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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疑 似 狂 犬 病 動 物 抓 咬 傷 臨 床 處 置 指 引 衛 生 福 利 部 疾 病 管 制 署 2015 年 1 月 13 日 1

一 傷 口 清 潔 : 立 即 及 徹 底 的 以 肥 皂 及 大 量 水 清 洗 沖 洗 傷 口 15 分 鐘, 再 以 優 碘 或 70% 酒 精 消 毒 二 傷 口 處 理 : ( 一 ) 如 果 可 能 的 話, 避 免 縫 合 傷 口, 如 須 縫 合, 應 儘 可 能 地 寬 鬆, 不 可 影 響 血 流 及 其 他 分 泌 物 順 暢 地 流 出 ( 二 ) 當 傷 口 需 同 時 施 予 免 疫 球 蛋 白 浸 潤 注 射 時, 建 議 在 數 小 時 後 ( 2 小 時 ) 再 進 行 縫 合, 這 將 可 使 抗 體 在 縫 合 前 能 夠 在 組 織 內 充 分 擴 散 ( 三 ) 其 它 的 治 療, 例 如 抗 生 素 破 傷 風 疫 苗 或 破 傷 風 免 疫 球 蛋 白 的 施 予, 應 如 同 其 他 抓 咬 傷 口 的 處 理 一 樣 三 被 動 免 疫 : ( 一 ) 依 患 者 傷 口 暴 露 種 類 及 傳 染 病 防 治 諮 詢 會 預 防 接 種 組 (ACIP) 專 家 委 員 建 議 之 對 象 ( 表 一 二 ), 提 供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注 射 方 法 與 注 射 同 意 書 如 附 件 一 及 附 件 二 ;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及 疫 苗 接 種 後 注 意 事 項 如 附 件 三 ) 狂 犬 病 暴 露 後 疫 苗 及 免 疫 球 蛋 白 接 種 對 象 ( 表 一 二 ) 係 依 據 農 委 會 發 布 國 內 動 物 狂 犬 病 疫 情 現 況 修 訂 ; 於 國 外 狂 犬 病 疫 區 遭 動 物 抓 咬 傷 者, 請 參 考 WHO 之 醫 療 處 置 建 議 ( 表 三 ) ( 二 ) 需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使 用 時, 應 儘 速 給 予, 並 儘 可 能 地 以 浸 2

潤 注 射 傷 口 為 主 免 疫 球 蛋 白 可 與 暴 露 後 首 劑 疫 苗 同 時 施 打, 且 暴 露 後 使 用 一 次 即 可 若 首 劑 疫 苗 施 打 已 超 過 7 天, 因 為 身 體 已 產 生 免 疫 力, 此 時 不 需 要 再 給 予 免 疫 球 蛋 白 的 被 動 免 疫 保 護 ( 三 ) 人 類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HRIG) 之 使 用 劑 量 HRIG 為 20 IU/kg 世 界 衛 生 組 織 並 不 建 議 接 種 前 進 行 皮 膚 敏 感 性 測 試, 因 為 無 法 依 此 結 果 判 斷 是 否 有 過 敏 反 應 發 生 之 可 能 性 ( 四 ) 當 進 行 全 部 傷 口 浸 潤 注 射 後, 尚 有 剩 餘 免 疫 球 蛋 白 製 劑 時, 應 將 其 注 射 到 最 接 近 患 肢 同 側 的 深 部 肌 肉 ( 如 肌 肉 注 射 於 同 側 的 上 臂 肌 肉 或 同 側 大 腿 外 側 肌 群 ), 以 避 免 影 響 疫 苗 的 效 果 ( 五 ) 傷 口 嚴 重 或 有 多 處 傷 口 ( 特 別 是 幼 兒 ), 可 以 無 菌 生 理 食 鹽 水 2~3 倍 稀 釋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使 其 體 積 足 夠 應 用 多 處 傷 口 ( 六 ) 已 接 受 暴 露 前 預 防 接 種 或 曾 接 受 完 整 暴 露 後 預 防 接 種 之 民 眾, 不 須 給 予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四 主 動 免 疫 : ( 一 ) 評 估 傷 口 暴 露 種 類 及 暴 露 動 物 類 別 提 供 狂 犬 病 疫 苗 ( 表 二 ), 疫 苗 最 好 於 三 角 肌 部 位 以 肌 肉 注 射 方 式 接 種 3

( 二 ) 若 與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同 時 接 種, 必 須 在 不 同 之 部 位 注 射, 因 此, 建 議 接 種 於 患 肢 的 對 側 ( 三 ) 完 整 的 暴 露 後 疫 苗 共 5 劑, 接 種 時 程 為 第 0 天 ( 接 種 第 一 劑 當 天 為 第 0 天 ), 及 第 3 7 14 及 28 天 施 行, 懷 孕 婦 女 或 小 孩 仍 可 使 用 此 疫 苗 ( 四 ) 已 接 受 暴 露 前 預 防 接 種 或 曾 接 受 完 整 暴 露 後 預 防 接 種 之 民 眾, 再 連 續 遭 受 動 物 咬 傷 時, 經 ACIP 103 年 第 一 次 會 議 建 議, 原 則 上 無 論 上 次 接 種 後 至 此 次 暴 露 ( 咬 傷 ) 時 間 多 久, 只 要 接 種 2 劑 疫 苗, 於 第 0 3 天 各 施 打 一 劑 疫 苗, 但 臨 床 醫 師 仍 可 視 實 際 狀 況 決 定 之 五 免 疫 功 能 不 全 之 病 患 處 置 : ( 一 ) 評 估 傷 口 暴 露 種 類 及 視 受 咬 傷 後 可 能 之 風 險 ( 表 一 二 ), 給 予 暴 露 後 接 種, 由 於 此 類 病 人 對 疫 苗 的 免 疫 生 成 性 較 差, 有 時 無 法 引 發 有 效 抗 體 濃 度, 故 傷 口 處 置 更 應 特 別 謹 慎 ( 包 含 前 述 的 傷 口 清 潔 及 傷 口 處 理 ) ( 二 ) 未 曾 接 種 3 劑 暴 露 前 疫 苗 預 防 接 種 者, 當 傷 口 暴 露 為 第 二 類 及 第 三 類 時, 皆 須 給 予 人 類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HRIG) 及 疫 苗 注 射 ( 表 四 ) ( 三 ) 已 接 受 暴 露 前 預 防 接 種 或 曾 接 受 完 整 暴 露 後 接 種 者, 不 須 給 4

予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但 暴 露 後 疫 苗 仍 須 接 種 5 劑 ( 四 ) 不 論 有 無 暴 露 前 接 種, 若 實 驗 室 資 源 允 許, 建 議 於 暴 露 後 接 種 完 成 2~4 週 後, 進 行 中 和 性 抗 體 的 測 試 ( 須 高 於 0.5 IU/mL 或 1:5 效 價 ;rapid fluorescent focus inhibition test, RFFIT), 以 決 定 是 否 仍 須 要 多 打 一 劑 疫 苗 若 抗 體 仍 未 能 達 到 標 準, 宜 與 專 家 進 行 討 論 酵 素 免 疫 測 定 法 (enzyme-linked immunosorbent test ELISA) 測 得 的 抗 體, 可 作 為 參 考 ( 五 ) 免 疫 功 能 不 全 之 病 患, 不 建 議 使 用 小 於 5 劑 的 接 種 時 程, 或 採 用 皮 內 注 射 以 節 省 疫 苗 注 射 量 的 其 他 接 種 方 式, 這 些 情 形 都 視 為 未 完 成 接 種 ( 六 ) 免 疫 功 能 不 全 之 定 義 為 : 1. 人 類 免 疫 缺 乏 病 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 染 者 移 植 後 兩 年 內 或 持 續 接 受 免 疫 抑 制 劑 者 2. 先 天 性 免 疫 不 全 無 脾 症 自 體 免 疫 疾 病 正 接 受 類 固 醇 或 其 他 免 疫 調 節 劑 治 療 癌 症 病 人 ( 含 血 癌 ) 接 受 化 學 治 療 或 免 疫 抑 制 劑 者 正 在 使 用 chloroquine 治 療 瘧 疾 的 病 患 3. 其 他 影 響 免 疫 功 能 的 疾 病, 包 括 腎 臟 病 糖 尿 病 肝 硬 化 及 慢 性 肝 病 且 經 醫 師 判 斷 會 影 響 免 疫 功 能 者 六 國 人 在 國 外 遭 受 犬 貓 等 狂 犬 病 風 險 動 物 抓 咬 傷, 但 未 能 於 當 地 完 5

成 疫 苗 接 種 流 程, 回 國 後 疫 苗 劑 次 之 銜 接, 經 ACIP 103 年 第 一 次 會 議 建 議 如 下 : ( 一 ) 個 案 於 國 外 接 受 狂 犬 病 暴 露 後 接 種 流 程 與 我 國 相 同 者 ( 接 種 日 為 0-3-7-14-28 天 ), 返 國 後 直 接 銜 接 未 完 成 劑 次 ( 二 ) 個 案 於 國 外 接 受 狂 犬 病 暴 露 後 接 種 流 程 為 4 劑 疫 苗 接 種 流 程 者 (0 2 劑 -7-21), 返 國 後 以 4 劑 疫 苗 接 種 流 程 銜 接, 完 成 未 接 種 劑 次 ( 三 ) 個 案 如 未 持 有 國 外 遭 動 物 咬 傷 就 醫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狂 犬 病 疫 苗 接 種 紀 錄, 而 個 案 及 其 陪 同 家 屬 均 無 法 明 確 說 明 國 外 疫 苗 接 種 狀 況 時, 為 慎 重 考 量, 仍 由 我 國 接 種 流 程 第 1 劑 開 始, 完 成 後 續 5 劑 疫 苗 接 種 七 參 考 資 料 1. WHO Expert consultation on Rabies. Second Report. Geneva: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13 WHO Technical Report Series No. 982. 2.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Rabies vaccines: WHO position paper: Vaccine. 2010 Oct 18;28(44):7140-2. 3. US Department of Health of Human Service. Human rabies prevention-united States, 2008. Recommendations of the Advisory Committee on Immunization Practices (ACIP). MMWR Recomm Rep.2008 May 23;57(RR-3):1-28. 4. European Centre for Diseas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ECDC). Expert consultation on rabies post-exposure prophylaxis. 15 January 2009. 5. HPA guidelines on managing rabies post-exposure prophylaxis January 2013 6

http://www.hpa.org.uk/webc/hpawebfile/hpaweb_c/1224745729371 7

表 一 疑 似 狂 犬 病 暴 露 後 免 疫 球 蛋 白 接 種 對 象 2014 年 12 月 30 日 公 布 適 用 1. 鼬 獾 2. 白 鼻 心 咬 傷 人 物 種 3. 錢 鼠 ( 限 臺 東 市 ) 4. 出 現 明 顯 特 殊 異 常 行 為 ( 如 無 故 主 動 攻 擊 等 ) 之 動 物, 且 經 中 央 農 政 單 位 判 定 疑 似 狂 犬 病 接 種 建 議 1. 如 暴 露 等 級 為 第 三 類, 建 議 接 種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2. 遭 受 鼬 獾 或 白 鼻 心 等 狂 犬 病 陽 性 動 物 抓 咬 傷, 暴 露 等 級 為 第 二 類, 建 議 接 種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暴 露 之 定 義 : 遭 受 動 物 抓 咬 傷 或 皮 膚 傷 口 黏 膜 接 觸 其 唾 液 等 分 泌 物 第 二 類 定 義 : 裸 露 皮 膚 的 輕 微 咬 傷 没 有 流 血 的 小 抓 傷 或 擦 傷 第 三 類 定 義 : 傷 及 真 皮 層 的 單 一 或 多 處 咬 傷 或 抓 傷 動 物 在 有 破 損 的 皮 膚 舔 舐 黏 膜 遭 動 物 唾 液 污 染 8

表 二 疑 似 狂 犬 病 暴 露 後 疫 苗 接 種 對 象 2013 年 7 月 31 日 公 布 適 用 暴 露 動 物 類 別 接 種 建 議 備 註 野 生 哺 乳 類 動 物 ( 含 錢 鼠 ) 立 即 就 醫 並 接 種 疫 苗 若 經 檢 驗 陰 性, 可 停 止 接 種 疫 苗 流 浪 犬 貓 立 即 就 醫 並 接 種 疫 苗 若 流 浪 犬 貓 觀 察 10 日 無 症 狀, 可 停 止 接 種 疫 苗 家 犬 貓 暫 不 給 予 疫 苗 若 家 犬 貓 觀 察 10 日 內 出 現 疑 似 狂 犬 病 症 狀, 並 經 動 檢 機 關 高 度 懷 疑, 則 給 予 疫 苗 暴 露 等 級 為 第 二 類 ( 含 ) 以 上, 建 議 接 種 疫 苗 9

表 三 WHO 提 供 動 物 抓 咬 傷 暴 露 後 狂 犬 病 免 疫 製 劑 接 種 建 議 暴 露 等 級 與 疑 似 ( 確 認 ) 感 染 狂 犬 病 之 飼 養 ( 野 生 ) 動 物 或 動 物 無 法 檢 測 時 (1) 之 接 觸 類 型 暴 露 後 預 防 接 種 建 議 I 1. 觸 摸 或 餵 食 動 物 2. 動 物 在 完 整 的 皮 膚 舔 舐 如 果 暴 露 史 是 可 信 賴 的, 則 不 需 暴 露 後 預 防 II 1. 裸 露 皮 膚 的 輕 微 咬 傷 2. 没 有 流 血 的 小 抓 傷 或 擦 傷 1. 立 刻 施 打 疫 苗 (2) 2. 假 如 咬 人 動 物 在 咬 人 後 觀 察 10 天 (10 天 期 間 僅 適 用 於 犬 貓 ) 仍 然 是 健 康 的, 或 是 咬 人 動 物 經 檢 驗 診 斷 為 狂 犬 病 陰 性 時, 則 可 停 止 後 續 之 治 療 III 1. 傷 及 真 皮 層 的 單 一 或 多 處 咬 傷 或 抓 傷 2. 動 物 在 有 破 損 的 皮 膚 舔 舐 3. 黏 膜 遭 動 物 唾 液 污 染 4. 暴 露 於 蝙 蝠 (3) 1. 立 刻 施 打 免 疫 球 蛋 白 和 疫 苗 2. 免 疫 球 蛋 白 可 與 疫 苗 同 時 施 打, 或 於 首 劑 疫 苗 施 打 後 7 天 內 施 打 3. 假 如 咬 人 動 物 在 咬 人 後 觀 察 10 天 (10 天 期 間 僅 適 用 於 犬 貓 ) 仍 然 是 健 康 的, 或 是 咬 人 動 物 經 檢 驗 診 斷 為 狂 犬 病 陰 性 時, 則 可 停 止 後 續 之 治 療 (WHO Expert Consultation on rabies, 2013) 註 1: 動 物 無 法 檢 測 時 之 適 用, 係 指 當 地 動 物 有 發 生 狂 犬 病 疫 情 時 註 2: 被 疑 似 健 康 犬 貓 咬 到, 或 觀 察 期 間, 是 否 需 要 立 刻 接 種 免 疫 球 蛋 白 及 疫 苗, 視 動 物 的 行 為, 當 地 是 否 有 狂 犬 病 或 抓 咬 人 時 的 情 況 而 定 註 3: 若 有 接 觸 蝙 蝠, 皆 應 接 受 暴 露 後 預 防 接 種, 除 非 能 確 定 無 咬 傷 抓 傷 或 黏 液 之 暴 露 10

表 四 免 疫 不 全 病 人 與 一 般 人 之 接 種 建 議 差 異 比 較 表 非 免 疫 功 能 不 全 者 免 疫 不 全 者 暴 露 前 疫 苗 3 劑 3 劑 暴 露 後 疫 苗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完 整 的 暴 露 後 疫 苗 共 5 劑 已 接 受 暴 露 前 預 防 接 種 或 曾 接 受 完 整 暴 露 後 預 防 接 種 之 民 眾, 只 須 接 種 2 劑 暴 露 等 級 為 第 三 類 時 給 予 曾 接 受 暴 露 前 接 種, 或 曾 接 受 完 整 暴 露 後 接 種 者, 不 須 給 予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但 均 須 接 種 5 劑 疫 苗 若 實 驗 室 資 源 允 許, 建 議 於 暴 露 後 接 種 完 成 2~ 4 週 後, 進 行 中 和 性 抗 體 的 測 試 ; 若 抗 體 未 達 標 準, 宜 與 專 家 討 論 是 否 追 加 一 劑 疫 苗 暴 露 等 級 為 第 二 類 及 第 三 類 皆 須 給 予 11

附 件 一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注 射 方 法 一 注 射 部 位 (1) 浸 潤 注 射 到 各 傷 口 周 圍 : a. 如 解 剖 學 結 構 可 行, 應 按 建 議 劑 量 將 免 疫 球 蛋 白 製 劑 全 部 浸 潤 注 射 到 傷 口 周 圍, 所 有 傷 口 無 論 大 小 均 應 進 行 浸 潤 注 射 b. 當 全 部 傷 口 進 行 浸 潤 注 射 後 尚 有 剩 餘 免 疫 球 蛋 白 製 劑 時, 應 將 其 注 射 到 遠 離 疫 苗 注 射 部 位 的 深 部 肌 肉 ( 肌 肉 注 射 ) (2) 剩 餘 免 疫 球 蛋 白 製 劑 推 薦 注 射 部 位 : a. 暴 露 傷 口 位 於 頭 面 部 上 肢 及 胸 部 以 上 軀 幹 時 : 可 注 射 在 暴 露 部 位 同 側 的 上 臂 肌 肉 ; 疫 苗 接 種 於 對 側 b. 暴 露 傷 口 位 於 下 肢 及 胸 部 以 下 軀 幹 時 : 可 注 射 在 暴 露 部 位 同 側 大 腿 外 側 肌 群 二 實 際 操 作 (1) 開 放 式 傷 口 處 理 完 成 後, 首 先 視 創 面 大 小 在 傷 口 內 滴 數 滴 免 疫 球 蛋 白 製 劑 (2) 距 傷 口 邊 緣 約 0.5~1cm 處 進 針, 進 行 浸 潤 注 射 請 避 免 直 接 從 傷 口 內 進 針, 以 免 將 病 毒 帶 入 深 部 組 織 (3) 進 針 深 度 應 超 過 傷 口 的 深 度, 先 進 針 至 傷 口 基 底 部, 邊 注 射 藥 液 邊 退 針, 並 轉 換 方 向 於 傷 口 邊 緣 注 射 ( 取 對 應 兩 點 呈 垂 直 和 左 12

右 方 向 做 環 形 全 層 注 射 ), 避 免 多 次 重 複 針 刺 進 傷 口 (4) 浸 潤 注 射 時 應 避 免 將 免 疫 球 蛋 白 製 劑 注 入 血 管 內 (5) 手 指 或 足 趾 浸 潤 注 射 時, 應 注 意 防 止 因 加 壓 浸 潤 過 量 液 體 而 使 血 液 循 環 受 阻, 引 起 腔 室 症 候 群 (compartment syndrome) 三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劑 量 及 可 能 副 作 用 品 項 人 類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HRIG) 商 品 名 稱 Hyperrab 劑 量 IU/ml 禁 忌 症 副 作 用 20 IU/kg 150 IU/ml 無 可 能 出 現 接 種 部 位 疼 痛 及 輕 微 的 發 燒 ; 於 免 疫 球 蛋 白 缺 乏 患 者 身 上 重 複 接 種 可 能 會 造 成 過 敏 反 應 極 少 數 可 能 有 急 性 神 經 血 管 性 水 腫 (angioneurotic edema) 皮 疹 腎 病 症 候 群 過 敏 性 休 克 等 嚴 重 不 良 反 應 注 意 事 項 應 在 有 急 救 設 備 之 醫 療 院 所 執 行, 其 餘 詳 見 仿 單 說 明 四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1) 注 射 後 必 須 觀 察 有 無 過 敏 現 象 (2) 若 距 離 接 種 首 劑 狂 犬 病 疫 苗 超 過 7 天 後, 不 必 再 注 射 免 疫 球 蛋 白 製 劑 (3) 不 可 將 免 疫 球 蛋 白 製 劑 和 狂 犬 病 疫 苗 同 時 注 射 在 同 一 部 位 (4) 禁 止 將 免 疫 球 蛋 白 製 劑 與 狂 犬 病 疫 苗 混 合 在 一 個 注 射 器 內 使 用, 13

防 止 兩 者 發 生 抗 原 抗 體 中 和 反 應, 導 致 免 疫 效 果 受 到 影 響 (5) 傷 口 嚴 重 或 有 多 處 傷 口 ( 特 別 是 幼 兒 ), 按 常 規 劑 量 不 足 以 浸 潤 注 射 傷 口 周 圍 時, 可 用 生 理 鹽 水 將 被 動 免 疫 製 劑 適 當 稀 釋 2~3 倍, 再 進 行 浸 潤 注 射 (6) 如 果 就 診 時 傷 口 已 縫 合, 原 則 上 不 建 議 拆 除, 可 在 傷 口 周 圍 浸 潤 注 射 人 類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14

附 件 二 接 受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注 射 同 意 書 102 年 7 月 31 日 製 狂 犬 病 是 由 狂 犬 病 毒 引 起 的 急 性 病 毒 性 腦 脊 髓 炎, 主 要 因 為 遭 受 患 病 動 物 咬 傷 而 感 染 攜 帶 狂 犬 病 毒 的 動 物 多 見 於 犬 貓 或 其 他 哺 乳 類 動 物, 而 台 灣 目 前 以 鼬 獾 為 最 主 要 的 動 物 當 人 被 感 染 狂 犬 病 毒 的 動 物 抓 咬 傷 後, 其 唾 液 所 含 病 毒 經 傷 口 或 損 傷 黏 膜 處 進 入 人 體, 約 40% 的 人 若 未 經 適 當 處 置 會 發 病, 一 旦 發 病 致 死 率 幾 乎 是 100% 一 般 人 對 於 狂 犬 病 皆 無 免 疫 力, 因 此 當 發 生 意 外 暴 露 時, 須 經 醫 師 評 估 暴 露 的 等 級 與 風 險 來 接 種 狂 犬 病 疫 苗 而 一 旦 在 國 內 遭 受 鼬 獾 咬 傷 且 傷 口 較 為 嚴 重 者, 應 經 醫 師 評 估 後, 於 接 種 暴 露 後 第 一 劑 狂 犬 病 疫 苗 的 7 天 內 施 打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須 以 體 重 計 算 劑 量, 首 先 在 傷 口 周 圍 浸 潤 注 射, 若 有 剩 餘 則 於 其 他 肌 肉 部 位 注 射 注 射 後 可 能 發 生 接 種 部 位 疼 痛 發 燒 皮 疹 關 節 痛 淋 巴 結 腫 大 或 延 遲 性 的 過 敏 反 應 等 副 作 用, 極 少 數 人 可 能 發 生 過 敏 性 休 克 而 須 要 急 救, 建 議 注 射 後 應 於 醫 院 觀 察 30 分 鐘, 以 利 緊 急 情 況 時 能 及 時 進 行 醫 療 處 置 由 於 免 疫 球 蛋 白 為 血 漿 製 劑, 故 仍 有 可 能 傳 播 其 他 感 染 性 疾 病 的 風 險, 例 如 : 庫 賈 氏 症 或 其 他 病 毒 感 染 病 患 經 醫 師 說 明 後 同 意 不 同 意 接 受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接 種 病 患 姓 名 : 身 分 證 字 號 : 出 生 年 月 日 : 立 書 同 意 人 ( 簽 名 ): 關 係 : 醫 師 ( 簽 名 ): 醫 院 : 日 期 : 年 月 日 * 本 知 情 同 意 書 一 式 兩 份 ( 本 人 或 監 護 人 1 份 接 種 單 位 1 份 ), 請 妥 善 保 管 15

附 件 三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及 疫 苗 接 種 後 注 意 事 項 一 與 其 他 藥 品 一 樣, 接 種 狂 犬 病 疫 苗 或 注 射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後, 可 能 會 有 注 射 部 位 酸 痛 紅 腫 搔 癢 等 局 部 反 應, 少 數 人 可 能 出 現 全 身 性 反 應, 包 括 頭 痛 頭 暈 噁 心 肌 肉 酸 痛 發 燒 蕁 麻 疹 等, 一 般 症 狀 輕 微 且 為 自 限 性, 多 半 在 1 至 2 天 內 康 復 二 罕 見 的 立 即 型 過 敏 反 應 甚 至 過 敏 性 休 克 等 副 作 用 極 少 發 生, 若 不 幸 發 生, 通 常 於 注 射 後 幾 分 鐘 至 幾 小 時 內 即 出 現 症 狀 極 少 數 接 種 者 在 注 射 狂 犬 病 疫 苗 後, 可 能 引 發 包 括 Guillain-Barré 症 候 群 在 內 的 罕 見 神 經 系 統 不 良 反 應, 惟 發 生 的 機 率 極 低, 如 果 真 的 發 生, 多 數 病 患 在 治 療 後 也 能 完 全 康 復 三 為 了 能 在 罕 見 的 立 即 型 過 敏 反 應 或 過 敏 性 休 克 事 件 發 生 後, 能 立 即 進 行 醫 療 處 置, 注 射 狂 犬 病 疫 苗 或 免 疫 球 蛋 白 後, 應 讓 病 患 於 提 供 注 射 單 位 或 附 近 稍 做 休 息, 並 觀 察 至 少 30 分 鐘 以 上, 待 無 不 適 後 再 離 開 四 臨 床 醫 師 如 遇 診 治 有 接 種 狂 犬 病 疫 苗 或 肌 肉 注 射 人 用 狂 犬 病 免 疫 球 蛋 白 後, 發 生 嚴 重 不 良 事 件 之 個 案 時, 應 立 即 填 列 嚴 重 不 良 事 件 通 報 單 ( 如 後 附 ), 同 時 通 報 衛 生 局 並 副 知 疾 病 管 制 署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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