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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目 录 第 一 章 规 划 总 则... 1 第 二 章 目 标 定 位 与 发 展 规 模... 3 第 三 章 总 体 布 局 规 划 指 引... 4 第 四 章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6 第 五 章 开 发 建 设 管 制 规 定... 8 第 六 章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10 第 七 章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规 划... 12 第 八 章 环 境 保 护 与 环 卫 设 施 规 划... 15 第 九 章 城 市 设 计 导 则 与 环 境 设 计 规 定... 15 第 十 章 规 划 的 实 施 与 管 理 规 定... 17 附 表 1: 建 设 用 地 平 衡 表... 20 附 表 2: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一 览 表... 21 附 表 3: 地 块 规 划 控 制 指 标 一 览 表... 22

遵 义 市 官 井 片 区 地 块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文 本 ) 第 一 章 规 划 总 则 第 1 条 规 划 目 的 为 了 指 导 规 划 区 内 的 开 发 建 设, 统 筹 安 排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的 土 地 使 用 和 各 项 建 设, 加 强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为 该 区 域 的 土 地 出 让 规 划 行 政 许 可 和 实 施 规 划 管 理 提 供 法 定 依 据, 特 编 制 本 规 划 第 2 条 规 划 法 定 效 力 本 规 划 是 规 划 区 内 开 发 建 设 规 划 管 理 和 土 地 划 拨 出 让 的 法 定 依 据, 自 本 规 划 批 准 公 布 之 日 起, 规 划 区 范 围 内 的 一 切 建 设 和 土 地 利 用 活 动, 均 应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本 规 划 下 一 层 次 规 划 要 遵 照 本 规 划 的 原 则 和 具 体 要 求 进 行 编 制 第 3 条 主 要 规 划 依 据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2008 年 1 月 ) 2 城 市 规 划 编 制 办 法 ( 建 设 部 发 [2005]146 号 ) 3 城 市 镇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审 批 办 法 ( 建 设 部 发 [2010]7 号 ) 4 城 市 规 划 强 制 性 内 容 暂 行 规 定 ( 建 设 部 建 规 [2002]218 号 ) 5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GB 50137-2011) 6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50180-93[2002 年 版 ]) 7 城 市 用 地 竖 向 规 划 规 范 (CJJ83-1999 年 ) 8 城 市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 50220-95) 9 贵 州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 2010 年 ) 10 遵 义 市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 遵 义 市 人 民 政 府 第 49 号 令 ) 11 遵 义 市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2008 2030) 12 遵 义 市 各 相 关 规 划 文 件 1

第 4 条 规 划 原 则 1 合 理 性 原 则 合 理 确 定 土 地 开 发 强 度, 高 效 集 约 利 用 土 地, 充 分 发 挥 土 地 潜 在 效 能, 同 时 兼 顾 社 会 效 益 和 环 境 效 益 2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通 过 对 现 状 的 深 入 调 研, 兼 顾 相 关 各 方 面 的 利 益, 提 出 合 理 的 实 施 建 议, 近 远 期 相 结 合, 滚 动 开 发, 使 规 划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3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注 重 规 划 中 土 地 开 发 方 式 及 强 度 的 前 瞻 性 和 弹 性, 并 为 以 后 的 发 展 和 规 划 管 理 留 有 余 地 4 生 态 性 原 则 结 合 本 片 区 的 自 然 环 境 特 色, 加 强 自 然 山 水 风 貌 和 生 态 环 境 的 保 护, 促 进 生 态 平 衡, 提 高 片 区 生 态 环 境 质 量 第 5 条 规 划 范 围 本 地 块 位 于 遵 义 市 老 成 区 官 井 隧 道 旁, 在 地 块 中 部 有 官 井 隧 道 穿 过, 北 与 温 州 路 片 区 地 块 接 壤, 西 与 遵 崇 高 速 公 路 接 壤, 南 与 自 然 山 体 接 壤, 东 由 官 井 路 通 老 成 区 规 划 区 总 用 地 面 积 67.73 公 顷 第 6 条 规 划 解 释 权 及 修 改 本 规 划 的 解 释 权 属 遵 义 市 城 乡 规 划 局 规 划 如 需 调 整, 必 须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城 市 镇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编 制 审 批 办 法 及 建 设 用 地 容 积 率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按 法 定 程 序 修 改 第 7 条 规 划 成 果 本 规 划 成 果 由 规 划 文 本 ( 包 括 附 录 和 附 表 ) 图 纸 ( 包 括 规 划 图 纸 和 分 图 图 则 ) 和 附 件 ( 说 明 书 和 相 关 资 料 ) 三 部 分 组 成 规 划 文 本 和 图 纸 是 相 互 联 系 的 整 体,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8 条 强 制 性 内 容 改 变 文 本 中 黑 体 字 加 下 划 线 的 条 文 为 本 次 规 划 的 强 制 性 内 容, 作 为 规 划 实 施 管 理 监 督 检 查 的 依 据,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非 经 法 定 程 序 都 无 权 做 原 则 性 的 2

第 9 条 规 划 重 点 1 道 路 交 通 : 本 规 划 重 点 处 理 外 围 道 路 与 规 划 地 块 内 部 道 路 的 交 通 联 系 和 与 周 边 区 域 道 路 网 的 衔 接 关 系 2 开 发 与 利 用 的 问 题 : 其 具 体 表 现 为 空 间 环 境 与 开 发 效 益 的 关 系 问 题 本 规 划 用 地 地 形 高 差 较 大, 自 然 绿 化 环 境 较 好, 有 利 于 塑 造 特 色 的 山 地 居 住 环 境 景 观 规 划 要 充 分 利 用 规 划 区 域 内 的 自 然 环 境 地 形 高 差 水 域 景 观, 保 留 有 价 值 的 现 状 自 然 环 境 开 发 建 设 指 标 的 规 定 不 仅 要 体 现 用 地 的 价 值 还 要 体 现 良 好 的 空 间 自 然 景 观 环 境 3 规 划 与 管 理 的 问 题 : 其 具 体 表 现 为 建 设 的 面 积 本 规 划 的 地 块 划 分 与 指 标 规 定 既 来 源 于 传 统 的 详 细 形 体 规 划, 但 又 不 是 其 原 形 尤 其 是 在 建 设 指 标 的 规 定 上 本 规 划 充 分 考 虑 了 地 块 的 区 位 现 状 建 筑 的 拆 迁 量 和 自 然 景 观 的 要 求 来 确 定, 这 既 有 利 于 规 划 的 管 理, 也 适 用 于 市 场 经 济 下 本 规 划 区 的 起 步 建 设 第 二 章 目 标 定 位 与 发 展 规 模 第 10 条 规 划 目 标 依 托 良 好 的 自 然 环 境 优 越 的 区 位 条 件 和 便 捷 的 交 通 联 系, 逐 步 将 规 划 区 建 设 成 为 : 1 尊 重 上 层 次 规 划, 明 确 性 质, 服 务 城 市, 带 动 新 区, 促 进 城 市 经 济 的 繁 荣 和 发 展 2 调 整 结 构, 提 高 土 地 综 合 利 用 效 益 3 完 善 配 套, 理 顺 交 通, 协 调 与 周 边 的 关 系 4 保 护 自 然 生 态 环 境, 提 高 整 体 环 境 质 量 第 11 条 功 能 定 位 1 城 市 新 区 启 动 带 动 区 域 发 展 : 本 片 区 的 启 动 既 是 遵 义 市 官 井 片 区 和 温 州 路 片 区 居 住 区 开 发 的 一 个 切 入 点, 也 是 遵 义 市 老 城 区 建 设 和 官 井 贯 通 相 连 接 发 展 的 一 个 重 大 举 措, 使 遵 义 市 老 城 区 和 城 乡 结 合 部 连 成 一 体, 带 动 遵 义 市 周 边 地 域 的 发 展, 加 快 城 镇 化 建 设 的 进 程, 为 遵 义 市 的 经 济 建 设 和 社 会 发 展 作 出 应 有 的 贡 献 2 富 有 现 代 气 息 和 地 域 人 文 自 然 景 观 特 色 的 生 态 居 住 园 区 的 创 建 : 以 高 起 点 高 标 准 的 规 划, 在 总 体 规 划 的 基 础 上 优 化 土 地 利 用 结 构 及 道 路 交 通 系 统, 提 升 片 区 的 辐 射 力, 改 善 区 内 的 环 境 质 量, 通 过 灵 活 超 前 的 城 市 规 划 理 念, 创 造 出 富 有 现 代 气 息 和 地 域 人 文 景 观 特 色 的 生 态 居 住 园 区 的 新 形 象 3

第 12 条 发 展 策 略 1 城 市 用 地 主 导 功 能 置 换 经 分 析 片 区 的 现 状 用 地 功 能, 随 着 城 市 的 发 展 与 扩 张, 再 保 留 现 状 用 地 性 质 已 经 不 合 时 宜, 在 保 持 现 有 绿 化 景 观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将 原 有 种 植 用 地 闲 置 地 村 民 建 设 用 地 等 转 变 为 居 住 用 地, 建 设 综 合 配 套 服 务 完 善 的 居 住 生 活 区 2 城 中 村 改 造 城 中 村 改 造 主 要 为 规 划 用 地 内 的 村 民 自 建 住 宅 3 道 路 系 统 规 划 积 极 建 设 官 井 西 路 扬 州 路 和 官 井 西 隧 道, 完 善 规 划 区 内 部 道 路 系 统 和 外 围 城 市 道 路 的 衔 接 关 系 4 综 合 环 境 整 治 外 围 道 路 沿 线 景 观 整 治 水 域 中 心 公 共 绿 地 和 公 共 开 敞 空 间 的 保 留 和 优 化 完 善 第 13 条 人 口 规 模 依 据 总 体 规 划 的 要 求, 结 合 控 规 具 体 情 况, 确 定 本 区 域 的 人 口 规 模 规 划 区 居 住 总 人 口 规 模 控 制 在 17000 人 第 14 条 用 地 规 模 规 划 区 总 建 设 用 地 规 模 为 67.73 公 顷 第 三 章 总 体 布 局 规 划 指 引 第 15 条 规 划 结 构 按 照 区 域 总 体 空 间 形 态 结 构 和 主 要 交 通 性 干 道, 规 划 划 分 为 一 轴 一 心 一 带 四 组 团 的 平 面 布 局 结 构 1 一 轴 由 扬 州 路 和 官 井 路 组 成, 为 片 区 的 交 通 联 系 经 济 发 展 和 城 镇 建 设 服 务 的 主 轴 线 2 一 心 由 一 个 片 区 综 合 服 务 中 心 组 成 3 四 组 团 由 三 个 居 住 组 团 和 一 个 中 心 绿 化 组 团 组 成 第 16 条 四 线 控 制 规 划 本 规 划 划 定 的 四 线 用 地 严 格 按 照 本 规 划 和 相 关 法 规 进 行 控 制, 原 则 上 不 予 调 整, 如 需 调 整, 其 变 更 必 须 通 过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四 线 是 指 道 路 红 线 绿 化 绿 线 河 道 蓝 线 和 市 政 黄 线, 其 控 制 内 容 主 要 为 确 定 线 位 规 模 及 所 附 属 的 控 制 要 求 1 红 线 城 市 道 路 红 线 规 划 控 制 线 按 照 道 路 系 统 规 划 中 的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进 行 控 制 2 绿 线 绿 化 用 地 规 划 控 制 线 主 要 为 城 市 绿 地 和 林 地 的 规 划 范 围 控 制 线, 建 筑 后 退 绿 线 控 制 的 要 求, 按 照 遵 义 市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2009 4

年 ) 要 求 退 让 绿 线, 且 最 小 不 小 于 10 米 的 间 距 控 制,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按 照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和 园 林 部 门 的 意 见 为 准 3 蓝 线 水 域 岸 线 规 划 控 制 线 主 要 为 水 域 岸 线 范 围 控 制 线, 建 筑 退 界 要 求 按 10 米 控 制 4 黄 线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规 划 控 制 线 主 要 为 规 划 区 内 市 政 设 施 用 地 的 范 围 控 制 线, 建 筑 退 界 要 求 按 照 遵 义 市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2009 年 ) 退 让 要 求 控 制 第 17 条 建 设 强 度 控 制 引 导 确 定 土 地 建 设 强 度 是 控 制 土 地 容 量 提 高 土 地 有 效 利 用 和 保 护 环 境 的 重 要 手 段, 本 规 划 原 则 规 定 了 片 区 土 地 使 用 的 建 设 强 度 控 制 引 导 指 标 1 限 制 建 设 区 : 为 自 然 绿 地 保 留 水 域 官 井 隧 道 范 围 高 压 线 走 廊 道 路 山 体 等 需 要 控 制 建 设 的 区 域 2 容 积 率 原 则 控 制 在 1.0 的 地 块 : 为 文 体 设 施 用 地 教 学 广 场 等 区 域 3 1.0< 容 积 率 原 则 控 制 在 2.0 的 地 块 : 为 用 地 高 差 大 拆 迁 少 或 无 拆 迁 等 区 域 4 2.0< 容 积 率 原 则 控 制 在 3.5 的 地 块 : 为 还 房 区 域 第 18 条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规 划 1 本 规 划 中 各 配 套 设 施 根 据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要 求 设 置 规 划 区 各 配 套 设 施 项 目 数 量 和 分 布 情 况 详 见 附 表 2 各 街 坊 地 块 内 的 市 政 公 共 设 施 是 必 须 提 供 的 基 本 设 施, 不 得 随 意 减 少, 并 应 与 土 地 开 发 同 步 规 划, 同 步 建 设 和 同 时 投 入 使 用 ; 如 有 变 更, 须 申 报 城 市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3 本 规 划 未 涉 及 的 其 它 配 套 公 共 设 施 参 照 贵 州 省 及 遵 义 市 有 关 技 术 规 定 执 行 第 19 条 绿 地 系 统 规 划 1 绿 地 系 统 框 架 : 规 划 以 周 边 自 然 植 被 较 好 的 山 体 为 生 态 绿 化 背 景, 以 保 留 水 域 绿 地 和 道 路 绿 带 为 骨 架, 以 中 心 公 共 绿 地 点 状 小 游 园 绿 地 组 团 绿 地 为 重 点, 创 造 完 整 合 理 的 城 市 绿 地 系 统 2 规 划 形 成 中 心 公 共 绿 地 小 游 园 和 防 护 绿 地 等 三 个 层 次 的 绿 地 系 统 规 划 绿 地 总 面 积 13.98 公 顷, 占 城 市 建 设 用 地 的 20.64% 3 绿 地 布 局 (1) 公 共 绿 地 : 将 用 地 中 心 自 然 绿 化 山 体 官 井 隧 道 之 间 用 地 布 置 为 公 共 绿 地 (2) 小 游 园 : 将 用 地 零 星 地 块 规 划 为 街 头 绿 地 增 设 小 游 园 (3) 防 护 绿 地 : 35KV 高 压 线 走 廊 回 族 穆 斯 林 殡 葬 用 地 外 围 10 米 的 范 围 内 为 防 护 绿 地 5

第 四 章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第 20 条 土 地 使 用 总 则 1 依 据 功 能 定 位, 本 片 区 地 块 内 土 地 利 用 性 质 主 要 包 括 居 住 用 地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商 业 服 务 业 设 施 用 地 道 路 交 通 用 地 教 育 用 地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绿 地 与 广 场 用 地 等 详 见 本 规 划 图 纸 之 土 地 使 用 规 划 图 和 附 表 城 市 用 地 平 衡 表 2 本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土 地 用 途 是 对 未 来 土 地 使 用 的 控 制 与 引 导, 现 状 合 法 的 土 地 用 途 与 本 图 则 规 定 用 途 不 符 的, 原 则 上 可 继 续 保 持 其 原 有 的 使 用 功 能 ; 一 旦 这 类 土 地 要 求 进 行 改 造 与 重 建 时, 必 须 与 本 图 则 规 定 的 用 途 相 符 3 本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及 市 政 设 施 为 强 制 性 规 定, 若 是 安 排 在 土 地 使 用 权 已 出 让 的 地 块 上,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的 规 定, 在 有 需 要 的 时 候 依 法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并 对 拥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给 予 适 当 补 偿 4 本 规 划 所 确 定 的 地 块 界 线, 并 不 一 定 代 表 确 实 的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在 详 细 的 规 划 设 计 和 开 发 建 设 中,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将 地 块 进 行 合 并 或 细 分 5 规 划 区 用 地 细 分 只 作 为 开 发 建 设 引 导 控 制 方 向, 并 不 做 强 制 性 要 求,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可 根 据 区 域 开 发 建 设 情 况 进 行 用 地 建 设 引 导 和 协 调 6 经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未 开 发 的 或 预 留 的 用 地 可 以 临 时 用 作 堆 场 用 地 物 资 集 散 市 场 用 地 和 停 车 场 用 地 第 21 条 居 住 用 地 居 住 用 地 主 要 为 城 市 道 路 和 居 住 区 主 要 道 路 所 分 割 成 的 大 地 块 用 地, 为 其 他 用 地 除 外 的 全 部 用 地, 约 为 372222 平 方 米, 占 总 用 地 的 54.95% 第 22 条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本 片 区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布 局 的 主 要 原 则 为 : 配 套 的 各 项 公 共 设 施 的 配 置 除 了 为 居 住 区 内 居 民 使 用 外 还 兼 为 村 民 和 本 居 住 区 外 居 民 使 用 根 据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和 遵 义 市 的 用 地 布 局 要 求, 本 片 区 内 公 共 设 施 性 质 是 : 为 居 住 区 服 务 的 行 政 办 公 用 地 商 业 金 融 业 用 地, 教 育 设 施 用 地 市 政 设 施 用 地 及 文 化 娱 乐 等 用 地 为 全 区 服 务 的 公 共 设 施 用 地 主 要 布 置 在 居 住 区 用 地 的 中 心 公 共 用 地 内 和 官 井 道 路 两 侧, 部 分 分 布 在 各 居 住 组 团 内 第 23 条 道 路 交 通 用 地 1 道 路 与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包 括 城 市 道 路 用 地 规 划 区 内 部 主 要 道 路 用 地 综 合 交 通 枢 纽 用 地 用 地 2 规 划 着 重 解 决 区 域 间 的 交 通 联 系, 整 合 道 路 功 能, 合 理 匹 配 道 路 等 级, 提 高 道 路 系 统 性, 适 当 提 高 道 路 网 密 度 ; 协 调 处 理 城 市 内 部 交 通 与 对 外 交 通 的 衔 接 ; 加 强 公 共 停 车 场 和 城 市 广 场 用 地 布 局 道 路 与 交 通 设 施 用 地 应 进 行 严 格 控 制, 不 得 任 意 占 用, 现 状 占 用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的 建 筑 应 逐 步 退 让 道 路 6

红 线 3 交 叉 口 视 距 三 角 形 内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广 告 设 施 绿 化 建 设 规 定 : 任 何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广 告 设 施 不 得 阻 挡 交 叉 口 视 距 三 角 形 内 的 视 线, 该 范 围 内 的 绿 化 不 得 高 于 1.2 米 4 建 筑 物 与 道 路 红 线 间 用 地 的 综 合 用 途 的 规 定 : 建 筑 物 与 基 本 后 退 红 线 间 的 用 地 原 则 上 应 由 建 设 单 位 用 作 绿 化 停 车 广 场 等 ; 基 本 后 退 红 线 与 道 路 红 线 之 间 的 用 地 由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原 则 上 沿 商 业 市 场 街 面 的 可 用 作 加 宽 人 行 道, 否 则, 一 律 作 绿 化 用 地 该 地 段 内 需 设 置 广 告 设 施 的 需 经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第 24 条 教 育 用 地 主 要 为 该 片 区 服 务 的 九 年 制 义 务 教 育 用 地 用 地 面 积 为 75873 平 方 米, 占 总 用 地 的 11.2%, 中 学 小 学 各 30 班 第 25 条 绿 化 与 广 场 用 地 1 规 划 广 场 结 合 用 地 内 现 状 保 留 绿 地 设 置 在 两 条 主 要 道 路 交 叉 口 处, 用 地 15192 平 方 米, 占 规 划 区 总 用 地 的 2.24% 2 为 改 善 片 区 整 体 环 境 面 貌, 完 善 区 内 绿 地 系 统, 规 划 在 尊 重 保 留 现 状 自 然 山 水 资 源 的 前 提 下, 从 设 置 中 心 绿 地 保 留 完 善 现 状 绿 地 等 方 面 规 划 公 共 绿 地 共 98130 平 方 米, 占 总 用 地 的 14.49% 3 为 立 体 交 叉 口 处 和 35KV 高 压 线 走 廊 防 护 绿 地, 用 地 面 积 41625 平 方 米, 占 总 用 地 的 6.15% 第 26 条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用 地 规 划 市 政 设 施 用 地 共 581 平 方 米, 包 括 供 水 设 施 垃 圾 中 转 站, 占 总 用 地 的 0.09% 其 他 各 市 政 设 施 用 地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在 相 应 的 居 住 用 地 内 第 27 条 水 域 和 其 他 用 地 水 域 和 其 它 用 地 为 11309 平 方 米, 占 总 用 地 的 1.67% 水 域 主 要 为 保 留 现 状 部 分 水 域 第 28 条 回 族 墓 地 保 留 现 状, 不 再 扩 大 用 地 7

第 五 章 开 发 建 设 管 制 规 定 第 29 条 街 区 与 地 块 划 分 为 便 于 规 划 管 理 与 实 施, 本 次 规 划 按 照 街 区 地 块 的 模 式 实 施 规 划 控 制 在 规 划 范 围 内 划 分 为 9 个 街 区, 其 中 街 区 的 编 号 为 01~09 个 街 区 ; 再 根 据 路 网 布 局 以 及 用 地 性 质 的 区 别, 将 9 个 街 区 划 分 为 43 个 地 块 第 30 条 地 块 调 整 作 为 规 划 控 制 的 基 本 地 块, 在 土 地 开 发 时 可 根 据 项 目 的 具 体 情 况 对 地 块 进 行 合 并 或 再 划 分, 但 变 化 后 的 地 块 控 制 指 标 必 须 与 原 控 制 指 标 相 符 合 并 服 从 本 规 划 控 制 体 系 的 相 关 规 定 第 31 条 地 块 控 制 体 系 1 规 定 性 指 标 : 各 地 块 的 用 地 性 质 用 地 面 积 建 筑 密 度 建 筑 限 高 建 筑 后 退 红 线 容 积 率 绿 地 率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交 通 出 入 口 方 位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配 套 规 定 应 当 作 为 强 制 性 内 容, 必 须 遵 照 执 行 2 开 发 的 规 划 控 制 均 直 接 反 映 在 地 块 分 图 图 则 上 图 则 分 为 控 制 性 图 则 和 引 导 性 图 则, 其 中 控 制 性 图 则 以 图 文 表 对 照 的 形 式 对 每 个 地 块 的 规 划 要 求 和 规 划 控 制 指 标 加 以 表 明 ; 引 导 性 图 则 通 过 对 开 发 建 设 的 引 导 建 议 对 每 个 大 区 地 块 的 总 体 开 发 效 果 进 行 控 制 引 导 第 32 条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分 类 规 划 区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分 类 采 用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GB 50137-2011) 规 定 的 标 准, 以 中 类 为 主, 部 分 用 地 考 虑 划 分 至 小 类, 应 按 照 图 则 所 标 定 的 用 地 性 质 进 行 控 制 第 33 条 土 地 使 用 兼 容 性 1 规 划 确 定 的 每 个 地 块 的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原 则 上 不 得 改 动, 但 具 有 一 定 的 兼 容 性, 建 设 项 目 应 符 合 地 块 土 地 使 用 兼 容 性 的 规 定,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在 一 定 的 范 围 内 经 批 准 后 适 当 调 整 2 凡 表 中 未 列 入 的 建 设 项 目, 由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对 周 围 环 境 的 影 响 和 基 础 设 施 条 件, 具 体 核 定 适 建 范 围 凡 需 要 改 变 规 划 用 地 性 质, 超 过 表 中 规 定 范 围 的, 应 先 提 出 调 整 规 划, 按 规 划 程 序 和 审 批 权 限, 报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后 执 行 第 34 条 环 境 容 量 控 制 8

1 各 地 块 土 地 开 发 强 度 详 见 附 表 地 块 控 制 指 标 一 览 表 的 规 定 2 容 积 率 与 建 筑 覆 盖 率 的 控 制 均 为 上 限 值 控 制, 绿 地 率 均 为 下 限 值 控 制 3 本 图 则 执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下 述 特 殊 情 况 时, 土 地 开 发 强 度 应 按 规 定 程 序 重 新 确 定 : (1) 对 本 图 则 确 定 的 地 块 进 行 合 并 开 发 的 : 对 合 并 后 的 用 地 保 证 建 设 总 量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具 体 地 块 开 发 强 度 可 适 当 调 整 ; (2) 对 本 图 则 确 定 的 地 块 进 行 细 分 开 发 的 : 细 分 后 的 各 个 地 块 在 保 证 拆 分 前 地 块 建 设 总 量 不 变 的 情 况 下, 开 发 强 度 可 适 当 调 整 4 开 发 者 在 开 发 地 块 过 程 中, 如 提 供 超 出 控 制 下 限 以 外 的 额 外 绿 化 停 车 等 公 共 设 施 者, 可 获 得 有 关 控 制 指 标 的 奖 励, 具 体 内 容 与 幅 度 由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第 35 条 建 筑 建 造 控 制 1 建 筑 限 高 (1) 建 筑 高 度 按 上 限 控 制, 一 般 应 符 合 遵 义 市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中 相 关 章 节 的 规 定 (2) 沿 城 市 道 路 一 般 建 筑 的 控 制 高 度 (H) 应 符 合 : 不 得 超 过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宽 度 (W) 加 建 筑 后 退 距 离 (S) 之 和 的 1.5 倍, 即 :H 1.5 (W+S) (3)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按 照 城 市 设 计 引 导 中 的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2 建 筑 后 退 (1) 建 筑 红 线 后 退 距 离 按 下 限 控 制, 应 符 合 遵 义 市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中 相 关 章 节 的 规 定 以 及 本 次 规 划 图 则 中 制 定 的 特 殊 要 求 (2) 用 地 红 线 划 至 道 路 边 线 时, 在 满 足 其 他 规 范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该 处 建 筑 红 线 后 退 距 离 详 见 下 表 ( 有 特 殊 规 定 的 道 路 除 外 ), 具 体 要 求 以 图 则 为 准 (3) 对 本 规 划 确 定 的 地 块 进 行 细 分 开 发 时 所 形 成 的 小 地 块, 其 地 块 内 的 建 筑 后 退 细 分 后 用 地 红 线 的 距 离 由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确 定 建 筑 红 线 后 退 距 离 控 制 一 般 规 定 3 建 筑 间 距 建 筑 高 度 道 路 等 级 城 市 主 干 路 城 市 次 干 路 城 市 支 路 H<18 米 5 米 3 米 3 米 18 米 <H 24 米 5 米 4 米 3 米 24 米 <H 50 米 8 米 5 米 5 米 50 米 <H 100 米 10 米 10 米 8 米 本 规 划 区 内 任 何 建 筑 间 距 均 应 同 时 满 足 消 防 卫 生 环 保 工 程 管 线 埋 设 等 方 面 的 国 家 法 规 规 范, 并 符 合 遵 义 市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中 相 9

关 章 节 的 规 定 第 36 条 交 通 活 动 控 制 1 配 建 停 车 位 (1) 规 划 区 内 新 建 改 建 扩 建 的 建 筑 总 面 积 大 于 500 平 方 米 的 建 筑 物, 必 须 设 置 配 建 停 车 场 ( 库 ), 其 设 置 方 式 应 尽 量 利 用 地 下 空 间, 其 规 模 应 达 到 下 表 的 规 定 (2) 配 建 停 车 场 面 积 原 则 上 在 本 地 块 所 属 用 地 内 解 决, 特 殊 情 况 也 可 多 个 地 块 合 并 建 设 停 车 场 配 建 停 车 泊 位 指 标 表 序 号 建 筑 类 别 指 标 单 位 机 动 车 指 标 1 高 层 住 宅 车 位 /120 M 2 建 筑 面 积 0.8 2 多 层 住 宅 车 位 /120 M 2 建 筑 面 积 0.5 3 商 住 综 合 楼 车 位 /120 M 2 建 筑 面 积 0.6 4 餐 饮 娱 乐 车 位 /100 M 2 建 筑 面 积 1.5 5 商 业 办 公 车 位 /100 M 2 建 筑 面 积 1.0 6 学 校 医 院 车 位 /100 M 2 建 筑 面 积 0.3 7 公 园 车 位 / M 2 用 地 面 积 0.1 8 农 贸 市 场 车 位 /100 M 2 建 筑 面 积 2.0 2 交 通 出 入 口 方 位 交 通 出 入 口 不 宜 设 置 在 主 干 道 路 上, 可 设 置 在 次 干 道 或 支 路 上 出 入 口 应 距 离 交 叉 口 隧 道 坡 道 起 止 线 50 米 以 远 第 六 章 道 路 交 通 规 划 第 37 条 道 路 系 统 规 划 规 划 区 内 的 道 路 规 划 共 分 为 四 级 城 市 干 道 居 住 区 主 要 道 路 居 住 区 次 要 道 路 和 居 住 区 支 路 1 城 市 干 道 : 10

官 井 路 立 体 交 叉 口 段 红 线 宽 度 34 米 官 井 路 其 它 路 段 扬 州 路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为 20 米 2 居 住 区 主 要 道 路 : 指 规 划 区 中 主 干 道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为 14 米 3 居 住 区 次 要 道 路 : 指 规 划 区 中 小 区 道 路,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为 12 米 4 支 路 : 道 路 红 线 宽 度 为 7 米 道 路 横 断 面 规 划 表 道 路 等 级 道 路 名 称 红 线 宽 度 (m) 车 道 数 ( 个 ) 断 面 形 式 城 市 干 道 官 井 路 立 体 交 叉 口 段 34 8 3m 步 行 道 22m 车 行 道 3m 步 行 道 城 市 干 道 官 井 路 其 它 段 20 4 3m 步 行 道 14m 车 行 道 3m 步 行 道 城 市 干 道 扬 州 路 20 4 3m 步 行 道 14m 车 行 道 3m 步 行 道 居 住 区 主 要 道 路 用 地 内 部 道 路 14 2 2.5m 步 行 道 9m 车 行 道 2.5m 步 行 道 居 住 区 次 要 道 路 用 地 内 部 道 路 12 2 2.5m 步 行 道 7m 车 行 道 2.5m 步 行 道 居 住 区 支 路 用 地 内 部 道 路 7 2 7m 车 行 道 第 38 条 道 路 调 整 原 则 1 城 市 支 路 及 建 议 道 路 可 由 下 一 层 次 详 细 规 划 和 设 计 时 进 行 适 当 调 整, 但 必 须 确 保 地 块 开 发 性 质 和 总 量 不 超 过 图 则 的 规 定, 并 保 证 配 套 设 施 的 设 置 和 规 模 2 涉 及 本 图 则 的 地 面 道 路 预 留 通 道 规 划 道 路 及 立 交 形 式, 在 下 阶 段 设 计 及 实 施 中 可 能 产 生 调 整, 应 报 主 管 部 门 审 定 第 39 条 道 路 交 叉 口 控 制 1 主 干 道 相 交 的 交 叉 口 道 路 红 线 转 弯 半 径 为 25 米 11

2 次 干 道 相 交 主 次 干 道 相 交 的 交 叉 口 道 路 红 线 转 弯 半 径 为 15 米 3 支 路 相 交 支 路 与 其 它 等 级 道 路 相 交 的 交 叉 口 道 路 红 线 转 弯 半 径 为 10 米 4 与 主 次 干 道 相 交 的 主 干 道 与 主 干 道 相 交 的 次 干 道 有 公 交 线 路 运 行 的 路 段 的 交 叉 口 进 口 路 段 进 行 展 宽 处 理 第 40 条 交 通 设 施 规 划 1. 居 民 停 车 场 在 规 划 用 地 内 不 设 置 公 共 停 车 场, 停 车 场 的 设 置 根 据 遵 义 市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技 术 规 定 的 要 求, 具 体 使 用 性 质 地 块 配 置 相 应 的 停 车 位 数 量 停 车 场 的 设 置 按 地 上 停 车 和 地 下 停 车 两 种 情 况 考 虑, 但 地 上 停 车 率 不 得 大 于 总 停 车 位 的 10% 规 划 地 块 总 配 置 停 车 位 5818 个 2. 公 共 交 通 设 施 为 方 便 居 住 居 民 上 下 班 的 出 行, 考 虑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线 路 网 延 伸 到 规 划 区 外 围 主 要 道 路 上, 沿 主 要 道 路 布 设 公 交 站 点 3 公 共 停 车 场 在 规 划 用 地 内 适 当 位 置 和 其 它 零 星 地 块 配 建 公 共 停 车 场, 满 足 外 来 停 车 需 要 第 41 条 道 路 竖 向 规 划 规 划 确 定 了 主 要 道 路 控 制 点 的 规 划 设 计 标 高 标 高 采 用 黄 海 高 程 系 统, 单 位 为 米 标 高 的 确 定 考 虑 以 下 因 素 : 1 以 地 形 条 件 为 基 础, 以 道 路 竖 向 设 计 规 范 为 依 据, 对 本 区 内 的 各 级 道 路 进 行 合 理 的 线 型 设 计 ; 2 尽 量 减 少 土 石 方 量, 减 少 对 现 有 山 体 的 开 挖 工 程, 争 取 在 规 划 区 挖 填 方 就 地 平 衡 ; 3 考 虑 规 划 道 路 与 现 状 道 路 的 衔 接, 满 足 市 政 设 施 工 程 的 要 求 第 七 章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规 划 第 42 条 给 水 工 程 规 划 1 用 水 量 : 根 据 官 井 片 区 规 划 人 口 为 1.8 万 人 计 算, 人 均 用 水 量 取 140L 每 人 每 天 计 算, 官 井 片 区 生 活 平 均 用 水 量 为 0.3 万 吨 / 日, 市 政 用 水 量 约 为 0.03 万 吨 / 日, 不 可 预 测 用 水 量 为 0.06 万 吨 / 日, 总 用 水 量 为 0.4 万 吨 / 日 消 防 用 水 量 按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J16-87) 按 同 一 时 间 内 火 灾 次 数 为 一 次, 一 次 灭 火 用 水 量 为 10 L/s 计, 火 灾 延 续 时 间 按 2 小 时 计 2 管 径 大 于 D150 的 管 道 上 每 隔 80~120 米 距 离 设 置 一 个 消 防 栓, 根 据 本 地 的 地 形 条 件 可 采 用 地 面 式 消 防 栓 第 43 条 雨 水 工 程 规 划 12

1 本 规 划 区 雨 水 排 入 雨 水 管 道 2 暴 雨 强 度 采 用 遵 义 市 雨 量 公 式, 重 现 期 3-5 年, 地 面 综 合 径 流 系 数 取 0.5-0.6 3 区 内 雨 水 排 放 一 律 按 就 近 原 则 敷 设 管 道 排 放 管 径 及 坡 度 参 照 总 图 则 雨 水 工 程 规 划 图 和 道 路 坐 标 规 划 图 4 在 雨 水 管 转 折 相 交 处 及 直 线 段 超 过 40~50 米 设 雨 水 检 查 井 第 44 条 污 水 工 程 规 划 1 规 划 区 内 污 水 收 集 后 主 要 排 入 市 政 污 水 管 道 2 规 划 区 生 活 污 水 量 按 总 用 水 量 的 80% 计 算, 则 本 区 污 水 总 量 为 0.32 万 吨 / 日 3 污 水 经 污 水 干 管 汇 集 后 排 入 污 水 处 理 厂 统 一 处 理 在 污 水 管 转 折 相 交 处 及 直 线 段 超 过 40~50 米 设 污 水 检 查 井 4 由 于 本 规 划 区 地 形 起 伏 较 大, 地 形 整 治 处 理 后, 尽 量 顺 坡 排 放 5 城 市 道 路 道 路 及 居 住 区 组 团 内 部 道 路 的 排 水 处 理 按 雨 污 分 流 分 别 排 放 的 要 求 预 留 地 下 空 间 第 45 条 电 力 工 程 规 划 1 本 规 划 区 最 大 计 算 负 荷 2.2 万 kw 2 10kV 电 力 线 路 采 用 环 式 结 构, 开 环 运 行 沿 线 路 不 大 于 500m 设 环 网 柜, 通 过 环 网 柜 向 公 用 变 压 器 或 用 户 变 压 器 供 电 第 46 条 电 信 工 程 规 划 1 设 电 话 交 换 支 局 1 处 2 万 门, 作 为 规 划 区 内 对 外 通 信 信 息 交 换 和 处 理 的 枢 纽 2 规 划 区 总 市 话 线 路 需 1.3 万 对 线 3 规 划 区 内 设 置 7 个 电 信 电 缆 交 接 箱, 每 个 交 接 箱 配 线 容 量 为 2000 对 线 4 为 方 便 用 邮, 规 划 区 内 设 1 处 邮 政 所 邮 政 所 每 处 建 筑 面 积 为 400 平 方 米, 服 务 半 径 500 米 5 规 划 区 内 电 信 主 干 线, 采 用 地 下 电 缆 线 敷 设 于 PVC 排 管 内, 支 线 可 直 埋, 也 可 采 用 架 空 电 缆 拉 钢 索 敷 设, 电 信 线 路 原 则 上 置 于 道 路 的 西 北 侧 6 规 划 区 内 有 线 电 视 线 路 与 电 信 线 路 同 侧 同 方 式 敷 设 第 47 条 燃 气 规 划 1 气 源 采 用 天 燃 气, 主 干 管 与 现 有 城 市 主 干 管 衔 接 2 官 井 片 区 采 用 管 道 液 化 气 或 瓶 装 气 供 应 部 分 居 民 和 商 业 用 户 规 划 将 采 用 从 外 围 城 市 天 然 气 干 管 接 入 天 然 气 3 气 化 率 100%, 气 化 数 1.8 万 人, 总 用 气 量 为 1.1 万 Nm 3 /a 13

第 48 条 管 网 综 合 1 本 规 划 管 线 综 合 的 内 容 有 : 给 水 管 线 污 水 管 线 雨 水 管 线 燃 气 管 线 电 力 管 沟 电 信 电 缆 路 灯 有 线 电 视 电 缆 等 8 种 管 线 2 管 线 平 面 综 合 : 根 据 各 种 管 线 性 质 易 损 程 度 建 筑 物 对 各 种 管 线 的 安 全 距 离 要 求 以 及 各 种 管 线 相 互 间 的 安 全 距 离 要 求, 本 着 压 力 流 避 让 重 力 流, 易 弯 曲 管 线 避 让 不 易 弯 曲 管 线, 临 时 性 管 线 避 让 永 久 性 管 线 的 原 则 规 划 各 种 管 线 3 管 线 竖 向 综 合 : 地 下 管 线 相 互 交 叉 时 应 满 足 各 管 道 间 的 最 小 净 距 要 求 具 体 要 求 见 GB50289-98 城 市 工 程 管 线 综 合 规 划 规 范 4 官 井 片 区 给 水 排 水 电 力 燃 气 通 讯 等 各 类 管 线 设 施 要 与 遵 义 市 主 管 网 相 衔 接, 预 留 接 口 第 49 条 竖 向 规 划 1 根 据 排 水 要 求, 场 地 平 整 后 的 地 面 纵 坡 均 大 于 0.3% 2 本 区 位 于 丘 陵 地 带, 地 势 起 伏 较 大, 根 据 排 水 规 划 及 场 地 原 地 形, 场 地 整 理 后 的 地 形 应 能 够 做 到 地 面 雨 水 的 就 近 排 放, 地 形 标 高 与 道 路 标 高 协 调 3 为 保 证 规 划 区 道 路 行 车 安 全 舒 适 运 行 经 济, 纵 坡 缓 顺, 且 应 满 足 道 路 规 范 要 求 第 50 条 防 洪 规 划 1 防 洪 标 准 采 用 100 年 一 遇 ; 除 涝 标 准 采 用 50 年 一 遇, 一 日 暴 雨 一 日 排 出 2 本 地 块 地 形 高 差 较 大, 地 形 平 整 有 大 量 的 土 石 方 开 挖, 对 开 挖 形 成 的 人 工 边 坡, 进 行 放 坡 处 理, 边 坡 为 泥 岩 者, 进 行 防 风 化 处 理, 对 形 成 的 永 久 边 坡 地 段, 进 行 支 挡 或 锚 固 对 于 填 方 地 带, 可 先 排 放 地 表 水, 清 除 表 层 呈 软 塑 可 塑 状 的 土 层, 再 有 序 回 填, 夯 实 处 理 第 51 条 消 防 规 划 贯 彻 预 防 为 主 防 消 结 合 的 原 则, 市 政 与 消 防 合 用 给 水 系 统, 市 政 给 水 设 施 应 满 足 消 防 给 水 的 技 术 要 求 1 系 统 设 置 小 区 内 水 消 防 系 统 包 括 室 内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底 层 设 有 商 业 网 点 的 住 宅 楼, 商 店 均 应 设 置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2 室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为 满 足 消 防 要 求, 给 水 管 上 每 隔 80~120 米 设 置 一 个 消 火 栓, 室 外 消 防 用 水 由 城 市 自 来 水 直 接 供 给 3 消 防 车 道 小 区 内 道 路 均 为 消 防 车 道, 最 窄 处 不 低 于 4 米 14

第 八 章 环 境 保 护 与 环 卫 设 施 规 划 第 52 条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1 坚 持 以 防 为 主 防 治 结 合 的 方 针, 经 济 发 展 城 市 建 设 环 境 保 护 必 须 实 行 三 同 步 2 严 格 执 行 相 应 的 国 家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城 市 区 域 环 境 噪 声 标 准 地 面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3 新 建 工 程 项 目, 应 编 制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经 环 保 部 门 审 批, 严 格 控 制 污 染 源 的 产 生 4 实 行 雨 污 分 流 系 统, 污 水 排 放 到 市 政 污 水 管 道, 雨 水 排 放 到 市 政 雨 水 管 道, 控 制 水 体 污 染 5 普 遍 绿 化 与 重 点 绿 化 相 结 合 规 定 地 块 最 小 绿 地 率 6 运 用 法 律 和 经 济 手 段, 强 化 环 境 管 理, 强 化 环 境 保 护 教 育, 增 强 市 民 的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第 53 条 环 卫 设 施 规 划 1 本 规 划 区 垃 圾 转 运 由 垃 圾 运 输 车 运 往 外 围 垃 圾 转 运 站 2 居 住 用 地 内 的 垃 圾 收 集 点 中 转 按 服 务 半 径 不 大 于 70 米, 占 地 面 积 不 小 于 40 平 方 米 的 要 求 配 置 规 划 建 议 环 卫 部 门 应 大 力 宣 传 袋 装 垃 圾 的 优 越 性, 定 时 定 点 收 集 3 本 规 划 区 内 公 共 厕 所 的 设 置 应 在 人 流 集 中 的 地 区 如 商 业 街 集 贸 市 场 文 化 娱 乐 等 地 段, 公 厕 按 2800 人 每 座 标 准 设 置, 主 要 商 业 性 街 道 公 厕 之 间 的 距 离 为 300-500 米, 一 般 街 道 公 厕 之 间 的 距 离 约 750-1000 米 规 划 公 厕 每 处 建 筑 面 积 为 30-60 平 方 米, 内 部 应 设 置 残 废 人 专 用 蹲 位 公 共 厕 所 的 位 置 在 分 图 则 中 已 界 定 第 九 章 城 市 设 计 导 则 与 环 境 设 计 规 定 第 54 条 居 住 区 设 计 原 则 和 规 定 1 居 住 区 和 组 团 的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设 计 必 须 符 合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GB50180-2002) 的 规 定 2 居 住 区 和 组 团 的 建 筑 设 施 和 空 间 环 境 要 满 足 居 民 的 物 质 和 精 神 要 求, 要 为 居 民 提 供 足 够 的 购 物 娱 乐 设 施 以 及 交 往 休 闲 健 身 停 车 的 场 地 要 富 有 人 情 味, 要 为 老 人 儿 童 及 残 疾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活 动 空 间 和 设 施 3 住 宅 的 组 合 要 统 一 而 有 变 化, 其 领 域 性 识 别 性 和 安 全 性 要 强 住 宅 套 型 要 适 应 不 同 使 用 者 的 要 求 住 宅 造 型 要 力 求 新 颖 和 个 性, 住 宅 的 色 彩 宜 以 小 区 或 组 团 为 单 位 形 成 基 调, 并 以 醒 目 的 色 彩 点 缀, 以 增 强 可 识 性 15

4 居 住 区 和 组 团 的 建 设 必 须 建 筑 设 计 和 绿 化 同 步 进 行 第 55 条 街 道 设 计 原 则 与 规 定 1 街 道 应 建 立 良 好 的 空 间 序 列 和 形 体 秩 序, 空 间 尺 度 宜 人, 街 景 错 落 有 致 应 做 好 街 道 的 绿 化, 应 注 意 草 坪 以 及 速 生 和 遮 蔽 性 效 果 好 的 树 种 配 置, 应 设 置 生 动 雅 致 的 环 境 艺 术 品 2 街 道 的 广 告 牌 宣 传 牌 标 志 牌 必 须 统 一 设 计, 要 与 周 围 的 空 间 环 境 相 协 调, 不 得 随 意 挂 立 和 破 坏 景 观 各 种 环 境 小 品 设 施, 必 须 纳 入 统 一 管 理 3 公 共 建 筑 应 采 用 现 代 风 格, 不 宜 仿 古 公 共 建 筑 的 色 彩 以 淡 雅 为 主 调, 作 为 重 点 景 观 的 公 共 建 筑 的 造 型 和 色 彩 应 突 出 个 性 和 特 色 4 公 共 建 筑 群 体 的 规 划 和 设 计 必 须 强 调 整 体 效 果, 要 按 照 谦 让 原 则 突 出 重 点, 注 重 和 谐 统 一 5 景 观 和 空 间 环 境 设 计 应 力 求 反 映 遵 义 地 方 的 历 史 和 文 化 特 色 雕 塑 小 品 要 结 合 空 间 环 境 要 求 反 映 居 民 喜 闻 乐 见 的 生 活 主 题 和 积 极 进 取 的 发 展 主 题 6 要 建 立 完 善 的 人 行 系 统, 要 健 全 人 车 交 通 设 施 和 管 理 规 划 交 通 管 理 设 施 要 美 观 和 醒 目 第 56 条 公 共 绿 地 设 计 原 则 1 充 分 体 现 遵 义 市 生 态 景 观 效 果, 突 出 山 水 文 化 内 涵 2 公 共 绿 地 设 计 要 突 出 各 自 特 色, 不 宜 过 多 建 造 人 工 设 施 园 林 建 筑 要 简 洁 明 快, 朴 实 大 方, 要 体 现 时 代 气 息 3 应 以 乔 木 和 小 型 草 坪 为 主, 适 量 配 置 休 息 和 环 境 艺 术 小 品 乔 灌 木 宜 成 丛 布 置, 要 留 出 足 够 的 景 观 视 廊 丘 陵 山 地 植 树 造 园, 保 留 自 然 山 水 特 色 第 57 条 城 市 设 计 引 导 1 本 规 划 从 区 域 整 体 环 境 考 虑, 在 建 筑 空 间 与 环 境 方 面 综 合 设 计, 体 现 富 有 现 代 气 息 和 地 域 人 文 景 观 特 色 的 现 代 生 态 居 住 区 的 整 体 环 境 ; 尊 重 片 区 原 有 的 自 然 山 水 特 色, 合 理 利 用 水 岸 线, 突 出 本 片 区 的 山 水 优 势 ; 加 强 景 观 界 面 的 设 计, 对 片 区 内 主 要 道 路 的 道 路 绿 化 和 建 筑 界 面 进 行 精 心 处 理 和 多 层 次 的 绿 化 布 局 ; 重 要 地 段 和 主 干 道 节 点 进 行 重 点 控 制, 提 出 切 实 可 行 的 控 制 要 求 ; 针 对 居 住 区 的 特 点, 对 居 住 区 的 开 发 建 设 模 式 提 出 具 体 的 可 实 施 策 略 2 本 规 划 区 内 的 街 道 景 观 设 计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保 证 建 筑 间 的 连 续 性 和 协 调 性, 强 化 规 划 区 街 道 景 观, 并 尽 可 能 多 地 退 让 红 线, 以 提 供 更 多 的 公 共 性 开 放 空 间 保 证 建 筑 间 的 通 透 性 和 协 调 性, 强 调 建 筑 组 群 之 间 形 成 的 局 部 开 敞 空 间, 体 现 整 体 空 间 景 观 的 完 整 性 以 街 坊 为 基 本 空 间 单 元, 形 成 不 同 类 型 的 空 间 组 织 方 式, 运 用 多 种 手 法 塑 造 丰 富 而 生 动 的 空 间 形 象 保 证 步 行 环 境 的 连 续 性 和 舒 适 性, 严 禁 侵 占 人 行 道, 结 合 道 路 绿 地 和 街 头 绿 地 形 成 由 点 线 面 组 成 的 多 层 次 绿 化 系 统 和 连 续 的 步 行 体 系 沿 街 界 面 的 建 筑 小 品 等, 宜 选 用 柔 和 中 性 色 彩 为 基 调 ; 沿 街 的 围 栏 在 视 觉 上 应 通 透 16

街 道 照 明 应 选 用 具 有 自 然 色 彩 的 光 源, 人 行 道 和 公 共 绿 地 的 照 明 宜 选 用 色 彩 相 对 柔 和 的 光 源 ; 不 同 场 所 的 灯 具, 其 造 型 和 高 度 应 有 相 应 的 规 定 3 本 规 划 区 内 的 建 筑 及 环 境 设 计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建 筑 环 境 是 确 保 城 市 道 路 及 各 组 团 景 观 和 功 能 完 整 性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结 合 整 体 空 间 的 景 观 轴 线 和 公 共 空 间 节 点 的 需 求, 确 定 地 块 建 筑 的 后 退 红 线 建 筑 高 度 建 筑 群 体 地 标 性 建 筑 及 建 筑 裙 楼 等 要 求 建 筑 的 后 退 红 线 和 建 筑 高 度 应 结 合 城 市 道 路 等 级 用 地 建 设 强 度 及 城 市 空 间 规 划 要 求 各 组 团 沿 城 市 主 次 干 道 一 侧 的 建 筑 群 体 在 建 筑 风 格 材 料 及 整 体 色 彩 上 应 以 组 团 为 单 位 保 持 其 统 一 性, 并 和 相 邻 组 团 呼 应, 以 形 成 沿 街 建 筑 群 体 的 整 体 性 和 韵 律 感 公 共 建 筑 对 外 主 入 口 必 须 考 虑 设 置 为 残 疾 人 服 务 的 无 障 碍 通 道 ; 建 筑 物 外 墙 所 采 用 的 材 料 不 得 产 生 给 行 人 及 司 机 带 来 不 适 或 威 胁 其 安 全 的 光 反 射 建 筑 物 外 墙 不 宜 大 面 积 地 使 用 明 亮 耀 眼 的 颜 色, 宜 选 用 柔 和 与 绿 色 景 观 相 协 调 的 色 彩 ; 但 可 以 使 用 一 定 程 度 的 色 彩 对 比 来 突 出 建 筑 物 的 门 窗 入 口 节 点 等 ; 建 筑 泛 光 照 明 不 应 直 接 射 入 其 他 建 筑 窗 内 建 筑 物 顶 部 的 设 计 应 与 建 筑 的 整 体 设 计 及 自 然 空 间 环 境 相 协 调, 顶 部 设 备 宜 作 隐 蔽 处 理 4 本 规 划 区 内 的 广 告 与 建 筑 标 识 物 的 设 置 应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 统 一 规 划, 避 免 影 响 建 筑 物 及 自 然 环 境 的 景 观 效 果 ; 采 用 地 区 特 色 鲜 明 使 用 效 率 高 的 标 识 物 ; 考 虑 居 住 环 境 的 舒 适 性 和 公 共 空 间 的 视 觉 质 量 ; 保 证 行 人 和 机 动 车 驾 驶 者 的 安 全 5 本 规 划 区 内 的 公 共 空 间 必 须 为 所 有 人 ( 包 括 残 疾 人 ) 提 供 安 全 舒 适 的 通 道 第 十 章 规 划 的 实 施 与 管 理 规 定 第 58 条 实 施 与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1 在 总 体 规 划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的 基 础 上, 加 强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等 其 他 层 次 规 划 的 编 制 工 作, 完 善 本 规 划 区 的 规 划 控 制 体 系, 使 本 规 划 得 以 深 化 和 落 实 2 通 过 加 强 宣 传 教 育, 使 本 规 划 得 到 广 泛 的 了 解 和 支 持, 促 进 全 民 规 划 意 识 及 参 与 精 神, 为 规 划 的 实 施 打 下 基 础 3 加 强 规 划 引 导, 采 用 控 制 性 措 施 与 鼓 励 性 措 施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对 旧 村 采 取 就 地 整 合 改 造 的 原 则, 尤 其 对 于 农 民 建 房 采 用 统 建 联 建 等 方 式 17

能 够 有 效 节 约 土 地 者, 应 给 予 政 策 优 惠 和 奖 励 4 加 强 城 市 土 地 监 察 和 建 设 监 察, 确 保 规 划 的 严 肃 性 和 权 威 性 对 于 违 反 规 划 和 相 关 法 规 并 拒 不 改 正 者, 应 依 法 给 予 严 肃 处 理 附 录 1 名 词 解 释 1 用 地 边 界 是 指 用 以 界 定 和 区 分 相 邻 地 块 使 用 的 界 线, 通 常 由 道 路 红 线 地 块 界 线 及 山 体 湖 泊 江 海 等 自 然 界 线 组 成 2 用 地 面 积 指 由 道 路 红 线 和 地 块 界 线 围 合 而 成 的 水 平 投 影 面 积, 是 规 划 地 块 细 划 后 用 地 性 质 明 确 的 地 块 面 积 其 中 绿 地 还 应 包 括 邻 近 的 滨 河 绿 带 面 积 各 地 块 面 积 详 见 各 分 图 的 控 制 图 则 3 容 积 率 (FAR) 是 指 某 一 地 块 上 指 定 性 质 建 筑 面 积 总 和 与 地 块 面 积 的 比 值 它 直 观 地 反 映 了 该 地 的 土 地 开 发 强 度 FAR=Sa/S FAR 容 积 率 sa 该 地 块 上 的 建 筑 面 积 总 和 s 该 地 块 土 地 面 积 规 划 区 内 各 地 块 的 规 划 容 积 率 依 照 控 制 图 则 中 容 积 率 的 规 定 开 发 者 对 该 地 块 的 开 发 强 度 不 得 超 过 该 地 块 的 容 积 率 指 标 要 求 4 建 筑 密 度 是 指 地 块 内 建 筑 正 投 影 面 积 与 地 块 总 面 积 的 比 值 地 块 建 设 中 建 筑 密 度 只 能 小 于 或 等 于 控 制 图 则 中 关 于 建 筑 密 度 的 规 定 值 5 绿 地 率 是 指 规 划 用 地 中 公 共 开 放 的 绿 化 用 地 ( 即 用 于 栽 植 树 木 花 草 和 布 置 园 苑 水 面 等 的 用 地 ) 面 积 与 该 项 目 规 划 用 地 面 积 之 比 包 括 绿 地 铺 装 地 面 及 水 面 等 规 划 范 围 内 各 地 块 绿 地 率 指 标 按 照 控 制 图 则 的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不 得 低 于 绿 地 率 指 标 的 规 定 值 附 录 2 文 字 的 用 语 说 明 1 对 要 求 严 格 程 度 不 同 的 用 词 说 明 如 下 : 18

表 示 很, 非 这 样 不 可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必 须 反 面 词 采 用 严 禁 表 示 严 格,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应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应 或 不 得 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这 样 做 的 : 正 面 词 采 用 宜 或 可 反 面 词 采 用 不 宜 2 本 文 中 指 定 应 按 其 他 有 关 标 准 规 范 执 行 时, 写 法 为 应 符 合 的 规 定 19

附 表 1: 建 设 用 地 平 衡 表 用 地 代 码 序 号 大 类 中 类 用 地 名 称 面 积 (m2) 占 建 设 用 地 (%) R R2 二 类 居 住 用 地 271890 40.14 1 B R12 服 务 设 施 用 地 ( 幼 儿 园 ) 9697 1.43 R2+B1 居 住 用 地 + 商 业 金 融 用 地 53857 7.95 2 A A3 教 育 科 研 用 地 66176 9.77 A5 医 疗 卫 生 用 地 1324 0.20 3 S S1 城 市 道 路 用 地 108870 16.07 4 U U11 供 水 用 地 581 0.09 G1 公 园 绿 地 98130 14.49 5 G G2 防 护 绿 地 41625 6.15 G3 广 场 用 地 15192 2.24 6 H H3 殡 葬 用 地 9985 1.47 总 计 总 用 地 677327 100 20

附 表 2: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一 览 表 数 量 序 号 类 别 项 目 现 状 规 划 增 加 所 在 地 块 编 号 中 学 0 1 02-04(30 班 ) 1 教 育 小 学 0 1 02-05(30 班 ) 2 3 4 行 政 管 理 环 境 卫 生 金 融 邮 电 幼 儿 园 0 3 01-01(6 班 ) 04-04(10 班 ) 07-04(8 班 )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0 1 05-02 街 道 办 事 处 0 1 05-02 社 区 管 理 机 构 0 1 07-03 居 委 会 0 6 02-01 04-03 06-01 07-03 垃 圾 收 集 点 0 22 各 地 块 设 置 相 应 数 量 公 共 厕 所 0 3 01-01 04-03 06-01 储 蓄 所 0 2 01-01 07-03 邮 电 所 0 1 07-03 开 闭 所 0 1 04-03 5 市 场 肉 菜 市 场 0 2 01-01,08-02 21

附 表 3: 地 块 规 划 控 制 指 标 一 览 表 面 积 地 块 规 划 用 地 建 筑 密 建 筑 限 绿 地 率 停 车 泊 ( 公 容 积 率 编 号 性 质 度 (%) 高 (M) (%) 位 ( 个 ) 顷 )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01-01 3.90 R2+B1 3.37 24 60 30 1065 肉 菜 市 场 公 共 厕 所 幼 儿 园 垃 圾 收 集 点 02-01 5.21 R2+B1 2.98 24 80 30 1293 居 委 会 储 蓄 所 垃 圾 收 集 点 02-02 3.19 G1 02-03 2.85 G1 02-04 3.80 A3 0.8 20 18 35 15 垃 圾 收 集 点 中 学 02-05 2.82 A3 0.8 20 18 35 10 垃 圾 收 集 点 小 学 02-06 0.06 U11 02-07 0.04 G2 02-08 0.33 G2 02-09 0.70 G2 02-10 0.35 G2 02-11 0.35 G2 02-12 0.21 G2 02-13 0.40 G2 02-14 0.40 G2 02-15 0.23 G2 02-16 0.08 G2 02-17 0.14 G2 02-18 0.36 R2+B1 2.0 35 45 30 53 垃 圾 收 集 点 03-01 1.40 R2+B1 1.9 30 50 35 155 垃 圾 收 集 点 03-02 0.25 G2 22

面 积 地 块 规 划 用 地 建 筑 密 建 筑 限 绿 地 率 停 车 泊 ( 公 容 积 率 编 号 性 质 度 (%) 高 (M) (%) 位 ( 个 ) 顷 ) 公 共 配 套 设 施 03-03 1.30 G1 03-04 0.17 G2 03-05 1.62 R2+B1 1.9 30 50 35 170 垃 圾 收 集 点 04-01 0.75 G1 04-02 0.19 G2 04-03 4.03 R2+B1 1.9 30 35 30 585 居 委 会 公 共 厕 所 垃 圾 收 集 点 04-04 0.43 R12 0.8 30 12 35 5 幼 儿 园 垃 圾 收 集 点 05-01 2.24 G1 垃 圾 收 集 点 05-02 1.02 G3 0.5 20 12 35 10 公 共 厕 所 垃 圾 收 集 点 社 区 服 务 中 心 街 道 办 事 处 06-01 4.23 R2+B1 2.2 28 50 35 744 居 委 会 垃 圾 收 集 点 公 共 厕 所 06-02 0.26 G3 06-03 0.88 H3 06-04 0.41 G2 06-05 0.93 R2+B1 2.2 30 50 35 164 垃 圾 收 集 点 07-01 0.24 G3 07-02 0.06 G2 07-03 6.51 R2+B1 2.0 30 45 35 1042 居 委 会 邮 电 所 垃 圾 收 集 点 医 疗 所 社 区 管 理 储 蓄 所 07-04 0.29 R12 0.8 30 12 35 5 幼 儿 园 08-01 0.58 R2 2.5 28 50 30 116 垃 圾 收 集 点 08-02 0.92 R2 2.5 28 50 30 183 肉 菜 市 场 垃 圾 收 集 点 08-03 0.06 G2 09-01 4.19 R2 2.0 30 22 35 670 垃 圾 收 集 点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