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 玥 盈 泰 定 增 1 号 专 项 私 募 基 金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 样 本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 泰 玥 众 合 ( 北 京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要 提 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同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其 它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投 资 有 风 险,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过 往 业 绩 不 代 表 未 来 业 绩 本 合 同 将 按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提 请 备 案, 但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接 受 本 合 同 的 备 案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负 担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0 一 前 言... 3 二 释 义... 3 三 声 明 与 承 诺... 6 四 私 募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7 五 私 募 基 金 的 募 集... 7 六 私 募 基 金 的 成 立 与 备 案... 10 七 私 募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让... 11 八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16 九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及 日 常 机 构... 22 十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25 十 一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25 十 二 私 募 基 金 的 财 产... 28 十 三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30 十 四 越 权 交 易 处 理... 36 十 五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和 会 计 核 算... 37 十 六 私 募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44 十 七 私 募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48 十 八 信 息 披 露 与 报 告... 49 十 九 风 险 揭 示... 50 二 十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54 二 十 一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冻 结... 55 二 十 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55 二 十 三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56 二 十 四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变 更 解 除 及 终 止... 56 二 十 五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59 二 十 六 私 募 基 金 的 清 算... 60 二 十 七 违 约 责 任... 61 二 十 八 法 律 适 用 和 争 议 的 处 理... 63 1
二 十 九 其 他 事 项... 63 附 件 一 : 投 资 监 督 事 项 表... 66 附 件 二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基 金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权 利 义 务... 68 附 件 三 : 投 资 人 信 息 表... 70 2
一 前 言 订 立 本 合 同 的 目 的 依 据 和 原 则 : 1 订 立 本 合 同 的 目 的 是 明 确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规 范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2 订 立 本 合 同 的 依 据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通 则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私 募 办 法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基 金 备 案 办 法 ( 试 行 )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管 理 办 法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3 订 立 本 合 同 遵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平 等 自 愿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本 合 同 是 约 定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基 本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均 以 本 合 同 为 准 4 本 基 金 按 照 中 国 法 律 法 规 成 立 并 运 作, 若 本 合 同 的 内 容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不 一 致, 应 当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为 准 二 释 义 在 本 合 同 中, 除 上 下 文 另 有 规 定 外, 下 列 用 语 应 当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本 合 同 : 泰 玥 盈 泰 定 增 1 号 专 项 私 募 基 金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该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本 基 金 私 募 基 金 : 泰 玥 盈 泰 定 增 1 号 专 项 私 募 基 金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 以 非 公 开 方 式 向 合 格 投 资 者 募 集 资 金 设 立 的 投 资 基 金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基 金 投 资 者 :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于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的 合 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 泰 玥 合 众 ( 北 京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签 署 本 合 同,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投 资 者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公 布 实 施 并 现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3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 指 负 责 金 融 市 场 监 管 的 机 关 和 投 资 基 金 行 业 自 律 组 织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简 称 基 金 业 协 会 ): 基 金 行 业 相 关 机 构 自 愿 结 成 的 全 国 性 行 业 性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组 织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 接 受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根 据 与 其 签 订 的 运 营 外 包 服 务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服 务 范 围,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基 金 估 值 等 服 务 的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为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为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机 构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机 构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监 督 机 构 : 本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募 集 账 户 的 监 督 机 构 为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经 纪 机 构 : 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且 经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的 证 券 经 纪 机 构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 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且 经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的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交 易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共 同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成 立 日 : 指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依 法 成 立 的 日 期 开 放 日 ( 如 有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的 交 易 日 销 售 机 构 : 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 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T 日 : 本 基 金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申 请 及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日 期 T+n 日 :T 日 后 的 第 n 个 交 易 日 (n 为 整 数 ), 当 n 为 负 数 时 表 示 T 日 前 的 第 n 个 交 易 日 M 日 : 本 基 金 自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T 日 净 值 一 致 的 时 刻 自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T 日 净 值 的 时 刻 或 者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T 日 净 值 小 于 或 等 于 补 仓 止 损 线 的 时 刻 较 早 者 所 在 日 期 ( 如 适 用 ) M+n 日 :M 日 后 的 第 n 个 交 易 日 (n 为 整 数 ), 当 n 为 负 数 时 表 示 M 日 前 的 第 n 个 交 易 日 ( 如 适 用 ) 运 作 年 度 : 指 基 金 成 立 日 或 成 立 日 的 对 日 起 算, 实 际 存 续 天 数 满 一 个 自 然 年 度 的 期 间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拥 有 合 法 处 分 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并 由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作 为 本 合 同 标 的 的 财 产 托 管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 简 称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 是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财 产 在 具 有 基 金 4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的 银 行 专 用 结 算 账 户, 用 于 基 金 财 产 中 现 金 资 产 的 归 集 存 放 与 支 付, 该 账 户 不 得 存 放 其 他 性 质 资 金 证 券 账 户 : 本 基 金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登 公 司 )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设 的 专 用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有 关 账 户 及 其 他 证 券 类 账 户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财 产 在 证 券 经 纪 机 构 开 立 的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用 于 基 金 财 产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的 存 管 记 载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的 变 动 明 细 以 及 场 内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期 货 账 户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财 产 在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开 立 的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用 于 基 金 财 产 期 货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的 存 管 记 载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的 变 动 明 细 以 及 期 货 交 易 清 算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 简 称 募 集 账 户 ): 指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开 始 前 为 本 基 金 财 产 在 商 业 银 行 开 立 的 专 门 账 户, 用 于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委 托 资 金, 以 及 账 户 内 资 金 与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投 资 者 收 益 账 户 及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第 三 方 募 集 机 构 的 账 户 ) 账 户 的 定 向 划 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本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期 货 保 证 金 各 种 应 收 款 项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所 得 的 数 值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本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募 集 期 : 指 本 基 金 的 初 始 销 售 期 限 存 续 期 : 指 本 基 金 成 立 至 清 算 之 间 的 期 限 认 购 : 指 在 募 集 期 间, 基 金 投 资 者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 购 : 指 基 金 成 立 后,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基 金 投 资 者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购 买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赎 回 : 指 基 金 成 立 后,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将 本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情 况 该 等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自 然 灾 害 地 震 台 风 水 灾 火 灾 战 争 暴 乱 流 行 病 政 府 行 5
为 罢 工 停 工 停 电 通 讯 失 败 等, 非 因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的 技 术 系 统 异 常 事 故 政 策 法 规 的 修 改 或 监 管 要 求 调 整 等 情 形 因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或 其 他 商 业 银 行 结 算 系 统 出 现 故 障 导 致 结 算 无 法 进 行 的 情 形, 因 电 信 服 务 商 原 因 导 致 资 金 划 付 的 网 络 中 断 无 法 使 用 的 情 形, 构 成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新 三 板 : 指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港 股 通 股 票 : 指 港 股 通 标 的 范 围 内 的 证 券 证 券 交 易 所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期 货 交 易 所 : 指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郑 州 商 品 交 易 所 上 海 期 货 交 易 所 大 连 商 品 交 易 所 三 声 明 与 承 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在 募 集 资 金 前 已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登 记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编 码 为 P1006676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投 资 者 进 一 步 声 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不 构 成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 不 作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已 在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揭 示 了 相 关 风 险 ; 已 经 了 解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偏 好 风 险 认 知 能 力 和 承 受 能 力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按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不 对 基 金 活 动 的 盈 利 性 和 最 低 收 益 作 出 任 何 承 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诺 按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并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声 明 其 为 符 合 私 募 办 法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保 证 财 产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并 已 充 分 理 解 本 合 同 条 款, 了 解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了 解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所 投 资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愿 意 承 担 相 应 的 投 资 风 险 ;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承 诺 其 向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偏 好 投 资 限 制 财 产 收 入 情 况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等 基 本 情 况 真 实 完 整 准 确 合 法, 不 存 在 任 何 重 大 遗 漏 或 误 导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如 发 生 任 何 实 质 性 变 更, 应 当 及 时 告 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募 集 机 构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知 晓,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相 关 机 构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的 收 益 状 况 做 出 任 何 承 诺 或 担 保 6
四 私 募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 一 ) 私 募 基 金 的 名 称 : 泰 玥 盈 泰 定 增 1 号 专 项 私 募 基 金 ( 二 ) 私 募 基 金 的 运 作 方 式 : 开 放 式 ( 三 ) 私 募 基 金 的 计 划 募 集 总 额 ( 如 有 ): 本 基 金 计 划 募 集 总 额 不 低 于 人 民 币 200 万 元, 且 不 超 过 人 民 币 50 亿 元 ( 四 )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范 围 : 1 投 资 目 标 具 体 详 见 第 十 一 章 第 一 条 之 投 资 目 标 2 投 资 范 围 具 体 详 见 第 十 一 章 第 二 条 之 投 资 范 围 ( 五 ) 私 募 基 金 的 存 续 期 限 : 预 计 24 个 月, 产 品 运 行 满 18 个 月 后, 根 据 产 品 运 作 情 况,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所 有 投 资 者 提 前 结 束 ( 六 )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募 集 面 值 :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初 始 募 集 面 值 为 1.00 元, 认 购 价 格 为 1.00 元 / 份 本 基 金 为 均 等 份 额, 除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 益 ( 七 ) 私 募 基 金 的 托 管 事 项 : 本 基 金 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获 得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八 ) 私 募 基 金 的 外 包 事 项 : 本 基 金 的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基 金 估 值 等 外 包 事 项 服 务 本 基 金 的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为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已 完 成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备 案, 编 号 为 A00005 五 私 募 基 金 的 募 集 ( 一 ) 私 募 基 金 的 募 集 1 私 募 基 金 的 募 集 机 构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2 私 募 基 金 的 募 集 对 象 本 基 金 仅 向 符 合 私 募 办 法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发 售 合 格 投 资 者 包 括 普 通 合 格 投 资 7
者 和 特 殊 合 格 投 资 者 普 通 合 格 投 资 者 符 合 下 列 相 关 标 准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1) 净 资 产 不 低 于 1000 万 元 的 单 位 ;(2) 金 融 资 产 不 低 于 300 万 元 或 者 最 近 三 年 个 人 年 均 收 入 不 低 于 50 万 元 的 个 人 前 款 所 称 金 融 资 产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股 票 债 券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信 托 计 划 保 险 产 品 期 货 权 益 等 特 殊 合 格 投 资 者 包 括 下 列 投 资 者 :(1)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企 业 年 金 等 养 老 基 金, 慈 善 基 金 等 社 会 公 益 基 金 ;(2) 依 法 设 立 并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的 投 资 计 划 ;(3) 投 资 于 所 管 理 私 募 基 金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4)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3 私 募 基 金 的 募 集 方 式 : 非 公 开 方 式 向 投 资 者 募 集 4 私 募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为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本 基 金 销 售 的 实 际 情 况 缩 短 或 延 长 募 集 期, 但 延 长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30 天, 募 集 期 的 变 更 适 用 于 所 有 募 集 机 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缩 短 或 延 长 募 集 期 的, 应 提 前 3 个 工 作 日 发 布 通 知 当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成 立 条 件 时,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提 前 终 止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本 基 金 不 能 成 立 的,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 二 ) 私 募 基 金 的 认 购 1 认 购 的 价 格 及 方 式 (1) 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基 金 时, 按 照 面 值 ( 人 民 币 1.00 元 ) 为 基 准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2) 基 金 认 购 采 用 金 额 申 请 的 方 式 2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认 购 申 请 确 认 完 成 后, 基 金 投 资 者 不 得 撤 销 募 集 机 构 受 理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成 功 的 确 认, 而 仅 代 表 募 集 机 构 确 实 收 到 了 申 请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本 基 金 的 人 数 规 模 上 限 为 200 人, 并 按 私 募 办 法 第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合 并 计 算 投 资 者 人 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可 接 受 的 人 数 限 制 内, 按 照 时 间 优 先 金 额 优 先 的 原 则 确 认 有 效 认 购 申 请 超 出 基 金 投 资 者 人 数 规 模 上 限 的 认 购 申 请 为 无 效 申 请 3 认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基 金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金 额 应 不 低 于 30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认 购 费, 且 本 合 同 募 集 对 象 中 的 特 殊 合 格 投 资 者 不 受 此 限 ) 募 集 期 间 每 次 追 加 认 购 金 额 应 不 低 于 10 万 元 人 民 币 8
4 认 购 的 费 率 本 基 金 认 购 费 率 为 1.5 % 5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面 值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率 /(1+ 认 购 费 率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份 额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带 来 的 收 益 和 损 失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6 初 始 认 购 资 金 的 管 理 及 利 息 处 理 方 式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利 息 金 额 按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利 率 计 息, 以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三 )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金 额 付 款 期 限 1 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金 额 详 见 本 合 同 附 件 三 : 投 资 人 信 息 表 ; 2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于 募 集 机 构 指 定 的 日 期 及 方 式 支 付 认 购 款 项 ( 四 ) 投 资 者 冷 静 期 及 回 访 确 认 募 集 机 构 应 当 在 投 资 者 签 署 基 金 合 同 之 前, 向 其 说 明 投 资 冷 静 期 回 访 确 认 等 程 序 性 安 排 以 及 投 资 者 的 相 关 权 利, 向 投 资 者 重 点 揭 示 私 募 基 金 风 险, 并 与 投 资 者 签 署 风 险 揭 示 书 1 投 资 者 冷 静 期 投 资 者 认 购 及 / 或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本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投 资 者 设 置 二 十 四 小 时 的 投 资 冷 静 期, 冷 静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签 署 完 毕 且 投 资 者 交 纳 认 购 及 / 或 申 购 基 金 的 款 项 后 起 算, 募 集 机 构 在 投 资 冷 静 期 内 不 得 主 动 联 系 投 资 者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冷 静 期 内, 有 权 主 动 联 系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除 基 金 合 同 但 是, 特 殊 合 格 投 资 者 专 业 投 资 机 构 受 国 务 院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监 管 的 金 融 产 品 不 适 用 投 资 冷 静 期 的 限 制 2 募 集 机 构 的 回 访 确 认 本 基 金 不 设 置 募 集 机 构 的 回 访 确 认 制 度 ( 五 ) 募 集 期 间 资 金 的 处 理 (1) 直 销 处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渠 道 认 购 基 金 的, 应 将 认 购 款 划 入 如 下 募 集 账 户 : 募 集 账 户 名 称 : 国 泰 君 安 运 营 外 包 户 9
募 集 账 户 账 号 : 30200339000794 募 集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平 安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行 营 业 部 募 集 账 户 大 额 支 付 号 : 307290002014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之 前, 募 集 资 金 任 何 人 不 能 动 用 对 直 销 募 集 账 户 的 监 控 由 监 督 机 构 负 责 募 集 账 户 是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接 受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代 为 提 供 基 金 服 务 的 专 用 账 户, 并 不 代 表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或 申 购 资 金, 也 不 表 明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没 有 风 险 在 募 集 账 户 的 使 用 过 程 中, 除 非 有 足 够 的 证 据 证 明 是 因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的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就 其 自 身 操 作 不 当 等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对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各 方 确 认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不 对 募 集 账 户 承 担 监 管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者 将 委 托 资 金 划 入 本 基 金 募 集 账 户 的 汇 出 账 户 为 投 资 者 收 益 账 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只 能 将 募 集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定 向 划 拨 至 该 基 金 对 应 的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 认 购 申 购 时 ) 投 资 者 收 益 账 户 ( 分 红 赎 回 清 算 时 ) 及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募 集 机 构 的 账 户 ( 划 拨 认 购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等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列 明 的 费 用 时 ) (2) 代 销 处 理 ( 如 有 )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募 集 机 构 认 购 基 金 的, 应 将 认 购 款 划 入 第 三 方 募 集 机 构 指 定 的 募 集 专 用 账 户, 或 由 第 三 方 募 集 机 构 根 据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指 令 从 投 资 者 账 户 中 进 行 扣 划 募 集 机 构 : 办 公 地 址 : 联 系 人 : 电 话 : 募 集 专 用 账 户 信 息 : 六 私 募 基 金 的 成 立 与 备 案 ( 一 ) 私 募 基 金 的 成 立 10
1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的 签 署 方 式 本 合 同 的 签 署 将 采 用 纸 质 方 式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签 署 合 同 后 方 可 进 行 认 购 申 购 2 私 募 基 金 的 成 立 的 条 件 (1)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确 认 认 购 结 果, 并 将 全 部 募 集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2)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核 实 资 金 到 账 情 况, 并 向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资 金 到 账 通 知 书, 基 金 即 告 成 立 3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职 责 自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基 金 成 立 后 开 始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基 金 成 立 后 通 知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二 )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本 基 金 不 能 成 立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3 将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已 盖 章 的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相 关 协 议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10 日 内 如 数 原 件 返 还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能 如 数 返 还 的, 应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说 明 原 因 去 向 并 加 盖 公 章 ( 三 ) 基 金 的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成 立 后 2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私 募 基 金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完 成 备 案 后 方 可 进 行 投 资 运 作 七 私 募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让 ( 一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时 间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将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中 心 及 / 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以 在 募 集 机 构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者 按 照 募 集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11
本 基 金 自 成 立 日 起 24 个 月 内 为 封 闭 期, 封 闭 期 内 不 开 放 申 购 赎 回 ;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在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申 购 赎 回 本 基 金 本 基 金 开 放 日 ( 以 下 简 称 为 T 日 或 开 放 日 ) 为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的 下 一 个 月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及 之 后 每 季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经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同 意,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需 求 增 设 临 时 开 放 日 ( 包 括 在 封 闭 期 内 增 设 临 时 开 放 日, 临 时 开 放 日 可 能 存 在 计 提 业 绩 报 酬 的 情 况 ), 并 最 迟 于 该 临 时 开 放 日 前 一 交 易 日 15:00 前 发 函 通 知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及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临 时 开 放 日 允 许 申 购, 但 不 可 赎 回, 具 体 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为 准 ( 二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预 约 登 记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应 在 申 购 预 约 登 记 期 间 (T-10 日 至 T-1 日 ( 自 然 日 )12 点 前 )(T 指 开 放 日 ) 内 进 行 申 购 预 约 登 记, 并 将 申 购 资 金 汇 入 本 基 金 募 集 账 户 申 购 预 约 登 记 成 功 以 基 金 投 资 者 已 签 署 基 金 合 同 并 且 申 购 资 金 到 达 本 募 集 账 户 为 准 若 基 金 投 资 者 未 在 申 购 预 约 登 记 期 间 内 申 购 预 约 登 记 成 功, 则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该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当 期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申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应 于 赎 回 预 约 登 记 期 间 ( T-9 日 至 T-5 日 )(T 指 开 放 日 ) 之 间 填 写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申 请 表 进 行 赎 回 预 约 登 记 赎 回 预 约 登 记 成 功 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申 请 表 并 经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为 准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在 赎 回 预 约 登 记 期 间 内 赎 回 预 约 登 记 成 功, 则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拒 绝 接 受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申 购 赎 回 本 基 金 的, 应 根 据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制 定 的 规 则 和 流 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 三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方 式 价 格 及 程 序 1 本 基 金 申 购 和 赎 回 采 用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基 金 的 申 购 价 格 和 赎 回 价 格 以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交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2 本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申 购 和 份 额 赎 回 的 方 式,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3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遵 循 先 进 先 出 原 则, 即 按 照 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所 得 份 额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赎 回 4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支 付 申 购 资 金,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须 持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确 认 ( 四 )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申 请 并 不 表 示 对 该 申 请 成 功 的 确 认,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收 到 了 申 请 12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以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本 基 金 的 人 数 规 模 上 限 为 200 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申 购 预 约 登 记 期 间 的 每 个 交 易 日 可 接 受 的 人 数 限 制 内, 按 照 时 间 优 先 金 额 优 先 的 原 则 确 认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超 出 基 金 投 资 者 人 数 规 模 上 限 的 申 购 申 请 为 无 效 申 请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在 T+2 日 内 对 T 日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T+2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成 功 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赎 回 确 认 日 后 7 个 交 易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金 额 限 制 基 金 投 资 者 首 次 申 购 金 额 应 不 低 于 300 万 元 人 民 币 ( 含 申 购 费, 且 本 合 同 募 集 对 象 中 的 特 殊 合 格 投 资 者 不 受 此 限 ) 且 符 合 合 格 投 资 者 标 准, 在 开 放 日 内 追 加 申 购 的, 追 加 金 额 应 为 10 万 元 人 民 币 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高 于 100 万 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对 份 额 全 部 赎 回 或 者 部 分 赎 回 ; 选 择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后 持 有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不 得 低 于 100 万 元 当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部 分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将 致 使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确 认 后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100 万 元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剩 余 份 额 做 全 部 赎 回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持 有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100 万 元 ( 含 100 万 元 ) 的, 持 有 人 只 能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持 有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一 次 性 全 部 赎 回 持 有 份 额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份 额 做 全 部 赎 回 处 理 ( 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费 率 1 申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为 1.5 % 2 赎 回 费 率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限 低 于 180 天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在 180 天 及 以 上 的 赎 回 费 率 为 0% ( 七 ) 申 购 份 额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价 格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费 率 /(1+ 申 购 费 率 ) 13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 率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带 来 的 收 益 和 损 失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2 赎 回 金 额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数 赎 回 价 格 - 赎 回 费 用 ( 如 有 )- 应 计 提 业 绩 报 酬 ( 如 有 ) 赎 回 费 用 ( 如 有 )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带 来 的 收 益 和 损 失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八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在 如 下 情 形 下,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拒 绝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达 到 上 限 200 人 ; (2)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的 情 形 ; (3) 因 基 金 持 有 的 某 个 或 某 些 证 券 进 行 权 益 分 派 等 原 因, 使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短 期 内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4)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5)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服 务 机 构 未 及 时 提 供 估 值 所 需 资 料, 导 致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开 放 日 无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情 形 ;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 某 些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回 基 金 投 资 者 账 户 2 在 如 下 情 形 下,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无 法 受 理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的 情 形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停 市, 导 致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情 形 ; (3) 发 生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情 形 ; (4)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服 务 机 构 曾 发 生 过 未 提 供 且 申 购 日 前 未 补 全 估 值 所 需 资 料, 导 致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正 常 估 值 的 情 形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4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全 部 或 部 分 申 购 申 请 时, 应 当 告 知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形 消 除 时,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告 知 基 金 投 资 者 3 在 如 下 情 形 下,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 (2)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停 市, 导 致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情 形 ; (3)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4) 发 生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情 形 ; (5)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服 务 机 构 曾 发 生 过 未 提 供 且 申 购 日 前 未 补 全 估 值 所 需 资 料, 导 致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正 常 估 值 的 情 形 ; (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告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当 按 单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确 认 金 额 占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总 确 认 金 额 的 比 例 将 可 支 付 金 额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其 余 部 分 在 后 续 交 易 日 予 以 支 付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以 公 告 形 式 告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单 个 开 放 日 中, 本 基 金 需 处 理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超 过 本 基 金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时, 即 认 为 本 基 金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2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15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交 易 日 赎 回 申 请 ( 如 有 )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本 基 金 不 就 延 期 赎 回 份 额 的 相 应 款 项 计 算 利 息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3)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含 )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交 易 日, 并 应 当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形 式 通 知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3 巨 额 赎 回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的 通 知 : 当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且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执 行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时,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选 择 信 函 电 话 手 机 短 信 电 子 邮 件 网 站 公 告 等 方 式 之 一, 在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的 三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并 说 明 相 关 处 理 方 法 ( 十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现 时 或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业 务, 其 转 让 地 点 时 间 规 则 费 用 等 按 照 办 理 机 构 的 规 则 执 行 转 让 期 间 及 转 让 后,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数 量 合 计 不 得 超 过 法 定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人 数, 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仅 可 向 符 合 私 募 办 法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八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 一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泰 玥 众 合 ( 北 京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车 公 庄 西 路 甲 19 号 华 通 大 厦 A830 室 联 系 人 : 李 鹏 通 讯 地 址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车 公 庄 西 路 甲 19 号 华 通 大 厦 A830 室 联 系 电 话 : 010-62684992 1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1)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独 立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2) 依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及 时 足 额 获 得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费 用 及 业 绩 报 酬 ( 如 有 ); (3)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合 同 约 定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6
(4) 根 据 本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本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及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应 当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制 止 ; (5) 自 行 销 售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基 金, 制 定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的 业 务 规 则, 并 对 销 售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6) 在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7)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护 投 资 者 权 益,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范 围 内,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对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转 让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规 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总 规 模 单 个 基 金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申 购 金 额 每 次 申 购 金 额 及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总 金 额 限 制 等 ) 进 行 调 整 ; (8) 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私 募 基 金 与 其 他 第 三 方 签 署 基 金 投 资 相 关 协 议 文 件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9)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基 金 债 务 人 行 使 债 权 人 的 权 利,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债 权 资 产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0) 选 择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事 务 所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1)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机 构 及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1) 履 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和 私 募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2)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主 动 管 理 基 金 的 职 责, 并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投 资 决 策 ; (3) 按 照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履 行 受 托 人 义 务,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制 作 或 委 托 代 销 机 构 制 作 调 查 问 卷, 对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进 行 评 估, 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非 公 开 募 集 资 金 ; (5) 制 作 风 险 揭 示 书, 向 投 资 者 充 分 揭 示 相 关 风 险 ; (6) 按 规 定 开 设 和 注 销 基 金 的 证 券 资 金 账 户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7)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将 本 基 金 项 下 资 金 移 交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8)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能 力 的 人 员 进 行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9)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信 息 披 露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17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其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分 别 投 资 ; (10)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投 资 者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进 行 利 益 输 送 ; (11) 自 行 担 任 或 者 委 托 其 他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委 托 其 他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时, 对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代 理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12)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接 受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13)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非 证 券 类 资 产 凭 证 或 股 权 证 明 ( 包 括 股 东 名 册 和 工 商 部 门 出 具 并 加 盖 公 章 的 权 利 证 明 文 件 ) 等 重 要 文 件 ( 如 有 ); (14)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负 责 私 募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5)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计 算 并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报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16) 遵 守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等 规 定 及 本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披 露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如 有 ) 和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揭 示 私 募 基 金 资 产 运 作 情 况, 包 括 : 私 募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月 度 报 表 ( 如 需 ) 季 度 报 表 年 度 报 表 等 ; 本 基 金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重 大 事 项 时,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及 时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 (17)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交 易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法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 (18)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计 划 或 意 向 等,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19) 保 存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活 动 的 全 部 会 计 资 料, 并 妥 善 保 存 有 关 的 合 同 交 易 记 录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保 存 期 限 自 私 募 基 金 清 算 终 止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10 年 ; (20) 确 保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服 务 机 构 及 时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发 送 结 算 数 据 对 账 单 等 估 值 所 需 的 资 料 ; (21)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确 保 本 基 金 宣 传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不 得 进 行 虚 假 宣 传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作 的 宣 传 材 料 涉 及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仅 可 表 述 为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为 本 产 品 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以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进 行 任 何 其 他 宣 传,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本 基 金 宣 传 材 料 进 行 检 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上 述 约 定 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责 ; (22) 公 平 对 待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财 产,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财 产 及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18
(23)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私 募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收 益 ; (25)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26) 本 合 同 的 签 署 采 用 纸 质 合 同 的 方 式 进 行 的, 妥 善 保 管 并 按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及 时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移 交 基 金 投 资 者 签 署 的 基 金 合 同 原 件, 因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妥 善 保 管 或 及 时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移 交 基 金 合 同 原 件 导 致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损 失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赔 偿 ; (27)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按 规 定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资 料 ; (2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并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投 资 者 ; (29) 因 违 反 本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出 而 免 除 ; (30) 当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31)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机 构 及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商 城 路 618 号 联 系 人 : 张 谦 通 讯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银 城 中 路 68 号 32 层 联 系 电 话 : 021-38676666 1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1)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及 时 足 额 获 得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费 ; (2) 依 据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和 本 合 同 投 资 监 督 事 项 表 ( 附 件 一 ) 的 约 定, 监 督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运 作, 对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和 本 合 同 投 资 监 督 事 项 表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及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 (3)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依 法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4)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情 况 外,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因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过 错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不 承 担 责 任 ; 19
(5)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1) 根 据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 (4) 除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本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按 规 定 开 立 和 注 销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的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期 货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另 有 约 定 的, 从 其 约 定 ); (6) 复 核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7)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8)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复 核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私 募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并 定 期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 (9)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的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和 其 他 必 要 材 料 ( 如 需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10)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妥 善 保 存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合 同 协 议 凭 证 等 文 件 资 料 ; (11) 公 平 对 待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财 产 及 其 他 当 事 人 利 益 的 活 动 ; (12)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除 法 律 法 规 本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要 求 外,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本 基 金 的 有 关 信 息 ; (13)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保 存 期 限, 保 存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活 动 的 全 部 会 计 资 料, 并 妥 善 保 存 有 关 的 合 同 交 易 记 录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4) 依 据 本 合 同 投 资 监 督 事 项 表 的 约 定, 监 督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发 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本 合 同 投 资 监 督 事 项 表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立 即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 发 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本 合 同 投 资 监 督 事 项 表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 (15) 按 照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6)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机 构 及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20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概 况 基 金 投 资 者 签 署 本 合 同,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并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1) 取 得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取 得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申 购 赎 回 和 转 让 基 金 份 额 ; (4)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参 加 或 申 请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行 使 相 关 职 权 ; (5) 监 督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投 资 管 理 及 托 管 义 务 的 情 况 ; (6)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获 得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资 料 ; (7) 因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导 致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有 权 得 到 赔 偿 ; (8)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机 构 及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1)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保 证 投 资 资 金 的 来 源 及 用 途 合 法 ; (2) 接 受 合 格 投 资 者 确 认 程 序, 如 实 填 写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承 担 能 力 调 查 问 卷, 如 实 承 诺 资 产 或 者 收 入 情 况,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承 诺 为 合 格 投 资 者 ; (3) 以 合 伙 企 业 契 约 等 非 法 人 形 式 汇 集 多 数 投 资 者 资 金 直 接 或 者 间 接 投 资 于 私 募 基 金 的, 应 向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充 分 披 露 上 述 情 况 及 最 终 投 资 者 的 信 息, 但 符 合 本 合 同 募 集 对 象 中 的 特 殊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除 外 ; (4) 认 真 阅 读 并 签 署 风 险 揭 示 书 ; (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缴 纳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申 购 款 项, 承 担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及 其 他 相 关 费 用 ; (6)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基 金 的 投 资 损 失 ; (7) 向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机 构 提 供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充 分 的 信 息 资 料 及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配 合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募 集 机 构 的 尽 职 调 查 与 反 洗 钱 工 作 ; (8) 保 守 商 业 秘 密, 不 得 泄 露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计 划 或 意 向 等 ; (9) 不 得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干 涉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10) 不 得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投 资 者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及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托 管 的 其 他 基 金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21
(11)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分 配 等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应 予 返 还 ; (12) 保 证 其 享 有 签 署 包 括 本 合 同 在 内 的 基 金 相 关 文 件 的 权 利, 并 就 签 署 行 为 已 履 行 必 要 的 批 准 或 授 权 手 续, 且 履 行 上 述 文 件 不 会 违 反 任 何 对 其 有 约 束 力 的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合 同 协 议 的 约 定 (13)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机 构 及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九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及 日 常 机 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决 定 更 换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 (2) 决 定 调 高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3)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基 金 业 协 会 公 告 失 联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 (4)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针 对 上 述 所 列 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一 致 表 示 同 意 的, 可 以 不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直 接 作 出 决 议, 并 由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决 议 文 件 上 签 名 盖 章 2 除 上 述 列 明 的 事 项 之 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决 定 是 否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审 议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日 常 机 构 本 基 金 未 设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日 常 机 构 本 基 金 未 来 可 根 据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设 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日 常 机 构 ( 三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1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2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应 当 向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22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召 开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10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予 以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3 若 出 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基 金 业 协 会 公 告 失 联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的 情 形,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4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不 负 有 监 督 义 务 ( 三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通 知 方 式 1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集 人 最 迟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10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授 权 代 表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的 期 限 地 点 ; (4) 会 务 联 系 人 姓 名 电 话 及 其 他 联 系 方 式 ; (5)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6)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2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寄 交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四 ) 召 开 方 式 会 议 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和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应 当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具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并 送 达 给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视 为 出 席 了 会 议 ( 五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条 件 1 现 场 开 会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3 以 上 ( 含 2/3)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表 出 席 会 议,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未 能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通 知 重 新 开 会 的 时 间 23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网 站 公 告 等 形 式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提 案 送 达 投 资 人 处, 即 视 为 通 讯 方 式 的 会 议 已 经 召 开,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2/3 以 上 ( 含 2/3) 的, 通 讯 方 式 的 会 议 视 为 有 效 召 开 ( 六 ) 表 决 1 议 事 内 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不 得 对 事 先 未 通 知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若 出 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基 金 业 协 会 公 告 失 联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的 情 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须 作 出 本 基 金 财 产 处 置 方 案 基 金 清 算 方 案 等 方 案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2/3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但 更 换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更 换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经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全 体 通 过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七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的 效 力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自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之 日 起 生 效, 并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约 束 力 ; 该 等 决 议 内 容 通 知 至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日 起,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约 束 力 ( 八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议 的 披 露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通 过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或 电 子 邮 件 传 真 等 形 式 通 知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相 关 当 事 人 ( 九 )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上 述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召 开 事 由 召 集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表 决 条 件 决 议 的 效 力 决 议 的 披 露 等 规 定,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部 分,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或 者 相 关 部 分 与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相 冲 突, 则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可 直 接 对 本 部 分 的 相 关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和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审 议 ( 十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直 接 参 与 或 者 干 涉 基 金 的 投 资 管 理 活 动, 但 出 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基 金 业 协 会 公 告 失 联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的 情 形 除 外 24
十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一 )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可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的, 应 当 与 有 关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并 订 明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名 称 外 包 业 务 登 记 编 码 代 为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权 限 和 职 责 等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应 履 行 如 下 份 额 登 记 职 责 : 1 建 立 和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资 料 交 易 资 料 基 金 投 资 者 资 料 表 ; 2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 3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 4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保 存 基 金 投 资 者 资 料 表 及 相 关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业 务 记 录 ; 5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6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二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应 承 担 的 份 额 登 记 职 责 不 因 委 托 而 免 除 ( 三 )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同 意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份 额 登 记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数 据 的 备 份 十 一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在 深 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在 严 格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力 求 获 得 长 期 稳 定 的 投 资 回 报 ( 二 ) 投 资 范 围 沪 深 交 易 所 发 行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债 券 逆 回 购 股 指 期 货 股 票 期 权 基 金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华 安 资 产 - 泰 玥 - 盈 泰 定 增 1 号 分 级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B 类 份 额 ) 25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取 得 特 定 资 质 后 方 可 投 资 上 述 证 券 或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的, 则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上 述 证 券 或 金 融 衍 生 产 品 前 应 获 得 相 应 资 质 ( 三 ) 投 资 策 略 在 股 票 发 行 市 场 上, 股 票 供 求 关 系 不 平 衡 经 常 导 致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与 二 级 市 场 价 格 之 间 存 在 一 定 价 差, 从 而 使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成 为 一 种 风 险 较 低 的 投 资 方 式 本 基 金 将 研 究 增 发 新 股 ( 含 创 业 板 新 股 ) 的 上 市 公 司 基 本 面 因 素, 根 据 股 票 市 场 整 体 定 价 水 平, 估 计 增 发 新 股 上 市 交 易 的 合 理 价 格, 并 参 考 一 级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从 而 制 定 相 应 的 增 发 新 股 申 购 策 略 本 基 金 对 于 通 过 参 与 增 发 新 股 认 购 所 获 得 的 股 票, 将 根 据 其 市 场 价 格 相 对 于 其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的 高 低, 确 定 继 续 持 有 或 者 卖 出 ( 四 ) 投 资 限 制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本 基 金 自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后 无 需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定 向 增 发 限 售 股,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增 发 完 成 后 总 股 本 的 5%;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总 额 2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向 未 资 产 托 管 的 基 金 ; 3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4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非 标 准 化 债 权 ; 5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未 上 市 或 未 新 三 板 挂 牌 的 股 权 ; 6 除 了 定 向 增 发 股 票 外, 不 得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其 他 股 票 ; 7 不 超 过 基 金 实 收 资 本 15% 的 资 金 用 于 股 指 期 货 及 股 票 期 权 的 保 证 金 ; 8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期 权 仅 限 于 对 冲 策 略 ;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致 同 意, 本 风 控 条 款 由 管 理 人 自 行 监 控, 托 管 人 不 负 有 监 督 义 务 ;; 9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ST *ST S SST S*ST 类 股 票 ; 10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限 制 的 其 他 行 为 以 上 投 资 限 制 中, 如 涉 及 盘 中 监 控 交 易 策 略 类 等 监 控 事 项 的,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监 控,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投 资 监 督 职 责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使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上 述 投 资 限 制 的 约 定 由 于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限 制, 为 被 动 超 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20 个 交 易 日 内 调 整 完 毕 如 因 证 券 停 牌 或 其 他 非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控 制 的 原 因 26
导 致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履 行 调 整 义 务 的, 经 书 面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则 调 整 期 限 相 应 顺 延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证 券 恢 复 交 易 之 日 起 的 20 个 交 易 日 内 调 整 完 毕,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六 )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本 基 金 财 产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5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保 证 本 基 金 资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性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公 平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七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等 关 联 方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直 接 或 间 接 管 理 的 或 者 该 等 主 体 持 有 的 符 合 本 合 同 投 资 范 围 规 定 的 投 资 产 品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的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基 金 投 资 者 签 署 本 合 同 即 表 明 其 已 经 知 晓 本 基 金 可 进 行 上 述 关 联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得 因 本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劣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管 理 的 其 他 类 似 投 资 产 品, 而 向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任 何 损 失 或 损 害 补 偿 的 要 求 ( 八 )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此 授 权 并 同 意 : 本 基 金 投 资 非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期 货 交 易 所 发 行 上 市 的 投 资 标 的 时,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代 表 本 基 金 与 相 关 方 签 署 基 金 投 资 相 关 文 件 及 协 议, 并 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办 理 相 关 权 属 登 记 及 变 更 手 续 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确 保 向 投 资 相 对 方 说 明 真 实 的 资 金 来 源 为 本 基 金, 并 保 证 将 投 资 本 金 及 收 益 及 时 返 回 至 本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当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基 金 投 资 事 宜, 要 求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向 指 定 的 收 款 账 户 划 款 时,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全 套 交 易 文 件, 交 易 文 件 应 载 明 真 实 的 资 金 来 源 为 本 基 金, 并 明 确 上 述 产 品 到 期 或 赎 回 后 本 金 及 收 益 将 返 回 至 本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如 确 有 真 实 原 因 致 使 交 易 文 件 不 能 载 明 上 述 内 容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上 述 投 资 到 期 或 产 品 赎 回 / 终 止 后 将 本 金 及 收 益 返 回 至 本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如 果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提 供 上 述 交 易 文 件 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投 资 划 款 指 令,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私 募 27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并 承 担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确 保 上 述 交 易 文 件 的 始 终 有 效 性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准 确 性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产 品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投 资 顾 问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进 行 任 何 利 益 输 送 的 行 为 ; 在 持 有 上 述 产 品 期 间, 上 述 产 品 的 交 易 文 件 有 任 何 变 更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审 查 同 意 该 变 更 的 行 为 不 得 损 害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实 际 利 益 ; 在 持 有 上 述 产 品 期 间,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上 述 产 品 不 得 进 行 抵 押 质 押 非 交 易 过 户 或 其 他 任 何 有 损 本 基 金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行 为 本 合 同 对 拟 投 资 标 的 进 行 穿 透 约 定 的 ( 例 如 投 资 某 基 金, 对 该 基 金 的 投 向 或 如 何 运 作 进 行 约 定 ), 以 该 投 资 标 的 的 交 易 / 法 定 文 件 的 具 体 约 定 为 准, 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应 确 保 本 基 金 合 同 中 穿 透 约 定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审 查 本 合 同 穿 透 约 定 与 该 投 资 标 的 的 交 易 / 法 定 文 件 的 具 体 约 定 是 否 一 致, 如 不 一 致 但 仍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投 资 划 款 指 令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该 不 一 致 不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仅 根 据 投 资 划 款 指 令 进 行 划 款, 不 负 责 审 核 上 述 事 项, 不 承 担 由 此 导 致 的 损 失 ( 九 ) 预 警 止 损 机 制 本 基 金 不 设 置 预 警 线 止 损 线 / 补 仓 止 损 线 十 二 私 募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与 处 分 1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基 金 财 产 归 入 其 固 有 财 产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仅 对 实 际 交 付 并 控 制 下 的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保 管 职 责, 对 于 非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财 产 不 承 担 责 任 2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3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照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用 托 管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费 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和 其 他 权 利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4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擅 自 将 28
基 金 资 产 用 于 抵 押 质 押 担 保 或 设 定 任 何 形 式 的 优 先 权 或 其 他 第 三 方 权 利 5 基 金 财 产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不 属 于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非 因 基 金 财 产 本 身 承 担 的 债 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主 张 其 债 权 人 对 基 金 财 产 强 制 执 行 上 述 债 权 人 对 基 金 财 产 主 张 权 利 时,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明 确 告 知 基 金 财 产 的 独 立 性 6 托 管 期 间, 如 相 关 监 管 机 构 或 法 规 对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事 宜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7 对 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事 宜,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可 能 出 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签 订 相 关 协 议 开 立 相 关 账 户 及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等 情 况,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因 此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不 承 担 责 任 8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应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书 面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 资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二 ) 基 金 财 产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账 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给 予 必 要 的 配 合, 并 提 供 所 需 资 料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支 付 退 出 金 额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收 取 参 与 款, 均 需 通 过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进 行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仅 限 于 满 足 本 基 金 开 展 业 务 的 需 要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财 产 在 证 券 经 纪 机 构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用 于 基 金 财 产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的 存 管 记 载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的 变 动 明 细 以 及 场 内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转 让 证 券 账 户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证 券 账 户 或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因 业 务 发 展 而 需 要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应 由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开 立 管 理 和 使 用 证 券 账 户 和 期 货 账 户 的 持 有 人 名 称 应 当 符 合 证 券 期 货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如 该 账 户 是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开 立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该 账 户 专 款 专 用 相 应 的 投 资 回 款 及 收 益, 也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及 时 原 路 划 回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此 类 账 户 后 需 及 时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非 由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管 理 并 实 际 控 制 的 账 户,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保 管 职 责 29
开 立 的 上 述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机 构 和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三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定 期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实 物 证 券 由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其 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的 保 管 库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本 基 金 资 产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 四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复 印 件 或 原 件 的 扫 描 件,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因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及 时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移 交 重 大 合 同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导 致 的 法 律 责 任,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承 担 十 三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 一 ) 选 择 证 券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的 程 序 ( 如 有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选 择 代 理 本 基 金 财 产 证 券 买 卖 的 证 券 经 纪 机 构, 并 与 其 签 订 证 券 经 纪 合 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证 券 经 纪 机 构 可 就 本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交 易 的 具 体 事 项 另 行 签 订 协 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选 择 为 本 基 金 提 供 期 货 交 易 服 务 的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并 与 其 签 订 期 货 经 纪 合 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期 货 经 纪 公 司 可 就 本 基 金 参 与 期 货 交 易 的 具 体 事 项 另 行 签 订 协 议 ( 二 ) 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1 基 金 投 资 交 易 所 证 券 后 的 清 算 交 收 安 排 (1) 本 基 金 通 过 证 券 经 纪 机 构 进 行 的 交 易 由 证 券 经 纪 机 构 作 为 结 算 参 与 人 代 理 本 基 金 进 行 结 算 (2)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资 金 结 算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共 同 遵 守 中 登 公 司 制 定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规 定, 该 30
等 规 则 和 规 定 自 动 成 为 本 条 款 约 定 的 内 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前, 应 充 分 知 晓 与 理 解 中 登 公 司 针 对 各 类 交 易 品 种 制 定 结 算 业 务 规 则 和 规 定 证 券 经 纪 机 构 代 理 本 基 金 财 产 与 中 登 公 司 完 成 证 券 交 易 及 非 交 易 涉 及 的 证 券 资 金 结 算 业 务, 并 承 担 由 证 券 经 纪 机 构 原 因 造 成 的 正 常 结 算 交 收 业 务 无 法 完 成 的 责 任 ; 若 由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正 常 结 算 业 务 无 法 完 成, 责 任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2 投 资 期 货 的 清 算 与 交 收 ( 如 有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选 择 代 理 本 基 金 期 货 买 卖 的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并 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就 期 货 保 证 金 保 管 期 货 交 易 出 入 金 数 据 发 送 等 事 项 签 订 协 议, 明 确 各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期 货 发 生 的 资 金 交 割 清 算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定 的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负 责 办 理,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于 期 货 交 易 所 期 货 保 证 金 制 度 和 清 算 交 割 的 需 要 而 存 放 在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的 资 金 不 行 使 保 管 职 责,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期 货 经 纪 协 议 或 其 他 协 议 中 约 定 由 选 定 的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承 担 资 金 安 全 保 管 责 任 3 其 他 交 易 的 清 算 与 交 收 其 他 交 易 的 清 算 与 交 收 由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有 效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和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进 行 资 金 划 拨 ( 三 ) 资 金 证 券 账 目 及 交 易 记 录 的 核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对 资 产 的 证 券 账 目 实 物 券 账 目 交 易 记 录 进 行 核 对 1 交 易 记 录 的 核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日 进 行 交 易 记 录 的 核 对 对 外 披 露 净 值 之 前, 必 须 保 证 披 露 当 天 所 有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会 计 账 簿 上 的 交 易 记 录 完 全 一 致 如 果 实 际 交 易 记 录 与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不 一 致, 造 成 本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不 完 整 或 不 真 实, 由 此 导 致 的 损 失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2 资 金 账 目 的 核 对 资 金 账 目 按 日 核 对 3 证 券 账 目 的 核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核 对 证 券 账 目, 确 保 双 方 账 目 相 符 ( 四 ) 申 购 赎 回 的 资 金 清 算 1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及 清 算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负 责 31
2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应 将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申 购 赎 回 数 据 传 送 给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传 递 的 申 购 赎 回 数 据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负 责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情 况 并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及 时 划 付 赎 回 及 转 换 款 项 3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T+5 日 前 将 申 购 净 额 ( 不 包 含 申 购 费 ) 划 至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如 申 购 净 额 未 能 如 期 到 账,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责 任 方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4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赎 回 确 认 日 后 6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赎 回 的 划 拨 指 令 并 保 证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预 留 足 额 资 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划 款 指 令 在 赎 回 确 认 日 后 7 个 交 易 日 ( 包 含 赎 回 产 生 的 应 付 费 用 ) 内 划 至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账 户 涉 及 代 销 机 构 赎 回 资 金 的 交 收,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与 代 销 机 构 约 定 的 赎 回 资 金 交 收 日 之 前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赎 回 的 划 拨 指 令 并 保 证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预 留 足 额 资 金, 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 与 代 销 机 构 约 定 的 赎 回 资 金 交 收 日 完 成 资 金 交 收 而 引 起 代 销 机 构 相 关 损 失,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若 赎 回 金 额 未 能 如 期 划 拨,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责 任 方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五 ) 无 法 按 时 清 算 的 责 任 认 定 及 处 理 程 序 对 于 任 何 原 因 发 生 的 证 券 资 金 交 收 违 约 事 件, 相 关 各 方 应 当 及 时 协 商 解 决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其 发 送 的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合 法 有 效 指 令 签 章 与 预 留 印 鉴 表 面 一 致 指 令 要 素 正 确 且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上 有 充 足 的 资 金 上 述 任 一 条 件 不 满 足 时,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并 视 上 述 所 有 条 件 满 足 时 间 为 指 令 送 达 时 间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发 送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划 款 处 理 时 间, 一 般 为 2 个 工 作 小 时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合 法 有 效 性 存 在 问 题 传 输 不 及 时 未 能 留 出 足 够 的 划 款 时 间 及 其 它 非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在 基 金 财 产 资 金 头 寸 充 足 的 情 况 下,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符 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指 令 不 得 拖 延 或 拒 绝 执 行 ( 六 )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及 执 行 1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发 送 指 令 人 员 的 书 面 授 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事 先 书 面 通 知 ( 以 下 称 授 权 通 知 )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发 送 指 令 的 人 员 名 单 签 字 样 本 相 应 权 限 预 留 印 鉴 启 用 日 期 等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授 权 通 知 应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名 章 私 募 基 32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名 章 的 授 权 通 知 的 正 本 送 交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以 电 话 形 式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 授 权 通 知 自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正 本 原 件 并 电 话 确 认 后, 方 视 为 通 知 送 达 授 权 通 知 在 送 达 后, 自 其 载 明 的 启 用 日 期 开 始 生 效, 通 知 送 达 的 日 期 晚 于 载 明 的 启 用 日 期 的, 则 通 知 送 达 时 生 效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授 权 文 件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其 内 容 不 得 向 授 权 人 及 相 关 操 作 人 员 以 外 的 任 何 人 泄 露 2 指 令 的 内 容 指 令 是 在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时,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资 金 划 拨 及 其 他 款 项 支 付 的 指 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给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指 令 应 按 双 方 约 定 的 样 本 写 明 款 项 事 由 指 令 的 执 行 时 间 金 额 收 付 款 账 户 信 息 等, 由 被 授 权 人 通 过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电 子 指 令 平 台 提 交 如 提 交 纸 质 指 令, 需 加 盖 预 留 印 鉴 并 由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或 签 章 3 指 令 的 发 送 确 认 和 执 行 的 时 间 及 程 序 指 令 由 授 权 书 确 定 的 被 授 权 人 代 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扫 描 件 或 电 子 指 令 平 台 等 方 式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如 通 过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扫 描 件 方 式 发 送 指 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在 发 送 指 令 后 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话 的 方 式 进 行 确 认 传 真 或 扫 描 件 以 获 得 收 件 人 (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 确 认 该 指 令 已 成 功 接 收 之 时 视 为 送 达 因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及 时 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指 令 确 认,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如 通 过 电 子 指 令 平 台 提 交 指 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在 指 令 跟 踪 界 面 查 看 划 款 指 令 是 否 完 成 因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跟 踪 指 令 完 成 情 况,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授 权 书 约 定 的 方 法 确 认 指 令 有 效 后, 方 可 执 行 指 令 对 于 被 授 权 人 依 照 授 权 通 知 发 出 的 指 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否 认 其 效 力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在 其 合 法 的 经 营 权 限 和 交 易 权 限 内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被 授 权 人 应 按 照 其 授 权 权 限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发 送 指 令 时, 应 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留 出 执 行 指 令 所 必 需 的 时 间 因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指 令 传 输 不 及 时 未 能 留 出 足 够 划 款 所 需 时 间, 致 使 资 金 未 能 及 时 到 账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除 需 考 虑 资 金 在 途 时 间 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需 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留 有 2 个 工 作 小 时 的 复 核 和 审 批 时 间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13:00 以 后 接 收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场 内 交 易 转 账 赎 回 场 外 投 资 划 款 指 令 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保 证 当 日 完 成 划 转 流 程 ; 在 每 个 交 易 日 的 14:30 以 后 接 收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其 他 划 款 指 令,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保 证 当 日 完 成 在 银 行 的 划 33
付 流 程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指 令 后, 如 为 电 子 指 令 平 台 提 交 指 令, 应 验 证 电 子 指 令 要 素 是 否 齐 备 如 为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扫 描 件 划 款 指 令, 应 对 指 令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验 证 指 令 的 书 面 要 素 是 否 齐 全 审 核 印 鉴 和 签 名 是 否 和 预 留 印 鉴 和 签 名 样 本 表 面 相 符, 复 核 无 误 后 依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执 行, 不 得 延 误 若 对 指 令 进 行 形 式 审 查 时 或 对 指 令 要 素 如 账 户 信 息 金 额 汇 路 存 在 异 议 或 不 符,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立 即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联 系 和 沟 通, 并 要 求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重 新 发 送 经 修 改 的 指 令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要 求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相 关 交 易 凭 证 合 同 或 其 他 有 效 会 计 资 料, 以 确 保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资 料 来 判 断 指 令 的 有 效 性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银 行 间 市 场 成 交 单 加 盖 印 章 后 提 供 给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仅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授 权 文 件 对 指 令 进 行 表 面 相 符 性 的 形 式 审 查, 对 其 真 实 性 不 承 担 责 任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 责 审 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指 令 同 时 提 交 的 其 他 文 件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和 有 效 性,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文 件 资 料 合 法 真 实 完 整 和 有 效 如 因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不 合 法 不 真 实 不 完 整 或 失 去 效 力 而 影 响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或 给 任 何 第 三 人 带 来 损 失,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形 式 的 责 任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仅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划 款 指 令 及 投 资 主 协 议 进 行 资 金 划 付 其 他 与 该 投 资 相 关 的 从 协 议 或 与 履 约 保 障 有 关 的 协 议 或 决 议 ( 以 下 简 称 从 协 议,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股 东 会 决 议 担 保 协 议 保 证 协 议 抵 押 协 议 等 协 议 ) 的 签 订 及 生 效 属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职 责,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控 制,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复 核 与 监 督 责 任, 亦 不 构 成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执 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划 款 指 令 的 必 要 前 提 条 件 投 资 者 签 署 本 基 金 合 同 即 视 为 已 知 悉 相 关 风 险 并 同 意 上 述 安 排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下 达 指 令 时, 应 确 保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及 其 他 账 户 有 足 够 的 资 金 余 额,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没 有 充 足 资 金 的 情 况 下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指 令,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并 立 即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因 为 不 执 行 该 指 令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4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暂 缓 拒 绝 执 行 指 令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 序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场 外 指 令 违 反 本 合 同 投 资 监 督 事 项 表 的 约 定 时, 不 予 执 行, 并 应 及 时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予 以 纠 正, 如 未 及 时 纠 正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5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错 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程 序 34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错 误 指 令 的 情 形 包 括 指 令 发 送 人 员 无 权 或 超 越 权 限 发 送 指 令 及 交 割 信 息 错 误, 指 令 中 重 要 信 息 有 误 模 糊 不 清 或 不 全 等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履 行 监 督 职 能 时, 发 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错 误 时,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并 及 时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6 更 换 被 授 权 人 的 程 序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换 被 授 权 人 员 或 改 变 被 授 权 人 员 的 权 限, 必 须 提 前 至 少 三 个 交 易 日,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授 权 代 表 ) 名 章 的 被 授 权 人 变 更 通 知 正 本 原 件 ( 包 括 姓 名 权 限 预 留 印 鉴 签 字 样 本 启 用 日 期 等 ), 同 时 电 话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被 授 权 人 变 更 通 知 自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正 本 原 件 并 电 话 确 认 后, 方 视 为 通 知 送 达 被 授 权 人 变 更 通 知 在 送 达 后, 自 其 载 明 的 启 用 日 期 起 开 始 生 效 通 知 送 达 的 日 期 晚 于 载 明 的 启 用 日 期 的, 则 通 知 送 达 时 生 效, 原 授 权 文 件 同 时 废 止 被 授 权 人 变 更 通 知 生 效 前,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应 按 原 约 定 执 行 指 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否 认 其 效 力 7 指 令 的 保 管 指 令 若 以 电 子 指 令 平 台 形 式 提 交, 则 以 电 子 数 据 的 形 式 保 管 指 令 若 以 传 真 或 扫 描 件 形 式 发 出, 则 正 本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指 令 传 真 件 或 扫 描 件 当 两 者 不 一 致 时, 以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的 指 令 传 真 件 或 扫 描 件 为 准 8 相 关 责 任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正 确 执 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划 款 指 令, 基 金 财 产 发 生 损 失 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形 式 的 责 任 在 遵 循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业 务 受 理 渠 道 及 在 指 令 预 留 处 理 的 时 间 内, 因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未 能 及 时 或 正 确 执 行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划 款 指 令 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受 损 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但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及 其 他 账 户 余 额 不 足 或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遇 到 不 可 抗 力 的 情 况 除 外 如 果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存 在 事 实 上 未 经 授 权 欺 诈 伪 造 等 非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原 因 造 成 的 情 形, 只 要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合 同 相 关 约 定 验 证 有 关 印 鉴 与 签 名 无 误,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因 正 确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而 给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财 产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带 来 的 损 失, 全 部 责 任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35
十 四 越 权 交 易 处 理 ( 一 ) 越 权 交 易 的 界 定 越 权 交 易 是 指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交 易 行 为,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的 超 买 超 卖 行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权 限 内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投 资 管 理, 不 得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超 越 权 限 从 事 投 资 ( 二 ) 越 权 交 易 的 处 理 程 序 1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规 定 进 行 的 投 资 交 易 行 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本 合 同 投 资 监 督 事 项 表 约 定 的,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有 权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报 告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本 合 同 投 资 监 督 事 项 表 约 定 的, 有 权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有 权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报 告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与 纠 正,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就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因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的 损 失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主 动 报 告 越 权 交 易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越 权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报 告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2 越 权 交 易 所 发 生 的 损 失 及 相 关 交 易 费 用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担, 所 发 生 的 收 益 归 本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三 )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监 督 1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投 资 监 督 事 项 表 的 约 定,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进 行 监 督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仅 以 投 资 监 督 事 项 表 为 限 履 行 投 资 监 督 职 责,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其 他 职 责 和 行 为 不 承 担 监 督 责 任 36
2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合 同 约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成 立 之 日 起 开 始, 至 本 基 金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之 日 起 终 止 监 督 3 本 基 金 进 入 清 算 程 序 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对 基 金 财 产 所 投 资 证 券 进 行 变 现, 由 此 造 成 投 资 比 例 等 不 符 合 投 资 政 策 规 定 的, 不 属 于 越 权 交 易 4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投 资 监 督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受 限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证 券 经 纪 商 期 货 经 纪 商 及 其 他 中 介 机 构 提 供 的 数 据 和 信 息, 合 规 投 资 的 责 任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这 些 机 构 的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不 作 任 何 担 保 暗 示 或 表 示, 并 对 上 述 机 构 提 供 的 信 息 的 错 误 和 遗 漏 所 引 起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5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投 资 责 任,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任 何 投 资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其 投 资 策 略 及 决 定 ) 或 其 投 资 回 报 或 由 于 基 金 产 品 设 计 缺 陷 或 越 权 交 易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了 投 资 监 督 义 务 的, 不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行 为 承 担 任 何 补 充 或 连 带 责 任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会 因 为 提 供 投 资 监 督 报 告 而 承 担 任 何 因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有 关 责 任, 也 没 有 义 务 去 采 取 任 何 手 段 回 应 任 何 与 投 资 监 督 报 告 有 关 的 信 息 和 报 道 但 如 果 收 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指 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对 投 资 监 督 报 告 所 述 的 违 规 行 为 提 供 有 关 资 料 十 五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和 会 计 核 算 ( 一 )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1 估 值 目 的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目 的 是 客 观 准 确 地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的 价 值, 并 为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提 供 计 价 依 据 2 估 值 时 间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核 对 基 准 日 为 每 周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 如 遇 节 假 日, 则 以 节 假 日 前 最 近 一 个 交 易 日 为 估 值 日 ) 开 放 日 分 红 基 准 日 基 金 终 止 日 等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于 估 值 核 对 基 准 日 的 次 一 交 易 日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进 行 核 对 3 估 值 依 据 估 值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如 未 做 明 确 规 定 的, 应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37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 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确 定 4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拥 有 的 所 有 资 产 及 负 债 (1)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本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期 货 保 证 金 各 种 应 收 款 项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四 舍 五 入 (2)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本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四 舍 五 入 (3)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所 得 的 数 值 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5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A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如 股 票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B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C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截 止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D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按 成 本 估 值 E 以 上 情 形 中, 如 估 值 价 无 法 客 观 准 确 反 映 公 允 价 格 的 ( 如 : 有 价 证 券 在 交 易 所 不 存 在 活 跃 报 价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调 整 估 值 价 格, 并 告 知 所 有 份 额 持 有 人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A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B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按 成 本 估 值 C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在 获 取 确 定 的 锁 定 期 起 始 日 前 以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自 获 取 确 定 的 锁 定 期 起 始 日 起, 按 下 列 原 则 进 行 估 值 : 38
1 如 果 估 值 日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高 于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采 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作 为 估 值 日 该 股 票 的 价 值 2 如 果 估 值 日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低 于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按 以 下 公 式 确 定 该 股 票 的 价 值 : FV=C+(P-C) (Dl-Dr)/Dl 其 中 : FV 为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的 价 值 ; C 为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 因 权 益 业 务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除 权 时, 应 于 除 权 日 对 其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作 相 应 调 整 ); P 为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Dl 为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锁 定 期 所 含 的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天 数 ; Dr 为 估 值 日 剩 余 锁 定 期, 即 估 值 日 至 锁 定 期 结 束 所 含 的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天 数 ( 不 含 估 值 日 当 天 ) (3) 期 货 以 估 值 日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若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4) 基 金 持 有 的 公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估 值 A 未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基 金, 按 估 值 日 前 一 交 易 日 公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 估 值 日 前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无 公 布 的, 按 此 前 最 近 交 易 日 公 布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B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以 成 本 列 示, 每 日 按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公 布 的 前 一 交 易 日 的 每 万 份 收 益 计 提 收 益 (5) 基 金 持 有 的 期 权 衍 生 工 具, 按 估 值 日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 非 上 市 交 易 的 有 价 证 券 诸 如 场 外 期 权, 股 票 收 益 权 互 换 等, 参 考 期 货 关 于 成 本 估 值 增 值 的 有 关 计 量 处 理 方 法, 其 他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 股 票 质 押 式 回 购 在 交 易 确 认 日 按 成 本 确 认 账 面 价 值, 有 明 确 预 期 利 率 的 按 预 期 利 率 每 天 计 提 应 收 利 息 (6)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商 业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信 托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期 货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基 金 公 司 ( 含 子 公 司 )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私 募 基 金 等 场 外 投 资 标 的, 按 场 外 投 资 标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 提 供 的 信 息 ( 份 额 数 量 收 益 率 最 新 份 额 净 值 ) 估 值 有 确 定 收 益 率 或 预 期 收 益 率 的 固 定 收 益 类 投 资 标 的, 39
按 成 本 列 示, 并 每 日 加 计 应 收 利 息 ( 或 应 计 收 益 ) 进 行 估 值 ; 按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的 投 资 标 的,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最 新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未 提 供 以 上 信 息 的, 则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以 上 信 息 作 为 估 值 依 据,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信 息 完 整 准 确 (7) 银 行 存 款 每 日 计 提 应 收 利 息, 按 本 金 加 应 收 利 息 计 入 资 产 (8)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交 易 的 股 票, 以 做 市 转 让 方 式 交 易 的 股 票, 以 其 估 值 日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以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交 易 的 股 票 按 成 本 估 值 (9)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挂 盘 的 贵 金 属 现 货 实 盘 合 约,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挂 盘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若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可 参 考 类 似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10)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挂 盘 的 贵 金 属 现 货 延 期 交 收 合 约,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挂 盘 的 结 算 价 估 值 若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6 如 存 在 上 述 条 款 未 覆 盖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一 致 后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加 盖 其 公 章 的 估 值 方 法 调 整 说 明 函 递 交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进 行 估 值 7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本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8 估 值 程 序 基 金 日 常 估 值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完 成 估 值 后, 将 估 值 结 果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者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送 至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时 间 程 序 进 行 复 核, 复 核 无 误 后 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扫 描 件 方 式 发 送 的 书 面 估 值 结 果 上 加 盖 业 务 章 或 者 双 方 认 可 的 其 他 形 式 返 回 给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 月 末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 行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各 自 委 40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进 行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 不 改 变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各 自 承 担 的 责 任 9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偏 离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视 为 估 值 错 误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证 券 交 易 所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销 售 机 构 或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按 如 下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和 处 理 程 序 执 行 : (1)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A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应 于 每 个 交 易 日 21:00 前 向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当 日 交 易 结 算 数 据 对 账 单 等 估 值 所 需 材 料, 因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未 及 时 发 送 而 导 致 估 值 差 错 时,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协 调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解 决 ; B 如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违 反 本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偏 离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双 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协 商 解 决 ; C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的 直 接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 D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 E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 F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 G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估 值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 41
H 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原 则 处 理 估 值 错 误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A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B 当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偏 离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根 据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C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估 值 错 误 进 行 处 理 ; D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10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服 务 机 构 未 能 提 供 估 值 所 需 资 料, 导 致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正 常 估 值 时 ; (3)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财 产 价 值 时 ; (4)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的 情 形 ; (5)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和 本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1 如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暂 停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监 督, 自 本 基 金 恢 复 估 值 之 日 起,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恢 复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监 督 12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当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 二 )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理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或 虽 发 现 错 误 但 因 前 述 原 因 无 法 更 正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42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三 ) 资 产 账 册 的 建 立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的 设 置 登 录 和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套 账 册,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 督, 以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核 算 基 金 的 会 计 政 策 比 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现 行 政 策 执 行 1 会 计 年 度 记 账 本 位 币 和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1)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2) 记 账 本 位 币 为 人 民 币, 记 账 单 位 为 元 (3)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核 算 按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执 行 2 会 计 核 算 方 法 (1)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相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建 账 独 立 核 算 (2)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3)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定 期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4)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5)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43
十 六 私 募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 3 基 金 的 运 营 服 务 费 ; 4 基 金 的 业 绩 报 酬 ; 5 银 行 账 户 的 资 金 结 算 汇 划 费 账 户 维 护 费 询 证 费 等 各 类 银 行 收 取 的 费 用 ; 6 基 金 财 产 开 立 账 户 需 要 支 付 的 费 用 ; 7 基 金 财 产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8 基 金 运 作 期 间 发 生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 9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印 刷 费 用 ; 10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率 为 年 费 率 2.0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自 然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年 管 理 费 率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自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日 计 提, 按 季 支 付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此 授 权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下 季 度 前 十 个 交 易 日 之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至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账 户 ( 具 体 账 户 信 息 见 文 末 ), 但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若 因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数 据 导 致 费 用 无 法 支 付 的, 则 顺 延 至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数 据 后 的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支 付 费 用 扣 划 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 时 联 系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若 基 金 现 金 类 财 产 不 足 支 付 管 理 费 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或 证 券 资 金 账 户 有 资 金 时 扣 收, 无 须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划 款 指 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执 行 交 易 决 策 时, 需 考 虑 费 用 支 付 对 可 用 交 易 金 额 的 影 响 44
2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率 为 年 费 率 0.1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自 然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年 托 管 费 率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自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日 计 提, 按 季 支 付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此 授 权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下 季 度 前 十 个 交 易 日 之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至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费 账 户, 但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若 因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数 据 导 致 费 用 无 法 支 付 的, 则 顺 延 至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数 据 后 的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支 付 费 用 扣 划 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 时 联 系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若 基 金 现 金 类 财 产 不 足 支 付 托 管 费 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或 证 券 资 金 账 户 有 资 金 时 扣 收, 无 须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划 款 指 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执 行 交 易 决 策 时, 需 考 虑 费 用 支 付 对 可 用 交 易 金 额 的 影 响 自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如 托 管 费 每 自 然 年 度 累 计 计 提 不 足 5 万 元, 托 管 费 按 5 万 元 计 算,( 自 然 年 度 不 足 365 天 的 按 实 际 天 数 折 算 比 较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此 授 权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直 接 将 差 额 部 分 于 次 年 初 ( 或 委 托 期 届 满 后 )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扣 除 支 付 至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费 账 户 若 基 金 现 金 类 财 产 不 足 支 付 托 管 费 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或 证 券 资 金 账 户 有 资 金 时 扣 收, 无 须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划 款 指 令 3 基 金 的 运 营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的 运 营 服 务 费 率 为 年 费 率 0.1 % 在 通 常 情 况 下, 基 金 运 营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自 然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年 运 营 服 务 费 率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运 营 服 务 费 E 为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本 基 金 的 运 营 服 务 费 自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每 日 计 提, 按 季 支 付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此 授 权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下 季 度 前 十 个 交 易 日 之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至 基 金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收 费 账 户, 但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若 因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数 据 导 致 费 用 无 法 支 付 的, 则 顺 延 至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基 金 45
资 产 估 值 数 据 后 的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支 付 费 用 扣 划 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 时 联 系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若 基 金 现 金 类 财 产 不 足 支 付 运 营 服 务 费 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或 证 券 资 金 账 户 有 资 金 时 扣 收, 无 须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划 款 指 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执 行 交 易 决 策 时, 需 考 虑 费 用 支 付 对 可 用 交 易 金 额 的 影 响 自 基 金 成 立 日 起, 如 运 营 服 务 费 每 自 然 年 度 累 计 计 提 不 足 5 万 元, 运 营 服 务 费 按 5 万 元 计 算,( 自 然 年 度 不 足 365 天 的 按 实 际 天 数 折 算 比 较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此 授 权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直 接 将 差 额 部 分 于 次 年 初 ( 或 委 托 期 届 满 后 ) 十 个 交 易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扣 除 支 付 给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若 基 金 现 金 类 财 产 不 足 支 付 运 营 服 务 费 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在 本 基 金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或 证 券 资 金 账 户 有 资 金 时 扣 收, 无 须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划 款 指 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执 行 交 易 决 策 时, 需 考 虑 费 用 支 付 对 可 用 交 易 金 额 的 影 响 4 基 金 的 业 绩 报 酬 (1) 业 绩 报 酬 计 提 基 准 : 10% (2) 业 绩 报 酬 的 计 提 基 准 日 : 投 资 者 赎 回 日 基 金 分 红 权 益 登 记 日 和 基 金 清 算 日 (3) 业 绩 报 酬 的 计 算 : 业 绩 报 酬 的 计 算 采 用 单 个 投 资 者 单 笔 绝 对 收 益 法, 即 在 业 绩 报 酬 计 提 基 准 日, 每 笔 或 赎 回 每 笔 份 额 绝 对 收 益 率 大 于 业 绩 报 酬 计 提 基 准 时, 以 每 笔 基 金 份 额 最 近 一 次 成 功 计 提 业 绩 报 酬 日 ( 以 下 简 称 最 近 报 酬 日 )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为 基 准 ( 首 次 计 提 时, 则 为 参 与 日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分 别 计 算 每 笔 份 额 本 次 计 提 基 准 日 的 绝 对 收 益 率, 对 超 出 业 绩 报 酬 计 提 基 准 的 收 益 按 20% 比 例 进 行 计 提 业 绩 报 酬 的 具 体 计 算 及 支 付 如 下 : 1) 赎 回 清 算 提 取 业 绩 报 酬 Tn = 业 绩 报 酬 计 提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T0= 认 购 或 申 购 日 ( 以 下 简 称 参 与 日 ) 或 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最 近 一 次 成 功 计 提 业 绩 报 酬 日 ( 以 下 简 称 最 近 报 酬 日 )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T1 = 参 与 日 或 最 近 报 酬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E= 业 绩 报 酬 ; B= 业 绩 报 酬 计 提 基 准 ; K= 当 日 赎 回 份 额 数 量 或 业 绩 报 酬 计 提 基 准 日 持 有 的 份 额 数 量 ; R=(Tn - T0)/ T1 100%; 业 绩 报 酬 计 提 的 条 件 为 : 46
当 R B 时, 不 提 取 业 绩 报 酬 ; 当 R>B 时, 对 绝 对 收 益 部 分 提 取 20% 的 业 绩 报 酬, 即 E= K T1 (R - B) 20% ; 2) 分 红 提 取 业 绩 报 酬 当 发 生 分 红 时,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分 红 权 益 登 记 日 先 按 赎 回 或 清 算 提 取 业 绩 报 酬 的 方 法 计 算 每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应 计 提 业 绩 报 酬 金 额, 然 后 在 派 发 分 红 时 从 分 红 金 额 中 扣 除 业 绩 报 酬 ; 当 分 红 金 额 不 足 于 扣 除 业 绩 报 酬 时, 以 分 红 金 额 为 限 进 行 扣 除 业 绩 报 酬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带 来 的 收 益 和 损 失 归 入 基 金 资 产 3) 业 绩 报 酬 的 支 付 业 绩 报 酬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运 营 服 务 机 构 负 责 计 算 及 复 核, 并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红 或 赎 回 或 清 算 款 项 ( 以 下 简 称 退 出 金 额 ) 中 分 别 予 以 相 应 扣 除, 即 退 出 金 额 支 付 日,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将 退 出 金 额 ( 含 业 绩 报 酬 ) 划 拨 到 基 金 募 集 账 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扣 除 归 其 所 有 的 应 计 提 业 绩 报 酬 后, 将 剩 余 的 退 出 金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业 绩 报 酬 收 取 账 户 为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费 收 取 账 户 上 述 ( 一 ) 款 中 6 到 10 项 费 用, 由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费 用 发 生 时,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其 中 ( 一 ) 款 中 基 金 财 产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以 实 际 发 生 额 为 准 入 账 如 该 费 用 属 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定 第 三 方 先 行 垫 付 的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由 第 三 方 收 取 的 与 基 金 运 作 相 关 的 股 东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询 证 及 汇 划 等 费 用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此 授 权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本 基 金 成 立 后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扣 划 至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指 定 第 三 方 账 户 授 权 金 额 为 上 述 费 用 金 额 ( 如 存 在 银 行 汇 划 手 续 费 则 增 加 该 项 金 额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再 另 行 出 具 划 付 指 令 为 提 高 资 金 划 付 效 率, 费 用 扣 划 当 日, 如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余 额 不 足,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此 授 权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证 券 资 金 账 户 转 账 入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授 权 转 账 金 额 为 上 述 费 用 的 实 际 金 额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业 务 费 用 的 项 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处 理 与 本 基 金 财 产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以 及 应 当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费 用 ( 四 ) 费 用 调 整 47
本 基 金 各 项 费 用 调 低, 经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即 可 ; 若 各 项 费 用 需 调 高, 则 应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协 商 一 致 或 者 由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五 ) 基 金 的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扣 缴 主 体, 其 纳 税 义 务 扣 缴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十 七 私 募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是 指 将 本 基 金 的 累 计 未 支 付 利 润 根 据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数 量 按 比 例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进 行 分 配 ( 二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和 方 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基 准 为 基 金 的 的 累 计 未 支 付 利 润 基 金 的 累 计 未 支 付 利 润 是 指 基 金 的 利 息 收 入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及 其 他 收 入 等 基 金 运 作 产 生 的 各 项 收 入 扣 除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运 营 服 务 费 及 等 基 金 运 作 产 生 的 各 项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2 本 基 金 默 认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 3 同 等 基 金 份 额 的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4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分 配 次 数 分 配 时 间 和 分 配 金 额 由 管 理 人 确 定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 通 知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合 同 制 定, 包 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范 围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原 则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登 记 日 前, 将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交 由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于 收 到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后 完 成 对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意 见 书 面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 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 复 核 通 过 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网 站 公 告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四 ) 基 金 收 益 收 益 分 配 的 执 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和 提 供 的 红 利 金 额 的 数 据, 在 红 利 发 放 日 进 行 处 理 48
十 八 信 息 披 露 与 报 告 ( 一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以 信 件 传 真 电 子 邮 件 官 方 网 站 或 第 三 方 服 务 机 构 登 录 查 询 等 方 式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并 应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通 过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指 定 的 私 募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备 份 平 台 报 送 信 息 ( 二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如 实 履 行 以 下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1 月 度 报 告 如 单 只 私 募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规 模 金 额 达 到 5000 万 元 以 上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持 续 在 每 月 结 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经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的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2 季 度 报 告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并 经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并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以 及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3 年 度 报 告 本 基 金 运 行 期 间,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4 个 月 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并 经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并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以 下 信 息 : (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2) 基 金 的 财 务 情 况 ; (3)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和 运 用 杠 杆 情 况 ; (4) 投 资 者 账 户 信 息, 包 括 实 缴 出 资 额 未 缴 出 资 额 以 及 报 告 期 末 所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等 ; (5) 投 资 收 益 分 配 和 损 失 承 担 情 况 ; (6)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取 得 的 管 理 费 和 业 绩 报 酬, 包 括 计 提 基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支 付 方 式 ; (7)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4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本 基 金 运 行 期 间, 发 生 以 下 重 大 事 项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投 资 者 报 告 : (1) 基 金 名 称 注 册 地 址 组 织 形 式 发 生 变 更 的 ; (2)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49
(3) 变 更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 (4)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 委 派 代 表 ) 实 际 控 制 人 发 生 变 更 的 ; (5) 触 及 基 金 止 损 线 或 预 警 线 的 ( 如 有 ); (6) 管 理 费 率 托 管 费 率 发 生 变 化 的 ; (7)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 (8) 基 金 触 发 巨 额 赎 回 的 ; (9) 基 金 存 续 期 变 更 或 展 期 的 ; (10) 基 金 发 生 清 盘 或 清 算 的 ; (11) 发 生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的 ; (12)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实 际 控 制 人 高 管 人 员 涉 嫌 重 大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或 正 在 接 受 监 管 部 门 或 自 律 管 理 部 门 调 查 的 ; (13) 涉 及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重 大 诉 讼 仲 裁 ; (14)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影 响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 三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应 向 投 资 者 报 告 经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四 ) 全 体 份 额 持 有 人 同 意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进 行 备 份 ( 五 ) 除 按 照 基 金 法 私 募 办 法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中 关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有 关 规 定 及 本 合 同 进 行 披 露 以 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披 露 前 的 基 金 信 息 从 对 方 获 得 的 业 务 信 息 应 予 保 密, 不 得 向 任 何 第 三 方 泄 露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以 及 审 计 需 要 的 除 外 ( 六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私 募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相 关 文 件 资 料, 保 存 期 限 自 基 金 清 算 终 止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10 年 十 九 风 险 揭 示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可 能 面 临 下 列 各 项 风 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 一 ) 私 募 基 金 的 特 殊 风 险 1 私 募 基 金 委 托 募 集 所 涉 风 险 50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应 属 本 机 构 负 责 募 集 事 项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因 代 办 机 构 不 符 合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资 质 要 求 或 不 具 备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条 件 和 技 能 或 因 管 理 不 善 操 作 失 误 等, 可 能 给 基 金 投 资 者 带 来 一 定 的 风 险 2 私 募 基 金 外 包 事 项 所 涉 风 险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应 属 本 机 构 负 责 的 事 项 以 服 务 外 包 等 方 式 交 由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因 代 办 机 构 不 符 合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资 质 要 求 或 不 具 备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条 件 和 技 能 或 因 管 理 不 善 操 作 失 误 等, 可 能 给 基 金 投 资 者 带 来 一 定 的 风 险 3 私 募 基 金 聘 请 投 资 顾 问 所 涉 风 险 如 在 私 募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顾 问 无 法 继 续 提 供 投 资 顾 问 服 务, 则 可 能 会 对 私 募 基 金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因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参 考 投 资 顾 问 的 投 资 建 议 进 行 投 资 交 易, 故 投 资 顾 问 的 投 资 服 务 能 力 服 务 水 平 将 可 能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投 资 顾 问 的 以 往 投 资 业 绩 水 平 并 不 代 表 私 募 基 金 的 预 期 业 绩 水 平, 在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因 投 资 顾 问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因 素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同 时, 投 资 顾 问 可 能 因 股 权 结 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核 心 成 员 变 动 等 原 因 影 响 私 募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4 私 募 基 金 未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履 行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所 涉 风 险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成 立 后, 须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如 因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或 者 私 募 基 金 不 符 合 备 案 要 求 等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备 案 失 败, 则 将 导 致 私 募 基 金 不 能 投 资, 从 而 给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损 失 的 风 险 5 基 金 合 同 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合 同 指 引 不 一 致 所 涉 风 险 5.1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延 长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或 者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调 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等 事 宜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合 同 的 变 更 章 节 相 关 条 款 执 行, 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合 同 指 引 规 定 上 述 事 项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一 致, 该 不 一 致 可 能 给 基 金 投 资 者 带 来 一 定 的 风 险 5.2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是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分 配 次 数 分 配 时 间 和 分 配 金 额 由 管 理 人 确 定, 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合 同 指 引 规 定 不 一 致, 该 不 一 致 可 能 给 基 金 投 资 者 带 来 一 定 的 风 险 5.3 本 基 金 不 设 置 募 集 机 构 的 回 访 确 认 制 度, 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合 同 指 引 规 定 不 一 致, 该 不 一 致 将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者 不 享 有 回 访 确 认 成 功 前 的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权 ( 二 ) 私 募 基 金 的 一 般 风 险 1 资 金 损 失 风 险 51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中 的 认 购 资 金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也 不 保 证 一 定 盈 利 及 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 属 于 中 高 风 险 投 资 品 种, 适 合 风 险 识 别 评 估 承 受 能 力 稳 健 型 或 积 极 型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2 基 金 运 营 风 险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由 基 金 财 产 及 投 资 者 承 担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知 晓 投 资 运 营 的 相 关 风 险, 其 风 险 应 由 投 资 者 自 担 3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预 计 存 续 期 限 为 基 金 成 立 之 日 24 个 月 内 结 束 并 清 算 完 毕 为 止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能 面 临 资 金 不 能 退 出 带 来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根 据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本 基 金 有 可 能 提 前 结 束 或 延 期 结 束, 投 资 者 可 能 因 此 面 临 委 托 资 金 不 能 按 期 退 出 等 风 险 4 募 集 失 败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成 立 需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本 基 金 可 能 存 在 不 能 满 足 成 立 条 件 从 而 无 法 成 立 的 风 险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责 任 承 担 方 式 : ( 一 )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 二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确 认 基 金 无 法 成 立 ) 后 三 十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交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5 税 收 风 险 契 约 型 基 金 所 适 用 的 税 收 征 管 法 律 法 规 可 能 会 由 于 国 家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调 整 而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收 益 也 可 能 因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调 整 而 受 到 影 响 6 其 他 风 险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面 临 其 他 风 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6.1 市 场 风 险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政 治 因 素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产 生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1) 政 策 风 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行 业 政 策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52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的 风 险 (3)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若 投 资 此 类 相 关 资 产, 其 收 益 水 平 存 在 受 利 率 变 化 影 响 的 风 险 (4) 购 买 力 风 险 基 金 财 产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从 而 使 基 金 财 产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5) 再 投 资 风 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 金 财 产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将 获 得 比 之 前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6) 赎 回 风 险 因 基 金 持 有 的 证 券 停 牌 或 其 他 投 资 标 的 无 法 取 得 公 允 价 值,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产 品 时, 未 赎 回 投 资 者 在 后 续 赎 回 时 较 现 行 赎 回 投 资 者 承 担 更 大 的 产 品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该 部 分 持 续 持 有 投 资 者 在 后 期 赎 回 时 可 能 出 现 损 失 的 风 险 6.2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研 究 等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水 平, 如 果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投 资 操 作 出 现 失 误,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财 产 的 收 益 水 平 6.3 信 用 风 险 基 金 所 涉 及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交 易 对 手 若 违 约, 有 可 能 对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的 风 险 6.4 特 定 投 资 方 法 及 基 金 资 产 所 投 资 的 特 定 投 资 对 象 可 能 引 起 的 特 定 风 险 具 体 详 见 投 资 者 签 署 的 风 险 揭 示 书 6.5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例 如,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在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53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销 售 机 构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6 6 相 关 机 构 的 经 营 风 险 1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风 险 如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继 续 经 营 基 金 业 务, 则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2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营 风 险 如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继 续 从 事 托 管 业 务, 则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3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经 营 风 险 如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无 法 继 续 从 事 证 券 / 期 货 业 务, 则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6.7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6.8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行 业 竞 争 代 理 商 违 约 等 超 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也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者 利 益 受 损 二 十 基 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各 自 职 责 完 整 保 存 原 始 凭 证 记 账 凭 证 基 金 账 册 会 计 报 告 交 易 记 录 和 重 要 合 同 等, 保 存 期 限 为 自 基 金 清 算 终 止 之 日 起 20 年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署 重 大 合 同 文 本 后, 应 及 时 将 合 同 文 本 正 本 送 达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将 与 本 基 金 账 务 处 理 资 金 划 拨 等 有 关 的 合 同 协 议 以 传 真 或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扫 描 件 方 式 发 送 给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变 更 后, 未 变 更 的 一 方 有 义 务 协 助 接 任 人 接 收 基 金 的 有 关 文 件 54
二 十 一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和 冻 结 (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不 采 用 申 购 赎 回 等 交 易 方 式, 将 一 定 数 量 的 基 金 份 额 按 照 一 定 的 规 则 从 某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转 移 到 另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的 行 为 非 交 易 过 户 包 括 继 承 捐 赠 司 法 执 行 以 及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非 交 易 过 户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接 收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二 )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经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机 关 及 其 他 有 权 机 构 就 基 金 份 额 冻 结 与 解 冻 事 项 依 法 要 求,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方 可 冻 结 与 解 冻 二 十 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一 )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投 资 监 督 事 项 表 的 约 定,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二 )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认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如 果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使 用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三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就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对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本 合 同 投 资 事 项 监 督 表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立 即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55
已 生 效 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纠 正,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反 馈,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在 限 期 内,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二 十 三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根 据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规 定,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开 立 基 金 财 产 的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及 债 券 托 管 资 金 账 户, 是 否 及 时 准 确 复 核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否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是 否 按 照 法 规 规 定 和 本 合 同 规 定 进 行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基 金 资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资 产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 金 法 本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监 管 机 构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二 十 四 基 金 合 同 的 效 力 变 更 解 除 及 终 止 ( 一 ) 合 同 的 成 立 生 效 及 有 效 期 1 合 同 成 立 56
本 合 同 的 签 署 采 用 纸 质 合 同 方 式 进 行 的,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共 同 签 署 后 合 同 即 告 成 立 2 合 同 生 效 本 合 同 生 效 应 当 同 时 满 足 如 下 条 件 : (1) 本 合 同 经 基 金 投 资 者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合 法 签 署 ; (2) 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或 申 购 资 金 实 际 交 付 并 经 份 额 登 记 确 认 成 功, 基 金 投 资 者 获 得 基 金 份 额 本 合 同 生 效 后, 任 何 一 方 都 不 得 单 方 解 除 基 金 合 同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投 资 者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全 部 赎 回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之 日 起, 不 再 是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3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效 期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二 ) 合 同 的 变 更 1 非 因 法 律 法 规 及 有 关 政 策 发 生 变 化 的 原 因 而 导 致 合 同 变 更 时, 可 采 用 以 下 三 种 方 式 中 的 一 种 进 行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1)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并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披 露 变 更 的 具 体 内 容 (2)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签 署 补 充 协 议 后 对 本 合 同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3)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首 先 就 本 合 同 拟 变 更 事 项 达 成 一 致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本 合 同 变 更 事 项 以 书 面 或 电 子 方 式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合 同 变 更 征 询 意 见 函 ( 或 通 知 ), 但 是 该 合 同 变 更 征 询 意 见 函 ( 或 通 知 ) 的 内 容 须 事 先 征 得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在 征 询 意 见 函 ( 或 通 知 ) 指 定 的 日 期 内 按 指 定 的 形 式 回 复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应 在 征 询 意 见 函 ( 或 通 知 ) 指 定 的 日 期 内 明 确 回 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未 在 指 定 日 期 内 回 复 意 见 或 回 复 意 见 不 明 确 的,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同 意 合 同 变 更 征 询 意 见 期 满,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安 排 临 时 开 放 日 并 强 制 赎 回 所 有 不 同 意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全 部 份 额 ( 本 条 约 定 不 受 本 合 同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中 关 于 基 金 赎 回 的 期 限 限 制 ) 变 更 事 项 自 该 临 时 开 放 日 的 次 交 易 日 起 开 始 生 效, 对 合 同 各 方 均 57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变 更 事 项 生 效 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具 盖 章 的 合 同 变 更 生 效 通 知, 并 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发 布 合 同 变 更 的 公 告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规 定 及 时 办 理 相 关 备 案 手 续 2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需 要 对 本 合 同 进 行 变 更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与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并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本 合 同 的 约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披 露 变 更 的 具 体 内 容 3 基 金 合 同 重 大 事 项 发 生 变 更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要 求 及 时 向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报 告 ( 三 ) 合 同 的 解 除 终 止 (1)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的 情 形 本 基 金 为 投 资 者 设 置 二 十 四 小 时 的 投 资 冷 静 期, 冷 静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签 署 完 毕 且 投 资 者 交 纳 认 购 基 金 的 款 项 之 时 起 算, 投 资 者 在 冷 静 期 内 有 权 解 除 基 金 合 同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时, 募 集 机 构 应 当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退 还 投 资 者 的 全 部 认 购 款 项 (2)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包 括 下 列 事 项 : 1 本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而 未 延 期 的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 3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被 依 法 取 消 私 募 投 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资 质 或 者 等 原 因 导 致 职 责 终 止,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接 ; 4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被 基 金 业 协 会 公 告 失 联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的 ; 5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的 或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等 原 因 导 致 职 责 终 止, 在 六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 6 经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而 提 前 终 止 的 ; 7 本 基 金 达 到 止 损 线 ( 如 有 ) 且 完 成 平 仓 操 作 的 ; 8 本 基 金 持 有 人 全 部 赎 回 本 基 金 所 有 份 额 的 ; 9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58
二 十 五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 一 )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1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条 件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 (1)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被 依 法 取 消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 (2)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法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 (3)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解 任 ; (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2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程 序 原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可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新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在 六 个 月 内 选 任 新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新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前,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指 定 临 时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1) 提 名 : 新 任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代 表 10%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名 (2) 决 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更 换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决 议 (3) 临 时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 新 任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产 生 之 前, 可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临 时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4) 备 案 : 上 述 更 换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备 案 (5) 交 接 :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资 料, 及 时 办 理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移 交 手 续, 新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临 时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新 任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和 净 值 (6) 审 计 并 通 知 :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的,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审 计, 并 将 审 计 结 果 告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审 计 费 用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3 原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后, 新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受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原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采 取 审 慎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损 失, 并 有 义 务 协 助 新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临 时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尽 快 交 接 基 金 资 产 59
( 二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更 换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的 具 体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依 照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的 原 则 制 定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的 具 体 办 法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无 规 定 的, 参 照 上 述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原 则 进 行 二 十 六 私 募 基 金 的 清 算 ( 一 ) 清 算 小 组 1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五 个 交 易 日 内,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终 止 基 金 终 止 日 为 首 次 清 算 报 告 上 载 明 的 资 产 负 债 表 日, 自 基 金 终 止 日 起, 本 基 金 不 得 进 行 任 何 新 增 投 资 行 为 2 本 基 金 终 止 之 日 起 30 个 交 易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开 始 清 算 程 序 3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等 相 关 人 员 组 成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4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清 算 资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 二 ) 清 算 程 序 1 清 算 小 组 成 立 后, 由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 6 基 金 清 算 完 毕,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三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支 付 ( 四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按 如 下 顺 序 进 行 清 偿 1 支 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60
2 缴 纳 基 金 所 欠 税 款 ; 3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 4 清 算 后 如 有 余 额,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并 分 别 扣 除 应 计 提 业 绩 报 酬 ( 如 有 ) ( 五 ) 二 次 清 算 因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投 资 的 产 品 封 闭 期 ( 含 限 售 期 锁 定 期 ) 超 过 基 金 存 续 期 等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财 产 无 法 及 时 变 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于 本 基 金 终 止 后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并 先 行 分 配 已 变 现 部 分 待 上 述 资 产 可 以 变 现 时,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时 完 成 剩 余 可 变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变 现 操 作 后 进 行 二 次 清 算, 并 将 该 部 分 财 产 另 行 分 配 给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基 金 持 有 多 个 流 通 受 限 的 证 券 及 投 资 产 品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本 款 约 定 进 行 多 次 变 现 及 清 算 二 次 清 算 期 间,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计 提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二 次 清 算 流 程 同 一 次 清 算 ( 六 )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的 告 知 安 排 基 金 清 算 程 序 开 始 后 的 30 个 交 易 日 内, 清 算 小 组 应 确 定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的 分 配 方 案, 完 成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的 制 作, 并 告 知 全 体 份 额 持 有 人 ( 七 ) 清 算 未 尽 事 宜 本 合 同 中 关 于 基 金 清 算 的 未 尽 事 宜 以 清 算 报 告 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为 准 ( 八 )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10 年 以 上 ( 九 )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相 关 账 户 的 注 销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负 责 注 销 各 自 开 立 的 私 募 基 金 财 产 相 关 账 户 ( 十 ) 特 殊 情 形 如 因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解 散 失 联 等 无 基 金 管 理 人 履 职 的 情 形 导 致 本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则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进 行 清 算,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形 成 相 关 决 议 导 致 本 基 金 无 法 及 时 清 算 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二 十 七 违 约 责 任 ( 一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实 现 各 自 权 利 履 行 各 自 义 务 61
的 过 程 中, 违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给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本 合 同 其 他 当 事 人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应 当 分 别 对 各 自 的 行 为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本 合 同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但 是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当 事 人 可 以 免 除 相 应 的 责 任 : 1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 或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有 效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作 为 或 不 作 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2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于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投 资 原 则 而 行 使 或 不 行 使 其 投 资 权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3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按 照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有 效 指 令 执 行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4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存 放 或 存 管 在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的 基 金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投 资 其 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托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期 货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形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 或 交 由 商 业 银 行 证 券 经 纪 机 构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等 其 他 机 构 负 责 清 算 交 收 的 委 托 资 产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期 货 保 证 金 账 户 内 的 资 金 期 货 合 约 等 ) 及 其 收 益, 因 该 等 机 构 欺 诈 疏 忽 过 失 破 产 等 原 因 给 委 托 资 产 带 来 的 损 失 等 5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于 第 三 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交 易 所 中 登 公 司 中 国 期 货 市 场 监 控 中 心 等 ) 发 送 或 提 供 的 数 据 错 误 给 本 基 金 资 产 造 成 的 损 失 等 6 对 于 无 法 预 见 无 法 抗 拒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合 同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合 同 当 事 人 方 无 法 全 部 履 行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不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但 是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本 合 同 时, 应 及 时 通 知 另 一 方, 并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提 供 受 到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的 证 明, 同 时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防 止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扩 大 任 何 一 方 当 事 人 延 迟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后, 发 生 了 上 述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致 使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合 同, 该 方 不 能 减 轻 或 免 除 相 应 责 任 7 基 金 投 资 者 未 能 事 前 就 其 关 联 证 券 或 其 他 禁 止 交 易 证 券 等 投 资 者 自 身 违 法 违 规 原 因 明 确 告 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致 使 基 金 财 产 发 生 违 规 投 资 行 为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二 ) 在 发 生 一 方 或 多 方 违 约 的 情 况 下, 在 最 大 限 度 地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本 合 同 能 够 继 续 履 行 的 应 当 继 续 履 行 非 违 约 方 当 事 人 在 职 责 范 围 内 有 义 务 及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的 扩 大 没 有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致 使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的, 不 得 就 扩 大 的 损 失 要 求 赔 偿 非 违 约 方 因 防 止 损 失 扩 大 而 支 出 的 合 理 费 用 由 违 约 方 承 担 62
( 三 ) 由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可 控 制 的 因 素 导 致 业 务 出 现 差 错,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或 虽 发 现 错 误 但 因 前 述 原 因 无 法 及 时 更 新 的, 由 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或 基 金 投 资 者 损 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是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消 除 或 减 轻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 四 )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仅 承 担 本 合 同 约 定 的 相 关 责 任 及 义 务,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对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承 担 的 责 任 进 行 虚 假 宣 传, 更 不 得 以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义 或 利 用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誉 进 行 非 法 募 集 资 金 承 诺 投 资 收 益 等 违 规 活 动 ( 五 ) 一 方 依 据 本 合 同 向 另 一 方 赔 偿 的 损 失, 仅 限 于 直 接 损 失 二 十 八 法 律 适 用 和 争 议 的 处 理 有 关 本 合 同 的 签 署 和 履 行 而 产 生 的 任 何 争 议 及 对 本 合 同 项 下 条 款 的 解 释, 均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法 规 ( 为 本 合 同 之 目 的, 在 此 不 包 括 香 港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及 台 湾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 并 按 其 解 释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本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上 海 仲 裁 委 员 会 金 融 仲 裁 院, 根 据 该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上 海 市 仲 裁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二 十 九 其 他 事 项 1 本 合 同 的 签 署 采 用 纸 质 合 同 的 方 式 进 行 的,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投 资 者 共 同 签 署, 一 式 三 份,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投 资 者 各 持 一 份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妥 善 保 管 并 按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及 时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移 交 三 方 签 署 的 合 同 原 件 2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签 署 本 合 同 后 方 可 进 行 认 购 申 购 3 本 合 同 如 有 未 尽 事 宜,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各 方 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协 商 解 决 ( 以 下 无 正 文 ) 63
(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泰 玥 盈 泰 定 增 1 号 专 项 私 募 基 金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签 署 页, 请 各 当 事 人 务 必 确 保 填 写 的 资 料 正 确 有 效, 如 因 填 写 错 误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基 金 投 资 者 : 自 然 人 ( 签 字 ): 证 件 名 称 :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护 照 港 澳 台 回 乡 证 或 台 胞 证 证 件 号 码 : 或 机 构 ( 盖 章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字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 泰 玥 众 合 ( 北 京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64
重 要 账 户 信 息 管 理 费 和 业 绩 报 酬 收 费 账 户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账 户 名 称 : 泰 玥 众 合 ( 北 京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账 号 : 11001042600053011741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户 银 行 全 称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北 京 东 四 十 条 支 行 65
附 件 一 : 投 资 监 督 事 项 表 投 资 监 督 事 项 表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本 表 为 限 对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进 行 监 督, 但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投 资 责 任 ( 一 ) 投 资 范 围 沪 深 交 易 所 发 行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债 券 逆 回 购 股 指 期 货 股 票 期 权 基 金 公 司 及 其 子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华 安 资 产 - 泰 玥 - 盈 泰 定 增 1 号 分 级 专 项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B 类 份 额 ) ( 二 ) 投 资 限 制 1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上 市 公 司 定 向 增 发 限 售 股,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该 上 市 公 司 增 发 完 成 后 总 股 本 的 5%;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现 金 总 额 ; 2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向 未 资 产 托 管 的 基 金 ; 3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4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非 标 准 化 债 权 ; 5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未 上 市 或 未 新 三 板 挂 牌 的 股 权 ; 6 除 了 定 向 增 发 股 票 外, 不 得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其 他 股 票 ; 7 不 超 过 基 金 实 收 资 本 15% 的 资 金 用 于 股 指 期 货 及 股 票 期 权 的 保 证 金 ; 8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票 期 权 仅 限 于 对 冲 策 略 ;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一 致 同 意, 本 风 控 条 款 由 管 理 人 自 行 监 控, 托 管 人 不 负 有 监 督 义 务 ; 9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ST *ST S SST S*ST 类 股 票 ; 10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限 制 的 其 他 行 为 ( 三 ) 投 资 监 督 程 序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经 核 对 的 估 值 数 据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如 发 现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存 在 违 反 投 资 监 督 事 项 表 的 规 定 时,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以 邮 件 或 其 他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认 可 的 方 式 通 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纠 正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及 时 核 查, 并 以 电 话 或 书 面 形 式 向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66
( 四 ) 止 损 机 制 本 基 金 不 设 置 预 警 线 止 损 线 / 补 仓 止 损 线 67
附 件 二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基 金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权 利 义 务 1 销 售 机 构 的 权 利 义 务 (1) 销 售 机 构 应 为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已 成 为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会 员 的 机 构 ; (2) 从 事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业 务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 包 含 原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自 律 规 则, 恪 守 职 业 道 德 和 行 为 规 范, 应 当 参 加 后 续 执 业 培 训 ; (3) 应 当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履 行 说 明 义 务 反 洗 钱 义 务 等 相 关 义 务, 承 担 特 定 对 象 确 定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审 查 私 募 基 金 推 介 及 合 格 投 资 者 确 认 等 相 关 责 任 ; (4) 应 当 对 投 资 者 的 商 业 秘 密 及 个 人 信 息 严 格 保 密 除 法 律 法 规 和 自 律 规 则 另 有 规 定 的, 不 得 对 外 披 露 ; (5) 应 当 妥 善 保 存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管 理 以 及 其 他 与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业 务 相 关 的 记 录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保 存 期 限 自 基 金 清 算 终 止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10 年 ; (6) 应 当 开 立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用 于 统 一 归 集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向 投 资 者 分 配 收 益 给 付 赎 回 款 项 以 及 分 配 基 金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等, 确 保 资 金 原 路 返 还 ; (7) 应 当 与 具 备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管 理 办 法 的 第 十 三 条 规 定 的 募 集 机 构 资 格 的 募 集 机 构 就 就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签 署 账 户 监 督 协 议, 明 确 对 私 募 基 金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的 控 制 权 责 任 划 分 及 保 障 资 金 划 转 安 全 的 条 款 (8) 应 当 向 特 定 对 象 宣 传 推 介 私 募 基 金, 未 经 特 定 对 象 确 定 程 序, 不 得 向 任 何 人 宣 传 推 介 私 募 基 金 ; 应 当 采 取 问 卷 调 查 等 方 式 履 行 特 定 对 象 确 定 程 序, 对 投 资 者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进 行 评 估 ; (9) 应 当 根 据 私 募 基 金 的 风 险 类 型 和 评 级 结 果, 向 投 资 者 推 介 与 其 风 险 识 别 能 力 和 风 险 承 担 能 力 相 匹 配 的 私 募 基 金 ; (10) 应 当 采 取 合 理 方 式 向 投 资 者 披 露 私 募 基 金 信 息, 揭 示 投 资 风 险, 确 保 基 金 推 介 材 料 中 的 相 关 内 容 清 晰 醒 目 ; (11) 投 资 者 签 署 基 金 合 同 之 前, 销 售 机 构 应 当 向 投 资 者 说 明 投 资 冷 静 期 回 访 确 认 ( 若 68
有 ) 等 程 序 性 安 排 以 及 投 资 者 的 相 关 权 利, 重 点 揭 示 私 募 基 金 风 险, 并 与 投 资 者 签 署 风 险 揭 示 书 ; (12) 应 当 合 理 审 慎 地 审 查 投 资 者 是 否 符 合 私 募 基 金 合 格 投 资 者 标 准, 依 法 履 行 反 洗 钱 义 务 ; (13)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机 构 及 基 金 代 理 销 售 协 议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义 务 2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1)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履 行 受 托 人 义 务, 承 担 基 金 合 同 公 司 章 程 或 者 合 伙 协 议 ( 以 下 统 称 基 金 合 同 ) 的 受 托 责 任 委 托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募 集 私 募 基 金 的, 不 得 因 委 托 募 集 免 除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法 承 担 的 责 任 ; (2)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募 集 私 募 基 金 的,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签 订 基 金 销 售 协 议, 并 将 协 议 中 关 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权 利 义 务 划 分 以 及 其 他 涉 及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部 分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的 附 件 ; (3)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确 保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品 牌 发 展 战 略 投 资 策 略 管 理 团 队 高 管 信 息 以 及 由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公 示 的 已 备 案 私 募 基 金 的 基 本 信 息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 (4) 自 行 或 者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对 私 募 基 金 进 行 风 险 评 级, 建 立 科 学 有 效 的 私 募 基 金 风 险 评 级 标 准 和 方 法 ; (5) 基 金 推 介 材 料 应 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作 并 使 用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基 金 推 介 材 料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完 整 性 准 确 性 负 责 ; (6) 自 行 销 售 或 者 委 托 代 理 销 售 机 构 销 售 基 金, 制 定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销 售 的 业 务 规 则, 并 对 销 售 行 为 进 行 必 要 的 监 督 ; (7) 在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份 额 转 让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8)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护 投 资 者 权 益,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范 围 内,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对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份 额 转 让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规 则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总 规 模 单 个 基 金 投 资 者 首 次 认 购 申 购 金 额 每 次 申 购 金 额 及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总 金 额 限 制 等 ) 进 行 调 整 ; (9)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委 托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代 理 销 售 业 务 增 加 或 缩 小 委 托 范 围 ; (13)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机 构 及 基 金 代 理 销 售 协 议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义 务 69
附 件 三 : 投 资 人 信 息 表 请 各 当 事 人 务 必 确 保 填 写 的 资 料 正 确 有 效, 如 因 填 写 错 误 导 致 的 任 何 损 失,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基 金 投 资 者 请 填 写 : ( 一 ) 基 金 投 资 者 1 自 然 人 姓 名 : 证 件 名 称 : 身 份 证 军 官 证 护 照 港 澳 台 回 乡 证 或 台 胞 证 证 件 号 码 : 联 系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2 机 构 名 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 联 系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邮 箱 : ( 二 ) 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 申 购 金 额 大 写 ( 人 民 币 ): 小 写 ( ): ( 三 ) 基 金 投 资 者 账 户 基 金 投 资 者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的 划 出 账 户 与 赎 回 基 金 的 划 入 账 户, 必 须 为 以 基 金 投 资 者 名 义 开 立 的 同 一 个 账 户 特 殊 情 况 导 致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基 金 的 账 户 名 称 不 一 致 时,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出 具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账 户 信 息 如 下 : 账 户 名 称 : 账 号 : 开 户 银 行 名 称 : 70
风 险 揭 示 书 尊 敬 的 投 资 者 : 投 资 有 风 险 当 您 / 贵 机 构 认 购 或 申 购 私 募 基 金 时, 可 能 获 得 投 资 收 益, 但 同 时 也 面 临 着 投 资 风 险 您 / 贵 机 构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之 前, 请 仔 细 阅 读 本 风 险 揭 示 书 和 泰 玥 盈 泰 定 增 1 号 专 项 私 募 私 募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统 称 基 金 合 同 ), 充 分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和 产 品 特 性, 认 真 考 虑 基 金 存 在 的 各 项 风 险 因 素, 并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并 谨 慎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泰 玥 众 合 ( 北 京 )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投 资 者 分 别 作 出 如 下 承 诺 风 险 揭 示 及 声 明 一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 一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在 募 集 资 金 前 已 在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 登 记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取 得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编 码 ( 二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投 资 者 声 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不 构 成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 不 作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 三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在 投 资 者 签 署 基 金 合 同 前 已 ( 或 已 委 托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向 投 资 者 揭 示 了 相 关 风 险 ; 已 经 了 解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风 险 偏 好 风 险 认 知 能 力 和 承 受 能 力 ; 已 向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者 说 明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说 明 投 资 冷 静 期 回 访 确 认 的 制 度 安 排 以 及 投 资 者 的 权 利 ( 四 )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按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不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二 风 险 揭 示 ( 一 ) 特 殊 风 险 揭 示 1 私 募 基 金 委 托 募 集 所 涉 风 险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应 属 本 机 构 负 责 募 集 事 项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因 代 办 机 构 不 符 合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资 质 要 求 或 不 具 备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条 件 和 技 能 或 因 管 理 不 善 操 作 失 误 等, 可 能 给 基 金 投 资 者 带 来 一 定 的 风 险 2 私 募 基 金 外 包 事 项 所 涉 风 险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应 属 本 机 构 负 责 的 事 项 以 服 务 外 包 等 方 式 交 由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因 代 办 71
机 构 不 符 合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资 质 要 求 或 不 具 备 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条 件 和 技 能 或 因 管 理 不 善 操 作 失 误 等, 可 能 给 基 金 投 资 者 带 来 一 定 的 风 险 3 私 募 基 金 聘 请 投 资 顾 问 所 涉 风 险 如 在 私 募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投 资 顾 问 无 法 继 续 提 供 投 资 顾 问 服 务, 则 可 能 会 对 私 募 基 金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因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参 考 投 资 顾 问 的 投 资 建 议 进 行 投 资 交 易, 故 投 资 顾 问 的 投 资 服 务 能 力 服 务 水 平 将 可 能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投 资 顾 问 的 以 往 投 资 业 绩 水 平 并 不 代 表 私 募 基 金 的 预 期 业 绩 水 平, 在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因 投 资 顾 问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等 判 断 有 误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等 因 素 影 响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同 时, 投 资 顾 问 可 能 因 股 权 结 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核 心 成 员 变 动 等 原 因 影 响 私 募 基 金 的 收 益 水 平 4 私 募 基 金 未 在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履 行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所 涉 风 险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成 立 后, 须 向 基 金 业 协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如 因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履 行 备 案 手 续 或 者 私 募 基 金 不 符 合 备 案 要 求 等 原 因 致 使 基 金 备 案 失 败, 则 将 导 致 私 募 基 金 不 能 投 资, 从 而 给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损 失 的 风 险 5 基 金 合 同 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合 同 指 引 不 一 致 所 涉 风 险 5.1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延 长 基 金 合 同 期 限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要 内 容 或 者 提 前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调 低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等 事 宜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合 同 的 变 更 章 节 相 关 条 款 执 行, 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合 同 指 引 规 定 上 述 事 项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一 致 该 不 一 致 可 能 给 基 金 投 资 者 带 来 一 定 的 风 险 5.2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是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分 配 次 数 分 配 时 间 和 分 配 金 额 由 管 理 人 确 定, 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合 同 指 引 规 定 不 一 致, 该 不 一 致 可 能 给 基 金 投 资 者 带 来 一 定 的 风 险 5.3 本 基 金 不 设 置 募 集 机 构 的 回 访 确 认 制 度, 与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合 同 指 引 规 定 不 一 致, 该 不 一 致 将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者 不 享 有 回 访 确 认 成 功 前 的 基 金 合 同 解 除 权 ( 二 ) 一 般 风 险 揭 示 1 资 金 损 失 风 险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中 的 认 购 资 金 本 金 不 受 损 失, 也 不 保 证 一 定 盈 利 及 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 属 于 中 高 风 险 投 资 品 种, 适 合 风 险 识 别 评 估 承 受 能 力 稳 健 型 或 积 极 型 的 合 格 投 资 者 2 基 金 运 营 风 险 72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由 基 金 财 产 及 投 资 者 承 担 投 资 者 应 充 分 知 晓 投 资 运 营 的 相 关 风 险, 其 风 险 应 由 投 资 者 自 担 3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预 计 存 续 期 限 为 基 金 成 立 之 日 24 个 月 内 ( 包 括 延 长 期 ( 如 有 )) 结 束 并 清 算 完 毕 为 止 在 本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投 资 者 可 能 面 临 资 金 不 能 退 出 带 来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根 据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情 况, 本 基 金 有 可 能 提 前 结 束 或 延 期 结 束, 投 资 者 可 能 因 此 面 临 委 托 资 金 不 能 按 期 退 出 等 风 险 4 募 集 失 败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成 立 需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本 基 金 可 能 存 在 不 能 满 足 成 立 条 件 从 而 无 法 成 立 的 风 险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责 任 承 担 方 式 : ( 一 )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 二 )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确 认 基 金 无 法 成 立 ) 后 三 十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人 已 交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5 税 收 风 险 契 约 型 基 金 所 适 用 的 税 收 征 管 法 律 法 规 可 能 会 由 于 国 家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调 整 而 发 生 变 化, 投 资 者 收 益 也 可 能 因 相 关 税 收 政 策 调 整 而 受 到 影 响 6 其 他 风 险 私 募 基 金 投 资 面 临 其 他 风 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6.1 市 场 风 险 市 场 价 格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政 治 因 素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水 平 变 化, 产 生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 (1) 政 策 风 险 因 国 家 宏 观 政 策 ( 如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行 业 政 策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风 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会 对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的 风 险 (3) 利 率 风 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基 金 若 投 资 此 类 相 关 资 产, 其 收 益 水 平 存 在 受 利 率 变 73
化 影 响 的 风 险 (4) 购 买 力 风 险 基 金 财 产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导 致 购 买 力 下 降, 从 而 使 基 金 财 产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 (5) 再 投 资 风 险 再 投 资 风 险 反 映 了 利 率 下 降 对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再 投 资 收 益 的 影 响,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 格 风 险 ( 即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利 率 风 险 ) 互 为 消 长 具 体 为 当 利 率 下 降 时, 基 金 财 产 从 投 资 的 固 定 收 益 证 券 所 得 的 利 息 收 入 进 行 再 投 资 时, 将 获 得 比 之 前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6) 赎 回 风 险 因 基 金 持 有 的 证 券 停 牌 或 其 他 投 资 标 的 无 法 取 得 公 允 价 值, 投 资 者 在 赎 回 产 品 时, 未 赎 回 投 资 者 在 后 续 赎 回 时 较 现 行 赎 回 投 资 者 承 担 更 大 的 产 品 净 值 波 动 风 险, 该 部 分 持 续 持 有 投 资 者 在 后 期 赎 回 时 可 能 出 现 损 失 的 风 险 6.2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研 究 等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水 平, 如 果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经 济 形 势 和 证 券 市 场 判 断 不 准 确 获 取 的 信 息 不 全 投 资 操 作 出 现 失 误,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财 产 的 收 益 水 平 6.3 信 用 风 险 基 金 所 涉 及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交 易 对 手 若 违 约, 有 可 能 对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的 风 险 6.4 特 定 投 资 方 法 及 基 金 资 产 所 投 资 的 特 定 投 资 对 象 可 能 引 起 的 特 定 风 险 6.4.1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公 开 募 集 基 金 信 托 计 划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期 货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于 中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业 协 会 官 方 网 站 公 示 已 登 记 的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行 的 私 募 基 金 等, 上 述 产 品 的 投 资 结 果 将 直 接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收 益 或 亏 损 上 述 产 品 及 其 对 应 的 实 际 资 产 可 能 并 未 保 管 在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上 述 产 品 及 其 对 应 的 实 际 资 产 可 能 由 于 其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不 善 导 致 本 基 金 受 损 此 外,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第 三 方 提 供 上 述 产 品 的 资 产 净 值 为 估 值 依 据, 若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其 他 第 三 方 提 供 的 资 产 净 值 数 据 错 误 将 导 致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数 据 未 能 准 确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实 际 资 产 净 值 情 况, 可 能 导 致 本 基 金 财 产 出 现 损 失 的 风 险 6.4.2 新 三 板 挂 牌 公 司 股 票 风 险 (1) 公 司 风 险 : 部 分 挂 牌 公 司 具 有 规 模 较 小, 对 单 一 技 术 依 赖 度 较 高, 受 技 术 更 新 换 74
代 影 响 较 大 ; 对 核 心 技 术 人 员 依 赖 度 较 高 等 特 点 部 分 公 司 抗 市 场 风 险 和 行 业 风 险 的 能 力 较 弱, 业 务 收 入 可 能 波 动 较 大 (2) 流 动 性 风 险 : 与 上 市 公 司 相 比, 挂 牌 公 司 股 权 相 对 集 中, 市 场 整 体 流 动 性 低 于 沪 深 证 券 交 易 所 6.4.3 投 资 于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风 险 (1) 投 资 于 上 市 公 司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通 过 投 资 于 定 向 增 发 类 股 票, 受 股 票 市 场 的 波 动 影 响 较 大 ; 定 向 增 发 股 票 发 行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规 模 及 预 期 收 益 有 较 大 影 响 由 于 股 票 一 级 市 场 和 二 级 市 场 在 市 场 特 性 交 易 机 制 投 资 特 点 和 风 险 特 性 等 方 面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差 别, 具 体 风 险 包 括 : A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违 规 风 险 : 由 于 某 只 股 票 的 一 级 市 场 申 购 中 签 率 持 续 放 大, 使 得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持 有 的 该 股 票 的 比 例 或 份 额 超 过 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合 同 的 有 关 限 制 所 导 致 的 风 险 B 一 级 市 场 组 合 的 市 场 风 险 : 基 金 资 产 上 市 时 跌 破 发 行 价 的 可 能 C 一 级 市 场 组 合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资 产 因 发 行 被 冻 结 锁 定, 影 响 基 金 的 流 动 性 主 要 体 现 为 两 种 情 况 : 大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被 冻 结, 基 金 需 要 现 金 进 行 新 的 申 购 ; 所 持 基 金 资 产 在 可 上 市 流 动 首 日, 出 现 大 量 变 现, 导 致 资 产 不 能 以 较 低 成 本 变 现 6.4.4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1)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市 场 成 交 不 活 跃 时, 可 能 在 建 仓 和 平 仓 股 指 期 货 时 面 临 交 易 价 格 或 者 交 易 数 量 上 的 风 险 (2) 基 差 风 险 基 差 是 指 股 票 指 数 现 货 价 格 与 股 指 期 货 价 格 之 间 的 差 额 若 产 品 运 作 中 出 现 基 差 波 动 不 确 定 性 加 大 基 差 向 不 利 方 向 变 动 等 情 况, 则 可 能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影 响 (3) 合 约 展 期 风 险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期 货 合 约 主 要 包 括 股 指 期 货 当 月 和 近 月 合 约 当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合 约 临 近 交 割 期 限, 即 需 要 向 较 远 月 份 的 合 约 进 行 展 期, 展 期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价 差 损 失 以 及 交 易 成 本 损 失, 将 对 投 资 收 益 产 生 影 响 (4) 股 指 期 货 保 证 金 不 足 风 险 由 于 股 指 期 货 价 格 朝 不 利 方 向 变 动, 导 致 期 货 账 户 的 资 金 低 于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或 者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的 最 低 保 证 金 要 求, 如 果 不 能 及 时 补 充 保 证 金, 股 指 期 货 头 寸 将 被 强 行 平 仓, 导 致 75
无 法 规 避 对 冲 系 统 性 风 险, 直 接 影 响 本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5) 杠 杆 风 险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金 融 衍 生 品, 其 投 资 收 益 与 风 险 具 有 杠 杆 效 应 若 行 情 向 不 利 方 向 剧 烈 变 动, 本 基 金 可 能 承 受 超 出 保 证 金 甚 至 基 金 资 产 本 金 的 损 失 6.4.5 股 票 期 权 投 资 风 险 (1) 期 权 买 方 风 险 对 于 股 票 期 权 的 买 方 来 说, 会 面 对 在 短 期 内 损 失 所 有 期 权 购 买 费 用 的 风 险, 即 当 他 们 到 期 后, 他 们 会 变 得 一 文 不 值 股 票 期 权 的 风 险 很 大 程 度 上 取 决 于 它 的 杠 杆 的 大 小, 即 相 对 于 直 接 购 买 标 的 证 券 而 言, 它 控 制 的 标 的 证 券 更 多 股 票 期 权 的 杠 杆 越 高, 其 获 利 或 者 损 失 的 幅 度 也 就 越 大 (2) 期 权 卖 方 风 险 对 于 股 票 期 权 的 卖 方 来 说, 如 果 一 个 期 权 在 可 以 被 行 权 时 处 于 价 内 状 态, 期 权 卖 方 可 以 预 期 期 权 将 会 被 行 权, 尤 其 是 在 快 接 近 到 期 日 的 时 候 当 期 权 买 方 要 求 行 权 时, 期 权 卖 方 必 须 卖 出 ( 在 认 购 期 权 的 情 况 下 ) 或 者 购 买 ( 在 认 沽 期 权 的 情 况 下 ) 标 的 证 券 股 票 期 权 卖 方 的 风 险 可 以 通 过 在 期 权 市 场 上 购 买 相 同 标 的 证 券 的 其 他 期 权 来 构 建 价 差 期 权 或 者 其 他 套 期 保 值 策 略 来 降 低 或 对 冲 ; 但 是 即 便 如 此, 风 险 仍 然 存 在 (3) 交 易 策 略 风 险 无 备 兑 认 购 期 权 和 认 沽 期 权 的 卖 方 面 临 的 风 险 非 常 大, 只 适 合 那 些 足 够 了 解 这 些 风 险, 有 足 够 能 力 和 意 愿 承 受 风 险 的 投 资 者 组 合 期 权 交 易, 如 买 卖 期 权 相 结 合 等 会 给 您 带 来 额 外 的 风 险 组 合 期 权, 如 价 差 期 权 比 单 独 买 入 或 卖 出 一 个 期 权 复 杂 的 多, 这 本 身 就 是 一 种 风 险 另 外, 新 的 期 权 策 略 一 直 在 不 断 出 现, 它 们 的 风 险 只 有 在 交 易 和 运 作 过 程 中 才 能 显 著 的 表 现 出 来 对 于 那 些 很 复 杂 的 期 权 策 略, 它 们 的 风 险 通 常 不 能 被 很 好 的 发 现 和 描 述 (4) 交 易 及 行 权 限 制 风 险 交 易 所 可 能 会 对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的 交 易 和 行 权 进 行 一 些 限 制 如 果 标 的 证 券 停 牌, 对 应 期 权 合 约 交 易 也 停 牌 当 标 的 证 券 被 摘 牌 时, 对 应 期 权 合 约 也 会 被 摘 牌 期 权 交 易 市 场 有 权 根 据 市 场 需 要 暂 停 期 权 交 易 当 某 期 权 合 约 出 现 价 格 异 常 波 动 时, 期 权 交 易 市 场 可 以 暂 停 该 期 权 合 约 的 交 易 对 于 暂 停 交 易 的 期 权 来 说, 交 易 所 经 常 会 行 使 这 样 的 权 利 即 限 制 行 权 当 期 权 交 易 中 断 或 者 被 限 制 行 权 时, 期 权 买 方 的 头 寸 将 会 被 锁 定, 直 到 限 制 解 除 或 者 期 权 重 新 开 始 交 易 (5) 流 动 性 风 险 76
虽 然 交 易 所 期 望 为 股 票 期 权 买 卖 双 方 提 供 二 级 市 场 使 其 可 以 在 到 期 前 的 任 何 时 间 进 行 平 仓, 但 是 无 法 保 证 任 何 时 候 所 有 期 权 合 约 都 可 以 在 市 场 中 交 易 投 资 者 缺 乏 投 资 兴 趣 流 动 性 的 变 化 或 者 其 他 因 素 都 可 能 给 某 些 股 票 期 权 合 约 市 场 的 流 动 性 有 效 性 持 续 性 甚 至 有 序 与 否 带 来 不 利 影 响 交 易 所 也 可 能 会 永 久 地 停 止 某 类 期 权 或 期 权 序 列 的 交 易 在 一 些 特 殊 情 况 下 交 易 所 可 能 也 会 停 止 交 易, 例 如 交 易 量 超 过 了 交 易 所 系 统 能 够 承 担 的 交 易 或 清 算 能 力 系 统 故 障 失 火 或 自 然 灾 害 等 都 能 够 妨 碍 正 常 的 市 场 交 易 6.4.6 本 基 金 拟 投 资 劣 后 级 份 额, 劣 后 级 份 额 具 有 高 风 险 高 收 益 的 特 性 在 所 投 资 产 品 亏 损 的 情 况 下, 劣 后 级 份 额 需 要 以 委 托 本 金 为 限 为 优 先 级 份 额 进 行 补 偿 则 可 能 出 现, 所 投 资 产 品 优 先 级 份 额 的 本 金 未 有 任 何 损 失, 而 劣 后 级 份 额 的 本 金 出 现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从 而 给 本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重 大 亏 损 的 风 险 6.5 操 作 或 技 术 风 险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例 如,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在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机 构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销 售 机 构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6.6 相 关 机 构 的 经 营 风 险 1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营 风 险 如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继 续 经 营 基 金 业 务, 则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2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营 风 险 如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继 续 从 事 托 管 业 务, 则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3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经 营 风 险 如 在 基 金 存 续 期 间 证 券 / 期 货 经 纪 机 构 无 法 继 续 从 事 证 券 / 期 货 业 务, 则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6.7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6.8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行 业 竞 争 代 理 商 违 约 等 超 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77
外 的 风 险, 也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者 利 益 受 损 三 投 资 者 声 明 作 为 该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者, 本 人 / 机 构 已 充 分 了 解 并 谨 慎 评 估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自 愿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该 私 募 基 金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本 人 / 机 构 做 出 以 下 陈 述 和 声 明, 并 确 认 ( 自 然 人 投 资 者 在 每 段 段 尾 内 签 名,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本 页 尾 页 盖 章, 加 盖 骑 缝 章 ) 其 内 容 的 真 实 和 正 确 : 1 本 人 / 机 构 已 仔 细 阅 读 私 募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和 其 他 文 件, 充 分 理 解 相 关 权 利 义 务 本 私 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及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愿 意 承 担 由 上 述 风 险 引 致 的 全 部 后 果 2 本 人 / 机 构 知 晓,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私 募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相 关 机 构 不 应 当 对 基 金 财 产 的 收 益 状 况 作 出 任 何 承 诺 或 担 保 3 本 人 / 机 构 已 通 过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的 官 方 网 站 (www.amac.org.cn) 查 询 了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本 信 息, 并 将 于 本 私 募 基 金 完 成 备 案 后 查 实 其 募 集 结 算 资 金 专 用 账 户 的 相 关 信 息 与 打 款 账 户 信 息 的 一 致 性 4 在 购 买 本 私 募 基 金 前, 本 人 / 机 构 已 符 合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有 关 合 格 投 资 者 的 要 求 并 已 按 照 募 集 机 构 的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5 本 人 / 机 构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基 金 合 同 的 所 有 内 容, 并 愿 意 自 行 承 担 购 买 私 募 基 金 的 法 律 责 任 6 本 人 / 机 构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基 金 合 同 第 八 章 第 三 节 当 事 人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的 所 有 内 容, 并 愿 意 自 行 承 担 购 买 私 募 基 金 的 法 律 责 任 7 本 人 / 机 构 知 晓, 投 资 冷 静 期 及 回 访 确 认 的 制 度 安 排 以 及 在 此 期 间 的 权 利 8 本 人 / 机 构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一 章 私 募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所 有 内 容, 并 愿 意 自 行 承 担 购 买 私 募 基 金 的 法 律 责 任 9 本 人 / 机 构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基 金 合 同 第 十 六 章 私 募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中 的 所 有 内 容 10 本 人 / 机 构 已 认 真 阅 读 并 完 全 理 解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七 章 法 律 适 用 和 争 议 的 处 理 中 的 所 有 内 容 11 本 人 / 机 构 知 晓, 中 国 基 金 业 协 会 为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私 募 基 金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不 构 成 对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能 力 持 续 合 规 情 况 的 认 可 ; 不 作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安 全 的 保 证 12 本 人 / 机 构 承 诺 本 次 投 资 行 为 是 为 本 人 / 机 构 购 买 私 募 投 资 基 金 78
13 本 人 / 机 构 承 诺 不 以 非 法 拆 分 转 让 为 目 的 购 买 私 募 基 金, 不 会 突 破 合 格 投 资 者 标 准, 将 私 募 基 金 份 额 或 其 收 益 权 进 行 非 法 拆 分 转 让 基 金 投 资 者 ( 自 然 人 签 字 或 机 构 盖 章 ): 日 期 : 经 办 员 ( 签 字 ): 日 期 : 募 集 机 构 ( 盖 章 ): 日 期 :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