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监督角度下的行政不作为—以云南昆明晋宁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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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dern Management 现 代 管 理, 2013, 3, 24-28 http://dx.doi.org/10.12677/mm.2013.33a006 Published Online July 2013 (http://www.hanspub.org/journal/mm.html) Analyzing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on Take the Jinning Case in Kunming, Yunnan, as an Example Yunchong Lai, Yingying Guo College of Public Management, Yunnan Unversity, Kunming Email: 1013782738@qq.com Received: May 16 th, 2013 revised: Jun. 7 th, 2013; accepted: Jun. 17 th, 2013 Copyright 2013 Yunchong Lai, Yingying Guo. This is an open access article distribut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License, which permits unrestricted use, distribution, and reproduction in any medium, provided the original work is properly cited. Abstract: Since 2008, Jinning in Yunnan has been missing more than a dozen young people, but did not attach the polices attention. The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was the main reason for the entire event, and it resulted in bad social impact. The rationality of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was queried by the public, the cred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was reducing. This article only analysed from the lack of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to discuss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and made a brief elaboration to its concept, dangers, causes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Keywords: The Jinning Case; Administrative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浅 析 行 政 监 督 角 度 下 的 行 政 不 作 为 以 云 南 昆 明 晋 宁 案 为 例 赖 昀 充, 郭 颖 莹 云 南 大 学 公 共 管 理 学 院, 昆 明 Email: 1013782738@qq.com 收 稿 日 期 :2013 年 5 月 16 日 ; 修 回 日 期 :2013 年 6 月 7 日 ; 录 用 日 期 :2013 年 6 月 17 日 摘 要 : 自 2008 年 起, 云 南 省 晋 宁 县 先 后 失 踪 了 十 多 名 青 年, 其 主 要 原 因 是 公 安 机 关 的 不 作 为, 造 成 了 十 分 恶 劣 的 社 会 影 响 行 政 机 关 的 行 政 合 理 性 受 到 公 众 的 直 接 质 疑, 政 府 的 公 信 力 受 到 严 峻 的 挑 战 政 府 行 政 不 作 为 有 很 多 方 面 的 原 因, 本 文 仅 从 行 政 监 督 的 缺 失 来 探 讨 行 政 不 作 为, 对 其 概 念 危 害 性 原 因 和 改 进 的 措 施 进 行 了 简 要 的 阐 述 关 键 词 : 晋 宁 案 ; 行 政 监 督 ; 行 政 不 作 为 1. 引 言 韩 耀 失 踪 案 使 自 2008 年 以 来 的 一 系 列 失 踪 案 浮 出 水 面 2011 年 4 月 25 日,19 岁 的 大 学 生 韩 耀 在 晋 城 镇 南 门 村 鑫 云 冷 库 附 近 失 踪, 其 家 属 在 失 踪 区 域 寻 找 时, 竟 意 外 发 现 已 有 8 名 青 少 年 失 踪 这 些 失 踪 者 的 家 属 虽 主 动 报 案, 但 却 因 为 无 法 提 供 有 明 显 侵 害 痕 迹 的 失 踪 现 场, 警 方 不 与 立 案, 甚 至 声 称 造 谣 5 月 3 日 昆 明 市 公 安 局 与 晋 宁 县 公 安 局 联 合 组 建 专 案 组, 对 这 一 系 列 的 失 踪 案 进 行 深 入 调 查 随 后, 公 安 部 派 出 刑 事 专 家 工 作 组 和 案 件 督 查 组, 会 同 当 地 公 安 24

机 关 和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开 展 案 件 侦 办 和 责 任 追 查 工 作 2011 年 5 月, 犯 罪 嫌 疑 人 张 永 明 落 网 2011 年 6 月, 上 级 机 关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认 定 事 实, 对 晋 宁 县 主 管 领 导 给 予 行 政 撤 职, 对 晋 城 镇 具 体 工 作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记 过 等 处 分 2012 年 河 南 永 城 案 中, 公 务 员 李 新 功 纠 集 一 群 社 会 闲 杂 人 员 及 学 校 未 成 年 人, 引 诱 威 吓 学 校 学 生, 并 强 奸 十 余 名 未 成 年 少 女, 但 在 当 地 传 闻 中, 受 害 者 的 数 字 是 惊 人 的 上 百 名 直 到 5 月 8 日,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永 城 市 某 中 学 门 口 作 案 时, 被 刑 警 现 场 抓 获 更 早 的 还 有 2003 年, 三 亚 发 生 的 三 起 被 砍 案 件, 多 位 居 民 被 砍 成 重 伤, 警 方 对 外 称 已 经 有 线 索, 并 在 全 力 追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但 直 至 今 日, 没 有 受 害 人 的 伤 情 鉴 定 结 果, 程 序 不 完 整, 犯 罪 嫌 疑 人 逍 遥 法 外, 案 件 仍 未 告 破, 甚 至 报 案 材 料 也 失 踪 了, 三 亚 警 方 保 持 沉 默, 对 此 没 有 做 出 任 何 回 应 以 上 案 件 中, 警 方 的 不 作 为 行 为 备 受 公 众 指 责, 很 多 案 情 和 证 据 都 是 由 媒 体 和 受 害 者 家 属 提 供 从 性 质 上 分 析, 人 民 警 察 是 武 装 性 质 的 国 家 治 安 行 政 力 量, 担 负 着 维 护 国 家 安 全 和 社 会 治 安 保 护 公 民 的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的 责 任, 肩 负 着 一 个 地 方 平 安 的 重 任 人 民 警 察 属 于 公 务 员 队 伍, 公 安 机 关 是 政 府 部 门, 但 由 上 述 案 件 体 现 出 政 府 部 门 在 日 常 工 作 中, 并 没 有 表 现 出 公 平 正 义 公 开 透 明, 相 反 却 存 在 不 作 为 不 负 责 不 透 明 的 行 为, 极 大 地 破 坏 了 政 府 在 群 众 中 良 好 的 形 象, 严 重 威 胁 到 政 府 的 公 信 力 因 此, 当 前 迫 切 需 要 对 政 府 不 作 为 进 行 整 顿, 重 塑 政 府 形 象 2. 概 念 界 定 2.1. 行 政 监 督 监 督 是 指 监 察 督 促 和 管 理 为 了 保 证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的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和 公 正 性, 由 国 家 中 各 种 政 治 团 体 和 社 会 力 量 对 行 政 机 关 及 国 家 公 务 员 运 用 行 政 权 开 展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所 实 施 的 监 督, 称 作 行 政 监 督 [1] 这 是 广 义 上 的 解 释 所 谓 行 政 监 督, 是 指 行 政 组 织 内 部 的 某 些 人 对 另 一 些 人 的 了 解 协 助 指 导 或 控 制 表 现 为 行 政 上 级 或 行 政 主 管 对 下 级 工 作 状 况 的 监 督 [2] 这 是 从 狭 义 角 度 定 义 的 在 本 文 中 取 其 广 义 意 思, 行 政 监 督 主 要 是 指 政 党 行 政 机 关 自 身 社 会 组 织 和 群 众 等 主 体 对 行 政 机 关 及 成 员 在 执 行 公 务 和 履 行 职 能 过 程 中 的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有 效 地 纠 正 行 政 管 理 活 动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以 充 分 履 行 行 政 责 任, 提 高 行 政 效 率 行 政 监 督 根 据 监 督 主 体 不 同 分 为 内 部 监 督 和 外 部 监 督 2.2. 行 政 不 作 为 根 据 行 政 诉 讼 法 规 定 : 行 政 不 作 为 是 指 当 事 人 申 请 行 政 机 关 履 行 职 责 保 护 其 人 身 权 或 财 产 权, 而 行 政 机 关 拒 绝 履 行 或 不 予 答 复 的 案 件, 表 现 形 式 包 括 拒 绝 颁 发 拒 绝 履 行 不 予 答 复 和 没 有 依 法 发 给 从 法 律 角 度 看, 行 政 不 作 为 是 行 政 主 体 根 据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申 请, 负 有 做 出 相 应 行 政 行 为 的 法 定 义 务, 但 在 法 定 或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按 照 法 定 程 式 履 行 或 完 全 履 行 的 消 极 行 为 因 此 从 行 政 管 理 角 度 来 说, 即 在 其 位 不 谋 其 政, 行 政 机 关 及 国 家 公 务 员 在 行 政 过 程 中 有 实 施 某 种 行 政 行 为 的 职 责 和 义 务,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履 行 或 拖 延 履 行 的 行 政 违 法 行 为, 亦 称 消 极 行 为 3. 行 政 不 作 为 的 危 害 性 3.1. 对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破 坏 行 政 不 作 为 在 本 质 上 是 对 公 共 利 益 维 护 权 的 放 弃, 也 是 对 国 家 所 负 义 务 的 放 弃, 其 后 果 是 直 接 损 害 了 公 共 利 益 [3] 在 昆 明 晋 宁 案 中, 正 因 为 公 安 机 关 在 一 开 始 出 现 失 踪 现 象 时 不 予 以 重 视, 也 没 有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进 行 预 防 控 制, 漠 视 忽 视 客 观 事 实 导 致 严 重 后 果 换 句 话 说, 是 地 方 行 政 机 关 的 默 许, 使 得 犯 罪 分 子 得 以 多 次 成 功 实 施 犯 罪 而 没 有 及 时 受 到 法 律 的 制 裁, 杀 害 了 多 达 11 名 男 性, 对 整 个 地 区 公 民 的 人 身 生 命 造 成 了 严 重 威 胁, 对 晋 宁 县 甚 至 昆 明 的 社 会 秩 序 造 成 了 恶 劣 影 响 其 实 这 样 的 事 例 非 常 多 的, 特 别 是 行 政 机 关 不 作 为, 办 事 不 力 久 拖 不 办 畏 难 庸 懒 互 相 推 诿, 甚 至 有 不 少 工 作 人 员 在 上 班 时 间 斗 地 主 打 麻 将 闲 聊 天 看 视 频 等, 这 些 都 是 和 人 民 群 众 切 身 相 关, 损 害 普 通 民 众 的 个 体 利 益, 耗 费 大 量 的 行 政 资 源 3.2. 严 重 损 害 行 政 机 关 的 公 信 力 和 良 好 形 象 基 层 政 府 是 最 贴 近 人 民 群 众 的, 是 党 的 基 层 形 象 代 表, 所 以 其 保 持 良 好 的 形 象, 对 加 强 党 的 领 导 和 维 25

护 社 会 稳 定 有 着 极 其 重 要 的 意 义 这 就 要 求 政 府 职 能 部 门 及 行 政 人 员 积 极 有 效 履 行 职 责, 权 责 相 对, 才 能 提 高 政 府 的 威 信 和 权 威 在 昆 明 晋 宁 案 中, 地 方 政 府 在 当 地 民 众 中 的 信 任 度 不 高 和 形 象 不 好 的 现 象 很 明 显, 受 害 人 家 属 报 案 却 被 拒 绝 受 理, 警 方 漠 视 公 民 生 命 安 全, 无 视 自 身 职 位 责 任, 对 报 案 嗤 之 以 鼻, 甚 至 声 称 造 谣, 家 属 无 奈 只 得 自 己 组 织 亲 戚 朋 友 寻 找 被 害 人 但 群 众 个 人 的 时 间 有 限 力 量 单 薄 侦 探 知 识 缺 乏, 何 况 面 对 的 是 狡 猾 残 忍 的 犯 罪 分 子, 如 果 不 是 外 地 大 学 生 的 失 踪 引 起 了 媒 体 的 关 注 进 而 牵 出 案 件 内 情, 引 起 上 级 政 府 重 视, 难 保 不 会 有 更 多 年 轻 鲜 活 的 生 命 默 默 地 消 失 于 晋 宁, 造 成 更 加 严 重 恶 劣 的 社 会 影 响 这 样 不 作 为 的 行 政 机 关 很 难 树 立 良 好 的 形 象, 更 别 提 拥 有 公 信 力 3.3. 激 化 社 会 矛 盾, 破 坏 社 会 稳 定 和 谐 中 国 现 在 正 处 于 快 速 转 型 时 期, 社 会 结 构 的 调 整 和 社 会 机 制 的 转 变, 社 会 冲 突 越 来 越 多, 基 层 政 府 如 果 不 能 处 理 好 和 群 众 的 关 系, 满 足 民 众 的 利 益 述 求, 很 有 可 能 会 引 起 其 他 矛 盾 的 出 现, 破 坏 原 本 良 好 的 社 会 秩 序, 进 而 威 胁 到 政 府 的 统 治 地 位 在 三 亚 被 砍 案 件 中, 警 方 至 今 都 没 有 对 公 众 的 要 求 给 予 及 时 合 理 的 答 复, 笼 统 申 明 已 有 线 索 却 没 有 行 动, 公 众 对 警 方 的 信 赖 已 经 消 失 殆 尽, 受 害 人 正 在 寻 求 向 行 政 机 关 申 诉 或 向 上 一 级 政 府 上 访 来 求 得 问 题 解 决, 但 如 果 政 府 无 法 有 效 维 护 民 众 合 法 利 益, 受 害 人 可 能 会 选 择 非 正 规 渠 道, 如 黑 社 会 来 满 足 自 身 利 益 述 求 一 旦 非 正 规 渠 道 在 公 众 心 中 的 合 法 性 地 位 得 到 提 高, 社 会 对 暴 力 组 织 的 依 赖 加 强, 将 会 导 致 社 会 法 制 的 缺 失, 社 会 秩 序 的 混 乱, 社 会 矛 盾 的 激 现 民 众 忍 耐 力 有 限, 失 去 了 广 大 人 民 群 众 的 拥 护 和 支 持 的 话, 社 会 暴 动 在 所 难 免 4. 行 政 监 督 的 作 用 力 出 现 行 政 不 作 为 的 原 因 很 多, 比 如 说 行 政 人 员 思 想 消 极, 作 风 不 实 ; 行 政 机 关 管 理 不 严, 考 核 不 力 ; 政 府 部 门 机 构 重 叠, 体 制 不 顺, 相 互 牵 制 ; 同 时 还 有 某 些 工 作 人 员 以 拖 谋 私, 动 机 不 纯 等 [4] 其 实 一 般 情 况, 在 行 政 执 法 过 程 中 因 为 错 误 行 为 引 起 诉 讼 的 可 能 性 明 显 要 高 于 不 作 为, 因 为 行 政 不 作 为 与 损 害 结 果 之 间 的 因 果 关 系 往 往 是 间 接 模 糊 和 难 以 认 证 的, 民 众 很 难 为 行 政 机 关 不 作 为 的 违 法 行 为 提 出 合 适 的 起 诉 理 由, 而 公 务 员 的 社 会 人 性 质, 自 由 裁 量 权 的 拥 有, 一 般 都 会 选 择 不 作 为 来 维 护 自 身 利 益 笔 者 认 为 最 重 要 的 原 因 还 是 行 政 监 督 各 个 方 面 的 不 全 面 和 不 到 位 4.1. 行 政 内 部 监 督 行 政 监 督 最 有 效 的 是 行 政 机 关 上 级 对 下 级 的 监 督 和 不 同 行 政 机 关 之 间 的 监 督, 如 国 务 院 对 全 国 行 政 机 关 的 统 一 监 督,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对 工 作 部 门 和 下 级 政 府 的 监 督, 行 政 机 关 内 部 专 门 纪 委 部 门 对 本 级 以 下 的 行 政 机 关 的 全 面 监 督, 审 计 部 门 对 同 级 政 府 工 作 部 门 和 下 级 行 政 机 关 的 财 政 监 督 等 但 由 于 中 国 现 行 体 制 内 因 素 的 影 响, 加 上 信 息 沟 通 不 充 分 事 权 财 权 不 独 立 问 责 制 度 日 益 兴 起, 一 般 是 在 政 府 不 作 为 出 现 了 严 重 的 后 果 或 被 媒 体 曝 光 后, 内 部 监 督 才 发 挥 事 后 监 督 的 作 用, 有 时 候 监 督 部 门 还 会 因 为 怕 负 担 责 任 而 对 不 作 为 进 行 默 许 因 此 这 种 监 督 效 果 不 明 显 所 以 应 该 坚 持 问 责 制 的 实 施, 不 能 停 留 在 表 面, 完 善 问 责 形 式 范 围, 把 政 府 工 作 重 心 转 移 到 事 前 监 督, 将 责 任 落 实 到 个 人 身 上, 健 全 执 法 责 任 制 违 法 办 案 责 任 制 和 各 种 奖 惩 制 度, 重 视 和 人 民 群 众 利 益 切 身 相 关 的 事 件 同 时 建 立 专 门 监 督 的 垂 直 领 导 体 制, 保 持 监 督 部 门 的 独 立 性, 让 专 门 监 督 的 行 政 部 门 相 对 独 立 于 监 督 对 象, 尤 其 是 财 政 的 独 立 性, 不 受 制 于 行 政 体 系 内 部 的 制 约 和 威 胁, 能 够 严 格 依 法 办 事 4.2. 法 制 监 督 法 制 监 督 是 指 除 行 政 以 外 的 立 法 和 司 法 机 关 对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成 员 的 监 督, 通 过 国 家 法 律 制 度 的 制 定 和 运 用 来 制 约 政 府 依 法 行 政 [5], 主 要 包 括 立 法 监 督 和 司 法 监 督 我 国 宪 法 明 确 规 定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审 判 机 关 检 察 机 关 都 由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产 生, 对 它 负 责, 受 它 监 督, 这 是 一 种 最 权 威 最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监 督 形 式 但 是 在 立 法 技 术 和 内 容 上 存 在 一 定 的 缺 陷 [6], 并 没 有 对 行 政 行 为 进 行 有 效 的 监 督 制 约 人 民 代 表 是 代 表 人 民 利 益 反 映 人 民 群 众 意 见, 但 现 在 大 部 分 的 人 民 代 表 来 自 政 府 事 业 单 位 等 体 制 内 和 企 业 家 社 会 组 织 知 名 26

人 士, 很 少 选 自 于 平 民 百 姓, 这 样 组 成 的 人 大 是 否 能 真 正 的 起 到 监 督 作 用 暂 且 不 说 在 立 法 过 程 中, 如 果 不 是 代 表 真 正 人 民 群 众 的 利 益 诉 求, 制 定 法 律 维 护 也 是 行 政 机 关 的 利 益 明 显 体 现 在 迟 迟 不 出 台 的 行 政 监 督 法 落 后 的 行 政 诉 讼 法 和 行 政 复 议 法, 这 些 法 律 都 是 直 接 约 束 行 政 机 关, 却 没 有 起 到 应 有 的 作 用 司 法 监 督 主 要 是 在 司 法 活 动 中 进 行, 而 且 由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通 过 法 律 授 权 法 院 和 检 察 院 通 过 对 具 体 行 政 诉 讼 案 件 的 调 查 和 审 理, 纠 正 行 政 机 关 的 错 误 行 为 的 不 良 后 果 和 损 失, 执 行 部 分 惩 戒 功 能, 达 到 监 督 的 效 果 法 律 不 完 善 的 前 提 下, 更 加 无 法 依 靠 需 要 依 据 法 律 开 展 工 作 的 司 法 系 统 来 进 行 监 督, 方 式 简 单 制 约 无 力 最 首 要 的 是 加 强 监 督 立 法, 制 定 一 部 专 门 针 对 行 政 监 督 的 独 立 法 律 以 为 行 政 监 督 提 供 法 律 依 据, 并 对 相 关 的 各 部 单 行 法 律 进 行 修 改 以 适 应 实 际 发 展 的 需 要 ; 完 善 宪 法 监 督 执 法 检 查 听 取 和 审 议 工 作 报 告 等 各 项 具 体 制 度, 综 合 运 用 各 种 手 段, 开 展 专 题 咨 询 进 行 实 地 调 研 等 ; 改 善 人 大 代 表 的 组 成, 扩 大 工 农 劳 动 者 的 比 例, 减 少 体 制 内 人 员 的 参 与, 多 听 取 群 众 意 见, 防 止 权 力 机 关 对 行 政 的 监 督 成 为 空 洞 的 口 号 至 于 司 法 监 督, 则 需 要 扩 大 司 法 系 统 的 权 力 范 围, 赋 予 其 对 普 通 法 律 法 规 的 审 查 权 力, 尤 其 是 对 权 责 不 对 等 的 政 府 部 门 立 法 的 审 查, 主 要 是 审 查 其 确 定 依 据 包 括 内 容 和 惩 罚 措 施 等 ; 加 强 事 后 监 督, 完 整 确 定 行 政 民 事 和 刑 事 受 案 情 形, 全 面 规 定 管 辖 范 围 和 地 域 级 别 管 辖, 防 止 相 互 推 诿 案 件, 及 时 受 理 对 政 府 不 作 为 的 申 诉, 使 利 益 受 损 群 体 得 到 有 效 的 司 法 和 行 政 救 济 4.3. 社 会 监 督 各 人 民 团 体 群 众 组 织 公 民 个 人 或 社 会 舆 论 等 社 会 行 为 主 体 都 有 权 利 对 政 府 和 行 政 人 员 进 行 监 督, 具 有 广 泛 性 经 常 性 普 遍 性 和 有 效 性, 最 直 接 的 体 现 了 人 民 参 政 议 政 的 权 利, 能 够 有 效 贯 彻 实 施 法 律, 促 进 政 府 行 政 合 理 性, 建 设 廉 政 风 尚, 强 化 公 民 的 民 主 意 识 等 本 来 社 会 监 督 具 有 很 强 的 威 慑 力 和 警 示 力, 但 在 现 实 中 没 有 发 挥 出 其 应 有 的 作 用 群 众 组 织 大 部 分 是 非 营 利 组 织, 独 立 性 不 高, 依 赖 政 府 的 财 政 拨 款, 挂 靠 在 政 府 正 式 单 位, 等 于 说 存 在 体 制 内, 无 法 正 常 对 行 政 机 关 进 行 监 督 个 人 虽 然 有 对 行 政 机 关 提 出 批 评 建 议 和 申 诉 控 告 检 举 的 权 利, 但 公 民 社 会 发 展 不 健 全, 监 督 意 识 较 弱, 而 且 地 方 政 府 一 般 对 公 民 信 访 上 访 监 督 电 话 举 报 行 为 游 行 示 威 等 都 严 格 限 制, 甚 至 进 行 打 击 堵 塞, 导 致 我 国 公 民 监 督 体 系 的 薄 弱 社 会 舆 论 主 要 指 的 是 公 开 曝 光 的 新 闻 媒 体, 传 播 迅 速 影 响 巨 大, 对 行 政 机 构 有 很 大 的 制 约 作 用, 马 克 思 曾 说 过 : 没 有 出 版 自 由, 其 他 一 切 自 由 都 是 泡 影 但 是 我 国 媒 体 自 由 空 间 太 少, 传 达 的 都 是 政 府 正 面 信 息, 很 多 负 面 的 现 实 问 题 都 被 政 府 宣 传 部 门 在 中 路 拦 截, 充 当 了 歌 功 颂 德 的 角 色, 自 然 起 不 到 监 督 的 作 用 首 先 应 该 强 调 政 务 公 开 的 实 行, 提 高 行 政 行 为 的 公 开 性 和 透 明 度, 只 有 当 社 会 大 众 了 解 了 政 府 的 活 动 职 责 内 容 等 信 息, 才 能 对 其 中 不 合 理 不 合 法 的 地 方 提 出 自 己 的 意 见,2008 年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条 例 的 正 式 实 施 进 一 步 加 大 了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范 围 和 力 度, 更 加 法 制 制 度 和 规 范, 有 利 于 进 行 社 会 监 督 采 取 各 种 措 施 疏 通 社 会 舆 论, 可 以 顺 应 网 络 舆 论 的 发 展 趋 势, 充 分 利 用 网 络 平 台 获 得 公 众 的 评 价 ; 开 放 群 众 信 访 举 报 渠 道, 将 信 访 举 报 制 度 做 到 实 处 ; 对 群 众 反 映 的 情 况 进 行 充 分 辨 析, 不 能 偏 听 偏 信 ; 放 松 对 新 闻 媒 体 的 控 制, 让 群 众 了 解 真 正 情 况 才 能 更 好 的 进 行 管 理, 屏 蔽 只 会 让 流 言 蜚 语 更 多, 加 深 对 政 府 的 误 解 等 5. 结 论 行 政 不 作 为 行 为, 是 官 僚 主 义 的 一 种 典 型 表 现, 严 重 损 害 党 群 干 群 关 系, 损 害 党 和 政 府 的 形 象 [7], 甚 至 威 胁 到 群 众 的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政 府 部 门 积 极 解 决 行 政 不 作 为 的 问 题 就 是 对 人 民 的 负 责, 为 人 民 谋 利 益 在 行 政 监 督 理 论 的 指 导 下, 政 府 应 不 断 加 强 实 施 行 政 问 责 制, 提 高 政 务 公 开 程 度, 建 立 监 督 的 垂 直 领 导 体 制, 完 善 监 督 立 法 工 作, 扩 大 司 法 系 统 的 监 督 权 力 等, 坚 决 惩 治 行 政 不 作 为, 保 障 人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维 护 政 府 公 信 力 参 考 文 献 (References) [1] 郭 小 聪. 行 政 管 理 学 [M]. 北 京 :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出 版 社, 2008.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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