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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

Transcription: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制 度 之 內 涵 及 運 作

授 課 大 綱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的 節 奏 個 案 管 理 之 要 素 與 重 要 性 特 殊 個 案 管 理 重 點 管 理 資 源 與 運 用 2

結 核 病 個 案 管 理 的 節 奏 3

訪 視 收 案 通 報 治 療 中 監 測 治 療 月 數 1 2 3 4 5 6 Intensive phase HERZ 確 認 初 痰 ( 三 套 ) NAA 檢 驗 或 肺 外 檢 驗, 以 便 確 診 衛 生 教 育 / 詢 問 國 外 居 住 史 鑑 別 MDR 高 風 險 群 並 提 供 分 子 快 速 檢 測 塗 陽 個 案 說 明 限 制 搭 乘 大 眾 飛 航 器 之 規 定 痰 陽 每 月 驗 至 陰 轉 確 認 用 藥 處 方 正 確 性 病 人 按 醫 囑 服 藥, 加 入 DOTS 監 視 副 作 用 協 助 治 療 順 利 RMP 抗 藥 者 進 行 二 線 藥 敏 分 子 快 速 檢 測 痰 培 養 應 陰 轉, 延 長 治 療 的 重 要 評 估 依 據 Continuation phase HR(E) 痰 是 否 陽 轉, 找 出 治 療 失 敗 高 風 險 病 人 主 管 機 關 評 估 個 案 有 傳 染 之 虞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44 條 施 予 隔 離 治 療 措 施 確 定 診 斷 等 待 確 診 (3~8 週 ) 或 排 除 診 斷 個 案 傳 染 力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完 成 接 觸 者 調 查 與 檢 查 共 病 評 估 ( 含 HIV 檢 驗 血 糖 檢 驗 洗 腎 等 ) 5 歲 以 下 通 報 肺 外 個 案, 檢 體 進 行 BCG 鑑 定 思 考 能 否 如 期 完 治 及 癒 後 評 估 判 定 治 療 失 敗 抗 藥 慢 開 等 * 失 敗 : 治 療 第 五 個 月 及 以 後 依 然 塗 陽 或 培 養 陽 性, 或 者 治 療 前 痰 陰 性 治 療 二 個 月 後 變 成 塗 陽 或 培 養 陽 性 的 病 人

個 案 管 理 之 要 素 與 重 要 性 第 一 次 收 案 重 點 治 療 成 效 評 估 治 療 處 方 檢 核 推 行 都 治 計 畫 副 作 用 評 估 與 處 置 5

第 一 次 收 案 重 點

檢 查 原 則 肺 結 核 單 純 肺 外 結 核 所 有 肺 結 核 初 痰 三 套, 追 蹤 複 查 一 套 即 可, 至 多 二 套 初 次 驗 痰 陽 性 塗 陽 或 培 養 鑑 定 為 MTBC, 應 每 月 留 痰 至 陰 轉 治 療 滿 2 個 月 應 留 痰, 評 估 治 療 成 效 藥 物 治 療 中 斷 者 ( 服 藥 順 從 性 不 佳 副 作 用 等 ), 應 於 第 五 個 月 留 痰, 釐 清 是 否 失 敗 完 治 時 ( 結 束 治 療 日 回 溯 推 算 30 日 期 間, 不 含 結 束 治 療 日 ) 留 痰, 瞭 解 治 療 結 果 初 次 驗 痰 陰 性 留 痰 頻 率 由 臨 床 醫 師 依 治 療 反 應 決 定 應 進 行 CXR, 釐 清 是 否 罹 患 肺 結 核 CXR 異 常 或 有 呼 吸 道 症 狀 者, 應 積 極 驗 痰 如 經 診 斷 為 疑 似 單 純 肺 外, 驗 痰 頻 率 依 臨 床 醫 師 視 病 況 而 定

理 想 痰 檢 體 時 機 取 痰 前 取 痰 時 取 痰 後 無 法 咳 痰 執 行 重 點 注 意 事 項 開 水 漱 口 去 除 口 中 物 質, 避 免 污 染 檢 體 或 抑 制 結 核 菌 的 生 長 應 用 力 咳 出 肺 部 深 處 的 痰 不 是 咳 出 唾 液 或 喉 頭 分 泌 物 手 指 不 可 觸 碰 到 檢 體 瓶 或 瓶 蓋 內 部 痰 咳 入 後, 請 將 瓶 蓋 鎖 緊 避 免 流 出 其 中 一 套 為 清 晨 第 一 口 痰 儘 速 送 至 醫 院 或 衛 生 所 無 法 及 時 送 驗 時, 請 將 採 集 瓶 置 於 冰 箱 冷 藏 室 保 存 檢 體 需 置 於 檢 體 送 驗 箱, 採 低 溫 (2-8 ) 傳 送 吸 入 溫 暖 的 霧 化 高 張 性 食 鹽 水 (5%~10%) 誘 導 取 痰 檢 體 容 器 外 予 以 標 示 註 明 導 痰 檢 體

痰 液 檢 驗 塗 片 分 子 快 速 檢 測 培 養 鑑 定 藥 敏 AFS 2-3 天 所 有 個 案 皆 須 檢 驗 對 於 任 一 位 臨 床 高 度 懷 疑 肺 結 核 但 尚 未 被 確 認 或 檢 驗 結 果 可 能 會 改 變 處 置 的 疑 似 病 人, 進 行 NAA 檢 驗 應 是 標 準 步 驟 ( 診 治 指 引 5.1) NAA X-Pert * Geno Type* 3-7 天 所 有 塗 陽 個 案 3 天 再 治 個 案 # MDR 接 觸 者 發 病 花 蓮 縣 卓 溪 鄉 萬 榮 鄉 秀 林 鄉 吉 安 鄉 及 雲 林 縣 東 勢 鄉 崙 背 鄉 大 有 村 及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曾 經 一 年 內 停 留 WHO 公 布 結 核 病 或 MDR 高 負 擔 國 家 達 一 個 月 以 上 L-J 固 態 MGIT 液 態 28-42 天 所 有 個 案 皆 須 檢 驗 10-14 天 所 有 個 案 皆 須 檢 驗 ICT BCG* 7 天 培 養 陽 性 皆 須 檢 驗 14 天 5 歲 肺 檢 體 培 養 陽 性 MTBC 皆 須 檢 驗 # 再 治 個 案 係 指 失 落 失 敗 復 發 * 檢 體 送 疾 管 署 分 枝 桿 菌 實 驗 室 檢 驗 Agar 固 態 Broth 液 態 二 線 藥 敏 分 子 檢 測 * 28 天 鑑 定 MTB 皆 須 檢 驗 4-13 天 鑑 定 MTB 皆 須 檢 驗 3-7 天 RMP 抗 藥 者 皆 檢 驗 24 小 時 3 天 21 天 7 天 28 天

MDR-TB 高 風 險 群 快 速 檢 測 流 程 檢 驗 單 位 : 疾 病 管 制 署 分 枝 桿 菌 實 驗 室

其 他 檢 查 項 目 與 頻 率 新 病 人 及 再 治 病 人 第 0 1 2 月 及 完 治 時 胸 部 X 光 追 蹤 原 則 多 重 抗 藥 病 人 每 6 個 月 治 療 前 檢 查 項 目 治 療 中 檢 查 項 目 完 成 治 療 後 追 蹤 病 毒 學 (HIV HBV HCV) 血 液 及 生 化 體 重 視 力 / 辨 色 力 ( 使 用 ethambutol) 血 液 及 生 化 體 重 視 力 / 辨 色 力 ( 使 用 ethambutol) 完 成 治 療 後 的 第 1 年 每 半 年 追 蹤 複 查 1 次 ( 胸 部 X 光 驗 痰 ), 此 後 每 年 追 蹤 複 查 1 次 11

治 療 失 敗 / 失 落 的 警 訊 不 相 信 診 斷 無 病 識 感 尚 未 開 藥 拒 絕 服 藥 常 忘 記 服 藥 標 籤 化 憤 怒 不 配 合 未 加 入 都 治 未 落 實 都 治 精 神 未 按 規 返 診 症 狀 未 改 善, 失 去 信 心 ; 症 狀 消 失, 不 積 極 服 藥

治療處方之檢核 影響處方原因 確認異常原因 藥物敏感性試驗 結核病個案診斷 治 療情形調查表 藥物副作用評估 醫院內部之結核病委 痰液陰轉情形 員會討論 FQN藥物有進行二線 提報結核病診療諮詢 藥物申請 進行處方檢核 小組病歷討論會

都 治 計 畫 目 的 有 效 降 低 治 療 失 敗 個 案 復 發 的 機 率 達 成 高 完 治 率 (85%-90%) 預 防 多 重 抗 藥 結 核 目 標 提 升 直 接 觀 察 治 療 (DOTS) 關 懷 服 藥 照 護 品 質 參 加 計 畫 之 世 代 追 蹤 治 療 結 果 12 個 月 治 療 成 功 率 達 85% 提 升 驗 痰 之 品 質 14

都 治 之 執 行 過 程 都 治 關 懷 員 隨 同 公 衛 護 士 至 醫 院 訪 視 病 人 教 導 病 人 認 識 結 核 病 及 介 紹 都 治 計 畫 關 懷 員 家 訪 或 到 約 定 地 點 送 藥 個 案 到 點 服 藥 15

地 段 護 士 關 懷 員 每 周 五 日 執 行 都 治 關 懷 送 藥 確 認 病 患 藥 物 種 類 及 數 目 直 接 目 視 病 患 服 藥 並 確 認 吞 下 無 誤 地 段 護 士 確 認 處 方 妥 適 性 及 治 療 成 效 掌 握 / 查 核 關 懷 員 都 治 送 藥 情 形 儘 速 處 理 關 懷 員 反 應 個 案 之 特 殊 問 題 擔 任 臨 床 與 公 衛 之 主 要 溝 通 窗 口 與 個 案 建 立 良 好 之 護 病 關 係 關 懷 個 案 服 藥 有 無 不 適 反 應 詢 問 觀 察 並 評 估 服 藥 不 適 或 副 作 用 協 助 並 提 醒 病 患 或 家 屬 返 診 日 與 都 治 關 懷 團 隊 討 論 病 患 情 形 傾 聽 鼓 勵 個 案 持 續 接 受 正 確 治 療 x 直 接 與 個 案 討 論, 質 疑 醫 療 處 置 關 懷 員 16

副 作 用 評 估

致 命 的 藥 物 副 作 用 72 歲 ; ;57kg; 無 慢 性 肝 炎 史 ;S-C+;EMB 2#+ RFT 5# T-Bil / AST / ALT 2/20 : 0.33/19/37 食 慾 差 噁 心 全 身 黃 疸 就 醫 住 院 停 藥 開 始 用 藥 加 入 都 治 皮 膚 過 敏 T-Bil / AST / ALT 4/11:26.55/487/1199 4/14:28.63/848/1293 4/16:30.04/584/1076 肝 衰 竭 死 亡 2/20 2/21 3/14 4/11 4/19 1. 本 案 關 懷 員 及 地 段 皆 無 肝 功 能 副 作 用 之 相 關 紀 錄 2. 衛 教 若 服 藥 不 適 或 需 醫 療 協 助, 請 個 案 主 動 聯 繫 工 作 人 員 3. 個 案 不 適 之 主 訴 及 處 置 情 形 應 詳 實 記 錄 藥 害 救 濟 審 議 結 果 死 亡 證 明 書 : 直 接 死 因 為 肝 衰 竭 考 量 藥 物 使 用 先 後 時 序, 無 法 排 除 與 所 使 用 藥 物 所 致 審 定 救 濟 金 額 新 台 幣 80 萬 元 整

不 可 逆 的 藥 物 副 作 用 51 歲 ; ;56kg;S-C-;EMB 3# + RFT 5# 開 始 用 藥 加 入 都 治 痰 陰 停 都 訪 視 主 訴 視 力 模 糊 返 診 檢 查 視 力 持 續 模 糊 完 治 銷 案 9/19 9/21 12/12 2/19 2/20 3/14 6/25 1. 中 斷 都 治 後, 地 段 持 續 留 意 副 作 用, 請 個 案 立 即 返 診 2.EMB 劑 量 應 先 與 診 療 醫 師 討 論, 並 加 強 副 作 用 監 測 3. 加 強 個 案 副 作 用 衛 教, 以 利 發 現 異 常 後, 及 早 處 理 藥 害 救 濟 審 議 結 果 本 案 使 用 EMB 5 個 月 期 間, 並 無 視 力 檢 查 或 手 指 視 野 檢 查 等 追 蹤 紀 錄 EMB 劑 量 高 於 15mg/kg, 文 獻 指 出, 發 生 視 神 經 病 變 之 機 率 大 於 1 % 常 見 且 可 預 期 之 藥 物 不 良 反 應, 不 得 申 請 藥 害 救 濟 常 見 一 詞, 以 國 際 歸 類 定 義, 係 指 發 生 率 大 於 或 等 於 百 分 之 ㄧ 之 規 定 本 案 不 符 合 藥 害 救 濟 之 給 付 要 件

傷 害 性 副 作 用 處 置 可 能 症 狀 可 能 藥 物 處 理 方 式 皮 疹 皮 膚 發 癢 嚴 重 貧 血 症 狀 紫 斑 等 皆 有 可 能 發 生 Rifabutin RMP INH 通 知 診 療 醫 師 安 排 個 案 儘 速 返 診 聽 力 受 損 暈 眩 SM 暫 停 用 藥 通 知 診 療 醫 師 視 力 模 糊 EMB 安 排 個 案 儘 速 返 診 肝 炎 症 狀 : 皮 膚 或 眼 白 變 黃 重 覆 性 嘔 吐 疲 倦 食 慾 不 振 INH RMP PZA 建 議 個 案 避 免 飲 酒 暫 停 服 藥 通 知 診 療 醫 師 安 排 個 案 儘 速 返 診

特 殊 個 案 管 理 重 點 多 重 抗 藥 性 個 案 幼 兒 結 核 病 HIV/TB 失 落 / 失 敗 個 案 不 合 作 個 案 之 隔 離 治 療 外 籍 勞 工 弱 勢 族 群 21

多 重 抗 藥 性 個 案 確 診 及 管 理 重 點 醫 療 院 所 診 療 新 發 現 傳 統 藥 敏 MDR-TB 個 案 醫 療 院 所 / 公 衛 發 現 符 合 分 子 快 篩 之 結 核 病 個 案 疾 管 署 分 枝 桿 菌 實 驗 室 菌 株 複 驗 結 果 MTBC (+) & INH (+) & RIF (+) 疾 管 署 分 枝 桿 菌 實 驗 室 ㄧ 套 痰 檢 體 檢 出 GenoType MTBC (+) & INH (+) & RIF (+) 確 診 MDR-TB 疾 管 署 各 區 管 制 中 心 24 小 時 完 成 MDR 註 記 進 行 病 人 分 類 地 方 衛 生 局 / 所 1 天 內 : 登 記 作 業 / 乙 類 飛 航 器 限 制 搭 乘 通 知 書 轉 介 TMTC 照 護 團 隊 新 病 人 啟 動 感 染 源 調 查 提 供 進 階 都 治 (DOTS-plus)

多 重 抗 藥 性 結 核 病 醫 療 照 護 體 系 不 包 含 單 純 肺 外 MDR-TB 23

幼 兒 結 核 病 卡 介 苗 鑑 定 送 驗 對 象 五 歲 以 下 肺 外 結 核 病 個 案 大 於 ( 含 ) 五 歲, 如 為 免 疫 不 全 相 關 疾 病 通 報 單 純 肺 外, 經 病 審 決 議 送 驗 送 驗 之 檢 體 種 類 肺 外 檢 體 培 養 陽 性 之 菌 株 為 優 先 送 驗 若 無 培 養 陽 性 菌 株, 則 可 送 驗 病 理 檢 體 或 組 織 檢 體 24

管 理 時 機 與 重 點 時 機 通 報 後 完 治 時 銷 案 後 管 理 對 象 縣 市 管 理 重 點 所 有 5 歲 以 下 通 報 個 案 1. 確 認 是 否 具 有 肺 外 結 核 之 診 斷 2. 與 診 療 醫 師 釐 清 肺 外 病 灶 部 位 3. 於 追 管 系 統 詳 列 肺 外 部 位 及 肺 外 註 記 說 明, 並 上 傳 相 關 資 料 4. 確 認 是 否 採 集 肺 外 檢 體 及 BCG 鑑 定 5 歲 以 下 欲 以 完 成 管 理 銷 案 之 肺 外 結 核 個 案 1. 透 過 訪 視, 確 認 個 案 完 治 當 下 癒 後 2. 將 訪 視 結 果 維 護 至 追 管 系 統 5 歲 以 下 以 完 成 管 理 銷 案 之 肺 外 結 核 個 案 1. 透 過 訪 視, 確 認 銷 案 1 年 後 之 癒 後 2. 將 追 蹤 情 形, 維 護 至 追 管 系 統

HIV/TB 共 病 管 理 模 式 掌 握 活 動 場 域 釐 清 接 觸 者 名 單 維 護 疫 調 結 果

HIV/TB 管 理 角 色 與 分 工 主 要 目 的 : 完 成 15-49 歲 結 核 病 個 案 之 HIV 檢 驗 次 要 目 的 :HIV/TB 接 觸 者 調 查 結 果 共 享 通 報 後 1 個 月 內 完 成 評 估 臨 床 TB 診 療 醫 師 進 行 採 檢 評 估 與 執 行 HIV 陽 性 病 史 或 3 個 月 內 ( 院 內 / 外 ) 檢 驗 結 果 口 頭 徵 詢 同 意 即 可 進 行 檢 驗 曾 檢 驗 陰 性 但 持 續 有 感 染 HIV 危 險 行 為 者 仍 可 檢 驗 通 報 後 3 個 月 內 完 成 評 估 TB 公 衛 人 員 承 接 後 續 追 蹤 拒 絕 檢 驗 者 衛 教 並 瞭 解 原 因 口 頭 徵 詢 同 意 由 公 衛 HIV 個 管 協 同 採 檢 放 棄 檢 驗 者 提 供 聲 明 書 填 具 醫 院 個 管 師 /TB 公 衛 人 員 維 護 檢 驗 結 果 知 悉 HIV 檢 驗 結 果 一 週 內 完 成 醫 院 個 管 : 至 遲 個 案 通 報 後 1 個 月 內 完 成 公 衛 地 段 : 至 遲 個 案 通 報 後 3 個 月 內 完 成 放 棄 者, 請 鍵 入 拒 絕

治 療 失 落 個 案 失 落 定 義 中 斷 治 療 兩 個 月 以 上, 而 再 次 痰 塗 片 或 培 養 陽 性 之 病 人 管 理 重 點 及 策 略 未 按 時 領 藥 治 療, 應 立 刻 訪 視 / 通 信 / 電 話 / 傳 話 等 方 式 與 其 進 行 聯 繫, 了 解 原 因 並 設 法 解 決 如 未 加 入 健 保 者, 以 無 健 保 結 核 病 患 醫 療 費 用 治 療 及 時 處 理 藥 物 副 作 用 如 因 經 濟 因 素, 轉 介 馬 上 關 懷 等 救 助 服 務 尋 求 結 核 病 諮 詢 委 員 協 助 必 要 公 權 力 介 入 透 過 鄰 居 親 友 / 村 里 長 健 保 投 保 單 位 戶 役 政 系 統 警 政 協 尋 及 電 信 通 訊 等 方 式 尋 訪 行 蹤 找 到 個 案 後, 應 立 即 進 行 多 重 抗 藥 快 速 檢 測 29

治 療 失 敗 個 案 失 敗 定 義 治 療 第 五 個 月 及 以 後, 持 續 痰 塗 片 陽 性 或 培 養 陽 性 或 治 療 前 痰 陰 性 治 療 二 個 月 後 變 成 痰 塗 片 或 培 養 陽 性 的 病 人 管 理 重 點 及 策 略 評 估 個 案 是 否 具 CXR 空 洞 等 嚴 重 症 狀 以 TB 就 診 手 冊 或 結 核 病 個 案 診 斷 治 療 情 形 調 查 表 詢 問 相 關 情 形 仍 有 疑 義, 可 檢 附 病 歷 X 光 片 等 相 關 資 料 提 送 結 核 病 診 療 諮 詢 小 組 進 行 病 例 討 論 醫 院 端 或 公 衛 端, 需 主 動 執 行 多 重 抗 藥 快 速 檢 測 30

不 合 作 個 案 隔 離 治 療 措 施 依 據 多 重 抗 藥 性 結 核 病 ( 第 二 類 ) 結 核 病 ( 第 三 類 )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四 十 四 條 隔 離 條 件 痰 抹 片 或 培 養 檢 查 結 果 為 陽 性, 且 就 醫 / 服 藥 順 從 性 差 或 拒 絕 適 當 防 護 者 建 議 隔 離 治 療 者 公 共 衛 生 端 發 起,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填 寫 隔 離 治 療 通 知 書, 逕 行 隔 離 治 療 措 施 醫 療 端 發 現 起, 填 具 法 定 傳 染 病 隔 離 治 療 建 議 單, 送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估 後 裁 定 是 否 隔 離 31

外 籍 勞 工 得 在 臺 治 療 適 用 對 象 外 籍 勞 工 於 受 聘 僱 期 間 或 健 檢 時, 經 確 診 為 活 動 性 肺 結 核 或 結 核 性 肋 膜 炎 個 案 多 重 抗 藥 性 個 案 除 外 申 請 辦 法 雇 主 得 於 肺 結 核 診 斷 證 明 書 核 發 次 日 起 15 日 內,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送 交 所 在 地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 1. 診 斷 證 明 書 2. 雇 主 協 助 受 僱 者 接 受 治 療 意 願 書 3. 受 僱 者 接 受 衛 生 單 位 安 排 都 治 同 意 書 在 臺 治 療 費 用 持 紫 色 TB 就 診 手 冊, 透 過 健 保 給 付 / 自 費, 無 部 分 負 擔 之 減 免 符 合 廢 止 聘 僱 許 可 條 件 未 配 合 都 治 累 計 達 15 日 ( 含 ) 以 上 ( 不 含 因 副 作 用 而 中 斷 都 治 ) 後 續 診 斷 為 多 重 抗 藥 結 核 病 者 32

逃 逸 外 勞 處 理 流 程 尋 獲 行 蹤 不 明 外 籍 勞 工 醫 療 協 助 處 理 機 制 立 即 通 知 外 籍 勞 工 來 源 國 駐 臺 機 構, 協 助 處 理 醫 療 費 用 及 保 證 事 宜 如 積 欠 醫 療 費 用, 可 於 每 年 舉 行 的 勞 工 雙 邊 會 議 提 案, 請 外 籍 勞 工 來 源 國 協 助 處 理

弱 勢 族 群 轉 介 貧 病 弱 勢 結 核 病 個 案 急 難 救 助 增 加 完 治 比 率 確 保 就 醫 意 願 經 濟 支 持 與 陪 病 照 護 減 輕 生 活 負 擔 34

管 理 資 源 與 運 用 36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路 資 源 結 核 病 診 治 指 引 專 業 版 首 頁 > 傳 染 病 介 紹 > 第 三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 結 核 病 > 防 疫 措 施 > 工 作 指 引 及 教 材 > 結 核 病 診 治 指 引 抗 結 核 免 費 藥 品 申 請 專 業 版 首 頁 > 傳 染 病 介 紹 > 第 三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 結 核 病 > 治 療 照 護 > 抗 結 核 免 費 藥 品 申 請 醫 療 費 用 補 助 ( 含 外 籍 人 士 Q&A) 專 業 版 首 頁 > 傳 染 病 介 紹 > 第 三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 結 核 病 > 治 療 照 護 > 醫 療 費 用 傳 染 病 檢 體 採 檢 手 冊 專 業 版 首 頁 > 通 報 與 檢 驗 > 檢 驗 資 訊 > 檢 體 採 檢 37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路 資 源 結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手 冊 專 業 版 首 頁 > 傳 染 病 介 紹 > 第 三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 結 核 病 > 防 疫 措 施 > 工 作 指 引 及 教 材 > 結 核 病 防 治 工 作 手 冊 校 園 結 核 病 防 治 專 業 版 首 頁 > 傳 染 病 介 紹 > 第 三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 結 核 病 > 校 園 防 治 專 區 > 醫 療 衛 生 單 位 適 用 校 園 結 核 病 防 治 專 書 首 頁 > 出 版 品 > 總 清 單 外 籍 勞 工 治 療 照 護 專 業 版 首 頁 > 傳 染 病 介 紹 > 第 三 類 法 定 傳 染 病 > 結 核 病 > 治 療 照 護 > 外 籍 勞 工 38

疾 病 管 制 署 網 路 資 源 藥 害 救 濟 申 請 財 團 法 人 藥 害 救 濟 基 金 會 首 頁 > 我 要 申 請 > 申 請 流 程 社 福 救 助 資 源 衛 生 福 利 部 社 會 救 助 及 社 工 司 首 頁 > 馬 上 關 懷 專 區 各 縣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 社 會 救 助 > 急 難 救 助 39

第 10 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政 府 機 關 醫 事 機 構 醫 事 人 員 及 其 他 因 業 務 知 悉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病 人 之 姓 名 病 歷 及 病 史 等 有 關 資 料 者, 不 得 洩 漏 第 12 條 政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36 條 民 眾 於 傳 染 病 發 生 或 有 發 生 之 虞 時, 應 配 合 接 受 主 管 機 關 之 檢 查 治 療 預 防 接 種 或 其 他 防 疫 檢 疫 措 施 第 44 條 第 二 類 第 三 類 傳 染 病 病 人, 必 要 時, 得 於 指 定 隔 離 治 療 機 構 施 行 隔 離 治 療 第 43 條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接 獲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之 報 告 或 通 知 時, 應 迅 速 檢 驗 診 斷, 調 查 傳 染 病 來 源 或 採 行 其 他 必 要 之 措 施, 並 報 告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病 人 及 相 關 人 員 對 於 前 項 之 檢 驗 診 斷 調 查 及 處 置, 不 得 拒 絕 規 避 或 妨 礙 40

謝 謝 聆 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