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 針 具 種 類 介 紹 與 針 扎 處 理 報 告 單 位 : 高 雄 榮 民 總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室 賴 宥 言 感 管 師 大 綱 安 全 針 具 醫 療 法 修 正 條 文 與 本 院 安 全 針 具 推 廣 計 畫 本 院 安 全 針 具 介 紹 扎 傷 及 血 體 液 暴 觸 後 之 處 理 流 程 102 年 06 月 07 日 安 全 針 具 法 案 安 全 針 具 醫 療 法 修 正 條 文 與 本 院 安 全 針 具 推 廣 計 畫 美 國 2001 年 即 通 過 安 全 針 具 法 案 台 灣 立 法 院 2011 年 通 過 安 全 針 具 法 案 醫 療 法 第 56 條 醫 療 設 施 與 針 具 之 安 全 醫 療 機 構 應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起, 五 年 內 按 比 例 逐 步 完 成 全 面 提 供 安 全 針 具 納 入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查 核 基 準 評 量 依 據 於 急 診 急 救 室 加 護 病 房 手 術 室 透 析 照 護 愛 滋 病 房 感 染 病 房 及 高 危 險 群 病 人 全 面 使 用 合 於 規 定 之 安 全 針 具 安 全 針 具 ( 免 針 產 品 ) 的 時 代 安 全 針 具 定 義 特 殊 設 計 之 針 具, 可 降 低 醫 護 人 員 在 工 作 時, 暴 露 於 病 原 體 及 血 液 傳 染 疾 病 之 風 險 1
102 年 感 染 管 制 查 核 自 評 表 包 含 之 安 全 針 具 包 含 四 大 類 : I301-3 為 無 針 式 注 射 用 連 接 頭 延 長 管 E301-4 為 精 密 輸 液 套 ( 免 針 頭 加 藥 ) G301-2 為 安 全 護 套 空 針 G301-4 為 安 全 性 靜 脈 導 管 ( 健 保 分 類 碼 ) 102 年 健 保 局 全 面 開 放 安 全 針 具 使 用 Safety law: 健 保 局 已 通 過 安 全 靜 脈 留 置 針 給 付 限 定, 並 自 102 年 起 將 全 面 放 寬 安 全 空 針 及 安 全 靜 脈 留 置 針 之 給 付 規 定, 亦 即 比 照 一 般 空 針 及 一 般 靜 脈 留 置 針 之 使 用 規 定 ( 手 術 及 檢 查 過 程 使 用 者 請 勿 列 報 ) 辦 理 102 年 疾 管 局 列 入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查 核 基 準 評 量 Safety law: 協 助 醫 療 機 構 落 實 執 行 醫 療 法 第 56 條 醫 療 機 構 對 於 屬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直 接 接 觸 病 人 體 液 或 血 液 之 醫 療 處 置 時, 應 自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一 年 起, 五 年 內 按 比 例 逐 步 完 成 全 面 提 供 安 全 針 具, 同 時 做 為 研 訂 醫 院 評 鑑 與 感 染 管 制 查 核 評 量 標 準 的 依 據 102 年 疾 管 局 列 入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查 核 基 準 評 量 102 年 Plan: 1. 疾 管 局 列 入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查 核 基 準 評 量 依 據, 採 一 年 一 次 查 核, 並 查 核 前 一 年 安 全 針 具 辦 理 之 成 效 2. 醫 療 機 構 對 於 所 屬 醫 事 人 員 執 行 直 接 接 觸 病 人 體 液 或 是 血 液 之 醫 療 處 置, 應 自 101 年 開 始 全 面 提 供 安 全 針 具 優 先 替 換 的 產 品 : 安 全 採 血 針 具 安 全 靜 脈 導 管 安 全 護 套 空 針 精 密 輸 液 套 ( 免 針 頭 加 藥 ) 無 針 式 注 射 用 連 接 管 & 延 長 管 重 點 項 目 102 年 醫 院 評 鑑 與 感 染 管 制 查 核 作 業 基 準 評 量 項 目 2.7.5 對 於 暴 露 於 病 人 血 液 體 液 及 尖 銳 物 品 扎 傷 事 件 的 預 防 及 處 置 作 業 流 程 符 合 C1 推 廣 於 具 有 被 感 染 之 高 風 險 醫 療 行 為 ( 如 : 抽 血 注 射 ) 使 用 安 全 針 具 符 合 C2 於 急 診 急 救 室 加 護 病 房 手 術 室 透 析 照 護 愛 滋 病 房 感 染 科 病 房 及 高 危 險 群 病 人 使 用 安 全 針 具 比 率 達 20% 符 合 B2 於 急 診 急 救 室 加 護 病 房 手 術 室 透 析 照 護 愛 滋 病 房 感 染 科 病 房 及 高 危 險 群 病 人 使 用 安 全 針 具 比 率 達 60% 符 合 A2 於 急 診 急 救 室 加 護 病 房 手 術 室 透 析 照 護 愛 滋 病 房 感 染 科 病 房 及 高 危 險 群 病 人 全 面 使 用 合 於 規 定 之 安 全 針 具 102 年 醫 院 評 鑑 與 感 染 管 制 查 核 作 業 基 準 評 分 說 明 B-2 C-2 所 提 安 全 針 具 使 用 比 率 或 評 分 說 明 A-2 所 提 全 面 使 用, 以 抽 查 單 位 當 日 (1) 裝 有 靜 脈 留 置 針 的 人 數 中, 有 申 請 健 保 特 殊 材 料 的 比 率 ; 以 及 (2) 有 執 行 肌 肉 注 射 的 人 數 中, 有 申 請 健 保 特 殊 材 料 的 比 率, 二 者 合 併 認 計 2
本院之健保給付安全針具包含四大類 高危險群病人 係指B C型肝炎 HIV 梅毒等病 人 若其住於一般病房中 實地查核 時亦可抽查是否使用安全針具 品項 料號 收費碼 安全性靜脈導管 安全型靜脈留置 針(安全型18 20 22 24 24號:NDN0442CWSBB04C 22號:NDN0442CWSBB03C 20號:NDN0442CWSBB02C 18號:NDN0442CWSBB01C 90011F 安全護套空針 3ml 5ml 3ml: NCS010003NUU01C 5ml:NCS010005NUU01C 90061A 無針式注射用連 接頭 安注延長導管組 C071154106 精密輸液套 CLS04C1BSSLL01C 圖片 國外對預防針扎安全醫療器材之準則 理想的預防針扎之安全醫療器材主要設計原則 安全裝置與器材是一體的 需隨時保護雙手免於針尖傷害 在丟棄過程中針尖處是被保護的 安全裝置絕對不能不啟動 安全器材是可信賴易操作 不需或簡單操作訓練 安全器材必須顧及人員安全 美國疾病管制局及國際勞工安全與衛生機構 理想的避免針扎傷害之醫療用品需符合 靜脈注射治療以免針方式連接 不使用針頭 現今安全性醫療器材設計 一體成型 將安全設計包含產品當中 如針頭部分加上保 護套 為自主式設計 Passive 不需要啟動裝置 即靜脈留置 針頭具有永久性的針頭保護設計 醫護人員清楚容易的了解安全性設備位置及如何啟動 安全性設計一旦啟動就無法復原 直到丟棄為止 安全性設計必須是適當且容易執行操作 免針式系列 免針式靜脈輸注系統 免針式加藥座及相關產品 免針式抽藥針/塑膠式針頭 具保護針頭/防尖銳物刺傷之設計 自主式設計 不需額外啟動安全性的防護設備 啟動式操作 安全性防護裝置必須經由額外的人工操 作 也就是使用者必須改變操作流程 如 針頭收縮的設計或是在針筒上加上 保護針頭的套子 3
自 主 式 (Passive)V.S 啟 動 式 設 計 (Active) 自 主 式 設 計 (Passive;Self- Activating): 不 需 額 外 啟 動 安 全 性 的 防 護 設 備, 即 使 醫 護 人 員 和 病 人 在 面 對 使 用 後 已 染 污 的 針 頭 時, 仍 然 有 受 到 免 於 針 扎 的 保 護 如 : 保 護 針 尖 之 安 全 夾 設 計 啟 動 式 操 作 (Active): 安 全 性 防 護 裝 置 必 須 經 由 額 外 的 人 工 啟 動, 也 就 是 使 用 者 必 須 改 變 操 作 流 程 啟 動 式 (Active) 安 全 器 材 必 須 額 外 考 慮 到 可 能 花 費 的 教 育 訓 練 時 間 及 未 正 確 啟 動 的 針 扎 風 險 ( 經 研 究 報 告 證 實 ) 如 : 針 頭 收 縮 回 抽 的 設 計 本 院 安 全 針 具 介 紹 使 用 安 全 針 ( 容 ) 器 安 全 性 靜 脈 導 管 安 全 型 靜 脈 留 置 針 ( 安 全 型 18 20 22 24 號 ) 安 全 性 靜 脈 導 管 適 應 症 ( 手 術 及 檢 查 過 程 使 用 者, 請 勿 列 報 ) 依 據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中 央 健 保 局 特 材 品 名 適 應 症 及 使 用 規 範 (101.12.21 公 告 ) 自 102.01.01 開 始 實 施 安 全 性 靜 脈 導 管 安 全 型 靜 脈 留 置 針 ( 安 全 型 18 20 22 24 號 ) 4
安全型靜脈留置針 安全型靜脈留置針 怡安免針精密輸液套 精密輸液套(安全型) CIB-120ESS 精密輸液套 上蓋免針加藥口 Y型免針加藥口 5
中央健保局特材品名適應症及使用規範 精密輸液套 以下情況二擇一均可適用 以疾病考量 (1)經診斷為血清(液)傳染性疾病 者 如肝炎病人 梅毒 愛滋 病人等 (2) 血清(液)有傳染性疾病帶原者 如肝炎病毒帶原者 VDRL(+) HIV(+)等 (3)潛在性易感染血清(液)傳染性 疾病者 如藥物毒癮者 曾大 量輸血者等 以單位考量 (1)急診 (2)加護單位 (3)腫瘤單位 (4)感染科病房 (5)手術室 精密輸液套 怡安免針精密輸液套使用方式 加藥至輸液套內 步驟1. 消毒上蓋免針接頭 怡安免針產品使用注意事項 使用Y型免針給藥 步驟1. 酒精棉片消毒Y型免針接頭 注意 不能使用注射針穿刺本產品 可 能破壞氣密 導致漏液情形 不正確 步驟2. 將空針完全插入Y型免針接頭 步驟2. 將空針完全插入上蓋免針接頭 6
安 全 護 套 空 針 回 縮 式 安 全 3ml 回 縮 式 安 全 5ml 回 縮 式 安 全 空 針 (3ML 空 針 5ML 空 針 ) 回 縮 式 安 全 空 針 回 縮 式 安 全 空 針 7
回 縮 式 安 全 空 針 回 縮 式 安 全 空 針 回 縮 式 安 全 空 針 回 縮 式 安 全 空 針 操 作 流 程 安 注 延 長 導 管 組 8
安 注 延 長 導 管 組 1. 當 免 針 閥 與 針 筒 連 接 進 行 注 射 及 排 氣 時, 活 塞 會 自 動 開 啟 2. 當 針 筒 與 免 針 閥 分 離 時, 活 塞 會 自 動 關 閉, 需 要 1.5PSI(77.5mmHg) 的 壓 力 才 能 開 啟, 避 免 回 流 及 空 氣 栓 塞, 維 持 一 個 密 閉 系 統 真 空 採 血 管 無 菌 真 空 採 血 針 頭 皮 針 23G 9
醫療工作人員扎傷及血液 體液暴觸之防治政策 扎傷及血 體液暴觸 之處理流程 醫務管理 > 感染管制 > 感管手冊 > 第七篇 員工感染防治政策 >第一章 包含 1.針扎處 理流程 2.暴露於 HIV危險 環境時 之相關 處理 3.服用預 防性抗 HIV藥物 流程 醫療工作人員扎傷及血液 體液暴觸之 防治政策 10
請 敘 述 整 起 事 件 經 過 後 再 上 傳 訂 定 醫 療 工 作 人 員 扎 傷 及 血 液 體 液 暴 觸 之 防 治 政 策 ( 目 的 ) 1. 避 免 或 降 低 醫 療 工 作 人 員 因 工 作 過 程 中, 遭 受 病 患 血 液 或 具 有 傳 染 性 體 液 之 暴 觸 2. 當 醫 護 人 員 遭 遇 病 患 血 液 或 傳 染 性 體 液 暴 觸 時, 立 即 給 予 必 要 性 處 置, 以 降 低 傳 染 性 之 發 生 範 圍 1. 適 用 對 象 : 醫 院 內 所 有 醫 療 工 作 人 員 ( 含 駐 院 各 外 包 承 攬 商 實 習 人 員 ) 2. 適 用 時 機 : 當 工 作 過 程 中 暴 觸 於 血 液 或 傳 染 性 體 液 狀 況 3. 醫 療 工 作 人 員 暴 觸 傳 染 性 追 蹤 : B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HBV) C 型 病 毒 性 肝 炎 (HCV)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感 染 (HIV) 及 梅 毒 (syphilis) 11
定 義 暴 觸 : 可 能 導 致 醫 療 工 作 人 員 感 染 之 過 程, 如 : 經 皮 刺 傷 ( 如 針 扎 銳 器 切 割 傷 等 ) 經 血 液 或 粘 膜 接 觸 經 破 損 皮 膚 接 觸 傳 染 性 體 液 : 係 指 可 能 具 有 感 染 危 險 血 液 體 液 精 液 陰 道 分 泌 物 腦 脊 髓 液 關 節 液 肋 膜 液 漿 膜 心 包 膜 液 腹 水 羊 水 但 以 下 體 液 應 視 為 不 具 傳 染 性 : 糞 便 鼻 腔 分 泌 物 唾 液 痰 液 汗 水 眼 淚 尿 液 嘔 吐 物 除 非 帶 有 血 液 者 人 員 管 理 ( 一 ) 1. 新 進 人 員 應 完 成 健 康 檢 查, 其 中 需 包 括 X 光 檢 查 B 型 肝 炎 抗 原 及 抗 體 肝 功 能 (GPT) 之 檢 查 ( 驗 ) 2. 每 年 需 完 成 胸 部 X 光 檢 查, 並 有 報 告 存 檔, 以 後 應 依 勞 基 法 定 期 接 受 相 關 之 健 康 檢 查 人 員 管 理 ( 二 ) 職 場 工 作 與 病 患 有 尖 銳 物 扎 刺 傷 或 血 體 液 噴 濺 傷 時, 應 向 感 染 管 制 室 進 行 通 報, 並 遵 循 醫 院 感 染 管 制 流 程 處 理 處 置 措 施 ( 一 ) 當 醫 療 工 作 人 員 遭 病 患 針 扎 或 器 械 穿 刺 割 傷 或 肉 眼 可 見 之 血 液 暴 觸 時, 需 依 據 醫 院 頒 佈 扎 傷 及 血 體 液 暴 觸 後 之 處 理 流 程 辦 理 : 1. 立 即 擠 壓 傷 口 處 周 圍 使 血 液 流 出 後, 再 於 流 動 水 下 清 洗 傷 口 至 少 5 分 鐘 2. 若 破 損 皮 膚 或 粘 膜 與 病 患 血 體 液 暴 觸 時 : * 眼 睛 以 流 動 水 清 洗 或 0.9% 生 理 食 鹽 水 沖 洗 * 口 腔 則 以 流 動 水 清 洗 處 置 措 施 ( 二 ) 醫 療 工 作 人 員 處 置 暴 觸 部 位 完 成 後, 再 以 電 話 (TEL:8298;3434) 向 感 染 管 制 室 進 行 口 頭 通 報 同 時 對 暴 觸 者 進 行 相 關 之 抽 血 檢 驗 由 網 路 通 報 : 醫 院 異 常 事 件 網 路 通 報 處 置 措 施 ( 三 ) 醫 療 工 作 人 員 暴 觸 後 檢 驗 追 蹤 作 業, 需 持 有 感 管 室 提 供 之 員 工 抽 血 檢 驗 追 蹤 卡, 若 具 勞 保 身 分 則 需 再 至 感 染 管 制 室 及 人 事 室 索 取 勞 工 保 險 職 業 傷 病 門 診 單 看 診 看 診 科 別 : 家 醫 部 感 染 科 職 業 醫 學 科 等 門 診 12
處置措施(四) 就診科別 醫療工作人員職業暴觸後追蹤時間 1.常規追蹤時間 扎傷當時 第3個月 第6個月 2.當暴觸來源anti-HCV(+) 扎傷當時 第1個月 第3個月 第6個月 3.當暴觸來源HIV(+) 扎傷當時 第1.5個月 第3個月 第6個月 若暴觸後員工anti-HCV陽轉 則antiHIV延長追蹤至1年 週一至週 五 醫療工作人員扎傷及血液 體液暴觸之防治政策 注意事項 週一至週 五 家醫科 感染科 職業醫學科 本院醫療工作人員在職場工作前本身應了解 B型肝炎表面抗原及抗體狀況 若兩者皆為 陰性 則應接受B型肝炎疫苗3劑期程注射 完成後需追蹤有無抗體產生 以了解自身B 型肝炎免疫狀況 當醫療工作人員依據感染源暴觸及病患 HIV 狀態評估預防用藥 感染科醫師應對醫療工 作人員進行藥物可能引起副作用之說明 對 於服藥過程中如出現嚴重副作用時 則評估 是否更換藥物 醫務管理 > 感染管制 > 感管手冊 > 第七篇員工感染防治政策 員工注射B 型肝炎疫苗流程 本院醫療 單位新進 醫療工作 人員之體 檢表 須 檢附B型 肝炎表面 抗原 抗 體檢驗結 果 當B型肝炎 表面抗原 及抗體結 果為陰性 或 Gray Zone 由 感管室發 給員工B 型肝炎疫 苗接種同 意書 員工應於收到 員工B 型肝 炎接種同意書 1個月內 持 同意書掛家醫 部主任門診 完成三劑療程 療程結束後之 3個月內應再 進行B型肝炎 表面抗體追蹤 本院醫療工 作人員 實 習醫師在院 實習大於6 個月以上者 疫苗費用由 醫院吸收 抗體追蹤檢 測需自費 13
院 內 員 工 B 型 肝 炎 抗 原 抗 體 檢 驗 結 果 院 內 網 路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自 己 B 型 肝 炎 抗 原 抗 體 檢 驗 結 果 謝 謝 聆 聽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