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化 學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化 學 品 名 稱 : 次 氯 酸 鈉 (SODIUM HYPOCHLORITE SOLUTION) 其 他 名 稱 :- 建 議 用 途 及 限 制 使 用 : 用 於 水 質 淨 化, 以 及 用 作 消 毒 劑 紙 張 漂 白 等 在 醫 藥 工 業 中 用 以 製 氯 胺 等 製 造 者 輸 入 者 或 供 應 者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台 塑 麥 寮 廠 / 雲 林 縣 麥 寮 鄉 中 興 村 台 塑 工 業 園 區 1 號 /(05)6811084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電 話 :(05)6811084 ~1086 OR 6811073 傳 真 :(05)6812095 二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化 學 品 危 害 分 類 : 金 屬 腐 蝕 物 第 1 級 腐 蝕 / 刺 激 皮 膚 物 質 第 1 級 嚴 重 損 傷 / 刺 激 眼 睛 物 質 第 1 級 水 環 境 之 危 害 物 質 ( 急 毒 性 ) 第 1 級 標 示 內 容 : 象 徵 符 號 : 警 示 語 : 危 險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可 能 腐 蝕 金 屬 造 成 嚴 重 皮 膚 灼 傷 和 眼 睛 損 傷 造 成 嚴 重 眼 睛 損 傷 對 水 生 生 物 毒 性 非 常 大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操 作 時 應 穿 戴 適 當 的 防 護 衣 物 手 套 戴 護 目 鏡 / 面 罩 等 安 全 防 護 具 應 避 免 眼 睛 或 皮 膚 接 觸, 若 不 幸 被 觸 及 應 立 即 以 大 量 清 水 沖 洗 復 送 醫 避 免 釋 放 至 環 境 中 應 避 免 受 熱 日 曬 或 與 酸 性 物 質 接 觸 發 生 分 解, 釋 出 氯 氣, 造 成 人 員 傷 害 環 境 污 染 洩 漏 時, 應 以 大 量 水 沖 入 廢 水 系 統 處 理, 不 可 直 接 加 酸 中 和, 釋 出 氯 氣 造 成 污 染 其 他 危 害 : 刺 激 感 咳 嗽 皮 膚 紅 腫 發 炎 起 泡 眼 睛 灼 傷 三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純 物 質 : 中 英 文 名 稱 : 次 氯 酸 鈉 (SODIUM HYPOCHLORITE SOLUTION) 同 義 名 稱 : 漂 白 液 (NAOCL,BLEACH,HYPOCHLOROUS ACID,SODIUM SALT,LIQUID BLEACH,SODIUM OXYCHLORIDE)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 ):): ):7681-52-9 危 害 成 分 ( 成 分 百 分 比 ):): 11%(V/V)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若 發 生 危 害 效 應 時, 應 將 患 者 移 至 新 鮮 空 氣 處 2. 若 無 呼 吸, 立 即 進 行 人 工 呼 吸 3. 若 呼 吸 困 難,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供 給 氧 氣 4. 若 心 跳 停 止, 施 予 心 肺 復 甦 術 5. 立 即 送 醫 皮 膚 接 觸 :1. 將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和 鞋 子 移 除, 用 水 和 肥 皂 請 洗 患 處 15 分 鐘 以 上 2. 立 即 就 醫 3.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和 鞋 子 於 再 次 使 用 前, 需 徹 底 清 理 和 乾 燥 4. 銷 毀 受 污 染 的 鞋 子
眼 睛 接 觸 :1. 立 即 撐 開 眼 皮 ( 戴 隱 形 眼 鏡 須 先 取 下 ) 用 溫 水 緩 和 沖 洗 污 染 的 眼 睛 至 少 15 分 鐘 以 上 2. 勿 使 污 染 的 水 流 入 未 受 化 學 污 染 的 眼 睛 3. 若 仍 有 刺 激 感, 反 覆 沖 洗 4. 立 即 就 醫 救 治 食 入 :1. 若 患 者 意 識 不 清 無 意 識 或 痙 攣, 勿 餵 食 任 何 東 西 或 是 給 予 任 何 流 質 2. 用 水 徹 底 漱 口, 勿 催 吐 3. 給 予 患 者 牛 奶 4. 若 患 者 自 發 嘔 吐, 使 患 者 的 頭 部 低 於 臀 部, 以 免 吸 入 嘔 吐 物 5. 若 患 者 已 失 去 意 識, 將 頭 部 轉 至 側 邊 6. 立 即 就 醫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呼 吸 道 灼 傷 皮 膚 灼 傷 眼 睛 灼 傷 黏 膜 灼 傷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未 著 全 身 式 化 學 防 護 衣 及 空 氣 呼 吸 器 之 人 員 不 得 進 入 災 區 搬 運 傷 患,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患 者 吸 入 時, 考 慮 給 予 氧 氣 避 免 洗 胃 催 吐 或 給 予 碳 酸 鈉 及 酸 溶 液 考 慮 給 予 制 酸 劑 五 滅 火 措 施 用 滅 火 劑 : 1. 化 學 乾 粉 二 氧 化 碳 水 霧 泡 沫 2. 大 火 時, 建 議 使 用 泡 沫 或 水 霧 噴 灑 進 行 滅 火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1. 次 氣 酸 鈉 可 能 因 分 解 而 釋 出 氯 氣 2. 次 氯 酸 鈉 不 會 燃 燒, 但 為 氧 化 劑 可 助 燃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1. 撤 退 並 自 安 全 距 離 或 受 保 護 的 地 點 滅 火 2. 火 災 中, 高 溫 可 能 放 出 氯 氣, 極 具 刺 激 性 及 毒 性, 儘 可 能 在 上 風 處 滅 火, 並 遠 離 低 窪 地 區 3. 隔 離 未 著 火 物 質 且 保 護 人 員 4. 安 全 情 況 下 將 容 器 搬 離 火 場 5. 以 水 霧 冷 卻 暴 露 火 場 的 貯 槽 或 容 器, 直 到 火 完 全 撲 滅 6. 不 要 讓 水 直 接 接 觸 該 物 質 7. 移 除 所 有 易 燃 和 可 燃 物 質, 特 別 是 油 脂 和 潤 滑 油 8. 大 區 域 之 大 型 火 災, 使 用 無 人 操 作 水 霧 控 制 架 或 自 動 搖 擺 消 防 水 瞄 9. 未 著 特 殊 防 護 設 備 的 人 員 不 可 進 入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裝 備 : 配 戴 全 身 式 化 學 防 護 衣 與 空 氣 呼 吸 器 ( 必 要 時 外 加 抗 閃 火 鋁 質 被 覆 外 套 )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1. 在 污 染 區 尚 未 完 全 清 乾 淨 前, 限 制 人 員 進 入 該 區 2. 確 定 清 理 工 作 是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員 負 責 3. 穿 戴 適 當 之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4. 人 員 需 待 在 上 風 處, 並 遠 離 低 窪 地 區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1. 保 持 洩 漏 區 通 風 良 好 2. 移 開 會 與 外 洩 物 反 應 之 化 學 品 清 理 方 法 : 1. 不 要 接 觸 外 洩 物 2. 在 安 全 許 可 下, 設 法 止 漏 3. 少 量 洩 漏 : 用 砂 或 其 他 不 燃 物 質 吸 附, 並 將 該 吸 附 之 物 質 放 置 於 適 當 之 容 器 內 作 廢 棄 處 置 4. 大 量 洩 漏 : 築 堤 圍 堵 後 廢 棄 處 置 5. 若 外 洩 量 超 過 法 規 標 準, 通 知 當 地 緊 急 應 變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處 置 : 處 置 要 求 :1. 在 通 風 良 好 處 處 置 2. 為 了 避 免 激 烈 反 應, 注 意 必 須 將 該 物 質 加 入 水 中 而 不 可 將 水 加 至 該 物 質 3. 避 免 吸 煙 暴 露 於 裸 光 或 引 火 源 4. 避 免 接 觸 不 相 容 物 質 5. 操 作 時 禁 止 飲 食 或 吸 煙 6. 容 器 不 使 用 時 需 緊 閉 7. 避 免 容 器 物 理 性 損 壞 注 意 事 項 :1. 避 免 所 有 個 人 接 觸, 包 括 吸 入 2. 若 有 過 度 暴 露 風 險 時, 應 穿 戴 個 人 防 護 衣 3. 處 置 後 務 必 用 水 及 肥 皂 洗 手 4. 工 作 服 應 分 開 清 洗, 受 污 染 的 衣 服 再 次 使 用 前, 應 徹 底 清 洗 5. 維 持 良 好 的 職 業 工
作 習 慣 6. 定 期 偵 測 空 氣 品 質, 確 保 維 持 工 作 環 境 之 安 全 儲 存 : 適 當 容 器 :1. 無 機 次 氯 酸 鹽 不 應 用 沒 有 內 襯 的 金 屬 圓 桶 運 送 內 襯 的 包 裝 必 須 裝 有 排 氣 開 關 2. 實 驗 室 用 量 可 使 用 玻 璃 容 器 3. 使 用 具 有 內 襯 的 金 屬 罐 金 屬 內 襯 的 容 器 或 塑 膠 罐 多 層 內 襯 的 圓 桶 容 器 儲 存 4. 檢 查 所 有 容 器 是 否 有 清 楚 標 示 且 無 洩 漏 5. 若 物 質 黏 度 低, 儲 桶 接 頭 需 為 不 可 移 動 式 若 要 作 為 內 裝 桶 使 用, 該 桶 需 有 螺 旋 蓋 頭 6. 若 採 組 合 式 包 裝, 且 內 包 裝 為 玻 璃 陶 器 或 瓷 器, 在 內 外 包 裝 應 加 足 量 的 惰 性 襯 墊, 除 非 外 包 裝 為 緊 密 的 塑 膠 模 製 品, 且 該 化 學 物 質 與 塑 膠 容 器 無 不 相 容 儲 存 不 相 容 物 :1. 與 酸 接 觸 會 產 生 毒 性 燻 煙 2. 銹 ( 氧 化 鐵 ) 或 其 他 金 屬 氧 化 物 存 在 會 催 化 無 機 次 氯 酸 鹽 的 分 解 3. 與 水 接 觸 會 熱 及 分 解, 釋 放 氯 及 氧 氣 4. 與 酸 接 觸 會 產 生 有 毒 的 氯 燻 煙 5. 若 無 排 氣 設 計, 濃 次 氯 酸 鈉 溶 液 (10-14% 有 效 氯 ) 瓶 身 可 能 在 儲 存 中 爆 破 酷 夏 可 能 使 該 情 況 加 劇 應 有 專 人 定 期 檢 查 排 氣 蓋, 且 不 可 將 次 氯 酸 鈉 鹽 儲 放 在 陽 光 直 射 或 溫 度 超 過 18 O C 以 上 的 地 方 6. 無 水 次 氯 酸 鹽 固 體 受 熱 或 摩 擦 可 能 劇 烈 分 解 7. 無 機 次 氯 酸 鹽 與 許 多 不 相 容 物 質 會 引 起 劇 烈 反 應, 包 括 燃 料 油 木 材 紙 等 將 很 容 易 引 燃 ; 也 需 避 免 接 觸 過 氧 化 甘 油 潤 滑 油 可 燃 性 物 質 胺 溶 劑 木 炭 金 屬 氧 化 物 及 鹽 銅 硫 醇 硫 有 機 硫 化 物 松 節 油 8. 次 氯 酸 鹽 與 硝 基 甲 烷 醇 甘 油 酚 或 二 乙 醇 單 甲 醚 接 觸 會 引 爆 9. 氨 或 初 級 的 脂 肪 或 芳 香 胺 可 能 與 次 氯 酸 鹽 反 應 形 成 不 安 定 的 N- 單 - 或 二 - 氯 胺 爆 炸 物 銨 鹽 與 次 氯 酸 鹽 及 酸 混 合 則 會 形 成 三 氯 化 氨, 容 易 爆 炸 性 分 解 在 清 洗 釀 酒 槽 時, 酸 化 的 硫 酸 銨 清 潔 劑 及 次 氯 酸 鈉 會 形 成 氯 化 氮 而 造 成 劇 烈 爆 炸 10. 次 乙 亞 胺 與 次 氯 酸 鹽 交 互 作 用 會 形 成 爆 炸 性 的 N- 氯 化 物 11. 金 屬 次 氯 酸 鹽 與 氮 化 合 物 交 互 作 用 可 能 形 成 三 氯 化 氮 而 造 成 爆 炸 性 分 解 反 應 12. 金 屬 氧 化 物 會 催 化 次 氯 酸 鹽 的 氧 化 分 解 反 應 13. 用 次 氯 酸 鈉 溶 液 來 去 除 工 業 廢 水 中 的 甲 酸 時, 在 55 O C 溫 度 下 會 造 成 爆 炸 14. 次 氯 酸 鈉 與 甲 醇 反 應 會 因 形 成 次 氯 酸 甲 酯 而 爆 炸 15. 微 細 顆 粒 如 糖 木 削 及 纸 等, 若 被 次 氯 酸 鹽 污 染, 在 乾 燥 時 會 更 易 於 燃 燒 儲 存 要 求 :1. 以 直 立 方 式 儲 放 2. 貯 存 於 原 容 器 中 3. 保 持 容 器 緊 閉 4. 貯 存 於 蔭 涼 乾 燥 及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5. 遠 離 不 相 容 物 質 及 糧 食 容 器 6. 避 免 容 器 物 理 性 損 壞 並 定 期 測 漏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控 制 :1. 使 用 抗 腐 蝕 性 通 風 系 統 並 與 其 他 排 氣 系 統 分 開 2. 使 用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3. 排 氣 口 直 接 通 到 室 外 4. 供 給 足 夠 新 鮮 空 氣 以 補 足 排 氣 系 統 抽 出 空 氣 控 制 參 數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最 高 容 許 濃 度 生 物 指 標 BEIs TWA STEL CEILING - - - -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呼 吸 防 護 :1. 若 是 在 經 常 性 的 使 用 或 會 暴 露 在 高 濃 度 下, 需 要 呼 吸 防 護 2. 呼 吸 防 護 依 最 小 至 最 大 的 暴 露 濃 度 而 有 所 不 同 3. 在 使 用 前, 需 確 認 警 告 注 意 事 項 4. 使 用 任 何 含 N95 R95 或 P95 濾 材 ( 包 括 N95 R95 及 P95 濾 材 面 罩 ) 之 顆 粒 過 濾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惟 1/4 面 罩 式 除 外 ; 亦 可 使 用 N99 R99 P99 N100 R100 或 P100 濾 材 或 是 任 何 含 高 效 率 濾 材 之 動 力 型 空 氣 清 淨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是 任 何 含 密 合 式 面 罩 及 高 效 率 濾 材 之 動 力 型 空 氣 清 淨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或 是 任 何 壓 力 需 求 式 或 其 他 正 壓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5. 未 知 濃 度 或 立 即 危 害 生 命 健 康 的 濃 度 下 : 使 用 正 壓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手 部 防 護 : 化 學 防 護 手 套 眼 睛 防 護 : 化 學 安 全 護 目 鏡 防 護 面 罩 提 供 緊 急 眼 睛 清 洗 裝 置 或 是 快 速 淋 浴 裝 置 等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 連 身 式 防 護 衣 工 作 靴 衛 生 措 施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以 再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須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污 染 物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3. 處 理 此 物 後, 須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外 觀 : 淡 黃 液 體 氣 味 : 氯 漂 白 水 刺 鼻 味 嗅 覺 閾 值 :- 熔 點 :- ph 值 : 大 約 13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96-120 分 解 易 燃 性 ( 固 體, 氣 體 ):- 閃 火 點 :- 分 解 溫 度 :40 O C 測 試 方 法 : 自 燃 溫 度 :- 爆 炸 界 限 :- 蒸 氣 壓 :17.5mmHg @ 20 O C 蒸 氣 密 度 :- 密 度 :1.21 @ 20 O C 溶 解 度 : 可 與 水 完 全 混 合 辛 醇 / 水 分 配 係 數 ( log Kow ):- 揮 發 速 率 :>1( 醚 =1)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定 性 : 正 常 狀 況 下 安 定, 接 觸 熱 可 能 分 解 產 生 有 毒 氣 體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1. 酸 纖 維 素 : 劇 烈 反 應 及 產 生 有 毒 氣 體 2. 鋁 : 腐 蝕 性 反 應 3. 胺 : 形 成 爆 炸 性 氯 胺 4. 銨 鹽 甲 醇 : 可 能 形 成 爆 炸 性 產 物 5. 氰 化 苯 ( 酸 化 ): 爆 炸 性 反 應 6. 次 乙 亞 胺 : 形 成 爆 炸 性 1- 氯 次 乙 亞 胺 7. 甲 酸 :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8. 氮 化 合 物 : 形 成 爆 炸 性 N- 氯 化 合 物 9. 有 機 酸 可 燃 性 物 質 還 原 劑 : 火 災 及 爆 炸 危 害 10. 草 酸 : 強 烈 反 應 11. 鋅 : 腐 蝕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1. 避 免 熱 火 焰 火 星 和 其 他 引 火 源 2. 危 險 性 氣 體 可 能 累 積 在 密 閉 空 間 3. 與 可 燃 物 接 觸 可 能 會 引 燃 或 爆 炸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 有 機 物 酸 胺 可 燃 性 物 質 金 屬 還 原 劑 危 害 分 解 物 : 熱 分 解 或 與 酸 接 觸 會 參 生 氯 氣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暴 露 途 徑 : 吸 入 食 入 皮 膚 接 觸 眼 睛 接 觸 症 狀 : 刺 激 喉 嚨 痛 咳 嗽 口 腔 炎 噁 心 呼 吸 困 難 呼 吸 急 促 肺 水 腫 疼 痛 起 泡 濕 疹 灼 傷 視 力 模 糊 腐 蝕 嘔 吐 腹 痛 抽 筋 血 壓 降 低 淺 呼 吸 精 神 錯 亂 發 紺 急 毒 性 : 吸 入 :1. 可 能 造 成 嚴 重 的 支 氣 管 刺 激 喉 嚨 痛, 引 起 水 泡 聲 咳 嗽 口 腔 炎 噁 心 呼 吸 困 難 呼 吸 急 促 肺
水 腫 2. 濃 度 10-20mg/m 3 會 造 成 鼻 子 及 喉 嚨 灼 熱 感,40-60mg/m 3 則 可 能 致 死 3. 若 被 體 內 吸 收 足 夠 大 量, 則 可 能 造 成 入 急 性 食 入 的 效 應 皮 膚 :1. 傷 害 性 的 程 度 依 濃 度 PH 值 溶 液 的 體 積 及 接 觸 時 間 而 不 同 2. 可 能 造 成 皮 膚 紅 疼 痛 起 泡 癢 性 濕 疹 及 化 學 性 灼 傷 3. 對 於 先 前 曾 暴 露 該 物 質 者, 可 能 引 起 過 敏 性 反 應 眼 睛 :1. 可 能 造 成 眼 睛 紅 疼 痛 及 視 力 模 糊 2. 若 5% 該 溶 液 噴 濺 到 眼 睛 會 造 成 灼 熱 感, 隨 後 僅 角 膜 表 皮 感 到 輕 微 障 礙, 次 日 後 則 可 完 全 復 原 毋 需 治 療 3. 而 動 物 研 究 報 告 指 出,5% 該 溶 液 會 造 成 中 度 刺 激,7 日 後 可 完 全 復 原 但 15% 較 高 濃 度 之 該 溶 液 則 會 立 即 對 兔 子 眼 睛 造 成 嚴 重 疼 痛 出 血, 使 其 角 膜 上 皮 先 出 現 毛 玻 璃 樣 變 化, 然 後 整 個 角 膜 產 生 中 度 水 腫, 而 結 膜 水 腫 與 分 泌 物 可 持 續 數 天 眼 睛 有 時 在 2-3 週 癒 合 後 僅 有 些 或 甚 至 不 會 殘 存 角 膜 傷 害, 但 仍 會 造 成 角 膜 血 管 新 生 以 及 瞬 膜 因 結 疤 導 致 變 形 食 入 :1. 食 入 可 能 造 成 黏 膜 刺 激 及 腐 蝕 嘔 吐 ( 可 能 含 血 ) 及 腹 痛 與 抽 筋 2. 也 可 能 引 起 血 壓 降 低 淺 呼 吸 咽 頭 與 喉 頭 及 聲 門 水 腫 ( 可 能 嚴 重 ) 混 亂 痙 攣 精 神 錯 亂 與 昏 迷 3. 可 能 造 成 發 紺 及 循 環 衰 竭, 食 道 或 胃 穿 孔 及 狹 窄 較 少 見 4. 可 能 致 死, 通 常 係 因 嚴 重 局 部 傷 害 的 併 發 症 造 成, 例 如 毒 血 症 休 克 穿 孔 出 血 感 染 及 阻 塞 5. 大 量 食 入 可 能 造 成 致 死 性 的 血 氯 過 多 代 謝 酸 毒 症 及 吸 入 性 肺 炎 LD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5800 mg/kg( 小 鼠, 吞 食 ) LC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 10 mg( 兔 子, 眼 睛 ): 造 成 中 度 刺 激 4%/48H( 人 類, 皮 膚 ): 造 成 刺 激 10 mg( 兔 子, 眼 睛 ): 造 成 輕 微 刺 激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1. 視 暴 露 濃 度 及 時 間 而 定, 重 複 或 長 期 接 觸 腐 蝕 性 物 質 可 能 引 起 皮 膚 炎 或 類 似 急 性 暴 露 的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效 應 也 可 能 造 成 過 敏 反 應 2.. 視 暴 露 濃 度 及 時 間 而 定, 眼 睛 重 複 或 長 期 接 觸 該 物 質 可 能 會 造 成 類 似 急 性 暴 露 的 效 應 3. 亦 有 因 水 源 而 長 期 飲 用 該 物 質 者 出 現 過 敏 反 應 之 報 導 高 劑 量 會 造 成 小 鼠 之 精 子 異 常 IARC 將 之 列 為 GROUP3: 無 法 判 斷 為 人 類 致 癌 性 生 態 毒 性 :LC50( 魚 類 ):94.0μg/L/96H (Oncorhynchus clarki) 持 久 性 及 降 解 性 : EC50( 水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 生 物 濃 縮 係 數 (BCF): - 半 衰 期 ( 空 氣 ):- 半 衰 期 ( 水 表 面 ):- 半 衰 期 ( 地 下 水 ):- 半 衰 期 ( 土 壤 ):- 生 物 蓄 積 性 :- 土 壤 中 之 流 動 性 : 在 土 瓖 中 之 流 動 速 度 快 其 他 不 良 效 應 :-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 1. 空 容 器 可 能 仍 殘 存 危 害 性 化 學 物 質
2. 盡 可 能 洽 詢 製 造 廠 商 在 利 用 或 回 收 3. 若 容 器 無 法 徹 底 清 除 乾 淨 確 定 無 殘 留, 或 無 法 再 儲 存 相 同 的 化 學 物 質, 應 破 壞 該 容 器 以 免 再 被 使 用, 並 在 合 格 掩 埋 場 掩 埋 4. 盡 可 能 留 下 標 示 警 語 及 MSDS, 並 遵 守 該 產 品 相 關 之 所 有 注 意 事 項 5. 各 地 法 規 可 能 有 些 差 異, 應 參 考 當 地 政 府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6. 通 常 需 評 估 各 種 可 行 性, 包 括 還 原 再 利 用 回 收 廢 棄 ( 若 所 有 方 法 失 敗 ) 若 該 物 質 尚 未 使 用 或 未 被 污 染 則 可 回 收 使 用 前 應 考 慮 其 使 用 期 限, 並 需 注 意 其 性 質 或 許 已 改 變, 可 能 未 必 適 合 回 收 或 再 利 用 7. 不 要 讓 清 洗 用 水 或 製 程 設 備 的 用 水 進 入 排 水 溝 8. 所 有 清 洗 的 水 可 能 需 收 集 處 理 後 才 能 廢 棄 9. 若 要 廢 棄 排 入 下 水 道, 必 須 優 先 符 合 法 規, 有 疑 問 時 需 洽 詢 當 地 相 關 單 位 10. 盡 可 能 回 收 或 洽 詢 製 造 廠 商 進 行 回 收, 若 無 適 當 處 理 機 構, 則 諮 詢 當 地 廢 棄 物 處 理 主 管 單 位 11. 在 合 格 的 掩 埋 場 處 理 12. 可 能 的 話 將 容 器 回 收, 否 則 在 合 格 的 掩 埋 場 廢 棄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聯 合 國 編 號 :1791 聯 合 國 運 輸 名 稱 : 次 氯 酸 鈉 溶 液 運 輸 危 害 分 類 : 第 八 類 腐 蝕 性 物 質 包 裝 類 別 :Ⅱ 海 洋 污 染 物 ( 是 / 否 ):): 否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適 用 法 規 : 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2.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3.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4.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參 考 文 獻 1.RTECS 資 料 庫,2008 2.Chem Watch 資 料 庫,2008-1 3.OHS MSDS 資 料 庫,2008 4.HSDB 資 料 庫,2008 製 表 者 單 位 名 稱 : 台 塑 公 司 麥 寮 廠 地 址 / 電 話 : 雲 林 縣 麥 寮 鄉 中 興 村 台 塑 工 業 園 區 1 號 /(05)6811073 製 表 人 職 稱 : 消 防 工 程 師 姓 名 ( 簽 章 ): 林 耀 文 製 表 日 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備 註 上 述 資 料 中 符 號 - 代 表 目 前 查 無 相 關 資 料 上 述 資 料 由 臺 灣 塑 膠 工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麥 寮 鹼 廠 依 據 參 考 文 獻 製 作, 各 項 數 據 與 資 料 僅 供 參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