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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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記 錄 時 地 間 :102 年 10 月 7 日 ( 星 期 一 ) 中 午 12 時 10 分 點 : 六 藝 樓 306 研 討 室 應 出 席 人 員 : 郭 主 任 筱 晴 鄭 美 滿 老 師 周 郁 明 老 師 李 彌 丹 老 師 陸 靜 容 老 師 伍 錦 香 老 師 ( 請 假 ) 應 出 席 :6 位 實 到 :5 位 未 到 :1 位 工 作 人 員 :2 位 ( 羅 祐 君 林 沂 蓁 ) 主 席 : 郭 主 任 筱 晴 紀 錄 : 羅 祐 君 壹 報 告 事 項 一 確 認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2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一 ) 二 確 認 應 用 外 語 系 ( 科 )101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第 3 次 系 學 務 會 議 紀 錄 ( 附 件 二 ) 貳 討 論 事 項 : 提 案 一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及 川 正 一 先 生 優 秀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提 請 審 議 辦 1. 依 本 系 及 川 正 一 先 生 優 秀 獎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2. 第 三 條 本 獎 學 金 申 請 條 件 : (1). 凡 應 用 外 語 系 五 專 部 之 在 學 學 生 (2). 申 請 學 生 前 一 學 期 學 業 成 績 每 學 期 總 平 均 不 得 低 於 八 十 分,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 操 行 成 績 每 學 期 八 十 分 以 上, 且 未 受 記 過 處 分 者 (3). 如 申 請 人 數 超 過 核 發 名 額, 以 高 年 級 學 生 優 先 ; 若 人 數 仍 超 過 名 額, 考 量 標 準 依 序 為 學 業 成 績 操 行 成 績 清 寒 程 度 (1). 本 獎 學 金 每 學 期 核 發 一 次 (2). 名 額 : 五 專 部 共 一 名 (3). 金 額 : 原 則 上 每 名 發 給 新 台 幣 貳 萬 元 法 : 本 系 及 川 正 一 先 生 優 秀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 附 件 三 ), 提 請 審 議 之, 審 議 後 送 系 務 會 議 備 查 決 議 : 決 議 由 五 專 外 五 乙 王 〇 〇 同 學 ( 學 號 :9857**5) 獲 得 及 川 正 一 先 生 優 秀 獎 學 金, 續 送 系 務 會 議 備 查 註 : 於 102 年 10 月 9 日 於 102 學 年 度 第 二 次 系 務 會 議 備 查 通 過 提 案 二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行 優 良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提 請 審 議 第 1 頁 / 共 6 頁

辦 決 1. 依 本 校 學 行 優 良 獎 學 金 實 施 要 點 2. 第 三 條 本 獎 學 金 申 請 條 件 : (1). 凡 就 讀 本 校 學 院 部 專 科 部 及 進 修 推 廣 部 之 在 學 學 生, 且 未 受 領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營 私 人 企 業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等 獎 學 金 者 ( 但 具 低 收 入 戶 僑 生 資 格 申 請 上 述 單 位 之 清 寒 獎 學 金 者 不 受 此 限 ) (2). 學 業 總 成 績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各 科 成 績 均 在 七 十 分 以 上 者 (3). 操 行 成 績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且 未 有 記 過 處 分 者 (1). 每 學 年 於 上 下 學 期 各 核 發 一 次 (2). 名 額 : 每 班 貳 名 法 : 本 系 日 間 部 學 行 優 良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 附 件 四 ), 本 系 進 推 部 學 行 優 良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 附 件 五 ), 提 請 審 議 之 議 : 決 議 由 五 專 外 二 甲 吳 〇 〇 等 同 學 ( 學 號 :10157**4) 獲 得 學 行 優 良 獎 學 金, 名 單 如 學 行 優 良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原 則 上 由 全 班 前 兩 名 獲 得, 前 一 名 次 不 申 請 者, 依 名 次 遞 補 註 : 因 五 專 外 五 甲 第 一 名 鄒 〇 〇 同 學 ( 學 號 : 9857**9) 榮 獲 宗 倬 章 先 生 教 育 基 金 會 學 生 獎 學 金, 故 依 名 次 遞 補, 由 第 四 名 楊 〇 〇 同 學 ( 學 號 : 9857**1) 獲 得 ( 第 三 名 劉 〇 〇 同 學 ( 學 號 : 9857**0) 獲 得 白 陳 惜 獎 學 金 ) 提 案 三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清 寒 優 秀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提 請 審 議 1. 依 本 校 清 寒 優 秀 獎 學 金 實 行 要 點 (1). 凡 研 究 所 部 大 學 部 專 科 部 及 進 修 推 廣 部 之 在 學 學 生, 未 受 領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營 私 人 企 業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等 獎 學 金 者 ( 但 具 低 收 入 戶 僑 生 資 格 申 請 上 述 單 位 之 清 寒 獎 學 金 者 不 受 此 限 ) (2). 失 業 家 庭 子 女 或 家 境 清 寒 者, 有 低 收 入 戶 鄉 里 長 或 其 他 適 當 證 明 者 (3). 學 業 成 績 平 均 六 十 五 分 操 行 成 績 平 均 在 八 十 分 以 上 者, 且 未 有 記 過 處 分 者 (1). 次 數 : 每 學 年 於 上 下 學 期 各 核 發 一 次 (2). 名 額 : 每 班 壹 名 但 同 所 系 科 內 可 流 用 本 系 共 10 名 ( 二 技 1 名 四 技 3 名 五 專 6 名 ) (3). 金 額 : 每 名 新 台 幣 伍 仟 元 整 第 2 頁 / 共 6 頁

辦 法 : 本 系 日 間 部 清 寒 優 秀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 附 件 六 ), 提 請 審 議 之 決 議 : 決 議 由 五 專 外 三 甲 楊 〇 〇 等 同 學 ( 學 號 :10057**3) 獲 得 清 寒 優 秀 獎 學 金, 名 單 如 清 寒 優 秀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本 系 核 發 名 額 共 10 名, 以 低 收 入 戶 僑 生 同 學 為 優 先 考 量, 再 依 特 殊 境 遇 中 低 收 入 戶 清 寒 程 度 決 定 申 請 優 先 順 序 並 決 議 候 補 人 選 附 註 (10/29): 夜 間 部 清 寒 獎 學 金 有 多 的 名 額, 故 補 足 至 日 間 部 的 備 取 一 - 賴 〇 〇 同 學 ( 學 號 : 10137**5) 及 備 取 二 - 阮 〇 〇 同 學 ( 學 號 : 9957**3), 共 兩 名 提 案 四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合 作 社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提 請 審 議 1. 依 本 校 合 作 社 獎 學 金 實 行 要 點 (1). 凡 學 院 部 專 科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 不 含 在 職 專 班 ) 及 高 商 進 修 學 校 在 學 學 生, 且 申 請 學 期 未 受 領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民 營 企 業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等 獎 學 金 者 ( 但 具 低 收 入 戶 僑 生 資 格 申 請 上 述 單 位 之 清 寒 獎 學 金 者 不 受 此 限 ) (2). 申 請 學 生 前 一 學 年 學 業 成 績 每 學 期 總 平 均 不 得 低 於 八 十 分,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 操 行 成 績 每 學 期 八 十 分 以 上, 且 未 受 記 過 處 分 者 (3). 本 獎 學 金 以 全 學 年 學 業 成 績 較 優 者 為 先 (1). 次 數 : 每 學 年 核 發 一 次 (2). 名 額 : 每 學 年 學 院 部 專 科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 不 含 在 職 專 班 ) 高 商 進 修 學 校 各 系 科 三 班 以 上 者 二 名, 不 足 三 班 者 一 名 ( 不 含 一 年 級 ); 惟 因 獎 學 金 餘 額 不 足, 故 改 採 日 間 部 每 系 科 1 名, 共 7 名 辦 法 : 本 系 日 間 部 合 作 社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 附 件 七 ), 提 請 審 議 之 決 議 : 決 議 由 五 專 外 五 乙 陳 〇 〇 同 學 ( 學 號 :9857**5) 獲 得 合 作 社 獎 學 金, 並 備 取 兩 名 名 單 如 合 作 社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提 案 五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中 正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提 請 審 議 1. 依 本 校 中 正 獎 學 金 實 行 要 點 (1). 凡 本 校 學 院 部 專 科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高 商 進 修 學 校 專 進 學 校 及 空 中 進 修 學 院 之 在 學 學 生, 申 請 學 期 未 受 領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民 營 企 業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等 之 清 寒 獎 學 金 者 ( 但 具 低 收 入 戶 僑 生 資 格 申 請 上 述 單 位 之 清 寒 獎 學 金 者 不 受 此 限 ) 第 3 頁 / 共 6 頁

(2). 申 請 學 生 前 一 學 年 學 業 成 績 每 學 期 總 平 均 不 得 低 於 八 十 分, 無 不 及 格 科 目 ; 操 行 成 績 每 學 期 八 十 分 以 上, 且 未 受 記 過 處 分 者 (3). 如 申 請 人 數 過 多, 應 以 各 班 學 業 成 績 較 優 者 為 先, 其 學 業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操 行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一 班 以 一 名 為 限 (1). 次 數 : 每 學 年 核 發 一 次 (2). 名 額 : 每 系 科 1 名 共 7 名 辦 法 : 本 系 日 間 部 中 正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 附 件 八 ), 提 請 審 議 之 決 議 : 決 議 由 五 專 外 五 甲 劉 〇 〇 同 學 ( 學 號 :9857**0) 獲 得 中 正 獎 學 金, 並 備 取 兩 名 名 單 如 中 正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附 註 (10/29): 正 取 劉 〇 〇 同 學 ( 學 號 :9857**0) 因 獲 得 白 陳 惜 獎 學 金, 故 由 備 取 一 : 王 〇 〇 同 學 ( 學 號 :9857**8) 獲 得 提 案 六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陳 紹 楷 先 生 清 寒 優 秀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提 請 審 議 決 1. 依 本 校 陳 紹 楷 先 生 清 寒 優 秀 學 金 實 行 要 點 (1). 凡 學 院 部 專 科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及 高 商 進 修 學 校 在 學 學 生 且 申 請 學 期 未 受 領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民 營 企 業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等 之 清 寒 獎 學 金 者 ( 但 具 低 收 入 戶 僑 生 資 格 申 請 上 述 單 位 之 清 寒 獎 學 金 者 不 受 此 限 ) (2). 限 低 收 入 戶 或 父 母 雙 亡 或 單 親 且 家 境 清 寒 學 生 (3). 如 申 請 人 數 過 多, 以 操 行 成 績 較 優 者 為 先 其 操 行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學 業 辦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 三 ) 第 四 條 獎 學 金 核 發 次 數 名 額 及 金 額 : 1. 次 數 : 每 學 年 核 發 一 次 2. 名 額 : 每 系 科 1 名 共 7 名 3. 金 額 : 每 名 新 台 幣 伍 仟 元 法 : 本 系 日 間 部 陳 紹 楷 先 生 清 寒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 附 件 九 ), 提 請 審 議 之 議 : 決 議 由 四 技 外 三 甲 張 〇 〇 同 學 ( 學 號 :10047**1) 獲 得 陳 紹 楷 先 生 清 寒 獎 學 金, 並 備 取 一 名 名 單 如 陳 紹 楷 先 生 清 寒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提 案 七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黃 作 琛 先 生 清 寒 優 秀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提 請 審 議 1. 依 本 校 黃 作 琛 先 生 清 寒 優 秀 學 金 實 行 要 點 第 4 頁 / 共 6 頁

(1). 凡 學 院 部 專 科 部 進 修 推 廣 部 高 商 進 修 學 校 及 專 科 進 修 學 校 ( 不 含 空 中 進 修 學 院 學 生 ) 之 低 收 入 戶 或 父 母 雙 亡 或 單 親 且 家 境 清 寒 在 學 學 生, 其 申 請 學 期 未 受 領 政 府 機 關 或 公 民 營 企 業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等 之 清 寒 獎 學 金 者 皆 可 申 請 ( 但 具 低 收 入 戶 僑 生 資 格 申 請 上 述 單 位 之 清 寒 獎 學 金 者 不 受 此 限 ) (2). 如 申 請 人 數 過 多, 以 操 行 成 績 較 優 者 為 先 其 操 行 成 績 相 同 時, 以 學 業 成 績 較 高 者 為 優 先 (1). 次 數 : 每 學 年 核 發 一 次 (2). 名 額 : 每 系 科 1 名 共 7 名 辦 法 : 本 系 日 間 部 黃 作 琛 先 生 清 寒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 附 件 十 ), 提 請 審 議 之 決 議 : 決 議 由 四 技 外 三 甲 張 〇 〇 同 學 ( 學 號 :10047**1) 獲 得 黃 作 琛 先 生 清 寒 獎 學 金, 並 備 取 一 名 名 單 如 黃 作 琛 先 生 清 寒 獎 學 金 申 請 名 冊 提 案 八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本 校 考 取 政 府 機 構 專 業 證 照 獎 勵 金 申 請 名 冊, 提 請 審 議 1. 依 本 校 學 生 考 取 政 府 機 構 專 業 證 照 獎 勵 金 實 施 要 點 2. 第 三 條 獎 勵 種 類 以 職 訓 局 考 選 部 經 濟 部 內 政 部 交 通 部 環 保 署 直 轄 市 或 其 他 政 府 機 構 所 發 證 照 為 主 ( 若 政 府 機 關 委 託 財 團 法 人 民 間 機 構 舉 辦 之 認 證, 其 發 照 單 位 為 政 府 機 關, 予 以 認 列 ) 3. 第 七 條 獎 勵 金 額 : (1). 學 生 參 加 政 府 機 構 舉 辦 之 甲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或 其 等 同 證 照 之 檢 定, 並 取 得 證 照, 並 經 科 系 ( 所 )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可 核 給 最 高 3,000 元 獎 勵 金 (2). 學 生 參 加 政 府 機 構 舉 辦 之 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或 其 等 同 證 照 之 檢 定, 並 取 得 證 照, 並 經 科 系 ( 所 )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可 核 給 最 高 1,000 元 獎 勵 金 (3). 學 生 參 加 政 府 機 構 舉 辦 之 丙 級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或 其 等 同 證 照 之 檢 定, 並 取 得 證 照, 並 經 科 系 ( 所 ) 相 關 會 議 通 過, 可 核 給 最 高 100 元 獎 勵 金 辦 法 : 本 系 102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學 生 考 取 政 府 機 構 專 業 證 照 獎 勵 金 申 請 名 冊 ( 附 件 十 一 ), 提 請 審 議 之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依 據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1 次 經 費 委 員 會 之 決 議, 補 助 學 生 專 業 證 照 獎 勵 金 之 發 放 金 額 為 當 年 會 計 年 度 系 業 務 費 之 2%( 本 會 計 年 度 即 為 7,880 元 ), 參 閱 本 年 度 上 半 年 會 計 年 度 發 放 學 生 專 業 證 照 獎 勵 金 之 金 額 為 200 元, 餘 額 為 7,680 元 本 次 申 請 人 數 為 42 人, 申 請 金 額 共 4,200 元 註 : 原 申 請 人 數 為 42 人, 然 因 有 15 學 生 放 棄 申 請, 故 本 次 申 請 人 數 擬 更 正 為 27 人, 共 2,700 元 第 5 頁 / 共 6 頁

參 臨 時 動 議 : 提 案 一 : 有 關 清 寒 獎 學 金 的 評 比, 將 公 布 清 寒 獎 學 金 之 評 分 表 格 供 申 請 的 學 生 週 知, 學 生 亦 可 提 供 財 力 證 明 家 中 成 員 疾 病 證 明 或 身 心 障 害 手 冊 等 證 明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提 案 二 : 前 提 案 邀 請 導 師 教 官 列 席 獎 學 金 會 議 未 來 視 需 要, 再 另 作 邀 請 決 議 : 照 案 通 過 肆 散 會 :13 時 20 分 第 6 頁 / 共 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