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rosoft Word 應考須知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6-1-1極限的概念

簽 呈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1公告[1].rtf

BOT_BS_audited_96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xls

105 年 4 月 11 日 105 年 4 月 12 日 105 年 4 月 28 日 105 年 5 月 3 日 105 年 5 月 6 日 輸 入 及 校 對 考 試 類 科 及 應 試 科 目 報 名 費 收 取 作 業 (1-40 天 ) 執 行 報 名 審 查 作 業 1. 開 始 進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教育實習問與答:

目 錄

Microsoft Word - 104年建築師技師考試應考須知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T????????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一、 資格條件:

上網單附件_105指_報名常見問題-新0408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瑞興銀行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BSP 烤箱 - 封面-2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考試等別:五等考試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Layout 1

<4D F736F F D20A4BDA640BADEB27ABD64C3A5A44AC2BEB4B6B371B67DA6D25FB3F8A6D2B0DDC344B6B05F F636E>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6.5 轉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6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招 生 流 程 圖 6.7 碩 士 班 研 究 生 甄 試 入 學 流 程 圖 6.8 博 士 班 入 學 考 試 流 程 圖 6.9 學 生 逕 行 修 讀 博 士 流 程 圖 6.10 運 動 績 優 學 生 招 生 流 程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2) 或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類 相 關 工 作 6 年 以 上 者 3. 具 有 碩 士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或 以 上 或 同 等 學 力 證 明, (1) 並 接 受 本 職 類 職 業 訓 練 時 數 累 計 64 小 時 以 上 者, 且 具 從 事 申 請 檢 定 職


(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正修技術學院學生九十學年度修讀教育學程甄選辦法

e-Submission System Quick Reference Guide for Publication Related Matters (Chinese version)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證 書 申 請 書 修 正 規 定 一 受 文 機 關 : 內 政 部 二 申 請 人 中 文 姓 名 : 英 文 姓 名 :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 ( 範 例 : 李 大 華 LI, TAI-HUA) 出 生 日 期 : 年 月 日 性 別 : 男 女 電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四 資 格 考 試 ( 一 ) 本 所 學 生 修 畢 先 修 課 程 及 共 同 必 修 課 程 之 圖 書 資 訊 學 研 討 或 檔 案 學 研 究 ( 依 組 別 ), 得 申 請 參 加 資 格 考 試 ( 二 ) 申 請 時 間 每 年 2 次, 分 別 為 6 月 1-7 日 及 12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2/ /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臺北市97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學新生分發入學問題與解答-(Q&A)

Microsoft Word - 15-刪空白頁

章節

Microsoft Word - 103記帳士應考須知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Transcription:

103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中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中 醫 師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10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法 醫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 意 : 1.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 方 式 辦 理,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時 間 為 103 年 4 月 22 日 起 至 5 月 1 日 下 午 5 時 止 且 須 於 103 年 5 月 2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寄 件 者 將 不 予 受 理, 其 網 路 報 名 亦 視 為 無 效 2. 醫 師 ( 一 ) 考 試 及 格 在 97 年 第 一 次 考 試 以 前 者, 至 本 次 考 試 舉 行 前 已 屆 滿 6 年, 應 重 新 報 考 醫 師 ( 一 ) 考 試 及 格 後, 始 得 報 考 醫 師 ( 二 ) 考 試, 詳 第 29 頁 3. 自 102 年 7 月 1 日 起 OSCE 納 入 醫 師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詳 第 29 頁 4. 護 理 師 考 試 102 年 6 月 1 日 以 後 畢 業 應 考 人,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詳 附 件 18 5.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102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畢 業 應 考 人, 實 習 認 定 標 準 詳 附 件 21 6.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日 程 縮 減 為 2 日, 第 4 節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為 次 日 8 時 起 (7 時 50 分 預 備 ), 該 日 各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配 合 酌 予 調 整, 請 詳 閱 附 件 5, 第 40 頁 7. 本 考 試 之 申 論 式 試 卷 採 行 線 上 閱 卷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第 19 頁 8. 應 考 人 不 得 以 歷 年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仍 應 依 本 須 知 規 定, 檢 附 相 關 證 件, 俾 憑 審 查 應 考 資 格 9. 本 考 試 非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不 適 用 報 名 費 減 半 之 優 惠 措 施 10. 依 據 102 年 1 月 23 日 修 正 公 布 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www.moex.gov.tw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星 年 月 日 期 103 4 22 二 報 103 5 1 四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相 關 表 件 連 結 ( 下 載 ) 名 1.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3 年 5 月 1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逾 期 將 無 法 報 名 2. 須 於 103 年 5 月 2 日 前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原 件 退 回 1.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2. 報 名 流 程 3.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4.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如 於 7 月 23 日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寄 發,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103 7 18 五 入 場 證 司 或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查 詢 行 相 關 事 宜 中 1. 考 試 開 始 前 20 分 鐘 講 解 有 關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請 提 早 進 103 8 2 六 舉 行 場 就 座 考 試 2. 請 詳 閱 試 場 規 則 國 家 考 試 線 上 閱 卷 申 論 式 試 卷 作 答 注 ( 筆 試 意 事 項 實 地 3. 高 等 考 試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103 8 4 一 考 試 ) 實 地 考 試 應 考 人 自 行 準 備 物 品 有 關 規 定 請 詳 閱 附 件 8 103 8 5 二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103 8 5 二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103 8 9 六 期 限 103 10 7 二 榜 示 暨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103 10 8 三 受 理 複 103 10 17 五 查 成 績 1. 限 時 掛 號 專 函 逕 寄 考 選 部 ( 測 驗 式 試 題 請 註 明 : 題 庫 管 理 處 收 ; 申 論 式 試 題 請 註 明 : 專 技 考 試 司 收 ) 2.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1.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2. 榜 示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未 收 到 之 應 考 人,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考 選 部 查 詢 依 規 定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以 郵 戳 為 憑 試 區 試 場 分 布 略 圖 將 於 考 試 舉 行 前 1 日 公 告 於 本 部 網 站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試 資 訊 之 本 考 試 考 試 舉 1. 考 試 日 程 表 2.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3. 申 論 式 試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4. 實 地 考 試 應 考 人 自 行 準 備 物 品 有 關 規 定 考 畢 試 題 與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登 載 於 本 部 網 站 應 考 人 專 區 / 歷 年 考 畢 試 題 查 詢 1. 網 路 申 請 方 式 2. 申 請 程 序 參 見 本 部 網 站 應 考 人 專 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1.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2.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3.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考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目 錄 頁 次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1 貳 報 名 流 程 2 參 報 名 及 考 試 地 點 2 肆 應 考 資 格 2 伍 應 試 科 目 4 陸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4 柒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5 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19 玖 申 論 式 試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19 拾 試 題 疑 義 21 拾 壹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22 拾 貳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24 拾 參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25 拾 肆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25 拾 伍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26 拾 陸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26 拾 柒 常 見 Q&A 26 附 件 1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表 29 附 件 2 醫 師 ( 一 ) 醫 師 ( 二 )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法 醫 師 考 試 日 程 表 37 附 件 3 中 醫 師 ( 一 ) 中 醫 師 ( 二 ) 中 醫 師 考 試 日 程 表 38 附 件 4 護 理 師 考 試 日 程 表 39 附 件 5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日 程 表 40 附 件 6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考 試 日 程 表 41 附 件 7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日 程 表 42 附 件 8 高 等 考 試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實 地 考 試 應 考 人 自 行 準 備 物 品 有 關 規 定 43 附 件 9 修 畢 醫 學 系 基 礎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證 明 書 44 附 件 10 修 畢 中 醫 基 礎 醫 學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證 明 書 45 附 件 11 營 養 師 考 試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46 附 件 12 營 養 師 考 試 實 習 證 明 書 47 附 件 13-17 心 理 師 考 試 應 繳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8 附 件 18 護 理 師 考 試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55 附 件 19 護 理 師 考 試 實 習 證 明 書 56 附 件 20 護 理 師 考 試 實 習 補 修 證 明 書 57 附 件 21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認 定 標 準 58 附 件 22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相 關 案 例 61 附 件 23 高 等 考 試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67 附 件 24 高 等 考 試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實 習 證 明 書 68 附 件 25 醫 師 牙 醫 師 中 醫 師 應 法 醫 師 考 試 修 習 法 醫 學 程 實 習 及 專 業 訓 練 實 施 要 點 69 附 件 26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70 附 件 27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71 附 件 28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申 請 退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73 附 件 29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76 附 件 30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77 附 件 31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78 附 件 32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79

請 應 考 人 特 別 注 意 : 一 本 考 試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服 務 期 間, 自 103 年 4 月 22 日 起 至 5 月 1 日 下 午 5 時 止, 請 應 考 人 提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考 試 報 名 最 後 截 止 期 限, 致 造 成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二 本 考 試 一 律 採 用 網 路 報 名 單 軌 作 業 方 式, 本 部 並 無 販 售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應 考 人 切 勿 使 用 舊 報 名 書 表 報 名 三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後, 下 載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件 均 須 於 103 年 5 月 2 日 前 ( 含 當 日 )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應 考 人 若 未 依 規 定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報 名 日 期 報 名 表 件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寄 發 入 場 證 日 期 考 試 日 期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日 期 試 題 疑 義 提 出 期 限 榜 示 日 期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日 期 複 查 成 績 提 出 期 限 寄 發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103 年 4 月 22 日 起 至 5 月 1 日 下 午 5 時 止 103 年 5 月 2 日 預 定 103 年 7 月 18 日 103 年 8 月 2 日 至 4 日 103 年 8 月 5 日 103 年 8 月 5 日 起 至 9 日 下 午 5 時 止 預 定 103 年 10 月 7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預 定 103 年 10 月 8 日 起 至 17 日 止 預 定 103 年 10 月 30 日 1.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103 年 5 月 1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逾 時 將 無 法 受 理 報 名 2.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詳 見 附 件 27, 本 須 知 第 71 頁 1. 報 名 應 繳 各 項 表 件 資 料, 至 遲 應 於 103 年 5 月 2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送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未 依 規 定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者,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若 應 考 人 於 103 年 7 月 23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洽 詢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 查 詢 電 話 請 見 本 須 知 第 25 頁 ) 請 見 本 須 知 考 試 日 程 表 附 件 2~ 附 件 7, 第 37 頁 至 第 42 頁 請 見 本 須 知 第 21 頁 本 次 考 試 全 部 結 束 後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請 見 本 須 知 第 21 頁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應 考 人 如 未 收 到,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向 本 部 查 詢 ; 惟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辦 理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提 出, 以 郵 戳 為 憑, 請 見 本 須 知 第 24 頁 實 際 寄 發 證 書 日 期 視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數, 依 考 試 院 發 給 各 種 考 試 及 格 暨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辦 法 酌 予 調 整 1

貳 報 名 流 程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單 軌 作 業, 不 需 購 買 應 考 須 知 及 報 名 書 表, 應 考 人 請 以 電 腦 登 入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www.moex.gov.tw,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行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登 錄 完 成 後 務 必 下 載 報 名 表 件 及 繳 款 單 ( 或 信 用 卡 繳 款 紀 錄 ),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詳 細 報 名 程 序 請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27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主 站 新 站 參 報 名 及 考 試 地 點 一 報 名 郵 寄 地 點 :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二 考 試 地 點 : ( 一 ) 本 考 試 除 高 等 考 試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僅 設 臺 北 考 區 外, 其 餘 考 試 類 科 分 設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及 臺 東 6 考 區, 應 考 人 須 自 行 選 定 一 考 區 應 試, 報 名 後 不 得 更 改 各 試 區 地 點 另 於 寄 發 入 場 證 時 通 知, 並 於 考 試 前 3 日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不 另 刊 登 報 紙 ) ( 二 )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行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分 別 在 臺 北 臺 中 臺 南 高 雄 花 蓮 及 臺 東 6 考 區 之 各 試 區 公 布 肆 應 考 資 格 一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表, 請 見 附 件 1( 第 29 頁 ~ 第 36 頁 ) 二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應 考 人 如 有 各 種 職 業 管 理 法 規 規 定 不 得 充 任 各 該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之 情 事 者, 不 得 應 本 考 試 各 該 類 科 之 考 試 : ( 一 ) 醫 師 法 第 5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曾 犯 肅 清 煙 毒 條 例 或 麻 醉 藥 品 管 理 條 例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2. 曾 犯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3. 依 法 受 廢 止 醫 師 證 書 處 分 ( 二 ) 營 養 師 法 第 6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曾 犯 肅 清 煙 毒 條 例 或 麻 醉 藥 品 管 理 條 例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2. 曾 犯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3. 依 本 法 受 廢 止 營 養 師 證 書 處 分 ( 三 ) 心 理 師 法 第 6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曾 受 本 法 所 定 撤 銷 或 廢 止 臨 床 心 理 師 或 諮 商 心 理 師 證 書 處 分 者 2

2. 因 業 務 上 有 關 之 故 意 犯 罪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者 ( 四 ) 護 理 人 員 法 第 6 條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曾 犯 肅 清 煙 毒 條 例 或 麻 醉 藥 品 管 理 條 例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2. 曾 犯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之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3. 依 本 法 受 廢 止 護 理 人 員 證 書 處 分 ( 五 ) 社 會 工 作 師 法 第 7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曾 受 本 法 所 定 廢 止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處 分 2.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委 請 相 關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3.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4. 犯 貪 污 罪 家 庭 暴 力 罪 性 騷 擾 罪 妨 害 性 自 主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5. 前 款 以 外 因 業 務 上 有 關 之 故 意 犯 罪 行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 六 ) 法 醫 師 法 第 5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曾 受 一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之 裁 判 確 定 但 因 過 失 犯 罪 者, 不 在 此 限 2. 曾 犯 毒 品 危 害 防 制 條 例 之 罪, 經 裁 定 觀 察 勒 戒 強 制 戒 治 或 判 刑 確 定 3. 依 法 受 廢 止 法 醫 師 證 書 處 分 4. 曾 任 公 務 人 員 而 受 撤 職 處 分, 其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尚 未 屆 滿, 或 現 任 公 務 人 員 而 受 休 職 停 職 處 分, 其 休 職 停 職 期 間 尚 未 屆 滿 5.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醫 療 機 構 證 明 有 精 神 障 礙 或 其 他 心 智 缺 陷, 致 不 能 勝 任 法 醫 師 職 務 6.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 七 ) 語 言 治 療 師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經 廢 止 語 言 治 療 師 證 書 2. 經 廢 止 語 言 治 療 師 執 業 執 照 未 滿 一 年 3.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體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 八 ) 聽 力 師 法 第 8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 1. 經 廢 止 聽 力 師 證 書 2. 經 廢 止 聽 力 師 執 業 執 照 未 滿 一 年 3.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體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 九 ) 牙 體 技 術 師 法 第 8 條 情 事 者 : 曾 受 本 法 所 定 廢 止 牙 體 技 術 師 牙 體 技 術 生 證 書 處 分 者, 不 得 充 牙 體 技 術 師 牙 體 技 術 生 三 另 依 前 開 各 職 業 管 理 法 規 規 定, 罹 患 精 神 疾 病 或 身 心 狀 況 違 常, 經 主 管 機 關 或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者, 不 得 發 給 執 業 執 照 應 考 人 如 有 上 述 情 狀, 請 審 慎 考 慮 是 否 報 名 各 該 類 科 考 試 四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規 定, 本 考 試 得 准 外 國 人 報 考 之 考 試 類 科, 以 醫 師 ( 一 ) 醫 師 ( 二 ) 中 醫 師 ( 一 ) 中 醫 師 ( 二 ) 中 醫 師 營 養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為 限, 外 國 人 不 准 應 法 醫 師 考 試 3

伍 應 試 科 目 一 各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2~ 附 件 7 ( 第 37 頁 至 第 42 頁 ) * 本 部 為 提 昇 試 題 品 質, 建 立 命 題 範 圍, 俾 使 應 考 人 準 備 有 所 依 據, 均 訂 定 本 考 試 各 類 科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並 公 告 實 施 惟 該 表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試 題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試 題 各 類 科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之 命 題 大 綱 請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專 技 人 員 各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及 參 考 用 書 ) 項 下 查 詢 二 高 等 考 試 牙 體 技 術 師 實 地 考 試 全 口 活 動 義 齒 排 列 及 牙 體 解 剖 形 態 雕 刻 2 科 目 應 考 人 自 行 準 備 之 應 試 物 品, 詳 見 附 件 8, 第 43 頁 陸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一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報 名 :103 年 4 月 22 日 起 至 5 月 1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收 件 截 止 日 期 : 103 年 5 月 2 日 截 止 收 件 應 考 人 網 路 報 名 後 須 下 載 列 印 之 報 名 表 件 並 於 上 開 收 件 截 止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報 名 應 繳 下 列 費 件 :( 本 次 考 試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均 採 郵 簡 方 式 寄 發, 故 報 名 表 件 不 含 入 場 證 與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信 封 ) ( 一 ) 報 名 費 : 1. 收 費 標 準 : 除 高 等 考 試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2,900 元 ( 含 實 地 考 試 材 料 費 ) 外, 其 餘 各 類 科 報 名 費 新 臺 幣 1,800 元, 以 上 費 用 包 括 郵 政 劃 撥 手 續 費 寄 發 入 場 證 與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資 2. 繳 費 方 式 : (1) 本 次 考 試 報 名 費 採 多 元 管 道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可 透 過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ATM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等 通 路 辦 理 臨 櫃 繳 款,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等 方 式 繳 交 報 名 費 (2) 應 考 人 必 須 將 繳 款 完 成 之 收 執 聯 正 本 黏 貼 在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3) 有 關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申 請 退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附 件 28, 本 須 知 第 73 頁 3. 退 費 規 定 : 凡 經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者, 報 名 款 項 一 經 解 繳 國 庫,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規 定 得 申 請 退 費 之 事 由 外, 其 他 原 因 一 概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有 關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及 退 費 金 額 等 規 定, 詳 見 本 須 知 第 75 頁 退 費 作 業 ( 二 ) 報 名 履 歷 表 切 結 書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齊 全 者 免 填 繳 ) 各 1 張 : 1. 請 確 實 填 妥 報 名 履 歷 表 各 項 資 料, 通 訊 處 請 詳 細 登 錄 103 年 10 月 底 前 不 致 變 更 之 住 址, 以 便 寄 發 入 場 證 與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2. 將 最 近 1 年 內 1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1 張 黏 貼 ( 為 防 止 脫 落, 背 面 請 4

書 寫 姓 名 考 區 報 考 類 科 )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指 定 欄 位 3.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 須 清 晰 )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指 定 欄 位 華 僑 應 繳 僑 務 委 員 會 核 發 之 華 僑 身 分 證 明 書 或 外 交 部 或 僑 居 地 之 中 華 民 國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 以 下 簡 稱 駐 外 館 處 ) 加 簽 僑 居 身 分 之 有 效 中 華 民 國 護 照 4. 無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身 分 證 者, 請 黏 貼 護 照 及 居 留 證 影 本 ( 或 中 華 民 國 統 一 證 號 基 資 表 ); 如 已 完 成 申 辦 中 華 民 國 統 一 證 號 之 非 本 國 籍 之 外 國 人,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欄 位, 請 一 律 填 寫 10 碼 之 統 一 證 號 ( 三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1. 各 類 科 應 考 人 : 相 同 等 級 類 科 之 前 次 考 試 入 場 證 正 本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不 可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本 部 為 落 實 實 際 審 查 需 要, 應 考 人 每 次 報 名 均 須 繳 驗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2. 醫 師 ( 一 ) 醫 師 ( 二 ) 繳 驗 : 附 註 :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繳 驗 證 明 文 件 另 見 第 9 頁 (1) 醫 師 ( 一 )( 應 醫 師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 醫 學 系 科 畢 業 者 :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84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之 七 年 制 中 醫 學 系 畢 業 或 中 醫 學 系 選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畢 業 者 : 須 繳 驗 a. 畢 業 證 書 ;b. 修 習 醫 學 必 要 課 程 之 成 績 單 或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c.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發 之 中 醫 師 證 書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系 或 中 醫 學 系 選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之 在 學 學 生 : 繳 驗 修 畢 醫 學 系 基 礎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證 明 書 ( 如 附 件 9, 第 44 頁 ) (2) 醫 師 ( 二 )( 應 醫 師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 醫 師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及 格 之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影 本 依 修 業 情 形 分 別 繳 驗 前 開 第 (1) 項 或 之 證 件 通 過 醫 學 臨 床 技 能 測 驗 (OSCE) 合 格 證 明 尚 未 取 得 前 項 合 格 證 明 者, 請 繳 交 台 灣 醫 學 教 育 學 會 103 年 第 一 次 醫 學 臨 床 技 能 測 驗 准 考 證 影 本, 經 審 查 通 過 始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3. 中 醫 師 ( 一 ) 中 醫 師 ( 二 ) 中 醫 師 繳 驗 : (1) 中 醫 師 ( 一 )( 應 中 醫 師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 中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畢 業 者 :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91 年 1 月 18 日 醫 師 法 修 正 生 效 前, 經 醫 學 系 科 畢 業 並 修 習 中 醫 必 要 課 程 或 醫 學 系 選 中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畢 業 者 : 須 繳 驗 a. 畢 業 證 書 ;b. 修 習 中 醫 必 要 課 程 之 成 績 單 或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c.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發 之 醫 師 證 書 5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中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或 醫 學 系 選 中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之 在 學 學 生 : 繳 驗 修 畢 中 醫 基 礎 醫 學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證 明 書 ( 如 附 件 10, 第 45 頁 ) (2) 中 醫 師 ( 二 )( 應 中 醫 師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 須 繳 驗 中 醫 師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及 格 之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影 本 依 修 業 情 形 分 別 繳 驗 前 開 第 (1) 項 或 之 證 件 (3) 中 醫 師 : 中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畢 業 者 : 學 士 學 位 證 書 91 年 1 月 18 日 醫 師 法 修 正 生 效 前, 經 醫 學 系 科 畢 業 並 修 習 中 醫 必 要 課 程 或 醫 學 系 選 中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畢 業 者 : 須 繳 驗 a. 畢 業 證 書 ;b. 修 習 中 醫 必 要 課 程 之 成 績 單 或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c.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發 之 醫 師 證 書 4. 營 養 師 繳 驗 : (1)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2) 學 校 出 具 之 營 養 實 習 證 明 書 ( 有 關 營 養 師 考 試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請 參 考 附 件 11, 第 46 頁 ; 實 習 證 明 書 如 附 件 12, 第 47 頁 ) (3) 成 績 單 或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 以 營 養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另 繳 驗 成 績 單 或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又 依 該 款 規 定, 營 養 學 膳 食 療 養 膳 食 計 畫 ( 膳 食 設 計 ) 大 量 食 物 製 備 ( 團 體 膳 食 管 理 或 餐 飲 管 理 或 膳 食 設 計 與 管 理 技 術 ) 等 4 學 科 須 包 括 該 科 實 驗 始 得 採 計, 若 繳 驗 之 成 績 單 或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上 並 未 註 明, 應 請 學 校 另 行 出 具 該 科 實 驗 證 明 5.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繳 驗 : (1)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證 書 (2) 碩 士 學 位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影 本 (3) 學 程 證 明 書 ( 如 附 件 13, 第 48 頁 或 附 件 15, 第 51 頁 ): 以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臨 床 心 理 或 諮 商 心 理 之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附 繳 由 所 畢 業 學 校 出 具 之 學 程 證 明 書 ;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學 程 證 明 書 可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填 寫, 不 必 由 學 校 出 具, 惟 必 須 附 繳 所 列 科 目 之 課 程 大 綱 或 授 課 內 容 證 明, 憑 以 審 查, 並 應 繳 驗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等 相 關 證 件 (4) 實 習 證 明 書 ( 如 附 件 14, 第 49 頁 或 附 件 16, 第 52 頁 ): 請 依 附 件 規 定 格 式 製 作 ( 請 留 意 : 進 入 相 關 研 究 所 就 讀 時 間, 區 分 100 年 6 月 30 日 以 前 與 100 年 6 月 30 日 以 後, 適 用 表 格 不 同 )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者, 若 繳 驗 之 實 習 證 明 書 非 規 定 之 格 式, 而 係 繳 交 實 習 機 構 出 具 之 證 明 者, 該 實 習 證 明 原 文 本 務 請 註 明 實 習 期 間 及 實 習 內 涵, 並 須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另 中 文 譯 本 亦 須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6

(5) 服 務 證 明 ( 如 附 件 17, 第 54 頁 ): 於 心 理 師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 民 國 90 年 11 月 21 日 ) 已 畢 業 者, 得 以 執 行 臨 床 或 諮 商 心 理 教 學 臨 床 或 諮 商 心 理 業 務 之 年 資 折 抵 實 習 (6) 以 上 各 項 證 明 文 件 表 格 均 可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 www.moex.gov.tw) 點 選 考 試 法 規 /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規 則 網 頁 下 載 使 用 6. 護 理 師 繳 驗 : (1)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2)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依 應 考 人 所 繳 驗 之 畢 業 證 書 所 載 之 畢 業 日 期, 分 二 階 段 辦 理 : 第 一 階 段 :100 年 6 月 1 日 至 102 年 5 月 31 日 畢 業 者 適 用 應 考 人 畢 業 證 書 須 載 明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或 學 校 出 具 登 錄 有 實 習 學 分 及 成 績 之 實 習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即 可 第 二 階 段 :102 年 6 月 1 日 以 後 畢 業 者 適 用 其 實 習 定 義 實 習 學 科 實 習 內 涵 實 習 時 數 最 低 標 準 及 實 習 補 修, 如 附 件 18-20( 本 須 知 第 55 頁 至 第 57 頁 ) (3) 以 普 通 考 試 護 士 助 產 士 考 試 及 格 ( 包 括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護 士 助 產 士 檢 覈 筆 試 及 格 ) 後 並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4 年 資 格 報 考 護 理 師 考 試 者, 應 另 行 繳 驗 普 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檢 覈 筆 試 及 格 證 書 及 任 有 關 職 務 服 務 證 明 文 件 附 註 所 稱 普 通 考 試 不 包 括 公 務 人 員 升 官 等 考 試 或 銓 定 考 試 其 有 關 服 務 年 資 之 計 算, 係 自 考 試 錄 取 榜 示 之 日 起, 至 所 報 考 之 考 試 舉 行 前 一 日 止 7. 社 會 工 作 師 繳 驗 : 按 應 考 資 格 之 不 同, 分 別 繳 驗 : (1) 畢 業 證 書 或 學 位 證 書 或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通 知 函 影 本 (2) 如 係 以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規 定 資 格 報 考 者, 尚 須 繳 驗 相 關 成 績 單 或 學 分 證 明,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之 一 (3) 若 確 曾 修 習 實 習 惟 成 績 單 上 無 登 錄, 民 國 98 年年 之 前 畢 業 者, 應 由 學 校 出 具 註 明 實 習 成 績 之 實 習 證 明 ; 民 國 98 年 至 102 年 之 前 畢 業 者, 則 應 由 學 校 出 具 註 明 實 習 成 績 及 實 習 內 容 之 實 習 證 明 ; 民 國 102 年 之 後 畢 業 者,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應 至 少 實 習 二 次 且 合 計 400 小 時 以 上, 詳 見 附 件 21( 本 須 知 第 58 頁 ) (4) 自 102 年 起 應 考 資 格 第 1 款 經 本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之 學 校 系 所 名 單, 請 參 閱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http://www.moex.gov.tw/ 考 選 法 規 /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5) 應 考 人 所 修 習 之 科 目 名 稱, 若 與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之 學 科 名 稱 不 完 全 相 同 且 無 案 例 時, 須 附 繳 學 校 或 科 系 組 所 出 具 該 科 目 之 課 程 大 綱 或 授 課 內 容 證 明, 憑 以 審 查 ( 註 : 案 例 請 參 閱 附 件 22, 本 須 知 第 61 頁 ) 7

8. 法 醫 師 繳 驗 : (1) 以 法 醫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款 資 格 報 考 者 : 法 醫 學 研 究 所 碩 士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2) 以 法 醫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2 款 資 格 報 考 者 : 醫 學 牙 醫 學 中 醫 學 系 科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發 之 醫 師 牙 醫 師 中 醫 師 證 書 修 習 法 醫 學 程, 並 經 法 醫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或 經 國 內 外 法 醫 部 門 1 年 以 上 之 法 醫 專 業 訓 練 之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附 註 前 開 修 習 法 醫 學 程 法 醫 實 習 及 國 內 外 法 醫 部 門 1 年 以 9. 語 言 治 療 師 繳 驗 : (1)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上 之 法 醫 專 業 訓 練, 依 法 務 部 訂 定 之 醫 師 牙 醫 師 中 醫 師 應 法 醫 師 考 試 修 習 法 醫 學 程 實 習 及 專 業 訓 練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 如 附 件 25, 本 須 知 第 69 頁 ) (2) 學 校 出 具 之 主 修 語 言 治 療 證 明 : 指 修 習 言 語 障 礙 領 域 至 少 3 學 科 10 學 分 語 言 障 礙 領 域 至 少 4 學 分 語 言 或 言 語 障 礙 相 關 領 域 至 少 2 學 科 8 學 分 聽 力 障 礙 領 域 至 少 4 學 分 聽 語 基 礎 學 科 領 域 至 少 2 學 科 8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3) 學 校 出 具 之 實 習 證 明 : 在 合 格 醫 療 院 所 學 校 政 府 立 案 之 聽 語 相 關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聽 語 相 關 團 體 等 場 所 實 習 至 少 6 個 月 或 至 少 375 小 時, 其 中 應 包 括 語 言 言 語 吞 嚥 及 聽 力 障 礙 等 實 習 項 目, 成 績 及 格 者 10. 聽 力 師 繳 驗 : (1)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2) 學 校 出 具 之 主 修 聽 力 學 證 明 : 修 習 聽 力 障 礙 及 聽 力 評 估 領 域 至 少 3 學 科 10 學 分 ; 聽 覺 復 健 及 創 健 領 域 至 少 2 學 科 4 學 分 ; 聽 力 障 礙 聽 力 評 估 及 聽 覺 復 健 相 關 領 域 至 少 2 學 科 8 學 分 ; 語 言 及 言 語 障 礙 領 域 至 少 2 學 科 4 學 分 ; 聽 語 基 礎 學 科 領 域 至 少 2 學 科 8 學 分 ; 成 績 及 格 者 (3) 學 校 出 具 之 實 習 證 明 : 在 合 格 醫 療 院 所 學 校 政 府 立 案 之 聽 語 相 關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聽 語 相 關 團 體 等 場 所 實 習 至 少 6 個 月 或 至 少 375 小 時, 其 中 應 包 括 聽 力 語 言 及 言 語 障 礙 等 實 習 項 目, 成 績 及 格 者 11. 牙 體 技 術 師 繳 驗 : (1)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2) 學 校 出 具 之 實 習 證 明 書 ( 有 關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請 參 考 8

附 件 23, 本 須 知 第 67 頁 ; 實 習 證 明 書 如 附 件 24, 本 須 知 第 68 頁 ) 附 註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依 應 考 人 所 繳 驗 之 畢 業 證 書 所 載 之 畢 業 日 期,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第 一 階 段 : 民 國 99 年 7 月 31 日 以 前 畢 業 者 適 用 應 考 人 畢 業 證 書 須 載 明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或 出 具 登 錄 有 實 習 學 分 及 成 績 之 學 校 成 績 單 第 二 階 段 : 民 國 99 年 8 月 1 日 至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畢 業 者 適 用 實 習 採 計 標 準 係 於 合 格 醫 療 院 所 鑲 牙 所 牙 體 技 術 所 或 其 他 實 際 從 事 牙 體 技 術 業 務 之 相 關 機 構 等 場 所, 應 在 具 有 2 年 以 上 實 務 工 作 或 教 學 經 驗 之 人 員 指 導 下, 從 事 固 定 活 動 與 矯 正 贋 復 物 製 作 達 4 學 分 或 144 小 時 以 上 第 三 階 段 :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畢 業 者 適 用 其 實 習 項 目 實 習 時 數 實 習 內 容 實 習 場 所 ( 條 件 ) 與 指 導 實 習 之 牙 醫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條 件 如 下 : 1 實 習 項 目 實 習 時 數 及 實 習 內 容 : 實 習 項 目 實 習 時 數 實 習 內 容 固 定 贋 復 技 術 160 小 時 活 動 贋 復 技 術 80 小 時 矯 正 贋 復 技 術 80 小 時 牙 冠 牙 橋 瓷 牙 等 全 口 活 動 局 部 活 動 等 平 行行 模 維 持 器 擴 大 裝 置 等 2 實 習 場 所 的 條 件 : 於 合 格 醫 療 院 所 鑲 牙 所 牙 體 技 術 所 等 場 所 實 習 3 實 習 應 在 領 有 牙 醫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執 照 且 具 2 年 以 上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之 人 員 指 導 下 進 行 12.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前 開 各 類 科 考 試 者, 須 另 繳 驗 : (1) 在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護 照 影 本 ( 請 附 繳 載 有 英 文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及 貼 附 相 片 之 影 本 )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護 照 如 效 期 過 期 重 新 申 辦 者, 請 就 近 洽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服 務 站 申 辦 入 出 境 證 明 (2) 內 政 部 入 出 國 及 移 民 署 出 具 之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國 日 期 證 明 書 (3)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實 習 證 明 服 務 證 明 及 其 他 有 關 證 明 文 件 之 原 文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4) 報 考 醫 師 ( 一 ) 中 醫 師 ( 一 ) 中 醫 師 者 : 若 為 美 國 日 本 歐 洲 ( 所 稱 歐 洲, 係 指 歐 洲 聯 盟 會 員 國 ) 加 拿 大 南 非 澳 洲 紐 西 蘭 新 加 坡 及 香 港 等 九 大 地 區 或 國 家 以 外 之 外 國 學 歷, 尚 應 檢 具 通 過 教 育 部 學 歷 甄 試 之 證 明 文 件 9

前 開 九 大 地 區 或 國 家 以 外 之 醫 學 系 畢 業 生, 若 係 於 民 國 91 年 1 月 18 日 前 已 畢 業 或 已 入 學 並 於 91 年 1 月 18 日 後 畢 業 者, 亦 可 繳 交 經 美 國 醫 學 系 畢 業 生 教 育 委 員 會 (ECFMG) 舉 辦 之 美 國 醫 師 執 照 考 試 (USMLE) 及 外 國 醫 學 系 畢 業 生 醫 學 科 學 考 試 (FMGEMS ) 之 第 一 階 段 基 礎 醫 學 及 第 二 階 段 臨 床 醫 學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之 原 文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各 1 份 ( 原 文 影 本 須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代 表 處 辦 事 處 其 他 外 交 部 授 權 機 構 驗 證 ; 中 文 譯 本 除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外, 亦 可 由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 作 為 學 歷 採 認 之 證 明, 得 免 經 教 育 部 學 歷 甄 試 (5) 報 考 醫 師 ( 二 ) 中 醫 師 ( 二 ) 中 醫 師 考 試 者, 除 須 繳 驗 第 (1 ) 至 (3) 項 規 定 之 各 項 證 件 外, 另 須 繳 驗 經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通 過 並 辦 理 臨 床 實 作 訓 練 之 醫 療 機 構 出 具 之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證 明 ; 有 關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之 認 定 基 準, 依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領 有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業 證 書, 報 考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依 據 衛 生 福 利 部 99 年 8 月 23 日 公 告, 持 國 外 醫 學 系 畢 業 學 歷 者, 報 考 醫 師 分 階 段 考 試, 於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及 格 後, 需 向 該 部 申 請 臨 床 實 作 訓 練 選 配 分 發, 並 依 考 試 有 關 規 定, 應 於 完 成 臨 床 實 作 訓 練 期 滿 且 成 績 及 格 後, 始 得 報 考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另 依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持 國 外 學 歷 畢 業 生, 經 選 配 分 發 而 於 102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始 完 成 臨 床 實 作 訓 練 者, 其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之 考 評, 應 包 括 通 過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教 學 醫 院 所 辦 理 之 醫 學 臨 床 技 能 測 驗 (OSCE) 合 格 證 明 尚 未 取 得 前 項 合 格 證 明 者, 請 繳 驗 台 灣 醫 學 教 育 學 會 103 年 第 一 次 醫 學 臨 床 技 能 測 驗 准 考 證 影 本, 經 審 查 通 過 始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6) 自 100 年 7 月 開 始, 應 考 人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經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後, 本 部 即 發 給 應 考 資 格 合 格 通 知 函, 如 應 考 人 再 次 報 考 相 同 類 科 考 試 時, 在 應 考 資 格 尚 未 修 正 前 或 該 通 知 函 有 效 期 間 內, 僅 須 出 具 前 揭 通 知 函 影 本 即 可 報 考 附 註 應 考 人 所 持 之 學 歷 證 明 文 件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等 應 考 資 格 疑 義 之 認 定, 由 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審 議 委 員 會 審 議 之 13. 以 上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除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之 學 歷 文 件 應 繳 驗 正 本 外, 其 他 證 件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且 繳 驗 之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應 考 人 所 繳 驗 之 各 項 證 件, 經 查 明 有 偽 造 或 變 造 情 事 者,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處 理,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10

四 應 屆 畢 業 學 生 及 報 考 醫 師 ( 一 ) 或 中 醫 師 ( 一 ) 考 試 之 在 學 學 生 報 名 相 關 規 定 : 集 體 報 名 者, 請 正 確 點 選 現 在 就 讀 之 學 校 名 稱, 並 請 務 必 登 打 學 號, 以 利 系 統 資 料 正 確 報 名 完 成 後, 請 將 報 名 履 歷 表 交 由 學 校 承 辦 人 統 一 收 繳 即 可, 不 必 個 別 寄 出 本 考 試 適 用 集 體 報 名 類 科 : 醫 師 ( 一 ) 醫 師 ( 二 ) 中 醫 師 ( 一 ) 中 醫 師 ( 二 ) 中 醫 師 營 養 師 護 理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 一 ) 於 報 名 時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者, 請 一 律 先 行 填 繳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1 份 ( 如 附 件 26, 第 70 頁 ) ( 二 ) 報 考 醫 師 ( 一 ) 或 中 醫 師 ( 一 ) 考 試 之 在 學 學 生, 因 學 期 課 程 因 素 未 能 於 報 名 時 檢 附 畢 業 證 書 或 修 畢 醫 學 系 基 礎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證 明 書 或 中 醫 基 礎 醫 學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證 明 書 者,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後, 必 須 下 載 列 印 報 名 履 歷 表 及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並 將 繳 款 證 明 及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 三 ) 學 期 結 束 後,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 即 延 畢 ) 之 應 考 人,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請 於 103 年 7 月 10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補 驗, 未 完 成 補 驗 者, 本 部 於 寄 發 之 入 場 證 上 均 加 註 暫 准 報 名 字 樣 ( 四 ) 應 考 人 接 獲 之 入 場 證 上 有 加 註 暫 准 報 名 者, 考 試 當 天 請 依 所 報 考 之 類 科, 一 律 攜 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或 修 畢 醫 學 系 基 礎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證 明 書 或 中 醫 基 礎 醫 學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 不 得 以 成 績 單 代 替 ), 始 能 入 場 應 試 ( 證 件 右 上 角 請 先 行 填 寫 考 區 類 科 入 場 證 編 號 以 便 查 對, 切 勿 繳 交 正 本 ), 並 於 第 一 天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時, 交 由 各 試 場 監 場 人 員 收 轉 試 務 單 位 查 驗 未 繳 驗 上 開 證 件 者, 或 繳 驗 之 證 件 經 查 證 不 符 合 所 報 考 類 科 之 應 考 資 格 者, 均 不 准 入 場 應 試 ( 亦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 如 有 入 場 應 試 情 形, 其 各 應 試 科 目 成 績 無 效, 並 以 零 分 計 算, 且 不 予 及 格 五 填 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書 表 填 妥 後, 應 將 報 名 履 歷 表 切 結 書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依 序 逐 一 詳 細 檢 查,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用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釘 書 針 ), 平 整 裝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 如 右 圖 所 示, 非 暫 准 報 名 應 考 人, 無 須 繳 附 切 結 書 ) ( 二 ) 報 名 函 件 請 用 掛 號 寄 發, 以 避 免 以 平 信 寄 遞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致 無 法 報 名 之 情 況 報 名 書 表 及 應 繳 之 費 件 不 全 者, 不 予 受 理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右 切 結 書 上 角 報 名 履 歷 表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 ( 三 )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務 請 以 掛 號 專 函 函 知 本 部 11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 申 請 表 格 式 如 附 件 31, 第 78 頁 ), 並 請 於 來 函 中 檢 附 入 場 證 影 本 1 份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 並 簽 章, 以 便 處 理 ( 四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19 條 規 定, 考 試 前 發 現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1. 有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2. 冒 名 頂 替 3.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4.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5.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六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及 申 請 特 別 試 場 應 試 者, 請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摘 錄 重 要 條 文 如 下 : 二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十 七 點 辦 理理 五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30, 第 77 頁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 一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 二 )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三 )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12

,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六六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 二 ) 有 聲 電 子 計 算 器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四 ) 點 字 機 及 點 字 試 題 ( 五 ) 盲 用 電 腦 相 關 應 用 軟 體 及 電 子 檔 試 題 ( 六六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九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 一 ) 安 排 熟 諳 手 語 或 口 語 溝 通 之 監 場 人 員 及 試 務 人 員 擔 任 監 考 及 服 務 工 作 ( 二 ) 以 警 示 燈 及 大 字 報 書 寫 方 式, 表 示 上 下 場 鈴 聲 十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放 大 之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十 一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行行 動 不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安 排 低 樓 層 或 備 有 電 梯 之 試 場 ( 二 ) 適 用 桌 椅 ( 三 ) 輪 椅 十 二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13

( 一 )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並 提 供 相 關 設 備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 三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十 三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 一 )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 二 )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十 四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其 作 答 之 試 卷 應 由 監 場 人 員 送 卷 務 組 彌 封 閱 卷 期 間,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政 風 室 依 其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行行 閱 卷 十 六六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六六 點 至 第 十 五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十 七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十 八 外 國 人 應 國 家 考 試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情 形, 得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 二 )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第 五 點 規 定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見 附 件 30, 第 77 頁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三 ) 以 上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者,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申 請 特 別 照 護 措 施 欄 之 內 註 明 是 ; 如 需 提 供 特 別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協 助 事 項 註 明, 並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簽 名 欄 簽 名 14

柒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一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本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專 技 考 試 司 二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該 規 則 處 理 三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凡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考 人 始 得 使 用 如 試 題 註 明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5 款 規 定 : 試 題 註 明 禁 止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20 分 並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 二 )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本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本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6 條 第 9 款 規 定 :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並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考 人 請 視 應 試 類 科 性 質 需 要, 自 行 攜 帶 合 於 考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類 科 之 應 試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考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試 場 公 布 欄 ( 三 ) 目 前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125 款, 相 關 機 型 及 販 售 通 路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下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 四 )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 五 )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機 型 如 下 : 15

考 選 部 核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一 覽 表 廠 商 與 品 牌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T-01 ATIMA MA-80V AT-02 ATIMA SA-200L AT-03 ATIMA SA-787 AT-04 ATIMA SA-797 AT-05 ATIMA SA-807 AU-01 AURORA SC500 PLUS( 第 二 類 ) AU-02 AURORA HC115A AU-03 AURORA HC184 AU-05 AU-04 AURORA DT391B AURORA SC600 ( 第 二 類 ) AU-06 AURORA HC127V 廠 商 : 震 旦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AURORA( 共 17 款 ) AU-07 AURORA DT3915 AU-09 AURORA HC133 AU-11 AURORA HC219 AU-13 AURORA DT810V AU-15 AURORA DT220 AU-08 AURORA HC132 AU-10 AURORA HC191 AU-12 AURORA DT810 AU-14 AURORA DT210 AU-16 AURORA DT3910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AU-17 AURORA DT230 CN-01 Canon F-502G ( 第 二 類 ) CN-02 Canon LC-210HiII CN-03 Canon LS-88VII CA-01 CN-04 Canon LS-120VII CASIO fx-82sx ( 第 二 類 ) CA-02 CASIO MW-8V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CASIO( 共 19 款 ) CA-03 CASIO SX-300P CA-05 CASIO HL-100LB CA-07 CASIO HL-820LV CA-09 CASIO HS-8LV CA-11 CASIO LC-401LV CA-13 CASIO SL-100L CA-15 CASIO SL-300LV CA-17 CASIO SX-100 CA-19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類 ) CA-04 CASIO SX-320P CA-06 CASIO HL-815L CA-08 CASIO HL-820VA CA-10 CASIO LC-160LV CA-12 CASIO MW-5V CA-14 CASIO SL-240LB CA-16 CASIO SL-760LC CA-18 CASIO SX-220 16

廠 商 與 品 牌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EM-01 E-MORE fx-127 ( 第 二 類 ) EM-02 E-MORE MS-112L EM-03 E-MORE SL-712 EM-04 E-MORE SL-720 EM-05 E-MORE DS-3E EM-06 E-MORE DS-120E EM-07 E-MORE JS-20E EM-08 E-MORE JS-120E EM-09 E-MORE MS-12E EM-10 E-MORE MS-120E EM-11 E-MORE SL-709 EM-12 E-MORE SL-20V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EM-13 E-MORE SL-103 EM-15 E-MORE DS-3GT EM-14 E-MORE SL-201 EM-16 E-MORE DS-120GT EM-17 E-MORE JS-20GT EM-18 E-MORE JS-120GT EM-19 E-MORE MS-80L EM-20 E-MORE MS-20GT EM-21 E-MORE SL-220GT EM-23 E-MORE MS-8L EM-22 E-MORE SL-320GT EM-24 E-MORE fx-183 ( 第 二 類 ) EM-25 E-MORE fx-330s ( 第 二 類 ) EM-26 E-MORE DS-200GTK EM-27 E-MORE JS-200GTK EM-28 E-MORE NS-200GTK FB-01 FUHBAO FB-200 FB-02 FUHBAO FB-216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FUH BAO( 共 15 款 ) FB-03 FUHBAO FB-810 FB-04 FUHBAO FBMS-80TV FB-05 FUHBAO FB-701 FUHBAO FX-133 FB-06 ( 第 二 類 ) FUHBAO FX-180 FB-07 ( 第 二 類 ) FB-08 FUHBAO FB-510 FB-09 FUHBAO FB-520 FB-10 FUHBAO FB-530 FB-11 FUHBAO FB-550 FB-12 FUHBAO FB-560 FB-13 FUHBAO FB-570 FB-14 FUHBAO FB-580 FB-15 FUHBAO FB-590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H-T-T( 共 3 款 ) SANYO( 共 2 款 ) HL-01 H-T-T SCP-298 HL-03 SANYO SCP-371 HL-05 H-T-T SCP-308 HL-02 H-T-T SCP-328 HL-04 SANYO SCP-913 17

廠 商 與 品 牌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識 別 標 識 型 號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ED-01 kolin KEC-7711 ED-02 kolin KEC-7713 廠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PA-01 Paddy PD-H036 PA-03 Paddy PD-H208 CK-01 PA-02 Paddy PD-H101 PA-04 Paddy PD-H886 UB UB-500P ( 第 二 類 )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CK-04 Pierrecardin PT256-G Pierrecardin PT256-B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UB( 共 21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CK-07 UB UB-200-Y UB UB-200-W CK-09 UB UB-210 CK-11 UB UB-212-B UB UB-212-R CK-13 UB UB-225 CK-15 UB UB-233 CK-17 UB UB-238 CK-19 UB UB-266-P UB UB-266-G UB UB-266-B UB UB-266-R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CK-08 UB UB-206-Y UB UB-206-W CK-10 UB UB-211 CK-12 UB UB-220 CK-14 UB UB-226-W UB UB-226-B UB UB-226-R CK-16 UB UB-236M CK-18 UB UB-239M CK-20 UB UB-320 CK-21 UB UB-330 CK-23 UB UB-370 CK-25 UB UB-820 18 CK-22 UB UB-360 CK-24 CK-26 UB UB-800-P UB UB-800-G UB UB-800-B UB UB-800-R UB UB-850-P UB UB-850-G UB UB-850-B UB UB-850-R 備 註 : 1. 第 一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類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行,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四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應 考 人 應 於 各 該 科 目 試 題 上 之 座 號 欄 內 填 寫 座 號 每 節 考 試 考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五 考 試 期 間 試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另 應 考 人 請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訊 息,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試

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三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四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五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六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行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七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行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八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九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 一 ) 於 試 卷 ( 卡 ) 劃 記 無 關 之 文 字 符 號 或 試 卷 ( 卡 ) 損 壞, 致 無 法 讀 入 全 部 答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考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 二 ) 未 依 規 定 用 筆 作 答,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三 ) 擦 拭 不 清 劃 記 太 淡 劃 記 太 大,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 四 )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玖 申 論 式 試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依 據 國 家 考 試 線 上 閱 卷 申 論 式 試 卷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申 論 式 試 卷 之 線 上 閱 卷, 指 將 應 考 人 作 答 之 申 論 式 試 卷 經 由 文 件 掃 描 設 備 產 生 試 卷 影 像 檔, 由 閱 卷 委 員 於 電 腦 螢 幕 上 評 閱 三 考 試 時, 應 考 人 應 檢 查 試 卷 封 面 上 之 考 試 名 稱 等 別 類 科 科 目 入 場 證 編 號 節 次 是 否 正 確, 如 有 不 符, 應 立 即 告 知 監 場 人 員 四 試 卷 應 保 持 完 整 清 潔, 切 勿 開 拆 裁 割 毀 損 試 卷 封 面 及 內 頁 入 場 證 號 碼 ( 座 號 ) 條 碼 均 不 得 污 損 破 壞 或 塗 改 五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0.5mm~0.7mm 黑 色 之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或 螢 光 筆 應 考 人 更 正 作 答 內 容 時, 得 使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19

六 試 卷 頁 數 有 限, 應 依 題 數 配 分 等 妥 善 分 配 作 答, 如 不 敷 使 用 時, 不 再 提 供 其 他 用 紙 答 案 書 寫 方 式, 應 以 西 式 橫 書 ( 由 左 至 右 ) 作 答 七 應 考 人 書 寫 劃 記 題 號 及 作 答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作 答 時, 應 依 規 定 於 書 寫 題 號 區 書 寫 題 號, 並 於 劃 記 題 號 區 1 至 10 個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依 題 號 劃 記, 如 附 表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圖 1 ( 二 ) 試 卷 每 頁 均 有 上 下 兩 個 作 答 區, 同 一 作 答 區 僅 能 提 供 同 一 題 作 答, 換 題 時 需 換 作 答 區 作 答, 如 附 表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圖 1 ( 三 ) 一 個 作 答 區 空 間 不 足 時, 應 考 人 得 接 續 將 答 案 寫 入 下 一 作 答 區 中, 不 需 書 寫 題 號, 惟 仍 應 劃 記 題 號, 如 附 表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圖 2 ( 四 ) 試 題 若 有 子 題 時, 應 將 子 題 題 號 標 示 於 作 答 區 內, 如 附 表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圖 2 ( 五 ) 題 號 劃 記 錯 誤 需 更 正 時, 可 用 修 正 液 或 修 正 帶, 注 意 切 不 可 留 有 殘 跡 ( 六 ) 國 文 科 如 僅 列 考 作 文, 作 答 區 可 不 列 題 號, 仍 應 於 劃 記 題 號 區 題 號 1 之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時 標 點 符 號 應 以 一 個 方 格 為 之 八 作 答 時 應 於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勿 超 出 作 答 區, 並 力 求 字 跡 清 晰 及 字 體 大 小 適 中 ; 超 出 作 答 區 部 分, 不 予 評 閱 計 分 申 論 式 試 卷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正 確 使 用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 禁 用 鉛 筆 ), 將 方 格 塗 滿,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 帶 ) 修 正, 注 意 不 可 留 有 殘 跡 不 正 確 同 一 作 答 區, 不 可 多 重 作 答 及 劃 記 圖 1 正 確 同 一 作 答 區 僅 供 同 一 題 作 答, 並 於 劃 記 題 號 方 格 中 劃 記 題 號, 書 寫 題 號 欄 位 中 書 寫 題 號 不 正 確 不 可 於 同 一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兩 題 第 二 題 應 移 至 下 一 頁 之 作 答 區 作 答 20

正 確 同 一 題 作 答 區 不 足 時, 得 接 續 下 一 作 答 區 作 答, 並 接 續 在 劃 記 題 號 欄 劃 記 同 一 題 號 不 正 確 一 題 僅 要 劃 記 一 個 題 號 第 二 題 僅 需 於 劃 記 題 號 區 題 號 2 之 方 格 內 劃 記 圖 2 拾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於 本 次 考 試 結 束 後, 於 103 年 8 月 5 日 在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以 筆 試 期 間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試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三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 以 下 簡 稱 答 案 ) 仍 有 疑 義 時, 應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於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結 束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103 年 8 月 9 日 下 午 5 時 前 ) 以 下 列 方 式 完 成 申 請,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 ( 一 )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 二 ) 網 路 線 上 申 請 :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主 站 (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 新 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四 網 路 線 上 申 請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三 )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行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 考 量 網 路 資 源 有 限,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 四 )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於 期 限 內 (103 年 8 月 9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提 出 ( 測 驗 式 試 題 請 註 明 : 題 庫 管 理 處 第 二 科 收 ; 申 論 式 試 題 請 註 明 : 專 技 考 21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 申 請 (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試 題 疑 義 ), 並 應 檢 附 入 場 證 影 本,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1.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2. 應 試 科 目 題 次 3. 試 題 或 答 案 不 當 或 錯 誤 之 處, 並 敘 明 理 由 及 檢 附 佐 證 資 料 五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前 項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六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七 實 地 考 試 之 試 題 疑 義, 應 考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處 理 之 拾 壹 及 格 標 準 與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一 醫 師 分 階 段 考 試 中 醫 師 分 階 段 考 試 之 及 格 標 準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牙 醫 師 中 醫 師 藥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本 考 試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及 格 標 準, 均 以 考 試 總 成 績 滿 60 分 為 及 格 醫 師 類 科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均 以 各 應 試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中 醫 師 類 科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國 文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二 十, 其 餘 各 應 試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賸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總 成 績 以 各 應 試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第 一 階 段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二 中 醫 師 考 試 之 及 格 標 準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中 醫 師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其 中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國 文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之 ;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賸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50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三 營 養 師 考 試 之 及 格 標 準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營 養 師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膳 食 療 養 學 成 績 未 滿 50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四 心 理 師 考 試 之 及 格 標 準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五 護 理 師 考 試 之 及 格 標 準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事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本 考 試 各 類 科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六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之 及 格 標 準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其 中 普 通 科 目 成 22

績 以 國 文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計 算 之 ;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賸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專 業 科 目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50 分 者, 均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七 法 醫 師 考 試 之 及 格 標 準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法 醫 師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八 語 言 治 療 師 考 試 之 及 格 標 準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語 言 治 療 師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九 聽 力 師 考 試 之 及 格 標 準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聽 力 師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60 分 及 格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者,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十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之 及 格 標 準 :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以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滿 60 分 為 及 格 前 項 應 試 科 目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以 筆 試 及 實 地 考 試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本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有 一 科 成 績 為 零 分 或 實 地 考 試 平 均 成 績 未 滿 60 分 者, 不 予 及 格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23

拾 貳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榜 示 及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 本 考 試 預 定 於 103 年 10 月 7 日 榜 示,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榜 示 及 格 者, 並 寄 發 及 格 通 知 函 及 證 書 規 費 繳 款 單, 應 考 人 如 未 收 到, 請 於 榜 示 後 7 日 內, 來 電 查 詢 二 證 書 規 費 : 榜 示 及 格 者 醫 師 ( 一 ) 及 中 醫 師 ( 一 ) 考 試 及 格 者 除 外, 請 依 下 列 規 定 繳 交 證 書 規 費 : ( 一 ) 考 試 院 及 格 證 書 規 費 512 元 ( 含 手 續 費 12 元, 請 依 所 附 證 書 規 費 繳 款 單 辦 理 ) 另 依 考 試 院 各 種 證 書 暨 證 明 書 規 費 收 費 標 準 第 2 條 第 3 項 規 定,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原 住 民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得 檢 附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免 徵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費 ( 二 ) 請 領 衛 生 福 利 部 核 發 之 醫 事 人 員 證 書 ( 包 括 醫 師 ( 二 ) 中 醫 師 ( 二 ) 中 醫 師 營 養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類 科 ) 規 費 1,512 元 ( 含 手 續 費 12 元, 請 依 所 附 證 書 規 費 繳 款 單 辦 理 ) ( 三 ) 依 衛 生 福 利 部 規 定, 同 類 別 醫 事 人 員 不 得 重 複 領 證, 故 經 他 種 考 試 及 格, 已 向 衛 生 福 利 部 領 有 同 類 別 醫 事 人 員 證 書 者, 僅 須 繳 交 考 試 院 及 格 證 書 規 費 512 元 ( 四 ) 請 領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者, 有 關 證 書 規 費 及 請 證 事 宜, 請 逕 向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司 洽 詢 ( 五 ) 以 上 各 項 證 書 規 費 如 有 調 整, 依 新 標 準 實 施 三 複 查 成 績 : ( 一 )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依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辦 理 ( 二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預 定 自 103 年 10 月 8 日 起 至 10 月 17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 請 專 函 逕 寄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 ( 三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以 掛 號 寄 出 申 請 書 ( 格 式 如 附 件 32, 第 79 頁,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或 至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網 頁 下 載, 另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及 所 附 回 件 信 封 格 式, 請 依 本 須 知 第 80 頁 規 定 之 格 式 辦 理 ), 並 一 併 繳 送 下 列 各 件 : 1.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須 載 明 應 考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編 號 申 請 日 期 複 查 之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科 目 名 稱, 並 請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2.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 影 印 本 不 採 ) 3. 回 件 信 封 ( 請 寫 妥 姓 名 地 址 並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如 貼 平 信 郵 資 以 致 郵 誤, 請 自 行 負 責 ) 24

( 四 )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1.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2.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3.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4.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四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寄 發 時 程 說 明 : 所 有 及 格 人 員 資 料 係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解 密, 始 得 開 始 及 格 人 員 請 證 資 料 製 校 相 關 作 業, 為 免 證 書 資 料 訛 誤, 及 格 人 員 資 料 ( 包 含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學 歷 地 址 等 ) 均 需 經 登 打 數 次 核 校 更 正 等 程 序,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往 例 多 達 上 萬 人, 製 發 證 書 時 程 十 分 緊 湊 本 部 於 及 格 通 知 函 列 有 考 試 及 格 臨 時 證 明 欄, 另 考 試 院 與 衛 生 福 利 部 採 行 同 步 發 證 作 業, 諒 已 儘 可 能 保 障 及 格 人 員 權 益 本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預 定 於 103 年 10 月 30 日 寄 發, 在 此 之 前 請 勿 催 詢 ( 實 際 寄 發 證 書 日 期 視 本 考 試 及 格 人 數, 依 考 試 院 發 給 各 種 考 試 及 格 暨 訓 練 合 格 證 書 辦 法 酌 予 調 整 ) 拾 參 行 動 電 話 預 約 及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本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訊 服 務, 應 考 人 依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行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行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如 下 : ( 一 ) 本 考 試 代 碼 為 : 103100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各 類 科 舉 行 考 試 首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103 年 10 月 7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仍 應 視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而 定 拾 肆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應 考 人 可 透 過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系 統 查 榜, 亦 可 利 用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查 看 榜 單 一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查 詢 電 話 :(02)22369188 轉 3936 3937, 傳 真 :(02)22360235 二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02)22369188 轉 3288 3325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三 考 試 院 及 格 證 書 : ( 一 ) 證 書 規 費 繳 納 疑 義 請 洽 : 考 試 院 出 納 科 (02)82366179 ( 二 ) 證 書 寄 發 日 期 請 洽 : 考 試 院 第 一 組 第 二 科 (02)82366212 四 衛 生 福 利 部 醫 事 人 員 證 書 查 詢 電 話 :(02)85906666 轉 6158 6159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工 作 師 證 書 查 詢 電 話 :(049)2332161 轉 3273 3274 25

五 中 華 郵 政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臺 北 郵 局 電 子 郵 件 科 ) ( 一 ) 電 話 :(02)27031604 轉 27 29 39 59 ( 二 ) 傳 真 :(02)27037981 ( 三 ) 地 址 :1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3 段 89 號 9 樓 六 本 部 公 共 服 務 中 心 :(02)22369188 轉 3254 3256 拾 伍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本 部 語 音 及 傳 真 服 務 專 用 電 話 代 表 號 : (02)22363676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1 碼 (1 2 3 4 5 6): 1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按 鍵 操 作 拾 陸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服 務,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報 名 日 期 及 報 名 方 式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本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http://www.moex.gov.tw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柒 常 見 Q&A 一 問 : 報 名 時, 應 考 人 應 依 規 定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影 本 等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俾 憑 審 查, 除 此, 可 否 繳 驗 前 次 考 試 之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替 代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答 : 本 部 為 落 實 實 際 審 查 需 要, 應 考 人 每 次 報 名 均 須 繳 驗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應 考 人 雖 繳 驗 相 同 等 級 類 科 之 前 次 考 試 入 場 證 正 本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仍 不 可 作 為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二 問 : 填 寫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錯 誤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先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上 更 正, 更 正 後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俾 本 部 憑 以 更 正 系 統 資 料 三 問 : 欲 以 網 路 報 名 考 試,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錄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以 電 腦 進 入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會 員 專 區, 點 選 26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後, 可 以 下 列 方 式 取 得 密 碼 : ( 一 ) 點 選 透 過 輸 入 曾 使 用 本 系 統 報 名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最 近 報 名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後 立 即 回 覆 ( 二 ) 點 選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及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 三 ) 點 選 透 過 E-mail 取 得 密 碼 選 項, 輸 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再 至 應 考 人 原 先 預 設 之 電 子 郵 件 信 箱 收 取 即 可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1.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2.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類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3.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四 問 : 接 獲 本 部 補 件 通 知 後, 應 考 人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俾 憑 審 查, 茲 說 明 如 下 : ( 一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 請 於 限 時 掛 號 信 封 上 書 明 下 列 各 項 1. 收 件 地 址 :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書 寫 類 科 : 考 區 : 及 補 件 編 號 :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若 已 遺 忘, 請 先 以 電 話 02-22369188 轉 3936 3937 查 明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以 傳 真 方 式 :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電 話 : 02-22360235) 請 於 傳 真 資 料 上 註 明 類 科 : 考 區 : 及 補 件 編 號 :, 傳 真 後 請 再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電 話 :02-22369188 轉 3936 3937) 五 問 : 補 繳 溢 繳 或 欲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應 如 何 辦 理? 答 :( 一 ) 補 繳 報 名 費 ( 包 括 未 繳 報 名 費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有 短 缺 情 形 者 ): 應 考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匯 票 ( 受 款 人 : 考 選 部 ) 或 依 本 須 知 第 75 頁 補 費 作 業 辦 理 繳 費, 並 請 於 匯 票 或 繳 費 收 執 聯 空 白 處 以 鉛 筆 書 明 類 科 : 考 區 : 及 姓 名 :, 再 按 前 揭 第 四 項 補 件 方 式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憑 辦 ( 二 ) 溢 繳 或 欲 申 請 退 還 報 名 費 者 : 請 依 本 須 知 第 75 頁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檢 附 退 費 申 請 書 ( 如 附 件 29, 第 76 頁 )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憑 辦 27

六 問 : 應 考 人 於 報 考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辦 理? 答 : 如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者, 請 自 行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31( 第 78 頁 ) 之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並 請 於 來 函 中 檢 附 入 場 證 影 本 1 份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各 1 份 ) 並 簽 章, 以 便 處 理, 查 詢 時 亦 同 若 未 以 專 函 申 請 未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至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七 問 : 應 考 人 家 中 沒 有 上 網 或 印 表 設 備 時, 該 怎 麼 進 行 網 路 報 名 呢? 答 : 為 提 升 網 路 報 名 服 務, 本 部 公 布 如 下 全 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供 應 考 人 參 用 : ( 一 ) 為 了 方 便 民 眾 就 近 上 網 報 考 各 項 國 家 考 試, 已 調 查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服 務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網 址 : http://wwwc.moex.gov.tw/main/content/wfrmcontent.aspx?menu_id =151, 如 :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立 圖 書 館 數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共 1,239 個, 並 公 告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下, 歡 迎 網 友 查 詢 使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資 源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請 您 先 電 洽 服 務 點 確 認 後, 再 行 前 往, 以 免 白 跑 一 趟 ( 二 ) 您 亦 可 利 用 網 咖 來 上 網 報 名 與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原 則 為 上 網 費 用 約 每 小 時 30 元, 列 印 A4 一 張 約 2.5 元 ( 三 )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則 有 影 印 店 數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EMAIL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收 費 標 準 約 為 黑 白 A4 一 張 2 元, 惟 部 分 數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視 黑 白 列 印 為 彩 色 列 印, 收 費 較 昂 貴 (20 元 / 張 ),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 四 ) 另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可 使 用 自 備 儲 存 卡 或 USB 隨 身 碟 儲 存 未 經 加 密 保 護 的 報 名 書 表 後, 再 送 印 ( 五 ) 最 後 提 醒 您, 在 使 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時, 因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 注 意 大 小 寫 ),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請 洽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02)22369188 轉 3288 3325 本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28

附 件 1 各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表 編 號 類 科 應 考 資 格 101 醫 師 ( 一 ) 102 醫 師 ( 二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三 84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七 年 制 中 醫 學 系 畢 業, 經 修 習 醫 學 必 要 課 程 及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且 經 中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領 有 中 醫 師 證 書 者 四 中 醫 學 系 選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且 經 中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中 醫 師 證 書 者 五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系 在 學 學 生, 修 畢 基 礎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者 六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中 醫 學 系 選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在 學 學 生, 修 畢 醫 學 系 基 礎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者 經 醫 師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及 格,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醫 師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6 年 內 醫 師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未 及 格 者, 應 重 新 應 醫 師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 醫 師 ( 一 ) 考 試 及 格 在 97 年 第 一 次 醫 師 分 試 考 試 以 前 者, 至 本 次 考 試 舉 行 前 已 屆 滿 6 年, 應 重 新 報 考 醫 師 ( 一 ) 考 試 及 格 後, 始 得 報 考 醫 師 ( 二 ) 考 試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畢 業 者, 其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之 考 評, 應 包 括 通 過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教 學 醫 院 所 辦 理 之 臨 床 技 能 測 驗 合 格,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明 二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系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於 醫 師 考 試 第 一 試 或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及 格 後, 須 繳 驗 經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通 過 並 辦 理 臨 床 實 作 訓 練 之 醫 療 機 構 出 具 之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證 明 後, 始 得 應 醫 師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經 選 配 分 發 而 於 102 年 1 月 1 日 以 後 始 完 成 臨 床 實 作 訓 練 者, 其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之 考 評, 應 包 括 通 過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教 學 醫 院 所 辦 理 之 臨 床 技 能 測 驗 合 格,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明 三 84 學 年 度 以 前 入 學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七 年 制 中 醫 學 系 畢 業, 經 修 習 醫 學 必 要 課 程 及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且 經 中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並 領 有 中 醫 師 證 書 者 四 中 醫 學 系 選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且 經 中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中 醫 師 證 書 者 自 101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畢 業 者, 其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之 考 評, 應 包 括 通 過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可 教 學 醫 院 所 辦 理 之 臨 床 技 能 測 驗 合 格, 並 領 有 合 格 證 明 29

醫 師 ( 一 ) 醫 師 ( 二 ) 應 考 資 格 附 註 一 醫 師 ( 一 ) 醫 師 ( 二 ) 類 科 係 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二 符 合 醫 師 ( 一 ) 類 科 第 5 款 或 第 6 款 應 考 資 格 之 一 者, 所 稱 修 畢 基 礎 學 科,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牙 醫 師 中 醫 師 藥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規 則 附 表 一 之 規 定, 係 指 修 畢 人 體 結 構 學 ( 大 體 解 剖 學 組 織 學 胚 胎 學 或 發 育 生 物 學 ) 生 物 化 學 生 理 學 微 生 物 學 及 免 疫 學 寄 生 蟲 學 病 理 學 藥 理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等 學 科 三 依 醫 師 法 第 4 條 之 1 規 定, 以 外 國 學 歷 參 加 醫 師 中 醫 師 考 試 者, 其 為 美 國 日 本 歐 洲 加 拿 大 南 非 澳 洲 紐 西 蘭 新 加 坡 及 香 港 等 地 區 或 國 家 以 外 之 外 國 學 歷, 應 先 經 教 育 部 學 歷 甄 試 通 過, 始 得 參 加 本 考 試 四 依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2 條 規 定, 本 法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 月 18 日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自 本 法 第 4 條 之 1 所 定 之 地 區 或 國 家 以 外 之 外 國 醫 學 系 畢 業 或 已 入 學 學 生 於 本 法 修 正 生 效 後 畢 業, 並 依 本 法 修 正 生 效 前 教 育 部 所 定 國 外 學 歷 查 證 認 定 作 業 要 點 第 十 點 規 定, 於 本 法 修 正 生 效 前 或 後, 通 過 美 國 醫 學 系 畢 業 生 教 育 委 員 會 (Educational Commission for Foreign Medical Graduates ) 辦 理 之 美 國 醫 師 執 照 考 試 ( United States Medical Licensing Examination)(USMLE) 及 外 國 醫 學 系 畢 業 生 醫 學 科 學 考 試 (Foreign Medical Graduate Examination in the Medical Sciences)(FMGEMS) 之 第 一 階 段 基 礎 醫 學 及 第 二 階 段 臨 床 醫 學 考 試, 得 免 經 本 法 第 4 條 之 1 規 定 之 教 育 部 學 歷 甄 試 前 項 所 稱 外 國 醫 學 系, 以 依 本 法 第 2 條 規 定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者 為 限 五 依 95 年 1 月 11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3 條 規 定, 本 法 第 4 條 之 1 所 稱 歐 洲, 指 歐 洲 聯 盟 會 員 國 持 外 國 學 歷 參 加 考 試 者, 其 在 本 法 第 4 條 之 1 所 定 地 區 或 國 家 之 學 歷, 應 以 實 際 在 該 等 地 區 或 國 家 修 畢 全 程 學 業 始 予 認 定 至 於 95 年 1 月 11 日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發 布 前, 已 進 入 醫 師 法 第 4 條 之 1 規 定 之 九 大 地 區 就 讀 醫 學 院 者, 仍 依 該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前 之 學 歷 認 定 方 式 辦 理 六 所 稱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之 認 定 基 準, 依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 一 ) 依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 條 之 1 規 定, 本 法 第 2 條 至 第 4 條 所 稱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指 在 經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通 過, 得 提 供 臨 床 實 作 訓 練 之 醫 療 機 構, 於 醫 師 指 導 下 完 成 第 1 條 之 2 至 第 1 條 之 4 所 定 之 科 別 及 週 數 或 時 數 之 臨 床 實 作, 各 科 別 考 評 成 績 均 及 格, 並 持 有 醫 療 機 構 開 立 之 證 明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就 第 1 項 之 實 習, 辦 理 臨 床 實 作 訓 練 申 請 人 與 醫 療 機 構 間 之 選 配 分 發, 並 得 就 該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專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辦 理 ( 二 ) 依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 條 之 2 規 定, 本 法 第 2 條 所 稱 實 習 期 滿, 其 臨 床 實 作 之 科 別 及 週 數 或 時 數 如 下 :1. 內 科 12 週 或 480 小 時 以 上 2. 外 科 12 週 或 480 小 時 以 上 3. 婦 產 科 4 週 或 160 小 時 以 上 4. 小 兒 科 4 週 或 160 小 時 以 上 5. 其 他 選 修 科 別 至 少 3 科, 每 科 2 週 或 80 小 時 以 上 前 項 週 數 或 時 數, 合 計 應 達 48 週 或 1,920 小 時 以 上 前 條 所 定 之 臨 床 實 作 時 數, 不 包 括 夜 間 與 假 日 之 值 班 30

103 104 中 醫 師 ( 一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中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證 書 者 但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中 醫 學 系 畢 業 者, 其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之 認 定 基 準, 依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實 習 規 定 辦 理 二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 月 18 日 醫 師 法 修 正 生 效 前, 經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系 科 畢 業, 並 修 習 中 醫 基 礎 理 論 ( 包 括 內 經 難 經 中 國 醫 學 導 論 中 國 醫 學 史 )7 學 分 中 醫 診 斷 學 4 學 分 中 藥 藥 物 學 6 學 分 中 醫 方 劑 學 4 學 分 中 醫 內 科 學 ( 包 括 傷 寒 論 金 匱 要 略 溫 病 學 )13 學 分 針 灸 學 5 學 分, 且 任 修 習 中 醫 眼 科 學 中 醫 傷 科 學 中 醫 婦 科 學 中 醫 兒 科 學 中 醫 外 科 學 其 中 二 科 各 3 學 分, 合 計 在 45 學 分 以 上,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且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者 ( 本 款 規 定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 月 18 日 醫 師 法 修 正 生 效 前,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並 已 修 習 中 醫 必 要 課 程 部 分 學 分, 且 於 醫 師 法 修 正 生 效 後 一 年 內 完 成 全 部 學 分,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 二 )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 月 18 日 醫 師 法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修 習 中 醫 必 要 課 程 全 部 學 分,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於 醫 師 法 修 正 生 效 後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 三 )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 月 18 日 醫 師 法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入 學 之 醫 學 系 學 生, 經 修 習 中 醫 必 要 課 程 部 分 學 分, 且 於 畢 業 時 完 成 全 部 學 分,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 三 醫 學 系 選 中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且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者 四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中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在 學 學 生 修 畢 中 醫 基 礎 醫 學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者 五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系 選 中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在 學 學 生, 修 畢 中 醫 基 礎 醫 學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學 校 證 明 文 件 者 經 中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及 格, 並 具 有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6 年 內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未 及 格 者, 應 重 新 應 本 考 試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中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證 書 者 其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之 認 定 基 準, 依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實 習 規 定 辦 理 二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 月 18 日 醫 師 法 修 正 生 效 前, 經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系 科 畢 業, 並 修 習 中 醫 基 礎 理 論 ( 包 括 內 經 難 經 中 國 醫 學 導 論 中 國 醫 學 史 )7 學 分 中 醫 診 斷 學 4 學 分 中 藥 中 醫 師 藥 物 學 6 學 分 中 醫 方 劑 學 4 學 分 中 醫 內 科 學 ( 包 括 傷 寒 論 金 匱 要 略 溫 病 學 )13 學 分 針 灸 學 5 學 分, 且 任 修 習 中 醫 眼 科 學 中 ( 二 ) 醫 傷 科 學 中 醫 婦 科 學 中 醫 兒 科 學 中 醫 外 科 學 其 中 二 科 各 3 學 分, 合 計 在 45 學 分 以 上,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且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者 ( 本 款 規 定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 月 18 日 醫 師 法 修 正 生 效 前,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並 已 修 習 中 醫 必 要 課 程 部 分 學 分, 且 於 醫 師 法 修 正 生 效 後 一 年 內 完 成 全 部 學 分,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 二 )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 月 18 日 醫 師 法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修 習 中 醫 必 要 課 程 全 部 學 分,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於 醫 師 法 修 正 生 效 後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 三 )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 月 18 日 醫 師 法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入 學 之 醫 學 系 學 生, 經 修 習 中 醫 必 要 課 程 部 分 學 分, 且 於 畢 業 時 完 成 全 部 學 分,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 31

三 醫 學 系 選 中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且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中 醫 學 系 學 士 後 中 醫 學 系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學 士 學 位 畢 業 證 書 者 但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中 醫 學 系 畢 業 者, 其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之 認 定 基 準, 依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實 習 規 定 辦 理 二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 月 18 日 醫 師 法 修 正 生 效 前, 經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系 科 畢 業, 並 修 習 中 醫 基 礎 理 論 ( 包 括 內 經 難 經 中 國 醫 學 導 論 中 國 醫 學 史 )7 學 分 中 醫 診 斷 學 4 學 分 中 藥 藥 物 學 6 學 分 中 醫 方 劑 學 4 學 分 中 醫 內 科 學 ( 包 括 傷 寒 論 金 匱 要 略 溫 病 學 )13 學 分 針 灸 學 5 學 分, 且 任 修 習 中 醫 眼 科 學 中 醫 傷 科 學 中 醫 婦 科 學 中 醫 兒 科 學 中 醫 外 科 學 其 中 二 科 各 3 學 分, 合 計 在 45 105 中 醫 師 學 分 以 上,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且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者 ( 本 款 規 定 包 括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 月 18 日 醫 師 法 修 正 生 效 前,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並 已 修 習 中 醫 必 要 課 程 部 分 學 分, 且 於 醫 師 法 修 正 生 效 後 一 年 內 完 成 全 部 學 分,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 二 )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 月 18 日 醫 師 法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修 習 中 醫 必 要 課 程 全 部 學 分,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於 醫 師 法 修 正 生 效 後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者 ( 三 ) 中 華 民 國 91 年 1 月 18 日 醫 師 法 修 正 生 效 前, 已 入 學 之 醫 學 系 學 生, 經 修 習 中 醫 必 要 課 程 部 分 學 分, 且 於 畢 業 時 完 成 全 部 學 分, 得 有 證 明 文 件, 並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者 ) 三 醫 學 系 選 中 醫 學 系 雙 主 修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且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師 證 書 者 一 符 合 中 醫 師 ( 一 ) 類 科 第 4 款 第 5 款 應 考 資 格 之 一 者, 所 稱 修 畢 中 醫 基 礎 醫 學 學 科,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牙 醫 師 中 醫 師 藥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規 則 附 表 一 之 規 定, 係 指 修 畢 下 列 各 款 學 科 之 一 : ( 一 ) 中 醫 基 礎 理 論 內 經 難 經 中 醫 醫 學 史 中 醫 藥 物 學 中 醫 方 劑 學 等 6 學 科 ( 二 ) 中 醫 生 理 學 中 醫 環 境 醫 學 中 醫 病 理 學 中 醫 養 生 學 中 醫 醫 學 史 中 醫 藥 物 學 中 醫 方 劑 學 等 7 學 科 二 依 醫 師 法 第 4 條 之 1 規 定, 以 外 國 學 歷 參 加 醫 師 中 醫 師 考 試 者, 其 為 美 國 日 本 歐 洲 加 拿 大 南 非 澳 洲 紐 西 蘭 新 加 坡 及 香 港 等 地 區 或 國 家 以 外 之 外 國 學 歷, 應 先 經 教 育 部 學 歷 甄 試 通 過, 始 得 參 加 本 考 試 三 依 95 年 1 月 11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3 條 規 定, 本 法 第 中 醫 師 ( 一 ) 4 條 之 1 所 稱 歐 洲, 指 歐 洲 聯 盟 會 員 國 持 外 國 學 歷 參 加 考 試 者, 其 中 醫 師 ( 二 ) 在 本 法 第 4 條 之 1 所 定 地 區 或 國 家 之 學 歷, 應 以 實 際 在 該 等 地 區 或 國 中 醫 師 應 考 資 格 附 註 家 修 畢 全 程 學 業 始 予 認 定 至 於 95 年 1 月 11 日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發 布 前, 已 進 入 醫 師 法 第 4 條 之 1 規 定 之 九 大 地 區 就 讀 醫 學 院 者, 仍 依 該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前 之 學 歷 認 定 方 式 辦 理 四 依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 條 之 1 規 定, 本 法 第 2 條 至 第 4 條 所 稱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指 在 經 教 學 醫 院 評 鑑 通 過, 得 提 供 臨 床 實 作 訓 練 之 醫 療 機 構, 於 醫 師 指 導 下 完 成 第 1 條 之 2 至 第 1 條 之 4 所 定 之 科 別 及 週 數 或 時 數 之 臨 床 實 作, 各 科 別 考 評 成 績 均 及 格, 並 持 有 醫 療 機 構 開 立 之 證 明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得 就 第 1 項 之 實 習, 辦 理 臨 床 實 作 訓 練 申 請 人 與 醫 療 機 構 間 之 選 配 分 發, 並 得 就 該 業 務 委 託 民 間 專 業 機 構 或 團 體 辦 理 五 依 醫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 條 之 3 規 定, 本 法 第 3 條 所 稱 實 習 期 滿, 其 臨 床 實 作 之 科 別 及 週 數 或 時 數 如 下 :( 一 ) 中 醫 內 科 18 週 或 720 小 時 以 上 ( 二 ) 中 醫 傷 科 8 週 或 320 小 時 以 上 ( 三 ) 針 灸 學 科 9 週 或 360 小 時 以 上 ( 四 ) 中 醫 婦 兒 科 9 週 或 360 小 時 以 上 前 項 週 數 或 32

時 數, 合 計 應 達 45 週 或 1,800 小 時 以 上 前 條 所 定 之 臨 床 實 作 時 數, 不 包 括 夜 間 與 假 日 之 值 班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營 養 保 健 營 養 保 健 營 養 技 術 醫 學 營 養 營 養 科 學 食 品 營 養 與 保 健 生 技 食 品 暨 保 健 營 養 學 系 營 養 學 系 臨 床 營 養 組 人 類 發 展 與 家 庭 學 系 營 養 科 學 與 教 育 組 食 品 營 養 科 系 或 食 品 營 養 系 營 養 組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106 營 養 師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 人 體 ) 生 理 學 營 養 學 及 實 驗 生 物 化 學 膳 食 療 養 及 實 驗 生 命 期 營 養 膳 食 計 畫 ( 膳 食 設 計 ) 及 實 驗 大 量 食 物 製 備 ( 團 體 膳 食 管 理 或 餐 飲 管 理 或 膳 食 設 計 與 管 理 技 術 ) 及 實 驗 公 共 衛 生 營 養 ( 社 區 營 養 ) 臨 床 營 養 營 養 評 估 應 用 病 理 ( 臨 床 病 理 或 病 理 學 ) 營 養 生 化 ( 營 養 化 學 ) 食 品 衛 生 與 安 全 等 學 科 至 少 7 科, 合 計 20 學 分 以 上,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並 經 與 前 款 相 同 之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臨 床 心 理 所 系 組 或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臨 床 心 理, 並 經 實 習 至 少 1 年 成 績 及 格,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得 應 臨 床 心 理 師 考 試 二 前 項 所 稱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臨 床 心 理, 係 指 修 習 心 理 病 理 學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3 學 科 (9 學 分 ) 心 理 衡 鑑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2 學 科 (6 學 分 ) 及 心 理 治 療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2 學 科 (6 學 分 ) 等 合 計 7 學 科,21 學 分 以 臨 床 107 上,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由 所 畢 業 大 學 校 院 出 具 證 明 文 心 理 師 件 者 三 第 一 項 所 稱 實 習, 係 指 在 醫 療 機 構 煙 毒 勒 戒 所 社 區 性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心 理 治 療 所 及 其 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指 定 之 機 構 實 習, 成 績 及 格,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但 於 心 理 師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已 畢 業 者, 得 以 其 執 行 臨 床 心 理 教 學 或 臨 床 心 理 業 務 之 年 資 計 之 四 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起, 始 進 入 第 一 項 所 定 學 校 所 系 組 之 學 生, 其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之 認 定 基 準, 依 心 理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實 習 規 定 辦 理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諮 商 心 理 所 系 組 或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諮 商 心 理, 並 經 實 習 至 少 1 年 成 績 及 格, 得 有 碩 士 以 上 學 位 者, 得 應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二 前 項 所 稱 相 關 心 理 研 究 所 主 修 諮 商 心 理, 係 指 修 習 心 理 評 量 測 驗 與 衡 鑑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1 學 科 (3 學 分 )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 包 括 理 論 技 術 與 專 業 倫 理 )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4 學 科 (12 學 分 ) 心 理 衛 生 與 變 態 心 理 學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1 學 科 (3 學 分 ) 及 人 格 社 會 與 發 展 心 諮 商 108 理 學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1 學 科 (3 學 分 ) 等 合 計 7 學 科,21 學 分 以 上, 心 理 師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由 所 畢 業 大 學 校 院 出 具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第 一 項 所 稱 實 習, 係 指 在 醫 療 機 構 心 理 諮 商 所 大 專 院 校 諮 商 ( 輔 導 ) 中 心 社 區 性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及 其 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指 定 之 機 構 實 習 ; 且 應 包 括 個 別 督 導 時 數, 至 少 50 小 時, 成 績 及 格,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但 於 心 理 師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已 畢 業 者, 得 以 其 執 行 諮 商 心 理 教 學 或 諮 商 心 理 業 務 之 年 資 計 之 四 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起, 始 進 入 第 一 項 所 定 學 校 所 系 組 之 學 生, 其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之 認 定 基 準, 依 心 理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有 關 實 習 規 定 辦 理 33

109 護 理 師 110 社 會 工 作 師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護 理 護 理 助 產 助 產 科 系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經 普 通 考 試 護 士 助 產 士 考 試 及 格 後 並 任 有 關 職 務 滿 4 年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經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護 理 助 產 類 科 及 格 者 附 註 :102 年 6 月 1 日 以 後 畢 業 之 應 考 人, 適 用 第 二 階 段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 詳 附 件 18, 第 55 頁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曾 修 習 社 會 工 作 ( 概 論 ) 或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理 論 人 類 行 為 ( 發 展 ) 與 社 會 環 境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社 區 組 織 與 ( 社 區 ) 發 展 或 社 區 工 作 社 會 ( 工 作 ) 研 究 方 法 或 社 會 及 行 為 研 究 法 或 社 會 調 查 與 研 究 社 會 福 利 概 論 或 社 會 福 利 通 論 社 會 福 利 行 政 ( 與 立 法 ) 或 社 會 工 作 管 理 社 會 政 策 與 ( 社 會 ) 立 法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社 會 工 作 方 法 或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或 醫 療 社 會 工 作 高 等 社 會 工 作 或 高 等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或 高 等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或 高 等 社 會 社 區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社 區 工 作 社 會 工 作 督 導 非 營 利 組 織 ( 經 營 ) 管 理 或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 行 政 ) 管 理 或 方 案 規 劃 與 評 估 社 會 政 策 分 析 或 比 較 社 會 政 策 家 庭 政 策 或 家 庭 ( 福 利 ) 服 務 或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福 利 ( 服 務 ) 或 兒 童 福 利 ( 服 務 ) 或 青 少 年 福 利 ( 服 務 ) 或 老 人 福 利 ( 服 務 )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 服 務 ) 或 婦 女 福 利 ( 服 務 ) 等 學 科 至 少 7 科, 合 計 20 學 分 以 上, 每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其 中 須 包 括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三 中 華 民 國 90 年 7 月 31 日 前, 經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工 作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兒 童 福 利 社 會 學 社 會 教 育 社 會 福 利 醫 學 社 會 學 等 科 系 組 所 畢 業,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四 中 華 民 國 89 年 12 月 31 日 前, 具 有 國 內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非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有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2 年 以 上, 並 領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前, 具 有 國 內 已 設 立 10 年 以 上 之 宗 教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之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畢 業, 有 國 內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經 驗 2 年 以 上, 並 領 有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審 查 合 格 之 證 明 文 件 者 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曾 修 習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所 稱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係 指 開 設 之 必 修 課 程 包 括 下 列 五 領 域 各 課 程, 每 一 學 科 至 多 採 計 3 學 分, 合 計 15 學 科 45 學 分 以 上, 且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並 公 告 者 : ( 一 )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領 域 課 程 2 學 科 : 包 括 1.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2. 社 會 福 利 概 論 或 社 會 工 作 倫 理 ( 二 )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方 法 領 域 課 程 3 學 科 : 包 括 1.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2.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3. 社 區 工 作 或 社 區 組 織 與 ( 社 區 ) 發 展 ( 三 ) 人 類 行 為 與 社 會 環 境 領 域 課 程 4 學 科 : 包 括 34

1. 人 類 行 為 與 社 會 環 境 2. 社 會 學 3. 心 理 學 4. 社 會 心 理 學 ( 四 ) 社 會 政 策 立 法 與 行 政 管 理 領 域 課 程 4 學 科 : 包 括 1.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 法 2. 社 會 福 利 行 政 3.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估 4. 社 會 工 作 管 理 或 非 營 利 組 織 管 理 ( 五 )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法 領 域 課 程 2 學 科 : 包 括 1.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法 或 社 會 研 究 法 2. 社 會 統 計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經 教 育 部 承 認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曾 修 習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且 其 修 習 之 課 程 符 合 前 款 規 定 之 五 領 域 課 程,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前 二 項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認 定 標 準 由 考 選 部 另 定 之 具 有 第 一 項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者, 限 於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 以 前, 得 應 本 考 試 102 年 以 後 畢 業 者, 實 習 以 課 堂 外 實 習 為 限, 應 至 少 實 習 二 次 且 合 計 400 小 時 以 上, 詳 附 件 21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具 有 下 列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本 考 試 :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法 醫 學 研 究 所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醫 學 牙 醫 學 中 醫 學 系 科 畢 業, 經 醫 師 牙 醫 師 中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領 有 醫 師 牙 醫 師 中 醫 師 證 書, 且 修 習 法 醫 學 程, 並 111 法 醫 師 經 法 醫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或 經 國 內 外 法 醫 部 門 一 年 以 上 之 法 醫 專 業 訓 練, 領 有 證 明 文 件 附 註 : 依 第 2 款 資 格 應 考 者, 其 應 修 習 之 法 醫 學 程 法 醫 實 習 及 國 內 外 法 醫 部 門 一 年 以 上 之 法 醫 專 業 訓 練, 依 法 務 部 訂 定 之 醫 師 牙 醫 師 中 醫 師 應 法 醫 師 考 試 修 習 法 醫 學 程 實 習 及 專 業 訓 練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 詳 附 件 25, 第 69 頁 )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經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語 言 治 療 學 系 組 研 究 所 學 位 學 程 或 語 言 治 療 與 聽 力 學 系 復 健 醫 學 系 聽 語 治 療 組 特 殊 教 育 學 系 碩 士 班 溝 通 障 礙 組 聽 力 學 與 語 言 治 療 研 究 所 聽 語 障 礙 科 學 研 究 所 溝 通 障 礙 教 育 研 究 所 及 溝 通 障 礙 碩 士 學 程 等 相 關 語 言 治 療 學 系 組 研 究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修 語 言 治 療, 並 經 實 習 至 少 6 個 月 或 至 少 375 小 時,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得 應 語 言 治 療 師 考 試 語 言 二 證 明 前 項 各 相 關 語 言 治 療 學 系 組 研 究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修 語 言 治 療, 112 治 療 師 應 繳 驗 學 校 出 具 之 主 修 語 言 治 療 證 明 及 實 習 證 明 三 第 一 項 所 稱 主 修 語 言 治 療, 係 指 修 習 言 語 障 礙 領 域 至 少 3 學 科 10 學 分 語 言 障 礙 領 域 至 少 4 學 分 語 言 或 言 語 障 礙 相 關 領 域 至 少 2 學 科 8 學 分 聽 力 障 礙 領 域 至 少 4 學 分 聽 語 基 礎 學 科 領 域 至 少 2 學 科 8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四 第 一 項 所 稱 實 習 係 指 在 合 格 醫 療 院 所 學 校 政 府 立 案 之 聽 語 相 關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聽 語 相 關 團 體 等 場 所 實 習 至 少 6 個 月 或 至 少 375 小 時, 其 中 應 包 括 語 言 言 語 吞 嚥 及 聽 力 障 礙 等 實 習 項 35

113 聽 力 師 目, 成 績 及 格 者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經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聽 力 學 系 組 研 究 所 學 位 學 程 或 語 言 治 療 與 聽 力 學 系 復 健 醫 學 系 聽 語 治 療 組 聽 力 學 與 語 言 治 療 研 究 所 聽 語 障 礙 科 學 研 究 所 及 溝 通 障 礙 教 育 研 究 所 等 相 關 聽 力 學 系 組 研 究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修 聽 力 學, 並 經 實 習 至 少 6 個 月 或 至 少 375 小 時,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得 應 聽 力 師 考 試 二 證 明 前 項 各 相 關 聽 力 學 系 組 研 究 所 學 位 學 程 主 修 聽 力 學, 應 繳 驗 學 校 出 具 之 主 修 聽 力 學 證 明 及 實 習 證 明 三 第 一 項 所 稱 主 修 聽 力 學, 係 指 修 習 聽 力 障 礙 及 聽 力 評 估 領 域 至 少 3 學 科 10 學 分 ; 聽 覺 復 健 及 創 健 領 域 至 少 2 學 科 4 學 分 ; 聽 力 障 礙 聽 力 評 估 及 聽 覺 復 健 相 關 領 域 至 少 2 學 科 8 學 分 ; 語 言 及 言 語 障 礙 領 域 至 少 2 學 科 4 學 分 ; 聽 語 基 礎 學 科 領 域 至 少 2 學 科 8 學 分, 成 績 及 格 者 四 第 一 項 所 稱 實 習 係 指 在 合 格 醫 療 院 所 學 校 政 府 立 案 之 聽 語 相 關 機 構 或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聽 語 相 關 團 體 等 場 所 實 習 至 少 6 個 月 或 至 少 375 小 時, 其 中 應 包 括 聽 力 語 言 及 言 語 障 礙 等 實 習 項 目, 成 績 及 格 者 牙 體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114 技 術 師 校 牙 體 技 術 科 系 畢 業, 並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領 有 畢 業 證 書 者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2 條 規 定, 本 考 試 得 准 外 國 人 報 考 之 考 試 類 科, 以 醫 師 ( 一 ) 醫 師 ( 二 ) 中 醫 師 ( 一 ) 中 醫 師 ( 二 ) 中 醫 師 營 養 師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為 限, 外 國 人 不 准 應 法 醫 師 考 試 36

附 件 2 103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考 試 1 0 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法 醫 師 考 試 日 程 表 日 期 8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8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考 試 時 間 預 預 預 預 預 預 08:40 12:50 15:30 08:50 12:50 15:30 備 備 備 備 備 備 類 科 及 編 號 101 醫 師 ( 一 ) 102 醫 師 ( 二 ) 106 營 養 師 107 臨 床 心 理 師 諮 商 108 心 理 師 111 法 醫 師 附 註 考 試 09:00 11:00 醫 學 ( 一 ) ( 包 括 解 剖 學 胚 胎 學 組 織 學 微 生 物 免 疫 學 寄 生 蟲 學 公 共 衛 生 學 等 科 目 及 其 臨 床 相 關 知 識 ) 考 試 13:00 15:00 醫 學 ( 二 ) ( 包 括 生 理 學 生 化 學 藥 理 學 病 理 學 等 科 目 及 其 臨 床 相 關 知 識 ) 考 試 15:40 17:40 醫 學 ( 三 ) 醫 學 ( 四 ) 醫 學 ( 五 ) ( 包 括 內 科 家 庭 醫 學 科 等 科 目 及 其 相 關 臨 床 實 例 與 醫 學 倫 理 ) ( 包 括 小 兒 科 皮 膚 科 神 經 科 精 神 科 等 科 目 及 其 相 關 臨 床 實 例 與 醫 學 倫 理 ) ( 包 括 外 科 骨 科 泌 尿 科 等 科 目 及 其 相 關 臨 床 實 例 與 醫 學 倫 理 ) 考 試 09:00 11:00 醫 學 ( 六 ) ( 包 括 麻 醉 科 眼 科 耳 鼻 喉 科 婦 產 科 復 健 科 等 科 目 及 其 相 關 臨 床 實 例 與 醫 學 倫 理 ) 團 體 膳 食 考 試 13:00 15:00 考 試 15:40 17:40 生 理 學 與 營 養 學 膳 食 療 養 公 共 衛 生 食 品 衛 生 與 生 物 化 學 學 設 計 與 管 理 營 養 學 安 全 臨 床 心 理 學 臨 床 心 理 學 臨 床 心 理 學 臨 床 心 理 學 基 礎 總 論 ( 一 ) ( 包 括 偏 差 行 為 的 定 義 與 描 述 偏 差 行 為 的 成 因 ) 總 論 ( 二 ) ( 包 括 心 理 衡 鑑 心 理 治 療 ) 諮 商 的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學 基 礎 治 療 理 論 治 療 實 務 與 專 業 倫 理 一 般 醫 學 臨 床 法 醫 學 法 醫 病 理 與 解 剖 學 特 論 ( 一 ) ( 包 括 自 殺 之 心 理 衡 鑑 與 防 治 暴 力 行 為 之 心 理 衡 鑑 與 心 理 治 療 物 質 濫 用 與 依 賴 之 心 理 衡 鑑 與 心 理 治 療 性 格 與 適 應 障 礙 之 心 理 衡 鑑 與 心 理 治 療 ) 心 理 健 康 與 變 態 心 理 學 臨 床 心 理 學 特 論 ( 二 ) ( 包 括 心 智 功 能 不 全 疾 病 之 心 理 衡 鑑 與 心 理 治 療 精 神 病 之 心 理 衡 鑑 與 心 理 治 療 兒 童 與 青 少 年 發 展 障 礙 之 心 理 衡 鑑 與 心 理 治 療 ) 臨 床 心 理 學 特 論 ( 三 ) ( 包 括 飲 食 障 礙 之 心 理 衡 鑑 與 心 理 治 療 精 神 官 能 症 之 心 理 衡 鑑 與 心 理 治 療 壓 力 身 心 反 應 與 健 康 行 為 ) 個 案 評 估 與 團 體 諮 商 與 心 理 衡 鑑 心 理 治 療 法 醫 毒 物 學 法 醫 生 物 學 法 醫 法 規 倫 理 與 公 共 衛 生 一 8 月 2 日 上 午 第 1 節 考 試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聽 取 監 場 人 員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考 試 日 程 表 所 載 醫 師 ( 一 ) 係 指 應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 應 試 科 目 2 科 ); 醫 師 ( 二 ) 係 指 應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 應 試 科 目 4 科 ) 三 本 考 試 日 程 表 所 列 各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2 小 時, 除 法 醫 法 規 倫 理 與 公 共 衛 生 係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外, 其 餘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全 部 試 題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其 中 醫 學 ( 一 ) 醫 學 ( 二 ) 一 般 醫 學 3 科 目 之 試 題 各 為 100 題, 醫 學 ( 三 ) 醫 學 ( 四 ) 醫 學 ( 五 ) 醫 學 ( 六 ) 4 科 目 之 試 題 各 為 80 題 ;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請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 申 論 式 試 卷 應 使 用 0.5mm~0.7mm 黑 色 之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作 答,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或 螢 光 筆, 並 於 試 卷 題 號 框 記 欄 內 劃 記 及 書 寫 題 號 四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於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五 應 考 人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37

附 件 3 103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中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中 醫 師 考 試 日 程 表 日 期 8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8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考 試 時 間 預 預 預 預 08:50 預 預 預 08:40 12:50 15:00 11:00 13:50 16:00 備 備 備 備 (08:40) 備 備 備 類 科 及 編 號 103 104 中 醫 師 ( 一 ) 中 醫 師 ( 二 ) 105 中 醫 師 附 註 考 試 09:00 11:00 考 試 13:00 14:30 考 試 15:10 16:40 國 文 ( 作 中 醫 基 中 醫 基 文 翻 譯 與 測 驗 ) 礎 醫 學 ( 一 )( 包 括 中 醫 醫 學 史 中 醫 基 礎 理 論 內 經 難 經 ) 礎 醫 學 ( 二 )( 包 括 中 醫 方 劑 學 中 醫 藥 物 學 ) 國 文 ( 作 中 醫 基 文 翻 譯 礎 醫 學 與 測 驗 ) ( 一 )( 包 括 中 醫 醫 學 史 中 醫 基 礎 理 論 內 經 難 經 ) 中 醫 基 礎 醫 學 ( 二 )( 包 括 中 醫 方 劑 學 中 醫 藥 物 學 ) 38 考 試 09:00 10:30 中 醫 臨 床 醫 學 ( 一 )( 包 括 傷 寒 論 ( 學 ) 溫 病 學 金 匱 要 略 中 醫 證 治 學 中 醫 診 斷 學 ) 中 醫 臨 床 醫 學 ( 一 )( 包 括 傷 寒 論 ( 學 ) 溫 病 學 金 匱 要 略 中 醫 證 治 學 中 醫 診 斷 學 ) 考 試 11:10 12:40 中 醫 臨 床 醫 學 ( 二 )( 包 括 中 醫 內 科 學 中 醫 婦 科 學 中 醫 兒 科 學 ) 中 醫 臨 床 醫 學 ( 二 )( 包 括 中 醫 內 科 學 中 醫 婦 科 學 中 醫 兒 科 學 ) 考 試 14:00 15:30 中 醫 臨 床 醫 學 ( 三 )( 包 括 中 醫 外 科 學 中 醫 傷 科 學 中 醫 五 官 科 學 ) 中 醫 臨 床 醫 學 ( 三 )( 包 括 中 醫 外 科 學 中 醫 傷 科 學 中 醫 五 官 科 學 ) 考 試 16:10 17:40 中 醫 臨 床 醫 學 ( 四 )( 包 括 針 灸 科 學 ) 中 醫 臨 床 醫 學 ( 四 )( 包 括 針 灸 科 學 ) 一 8 月 2 日 上 午 第 1 節 考 試 應 考 人 ( 中 醫 師 ( 二 ) 應 考 人 於 8 月 3 日 )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聽 取 監 場 人 員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考 試 日 程 表 所 載 中 醫 師 ( 一 ) 係 指 應 高 等 考 試 中 醫 師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 應 試 科 目 3 科 ); 中 醫 師 ( 二 ) 係 指 應 高 等 考 試 中 醫 師 第 二 階 段 考 試 ( 應 試 科 目 4 科 ); 中 醫 師 係 指 應 高 等 考 試 中 醫 師 考 試 ( 應 試 科 目 7 科 ) 三 國 文 ( 作 文 翻 譯 與 測 驗 ) 之 占 分 比 重 為 作 文 占 40% 翻 譯 占 30% 測 驗 占 30% 四 本 考 試 日 程 表 所 列 各 科 目, 除 國 文 ( 作 文 翻 譯 與 測 驗 ) 考 試 時 間 為 2 小 時 外, 其 餘 各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1 小 時 30 分 五 本 考 試 日 程 表 所 列 各 科 目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國 文 ( 作 文 翻 譯 與 測 驗 ) 之 作 文 翻 譯 部 分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部 分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請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 申 論 式 試 卷 應 使 用 0.5mm~0.7mm 黑 色 之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作 答,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或 螢 光 筆, 並 於 試 卷 題 號 框 記 欄 內 劃 記 及 書 寫 題 號 六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於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七 應 考 人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附 件 4 1 0 3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護 理 師 考 試 日 程 表 日 期 8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考 試 時 間 預 備 08:40 預 備 10:30 預 備 12:50 預 備 14:30 預 備 16:10 類 科 及 編 號 109 護 理 師 附 註 考 試 09:00 10:00 考 試 10:40 11:40 基 礎 醫 學 ( 基 本 護 理 學 ( 包 括 解 剖 學 生 理 學 病 理 學 藥 理 學 微 生 物 學 與 免 疫 學 ) 包 括 護 理 原 理 護 理 技 術 ) 與 護 理 行 政 考 試 13:00 14:00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考 試 14:40 15:40 產 兒 科 護 理 學 考 試 16:20 17:20 精 神 科 與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一 8 月 2 日 上 午 第 1 節 考 試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聽 取 監 場 人 員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考 試 日 程 表 所 列 各 科 目 係 全 部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1 小 時 ;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請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三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於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四 應 考 人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39

附 件 5 1 0 3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日 程 表 日 期 8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8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類 科 及 編 號 考 預 試 備 時 間 考 試 8:40 9:00 11:00 預 備 考 試 12:50 13:00 15:00 預 備 考 試 15:30 15:40 17:40 預 備 考 試 7:50 8:00 10:00 預 備 考 試 10:30 10:40 12:40 預 備 考 試 13:50 14:00 16:00 預 備 考 試 16:30 16:40 18:40 110 社 會 工 作 師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工 作 直 接 服 務 社 會 工 作 管 理 社 會 政 策 與 社 會 立 法 人 類 行 為 與 社 會 環 境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方 法 附 註 一 8 月 2 日 上 午 第 1 節 考 試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聽 取 監 場 人 員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8 月 3 日 上 午 第 4 節 考 試 開 始 時 間 為 8 時 起 (7 時 50 分 預 備 ), 該 日 各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配 合 酌 予 調 整, 請 應 考 人 特 別 留 意 二 本 類 科 考 試 均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2 小 時 國 文 之 作 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占 60%,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占 40%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請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 申 論 式 試 卷 應 使 用 0.5mm~0.7mm 黑 色 之 原 子 筆 或 鋼 筆 作 答, 不 得 使 用 鉛 筆 或 螢 光 筆, 並 於 試 卷 題 號 框 記 欄 內 劃 記 及 書 寫 題 號 三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於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四 應 考 人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 部 分 科 目 免 試 之 應 考 人, 其 每 天 開 始 考 試 之 節 次, 視 同 當 天 第 1 節, 準 用 前 開 規 定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40

附 件 6 10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考 試 日 程 表 日 期 8 月 2 日 ( 星 期 六 ) 8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考 試 時 間 預 備 08:40 預 備 10:30 預 備 12:50 預 備 14:30 預 備 08:50 預 備 10:30 類 科 及 編 號 112 語 言 治 療 師 113 聽 力 師 附 註 考 試 09:00 10:00 基 礎 言 語 科 學 ( 包 括 解 剖 生 理 語 音 聲 學 與 語 音 知 覺 ) 基 礎 聽 力 科 學 考 試 10:40 11:40 神 經 性 溝 通 障 礙 學 行 為 聽 力 學 考 試 13:00 14:00 兒 童 語 言 障 礙 學 電 生 理 聽 力 學 考 試 14:40 15:40 嗓 音 與 吞 嚥 障 礙 學 聽 覺 輔 具 原 理 與 實 務 學 考 試 09:00 10:00 構 音 與 語 暢 障 礙 學 聽 覺 與 平 衡 系 統 之 創 健 與 復 健 學 考 試 10:40 11:40 溝 通 障 礙 總 論 ( 包 括 專 業 倫 理 ) 聽 語 溝 通 障 礙 學 ( 包 括 專 業 倫 理 ) 一 8 月 2 日 上 午 第 1 節 考 試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聽 取 監 場 人 員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考 試 日 程 表 所 列 各 科 目 係 全 部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1 小 時 ;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請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三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於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四 應 考 人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41

類 科 及 編 號 10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日 程 表 附 件 7 日 期 8 月 3 日 ( 星 期 日 ) 8 月 4 日 ( 星 期 一 ) 節 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考 試 時 間 預 備 08:40 預 備 10:30 預 備 12:50 預 備 14:30 預 備 08:40 預 備 13:40 114 附 註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09:00 10:00 牙 體 技 術 學 ( 一 ) ( 包 括 口 腔 解 剖 生 理 學 牙 體 形 態 學 及 牙 科 材 料 學 科 目 ) 考 試 10:40 11:40 牙 體 技 術 學 ( 二 ) ( 包 括 固 定 義 齒 技 術 學 科 目 ) 考 試 13:00 14:00 牙 體 技 術 學 ( 三 ) ( 包 括 全 口 活 動 義 齒 技 術 學 活 動 局 部 義 齒 技 術 學 科 目 ) 考 試 14:40 15:40 考 試 09:00 12:00 考 試 14:00 15:00 牙 體 技 術 # 全 口 活 動 # 牙 體 解 剖 學 ( 四 ) ( 包 括 牙 科 矯 正 技 術 學 兒 童 牙 科 技 術 學 及 牙 技 法 規 與 倫 理 學 科 目 ) 義 齒 排 列 形 態 雕 刻 一 8 月 3 日 上 午 第 1 節 考 試 應 考 人 必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聽 取 監 場 人 員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考 試 第 1 至 4 節 應 試 科 目 採 筆 試, 均 為 測 驗 式 試 題 ( 科 目 上 端 有 符 號 者 ), 考 試 時 間 1 小 時,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請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 第 5 節 全 口 活 動 義 齒 排 列 科 目 及 第 6 節 牙 體 解 剖 形 態 雕 刻 科 目, 均 採 實 地 考 試 ( 科 目 上 端 有 # 符 號 者 ), 考 試 時 間 分 別 為 3 小 時 及 1 小 時, 應 考 人 應 於 各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進 入 試 場 就 座 三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或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於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交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1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別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四 應 考 人 於 規 定 考 試 時 間 開 始 後, 每 天 第 1 節 15 分 鐘 內, 其 餘 各 節 3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1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42

附 件 8 高 等 考 試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實 地 考 試 應 考 人 自 行 準 備 物 品 有 關 規 定 高 等 考 試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實 地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牙 體 解 剖 形 態 雕 刻 全 口 活 動 義 齒 排 列 所 需 之 應 試 材 料, 由 本 部 統 一 訂 製, 另 由 應 考 人 自 行 準 備 應 試 之 物 品 列 如 下 表, 本 部 不 提 供 現 場 販 售 服 務, 請 務 必 於 應 試 前 自 行 備 妥 科 目 品 項 應 考 人 自 備 物 品 一 覽 表 牙 體 解 剖 形 態 雕 刻 全 口 活 動 義 齒 排 列 備 註 1 一 般 直 尺 或 游 標 尺 一 般 直 尺 或 游 標 尺 禁 用 牙 弓 尺 2 鉛 筆 鉛 筆 3 大 刀 蠟 刀 4 雕 刻 刀 ( 或 稱 大 肚 刀 ) 雕 刻 刀 ( 或 稱 大 肚 刀 ) 1. 禁 用 電 蠟 刀 2. 其 餘 刀 具 樣 式 不 拘, 數 量 不 限, 請 視 個 人 需 要 準 備 5 毛 刷 或 牙 刷 毛 刷 或 牙 刷 6 衛 生 紙 或 面 紙 衛 生 紙 或 面 紙 7 酒 精 燈 及 酒 精 噴 燈 ( 含 加 熱 架 ) 1. 禁 用 瓦 斯 噴 燈 2. 加 熱 架 請 視 個 人 需 要 準 備 3. 打 火 機 及 藥 用 酒 精 由 本 部 供 應 ; 應 考 人 請 勿 攜 帶 8 三 級 蠟 2 片 (Paraffin wax) 43

附 件 9 學 校 系 修 畢 醫 學 系 基 礎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證 明 書 姓 名 年 級 別 : 年 級 學 號 : 性 別 出 生 身 分 證 民 國 年 月 日 日 期 統 一 編 號 編 號 修 畢 基 礎 學 科 名 稱 學 分 數 1 人 體 結 構 學 ( 大 體 解 剖 學 組 織 學 胚 胎 學 或 發 育 生 物 學 ) 2 生 物 化 學 3 生 理 學 4 微 生 物 學 及 免 疫 學 5 寄 生 蟲 學 6 病 理 學 7 藥 理 學 8 公 共 衛 生 學 茲 證 明 上 列 所 載 基 礎 學 科 科 目 均 已 修 畢 且 成 績 皆 及 格 ( 學 校 蓋 關 防 處 ) 校 長 : ( 簽 章 ) 系 主 任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本 證 明 書 必 須 由 所 修 業 學 校 依 申 請 人 實 際 情 形 詳 細 查 核 填 註, 如 有 不 實, 出 證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報 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 之 用 三 本 證 明 書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44

附 件 10 學 校 系 修 畢 中 醫 基 礎 醫 學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證 明 書 姓 名 年 級 別 : 年 級 學 號 : 性 別 出 生 身 分 證 民 國 年 月 日 日 期 統 一 編 號 學 制 Ⅰ 編 號 修 畢 中 醫 基 礎 醫 學 學 科 名 稱 學 分 數 1 中 醫 基 礎 理 論 2 內 經 3 難 經 4 中 醫 醫 學 史 5 中 醫 藥 物 學 6 中 醫 方 劑 學 學 制 Ⅱ 編 號 修 畢 中 醫 基 礎 醫 學 學 科 名 稱 學 分 數 1 中 醫 生 理 學 2 中 醫 環 境 醫 學 3 中 醫 病 理 學 4 中 醫 養 生 學 5 中 醫 醫 學 史 6 中 醫 藥 物 學 7 中 醫 方 劑 學 茲 證 明 上 列 所 載 中 醫 基 礎 醫 學 學 科 均 已 修 畢 且 成 績 皆 及 格 ( 學 校 蓋 關 防 處 ) 校 長 : ( 簽 章 ) 系 主 任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本 證 明 書 必 須 由 所 修 業 學 校 依 申 請 人 實 際 情 形 詳 細 查 核 填 註, 如 有 不 實, 出 證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報 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中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 第 一 階 段 考 試 ) 之 用 三 本 證 明 書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45

46 附 件 11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營 養 師 考 試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營 養 師 之 實 習, 分 下 列 四 階 段 : 第 一 階 段 :90 學 年年 度度 及 之 前 應 屆 畢 業 者 ( 本 系 科 應 屆 畢 業 或 相 當 系 科 修 畢 7 科 20 學 分 者, 以 下 同 ) 適 用 實 習 不不 採 計 實 驗 性 質 課 程, 以 課 堂 外 實 習 為 限 應 考 人 應 出 具 登 錄 有 實 習 學 分 及 成 績 之 學 校 成 績 單 ; 若 確 曾 修 習 實 習 惟 成 績 單 上 無 登 錄, 則 應 由 學 校 出 具 註 明 實 習 成 績 之 實 習 證 明 第 二 階 段 :91 學 年年 度度 至 93 學 年年 度度 應 屆 畢 業 者 適 用 實 習 採 計 標 準 為 於 醫 院 學 校 工 廠 機 關 團 體 等 場 所, 在 領 有 執 業 執 照 之 營 養 師 指 導 下, 從 事 膳 食 供 應 與 管 理理 臨 床 營 養 社 區 營 養 三 項 之 一, 達 3 學 分 或 162 小 時 第 三 階 段 :94 學 年年 度度 至 103 學 年年 度度 應 屆 畢 業 者 適 用, 其 實 習 學 分 / 時 數數 學 習 活 動 實 習 場 所 ( 條 件 ) 及 指 導 實 習 之 營 養 師 條 件 如 下 : 一 實 習 學 分 / 時 數數 及 學 習 活 動 實 習 項 目 學 分 數 / 時 數 學 習 活 動 基 礎 1 學 分 64 小 時 見 習 營 養 師 膳 食 管 理理 2 學 分 128 小 時 膳 食 製 備 與 供 應 人 事 管 理理 行行 政 管 理理 臨 床 營 養 3 學 分 192 小 時 營 養 評 估 及 諮 詢 飲 食 計 劃 營 養 教 育 與 規 劃 社 區 營 養 1 學 分 64 小 時 營 養 規 劃 營 養 評 估 及 諮 詢 營 養 教 育 社 區 營 養 服 務 二 實 習 場 所 的 條 件 ( 一 ) 醫 院 : 能 提 供 3 種 以 上 營 養 圖 書 期 刊 之 醫 學 中 心, 或 區 域 教 學 醫 院, 或 地 區 以 上 醫 院 ( 應 經 評 鑑 合 格 ) 聘 有 餐 飲 技 術 士 2 名 以 上, 及 具 教 學 資 歷 之 專 職 營 養 師 1 名 以 上 ( 二 ) 學 校 : 每 餐 供 餐 500 人 以 上, 每 週 供 餐 4 天 以 上 之 辦 理理 團 體 膳 食 的 各 級 學 校 聘 有 餐 飲 技 術 士 1 名 以 上, 及 具 教 學 資 歷 之 專 職 營 養 師 1 名 以 上 ( 三 ) 工 廠 : 每 餐 供 餐 2000 人 以 上, 每 週 供 餐 5 天 以 上 之 餐 盒 廠 家 或 中 央 餐 廚, 且 經 CAS/GMP 優 良 食 品 標 誌 認 證, 或 取 得 衛 生 主 管 機 構 HACCP 制 度度 認 可, 或 衛 生 優 良 審 查 通 過 聘 有 餐 飲 技 術 士 3 名 以 上, 及 具 教 學 資 歷 之 專 職 營 養 師 1 名 以 上 ( 四 ) 機 關 團 體 : 辦 理理 社 區 營 養 方 案 之 衛 生 局 ( 所 ), 或 公 私 立立 社 區 營 養 服 務 機 構 聘 有 具 教 學 資 歷 之 專 職 營 養 師 1 名 以 上 三 實 習 應 在 領 有 執 業 執 照 之 營 養 師 指 導 下 進 行行 擔 任 指 導 實 習 之 營 養 師, 大 學 畢 業 者 應 具 執 業 年年 資 2 年年 以 上 ; 專 科 或 相 關 學 系 畢 業 者 應 具 執 業 年年 資 4 年年 以 上 其 與 實 習 生 之 比 ( 即 師 生 比 ) 應 為 1:5 第 四 階 段 :104 學 年年 度度 及 之 後 應 屆 畢 業 者 適 用, 其 實 習 學 分 / 時 數數 及 學 習 活 動 如 下, 另 實 習 場 所 ( 條 件 ) 及 指 導 實 習 之 營 養 師 條 件 與 第 三 階 段 同 實 習 項 目 學 分 數 / 時 數 學 習 活 動 基 礎 1 學 分 72 小 時 見 習 營 養 師 膳 食 管 理理 2 學 分 144 小 時 膳 食 製 備 與 供 應 人 事 管 理理 行行 政 管 理理 臨 床 營 養 3 學 分 216 小 時 營 養 評 估 及 諮 詢 飲 食 計 劃 營 養 教 育 與 規 劃 社 區 營 養 1 學 分 72 小 時 營 養 規 劃 營 養 評 估 及 諮 詢 營 養 教 育 社 區 營 養 服 務

附 件 12 姓 名 學 校 系 ( 組 ) 營 養 實 習 證 明 書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身 分 證 民 國 年 月 日 統 一 編 號 歷 年 修 習 實 習 實 習 場 所 實 習 項 目 學 分 數 及 時 數 實 習 場 所 實 習 期 間 機 關 膳 食 臨 床 社 區 合 格 營 養 師 醫 院 學 校 工 廠 ( 起 迄 年 月 日 ) 團 體 基 礎 管 理 營 養 營 養 姓 名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上 列 所 載 實 習 成 績 皆 及 格, 共 計 修 習 實 習 學 分, 計 小 時 校 長 : ( 簽 章 ) ( 學 校 蓋 關 防 處 ) 系 主 任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本 證 明 書 必 須 由 學 校 依 申 請 人 實 際 情 形 詳 細 查 核 填 註, 如 有 不 實, 出 證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實 習 場 所 欄 請 就 醫 院 學 校 工 廠 機 關 團 體 等 四 項 目, 擇 項 註 明 場 所 名 稱 三 請 就 基 礎 膳 食 管 理 臨 床 營 養 社 區 營 養 等 四 項 目, 擇 項 註 明 學 分 數 及 時 數 四 實 習 應 於 領 有 執 業 執 照 之 營 養 師 指 導 下 進 行 ( 營 養 見 習 可 由 領 有 營 養 師 證 書 之 學 校 教 師 指 導 進 行 ), 本 表 合 格 營 養 師 欄 請 填 註 領 有 執 業 執 照 而 指 導 實 習 之 營 養 師 姓 名 五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報 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營 養 師 考 試 之 用,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六 請 學 校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營 養 師 考 試 規 則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 詳 見 http://www.moex.gov.tw, 考 試 法 規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營 養 師 考 試 規 則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 詳 為 審 查 請 特 別 注 意, 民 國 95 年 起, 實 習 場 所 營 養 師 等 項 必 須 符 合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第 3 階 段 相 關 規 定 者, 始 得 登 載 於 本 實 習 證 明 書, 且 各 項 目 之 時 數 及 學 分 數 均 需 填 寫 七 凡 持 用 學 校 已 開 具 舊 式 直 式 直 書 證 明 書 仍 為 有 效 47

姓 名 學 校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所 附 件 13 組 修 習 臨 床 心 理 學 程 證 明 書 身 分 證 民 國 年 月 日 統 一 編 號 主 修 臨 床 心 理 學 程 領 域 學 科 名 稱 學 分 數 心 理 病 理 學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3 學 科 (9 學 分 ) 心 理 衡 鑑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2 學 科 (6 學 分 ) 心 理 治 療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2 學 科 (6 學 分 ) 上 列 所 載 主 修 臨 床 心 理 學 程 成 績 皆 及 格, 共 計 修 習 學 科 學 分 ( 學 校 蓋 關 防 處 ) 校 長 : ( 簽 章 ) 系 主 任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本 證 明 書 必 須 由 所 畢 業 學 校 依 申 請 人 實 際 情 形 詳 細 查 核 填 註, 如 有 不 實, 出 證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報 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臨 床 心 理 師 考 試 之 用 三 本 證 明 書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48

附 件 14 姓 名 性 別 修 習 臨 床 心 理 實 習 證 明 書 本 表 格 適 用 於 100 年 6 月 30 日 前 已 進 入 相 關 研 究 所 就 讀 者 出 生 日 期 實 習 機 構 ( 單 位 ) 名 稱 實 習 內 涵 身 分 證 民 國 年 月 日 統 一 編 號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時 間 ( 起 迄 年 月 日 ) 計 年 月 上 列 所 載 臨 床 心 理 實 習 成 績 皆 及 格, 共 計 修 習 年 月 ( 實 習 機 構 蓋 關 防 處 ) 院 長 : ( 簽 章 ) 主 任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本 證 明 書 必 須 由 實 習 機 構 依 申 請 人 實 際 情 形 詳 細 查 核 填 註, 不 同 機 構 實 習, 請 分 別 開 具 證 明 如 有 不 實, 出 證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6 條 第 3 項 規 定, 實 習 機 構 包 括 醫 療 機 構 煙 毒 勒 戒 所 社 區 性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心 理 治 療 所 及 其 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指 定 之 機 構 實 習 三 本 證 明 書 格 式 僅 適 用 100 年 6 月 30 日 前 已 進 入 相 關 研 究 所 就 讀 者, 報 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臨 床 心 理 師 考 試 之 用 四 本 證 明 書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49

修 習 臨 床 心 理 實 習 證 明 書 本 表 格 適 用 於 100 年 6 月 30 日 後 進 入 相 關 研 究 所 就 讀 者 身 分 證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統 一 編 號 就 讀 學 校 系 所 學 校 系 所 ( 組 ) 實 習 機 構 部 門 / 單 位 ( 請 填 機 構 全 名 ) ( 若 有 合 作 實 習 機 構 請 註 明 ) 實 作 訓 練 項 目 有 / 無 一 一 般 心 理 狀 態 及 功 能 之 心 理 衡 鑑 二 心 理 發 展 社 會 適 應 或 認 知 情 緒 行 為 等 偏 差 與 障 礙 之 心 理 諮 商 及 心 理 治 療 三 精 神 官 能 症 之 心 理 諮 商 及 心 理 治 療 四 精 神 病 之 心 理 衡 鑑 及 心 理 治 療 五 腦 部 心 智 功 能 之 心 理 衡 鑑 及 心 理 治 療 六 其 他 臨 床 心 理 有 關 之 自 選 項 目 上 列 所 載 之 實 作 訓 練 項 目 經 考 評 及 格, 共 計 修 習 週 或 小 時 機 構 負 責 人 : ( 簽 章 ) ( 實 習 機 構 蓋 印 處 ) 單 位 主 管 : ( 簽 章 ) 實 習 督 導 : ( 簽 章 ) ( 臨 床 心 理 師 證 書 字 號 :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本 證 明 書 必 須 由 實 習 機 構 依 申 請 人 實 際 情 形 詳 細 查 核 後 出 具, 如 有 不 實, 出 證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依 心 理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 之 4 條 第 2 項 規 定, 實 習 應 於 執 業 達 2 年 以 上 之 臨 床 心 理 師 指 導 下 為 之 ; 其 實 習 週 數 或 時 數, 合 計 應 達 48 週 或 1920 小 時 以 上 三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100 年 6 月 30 日 以 後 始 進 入 相 關 研 究 所 就 讀 者, 報 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臨 床 心 理 師 考 試 之 用 50

附 件 15 姓 名 學 校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所 組 修 習 諮 商 心 理 學 程 證 明 書 身 分 證 民 國 年 月 日 統 一 編 號 主 修 諮 商 心 理 學 程 領 域 學 科 名 稱 學 分 數 心 理 評 量 測 驗 與 衡 鑑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1 學 科 (3 學 分 )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 包 括 理 論 技 術 與 專 業 倫 理 )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4 學 科 (12 學 分 ) 心 理 衛 生 與 變 態 心 理 學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1 學 科 (3 學 分 ) 人 格 社 會 與 發 展 心 理 學 領 域 相 關 課 程 至 少 1 學 科 (3 學 分 ) 上 列 所 載 主 修 諮 商 心 理 學 程 成 績 皆 及 格, 共 計 修 習 學 科 學 分 ( 學 校 蓋 關 防 處 ) 校 長 : ( 簽 章 ) 系 主 任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本 證 明 書 必 須 由 所 畢 業 學 校 依 申 請 人 實 際 情 形 詳 細 查 核 填 註, 如 有 不 實, 出 證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報 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之 用 三 本 證 明 書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51

姓 名 性 別 附 件 16 修 習 諮 商 心 理 實 習 證 明 書 本 表 格 適 用 於 100 年 6 月 30 日 前 已 進 入 相 關 研 究 所 就 讀 者 出 生 日 期 實 習 機 構 ( 單 位 ) 名 稱 實 習 內 涵 身 分 證 民 國 年 月 日 統 一 編 號 實 習 期 間 實 習 時 間 ( 起 迄 年 月 日 ) 計 年 月 個 別 督 導 計 小 時 上 列 所 載 諮 商 心 理 實 習 成 績 皆 及 格, 共 計 修 習 年 月 ( 實 習 機 構 蓋 關 防 處 ) 院 長 : ( 簽 章 ) 主 任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本 證 明 書 必 須 由 實 習 機 構 依 申 請 人 實 際 情 形 詳 細 查 核 填 註, 不 同 機 構 實 習, 請 分 別 開 具 證 明 如 有 不 實, 出 證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7 條 第 4 項 規 定, 實 習 機 構 包 括 醫 療 機 構 心 理 諮 商 所 大 專 院 校 諮 商 ( 輔 導 ) 中 心 社 區 性 心 理 衛 生 中 心 及 其 他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指 定 之 機 構 實 習 實 習 內 涵 應 包 括 個 別 督 導 時 數, 至 少 50 小 時 三 本 證 明 書 格 式 僅 適 用 100 年 6 月 30 日 前 已 進 入 相 關 研 究 所 就 讀 者, 報 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之 用 四 本 證 明 書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52

修 習 諮 商 心 理 實 習 證 明 書 本 表 格 適 用 於 100 年 6 月 30 日 後 進 入 相 關 研 究 所 就 讀 者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就 讀 學 校 系 所 學 校 系 所 ( 組 ) 實 習 機 構 名 稱 ( 請 填 機 構 全 名, 含 部 門 / 單 位 名 稱 ) 實 作 訓 練 項 目 實 習 週 數 或 時 數 一 個 別 婚 姻 或 家 庭 諮 商 及 心 理 治 療 週 或 小 時 二 團 體 諮 商 及 心 理 治 療 週 或 小 時 三 個 案 評 估 及 心 理 衡 鑑 週 或 小 時 四 心 理 諮 詢 心 理 衛 生 教 育 及 預 防 推 廣 工 作 週 或 小 時 五 諮 商 心 理 機 構 或 單 位 之 專 業 行 政 週 或 小 時 六 其 他 諮 商 心 理 有 關 之 自 選 項 目, 包 括 精 神 官 能 症 之 心 理 諮 商 與 心 理 治 療 危 機 處 理 或 個 案 管 理 等 週 或 小 時 第 一 至 三 款 實 作 訓 練, 共 計 週 或 小 時 上 列 所 載 之 實 作 訓 練 項 目 經 考 評 及 格, 共 計 修 習 週 或 小 時 個 別 督 導 時 數 ( 應 受 執 業 達 2 年 以 上 之 諮 商 心 理 師 指 導 ) 小 時 實 習 成 績 上 學 期 及 格 不 及 格 下 學 期 及 格 不 及 格 ( 實 習 機 構 蓋 印 處 ) ( 學 校 蓋 印 處 ) 機 構 負 責 人 : ( 簽 章 ) 系 所 主 管 : ( 簽 章 ) 實 習 督 導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本 證 明 書 必 須 由 實 習 機 構 及 學 校 依 申 請 人 實 際 情 形 詳 細 查 核 後 出 具, 如 有 不 實, 出 證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依 心 理 師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1 之 5 條 第 2 項 規 定, 實 習 應 於 執 業 達 2 年 以 上 之 諮 商 心 理 師 指 導 下 為 之, 其 實 習 週 數 或 時 數, 合 計 應 達 43 週 或 1500 小 時 以 上 ; 個 別 婚 姻 或 家 庭 諮 商 及 心 理 治 療 團 體 諮 商 及 心 理 治 療 個 案 評 估 及 心 理 衡 鑑 之 實 作 訓 練 期 間, 應 達 9 週 或 360 小 時 以 上 三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100 年 6 月 30 日 以 後 始 進 入 相 關 研 究 所 就 讀 者, 報 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諮 商 心 理 師 考 試 之 用 53

機 關 ( 構 ) 全 銜 姓 名 到 任 卸 年 月 年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附 件 17 服 務 證 明 書 立 案 字 號 : 醫 療 機 構 代 碼 : 身 分 證 民 國 年 月 日 統 一 編 號 任 服 務 部 門 職 稱 實 際 擔 任 工 作 內 容 證 書 字 號 月 ( 任 教 系 所 ) 及 職 務 ( 授 課 課 程 名 稱 及 學 分 數 ) 歷 年 所 任 工 作 ( 服 務 機 關 蓋 關 防 處 ) 機 關 首 長 ( 或 負 責 人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心 理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6 條 第 3 項 第 7 條 第 4 項 規 定, 於 民 國 90 年 11 月 21 日 心 理 師 法 公 布 施 行 前 已 畢 業 者, 得 以 其 執 行 臨 床 心 理 教 學 或 臨 床 心 理 業 務 ( 諮 商 心 理 教 學 或 諮 商 心 理 業 務 ) 之 年 資 折 抵 實 習 二 本 證 明 書 歷 年 所 任 工 作 欄 如 不 敷 填 寫,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惟 均 請 加 蓋 出 證 機 關 ( 構 ) 印 信 三 本 證 明 書 必 須 依 申 請 人 實 際 情 形 詳 細 查 核 填 註, 如 有 不 實, 出 證 機 關 ( 構 ) 之 承 辦 人 及 主 管 人 員, 均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四 以 臨 床 心 理 教 學 或 諮 商 心 理 教 學 年 資 折 抵 者, 須 附 繳 教 育 部 核 發 之 教 授 副 教 授 助 理 教 授 講 師 證 書 54

附 件 18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護 理 師 考 試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高 等 考 試 護 理 師 考 試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依 應 考 人 所 繳 驗 之 畢 業 證 書 所 載 之 畢 業 日 期, 分 兩 階 段 辦 理 : 第 一 階 段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 日 至 102 年 5 月 31 日 畢 業 者 報 考 高 等 考 試 護 理 師 適 用 應 考 人 畢 業 證 書 須 載 明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或 學 校 出 具 登 錄 有 實 習 學 分 及 成 績 之 實 習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即 可 第 二 階 段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 日 以 後 畢 業 者 報 考 高 等 考 試 護 理 師 考 試 適 用 其 實 習 定 義 實 習 學 科 實 習 內 涵 實 習 時 數 最 低 標 準 及 實 習 補 修 規 定 如 下 : 一 實 習 定 義 : 實 習 係 指 在 臨 床 或 社 區 中 實 際 接 觸 個 案 照 護 之 經 驗, 不 包 含 示 教 室 練 習 以 及 機 構 參 訪 見 習 之 時 數 二 實 習 學 科 實 習 內 涵 及 實 習 時 數 最 低 標 準 : 實 習 時 數 實 習 學 科 實 習 內 涵 最 低 標 準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產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兒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實 習 總 時 數 1. 實 習 內 容 包 含 應 用 溝 通 技 巧 建 立 專 業 性 人 際 關 係 基 本 護 理 技 術 實 作 運 用 護 理 過 程 照 護 個 案 護 理 記 錄 書 寫 等 2. 需 有 實 習 經 驗 紀 錄 ( 含 基 本 護 理 技 術 實 作 ), 基 本 護 理 技 術 於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未 完 成 部 分, 需 於 後 續 實 習 繼 續 完 成 1. 因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為 後 續 實 習 之 基 礎, 必 須 較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更 為 紮 實 2. 需 分 別 有 內 科 經 驗 及 外 科 經 驗 各 實 習 至 少 120 小 時 3. 實 習 內 容 包 含 熟 悉 環 境 及 護 理 作 業 流 程 強 化 照 護 內 外 科 個 案 並 進 行 評 值 的 能 力 等 實 習 內 容 以 產 前 產 中 產 後 照 護 以 及 新 生 兒 護 理 為 主, 其 餘 如 高 危 險 性 妊 娠 不 孕 症 以 及 婦 女 健 康 之 照 護 等 由 各 校 視 狀 況 安 排 實 習 1. 以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照 護 為 主, 保 健 為 輔, 急 重 症 病 童 之 照 護 由 各 校 視 狀 況 安 排 實 習 2. 實 習 內 容 包 含 如 何 與 兒 童 溝 通 兒 童 健 康 評 估 病 室 常 規 熟 悉 兒 科 常 見 技 術 與 藥 物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之 主 護 護 理 (primary care) 護 理 評 值 出 院 準 備 等 1. 實 習 內 容 包 含 : 社 區 群 體 評 估 與 計 畫 2. 家 庭 與 個 人 層 次 : 包 括 家 庭 訪 視 個 案 管 理 等 3. 團 體 衛 教 實 習 內 容 包 含 精 神 病 患 之 急 性 期 及 復 健 期 照 護, 由 各 校 視 狀 況 安 排 實 習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產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兒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以 及 綜 合 實 習 等 科 目 加 總 需 達 總 時 數 1,016 小 時 60 小 時 240 小 時 含 內 科 經 驗 及 外 科 經 驗 各 120 小 時 120 小 時 120 小 時 120 小 時 120 小 時 1,016 小 時 三 實 習 補 修 規 定 : 國 內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若 各 學 科 實 習 內 涵 不 足 或 時 數 未 達 最 低 標 準, 均 可 至 國 內 各 醫 學 院 校 補 修, 並 由 該 校 出 具 證 明 四 實 習 證 明 書 及 實 習 補 修 證 明 書 格 式 由 考 選 部 統 一 規 定 如 附 件 19 20 55

附 件 19 學 校 系 ( 科 ) 護 理 實 習 證 明 書 姓 名 實 習 學 科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產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兒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實 習 內 涵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1 實 習 內 容 包 含 應 用 溝 通 技 巧 建 立 專 業 性 人 際 關 係 基 本 護 理 技 術 實 作 運 用 護 理 過 程 照 護 個 案 護 理 記 錄 書 寫 等 2 需 有 實 習 經 驗 紀 錄 ( 含 基 本 護 理 技 術 實 作 ), 基 本 護 理 技 術 於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未 完 成 部 分, 需 於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後 續 實 習 繼 續 完 成 1 因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為 後 續 實 習 之 基 礎, 必 須 較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更 為 紮 實 2 需 分 別 有 內 科 經 驗 及 外 科 經 驗 各 實 習 至 少 120 小 時 3 實 習 內 容 包 含 熟 悉 環 境 及 護 理 作 業 流 程 強 化 照 護 內 外 科 個 案 並 進 行 評 值 的 能 力 等 實 習 內 容 以 產 前 產 中 產 後 照 護 以 及 新 生 兒 護 理 為 主, 其 餘 如 高 危 險 性 妊 娠 不 孕 症 以 及 婦 女 健 康 之 照 護 等 由 各 校 視 狀 況 安 排 實 習 1 以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照 護 為 主, 保 健 為 輔, 急 重 症 病 童 之 照 護 由 各 校 視 狀 況 安 排 實 習 2 實 習 內 容 包 含 如 何 與 兒 童 溝 通 兒 童 健 康 評 估 病 室 常 規 熟 悉 兒 科 常 見 技 術 與 藥 物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之 主 護 護 理 ( primary care) 護 理 評 值 出 院 準 備 等 實 習 內 容 包 含 : 1 社 區 群 體 評 估 與 計 畫 2 家 庭 與 個 人 層 次 : 包 括 家 庭 訪 視 個 案 管 理 等 3 團 體 衛 教 實 習 內 容 包 含 精 神 病 患 之 急 性 期 及 復 健 期 照 護, 由 各 校 視 狀 況 安 排 實 習 實 習 時 數 最 低 標 準 60 小 時 240 小 時 含 內 科 經 驗 及 外 科 經 驗 各 120 小 時 120 小 時 120 小 時 120 小 時 120 小 時 上 列 所 載 各 科 實 習 成 績 以 及 綜 合 實 習 科 目 成 績 皆 及 格, 共 計 修 習 時 數 達 1,016 小 時 以 上 ( 學 校 蓋 關 防 處 ) 校 長 : ( 簽 章 ) 系 ( 科 ) 主 任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實 習 係 指 在 臨 床 或 社 區 中 實 際 接 觸 個 案 照 護 之 經 驗, 不 包 含 示 教 室 練 習 以 及 機 構 參 訪 見 習 之 時 數 二 本 證 明 書 必 須 由 學 校 依 申 請 人 實 際 情 形 詳 細 查 核 後 出 具, 如 有 不 實, 出 證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三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102 年 6 月 1 日 以 後 畢 業 者 報 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護 理 師 考 試 之 用 56

附 件 20 學 校 系 ( 科 ) 護 理 實 習 補 修 證 明 書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實 習 學 科 實 習 內 涵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產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兒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社 區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精 神 衛 生 護 理 學 實 習 綜 合 實 習 1 實 習 內 容 包 含 應 用 溝 通 技 巧 建 立 專 業 性 人 際 關 係 基 本 護 理 技 術 實 作 運 用 護 理 過 程 照 護 個 案 護 理 記 錄 書 寫 等 2 需 有 實 習 經 驗 紀 錄 ( 含 基 本 護 理 技 術 實 作 ), 基 本 護 理 技 術 於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未 完 成 部 分, 需 於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後 續 實 習 繼 續 完 成 1 因 內 外 科 護 理 學 實 習 為 後 續 實 習 之 基 礎, 必 須 較 基 本 護 理 學 實 習 更 為 紮 實 2 需 分 別 有 內 科 經 驗 及 外 科 經 驗 各 實 習 至 少 120 小 時 3 實 習 內 容 包 含 熟 悉 環 境 及 護 理 作 業 流 程 強 化 照 護 內 外 科 個 案 並 進 行 評 值 的 能 力 等 實 習 內 容 以 產 前 產 中 產 後 照 護 以 及 新 生 兒 護 理 為 主, 其 餘 如 高 危 險 性 妊 娠 不 孕 症 以 及 婦 女 健 康 之 照 護 等 由 各 校 視 狀 況 安 排 實 習 1 以 兒 童 及 青 少 年 照 護 為 主, 保 健 為 輔, 急 重 症 病 童 之 照 護 由 各 校 視 狀 況 安 排 實 習 2 實 習 內 容 包 含 如 何 與 兒 童 溝 通 兒 童 健 康 評 估 病 室 常 規 熟 悉 兒 科 常 見 技 術 與 藥 物 以 家 庭 為 中 心 之 主 護 護 理 ( primary care) 護 理 評 值 出 院 準 備 等 實 習 內 容 包 含 : 1 社 區 群 體 評 估 與 計 畫 2 家 庭 與 個 人 層 次 : 包 括 家 庭 訪 視 個 案 管 理 等 3 團 體 衛 教 實 習 內 容 包 含 精 神 病 患 之 急 性 期 及 復 健 期 照 護, 由 各 校 視 狀 況 安 排 實 習 實 習 時 數 最 低 標 準 小 時 小 時 含 內 科 經 驗 及 外 科 經 驗 各 小 時 上 列 所 載 各 科 實 習 成 績 皆 及 格, 共 計 修 習 時 數 達 小 時 小 時 小 時 小 時 小 時 小 時 ( 學 校 蓋 關 防 處 ) 校 長 : ( 簽 章 ) 系 ( 科 ) 主 任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實 習 係 指 在 臨 床 或 社 區 中 實 際 接 觸 個 案 照 護 之 經 驗, 不 包 含 示 教 室 練 習 以 及 機 構 參 訪 見 習 之 時 數 二 本 證 明 書 必 須 由 學 校 依 申 請 人 實 際 情 形 詳 細 查 核 後 出 具, 如 有 不 實, 出 證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三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102 年 6 月 1 日 以 後 畢 業 者 報 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護 理 師 考 試 之 用 57

58 附 件 21 中 華 民 國 101 年年 11 月 13 日 考 選 部 選 專 一 字 第 1013302622 號 公 告 修 正 ( 修 正 附 表 證 明 書 格 式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認 定 標 準 一 適 用 對 象 : 自 民 國 102 年年 之 後 畢 業 者 適 用, 且 實 習 以 課 堂 外 實 習 為 限 ( 民 國 102 年年 之 前 畢 業 者, 應 考 人 可 出 具 登 錄 有 實 習 成 績 之 學 校 成 績 單 若 確 曾 修 習 實 習 惟 成 績 單 上 無 登 錄, 民 國 98 年年 之 前 畢 業 者, 應 由 學 校 出 具 註 明 實 習 成 績 之 實 習 證 明, 民 國 98 年 至 102 年 之 前 畢 業 者, 則 應 由 學 校 出 具 註 明 實 習 成 績 及 實 習 內 容 之 實 習 證 明 ) 二 實 習 項 目 應 符 合 下 列 之 一 : 實 習 項 目 學 習 內 容 1. 個 案 工 作 建 立 關 係 技 巧 訪 視 技 巧 與 會 談 技 巧 演 練 社 會 暨 心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紀 錄 撰 寫 個 案 管 理 及 資 源 運 用 社 工 倫 理 學 習 2. 團 體 工 作 團 體 工 作 規 劃 團 體 帶 領 團 體 評 估 及 記 錄 社 工 倫 理 學 習 3. 社 區 工 作 社 區 分 析 含 人 口 問 題 需 求 資 源 社 會 指 標 等 社 區 方 案 設 計 執 行 與 評 估 社 區 資 源 開 發 與 運 用 社 區 組 織 與 社 會 行 動 社 工 倫 理 學 習 4. 行 政 管 理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估 資 源 開 發 與 運 用 督 導 訓 練 與 評 鑑 社 會 政 策 與 立 法 倡 導 社 工 倫 理 學 習 三 實 習 次 數 與 時 數 : 應 至 少 實 習 二 次 且 合 計 400 小 時 以 上 四 實 習 機 構 資 格 條 件 : 實 習 機 構 應 聘 有 專 職 社 會 工 作 師 或 具 社 工 專 業 背 景 之 專 職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人 員 乙 名 以 上, 且 具 備 實 習 制 度 之 下 列 各 類 組 織 : ( 一 ) 公 立 社 會 福 利 勞 工 司 法 衛 生 機 關 ( 構 ) ( 二 ) 經 立 案 之 民 間 社 會 福 利 勞 工 司 法 衛 生 機 關 ( 構 ) ( 三 ) 經 立 案 之 團 體 ( 以 章 程 中 之 宗 旨 或 任 務 含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福 利 相 關 規 定 者 為 主 ) ( 四 ) 公 立 及 私 立 各 大 專 院 校 中 學 小 學 ( 五 )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之 其 他 機 構 五 實 習 督 導 資 格 條 件 : 社 會 工 作 師 或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工 師 考 試 應 試 資 格 之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人 員 專 業 背 景, 且 至 少 應 有 2 年 以 上 實 務 工 作 或 教 學 經 驗 六 督 導 學 生 人 數 條 件 : 每 位 符 合 資 格 之 機 構 實 習 督 導, 其 督 導 之 學 生 人 數 以 4 名 為 限 方 案 實 習 督 導 之 人 數 以 15 名 為 限 七 經 考 選 部 審 議 通 過 之 社 會 工 作 相 當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由 考 選 部 公 告 應 考 人 畢 業 自 未 經 公 告 之 科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需 開 具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證 明 書 之 證 明 開 具 證 明 之 單 位 除 由 實 習 機 構 之 實 習 督 導 及 負 責 人 簽 章 以 證 明 實 際 實 習 內 容 及 實 習 時 數 外, 不 同 機 構 實 習, 請 分 別 開 據 證 明 本 證 明 書 仍 須 由 學 校 依 申 請 人 實 際 情 形 詳 細 查 核 填 註, 如 有 不 實, 出 證 者 皆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證 明 書 格 式 由 考 選 部 統 一 規 定 如 附 表

附 表 姓 名 性 別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證 明 書 出 生 身 分 證 民 國 年 月 日 日 期 字 號 就 讀 學 校 系 所 學 校 系 所 ( 組 ) 實 習 機 構 名 稱 實 習 項 目 ( 請 勾 選 ) 個 案 工 作 ( 請 填 機 構 全 名, 含 部 門 / 單 位 名 稱 ) 實 習 內 容 ( 請 勾 選 ) 建 立 關 係 技 巧 訪 視 技 巧 與 會 談 技 巧 演 練 社 會 暨 心 理 評 估 與 處 置 紀 錄 撰 寫 個 案 管 理 及 資 源 運 用 社 工 倫 理 學 習 團 體 工 作 團 體 工 作 規 劃 團 體 帶 領 團 體 評 估 及 記 錄 社 工 倫 理 學 習 社 區 工 作 社 區 分 析 含 人 口 問 題 需 求 資 源 社 會 指 標 等 社 區 方 案 設 計 執 行 與 評 估 社 區 資 源 開 發 與 運 用 社 區 組 織 與 社 會 行 動 社 工 倫 理 學 習 行 政 管 理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估 資 源 開 發 與 運 用 督 導 訓 練 與 評 鑑 社 會 政 策 與 立 法 倡 導 社 工 倫 理 學 習 實 習 期 間 第 1 次 : 年 月 日 起 年 月 日 止, 合 計 小 時 第 2 次 : 年 月 日 起 年 月 日 止, 合 計 小 時 ( 至 少 二 次, 超 過 自 行 加 註 ) 實 習 時 數 共 計 小 時 ( 至 少 400 小 時 ) 59

( 實 習 機 構 蓋 關 防 處 ) 實 習 督 導 資 格 ( 請 勾 選 ): 現 任 社 會 工 作 師 符 合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應 試 資 格 之 社 會 工 作 相 關 人 員 專 業 背 景, 且 至 少 有 2 年年 以 上 實 務 工 作 或 教 學 經 驗 實 習 督 導 :( 簽 章 ) 機 構 負 責 人 :( 簽 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學 校 系 所 名 稱 : 學 校 系 所 主 管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 註 : 1. 本 證 明 書 可 作 為 報 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之 用 2. 本 證 明 書 須 由 學 校 依 申 請 人 實 際 情 形 詳 細 查 核 填 註, 如 有 不 實, 出 證 者 皆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3. 實 習 若 係 在 同 一 機 構 實 施 者, 本 證 明 書 僅 需 填 寫 1 份, 並 由 實 習 機 構 及 學 校 證 明 即 可 ; 但 實 習 若 在 不不 同 機 構 實 施 者, 本 證 明 書 請 分 別 填 寫 1 份, 並 由 各 該 實 習 機 構 及 學 校 證 明 4. 本 證 書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延 伸 5. 申 請 人 如 持 用 已 開 具 修 正 前 之 證 明 書 仍 為 有 效 60

附 件 22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准 予 採 認 之 案 例 原 繳 成 績 單 所 載 之 科 目 予 以 採 認 之 科 目 人 類 行 為 發 展 與 社 會 環 境 人 類 行 為 與 社 會 環 境 專 題 人 類 發 展 人 類 行 為 ( 發 展 ) 與 社 會 環 境 人 類 發 展 學 社 區 組 織 與 發 展 社 會 組 織 及 社 區 發 展 二 科 社 區 組 織 與 社 會 發 展 社 會 組 織 與 發 展 社 區 組 織 與 ( 社 區 ) 發 展 或 社 區 工 作 社 區 工 作 專 題 ( 比 照 社 區 工 作 ) 進 階 社 區 組 織 與 社 區 發 展 比 照 社 區 組 織 與 ( 社 區 ) 發 展 社 會 及 行 為 研 究 方 法 社 會 研 究 法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研 究 與 統 計 運 用 社 會 調 查 與 統 計 社 會 科 學 研 究 方 法 ( 比 照 社 會 研 究 方 法 ) 社 會 ( 工 作 ) 研 究 方 法 或 社 會 及 行 為 研 究 法 或 社 會 調 查 與 研 究 高 級 社 會 研 究 方 法 比 照 社 會 ( 工 作 ) 研 究 方 法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法 比 照 社 會 ( 工 作 ) 研 究 方 法 進 階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方 法 ( 比 照 社 會 工 作 研 究 方 法 ) 社 會 學 研 究 方 法 ( 比 照 社 會 研 究 方 法 ) 社 會 統 計 ( 比 照 社 會 研 究 方 法 或 社 會 調 查 與 研 究 1.5 學 分, 折 半 採 計 ) 社 會 研 究 方 法 或 社 會 調 查 與 研 究 61

社 會 工 作 概 論 社 會 福 利 理 論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准 予 採 認 之 案 例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理 論 社 會 福 利 理 論 與 實 務 比 照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理 論 社 會 工 作 ( 概 論 ) 或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理 論 社 會 工 作 理 論 專 題 社 會 福 利 實 務 實 習 比 照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社 會 工 作 專 題 實 習 比 照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社 會 福 利 行 政 或 社 會 工 作 實 習 直 接 服 務 方 法 及 社 會 工 作 間 接 服 務 ( 二 科 比 照 社 會 工 作 方 法 ) 醫 務 社 會 工 作 ( 比 照 醫 療 社 會 工 作 ) 個 案 管 理 與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 比 照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 社 會 工 作 方 法 或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或 醫 療 社 會 工 作 醫 務 社 會 工 作 專 題 研 究 ( 比 照 醫 療 社 會 工 作 ) 社 會 工 作 方 法 : 直 接 服 務 ( 比 照 社 會 工 作 方 法 ) 社 會 政 策 分 析 與 評 估 ( 比 照 社 會 政 策 分 析 )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分 析 ( 比 照 社 會 政 策 分 析 ) 比 較 福 利 國 家 ( 比 照 比 較 社 會 政 策 ) 社 會 政 策 分 析 或 比 較 社 會 政 策 政 策 分 析 專 題 比 照 社 會 政 策 分 析 社 會 立 法 與 社 會 政 策 社 會 政 策 與 立 法 社 會 政 策 與 立 法 專 題 社 會 政 策 與 ( 社 會 ) 立 法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研 究 個 案 工 作 個 案 工 作 研 究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與 研 究 社 會 群 體 工 作 62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團 體 工 作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准 予 採 認 之 案 例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導 論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導 論 兒 童 福 利 專 題 研 討 老 人 社 會 工 作 殘 障 福 利 青 少 年 兒 童 福 利 專 題 討 論 當 前 福 利 服 務 議 題 專 題 討 論 ( 比 照 社 會 福 利 專 題 ) 兒 童 福 利 通 論 ( 比 照 兒 童 福 利 ) 身 心 障 礙 人 口 與 政 策 導 論 比 照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 服 務 ) 兒 童 與 家 庭 福 利 比 照 兒 童 福 利 ( 服 務 ) 及 家 庭 ( 福 利 ) 服 務 社 會 福 利 實 務 比 照 社 會 福 利 ( 服 務 ) 身 心 障 礙 政 策 專 題 討 論 比 照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 服 務 )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服 務 專 題 比 照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 服 務 ) 社 會 福 利 ( 服 務 ) 或 兒 童 福 利 ( 服 務 ) 或 青 少 年 福 利 ( 服 務 ) 或 老 人 福 利 ( 服 務 )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 服 務 ) 或 婦 女 福 利 ( 服 務 )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專 題 比 照 社 會 福 利 ( 服 務 ) 社 會 福 利 專 題 討 論 比 照 社 會 福 利 ( 服 務 ) 老 人 社 會 工 作 專 題 討 論 比 照 老 人 福 利 ( 服 務 ) 兒 童 福 利 專 題 研 究 比 照 兒 童 福 利 ( 服 務 ) 青 少 年 福 利 服 務 專 題 比 照 青 少 年 福 利 ( 服 務 ) 老 人 福 利 政 策 比 照 老 人 福 利 ( 服 務 ) 高 齡 社 會 與 福 利 服 務 專 題 比 照 老 人 福 利 ( 服 務 ) 青 少 年 社 會 工 作 比 照 青 少 年 福 利 ( 服 務 ) 兒 童 社 會 工 作 比 照 兒 童 福 利 ( 服 務 ) 社 會 福 利 ( 服 務 ) 或 兒 童 福 利 ( 服 務 ) 或 青 少 年 福 利 ( 服 務 ) 或 老 人 福 利 ( 服 務 )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 63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2 款 准 予 採 認 之 案 例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專 題 比 照 老 人 福 利 ( 服 務 ) 服 務 ) 或 婦 女 福 利 ( 服 務 ) 身 心 障 礙 與 老 人 福 利 服 務 折 半 採 計 老 人 福 利 ( 服 務 )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 服 務 ) 社 會 福 利 專 題 研 究 比 照 社 會 福 利 ( 服 務 ) 社 會 福 利 及 行 政 社 會 福 利 與 行 政 社 會 工 作 管 理 專 題 社 會 福 利 導 論 社 會 福 利 行 政 ( 與 立 法 ) 或 社 會 工 作 管 理 社 會 福 利 概 論 非 營 利 組 織 管 理 研 討 非 營 利 組 織 經 營 與 管 理 方 案 設 計 與 評 估 ( 比 照 方 案 規 劃 與 評 估 ) 方 案 設 計 管 理 與 評 估 ( 比 照 方 案 規 劃 與 評 估 ) 非 營 利 組 織 與 社 會 福 利 ( 比 照 非 營 利 組 織 ( 經 營 ) 管 理 ) 非 營 利 組 織 專 題 ( 比 照 非 營 利 組 織 ( 經 營 ) 管 理 ) 非 營 利 組 織 ( 經 營 ) 管 理 或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 行 政 ) 管 理 或 方 案 規 劃 與 評 估 家 庭 社 會 福 利 專 題 家 庭 福 利 服 務 專 題 ( 比 照 家 庭 ( 福 利 ) 服 務 ) 家 庭 政 策 專 題 ( 比 照 家 庭 政 策 ) 家 庭 問 題 與 家 庭 政 策 專 題 研 究 ( 比 照 家 庭 政 策 ) 家 庭 政 策 或 家 庭 ( 福 利 ) 服 務 或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家 庭 暴 力 與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 比 照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 家 庭 社 會 工 作 專 題 ( 比 照 家 庭 ( 福 利 ) 服 務 ) 社 會 工 作 實 務 討 論 ( 比 照 社 會 工 作 專 題 ) 高 等 個 案 工 作 高 等 社 會 工 作 或 高 等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或 高 等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或 高 等 社 會 社 區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社 區 工 作 64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不 予 採 認 之 案 例 修 習 之 系 科 名 稱 紐 約 理 工 學 院 (New York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人 類 關 係 研 究 所 修 習 學 科 名 稱 文 化 人 類 學 文 化 與 社 會 社 會 變 遷 社 會 發 展 不 予 比 照 採 認 之 系 科 社 會 工 作 科 系 組 所 不 予 比 照 採 認 之 學 科 名 稱 人 類 行 為 ( 發 展 ) 與 社 會 環 境 社 區 社 會 組 織 社 區 ( 健 康 ) 營 造 社 區 組 織 與 ( 社 區 ) 發 展 或 社 區 工 作 社 區 照 顧 社 會 福 利 評 估 方 法 統 計 學 與 應 用 軟 體 ( 一 ) 社 會 學 理 論 社 會 學 專 題 研 究 社 會 ( 工 作 ) 研 究 方 法 或 社 會 及 行 為 研 究 法 或 社 會 調 查 與 研 究 社 會 工 作 ( 概 論 ) 或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理 論 社 會 研 究 方 法 實 習 社 會 統 計 實 習 社 會 調 查 與 研 究 實 習 社 會 工 作 實 習 團 督 與 個 督 保 育 實 習 社 會 工 作 ( 福 利 ) 實 習 或 實 地 工 作 醫 療 社 會 學 社 會 問 題 社 會 福 利 評 估 方 法 社 會 工 作 方 法 或 臨 床 社 會 工 作 或 醫 療 社 會 工 作 社 會 政 策 分 析 或 比 較 社 會 政 策 社 會 制 度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與 措 施 方 案 規 劃 與 評 估 社 會 問 題 及 社 會 政 策 性 別 與 社 會 福 利 政 策 社 會 政 策 與 ( 社 會 ) 立 法 女 性 國 家 與 社 會 政 策 衛 生 福 利 法 規 65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規 則 第 5 條 第 1 項 第 1 款 第 2 款 不 予 採 認 之 案 例 社 會 政 策 與 行 政 諮 商 理 論 與 技 術 團 體 工 作 實 務 社 會 老 人 學 社 會 安 全 制 度 福 利 社 會 學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社 會 福 利 ( 服 務 ) 或 兒 童 福 利 ( 服 務 ) 或 青 少 年 福 利 ( 服 務 ) 或 老 人 福 利 ( 服 務 ) 或 身 心 障 礙 者 福 利 ( 服 務 ) 或 婦 女 福 利 ( 服 務 )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 行 政 ) 管 理 社 會 福 利 ( 服 務 ) 行 政 學 社 會 行 政 理 論 與 應 用 社 會 學 社 會 福 利 理 論 與 政 策 社 會 福 利 理 論 社 會 福 利 行 政 ( 與 立 法 ) 或 社 會 工 作 管 理 社 會 福 利 概 論 或 社 會 福 利 通 論 管 理 學 社 會 服 務 非 營 利 組 織 ( 經 營 ) 管 理 或 社 會 服 務 機 構 ( 行 政 ) 管 理 或 方 案 規 劃 與 評 估 家 庭 與 婚 姻 諮 商 家 庭 與 法 律 婚 姻 與 家 庭 家 家 庭 政 策 或 家 庭 ( 福 利 ) 服 務 或 家 庭 庭 社 會 學 社 會 工 作 教 育 社 會 學 兒 童 團 體 工 作 高 等 社 會 工 作 或 高 等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或 高 等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或 高 等 社 會 社 區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個 案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或 進 階 社 會 社 區 工 作 進 階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或 高 等 社 會 團 體 工 作 社 會 工 作 哲 學 與 倫 理 無 法 比 照 採 認 為 任 一 學 科 66

附 件 23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依 應 考 人 所 繳 驗 之 畢 業 證 書 所 載 之 畢 業 日 期,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第 一 階 段 : 民 國 99 年 7 月 31 日 以 前 畢 業 者 適 用 應 考 人 畢 業 證 書 須 載 明 經 實 習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或 出 具 登 錄 有 實 習 學 分 及 成 績 之 學 校 成 績 單 第 二 階 段 : 民 國 99 年 8 月 1 日 至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畢 業 者 適 用 實 習 採 計 標 準 係 於 合 格 醫 療 院 所 鑲 牙 所 牙 體 技 術 所 或 其 他 實 際 從 事 牙 體 技 術 業 務 之 相 關 機 構 等 場 所, 應 在 具 有 2 年 以 上 實 務 工 作 或 教 學 經 驗 之 人 員 指 導 下, 從 事 固 定 活 動 與 矯 正 贋 復 物 製 作 達 4 學 分 或 144 小 時 以 上 第 三 階 段 :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以 後 畢 業 者 適 用 其 實 習 項 目 實 習 時 數 實 習 內 容 實 習 場 所 ( 條 件 ) 與 指 導 實 習 之 牙 醫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條 件 如 下 : 1 實 習 項 目 實 習 時 數 及 實 習 內 容 : 實 習 項 目 實 習 時 數 實 習 內 容 固 定 贋 復 技 術 160 小 時 牙 冠 牙 橋 瓷 牙 等 活 動 贋 復 技 術 80 小 時 全 口 活 動 局 部 活 動 等 矯 正 贋 復 技 術 80 小 時 平 行 模 維 持 器 擴 大 裝 置 等 2 實 習 場 所 的 條 件 : 於 合 格 醫 療 院 所 鑲 牙 所 牙 體 技 術 所 等 場 所 實 習 3 實 習 應 在 領 有 牙 醫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執 照 且 具 2 年 以 上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之 人 員 指 導 下 進 行 67

姓 名 學 校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附 件 24 科 ( 系 ) 牙 體 技 術 實 習 證 明 書 身 分 證 民 國 年 月 日 統 一 編 號 歷 年 修 習 實 習 學 分 時 數 實 習 項 目 學 分 數 或 時 數 實 習 場 所 固 定 贋 復 活 動 贋 復 矯 正 贋 復 技 術 技 術 技 術 實 習 期 間 ( 起 迄 年 月 日 ) 實 習 場 所 合 格 牙 醫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姓 名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學 分 小 時 上 列 所 載 實 習 成 績 皆 及 格, 共 計 修 習 實 習 學 分 小 時 校 長 : ( 簽 章 ) ( 學 校 蓋 校 印 處 ) 系 主 任 : ( 簽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 註 : 一 本 證 明 書 必 須 由 學 校 依 申 請 人 實 際 情 形 詳 細 查 核 填 註, 如 有 不 實, 出 證 者 應 負 法 律 責 任 二 實 習 場 所 欄 請 註 明 合 格 醫 療 院 所 鑲 牙 所 牙 體 技 術 所 等 場 所 名 稱 三 請 就 固 定 活 動 與 矯 正 贋 復 技 術 等 3 項 目, 擇 項 註 明 學 分 數數 及 時 數數 四 實 習 應 在 領 有 牙 醫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執 照 且 具 2 年 以 上 實 務 工 作 經 驗 之 人 員 指 導 下 進 行 本 表 合 格 牙 醫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欄 請 填 註 領 有 執 業 執 照 而 指 導 實 習 之 牙 醫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姓 名 五 本 證 明 書 僅 供 報 名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之 用, 不 敷 使 用 時, 請 自 行 影 印 使 用 六 請 學 校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規 則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 詳 見 http://www.moex.gov.tw, 考 試 法 規 專 技 人 員 考 試 法 規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規 則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 詳 為 審 查 請 特 別 注 意,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起, 實 習 場 所 實 習 項 目 等 項 必 須 符 合 實 習 認 定 基 準 第 3 階 段 相 關 規 定 者, 始 得 登 載 於 本 實 習 證 明 書, 且 各 項 目 之 時 數 均 需 填 寫 68

附 件 25 醫 師 牙 醫 師 中 醫 師 應 法 醫 師 考 試 修 習 法 醫 學 程 實 習 及 專 業 訓 練 實 施 要 點 95 年 12 月 26 日 法 務 部 法 檢 字 第 0950805319 號 函 訂 定 發 布 全 文 五 點, 並 自 95 年 12 月 28 日 施 行 一 醫 師 牙 醫 師 中 醫 師 依 法 醫 師 法 第 四 條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之 資 格, 應 法 醫 師 考 試 者, 其 修 習 法 醫 學 程 法 醫 實 習 及 國 內 外 法 醫 部 門 之 法 醫 專 業 訓 練, 依 本 要 點 辦 理 二 法 醫 學 程 應 修 學 分 數 一 百 四 十, 其 科 目 名 稱 及 各 科 學 分 數 如 下 : ( 一 ) 基 礎 醫 學 五 十 五 學 分 : 1. 大 體 解 剖 學 及 實 驗, 七 學 分 2. 組 織 學 及 實 驗, 四 學 分 3. 生 物 化 學 及 實 驗, 六 學 分 4. 生 理 學 及 實 驗, 六 學 分 5. 寄 生 蟲 學 及 實 驗, 三 學 分 6. 微 生 物 免 疫 學 及 實 驗, 六 學 分 7. 胚 胎 學 及 實 驗, 二 學 分 8. 病 理 學 及 實 驗, 九 學 分 9. 藥 理 學 及 實 驗, 六 學 分 10. 公 共 衛 生 學, 二 學 分 11. 流 行 病 學, 二 學 分 12. 生 物 統 計 學, 二 學 分 ( 二 ) 臨 床 醫 學 五 十 五 學 分 : 1. 臨 床 醫 學 總 論, 十 三 學 分 2. 實 驗 診 斷 學, 二 學 分 3. 內 科 學 系 概 論, 十 學 分 4. 外 科 學 系 概 論, 十 學 分 5. 臨 床 醫 學 實 習, 二 十 學 分 ( 三 ) 法 醫 學 三 十 學 分 : 1. 基 礎 法 醫 學, 一 學 分 2. 法 醫 學 專 題 討 論, 四 學 分 3. 法 醫 相 驗 及 解 剖, 二 學 分 4. 法 醫 病 理 學, 五 學 分 5. 臨 床 法 醫 學, 一 學 分 6. 法 醫 生 物 學, 一 學 分 7. 法 醫 分 子 生 物 學, 一 學 分 8. 法 醫 血 清 學, 一 學 分 9. 法 醫 毒 理 學, 一 學 分 10. 法 醫 人 類 學, 一 學 分 11. 法 醫 昆 蟲 學, 一 學 分 12. 法 醫 物 證 及 刑 事 偵 查 學, 一 學 分 13. 法 醫 作 證 學, 一 學 分 14. 賠 償 醫 學, 一 學 分 15. 醫 學 與 法 律, 一 學 分 16. 醫 事 法 律 學, 一 學 分 17. 刑 事 法 規 概 要, 二 學 分 18. 民 事 法 規 概 要, 二 學 分 19. 醫 療 糾 紛 鑑 定, 一 學 分 20. 法 醫 倫 理 學, 一 學 分 三 法 醫 實 習 應 修 學 分 數 三 十, 其 項 目 名 稱 及 各 項 學 分 數 如 下 : ( 一 ) 法 醫 相 驗 及 解 剖, 二 學 分 ( 二 ) 法 醫 病 理 學, 三 學 分 ( 三 ) 臨 床 法 醫 學, 二 學 分 ( 四 ) 法 醫 分 子 生 物 學, 一 學 分 ( 五 ) 法 醫 血 清 學, 一 學 分 ( 六 ) 法 醫 毒 物 學, 一 學 分 ( 七 ) 法 醫 精 神 學, 一 學 分 ( 八 ) 法 醫 牙 科 學, 一 學 分 ( 九 ) 法 醫 物 證 及 刑 事 偵 查 學, 一 學 分 ( 十 ) 法 醫 作 證 學, 一 學 分 ( 十 一 ) 法 醫 實 務, 十 六 學 分 四 法 醫 專 業 訓 練 應 包 括 法 醫 學 程 及 法 醫 實 習 五 本 要 點 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施 行 69

附 件 26 103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中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中 醫 師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10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法 醫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暫 准 報 名 切 結 書 考 區 考 區 類 科 名 稱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公 : 行 動 電 話 : 宅 : Email: 學 歷 畢 業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組 所 名 稱 一 本 人 因 未 及 於 考 試 報 名 截 止 日 前 繳 驗 報 考 類 科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之 相 關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請 貴 部 同 意 本 人 暫 准 報 名 本 次 考 試, 茲 勾 選 原 因 與 聲 明 如 下 : 本 人 係 以 本 國 學 歷 報 考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或 醫 學 系 中 醫 學 系 在 學 學 生, 先 行 繳 驗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空 白 處 ), 尚 未 繳 驗 之 文 件 為 :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學 分 ( 學 程 成 績 ) 證 明 實 習 證 明 修 畢 醫 學 系 基 礎 學 科 或 中 醫 基 礎 醫 學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證 明 本 人 係 以 外 國 學 歷 報 考, 並 已 繳 驗 護 照 影 本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紀 錄 及 以 下 文 件 : 須 經 駐 外 館 處 驗 證 之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或 國 內 公 證 人 認 證 之 中 文 譯 本 正 辦 理 驗 證 中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 已 驗 證 未 驗 證 在 學 全 部 成 績 單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 已 驗 證 未 驗 證 實 習 證 明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 已 驗 證 未 驗 證 學 歷 甄 試 或 其 他 考 試 及 格 證 明 : 已 驗 證 未 驗 證 臨 床 實 作 訓 練 合 格 證 明 二 本 人 充 分 瞭 解 : 所 應 補 繳 之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應 分 別 依 下 列 規 定 期 限 寄 達 ( 郵 戳 為 憑, 地 址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或 傳 真 ( 電 話 :02-22360235) 貴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並 經 審 查 通 過, 始 完 備 報 名 考 試 要 件, 正 式 獲 准 參 加 考 試 ( 一 ) 以 前 項 本 國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於 103 年 7 月 10 日 前 寄 達 ( 由 學 校 集 體 報 名 且 學 期 結 束 後 業 由 學 校 集 體 彙 送 本 部 者, 不 必 另 外 寄 送 ) 於 上 開 時 間 尚 未 取 得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或 修 畢 醫 學 系 基 礎 學 科 或 中 醫 基 礎 醫 學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證 明 者, 雖 取 得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先 行 核 發 加 註 有 暫 准 報 名 之 入 場 證, 惟 前 開 證 明 文 件 至 遲 應 於 本 考 試 第 1 天 第 1 節 考 試 前 補 驗, 始 得 參 加 考 試, 若 寄 ( 傳 ) 送 之 證 件 經 審 核 不 合 格 者, 本 人 願 接 受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之 處 分 且 已 考 之 各 科 成 績 無 效 ( 亦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 絕 無 異 議 ( 二 ) 以 前 項 外 國 學 歷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於 103 年 6 月 10 日 前 寄 達 本 人 申 請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茲 切 結 同 意 依 限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應 繳 驗 之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若 本 人 未 於 期 限 內 補 驗, 即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亦 不 得 要 求 退 費, 絕 無 異 議 立 書 人 簽 章 : 103 年 月 日 非 暫 准 報 名 應 考 人, 無 須 繳 附 本 切 結 書 70

附 件 27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 / CNS 27001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SSL(Secure Socket Layer)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一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www.moex.gov.tw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二 點 選 新 手 上 路,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三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點 選 下 載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讀 取 器 後, 依 指 示 安 裝 該 軟 體 四 請 依 考 試 別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考 試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五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六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考 試 等 級 類 科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依 步 驟 指 示 填 寫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試 資 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註 : 集 體 報 名 者, 請 特 別 注 意 正 確 點 選 現 在 就 讀 之 學 校 名 稱 ( 有 無 升 格 改 制 而 校 名 不 同 之 情 形 ), 並 請 務 必 登 打 學 號, 以 利 系 統 資 料 正 確 及 相 關 作 業 七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八 若 登 打 姓 名 時,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http://java.sun.com/j2se/1.4.2/download.html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需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點 選, 如 < 陳 大 >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請 列 印 後 自 行 書 寫 姓 名 造 字 於 該 表 中,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九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填 寫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請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行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行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十 繳 費 完 成 後 即 可 點 選 下 載 加 密 或 不 加 密 報 名 書 表 ( 若 初 次 點 選 未 看 到 報 名 71

書 表 時, 請 再 重 新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 使 用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 取 或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開 啟 加 密 之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以 您 的 密 碼 輸 入 密 碼 欄 方 可 開 啟 檔 案 報 名 書 表 包 含 報 名 履 歷 表 切 結 書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請 自 行 列 印 ( 集 體 報 名 者 不 必 列 印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 並 將 繳 款 證 明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空 白 處 列 印 時 請 使 用 A4 尺 寸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 嚴 禁 雙 面 列 印 或 噴 墨 列 印, 建 議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 十 一 若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行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行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先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上 更 正, 更 正 後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俾 本 部 憑 以 更 正 系 統 資 料 十 二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無 誤 後, 請 將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B4 大 小 之 標 準 信 封, 並 將 書 表 及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依 照 順 序 裝 入, 須 於 103 年 5 月 2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逾 期 或 費 件 不 全 者, 即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註 集 體 報 名 者, 請 依 各 校 規 定 期 限 將 報 名 履 歷 表 交 由 學 校 承 辦 人 收 繳 即 可, 不 必 寄 出 ( 繳 交 前, 請 自 行 核 對 報 名 履 歷 表 各 項 資 料 是 否 正 確 是 否 已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正 面 黏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1 吋 相 片 1 張,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黏 貼 繳 款 證 明 及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 十 三 應 考 人 報 名 表 件 交 付 郵 寄 後, 即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更 換 報 考 等 級 類 科 考 區,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十 四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本 部 將 指 派 專 人 隨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暫 准 報 名 等 已 逾 收 件 日 期 未 送 件 者, 喪 失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十 五 若 欲 同 時 報 名 本 考 試 不 同 等 級 類 科 之 考 試, 請 分 別 報 名 與 繳 費, 封 袋 亦 請 分 別 裝 入,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有 符 合 本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退 還 十 六 本 考 試 開 放 網 路 報 名 服 務 時 間, 自 103 年 4 月 22 日 起 至 5 月 1 日 下 午 5 時 止, 請 應 考 人 提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集 中 於 考 試 報 名 最 後 截 止 期 限, 致 造 成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而 影 響 報 名 權 益 72

附 件 28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說 明 及 申 請 退 費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繳 款 方 式 :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係 採 多 元 繳 款 方 式, 應 考 人 於 繳 費 截 止 日 前, 可 自 行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列 印 繳 款 單, 並 任 選 一 種 通 路 辦 理 臨 櫃 繳 款 (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銀 行 ATM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等 ), 或 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後,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多 元 繳 款 通 路 分 列 如 下 : ( 一 ) 便 利 商 店 繳 款, 包 括 7-11 全 家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 二 ) 郵 局 櫃 檯 繳 款 ( 三 )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繳 款 ( 四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五 ) 透 過 ATM 進 行 轉 帳 ( 六 ) 至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郵 局 以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七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八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應 考 人 並 須 將 代 收 行 交 付 之 繳 款 證 明 黏 貼 至 報 名 書 表 指 定 欄 位,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單 ) 具 關 連 性, 請 勿 自 行 更 換 報 名 書 表 ( 含 繳 款 憑 證 ) 二 繳 款 流 程 : ( 一 )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及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1. 應 考 人 需 持 完 整 之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單 至 便 利 超 商 郵 局 全 國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或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2. 請 勿 持 支 票 匯 票 至 上 述 通 路 繳 款 3. 請 以 現 金 方 式 單 筆 全 額 繳 清 ( 二 ) 透 過 ATM 方 式 繳 款 : 1.ATM 操 作 流 程 1. 插 入 金 融 卡 輸 入 金 融 卡 密 碼 2. 選 擇 跨 行 轉 帳 功 能 ( 如 發 行 銀 行 跟 ATM 屬 同 3. 輸 入 中 國 信 託 商 一 家, 選 擇 轉 帳 交 易 ) 業 銀 行 代 碼 :822 4.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帳 號 5. 輸 入 繳 款 單 上 之 轉 入 金 額 6. 資 料 確 認 無 誤, 請 按 7. 交 易 完 成, 請 收 取 明 細 表, 以 確 確 認 認 轉 帳 是 否 成 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輸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73

4. 使 用 ATM 跨 行 轉 帳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轉 帳 手 續 費 每 筆 15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三 ) 其 他 銀 行 信 用 合 作 社 農 漁 會 信 用 部 郵 局 跨 行 匯 款 方 式 繳 款 : 1. 請 於 匯 款 單 填 入 以 下 資 訊 : (1) 收 款 銀 行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城 中 分 行 (2) 收 款 人 : 考 選 部 (3) 收 款 帳 號 : 請 填 入 繳 款 單 之 轉 入 帳 號 欄 位 之 14 位 帳 號 2. 繳 款 單 上 的 轉 入 帳 號 為 應 考 人 專 屬 之 繳 款 帳 號, 請 勿 借 他 人 使 用, 或 多 位 應 考 人 共 用 一 組 轉 入 帳 號 3. 因 轉 入 帳 號 是 唯 一 且 具 有 檢 核 機 制, 所 以 如 果 匯 入 錯 誤 的 轉 入 帳 號 金 額 或 超 過 繳 款 期 限, 交 易 將 無 法 成 功 4. 跨 行 匯 款 需 由 應 考 人 負 擔 轉 帳 手 續 費 ( 目 前 跨 行 匯 款 手 續 費 每 筆 30 元, 如 有 調 整,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 四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 應 考 人 於 網 站 報 名 後 進 入 付 款 頁 面, 並 輸 入 以 下 資 訊 1. 信 用 卡 16 碼 卡 號 2. 信 用 卡 有 效 月 與 年 3. 信 用 卡 背 面 末 3 碼 4. 授 權 成 功 後, 請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應 考 人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行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行 ) 為 保 持 應 考 人 網 路 交 易 安 全 與 杜 絕 網 路 盜 刷, 配 合 國 際 組 織 採 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若 應 考 人 對 網 路 安 全 認 證 機 制 之 註 冊 或 其 他 問 題, 請 應 考 人 依 信 用 卡 背 面 服 務 電 話, 去 電 至 發 卡 行 進 行 詢 問 ( 五 ) 透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以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 1. 繳 款 說 明 應 考 人 將 於 網 站 付 款 頁 面 確 認 相 關 資 訊 並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行 線 上 繳 費, 完 成 繳 費 作 業 後 請 列 印 繳 費 證 明, 依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第 一 次 使 用 全 國 繳 費 網 繳 費 時, 請 先 確 認 已 完 成 安 全 性 元 件 之 安 裝 ( 安 裝 方 式 https://ebill.ba.org.tw/cpp/desktopdefault.aspx) 本 項 服 務 一 律 不 加 收 手 續 費 2. 繳 款 流 程 74

1. 確 認 網 站 繳 款 頁 面 繳 費 資 訊 2. 插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3. 輸 入 動 態 圖 像 驗 證 碼, 並 且 確 認 所 有 欄 位 無 誤 後, 按 下 確 認 付 款 執 行 繳 費 交 易 4. 輸 入 晶 片 金 融 卡 密 碼 ( 六 ) 服 務 專 線 : 如 對 上 述 繳 款 方 式 有 疑 問, 請 洽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24 小 時 免 付 費 客 戶 服 務 專 線 :0800-024-365( 先 按 2) 洽 詢 ; 帳 務 問 題 請 於 9:00-18:30 洽 詢 0800-017-688( 轉 專 人 服 務 選 項 按 8) 三 補 費 作 業 :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規 定 期 限 內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後, 如 發 現 缺 繳 報 名 費 或 經 本 部 通 知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將 應 補 繳 之 報 名 費 以 郵 政 匯 票 方 式 ( 受 款 人 : 考 選 部 ) 寄 至 本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 信 封 書 明 姓 名 地 址 及 連 絡 電 話 ) 辦 理 或 依 繳 款 單 指 定 之 轉 入 帳 號 及 轉 入 金 額 採 ATM 轉 帳 /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繳 款 / 跨 行 匯 款 等 繳 款 方 式, 收 執 聯 載 明 103 年 第 二 次 專 技 人 員 高 考 類 科 考 試 補 費 或 103 年 專 技 人 員 高 考 類 科 考 試 補 費, 並 書 明 報 考 類 科 考 區 及 姓 名, 傳 真 至 (02)22360235, 傳 真 完 成 後 並 以 電 話 (02 )22369188 轉 3936 3937 通 知 本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確 認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代 號 :822 轉 入 帳 號 : ( 請 依 繳 款 單 自 行 填 入 ) 轉 入 金 額 : ( 請 依 繳 款 單 自 行 填 入 ) 四 退 費 作 業 :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類 別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退 費 金 額 退 1. 逾 期 報 名 件 2.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溢 3. 應 考 人 重 複 繳 費 繳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4. 應 考 人 溢 繳 費 用 報 名 資 料 審 查 完 成 後, 由 業 務 司 通 知 報 考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人 退 件 理 由, 並 列 冊 退 費 統 一 辦 理 退 費 應 考 人 須 於 繳 費 日 起 5 年 內 提 出 申 請 5. 應 考 人 因 天 然 災 害 或 傷 病 住 院 無 考 試 前 後 10 天 內 法 參 加 考 試 6. 考 試 延 期 一 週 以 上 致 應 考 人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5. 確 認 轉 出 帳 號 6. 再 次 輸 入 晶 片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日 起 一 週 內 75 金 融 卡 密 碼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繳 費 證 明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3.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或 傷 病 住 院 證 明 檢 附 : 1.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7. 交 易 完 成, 列 印 繳 款 證 明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45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一 律 退 還 報 名 費 1/2 註 : 一 退 費 申 請 書 : 請 見 本 須 知 附 件 29( 第 76 頁 ), 或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二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 包 含 收 費 手 續 費 15 元 退 費 手 續 費 20 元 及 退 費 掛 號 郵 資 25 元 三 郵 寄 地 址 : 請 以 掛 號 寄 至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附 件 29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試 名 稱 考 試 等 級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應 扣 除 費 用 申 請 退 費 金 額 重 複 繳 費, 金 額 元 溢 繳 費 用, 金 額 元 因 天 然 災 害 或 傷 病 住 院,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扣 除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扣 除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45 元 扣 除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60 元 元 元 元 因 考 試 延 期 一 週 以 上,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一 律 退 還 報 名 費 1/2 元 檢 附 資 料 繳 費 證 明 考 試 入 場 證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傷 病 住 院 證 明 申 請 人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審 核 欄 審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檢 附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資 料 不 齊, 需 補 件 : 審 核 結 果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退 費 金 額 同 申 請 金 額 可 退 費 金 額 元 單 位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人 科 長 主 管 註 : 手 續 費 及 郵 資 : 包 括 收 費 手 續 費 15 元 退 費 手 續 費 20 元 及 退 費 掛 號 郵 資 25 元, 合 計 60 元 76

附 件 30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下 列 粗 線 框 格 由 應 考 人 填 寫 考 選 部 製 表 姓 名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別 男 女 身 分 證 字 號 電 話 ( ) 手 機 地 址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應 診 科 別 本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開 立, 並 於 填 寫 或 勾 選 註 記 部 分 逐 項 蓋 章 診 說 斷 明 發 生 時 間 1. 出 生 2. 民 國 年 月 日 3. 第 一 次 診 斷 時 間 : 民 國 年 月 日 身 心 障 礙 視 覺 功 能 部 位 影 響 1. 書 寫 2. 閱 讀 3. 坐 姿 / 移 位 4. 其 他 手 冊 ( 證 明 ) 1. 無 2. 有 : 類 度 左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右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 左 眼 全 盲, 右 眼 全 盲 ; 左 眼 視 野, 右 眼 視 野 ; 眼 球 震 顫 其 他 ( 請 註 明 ) 慣 用 手 障 礙 發 生 前 : 右 手 左 手 障 礙 發 生 後 : 右 手 左 手 書 寫 困 難 : 抄 寫 速 度 : 字 / 分 上 肢 功 能 抓 握 力 氣 差 雙 手 協 調 不 佳 上 臂 位 移 控 制 差 右 上 肢 缺 失 左 上 肢 缺 失 其 他 ( 請 註 明 ) 不 能 坐, 需 改 成 其 他 擺 位 應 考 需 自 備 座 椅 / 輪 椅 應 考 坐 姿 / 移 位 無 法 久 坐, 需 定 時 更 換 姿 勢 需 協 助 提 早 入 考 場 座 位 其 他 ( 請 註 明 ) 精 神 功 能 有 障 礙 ( 請 註 明 ) 其 他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醫 師 : 專 科 類 別 及 專 科 醫 師 科 別 字 號 : ( 簽 名 及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並 加 註 日 期 後, 方 具 效 力 ) 77

附 件 31 103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中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中 醫 師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10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法 醫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應 考 人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申 請 表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考 試 等 級 考 試 類 科 應 考 人 簽 章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聯 電 絡 話 原 地 址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申 請 變 更 地 址 配 合 事 寄 發 入 場 證 地 址 變 更 ( 限 於 103 年 7 月 8 日 前 申 請 ) 項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地 址 變 更 ( 限 於 103 年 9 月 26 日 ( 請 依 需 求 勾 前 申 請 ) 選, 可 複 選 )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通 訊 地 址 變 更 ( 涉 及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寄 發, 限 於 103 年 10 月 9 日 前 申 請 ) 原 姓 名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 申 請 期 限 同 上 )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二 請 以 掛 號 專 函 函 知 本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 地 址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 並 請 於 來 函 中 檢 附 入 場 證 影 本 1 份 並 簽 章, 以 便 處 理 78

附 件 32 103 年 第 二 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醫 師 中 醫 師 考 試 分 階 段 考 試 中 醫 師 營 養 師 心 理 師 護 理 師 社 會 工 作 師 考 試 10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法 醫 師 語 言 治 療 師 聽 力 師 牙 體 技 術 師 考 試 應 考 人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考 試 等 級 考 試 類 科 聯 絡 應 考 人 簽 章 電 話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 次 科 目 名 稱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在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10 日 內 ( 本 考 試 預 定 於 103 年 10 月 7 日 榜 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期 限 預 定 自 103 年 10 月 8 日 起 17 日 止, 以 郵 戳 為 憑 ), 以 本 申 請 書 逕 向 考 選 部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二 申 請 複 查 考 試 成 績, 應 以 掛 號 寄 達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收 件 人 填 寫 :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地 址 為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左 下 角 請 註 明 複 查 成 績 ( 請 依 80 頁 格 式 辦 理 ) 三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之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惟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行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行 為 ( 三 )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四 )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79

信 封 格 式 ( 請 用 郵 局 所 訂 橫 式 標 準 格 式 信 封 ) 甲 來 件 信 封 (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 ( 應 考 人 自 填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 ( 應 考 人 自 填 姓 名 ) ( 應 考 人 自 填 聯 絡 電 話 )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收 複 查 成 績 乙 回 件 信 封 ( 請 書 妥 姓 名 及 地 址 並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 11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1 之 1 號 考 選 部 專 技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 應 考 人 自 填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 ( 應 考 人 自 填 姓 名 ) 收 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