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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 II 1 范 围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术 语 和 定 义 旅 游 道 路 分 类 一 般 规 定... 2 附 录 A ( 资 料 性 附 录 ) 川 九 旅 游 道 路 建 设 示 例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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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公 猪 的 引 入 公 猪 健 康 选 择 : 选 择 公 猪 时 必 须 考 虑 其 来 源, 引 进 外 来 公 猪 要 求 从 安 全 系 数 高 的 场 家 选 种 无 特 定 传 染 病, 至 少 半 年 年 确 定 为 无 疫 区, 经 过 抽 血 检 查 合 格 后

记 忆 155 期 北 京 大 学 文 革 专 辑 (9) 目 录 专 稿 章 铎 从 高 云 鹏 的 遭 遇, 看 迟 群 之 流 的 专 制 附 : 高 云 鹏 给 胡 宗 式 章 铎 的 信 (2015 年 11 月 19 日 ) 评 论 马 云 龙 王 复 兴 抢 救 记 忆 : 一 个 北


第一章

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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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单 位 负 责 人 B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C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D 会 计 人 员 多 选 题 : 1. 单 位 伪 造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会 计 账 簿, 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的,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可 以 依 法 行 使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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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挂 牌 公 司 声 明 本 公 司 及 全 体 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承 诺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个 别 和 连 带 的 法 律 责 任 本 公 司 负 责 人 和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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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者 紅 外 線 都 很 明 顯, 顯 示 它 是 又 厚 又 高 的 雲 (C) 丙 處 的 雲 為 對 流 發 展 旺 盛 的 積 雨 雲, 所 以 在 可 見 光 雲 圖 較 明 顯, 而 紅 外 線 雲 圖 較 暗 淡 (D) 甲 處 的 雲 主 要 是 低 層 雲, 所 以 在 可 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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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ICS03.220.20 R80 G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5768-1999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1994-04-05 发 布 1999-06-01 实 施 国 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1

前 言 1 范 围 2 引 用 标 准 第 一 篇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3 一 般 规 定 4 交 通 标 志 分 类 5 警 告 标 志 6 禁 令 标 志 7 指 示 标 志 8 指 路 标 志 9 旅 游 区 标 志 10 道 路 施 工 安 全 标 志 11 辅 助 标 志 12 可 变 信 息 标 志 13 交 通 标 志 的 设 置 原 则 14 交 通 标 志 的 构 造 15 交 通 标 志 的 反 光 和 照 明 16 交 通 标 准 的 制 作 第 二 篇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17 一 般 规 定 18 指 示 标 线 19 禁 止 标 线 20 警 告 标 线 21 轮 郭 标 22 突 起 路 标 23 道 路 平 交 路 口 标 线 的 设 置 原 则 目 次 2

24 路 面 标 线 材 料 附 录 A( 标 准 的 附 录 ) 交 通 标 志 颜 色 规 定 及 参 考 色 样 附 录 B( 标 准 的 附 录 ) 交 通 标 志 汉 字 示 例 附 录 C( 标 准 的 附 录 ) 交 通 标 志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示 例 附 录 D( 标 准 的 附 录 ) 交 通 标 志 用 拉 丁 字 大 小 写 字 母 示 例 附 录 E( 提 示 的 附 录 ) 交 通 标 志 的 构 造 和 结 构 设 计 法 附 录 F( 提 示 的 附 录 ) 根 据 最 小 视 距 M 值, 在 道 路 平 曲 线 上, 确 定 中 心 实 线 位 置 的 方 附 录 G( 标 准 的 附 录 ) 路 面 标 线 用 文 字 示 例 附 录 H( 提 示 的 附 录 ) 交 通 标 志 制 作 图 示 例 附 录 I( 提 示 的 附 录 ) 交 通 标 志 专 用 名 词 中 英 对 照 附 录 J( 提 示 的 附 录 ) 道 路 施 工 安 全 设 施 设 置 示 例 附 录 K( 提 示 的 附 录 ) 交 通 标 志 中 文 名 称 索 引 附 录 L( 提 示 的 附 录 ) 交 通 标 线 中 文 名 称 索 引 3

前 言 本 标 准 是 对 GB 5768 86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的 修 订 保 留 了 原 标 准 中 实 践 证 明 适 用 的 部 分 在 总 结 我 国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标 线 设 计 制 造 施 工 及 检 测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国 内 外 标 志 标 线 技 术 的 发 展 和 交 通 管 理 的 需 要, 增 加 了 警 告 标 志 禁 令 标 志 指 示 标 志 的 数 量, 进 一 步 向 国 际 标 准 靠 拢 一 般 道 路 指 路 标 志 重 新 设 计 了 道 路 编 号 标 志, 增 加 了 地 点 识 别 标 志 避 车 道 标 志 和 告 示 牌 ; 城 市 道 路 上 增 加 了 天 桥 地 下 通 道 标 志 绕 行 此 路 不 通 等 标 志 高 速 公 路 指 路 标 志 是 针 对 最 近 十 几 年 来 在 设 计 实 施 和 管 理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及 国 外 标 志 标 准 的 新 规 定 而 增 加 的, 如 爬 坡 车 道 标 志 车 距 确 认 标 志 道 路 交 通 信 息 标 志 旅 游 区 标 志 及 道 路 施 工 安 全 标 志 及 设 施 等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按 功 能 设 置 方 式 和 标 线 型 态 进 行 分 类, 对 标 线 的 颜 色 和 标 划 方 式 有 了 更 严 格 的 规 定 增 加 了 很 多 新 的 标 线 本 标 准 为 强 制 性 标 准, 标 志 的 颜 色 形 状 和 字 符 必 须 按 本 标 准 规 定 执 行,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的 颜 色 线 条 所 赋 予 的 遵 行 禁 止 限 制 等 规 定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本 标 准 自 实 施 之 日 起 代 替 GB 5768 86 凡 新 设 的 标 志 标 线 应 按 本 标 准 规 定 实 施, 已 按 老 标 准 设 置 的 标 志 标 线 应 在 其 使 用 期 限 内 逐 步 更 换 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 附 录 B 附 录 C 附 录 D 附 录 G 是 标 准 的 附 录 本 标 准 的 附 录 E 附 录 F 附 录 H 附 录 I 附 录 J 附 录 K 附 录 L 是 提 示 的 附 录 本 标 准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公 安 部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全 国 交 通 工 程 设 施 ( 公 路 )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交 通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杨 久 龄 唐 琤 琤 贾 梅 雷 志 彬 刘 会 学 黄 立 新 李 彦 新 何 勇 李 爱 民 本 标 准 于 1986 年 首 次 发 布,1999 年 第 一 次 修 订 本 标 准 委 托 交 通 部 公 路 科 学 研 究 所 负 责 解 释 4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的 分 类, 规 定 了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的 设 计 制 造 设 置 施 工 的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公 路 城 市 道 路, 以 及 矿 区 港 区 林 区 场 ( 厂 ) 区 等 道 路 上 设 置 的 标 志 和 标 线 2 引 用 标 准 下 列 标 准 所 包 含 的 条 文, 通 过 在 本 标 准 中 引 用 而 构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文 本 标 准 出 版 时, 所 示 版 本 均 为 有 效 所 有 标 准 都 会 被 修 订, 使 用 本 标 准 的 各 方 应 探 讨 使 用 下 列 标 准 最 新 版 本 的 可 能 性 GB/T 8416 1987 视 觉 信 号 表 面 色 JT/T 279 1995 公 路 交 通 标 志 板 技 术 条 件 JT/T 280 1995 路 面 标 线 涂 料 GN 47 1989 道 路 标 线 漆 ( 常 温 型 ) GN 48 1989 道 路 标 线 涂 料 ( 热 塑 型 ) 第 一 篇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3 一 般 规 定 3.1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是 用 图 形 符 号 颜 色 和 文 字 向 交 通 参 与 者 传 递 特 定 信 息, 用 于 管 理 交 通 的 设 施 3.2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的 形 状 图 案 尺 寸 设 置 构 造 反 光 和 照 明 以 及 制 作, 必 须 按 本 标 准 规 定 执 行 3.3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的 颜 色 范 围, 按 GB/T 8416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见 附 录 A( 标 准 的 附 录 ) 3.4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的 文 字 应 书 写 规 范 正 确 工 整 根 据 需 要, 可 并 用 汉 字 和 其 他 文 字 当 标 志 上 采 用 中 英 两 种 文 字 时, 地 名 用 汉 语 拼 音, 专 用 名 词 用 英 文 3.5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的 边 框 外 缘, 应 有 衬 底 色 衬 底 色 规 定 为 : 警 告 标 志 黄 色, 禁 令 标 志 白 色, 指 示 标 志 蓝 色,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快 速 路 的 指 路 标 志 绿 色, 其 他 道 路 的 指 路 标 志 蓝 色 4 交 通 标 志 分 类 交 通 标 志 分 为 主 标 志 和 辅 助 标 志 两 大 类 4.1 主 标 志 4.1.1 警 告 标 志 : 警 告 车 辆 行 人 注 意 危 险 地 点 的 标 志 4.1.2 禁 令 标 志 : 禁 止 或 限 制 车 辆 行 人 交 通 行 为 的 标 志 4.1.3 指 示 标 志 : 指 示 车 辆 行 人 行 进 的 标 志 4.1.4 指 路 标 志 : 传 递 道 路 方 向 地 点 距 离 信 息 的 标 志 4.1.5 旅 游 区 标 志 : 提 供 旅 游 景 点 方 向 距 离 的 标 志 4.1.6 道 路 施 工 安 全 标 志 : 通 告 道 路 施 工 区 通 行 的 标 志 4.2 辅 助 标 志 附 设 在 主 标 志 下, 起 辅 助 说 明 作 用 的 标 志 1

5 警 告 标 志 5.1 警 告 标 志 的 颜 色 为 黄 底 黑 边 黑 图 案 5.2 警 告 标 志 的 形 状 为 等 边 三 角 形, 顶 角 朝 上 5.3 警 告 标 志 的 尺 寸 代 号, 如 图 1 所 示 其 边 长 边 宽 的 最 小 值 根 据 道 路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按 表 1 选 取 图 1 警 告 标 志 尺 寸 代 号 表 1 警 告 标 志 尺 寸 与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的 关 系 5.4 警 告 标 志 到 危 险 地 点 的 距 离, 根 据 道 路 的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按 表 2 选 取 表 2 警 告 标 志 到 危 险 地 点 的 距 离 5.5 警 告 标 志 的 种 类 及 设 置 地 点 5.5.1 交 叉 路 口 标 志 ( 见 警 1 警 2 警 3 警 4 警 5 警 6) 用 以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谨 慎 慢 行, 注 意 横 向 来 车 相 交 设 在 视 线 不 良 的 平 面 交 叉 路 口 驶 入 路 段 的 适 当 位 置 2

警 1 十 字 交 叉 警 2 T 形 交 叉 警 3 T 形 交 叉 警 4 T 形 交 叉 警 5 Y 形 交 叉 警 6 环 形 交 叉 5.5.2 急 弯 路 标 志 向 左 ( 或 向 右 ) 急 弯 路 标 志 ( 见 警 7 警 8) 用 以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减 速 慢 行 设 在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小 于 60km/h, 平 曲 线 半 径 等 于 或 小 于 道 路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的 一 般 最 小 半 径, 及 停 车 视 距 小 于 规 定 的 视 距 所 要 求 的 曲 线 起 点 的 外 面, 但 不 得 进 入 相 邻 的 圆 曲 线 内 警 7 向 左 急 弯 路 警 8 向 右 急 弯 路 5.5.3 反 向 弯 路 标 志 ( 见 警 9) 用 以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减 速 慢 行 设 在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小 于 60km/h, 两 相 邻 反 向 平 曲 线 半 径 均 小 于 或 有 一 个 半 径 小 于 道 路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的 一 般 最 小 半 径, 且 圆 曲 线 间 的 距 离 等 于 或 小 于 规 定 的 最 短 缓 和 曲 线 长 度 或 超 高 缓 和 段 长 度 的 两 反 向 曲 线 段 起 点 的 外 面, 但 不 得 进 入 相 邻 的 圆 曲 线 内 警 9 反 向 弯 路 5.5.4 连 续 弯 路 标 志 ( 见 警 10) 用 以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减 速 慢 行 设 在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小 于 60km/h, 连 续 有 三 个 或 三 个 以 上 小 于 道 路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的 一 般 最 小 半 径 的 反 向 平 曲 线, 且 各 圆 曲 线 间 的 距 离 等 于 或 小 于 最 短 缓 和 曲 线 长 度 或 超 高 缓 和 段 长 度 的 连 续 弯 路 起 点 的 外 面, 当 弯 路 总 长 度 大 于 500m 时, 应 重 3

重 设 置 GB5768-1999 警 10 连 续 弯 路 5.5.5 陡 坡 标 志 上 陡 坡 ( 下 陡 坡 ) 标 志 ( 见 警 11 警 12) 用 以 提 醒 车 辆 驾 驶 人 小 心 驾 驶 分 别 设 在 坡 度 大 于 7% 的 纵 坡 坡 脚 和 坡 顶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公 路 纵 坡 小 于 7%, 但 由 于 不 利 地 形 或 连 续 地 上 下 坡 可 能 危 及 行 车 安 全 的 地 方 也 可 设 置 警 11 上 陡 坡 警 12 下 陡 坡 5.5.6 窄 路 标 志 ( 见 图 警 13 警 14 警 15) 用 以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注 意 前 方 车 行 道 或 路 面 狭 窄 情 况, 遇 有 来 车 应 予 减 速 避 让 设 在 车 行 道 变 窄, 或 车 道 数 减 少 的 路 段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警 13 两 侧 变 窄 警 14 右 侧 变 窄 警 15 左 侧 变 窄 5.5.7 窄 桥 标 志 ( 见 警 16) 用 以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前 方 桥 面 宽 度 变 窄, 谨 慎 驾 驶 设 在 桥 面 净 宽 较 两 端 路 面 宽 度 窄 的 桥 梁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警 16 窄 桥 5.5.8 双 向 交 通 标 志 ( 见 警 17) 用 以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注 意 会 车 设 在 由 双 向 分 离 行 驶, 因 某 种 原 因 出 现 临 时 性, 或 永 久 4

的 不 分 离 双 向 行 驶 的 路 面, 或 由 单 向 行 驶 进 入 双 向 行 驶 的 路 段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警 17 双 向 交 通 5.5.9 注 意 行 人 标 志 ( 见 警 18) 用 以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减 速 慢 行, 注 意 行 人 设 在 行 人 密 集, 或 不 易 被 驾 驶 员 发 现 的 人 行 横 道 线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警 18 注 意 行 人 5.5.10 注 意 儿 童 标 志 ( 见 警 19) 用 以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减 速 慢 行, 注 意 儿 童 设 在 小 学 幼 儿 园 少 年 宫 等 儿 童 经 常 出 入 地 点 前 适 当 位 置 警 19 注 意 儿 童 5.5.11 注 意 牲 畜 ( 见 警 20) 用 以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注 意 慢 行 设 在 公 路 上 经 常 有 牲 畜 横 穿 出 入 的 地 点 前 适 当 位 置 警 20 注 意 牲 畜 5.5.12 注 意 信 号 灯 标 志 ( 见 警 21) 用 以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注 意 前 方 路 面 设 有 信 号 灯 设 在 驾 驶 员 不 易 发 现 前 方 为 信 号 灯 控 制 路 口, 或 由 高 速 公 路 驶 入 一 般 道 路 的 第 一 个 信 号 灯 控 制 路 口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5

警 21 注 意 信 号 灯 5.5.13 注 意 落 石 标 志 ( 见 警 22a b) 用 以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注 意 落 石 设 在 有 落 石 危 险 的 傍 山 路 段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使 用 时 应 根 据 落 石 的 不 同 方 向 选 择 警 22(a) 或 (b) 警 22 注 意 落 石 5.5.14 注 意 横 风 标 志 ( 见 警 23) 用 以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小 心 驾 驶 设 在 经 常 有 很 强 的 侧 向 风 的 路 段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警 23 注 意 横 风 5.5.15 易 滑 标 志 ( 见 警 24) 用 以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注 意 慢 行 设 在 路 滑 容 易 发 生 事 故 的 路 段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警 24 易 滑 5.5.16 傍 山 险 路 标 志 ( 见 警 25a b) 用 以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小 心 驾 驶 设 在 傍 山 险 路 路 段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使 用 时 应 根 据 傍 山 险 路 的 不 同 朝 向 选 择 警 25(a) 或 (b) 6

警 25 傍 山 险 路 5.5.17 堤 坝 路 标 志 ( 警 26a b) 用 以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小 心 驾 驶, 设 在 沿 水 库 湖 泊 河 流 等 堤 坝 道 路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使 用 时 应 根 据 水 库 湖 泊 等 位 于 堤 坝 路 的 不 同 位 置 选 择 警 26(a) 或 (b) 警 26 堤 坝 路 5.5.18 村 庄 标 志 ( 见 警 27) 用 以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小 心 驾 驶 设 在 紧 靠 村 庄 集 镇 且 视 线 不 良 的 路 段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警 27 村 庄 5.5.19 隧 道 标 志 ( 见 警 28) 用 以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注 意 慢 行 设 在 双 向 行 驶 照 明 不 好 的 隧 道 口 前 适 当 位 置 警 28 隧 道 5.5.20 渡 口 标 志 ( 见 警 29) 用 以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谨 慎 驾 驶 设 在 车 辆 渡 口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7

警 29 渡 口 5.5.21 驼 峰 桥 标 志 ( 见 警 30) 用 以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谨 慎 驾 驶 设 在 拱 度 很 大, 影 响 视 距 的 驼 峰 桥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警 30 驼 峰 桥 5.5.22 路 面 不 平 标 志 ( 见 警 31) 用 以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减 速 慢 行 设 在 路 面 颠 簸 路 段 或 桥 头 跳 车 较 甚 的 地 点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该 标 志 可 作 临 时 标 志 使 用 警 31 路 面 不 平 5.5.23 过 水 路 面 ( 或 漫 水 桥 ) 标 志 ( 见 警 32) 用 以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谨 慎 慢 行 设 在 过 水 路 面, 或 漫 水 桥 路 段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警 32 过 水 路 面 5.5.24 铁 路 道 口 标 志 ( 见 警 33, 警 34) 用 以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注 意 慢 行 或 及 时 停 车 警 33 为 有 人 看 守 铁 路 道 口 标 志, 设 在 车 辆 驾 驶 人 不 易 发 现 的 道 口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 警 34 为 无 人 看 守 铁 路 道 口 标 志, 设 在 无 人 看 守 铁 路 道 口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8

警 33 有 人 看 守 铁 路 道 口 警 34 无 人 看 守 铁 路 道 口 5.5.24.1 叉 形 符 号 ( 见 警 35) 表 示 多 股 铁 道 与 道 路 交 叉 该 符 号 颜 色 为 白 底 红 边 设 在 铁 路 道 口 标 志 上 端 叉 形 符 号 交 叉 点 到 警 告 标 志 三 角 形 顶 点 的 距 离 为 40cm 警 35 叉 形 符 号 单 位 :cm 5.5.24.2 斜 杠 符 号 ( 见 警 36) 表 示 距 铁 路 道 口 的 距 离 在 无 人 看 守 的 铁 路 道 口, 凡 路 面 上 没 有 标 划 近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标 线 时, 应 在 无 人 看 守 铁 路 道 口 标 志 下 设 斜 杠 符 号 斜 杠 符 号 共 有 三 块, 一 道 斜 杠 的 标 志 设 在 距 铁 路 道 口 50m 的 位 置, 二 道 三 道 斜 杠 标 志 分 别 设 在 距 铁 路 道 口 100m 和 150m 位 置 9

警 36 斜 杠 符 号 单 位 :cm 5.5.25 注 意 非 机 动 车 标 志 ( 见 警 37) 用 以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注 意 慢 行 设 在 经 常 有 非 机 动 车 横 穿 出 入 的 地 点 前 适 当 位 置 警 37 注 意 非 机 动 车 5.5.26 事 故 易 发 路 段 标 志 ( 见 警 38) 用 以 告 示 前 方 道 路 为 事 故 易 发 路 段, 谨 慎 驾 驶 设 在 交 通 事 故 易 发 路 段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警 38 事 故 易 发 路 段 5.5.27 慢 行 标 志 ( 见 警 39) 用 以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减 速 慢 行 设 在 前 方 需 要 减 速 慢 行 的 路 段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10

警 39 慢 行 5.5.28 注 意 障 碍 物 标 志 ( 见 警 40a,b,c) 用 以 告 示 前 方 道 路 有 障 碍 物, 车 辆 应 按 标 志 指 示 减 速 慢 行 设 在 道 路 障 碍 物 前 适 当 位 置 警 40 注 意 障 碍 物 5.5.29 施 工 标 志 ( 见 警 41) 用 以 告 示 前 方 道 路 施 工, 车 辆 应 减 速 慢 行 或 绕 道 行 驶 该 标 志 可 以 作 为 临 时 标 志 支 设 在 施 工 路 段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警 41 施 工 5.5.30 注 意 危 险 标 志 ( 见 警 42) 用 以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谨 慎 驾 驶 设 在 以 上 标 志 不 能 包 括 的 其 它 危 险 路 段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6 禁 令 标 志 警 42 注 意 危 险 6.1 禁 令 标 志 的 颜 色, 除 个 别 标 志 外, 为 白 底, 红 圈, 红 杠, 黑 图 案 图 案 压 杠 6.2 禁 令 标 志 的 形 状 为 圆 形 八 角 形 顶 角 向 下 的 等 边 三 角 形 6.3 禁 令 标 志 的 尺 寸 代 号, 如 图 2 所 示 其 各 部 尺 寸 的 最 小 值 根 据 道 路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按 表 3 选 取 11

图 2 禁 令 标 志 各 部 尺 寸 代 号 表 3 禁 令 标 志 尺 寸 与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的 关 系 6.4 禁 令 标 志 的 种 类 及 设 置 地 点 6.4.1 禁 止 通 行 标 志 ( 见 禁 1) 表 示 禁 止 一 切 车 辆 和 行 人 通 行 设 在 禁 止 通 行 的 道 路 入 口 附 近 禁 1 禁 止 通 行 6.4.2 禁 止 驶 入 标 志 ( 见 禁 2) 表 示 禁 止 车 辆 驶 入 设 在 禁 止 驶 入 的 路 段 入 口, 或 单 行 路 的 出 口 处, 其 颜 色 为 红 底 中 间 一 道 白 横 杠 12

禁 2 禁 止 驶 入 6.4.3 禁 止 机 动 车 通 行 标 志 ( 见 禁 3) 表 示 禁 止 各 类 机 动 车 通 行 设 在 禁 止 机 动 车 通 行 路 段 的 入 口 处 有 时 间 车 种 等 特 殊 规 定 时, 应 用 辅 助 标 志 说 明 禁 3 禁 上 机 动 车 通 行 6.4.4 禁 止 载 货 汽 车 通 行 标 志 ( 见 禁 4) 表 示 禁 止 载 货 汽 车 通 行 设 在 禁 止 载 货 汽 车 通 行 路 段 的 入 口 处 对 通 行 的 载 货 汽 车 有 载 重 量 限 制 时, 应 用 辅 助 标 志 说 明, 如 禁 止 小 货 车 通 行 禁 4 禁 止 载 货 汽 车 通 行 6.4.5 禁 止 三 轮 机 动 车 通 行 标 志 ( 见 禁 5) 表 示 禁 止 三 轮 机 动 车 通 行 设 在 禁 止 三 轮 机 动 车 通 行 路 段 的 入 口 处 禁 5 禁 止 三 轮 机 动 车 通 行 6.4.6 禁 止 大 型 ( 或 小 型 ) 客 车 通 行 标 志 ( 见 禁 6 禁 7) 表 示 禁 止 大 型 ( 或 小 型 ) 客 车 通 行 设 在 禁 止 大 型 ( 或 小 型 ) 客 车 通 行 路 段 的 入 口 处 13

禁 6 禁 止 大 型 客 车 通 行 禁 7 禁 止 小 型 客 车 通 行 6.4.7 禁 止 汽 车 拖 挂 车 通 行 标 志 ( 见 禁 8) 表 示 禁 止 汽 车 拖 挂 车 通 行 设 在 禁 止 汽 车 拖 挂 车 通 行 路 段 的 入 口 处 禁 8 禁 止 汽 车 拖 挂 车 通 行 6.4.8 禁 止 拖 拉 机 通 行 标 志 ( 见 禁 9) 表 示 前 方 禁 止 各 类 拖 拉 机 通 行 设 在 禁 止 各 类 拖 拉 机 通 行 路 段 的 入 口 处 禁 9 禁 止 拖 拉 机 通 行 6.4.9 禁 止 农 用 运 输 车 通 行 标 志 ( 见 禁 10) 表 示 前 方 禁 止 农 用 运 输 车 通 行 设 在 禁 止 农 用 运 输 车 通 行 路 段 的 入 口 处 禁 10 禁 止 农 用 运 输 车 通 行 6.4.10 禁 止 二 轮 摩 托 车 通 行 标 志 ( 见 禁 11) 表 示 前 方 禁 止 二 轮 摩 托 车 通 行 设 在 禁 止 二 轮 摩 托 车 通 行 路 段 的 入 口 处 14

禁 11 禁 止 二 轮 摩 托 车 通 行 6.4.11 禁 止 某 两 种 车 通 行 标 志 表 示 前 方 禁 止 标 志 上 所 示 的 两 种 车 辆 通 行 设 在 禁 止 某 两 种 车 通 行 路 段 的 入 口 处 禁 12 为 示 例, 表 示 禁 止 载 货 汽 车 和 各 类 拖 拉 机 通 行 注 : 一 个 标 志 上 最 多 只 能 出 现 两 种 车 辆 图 案 禁 12 禁 止 某 两 种 车 通 行 6.4.12 禁 止 非 机 动 车 通 行 标 志 ( 见 禁 13) 表 示 禁 止 各 类 非 机 动 车 通 行 设 在 禁 止 非 机 动 车 通 行 路 段 的 入 口 处 禁 13 禁 止 非 机 动 车 通 行 6.4.13 禁 止 畜 力 车 通 行 标 志 ( 见 禁 14) 表 示 禁 止 畜 力 车 通 行 设 在 禁 止 畜 力 车 通 行 路 段 的 入 口 处 禁 14 禁 止 畜 力 车 通 行 6.4.14 禁 止 人 力 ( 客 货 ) 三 轮 车 通 行 标 志 ( 见 禁 15 禁 16) 表 示 禁 止 人 力 ( 客 货 ) 三 轮 车 通 行 设 在 禁 止 人 力 ( 客 货 ) 三 轮 车 通 行 路 段 的 入 口 处 15

禁 15 禁 止 人 力 货 运 三 轮 车 通 行 禁 16 禁 止 人 力 客 运 三 轮 车 通 行 6.4.15 禁 止 人 力 车 通 行 标 志 ( 见 禁 17) 表 示 禁 止 人 力 车 通 行 设 在 禁 止 人 力 车 通 行 路 段 的 入 口 处 禁 17 禁 止 人 力 车 通 行 6.4.16 禁 止 骑 自 行 车 下 坡 ( 或 上 坡 ) 标 志 ( 见 禁 18 禁 19) 表 示 禁 止 骑 自 行 车 下 坡 ( 或 上 坡 ) 设 在 骑 自 行 车 下 坡 ( 或 上 坡 ) 有 危 险 的 地 方 禁 18 禁 止 骑 自 行 车 下 坡 6.4.17 禁 止 行 人 通 行 标 志 ( 见 禁 20) 表 示 禁 止 行 人 通 行 设 在 禁 止 行 人 通 行 的 地 方 禁 19 禁 止 骑 自 行 车 上 坡 禁 20 禁 止 行 人 通 行 6.4.18 禁 止 向 左 ( 或 向 右 ) 转 弯 标 志 ( 见 禁 21 禁 22) 表 示 前 方 路 口 禁 止 一 切 车 辆 向 左 ( 或 向 右 ) 转 弯 设 在 禁 止 向 左 ( 或 向 右 ) 转 弯 的 路 口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有 时 间 车 种 等 特 殊 规 定 时, 应 用 辅 助 标 志 说 明 或 附 加 图 案 16

禁 21 禁 止 向 左 转 弯 禁 22 禁 止 向 右 转 弯 6.4.19 禁 止 直 行 标 志 ( 见 禁 23) 表 示 前 方 路 口 禁 止 一 切 车 辆 直 行 设 在 禁 止 直 行 的 路 口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有 时 间 车 种 等 特 殊 规 定 时, 应 用 辅 助 标 志 说 明 或 附 加 图 案 禁 23 禁 止 直 行 6.4.20 禁 止 向 左 向 右 转 弯 标 志 ( 见 禁 24) 表 示 前 方 路 口 禁 止 一 切 车 辆 向 左 向 右 边 转 弯 设 在 禁 止 向 左 向 右 转 弯 的 路 口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在 时 间 力 种 等 特 殊 规 定 时, 应 用 辅 助 标 志 说 明 或 附 加 图 案 禁 24 禁 止 向 左 向 右 转 弯 6.4.21 禁 止 直 行 和 向 左 转 弯 ( 或 直 行 和 向 右 转 弯 ) 标 志 ( 见 禁 25 禁 26) 表 示 前 方 路 口 禁 止 一 切 车 辆 直 行 和 向 左 转 弯 ( 或 直 行 和 向 右 转 弯 ) 设 在 禁 止 直 行 和 向 左 转 弯 ( 或 直 行 和 向 右 转 弯 ) 的 路 口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有 时 间 车 种 等 特 殊 规 定 时, 应 用 辅 助 标 志 说 明 或 附 加 图 案 禁 25 禁 止 直 行 和 向 左 转 弯 禁 26 禁 止 直 行 和 向 右 转 弯 6.4.22 禁 止 掉 头 标 志 ( 见 禁 27) 表 示 禁 止 机 动 车 掉 头 设 在 禁 止 机 动 车 掉 头 路 段 的 起 点 和 路 口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17

禁 27 禁 止 掉 头 6.4.23 禁 止 超 车 标 志 ( 见 禁 28) 表 示 该 标 志 至 前 方 解 除 禁 止 超 车 标 志 的 路 段 内, 不 准 机 动 车 超 车 设 在 禁 止 超 车 路 段 的 起 点 禁 28 禁 止 超 车 6.4.24 解 除 禁 止 超 车 标 志 ( 见 禁 29) 表 示 禁 止 超 车 路 段 结 束 设 在 禁 止 超 车 路 段 的 终 点, 标 志 颜 色 为 白 底 黑 圈 黑 细 斜 杠 黑 图 案 禁 29 解 除 禁 止 超 车 6.4.25 禁 止 车 辆 停 放 标 志 表 示 在 限 定 的 范 围 内, 禁 止 一 切 车 辆 临 时 或 长 时 停 放 设 在 禁 止 车 辆 停 放 的 地 方 该 标 志 为 蓝 底 红 圈 红 斜 杠 禁 30 为 禁 止 车 辆 临 时 或 长 时 停 放 标 志 禁 31 为 禁 止 车 辆 长 时 停 放 标 志 临 时 停 车 不 受 限 制 禁 止 车 辆 停 放 的 时 间 车 种 和 范 围 可 用 辅 助 标 志 说 明 禁 30 禁 止 车 辆 临 时 或 长 时 停 放 18

禁 31 禁 止 车 辆 长 时 停 放 6.4.26 禁 止 鸣 喇 叭 标 志 ( 见 禁 32) 表 示 禁 止 机 动 车 鸣 喇 叭 设 在 需 要 禁 止 机 动 车 鸣 喇 叭 的 地 方 禁 止 鸣 喇 叭 的 时 间 和 范 围 可 用 辅 助 标 志 说 明 禁 32 禁 止 鸣 喇 叭 6.4.27 限 制 宽 度 标 志 表 示 禁 止 装 载 宽 度 超 过 标 志 所 示 数 值 的 车 辆 通 行 设 在 最 大 容 许 宽 度 受 限 制 的 地 方 禁 33 为 示 例, 表 示 装 载 宽 度 超 过 3m 的 车 辆 禁 止 进 入 禁 33 限 制 宽 度 6.4.28 限 制 高 度 标 志 表 示 禁 止 装 载 高 度 超 过 标 志 所 示 数 值 的 车 辆 通 行 设 在 最 大 容 许 高 度 受 限 制 的 地 方 禁 34 为 示 例, 表 示 装 载 高 度 超 过 3.5m 的 车 辆 禁 止 进 入 禁 34 限 制 高 度 6.4.29 限 制 质 量 标 志 表 示 禁 止 总 质 量 超 过 标 志 所 示 数 值 的 车 辆 通 行 设 在 需 要 限 制 车 辆 质 量 的 桥 梁 两 端 禁 35 为 示 例, 表 示 禁 止 装 载 总 质 量 超 过 10t 的 车 辆 通 过 19

禁 35 限 制 质 量 6.4.30 限 制 轴 重 标 志 表 示 禁 止 轴 重 超 过 标 志 所 示 数 值 的 车 辆 通 行 设 在 需 要 限 制 车 辆 轴 重 的 桥 梁 两 端 禁 36 为 示 例, 表 示 禁 上 轴 重 超 过 7t 的 车 辆 通 过 禁 36 限 制 轴 重 6.4.31 限 制 速 度 标 志 表 示 该 标 志 至 前 方 解 除 限 制 速 度 标 志 的 路 段 内, 机 动 车 行 驶 速 度 ( 单 位 为 km/h) 不 准 超 过 标 志 所 示 数 值 设 在 需 要 限 制 车 辆 速 度 的 路 段 的 起 点 禁 37 为 示 例, 表 示 限 制 速 度 为 40km/h 禁 37 限 制 速 度 6.4.32 解 除 限 制 速 度 标 志 表 示 限 制 速 度 路 段 结 束 设 在 限 制 车 辆 速 度 路 段 的 终 点 标 志 颜 色 为 白 底 黑 圈 黑 细 斜 杠 黑 字 禁 38 为 示 例, 表 示 限 制 速 度 为 40km/h 的 路 段 结 束 禁 38 解 除 限 制 速 度 6.4.33 停 车 检 查 标 志 ( 见 禁 39) 表 示 机 动 车 必 须 停 车 接 受 检 查 设 在 需 要 机 动 车 停 车 受 检 的 地 点 20

禁 39 停 车 检 查 6.4.34 停 车 让 行 标 志 ( 见 禁 40) 表 示 车 辆 必 须 在 停 止 线 以 外 停 车 了 望, 确 认 安 全 后, 才 准 许 通 行 标 志 形 状 为 八 角 形, 颜 色 为 红 底 白 字, 尺 寸 见 表 3 停 车 让 行 标 志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设 置 : a) 与 交 通 量 较 大 的 干 路 平 交 的 支 路 路 口 ; b) 无 人 看 守 的 铁 路 道 口 ; c) 其 他 需 要 设 置 的 地 方 禁 40 停 车 让 行 6.4.35 减 速 让 行 标 志 ( 见 禁 41) 表 示 车 辆 应 减 速 让 行, 告 示 车 辆 驾 驶 人 必 须 慢 行 或 停 车, 观 察 干 道 行 车 情 况, 在 确 保 干 道 车 辆 优 先 的 前 提 下, 认 为 安 全 时 方 可 续 行 设 于 视 线 良 好 交 叉 道 路 次 要 道 路 路 口 标 志 形 状 为 倒 三 角 形, 颜 色 为 白 底 红 边, 黑 字 减 速 让 行 标 志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设 置 : a) 与 交 通 量 不 大 的 干 路 交 叉 的 支 路 路 口 ; b) 其 他 需 要 设 置 的 地 方 禁 41 减 速 让 行 6.4.36 会 车 让 行 标 志 ( 见 禁 42) 表 示 车 辆 会 车 时, 必 须 停 车 让 对 方 车 先 行 标 志 形 状 为 圆 形, 颜 色 为 白 底 红 圈, 红 黑 两 种 箭 头 会 车 让 行 标 志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设 置 : a) 会 车 有 困 难 的 狭 窄 路 段 的 一 端 ; b)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只 能 开 放 一 条 车 道, 作 双 向 通 行 路 段 的 一 端 21

7 指 示 标 志 禁 42 会 车 让 行 7.1 指 示 标 志 的 颜 色 为 蓝 底 白 图 案 7.2 指 示 标 志 的 形 状 分 为 圆 形 长 方 形 和 正 方 形 图 3 指 示 标 志 各 部 尺 寸 代 号 7.3 指 示 标 志 的 尺 寸 代 号 如 图 3 所 示, 其 各 部 尺 寸 的 最 小 值, 根 据 道 路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按 表 4 选 取 表 4 指 示 标 志 的 尺 寸 与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的 关 系 7.4 指 示 标 志 种 类 及 设 置 地 点 7.4.1 直 行 标 志 ( 见 示 1) 表 示 只 准 一 切 车 辆 直 行 设 在 必 须 直 行 的 路 口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有 时 间 车 种 等 特 殊 规 定 时, 应 用 辅 助 标 志 说 明 或 附 加 图 案 22

示 1 直 行 7.4.2 向 左 ( 或 向 右 ) 转 弯 标 志 ( 见 示 2 示 3) 表 示 只 准 一 切 车 辆 向 左 ( 或 向 右 ) 转 弯 设 在 车 辆 必 须 向 左 ( 或 向 右 ) 转 弯 的 路 口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有 时 间 车 种 等 特 殊 规 定 时, 应 用 辅 助 标 志 说 明 或 附 加 图 案 示 2 向 左 转 弯 示 3 向 右 转 弯 7.4.3 直 行 和 向 左 转 弯 ( 或 直 行 和 向 右 转 弯 ) 标 志 ( 见 示 4 示 5) 表 示 只 准 一 切 车 辆 直 行 和 向 左 转 弯 ( 或 直 行 和 向 右 转 弯 ) 设 在 车 辆 必 须 直 行 和 向 左 转 弯 ( 或 直 行 和 向 右 转 弯 ) 的 路 口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有 时 间 车 种 等 特 殊 规 定 时, 应 用 辅 助 标 志 说 明 或 附 加 图 案 示 4 直 行 和 向 左 转 弯 示 5 直 行 和 向 右 转 弯 7.4.4 向 左 和 向 右 转 弯 标 志 ( 见 示 6) 表 示 只 准 一 切 车 辆 向 左 和 向 右 转 弯 设 在 车 辆 必 须 向 左 和 向 右 转 弯 的 路 口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有 时 间 车 种 等 殊 殊 规 定 时, 应 用 辅 助 标 志 说 明 或 附 加 图 案 示 6 向 左 和 向 右 转 弯 7.4.5 靠 右 侧 ( 或 靠 左 侧 ) 道 路 行 驶 标 志 ( 见 示 7 示 8) 表 示 只 准 一 切 车 辆 靠 右 侧 ( 或 靠 左 侧 ) 行 驶 设 在 车 辆 必 须 靠 右 侧 ( 或 靠 左 侧 ) 道 路 行 驶 的 地 方 有 时 间 车 种 等 特 殊 规 定 时, 应 用 辅 助 标 志 说 明 23

示 7 靠 右 侧 道 路 行 驶 示 8 靠 左 侧 道 路 行 驶 7.4.6 立 交 行 驶 路 线 标 志 ( 见 示 9 示 10) 表 示 车 辆 在 立 交 处 可 以 直 行 和 按 图 示 路 线 左 转 弯 ( 或 直 行 和 右 转 弯 ) 行 驶 设 在 立 交 桥 左 转 弯 ( 或 右 转 弯 ) 出 口 处 适 当 位 置 示 9 立 交 直 行 和 左 转 弯 行 驶 示 10 立 交 直 行 和 右 转 弯 行 驶 7.4.7 环 岛 行 驶 标 志 ( 见 示 11) 表 示 只 准 车 辆 靠 右 环 行 设 在 环 岛 面 向 路 口 来 车 方 向 的 适 当 位 置 车 辆 进 入 环 岛 时 应 让 内 环 车 辆 优 先 通 行 示 11 环 岛 行 驶 7.4.8 单 行 路 标 志 ( 见 示 12 示 13) 表 示 一 切 车 辆 单 向 行 驶 设 在 单 行 路 的 路 口 和 入 口 处 的 适 当 位 置 有 时 间 车 种 等 特 殊 规 定 时, 应 用 辅 助 标 志 说 明 或 附 加 图 案 示 12 单 行 路 ( 向 左 或 向 右 ) 示 13 单 行 路 ( 直 行 ) 7.4.9 步 行 标 志 ( 见 示 14) 表 示 该 街 道 只 供 步 行 设 在 步 行 街 的 两 端 24

示 14 步 行 7.4.10 鸣 喇 叭 标 志 ( 见 示 15) 表 示 机 动 车 行 至 该 标 志 处 必 须 鸣 喇 叭 设 在 公 路 的 急 弯 陡 坡 等 视 线 不 良 路 段 的 起 点 示 15 鸣 喇 叭 7.4.11 最 低 限 速 标 志 ( 见 示 16) 表 示 机 动 车 驶 入 前 方 道 路 之 最 低 时 速 限 制 设 在 高 速 公 路 或 其 他 道 路 限 速 路 段 的 起 点 及 各 立 交 入 口 后 的 适 当 位 置 本 标 志 应 与 最 高 限 速 标 志 配 合 设 置 在 同 一 标 志 杆 上, 而 不 单 独 设 置 路 侧 安 装 时, 最 高 限 速 标 志 居 上 最 低 限 速 标 志 居 下 ; 门 架 式 或 悬 臂 式 安 装 时, 最 高 限 速 标 志 居 左, 最 低 限 速 标 志 居 右 示 16 最 低 限 速 7.4.12 干 路 先 行 标 志 ( 见 示 17) 表 示 干 路 车 辆 可 以 优 先 行 驶 设 在 有 停 车 让 行 标 志 的 干 路 路 口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示 17 干 路 先 行 7.4.13 会 车 先 行 标 志 ( 见 示 18) 表 示 车 辆 在 会 车 时 可 以 优 先 行 驶 与 禁 39 会 车 让 行 标 志 配 合 使 用, 设 在 有 会 车 让 行 标 志 路 段 的 另 一 端 标 志 颜 色 为 蓝 底, 对 向 来 车 为 红 色 箭 头, 行 进 方 向 为 白 色 箭 头 25

示 18 会 车 先 行 7.4.14 人 行 横 道 标 志 ( 见 示 19) 表 示 该 处 为 人 行 横 道 标 志 颜 色 为 : 蓝 底 白 三 角 形 黑 图 案 设 在 人 行 横 道 线 两 端 适 当 位 置 示 19 人 行 横 道 7.4.15 车 道 行 驶 方 向 标 志 ( 见 示 20 示 21 示 22 示 23) 表 示 车 道 的 行 驶 方 向 设 在 导 向 车 道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需 要 时, 图 中 箭 头 可 以 反 向 使 用 示 20 右 转 车 道 示 21 直 行 车 道 示 22 直 行 和 右 转 合 用 车 道 示 23 分 向 行 驶 车 道 7.4.16 专 用 车 道 标 志 用 以 告 示 前 方 车 道 专 供 指 定 车 辆 通 行, 不 准 其 他 车 辆 及 行 人 进 入 a) 公 交 线 路 专 用 车 道 标 志 ( 见 示 24) 表 示 该 车 道 专 供 本 线 路 行 驶 的 公 交 车 辆 行 驶 设 在 进 入 该 车 道 的 起 点 及 各 交 叉 口 入 口 前 适 当 位 置 示 24 公 交 线 路 专 用 车 道 b) 机 动 车 行 驶 标 志 ( 见 示 25) 26

表 示 该 道 路 只 供 机 动 车 行 驶 设 在 该 道 路 的 起 点 及 各 交 叉 路 口 和 入 口 处 前 适 当 位 置 c) 机 动 车 车 道 标 志 ( 见 示 26) 表 示 该 车 道 只 供 机 动 车 行 驶 设 在 该 车 道 的 起 点 及 各 交 叉 路 口 和 入 口 处 前 适 当 位 置 示 25 机 动 车 行 驶 示 26 机 动 车 车 道 d) 非 机 动 车 标 志 ( 见 示 27) 表 示 该 道 路 只 供 非 机 动 车 行 驶 设 在 非 机 动 车 行 驶 的 道 路 的 起 点 及 各 交 叉 路 口 和 入 口 处 前 适 当 位 置 示 27 非 机 动 车 行 驶 示 28 非 机 动 车 车 道 e) 非 机 动 车 车 道 标 志 ( 见 示 28) 表 示 该 车 道 只 供 非 机 动 车 行 驶 设 在 该 车 道 的 起 点 及 各 交 叉 路 口 和 入 口 处 前 适 当 位 置 7.4.17 允 许 掉 头 标 志 ( 见 示 29) 表 示 允 许 机 动 车 掉 头 设 在 允 许 机 动 车 掉 头 路 段 的 起 点 和 路 口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有 时 间 车 种 等 特 殊 规 定 时, 应 用 辅 助 标 志 说 明 8 指 路 标 志 示 29 允 许 掉 头 8.1 一 般 规 定 8.1.1 指 路 标 志 的 颜 色, 一 般 道 路 为 蓝 底 白 图 案, 高 速 公 路 为 绿 底 白 图 案 8.1.2 指 路 标 志 的 形 状, 除 地 点 识 别 标 志 里 程 碑 分 合 流 标 志 外, 为 长 方 形 和 正 方 形 8.1.3 指 路 标 志 的 汉 字 采 用 标 准 黑 体 ( 简 体 ) 汉 字 高 度 应 符 合 表 5 的 规 定, 字 宽 与 字 高 相 等, 参 见 附 录 B( 标 准 的 附 录 ) 表 5 汉 字 高 度 与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的 关 系 27

8.1.4 指 路 标 志 的 阿 拉 伯 数 字 和 拼 音 字 拉 丁 字 或 少 数 民 族 文 字 的 高 度 应 根 据 汉 字 高 度 确 定, 他 们 与 汉 字 高 度 的 关 系 应 符 合 表 6 的 规 定 阿 拉 伯 数 字 参 见 附 录 C( 标 准 的 附 录 ) 拼 音 字 或 拉 丁 字 参 见 附 录 D( 标 准 的 附 录 ) 表 6 其 他 文 字 与 汉 字 高 度 的 关 系 8.1.5 指 路 标 志 的 汉 字 或 其 他 文 字 的 间 隔 行 距 等 应 符 合 表 7 的 规 定 表 7 文 字 的 间 隔 行 距 等 的 规 定 8.1.6 指 路 标 志 外 边 框 和 衬 底 边 的 尺 寸 ( 见 图 4) 图 4 外 边 框 和 衬 底 边 尺 寸 8.1.7 指 路 标 志 按 用 于 一 般 道 路 和 高 速 公 路 分 类 但 有 的 指 路 标 志 既 可 用 于 一 般 道 路, 也 可 用 于 高 速 公 路, 因 此, 可 根 据 道 路 等 级 选 择 其 颜 色 和 尺 寸 8.2 一 般 道 路 指 路 标 志 8.2.1 地 名 标 志 ( 见 路 1) 设 在 道 路 沿 线 经 过 的 市 县 镇 村 的 边 缘 处 路 1 地 名 8.2.2 著 名 地 点 标 志 ( 见 路 2) 设 在 道 路 沿 线 经 过 的 名 胜 古 迹 疗 养 地 大 桥 隧 道 和 垭 口 等 著 名 地 点 28

路 2 著 名 地 点 8.2.3 分 界 标 志 ( 见 路 3 路 4) 设 在 行 政 区 划 的 分 界 处, 分 界 牌 与 行 车 方 向 垂 直, 或 设 在 道 路 养 护 段 道 班 管 辖 范 围 分 界 处, 分 界 牌 与 行 车 方 向 平 行 路 3 行 政 区 划 分 界 路 4 道 路 管 理 分 界 8.2.4 道 路 编 号 标 志 ( 见 路 5 路 6 路 7) 道 路 编 号 标 志 的 形 状 为 长 方 形 路 5 为 国 道 编 号 标 志, 颜 色 为 红 底 白 字 白 边 路 6 为 省 道 编 号 标 志, 颜 色 为 黄 底 黑 字 黑 边 路 7 为 县 道 编 号 标 志, 颜 色 为 白 底 黑 字 黑 边 道 路 编 号 标 志 分 别 设 在 国 道 省 道 县 道 的 起 点 及 沿 途 的 各 交 叉 路 口 前 适 当 位 置 也 可 把 道 路 编 号 标 志 放 到 方 向 地 点 标 志 中 使 用 路 5 国 道 编 号 路 6 省 道 编 号 路 7 县 道 编 号 8.2.4.1 行 驶 方 向 标 志 ( 见 路 8 的 a b c d e f g h) 指 示 编 号 道 路 行 驶 之 主 向 29

路 8 行 驶 方 向 行 驶 方 向 标 志 属 道 路 编 号 标 志 的 附 属 标 志, 位 于 道 路 编 号 标 志 之 下, 设 于 交 叉 口 附 近 行 驶 方 向 标 志 为 白 底 黑 字 符 黑 色 边 框 设 置 示 例 如 图 5 所 示 图 5 道 路 编 号 标 志 设 置 例 8.2.5 交 叉 路 口 标 志 ( 见 路 9 路 10 路 11 路 12 路 13) 8.2.5.1 交 叉 路 口 预 告 标 志 ( 见 路 9 中 的 a b) 设 在 距 交 叉 口 前 300~500m 处 30

路 9 交 叉 路 口 预 告 8.2.5.2 十 字 交 叉 路 口 标 志 ( 见 路 10 中 的 a b c d) 设 在 距 交 叉 路 口 30~50m 处 路 10 十 字 交 叉 路 口 8.2.5.3 丁 字 交 叉 路 口 标 志 ( 见 路 11 中 的 a b c d) 设 在 距 交 叉 路 口 30~50m 处 31

路 11 丁 字 交 叉 路 口 8.2.5.4 环 形 交 叉 路 口 标 志 ( 见 路 12 中 的 a b) 设 在 距 环 形 交 叉 路 口 30m 处, 或 设 在 对 着 路 口 的 环 岛 上 路 12 环 形 交 叉 路 口 8.2.5.5 互 通 式 立 交 标 志 ( 见 路 13 中 的 a b c d) 设 在 互 通 式 立 交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32

路 13 互 通 式 立 交 8.2.5.6 分 岔 处 标 志 ( 见 路 14a b) 设 在 互 通 式 立 交 匝 道 分 岔 处 路 14 分 岔 处 8.2.6 地 点 距 离 标 志 ( 见 路 15) 预 告 道 路 前 方 所 要 经 过 的 重 要 城 镇 的 地 名 和 距 离 地 名 应 由 近 而 远, 从 上 而 下 地 排 列 设 在 道 路 沿 线, 一 般 每 经 过 一 个 交 叉 路 口 应 设 置 一 块 如 交 叉 路 口 的 间 隔 太 长, 也 可 根 据 需 要 适 当 加 设 路 15 地 点 距 离 8.2.7 地 点 识 别 标 志 ( 见 路 16) 为 道 路 使 用 者 提 供 各 种 重 要 场 所 的 识 别 和 指 向, 主 要 的 地 点 识 别 标 志 有 : 33

8.2.7.1 火 车 站 ( 见 路 16a) 设 在 通 往 火 车 站 的 路 口 路 16a 火 车 站 8.2.7.2 飞 机 场 ( 见 路 16b) 设 在 通 往 飞 机 场 的 路 口 路 16b 飞 机 场 8.2.7.3 停 车 场 ( 见 路 16c) 设 在 通 往 停 车 场 路 口 路 16c 停 车 场 8.2.7.4 长 途 汽 车 站 ( 见 路 16d) 设 在 通 往 长 途 汽 车 站 的 路 口 路 16d 长 途 汽 车 站 8.2.7.5 急 救 站 ( 见 路 16e) 设 在 通 往 医 院 急 救 站 的 路 口 路 16e 急 救 站 8.2.7.6 客 轮 码 头 ( 见 路 16f) 设 在 通 往 客 轮 码 头 的 路 口 34

路 16f 客 轮 码 头 8.2.7.7 名 胜 古 迹 和 风 景 游 览 区 ( 路 16g) 设 在 通 往 名 胜 古 迹 和 风 景 游 览 区 的 路 口 本 图 为 示 例 使 用 时,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选 择 适 当 图 案 路 16g 名 胜 古 迹 8.2.7.8 加 油 站 ( 见 路 16h) 设 在 通 往 加 油 站 的 路 口 路 16h 加 油 站 8.2.7.9 洗 车 服 务 ( 见 路 16i) 设 在 通 往 洗 车 处 的 路 口 路 16i 洗 车 8.2.7.10 轮 渡 ( 见 路 16j) 设 在 通 往 轮 渡 码 头 的 路 口 路 16j 轮 渡 8.2.7.11 地 铁 站 ( 见 路 16k) 设 在 通 往 地 铁 站 的 路 口 35

路 16k 地 铁 站 8.2.7.12 餐 饮 服 务 ( 见 路 16l) 设 在 服 务 区 旅 游 区 内 通 往 餐 饮 部 的 路 口 路 16l 餐 饮 服 务 8.2.7.13 汽 车 修 理 ( 见 路 16m) 设 在 服 务 区 内 通 往 汽 修 部 的 路 口 路 16m 汽 车 修 理 8.2.8 告 示 牌 以 维 护 交 通 畅 通, 防 止 事 故 为 目 的, 在 需 要 强 化 交 通 管 理 的 路 段, 应 视 实 际 需 要 选 择 设 置 以 下 告 示 牌 ( 见 路 17) 8.2.8.1 路 滑 慢 行 ( 见 路 17a) 设 在 雨 天 路 滑 路 面 磨 光 泛 油 及 路 面 结 冰 积 雪 等 路 段 前 适 当 位 置 路 17a 路 滑 慢 行 8.2.8.2 陡 坡 慢 行 ( 见 路 17b) 设 在 坡 度 较 大, 视 线 不 良, 宜 提 示 司 机 谨 慎 慢 行 的 路 段 前 适 当 位 置 路 17b 陡 坡 慢 行 8.2.8.3 多 雾 路 段 ( 见 路 17c) 设 在 局 部 多 雾 路 段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36

路 17c 多 雾 路 段 8.2.8.4 软 基 路 段 ( 见 路 17d) 设 在 路 基 局 部 下 沉, 路 面 平 整 度 较 差, 宜 提 示 司 机 谨 慎 慢 行 的 路 段 前 适 当 位 置 路 17d 软 基 路 段 8.2.8.5 大 型 车 靠 右 ( 见 路 17e) 设 在 同 向 有 两 条 ( 或 两 条 以 上 ) 车 道, 并 应 提 示 行 驶 速 度 较 慢 的 大 型 车 辆 不 要 抢 占 快 车 道 的 路 段 前 适 当 位 置 路 17e 大 型 车 靠 右 8.2.8.6 注 意 横 风 ( 见 路 17f) 设 在 有 较 强 侧 向 风 的 高 架 桥 哑 口 等 路 段 适 当 位 置 路 17f 注 意 横 风 8.2.8.7 事 故 易 发 点 ( 见 路 17g) 设 在 因 道 路 几 何 线 形 气 象 等 因 素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易 发 的 路 段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路 17g 事 故 易 发 点 37

8.2.8.8 连 续 下 坡 ( 见 路 17h) 设 在 连 续 多 个 下 坡, 宜 提 醒 驾 驶 人 员 谨 慎 慢 行 的 路 段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路 17h 连 续 下 坡 8.2.8.9 隧 道 ( 见 路 17i) 设 在 须 提 醒 驾 驶 人 员 注 意 前 方 有 隧 道 的 路 段 路 17i 长 隧 道 8.2.8.10 保 护 动 物 ( 见 路 17j) 设 在 提 醒 驾 驶 人 员 注 意 有 动 物 出 没 的 路 段 以 前 适 当 位 置 路 17j 保 护 动 物 8.2.9 百 米 桩 ( 见 图 6) 百 米 桩 柱 体 为 白 色, 国 道 用 红 字, 省 道 用 蓝 字, 县 道 用 黑 字 设 在 公 路 右 侧 各 里 程 碑 之 间, 每 100m 设 一 个 图 6 百 米 柱 8.2.10 里 程 碑 ( 见 图 7) 用 于 指 示 公 路 之 里 程 国 道 里 程 数 字 超 过 4 位 数 时, 采 用 大 的 尺 寸 里 程 碑 柱 体 为 白 色, 38

国 道 用 红 字, 省 道 用 蓝 字, 县 道 用 黑 字 设 于 公 路 前 进 方 向 的 右 侧, 每 隔 1km 设 一 块 图 7 里 程 碑 单 位 :cm 8.2.11 公 路 界 碑 ( 见 图 8) 设 在 公 路 两 侧 用 地 范 围 分 界 线 上 界 碑 为 白 色, 字 用 黑 色 一 般 每 隔 200~500m 设 置 一 块, 曲 线 段 可 适 当 加 密 图 8 公 路 界 碑 单 位 :cm 8.2.12 停 车 场 标 志 ( 见 路 18) 设 在 停 车 场 入 口 附 近 停 车 场 是 否 收 费, 应 采 用 辅 助 标 志 ( 收 费 或 免 费 ) 来 说 明 39

路 18 停 车 场 8.2.13 避 车 道 标 志 ( 见 路 19) 用 于 指 示 前 方 设 有 避 让 来 车 之 处 所, 设 于 双 向 错 车 困 难 路 段 距 避 车 道 150m 附 近 之 处 在 本 标 志 下 方 可 设 辅 助 标 志 指 示 距 前 方 避 车 道 的 距 离 路 19 避 车 道 8.2.14 人 行 天 桥 标 志 人 行 地 下 通 道 标 志 ( 见 路 20 路 21) 用 于 指 示 行 人 通 往 天 桥 或 地 下 通 道 入 口 的 位 置 设 在 天 桥 或 地 下 通 道 入 口 附 近, 并 可 附 设 辅 助 标 志 指 示 其 入 口 方 向 或 距 离 路 20 人 行 天 桥 路 21 人 行 地 下 通 道 8.2.15 绕 行 标 志 ( 见 路 22a,b,c) 用 于 指 示 前 方 路 口 车 辆 绕 行 的 正 确 行 驶 路 线 本 标 志 为 蓝 底 白 色 街 区 黑 箭 头, 根 据 需 要 可 在 标 志 上 绘 制 要 求 的 禁 令 标 志 图 案, 见 路 22a,b,c, 设 于 实 施 交 通 管 制 路 口 前 适 当 位 置 绕 行 路 线 得 随 实 际 路 况 而 作 调 整 40

路 22 绕 行 标 志 8.2.16 此 路 不 通 标 志 ( 见 路 23) 用 以 指 示 前 方 道 路 为 死 胡 同, 无 出 口 不 能 通 行 该 标 志 为 蓝 底 白 色 街 区 红 色 图 案 路 23 此 路 不 通 8.2.17 残 疾 人 专 用 设 施 标 志 ( 见 路 24) 用 以 指 示 残 疾 人 专 用 设 施 之 位 置 设 在 残 疾 人 专 用 设 施 附 近 适 当 位 置 可 附 加 辅 助 标 志, 指 示 残 疾 人 专 用 设 施 的 方 向 或 距 离 路 24 残 疾 人 专 用 设 施 8.3 高 速 公 路 指 路 标 志 8.3.1 入 口 预 告 标 志 ( 见 路 25 路 26 路 27) 用 于 指 示 进 入 高 速 公 路 的 入 口 路 25a 为 1km 前 预 告 高 速 公 路 入 口, 路 25b c 分 别 为 500m,200m 前 预 告 高 速 公 路 入 口 路 26a 为 通 过 互 通 立 交 进 入 高 速 公 路 的 入 口 预 告 标 志 路 26b 为 从 省 道 进 入 高 速 公 路 的 入 口 预 告 标 志 路 27a 表 示 通 向 高 速 公 路 两 个 方 向 的 入 口 预 告 路 27b 表 示 高 速 公 路 入 口 的 地 点 方 向 路 27c 表 示 通 向 高 速 公 路 某 方 向 的 入 口 预 告 设 在 进 入 高 速 公 路 前 适 当 位 置 路 25 入 口 预 告 41

路 26 入 口 预 告 8.3.2 入 口 标 志 ( 见 路 28) 设 在 高 速 公 路 加 速 车 道 起 点 附 近 路 27 入 口 预 告 8.3.3 高 速 公 路 起 点 标 志 ( 见 路 29) 设 在 高 速 公 路 的 起 点 路 28 入 口 42

路 29 起 点 8.3.4 高 速 公 路 终 点 预 告 标 志 ( 见 路 30) 设 在 距 高 速 公 路 终 点 500m 附 近 位 置 预 告 距 离 根 据 需 要 可 为 2km,1km,500m 路 31 为 终 点 提 示 标 志, 用 于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高 速 公 路 即 将 结 束, 减 速 慢 行 其 颜 色 为 黄 底 黑 字, 设 在 距 高 速 公 路 终 点 200m 附 近 位 置 路 30 终 点 预 告 路 31 终 点 提 示 8.3.5 高 速 公 路 终 点 标 志 ( 见 路 32) 表 示 高 速 公 路 结 束 设 在 高 速 公 路 的 终 点 路 32 终 点 8.3.6 下 一 出 口 预 告 标 志 ( 见 路 33a,b) 指 示 高 速 公 路 的 下 一 出 口 距 离 设 在 各 互 通 立 交 入 口 后 的 主 线 上 适 当 位 置 路 33a,b 图 案 可 根 据 需 要 选 择 使 用 43

路 33 下 一 出 口 8.3.7 出 口 预 告 标 志 ( 见 路 34 路 35 路 36) 路 34 为 出 口 编 号 预 告 标 志, 指 示 去 某 两 方 向 的 车 辆 在 第 号 出 口 设 在 距 第 号 出 口 2.5km 的 位 置 路 35a b c 为 出 口 预 告 标 志, 分 别 设 在 距 出 口 2km 1km 500m 的 位 置, 标 志 左 下 角 数 字 表 示 出 口 编 号 ; 路 35d 标 志 适 用 于 一 个 出 口 的 互 通 式 立 交 桥, 设 在 减 速 车 道 的 起 点 路 36a b 标 志 适 用 于 从 A B 两 个 地 方 出 口 的 互 通 式 立 交 桥 如 路 36a 标 志 用 来 指 引 去 珠 海 的 车 辆 需 走 直 行 车 道, 由 14B 出 口 ; 路 36b 标 志 用 来 指 引 去 南 沙 的 车 辆 需 走 减 速 车 道, 由 14A 出 口, 该 标 志 设 在 A 出 口 减 速 车 道 起 点 附 近 ; 路 36c 标 志 设 在 B 出 口 减 速 车 道 起 点 路 34 出 口 编 号 预 告 44

路 35 出 口 预 告 路 36 出 口 预 告 ( 两 个 出 口 ) 8.3.8 出 口 标 志 ( 见 路 37a b c) 设 在 驶 出 匝 道 的 三 角 地 带 端 部 有 A B 两 个 出 口 的 互 通 式 立 交 桥, 应 分 别 在 A B 出 口 的 驶 出 匝 道 三 角 地 带 端 部 设 置 路 37 出 口 标 志 路 37a 为 出 口 标 志, 路 37b 加 了 出 口 地 名, 路 37c 加 出 口 编 号 和 地 名, 目 的 在 提 醒 驾 驶 人 员, 到 南 沙 由 此 出 口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选 择 路 37a 或 b c 图 案 45

路 37 出 口 8.3.9 地 点 方 向 标 志 ( 见 路 38 路 39) 用 于 指 示 行 车 路 线 之 方 向 地 点 及 公 路 之 路 线 编 号 路 38a b c d e 设 于 出 口 匝 道 减 速 车 道 的 起 点 附 近, 或 匝 道 分 岔 口 前 的 适 当 位 置, 宜 采 用 门 架 或 悬 臂 支 撑 方 式 ; 路 39a b 设 于 高 速 公 路 出 口 前 适 当 位 置 宜 采 用 路 侧 安 装 路 38 地 点 方 向 46

路 39 地 点 方 向 8.3.10 地 点 距 离 标 志 ( 见 路 40) 预 告 高 速 公 路 前 方 所 要 经 过 的 重 要 城 镇 的 地 名 和 距 离 地 名 应 由 近 而 远 从 上 而 下 地 排 列 设 在 高 速 公 路 沿 线, 一 般 每 经 过 一 座 互 通 立 交 后 应 设 置 一 块 路 40 地 点 距 离 8.3.11 收 费 站 预 告 及 收 费 站 标 志 ( 见 路 41 路 42) 用 于 指 示 高 速 公 路 收 费 站 的 位 置 和 距 离 路 41a b c 为 主 线 收 费 站 预 告 标 志, 适 用 于 主 线 收 费 站, 设 在 主 线 上 距 收 费 站 2km 1km 500m 位 置 ; 路 42 为 收 费 站 标 志, 适 用 于 匝 道 收 费 站, 设 在 收 费 广 场 前 适 当 位 置 47

路 41 收 费 站 预 告 路 42 收 费 站 8.3.12 紧 急 电 话 标 志 ( 见 路 43) 用 于 指 示 高 速 公 路 上 紧 急 电 话 的 位 置 设 在 紧 急 电 话 的 立 柱 上, 或 电 话 箱 上 路 44 用 于 指 示 距 出 事 点 最 近 紧 急 电 话 的 方 向 及 距 离, 设 在 高 速 公 路 沿 线 各 紧 急 电 话 之 间 相 应 位 置 标 志 上 指 示 的 距 离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改 变 路 43 紧 急 电 话 路 44 电 话 位 置 指 示 8.3.13 加 油 站 标 志 ( 见 路 45) 用 于 指 示 高 速 公 路 上 加 油 站 的 位 置 设 在 通 往 加 油 站 的 入 口 附 近 48

路 45 加 油 站 8.3.14 紧 急 停 车 带 标 志 ( 见 路 46) 用 于 指 示 紧 急 停 车 的 位 置, 设 在 紧 急 停 车 带 的 前 端 路 46 紧 急 停 车 带 8.3.15 服 务 区 预 告 标 志 ( 见 路 47a b c d) 用 于 预 告 高 速 公 路 服 务 区 的 位 置, 分 别 设 在 距 服 务 区 2km 1km 减 速 车 道 起 点 及 服 务 区 入 口 处 49

路 47 服 务 区 预 告 8.3.16 停 车 区 预 告 标 志 ( 见 路 48a b c) 用 于 预 告 高 速 公 路 停 车 区 的 处 所 分 别 设 在 距 停 车 区 1km, 减 速 车 道 起 点 及 停 车 区 入 口 附 近 路 48 停 车 区 预 告 8.3.17 停 车 场 预 告 及 停 车 场 标 志 ( 见 路 49a b c 和 路 50) 路 49a b c 用 于 预 告 高 速 公 路 沿 线 停 车 场 的 距 离 和 位 置 分 别 设 在 距 停 车 场 1km 减 速 车 道 起 点 通 往 停 车 场 入 口 处 路 50 为 停 车 场 标 志, 设 在 停 车 场 内 的 适 当 位 置 50

路 49 停 车 场 预 告 路 50 停 车 场 8.3.18 爬 坡 车 道 标 志 ( 见 路 51a b c d) 用 以 指 示 前 方 最 右 侧 车 道 为 慢 速 车 辆 爬 坡 之 专 用 车 道 路 51a 标 志 设 在 爬 坡 车 道 渐 变 段 起 点 以 前 200m 处 ; 路 51b 标 志 设 在 爬 坡 车 道 渐 变 段 起 点 附 近 ; 路 51c 标 志 设 在 较 长 爬 坡 车 道 中 间 适 当 位 置, 如 爬 坡 车 道 很 长, 可 在 适 当 位 置 加 设 一 块 ; 路 51d 标 志 设 在 爬 坡 车 道 结 束 前 适 当 位 置 51

爬 坡 车 道 标 志 设 置 例 见 图 9 GB5768-1999 路 51 爬 坡 车 道 图 9 爬 坡 车 道 标 志 设 置 例 8.3.19 车 距 确 认 标 志 ( 见 路 52) 用 以 帮 助 驾 驶 人 员 确 认 与 前 车 保 持 的 距 离 路 52a 标 志 设 在 高 速 公 路 平 直 路 段 ; 路 52b 标 志 设 在 距 路 52a 标 志 200m 的 前 方 路 52a b 标 志 为 黄 底 黑 图 案, 路 52c 标 志 作 为 确 认 基 点 设 在 距 路 52b 标 志 200m 的 前 方 ; 路 52d 路 52e 标 志 分 别 以 50m 间 隔 往 前 设 置 间 隔 200m 后 设 置 另 一 组 车 距 确 认 标 志 车 距 确 认 标 志 的 设 置 例 见 路 图 10 该 组 标 志 应 在 直 线 段 设 置, 如 直 线 段 长 度 不 够, 可 以 设 置 一 组 路 52 车 距 确 认 52

图 10 车 距 确 认 标 志 设 置 例 单 位 :m 8.3.20 道 路 交 通 信 息 标 志 ( 见 路 53a b c) 用 以 指 示 收 听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信 息 广 播 之 频 率 和 路 段 路 53a 标 志 设 置 于 有 路 侧 广 播 路 段 的 起 点 ; 路 53b 标 志 设 于 电 台 频 道 涵 盖 范 围 内 的 适 当 地 点, 如 提 供 道 路 交 通 信 息 的 路 段 很 长, 可 在 适 当 地 点 加 设 ; 路 53c 标 志 设 置 于 路 侧 广 播 路 段 的 终 点 53

路 53 道 路 交 通 信 息 8.3.21 里 程 牌 和 百 米 牌 ( 见 路 54 路 55) 用 于 指 示 高 速 公 路 之 里 程 形 状 如 路 54 所 示, 绿 底 白 字 设 置 于 高 速 公 路 两 侧 的 立 柱 上 54

路 54 里 程 牌 路 55 为 百 米 牌, 圆 形, 直 径 10cm 白 底 绿 字, 字 高 8cm 设 在 高 速 公 路 两 侧 各 里 程 牌 之 间, 每 100m 设 一 个 百 米 牌 附 设 于 高 速 公 路 两 侧 的 柱 式 轮 廓 标 上 ; 如 路 侧 设 有 波 形 梁 护 栏, 则 百 米 牌 可 安 装 在 护 栏 板 上 路 55 百 米 牌 8.3.22 分 流 合 流 诱 导 标 ( 见 路 56a,b, 路 57a,b) 用 于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员 注 意 匝 道 交 织 运 行 设 于 分 流 ( 合 流 ) 点 前 方 主 线 上 适 当 位 置, 路 55

56a,b 为 分 流 诱 导 标, 路 57a,b 为 合 流 诱 导 标, 可 根 据 交 通 流 分 合 的 方 向 选 择 a,b 图 案 分 合 流 诱 导 标 为 菱 形, 高 速 公 路 上 为 绿 底 白 图 案, 边 长 80cm 80cm; 一 般 道 路 为 蓝 底 白 图 案, 边 长 70cm 70cm 或 60cm 60cm 路 56 分 流 路 57 合 流 8.3.23 线 形 诱 导 标 ( 见 路 58 路 59 路 60 路 61 路 62) 用 于 引 导 车 辆 驾 驶 人 改 变 行 驶 方 向, 促 使 安 全 运 行 视 需 要 设 于 易 肇 事 之 弯 道 路 段, 小 半 径 匝 道 曲 线 或 中 央 隔 离 设 施 及 渠 化 设 施 的 端 部 线 形 诱 导 标 的 基 本 单 元 尺 寸 应 符 合 表 8 的 规 定 表 中,Ⅰ 型 适 用 于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大 于 100km/h 的 公 路,Ⅱ 型 适 用 于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在 100km/h 以 下 的 公 路 路 58 是 线 形 诱 导 标 的 基 本 单 元, 可 以 单 独 使 用, 也 可 以 把 几 个 基 本 单 元 组 合 使 用 ( 见 路 59) 路 58 基 本 单 元 表 8 线 形 诱 导 标 的 尺 寸 mm 路 59 组 合 使 用 线 形 诱 导 标 的 颜 色 规 定 为 : 指 示 性 线 形 诱 导 标 一 般 道 路 为 蓝 底 白 图 案, 高 速 公 路 为 绿 底 56

白 图 案, 用 以 提 供 一 般 性 行 驶 指 示 ; 警 告 性 线 形 诱 导 标 为 红 底 白 图 案, 可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提 高 警 觉, 并 准 备 防 范 应 变 之 措 施 设 置 于 中 央 隔 离 设 施 及 渠 化 设 施 端 部 的 线 形 诱 导 标, 应 为 竖 向 设 置 ( 见 路 60, 路 61, 路 62) 其 各 部 尺 寸 应 符 合 表 9 的 规 定 路 60 两 侧 通 行 路 61 右 侧 通 行 路 62 左 侧 通 行 表 9 竖 向 设 置 的 线 形 诱 导 标 尺 寸 mm 线 形 诱 导 标 的 设 置 数 量 应 根 据 曲 线 半 径 曲 线 长 度 偏 角 大 小 确 定 偏 角 较 小 的 曲 线 路 段, 可 在 曲 线 中 点 位 置 设 一 块 诱 导 标 ; 偏 角 较 大, 曲 线 较 长 的 弯 道, 可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若 干 块 诱 导 标 ; 在 曲 线 半 径 较 小 的 匝 道 上, 应 保 证 驾 驶 人 员 在 曲 线 范 围 内 连 续 看 到 不 少 于 三 块 诱 导 标 线 形 诱 导 标 板 的 下 缘 至 地 面 的 高 度 应 为 120~150cm, 板 面 应 尽 可 能 垂 直 于 驾 驶 员 视 线 9 旅 游 区 标 志 为 吸 引 和 指 示 人 们 从 高 速 公 路 或 其 他 道 路 上 前 往 邻 近 的 旅 游 区, 应 在 通 往 旅 游 景 点 的 叉 路 口 设 置 一 系 列 旅 游 标 志, 使 旅 游 者 能 方 便 的 识 别 通 往 旅 游 区 的 方 向 和 距 离, 了 解 旅 游 项 目 的 类 别 旅 游 区 标 志 分 为 :a) 指 引 标 志,b) 旅 游 符 号 两 大 类 9.1 指 引 标 志 ( 见 旅 1, 旅 2) 提 供 旅 游 区 的 名 称 有 代 表 性 的 图 案 及 前 往 旅 游 区 的 方 向 和 距 离 设 在 高 速 公 路 出 口 附 近 及 通 往 旅 游 区 各 连 接 道 路 的 交 叉 口 附 近 57

9.2 旅 游 符 号 ( 见 旅 3~ 旅 17) 提 供 旅 游 项 目 类 别 具 代 表 性 的 符 号 及 前 往 各 旅 游 景 点 的 指 引 设 在 高 速 公 路 或 其 他 道 路 通 往 旅 游 景 点 的 交 叉 口 附 近, 或 在 大 型 服 务 区 内 通 往 各 旅 游 景 点 的 路 口 也 可 在 指 路 标 志 上 附 具 代 表 性 的 旅 游 符 号, 让 旅 游 者 了 解 景 点 的 旅 游 项 目 旅 游 符 号 下 可 附 加 辅 助 标 志 以 指 示 前 进 方 向 或 距 离 58

59

9.3 旅 游 区 标 志 的 颜 色 为 棕 色 底 白 色 字 符 9.4 旅 游 指 引 标 志 的 尺 寸 应 根 据 速 度 确 定 字 高, 再 根 据 字 数 和 图 案 确 定 版 面 大 小 旅 游 符 号 的 尺 寸 一 般 采 用 60cm 60cm, 也 可 根 据 需 要 放 大 或 缩 小 10 道 路 施 工 安 全 标 志 10.1 路 栏 用 以 阻 挡 车 辆 及 行 人 前 进 或 指 示 改 道 设 在 道 路 施 工 养 护 落 石 塌 方 而 致 交 通 阻 断 路 段 的 两 端 或 周 围 路 栏 的 基 本 型 式, 如 施 1, 施 2 所 示 60

10.2 锥 形 交 通 路 标 与 路 栏 配 合, 用 以 阻 档 或 分 隔 交 通 流 设 在 需 要 临 时 分 隔 车 流, 引 导 交 通, 指 引 车 辆 绕 过 危 险 路 段, 保 护 施 工 现 场 设 施 和 人 员 等 场 所 周 围 或 以 前 适 当 地 点 锥 形 交 通 路 标 的 基 本 形 式 如 施 3 施 4 所 示 交 通 锥 夜 间 使 用 时 上 端 应 安 装 白 色 反 光 材 料 或 反 光 导 标 61

10.3 施 工 警 告 灯 号 用 以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前 方 道 路 施 工, 应 减 速 慢 行 设 于 夜 间 施 工 路 段 附 近 本 灯 号 分 闪 光 灯 号 及 定 光 灯 号 两 种, 安 装 于 路 栏 或 独 立 活 动 支 架 上, 高 度 以 120cm 为 度 其 镜 面 闪 烁 频 率 光 度 及 适 用 地 点, 应 符 合 表 10 的 规 定 表 10 施 工 警 告 灯 号 10.4 道 口 标 柱 设 在 公 路 沿 线 较 小 交 叉 路 口 两 侧, 用 来 提 醒 主 线 车 辆 提 高 警 觉, 防 范 小 路 口 车 辆 突 然 出 现 而 造 成 意 外 道 口 标 柱 基 本 形 式 见 施 5 62

施 5 道 口 标 柱 单 位 :cm 10.5 施 工 区 标 志 用 以 通 告 高 速 公 路 及 一 般 道 路 交 通 阻 断 绕 行 等 情 况 设 在 道 路 施 工 养 护 等 路 段 前 适 当 位 置 施 工 标 志 为 长 方 形, 蓝 底 白 字, 图 案 部 分 为 黄 底 黑 图 案 ( 见 施 6~ 施 25) 可 根 据 道 路 交 通 情 况 选 择 使 用 63

10.6 移 动 性 施 工 标 志 用 以 警 告 前 方 道 路 有 作 业 车 正 在 施 工, 车 辆 驾 驶 人 应 减 速 或 变 换 车 道 行 驶 移 动 性 施 工 标 志 悬 挂 于 工 程 车 辆 及 机 械 之 后 部 本 标 志 为 黄 底 黑 色 图 案 黑 边 框 反 光, 背 面 斜 插 色 旗 二 面 移 动 性 施 工 标 志 见 施 26 11 辅 助 标 志 施 26 移 动 性 施 工 标 志 例 11.1 凡 主 标 志 无 法 完 整 表 达 或 指 示 其 规 定 时, 为 维 护 行 车 安 全 与 交 通 畅 通 之 需 要, 应 设 置 辅 64

助 标 志 11.2 辅 助 标 志 的 颜 色 为 白 底 黑 字 黑 边 框 11.3 辅 助 标 志 的 形 状 为 长 方 形 其 尺 寸 由 字 高 字 数 确 定, 按 字 高 10cm 为 下 限 值 字 的 间 隔 行 距 等 按 表 7 的 规 定 执 行 如 有 需 要 可 增 加 辅 助 标 志 板 的 尺 寸 11.4 辅 助 标 志 安 装 在 主 标 志 下 面, 紧 靠 主 标 志 下 缘 11.5 辅 助 标 志 的 种 类 和 使 用 方 法 11.5.1 表 示 时 间 辅 1 辅 2 为 示 例 根 据 需 要, 对 某 些 标 志 规 定 时 间 的 范 围 11.5.2 表 示 车 辆 种 类 辅 3~ 辅 6 为 示 例 根 据 需 要, 对 某 些 标 志 规 定 车 辆 的 种 类 11.5.3 表 示 区 域 或 距 离 辅 7~ 辅 11 为 示 例 根 据 需 要, 对 某 些 标 志 规 定 区 间 距 离 或 区 域 65

辅 11 某 区 域 内 11.5.4 表 示 警 告 禁 令 理 由 ( 见 辅 12~ 辅 15) 1.5.5 组 合 辅 助 标 志 如 果 在 主 标 志 下 需 要 安 装 两 块 以 上 辅 助 标 志 牌 时, 可 采 用 辅 16 的 组 合 形 式 但 组 合 的 图 案 不 宜 多 于 三 种 66

12 可 变 信 息 标 志 辅 16 组 合 12.1 可 变 信 息 标 志 是 一 种 因 交 通 道 路 气 候 等 状 况 的 变 化 而 改 变 显 示 内 容 的 标 志 一 般 可 用 作 速 度 限 制 车 道 控 制 道 路 状 况 气 象 状 况 及 其 它 内 容 的 显 示 主 要 用 于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快 速 路 的 信 息 显 示 12.2 可 变 信 息 标 志 的 显 示 方 式 有 多 种, 如 : 高 亮 度 发 光 二 极 管 灯 泡 矩 阵 磁 翻 板 字 幕 式 光 纤 式 等 可 根 据 标 志 的 功 能 要 求 显 示 内 容 控 制 方 式 等 进 行 选 择 12.3 可 变 信 息 标 志 的 板 面 应 进 行 专 门 设 计 其 图 案 文 字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有 关 规 定 13 交 通 标 志 的 设 置 原 则 13.1 交 通 标 志 以 确 保 交 通 畅 通 和 行 车 安 全 为 目 的 应 结 合 道 路 线 形 交 通 状 况 沿 线 设 施 等 情 况, 根 据 交 通 标 志 的 不 同 种 类 来 设 置 以 利 向 道 路 使 用 者 提 供 正 确 的 及 时 的 信 息 通 过 交 通 标 志 的 引 导, 顺 利 快 捷 地 抵 达 目 的 地, 不 允 许 发 生 错 向 行 驶 13.2 交 通 标 志 的 设 置 应 进 行 总 体 布 局, 防 止 出 现 信 息 不 足 或 过 载 的 现 象 对 于 重 要 的 信 息 应 给 予 重 复 显 示 的 机 会 13.3 交 通 标 志 的 设 置 应 充 分 考 虑 道 路 使 用 者 的 特 性, 即 充 分 考 虑 在 动 态 条 件 下 发 现 判 读 标 志 及 采 取 行 动 的 时 间 和 前 置 距 离 13.4 交 通 标 志 应 设 在 车 辆 行 进 正 面 方 向 最 容 易 看 见 的 地 方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设 置 在 道 路 右 侧 中 央 分 隔 带, 或 车 行 道 上 方 13.5 同 一 地 点 需 要 设 置 两 种 以 上 标 志 时, 可 以 安 装 在 一 根 标 志 柱 上, 但 最 多 不 应 超 过 四 种 应 避 免 出 现 互 相 矛 盾 的 标 志 内 容 解 除 限 制 速 度 标 志 解 除 禁 止 超 车 标 志 干 路 先 行 标 志 停 车 让 行 标 志 减 速 让 行 标 志 会 车 先 行 标 志 会 车 让 行 标 志 应 单 独 设 置 标 志 牌 在 一 根 支 柱 上 并 设 时, 应 按 警 告 禁 令 指 示 的 顺 序, 先 上 后 下, 先 左 后 右 的 排 列 13.6 路 侧 式 标 志 应 尽 量 减 少 标 志 板 面 对 驾 驶 员 的 眩 光 在 装 设 时, 应 尽 可 能 与 道 路 中 线 垂 直 或 成 一 定 角 度 : 禁 令 或 指 示 标 志 为 0~45, 如 图 11a 所 示 指 路 和 警 告 标 志 为 0~10, 如 图 11b 所 示 67

图 11 标 志 安 装 角 度 13.7 交 通 标 志 的 支 持 方 式 13.7.1 柱 式 柱 式 标 志 不 应 侵 入 公 路 建 筑 限 界 以 内, 标 志 内 边 缘 距 路 面 或 土 路 肩 边 缘 不 得 小 于 25cm 标 志 牌 下 缘 距 路 面 的 高 度 为 100~250cm 13.7.1.1 单 柱 式 标 志 牌 安 装 在 一 根 立 柱 上, 如 图 12 所 示 适 用 于 中 小 型 尺 寸 的 警 告 禁 令 指 示 等 标 志 图 12 单 柱 式 单 位 :cm 13.7.1.2 双 柱 式 标 志 牌 安 装 在 两 根 立 柱 上, 如 图 13 所 示 适 用 于 长 方 形 的 指 示 或 指 路 标 志 68

图 13 双 柱 式 单 位 :cm 13.7.2 悬 臂 式 标 志 牌 安 装 于 悬 臂 上, 如 图 14 所 示 标 志 下 缘 离 地 面 的 高 度, 至 少 按 该 道 路 规 定 的 净 空 高 度 设 置 适 用 于 : a) 柱 式 安 装 有 困 难 时 ; b) 道 路 较 宽 交 通 量 较 大 外 侧 车 道 大 型 车 辆 阻 挡 内 侧 车 道 小 型 车 道 视 线 时 ; c) 视 距 受 限 制 时 ; d) 景 观 上 有 要 求 时 图 14 悬 臂 式 13.7.3 门 式 标 志 安 装 在 门 架 上, 如 图 15 所 示 标 志 下 缘 距 路 面 的 高 度, 至 少 按 该 道 路 规 定 的 净 空 高 度 设 置 门 架 式 标 志 适 用 于 : a) 多 车 道 道 路 ( 同 向 三 车 道 以 上 ) 需 要 分 别 指 示 各 车 道 去 向 时 ; b) 道 路 较 宽 交 通 量 较 大 外 侧 车 道 大 型 车 辆 阻 挡 内 侧 车 道 小 型 车 辆 视 线 时 ; c) 互 通 式 立 交 间 隔 距 离 较 近 标 志 设 置 密 集 之 处 ; d) 受 空 间 限 制, 柱 式 悬 臂 式 安 装 有 困 难 时 ; e) 车 道 变 换 频 繁, 出 口 匝 道 为 多 车 道 者 ; f) 景 观 上 有 要 求 时 图 15 门 架 式 13.7.4 附 着 式 标 志 安 装 在 上 跨 桥 和 附 近 构 造 物 上 如 图 16 所 示 69

附 着 式 标 志 的 安 装 高 度 也 应 符 合 上 述 净 空 的 规 定 图 16 附 着 式 单 位 cm 14 交 通 标 志 的 构 造 14.1 标 志 底 板 可 用 铝 合 金 板 合 成 树 脂 类 板 材 ( 如 塑 料 硬 质 聚 氯 乙 烯 板 材 或 玻 璃 钢 等 ) 材 料 制 作 铝 合 金 板 材 的 抗 拉 强 度 应 不 小 于 289.3MPa, 屈 服 点 不 小 于 241.2MPa, 延 伸 率 不 小 于 4%~10% 应 采 用 牌 号 为 2024,T4 状 态 的 硬 铝 合 金 板 大 型 标 志 的 板 面 结 构, 宜 采 用 挤 压 成 型 的 铝 合 金 板 拼 装 而 成 推 荐 的 挤 压 成 型 标 志 底 板 断 面 见 图 17 图 17 挤 压 成 型 标 志 底 板 断 面 图 单 位 :cm 标 志 板 背 面 可 选 用 美 观 大 方 的 颜 色, 铝 合 金 板 可 采 用 原 色 标 志 板 厚 度 参 照 附 录 E( 提 示 的 附 录 ) 表 E 选 择 挤 型 铝 合 金 板 的 厚 度 按 图 17 的 规 定 执 行 一 般 结 构 的 标 志 板, 应 采 用 滑 动 槽 钢 加 固, 以 方 便 与 立 柱 连 接 加 固 方 式 可 参 考 附 录 E ( 提 示 的 附 录 ) 图 E1,E2 14.2 交 通 标 志 立 柱 可 选 用 H 型 钢 槽 钢 钢 管 及 钢 筋 混 凝 土 管 等 材 料 制 做, 临 时 性 的 可 用 木 柱 钢 柱 应 进 行 防 腐 处 理, 钢 管 顶 端 应 加 柱 帽 标 志 柱 应 考 虑 与 基 础 的 连 接 方 式 钢 制 立 柱 横 梁 法 兰 盘 及 各 种 连 接 件, 可 采 用 热 浸 镀 锌 立 柱 横 梁 法 兰 盘 的 镀 锌 量 为 550g/m 2, 紧 固 件 为 350g/m 2 各 种 标 志 立 柱 的 断 面 尺 寸, 连 续 方 式 基 础 大 小 等, 应 根 据 设 置 地 点 的 风 力 板 面 大 小 及 支 撑 方 式 由 计 算 确 定 交 通 标 志 结 构 设 计 可 参 考 附 录 E( 提 示 的 附 录 ) 中 E6 进 行 14.3 标 志 板 和 立 柱 的 连 续 应 根 据 板 面 大 小 连 接 方 式 选 用 多 种 方 法 在 设 计 连 接 部 件 时, 应 考 虑 安 装 方 便 连 接 牢 固 板 面 平 整 标 志 板 和 立 柱 的 连 接 方 法, 可 参 考 附 录 E( 提 示 的 附 录 ) 图 E3,E4 标 志 板 的 拼 接 方 法 可 参 考 附 录 E( 提 示 的 附 录 ) 图 E5 14.4 各 种 标 志 立 柱 的 埋 设 深 度, 决 定 于 板 面 承 受 外 力 的 大 小 及 地 基 的 承 载 力 一 般 应 浇 注 混 凝 土 基 础 立 柱 的 金 属 预 埋 件 应 进 行 防 腐 处 理 70

15 交 通 标 志 的 反 光 和 照 明 GB5768-1999 15.1 交 通 标 志 的 反 光 a) 反 光 材 料 的 种 类 及 性 能 用 于 标 志 面 的 反 光 材 料 按 其 结 构 的 不 同 可 以 分 为 透 镜 埋 入 型 密 封 胶 囊 型 微 棱 镜 型 等 品 种 其 反 光 原 理 为 : 射 向 标 志 面 的 光 线 应 沿 入 射 光 线 的 反 方 向 反 回 光 源 由 于 标 志 位 置 和 车 辆 行 驶 条 件 的 不 同, 用 于 标 志 面 的 反 光 材 料 应 具 有 优 良 的 广 角 性 和 逆 反 射 性 能 在 不 同 入 射 角 ( 汽 车 前 照 灯 光 线 与 标 志 表 面 法 线 之 间 的 夹 角 ) 不 同 观 测 角 ( 汽 车 前 照 灯 光 线 与 标 志 反 射 回 驾 驶 者 眼 睛 的 光 线 间 的 夹 角 ) 的 条 件 下, 用 于 标 志 面 的 反 光 膜 的 逆 反 射 系 数 值 应 符 合 JT/T 279 的 规 定 b) 反 光 材 料 的 应 用 与 选 择 1) 各 级 道 路 的 交 通 标 志 原 则 上 均 应 采 用 反 光 材 料 制 作 标 志 面 2)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及 城 市 主 干 路 的 交 通 标 志 宜 采 用 一 ~ 三 级 反 光 膜 ; 二 三 级 公 路 及 一 般 城 市 道 路 的 交 通 标 志 宜 采 用 四 级 以 上 的 反 光 膜 四 五 级 反 光 膜 可 用 于 四 级 公 路 和 交 通 量 很 小 的 其 他 道 路 3)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城 市 快 速 路 上 的 曲 线 段 标 志, 及 城 市 地 区 的 多 路 交 叉 路 口, 宜 采 用 三 级 以 上 反 光 材 料 4) 高 速 公 路 城 市 快 速 路 上 的 门 架 标 志 和 悬 臂 标 志, 为 获 得 与 路 侧 标 志 相 当 的 反 光 效 果, 宜 选 用 比 路 侧 标 志 所 用 反 光 膜 等 级 为 高 的 反 光 材 料, 或 把 门 架 标 志 和 悬 臂 标 志 上 的 字 符 改 用 反 射 器, 以 改 善 其 夜 间 视 认 性 在 有 条 件 的 重 要 路 段, 也 可 采 用 照 明 标 志 c) 交 通 标 志 的 颜 色 规 定 及 参 考 色 样 见 附 录 A( 标 准 的 附 录 ) 15.2 交 通 标 志 的 照 明 a) 内 部 照 明 标 志 标 志 板 内 装 照 明 装 置, 采 用 半 透 明 材 料 制 作 标 志 面 板, 有 单 面 显 示 和 两 面 显 示 两 种 内 部 照 明 标 志 可 根 据 标 志 板 的 大 小, 承 受 的 风 力 进 行 结 构 设 计 确 保 标 志 面 照 度 均 匀, 在 夜 间 具 有 150m 的 视 认 距 离 灯 箱 结 构 合 理, 金 属 构 件 经 防 腐 处 理, 防 雨 防 尘, 电 器 元 件 耐 久 可 靠, 检 修 方 便 b) 外 部 照 明 标 志 外 部 光 源 照 亮 标 志 面 的 方 式 外 部 照 明 标 志 的 光 源 应 进 行 专 门 设 计 照 明 灯 具 及 其 影 阴 不 能 影 响 标 志 认 读 外 部 光 源 在 标 志 面 上 的 照 度 不 得 有 明 显 不 均 匀, 均 匀 度 ( 最 大 照 度 / 最 小 照 度 ) 须 在 4 以 下, 确 保 在 夜 间 具 有 150m 的 视 认 距 离 外 部 照 明 光 源 不 能 给 路 上 司 机 造 成 眩 目 支 撑 灯 具 的 构 件 应 进 行 防 锈 处 理, 照 明 器 件 耐 久 可 靠, 性 能 优 良, 检 修 方 便 16 交 通 标 志 的 制 作 16.1 交 通 标 志 必 须 严 格 按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图 案 按 比 例 放 大 制 作, 不 得 任 意 修 改 图 案 16.2 交 通 标 志 形 状 尺 寸 图 案 文 字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的 规 定 标 志 板 的 制 作 应 符 合 JT/T 279 的 有 关 规 定 16.3 厂 商 生 产 的 交 通 标 志 需 经 持 有 CMA 标 志 的 国 家 计 量 认 证 单 位 检 测 16.4 交 通 标 志 的 制 作 图 例 见 附 录 H( 提 示 的 附 录 ) 71

第 二 篇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17 一 般 规 定 17.1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是 由 标 划 于 路 面 上 的 各 种 线 条 箭 头 文 字 立 面 标 记 突 起 路 标 和 轮 廓 标 等 所 构 成 的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它 的 作 用 是 管 制 和 引 导 交 通 可 以 与 标 志 配 合 使 用, 也 可 单 独 使 用 17.2 高 速 公 路 一 二 级 公 路 和 城 市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应 按 本 标 准 规 定 设 置 反 光 交 通 标 线 其 他 道 路 可 根 据 需 要 按 本 标 准 设 置 标 线 17.3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按 设 置 方 式 可 分 为 以 下 三 类 : a) 纵 向 标 线 沿 道 路 行 车 方 向 设 置 的 标 线 ; b) 横 向 标 线 与 道 路 行 车 方 向 成 角 度 设 置 的 标 线 ; c) 其 他 标 线 字 符 标 记 或 其 他 形 式 标 线 17.4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按 功 能 可 分 为 以 下 三 类 : a) 指 示 标 线 指 示 车 行 道 行 车 方 向 路 面 边 缘 人 行 道 等 设 施 的 标 线 b) 禁 止 标 线 告 示 道 路 交 通 的 遵 行 禁 止 限 制 等 特 殊 规 定, 车 辆 驾 驶 人 及 行 人 需 严 格 遵 守 的 标 线 c) 警 告 标 线 促 使 车 辆 驾 驶 人 及 行 人 了 解 道 路 上 的 特 殊 情 况, 提 高 警 觉, 准 备 防 范 应 变 措 施 的 标 线 17.5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按 型 态 可 分 为 以 下 四 类 : a) 线 条 标 划 于 路 面 缘 石 或 立 面 上 的 实 线 或 虚 线 b) 字 符 标 记 标 划 于 路 面 上 的 文 字 数 字 及 各 种 图 形 符 号 c) 突 起 路 标 安 装 于 路 面 上 用 于 标 示 车 道 分 界 边 缘 分 合 流 弯 道 危 险 路 段 路 宽 变 化 路 面 障 碍 物 位 置 的 反 光 或 不 反 光 体 d) 路 边 丝 轮 廓 标 安 装 于 道 路 两 侧, 用 以 指 示 道 路 的 方 向 车 行 道 边 界 轮 廓 的 反 光 柱 ( 或 片 ) 17.6 道 路 交 通 标 线 的 标 划 区 分 如 下 : a) 白 色 虚 线 划 于 路 段 中 时, 用 以 分 隔 同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或 作 为 行 车 安 全 距 离 识 别 线 ; 划 于 路 口 时, 用 以 引 导 车 辆 行 进 b) 白 色 实 线 划 于 路 段 中 时, 用 以 分 隔 同 向 行 驶 的 机 动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或 指 示 车 行 道 的 边 缘 ; 设 于 路 口 时, 可 用 作 导 向 车 道 线 或 停 止 线 c) 黄 色 虚 线 划 于 路 段 中 时, 用 以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划 于 路 侧 或 缘 石 上 时, 用 以 禁 止 车 辆 长 时 在 路 边 停 放 d) 黄 色 实 线 划 于 路 段 中 时, 用 以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 划 于 路 侧 或 缘 石 上 时, 用 以 禁 止 车 辆 长 时 或 临 时 在 路 边 停 放 e) 双 白 虚 线 划 于 路 口 时, 作 为 减 速 让 行 线 ; 设 于 路 段 中 时, 作 为 行 车 方 向 随 时 间 改 变 之 可 变 车 道 线 f) 双 黄 实 线 划 于 路 段 中 时, 用 以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g) 黄 色 虚 实 线 划 于 路 段 中 时, 用 以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黄 色 实 线 一 侧 禁 止 车 辆 超 车 跨 越 或 回 转, 黄 色 虚 线 一 侧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准 许 车 辆 超 车 跨 越 或 回 转 h) 双 白 实 线 划 于 路 口 时, 作 为 停 车 让 行 线 72

18 指 示 标 线 GB5768-1999 18.1 指 示 标 线 的 分 类 18.1.1 纵 向 标 线 a) 双 向 两 车 道 路 面 中 心 线 b)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c)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18.1.2 横 向 标 线 a) 人 行 横 道 线 b) 距 离 确 认 线 18.1.3 其 他 标 线 a) 高 速 公 路 出 入 口 标 线 b) 停 车 位 标 线 c) 港 湾 或 停 靠 站 标 线 d) 收 费 岛 标 线 e) 导 向 箭 头 f) 路 面 文 字 标 记 18.2 双 向 两 车 道 路 面 中 心 线 a) 双 向 两 车 道 路 面 中 心 线 为 黄 色 虚 线, 用 于 分 隔 对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一 般 设 在 车 行 道 中 线 上, 但 不 限 于 一 定 设 在 道 路 的 几 何 中 心 线 上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允 许 车 辆 越 线 超 车 或 向 左 转 弯 b) 凡 路 面 宽 度 可 划 两 条 机 动 车 道 的 双 向 行 驶 的 道 路, 应 划 黄 色 中 心 虚 线 用 于 指 示 车 辆 驾 驶 人 靠 右 行 驶, 各 行 其 道, 分 向 行 驶 双 向 两 车 道 路 面 中 心 线 的 划 法 见 线 1 线 1 双 向 两 车 道 路 面 中 心 线 单 位 :cm 18.3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a)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为 白 色 虚 线, 用 来 分 隔 同 向 行 驶 的 交 通 流, 设 在 同 向 行 驶 的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上 在 保 证 安 全 的 情 况 下, 允 许 车 辆 越 线 变 换 车 道 行 驶 b) 凡 同 一 行 驶 方 向 有 二 条 或 二 条 以 上 车 行 道 时, 应 划 车 道 分 界 线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和 城 市 快 速 路, 车 道 分 界 线 的 尺 寸 如 线 2 所 示 其 他 道 路, 如 线 3 所 示 73

线 2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单 位 :cm 线 3 车 行 道 分 界 线 单 位 :cm 18.4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a)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为 白 色 实 线 用 来 指 示 机 动 车 道 的 边 缘, 或 用 来 划 分 机 动 车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分 界 b)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和 城 市 快 速 路, 应 在 机 动 车 道 的 外 侧 边 缘 或 在 路 缘 带 内 侧 划 实 线 边 缘 线, 如 线 4 所 示 同 向 同 一 断 面 上 的 机 动 车 道 与 非 机 车 道 的 分 界 线 ( 除 有 实 物 隔 离 者 外 ) 应 视 为 机 动 车 道 的 边 缘 线, 应 划 白 色 实 线 在 机 动 车 需 要 跨 越 边 缘 线 的 地 方 除 辟 有 紧 急 停 车 带 的 路 段 外 应 划 白 色 虚 线, 见 线 5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为 虚 线 时 的 尺 寸 见 线 6 线 4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单 位 :cm 74

线 5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单 位 :cm 线 6 边 缘 线 的 尺 寸 单 位 :cm 18.5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a)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为 白 色 虚 线 用 来 指 示 左 弯 车 辆 可 在 直 行 时 段 进 入 待 转 区, 等 待 左 转 左 转 时 段 终 止, 禁 止 车 辆 在 待 转 区 内 停 留 b) 本 标 线 应 在 设 有 左 转 弯 专 用 信 号 及 辟 有 左 转 专 用 车 道 时 使 用, 设 于 左 弯 专 用 车 道 之 前 端, 伸 入 交 岔 路 口 内, 但 不 得 妨 碍 直 行 车 辆 的 正 常 行 驶 c) 本 标 线 为 两 条 平 行 并 略 带 弧 形 的 白 虚 线, 线 宽 15cm, 线 段 及 间 隔 长 均 为 50cm, 其 前 端 应 划 停 止 线 在 待 转 区 内 需 标 划 白 色 左 弯 待 转 区 文 字 见 线 7 75

线 7 左 弯 待 转 区 线 单 位 :cm 18.6 左 转 弯 导 向 线 a) 左 转 弯 导 向 线 表 示 左 转 弯 的 机 动 车 与 非 机 动 车 之 间 的 分 界 主 要 用 于 畸 形 平 面 交 叉 路 口 b) 左 转 弯 导 向 线 的 颜 色 为 白 色 c) 左 转 弯 导 向 线 为 虚 线, 实 线 段 2m 间 隔 2m, 线 宽 15cm 在 两 相 邻 路 口 的 左 转 车 道 与 非 机 动 车 道 之 间 用 圆 曲 线 连 接 左 转 弯 的 机 动 车 在 导 向 线 的 左 侧 行 驶, 非 机 动 车 在 导 向 线 的 右 侧 行 驶, 如 线 8 所 示 76

线 8 左 转 弯 导 向 线 18.7 人 行 横 道 线 a) 人 行 横 道 线 为 白 色 平 行 粗 实 践 ( 斑 马 线 ), 表 示 准 许 行 人 横 穿 车 行 道 的 标 线 b) 人 行 横 道 线 的 设 置 位 置, 应 根 据 行 人 横 穿 道 路 的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但 路 段 上 设 置 的 人 行 横 道 线 之 间 的 距 离 应 大 于 150m 人 行 横 道 的 最 小 宽 度 为 3m, 并 可 根 据 行 人 数 量 以 1M 为 一 级 加 宽, 见 线 9 线 10 所 示 c) 信 号 灯 控 制 路 口 的 人 行 横 道 线, 采 用 两 条 平 行 粗 实 线 划 出 人 行 横 道 线 的 范 围, 可 不 划 斑 马 线, 见 线 11 所 示 77

线 11 人 行 横 道 ( 信 号 灯 路 口 ) 单 位 :cm d) 视 距 受 限 制 的 路 段 及 急 弯 陡 坡 等 危 险 路 段 和 车 行 道 宽 度 渐 变 路 段, 不 应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线 城 镇 地 区 需 在 路 段 中 间 设 置 人 行 横 道 线 时, 应 在 到 达 人 行 横 道 线 前 的 路 面 上 设 置 预 告 标 示, 用 来 提 示 前 方 接 近 人 行 横 道, 须 注 意 行 人 横 过 马 路 人 行 横 道 预 告 标 志 为 白 色 菱 形 图 案, 预 告 标 示 及 其 布 设 见 线 12 所 示 线 12 人 行 横 道 预 告 标 示 单 位 :cm 78

e) 横 穿 道 路 的 行 人 较 多, 路 面 宽 度 在 30m 以 上 时, 可 在 适 当 地 点 设 安 全 岛 18.8 高 速 公 路 车 距 确 认 标 线 a) 车 距 确 认 标 线 为 白 色 平 行 粗 实 线, 用 以 提 供 车 辆 驾 驶 人 保 持 行 车 安 全 距 离 之 参 考 视 需 要 设 于 经 常 发 生 超 车, 易 肇 事 或 其 他 有 需 要 的 路 段 b) 车 距 确 认 标 线 应 与 车 距 确 认 标 志 配 合 使 用 从 确 认 基 点 0m 开 始, 每 隔 50m 设 置 一 组 标 线, 间 隔 200m 重 复 设 置 见 线 13 车 距 确 认 标 线 长 500cm, 宽 40cm 或 45cm, 间 隔 60cm 一 般 在 车 行 道 宽 度 (350~375cm) 范 围 内 画 三 条 标 线, 见 线 14 线 13 车 距 确 认 线 单 位 :m 线 14 车 距 确 认 线 尺 寸 单 位 :cm 18.9 高 速 公 路 出 入 口 标 线 a) 出 入 口 标 线 是 为 驶 入 或 驶 出 匝 道 车 辆 提 供 安 全 交 汇, 减 少 与 突 出 部 缘 石 碰 撞 的 标 线 包 括 出 入 口 的 横 向 标 线 三 角 地 带 的 标 线 b) 出 入 口 标 线 的 颜 色 为 白 色 c) 出 入 口 标 线 主 要 用 于 高 速 公 路 和 和 其 他 采 用 立 体 交 叉 并 有 必 要 划 这 种 标 线 的 道 路 ( 如 城 市 快 速 路 ) 上 d) 出 入 口 标 线 按 直 接 式 和 平 行 式 两 种 情 况 设 置 直 接 式 的 出 口 标 线 划 法, 如 线 15; 平 行 式 的 出 口 标 线 划 法, 如 线 16 所 示 直 接 式 的 入 口 标 线 划 法, 如 线 17 所 示 ; 平 行 式 的 入 口 标 线 划 法, 如 线 18 所 示 出 口 标 线 尺 寸, 如 图 18 所 示 ; 入 口 标 线 尺 寸, 如 图 19 所 示 应 结 合 立 交 的 形 式 和 出 入 口 匝 道 的 具 体 线 形 进 行 设 计 布 置 79

图 18 出 口 标 线 大 样 图 单 位 :cm 图 19 入 口 标 线 大 样 图 单 位 :cm 线 15 直 接 式 出 口 标 线 单 位 :cm 80

线 16 平 行 式 出 口 标 线 单 位 :cm 线 17 直 接 式 入 口 标 线 单 位 :cm 线 18 平 行 式 入 口 标 线 单 位 :cm 18.10 停 车 位 标 线 a) 停 车 位 标 线 表 示 车 辆 停 放 位 置 b) 可 在 停 车 场 或 路 边 空 地, 车 行 道 边 缘 或 道 路 中 央 位 置 设 置 停 车 位 标 线 应 和 停 车 场 标 志 配 合 使 用 c) 停 车 位 标 线 的 颜 色 为 白 色 d) 停 车 位 标 线 可 分 为 : 平 行 式 车 辆 平 行 于 通 道 的 方 向 停 放, 如 线 19 所 示 ; 倾 斜 式 车 辆 与 通 道 方 向 成 30 ~60 角 停 放, 如 线 20 所 示 ; 垂 直 式 车 辆 垂 直 于 通 道 的 方 向 停 放, 线 21 所 示 这 三 种 型 式 可 根 据 车 行 道 宽 度 停 放 车 辆 种 类 交 通 量 等 情 况 选 择 采 用 线 19 平 行 式 停 车 位 单 位 :cm 81

线 20 倾 斜 式 停 车 位 单 位 :cm 线 21 垂 直 式 停 车 位 单 位 :cm e) 停 车 位 标 线 按 两 种 车 型 规 定 尺 寸, 上 限 尺 寸 适 用 于 大 中 型 车 辆, 下 限 尺 寸 适 用 于 小 型 车 辆 18.11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表 示 公 共 客 车 通 向 专 门 的 分 离 引 道 和 停 靠 位 置 包 括 公 共 客 车 进 出 引 道 的 横 向 标 线 和 斑 马 线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标 线 的 颜 色 为 白 色 具 体 划 法, 如 线 22 所 示 斑 马 线 的 形 式, 如 线 23 所 示 线 22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单 位 :cm 82

线 23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单 位 :cm 18.12 收 费 岛 标 线 a) 收 费 岛 头 标 线 表 示 收 费 岛 的 位 置, 为 驶 入 收 费 车 道 的 车 辆 提 供 清 晰 的 标 记 收 费 岛 头 标 线 的 颜 色 为 黄 黑 相 间 的 斜 线, 线 宽 各 15cm, 由 岛 头 中 间 以 45 角 向 两 边 标 划, 标 划 示 例 见 图 20 图 20 收 费 岛 头 标 线 示 例 单 位 :cm b) 收 费 岛 迎 车 流 方 向 地 面 标 线 表 示 收 费 车 道 的 位 置, 为 缴 费 车 辆 提 供 清 晰 标 记 收 费 岛 头 地 面 标 线 的 颜 色 为 白 色, 标 线 宽 45cm, 成 45 斜 角 外 围 标 线 宽 20cm 标 线 应 划 在 迎 行 车 方 向, 长 1500cm 收 费 岛 迎 车 流 方 向 地 面 线 见 线 24 83

线 24 收 费 岛 地 面 标 线 18.13 导 向 箭 头 a) 导 向 箭 头 表 示 车 辆 的 行 驶 方 向 b) 导 向 箭 头 主 要 用 于 交 叉 道 口 的 导 向 车 道 内, 出 口 匝 道 附 近 及 对 渠 化 交 通 的 引 导 c) 导 向 箭 头 的 颜 色 为 白 色 d)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40km/h 的 道 路, 导 向 箭 头 尺 寸, 如 线 25 所 示,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在 60km/h~80km/h 的 道 路, 导 向 箭 头 尺 寸, 如 线 26 所 示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100km/h 的 道 路, 导 向 箭 头 尺 寸 如 线 26 中 括 号 内 数 字 线 25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40km/h 的 导 向 箭 头 尺 寸 单 位 :cm 84

线 26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60~80km/h 时 的 导 向 箭 头 尺 寸 单 位 :cm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100km/h 时 的 导 向 箭 头 尺 寸 ( 括 弧 内 数 ) e) 如 需 划 合 流 车 道 箭 头, 可 将 直 行 箭 头 向 合 流 车 道 方 向 倾 斜 30 使 用, 如 需 向 左 转 弯 或 向 左 向 右 转 弯, 可 将 图 中 向 右 转 弯 箭 头 反 向 使 用 18.14 路 面 文 字 标 记 a) 路 面 文 字 标 记 是 利 用 路 面 文 字, 指 示 或 限 制 车 辆 行 驶 的 标 记 路 面 文 字 标 记 的 高 度 应 根 据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确 定,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40km/h 时, 字 高 为 3m;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为 60~80km/h, 字 高 为 6m,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100km/h 时, 字 高 为 9m b) 最 高 速 度 限 制 标 记 表 示 限 制 车 辆 行 驶 的 最 高 速 度 用 于 需 要 限 制 车 辆 最 高 行 驶 速 度 的 车 道 起 点 和 其 他 适 当 位 置 限 速 用 数 字 的 颜 色 为 黄 色 限 速 数 字 见 线 27 限 速 数 值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确 定 线 27 最 高 速 度 85

c) 大 型 机 动 车 道 标 记 用 于 大 型 机 动 车 道 内 可 在 各 较 大 的 交 叉 路 口 外, 重 复 设 置 本 标 记 为 白 色, 大 型 机 动 车 道 标 记 见 线 28 文 字 标 记 应 竖 向 排 列 线 28 大 型 车 d) 小 型 机 动 车 道 标 记 用 于 小 型 机 动 车 道 内 可 在 各 较 大 的 交 叉 路 口 外, 重 复 设 置 本 标 记 为 白 色, 小 型 机 动 车 道 标 记 见 线 29 文 字 标 记 应 竖 向 排 列 86

线 29 小 型 车 e) 超 车 道 标 记 用 于 超 车 车 道 内 可 在 各 较 大 的 交 叉 路 口 外, 重 复 设 置 本 标 记 为 白 色, 超 车 道 标 记 见 线 30 文 字 应 竖 向 排 列 87

19 禁 止 标 线 线 30 超 车 道 19.1 禁 止 标 线 的 分 类 19.1.1 纵 向 禁 止 标 线 a) 禁 止 超 车 线 b) 禁 止 变 换 车 道 线 c) 禁 止 路 边 停 放 线 19.1.2 横 向 禁 止 标 线 a) 停 止 线 b) 停 车 让 行 线 c) 减 速 让 行 线 19.1.3 其 他 禁 止 标 线 a) 非 机 动 车 禁 驶 区 标 线 b) 导 流 线 c) 网 状 线 d) 专 用 车 道 线 e) 禁 止 掉 头 线 19.2 禁 止 超 车 线 a) 中 心 黄 色 双 实 线 表 示 严 格 禁 止 车 辆 跨 线 超 车 或 压 线 行 驶 用 以 划 分 上 下 行 方 向 各 88

有 两 条 或 两 条 以 上 机 动 车 道 而 没 有 设 置 中 央 分 隔 带 的 道 路 本 标 线 为 黄 色 双 实 线, 线 宽 为 15cm, 两 标 线 的 间 隔 为 15~30cm 见 线 31 除 交 叉 路 口 或 允 许 车 辆 左 转 弯 ( 或 回 转 ) 路 段 外, 均 应 连 续 设 置 其 设 置 例 见 图 21 线 31 中 心 黄 色 双 实 线 单 位 :cm 图 21 中 心 黄 色 双 实 线 设 置 示 例 b) 中 心 黄 色 虚 实 线 为 一 条 实 线 和 一 条 与 其 平 行 的 虚 线 组 成 的 标 线 表 示 实 线 一 侧 禁 止 车 辆 越 线 超 车 或 向 左 转 弯, 虚 线 一 侧 准 许 车 辆 越 线 超 车 或 向 左 转 弯 用 以 划 分 双 向 通 行 的 三 条 机 动 车 道 道 路, 以 及 需 要 实 行 单 侧 禁 止 超 越 的 其 他 道 路 本 标 线 为 黄 色 虚 实 线, 线 宽 为 15cm, 两 标 准 线 的 间 隔 为 15~30cm 如 线 32 线 32 中 心 黄 色 虚 实 线 单 位 :cm 双 向 通 行 的 三 车 道 道 路, 中 心 虚 实 线 的 设 置 应 根 据 交 通 量 车 辆 种 类 及 交 通 安 全 的 需 要 精 心 设 计 凡 一 个 方 向 车 道 数 从 两 车 道 改 变 为 一 车 道 ( 或 从 一 车 道 改 变 为 两 车 道 ) 的 路 段 应 采 用 过 渡 标 线, 如 线 33 视 距 小 于 M 值 的 平 曲 线 其 中 心 线 的 划 法 如 线 34 89

线 33 三 车 道 标 线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V>60km/h 斜 率 i 1 50 M= 最 小 视 距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V 60km/h 斜 率 i 1 20 线 34 视 距 小 于 M 值 时, 三 车 道 道 路 在 平 曲 线 的 中 心 线 划 法 c) 中 心 黄 色 单 实 线 表 示 不 准 车 辆 跨 线 超 车 或 压 线 行 驶 凡 上 下 行 方 向 各 只 有 一 条 或 两 条 车 道 ( 一 条 机 动 车 道 和 一 条 非 机 动 车 道 ) 的 道 路, 和 双 向 通 行 三 车 道 道 路, 在 视 距 受 限 制 的 竖 曲 线 平 曲 线 路 段 及 有 其 他 危 险 需 要 禁 止 超 车 的 路 段, 均 应 划 中 心 单 实 线 本 标 线 为 黄 色, 线 宽 15cm 视 距 小 于 M 值 的 平 曲 线, 其 中 心 线 的 划 法 如 线 35 线 36 视 距 小 于 M 值 的 竖 曲 线, 其 中 心 实 线 的 划 法 如 线 37 线 38 90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V>60km/h L 100m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V 60km/h L 50m 线 35 视 线 距 小 于 M 值 时, 双 向 二 车 道 道 路 在 平 曲 线 的 中 心 线 划 法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V>60km/h L 100m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V 60km/h L 50m 线 36 视 距 小 于 M 值 时, 双 向 二 车 道 道 路 在 平 曲 线 的 中 心 线 划 法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V>60km/h L 100m D=40m 斜 率 i 1 50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V 60km/h L 50m D=20m 斜 率 i 1 20 线 37 视 距 小 于 M 值 时, 在 道 路 竖 曲 线 上 的 中 心 线 划 法 91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V>60km/h L 100m D=40m 斜 率 i 1 50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V 60km/h L 50m D=20m 斜 率 i 1 20 线 38 视 距 小 于 M 值 时, 在 道 路 竖 曲 线 上 的 中 心 线 划 法 19.3 禁 止 变 换 车 道 线 用 于 禁 止 车 辆 变 换 车 道 和 借 道 超 车 设 于 交 通 特 别 繁 杂 而 同 向 具 有 多 条 行 车 道 的 桥 梁 隧 道 弯 道 坡 道 车 行 道 宽 度 渐 变 路 段 交 叉 口 驶 入 段 接 近 人 行 横 道 线 的 路 段 或 其 他 认 为 需 要 禁 止 变 换 车 道 的 路 段 本 标 线 为 白 色 实 线, 线 宽 为 15cm 如 线 39 线 39 禁 止 变 换 车 道 线 19.4 禁 止 路 边 停 放 车 辆 线 19.4.1 禁 止 路 边 长 时 停 放 车 辆 线 用 以 指 示 禁 止 路 边 长 时 停 放 车 辆 的 路 段, 在 道 路 缘 石 正 面 及 顶 面 划 黄 色 虚 线 无 缘 石 的 道 路 可 标 划 于 路 面 上, 距 路 面 边 缘 以 30cm 为 度 黄 色 虚 线 的 宽 度 为 15cm, 或 与 缘 石 宽 度 相 同, 线 段 长 100cm, 间 隔 100cm 本 标 线 可 配 合 禁 止 停 放 路 面 文 字 和 禁 止 停 放 标 志 一 并 使 用, 并 可 根 据 需 要 在 辅 助 标 志 上 标 明 禁 止 路 边 停 放 车 辆 的 时 间 或 区 间 本 标 线 的 划 法 见 线 40 92

线 40 禁 止 路 边 长 时 停 放 车 辆 线 19.4.2 禁 止 路 边 临 时 或 长 时 停 放 车 辆 线 用 以 指 示 禁 止 路 边 临 时 或 长 时 停 放 车 辆 的 路 段, 在 道 路 缘 石 正 面 及 顶 面 划 黄 色 实 线, 无 缘 石 的 道 路 可 标 划 于 路 面 上, 距 路 面 边 缘 以 30cm 为 度 黄 色 实 线 的 宽 度 为 15cm, 或 与 缘 石 宽 度 相 同, 标 划 的 长 度 表 示 禁 停 的 范 围 本 标 线 可 配 合 禁 止 临 时 停 放 路 面 文 字 和 禁 止 停 放 标 志 一 并 使 用 并 可 根 据 需 要 在 辅 助 标 志 上 标 明 禁 止 路 边 停 放 车 辆 的 时 间 或 区 间 本 标 线 的 划 法 见 线 41 线 41 禁 止 路 边 临 时 或 长 时 停 放 车 辆 线 19.5 停 止 线 表 示 车 辆 等 候 放 行 信 号 的 停 车 位 置 划 设 于 有 交 通 信 号 控 制 的 交 叉 路 口,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及 左 弯 待 转 区 的 前 端 停 止 线 为 白 色 实 线, 双 向 行 驶 的 路 口, 停 止 线 应 与 车 行 道 中 心 线 连 接 单 向 行 驶 的 路 口, 其 长 度 应 横 跨 整 个 路 面 停 止 线 的 宽 度 可 根 据 道 路 等 级 交 通 量 行 驶 速 度 的 不 同 选 用 20 30 40cm 停 止 线 应 设 置 在 最 有 利 于 驾 驶 员 了 望 的 位 置 一 般 可 设 在 主 干 道 缘 石 的 延 长 线 上 设 有 人 行 横 道 时, 停 止 线 应 距 人 行 横 道 150~300cm, 如 线 42 线 43 所 示 93

19.6 让 行 线 19.6.1 停 车 让 行 线 表 示 车 辆 在 此 路 口 必 须 停 车 让 干 道 车 辆 先 行, 设 有 停 车 让 行 标 志 的 路 口, 应 设 停 车 让 行 标 线 停 车 让 行 线 为 两 条 平 行 白 色 实 线 和 一 个 白 色 停 字, 双 向 行 驶 的 路 口, 其 长 度 应 与 车 行 道 中 心 线 连 接, 单 向 行 驶 的 路 口, 其 长 度 应 横 跨 整 个 路 面 标 线 宽 度 20cm, 间 隔 宽 度 20cm, 停 字 宽 100cm, 高 250cm, 如 线 44 所 示 停 车 让 行 标 线 应 设 在 最 有 利 于 驾 驶 员 了 望 的 位 置 一 般 可 设 在 主 干 道 缘 石 延 长 线 上 如 有 人 行 横 道 线 时, 停 车 让 行 线 应 距 人 行 横 道 线 150~300cm 线 44 停 车 让 行 线 单 位 :cm 94

19.6.2 减 速 让 行 线 表 示 车 辆 在 此 路 口 必 须 减 速 让 干 道 车 辆 先 行 设 有 减 速 让 行 标 志 的 路 口, 应 设 减 速 让 行 标 线 减 速 让 行 线 为 二 条 平 行 的 虚 线, 和 一 个 倒 三 角 形, 颜 色 为 白 色 双 向 行 驶 的 路 口, 其 长 度 应 与 车 行 道 中 心 线 连 接 ; 单 向 行 驶 的 路 口, 其 长 度 应 横 跨 整 个 路 面 虚 线 宽 20cm, 二 条 虚 线 间 隔 20cm 倒 三 角 形 底 宽 120cm, 高 300cm 如 线 45 所 示 减 速 让 行 标 线 应 设 在 最 有 利 于 驾 驶 员 了 望 的 位 置 一 般 可 设 在 主 干 道 缘 石 延 长 线 上 如 有 人 行 横 道 线 时, 减 速 让 行 线 应 距 人 行 横 道 线 150~300cm 线 45 减 速 让 行 线 单 位 :cm 19.7 非 机 动 车 禁 驶 区 标 线 用 以 告 示 骑 车 人 在 路 口 内 禁 止 驶 入 的 范 围 左 转 弯 骑 车 人 须 沿 禁 驶 区 外 围 绕 行, 以 保 证 路 口 内 机 动 车 通 行 空 间 和 安 全 侧 向 净 空 该 标 线 设 置 于 交 通 信 号 控 制 的 路 口 内 如 线 46 所 示 线 46 非 机 动 车 禁 驶 区 标 线 单 位 :cm 线 47 禁 驶 区 标 线 尺 寸 该 标 线 为 黄 色 虚 线, 大 样 见 线 47 非 机 动 车 禁 驶 区 范 围 以 机 动 车 外 侧 车 道 边 缘 为 界 19.8 导 流 线 表 示 车 辆 需 按 规 定 的 路 线 行 驶, 不 得 压 线 或 越 线 行 驶 主 要 用 于 过 宽 不 规 则 或 行 驶 条 件 比 较 复 杂 的 交 叉 路 口, 立 体 交 叉 的 匝 道 口 或 其 他 特 殊 地 点 导 流 线 应 根 据 交 叉 路 口 的 地 形 和 交 通 流 量 流 向 情 况 进 行 设 计 导 流 线 的 颜 色 为 白 色 其 划 法 见 线 48 线 49 线 95

50 线 51 线 52 线 53 其 标 线 型 式 可 分 为 单 实 线 V 型 线 和 斜 纹 线 三 种 外 围 线 宽 20cm, 线 宽 为 45cm, 间 隔 为 100cm, 倾 斜 角 为 45 线 48 复 杂 行 驶 条 件 丁 字 路 口 导 流 线 96

97

19.9 中 心 圈 设 在 平 面 交 叉 路 口 的 中 心, 用 以 区 分 车 辆 大 小 转 弯, 及 交 叉 口 车 辆 左 右 转 弯 的 指 示, 车 辆 不 得 压 线 行 驶 中 心 圈 直 径 及 形 状 应 根 据 交 叉 路 口 大 小 确 定 中 心 圈 颜 色 为 白 色 尺 寸 及 形 状 如 线 54 线 55 线 54 中 心 圈 单 位 :cm 98

线 55 中 心 圈 单 位 :cm 19.10 网 状 线 用 以 告 示 驾 驶 人 禁 止 在 设 置 本 标 线 之 交 叉 路 口 ( 或 其 他 出 入 口 处 ) 临 时 停 车, 防 止 交 通 阻 塞 视 需 要 划 设 于 易 发 生 临 时 停 车 之 交 叉 路 口 或 其 他 出 入 口 处 本 线 为 黄 色 外 围 线 宽 20cm, 内 部 网 格 线 与 外 边 框 成 45, 线 宽 10cm, 斜 线 间 隔 1~5m 网 状 线 见 线 56 线 56 网 状 线 在 交 通 量 较 小 的 交 叉 口 或 其 它 出 入 口 处, 网 状 线 可 简 化 成 如 线 57 所 示 的 形 状 即 在 方 框 中 加 叉 网 状 线 为 黄 色, 线 宽 为 40cm 99

线 57 简 化 网 状 线 单 位 :cm 19.11 车 种 专 用 车 道 线 用 以 指 示 仅 限 于 某 车 种 行 驶 之 专 用 车 道, 其 他 车 种 及 行 人 不 得 进 入 本 标 线 由 黄 色 虚 线 及 文 字 组 成 实 线 长 400cm, 间 隔 400cm, 线 宽 20~25cm 标 写 的 文 字 依 规 定 行 驶 之 车 辆 种 类 可 分 为 : 非 机 动 车 公 交 线 路 车 自 行 车 大 型 车 小 型 车 等, 字 高 250cm, 宽 100cm 专 用 车 道 线 从 起 点 开 始 标 绘, 每 经 过 一 个 交 叉 口 重 复 出 现 一 次 字 符 如 交 叉 口 间 隔 距 离 较 长, 也 可 在 中 间 适 当 地 点 增 加 标 划 字 符 专 用 车 道 线 见 线 58 线 58 专 用 车 道 线 单 位 :m 19.12 禁 止 掉 头 标 记 用 于 禁 止 车 辆 调 头 的 路 口 或 区 间 本 标 记 为 黄 色, 见 线 59 20 警 告 标 线 20.1 警 告 标 线 的 分 类 线 59 禁 止 掉 头 单 位 :cm 100

20.1.1 纵 向 标 线 a) 车 行 道 宽 度 渐 变 段 标 线 b) 路 面 障 碍 物 标 线 c) 近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标 线 20.1.2 横 向 标 线 a) 减 速 标 线 b) 减 速 车 道 线 20.1.3 其 他 标 线 a) 立 面 标 线 20.2 车 行 道 宽 度 渐 变 段 标 线 用 以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路 宽 缩 减 或 车 道 数 减 少, 应 谨 慎 行 车, 并 禁 止 超 车 本 标 线 的 颜 色, 应 与 中 心 线 的 颜 色 一 致 渐 变 段 的 长 度 L 一 般 应 由 路 线 设 计 确 定 路 面 宽 度 由 宽 到 窄 的 变 化, 应 以 渐 变 段 过 渡 线 60 为 三 车 道 缩 减 为 双 车 道 的 划 法,D 为 安 全 停 车 视 距 路 宽 缩 减 终 点 标 线 延 长 距 离 d 按 以 下 规 定 选 用 :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和 城 市 快 速 道 路 为 40m, 其 他 道 路 为 20m 在 靠 路 宽 缩 窄 的 一 侧 应 划 车 行 道 边 缘 线 并 应 配 合 设 置 窄 路 标 志 见 线 61, 线 62, 线 63 渐 变 段 的 长 度 : 式 中 :L=0.625VW(V>60km/h) L 渐 变 段 的 长 度,m; V 行 车 速 度,km/h; W 缩 减 之 宽 度,m; D 安 全 停 车 视 距,m 车 行 道 宽 度 渐 变 段 标 线 需 用 斑 马 线 过 渡 时, 斑 马 线 为 倾 斜 的 平 行 粗 实 线 线 宽 45cm, 间 隔 100cm, 倾 斜 角 度 为 45, 见 线 64 线 65 线 60 三 车 道 缩 减 为 双 车 道 101

102

线 65 双 向 两 车 道 改 变 为 双 向 四 车 道 单 位 :m 20.3 接 近 障 碍 物 标 线 用 以 指 示 路 面 有 固 定 性 障 碍 物,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谨 慎 行 车, 绕 过 路 面 障 碍 物 a) 双 向 两 车 道 道 路, 障 碍 物 在 车 行 道 中 间 时, 可 按 线 66 划 线 线 66 双 车 道 中 间 有 障 碍 单 位 :cm b) 双 向 四 车 道 道 路 障 碍 物 在 车 行 道 中 间 时, 可 按 线 67 划 线 线 67 四 车 道 中 间 有 障 碍 单 位 cm c) 路 面 障 碍 物 位 于 同 一 行 驶 方 向 的 二 条 车 道 中 间 时, 可 按 线 68 划 法 线 68 同 方 向 二 车 道 中 间 有 障 碍 单 位 :cm 近 障 碍 物 标 线 的 颜 色, 应 根 据 障 碍 物 所 在 的 位 置, 与 中 心 线 或 车 道 分 界 线 的 颜 色 一 致 103

标 线 的 宽 度 原 则 上 应 与 障 碍 物 所 在 位 置 的 中 心 线 或 车 道 分 界 线 的 宽 度 相 一 致 标 线 的 倾 斜 线 宽 20cm, 斜 纹 间 隔 30cm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和 城 市 快 速 路 d=40m, 其 他 道 路 d=20m 近 障 碍 物 线 或 渐 变 段 长 度 L 由 (l) 式 确 定 : 20.4 近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标 线 用 以 指 示 前 方 有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谨 慎 行 车 本 标 线 仅 用 于 无 看 守 人 员 之 铁 路 道 口, 其 线 条 及 标 字 规 定 如 下 : a) 交 叉 线, 白 色 反 光, 线 宽 40cm, 纵 向 长 600cm, 交 角 37 b) [ 铁 路 ] 标 字, 白 色 反 光, 标 写 于 交 叉 线 的 左 右 部 位 c) 横 向 虚 线, 白 色 反 光, 线 宽 40cm, 线 段 长 60cm, 间 隔 60cm d) 禁 止 超 车 线, 黄 色 反 光, 线 宽 10cm e) 停 止 线, 白 色 反 光, 线 宽 40cm 近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标 线 设 置 示 例 及 铁 路 标 字 示 例 见 线 69 线 69 铁 路 平 交 道 口 标 线 单 位 :cm 20.5 减 速 标 线 用 于 警 告 车 辆 驾 驶 人 前 方 应 减 速 慢 行, 设 于 主 线 收 费 广 场 出 口 匝 道 适 当 位 置 减 速 标 线 为 白 色 反 光 虚 线, 根 据 设 置 位 置 的 不 同, 可 以 是 单 虚 线, 双 虚 线 和 重 复 三 次, 垂 直 于 行 车 方 向 设 置 减 速 标 线 应 按 以 下 原 则 配 置 : 使 驶 向 收 费 车 道 的 车 辆 通 过 各 标 线 间 隔 的 时 间 大 致 相 等, 以 利 于 行 驶 速 度 逐 步 降 下 来 ( 减 速 度 约 为 1.8m/s 2 ) 104

收 费 广 场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见 线 71 第 一 道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于 距 广 场 中 心 线 50m 的 地 方, 其 余 标 线 按 表 11 规 定 设 置 如 果 收 费 广 场 的 长 度 L 需 要 设 置 第 十 一 道 第 十 二 道 减 速 标 线 时, 则 按 32m 间 隔 重 复 设 置, 标 线 均 重 复 3 次 减 速 标 线 尺 寸 见 线 70 表 11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间 隔 线 70 减 速 标 线 尺 寸 单 位 :cm 线 71 收 费 广 场 减 速 标 线 设 置 例 单 位 :m 20.6 立 面 标 记 105

立 面 标 记 是 提 醒 驾 驶 人 注 意, 在 车 行 道 或 近 旁 有 高 出 路 面 的 构 造 物 以 防 止 发 生 碰 撞 的 标 记 立 面 标 记 可 设 在 跨 线 桥 渡 槽 等 的 墩 柱 或 侧 墙 端 面 上, 及 隧 道 洞 口 和 人 行 横 道 上 的 安 全 岛 等 的 壁 面 上 立 面 标 记 的 颜 色 为 黄 黑 相 间 的 倾 斜 线 条, 斜 线 倾 角 为 45, 线 宽 及 其 间 隔 均 为 15cm 在 设 置 时 应 把 向 下 倾 斜 的 一 边 朝 向 车 行 道, 如 线 72 所 示 线 72 立 面 标 记 单 位 :cm 21 轮 廓 标 用 以 指 示 道 路 的 方 向 车 行 道 的 边 界 高 速 公 路 一 级 公 路 的 主 线, 以 及 互 通 立 交 服 务 区 停 车 场 的 进 出 匝 道 或 连 接 道, 应 连 续 设 置 轮 廓 标 轮 廓 标 在 公 路 前 进 方 向 左 右 侧 对 称 设 置 在 直 线 段, 其 设 置 间 隔 为 50m, ( 附 设 于 护 栏 上 时, 其 设 置 间 隔 可 为 48m) 主 线 或 匝 道 的 曲 线 段, 其 设 置 间 隔 可 按 表 12 规 定 选 用 路 宽 变 化 及 有 其 他 危 险 的 路 段, 应 适 当 加 密 轮 廓 标 的 间 隔 图 22 轮 廓 标 单 位 :cm 106

表 12 曲 线 段 轮 廓 标 的 设 置 间 隔 轮 廓 标 结 构 按 设 置 条 件 可 分 为 埋 设 于 土 中 和 附 着 两 种 21.1 设 置 于 土 中 的 轮 廓 标, 由 柱 体 反 射 器 组 成 柱 体 为 空 心 圆 角 的 三 角 形 截 面, 顶 面 斜 向 车 行 道, 柱 身 为 白 色, 在 柱 体 上 部 有 25cm 长 的 一 圈 黑 色 标 记, 黑 色 标 记 的 中 间 镶 嵌 一 块 18cm 4cm 的 反 射 器 反 射 器 分 白 色 和 黄 色 两 种, 白 色 反 光 片 安 装 于 道 路 右 侧, 黄 色 反 光 片 安 装 于 道 路 左 侧 或 中 央 分 隔 带 上 轮 廓 标 采 用 混 凝 土 基 础, 柱 体 与 基 础 的 连 接 可 采 用 装 配 式 安 装 设 置 于 土 中 的 轮 廓 标 构 造 见 图 22 21.2 附 着 于 各 类 建 筑 物 上 轮 廓 标, 由 反 射 器 支 架 和 连 接 件 组 成 可 根 据 建 筑 物 的 种 类 及 埋 置 的 部 位 采 用 不 同 形 状 的 轮 廓 标 和 不 同 的 连 接 方 式 轮 廓 标 附 着 于 波 形 梁 护 栏 中 间 的 槽 内 时, 反 射 器 的 形 状 为 梯 形, 支 架 做 成 封 闭 式, 固 定 在 护 栏 与 立 柱 的 连 接 螺 栓 上 见 图 23 图 23 附 着 于 波 形 梁 护 栏 上 的 轮 廓 标 单 位 :mm 在 经 常 有 雾 风 沙 阴 雨 下 雪 暴 雨 等 地 区, 可 采 用 较 大 的 反 射 器 ( 如?100 的 圆 形 ), 并 将 轮 廓 标 安 装 于 波 形 梁 护 栏 的 立 柱 上 这 种 轮 廓 标 可 以 分 为 单 面 反 射 (A 型 ) 和 双 面 反 射 (B 型 ) 两 种,B 型 适 用 于 需 要 为 对 向 车 道 提 供 视 线 诱 导 的 场 合 ( 如 中 央 分 隔 带 ) ( 见 图 25) 也 可 将 圆 形 反 射 器 装 在 波 形 护 栏 板 的 上 缘, 这 种 轮 廓 标, 通 过 专 门 加 工 的 支 架 把 轮 廓 标 固 定 在 波 形 梁 上 ( 见 图 24) 图 24 固 定 于 波 形 梁 上 缘 的 轮 廓 标 单 位 :mm 107

图 25 轮 廓 标 安 装 于 波 形 梁 护 栏 立 柱 上 单 位 :mm 附 着 于 缆 索 护 栏 的 轮 廓 标, 系 通 过 夹 具 将 轮 廓 标 固 定 在 缆 索 上 ( 见 图 26) 图 26 固 定 于 缆 索 护 栏 的 轮 廓 标 图 27 附 着 于 侧 墙 上 的 轮 廓 标 单 位 :mm 附 着 于 侧 墙 上 的 轮 廓 标, 包 括 在 隧 道 壁 档 墙 桥 墩 台 侧 墙 混 凝 土 护 栏 等 处 设 置 的 轮 廓 标, 允 许 其 反 射 器 采 用 长 方 形 或 其 他 形 状 ( 见 图 27) 轮 廓 标 柱 体 应 采 用 聚 乙 烯 树 脂 玻 璃 纤 维 增 强 塑 料 聚 碳 酸 脂 树 脂 氯 乙 烯 树 脂 等 强 度 高 耐 候 性 耐 温 性 耐 蚀 性 好, 加 工 成 型 方 便 的 材 料 制 造 22 突 起 路 标 是 固 定 于 路 面 上 起 标 线 作 用 的 突 起 标 记 块 可 在 高 速 公 路 或 其 他 道 路 上 用 来 标 记 中 心 线 车 道 分 界 线 边 缘 线 ; 也 可 用 来 标 记 弯 道 进 出 口 匝 道 导 流 标 线 道 路 变 窄 路 面 障 碍 物 等 危 险 路 段 22.1 分 类 突 起 路 标 可 分 为 反 光 和 不 反 光 两 大 类 反 光 突 起 路 标 根 据 不 同 反 光 原 理 有 棱 镜 型 透 镜 型 等 结 构 ; 不 反 光 的 可 用 瓷 片 塑 钢 等 多 种 材 料 制 作 突 起 路 标 有 多 种 形 状, 较 典 型 的 如 图 28 所 示 108

图 28 突 起 路 标 的 形 状 例 单 位 :cm 22.2 布 设 a) 突 起 路 标 与 涂 料 标 线 配 合 使 用 时, 应 选 用 定 向 反 光 型, 其 颜 色 与 标 线 颜 色 一 致 其 布 设 间 隔 为 6~15m, 可 根 据 标 线 情 况 选 定 一 般 突 起 路 标 应 设 置 在 标 线 的 空 档 中 边 缘 线 和 中 心 单 实 线, 突 起 路 标 应 设 置 在 标 线 的 一 侧, 其 间 隔 应 与 在 车 道 分 界 线 设 置 的 间 隔 相 同, 设 置 示 例 见 图 29, 图 30 图 29 出 口 匝 道 突 起 路 标 布 设 例 单 位 :cm 图 30 突 起 路 标 与 涂 料 标 线 配 合 设 置 例 单 位 :m 突 起 路 标 与 进 出 口 匝 道 标 线 导 流 标 线 道 路 变 窄 标 线 路 面 障 碍 物 标 线 等 配 合 使 用 时, 109

应 根 据 实 际 线 形 进 行 布 设, 力 求 夜 间 轮 廓 分 明, 清 晰 可 见 b) 突 起 路 标 单 独 用 作 车 道 分 界 线 时, 可 用 反 光 和 不 反 光 的 突 起 路 标 组 成 标 线 不 反 光 突 起 路 标 可 采 用 瓷 片 或 其 他 材 料 制 作, 其 布 设 间 距 原 则 为 1~1.2m 设 置 示 例 见 图 31 图 31 突 起 路 标 组 成 的 虚 线 标 线 单 位 :m 突 起 路 标 单 独 用 作 实 线 时, 可 用 反 光 和 不 反 光 的 突 起 路 标 组 成, 突 起 路 标 壳 体 颜 色 应 与 涂 料 标 线 颜 色 一 致, 其 单 实 线 设 置 见 图 32, 双 实 线 设 置 见 图 33 图 32 突 起 路 标 组 成 的 单 实 线 单 位 :m 图 33 突 出 路 标 组 成 的 双 实 线 单 位 :m 23 道 路 平 交 路 口 标 线 的 设 置 原 则 道 路 与 道 路 平 交 路 口 的 标 线 包 括 : 人 行 横 道 线 停 止 线 车 行 道 中 心 线 车 道 分 界 线 导 向 箭 头 等, 上 述 标 线 在 设 置 时, 应 考 虑 交 叉 路 口 的 型 式 交 通 量 车 行 道 宽 度 转 弯 车 辆 的 比 率 非 机 动 车 的 混 入 率 等 因 素, 并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设 置 : a) 要 积 极 开 辟 左 转 弯 车 道 可 利 用 削 去 中 央 分 隔 带 的 方 法, 也 可 利 用 缩 窄 车 道 宽 度 和 偏 移 车 行 道 中 心 线 的 方 法 开 辟 左 转 弯 附 加 车 道 ; b) 路 口 的 导 向 车 道 线 的 长 度 L 应 根 据 路 口 的 几 何 线 形 确 定, 其 最 短 长 度 为 30m 导 向 车 道 线 应 划 白 色 单 实 线, 表 示 不 准 车 辆 变 更 车 道 c) 平 交 路 口 驶 入 段 的 车 道 内, 应 有 导 向 箭 头 标 明 各 车 道 的 行 驶 方 向 距 路 口 最 近 的 第 一 组 导 向 箭 头, 设 置 在 导 向 车 道 线 的 末 尾 导 向 箭 头 重 复 设 置 的 次 数 和 距 离, 应 根 据 平 交 路 口 驶 入 段 的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一 般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大 于 60km/h 的 道 路, 导 向 箭 头 按 导 向 车 道 线 L 的 长 度 重 复 三 次 ;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小 于 60km/h 的 道 路, 导 向 箭 头 按 导 向 车 道 线 L 的 长 度 重 复 二 次 如 图 34 35 所 示 110

图 34 导 向 箭 头 布 设 ( 三 组 箭 头 ) 单 位 :m 24 路 面 标 线 材 料 图 35 导 向 箭 头 布 设 ( 两 组 箭 头 ) 单 位 :m 24.1 标 线 涂 料 的 分 类 路 面 标 线 涂 料 可 分 为 常 温 溶 剂 型, 加 热 溶 剂 型 和 热 熔 型 三 类 常 温 溶 剂 型 可 在 常 温 条 件 下 作 业 施 工, 对 环 境 的 要 求 比 较 宽 松, 适 用 范 围 较 广 常 温 型 油 漆 有 酯 胶 环 氧 丙 烯 酸 和 氯 化 橡 胶 等 品 种 丙 烯 酸 漆 和 氯 化 橡 胶 干 燥 时 间 较 快, 环 氧 漆 的 附 着 性 和 耐 久 性 较 好, 酯 胶 漆 由 于 耐 磨 性 差, 用 量 有 限 常 温 溶 剂 型 油 漆 的 有 效 使 用 寿 命 为 4~8 个 月 加 热 溶 剂 型 涂 料, 加 热 温 度 较 低, 通 过 溶 剂 挥 发 和 树 脂 在 空 气 中 氧 化 聚 合 而 成 膜 干 燥 速 度 较 快, 涂 膜 厚, 使 用 寿 命 可 达 8~15 个 月, 反 光 效 果 好 热 熔 型 涂 料 无 溶 剂, 施 工 时 需 要 加 高 温 使 粉 状 涂 料 熔 化, 利 用 专 用 设 备 涂 敷 于 路 面, 冷 凝 后 成 标 线 这 种 标 线 凝 固 快, 耐 磨 性 强, 有 效 寿 命 可 达 20~36 个 月, 反 光 性 好, 适 用 于 繁 忙 的 城 市 干 道 和 高 速 公 路 上 使 用 24.2 涂 料 原 料 及 作 用 常 温 溶 剂 油 漆 由 合 成 树 脂 (15%~20%) 构 成 涂 膜, 并 粘 合 其 他 各 种 原 料 成 分 包 括 : 颜 料 (15%~20%) 主 要 是 着 色 及 遮 盖 ; 体 质 颜 料 (15%~38%) 是 充 填 料, 以 增 加 机 械 强 度 和 耐 磨 耗 性 能 ; 添 加 剂 (2%~5%) 是 促 进 快 干, 防 止 沉 降, 结 皮 易 分 散, 增 加 稳 定 性 的 成 分 ; 溶 剂 (30%~40%) 赋 予 油 漆 流 动 性, 调 整 粘 度 加 热 溶 剂 型 涂 料 由 合 成 树 脂 着 色 颜 料 体 质 颜 料 添 加 剂 和 溶 剂 五 种 成 份 构 成 合 成 树 脂 构 成 涂 膜, 并 促 使 各 原 料 相 互 粘 合 颜 料 使 标 线 着 色 及 遮 盖 体 质 颜 料 为 充 填 材 料, 增 加 涂 料 机 械 强 度 和 耐 磨 耗 性 能 添 加 剂 可 促 使 标 线 涂 料 快 干 防 止 沉 降 防 止 结 皮 容 易 分 散 和 增 加 稳 定 性 溶 剂 (20%~30%) 赋 予 油 漆 流 动 性, 调 整 粘 度 热 熔 型 涂 料 中 的 树 脂 必 须 是 热 塑 性 的, 要 求 与 各 物 质 相 溶 性 好, 酸 价 低, 色 泽 浅, 耐 热 性 和 耐 候 性 好 热 溶 涂 料 添 加 剂 有 增 塑 剂 防 沉 降 剂 抗 污 染 剂 和 抗 紫 外 线 变 色 剂 等 为 增 加 标 线 夜 间 反 光 性, 还 预 混 玻 璃 微 珠 和 面 撒 玻 璃 珠 路 面 标 线 涂 料 的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JT/T 280 GN 47 GN 48 的 规 定 24.3 预 成 型 标 带 材 料 111

预 成 型 标 带 材 料 由 热 塑 性 材 料 构 成 该 热 塑 性 材 料 为 聚 合 材 料, 颜 料 及 玻 璃 珠 的 均 匀 混 合 物, 在 热 塑 性 材 料 反 光 表 面 额 外 嵌 入 玻 璃 珠 层 施 工 时, 通 过 其 背 面 预 涂 胶 层 或 在 路 面 另 涂 胶 结 剂, 使 成 型 标 带 贴 附 于 沥 青 及 水 泥 路 面 上 在 正 常 路 面 温 度 条 件 下, 借 助 车 辆 行 驶 的 压 力, 可 使 该 标 带 与 路 面 紧 密 结 合 预 成 型 标 带 的 厚 度 除 胶 层 外 不 应 低 于 1.5mm; 对 于 有 突 起 断 面 的 成 型 标 带, 其 未 突 起 部 分 厚 度 最 低 应 不 小 于 0.5mm 112

附 录 A ( 标 准 的 附 录 ) 交 通 标 志 颜 色 规 定 及 参 考 色 样 (GB 8416 87) A1 表 面 色 和 逆 反 射 材 料 色 的 颜 色 范 围 A1.1 颜 色 范 围 见 表 A1, 图 A1 表 A1 表 面 色 和 逆 反 射 材 料 色 各 角 点 的 色 品 坐 标 113

图 A1 标 志 面 各 种 颜 色 色 品 图 114

A1.2 参 考 色 样 ( 见 图 A2) GB5768-1999 图 A2 参 考 色 样 115

附 录 B ( 标 准 的 附 录 ) 交 通 标 志 汉 字 示 例 116

附 录 C ( 标 准 的 附 录 ) 交 通 标 志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示 例 117

附 录 D ( 标 准 的 附 录 ) 交 通 标 志 用 拉 丁 字 大 小 写 字 母 示 例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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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E ( 提 示 的 附 录 ) 交 通 标 志 的 构 造 和 结 构 设 计 E1 标 志 板 厚 度 可 参 考 表 E1 选 择 使 用 表 E1 标 志 板 厚 度 mm E2 标 志 板 的 加 固 方 式 可 参 考 图 E1 选 择 使 用 图 E1 标 志 板 的 加 固 方 式 124

E3 标 志 板 的 卷 边 加 固 形 式 可 参 考 图 E2 选 择 使 用 图 E2 标 志 板 卷 边 形 式 单 位 :mm E4 标 志 板 和 立 柱 的 连 接 方 法 可 参 考 图 E3 E4 选 择 使 用 图 E3 标 志 板 和 立 柱 的 连 接 图 E4 标 志 板 和 立 柱 的 连 接 E5 标 志 板 的 拼 接 方 法 可 参 考 E5 选 择 使 用 125

E6 交 通 标 志 的 结 构 设 计 E5 标 准 板 拼 接 设 计 图 E6.1 荷 载 的 计 算 与 组 合 1. 标 志 板 所 受 的 风 载 : 式 中 :Fwb 标 志 板 所 受 的 风 载,kN; γ0 γq γ0 为 结 构 重 要 性 系 数, 取 为 1.0;γQ 为 可 变 荷 载 ( 主 要 为 风 载 ) 分 项 系 数, 采 用 1.4; ρ 空 气 密 度, 一 般 取 1.2258N.s 2.m -4 ; C 风 力 系 数, 标 志 板 C=1.2; V 风 速,m/s, 应 选 用 当 地 比 较 空 旷 平 坦 地 面 上 离 地 10m 高 统 计 所 得 的 30 年 一 遇 10min 平 均 最 大 风 速 值 当 无 风 速 记 录 时, 可 查 阅 全 国 基 本 风 压 分 布 图 得 到 基 本 风 压 ω0 (kpa) 来 代 替 上 式 中 的 (1/2)ρCV 2 /1000 V 值 不 得 小 于 20m/s; n 标 志 板 的 数 量 ; Wbi 第 i 块 标 志 板 的 宽 度,m; Hbi 第 i 块 标 志 板 的 高 度,m 2. 立 柱 ( 横 梁 ) 所 受 的 风 载 : 式 中 :Fwp 单 根 立 柱 ( 横 梁 ) 所 受 的 风 载,kN; C 风 力 系 数, 圆 管 型 立 柱 C=0.8, 薄 壁 矩 形 立 柱 C=1.4, 其 他 型 钢 及 组 合 型 立 柱 C=1.3; n 标 志 板 的 数 量 ; Wp 立 柱 ( 横 梁 ) 的 迎 风 面 宽 度,m; Hpn 立 柱 ( 横 梁 ) 的 迎 风 面 高 度,m, 注 意 应 扣 除 被 标 志 板 遮 挡 的 部 分 ; 其 他 参 数 意 义 同 前 E6.2 立 柱 ( 横 梁 ) 的 设 计 与 强 度 验 算 1. 柱 式 双 悬 臂 式 标 志 的 立 柱 设 计 与 验 算 立 柱 在 这 类 结 构 中 承 受 横 向 力 作 用, 在 其 横 截 面 上 将 产 生 正 应 力 和 剪 应 力, 应 分 别 进 行 验 算 另 外, 还 应 对 处 于 复 杂 应 力 状 态 下 的 危 险 点 进 行 验 算, 然 后 根 据 形 状 改 变 比 能 理 论 ( 第 四 强 度 理 论 ), 建 立 强 度 条 件 2. 悬 臂 式 标 志 的 横 梁 设 计 与 验 算 126

与 立 柱 相 比, 横 梁 在 设 计 与 验 算 时, 还 应 考 虑 其 自 重 ( 永 久 荷 载 ) 的 影 响, 由 于 重 力 与 风 力 作 用 方 向 不 同, 因 此 应 对 其 进 行 组 合 或 叠 加 相 应 地, 横 梁 根 部 所 承 受 的 剪 力 亦 有 两 个, 一 个 是 由 风 载 引 起 (Qw), 一 个 是 由 自 重 引 起 (QG), 由 于 不 同 方 向 不 同 力 产 生 的 最 大 剪 应 力 值 或 同 一 位 置 由 不 同 力 产 生 的 剪 应 力 值 有 一 定 差 距, 因 此 在 进 行 验 算 时, 应 取 其 最 大 值 横 梁 根 部 危 险 点 的 位 置 与 立 柱 相 同, 在 计 算 危 险 点 的 正 应 力 和 剪 力 时, 应 注 意 作 用 力 的 组 合 或 叠 加, 最 后 根 据 第 四 强 度 理 论 建 立 强 度 条 件 3. 单 悬 臂 式 标 志 的 立 柱 设 计 与 验 算 单 悬 臂 式 标 志 的 立 柱 根 部 受 到 两 个 力 和 三 个 力 矩 的 作 用, 如 图 E6 所 示 图 E6 风 力 :Fw=Fwb+Fwp+Fwhp nbeam (E3) 重 力 : 由 风 载 引 起 的 弯 矩 : 由 风 载 引 起 的 扭 矩 ( 大 小 等 于 所 有 横 梁 根 部 承 受 的 弯 矩 ): 由 横 梁 和 标 志 板 自 重 引 起 的 弯 矩 为 : 式 (E3)~(E7) 中 : Fwhp 单 根 横 梁 所 受 的 风 载,kN; nbeam 横 梁 的 数 目 ; Tbi 第 i 块 标 志 板 的 厚 度,m; nw 沿 横 梁 长 度 方 向 的 标 志 板 数 量 ; ubi 第 i 块 标 志 板 的 比 重,kN/m 3 ; 127

Hhp 单 根 横 梁 的 长 度,m; Hp 立 柱 的 高 度,m; uh up 横 梁 立 柱 单 位 长 度 的 重 量,kN/m; nh 沿 立 柱 高 度 方 向 的 标 志 板 数 量 ; γg 为 永 久 荷 载 ( 结 构 重 量 ) 分 项 系 数,γG=1.2 一 般 情 况 下, 标 志 立 柱 属 于 薄 壁 杆 件 由 于 单 悬 壁 标 志 立 柱 所 受 外 力 不 通 过 截 面 的 剪 力 中 心, 因 此 它 将 同 时 受 到 弯 曲 和 扭 转 的 共 同 作 用, 并 且, 除 圆 管 型 立 柱 外, 其 他 型 式 的 立 柱 受 扭 后, 其 横 截 面 在 纵 轴 方 向 不 能 自 由 地 凸 凹 翘 曲, 纵 向 纤 维 有 了 轴 向 变 形, 这 种 扭 转 称 为 约 束 扭 转 此 时, 薄 壁 截 面 除 有 弯 曲 应 力 外, 还 将 产 生 可 以 与 基 本 应 力 达 到 相 同 数 量 级 的 扭 转 正 应 力 和 扭 转 剪 应 力 因 此, 单 悬 臂 型 标 志 结 构 立 柱 的 强 度 验 算, 分 为 两 部 分 : 一 部 分 为 按 横 力 弯 曲 的 方 法 进 行 计 算, 另 一 部 分 按 约 束 扭 转 的 薄 壁 杆 件 理 论 计 算 ( 圆 管 型 立 柱 除 外 ), 然 后 将 结 果 进 行 叠 加 横 力 弯 曲 的 方 法 同 横 梁, 这 里 主 要 介 绍 扭 转 正 应 力 和 扭 转 剪 应 力 的 计 算 根 据 薄 壁 杆 件 的 约 束 扭 转 理 论, 扭 转 正 应 力 和 扭 转 剪 应 力 分 别 为 : 式 中 : 约 束 扭 转 正 应 力,MPa; 双 力 矩, 在 截 面 内 自 相 平 衡,kN?m 2 ; 广 义 扇 性 面 积,, w 以 扭 转 中 心 为 极 点 的 扇 性 面 积,m 2 ; 广 义 主 扇 性 惯 矩,,m 6 ; τ 约 束 扭 转 剪 应 力,MPa; L 立 柱 所 受 扭 矩,L=Mtmax; Ω 立 柱 横 截 面 中 线 所 围 面 积 的 两 倍,m 2 ; 128

δ 立 柱 横 截 面 的 壁 厚,m; GB5768-1999 弯 扭 力 矩,,kN.m;, 而 为 广 义 扇 性 静 矩 当 扭 矩 在 立 柱 长 度 方 向 为 定 值 时, 设 沿 立 柱 长 度 方 向 为 Z 向, 自 由 端 Z=0, 则 扭 转 角 与 Z 的 关 系 为 : θ=c1+c2z+c3sh(kz)+c4ch(kz) (E10) 式 中 :C1 C2 C3 C4 均 为 积 分 常 数 θ =C2+K[C3ch(KZ)+C4sh(KZ)] (E11) 又 : 式 (E12) (E13) 中 为 翘 曲 系 数 (h 为 立 柱 截 面 F 的 剪 力 中 心 到 其 中 线 某 点 切 线 的 垂 直 距 离 ); 式 (E10~(E13) 中 (G E 分 别 为 钢 材 的 剪 变 模 量 和 弹 性 模 量 ) 根 据 单 悬 臂 梁 的 特 点 可 知 : 当 Z=0 时, =0,L0=Mtmax Z=Hp 时,θ=0,θ =0 L=L0( 定 值 ) 将 以 上 关 系 分 别 代 入 (E10)~(E143), 可 求 得 各 积 分 常 数 为 : C4=0 ; 129

; C1= C2H C3sh(KHp) C4ch(KHp); 将 有 关 参 数 代 入 (E12) 式 经 整 理 得 : ; ; 将 以 上 两 式 代 入 式 (E8) 和 (E9), 即 可 求 得 扭 转 正 应 力 和 扭 转 剪 应 力 4. 门 架 式 标 志 的 立 柱 与 横 梁 设 计 与 验 算 门 架 式 标 志 的 结 构 型 式 较 多, 以 图 E7 所 示 双 横 梁 双 立 柱 形 式 的 门 架 为 例, 在 恒 载 作 用 下, 门 架 的 任 一 截 面 上 将 只 产 生 绕 门 架 法 线 方 向 的 弯 矩 和 门 架 平 面 内 的 轴 力 剪 力 ; 在 风 载 作 用 下, 门 架 的 任 一 截 面 上 只 有 三 种 内 力 : 绕 位 于 门 架 平 面 内 的 主 轴 的 弯 矩 垂 直 于 门 架 平 面 的 剪 力 和 扭 矩 根 据 结 构 的 对 称 性, 分 别 选 择 图 E7(a) 图 E7(b) 为 基 本 结 构, 采 用 力 法 进 行 计 算 图 E7 未 知 力 求 出 后, 即 可 按 叠 加 法 求 得 各 横 梁 和 立 柱 的 弯 矩 扭 矩 和 剪 力 等 内 力, 然 后 再 根 据 前 述 方 法 进 行 横 梁 和 立 柱 的 设 计 与 验 算 E6.3 立 柱 ( 横 梁 ) 的 变 形 验 算 根 据 经 验, 按 照 强 度 条 件 设 计 的 标 志 立 柱 或 横 梁 截 面 往 往 过 于 单 薄, 此 时, 刚 度 条 件 可 能 起 控 制 作 用 因 此, 对 于 各 类 交 通 标 志 结 构, 构 件 的 变 形 验 算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这 也 是 其 有 别 于 其 他 土 建 结 构 物 的 一 个 显 著 特 点 对 于 悬 臂 式 和 门 架 式 的 标 志, 由 于 在 自 重 作 用 下, 横 梁 会 自 然 下 垂, 因 此 变 形 的 验 算 也 可 为 横 梁 预 拱 度 的 设 计 提 供 依 据 在 工 程 实 践 中, 立 柱 或 横 梁 的 挠 度 容 许 值 通 常 用 容 许 的 挠 度 与 其 跨 长 [v/hp] 作 为 标 准 土 建 工 程 方 面,[v/Hp] 的 值 常 限 制 在 1/100~1/1000 范 围 内 根 据 标 志 结 构 的 具 体 特 点 [v/hp] 的 值 在 1/100~1/150 范 围 内 选 择, 既 能 满 足 基 本 使 用 要 求, 又 不 致 于 过 分 提 高 造 价 立 柱 或 横 梁 的 变 形 验 算, 可 分 别 求 得 每 项 荷 载 单 独 作 用 下 梁 的 挠 度 v 和 转 角 θ, 然 后 按 照 叠 加 原 理 进 行 叠 加 130

E6.4 立 柱 与 横 梁 的 连 接 螺 栓 立 柱 与 基 础 的 地 脚 螺 栓 的 设 计 与 强 度 验 算 作 为 连 接 件 的 普 通 连 接 螺 栓 和 地 脚 螺 栓 均 将 承 受 拉 力 的 作 用, 应 使 其 所 承 受 的 最 大 拉 力 满 足 承 载 力 设 计 值 的 要 求 : 1. 柱 式 双 悬 臂 式 标 志 立 柱 与 基 础 的 连 接 : 立 柱 根 部 承 受 轴 心 力 ( 自 重 ) 和 力 矩 ( 由 风 载 引 起 的 弯 矩 ) 的 作 用, 应 使 式 中 :Nmax 单 个 地 脚 螺 栓 所 承 受 的 最 大 拉 力 值 ; 单 个 地 脚 螺 栓 的 承 载 力 设 计 值 2. 悬 臂 式 标 志 立 柱 与 横 梁 的 连 接 : 横 梁 根 部 承 受 由 水 平 方 向 的 风 载 引 起 的 剪 力 和 弯 矩 由 垂 直 方 向 的 重 力 引 起 的 剪 力 和 弯 矩, 不 同 方 向 的 剪 力 和 弯 矩 经 组 合 后, 应 满 足 : 式 中 :Nv 每 个 普 通 螺 栓 所 承 受 的 剪 力 平 均 值 ; 每 个 普 通 螺 栓 按 受 剪 力 计 算 的 承 载 力 设 计 值 ; 每 个 普 通 螺 栓 按 承 压 计 算 的 承 载 力 设 计 值 3. 单 悬 臂 式 标 志 立 柱 与 基 础 门 架 式 标 志 立 柱 与 横 梁 和 立 柱 与 基 础 的 连 接 : 单 悬 臂 式 标 志 立 柱 与 基 础 连 接 处 门 架 式 标 志 立 柱 与 横 梁 和 立 柱 与 基 础 连 接 处 将 承 受 由 水 平 方 向 的 风 载 引 起 的 剪 力 和 弯 矩 以 及 扭 矩 由 垂 直 方 向 的 重 力 引 起 的 轴 心 力 和 弯 矩, 应 满 足 的 强 度 条 件 同 (E15) (E16), 但 Nv 应 计 及 扭 矩 的 影 响 E6.5 基 础 的 设 计 与 验 算 1. 基 础 的 设 置 位 置 : 交 通 标 志 的 基 础, 一 般 设 置 在 压 实 度 良 好 的 土 路 堤 或 三 角 地 带 位 置 处, 当 所 处 位 置 不 宜 更 改 时, 也 可 以 设 置 在 挖 方 路 段 的 碎 落 台 或 大 型 桥 梁 上 2. 基 础 的 设 计 : 交 通 标 志 的 基 础, 埋 深 一 般 在 3m 以 下, 属 于 浅 基 础, 可 以 设 计 成 不 必 配 置 受 力 钢 筋 的 刚 性 基 础 型 式 ; 位 于 桥 梁 上 的 标 志, 应 通 过 计 算 配 置 必 要 的 受 力 钢 筋 ; 当 刚 性 基 础 过 于 庞 大 或 标 志 位 置 处 土 质 不 良 时, 可 以 考 虑 设 计 桩 基 础 3. 基 础 的 验 算 : (1) 基 底 应 力 计 算 131

确 定 基 础 的 埋 置 深 度 和 构 造 尺 寸 后, 应 先 根 据 最 不 利 情 况 下 的 荷 载 组 合, 计 算 基 底 的 应 力, 应 尽 量 避 免 基 底 出 现 负 应 力 ( 基 底 负 应 力 面 积 不 大 于 全 部 面 积 的 1/4), 否 则 应 考 虑 基 底 应 力 的 重 分 布 基 底 发 生 的 应 力 应 不 超 过 地 基 持 力 层 的 强 度 即 地 基 容 许 承 载 力 (2) 基 底 合 力 偏 心 距 验 算 基 底 合 力 偏 心 距 应 不 超 过 基 底 的 核 心 半 径, 使 基 底 应 力 尽 可 能 分 布 比 较 均 匀, 以 免 基 底 两 侧 应 力 相 差 过 大, 基 础 产 生 较 大 的 不 均 匀 沉 降 (3) 基 础 倾 覆 稳 定 性 验 算 应 使 抗 倾 覆 稳 定 系 数 大 于 1.1~1.3 (4) 基 础 滑 动 稳 定 性 验 算 应 使 抗 滑 动 稳 定 系 数 大 于 1.2~1.3 132

附 录 F ( 提 示 的 附 录 ) 根 据 最 小 视 距 M 值, 在 道 路 平 曲 线 上, 确 定 中 心 实 线 位 置 的 方 法 在 行 道 树 或 灌 木 绿 篱 非 常 茂 密 和 由 于 建 筑 物 或 土 石 方 阻 挡 而 可 能 影 响 通 高 距 离 的 平 曲 线 上, 需 要 实 地 调 查 通 视 距 离 的 情 况, 以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在 该 平 曲 线 上 设 置 中 心 实 线, 及 实 线 段 的 长 度 和 具 体 位 置 中 心 实 线 的 设 置 是 由 视 距 来 确 定 的 当 视 距 小 于 最 小 值 M 值 时, 应 在 该 路 段 设 置 中 心 实 线 表 F1 为 建 议 的 M 值 表 F1 按 最 小 会 车 视 距 M 值, 在 道 路 平 曲 线 上, 确 定 中 心 实 线 的 方 法 是 : 在 可 能 需 要 设 置 中 心 实 线 的 平 曲 线 上, 应 先 划 出 临 时 的 中 心 线, 并 在 中 心 线 上 以 一 定 的 长 度 ( 如 5m), 量 出 距 离 配 备 步 话 机 的 甲 乙 两 人, 从 接 近 弯 道 的 直 线 段 开 始, 站 在 道 路 的 中 心 线 上 乙 在 前, 甲 在 后 他 们 之 间 的 距 离 等 于 该 道 路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相 对 应 的 会 车 视 距 M 该 距 离 可 沿 道 路 中 心 线, 预 先 量 好 的 间 隔 ( 如 5m) 来 量 度 然 后, 甲 通 过 步 话 机 命 令 乙 沿 着 中 心 线 同 步 前 进 甲 计 算 前 进 距 离, 每 到 达 一 处 预 先 标 记 的 距 离, 甲 要 报 数, 以 便 乙 在 前 面 调 整 他 的 位 置, 使 他 们 保 持 相 等 的 距 离 在 乙 的 身 后 有 一 条 水 平 的, 离 地 面 高 1.20m 的 白 色 标 带 甲 携 带 一 根 高 1.20m 的 木 棍 甲 要 经 常 从 木 棍 1.20m 的 视 线 高 度, 观 察 乙 身 上 的 白 色 标 带 当 乙 的 白 色 标 带 正 好 从 甲 的 视 线 中 消 失 时, 甲 叫 停 甲 就 在 此 位 置 标 A1 然 后, 他 们 继 续 以 相 等 的 距 离 前 进, 直 到 乙 的 白 色 标 带 再 次 在 甲 的 视 线 中 出 现 此 时, 甲 又 叫 停, 并 在 该 位 置 标 A2 点 A1 和 A2 就 是 甲 乙 前 进 方 向 中 心 实 线 的 起 点 和 终 点 然 后, 甲 乙 两 人 调 换 职 能, 从 相 反 方 向 重 复 上 述 步 骤 定 出 B1 和 B2 的 位 置, 点 B1 和 B2 就 是 相 反 方 向 中 心 实 线 的 起 点 和 终 点 如 果 采 用 停 车 视 距, 则 甲 乙 两 人 之 间 的 距 离 等 于 该 路 计 算 行 车 速 度 的 停 车 视 距 M 甲 的 视 距 高 度 为 1.20m, 乙 代 表 路 面 障 阻 物, 白 色 标 带 的 高 度 应 控 制 在 离 地 0.10m 处, 即 可 按 上 述 方 法 确 定 曲 线 上 的 中 心 实 线 的 位 置 竖 曲 线 上 确 定 中 心 实 践 的 方 法, 跟 上 面 介 绍 的 在 平 曲 线 上 所 采 用 的 方 法 相 似 133

G1 路 面 标 线 用 汉 字 GB5768-1999 附 录 G ( 标 准 的 附 录 ) 路 面 标 线 用 文 字 示 例 134

G2 路 面 标 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GB5768-1999 135

附 录 H ( 提 示 的 附 录 ) 交 通 标 志 制 作 图 示 例 图 H1 图 H2 单 位 :cm 136

图 H3 图 H4 单 位 :cm 137

图 H5 图 H6 单 位 :cm 138

图 H7( 路 2) 图 H8( 路 5) 139

图 H9( 路 7) 图 H10( 路 9a) 140

图 H11( 路 10a) 图 H12( 路 10c) 141

H13( 路 12b) 图 H14( 路 13a) 142

图 H15( 路 14) 图 H16( 路 15) 143

图 H17( 路 16) 图 H18( 路 18) 144

图 H19( 路 46)h=70cm 图 H20( 路 25)h=20cm 145

图 H21( 路 26) h=20cm,h=30cm 图 H22( 路 26)h=20cm,h=30cm 146

图 H23( 路 27)h=20cm 图 H24( 路 27)h=20cm 147

图 H25( 路 54) 图 H26( 路 29) 148

图 H27( 路 30) 图 H28( 路 31) 149

图 H29( 路 32) 150

图 H30( 路 33) 图 H31( 路 34) 图 H32( 路 35) 151

图 H33( 路 35d) 图 H34( 路 36a) 152

图 H35( 路 36b c) 图 H36( 路 37b) 153

图 H37( 路 39a) 图 H38( 路 39b) 154

图 H39( 旅 1) 图 H40( 路 41c) 155

图 H41( 路 47a,b) 图 H42( 路 47c) 156

图 H43( 路 48b) 图 H44( 路 51a) 157

图 H45( 路 51b) 图 H46( 路 51c) 158

图 H47( 路 51d) 图 H48 159

图 H49 图 H50 160

图 H51 图 H52 161

图 H53 图 H54 162

图 H55 图 H56 163

图 H57 图 H58 单 位 :cm 图 H59 单 位 :cm 图 H60 单 位 :cm 图 H61 单 位 :cm 164

图 H62 单 位 :cm 165

附 录 I ( 提 示 的 附 录 ) 交 通 标 志 专 用 名 词 中 英 对 照 166

附 录 J ( 提 示 的 附 录 ) 道 路 施 工 安 全 设 施 设 置 示 例 道 路 因 施 工 养 护 或 其 他 情 况 致 交 通 受 阻, 应 根 据 道 路 交 通 的 实 际 需 要 设 置 施 工 标 志 路 栏 锥 形 交 通 路 标 等 安 全 设 施, 夜 间 应 有 反 光 或 施 工 警 告 灯 号, 必 要 时 应 使 用 信 号 或 派 旗 手 管 制 交 通 设 置 示 例 见 图 J1~ 图 J15 图 J1 双 车 道 路 面 局 部 施 工 时 设 施 布 设 例 167

图 J2 视 距 不 良 双 车 道 路 面 局 部 施 工 时 设 施 布 设 例 168

图 J3 改 道 施 工 时 设 施 布 设 例 169

图 J4 四 车 道 以 上 道 路 一 侧 路 面 施 工 时 设 施 布 设 例 170

图 J5 同 向 车 道 中 有 一 条 车 道 路 面 施 工 时 设 施 布 设 例 171

图 J6 同 向 车 道 中 有 二 条 车 道 以 上 路 面 局 部 施 工 时 的 设 施 布 设 例 172

图 J7 高 速 公 路 一 侧 施 工, 利 用 中 央 分 隔 带 紧 急 开 口 绕 行 时 的 设 施 布 设 例 173

图 J8 市 区 道 路 交 叉 口, 有 一 侧 路 面 施 工 时 的 设 施 布 设 例 174

图 J9 市 区 道 路 交 叉 口 中 心 线 附 近 施 工 时 的 设 施 布 设 例 175

图 J10 市 区 道 路 交 叉 口 中 心 施 工 时 的 设 施 布 设 例 176

图 J11 市 区 道 路 两 侧 施 工 只 能 单 向 行 驶 时 的 设 施 布 设 例 177

图 J12 高 速 公 路 出 口 三 角 地 带 附 近 施 工 时 的 设 施 布 设 例 178

图 J13 高 速 公 路 出 口 减 速 车 道 施 工 时 的 设 施 布 设 例 179

图 J14 高 速 公 路 入 口 加 速 车 道 边 缘 施 工 时 的 设 施 布 设 例 180

图 J15 高 速 公 路 入 口 加 速 车 道 施 工 时 的 设 施 布 设 例 181

附 录 K ( 提 示 的 附 录 ) 交 通 标 志 中 文 名 称 索 引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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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L ( 提 示 的 附 录 ) 交 通 标 线 中 文 名 称 索 引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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