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D F736F F D FB3A3A5ABAD70B565AB4FC540B0CFA142B941B77EB0CFA467A661A8CFA5CEBC66AC64AD6EC2495FB56FA5ACB9EAAC49AAA95F2E646F63>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doc

Microsoft Word - ch07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Microsoft Word - 要點內容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簽 呈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xls

1公告[1].rtf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Microsoft Word - 銓敘部退一字第 號函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引 新 北 市 電 子 遊 戲 場 業 設 置 辦 法 作 為 否 准 訴 願 人 申 請 公 司 變 更 登 記 之 依 據, 顯 有 違 誤, 將 前 揭 處 分 撤 銷, 命 原 處 分 機 關 另 為 適 法 之 處 分 原 處 分 機 關 乃 重 行 審 酌, 並 以 訴 願 人 申 請

<4D F736F F D D 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Microsoft Word - 0封面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Microsoft Word - 0目錄.docx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Microsoft Word 苗栗縣農地改良作業要點及相關附件.doc

6-1-1極限的概念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08_00216.doc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0042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材 料 科 學

0040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機 械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00 英 文 x1.00 數 學 甲 x1.00 物 理 x1.00 化 學 x ****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化 學 工 程 學 系 國 文 x1.

一、 資格條件: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Microsoft Word - 15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如何加強規管物業管理行業


Microsoft Word 網頁設計.doc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T????????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年諮商輔導所應考科目】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包 裝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營 養 標 示 應 遵 行 事 項 一 本 規 定 依 食 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法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規 定 所 稱 維 生 素 礦 物 質 類 之 錠 狀 膠 囊 狀 食 品, 指


(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8,530 1,056 52% % % % % 1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 ,072 24,043 21,950 24,684 17,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 F736F F D D313032A7DEC075BAC2BC66B56EB04FB44EC5AAA7D3C440A7C7A874B2CEBEDEA740A4E2A5552E646F63>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 _.doc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 ) 1 5 ( ) ( ) ( )

Appendix2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第一批應符合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之公告場所(草案)」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02_.PDF

<4D F736F F 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 >

100 學 年 度 科 技 校 院 四 年 制 及 專 科 學 校 二 年 制 日 間 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入 學 各 校 系 科 組 學 程 總 成 績 統 計 表 ( 一 般 生 ) 類 別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系 科 組 學 程 名 稱 01 機 械 066 正 修 科 技 大 學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章節

廿一世紀集居環境規劃與建築型態塑造之研究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業 是 國 家 的 根 本, 隨 著 科 技 的 進 步 與 社 會 的 富 裕, 增 加 肥 料 的 施 用 量 與 農 病 蟲 害 防 治 方 法 的 提 升, 使 得 糧 食 產 量 有 大 幅 的 增 長, 但 不 當 的 農 業 操 作, 如 過 量 的 肥 料 農 藥 施 用 等, 對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4D F736F F D F31355F20ADD7A5BFA175A4BDB0C8A448ADFBA6D2B8D5AA6BAC49A6E6B2D3AB68A1762E646F63>

瑞興銀行

文 ( 一 ) 閱 讀 理 解 英 語 數 學 社 會 自 然 及 國 文 ( 二 ) 語 文 表 達 等 各 科 此 外 嘉 義 區 則 另 外 單 獨 辦 理 測 驗 五 專 亦 有 辦 理 特 色 招 生 考 試 分 發 入 學, 與 高 中 高 職 分 開 辦 理, 但 成 績 同 樣 採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修正草案」之衝擊及影響評估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臺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再申訴評議書(草案)

教育實習問與答: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Transcription:

宜 蘭 縣 都 市 計 畫 保 護 區 及 農 業 區 土 地 使 用 審 查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府 建 城 字 第 1020071102 號 函 修 正 一 宜 蘭 縣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審 查 本 縣 都 市 計 畫 保 護 區 及 農 業 區 內 核 准 使 用 之 各 項 設 施 案 件,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台 灣 省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及 二 十 九 條 之 一 第 四 項 規 定 訂 定 本 要 點 但 都 市 計 畫 說 明 書 或 其 他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者, 從 其 規 定 二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於 核 准 籌 設 ( 或 設 立 ) 許 可 前, 應 依 本 要 點 審 核 三 申 請 基 地 面 臨 之 道 路 應 為 已 開 闢 都 市 計 畫 道 路 或 現 有 巷 道 為 限, 未 直 接 臨 接 者 得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並 自 行 開 闢 完 成 可 通 行 之 通 路 後, 始 得 據 以 申 請 使 用 : ( 一 ) 面 臨 未 全 部 開 闢 之 計 畫 道 路, 應 取 得 該 未 開 闢 道 路 用 地 之 土 地 使 用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 二 ) 受 現 有 溝 渠 區 隔 者, 應 取 得 該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使 用 或 架 設 橋 涵 之 權 利 證 明 文 件 前 項 自 行 開 闢 完 成 可 通 行 之 通 路 寬 度 不 得 小 於 該 項 設 施 應 臨 接 之 道 路 寬 度 四 依 本 要 點 第 一 點 申 請 之 各 項 設 施 不 得 在 下 列 地 區 設 置 : ( 一 ) 農 地 重 劃 區 但 不 影 響 該 地 區 農 田 水 路 水 利 設 施 等 功 能 及 農 業 生 產 環 境 者, 不 在 此 限 ( 二 ) 保 安 林 地 但 經 林 業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軍 事 禁 建 區 都 市 計 畫 禁 建 區 及 其 他 依 法 令 公 告 之 禁 建 區 ( 四 ) 生 態 保 育 區 自 然 保 育 區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區 或 野 生 動 物 重 要 棲 息 環 境 ( 五 ) 景 觀 保 護 區 資 源 保 護 區 地 質 保 護 區 及 其 他 依 特 殊 目 的 劃 設 之 保 護 區 ( 六 ) 水 源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但 經 轄 區 自 來 水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不 在 此 限 ( 七 ) 斷 層 帶 或 環 境 地 質 上 有 崩 塌 滑 動 或 危 險 之 虞 之 地 區 ( 八 ) 水 道 治 理 計 畫 範 圍 內 之 地 區 ( 九 )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禁 止 或 經 本 府 認 定 不 適 宜 使 用 之 地 區 五 申 請 基 地 範 圍 原 始 地 形 平 均 坡 度 超 過 百 分 之 三 十 部 分 不 得 建 築 且 不 得 計 入 法 定 空 地 前 項 平 均 坡 度 應 依 建 築 技 術 規 則 建 築 設 計 編 第 十 三 章 之 平 均 坡 度 定 義 計 算 第 1 頁, 共 7 頁

六 申 請 時 除 應 檢 附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規 定 之 文 件 外, 並 應 檢 具 下 列 書 圖 文 件 : ( 一 ) 第 四 點 所 列 第 ( 一 ) 至 ( 八 ) 項 主 管 機 關 之 查 詢 結 果 公 文 ( 二 ) 土 地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受 理 目 的 事 業 申 請 日 起 算 三 個 月 內 核 發 之 地 籍 圖 謄 本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證 明 ( 三 ) 標 示 基 地 位 置 及 其 周 圍 一 百 公 尺 範 圍 之 都 市 計 畫 圖 ( 比 例 尺 不 得 小 於 一 千 二 百 分 之 一 ) ( 四 ) 申 請 基 地 位 於 山 坡 地 者, 應 標 示 地 形 地 物 之 等 高 線 ( 等 高 線 間 隔 一 百 公 分 ), 其 比 例 尺 不 得 小 於 六 百 分 之 一, 並 需 經 相 關 專 業 技 師 簽 證 ( 五 ) 建 築 線 指 示 成 果 圖 ( 應 含 基 地 及 其 鄰 近 地 區 之 現 況 測 量 ) 七 農 業 區 及 保 護 區 之 建 蔽 率, 除 於 農 業 區 核 准 使 用 之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設 施 幼 兒 園 加 油 ( 氣 ) 站 及 運 動 訓 練 設 施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台 灣 省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九 條 之 一 規 定 不 得 超 過 百 分 之 四 十 外, 餘 仍 依 都 市 計 畫 法 台 灣 省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十 二 條 規 定 辦 理 八 各 項 設 施 申 請 核 准 使 用 時, 除 依 前 開 各 點 規 定 辦 理 外, 亦 應 符 合 都 市 計 畫 保 護 區 及 農 業 區 土 地 使 用 審 查 要 項 表 之 規 定 九 依 本 要 點 第 八 點 規 定 設 置 之 隔 離 綠 帶 範 圍 內, 除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另 有 規 定, 不 得 設 置 圍 牆 隔 離 綠 帶 面 積 每 十 平 方 公 尺 ( 餘 數 不 計 ) 應 種 植 一 株 米 高 徑 不 得 小 於 五 公 分 之 喬 木, 且 樹 距 不 得 小 於 三 公 尺 十 原 核 准 設 置 之 興 辦 事 業 或 設 施, 於 不 增 加 基 地 面 積 下, 倘 依 本 要 點 申 請 變 更 者, 有 關 隔 離 綠 帶 之 規 定 得 依 原 核 准 計 畫 辦 理, 不 受 第 八 點 及 第 九 點 規 定 限 制 第 2 頁, 共 7 頁

都 市 計 畫 保 護 區 及 農 業 區 土 地 使 用 審 查 要 項 表 ---( 農 業 區 部 分 ) 使 用 項 目 一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 一 ) 加 油 ( 氣 ) 站 ( 含 汽 車 定 期 檢 1. 申 請 基 地 應 面 臨 十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 基 地 臨 接 道 路 之 面 驗 設 施 ) ( 或 最 小 基 地 寬 度 ) 應 在 二 十 公 尺 以 上 2. 申 請 基 地 與 住 宅 區 及 農 業 區 建 地 目 應 保 持 二 十 公 尺 以 上 之 距 離 ; 與 機 關 用 地 古 蹟 遺 址 醫 院 學 校 幼 兒 園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及 危 險 物 品 儲 藏 地 區 等 場 所 應 有 一 百 公 尺 以 上 之 距 離 3. 建 築 物 簷 高 不 得 超 過 七 公 尺 4. 基 地 臨 接 各 建 築 線 部 分 應 退 縮 六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其 餘 各 邊 應 自 境 界 設 置 3 公 尺 以 上 隔 離 綠 帶 ( 二 ) 變 電 所 鐵 塔 連 接 站 及 其 他 1. 申 請 基 地 應 面 臨 六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 但 電 路 ( 線 ) 鐵 塔 ( 桿 ) 電 力 事 業 相 關 設 施 及 連 接 站 管 路 設 施 除 外 ( 三 ) 抽 水 站 2. 建 築 物 簷 高 不 得 超 過 七 公 尺, 但 為 配 合 特 殊 機 具 需 求, 經 各 ( 四 ) 電 信 相 關 設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其 建 築 物 簷 高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調 整 ( 五 ) 自 來 水 供 應 相 關 必 要 設 施 放 寬 ( 六 ) 煤 氣 天 然 氣 加 整 壓 站 3. 基 地 臨 接 建 築 線 部 分 應 退 縮 六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其 餘 各 邊 應 自 ( 七 ) 廢 ( 污 ) 水 處 理 設 施 但 電 路 ( 線 ) 鐵 塔 ( 桿 ) ( 八 ) 環 境 檢 測 定 相 關 設 施 管 路 設 施 抽 水 站 環 境 檢 測 定 相 關 設 施 除 外 ( 九 ) 有 無 線 電 視 及 廣 播 相 關 設 施 ( 十 ) 其 他 由 本 府 會 同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並 視 實 際 需 要 參 酌 三 土 石 方 資 源 堆 置 處 理 廢 棄 物 資 源 回 收 貯 存 場 四 汽 車 運 輸 業 停 車 場 ( 站 ) 客 ( 貨 ) 運 站 與 其 附 屬 設 施 有 關 規 定 訂 定 1. 申 請 基 地 應 面 臨 十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 2. 申 請 基 地 外 緣 與 都 市 計 畫 住 宅 區 機 關 用 地 古 蹟 遺 址 醫 院 學 校 幼 兒 園 及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設 施 之 距 離 應 在 三 百 公 尺 以 上 3. 不 得 位 於 水 源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或 依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或 都 市 計 畫 法 劃 設 之 風 景 特 定 區 範 圍 內 4. 建 築 物 簷 高 不 得 超 過 七 公 尺 5. 基 地 臨 接 建 築 線 部 分 應 退 縮 六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其 餘 各 邊 應 自 1. 申 請 基 地 應 面 臨 十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 其 臨 接 道 路 之 面 寬 ( 或 最 小 基 地 寬 度 ) 不 得 小 於 二 十 公 尺 2. 申 請 設 施 之 出 入 口 邊 緣 與 主 要 道 路 交 叉 口 圓 環 鐵 路 平 交 道 隧 道 及 橋 樑 引 道 口 消 防 栓 及 消 防 隊 應 有 三 十 公 尺 以 上 之 距 離 3. 申 請 基 地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一 公 頃 4. 基 地 臨 接 建 築 線 部 分 應 退 縮 六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其 餘 各 邊 應 自 第 3 頁, 共 7 頁

使 用 項 目 五 汽 車 駕 駛 訓 練 場 1. 申 請 基 地 應 面 臨 六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 2. 建 築 物 簷 高 不 得 超 過 七 公 尺 3. 基 地 臨 接 建 築 線 部 分 應 退 縮 六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其 餘 各 邊 應 自 六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設 施 幼 兒 園 1. 申 請 基 地 應 面 臨 六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 2. 基 地 臨 接 道 路 之 面 寬 ( 或 最 小 基 地 寬 度 ) 不 得 小 於 八 公 尺 3. 申 請 基 地 邊 緣 與 加 油 站 加 氣 站 應 有 一 百 公 尺 以 上 之 距 離 與 危 險 物 品 及 高 壓 氣 體 儲 藏 分 裝 或 特 種 工 業 區 應 有 三 百 公 尺 以 上 之 距 離 4. 建 築 物 簷 高 不 得 超 過 一. 五 公 尺 5. 基 地 臨 接 建 築 線 部 分 應 退 縮 六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其 餘 各 邊 應 自 七 面 積. 三 公 頃 以 下 之 戶 外 球 1. 申 請 基 地 應 面 臨 六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 類 運 動 場 及 運 動 訓 練 設 施 2. 建 築 物 簷 高 不 得 超 過 七 公 尺, 但 有 特 殊 需 求 並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得 調 整 放 寬 3. 基 地 臨 接 建 築 線 部 分 應 退 縮 三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其 餘 各 邊 應 自 境 界 線 設 置 三 公 尺 以 上 隔 離 綠 帶, 但 有 特 殊 需 求 並 經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隔 離 綠 帶 設 置 寬 度 得 調 整 放 寬 八 政 府 重 大 建 設 計 畫 所 需 之 臨 時 1. 申 請 基 地 應 面 臨 六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 性 設 施 2. 基 地 臨 接 建 築 線 部 分 應 退 縮 三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其 餘 各 邊 應 自 第 4 頁, 共 7 頁

都 市 計 畫 保 護 區 及 農 業 區 土 地 使 用 審 查 要 項 表 ---( 保 護 區 部 分 ) 使 用 項 目 一 國 防 所 需 之 各 種 設 施 及 警 衛 申 請 基 地 應 面 臨 六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 保 安 保 防 消 防 設 施 二 公 用 事 業 設 施 ( 一 ) 加 油 ( 氣 ) 站 ( 含 汽 車 定 期 檢 1. 申 請 基 地 應 面 臨 十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 ; 基 地 臨 接 道 路 之 面 寬 驗 設 施 ) ( 或 最 小 基 地 寬 度 ) 應 在 二 十 公 尺 以 上 2. 申 請 基 地 與 住 宅 區 及 農 業 區 建 地 目 應 保 持 二 十 公 尺 以 上 之 距 離 ; 與 公 務 機 關 用 地 古 蹟 遺 址 醫 院 學 校 幼 兒 園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及 危 險 物 品 儲 藏 地 區 等 場 所 應 有 一 百 公 尺 以 上 之 距 離 3. 基 地 內 加 油 ( 氣 ) 站 及 其 附 屬 設 施 之 建 築 物 簷 高 不 得 超 過 七 公 尺 4. 基 地 臨 接 各 建 築 線 部 分 應 退 縮 六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其 餘 各 邊 應 自 境 界 設 置 三 公 尺 以 上 隔 離 綠 帶 ( 二 ) 變 電 所 鐵 塔 連 接 站 及 其 他 1. 申 請 基 地 應 面 臨 六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 但 電 路 ( 線 ) 鐵 塔 ( 桿 ) 電 力 事 業 相 關 設 施 及 連 接 站 管 路 設 施 除 外 ( 三 ) 抽 水 站 2. 建 築 物 簷 高 不 得 超 過 七 公 尺, 但 為 配 合 特 殊 機 具 需 求, 經 各 ( 四 ) 電 信 相 關 設 施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其 建 築 物 簷 高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調 整 ( 五 ) 自 來 水 供 應 相 關 必 要 設 施 放 寬 ( 六 ) 煤 氣 天 然 氣 加 整 壓 站 3. 基 地 臨 接 建 築 線 部 分 應 退 縮 六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其 餘 各 邊 應 自 ( 七 ) 廢 ( 污 ) 水 處 理 設 施 但 電 路 ( 線 ) 鐵 塔 ( 桿 ) ( 八 ) 環 境 檢 測 定 相 關 設 施 及 連 接 站 管 路 設 施 抽 水 站 環 境 檢 測 定 相 關 設 施 除 外 ( 九 ) 有 無 線 電 視 及 廣 播 相 關 設 施 ( 十 ) 其 他 由 本 府 會 同 相 關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認 定 之, 並 視 實 際 需 要 參 酌 有 關 規 定 訂 定 三 採 礦 之 必 要 附 屬 設 施 : 電 力 設 1. 申 請 基 地 應 面 臨 六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 但 電 路 ( 線 ) 鐵 塔 ( 桿 ) 備 輸 送 設 備 及 交 通 運 輸 設 施 及 連 接 站 管 路 設 施 除 外 2. 不 得 位 於 依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或 都 市 計 畫 法 劃 設 之 風 景 特 定 區 計 畫 內 3. 建 築 物 簷 高 不 得 超 過 七 公 尺, 但 為 配 合 特 殊 機 具 需 求, 經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同 意 者, 其 建 築 物 簷 高 得 視 實 際 需 要 調 整 放 寬 4. 基 地 臨 接 建 築 線 部 分 應 退 縮 六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其 餘 各 邊 應 自 但 電 路 ( 線 ) 鐵 塔 ( 桿 ) 及 連 接 站 管 路 設 施 除 外 四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所 必 需 之 設 施 1. 申 請 基 地 應 面 臨 六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 2. 基 地 臨 接 道 路 之 面 寬 ( 或 最 小 基 地 寬 度 ) 不 得 小 於 八 公 尺 3. 申 請 基 地 邊 緣 與 加 油 站 加 氣 站 應 有 一 百 公 尺 以 上 之 距 離 與 危 險 物 品 及 高 壓 氣 體 儲 藏 分 裝 或 特 種 工 業 區 應 有 三 百 公 第 5 頁, 共 7 頁

使 用 項 目 尺 以 上 之 距 離 4. 建 築 物 簷 高 不 過 一. 五 公 尺 5. 基 地 臨 接 建 築 線 部 分 應 退 縮 六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其 餘 各 邊 應 自 五 土 石 方 資 源 堆 置 處 理 廢 棄 物 1. 申 請 基 地 應 面 臨 十 二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 資 源 回 收 貯 存 場 及 其 附 屬 設 2. 申 請 基 地 外 緣 與 都 市 計 畫 住 宅 區 機 關 用 地 古 蹟 遺 址 施 醫 院 學 校 幼 兒 園 及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設 施 之 距 離 應 在 三 百 公 尺 以 上 3. 不 得 位 於 水 源 水 質 水 量 保 護 區 或 依 發 展 觀 光 條 例 或 都 市 計 畫 法 劃 設 之 風 景 特 定 區 範 圍 內 4. 建 築 物 簷 高 不 得 超 過 七 公 尺 5. 基 地 臨 接 建 築 線 部 分 應 退 縮 六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其 餘 各 邊 應 自 六 汽 車 運 輸 業 所 需 之 停 車 場 客 1. 申 請 基 地 應 面 臨 十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 其 臨 接 道 路 之 面 寬 ( 或 貨 運 站 及 其 必 需 之 附 屬 設 施 最 小 基 地 寬 度 ) 不 得 小 於 二 十 公 尺 2. 申 請 設 施 之 出 入 口 邊 緣 與 主 要 道 路 交 叉 口 圓 環 鐵 路 平 交 道 隧 道 及 橋 樑 引 道 口 消 防 栓 及 消 防 隊 應 有 三 十 公 尺 以 上 之 距 離 3. 申 請 基 地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一 公 頃 4. 基 地 臨 接 建 築 線 部 分 應 退 縮 六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其 餘 各 邊 應 自 七 造 林 與 水 土 保 持 設 施 為 保 護 依 各 該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事 業 計 畫 辦 理 區 內 地 形 地 物 所 為 之 工 程 八 危 險 物 品 及 高 壓 氣 體 儲 藏 分 1. 申 請 基 地 應 面 臨 六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 裝 2. 與 機 關 用 地 古 蹟 遺 址 醫 院 學 校 幼 兒 園 社 會 福 利 事 業 設 施 等 及 都 市 計 畫 住 宅 區 至 少 應 有 三 百 公 尺 以 上 之 距 離 ; 與 加 油 站 加 氣 站 至 少 應 有 一 百 公 尺 以 上 之 距 離 3. 建 築 物 簷 高 不 得 超 過 七 公 尺 4. 基 地 臨 接 建 築 線 部 分 應 退 縮 十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其 餘 各 邊 應 自 境 界 線 設 置 十 公 尺 以 上 隔 離 綠 帶 ( 通 路 除 外 ), 且 依 消 防 相 關 法 規 設 置 之 防 爆 牆 不 得 設 置 於 隔 離 綠 帶 範 圍 九 休 閒 農 業 設 施 依 該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事 業 計 畫 辦 理 十 水 質 淨 化 處 理 設 施 及 其 附 屬 設 依 各 該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事 業 計 畫 辦 理 施 十 一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設 備 及 其 輸 變 依 各 該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事 業 計 畫 辦 理 電 相 關 設 施 十 二 臨 時 性 遊 憩 所 需 之 設 施 申 請 程 序 比 照 宜 蘭 縣 臨 時 性 建 築 物 管 理 辦 法 辦 理 第 6 頁, 共 7 頁

使 用 項 目 十 三 露 營 所 需 之 設 施 1. 申 請 基 地 應 面 臨 六 公 尺 以 上 之 道 路 2. 申 請 範 圍 內 扣 除 已 實 際 供 作 露 營 所 需 之 設 施 ( 含 停 車 空 間 ) 面 積 後 剩 餘 土 地 之 百 分 之 七 十 以 上 維 持 原 地 形 地 貎 3. 建 築 物 最 大 基 層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五 百 平 方 公 尺, 建 築 物 簷 高 不 得 超 過 四 公 尺, 用 途 以 露 營 所 需 之 管 理 室 機 電 設 備 室 淋 浴 間 及 廁 所 涼 亭 等 為 限 4. 申 請 基 地 面 積 不 得 超 過 一 公 頃 5. 基 地 臨 接 建 築 線 部 分 應 退 縮 三 公 尺 以 上 建 築, 其 餘 各 邊 應 自 第 7 頁, 共 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