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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科 手 术 术 前 都 要 对 手 术 区 域 进 行 消 毒 口 腔 黏 膜 的 消 毒 分 为 全 部 口 腔 和 局 部 黏 膜 区 域 本 文 仅 介 绍 口 腔 局 部 黏 膜 消 毒 方 法, 用 于 经 黏 膜 进 入 的 手 术 切 口 区 消 毒 和 局 部 麻 醉 的 进 针 区 域 消 毒 ( 一 ) 口 腔 黏 膜 消 毒 剂 进 行 口 腔 黏 膜 消 毒 时, 首 先 应 选 择 正 确 的 消 毒 剂 目 前 临 床 常 用 的 口 腔 黏 膜 消 毒 剂 有 : 1. 碘 酊 杀 菌 力 强, 但 刺 激 性 大, 故 在 不 同 部 位 使 用 浓 度 不 同 消 毒 口 腔 黏 膜 的 碘 酊 浓 度 为 1% 碘 过 敏 者 禁 用 2. 氯 己 定 溶 液 为 广 谱 消 毒 剂, 刺 激 性 小, 故 使 用 广 泛 消 毒 口 腔 黏 膜 的 氯 己 定 溶 液 浓 度 为 0.1% 3. 碘 伏 含 有 效 碘 0.5% 的 碘 伏 水 溶 液 用 于 皮 肤 和 手 的 消 毒, 同 样 也 可 用 于 口 腔 黏 膜 的 消 毒, 其 作 用 优 于 碘 酊 具 有 消 毒 彻 底 刺 激 性 小 着 色 浅 的 优 点 ( 二 ) 口 腔 黏 膜 消 毒 方 法 嘱 患 者 张 口, 术 者 左 手 持 口 镜 牵 开 唇 颊 部 或 舌, 暴 露 手 术 区 域, 先 用 干 棉 球 擦 干 术 区, 再 用 无 菌 棉 签 蘸 取 适 量 消 毒 剂, 从 手 术 中 心 区 开 始, 由 内 向 外 涂 擦, 消 毒 的 范 围 应 该 超 过 手 术 区 域 ( 三 ) 容 易 出 现 的 问 题 1. 术 区 在 使 用 消 毒 剂 之 前 未 用 干 棉 球 擦 干 2. 涂 擦 消 毒 剂 方 式 错 误, 如 由 外 向 内 擦 或 无 规 则 涂 抹 3. 消 毒 剂 蘸 取 过 多, 涂 擦 时 在 黏 膜 表 面 流 淌 口 腔 一 般 检 查 的 准 备 1. 医 师 的 准 备 医 师 应 仪 表 端 庄 仪 态 稳 重 着 装 整 洁, 在 开 始 检 查 前 应 修 剪 指 甲 穿 白 大 衣 戴 口 罩 和 眼 罩 流 动 水 下 六 步 洗 手 法 洗 手, 洗 手 后 戴 手 套 注 意 : 戴 手 套 前 做 好 椅 位 和 灯 光 的 调 节, 戴 手 套 后 避 免 交 叉 感 染 (1) 体 位 调 节 1) 医 师 体 位 : 医 师 位 于 口 腔 科 治 疗 椅 的 右 前 方 或 右 后 方, 取 坐 位, 脚 底 平 放 于 地 面, 大 腿 下 缘 和 双 肩 与 地 面 平 行, 背 部 ( 脊 柱 脖 颈 ) 挺 直, 头 略 前 倾, 肘 关 节 高 度 与 患 者 口 腔 高 度 在 同 一 平 面 上 2) 患 者 体 位 : 调 节 治 疗 椅, 患 者 仰 卧 位, 头 部 与 医 师 肘 部 平 行, 检 查 上 颌 牙 时, 患 者 咬 合 平 面 与 地 面 成 45 ~90 角, 检 查 下 颌 牙 时, 咬 合 平 面 尽 量 与 地 面 平 行 (2) 灯 光 调 节 : 检 查 前 调 节 好 口 腔 科 综 合 治 疗 台 的 椅 位 和 灯 光, 保 证 光 线 充 足 和 良 好 的 视 野 调 整 灯 光 时 注 意 将 灯 光 逐 渐 上 移 至 口 腔, 应 将 光 线 集 中 照 射 口 腔, 避 免 直 射 患 者 眼 部 2. 患 者 的 准 备 口 腔 检 查 时 患 者 口 腔 应 清 洁 如 患 者 口 内 软 垢 或 牙 石 过 多, 可 用 3% 的 过 氧 化 氢 溶 液 含 漱 或 擦 洗 口 腔, 可 以 要 求 患 者 刷 牙 或 洁 净 后 再 行 口 腔 检 查 3. 检 查 器 械 的 准 备 所 有 器 械 均 应 经 高 温 高 压 灭 菌 消 毒 口 腔 检 查 常 用 器 械 包 括 口

镜 探 针 镊 子, 有 些 特 殊 检 查 还 需 要 专 门 的 器 械 和 仪 器, 如 叩 诊 检 查 需 要 的 叩 诊 器 械, 测 试 牙 髓 活 力 需 要 冰 棍 牙 胶 棒 牙 髓 电 活 力 测 定 仪 等 4. 口 腔 检 查 表 的 阅 读 和 使 用 首 先 认 真 阅 读 检 查 表 后 附 录 的 填 写 说 明, 然 后 按 照 填 表 顺 序 进 行 检 查 和 记 录 口 腔 一 般 检 查 的 方 法 口 腔 一 般 检 查 包 括 视 诊 探 诊 叩 诊 扪 诊 和 牙 齿 松 动 度 的 检 查 实 行 每 项 检 查 操 作 前, 向 被 检 查 者 做 适 当 的 说 明 ; 检 查 动 作 应 尽 量 轻 柔, 避 免 引 起 患 者 不 必 要 的 痛 苦 和 损 伤, 在 检 查 实 施 后 告 知 被 检 查 者 检 查 结 果, 并 给 予 必 要 的 防 治 指 导 检 查 时 应 首 先 检 查 主 诉 部 位, 然 后 再 按 一 定 顺 序, 如 从 右 上 象 限 左 上 象 限 左 下 象 限 右 下 象 限 依 次 进 行 全 口 牙 的 检 查, 以 免 遗 漏 检 查 时 正 确 握 持 器 械, 一 般 左 手 握 持 口 镜, 右 手 使 用 探 针 和 镊 子, 检 查 时 右 手 无 名 指 为 支 点, 防 止 滑 脱 和 误 伤 熟 练 应 用 口 镜 反 射 并 集 中 光 线 于 被 检 查 部 位, 增 加 照 明, 通 过 口 镜 形 成 镜 像 反 映 不 能 直 视 的 检 查 部 位, 利 用 口 镜 牵 拉 软 组 织 1. 视 诊 视 诊 内 容 包 括 患 者 的 全 身 健 康 状 况 口 腔 颌 面 部 和 软 组 织 情 况 牙 齿 和 牙 列 情 况 等 (1) 全 身 健 康 状 况 : 观 察 患 者 的 全 身 健 康 和 精 神 健 康 状 况 (2) 颌 面 部 情 况 : 观 察 颌 面 部 发 育 是 否 正 常, 是 否 对 称, 有 无 肿 胀 畸 形 肿 物 及 窦 道 等 (3) 口 腔 软 组 织 : 观 察 牙 龈 是 否 充 血 肿 胀 以 及 肿 胀 的 程 度 和 范 围, 是 否 存 在 窦 道 ; 黏 膜 色 泽 是 否 正 常, 有 无 水 肿 溃 疡 肿 物 等 (4) 牙 和 牙 列 : 观 察 牙 颜 色 形 态 和 质 地 变 化, 如 龋 损 着 色 牙 体 缺 损 畸 形 隐 裂 以 及 磨 耗 等 ; 观 察 牙 排 列 数 目 是 否 正 常 有 无 发 育 异 常 牙 列 是 否 完 整 有 无 缺 失 牙 ; 观 察 口 腔 中 修 复 体 的 情 况, 如 充 填 体 是 否 完 整 边 缘 是 否 密 合 有 无 继 发 龋 坏 等 2. 探 诊 (1) 工 具 : 普 通 探 针 (5 号 镰 形 探 针 ) 大 弯 端 用 于 检 查 ( 牙 合 ) 面, 三 弯 端 用 于 检 查 邻 面 (2) 探 查 内 容 : 探 查 龋 或 缺 损 部 位 的 范 围 深 浅 质 地 以 及 是 否 敏 感 及 露 髓 ; 有 无 邻 面 龋 坏 发 生 ; 充 填 体 边 缘 的 密 合 程 度, 有 无 继 发 龋 及 悬 突 ; 牙 本 质 敏 感 的 部 位 和 敏 感 程 度 (3) 探 诊 方 法 : 探 诊 时 采 用 执 笔 式 握 持 探 针, 一 定 要 有 支 点, 动 作 轻 巧, 不 可 用 力 探 入 深 龋 近 髓 处 或 可 疑 露 髓 孔, 以 免 引 起 患 者 不 必 要 的 疼 痛 注 意 : 普 通 探 针 不 能 用 于 牙 周 袋 的 探 诊, 以 免 刺 伤 牙 周 组 织 探 查 时 还 要 注 意 邻 面 的 探 诊 不 要 遗 漏 3. 叩 诊 (1) 工 具 : 金 属 手 持 器 械 的 平 端, 如 银 汞 充 填 器 的 柄 端 金 属 口 镜 柄 压 光 器 柄 等, 但 是 不 能 用 尖 头 镊 子 柄 作 叩 诊 工 具

(2) 叩 诊 方 法 : 执 毛 笔 式 握 持 器 械, 垂 直 向 叩 诊 叩 击 牙 尖 或 切 缘, 水 平 向 叩 击 牙 冠 部 唇 ( 颊 ) 舌 面 中 部 或 牙 尖 嵴, 依 据 患 牙 对 叩 诊 的 反 应 ( 包 括 叩 痛 和 声 音 清 浊 ), 判 断 根 尖 部 和 牙 周 膜 的 健 康 状 况 和 炎 症 程 度 一 般 选 择 正 常 邻 牙 作 为 对 照 牙, 先 叩 击 邻 牙 作 为 对 照 (3) 叩 诊 检 查 的 要 点 : 叩 诊 顺 序 为 先 叩 击 正 常 牙 作 为 对 照, 再 叩 击 患 牙 叩 诊 的 力 量 宜 先 轻 后 重, 一 般 以 叩 诊 正 常 牙 不 引 起 疼 痛 的 力 量 为 适 宜 力 量 (4) 叩 诊 结 果 的 表 述 和 记 录 叩 痛 (-): 表 示 用 适 宜 力 量 叩 诊 患 牙 反 应 同 正 常 牙 叩 痛 (±): 用 适 宜 力 量 叩 诊 患 牙 感 觉 不 适 叩 痛 (+): 重 于 适 宜 力 量 叩 诊, 引 起 患 牙 轻 痛 叩 痛 (+++): 轻 于 适 宜 力 量 叩 诊, 引 起 患 牙 剧 烈 疼 痛 叩 痛 (++): 患 牙 的 叩 痛 反 应 介 于 叩 痛 (+) 和 叩 痛 (+++) 之 间 (5) 容 易 出 现 的 问 题 1) 选 择 不 正 确 的 工 具 : 比 如 选 择 尖 头 镊 子 进 行 叩 诊 2) 叩 诊 顺 序 和 方 法 不 正 确 : 比 如 仅 进 行 垂 直 或 水 平 向 一 个 方 向 的 叩 诊, 或 者 先 进 行 患 牙 的 叩 诊, 叩 诊 力 量 过 大 等 3) 记 录 结 果 不 正 确 : 比 如 将 叩 诊 结 果 记 录 为 疼 痛 不 痛 等, 或 记 为 叩 (-) 叩 (+) 等 4. 扪 诊 医 师 用 手 指 触 扪 可 疑 病 变 部 位, 了 解 病 变 部 位 范 围 有 无 扪 痛 有 无 波 动 感 等 (1) 根 尖 部 扪 诊 : 用 示 指 指 腹 于 可 疑 患 牙 的 邻 牙 唇 颊 侧 或 舌 侧 牙 龈 的 根 尖 部 开 始 扪 压, 慢 慢 向 可 疑 患 牙 根 尖 部 移 动, 观 察 是 否 有 压 痛 如 有 压 痛 则 提 示 根 尖 周 组 织 有 炎 症 存 在 (2) 脓 肿 波 动 感 扪 诊 : 若 根 尖 周 已 形 成 脓 肿, 应 以 示 指 和 中 指 双 指 轻 放 在 脓 肿 部 位, 分 别 用 两 指 交 替 上 下 推 压 按 动, 用 指 腹 扪 及 波 动 感 (3) 注 意 事 项 : 扪 诊 时 应 按 照 扪 诊 顺 序 操 作, 不 要 遗 漏 扪 诊 内 容, 在 进 行 脓 肿 扪 诊 时, 要 体 现 手 指 交 替 按 压 的 动 作, 用 另 一 手 指 感 知 波 动 感 5. 牙 齿 松 动 度 的 检 查 (1) 方 法 用 镊 子 夹 住 前 牙 切 端 或 抵 住 后 ( 牙 合 ) 面 的 窝 沟, 做 唇 舌 向 ( 颊 舌 向 ) 近 远 中 向 和 上 下 向 摇 动 牙, 观 察 牙 晃 动 的 程 度 (2) 结 果 记 录 Ⅰ 度 松 动 : 仅 唇 舌 向 或 颊 舌 向 一 个 方 向 晃 动, 或 晃 动 幅 度 小 于 1mm Ⅱ 度 松 动 : 两 个 方 向 的 晃 动, 即 除 唇 舌 向 或 颊 舌 向 晃 动 外, 近 远 中 向 也 有 晃 动, 或 晃 动 幅 度 在 1~2mm 之 间 Ⅲ 度 松 动 : 三 个 方 向 的 晃 动, 即 唇 舌 向 或 颊 舌 向 近 远 中 向 和 垂 直 方 向 均 有 晃 动, 或 晃 动 幅 度 大 于 2mm (3) 常 见 问 题 或 错 误 1) 后 牙 松 动 度 检 查 时 使 用 镊 子 夹 持 后 牙 牙 冠, 而 非 抵 住 ( 牙 合 ) 面

2) 结 果 仅 记 录 为 松 动 和 不 松 动 特 殊 检 查 : 下 颌 下 腺 检 查 下 颌 下 腺 检 查 是 口 腔 颌 面 外 科 要 求 掌 握 的 一 项 基 本 检 查 方 法, 在 临 床 应 用 的 几 率 也 很 高, 因 此 要 求 口 腔 科 医 师 不 但 知 道, 还 应 该 能 够 准 确 操 作 ( 一 ) 体 位 检 查 时 患 者 取 坐 位, 检 查 者 应 站 在 其 右 方 ( 前 或 后 ), 患 者 头 稍 低, 略 偏 向 检 查 侧, 使 皮 肤 肌 肉 松 弛, 便 于 触 诊 ( 二 ) 检 查 内 容 及 方 法 视 : 平 视 时 及 仰 头 位 正 面 观 双 侧 下 颌 下 区 是 否 对 称 ; 开 口 位 双 侧 口 底 是 否 对 称, 口 底 下 颌 下 腺 导 管 开 口 处 有 无 异 常 分 泌 物 或 黏 膜 红 肿 溃 疡 等 触 : 检 查 者 手 指 紧 贴 下 颌 下 区 皮 肤, 首 先 触 诊 下 颌 下 腺 的 大 小 质 地 活 动 度 及 有 无 异 常 包 块 和 触 压 痛 进 一 步 对 下 颌 下 区 进 行 双 合 诊 复 查 以 上 口 外 触 诊 内 容, 同 时 由 后 向 前 检 查 口 内 下 颌 下 腺 导 管 的 质 地, 有 无 结 石, 口 外 挤 压 腺 体 后 观 察 口 内 导 管 口 分 泌 情 况 注 意 口 内 检 查 时 应 戴 手 套 第 二 站 : 开 髓 术 器 械 握 持 及 支 点 ) 开 口 位 置 及 洞 型 髓 室 顶 去 净 根 管 口 暴 露 髓 室 底 完 整 牙 列 印 模 制 取 托 盘 选 择, 体 位, 托 盘 定 位, 功 能 修 整, 印 模 质 量 第 三 站 : 采 集 牙 龈 肥 大 三 个 月 答 : ( 一 ) 现 病 史 1. 牙 龈 肥 大 的 部 位 范 围 和 时 间 2. 有 无 癫 痫 病 史 高 血 压 病 史 及 肾 移 植 等 病 史, 是 否 服 药, 服 用 的 是 何 种 药 物 3. 增 生 牙 龈 是 否 影 响 咀 嚼 4. 牙 龈 是 否 易 出 血, 自 发 出 血 还 是 刷 牙 时 出 血, 是 否 不 易 止 住 5. 牙 龈 乳 头 是 否 瘤 样 肥 大, 其 大 小 及 范 围, 是 否 妊 娠 6. 有 无 牙 齿 萌 出 困 难 史 和 家 族 遗 传 史 ( 二 ) 既 往 史 以 前 有 无 牙 龈 出 血 史, 有 无 白 血 病 等 血 液 病 史, 有 无 口 腔 颌 面 部 及 其 邻 近 器 官 的 疾 病 ( 三 ) 全 身 情 况 患 者 是 否 妊 娠 近 来 有 无 发 热 食 欲 缺 乏 体 重 减 轻 等 现 象 分 析 干 槽 症 答 :

临 床 表 现 1. 症 状 牙 拔 除 后 2~3 天 后 发 生 拔 牙 区 剧 烈 疼 痛, 并 可 向 耳 颞 部 下 颌 区 或 头 顶 部 放 射, 一 般 止 痛 药 物 无 效 2. 检 查 所 见 面 部 无 明 显 红 肿, 开 口 受 限 亦 不 严 重 拔 牙 窝 内 可 空 虚, 或 可 见 腐 败 变 性 的 血 凝 块, 腐 臭 味 强 烈 后 者 称 为 腐 败 型 干 槽 症, 而 仅 有 剧 烈 疼 痛 和 牙 槽 窝 空 虚 者 称 为 非 腐 败 型 干 槽 症 近 来 非 腐 败 型 干 槽 症 的 发 生 比 例 有 增 高 的 趋 势, 可 能 与 拔 牙 后 预 防 性 使 用 抗 菌 药 物 有 关 诊 断 1. 牙 拔 除 术 史, 特 别 是 下 颌 阻 生 第 三 磨 牙 或 死 髓 劈 裂 磨 牙 等 拔 除 创 伤 较 大, 手 术 时 间 较 长 的 拔 牙 术 史 2. 牙 拔 除 术 后 反 应 已 经 逐 渐 消 退 或 减 轻, 但 术 后 2~3 天 以 后 发 生 拔 牙 区 剧 烈 疼 痛, 无 明 显 金 身 症 状 无 红 肿 和 开 口 受 限 表 现 等 3. 临 床 检 查 所 见 鉴 别 诊 断 ( 一 ) 拔 除 牙 邻 牙 的 牙 体 牙 髓 根 尖 或 牙 周 病 变 邻 牙 的 炎 症 性 疾 病 应 该 被 除 外, 比 如 最 常 见 的 下 颌 阻 生 第 三 磨 牙 拔 除 术 后 第 二 磨 牙 远 中 颈 部 龋 暴 露 引 起 的 疼 痛 和 炎 症 等 上 述 感 染 性 疾 病 除 有 其 自 身 的 临 床 特 点 以 外, 临 床 检 查 时 也 应 该 注 意 对 邻 牙 和 对 颌 牙 的 检 查 ( 二 ) 牙 拔 除 术 后 反 应 困 难 的 和 ( 或 ) 耗 时 较 长 的 牙 拔 除 术 后 都 存 在 一 定 的 术 后 反 应, 但 一 般 在 术 后 2~3 天 应 该 逐 渐 减 轻 或 消 退 ; 有 的 牙 拔 除 术 可 能 造 成 局 部 牙 槽 骨 骨 折 或 创 伤, 以 及 牙 龈 撕 裂 等, 在 临 床 检 查 时 也 应 注 意 ( 三 ) 牙 拔 除 术 后 感 染 牙 拔 除 术 后 感 染 一 般 在 术 后 3~4 天 出 现, 但 疼 痛 程 度 不 及 干 槽 症 剧 烈, 使 用 抗 菌 药 物 和 一 般 镇 痛 药 物 有 效 ; 同 时 存 在 红 肿 热 痛 和 开 口 受 限 等 炎 症 表 现, 并 伴 随 一 定 的 全 身 症 状 治 疗 原 则 通 过 彻 底 清 创 及 隔 离 外 界 对 创 面 的 刺 激, 以 达 到 迅 速 止 痛 促 进 愈 合 的 目 的 在 传 导 阻 滞 麻 醉 完 全 无 痛 的 情 况 下 彻 底 清 创, 以 3% 过 氧 化 氢 棉 球 反 复 擦 洗, 除 去 腐 败 坏 死 物 质, 直 至 拔 牙 窝 清 洁 无 臭 味 ; 只 有 存 在 大 量 腐 败 坏 死 物 质 时 才 建 议 使 用 刮 匙 ; 再 用 0.9% 氯 化 钠 溶 液 冲 洗, 并 以 碘 仿 纱 条 ( 最 好 加 入 适 量 的 丁 香 油 和 2% 丁 卡 因 ) 严 密 填 塞 拔 牙 窝,10 天 后 换 药, 去 除 碘 仿 纱 条, 观 察 创 口 情 况 6 号 题 7 月 2 号 第 一 站 : 牙 髓 活 力 测 试 ; 第 二 站 :2 类 洞 印 模 ; 第 三 站 : 牙 龈 肥 大 分 析 干 槽 症 第 一 站 : 手 卫 生

1. 直 接 接 触 患 者 前 后, 接 触 不 同 患 者 之 间, 从 同 一 患 者 身 体 的 污 染 部 位 移 动 到 清 洁 部 位 时, 接 触 特 殊 易 感 患 者 前 后 2. 接 触 患 者 黏 膜 破 损 皮 肤 或 伤 口 前 后, 接 触 患 者 的 血 液 体 液 分 泌 物 排 泄 物 伤 口 敷 料 之 后 3. 穿 脱 隔 离 衣 前 后, 摘 手 套 后 4. 进 行 无 菌 操 作 前 后, 处 理 清 洁 无 菌 物 品 之 前, 处 理 污 染 物 品 之 后 5. 当 医 务 人 员 的 手 有 可 见 的 污 染 物 或 者 被 患 者 的 血 液 体 液 污 染 后 洗 手 的 方 法 参 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行 业 标 准 医 务 人 员 手 卫 生 规 范 : 1. 首 先 取 下 双 手 所 戴 所 有 饰 物, 修 剪 指 甲, 清 理 甲 沟 污 物 2. 在 流 动 水 下, 使 双 手 充 分 淋 湿 3. 取 少 量 肥 皂 ( 或 皂 液 ), 均 匀 涂 抹 至 整 个 手 掌 手 背 手 指 和 指 缝 4. 认 真 揉 搓 双 手 至 少 15 秒, 应 注 意 清 洗 双 手 所 有 皮 肤, 包 括 指 背 指 尖 及 指 缝, 具 体 揉 搓 步 骤 归 纳 为 以 下 六 步 法 : (1) 掌 心 相 对, 手 指 并 拢, 相 互 揉 搓 (2) 手 心 对 手 背 沿 指 缝 相 互 揉 搓, 交 互 进 行 (3) 掌 心 相 对, 双 手 交 叉 指 缝 相 互 揉 搓 (4) 弯 曲 手 指 使 关 节 在 另 一 手 掌 心 旋 转 揉 搓, 交 换 进 行 (5) 右 手 握 住 左 手 大 拇 指 旋 转 揉 搓, 交 换 进 行 (6) 将 五 个 手 指 尖 并 拢 放 在 另 一 手 掌 心 旋 转 揉 搓, 交 换 进 行 5. 在 流 动 水 下 彻 底 冲 洗 干 净 双 手, 用 洁 净 纸 巾 或 消 毒 毛 巾 擦 干 戴 手 套 1. 将 双 手 洗 净 干 燥 2. 将 左 右 两 只 手 套 相 对, 用 示 指 和 大 拇 指 夹 持 两 只 手 套 的 内 边, 然 后 先 将 左 手 五 指 分 开 伸 入 左 手 手 套 的 五 指 套 中 3. 再 用 左 手 持 右 手 手 套 外 面 并 打 开 手 套 边, 让 右 手 也 同 左 手 一 样 分 开 五 指 分 别 插 入 手 套 的 手 指 套 中 4. 用 戴 好 手 套 的 双 手 持 手 套 外 面 调 整 手 指 在 指 套 中 的 位 置 5. 将 手 套 边 缘 套 过 双 侧 袖 口, 注 意 不 要 碰 到 衣 袖 或 其 他 未 消 毒 物 品 口 腔 黏 膜 消 毒 外 科 手 术 术 前 都 要 对 手 术 区 域 进 行 消 毒 口 腔 黏 膜 的 消 毒 分 为 全 部 口 腔 和 局 部 黏 膜 区 域 本 文 仅 介 绍 口 腔 局 部 黏 膜 消 毒 方 法, 用 于 经 黏 膜 进 入 的 手 术 切 口 区 消 毒 和 局 部 麻 醉 的 进 针 区 域 消 毒 ( 一 ) 口 腔 黏 膜 消 毒 剂 进 行 口 腔 黏 膜 消 毒 时, 首 先 应 选 择 正 确 的 消 毒 剂 目 前 临 床 常 用 的 口 腔 黏 膜 消 毒 剂 有 : 1. 碘 酊 杀 菌 力 强, 但 刺 激 性 大, 故 在 不 同 部 位 使 用 浓 度 不 同 消 毒 口 腔 黏 膜 的 碘

酊 浓 度 为 1% 碘 过 敏 者 禁 用 2. 氯 己 定 溶 液 为 广 谱 消 毒 剂, 刺 激 性 小, 故 使 用 广 泛 消 毒 口 腔 黏 膜 的 氯 己 定 溶 液 浓 度 为 0.1% 3. 碘 伏 含 有 效 碘 0.5% 的 碘 伏 水 溶 液 用 于 皮 肤 和 手 的 消 毒, 同 样 也 可 用 于 口 腔 黏 膜 的 消 毒, 其 作 用 优 于 碘 酊 具 有 消 毒 彻 底 刺 激 性 小 着 色 浅 的 优 点 ( 二 ) 口 腔 黏 膜 消 毒 方 法 嘱 患 者 张 口, 术 者 左 手 持 口 镜 牵 开 唇 颊 部 或 舌, 暴 露 手 术 区 域, 先 用 干 棉 球 擦 干 术 区, 再 用 无 菌 棉 签 蘸 取 适 量 消 毒 剂, 从 手 术 中 心 区 开 始, 由 内 向 外 涂 擦, 消 毒 的 范 围 应 该 超 过 手 术 区 域 ( 三 ) 容 易 出 现 的 问 题 1. 术 区 在 使 用 消 毒 剂 之 前 未 用 干 棉 球 擦 干 2. 涂 擦 消 毒 剂 方 式 错 误, 如 由 外 向 内 擦 或 无 规 则 涂 抹 3. 消 毒 剂 蘸 取 过 多, 涂 擦 时 在 黏 膜 表 面 流 淌 口 腔 一 般 检 查 的 准 备 1. 医 师 的 准 备 医 师 应 仪 表 端 庄 仪 态 稳 重 着 装 整 洁, 在 开 始 检 查 前 应 修 剪 指 甲 穿 白 大 衣 戴 口 罩 和 眼 罩 流 动 水 下 六 步 洗 手 法 洗 手, 洗 手 后 戴 手 套 注 意 : 戴 手 套 前 做 好 椅 位 和 灯 光 的 调 节, 戴 手 套 后 避 免 交 叉 感 染 (1) 体 位 调 节 1) 医 师 体 位 : 医 师 位 于 口 腔 科 治 疗 椅 的 右 前 方 或 右 后 方, 取 坐 位, 脚 底 平 放 于 地 面, 大 腿 下 缘 和 双 肩 与 地 面 平 行, 背 部 ( 脊 柱 脖 颈 ) 挺 直, 头 略 前 倾, 肘 关 节 高 度 与 患 者 口 腔 高 度 在 同 一 平 面 上 2) 患 者 体 位 : 调 节 治 疗 椅, 患 者 仰 卧 位, 头 部 与 医 师 肘 部 平 行, 检 查 上 颌 牙 时, 患 者 咬 合 平 面 与 地 面 成 45 ~90 角, 检 查 下 颌 牙 时, 咬 合 平 面 尽 量 与 地 面 平 行 (2) 灯 光 调 节 : 检 查 前 调 节 好 口 腔 科 综 合 治 疗 台 的 椅 位 和 灯 光, 保 证 光 线 充 足 和 良 好 的 视 野 调 整 灯 光 时 注 意 将 灯 光 逐 渐 上 移 至 口 腔, 应 将 光 线 集 中 照 射 口 腔, 避 免 直 射 患 者 眼 部 2. 患 者 的 准 备 口 腔 检 查 时 患 者 口 腔 应 清 洁 如 患 者 口 内 软 垢 或 牙 石 过 多, 可 用 3% 的 过 氧 化 氢 溶 液 含 漱 或 擦 洗 口 腔, 可 以 要 求 患 者 刷 牙 或 洁 净 后 再 行 口 腔 检 查 3. 检 查 器 械 的 准 备 所 有 器 械 均 应 经 高 温 高 压 灭 菌 消 毒 口 腔 检 查 常 用 器 械 包 括 口 镜 探 针 镊 子, 有 些 特 殊 检 查 还 需 要 专 门 的 器 械 和 仪 器, 如 叩 诊 检 查 需 要 的 叩 诊 器 械, 测 试 牙 髓 活 力 需 要 冰 棍 牙 胶 棒 牙 髓 电 活 力 测 定 仪 等 4. 口 腔 检 查 表 的 阅 读 和 使 用 首 先 认 真 阅 读 检 查 表 后 附 录 的 填 写 说 明, 然 后 按 照 填 表 顺 序 进 行 检 查 和 记 录 口 腔 一 般 检 查 的 方 法 口 腔 一 般 检 查 包 括 视 诊 探 诊 叩 诊 扪 诊 和 牙 齿 松 动 度 的 检 查 实 行 每 项 检 查 操 作 前,

向 被 检 查 者 做 适 当 的 说 明 ; 检 查 动 作 应 尽 量 轻 柔, 避 免 引 起 患 者 不 必 要 的 痛 苦 和 损 伤, 在 检 查 实 施 后 告 知 被 检 查 者 检 查 结 果, 并 给 予 必 要 的 防 治 指 导 检 查 时 应 首 先 检 查 主 诉 部 位, 然 后 再 按 一 定 顺 序, 如 从 右 上 象 限 左 上 象 限 左 下 象 限 右 下 象 限 依 次 进 行 全 口 牙 的 检 查, 以 免 遗 漏 检 查 时 正 确 握 持 器 械, 一 般 左 手 握 持 口 镜, 右 手 使 用 探 针 和 镊 子, 检 查 时 右 手 无 名 指 为 支 点, 防 止 滑 脱 和 误 伤 熟 练 应 用 口 镜 反 射 并 集 中 光 线 于 被 检 查 部 位, 增 加 照 明, 通 过 口 镜 形 成 镜 像 反 映 不 能 直 视 的 检 查 部 位, 利 用 口 镜 牵 拉 软 组 织 1. 视 诊 视 诊 内 容 包 括 患 者 的 全 身 健 康 状 况 口 腔 颌 面 部 和 软 组 织 情 况 牙 齿 和 牙 列 情 况 等 (1) 全 身 健 康 状 况 : 观 察 患 者 的 全 身 健 康 和 精 神 健 康 状 况 (2) 颌 面 部 情 况 : 观 察 颌 面 部 发 育 是 否 正 常, 是 否 对 称, 有 无 肿 胀 畸 形 肿 物 及 窦 道 等 (3) 口 腔 软 组 织 : 观 察 牙 龈 是 否 充 血 肿 胀 以 及 肿 胀 的 程 度 和 范 围, 是 否 存 在 窦 道 ; 黏 膜 色 泽 是 否 正 常, 有 无 水 肿 溃 疡 肿 物 等 (4) 牙 和 牙 列 : 观 察 牙 颜 色 形 态 和 质 地 变 化, 如 龋 损 着 色 牙 体 缺 损 畸 形 隐 裂 以 及 磨 耗 等 ; 观 察 牙 排 列 数 目 是 否 正 常 有 无 发 育 异 常 牙 列 是 否 完 整 有 无 缺 失 牙 ; 观 察 口 腔 中 修 复 体 的 情 况, 如 充 填 体 是 否 完 整 边 缘 是 否 密 合 有 无 继 发 龋 坏 等 2. 探 诊 (1) 工 具 : 普 通 探 针 (5 号 镰 形 探 针 ) 大 弯 端 用 于 检 查 ( 牙 合 ) 面, 三 弯 端 用 于 检 查 邻 面 (2) 探 查 内 容 : 探 查 龋 或 缺 损 部 位 的 范 围 深 浅 质 地 以 及 是 否 敏 感 及 露 髓 ; 有 无 邻 面 龋 坏 发 生 ; 充 填 体 边 缘 的 密 合 程 度, 有 无 继 发 龋 及 悬 突 ; 牙 本 质 敏 感 的 部 位 和 敏 感 程 度 (3) 探 诊 方 法 : 探 诊 时 采 用 执 笔 式 握 持 探 针, 一 定 要 有 支 点, 动 作 轻 巧, 不 可 用 力 探 入 深 龋 近 髓 处 或 可 疑 露 髓 孔, 以 免 引 起 患 者 不 必 要 的 疼 痛 注 意 : 普 通 探 针 不 能 用 于 牙 周 袋 的 探 诊, 以 免 刺 伤 牙 周 组 织 探 查 时 还 要 注 意 邻 面 的 探 诊 不 要 遗 漏 3. 叩 诊 (1) 工 具 : 金 属 手 持 器 械 的 平 端, 如 银 汞 充 填 器 的 柄 端 金 属 口 镜 柄 压 光 器 柄 等, 但 是 不 能 用 尖 头 镊 子 柄 作 叩 诊 工 具 (2) 叩 诊 方 法 : 执 毛 笔 式 握 持 器 械, 垂 直 向 叩 诊 叩 击 牙 尖 或 切 缘, 水 平 向 叩 击 牙 冠 部 唇 ( 颊 ) 舌 面 中 部 或 牙 尖 嵴, 依 据 患 牙 对 叩 诊 的 反 应 ( 包 括 叩 痛 和 声 音 清 浊 ), 判 断 根 尖 部 和 牙 周 膜 的 健 康 状 况 和 炎 症 程 度 一 般 选 择 正 常 邻 牙 作 为 对 照 牙, 先 叩 击 邻 牙 作 为 对 照 (3) 叩 诊 检 查 的 要 点 : 叩 诊 顺 序 为 先 叩 击 正 常 牙 作 为 对 照, 再 叩 击 患 牙 叩 诊 的 力 量 宜 先 轻 后 重, 一 般 以 叩 诊 正 常 牙 不 引 起 疼 痛 的 力 量 为 适 宜 力 量 (4) 叩 诊 结 果 的 表 述 和 记 录

叩 痛 (-): 表 示 用 适 宜 力 量 叩 诊 患 牙 反 应 同 正 常 牙 叩 痛 (±): 用 适 宜 力 量 叩 诊 患 牙 感 觉 不 适 叩 痛 (+): 重 于 适 宜 力 量 叩 诊, 引 起 患 牙 轻 痛 叩 痛 (+++): 轻 于 适 宜 力 量 叩 诊, 引 起 患 牙 剧 烈 疼 痛 叩 痛 (++): 患 牙 的 叩 痛 反 应 介 于 叩 痛 (+) 和 叩 痛 (+++) 之 间 (5) 容 易 出 现 的 问 题 1) 选 择 不 正 确 的 工 具 : 比 如 选 择 尖 头 镊 子 进 行 叩 诊 2) 叩 诊 顺 序 和 方 法 不 正 确 : 比 如 仅 进 行 垂 直 或 水 平 向 一 个 方 向 的 叩 诊, 或 者 先 进 行 患 牙 的 叩 诊, 叩 诊 力 量 过 大 等 3) 记 录 结 果 不 正 确 : 比 如 将 叩 诊 结 果 记 录 为 疼 痛 不 痛 等, 或 记 为 叩 (-) 叩 (+) 等 4. 扪 诊 医 师 用 手 指 触 扪 可 疑 病 变 部 位, 了 解 病 变 部 位 范 围 有 无 扪 痛 有 无 波 动 感 等 (1) 根 尖 部 扪 诊 : 用 示 指 指 腹 于 可 疑 患 牙 的 邻 牙 唇 颊 侧 或 舌 侧 牙 龈 的 根 尖 部 开 始 扪 压, 慢 慢 向 可 疑 患 牙 根 尖 部 移 动, 观 察 是 否 有 压 痛 如 有 压 痛 则 提 示 根 尖 周 组 织 有 炎 症 存 在 (2) 脓 肿 波 动 感 扪 诊 : 若 根 尖 周 已 形 成 脓 肿, 应 以 示 指 和 中 指 双 指 轻 放 在 脓 肿 部 位, 分 别 用 两 指 交 替 上 下 推 压 按 动, 用 指 腹 扪 及 波 动 感 (3) 注 意 事 项 : 扪 诊 时 应 按 照 扪 诊 顺 序 操 作, 不 要 遗 漏 扪 诊 内 容, 在 进 行 脓 肿 扪 诊 时, 要 体 现 手 指 交 替 按 压 的 动 作, 用 另 一 手 指 感 知 波 动 感 5. 牙 齿 松 动 度 的 检 查 (1) 方 法 用 镊 子 夹 住 前 牙 切 端 或 抵 住 后 ( 牙 合 ) 面 的 窝 沟, 做 唇 舌 向 ( 颊 舌 向 ) 近 远 中 向 和 上 下 向 摇 动 牙, 观 察 牙 晃 动 的 程 度 (2) 结 果 记 录 Ⅰ 度 松 动 : 仅 唇 舌 向 或 颊 舌 向 一 个 方 向 晃 动, 或 晃 动 幅 度 小 于 1mm Ⅱ 度 松 动 : 两 个 方 向 的 晃 动, 即 除 唇 舌 向 或 颊 舌 向 晃 动 外, 近 远 中 向 也 有 晃 动, 或 晃 动 幅 度 在 1~2mm 之 间 Ⅲ 度 松 动 : 三 个 方 向 的 晃 动, 即 唇 舌 向 或 颊 舌 向 近 远 中 向 和 垂 直 方 向 均 有 晃 动, 或 晃 动 幅 度 大 于 2mm (3) 常 见 问 题 或 错 误 1) 后 牙 松 动 度 检 查 时 使 用 镊 子 夹 持 后 牙 牙 冠, 而 非 抵 住 ( 牙 合 ) 面 2) 结 果 仅 记 录 为 松 动 和 不 松 动 特 殊 检 查 : 牙 髓 活 力 检 查 牙 髓 活 力 测 验 是 诊 断 牙 髓 病 的 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手 段, 包 括 牙 髓 温 度 测 验 ( 冷 测 热 测 ) 和 牙 髓 活 力 电 测 验 ( 一 ) 工 具 1. 冷 测 自 制 小 冰 棒 或 成 品 化 学 挥 发 剂 罐 ( 如 四 氟 乙 烷 氯 乙 烷 乙 醚 等 ) 小 冰 棒

的 制 作 方 法 : 取 直 径 约 为 0.5cm 长 约 5cm 的 聚 乙 烯 小 管, 将 一 端 加 热 封 闭, 由 另 一 端 注 入 清 水 把 小 管 直 立 放 于 冰 箱 内 冷 冻, 冻 结 后 备 用 2. 热 测 牙 胶 棒 酒 精 灯 火 柴 或 打 火 机 3. 电 活 力 测 电 活 力 测 验 仪 导 电 胶 或 润 湿 的 小 滤 纸 片 4. 棉 纱 卷 ( 二 ) 测 验 方 法 1. 告 知 受 试 者 牙 髓 活 力 检 查 的 目 的 和 受 试 牙 可 能 出 现 的 反 应, 如 凉 热 钻 入 感 麻 刺 感 疼 痛 等, 并 教 授 有 反 应 时 的 示 意 方 式 2. 用 干 棉 纱 卷 放 置 于 测 试 牙 的 唇 ( 颊 ) 和 ( 或 ) 舌 侧, 隔 离 唾 液 3. 先 测 健 康 对 照 牙, 再 测 可 疑 牙 对 照 牙 选 择 的 顺 序 : 同 颌 同 名 牙 为 首 选, 如 果 该 牙 丧 失 或 有 病 变, 可 选 对 颌 对 侧 同 名 牙 或 对 侧 同 名 牙 的 邻 牙 中 与 待 测 牙 萌 出 时 间 接 近 体 积 相 当 的 牙 齿 4. 测 试 牙 面 应 选 择 没 有 牙 体 病 损 或 充 填 体 的 完 整 牙 面, 一 般 选 牙 的 唇 颊 面 的 中 1/3, 亦 可 在 舌 面 测 试, 因 为 这 些 牙 面 不 受 磨 耗 等 的 影 响 5. 冷 测 从 冰 箱 中 取 出 小 冰 棒 放 于 手 中 稍 加 捂 化, 慢 慢 挤 出 冰 棒 头 贴 放 在 测 试 牙 面 上, 观 察 牙 齿 反 应, 也 可 用 小 棉 球 蘸 化 学 挥 发 剂 放 在 牙 面 上 测 试 6. 热 测 将 牙 胶 棒 一 端 置 于 酒 精 灯 火 焰 上 加 热, 使 之 变 软 ( 约 65~70 ), 但 不 要 冒 烟 燃 烧, 立 即 贴 放 在 湿 润 的 测 试 牙 面, 观 察 牙 齿 反 应 ( 三 ) 测 验 结 果 的 描 述 1. 牙 髓 温 度 测 验 的 结 果 经 与 对 照 牙 比 较, 可 分 为 正 常 敏 感 迟 钝 和 无 反 应 四 级 反 应, 应 客 观 记 录 在 病 历 中 (1) 正 常 : 测 试 牙 出 现 短 暂 的 轻 度 感 觉 反 应 ( 如 凉 热 刺 激 传 入 等 ), 该 反 应 随 刺 激 源 的 撤 除 而 立 即 消 失, 反 应 程 度 和 时 间 与 对 照 牙 相 同 (2) 敏 感 : 测 试 牙 的 反 应 速 度 快, 疼 痛 程 度 强, 持 续 时 间 长 ; 比 敏 感 反 应 稍 轻 者 可 表 现 为 一 过 性 敏 感, 指 测 试 牙 对 温 度 刺 激 ( 尤 其 是 冷 刺 激 ) 反 应 迅 速, 有 疼 痛 感 觉, 持 续 时 间 极 短 暂, 一 般 为 可 复 性 牙 髓 炎 的 反 应 ; 比 敏 感 反 应 程 度 更 重 者 表 现 为 激 发 痛, 指 测 试 时 诱 发 剧 烈 疼 痛, 且 持 续 时 间 较 长, 一 般 为 急 性 牙 髓 炎 ; 急 性 化 脓 性 牙 髓 炎 的 患 牙, 热 刺 激 有 时 可 引 起 剧 痛, 冷 刺 激 反 而 使 疼 痛 缓 解, 又 称 热 痛 冷 缓 解 (3) 迟 钝 : 测 试 牙 在 温 度 刺 激 去 除 片 刻 后 才 出 现 反 应, 或 施 加 强 烈 刺 激 时 才 有 微 弱 的 感 觉 ; 有 时 在 测 试 片 刻 后 感 觉 一 阵 较 为 剧 烈 的 疼 痛, 称 为 迟 缓 反 应 性 痛 多 发 生 在 慢 性 牙 髓 炎 或 部 分 牙 髓 已 坏 死 的 患 牙 (4) 无 反 应 : 反 复 测 试, 加 大 刺 激 强 度 测 试 牙 均 无 反 应 一 般 为 失 去 牙 髓 活 力 的 死 髓 牙 或 经 过 牙 髓 治 疗 的 无 髓 牙 2. 牙 髓 活 力 电 测 验 的 结 果 用 于 反 映 测 试 牙 有 无 牙 髓 活 力, 但 不 能 指 示 牙 髓 的 不 同 病 理 状 态 在 相 同 的 电 流 输 出 档 位 下, 测 试 牙 与 对 照 牙 的 电 测 值 之 差 大 于 10 时, 表 示 测 试

牙 的 牙 髓 活 力 与 正 常 有 差 异 如 电 测 值 达 到 最 大 时 测 试 牙 仍 无 反 应, 表 示 牙 髓 已 无 活 力 因 此, 临 床 上 对 电 测 反 应 的 描 述 仅 为 正 常 和 无 反 应 两 个 指 标 ( 四 ) 注 意 事 项 1. 牙 齿 对 温 度 和 电 的 反 应 受 年 龄 病 变 等 的 影 响, 个 体 差 异 也 大, 没 有 可 供 参 考 的 恒 定 量 化 指 标, 临 床 测 试 时, 必 须 以 患 者 自 身 的 正 常 牙 作 为 对 照, 从 两 牙 对 温 度 或 电 刺 激 的 反 应 对 比 中 判 断 牙 髓 的 状 态 2. 测 试 对 照 牙 与 可 疑 牙 时, 二 者 被 测 试 的 条 件 应 尽 量 一 致, 例 如 在 相 应 的 牙 面, 相 同 的 部 位, 用 相 同 的 测 试 法, 用 相 同 的 刺 激 强 度 等, 以 便 于 对 比 3. 禁 用 两 个 可 疑 的 牙 齿 互 相 对 比, 也 不 能 在 无 对 照 的 情 况 下 仅 根 据 测 试 牙 对 刺 激 的 反 应 判 断 牙 髓 的 状 态 4. 冰 棒 冷 测 时, 如 有 多 个 可 疑 牙, 应 从 牙 列 后 部 向 前 逐 个 测 验, 以 免 冰 水 流 入 后 牙, 影 响 反 应 的 客 观 性 和 准 确 性 5. 用 牙 胶 热 测 时, 牙 面 应 保 持 湿 润, 以 防 止 牙 胶 粘 于 牙 面 6. 电 测 反 应 有 假 阳 性 和 假 阴 性 的 问 题, 如 刚 萌 出 的 年 轻 恒 牙 和 新 近 外 伤 患 牙 对 电 测 的 反 应 常 呈 假 阴 性 表 现, 牙 髓 坏 死 液 化 患 牙 有 大 面 积 银 汞 充 填 体 或 全 冠 时 可 能 出 现 假 阳 性 或 假 阴 性 结 果 ( 五 ) 常 见 问 题 1. 检 查 前 未 做 必 要 的 医 嘱 说 明 2. 测 试 时 未 隔 唾 3. 未 选 对 照 牙 对 照 牙 选 择 错 误, 或 测 试 顺 序 颠 倒 4. 测 试 部 位 有 病 损 或 充 填 体 5. 冷 测 用 三 用 枪 的 气 或 水 6. 牙 胶 热 测 时 烫 伤 口 腔 软 组 织 7. 牙 髓 温 度 测 验 的 结 果 用 (+) (-), 或 疼 痛 不 痛 等 表 示 8. 牙 髓 电 活 力 测 验 结 果 描 述 为 敏 感 迟 钝 等 第 二 站 : G.V.BlackⅡ 类 洞 制 备 术 常 用 器 械 邻 面 洞 制 备 : 龈 壁 位 置 定 在 釉 牙 骨 质 界 ( 牙 合 ) 方 0.5~1mm 处, 龈 壁 平 直, 深 度 1.5mm( 即 釉 牙 本 质 界 内 0.5mm); 轴 壁 与 牙 长 轴 平 行, 与 牙 邻 面 弧 度 一 致 ; 邻 面 洞 外 形 为 略 向 ( 牙 合 ) 面 聚 拢 的 梯 形 ( 牙 合 ) 面 洞 制 备 : 鸠 尾 峡 部 应 放 在 颊 舌 两 牙 尖 之 间, 在 轴 髓 线 角 的 靠 近 牙 齿 中 线 一 侧, 宽 度 为 邻 面 边 缘 嵴 处 洞 口 宽 度 的 1/2 或 2/3; 鸠 尾 膨 大 的 尾 部 放 在 ( 牙 合 ) 面 窝 内, 于 峡 部 两 侧 均 匀 对 称 膨 出, 宽 于 鸠 尾 峡 即 可, 不 要 做 的 比 邻 面 边 缘 嵴 处 洞 口 还 宽, 尾 梢 处 的 洞 壁 应 与 斜 嵴 或 边 缘 嵴 平 行 修 整 检 查 洞 形 牙 列 印 模 制 取 托 盘 选 择, 体 位, 托 盘 定 位, 功 能 修 整, 印 模 质 量

第 三 站 : 采 集 : 牙 龈 肥 大 答 :( 一 ) 现 病 史 1. 牙 龈 肥 大 的 部 位 范 围 和 时 间 2. 有 无 癫 痫 病 史 高 血 压 病 史 及 肾 移 植 等 病 史, 是 否 服 药, 服 用 的 是 何 种 药 物 3. 增 生 牙 龈 是 否 影 响 咀 嚼 4. 牙 龈 是 否 易 出 血, 自 发 出 血 还 是 刷 牙 时 出 血, 是 否 不 易 止 住 5. 牙 龈 乳 头 是 否 瘤 样 肥 大, 其 大 小 及 范 围, 是 否 妊 娠 6. 有 无 牙 齿 萌 出 困 难 史 和 家 族 遗 传 史 ( 二 ) 既 往 史 以 前 有 无 牙 龈 出 血 史, 有 无 白 血 病 等 血 液 病 史, 有 无 口 腔 颌 面 部 及 其 邻 近 器 官 的 疾 病 ( 三 ) 全 身 情 况 患 者 是 否 妊 娠 近 来 有 无 发 热 食 欲 缺 乏 体 重 减 轻 等 现 象 分 析 干 槽 症 答 : 临 床 表 现 1. 症 状 牙 拔 除 后 2~3 天 后 发 生 拔 牙 区 剧 烈 疼 痛, 并 可 向 耳 颞 部 下 颌 区 或 头 顶 部 放 射, 一 般 止 痛 药 物 无 效 2. 检 查 所 见 面 部 无 明 显 红 肿, 开 口 受 限 亦 不 严 重 拔 牙 窝 内 可 空 虚, 或 可 见 腐 败 变 性 的 血 凝 块, 腐 臭 味 强 烈 后 者 称 为 腐 败 型 干 槽 症, 而 仅 有 剧 烈 疼 痛 和 牙 槽 窝 空 虚 者 称 为 非 腐 败 型 干 槽 症 近 来 非 腐 败 型 干 槽 症 的 发 生 比 例 有 增 高 的 趋 势, 可 能 与 拔 牙 后 预 防 性 使 用 抗 菌 药 物 有 关 诊 断 1. 牙 拔 除 术 史, 特 别 是 下 颌 阻 生 第 三 磨 牙 或 死 髓 劈 裂 磨 牙 等 拔 除 创 伤 较 大, 手 术 时 间 较 长 的 拔 牙 术 史 2. 牙 拔 除 术 后 反 应 已 经 逐 渐 消 退 或 减 轻, 但 术 后 2~3 天 以 后 发 生 拔 牙 区 剧 烈 疼 痛, 无 明 显 金 身 症 状 无 红 肿 和 开 口 受 限 表 现 等 3. 临 床 检 查 所 见 鉴 别 诊 断 ( 一 ) 拔 除 牙 邻 牙 的 牙 体 牙 髓 根 尖 或 牙 周 病 变 邻 牙 的 炎 症 性 疾 病 应 该 被 除 外, 比 如 最 常 见 的 下 颌 阻 生 第 三 磨 牙 拔 除 术 后 第 二 磨 牙 远 中 颈 部 龋 暴 露 引 起 的 疼 痛 和 炎 症 等 上 述 感 染 性 疾 病 除 有 其 自 身 的 临 床 特 点 以 外, 临 床 检 查 时 也 应 该 注 意 对 邻 牙 和 对 颌 牙 的 检 查 ( 二 ) 牙 拔 除 术 后 反 应 困 难 的 和 ( 或 ) 耗 时 较 长 的 牙 拔 除 术 后 都 存 在 一 定 的 术 后 反 应, 但 一 般 在 术 后 2~3 天 应 该 逐 渐 减 轻 或 消 退 ; 有 的 牙 拔 除 术 可 能 造 成 局 部 牙 槽 骨 骨 折 或 创 伤, 以 及 牙 龈 撕 裂 等, 在

临 床 检 查 时 也 应 注 意 ( 三 ) 牙 拔 除 术 后 感 染 牙 拔 除 术 后 感 染 一 般 在 术 后 3~4 天 出 现, 但 疼 痛 程 度 不 及 干 槽 症 剧 烈, 使 用 抗 菌 药 物 和 一 般 镇 痛 药 物 有 效 ; 同 时 存 在 红 肿 热 痛 和 开 口 受 限 等 炎 症 表 现, 并 伴 随 一 定 的 全 身 症 状 治 疗 原 则 通 过 彻 底 清 创 及 隔 离 外 界 对 创 面 的 刺 激, 以 达 到 迅 速 止 痛 促 进 愈 合 的 目 的 在 传 导 阻 滞 麻 醉 完 全 无 痛 的 情 况 下 彻 底 清 创, 以 3% 过 氧 化 氢 棉 球 反 复 擦 洗, 除 去 腐 败 坏 死 物 质, 直 至 拔 牙 窝 清 洁 无 臭 味 ; 只 有 存 在 大 量 腐 败 坏 死 物 质 时 才 建 议 使 用 刮 匙 ; 再 用 0.9% 氯 化 钠 溶 液 冲 洗, 并 以 碘 仿 纱 条 ( 最 好 加 入 适 量 的 丁 香 油 和 2% 丁 卡 因 ) 严 密 填 塞 拔 牙 窝,10 天 后 换 药, 去 除 碘 仿 纱 条, 观 察 创 口 情 况 8 号 题 7 月 2 号 第 一 站 :cpi 第 二 站 : 牙 拔 除 术 人 工 呼 吸 第 三 站 : 洁 治 术 第 一 站 : 手 卫 生 1. 直 接 接 触 患 者 前 后, 接 触 不 同 患 者 之 间, 从 同 一 患 者 身 体 的 污 染 部 位 移 动 到 清 洁 部 位 时, 接 触 特 殊 易 感 患 者 前 后 2. 接 触 患 者 黏 膜 破 损 皮 肤 或 伤 口 前 后, 接 触 患 者 的 血 液 体 液 分 泌 物 排 泄 物 伤 口 敷 料 之 后 3. 穿 脱 隔 离 衣 前 后, 摘 手 套 后 4. 进 行 无 菌 操 作 前 后, 处 理 清 洁 无 菌 物 品 之 前, 处 理 污 染 物 品 之 后 5. 当 医 务 人 员 的 手 有 可 见 的 污 染 物 或 者 被 患 者 的 血 液 体 液 污 染 后 洗 手 的 方 法 参 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行 业 标 准 医 务 人 员 手 卫 生 规 范 : 1. 首 先 取 下 双 手 所 戴 所 有 饰 物, 修 剪 指 甲, 清 理 甲 沟 污 物 2. 在 流 动 水 下, 使 双 手 充 分 淋 湿 3. 取 少 量 肥 皂 ( 或 皂 液 ), 均 匀 涂 抹 至 整 个 手 掌 手 背 手 指 和 指 缝 4. 认 真 揉 搓 双 手 至 少 15 秒, 应 注 意 清 洗 双 手 所 有 皮 肤, 包 括 指 背 指 尖 及 指 缝, 具 体 揉 搓 步 骤 归 纳 为 以 下 六 步 法 : (1) 掌 心 相 对, 手 指 并 拢, 相 互 揉 搓 (2) 手 心 对 手 背 沿 指 缝 相 互 揉 搓, 交 互 进 行 (3) 掌 心 相 对, 双 手 交 叉 指 缝 相 互 揉 搓 (4) 弯 曲 手 指 使 关 节 在 另 一 手 掌 心 旋 转 揉 搓, 交 换 进 行 (5) 右 手 握 住 左 手 大 拇 指 旋 转 揉 搓, 交 换 进 行 (6) 将 五 个 手 指 尖 并 拢 放 在 另 一 手 掌 心 旋 转 揉 搓, 交 换 进 行 5. 在 流 动 水 下 彻 底 冲 洗 干 净 双 手, 用 洁 净 纸 巾 或 消 毒 毛 巾 擦 干 戴 手 套

1. 将 双 手 洗 净 干 燥 2. 将 左 右 两 只 手 套 相 对, 用 示 指 和 大 拇 指 夹 持 两 只 手 套 的 内 边, 然 后 先 将 左 手 五 指 分 开 伸 入 左 手 手 套 的 五 指 套 中 3. 再 用 左 手 持 右 手 手 套 外 面 并 打 开 手 套 边, 让 右 手 也 同 左 手 一 样 分 开 五 指 分 别 插 入 手 套 的 手 指 套 中 4. 用 戴 好 手 套 的 双 手 持 手 套 外 面 调 整 手 指 在 指 套 中 的 位 置 5. 将 手 套 边 缘 套 过 双 侧 袖 口, 注 意 不 要 碰 到 衣 袖 或 其 他 未 消 毒 物 品 口 腔 黏 膜 消 毒 外 科 手 术 术 前 都 要 对 手 术 区 域 进 行 消 毒 口 腔 黏 膜 的 消 毒 分 为 全 部 口 腔 和 局 部 黏 膜 区 域 本 文 仅 介 绍 口 腔 局 部 黏 膜 消 毒 方 法, 用 于 经 黏 膜 进 入 的 手 术 切 口 区 消 毒 和 局 部 麻 醉 的 进 针 区 域 消 毒 ( 一 ) 口 腔 黏 膜 消 毒 剂 进 行 口 腔 黏 膜 消 毒 时, 首 先 应 选 择 正 确 的 消 毒 剂 目 前 临 床 常 用 的 口 腔 黏 膜 消 毒 剂 有 : 1. 碘 酊 杀 菌 力 强, 但 刺 激 性 大, 故 在 不 同 部 位 使 用 浓 度 不 同 消 毒 口 腔 黏 膜 的 碘 酊 浓 度 为 1% 碘 过 敏 者 禁 用 2. 氯 己 定 溶 液 为 广 谱 消 毒 剂, 刺 激 性 小, 故 使 用 广 泛 消 毒 口 腔 黏 膜 的 氯 己 定 溶 液 浓 度 为 0.1% 3. 碘 伏 含 有 效 碘 0.5% 的 碘 伏 水 溶 液 用 于 皮 肤 和 手 的 消 毒, 同 样 也 可 用 于 口 腔 黏 膜 的 消 毒, 其 作 用 优 于 碘 酊 具 有 消 毒 彻 底 刺 激 性 小 着 色 浅 的 优 点 ( 二 ) 口 腔 黏 膜 消 毒 方 法 嘱 患 者 张 口, 术 者 左 手 持 口 镜 牵 开 唇 颊 部 或 舌, 暴 露 手 术 区 域, 先 用 干 棉 球 擦 干 术 区, 再 用 无 菌 棉 签 蘸 取 适 量 消 毒 剂, 从 手 术 中 心 区 开 始, 由 内 向 外 涂 擦, 消 毒 的 范 围 应 该 超 过 手 术 区 域 ( 三 ) 容 易 出 现 的 问 题 1. 术 区 在 使 用 消 毒 剂 之 前 未 用 干 棉 球 擦 干 2. 涂 擦 消 毒 剂 方 式 错 误, 如 由 外 向 内 擦 或 无 规 则 涂 抹 3. 消 毒 剂 蘸 取 过 多, 涂 擦 时 在 黏 膜 表 面 流 淌 口 腔 一 般 检 查 的 准 备 1. 医 师 的 准 备 医 师 应 仪 表 端 庄 仪 态 稳 重 着 装 整 洁, 在 开 始 检 查 前 应 修 剪 指 甲 穿 白 大 衣 戴 口 罩 和 眼 罩 流 动 水 下 六 步 洗 手 法 洗 手, 洗 手 后 戴 手 套 注 意 : 戴 手 套 前 做 好 椅 位 和 灯 光 的 调 节, 戴 手 套 后 避 免 交 叉 感 染 (1) 体 位 调 节 1) 医 师 体 位 : 医 师 位 于 口 腔 科 治 疗 椅 的 右 前 方 或 右 后 方, 取 坐 位, 脚 底 平 放 于 地 面, 大 腿 下 缘 和 双 肩 与 地 面 平 行, 背 部 ( 脊 柱 脖 颈 ) 挺 直, 头 略 前 倾, 肘 关 节 高 度 与 患 者 口 腔 高 度 在 同 一 平 面 上

2) 患 者 体 位 : 调 节 治 疗 椅, 患 者 仰 卧 位, 头 部 与 医 师 肘 部 平 行, 检 查 上 颌 牙 时, 患 者 咬 合 平 面 与 地 面 成 45 ~90 角, 检 查 下 颌 牙 时, 咬 合 平 面 尽 量 与 地 面 平 行 (2) 灯 光 调 节 : 检 查 前 调 节 好 口 腔 科 综 合 治 疗 台 的 椅 位 和 灯 光, 保 证 光 线 充 足 和 良 好 的 视 野 调 整 灯 光 时 注 意 将 灯 光 逐 渐 上 移 至 口 腔, 应 将 光 线 集 中 照 射 口 腔, 避 免 直 射 患 者 眼 部 2. 患 者 的 准 备 口 腔 检 查 时 患 者 口 腔 应 清 洁 如 患 者 口 内 软 垢 或 牙 石 过 多, 可 用 3% 的 过 氧 化 氢 溶 液 含 漱 或 擦 洗 口 腔, 可 以 要 求 患 者 刷 牙 或 洁 净 后 再 行 口 腔 检 查 3. 检 查 器 械 的 准 备 所 有 器 械 均 应 经 高 温 高 压 灭 菌 消 毒 口 腔 检 查 常 用 器 械 包 括 口 镜 探 针 镊 子, 有 些 特 殊 检 查 还 需 要 专 门 的 器 械 和 仪 器, 如 叩 诊 检 查 需 要 的 叩 诊 器 械, 测 试 牙 髓 活 力 需 要 冰 棍 牙 胶 棒 牙 髓 电 活 力 测 定 仪 等 4. 口 腔 检 查 表 的 阅 读 和 使 用 首 先 认 真 阅 读 检 查 表 后 附 录 的 填 写 说 明, 然 后 按 照 填 表 顺 序 进 行 检 查 和 记 录 口 腔 一 般 检 查 的 方 法 口 腔 一 般 检 查 包 括 视 诊 探 诊 叩 诊 扪 诊 和 牙 齿 松 动 度 的 检 查 实 行 每 项 检 查 操 作 前, 向 被 检 查 者 做 适 当 的 说 明 ; 检 查 动 作 应 尽 量 轻 柔, 避 免 引 起 患 者 不 必 要 的 痛 苦 和 损 伤, 在 检 查 实 施 后 告 知 被 检 查 者 检 查 结 果, 并 给 予 必 要 的 防 治 指 导 检 查 时 应 首 先 检 查 主 诉 部 位, 然 后 再 按 一 定 顺 序, 如 从 右 上 象 限 左 上 象 限 左 下 象 限 右 下 象 限 依 次 进 行 全 口 牙 的 检 查, 以 免 遗 漏 检 查 时 正 确 握 持 器 械, 一 般 左 手 握 持 口 镜, 右 手 使 用 探 针 和 镊 子, 检 查 时 右 手 无 名 指 为 支 点, 防 止 滑 脱 和 误 伤 熟 练 应 用 口 镜 反 射 并 集 中 光 线 于 被 检 查 部 位, 增 加 照 明, 通 过 口 镜 形 成 镜 像 反 映 不 能 直 视 的 检 查 部 位, 利 用 口 镜 牵 拉 软 组 织 1. 视 诊 视 诊 内 容 包 括 患 者 的 全 身 健 康 状 况 口 腔 颌 面 部 和 软 组 织 情 况 牙 齿 和 牙 列 情 况 等 (1) 全 身 健 康 状 况 : 观 察 患 者 的 全 身 健 康 和 精 神 健 康 状 况 (2) 颌 面 部 情 况 : 观 察 颌 面 部 发 育 是 否 正 常, 是 否 对 称, 有 无 肿 胀 畸 形 肿 物 及 窦 道 等 (3) 口 腔 软 组 织 : 观 察 牙 龈 是 否 充 血 肿 胀 以 及 肿 胀 的 程 度 和 范 围, 是 否 存 在 窦 道 ; 黏 膜 色 泽 是 否 正 常, 有 无 水 肿 溃 疡 肿 物 等 (4) 牙 和 牙 列 : 观 察 牙 颜 色 形 态 和 质 地 变 化, 如 龋 损 着 色 牙 体 缺 损 畸 形 隐 裂 以 及 磨 耗 等 ; 观 察 牙 排 列 数 目 是 否 正 常 有 无 发 育 异 常 牙 列 是 否 完 整 有 无 缺 失 牙 ; 观 察 口 腔 中 修 复 体 的 情 况, 如 充 填 体 是 否 完 整 边 缘 是 否 密 合 有 无 继 发 龋 坏 等 2. 探 诊 (1) 工 具 : 普 通 探 针 (5 号 镰 形 探 针 ) 大 弯 端 用 于 检 查 ( 牙 合 ) 面, 三 弯 端 用 于 检 查 邻 面 (2) 探 查 内 容 : 探 查 龋 或 缺 损 部 位 的 范 围 深 浅 质 地 以 及 是 否 敏 感 及 露 髓 ; 有 无 邻

面 龋 坏 发 生 ; 充 填 体 边 缘 的 密 合 程 度, 有 无 继 发 龋 及 悬 突 ; 牙 本 质 敏 感 的 部 位 和 敏 感 程 度 (3) 探 诊 方 法 : 探 诊 时 采 用 执 笔 式 握 持 探 针, 一 定 要 有 支 点, 动 作 轻 巧, 不 可 用 力 探 入 深 龋 近 髓 处 或 可 疑 露 髓 孔, 以 免 引 起 患 者 不 必 要 的 疼 痛 注 意 : 普 通 探 针 不 能 用 于 牙 周 袋 的 探 诊, 以 免 刺 伤 牙 周 组 织 探 查 时 还 要 注 意 邻 面 的 探 诊 不 要 遗 漏 3. 叩 诊 (1) 工 具 : 金 属 手 持 器 械 的 平 端, 如 银 汞 充 填 器 的 柄 端 金 属 口 镜 柄 压 光 器 柄 等, 但 是 不 能 用 尖 头 镊 子 柄 作 叩 诊 工 具 (2) 叩 诊 方 法 : 执 毛 笔 式 握 持 器 械, 垂 直 向 叩 诊 叩 击 牙 尖 或 切 缘, 水 平 向 叩 击 牙 冠 部 唇 ( 颊 ) 舌 面 中 部 或 牙 尖 嵴, 依 据 患 牙 对 叩 诊 的 反 应 ( 包 括 叩 痛 和 声 音 清 浊 ), 判 断 根 尖 部 和 牙 周 膜 的 健 康 状 况 和 炎 症 程 度 一 般 选 择 正 常 邻 牙 作 为 对 照 牙, 先 叩 击 邻 牙 作 为 对 照 (3) 叩 诊 检 查 的 要 点 : 叩 诊 顺 序 为 先 叩 击 正 常 牙 作 为 对 照, 再 叩 击 患 牙 叩 诊 的 力 量 宜 先 轻 后 重, 一 般 以 叩 诊 正 常 牙 不 引 起 疼 痛 的 力 量 为 适 宜 力 量 (4) 叩 诊 结 果 的 表 述 和 记 录 叩 痛 (-): 表 示 用 适 宜 力 量 叩 诊 患 牙 反 应 同 正 常 牙 叩 痛 (±): 用 适 宜 力 量 叩 诊 患 牙 感 觉 不 适 叩 痛 (+): 重 于 适 宜 力 量 叩 诊, 引 起 患 牙 轻 痛 叩 痛 (+++): 轻 于 适 宜 力 量 叩 诊, 引 起 患 牙 剧 烈 疼 痛 叩 痛 (++): 患 牙 的 叩 痛 反 应 介 于 叩 痛 (+) 和 叩 痛 (+++) 之 间 (5) 容 易 出 现 的 问 题 1) 选 择 不 正 确 的 工 具 : 比 如 选 择 尖 头 镊 子 进 行 叩 诊 2) 叩 诊 顺 序 和 方 法 不 正 确 : 比 如 仅 进 行 垂 直 或 水 平 向 一 个 方 向 的 叩 诊, 或 者 先 进 行 患 牙 的 叩 诊, 叩 诊 力 量 过 大 等 3) 记 录 结 果 不 正 确 : 比 如 将 叩 诊 结 果 记 录 为 疼 痛 不 痛 等, 或 记 为 叩 (-) 叩 (+) 等 4. 扪 诊 医 师 用 手 指 触 扪 可 疑 病 变 部 位, 了 解 病 变 部 位 范 围 有 无 扪 痛 有 无 波 动 感 等 (1) 根 尖 部 扪 诊 : 用 示 指 指 腹 于 可 疑 患 牙 的 邻 牙 唇 颊 侧 或 舌 侧 牙 龈 的 根 尖 部 开 始 扪 压, 慢 慢 向 可 疑 患 牙 根 尖 部 移 动, 观 察 是 否 有 压 痛 如 有 压 痛 则 提 示 根 尖 周 组 织 有 炎 症 存 在 (2) 脓 肿 波 动 感 扪 诊 : 若 根 尖 周 已 形 成 脓 肿, 应 以 示 指 和 中 指 双 指 轻 放 在 脓 肿 部 位, 分 别 用 两 指 交 替 上 下 推 压 按 动, 用 指 腹 扪 及 波 动 感 (3) 注 意 事 项 : 扪 诊 时 应 按 照 扪 诊 顺 序 操 作, 不 要 遗 漏 扪 诊 内 容, 在 进 行 脓 肿 扪 诊 时, 要 体 现 手 指 交 替 按 压 的 动 作, 用 另 一 手 指 感 知 波 动 感 5. 牙 齿 松 动 度 的 检 查 (1) 方 法 用 镊 子 夹 住 前 牙 切 端 或 抵 住 后 ( 牙 合 ) 面 的 窝 沟, 做 唇 舌 向 ( 颊 舌 向 ) 近 远 中 向 和 上 下 向 摇 动 牙, 观 察 牙 晃 动 的 程 度

(2) 结 果 记 录 Ⅰ 度 松 动 : 仅 唇 舌 向 或 颊 舌 向 一 个 方 向 晃 动, 或 晃 动 幅 度 小 于 1mm Ⅱ 度 松 动 : 两 个 方 向 的 晃 动, 即 除 唇 舌 向 或 颊 舌 向 晃 动 外, 近 远 中 向 也 有 晃 动, 或 晃 动 幅 度 在 1~2mm 之 间 Ⅲ 度 松 动 : 三 个 方 向 的 晃 动, 即 唇 舌 向 或 颊 舌 向 近 远 中 向 和 垂 直 方 向 均 有 晃 动, 或 晃 动 幅 度 大 于 2mm (3) 常 见 问 题 或 错 误 1) 后 牙 松 动 度 检 查 时 使 用 镊 子 夹 持 后 牙 牙 冠, 而 非 抵 住 ( 牙 合 ) 面 2) 结 果 仅 记 录 为 松 动 和 不 松 动 特 殊 检 查 : 社 区 牙 周 指 数 (CPI) 检 查 及 记 录 社 区 牙 周 指 数 (CPI), 是 一 种 操 作 简 便, 重 复 性 好, 适 合 大 规 模 口 腔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的 牙 周 健 康 状 况 检 查 方 法 ( 一 ) 检 查 器 械 社 区 牙 周 指 数 检 查 器 械 使 用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推 荐 的 CPI 探 针 探 针 尖 端 为 一 小 球, 直 径 为 0.5mm, 在 距 顶 端 3.5~5.5mm 处 为 黑 色 涂 抹 的 区 域, 距 顶 端 8.5mm 和 11.5mm 处 有 两 条 环 线 CPI 探 针 的 作 用 : 1. 检 查 牙 龈 出 血 情 况, 用 探 针 顶 端 小 球 轻 探 牙 龈, 观 察 有 无 出 血 现 象 顶 端 小 球 可 避 免 探 针 头 部 过 于 尖 锐 而 刺 伤 牙 龈 组 织 导 致 出 血, 而 误 诊 为 牙 龈 炎 2. 探 测 龈 下 牙 石, 用 探 针 顶 端 小 球 轻 探 龈 下 牙 面, 遇 有 牙 石 时 手 部 有 微 微 颤 动 感 觉 3. 测 牙 龈 沟 或 牙 周 袋 的 深 度, 探 针 在 3.5mm 和 5.5mm 处 的 刻 度 便 于 测 定 牙 周 袋 深 度 ( 二 ) 检 查 方 法 CPI 检 查 即 在 指 数 牙 上 检 查 牙 龈 出 血 牙 石 和 牙 周 袋 深 度 三 项 内 容 CPI 检 查 以 探 诊 为 主, 结 合 视 诊 共 检 查 6 个 区 段, 检 查 顺 序 应 从 右 上 后 牙 区 段 至 上 前 牙 区 段 左 上 后 牙 区 段 左 下 后 牙 区 段 下 前 牙 区 段 右 下 后 牙 区 段 检 查 时 以 执 笔 式 握 持 CPI 探 针, 以 无 名 指 做 支 点, 支 于 受 检 牙 附 近 的 硬 组 织 之 上 将 探 针 轻 缓 地 插 入 龈 沟 或 牙 周 袋 内, 探 针 与 牙 长 轴 平 行, 紧 贴 牙 根 沿 牙 齿 颊 ( 唇 ) 舌 ( 腭 ) 面 龈 沟 从 远 中 向 近 中 移 动, 作 上 下 短 距 离 的 提 插 式 移 动, 以 感 觉 龈 下 牙 石 同 时 查 看 牙 龈 出 血 情 况, 并 根 据 探 针 上 的 刻 度 观 察 牙 周 袋 深 度 CPI 探 针 使 用 时 所 用 的 力 不 超 过 20g, 过 分 用 力 会 引 起 患 者 疼 痛, 有 时 还 会 刺 破 牙 龈 1. 确 定 指 数 牙 正 常 情 况 每 人 口 腔 中 有 6 个 区 段,10 颗 指 数 牙, 分 别 是 上 下 颌 8 个 磨 牙 和 右 上 左 下 各 1 颗 中 切 牙, 即 17 16 11 26 27 和 37 36 31 46 47 20 岁 以 上 的 受 检 者 需 对 每 一 指 数 牙 进 行 检 查, 记 录 各 牙 的 牙 龈 出 血 牙 石 和 牙 周 袋 情 况 20 岁 以 下,15 岁 及 以 上 者 只 检 查 16 11 26 36 31 46 六 颗 指 数 牙 15 岁 以 下 者, 只 检 查 上 述 六 颗 指 数 牙, 并 且 只 检 查 牙 龈 出 血 和 牙 石 情 况, 不 检 查 牙 周 袋 深 度 WHO 规 定, 每 个 区 段 内 必 须 有 2 颗 或 2 颗 以 上 功 能 牙, 并 且 无 拔 牙 指 征, 该 区 段 才 做 检 查 成 年 人 的 后 牙 区 段 有 时 缺 失 一 颗 指 数 牙 或 有 拔 牙 指 征, 则 只 检 查 另 一 颗 指 数 牙 如 果 一

个 区 段 内 的 指 数 牙 全 部 缺 失 或 有 拔 牙 指 征 时, 则 检 查 此 区 段 内 的 所 有 其 余 牙, 以 最 重 情 况 记 分 如 果 这 个 区 段 内 没 有 功 能 牙 或 只 有 一 颗 功 能 牙 时, 这 个 区 段 作 为 除 外 区 段 每 颗 指 数 牙 的 颊 ( 唇 ) 舌 ( 腭 ) 面 龈 沟 或 牙 周 袋 都 须 检 查 到 每 个 区 段 两 颗 功 能 牙 的 检 查 结 果, 以 最 重 情 况 记 分 2. 记 分 标 准 0= 牙 龈 健 康 1= 牙 龈 炎, 探 诊 后 出 血 2= 牙 石, 探 诊 可 发 现 牙 石, 但 探 针 黑 色 部 分 全 部 露 在 龈 袋 外 3= 早 牙 周 病, 龈 缘 覆 盖 部 分 探 针 黑 色 部 分, 龈 袋 深 度 在 4~5mm 4= 晚 期 牙 周 病, 探 针 黑 色 部 分 被 龈 缘 完 全 覆 盖, 牙 周 袋 深 度 在 6mm 或 以 上 X= 除 外 区 段 ( 少 于 两 颗 功 能 牙 存 在 ) 9= 无 法 检 查 上 述 记 分 填 入 下 面 CPI 记 分 表 格, 每 个 格 子 填 一 个 记 分, 后 牙 区 段 两 颗 功 能 牙 以 最 重 情 况 记 分 ( 三 ) 注 意 事 项 1. 探 查 时 必 须 有 支 点, 探 针 长 轴 须 与 牙 长 轴 平 行, 探 针 检 查 时 用 力 适 当, 否 则 难 以 感 觉 龈 下 牙 石 并 可 能 刺 破 牙 龈 2. 每 颗 指 数 牙 的 颊 ( 唇 ) 舌 ( 腭 ) 面 龈 沟 或 牙 周 袋 都 须 检 查 到, 尤 其 舌 ( 腭 ) 面 龈 沟 或 牙 周 袋 不 要 遗 漏 3. 一 定 要 根 据 原 则 确 定 指 数 牙, 不 能 在 区 段 内 随 意 确 定 指 数 牙 4. 记 住 CPI 探 针 上 每 个 刻 度 离 探 针 顶 端 的 距 离, 探 针 插 入 龈 沟 后, 应 仔 细 观 察 探 针 的 刻 度 并 记 分 第 二 站 : 上 颌 磨 牙 拔 除 麻 醉 选 用 上 牙 槽 后 神 经 和 腭 前 神 经 阻 滞 麻 醉, 第 一 磨 牙 拔 除 时 应 加 患 牙 近 中 颊 根 前 庭 沟 局 部 浸 润 麻 醉 方 法 拔 除 时 先 向 颊 侧, 再 向 腭 侧 小 幅 度 摇 动, 逐 渐 加 大 幅 度, 沿 阻 力 小 的 方 向, 向 下 远 中 及 颊 侧 牵 引 拔 除 人 工 呼 吸 患 者 仰 卧, 术 者 位 于 患 者 右 侧, 观 察 患 者 胸 廓 无 呼 吸 起 伏 动 作, 口 鼻 亦 无 气 息 吐 出, 颈 动 脉 搏 动 消 失, 判 断 其 呼 吸 心 跳 停 止, 迅 速 松 开 其 领 口 和 腰 带 并 抽 去 枕 头, 用 纱 布 清 除 患 者 口 鼻 分 泌 物 及 异 物, 保 持 呼 吸 道 通 畅 一 手 抬 起 患 者 颈 部, 使 其 头 部 后 仰, 另 一 手 压 迫 患 者 前 额 保 持 其 头 部 后 仰 位 置, 使 患 者 下 颌 和 耳 垂 连 线 与 床 面 垂 直 ; 一 手 将 患 者 的 下 颌 向 上 提 起, 另 一 手 以 拇 指 和 示 指 捏 紧 患 者 的 鼻 孔 术 者 深 吸 气 后, 将 口 唇 紧 贴 患 者 口 唇, 把 患 者 嘴 完 全 包 住, 深 而 快 地 向 患 者 口 内 吹 气, 时 间 应 持 续 1 秒 以 上 即 可, 直 至 患 者 胸 廓 向 上 抬 起 此 时, 立 刻 脱 离 接 触, 面 向 患 者 胸 部 再 吸 空 气, 以 便 再 行 下 次 人 工 呼 吸 与 此 同 时, 使 患 者

的 口 张 开, 并 松 开 捏 鼻 的 手 指, 观 察 胸 部 向 下 恢 复 原 状, 并 有 气 体 从 患 者 口 中 排 出 然 后 再 进 行 第 二 次 人 工 呼 吸 开 始 时 先 迅 速 连 续 吹 入 3~4 次, 然 后 吹 气 频 率 维 持 在 每 分 钟 12~20 次, 吹 气 量 每 次 500~600ml 第 三 站 : 洁 治 术 答 : 术 前 准 备 和 器 械 选 择 1. 体 位 调 整 (1) 患 者 体 位 : 上 身 向 后 仰 靠, 使 患 者 的 头 部 与 医 生 的 肘 部 平 齐 洁 治 下 颌 牙 时 下 牙 咬 合 平 面 基 本 与 地 面 平 行, 洁 治 上 颌 牙 时 上 牙 咬 合 平 面 与 地 面 约 呈 45 ~90 角 (2) 医 师 体 位 : 在 洁 治 时 医 生 的 肘 部 应 与 患 者 的 头 部 位 置 平 齐 另 外, 在 洁 治 过 程 中, 常 将 患 者 的 全 口 牙 分 为 上 颌 下 颌 的 前 牙 及 后 牙 左 右 侧 6 个 区 段, 逐 区 进 行 洁 治 根 据 所 洁 治 牙 的 不 同, 医 师 可 移 动 至 适 宜 的 位 置, 主 要 位 于 患 者 的 右 前 方, 有 时 也 在 右 后 方 正 后 方 或 左 后 方, 即 医 生 可 在 患 者 的 7 点 位 至 2 点 位 之 间 的 位 置 例 如 在 洁 治 下 前 牙 舌 侧 时 可 在 右 后 方 正 后 方 或 左 后 方 2. 器 械 选 择 根 据 所 治 疗 的 部 位 正 确 选 择 洁 治 器 镰 形 洁 治 器 的 大 小 和 形 状 不 同, 颈 部 的 设 计 也 有 不 同, 分 别 用 于 口 腔 内 不 同 的 部 位 用 于 前 牙 者 : 有 直 角 形 洁 治 器 大 镰 刀 形 洁 治 器 其 工 作 端 颈 柄 在 同 一 平 面 上 用 于 后 牙 者 : 弯 镰 刀 形 洁 治 器, 成 对, 其 颈 部 形 成 一 定 角 度, 使 工 作 端 适 应 后 牙 外 形, 因 其 44 形 似 牛 角 形, 也 称 牛 角 形 洁 治 器 颊 舌 侧 分 别 使 用 成 对 器 械 中 的 一 支, 选 择 的 关 键 是 使 用 时 器 械 的 工 作 面 能 与 牙 面 形 成 80 角 大 镰 刀 形 洁 治 器 也 可 用 于 后 牙 洁 治 后 牙 颊 舌 面 色 素 的 去 除 也 可 用 左 右 成 对 的 锄 形 洁 治 器 二 操 作 方 法 1. 器 械 握 持 以 改 良 握 笔 法 握 持 洁 治 器 : 将 洁 治 器 的 颈 部 紧 贴 中 指 腹 ( 而 不 是 中 指 的 侧 面 ), 示 指 弯 曲 位 于 中 指 上 方, 握 持 器 械 柄 部, 拇 指 腹 紧 贴 柄 的 另 一 侧, 并 位 于 中 指 和 示 指 指 端 之 间 约 1/2 处, 拇 指 示 指 中 指 三 指 构 成 一 个 三 角 形 力 点 2. 支 点 洁 治 时 一 定 要 有 支 点, 而 且 支 点 要 稳 固, 用 力 时 不 得 失 去 支 点 以 中 指 与 无 名 指 贴 紧 一 起 共 同 作 支 点, 或 以 中 指 作 支 点 将 指 腹 支 放 在 邻 近 牙 齿 上, 支 点 位 置 应 尽 量 靠 近 被 洁 治 的 牙 齿, 并 随 洁 治 部 位 的 变 动 而 移 动 3. 器 械 的 放 置 和 角 度 将 洁 治 器 尖 端 1~2mm 的 工 作 刃 紧 贴 牙 面, 放 入 牙 石 的 根 方, 洁 治 器 面 与 牙 面 角 度 应 小 于 90, 大 于 45, 以 70 ~80 左 右 为 宜 注 意 是 工 作 刃 的 尖 端 紧 贴 牙 面, 而 非 工 作 刃 的 中 部 贴 牙 面, 避 免 工 作 刃 的 尖 端 翘 起 刺 伤 牙 龈 4. 除 牙 石 的 用 力 动 作 握 紧 器 械, 向 牙 面 施 加 侧 向 压 力, 再 通 过 前 臂 和 腕 部 的 上 下 移 动 或 转 动 发 力, 力 通 过 手 部 以 支 点 为 中 心 的 转 动 而 传 至 器 械, 从 而 将 牙 石 整 体 向 冠 方 刮 除 避 免 层 层 刮 削 牙 石 用 力 的 方 向 朝 向 冠 方, 也 可 以 是 斜 向 或 向 颊 舌 侧 水 平 方 向, 但 一 定 避 免 向 牙 龈 方 向 用 力 用 力 方 式 主 要 是 前 臂 一 腕 部 转 动 发 力, 即 以 支 点 为 中 心, 肘 腕 部 用 力, 力 传 至 器 械,

从 而 将 牙 石 去 除 单 纯 用 指 力 来 拉 动 工 作 刃, 动 作 比 较 精 细 易 于 控 制, 但 易 使 指 部 肌 肉 疲 劳, 不 能 持 久, 只 用 于 个 别 精 细 部 位, 例 如 轴 角 处 或 窄 根 的 唇 舌 面, 不 适 宜 普 遍 使 用 必 要 时 可 辅 助 使 用 推 力 5. 器 械 的 移 动 当 洁 治 工 作 从 颊 ( 或 舌 ) 面 移 向 邻 面 时, 应 靠 拇 指 推 或 拉 的 动 作 来 转 动 洁 治 器 柄, 使 工 作 端 的 尖 端 始 终 接 触 牙 面, 避 免 刺 伤 牙 龈 完 成 一 次 洁 治 动 作 后, 移 动 器 械 至 下 一 个 洁 治 部 位, 主 要 洁 治 部 位 之 间 要 有 连 续 性, 避 免 遗 漏 牙 石 6. 洁 治 时 要 随 时 拭 去 或 吸 去 过 多 的 血 液 及 唾 液, 使 视 野 清 楚 7. 在 洁 治 操 作 完 成 后, 要 注 意 用 尖 探 针 仔 细 检 查 有 无 残 留 牙 石, 尤 其 是 邻 面 部 位 和 龈 下 1~2mm 处 有 无 残 留 牙 石, 如 发 现 残 留 牙 石, 再 用 器 械 彻 底 清 除 之 还 要 检 查 牙 龈 有 无 损 伤, 一 定 要 注 意 避 免 损 伤 牙 龈, 如 果 牙 龈 有 损 伤 和 渗 血, 则 要 进 行 相 应 的 处 理 8. 在 完 成 洁 治 后, 用 3% 的 过 氧 化 氢 溶 液 冲 洗 或 擦 洗 治 疗 区, 以 便 清 除 散 落 在 局 部 ( 龈 沟 等 处 ) 的 牙 石 残 渣, 还 可 起 到 止 血 的 作 用, 然 后 请 患 者 漱 口 9. 洁 治 效 果 牙 面 应 无 残 留 牙 石 和 色 素, 并 且 牙 龈 应 无 损 伤 三 容 易 出 现 的 问 题 及 注 意 事 项 1. 医 患 体 位 不 佳 患 者 的 体 位 常 常 过 高, 高 于 医 生 的 肘 部, 导 致 医 生 体 位 不 佳, 无 法 保 持 正 确 姿 势 2. 器 械 选 择 不 当 洁 治 后 牙 颊 侧 或 舌 侧 时 的 器 械 选 择 不 当, 导 致 洁 治 操 作 时 器 械 的 角 度 不 正 确 3. 洁 治 时 无 支 点 或 支 点 不 稳 固 无 支 点 或 仅 用 无 名 指 作 支 点, 是 非 常 常 见 的 问 题 从 而 使 得 牙 石 不 能 被 有 效 除 去, 也 会 造 成 器 械 滑 动 形 成 损 伤 4. 操 作 中 洁 治 器 的 尖 端 离 开 牙 面 刺 伤 牙 龈, 应 注 意 避 免 5. 操 作 中 洁 治 器 面 与 牙 面 的 角 度 不 正 确, 应 注 意 使 其 角 度 保 持 在 45 ~90 之 间, 以 80 最 佳 6. 操 作 中 用 力 方 式 不 正 确, 在 牙 石 表 面 层 层 刮 削, 导 致 牙 面 残 留 薄 层 牙 石 应 注 意 肘 - 腕 部 用 力, 将 牙 石 整 块 去 除 7. 洁 治 中 对 牙 龈 造 成 损 伤 操 作 中 洁 治 器 的 尖 端 离 开 牙 面, 尤 其 是 转 向 邻 面 时 器 械 尖 端 更 容 易 翘 起, 操 作 中 洁 治 器 面 与 牙 面 的 角 度 >90, 支 点 不 稳 致 器 械 滑 脱, 都 会 造 成 牙 龈 损 伤 应 注 意 避 免 8. 洁 治 完 成 后 忘 记 用 3% 的 过 氧 化 氢 溶 液 冲 洗 或 擦 洗 治 疗 区, 这 也 是 常 见 的 问 题, 应 注 意 避 免 9 号 题 7 月 2 号 第 一 站 : 颞 下 颌 关 节 ; 第 二 站 : 胸 外 按 压 缝 合 印 模 ; 第 三 站 : 口 腔 黏 膜 白 斑 第 一 站 : 牙 髓 活 力 检 查 牙 髓 活 力 测 验 是 诊 断 牙 髓 病 的 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手 段, 包 括 牙 髓 温 度 测 验 ( 冷 测 热 测 )

和 牙 髓 活 力 电 测 验 ( 一 ) 工 具 1. 冷 测 自 制 小 冰 棒 或 成 品 化 学 挥 发 剂 罐 ( 如 四 氟 乙 烷 氯 乙 烷 乙 醚 等 ) 小 冰 棒 的 制 作 方 法 : 取 直 径 约 为 0.5cm 长 约 5cm 的 聚 乙 烯 小 管, 将 一 端 加 热 封 闭, 由 另 一 端 注 入 清 水 把 小 管 直 立 放 于 冰 箱 内 冷 冻, 冻 结 后 备 用 2. 热 测 牙 胶 棒 酒 精 灯 火 柴 或 打 火 机 3. 电 活 力 测 电 活 力 测 验 仪 导 电 胶 或 润 湿 的 小 滤 纸 片 4. 棉 纱 卷 ( 二 ) 测 验 方 法 1. 告 知 受 试 者 牙 髓 活 力 检 查 的 目 的 和 受 试 牙 可 能 出 现 的 反 应, 如 凉 热 钻 入 感 麻 刺 感 疼 痛 等, 并 教 授 有 反 应 时 的 示 意 方 式 2. 用 干 棉 纱 卷 放 置 于 测 试 牙 的 唇 ( 颊 ) 和 ( 或 ) 舌 侧, 隔 离 唾 液 3. 先 测 健 康 对 照 牙, 再 测 可 疑 牙 对 照 牙 选 择 的 顺 序 : 同 颌 同 名 牙 为 首 选, 如 果 该 牙 丧 失 或 有 病 变, 可 选 对 颌 对 侧 同 名 牙 或 对 侧 同 名 牙 的 邻 牙 中 与 待 测 牙 萌 出 时 间 接 近 体 积 相 当 的 牙 齿 4. 测 试 牙 面 应 选 择 没 有 牙 体 病 损 或 充 填 体 的 完 整 牙 面, 一 般 选 牙 的 唇 颊 面 的 中 1/3, 亦 可 在 舌 面 测 试, 因 为 这 些 牙 面 不 受 磨 耗 等 的 影 响 5. 冷 测 从 冰 箱 中 取 出 小 冰 棒 放 于 手 中 稍 加 捂 化, 慢 慢 挤 出 冰 棒 头 贴 放 在 测 试 牙 面 上, 观 察 牙 齿 反 应, 也 可 用 小 棉 球 蘸 化 学 挥 发 剂 放 在 牙 面 上 测 试 6. 热 测 将 牙 胶 棒 一 端 置 于 酒 精 灯 火 焰 上 加 热, 使 之 变 软 ( 约 65~70 ), 但 不 要 冒 烟 燃 烧, 立 即 贴 放 在 湿 润 的 测 试 牙 面, 观 察 牙 齿 反 应 ( 三 ) 测 验 结 果 的 描 述 1. 牙 髓 温 度 测 验 的 结 果 经 与 对 照 牙 比 较, 可 分 为 正 常 敏 感 迟 钝 和 无 反 应 四 级 反 应, 应 客 观 记 录 在 病 历 中 (1) 正 常 : 测 试 牙 出 现 短 暂 的 轻 度 感 觉 反 应 ( 如 凉 热 刺 激 传 入 等 ), 该 反 应 随 刺 激 源 的 撤 除 而 立 即 消 失, 反 应 程 度 和 时 间 与 对 照 牙 相 同 (2) 敏 感 : 测 试 牙 的 反 应 速 度 快, 疼 痛 程 度 强, 持 续 时 间 长 ; 比 敏 感 反 应 稍 轻 者 可 表 现 为 一 过 性 敏 感, 指 测 试 牙 对 温 度 刺 激 ( 尤 其 是 冷 刺 激 ) 反 应 迅 速, 有 疼 痛 感 觉, 持 续 时 间 极 短 暂, 一 般 为 可 复 性 牙 髓 炎 的 反 应 ; 比 敏 感 反 应 程 度 更 重 者 表 现 为 激 发 痛, 指 测 试 时 诱 发 剧 烈 疼 痛, 且 持 续 时 间 较 长, 一 般 为 急 性 牙 髓 炎 ; 急 性 化 脓 性 牙 髓 炎 的 患 牙, 热 刺 激 有 时 可 引 起 剧 痛, 冷 刺 激 反 而 使 疼 痛 缓 解, 又 称 热 痛 冷 缓 解 (3) 迟 钝 : 测 试 牙 在 温 度 刺 激 去 除 片 刻 后 才 出 现 反 应, 或 施 加 强 烈 刺 激 时 才 有 微 弱 的 感 觉 ; 有 时 在 测 试 片 刻 后 感 觉 一 阵 较 为 剧 烈 的 疼 痛, 称 为 迟 缓 反 应 性 痛 多 发 生 在 慢 性 牙 髓 炎 或 部 分 牙 髓 已 坏 死 的 患 牙 (4) 无 反 应 : 反 复 测 试, 加 大 刺 激 强 度 测 试 牙 均 无 反 应 一 般 为 失 去 牙 髓 活 力 的 死 髓

牙 或 经 过 牙 髓 治 疗 的 无 髓 牙 2. 牙 髓 活 力 电 测 验 的 结 果 用 于 反 映 测 试 牙 有 无 牙 髓 活 力, 但 不 能 指 示 牙 髓 的 不 同 病 理 状 态 在 相 同 的 电 流 输 出 档 位 下, 测 试 牙 与 对 照 牙 的 电 测 值 之 差 大 于 10 时, 表 示 测 试 牙 的 牙 髓 活 力 与 正 常 有 差 异 如 电 测 值 达 到 最 大 时 测 试 牙 仍 无 反 应, 表 示 牙 髓 已 无 活 力 因 此, 临 床 上 对 电 测 反 应 的 描 述 仅 为 正 常 和 无 反 应 两 个 指 标 ( 四 ) 注 意 事 项 1. 牙 齿 对 温 度 和 电 的 反 应 受 年 龄 病 变 等 的 影 响, 个 体 差 异 也 大, 没 有 可 供 参 考 的 恒 定 量 化 指 标, 临 床 测 试 时, 必 须 以 患 者 自 身 的 正 常 牙 作 为 对 照, 从 两 牙 对 温 度 或 电 刺 激 的 反 应 对 比 中 判 断 牙 髓 的 状 态 2. 测 试 对 照 牙 与 可 疑 牙 时, 二 者 被 测 试 的 条 件 应 尽 量 一 致, 例 如 在 相 应 的 牙 面, 相 同 的 部 位, 用 相 同 的 测 试 法, 用 相 同 的 刺 激 强 度 等, 以 便 于 对 比 3. 禁 用 两 个 可 疑 的 牙 齿 互 相 对 比, 也 不 能 在 无 对 照 的 情 况 下 仅 根 据 测 试 牙 对 刺 激 的 反 应 判 断 牙 髓 的 状 态 4. 冰 棒 冷 测 时, 如 有 多 个 可 疑 牙, 应 从 牙 列 后 部 向 前 逐 个 测 验, 以 免 冰 水 流 入 后 牙, 影 响 反 应 的 客 观 性 和 准 确 性 5. 用 牙 胶 热 测 时, 牙 面 应 保 持 湿 润, 以 防 止 牙 胶 粘 于 牙 面 6. 电 测 反 应 有 假 阳 性 和 假 阴 性 的 问 题, 如 刚 萌 出 的 年 轻 恒 牙 和 新 近 外 伤 患 牙 对 电 测 的 反 应 常 呈 假 阴 性 表 现, 牙 髓 坏 死 液 化 患 牙 有 大 面 积 银 汞 充 填 体 或 全 冠 时 可 能 出 现 假 阳 性 或 假 阴 性 结 果 ( 五 ) 常 见 问 题 1. 检 查 前 未 做 必 要 的 医 嘱 说 明 2. 测 试 时 未 隔 唾 3. 未 选 对 照 牙 对 照 牙 选 择 错 误, 或 测 试 顺 序 颠 倒 4. 测 试 部 位 有 病 损 或 充 填 体 5. 冷 测 用 三 用 枪 的 气 或 水 6. 牙 胶 热 测 时 烫 伤 口 腔 软 组 织 7. 牙 髓 温 度 测 验 的 结 果 用 (+) (-), 或 疼 痛 不 痛 等 表 示 8. 牙 髓 电 活 力 测 验 结 果 描 述 为 敏 感 迟 钝 等 特 殊 检 查 : 颞 下 颌 关 节 检 查 ( 一 ) 面 型 及 关 节 动 度 检 查 1. 观 察 面 部 左 右 是 否 对 称, 包 括 关 节 区 下 颌 角 下 颌 支 和 下 颌 体 的 大 小 和 长 度 是 否 正 常 双 侧 是 否 对 称 ; 颏 点 是 否 居 中, 面 下 1/3 是 否 协 调 2. 髁 突 活 动 度 检 查 有 两 种 方 法 : 以 双 手 示 指 或 中 指 分 别 置 于 两 侧 耳 屏 前 方 髁 突 外 侧, 嘱 患 者 作 开 闭 口 运 动, 感 觉 髁 突 动 度 ; 或 将 小 指 伸 入 外 耳 道 内, 贴 外 耳 道 前 壁 进 行 触 诊 检 查 时 注 意 双 侧 对 比

( 二 ) 下 颌 运 动 检 查 1. 开 口 度 和 开 口 型 是 否 正 常, 两 侧 关 节 动 度 是 否 一 致 2. 弹 响 和 杂 音 : 有 无 关 节 弹 响 和 杂 音, 弹 响 发 生 的 时 间 性 质 次 数 和 响 度 ; 在 开 闭 口 运 动 时 是 否 有 绞 锁 ( 三 ) 咀 嚼 肌 及 关 节 区 触 诊 检 查 1. 检 查 髁 突 后 区 和 髁 突 外 侧 是 否 有 压 痛 2. 检 查 颞 肌 咬 肌 翼 外 肌 等 咀 嚼 肌 群 的 收 缩 力, 是 否 有 压 痛, 双 侧 是 否 对 称 口 内 检 查 颞 肌 前 份 ( 下 颌 支 前 缘 向 上 ) 翼 外 肌 下 头 ( 上 颌 结 节 上 方 ) 和 翼 内 肌 下 部 ( 下 颌 磨 牙 舌 侧 后 下 方 和 下 颌 支 内 侧 面 ) 第 二 站 : 胸 外 心 脏 按 压 判 断 患 者 神 志 突 然 消 失, 观 察 患 者 胸 廓 无 呼 吸 起 伏 动 作, 口 鼻 亦 无 气 息 吐 出, 颈 动 脉 搏 动 消 失, 判 断 其 呼 吸 心 跳 停 止, 呼 叫 同 事 抢 救 的 同 时, 置 患 者 于 平 卧 位, 躺 在 硬 板 床 或 地 上, 去 枕, 解 开 衣 扣, 松 解 腰 带 术 者 站 立 或 跪 在 患 者 身 体 右 侧 术 者 两 只 手 掌 根 重 叠 置 于 患 者 胸 骨 中 下 1/3 交 界 处 肘 关 节 伸 直, 借 助 身 体 之 重 力 向 患 者 脊 柱 方 向 按 压 按 压 应 使 胸 骨 下 陷 至 少 5cm 后, 突 然 放 松 按 压 频 率 100 次 / 分 钟 单 人 抢 救 时, 每 按 压 30 次, 俯 下 作 口 对 口 人 工 呼 吸 2 次 (30:2) 按 压 5 个 循 环 周 期 ( 约 2 分 钟 ) 对 患 者 作 一 次 判 断, 包 括 触 摸 颈 动 脉 ( 不 超 过 5 秒 ) 与 观 察 自 主 呼 吸 的 恢 复 (3~5 秒 ) 口 内 缝 合 术 戴 无 菌 手 套, 消 毒, 进 针 将 两 侧 相 邻 创 面 的 边 缘 向 中 线 拉 拢, 缝 针 先 从 游 离 侧 进 入, 距 创 缘 2~3mm 处 垂 直 进 针, 刺 入 黏 膜 直 达 黏 膜 下 组 织, 再 穿 过 较 为 固 定 的 另 一 侧, 将 两 侧 瓣 的 位 置 对 准 后, 准 备 打 结 固 定 缝 针 进 入 两 侧 瓣 组 织 离 创 缘 的 距 离 应 相 等 拉 拢 时 动 作 应 轻 柔, 不 可 用 力 过 大, 避 免 将 组 织 撕 裂 每 针 间 距 3~5mm 缝 合 舌 组 织 时, 由 于 组 织 易 撕 裂, 进 针 点 距 创 缘 4~5mm 打 结 法 分 为 器 械 打 结 及 手 打 结 2 种 一 般 来 说, 组 织 内 结 扎 线 头 所 留 长 度 一 般 为 1mm 左 右, 口 内 线 头 至 少 余 留 5mm 以 上 线 头 过 短 的 线 易 于 滑 脱, 而 线 头 过 长, 则 会 导 致 组 织 对 线 头 的 异 物 反 应 牙 列 印 模 制 取 托 盘 选 择, 体 位, 托 盘 定 位, 功 能 修 整, 印 模 质 量 第 三 站 : 口 腔 黏 膜 白 斑 答 : 临 床 表 现 1. 均 质 型 口 腔 黏 膜 上 出 现 白 色 或 灰 白 色 的 均 质 型 较 硬 的 斑 块, 质 地 紧 密, 损 害 形 态 与 面 积 不 等, 轻 度 隆 起 或 高 低 不 平 表 面 呈 皱 纸 状, 或 出 现 细 小 裂 纹 无 自 觉 症 状, 或 有 粗 涩 感 2. 颗 粒 型 亦 称 颗 粒 结 节 状 白 斑, 颊 黏 膜 口 角 区 多 见 白 色 损 害 呈 颗 粒 状 突 起, 致 黏 膜 表 面 不 平 整, 病 损 间 黏 膜 充 血, 似 有 小 片 状 或 点 状 糜 烂, 患 者 可 有 刺 激 痛 本 型 白 斑 多 数

可 查 到 白 色 念 珠 菌 感 染 3. 疣 状 型 损 害 隆 起, 表 面 高 低 不 平, 伴 有 乳 头 状 或 毛 刺 状 突 起, 触 诊 微 硬 除 位 于 牙 龈 或 上 腭 外, 基 底 无 明 显 硬 结, 损 害 区 粗 糙 感 明 显 4. 溃 疡 型 在 增 厚 的 白 色 斑 块 上, 有 糜 烂 或 溃 疡, 可 有 或 无 局 部 刺 激 因 素 患 者 通 常 因 溃 疡 形 成 而 发 生 疼 痛 鉴 别 诊 断 白 色 水 肿 一 般 无 自 觉 症 状, 发 生 于 双 颊 咬 合 线 附 近 呈 半 透 明 或 乳 白 色, 牵 拉 时 变 浅, 扪 之 柔 软 异 位 皮 脂 腺 常 见 于 颊 部 及 唇 部, 偶 尔 也 可 出 现 在 腭 龈 舌 黏 膜 是 皮 脂 腺 在 黏 膜 上 的 异 位, 属 于 正 常 范 围 表 现 为 针 头 至 粟 粒 大 小 的 淡 黄 色 小 斑 点 及 小 的 丘 疹, 可 融 合 成 片 状 或 不 规 则 的 黄 色 斑 块 触 之 有 粗 糙 感 男 性 多 于 女 性, 儿 童 少 见, 随 年 龄 增 加 更 为 明 显 扁 平 苔 藓 斑 块 型 扁 平 苔 藓 与 白 斑 有 时 难 以 鉴 别, 特 别 是 舌 背 上 的 扁 平 苔 藓 与 白 斑 鉴 别 时 较 困 难, 有 时 需 要 依 靠 组 织 病 理 检 查 来 确 诊 通 常 情 况 下 斑 块 型 扁 平 苔 藓 多 伴 有 口 腔 其 他 部 位 的 病 损, 可 见 不 规 则 白 色 线 状 花 纹, 病 损 变 化 较 快, 常 有 充 血 糜 烂 ; 而 白 斑 多 为 独 立 病 损, 变 化 慢, 黏 膜 不 充 血 扁 平 苔 藓 有 时 有 皮 肤 病 变, 白 斑 没 有 皮 肤 病 变 黏 膜 下 纤 维 化 本 病 好 发 于 喜 嚼 槟 榔 的 地 区, 表 明 槟 榔 在 本 病 的 发 生 发 展 中 起 重 要 作 用 此 外, 喜 食 辣 椒 吸 烟 饮 酒 等 因 素 可 加 重 黏 膜 下 纤 维 化 病 损 以 颊 咽 软 腭 多 见, 初 期 为 小 水 疱 与 溃 疡, 随 后 为 淡 白 色 斑 纹, 似 云 雾 状, 并 可 触 及 黏 膜 下 纤 维 性 条 索, 后 期 可 出 现 舌 运 动 及 开 口 受 限, 吞 咽 困 难 等 自 觉 症 状 治 疗 : 目 前 尚 无 特 效 治 疗 方 法 但 首 先 应 去 除 可 能 的 致 病 因 素, 例 如 戒 烟 和 去 除 不 良 修 复 体 对 于 小 面 积 的 病 损 可 采 用 手 术 切 除 激 光 冷 冻 等 方 法 去 除 但 术 后 必 须 定 期 复 查 临 床 普 遍 采 用, 主 要 是 维 生 素 A 及 其 衍 生 物 口 服 维 生 素 A, 每 次 2.5 万 U, 每 日 3 次, 或 维 A 酸 35~50mg/d 从 第 2~3 周 起, 逐 渐 增 加 至 每 日 30~60mg,3 次 分 服 疗 程 约 1~2 个 月, 常 见 的 不 良 反 应 有 口 唇 干 燥 脱 发 等 冠 心 病 肝 肾 功 能 异 常 与 高 血 脂 者 忌 用 0.2% 维 A 酸 溶 液 适 用 于 局 部 涂 布, 但 不 适 用 于 伴 有 充 血 糜 烂 的 损 害 涂 布 时 先 拭 干 唾 液, 以 最 细 毛 笔 蘸 少 量 溶 液 沿 白 色 区 域 涂 布, 慎 勿 涂 在 唇 红 黏 膜 软 膏 制 剂 因 不 能 黏 附 于 润 滑 的 口 腔 内 侧 黏 膜 故 不 适 用 在 保 守 治 疗 期 间 应 密 切 随 访 对 伴 白 色 念 珠 菌 感 染 的 病 损 可 配 合 抗 真 菌 治 疗 预 防 : 卫 生 宣 教 是 口 腔 白 斑 早 期 预 防 的 重 点 开 展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早 期 发 现 白 斑 患 者, 进 行 卫 生 宣 传 及 必 要 的 健 康 保 健 去 除 刺 激 因 素 : 如 戒 烟 禁 酒 ; 少 吃 烫 辣 食 物 ; 去 除 残 根 残 冠 不 良 修 复 体 等, 避 免 异 种 金 属 修 复 体 产 生 的 电 流 刺 激 12 号 题 7 月 2 号 第 一 站 : 牙 髓 活 力 测 试 ; 第 二 站 : 二 类 洞 脓 肿 切 开 胸 外 按 压 ;

第 三 站 : 采 集 牙 龈 出 血 分 析 口 腔 黏 膜 癌 症 第 一 站 : 手 卫 生 1. 直 接 接 触 患 者 前 后, 接 触 不 同 患 者 之 间, 从 同 一 患 者 身 体 的 污 染 部 位 移 动 到 清 洁 部 位 时, 接 触 特 殊 易 感 患 者 前 后 2. 接 触 患 者 黏 膜 破 损 皮 肤 或 伤 口 前 后, 接 触 患 者 的 血 液 体 液 分 泌 物 排 泄 物 伤 口 敷 料 之 后 3. 穿 脱 隔 离 衣 前 后, 摘 手 套 后 4. 进 行 无 菌 操 作 前 后, 处 理 清 洁 无 菌 物 品 之 前, 处 理 污 染 物 品 之 后 5. 当 医 务 人 员 的 手 有 可 见 的 污 染 物 或 者 被 患 者 的 血 液 体 液 污 染 后 洗 手 的 方 法 参 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行 业 标 准 医 务 人 员 手 卫 生 规 范 : 1. 首 先 取 下 双 手 所 戴 所 有 饰 物, 修 剪 指 甲, 清 理 甲 沟 污 物 2. 在 流 动 水 下, 使 双 手 充 分 淋 湿 3. 取 少 量 肥 皂 ( 或 皂 液 ), 均 匀 涂 抹 至 整 个 手 掌 手 背 手 指 和 指 缝 4. 认 真 揉 搓 双 手 至 少 15 秒, 应 注 意 清 洗 双 手 所 有 皮 肤, 包 括 指 背 指 尖 及 指 缝, 具 体 揉 搓 步 骤 归 纳 为 以 下 六 步 法 : (1) 掌 心 相 对, 手 指 并 拢, 相 互 揉 搓 (2) 手 心 对 手 背 沿 指 缝 相 互 揉 搓, 交 互 进 行 (3) 掌 心 相 对, 双 手 交 叉 指 缝 相 互 揉 搓 (4) 弯 曲 手 指 使 关 节 在 另 一 手 掌 心 旋 转 揉 搓, 交 换 进 行 (5) 右 手 握 住 左 手 大 拇 指 旋 转 揉 搓, 交 换 进 行 (6) 将 五 个 手 指 尖 并 拢 放 在 另 一 手 掌 心 旋 转 揉 搓, 交 换 进 行 5. 在 流 动 水 下 彻 底 冲 洗 干 净 双 手, 用 洁 净 纸 巾 或 消 毒 毛 巾 擦 干 戴 手 套 1. 将 双 手 洗 净 干 燥 2. 将 左 右 两 只 手 套 相 对, 用 示 指 和 大 拇 指 夹 持 两 只 手 套 的 内 边, 然 后 先 将 左 手 五 指 分 开 伸 入 左 手 手 套 的 五 指 套 中 3. 再 用 左 手 持 右 手 手 套 外 面 并 打 开 手 套 边, 让 右 手 也 同 左 手 一 样 分 开 五 指 分 别 插 入 手 套 的 手 指 套 中 4. 用 戴 好 手 套 的 双 手 持 手 套 外 面 调 整 手 指 在 指 套 中 的 位 置 5. 将 手 套 边 缘 套 过 双 侧 袖 口, 注 意 不 要 碰 到 衣 袖 或 其 他 未 消 毒 物 品 口 腔 黏 膜 消 毒 外 科 手 术 术 前 都 要 对 手 术 区 域 进 行 消 毒 口 腔 黏 膜 的 消 毒 分 为 全 部 口 腔 和 局 部 黏 膜 区 域 本 文 仅 介 绍 口 腔 局 部 黏 膜 消 毒 方 法, 用 于 经 黏 膜 进 入 的 手 术 切 口 区 消 毒 和 局 部 麻 醉 的 进 针 区 域 消 毒 ( 一 ) 口 腔 黏 膜 消 毒 剂

进 行 口 腔 黏 膜 消 毒 时, 首 先 应 选 择 正 确 的 消 毒 剂 目 前 临 床 常 用 的 口 腔 黏 膜 消 毒 剂 有 : 1. 碘 酊 杀 菌 力 强, 但 刺 激 性 大, 故 在 不 同 部 位 使 用 浓 度 不 同 消 毒 口 腔 黏 膜 的 碘 酊 浓 度 为 1% 碘 过 敏 者 禁 用 2. 氯 己 定 溶 液 为 广 谱 消 毒 剂, 刺 激 性 小, 故 使 用 广 泛 消 毒 口 腔 黏 膜 的 氯 己 定 溶 液 浓 度 为 0.1% 3. 碘 伏 含 有 效 碘 0.5% 的 碘 伏 水 溶 液 用 于 皮 肤 和 手 的 消 毒, 同 样 也 可 用 于 口 腔 黏 膜 的 消 毒, 其 作 用 优 于 碘 酊 具 有 消 毒 彻 底 刺 激 性 小 着 色 浅 的 优 点 ( 二 ) 口 腔 黏 膜 消 毒 方 法 嘱 患 者 张 口, 术 者 左 手 持 口 镜 牵 开 唇 颊 部 或 舌, 暴 露 手 术 区 域, 先 用 干 棉 球 擦 干 术 区, 再 用 无 菌 棉 签 蘸 取 适 量 消 毒 剂, 从 手 术 中 心 区 开 始, 由 内 向 外 涂 擦, 消 毒 的 范 围 应 该 超 过 手 术 区 域 ( 三 ) 容 易 出 现 的 问 题 1. 术 区 在 使 用 消 毒 剂 之 前 未 用 干 棉 球 擦 干 2. 涂 擦 消 毒 剂 方 式 错 误, 如 由 外 向 内 擦 或 无 规 则 涂 抹 3. 消 毒 剂 蘸 取 过 多, 涂 擦 时 在 黏 膜 表 面 流 淌 口 腔 一 般 检 查 的 准 备 1. 医 师 的 准 备 医 师 应 仪 表 端 庄 仪 态 稳 重 着 装 整 洁, 在 开 始 检 查 前 应 修 剪 指 甲 穿 白 大 衣 戴 口 罩 和 眼 罩 流 动 水 下 六 步 洗 手 法 洗 手, 洗 手 后 戴 手 套 注 意 : 戴 手 套 前 做 好 椅 位 和 灯 光 的 调 节, 戴 手 套 后 避 免 交 叉 感 染 (1) 体 位 调 节 1) 医 师 体 位 : 医 师 位 于 口 腔 科 治 疗 椅 的 右 前 方 或 右 后 方, 取 坐 位, 脚 底 平 放 于 地 面, 大 腿 下 缘 和 双 肩 与 地 面 平 行, 背 部 ( 脊 柱 脖 颈 ) 挺 直, 头 略 前 倾, 肘 关 节 高 度 与 患 者 口 腔 高 度 在 同 一 平 面 上 2) 患 者 体 位 : 调 节 治 疗 椅, 患 者 仰 卧 位, 头 部 与 医 师 肘 部 平 行, 检 查 上 颌 牙 时, 患 者 咬 合 平 面 与 地 面 成 45 ~90 角, 检 查 下 颌 牙 时, 咬 合 平 面 尽 量 与 地 面 平 行 (2) 灯 光 调 节 : 检 查 前 调 节 好 口 腔 科 综 合 治 疗 台 的 椅 位 和 灯 光, 保 证 光 线 充 足 和 良 好 的 视 野 调 整 灯 光 时 注 意 将 灯 光 逐 渐 上 移 至 口 腔, 应 将 光 线 集 中 照 射 口 腔, 避 免 直 射 患 者 眼 部 2. 患 者 的 准 备 口 腔 检 查 时 患 者 口 腔 应 清 洁 如 患 者 口 内 软 垢 或 牙 石 过 多, 可 用 3% 的 过 氧 化 氢 溶 液 含 漱 或 擦 洗 口 腔, 可 以 要 求 患 者 刷 牙 或 洁 净 后 再 行 口 腔 检 查 3. 检 查 器 械 的 准 备 所 有 器 械 均 应 经 高 温 高 压 灭 菌 消 毒 口 腔 检 查 常 用 器 械 包 括 口 镜 探 针 镊 子, 有 些 特 殊 检 查 还 需 要 专 门 的 器 械 和 仪 器, 如 叩 诊 检 查 需 要 的 叩 诊 器 械, 测 试 牙 髓 活 力 需 要 冰 棍 牙 胶 棒 牙 髓 电 活 力 测 定 仪 等 4. 口 腔 检 查 表 的 阅 读 和 使 用 首 先 认 真 阅 读 检 查 表 后 附 录 的 填 写 说 明, 然 后 按 照 填 表 顺 序 进 行 检 查 和 记 录

口 腔 一 般 检 查 的 方 法 口 腔 一 般 检 查 包 括 视 诊 探 诊 叩 诊 扪 诊 和 牙 齿 松 动 度 的 检 查 实 行 每 项 检 查 操 作 前, 向 被 检 查 者 做 适 当 的 说 明 ; 检 查 动 作 应 尽 量 轻 柔, 避 免 引 起 患 者 不 必 要 的 痛 苦 和 损 伤, 在 检 查 实 施 后 告 知 被 检 查 者 检 查 结 果, 并 给 予 必 要 的 防 治 指 导 检 查 时 应 首 先 检 查 主 诉 部 位, 然 后 再 按 一 定 顺 序, 如 从 右 上 象 限 左 上 象 限 左 下 象 限 右 下 象 限 依 次 进 行 全 口 牙 的 检 查, 以 免 遗 漏 检 查 时 正 确 握 持 器 械, 一 般 左 手 握 持 口 镜, 右 手 使 用 探 针 和 镊 子, 检 查 时 右 手 无 名 指 为 支 点, 防 止 滑 脱 和 误 伤 熟 练 应 用 口 镜 反 射 并 集 中 光 线 于 被 检 查 部 位, 增 加 照 明, 通 过 口 镜 形 成 镜 像 反 映 不 能 直 视 的 检 查 部 位, 利 用 口 镜 牵 拉 软 组 织 1. 视 诊 视 诊 内 容 包 括 患 者 的 全 身 健 康 状 况 口 腔 颌 面 部 和 软 组 织 情 况 牙 齿 和 牙 列 情 况 等 (1) 全 身 健 康 状 况 : 观 察 患 者 的 全 身 健 康 和 精 神 健 康 状 况 (2) 颌 面 部 情 况 : 观 察 颌 面 部 发 育 是 否 正 常, 是 否 对 称, 有 无 肿 胀 畸 形 肿 物 及 窦 道 等 (3) 口 腔 软 组 织 : 观 察 牙 龈 是 否 充 血 肿 胀 以 及 肿 胀 的 程 度 和 范 围, 是 否 存 在 窦 道 ; 黏 膜 色 泽 是 否 正 常, 有 无 水 肿 溃 疡 肿 物 等 (4) 牙 和 牙 列 : 观 察 牙 颜 色 形 态 和 质 地 变 化, 如 龋 损 着 色 牙 体 缺 损 畸 形 隐 裂 以 及 磨 耗 等 ; 观 察 牙 排 列 数 目 是 否 正 常 有 无 发 育 异 常 牙 列 是 否 完 整 有 无 缺 失 牙 ; 观 察 口 腔 中 修 复 体 的 情 况, 如 充 填 体 是 否 完 整 边 缘 是 否 密 合 有 无 继 发 龋 坏 等 2. 探 诊 (1) 工 具 : 普 通 探 针 (5 号 镰 形 探 针 ) 大 弯 端 用 于 检 查 ( 牙 合 ) 面, 三 弯 端 用 于 检 查 邻 面 (2) 探 查 内 容 : 探 查 龋 或 缺 损 部 位 的 范 围 深 浅 质 地 以 及 是 否 敏 感 及 露 髓 ; 有 无 邻 面 龋 坏 发 生 ; 充 填 体 边 缘 的 密 合 程 度, 有 无 继 发 龋 及 悬 突 ; 牙 本 质 敏 感 的 部 位 和 敏 感 程 度 (3) 探 诊 方 法 : 探 诊 时 采 用 执 笔 式 握 持 探 针, 一 定 要 有 支 点, 动 作 轻 巧, 不 可 用 力 探 入 深 龋 近 髓 处 或 可 疑 露 髓 孔, 以 免 引 起 患 者 不 必 要 的 疼 痛 注 意 : 普 通 探 针 不 能 用 于 牙 周 袋 的 探 诊, 以 免 刺 伤 牙 周 组 织 探 查 时 还 要 注 意 邻 面 的 探 诊 不 要 遗 漏 3. 叩 诊 (1) 工 具 : 金 属 手 持 器 械 的 平 端, 如 银 汞 充 填 器 的 柄 端 金 属 口 镜 柄 压 光 器 柄 等, 但 是 不 能 用 尖 头 镊 子 柄 作 叩 诊 工 具 (2) 叩 诊 方 法 : 执 毛 笔 式 握 持 器 械, 垂 直 向 叩 诊 叩 击 牙 尖 或 切 缘, 水 平 向 叩 击 牙 冠 部 唇 ( 颊 ) 舌 面 中 部 或 牙 尖 嵴, 依 据 患 牙 对 叩 诊 的 反 应 ( 包 括 叩 痛 和 声 音 清 浊 ), 判 断 根 尖 部 和 牙 周 膜 的 健 康 状 况 和 炎 症 程 度 一 般 选 择 正 常 邻 牙 作 为 对 照 牙, 先 叩 击 邻 牙 作 为 对 照 (3) 叩 诊 检 查 的 要 点 : 叩 诊 顺 序 为 先 叩 击 正 常 牙 作 为 对 照, 再 叩 击 患 牙 叩 诊 的 力 量

宜 先 轻 后 重, 一 般 以 叩 诊 正 常 牙 不 引 起 疼 痛 的 力 量 为 适 宜 力 量 (4) 叩 诊 结 果 的 表 述 和 记 录 叩 痛 (-): 表 示 用 适 宜 力 量 叩 诊 患 牙 反 应 同 正 常 牙 叩 痛 (±): 用 适 宜 力 量 叩 诊 患 牙 感 觉 不 适 叩 痛 (+): 重 于 适 宜 力 量 叩 诊, 引 起 患 牙 轻 痛 叩 痛 (+++): 轻 于 适 宜 力 量 叩 诊, 引 起 患 牙 剧 烈 疼 痛 叩 痛 (++): 患 牙 的 叩 痛 反 应 介 于 叩 痛 (+) 和 叩 痛 (+++) 之 间 (5) 容 易 出 现 的 问 题 1) 选 择 不 正 确 的 工 具 : 比 如 选 择 尖 头 镊 子 进 行 叩 诊 2) 叩 诊 顺 序 和 方 法 不 正 确 : 比 如 仅 进 行 垂 直 或 水 平 向 一 个 方 向 的 叩 诊, 或 者 先 进 行 患 牙 的 叩 诊, 叩 诊 力 量 过 大 等 3) 记 录 结 果 不 正 确 : 比 如 将 叩 诊 结 果 记 录 为 疼 痛 不 痛 等, 或 记 为 叩 (-) 叩 (+) 等 4. 扪 诊 医 师 用 手 指 触 扪 可 疑 病 变 部 位, 了 解 病 变 部 位 范 围 有 无 扪 痛 有 无 波 动 感 等 (1) 根 尖 部 扪 诊 : 用 示 指 指 腹 于 可 疑 患 牙 的 邻 牙 唇 颊 侧 或 舌 侧 牙 龈 的 根 尖 部 开 始 扪 压, 慢 慢 向 可 疑 患 牙 根 尖 部 移 动, 观 察 是 否 有 压 痛 如 有 压 痛 则 提 示 根 尖 周 组 织 有 炎 症 存 在 (2) 脓 肿 波 动 感 扪 诊 : 若 根 尖 周 已 形 成 脓 肿, 应 以 示 指 和 中 指 双 指 轻 放 在 脓 肿 部 位, 分 别 用 两 指 交 替 上 下 推 压 按 动, 用 指 腹 扪 及 波 动 感 (3) 注 意 事 项 : 扪 诊 时 应 按 照 扪 诊 顺 序 操 作, 不 要 遗 漏 扪 诊 内 容, 在 进 行 脓 肿 扪 诊 时, 要 体 现 手 指 交 替 按 压 的 动 作, 用 另 一 手 指 感 知 波 动 感 5. 牙 齿 松 动 度 的 检 查 (1) 方 法 用 镊 子 夹 住 前 牙 切 端 或 抵 住 后 ( 牙 合 ) 面 的 窝 沟, 做 唇 舌 向 ( 颊 舌 向 ) 近 远 中 向 和 上 下 向 摇 动 牙, 观 察 牙 晃 动 的 程 度 (2) 结 果 记 录 Ⅰ 度 松 动 : 仅 唇 舌 向 或 颊 舌 向 一 个 方 向 晃 动, 或 晃 动 幅 度 小 于 1mm Ⅱ 度 松 动 : 两 个 方 向 的 晃 动, 即 除 唇 舌 向 或 颊 舌 向 晃 动 外, 近 远 中 向 也 有 晃 动, 或 晃 动 幅 度 在 1~2mm 之 间 Ⅲ 度 松 动 : 三 个 方 向 的 晃 动, 即 唇 舌 向 或 颊 舌 向 近 远 中 向 和 垂 直 方 向 均 有 晃 动, 或 晃 动 幅 度 大 于 2mm (3) 常 见 问 题 或 错 误 1) 后 牙 松 动 度 检 查 时 使 用 镊 子 夹 持 后 牙 牙 冠, 而 非 抵 住 ( 牙 合 ) 面 2) 结 果 仅 记 录 为 松 动 和 不 松 动 特 殊 检 查 : 牙 髓 活 力 检 查 牙 髓 活 力 测 验 是 诊 断 牙 髓 病 的 一 个 非 常 重 要 的 手 段, 包 括 牙 髓 温 度 测 验 ( 冷 测 热 测 ) 和 牙 髓 活 力 电 测 验

( 一 ) 工 具 1. 冷 测 自 制 小 冰 棒 或 成 品 化 学 挥 发 剂 罐 ( 如 四 氟 乙 烷 氯 乙 烷 乙 醚 等 ) 小 冰 棒 的 制 作 方 法 : 取 直 径 约 为 0.5cm 长 约 5cm 的 聚 乙 烯 小 管, 将 一 端 加 热 封 闭, 由 另 一 端 注 入 清 水 把 小 管 直 立 放 于 冰 箱 内 冷 冻, 冻 结 后 备 用 2. 热 测 牙 胶 棒 酒 精 灯 火 柴 或 打 火 机 3. 电 活 力 测 电 活 力 测 验 仪 导 电 胶 或 润 湿 的 小 滤 纸 片 4. 棉 纱 卷 ( 二 ) 测 验 方 法 1. 告 知 受 试 者 牙 髓 活 力 检 查 的 目 的 和 受 试 牙 可 能 出 现 的 反 应, 如 凉 热 钻 入 感 麻 刺 感 疼 痛 等, 并 教 授 有 反 应 时 的 示 意 方 式 2. 用 干 棉 纱 卷 放 置 于 测 试 牙 的 唇 ( 颊 ) 和 ( 或 ) 舌 侧, 隔 离 唾 液 3. 先 测 健 康 对 照 牙, 再 测 可 疑 牙 对 照 牙 选 择 的 顺 序 : 同 颌 同 名 牙 为 首 选, 如 果 该 牙 丧 失 或 有 病 变, 可 选 对 颌 对 侧 同 名 牙 或 对 侧 同 名 牙 的 邻 牙 中 与 待 测 牙 萌 出 时 间 接 近 体 积 相 当 的 牙 齿 4. 测 试 牙 面 应 选 择 没 有 牙 体 病 损 或 充 填 体 的 完 整 牙 面, 一 般 选 牙 的 唇 颊 面 的 中 1/3, 亦 可 在 舌 面 测 试, 因 为 这 些 牙 面 不 受 磨 耗 等 的 影 响 5. 冷 测 从 冰 箱 中 取 出 小 冰 棒 放 于 手 中 稍 加 捂 化, 慢 慢 挤 出 冰 棒 头 贴 放 在 测 试 牙 面 上, 观 察 牙 齿 反 应, 也 可 用 小 棉 球 蘸 化 学 挥 发 剂 放 在 牙 面 上 测 试 6. 热 测 将 牙 胶 棒 一 端 置 于 酒 精 灯 火 焰 上 加 热, 使 之 变 软 ( 约 65~70 ), 但 不 要 冒 烟 燃 烧, 立 即 贴 放 在 湿 润 的 测 试 牙 面, 观 察 牙 齿 反 应 ( 三 ) 测 验 结 果 的 描 述 1. 牙 髓 温 度 测 验 的 结 果 经 与 对 照 牙 比 较, 可 分 为 正 常 敏 感 迟 钝 和 无 反 应 四 级 反 应, 应 客 观 记 录 在 病 历 中 (1) 正 常 : 测 试 牙 出 现 短 暂 的 轻 度 感 觉 反 应 ( 如 凉 热 刺 激 传 入 等 ), 该 反 应 随 刺 激 源 的 撤 除 而 立 即 消 失, 反 应 程 度 和 时 间 与 对 照 牙 相 同 (2) 敏 感 : 测 试 牙 的 反 应 速 度 快, 疼 痛 程 度 强, 持 续 时 间 长 ; 比 敏 感 反 应 稍 轻 者 可 表 现 为 一 过 性 敏 感, 指 测 试 牙 对 温 度 刺 激 ( 尤 其 是 冷 刺 激 ) 反 应 迅 速, 有 疼 痛 感 觉, 持 续 时 间 极 短 暂, 一 般 为 可 复 性 牙 髓 炎 的 反 应 ; 比 敏 感 反 应 程 度 更 重 者 表 现 为 激 发 痛, 指 测 试 时 诱 发 剧 烈 疼 痛, 且 持 续 时 间 较 长, 一 般 为 急 性 牙 髓 炎 ; 急 性 化 脓 性 牙 髓 炎 的 患 牙, 热 刺 激 有 时 可 引 起 剧 痛, 冷 刺 激 反 而 使 疼 痛 缓 解, 又 称 热 痛 冷 缓 解 (3) 迟 钝 : 测 试 牙 在 温 度 刺 激 去 除 片 刻 后 才 出 现 反 应, 或 施 加 强 烈 刺 激 时 才 有 微 弱 的 感 觉 ; 有 时 在 测 试 片 刻 后 感 觉 一 阵 较 为 剧 烈 的 疼 痛, 称 为 迟 缓 反 应 性 痛 多 发 生 在 慢 性 牙 髓 炎 或 部 分 牙 髓 已 坏 死 的 患 牙 (4) 无 反 应 : 反 复 测 试, 加 大 刺 激 强 度 测 试 牙 均 无 反 应 一 般 为 失 去 牙 髓 活 力 的 死 髓 牙 或 经 过 牙 髓 治 疗 的 无 髓 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