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韓 國 教 第 一 節 幼 兒 教 随 對 長 研 積 現 變 漸 會 教 開 備 們 關 這 國 教 納 教 内 積 扩 教 會 並 進 對 教 財 國 經 開 學 設 園 園 1996) 國 還 热 討 論 针 對 - 四 周 歲 教 問 题 並 没 學 設 園 獨 發 1996) 國 則 婴 教 育 問 题 視 爲 國 會 積 参 协 婴 進 教 問 题 們 婴 教 問 题 國 會 應 義 務 紀 開 國 针 對 實 行 样 會 國 教 两 爲 開 設 獨 園 爲 學 設 園 朴 恩 惠 ᆞᆞᆞ 2003) 國 從 開 設 學 並 規 學 齡 爲 歲 並 它 教 還 婴 學 (infant school) 納 教 統 ( 朴 恩 惠
等,2003) 在 實 現 教 機 會 ᆞ 教 滿 會 教 義 這 現 第 一, 受 教 會 從 國 教 會 義 讲 學 會 廣 義 讲 教 會 國 實 行 教 内 ᆞ 教 條 够 决 教 質 關 韓 國 宪 31 條 1 项 規 國 教 權 條 2 项 規 國 義 務 學 教 規 教 宪 規 國 教 權 這 並 國 將 絶 對 别 權 會 僅 學 教 規 教 實 际 會 導 教 會 僅 教 爲 很 难 說 韓 國 實 現 教 會 這 從 園 學 教 會 區 階 層 現 严 爲 韓 國 單 學 屬 園 數 显 农 渔 业 爲 區 ᆞ 爲 韓 國 層 單 園 缴 納 費 較 教 結 很
規 教 進 补 習 規 園 區 導 園 总 數 另 進 園 教 費 資 園 間 財 資 教 應 們 實 現 教 會 教 會 進 國 教 過 國 教 權 来 國 水 準 園 教 够 教 會 教 给 处 教 會 並 財 给 续 给 這 實 現 教 徑 第 二, 教 問 题 資 應 從 婴 開 這 爲 國 来 慮 项 這 样 ᆞ 會 ᆞ 經 濟 經 濟 鲁 Bloom) 认 爲 脑 發 歲 間 50%, 四 至 八 歲 間 爲 30%, 在 八 至 十 七 歲 間 則 20% 見 脑 發 跃 時 鑒 們 断 教 將 决 脑 發 僅 這 時 教 响 識 ᆞ ᆞ ᆞ 習 惯 ᆞ 會 屬 會 屬 脑 積 發 還 响 學 教
習 惯 發 這 教 學 習 過 發 挥 另 外, 從 園 教 園 教 進 學 現 較 長 远 園 教 對 國 竞 争 远 响 應 儘 實 現 教 受 高 質 ᆞ 教 第 三, 若 同 時 慮 會 會 参 國 竞 争 國 發 达 積 参 資 開 發 韓 國 開 發 統 计 資 2003 年 ), 韓 國 参 會 經 濟 動 爲 48.9%, 其 中 25-34 歲 参 經 濟 動 爲 55.15%, 和 發 达 國 較 較 婴 負 随 會 参 婴 教 將 趨 這 會 較 質 教 務 教 將 教 園 教 費 長 園 昂 贵 教 費 會 响 園 過 教 費 負 則 會 剧 階 層 區 間 進 响 國 經 濟 發 貧 園 教 麽 們 教 實 現
從 國 層 教 很 資 値 教 项 韓 國 教 開 發 1995 年 ) 的 統 计 青 约 3.4 倍, 而 且 犯 罪 手 段 也 呈 更 加 凶 残 倾 這 爲 開 青 時 教 青 見 教 會 資 義 社 會 間 團 體 開 教 關 動 學 學 術 研 動 從 觀 教 教 實 現 赖 識 教 教 過 導 並 實 踐 動 韓 國 教 進 標 在 與 幼 兒 教 關 見 ᆞ 職 義 務 實 現 說 教 敗 决 會 對 教 認 識 實 爲 過 這 長 教 師 ᆞ 专 ᆞ 教 参 間 协 關 實 動 况 韓 國 教 迟 會 實 現 教 僅 乱 教 將 會 调 教 區 階 層 間 會 缩 會 给 教 會
第 二 節 外 國 幼 兒 公 共 敎 育 現 狀 各 國 幼 兒 敎 育 制 度 的 形 成 和 發 展, 均 受 到 本 國 經 濟 政 治 事 件 ᆞ ᆞ ᆞᆞ ᆞ ᆞᆞ ᆞᆞ 法 國 和 北 歐 各 國 都 把 幼 兒 的 敎 育 和 扶 養 視 爲 家 庭 和 國 家 的 : 共 同 責 任, 由 國 家 帶 頭 積 極 促 進 幼 兒 敎 育 制 度 的 發 展 ; 而 德 國 和 英 國 則 認 爲 幼 兒 的 敎 育 和 扶 養 主 要 是 家 庭 的 責 任, 因 而 一 直 以 來 國 家 都 沒 有 積 極 介 入 該 領 域, 但 在 意 識 到 僅 由 家 庭 承 擔 敎 育 責 任 的 局 限 性 後, 這 兩 個 國 家 從 二 十 世 紀 九 十 年 代 起 開 始 積 極 推 進 幼 兒 敎 育 制 度 的 改 革 ᆞ ᆞ ᆞ ᆞ
壹 ᆞ 一 ᆞ 爲 滿 足 幼 兒 和 家 庭 的 不 同 要 求 ᆞ [ 保 育 機 構 ] 和 由 個 人 ᆞ 團 體 設 立 運 營 的 私 立 幼 兒 園 [ 保 育 機 構 ] 各 國 的 幼 兒 敎 育 體 制 各 不 相 同, 有 對 敎 育 和 保 育 進 行 統 一 管 理 的 一 元 幼 兒 敎 育 體 制, 也 有 把 兩 者 分 開 管 理 的 二 元 體 制 機 構 負 責 並 從 表 5-1 中, 可 知 目 前 各 國 現 行 的 敎 育 和 保 育 體 制 實 施 情 形
表 5-1(1) 各 國 幼 兒 敎 育 機 構 的 名 稱 及 其 運 營 體 制 ( 單 位 :%) 佣
表 5-1(2) 各 國 幼 兒 敎 育 機 構 的 名 稱 及 其 運 營 體 制 ( 單 位 :%) ö ö ö 挪 表 5-1(3) 各 國 幼 兒 敎 育 機 構 的 名 稱 及 其 運 營 體 制 ( 單 位 :%)
資 料 來 源 : 李 基 淑 ᆞᆞᆞ (2003), 幼 兒 敎 育 槪 論, 39 頁 ; OECD(1997):OECD Indicators ; 羅 貞 ᆞᆞ 劉 熙 貞 ᆞ(2003), 嬰 幼 兒 敎 育 與 保 育 發 展 方 向,121 頁 各 國 的 幼 兒 敎 育 管 理 行 政 體 制 也 有 所 不 同, 一 般 分 爲 統 合 體 制 (unifie d -system)ᆞ ( paralled system ) 和 年 齡 分 段 體 制 ( split- system) 嬰 ᆞ ᆞᆞᆞ 挪 ( 主 要 是 敎 育 部 和 保 健 社 會 部 ) 共 同 管 理 嬰 幼 兒 敎 育 和 保 育 的 體 制 美 國 ᆞ ᆞ ᆞ ( 一 般 是 三 足 歲 ) 分 別 管 理 幼 兒 敎 育 和 保 育 的 體 制, 意 大 利 ᆞ ᆞ OECD 國 家 一 般 採 用 該 體 制 然 而, 目 前 OECD 國 家 出 現 鼓 勵 統 合 體 制 發 展 的 趨 勢, 這 主 要 是 因 爲 各 國 開 始 意 識 到 年 齡 分 段 體 制 並 不 是 出 於 幼 兒 的 實 際 需 要, 而 是 出 於 政 府 部 門 間 的 競 爭 而 設 立 的 低 效 率 體 制
ᆞ ᆞ 很 OECD 國 家 正 在 把 年 齡 分 段 體 制 轉 化 爲 統 合 體 制, 這 也 反 映 出 最 近 幼 兒 敎 育 和 小 學 ᆞ OECD 更 重 視 統 一 爲 一 個 部 門 管 理, 而 不 是 由 哪 來 管 理 ᆞ ᆞᆞ 二 ᆞ 各 先 進 國 家 的 幼 兒 政 策 基 本 上 是 出 於 幫 助 幼 兒 發 展 ᆞ 5-2 可 一 目 了 然 各 國 幼 兒 敎 育 機 構 的 運 營 方 式 表 5-2 各 國 幼 兒 敎 育 機 構 的 敎 育 ᆞ
鄰 註 : 以 爲 3-5 歲 幼 兒 機 構 的 項 目 爲 標 準 資 料 來 源 :Meyers M. & Gomick J. (2000),Early Childhood Educa- tion and Care 羅 貞 ᆞᆞᆞ(2003), 嬰 幼 兒 敎 育 與 保 育 發 展 方 向,124 頁 貳 ᆞ 大 部 分 OECD 國 家 的 嬰 幼 兒 敎 職 工 工 資 要 低 於 同 類 職 業 ( 敎 育 領 域 ) 的 勞 動 者 並 ᆞ
嬰 0-6 歲 幼 兒 和 校 外 服 務 領 域 敎 職 工 的 培 養 課 程 是 統 一 的, 這 些 國 家 提 供 的 勞 動 條 件 也 較 爲 合 理 在 私 立 敎 育 機 構 發 達 的 美 國 ᆞ 嬰 嬰 5-3 體 現 了 各 國 的 敎 職 工 學 歷 水 準 ᆞ 表 5-3(1) 敎 職 工 的 學 歷 ᆞ
öä ö ö ö ö 並 挪 表 5-3(2) 敎 職 工 的 學 歷 ᆞ
表 5-3(3) 敎 職 工 的 學 歷 ᆞ
ᆞ 註 : 美 國 : 每 個 州 的 資 格 證 評 審 各 不 相 同 澳 大 利 亞 : 每 個 州 和 地 區 的 規 定 各 不 相 同 資 料 來 源 :OECD(2001),Starting Strong: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 羅 貞 ᆞᆞᆞ(2003), 嬰 幼 兒 敎 育 與 保 育 發 展 方 向,125 頁 參 ᆞ 爲 了 最 大 限 度 利 用 有 限 的 援 助 資 金, 現 代 社 會 出 現 由 政 府 和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分 擔 幼 兒 敎 育 公 共 財 政 援 助 的 傾 向, 同 一 個 國 家 敎 育 部 門 和 社 會 福 利 部 門 的 分 擔 比 率 也 各 不 相 同 ᆞ 减 ᆞ
從 幼 兒 敎 育 費 與 國 內 生 産 總 値 (GDP) 的 比 率 看, 北 歐 國 家 的 比 率 最 高, 西 歐 國 家 居 中, 澳 大 利 亞 和 日 本 最 低 佔 0.4 至 0.6% 5-4 所 示,OECD 主 要 國 家 的 幼 兒 敎 育 投 資 比 率 (19 98), 挪 威 ᆞ ᆞ $3,000 至 5,0 00 表 5-4 OECD 先 進 國 家 對 幼 兒 敎 育 的 投 入 比 率 (1998) 挪
註 : 人 均 敎 育 費 指 公 ᆞ 註 :2000 年 OECD 國 家 的 平 均 稅 收 率 爲 27.9%(37.4) 資 料 來 源 : 羅 貞 ᆞᆞᆞ(2003), 嬰 幼 兒 敎 育 與 保 育 發 展 方 向,125 頁 肆 ᆞ OECD 國 家 通 常 爲 所 有 四 足 歲 以 上 未 接 受 義 務 敎 育 的 幼 兒 提 供 二 年 的 免 費 敎 育, 最 近 免 費 敎 育 對 象 的 年 齡 放 寬 到 了 三 歲 ᆞ 52 5 個 小 時 ( 每 天 3 個 小 時 乘 年 敎 育 天 數 ), 市 政 府 替 每 名 四 至 五 歲 的 幼 兒 向 學 校 支 付 一 定 費 用, 父 母 僅 需 支 付 下 午 的 保 護 費 用 412.5 小 時 ( 按 每 天 二 小 時 30 分 每 天, 每 周 五 天, 每 年 33 周 計 算 ) 的 免 費 敎 育 服
務, 英 國 政 府 爲 此 要 向 家 長 支 付 每 人 平 均 1,130 英 鎊 的 費 用 5-5 所 示 : 表 5-5(1) 免 費 幼 兒 敎 育 的 對 象 年 齡 和 時 數 表 5-5(2) 免 費 幼 兒 敎 育 的 對 象 年 齡 和 時 數
資 料 來 源 : 羅 貞 ᆞᆞᆞ(2003), 嬰 幼 兒 敎 育 與 保 育 發 展 方 向,111 頁 幼 兒 敎 育 和 保 護 的 公 共 費 用 和 私 人 費 用 分 擔 比 率 取 決 於 是 把 幼 兒 敎 育 視 爲 個 人 責 任 還 是 集 團 責 任 OECD 國 家 一 般 根 據 父 母 的 收 入 決 定 其 所 支 付 的 嬰 幼 兒 敎 育 和 保 護 費 用 5-6 是 各 國 父 母 幼 兒 養 育 費 用 的 分 擔 方 法 表 5-6 父 母 的 幼 兒 養 育 費 用 負 擔 挪
資 料 來 源 : 羅 貞 ᆞᆞᆞ(2003), 嬰 幼 兒 敎 育 與 保 育 發 展 方 向,115 頁 在 大 多 數 歐 洲 國 家, 父 母 一 般 承 擔 1/4 至 1/3 的 費 用 70% 至 100% 的 援 助 費 60%( 對 學 校 制 度 以 外 的 保 護 家 庭 需 要 承 擔 70% 至 8 0% 的 費 用 ) 嬰 ( 一 般 是 四 ᆞ ) 一 般 都 爲 免 費 敎 育 比 率 也 不 同, 一 般 在 10% 至 60% 之 間 减 30% 的 規 定 最 近, 爲 减 ᆞ 嬰 ᆞ ᆞ 90%
爲 私 立 機 構 ( 其 中 非 營 利 性 機 構 爲 60%, 盈 利 性 機 構 爲 30%), 澳 洲 73% 的 全 日 制 中 心 爲 盈 利 性 的 私 立 機 構 在 瑞 典 佔 30%, 挪 威 佔 42%, 芬 蘭 佔 7%, 運 營 主 體 一 般 是 爲 家 長 聯 合 會 ᆞ 伍 ᆞ 嬰 OECD 國 家 很 早 就 開 始 關 注 低 收 入 層 兒 童 問 題 减 况 靠 幫 ᆞ 中 向 該 地 區 提 供 援 助 等 方 式 Head Start Pr-ogram, 後 者 的 代 表 爲 法 國 的 敎 育 投 資 優 先 地 區 (ZEP:zone d'education prioritaire) 3 個 國 家 的 代 表 性 項 目 一 ᆞ(Head Start Program)
美 國 的 敎 育 和 保 育 制 度 以 多 樣 性 ᆞ K-12 基 本 學 制 之 中, 幼 兒 園 敎 育 也 屬 於 公 共 敎 育 體 制 (K-grade) 接 受 敎 育 100% (OECD,1997) 對 於 沒 有 達 到 幼 兒 園 入 學 年 齡 的 幼 兒 來 說, 不 是 所 有 幼 兒 都 能 進 入 用 公 共 財 政 建 設 的 幼 兒 學 校 (Pre-school) 學 習 ᆞ ᆞ ( 特 殊 兒 童 ) 提 供 服 務 (DDHHS:U.S.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和 敎 育 部 (DOE:U.S.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這 兩 個 部 門 負 責 由 衛 生 與 公 共 服 務 部 (DHHS) 負 責 的 低 收 入 層 援 助 制 度 包 括 :( 一 ) 啓 智 計 畵 和 早 期 啓 智 計 畵 (Early Head Start Program);( 二 ) 幼 兒 保 育 發 展 基 金 (Child Care Development Fund); 由 敎 育 部 (DOE) 負 責 的 低 收 入 層 援 助 項 目 包 括 :( 一 )I 號 項 目 (Title I programme);( 二 ) 家 庭 讀 寫 計 畵 (Even
Start Program);( 三 ) 殘 疾 人 敎 育 法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敎 育 基 金 項 目 啓 智 計 畵 的 目 標 是 爲 美 國 貧 困 家 庭 的 幼 兒 提 供 廣 泛 的 敎 育 優 惠 和 健 康 援 助 服 務 (agency) 提 供 資 金 援 助 嬰 减 ( 以 四 人 家 庭 爲 標 準, 年 收 入 不 足 17,050 美 元 的 家 庭 ) 的 三 至 四 歲 幼 兒 10% 來 自 經 濟 情 况 10% 左 右 爲 殘 疾 兒 童 13% 左 右 最 初 啓 智 計 畵 是 由 聯 邦 政 府 提 供 財 政 支 援 的 半 日 制 項 目, 目 前 正 逐 步 發 展 爲 全 日 制 及 全 年 運 營 項 目 很 並 36 % 能 受 到 這 種 優 惠 ( 羅 貞 ᆞ 2002) 二 ᆞ (ZEP)
法 國 對 幼 兒 敎 育 的 傳 統 認 識, 在 盧 梭 等 敎 育 思 想 家 和 法 國 革 命 精 神 的 影 響 下, 隨 着 兒 童 醫 學 和 衛 生 法 的 發 展 而 逐 漸 發 展 的 ( 朴 恩 惠 等,2003) 九 世 紀 後 半 期, 法 國 制 定 了 多 種 兒 童 和 家 庭 社 會 援 助 政 策 法 國 不 僅 實 現 了 小 學 免 費 敎 育, 而 且 也 爲 二 歲 以 上 的 幼 兒 提 供 國 家 敎 育 援 助, 國 家 對 全 體 國 民 的 敎 育 負 有 明 确 的 責 任 另 减 100%,2 歲 幼 兒 的 入 學 率 達 35% 左 右 法 國 的 幼 兒 學 校 敎 育 雖 然 不 是 義 務 敎 育, 但 是 所 有 想 進 入 幼 兒 學 校 學 習 的 二 至 五 歲 幼 兒 都 可 享 受 免 費 敎 育
並 法 國 於 一 九 八 二 年 九 月 開 始 在 社 會 低 收 入 層 和 少 數 民 族 密 集 地 區 設 立 優 先 提 供 敎 育 機 會 的 敎 育 優 先 區 (ZEP:zone d'education prioritai re), 以 保 障 不 同 社 會 階 層 ᆞ 幫 ᆞ ᆞᆞ 佣 ZEP 地 區 學 校 特 殊 財 政 援 助 政 策, 降 低 學 生 與 敎 師 人 數 比 率, 爲 該 地 區 的 敎 師 提 供 補 助 ( 羅 貞,1997) 截 止 二 00 二 年, 法 國 共 建 成 了 558 個 ZEP, 其 中 MANTES 的 ZE P 規 模 最 大, 共 有 10,000 名 幼 兒 ᆞ ᆞ T RAPPES 的 ZEP 則 有 8,000 名 學 生 參 與 了 該 項 目 三 ᆞ (Sure Start) 歷 史 上, 英 國 中 央 政 府 對 敎 育 的 作 用 和 職 能 一 直 十 分 有 限, 敎 育 行 政 和 財 政 事 務 大 部 分 由 地 方 敎 育 當 局 負 責 ᆞ
敎 育 內 容 和 質 量 存 在 很 大 的 差 異 减 佣 (The Department of the Environment,Transport And Regions), 保 健 部 (The Department of Health)ᆞ(The Treasury) 和 內 務 部 (The Home office) 等 部 門 也 參 與 一 些 幼 兒 敎 育 政 策 的 制 定 一 九 九 七 年, 英 國 政 府 發 表 了 名 爲 學 校 敎 育 的 優 越 性 的 敎 育 白 皮 書, 提 出 了 今 後 五 年 的 敎 育 改 革 藍 圖 (Sure Start), 該 計 畵 的 目 標 是 到 一 九 九 九 年 實 現 四 歲 幼 兒 100% 的 免 費 敎 育, 到 二 00 二 年 實 現 三 歲 幼 兒 66% 的 入 學 率 (Social Unit) 負 責 Exclusion 00 二 年 共 投 資 4 億 5 千 2 百 萬 英 鎊, 制
定 了 250 個 項 目 運 營 計 畵 幫 ( 羅 貞 ᆞ 2002) 與 此 同 時, 英 國 正 計 畵 在 原 有 的 幼 兒 園 職 能 中 添 加 保 育 職 能 並 很 傳 統 上, 英 國 各 個 學 校 和 敎 師 擁 有 的 敎 育 自 主 權 近 乎 自 由 放 任 的 程 度, 造 成 了 幼 兒 敎 育 的 內 容 和 質 量 參 差 不 齊 的 現 象 况 英 國 還 有 聯 合 幼 兒 園 / 家 庭 中 心 (Combined Nursery/Family Cent re) 等 機 構, 它 五 歲 的 幼 兒 提 供 保 護 和 敎 育 服 務 (Early Excellence Centre) 可 爲 零 至 五 歲 歲 的 幼 兒 和 其 家 庭 提 供 敎
育 和 保 護 綜 合 服 務 並 网 ᆞ ᆞ ᆞ ᆞ ᆞ ᆞ 此 外, 英 國 政 府 還 實 施 了 敎 育 行 動 區 (EAZ:Education Action Zone) 和 健 康 行 動 區 (HAZ:Health Action Zone) 計 畵, 爲 特 定 地 區 提 供 集 中 的 敎 育 援 助 ᆞ ᆞ ᆞ ᆞ ᆞ ᆞ ᆞ (Action Forum) 負 責 制 定 提 高 地 區 敎 育 水 準 的 目 標 和 戰 略, 並 受 中 央 政 府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財 政 援 助 ᆞ 怀 确 綜 上 所 述, 美 國 ᆞ 英 國 等 發 達 國 家 從 來 就 沒 有 把 低 收 入 層 兒 童 視 爲 單 純 的 救 濟 對 象, 而 是 把 他 們 看 成 未 來 的 社 會 ᆞ ; 法 國 採 取 選 出 特 定 地 區 集 中 向 該 地 區 提 供 援 助 制 度 ; 英 國 則 採 取
直 接 提 供 援 助 和 集 中 爲 特 定 地 區 提 供 援 助 相 混 合 的 制 度 綜 上 所 述, 美 國 政 府 雖 然 注 意 爲 低 收 入 層 和 依 賴 社 會 福 利 生 存 的 家 庭 提 供 幼 兒 保 護 補 貼, 也 十 分 重 視 擴 大 幼 兒 的 保 健 服 務 以 及 改 善 幼 兒 的 營 養 狀 態, 但 實 際 上 這 種 政 策 並 沒 有 滿 足 日 益 增 長 的 需 求, 符 合 援 助 資 格 的 兒 童 中 僅 有 1/3 能 享 受 到 優 惠 爲 了 保 障 不 同 社 會 階 層 ᆞ ᆞ 很 1997 年 英 國 政 府 發 表 學 校 敎 育 的 優 越 性 敎 育 白 皮 書, 提 出 了 確 保 開 端 計 畵 與 美 國 的 實 踐 計 畵 相 似 幫 上 述 各 國 支 援 幼 兒 敎 育 的 制 度 各 有 利 弊, 但 無 論 採 取 何 種 政 策, 關 鍵 在 於 政 府 的 財 政 能 力 儘
第 三 節 韓 國 幼 兒 敎 育 公 共 敎 育 的 確 立 與 其 發 展 壹 ᆞ 韓 國 幼 兒 敎 育 體 制 在 初 創 期 分 爲 幼 兒 園 敎 育 體 制 和 保 育 體 制 兩 種, 這 兩 種 體 制 在 不 同 時 期 發 揮 着 不 同 的 職 能 ᆞ 混 亂, 當 時 出 現 了 大 量 戰 爭 孤 兒 ᆞ 初 期 的 韓 國 幼 兒 敎 育 體 制 與 今 天 的 體 制 相 比 存 在 顯 著 的 差 異 嬰 ᆞ 嬰
夠 化 構 造 一 九 六 一 年 兒 童 福 利 法 的 制 定, 使 托 兒 機 構 成 爲 法 定 的 兒 童 保 育 機 構, 該 法 爲 國 家 全 面 介 入 保 育 事 業 奠 定 了 基 礎 ᆞ C ARE( 美 國 援 助 物 資 發 送 協 會 ) 爲 托 兒 機 構 提 供 糧 食 援 助, 到 一 九 六 七 年 政 府 才 開 始 以 國 家 補 助 50%ᆞ 50% 的 比 率 爲 全 國 四 十 所 托 兒 所 提 供 經 濟 補 助 二 十 世 紀 六 十 年 代 後 半 期, 政 府 開 始 全 面 實 施 經 濟 開 發 計 畵 ( 沒 有 父 母 或 單 親 家 庭 ) 和 已 婚 女 性 就 業 人 數 大 量 增 加, 這 使 得 韓 國 社 會 的 托 兒 需 求 大 量 增 加 (Chidren's House) 它
法 人 化 並 並 嬰 很 並 沒 有 太 大 差 別 另 一 方 面, 這 一 時 期 的 幼 兒 園 和 保 育 機 構 均 已 確 立 了 自 身 的 地 位 (1962 年 ) 和 幼 兒 園 課 程 (1969 年 ) 的 頒 布 使 當 時 的 幼 兒 園 敎 育 體 制 更 具 體 系 ; 而 兒 童 福 利 法 (1961 年 ) 和 兒 童 福 利 機 構 標 準 令 (1962 年 ) 的 頒 布 則 保 障 了 政 府 對 保 育 體 制 的 行 政 和 財 政 援 助, 鞏 固 了 保 育 機 構 的 地 位 隨 着 職 能 各 異 的 幼 兒 園 和 托 兒 機 構 在 職 能 上 日 趨 相 似, 要 求 對 幼 兒 園 敎 育 體 制 進 行 整 頓 的 呼 聲 也 日 趨 迫 切 ᆞ 很 嬰 很 很
另 (1968 年 )ᆞ 施 標 準 令 (1969 年 ) 和 韓 國 最 早 的 幼 兒 園 課 程 (1969 年 ) 0 年 頒 布 了 全 國 四 足 歲 以 上 兒 童 的 學 齡 前 敎 育 計 畵 試 點 公 立 幼 兒 園 最 早 設 立 於 一 九 七 六 年 漢 城 的 四 所 公 立 小 學 設 立 了 附 屬 幼 兒 園 6:1( 李 盛 鎭 ᆞ 1983), 這 一 數 字 體 現 了 中 ᆞ 2.8% 的 原 因 並 不 是 因 爲 父 母 對 幼 兒 敎 育 沒 有 需 求, 而 是 因 爲 經 濟 負 擔 過 重 ( 李 元 永,1989)
當 時 政 府 不 僅 積 極 地 增 設 公 立 幼 兒 園, 而 且 爲 適 應 幼 兒 園 敎 育 規 模 不 斷 擴 大 的 情 況, 還 在 專 科 大 學 設 立 了 保 育 專 業, 確 立 了 幼 兒 園 敎 師 培 養 體 制 一 九 七 九 年 被 聯 合 國 定 爲 世 界 兒 童 年 並 者 要 求 降 低 幼 兒 敎 育 對 象 的 年 齡 ᆞ ᆞᆞ ᆞ ᆞᆞ 以 及 培 養 高 水 準 的 幼 兒 敎 師 等 貳 ᆞ 公 共 敎 育 的 萌 芽
一 ᆞ 一 九 八 0 年 第 五 共 和 國 成 立, 韓 國 幼 兒 敎 育 體 制 進 入 了 大 變 革 期 一 九 八 一 年 政 府 頒 布 了 幼 兒 敎 育 擴 充 政 策, 將 現 有 的 由 敎 育 部 主 管 的 農 忙 期 托 兒 所 更 名 爲 農 忙 期 幼 兒 園 健 康 成 長 ᆞ 並 230 所 幼 兒 園, 接 納 兒 童 人 數 達 12,672 名 ᆞᆞ 並 能 上 存 在 相 似 之 處, 但 在 法 令 ᆞ ᆞ ᆞ ᆞ
在 這 種 體 制 下, 政 府 對 幼 兒 敎 育 的 重 視 程 度 逐 漸 提 高, 出 現 幼 兒 敎 育 規 模 不 斷 擴 大 的 積 極 效 果 ᆞ ᆞ ᆞ 很 ( 京 鄕 新 聞,1981.1.2 6) 這 是 首 次 正 式 提 出 統 一 幼 兒 敎 育 和 保 育 機 構 一 九 八 一 年, 政 府 開 始 全 力 制 定 統 一 幼 兒 敎 育 體 制 的 方 案, 並 開 始 整 頓 長 期 放 任 的 多 元 化 幼 兒 敎 育 體 制 ( 一 ) 統 合 幼 兒 園 之 外 的 新 村 合 作 幼 兒 園 ( 內 務 部 主 管 )ᆞ ( 社 會 保 健 部 主 管 )ᆞ( 農 村 振 興 廳 主 管 ) 等 保 育 機 構, 並 更 名 爲 新 村 幼 兒 園 ( 二 ) 機 構 的 設 立 和 經 營 由 內 務 部 主 管, 敎 育 目 標 的 設 定 ᆞ ( 三 ) 兒 童 保 健 醫 療 支 援 由 保 健 社 會 部 主 管 由 於 敎 育 部 難 以 承 受 擴 充 幼 兒 敎 育 的 巨 大 財 政 預 算, 本 想 將 幼 兒 敎 育 納 入 內 務 部 主 管 的 新 村 運 動 却 促 進 了 新 村 幼 兒 園 和 幼 兒 敎 育 事 業 的 發 展 况 並
一 九 六 一 年 兒 童 福 利 法 制 定 前, 保 健 福 祉 部 主 管 托 兒 所 等 保 育 機 構 長 達 二 十 多 年 它 幼 兒 敎 育 政 策 一 九 八 二 年 政 府 頒 布 了 幼 兒 敎 育 振 興 綜 合 計 畵, 主 要 內 容 包 括 : ( 一 ) 在 一 九 八 二 年 至 一 九 八 六 年 五 年 中, 對 多 元 的 幼 兒 敎 育 體 制 進 行 整 頓, 把 幼 兒 敎 育 機 關 整 頓 爲 幼 兒 園 和 新 村 幼 兒 園 並 存 的 二 元 體 制 ( 二 ) 幼 兒 園 側 重 敎 育 領 域, 新 村 幼 兒 園 側 重 保 育 領 域 ( 三 ) 把 入 學 率 從 一 九 八 一 年 的 15% 提 高 到 一 九 八 六 年 的 38%, 大 幅 提 高 敎 育 預 算, 將 幼 兒 敎 育 機 構 的 數 量 擴 大 至 5,902 所 ( 四 ) 爲 了 促 進 該 計 畵 的 實 施, 由 國 會 制 定 幼 兒 敎 育 振 興 法 敎 育 部 和 內 務 部 響 應 國 家 政 策, 開 始 全 面 實 施 幼 兒 敎 育 振 興 綜 合 計 畵 ᆞ ᆞ 並 ᆞ ᆞ
麽 質 的 保 育 職 能 將 會 消 失 ; 而 且 如 果 政 府 只 把 新 村 幼 兒 園 認 定 爲 合 法 的 幼 兒 敎 育 機 關, 那 麽 原 有 的 宣 敎 院 ( 運 行 敎 育 的 幼 兒 園 ) 或 藝 能 ᆞ ᆞ 一 九 八 二 年 十 二 月, 政 府 在 允 許 設 立 並 經 營 敎 會 宣 敎 院 ᆞ ᆞ 的 制 定 與 其 說 是 爲 了 樹 立 國 家 敎 育 的 正 確 體 制, 不 如 說 是 緩 和 利 益 集 團 意 見 衝 突 的 一 種 讓 步 二 ᆞ 幼 兒 敎 育 振 興 法 的 制 定 雖 然 沒 有 使 韓 國 的 幼 兒 敎 育 完 全 走 上 發 達 國 家 的 敎 育 模 式, 但 至 少 使 原 來 的 無 秩 序 ᆞ ᆞ 嬰 並, 有 十 分 重 要 的 意 義
如 上 所 述, 韓 國 雖 然 早 在 二 十 世 紀 八 十 年 代 初 就 提 出 了 幼 兒 敎 育 體 制 一 元 化 的 目 標, 但 整 合 爲 一 元 化 政 策 之 落 實 進 度 上 却 十 分 緩 慢 况 夠 昂 雖 然 存 在 種 種 問 題, 但 幼 兒 敎 育 振 興 法 制 定 後, 政 府 的 幼 兒 敎 育 振 興 政 策 還 是 取 得 了 一 定 的 進 展 ᆞ ( 東 亞 日 報,1982.12.28) 與 此 同 時, 政 府 還 修 改 了 公 立 小 學 附 屬 幼 兒 園 的 增 設 計 畵 並 統 計 顯 示 : 一 九 八 一 年 公 立 幼 兒 園 的 數 量 要 多 於 私 立 幼 兒 園, 可 是 到 了 一 九 八 六 年, 私 立 幼 兒 園 的 增 長 率 却 遠 遠 高 於 公 立 幼 兒 園 佔 50.8%, 到 了 一 九 八 六 年 私 立 幼 兒 園 的 入 學 幼 兒 却 多 於 公 立 幼 兒 園, 入 學 幼 兒 佔 全 體 入 學 幼 兒 的 53.8% ᆞ
佔 9%, 到 一 九 八 六 年 却 達 到 全 體 入 學 人 數 的 39% 佔 18.2%, 到 一 九 八 六 年 增 加 至 57%; 一 九 八 一 年 四 至 五 歲 幼 兒 的 入 學 率 爲 10.6%, 一 九 八 六 年 增 加 至 34.7%, 儘 管 如 此, 却 沒 有 達 到 幼 兒 敎 育 振 興 綜 合 計 畵 所 規 定 的 38% 的 入 學 率 幼 兒 敎 育 振 興 法 制 定 後, 幼 兒 敎 育 體 制 也 發 生 了 一 定 的 變 化 ( 一 ) 從 法 律 ᆞ ( 二 ) 幼 兒 敎 育 普 及 政 策 促 進 了 公 立 幼 兒 園 數 量 的 增 加, 增 加 了 農 漁 村 地 區 和 貧 困 階 層 子 女 的 敎 育 機 會 ( 三 ) 幼 兒 敎 育 規 模 大 幅 度 擴 大, 五 足 歲 兒 童 的 入 學 率 急 遽 上 昇 ( 一 ) 幼 兒 敎 育 振 興 法 的 制 定 降 低 了 曾 經 引 起 爭 論 的 幼 兒 敎 育 機 關 的 設 施 標 準, 造 成 任 意 設 立 私 立 補 習 班 等 幼 兒 敎 育 機 構 的 現 象, 從 而 導 致 幼 兒 敎 育 未 能 發 揮 原 有 的 職 能 ( 二 ) 在 幼 兒 敎 育 振 興 法 實 施 初 期, 新 村 幼 兒 園 的 經 營 方 式 與 托 兒 所 類 似, 沒 有 形 成 自 身 的 特 點, 成 爲 變 質 的 敎 育 中 心 主 義 幼 兒 園 敎 育 ( 三 ) 偏 重 於 幼 兒 敎 育 規 模 和 數 量 的 增 加, 沒 有 充 分 考 慮 質 量 問 題 ( 一 ) 增 設 小 學 附 屬 幼 兒 園 ( 二 ) 沒 有 達 到 設 立 標 準 的 私 立 補 習 班 改 善 其 設 施, 以 符 合 法 定 設 立 標 準 ( 三 )
在 全 國 範 圍 內 普 及 新 村 幼 兒 園 ( 四 ) 確 保 財 政 ᆞᆞ 透 過 以 上 內 容,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値 得 慶 喜 的 是, 在 當 時 擴 大 幼 兒 敎 育 規 模 政 策 的 影 響 下, 幼 兒 入 學 率 逐 漸 增 加, 政 府 和 國 民 也 越 來 越 關 注 幼 兒 敎 育 况 ᆞ 儘 並 在 這 一 背 景 下, 政 府 於 一 九 八 五 年 成 立 了 敎 育 改 革 審 議 會, 開 始 對 幼 兒 敎 育 政 策 進 行 改 革 五 歲 兒 童 100% 的 幼 兒 園 入 學 率 ( 實 現 幼 兒 義 務 敎 育 ), 把 專 科 大 學 幼 兒 敎 育 專 業 改 爲 四 年 制, 實 現 私 立 幼 兒 園 的 法 人 化 等 方 案 儘
况 一 九 八 七 年 確 定 的 幼 兒 敎 育 改 革 方 案, 雖 然 因 脫 離 實 際 情 况 ( 一 ) 實 現 幼 兒 園 公 共 敎 育 ( 二 ) 增 設 幼 兒 敎 育 機 構 ( 三 ) 延 長 幼 兒 敎 師 的 敎 育 年 限 ( 四 ) 擴 大 對 公 私 立 幼 兒 敎 育 機 構 的 援 助 等 改 革 方 案 的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 ( 一 ) 實 現 幼 兒 園 公 共 敎 育 1 ᆞ 100% 入 學 2 ᆞ 3 ᆞ 4 ᆞ ( 二 ) 增 設 幼 兒 敎 育 機 構 1 ᆞ 2 ᆞ ( 三 ) 延 長 幼 兒 敎 師 的 敎 育 年 限 1 ᆞ 兒 敎 師 培 養 課 程 改 爲 三 年 制 2 ᆞ ( 培 養 小 學 敎 師 的 大 學 ) 設 立 幼 兒 敎 育 培 養 課 程
3 ᆞ 4 ᆞ (1) 公 立 幼 兒 園 敎 師 的 工 資 全 部 由 國 家 負 擔 (2) 殘 疾 人 和 低 收 入 層 的 幼 兒 敎 育 費 用 由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負 擔 (3) 爲 私 立 幼 兒 園 提 供 敎 師 工 資 補 助 另 一 方 面, 根 據 幼 兒 敎 育 振 興 法 的 規 定, 幼 兒 園 之 外 的 兒 童 之 家 ᆞ ᆞ 嬰 並 還 出 現 了 新 村 幼 兒 園 變 質 爲 幼 兒 園 與 私 立 幼 兒 園 惡 性 競 爭 和 任 意 設 立 私 立 幼 兒 敎 育 機 構 等 問 題 [ 註 : 一 九 八 七 年 十 二 月 政 府 制 定 了 男 女 雇 傭 平 等 法, 規 定 女 性 勞 動 者 達 500 名 以 上 的 單 位 必 須 設 立 單 位 托 兒 機 構 ; 同 時 勞 動 部 還 在 主 要 工 業 區 設 立 了 21 所 試 點 托 兒 所 1988 年 在 低 收 入 層 聚 居 地 設 立 了 140 所 八 八 托 兒 院, 在 韓 國 女 性 開 發 院 的 提 議 下, 政 府 允 許 個 人 設 立 可 接 納 五 到 六 名 兒 童 的 家 庭 托 兒 所 ]
一 九 八 八 年 第 六 共 和 國 成 立 擯 一 九 九 三 年 新 村 幼 兒 園 全 部 轉 型 爲 幼 兒 院 或 保 育 機 構, 主 要 是 爲 了 把 與 幼 兒 園 功 能 相 似 的 新 村 幼 兒 園 變 爲 敎 育 部 主 管 的 幼 兒 敎 育 機 關 (1989 年 ) 的 建 議, 嬰 幼 兒 保 育 法 也 已 提 上 了 國 會 的 議 程, 因 此 這 種 行 政 手 段 必 然 造 成 二 元 幼 兒 敎 育 體 制 嬰 嬰 並 在 制 定 嬰 幼 兒 保 育 法 的 過 程 也 存 在 着 幼 兒 敎 育 體 制 一 元 化 和 二 元 化 之 爭 園 的 特 點, 因 此 幼 兒 敎 育 二 元 體 制 這 一 方 案 更 具 可 行 性 嬰 它 另
並 嬰 上 人 們 認 爲 保 育 機 構 具 有 國 民 福 利 的 性 質, 政 府 日 後 必 定 會 加 强 對 保 育 機 構 的 援 助, 這 也 是 大 部 分 新 村 幼 兒 園 轉 型 爲 保 育 機 構 的 重 要 原 因 政 府 推 出 的 一 系 列 新 政 策 引 起 衆 多 幼 兒 敎 育 機 構 經 營 者 的 關 注 (1991 年 ) [ 註 : 綜 合 發 展 方 案 的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 一 ) 幼 兒 園 公 共 敎 育 的 體 系 化 ( 二 ) 修 改 三 歲 兒 童 入 學 法 令 ( 三 ) 減 少 每 個 班 級 的 幼 兒 人 數 ( 四 ) 擴 大 對 公 立 幼 兒 園 的 援 助 ᆞ ( 五 ) 增 加 幼 兒 敎 育 行 政 人 員 ( 六 ) 强 化 幼 兒 敎 育 基 礎 硏 究 ( 七 ) 廢 除 不 正 規 的 幼 兒 敎 育 機 構 ( 八 ) 提 高 入 學 率 ( 韓 國 敎 育 報,1991.6.34] 幼 兒 園 的 入 學 規 模 在 一 九 九 0 年 達 到 頂 峰, 這 之 後 直 至 一 九 九 三 年 却 出 現 了 不 斷 縮 小 的 趨 勢, 而 與 此 同 時, 保 育 機 構 的 規 模 却 在 嬰 幼 兒 保 育 法 制 定 後 出 現 急 劇 擴 大 的 趨 勢 嬰 很 另 並
五 ᆞ ᆞᆞ 參 ᆞ 韓 國 幼 兒 公 敎 育 源 起 於 一 九 七 六 年 設 立 的 公 立 幼 兒 園 小 學 附 屬 幼 兒 園, 這 是 韓 國 最 早 的 幼 兒 園 000 年 幼 兒 敎 育 長 短 期 發 展 方 案, 該 方 案 的 重 點 主 要 在 四 個 領 域, 分 別 是 : 一 ᆞ ᆞ ᆞ ᆞ ᆞᆞ 九 八 年 ; 長 期 方 案 爲 七 年 方 案, 實 施 時 間 是 一 九 九 九 久 年 至 二 00 五 年 一 九 九 四 年 金 泳 三 政 府 設 立 了 敎 育 改 革 委 員 會 這 一 總 統 咨 詢 機 構, 提 出 了 建 設 人 人 都 能 隨 時 隨 地 接 受 敎 育 的 開 放 型 社 會 敎 育 和 終 身
學 習 型 社 會 的 目 標, 制 定 了 敎 育 改 革 推 動 計 畵 ( 李 一 周,1999) ᆞ ᆞ ᆞ ᆞ ᆞ ᆞ ᆞ ᆞ 並 當 時 的 敎 育 改 革 委 員 會 下 設 五 個 分 委 員 會, 各 分 委 員 會 分 別 負 責 特 定 的 改 革 目 標 和 課 題 ( 李 一 用,1994.7) (1994 年 ) 規 定 到 二 00 五 年 爲 止, 實 現 五 足 歲 兒 童 100% 的 學 齡 前 敎 育, 同 時 爲 島 嶼 等 偏 僻 地 區 以 及 城 市 低 收 入 層 提 供 免 費 幼 兒 園 敎 育 之 後 提 出 了 第 二 次 方 案 (1995 年 ), 在 內 容 上 與 第 一 次 方 案 沒 有 太 大 差 異, 只 是 幼 兒 敎 育 改 革 推 動 方 案 要 更 具 體 些 夠
屬 公 立 幼 兒 園 的 政 策 相 比 具 有 更 重 要 的 意 義, 被 視 爲 是 爲 幼 兒 園 納 入 敎 育 學 制 而 進 行 的 準 備 工 作 (19 95 年 ), 將 原 有 的 敎 育 法 拆 分 爲 敎 育 基 本 法 ᆞ 並 ( 該 內 容 與 一 九 八 0 年 政 府 在 學 制 改 革 綜 合 計 畵 書 中 提 出 的 把 幼 兒 敎 育 納 入 義 務 敎 育 的 範 疇 和 敎 育 改 革 委 員 會 在 幼 兒 敎 育 振 興 政 策 中 提 出 的 把 幼 兒 園 敎 育 納 入 敎 育 學 制, 爲 五 足 歲 兒 童 提 供 義 務 敎 育 的 意 圖 是 一 致 的 兩 項 提 議 因 未 能 立 法, 所 以 沒 有 取 得 什 麽 成 效 ; 而 敎 育 改 革 委 員 提 出 幼 兒 園 敎 育 學 制 化 和 學 齡 前 一 年 免 費 幼 兒 敎 育 方 案 於 一 九 九 七 年 得 到 立 法, 獲 得 了 實 際 成 效 ) 第 三 次 方 案 (1996 年 ) 也 提 出 了 爲 五 足 歲 兒 童 提 供 免 費 幼 兒 園 敎 育 以 及 在 幼 兒 園 經 營 全 日 制 托 兒 班 的 方 案 爲 幼 兒 提 供 學 齡 前 一 年 的 免 費 敎 育, 而 不 是 由 幼 兒 園 來 負 責 五 歲 兒 童 的 免 費 敎 育, 希 望 維 持 幼 兒 園 和 保 育 機 構 並 存 的 二 元 體 制 供 幼 兒 園 免 費 敎 育, 並 維 持 幼 兒 園 和 保 育 機 構 並 存 的 二 元 體 制
一 九 九 七 年 敎 育 改 革 委 員 會 發 表 了 以 確 立 公 敎 育 體 制 爲 目 標 的 幼 兒 敎 育 改 革 方 案, 該 方 案 融 合 了 以 前 的 各 種 建 議 ( 隨 着 時 代 的 變 化, 幼 兒 敎 育 的 槪 念 和 職 能 也 發 生 了 變 化 它 了 原 有 的 初 中 等 敎 育 法 ᆞ 嬰 並 ᆞ 並 ᆞ ) 幼 兒 學 校 的 槪 念 在 原 有 幼 兒 公 敎 育 體 制 改 革 方 案 的 基 礎 上 又 向 前 邁 進 了 一 步, 其 意 圖 在 於 透 過 把 幼 兒 園 更 名 爲 幼 兒 學 校 的 方 式 促 進 公 敎 育 的 發 展 ᆞ 園 改 編 爲 幼 兒 學 校, 並 允 許 幼 兒 學 校 設 立 保 育 機 構 並
另 儘 但 該 方 案 却 面 臨 政 府 預 算 不 足 和 保 育 團 體 强 烈 反 對 的 處 境 ( 屬 於 總 統 咨 詢 機 構 ) 的 方 案 自 行 制 定 了 幼 兒 公 敎 育 體 制 確 立 方 案, 並 稱 目 的 在 於 將 敎 育 改 革 委 員 的 幼 兒 敎 育 改 革 方 案 付 諸 實 施 ᆞ ᆞ ᆞ ᆞ ᆞ ᆞ ( 國 務 總 理 行 政 協 調 室,1977; 李 一 柱,1999) 幼 兒 敎 育 體 制 改 革 推 進 方 案 推 進 原 則 : 把 幼 兒 園 改 編 爲 幼 兒 學 校, 爲 納 入 現 有 學 制 做 好 準 備 並 選 擇 幼 兒 學 校 還 是 保 育 機 構 由 消 費 者 自 行 決 定, 中 長 期 逐 步 向 一 元 化 方 向 發 展 幼 兒 學 校 槪 要 :
學 校 性 質 : 敎 育 法 體 系 內 的 幼 兒 敎 育 機 關 ( 但 不 屬 於 現 有 學 制 ) 設 立 主 體 : 國 家 ᆞᆞ ᆞ 入 學 對 象 : 三 至 五 歲 學 齡 前 幼 兒 敎 育 內 容 : 採 用 敎 育 部 長 官 指 定 的 幼 兒 學 校 課 程 敎 師 資 格 : 採 用 現 行 的 幼 兒 園 院 敎 師 資 格 標 準, 並 規 定 敎 師 要 進 行 一 定 時 間 的 進 修 設 施 標 準 : 遵 守 高 中 以 下 各 級 學 校 的 設 立 經 營 規 定 每 班 人 數 :35 名 敎 學 體 制 : 可 設 立 半 日 班 ( 三 小 時 )ᆞ( 八 小 時 以 上 ) 班 等 各 種 經 營 項 目 法 律 依 據 : 敎 育 基 本 法 的 相 關 規 定 和 幼 兒 敎 育 振 興 法 ( 另 行 制 定 和 實 施 敎 師 培 養 標 準 和 敎 育 設 施 標 準 ) 改 編 步 驟 和 時 期 : 根 據 幼 兒 敎 育 振 興 法 附 則 的 規 定, 一 九 九 八 年 底 之 前, 幼 兒 園 必 須 將 名 稱 變 更 爲 幼 兒 學 校 00 四 年 之 前, 沒 有 達 到 設 施 和 設 備 標 準 的 學 校 必 須 達 到 標 準 希 望 改 編 成 幼 兒 學 校 的 幼 兒 機 構 在 二 00 四 年 底 必 須 完 成 設 施 完 善 工 作 提 高 幼 兒 敎 育 質 量 的 措 施 :
促 進 敎 師 資 格 制 度 一 元 化 開 發 ᆞ 整 頓 ᆞ 成 立 幼 兒 敎 育 振 興 委 員 會 幼 兒 敎 育 規 模 擴 大 方 案 : 到 二 00 五 年 止, 實 現 學 齡 前 兒 童 100% 入 學 率 擴 充 設 施, 擴 大 幼 兒 敎 育 機 會 推 動 學 齡 前 一 年 的 免 費 敎 育 一 九 九 七 年 敎 育 部 再 次 提 出 了 以 確 立 幼 兒 公 敎 育 體 制 爲 目 標 的 幼 兒 敎 育 長 期 發 展 方 案 (1997-2005), 目 的 在 於 依 據 幼 兒 敎 育 法 統 一 幼 兒 園 和 保 育 機 構 二 元 體 制 (1997-2005) 中 提 出 的 幼 兒 敎 育 法 的 規 定, 主 要 內 容 如 下 : 第 一, 有 步 驟 地 發 展 幼 兒 學 校 體 制, 提 高 幼 兒 學 校 水 準, 擴 大 國 家 和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的 援 助 1 年 的 免 費 幼 兒 敎 育, 到 二 00 五 年 實 現 100% 的 幼 兒 學 校 入 學 率, 減 少 低 收 入 層 的 不 滿 和 地 區 不 平 衡 現 象
値 得 一 提 的 是 該 改 革 方 案 强 烈 支 持 上 述 幼 兒 學 校 的 統 合 必 要 性, 並 對 幼 兒 學 校 的 經 營 方 式 進 行 了 反 復 的 討 論 一 九 九 八 年 幼 兒 敎 育 振 興 法 進 行 了 第 六 次 修 正 對 所 有 條 款 都 進 行 了 大 幅 度 的 修 改 ᆞ ᆞ ᆞ 5 足 歲 兒 童 免 費 敎 育 ; 二 ᆞ 獎 ᆞ ᆞ 二 000 年 在 敎 育 部 的 主 管 下 新 設 了 幼 兒 敎 育 發 展 推 進 委 員 會 會 通 過 制 定 幼 兒 敎 育 法 對 幼 兒 公 敎 育 進 行 了 持 續 的 探 討 一 ᆞ 並
二 ᆞ 三 ᆞ 生, 同 時 把 專 科 大 學 的 敎 師 培 養 時 間 延 長 至 三 年 四 ᆞ 以 上 述 內 容 爲 中 心, 對 政 府 方 案 重 新 進 行 了 整 理, 主 要 內 容 如 表 5-7: 表 5-7 幼 兒 公 共 敎 育 化 政 策 方 案 政 策 方 案 詳 細 推 進 方 案 及 戰 略 制 建 構 幼 兒 公 敎 育 體 制 ( 制 訂 幼 兒 敎 育 法 ) 3-5 歲 幼 兒 爲 對 象 的 敎 育 福 利 型 幼 兒 學 校 體 制 圍 提 供 綜 合 的 敎 育 和 保 護 服 務 目 量 建 構 體 制 提 高 質 量 ᆞ 制 ᆞ 制
算 增 加 國 家 和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對 幼 兒 敎 育 的 援 助 和 管 理 並 織 强 化 行 政 支 援 政 策 能 能 資 料 來 源 : 羅 貞 ᆞᆞ(2003), 韓 國 的 幼 兒 敎 育 和 保 育 政 策,55 頁 推 行 幼 兒 學 校 制 度 主 要 是 爲 了 統 一 幼 兒 園 和 保 育 機 構, 實 現 幼 兒 公 敎 育 儘 ᆞ ᆞ ᆞ ᆞ 幼 兒 園 綜 合 服 務 體 制 ; 五 ᆞ 反 對 者 認 爲 : 一 ᆞ 嬰 很 ᆞ
很 ᆞ 嬰 ᆞ 1 歲, 同 時 在 小 學 體 制 內 設 立 幼 兒 班 (K-Grade) 提 供 義 務 敎 育 服 務 7-3-3-4 學 制 或 把 5 足 歲 幼 兒 敎 育 列 爲 義 務 敎 育 實 行 1-6-3-3-4 學 制 ( 表 甲 洙,1998) 雙 方 兩 種 意 見 都 有 其 合 理 性, 政 府 必 須 吸 收 兩 種 方 案 的 優 點, 摒 它 另 一 方 面, 除 敎 育 部 以 外, 保 健 福 祉 部 也 於 二 00 一 年 設 立 了 保 育 發 展 企 劃 團, 制 定 了 單 獨 的 保 育 制 度 改 善 方 案 ᆞ ᆞ ᆞ 幫 ᆞ
二 00 三 年 出 於 保 育 不 再 僅 僅 是 爲 了 向 低 收 入 層 嬰 幼 兒 提 供 保 護 服 務, 而 是 爲 了 保 障 嬰 幼 兒 的 幸 福 權 ᆞ 00 四 年 女 性 部 從 保 健 福 利 接 管 嬰 幼 兒 保 育 業 務 後 公 開 表 明 將 大 力 推 進 以 消 費 者 爲 中 心 的 保 育 政 策, 擴 大 保 育 的 公 共 性 ᆞ 嬰 嬰 (2004 年 ) 在 獲 得 國 會 批 準 後 頒 布, 同 一 時 期 敎 育 部 也 制 定 了 幼 兒 敎 育 法 擱 第 四 節 韓 國 幼 兒 敎 育 公 共 敎 育 財 政 壹 ᆞ 近 代 以 前 的 敎 育 一 般 與 少 數 特 權 階 層 和 支 配 階 層 的 利 益 直 接 相 關, 但 進 入 近 代 社 會 以 後 人 們 開 始 把 民 衆 的 自 由 和 平 等 理 念 作 爲 社 會 的 基 本 價 値 ( 受 益 者 負 擔 ) 轉 變 爲 用 稅 收 支 付 的 公 共 負 擔 ᆞ 况 ᆞ
的 理 由 也 在 與 此 金 晋 恩 (1988) 立 足 於 公 共 負 擔 原 則, 爲 國 民 普 通 敎 育 應 由 政 府 提 供 支 援 的 主 張 提 供 了 以 下 幾 點 論 據 很 况 性 的 立 場 出 發 强 調 了 政 府 對 敎 育 的 支 援 並 ᆞ ᆞ ᆞ 與 其 他 時 期 的 學 習 者 相 比, 學 齡 前 兒 童 擁 有 實 現 最 佳 敎 育 效 果 的 發 展 條 件 很 很 度 上 依 賴 私 敎 育, 因 此 與 低 收 入 層 相 比 它 提 供 豐
貳 ᆞ 况 確 保 敎 育 財 政 是 確 立 敎 育 條 件 ᆞ 韓 國 敎 育 財 政 確 保 方 案 大 體 分 爲 公 共 投 資 和 維 持 民 間 資 本 兩 種 方 案 ( 敎 育 部 ) 的 敎 育 財 源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敎 育 財 源 ᆞ ᆞ ᆞ ᆞ ᆞ 况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獲 得 補 助 並 像 以 前 一 樣 獨 立 進 行 資 産 運 營 ; 大 部 分 私 立 幼 兒 園 則 依 賴 於 園 兒 個 人 負 擔 的 敎 育 費 維 持 一 ᆞ 况 掌 握 現 在 韓 國 幼 兒 園 的 財 政 資 料 尤 其 是 公 立 幼 兒 園 的 財 政 資 料 並 不 是 件 容 易 的 事 [ 各 地 方 敎
育 廳 ] 提 交 財 政 現 况 很 况 00 四 年 幼 兒 園 狀 况 幼 兒 園 向 地 方 自 治 團 體 提 交 的 資 料, 卽 二 00 三 年 幼 兒 園 會 計 決 算 總 結 表 和 二 00 三 年 幼 兒 園 現 况 况 份 767 個 幼 兒 園 的 財 政 資 料 分 析 制 定 而 成, 具 有 相 當 高 的 可 信 度 00 四 年 保 育 ᆞ 况 ᆞ 况 200 5 年 2 月 ᆞ 况 ( 一 ) 幼 兒 人 均 財 政 規 模 根 據 以 767 所 幼 兒 園 爲 對 象 的 財 政 資 料, 公 立 幼 兒 園 幼 兒 人 均 收 入 平 均 爲 90 萬 韓 元 ; 私 立 爲 192 萬 韓 元 246 萬 韓 元 ; 私 立 幼 兒 園 爲 191 萬 韓 元 156 萬 韓 元 ᆞ 5-8
表 5-8 公 ᆞ ( 韓 元 /1 人 當 ) 資 料 來 源 : 女 性 家 族 部 http://www.mogef.go.kr,2005 年 11 月 27 日 ( 二 ) 各 項 目 的 支 出 現 狀 在 幼 兒 園 年 支 出 中, 工 資 平 均 爲 78%, 運 營 費 爲 21%, 其 它 2% 85%, 運 營 費 約 爲 15%, 其 它 1% 67%, 運 營 費 約 爲 29%, 其 它 4% 88%, 私 立 法 人 幼 兒 園 爲 72%, 私 立 個 人 幼 兒 園 爲 66%, 公 立 獨 立 幼 兒 園 爲 36%, 差 距 很 大 61%, 私 立 個 人 幼 兒 園 爲 24%, 公 立 附 屬 幼 兒 園 爲 12%, 差 距 也 很 大 5-9 表 5-9 園 兒 一 人 當 項 目 別 支 出 比 率 (2003 年 度 稅 出 爲 標 準 ) ( 單 位 :%)
註 : 其 他 經 費 包 括 硏 究 獎 ᆞᆞ ᆞ 資 料 來 源 : 女 性 家 族 部 http://www.mogef.go.kr,2005 年 11 月 27 日 家 長 的 人 均 幼 兒 負 擔 金 額 如 下 表 5-10 所 示, 公 立 幼 兒 園 每 年 爲 22 萬 4 千 韓 元, 私 立 幼 兒 園 每 年 爲 175 萬 2 千 韓 元, 相 差 八 倍 左 右 表 5-10 園 兒 人 當 學 父 母 負 擔 金 額 (2003 年 度 稅 入 爲 標 準 ) ( 單 位 : 一 千 韓 元 ) 資 料 來 源 : 女 性 家 族 部 http://www.mogef.go.kr,2005 年 11 月 27 日
從 家 長 負 擔 費 用 佔 總 收 入 費 用 的 比 率 看, 公 立 幼 兒 園 父 母 負 擔 的 比 率 約 爲 25%, 私 立 幼 兒 園 約 爲 91% ᆞ 5-11 表 5-11 總 收 入 對 比 學 父 母 負 擔 比 率 ( 單 位 : 一 千 韓 元 /%) 資 料 來 源 : 女 性 家 族 部 http://www.mogef.go.kr,2005 年 11 月 27 日 園 兒 人 均 敎 育 費 公 立 幼 兒 園 爲 每 年 246 萬 韓 元, 私 立 幼 兒 園 爲 191.4 萬 韓 元 所 示, 私 立 幼 兒 園 幼 兒 家 長 負 擔 的 敎 育 費 雖 然 比 公 立 幼 兒 園 家 長 負 擔 得 多, 但 實 際 上 爲 子 女 投 入 的 敎 育 費 反 而 少 表 5-12 園 兒 人 當 敎 育 費 ( 以 支 出 爲 標 準 ) ( 單 位 : 所 / 名 / 一 千 韓 元 )
資 料 來 源 : 女 性 家 族 部 http://www.mogef.go.kr,2005 年 11 月 27 日 ( 四 ) 學 費 的 制 定 依 據 根 據 一 九 六 八 年 文 敎 部 第 188 號 令 制 定 的 幼 兒 園 學 費 和 入 學 金 定 額 表 是 幼 兒 園 學 費 最 早 的 制 定 依 據 00 四 年 之 後, 私 立 幼 兒 園 的 學 費 眞 正 實 現 自 律 化 5-13 所 示, 不 同 設 立 類 型 ᆞ 決 定 或 者 由 園 長 ᆞᆞ 很 佔 5% 左 右 50%; 絶 大 多 數 國 公 立 幼 兒 園 一 般 遵 循 鄕 村 地 區 敎 育 廳 的 決 定, 這 一 比 率 佔 86%
表 5-13 學 費 決 定 方 式 ( 單 位 : 所 /%)
ᆞ 資 料 來 源 : 女 性 家 族 部 http://www.moge.go.kr,2005 年 11 月 21 日, < 幼 兒 園 實 態 調 査 報 告 > 212 頁 二 ᆞ 况 ( 一 ) 各 個 項 目 的 收 入 明 細 保 育 機 構 的 收 入 分 爲 家 長 負 擔 費 ᆞ 5-14 所 示, 保 育 機 構 平 均 負 擔 的 費 用 約 爲 6 千 65 萬 韓 元, 政 府 支 援 費 約 爲 4 千 195 萬 韓 元 1 千 103 萬 韓 元, 總 收 入 額 平 均 爲 1 億 7 0 萬 韓 元 59.8%, 政 府 支 援 費 比 率 平 均 爲 37.3% 比 較 各 地 區 的 收 入 明 細, 大 城 市 家 長 負 擔 費 爲 57.9%, 政 府 支 援 費 爲 38.5%, 其 他 收 入 爲 3.6%; 中 小 城 市 家 長 負 擔 費 爲 67.1%, 政 府 支 援 費 爲 30.5%; 鄕 村 地 區 家 長 負 擔 費 爲 53.1%, 政 府 支 援 費 爲 44.3% 率 較 高, 鄕 村 地 區 的 政 府 支 援 費 較 高 表 5-14 地 區 別 收 入 內 容 ( 單 位 : 一 千 韓 元 )
資 料 來 源 : 女 性 家 族 部 (2004), 保 育 施 設 和 幼 兒 園 實 態 比 較 以 及 改 善 方 案, 171 頁 ( 二 ) 各 個 項 目 的 支 出 明 細 保 育 機 構 的 支 出 明 細 分 爲 工 資 ᆞ 5-15 所 示, 各 地 區 總 支 出 平 均 金 額 約 爲 9 千 818 萬 韓 元, 其 中 工 資 爲 6 千 52 萬 韓 元, 機 構 運 營 費 爲 3 千 427 萬 韓 元, 其 它 1 千 362 萬 韓 元 佔 佔 59.8% 佔 34.2%, 其 它 佔 6.1% 很 表 5-15(1) 地 區 別 支 出 內 容 ( 單 位 : 一 千 韓 元 )
表 5-15(2) 地 區 別 支 出 內 容 ( 單 位 : 一 千 韓 元 ) 資 料 來 源 : 女 性 家 族 部 (2004), 保 育 施 設 和 幼 兒 園 實 態 比 較 以 及 改 善 方 案, 174 頁 ( 三 ) 保 育 費 如 表 5-16 所 示, 不 滿 二 足 歲 兒 童 的 全 日 制 保 育 費 用 平 均 爲 25 萬 6 千
韓 元, 二 足 歲 兒 童 爲 21 萬 8 千 韓 元, 三 足 歲 以 上 兒 童 爲 17 萬 6 千 韓 元, 不 滿 二 足 歲 兒 童 的 保 育 費 最 多 並 它 ( 例 如 單 位 補 助 等 ) 的 比 率 較 高 有 關 表 5-16(1) 全 日 制 保 育 料 ( 單 位 : 一 千 韓 元 )
表 5-16(2) 全 日 制 保 育 料 ( 單 位 : 一 千 韓 元 )
資 料 來 源 : 女 性 家 族 部 (2004), 保 育 施 設 和 幼 兒 園 實 態 比 較 以 及 改 善 方 案, 176 頁 如 表 5-17 所 示, 不 滿 二 足 歲 兒 童 的 半 日 制 保 育 費 平 均 爲 17 萬 8 千 韓 元, 二 足 歲 兒 童 約 爲 15 萬 韓 元, 三 足 歲 以 上 兒 童 爲 13 萬 4 千 韓 元 表 5-17(1) 半 日 制 保 育 料 ( 單 位 : 一 千 韓 元 )
表 5-17(2) 半 日 制 保 育 料 ( 單 位 : 一 千 韓 元 ) 資 料 來 源 : 女 性 家 族 部 (2004), 保 育 施 設 和 幼 兒 園 實 態 比 較 以 及 改 善 方 案, 177 頁 ( 四 ) 標 準 單 價 與 實 際 保 育 費 之 比
保 育 費 按 照 法 定 低 收 入 層 ᆞ 100% 的 預 算 ( 國 庫 和 地 方 費 用 ) 支 援 40% 至 60% 的 預 算 支 援, 差 額 由 家 長 負 擔 ᆞ 繳 ᆞ 嬰 24 條 制 定 每 年 的 保 育 費 繳 如 表 5-18 所 示, 全 體 機 構 中 56% 的 機 構 收 取 的 保 育 費 低 於 政 府 支 援 單 價 39.2% 的 機 構 根 據 標 準 收 取, 超 標 收 取 的 機 構 爲 4.8% ᆞᆞ ᆞ 佔 65% 左 右 ᆞ ᆞ 很 表 5-18 設 立 類 型 別 保 育 料 水 準 ( 單 位 :%)
資 料 來 源 : 女 性 家 族 部 http://www.moge.go.kr,2005 年 11 月 21 日 參 ᆞ 政 府 費 用 支 援 事 業 分 爲 設 立 ᆞ ᆞ ᆞ 一 ᆞ 先 來 看 一 下 幼 兒 園 政 府 對 幼 兒 園 的 支 援 較 少, 對 保 育 的 支 援 相 對 較 多 ᆞ ᆞᆞ 獎
資 支 援 以 及 項 目 支 援 嬰 ᆞ ᆞ 從 一 九 九 八 年 起 政 府 就 爲 私 立 保 育 機 構 提 供 敎 材 敎 具 費 用 支 援 ᆞ 嬰 ᆞ ᆞᆞᆞ 二 ᆞ 爲 保 障 低 收 入 兒 童 的 保 育 ᆞ 00 四 年 開 始 幼 兒 園 敎 育 費 用 支 援 對 象 從 五 足 歲 的 低 收 入 層 兒 童 擴 大 到 三 至 四 足 歲 兒 童, 保 育 機 構 的 支 援 也 按 同 樣 的 標 準 提 供 5-19
表 5-19(1) 幼 兒 園 敎 育 費 支 援 對 象 和 金 額 (2005) ᆞ ᆞ ᆞ
表 5-19(2) 幼 兒 園 敎 育 費 支 援 對 象 和 金 額 (2005) 佔 佔 佔 佔 資 料 來 源 : 敎 育 人 的 資 源 部 http://www.moe.go.kr,2005 年 9 月 25 日 具 體 地 來 看, 從 二 00 四 年 起 享 受 零 至 四 歲 兒 童 保 育 ᆞ 它 40% 左 右 的 支 援 00 四 年 將 40% 的 支 援 比 率 進 一 步 分 爲 60% 和 40% 00 五 年 起 將 支 援 階 層 擴 大 到 四 個, 支 援 比 率 進 一 步 分 爲 80%ᆞ 60%ᆞ 30% 5-20 所 示, 今 後 受 支 援 的 對 象 兒 童 比 率 將 會 有 進 一 步 提 高
表 5-20 保 育 料 支 援 兒 童 (2003-2004) ( 單 位 : 名 /%) 資 料 來 源 : 女 性 家 族 部 http://www.mogef.go.kr, 2005 年 11 月 21 日, < 保 育 統 計 2004.6>
隨 着 政 府 支 援 對 象 和 支 援 水 準 的 擴 大, 在 使 用 保 育 機 構 的 兒 童 中, 得 到 政 府 保 育 費 支 援 的 兒 童 與 正 式 開 始 推 進 嬰 幼 兒 保 育 事 業 的 一 九 九 二 年 相 比, 有 了 顯 著 的 增 加 3 萬 4 千 名, 二 00 三 年 十 二 月 達 21 萬 名, 二 00 四 年 六 月 增 加 到 25 萬 名, 全 體 保 育 兒 童 中 有 27.9% 的 人 得 到 了 支 援 42.7% 的 人 的 得 到 了 保 育 費 支 援 二 00 四 年 五 足 歲 的 幼 兒 園 免 費 敎 育 對 象 達 4 萬 4 千 名, 佔 全 體 兒 童 的 7.2%, 支 援 費 用 達 242 億 韓 元 ; 佔 全 體 兒 童 1.8% 的 2 萬 2 千 名 三 至 四 足 歲 低 收 入 層 兒 童 獲 得 了 77 億 韓 元 的 預 算 支 援 00 五 年 計 畵 對 13.2% 的 五 足 歲 兒 童 和 2.8% 的 三 至 四 足 歲 兒 童 提 供 支 援 此 外, 從 二 00 四 年 起 農 林 部 對 所 有 土 地 不 足 1.5ha 且 排 除 在 子 女 保 育 ᆞ 50%,5 足 歲 兒 童 爲 100% 2005 年 開 始 將 支 援 對 象 的 挑 選 標 準 從 擁 有 土 地 不 足 15,000 平 方 米 放 寬 到 不 足 20,00 0 平 方 米 00 四 年 的 支 援 對 象 達 25,000 名, 二 00 五 年 的 支 援 對 象 將 達 31,000 名 並 肆 ᆞ
前 文 以 統 計 數 字 爲 中 心 對 韓 國 幼 兒 敎 育 的 財 政 狀 况 敘 OECD 成 員 國 相 比, 政 府 的 支 援 處 在 最 低 的 水 準 如 表 5-21 所 示, 二 00 四 年 幼 兒 敎 育 預 算 爲 國 庫 345 億 韓 元, 地 方 政 府 4,051 億 韓 元, 共 計 4,396 億 韓 元 表 5-21 幼 兒 敎 育 豫 算 :2002-2004 資 料 來 源 : 敎 育 部 http://www.moe.go.kr,2005 年 11 月 21 日, <2004 年 豫 算 現 況 > 保 育 預 算 的 變 化 趨 勢 與 幼 兒 敎 育 預 算 相 似 5-22 所 示, 因 支 援 機
構 和 兒 童 的 擴 大,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保 育 預 算 每 年 都 在 增 加 00 三 年 爲 6,270 億 韓 元, 二 00 四 年 爲 8,720 億 韓 元 53.7% 爲 工 資 支 援 等 機 構 支 援,40.0% 爲 父 母 的 保 育 費 支 援 表 5-22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保 育 豫 算 :1999-2004 ( 單 位 : 一 百 萬 韓 元 /%)
註 : 不 包 括 自 己 負 擔 費 用 資 料 來 源 : 保 健 福 祉 部 http://www.mohw.go.kr,2005 年 11 月 21 日, < 年 度 別 保 育 事 業 案 內 > 如 表 5-23 所 示, 保 育 機 構 的 運 營 費 用 中, 政 府 所 負 擔 的 比 率 二 00 三 年 爲 30.5%, 二 00 四 年 爲 34.2% 5% 的 下 降 趨 勢 表 5-23 國 家 和 家 長 的 保 育 費 用 分 擔 (2002-2004) ( 單 位 : 韓 元 /%)
資 料 來 源 : 女 性 家 族 部 http://www.mogef.go.kr,2005 年 11 月 21 日, < 嬰 幼 兒 保 育 ᆞ> 可 以 說 政 府 的 嬰 幼 兒 保 育 ᆞ ᆞ ᆞ 2002 年, 韓 國 的 保 育 機 構 和 幼 兒 園 財 政 總 規 模 爲 7,966 億 韓 元 ( 二 00 二 年 中 央 政 府 對 幼 兒 園 運 營 費 的 支 援 爲 207 億 韓 元, 地 方 政 府 的 支 援 爲 3,348 億 韓 元, 總 計 3,555 億 韓 元 2,147 億 韓 元, 地 方 政 府 的 支 援 爲 2,264 億 韓 元, 總 計 4,41 1 億 韓 元 ), 佔 GDP 的 0.13% 佔 GDP 比 率 瑞 典 爲 0.59%, 挪 威 爲 0.58%, 丹 麥 爲 0.86%, 英 國 爲 0.42%, 意 大 利 爲 0.42%, 法 國 爲 0.66%, 德 國 爲 0.36% 3 倍 以 上 ( 羅 貞 等,2003) 00 二 年 以 後 在 政 府 積 極 的 努 力 下, 支 援 比 率 雖 然 有 了 提 高, 但 仍 未 能 達 到 先 進 國 的 水 準 與 韓 國 小 學 敎 育 相 比, 政 府 的 幼 兒 敎 育 預 算 投 入 僅 爲 小 學 敎 育 預 算 的 一 半 ᆞᆞ ( 從 二 00 一 年 到 二 00 四 年 爲 學 校 的 新 設 ᆞ 11.5 兆 韓 元 ), 把 小 學 ᆞ 00 一 年 的 36.9 名 減 少 至 二 00 四 年 的 33.3 名 00 二 年 在 所 有 的 學 校 之 間 建 構 了 世 界 第 一 個 校 際 超 高 速 因 特 網 00 四 年 爲 全 體 中 學 生 實 施 免 費 義 務 敎 育,
徹 底 保 障 敎 育 機 會 的 平 等, 最 終 使 小 學 生 ᆞ OECD 國 家 的 水 準 OECD 也 把 韓 國 的 小 學 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