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物 品 與 廠 商 資 料 物 品 名 稱 : 去 漆 劑 (PAINT REMOVER) 其 他 明 稱 :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建 議 用 途 及 限 制 使 用 : 去 漆 劑 ; 塑 膠 泡 沫 之 去 劑 ; 溶 劑 萃 取 ; 醋 酸 纖 維 素 之 溶 劑 ; 塑 膠 加 工 ; 溶 劑 去 脂 製 造 商 或 供 應 商 名 稱 : 國 寶 製 煉 油 漆 油 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地 址 : 苗 栗 縣 工 業 區 民 治 路 39 號 電 話 :TEL:037-983625-8 傳 真 :FAX:037-983629 諮 詢 聯 絡 人 及 電 話 :037-983625-8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 037-983625-8 二 危 害 辨 識 資 料 物 品 危 害 分 類 : 易 燃 液 體 第 2 級 急 毒 性 物 質 第 4 級 ( 吞 食 ) 腐 蝕 / 刺 激 皮 膚 物 質 第 2 級 嚴 重 損 傷 / 刺 激 眼 睛 物 質 第 2 級 特 定 標 的 器 官 系 統 毒 性 物 質 ~ 重 複 暴 露 地 2 級 標 示 內 容 : 象 徵 符 號 : 健 康 危 害 驚 嘆 號 警 示 語 : 警 告 危 害 警 告 訊 息 : 吞 食 有 害 危 害 防 範 措 施 : 其 他 危 害 : 水 環 境 之 危 害 物 質 ( 急 毒 性 ) 第 3 級 吸 入 性 危 害 物 質 第 1 級 造 成 皮 膚 刺 激 造 成 眼 睛 刺 激 懷 疑 致 癌 三 成 份 辨 識 資 料 純 物 質 : 長 期 暴 露 可 能 會 損 害 肝 臟 置 容 器 於 通 風 良 好 的 地 方 若 覺 得 不 適, 則 洽 詢 醫 療 ( 出 示 醫 療 人 員 此 標 籤 ) 避 免 長 期 暴 露 中 英 文 名 稱 : 二 氯 甲 烷 (Dichloromethane) 同 義 名 稱 :Methylene chloride Methylene dichloride 化 學 文 摘 社 登 記 號 碼 (CAS No.): 75-09-2 危 害 物 質 成 分 ( 成 份 百 分 比 ) : 19% 非 危 害 物 質 成 份 : 增 厚 劑 :5%. 石 蠟 40%. 木 精 31%. 氨 水 5%
四 急 救 措 施 不 同 暴 露 途 徑 之 急 救 方 法 : 吸 入 :1. 施 救 前 先 做 好 自 身 的 防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自 身 的 安 全 2. 移 除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者 移 至 新 鮮 空 氣 處 3. 若 呼 吸 停 止, 立 即 由 受 訓 過 的 人 施 以 人 工 呼 吸 ; 若 心 跳 停 止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4. 如 果 呼 吸 困 難, 於 醫 師 指 示 下 由 受 過 訓 的 人 員 供 給 氧 氣 5. 立 即 就 醫 皮 膚 接 觸 :1. 以 溫 水 緩 和 沖 洗 受 污 染 部 位 20~30 分 鐘, 或 直 到 污 染 物 去 除 2. 沖 水 中 脫 掉 受 污 染 的 衣 物 鞋 子 和 皮 飾 品 3. 立 即 就 醫 4. 需 將 污 染 的 衣 服 鞋 子 以 及 皮 飾 品 須 完 全 洗 淨 除 污 後 方 可 再 用 或 丟 棄 眼 睛 接 觸 :1. 立 即 將 眼 皮 撐 開, 以 緩 和 流 動 的 溫 水 沖 洗 污 染 的 眼 睛 20 分 鐘, 或 直 到 污 染 物 去 除 2. 避 免 清 洗 水 進 入 未 受 影 響 的 眼 睛 3. 立 即 就 醫 食 入 :1. 若 患 者 即 將 喪 失 意 識 已 失 去 意 識 或 痙 攣, 不 可 經 口 餵 食 任 何 東 西 2. 若 患 者 意 識 清 楚, 讓 其 用 水 徹 底 漱 3. 切 勿 催 吐 4. 給 患 者 喝 下 240~300 毫 升 的 水, 以 稀 釋 胃 中 的 化 學 品, 若 有 牛 奶 可 於 喝 水 後 在 給 予 牛 奶 喝 5. 若 患 者 自 發 生 性 嘔 吐, 讓 其 身 體 向 前 傾 以 減 低 吸 入 危 險, 並 讓 其 漱 口 及 反 覆 給 水 6. 若 呼 吸 停 止 立 即 由 受 訓 過 人 施 予 人 工 呼 吸, 若 心 跳 停 止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7. 立 即 就 醫 最 重 要 症 狀 及 危 害 效 應 : 應 穿 著 C 級 防 護 裝 備 在 安 全 區 域 實 施 急 救 對 急 救 人 員 之 防 護 : 非 常 高 濃 度 暴 露 可 能 導 致 喪 失 意 識 及 死 亡 對 醫 師 之 提 示 : - 五 滅 火 措 施 適 用 滅 火 劑 : 化 學 乾 粉 泡 沫 二 氧 化 碳 水 霧 滅 火 時 可 能 遭 遇 之 特 殊 危 害 : 1. 超 過 102, 其 蒸 氣 具 可 燃 性 2. 火 災 中 會 分 解 出 毒 性 氣 體 具 險 性 特 殊 滅 火 程 序 :1. 撤 離 並 自 安 全 距 離 或 受 保 護 的 地 點 滅 火 2. 位 於 上 風 處 以 避 免 危 險 的 蒸 氣 和 有 毒 的 分 解 物 3. 隔 離 未 著 火 物 質 且 保 護 人 員 4. 安 全 狀 況 下 將 容 器 搬 離 火 場 5. 以 水 霧 冷 卻 暴 露 於 火 場 的 貯 槽 或 容 器 6. 移 除 所 有 易 燃 物 和 可 燃 物, 特 別 是 油 脂 和 潤 滑 油 7. 滅 火 時 須 小 心, 不 可 將 水 直 接 施 於 液 化 氯 氣 或 氯 氣 8. 逆 流 回 至 鋼 瓶 可 能 導 致 鋼 瓶 破 裂 9. 小 心 不 可 堵 住 壓 力 釋 放 閥 10. 如 果 溢 漏 未 引 燃, 噴 水 霧 以 分 散 蒸 氣 並 保 護 試 圖 止 漏 的 人 員 11. 大 區 域 之 大 型 火 災, 使 用 無 人 操 作 之 水 霧 控 制 架 或 自 動 撥 灑 噴 嘴 12. 儘 可 能 撤 離 火 場 並 允 許 火 燒 完 13. 遠 離 貯 槽 14. 貯 槽 安 全 排 放 閥 已 響 起 或 因 著 火 而 變 色 時 立 即 撤 離 15 未 著 特 殊 防 護 設 備 人 員 不 得 進 入
消 防 人 員 之 特 殊 防 護 設 備 : 消 防 人 員 必 須 配 戴 空 氣 呼 吸 器 消 防 衣 防 護 手 套 六 洩 漏 處 理 方 法 個 人 應 注 意 事 項 :1. 限 制 人 員 進 入, 直 至 外 溢 區 完 全 清 乾 淨 為 止 2. 確 定 是 由 受 過 訓 之 人 員 負 責 清 理 之 工 作 3. 穿 戴 適 當 的 個 人 防 護 裝 備 環 境 注 意 事 項 : 1. 對 洩 漏 區 通 風 換 氣 2. 移 開 所 有 引 燃 源 3. 通 知 政 府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與 環 保 相 關 單 位 清 理 方 法 :1. 不 要 碰 觸 外 洩 物 2. 避 免 外 洩 物 進 入 下 水 道 水 溝 或 密 閉 的 空 間 內 3. 在 安 全 許 可 狀 況 下 設 法 阻 止 或 減 少 溢 漏 4. 用 砂 泥 土 或 其 他 不 與 洩 漏 物 質 反 應 之 吸 收 物 質 來 圍 堵 洩 漏 物 5. 少 量 洩 漏 : 用 不 會 和 外 洩 物 反 應 之 吸 收 物 質 吸 收 已 污 染 的 吸 收 物 質 和 外 洩 物 具 有 同 樣 的 危 害 性, 須 置 於 加 蓋 並 標 示 的 適 當 容 器 裡, 用 水 沖 洗 溢 漏 區 域 小 量 的 溢 漏 可 用 大 量 的 水 稀 釋 6. 大 量 洩 漏 : 聯 絡 消 防, 緊 急 處 理 單 位 及 供 應 商 以 尋 求 協 助 七 安 全 處 置 與 儲 存 方 法 處 置 : 1. 此 物 質 具 毒 性 ( 可 能 是 致 癌 物 ), 需 要 工 程 控 制 及 防 護 設 備, 工 作 人 員 應 適 當 受 訓 並 告 知 此 物 質 之 危 險 性 及 安 全 使 用 法 2. 儘 可 能 使 用 密 閉 操 作 系 統 3. 若 有 此 物 質 釋 放 出 應 立 刻 戴 上 呼 吸 防 護 具 且 離 開, 直 到 確 定 釋 放 的 嚴 重 性 4. 若 有 溢 漏 或 通 風 不 良 時, 應 立 即 呈 報 5. 熟 知 中 毒 的 徵 兆 及 症 狀, 若 又 不 適 立 即 呈 報 6. 操 作 前 檢 查 容 器 是 否 溢 漏 7. 避 免 產 生 霧 滴 並 防 止 霧 滴 進 入 工 作 區 的 空 氣 中 8. 在 標 示 且 專 用 的 特 定 裝 置 ( 如 排 氣 櫃 手 套 箱 安 全 櫥 櫃 隔 離 的 櫥 櫃 - 以 平 滑 無 破 裂 且 相 容 的 材 質 製 成 )- 以 最 小 操 作 量 使 用, 保 持 操 作 裝 置 有 適 當 的 氣 流 和 負 壓 並 定 期 檢 查 9. 在 標 示 清 楚 的 特 定 地 方 使 用 10. 不 要 與 不 相 容 物 一 起 使 用 11. 記 錄 收 貨 日 期, 開 啟 日 期 和 使 用 量 12. 自 貯 存 區 搬 運 此 物 到 工 作 站 應 小 心 謹 慎, 將 二 甲 烷 置 於 密 封 且 無 破 裂 之 容 器, 容 器 外 再 放 置 一 無 破 裂 容 器, 二 容 器 間 充 填 襯 墊, 以 降 低 搬 運 過 之 擾 動 13. 容 器 要 標 示, 在 穩 定 的 地 區 小 心 開 啟, 不 使 用 時 保 持 容 器 密 閉 並 避 免 受 損 14. 不 要 將 受 污 染 的 液 體 倒 回 原 貯 存 桶 15. 不 要 在 焊 接 火 焰 熱 表 面 附 近 使 用 16. 空 的 桶 容 器 和 管 件 可 能 仍 有 具 危 害 性 的 殘 留 物, 未 清 理 前 不 可 進 行 任 何 焊 接 切 割 鑽 孔 或 其 它 熱 的 施 工 17. 當 連 接 真 空 系 統 使 用 時, 不 可 污 染 空 氣 或 水 系 統 單 獨 使 用 真 空 系 統 並 將 廢 氣 排 至 排 煙 櫃 18. 儘 可 能 氣 流 是 自 低 污 染 區 排 至 高 污 染 區 19. 操 作 區 和 貯 存 區 附 近 應 有 立 即 可 得 的 火 災 溢 漏 等 緊 急 處 理 設 備 儲 存 : 1. 貯 存 在 乾 燥 陰 涼 通 風 良 好 以 及 陽 光 無 法 直 接 照 射 的 地 方 和 遠 離 熱 引 燃 源 和 不 相 容 物 2. 限 量 貯 存 3. 貯 存 區 應 標 示 清 楚, 無 障 礙 物 並 只 允 許 委 任 或 受 過 訓 的 人 進 入 4. 貯 存 區 與 工 作 區 飲 食 區 和 防 護 設 備 貯 存 區 分 開 5. 告 知 地 方 消 防 單 位 貯 存 數 量 及 貯 存 地 點 6. 於 適 當 處 張 貼 警 告 標 示 7. 定 期 檢 查 容 器 貯 存 區 是 否 溢 漏 破 損 或 腐 蝕 8.
容 器 要 標 示, 不 使 用 或 空 了 時 應 保 持 容 器 密 閉 並 避 免 受 損 9. 貯 存 容 器 置 於 適 當 高 度 以 方 便 操 作 10. 有 立 即 可 得 的 溢 漏 吸 收 劑 11. 門 口 應 設 斜 坡 門 檻 或 築 溝 渠 以 圍 堵 或 流 到 安 全 的 地 方 12. 貯 存 區 應 設 洩 漏 偵 測 和 警 報 設 備 13. 貯 存 容 器 應 安 裝 內 或 外 水 冷 系 統 或 壓 力 釋 放 裝 置 14. 空 桶 應 與 貯 存 區 分 開 15. 避 免 大 量 貯 存 於 室 內, 儘 可 能 貯 存 於 隔 離 的 防 火 建 築 中 16 貯 槽 須 在 地 面 上, 底 部 整 個 區 域 應 封 住 以 防 滲 漏, 周 圍 須 有 防 溢 堤 能 圍 堵 整 個 容 量 八 暴 露 預 防 措 施 工 程 控 制 :1. 使 用 適 當 設 計 及 保 養 的 機 械 通 風 系 統, 如 整 體 換 氣 裝 置 或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2. 以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TWA 局 部 排 氣 裝 置 及 必 要 的 製 程 隔 離 以 控 制 霧 滴 及 蒸 氣 量 3. 供 給 充 分 新 鮮 空 氣 以 補 充 排 氣 系 統 抽 出 的 空 氣 4. 可 能 需 要 處 理 發 散 的 廢 氣 以 免 污 染 環 境 控 制 參 數 短 時 間 時 量 平 均 容 許 濃 度 STEL 最 高 容 許 濃 度 CEILING 生 物 指 標 BEIs 50 ppm ( 皮 瘤 ) 75 ppm ( 皮 瘤 ) - -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 呼 吸 防 護 : 任 何 可 偵 測 到 的 濃 度 : 正 壓 式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正 壓 式 全 面 型 供 氣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輔 以 正 常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逃 生 : 含 有 機 蒸 氣 濾 罐 之 氣 體 面 罩 逃 生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手 部 防 護 : 防 滲 手 套, 材 質 以 聚 乙 烯 醇 4H Responder 為 佳 眼 睛 防 護 : 化 學 防 濺 安 全 護 目 鏡 護 面 罩 皮 膚 及 身 體 防 護 : 防 滲 衣 服 連 身 式 防 護 衣 工 作 靴 實 驗 衣 衛 生 措 施 :1. 工 作 後 儘 速 脫 掉 污 染 之 衣 物, 洗 淨 後 才 可 再 穿 戴 或 丟 棄, 且 告 知 洗 衣 人 員 污 染 物 之 危 害 性 2. 工 作 場 所 嚴 禁 抽 煙 或 飲 食 3. 處 理 此 物 後, 須 徹 底 洗 手 4. 維 持 工 作 場 所 清 潔 九 物 理 及 化 學 性 質 外 觀 : 無 色 具 似 醚 味 的 液 體 氣 味 : 醚 味 嗅 覺 閾 值 : 約 150ppm( 偵 測 ) 約 230ppm( 察 覺 ) 熔 點 : 97 ph 值 : 沸 點 / 沸 點 範 圍 : 37.8 易 燃 性 ( 固 體 氣 體 ): 分 解 溫 度 : 自 燃 溫 度 :556 閃 火 點 : 測 試 方 法 : 爆 炸 界 限 :12%~19% 蒸 氣 壓 : 400mmHg @24 蒸 氣 密 度 :2.93( 空 氣 =1)
密 度 :1.3266( 水 =1) 溶 解 度 :2g/100mL ( 水 ) 辛 醇 / 水 分 配 係 數 (log Kow):1.25 揮 發 速 率 :27.5( 乙 酸 丁 酯 =1) 十 安 定 性 及 反 應 性 安 定 性 : 正 常 狀 況 下 安 定 特 殊 狀 況 下 可 能 之 危 害 反 應 :1. 甲 醇 : 於 甲 醇 含 量 小 於 0.5vol% 27 下, 二 氯 甲 烷 於 空 氣 中 易 燃 2. 鋁 粉 : 於 適 當 壓 力 下,95 會 產 生 無 法 控 制 的 放 熱 反 應 3. 胺 : 放 熱 反 應 4. 疊 氮 化 合 物 : 形 成 爆 炸 性 物 質 5. 二 基 甲 和 過 氯 酸 : 起 激 烈 爆 炸 6. 鹼 金 屬 ( 如 鋰 鈉 鉀 鈉 鉀 合 金 ): 形 成 對 撞 擊 敏 感 的 物 質, 可 能 起 爆 炸 性 反 應 7. 四 氯 化 二 氮 五 氯 化 二 氮 : 形 成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8. 硝 酸 : 形 成 爆 炸 性 溶 液 9.N- 鉀 基 -N- 亞 硝 基 尿 素 : 形 成 爆 炸 性 混 合 物 10. 第 三 丁 基 鉀 : 混 合 2 分 鐘 後 引 燃 應 避 免 之 狀 況 :1. 高 於 100 之 溫 度, 其 蒸 氣 具 可 燃 性 應 避 免 之 物 質 : 甲 醇 鋁 粉 胺 疊 氮 化 合 物 二 基 甲 過 氯 酸 鹼 金 屬 四 氯 化 二 氮 危 害 分 解 物 : 十 一 毒 性 資 料 五 氯 化 二 氮 硝 酸 N- 鉀 基 -N- 亞 硝 基 尿 素 第 三 丁 基 鉀 暴 露 途 徑 : 皮 膚 接 觸 吸 入 食 入 眼 睛 接 觸 症 狀 : 刺 激 感 麻 醉 感 精 神 混 亂 頭 昏 眼 花 噁 心 嘔 吐 脫 脂 失 去 意 識 死 亡 急 毒 性 : 吸 入 :1. 鼻 子 及 喉 嚨 的 輕 微 刺 激 2. 於 500~1,000ppm 1~2 小 時 可 能 會 導 致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的 輕 度 抑 制, 如 : 頭 暈 頭 昏 眼 花 噁 心 手 腳 麻 木 疲 勞, 無 法 集 中 精 神 及 協 調 性 減 低 3. 非 常 高 濃 度 暴 露 可 能 導 致 喪 失 意 識 及 死 亡 4. 二 氯 甲 烷 新 陳 化 謝 成 為 一 氧 化 碳, 可 能 引 起 心 臟 的 問 題 皮 膚 :1. 液 體 會 刺 激 皮 膚 2. 如 流 入 手 套 內 鞋 內 或 緊 的 衣 內 可 能 會 嚴 重 刺 激 眼 睛 :1. 液 體 及 高 濃 度 蒸 氣 可 能 造 成 刺 激 2. 液 體 可 能 導 致 角 膜 的 短 暫 刺 激 食 入 :1. 於 動 物 實 驗 中, 二 氯 甲 烷 會 被 迅 速 吸 收 入 體 內 造 成 中 度 毒 性, 症 狀 如 吸 入 般 LD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2100~3000 mg/kg( 大 鼠, 吞 食 ) LC50 測 試 動 物 吸 收 途 徑 :11600 ppm/6h 迷 你 豬, 吸 入 810 mg/24h( 兔 子, 皮 膚 ): 造 成 嚴 重 刺 激 160 mg( 兔 子, 眼 睛 ): 造 成 中 度 刺 激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1. 吸 入 : 於 非 常 高 濃 度 會 造 成 肝 及 腎 的 損 傷 亦 有 報 告 指 出 一 再 暴 露 於 500~3,600ppm 會 造 成 腦 損 傷 2. 可 能 導 致 皮 膚 炎 致 癌 性 : 三 份 研 究 指 出 長 期 暴 露 的 工 人 並 無 癌 症 增 多 的 跡 象, 但 IARC 將 其 列 為 疑 似 致 癌 物 1250 ppm/7h 懷 孕 6-15 天 雌 鼠, 吸 入 造 成 胚 胎 發 育 不 正 常 IARC 將 之 列 為 Group 2B: 可 能 人 類 致 癌 ACGIH 將 之 列 為 A3: 動 物 致 癌
十 二 生 態 資 料 可 能 之 環 境 影 響 / 環 境 流 佈 : 1. 會 迅 速 由 肺 吸 收 並 以 原 狀 排 出 2. 在 氧 氣 充 足 下, 和 污 泥 種 或 淤 泥 反 應, 在 6 小 時 到 7 天 之 間 會 完 全 地 生 物 分 解 3. 在 大 氣 中 會 和 氯 氣 自 由 基 反 應 而 發 生 分 解, 其 半 衰 期 為 數 個 月 4. 對 水 中 生 物 有 害 十 三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廢 棄 處 置 方 法 : 1. 參 考 國 家 環 保 相 關 法 規 處 理 2. 依 倉 儲 條 件 貯 存 待 處 理 的 廢 棄 物 3. 使 用 後 之 53 加 侖 桶 不 得 隨 意 棄 置, 殘 液 需 經 中 間 處 理, 並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廢 棄 物 處 理 方 式 後 空 桶 始 得 以 一 般 事 業 廢 棄 物 上 網 申 報 處 理 中 間 處 理 方 式 可 採 回 收 或 清 洗 方 式, 廢 水 ( 液 ) 並 排 往 廢 水 處 理 廠 處 理 以 活 性 碳 吸 附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處 理 方 式 4. 可 燃 廢 棄 物 可 於 排 煙 櫃 中 蒸 餾 回 收 或 採 用 特 定 焚 化 處 理 十 四 運 送 資 料 聯 合 國 編 號 :1593 聯 合 國 運 輸 名 稱 :( 二 氯 甲 烷 ) 去 漆 劑 運 輸 危 害 分 類 : 第 6.1 類 毒 性 物 質 包 裝 類 別 :III 海 洋 污 染 物 ( 是 / 否 ): 否 特 殊 運 送 方 法 及 注 意 事 項 :- 十 五 法 則 資 料 適 用 法 規 : 1.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3. 有 機 溶 劑 中 毒 預 防 標 準 5.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7. 毒 性 化 學 物 質 管 理 法 2.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通 識 規 則 4.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空 氣 中 有 害 物 質 容 許 濃 度 標 準 6. 事 業 廢 棄 物 貯 存 清 除 處 理 方 及 設 施 標 準 十 六 其 他 資 料 1.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2. 危 害 化 學 物 質 中 文 資 料 庫, 環 保 署 3.Mallinckrodt Baker, lnc,msds. 參 考 文 獻 4.American Cyanamid co,msds. 5.DOW Chemical co,msds. 6.Fisher scientific,chemical DI, MSDS. 7.Merk Chemical Database,MSDS.
製 表 單 位 製 表 日 期 名 稱 : 國 寶 製 煉 油 漆 油 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技 術 部 張 宜 綉 地 址 / 電 話 : 苗 栗 縣 銅 鑼 工 業 區 民 治 路 39 號 /037-983625-8 製 表 日 期 102 年 1 月 2 日 備 註 上 述 資 料 中 符 號 - 代 表 目 前 查 無 相 關 資 料, 而 符 號 / 代 表 此 欄 位 對 該 物 質 並 不 適 用 生 物 指 標 中 的 註 記 Ns 代 表 非 專 一 性 指 標, 符 號 Sc 代 表 需 注 意 易 受 感 族 群, 符 號 B 代 表 請 注 意 背 景 值, 符 號 Nq 代 表 未 有 確 定 建 議 值, 符 號 Sq 代 表 半 定 量 性 建 議 值 本 文 為 收 集 目 前 最 新 相 關 資 料 編 寫 而 成, 其 內 容 僅 適 用 於 本 產 品 在 製 作 時, 已 力 求 完 美 及 正 確, 但 錯 誤 恐 仍 難 免 使 用 者 請 依 應 用 需 求, 自 行 負 責 判 斷 其 可 用 性, 國 寶 製 煉 油 漆 油 墨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不 負 任 何 責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