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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 加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 可 得 6 分, 可 得 5 分, 可 得 4 分, 可 得 3 分, 第 5 名 可 得 2 分, 第 6 名 以 後 可 得 1 分 (2) 參 加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2 (3) 參 加 國 際 性 比 賽 : 直 轄 市 縣 市 性 比 賽 各 之 得 分 乘 以 3 (4) ( 團 體 賽 部 份 以 可 提 出 個 人 姓 名 之 比 賽 事 實 為 評 選 標 準 ) 得 獎 依 市 級 比 賽 折 半, 個 人 累 計 積 分 最 高 以 5 分 (5) 團 體 獎 部 分 依 第 1 目 至 第 3 目 折 半 2. 由 民 間 團 體 且 需 具 府 機 關 核 定 文 號 (1) 依 第 五 點 第 五 項 第 一 款 第 1 目 至 第 3 目 折 半, 個 人 累 計 積 分 最 高 以 10 分 (2) 團 體 獎 部 份 依 本 款 第 1 目 折 半 ( 六 ) 得 獎 非 以 第 五 點 第 五 項 第 一 款 第 1 目 頒 發 者, 其 得 獎 對 照 如 附 表 ; 得 獎 如 未 如 評 分 表 內 所 述 時, 得 由 本 校 畢 業 生 給 獎 審 查 委 員 會 依 實 際 情 況 予 以 比 照 認 定 之 ( 七 ) 未 規 定 之 重 大, 需 經 本 校 畢 業 生 給 獎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議 決 議 之 ( 八 ) 所 有 請 依 自 行 編 號, 由 高 至 低 排 序, 以 利 審 查, 未 編 號 者 不 予 採 計 六 除 市 長 優 學 獎 外, 上 列 給 獎 項 目 不 重 複 給 獎 予 同 一 人 七 本 獎 項 申 請 由 學 生 自 行 提 出, 並 填 寫 申 請 該 獎 項 初 評 表, 學 生 每 人 限 申 請 1 個 獎 項, 備 妥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 正 影 本 )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5 月 28 日 ) 前 送 教 務 處 遴 選 八 本 校 成 立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評 選 審 查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組 成 人 員 為 教 務 處 主 任 學 務 處 主 任 輔 導 室 主 任 承 辦 組 長, 一 三 五 年 級 學 年 主 任 ( 教 師 代 表 ) 領 域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2 名 ), 且 基 於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凡 與 受 評 選 學 生 有 五 等 親 以 內 關 係 者, 一 律 不 可 列 名 為 審 查 委 員, 且 審 查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出 席 九 評 選 委 員 應 以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的 原 則, 遴 選 相 關 事 宜 十 學 生 受 獎 獎 牌 由 臺 南 市 教 育 局 統 一 提 供, 獎 品 由 學 校 提 供 十 一 本 實 施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訂 時 亦 同 附 表 得 獎 對 照 表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第 四 名 第 五 名 第 六 名 優 甲 第 五 名 第 六 名 第 一 名 第 二 名 第 三 名 38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語 文 獎 初 評 表 語 文 領 域 畢 業 總 成 績 30% ( 本 區 塊 由 級 任 導 師 填 寫 ) 語 文 類 班 級 : 六 年 班 學 生 姓 名 : 國 語 文 英 語 文 50% 30%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鄉 土 語 言 及 語 言 20% 畢 業 總 成 績 A1=( ) 50% A2=( ) 30% A3=( ) 20% A4 = A1 + A2 + A3 =( ) 國 際 性 個 人 18 ( ) 15 ( ) 12 ( ) 9 ( )6 ( ) 3 ( ) 個 人 12 ( ) 10 ( ) 8 ( ) 6 ( )4 ( ) 2 ( ) 市 性 比 賽 國 際 個 人 9 ( ) 7.5 ( ) 6 ( ) 4.5 ( ) 3 ( ) 1.5 ( ) 性 個 人 6 ( ) 5 ( ) 4 ( ) 3 ( ) 2 ( ) 1 ( ) 直 轄 個 人 3 ( ) 2.5 ( ) 2 ( ) 1.5 ( ) 1 ( ) 0.5 ( ) 市 縣 市 民 間 團 體 且 獎 府 機 關 文 號 其 他 分 ( 無 法 歸 類 之 獎 項, 請 編 號 列 舉 ) B6( ) B7 = B1 + B2 + B3 + B4 + B5 + B6= ( ) 總 成 績 A4( ) 30% + B7 ( ) =( ) 二 申 請 學 生 依 實 填 寫 本 初 評 表, 填 寫 申 請 該 獎 項 初 評 表, 學 生 每 人 至 多 申 請 1 個 獎 項, 備 妥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 正 影 本 各 一 份, 正 本 驗 後 發 回 )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 第 十 五 週 週 四 放 學 ) 前 送 教 務 處 參 加 遴 選 三 本 校 成 立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評 選 審 查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組 成 人 員 為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輔 導 室 主 任 承 辦 組 長, 一 三 五 年 級 學 年 主 任 ( 教 師 代 表 ) 領 域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2 名 ), 且 基 於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凡 與 受 評 選 學 生 有 五 等 親 以 內 關 係 者, 一 律 不 可 列 名 為 審 查 委 員, 且 審 查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出 席 39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科 技 獎 初 評 表 班 級 : 六 年 班 學 生 姓 名 : 數 學 50% 科 技 領 域 畢 業 總 成 績 30% ( 本 區 塊 由 級 任 導 師 填 寫 ) 科 技 類 自 然 與 生 活 科 技 50%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畢 業 總 成 績 A1=( ) 50% A2=( ) 50% A3 = A1 + A2 =( ) 國 際 性 個 人 18 ( ) 15 ( ) 12 ( ) 9 ( )6 ( ) 3 ( ) 個 人 12 ( ) 10 ( ) 8 ( ) 6 ( )4 ( ) 2 ( ) 市 性 比 賽 國 際 個 人 9 ( ) 7.5 ( ) 6 ( ) 4.5 ( ) 3 ( ) 1.5 ( ) 性 個 人 6 ( ) 5 ( ) 4 ( ) 3 ( ) 2 ( ) 1 ( ) 直 轄 個 人 3 ( ) 2.5 ( ) 2 ( ) 1.5 ( ) 1 ( ) 0.5 ( ) 市 縣 市 民 間 團 體 且 獎 府 機 關 文 號 其 他 分 ( 無 法 歸 類 之 獎 項, 請 編 號 列 舉 ) B6( ) B7 = B1 + B2 + B3 + B4 + B5 + B6= ( ) 總 成 績 A3( ) 30% + B7 ( ) =( ) 二 申 請 學 生 依 實 填 寫 本 初 評 表, 填 寫 申 請 該 獎 項 初 評 表, 學 生 每 人 至 多 申 請 1 個 獎 項, 備 妥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 正 影 本 各 一 份, 正 本 驗 後 發 回 )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 第 十 五 週 週 四 放 學 ) 前 送 教 務 處 參 加 遴 選 三 本 校 成 立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評 選 審 查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組 成 人 員 為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輔 導 室 主 任 承 辦 組 長, 一 三 五 年 級 學 年 主 任 ( 教 師 代 表 ) 領 域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2 名 ), 且 基 於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凡 與 受 評 選 學 生 有 五 等 親 以 內 關 係 者, 一 律 不 可 列 名 為 審 查 委 員, 且 審 查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出 席 40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藝 術 獎 初 評 表 班 級 : 六 年 班 學 生 姓 名 : 藝 術 領 域 藝 術 與 人 文 領 域 畢 業 總 成 績 30% ( 本 區 塊 由 級 任 導 師 填 寫 ) A1=( ) 藝 術 類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個 人 18 ( ) 15 ( ) 12 ( ) 9 ( )6 ( ) 3 ( ) 國 際 性 個 人 12 ( ) 10 ( ) 8 ( ) 6 ( )4 ( ) 2 ( ) 市 性 比 賽 民 間 國 際 個 人 9 ( ) 7.5 ( ) 6 ( ) 4.5 ( ) 3 ( ) 1.5 ( ) 團 體 性 且 獎 個 人 6 ( ) 5 ( ) 4 ( ) 3 ( ) 2 ( ) 1 ( ) 府 機 直 轄 個 人 3 ( ) 2.5 ( ) 2 ( ) 1.5 ( ) 1 ( ) 0.5 ( ) 關 文 市 號 縣 市 其 他 分 ( 無 法 歸 類 之 獎 項, 請 編 號 列 舉 ) B6( ) B7 = B1 + B2 + B3 + B4 + B5 + B6= ( ) 總 成 績 A1( ) 30% + B7 ( ) =( ) 二 申 請 學 生 依 實 填 寫 本 初 評 表, 填 寫 申 請 該 獎 項 初 評 表, 學 生 每 人 至 多 申 請 1 個 獎 項, 備 妥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 正 影 本 各 一 份, 正 本 驗 後 發 回 )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 第 十 五 週 週 四 放 學 ) 前 送 教 務 處 參 加 遴 選 三 本 校 成 立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評 選 審 查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組 成 人 員 為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輔 導 室 主 任 承 辦 組 長, 一 三 五 年 級 學 年 主 任 ( 教 師 代 表 ) 領 域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2 名 ), 且 基 於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凡 與 受 評 選 學 生 有 五 等 親 以 內 關 係 者, 一 律 不 可 列 名 為 審 查 委 員, 且 審 查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出 席 五 茲 因 學 生 美 展 及 音 樂 比 賽 係 由 國 家 主 辦 之 最 具 特 性 教 育 性 的 藝 術 比 賽, 其 得 獎 名 額 亦 較 少, 故 其 位 階 應 提 高 到 最 高 階 41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體 育 獎 初 評 表 班 級 : 六 年 班 學 生 姓 名 :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健 體 領 域 健 康 與 體 育 畢 業 總 成 績 30% ( 本 區 塊 由 級 任 導 師 填 寫 ) A1 =( ) 健 體 類 國 際 性 個 人 18 ( ) 15 ( ) 12 ( ) 9 ( )6 ( ) 3 ( ) 個 人 12 ( ) 10 ( ) 8 ( ) 6 ( )4 ( ) 2 ( ) 市 性 比 賽 民 間 國 際 個 人 9 ( ) 7.5 ( ) 6 ( ) 4.5 ( ) 3 ( ) 1.5 ( ) 團 體 性 且 獎 個 人 6 ( ) 5 ( ) 4 ( ) 3 ( ) 2 ( ) 1 ( ) 府 機 直 轄 個 人 3 ( ) 2.5 ( ) 2 ( ) 1.5 ( ) 1 ( ) 0.5 ( ) 關 文 市 號 縣 市 分 體 適 能 檢 測 金 質 獎 3 分 ( ) 銀 質 獎 2 分 ( ) 銅 質 獎 1 分 ( ) B6( ) 其 他 ( 無 法 歸 類 之 獎 項, 請 編 號 列 舉 ) B7( ) B8 = B1 + B2 + B3 + B4 + B5 + B6+ B7= ( ) 總 成 績 A1( ) 30% + B8 ( ) =( ) 二 申 請 學 生 依 實 填 寫 本 初 評 表, 填 寫 申 請 該 獎 項 初 評 表, 學 生 每 人 至 多 申 請 1 個 獎 項, 備 妥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 正 影 本 各 一 份, 正 本 驗 後 發 回 )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 第 十 五 週 週 四 放 學 ) 前 送 教 務 處 參 加 遴 選 三 本 校 成 立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評 選 審 查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組 成 人 員 為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輔 導 室 主 任 承 辦 組 長, 一 三 五 年 級 學 年 主 任 ( 教 師 代 表 ) 領 域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2 名 ), 且 基 於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凡 與 受 評 選 學 生 有 五 等 親 以 內 關 係 者, 一 律 不 可 列 名 為 審 查 委 員, 且 審 查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出 席 42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嘉 行 獎 初 評 表 班 級 : 六 年 班 學 生 姓 名 :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綜 合 領 域 畢 業 總 成 績 30% ( 本 區 塊 由 級 任 導 師 填 寫 ) A1=( ) 綜 合 活 動 名 稱 分 數 小 計 台 南 市 模 範 兒 童 ( 含 鳳 凰 城 十 大 傑 出 兒 童 ) ( 每 張 3 分 ) 本 校 模 範 兒 童 榮 譽 狀 ( 每 張 2 分 ) 生 活 楷 模 優 良 ( 每 張 1 分 ) 擔 任 校 內 服 務 隊 工 作, 服 務 盡 責 者 ( 每 項 2 分 ) 參 加 本 校 幼 童 軍, 有 具 體 服 務 事 蹟 者 (2 分 ) 3 ( ) 2 ( ) 1 ( ) 擔 任 服 務 隊 相 關 老 師 審 核 簽 名 :( ) 本 項 以 12 分 訓 育 組 審 核 簽 名 :( ) 檢 具 具 體 說 明 : 具 體 說 明 嘉 行 事 蹟 ( 本 項 說 明 為 主 要 評 選 依 據, 需 符 合 本 獎 項 給 獎 原 則, 具 公 開 表 揚 者 ) B6( ) B7 = B1 + B2 + B3 + B4 + B5 +B6= ( ) 總 成 績 A1( ) 30% + B7 ( ) =( ) 二 申 請 學 生 依 實 填 寫 本 初 評 表, 填 寫 申 請 該 獎 項 初 評 表, 學 生 每 人 至 多 申 請 1 個 獎 項, 備 妥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 正 影 本 各 一 份, 正 本 驗 後 發 回 )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 第 十 五 週 週 四 放 學 ) 前 送 教 務 處 參 加 遴 選 三 本 校 成 立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評 選 審 查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組 成 人 員 為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輔 導 室 主 任 承 辦 組 長, 一 三 五 年 級 學 年 主 任 ( 教 師 代 表 ) 領 域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2 名 ), 且 基 於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凡 與 受 評 選 學 生 有 五 等 親 以 內 關 係 者, 一 律 不 可 列 名 為 審 查 委 員, 且 審 查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出 席 43

國 立 臺 南 大 學 附 設 實 驗 國 民 小 學 應 屆 畢 業 生 市 長 勵 志 獎 初 評 表 班 級 : 六 年 班 學 生 姓 名 : 1030903 校 務 會 議 畢 業 總 成 績 30% ( 本 區 塊 由 級 任 導 師 填 寫 ) A1=( ) 國 際 性 個 人 18 ( ) 15 ( ) 12 ( ) 9 ( )6 ( ) 3 ( ) 個 人 12 ( ) 10 ( ) 8 ( ) 6 ( )4 ( ) 2 ( ) 市 性 比 賽 民 間 國 際 個 人 9 ( ) 7.5 ( ) 6 ( ) 4.5 ( ) 3 ( ) 1.5 ( ) 團 體 性 且 獎 個 人 6 ( ) 5 ( ) 4 ( ) 3 ( ) 2 ( ) 1 ( ) 府 機 直 轄 個 人 3 ( ) 2.5 ( ) 2 ( ) 1.5 ( ) 1 ( ) 0.5 ( ) 關 文 市 號 縣 市 其 他 ( 無 法 歸 類 之 獎 項, 請 編 號 列 舉 ) ( 本 項 說 明 為 主 要 評 選 依 據, 需 符 合 本 獎 項 給 獎 原 則, 具 公 開 表 揚 者 ) B7 = B1 + B2 + B3 + B4 + B5 + B6= ( ) 總 成 績 A1( ) 30% + B7 ( ) =( ) 分 B6( ) 二 申 請 學 生 依 實 填 寫 本 初 評 表, 填 寫 申 請 該 獎 項 初 評 表, 學 生 每 人 至 多 申 請 1 個 獎 項, 備 妥 相 關 證 件 資 料 ( 正 影 本 各 一 份, 正 本 驗 後 發 回 )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 第 十 五 週 週 四 放 學 ) 前 送 教 務 處 參 加 遴 選 三 本 校 成 立 畢 業 生 市 長 獎 評 選 審 查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擔 任 召 集 人, 組 成 人 員 為 教 務 處 學 務 處 輔 導 室 主 任 承 辦 組 長, 一 三 五 年 級 學 年 主 任 ( 教 師 代 表 ) 領 域 代 表 及 家 長 代 表 (2 名 ), 且 基 於 利 益 迴 避 原 則, 凡 與 受 評 選 學 生 有 五 等 親 以 內 關 係 者, 一 律 不 可 列 名 為 審 查 委 員, 且 審 查 委 員 應 親 自 出 席 會 議, 不 得 委 託 他 人 代 為 出 席 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