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 对学生学习效果的分析机制、方式和分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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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 : 杨 林 副 主 编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评 审 顾 问 : 杨 林 张 新 民 评 审 : 张 新 民 邹 兰 曹 纯 纯 周 秋 婷 李 雅 清 黄 囡 囡 李 忆 萍 徐 如 雪 文 字 编 辑 : 曹 纯 纯 邹 兰 李 雅 清

Transcription:

7. 4 对 学 生 学 习 效 果 的 分 析 机 制 方 式 和 分 析 情 况 一 建 立 学 业 成 绩 评 定 体 系 考 核 和 学 生 学 业 成 绩 评 定 是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的 重 要 环 节, 其 目 的 在 于 组 织 和 指 导 学 生 系 统 学 习, 巩 固 和 加 深 理 解 所 学 课 程 的 基 本 内 容 检 查 教 学 效 果 反 馈 指 导 教 学 多 年 来 我 校 注 重 理 论 加 技 能 考 核 办 法 评 定 学 生 学 业 成 绩, 从 教 学 手 段 方 法, 考 试 组 织 题 库 建 设 命 题 监 考 密 封 式 阅 卷 成 绩 评 定 成 绩 分 析 试 卷 分 析 技 能 训 练 考 试 总 结 完 善 的 质 量 标 准 环 节 组 织 评 价 学 生 成 绩, 形 成 了 具 有 我 校 特 色 的 学 生 学 业 成 绩 评 定 体 系, 保 障 了 学 生 基 本 理 论 与 基 本 技 能 的 学 习 和 训 练, 培 养 的 学 生 具 备 基 本 理 论 扎 实, 基 本 技 能 水 平 高 的 特 点 二 规 范 学 生 成 绩 评 定 管 理 成 绩 管 理 评 定 是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的 重 要 环 节 为 保 证 成 绩 评 定 科 学 管 理 规 范, 学 校 制 定 了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成 绩 考 核 管 理 规 定,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成 绩 管 理 环 节 质 量 标 准,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毕 业 实 习 考 核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等 作 为 考 务 二 级 管 理 试 点 单 位, 护 理 学 院 在 严 格 执 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结 合 本 专 业 特 点 及 培 养 目 标, 制 定 了 护 理 学 院 本 科 毕 业 生 毕 业 考 试 方 案 护 理 学 院 本 科 学 生 出 科 考 试 方 案 等 制 度, 为 培 养 应 用 型 高 级 护 理 学 专 业 人 才 夯 实 了 基 础 三 学 生 成 绩 评 定 方 法 科 学 化 为 使 学 生 成 绩 评 定 方 法 科 学 体 现 以 人 为 本 的 教 育 理 念, 学 校 坚 持 实 行 教 考 分 离, 建 立 并 不 断 完 善 试 题 库 建 设 严 把 考 试 关, 加 强 题

库 建 设, 对 命 题 监 考 密 封 式 阅 卷 成 绩 评 定 成 绩 分 析 试 卷 分 析 技 能 训 练 考 试 总 结 印 刷 存 档 及 作 业 批 改 辅 导 答 疑 考 试 考 核 试 卷 评 阅 试 卷 分 析 成 绩 管 理 等 质 量 标 准 都 做 了 明 确 规 定 根 据 学 校 规 定 及 护 理 学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要 求, 学 生 考 试 课 程 成 绩 记 载 以 期 中 和 期 末 考 试 成 绩 为 主, 平 时 测 验 实 验 技 能 课 外 作 业 课 堂 讨 论 为 辅 有 实 验 技 能 训 练 的 课 程 比 重 占 30-40% ; 考 查 课 程 即 根 据 学 生 平 时 参 加 听 课 实 验 实 习 课 堂 讨 论 完 成 作 业 及 平 时 测 验 的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公 共 体 育 课 成 绩 以 考 勤 与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锻 炼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 重 修 成 绩 按 实 得 分 数 记 载 学 生 成 绩 评 价 更 加 全 面 客 观, 体 现 了 教 与 学 的 水 平 作 为 考 务 工 作 二 级 管 理 试 点 单 位, 我 院 顺 利 地 组 织 并 安 排 了 护 理 学 专 业 本 科 2009 2010 2011 级 学 生 的 毕 业 考 试 以 此 为 契 机, 学 院 紧 随 学 校 步 伐, 进 一 步 探 索 学 生 过 程 性 评 价 及 阶 段 性 评 价 等 考 务 改 革 方 法 我 院 计 划 引 入 高 科 技 阅 卷 机 器 及 试 题 库, 充 分 实 行 考 教 分 离 的 教 学 理 念, 争 取 在 考 务 二 级 管 理 方 面 有 所 突 破, 最 终 达 到 科 学 评 判 教 学 质 量 不 断 改 进 教 学 方 法 和 质 量 的 目 的 支 撑 材 料 清 单 1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教 学 管 理 章 程 2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本 科 教 学 质 量 标 准 ( 试 行 ) 3 2013 级 基 础 护 理 学 I II 外 科 护 理 学 II 课 程 考 试 分 析 4 2010 级 毕 业 考 试 分 析

第 一 部 分 教 学 管 理 介 绍 学 籍 管 理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总 贝!J 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维 护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体 现 育 人 为 本 德 育 为 先 依 法 治 校 的 思 想, 不 断 提 高 教 育 教 学 质 量, 保 证 人 才 培 养 目 标 的 实 现,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第 二 条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适 用 于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七 年 制 学 生 研 宄 生 留 学 生 及 成 人 教 育 学 生 可 参 照 执 行 第 一 章 入 学 与 注 册 第 三 条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录 取 的 新 生, 持 录 取 通 知 书, 按 学 校 有 关 要 求 和 规 定 的 期 限 到 学 校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入 学 者, 应 当 向 学 校 请 假, 假 期 不 超 过 两 周 未 请 假 或 者 请 假 逾 期 者, 除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正 当 事 由 外, 视 为 放 弃 入 学 资 格 第 四 条 新 生 入 学 后, 学 校 在 三 个 月 内 按 照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对 其 进 行 复 查 复 查 合 格 者 予 以 注 册, 取 得 学 籍 复 查 不 合 格 者, 由 学 校 区 别 情 况, 予 以 处 理, 直 至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凡 属 弄 虚 作 假, 徇 私 舞 弊 取 得 学 籍 者, 一 经 查 实, 学 校 将 取 消 其 学 籍 情 节 恶 劣 的, 报 请 有 关 部 门 处 理 第 五 条 新 生 入 学 时, 必 须 接 受 体 格 复 查 其 标 准 按 照 国 家 对 新 生 的 体 检 标 准 和 要 求 执 行 对 患 有 疾 病 的 新 生,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二 级 甲 等 以 上 医 院 ( 下 同 ) 诊 断 不 宜 在 校 学 习 的, 可 以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一 年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者 不 具 有 学 籍 在 保 留 入 学 资 格 期 间 经 治 疗 康 复, 可 以 向 学 校 申 请 入 学, 由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院 诊 断, 符 合 体 检 要 求,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后, 重 新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复 查 不 合 格 或 逾 期 不 办 理 入 学 手 续 者, 取 消 入 学 资 格 第 六 条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应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秋 季 学 期 注 册 期 限 为 按 时 缴 纳 学 年 学 费 后 一 周 以 内, 春 季 学 期 注 册 期 限 为 开 学 后 一 周 以 内,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应 当 履 行 暂 缓 注 册 手 续 未 按 学 校 规 定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它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rm /J/J o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贷 款 或 者 其 它 形 式 资 助,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后 注 第 二 章 考 核 与 成 绩 记 载 第 七 条 学 生 应 当 参 加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和 各 种 教 育 教 学 环 节 ( 以 下 通 称 课 程 ) 的 考 核, 考 核 成 绩 记 入 成 绩 册, 并 归 入 本 人 档 案 第 八 条 考 核 分 为 考 试 和 考 查 两 种 考 试 成 绩 以 学 期 中 期 和 末 期 考 试 成 绩 为 主, 平 时 测 验 完 成 实 验 实 习 课 外 作 业 和 参 加 课 堂 讨 论 及 第 二 课 堂 活 动 的 成 绩, 比 重 一 般 不 应 当 超 过 总 成 绩 的 20%, 有 实 验 的 课 程 可 达 30% 40% 考 查 成 绩, 根 据 学 生 平 时 参 加 听 课 实 验 实 习 课 堂 讨 论 完 成 作 业 以 及 平 时 测 验 的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定, 一 般 不 在 学 期 末 统 一 考 核 有 实 验 的 课 程, 实 验 考 核 成 绩 合 格 者, 方 可 参 加 该 课 程 理 论 考 核 实 验 考 核 成 绩 不 合 格 者, 应 当 补 做 抄 袭 他 人 实 验 数 据 或 报 告 者, 经 查 证 属 实 的, 其 成 绩 按 无 效 处 理, 并 按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规 定 进 行 相 应 的 处 理 第 九 条 每 学 期 考 试 课 程 门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4 门 考 核 方 式 可 根 据 课 程 的 不 同 特 点, 采 用 笔 试 口 试 及 实 际 操 作 等 形 式 考 试 课 程 成 绩 按 百 分 制 记 分, 考 查 课 程 成 绩 可 按 百 分 制 或 五 级 制 记 分, 并 获 得 相 应 的 学 分 五 级 制 即 6 0 分 以 下 为 不 及 格,6 0 分 以 上 为 及 格 60 6 9 分 为 合 格,70 7 9 分 为 中 等,80 8 9 分 为 良 好,9 0 分 及 以 上 为 优 秀 毕 业 考 试 毕 业 实 习 采 用 百 分 制 记 分, 毕 业 论 文 采 用 五 级 制 记 分 选 修 课 以 学 分 计 算, 每 1 6 学 时 为 1 个 学 分 第 十 条 成 绩 评 定 要 按 统 一 规 定 的 要 求 进 行 学 生 成 绩 评 定 后, 一 经 上 报, 不 得 随 意 改 动 若 确 有 差 错 必 须 改 正 时, 需 由 有 关 教 师 写 清 原 因, 教 研 室 主 任 审 核 签 字,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方 可 改 正 同 时 追 查 原 因, 并 按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教 学 差 错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一 条 学 分 绩 点 计 算 凡 成 绩 及 格 者, 即 获 得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其 成 绩 学 分 和 绩 点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登 记 表 中 学 分 按 教 学 计 划 学 时 计 算, 即 每 1 6 学 时 为 1 学 分 学 分 的 最 小 计 量 值 为 0. 5 学 分 以 周 数 计 算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学 分, 按 每 4 0 学 时 为 1 学 分 计 算 绩 点 按 有 关 公 式 计 算 第 十 二 条 主 干 课 程 不 及 格 者 必 须 重 修, 重 修 课 程 成 绩 按 实 得 分 数 记 载, 非 主 干 课 程 不 及 格 者 可 自 愿 选 择 补 考 或 重 修, 补 考 者, 成 绩 及 格 记 载 为 补 考 及 格, 重 修 课 程 成 绩 按 实 得 分 数 记 载 如 补 考 后 仍 不 及 格 者, 必 须 重 修 毕 业 论 文 毕 业 考 试 和 毕 业 实 习 不 及 格 者 必 须 重 修 ( 做 )

第 十 三 条 学 生 思 想 品 德 的 考 核 鉴 定, 以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为 主 要 依 据, 采 取 个 人 小 结 师 生 民 主 评 议 等 形 式 进 行 学 生 体 育 成 绩, 根 据 考 核 以 及 课 内 教 学 和 课 外 教 学 活 动 等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第 十 四 条 免 听 和 免 修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必 修 课 程 和 选 修 课 程 中, 除 专 业 主 干 课 程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体 育 实 验 实 习 毕 业 设 计 毕 业 论 文 军 训 等 环 节 外, 依 据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免 听 和 免 修 的 有 关 规 定 可 申 请 免 听 或 免 修 第 十 五 条 考 试 ( 包 括 重 修 考 试 和 补 考 ) 期 间, 一 般 不 给 事 假, 因 病 不 能 参 加 考 试 者, 应 提 交 学 校 保 健 部 门 出 具 的 诊 断 书, 于 考 试 前 及 时 向 院 系 请 假,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后, 可 以 参 加 下 一 次 同 等 级 别 考 试 第 十 六 条 学 生 一 学 期 不 及 格 和 无 成 绩 课 程 达 3 门 或 连 续 两 个 学 期 结 束 时, 不 及 格 和 无 成 绩 课 程 门 数 达 4 门 者 须 留 ( 降 ) 级 ( 七 年 制 学 生 除 外 ) 第 十 七 条 学 生 可 以 根 据 学 校 规 定 申 请 辅 修 其 它 专 业 或 者 选 修 其 它 专 业 课 程 达 到 辅 修 要 求, 由 学 校 颁 发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第 十 八 条 凡 擅 自 缺 考 违 反 考 试 纪 律 或 作 弊 的, 该 门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无 效 根 据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规 定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分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及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经 本 人 申 请, 教 务 处 批 准, 可 以 补 考 或 重 修 第 十 九 条 不 能 按 时 参 加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活 动 的 学 生, 应 当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并 获 得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而 缺 席 者, 根 据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批 评 教 育, 并 按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违 反 学 习 纪 律 的 处 理 规 定 进 行 相 应 的 处 理 实 践 教 学, 如 实 习 实 验 课 程 设 计 毕 业 设 计 ( 论 文 ) 军 训 等 环 节 均 按 教 学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考 核 第 二 十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加 课 程 ( 包 括 实 践 环 节 ) 的 期 末 考 试, 补 足 学 时 后 方 可 申 请 参 加 考 试 1 一 学 期 累 计 缺 课 超 过 该 门 课 程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 2 有 实 验 的 课 程, 缺 做 实 验 超 过 三 分 之 一 者 或 缺 交 实 验 报 告 三 分 之 一 者 第 三 章 转 专 业 与 转 学 第 二 十 一 条 学 生 可 以 按 学 校 的 规 定 申 请 转 专 业 学 校 根 据 社 会 对 人 才 需 求 情 况 的 发 展 变 化, 必 要 时 可 以 适 当 调 整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调 整 专 业 必 须 经 学 生 同 意, 并 与 学 生 志 愿 相 结 合 第 二 十 二 条 学 生 一 般 应 当 在 被 录 取 学 校 ( 专 业 ) 完 成 学 业, 如 患 病 或 者 确 有 特 殊 困 难, 无 法 继 续 在 本 校 ( 本 专 业 ) 学 习 的 可 以 申 请 转 学 ( 专 业 ) 第 二 十 三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可 申 请 转 专 业 转 学 : 1 凡 经 学 校 审 核 确 认 有 专 长, 转 专 业 转 学 更 能 发 挥 其 专 长 者 ; 2 学 生 入 学 后 发 现 某 种 疾 病 或 生 理 缺 陷,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疗 单 位 检 查 证 明,

不 适 合 在 原 专 业 学 习, 但 尚 能 在 本 校 或 其 它 高 等 学 校 的 其 它 专 业 学 习 者 ; 3 经 学 校 认 可, 学 生 确 有 某 种 特 殊 困 难, 如 果 不 转 专 业 或 不 转 学 则 无 法 继 续 学 习 者 第 二 十 四 条 学 生 转 专 业 转 学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 1 学 生 在 本 校 范 围 内 转 专 业, 由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原 学 院 和 转 入 学 院 审 核 通 过, 学 校 教 务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备 案 2 学 生 转 学, 本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经 两 校 同 意, 由 学 校 报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确 认 理 由 正 当, 可 以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跨 省 转 学 者 由 转 出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商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按 转 学 条 件 确 认 后 办 理 转 学 手 续 须 转 户 口 的 由 转 入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将 有 关 文 件 抄 送 转 入 校 所 在 地 公 安 部 门 3 转 专 业 转 学, 应 在 转 入 学 期 开 学 前 办 理, 每 学 年 两 次 第 二 十 五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得 转 学 : 1 入 学 未 满 一 学 期 的 ; 2 由 招 生 时 所 在 地 的 下 一 批 次 录 取 学 校 转 入 上 一 批 次 学 校 由 低 学 历 层 次 转 入 高 学 历 层 次 的 ; 3 招 生 时 确 定 为 定 向 委 托 培 养 的 ; 4 应 予 退 学 处 理 的 ; 5 其 它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第 二 十 六 条 七 年 制 学 生 分 流 以 及 五 年 制 学 生 在 七 年 制 学 生 分 流 产 生 缺 额 后 的 选 拔, 均 按 照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关 于 七 年 制 学 生 分 流 及 选 拔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四 章 休 学 与 复 学 第 二 十 七 条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学 生 在 校 年 限 ( 连 续 计 算 ) 最 长 可 延 至 规 定 学 制 后 两 年 ( 应 征 入 伍 者 除 外 ) 第 二 十 八 条 有 下 列 情 况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予 休 学 : 1 因 病 经 指 定 医 院 确 认, 需 停 课 治 疗, 休 养 占 一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2 一 学 期 请 假 累 计 超 过 该 学 期 总 学 时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者 ; 3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者 ; 4 因 某 种 特 殊 原 因, 本 人 申 请 或 学 校 认 为 必 须 休 学 者 第 二 十 九 条 休 学 一 般 以 1 年 为 限, 次 数 最 多 为 2 次 休 学 时 间 计 入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第 三 十 条 休 学 手 续 学 生 休 学 一 般 由 本 人 申 请, 经 所 在 学 院 系 同 意, 报 教 务 处 审 核 ; 学 校 认 定 必 须 休 学 者, 由 学 校 下 发 休 学 通 知 第 三 十 一 条 休 学 学 生 办 理 休 学 手 续 离 校 后,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自 费 出 国 留 学 的 学 生, 保 留 学 籍 一 年 学 生 休 学 期 间, 不 享 受 在 校 学 习 学 生 待 遇 休 学 学 生

患 病, 其 医 疗 费 按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第 三 十 二 条 学 生 应 征 参 加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 含 中 国 人 民 武 装 警 察 部 队 ), 学 校 保 留 其 学 籍 至 退 役 后 一 年 第 三 十 三 条 学 生 休 学 期 满, 应 当 于 学 期 开 学 前 一 周 之 内, 向 所 在 院 系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因 伤 病 休 学 的 学 生, 申 请 复 学 时, 应 当 经 学 校 指 定 的 医 院 诊 断, 证 明 恢 复 健 康, 并 经 学 校 复 查 合 格, 方 可 复 学 申 请 复 学 的 学 生, 携 带 休 学 证 明 和 有 关 材 料, 到 所 在 院 系 申 请, 经 院 系 审 查 批 准 后, 办 理 复 学 手 续 学 生 复 学 后, 随 下 一 年 级 原 专 业 学 习 若 原 专 业 已 调 整 合 并, 则 转 入 调 整 合 并 后 的 专 业, 若 原 专 业 停 办, 可 转 入 本 校 与 原 专 业 性 质 相 近 专 业 的 下 一 年 级 学 习 第 五 章 退 学 第 三 十 四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应 予 退 学 : 1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连 续 两 个 学 期 结 束 时, 不 及 格 和 无 成 绩 课 程 门 数 达 6 门 或 累 计 不 及 格 和 无 成 绩 课 程 达 8 门 ; 2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最 长 学 习 年 限 内 ( 含 休 学 ), 未 完 成 学 业 的 ; 3 休 学 期 满, 在 学 期 开 学 前 一 周 之 内, 未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或 提 出 复 学 申 请, 经 复 查 不 合 格 的 ; 4 经 学 校 指 定 医 院 诊 断, 患 有 疾 病 或 者 意 外 伤 残, 无 法 继 续 在 校 学 习 的 ; 5 未 请 假 擅 自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学 活 动 的 ; 6 超 过 学 校 规 定 期 限 未 注 册 而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 7 本 人 申 请 退 学 的 第 三 十 五 条 学 生 退 学, 由 院 系 填 写 退 学 呈 报 表, 经 院 系 党 政 领 导 签 署 意 见, 并 报 教 学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由 校 长 会 议 研 宄 决 定 对 退 学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出 具 退 学 决 定 书, 并 送 交 本 人, 同 时 报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备 案 第 三 十 六 条 退 学 的 学 生 应 该 在 两 周 内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口 所 在 地 第 三 十 七 条 学 生 对 退 学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可 按 下 列 程 序 提 出 申 诉, 学 校 及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处 理 : 1 学 生 在 接 到 学 校 退 学 处 理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2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对 学 生 提 出 的 申 诉 进 行 复 查, 并 在 接 到 书 面 申 诉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复 查 结 论, 并 告 之 申 诉 者 需 要 改 变 原 处 理 决 定 的, 由 学 校 学 生 申 诉 处 理 委 员 会 提 交 学 校 重 新 研 宄 决 定

3 学 生 对 复 查 决 定 有 异 议 的, 在 接 到 学 校 复 查 决 定 书 之 日 起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可 以 向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提 出 书 面 申 诉 4 从 处 理 决 定 或 复 查 决 定 送 交 ( 对 于 不 能 送 交 学 生 本 人 的, 由 学 校 在 校 内 发 布 公 告, 公 告 发 出 之 日 起 6 0 天 即 视 为 送 交 ) 之 日 起, 学 生 在 申 诉 期 内 未 提 出 申 诉 的, 学 校 不 再 受 理 其 提 出 的 申 诉 第 六 章 毕 业 结 业 与 肄 业 第 三 十 八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内 容, 德 智 体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毕 业, 由 学 校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第 三 十 九 条 学 生 在 学 校 规 定 的 学 习 年 限 内, 修 完 教 育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内 容, 未 达 到 毕 业 要 求, 准 予 结 业, 由 学 校 发 给 结 业 证 书 ; 符 合 换 发 毕 业 证 书 条 件 者, 可 在 结 业 后 一 年 内, 按 学 校 的 规 定 补 考 或 重 修, 合 格 后 颁 发 毕 业 证 书, 毕 业 时 间 按 发 证 日 期 填 写 第 四 十 条 符 合 学 校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由 学 校 颁 发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一 条 学 习 期 满 一 年 以 上 退 学 的 学 生, 学 校 发 给 肄 业 证 书 学 习 未 满 一 年 退 学 或 被 开 除 学 籍 的 学 生, 学 校 可 提 供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的 成 绩 单 或 学 习 经 历 证 明 第 四 十 二 条 对 完 成 本 专 业 学 业, 同 时 辅 修 其 它 专 业, 并 达 到 该 专 业 辅 修 要 求 的, 由 学 校 颁 发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第 四 十 三 条 对 违 反 国 家 招 生 规 定 入 学 者, 学 校 不 发 给 学 历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已 发 的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学 校 将 予 以 追 回, 并 报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宣 布 证 书 无 效 第 四 十 四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证 书 和 学 位 证 书 遗 失 或 损 坏, 经 本 人 申 请, 学 校 核 实 后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书 证 明 书 与 原 证 书 具 有 同 等 效 力 第 四 十 五 条 学 校 严 格 按 照 招 生 时 确 定 的 办 学 类 型 专 业 和 学 习 方 式, 填 写 并 颁 发 学 历 证 书 学 位 证 书 第 四 十 六 条 学 校 严 格 执 行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证 书 电 子 注 册 管 理 制 度, 每 年 将 颁 发 的 毕 ( 结 ) 业 证 书 等 信 息 报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注 册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规 定 从 二 〇 〇 六 年 九 月 一 日 起 执 行 原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同 时 废 止 第 四 十 八 条 本 规 定 由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授 予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为 完 善 学 士 学 位 管 理 制 度, 使 我 校 学 士 学 位 管 理 更 加 规 范, 以 保 证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质 量,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学 位 条 例 暂 行 实 施 办 法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以 及 辽 宁 省 人 民 政 府 学 位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的 有 关 规 定,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一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标 准 凡 我 校 本 科 毕 业 生, 坚 持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愿 意 为 社 会 主 义 建 设 事 业 服 务, 遵 纪 守 法, 品 行 端 正, 达 到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经 审 核 准 予 毕 业, 其 课 程 学 习 毕 业 实 习 毕 业 论 文 毕 业 考 试 等 成 绩 表 明 已 较 好 地 掌 握 本 门 学 科 的 基 础 理 论 专 业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并 具 备 从 事 科 学 研 宄 工 作 和 担 任 专 门 技 术 工 作 的 初 步 能 力, 通 过 审 批, 可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二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审 批 程 序 1 本 科 毕 业 生, 应 首 先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申 请 表 2 各 学 院 系 学 生 处 根 据 本 办 法, 对 申 请 者 的 政 治 思 想 在 校 表 现 奖 惩 情 况 逐 一 审 核 ; 教 务 处 对 申 请 者 的 课 程 学 习 毕 业 实 习 毕 业 论 文 毕 业 考 试 成 绩 情 况 逐 一 审 核 3 由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士 学 位 评 定 分 委 员 会 汇 总 情 况, 提 交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讨 论, 采 取 无 记 名 投 票, 超 过 半 数 以 上, 可 确 定 授 予 或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名 单 4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将 评 定 结 果 向 全 校 师 生 公 示 一 周 5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的 本 科 毕 业 生, 由 学 校 统 一 颁 发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士 学 位 证 书 6 学 位 授 予 时 间 从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三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的 规 定 本 科 毕 业 生 在 校 期 间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不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1 有 严 重 违 背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的 言 行, 经 教 育 仍 无 明 显 转 变 者 ; 2 曾 受 过 一 次 记 过 ( 含 记 过 ) 以 上 处 分 者 ; 3 未 获 得 毕 业 资 格 者 ; 4 在 校 期 间 主 干 课 程 重 修 和 非 主 干 课 程 补 考 门 数 累 计 达 五 门 ( 含 五 门 ) 以 上 者 ; 5 大 学 外 语 四 级 考 试 未 达 标 者 ; 6 未 通 过 省 级 及 以 上 计 算 机 考 试 者 ; 7 未 达 到 学 校 教 学 计 划 的 要 求 或 未 能 修 满 选 修 课 程 学 分 者 ; 四 附 则

1 在 校 期 间 曾 受 过 一 次 记 过 ( 含 记 过 ) 以 上 处 分 者, 受 处 分 后 有 突 出 表 现, 毕 业 时, 主 干 课 程 平 均 成 绩 达 8 0 分 ( 含 8 0 分 ) 以 上, 并 获 得 校 级 或 校 级 以 上 荣 誉 称 号 者, 可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2 在 校 期 间 主 干 课 程 重 修 和 非 主 干 课 程 补 考 门 数 累 计 达 五 门 ( 含 五 门 ) 以 上 者, 经 过 课 程 重 修 之 后, 主 干 课 程 平 均 绩 点 达 2.0 ( 含 2. 0 以 上 ), 可 申 请 学 士 学 位 五 本 实 施 办 法 解 释 权 在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六 本 实 施 办 法 自 学 校 学 位 评 定 委 员 会 2 0 0 9 年 6 月 2 3 日 讨 论, 并 于 2010 届 本 科 毕 业 生 开 始 执 行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普 通 本 科 生 学 分 制 管 理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近 年 来, 学 校 对 学 分 制 进 行 了 积 极 的 探 索 与 实 践, 已 积 累 了 丰 富 的 教 学 管 理 经 验, 取 得 了 阶 段 性 成 果 随 着 新 校 园 办 学 条 件 的 改 善, 学 校 将 全 面 实 施 学 分 制 管 理 及 其 教 学 活 动, 特 制 定 本 实 施 方 案 ( 试 行 ) 第 一 章 学 分 制 的 基 本 情 况 第 一 条 学 分 制 学 分 与 绩 点 学 分 制 是 一 种 以 学 分 为 计 量 单 位 衡 量 学 生 学 业 完 成 状 况 以 绩 点 衡 量 学 习 质 量 的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学 分 计 算 : 学 分 按 教 学 计 划 学 时 计 算, 即 每 1 6 学 时 为 1 学 分, 学 分 的 最 小 计 量 值 为 0. 5 学 分, 以 周 数 计 算 的 教 学 环 节 的 学 分, 按 每 4 0 学 时 为 1 学 分 计 算 凡 成 绩 合 格 者, 即 获 得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点 计 算 : 绩 点 是 课 程 的 成 绩 系 数, 与 成 绩 的 对 应 关 系 如 下 : 五 级 制 百 分 制 五 级 制 绩 点 百 分 制 绩 点 96 100 4. 5 优 秀 4. 0 90 95 4. 0 良 好 3. 0 85 89 3. 5 80 84 3. 0 中 等 2. 0 75 79 2. 5

70 74 2. 0 及 格 1. 0 65 69 1. 5 60 64 1. 0 不 及 格 0 0 59 0 每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绩 点 = 课 程 学 分 X 课 程 绩 点 ^ 2 ( 课 程 学 分 X 课 程 绩 点 ) 平 均 学 分 绩 点 = -------- 2 课 程 学 分 第 二 条 学 分 制 的 指 导 思 想 学 分 制 是 以 学 生 自 主 选 择 学 习 内 容 为 核 心, 体 现 以 人 为 本, 以 学 生 为 中 心 的 先 进 教 育 理 念, 贯 彻 因 材 施 教 的 教 育 原 则, 优 化 学 生 知 识 结 构, 以 培 养 应 用 型 人 才 为 起 点, 具 有 扎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基 本 技 能, 追 求 厚 基 础 宽 口 径 的 通 才 教 育, 同 时 注 重 学 生 个 性 发 展, 使 之 精 通 专 业 知 识 与 技 能, 适 当 具 备 某 一 相 关 特 长 的 复 合 型 人 才 为 培 养 目 标, 构 建 符 合 学 校 实 际 和 现 代 高 校 管 理 的 人 才 培 养 模 式 第 三 条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计 划 是 培 养 人 才 和 组 织 教 学 的 基 本 依 据, 是 指 导 学 生 修 读 课 程 的 重 要 指 导 性 文 件 包 括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规 格 学 制 主 干 课 程 课 程 设 置 与 学 分 教 学 计 划 进 程 表 毕 业 学 分 要 求, 以 及 必 要 的 说 明 等 第 四 条 课 程 课 程 分 为 必 修 课 程 和 选 修 课 程 必 修 课 程 为 学 生 必 须 修 读 的 课 程, 主 要 包 括 公 共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和 专 业 课, 是 教 学 计 划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选 修 课 程 分 为 限 定 性 选 修 课 程 和 非 限 定 性 选 修 课 程, 限 定 性 选 修 课 程 是 本 专 业 学 生 必 须 在 限 定 的 课 程 中 选 修 并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 非 限 定 性 选 修 课 程 即 任 选 课 程, 是 学 生 在 专 业 任 选 课 程 和 全 校 公 共 选 修 课 程 中 根 据 学 习 需 求 兴 趣 和 爱 好 自 主 选 择 的 课 程 第 五 条 修 业 年 限 第 二 章 修 业 要 求 学 分 制 实 行 弹 性 修 业 年 限, 学 生 可 以 分 阶 段 完 成 学 业, 在 校 年 限 最 短 可 缩 至 学 制 前 一 年, 最 长 可 延 至 学 制 后 两 年 ( 应 征 入 伍 者 除 外 ) 第 六 条 选 课 的 条 件 选 课 的 基 本 条 件 为 缴 纳 学 费 和 学 期 注 册 第 七 条 选 课 的 原 则 学 生 必 须 按 照 本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在 指 导 教 师 的 指 导 下 选 择 修 读 课 程, 必 修 课

程 的 学 分 必 须 修 满, 不 得 以 其 他 课 程 学 分 替 代 限 定 性 选 修 课 程 的 学 分 超 过 标 准 部 分, 可 以 替 代 一 定 的 任 选 课 程 学 分 学 生 每 学 期 的 基 本 修 读 任 务 为 本 专 业 本 学 期 所 开 设 的 必 修 课 程 和 限 定 性 选 修 课 程 的 学 分 总 数, 原 则 上 不 得 低 于 基 本 修 读 任 务 总 学 分 的 80% 有 严 格 先 修 后 续 关 系 的 课 程 应 先 选 先 修 课 程, 再 选 后 续 课 程, 且 未 取 得 先 修 课 程 学 分, 不 得 修 读 后 续 课 程 选 课 时 首 先 保 证 必 修 课 程, 其 次 为 限 定 性 选 修 课 程 和 非 限 定 性 选 修 课 程 一 门 课 程 设 有 不 同 的 学 时, 学 生 只 能 选 择 学 时 数 等 于 或 大 于 本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课 程, 否 则 选 课 无 效 同 一 门 课 程, 由 不 同 的 教 师 开 课, 学 生 可 以 自 主 选 择 任 课 教 师, 并 允 许 学 生 有 1 周 试 听 时 间, 并 在 选 课 平 台 关 闭 前 进 行 退 补 选 选 课 一 旦 结 束 后, 所 选 课 程 不 得 变 更, 否 则 选 课 无 效 开 班 人 数 : 原 则 上, 必 修 课 程 的 开 班 人 数 为 不 少 于 1 个 行 政 班 人 数 的 80%, 选 修 课 程 的 开 班 人 数 为 不 少 于 1 个 标 准 班 (3 2 人 ) 学 生 在 完 成 每 学 期 基 本 修 读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可 向 所 在 学 院 系 申 请 并 获 批, 经 教 务 处 备 案 后, 可 提 前 修 读 本 专 业 的 课 程, 或 进 行 辅 修 专 业 学 习, 跨 专 业 跨 学 校 选 修 课 程 第 八 条 选 课 的 程 序 教 务 处 根 据 学 校 各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制 定 下 一 学 期 的 教 学 任 务, 并 下 发 至 各 教 学 部 门, 并 由 其 聘 任 授 课 教 师 教 务 处 于 规 定 时 间 内, 制 定 教 师 与 学 生 课 程 表 并 在 教 学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 网 络 版 ) 上 公 布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组 织 学 生 在 指 导 教 师 指 导 下 制 定 下 学 期 的 修 读 计 划 开 课 的 教 学 部 门 的 教 学 秘 书 负 责 统 计 审 核 开 班 人 数, 并 将 学 生 选 课 名 单 转 发 任 课 教 师 所 在 教 研 室 ; 对 于 达 不 到 开 班 人 数 的 选 修 课 程 须 于 开 学 前 一 周 内, 通 知 任 课 教 师 及 选 课 学 生 取 消 课 程, 并 组 织 学 生 补 选 第 九 条 提 前 毕 业 第 三 章 学 分 制 学 籍 管 理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1 修 满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全 部 教 学 内 容, 获 得 教 学 计 划 全 部 课 程 的 学 分, 完 成 毕 业 实 习 通 过 毕 业 考 试 毕 业 设 计 毕 业 论 文 2 学 习 期 间 没 有 课 程 重 修 和 考 试 违 纪 记 录, 未 受 过 记 过 ( 含 记 过 ) 以 上 行 政 处 分 ;

学 生 完 成 培 养 方 案, 可 以 比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提 前 一 年 毕 业 申 请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在 已 经 或 预 计 能 够 修 满 全 部 课 程 学 分 的 前 提 下, 四 年 制 学 生 必 须 在 第 五 学 期 五 年 制 学 生 必 须 在 第 七 学 期 5 月 份 以 前 向 所 在 学 院 系 提 交 毕 业 审 核 申 请, 经 初 审 后 报 教 务 处 复 审, 并 由 教 务 处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送 学 生 处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办 公 室 备 案 逾 期 提 交 者, 不 予 受 理 获 准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应 纳 入 应 届 毕 业 生 统 一 管 理, 并 在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期 参 加 毕 业 资 格 审 查, 届 时 具 备 毕 业 资 格 者 准 予 毕 业, 符 合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授 予 学 士 学 位 提 前 毕 业 的 学 生 应 缴 纳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的 全 部 学 年 学 费 第 十 条 延 期 毕 业 延 期 毕 业 的 时 间 以 学 年 为 单 位 计 算, 累 计 延 期 时 间 不 能 超 过 二 年 ( 含 休 学 ) 学 生 按 照 培 养 方 案 的 要 求, 预 计 不 能 在 基 本 修 业 年 限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修 满 全 部 教 学 内 容, 可 在 毕 业 前 一 学 期 结 束 前 申 请 延 期 毕 业 已 进 行 毕 业 生 资 格 审 查 但 未 通 过 毕 业 资 格 审 查 或 不 符 合 学 士 学 位 授 予 条 件 者, 包 括 获 准 提 前 毕 业 并 纳 入 应 届 毕 业 生 统 一 管 理 的 学 生, 不 得 申 请 延 期 毕 业 学 生 申 请 延 期 毕 业 者, 首 先 向 所 在 学 院 系 申 请, 经 初 审 后 报 教 务 处 复 审, 并 由 教 务 处 报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送 学 生 处 毕 业 生 就 业 指 导 办 公 室 备 案 逾 期 提 交 者, 不 予 受 理 获 准 延 期 毕 业 的 学 生, 应 纳 入 相 应 年 级 统 一 管 理, 按 其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继 续 修 读 课 程,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同 时, 参 加 相 应 年 级 的 学 生 活 动 延 期 毕 业 的 学 习 按 降 至 年 级 学 费 标 准 缴 纳 学 年 学 费 第 H ' 条 成 绩 提 示 学 生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时, 将 受 到 成 绩 提 示 : 1 一 学 期 获 得 有 效 学 分 不 足 于 基 本 修 读 任 务 的 二 分 之 一 者 ; 2 一 学 期 主 干 课 程 未 获 得 学 分 达 2 门 及 以 上 或 连 续 两 个 学 期 结 束 时, 主 干 课 程 未 获 得 学 分 达 3 门 及 以 上 者 成 绩 提 示 由 教 务 处 以 警 告 通 知 单 的 形 式 发 至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系,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系 通 知 到 学 生 本 人 及 其 家 长 或 监 护 人 接 受 成 绩 提 示 的 学 生 原 则 上 纳 入 下 一 年 级 管 理 第 十 二 条 退 学 提 示 学 生 第 二 次 出 现 成 绩 提 示 时, 将 受 到 退 学 提 示, 其 发 布 程 序 和 管 理 与 成 绩 提 示 相 同 第 十 三 条 退 学 学 生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时, 应 予 退 学 : 1 学 生 第 三 次 出 现 成 绩 提 示 时, 或 在 第 五 学 期 结 束 后 获 得 的 有 效 学 分 低 于 应 修 课 程 学 分 的 二 分 之 一 者 ;

2 无 论 何 种 原 因, 连 续 两 个 学 期 结 束 时, 课 程 未 获 得 学 分 门 数 达 6 门 或 累 计 课 程 未 获 得 学 分 达 8 门 其 发 布 程 序 与 成 绩 提 示 相 同, 退 学 的 学 生 按 退 学 手 续 离 校 办 理 第 十 四 条 辅 修 专 业 学 有 余 力 的 学 生 在 保 证 主 修 专 业 学 习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可 以 申 请 辅 修 专 业,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生 向 所 在 学 院 系 申 请, 经 初 审, 报 教 务 处 批 准 学 生 经 批 准 辅 修 专 业, 在 保 证 主 修 专 业 学 习 质 量 的 前 提 下, 应 当 按 照 辅 修 专 业 的 培 养 方 案 和 教 学 计 划 制 定 自 己 的 修 读 计 划, 按 照 每 学 期 的 教 学 计 划 选 修 课 程, 参 加 教 学 活 动, 遵 守 学 习 纪 律, 参 加 课 程 考 核 获 准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生, 应 在 规 定 学 制 内 完 成 学 业 毕 业 时 仍 未 完 成 的 辅 修 专 业 应 当 中 止 学 习 获 准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生, 在 完 成 主 修 学 习 任 务 的 前 提 下, 修 满 辅 修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定 的 内 容, 并 获 得 学 分, 学 校 颁 发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未 完 成 主 修 专 业, 或 者 未 完 成 辅 修 专 业 者, 不 能 获 得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生 应 按 国 家 和 学 校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学 习 费 用 第 四 章 课 外 学 分 第 十 五 条 课 外 学 分 的 评 定 和 要 求 课 外 学 分 经 教 务 处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认 定 并 确 定 其 学 分 数 课 外 学 分 作 为 学 生 毕 业 的 必 要 条 件 之 一, 每 名 学 生 在 毕 业 前 至 少 完 成 2 学 分 的 课 外 学 习, 学 生 获 得 的 课 外 学 分 可 以 替 代 相 应 的 选 修 课 程 学 分, 最 高 值 记 10 学 分 第 十 六 条 课 外 学 分 的 种 类 课 外 学 分 可 分 为 创 新 学 分 科 技 学 分 实 践 学 分 等 三 种 创 新 学 分 : 参 加 学 校 组 织 的 省 级 以 上 的 竞 赛 并 获 得 奖 项 在 省 级 以 上 刊 物 公 开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创 新 学 分 最 小 值 为 2 学 分, 其 学 分 最 高 值 记 8 学 分 科 技 学 分 : 参 加 学 校 教 务 处 计 划 内 的, 由 团 委 等 部 门 组 织 的 科 技 创 新 活 动 并 取 得 成 绩 科 技 学 分 最 小 值 为 0. 5 学 分, 其 学 分 最 高 值 记 4 学 分 实 践 学 分 : 参 加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组 织 的 社 会 实 践 活 动 并 撰 写 质 量 较 高 的 社 会 实 践 报 告, 以 及 其 它 有 关 活 动 并 取 得 成 绩 实 践 学 分 最 小 值 为 0. 5 学 分, 其 学 分 最 高 值 记 4 学 分 第 五 章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与 学 士 学 位 第 十 七 条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学 生 的 毕 业 结 业 肄 业 按 照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第 十 八 条 学 士 学 位

学 位 学 生 按 照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授 予 本 科 毕 业 生 学 士 学 位 工 作 实 施 办 法 授 予 学 士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十 九 条 本 实 施 方 案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试 行, 适 用 于 学 校 全 日 制 普 通 本 科 生, 于 2004 级 学 生 开 始 执 行 第 二 十 条 本 实 施 方 案 由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本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规 范 ( 试 行 ) 本 科 教 育 是 学 校 办 学 的 主 体, 专 业 建 设 又 是 本 科 教 育 的 重 要 内 容, 培 养 高 素 质 高 质 量 的 本 科 专 门 人 才 是 学 校 的 基 本 任 务 制 定 科 学 合 理 可 行 的 本 科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质 量 标 准, 是 办 学 本 科 专 业 教 育,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的 根 本 根 据 我 校 办 学 指 导 思 想 和 办 学 定 位, 特 制 定 本 规 范 一 本 科 专 业 设 置 的 原 则 与 要 求 1 认 真 贯 彻 党 和 国 家 本 科 教 育 的 指 导 方 针, 服 务 于 社 会, 发 挥 高 校 在 高 级 人 才 培 养 中 的 主 力 军 作 用 2 根 据 学 校 的 定 位 和 办 学 指 导 思 想, 科 学 制 定 本 科 专 业 发 展 规 划, 有 计 划 有 步 骤 地 进 行 专 业 设 置 与 调 整, 达 到 医 学 门 类 专 业 优 化, 向 医 学 相 关 学 科 交 叉 学 科 和 新 兴 学 科 专 业 稳 步 发 展 3 设 置 与 调 整 专 业 时, 应 根 据 人 才 市 场 的 需 求 和 国 家 目 录 的 设 置, 结 合 我 校 的 办 学 条 件 学 科 专 业 基 础 和 师 资 情 况 等 进 行 科 学 合 理 设 置 4 专 业 设 置 与 调 整 应 采 取 广 泛 的 社 会 调 查, 使 之 符 合 国 家 和 社 会 人 才 需 求 趋 势, 要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充 分 论 证 5 新 设 置 的 专 业 要 具 备 基 本 的 办 学 条 件, 要 有 利 于 教 育 资 源 的 充 分 利 用 和 挖 掘, 要 有 利 于 学 科 的 发 展, 有 利 于 规 模 结 构 质 量 效 益 的 协 调 与 统 一 6 要 有 明 确 的 切 合 实 际 的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制 定 科 学 的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与 教 学 计 划 7 开 展 试 办 专 业 的 建 设 与 评 估 工 作, 及 时 寻 找 问 题 与 不 足, 确 定 整 改 措 施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基 本 内 容 包 括 :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要 求 教 学 计 划 课 程 设 置 学 制 学 位 等 1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目 标 是 指 专 业 教 育 的 目 的 和 定 位, 是 专 业 社 会 功 能 的 直 接 体 现 培 养 目 标 是 专 业 设 置 的 出 发 点 和 最 终 的 落 脚 点, 是 制 订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确 定 课 程 设 置 的

前 提 培 养 目 标 是 对 专 业 培 养 合 格 人 才 标 准 的 高 度 概 括 与 凝 练, 既 不 能 急 功 近 利, 脱 离 人 才 市 场 需 要 和 学 校 办 学 实 际, 盲 目 提 高 目 标, 更 不 能 降 低 培 养 标 准 与 要 求 因 此, 培 养 目 标 的 确 定 应 当 遵 循 国 家 对 于 专 业 设 置 的 基 本 要 求, 符 合 人 才 市 场 的 要 求 和 学 校 的 办 学 定 位 等 2 培 养 要 求 通 过 实 施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内 容, 完 成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学 生 获 得 的 知 识 和 能 力 包 括 : 专 业 主 干 学 科 基 础 学 科 的 基 础 知 识 基 本 理 论 与 操 作 技 能, 以 及 获 取 知 识 的 能 力 和 基 本 科 研 素 质 等 3 教 学 计 划 教 学 计 划 是 根 据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而 制 定 的 课 程 设 置 教 学 环 节 生 产 劳 动 军 事 训 练 课 外 活 动 等 内 容 及 其 顺 序 时 数 安 排, 是 教 学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教 学 计 划 是 完 成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的 保 证, 制 定 和 修 改 教 学 计 划 必 须 紧 密 围 绕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以 人 才 市 场 需 求 为 导 向, 以 培 养 基 础 扎 实 知 识 面 宽 能 力 强 素 质 高 的 德 智 体 美 全 面 发 展 的 复 合 型 创 新 型 人 才 为 目 标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 1 ) 贯 彻 与 落 实 党 和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既 符 合 国 家 的 有 关 规 定, 又 具 有 明 显 特 色, 既 要 保 留 传 统 优 势, 又 要 大 胆 借 鉴 国 内 外 成 功 经 验 ( 2 ) 遵 循 教 育 教 学 规 律, 坚 持 知 识 能 力 素 质 协 调 发 展, 处 理 好 思 想 教 育 与 专 业 教 育 理 论 与 实 践 学 习 与 健 康 等 方 面 的 关 系, 既 重 视 知 识 的 传 授, 又 要 强 调 提 高 学 生 的 文 化 素 质 培 养 创 新 精 神 ( 3 ) 符 合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确 定 专 业 主 干 学 科 以 及 专 业 课 程 体 系, 以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为 目 的, 合 理 配 置 课 程 模 块 的 基 本 内 容 与 比 例, 原 则 上 公 共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比 例 为 1: 1:1, 教 学 计 划 同 时 包 括 专 业 实 习 毕 业 实 习 毕 业 设 计 毕 业 论 文 等, 各 模 块 之 间 由 浅 入 深, 循 序 渐 进 逐 级 关 联 ( 4 ) 坚 持 整 体 优 化 的 原 则, 合 理 设 计 教 学 环 节, 将 课 程 设 置 达 到 融 会 贯 通 相 辅 相 承 有 机 结 合, 充 分 利 用 理 论 与 实 践 课 内 与 课 外 学 校 与 社 会 之 间 教 学 资 源, 做 到 教 学 科 研 与 社 会 实 践 的 有 机 结 合 ( 5 ) 加 强 实 验 实 习 实 践 和 毕 业 论 文 ( 设 计 ) 等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特 别 要 加 强 专 业 实 习 和 毕 业 实 习 等 重 要 环 节, 推 进 实 验 内 容 和 实 验 模 式 改 革 和 创 新, 加 大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实 验 的 比 例, 培 养 学 生 实 践 动 手 能 力 分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4 课 程 设 置 课 程 设 置 是 专 业 教 育 的 全 部 教 学 科 目 教 学 内 容 进 行 的 系 统 组 合 和 科 学 安 排, 是 教 学 计 划 的 核 心 内 容, 是 实 现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和 培 养 规 格 的 中 心 环 节 其 包 括 : 公 共 课 专 业 基 础 课 专 业 课 以 及 必 要 的 专 业 实 习 毕 业 实 习 毕 业 设 计 和 毕 业 论 文 等 具 体 要 求 如 下 :

( 1 ) 统 一 开 设 政 治 思 想 课 外 语 课 体 育 课 计 算 机 课 等 公 共 课 课 程, 培 养 学 生 树 立 正 确 的 人 生 观 世 界 观 和 价 值 观, 具 备 良 好 的 体 魄 和 良 好 的 心 理 素 质, 热 爱 祖 国, 愿 为 人 民 服 务, 有 强 烈 的 国 家 荣 誉 感 民 族 责 任 感 和 历 史 使 命 感 ( 2 ) 相 同 或 相 近 专 业 课 程 设 置 要 符 合 前 期 趋 同, 后 期 分 化 的 原 则, 强 调 早 期 接 触 专 业, 培 养 学 生 扎 实 的 基 础 理 论 坚 定 的 专 业 思 想 和 精 湛 的 专 业 能 力 ( 3 ) 从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出 发, 围 绕 专 业 主 干 学 科, 制 定 专 业 培 养 需 要 的 专 业 基 础 课 程 和 专 业 课 程 体 系, 设 置 1 6 门 左 右 的 专 业 主 干 课 程 ( 4 ) 科 学 设 置 学 时 数 目 分 布 和 顺 序, 处 理 好 理 论 与 实 践 必 修 课 与 选 修 课 课 内 与 课 外 学 时 的 比 例, 既 能 保 证 知 识 的 传 授, 又 能 发 挥 学 生 学 习 的 主 动 性 与 积 极 性, 提 高 教 学 质 量 和 学 习 效 果, 养 成 终 身 学 习 的 习 惯 一 般 来 讲, 五 年 制 本 科 专 业 必 修 课 原 则 按 3 3 0 0 学 时 安 排 ( 特 殊 专 业 及 专 业 方 向 可 适 当 增 减 ), 见 习 实 习 与 强 化 实 习 按 3 1 0 0 学 时 安 排, 学 生 同 时 完 成 该 专 业 规 定 的 选 修 课 程 学 分 ( 5 ) 从 学 生 全 面 发 展 出 发, 以 提 高 学 生 综 合 素 质 为 目 的, 制 定 选 修 课 程 体 系, 兼 顾 到 不 同 学 科 的 知 识 传 授 每 个 专 业 设 置 5 学 分 限 定 性 选 修 课, 同 时, 设 置 自 然 科 学 人 文 科 学 医 学 科 学 等 选 修 课 程 体 系 ( 6 ) 把 教 学 改 革 成 果 及 时 固 化 到 教 学 计 划 之 中, 优 化 课 程 体 系, 更 新 教 学 内 容 提 高 教 学 方 法 与 教 学 手 段, 减 少 验 证 性 重 复 性 实 验 课 程, 加 强 综 合 性 设 计 性 创 造 性 的 实 验 课 程 三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的 执 行 要 求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和 教 学 计 划 是 培 养 人 才 和 组 织 教 学 的 基 本 依 据 各 院 系 部 应 在 教 务 部 门 的 组 织 协 调 下, 根 据 上 级 有 关 政 策 精 神 及 二 十 一 世 纪 对 人 才 培 养 的 要 求,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和 修 订 各 专 业 的 教 学 计 划,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报 校 长 批 准 教 学 计 划 要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教 学 工 作 要 严 格 执 行 教 学 计 划,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至 少 在 一 个 周 期 内 不 做 较 大 的 变 动 局 部 的 开 课 顺 序 和 教 学 时 数 的 变 动, 须 由 院 系 部 提 出,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方 可 执 行 课 程 门 类 的 增 减 和 培 养 规 格 的 变 动, 须 报 校 长 批 准 四 本 规 范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为 a s 状 ^ 关 托 日 制 _ 樂 转 傾 努 腚 ( 试 行 ) 为 了 培 养 高 素 质 复 合 型 的 高 级 医 学 专 门 人 才, 提 高 学 生 就 业 竞 争 力, 学

校 决 定 实 施 专 业 辅 修 制 度 为 规 范 辅 修 专 业 的 管 理,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培 养 目 标 培 养 学 生 牢 固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知 识 技 能, 同 时, 较 为 系 统 地 掌 握 辅 修 专 业 的 基 本 理 论 基 本 知 识 和 技 能, 具 备 较 强 社 会 竞 争 力 的 高 级 复 合 型 人 才 1 辅 修 专 业 的 开 设 根 据 我 校 专 业 ( 包 括 专 业 方 向 ) 设 置 以 及 办 学 资 源 的 实 际 情 况, 由 学 院 ( 系 ) 申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2 辅 修 专 业 的 教 学 计 划 由 学 院 ( 系 ) 制 定, 教 务 处 审 核 备 案 后 实 施 3 辅 修 专 业 一 般 设 置 12 1 6 门 专 业 主 干 课 程, 以 及 必 要 的 专 业 实 习 三 学 生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的 要 求 1 在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修 满 教 学 计 划 前 两 年 的 全 部 课 程, 无 不 及 格 或 无 成 绩 课 程, 且 学 有 余 力 2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生 必 须 遵 守 辅 修 专 业 教 学 安 排 及 教 学 管 理 3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可 以 修 读 一 个 辅 修 专 业 四 学 生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的 程 序 1 开 设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院 于 每 学 年 第 二 学 期 第 五 周 向 教 务 处 申 请 开 设 辅 修 专 业, 上 报 教 学 计 划 招 生 名 额 报 名 要 求 等 2 教 务 处 将 通 过 审 核 的 辅 修 专 业 招 生 计 划 招 生 要 求 等 在 第 八 周 向 学 生 公 布 3 符 合 修 读 条 件 的 学 生 可 于 第 十 周 向 学 校 提 出 申 请, 填 写 辅 修 专 业 申 请 表 4 根 据 学 生 填 报 自 愿 平 时 学 习 成 绩 等 情 况, 择 优 录 取 学 生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5 教 务 处 于 第 十 六 周 向 学 生 公 布 辅 修 专 业 录 取 情 况 以 及 课 程 安 排 五 成 绩 考 核 与 管 理 1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考 试 成 绩 采 用 百 分 制 或 五 级 分 制 2 学 生 所 获 得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分 可 以 替 代 选 修 课 程 学 分 3 辅 修 专 业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须 重 修 4 学 校 认 可 辅 修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中 已 经 修 读 课 程 的 学 分, 学 生 可 以 申 请 该 课 程 的 免 修 5 考 试 与 成 绩 的 其 它 管 理 按 照 学 校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六 辅 修 专 业 结 业 1 学 生 修 读 完 全 部 辅 修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内 容 与 学 分, 由 开 设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校 ( 系 ) 审 核,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由 学 校 颁 发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2 学 生 毕 业 时, 尚 未 完 成 辅 修 专 业 规 定 学 分 者, 可 申 请 在 毕 业 后 一 年 内 以 旁 听 或 自 修 形 式 学 习, 经 考 试 获 得 规 定 学 分 后, 补 发 辅 修 专 业 证 书

七 收 费 管 理 办 法 1 申 请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生 报 名 时 需 交 纳 报 名 费 2 修 读 辅 修 专 业 的 学 生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前 须 按 课 程 学 分 交 纳 学 费 八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关 于 在 校 学 生 出 国 及 学 籍 管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一 申 办 程 序 1 由 在 校 生 本 人 到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中 心 领 取 并 填 写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出 国 ( 境 ) 承 办 表 向 学 生 处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学 生 处 同 意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有 关 学 籍 手 续 2 教 务 处 按 照 学 籍 管 理 的 规 定 履 行 手 续 后,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中 心 审 核, 并 报 校 长 审 批 3 经 校 长 审 批 后, 由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中 心 通 知 保 卫 处 协 助 办 理 出 国 手 续 二 学 籍 处 理 1 申 请 出 国 并 要 求 保 留 学 籍 的 学 生, 必 须 在 每 学 期 开 学 后 两 周 内 办 理 经 申 请 可 保 留 学 籍 一 年 保 留 学 籍 的 学 生, 要 求 恢 复 学 籍 者, 其 停 学 时 间 超 过 六 周 以 上, 编 入 下 一 年 级 就 读 2 凡 经 国 际 交 流 合 作 中 心 批 准 利 用 假 期 境 外 旅 游 者, 无 正 当 理 由 逾 期 归 校 超 过 两 周, 按 自 动 退 学 处 理 3 对 不 要 求 保 留 学 籍 的 学 生, 由 学 生 本 人 直 接 向 教 务 处 提 出 退 学 申 请, 办 理 退 学 手 续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选 修 课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修 课 是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开 设 选 修 课, 有 利 于 贯 彻 因 材 施 教 的 原 则, 拓 展 学 生 的 知 识 面, 改 善 知 识 结 构, 提 高 综 合 素 质 为 了 加 强 对 选 修 课 的 管 理, 提 高 选 修 课 的 教 学 质 量, 特 作 如 下 规 定 : 一 选 修 课 的 分 类 选 修 课 分 为 限 定 性 选 修 课 和 非 限 定 性 选 修 课 限 定 性 选 修 课 : 因 专 业 而 异, 有 利 于 学 生 对 本 专 业 及 其 边 缘 学 科 知 识 进 行 更 加 深 入 的 了 解 和 认 识, 该 类 选 修 课 为 学 生 必 须 选 择 并 且 取 得 学 分 的 课 程, 不 及 格 者 必 须 补 考 或 重 修 ; 非 限 定 性 选 修

课 : 为 向 学 生 介 绍 专 业 领 域 外 或 一 些 边 缘 学 科 的 课 程, 学 生 可 根 据 自 己 的 学 习 兴 趣 和 爱 好 自 主 选 择 二 选 修 课 的 成 绩 记 载 选 修 课 以 学 分 计 算, 每 1 6 学 时 为 1 学 分, 考 试 合 格 者 获 得 该 门 课 程 的 学 分, 记 入 学 生 成 绩 登 记 表 中 五 年 制 本 科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必 须 修 满 3 0 学 分 ( 前 七 个 学 期 至 少 2 0 学 分, 第 十 学 期 至 少 1 0 学 分 ), 四 年 制 本 科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必 须 修 满 14 学 分 三 选 修 课 的 开 设 及 管 理 选 修 课 的 开 设 由 教 研 室 提 出 申 请, 经 所 在 院 系 部 审 核, 报 教 务 处, 由 教 务 处 组 织 专 家 及 相 关 人 员 试 听 论 证 审 核, 同 意 开 设 后 列 入 教 学 计 划 开 设 选 修 课 必 须 要 有 规 范 的 教 材 或 讲 义 明 确 的 教 学 大 纲, 任 课 教 师 原 则 上 应 由 讲 师 以 上 教 师 担 任 每 学 期 开 设 课 程 的 任 课 教 师 审 批 表 教 学 日 历 按 时 交 教 务 处 存 档 教 师 按 授 课 时 数 计 算 教 学 工 作 量 选 修 课 一 般 安 排 在 正 常 工 作 日 以 外 的 时 间 内 新 开 设 的 课 程 必 须 符 合 教 学 改 革 的 发 展 趋 势, 能 够 反 映 本 学 科 的 发 展 成 果 或 与 交 叉 学 科 结 合 的 发 展 趋 势 学 校 鼓 励 教 师 编 写 优 秀 的 选 修 课 教 材 讲 义 或 选 用 优 秀 的 选 修 课 教 材, 在 开 课 前 通 知 学 生, 选 修 课 教 材 不 在 学 校 统 一 征 订 的 教 材 范 围 之 内 为 保 证 教 学 质 量, 任 课 教 师 要 每 两 年 对 所 开 设 的 选 修 课 进 行 总 结, 并 向 学 生 发 放 调 查 问 卷, 将 总 结 和 调 查 结 果 上 报 教 务 处, 教 务 处 不 定 期 地 对 选 修 课 进 行 考 评, 做 为 继 续 开 课 与 否 和 开 设 新 的 选 修 课 的 支 撑 材 料 选 修 学 生 人 数 不 足 3 2 人 ( 一 个 标 准 班 型 ) 的 选 修 课 程, 教 务 处 将 不 予 开 班 四 学 生 选 修 课 程 的 要 求 学 生 依 据 相 应 专 业 的 培 养 目 标 和 教 学 计 划 必 须 选 择 限 定 性 选 修 课, 并 取 得 相 应 的 学 分 学 生 依 据 自 己 的 情 况 按 照 学 校 的 安 排 在 教 务 系 统 网 络 平 台 上 选 择 非 限 定 性 选 修 课, 若 选 择 了 未 达 到 开 班 人 数 的 选 修 课 程 者, 需 要 重 新 选 择 其 它 课 程 选 修 课 程 有 一 周 的 试 听, 学 生 可 在 开 学 的 第 二 周 进 行 适 当 的 退 补 选 择 学 生 在 完 成 选 课 报 名 后, 无 特 殊 理 由, 原 则 上 不 予 以 退 选 或 改 选 每 个 学 生 每 学 期 选 修 课 总 数 一 般 不 超 过 3 门 参 加 选 修 课 的 学 生, 应 遵 守 学 习 纪 律 和 考 试 纪 律, 未 经 报 名 者 报 名 未 参 加 学 习 者 或 累 计 缺 课 超 过 该 门 选 修 课 学 时 的 三 分 之 一 者, 不 得 参 加 考 核 学 校 承 认 校 际 间 选 修 课 程 大 学 生 素 质 教 育 学 校 和 其 它 辅 修 课 程 的 学 分, 鼓 励 学 生 参 加 各 种 渠 道 的 知 识 与 素 质 培 养, 以 扩 大 知 识 面 五 本 规 定 由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课 程 重 修 的 有 关 规 定 ( 试 行 ) 为 了 适 应 学 校 教 学 改 革 需 要, 加 强 学 风 建 设, 保 证 学 校 教 学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规 范 学 生 重 新 修 读 课 程 的 管 理, 根 据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决 定 在 全 校 全 日 制 学 生 中 实 行 课 程 重 修, 特 制 订 本 规 定 一 课 程 重 修 的 目 的 从 专 业 培 养 目 标 出 发, 强 化 专 业 主 干 课 程, 保 证 学 生 专 业 知 识 的 学 习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培 养 ; 给 学 力 不 足 的 学 生 更 多 的 机 会, 延 长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年 限, 通 过 师 生 的 共 同 努 力 达 到 培 养 目 标 的 要 求, 保 证 学 生 培 养 的 质 量 ( 一 ) 学 生 具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必 须 参 加 课 程 重 修 : 1 主 干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者 或 重 修 后 仍 不 及 格 者 ; 2 非 主 干 课 程 补 考 不 及 格 者 ; 3 旷 考 考 试 违 纪 或 作 弊 者 ; 4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免 听 手 续, 缺 课 超 过 课 程 总 学 时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不 能 参 加 该 课 程 正 常 考 核 者 ; 5 毕 业 论 文 毕 业 设 计 毕 业 实 习 专 业 实 习 不 及 格 者 ( 二 ) 学 生 自 愿 选 择 重 修 1 非 主 干 课 程 考 试 不 及 格 者 ; 2 因 病 假 事 假 缺 课 不 能 参 加 期 末 考 试 者 ; 3 课 程 考 核 成 绩 不 理 想, 期 望 提 高 成 绩 者 三 课 程 重 修 的 教 学 管 理 ( 一 ) 课 程 重 修 的 成 绩 记 载 1 因 成 绩 不 及 格 选 择 课 程 重 修 者, 课 程 重 修 成 绩 以 重 修 考 试 实 际 分 数 记 载, 上 限 不 能 超 过 同 专 业 同 年 级 第 一 次 考 试 成 绩 最 高 分 的 95%, 并 在 学 籍 中 记 载 该 门 课 程 重 修 2 成 绩 及 格 选 择 课 程 重 修 者, 以 高 分 记 载 ( 二 ) 课 程 重 修 的 教 学 安 排 1 课 程 重 修 以 学 生 自 学 为 主, 原 则 上 教 务 处 以 专 业 教 学 计 划 中 规 定 的 理 论 课 学 时 40% 左 右 安 排 授 课 辅 导 答 疑 考 核 2 教 学 安 排 以 课 程 为 单 位, 采 取 不 同 专 业 统 一 安 排 授 课 与 辅 导 内 容 按 教 学 大 纲 要 求, 进 行 系 统 总 结, 以 三 基 为 主 线, 以 方 法 为 引 导, 突 出 重 点 和 难 点, 兼 顾 到 不 同 专 业 的 授 课 要 求

3 在 课 程 重 修 的 学 期 内 无 法 安 排 统 一 授 课 或 辅 导 答 疑 的 学 生, 可 采 取 完 全 自 学 或 跟 随 下 一 年 级 学 生 授 课 4 课 程 重 修 时 间 安 排 在 业 余 时 间 5 各 院 系 部 和 教 研 室 合 理 安 排 师 资, 保 证 重 修 工 作 的 实 施 承 担 课 程 重 修 教 学 任 务 的 教 师 应 该 具 备 讲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对 承 担 重 修 教 学 任 务 的 教 师 计 算 教 学 工 作 量 6 重 修 课 程 考 试 在 命 题 阅 卷 成 绩 上 报 等 环 节 上 与 正 常 授 课 考 试 标 准 相 同, 实 行 考 教 分 离 ( 三 ) 课 程 重 修 的 学 生 管 理 1 学 生 一 学 期 重 修 课 程 门 数 不 能 超 过 3 门, 并 且 优 先 选 择 主 干 课 程 2 参 加 课 程 重 修 的 学 生 遵 守 学 习 纪 律 和 考 试 纪 律 四 课 程 重 修 申 请 程 序 1 学 生 填 写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课 程 重 修 申 请 表,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报 送 教 务 处 2 经 教 务 处 审 核 后, 学 生 到 学 校 财 务 处 交 费 3 教 务 处 按 照 学 校 教 学 资 源, 统 筹 管 理 重 修 课 程 的 教 学 运 转 4 未 办 理 课 程 重 修 手 续 或 手 续 不 全 者 不 得 参 加 课 程 重 修, 擅 自 重 修 者 对 其 重 修 成 绩 不 予 以 承 认 5 未 按 规 定 参 加 课 程 重 修 的 学 生 按 照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五 收 费 与 管 理 学 生 课 程 重 修 需 占 用 教 育 资 源, 根 据 上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的 有 关 规 定, 按 学 分 制 标 准 收 费 1 收 费 标 准 : 学 年 学 费 X 学 制 年 限 + 教 学 计 划 规 定 的 总 学 分 X 课 程 的 学 分 X70%o 2 收 取 学 生 的 学 费 用 于 教 师 课 时 津 贴 教 学 管 理 等 教 学 支 出 和 贫 困 生 资 助 等 六 其 它 规 定 因 转 学 转 专 业 休 学 后 复 学 等 原 因, 确 需 补 修 课 程 的, 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 七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免 听 和 免 修 的 有 关 规 定 ( 试 行 ) 根 据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和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免 听 和 免 修 做 如 下 规 定 : 一 免 听 是 为 了 提 高 学 生 学 习 的 主 动 性, 对 学 业 优 秀 自 学 能 力 强 的 学 生 可 以 不 参 加 某 门 课 程 的 理 论 部 分 听 课, 采 取 平 日 自 学 的 方 式 完 成 课 程 的 学 习, 并 定 期 向 任 课 教 师 递 交 学 习 计 划 作 业 读 书 笔 记 和 学 习 进 度, 免 听 的 学 生 在 期 中 和 期 末 必 须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核 二 免 修 是 学 生 已 经 达 到 了 某 门 课 程 要 求 掌 握 的 基 本 能 力 和 水 平, 学 生 既 可 以 不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听 课, 也 不 参 加 该 门 课 程 的 考 核 三 申 请 免 听 课 程 的 条 件 : 1 学 生 自 学 能 力 强, 上 学 期 课 程 平 均 分 在 本 专 业 本 年 级 排 名 前 10%; 2 免 听 英 语 课 : 英 语 应 用 能 力 较 强 水 平 较 高 (2005 年 1 月 以 前 参 加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在 8 5 分 以 上, 六 级 考 试 成 绩 在 7 0 分 以 上 ;2 0 0 5 年 6 月 以 后 参 加 全 国 大 学 英 语 四 级 考 试 成 绩 在 6 2 0 分 以 上, 六 级 成 绩 在 5 5 0 分 以 上 ); 3 免 听 计 算 机 课 程 : 通 过 国 家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 4 每 名 学 生 一 学 期 只 能 免 听 1 门 课 程 四 申 请 免 修 课 程 的 条 件 : 1 学 籍 异 动 的 学 生 已 学 习 过, 且 成 绩 合 格 的 非 主 干 课 程 ; 2 学 籍 异 动 的 学 生 已 学 习 过, 且 取 得 学 分 的 选 修 课 程 3 经 学 校 教 务 处 组 织 认 定 学 生 已 达 到 某 门 课 程 要 求 掌 握 的 基 本 能 力 和 水 平 五 申 请 免 听 免 修 的 程 序 : 1 每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填 报 免 听 ( 免 修 ) 课 程 申 请 表 一 式 两 份, 向 所 在 学 院 ( 系 ) 提 出 申 请 ; 2 学 院 ( 系 ) 审 核 后, 统 一 报 教 务 处 ; 3 经 教 务 处 批 准, 一 份 存 教 务 处, 一 份 送 任 课 教 师 六 下 列 课 程 不 得 免 听 和 免 修 : 1 主 干 课 程 2 思 想 政 治 理 论 体 育 军 训 3 实 验 实 习 毕 业 设 计 毕 业 论 文 七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由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证 管 理 办 法 为 加 强 学 籍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学 生 证 的 使 用, 提 高 学 生 遵 守 校 纪 校 规 的 自 觉 性, 树 立 良 好 的 品 德, 根 据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特 制 定 如 下 管 理 办 法 一 学 生 证 是 具 有 我 校 学 籍 学 生 在 校 期 间 的 个 人 身 份 证 明, 可 在 学 校 教 务 处 图 书 馆 后 勤 集 团 等 部 门 作 为 个 人 身 份 的 证 明 使 用, 本 人 必 须 妥 善 保 管, 爱 护 使 用, 不 得 弄 虚 作 假 擅 自 涂 改 或 转 借 他 人 使 用, 不 允 许 做 抵 押 使 用 二 新 生 入 学 三 个 月 内 经 注 册, 并 取 得 学 籍 资 格 者, 由 教 务 处 统 一 编 号 登 记 和 发 放 学 生 证 三 每 学 期 开 学 时 学 生 必 须 按 时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确 认 学 籍 秋 季 学 期, 学 生 按 规 定 时 间 缴 纳 学 费 后, 凭 学 费 收 据, 在 缴 费 后 一 周 内 将 学 生 证 交 到 院 系 年 级 办, 以 院 系 年 级 办 为 单 位 统 一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注 册 手 续 春 季 学 期 在 开 学 后 一 周 内 根 据 缴 纳 学 费 情 况, 以 年 级 办 为 单 位 统 一 到 教 务 处 注 册 不 能 如 期 注 册 者, 包 括 因 家 庭 经 济 困 难 的 学 生 在 申 请 贷 款 或 其 它 形 式 资 助 之 前, 可 实 行 暂 缓 注 册, 未 缴 纳 学 费 或 者 其 它 不 符 合 注 册 条 件 的 不 予 注 册 四 学 生 证 中 记 载 的 乘 车 区 间 应 当 填 写 离 家 庭 所 在 地 最 近 最 方 便 的 一 个 火 车 站, 如 父 母 不 在 一 地, 只 能 选 择 一 方 填 写, 车 站 一 经 确 定 后, 无 特 殊 情 况 一 般 不 能 改 动, 如 确 系 地 址 变 更, 需 凭 家 庭 所 在 地 的 户 籍 部 门 出 具 的 证 明,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五 学 生 因 休 ( 复 ) 学 留 ( 降 ) 级 转 专 业 等 原 因 学 籍 异 动 时, 凭 学 籍 异 动 申 请 表 到 教 务 处 换 领 学 生 证 ; 学 生 毕 ( 结 ) 业 退 ( 转 ) 学 等 离 校 时, 均 须 将 学 生 证 退 回 教 务 处 六 寒 暑 假 时, 学 生 须 凭 学 生 证 上 火 车 票 优 惠 卡 购 买 半 价 火 车 票, 不 乘 火 车 的 学 生 不 发 给 乘 车 优 惠 卡, 在 每 学 年 的 秋 季 学 期 注 册 时 给 予 充 磁, 每 次 充 磁 可 以 购 优 惠 价 车 票 四 次 七 学 生 证 如 破 损, 直 接 持 原 证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换 证 手 续, 已 辨 认 不 清 的, 按 遗 失 处 理 八 学 生 证 遗 失 的 按 下 列 程 序 办 理 : 1 学 生 本 人 到 教 务 处 领 取 补 办 学 生 证 申 请 表 及 挂 失 申 请 单 ; 2 学 生 详 细 填 写 补 办 学 生 证 申 请 表, 并 由 所 在 院 系 辅 导 员 或 院 系 领 导 签 字, 送 交 教 务 处 ; 3 持 挂 失 申 请 单 到 大 连 日 报 社 办 理 挂 失 手 续, 在 大 连 日 报 上 刊 登 遗 失 声 明 ;

4 携 带 大 连 日 报 社 挂 失 收 据 一 寸 照 片 到 教 务 处 办 理 补 证 手 续 ; 5 每 个 月 的 第 一 个 周 三 下 午 到 教 务 处 领 取 已 补 办 的 学 生 证, 同 时 交 纳 工 本 费 ; 6 补 办 学 生 证 以 一 次 为 限, 补 领 学 生 证 后, 如 找 到 遗 失 的 学 生 证 要 及 时 上 交, 不 准 两 证 同 时 使 用 九 本 办 法 由 学 校 教 务 处 负 责 解 释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请 假 制 度 为 了 稳 定 学 校 教 学 秩 序, 加 强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学 生 请 假 行 为, 特 制 定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普 通 高 等 教 育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请 假 制 度,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 一 总 则 学 生 在 校 学 习 期 间 应 严 格 遵 守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手 册 中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努 力 学 习, 争 取 做 到 不 请 假, 不 缺 席 1 请 假 分 为 病 假 公 假 和 事 假 二 种 病 假 : 因 学 生 本 人 身 体 健 康 原 因 无 法 按 时 参 加 教 学 活 动 或 集 体 活 动 而 提 出 的 请 假, 请 病 假 时 须 提 供 医 院 的 相 关 证 明 公 假 : 因 参 加 学 校 院 系 开 展 的 重 大 活 动, 并 经 有 关 部 门 ( 学 生 处 团 委 体 育 部 各 院 系 等 ) 证 实 后 确 实 无 法 参 加 教 学 活 动 或 集 体 活 动 而 提 出 的 请 假 事 假 : 因 学 生 本 人 或 家 庭 的 重 大 事 件 而 无 法 参 加 教 学 活 动 或 集 体 活 动 而 提 出 的 请 假 一 般 情 况 下, 学 生 不 得 请 事 假 2 学 生 因 以 上 原 因 不 能 参 加 教 学 活 动 或 集 体 活 动, 必 须 办 理 请 假 手 续, 否 则 按 旷 课 处 理 3 无 论 请 假 时 间 长 短, 必 须 履 行 请 假 程 序 二 准 假 权 限 1 一 节 课 时 的 请 假, 由 任 课 教 师 审 批 ; 2 一 天 以 内 ( 含 一 天 ) 的 请 假, 由 年 级 办 辅 导 员 教 师 审 批 ; 3 三 天 以 内 的 请 假, 由 各 院 系 审 批 ; 4 三 天 以 上 ( 含 三 天 ) 的 请 假, 由 教 务 处 审 批 ; 5 考 试 期 间 ( 包 括 补 考 阶 段 性 考 试 等 ) 学 生 一 般 不 得 请 假, 如 遇 特 殊 原 因 ( 如 病 假 等 ), 无 论 请 假 时 间 长 短, 必 须 报 教 务 处 审 批 二 请 假 程 序 1 学 生 填 写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请 假 申 请 单, 包 括 本 人 基 本 信 息 请 假 的

理 由 和 请 假 的 天 数 等 信 息 2 因 病 请 假, 必 须 提 供 医 院 的 相 关 证 明 ; 因 公 请 假, 必 须 提 供 学 校 相 关 部 门 的 证 明 ; 因 特 殊 事 情 请 假 必 须 提 供 学 生 家 长 意 见 3 按 照 准 假 权 限 不 同, 分 别 由 任 课 教 师 年 级 办 辅 导 员 院 系, 以 及 教 务 处 逐 级 审 核, 同 意 后, 学 生 方 可 离 校 或 不 参 加 教 学 等 集 体 活 动 四 销 假 1 请 假 期 满, 学 生 必 须 及 时 到 相 应 管 理 部 门 履 行 销 假 手 续, 否 则 超 过 准 假 时 间 者, 按 旷 课 处 理 2 逾 期 不 能 销 假 的 学 生, 必 须 提 前 履 行 补 假 手 续, 补 假 手 续 同 请 假 手 续 五 其 它 1 各 年 级 办 和 学 生 干 部 应 定 期 执 行 点 名 制 度, 及 时 发 现 缺 席 迟 到 早 退 和 旷 课 的 学 生, 并 做 好 记 录 2 各 院 系 和 年 级 办 要 对 无 故 旷 课, 缺 席 集 体 活 动 的 学 生 进 行 教 育 和 批 评 3 对 旷 课 和 缺 席 集 体 活 动 的 学 生 要 按 学 期 累 及 学 时, 并 按 照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规 定 ( 试 行 ) 进 行 处 理 4 学 生 一 学 期 请 假 时 数 不 得 超 过 学 期 授 课 总 学 时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否 则 按 照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 试 行 ) 不 得 参 加 所 学 课 程 的 考 核, 视 其 情 节 由 教 务 处 决 定 是 否 给 予 重 修 或 休 学 5 对 弄 虚 作 假 谎 报 请 假 者, 一 经 发 现, 取 消 准 假 资 格, 并 按 旷 课 处 理 6 旷 课 一 天 以 内, 以 发 生 的 实 际 学 时 计 算 ; 旷 课 一 天 及 以 上 者, 每 天 按 10 学 时 计 算 7 学 生 实 习 期 间, 准 假 权 限 请 假 程 序 执 行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毕 业 实 习 管 理 规 定 六 本 制 度 适 用 于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普 通 髙 等 教 育 全 日 制 本 科 学 生 七 解 释 权 在 学 校 教 务 处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学 生 纪 律 处 分 规 定 ( 试 行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贯 彻 国 家 教 育 方 针, 维 护 学 校 正 常 的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和 生 活 秩 序, 教 育 广 大 学 生 遵 纪 守 法, 建 设 良 好 的 校 风 学 风, 促 进 学 生 德 智 体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教 育 法 教 育 部 普 通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条 例, 结 合 学 校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大 连 医 科 大 学 全 日 制 普 通 在 籍 本 专 科 ( 高 职 ) 学 生 和 研 宄 生 第 三 条 学 校 维 护 学 生 的 合 法 权 益, 学 生 有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校 各 项 管 理 规 定 的 义 务 第 四 条 学 校 对 有 违 法 违 规 违 纪 ( 以 下 统 称 违 纪 ) 行 为 的 学 生 应 当 实 施 批 评 教 育 或 者 纪 律 处 分 对 违 纪 学 生 实 施 纪 律 处 分, 是 学 校 依 法 享 有 的 管 理 权 力, 是 对 学 生 偏 离 基 本 道 德 行 为 规 范 的 警 示 和 纠 正, 也 是 对 学 生 进 行 的 辅 助 性 教 育 形 式 第 五 条 学 校 对 有 违 纪 行 为 的 学 生 实 施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做 到 程 序 正 当 证 据 充 分 依 据 明 确 定 性 准 确 处 分 适 当 第 二 章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和 适 用 第 六 条 学 校 给 予 学 生 的 纪 律 处 分, 应 当 与 学 生 违 纪 行 为 的 性 质 和 过 错 的 严 重 程 度 相 适 应 纪 律 处 分 的 种 类 分 为 : ( 一 ) 警 告 ; ( 二 ) 严 重 警 告 ; ( 三 ) 记 过 ; ( 四 ) 留 校 察 看 ; ( 五 ) 开 除 学 籍 第 七 条 学 生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学 校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一 )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秩 序 的 ;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 ( 四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 ( 五 ) 剽 窃 抄 袭 他 人 研 宄 成 果, 情 节 严 重 的 ; ( 六 )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严 重 影 响 学 校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以 及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侵 害 其 他 个 人 组 织 合 法 权 益,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七 ) 屡 次 违 反 学 校 规 定 受 到 纪 律 处 分,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第 八 条 两 人 以 上 共 同 违 纪 的, 根 据 各 自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裁 决 进 行 处 理 第 九 条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留 校 察 看 期 一 般 为 一 年 或 半 年, 不 够 半 年 的 毕 业 年 级 学 生 由 学 校 研 宄 决 定 其 留 校 察 看 期 受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的 学 生 在 察 看

期 间 有 突 出 表 现 的, 可 提 前 解 除 留 校 察 看 期 第 十 条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的 学 生, 由 学 校 发 给 学 习 证 明, 学 生 按 学 校 规 定 在 处 分 决 定 书 下 达 后 一 周 内 离 校, 否 则, 学 校 有 权 强 制 离 校 档 案 户 口 退 回 其 家 庭 户 籍 所 在 地 第 十 一 条 学 生 违 纪 过 程 中 造 成 的 损 失 或 者 伤 害, 由 违 纪 学 生 赔 偿 损 失 或 者 负 担 医 药 费 等 费 用 第 三 章 违 纪 行 为 及 纪 律 处 分 第 十 二 条 有 违 反 宪 法, 反 对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破 坏 安 定 团 结, 扰 乱 社 会 学 校 秩 序 等 行 为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有 反 对 或 者 攻 击 四 项 基 本 原 则, 反 对 党 的 领 导 和 反 社 会 主 义 的 言 论 行 为,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经 教 育 后 对 错 误 有 较 好 认 识, 并 真 诚 悔 改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二 )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泄 露 国 家 秘 密, 违 反 学 校 保 密 规 定, 泄 露 有 关 机 密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三 ) 故 意 散 布 谣 言, 捏 造 或 者 歪 曲 事 实, 煽 动 闹 事, 张 贴 非 法 宣 传 品, 扰 乱 学 校 社 会 秩 序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四 )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参 与 非 法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不 听 劝 阻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对 组 织 非 法 集 会 游 行 示 威 等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五 ) 成 立 非 法 组 织, 组 织 参 与 传 播 邪 教 封 建 迷 信 活 动 等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或 者 主 要 组 织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六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在 校 内 外 进 行 宗 教 活 动, 违 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七 ) 违 反 学 校 学 生 团 体 管 理 规 定, 未 经 登 记 注 册 以 学 生 团 体 名 义 活 动 的, 或 者 已 被 撤 销 登 记 明 令 解 散 取 缔 后, 仍 以 原 学 生 团 体 名 义 进 行 活 动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八 ) 有 本 条 项 中 未 列 出 的 其 他 扰 乱 学 校 社 会 秩 序, 破 坏 社 会 学 校 稳 定 行 为 的, 按 相 关 相 近 条 项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第 十 三 条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公 安 司 法 等 部 门 处 罚 ( 包 括 警 告 罚 款 拘 留 拘 役 收 容 劳 动 教 养 判 刑 等 ) 的, 学 校 除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落 实 处 罚 外, 视 其 处 罚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被 处 以 警 告 罚 款 行 政 拘 留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二 ) 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构 成 刑 事 犯 罪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三 )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规 定 受 到 处 罚, 性 质 恶 劣 的,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四 条 在 校 内 外 策 划 参 与 打 架, 出 具 提 供 伪 证, 为 打 架 提 供 器 械 等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对 动 手 打 人 未 造 成 伤 害 ( 伤 害 程 度 由 医 院 及 有 关 部 门 鉴 定 下 同 )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对 动 手 打 人 致 他 人 轻 伤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对 动 手 打 人 致 他 人 重 伤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二 ) 对 在 打 架 过 程 中 持 械 打 人 先 动 手 打 人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对 动 用 刀 匕 首 铁 器 等 伤 人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勾 结 社 会 人 员 进 校, 殴 打 他 人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 三 ) 对 以 劝 架 为 名, 偏 袒 一 方, 促 使 殴 打 事 态 发 展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后 果 的,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四 ) 对 策 划 打 架, 并 造 成 后 果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造 成 人 员 伤 害 或 者 损 坏 公 私 物 品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五 ) 对 进 入 他 人 寝 室 教 室 寻 衅 滋 事, 殴 打 他 人 或 者 强 迫 他 人 离 开 寝 室 教 室 并 进 行 殴 打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六 ) 在 组 织 对 打 架 等 违 纪 事 件 进 行 调 查 时, 目 击 事 态 发 展 ( 或 者 知 情 ) 仍 故 意 为 他 人 出 具 提 供 伪 证, 使 调 查 工 作 造 成 困 难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兼 有 参 与 打 架 斗 殴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七 ) 有 意 为 他 人 打 架 斗 殴 提 供 器 械, 未 造 成 后 果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后 果 的,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提 供 刀 具 铁 器 等 凶 器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八 ) 打 架 斗 殴 事 件 已 经 终 止, 事 后 报 复 的,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九 ) 对 殴 打 教 职 员 工 的,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十 ) 有 本 条 项 中 未 列 出 的 其 他 打 架 斗 殴 行 为 的, 按 相 关 相 近 条 项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第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侵 犯 国 家 集 体 私 人 财 物 行 为 的, 除 追 回 赃 款 赃 物 或 者 赔 偿 损 失 外, 视 情 节 轻 重 和 财 物 钱 款 金 额 大 小,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偷 窃 作 案 ( 含 共 同 作 案 下 同 ) 数 额 较 小,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数 额 较 大, 构 成 犯 罪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二 ) 多 次 偷 窃 作 案 的, 按 其 偷 窃 财 物 钱 款 累 计 价 值,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因 偷 窃 作 案 受 到 处 分 后, 再 次 偷 窃 作 案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三 ) 通 过 撬 门 压 锁 偷 配 钥 匙 等 手 段 入 室 偷 窃 作 案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有 意 为 偷 窃 作 案 者 提 供 各 种 信 息 及 作 案 条 件 的, 以 共 同 作 案 论 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结 伙 偷 窃 作 案 的 为 首 者,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四 ) 冒 领 他 人 存 款 汇 款 ( 单 ) 或 者 邮 件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拾 捡 他 人 有 价 证 件 磁 卡 手 机 等 后 消 费 使 用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五 ) 偷 窃 公 章 有 效 证 件 保 密 文 件 档 案 等 物 品 的,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六 ) 通 过 各 种 手 段 骗 取 公 私 财 物 敲 诈 勒 索 公 私 财 物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骗 取 敲 诈 勒 索 未 成 年 人 财 物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七 ) 哄 抢 强 抢 或 者 使 用 暴 力 抢 劫 公 私 财 物 的,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八 ) 故 意 损 坏 公 私 财 物,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多 次 故 意 损 坏 公 私 财 物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九 ) 有 本 条 项 中 未 列 出 的 其 他 违 纪 行 为 的, 按 相 关 相 近 条 项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第 十 六 条 购 买 窝 藏 销 售 赃 物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购 买 赃 物 ( 知 道 是 赃 物 而 购 买 ), 情 节 较 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较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二 ) 为 他 人 窝 藏 销 赃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第 十 七 条 走 私 贩 私 非 法 经 商 倒 卖 传 销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走 私 贩 私 的, 视 走 私 贩 私 物 品 性 质 和 违 纪 情 节,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二 ) 未 经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或 者 学 校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非 法 经 商 非 法 倒 卖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屡 教 不 改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三 ) 组 织 参 与 非 法 传 销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十 八 条 学 校 禁 止 学 生 在 校 内 及 见 习 实 习 地 打 麻 将 ; 对 在 校 内 外 参 与 赌 博 或 者 变 相 赌 博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对 参 与 赌 博 或 者 变 相 赌 博 现 场 的 围 观 者,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对 为 他 人 提 供 赌 具 放 风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第 十 九 条 对 有 下 列 妨 害 社 会 学 校 管 理 秩 序, 有 损 大 学 生 形 象 和 社 会 公 德 等 不 文 明 行 为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参 与 卖 淫 嫖 娼 和 其 他 色 情 服 务 等 的,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二 ) 在 校 内 外 酗 酒 的, 初 犯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屡 犯 给 予 记 过 或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对 酗 酒 后, 寻 衅 滋 事 打 架 斗 殴, 扰 乱 校 内 外 秩 序 的,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三 ) 对 用 望 远 镜 照 相 机 手 机 等 工 具 或 其 它 手 段 偷 窥 偷 拍 他 人 隐 私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影 响 恶 劣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四 ) 有 滋 扰 猥 亵 等 流 氓 行 为 的,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五 ) 与 校 内 外 的 外 国 人 ( 含 校 内 留 学 生 ) 不 正 当 交 往, 有 损 国 格 校 誉 或 者 举 止 行 为 不 文 明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六 ) 在 公 共 场 所 使 用 音 响 器 材, 音 量 过 大, 影 响 他 人 正 常 工 作 或 者 休 息, 不 听 劝 阻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屡 教 不 改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七 ) 践 踏 破 坏 草 坪 摘 折 花 丼 树 枝, 在 学 校 建 筑 物 课 桌 等 公 物 上 乱 涂 乱 写 乱 画 的,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八 ) 在 校 园 内 乱 扔 垃 圾 吸 烟 打 闹 喧 哗 或 者 有 其 他 妨 碍 学 校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生 活 秩 序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九 ) 涂 改 伪 造 学 生 证 图 书 证 毕 业 证 书 及 其 他 证 件 等 的, 在 办 理 ( 或 者 补 办 ) 学 生 证 等 证 件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的, 将 学 生 证 等 证 件 转 借 他 人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十 ) 在 校 园 内, 违 反 学 校 管 理 规 定, 有 扰 乱 学 校 正 常 教 育 教 学 秩 序 生 活 秩 序 公 共 场 所 管 理 秩 序 行 为 举 止 不 雅 和 违 反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行 为 准 则 等 行 为 的,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条 观 看 传 播 复 制 贩 卖 非 法 书 刊 音 像 制 品 淫 秽 物 品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吸 毒 贩 毒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参 与 毒 品 制 售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一 条 有 下 列 违 反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规 定, 影 响 正 常 生 活 秩 序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不 遵 守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规 定, 在 公 寓 寝 室 内 以 各 种 方 式 影 响 他 人 休 息, 经 批 评 教 育 仍 不 改 正 或 者 屡 犯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从 宿 舍 窗 户 爬 进 跳 出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未 经 请 假 擅 自 夜 不 归 宿, 初 犯 的,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的 同 时, 可 以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屡 犯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对 擅 自 在 校 外 租 房 居 住, 夜 不 归 宿 的,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二 ) 未 经 批 准 私 自 调 换 寝 室 或 者 床 位 占 用 学 生 寝 室 拒 不 执 行 学 校 统 一 的 寝 室 调 整, 经 批 评 教 育 仍 不 改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私 占 出 借 出 租 床 位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三 ) 在 公 寓 寝 室 内 违 章 用 电 ( 电 褥 子 卷 发 器 等 禁 用 电 器 ) 用 火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不 良 后 果 的,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四 ) 在 学 生 公 寓 寝 室 内 吸 烟 存 留 或 者 使 用 违 禁 物 品 ( 酒 精 炉 煤 油 炉

电 热 器 等 )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一 定 后 果 的, 除 赔 偿 损 失 外,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除 赔 偿 损 失 外,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屡 犯 的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五 )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留 宿 同 性 外 来 人 员, 或 者 安 排 外 来 人 员 居 住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明 知 是 社 会 闲 散 人 员 或 者 犯 罪 嫌 疑 人 仍 擅 自 留 宿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六 ) 在 异 性 寝 室 留 宿 或 者 容 留 异 性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同 寝 室 人 员 知 情 不 报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七 ) 违 反 公 寓 有 关 规 定, 在 公 寓 寝 室 内 有 乱 扔 和 乱 倒 杂 物, 饲 养 宠 物 或 者 将 实 验 动 物 带 入 公 寓 寝 室 饲 养, 故 意 浪 费 水 电 等 行 为 经 教 育 仍 不 改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八 ) 有 本 条 项 中 未 列 出 的 其 他 违 反 学 生 公 寓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的, 按 相 关 相 近 条 项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第 二 十 二 条 在 教 育 教 学 和 考 试 ( 含 考 查 测 验 等 ) 过 程 中 有 如 下 违 反 学 习 考 试 规 定 等 行 为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未 经 请 假, 擅 自 不 参 加 学 校 学 院 年 级 会 议 或 者 集 体 活 动 等 的,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同 时, 可 以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态 度 不 好 或 者 屡 犯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或 记 过 处 分 ( 二 ) 在 教 学 实 验 见 习 实 习 期 间,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不 听 从 教 师 指 导 劝 阻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 造 成 事 故 及 后 果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在 见 习 实 习 期 间, 未 经 批 准, 私 自 改 换 地 点 见 习 实 习 的, 给 予 警 告 直 至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三 ) 阻 碍 学 校 管 理 人 员 依 法 依 规 执 行 公 务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对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务 进 行 辱 骂 或 者 使 用 暴 力 的,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扰 乱 课 堂 教 学 考 试 等 秩 序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性 质 恶 劣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辱 骂 殴 打 教 师 及 工 作 人 员, 给 课 堂 教 学 考 试 秩 序 造 成 影 响 的,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四 ) 一 学 期 内 未 经 请 假, 擅 自 不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累 计 9 学 时 以 下 的, 进 行 批 评 教 育 ;10 1 9 学 时 的, 给 予 警 告 处 分 ;20 2 9 学 时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30 3 9 学 时 的, 给 予 记 过 处 分 ;40 4 9 学 时 的,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5 0 学 时 以 上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未 经 请 假 擅 自 离 校, 连 续 两 周 ( 含 两 周 ) 以 上 未 参 加 学 校 规 定 的 教 育 教 学 活 动 的, 根 据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作 退 学 处 理, 拒 不 退 学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五 ) 在 考 试 ( 含 考 查 测 验 等 ) 中, 有 以 下 行 为 之 一 的, 视 为 考 试 违 纪,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1 携 带 规 定 以 外 的 物 品 进 入 考 场 或 者 未 放 在 指 定 位 置 的 ;

2 未 在 规 定 的 座 位 参 加 考 试 的 ; 3 考 试 开 始 信 号 发 出 前 答 题 或 者 考 试 结 束 信 号 发 出 后 继 续 答 题 的 ; 4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旁 窥 交 头 接 耳 互 打 暗 号 或 者 手 势 的 ; 5 在 考 场 或 者 禁 止 的 范 围 内, 喧 哗 吸 烟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影 响 考 场 秩 序 的 行 为 的 ; 6 未 经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同 意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擅 自 离 开 考 场 的 ; 7 将 试 卷 答 卷 ( 含 答 题 卡 答 题 纸 等, 下 同 ) 草 稿 纸 等 考 试 用 纸 带 出 考 场 的 ; 8 用 规 定 以 外 的 笔 或 者 纸 答 题 或 者 在 试 卷 规 定 以 外 的 地 方 书 写 姓 名 考 号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在 答 卷 上 标 记 信 息 的 ; 9 考 试 中 为 他 人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10 其 他 违 反 考 场 规 则 但 尚 未 构 成 作 弊 的 行 为 ( 六 ) 在 考 试 ( 含 考 查 测 验 等 ) 中, 有 以 下 行 为 之 一 的, 视 为 考 试 作 弊,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1 携 带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的 文 字 材 料 存 储 有 与 考 试 内 容 相 关 资 料 的 电 子 设 备 或 者 在 身 体 上 写 有 相 关 信 息 参 加 考 试 的 ; 2 抄 袭 或 者 协 助 他 人 抄 袭 的 ; 3 抢 夺 窃 取 他 人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强 迫 他 人 为 自 己 抄 袭 提 供 方 便 的 ; 4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的 ; 5 由 他 人 冒 名 代 替 参 加 考 试 的 ; 6 故 意 销 毁 试 卷 答 卷 或 者 考 试 材 料 的 ; 7 在 答 卷 上 填 写 与 本 人 身 份 不 符 的 姓 名 考 号 等 信 息 的 ; 8 传 接 物 品 或 者 交 换 试 卷 答 卷 草 稿 纸 的 ; 9 威 胁 侮 辱 诽 镑 诬 陷 考 试 工 作 人 员 或 者 其 他 考 生 的 10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 七 ) 由 他 人 代 替 考 试 或 者 替 他 人 参 加 考 试 组 织 作 弊 在 考 试 过 程 中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作 弊 及 其 他 作 弊 行 为 严 重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八 ) 以 不 正 当 手 段 获 取 有 关 考 试 试 题, 未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和 后 果 的,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和 严 重 后 果 的,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擅 自 篡 改 考 试 成 绩 的,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九 ) 在 籍 学 生 在 参 加 国 家 教 育 考 试 过 程 中, 携 带 通 讯 设 备 未 使 用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使 用 通 讯 设 备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十 ) 剽 窃 或 者 抄 袭 他 人 研 宄 成 果 ( 论 文 抄 袭 等 ) 倒 卖 或 者 非 法 转 让 学 校 科 技 成 果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或 者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有 本 条 项 中 未 列 出 的 其 他 违 反 教 育 教 学 和 考 试 行 为 的, 按 相 关 相 近

条 项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第 二 十 三 条 违 反 学 校 消 防 用 电 用 火 等 管 理 规 定, 破 坏 学 校 电 器 装 备 消 防 等 公 共 设 施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记 过 或 者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 引 起 灾 害 造 成 后 果 的, 可 以 给 予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四 条 有 下 列 侵 犯 他 人 人 身 权 利 行 为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隐 匿 毁 弃 或 私 拆 他 人 信 件 邮 件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 二 ) 侮 辱 他 人 或 者 捏 造 事 实 诽 镑 他 人, 用 恐 吓 信 骚 扰 电 话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威 胁 他 人 安 全 或 者 干 扰 他 人 正 常 学 习 生 活 的,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五 条 有 下 列 妨 害 公 共 安 全 行 为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分 别 给 予 如 下 处 分 : ( 一 ) 在 校 内 携 带 或 者 存 放 枪 炮 管 制 刀 具 的, 给 予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或 者 记 过 处 分 ( 二 ) 在 各 种 大 型 活 动 中, 不 听 指 挥, 造 成 混 乱 拥 挤 或 者 有 其 他 影 响 安 全 行 为, 经 教 育 劝 阻 仍 不 改 的, 给 予 警 告 或 者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 故 意 制 造 混 乱 或 者 挑 起 事 端 的, 给 予 记 过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六 条 违 反 计 算 机 互 联 网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查 阅 制 作 复 制 和 传 播 非 法 有 害 信 息, 从 事 危 害 计 算 机 信 息 网 络 安 全 活 动, 非 法 获 取 盗 用 其 他 单 位 个 人 网 络 用 户 信 息 等 的,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严 重 警 告 直 至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第 二 十 七 条 有 本 规 定 未 列 举 到 的 其 他 违 纪 行 为, 可 参 照 本 规 定 中 相 关 相 近 条 项 给 予 相 应 纪 律 处 分 第 四 章 处 分 权 限 和 程 序 第 二 十 八 条 对 违 纪 学 生 给 予 处 分 的 批 准 权 限 : ( 一 ) 在 学 生 日 常 教 育 管 理 中, 给 予 违 纪 学 生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时, 由 学 生 处 与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共 同 讨 论 决 定,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签 发 处 分 决 定 书 ; 在 考 试 中, 给 予 违 纪 学 生 警 告 严 重 警 告 处 分 时, 由 教 务 处 与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共 同 讨 论 决 定,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签 发 处 分 决 定 书 ( 二 ) 给 予 违 纪 学 生 记 过 留 校 察 看 处 分 时,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审 核 后, 经 学 校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讨 论 决 定,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后 签 发 处 分 决 定 书 ( 三 ) 给 予 违 纪 学 生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时, 由 学 生 所 在 学 院 或 者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学 生 工 作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审 核, 主 管 校 领 导 批 准, 再 经 由 校 长 办 公 会 议 讨 论 决 定 后 签 发 处 分 决 定 书 开 除 学 籍 处 分 决 定 书 需 报 学 校 所 在 地 省 级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第 二 十 九 条 学 生 违 纪 处 分 程 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