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 码 1 / 33 港 深 医 发 2015 57 号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关 于 印 发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制 度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科 室 :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现 予 印 发, 请 遵 照 执 行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香 港 大 学 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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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文 件 编 码 HKUSZH-IT-003-20150921 撰 写 人 邹 怀 峰 审 查 人 萧 嘉 耀 王 绍 强 制 订 部 门 / 科 室 资 讯 科 技 部 签 发 人 邓 惠 琼 发 布 范 围 医 院 全 体 员 工 备 注 : 1 文 件 编 码 规 则 为 HKUSZH- 部 门 / 科 室 英 文 简 写 - 顺 序 号 (001-999)-, 例 如 HKUSZH-HAD-001-20150730 2 文 件 最 少 2 年 检 视 一 次 检 视 期 满 前 2 个 月, 文 件 制 订 部 门 / 科 室 须 进 行 适 用 性 检 讨, 需 要 修 订 的 应 修 订 后 重 新 发 布, 不 需 修 订 的 应 重 新 确 定

页 码 1 / 33 港 深 医 发 2015 57 号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关 于 印 发 信 息 系 统 管 理 制 度 的 通 知 各 部 门 各 科 室 :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现 予 印 发, 请 遵 照 执 行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院 务 部 2015 年 11 月 25 日 印 发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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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 码 3 / 33 目 录 1. 总 则... 4 2. 适 用 范 围... 4 3. 规 范 解 释 权... 4 4. 网 络 系 统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4 5. 网 络 突 发 故 障 处 理 预 案... 8 6.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库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13 7. 信 息 提 供 发 布 和 上 网 保 密 管 理 制 度... 24 8. 计 算 机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24 9. 机 房 管 理 制 度... 25 10. 计 算 机 网 络 工 作 站 管 理 制 度... 26 11. 监 控 机 房 管 理 制 度... 28 12. 软 件 管 理 制 度... 29 13. 邮 件 系 统 管 理 制 度... 30 3

页 码 4 / 33 1. 总 则 本 制 度 的 制 订 是 为 了 能 长 久 有 效 充 分 发 挥 和 利 用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现 有 计 算 机 资 源, 保 障 信 息 系 统 稳 定 安 全 地 运 行 并 结 合 医 院 的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规 范 2. 适 用 范 围 本 规 范 适 用 于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所 有 员 工 3. 规 范 解 释 权 香 港 大 学 深 圳 医 院 资 讯 科 技 部 对 本 规 定 拥 有 解 释 权 4. 网 络 系 统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4.1 为 了 保 证 医 院 网 络 的 正 常 运 行, 保 护 医 院 网 络 系 统 的 安 全 和 网 络 用 户 的 使 用 权 益, 特 制 定 本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4.2 本 管 理 制 度 所 称 的 医 院 网 络 系 统 是 指 在 医 院 信 息 系 统 中, 由 计 算 机 及 配 套 设 施 构 成 的, 按 照 医 院 网 络 信 息 系 统 的 应 用 目 标 和 规 定, 对 数 据 进 行 采 集 加 工 存 储 传 输 检 索 等 处 理 的 人 机 系 统 4.3 医 院 网 络 系 统 安 全 管 理 是 通 过 实 施 身 份 认 证 访 问 控 制 与 授 权 管 理 数 据 备 份 和 灾 备 系 统 安 全 分 域 及 边 界 防 护 防 病 毒 系 统 入 侵 检 测 补 丁 管 理 邮 件 安 全 网 关 远 程 接 入 等 安 全 技 术 和 与 之 相 配 套 的 管 理 制 度, 保 障 网 络 主 机 及 配 套 设 备 设 施 的 安 全, 网 络 运 行 环 境 的 安 全, 从 而 达 到 保 障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安 全 运 行 和 信 息 安 全 的 目 4

页 码 5 / 33 的 4.4 资 讯 科 技 部 负 责 医 院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的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确 保 对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安 全 管 理 的 有 效 性 4.5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的 建 设 和 应 用 应 遵 守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的 行 政 法 规 用 户 手 册 和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4.6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实 行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和 用 户 使 用 权 限 划 分 安 全 等 级 和 用 户 使 用 权 限 的 划 分 和 设 置 由 资 讯 科 技 部 负 责 制 定 和 实 施 4.7 计 算 机 入 网 运 行 必 须 经 资 讯 科 技 部 批 准 备 案, 分 配 IP 地 址, 并 安 装 医 院 购 买 的 正 版 杀 毒 软 件 后, 方 可 接 入 网 络 4.8 要 对 重 要 主 机 的 用 户 名 开 机 口 令 应 用 口 令 和 数 据 库 口 令 实 施 重 点 管 理, 严 格 控 制 设 备 存 取 及 加 密, 未 经 允 许 严 禁 外 来 盘 片 带 入 机 房 对 服 务 器 进 行 安 装 等, 不 准 将 机 器 设 备 和 数 据 带 出 机 房 4.9 未 办 理 入 网 手 续,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私 自 将 计 算 机 接 入 医 院 网 络, 不 得 以 不 真 实 身 份 使 用 网 络 资 源, 不 得 窃 取 他 人 账 号 口 令 使 用 网 络 资 源, 不 得 盗 用 未 经 合 法 申 请 的 IP 地 址 入 网 未 经 资 讯 科 技 部 允 许,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接 纳 网 络 用 户 4.10 应 根 据 网 络 主 机 不 同 的 安 全 级 别 采 取 相 应 的 访 问 控 制 数 据 保 护 保 密 监 控 管 理 和 系 统 安 全 等 技 术 措 施 4.11 资 讯 科 技 部 定 期 对 网 上 用 户 的 访 问 及 授 权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及 时 发 现 和 限 制 非 法 用 户 和 非 授 权 访 问 4.12 要 按 要 求 对 数 据 进 行 日 备 份 月 备 份 和 年 备 份 严 格 按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数 据 备 份 工 作, 确 保 备 份 数 据 的 完 整 和 准 确 性, 做 好 备 份 数 据 的 审 核 工 作, 并 做 好 相 应 记 录 要 确 保 导 出 导 入 数 据 的 完 整 和 5

页 码 6 / 33 准 确, 并 做 好 导 出 导 入 数 据 的 审 核 工 作 和 相 应 记 录 4.13 加 强 边 界 安 全 的 防 护, 应 根 据 安 全 区 域 划 分 情 况 明 确 需 进 行 安 全 防 护 的 边 界, 并 实 施 有 效 的 访 问 控 制 策 略 和 机 制 4.14 应 在 网 络 系 统 或 安 全 域 边 界 的 关 键 点 采 用 严 格 的 安 全 防 护 机 制, 如 严 格 的 登 录 / 链 接 控 制, 高 性 能 的 防 火 墙 防 病 毒 网 关 入 侵 防 范 信 息 过 滤 边 界 完 整 性 检 查 等 4.15 要 实 施 必 要 的 边 界 访 问 违 规 外 联 的 审 计 和 控 制 4.16 应 采 用 必 要 的 手 段 ( 如 入 侵 检 测 系 统 日 志 分 析 网 络 取 证 分 析 等 ) 对 系 统 内 的 安 全 事 件 进 行 监 控, 检 测 攻 击 行 为 并 能 发 现 系 统 内 非 授 权 使 用 情 况 4.17 应 禁 止 系 统 内 用 户 非 授 权 的 外 部 链 接 ( 如 自 动 拨 号 违 规 链 接 和 无 线 上 网 ) 4.18 应 部 署 有 效 的 网 络 病 毒 防 范 软 件 系 统 和 相 应 的 网 络 病 毒 防 范 管 理 办 法, 实 施 对 计 算 机 网 络 病 毒 的 有 效 防 范 4.19 要 制 定 文 档 化 的 明 确 的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恶 意 代 码 防 护 策 略, 以 及 确 保 策 略 有 效 实 施 规 章 制 度 4.20 应 在 系 统 内 关 键 的 入 口 点 以 及 各 工 作 站 服 务 器 和 移 动 计 算 机 设 备 上 采 取 计 算 机 病 毒 和 恶 意 代 码 防 护 措 施 4.21 应 制 定 文 档 化 的 信 息 系 统 备 份 和 恢 复 的 策 略, 建 立 健 全 备 份 和 恢 复 的 管 理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4.22 备 份 包 括 关 键 业 务 数 据 的 备 份 关 键 业 务 设 备 ( 如 服 务 器 交 换 机 等 ) 的 备 份 和 电 源 备 份 对 重 要 信 息 系 统 的 关 键 设 施 采 取 热 备 份 6

页 码 7 / 33 4.23 应 定 期 备 份 和 对 恢 复 策 略 进 行 测 试, 以 保 证 其 有 效 性 要 有 系 统 恢 复 的 预 案 和 演 练 4.24 应 根 据 业 务 的 重 要 程 度 信 息 系 统 的 资 产 价 值 等 进 行 相 应 的 需 求 分 析, 确 定 系 统 恢 复 的 目 标, 如 : 关 键 业 务 功 能 恢 复 的 优 先 顺 序 恢 复 的 时 间 范 围 4.25 为 确 保 医 院 计 算 机 局 域 网 络 运 行 安 全, 要 在 有 效 部 署 防 火 墙 入 侵 检 测 和 防 病 毒 系 统 的 情 况 下, 实 施 远 程 接 入 医 院 业 务 网 ( 内 网 ) 与 远 程 接 入 ( 外 网 ) 业 务 的 物 理 隔 离 4.26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使 用 医 院 网 络 提 供 的 远 程 接 入 服 务 必 须 向 资 讯 科 技 部 申 请 入 网 用 户 的 用 户 名 和 IP 地 址 是 用 户 在 医 院 局 域 网 上 的 合 法 标 识, 一 经 指 定 不 得 擅 自 更 改 4.27 未 经 资 讯 科 技 部 批 准, 任 何 个 人 或 部 门 不 得 为 外 单 位 人 员 提 供 电 子 邮 件 或 其 他 网 络 服 务 4.28 所 有 入 网 用 户, 应 当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医 院 的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严 格 执 行 安 全 保 密 制 度, 不 得 利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从 事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损 害 医 院 利 益 等 违 法 违 规 活 动, 不 得 制 作 查 阅 复 制 和 传 播 扰 乱 社 会 治 安 有 伤 风 化 淫 秽 色 情 等 信 息, 不 得 利 用 网 络 攻 击 损 害 公 用 网 络 和 其 他 用 户 否 则, 医 院 有 权 停 止 对 其 提 供 的 服 务 ; 由 此 造 成 的 不 良 后 果 由 用 户 承 担 4.29 使 用 计 算 机 机 网 络 系 统 的 部 门 和 个 人 必 须 遵 守 计 算 机 安 全 使 用 的 规 定, 对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发 生 的 问 题 和 故 障 要 立 即 向 资 讯 科 技 部 报 告 4.30 用 户 不 得 从 事 下 列 危 害 计 算 机 网 络 安 全 的 行 为 : 7

页 码 8 / 33 4.31 未 经 允 许, 进 入 计 算 机 网 络 系 统 或 使 用 网 上 信 息 资 源 : 4.32 私 自 转 借 或 转 让 用 户 账 号, 盗 用 他 人 账 号 或 IP 地 址 : 4.33 未 经 允 许, 对 网 上 应 用 系 统 的 功 能 进 行 删 减 或 更 改 : 4.34 未 经 允 许, 对 计 算 机 网 络 的 存 储 处 理 或 传 输 数 据 和 应 用 程 序 进 行 删 减 或 更 改 ; 4.35 故 意 制 作 传 播 计 算 机 病 毒 等 破 坏 程 序, 使 用 任 何 工 具 破 坏 网 络 正 常 运 行 ; 4.36 破 坏 盗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中 的 信 息 资 源 和 危 害 计 算 机 网 络 安 全 ; 4.37 其 他 危 害 计 算 机 网 络 安 全 的 行 为 上 述 违 规 造 成 医 院 损 失 的,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医 院 有 关 处 罚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情 节 严 重 者 移 交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5. 网 络 突 发 故 障 处 理 预 案 5.1 电 脑 网 络 故 障 电 脑 网 络 发 生 故 障 后, 维 护 人 员 要 结 合 医 院 的 分 布 式 特 点, 通 过 操 作 人 员 反 馈 的 信 息 和 现 有 的 网 络 检 测 手 段, 迅 速 定 位 故 障 事 件 的 来 源, 明 确 故 障 事 件 发 生 的 范 围, 确 认 网 络 系 统 受 损 害 程 度, 将 情 况 及 时 通 报 直 接 上 级 并 层 层 上 报 通 过 进 一 步 的 分 析, 将 故 障 发 生 类 型 划 分 为 网 络 线 路 网 络 交 换 机 服 务 器 三 大 类 型, 确 定 起 因 是 硬 件 故 障 外 力 损 坏 恶 意 攻 击 还 是 感 染 病 毒, 进 而 采 取 下 一 步 措 施 5.2 网 络 线 路 故 障 8

页 码 9 / 33 5.2.1 通 知 : 值 班 人 员 迅 速 通 知 直 接 上 级 并 层 层 上 报 上 级 管 理 人 员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指 导 和 协 调 5.2.2 排 查 : 根 据 网 络 拓 扑 结 构 和 故 障 发 生 的 范 围, 使 用 网 络 检 测 指 令, 确 定 检 修 线 路 的 位 置 5.2.3 抢 修 : 携 带 对 线 器 转 接 器 备 用 线 压 线 钳 等 工 具, 迅 速 到 达 线 路 故 障 现 场, 进 行 修 复 5.2.4 验 证 : 连 接 网 络 进 行 检 测, 确 定 故 障 得 到 解 决 5.2.5 回 复 : 通 知 故 障 发 生 点 恢 复 使 用 5.2.6 记 录 : 对 整 个 事 件 的 时 间 现 象 处 理 过 程 作 出 详 细 记 录 5.3 网 络 交 换 机 故 障 5.3.1 通 知 : 值 班 人 员 迅 速 通 知 直 接 上 级 并 层 层 上 报 上 级 管 理 人 员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指 导 和 协 调 联 系 电 话 : 网 络 负 责 人 5.3.2 诊 断 : 根 据 故 障 发 生 的 片 区 和 网 络 交 换 机 的 分 布 图, 结 合 网 络 检 测 指 令, 判 断 出 故 障 交 换 机 的 位 置 5.3.3 修 复 : 携 带 电 笔 改 刀 等 常 规 工 具, 迅 速 到 达 故 障 交 换 机 所 在 位 置, 通 过 观 察 交 换 机 指 示 灯, 确 定 其 工 作 状 态 是 否 正 常 : 如 果 是 断 电 所 致, 立 即 与 维 修 中 心 联 系, 恢 复 供 电 ; 如 果 状 态 锁 死, 立 即 对 交 换 机 进 行 复 位 处 理 ; 排 除 上 述 因 素 后 如 果 故 障 依 旧, 立 即 用 备 用 交 换 机 对 其 进 行 更 换 5.3.4 验 证 : 连 接 网 络 进 行 检 测, 确 定 故 障 得 到 解 决 5.3.5 回 复 : 通 知 故 障 发 生 点 恢 复 使 用 9

页 码 10 / 33 5.3.6 事 后 : 对 换 下 交 换 机 送 修 待 修 复 后 备 用 5.3.7 记 录 : 对 整 个 事 件 的 时 间 现 象 处 理 过 程 作 出 详 细 的 记 录 5.4 服 务 器 故 障 5.4.1 通 知 : 值 班 人 员 迅 速 通 知 直 接 上 级 并 层 层 上 报 上 级 管 理 人 员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指 导 和 协 调 5.4.2 诊 断 : 根 据 故 障 现 象, 初 步 判 定 是 硬 件 故 障 还 是 软 件 故 障, 如 果 是 硬 件 故 障, 立 即 断 开 主 服 务 器, 启 用 备 用 服 务 器 ; 如 果 是 系 统 软 件 故 障, 尽 量 正 常 下 机, 重 启 服 务 器 ; 如 果 是 应 用 软 件 故 障, 立 即 联 系 相 关 软 件 公 司 进 行 远 程 维 护 5.4.3 如 故 障 发 生 在 夜 晚 或 节 假 日 期 间, 首 先 应 通 知 负 责 系 统 技 术 人 员 立 即 在 15 分 钟 内 赶 赴 现 场, 并 通 知 电 脑 中 心 主 管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进 行 抢 修, 上 报 设 备 科, 必 要 时 尽 快 联 系 相 关 公 司 维 修 部 进 行 远 程 维 护 5.5 停 电 5.5.1 通 知 : 值 班 人 员 迅 速 通 知 直 接 上 级 并 层 层 上 报 上 级 管 理 人 员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指 导 和 协 调 5.5.2 配 合 : 联 系 维 修 中 心, 确 定 停 电 的 时 间 长 短, 如 果 在 五 分 钟 以 内, 在 恢 复 供 电 后 重 新 运 行 接 口 机 即 可 ; 如 果 在 五 分 钟 以 上, 对 接 口 机 和 服 务 器 进 行 正 常 下 机 操 作, 待 恢 复 供 电 后, 重 新 开 启 服 务 器 至 运 行 状 态, 再 运 行 接 口 机 5.5.3 记 录 : 对 整 个 事 件 的 时 间 现 象 处 理 过 程 作 出 详 细 的 记 录 10

页 码 11 / 33 5.6 病 毒 发 作 5.6.1 通 知 : 值 班 人 员 迅 速 通 知 直 接 上 级 并 层 层 上 报 上 级 管 理 人 员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指 导 和 协 调, 必 要 时 立 即 赴 现 场 处 理 5.6.2 诊 断 : 对 故 障 进 行 分 析, 找 出 病 毒 特 征 码, 确 定 是 何 种 病 毒 5.6.3 排 杀 : 从 专 业 网 站 上 下 载 专 杀 工 具 进 行 杀 毒 5.6.4 补 丁 : 从 专 业 网 站 上 下 载 补 丁, 封 堵 漏 洞, 进 行 免 疫 处 理 5.6.5 记 录 : 对 整 个 事 件 的 时 间 现 象 处 理 过 程 作 出 详 细 的 记 录 5.7 通 讯 网 络 故 障 当 通 讯 网 络 发 生 故 障 后, 要 迅 速 根 据 设 备 监 控 状 况 用 户 反 馈 的 故 障 现 象, 确 定 故 障 类 型, 将 情 况 及 时 通 报 直 接 上 级 并 层 层 上 报 通 过 进 一 步 的 分 析, 将 故 障 划 分 为 通 讯 电 缆 故 障 数 字 程 控 交 换 机 故 障 电 深 故 障 三 大 类 型, 并 采 取 下 一 步 措 施 5.7.1 通 讯 电 缆 故 障 5.7.1.1 通 知 : 值 班 人 员 迅 速 通 知 直 接 上 级 并 层 层 上 报 上 级 管 理 人 员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指 导 和 协 调, 必 要 时 立 即 赴 现 场 处 理, 通 讯 工 程 师 应 立 即 奔 赴 现 场 5.7.1.2 查 找 : 根 据 故 障 现 象 范 围 和 分 线 盒 的 分 布 位 置, 确 定 故 障 点 : 如 果 是 主 线 缆 受 损, 立 即 通 知 电 信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抢 修 ; 如 果 是 户 线 缆 受 损, 立 即 赶 赴 现 场 11

页 码 12 / 33 5.7.1.3 修 复 : 对 于 主 线 缆 受 损, 为 电 信 维 修 部 门 提 供 准 确 的 线 路 资 料, 协 调 施 工 工 作, 掌 握 抢 修 进 度 ; 对 于 户 线 缆 受 损, 查 清 故 障 原 因, 更 换 相 应 线 缆 5.7.1.4 反 馈 : 通 知 相 关 用 户 恢 复 使 用 5.7.1.5 记 录 : 对 整 个 事 件 的 时 间 现 象 处 理 过 程 和 资 料 变 更 情 况 作 出 详 细 记 载 5.7.2 交 换 机 故 障 5.7.2.1 通 知 : 值 班 人 员 迅 速 通 知 直 接 上 级 并 层 层 上 报 上 级 管 理 人 员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给 予 指 导 和 协 调, 必 要 时 立 即 赴 现 场 处 理, 设 备 科 领 导 应 立 即 赶 赴 现 场 5.7.2.2 分 析 : 作 出 分 析 后, 根 据 交 换 机 的 故 障 现 象 进 行 处 理 5.7.2.3 反 馈 : 通 知 相 关 用 户 恢 复 使 用 将 情 况 上 报 相 关 领 导 5.7.2.4 善 后 : 对 故 障 时 间 现 象 处 理 情 况 作 出 详 细 记 载 5.7.3 电 源 故 障 5.7.3.1 通 知 : 值 班 人 员 迅 速 与 院 内 行 政 及 保 障 事 务 部 及 后 勤 管 理 公 司 取 得 联 系, 确 定 停 电 时 间 的 长 短 同 时 通 知 直 接 上 级 5.7.3.2 处 理 : 中 心 机 房 通 过 UPS 电 源 继 续 正 常 工 作, 维 护 人 员 必 须 对 设 备 的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监 控 5.7.3.3 跟 踪 : 随 时 保 持 与 院 内 行 政 及 保 障 事 务 部 及 后 勤 12

页 码 13 / 33 管 理 公 司 的 联 系, 如 果 停 电 时 间 超 过 半 小 时, 按 照 操 作 流 程 关 闭 部 分 外 围 设 备, 减 少 蓄 电 池 的 负 荷 量, 以 确 保 程 控 机 的 正 常 运 行 5.7.3.4 记 录 : 详 细 记 载 停 电 发 生 的 起 止 时 间 蓄 电 池 的 使 用 情 况, 在 恢 复 正 常 供 电 后 及 时 检 查 蓄 电 池 充 电 情 况 6.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库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6.1 数 据 库 环 境 安 全 6.1.1 物 理 环 境 安 全 6.1.1.2 数 据 库 服 务 器 所 放 置 的 场 所, 电 源 空 调 温 度 空 气 湿 度 通 风 条 件 防 水 防 尘 防 雷 防 震 防 静 电 等 均 要 满 足 计 算 机 机 房 的 规 范 要 求 以 及 服 务 器 本 身 的 场 所 要 求 6.1.1.3 数 据 库 服 务 器 应 当 置 于 单 独 的 服 务 器 区 域, 任 何 对 这 些 数 据 库 服 务 器 的 物 理 访 问 均 应 受 到 控 制 ; 6.1.1.4 数 据 库 服 务 器 所 在 的 服 务 器 区 域 边 界 应 部 署 防 火 墙 或 其 它 逻 辑 隔 离 设 施 6.2 宿 主 操 作 系 统 安 全 6.2.1 数 据 库 系 统 的 宿 主 操 作 系 统 除 提 供 数 据 库 服 务 外, 不 得 提 供 其 它 网 络 服 务, 如 :WWW FTP DNS 等 ; 6.2.2 应 在 宿 主 操 作 系 统 中 设 置 本 地 数 据 库 专 用 帐 户, 并 赋 予 该 账 户 除 运 行 各 种 数 据 库 服 务 之 外 的 最 低 权 限 ; 6.2.3 对 数 据 库 系 统 安 装 目 录 及 相 应 文 件 访 问 权 限 进 行 控 制, 如 : 禁 止 除 专 用 账 户 外 的 其 它 账 户 修 改 删 除 创 建 子 目 录 或 文 件 13

页 码 14 / 33 6.3 数 据 库 系 统 安 装 启 动 与 更 新 时 的 安 全 规 定 6.3.1 系 统 安 装 6.3.1.1 注 意 生 产 数 据 库 系 统 应 与 开 发 测 试 数 据 库 系 统 物 理 分 离, 确 保 没 有 安 装 未 使 用 的 数 据 库 系 统 组 件 或 模 块 6.3.1.2 数 据 库 用 户 的 创 建 删 除 和 更 改 工 作, 并 做 好 记 录 ; 6.3.1.3 数 据 库 对 象 存 储 空 间 的 创 建 删 除 和 更 改 工 作, 并 做 好 记 录 ; 6.3.1.4 对 系 统 的 安 装 更 新 系 统 设 置 的 更 改 等 要 作 好 维 护 记 录 6.3.2 系 统 启 动 6.3.2.1 应 注 意 确 保 没 有 开 启 未 使 用 的 数 据 库 系 统 服 务 6.3.3 系 统 更 新 6.3.3.1 应 将 数 据 库 产 品 提 供 商 不 再 支 持 的 升 级 到 最 新 的 ( 或 支 持 的 ) ; 应 为 数 据 库 系 统 安 装 必 要 的 修 补 程 序, 在 安 装 修 补 程 序 前 做 好 数 据 库 测 试 和 备 份 工 作 6.3.4 数 据 保 密 6.3.4.1 严 禁 任 何 人 泄 漏 数 据 库 业 务 关 键 数 据, 需 要 业 务 数 据 时, 须 向 资 讯 科 技 部 和 业 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经 同 意 后 由 数 据 库 管 理 员 进 行 操 作 6.4 账 户 安 全 和 口 令 策 略 6.4.1 账 户 设 置 6.4.1.1 在 系 统 正 式 使 用 前, 数 据 库 管 理 员 应 修 改 系 统 默 认 密 码, 并 对 不 需 要 的 账 号 进 行 删 除 或 锁 定 6.4.1.2 数 据 库 管 理 员 具 有 最 高 数 据 库 管 理 权 限, 其 他 人 员 需 要 14

页 码 15 / 33 直 连 访 问 数 据 库 或 需 要 具 有 一 定 数 据 库 操 作 权 限, 必 须 向 资 讯 科 技 部 和 业 务 部 门 主 管 领 导 申 请, 审 批 通 过 后, 由 数 据 库 管 理 员 告 知 用 户 权 限 等 信 息 其 他 人 员 通 过 业 务 系 统 访 问 数 据 库 6.4.1.3 数 据 库 管 理 员 为 每 一 个 数 据 库 用 户 根 据 需 要 的 权 限 建 立 专 门 的 账 号, 以 区 分 责 任, 提 高 系 统 的 安 全 性, 用 户 必 须 使 用 自 己 的 账 号 登 录 数 据 库 6.4.1.4 对 账 号 权 限 的 设 置 遵 从 最 小 化 原 则 6.4.1.5 普 通 数 据 库 用 户 账 户 与 数 据 库 管 理 员 帐 户 分 离 6.4.2 用 户 类 型 : 6.4.2.1 系 统 管 理 员 : 能 够 管 理 数 据 库 系 统 中 的 所 有 组 件 及 所 有 数 据 库 ; 6.4.2.2 数 据 库 管 理 员 : 能 够 管 理 相 关 数 据 库 中 的 账 户 对 象 及 数 据 ; 6.4.2.3 数 据 库 用 户 : 只 能 以 特 定 的 权 限 访 问 特 定 的 数 据 库 对 象, 不 具 有 数 据 库 管 理 权 限 6.4.3 用 户 权 限 6.4.3.1 针 对 每 个 数 据 库 账 户 按 最 小 权 限 原 则 设 置 其 在 相 应 数 据 库 中 的 权 限 包 括 如 下 几 种 权 限 : 6.4.3.1.1 系 统 管 理 权 限 : 包 括 账 户 管 理 服 务 管 理 数 据 库 管 理 等 ; 6.4.3.1.2 数 据 库 管 理 权 限 : 包 括 创 建 删 除 修 改 数 据 库 等 ; 6.4.3.1.3 数 据 库 访 问 权 限 : 包 括 插 入 删 除 修 改 数 据 库 特 定 表 记 录 等 15

页 码 16 / 33 6.4.4 数 据 库 对 象 安 全 6.4.4.1 数 据 文 件 安 全, 对 数 据 文 件 访 问 权 限 进 行 控 制, 如 : 禁 止 除 专 用 账 户 外 的 其 它 账 户 访 问 修 改 删 除 数 据 文 件 6.4.4.2 删 除 不 需 要 的 示 例 数 据 库, 在 允 许 存 在 的 示 例 数 据 库 中 严 格 控 制 数 据 库 账 户 的 权 限 6.4.4.3 存 储 过 程, 应 注 意 删 除 或 禁 用 不 需 要 的 数 据 库 存 储 过 程 6.4.4.4 敏 感 数 据 安 全, 对 于 数 据 库 中 的 敏 感 字 段, 如 : 口 令 等, 要 加 密 保 存 6.4.5 口 令 策 略 6.4.5.1 数 据 库 账 户 口 令 应 为 无 意 义 的 字 符 组, 长 度 至 少 八 位, 并 且 至 少 包 括 数 字 英 文 字 母 两 类 字 符 可 设 置 相 应 的 策 略 强 制 复 杂 的 口 令 6.4.5.2 必 须 根 据 安 全 要 求 对 数 据 库 管 理 系 统 的 密 码 策 略 进 行 设 置 和 调 整, 以 确 保 口 令 符 合 要 求 6.4.6 口 令 修 改 要 求 6.4.6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修 改 数 据 库 管 理 员 口 令, 在 下 述 几 种 情 况 下 应 修 改 数 据 库 管 理 员 口 令 : 6.4.6.1 数 据 库 正 式 使 用 之 前 ; 6.4.6.2 数 据 库 系 统 或 相 关 的 应 用 系 统 遭 到 入 侵 ; 6.4.6.3 数 据 库 管 理 员 轮 换 ; 6.4.6.4 数 据 库 管 理 员 口 令 泄 露 ; 6.4.6.5 其 它 修 改 口 令 要 求 6.5 访 问 控 制 16

页 码 17 / 33 6.5.1 鉴 别 方 式 / 方 法 6.5.1.1 使 用 数 据 库 系 统 的 账 户 鉴 别 方 式 鉴 别 数 据 库 用 户, 不 可 使 用 宿 主 操 作 系 统 的 账 户 鉴 别 代 替 数 据 库 账 户 鉴 别 6.5.2 服 务 及 端 口 限 制 6.5.2.1 在 外 围 防 火 墙 或 其 它 隔 离 设 施 上 控 制 从 互 联 网 到 数 据 库 系 统 的 直 接 访 问 ; 6.5.2.2 修 改 数 据 库 系 统 默 认 监 听 端 口 6.6 数 据 库 连 接 6.6.1 应 用 程 序 的 数 据 库 连 接 字 符 串 中 不 能 出 现 数 据 库 账 户 口 令 明 文 ; 6.6.2 禁 止 未 授 权 的 数 据 库 系 统 远 程 管 理 访 问, 对 于 已 经 批 准 的 远 程 管 理 访 问, 应 采 取 安 全 措 施 增 强 远 程 管 理 访 问 安 全 6.7 紧 急 事 故 的 处 理 6.7.1 应 对 系 统 安 装 设 置 更 改 帐 号 变 更 表 空 间 变 更 数 据 对 象 变 更 数 据 库 备 份 等 系 统 维 护 工 作 进 行 记 录, 以 备 查 阅 6.7.2 应 结 合 应 用 系 统, 制 定 紧 急 事 故 预 防 措 施 和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并 配 备 应 急 处 理 人 员, 数 据 库 系 统 管 理 员 定 期 检 查 紧 急 事 故 预 防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 6.7.3 为 了 避 免 硬 件 设 备 的 单 点 故 障 造 成 数 据 库 的 不 可 用, 对 于 要 求 持 续 无 故 障 运 行 的 数 据 库, 在 设 计 时 应 使 用 双 机 集 群 双 机 热 备 等 技 术 手 段, 提 高 系 统 的 可 靠 性 6.7.4 对 万 一 出 现 紧 急 情 况 可 能 影 响 面 大 的, 后 果 可 能 严 重 的 应 用 系 统, 应 设 立 以 医 院 领 导 牵 头 的 专 门 的 应 急 处 理 机 构 17

页 码 18 / 33 6.7.5 应 对 系 统 异 常 和 系 统 故 障 的 时 间 现 象 应 急 处 理 方 法 及 结 果 作 详 细 的 记 录 6.8 数 据 库 文 件 管 理 6.8.1 必 须 对 数 据 系 统 软 件 的 介 质 资 料 和 许 可 证 进 行 登 记, 并 设 专 人 负 责 保 管 ; 6.8.2 登 记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软 件 的 名 称 和 软 件 出 版 商 许 可 证 类 型 和 数 量 介 质 的 编 号 和 数 量 软 件 安 装 序 列 号 资 料 名 称 和 数 量 购 买 日 期 等 ; 6.8.3 应 有 软 件 和 资 料 的 借 用 审 批 和 借 还 登 记 手 续 ; 6.8.4 对 数 据 库 系 统 软 件 介 质 和 资 料 要 进 行 复 制, 借 用 时 宜 提 供 复 制 品, 以 保 护 原 件 及 避 免 丢 失 6.9 数 据 库 安 全 管 理 6.9.1 数 据 库 管 理 员 应 经 常 检 查 数 据 库 系 统 的 安 全 配 置, 并 确 保 符 合 安 全 配 置 要 求 ; 6.9.2 数 据 库 管 理 员 和 数 据 库 审 计 员 应 定 期 查 看 数 据 库 系 统 的 运 行 日 志 和 审 计 日 志, 以 及 时 发 现 出 现 的 安 全 问 题 ; 6.9.3 数 据 库 管 理 员 应 定 期 使 用 最 新 的 安 全 检 查 或 安 全 分 析 工 具 对 系 统 进 行 检 查, 并 及 时 消 除 存 在 的 漏 洞 ; 特 别 是 在 新 软 件 安 装 或 软 件 更 新 之 后 6.10 备 份 与 恢 复 6.10.1 数 据 库 系 统 管 理 员 应 对 数 据 库 系 统 的 配 置 参 数 及 相 关 文 件 进 行 备 份, 当 配 置 发 生 变 更 时 必 须 重 新 备 份, 以 便 系 统 故 障 时 能 尽 快 恢 复 系 统 配 置 18

页 码 19 / 33 6.10.2 应 制 定 数 据 库 系 统 的 备 份 策 略, 定 期 对 数 据 库 系 统 进 行 备 份 ; 6.10.3 数 据 库 备 份 策 略 的 制 定 要 以 尽 可 能 高 效 地 进 行 备 份 与 恢 复 为 目 标, 并 且 与 操 作 系 统 的 备 份 最 好 地 结 合, 宜 采 用 物 理 备 份 与 逻 辑 备 份 相 结 合 ; 6.10.4 必 须 对 备 份 权 限 的 设 置 加 以 严 格 控 制 ; 6.10.5 必 须 妥 善 存 放 和 保 管 备 份 介 质 ( 包 括 磁 带 从 数 据 库 导 出 的 文 件 等 ), 防 止 非 法 访 问 对 备 份 的 介 质 应 做 好 标 识, 存 放 环 境 符 合 要 求 6.11 备 份 方 式 及 策 略 6.11.1 完 全 备 份 : 对 备 份 的 内 容 进 行 整 体 备 份 6.11.2 增 量 备 份 : 仅 备 份 相 对 于 上 一 次 备 份 后 新 增 加 和 修 改 过 的 数 据 6.11.3 差 异 备 份 : 仅 备 份 相 对 于 上 一 次 完 全 备 份 之 后 新 增 加 和 修 改 过 的 数 据 6.11.4 按 需 备 份 : 仅 备 份 应 用 系 统 需 要 的 部 分 数 据 6.11.5 必 须 根 据 各 个 应 用 所 能 接 受 的 恢 复 时 间 去 选 择 对 系 统 和 数 据 的 备 份 方 式, 并 采 取 相 应 的 备 份 策 略 6.11.6 结 合 使 用 在 线 备 份 逻 辑 备 份 和 物 理 备 份 等 多 种 方 式, 并 且 自 动 方 式 和 手 动 方 式 相 结 合 6.11.7 数 据 备 份 应 根 据 系 统 情 况 和 备 份 内 容, 采 用 不 同 的 备 份 方 式 及 策 略, 并 做 好 记 录 6.12 备 份 要 求 19

页 码 20 / 33 6.12.1 为 确 保 所 备 份 的 内 容 可 再 现 系 统 的 运 行 环 境, 数 据 备 份 内 容 应 包 括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管 理 等 应 用 系 统 中 的 所 有 关 键 业 务 数 据 6.12.2 对 计 算 机 和 设 备 进 行 软 件 安 装 系 统 升 级 或 更 改 配 置 时, 应 进 行 系 统 和 数 据 设 备 参 数 的 完 全 备 份 应 用 系 统 更 新 后, 应 对 原 系 统 及 其 数 据 的 完 全 备 份 资 料 保 存 十 年 以 上 6.12.3 对 数 据 库 的 数 据 要 求 定 时 自 动 备 份 6.12.4 必 须 建 立 备 份 文 件 档 案 及 档 案 库, 详 细 记 录 备 份 数 据 的 信 息 要 做 好 数 据 备 份 的 文 卷 管 理, 所 有 备 份 应 有 明 确 标 识, 包 括 卷 包 运 行 环 境 备 份 人 卷 名 需 按 统 一 的 规 则 来 命 名 6.12.5 存 档 数 据 的 保 存 时 间 可 根 据 数 据 重 要 程 度 和 有 效 利 用 周 期 确 定 6.12.6 必 须 考 虑 备 份 介 质 的 安 全 问 题, 既 要 保 证 存 放 的 物 理 环 境, 也 要 避 免 对 备 份 数 据 的 非 授 权 访 问 6.12.7 数 据 备 份 应 保 存 两 份 拷 贝, 一 份 在 现 医 院 内 数 据 中 心 保 存, 以 保 证 数 据 的 正 常 快 速 恢 复 和 数 据 查 询, 另 一 份 在 现 医 院 外 保 存, 避 免 灾 难 后 数 据 无 法 恢 复 6.12.8 系 统 管 理 员 和 数 据 库 管 理 员 确 定 备 份 策 略, 由 备 份 管 理 员 执 行 备 份 6.13 恢 复 的 管 理 6.13.1 恢 复 的 操 作 直 接 影 响 到 实 际 的 应 用 恢 复 操 作 应 严 格 按 一 定 的 操 作 程 序 进 行, 而 绝 不 能 由 备 份 系 统 管 理 员 或 某 一 个 应 用 者 进 行 恢 复 操 作 了 事 6.13.2 故 障 确 认 20

页 码 21 / 33 6.13.2.1 在 进 行 恢 复 之 前 首 先 应 该 确 认 造 成 故 障 的 原 因 故 障 的 原 因 非 常 多, 应 该 分 清 是 操 作 系 统 的 故 障 还 是 数 据 库 的 故 障 如 果 是 数 据 库 的 故 障, 不 同 的 数 据 库 应 采 用 不 同 的 故 障 分 析 方 法, 有 时 可 以 使 用 数 据 库 提 供 的 故 障 诊 断 工 具 进 行 故 障 分 析 这 些 工 作 由 系 统 管 理 员 或 数 据 库 管 理 员 负 责 进 行, 在 完 成 故 障 分 析 后 确 认 需 要 进 行 恢 复 操 作 时, 由 相 应 的 管 理 者 提 交 书 面 的 故 障 分 析 报 告 6.13.3 制 定 恢 复 计 划 备 份 系 统 管 理 员 在 收 到 故 障 分 析 报 告 后 应 与 相 应 管 理 者 一 起 制 定 详 细 的 恢 复 计 划, 包 括 应 恢 复 的 内 容 恢 复 的 时 间 恢 复 的 操 作 步 骤 恢 复 对 应 用 造 成 的 影 响 等, 最 后 形 成 一 个 书 面 的 恢 复 计 划 备 份 系 统 管 理 者 应 将 故 障 分 析 报 告 与 恢 复 计 划 一 起 提 交 到 相 应 的 主 管 领 导 审 批 主 管 领 导 应 确 认 恢 复 对 生 产 造 成 的 影 响, 在 批 准 执 行 恢 复 前 应 以 相 应 方 式 与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沟 通 和 通 知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恢 复 前 的 准 备 工 作 6.13.3 恢 复 操 作 6.13.3.1 在 进 行 实 际 的 恢 复 前, 备 份 系 统 管 理 者 与 相 应 管 理 者 应 再 次 确 认 恢 复 计 划 的 可 行 性 及 造 成 的 后 果 确 认 无 误 后 进 入 到 实 际 的 恢 复 操 作 在 进 行 恢 复 前, 现 有 的 内 容 作 相 应 的 备 份 以 防 止 在 恢 复 的 过 程 中 发 生 更 进 一 步 的 错 误 进 行 恢 复 操 作 时 应 将 每 一 步 的 执 行 过 程 记 录 下 来, 以 备 后 用 6.13.4 恢 复 后 的 操 作 6.13.4.1 完 成 恢 复 后 应 测 试 恢 复 的 结 果 在 完 成 恢 复 结 果 测 试 成 功 后, 对 恢 复 后 的 系 统 进 行 相 应 的 备 份 最 后, 将 执 行 恢 复 操 作 的 21

页 码 22 / 33 管 理 者 恢 复 操 作 的 时 间 过 程 完 成 的 状 况 等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报 有 关 领 导 进 行 审 批 有 关 领 导 确 认 恢 复 完 成 后, 通 知 相 应 部 门 恢 复 有 关 的 应 用 审 批 后 的 恢 复 报 告 应 与 故 障 分 析 报 告 恢 复 计 划 恢 复 操 作 报 告 一 起 进 行 存 档 6.14 对 长 期 保 存 的 备 份 进 行 校 验 6.14.1 应 该 每 年 对 长 期 保 存 的 备 份 进 行 校 验, 以 防 止 在 需 要 时 备 份 不 可 用 的 情 况 发 生 校 验 应 使 用 专 业 的 校 验 工 具 进 行 6.15 异 地 容 灾 备 份 6.15.1 重 要 的 数 据 必 须 设 计 和 实 施 异 地 容 灾 的 方 案, 以 防 备 不 可 预 见 的 灾 难 对 在 线 数 据 及 其 备 份 数 据 毁 灭 性 的 破 坏 异 地 容 灾 备 份 的 方 式 和 频 率 要 结 合 对 数 据 的 完 全 恢 复 或 不 完 全 恢 复 等 因 素 进 行 考 虑 6.16 日 志 及 监 控 审 计 6.16.1 数 据 库 日 志 及 监 控 审 计, 应 配 置 数 据 库 系 统 记 录 所 有 用 户 的 各 种 操 作 事 件 6.17 审 计 范 围 6.17.1 若 数 据 库 系 统 提 供 相 应 的 功 能, 下 列 事 件 需 要 通 过 配 置 数 据 库 系 统 记 录 在 日 志 中, 若 数 据 库 系 统 不 提 供 相 应 的 功 能, 这 些 事 件 应 该 由 数 据 库 管 理 员 手 工 填 写 日 志 并 存 档 : 6.17.2 数 据 库 系 统 管 理, 包 括 系 统 安 装 / 升 级 以 及 一 些 重 要 配 置 变 更 等 ; 6.17.3 数 据 库 系 统 账 户 管 理, 包 括 账 户 增 加 / 删 除 权 限 分 配 ; 6.17.4 数 据 库 管 理, 包 括 创 建 / 删 除 / 修 改 备 份 / 恢 复 22

页 码 23 / 33 6.18 日 志 保 存 6.18.1 管 理 员 应 制 定 日 志 文 件 命 名 规 则, 并 按 照 日 志 文 件 命 名 规 则 创 建 所 需 的 日 志 文 件 ; 6.8.2 数 据 库 管 理 员 应 防 止 日 志 数 据 丢 失, 要 求 日 志 存 储 已 满 时, 应 采 取 相 应 的 防 止 日 志 数 据 丢 失 的 措 施, 如 : 忽 略 审 计 事 件 覆 盖 已 存 储 的 最 老 的 审 计 事 件 日 志 文 件 自 动 生 长 重 新 创 建 日 志 文 件 等 ; 6.18.3 日 志 文 件 应 与 数 据 库 数 据 一 样, 定 期 备 份 并 妥 善 安 全 保 存 这 些 备 份 日 志, 防 止 备 份 日 志 的 丢 失 泄 露 与 被 篡 改 ; 6.19 日 志 访 问 6.19.1 数 据 库 管 理 员 应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只 有 授 权 用 户 才 能 访 问 日 志 信 息 6.20 安 全 审 计 6.20.1 数 据 库 管 理 员 定 期 对 数 据 库 进 行 安 全 审 计, 内 容 包 括 : 用 户 权 限 访 问 限 制 等 6.21 数 据 存 放 归 档 管 理 6.21.1 应 结 合 各 个 应 用 系 统, 确 定 存 放 在 当 前 数 据 库 系 统 中 的 在 线 数 据 的 有 效 使 用 期 限, 需 要 更 新 的 要 做 到 及 时 更 新, 必 要 时 应 与 应 用 开 发 人 员 配 合 做 好 此 项 工 作 ; 对 暂 时 不 用 的 数 据 可 转 移 到 海 量 存 储 介 质 中, 以 腾 出 数 据 库 系 统 中 有 限 的 磁 盘 空 间 及 时 清 理 无 用 的 数 据 对 存 储 有 数 据 的 海 量 存 储 介 质 必 须 妥 善 保 管 好 既 要 保 证 存 放 的 物 理 环 境, 也 要 避 免 对 备 份 数 据 的 非 授 权 访 问 还 必 须 考 虑 同 一 数 据 23

页 码 24 / 33 必 须 有 两 个 以 上 的 副 本, 并 且 异 地 存 放 硬 件 软 件 更 新 换 代 时, 要 明 确 每 一 项 数 据 的 去 留 与 否, 做 好 迁 移 或 清 理 工 作 对 一 时 难 以 确 定 去 留 的 数 据, 可 存 储 在 海 量 存 储 介 质 中 存 储 在 海 量 存 储 介 质 中 的 数 据, 必 须 保 证 能 够 正 确 地 读 出 来, 供 正 常 使 用 否 则 必 须 及 时 将 数 据 转 移 到 新 的 海 量 存 储 介 质 中 去 对 需 要 归 档 的 历 史 数 据 等, 要 按 照 归 档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归 档 7. 信 息 提 供 发 布 和 上 网 保 密 管 理 制 度 7.1 信 息 提 供 发 布 上 网 实 行 保 密 审 查 领 导 审 批 和 登 记 备 案 制 度 7.2 信 息 发 布 上 网, 坚 持 涉 密 不 公 开 公 开 不 涉 密 和 谁 上 网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7.3 对 涉 密 信 息 确 需 对 外 发 布 上 网 的, 应 采 取 解 密 或 者 删 除 改 编 隐 去 等 保 密 措 施, 并 经 主 管 部 门 或 保 密 工 作 部 门 审 定 7.4 接 受 记 者 采 访, 不 得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内 容 8. 计 算 机 设 备 管 理 制 度 8.1 计 算 机 及 其 辅 助 设 备 是 实 现 现 代 化 管 理 的 工 具, 各 科 室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都 要 结 合 本 职 工 作 利 用 计 算 机 手 段 来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8.2 各 科 室 购 置 和 上 级 分 配 给 予 的 计 算 机 和 辅 助 设 备 均 属 固 定 资 产, 统 一 由 资 讯 科 技 部 负 责 维 护, 各 科 室 由 电 脑 管 理 员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和 使 用 24

页 码 25 / 33 8.3 服 务 器 计 算 机 及 辅 助 设 备 和 其 他 应 用 软 件 所 配 的 专 用 磁 盘 光 盘, 由 中 心 专 人 登 记 管 理 入 账, 每 年 清 点 一 次 8.4 计 算 机 的 备 件 易 耗 件 磁 盘 及 有 关 资 料 的 购 买, 由 资 讯 科 技 部 统 一 申 请, 经 主 管 科 长 并 上 报 主 管 院 长 同 意 后, 由 行 政 及 保 障 事 务 部 进 行 统 一 购 置, 统 一 给 各 科 室 配 置 8.5 计 算 机 服 务 器 网 络 通 讯 电 缆 设 备, 未 经 资 讯 科 技 部 同 意 不 待 拆 装 移 动 8.6 计 算 机 和 辅 助 设 备 需 检 修, 应 报 告 资 讯 科 技 部 专 业 工 作 人 员, 由 资 讯 科 技 部 有 关 人 员 检 修, 若 需 外 单 位 修 理, 由 领 导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商 量 后 办 理 8.7 对 外 来 磁 盘 要 先 杀 毒, 后 使 用 各 计 算 机 一 旦 发 现 病 毒, 必 须 立 即 清 除, 否 则 不 得 使 用 该 计 算 机, 更 不 能 向 服 务 器 上 传 数 据 8.8 外 来 人 员 未 经 科 室 领 导 和 专 业 人 员 同 意 不 得 操 作 计 算 机, 以 免 发 生 病 毒 感 染 和 其 他 损 失 8.9 不 得 在 计 算 机 上 进 行 与 工 作 无 关 ( 如 做 游 戏 下 棋 打 扑 克 等 ) 的 操 作 9. 机 房 管 理 制 度 9.1 各 门 钥 匙 由 指 定 的 专 人 保 管, 不 能 随 意 转 借 丢 失 要 声 明 出 入 请 随 手 关 门 9.2 要 有 安 全 防 范 意 识, 节 假 日 值 班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岗 位 早 进 入 晚 离 开 时 要 检 查 设 备 情 况, 离 开 时 查 看 灯 门 窗 锁 是 否 关 闭 好 9.3 易 燃 易 爆 品 不 准 带 入 机 房, 机 房 及 周 边 地 区 严 禁 烟 火, 不 能 25

页 码 26 / 33 明 火 作 业, 机 房 一 律 禁 止 吸 烟 9.4 机 房 工 作 人 员 要 有 防 火 意 识,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应 立 即 报 警, 切 断 电 源, 用 灭 火 设 备 扑 救 9.5 非 工 作 人 员 严 禁 进 入 服 务 器 机 房, 特 殊 情 况 要 事 先 征 得 院 领 导 或 资 讯 科 技 部 的 同 意, 未 经 许 可 一 律 不 准 触 碰 开 关 和 设 备, 否 则 后 果 自 负 9.6 机 房 内 的 一 切 公 用 物 品 未 经 许 可 一 律 不 得 挪 用 和 外 借 9.7 机 房 内 不 准 大 声 喧 哗, 机 房 卫 生 由 工 作 人 员 定 期 负 责 清 扫, 保 持 清 洁 9.8 网 管 员 负 责 机 房 的 安 全 管 理 与 检 查 ; 负 责 建 立 与 记 录 安 全 日 志 10. 计 算 机 网 络 工 作 站 管 理 制 度 10.1 本 制 度 所 称 医 院 计 算 机 网 络 工 作 站, 是 指 医 院 计 算 机 网 络 中 以 台 式 电 脑 或 笔 记 本 电 脑 为 中 心 的 包 括 所 连 打 印 机 等 外 围 设 备 在 内 的 计 算 机 工 作 单 元 医 院 未 联 网 工 作 的 计 算 机 也 采 用 此 制 度 进 行 管 理 10.2 各 个 管 理 部 门 和 科 室 中, 每 一 工 作 站 配 置 的 计 算 机 打 印 机 等 设 备 须 指 定 专 人 使 用 保 管 和 维 护, 转 交 他 人 保 管 时 需 严 格 交 接 10.3 各 工 作 站 所 有 使 用 人 员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医 院 网 络 系 统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10.4 计 算 机 操 作 人 员, 不 得 随 意 搡 作 计 算 机 或 相 关 设 备, 更 不 允 许 外 来 人 员 操 作 计 算 机 26

页 码 27 / 33 10.5 不 在 计 算 机 上 玩 游 戏 及 做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操 作 10.6 不 在 医 院 计 算 机 上 使 用 来 历 不 明 的 光 盘 软 盘 10.7 计 算 机 网 络 上 的 所 有 操 作 人 员 必 须 保 管 好 自 己 的 密 码, 因 密 码 保 管 不 善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概 由 操 作 人 员 自 己 负 责 10.8 计 算 机 一 旦 发 生 故 障 应 及 时 报 告 资 讯 科 技 部 处 理 10.9 除 资 讯 科 技 部 机 房 工 作 人 员 外, 任 何 入 不 得 拆 装 计 算 机, 或 擅 自 接 入 其 它 设 备 10.10 不 间 断 电 源 的 计 算 机, 在 供 电 中 断 时, 操 作 人 员 应 立 即 保 存 数 据, 退 出 程 序 后 按 正 常 操 作 关 机 10.11 严 格 按 照 操 作 规 程 操 作, 下 班 前 必 须 按 程 序 关 机, 并 切 断 电 源 10.12 计 算 机 旁 边 严 禁 摆 放 各 种 易 燃 易 爆 腐 蚀 性 或 强 磁 物 品 遇 临 时 停 电 及 雷 电 天 气, 应 采 取 保 护 措 施, 避 免 发 生 意 外 10.13 爱 护 计 算 机 及 各 种 相 关 设 备, 计 算 机 主 机 显 示 器 打 印 机 上 不 能 堆 放 杂 物 10.14 科 室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科 内 计 算 机 的 一 般 性 管 理 工 作, 定 期 用 干 净 柔 软 的 干 抹 布 清 除 设 备 上 的 灰 尘, 清 洁 和 整 理 计 算 机 工 作 台 10.15 因 维 护 管 理 不 当 造 成 计 算 机 硬 件 设 备 损 坏, 由 当 事 人 负 责 赔 偿 10.16 外 来 参 观 须 报 请 资 讯 科 技 部 及 主 管 院 领 导 批 准, 不 能 向 外 展 示 和 泄 露 医 院 重 要 业 务 数 据 10.17 违 反 本 制 度 者, 医 院 将 视 情 节 给 予 处 罚 27

页 码 28 / 33 11. 监 控 机 房 管 理 制 度 11.1 为 确 保 监 控 机 房 安 全, 设 立 监 控 机 房 管 理 员, 负 责 对 机 房 各 类 设 备 软 件 系 统 进 行 维 护 和 管 理 11.2 监 控 机 房 管 理 员 应 认 真 履 行 职 责, 及 时 发 现 报 告 解 决 硬 件 系 统 出 现 的 故 障, 保 障 系 统 的 正 常 运 行 11.3 监 控 机 房 管 理 员 及 时 完 成 监 控 数 据 的 刻 录 归 档, 确 保 监 控 数 据 完 整 无 误 不 得 无 故 中 断 监 控, 不 得 漏 刻 监 控 资 料, 未 经 刻 录 不 得 无 故 删 除 监 控 资 料 11.4 监 控 机 房 必 须 做 好 防 火 防 静 电 防 潮 防 尘 防 热 和 防 盗 工 作 机 房 禁 止 放 置 易 燃 易 爆 腐 蚀 强 磁 性 物 品, 禁 止 在 监 控 机 房 内 使 用 其 他 用 电 设 备, 禁 止 将 监 控 机 房 钥 匙 交 他 人 保 管, 确 保 监 控 机 房 安 全 11.5 严 格 遵 守 保 密 制 度 数 据 资 料 必 须 由 监 控 机 房 管 理 员 负 责 保 管,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私 自 拷 贝 下 载 和 外 借 严 禁 任 何 人 在 监 控 计 算 机 上 使 用 未 经 检 测 允 许 的 介 质 ( 软 盘 光 盘 等 ), 严 禁 在 监 控 计 算 机 上 做 与 监 控 无 关 的 事 情 11.6 监 控 机 房 内 保 持 清 洁, 严 禁 在 机 房 抽 烟 喝 水 吃 东 西 乱 扔 杂 物 大 声 喧 哗 等 11.7 实 行 工 作 人 员 值 班 制 度 值 班 人 员 应 按 规 定 做 好 实 时 监 管 工 作, 并 做 好 书 面 情 况 记 录,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汇 报 并 妥 善 处 理 11.8 值 班 人 员 应 严 格 执 行 机 房 管 理 制 度, 并 与 监 控 机 房 管 理 员 做 好 交 接 如 需 监 控 机 房 管 理 员 进 行 配 合 的, 监 控 机 房 管 理 员 应 予 以 28

页 码 29 / 33 协 助 11.9 除 监 控 机 房 管 理 员 和 工 作 人 员 外, 任 何 无 关 人 员 不 得 进 入 监 控 机 房 11.10 监 控 机 房 管 理 员 要 经 常 督 促 检 查 本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切 实 履 行 管 理 职 责, 11.11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必 须 及 时 汇 报 12. 软 件 管 理 制 度 12.1 遵 守 保 密 协 议, 禁 止 将 数 据 泄 漏 他 人 或 以 商 业 形 式 外 泄 12.2 禁 止 利 用 管 理 员 的 权 限 篡 改 数 据 库 里 的 数 据 12.3 所 有 账 户 的 注 册 都 必 须 通 过 申 请 才 能 开 放, 禁 止 私 自 开 放 权 限 12.4 建 立 授 权 清 单, 记 录 和 维 护 已 分 配 的 特 权 和 其 相 对 的 用 户 信 息 12.5 任 何 个 人 或 机 构 需 调 阅 数 据, 需 经 部 门 领 导 批 示 审 核, 按 规 定 履 行 手 续, 方 可 调 阅 使 用, 并 作 好 记 录 12.6 定 期 备 份 系 统, 并 对 备 份 结 果 进 行 检 查 及 定 期 进 行 恢 复 测 试 12.7 任 何 部 门 提 出 需 求 客 户 化 修 改, 需 按 流 程 审 批 确 认 后 才 可 进 行 评 估 修 改 并 及 时 将 修 改 进 度 汇 报 给 需 求 提 出 者 12.8 系 统 在 重 大 变 更 之 前 和 之 后 必 须 进 行 备 份, 并 对 备 份 存 储 介 质 进 行 有 效 的 管 理, 保 证 在 出 现 变 更 异 常 后 能 够 恢 复 至 正 常 状 态 12.9 出 现 紧 急 事 故 时, 按 汇 制 度 的 要 求 向 上 级 汇 报, 并 作 好 事 29

页 码 30 / 33 故 记 录 12.10 对 系 统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记 录 并 每 月 对 记 录 结 果 进 行 分 析 统 计, 并 形 成 分 析 报 告 向 上 级 汇 报 12.11 制 定 培 训 计 划, 积 极 参 加 相 关 的 培 训, 提 高 技 术 水 平 12.12 如 不 按 规 定 执 行 出 现 重 大 事 故, 追 究 责 任 者 的 一 切 责 任 并 严 肃 处 理 13. 邮 件 系 统 管 理 制 度 13.1 开 通 与 注 销 : 每 位 正 式 员 工 都 将 分 配 一 个 邮 箱, 员 工 离 职 时 进 行 注 销 13.2 医 院 邮 箱 资 源 : 访 问 地 址 http://mail.hku-szh.org:8008/ 13.3 邮 箱 使 用 规 范 13.3.1 医 院 鼓 励 和 提 倡 各 部 门 各 下 属 单 位 及 员 工 采 用 电 子 邮 件 进 行 内 外 交 流 医 院 员 工 或 部 门 以 电 子 邮 件 对 外 联 系 时 必 须 使 用 本 医 院 提 供 的 以 医 院 域 名 为 后 缀 ( 如 :hkuszh@hku-szh.org) 的 邮 件 服 务, 医 院 对 员 工 信 箱 进 行 统 一 规 划 和 管 理 在 医 院 画 册 职 员 名 片 及 医 院 其 它 对 外 宣 传 资 料 上 都 统 一 标 注 以 本 医 院 域 名 为 后 缀 的 邮 件 地 址, 不 得 标 注 其 它 的 邮 箱 13.3.2 电 子 邮 件 传 送 是 发 信 人 与 收 信 人 之 间 的 信 息 的 传 送 医 院 尊 重 用 户 个 人 隐 私 权, 所 以, 医 院 不 会 公 开 透 露 或 修 改 用 户 邮 箱 内 的 邮 件 内 容, 除 非 在 法 律 许 可 要 求 或 用 户 违 反 服 务 条 款 的 情 况 下 13.3.3 医 院 各 部 门 各 下 属 单 位 及 员 工 个 人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依 照 电 子 邮 箱 申 请 流 程, 申 请 开 通 电 子 邮 箱 服 务 用 户 必 须 完 全 遵 守 30

页 码 31 / 33 本 邮 件 管 理 制 度 并 完 成 申 请 注 册 程 序, 才 能 成 为 医 院 邮 件 系 统 的 用 户, 使 用 医 院 邮 件 服 务 13.3.4 电 子 邮 箱 的 基 本 命 名 规 则 由 资 讯 科 技 部 制 定, 如 有 重 名 等 情 况, 由 系 统 管 理 员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13.3.5 当 用 户 所 在 部 门 职 位 发 生 变 化 时,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提 供 更 新 信 息 给 资 讯 科 技 部 进 行 更 改 13.5.6 当 用 户 不 再 为 本 医 院 服 务, 由 人 力 资 源 部 通 知 资 讯 科 技 部, 将 用 户 的 邮 件 账 户 删 除 ; 或 用 户 不 使 用 医 院 提 供 的 邮 件 服 务 超 过 六 个 月, 资 讯 科 技 部 也 将 用 户 的 邮 件 账 户 删 除, 包 括 用 户 注 册 的 个 人 资 料 及 邮 件 里 所 有 的 电 子 邮 件 医 院 不 对 此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而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及 责 任 由 用 户 自 行 承 担 13.5.7 电 子 邮 箱 用 户 若 通 过 电 子 邮 箱 群 发 垃 圾 邮 件, 接 收 发 送 存 放 或 提 供 下 载 传 播 虚 假 的 骚 扰 性 的 中 伤 他 人 的 辱 骂 性 的 恐 吓 性 的 庸 俗 淫 秽 的, 侵 犯 其 他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专 利 权 著 作 权 商 标 权 名 誉 权 或 其 他 任 何 合 法 权 益 的 邮 件, 一 经 发 现 资 讯 科 技 部 有 权 删 除 其 电 子 邮 件 帐 号, 并 追 究 当 事 者 的 行 政 或 法 律 责 任 13.4 用 户 责 任 义 务 13.4.1 用 户 经 申 请 并 获 批 准 取 得 医 院 的 邮 件 账 户 后, 自 行 承 担 传 输 内 容 的 法 律 责 任 13.4.2 取 得 使 用 权 的 用 户 必 须 遵 循 以 下 主 要 条 款 : 13.4.2.1 从 中 国 境 内 向 外 传 送 资 料 时 须 符 合 中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13.4.2.2 不 得 泄 露 医 院 机 密 ; 31

页 码 32 / 33 13.4.2.3 不 得 使 用 邮 件 服 务 作 非 法 用 途 ; 13.4.2.4 核 对 邮 箱 的 个 人 资 料, 如 有 变 动, 须 及 时 更 新 ; 13.4.2.5 遵 守 互 联 网 道 德 规 范 ; 13.4.5.6 若 用 户 的 行 为 违 反 有 关 规 定, 医 院 将 作 出 独 立 判 断, 并 有 权 立 即 取 消 该 用 户 的 服 务 帐 号 情 况 严 重 的, 依 法 追 究 民 事 或 刑 事 责 任 13.4.5.7 用 户 信 箱 开 通 后, 将 得 到 一 个 密 码 和 账 号 用 户 应 对 账 号 和 密 码 安 全 负 全 部 责 任 同 时, 每 个 用 户 都 要 对 其 信 箱 内 的 所 有 邮 件 程 序 负 全 责 用 户 须 经 常 改 变 信 箱 密 码 以 防 信 箱 被 他 人 盗 用 13.4.5.8 用 户 不 得 自 行 把 自 己 的 账 号 提 供 给 他 人 使 用, 并 承 诺 负 责 支 付 由 于 用 户 违 反 服 务 条 款 引 起 损 失 及 相 关 费 用, 承 担 其 他 人 使 用 用 户 的 电 脑 账 号 的 情 况 下 而 发 生 的 法 律 和 经 济 责 任 若 发 现 有 任 何 非 法 使 用 自 己 的 账 号 或 存 在 安 全 漏 洞 的 情 况, 应 立 即 通 知 医 院 邮 件 管 理 系 统 的 维 护 人 员 13.4.5.9 用 户 须 定 期 接 收 邮 件, 凡 属 医 院 业 务 往 来 的 邮 件, 用 户 须 回 复 确 认, 否 则 视 为 未 接 收 邮 件,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及 责 任 由 用 户 自 行 承 担 13.5 邮 箱 管 理 13.5.1 邮 箱 系 统 由 资 讯 科 技 部 管 理 运 行 维 护 工 作 13.5.2 电 子 邮 箱 用 户 应 及 时 收 取 邮 件, 建 议 使 用 邮 件 客 户 端 软 件 进 行 邮 件 收 取 禁 止 把 医 院 邮 箱 作 为 活 动 存 储 器 使 用 不 得 长 期 积 压 邮 件 占 用 医 院 邮 箱 空 间 资 源, 用 户 应 至 少 每 月 清 理 一 次 邮 箱 13.5.3 邮 箱 空 间 占 用 长 期 保 持 在 高 比 率 ( 指 空 间 占 用 率 在 90 天 32

页 码 33 / 33 内 一 直 保 持 在 80%) 的 用 户, 管 理 员 将 发 送 管 理 员 通 知 邮 件 到 该 邮 箱, 此 一 周 后 仍 未 整 改, 管 理 员 有 权 对 该 邮 箱 进 行 清 理 13.5.4 电 子 邮 箱 用 户 需 对 自 己 邮 箱 的 帐 号 密 码 安 全 负 全 部 责 任 对 利 用 自 己 的 电 子 邮 箱 帐 号 传 输 的 所 有 内 容 及 产 生 的 后 果 负 全 部 责 任 13.5.5 电 子 邮 箱 用 户 若 发 现 任 何 非 法 使 用 本 人 帐 号 或 其 它 系 统 安 全 漏 洞 情 况 应 立 即 报 告 资 讯 科 技 部 13.5.6 服 务 与 支 持 13.5.6.1 员 工 用 户 邮 箱 的 初 始 容 量 为 500 兆, 用 户 分 配 到 邮 箱 后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向 管 理 员 申 请 空 间 增 加, 增 加 额 度 不 限, 以 实 际 需 要 为 度 13.5.6.2 超 大 邮 件 的 发 送 与 接 收 : 医 院 邮 箱 发 送 接 收 邮 件 最 大 附 件 容 量 为 10 兆, 对 外 发 送 时 应 考 虑 对 方 邮 箱 接 收 的 最 大 容 量 限 制, 对 于 医 院 邮 箱 内 部 用 户 禁 止 群 发 超 大 容 量 邮 件, 如 有 这 方 面 的 问 题 以 及 需 要 协 作 事 宜, 请 与 资 讯 科 技 部 邮 箱 管 理 员 联 系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