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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案 规 定 的 职 责 开 展 应 急 救 援 和 灾 后 卫 生 防 病 工 作 1.2.3 科 学 决 策, 分 类 指 导 建 立 和 完 善 调 研 论 证 制 度, 制 定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卫 生 应 急 技 术 方 案, 科 学 指 导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的 应 急 处 臵 工 作 ; 开 展 处 理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的 相 关 培 训, 为 应 急 处 理 提 供 技 术 保 障 1.3 适 用 范 围 本 预 案 适 用 于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气 象 风 险 预 警 发 布 以 后 的 卫 生 应 急 响 应 ;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以 后, 对 受 灾 群 众 开 展 紧 急 医 疗 救 援 和 卫 生 防 病 应 急 处 臵 工 作 2 组 织 机 构 与 职 责 2.1 应 急 处 理 指 挥 机 构 与 职 责 2.1.1 市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卫 生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成 立 成 都 市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卫 生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由 卫 计 委 主 任 担 任 组 长, 分 管 委 领 导 为 副 组 长, 委 应 急 办 医 政 处 疾 控 处 爱 卫 处 规 财 处 办 公 室 基 卫 处 等 处 室 及 相 关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组 成,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全 市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的 卫 生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和 相 关 工 作 组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和 各 工 作 组 职 责 见 附 件 1,2 2.1.2 各 区 ( 市 ) 县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设 立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卫 生 应 急 领 导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的 卫 生 应 急 救 援 工 作 3

2.1.3 市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要 建 立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卫 生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组 建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卫 生 应 急 队 伍, 接 到 市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卫 生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的 命 令 后, 要 立 即 开 赴 灾 区 开 展 救 灾 防 病 工 作 3 预 警 与 预 警 响 应 3.1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的 预 警 级 别 ( 一 ) 一 级 : 警 报 级,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风 险 很 高 ( 二 ) 二 级 : 预 警 级,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风 险 高 ( 三 ) 三 级 : 预 报 级,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风 险 较 高 ( 四 ) 四 级 : 注 意 级,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风 险 较 低 3.2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预 警 的 应 急 响 应 Ⅲ 级 响 应 : 发 布 三 级 风 险 预 警 时, 监 测 人 员 应 加 强 对 所 有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隐 患 点 的 巡 查 和 监 测, 发 现 险 情 及 时 组 织 受 威 胁 群 众 避 让, 县 乡 ( 镇 ) 政 府 和 基 层 组 织 负 责 采 取 措 施 限 制 游 客 等 外 来 人 员 进 入 危 险 区 域, 对 危 险 区 域 加 强 巡 查 Ⅱ 级 响 应 : 发 布 二 级 风 险 预 警 时, 在 Ⅲ 级 响 应 的 基 础 上, 县 乡 ( 镇 ) 政 府 和 基 层 组 织 负 责 组 织 受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威 胁 的 群 众 按 照 防 灾 预 案 全 部 实 施 提 前 转 移 避 让, 撤 出 危 险 区 域 内 游 客 等 外 来 人 员 Ⅰ 级 响 应 : 发 布 一 级 风 险 预 警 时, 在 Ⅱ 级 响 应 的 基 础 上, 县 乡 ( 镇 ) 政 府 和 基 层 组 织 负 责 组 织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区 内 群 众 按 照 预 案 全 部 实 施 提 前 转 移 避 让, 并 加 强 对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易 发 4

区 域 的 巡 查 各 区 ( 市 ) 县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要 按 照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预 警 和 响 应 的 级 别, 在 属 地 政 府 的 领 导 下, 组 织 医 疗 卫 生 力 量 做 好 应 急 响 应 的 准 备 工 作, 做 好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自 身 的 减 灾 避 险 工 作,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预 警 应 急 响 应 的 卫 生 保 障 工 作 4 发 生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的 应 急 响 应 4.1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卫 生 应 急 处 理 的 分 级 根 据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危 害 程 度 波 及 范 围 发 生 时 间 发 生 场 所 等 因 素, 将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划 分 为 一 般 (IV 级 ) 较 重 (III 级 ) 严 重 (II 级 ) 和 特 别 严 重 (I 级 ) 四 级 根 据 灾 害 发 展 情 况, 应 对 灾 害 的 分 级 适 时 进 行 调 整 4.1.1 一 般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IV 级 )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以 及 衍 生 的 小 范 围 地 质 灾 害 在 我 市 一 个 区 ( 市 ) 县 内 发 生, 洪 水 上 涨, 低 洼 街 道 地 震 灾 区 集 中 安 臵 点 大 面 积 积 水 ; 出 现 伤 亡 10 人 以 上 29 人 以 下, 其 中, 死 亡 和 危 重 病 例 超 过 1 例 ; 防 洪 指 挥 部 认 定 的 一 般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4.1.2 较 重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III 级 )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以 及 衍 生 的 小 范 围 地 质 灾 害 在 我 市 两 个 区 ( 市 ) 县 内 发 生, 洪 水 上 涨, 街 道 大 面 积 积 水 ; 伤 亡 30 人 以 上 49 人 以 下, 其 中, 死 亡 和 危 重 病 例 超 过 3 例 ; 防 洪 指 挥 部 认 定 的 较 重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5

4.1.3 严 重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II 级 )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以 及 衍 生 的 多 处 地 质 灾 害 在 我 市 多 个 区 ( 市 ) 县 及 成 都 市 主 城 区 街 道 大 面 积 积 水, 伤 亡 50 人 以 上 99 人 以 下, 其 中, 死 亡 和 危 重 病 例 超 过 5 例 ; 防 洪 指 挥 部 认 定 的 严 重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4.1.4 特 别 严 重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I 级 )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以 及 衍 生 的 地 质 灾 害 在 我 市 多 个 区 ( 市 ) 县 发 生 及 成 都 市 主 城 区 街 道 大 面 积 被 淹, 伤 亡 100 人 以 上, 且 危 重 人 员 多 ; 防 洪 指 挥 部 认 定 的 特 别 严 重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4.2 分 级 响 应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在 我 市 区 域 内 发 生, 立 即 启 动 本 预 案 受 灾 地 所 在 区 ( 市 ) 县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立 即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调 查 确 认, 作 出 分 级 的 初 步 判 断, 根 据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严 重 程 度 作 出 分 级 响 应 4.2.1 一 般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IV 级 ) 的 应 急 响 应 一 般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由 区 ( 市 ) 县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专 家 对 灾 情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迅 速 组 织 开 展 现 场 医 疗 急 救 工 作, 并 按 照 规 定 向 区 (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 并 提 出 下 一 步 疾 病 防 控 卫 生 执 法 心 理 疏 导 和 健 康 教 育 的 建 议 4.2.2 较 重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III 级 ) 的 应 急 响 应 6

如 果 初 步 判 断 为 较 重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由 市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迅 速 组 织 市 和 区 ( 市 ) 县 卫 生 医 疗 急 救 队 伍 赴 灾 区 开 展 医 疗 急 救 工 作, 并 组 织 专 家 调 查 确 认, 对 事 件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组 织 专 家 和 专 业 人 员 赴 灾 区 指 导 医 疗 救 援 疾 病 防 控 卫 生 执 法 心 理 疏 导 和 健 康 教 育 工 作 4.2.3 严 重 (II 级 ) 特 别 严 重 (I 级 ) 的 应 急 响 应 如 果 初 步 判 断 为 严 重 或 者 特 别 严 重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市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卫 生 应 急 领 导 小 组 立 即 在 市 防 洪 指 挥 部 的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迅 速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组 织 医 疗 急 救 队 伍, 分 区 域 开 展 医 疗 急 救 心 理 疏 导, 同 时 上 报 省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组 织 疾 病 控 制 专 家 制 定 灾 后 疾 病 预 防 措 施, 同 时 向 政 府 防 洪 指 挥 部 提 出 灾 后 防 病 工 作 计 划, 组 织 灾 后 防 病 工 作 ; 组 织 执 法 监 督 队 伍 开 展 卫 生 执 法 监 督 工 作 ; 组 织 相 关 媒 体 开 展 健 康 教 育 和 心 理 干 预 工 作 5 信 息 报 告 5.1 信 息 报 告 要 求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后, 各 区 ( 市 ) 县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救 灾 防 病 信 息 报 告 管 理 规 范 ( 试 行 ) 有 关 规 定 加 强 信 息 报 送 工 作 5.1.1 责 任 报 告 单 位 和 责 任 报 告 人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的 责 任 报 告 单 位 包 括 : 7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市 和 区 ( 市 ) 县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责 任 报 告 人 包 括 : 执 行 任 务 的 医 护 人 员 ( 包 括 乡 村 医 生 个 体 开 业 医 生 )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人 员 市 和 区 ( 市 ) 县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及 值 班 人 员 5.1.2 报 告 时 限 程 序 和 方 式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地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在 获 取 灾 害 信 息 后, 应 当 在 2 小 时 内 向 所 在 地 区 ( 市 ) 县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接 到 信 息 报 告 后, 区 ( 市 ) 县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当 立 即 组 织 做 出 应 急 响 应, 并 在 2 小 时 内 向 市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报 告 报 告 方 式 包 括 : 口 头 报 告 电 话 或 传 真 报 告 网 络 报 告 书 面 报 告 5.1.3 报 告 内 容 报 告 内 容 包 括 灾 情 人 员 伤 亡 情 况 疫 情 食 品 中 毒 饮 用 水 污 染 状 况 环 境 污 染 状 况 医 疗 需 求 ( 见 附 件 3) 报 告 分 首 次 报 告 阶 段 报 告 总 结 报 告 5.2 新 闻 报 道 与 健 康 教 育 应 急 响 应 期 间,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卫 生 应 急 处 理 工 作 的 有 关 新 闻 由 具 有 新 闻 发 布 资 格 的 单 位 发 布 要 坚 持 正 确 的 舆 论 8

导 向, 向 广 大 市 民 宣 传 防 洪 救 灾 中 医 疗 卫 生 队 伍 中 涌 现 出 的 先 进 人 物 和 先 进 事 迹 ;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中 的 防 灾 避 险 和 自 救 互 救 知 识 心 理 健 康 知 识, 提 高 群 众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开 展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期 间 的 健 康 教 育, 提 高 人 民 群 众 的 防 灾 避 险 知 识 防 病 知 识 防 病 意 识, 心 理 健 康 意 识, 减 少 疾 病 发 生 6 保 障 措 施 6.1 技 术 保 障 6.1.1 应 急 医 疗 救 援 体 系 按 照 全 市 统 一 规 划, 整 合 医 疗 资 源, 建 立 和 完 善 包 括 医 疗 救 援 机 构 医 疗 救 援 队 伍 和 医 疗 救 援 信 息 系 统 在 内 的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医 疗 救 援 体 系 6.1.1.1 应 急 专 业 队 伍 建 设 市 和 区 ( 市 ) 县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建 立 防 洪 应 急 医 疗 救 援 队 伍, 应 急 医 疗 救 援 队 伍 按 照 就 近 原 则 进 行 分 组, 并 配 臵 相 应 的 装 备 6.1.1.2 应 急 医 疗 救 援 队 伍 分 组 名 单 ( 见 附 件 4) 6.1.2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体 系 市 卫 计 委 疾 控 处 负 责 全 市 灾 后 防 病 工 作 的 组 织 协 调 和 指 导 市 和 区 ( 市 ) 县 疾 病 预 防 与 控 制 机 构, 负 责 开 展 灾 后 防 病 工 作 做 到 人 员 经 费 物 资 药 品 四 落 实 6.1.2.1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队 伍 9

市 和 区 ( 市 ) 县 疾 病 预 防 与 控 制 机 构 成 立 灾 后 防 病 领 导 小 组, 由 具 体 分 管 领 导 机 构 负 责 灾 后 防 病 工 作 6.1.2.2 疾 病 预 防 与 控 制 工 作 重 点 和 技 术 方 案 ( 见 附 件 5 6) 6.1.3 卫 生 执 法 监 督 市 和 区 ( 市 ) 县 卫 生 执 法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期 间 及 其 灾 后 的 饮 用 水 卫 生 监 督 执 法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后, 立 即 组 织 人 员 深 入 受 灾 现 场, 加 强 监 督 执 法, 对 生 活 饮 用 水 及 时 采 取 控 制 措 施, 严 防 因 饮 用 水 污 染 引 起 疾 病 发 生 6.2 通 讯 保 障 建 立 参 与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卫 生 应 急 处 臵 的 所 有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通 讯 录, 如 有 变 动, 随 时 更 新 有 关 机 构 及 人 员 应 保 证 通 讯 畅 通 保 证 120 医 疗 急 救 电 话 及 全 市 急 救 网 络 无 线 集 群 系 统 正 常 运 转, 坚 持 统 一 受 理 统 一 协 调 统 一 组 织 统 一 指 挥, 按 照 就 急 就 地 就 近 就 专 科 优 势 的 调 度 原 则, 及 时 准 确 地 处 理 好 灾 害 事 故 医 疗 救 援 的 呼 救 6.3 物 资 保 障 市 和 区 ( 市 ) 县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加 强 卫 生 应 急 物 资 的 准 备 工 作, 保 证 第 一 时 间 的 应 急 供 应 7 应 急 响 应 级 别 调 整 及 终 止 根 据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应 急 处 臵 进 展 情 况 和 市 防 汛 指 挥 10

部 的 决 定, 及 时 调 整 卫 生 应 急 响 应 级 别 和 卫 生 应 急 处 臵 措 施, 根 据 市 防 汛 指 挥 部 的 命 令 终 止 本 预 案 的 应 急 响 应 8 评 估 和 总 结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卫 生 应 急 响 应 工 作 结 束 后, 市 和 区 ( 市 ) 县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对 卫 生 应 急 处 臵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评 估 应 急 处 臵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和 效 果, 提 出 相 关 工 作 建 议, 完 成 总 结 报 告, 报 本 级 防 汛 指 挥 部 和 上 一 级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9 预 案 的 修 订 本 预 案 根 据 开 展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的 卫 生 应 急 实 践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时 进 行 修 订 补 充 各 区 ( 市 ) 县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参 照 本 预 案, 并 结 合 本 地 区 实 际 情 况, 组 织 制 定 本 辖 区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卫 生 应 急 预 案 10 解 释 与 实 施 本 预 案 由 成 都 市 卫 生 和 计 划 生 育 委 员 会 负 责 制 定 与 解 释 预 案 实 施 时 间 : 本 预 案 自 修 订 之 日 起 实 行 11

附 件 1 组 长 : 谢 强 市 卫 计 委 主 任 副 组 长 : 傅 小 鲁 市 卫 计 委 副 主 任 赵 平 市 卫 计 委 副 主 任 张 鹰 市 卫 计 委 副 主 任 陈 沙 宁 市 卫 计 委 副 主 任 张 轶 市 卫 计 委 副 主 任 毛 火 平 市 卫 计 委 机 关 党 委 书 记 甘 华 田 市 卫 计 委 副 主 任 刘 军 市 卫 计 委 巡 视 员 成 员 : 应 急 办 主 任 医 政 处 处 长 疾 控 处 处 长 综 合 监 督 处 处 长 基 卫 处 处 长 爱 卫 处 处 长 妇 幼 处 处 长 药 政 处 处 长 中 医 处 处 长 宣 传 处 处 长 办 公 室 主 任 规 财 处 处 长 人 事 处 处 长 和 监 察 室 主 任 ; 成 都 市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第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人 民 医 院 和 成 都 大 学 附 属 医 院 院 长, 成 都 市 急 救 指 挥 中 心 成 都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成 都 市 血 液 中 心 和 成 都 市 卫 生 计 生 执 法 监 督 支 队 负 责 人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由 分 管 卫 生 应 急 工 作 的 副 主 任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12

附 件 2 一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由 市 卫 计 委 应 急 办 牵 头, 负 责 全 市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卫 生 应 急 处 臵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组 织 制 定 卫 生 应 急 预 案 ;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事 件 发 生 后 积 极 协 调 联 系 有 关 部 门 ; 第 一 时 间 组 织 协 调 调 派 救 援 力 量 实 施 紧 急 救 援 ; 收 集 成 都 市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发 生 发 展 及 处 理 的 有 关 信 息, 掌 握 动 态, 实 时 分 析, 为 领 导 决 策 提 供 依 据 ; 及 时 向 市 政 府 省 卫 计 委 上 报 防 治 信 息 组 织 专 家 对 成 都 市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医 疗 救 援 应 急 策 略 和 救 援 措 施 开 展 效 果 评 价 ; 及 时 提 出 调 整 修 订 预 案 和 改 进 措 施 的 建 议 二 应 急 医 疗 救 治 组 由 市 卫 计 委 医 政 处 牵 头, 负 责 组 织 指 挥 协 调 成 都 市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医 疗 救 援 和 心 理 干 预, 收 集 提 供 伤 员 治 疗 和 心 理 干 预 相 关 的 信 息 组 建 成 都 市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医 疗 救 治 专 家 13

组, 负 责 组 织 专 家 会 诊 和 伤 病 员 转 院 等 事 宜 三 应 急 卫 生 防 病 组 由 市 卫 计 委 疾 控 处 牵 头, 基 卫 处 爱 卫 处 妇 幼 处 中 医 处 综 合 监 督 处 配 合, 组 织 指 挥 协 调 开 展 应 急 卫 生 防 病 工 作 ; 做 好 灾 后 易 发 生 的 霍 乱 痢 疾 伤 寒 甲 肝 钩 体 等 传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四 应 急 舆 情 信 息 宣 传 组 由 市 卫 计 委 宣 传 处 牵 头, 办 公 室 和 人 事 处 ( 国 合 处 ) 配 合, 负 责 协 调 各 新 闻 媒 体, 正 面 宣 传 报 道 成 都 市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医 疗 卫 生 救 援 工 作 中 的 先 进 事 迹 ; 协 调 医 疗 救 援 有 关 外 事 工 作 事 宜 五 应 急 后 勤 保 障 组 由 市 卫 计 委 规 财 处 牵 头, 办 公 室 药 政 处 配 合 负 责 成 都 市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卫 生 救 援 工 作 的 应 急 物 资 医 疗 救 治 药 品 和 设 备 的 调 配 和 采 购 六 应 急 督 查 组 由 综 合 监 督 处 牵 头, 相 关 处 室 配 合, 负 责 对 成 都 市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医 疗 卫 生 救 援 工 作 开 展 巡 查 督 查, 依 法 依 纪 查 处 医 疗 卫 生 救 援 工 作 中 发 生 的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和 事 件 14

附 件 3 一 受 灾 基 本 情 况 表 1.1 灾 区 基 本 情 况 报 告 初 次 报 告 进 程 报 告 ( 次 ) 结 案 报 告 报 告 单 位 :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报 告 人 : 联 系 电 话 : 灾 害 名 称 : 灾 害 类 型 : 水 灾 雪 灾 震 灾 旱 灾 台 风 其 它 ( 请 注 明 ) 报 告 地 区 : 省 市 县 ( 区 ) 发 生 地 区 : 省 市 县 ( 区 ) 灾 害 开 始 日 期 : 年 月 日 资 料 截 至 : 年 月 日 时 报 告 日 期 : 年 月 日 受 灾 乡 镇 数 ( 个 ) 受 灾 行 政 村 数 ( 个 ) 受 灾 总 人 口 数 ( 万 人 ) 受 灾 面 积 数 (Km 2 ) 伤 病 人 数 ( 人 ) 死 亡 人 数 ( 人 ) 消 毒 面 积 (m 2 ) 发 放 宣 传 材 料 ( 份 ) 项 目 期 间 合 计 新 增 数 补 报 数 排 除 数 累 计 数 救 灾 防 病 系 统 相 关 信 息 报 告 卡 填 卡 说 明 报 告 单 位 : 填 写 报 告 的 单 位 全 称 ; 填 报 日 期 : 填 写 本 报 告 卡 的 日 期 ; 报 告 人 : 填 写 灾 害 报 告 人 的 姓 名, 如 事 件 由 某 单 位 上 报, 则 填 写 单 位 ; 联 系 电 话 : 灾 害 报 告 人 的 联 系 电 话 ; 事 件 名 称 : 本 起 事 件 的 名 称, 一 般 不 宜 超 过 30 字, 名 称 一 般 应 包 含 灾 害 的 基 本 特 征, 如 发 生 地, 灾 害 类 型 等 ; 灾 害 类 型 : 在 作 出 明 确 的 灾 害 类 型 前 画 〇 : 报 告 地 区 : 至 少 填 写 到 县 区, 一 般 指 报 告 单 位 所 在 的 县 区 ; 发 生 地 区 : 至 少 填 写 到 县 区, 一 般 指 发 生 灾 害 的 县 区 ; 灾 害 开 始 时 间 : 指 此 起 灾 害 可 能 的 发 生 时 间 ; 资 料 截 至 : 本 次 报 告 的 资 料 截 止 时 间 ; 报 告 日 期 : 接 到 灾 害 信 息 进 行 报 告 的 时 间 ; 15

报 告 单 位 : 表 1.2 卫 生 机 构 受 灾 情 况 初 次 报 告 进 程 报 告 ( 次 ) 结 案 报 告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报 告 地 区 : 省 市 县 受 灾 机 构 名 称 : 受 灾 机 构 所 在 地 区 : 省 市 县 受 灾 机 构 类 型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县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疾 病 控 制 机 构 县 以 下 医 疗 机 构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其 它 卫 生 机 构 ( 请 注 明 ) 资 料 截 至 : 年 月 日 时 报 告 日 期 : 年 月 日 房 屋 受 灾 情 况 工 作 人 员 伤 亡 情 况 损 失 药 物 器 械 设 备 损 毁 情 况 危 房 数 ( 间 ) 房 屋 危 房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估 计 )( 万 元 ) 倒 塌 数 ( 间 ) 房 屋 倒 塌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估 计 )( 万 元 ) 病 伤 数 ( 人 ) 死 亡 数 ( 人 ) 药 物 ( 估 计 )( 元 ) 器 械 ( 估 计 )( 元 ) 药 物 器 械 损 毁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估 计 )( 元 ) X 光 机 ( 台 ) CT 核 磁 ( 台 ) 其 他 5000 元 以 上 设 备 损 毁 数 ( 台 ) 设 备 损 毁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估 计 )( 万 元 ) 累 计 新 增 补 报 排 除 注 : 损 失 药 物 器 械 中 药 物 和 器 械 两 项 中 请 分 别 填 写 折 算 后 的 金 额 16

二 灾 区 救 灾 防 病 工 作 情 况 : 2.1 救 灾 防 病 人 员 情 况 表 2.1.1 省 内 救 灾 防 病 人 员 情 况 初 次 报 告 进 程 报 告 ( 次 ) 结 案 报 告 报 告 单 位 :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报 告 地 区 : 省 市 县 资 料 截 至 : 年 月 日 时 报 告 日 期 : 年 月 日 队 名 目 前 现 场 情 况 本 次 受 灾 害 累 计 情 况 小 计 省 地 县 小 计 省 地 县 支 数 ( 支 ) 医 疗 队 人 数 ( 人 ) 内 科 医 生 ( 人 ) 外 科 医 生 ( 人 ) 支 数 ( 支 ) 护 士 ( 人 ) 防 病 队 人 数 ( 人 ) 流 调 ( 人 ) 消 杀 灭 ( 人 ) 检 验 ( 人 ) 卫 生 监 督 ( 人 ) 卫 生 行 政 ( 人 ) 后 勤 保 障 及 其 他 ( 人 ) 注 : 本 次 灾 害 累 计 情 况 中 应 填 写 累 计 人 次 17

表 2.1.2 外 来 支 援 救 灾 防 病 人 员 情 况 初 次 报 告 进 程 报 告 ( 次 ) 结 案 报 告 报 告 单 位 :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报 告 地 区 : 省 市 县 资 料 截 至 : 年 月 日 时 报 告 日 期 : 年 月 日 队 名 现 有 人 数 本 次 灾 害 累 计 情 况 支 数 ( 支 ) 小 计 国 外 国 家 外 省 小 计 国 外 国 家 外 省 医 疗 队 人 数 ( 人 ) 内 科 医 生 ( 人 ) 外 科 医 生 ( 人 ) 护 士 ( 人 ) 支 数 ( 支 ) 防 病 队 人 数 ( 人 ) 流 调 ( 人 ) 消 杀 灭 ( 人 ) 检 验 ( 人 ) 卫 生 监 督 ( 人 ) 卫 生 行 政 ( 人 ) 后 勤 保 障 及 其 他 ( 人 ) 注 : 本 次 灾 害 累 计 情 况 中 应 填 写 累 计 人 次 18

表 2.1.3 救 灾 防 病 技 术 人 员 求 援 报 表 初 次 报 告 进 程 报 告 ( 次 ) 结 案 报 告 报 告 单 位 :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报 告 地 区 : 省 市 县 资 料 截 至 : 年 月 日 时 报 告 日 期 : 年 月 日 求 援 专 业 人 数 求 援 人 员 作 用 * 注 : 请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相 应 求 援 专 业 19

表 2.2 救 灾 防 病 药 品 器 械 的 储 备 与 使 用 情 况 初 次 报 告 进 程 报 告 ( 次 ) 结 案 报 告 报 告 单 位 :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报 告 地 区 : 省 市 县 资 料 截 至 : 年 月 日 时 报 告 日 期 : 年 月 日 报 告 统 计 时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类 别 库 存 储 备 情 况 使 用 情 况 规 格 现 有 期 初 期 间 期 间 下 累 计 下 累 计 库 存 数 量 进 货 数 发 数 发 数 量 消 杀 灭 药 械 : 品 名 1 饮 水 净 化 消 毒 : 品 名 1 疫 苗 : 品 名 1 诊 断 试 剂 : 品 名 1 常 用 防 治 药 品 品 名 1 防 护 用 品 品 名 1 注 : 请 根 据 当 地 实 际 情 况 填 写 相 应 项 目 名 称 和 规 格 20

表 2.3 救 灾 防 病 经 费 的 支 持 与 使 用 情 况 初 次 报 告 进 程 报 告 ( 次 ) 结 案 报 告 报 告 单 位 :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报 告 地 区 : 省 市 县 资 料 截 至 : 年 月 日 时 报 告 日 期 : 年 月 日 类 别 合 计 其 中 国 际 国 家 省 级 地 级 县 级 支 出 节 余 总 计 ( 万 元 ) 其 中 : 医 疗 救 治 卫 生 防 疫 21

三 灾 区 疫 情 情 况 3.1 发 病 危 险 因 素 报 告 单 位 :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报 告 地 区 : 省 市 县 发 生 地 区 : 省 市 县 资 料 截 至 : 年 月 日 时 报 告 日 期 : 年 月 日 发 病 危 险 因 素 情 况 : 灾 民 居 住 环 境 居 住 条 件 : 安 臵 点 人 数, 露 宿 人 数, 帐 篷 人 数, 人 畜 混 居 人 数, 其 他 人 数 生 活 饮 用 水 非 卫 生 饮 用 水 覆 盖 人 群 % 原 因 : 食 品 供 应 非 安 全 食 品 覆 盖 人 群 % 原 因 : 粪 便 及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粪 便 无 害 化 处 理 未 覆 盖 人 群 % 原 因 : 生 活 垃 圾 无 害 化 处 理 未 覆 盖 人 群 : 原 因 : 媒 介 生 物 变 化 情 况 鼠 密 度 : 主 要 种 类 : 蚊 密 度 : 主 要 种 类 : 蝇 密 度 : 跳 蚤 : 蜱 : 其 它 : 计 划 免 疫 冷 链 运 转 情 况 是 否 正 常 :1 是 2 否 如 否, 原 因 是 有 无 生 产 销 售 储 存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单 位 如 有, 单 位 数 : : 主 要 毒 物 种 类 其 它 危 险 因 素 ( 提 交 附 件 ): 22

表 3.2 灾 区 疫 情 情 况 初 次 报 告 进 程 报 告 ( 次 ) 结 案 报 告 报 告 单 位 :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报 告 地 区 : 省 市 县 发 生 地 区 : 省 市 县 资 料 截 至 : 年 月 日 时 报 告 日 期 : 年 月 日 因 灾 致 病 情 况 报 告 : 发 病 数 死 亡 数 病 名 期 间 发 病 补 报 订 正 累 计 期 间 死 亡 补 报 订 正 累 计 鼠 疫 霍 乱 甲 肝 戊 肝 痢 疾 伤 寒 等 传 染 病 皮 炎 等 其 他 非 法 定 传 染 病 合 计 突 发 事 件 报 告 : 事 件 性 质 起 数 发 病 人 数 死 亡 人 数 爆 发 原 因 控 制 结 果 传 染 病 爆 发 疫 情 细 菌 性 食 物 中 毒 化 学 性 食 物 中 毒 饮 用 水 污 染 事 件 群 体 性 不 明 原 因 疾 病 其 他 23

表 3.3 灾 区 医 疗 机 构 报 告 病 伤 亡 情 况 初 次 报 告 进 程 报 告 ( 次 ) 结 案 报 告 报 告 单 位 : 填 报 日 期 : 年 月 日 报 告 地 区 : 省 市 县 受 灾 机 构 名 称 : 受 灾 机 构 所 在 地 区 : 省 市 县 资 料 截 至 : 年 月 日 时 报 告 日 期 : 年 月 日 门 诊 病 人 住 院 病 人 新 增 累 计 现 症 治 愈 病 危 死 亡 合 新 增 累 计 新 增 累 计 新 增 累 计 新 增 累 计 计 创 伤 ( 因 灾 ) 发 热 腹 泻 皮 炎 ( 疹 ) 结 膜 炎 法 定 传 染 病 其 他 合 计 24

附 件 4 各 医 疗 机 构 要 成 立 应 对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紧 急 医 疗 救 援 指 挥 小 组 和 医 疗 救 治 组, 指 挥 小 组 组 长 由 院 长 担 任 在 汛 期 必 须 做 到 人 员 通 讯 药 品 器 械 车 辆 五 落 实 ; 服 从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指 挥 和 成 都 市 急 救 指 挥 中 心 的 统 一 调 遣, 接 到 指 令 后 必 须 迅 速 奔 赴 急 救 现 场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的 紧 急 医 疗 救 援 按 照 网 络 划 片 分 组 进 行, 各 组 成 员 单 位 必 须 服 从 组 长 的 指 挥 网 络 划 片 分 组 如 下 : 第 一 组 : 组 长 单 位 : 市 中 西 医 结 合 医 院 成 员 单 位 : 四 川 省 石 油 管 理 局 总 医 院 双 流 县 第 一 二 人 民 医 院 双 流 县 中 医 院 负 责 范 围 : 高 新 区 天 府 新 区 成 都 片 区 双 流 县 第 二 组 : 组 长 单 位 : 市 第 二 人 民 医 院 成 员 单 位 : 航 天 医 院 龙 泉 驿 区 第 一 二 人 民 医 院 青 白 江 区 人 民 医 院 负 责 范 围 : 锦 江 区 龙 泉 驿 区 青 白 江 区 第 三 组 : 组 长 单 位 : 市 第 三 人 民 医 院 成 员 单 位 : 成 飞 医 院 郫 县 人 民 医 院 蒲 江 县 人 民 医 院 新 津 县 人 民 医 院 25

负 责 范 围 : 青 羊 区 高 新 西 区 郫 县 新 津 县 蒲 江 县 第 四 组 : 组 长 单 位 : 市 第 五 人 民 医 院 成 员 单 位 : 温 江 区 人 民 医 院 崇 州 市 人 民 医 院 大 邑 县 人 民 医 院 邛 崃 市 人 民 医 院 负 责 范 围 : 温 江 区 崇 州 市 大 邑 县 邛 崃 市 第 五 组 : 组 长 单 位 : 市 第 六 人 民 医 院 成 员 单 位 : 新 华 医 院 新 都 区 人 民 医 院 金 堂 县 人 民 医 院 负 责 范 围 : 成 华 区 新 都 区 金 堂 县 第 六 组 : 组 长 单 位 : 市 第 七 人 民 医 院 成 员 单 位 :363 医 院 武 侯 区 人 民 医 院 武 侯 区 三 医 院 武 侯 区 五 医 院 负 责 范 围 : 武 侯 区 第 七 组 : 组 长 单 位 : 成 大 附 属 医 院 成 员 单 位 : 五 冶 职 工 医 院 核 工 业 四 一 六 医 院 省 林 业 中 心 医 院 铁 二 局 中 心 医 院 金 牛 区 人 民 医 院 彭 州 市 人 民 医 院 都 江 堰 市 人 民 医 院 负 责 范 围 : 金 牛 区 彭 州 市 都 江 堰 市 第 八 组 : 心 理 卫 生 应 急 医 疗 队 组 长 单 位 : 成 都 市 第 四 人 民 医 院 成 员 单 位 : 成 都 市 精 神 卫 生 联 合 体 成 员 单 位 负 责 范 围 : 成 都 市 26

附 件 5 一 疾 病 防 治 要 重 点 做 好 灾 后 易 发 生 的 霍 乱 痢 疾 伤 寒 甲 肝 钩 体 流 行 性 出 血 热 乙 型 脑 炎 疟 疾 血 吸 虫 等 传 染 病 防 治 工 作 1. 加 强 传 染 病 的 登 记 报 告 和 疾 病 监 测 坚 持 做 好 疫 情 登 记 每 日 疫 情 报 告 和 网 络 直 报, 报 告 的 内 容 包 括 疫 情 种 类 病 例 和 疑 似 病 例 的 数 量 等 各 级 疾 病 控 制 中 心 派 专 业 人 员 深 入 灾 区 开 展 疫 情 监 测 工 作, 特 别 加 强 对 重 点 灾 区 重 点 人 群 的 监 测, 分 析 疫 情 发 展 趋 势, 提 出 有 针 对 性 的 防 治 措 施 2. 灾 区 医 院 要 准 备 充 足 的 床 位 收 治 传 染 病 人, 并 做 好 病 人 的 隔 离 工 作 对 病 人 的 密 切 接 触 者 和 疑 似 病 人 采 取 适 当 的 方 式 进 行 医 学 留 验 观 察, 以 消 除 传 染 源, 控 制 疾 病 的 流 行, 医 院 严 格 落 实 各 项 消 毒 隔 离 措 施 要 特 别 注 意 医 院 粪 便 的 消 毒 处 理, 对 病 人 的 排 泄 物 和 使 用 过 的 物 品 进 行 严 格 消 毒 3. 加 强 对 污 染 水 源 的 管 理 和 病 原 微 生 物 监 测, 根 据 监 测 结 果,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4. 在 灾 区, 利 用 各 种 形 式 如 电 视 广 播 板 报 传 单 会 议 等, 广 泛 开 展 卫 生 防 病 知 识 宣 传, 提 高 群 众 防 病 知 识 和 自 我 27

保 护 能 力 必 要 时 可 对 易 感 人 群 采 取 有 针 对 性 的 预 防 服 药 疫 苗 接 种 等 在 疾 病 流 行 区 限 制 或 停 止 大 型 会 议 演 出 集 市 贸 易 等, 减 少 人 群 接 触 传 播 的 机 会 二 食 品 卫 生 一 旦 发 生 洪 涝 灾 害 导 致 的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立 即 组 织 卫 生 专 业 人 员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对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进 行 现 场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三 饮 水 卫 生 加 强 灾 区 集 中 式 供 水 单 位 的 管 理, 加 强 水 质 消 毒, 适 当 增 加 消 毒 剂 投 加 量, 增 加 监 测 频 率 对 分 散 式 供 水 的 农 户 加 强 饮 用 水 卫 生 宣 传 督 促 保 护 水 源 并 做 好 饮 用 水 的 消 毒 工 作 一 旦 发 生 饮 用 水 污 染 事 件, 立 即 组 织 卫 生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提 出 可 行 的 控 制 措 施 四 消 毒 加 强 消 杀 灭 专 业 队 伍 建 设, 一 旦 发 生 灾 情, 应 立 即 赶 赴 现 场, 加 强 对 灾 区 多 种 病 原 体 媒 介 昆 虫 鼠 类 等 的 消 杀 灭 工 作 28

附 件 6 一 消 毒 和 病 媒 生 物 控 制 ( 一 ) 室 内 外 环 境 消 毒 消 毒 对 象 包 括 被 洪 水 淹 没 过 的 室 外 街 道 和 公 共 场 所 地 面, 室 内 地 面 墙 面 和 家 具 在 清 除 淤 泥, 充 分 清 洗 后 实 施 一 次 性 消 毒 可 用 有 效 氯 250mg/L~500mg/L 含 氯 消 毒 剂 ( 如 漂 白 粉 优 氯 净 或 次 氯 酸 钠 等 ) 喷 洒, 消 毒 作 用 时 间 不 少 于 60 分 钟, 用 量 为 100-200 毫 升 / 平 方 米 居 民 家 庭 消 毒 建 议 专 业 人 员 发 放 含 氯 消 毒 片, 指 导 居 民 自 助 消 毒 ( 二 ) 瓜 果 蔬 菜 消 毒 可 用 有 效 氯 100-200 毫 克 / 升 含 氯 消 毒 剂 浸 泡 10 分 钟, 再 用 清 水 洗 净 ( 三 ) 餐 ( 饮 ) 具 消 毒 使 用 后 的 餐 饮 具 清 洗 后 首 选 煮 沸 消 毒, 煮 沸 时 间 应 在 15min 以 上 也 可 使 用 消 毒 剂 进 行 浸 泡 消 毒 ( 如 用 250mg/L~ 500mg/L 有 效 氯 消 毒 液 浸 泡 30min), 消 毒 剂 浸 泡 后 应 用 清 洁 水 冲 洗 干 净 29

( 四 ) 泥 石 流 消 毒 无 人 和 动 物 掩 埋 的 泥 石 流 堆 积 体 原 则 上 无 需 消 毒 处 理 ( 五 ) 遇 难 者 遗 体 和 动 物 尸 体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和 泥 石 流 遇 难 者 的 遗 体 和 动 物 尸 体 不 会 引 起 传 染 病 的 流 行, 一 般 不 需 要 消 毒 但 若 发 现 人 和 动 物 尸 体 开 始 腐 坏 时, 应 做 好 卫 生 处 理, 可 对 发 现 地 及 尸 体 采 用 1500mg/L~2000mg/L 有 效 氯 消 毒 液 喷 洒 消 毒 达 到 消 毒 和 除 臭 的 目 的 为 减 少 现 场 臭 味 可 对 连 续 抢 险 的 现 场 工 作 面 洒 盖 消 毒 粉, 一 天 二 次 尸 袋 及 担 架 等 接 触 尸 体 的 物 品 可 用 有 效 氯 1000 mg/l - 2000 mg/l 含 氯 消 毒 剂 喷 洒 处 理 ( 六 ) 运 送 外 伤 性 伤 员 遇 难 者 遗 体 的 车 辆 工 具 运 送 外 伤 性 伤 员 遇 难 者 遗 体 的 车 辆 工 具 被 血 液 体 液 等 污 染 的 部 位 可 采 用 1000mg/L~2000mg/L 有 效 氯 消 毒 液 喷 洒, 作 用 30min~60min 如 遇 较 大 量 血 液 体 液 等 污 染 的 情 况, 应 先 采 用 5000mg/L 有 效 氯 消 毒 剂 去 污 染 后 再 用 前 法 处 理 ( 七 ) 现 场 抢 险 人 员 清 洁 水 和 肥 皂 清 洗 即 可, 无 需 消 毒 ( 若 因 手 套 破 损 导 致 手 直 接 接 触 腐 败 尸 体 的 则 在 充 分 清 洗 基 础 上 用 手 消 毒 剂 擦 拭 ) ( 八 ) 临 时 安 置 点 临 时 安 臵 点 主 要 以 环 境 保 洁 为 主, 必 要 时 可 用 有 效 氯 250mg/L~500mg/L 含 氯 消 毒 剂 进 行 预 防 性 消 毒, 重 点 是 公 共 场 所 厕 所 厨 房 垃 圾 堆 放 处 等, 每 天 1 次 30

( 九 ) 病 媒 生 物 控 制 受 灾 住 区 和 临 时 安 臵 点 首 先 要 做 好 病 媒 生 物 孳 生 场 所 ( 重 点 是 垃 圾 积 水 清 理 ) 处 理 工 作 现 场 目 测 法 监 测 蚊 蝇 密 度, 在 蚊 密 度 大 于 6 只 / 间 人 工 小 时, 蝇 密 度 大 于 12 只 / 视 野 时 启 动 灭 蚊 蝇 工 作, 根 据 处 理 环 境 选 用 拟 除 虫 菊 酯 类 等 卫 生 杀 虫 剂 滞 留 喷 洒 处 理, 室 内 每 月 1-2 次, 室 外 每 周 一 次 一 般 情 况 下 室 内 主 要 以 蚊 帐 防 蚊 蝇 纱 门 纱 窗 防 蚊 蝇, 辅 以 电 热 驱 蚊 蝇 药 物 和 蚊 蝇 拍 的 应 用 二 饮 用 水 安 全 管 理 ( 一 ) 水 质 卫 生 监 测 管 理 1. 对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影 响 的 市 政 水 厂 和 乡 镇 水 厂 的 水 源 水 生 产 的 出 厂 水 管 网 水 进 行 卫 生 学 调 查 和 监 测 指 导 对 水 样 监 测 不 合 格 的 水 厂 应 查 明 原 因, 整 改 后 连 续 3 次 监 测 合 格 方 可 恢 复 供 水 ( 二 ) 临 时 安 置 点 饮 用 水 卫 生 防 护 1. 安 臵 点 饮 用 水 应 落 实 专 人 管 理 2. 定 期 采 集 水 样 进 行 卫 生 监 测 3. 安 臵 点 供 水 采 用 适 当 的 净 化 消 毒 措 施, 确 保 饮 用 水 卫 生 安 全 4. 安 臵 点 水 源 周 围 无 污 染 源 无 家 禽 家 畜 出 没, 设 臵 明 显 的 水 源 保 护 标 识 5. 水 源 周 围 应 保 持 清 洁, 定 期 对 水 源 地 进 行 巡 查, 定 期 进 行 彻 底 的 卫 生 清 理 确 保 水 源 水 质 卫 生 31

6. 安 臵 点 水 源 为 井 水 的 必 须 加 盖 加 锁, 井 口 应 高 出 地 面 并 做 水 泥 硬 化, 防 止 雨 水 或 污 水 渗 入 ( 三 ) 供 水 污 染 后 的 技 术 处 理 1. 集 中 式 供 水 立 即 停 止 供 水 或 暂 停 饮 用, 采 取 临 时 供 水 措 施 及 时 排 除 污 染 来 源 切 断 污 染 途 径, 清 洗 消 毒 供 水 设 施 和 供 水 管 网, 排 除 一 切 可 能 污 染 因 素 后 可 恢 复 生 产, 水 质 监 测 合 格 方 可 供 水 加 强 对 厂 区 的 清 洁, 加 大 对 饮 用 水 消 毒, 出 厂 水 余 氯 控 制 在 0.5-1.0mg/L, 管 网 末 梢 水 余 氯 含 量 应 达 到 0.1mg/L 2. 受 灾 后 封 闭 式 机 井 及 压 水 井 应 抽 排 井 水 至 清 澈 并 无 明 显 异 味 后, 将 水 抽 入 一 定 量 的 容 器, 投 入 含 氯 消 毒 剂 ( 灭 菌 片 ) 使 水 中 有 效 氯 含 量 达 到 1~3 mg/l(100 公 斤 水 加 入 有 效 氯 500mg/ 片 的 灭 菌 片 1/4-3/4 片 ), 作 用 30 分 钟 后 使 用, 水 中 余 氯 含 量 达 到 0.1mg/L 若 余 氯 含 量 过 高 应 适 当 调 整 消 毒 剂 投 加 量, 避 免 水 质 因 氯 味 太 重 影 响 人 们 饮 用 3. 受 灾 后 明 井 应 先 进 行 清 淘, 抽 尽 余 水, 使 用 有 效 氯 500mg/L(10 公 斤 水 加 入 有 效 氯 500mg/ 片 灭 菌 片 10 片 ) 消 毒 剂 对 井 壁 及 井 底 井 台 进 行 喷 雾 消 毒, 作 用 1 小 时 后, 抽 去 渗 出 的 井 水, 使 用 新 渗 出 的 井 水, 烧 开 后 饮 用 三 血 吸 虫 病 防 控 ( 一 ) 重 点 人 群 防 护 血 吸 虫 病 流 行 地 区 要 对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期 间 因 各 种 原 因 下 水 的 居 民 和 救 灾 人 员 进 行 登 记 造 册, 救 灾 结 束 后 进 行 血 吸 32

虫 病 血 检, 发 现 阳 性, 及 时 给 予 病 原 治 疗 指 导 下 水 人 员 做 好 个 人 防 护, 因 各 种 活 动 必 须 接 触 疫 水 时, 要 做 好 防 护 措 施, 穿 戴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具, 如 戴 手 套 穿 高 筒 胶 鞋 等 必 要 时 可 进 行 预 防 性 服 药 治 疗, 在 县 级 疾 控 中 心 专 业 人 员 的 指 导 下 严 格 掌 握 禁 忌 症 和 注 意 事 项 开 展 ( 二 ) 螺 情 监 测 和 控 制 退 水 后, 根 据 水 位 和 气 温 情 况, 采 取 环 境 抽 样 法 对 有 螺 地 带 及 相 通 的 沟 渠 开 展 一 次 查 螺 工 作, 摸 清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灾 害 后 钉 螺 的 扩 散 情 况 根 据 螺 情 变 化 情 况, 按 照 卫 生 部 药 物 灭 螺 技 术 规 范, 对 重 点 易 感 环 境 实 施 药 物 灭 螺 四 免 疫 规 划 服 务 ( 一 ) 强 化 冷 链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每 日 上 下 午 各 一 次 观 察 冷 链 设 备 内 温 度 运 转 状 况 和 室 内 温 度, 并 做 好 记 录 因 地 制 宜 制 定 停 电 应 急 办 法, 并 做 好 停 电 记 录, 确 保 疫 苗 安 全 使 用 ( 二 ) 受 灾 接 种 门 诊 尽 快 恢 复 预 防 接 种 服 务, 并 张 贴 告 示 告 知 家 长 灾 后 接 种 时 间 安 排, 及 时 通 知 家 长 带 孩 子 接 种 ( 三 ) 灾 后 受 损 严 重 地 区 群 众 可 安 排 在 灾 区 附 近 未 受 损 预 防 接 种 门 诊 进 行 适 龄 儿 童 的 疫 苗 接 种 ( 四 ) 加 强 预 防 接 种 知 识 宣 传, 提 高 家 长 主 动 接 种 依 从 性 ( 五 ) 掌 握 辖 区 适 龄 儿 童 基 础 情 况 及 免 疫 接 种 史, 做 好 疫 33

苗 应 急 接 种 工 作 准 备 五 健 康 教 育 灾 区 卫 生 专 业 人 员 通 过 讲 座 咨 询 展 板 发 放 资 料 入 户 宣 传 等 形 式 开 展 健 康 教 育, 利 用 广 播 有 线 电 视 微 信 微 博 标 语 宣 传 栏 等 大 力 宣 传 灾 后 防 病 知 识, 要 把 简 单 通 俗 易 行 的 科 学 防 病 卫 生 知 识 教 给 群 众, 提 高 灾 民 自 我 防 病 意 识 和 自 我 保 护 能 力 灾 后 健 康 教 育 核 心 信 息 主 要 包 括 : ( 一 ) 喝 开 水, 不 喝 生 水, 被 洪 水 淹 过 的 水 井 要 彻 底 清 淘 消 毒 后 再 启 用 ( 二 ) 吃 熟 食, 不 吃 生 冷 变 质 和 水 浸 食 物, 不 吃 淹 死 禽 畜 和 水 产 品, 碗 筷 应 开 水 煮 沸 消 毒 后 使 用 ( 三 ) 搞 好 环 境 卫 生, 洪 水 退 去 后, 应 及 时 清 除 住 所 内 外 的 垃 圾 污 泥, 选 择 合 适 的 消 毒 药 对 室 内 地 面 墙 面 和 家 具 消 毒 ( 四 ) 食 物 用 防 蝇 罩 遮 盖, 使 用 蚊 帐 或 纱 窗 防 止 蚊 虫 叮 咬 当 发 现 老 鼠 异 常 增 多 时 要 及 时 向 当 地 卫 生 部 门 报 告 ( 五 ) 饭 前 便 后 洗 手, 不 要 用 脏 手 揉 眼 睛 ( 六 ) 接 触 洪 水 和 污 泥 时 尽 量 穿 雨 靴 戴 手 套 ( 七 ) 按 时 带 孩 子 打 预 防 针 ( 八 ) 当 身 体 出 现 发 热 腹 泻 皮 疹 等 症 状 时, 及 时 到 正 规 医 院 就 诊 六 传 染 病 监 测 ( 一 ) 监 测 范 围 34

以 受 灾 乡 镇 ( 社 区 ) 为 单 位 开 展 ( 二 ) 监 测 内 容 在 做 好 传 染 病 病 例 报 告 的 基 础 上, 启 动 症 状 监 测, 监 测 内 容 包 括 发 热 腹 泻 皮 疹 黄 疸 结 膜 红 肿 蚊 虫 咬 伤 猫 犬 抓 咬 伤 等 ( 三 ) 监 测 流 程 1. 信 息 收 集 各 医 疗 机 构 ( 含 县 级 医 疗 机 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乡 镇 卫 生 院 卫 生 服 务 站 村 卫 生 站 等 ) 每 日 按 照 附 表 1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后 传 染 病 症 状 监 测 登 记 表 内 容 收 集 前 一 日 13 点 至 本 日 13 点 就 诊 的 有 发 热 腹 泻 皮 疹 黄 疸 结 膜 红 肿 蚊 虫 咬 伤 猫 犬 抓 咬 伤 等 症 状 患 者 相 关 信 息 有 安 臵 点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指 定 医 务 人 员 每 日 上 午 10 点 下 午 15 点 巡 视 安 臵 点, 按 照 附 表 1 收 集 发 热 腹 泻 皮 疹 黄 疸 结 膜 红 肿 蚊 虫 咬 伤 猫 犬 抓 咬 伤 等 症 状 相 关 信 息 2. 信 息 汇 总 各 乡 镇 卫 生 院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每 日 负 责 收 集 辖 区 各 医 疗 机 构 附 表 1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后 传 染 病 症 状 监 测 登 记 表, 并 按 照 附 表 2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后 各 乡 镇 传 染 病 症 状 监 测 汇 总 表 内 容 进 行 汇 总 统 计, 填 写 附 表 2 3. 信 息 报 送 各 乡 镇 卫 生 院 (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 ) 每 日 14 点 前 将 附 表 2 电 子 版 报 送 至 当 地 县 级 疾 控 中 心 35

发 现 有 相 同 症 状 患 者 异 常 增 多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表 :1. 区 ( 市 ) 县 乡 镇 ( 社 区 )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后 传 染 病 症 状 监 测 登 记 表 2. 洪 涝 及 山 洪 地 质 灾 害 后 各 乡 镇 传 染 病 症 状 监 测 汇 总 表 36

表 1 序 号 就 诊 日 期 发 病 日 期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住 址 体 温 腹 泻 ( 3 次 / 日 ) 皮 疹 黄 疸 结 膜 红 肿 蚊 虫 咬 伤 猫 犬 抓 咬 伤 登 记 人 37

表 2 乡 镇 / 社 区 : 时 间 : 年 月 日 上 报 人 : 症 状 分 布 合 并 症 状 就 诊 人 数 发 热 腹 泻 ( 3 次 / 日 ) 皮 疹 黄 疸 结 膜 红 肿 蚊 虫 咬 伤 猫 犬 抓 咬 伤 发 热 伴 腹 泻 发 热 伴 皮 疹 发 热 伴 黄 疸 发 热 伴 结 膜 红 肿 上 报 时 限 : 汇 总 前 日 13 时 至 当 日 13 时 附 表 1 灾 后 传 染 病 症 状 监 测 登 记 表 情 况, 并 于 当 日 14 时 前 上 报 县 级 疾 控 中 心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