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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 病 假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措 施 指 引 勞 工 處 Labour Department 2009 年 7 月

目 錄 I. 引 言...(2) II. 僱 主 在 僱 傭 條 例 下 的 責 任...(3) III. 有 關 病 假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措 施 架 構...(8) IV. 處 理 不 當 行 為...(15) V. 檢 核 表 格...(17) VI. 查 詢 服 務...(19) 1

I. 引 言 1.1 僱 員 是 企 業 最 寶 貴 的 資 產 透 過 實 施 開 明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措 施, 僱 主 可 以 進 一 步 鞏 固 和 諧 的 勞 資 關 係, 從 而 締 造 穩 定 的 工 作 環 境 1.2 僱 傭 條 例 ( 下 稱 條 例 ) 訂 明 最 基 本 的 僱 傭 權 益 及 福 利 僱 員 如 符 合 條 例 所 規 定 的 領 取 資 格, 便 可 享 有 有 薪 病 假, 以 保 障 其 因 病 所 致 的 收 入 損 失 事 實 上, 許 多 開 明 的 僱 主 為 了 令 員 工 更 盡 忠 職 守, 已 提 供 較 條 例 規 定 更 吸 引 的 病 假 福 利 1.3 本 指 引 旨 在 就 與 病 假 有 關 的 良 好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措 施, 提 供 一 些 指 1 引 僱 主 除 了 按 條 例 及 合 約 規 定 給 予 僱 員 應 得 的 權 益 外, 實 施 良 好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措 施, 亦 同 樣 重 要 此 舉 有 助 企 業 提 高 員 工 士 氣 及 營 運 效 率 1 本 指 引 內 所 指 病 假 並 不 包 括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內 規 定 僱 員 因 工 受 傷 所 得 的 假 期 2

II. 僱 主 在 僱 傭 條 例 下 的 責 任 2.1 我 們 建 議 僱 主, 在 制 訂 或 檢 討 病 假 政 策 時, 首 先 留 意 條 例 內 有 關 的 法 定 條 文 僱 主 可 給 予 較 條 例 要 求 為 佳 的 病 假 福 利 給 予 疾 病 津 貼 2.2 根 據 條 例, 僱 主 須 給 予 按 連 續 性 合 約 2 受 僱 的 僱 員 疾 病 津 貼, 如 : 病 假 不 少 於 連 續 4 天 ( 除 懷 孕 僱 員 因 產 前 檢 查 產 後 治 療 或 流 產 而 缺 勤,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如 符 合 下 述 的 規 定, 每 一 天 病 假 均 可 享 有 疾 病 津 貼 ); 僱 員 根 據 其 申 請 的 有 薪 病 假 類 別 3, 出 示 適 當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 註 : 醫 生 證 明 書 須 指 明 僱 員 不 適 宜 工 作 的 日 數, 及 導 致 該 僱 員 不 適 宜 工 作 的 疾 病 或 損 傷 性 質 ); 僱 員 已 累 積 足 夠 的 有 薪 病 假 每 日 疾 病 津 貼 相 等 於 僱 員 在 該 病 假 前 12 個 月 內 所 賺 取 的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的 五 分 之 四 2 3 僱 員 如 為 同 一 僱 主 連 續 工 作 4 星 期 或 以 上, 而 每 星 期 最 少 工 作 18 小 時, 他 的 僱 傭 合 約 便 屬 連 續 性 合 約 根 據 條 例, 有 薪 病 假 可 分 為 第 1 類 及 第 2 類 第 1 類 有 薪 病 假 最 多 可 累 積 36 天,36 天 以 外 的 病 假 應 撥 入 第 2 類, 第 2 類 病 假 最 多 可 累 積 84 天 僱 員 如 欲 放 取 第 1 類 有 薪 病 假 須 有 註 冊 醫 生 註 冊 中 醫 或 註 冊 牙 醫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 而 放 取 第 2 類 有 薪 病 假 時, 如 僱 主 提 出 要 求, 須 出 示 由 僱 員 在 醫 院 門 診 部 或 留 院 時 為 他 診 治 的 註 冊 醫 生 註 冊 中 醫 或 註 冊 牙 醫 所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 如 僱 主 提 出 要 求, 亦 須 提 交 該 證 明 書 的 簽 發 者 所 作 過 的 診 斷 及 治 療 的 簡 略 紀 錄 ( 註 : 醫 生 證 明 書 須 指 明 僱 員 不 適 宜 工 作 的 日 數, 及 導 致 該 僱 員 不 適 宜 工 作 的 疾 病 或 損 傷 性 質 ) 3

在 計 算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時, 僱 主 須 剔 除 (i) 未 有 付 給 僱 員 工 資 或 全 部 工 資 的 期 間, 包 括 休 息 日 法 定 假 日 年 假 病 假 產 假 工 傷 病 假 或 在 其 同 意 下 放 取 的 假 期, 以 及 沒 有 向 僱 員 提 供 工 作 的 任 何 正 常 工 作 日 ; 連 同 (ii) 就 該 期 間 已 支 付 的 款 項 2.3 下 列 情 況, 僱 主 則 無 須 支 付 條 例 下 的 疾 病 津 貼 : 如 僱 主 辦 有 經 衛 生 署 認 可 的 醫 療 計 劃, 僱 員 ( 僱 員 是 醫 院 病 人 除 外 ) 無 合 理 解 釋 而 拒 絕 接 受 醫 療 計 劃 下 的 公 司 醫 生 的 診 治, 或 不 聽 從 該 醫 生 的 指 導 ( 註 : 如 僱 主 所 經 辦 的 認 可 醫 療 計 劃 沒 有 涵 蓋 由 註 冊 中 醫 給 予 的 治 療, 則 僱 員 仍 可 選 擇 向 任 何 註 冊 中 醫 求 診 依 據 同 樣 原 則, 如 僱 主 所 經 辦 的 認 可 醫 療 計 劃 沒 有 涵 蓋 由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牙 醫 給 予 的 治 療, 僱 員 仍 可 選 擇 向 任 何 註 冊 醫 生 或 註 冊 牙 醫 求 診 ); 病 假 適 逢 法 定 有 薪 假 日 而 僱 員 已 享 有 該 假 日 薪 酬 ; 病 假 是 因 工 受 傷 所 致, 而 受 傷 是 由 於 僱 員 本 身 嚴 重 及 蓄 意 行 為 失 當 所 造 成 ; 或 僱 員 根 據 僱 員 補 償 條 例 已 獲 得 補 償 2.4 未 有 支 付 疾 病 津 貼 的 僱 主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5 萬 元 4

保 存 病 假 紀 錄 2.5 僱 主 應 保 存 下 列 紀 錄 : 每 名 僱 員 開 始 及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的 日 期 ; 每 名 僱 員 所 累 積 的 全 部 有 薪 病 假, 包 括 第 1 類 及 第 2 類 有 薪 病 假 的 總 數 ; 每 名 僱 員 曾 放 取 的 有 薪 病 假 日 數, 及 從 第 1 類 或 第 2 類 有 薪 病 假 日 數 中 扣 除 的 紀 錄 ; 每 名 僱 員 曾 領 取 的 疾 病 津 貼, 及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的 日 期 2.6 上 述 紀 錄 必 須 於 僱 員 放 畢 有 薪 病 假 復 工 後 7 天 內 簽 署 作 實, 僱 員 並 有 權 查 看 病 假 紀 錄 5

僱 傭 保 障 2.7 僱 主 不 得 在 僱 員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期 間 終 止 其 僱 傭 合 約, 除 非 僱 主 根 據 條 例 因 僱 員 犯 非 常 嚴 重 過 失 或 因 在 條 例 下 容 許 的 其 他 理 由, 而 即 時 解 僱 僱 員 則 作 別 論 2.8 否 則, 僱 主 除 需 支 付 僱 員 一 般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的 款 項 外, 亦 須 支 付 : 代 通 知 金 ; 一 筆 相 等 於 7 天 工 資 的 賠 償 款 項 ; 及 僱 員 應 得 的 疾 病 津 貼 2.9 僱 主 如 違 反 第 2.7 項 的 規 定 可 被 檢 控, 一 經 定 罪, 最 高 可 被 罰 款 10 萬 元 2.10 如 僱 主 未 能 提 供 確 實 有 效 的 解 僱 理 由 4, 於 有 薪 病 假 期 間 遭 解 僱 的 僱 員 可 因 其 僱 主 不 合 理 及 不 合 法 解 僱 索 償 賠 償 可 包 括 復 職 5 / 再 4 5 條 例 訂 明 五 項 理 由, 僱 主 可 合 理 地 解 僱 僱 員 : 僱 員 的 行 為 ; 工 作 所 需 的 能 力 或 資 格 ; 裁 員 或 其 他 真 正 的 業 務 運 作 需 要 ; 法 例 的 規 定 ( 即 如 果 僱 員 繼 續 在 原 來 的 職 位 工 作, 或 繼 續 按 原 有 的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受 僱, 即 屬 違 法 的 情 況 ); 或 其 他 實 質 理 由 復 職 命 令, 是 飭 令 僱 主 繼 續 聘 用 僱 員, 並 在 所 有 方 面 視 僱 員 為 從 未 遭 解 僱 或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從 未 被 更 改 6

次 聘 用 6 或 終 止 僱 傭 金 7 以 及 補 償 金 2.11 上 文 簡 述 條 例 中 有 關 條 文 對 有 關 法 例 的 詮 釋, 應 以 條 例 原 文 為 依 歸 詳 情 請 瀏 覽 以 下 部 門 網 頁 : 律 政 司 網 頁 的 雙 語 法 例 資 料 系 統 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 勞 工 處 http://www.labour.gov.hk/tc/legislat/content.htm! 6 7 再 次 聘 用 命 令, 是 飭 令 僱 主 僱 主 的 承 繼 人 或 相 聯 公 司 以 相 若 於 原 有 僱 傭 合 約 的 條 款 聘 用 僱 員, 擔 任 原 來 或 其 他 合 適 的 工 作 終 止 僱 傭 金 是 指 僱 員 根 據 條 例 可 享 有 但 在 被 解 僱 時 未 獲 支 付 的 法 定 權 益, 以 及 僱 員 根 據 該 條 例 及 僱 傭 合 約 可 享 有 的 任 何 其 他 款 項 7

III. 有 關 病 假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措 施 架 構 3.1 僱 員 適 當 地 使 用 病 假 不 但 能 提 升 機 構 的 生 產 力, 而 且 有 助 保 持 員 工 士 氣 3.2 僱 主, 特 別 是 中 小 型 企 業 僱 主, 採 用 一 套 有 系 統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措 施 架 構 去 處 理 病 假 事 宜, 對 他 們 至 為 有 利 以 下 是 其 中 一 個 例 子, 它 包 含 了 六 項 重 要 元 素 : 制 訂 清 晰 確 保 僱 員 保 存 僱 員 放 取 病 的 程 序 指 引 知 悉 這 些 指 引 假 的 合 適 紀 錄 改 善 勞 資 溝 通 ª 清 楚 訂 明 管 理 人 員 在 處 理 病 假 方 面 的 職 責! 下 放 管 理 假 期 的 工 作 給 前 線 管 理 人 員 8

制 訂 清 晰 的 病 假 程 序 指 引 原 因 3.3 制 訂 清 晰 的 病 假 程 序 指 引 和 要 求 有 助 管 方 : 因 應 企 業 的 運 作 需 要 及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有 系 統 地 檢 討 及 決 定 通 知 病 假 的 正 確 程 序 避 免 僱 員 與 主 管 因 一 些 未 有 共 識 的 行 為 而 引 起 勞 資 糾 紛, 例 如 : 是 否 允 許 僱 員 很 遲 才 透 過 同 事 通 知 主 管, 或 以 電 話 錄 音 方 式 通 知 主 管 等 方 法 3.4 指 引 亦 應 在 眾 多 事 項 中 清 晰 列 明 僱 員 通 知 病 假 的 責 任, 特 別 是 : 通 知 何 人, 譬 如 主 管 通 知 的 時 間 通 知 的 方 式 所 需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呈 交 時 間 緊 急 情 況 下 的 其 他 通 知 安 排 偽 造 文 件 或 屢 次 無 合 理 解 釋 不 依 指 定 的 通 知 安 排 時, 可 能 會 面 對 的 紀 律 處 分 9

確 保 僱 員 知 悉 這 些 指 引 以 便 其 遵 行 原 因 3.5 為 使 僱 員 遵 守 標 準 的 程 序, 僱 主 須 於 僱 員 入 職 時 讓 他 們 清 楚 知 悉 這 些 指 引 方 法 3.6 僱 主 可 用 不 同 途 徑 通 知 僱 員 有 關 的 程 序, 如 : 僱 員 手 冊 ; 可 吸 引 所 有 僱 員 注 意 的 公 司 通 函 或 通 告 ; 或 收 存 僱 員 須 知 重 要 資 料 的 公 司 內 聯 網 3.7 僱 主 可 於 工 作 場 地 保 存 一 份 最 新 及 完 整 的 程 序 指 引, 以 便 僱 員 查 閱 若 指 引 內 容 有 任 何 更 改, 僱 主 應 盡 快 通 知 僱 員 保 存 僱 員 放 取 病 假 的 合 適 紀 錄 原 因 3.8 妥 善 保 存 病 假 紀 錄 不 僅 是 基 於 法 例 的 規 定, 僱 主 亦 可 利 用 這 些 有 系 統 的 紀 錄 定 期 分 析 僱 員 放 取 病 假 的 模 式 這 些 分 析 結 果 有 助 僱 主 更 妥 善 計 劃 工 作 安 排, 及 評 估 病 假 放 取 對 公 司 整 體 成 本 產 量 10

和 生 產 力 的 影 響 方 法 3.9 有 關 紀 錄 的 詳 細 內 容 請 參 看 第 二 節 第 2.5 及 2.6 段 3.10 資 方 須 核 實 和 確 保 給 予 僱 員 的 疾 病 津 貼 不 少 於 條 例 的 要 求 ( 詳 細 內 容 列 於 第 2.2 及 2.3 段 ) 3.11 為 免 觸 犯 個 人 資 料 ( 私 隱 ) 條 例, 資 方 應 因 應 該 條 例 的 規 定, 不 應 要 求 僱 員 提 供 過 多 的 個 人 資 料 以 證 明 合 法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下 放 管 理 假 期 的 工 作 給 前 線 管 理 人 員 原 因 3.12 僱 主 下 放 管 理 假 期 的 工 作 給 前 線 管 理 人 員 及 主 管, 可 給 予 他 們 迅 速 採 取 有 效 行 動 的 權 力, 避 免 延 誤 方 法 3.13 資 方 可 指 明 個 別 職 級 的 職 員, 有 權 處 理 有 關 病 假 的 事 宜 3.14 如 僱 員 因 病 假 事 宜 對 主 管 有 所 不 滿, 建 議 立 即 將 該 個 案 交 由 高 一 級 的 管 理 人 員 或 按 既 定 的 投 訴 程 序 處 理 11

3.15 在 有 需 要 時, 僱 主 應 為 前 線 管 理 人 員 及 主 管 提 供 管 理 及 溝 通 技 巧 的 訓 練 3.16 人 力 資 源 部 可 擔 當 顧 問 的 角 色, 為 複 雜 的 個 案 提 供 專 業 意 見 或 協 助 清 楚 訂 明 管 理 人 員 在 處 理 病 假 方 面 的 職 責 原 因 3.17 主 管 往 往 是 管 方 中 最 先 接 獲 僱 員 的 病 假 通 知 的 人 士 因 此, 僱 主 必 須 清 楚 訂 明 主 管 在 處 理 病 假 方 面 的 角 色 和 職 責, 方 便 他 們 執 行 職 務 方 法 3.18 主 管 的 主 要 職 責 可 包 括 : 向 下 屬 清 晰 而 公 平 地 說 明 工 作 表 現 的 目 標, 以 及 適 當 地 表 揚 及 獎 賞 表 現 出 色 的 僱 員 核 對 僱 員 申 請 有 薪 病 假 所 需 的 文 件 對 僱 員 表 示 關 心,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僱 員 提 供 輔 導 與 有 關 僱 員 商 討, 並 聯 絡 人 力 資 源 部 商 討 為 身 體 欠 佳 的 僱 員 12

另 作 工 作 安 排, 例 如 僱 員 難 以 應 付 現 職 的 體 力 要 求, 則 安 排 他 / 她 調 職 至 另 一 工 種 記 錄 全 部 已 採 取 的 行 動 進 行 工 作 表 現 評 估 及 列 明 任 何 影 響 僱 員 工 作 表 現 的 原 因 就 特 殊 個 案, 諮 詢 人 力 資 源 部 的 意 見 改 善 勞 資 溝 通 原 因 3.19 建 立 有 效 的 勞 資 溝 通 渠 道 有 助 促 進 良 好 的 人 事 管 理 因 此, 在 制 訂 及 實 施 有 關 病 假 的 良 好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措 施 時, 管 方 宜 不 時 徵 詢 僱 員 的 意 見, 及 在 實 施 任 何 影 響 其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的 變 更 前 先 得 到 員 工 的 同 意 3.20 企 業 可 透 過 有 效 的 勞 資 溝 通 向 僱 員 傳 遞 重 要 資 訊 同 樣 地, 管 方 亦 可 運 用 這 途 徑, 公 開 而 坦 誠 地 討 論 管 方 察 覺 或 遇 到 的 問 題, 包 括 病 假 的 事 宜 13

方 法 3.21 企 業 可 因 應 其 規 模 及 文 化, 採 用 不 同 模 式 的 勞 資 溝 通 : 小 型 機 構 可 採 用 非 正 式 的 模 式, 如 工 作 場 地 簡 報 會 非 正 式 的 小 組 討 論 午 餐 會 議 茶 聚 等 中 型 機 構 可 考 慮 成 立 工 作 小 組 專 責 小 組 品 質 圈 等 較 有 組 織 的 架 構 大 型 機 構 可 成 立 較 正 式 及 有 系 統 的 勞 資 協 作 機 制, 如 勞 資 協 商 委 員 會 14

IV. 處 理 不 當 行 為 4.1 在 處 理 病 假 的 過 程 中, 管 方 可 能 會 發 現 一 些 不 當 的 行 為, 如 竊 取 或 竄 改 病 假 證 明 書 在 此 情 況 下, 下 列 的 點 子 可 能 對 僱 主 有 幫 助 : (a) 按 照 既 定 的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進 行 調 查 (b) 分 析 所 收 集 的 證 據 是 否 足 以 證 實 僱 員 行 為 不 當 (c) 評 估 有 關 不 當 行 為 的 性 質 及 嚴 重 性 (d) 檢 討 曾 否 對 該 僱 員 採 取 紀 律 處 分 及 其 改 善 情 況 (e) 因 應 不 當 行 為 的 嚴 重 性 而 決 定 合 適 的 罰 則, 如 口 頭 警 告 書 面 警 告 或 解 僱 等 行 動 需 與 處 理 其 他 不 當 行 為 的 標 準 罰 則 一 致 (f) 確 保 紀 律 處 分 的 罰 則 沒 有 違 反 有 關 法 例 : 僱 傭 條 例 下 的 僱 傭 保 障 8 ; 及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g) 將 調 查 結 果 通 知 有 關 僱 員, 並 讓 僱 員 可 循 公 平 而 快 捷 的 途 徑 向 比 主 管 高 一 級 的 人 員 上 訴 4.2 處 理 有 關 病 假 的 紀 律 個 案 時, 主 管 應 彈 性 處 理, 且 以 應 有 的 謹 慎 態 度, 確 保 紀 律 處 分 的 罰 則 ( 包 括 解 僱 ), 是 合 理 且 有 充 分 證 據 支 8 僱 傭 條 例 下 賦 予 的 僱 傭 保 障, 禁 止 僱 主 在 僱 員 有 薪 病 假 期 間 終 止 其 僱 傭 合 約, 除 非 僱 主 根 據 條 例 因 僱 員 犯 非 常 嚴 重 過 失 或 因 在 條 例 下 容 許 的 其 他 理 由, 而 即 時 解 僱 僱 員 則 作 別 論 15

持 無 論 如 何, 僱 員 是 企 業 最 寶 貴 的 資 產 如 果 他 們 被 無 理 處 分, 甚 至 解 僱, 最 終 蒙 受 損 失 的 仍 是 企 業 本 身 16

V. 檢 核 表 格 你 的 機 構 是 否 已 採 用 一 套 良 好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措 施 架 構 去 處 理 病 假 事 宜? 以 下 的 表 格 可 測 試 機 構 在 這 方 面 的 認 識 及 實 施 概 況 若 機 構 已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請 在 方 格 內 劃 上 9 號 ; 請 留 空 其 他 不 適 用 的 方 格 I. 僱 傭 條 例 下 僱 主 的 責 任 給 予 疾 病 津 貼 確 保 合 資 格 的 僱 員 最 少 可 領 取 : 相 等 於 該 僱 員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五 分 之 四 的 疾 病 津 貼 ( 如 僱 員 已 累 積 足 夠 的 病 假, 並 放 取 不 少 於 連 續 4 天 而 有 醫 生 證 明 的 病 假 ) 相 等 於 該 懷 孕 僱 員 每 日 平 均 工 資 五 分 之 四 的 疾 病 津 貼 ( 懷 孕 僱 員 如 因 產 前 檢 查 產 後 治 療 或 流 產 而 缺 勤,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每 一 天 病 假 均 可 享 有 疾 病 津 貼 ) 保 存 病 假 紀 錄 已 妥 善 保 存 下 列 紀 錄 : 每 名 僱 員 開 始 及 終 止 僱 傭 合 約 的 日 期 每 名 僱 員 所 累 積 的 全 部 有 薪 病 假, 包 括 第 1 類 及 第 2 類 有 薪 病 假 的 總 數 每 名 僱 員 曾 享 用 的 有 薪 病 假 日 數, 及 從 第 1 類 或 第 2 類 有 薪 病 假 日 數 中 扣 除 的 紀 錄 每 名 僱 員 曾 領 取 的 疾 病 津 貼, 及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的 日 期 亦 確 保 : 上 述 紀 錄 於 僱 員 放 畢 有 薪 病 假 復 工 後 7 天 內, 由 僱 員 簽 署, 僱 員 並 有 權 查 看 病 假 紀 錄 僱 傭 保 障 為 保 障 僱 員 的 權 益, 你 的 機 構 : 不 會 在 僱 員 放 取 有 薪 病 假 期 間 終 止 其 僱 傭 合 約, 除 非 根 據 僱 傭 條 例 因 僱 員 犯 非 常 嚴 重 過 失 或 因 在 條 例 下 容 許 的 其 他 理 由, 而 即 時 解 僱 僱 員 則 作 別 論 17

II. 有 關 病 假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措 施 架 構 你 的 機 構 已 採 用 一 套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措 施 架 構 去 處 理 病 假 事 宜, 其 中 包 括 : 制 訂 清 晰 的 病 假 程 序 指 引 確 保 僱 員 能 透 過 僱 員 手 冊 內 聯 網 及 通 函 等, 知 悉 這 些 指 引 保 存 僱 員 放 取 病 假 的 合 適 紀 錄 你 的 機 構 亦 : 下 放 管 理 假 期 的 工 作 給 前 線 管 理 人 員 清 楚 訂 明 管 理 人 員 在 處 理 病 假 方 面 的 職 責, 部 分 包 括 : 向 下 屬 清 晰 而 公 平 地 說 明 工 作 表 現 目 標, 以 及 適 當 地 表 揚 及 獎 賞 工 作 表 現 出 色 的 僱 員 核 對 僱 員 申 請 有 薪 病 假 所 需 的 文 件 對 僱 員 表 示 關 心, 及 在 有 需 要 時 向 僱 員 提 供 輔 導 與 有 關 僱 員 商 討, 並 聯 絡 人 力 資 源 部 商 討 為 身 體 欠 佳 的 僱 員 另 作 工 作 安 排 以 文 件 記 錄 全 部 已 採 取 的 行 動 進 行 工 作 表 現 評 估 及 列 明 任 何 影 響 僱 員 工 作 表 現 的 原 因 就 特 殊 個 案, 諮 詢 人 力 資 源 部 的 意 見 在 制 訂 及 施 行 病 假 政 策 時, 你 的 機 構 已 : 徵 詢 僱 員 的 意 見 在 實 施 任 何 影 響 其 僱 傭 合 約 條 款 的 變 更 前 先 得 到 員 工 的 同 意 透 過 勞 資 溝 通 渠 道 向 僱 員 傳 遞 重 要 資 訊 III. 處 理 不 當 行 為 在 處 理 與 病 假 有 關 的 嚴 重 行 為 不 當 個 案 時, 你 的 機 構 : 按 照 既 定 的 紀 律 處 分 程 序 進 行 調 查 分 析 收 集 得 到 的 證 據 是 否 足 以 證 實 僱 員 行 為 不 當, 及 評 估 有 關 不 當 行 為 的 性 質 及 嚴 重 性 檢 討 曾 否 對 該 僱 員 採 取 紀 律 處 分, 及 改 善 的 情 況 因 應 不 當 行 為 的 嚴 重 性 而 決 定 合 適 的 罰 則, 行 動 並 需 與 處 理 其 他 不 當 行 為 的 標 準 罰 則 一 致 確 保 紀 律 處 分 的 罰 則 沒 有 違 反 僱 傭 條 例 和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將 調 查 結 果 通 知 有 關 僱 員, 並 讓 僱 員 可 循 一 公 平 而 快 捷 的 途 徑, 向 較 高 一 級 的 人 員 上 訴 18

VI. 查 詢 服 務 6. 1 勞 工 處 網 址 網 址 : http://www.labour.gov.hk 6. 2 有 關 僱 傭 條 例 及 僱 傭 條 件 的 查 詢 查 詢 熱 線 電 話 :2717 1771 ( 此 熱 線 由 1823 接 聽 ) 勞 工 處 勞 資 關 係 科 分 區 辦 事 處 港 島 東 港 島 區 香 港 灣 仔 告 士 打 道 5 號 稅 務 大 樓 34 字 樓 西 港 島 區 九 龍 薄 扶 林 道 2 號 A 西 區 裁 判 署 3 樓 東 九 龍 區 新 蒲 崗 太 子 道 東 698 號 寶 光 商 業 中 心 12 樓 1206 室 西 九 龍 區 深 水 埗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10 樓 1009 室 19

南 九 龍 區 旺 角 聯 運 街 30 號 旺 角 政 府 合 署 2 字 樓 觀 塘 區 觀 塘 鯉 魚 門 道 12 號 東 九 龍 政 府 合 署 6 樓 新 界 荃 灣 區 荃 灣 西 樓 角 路 38 號 荃 灣 政 府 合 署 5 樓 葵 涌 區 葵 涌 興 芳 路 166 至 174 號 葵 興 政 府 合 署 6 樓 屯 門 區 屯 門 海 榮 路 22 號 屯 門 中 央 廣 場 22 字 樓 東 翼 2 號 室 沙 田 及 大 埔 區 沙 田 上 禾 輋 路 1 號 沙 田 政 府 合 署 3 樓 304-313 室 上 述 地 址 於 2013 年 5 月 更 新 6. 3 有 關 促 進 勞 資 合 作 的 查 詢 勞 資 協 商 促 進 科 電 話 :2121 8690 傳 真 :2121 8695 6. 4 有 關 殘 疾 歧 視 條 例 的 查 詢 平 等 機 會 委 員 會 電 話 :2511 8211 傳 真 :2511 8142 20

6.5 有 關 僱 員 個 人 資 料 的 查 詢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電 話 :2827 2827 傳 真 :2877 7026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