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dern Management 现 代 管 理, 2013, 3, 24-28 http://dx.doi.org/10.12677/mm.2013.33a006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13 (http://www.hanspub.org/journal/mm.html) Analyzing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on Take the Jinning Case in Kunming, Yunnan, as an Example Yunchong Lai, Yingying Guo College of Public Management, Yunnan Unversity, Kunming Email: 1013782738@qq.com Received: May 16 th, 2013 revised: Jun. 7 th, 2013; accepted: Jun. 17 th, 2013 Copyright 2013 Yunchong Lai, Yingying Guo. This is an open access article distribut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which permits unrestricted use, distribution, and reproduction in any medium, provided the original work is properly cited. Abstract: Since 2008, Jinning in Yunnan has been missing more than a dozen young people, but did not attach the polices attention. The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was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entire event, and it resulted in bad social impact. The rationality of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was queried by the public, the cred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was reducing. This article only analysed from the lack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to discuss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and made a brief elaboration to its concept, dangers, causes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Keywords: The Jinning Cas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浅 析 行 政 监 督 角 度 下 的 行 政 不 作 为 以 云 南 昆 明 晋 宁 案 为 例 赖 昀 充, 郭 颖 莹 云 南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昆 明 Email: 1013782738@qq.com 收 稿 日 期 :2013 年 5 月 16 日 ; 修 回 日 期 :2013 年 6 月 7 日 ; 录 用 日 期 :2013 年 6 月 17 日 摘 要 : 自 2008 年 起, 云 南 省 晋 宁 县 先 后 失 踪 了 十 多 名 青 年, 其 主 要 原 因 是 公 安 机 关 的 不 作 为, 造 成 了 十 分 恶 劣 的 社 会 影 响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合 理 性 受 到 公 众 的 直 接 质 疑, 政 府 的 公 信 力 受 到 严 峻 的 挑 战 政 府 行 政 不 作 为 有 很 多 方 面 的 原 因, 本 文 仅 从 行 政 监 督 的 缺 失 来 探 讨 行 政 不 作 为, 对 其 概 念 危 害 性 原 因 和 改 进 的 措 施 进 行 了 简 要 的 阐 述 关 键 词 : 晋 宁 案 ; 行 政 监 督 ; 行 政 不 作 为 1. 引 言 韩 耀 失 踪 案 使 自 2008 年 以 来 的 一 系 列 失 踪 案 浮 出 水 面 2011 年 4 月 25 日,19 岁 的 大 学 生 韩 耀 在 晋 城 镇 南 门 村 鑫 云 冷 库 附 近 失 踪, 其 家 属 在 失 踪 区 域 寻 找 时, 竟 意 外 发 现 已 有 8 名 青 少 年 失 踪 这 些 失 踪 者 的 家 属 虽 主 动 报 案, 但 却 因 为 无 法 提 供 有 明 显 侵 害 痕 迹 的 失 踪 现 场, 警 方 不 与 立 案, 甚 至 声 称 造 谣 5 月 3 日 昆 明 市 公 安 局 与 晋 宁 县 公 安 局 联 合 组 建 专 案 组, 对 这 一 系 列 的 失 踪 案 进 行 深 入 调 查 随 后, 公 安 部 派 出 刑 事 专 家 工 作 组 和 案 件 督 查 组, 会 同 当 地 公 安 24
机 关 和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开 展 案 件 侦 办 和 责 任 追 查 工 作 2011 年 5 月, 犯 罪 嫌 疑 人 张 永 明 落 网 2011 年 6 月, 上 级 机 关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认 定 事 实, 对 晋 宁 县 主 管 领 导 给 予 行 政 撤 职, 对 晋 城 镇 具 体 工 作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记 过 等 处 分 2012 年 河 南 永 城 案 中, 公 务 员 李 新 功 纠 集 一 群 社 会 闲 杂 人 员 及 学 校 未 成 年 人, 引 诱 威 吓 学 校 学 生, 并 强 奸 十 余 名 未 成 年 少 女, 但 在 当 地 传 闻 中, 受 害 者 的 数 字 是 惊 人 的 上 百 名 直 到 5 月 8 日,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永 城 市 某 中 学 门 口 作 案 时, 被 刑 警 现 场 抓 获 更 早 的 还 有 2003 年, 三 亚 发 生 的 三 起 被 砍 案 件, 多 位 居 民 被 砍 成 重 伤, 警 方 对 外 称 已 经 有 线 索, 并 在 全 力 追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但 直 至 今 日, 没 有 受 害 人 的 伤 情 鉴 定 结 果, 程 序 不 完 整, 犯 罪 嫌 疑 人 逍 遥 法 外, 案 件 仍 未 告 破, 甚 至 报 案 材 料 也 失 踪 了, 三 亚 警 方 保 持 沉 默, 对 此 没 有 做 出 任 何 回 应 以 上 案 件 中, 警 方 的 不 作 为 行 为 备 受 公 众 指 责, 很 多 案 情 和 证 据 都 是 由 媒 体 和 受 害 者 家 属 提 供 从 性 质 上 分 析, 人 民 警 察 是 武 装 性 质 的 国 家 治 安 行 政 力 量, 担 负 着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和 社 会 治 安 保 护 公 民 的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的 责 任, 肩 负 着 一 个 地 方 平 安 的 重 任 人 民 警 察 属 于 公 务 员 队 伍, 公 安 机 关 是 政 府 部 门, 但 由 上 述 案 件 体 现 出 政 府 部 门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并 没 有 表 现 出 公 平 正 义 公 开 透 明, 相 反 却 存 在 不 作 为 不 负 责 不 透 明 的 行 为, 极 大 地 破 坏 了 政 府 在 群 众 中 良 好 的 形 象, 严 重 威 胁 到 政 府 的 公 信 力 因 此, 当 前 迫 切 需 要 对 政 府 不 作 为 进 行 整 顿, 重 塑 政 府 形 象 2. 概 念 界 定 2.1. 行 政 监 督 监 督 是 指 监 察 督 促 和 管 理 为 了 保 证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和 公 正 性, 由 国 家 中 各 种 政 治 团 体 和 社 会 力 量 对 行 政 机 关 及 国 家 公 务 员 运 用 行 政 权 开 展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所 实 施 的 监 督, 称 作 行 政 监 督 [1] 这 是 广 义 上 的 解 释 所 谓 行 政 监 督, 是 指 行 政 组 织 内 部 的 某 些 人 对 另 一 些 人 的 了 解 协 助 指 导 或 控 制 表 现 为 行 政 上 级 或 行 政 主 管 对 下 级 工 作 状 况 的 监 督 [2] 这 是 从 狭 义 角 度 定 义 的 在 本 文 中 取 其 广 义 意 思, 行 政 监 督 主 要 是 指 政 党 行 政 机 关 自 身 社 会 组 织 和 群 众 等 主 体 对 行 政 机 关 及 成 员 在 执 行 公 务 和 履 行 职 能 过 程 中 的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有 效 地 纠 正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以 充 分 履 行 行 政 责 任,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行 政 监 督 根 据 监 督 主 体 不 同 分 为 内 部 监 督 和 外 部 监 督 2.2. 行 政 不 作 为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 : 行 政 不 作 为 是 指 当 事 人 申 请 行 政 机 关 履 行 职 责 保 护 其 人 身 权 或 财 产 权, 而 行 政 机 关 拒 绝 履 行 或 不 予 答 复 的 案 件, 表 现 形 式 包 括 拒 绝 颁 发 拒 绝 履 行 不 予 答 复 和 没 有 依 法 发 给 从 法 律 角 度 看, 行 政 不 作 为 是 行 政 主 体 根 据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申 请, 负 有 做 出 相 应 行 政 行 为 的 法 定 义 务, 但 在 法 定 或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按 照 法 定 程 式 履 行 或 完 全 履 行 的 消 极 行 为 因 此 从 行 政 管 理 角 度 来 说, 即 在 其 位 不 谋 其 政, 行 政 机 关 及 国 家 公 务 员 在 行 政 过 程 中 有 实 施 某 种 行 政 行 为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履 行 或 拖 延 履 行 的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亦 称 消 极 行 为 3. 行 政 不 作 为 的 危 害 性 3.1. 对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破 坏 行 政 不 作 为 在 本 质 上 是 对 公 共 利 益 维 护 权 的 放 弃, 也 是 对 国 家 所 负 义 务 的 放 弃, 其 后 果 是 直 接 损 害 了 公 共 利 益 [3] 在 昆 明 晋 宁 案 中, 正 因 为 公 安 机 关 在 一 开 始 出 现 失 踪 现 象 时 不 予 以 重 视, 也 没 有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进 行 预 防 控 制, 漠 视 忽 视 客 观 事 实 导 致 严 重 后 果 换 句 话 说, 是 地 方 行 政 机 关 的 默 许, 使 得 犯 罪 分 子 得 以 多 次 成 功 实 施 犯 罪 而 没 有 及 时 受 到 法 律 的 制 裁, 杀 害 了 多 达 11 名 男 性, 对 整 个 地 区 公 民 的 人 身 生 命 造 成 了 严 重 威 胁, 对 晋 宁 县 甚 至 昆 明 的 社 会 秩 序 造 成 了 恶 劣 影 响 其 实 这 样 的 事 例 非 常 多 的, 特 别 是 行 政 机 关 不 作 为, 办 事 不 力 久 拖 不 办 畏 难 庸 懒 互 相 推 诿, 甚 至 有 不 少 工 作 人 员 在 上 班 时 间 斗 地 主 打 麻 将 闲 聊 天 看 视 频 等, 这 些 都 是 和 人 民 群 众 切 身 相 关, 损 害 普 通 民 众 的 个 体 利 益, 耗 费 大 量 的 行 政 资 源 3.2. 严 重 损 害 行 政 机 关 的 公 信 力 和 良 好 形 象 基 层 政 府 是 最 贴 近 人 民 群 众 的, 是 党 的 基 层 形 象 代 表, 所 以 其 保 持 良 好 的 形 象, 对 加 强 党 的 领 导 和 维 25
护 社 会 稳 定 有 着 极 其 重 要 的 意 义 这 就 要 求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及 行 政 人 员 积 极 有 效 履 行 职 责, 权 责 相 对, 才 能 提 高 政 府 的 威 信 和 权 威 在 昆 明 晋 宁 案 中, 地 方 政 府 在 当 地 民 众 中 的 信 任 度 不 高 和 形 象 不 好 的 现 象 很 明 显, 受 害 人 家 属 报 案 却 被 拒 绝 受 理, 警 方 漠 视 公 民 生 命 安 全, 无 视 自 身 职 位 责 任, 对 报 案 嗤 之 以 鼻, 甚 至 声 称 造 谣, 家 属 无 奈 只 得 自 己 组 织 亲 戚 朋 友 寻 找 被 害 人 但 群 众 个 人 的 时 间 有 限 力 量 单 薄 侦 探 知 识 缺 乏, 何 况 面 对 的 是 狡 猾 残 忍 的 犯 罪 分 子, 如 果 不 是 外 地 大 学 生 的 失 踪 引 起 了 媒 体 的 关 注 进 而 牵 出 案 件 内 情, 引 起 上 级 政 府 重 视, 难 保 不 会 有 更 多 年 轻 鲜 活 的 生 命 默 默 地 消 失 于 晋 宁, 造 成 更 加 严 重 恶 劣 的 社 会 影 响 这 样 不 作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很 难 树 立 良 好 的 形 象, 更 别 提 拥 有 公 信 力 3.3. 激 化 社 会 矛 盾, 破 坏 社 会 稳 定 和 谐 中 国 现 在 正 处 于 快 速 转 型 时 期, 社 会 结 构 的 调 整 和 社 会 机 制 的 转 变, 社 会 冲 突 越 来 越 多, 基 层 政 府 如 果 不 能 处 理 好 和 群 众 的 关 系, 满 足 民 众 的 利 益 述 求, 很 有 可 能 会 引 起 其 他 矛 盾 的 出 现, 破 坏 原 本 良 好 的 社 会 秩 序, 进 而 威 胁 到 政 府 的 统 治 地 位 在 三 亚 被 砍 案 件 中, 警 方 至 今 都 没 有 对 公 众 的 要 求 给 予 及 时 合 理 的 答 复, 笼 统 申 明 已 有 线 索 却 没 有 行 动, 公 众 对 警 方 的 信 赖 已 经 消 失 殆 尽, 受 害 人 正 在 寻 求 向 行 政 机 关 申 诉 或 向 上 一 级 政 府 上 访 来 求 得 问 题 解 决, 但 如 果 政 府 无 法 有 效 维 护 民 众 合 法 利 益, 受 害 人 可 能 会 选 择 非 正 规 渠 道, 如 黑 社 会 来 满 足 自 身 利 益 述 求 一 旦 非 正 规 渠 道 在 公 众 心 中 的 合 法 性 地 位 得 到 提 高, 社 会 对 暴 力 组 织 的 依 赖 加 强, 将 会 导 致 社 会 法 制 的 缺 失, 社 会 秩 序 的 混 乱, 社 会 矛 盾 的 激 现 民 众 忍 耐 力 有 限, 失 去 了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拥 护 和 支 持 的 话, 社 会 暴 动 在 所 难 免 4. 行 政 监 督 的 作 用 力 出 现 行 政 不 作 为 的 原 因 很 多, 比 如 说 行 政 人 员 思 想 消 极, 作 风 不 实 ; 行 政 机 关 管 理 不 严, 考 核 不 力 ; 政 府 部 门 机 构 重 叠, 体 制 不 顺, 相 互 牵 制 ; 同 时 还 有 某 些 工 作 人 员 以 拖 谋 私, 动 机 不 纯 等 [4] 其 实 一 般 情 况, 在 行 政 执 法 过 程 中 因 为 错 误 行 为 引 起 诉 讼 的 可 能 性 明 显 要 高 于 不 作 为, 因 为 行 政 不 作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往 往 是 间 接 模 糊 和 难 以 认 证 的, 民 众 很 难 为 行 政 机 关 不 作 为 的 违 法 行 为 提 出 合 适 的 起 诉 理 由, 而 公 务 员 的 社 会 人 性 质,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拥 有, 一 般 都 会 选 择 不 作 为 来 维 护 自 身 利 益 笔 者 认 为 最 重 要 的 原 因 还 是 行 政 监 督 各 个 方 面 的 不 全 面 和 不 到 位 4.1. 行 政 内 部 监 督 行 政 监 督 最 有 效 的 是 行 政 机 关 上 级 对 下 级 的 监 督 和 不 同 行 政 机 关 之 间 的 监 督, 如 国 务 院 对 全 国 行 政 机 关 的 统 一 监 督,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工 作 部 门 和 下 级 政 府 的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内 部 专 门 纪 委 部 门 对 本 级 以 下 的 行 政 机 关 的 全 面 监 督, 审 计 部 门 对 同 级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和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的 财 政 监 督 等 但 由 于 中 国 现 行 体 制 内 因 素 的 影 响, 加 上 信 息 沟 通 不 充 分 事 权 财 权 不 独 立 问 责 制 度 日 益 兴 起, 一 般 是 在 政 府 不 作 为 出 现 了 严 重 的 后 果 或 被 媒 体 曝 光 后, 内 部 监 督 才 发 挥 事 后 监 督 的 作 用, 有 时 候 监 督 部 门 还 会 因 为 怕 负 担 责 任 而 对 不 作 为 进 行 默 许 因 此 这 种 监 督 效 果 不 明 显 所 以 应 该 坚 持 问 责 制 的 实 施, 不 能 停 留 在 表 面, 完 善 问 责 形 式 范 围, 把 政 府 工 作 重 心 转 移 到 事 前 监 督, 将 责 任 落 实 到 个 人 身 上, 健 全 执 法 责 任 制 违 法 办 案 责 任 制 和 各 种 奖 惩 制 度, 重 视 和 人 民 群 众 利 益 切 身 相 关 的 事 件 同 时 建 立 专 门 监 督 的 垂 直 领 导 体 制, 保 持 监 督 部 门 的 独 立 性, 让 专 门 监 督 的 行 政 部 门 相 对 独 立 于 监 督 对 象, 尤 其 是 财 政 的 独 立 性, 不 受 制 于 行 政 体 系 内 部 的 制 约 和 威 胁, 能 够 严 格 依 法 办 事 4.2. 法 制 监 督 法 制 监 督 是 指 除 行 政 以 外 的 立 法 和 司 法 机 关 对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成 员 的 监 督, 通 过 国 家 法 律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运 用 来 制 约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5], 主 要 包 括 立 法 监 督 和 司 法 监 督 我 国 宪 法 明 确 规 定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都 由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产 生, 对 它 负 责, 受 它 监 督, 这 是 一 种 最 权 威 最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监 督 形 式 但 是 在 立 法 技 术 和 内 容 上 存 在 一 定 的 缺 陷 [6], 并 没 有 对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有 效 的 监 督 制 约 人 民 代 表 是 代 表 人 民 利 益 反 映 人 民 群 众 意 见, 但 现 在 大 部 分 的 人 民 代 表 来 自 政 府 事 业 单 位 等 体 制 内 和 企 业 家 社 会 组 织 知 名 26
人 士, 很 少 选 自 于 平 民 百 姓, 这 样 组 成 的 人 大 是 否 能 真 正 的 起 到 监 督 作 用 暂 且 不 说 在 立 法 过 程 中, 如 果 不 是 代 表 真 正 人 民 群 众 的 利 益 诉 求, 制 定 法 律 维 护 也 是 行 政 机 关 的 利 益 明 显 体 现 在 迟 迟 不 出 台 的 行 政 监 督 法 落 后 的 行 政 诉 讼 法 和 行 政 复 议 法, 这 些 法 律 都 是 直 接 约 束 行 政 机 关, 却 没 有 起 到 应 有 的 作 用 司 法 监 督 主 要 是 在 司 法 活 动 中 进 行, 而 且 由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法 律 授 权 法 院 和 检 察 院 通 过 对 具 体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的 调 查 和 审 理, 纠 正 行 政 机 关 的 错 误 行 为 的 不 良 后 果 和 损 失, 执 行 部 分 惩 戒 功 能, 达 到 监 督 的 效 果 法 律 不 完 善 的 前 提 下, 更 加 无 法 依 靠 需 要 依 据 法 律 开 展 工 作 的 司 法 系 统 来 进 行 监 督, 方 式 简 单 制 约 无 力 最 首 要 的 是 加 强 监 督 立 法, 制 定 一 部 专 门 针 对 行 政 监 督 的 独 立 法 律 以 为 行 政 监 督 提 供 法 律 依 据, 并 对 相 关 的 各 部 单 行 法 律 进 行 修 改 以 适 应 实 际 发 展 的 需 要 ; 完 善 宪 法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听 取 和 审 议 工 作 报 告 等 各 项 具 体 制 度, 综 合 运 用 各 种 手 段, 开 展 专 题 咨 询 进 行 实 地 调 研 等 ; 改 善 人 大 代 表 的 组 成, 扩 大 工 农 劳 动 者 的 比 例, 减 少 体 制 内 人 员 的 参 与, 多 听 取 群 众 意 见, 防 止 权 力 机 关 对 行 政 的 监 督 成 为 空 洞 的 口 号 至 于 司 法 监 督, 则 需 要 扩 大 司 法 系 统 的 权 力 范 围, 赋 予 其 对 普 通 法 律 法 规 的 审 查 权 力, 尤 其 是 对 权 责 不 对 等 的 政 府 部 门 立 法 的 审 查, 主 要 是 审 查 其 确 定 依 据 包 括 内 容 和 惩 罚 措 施 等 ; 加 强 事 后 监 督, 完 整 确 定 行 政 民 事 和 刑 事 受 案 情 形, 全 面 规 定 管 辖 范 围 和 地 域 级 别 管 辖, 防 止 相 互 推 诿 案 件, 及 时 受 理 对 政 府 不 作 为 的 申 诉, 使 利 益 受 损 群 体 得 到 有 效 的 司 法 和 行 政 救 济 4.3. 社 会 监 督 各 人 民 团 体 群 众 组 织 公 民 个 人 或 社 会 舆 论 等 社 会 行 为 主 体 都 有 权 利 对 政 府 和 行 政 人 员 进 行 监 督, 具 有 广 泛 性 经 常 性 普 遍 性 和 有 效 性, 最 直 接 的 体 现 了 人 民 参 政 议 政 的 权 利, 能 够 有 效 贯 彻 实 施 法 律, 促 进 政 府 行 政 合 理 性, 建 设 廉 政 风 尚, 强 化 公 民 的 民 主 意 识 等 本 来 社 会 监 督 具 有 很 强 的 威 慑 力 和 警 示 力, 但 在 现 实 中 没 有 发 挥 出 其 应 有 的 作 用 群 众 组 织 大 部 分 是 非 营 利 组 织, 独 立 性 不 高, 依 赖 政 府 的 财 政 拨 款, 挂 靠 在 政 府 正 式 单 位, 等 于 说 存 在 体 制 内, 无 法 正 常 对 行 政 机 关 进 行 监 督 个 人 虽 然 有 对 行 政 机 关 提 出 批 评 建 议 和 申 诉 控 告 检 举 的 权 利, 但 公 民 社 会 发 展 不 健 全, 监 督 意 识 较 弱, 而 且 地 方 政 府 一 般 对 公 民 信 访 上 访 监 督 电 话 举 报 行 为 游 行 示 威 等 都 严 格 限 制, 甚 至 进 行 打 击 堵 塞, 导 致 我 国 公 民 监 督 体 系 的 薄 弱 社 会 舆 论 主 要 指 的 是 公 开 曝 光 的 新 闻 媒 体, 传 播 迅 速 影 响 巨 大, 对 行 政 机 构 有 很 大 的 制 约 作 用, 马 克 思 曾 说 过 : 没 有 出 版 自 由, 其 他 一 切 自 由 都 是 泡 影 但 是 我 国 媒 体 自 由 空 间 太 少, 传 达 的 都 是 政 府 正 面 信 息, 很 多 负 面 的 现 实 问 题 都 被 政 府 宣 传 部 门 在 中 路 拦 截, 充 当 了 歌 功 颂 德 的 角 色, 自 然 起 不 到 监 督 的 作 用 首 先 应 该 强 调 政 务 公 开 的 实 行, 提 高 行 政 行 为 的 公 开 性 和 透 明 度, 只 有 当 社 会 大 众 了 解 了 政 府 的 活 动 职 责 内 容 等 信 息, 才 能 对 其 中 不 合 理 不 合 法 的 地 方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见,2008 年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的 正 式 实 施 进 一 步 加 大 了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范 围 和 力 度, 更 加 法 制 制 度 和 规 范, 有 利 于 进 行 社 会 监 督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疏 通 社 会 舆 论, 可 以 顺 应 网 络 舆 论 的 发 展 趋 势, 充 分 利 用 网 络 平 台 获 得 公 众 的 评 价 ; 开 放 群 众 信 访 举 报 渠 道, 将 信 访 举 报 制 度 做 到 实 处 ; 对 群 众 反 映 的 情 况 进 行 充 分 辨 析, 不 能 偏 听 偏 信 ; 放 松 对 新 闻 媒 体 的 控 制, 让 群 众 了 解 真 正 情 况 才 能 更 好 的 进 行 管 理, 屏 蔽 只 会 让 流 言 蜚 语 更 多, 加 深 对 政 府 的 误 解 等 5. 结 论 行 政 不 作 为 行 为, 是 官 僚 主 义 的 一 种 典 型 表 现, 严 重 损 害 党 群 干 群 关 系, 损 害 党 和 政 府 的 形 象 [7], 甚 至 威 胁 到 群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政 府 部 门 积 极 解 决 行 政 不 作 为 的 问 题 就 是 对 人 民 的 负 责, 为 人 民 谋 利 益 在 行 政 监 督 理 论 的 指 导 下, 政 府 应 不 断 加 强 实 施 行 政 问 责 制, 提 高 政 务 公 开 程 度, 建 立 监 督 的 垂 直 领 导 体 制, 完 善 监 督 立 法 工 作, 扩 大 司 法 系 统 的 监 督 权 力 等, 坚 决 惩 治 行 政 不 作 为, 保 障 人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政 府 公 信 力 参 考 文 献 (References) [1] 郭 小 聪. 行 政 管 理 学 [M]. 北 京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2008.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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