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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二 計 畫 目 的 高 雄 市 政 府 104 年 暑 期 青 年 職 場 體 驗 實 施 計 畫 公 告 為 提 供 本 市 青 年 學 生 之 公 部 門 職 場 體 驗 機 會, 以 培 養 其 就 業 技 能 及 其 面 對 就 業 時 應 有 之 態 度 並 建 立 正 確 之 職 業 觀 念, 以 為 未 來 正 式 踏 入 職 場 作 充 分 準 備 三 工 讀 期 程 :104 年 7 月 15 日 至 104 年 8 月 31 日 四 工 讀 報 酬 : 每 小 時 120 元, 每 日 8 小 時, 每 人 每 日 新 臺 幣 960 元, 並 依 法 投 保 勞 就 健 保 及 提 撥 勞 工 退 休 金 五 工 讀 名 額 :399 名 六 工 讀 地 點 : 高 雄 市 政 府 各 局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七 工 讀 生 資 格 : 應 備 資 料 詳 見 附 件 1(p.4): ( 一 ) 設 籍 本 市 ( 二 ) 就 讀 國 內 各 高 中 職 大 專 院 校 及 研 究 所 在 學 學 生 ( 應 屆 畢 業 生 亦 可, 惟 需 檢 附 繼 續 升 學 之 證 明 ) ( 三 ) 學 分 班 假 日 班 空 中 大 學 空 中 行 商 專 重 考 生 不 為 本 計 畫 含 括 在 內 之 對 象 ( 四 ) 除 具 備 上 述 基 本 資 格 條 件 外, 如 符 合 下 列 各 特 定 對 象 之 在 學 學 生, 得 優 先 錄 取 : 1. 職 業 災 害 罹 災 勞 工 家 庭 子 女 2. 非 自 願 失 業 勞 工 家 庭 子 女 3.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家 庭 子 女 4. 中 低 收 入 戶 5. 低 收 入 戶 6. 父 或 母 其 中 一 人 為 長 期 失 業 者 7. 其 他 特 殊 境 遇 勞 工 家 庭 子 女 8. 莫 拉 克 風 災 重 建 區 家 庭 子 女 注 意 事 項 : 1. 在 學 學 生 僅 得 就 本 市 各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站 台 或 依 職 缺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 那 瑪 夏 區 公 所 桃 源 區 公 所 茂 林 區 公 所 杉 林 區 公 所 甲 仙 區 公 所 六 龜 區 公 所 ) 擇 一 報 名, 不 得 重 複 報 名 2. 報 名 資 料 如 有 重 覆 偽 造 變 造 造 假 者, 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第 1 頁, 共 7 頁

七 工 讀 生 遴 選 方 式 與 日 期 : ( 一 ) 現 場 登 記 報 名 方 式 : 1. 時 間 :104 年 7 月 2 日 ( 四 ) 7 月 3 日 ( 五 ) 及 7 月 6 日 ( 一 ) 2. 地 點 : 見 附 件 2(p.5) 01 勞 工 局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所 屬 就 業 服 務 站 ( 台 ) 02 依 職 缺 所 在 地, 向 當 地 區 公 所 報 名 那 瑪 夏 區 公 所 桃 源 區 公 所 茂 林 區 公 所 杉 林 區 公 所 甲 仙 區 公 所 六 龜 區 公 所 3. 方 式 ( 僅 能 擇 一 報 名 ): 01 填 寫 報 名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親 自 或 委 託 至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所 屬 各 就 業 服 務 站 ( 台 ) 登 記 報 名, 並 領 取 核 發 報 名 表 ( 副 表 ) 02 依 職 缺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填 寫 報 名 表, 並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親 自 或 委 託 至 當 地 區 公 所 報 名 登 記, 並 領 取 核 發 報 名 表 ( 副 表 ) 03 委 託 報 名 者, 請 填 妥 委 託 書, 受 託 人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查 驗 4. 文 件 不 齊 者 不 予 報 名, 不 接 受 事 後 補 件, 請 備 齊 所 列 文 件 ( 低 收 中 低 收 及 特 殊 境 遇 勞 工 家 庭 子 女 未 備 證 明 文 件 者 須 具 結 同 意 主 辦 單 位 向 相 關 行 政 部 門 查 核 ) 5. 收 執 聯 請 妥 善 留 存, 報 名 期 間 不 予 補 發 6. 面 試 當 日 不 接 受 現 場 報 名 ( 二 ) 面 試 活 動 : 就 業 服 站 台 登 記 報 名 者 : 1. 時 間 :104 年 7 月 9 日 上 午 8 時 30 分 2. 地 點 : 勞 工 局 訓 練 中 心 (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大 埤 路 117 號 長 庚 醫 院 旁 ) 3. 方 式 : 統 一 於 聯 合 面 試 會 場, 由 各 進 用 單 位 所 派 人 員 現 場 面 試 當 地 區 公 所 登 記 報 名 者 : 1. 時 間 :104 年 7 月 9 日 上 午 ( 暫 定 ) 2. 地 點 : 依 職 缺 所 在 地 區 公 所 ( 那 瑪 夏 區 公 所 桃 源 區 公 所 茂 林 區 公 所 杉 林 區 公 所 甲 仙 區 公 所 六 龜 區 公 所 ) 3. 方 式 : 由 區 公 所 自 行 公 布 安 排 面 試 相 關 事 宜 ( 二 ) 面 試 注 意 事 項 : 1. 請 攜 帶 身 分 證 報 名 表 ( 副 表 ) 入 場 2. 面 試 當 天, 以 報 名 登 記 的 入 場 編 號, 做 為 面 試 入 場 先 後 順 序 依 據 入 場 編 號 不 影 響 錄 取 與 否, 請 各 位 遵 守 秩 序 3. 面 試 入 場 時 間 以 實 際 現 場 公 告 為 準, 學 生 務 必 於 報 到 時 間 前 20 分 鐘 到 場 排 隊, 以 進 行 面 試 流 程 說 明 4. 逾 號 到 場 者, 將 順 延 至 下 一 場 次 進 場, 若 最 後 一 場 次 結 束 仍 未 到 場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面 試 5. 每 名 報 名 者 僅 能 選 擇 一 個 單 位 的 一 項 職 缺 面 試, 面 試 後 即 應 離 場 6. 面 試 現 場 若 有 違 反 秩 序 重 覆 面 試 者, 取 消 面 試 及 錄 取 資 格 7. 本 市 公 布 停 班 停 課 則 順 延 一 天 辦 理 第 2 頁, 共 7 頁

八 錄 取 名 單 公 告 : 於 104 年 7 月 14 日 公 告 於 高 雄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網 站, 並 於 各 就 業 服 務 站 台 張 貼 錄 取 名 冊 九 報 到 事 宜 : ( 一 ) 時 間 :104 年 7 月 15 日 上 午 8:00 ( 二 ) 地 點 : 各 用 人 單 位 通 知 報 到 地 點 ( 三 ) 方 式 : 由 各 用 人 單 位 自 行 通 知 錄 取 人 員 報 到 相 關 事 宜, 報 到 時 請 務 必 攜 帶 用 人 單 位 指 定 之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影 本 私 章 身 分 證 1 吋 照 片 1 張 及 各 用 人 單 位 通 知 之 應 備 文 件, 至 指 定 地 點 報 到 十 職 前 講 習 活 動 : ( 一 ) 一 般 工 讀 : 1. 時 間 :104 年 7 月 15 日 下 午 13:30~17:30 2. 地 點 : 本 府 勞 工 局 大 禮 堂 3. 方 式 : 由 本 府 勞 工 局 邀 請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講 授 ( 分 享 ) 有 關 就 業 力 培 力 及 職 場 倫 理 與 人 際 溝 通 等 課 程 並 說 明 相 關 工 讀 生 權 利 義 務 事 宜 ( 二 ) 遍 遠 地 區 工 讀 生 :( 那 瑪 夏 區 桃 源 區 茂 林 區 杉 林 區 甲 仙 區 六 龜 區 ) 因 考 量 路 途 及 受 颱 風 季 節 因 素, 另 由 勞 工 局 安 排 時 間 及 地 點 辦 理 座 談 會 十 一 附 則 : 1. 由 各 用 人 單 位 自 行 電 話 通 知 錄 取 者 上 工, 未 錄 取 者 恕 不 退 回 報 名 文 件, 報 名 時 請 填 寫 正 確 聯 絡 號 碼, 並 保 持 電 話 暢 通 如 因 資 料 錯 誤 未 開 機 等 個 人 因 素, 未 能 即 時 聯 絡, 請 自 行 負 責 2. 未 滿 20 歲 之 學 生, 需 由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及 簽 訂 工 讀 契 約 3. 工 作 期 間 保 險 事 項, 由 用 人 單 位 於 人 員 報 到 時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加 保 事 宜, 所 需 保 費 按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辦 理, 並 按 月 依 人 員 薪 額 6% 提 繳 勞 工 退 休 金, 儲 存 於 勞 工 保 險 局 設 立 之 勞 工 退 休 金 個 人 專 戶 4. 錄 取 後 若 因 個 人 因 素 無 法 至 用 人 單 位 報 到 者, 不 可 要 求 重 新 分 發 至 其 他 單 位, 且 填 寫 自 願 放 棄 報 到 聲 明 書 5. 工 作 期 間 如 有 違 反 規 定 或 公 務 洩 密 等 情 事, 除 予 以 解 僱 外, 並 函 知 就 讀 學 校 6. 工 作 期 間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悉 依 用 人 單 位 工 作 規 則 辦 理 7. 未 依 式 辦 理 或 資 格 文 件 不 全 者, 不 接 受 報 名 及 補 件 ; 報 名 資 料 如 有 重 覆 偽 造 變 造 造 假 者,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8. 參 與 本 年 度 工 讀 計 畫 之 青 少 年, 須 參 加 職 前 講 習 並 填 寫 滿 意 度 調 查 表, 且 需 在 計 畫 結 束 前 繳 交 一 篇 1,000 字 以 上 之 心 得 報 告 ( 含 電 子 檔 並 需 檢 附 工 讀 期 間 相 關 相 片 ) 第 3 頁, 共 7 頁

( ) 工 讀 生 登 記 資 格 必 備 文 件 及 說 明 報 名 資 格 必 備 文 件 本 人 設 籍 高 雄 市 本 人 身 份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請 影 印 清 晰 ) 1. 學 生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1 份 ( 各 大 專 院 校 核 發 之 校 園 卡 亦 可 ; 學 生 證 無 基 本 資 格 特 殊 對 象 身 分 優 先 錄 取 就 讀 國 內 各 高 中 職 大 專 院 校 及 研 究 所 在 學 學 生 ( 含 高 中 職 大 專 院 校 應 屆 畢 業 生 ) 非 本 人 親 自 報 名 者 職 業 災 害 罹 災 勞 工 家 庭 子 女 非 自 願 失 業 勞 工 家 庭 子 女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家 庭 子 女 中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子 女 低 收 入 戶 家 庭 子 女 父 或 母 其 中 一 人 為 長 期 失 業 者 家 庭 子 女 其 他 特 殊 境 遇 勞 工 家 庭 子 女 莫 拉 克 風 災 重 建 區 家 庭 子 女 註 冊 章 時, 應 於 所 附 影 本 上 蓋 103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註 冊 章 或 附 在 學 證 明 影 本 ) 2. 若 為 高 中 ( 職 ) 大 ( 專 ) 學 之 應 屆 畢 業 且 繼 續 升 學 學 生 : 需 檢 附 其 畢 業 證 明 文 件 ( 包 含 修 業 證 書 ) 及 繼 續 升 學 證 明 ( 如 錄 取 通 知 單 或 准 考 證 等 可 供 查 驗 之 文 件 ) 3. 備 註 : 各 類 在 職 班 學 分 班 假 日 班 空 中 大 學 空 中 行 商 專 重 考 生 不 為 本 計 畫 含 括 在 內 之 對 象 各 就 服 站 台 提 供 報 名 表 填 寫, 若 未 能 親 自 到 場 報 名 者, 請 自 行 下 載 報 名 表 ( 正 副 表 ) 委 託 書 填 寫 完 整 並 簽 名, 由 受 託 人 至 各 就 服 站 台 報 名 自 報 名 當 日 起 算 前 3 年 內 有 效 之 勞 工 保 險 局 核 發 之 職 業 災 害 核 付 公 文 影 本 1 份 自 報 名 當 日 起 算 前 3 年 內 有 效 之 失 業 ( 再 ) 認 定 失 業 給 付 申 請 書 暨 給 付 收 據 證 明, 或 非 自 願 離 職 證 明 書 ( 請 參 考 就 業 保 險 離 職 證 明 書, 或 須 有 相 同 內 容 ) 影 本 1 份 1.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戶 籍 內 扶 養 親 屬 (15 歲 至 65 歲 之 間 ) 2.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 如 家 中 成 員 有 在 學 入 伍 重 大 傷 病 或 身 心 障 礙 等 情 形, 應 提 供 在 學 證 明 重 大 傷 病 卡 入 伍 證 明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手 冊 影 本 等 資 格 文 件 影 本 ( 申 請 辦 法 請 參 閱 附 表 ) 戶 籍 地 之 區 公 所 核 發 有 效 之 中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 申 請 辦 法 請 參 閱 附 表 ) 戶 籍 地 之 區 公 所 核 發 有 效 之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書 正 反 面 影 本 乙 份 ( 申 請 辦 法 請 參 閱 附 表 ) 1. 公 告 日 起 申 請 之 勞 保 明 細 表 ( 投 保 於 職 業 工 會 者, 請 出 具 無 工 作 證 明 切 結 書 ) 2. 未 出 具 勞 保 明 細 表 者, 請 父 或 母 本 人 簽 署 查 詢 勞 保 同 意 書 以 利 查 核 3.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之 求 職 登 記 表 社 會 局 核 發 有 效 之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扶 助 核 定 公 文 影 本 乙 份 ( 申 請 辦 法 請 參 閱 附 表 )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 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8 日 前 即 設 籍 於 原 高 雄 縣 杉 林 鄉 六 龜 鄉 甲 仙 鄉 桃 源 鄉 茂 林 鄉 那 瑪 夏 鄉 等 六 鄉 ) 報 名 前 請 仔 細 檢 查 附 件 是 否 備 妥!! 第 4 頁, 共 7 頁

* 工 讀 受 理 報 名 地 點 (5 站 11 台 ) ( 依 各 就 服 站 台 服 務 時 間 辦 理 ) 站 台 地 址 電 話 前 鎮 就 業 服 務 站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鎮 中 路 6 號 1 樓 ( 高 雄 市 勞 工 行 政 中 心 1 樓 )8220790 中 區 就 業 服 務 站 高 雄 市 前 金 區 中 正 四 路 261 號 1 樓 2511285 左 營 就 業 服 務 站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忠 言 路 189 號 5509848 5509452 三 民 就 業 服 務 站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大 順 二 路 468 號 10 樓 3837191 楠 梓 就 業 服 務 站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德 賢 路 139 141 號 3609521 3609522 旗 津 就 業 服 務 臺 高 雄 市 旗 津 區 旗 津 三 路 2 號 ( 旗 津 區 公 所 內 ) 57127066 楠 梓 就 業 服 務 臺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經 二 路 15 號 1 樓 ( 楠 梓 加 工 出 口 區 內 ) 3640508 前 鎮 就 業 服 務 臺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高 雄 加 工 區 中 六 路 與 環 區 一 路 口 8418227 鳥 松 就 業 服 務 臺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大 埤 路 117 號 1 樓 ( 高 雄 市 訓 練 就 業 中 心 內 )7331824 7331828 仁 武 就 業 服 務 臺 高 雄 市 仁 武 區 工 業 二 路 3 號 ( 仁 大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內 ) 3749554 3749564 大 寮 就 業 服 務 臺 高 雄 市 大 寮 區 捷 西 路 300 號 ( 高 捷 大 寮 站 2 號 出 口 2 樓 ) 7825009 7825010 燕 巢 就 業 服 務 臺 高 雄 市 燕 巢 區 中 安 路 1 號 ( 燕 巢 區 公 所 內 ) 6162801 6162810 路 竹 就 業 服 務 臺 高 雄 市 路 竹 區 國 昌 路 76 號 ( 路 竹 區 公 所 內 ) 6071047 6071074 旗 山 就 業 服 務 臺 高 雄 市 旗 山 區 延 平 一 路 495 號 2 樓 ( 旗 山 稅 捐 稽 徵 處 內 ) 6623665 6623656 永 安 就 業 服 務 臺 高 雄 市 永 安 區 永 工 二 路 1 號 ( 永 安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內 ) 6245031 6245032 本 洲 就 業 服 務 分 臺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本 工 路 17 號 ( 本 洲 工 業 區 服 務 中 心 內 ) 6246155 * 六 區 區 公 所 職 缺 工 讀 受 理 報 名 地 點 ( 依 各 區 公 所 服 務 時 間 辦 理 ) 區 公 所 地 址 電 話 那 瑪 夏 區 公 所 高 雄 市 那 瑪 夏 區 達 卡 努 瓦 里 大 光 巷 230 號 6701001#153 桃 源 區 公 所 高 雄 市 桃 源 區 桃 源 里 北 進 巷 1 號 6861132#121 專 線 6861336 茂 林 區 公 所 高 雄 市 茂 林 區 茂 林 里 11 號 6801045#31 19 杉 林 區 公 所 高 雄 市 杉 林 區 上 平 里 山 仙 路 6 號 6771340( 社 會 課 ) 甲 仙 區 公 所 高 雄 市 甲 仙 區 和 安 里 中 山 路 50 號 6751002#13 16 六 龜 區 公 所 高 雄 市 六 龜 區 民 治 路 18 號 07-6892100#23 報 名 前 請 仔 細 檢 查 附 件 是 否 備 妥! 第 5 頁, 共 7 頁

附 表 : 中 低 收 入 戶 低 收 入 戶 長 期 失 業 者 項 目 服 務 對 象 應 備 文 件 及 辦 理 單 位 一 需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本 市 市 民 二 家 庭 總 收 入 未 超 過 全 家 最 低 生 活 費 1.5 倍 ( 每 人 每 月 不 得 超 過 18,728 元 ) 三 動 產 ( 含 存 款 有 價 值 劵 及 其 他 投 資 ) 額 度 : 全 家 人 口 4 口 以 內 ( 含 4 口 ) 之 家 庭, 存 款 本 金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45 萬 元 整 ; 逾 4 口 者, 每 增 加 1 口 增 加 11.25 萬 元 四 不 動 產 : 全 家 人 口 之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及 房 屋 評 定 標 準 價 格 合 計 不 超 過 新 台 幣 530 萬 元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緊 急 生 活 補 助 一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二 全 家 戶 籍 謄 本 三 國 稅 局 出 具 之 財 產 所 得 及 稅 籍 資 料 清 單 等 文 件 四 其 他 證 明 如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學 生 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等 服 務 單 位 洽 詢 電 話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 經 ) 里 辦 公 處 社 會 局 救 助 科 :3368333 轉 2458-2460 3373373 3373375 ( 一 ) 需 設 籍 並 實 際 居 住 本 市 市 民 一 申 請 人 身 分 證 印 章 二 全 家 戶 ( 二 ) 家 庭 總 收 入 平 均 分 配 全 家 人 口, 每 人 每 月 未 超 過 最 低 生 活 費 (12,485 籍 謄 本 ( 需 包 含 一 親 等 直 系 血 親 ) 三 元 ) 國 稅 局 出 具 最 近 一 年 之 所 得 暨 不 動 產 ( 三 ) 動 產 ( 含 存 款 有 價 值 證 券 財 產 交 易 投 資 中 獎 所 得 及 其 他 一 次 證 明 文 件 四 其 他 證 明 如 醫 院 診 斷 證 性 保 險 給 付 ) 額 度 : 全 家 人 口 4 口 以 內 ( 含 4 口 ) 之 家 庭, 合 計 不 超 過 新 明 書 學 生 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等 服 務 台 幣 30 萬 元 整 ; 逾 4 口 者, 每 增 加 1 口 增 加 7.5 萬 元 單 位 洽 詢 電 話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社 會 課 ( 四 ) 不 動 產 : 全 家 人 口 之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及 房 屋 評 定 標 準 價 格 合 計 不 超 過 ( 經 ) 里 辦 公 處 新 台 幣 353 萬 元 社 會 局 救 助 科 :3368333 轉 2458 459 ( 五 ) 列 冊 人 口 自 有 汽 車 乙 輛, 總 排 氣 量 未 達 2000c.c, 且 車 齡 超 過 4 年 2063 2064 ;3373373,3373375 以 上 者 ; 以 營 生 為 主 或 有 特 殊 照 顧 需 求 者 不 受 此 限 指 連 續 失 業 期 間 達 一 年 以 上, 並 於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有 向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辦 理 求 職 登 記 者 服 務 對 象 : 一 設 籍 本 市, 家 庭 總 收 入 按 全 家 人 口 平 均 分 配, 每 人 每 月 未 超 過 當 年 度 最 低 生 活 費 2.5 倍 (102 年 度 29,725 元 ) 及 台 灣 地 區 平 均 每 人 每 月 消 費 支 出 1.5 倍 (102 年 度 27,698 元 ); 全 家 人 口 1 口 以 內 之 存 款 本 金 有 價 證 券 投 資 及 一 次 性 保 險 給 付, 合 計 未 超 過 120 萬 元 整, 惟 逾 1 口 者, 每 增 加 1 口 得 增 加 18 萬 元 整 ; 全 家 土 地 公 告 現 值 及 房 屋 評 定 標 準 價 未 超 過 650 萬 元, 並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 一 )65 歲 以 下 配 偶 死 亡, 或 配 偶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未 獲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 二 ) 因 配 偶 惡 意 遺 棄 或 受 配 偶 不 堪 同 居 之 虐 待, 經 判 決 離 婚 確 定 或 已 完 成 協 議 離 婚 登 記 者 ( 三 ) 經 高 雄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確 定 遭 受 家 庭 暴 力 之 受 害 者 ( 四 ) 未 婚 懷 孕 婦 女, 懷 胎 三 個 月 以 上 至 分 娩 二 個 月 內 ( 五 ) 因 離 婚 喪 偶 未 婚 生 子 獨 自 扶 養 18 歲 以 下 子 女 ( 需 具 單 獨 對 於 子 女 行 使 監 護 權 ) 或 祖 父 母 扶 養 18 歲 以 下 父 母 無 力 扶 養 之 孫 子 女,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無 工 作 能 力 :65 歲 以 上 或 領 有 精 障 手 冊 或 中 重 度 以 上 其 他 類 別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等 2. 雖 有 工 作 能 力, 因 遭 遇 重 大 傷 病 致 不 能 工 作 : 持 有 重 大 傷 病 卡 且 其 個 人 平 均 月 收 入 低 於 當 年 度 最 低 工 資 3. 照 顧 六 歲 以 下 子 女 或 孫 子 女 致 不 能 工 作 : 其 個 人 平 均 月 收 入 低 於 當 年 度 最 低 工 資 ( 六 ) 配 偶 處 一 年 以 上 之 徒 刑 或 受 拘 束 人 身 自 由 之 保 安 處 分 一 年 以 上, 且 在 執 行 中 ( 七 ) 其 他 經 評 估, 因 三 個 月 內 生 活 發 生 重 大 變 故 導 致 生 活 經 濟 困 難,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罹 患 嚴 重 傷 病, 必 須 三 個 月 以 上 之 治 療 或 療 養 者 2. 照 顧 罹 患 嚴 重 傷 病, 需 要 三 個 月 以 上 之 治 療 或 療 養 之 受 扶 養 之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致 不 能 工 作 二 第 ( 五 ) 款 所 稱 父 母 無 力 扶 養, 係 指 父 母 均 因 死 亡 非 自 願 失 業 且 未 領 失 業 給 付 ( 參 加 就 業 保 險 年 資 未 滿 一 年 且 未 領 就 業 保 險 給 付 及 相 關 津 貼 者 ) 重 大 傷 病 服 刑 或 失 蹤 ( 比 照 第 一 款 及 第 六 款 認 定 ) 等, 致 無 力 扶 養 子 女 1 勞 保 明 細 表 2 最 近 一 個 月 內 之 求 職 登 記 表 ( 投 保 於 職 業 工 會 者, 請 出 具 無 工 作 證 明 切 結 書 ) 應 備 文 件 : 1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2 國 稅 局 出 具 全 戶 所 得 不 動 產 綜 合 所 得 稅 稅 籍 清 單 3 郵 政 儲 金 簿 封 面 影 本 4 其 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警 察 局 受 ( 處 ) 理 查 尋 人 口 案 件 登 記 表 之 收 執 聯 離 婚 判 決 書 請 求 履 行 同 居 義 務 訴 訟 勝 訴 之 判 決 書 或 訴 訟 和 解 書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調 查 紀 錄 表 家 庭 暴 力 事 件 通 報 表 保 護 令 診 斷 證 明 書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醫 院 重 大 疾 病 診 斷 書 重 大 傷 病 卡 在 監 執 行 證 明 書 保 安 處 分 處 所 執 行 證 明 書 等 受 理 單 位 : 社 會 局 兒 少 科 3368333-2451~2454 社 會 局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5355920( 受 理 遭 家 庭 暴 力 受 害 者 ) 第 6 頁, 共 7 頁

獨 力 負 擔 家 計 者 一 具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且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或 前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者 : ( 一 ) 配 偶 死 亡 ( 二 ) 配 偶 失 蹤, 經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案 協 尋,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未 尋 獲 ( 三 ) 離 婚 ( 四 ) 受 家 庭 暴 力, 已 提 起 離 婚 之 訴 ( 五 ) 配 偶 入 獄 服 刑 因 案 羈 押 或 依 法 拘 禁 ( 六 ) 配 偶 應 徵 集 召 集 入 營 服 義 務 役 或 替 代 役 ( 七 ) 配 偶 身 心 障 礙 或 罹 患 重 大 傷 病 致 不 能 工 作 ( 八 ) 其 他 經 公 立 就 業 服 務 機 構 認 定 或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社 政 單 位 轉 介 之 情 況 特 殊 需 提 供 協 助 二 因 未 婚 且 家 庭 內 無 與 申 請 人 有 同 居 關 係 之 成 員, 而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者 三 因 原 負 有 法 定 扶 養 義 務 者 死 亡 失 蹤 婚 姻 經 濟 疾 病 或 法 律 因 素, 致 無 法 履 行 該 義 務, 而 獨 自 扶 養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之 血 親 者 一 於 公 告 日 起 申 請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以 及 年 滿 15 至 65 歲 之 直 系 血 親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或 前 配 偶 之 直 系 血 親 之 在 學 (25 歲 ( 含 ) 以 下 國 內 公 立 或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就 讀 者 但 不 包 括 就 讀 空 中 專 科 及 大 學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進 修 學 校 在 職 班 學 分 班 僅 於 夜 間 或 假 日 上 課 或 遠 距 教 學 )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定 通 知 書 及 連 續 3 個 月 以 上 就 診 紀 錄 另 依 左 列 家 庭 個 別 情 形 提 供 以 下 資 料 : 二 於 公 告 日 起 申 請 之 全 戶 戶 籍 謄 本 直 系 血 親 卑 親 屬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及 相 關 證 明 三 血 親 在 學 或 無 工 作 能 力 證 明 文 件 相 關 因 素 證 明 莫 拉 克 風 災 重 建 區 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8 日 前 即 設 籍 於 原 高 雄 縣 杉 林 鄉 六 龜 鄉 甲 仙 鄉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1 份 桃 源 鄉 茂 林 鄉 那 瑪 夏 鄉 等 六 鄉 第 7 頁, 共 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