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 共 11 頁 一 化 學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化 學 品 名 稱 : 鉻 酸 銀 (Silver chromate) 其 他 名 稱 : - 建 議 用 途 及 限 制 用 用 作 分 析 試 劑 和 催 化 劑 途 : 製 造 者 輸 入 者 或 供 應 商 名 稱 地 址 及 電 話 :-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傳 真 電 話 :- 二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化 學 品 危 害 分 類 : 1. 氧 化 性 固 體 第 2 級 2. 皮 膚 過 敏 物 質 第 1 級 3. 致 癌 物 質 第 1 級 4. 特 定 標 的 器 官 系 統 毒 性 物 質 - 重 複 暴 露 第 1 級 5. 水 環 境 之 危 害 物 質 ( 慢 毒 性 ) 第 1 級 標 示 內 容 : 象 徵 符 號 : 警 示 語 : 危 險 危 害 警 示 訊 息 : 第 二 類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 化 學 物 質 有 致 腫 瘤 生 育 能 力 受 損 畸 胎 遺 傳 因 子 突 變 或 其 他 慢 性 疾 病 等 作 用 者 1. 可 能 加 劇 燃 燒 ; 氧 化 劑 2. 可 能 造 成 皮 膚 過 敏 3. 可 能 致 癌 4. 長 期 或 重 複 暴 露 會 對 器 官 造 成 傷 害 5. 對 水 生 生 物 毒 性 非 常 大 並 具 有 長 期 持 續 影 響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1. 遠 離 易 燃 品 2. 勿 吸 入 氣 體 / 煙 氣 / 蒸 氣 / 霧 氣 3. 戴 上 合 適 的 手 套 4. 使 用 前 取 得 說 明 5. 置 放 於 上 鎖 處 6. 在 瞭 解 所 有 安 全 防 範 措 施 之 前 切 勿 處 置 7. 避 免 釋 放 至 環 境 中 其 他 危 害 : - 三 成 分 辨 識 資 料 中 英 文 名 稱 : 鉻 酸 銀 (Silver chromate) 同 義 名 稱 : Silver(I) chromate Disilver(1+) dioxido(dioxo)chromium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 7784-01-2 危 害 成 分 ( 成 分 百 分 比 ) : 98~100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第 2 頁, 共 11 頁 食 入 : 1. 將 活 性 碳 糖 漿 加 入 水 中 給 患 者 飲 用, 一 杯 水 至 少 應 加 入 三 茶 匙, 不 可 餵 食 無 意 識 的 患 者 2. 儘 管 建 議 的 急 救 方 式 為 催 吐 ( 僅 可 對 意 識 清 楚 者 進 行 ), 但 由 於 有 異 物 吸 入 的 風 險, 因 此 最 好 交 由 醫 師 決 定 催 吐 的 必 要 性 以 及 將 胃 部 淨 空 的 方 法 3. 特 殊 情 況 下 ( 活 性 碳 糖 漿 不 適 用 時 ), 應 交 由 醫 師 進 行 急 救 4. 催 吐 時, 應 讓 患 者 保 持 前 傾 或 左 側 臥 姿 勢 ( 盡 量 讓 頭 部 位 置 朝 下 ) 以 維 持 呼 吸 道 暢 通, 並 避 免 異 物 倒 吸 入 肺 內 5. 催 吐 時 應 穿 戴 防 護 手 套 6. 必 須 立 即 就 醫 治 療 7. 同 時 應 由 合 格 的 急 救 人 員 依 照 病 患 情 況 進 行 觀 察 及 救 助 8. 若 醫 護 員 及 醫 生 已 就 位, 則 病 人 須 接 受 照 護, 並 須 提 供 該 物 質 之 安 全 資 料 表 複 本, 後 續 治 療 交 由 醫 護 人 員 負 責 9. 若 工 作 場 所 或 場 所 周 圍 無 法 立 刻 進 行 治 療, 則 應 將 患 者 及 安 全 資 料 表 複 本 一 起 送 醫 吸 入 : 1. 若 吸 入 燻 煙 或 可 燃 物 質, 應 將 患 者 移 出 汙 染 區 域 2. 讓 患 者 躺 平 休 息, 並 注 意 保 暖 3. 假 牙 可 能 會 阻 塞 氣 管, 應 先 在 初 步 急 救 前 將 之 移 除 4. 如 病 患 沒 有 呼 吸, 須 進 行 人 工 呼 吸, 最 好 使 用 甦 醒 器 (Demand-Valve Resuscitator) 袋 瓣 罩 裝 置 (Bag-Valve-Mask Device) 或 口 袋 面 罩 (Pocket Mask), 必 要 時 可 進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5. 立 刻 送 醫 治 療 眼 睛 接 觸 : 1. 立 刻 以 清 水 沖 洗 2. 翻 開 眼 皮 徹 底 清 洗 眼 睛 3. 持 續 沖 洗 至 毒 物 資 訊 中 心 或 醫 生 接 手 進 行 治 療, 或 沖 洗 15 分 鐘 以 上 4. 立 刻 送 醫 治 療 5. 眼 睛 受 傷 後, 應 由 專 業 人 員 將 其 隱 形 眼 鏡 取 出 皮 膚 接 觸 : 1. 立 刻 以 緊 急 沖 淋 設 備 沖 洗 2. 立 即 脫 去 所 有 受 汙 染 衣 物, 包 括 鞋 子 3. 以 清 水 沖 洗 皮 膚 及 頭 髮, 直 至 毒 物 諮 詢 中 心 或 醫 生 接 手 進 行 治 療 4. 送 醫 治 療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1.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實 施 急 救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急 性 或 短 期 反 覆 暴 露 於 重 鉻 酸 鹽 或 鉻 酸 鹽 :1. 會 由 消 化 道 及 肺 部 吸 收 2. 腎 臟 會 在 食 入 後 八 小 時 排 除 身 體 吸 收 的 60% 3. 可 能 需 要 14 天 才 能 完 全 由 尿 液 排 泄 4. 確 保 呼 吸 道 暢 通 呼 吸 通 順 和 循 環 正 常, 協 助 換 氣 5. 若 病 人 沒 有 抽 搐 昏 迷 或 變 得 遲 鈍, 卻 出 現 了 嘔 吐 反 射, 以 吐 根 糖 漿 進 行 人 工 催 吐 6. 其 他 情 況 下, 用 氣 管 插 管 方 式 洗 胃 7. 英 國 抗 路 易 士 毒 劑 (BAL) 維 生 素 C 葉 酸 和 EDTA 可 能 不 太 有 效 8. 沒 有 解 毒 劑 9. 鉻 性 潰 瘍 等 初 期 刺 激, 可 由 含 有 鈣 鈉 EDTA 的 軟 膏 治 療, 軟 膏 加 上
時 常 替 換 敷 料, 就 能 迅 速 治 癒 任 何 可 能 的 潰 瘍 第 3 頁, 共 11 頁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滅 火 劑 : 一 般 : 噴 水 不 可 使 用 化 學 乾 粉 二 氧 化 碳 泡 沫 或 鹵 化 物 型 滅 火 器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 1. 本 物 質 不 會 燃 燒, 但 會 增 強 火 勢 2. 加 熱 可 能 會 造 成 膨 脹 或 分 解, 而 導 致 容 器 爆 裂 3. 受 高 溫 影 響 的 容 器 仍 具 有 危 害 4. 接 觸 木 頭 紙 張 油 或 金 屬 粉 末 等 可 燃 物 質 可 能 會 造 成 自 燃 或 劇 烈 分 解 5. 可 能 會 產 生 具 有 刺 激 性 毒 性 或 腐 蝕 性 的 燻 煙 6. 分 解 可 能 產 生 有 毒 燻 煙, 如 金 屬 氧 化 物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 1. 通 知 消 防 隊, 並 告 知 危 害 物 質 所 在 處 及 危 害 特 性 2. 可 能 會 產 生 劇 烈 或 具 有 爆 炸 性 的 反 應 3. 穿 戴 全 套 防 護 衣 物 及 呼 吸 防 護 具 4. 設 法 避 免 洩 漏 物 流 入 河 川 或 水 道 5.. 由 適 當 距 離 外 進 行 滅 火, 並 採 取 適 當 防 護 6. 應 由 受 過 訓 練 的 人 員 來 使 用 滅 火 器 7. 噴 灑 大 量 水 霧 來 控 制 火 勢 並 冷 卻 鄰 近 區 域 8. 禁 止 靠 近 高 溫 容 器 9. 自 受 保 護 區 域 噴 灑 水 霧, 以 冷 卻 暴 露 於 火 場 的 容 器 10. 安 全 情 況 下 將 容 器 搬 離 火 場 11. 若 火 勢 失 控, 則 應 撤 離 並 禁 止 進 入 火 場 12. 使 用 後 應 將 該 設 備 徹 底 去 除 汙 染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裝 備 : 1. 全 身 式 化 學 防 護 衣 2. 空 氣 呼 吸 器 ( 必 要 時 外 加 抗 閃 火 鋁 質 被 覆 外 套 )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 1. 立 刻 通 知 安 全 人 員 2. 未 穿 戴 防 護 裝 置 及 衣 物 者, 禁 止 進 入 洩 漏 區, 直 到 外 洩 清 理 完 畢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 1. 隔 離 危 害 區, 人 員 待 在 上 風 處 2. 如 果 沒 有 危 險, 阻 止 洩 漏 3. 對 洩 漏 區 域 進 行 通 風 換 氣 清 理 方 法 : 小 量 : 1. 立 即 清 理 所 有 洩 漏 物 2. 禁 止 吸 菸 暴 露 於 光 照 或 引 火 源 3. 避 免 接 觸 有 機 物 質 ( 如 : 燃 油 溶 劑 木 屑 紙 張 或 布 料 ) 及 其 他 不 相 容 物 質, 以 免 造 成 起 火 燃 燒 4. 避 免 吸 入 粉 塵 蒸 氣 或 讓 該 物 質 接 觸 皮 膚 眼 睛
5. 穿 著 防 護 衣 物 以 避 免 人 體 接 觸 6. 少 量 洩 漏 時, 用 砂 土 惰 性 物 質 或 蛭 石 來 圍 堵 或 吸 收 洩 漏 物 7. 不 可 使 用 木 屑, 以 免 造 成 火 災 8. 將 固 體 殘 餘 物 回 收 至 標 示 清 楚 的 密 閉 容 器 中, 以 待 廢 棄 處 置 9. 對 該 區 域 進 行 中 和 / 去 汙 處 理 大 量 : 1. 疏 散 該 區 域 人 員, 並 移 動 至 上 風 區 域 2. 通 知 緊 急 事 故 應 變 中 心, 並 告 知 危 害 物 質 所 在 處 及 危 害 特 性 3. 可 能 造 成 劇 烈 或 爆 炸 性 反 應 4. 穿 戴 全 身 防 護 裝 及 呼 吸 防 護 具 5. 設 法 防 止 洩 漏 物 流 入 河 川 或 水 道 6. 禁 止 吸 菸 暴 露 於 光 照 或 引 火 源 7. 改 善 通 風 情 況 8. 用 砂 土 或 其 他 乾 淨 的 惰 性 物 質 來 圍 堵 洩 漏 物 9. 禁 止 使 用 有 機 吸 收 劑 ( 如 : 木 屑 紙 張 或 布 料 ), 以 免 造 成 火 災 10. 避 免 受 到 有 機 物 汙 染 11. 使 用 不 會 產 生 火 花 的 防 爆 型 設 備 12. 將 可 回 收 產 品 收 集 至 標 示 清 楚 的 容 器 內, 以 便 進 行 回 收 13. 避 免 有 機 物 質 的 汙 染, 以 防 接 觸 後 發 生 火 災 和 爆 炸 14. 不 可 與 回 收 物 質 混 合 15. 將 殘 餘 物 回 收 至 標 示 清 楚 的 密 閉 容 器 中, 以 待 廢 棄 處 置 16. 沖 洗 該 區 域, 並 避 免 該 物 質 流 入 河 川 17. 將 所 有 防 護 衣 物 及 裝 備 進 行 去 汙 及 清 洗 後, 方 可 收 納 或 再 次 使 用 18. 若 不 慎 汙 染 河 川 或 水 道, 應 通 知 緊 急 應 變 中 心 第 4 頁, 共 11 頁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處 置 : 1. 處 置 要 求 : 在 通 風 良 好 處 處 置 2. 處 置 要 求 : 遠 離 光 線 高 熱 易 燃 和 可 燃 物 質 3. 處 置 要 求 : 保 持 乾 燥, 避 免 接 觸 不 相 容 物 質 4. 處 置 要 求 : 避 免 容 器 物 理 性 損 壞 5. 處 置 要 求 : 不 可 將 未 用 完 的 部 分 重 新 裝 入 或 放 入 原 來 的 容 器 6. 處 置 要 求 : 只 取 出 馬 上 要 用 的 量 7. 處 置 要 求 : 汙 染 可 能 導 致 分 解, 造 成 高 熱 和 火 災 8. 注 意 事 項 : 避 免 所 有 人 體 接 觸 和 吸 入 粉 塵 燻 煙 或 蒸 氣 9. 注 意 事 項 : 一 定 要 穿 戴 防 護 裝 備, 並 沖 掉 任 何 服 裝 上 的 潑 濺 物 10. 注 意 事 項 : 處 理 時 切 勿 抽 菸 飲 食 或 喝 飲 料 11. 注 意 事 項 : 處 置 後 務 必 用 水 及 肥 皂 洗 手 12. 注 意 事 項 : 維 持 良 好 的 職 業 衛 生 習 慣 13. 注 意 事 項 : 遵 守 製 造 商 之 儲 存 與 處 置 建 議 儲 存 : 1. 適 當 容 器 : 實 驗 室 用 量 適 合 使 用 玻 璃 容 器 2. 適 當 容 器 : 不 可 重 新 包 裝 3. 適 當 容 器 : 依 供 應 商 提 供 容 器 包 裝 4. 儲 存 不 相 容 物 : 避 免 和 還 原 劑 一 起 儲 存 5. 儲 存 不 相 容 物 : 避 免 任 何 汙 染, 因 為 此 物 質 活 性 很 強, 任 何 汙 染 都 可 能 造 成 危 害
第 5 頁, 共 11 頁 6. 儲 存 不 相 容 物 : 無 機 氧 化 劑 可 與 還 原 劑 作 用, 產 生 熱 和 氣 態 產 物, 產 物 還 可 以 進 一 步 產 生 反 應 7. 儲 存 不 相 容 物 : 有 機 化 合 物 多 具 有 還 原 性, 理 論 上 都 會 與 此 類 物 質 產 生 反 應, 實 際 的 反 應 性 會 隨 有 機 物 化 合 物 的 性 質 而 改 變 8. 儲 存 不 相 容 物 : 無 機 氧 化 劑 會 與 活 潑 金 屬 氰 化 物 酯 類 以 及 硫 氰 酸 劇 烈 反 應 9. 儲 存 不 相 容 物 : 無 機 還 原 劑 會 與 氧 化 劑 反 應, 產 生 熱 及 易 燃 可 燃 或 具 反 應 性 的 產 物, 可 能 和 氧 化 劑 劇 烈 反 應 10. 儲 存 不 相 容 物 : 具 活 性 的 氧 化 劑 和 還 原 劑 進 行 氧 化 還 原 反 應, 不 論 是 預 先 設 計 或 是 意 外 發 生, 常 產 生 許 多 能 量 11. 儲 存 不 相 容 物 : 避 免 或 控 制 過 氧 化 物 的 反 應 12. 儲 存 不 相 容 物 : 所 有 過 度 金 屬 過 氧 化 物 應 被 視 為 爆 炸 性 物 質, 例 如 烷 基 過 氧 化 氫 可 能 爆 炸 分 解 13. 儲 存 不 相 容 物 : 鉻 釩 及 其 他 過 度 金 屬 和 單 氟 或 多 氟 化 苯 生 成 的 π 複 合 物, 對 熱 極 為 敏 感 且 具 爆 炸 性 14. 儲 存 不 相 容 物 : 避 免 和 硼 氫 化 物 或 氰 基 硼 氫 化 物 反 應 15. 儲 存 不 相 容 物 : 金 屬 和 其 氧 化 物 或 鹽 類 可 能 和 三 氟 化 氯 和 三 氟 化 溴 劇 烈 反 應, 這 些 三 氟 化 物 都 是 自 燃 性 氧 化 劑, 和 燃 料 接 觸 後, 只 要 溫 度 稍 微 上 升 或, 就 有 可 能 劇 烈 反 應 甚 至 引 燃, 子 分 類 的 性 質 可 能 影 響 結 果 16. 儲 存 不 相 容 物 : 銀 或 銀 鹽 與 硝 酸 和 醇 類 接 觸 會 迅 速 生 成 爆 炸 性 雷 酸 銀, 產 生 的 雷 酸 銀 作 為 引 爆 器, 比 雷 酸 汞 更 敏 感 且 更 具 威 力 17. 儲 存 不 相 容 物 : 銀 及 其 化 合 物 和 鹽 類 可 能 和 乙 炔 和 硝 基 甲 烷 生 成 爆 炸 性 化 合 物 18. 儲 存 要 求 : 成 堆 貯 存 19. 儲 存 要 求 : 每 堆 高 度 不 可 超 過 1 公 尺 20. 儲 存 要 求 : 除 非 有 自 動 滅 火 器, 否 則 整 堆 貨 物 或 整 個 建 築 物 的 重 量 不 可 超 過 1000 公 噸 21. 儲 存 要 求 : 除 非 有 自 動 滅 火 器, 否 則 每 堆 高 度 不 可 超 過 2 公 尺, 有 自 動 滅 火 器 可 達 3 公 尺 22. 儲 存 要 求 : 除 非 有 自 動 滅 火 器, 否 則 每 堆 之 間 的 距 離 不 可 小 於 3 公 尺, 有 自 動 滅 火 器 時 最 小 為 2 公 尺 23. 儲 存 要 求 : 距 離 牆 壁 至 少 1 公 尺 24. 儲 存 要 求 : 對 光 敏 感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控 制 : 1. 通 常 需 要 局 部 排 氣 通 風 系 統 2. 若 有 過 度 暴 露 的 風 險, 則 應 穿 戴 合 格 的 呼 吸 防 護 具, 呼 吸 防 護 具 應 正 確 配 戴, 以 達 防 護 效 果 3. 特 定 環 境 下 可 能 會 需 要 使 用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4. 某 些 情 況 下 可 能 需 要 配 戴 合 格 的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SCBA) 5. 倉 庫 或 密 閉 儲 存 空 間 應 提 供 適 當 的 通 風 環 境 條 件 國 內 控 制 參 數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最 高 容 許 濃 度 生 物 指 標
TWA STEL CEILING BEIs 0.05mg/m 3 瘤 ( 以 鉻 計 ) 0.15mg/m 3 瘤 ( 以 - -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手 部 防 護 :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 呼 吸 防 護 : 鉻 計 ) 第 6 頁, 共 11 頁 1. 穿 戴 化 學 防 護 手 套, 如 PVC 2. 此 物 質 可 能 對 原 先 曾 接 觸 過 的 人 造 成 過 敏 反 應, 取 下 手 套 或 其 他 防 護 裝 備 應 避 免 任 何 皮 膚 接 觸 3. 受 汙 染 的 皮 件, 如 鞋 皮 帶 和 錶 帶 應 移 除 並 銷 毀 4. 手 套 的 適 用 性 和 耐 用 度 取 決 於 使 用 方 式 5. 應 依 照 用 途 選 用 適 當 且 耐 用 的 手 套 選 用 手 套 的 要 素 包 括 : 接 觸 頻 率 及 接 觸 時 間 手 套 材 質 的 化 學 防 護 性 手 套 的 厚 度 及 穿 戴 時 的 靈 活 度 6. 選 用 經 過 相 關 標 準 測 試 的 手 套 : 若 需 長 期 或 高 頻 率 重 複 使 用, 則 建 議 選 用 防 護 層 級 高 於 第 五 級 的 手 套 ; 若 僅 需 短 時 間 接 觸, 則 建 議 選 用 防 護 層 級 高 於 第 三 級 的 手 套 7. 應 汰 換 髒 汙 的 手 套 8. 雙 手 必 須 在 乾 淨 情 況 下, 方 可 配 戴 手 套 9. 使 用 手 套 後, 應 徹 底 清 洗 雙 手 並 擦 乾 10. 避 免 穿 戴 棉 製 或 含 棉 手 套 11. 避 免 穿 戴 皮 製 手 套 1. 工 作 服 2.PVC 圍 裙 3. 重 度 暴 露 時 可 能 需 要 PVC 防 護 裝 4. 穿 戴 安 全 鞋 類 或 安 全 膠 靴, 如 橡 膠 5. 確 保 緊 急 沖 淋 設 備 可 供 使 用 6. 請 勿 使 用 塑 膠 製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 如 : 手 套 工 作 裙 套 鞋 ), 以 免 產 生 靜 電 7. 大 量 或 持 續 使 用 時, 應 穿 著 密 織 且 非 固 定 式 衣 物 ( 無 金 屬 製 鬆 緊 帶 袖 口 或 口 袋 ) 以 及 不 會 產 生 火 花 的 安 全 鞋 類 8. 立 刻 將 潑 濺 物 沖 離 皮 製 鞋 或 靴, 或 確 保 整 雙 鞋 具 有 PVC 鞋 套 保 護 1. 若 工 程 控 制 和 管 理 控 制 無 法 避 免 暴 露, 就 可 能 需 要 呼 吸 器 2. 應 根 據 毒 性 資 料 暴 露 測 量 數 據 以 及 工 作 人 員 暴 露 的 頻 率 和 可 能 性, 決 定 是 否 使 用 呼 吸 防 護 具, 並 確 保 使 用 者 不 會 處 於 高 熱, 導 致 配 戴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後 中 暑 3. 若 有 公 布 職 場 暴 露 上 限, 將 可 協 助 決 定 特 定 呼 吸 器 的 適 用 性 4. 呼 吸 防 護 具 必 須 是 政 府 規 定 或 廠 商 推 薦 的 5. 適 當 選 用 經 過 認 證 的 呼 吸 防 護 具 可 避 免 工 作 人 員 吸 入 微
第 7 頁, 共 11 頁 粒 6. 若 空 氣 中 有 大 量 粉 塵, 使 用 經 過 認 可 的 正 壓 面 罩 7. 避 免 產 生 粉 塵 環 境 眼 睛 防 護 : 1. 化 學 護 目 鏡 2. 可 能 需 要 全 面 罩, 但 該 面 罩 並 非 眼 睛 主 要 防 護 措 施 3. 配 戴 隱 形 眼 鏡 可 能 造 成 危 害 4. 洗 眼 設 備 衛 生 措 施 :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再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須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鉻 酸 銀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3. 處 理 鉻 酸 銀 或 受 鉻 酸 銀 污 染 之 物 品 後, 須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作 業 場 所 清 潔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外 觀 ( 物 質 狀 態 顏 色 等 ): 深 棕 到 紅 色 氣 味 :- 晶 體 粉 末 嗅 覺 閾 值 :- 熔 點 :- ph 值 :/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 易 燃 性 ( 固 體, 氣 體 ):- 閃 火 點 :/ 分 解 溫 度 :- 測 試 方 法 ( 開 杯 或 閉 杯 ):- 自 燃 溫 度 :- 爆 炸 界 限 :/ 蒸 氣 壓 : 可 忽 略 ; 蒸 氣 密 度 :/ 密 度 :5.625( 水 =1) 溶 解 度 : 不 溶 於 水 溶 於 硝 酸 和 氨 水 辛 醇 / 水 分 配 係 數 (log Kow):- 揮 發 速 率 :/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定 性 : 本 物 質 應 為 安 定 物 質 特 殊 狀 態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 -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 1. 與 不 相 容 物 質 接 觸 2. 長 期 受 熱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 1. 還 原 性 物 質 危 害 分 解 物 : -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暴 露 途 徑 : 皮 膚 接 觸 吸 入 食 入 眼 睛 接 觸 症 狀 : 打 噴 嚏 流 鼻 水 鼻 中 膈 病 灶 喉 嚨 發 紅 刺 激 大 範 圍 支 氣 管 痙 攣 類 感 冒 症 狀 發 燒 發 寒 噁 心 無 力 身 體 疼 痛 氣 喘 化 學 性 灼 傷 口 腔 和 腸 胃 道 化 學 灼 傷 腸 胃 道 發 炎 嘔 吐 腹 痛 腎 損 傷 血 球 受 損 急 毒 性 : 皮 膚 接 觸 : 1. 直 接 接 觸 皮 膚 可 能 造 成 化 學 性 灼 傷 2. 經 由 傷 口 病 灶 或 擦 傷 進 入 人 體 可 能 造 成 健 康 損 傷 3. 六 價 鉻 化 合 物 生 成 的 鉻 燻 煙 對 皮 膚 具 有 腐 蝕 性, 且 會 突 然 加 劇 原 先 的 皮 膚 狀 況 4. 吸 收 六 價 鉻 化 合 物 會 造 成 系 統 性 效 應, 影 響 腎 和 肝
第 8 頁, 共 11 頁 5. 開 放 性 傷 口 擦 傷 或 敏 感 性 皮 膚 不 應 暴 露 於 該 物 質 6. 藉 由 割 傷 擦 傷 或 傷 口 進 入 血 液 系 統 可 能 產 生 有 危 害 的 系 統 性 傷 害 7. 使 用 物 質 前 先 檢 查 皮 膚 並 確 保 外 在 傷 口 有 適 當 保 護 吸 入 : 1. 吸 入 此 物 質 可 能 會 刺 激 喉 嚨 和 肺 部 2. 正 常 處 理 此 物 質 過 程 產 生 的 粉 塵, 一 經 吸 入 可 能 嚴 重 損 害 個 體 健 康 3. 若 使 用 該 物 質 者, 本 患 有 循 環 或 神 經 系 統 及 腎 臟 損 傷, 則 應 適 當 監 測 其 使 用 狀 況, 以 免 過 度 暴 露 4. 鉻 燻 煙 對 呼 吸 道 和 肺 部 具 有 刺 激 性 5. 吸 入 過 高 濃 度 或 過 量 微 粒 時, 可 能 會 使 呼 吸 及 氣 管 功 能 不 佳 者 ( 患 有 肺 氣 腫 或 慢 性 支 氣 管 炎 ) 病 況 惡 化 6. 暴 露 於 某 種 程 度 以 上 的 鉻 氧 化 物 ( 如 六 價 鉻 ) 可 能 造 成 黏 膜 刺 激, 症 狀 包 含 打 噴 嚏 流 鼻 水 鼻 中 膈 病 灶 喉 嚨 發 紅 刺 激 和 大 範 圍 支 氣 管 痙 攣 7. 吸 入 鉻 燻 煙 可 能 造 成 金 屬 燻 煙 熱, 特 點 是 類 感 冒 症 狀 發 燒 發 寒 噁 心 無 力 和 身 體 疼 痛 8. 過 度 暴 露 會 有 毒 性 效 應 9. 六 價 鉻 化 合 物 可 能 導 致 氣 喘 食 入 : 1. 食 入 此 物 質 可 造 成 口 腔 和 腸 胃 道 化 學 灼 傷 2. 誤 食 該 物 質 可 能 有 害, 動 物 實 驗 指 出, 吞 食 約 40 克 可 能 致 死 或 造 成 嚴 重 個 體 健 康 損 害 3. 鉻 鹽 具 有 腐 蝕 性, 並 對 組 織 產 生 細 胞 損 害 4. 食 入 可 能 造 成 腸 胃 道 發 炎 噁 心 嘔 吐 和 腹 痛 5. 鉻 鹽 造 成 腎 損 傷 和 血 球 受 損 眼 睛 接 觸 : 1. 直 接 接 觸 眼 睛 可 能 造 成 化 學 性 灼 傷 2. 蒸 氣 和 霧 滴 可 能 極 度 刺 激 眼 睛 LD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 180mg/kg( 小 鼠 吞 食 ) LC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 -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 1. 長 期 或 反 覆 吸 入 會 引 起 鼻 中 隔 潰 瘍 和 穿 孔 2. 可 能 引 起 肺 癌 長 期 暴 露 將 導 致 皮 膚 灼 傷 3. 某 些 人 的 皮 膚 接 觸 此 物 質 可 能 比 一 般 大 眾 更 易 產 生 過 敏 4. 研 究 發 現 長 期 吸 入 此 物 質 可 能 會 增 加 癌 症 風 險 5. 六 價 鉻 可 刺 激 皮 膚 眼 睛 和 呼 吸 6. 過 敏 反 應 可 能 同 時 包 含 呼 吸 道 和 皮 膚, 且 此 化 合 物 可 減 弱 味 覺 和 嗅 覺 造 成 皮 膚 和 眼 睛 色 素 沉 澱 造 成 血 液 病 變 肝 腎 胃 腸 道 和 肺 部 損 傷 7. 化 合 物 會 讓 人 更 容 易 得 到 呼 吸 道 和 消 化 系 統 癌 症 8. 皮 膚 可 能 潰 瘍, 六 價 鉻 可 能 是 最 易 造 成 過 敏 的 物 質 之 一 9. 慢 性 暴 露 於 鉻 鹽 可 能 造 成 皮 膚 結 膜 和 內 部 器 官 永 久 性 灰 色 色 素 沉 澱 10. 可 能 出 現 輕 微 慢 性 支 氣 管 炎 11.IARC:Group1: 確 定 人 類 致 癌 12.ACGIH:A1: 確 定 人 類 致 癌
第 9 頁, 共 11 頁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生 態 毒 性 : LC50( 魚 類 ): - EC50( 水 生 無 脊 椎 動 物 ): - 生 物 濃 縮 係 數 (BCF): - 持 久 性 及 降 解 性 : 1.1. 可 能 會 因 酸 雨 由 三 價 鉻 變 成 六 價 鉻 而 釋 放 至 土 壤 中 2.2. 釋 放 至 水 中, 此 物 質 大 多 被 水 中 懸 浮 物 或 沉 澱 吸 附 3.3. 釋 放 至 空 氣 中, 六 價 鉻 還 原 成 三 價 鉻 的 半 衰 期 為 16 小 時 到 小 時 到 5 天 半 衰 期 ( 空 氣 ): - 半 衰 期 ( 水 表 面 ): - 半 衰 期 ( 地 下 水 ): - 半 衰 期 ( 土 壤 ): - 生 物 蓄 積 性 : - 土 壤 中 之 流 動 性 : - 其 他 不 良 效 應 : 1. 可 能 對 胎 兒 或 胚 胎 造 成 危 害 2. 男 性 精 蟲 數 及 生 殖 能 力 降 低 3. 對 水 生 物 具 有 毒 性, 對 水 生 環 境 生 態 可 能 會 引 起 長 期 危 害 作 用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 1. 空 容 器 可 能 仍 然 具 有 化 學 危 險 / 危 害 2. 盡 可 能 交 還 給 供 應 商 以 重 複 使 用 或 回 收 3. 若 容 器 無 法 被 有 效 率 地 清 洗 乾 淨 使 之 無 殘 存, 或 該 容 器 無 法 用 來 盛 裝 同 一 物 質, 則 刺 穿 容 器 以 預 防 重 複 使 用 4. 盡 可 能 保 持 原 有 警 告 標 示 及 物 質, 並 遵 守 所 有 與 此 產 品 相 關 的 注 意 事 項 5. 使 用 者 應 該 考 慮 : 減 量 重 複 使 用 回 收 以 及 處 置 6. 此 物 質 若 未 經 使 用 或 汙 染 則 應 進 行 回 收, 以 免 他 人 濫 用 處 置 此 類 型 的 物 質 時, 應 將 其 保 存 期 限 納 入 考 量 7. 此 物 質 的 性 質 在 使 用 過 程 中 可 能 會 產 生 變 化, 且 可 能 不 適 合 進 行 回 收 或 重 複 利 用 8. 禁 止 清 潔 或 製 程 設 備 的 水 進 入 排 水 系 統 9. 在 處 置 前 可 能 需 要 收 集 所 有 處 理 過 的 水 10. 所 有 處 理 後 的 水 在 排 入 污 水 道 時, 都 必 須 遵 守 當 地 法 律 和 規 定 若 有 疑 慮, 應 接 洽 管 理 當 局 11. 針 對 氧 化 劑 的 少 量 廢 棄 : 小 心 的 將 3% 溶 液 用 硫 酸 酸 化 至 ph 2 12. 逐 步 添 加 50% 大 量 重 亞 硫 酸 鈉 溶 液, 並 加 以 攪 拌 13. 添 加 10% 重 亞 硫 酸 鈉 14. 若 無 進 一 步 的 反 應, 則 小 心 的 加 入 更 多 酸, 若 溫 度 上 升, 代 表 反 應 開 始 15. 盡 可 能 進 行 回 收 或 洽 詢 製 造 商 進 行 回 收 或 諮 詢 當 地 或 區 域 廢 棄 物 管 理 機 關 進 行 廢 棄 處 置 16. 可 能 的 話 回 收 容 器 17. 參 考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及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辦 理 第 10 頁, 共 11 頁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聯 合 國 編 號 (UN No.):3087 聯 合 國 運 輸 名 稱 : 氧 化 性 固 體, 毒 性, 未 特 別 述 明 運 輸 危 害 分 類 : 第 5.1 類 氧 化 性 物 質 ; 第 6.1 類 毒 性 物 質 包 裝 類 別 :Ⅱ 海 洋 污 染 物 ( 是 / 否 ):-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原 則 :141 十 五 法 規 資 料 適 用 法 規 : 1.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法 2.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3. 勞 工 作 業 場 所 容 許 暴 露 標 準 4.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5.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法 及 設 施 標 準 6.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7.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標 示 及 物 質 管 理 辦 法 8. 公 共 危 險 物 品 及 可 燃 性 高 壓 氣 體 設 置 標 準 暨 安 全 管 理 辦 法 9.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1. 行 政 院 衛 福 部, 中 美 合 作 計 畫 中 文 毒 理 清 冊, 中 華 民 國 86 年 3 月 2.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中 文 毒 理 資 理 庫 3. 行 政 院 環 保 署,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災 害 防 救 手 冊,103 年 4.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技 術 發 展 中 心, 物 質 光 碟 資 料 5. 行 政 院 勞 動 部, 化 學 品 全 球 調 和 制 度 [GHS] 介 紹 網 站 6.Handbook of Toxic and Hazardous Chemicals and Carcinogens 參 考 文 獻 7.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CNS15030 化 學 品 分 類 及 標 示 8.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CNS6864 危 險 物 運 輸 標 示 9.UN 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Model Regulations. Rev.18 (2013) 10.HSDB 資 料 庫,TOMES PLUS,2015 網 頁 版 11.ChemWatch 資 料 庫,2015 網 頁 版 12. 緊 急 應 變 指 南 2012 年 版 13.IARC WEB 14.GHS 紫 皮 書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 GHS (Rev.5) (2013) 名 稱 : 環 境 事 故 專 業 諮 詢 中 心 製 表 者 單 位 地 址 / 電 話 :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文 獻 路 2 號 A315 室 (049-2345678) 製 表 人 職 稱 : 姓 名 ( 簽 章 ):
第 11 頁, 共 11 頁 製 表 日 期 105.05.30 上 述 資 料 中 符 號 - 代 表 目 前 查 無 資 料, 而 符 號 / 代 表 此 欄 備 註 位 對 該 物 質 並 不 適 用 上 述 資 料 為 環 保 署 委 託 製 作, 僅 供 參 考, 各 項 資 料 已 力 求 正 確 完 整, 使 用 者 請 依 應 用 需 求 判 斷 其 可 用 性, 尤 其 需 注 意 混 合 時 可 能 產 生 不 同 之 危 害, 並 依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及 危 害 性 化 學 品 標 示 及 通 識 規 則 之 相 關 規 定, 提 供 必 要 之 注 意 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