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OURGAME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 聯 眾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根 據 開 曼 群 島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 6899) 關 連 交 易 就 認 購 投 資 基 金 權 益 之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認 購 投 資 基 金 權 益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其 中 包 括 ) 主 要 股 東 ( 本 公 司 之 關 連 人 士 ) 與 北 京 聯 眾 訂 立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據 此 訂 約 方 同 意 為 投 資 基 金 之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人 根 據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投 資 基 金 之 承 擔 出 資 總 額 為 人 民 幣 201 百 萬 元 ( 約 237.32 百 萬 港 元 ), 其 中 人 民 幣 54 百 萬 元 ( 約 63.76 百 萬 港 元 ) 將 由 主 要 股 東 出 資 人 民 幣 40 百 萬 元 ( 約 47.23 百 萬 港 元 ) 將 由 北 京 聯 眾 出 資, 以 及 人 民 幣 107 百 萬 元 ( 約 126.33 百 萬 港 元 ) 將 由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之 其 他 訂 約 方 出 資 上 市 規 則 之 涵 義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劉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而 張 榮 明 先 生 於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內 曾 為 本 公 司 董 事, 故 彼 等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此 外, 主 要 股 東 持 有 175,343,364 股 股 份, 佔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22.27%, 因 而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因 此, 交 易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本 公 司 之 關 連 交 易 由 於 有 關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14.07 條 ) 超 過 0.1% 但 低 於 5%, 交 易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所 載 之 年 度 審 閱 及 披 露 規 定, 但 可 獲 豁 免 遵 守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之 規 定 1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其 中 包 括 ) 主 要 股 東 ( 本 公 司 之 關 連 人 士 ) 與 北 京 聯 眾 訂 立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據 此 訂 約 方 同 意 為 投 資 基 金 之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人 根 據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投 資 基 金 之 承 擔 出 資 總 額 預 期 將 為 人 民 幣 201 百 萬 元 ( 約 237.32 百 萬 港 元 ), 其 中 人 民 幣 54 百 萬 元 ( 約 63.76 百 萬 港 元 ) 將 由 主 要 股 東 出 資 人 民 幣 40 百 萬 元 ( 約 47.23 百 萬 港 元 ) 將 由 北 京 聯 眾 出 資, 以 及 人 民 幣 107 百 萬 元 ( 約 126.33 百 萬 港 元 ) 將 由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之 其 他 訂 約 方 出 資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的 主 要 條 款 如 下.. 日 期..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投 資 基 金 名 稱.. 北 京 眾 創 永 聯 投 資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夥 ) 訂 約 方.. 普 通 合 夥 人.. 北 京 伯 樂 縱 橫 投 資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夥 )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人.. (i) 主 要 股 東 ; (ii) 北 京 聯 眾 ; 及 (iii) 其 他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主 要 股 東 持 有 175,343,364 股 股 份, 佔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22.27%, 故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彼 等 為 本 公 司 關 連 人 士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的 年 期 及 終 止.. 自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日 期 起 計 五 年, 普 通 合 夥 人 有 權 延 期 兩 年 2
如 在 年 期 ( 或 延 長 年 期 ) 屆 滿 後 投 資 基 金 之 組 合 內 仍 有 任 何 未 實 現 投 資 項 目, 合 夥 年 期 可 獲 延 長, 惟 須 獲 普 通 合 夥 人 及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人 一 致 同 意 方 可 作 實 倘 普 通 合 夥 人 及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人 未 能 就 延 長 年 期 達 成 一 致 決 定,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將 於 年 期 ( 或 延 長 年 期 ) 屆 滿 時 終 止 業 務 範 圍.. 投 資 基 金 之 目 的.. 出 資.. 投 資 基 金 之 業 務 範 圍 為 投 資 管 理 股 權 投 資 及 業 務 管 理 顧 問 投 資 基 金 之 主 要 目 的 為 從 事 投 資 活 動 並 為 其 合 夥 人 帶 來 投 資 回 報 根 據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投 資 基 金 的 總 資 金 承 擔 為 人 民 幣 201 百 萬 元 ( 約 237.32 百 萬 港 元 ), 將 出 資 如 下.. 承 擔 出 資 金 額 百 分 比 ( 人 民 幣 百 萬 元 ) (%) 主 要 股 東 54 26.87% 北 京 聯 眾 40 19.90% 其 他 訂 約 方 107 53.23% 總 計 201 100% 每 名 主 要 股 東 將 出 資 人 民 幣 18 百 萬 元 ( 約 21.25 百 萬 港 元 ) 以 認 購 投 資 基 金 之 權 益 投 資 基 金 之 規 模 及 每 名 合 夥 人 之 出 資 金 額 乃 經 普 通 合 夥 人 及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人 經 參 考 投 資 基 金 之 預 期 資 金 需 求 後 進 行 公 平 磋 商 而 釐 定 3
出 資 支 付 方 式.. 合 夥 人 須 於 投 資 期 內 按 照 彼 等 各 自 之 承 擔 金 額 對 投 資 基 金 出 資 訂 約 方 將 以 現 金 支 付 出 資 本 集 團 將 以 其 內 部 資 源 撥 支 北 京 聯 眾 對 投 資 基 金 之 資 金 承 擔 投 資 決 策 委 員 會.. 投 資 決 策 委 員 會 為 投 資 基 金 就 作 出 投 資 決 定 ( 包 括 退 出 投 資 ) 的 最 高 決 策 機 構 投 資 決 策 委 員 會 之 職 責 如 下.. (i) 就 投 資 建 議 作 出 決 定, 並 選 擇 目 標 公 司 以 作 投 資 ; (ii) 釐 定 及 確 認 ( 於 作 出 投 資 前 或 之 後 ) 投 資 金 額 及 目 標 公 司 之 估 值 以 作 投 資 ; 及 (iii) 為 投 資 基 金 之 合 夥 人 建 立 及 實 行 利 潤 分 配 計 劃 投 資 決 策 委 員 會 將 由 三 名 成 員 組 成, 包 括 鮑 岳 穚 先 生 烏 蘭 女 士 及 于 海 中 先 生 投 資 決 策 委 員 會 之 組 成 變 動 須 經 合 夥 人 會 議 之 過 半 數 成 員 同 意 下 決 定 權 益 轉 讓.. 各 訂 約 方 可 根 據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及 適 用 法 律 轉 讓 其 於 投 資 基 金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權 益 予 任 何 人 士 各 訂 約 方 的 資 料 本 公 司 本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於 中 國 及 全 球 經 營 線 上 及 線 下 智 力 運 動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本 集 團 持 有 多 項 橫 跨 一 系 列 遊 戲 平 台 ( 包 括 個 人 電 腦 移 動 以 及 真 實 賽 事 ) 之 智 力 運 動 投 資 4
北 京 聯 眾 北 京 聯 眾 為 一 間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其 財 務 業 績 綜 合 及 入 賬 為 本 公 司 之 附 屬 公 司 北 京 聯 眾 之 主 要 業 務 活 動 為 經 營 在 線 棋 牌 遊 戲 主 要 股 東 主 要 股 東 共 同 持 有 175,343,364 股 股 份, 佔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22.27% 主 要 股 東 根 據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由 李 建 華 先 生 龍 奇 女 士 及 北 京 同 盛 成 投 資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夥 ) 訂 立 之 一 致 行 動 方 協 議 為 一 致 行 動 人 士 ( 具 有 收 購 及 合 併 守 則 所 賦 予 之 涵 義 ) 普 通 合 夥 人 普 通 合 夥 人 是 一 家 已 在 中 國 證 券 投 資 基 金 業 協 會 完 成 管 理 人 登 記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其 他 訂 約 方 投 資 基 金 之 其 他 訂 約 方 包 括 兩 個 主 要 從 事 股 權 投 資 及 業 務 管 理 諮 詢 之 投 資 基 金, 以 及 一 名 個 人 烏 蘭 女 士 ( 為 持 有 本 公 司 約 2.7% 股 份 的 股 東 ) 據 董 事 經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所 知 所 悉 及 所 信, 普 通 合 夥 人 及 其 他 訂 約 方 以 及 彼 等 各 自 之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均 為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之 第 三 方 訂 立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之 理 由 與 裨 益 本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於 中 國 及 全 球 經 營 線 上 及 線 下 智 力 運 動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本 集 團 持 有 多 項 橫 跨 一 系 列 遊 戲 平 台 ( 包 括 個 人 電 腦 移 動 以 及 真 實 賽 事 ) 之 智 力 運 動 投 資 董 事 會 持 續 及 積 極 地 於 智 力 運 動 行 業 及 線 上 業 務 行 業 尋 求 發 展 及 擴 充 業 務 的 新 商 機 董 事 會 相 信, 根 據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認 購 投 資 基 金 之 權 益 將 為 本 集 團 提 供 平 台, 藉 其 現 有 業 務 經 驗 資 源 及 網 絡 以 探 索 新 收 購 商 機, 並 可 將 本 集 團 之 投 資 風 險 減 至 最 低 投 資 於 投 資 基 金 與 本 公 司 長 遠 企 業 策 略 一 致 5
投 資 基 金 之 目 標 資 金 規 模 達 人 民 幣 201 百 萬 元 ( 約 237.32 百 萬 港 元 ), 而 普 通 合 夥 人 負 責 根 據 投 資 項 目 的 規 模 尋 求 額 外 資 金 董 事 會 ( 包 括 本 公 司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而 須 於 董 事 會 會 議 上 就 相 關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的 劉 先 生 除 外 ) 相 信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屬 公 平 合 理 按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及 於 本 集 團 一 般 及 日 常 業 務 過 程 中 訂 立, 且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除 劉 先 生 外, 概 無 本 公 司 的 董 事 於 交 易 中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或 須 就 相 關 董 事 會 決 議 案 放 棄 投 票 上 市 規 則 之 涵 義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劉 先 生 為 本 公 司 非 執 行 董 事, 而 張 榮 明 先 生 於 過 去 十 二 個 月 內 曾 為 本 公 司 董 事, 故 彼 等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此 外, 主 要 股 東 持 有 175,343,364 股 股 份, 佔 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約 22.27%, 因 而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為 本 公 司 的 關 連 人 士 因 此, 交 易 構 成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項 下 本 公 司 之 關 連 交 易 由 於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的 一 項 或 多 項 適 用 百 分 比 率 ( 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 第 14.07 條 ) 超 過 0.1% 但 低 於 5%, 交 易 須 遵 守 上 市 規 則 第 14A 章 所 載 之 年 度 審 閱 及 披 露 規 定, 但 可 獲 豁 免 遵 守 獨 立 股 東 批 准 之 規 定 釋 義 於 本 公 告 內,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下 列 詞 語 及 詞 彙 具 有 下 文 所 賦 予 之 涵 義 : 北 京 聯 眾 指 北 京 聯 眾 互 動 網 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一 九 九 八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根 據 中 國 法 律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其 財 務 業 績 已 被 綜 合 並 入 賬 為 本 公 司 之 附 屬 公 司 董 事 會 指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會 本 公 司 指 聯 眾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一 家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 其 股 份 於 聯 交 所 主 板 上 市 關 連 人 士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賦 予 該 詞 之 涵 義 控 股 股 東 指 具 有 上 市 規 則 賦 予 該 詞 之 涵 義 6
普 通 合 夥 人 指 投 資 基 金 之 普 通 合 夥 人, 即 北 京 伯 樂 縱 橫 投 資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夥 )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其 附 屬 公 司 及 北 京 聯 眾 港 元 指 香 港 法 定 貨 幣 港 元 香 港 指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投 資 基 金 指 北 京 眾 創 永 聯 投 資 管 理 中 心 ( 有 限 合 夥 ), 為 於 中 國 北 京 成 立 的 基 金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人 指 投 資 基 金 之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人, 即 主 要 股 東 北 京 聯 眾 及 其 他 訂 約 方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指 ( 其 中 包 括 ) 主 要 股 東 與 北 京 聯 眾 於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就 認 購 投 資 基 金 權 益 訂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劉 先 生 指 劉 江 先 生, 本 公 司 之 非 執 行 董 事 合 夥 人 指 投 資 基 金 之 合 夥 人, 包 括 普 通 合 夥 人 及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人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僅 就 本 公 告 而 言, 不 包 括 香 港 中 國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及 台 灣 人 民 幣 指 中 國 法 定 貨 幣 人 民 幣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之 普 通 股 股 東 指 不 時 之 股 份 持 有 人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指 劉 先 生 張 榮 明 先 生 及 申 東 日 先 生, 各 自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之 定 義 為 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交 易 指 訂 立 有 限 責 任 合 夥 協 議 及 其 項 下 擬 進 行 之 交 易 7
% 指 百 分 比 本 公 告 內 以 人 民 幣 為 單 位 之 數 額 均 按 1 港 元 兌 人 民 幣 0.84696 元 換 算 為 港 元, 供 說 明 之 用 中 國 北 京, 二 零 一 六 年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承 董 事 會 命 聯 眾 國 際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楊 慶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執 行 董 事 為 楊 慶 先 生 及 伍 國 樑 先 生 ;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劉 江 先 生 華 觀 發 先 生 樊 泰 先 生 及 陳 弦 先 生 ; 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為 葛 旋 先 生 魯 眾 先 生 及 張 頌 仁 先 生 * 僅 供 識 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