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本 考 試 採 網 路 報 名, 請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04 年 月 6 日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前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期 限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及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冒 名 頂 替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考 選 部 編 印 中 華 民 國 04 年 月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年 月 日 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星 期 04 6 二 04 5 四 04 6 五 工 作 項 目 注 意 事 項 表 件 下 載 備 註 開 始 受 理 報 名 (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 報 名 截 止 ( 系 統 報 名 至 下 午 5 時 )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截 止 日 期 04 4 2 四. 寄 發 應 考 人 入 場 證 2. 開 放 試 區 查 詢 系 統.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 含 報 名 繳 款 說 明 ) 2.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3. 申 請 特 照 護 措 施 4. 報 名 費 退 費 規 定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完 畢 後, 必 須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始 完 成 報 名 手 續. 登 錄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俾 利 寄 達 2. 如 於 4 月 9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各 等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2. 職 缺 一 覽 表 3. 應 考 資 格 表 () 三 等 應 考 資 格 表 (2) 四 等 應 考 資 格 表 4. 考 試 日 程 表 () 三 等 日 程 表 (2) 四 等 日 程 表 (3) 五 等 日 程 表 5. 申 請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6.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7.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8.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請 至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並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04 4 8 考 試 開 始 六 考 試 日 程 表 三 等 :4/8~4/9. 測 驗 式 試 卡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三 等 日 程 表 9 日 四 等 :4/8~4/9 2.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注 意 事 項 2. 四 等 日 程 表 五 等 :4/8 3. 五 等 日 程 表 04 4 20 一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考 畢 試 題 2.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04 4 20 一 受 理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試 題 疑 義 說 明 (4 月 24 日 下 午 5 時 前 ) 24 五 網 路 申 請 04 6 0 三 04 6 20 四 六.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04 年 6 月 0 日 2.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各 節 次 均 缺 考 者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洽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辦 理 受 理 複 查 成 績. 成 績 計 算 規 定 說 明 2. 分 發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 規 定 3.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4.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5.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複 查 成 績 說 明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 含 信 封 格 式 )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閱 應 考 須 知, 以 免 影 響 權 益 簡 表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以 郵 戳 為 憑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完 畢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而 定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0 日 內
目 錄 頁 次 特 注 意 事 項 :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貳 考 試 等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2 參 應 考 資 格... 3 肆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4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4 陸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5 柒 成 績 計 算... 9 捌 分 發 訓 練 及 轉 調 限 制... 0 玖 五 等 考 試 電 腦 打 字 科 實 地 考 試 有 關 事 項... 拾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方 式...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 壹 申 請 特 照 護 措 施... 2 貳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5 參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注 意 事 項... 6 肆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9 伍 試 題 疑 義... 20 陸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20 柒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22 捌 重 複 報 名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23 玖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24 拾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24 拾 壹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24 拾 貳 常 見 Q&A... 24 附 件 : 附 件 : 考 試 等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28 附 件 2: 各 等 科 職 缺 一 覽 表... 29 附 件 3: 三 等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52 附 件 4: 四 等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54 附 件 5: 三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57 附 件 6: 四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59 附 件 7: 五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6 附 件 8: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62 附 件 9: 應 考 人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書... 64 附 件 0: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65 附 件 :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66 附 件 2: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68
特 注 意 事 項 本 考 試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報 名 時 間 為 04 年 月 6 日 起 至 月 5 日 下 午 5 時 止,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請 詳 閱 本 須 知 附 件 2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請 儘 早 完 成 報 名 作 業, 避 免 於 報 名 截 止 時 間 前, 因 網 路 流 量 壅 塞, 影 響 個 人 報 名 權 益 應 考 人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作 業 後, 須 自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繳 交 報 名 費, 於 04 年 月 6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以 專 函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如 未 依 規 定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網 路 報 名 視 為 無 效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http://www.moex.gov.tw/)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選 項, 即 可 進 入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或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 新 站 ) 進 入, 請 先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詳 細 閱 讀 後, 再 進 網 路 登 錄 資 料, 於 網 路 登 錄 完 成 後, 必 須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並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將 報 名 書 表 以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本 考 試 應 考 人 免 繳 報 名 費 以 一 筆 為 限, 重 複 報 名 之 應 考 人 應 按 重 複 報 名 之 筆 數 逐 筆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依 規 定 數 額 減 半 優 待, 即 三 等 考 試 為 新 台 幣 700 元 四 等 考 試 為 新 台 幣 650 元 五 等 考 試 為 新 台 幣 400 元 ( 具 原 住 民 後 備 軍 人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身 分 者, 不 再 重 複 優 待 ) 應 考 人 須 自 選 定 考 區 等 科 應 試, 一 經 選 定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壹 重 要 事 項 日 期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報 名 日 期 2 寄 發 入 場 證 日 期 民 國 04 年 月 6 日 起 至 月 5 日 下 午 5 時 止 預 定 民 國 04 年 4 月 2 日 寄 發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將 於 04 年 月 5 日 下 午 5 時 準 時 關 閉, 逾 期 將 無 法 報 名, 務 請 於 月 6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繳 交 報 名 費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入 場 證 委 由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據 應 考 人 報 名 履 歷 資 料 採 郵 簡 方 式 製 發, 請 應 考 人 填 寫 個 人 履 歷 資 料 時 務 必 詳 細 確 實 2. 應 考 人 如 於 4 月 9 日 後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序 號 項 目 日 期 說 明 及 注 意 事 項 3 考 試 日 期 4 2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天 第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三 等 考 試 : 民 國 04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至 9 日 ( 星 期 日 ) 2. 四 等 考 試 : 民 國 04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5 附 件 6 附 件 7 至 9 日 ( 星 期 日 ) 3. 五 等 考 試 : 民 國 04 年 4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民 國 04 年 4 月 20 日 案 日 期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公 布 於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 http://www.moex.gov.tw 自 民 國 04 年 4 月 20 日 起 提 出 試 題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伍 5 至 4 月 24 日 下 午 5 時 止, 疑 義 期 限 試 題 疑 義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6 榜 示 預 定 民 國 04 年 6 月 0 日 實 際 榜 示 日 期 需 視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榜 示 之 決 議 而 定 寄 發 成 績 如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請 於 榜 示 後 5 日 內 向 本 部 查 詢 各 節 次 均 缺 7 及 結 果 通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知 書 日 期 考 之 應 考 人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不 予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有 需 要, 請 電 洽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辦 理 8 複 查 成 績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0 日 內 申 詳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陸 榜 提 出 期 限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貳 考 試 等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一 本 考 試 各 等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詳 見 附 件 ; 各 等 科 職 缺 一 覽 表 詳 見 附 件 2 二 應 考 人 報 名 前 請 務 必 參 閱 附 件 2 各 等 科 職 缺 一 覽 表 所 列 各 職 缺 之 工 作 內 容 地 點 及 環 境, 並 參 酌 個 人 狀 況, 審 慎 決 定 報 考 等 科 三 本 考 試 除 公 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外, 用 人 機 關 如 有 臨 時 增 列 需 用 名 額 之 需 要 時, 經 分 發 機 關 彙 整 送 考 選 部 覈 實 提 報 考 試 院 核 定, 得 增 加 需 用 名 額 四 本 考 試 各 等 科 錄 取 標 準 及 名 額, 係 由 本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參 照 分 發 機 關 彙 送 用 人 機 關 提 列 之 需 用 名 額 及 應 考 人 考 試 成 績, 依 據 有 關 法 令 予 以 決 定 五 因 應 院 組 織 改 造, 有 關 院 所 屬 機 關 ( 構 ) 考 試 職 缺 之 實 際 用 人 機 關 工 作 地 點 及 內 容, 以 分 發 機 關 辦 理 分 配 作 業 時 為 準 另 該 職 缺 可 能 配 合 院 組 織 調 整, 移 撥 至 他 機 關 ( 構 )
參 應 考 資 格 一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領 有 府 機 關 核 發 之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或 證 明 ) 或 殘 障 手 冊, 年 滿 8 歲 以 上 ( 民 國 86 年 4 月 7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且 具 有 本 項 考 試 各 該 等 科 應 考 資 格 之 一 者, 得 應 各 該 等 科 考 試 : ( 一 ) 三 等 考 試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8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附 件 3 所 列 資 格 ( 二 ) 四 等 考 試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8 歲 以 上, 並 具 有 附 件 4 所 列 資 格 ( 三 ) 五 等 考 試 :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年 滿 8 歲 以 上 ( 民 國 86 年 4 月 7 日 以 前 出 生 者 )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細 則 第 8 條 第 項 規 定, 應 考 年 齡 之 計 算, 年 齡 下 限 以 算 至 考 試 前 一 日 之 戶 籍 登 記 年 齡 為 準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應 考 : ( 一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二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三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四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配 訓 練 或 分 發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四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2 條,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榜 示 後 至 訓 練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後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2 條 第 項 但 書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5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或 委 託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五 依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9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考 試 前 發 現 者, 取 消 其 應 考 資 格 考 試 時 發 現 者, 予 以 扣 考 考 試 後 榜 示 前 發 現 者, 不 予 錄 取 考 試 訓 練 或 學 習 階 段 發 現 者, 撤 銷 其 錄 取 資 格 考 試 及 格 榜 示 後 發 現 者, 由 考 試 院 撤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並 註 銷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其 涉 及 刑 事 責 任 者, 移 送 檢 察 機 關 辦 理 : ( 一 ) 有 第 7 條 但 書 規 定 情 事 ( 二 ) 冒 名 頂 替 ( 三 ) 偽 造 或 變 造 應 考 證 件 ( 四 ) 以 詐 術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考 試 發 生 不 正 確 之 結 果 ( 五 )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應 考 人 有 前 項 第 2 款 至 第 4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自 發 現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不 得 應 考 試 院 舉 辦 之 各 種 考 試 3
肆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一 三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5 二 四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6 三 五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詳 見 附 件 7 四 筆 試 科 目 之 試 題 型 態 : ( 一 ) 本 考 試 各 等 之 應 試 科 目, 按 考 試 日 程 表 應 試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應 試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其 餘 未 註 記 者 皆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 二 )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科 目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評 閱,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依 規 定 作 答 五 三 等 考 試 及 四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採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其 占 分 比 重 為 作 文 占 60%, 公 文 測 驗 各 占 20%, 考 試 時 間 為 2 小 時 ; 其 作 文 及 公 文 部 分, 應 由 左 至 右 橫 式 作 答, 公 文 部 分 並 以 院 最 新 修 定 之 文 書 處 理 手 冊 所 規 定 之 格 式 命 題 閱 卷 六 三 等 考 試 及 四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占 分 比 重 各 占 50%, 考 試 時 間 為 小 時 七 五 等 考 試 除 電 腦 打 字 科 之 實 地 考 試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科 目 外, 各 應 試 科 目 均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小 時 八 考 選 部 為 提 升 試 題 品 質, 建 立 命 題 範 圍, 俾 使 應 考 人 準 備 有 所 依 據, 業 已 完 成 部 分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並 已 公 告 實 施 惟 表 列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實 際 試 題 並 不 完 全 以 此 為 限, 仍 可 命 擬 相 關 之 綜 合 性 試 題 上 開 命 題 大 綱 公 布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命 題 大 綱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部 分 應 試 專 業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項 目 下 查 詢, 請 自 上 網 參 閱 伍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一 考 試 地 點 : 分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宜 蘭 花 蓮 臺 東 六 考 區 同 時 舉, 應 考 人 須 自 選 定 考 區 應 試, 一 經 選 定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二 入 場 證 寄 發 : 預 定 於 04 年 4 月 2 日 以 限 時 專 送 方 式 寄 發, 試 區 地 點 並 詳 列 於 入 場 證 內 應 考 人 如 於 04 年 4 月 9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補 寄, 如 仍 未 及 於 考 試 前 收 到, 應 考 人 可 逕 至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或 洽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查 明 應 試 試 區 試 場 及 入 場 證 編 號 等 資 訊, 並 於 考 試 第 天 第 節 開 始 前, 攜 帶 身 分 證 件 提 早 至 所 屬 試 區 卷 務 組 辦 理 補 發 三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其 他 應 公 布 事 項, 定 於 考 試 前 一 日 在 各 試 區 公 告 欄 公 布, 請 事 先 查 明 試 場 及 座 位 另 應 考 人 可 於 04 年 4 月 2 日 起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試 區 查 詢 項 下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及 試 區 交 通 路 線 圖 4
陸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一 報 名 日 期 :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自 民 國 04 年 月 6 日 起 至 月 5 日 下 午 5 時 止 二 報 名 方 式 : 一 律 網 路 報 名, 請 依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 附 件 2) 以 電 腦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 或 以 網 址 : 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報 名, 登 錄 報 名 資 料 前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本 應 考 須 知, 於 網 路 登 錄 完 成 後, 務 須 下 載 及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完 成 繳 費 並 於 04 年 月 6 日 前 ( 郵 戳 為 憑 ) 將 報 名 表 件 以 掛 號 郵 寄,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三 報 名 表 件 郵 寄 地 點 :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四 報 名 應 繳 費 件 : ( 一 )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張 : 請 確 實 填 妥 勾 選 各 欄, 務 須 將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或 證 明 ) 或 殘 障 手 冊 之 影 本 正 背 面 ( 須 清 晰 ) 及 最 近 年 內 之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張 固 貼 於 規 定 欄 位 ( 請 勿 使 用 生 活 照, 並 請 於 照 片 背 面 書 妥 姓 名 應 考 等 及 科 ) ( 二 ) 報 名 履 歷 表 ( 副 表 ) 張 : 請 確 實 填 妥 勾 選 各 欄, 務 須 將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正 背 面 ( 須 清 晰 ) 固 貼 於 規 定 欄 位 ( 三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五 等 考 試 不 須 繳 驗 學 歷 證 件 ):.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或 證 明 ) 或 殘 障 手 冊 之 正 背 面 影 本 有 效 日 期 須 為 04 年 4 月 ( 含 ) 以 後, 如 註 明 重 新 鑑 定 日 期 者, 須 為 04 年 4 月 8 日 以 後 2. 三 等 考 試 : ()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一 款 應 考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報 考 技 術 之 科 但 非 該 科 列 舉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而 依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註 一 之 規 定 報 考 者 即 非 列 舉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以 所 修 課 程 與 報 名 科 專 業 科 目 2 科 以 上 名 稱 相 同 ( 每 科 2 學 分 以 上 ) 報 考 者 ; 如 開 課 學 程 係 學 年 制, 上 下 學 期 均 須 修 習, 僅 修 習 其 中 一 學 期 者, 該 科 學 分 不 予 採 認, 須 另 附 繳 學 分 證 明 或 成 績 單 影 本 (2)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二 款 應 考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三 款 應 考 資 格 報 考 者, 考 試 及 格 應 滿 3 年, 並 應 繳 驗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四 款 應 考 資 格 報 考 者, 須 繳 驗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3) 曾 任 中 尉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任 官 令 及 退 伍 令 ): 後 備 軍 人 以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報 考, 曾 任 中 尉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者, 得 應 未 列 舉 限 定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名 稱 之 科, 或 應 與 該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所 具 軍 職 專 長 性 質 相 近 之 技 術 相 當 科 惟 考 試 5
科 應 具 有 相 關 之 職 業 證 書 工 作 經 驗 或 訓 練, 始 得 報 考 者, 仍 應 符 合 該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4) 大 學 院 校 研 究 所 肄 業 報 考 者, 仍 應 以 大 學 或 獨 立 學 院 畢 業 資 格 報 考 3. 四 等 考 試 : ()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應 考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高 中 ( 職 ) 學 校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2)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四 款 應 考 資 格 報 考 者, 考 試 及 格 應 滿 3 年, 並 應 繳 驗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初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 以 第 五 款 應 考 資 格 報 考 者, 應 繳 驗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影 本 具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於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資 格 者, 得 以 應 考 資 格 第 三 款 應 考 資 格 報 考 (3)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獨 立 學 院 二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肄 業 或 五 年 制 專 科 學 校 四 年 級 肄 業 持 有 證 明 文 件 者, 視 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畢 業, 得 繳 驗 學 生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或 肄 業 證 明 書 影 本, 據 以 報 考 四 等 考 試 (4) 曾 任 中 士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任 官 令 及 退 伍 令 ): 後 備 軍 人 以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報 考, 曾 任 中 士 以 上 3 年 之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者, 得 應 未 列 舉 限 定 職 業 學 校 或 科 名 稱 之 科, 或 應 與 該 軍 階 及 軍 職 年 資 所 具 軍 職 專 長 性 質 相 近 之 技 術 相 當 科 4.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細 則 第 條 第 項 規 定, 所 稱 及 格 滿 3 年, 其 計 算 自 考 試 錄 取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取 得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之 日 起, 至 報 考 之 考 試 舉 前 一 日 止 ( 以 考 試 及 格 資 格 報 考 本 考 試 三 等 或 四 等 考 試 者, 其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上 所 註 明 考 試 及 格 生 效 日 期 須 在 民 國 0 年 4 月 7 日 前 ) 5. 進 修 補 習 學 校 畢 業 者, 需 繳 驗 畢 業 證 書 或 資 格 證 明 書 影 本, 結 業 證 書 不 採 6. 自 學 進 修 者, 應 繳 驗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發 之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7. 以 國 外 學 歷 報 考 者 除 須 符 合 各 等 科 所 列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之 學 校 系 組 所, 並 應 繳 驗 : () 經 我 國 駐 外 使 領 館 或 外 交 部 指 定 機 關 ( 構 ) 認 證 之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及 中 文 譯 本 ( 如 不 便 認 證, 應 考 人 得 自 翻 譯 成 中 文, 並 自 負 法 律 責 任 ; 原 本 請 影 印 後 附 繳 ) (2) 在 國 外 就 學 期 間 入 出 境 護 照 影 本 ( 僅 須 附 繳 護 照 中 有 關 列 載 英 文 姓 名 出 生 日 期 等 基 本 資 料 及 貼 附 相 片 部 分 之 影 本 ) (3) 國 外 學 校 歷 年 成 績 證 明 ( 成 績 單 ) 影 本 及 譯 本 (4) 其 他 詳 細 規 定 請 參 閱 大 學 辦 理 國 外 學 歷 採 認 辦 法 8. 應 考 人 如 有 以 下 情 況 及 需 求 : ()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2) 申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3)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需 另 附 繳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格 式 如 附 件 0, 未 依 規 定 繳 交 或 格 式 不 符 規 定 者, 不 予 受 理 );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或 證 明 ) 或 殘 障 手 冊 未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詳 細 規 定 及 其 他 6
照 護 措 施 請 見 本 須 知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之 壹 申 請 特 殊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9. 以 上 應 繳 之 各 項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除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繳 驗 正 本 外,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 四 ) 報 名 費 :. 本 考 試 應 考 人 免 繳 報 名 費, 惟 以 一 筆 為 限 2. 重 複 報 名 之 應 考 人 應 按 重 複 報 名 之 筆 數 逐 筆 繳 交 報 名 費 例 : 應 考 人 僅 報 名 三 等 考 試 一 般 科, 免 繳 報 名 費 ; 如 應 考 人 除 報 考 三 等 考 試 一 般 科 ( 免 繳 報 名 費 ) 外, 又 報 考 三 等 考 試 人 事 科 ( 或 其 他 等 或 科 考 試 ), 則 重 複 報 名 部 分 皆 須 繳 交 減 半 優 待 之 報 名 費 其 各 等 應 繳 交 金 額 如 下 : () 三 等 考 試 新 臺 幣 700 元 (2) 四 等 考 試 新 臺 幣 650 元 (3) 五 等 考 試 新 臺 幣 400 元 (4) 繳 費 方 式 : 有 關 國 家 考 試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詳 見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捌 ( 第 23 頁 ) 所 繳 報 名 費 用, 除 符 合 考 選 部 退 費 規 定 之 情 形 外, 概 不 得 申 請 退 還 3.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有 關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手 續 及 退 費 金 額 等 規 定, 詳 見 附 件 ( 五 ) 申 請 特 照 護 措 施 之 證 明 文 件 :. 據 0 年 7 月 日 施 之 身 心 障 礙 者 權 益 保 障 法 第 5 條 及 身 心 障 礙 者 鑑 定 作 業 辦 法, 現 身 心 障 礙 分 方 式 改 為 八 大 身 心 功 能 障 礙, 並 依 據 該 法 規 定 判 定 身 心 障 礙 者 資 格, 據 以 核 發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據 此,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於 報 考 本 項 考 試 時, 無 論 係 持 有 原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新 式 之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均 請 於 寄 送 報 名 表 件 時 一 併 繳 驗 2.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一 般 應 考 人 因 罹 病 或 臨 時 受 傷 等, 擬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申 請 延 長 每 節 考 試 作 答 時 間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或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者, 應 另 附 繳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正 本 ( 格 式 如 附 件 0) 診 斷 證 明 書 如 有 日 後 使 用 上 需 求, 請 自 影 印 留 存 影 本 詳 細 規 定 及 其 他 照 護 措 施 請 見 本 須 知 申 請 特 照 護 措 施 3.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如 無 需 重 新 辦 理 障 礙 鑑 定, 申 請 相 同 特 照 護 措 施, 於 98 年 6 月 後 曾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有 案 者, 得 免 再 附 繳 前 揭 診 斷 證 明 書, 惟 請 於 申 請 表 上 敘 明 經 核 准 之 考 試 年 度 及 考 試 名 稱 ( 六 )04 年 應 屆 畢 業 生 暫 准 報 名 規 定 如 下 :. 畢 業 證 書 繕 印 之 畢 業 日 期 須 在 04 年 4 月 7 日 以 前, 始 符 合 應 考 資 格 規 定 無 法 於 此 日 期 前 取 得 畢 業 證 書 者, 請 勿 報 考 2. 研 究 所 應 屆 畢 業 生 報 考 三 等 考 試 者, 請 以 大 學 已 畢 業 學 歷 報 考, 請 勿 申 請 暫 准 報 名 3. 經 審 查 准 予 暫 准 報 名 者, 其 畢 業 ( 學 位 ) 證 書 影 本, 傳 真 至 試 務 單 位 7
( 傳 真 號 碼 :02-22363223) 或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不 克 於 上 開 日 期 寄 送 者, 請 至 遲 於 04 年 4 月 8 日 第 節 考 試 前 將 畢 業 證 書 影 本 送 交 監 場 人 員 轉 試 務 單 位 查 驗, 屆 時 未 依 限 繳 驗 或 繳 驗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者, 即 認 定 其 自 始 不 具 備 應 考 資 格, 不 准 入 場 應 試 如 入 場 應 試 者, 其 考 試 成 績 不 予 計 分, 所 繳 報 名 費 不 得 申 請 退 費 以 上 應 繳 之 各 項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一 律 繳 驗 與 原 始 證 件 相 符 之 影 本, 勿 繳 驗 正 本, 如 經 查 證 與 原 始 證 件 不 符 或 不 實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證 件 影 本 於 審 查 後 即 予 抽 存, 不 另 附 還 五 如 應 考 人 為 肺 結 核 等 法 定 傳 染 病 患 者, 務 請 通 報 試 務 機 關, 俾 提 供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六 填 寫 報 名 書 表 注 意 事 項 : ( 一 ) 報 名 書 表 請 以 白 色 A4 紙 張 單 頁 列 印 ( 二 )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是 否 貼 妥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或 證 明 ) 或 殘 障 手 冊 正 背 面 影 本 ( 須 清 晰 ) 及 最 近 年 內 之 吋 正 面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張 ( 請 勿 使 用 生 活 照, 並 請 於 相 片 背 面 書 妥 姓 名 考 區 等 及 科 ) ( 三 ) 報 名 履 歷 表 ( 副 表 ) 是 否 貼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 須 清 晰 ) ( 四 ) 考 區 欄, 請 擇 一 考 區 ( 臺 北 臺 中 高 雄 宜 蘭 花 蓮 臺 東 等 六 考 區 ) 應 試, 一 經 選 定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五 )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各 欄, 應 與 所 繳 之 證 明 文 件 相 符 ( 如 證 件 記 載 錯 誤 或 不 一 致, 應 先 向 戶 籍 或 原 發 證 機 關 申 請 更 正, 再 附 繳 有 更 正 記 載 之 戶 籍 謄 本 影 本, 始 得 據 以 報 考 ) 聯 絡 電 話 欄, 請 務 必 填 明, 以 利 聯 絡 ; 通 訊 地 址 欄, 請 切 實 填 寫 於 04 年 6 月 底 前 不 變 之 通 訊 地 址, 俾 供 送 交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公 司 寄 發 入 場 證 與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如 有 不 符, 致 使 有 關 考 試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責 ( 六 ) 科 編 號 應 考 科 欄 ( 請 參 照 附 件 ), 一 經 選 填 寄 遞 後, 即 不 得 要 求 更 改 ( 七 ) 聯 絡 電 話 欄, 請 務 必 登 錄, 以 利 聯 絡 及 通 知 重 要 事 項 ( 八 ) 通 訊 地 址 欄, 須 詳 實 登 錄 04 年 6 月 底 前 不 致 變 更 之 通 訊 地 址, 俾 供 送 交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寄 發 入 場 證 與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如 有 不 符, 致 使 有 關 考 試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責 ( 九 ) 應 考 資 格 欄, 請 依 附 繳 之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選 填 ( 十 ) 欲 申 請 特 照 護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信 封 及 報 名 履 歷 表 之 申 請 特 照 護 欄 註 明, 並 選 填 要 求 提 供 之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有 關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規 定, 請 詳 見 本 須 知 申 請 特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 十 一 ) 應 考 人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填 具 申 請 書 ( 請 自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9), 以 書 面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 傳 真 : 02-22363223) 七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 8
於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登 錄 基 本 資 料 並 產 製 報 名 書 表,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並 請 詳 細 檢 查, 應 填 各 欄 及 應 繳 各 件 是 否 確 無 遺 漏 或 錯 誤, 然 後 將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B4 大 型 信 封 ( 自 備 妥 ), 並 將 報 名 表 件 及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依 下 列 順 序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以 迴 紋 針 夾 於 右 上 角 ( 切 勿 用 釘 書 機 ) 平 放 入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內 ( 信 封 封 面 請 密 實 黏 貼 於 自 備 B4 大 小 之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上, 報 名 表 件 切 勿 摺 疊, 如 下 圖 所 示 ), 於 04 年 月 6 日 前 ( 含 當 日, 郵 戳 為 憑 ) 以 掛 號 寄 出, 如 以 平 信 郵 遞 致 發 生 遺 失 或 遲 誤 而 無 法 報 名 者,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 一 )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 二 ) 報 名 履 歷 表 ( 副 表 ) ( 三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五 等 考 試 不 須 繳 驗 ) ( 四 )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暫 准 報 名 申 請 書 申 請 特 照 護 措 施 證 明 文 件 等 ) 其 他 證 明 文 件 ( 申 請 特 照 護 措 施 證 明 文 件 等 )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 畢 業 或 學 位 證 書 學 分 證 明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等 ) ( - 由 上 而 下 整 理 齊 全, 右 上 角 用 大 迴 紋 針 夾 妥 ) 報 名 履 歷 表 ( 副 表 ) ( 黏 妥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 黏 妥 相 片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正 背 面 影 本 )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 本 頁 請 固 貼 於 B4 大 小 信 封 上 ) 為 確 保 個 人 權 益, 寄 件 前 請 確 實 檢 查 報 考 考 區 等 科 編 號 應 考 科 是 否 正 確? 報 名 費 用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是 否 繳 交? 相 片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繳 費 收 據 是 否 黏 貼? 另 為 利 聯 絡, 請 詳 實 填 寫 04 年 6 月 底 前 不 致 變 更 之 通 訊 地 址 聯 絡 電 話 手 機 號 碼 及 E-mail 八 退 補 件 程 序 : 應 考 人 所 繳 費 件, 經 考 選 部 審 查 為 費 件 不 全 者, 依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規 則 第 4 條 規 定, 由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先 以 簡 訊 或 電 話 告 知 應 補 件 項 目, 應 考 人 應 於 接 獲 補 件 通 知 之 日 起 3 日 內 補 齊, 逾 3 日 未 補 齊 者, 將 另 發 函 通 知 並 限 定 於 5 日 內 補 齊 ( 以 郵 戳 為 憑 ), 屆 時 仍 未 補 齊 者 逕 予 退 件, 應 考 人 不 得 異 議 補 件 資 料 屬 影 本 者, 除 以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外, 亦 得 以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惟 須 於 傳 真 後 隨 即 來 電 確 認 柒 成 績 計 算 一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及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本 考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三 等 考 試 以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加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之 ; 普 通 科 目 成 績 以 每 科 成 績 乘 以 百 分 之 十 後 之 總 和 計 算 之,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以 各 9
科 目 成 績 總 和 除 以 科 目 數 再 乘 以 所 占 剩 餘 百 分 比 計 算 之 四 等 及 五 等 考 試 以 各 科 目 成 績 平 均 計 算 之 三 本 考 試 僅 採 筆 試 方 式 舉 之 科, 以 筆 試 成 績 為 考 試 總 成 績 ; 採 筆 試 與 實 地 考 試 二 種 方 式 舉 之 科, 其 筆 試 成 績 占 總 成 績 百 分 之 六 十, 實 地 考 試 成 績 占 百 分 之 四 十 另 依 實 地 考 試 規 則 規 定, 實 地 考 試 未 滿 六 十 分 者, 總 成 績 雖 達 錄 取 標 準, 仍 不 予 錄 取 四 本 考 試 成 績 有 一 科 為 零 分 或 總 成 績 未 滿 50 分 者, 均 不 予 錄 取 缺 考 之 科 目, 以 零 分 計 算 五 本 考 試 各 項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四 位 數, 第 五 位 數 以 後 捨 去 考 試 總 成 績 之 計 算 取 小 數 點 後 二 位 數, 第 三 位 數 採 四 捨 五 入 法 進 入 第 二 位 數 捌 分 發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一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成 績 及 格, 送 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核 定, 始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報 請 考 試 院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並 由 銓 敘 部 院 人 事 總 處 依 序 分 發 任 用 二 前 項 訓 練,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規 則 第 9 條 第 3 項 規 定,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不 得 申 請 分 回 原 任 職 機 關 ( 構 ) 學 校 實 務 訓 練 另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除 所 分 配 職 務 與 考 試 等 級 科 顯 不 相 當, 而 機 關 認 有 需 要 者 外, 不 得 辦 理 改 分 配 四 本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須 經 訓 練, 其 未 能 參 加 訓 練 者 因 未 完 成 考 試 程 序, 不 發 給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公 務 人 員 高 普 考 試 或 其 他 特 種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於 訓 練 ( 或 實 習 ) 期 間, 復 應 本 考 試 錄 取 者, 如 訓 期 重 疊, 僅 得 選 擇 一 種 考 試 接 受 訓 練 ( 或 實 習 ), 完 成 一 種 考 試 程 序, 發 給 一 種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五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4 條 規 定,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無 法 立 即 接 受 分 配 訓 練 者, 得 檢 具 事 證 申 請 保 留 錄 取 資 格, 其 事 由 及 保 留 年 限 如 下 : ( 一 ) 服 兵 役,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法 定 役 期 ( 二 ) 於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大 學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大 學 進 修 碩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進 修 博 士 學 位,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 三 ) 疾 病 懷 孕 生 產 父 母 病 危 子 女 重 症 或 其 他 不 可 歸 責 事 由,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2 年 ( 四 ) 養 育 三 足 歲 以 下 子 女, 其 保 留 期 限 不 得 逾 3 年 但 配 偶 為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已 申 請 育 嬰 留 職 停 薪 者 不 得 申 請 保 留 六 本 項 考 試 榜 示 後,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如 有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4 條 規 定 之 事 由, 擬 申 請 保 留 受 訓 資 格 或 有 訓 練 相 關 疑 義 者, 請 逕 洽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七 有 關 退 休 年 資 採 計 及 退 撫 基 金 繳 付 事 宜, 依 銓 敘 部 民 國 02 年 7 月 23 日 部 退 三 字 第 023743222 號 令 載 明 :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期 間, 不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亦 不 得 繳 付 退 撫 基 金 費 用 銓 敘 部 民 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 華 特 二 字 第 4039 號 函 86 年 4 月 7 日 86 台 特 三 字 第 440233 號 書 函 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 特 二 字 第 495057 號 書 函 93 年 5 月 3 日 部 退 二 字 第 0932333893 號 令 及 歷 次 函 釋 ( 占 缺 訓 練 之 年 資 得 採 計 為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 核 與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年 資 採 0
計 規 範 不 符, 應 自 03 年 月 日 以 後 之 考 試 錄 取 而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停 止 適 用 ; 至 於 應 02 年 2 月 3 日 以 前 之 考 試 錄 取 所 分 配 ( 發 ) 占 缺 訓 練 ( 實 習 試 辦 ) 者, 仍 照 原 規 定 辦 理 八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於 訓 練 期 間 之 保 險 事 宜, 依 03 年 月 3 日 修 正 發 布 之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參 加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一 般 保 險 ; 並 自 民 國 03 年 月 日 以 後 之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適 用 之 玖 五 等 考 試 電 腦 打 字 科 實 地 測 驗 有 關 事 項 一 本 項 實 地 測 驗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係 測 驗 應 考 人 電 腦 中 文 輸 入 之 速 度 與 正 確 程 度 二 注 意 事 項 : ( 一 ) 本 考 試 使 用 試 務 處 提 供 之 桌 上 型 個 人 電 腦 視 窗 作 業 系 統 (Windows7), 並 提 供 微 軟 Windows7 作 業 系 統 內 附 之 輸 入 法 ( 包 括 注 音 倉 頡 速 成 微 軟 新 注 音 微 軟 新 倉 頡 微 軟 新 速 成 大 易 列 ) 及 相 容 版 本 之 輸 入 法 ( 包 括 嘸 蝦 米 自 然 輸 入 法 ) 等 中 文 輸 入 法, 使 用 上 述 列 舉 以 外 之 輸 入 法 者, 應 於 寄 送 報 名 履 歷 表 件 時, 一 併 將 合 法 版 權 之 輸 入 法 光 碟 等 安 裝 媒 體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俾 利 事 先 安 裝 ( 二 ) 應 考 人 自 備 之 輸 入 法 如 與 系 統 不 相 容, 致 影 響 考 試 時,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 三 ) 中 文 輸 入 標 點 符 號, 以 符 合 BIG 5 碼 標 準 之 全 形 標 點 符 號 為 限 ( 四 )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視 為 錯 誤, 應 予 扣 分 :. 漏 打 ( 應 輸 入 而 未 輸 入 者 ) 2. 多 打 ( 不 應 輸 入 而 輸 入 者 ) 3. 錯 打 ( 輸 入 錯 字 者 ) ( 五 ) 每 漏 打 多 打 錯 打 一 字 應 扣 分 數 及 正 確 輸 入 字 數 應 得 分 數 之 評 閱 標 準 由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定 之 三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障 礙 視 覺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而 申 請 延 長 考 試 時 間 20 分 鐘 並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延 長 者, 應 試 實 地 測 驗 -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科 目 時, 依 例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4 分 鐘 四 有 關 實 地 測 驗 之 考 試 地 點 各 梯 次 分 配 及 其 報 到 考 試 時 間 等 事 項, 於 寄 發 入 場 證 時 另 通 知 拾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應 考 人 對 本 考 試 各 項 業 務 如 有 疑 義, 請 依 下 列 聯 絡 電 話 與 相 關 單 位 聯 繫 : 詢 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方 式 報 名 證 件 補 驗 考 試 體 格 檢 查 等 有 關 事 項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地 址 :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 號 電 話 :(02)2236988 轉 374 3742 3743 傳 真 :(02)22363223 網 址 :http://www.moex.gov.tw/ 地 址 :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 號 電 話 :(02)2236988 轉 3288 3325
詢 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單 位 聯 絡 地 址 及 方 式 入 場 證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 寄 及 補 發 事 項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任 用 等 事 項 訓 練 及 保 留 正 額 錄 取 資 格 事 項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地 址 :0658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信 義 路 三 段 89 號 9 樓 限 公 司 臺 北 郵 局 電 話 :(02)2703604 轉 27 29 39 59 電 子 郵 件 科 傳 真 :(02)2703798 銓 敘 部 院 人 事 總 處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地 址 :603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2 號 電 話 :(02)82366676 網 址 :http://www.mocs.gov.tw/ 地 址 :005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段 2-2 號 電 話 :(02)23979298 轉 338 網 址 :http://www.dgpa.gov.tw/ 地 址 :60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3 號 電 話 :(02)823674 網 址 :http://www.csptc.gov.tw 共 同 注 意 事 項 壹 申 請 特 照 護 措 施 一 欲 申 請 特 照 護 措 施 應 試 者, 請 務 必 於 報 名 信 封 及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之 申 請 特 照 護 措 施 欄 註 明, 並 勾 填 要 求 提 供 之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經 依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審 核 通 過 者, 由 考 選 部 提 供 相 關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請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當 日 提 早 查 看 試 場 二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要 點, 其 規 定 如 下 :: 第 點 考 選 部 ( 以 下 簡 稱 本 部 ) 為 保 障 身 心 障 礙 者 應 國 家 考 試 權 益,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第 2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實 施 對 象, 係 指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需 申 請 各 項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者, 應 依 本 要 點 第 十 七 點 辦 理 第 3 點 為 審 議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疑 義 案 件, 本 部 應 成 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審 議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審 議 小 組 ) 審 議 小 組 置 主 任 委 員 一 人, 由 常 務 次 長 兼 任 ; 委 員 十 三 至 十 七 人, 由 部 長 就 本 部 簡 任 以 上 人 員 相 關 專 家 學 者 及 身 心 障 礙 團 體 代 表 遴 聘 之 委 員 任 期 為 二 年, 期 滿 得 連 任 審 議 小 組 置 執 秘 書 一 人, 由 部 長 就 部 內 高 級 職 員 遴 派 兼 任 所 需 其 他 工 作 人 員, 就 本 部 員 額 內 派 兼 之 審 議 小 組 之 會 議, 必 要 時 得 邀 請 相 關 機 關 醫 療 機 構 學 校 團 體 代 表 列 席 審 議 小 組 委 員 及 工 作 人 員 均 為 無 給 職 但 部 外 委 員 及 受 邀 列 席 2
會 議 之 學 者 專 家, 得 支 給 出 席 費 及 交 通 費 第 4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案 件,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審 查,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提 供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經 審 查 有 疑 義 者,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加 具 意 見 後, 提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審 議 結 果, 經 部 長 核 定 後, 送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執 部 長 認 為 有 修 正 必 要 時, 得 交 付 審 議 小 組 復 議 第 5 點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填 註,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 以 下 簡 稱 診 斷 證 明 書, 格 式 如 附 件 0)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 請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申 請 使 用 電 腦 ( 含 盲 用 電 腦 ) 作 答 或 其 他 特 殊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前 項 須 繳 驗 診 斷 證 明 書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需 重 新 鑑 定 者, 其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核 通 過 後, 毋 須 重 複 繳 驗 應 考 人 未 繳 驗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內 容 太 過 簡 略 致 無 從 判 斷 病 情 者, 應 令 其 限 期 補 提 證 明 文 件,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第 6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前 項 第 二 款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限 各 該 應 試 科 目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時 提 供 放 大 鏡 燈 具 或 擴 視 機 點 字 機 或 盲 用 電 腦 之 鍵 盤 等 輔 具, 得 由 應 考 人 於 報 名 時 申 請 自 備 但 考 試 時 如 無 法 運 作 或 系 統 不 相 容,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第 7 點 以 點 字 機 作 答 者, 其 作 答 結 果 於 閱 卷 前,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聘 請 專 人 翻 譯 核 校, 並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評 閱 :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廉 室 依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閱 卷 申 論 式 試 卷 : 將 作 答 結 果 黏 貼 於 試 卷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彌 封 後 進 閱 卷 第 8 點 以 電 腦 或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於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由 監 場 人 員 列 印 應 考 人 作 答 結 果, 經 其 確 認 後, 黏 貼 或 夾 置 於 試 卷 ( 卡 ) 上, 加 蓋 騎 縫 章, 併 同 作 答 儲 存 媒 體, 並 依 下 列 程 序 進 評 閱 : 3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以 電 腦 作 答 者, 由 資 訊 管 理 處 將 儲 存 媒 體 資 料 轉 入 試 卡 評 閱 系 統, 進 閱 卷 2. 以 盲 用 電 腦 作 答 者,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廉 室 依 試 卷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閱 卷 申 論 式 試 卷 : 閱 卷 委 員 依 作 答 結 果 進 閱 卷 第 9 點 應 考 人 因 聽 覺 障 礙,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但 應 考 人 經 本 部 核 可, 得 自 備 助 聽 器 工 作 第 0 點 應 考 人 因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第 點 應 考 人 因 下 肢 肢 體 障 礙, 致 動 不 便, 得 視 其 需 要, 由 本 部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輪 椅 第 2 點 應 考 人 因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放 大 之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第 3 點 應 考 人 因 功 能 障 礙, 致 無 書 寫 能 力 及 無 法 使 用 電 腦 作 答,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下 列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 第 4 點 應 考 人 因 視 覺 或 上 肢 肢 體 有 特 殊 障 礙 情 形,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於 試 卷 上 書 寫 作 答 取 代 劃 記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每 節 考 試 結 束 後, 其 作 答 之 試 卷 應 由 監 場 人 員 送 卷 務 組 彌 封 閱 卷 期 間, 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會 同 廉 室 依 其 作 答 結 果 人 工 劃 記 後 進 閱 卷 第 5 點 以 口 述 錄 音 錄 影 方 式,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者, 考 試 時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在 作 答 用 紙, 俟 應 考 人 確 定 無 誤 後, 再 由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劃 記 至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經 應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於 考 試 結 束 後, 連 同 作 答 用 紙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4
筆 作 答 或 協 助 抄 錄 之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經 應 考 人 再 次 檢 視 無 誤 後, 送 交 卷 務 組 彌 封 申 論 式 試 卷 閱 卷 期 間, 閱 卷 委 員 依 口 述 錄 音 內 容 監 場 人 員 代 筆 作 答 或 由 專 人 依 口 述 錄 音 內 容 繕 打 完 成 之 申 論 式 試 卷, 並 參 考 口 述 重 點 內 容 於 申 論 式 試 卷 進 評 閱 第 6 點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應 考 人, 如 因 其 他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經 本 部 審 查 或 審 議 通 過 者, 得 提 供 第 六 點 至 第 十 五 點 必 要 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第 7 點 一 般 應 考 人 如 因 突 發 傷 病 或 因 功 能 性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書 寫 試 卷 困 難 者, 須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前 項 申 請 遇 有 緊 急 情 形, 各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得 先 簽 請 部 長 核 定 後, 再 提 報 審 議 小 組 備 查 第 8 點 外 國 人 應 國 家 考 試 如 有 身 心 障 礙 情 形, 得 檢 具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核 發 本 要 點 規 定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及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並 由 審 議 小 組 審 議 三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應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填 註 申 請, 並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但 有 第 5 點 第 項 各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一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 詳 如 附 件 0), 如 所 持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無 註 明 須 重 新 鑑 定, 且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本 部 審 核 通 過 者, 即 無 須 重 複 繳 驗 四 以 上 各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或 因 懷 孕 等 事 由, 擬 申 請 特 試 場 應 試 者 或 需 提 供 特 照 護 及 協 助 措 施 者, 請 於 網 路 報 名 時 在 申 請 特 照 護 或 其 他 特 協 助 及 照 護 欄 中 註 明 貳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作 答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提 示 應 考 人 有 關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之 正 確 作 答 方 法,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本 注 意 事 項 所 稱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係 指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在 規 定 方 格 內 劃 記 作 答 並 以 電 子 計 算 機 閱 卷 之 試 卷 ( 卡 ) 三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正 面 上 方 載 有 應 考 人 座 號, 應 考 人 開 始 作 答 前 請 先 核 對 是 否 與 座 號 相 符, 並 檢 查 試 卷 ( 卡 ) 上 科 目 名 稱 是 否 與 試 題 上 科 目 名 稱 相 同 四 應 考 人 作 答 時, 應 使 用 黑 色 2B 鉛 筆 及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五 單 選 題 每 題 有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請 依 題 意 就 (A) (B) (C) (D) 四 個 選 項 中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答 案, 答 錯 不 倒 扣 分 數,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六 作 答 時, 應 將 所 選 答 案, 在 試 卷 ( 卡 ) 上 該 題 號 選 項 方 格 內 劃 記, 必 須 粗 黑 清 晰, 將 該 方 格 畫 滿 不 可 畫 出 格 外, 或 只 畫 半 截 線 七 如 答 錯 要 更 改 時, 要 用 橡 皮 細 心 擦 拭 乾 淨, 另 作 答, 切 不 可 留 有 黑 色 殘 跡, 或 將 試 卷 ( 卡 ) 污 損, 並 不 得 使 用 立 可 白 等 修 正 液 5
八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應 保 持 清 潔, 除 依 題 號 順 序 作 答 外, 不 得 在 座 位 號 碼 及 科 目 代 號 之 條 碼 欄 另 劃 記, 且 不 可 任 意 挖 補 污 損 折 疊, 卡 片 邊 緣 之 黑 色 條 紋, 亦 不 得 任 意 增 減 或 污 損 九 各 科 目 之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或 兼 具 申 論 式 與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部 分, 其 試 題 數 及 選 項 多 寡 若 不 一 致, 務 請 應 考 人 按 試 題 之 題 數 題 號 及 選 項, 依 序 在 測 驗 式 試 卷 ( 卡 ) 上 同 題 號 之 劃 記 答 案 處 作 答, 俾 免 影 響 計 分 十 未 依 上 列 各 項 規 定 作 答, 致 電 子 計 算 機 無 法 正 確 計 分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責, 不 得 提 出 異 議 其 試 卷 ( 卡 ) 依 下 列 方 式 處 理 之 : 案 時, 經 查 證 確 屬 可 歸 責 應 考 人 事 由 者, 以 零 分 計 算 因 應 考 人 污 損 試 卷 ( 卡 ),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依 讀 入 答 案 計 分 參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凡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者, 應 考 人 始 得 使 用 二 考 選 部 自 97 年 6 月 日 起, 正 式 實 施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各 項 考 試 得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之 科 目, 應 考 人 應 使 用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如 使 用 非 考 選 部 核 定 通 過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6 條 第 9 款 規 定 : 試 題 註 明 可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而 使 用 未 經 考 選 部 公 告 核 定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且 不 得 繼 續 使 用 應 考 人 請 視 應 試 科 性 質 需 要, 自 攜 帶 合 於 考 選 部 規 定 機 型 廠 牌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備 用, 各 科 之 應 試 科 目 得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將 於 考 試 第 天 第 節 由 監 場 人 員 向 應 考 人 宣 布 後, 張 貼 於 各 試 場 公 布 欄 三 無 論 是 否 使 用 電 子 計 算 器, 試 題 作 答 均 須 詳 列 解 答 過 程 四 目 前 經 考 選 部 核 定 合 格 之 電 子 計 算 器 已 有 25 款 ( 如 表 列 ), 相 關 機 型 登 載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moex.gov.tw/) 應 考 人 專 區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措 施, 應 考 人 可 依 自 身 需 求 選 購 適 當 機 型 考 選 部 將 陸 續 增 加 其 他 機 型, 並 於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最 新 消 息 公 告 增 列 五 目 前 核 定 通 過 之 國 家 考 試 電 子 計 算 器 : 廠 商 : 精 通 事 物 機 器 有 限 公 司 AU-3 AURORA DT80V CA-09 CASIO HS-8LV 品 牌 :ATIMA( 共 5 款 ) AU-4 AURORA DT20 CA-0 識 標 識 型 號 AU-5 AURORA DT220 CA- CASIO LC-60LV CASIO LC-40LV AT-0 ATIMA MA-80V AU-6 AURORA DT390 CA-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7 AURORA DT230 CA-3 CASIO SL-00L AT-03 ATIMA SA-787 廠 商 : 佳 能 昕 普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A-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 牌 :Canon( 共 4 款 ) CA-5 CASIO SL-300LV 6
AT-05 ATIMA SA-807 識 標 識 型 號 CA-6 Canon F-502G 廠 商 : 震 旦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N-0 ( 第 二 ) CA-7 品 牌 :AURORA( 共 7 款 ) CN-02 Canon LC-20HiII CA-8 CASIO SL-760LC CASIO SX-00 CASIO SX-220 識 標 識 型 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9 AU-0 AURORA SC500 PLUS( 第 二 ) CASIO fx-82solar ( 第 二 ) CN-04 Canon LS-20VII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AU-02 AURORA HC5A 廠 商 : 台 灣 卡 西 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AU-03 AURORA HC84 品 牌 :CASIO( 共 9 款 ) 識 標 識 型 號 AU-04 AU-05 AURORA DT39B 識 標 識 型 號 AURORA SC600 ( 第 二 ) CA-0 EM-0 E-MORE fx-27 ( 第 二 ) CASIO fx-82sx ( 第 二 ) EM-02 E-MORE MS-2L AU-06 AURORA HC27V CA-02 CASIO MW-8V EM -03 E-MORE SL-72 AU-07 AURORA DT395 CA-03 CASIO SX-300P EM -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33 CA-05 CASIO HL-00LB EM-06 E-MORE DS-20E AU-0 AURORA HC9 CA-06 CASIO HL-85L EM-07 E-MORE JS-20E AU- AURORA HC2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20E AU-2 AURORA DT8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2E 廠 商 : 久 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國 隆 國 際 有 限 公 司 廠 商 : 宜 德 電 子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E-MORE( 共 28 款 ) 品 牌 :FUH BAO( 共 5 款 ) 品 牌 :kolin( 共 2 款 ) 識 標 識 型 號 識 標 識 型 號 識 標 識 型 號 EM-0 E-MORE MS-20E FB-0 FUH BAO FB-200 ED-0 kolin KEC-77 EM - EM-2 EM-3 E-MORE SL-709 E-MORE SL-20V FB-02 FB-03 FUH BAO FB-26 ED-02 FUH BAO FB-80 廠 kolin KEC-773 商 : 神 寳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ORE SL-03 FB-04 FUH BAO FB MS-80TV 品 牌 :Paddy( 共 4 款 ) EM-4 E-MORE SL-20 FB-05 FUH BAO FB-70 識 標 識 型 號 EM-5 E-MORE DS-3GT FB-06 FUH BAO FX-33 ( 第 二 ) PA-0 Paddy PD-H036 7
EM-6 E-MORE DS-20GT FB-07 FUH BAO FX-80 ( 第 二 ) PA-02 Paddy PD-H0 EM-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0 PA-03 Paddy PD-H208 EM-8 E-MORE JS-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9 E-MORE MS-80L FB-0 FUH BAO FB-530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M-20 E-MORE MS-20GT FB- FUH BAO FB-550 品 牌 :UB( 共 2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EM-2 E-MORE SL-220GT FB-2 FUH BAO FB-560 識 標 識 型 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3 FUH BAO FB-570 CK-0 UB UB-500P ( 第 二 ) EM-23 E-MORE MS-8L FB-4 FUH BAO FB-580 CK-02 EM-24 E-MORE fx-83 ( 第 二 ) FB-5 FUH BAO FB-590 CK-03 EM-25 E-MORE fx-330s ( 第 二 ) 廠 商 : 台 灣 哈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品 牌 :H-T-T( 共 3 款 ) CK-04 EM-26 E-MORE DS-200GTK SANYO( 共 2 款 ) Pierre cardin PH245 Pierre cardin PT22 Pierre cardin PT256- G Pierre cardin PT256- 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 標 識 型 號 CK-05 Pierre 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 H-T-T SCP-298 CK-06 Pierre cardin PT899 HL-02 HL-03 H-T-T SCP-328 CK-07 SANYO SCP-37 UB UB-200-Y UB UB-200-W HL-04 HL-05 SANYO SCP-93 CK-08 H-T-T SCP-308 UB UB-206-Y UB UB-206-W 廠 商 :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CK-5 UB UB-233 UB UB-800-P 品 牌 :UB( 共 2 款 ) Pierre cardin( 共 5 款 ) CK-6 UB UB-236M CK-24 UB UB-800-G 識 標 識 型 號 CK-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0 UB UB-239M CK-8 UB UB-800-R CK-0 UB UB-2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CK- CK-2 CK-3 CK-4 UB UB-22-B UB UB-266-G CK-9 UB UB-22-R UB UB-266-B UB UB-850-G UB UB-220 UB UB-225 UB UB-226-W CK-20 UB UB-266-R UB UB-320 UB CK-2 UB UB-330 CK-26 UB UB-850-P UB UB-850-B UB-850-R 8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 註 :. 第 一 : 具 備 + - % MR MC M+ M- 運 算 功 能 2. 第 二 : 具 備 + - % MR MC M+ M- 三 角 函 數 對 數 指 數 運 算 功 能 3. 承 廣 國 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 品 牌, 型 號 數 字 後 之 英 文 字 母 為 顏 色 之 代 碼 ( 例 如 :Y 為 黃 色 W 為 白 色 )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 之 電 源 僅 採 太 陽 能 電 池, 太 陽 能 電 池 若 照 射 到 的 光 線 不 足, 顯 示 螢 幕 內 容 可 能 會 變 得 極 為 模 糊, 計 算 功 能 可 能 無 法 正 常 執, 或 者 獨 立 記 憶 的 內 容 可 能 會 遺 失 肆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現 職 公 務 員 參 加 本 項 國 家 考 試, 其 公 假 應 依 照 公 務 人 員 請 假 規 則 規 定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若 曾 經 擔 任 考 選 部 題 庫 試 題 命 題 審 查 工 作 者, 務 請 於 報 名 時 以 書 面 函 知 考 選 部 題 庫 管 理 處 及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三 依 傳 染 病 防 治 法 第 2 條 規 定 : 府 機 關 ( 構 ) 民 間 團 體 事 業 或 個 人 不 得 拒 絕 傳 染 病 病 人 就 學 工 作 安 養 居 住 或 予 其 他 不 公 平 之 待 遇 但 經 主 管 機 關 基 於 傳 染 病 防 治 需 要 限 制 者, 不 在 此 限 為 維 護 公 共 利 益 及 應 考 人 權 益, 應 考 人 如 罹 患 傳 染 病 或 疑 似 傳 染 病, 請 檢 具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於 報 名 或 知 悉 時, 主 動 通 報 考 試 承 辦 單 位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 聯 絡 電 話 :02-2236988 分 機 374 3742 3743; 傳 真 :02-22363223), 俾 便 安 排 相 關 特 殊 照 護 措 施 四 應 考 人 須 於 考 試 前 詳 閱 入 場 證 背 面 之 試 場 規 則, 如 有 違 規 情 事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五 應 考 人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0 日, 填 具 申 請 表 ( 請 自 影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9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網 頁 下 載 ), 以 傳 真 或 以 書 面 掛 號 函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更 正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如 在 放 榜 後 變 更 資 料 者, 應 分 函 知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所 屬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及 用 人 機 關 六 考 試 中 不 得 將 動 電 話 呼 叫 器 或 其 他 通 訊 器 具 隨 身 攜 帶, 或 置 於 抽 屜 桌 椅 或 座 位 旁, 並 不 得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入 場 應 試, 違 者 依 試 場 規 則 處 理 七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2 條 第 項 規 定,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聲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座, 並 準 時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但 持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證 明, 且 經 考 選 部 核 准 之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八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6 條 規 定, 在 試 卷 ( 卡 ) 上 書 寫 姓 名 座 號 或 其 他 不 應 有 之 文 字 標 記 或 自 備 稿 紙 書 寫,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5 分 至 20 分 九 依 試 場 規 則 第 7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有 下 列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經 監 場 人 員 制 止 而 再 犯 者, 視 其 情 節 輕 重, 扣 除 該 科 目 成 績 3 分 至 5 分 : ( 一 ) 攜 帶 非 透 明 之 鉛 筆 盒 或 非 必 要 之 物 品 ( 二 ) 未 得 監 場 人 員 許 可, 移 動 座 位 ( 三 ) 詢 問 題 旨 出 聲 朗 誦 或 故 意 發 出 聲 響 ( 四 ) 吸 煙 嚼 食 口 香 糖 或 檳 榔 9
( 五 )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前 攜 帶 試 題 或 將 試 題 答 案 抄 寫 夾 帶 離 場 ( 六 )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7 分 鐘 未 按 指 示 收 妥 書 籍 文 件 等 非 考 試 必 需 用 品 十 每 節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得 向 監 場 人 員 索 取 考 畢 之 試 題, 其 中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於 4 月 20 日 在 國 家 考 場 公 告 欄 及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公 布 ( 所 公 布 之 答 案 以 使 用 2B 鉛 筆 於 測 驗 式 試 卡 上 作 答 者 為 限 ), 考 畢 試 題 將 登 載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十 一 考 試 期 間 市 區 交 通 壅 塞, 請 提 早 出 門, 並 多 搭 乘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以 免 違 規 停 車 遭 受 拖 吊 又 近 來 全 球 氣 候 出 現 異 常 現 象, 請 應 考 人 隨 時 注 意 氣 象 訊 息 及 早 因 應, 並 視 交 通 狀 況 提 早 出 發 應 試 伍 試 題 疑 義 一 依 國 家 考 試 試 題 疑 義 處 理 辦 法 辦 理 二 應 考 人 於 考 試 時 對 試 題 如 有 疑 問, 應 即 當 場 提 出 考 試 完 畢 後, 應 考 人 對 考 試 時 所 提 出 試 題 疑 問 筆 試 試 題 或 公 布 之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如 有 疑 義, 應 於 本 考 試 全 部 筆 試 結 束 之 次 日 起 5 日 內 (04 年 4 月 24 日 下 午 5 時 前 ) 向 考 選 部 申 請, 同 一 道 試 題 以 提 出 一 次 為 限 三 請 登 入 考 選 部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主 站 (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 新 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點 選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依 序 填 具 資 料 並 上 傳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送 出 後, 即 可 完 成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作 業 ( 申 請 程 序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應 考 人 專 區 / 試 題 疑 義 申 請 程 序 ; 操 作 說 明 請 參 考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 四 須 上 傳 至 少 一 個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並 符 合 下 列 格 式 要 求 : ( 一 ) 檔 案 格 式 :JPG ( 二 ) 檔 案 大 小 : 每 一 道 題 採 總 量 計 算, 以 30MB 為 上 限 ( 請 先 縮 圖 或 擇 重 要 者 上 傳 ) ( 三 ) 佐 證 資 料 圖 檔 請 以 掃 描 方 式 提 供, 內 容 須 清 晰 明 確, 避 免 以 手 機 相 機 拍 攝 ; 傳 送 前, 並 請 自 先 以 小 畫 家 或 影 像 軟 體 於 電 腦 上 檢 視 是 否 清 晰 明 確 五 應 考 人 如 因 佐 證 資 料 電 子 檔 大 小 超 過 系 統 限 制 (30MB), 請 先 點 選 確 定 送 出, 再 點 選 列 印 申 請 表 列 印 後, 併 同 完 整 紙 本 佐 證 資 料, 以 限 時 掛 號 於 期 限 內 (04 年 4 月 24 日 前, 郵 戳 為 憑 ) 專 函 逕 寄 考 選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 題 庫 管 理 處 第 一 科 ; 申 論 式 試 題 :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三 科 來 函 信 封 上 請 註 明 試 題 疑 義 六 應 考 人 提 出 試 題 或 答 案 疑 義, 如 逾 受 理 期 限 或 應 檢 附 之 資 料 及 載 明 事 項 不 齊 備 者, 不 予 受 理 七 應 考 人 提 出 疑 義,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 主 )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試 題 審 查 委 員 或 閱 卷 委 員 之 姓 名 或 有 關 資 料, 亦 不 得 對 未 公 布 答 案 之 試 題 要 求 提 供 參 考 答 案 八 實 地 考 試 之 試 題 疑 義, 應 考 人 應 當 場 提 出, 由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處 理 之 陸 榜 示 及 複 查 成 績 一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民 國 04 年 6 月 0 日 二 應 考 人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3 日 內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欲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20
績 申 請 書 請 自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8, 或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申 請 表 單 下 載 網 頁 下 載 ) 向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次 為 限 如 於 榜 示 後 5 日 尚 未 收 到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應 考 人, 請 即 電 洽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三 摘 錄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第 2 條 申 請 複 查 筆 試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成 績, 應 於 各 該 考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以 書 面 向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為 總 成 績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者, 亦 同 前 項 考 試 如 採 分 試 者,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依 前 項 程 序 分 於 各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提 出 但 各 試 成 績 合 併 計 算 為 總 成 績 之 考 試, 最 後 一 試 應 考 人 得 於 該 試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十 日 內 複 查 各 試 成 績, 並 以 一 次 為 限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應 於 榜 示 之 日 起 三 日 內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第 3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應 填 寫 申 請 書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由 應 考 人 簽 名 或 蓋 章, 以 掛 號 寄 達 考 選 部 : 一 應 考 人 之 姓 名 出 生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字 號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申 請 日 期 二 複 查 之 等 級 科 科 目 名 稱 申 請 複 查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另 繳 交 經 由 所 屬 人 事 單 位 證 明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通 知 書 影 本 第 4 條 試 務 機 關 收 到 複 查 成 績 之 申 請 後, 應 於 十 五 日 內 查 復 之, 遇 有 特 殊 原 因 不 能 如 期 查 復 時, 得 酌 予 延 長 並 通 知 應 考 人 第 5 條 複 查 成 績, 應 核 對 到 考 缺 考 及 違 規 扣 分 或 扣 考 紀 錄, 查 對 應 考 人 是 否 未 依 規 定 作 答 或 閱 卷 委 員 未 依 規 定 評 分,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採 用 申 論 式 或 問 答 式 試 題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以 線 上 閱 卷 評 分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影 像 檔 全 部 列 印, 內 容 包 含 閱 卷 委 員 評 閱 資 訊 電 子 簽 章, 以 及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各 題 分 數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及 各 試 卷 筆 跡 無 訛 後, 再 查 對 申 請 複 查 科 目 之 試 卷 成 績,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各 題 分 數 者, 並 將 各 題 分 數 復 知 但 不 包 括 各 題 子 分 二 採 用 測 驗 式 試 題 時, 應 調 出 試 卷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無 訛, 檢 查 作 答 方 法 符 合 規 定, 並 以 讀 卡 設 備 高 低 不 同 感 度 各 重 讀 一 次 無 誤 後, 將 答 對 題 數 及 實 得 分 數, 連 同 計 分 方 式 一 併 復 知 但 遇 有 特 殊 情 形, 致 無 法 正 確 讀 入 答 案 者, 得 以 人 工 方 式 計 分, 並 依 閱 卷 規 則 第 二 十 條 規 定 辦 理 三 採 口 試 測 驗 實 地 考 試 著 作 或 發 明 審 查 學 歷 經 歷 證 明 審 查 者, 應 將 申 請 人 之 試 卷 全 部 調 出, 詳 細 核 對 號 碼 各 項 評 分 及 評 分 總 和 之 平 均 數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四 併 計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為 總 成 績 者, 應 依 據 申 請 人 提 供 之 年 2
終 考 績 ( 成 ) 資 料, 詳 細 核 對 入 場 證 號 碼 原 核 算 成 績 時 之 年 終 考 績 ( 成 ) 成 績 及 其 占 分 比 例 後, 將 複 查 結 果 復 知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因 申 請 人 作 答 方 法 或 使 用 工 具 不 符 規 定 以 致 不 能 正 確 計 分 時, 應 將 其 原 因 復 知 複 查 試 卷 發 現 有 疑 義 時, 應 即 查 明 處 理 之 第 6 條 複 查 結 果 發 現 成 績 登 記 或 核 算 錯 誤 時, 應 將 申 請 人 全 部 試 卷 均 予 複 查, 重 新 計 算 總 成 績, 並 按 下 列 規 定 處 理 : 一 原 計 成 績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而 重 計 後 成 績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暨 監 試 委 員 核 定 後, 補 錄 取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已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補 錄 取 二 原 計 成 績 與 重 計 後 成 績 均 達 錄 取 標 準 或 均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者, 由 辦 理 試 務 機 關 逕 復 知 第 7 條 複 查 成 績, 如 發 現 試 卷 漏 未 評 閱 或 試 卷 卷 面 卷 內 分 數 不 相 符 或 典 ( 主 ) 試 試 務 作 業 產 生 其 他 疏 失 時, 應 報 請 典 ( 主 ) 試 委 員 長 處 理 ; 典 ( 主 ) 試 委 員 會 已 裁 撤 後, 應 陳 報 考 試 院 處 理 之 ; 如 總 成 績 有 變 更 時, 依 前 條 有 關 規 定 處 理 第 8 條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不 得 要 求 重 新 評 閱 申 請 閱 覽 或 複 製 試 卷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亦 不 得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四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為 ( 三 )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四 )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柒 任 用 有 關 規 定 一 依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第 2 條 第 2 項 規 定,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者, 經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於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期 間 仍 不 得 分 配 訓 練 或 分 發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所 謂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依 銓 敘 部 96 年 2 月 3 日 部 管 四 字 第 096288086 號 函 解 釋, 係 指 受 公 務 人 員 懲 戒 法 撤 職 或 休 職 處 分, 於 一 定 期 間 停 止 任 用 或 不 得 在 其 他 機 關 任 職 之 情 形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7 條 規 定, 已 屆 限 齡 退 休 人 員, 各 機 關 不 得 進 用 三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第 28 條 規 定,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不 得 任 用 為 公 務 人 員 : ( 一 ) 未 具 或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二 ) 具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兼 具 外 國 國 籍 但 其 他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不 在 此 限 ( 三 )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曾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四 ) 曾 服 公 務 有 貪 污 為, 經 有 罪 判 決 確 定 或 通 緝 有 案 尚 未 結 案 ( 五 ) 犯 前 二 款 以 外 之 罪, 判 處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尚 未 執 或 執 未 畢 22
但 受 緩 刑 宣 告 者, 不 在 此 限 ( 六 ) 依 法 停 止 任 用 ( 七 )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 八 ) 經 原 住 民 族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而 未 具 或 喪 失 原 住 民 身 分 ( 九 ) 受 監 護 或 輔 助 宣 告, 尚 未 撤 銷 公 務 人 員 於 任 用 後, 有 前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八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予 免 職 ; 有 第 九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依 規 定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任 用 後 發 現 其 於 任 用 時 有 前 項 各 款 情 事 之 一 者, 應 撤 銷 任 用 前 項 撤 銷 任 用 人 員, 其 任 職 期 間 之 職 務 為, 不 失 其 效 力 ; 業 已 依 規 定 支 付 之 俸 給 及 其 他 給 付, 不 予 追 還 但 經 依 第 二 款 情 事 撤 銷 任 用 者, 應 予 追 還 四 依 臺 灣 地 區 與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關 係 條 例 第 2 條 第 項 規 定, 大 陸 地 區 人 民 經 許 可 進 入 臺 灣 地 區 者,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0 年, 不 得 登 記 為 公 職 候 選 人 擔 任 公 教 或 公 營 事 業 機 關 ( 構 ) 人 員 及 組 織 黨 ; 非 在 臺 灣 地 區 設 有 戶 籍 滿 20 年, 不 得 擔 任 情 報 機 關 ( 構 ) 人 員, 或 國 防 機 關 ( 構 ) 之 下 列 人 員 :( 一 ) 志 願 役 軍 官 士 官 及 士 兵 ( 二 ) 義 務 役 軍 官 及 士 官 ( 三 ) 文 職 教 職 及 國 軍 聘 雇 人 員 準 此, 中 華 民 國 國 民 應 本 項 考 試 錄 取 者, 如 因 前 揭 原 因 致 考 試 訓 練 分 發 任 用 滋 生 問 題 時,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責 五 依 院 及 考 試 院 民 國 98 年 0 月 30 日 會 銜 修 正 發 布 之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規 定,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擬 分 發 職 務, 如 係 該 辦 法 所 列 各 機 關 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職 務,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茲 摘 錄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辦 法 相 關 規 定 : 第 5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於 擬 任 人 員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辦 理 完 竣 但 擬 任 人 員 於 初 任 再 任 或 調 任 該 職 務 前 三 個 月 內 曾 依 本 辦 法 規 定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且 無 查 核 項 目 所 列 情 事 者, 機 關 得 免 予 辦 理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分 發 至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前, 應 先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第 6 條 各 機 關 辦 理 特 殊 查 核, 應 要 求 當 事 人 詳 實 填 具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或 重 大 利 益 公 務 人 員 特 殊 查 核 表 當 事 人 拒 絕 填 具 前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者, 不 得 擔 任 第 二 條 所 定 職 務 第 一 項 所 定 查 核 表, 由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擬 訂, 報 請 法 務 部 核 定 捌 重 複 報 名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繳 款 說 明 及 應 注 意 事 項 一 重 複 報 名 應 考 人 報 名 費 繳 費 方 式 : 重 複 報 名 應 考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郵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項 考 試 名 稱 所 報 考 等 科 ( 如 係 補 件, 並 請 註 明 補 件 編 號, 通 知 補 件 時 會 告 知 應 考 人 ), 俾 憑 審 查 二 重 複 報 名 應 考 人 經 試 務 承 辦 單 位 通 知 繳 費 而 逾 期 未 繳 交 報 名 費 者, 試 務 承 辦 單 位 將 逕 以 應 考 人 首 次 登 錄 完 成 報 名 科 為 本 次 考 試 報 考 之 科, 其 餘 重 複 23
報 考 科 將 以 費 件 不 全 予 以 退 件 玖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電 話 語 音 傳 真 服 務 系 統 電 話 代 表 號 :(02)22363676 二 撥 通 後, 請 依 語 音 指 示 依 語 音 功 能 選 擇, 輸 入 碼 : 進 入 試 務 查 詢 作 業 2 進 入 查 榜 服 務 作 業 3 進 入 建 議 留 言 4 進 入 傳 真 服 務 作 業 5 進 入 傳 真 留 言 6 進 入 考 試 動 態 報 導 作 業 三 各 項 查 詢 請 依 語 音 提 示 按 鍵 操 作 拾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考 選 部 為 配 合 府 推 動 國 家 資 訊 基 礎 建 設 計 畫 暨 提 昇 便 民 服 務 資 訊 品 質, 已 建 置 完 成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自 85 年 7 月 日 起 正 式 啟 用, 本 網 站 24 小 時 全 年 無 休 服 務, 提 供 最 新 國 家 考 試 的 動 態 報 導, 諸 如 : 考 試 最 新 動 態 消 息 考 試 公 告 應 考 資 格 及 應 試 科 目 考 畢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題 標 準 答 案 榜 單 查 詢 意 見 登 錄 等, 如 果 您 的 電 腦 已 連 上 網 際 網 路 (Internet), 即 可 透 過 該 網 路 得 知 有 關 考 試 的 各 項 資 訊 本 網 站 的 位 址 為 http://www.moex.gov.tw/ 歡 迎 多 加 利 用, 並 請 批 評 指 教 拾 壹 動 電 話 預 約 查 詢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服 務 作 業 說 明 一 考 選 部 為 服 務 應 考 人, 已 與 電 信 業 者 協 調 提 供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訊 服 務, 應 考 人 依 指 示 輸 入 考 試 代 碼 及 入 場 證 號, 即 可 預 約 及 查 詢 國 家 考 試 榜 示 結 果 提 供 服 務 之 電 信 業 者 如 下 : ( 一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之 動 電 話 用 戶 以 動 電 話 撥 打 536 ( 我 上 囉!) 簡 碼,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 二 ) 中 華 電 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台 灣 大 哥 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另 外 尚 提 供 其 他 動 通 訊 方 式 之 預 約 及 查 榜 服 務, 請 應 考 人 逕 向 上 述 公 司 洽 詢 二 本 項 考 試 代 碼 開 放 預 約 及 查 榜 時 間 : ( 一 ) 本 項 考 試 代 碼 為 : 04050 ( 二 ) 預 約 榜 示 結 果 簡 訊 時 間 : 訂 於 04 年 4 月 8 日 舉 考 試 之 日 起 ( 三 ) 查 榜 時 間 : 預 定 04 年 6 月 0 日 榜 示 之 日 起, 惟 實 際 放 榜 時 間 仍 應 視 本 項 考 試 典 試 委 員 會 決 議 而 定 拾 貳 常 見 Q&A 一 問 : 網 路 報 名 時, 應 考 人 無 電 腦 或 設 備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已 公 布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共 一 千 餘 個, 並 已 取 消 報 名 書 表 加 密 之 設 定, 應 考 人 可 將 報 名 書 表 儲 存 後, 就 近 攜 至 各 服 務 點 列 印 或 至 7-eleven 之 ibon 列 印 二 問 :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是 否 仍 須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24
答 : 是 應 考 人 完 成 網 路 登 錄 作 業 後, 須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繳 費 後, 於 04 年 月 6 日 前 ( 含 當 日 ) 以 專 函 掛 號 郵 寄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 郵 戳 為 憑 ), 始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三 問 : 欲 以 網 路 下 載 書 表 報 名, 卻 忘 記 密 碼 無 法 登 入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請 至 會 員 專 區 中, 選 擇 忘 記 密 碼 功 能, 可 以 下 列 3 種 方 式 查 詢 密 碼, 分 為 : ( 一 ) 透 過 輸 入 前 次 考 試 的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 二 ) 新 會 員 透 過 輸 入 相 關 資 料 取 得 密 碼 ( 三 ) 透 過 Email 取 得 密 碼 若 一 直 未 收 到 密 碼 通 知 函, 可 能 原 因 及 處 理 方 式 如 下 : ( 一 ) 伺 服 器 收 取 郵 件 的 速 度 並 不 一 定, 可 於 隔 日 再 確 認 是 否 收 取 ( 二 ) 應 考 人 的 信 箱 超 出 收 信 容 量, 無 法 接 收, 或 密 碼 通 知 函 被 分 至 垃 圾 信 件 中, 請 先 加 以 確 認 ( 三 ) 應 考 人 所 留 之 電 子 郵 件 網 址 不 正 確 或 不 以 舊 信 箱 收 件, 請 電 洽 報 名 試 務 單 位 提 供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生 日 住 家 電 話 姓 名 和 住 址, 俾 便 查 詢 或 請 試 務 單 位 至 後 台 更 改 信 箱 帳 號 後, 再 重 複 上 述 3 之 操 作 後 至 新 信 箱 取 得 密 碼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 注 意 大 小 寫 ),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 常 問 題, 請 洽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電 話 :(02)2236988 轉 3288 3325 四 問 : 為 何 印 表 機 印 出 來 的 報 名 表 資 料 會 有 歪 斜 情 形? 是 否 需 要 重 印? 答 : ( 一 ) 請 檢 查 報 名 書 表 檔 案 是 否 正 常, 並 檢 查 印 表 機 是 否 列 印 正 常 ( 二 ) 建 議 您 先 將 Acrobat reader 程 式 移 除, 重 新 安 裝 Acrobat reader 7.0 以 上 版 本, 然 後 至 本 站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之 會 員 專 區 登 入 後 點 選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重 新 下 載 ( 三 ) 建 議 使 用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五 問 : 列 印 報 名 表 應 使 用 A4 或 B4 紙 張? 是 否 橫 向 列 印? 答 : 請 用 A4 紙 張 直 接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及 封 面, 無 需 橫 向 調 整 請 單 面 列 印, 並 將 封 面 固 貼 於 B4 大 小 或 自 備 妥 大 小 均 適 用 之 信 封 上, 以 掛 號 郵 件 寄 出, 以 完 成 報 名 程 序 六 問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錯 誤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網 路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之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項 目,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或 繳 費 完 成 後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若 確 需 修 改, 請 於 郵 寄 報 名 書 表 前, 先 以 紅 筆 於 相 關 表 件 上 更 正 並 於 塗 改 處 加 蓋 私 章 或 簽 名, 俾 考 選 部 憑 以 更 正 系 統 資 料 25
七 問 : 報 名 資 料 若 有 缺 漏, 應 如 何 辦 理 補 正? 答 : 請 於 接 獲 考 選 部 補 件 通 知 或 試 務 單 位 電 話 聯 絡 後, 儘 速 以 郵 寄 或 傳 真 方 式 辦 理 補 正 : ( 一 ) 郵 寄 : 以 限 時 掛 號 郵 寄 方 式, 並 於 信 封 上 書 明 下 列 各 項. 收 件 地 址 : 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 號 2. 收 件 人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3. 信 封 上 空 白 處 註 明 04 年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特 考 考 區 等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 補 件 編 號 於 通 知 補 件 時 已 告 知 應 考 人, 若 已 遺 忘, 請 先 以 電 話 02-2236988 轉 374 3742 3743 查 明 ) 4. 寄 件 人 地 址 姓 名 及 聯 絡 電 話 ( 二 ) 傳 真 : 試 務 處 傳 真 電 話 24 小 時 均 有 受 理 ( 傳 真 號 碼 :02-22363223) 請 於 傳 真 資 料 上 註 明 04 年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特 考 考 區 等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傳 真 後, 請 再 以 電 話 確 認 是 否 傳 送 完 成 ( 電 話 : 02-2236988 轉 分 機 374 3742 3743) 八 問 : 報 考 三 等 考 試 技 術 科 以 各 等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款 規 定 報 考 者, 如 其 所 修 習 畢 業 之 學 校 所 系 科 組 與 該 款 所 列 舉 之 所 系 科 組 名 稱 近 似 不 完 全 相 同 時, 應 繳 驗 何 種 證 明 文 件 俾 供 審 查? 答 : 依 本 考 試 各 等 科 所 列 應 考 資 格 第 款 列 舉 之 學 校 所 系 科 組 畢 業 報 考 者, 須 所 系 科 組 名 稱 相 同 ; 名 稱 似 相 近 等, 請 依 應 考 資 格 表 附 註 一 之 規 定, 即 非 應 考 資 格 表 列 舉 所 系 科 組 畢 業, 以 所 修 課 程 與 報 名 之 科 專 業 科 目 有 2 科 以 上 相 同 ( 每 科 2 學 分 以 上 ) 報 考, 並 須 於 報 名 時 附 繳 成 績 單 或 學 科 學 分 證 明 文 件, 俾 憑 審 查 九 問 : 報 名 後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如 有 變 更,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如 申 請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者, 請 自 列 印 本 須 知 附 件 9 之 應 考 人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書, 就 變 更 項 目 各 欄 詳 細 填 寫, 並 請 於 來 函 中 檢 附 入 場 證 影 本 份 (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請 另 附 更 名 後 之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各 份 ) 並 簽 章, 以 便 處 理, 查 詢 時 亦 同 若 未 以 專 函 申 請 未 以 掛 號 寄 達 或 申 請 改 註 姓 名 未 附 國 民 身 分 證 影 本 及 戶 籍 謄 本 正 本, 至 未 及 變 更 通 訊 地 址 或 姓 名, 其 責 任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十 問 : 請 問 已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並 已 掛 號 寄 出 報 名 表 件, 為 何 至 會 員 專 區 查 詢 報 名 狀 態 尚 未 審 查 合 格? 答 : 考 選 部 將 依 試 務 工 作 進 度 適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等 惟 因 本 項 考 試 報 名 人 數 眾 多, 試 務 工 作 流 程 費 時 較 長, 將 俟 各 階 段 試 務 工 作 竣 事 後 統 一 登 載 如 有 費 件 不 全 或 應 考 資 格 不 符 等 情 事, 考 選 部 另 依 退 補 件 程 序 儘 速 通 知 處 理 十 一 問 : 請 問 報 名 人 數 何 時 公 布? 答 : 報 名 人 數 統 計 須 俟 考 試 報 名 結 束 後 應 考 資 格 審 查 完 畢 並 經 本 項 考 試 第 一 26
次 典 試 委 員 會 議 通 過 後 始 公 告 請 於 3 月 下 旬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首 頁 \ 應 考 人 專 區 \ 考 試 資 訊 \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 考 試 舉 相 關 事 宜 網 頁 查 詢 十 二 問 : 補 繳 報 名 費 或 所 繳 報 名 費 短 少 或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如 何 處 理? 答 : ( 一 ) 補 繳 報 名 費 者, 應 考 人 可 至 任 一 郵 局 購 買 應 繳 金 額 之 匯 票 ( 戶 名 : 考 選 部 ), 並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信 封 書 明 寄 件 人 姓 名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並 註 明 本 項 考 試 名 稱 考 區 等 科 及 補 件 編 號, 俾 憑 審 查 ( 二 ) 溢 繳 報 名 費 者, 請 參 閱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 附 件 2) 十 三 問 : 快 考 試 了, 尚 未 收 到 入 場 證, 如 何 處 理? 答 : ( 一 ) 考 試 入 場 證 及 各 試 區 地 點 等 通 知 預 定 於 04 年 4 月 2 日 寄 發, 應 考 人 如 於 04 年 4 月 9 日 尚 未 收 到, 請 電 洽 中 華 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 二 ) 如 時 間 太 過 緊 迫, 應 考 人 可 先 電 話 確 認 考 場 後, 於 考 試 當 天 第 一 節 考 試 開 始 前 40 分 鐘, 攜 帶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該 應 考 試 區 卷 務 組 補 發 入 場 證 ( 三 ) 各 項 考 試 試 場 預 定 於 04 年 4 月 2 日 起 開 放 網 路 查 詢,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之 試 區 查 詢 系 統 查 詢 試 場 分 配 情 形 若 有 疑 義, 請 逕 向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查 證 其 他 常 見 問 題, 可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便 民 服 務 / 常 見 問 答 項 下 查 詢 27
附 件 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科 及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表 等 科 代 號 職 系 科 暫 定 需 用 名 額 三 等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技 術 技 術 30 一 般 一 般 23 302 人 事 人 事 2 303 法 制 法 制 304 教 育 教 育 7 305 財 稅 財 稅 306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307 電 力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308 資 訊 處 理 資 訊 處 理 小 計 37 40 一 般 一 般 3 402 一 般 民 一 般 民 403 人 事 人 事 4 404 戶 戶 3 405 地 地 406 文 化 文 化 407 教 育 教 育 3 408 財 稅 財 稅 2 409 金 融 保 險 金 融 保 險 40 司 法 法 院 書 記 官 4 經 建 經 建 2 42 環 保 環 保 2 43 交 通 交 通 44 農 業 技 術 農 業 技 術 45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46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2 47 電 力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2 48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49 資 訊 處 理 資 訊 處 理 2 420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小 計 45 50 一 般 一 般 6 502 一 般 電 腦 打 字 3 503 人 事 人 事 504 戶 戶 2 505 地 地 506 教 育 教 育 2 507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508 司 法 錄 事 20 509 司 法 庭 務 員 小 計 57 合 計 39 28
附 件 2 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各 等 科 職 缺 一 覽 表 等 職 系 科 用 人 機 關 名 額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屏 東 縣 立 東 港 高 級 中 學. 工 作 內 容 :() 文 書 資 料 登 記 管 理 等 事 項 (2) 校 務 相 關 會 議 記 錄 及 列 管 等 事 項 (3) 工 友 管 理 及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室 位 於 樓, 學 校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及 無 提 供 膳 宿 3. 工 作 地 點 : 屏 東 縣 東 港 鎮 船 頭 路 號 4. 聯 絡 電 話 :08-732045 轉 65 屏 東 縣 立 光 春 國 民 中 學.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文 書 公 文 收 發 及 檔 案 管 理 等 業 務 (2) 辦 理 綜 合 業 務 (3) 辦 理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無 障 礙 廁 所 電 梯 及 坡 道, 另 無 提 供 膳 宿 3. 工 作 地 點 : 屏 東 縣 潮 州 鎮 光 春 路 290 號 4. 聯 絡 電 話 :08-732045 轉 65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葫 蘆 國 民 小 學. 工 作 內 容 :() 財 產 登 錄 盤 點 管 理 等 事 項 (2)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3) 學 生 補 助 費 申 請 (4) 協 助 處 室 其 他 學 生 相 關 業 務 (5) 一 般 總 務 事 務 之 辦 理 (6)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斜 坡 道 電 梯 通 道 扶 手 指 引 牌 示 無 障 礙 廁 所 及 停 車 位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環 河 北 路 三 段 95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829586 轉 85 三 等 一 般 一 般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興 雅 國 民 小 學 臺 中 市 立 順 天 國 民 中 學.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教 具 管 理 與 維 修 (2) 辦 理 物 品 及 財 產 管 理 (3) 協 助 文 書 資 料 處 理 2. 工 作 環 境 : 有 電 梯 無 障 礙 空 間 地 下 停 車 場, 近 市 府 捷 運 站 及 公 車 站 交 通 便 利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北 市 基 隆 路 一 段 83 巷 9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7479508.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財 產 清 點 登 記 保 管 及 增 減 之 造 報, 需 使 用 電 腦 並 具 備 基 本 文 書 處 理 能 力 ; 另 因 財 產 清 點 需 走 動 (2) 物 品 保 管 與 分 發 使 用 及 登 記 (3) 辦 理 勞 健 保 業 務 需 使 用 電 腦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專 用 廁 所 辦 公 地 點 為 樓 總 務 處, 目 前 無 電 梯 3. 工 作 地 點 : 臺 中 市 大 甲 區 大 安 港 路 67 號 4. 聯 絡 電 話 :04-26880600 轉 2 臺 中 市 西 區 忠 孝 國 民 小 學. 工 作 內 容 :() 零 用 金 之 保 管 支 用 (2) 協 辦 採 購 業 務 (3) 協 辦 修 繕 業 務 (4) 消 耗 品 管 理 (5)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本 校 辦 公 室 位 於 樓, 校 內 設 有 身 心 障 礙 坡 道 無 障 礙 電 梯 廁 所 專 用 停 車 格, 學 期 中 有 提 供 營 養 午 餐 ( 需 自 費 ), 不 提 供 宿 舍 及 交 通 車 (2) 本 校 離 台 中 車 站 約 5 分 鐘 車 程 (3) 另 將 於 分 發 人 員 報 到 後, 配 合 其 障, 申 請 適 合 其 工 作 環 境 使 用 之 輔 具 3. 工 作 地 點 : 臺 中 市 西 區 三 民 路 一 段 7 號 4. 聯 絡 電 話 :04-222426 轉 75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永 春 國 民 小 學.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營 繕 工 程 之 擬 議 招 標 比 價 訂 約 監 督 管 制 及 驗 收 (2) 辦 理 財 務 及 勞 務 之 招 標 比 價 (3) 各 項 財 產 登 記 及 財 產 報 表 之 填 造 (4) 勞 保 健 保 等 各 項 業 務 (5) 協 助 圖 書 登 錄 管 理 業 務 (6) 協 助 文 書 之 紀 錄 事 務 之 物 品 採 購 出 納 之 零 用 金 管 理 等 各 組 業 務 (7)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無 障 礙 停 車 場 無 障 礙 斜 坡 走 道 無 障 礙 電 梯 3. 工 作 地 點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永 春 東 路 288 號 4. 聯 絡 電 話 :04-24757468 轉 750 29
等 職 系 科 用 人 機 關 名 額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惠 文 國 民 小 學.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出 納 管 理 業 務 物 品 之 採 購 比 價 招 標 業 務 (2) 營 繕 工 程 計 畫 之 擬 議 招 標 比 價 訂 約 監 督 管 制 與 驗 收 等 業 務 (3) 協 助 文 書 事 務 等 業 務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本 校 交 通 便 利, 走 道 坡 道 廁 所 均 有 無 障 礙 設 施 3. 工 作 地 點 : 臺 中 市 南 屯 區 公 益 路 二 段 300 號 4. 聯 絡 電 話 :04-22596907 臺 中 市 東 勢 區 東 勢 國 民 小 學.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校 舍 修 繕 發 包 作 業 及 管 理 等 業 務, 因 設 備 修 繕 需 親 自 前 往 查 察 (2) 辦 理 物 品 採 購 及 各 項 業 務 招 標 事 宜, 需 搬 運 物 品 及 親 自 前 往 驗 收 及 開 標 作 業 相 關 事 宜 (3) 上 述 所 需 能 力 經 由 職 務 再 設 計 後, 能 達 到 基 本 視 能 溝 通 及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並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愛 心 服 務 鈴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導 盲 磚 及 電 梯 ) 另 辦 公 室 位 於 樓, 室 內 並 無 障 礙 空 間 (2) 用 膳 或 宿 舍 情 形 : 可 自 費 參 加 營 養 午 餐, 無 提 供 宿 舍 (3) 交 通 狀 況 : 機 關 臨 近 公 車 站, 約 2 分 鐘 路 程 ; 機 關 距 離 國 道 4 號 豐 原 端, 約 5 分 鐘 車 程 3. 工 作 地 點 : 臺 中 市 東 勢 區 第 五 橫 街 號 4. 聯 絡 電 話 :04-25873442 轉 206 三 等 一 般 一 般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永 隆 國 民 小 學.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招 標 及 採 購 業 務, 需 親 自 前 往 驗 收 及 開 標 場 所 辦 理 作 業 相 關 事 宜 (2) 辦 理 家 長 會 業 務, 需 使 用 電 腦 ( 基 本 文 書 處 理 能 力 ) 及 繕 打 文 書 (3) 協 助 事 務 組 及 出 納 組, 需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 需 具 基 本 文 書 處 理 能 力 ) (4) 各 項 活 動 場 地 租 借, 需 走 動 (5)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6) 上 述 所 需 能 力 經 由 職 務 再 設 計 後, 能 達 到 基 本 視 能. 溝 通 及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並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無 障 礙 廁 所 電 梯 停 車 格 (2) 用 膳 或 宿 舍 情 形 : 可 自 費 參 加 營 養 午 餐 葷 素 皆 有, 無 提 供 宿 舍 (3) 交 通 狀 況 : 從 臺 中 火 車 站 前 站 搭 乘 50 號 公 車 ( 開 往 92 教 育 園 區 ) 約 30 分 車 程 ; 國 道 3 號 接 台 63 線 大 里 交 流 道 下 約 0 分 鐘 車 程 抵 達 本 校 3. 工 作 地 點 : 臺 中 市 大 里 區 永 隆 五 街 2 號 4. 聯 絡 電 話 :04-24066637 轉 750 臺 南 市 立 佳 興 國 民 中 學.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出 納 業 務 (2) 員 工 薪 津 給 與 清 冊 鐘 點 費 之 編 造 發 放 及 扣 繳 保 險 費 各 項 貸 款 補 助 款 及 代 收 款 之 收 納 (3) 各 項 繳 納 公 保 保 費 清 單 之 核 計 及 統 計 學 生 教 科 書 課 雜 費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無 障 礙 廁 所 及 專 用 停 車 格 ; 辦 公 處 所 位 於 二 樓, 無 電 梯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南 市 佳 里 區 民 安 里 新 宅 34 之 號 4. 聯 絡 電 話 :06-726029 轉 5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安 慶 國 民 小 學. 工 作 內 容 :() 學 校 薪 資 作 業 保 險 及 所 得 稅 出 納 作 業 (2) 零 用 金 管 理 及 請 款 (3) 學 校 節 慶 禮 品 收 受 管 理 (4) 視 工 作 調 配 情 形 辦 理 文 書 作 業 (5)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作 業 (6) 本 職 缺 須 大 量 使 用 電 腦 文 書 作 業 2. 工 作 環 境 : 工 作 地 點 於 本 校 樓 總 務 處, 並 本 校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及 廁 所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南 市 安 南 區 安 中 路 一 段 703 巷 80 號 4. 聯 絡 電 話 :06-2460334 轉 806 高 雄 市 立 內 門 國 民 中 學. 工 作 內 容 :() 協 辦 本 校 財 物 和 公 務 鑰 匙 之 登 記 保 管 及 異 動 (2) 協 辦 職 員 之 勞 健 保 及 勞 退 事 宜 (3) 辦 理 公 文 及 郵 件 分 送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車 位 及 廁 所, 另 備 有 宿 舍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內 門 區 中 正 路 60 巷 30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667002 轉 5 30
等 職 系 科 用 人 機 關 名 額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高 雄 市 立 梓 官 國 民 中 學.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用 品 採 購 及 各 項 業 務 招 標 事 宜, 需 搬 運 物 品 及 親 自 前 往 驗 收 及 開 標 作 業 相 關 事 宜 (2) 辦 理 相 關 會 議 決 事 項 執 情 形 之 追 蹤 考 核, 如 須 現 場 進 確 認 須 走 動 查 察 (3) 協 助 教 師 鐘 點 費 計 算 及 造 冊 (4) 支 援 他 處 室 教 學 及 設 備 業 務 (5) 視 聽 教 學 器 材 之 管 理 及 印 製 考 卷, 有 時 須 搬 運 物 品 (6)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7) 上 述 所 需 能 力 經 由 職 務 再 設 計 後, 能 達 到 基 本 視 能 溝 通 及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並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及 電 梯 ); 另 辦 公 室 位 於 樓, 室 內 並 有 無 障 礙 空 間 (2) 用 膳 或 宿 舍 情 形 : 可 自 費 參 加 營 養 午 餐, 無 提 供 宿 舍 (3) 交 通 狀 況 : 學 校 鄰 近 西 部 濱 海 公 路 ( 省 道 台 7 線 ), 距 台 一 線 省 道 約 5 分 鐘 內 車 程 國 道 一 號 約 20 分 鐘 以 內 車 程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梓 官 區 中 學 路 7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672854 轉 5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光 武 國 民 小 學. 工 作 內 容 :() 薪 津 獎 金 造 冊 及 發 放 零 用 金 保 管 支 付 及 備 查 簿 登 記 保 管 編 造 清 單 等 (2) 公 勞 健 保 費 用 扣 繳 及 製 表 業 務 (3) 學 校 代 課 及 導 師 費 等 入 帳 扣 繳 事 項 (4) 學 校 招 標 有 關 資 料 整 理 (5)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廁 所 電 梯 樓 梯 扶 手 身 障 坡 道 專 屬 停 車 位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光 武 路 35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3867458 轉 5 三 等 一 般 一 般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仁 美 國 民 小 學. 工 作 內 容 :() 處 理 一 般 業 務 (2) 營 養 午 餐 執 秘 書 工 作 (3) 辦 理 財 產 管 理 工 作 (4) 辦 理 勞 工 保 險 及 全 民 健 保 等 事 宜 (5)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工 作 地 點 在 樓 坡 道 及 扶 手 廁 所 盥 洗 室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學 堂 路 2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735633 轉 76 高 雄 市 茄 萣 區 茄 萣 國 民 小 學. 工 作 內 容 :() 教 職 員 工 及 外 聘 人 員 之 各 項 給 與 清 冊 之 編 造 事 項 (2) 協 助 職 工 友 業 務 代 管 勞 工 及 廚 工 退 休 準 備 金 帳 務 (3) 年 度 扣 繳 憑 單 之 製 作 及 匯 送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5) 需 有 使 用 電 腦 基 本 文 書 處 理 能 力 資 料 庫 管 理 能 力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導 盲 磚 及 電 梯 ) 另 辦 公 室 位 於 樓, 室 內 並 有 無 障 礙 空 間 (2) 用 膳 或 宿 舍 情 形 : 可 自 費 參 加 營 養 午 餐, 無 提 供 宿 舍 (3) 交 通 狀 況 : 學 校 臨 近 公 車 站, 約 2 分 鐘 路 程 ( 學 校 距 離 台 86 號 快 速 道 路 約 5 分 鐘 車 程 ; 距 離 高 鐵 站 約 2 分 鐘 車 程 ; 距 離 臺 南 機 場 約 0 分 鐘 車 程 )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茄 萣 區 茄 萣 路 二 段 307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6907358 高 雄 市 梓 官 區 梓 官 國 民 小 學. 工 作 內 容 :() 學 校 事 務 校 舍 財 產 物 品 等 管 理 (2) 協 辦 薪 資 補 助 款 稅 款 扣 繳 之 造 冊 發 放 及 協 辦 現 金 出 納 之 管 理 (3) 勞 健 保 加 退 保 異 動 及 公 保 退 撫 基 金 清 冊 及 收 退 款 明 細 (4) 擔 任 午 餐 執 秘 書 (5)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本 校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樓 梯 扶 手, 辦 公 室 場 所 位 於 樓, 無 宿 舍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梓 官 區 進 學 路 6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693927 轉 60 3
等 三 等 職 系 一 般 人 事 科 一 般 人 事 用 人 機 關 高 雄 市 梓 官 區 蚵 寮 國 民 小 學 高 雄 市 彌 陀 區 南 安 國 民 小 學 名 額 教 育 部 體 育 署 國 立 海 洋 生 物 博 物 館 國 立 新 竹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金 門 高 級 中 學 人 事 室 法 務 部 執 署 嘉 義 分 署 人 事 室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學 生 營 養 午 餐 業 務 (2) 協 辦 出 納 及 事 務 管 理 等 業 務, 需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3) 上 述 所 需 能 力 經 由 職 務 再 設 計 後, 能 達 到 基 本 視 能 溝 通 及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並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愛 心 服 務 鈴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及 電 梯 ) 另 辦 公 室 位 於 樓, 室 內 並 有 無 障 礙 空 間 (2) 現 有 輔 助 器 具 : 需 求 可 透 過 職 務 再 設 計 申 請 (3) 用 膳 或 宿 舍 情 形 : 可 自 費 參 加 營 養 午 餐 或 備 有 餐 廳, 無 提 供 宿 舍 (3) 交 通 狀 況 : 學 校 前 有 公 車 站 ; 距 離 0 號 快 速 道 路 高 鐵 左 營 站 號 國 道 楠 梓 及 鼎 金 系 統 交 流 道, 各 約 20 分 鐘 車 程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梓 官 區 光 明 路 77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60044 轉 40. 工 作 內 容 :() 出 納 業 務 ( 含 註 冊 收 費 教 育 儲 蓄 戶 代 收 代 辦 勞 ( 健 ) 保 等 ) (2) 文 書 業 務 (3)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無 障 礙 廁 所 (2) 身 障 人 員 專 用 停 車 格 (3) 無 障 礙 斜 坡 道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彌 陀 區 樂 安 路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6980 轉 70. 工 作 內 容 :() 薪 資 獎 金 加 班 費 發 放 (2) 年 終 報 稅 及 各 項 所 得 稅 登 錄 彙 辦 (3) 各 項 出 納 業 務 與 表 報 彙 整 及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室 位 於 樓, 樓 設 有 無 障 礙 廁 所, 大 樓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及 電 梯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朱 崙 街 20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87796. 工 作 內 容 :() 文 書 檔 案 之 管 理 (2) 府 綠 色 優 先 等 採 購 業 務 (3) 年 終 工 作 檢 討 等 重 大 活 動 籌 辦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樓 皆 為 平 面 走 廊, 無 坡 度, 可 通 往 各 棟 建 築 物 (2) 設 有 員 工 專 用 停 車 場 無 礙 障 電 梯 及 廁 所, 可 自 費 參 加 營 養 午 餐, 有 提 供 宿 舍 3. 工 作 地 點 : 屏 東 縣 車 城 鄉 後 灣 村 後 灣 路 2 號 4. 聯 絡 電 話 :08-882500 轉 554. 工 作 內 容 :() 教 務 處 教 學 組 學 生 試 務 工 作 及 一 般 業 務 (2) 教 務 處 實 驗 研 究 組 業 務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電 梯 無 障 礙 廁 所 專 用 停 車 位 3. 工 作 地 點 : 新 竹 市 學 府 路 36 號 4. 聯 絡 電 話 :03-57366.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教 職 員 任 免 考 訓 退 撫 待 遇 福 利 等 人 事 業 務 (2) 辦 理 人 事 資 料 建 檔 管 理 和 各 報 表 報 送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室 位 於 2 樓, 設 有 電 梯 及 無 障 礙 坡 道 3. 工 作 地 點 : 金 門 縣 金 城 鎮 光 前 路 94 號 4. 聯 絡 電 話 :082-327838.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本 機 關 之 組 織 編 制 綜 合 性 人 事 規 章 考 試 分 發 任 免 遷 調 等 業 務 (2) 辦 理 本 機 關 職 員 之 考 核 獎 懲 考 績 ( 成 ) 服 務 訓 練 進 修 等 業 務 (3) 辦 理 本 機 關 職 員 之 待 遇 福 利 保 險 退 休 撫 卹 等 業 務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之 事 項 備 註 : 本 職 缺 應 於 法 務 部 執 署 嘉 義 分 署 人 事 室 ( 嘉 義 市 中 山 路 96 號 ) 實 施 實 務 訓 練, 並 自 訓 練 期 滿 之 次 日 起 借 調 法 務 部 矯 正 署 桃 園 監 獄 人 事 室 2. 工 作 環 境 :() 法 務 部 執 署 嘉 義 分 署 人 事 室 位 於 2 樓, 目 前 無 電 梯 設 備 樓 大 門 及 側 門 入 口 處 均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且 設 有 專 用 機 車 停 車 格 無 提 供 宿 舍 (2) 桃 園 監 獄 人 事 室 位 於 2 樓, 目 前 無 電 梯 設 備 另 於 樓 大 門 有 斜 坡 車 道 3. 工 作 地 點 :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延 壽 街 58 號 4. 聯 絡 電 話 :05-278694 32
等 職 系 科 用 人 機 關 名 額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工 作 內 容 :() 法 制 業 務 (2) 承 辦 市 民 生 活 講 座 業 務 (3) 督 導 本 市 各 區 公 所 法 律 扶 助 業 務 (4) 辦 理 本 市 原 住 民 族 法 律 諮 詢 巡 迴 服 務 業 務 法 制 法 制 新 北 市 府 法 制 局 2. 工 作 環 境 :() 樓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度 (2) 設 有 電 梯 無 障 礙 廁 所 本 棟 大 樓 設 有 餐 廳 但 無 提 供 宿 舍 3. 工 作 地 點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段 6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9603456 轉 4242. 工 作 內 容 :() 學 生 獎 懲 與 缺 曠 課 管 理 (2) 協 助 辦 理 2 年 國 教 超 額 比 序 相 關 事 項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臺 南 市 立 民 德 國 民 中 學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室 在 大 樓 樓, 前 有 無 障 礙 專 用 停 車 格 ( 位 ), 無 障 礙 走 道 通 辦 公 室, 辦 公 室 旁 有 洗 手 間, 上 下 樓 梯 有 輔 助 把 手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南 市 北 區 西 門 路 三 段 223 號 4. 聯 絡 電 話 :06-222304 轉 37.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學 生 請 假 缺 曠 課 獎 懲 及 學 籍 資 料 管 理 等 事 項, 需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2) 辦 理 教 師 請 假 調 課 代 課 之 排 課 相 關 業 務, 需 與 教 師 聯 繫 (3) 處 理 段 考 模 擬 考 等 考 試 業 務 及 成 績 管 理, 印 刷 考 卷 時 需 走 動, 並 使 用 電 腦 繕 打 文 書 (4) 上 述 所 需 能 力 經 由 職 務 再 設 計 後, 能 達 到 基 本 視 能 溝 通 及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並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愛 心 服 務 高 雄 市 立 左 營 高 級 中 學 鈴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活 動 式 教 室 坡 道 電 梯 及 電 動 輪 椅 充 電 座 ) 如 有 其 他 需 求, 可 透 過 職 務 再 設 計 申 請 (2) 用 膳 或 宿 舍 情 形 : 可 自 費 參 加 營 養 午 餐 或 備 有 餐 廳, 無 提 供 宿 舍 (3) 交 通 狀 況 : 三 等 教 育 教 育 學 校 臨 近 公 車 站, 約 分 鐘 路 程 ; 學 校 距 離 國 道 0 號 快 速 道 路 左 營 高 鐵 站. 火 車 站 及 捷 運 站, 約 0 分 鐘 以 內 車 程 ( 距 離 0 號 國 道 翠 華 路 交 流 道, 約 5 分 鐘 車 程 )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海 功 路 55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582200 轉 50 高 雄 市 立 路 竹 高 級 中 學. 工 作 內 容 :() 學 生 操 勤 惰 及 獎 懲 資 料 之 處 理, 需 使 用 電 腦 繕 打 文 書 (2) 學 生 事 務 處 一 般 業 務 之 擬 辦, 如 學 生 個 人 資 料 電 腦 建 檔, 並 分 送 各 處 室 及 導 師 ; 學 生 勤 惰 及 獎 懲 資 料, 公 告 並 通 知 家 長 ; 學 生 社 團 資 料 電 腦 建 檔, 及 受 理 學 生 事 務 相 關 申 請 案 件 等 (3) 學 生 各 項 活 動 訓 練 等 案 件 之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及 收 費 作 業 (4) 辦 理 學 生 戶 外 教 學 業 務 之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及 收 費 作 業, 並 視 業 務 狀 況 安 排 跟 班 (5)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之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及 收 費 作 業 ; 前 述 所 需 能 力 經 由 職 務 再 設 計 後, 能 達 到 基 本 視 能 溝 通 及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並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本 校 設 有 專 用 停 車 格 無 礙 障 坡 道 電 梯 及 廁 所 ( 設 有 警 急 鈴 ) (2) 辦 公 室 位 於 樓 (3) 可 自 費 參 加 營 養 午 餐 但 無 提 供 宿 舍 (4) 本 校 臨 近 公 車 站 及 火 車 站, 約 5 至 5 分 鐘 路 程 ; 距 離 中 山 高 路 科 交 流 道 約 0 分 鐘 以 內 車 程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路 竹 區 文 南 里 中 華 路 292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6963008 轉 6 33
等 職 系 教 育 科 教 育 用 人 機 關 高 雄 市 立 鳳 西 國 民 中 學 高 雄 市 立 鳥 松 國 民 中 學 名 額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工 作 內 容 :() 教 師 各 項 假 之 代 課 調 課 等 課 務 處 理, 及 核 算 兼 代 課 鐘 點 費 等 事 務, 需 與 教 師 聯 繫, 並 使 用 電 腦 繕 打 文 書 (2) 協 助 查 閱 各 班 教 室 日 誌 檢 查 各 科 作 業, 需 走 動 與 各 班 教 師 聯 繫 (3) 協 助 辦 理 各 項 學 藝 競 賽 試 務 工 作 研 習 活 動 等, 需 與 教 師 聯 繫 及 走 動 並 需 使 用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業 務 (4) 支 援 各 處 室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及 活 動, 需 走 動 處 理 及 電 腦 文 書 作 業 處 理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愛 心 服 務 鈴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導 盲 磚 及 電 梯 ), 另 辦 公 室 位 於 樓 (2) 現 有 輔 助 器 具 : 如 有 其 他 需 求, 可 透 過 職 務 再 設 計 申 請 (3) 用 膳 或 宿 舍 情 形 : 可 自 費 參 加 營 養 午 餐, 無 提 供 宿 舍 (4) 交 通 狀 況 : 學 校 臨 近 捷 運 站, 約 5 分 鐘 路 程 ; 學 校 距 離 火 車 站, 約 0 分 鐘 以 內 車 程 ( 距 離 號 國 道 三 多 交 流 道, 約 5-8 分 鐘 車 程 )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興 中 里 光 華 路 69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7463452 轉 5. 工 作 內 容 :() 協 助 學 期 排 課 及 教 務 處 各 組 辦 理 各 項 業 務 (2) 負 責 教 師 請 假 排 代 事 宜, 及 兼 代 課 鐘 點 整 理 (3) 負 責 段 考 考 卷 印 刷 及 電 腦 閱 卷 等 相 關 事 宜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校 舍 A 棟 有 殘 障 廁 所,T 棟 爭 取 預 算 改 善 (2) 無 殘 障 升 降 梯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鳥 松 區 松 埔 北 巷 5 之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7323977 轉 5 三 等 財 稅 財 稅 高 雄 市 立 嘉 興 國 民 中 學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莒 光 國 民 小 學 財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苗 栗 分 局. 工 作 內 容 :() 學 生 教 科 書 領 退 書, 段 考 模 擬 考 試 卷 分 發 及 時 間 管 控, 學 生 閱 讀 護 照 協 助 晨 間 閱 讀 及 讀 報 教 育 等 事 宜 (2) 協 助 學 校 資 訊 網 路 處 理 補 助 教 學 電 腦 施 測, 及 專 案 教 師 課 間 攝 影 等 事 宜 (3) 負 責 圖 書 館 業 務 (4) 受 理 學 校 教 學 設 備 借 用 情 形, 閱 卷 讀 卡 機 簡 易 使 用 說 明 (5)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本 校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及 專 用 停 車 位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岡 山 區 嘉 興 里 信 中 街 486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622039 轉 5.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教 育 綜 合 性 業 務, 如 圖 書 館 相 關 業 務 (2) 學 校 財 產 登 記 管 理 相 關 業 務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並 視 學 校 需 要 作 職 務 輪 調 2. 工 作 環 境 :() 目 前 辦 公 室 在 地 下 室 ( 圖 書 館 ), 有 無 障 礙 斜 坡 道 (2) 設 有 專 用 停 車 格 無 礙 障 電 梯 及 廁 所 斜 坡 道 扶 手, 可 自 費 參 加 營 養 午 餐 但 無 提 供 宿 舍 (3) 臨 近 捷 運 站, 步 約 0-5 分 鐘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後 昌 路 842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362078 轉 5. 工 作 內 容 :() 審 理 遺 產 贈 與 稅 櫃 台 案 件 (2) 審 理 遺 產 贈 與 稅 一 般 案 件 ( 含 實 物 抵 繳 案 件 外 勘, 約 年 次 ) (3) 須 具 備 電 腦 文 書 能 力, 繕 寫 查 簽 報 告 (4) 本 職 缺 需 第 一 線 服 務 民 眾 2. 工 作 環 境 :() 已 設 備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愛 心 服 務 鈴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及 電 梯 ), 另 辦 公 室 位 於 2 樓, 內 並 有 無 障 礙 空 間 (2) 無 提 供 用 膳 及 住 宿 (3) 機 關 臨 近 火 車 站 車 程 約 5 分 鐘 3. 工 作 地 點 :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玉 清 路 386 號 4. 聯 絡 電 話 :037-320063 轉 70 技 術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工 程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第 二 河 川 局. 工 作 內 容 :() 水 利 工 程 測 量 設 計 監 造 等 事 項 (2) 河 川 管 理 河 川 公 地 種 植 許 可 一 般 申 請 等 事 項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本 局 樓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身 障 車 位 及 廁 所 (2) 該 職 缺 辦 公 室 位 於 2 樓, 無 電 梯 及 未 設 有 相 關 無 障 礙 設 施 (3) 該 職 缺 需 至 工 地 實 地 辦 理 監 造 或 會 勘 等 業 務 (4) 無 提 供 膳 宿 3. 工 作 地 點 : 新 竹 市 北 大 路 97 號 4. 聯 絡 電 話 :03-5322334 轉 292 34
等 職 系 科 用 人 機 關 名 額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三 等 技 術 電 力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國 立 大 甲 高 級 中 學. 工 作 內 容 :() 高 壓 電 力 之 管 理 (2) 校 內 線 路 及 水 電 之 檢 修 (3) 飲 水 消 防 汚 水 電 機 設 備 管 理 與 檢 修 (4) 弱 電 設 備 管 理 與 檢 修 (5)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相 關 業 務 推 動 (6)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本 校 一 般 教 學 區 設 有 電 梯 至 頂 樓, 但 未 達 屋 頂 層 之 機 電 室 (2) 本 校 因 環 境 因 素, 工 科 實 習 區 如 實 習 木 工 大 樓 及 美 工 大 樓 均 未 設 置 電 梯 較 不 利 中 度 肢 障 及 視 障 者 動 (3) 本 校 區 與 學 生 宿 舍 區 高 低 差 近 5 米, 不 利 肢 障 及 視 障 通 3. 工 作 地 點 : 臺 中 市 大 甲 區 中 山 路 段 720 號 4. 聯 絡 電 話 :04-2687765 轉 28. 工 作 內 容 :() 校 園 網 際 網 路 架 構 與 維 護 (2) 資 訊 設 備 採 購 維 修 與 管 理 事 項 (3) 協 助 管 理 學 校 網 頁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本 校 設 有 身 心 障 礙 專 用 電 梯 身 心 障 礙 坡 道 另 圖 書 館 設 有 身 心 障 礙 專 用 廁 所 3. 工 作 地 點 : 臺 中 市 大 甲 區 中 山 路 一 段 720 號 4. 聯 絡 電 話 :04-2687765 轉 28 資 訊 處 理 資 訊 處 理 國 立 大 甲 高 級 中 學 35
等 職 系 科 用 人 機 關 名 額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桃 園 縣 府 教 育 局. 工 作 內 容 :() 本 局 登 記 桌 及 綜 合 業 務 (2) 公 文 信 件 之 封 發 登 記 處 理 及 郵 資 管 理 申 請 統 計 及 核 銷 等 事 宜 (3) 紙 本 公 文 交 換 印 信 典 守 及 使 用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愛 心 服 務 鈴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及 電 梯 ), 另 辦 公 室 位 於 5 樓 (2) 無 提 供 宿 舍 (3) 臨 近 火 車 站, 約 0 分 鐘 車 程 臨 近 公 車 站, 約 分 鐘 路 程 3. 工 作 地 點 :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縣 府 路 號 4 5 樓 4. 聯 絡 電 話 :03-33220 轉 7573 新 北 市 府 警 察 局 新 店 分 局.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一 般 文 書 處 理 工 作, 需 能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 基 本 文 書 處 理 ) (2) 須 上 下 樓 層 走 動 (3) 上 述 所 需 能 力 經 由 職 務 再 設 計 後, 能 達 到 基 本 視 能 溝 通 及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並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共 有 4 個 樓 層, 上 下 樓 層 未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辦 公 室 未 有 無 障 礙 空 間 (2) 用 膳 或 宿 舍 情 形 : 可 自 費 參 加 營 養 午 餐, 無 提 供 宿 舍 (3) 交 通 狀 況 : 機 關 臨 近 捷 運 站 及 公 車 站, 約 5 分 鐘 路 程 ; 機 關 距 離 3 號 國 道 中 興 交 流 道 安 康 交 流 道, 約 0 分 鐘 車 程 3. 工 作 地 點 :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北 新 路 一 段 86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80725454 轉 3070 四 等 一 般 一 般 高 雄 市 立 仁 武 高 級 中 學.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總 務 處 一 般 管 理 業 務 (2) 協 辦 財 產 登 記 及 保 管 等 事 宜 (3) 協 辦 財 產 檢 查 及 請 修 事 項 (4) 協 辦 財 務 報 廢 報 損 事 項 (5)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無 障 礙 廁 所 及 導 盲 磚 等, 另 將 於 分 發 人 員 報 到 後, 配 合 其 障 礙, 申 請 適 合 其 工 作 環 境 適 合 之 輔 具, 可 自 費 參 加 營 養 午 餐 但 無 提 供 宿 舍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仁 武 區 文 武 里 仁 林 路 20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372640 轉 6.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本 校 圖 書 館 相 關 業 務 (2) 協 辦 各 項 學 藝 競 賽 事 宜 (3)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本 校 各 大 樓 電 梯 通 空 間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及 器 具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楠 梓 區 楠 梓 路 336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3579 轉 5 高 雄 市 立 楠 梓 國 民 中 學 高 雄 市 立 瑞 豐 國 民 中 學.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財 產 及 物 品 之 登 記 管 理 (2) 辦 理 圖 書 分 編 目 建 檔 維 護 等 相 關 管 理 (3) 勞 保. 勞 退. 健 保 加 退 保 業 務 及 防 災 消 防 編 組 計 畫 之 報 表 及 文 書 作 業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室 位 於 樓, 設 有 無 障 礙 電 梯 坡 道 及 廁 所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瑞 興 街 99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7738 轉 5 高 雄 市 立 中 山 國 民 中 學. 工 作 內 容 :() 教 科 書 整 理 及 結 算, 需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另 因 教 科 書 整 理 需 走 動 搬 運 (2) 零 用 金 保 管 支 付 事 項 及 教 職 員 交 通 補 助 費 之 處 理, 需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3) 協 助 招 標 事 務, 需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5) 上 述 所 需 能 力 經 由 職 務 再 設 計 後, 能 達 到 基 本 視 能 溝 通 及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並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本 校 備 有 無 障 礙 廁 所 (2) 可 自 費 參 加 營 養 午 餐, 無 提 供 住 宿 (3) 本 校 位 於 高 雄 市 區 小 港 捷 運 站 周 邊, 工 作 地 點 為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漢 民 路 352 號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漢 民 路 352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802765 轉 5 36
等 職 系 科 用 人 機 關 名 額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高 雄 市 立 明 義 國 民 中 學. 工 作 內 容 :() 財 產 登 記 及 管 理 (2) 兼 代 課 資 料 登 記 通 知 鐘 點 費 核 算 統 計 (3) 圖 書 室 圖 書 清 點 及 管 理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無 障 礙 廁 所 (2) 無 障 礙 斜 坡 道 及 扶 手 (3) 無 障 礙 電 梯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明 義 街 2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79296 轉 5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鎮 昌 國 民 小 學. 工 作 內 容 :() 圖 書 館 管 理 (2) 財 產 及 物 品 管 理, 使 用 登 記 造 冊 盤 點 報 廢 及 各 項 財 產 報 表 填 報 (3) 勞 保 人 員 之 勞 ( 健 ) 保 加 退 保 異 動 等 事 宜, 及 相 關 報 表 填 送 (4) 代 課 費 薪 資 造 冊 及 聯 絡 代 課 教 師 相 關 事 宜 ( 時 數 統 計 派 代 單 發 放 及 彙 整 等 ) (5) 其 它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專 用 停 車 格 電 梯 無 障 礙 坡 道 及 廁 所 (2) 捷 運 ( 約 需 再 走 路 5 分 鐘 ) 及 市 內 公 車 可 達, 高 速 公 路 終 點 站 亦 在 學 校 附 近, 交 通 便 利 (3) 有 營 養 午 餐 但 無 提 供 住 宿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前 鎮 區 樹 人 路 26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86575 轉 5 四 等 一 般 一 般 高 雄 市 府 社 會 局 家 庭 暴 力 及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財 部 關 務 署 基 隆 關 2. 工 作 內 容 :() 公 文 收 文 及 承 辦 (2) 職 工 管 理 臨 時 人 力 管 理 (3) 財 產 管 理 及 物 品 管 理 資 訊 管 理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有 無 障 礙 設 施 及 電 梯, 不 提 供 膳 宿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民 權 一 路 85 號 0 樓 4. 聯 絡 電 話 :07-5355920 轉 30. 工 作 內 容 :() 進 出 口 通 關 相 關 業 務 (2) 單 位 總 務 公 文 收 發 (3) 檔 案 文 書 處 理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5) 上 開 工 作 須 與 商 民 或 其 他 機 關 或 單 位 接 洽, 且 職 務 得 調 任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導 盲 指 引 設 備 及 電 梯 ); 如 有 其 他 需 求, 可 透 過 職 務 再 設 計 申 請 輔 助 器 具 (2) 用 膳 或 宿 舍 情 形 : 關 本 部 備 有 餐 廳, 可 自 費 用 膳, 並 得 依 任 職 後 資 績 申 請 宿 舍 (3) 交 通 狀 況 : 機 關 臨 近 火 車 站 或 公 車 站 3. 工 作 地 點 : 基 隆 市 港 西 街 6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420295 轉 34 國 立 臺 東 大 學 附 屬 體 育 高 級 中 學. 工 作 內 容 :() 協 助 本 校 教 務 處 工 作 (2) 學 校 教 學 設 施 管 理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無 障 礙 設 施 計 有 電 梯 扶 手 無 障 礙 坡 道 及 無 障 礙 廁 所 (2) 設 有 職 員 宿 舍 3. 工 作 地 點 : 臺 東 市 中 興 路 5 段 399 號 4. 聯 絡 電 話 :089-383629 轉 52. 工 作 內 容 :() 學 校 工 作 (2) 學 校 所 屬 處 室 財 產 保 管 (3) 協 助 辦 理 學 生 重 大 偶 發 事 件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學 校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2) 學 校 設 有 無 障 礙 廁 所 (3) 學 校 設 有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停 車 位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南 市 安 平 區 世 平 路 號 4. 聯 絡 電 話 :06-390772 轉 7 國 立 臺 南 高 級 海 事 水 產 職 業 學 校 一 般 民 一 般 民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公 所. 工 作 內 容 :() 里 基 層 工 作 經 費 (2) 里 鄰 工 作 及 活 動 中 心 管 理 (3)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無 障 礙 坡 道 及 廁 所 (2) 無 電 梯 設 施 (3) 距 離 工 作 地 點 約 00 公 尺 處 有 公 車 站 牌 3. 工 作 地 點 :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中 山 路 2 段 356 巷 6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60262 轉 82 37
等 職 系 科 用 人 機 關 名 額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差 勤 管 理 休 假 補 助 加 班 費 等 業 務, 需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 另 因 差 勤 管 理 之 辦 理, 需 親 自 查 察 走 動 與 頻 繁 電 話 溝 通 (2) 辦 理 本 局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首 長 差 勤 案 件, 需 使 用 電 腦 繕 打 文 書 及 電 話 溝 通 等 相 關 事 宜 (3) 訓 練 研 習 訊 息 轉 知 與 本 局 公 務 新 北 市 府 教 育 局 人 事 室 人 員 進 修 及 學 分 費 補 助 案 件, 需 使 用 電 腦 繕 打 文 書 及 電 話 溝 通 等 相 關 事 宜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需 具 積 極 應 變 能 力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室 位 於 2 樓, 設 有 電 梯 及 無 障 礙 廁 所, 臨 近 高 鐵 站 火 車 站 捷 運 站 3. 工 作 地 點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段 6 號 2 樓 4. 聯 絡 電 話 :02-29603456 轉 438.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人 員 報 到 離 職 及 人 事 資 訊 相 關 等 業 務, 需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2) 辦 理 任 免 聘 用 敘 薪 考 績 獎 懲 退 休 撫 卹 等 相 關 業 務 (3) 辦 理 教 師 緩 召 處 理 及 校 長 逐 召 申 請 教 育 人 員 查 詢 名 冊 陳 報 事 宜 數 位 教 職 員 工 證 申 請 ( 補 發 ) 教 職 員 生 活 津 貼 及 各 項 補 助 費 之 申 請 教 職 員 公 保 給 付 申 請 及 異 動 退 撫 基 金 人 員 補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清 水 國 民 小 學 人 事 室 繳 費 用 及 異 動 辦 理 教 職 員 工 文 康 活 動 教 職 員 工 健 康 檢 查 補 助 人 事 資 料 登 記 統 計 分 析 管 理 及 移 轉 查 催 人 事 資 料 報 表 四 等 人 事 人 事 之 編 報 及 查 填 等 相 關 事 宜 (4) 上 述 所 需 能 力 經 由 職 務 再 設 計 後, 能 達 到 基 本 視 能 溝 通 及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並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學 校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3. 工 作 地 點 :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金 城 路 二 段 356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9603456 轉 438.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教 職 員 研 習 訓 練 差 勤 管 理 等 事 宜 (2) 教 職 員 各 項 待 遇 福 利 事 項 之 查 對 及 核 發 (3) 退 休 撫 慰 案 件 審 查 報 送 暨 月 退 高 雄 市 立 高 雄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人 事 室 休 金 撫 慰 金 之 查 對 核 發 2. 工 作 環 境 : 該 工 作 地 點 為 樓, 並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及 化 妝 室 ; 另 設 有 身 心 障 礙 專 用 停 車 格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五 福 三 路 22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3368333 轉 2785.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差 勤 管 理 業 務, 需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 另 因 不 定 期 抽 查 同 仁 辦 公 情 形 需 走 動 (2) 辦 理 訓 練 進 修 業 務, 需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3) 辦 理 文 康 活 動 業 務, 需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 另 配 合 機 關 及 同 仁 需 求, 規 劃 不 同 性 質 之 文 康 活 動 (4) 上 述 所 需 能 力 經 由 法 務 部 司 法 官 學 院 人 事 機 構 職 務 再 設 計 後, 能 達 到 基 本 視 能 溝 通 及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並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有 電 梯 設 備 及 員 工 餐 廳 ; 惟 辦 公 大 樓 間 有 高 度 落 差, 須 使 用 樓 梯 上 下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辛 亥 路 三 段 8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7328552. 工 作 內 容 :() 戶 籍 登 記 印 鑑 登 記 及 證 明 核 發 等 業 務 (2) 門 牌 證 明 核 發 戶 戶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戶 事 務 所 國 民 身 分 證 申 請 等 業 務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大 樓 設 有 電 梯 無 障 礙 坡 道 及 無 障 礙 廁 所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北 市 民 權 東 路 6 段 99 號 3 樓 4. 聯 絡 電 話 :02-2792277 轉 06 38
等 職 系 科 用 人 機 關 名 額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戶 戶 新 北 市 中 和 戶 事 務 所 2. 工 作 內 容 :() 受 理 各 項 戶 籍 登 記 及 證 明 文 件 核 發 (2) 受 理 英 文 謄 本 改 名 逕 遷 案 件 申 請 (3) 戶 籍 登 記 疑 義 之 傳 真 查 詢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無 障 礙 斜 坡 道 電 梯 ( 按 鍵 並 設 有 點 字 觸 摸 裝 置 ) 及 無 障 礙 專 用 廁 所 ( 並 加 裝 扶 手 裝 置 ) (2) 本 所 鄰 近 捷 運 南 勢 角 站 號 出 口 (3) 無 提 供 膳 宿 3. 工 作 地 點 :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南 山 路 236 號 4 樓 4. 聯 絡 電 話 :02-29495759 轉 502 文 化 文 化 臺 中 市 文 化 資 產 處.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本 市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及 聚 落 等 保 存 維 護 工 作 (2) 古 蹟 歷 史 建 築 及 聚 落 等 文 化 資 產 之 推 廣 (3) 綜 合 業 務 相 關 工 程 案 以 及 長 官 交 辦 事 項 等 工 作 2. 工 作 環 境 : 具 電 梯 無 障 礙 通 路 等 無 障 礙 設 施 3. 工 作 地 點 : 臺 中 市 南 區 復 興 路 三 段 362 號 R0 4. 聯 絡 電 話 :04-22290280 轉 305 高 雄 市 立 三 民 高 級 中 學.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學 校 事 務, 需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需 與 教 師 及 學 生 聯 繫 (2) 辦 理 學 校 各 項 活 動, 需 走 動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無 障 礙 坡 道 愛 心 服 務 鈴 廁 所 電 梯 )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金 鼎 路 8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34758 轉 85 四 等 教 育 教 育 高 雄 市 立 鳳 林 國 民 中 學. 工 作 內 容 :() 教 師 課 務 派 代 (2) 學 生 成 績 輸 出 輸 入 基 本 資 料 建 檔 辦 理 健 保 等 事 項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本 校 設 有 電 梯 無 障 礙 廁 所 等 設 備, 並 有 公 車 到 本 校 門 口, 交 通 便 利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龍 鳳 路 559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8730 轉 5 國 立 臺 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學 務 工 作 業 務 (2) 辦 理 性 平 工 作 業 務 (3) 臨 時 交 辦 業 務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電 梯 及 廁 所 及 備 有 專 用 車 位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中 山 南 路 93 號 4. 聯 絡 電 話 :06-23223 轉 223 財 稅 財 稅 財 部 南 區 國 稅 局 澎 湖 分 局 財 部 南 區 國 稅 局 嘉 義 市 分 局. 工 作 內 容 :() 協 辦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遺 贈 稅 各 項 查 核 工 作 (2) 特 銷 稅 申 報 未 申 報 及 檢 舉 案 件 查 核 (3) 辦 理 各 項 外 查 報 備 案 件 之 調 查 認 定 工 作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本 分 局 辦 公 室 位 於 樓 且 為 平 面 走 廊, 可 利 用 電 梯 設 備 至 各 樓 層 (2)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但 無 提 供 宿 舍 (3) 分 發 人 員 報 到 後, 配 合 其 障, 申 請 適 合 其 工 作 環 境 使 用 之 輔 具 3. 工 作 地 點 : 澎 湖 縣 馬 公 市 新 店 路 26 號 4. 聯 絡 電 話 :06-9262340 轉 60.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稅 務 管 理 國 稅 稽 徵 工 作, 須 當 面 與 納 稅 義 務 人 協 談 溝 通 接 聽 電 話 及 使 用 電 腦 ( 基 本 文 書 處 理 能 力 ) 辦 理 業 務 (2) 因 業 務 需 要 亦 須 至 其 轄 區 ( 辦 公 場 所 以 外 ) 稽 查 業 務, 並 配 合 業 務 需 要 加 班 (3) 以 上 所 需 職 務 能 力, 須 能 達 到 基 本 視 能 溝 通 及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並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愛 心 服 務 鈴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導 盲 磚 及 電 梯 ), 惟 未 有 如 點 字 鍵 盤 或 放 大 螢 幕 等 其 他 輔 助 器 具 (2) 用 膳 或 宿 舍 情 形 : 無 提 供 膳 宿 (3) 交 通 狀 況 : 距 離 火 車 站 步 約 20 分 鐘 3. 工 作 地 點 : 嘉 義 市 中 山 路 99 號 4-5 樓 4. 聯 絡 電 話 :05-2282966 39
等 職 系 科 用 人 機 關 名 額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金 融 保 險 金 融 保 險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檢 查 局. 工 作 內 容 :() 金 融 檢 查 工 作 (2) 其 他 協 助 事 項 (3) 臨 時 交 辦 工 作 2. 工 作 環 境 : 位 居 三 鐵 共 構 之 板 橋 車 站 大 樓 4 樓, 交 通 便 利, 具 殘 障 設 施, 如 電 梯 殘 障 廁 所 無 障 礙 坡 道 等 3. 工 作 地 點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縣 民 大 道 二 段 7 號 4 樓 4. 聯 絡 電 話 :02-89680899 轉 0596 司 法 法 院 書 記 官 司 法 院. 工 作 內 容 :() 主 管 法 規 相 關 法 律 意 見 研 擬 (2) 辦 理 預 決 算 相 關 作 業 (3) 一 般 公 文 之 呈 傳 辦 理 事 項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環 境 具 備 坡 道 電 梯 等 無 障 礙 設 施 (2) 備 有 餐 廳 (3) 本 院 臨 近 公 車 站 距 離 小 南 門 捷 運 站 約 0 分 鐘 路 程 距 離 台 北 車 站 約 20 分 鐘 車 程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重 慶 南 路 一 段 24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368577 轉 324. 工 作 內 容 :() 承 辦 工 商 登 記 與 輔 導 相 關 業 務 (2) 接 聽 及 回 答 工 商 登 記 與 輔 導 相 關 諮 詢 電 話 (3) 其 它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專 用 停 車 位 電 梯 及 坡 道 3. 工 作 地 點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段 6 號 3 4 樓 4. 聯 絡 電 話 :02-29603456 轉 5254 經 建 經 建 新 北 市 府 經 濟 發 展 局 新 北 市 府 捷 運 工 程 處. 工 作 內 容 :() 捷 運 及 輕 軌 建 設 相 關 事 項 (2) 各 項 工 程 管 理 業 務 報 表 之 處 理 及 彙 辦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路 邊 設 有 專 用 停 車 格, 另 辦 公 場 所 樓 層 皆 為 平 面, 設 有 無 障 礙 廁 所 及 電 梯, 無 提 供 膳 宿 3. 工 作 地 點 : 新 北 市 蘆 洲 區 集 賢 路 245 號 5 樓 4. 聯 絡 電 話 :02-22852086 轉 60 四 等 彰 化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工 作 內 容 :() 陳 情 案 件 登 錄 通 報 等 (2) 陳 情 案 件 登 錄 單 管 制 單 稽 查 紀 錄 等 統 計 分 析 (3) 公 害 陳 情 案 件 有 關 電 話 訪 談 作 業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及 厠 所, 惟 無 電 梯 (2) 本 局 位 處 彰 化 市 郊 無 客 運 搭 乘, 上 下 班 自 備 交 通 工 具 較 為 方 便, 另 無 提 供 膳 宿 3. 工 作 地 點 :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健 興 路 號 ( 體 育 館 2 樓 ) 4. 聯 絡 電 話 :04-75655 轉 72 環 保 環 保 彰 化 縣 環 境 保 護 局.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違 規 廣 告 物 民 眾 陳 情 案 之 查 處 回 覆 作 業, 需 與 各 鄉 ( 鎮 市 ) 公 所 聯 繫, 及 不 定 時 至 現 場 勘 查 拍 照 (2) 辦 理 違 規 廣 告 物 之 告 發 裁 處 等 作 業, 需 判 讀 違 規 廣 告 物 照 片 登 載 之 電 話 號 碼 及 拍 攝 日 期 撥 打 查 證 電 話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OFFICE 203 WORD EXCEL ACCESS) (3) 上 述 所 需 能 力 經 由 職 務 再 設 計 後, 能 達 到 基 本 視 能 溝 通 及 手 演 協 調 能 力, 並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本 局 入 口 處 2 樓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2 樓 設 有 無 障 礙 厠 所, 惟 室 內 各 樓 層 間 並 無 無 障 礙 設 施 及 電 梯, 亦 無 提 供 任 何 輔 助 器 具, 重 度 肢 障 需 坐 輪 椅 者 較 不 適 宜 ; 職 缺 所 在 辦 公 室 位 於 本 局 3 樓, 鄰 近 出 入 口 為 2 樓 側 門, 尚 未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導 盲 磚 及 室 內 無 障 礙 空 間 ); 現 有 輔 助 器 具 :24 吋 電 腦 螢 幕 ( 如 有 其 他 需 求, 可 透 過 職 務 再 設 計 申 請 ) (2) 用 膳 及 宿 舍 情 形 : 辦 公 室 內 備 有 微 波 爐 冰 箱 可 自 由 使 用, 亦 可 參 加 團 體 訂 餐, 無 員 工 宿 舍 (3) 交 通 狀 況 : 辦 公 室 位 於 彰 化 縣 縣 立 體 育 館 (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健 興 路 號 ) 內, 距 離 彰 化 火 車 站 約 3.5 公 里 (0 分 鐘 車 程 ), 距 離 彰 基 醫 院 公 車 站 約.6 公 里 (4 分 鐘 車 程 ), 上 下 班 自 備 交 通 工 具 較 為 方 便 3. 工 作 地 點 :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健 興 路 號 ( 體 育 館 2 樓 ) 4. 聯 絡 電 話 :04-75655 轉 72 40
等 四 等 技 術 職 系 地 交 通 農 業 技 術 土 木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科 地 交 通 農 業 技 術 土 木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用 人 機 關 名 額 新 竹 市 地 事 務 所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臺 中 區 監 理 所 新 竹 縣 府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南 區 水 資 源 局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臺 中 分 局 臺 北 市 府 工 務 局 衛 生 下 水 道 工 程 處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高 雄 電 務 段 經 濟 部 標 準 檢 驗 局 2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土 地 登 記 簿 登 記 校 對 (2) 辦 理 建 物 登 記 簿 登 記 校 對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電 梯 及 無 障 礙 專 用 廁 所 3. 工 作 地 點 : 新 竹 市 光 華 東 街 60 號 4. 聯 絡 電 話 :03-5226020 轉 03.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有 關 車 籍 駕 駛 人 資 料 輸 入 及 異 動 作 業 (2) 稅 費 銷 號 資 料 整 理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4) 另 本 職 缺 需 第 一 線 服 務 民 眾 (5) 該 職 務 係 交 通 資 位 制, 毋 須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導 盲 磚 無 障 礙 斜 坡 及 專 用 廁 所, 惟 尚 無 電 梯, 工 作 場 所 配 合 安 排 較 低 樓 層 有 豐 原 客 運 仁 友 客 運 臺 中 客 運 統 聯 客 運 等 公 車 通, 不 提 供 膳 宿 3. 工 作 地 點 : 臺 中 市 北 區 北 屯 路 77 號 ( 臺 中 市 監 理 站 ) 4. 聯 絡 電 話 :04-26920 轉 864. 工 作 內 容 :() 農 業 產 銷 班 組 織 輔 導 業 務 (2) 推 動 農 業 經 營 企 業 化 營 造 優 質 產 銷 環 境 計 畫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有 電 梯 等 無 障 礙 空 間 設 備 3. 工 作 地 點 : 新 竹 縣 竹 北 市 光 明 六 路 0 號 4. 聯 絡 電 話 :03-5580 轉 383.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水 庫 堰 壩 土 木 工 程 設 計 相 關 事 宜 (2) 辦 理 水 庫 堰 壩 土 木 工 程 監 造 驗 收 相 關 事 宜 (3)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4) 本 職 缺 未 來 配 合 院 組 織 調 整, 將 隨 同 業 務 移 撥 至 環 境 資 源 部, 屆 時 並 以 職 缺 隨 實 際 業 務 調 整 情 形 為 準 ; 另 本 職 缺 業 經 會 商 新 機 關 籌 備 小 組 同 意 2. 工 作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愛 心 服 務 鈴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 (2) 無 提 供 宿 舍 (3) 機 關 距 離 號 國 道 岡 山 交 流 道, 約 7 分 鐘 車 程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南 市 楠 西 區 密 枝 里 70 號 ( 需 視 狀 況 至 所 屬 單 位 辦 公 ) 4. 聯 絡 電 話 :06-575325 轉 5708.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機 械 產 品 檢 驗 計 量 等 相 關 業 務 (2)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業 務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電 梯 身 障 專 用 斜 坡 道 身 障 專 用 廁 所 等 無 障 礙 空 間 設 施 3. 工 作 地 點 : 臺 中 市 南 區 工 學 路 70 號 4. 聯 絡 電 話 :04-22626 轉 673. 工 作 內 容 :() 污 水 處 理 廠 ( 場 ) 站 機 械 工 程 設 施 之 操 作 維 護 及 管 理 (2) 污 水 處 理 廠 ( 場 ) 站 機 械 工 程 設 計 及 監 造 事 宜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及 電 梯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酒 泉 街 235 號 ( 另 需 視 情 況 至 所 屬 單 位 辦 公 ) 4. 聯 絡 電 話 :02-2597383 轉 5. 工 作 內 容 :() 轄 區 內 電 務 電 訊 電 力 照 明 電 氣 號 誌 等 設 備 測 試 保 養 維 修 (2) 新 設 電 務 設 備 之 設 計 監 工 驗 收 等 事 宜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宜 (4) 該 職 務 係 交 通 資 位 制, 毋 須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之 職 缺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坡 道 電 梯 及 無 障 礙 廁 所, 交 通 便 利, 無 提 供 膳 宿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左 營 區 站 前 路 5 號 之 3 4. 聯 絡 電 話 :07-588438 轉 5. 工 作 內 容 :() 各 項 應 施 檢 驗 商 品 報 驗 發 證 業 務 之 辦 理 (2) 原 產 地 證 明 書 及 加 工 證 明 書 證 明 之 審 查 簽 發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辦 公 室 位 於 一 樓,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 (2) 用 膳 或 宿 舍 情 形 : 備 有 餐 廳, 有 提 供 宿 舍 ( 無 設 置 障 礙 設 施 ) (3) 交 通 狀 況 : 機 關 臨 近 捷 運 站 火 車 站 及 公 車 站, 約 5 分 鐘 路 程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北 市 濟 南 路 一 段 4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34397 4
等 職 系 科 用 人 機 關 名 額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四 等 技 術 資 訊 處 理 資 訊 處 理 桃 園 縣 府 資 訊 中 心 衛 生 福 利 部 國 民 健 康 署.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共 通 性 資 訊 系 統 規 劃 開 發 及 維 運 (2) 管 理 自 動 化 業 務 及 相 關 資 料 整 合 業 務 (3) 資 訊 預 算 及 電 子 化 府 便 民 服 務 及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4) 需 能 達 到 基 本 視 能 溝 通 及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並 具 備 不 同 樓 層 間 室 內 室 外 移 動 走 動 能 力 (6) 須 能 具 備 基 本 文 書 處 理 軟 體 能 力 資 料 庫 管 理 軟 體 能 力 等 使 用 電 腦 程 度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電 梯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府 後 門 紅 磚 道 導 盲 磚 及 府 外 平 面 專 用 停 車 格 ), 另 辦 公 室 位 於 9 樓, 無 提 供 宿 舍 (2) 交 通 狀 況 : 機 關 臨 近 桃 園 火 車 站, 約 0 分 鐘 車 程, 有 免 費 電 動 巴 士 3. 工 作 地 點 :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縣 府 路 號 新 棟 9 樓 4. 聯 絡 電 話 :03-33220 轉 697. 工 作 內 容 :() 主 機 房 與 網 路 系 統 維 運 管 理 與 網 路 資 源 運 作 效 能 規 劃 ( 含 管 理 6 位 駐 點 工 程 師 ) (2) 視 訊 會 議 系 統 維 運 與 採 購 (3) 本 署 IPV6 升 級 作 業 推 動 (4) 軟 硬 體 採 購 需 求 審 查 與 簽 辦 (5) 協 辦 科 技 計 畫 之 資 料 倉 儲 與 決 策 支 援 系 統 規 劃 與 管 理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愛 心 服 務 鈴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電 梯 ) 另 辦 公 室 位 於 3 樓, 室 內 並 有 無 障 礙 空 間 (2) 用 膳 或 宿 舍 情 形 : 可 自 費 訂 購 便 當, 無 提 供 宿 舍 (3) 交 通 狀 況 : 機 關 臨 捷 運 北 門 站, 約 3 分 鐘 路 程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北 市 大 同 區 塔 城 街 36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5220807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高 雄 市 府 衛 生 局. 工 作 內 容 :() 醫 管 理 健 康 管 理 長 期 照 護 心 理 衛 生 食 品 衛 生 疾 病 管 制 等 相 關 衛 生 業 務 (2) 經 常 需 要 外 出 稽 查, 並 處 理 民 眾 陳 情 案 件 (3) 如 遇 登 革 熱 疫 情 嚴 重, 需 支 援 噴 藥 工 作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如 電 梯 無 障 礙 坡 道 身 心 障 礙 停 車 位 等 相 關 設 施, 如 有 其 他 需 求 可 透 過 職 務 再 設 計 申 請 (2) 交 通 設 施 : 本 局 距 離 高 雄 捷 運 橘 線 五 塊 厝 站, 步 約 5-8 分 鐘, 搭 乘 捷 運 至 高 雄 火 車 站 約 20 分 鐘, 至 左 營 高 鐵 站 約 30 分 鐘, 至 小 港 機 場 約 40 分 鐘 ; 距 離 公 車 站 牌 步 約 5-0 分 鐘, 皆 可 達 捷 運 站, 部 份 公 車 可 直 達 高 雄 火 車 站 ; 本 局 距 離 國 道 號 中 正 交 流 道, 車 程 約 0 分 鐘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凱 旋 二 路 32-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734000 轉 423 42
等 職 系 科 用 人 機 關 名 額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交 通 部 民 用 航 空 局 望 安 航 空 站. 工 作 內 容 :() 航 站 清 潔 衛 生 環 境 美 化 及 機 場 花 坪 培 植 維 護 之 業 務 (2) 機 場 旅 客 服 務 與 便 民 事 項 之 研 擬 及 執 (3) 會 報 紀 錄 及 法 規 彙 整 及 留 守 人 員 宿 舍 使 用 之 管 理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斜 坡 道 無 障 礙 廁 所 (2) 提 供 宿 舍 3. 工 作 地 點 : 澎 湖 縣 望 安 鄉 中 社 村 56 號 4. 聯 絡 電 話 :06-922972 嘉 義 市 府 警 察 局. 工 作 內 容 :()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及 檔 案 管 理 ( 含 收 發 文 文 書 考 核 及 歸 檔 作 業 等, 需 在 不 同 樓 層 間 運 送 檔 案 文 件 物 品 ) (2) 一 般 性 及 綜 合 性 業 務 之 處 理 等 工 作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愛 心 服 務 鈴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導 盲 磚 及 電 梯 ) (2) 用 膳 或 宿 舍 情 形 : 備 有 餐 廳, 無 提 供 宿 舍 (3) 交 通 狀 況 : 機 關 臨 近 公 車 站, 約 0 至 5 分 鐘 路 程 3. 工 作 地 點 : 嘉 義 市 中 山 路 95 號 4. 聯 絡 電 話 :05-225432 轉 77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健 康 服 務 中 心. 工 作 內 容 :() 一 般 公 文 文 書 收 發 (2) 檔 案 管 理 (3) 小 額 採 購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本 中 心 位 內 湖 區 大 樓, 全 棟 置 有 電 梯, 無 障 礙 設 施 均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北 市 民 權 東 路 六 段 99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7962 轉 7024 五 等 一 般 一 般 臺 北 市 府 法 務 局. 工 作 內 容 :() 檔 案 點 收 立 案 編 目 檢 調 入 庫 管 理 (2) 協 助 研 考 秘 書 辦 理 公 文 處 理 成 效 內 部 檢 核 (3) 圖 書 管 理 (4) 公 文 收 發 (5) 財 產 管 理 (6)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愛 心 服 務 鈴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導 盲 磚 及 電 梯 ) 另 辦 公 室 位 於 8 樓, 室 內 並 有 無 障 礙 空 間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號 8 樓 東 北 區 4. 聯 絡 電 話 :02-27287822 新 北 市 府 教 育 局. 工 作 內 容 :() 科 總 務 (2) 協 辦 科 人 事 業 務 (3) 中 低 托 教 補 助 (4) 科 公 文 登 記 桌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無 障 礙 電 梯 及 專 用 廁 所, 三 鐵 共 構 交 通 便 捷 3. 工 作 地 點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段 6 號 2 樓 4. 聯 絡 電 話 :02-29603456 轉 273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公 所.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秘 書 室 一 般 相 關 業 務 (2) 文 書 管 理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電 梯 斜 坡 道 專 用 停 車 位 及 無 障 礙 廁 所, 另 出 入 口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無 提 供 膳 宿 3. 工 作 地 點 :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新 台 五 路 段 268 號 -4 樓 4. 聯 絡 電 話 :02-264 轉 35 臺 南 市 府 家 庭 暴 力 暨 性 侵 害 防 治 中 心. 工 作 內 容 :() 協 辦 業 務 (2) 協 辦 各 項 業 務 計 畫 擬 定 及 推 展 各 項 活 動 (3) 上 級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配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如 電 梯 斜 坡 道 專 用 廁 所 專 用 停 車 位 等 相 關 設 施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南 市 府 安 平 區 永 華 路 2 段 6 號 6 樓 4. 聯 絡 電 話 :06-299 轉 7883 43
等 職 系 科 用 人 機 關 名 額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高 雄 市 立 中 正 高 級 中 學 總 務 處. 工 作 內 容 :() 小 額 採 購 修 繕 (2) 文 具 管 理 (3) 協 辦 工 友 管 理 (4) 冷 氣 卡 儲 值 管 理 2. 工 作 環 境 : 本 校 交 通 便 利, 位 處 高 雄 國 軍 總 醫 院 及 高 雄 中 正 交 流 道 旁, 學 校 經 教 育 部 評 列 優 質 化 學 校, 屬 於 完 全 中 學 設 有 高, 國 中 部, 校 內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停 車 位 及 廁 所, 電 梯 裝 有 點 字 按 鈕, 手 扶 把 手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苓 雅 區 中 正 一 路 8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749992 轉 845. 工 作 內 容 :() 本 局 轄 管 風 景 區 及 場 地 巡 查 管 理 相 關 業 務 (2) 本 局 轄 管 風 景 區 環 境 綠 美 化 及 景 觀 維 護 業 務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業 務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室 位 於 一 樓 屬 低 樓 層 (2) 備 有 身 心 障 礙 專 用 電 梯 (3) 備 有 無 障 礙 設 施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鳳 山 區 光 復 路 二 段 32 號 樓 4. 聯 絡 電 話 :07-7995678 轉 573 高 雄 市 府 觀 光 局 高 雄 市 田 寮 區 公 所.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區 內 公 有 財 產 管 理 及 盤 點 清 查 業 務 (2) 辦 理 物 品 管 理 及 各 課 室 物 品 清 查 業 務 (3) 協 辦 出 納 零 用 金 發 放 及 至 銀 匯 款 事 宜 (4) 協 辦 檔 案 管 理 業 務 2. 工 作 環 境 : 本 所 設 有 導 盲 磚 無 障 礙 設 施 斜 坡 道 無 障 礙 設 施 廁 所 身 障 服 務 鈴 及 電 梯 等 設 備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田 寮 區 南 安 里 崗 安 路 7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636475 轉 6 五 等 一 般 一 般 國 立 彰 化 師 範 大 學 附 屬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工 作 內 容 :() 準 備 教 師 課 表 及 書 籍 文 具 等 (2) 準 備 班 及 課 表 及 教 室 日 誌 和 粉 筆 等 (3) 準 備 巡 堂 紀 錄 簿 (4) 複 習 考 舉 辦 (5) 製 作 教 師 授 課 一 覽 表 (6) 安 排 學 期 考 試 科 目 及 科 數 表 (7) 準 備 監 考 紀 錄 表 (8) 製 作 臨 時 代 課 鐘 點 費 (9) 工 作 時 間 : 下 午 2 時 至 下 午 0 時 2. 工 作 環 境 : 本 校 無 障 礙 設 施 計 有 : 室 外 引 導 通 道 坡 道 及 扶 手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室 內 出 入 口 樓 梯 廁 所 盥 洗 室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升 降 設 備 停 車 位 3. 工 作 地 點 : 彰 化 縣 彰 化 市 工 校 街 號 4. 聯 絡 電 話 :04-725254 轉 232 國 立 南 科 國 際 實 驗 高 級 中 學. 工 作 內 容 :() 物 品 管 理 經 常 小 額 雜 項 之 採 購 (2) 學 生 校 外 比 賽 之 加 保 租 車 (3) 校 舍 鑰 匙 管 理 (4) 消 耗 品 申 請 及 登 錄 (5) 教 職 員 宿 舍 申 請 及 點 交 (6) 教 職 員 工 停 車 證 之 核 發 及 登 錄 (7)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具 電 梯 無 障 礙 專 用 坡 道 扶 手 廁 所 ( 拉 門 及 洗 手 台 ) 及 停 車 空 間 交 通 有 興 南 客 運 抵 達 或 台 鐵 南 科 站 下 車 轉 乘, 提 供 學 生 營 養 午 餐 及 南 科 管 理 局 宿 舍 住 宿 ( 比 照 該 局 員 工 收 費 )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南 市 新 市 區 大 順 六 路 2 巷 6 號 4. 聯 絡 電 話 :06-505296 轉 662 國 立 桃 園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工 作 內 容 :() 各 項 文 件 簿 冊 表 格 之 登 錄 整 理 及 保 管 (2) 查 閱 各 科 教 學 及 作 業 實 際 進 度 (3) 查 閱 教 室 日 誌 (4) 辦 理 學 業 考 試 (5) 檢 查 學 生 各 科 作 業 及 教 師 批 改 情 形 (6) 調 查 統 計 各 項 教 學 資 料 及 報 表 (7)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本 職 缺 辦 公 室 位 於 大 樓 2 樓 (2) 設 有 專 用 停 車 格 大 樓 設 有 無 障 礙 廁 所 (3) 本 校 大 樓 教 學 大 樓 及 各 科 大 樓 因 屬 舊 校 舍, 無 電 梯 設 備, 須 爬 樓 梯 (4) 應 業 務 需 要, 需 搬 運 作 業 及 試 卷 等 3. 工 作 地 點 : 桃 園 市 成 功 路 二 段 44 號 4. 聯 絡 電 話 :03-333392 轉 2 44
等 五 等 職 系 一 般 科 一 般 電 腦 打 字 用 人 機 關 國 立 關 山 高 級 工 商 職 業 學 校 衛 生 福 利 部 嘉 義 醫 院 衛 生 福 利 部 嘉 義 醫 院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高 雄 運 務 段 臺 南 站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高 雄 運 務 段 高 雄 站 名 額 2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工 作 內 容 :() 體 育 器 材 設 施 之 租 借 管 理 (2) 辦 理 各 項 體 育 活 動 等 (3) 體 育 運 動 組 各 項 業 務 (4) 上 級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校 園 內 設 有 無 障 礙 斜 坡 扶 手 及 廁 所, 並 備 有 身 障 專 用 停 車 位, 無 障 礙 空 間 及 輔 具 設 置 持 續 建 置 中, 無 電 梯 設 備, 鐵 公 路 可 到 達 本 校 3. 工 作 地 點 : 臺 東 縣 關 山 鎮 民 權 路 58 號 4. 聯 絡 電 話 :089-8006 轉 302. 工 作 內 容 :() 財 產 管 理 ; 宿 舍 休 息 室 會 議 室 場 地 租 約 及 設 備 保 險 等 管 理 ; 非 核 心 業 務 之 採 購 及 管 理, 保 全 救 護 車 及 每 年 役 男 體 檢 租 車 等 需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 另 因 財 產 清 點 需 走 動 或 搬 運 物 品 (2) 出 納 : 匯 款 收 支 憑 證 票 據 現 金 收 入 加 值 班 費 存 款 業 務 薪 資 退 撫 基 金 公 保 勞 健 保 業 務 零 用 金 獎 勵 金 管 理 各 項 補 助 清 冊 等 需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 另 因 匯 款 需 至 院 外 (3) 收 發 文 電 子 公 文 及 檔 案 管 理, 需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收 發 公 文 需 走 動 (4)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5) 上 述 所 需 能 力 需 達 到 基 本 視 能 溝 通 及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並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電 梯 ) (2) 備 有 餐 廳, 無 提 供 宿 舍 (3) 機 關 臨 近 火 車 站, 約 3 分 鐘 車 程 ; 距 離 號 國 道 嘉 義 交 流 道, 約 5 分 鐘 車 程 3. 工 作 地 點 : 嘉 義 市 北 港 路 32 號 4. 聯 絡 電 話 :05-239090 轉 2838. 工 作 內 容 :() 門 診 夜 診 批 價 收 費 掛 號 支 援 急 診 及 緊 急 連 絡 工 作 人 員 等 事 宜 ; 各 種 診 斷 書 體 檢 表 等 証 明 文 件 用 印 影 印 登 記 存 檔 等 需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2) 役 男 體 檢 復 檢 與 縣 市 府 兵 役 科 接 洽 各 項 事 務 需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 需 至 院 外 (3) 體 檢 批 價 掛 號 收 費, 社 區 巡 迴 健 檢 之 病 歷 建 檔 與 健 檢 申 報 輸 入 等 作 業 需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 需 至 院 外 (4) 協 辦 病 患 出 入 院 手 續 之 結 帳 繳 款 需 走 動 (5) 接 聽 預 約 專 線 電 話 掛 號 ; 欠 卡 補 欠 退 款 作 業 ; 複 製 收 據 醫 療 費 用 明 細 ( 病 患 申 請 保 險 報 稅 ) 需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6) 輪 值 急 診 室 相 關 業 務 需 使 用 電 腦 及 繕 打 文 書 (7)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8) 上 述 所 需 能 力 需 達 到 基 本 視 能 溝 通 及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並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電 梯 ) (2) 備 有 餐 廳, 無 提 供 宿 舍 (3) 機 關 臨 近 火 車 站, 約 3 分 鐘 車 程 ; 距 離 號 國 道 嘉 義 交 流 道, 約 5 分 鐘 車 程 3. 工 作 地 點 : 嘉 義 市 北 港 路 32 號 4. 聯 絡 電 話 :05-239090 轉 2838. 工 作 內 容 :() 總 務 等 一 般 業 務 (2) 剪 售 票 服 務 台 等 有 關 車 站 站 務 工 作 (3)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4) 該 職 務 係 交 通 資 位 制, 毋 須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身 障 用 室 外 通 路 避 難 層 坡 道 及 扶 手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室 內 出 入 口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樓 梯 昇 降 設 備 廁 所 盤 洗 室 停 車 空 間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南 市 東 區 北 門 路 二 段 4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58057. 工 作 內 容 :() 總 務 等 一 般 業 務 (2) 剪 售 票 服 務 台 等 有 關 車 站 站 務 工 作 (3)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4) 該 職 務 係 交 通 資 位 制, 毋 須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身 障 用 室 外 通 路 避 難 層 坡 道 及 扶 手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室 內 出 入 口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樓 梯 昇 降 設 備 廁 所 盤 洗 室 停 車 空 間 3. 工 作 地 點 : 高 雄 市 三 民 區 建 國 二 路 38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58057 45
等 職 系 科 用 人 機 關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高 雄 運 務 段 高 雄 站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宜 蘭 運 務 段 名 額 3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工 作 內 容 :() 總 務 等 一 般 業 務 (2) 剪 售 票 服 務 台 等 有 關 車 站 站 務 工 作 (3)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4) 該 職 務 係 交 通 資 位 制, 毋 須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身 障 用 室 外 通 路 避 難 層 坡 道 及 扶 手 避 難 層 出 入 口 室 內 出 入 口 室 內 通 路 走 廊 樓 梯 昇 降 設 備 廁 所 盤 洗 室 停 車 空 間 3. 工 作 地 點 : 屏 東 縣 屏 東 市 光 復 路 43 號 4. 聯 絡 電 話 :07-58057. 工 作 內 容 :() 總 務 等 一 般 工 作 (2) 剪 售 票 服 務 台 等 有 關 車 站 站 務 工 作 (3)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4) 該 職 務 係 交 通 資 位 制, 毋 須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無 障 礙 廁 所 專 用 停 車 位 3. 工 作 地 點 : 交 通 部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宜 蘭 運 務 段 轄 區 4. 聯 絡 電 話 :03-9372973 轉 6 五 等 一 般 電 腦 打 字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臺 中 區 監 理 所 財 部 關 務 署 基 隆 關 財 部 關 務 署 臺 北 關 2 3. 工 作 內 容 :() 車 籍 駕 駛 人 資 料 輸 入 整 理 (2) 稅 費 銷 號 資 料 整 理 (3) 公 文 登 記 等 一 般 業 務 (4) 另 本 職 缺 需 第 一 線 服 務 民 眾 (5) 該 職 務 係 交 通 資 位 制, 毋 須 經 銓 敘 部 銓 敘 審 定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導 盲 磚 無 障 礙 坡 道 及 專 用 廁 所 及 電 梯 另 有 台 中 客 運 00 豐 原 客 運 22 222 223 通 3. 工 作 地 點 : 臺 中 市 豐 原 區 豐 東 路 20 號 4. 聯 絡 電 話 :04-26920 轉 864. 工 作 內 容 :() 進 出 口 通 關 相 關 業 務 (2) 單 位 總 務 公 文 收 發 (3) 檔 案 文 書 處 理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5) 上 開 工 作 須 與 商 民 或 其 他 機 關 或 單 位 接 洽, 且 職 務 得 調 任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導 盲 指 引 設 備 及 電 梯 ); 如 有 其 他 需 求, 可 透 過 職 務 再 設 計 申 請 輔 助 器 具 (2) 用 膳 或 宿 舍 情 形 : 關 本 部 備 有 餐 廳, 可 自 費 用 膳, 並 得 依 任 職 後 資 績 申 請 宿 舍 (3) 交 通 狀 況 : 機 關 臨 近 火 車 站 或 公 車 站 3. 工 作 地 點 : 基 隆 市 港 西 街 6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420259 轉 34. 工 作 內 容 :() 文 書 處 理 及 公 文 繕 打 (2) 進 出 口 報 單 鍵 檔 等 相 關 事 宜 (3) 辦 理 關 務 綜 合 性 業 務, 與 商 民 或 其 他 機 關 ( 單 位 ) 接 洽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本 關 設 有 電 梯 殘 障 坡 道 殘 障 廁 所 及 專 屬 停 車 位 3. 工 作 地 點 : 桃 園 縣 大 園 鄉 航 勤 北 路 2 號 4. 聯 絡 電 話 :03-38346 轉 546 人 事 人 事 臺 北 市 府 教 育 局 人 事 室. 工 作 內 容 :() 承 辦 本 室 公 文 發 文 登 記 查 催 等 事 項, 需 繕 打 文 書 及 具 基 本 文 書 處 理 軟 體 資 料 庫 管 理 軟 體 等 電 腦 能 力 ; 另 因 公 文 發 文 等 事 項 需 於 不 同 樓 層 間 走 動 (2) 辦 理 本 室 室 文 發 文 及 存 查 等 事 項, 需 繕 打 文 書 及 具 基 本 文 書 處 理 軟 體 資 料 庫 管 理 軟 體 等 電 腦 能 力 ; 另 因 公 文 發 文 事 項 需 於 不 同 樓 層 間 走 動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4) 上 述 所 需 能 力 經 由 職 務 再 設 計 後, 能 達 到 基 本 視 能 溝 通 及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並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愛 心 服 務 鈴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導 盲 磚 及 電 梯 ) 另 辦 公 室 位 於 市 大 樓 8 樓 西 北 區, 辦 公 室 面 積 較 為 狹 小, 輪 椅 進 出 較 為 困 難 (2) 用 膳 或 宿 舍 情 形 : 市 府 地 下 室 樓 備 有 員 工 餐 廳, 無 提 供 宿 舍 (3) 交 通 狀 況 : 搭 乘 公 車 :202 266 266( 區 間 ) 270( 區 間 車 ) 28 3 537 647 92 95 棕 6 棕 7 綠 捷 運 : 捷 運 板 南 線 至 捷 運 市 府 站 下 車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號 8 樓 西 北 區 4. 聯 絡 電 話 :02-27208889 轉 7708 46
等 五 等 職 系 戶 地 教 育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科 戶 地 教 育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用 人 機 關 臺 北 市 內 湖 區 戶 事 務 所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戶 事 務 所 新 北 市 府 地 局 名 額 苗 栗 縣 府 國 立 基 隆 女 子 高 級 中 學 國 立 西 螺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工 作 內 容 :() 戶 籍 登 記 印 鑑 登 記 及 證 明 核 發 (2) 門 牌 證 明 核 發 國 民 身 分 證 申 請 等 業 務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大 樓 設 有 電 梯 無 障 礙 坡 道 及 無 障 礙 廁 所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北 市 民 權 東 路 六 段 99 號 3 樓 4. 聯 絡 電 話 :02-2792277 轉 06. 工 作 內 容 :() 戶 籍 登 記 業 務 (2) 櫃 台 綜 合 受 理 業 務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4) 本 職 缺 需 第 一 線 服 務 民 眾 2. 工 作 環 境 : 一 樓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及 無 障 礙 廁 所, 無 電 梯, 另 無 提 供 膳 宿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南 市 永 康 區 大 同 街 735 號 4. 聯 絡 電 話 :06-2326734 轉 202.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徵 收 補 償 費 發 放 等 業 務, 需 具 備 溝 通 及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2) 辦 理 保 管 款 清 查 及 查 址 通 知, 需 使 用 電 腦 查 詢 及 繕 打 文 書 (3) 辦 理 徵 收 公 告 業 務 及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需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本 棟 大 樓 設 有 無 障 礙 坡 道 無 障 礙 廁 所 導 盲 磚 及 電 梯 3. 工 作 地 點 :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中 山 路 段 6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9603456 轉 3233.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藝 術 才 能 班 相 關 業 務, 需 使 用 電 腦 繕 打 文 書, 並 電 話 聯 繫 教 授, 另 需 參 加 藝 才 班 畢 業 展 覽 活 動 開 幕 (2) 辦 理 學 前 特 教 補 助, 需 使 用 電 腦 繕 打 文 書, 並 接 受 園 方 家 長 電 話 諮 詢 經 費 申 請 事 宜 (3) 辦 理 特 教 津 貼 及 導 師 費 相 關 業 務, 需 轉 教 育 部 相 關 函 釋 示, 使 用 電 腦 繕 打 文 書 (4) 補 助 教 師 課 稅 配 套 措 施 相 關 業 務, 需 使 用 文 書 軟 體 統 計 各 校 申 請 金 額 (5) 補 助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獎 助 金 及 交 通 費 業 務, 需 使 用 文 書 軟 體 統 計 各 校 申 請 金 額, 並 召 開 審 查 會 議 (6) 補 助 私 立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或 子 女 學 雜 費, 需 使 用 文 書 軟 體 統 計 各 校 申 請 金 額 (7) 特 教 生 性 平 等 教 育 宣 導, 需 使 用 文 書 軟 體 統 計 各 校 回 傳 資 料 (8) 每 學 年 督 導 各 校 特 教 申 訴 評 議 委 員 會 委 員 含 特 教 相 關 背 景 人 員, 需 統 整 各 校 委 員 資 料 (9) 上 述 所 需 能 力 經 由 職 務 在 設 計 後, 能 達 到 基 本 視 能 溝 通 及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並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愛 心 服 務 鈴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導 盲 磚 及 電 梯 ) 另 辦 公 室 位 於 5 樓, 室 內 並 有 無 障 礙 空 間 (2) 用 膳 或 宿 舍 情 形 : 備 有 餐 廳, 無 提 供 宿 舍 (3) 交 通 狀 況 : 機 關 臨 近 捷 運 站 火 車 站 及 公 車 站, 約 0 分 鐘 路 程 機 關 距 離 72 號 快 速 道 路, 約 0 分 鐘 以 內 車 程 ( 距 離 號 國 道 頭 屋 交 流 道, 約 5 分 鐘 車 程 ) 3. 工 作 地 點 : 苗 栗 縣 苗 栗 市 府 前 路 號 4. 聯 絡 電 話 :037-559578. 工 作 內 容 :() 學 生 各 次 考 試 讀 卡 作 業 學 生 學 籍 異 動 各 組 綜 合 性 業 務 之 辦 理 (2) 本 職 務 需 常 與 教 師 家 長 學 生 第 線 溝 通 聯 繫 須 熟 悉 電 腦 操 作 資 訊 處 理 能 力 佳, 且 能 協 助 相 關 處 室 辦 理 各 項 活 動 (3) 其 他 臨 時 教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本 校 部 分 校 區 為 山 坡 地, 各 棟 建 物 無 電 梯 設 備 (2) 本 校 無 障 礙 廁 所, 未 達 全 面 無 障 礙 環 境 標 準 (3) 本 職 務 工 作 場 所 在 2 樓, 提 供 無 障 礙 設 施, 但 路 程 較 遠 ; 學 校 門 口 設 有 公 車 站, 交 通 尚 便 利 ( 距 火 車 站 公 車 車 程 約 20 分 ), 無 提 供 膳 宿 3. 工 作 地 點 : 基 隆 市 東 信 路 324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4278274 轉 50. 工 作 內 容 :() 圖 書 之 分 編 目 閱 覽 登 記 管 理 (2) 圖 書 資 料 之 建 檔 (3) 圖 書 註 銷 與 報 廢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無 障 礙 斜 坡 道 (2) 身 心 障 礙 專 用 廁 所 (3) 電 梯 (4) 身 心 障 礙 者 提 車 格 3. 工 作 地 點 : 雲 林 縣 西 螺 鎮 大 園 里 大 同 路 四 號 4. 聯 絡 電 話 :05-5862024 轉 62 47
等 職 系 科 用 人 機 關 名 額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工 作 內 容 :() 協 辦 刑 事 案 件 之 進 及 一 般 業 務 之 檢 查 (2) 檢 察 書 司 法 法 令 之 蒐 集 編 輯 摘 錄 (3) 卷 宗 之 編 號 建 檔 及 保 管 運 用 事 務 等 2. 工 作 環 境 :() 具 電 梯 等 無 障 礙 設 施 (2) 臨 近 捷 運 小 南 門 站 (3) 無 提 供 膳 宿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博 愛 路 3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7303028 轉 5076. 工 作 內 容 :() 負 責 新 收 案 件 資 料 之 輸 入 前 科 及 保 證 金 資 料 查 詢 (2) 負 責 通 訊 監 察 案 件 之 登 錄 事 務 官 室 案 件 之 分 案 及 查 詢 (3) 繕 打 傳 票 及 通 知 書 (4) 以 上 工 作 均 需 較 快 的 電 腦 打 字 能 力, 亦 為 長 時 間 久 坐 之 工 作 型 態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設 有 無 障 礙 設 施, 如 平 面 斜 坡 道 電 梯 身 障 者 專 用 廁 所 等 (2) 用 膳 及 宿 舎 情 形 : 無 員 工 餐 廳, 無 提 供 住 宿 (3) 交 通 狀 況 : 於 捷 運 芝 山 站 再 轉 搭 公 車 可 到 達 站, 約 0 分 鐘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90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8339 轉 295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錄 事 臺 灣 臺 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2. 工 作 內 容 :() 協 助 辦 理 文 書 資 料 輸 入 (2) 繕 寫 整 卷 等 相 關 業 務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務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無 障 礙 設 施, 如 平 面 斜 坡 道 電 梯 身 障 者 專 用 廁 所 等 (2) 交 通 便 利, 近 公 車 及 火 車 站 (3) 備 有 員 工 餐 廳, 不 提 供 住 宿 3. 工 作 地 點 : 臺 中 市 西 區 自 由 路 一 段 9 號 4. 聯 絡 電 話 :04-222323 轉 5053 五 等 司 法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工 作 內 容 :() 協 辦 刑 事 案 件 之 進 及 一 般 業 務 之 檢 查 (2) 檔 案 輸 入 管 理 作 業 (3) 檔 案 借 調 輸 入 歸 檔 作 業 另 因 工 作 歸 檔 需 走 動 搬 重 物 2. 工 作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電 梯 無 障 礙 坡 道 專 用 廁 所 等 ) 機 關 備 有 餐 廳 3. 工 作 地 點 :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明 正 路 38 號 4. 聯 絡 電 話 :05-633499 轉 262 臺 灣 雲 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工 作 內 容 :() 零 用 金 給 付 (2) 文 書 處 理 (3) 訪 價 (4)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協 辦 總 務 科 業 務 2. 工 作 環 境 : 本 署 設 有 無 障 礙 走 道 廁 所 電 梯 等 3. 工 作 地 點 : 雲 林 縣 虎 尾 鎮 明 正 路 38 號 4. 聯 絡 電 話 :05-633499 轉 262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工 作 內 容 :() 文 書 科 收 發 文 文 書 作 業 (2) 檔 案 室 建 檔 歸 檔 (3) 資 料 室 分 案 繕 打 (4) 總 務 科 庶 務 (5) 研 考 科 文 書 作 業 繕 打 (6) 紀 錄 科 繕 打 傳 票 拘 票 提 票 還 押 票 等 及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無 障 礙 設 施, 如 平 面 斜 坡 道 電 梯 身 障 者 專 用 廁 所 等, 不 提 供 膳 宿 3. 工 作 地 點 : 嘉 義 市 林 森 東 路 286 號 4. 聯 絡 電 話 :05-278260 轉 32 臺 灣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工 作 內 容 :() 紀 錄 科 繕 打 傳 票 拘 票 提 票 還 押 票 (2) 執 科 假 釋 相 關 業 務 及 案 卷 公 文 歸 檔 事 宜 (3) 文 書 科 收 發 文 文 書 作 業 檔 案 室 建 檔 歸 檔 (4) 總 務 科 憑 證 整 理 (5)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坡 道 廁 所 及 電 梯 等 無 障 礙 設 施, 備 有 宿 舍 無 交 通 車 3. 工 作 地 點 : 臺 東 市 浙 江 路 30 號 4. 聯 絡 電 話 :089-36280 48
等 職 系 科 用 人 機 關 名 額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臺 灣 宜 蘭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工 作 內 容 :() 協 助 辦 理 文 書 資 料 輸 入 繕 寫 整 卷 等 相 關 業 務 (2)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務 2. 工 作 環 境 : 設 有 無 障 礙 設 施, 如 平 面 斜 坡 道 電 梯 身 障 者 專 用 廁 所 等, 如 公 有 宿 舍 未 住 滿 可 提 供 借 用 3. 工 作 地 點 :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縣 西 路 3 號 4. 聯 絡 電 話 :03-9253000 轉 237 臺 北 高 等 法 院. 工 作 內 容 :() 製 作 並 送 達 通 知 書 繕 打 及 印 製 裁 判 書 正 本 公 告 裁 判 主 文 及 交 付 送 達 接 受 配 置 法 官 書 記 官 指 揮, 繕 發 各 項 訴 訟 文 書 (2) 辦 理 訴 訟 事 件 收 狀 分 案 及 資 料 輸 入 及 前 案 資 料 查 詢 (3) 協 助 書 記 官 辦 理 有 關 司 法 事 務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本 院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愛 心 服 務 鈴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及 電 梯 ) 另 電 梯 可 達 各 樓 層, 室 內 通 路 走 道 寬 敞, 方 便 進 出 無 餐 廳 設 施 (2) 本 院 臨 近 芝 山 捷 運 站 約 0 分 鐘 路 程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文 林 路 725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8333822 轉 720. 工 作 內 容 :() 製 作 並 送 達 傳 票 繕 打 及 印 製 裁 判 書 正 本 公 告 判 決 主 文 及 交 付 送 達 接 受 配 置 法 官 書 記 官 指 揮 (2) 辦 理 訴 訟 案 件 收 狀 分 案 及 資 料 輸 入 及 前 案 查 詢 (3) 協 助 書 記 官 辦 理 有 關 司 法 事 務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具 備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導 盲 磚 及 電 梯 ) (2) 用 膳 或 宿 舍 情 形 : 本 院 備 有 餐 廳 宿 舍, 惟 宿 舍 需 申 請 並 視 員 工 申 請 人 數 依 序 配 住 (3) 本 院 離 台 中 火 車 站 約 5 分 鐘 車 程 3. 工 作 地 點 : 臺 中 市 南 區 五 權 南 路 99 號 4. 聯 絡 電 話 :(04)22600600 轉 725 五 等 司 法 錄 事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臺 中 分 院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3. 工 作 內 容 :() 辦 理 繕 發 傳 票 通 知 書 裁 判 製 作 用 印 及 送 達 (2) 配 置 股 書 記 官 交 辦 事 項 (3) 本 院 其 他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空 間 ( 包 括 身 障 汽 車 停 車 格 西 大 門 愛 心 服 務 鈴 大 門 口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導 盲 磚 及 電 梯 ); 現 無 輔 助 器 材, 如 有 需 要 再 申 請 (2) 本 院 地 下 室 設 有 員 工 餐 廳 ( 其 餘 院 區 無 ), 單 身 宿 舍 有 限 ( 依 年 資 績 分 排 序 申 請 ) (3) 本 院 及 北 簡 院 區 臨 近 捷 運 小 南 門 站 寶 慶 院 區 鄰 近 捷 運 西 門 站 新 店 院 區 鄰 近 捷 運 新 店 區 公 所 站, 均 約 5 分 鐘 路 程 ( 詳 見 本 院 官 網 - 認 識 本 院 - 交 通 位 置 )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北 市 博 愛 路 3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33567 轉 3038. 工 作 內 容 : 製 作 並 送 達 傳 票 繕 打 印 製 裁 判 書 公 告 判 決 主 文 等 業 務, 需 走 動 並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 本 院 具 備 無 障 礙 廁 所 坡 道 電 梯 等 設 施 及 工 作 場 所 配 合 身 障 人 員 安 排 較 低 樓 層 等 無 障 礙 空 間 另 有 其 他 需 求, 可 透 過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職 務 再 設 計 申 請 (2) 用 膳 及 宿 舍 情 形 : 本 院 地 下 室 設 有 餐 廳 自 助 餐 供 應 葷 素 膳 食 及 簡 餐 等, 宿 舍 可 申 請, 目 前 已 額 滿 (3) 交 通 狀 況 : 本 院 臨 近 公 車 站 距 離 海 山 捷 運 站 約 0 分 鐘 路 程 距 離 板 橋 火 車 站 及 高 鐵 站 約 30 分 鐘 車 程 3. 工 作 地 點 :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金 城 路 2 段 249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26674 轉 43 49
等 五 等 職 系 司 法 科 錄 事 用 人 機 關 臺 灣 士 林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桃 園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南 投 地 方 法 院 臺 灣 嘉 義 地 方 法 院 名 額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工 作 內 容 :() 製 作 並 送 達 傳 票 繕 打 及 印 製 裁 判 書 正 本 (2) 辦 理 訴 訟 案 件 收 狀 分 案 等 (3) 辦 理 有 關 司 法 事 務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具 備 無 障 礙 廁 所 坡 道 (2) 有 職 員 宿 舍, 但 名 額 有 限, 需 申 請 2 交 通 狀 況 : 機 關 臨 近 捷 運 芝 山 站, 可 搭 乘 66 280 號 公 車, 約 5-7 分 鐘 車 程, 下 車 後 步 約 2 分 鐘 3. 工 作 地 點 :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士 東 路 90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83232 轉 50. 工 作 內 容 :() 製 作 並 送 達 傳 票 繕 打 及 印 製 裁 判 書 正 本 公 告 判 決 主 文 及 交 付 送 達 接 受 配 置 法 官 書 記 官 指 揮, 繕 發 各 項 司 法 訴 訟 文 書 訴 訟 案 件 分 文 收 狀 (2) 辦 理 訴 訟 案 件 收 狀 分 案 及 資 料 輸 入 及 前 案 資 料 查 詢 (3) 協 助 書 記 官 辦 理 有 關 司 法 事 務 (4)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5) 上 述 所 需 能 力 經 由 基 礎 訓 練 後, 能 達 到 基 本 視 能 溝 通 及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並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本 院 具 備 無 障 礙 環 境, 包 含 專 用 停 車 格 無 障 礙 坡 道 無 障 礙 廁 所 專 用 停 車 位 導 盲 磚 電 梯 ( 另 有 扶 手 導 盲 點 字 ) 2. 用 膳 或 宿 舍 情 形 : 備 有 餐 廳, 有 提 供 宿 舍 ( 依 本 院 相 關 規 定 依 序 入 住 ) 3. 交 通 狀 況 :() 臺 鐵 桃 園 火 車 站 步 至 本 院 約 30 分 鐘 (2) 臺 鐵 桃 園 火 車 站 下 車 轉 乘 路 公 車 車 程 約 2 分 鐘, 自 桃 園 法 院 公 車 站 牌 下 車 步 至 本 院 約 3 分 鐘 路 程 (3) 高 鐵 青 埔 站 下 車 搭 乘 高 鐵 快 捷 專 車, 從 南 華 飯 店 站 下 車, 轉 乘 路 公 車, 約 40 分 鐘 車 程 (4) 距 離 國 道 2 號 高 速 公 路 ( 機 場 支 線 ) 南 桃 園 交 流 道, 約 5 分 鐘 車 程 3. 工 作 地 點 : 桃 園 縣 桃 園 市 法 治 路 號 4. 聯 絡 電 話 :(03)3795470 轉 2652. 工 作 內 容 :() 製 作 並 送 達 傳 票 繕 打 及 印 製 裁 判 書 正 本 公 告 判 決 主 文 及 交 付 送 達 (2) 辦 理 訴 訟 案 件 收 狀 分 案 及 資 料 輸 入 及 前 案 資 料 查 詢 (3) 其 他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位 愛 心 服 務 鈴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導 盲 磚 及 電 梯 ) 另 辦 公 室 樓 層 為 -4 樓 (2) 用 膳 或 宿 舍 情 形 : 設 有 餐 廳 及 提 供 宿 舍 (3) 交 通 狀 況 : 機 關 臨 近 公 車 站, 約 0 分 鐘 路 程 3. 工 作 地 點 : 南 投 縣 南 投 市 中 興 路 759 號 4. 聯 絡 電 話 :(049)2242590 轉 35. 工 作 內 容 :() 製 作 並 送 達 傳 票 繕 打 及 印 製 裁 判 書 正 本 公 告 判 決 主 文 及 交 付 送 達 接 受 配 置 法 官 書 記 官 指 揮, 繕 發 各 項 司 法 訴 訟 文 書 (2) 辦 理 訴 訟 案 件 收 狀 分 案 及 資 料 輸 入 及 前 案 資 料 查 詢 (3) 協 助 書 記 官 辦 理 有 關 司 法 事 務 (4) 本 職 務 係 在 法 律 規 定 及 一 般 監 督 下, 運 用 基 本 專 業 學 識, 辦 理 各 項 工 作 基 於 職 掌 執 業 務, 對 訴 訟 案 件 進 及 當 事 人 權 益 具 有 影 響 (5) 本 職 務 須 具 備 民 法 刑 法 及 訴 訟 法 等 相 關 法 令 規 章 之 基 礎 學 識 (6) 具 有 一 般 管 理 經 驗, 並 具 思 考 力 判 斷 力 及 應 變 力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環 境 : 已 設 置 無 障 礙 設 施 ( 包 括 專 用 停 車 格 愛 心 服 務 鈴 無 障 礙 坡 道 廁 所 導 盲 磚 及 電 梯 ) 2. 用 膳 或 宿 舍 情 形 : 無 餐 廳, 提 供 宿 舍 3. 交 通 狀 況 :() 坐 火 車 : 從 火 車 站 步 林 森 西 路 接 林 森 東 路 約 30 分 鐘 到 達 本 院 (2) 坐 公 車 : 嘉 義 火 車 站 旁 搭 乘 嘉 義 往 番 路 竹 崎 - 梅 山 塘 興 村 方 向 嘉 義 縣 營 公 車, 於 安 老 院 站 下 車, 再 步 至 本 院 (3) 走 國 道 三 號 : 北 上 : 下 中 埔 交 流 道 -> 彌 陀 路 -> 新 生 路 口 停 車 場 ; 南 下 : 下 竹 崎 交 流 道 -> 林 森 東 路 -> 新 生 路 口 停 車 場 ; 走 中 山 高 : 下 嘉 義 交 流 道 -> 林 森 東 路 -> 新 生 路 口 停 車 場, 直 達 本 院 3. 工 作 地 點 : 嘉 義 市 林 森 東 路 282 號 4. 聯 絡 電 話 :(05)278367 轉 657 50
等 職 系 科 用 人 機 關 名 額 工 作 有 關 事 項 等 資 訊 錄 事 臺 灣 臺 東 地 方 法 院. 工 作 內 容 :() 製 作 並 送 達 傳 票 繕 打 及 印 製 裁 判 書 正 本 公 告 判 決 主 文 及 交 付 送 達 接 受 配 置 法 官 書 記 官 指 揮, 繕 發 各 項 司 法 訴 訟 文 書 (2) 辦 理 訴 訟 案 件 收 狀 分 案 資 料 輸 入 及 前 案 資 料 查 詢 (3) 以 上 所 需 能 力, 能 達 到 基 本 視 能 溝 通 及 手 眼 協 調 能 力, 並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本 院 具 備 無 障 礙 廁 所 坡 道 電 梯 等 設 施 (2) 提 供 宿 舍 惟 須 具 申 請 當 時 宿 舍 剩 餘 狀 況 作 分 配 (3) 距 離 臺 東 火 車 站 約 20 分 鐘 3. 工 作 地 點 : 臺 東 市 博 愛 路 28 號 4. 聯 絡 電 話 :(089)3030 轉 022 五 等 司 法 庭 務 員 臺 灣 新 北 地 方 法 院. 工 作 內 容 : 擔 任 民 刑 事 訴 訟 案 件 開 庭 庭 務 相 關 工 作 取 送 開 庭 卷 宗 調 取 或 歸 還 贓 証 物 等 業 務, 需 走 動 並 具 備 一 定 體 能 2. 工 作 環 境 :() 辦 公 廳 舍 : 本 院 具 備 無 障 礙 廁 所 坡 道 電 梯 等 設 施 及 工 作 場 所 配 合 身 障 人 員 安 排 較 低 樓 層 等 無 障 礙 空 間 另 有 其 他 需 求, 可 透 過 職 務 再 設 計 申 請 (2) 用 膳 及 宿 舍 情 形 : 本 院 地 下 室 設 有 餐 廳 自 助 餐 供 應 葷 素 膳 食 及 簡 餐 等, 宿 舍 可 申 請, 目 前 已 額 滿 (3) 交 通 狀 況 : 本 院 臨 近 公 車 站 距 離 海 山 捷 運 站 約 0 分 鐘 路 程 距 離 板 橋 火 車 站 及 高 鐵 站 約 30 分 鐘 車 程 3. 工 作 地 點 :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金 城 路 2 段 249 號 4. 聯 絡 電 話 :(02)226674 轉 43 5
附 件 3 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職 系 科 應 考 資 格 技 術 一 般 人 事 法 制 教 育 財 稅 水 利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一 般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人 事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法 制 二 經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教 育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財 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木 與 防 災 工 程 公 共 工 程 系 土 木 組 水 土 保 持 水 文 科 學 水 利 工 程 水 利 及 海 洋 工 程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地 球 科 學 地 質 科 學 地 震 與 防 災 工 程 防 災 科 技 坡 地 防 災 及 水 資 源 工 程 河 海 工 程 軍 事 工 程 海 洋 系 工 程 組 海 洋 科 學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建 築 建 築 工 程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水 利 工 程 畫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景 觀 學 森 林 學 系 水 土 保 持 組 農 田 水 利 工 程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系 水 利 組 衛 生 工 程 環 境 工 程 灌 溉 工 程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工 程 科 學 工 業 教 育 工 業 電 子 工 業 管 理 生 物 醫 學 工 程 生 醫 光 電 工 程 光 電 工 程 光 機 電 工 程 光 機 電 整 合 工 程 自 動 控 制 兵 器 工 程 系 統 工 程 系 統 及 船 舶 電 機 工 程 物 理 計 算 機 工 程 計 算 機 與 控 制 核 子 工 程 航 太 與 系 統 工 程 航 空 工 程 航 空 太 空 工 程 航 運 技 術 動 力 機 械 控 制 工 程 通 訊 工 程 微 電 子 工 程 資 訊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電 子 技 術 電 子 物 理 電 子 計 算 機 科 學 電 子 通 訊 電 工 電 力 工 程 技 術 電 信 工 程 電 視 科 工 程 組 電 機 工 程 電 機 技 術 電 機 科 冷 凍 空 調 組 電 機 電 力 工 程 輪 機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工 程 機 電 自 動 化 應 用 物 理 醫 學 工 程 各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者 52
職 系 科 應 考 資 格 技 術 資 訊 處 理 資 訊 處 理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獨 立 學 院 以 上 學 校 各 院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經 高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四 經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附 註 : 一 本 表 技 術 各 科 第 一 款 資 格 中 未 列 明 之 系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其 所 修 課 程 與 三 等 考 試 某 一 科 專 業 科 目 有 二 科 以 上 相 同 者 ( 每 科 二 學 分 以 上 ), 亦 得 報 考 該 一 科 二 本 表 所 稱 相 當 高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係 指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後 之 特 種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前 之 特 種 考 試 乙 等 考 試 ; 所 稱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係 指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後 之 特 種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前 之 特 種 考 試 丙 等 考 試 ; 所 稱 相 當 科, 係 指 同 職 系 下 各 考 試 科 ; 所 稱 高 等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者, 係 指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所 載 得 應 高 等 考 試 之 科 三 學 歷 證 書 載 有 輔 系 者 得 依 輔 系 報 考 53
附 件 4 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表 職 系 科 應 考 資 格 技 術 一 般 一 般 一 般 民 一 般 民 人 事 人 事 戶 戶 地 地 文 化 文 化 教 育 教 育 財 稅 財 稅 金 融 保 險 金 融 保 險 司 法 法 院 書 記 官 經 建 經 建 環 保 環 保 交 通 交 通 農 業 技 術 農 業 技 術 一 具 有 三 等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四 經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初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五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壤 土 壤 肥 料 土 壤 環 境 科 學 工 業 設 計 系 機 械 組 水 土 保 持 生 命 科 學 生 物 生 物 多 樣 性 生 物 產 業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機 電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生 物 醫 學 暨 環 境 生 物 昆 蟲 海 洋 生 物 技 術 動 力 機 械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景 觀 學 森 林 暨 自 然 保 育 森 林 環 境 暨 資 源 植 物 植 物 保 護 植 物 科 學 植 物 病 理 植 物 病 理 與 微 生 物 植 物 病 蟲 害 園 藝 資 源 保 育 資 源 管 理 農 企 業 管 理 農 場 管 理 農 園 生 產 技 術 農 業 工 程 系 機 械 組 農 業 推 廣 農 業 經 濟 農 業 經 營 農 業 機 械 農 藝 電 機 精 緻 農 業 熱 帶 農 業 暨 國 際 合 作 機 械 工 程 機 械 技 術 機 械 與 自 動 化 工 程 機 械 與 電 腦 輔 助 工 程 機 械 與 機 電 工 程 機 械 製 圖 機 電 工 程 蠶 絲 各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農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農 科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學 校 農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者 四 經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初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五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者 54
職 系 科 應 考 資 格 技 術 土 木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土 木 工 程 機 械 工 程 電 力 工 程 電 子 工 程 一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或 符 合 教 育 部 採 認 規 定 之 國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土 木 工 程 土 木 與 水 資 源 工 程 土 木 與 生 態 工 程 土 木 與 防 災 土 木 與 防 災 工 程 工 程 科 學 及 海 洋 工 程 工 業 設 計 科 建 築 設 計 組 公 共 工 程 水 土 保 持 水 利 工 程 水 資 源 及 環 境 工 程 生 物 環 境 系 統 工 程 交 通 工 程 與 管 理 學 系 工 程 組 地 球 科 學 地 質 地 質 科 學 防 災 科 技 坡 地 防 災 及 水 資 源 工 程 河 海 工 程 建 築 建 築 及 都 市 計 畫 建 築 及 都 市 設 計 建 築 繪 圖 軍 事 工 程 海 洋 海 洋 科 學 海 洋 環 境 海 洋 環 境 工 程 航 空 測 量 造 園 景 觀 景 觀 景 觀 建 築 景 觀 設 計 景 觀 設 計 與 管 理 景 觀 與 遊 憩 景 觀 與 遊 憩 管 理 景 觀 學 測 量 農 田 水 利 工 程 農 業 土 木 工 程 農 業 工 程 衛 生 工 程 營 建 工 程 營 建 技 術 環 境 工 程 環 境 科 學 灌 溉 工 程 各 系 科 組 所 學 位 學 程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工 科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學 校 工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者 四 經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初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五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者 一 具 有 三 等 考 試 同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工 科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工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者 四 經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初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五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者 一 具 有 三 等 考 試 同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工 科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工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者 四 經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初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五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者 一 具 有 三 等 考 試 同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工 科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工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者 四 經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初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五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者 55
職 系 科 應 考 資 格 一 具 有 三 等 考 試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職 業 學 校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資 訊 處 理 資 訊 處 理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者 四 經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初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技 術 五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者 一 具 有 三 等 考 試 同 科 應 考 資 格 第 一 款 資 格 者 二 公 立 或 立 案 之 私 立 工 業 農 業 海 事 ( 水 產 ) 醫 事 職 業 學 校 或 高 級 中 學 以 上 學 校 工 科 農 科 海 事 ( 水 產 ) 科 醫 事 科 或 國 外 相 當 學 制 以 上 學 校 工 科 農 科 海 事 ( 水 產 ) 科 醫 事 科 畢 業 得 有 證 書 者 衛 生 技 術 衛 生 技 術 三 經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或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以 上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者 四 經 初 等 考 試 或 相 當 初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滿 三 年 者 五 經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者 附 註 : 本 表 所 稱 相 當 普 通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係 指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後 之 特 種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前 之 特 種 考 試 丙 等 考 試 ; 所 稱 相 當 初 等 考 試 之 特 種 考 試 係 指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後 之 特 種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民 國 八 十 五 年 一 月 十 七 日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法 修 正 施 前 之 特 種 考 試 丁 等 考 試 ; 所 稱 相 當 科, 係 指 同 職 系 下 各 考 試 科 ; 所 稱 高 等 或 普 通 檢 定 考 試 相 當 科 及 格 者, 係 指 檢 定 考 試 及 格 證 書 所 載 得 應 考 試 之 科 56
科 編 號 附 件 5 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日 期 4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4 月 9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科 時 間 預 備 8:40 考 試 9:00 0:00 預 備 0:30 考 試 0:40 2:40 預 備 3:50 考 試 4:00 6:00 預 備 6:40 考 試 6:50 8:50 預 備 考 試 8:50 9:00 :00 預 備 2:50 考 試 3:00 5:00 預 備 5:30 考 試 5:40 7:40 30 一 般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治 學 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總 則 學 公 共 策 302 人 事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現 考 銓 制 度 民 法 總 則 與 刑 法 總 則 學 各 國 人 事 制 度 303 法 制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民 法 刑 法 民 事 訴 訟 法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商 事 法 304 教 育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教 育 哲 學 教 育 心 理 學 教 育 學 教 育 測 驗 與 統 計 305 財 稅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經 濟 學 民 法 會 計 學 財 學 租 稅 各 論 306 水 利 工 程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水 資 源 工 程 學 營 建 管 理 與 工 程 材 料 流 體 力 學 水 文 學 土 壤 力 學 ( 包 括 基 礎 工 程 ) 307 電 力 工 程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計 算 機 概 論 工 程 數 學 電 路 學 電 子 學 電 力 系 統 57
科 編 號 日 期 4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4 月 9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科 時 間 預 備 8:40 考 試 9:00 0:00 預 備 0:30 考 試 0:40 2:40 預 備 3:50 考 試 4:00 6:00 預 備 6:40 考 試 6:50 8:50 預 備 考 試 8:50 9:00 :00 預 備 2:50 考 試 3:00 5:00 預 備 5:30 考 試 5:40 7:40 308 資 訊 處 理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資 訊 系 統 資 訊 管 理 程 式 語 言 與 分 析 資 料 結 構 資 料 通 訊 附 註 一 4 月 8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場 就 座 二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二 科 為 普 通 科 目, 其 餘 科 目 為 專 業 科 目 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小 時 ;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其 餘 未 註 記 者 皆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均 為 2 小 時 國 文 之 作 文 及 公 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請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 申 論 式 試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四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功 能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五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坐, 並 準 時 應 試 本 考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58
附 件 6 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科 編 號 日 期 4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4 月 9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科 時 間 40 一 般 402 一 般 民 預 備 8:40 考 試 9:00 0:00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403 人 事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404 戶 405 地 406 文 化 407 教 育 408 財 稅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409 金 融 保 險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40 法 院 書 記 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4 經 建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42 環 保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預 備 0:30 考 試 國 0:40 2:40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預 備 3:50 考 試 4:00 5:30 預 備 8:50 考 試 9:00 0:30 治 學 公 共 管 理 預 備 :00 考 試 :0 2:0 2:40 預 備 3:50 考 試 4:00 5:00 5:30 法 學 治 學 地 方 自 治 法 學 現 考 銓 心 理 學 ( 包 括 諮 制 度 商 與 輔 導 ) 法 學 社 會 工 作 土 地 法 規 本 國 文 學 民 法 親 屬 編 法 民 法 物 權 編 世 界 文 化 史 土 地 利 用 藝 術 教 育 心 理 學 法 民 法 會 計 學 保 險 學 會 計 學 民 法 刑 法 統 計 學 環 保 學 國 際 經 濟 學 環 境 污 染 防 治 技 術 移 民 法 規 與 戶 籍 法 規 土 地 登 記 文 化 教 育 測 驗 與 統 計 財 學 稅 務 法 規 經 濟 學 民 事 訴 訟 法 概 要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經 濟 學 環 境 規 劃 與 管 理 貨 幣 銀 學 法 院 組 織 法 貨 幣 銀 學 環 境 科 學 59
科 編 號 日 期 4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4 月 9 日 ( 星 期 日 ) 節 次 第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科 時 間 預 備 8:40 考 試 9:00 0:00 法 學 知 識 43 交 通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44 農 業 技 術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45 土 木 工 程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46 機 械 工 程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47 電 力 工 程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48 電 子 工 程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49 資 訊 處 理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法 學 知 識 420 衛 生 技 術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附 註 預 備 0:30 考 試 國 0:40 2:40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預 備 3:50 考 試 4:00 5:30 運 輸 學 作 物 工 程 力 學 機 械 力 學 基 本 電 學 基 本 電 學 程 式 設 計 血 清 免 疫 學 預 備 8:50 考 試 9:00 0:30 運 輸 經 濟 學 作 物 改 良 測 量 學 機 械 製 造 學 電 子 學 預 備 :00 考 試 :0 2:0 2:40 運 輸 管 理 學 植 物 保 護 結 構 學 與 鋼 筋 混 凝 土 學 機 械 原 理 電 工 機 械 電 子 學 計 算 機 資 訊 管 理 醫 用 微 生 物 學 計 算 機 醫 用 病 毒 學 預 備 3:50 考 試 4:00 5:00 5:30 交 通 土 壤 與 肥 料 土 木 施 工 學 機 械 設 計 輸 配 電 學 電 子 儀 表 資 料 處 理 生 物 技 術 學 一 4 月 8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場 就 座 二 國 文 ( 作 文 公 文 與 測 驗 ) 法 學 知 識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法 學 緒 論 ) 二 科 為 普 通 科 目, 其 餘 科 目 均 為 專 業 科 目 三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申 論 式 及 測 驗 式 兼 採 之 混 合 式 試 題 ( 國 文 之 作 文 公 文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測 驗 採 測 驗 式 試 題 ); 其 餘 未 註 記 者 皆 採 申 論 式 試 題 申 論 式 試 卷 應 以 藍 黑 色 鋼 筆 或 原 子 筆 作 答 ;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需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四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之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為 小 時 ; 國 文 考 試 時 間 為 2 小 時 ; 其 餘 專 業 科 目 考 試 時 間 為 小 時 30 分 五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功 能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六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坐, 並 準 時 應 試 本 考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60
附 件 7 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五 等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及 考 試 日 程 表 科 編 號 日 期 4 月 8 日 ( 星 期 六 ) 節 次 第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科 時 間 預 備 8:40 預 備 0:30 預 備 3:50 考 試 9:00 0:00 50 一 般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502 電 腦 打 字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503 人 事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504 戶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考 試 0:40 :40 考 試 4:00 5:00 法 學 大 意 學 大 意 計 算 機 大 意 法 學 大 意 人 事 大 意 法 學 大 意 戶 籍 法 規 大 意 505 地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土 地 大 意 土 地 法 大 意 506 教 育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教 育 學 大 意 教 育 法 規 大 意 507 圖 書 資 訊 管 理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圖 書 館 學 大 意 中 文 圖 書 分 編 目 大 意 508 錄 事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509 庭 務 員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附 註 法 學 大 意 民 事 訴 訟 法 大 意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大 意 法 院 組 織 法 大 意 ( 包 括 法 庭 席 位 布 置 規 則 法 庭 旁 聽 規 則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以 下 各 級 法 院 或 分 院 臨 時 開 庭 辦 法 法 庭 錄 音 辦 法 法 院 便 民 禮 民 實 施 要 點 ) 民 事 訴 訟 法 大 意 與 刑 事 訴 訟 法 大 意 3:00 實 地 測 驗 :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一 4 月 8 日 上 午 8 時 40 分 至 9 時, 講 解 有 關 考 試 注 意 事 項, 應 考 人 須 於 8 時 40 分 前 進 場 就 座 二 國 文 ( 包 括 公 文 格 式 用 語 ) 為 普 通 科 目, 其 餘 科 目 為 專 業 科 目 三 除 電 腦 打 字 科 實 地 考 試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外, 其 餘 各 科 目 前 端 有 符 號 者, 係 採 全 部 測 驗 式 試 題, 考 試 時 間 為 小 時 ; 測 驗 式 試 卡 應 以 2B 鉛 筆 作 答, 並 須 攜 帶 軟 性 品 質 較 佳 之 橡 皮 備 用 四 應 考 人 係 屬 視 覺 障 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身 體 協 調 性 功 能 不 佳 或 雙 上 肢 肢 體 障 礙 肌 肉 萎 縮 功 能 障 礙 致 閱 讀 試 題 或 書 寫 試 卷 ( 卡 ) 有 困 難, 且 報 名 時 業 已 繳 驗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或 身 心 障 礙 證 明 之 影 本, 非 視 覺 障 礙 應 考 人 並 應 另 繳 驗 報 名 日 期 前 年 內 經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相 關 醫 療 科 核 發 之 診 斷 證 明 書, 經 審 查 通 過 者, 其 每 節 考 試 之 作 答 時 間, 得 延 長 20 分 鐘 應 試 五 等 考 試 電 腦 打 字 科 實 地 測 驗 : 電 腦 文 書 處 理 科 目 時, 依 例 延 長 作 答 時 間 4 分 鐘 五 應 考 人 應 於 每 節 考 試 預 備 鈴 響 時 依 座 號 就 坐, 並 準 時 應 試 本 考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 5 分 鐘 內 得 准 入 場 應 試, 逾 時 不 得 應 試 每 節 考 試 開 始 後,45 分 鐘 內 不 准 離 場 6
附 件 8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申 請 書 收 件 編 號 : 應 考 人 出 生 年 月 日 入 場 證 編 號 考 試 名 稱 考 試 等 考 試 科 應 考 人 簽 章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04 年 月 日 複 查 節 次 及 科 目 名 稱 節 次 科 目 名 稱 注 意 事 項 : 一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於 榜 示 之 次 日 起 0 日 內 ( 郵 戳 為 憑 ), 依 本 申 請 書 逕 向 考 選 部 提 出,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並 以 次 為 限 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應 以 掛 號 寄 達 並 附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正 本 及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之 回 件 信 封, 收 件 人 填 寫 :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地 址 為 :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 號, 右 上 角 請 註 明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 範 例 如 次 頁 ) 三 依 典 試 法 第 23 條 規 定, 應 考 人 得 於 榜 示 後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惟 應 考 人 不 得 為 下 列 為 : ( 一 ) 申 請 閱 覽 試 卷 ( 二 ) 申 請 為 任 何 複 製 為 ( 三 ) 要 求 提 供 申 論 式 試 題 參 考 答 案 ( 四 ) 要 求 告 知 典 試 委 員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審 查 委 員 口 試 委 員 或 實 地 考 試 委 員 之 姓 名 及 有 關 資 料 62
應 考 人 申 請 複 查 成 績 信 封 格 式 ( 請 使 用 郵 局 所 訂 西 式 或 中 式 白 色 標 準 格 式 信 封 ) 甲 來 件 信 封 書 寫 範 例 ( 請 以 掛 號 郵 寄 ) 應 考 人 : 地 址 : 電 話 : 04 年 身 心 障 礙 特 考 複 查 成 績 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乙 回 件 信 封 書 寫 範 例 ( 請 書 妥 姓 名 及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並 貼 足 30 元 掛 號 郵 資 ) 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寄 貼 足 掛 號 郵 資 ( 應 考 人 請 自 填 ) 姓 名 收 郵 遞 區 號 地 址 電 話 63
附 件 9 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人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表 入 場 證 編 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考 區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考 試 等 等 考 試 考 試 科 應 考 人 簽 章 聯 絡 電 話 申 請 日 期 : 民 國 年 月 日 姓 名 地 址 ( 請 打 ˇ) 原 留 資 料 變 更 資 料 申 請 變 更 項 目 配 合 事 項 ( 請 依 需 求 勾 選, 可 複 選 ) 寄 發 入 場 證 變 更 ( 限 於 04 年 3 月 23 日 前 申 請 ) 寄 發 考 試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變 更 ( 限 於 04 年 5 月 29 日 前 申 請 )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國 民 身 分 證 背 面 影 本 黏 貼 處 注 意 事 項 : 一 請 填 妥 本 申 請 表 以 傳 真 ( 務 請 電 話 確 認 ) 或 掛 號 專 函 通 知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並 請 固 貼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背 面 影 本 份, 如 係 申 請 變 更 姓 名 者, 須 加 附 登 載 更 名 事 項 之 戶 籍 謄 本 份, 俾 憑 處 理 二 請 於 預 定 寄 發 入 場 證 或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之 日 期 前 0 日 傳 真 或 掛 號 函 知 更 正, 如 有 不 符 或 逾 期 提 出 申 請, 致 考 試 有 關 文 件 無 法 投 遞 或 發 生 延 誤 情 事,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責 三 郵 寄 地 址 :602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試 院 路 之 號,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並 請 於 信 封 上 註 明 04 年 身 障 特 考 變 更 地 址 或 姓 名 四 聯 絡 電 話 :(02)2236988 轉 374 3742 3743; 傳 真 :(02)22363223 64
附 件 0 國 家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應 考 人 申 請 權 益 維 護 措 施 之 醫 院 診 斷 證 明 書 下 列 粗 線 框 格 由 應 考 人 填 寫 考 選 部 製 表 姓 名 生 日 民 國 年 月 日 性 男 女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電 話 ( ) 手 機 地 址 醫 療 機 構 名 稱 應 診 科 本 診 斷 證 明 書 須 由 衛 生 福 利 部 認 定 之 地 區 醫 院 以 上 醫 院 主 治 醫 師 開 立, 並 於 填 寫 或 勾 選 註 記 部 分 逐 項 蓋 章 診 說 斷 明 身 心 障 礙 視 覺 功 能 發 生 時 間. 出 生 2. 民 國 年 月 日 3. 第 一 次 診 斷 時 間 : 民 國 年 月 日 部 位 影 響. 書 寫 2. 閱 讀 3. 坐 姿 / 移 位 4. 其 他 手 冊 ( 證 明 ). 無 2. 有 : 度 左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右 眼 視 力 ( 矯 正 後 ) ; 左 眼 全 盲, 右 眼 全 盲 ; 左 眼 視 野, 右 眼 視 野 ; 眼 球 震 顫 其 他 ( 請 註 明 ) 慣 用 手 障 礙 發 生 前 : 右 手 左 手 障 礙 發 生 後 : 右 手 左 手 書 寫 困 難 : 抄 寫 速 度 : 字 / 分 上 肢 功 能 抓 握 力 氣 差 雙 手 協 調 不 佳 上 臂 位 移 控 制 差 右 上 肢 缺 失 左 上 肢 缺 失 其 他 ( 請 註 明 ) 不 能 坐, 需 改 成 其 他 擺 位 應 考 需 自 備 座 椅 / 輪 椅 應 考 坐 姿 / 移 位 無 法 久 坐, 需 定 時 更 換 姿 勢 需 協 助 提 早 入 考 場 座 位 其 他 ( 請 註 明 ) 精 神 功 能 有 障 礙 ( 請 註 明 ) 其 他 以 上 經 本 院 醫 師 診 斷 屬 實, 特 予 證 明 醫 師 : 專 科 及 專 科 醫 師 科 字 號 : ( 簽 名 及 蓋 章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需 加 蓋 醫 院 關 防 並 加 註 日 期 後, 方 具 效 力 ) 65
附 件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作 業 規 定 退 費 事 由 申 請 退 費 時 間 申 請 退 費 手 續 退 費 金 額 退 件 溢 繳 費 用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考 試 因 故 延 期 舉. 應 考 人 繳 交 考 試 規 費 但 未 由 考 選 部 各 該 考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退 費 依 規 定 寄 發 或 逾 期 寄 發 報 試 承 辦 司 通 知 應 名 表 件 2. 經 審 查 不 合 格 考 人 退 件 理 由, 並 列 冊 辦 理 退 費. 應 考 人 重 複 繳 費 應 考 人 須 於 繳 費 檢 附 : 日 起 5 年 內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書 2. 應 考 人 溢 繳 費 用 申 請 2. 繳 費 證 明 3. 報 考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之 後 備 軍 人 身 心 障 礙 原 住 民 族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及 特 殊 境 遇 家 庭 應 考 人 依 法 規 規 定 報 名 費 得 減 少 費 額, 誤 繳 全 額 費 用. 天 然 災 害 考 試 前 後 5 天 2. 交 通 中 斷 或 搭 乘 之 公 共 交 內 通 工 具 因 故 停 駛 或 遲 延 35 分 鐘 以 上 3. 兵 役 或 點 閱 教 育 召 集 4. 傷 病 住 院 或 妊 娠 5. 本 人 訂 ( 結 ) 婚 或 三 親 等 內 親 屬 喪 葬 6. 其 他 因 不 可 抗 力 無 法 歸 責 於 應 考 人 之 重 大 事 故 考 試 延 期 一 週 以 上 致 應 考 人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考 試 延 期 公 告 之 次 日 起 0 日 內 66 檢 附 :.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3. 證 明 文 件 : () 天 然 災 害 里 長 證 明 (2) 交 通 中 斷 或 遲 延 35 分 鐘 以 上 相 關 證 明 (3) 國 家 兵 役 徵 集 或 召 集 令 (4) 傷 病 住 院 或 診 斷 證 明 書 (5) 喜 帖 訃 聞 或 相 關 證 明 (6) 重 大 事 故 相 關 證 明 檢 附 :. 退 費 申 請 書 2. 入 場 證 扣 除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除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扣 除 作 業 費 60 元 後, 退 還 其 餘 費 用 退 還 全 額 報 名 費 附 註 :. 退 費 申 請 書 : 請 至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下 載 2. 作 業 費 : 包 含 收 費 手 續 費 退 費 手 續 費 郵 資 匯 費 等 相 關 作 業 費 用 3. 應 考 人 因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引 發 交 通 中 斷, 依 考 選 部 因 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臨 時 更 改 應 考 人 考 區 或 試 區 處 理 要 點 填 具 應 考 人 因 應 重 大 天 然 災 害 臨 時 更 改 考 區 或 試 區 申 請 表 之 退 費, 免 另 提 出 退 費 申 請 書 或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4. 應 考 人 申 請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方 式 分 階 段 或 分 試 考 試 之 減 免 案 件, 於 提 審 議 委 員 會 前 退 件 者, 由 考 選 部 主 動 退 費 ; 於 提 審 議 委 員 會 後 之 退 件, 不 予 退 費
申 請 日 期 年 月 日 考 選 部 各 項 考 試 報 名 費 退 費 申 請 書 申 請 人 聯 絡 地 址 考 試 名 稱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聯 絡 電 話 考 試 等 級 申 請 退 費 事 由 應 扣 除 費 用 申 請 退 費 金 額 重 複 繳 費, 金 額 元 元 溢 繳 費 用, 金 額 元 作 業 費 60 元 元 優 待 身 分 誤 繳 費 用, 溢 繳 元 元 因 故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元 考 試 延 期 舉 致 無 法 參 加 考 試, 已 繳 元 無 元 檢 附 資 料 繳 費 證 明 考 試 入 場 證 相 關 證 明 支 票 郵 寄 地 址 審 核 欄 郵 遞 區 號 : 審 核 日 期 年 月 日 市 / 縣 區 / 市 / 鄉 / 鎮 村 / 里 路 /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檢 附 資 料 核 對 無 誤 審 核 結 果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資 料 不 齊, 需 補 件 不 符 合 退 費 規 定 退 費 金 額 同 申 請 金 額 可 退 費 金 額 元 承 辦 單 位 承 辦 人 科 長 單 位 主 管 67
附 件 2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資 訊 系 統 報 名 程 序 為 落 實 對 應 考 人 資 訊 安 全 的 承 諾,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持 續 通 過 ISO 與 CNS 2700 資 安 認 證, 並 全 程 採 TLS(Transport Layer Security) 加 密 機 制, 以 保 護 資 料 傳 輸 的 安 全 性, 請 應 考 人 多 加 利 用 ( 一 )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網 址 為 www.moex.gov.tw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即 可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入 口 網 站, 或 以 網 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 二 ) 點 選 新 手 上 路, 詳 讀 各 報 名 步 驟 之 影 音 導 覽, 自 我 學 習 如 何 線 上 報 名 ( 三 )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可 下 載 應 考 須 知 (PDF 檔,WORD 檔 ), 如 第 一 次 使 用 請 點 選 下 載 並 安 裝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 安 裝 完 成 後 方 可 開 啟 PDF 檔 ( 四 ) 請 先 詳 細 閱 讀 應 考 須 知 後, 依 考 試 點 選 我 要 報 名 按 鈕 或 點 選 考 試 名 稱, 即 可 開 始 報 名 程 序 ( 五 ) 詳 細 閱 讀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內 容 後, 點 選 同 意, 繼 續 報 名 ( 六 ) 請 依 步 驟 指 示 選 擇 考 試 等 級 科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登 錄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學 歷 資 料 通 訊 資 料 應 試 資 格 及 設 定 密 碼 後, 按 存 檔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若 曾 報 名 過 國 家 考 試 網 路 報 名 者, 於 選 擇 考 試 等 級 科 與 應 試 條 款 後, 須 登 入 身 分 證 號 碼 與 密 碼, 或 者 使 用 自 然 人 憑 證 登 入 ( 七 ) 初 次 以 網 路 報 名 國 家 考 試 之 應 考 人, 須 設 定 個 人 密 碼, 密 碼 設 定 後 請 務 必 牢 記, 俾 憑 報 名 其 他 國 家 考 試 時, 以 同 一 密 碼 登 入 ( 八 ) 登 打 姓 名 時, 若 屬 於 罕 見 字 無 法 登 打, 請 至 http://java.sun.com/ j2se/.4.2/download.html 下 載 Java Run Time 軟 體, 安 裝 完 成 後, 請 點 選 須 需 申 請 造 字 按 鈕 使 用 滑 鼠 點 選 填 寫 姓 名 處, 於 網 頁 上 選 擇 注 音 或 是 倉 頡 輸 入 法, 鍵 入 姓 名 若 於 此 處 仍 無 法 找 到 該 罕 見 字 者, 請 點 選, 如 < 陳 大 > 系 統 將 自 動 產 生 罕 見 字 申 請 表, 請 列 印 後 自 書 寫 姓 名 造 字 於 該 表 中, 連 同 報 名 書 表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報 名 過 程 中, 請 仔 細 確 認 個 人 報 名 資 料 ( 九 ) 完 成 報 名 資 料 登 錄 後, 即 可 點 選 下 載 加 密 或 不 加 密 報 名 書 表, 使 用 可 攜 式 文 件 讀 取 器 (Acrobat PDF Reader) 讀 取 並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開 啟 加 密 之 報 名 書 表 時, 請 以 您 的 密 碼 輸 入 密 碼 欄 方 可 開 啟 檔 案 報 名 書 表 包 含 報 名 郵 寄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報 名 履 歷 表 等, 請 自 列 印, 並 將 繳 費 憑 證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上 方 列 印 時 請 使 用 A4 尺 寸 紙 張 單 面 列 印 ( 嚴 禁 雙 面 列 印 或 噴 墨 列 印, 建 68
議 以 雷 射 印 表 機 列 印 ) ( 十 ) 產 生 的 報 名 書 表, 如 報 名 序 號 條 碼 變 成 灰 色 長 方 格 時, 請 移 除 重 新 安 裝 Acrobat Reader 7.0 以 上 版 本, 請 再 至 會 員 專 區 下 載 報 名 書 表, 重 新 開 啟 並 列 印 ( 十 一 ) 列 印 報 名 書 表 完 成 後, 請 依 畫 面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或 點 選 列 印 繳 款 單 ) 若 採 信 用 卡 繳 費, 限 以 本 人 持 有 之 VISA MasterCard 進 繳 款 ( 不 限 發 卡 銀 ), 請 輸 入 卡 號 等 授 權 資 料 後, 即 可 完 成 繳 費 程 序 若 採 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繳 款, 請 使 用 晶 片 金 融 卡 進 線 上 繳 費 若 選 擇 臨 櫃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請 自 列 印 繳 費 單 後,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並 領 取 收 據 ( 十 二 ) 若 報 名 書 表 資 料 有 誤, 請 於 24 小 時 內 至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選 擇 報 名 序 號 逕 更 新 報 名 資 料 報 名 書 表 具 關 連 性 ( 含 繳 款 單 ), 任 一 張 更 新 請 全 數 更 換 ; 報 名 存 檔 已 逾 24 小 時 則 僅 能 查 詢, 不 得 進 報 名 資 料 修 改 ( 十 三 ) 報 名 表 件 如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應 考 人 依 應 考 須 知 說 明 自 填 寫 ; 在 裝 入 報 名 信 封 前, 請 務 必 再 次 檢 查 報 考 之 錄 取 分 發 區 考 區 等 科, 如 發 現 確 實 報 考 錯 誤, 請 登 入 會 員 專 區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將 該 筆 報 名 資 料 註 銷, 並 重 新 報 名 ; 應 考 人 報 名 表 件 交 付 郵 寄 後, 即 不 得 更 換 報 考 錄 取 分 發 區 考 區 等 科 ( 十 四 ) 各 項 報 名 表 件 列 印 無 誤 並 已 繳 費 完 成 後, 請 將 信 封 封 面 密 實 黏 貼 於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 約 B4 大 小 ), 並 將 書 表 及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依 序 裝 入,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收, 郵 戳 日 期 至 遲 以 04 年 月 6 日 ( 含 當 日, 以 郵 戳 為 憑 ) 為 限, 已 逾 收 件 日 期 未 送 件 或 費 件 不 全 者, 即 註 銷 報 名 資 格, 本 部 有 權 刪 除 該 次 報 名 資 料 ( 十 五 )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者, 請 直 接 選 會 員 專 區, 依 指 示 登 入 後 並 點 選 報 名 狀 態 查 詢, 可 查 詢 報 名 相 關 資 料 與 進 度, 包 含 繳 費 狀 態 審 查 狀 態 等 本 部 將 指 派 專 人 隨 時 登 載 應 考 人 報 名 之 各 種 狀 態, 如 未 收 件, 已 收 件 審 查 中, 審 查 合 格, 審 查 不 合 格 等 ( 十 六 ) 家 中 沒 有 上 網 或 印 表 設 備 時, 該 怎 麼 進 網 路 報 名 呢? 為 提 升 網 路 報 名 服 務, 本 部 公 布 如 下 全 國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供 應 考 人 參 用 :. 為 了 方 便 民 眾 就 近 上 網 報 考 各 項 國 家 考 試, 已 調 查 全 國 可 供 民 眾 使 用 的 上 網 服 務 或 印 表 服 務 的 公 共 網 路 服 務 點 ( 如 村 里 辦 公 處 公 立 圖 書 館 數 位 機 會 中 心 教 會 等 ), 共 一 千 餘 個, 並 公 告 於 本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應 考 人 專 區 / 報 名 資 訊 / 公 共 資 訊 服 務 點 下, 歡 迎 網 友 查 詢 使 用 惟 各 服 務 點 之 地 址 與 所 提 供 之 服 務 資 源 隨 時 有 變 動 的 可 能, 建 議 您 先 電 洽 服 務 69
點 確 認 後, 再 前 往, 以 免 白 跑 一 趟 2. 您 亦 可 利 用 網 咖 來 上 網 報 名 與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其 收 費 標 準 不 一, 上 網 費 用 原 則 約 為 每 小 時 30 元, 列 印 A4 一 張 約 2.5 元 3. 可 提 供 印 表 服 務 者 有 影 印 店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請 您 先 將 書 表 置 於 網 路 空 間 Email 信 箱 USB 隨 身 碟 或 磁 碟 片 中, 再 送 印, 收 費 標 準 約 為 黑 白 A4 一 張 2 元, 惟 部 分 數 位 相 片 沖 洗 店 視 黑 白 列 印 為 彩 色 列 印, 收 費 較 昂 貴 (20 元 / 張 ), 請 您 先 問 清 楚 再 送 印 4. 另 統 一 超 商 所 提 供 的 i-bon 列 印 服 務, 可 使 用 自 備 儲 存 卡 或 USB 隨 身 碟 儲 存 未 經 加 密 保 護 的 報 名 書 表 後, 再 送 印 5. 最 後 提 醒 您, 在 使 用 以 上 各 項 服 務 時, 因 都 是 在 公 眾 環 境 上 操 作, 請 隨 時 留 意 您 個 人 資 料 的 安 全 性, 以 避 免 被 他 人 不 法 使 用 70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www.moex.gov.tw, 點 選 網 路 報 名 主 站 或 新 站, 或 以 網 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 新 站 ) 直 接 進 入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起 迄 時 間 : 自 04 年 月 6 日 起 至 04 年 月 5 日 下 午 5 時 止 離 開 報 名 網 頁 不 同 意 網 路 報 名 同 意 書 同 意 應 考 人 須 詳 閱 應 考 須 知 中 各 項 規 定, 如 因 未 詳 閱 而 影 響 應 考 權 益 者, 概 由 應 考 人 自 負 責 輸 入 報 名 資 料 核 對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存 檔 報 名 資 料 確 認 傳 送 後, 不 得 要 求 更 換 報 考 等 科 考 區, 輸 入 報 名 表 各 項 資 料 時, 請 謹 慎 小 心 選 擇 繳 費 方 式 :. 網 路 信 用 卡 線 上 繳 費 2.WebATM( 全 國 繳 費 網 ) 3. 自 列 印 繳 款 單, 前 往 便 利 商 店 郵 局 或 銀 繳 款 或 ATM 轉 帳 列 印 網 路 報 名 表 件 ( 單 面 列 印 ):. 報 名 專 用 信 封 封 面 2. 報 名 履 歷 表 ( 正 表 ) 3. 報 名 履 歷 表 ( 副 表 ) 確 定 下 載 之 報 名 表 件 各 欄 均 已 填 寫, 如 有 系 統 未 自 動 下 載 資 料 之 欄 位, 務 請 應 考 人 依 應 考 須 知 說 明 自 填 寫, 報 名 履 歴 表 請 貼 妥 身 分 證 正 反 面 影 本 及 吋 相 片, 並 將 繳 款 證 明 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應 繳 應 考 資 格 證 件 裝 入 大 型 標 準 信 封 ( 約 B4 大 小 ), 並 於 04 年 月 6 日 ( 郵 戳 為 憑 ) 前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完 成 網 路 報 名 程 序 網 路 報 名 完 成 後, 務 必 列 印 報 名 表 件, 繳 費 後 請 於 期 限 內 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一 科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