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商 安 荣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要 提 示 招 商 安 荣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2016 年 4 月 14 日 关 于 准 予 招 商 安 荣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16 795 号 文 ) 注 册 公 开 募 集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管 理 人 )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基 金 募 集 的 注 册 审 查 以 要 件 齐 备 和 内 容 合 规 为 基 础, 以 充 分 的 信 息 披 露 和 投 资 者 适 当 性 为 核 心, 以 加 强 投 资 者 利 益 保 护 和 防 范 系 统 性 风 险 为 目 标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者 保 证 投 资 者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认 购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保 本, 以 及 由 担 保 人 就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相 应 的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或 由 保 本 义 务 人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保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必 须 自 担 风 险 投 资 有 风 险,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 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投 资 人 在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六 个 月 更 新 一 次, 并 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后 的 45 日 内 公 告, 更 新 内 容 截 至 每 六 个 月 的 最 后 一 日 1
目 录 一 绪 言... 3 二 释 义... 4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13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23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29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35 七 基 金 备 案... 38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及 转 换... 39 九 基 金 的 保 本... 50 十 基 金 的 投 资... 63 十 一 基 金 的 财 产... 75 十 二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76 十 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81 十 四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83 十 五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冻 结 与 解 冻... 86 十 六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88 十 七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89 十 八 风 险 揭 示 与 管 理... 94 十 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99 二 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101 二 十 一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123 二 十 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141 二 十 三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143 二 十 四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144 二 十 五 备 查 文 件... 145 2
一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法 )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商 安 荣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合 同 ) 编 写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或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作 任 何 解 释 或 者 说 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基 金 合 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 其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承 认 和 接 受, 并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基 金 投 资 人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应 详 细 查 阅 基 金 合 同 3
二 释 义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 文 意 另 有 所 指, 下 列 词 语 或 简 称 具 有 如 下 含 义 : 基 金 或 本 基 金 : 指 招 商 安 荣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 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指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担 保 人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的 保 本 清 偿 义 务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的 机 构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为 北 京 首 创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或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内 增 加 或 更 换 的 其 他 机 构 保 本 义 务 人 : 指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为 本 基 金 的 某 保 本 周 期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除 外 )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的 机 构 基 金 合 同 : 指 招 商 安 荣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及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招 商 安 荣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及 对 该 托 管 协 议 的 任 何 有 效 修 订 和 补 充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招 商 安 荣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其 定 期 的 更 新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招 商 安 荣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司 法 解 释 行 政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决 议 通 知 等 基 金 法 : 指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次 会 议 于 4
2012 年 12 月 28 日 通 过, 并 于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销 售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 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 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 施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运 作 办 法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 颁 布 同 年 8 月 8 日 实 施 的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 布 机 关 对 其 不 时 做 出 的 修 订 中 国 证 监 会 : 指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 主 体,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事 业 法 人 社 会 团 体 或 其 他 组 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 外 的 机 构 投 资 者 投 资 人 投 资 者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的 合 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5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转 托 管 及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等 业 务 销 售 机 构 : 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销 售 办 法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业 务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 账 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指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 期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完 毕, 清 算 结 果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的 日 期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3 个 月 存 续 期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至 终 止 之 间 的 不 定 期 期 限 保 本 周 期 : 指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期 限 本 基 金 每 2 年 为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2 个 公 历 年 后 6
对 应 日 止 的 期 间,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2 个 公 历 年 后 无 该 对 应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并 确 定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基 金 合 同 中 若 无 特 别 所 指, 保 本 周 期 即 为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其 后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为 准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日,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两 个 公 历 年 后 的 对 应 日,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其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的 规 定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持 有 到 期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每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一 直 持 有 其 所 认 购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至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行 为 过 渡 期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的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不 含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之 前 不 超 过 30 个 工 作 日 的 一 段 期 间, 过 渡 期 内 除 到 期 期 间 之 外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仅 开 放 基 金 的 申 购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而 不 开 放 基 金 的 赎 回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过 渡 期 申 购 : 指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在 过 渡 期 内, 投 资 人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视 同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折 算 日 : 指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合 同 中 若 无 特 别 所 指, 折 算 日 即 为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 在 折 算 日,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和 持 有 人 在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7
1.000 元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过 渡 期 内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过 渡 期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金 额 :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计 算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过 渡 期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 指 根 据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即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乘 积 到 期 期 间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公 告 指 定 的 一 个 期 间 在 此 8
期 间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本 期 间 内 开 放 基 金 的 赎 回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而 不 开 放 基 金 的 申 购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保 本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该 差 额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根 据 当 期 有 效 的 基 金 合 同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的 约 定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计 算 可 赎 回 金 额 和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保 证 : 指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保 本 提 供 的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保 证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该 差 额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保 证 期 限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起 六 个 月 保 证 合 同 : 基 金 合 同 中 如 无 特 别 说 明,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担 保 人 签 署 的 招 商 安 荣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9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在 形 式 : 指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是 否 发 生 变 化, 对 本 基 金 的 类 别 所 做 的 变 更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资 质 要 求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同 意 为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具 体 起 讫 日 期 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本 基 金 存 续 并 进 入 新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到 期 期 间 内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继 续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工 作 日 : T 日 : 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指 销 售 机 构 在 规 定 时 间 受 理 投 资 人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申 请 的 开 放 日 T+n 日 : 指 自 T 日 起 第 n 个 工 作 日 ( 不 包 含 T 日 ), n 为 自 然 数 开 放 日 : 指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开 放 时 间 : 指 开 放 日 基 金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或 其 他 交 易 的 时 间 段 业 务 规 则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相 应 规 则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10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将 基 金 份 额 兑 换 为 现 金 的 行 为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 所 持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机 构 的 操 作 基 金 份 额 分 类 : 本 基 金 根 据 认 购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收 取 方 式 的 不 同,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设 不 同 的 基 金 代 码, 并 分 别 计 算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A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收 取 认 购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但 不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 指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申 购 费 赎 回 费, 同 时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基 金 份 额 销 售 服 务 费 指 本 基 金 用 于 持 续 销 售 和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费 用, 该 笔 费 用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属 于 基 金 的 营 运 费 用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 式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元 : 基 金 收 益 指 人 民 币 元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股 息 债 券 利 息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已 实 现 的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及 因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带 来 的 成 11
本 和 费 用 的 节 约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数 值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过 程 指 定 媒 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互 联 网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介 不 可 抗 力 : 指 本 合 同 当 事 人 不 能 预 见 不 能 避 免 且 不 能 克 服 的 客 观 事 件 12
三 基 金 管 理 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名 称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设 立 日 期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 册 资 本 : 人 民 币 2.1 亿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浩 办 公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电 话 :(0755)83199596 传 真 :(0755)83076974 联 系 人 : 赖 思 斯 股 权 结 构 和 公 司 沿 革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2]100 号 文 批 准 设 立, 是 中 国 第 一 家 中 外 合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公 司 由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 投 资 )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华 能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远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共 同 投 资 组 建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金 已 经 由 人 民 币 一 亿 元 (RMB100,000,000 元 ) 增 加 为 人 民 币 二 亿 一 千 万 元 (RMB210, 000,000 元 ) 2007 年 5 月,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复 同 意,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受 让 中 国 电 力 财 务 有 限 公 司 中 国 华 能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中 远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及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 别 持 有 的 公 司 10% 10% 10% 及 3.4% 的 股 权 ; 公 司 外 资 股 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 投 资 ) 受 让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的 公 司 3.3% 的 股 权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及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4%,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 荷 兰 投 资 ) 持 有 公 司 全 部 股 权 的 33.3% 2013 年 8 月, 经 公 司 股 东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1074 号 文 批 复 同 意, 荷 兰 投 资 公 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 将 其 持 有 的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1.6% 股 权 转 让 给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1.7% 股 权 转 让 给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上 述 股 权 转 让 完 成 后,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的 股 东 及 股 权 结 构 为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全 部 股 权 的 55%,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持 有 全 部 股 权 的 45% 13
公 司 主 要 股 东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成 立 于 1987 年 4 月 8 日, 总 行 设 在 深 圳, 业 务 以 中 国 市 场 为 主 招 商 银 行 于 2002 年 4 月 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股 票 代 码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 招 商 银 行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上 市 ( 股 份 代 号 :3968)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百 年 招 商 局 旗 下 金 融 企 业, 经 过 多 年 创 业 发 展, 已 成 为 拥 有 证 券 市 场 业 务 全 牌 照 的 一 流 券 商 2009 年 11 月, 招 商 证 券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 代 码 600999) 公 司 将 秉 承 诚 信 理 性 专 业 协 作 成 长 的 理 念, 以 为 投 资 者 创 造 更 多 价 值 为 使 命, 力 争 成 为 中 国 资 产 管 理 行 业 具 有 差 异 化 竞 争 优 势 一 流 品 牌 的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监 事 及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介 绍 : 李 浩, 男,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高 级 会 计 师 1997 年 5 月 加 入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曾 任 行 长 助 理 上 海 分 行 行 长 副 行 长, 现 任 执 行 董 事 党 委 副 书 记 常 务 副 行 长 兼 财 务 负 责 人 现 任 公 司 董 事 长 邓 晓 力, 女, 毕 业 于 美 国 纽 约 州 立 大 学, 获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2001 年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期 间 于 2004 年 1 月 至 2005 年 9 月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借 调 至 南 方 证 券 行 政 接 管 组 工 作, 参 与 南 方 证 券 的 清 算 ; 在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前, 曾 在 美 国 纽 约 花 旗 银 行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现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裁, 分 管 风 险 管 理 公 司 财 务 清 算 及 培 训 工 作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财 务 与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现 任 公 司 副 董 事 长 金 旭, 女, 北 京 大 学 硕 士 研 究 生 1993 年 7 月 至 2001 年 11 月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工 作 2001 年 11 月 至 2004 年 7 月 在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副 总 经 理 2004 年 7 月 至 2006 年 1 月 在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总 经 理 2006 年 1 月 至 2007 年 5 月 在 梅 隆 全 球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代 表 处 任 首 席 代 表 2007 年 6 月 至 2014 年 12 月 担 任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2015 年 1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现 任 公 司 总 经 理 董 事 兼 招 商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吴 冠 雄, 男,1972 年 1 月 生, 硕 士 研 究 生,22 年 法 律 从 业 经 历 1994 年 8 月 至 1997 年 9 月 在 中 国 北 方 工 业 公 司 任 法 律 事 务 部 职 员 1997 年 10 月 至 1999 年 1 月 在 新 加 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 中 国 法 律 顾 问 1999 年 2 月 至 今 在 北 京 市 天 元 律 师 事 务 所 工 作, 先 后 担 任 专 职 律 师 事 务 所 权 益 合 伙 人 事 务 所 管 理 合 伙 人 事 务 所 执 行 主 任 和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2009 年 9 月 至 今 兼 任 北 京 市 华 远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外 部 董 事 2012 年 5 月 至 今 兼 任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第 四 届 第 五 届 并 购 重 组 审 核 委 员 会 兼 职 委 员 现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14
王 莉, 女, 高 级 经 济 师 毕 业 于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外 国 语 学 院,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昆 明 军 区 三 局 战 士 助 理 研 究 员 ; 国 务 院 科 技 干 部 局 二 处 干 部 ; 中 信 公 司 财 务 部 国 际 金 融 处 干 部 银 行 部 资 金 处 副 处 长 ; 中 信 银 行 ( 原 中 信 实 业 银 行 ) 资 本 市 场 部 总 经 理 行 长 助 理 副 行 长 等 职 现 任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研 究 设 计 中 心 ( 联 办 ) 常 务 干 事 兼 基 金 部 总 经 理 ; 联 办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总 经 理 等 现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蔡 廷 基, 男, 毕 业 于 香 港 理 工 学 院 ( 现 为 香 港 理 工 大 学 ) 会 计 系 历 任 香 港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部 副 经 理 经 理, 毕 马 威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办 事 处 执 行 合 伙 人,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上 海 首 席 合 伙 人, 毕 马 威 华 振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华 东 华 西 区 首 席 合 伙 人 现 为 香 港 会 计 师 公 会 资 深 会 员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政 协 委 员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归 国 华 侨 联 合 会 名 誉 副 主 席 兼 任 中 国 石 化 上 海 石 油 化 工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三 家 香 港 上 市 公 司 的 非 执 行 独 立 董 事 现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孙 谦, 男, 新 加 坡 籍, 经 济 学 博 士 1980 年 至 1991 年 先 后 就 读 于 北 京 大 学 复 旦 大 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 获 得 学 士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和 经 济 学 博 士 学 位 曾 任 新 加 坡 南 洋 理 工 大 学 商 学 院 副 教 授 厦 门 大 学 任 财 务 管 理 与 会 计 研 究 院 院 长 及 特 聘 教 授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高 级 访 问 金 融 专 家 现 任 复 旦 大 学 管 理 学 院 特 聘 教 授 和 财 务 金 融 系 主 任 兼 任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中 国 金 融 期 货 交 易 所 和 上 海 期 货 交 易 所 博 士 后 工 作 站 导 师, 科 技 部 复 旦 科 技 园 中 小 型 科 技 企 业 创 新 型 融 资 平 台 项 目 负 责 人 现 任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张 卫 华, 女,1981 年 07 月 至 1988 年 8 月, 曾 在 江 苏 省 连 云 港 市 汽 车 运 输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任 职 ;1983 年 11 月 至 1988 年 08 月, 任 中 国 银 行 连 云 港 分 行 外 汇 会 计 部 主 任 ;1988 年 08 月 至 1994 年 11 月,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国 际 部 会 计 部 主 任 证 券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 1994 年 11 月 至 2006 年 02 月, 历 任 招 银 证 券 国 通 证 券 及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裁 助 理 兼 稽 核 审 计 部 总 经 理 ; 2006 年 03 月 至 2009 年 04 月,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稽 核 监 察 总 审 计 师 ;2009 年 04 月 至 2016 年 1 月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合 规 总 监 ;2016 年 1 月 起 任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顾 问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会 主 席 周 松, 男, 武 汉 大 学 世 界 经 济 专 业 硕 士 研 究 生 1997 年 2 月 加 入 招 商 银 行,1997 年 2 月 至 2006 年 6 月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资 金 部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经 理,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2007 年 7 月 至 2008 年 7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武 汉 分 行 副 行 长 2008 年 7 月 至 2010 年 6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2010 年 6 月 至 2012 年 9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2012 年 9 月 至 2014 年 6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业 务 总 监 兼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2014 年 6 月 至 2014 年 12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业 务 总 监 兼 总 行 资 产 负 债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2014 年 12 月 起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同 业 15
金 融 总 部 总 裁 兼 总 行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2016 年 1 月 起 任 招 商 银 行 总 行 投 行 与 金 融 市 场 总 部 总 裁 兼 总 行 资 产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现 任 公 司 监 事 罗 琳, 女,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 1996 年 加 入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先 后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高 级 经 理 业 务 董 事 ;2002 年 起 参 与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筹 备, 公 司 成 立 后 先 后 担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产 品 研 发 部 高 级 经 理 副 总 监 总 监, 现 任 产 品 运 营 官 兼 市 场 推 广 部 总 监 公 司 监 事 鲁 丹, 女, 中 山 大 学 国 际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2001 年 加 入 美 的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Oracle ERP 系 统 实 施 顾 问 ;2005 年 5 月 至 2006 年 12 月 于 韬 睿 惠 悦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任 咨 询 顾 问 ;2006 年 12 月 至 2011 年 2 月 于 怡 安 翰 威 特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任 咨 询 总 监 ;2011 年 2 月 至 2014 年 3 月 任 倍 智 人 才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首 席 运 营 官 ; 现 任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 公 司 监 事, 兼 任 招 商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李 扬, 男,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硕 士,2002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历 任 基 金 核 算 部 高 级 经 理 副 总 监 总 监, 现 任 产 品 研 发 一 部 总 监 公 司 监 事 钟 文 岳, 男, 厦 门 大 学 货 币 银 行 学 硕 士 1992 年 7 月 至 1997 年 4 月 于 中 国 农 村 发 展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任 福 建 ( 集 团 ) 公 司 国 际 业 务 部 经 理 ;1997 年 4 月 至 2000 年 1 月 于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任 九 江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2000 年 1 月 至 2001 年 1 月 任 厦 门 海 发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2001 年 1 月 至 2004 年 1 月 任 深 圳 二 十 一 世 纪 风 险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2004 年 1 月 至 2008 年 11 月 任 新 江 南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2008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6 月 任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部 总 经 理 ;2015 年 6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现 任 副 总 经 理 兼 招 商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沙 骎, 男, 中 国 国 籍, 中 欧 国 际 工 商 学 院 EMBA, 曾 任 职 于 南 京 熊 猫 电 子 集 团, 任 设 计 师 ;1998 年 3 月 加 入 原 君 安 证 券 南 京 营 业 部 交 易 部, 任 经 理 助 理 ;1999 年 11 月 加 入 中 国 平 安 保 险 ( 集 团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金 运 营 中 心 基 金 投 资 部, 从 事 交 易 及 证 券 研 究 工 作 ;2000 年 11 月 加 入 宝 盈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投 资 部, 任 交 易 主 管 ;2008 年 2 月 加 入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量 化 投 资 事 业 部, 任 投 资 总 监 部 门 总 经 理 ;2015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招 商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欧 志 明, 男, 华 中 科 技 大 学 经 济 学 及 法 学 双 学 士 投 资 经 济 硕 士 ;2002 年 加 入 广 发 证 券 深 圳 业 务 总 部 任 机 构 客 户 经 理 ;2003 年 4 月 至 2004 年 7 月 于 广 发 证 券 总 部 任 风 险 控 制 岗 从 事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2004 年 7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曾 任 法 律 合 规 部 高 级 经 理 副 总 监 总 监 督 察 长,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董 事 会 秘 书, 兼 任 招 商 财 富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兼 招 商 资 产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16
潘 西 里, 男, 硕 士,1998 年 加 入 大 鹏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法 律 部, 负 责 法 务 工 作 ;2001 年 10 月 加 入 天 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任 职 主 管 ;2003 年 2 月 加 入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深 圳 监 管 局, 历 任 副 主 任 科 员 主 任 科 员 副 处 长 及 处 长 ;2015 年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现 任 督 察 长 2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介 绍 王 景, 女, 中 国 国 籍, 经 济 学 硕 士 曾 任 职 于 中 国 石 化 乌 鲁 木 齐 石 油 化 工 总 厂 物 资 装 备 公 司 及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 对 外 合 作 中 心 2003 年 起, 先 后 于 金 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中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及 华 夏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工 作, 任 行 业 研 究 员 2009 年 8 月 起, 任 东 兴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部 投 资 经 理 2010 年 8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现 任 本 公 司 投 资 管 理 一 部 副 总 监 兼 行 政 负 责 人 招 商 制 造 业 转 型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2 日 至 今 ) 招 商 境 远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2015 年 12 月 15 日 至 今 ) 招 商 安 弘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015 年 12 月 29 日 至 今 ) 招 商 康 泰 养 老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016 年 2 月 4 日 至 今 ) 及 招 商 安 博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管 理 时 间 :2016 年 5 月 25 日 至 今 ), 拟 任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马 龙, 男, 经 济 学 博 士 2009 年 7 月 加 入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研 究 员, 从 事 宏 观 经 济 债 券 市 场 策 略 股 票 市 场 策 略 研 究 工 作,2012 年 11 月 加 入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任 固 定 收 益 投 资 部 研 究 员, 从 事 宏 观 经 济 债 券 市 场 策 略 研 究, 现 任 招 商 安 心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2014 年 3 月 27 日 至 今 ) 招 商 安 盈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2014 年 12 月 5 日 至 今 ) 招 商 产 业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2015 年 4 月 1 日 至 今 ) 招 商 可 转 债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2015 年 4 月 1 日 至 今 ) 招 商 安 益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2015 年 7 月 14 日 至 今 ) 招 商 安 弘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 2015 年 12 月 29 日 至 今 ) 招 商 安 德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管 理 时 间 :2016 年 2 月 18 日 至 今 ), 拟 任 本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3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成 员 : 公 司 的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由 如 下 成 员 组 成 : 总 经 理 金 旭 副 总 经 理 沙 骎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投 资 管 理 二 部 负 责 人 杨 渺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投 资 管 理 四 部 负 责 人 王 忠 波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全 球 量 化 投 资 部 负 责 人 吴 武 泽 总 经 理 助 理 裴 晓 辉 交 易 部 总 监 路 明 国 际 业 务 部 总 监 白 海 峰 4 上 述 人 员 之 间 均 不 存 在 近 亲 属 关 系 17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职 责 根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履 行 以 下 职 责 :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4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收 益 ; 5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6 编 制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7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及 转 换 价 格 ; 8 办 理 与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9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0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11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2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职 责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得 从 事 违 反 证 券 法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及 规 章 的 行 为, 并 承 诺 建 立 健 全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违 法 行 为 的 发 生 2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禁 止 行 为 : (1) 将 其 固 有 财 产 或 者 他 人 财 产 混 同 于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 (2) 不 公 平 地 对 待 其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 (3)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 (4)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5) 侵 占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6) 泄 露 因 职 务 便 利 获 取 的 未 公 开 信 息, 利 用 该 信 息 从 事 或 者 明 示 暗 示 他 人 从 事 相 关 的 交 易 活 动 ; (7) 玩 忽 职 守, 不 按 照 规 定 履 行 职 责 ; (8) 依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有 关 规 定, 由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禁 止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从 事 以 下 投 资 或 活 动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18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4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规 范,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不 从 事 以 下 活 动 : (1) 越 权 或 违 规 经 营 ; (2)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或 托 管 协 议 ; (3) 故 意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他 基 金 相 关 机 构 的 合 法 利 益 ; (4) 在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的 资 料 中 弄 虚 作 假 ; (5) 拒 绝 干 扰 阻 挠 或 严 重 影 响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监 管 ; (6) 玩 忽 职 守 滥 用 职 权 ; (7)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8) 除 为 公 司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外, 直 接 或 间 接 进 行 其 他 股 票 交 易 ; (9) 协 助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它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 (10)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行 为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履 行 诚 信 义 务, 如 实 披 露 法 规 要 求 的 披 露 内 容 6 基 金 经 理 承 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其 代 理 人 代 表 人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 容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等 信 息 ; (4) 不 协 助 接 受 委 托 或 以 其 它 任 何 形 式 为 其 它 组 织 或 个 人 进 行 证 券 交 易 19
( 五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 部 控 制 的 原 则 健 全 性 原 则 有 效 性 原 则 独 立 性 原 则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2 内 部 控 制 的 组 织 体 系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是 一 个 权 责 分 明 分 工 明 确 的 组 织 结 构, 以 实 现 对 公 司 从 决 策 层 到 管 理 层 和 操 作 层 的 全 面 监 督 和 控 制 具 体 而 言, 包 括 如 下 组 成 部 分 : 监 事 会 : 监 事 会 依 照 公 司 法 和 公 司 章 程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董 事 和 公 司 管 理 层 的 行 为 行 使 监 督 权 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作 为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专 门 委 员 会 之 一, 负 责 决 定 公 司 各 项 重 要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并 检 查 其 合 法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负 责 决 定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和 政 策 并 检 查 其 执 行 情 况, 审 查 公 司 关 联 交 易 和 检 查 公 司 的 内 部 审 计 和 业 务 稽 查 情 况 等 督 察 长 : 督 察 长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基 金 和 公 司 运 作 的 合 法 合 规 情 况 及 公 司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情 况, 并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督 察 长 发 现 基 金 和 公 司 存 在 重 大 风 险 或 隐 患, 或 发 生 督 察 长 依 法 认 为 需 要 报 告 的 其 他 情 形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时, 应 当 及 时 向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是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下 设 的 负 责 风 险 管 理 的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要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和 重 大 事 项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并 作 出 决 策, 并 针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 机 情 况, 实 施 危 机 处 理 机 制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负 责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和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合 规 性 监 督 检 查, 向 公 司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和 总 经 理 报 告 各 业 务 部 门 : 风 险 控 制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和 员 工 最 首 要 的 责 任 各 部 门 的 主 管 在 权 限 范 围 内, 对 其 负 责 的 业 务 进 行 检 查 监 督 和 风 险 控 制 员 工 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道 德 规 范 和 行 为 准 则 自 己 的 岗 位 职 责 进 行 自 律 3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概 述 (1) 内 控 制 度 概 述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部 门 管 理 办 法 和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组 成 其 中, 公 司 内 控 大 纲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和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它 们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制 度 和 危 机 处 理 制 度 等 部 门 管 理 办 法 在 公 司 基 本 制 度 基 础 上, 对 各 部 门 的 主 要 职 责 岗 位 设 置 岗 位 责 任 进 行 了 规 范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对 公 司 各 项 业 务 的 操 作 进 行 了 规 范 (2)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20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由 一 系 列 的 具 体 制 度 构 成, 具 体 包 括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法 规 遵 循 政 策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业 务 隔 离 制 度 标 准 化 作 业 流 程 制 度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权 限 管 理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等 (3)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公 司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的 内 部 控 制 组 织 体 系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的 职 责 是 依 据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在 所 赋 予 的 权 限 内 按 照 所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适 当 的 方 法 对 监 察 稽 核 对 象 进 行 公 正 客 观 的 检 查 和 评 价, 包 括 调 查 评 价 公 司 内 控 制 度 的 健 全 性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检 查 公 司 执 行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的 情 况 进 行 日 常 风 险 控 制 的 监 控 工 作 执 行 公 司 内 部 定 期 不 定 期 的 内 部 审 计 调 查 公 司 内 部 的 违 法 案 件 等 4 内 部 控 制 的 五 个 要 素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包 括 控 制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控 制 活 动 信 息 沟 通 内 部 监 控 (1) 控 制 环 境 公 司 致 力 于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控 制 的 理 念,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风 险 控 制 的 文 化 氛 围 和 环 境, 使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管 理 层 的 经 营 思 想 公 司 的 规 章 制 度 并 自 觉 遵 循, 使 风 险 意 识 贯 穿 到 公 司 各 个 部 门 各 个 岗 位 和 各 业 务 环 节 (2) 风 险 评 估 公 司 对 组 织 结 构 业 务 流 程 经 营 运 作 活 动 进 行 分 析, 发 现 风 险, 并 将 风 险 进 行 分 类, 找 出 风 险 分 布 点, 并 对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和 评 估, 找 出 引 致 风 险 产 生 的 原 因, 采 取 定 性 定 量 的 手 段 分 析 考 量 风 险 的 高 低 和 危 害 程 度 落 实 责 任 人, 并 不 断 完 善 相 关 的 风 险 防 范 措 施 (3) 控 制 活 动 公 司 控 制 活 动 主 要 包 括 组 织 结 构 控 制 操 作 控 制 和 会 计 控 制 等 1) 组 织 结 构 控 制 各 部 门 的 设 置 体 现 部 门 之 间 职 责 有 分 工, 但 部 门 之 间 又 相 互 合 作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基 金 投 资 管 理 基 金 运 作 市 场 营 销 部 等 业 务 部 门 有 明 确 的 授 权 分 工, 各 部 门 的 操 作 相 互 独 立 相 互 牵 制 并 且 有 独 立 的 报 告 系 统, 形 成 了 权 责 分 明 严 密 有 效 的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 1 以 各 岗 位 目 标 责 任 制 为 基 础 的 第 一 道 监 控 防 线 : 各 部 门 内 部 工 作 岗 位 合 理 分 工 职 责 明 确, 并 有 相 应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岗 位 责 任 制, 对 不 相 容 的 职 务 岗 位 分 离 设 置, 使 不 同 的 岗 位 之 间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检 查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 以 减 少 舞 弊 或 差 错 发 生 的 风 险 2 各 相 关 部 门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相 互 监 督 和 牵 制 的 第 二 道 监 控 防 线 : 公 司 在 相 关 部 门 相 关 岗 位 之 间 建 立 标 准 化 的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重 要 业 务 处 理 凭 据 传 递 和 信 息 沟 通 制 度, 后 续 部 门 及 岗 位 对 前 一 部 门 及 岗 位 负 有 监 督 和 检 查 的 责 任 3 以 督 察 长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对 各 岗 位 各 部 门 各 机 构 各 项 业 务 全 面 实 施 监 督 反 馈 的 第 三 道 监 控 防 线 2) 操 作 控 制 21
公 司 设 定 了 一 系 列 的 操 作 控 制 的 制 度 手 段, 如 标 准 化 业 务 流 程 业 务 岗 位 和 空 间 隔 离 制 度 授 权 分 责 制 度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保 密 制 度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档 案 资 料 保 全 制 度 客 户 投 诉 处 理 制 度 等, 控 制 日 常 运 作 和 经 营 中 的 风 险 3) 会 计 控 制 公 司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自 有 财 产 完 全 分 开, 分 帐 管 理, 独 立 核 算 ; 公 司 会 计 核 算 与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在 业 务 规 范 人 员 岗 位 和 办 公 区 域 上 进 行 严 格 区 分 公 司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以 及 本 基 金 下 分 别 设 立 账 户, 分 帐 管 理, 以 确 保 每 只 基 金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完 整 和 独 立 (4) 信 息 沟 通 即 指 及 时 地 实 现 信 息 的 流 动, 如 自 下 而 上 的 报 告 和 自 上 而 下 的 反 馈 公 司 建 立 了 内 部 办 公 自 动 化 信 息 系 统 与 业 务 汇 报 体 系, 通 过 建 立 有 效 的 信 息 交 流 渠 道, 保 证 公 司 员 工 及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可 以 充 分 了 解 与 其 职 责 相 关 的 信 息, 保 证 信 息 及 时 送 达 适 当 的 人 员 进 行 处 理 公 司 制 定 管 理 和 业 务 报 告 制 度, 包 括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和 不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定 期 报 告 制 度 按 照 每 日 每 月 每 年 度 等 不 同 的 时 间 频 次 进 行 报 告 1) 执 行 体 系 报 告 路 线 : 各 业 务 人 员 向 部 门 负 责 人 报 告 ; 部 门 负 责 人 向 分 管 领 导 总 经 理 报 告 ; 2) 监 督 体 系 报 告 路 线 : 公 司 员 工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向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报 告,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向 总 经 理 督 察 长 分 别 报 告 ; 3) 督 察 长 定 期 出 具 监 察 报 告, 报 送 董 事 会 及 其 下 设 的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 如 发 现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向 董 事 会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5) 内 部 监 控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人 员 负 责 日 常 监 督 工 作, 促 使 公 司 员 工 积 极 参 与 和 遵 循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保 证 制 度 有 效 地 实 施 公 司 监 事 会 董 事 会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督 察 长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持 续 地 进 行 检 验, 检 验 其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并 加 以 充 实 和 改 善, 及 时 反 映 政 策 法 规 市 场 环 境 技 术 等 因 素 的 变 化 趋 势, 保 证 内 控 制 度 的 有 效 性 22
四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 本 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成 立 时 间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4]101 号 组 织 形 式 : 其 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市 ) 注 册 资 本 :28,365,585,227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电 话 :010-58560666 联 系 人 : 罗 菲 菲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于 1996 年 1 月 12 日 在 北 京 正 式 成 立, 是 我 国 首 家 主 要 由 非 公 有 制 企 业 入 股 的 全 国 性 股 份 制 商 业 银 行, 同 时 又 是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法 和 商 业 银 行 法 建 立 的 规 范 的 股 份 制 金 融 企 业 多 种 经 济 成 份 在 中 国 金 融 业 的 涉 足 和 实 现 规 范 的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使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有 别 于 国 有 银 行 和 其 他 商 业 银 行, 而 为 国 内 外 经 济 界 金 融 界 所 关 注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成 立 二 十 年 来, 业 务 不 断 拓 展,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效 益 逐 年 递 增, 并 保 持 了 快 速 健 康 的 发 展 势 头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A 股 股 票 (600016)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2003 年 3 月 18 日,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40 亿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在 上 交 所 正 式 挂 牌 交 易 2004 年 11 月 8 日,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通 过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功 发 行 了 58 亿 元 人 民 币 次 级 债 券, 成 为 中 国 第 一 家 在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功 私 募 发 行 次 级 债 券 的 商 业 银 行 2005 年 10 月 26 日, 民 生 银 行 成 功 完 成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成 为 国 内 首 家 完 成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的 商 业 银 行, 为 中 国 资 本 市 场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提 供 了 成 功 范 例 2009 年 11 月 26 日,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在 香 港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自 上 市 以 来, 按 照 团 结 奋 进, 开 拓 创 新, 培 育 人 才 ; 严 格 管 理, 规 范 行 为, 敬 业 守 法 ; 讲 究 质 量, 提 高 效 益, 健 康 发 展 的 经 营 发 展 方 针, 在 改 革 发 展 与 管 理 等 方 面 进 行 了 有 益 探 索, 先 后 推 出 了 大 集 中 科 技 平 台 两 率 考 核 机 制 三 卡 工 程 独 立 评 审 制 度 八 大 基 础 管 理 系 统 集 中 处 理 商 业 模 式 及 事 业 部 改 革 等 制 度 创 新, 实 现 了 低 风 23
险 快 增 长 高 效 益 的 战 略 目 标, 树 立 了 充 满 生 机 与 活 力 的 崭 新 的 商 业 银 行 形 象 2009 年 6 月, 民 生 银 行 在 2009 年 中 国 本 土 银 行 网 站 竞 争 力 评 测 活 动 中 获 2009 年 中 国 本 土 银 行 网 站 最 佳 服 务 质 量 奖 2009 年 9 月, 在 大 连 召 开 的 第 二 届 中 国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论 坛 上,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被 评 为 2009 中 国 中 小 企 业 金 融 服 务 十 佳 机 构 在 第 十 届 中 国 优 秀 财 经 证 券 网 站 评 选 中, 民 生 银 行 荣 膺 最 佳 安 全 性 能 奖 和 2009 年 度 最 佳 银 行 网 站 两 项 大 奖 2009 年 11 月 21 日, 在 第 四 届 21 世 纪 亚 洲 金 融 年 会 上, 民 生 银 行 被 评 为 2009 年 亚 洲 最 佳 风 险 管 理 银 行 2009 年 12 月 9 日, 在 由 理 财 周 报 主 办 的 2009 年 第 二 届 最 受 尊 敬 银 行 评 选 暨 2009 年 第 三 届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理 财 产 品 评 选 中, 民 生 银 行 获 得 了 2009 年 中 国 最 受 尊 敬 银 行 最 佳 服 务 私 人 银 行 2009 年 最 佳 零 售 银 行 多 个 奖 项 2010 年 2 月 3 日, 在 卓 越 2009 年 度 金 融 理 财 排 行 榜 评 选 活 动 中,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一 流 的 电 子 银 行 产 品 和 服 务 获 得 了 专 业 评 测 公 司 网 友 和 专 家 的 一 致 好 评, 荣 获 卓 越 2009 年 度 金 融 理 财 排 行 榜 十 佳 电 子 银 行 奖 2010 年 10 月, 在 经 济 观 察 报 主 办 的 2009 年 度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评 选 中, 民 生 银 行 获 得 评 委 会 奖 中 国 银 行 业 十 年 改 革 创 新 奖 这 一 奖 项 是 评 委 会 为 表 彰 在 公 司 治 理 激 励 机 制 风 险 管 理 产 品 创 新 管 理 架 构 商 业 模 式 六 个 方 面 创 新 表 现 卓 著 的 银 行 而 特 别 设 立 的 2011 年 12 月, 在 由 中 国 金 融 认 证 中 心 (CFCA) 联 合 近 40 家 成 员 行 共 同 举 办 的 2011 中 国 电 子 银 行 年 会 上,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2011 年 中 国 网 上 银 行 最 佳 网 银 安 全 奖 这 是 继 2009 年 2010 年 荣 获 中 国 网 上 银 行 最 佳 网 银 安 全 奖 后, 民 生 银 行 第 三 次 获 此 殊 荣, 是 第 三 方 权 威 安 全 认 证 机 构 对 民 生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安 全 性 的 高 度 肯 定 2012 年 6 月 20 日, 在 国 际 经 济 高 峰 论 坛 上, 民 生 银 行 贸 易 金 融 业 务 以 其 2011-2012 年 度 的 出 色 业 绩 和 产 品 创 新 最 终 荣 获 2012 年 中 国 卓 越 贸 易 金 融 银 行 奖 项 这 也 是 民 生 银 行 继 2010 年 荣 获 英 国 金 融 时 报 中 国 银 行 业 成 就 奖 最 佳 贸 易 金 融 银 行 奖 之 后 第 三 次 获 此 殊 荣 2012 年 11 月 29 日, 民 生 银 行 在 The Asset 杂 志 举 办 的 2012 年 度 AAA 国 家 奖 项 评 选 中 获 得 中 国 最 佳 银 行 - 新 秀 奖 2013 年 度,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中 国 投 资 协 会 股 权 和 创 业 投 资 专 业 委 员 会 年 度 中 国 优 秀 股 权 和 创 业 投 资 中 介 机 构 最 佳 资 金 托 管 银 行 及 由 21 世 纪 传 媒 颁 发 的 2013 年 PE/VC 最 佳 金 融 24
服 务 托 管 银 行 奖 2013 年 荣 获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协 会 民 营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优 秀 企 业 在 第 八 届 21 世 纪 亚 洲 金 融 年 会 上,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2013 亚 洲 最 佳 投 资 金 融 服 务 银 行 大 奖 在 2013 第 五 届 卓 越 竞 争 力 金 融 机 构 评 选 中,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2013 卓 越 竞 争 力 品 牌 建 设 银 行 奖 在 中 国 社 科 院 发 布 的 中 国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蓝 皮 书 (2013) 中,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中 国 企 业 上 市 公 司 社 会 责 任 指 数 第 一 名 中 国 民 营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指 数 第 一 名 中 国 银 行 业 社 会 责 任 指 数 第 一 名 在 2013 年 第 十 届 中 国 最 佳 企 业 公 民 评 选 中,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2013 年 度 中 国 最 佳 企 业 公 民 大 奖 2013 年 还 获 得 年 度 品 牌 金 博 奖 品 牌 贡 献 奖 2014 年 获 评 中 国 银 行 业 协 会 最 佳 民 生 金 融 奖 年 度 公 益 慈 善 优 秀 项 目 奖 2014 年 荣 获 亚 洲 企 业 管 治 第 四 届 最 佳 投 资 者 关 系 公 司 大 奖 和 2014 亚 洲 企 业 管 治 典 范 奖 2014 年 被 英 国 金 融 时 报 博 鳌 观 察 联 合 授 予 亚 洲 贸 易 金 融 创 新 服 务 称 号 2014 年 还 荣 获 亚 洲 银 行 家 中 国 最 佳 中 小 企 业 贸 易 金 融 银 行 奖, 获 得 21 世 纪 经 济 报 道 颁 发 的 最 佳 资 产 管 理 私 人 银 行 奖, 获 评 经 济 观 察 报 年 度 卓 越 私 人 银 行 等 2015 年 度, 民 生 银 行 在 金 融 理 财 举 办 的 2015 年 度 金 融 理 财 金 貔 貅 奖 评 选 中 荣 获 金 牌 创 新 力 托 管 银 行 奖 2015 年 度,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EUROMONEY 2015 年 度 中 国 最 佳 实 物 黄 金 投 资 银 行 称 号 2015 年 度, 民 生 银 行 连 续 第 四 次 获 评 企 业 社 会 责 任 蓝 皮 书 (2015) 中 国 银 行 业 社 会 责 任 发 展 指 数 第 一 名 2015 年 度, 民 生 银 行 在 经 济 观 察 报 主 办 的 2014-2015 年 度 中 国 卓 越 金 融 奖 评 选 中 荣 获 年 度 卓 越 创 新 战 略 创 新 银 行 和 年 度 卓 越 直 销 银 行 两 项 大 奖 ( 二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杨 春 萍 : 女, 北 京 大 学 本 科 硕 士 资 产 托 管 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投 资 银 行 总 行, 25
意 大 利 联 合 信 贷 银 行 北 京 代 表 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金 融 市 场 部 和 资 产 托 管 部 历 任 中 国 投 资 银 行 总 行 业 务 经 理, 意 大 利 联 合 信 贷 银 行 北 京 代 表 处 代 表,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金 融 市 场 部 处 长 资 产 托 管 部 总 经 理 助 理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务 具 有 近 三 十 年 的 金 融 从 业 经 历, 丰 富 的 外 资 银 行 工 作 经 验, 具 有 广 阔 的 视 野 和 前 瞻 性 的 战 略 眼 光 ( 三 )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经 营 情 况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于 2004 年 7 月 9 日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成 为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颁 布 后 首 家 获 批 从 事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银 行 为 了 更 好 地 发 挥 后 发 优 势, 大 力 发 展 托 管 业 务,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伊 始 就 本 着 充 分 保 护 基 金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为 客 户 提 供 高 品 质 托 管 服 务 的 原 则, 高 起 点 地 建 立 系 统 完 善 制 度 组 织 人 员 资 产 托 管 部 目 前 共 有 员 工 63 人, 平 均 年 龄 36 岁,100%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80% 以 上 员 工 具 有 硕 士 以 上 文 凭 基 金 业 务 人 员 100% 都 具 有 基 金 从 业 资 格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坚 持 以 客 户 需 求 为 导 向, 秉 承 诚 信 严 谨 高 效 务 实 的 经 营 理 念, 依 托 丰 富 的 资 产 托 管 经 验 专 业 的 托 管 业 务 服 务 和 先 进 的 托 管 业 务 平 台, 为 境 内 外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准 确 及 时 高 效 的 专 业 托 管 服 务 截 至 2016 年 3 月 31 日,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已 托 管 86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总 净 值 达 到 1960.97 亿 元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于 2007 年 推 出 托 付 民 生 安 享 财 富 托 管 业 务 品 牌, 塑 造 产 品 创 新 服 务 专 业 效 益 优 异 流 程 先 进 践 行 社 会 责 任 的 托 管 行 形 象, 赢 得 了 业 界 的 高 度 认 可 和 客 户 的 广 泛 好 评, 深 化 了 与 客 户 的 战 略 合 作 自 2010 年 至 今,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荣 获 金 融 理 财 杂 志 颁 发 的 最 具 潜 力 托 管 银 行 最 佳 创 新 托 管 银 行 和 金 牌 创 新 力 托 管 银 行 奖, 荣 获 21 世 纪 经 济 报 道 颁 发 的 最 佳 金 融 服 务 托 管 银 行 奖 ( 四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目 标 强 化 内 部 管 理, 保 障 国 家 的 金 融 方 针 政 策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贯 彻 执 行, 保 证 自 觉 合 规 依 法 经 营, 形 成 一 个 运 作 规 范 化 管 理 科 学 化 监 控 制 度 化 的 内 控 体 系, 保 障 业 务 正 常 运 行,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2.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由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审 计 部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风 险 监 督 中 心 及 资 产 托 管 部 各 业 务 中 心 共 同 组 成 总 行 审 计 部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监 督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设 独 立 专 职 的 风 险 监 督 中 26
心, 负 责 拟 定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总 体 思 路 与 计 划, 组 织 指 导 协 调 监 督 各 业 务 中 心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的 实 施 各 业 务 中 心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实 施 具 体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3.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1) 全 面 性 原 则 : 风 险 控 制 必 须 覆 盖 资 产 托 管 部 的 所 有 中 心 和 岗 位, 渗 透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业 务 环 节 ;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应 落 实 到 每 一 业 务 部 门 和 业 务 岗 位,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2) 独 立 性 原 则 : 资 产 托 管 部 设 立 独 立 的 风 险 监 督 中 心, 该 中 心 保 持 高 度 的 独 立 性 和 权 威 性, 负 责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3) 相 互 制 约 原 则 : 各 中 心 在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的 设 计 上 要 形 成 一 种 相 互 制 约 的 机 制, 建 立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 制 衡 体 系 (4)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原 则 : 建 立 完 备 的 风 险 管 理 指 标 体 系, 使 风 险 管 理 更 具 客 观 性 和 操 作 性 (5) 防 火 墙 原 则 : 托 管 部 自 身 财 务 与 基 金 财 务 严 格 分 开 ; 托 管 业 务 日 常 操 作 部 门 与 行 政 研 发 和 营 销 等 部 门 严 格 分 离 4.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1) 制 度 建 设 : 建 立 了 明 确 的 岗 位 职 责 科 学 的 业 务 流 程 详 细 的 操 作 手 册 严 格 的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等 一 系 列 规 章 制 度 (2) 建 立 健 全 的 组 织 管 理 结 构 : 前 后 台 分 离, 不 同 部 门 岗 位 相 互 牵 制 (3) 风 险 识 别 与 评 估 : 风 险 监 督 中 心 指 导 业 务 中 心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评 估, 制 定 并 实 施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4) 相 对 独 立 的 业 务 操 作 空 间 : 业 务 操 作 区 相 对 独 立, 实 施 门 禁 管 理 和 音 像 监 控 (5) 人 员 管 理 : 进 行 定 期 的 业 务 与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使 员 工 树 立 风 险 防 范 与 控 制 理 念, 并 签 订 承 诺 书 (6) 应 急 预 案 : 制 定 完 备 的 应 急 预 案, 并 组 织 员 工 定 期 演 练 ; 建 立 异 地 灾 备 中 心, 保 证 业 务 不 中 断 5.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从 控 制 环 境 风 险 评 估 控 制 活 动 信 息 沟 通 监 控 等 五 个 方 面 构 建 了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体 系 (1) 坚 持 风 险 管 理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理 念 托 管 业 务 是 商 业 银 行 新 兴 的 中 间 业 务,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从 成 立 之 日 起 就 特 别 强 调 规 范 运 作, 一 直 将 建 立 一 个 系 统 高 效 的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体 系 作 为 工 作 重 点 随 着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和 托 管 业 务 的 快 速 发 展, 新 问 题 新 情 况 不 断 出 现,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始 终 将 风 险 管 理 放 在 与 业 务 发 展 同 等 重 要 的 位 置, 视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为 托 管 业 务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生 命 线 (2)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完 善 的 风 险 管 理 体 系 需 要 从 上 至 下 每 个 员 工 的 共 同 参 与, 只 有 27
这 样,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和 措 施 才 会 全 面 有 效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实 施 全 员 风 险 管 理, 将 风 险 控 制 责 任 落 实 到 具 体 业 务 中 心 和 业 务 岗 位, 每 位 员 工 对 自 己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风 险 负 责 (3) 建 立 分 工 明 确 相 互 牵 制 的 风 险 控 制 组 织 结 构 托 管 部 通 过 建 立 纵 向 双 人 制, 横 向 多 中 心 制 的 内 部 组 织 结 构, 形 成 不 同 中 心 不 同 岗 位 相 互 制 衡 的 组 织 结 构 (4) 以 制 度 建 设 作 为 风 险 管 理 的 核 心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十 分 重 视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建 设, 已 经 建 立 了 一 整 套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包 括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员 工 行 为 规 范 岗 位 职 责 及 涵 括 所 有 后 台 运 作 环 节 的 操 作 手 册 以 上 制 度 随 着 外 部 环 境 和 业 务 的 发 展 还 会 不 断 增 加 和 完 善 (5) 制 度 的 执 行 和 监 督 是 风 险 控 制 的 关 键 制 度 执 行 比 编 写 制 度 更 重 要, 制 度 落 实 检 查 是 风 险 控 制 管 理 的 有 力 保 证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资 产 托 管 部 内 部 设 置 专 职 风 险 监 督 中 心,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规 章, 每 两 个 月 对 业 务 的 运 行 进 行 一 次 稽 核 检 查 总 行 审 计 部 也 不 定 期 对 资 产 托 管 部 进 行 稽 核 检 查 (6) 将 先 进 的 技 术 手 段 运 用 于 风 险 控 制 中 在 风 险 管 理 中, 技 术 控 制 风 险 比 制 度 控 制 风 险 更 加 可 靠, 可 将 人 为 不 确 定 因 素 降 至 最 低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需 求 不 仅 从 业 务 方 面 而 且 从 风 险 控 制 方 面 都 要 经 过 多 方 论 证, 托 管 业 务 技 术 系 统 具 有 较 强 的 自 动 风 险 控 制 功 能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进 行 监 督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对 象 基 金 资 产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基 金 资 产 的 核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 金 托 管 人 报 酬 的 计 提 和 支 付 基 金 申 购 资 金 的 到 账 和 赎 回 资 金 的 划 付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等 行 为 的 合 法 性 合 规 性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违 反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28
五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1 直 销 机 构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电 话 :400-887-9555( 免 长 途 话 费 ) 招 商 基 金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交 易 网 站 :www.cmfchina.com 交 易 电 话 :400-887-9555( 免 长 途 话 费 ) 电 话 :(0755)83196437 传 真 :(0755)83199059 联 系 人 : 陈 梓 招 商 基 金 战 略 客 户 部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B 座 2 层 西 侧 207-219 单 元 电 话 :(010)66290540 联 系 人 : 刘 超 招 商 基 金 机 构 理 财 部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888 号 东 海 国 际 中 心 A 座 16 楼 电 话 :(0755)83190452 联 系 人 : 刘 刚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088 号 上 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南 塔 15 楼 电 话 :(021)68889916-116 联 系 人 : 秦 向 东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丰 盛 胡 同 28 号 太 平 洋 保 险 大 厦 B 座 2 层 西 侧 207-219 单 元 电 话 :(010)66290510 联 系 人 : 王 默 飞 招 商 基 金 直 销 交 易 服 务 联 系 方 式 地 址 :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科 苑 路 科 兴 科 学 园 A3 单 元 3 楼 招 商 基 金 客 服 中 心 直 销 柜 台 电 话 :(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 真 :(0755)83196360 备 用 传 真 :(0755)83199266 联 系 人 : 贺 军 莉 2 代 销 机 构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29
电 话 :(010)57092619 传 真 :(010)58092611 联 系 人 : 穆 婷 3 代 销 机 构 :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招 商 银 行 大 厦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建 红 电 话 :(0755)83196223 传 真 :(0755)83195050 联 系 人 : 邓 炯 鹏 4 代 销 机 构 : 深 圳 众 禄 金 融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罗 湖 区 深 南 东 路 5047 号 发 展 银 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薛 峰 电 话 :0755-33227950 传 真 :0755-82080798 联 系 人 : 童 彩 平 5 代 销 机 构 : 杭 州 数 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杭 州 市 余 杭 区 仓 前 街 道 海 曙 路 东 2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陈 柏 青 电 话 :0571-28829790 传 真 :0571-26698533 联 系 人 : 韩 松 志 6 代 销 机 构 : 诺 亚 正 行 ( 上 海 ) 基 金 销 售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金 山 区 廊 下 镇 漕 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汪 静 波 电 话 :400-821-5399 传 真 :(021)38509777 联 系 人 : 李 娟 7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虹 口 区 场 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 楼 449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文 斌 电 话 :(021)58870011 传 真 :(021)68596916 联 系 人 : 张 茹 8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天 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30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 定 代 表 人 : 其 实 电 话 :400-1818-188 传 真 :021-64385308 联 系 人 : 潘 世 友 9 代 销 机 构 :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文 二 西 路 一 号 元 茂 大 厦 903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凌 顺 平 电 话 :0571-88911818 传 真 :0571-86800423 联 系 人 : 刘 宁 10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陆 金 所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陆 家 嘴 环 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郭 坚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联 系 人 : 宁 博 宇 11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联 泰 资 产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中 国 ( 上 海 ) 自 由 贸 易 区 富 特 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燕 斌 电 话 :400-046-6788 传 真 :021-52975270 联 系 人 : 凌 秋 艳 12 代 销 机 构 : 北 京 乐 融 多 源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西 大 望 路 1 号 1 号 楼 1603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浩 电 话 :400-068-1176 传 真 :010-56580660 联 系 人 : 于 婷 婷 13 代 销 机 构 :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华 强 北 路 赛 格 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 定 代 表 人 : 杨 懿 电 话 :400-166-1188 传 真 :010-83363072 31
联 系 人 : 文 雯 14 代 销 机 构 : 深 圳 富 济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前 海 深 港 合 作 区 前 湾 一 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 定 代 表 人 : 齐 小 贺 电 话 :0755-83999913 传 真 :0755-83999926 联 系 人 : 陈 勇 军 15 代 销 机 构 : 嘉 实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 国 金 中 心 办 公 楼 二 期 46 层 4609-10 单 元 法 定 代 表 人 : 赵 学 军 电 话 :400-021-8850 联 系 人 : 余 永 健 网 址 : www.harvestwm.cn 16 代 销 机 构 : 珠 海 盈 米 财 富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广 东 省 珠 海 市 横 琴 新 区 宝 华 路 6 号 105 室 -3491 法 定 代 表 人 : 肖 雯 电 话 :020-80629066 联 系 人 : 刘 文 红 网 址 : www.yingmi.cn 17 代 销 机 构 : 上 海 汇 付 金 融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中 山 南 路 100 号 金 外 滩 国 际 广 场 19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冯 修 敏 电 话 :400-8213-999 联 系 人 : 陈 云 卉 网 址 : https://tty.chinapnr.com/ 18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东 方 路 989 号 中 达 广 场 2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盛 大 电 话 :400-067-6266 联 系 人 : 王 淼 晶 网 址 : http://www.qianjing.com/ 19 北 京 新 浪 仓 石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北 四 环 西 路 58 号 906 法 定 代 表 人 : 张 琪 32
电 话 :010-62675369 联 系 人 : 付 文 红 网 址 :http://www.xincai.com/ 20 南 京 苏 宁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南 京 市 玄 武 区 苏 宁 大 道 1-5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钱 燕 飞 电 话 :025-66996699-887226 联 系 人 : 王 锋 网 址 :http://fund.suning.com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选 择 其 他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 售 本 基 金, 并 及 时 公 告 ( 二 ) 登 记 机 构 名 称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浩 电 话 :(0755)83196445 传 真 :(0755)83196436 联 系 人 : 宋 宇 彬 ( 三 ) 担 保 人 名 称 : 北 京 首 创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住 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4 号 楼 3 层 03B-03G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4 号 楼 3 层 03B-03G 法 定 代 表 人 : 马 力 成 立 日 期 :1997 年 12 月 5 日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10.02308 亿 元 人 民 币 经 营 范 围 :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贷 款 担 保 票 据 承 兑 担 保 贸 易 融 资 担 保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信 用 证 担 保 债 券 担 保 及 其 他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诉 讼 保 全 担 保 投 标 担 保 预 付 款 担 保 工 程 履 约 担 保 尾 付 款 如 约 偿 付 担 保 等 履 约 担 保 ; 与 担 保 业 务 有 关 的 融 资 咨 询 财 务 顾 问 等 中 介 服 务 ; 以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33
( 四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 称 : 上 海 源 泰 律 师 事 务 所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浦 东 南 路 256 号 华 夏 银 行 大 厦 14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负 责 人 ): 廖 海 电 话 :021-51150298 传 真 :021-51150398 经 办 律 师 : 廖 海 刘 佳 联 系 人 : 刘 佳 ( 五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 称 : 德 勤 华 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 册 地 址 : 上 海 市 延 安 东 路 222 号 外 滩 中 心 30 楼 法 定 代 表 人 : 曾 顺 福 电 话 :021-6141 88888 传 真 :021-6335 0177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陶 坚 吴 凌 志 联 系 人 : 陶 坚 34
六 基 金 的 募 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销 售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业 务 规 则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及 基 金 合 同,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许 可 2016 795 号 文 注 册 公 开 募 集 ( 一 ) 基 金 类 别 运 作 方 式 及 存 续 期 间 基 金 类 别 :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开 放 式 存 续 期 间 : 不 定 期 ( 二 ) 募 集 上 限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为 20 亿 元 人 民 币 ( 不 包 括 募 集 期 利 息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控 制 基 金 募 集 规 模 或 提 前 结 束 基 金 的 募 集, 规 模 控 制 的 具 体 办 法 详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三 ) 募 集 期 限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期 限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本 基 金 自 2016 年 7 月 11 日 到 2016 年 7 月 29 日 向 投 资 者 公 开 发 售, 其 中 周 六 周 日 发 售 情 况 见 各 销 售 机 构 在 当 地 的 公 告 具 体 募 集 方 案 以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为 准, 请 投 资 者 就 发 售 和 认 购 事 宜 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四 ) 募 集 对 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和 机 构 投 资 者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者 ( 五 ) 基 金 面 值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价 格 及 计 算 公 式 1 基 金 面 值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2 认 购 价 格 本 基 金 按 初 始 面 值 发 售, 认 购 价 格 为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人 民 币 1.00 元 3 认 购 费 率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认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认 购 费 用,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认 购 费 用 本 35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率 按 认 购 金 额 进 行 分 档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 购,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认 购 确 认 金 额 (M) 认 购 费 率 M<100 万 1.20% 100 万 M<500 万 0.60% 500 万 M<1000 万 0.40% M 1000 万 1000 元 / 笔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费 用 由 认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发 生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4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对 于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认 购 费 用 适 用 比 例 费 率 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1+ 认 购 费 率 ) 认 购 费 用 = 认 购 金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认 购 费 用 为 固 定 金 额 时,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认 购 费 用 = 固 定 金 额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费 用 认 购 份 额 =( 净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对 于 认 购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者,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公 式 为 : 认 购 份 额 =( 认 购 金 额 +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 基 金 份 额 初 始 面 值 本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包 括 认 购 金 额 和 认 购 金 额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 具 体 数 额 以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计 算 并 确 认 的 结 果 为 准 ) 折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开 始 舍 去, 舍 去 部 分 归 基 金 财 产 认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开 始 舍 去, 舍 去 部 分 归 基 金 财 产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且 该 认 购 申 请 被 全 额 确 认, 认 购 费 率 为 1.2%, 假 定 认 购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10.00 元, 则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认 购 金 额 =100,000 元 净 认 购 金 额 =100,000/(1+1.2%)=98814.22 元 认 购 费 用 =100,000-98814.22=1185.78 元 认 购 份 额 =(100,000-1185.78+10.00)/1.00=98824.22 份 即 投 资 者 选 择 投 资 100,000 元 本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得 到 98824.22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36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且 该 认 购 申 请 被 全 额 确 认, 假 定 认 购 期 产 生 的 利 息 为 10.00 元, 则 可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为 : 认 购 金 额 =100,000 元 认 购 份 额 =(100,000+10.00)/1.00=100010.00 份 即 投 资 者 选 择 投 资 100,000 元 本 金 认 购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可 得 到 100010.00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针 对 特 定 投 资 人 ( 如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届 时 将 提 前 公 告 ( 六 ) 投 资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认 购 1 认 购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认 购 时 间 安 排 投 资 人 认 购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的 手 续 认 购 的 方 式 及 确 认 等 均 在 本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中 详 细 列 明, 请 参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及 销 售 代 理 人 相 关 公 告 2 认 购 的 限 制 (1) 本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式 (2) 投 资 者 认 购 前,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认 购 的 资 金 (3) 投 资 者 在 认 购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已 确 认 的 认 购 不 允 许 撤 销 (4)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机 构 认 购,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单 笔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1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具 体 认 购 金 额 由 代 销 机 构 制 定 和 调 整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认 购, 每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认 购, 单 个 基 金 账 户 的 首 次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为 50 万 元 ( 含 认 购 费 ), 追 加 认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0 元 ( 含 认 购 费 ) (5)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单 个 投 资 人 的 累 计 认 购 规 模 没 有 限 制 (6) 投 资 者 在 T 日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的 认 购 申 请, 通 常 应 在 T+2 日 到 原 认 购 网 点 查 询 认 购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7)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受 了 认 购 申 请, 申 请 的 成 功 与 否 应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七 ) 募 集 期 间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的 处 理 方 式 投 资 者 的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所 产 生 的 利 息 ( 以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计 算 并 确 认 的 结 果 为 准 ) 折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投 资 人 所 有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37
七 基 金 备 案 ( 一 ) 基 金 备 案 的 条 件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在 基 金 募 集 份 额 总 额 不 少 于 2 亿 份,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不 少 于 2 亿 元 人 民 币 且 基 金 认 购 人 数 不 少 于 200 人 的 条 件 下,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验 资, 自 收 到 验 资 报 告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 起,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 否 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 式 如 果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满 足 募 集 生 效 条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 以 其 固 有 财 产 承 担 因 募 集 行 为 而 产 生 的 债 务 和 费 用 ; 2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后 30 日 内 返 还 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 3 如 基 金 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 之 一 切 费 用 应 由 各 方 各 自 承 担 (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 资 产 规 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连 续 2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 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 5000 万 元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定 期 报 告 中 予 以 披 露 ; 连 续 60 个 工 作 日 出 现 前 述 情 形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并 提 出 解 决 方 案,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进 行 表 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时, 从 其 规 定 38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及 转 换 ( 一 ) 申 购 赎 回 及 转 换 的 场 所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及 转 换 的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销 售 代 理 人 其 中, 直 销 机 构 为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代 销 渠 道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招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等 具 体 代 销 渠 道 名 单 以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为 准 直 销 及 代 销 机 构 请 参 见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第 五 部 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并 予 以 公 告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根 据 情 况 增 加 或 减 少 其 销 售 网 点 变 更 营 业 场 所,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及 转 换 ( 二 ) 申 购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期 及 办 理 时 间 1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要 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赎 回 时 除 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新 的 业 务 发 展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但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2 申 购 赎 回 开 始 日 及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申 购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3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在 赎 回 开 始 公 告 中 规 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日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始 时 间 3 转 换 业 务 的 开 放 时 间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条 件 成 熟 的 情 况 下 提 供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服 务 转 换 业 务 开 通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另 行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或 者 转 39
换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价 格 ( 三 ) 申 购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 知 价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原 则,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赎 回 以 份 额 申 请 ; 3 当 日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 时 间 以 内 撤 销 ; 4 赎 回 遵 循 后 进 先 出 原 则, 即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先 赎 回, 注 册 登 记 确 认 日 期 在 先 的 基 金 份 额 后 赎 回, 以 确 定 被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期 限 和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5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本 基 金 A 类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相 应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A 类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对 变 更 后 的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按 照 先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以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所 适 用 的 赎 回 费 率 ; 6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业 务 时, 应 当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四 )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申 请 方 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否 则 所 提 交 的 申 购 赎 回 的 申 请 无 效 而 不 予 成 交 投 资 者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时 应 提 交 的 文 件 和 办 理 手 续 办 理 时 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2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款 项 支 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投 资 人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申 购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基 金 份 额 时, 申 购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赎 回 生 效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通 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及 其 相 关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T+7 日 ( 包 括 该 日 ) 内 将 赎 回 款 项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账 户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以 及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期 间 选 择 赎 40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处 理 遇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银 行 账 户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提 前 公 告 3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 (T 日 ), 在 正 常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内 ( 包 括 该 日 )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 提 交 的 有 效 申 请, 投 资 人 可 在 T+2 日 后 ( 包 括 该 日 )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则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申 购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对 于 申 购 申 请 及 申 购 份 额 的 确 认 情 况,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否 则,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人 任 何 损 失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在 不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造 成 损 害 的 前 提 下, 对 上 述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方 式 等 规 则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新 规 则 开 始 实 施 前 按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五 ) 申 购 赎 回 及 转 换 的 有 关 限 制 1 基 金 申 购 的 限 制 原 则 上, 投 资 者 通 过 代 销 网 点 每 笔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 10 元 ( 含 申 购 费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申 购, 每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 元 ( 含 申 购 费 );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机 构 申 购, 首 次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为 50 万 元 ( 含 申 购 费 ),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金 额 为 10 元 ( 含 申 购 费 ) 实 际 操 作 中,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投 资 人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再 投 资 时, 不 受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的 限 制 2 基 金 赎 回 的 限 制 每 次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00 份,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0 份 的, 在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 回 实 际 操 作 中,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赎 回, 每 次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00 份,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 100 份 的, 在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 回 如 遇 巨 额 赎 回 等 情 况 发 生 而 导 致 延 期 赎 回 时, 赎 回 办 理 和 款 项 支 付 的 办 法 将 参 照 基 金 41
合 同 有 关 巨 额 赎 回 或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的 条 款 处 理 3 基 金 转 换 的 限 制 基 金 转 换 分 为 转 换 转 入 和 转 换 转 出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转 换 的,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00 份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转 换 的, 每 次 转 出 份 额 不 得 低 于 100 份 留 存 份 额 不 足 100 份 的, 只 能 一 次 性 赎 回, 不 能 进 行 转 换 4 投 资 人 参 加 本 基 金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最 低 不 少 于 人 民 币 100 元 实 际 操 作 中,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 准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六 ) 申 购 赎 回 及 转 换 的 费 用 1 申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前 端 申 购 费 用,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按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分 档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申 购,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率 如 下 表 : 申 购 确 认 金 额 M( 元 ) 申 购 费 率 M<100 万 1.50% 100 万 M<500 万 0.80% 500 万 M<1000 万 0.60% M 1000 万 1000 元 / 笔 本 基 金 的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费 用 由 申 购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承 担, 不 列 入 基 金 资 产, 用 于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登 记 等 各 项 费 用 申 购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 率 ), 或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或 申 购 费 用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申 购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开 始 舍 去, 舍 去 部 分 归 基 金 财 产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具 体 费 率 在 届 时 的 临 时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2 赎 回 费 用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赎 回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本 基 金 A 42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按 基 金 份 额 连 续 持 有 期 限 递 减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率 : 连 续 持 有 时 间 赎 回 费 率 1 年 以 内 2.0% 1 年 ( 含 ) 至 2 年 1.6% 2 年 ( 含 ) 以 上 0.0% ( 注 : 1 年 指 365 天,2 年 为 730 天, 依 此 类 推 )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期 仍 按 投 资 者 取 得 该 基 金 份 额 的 确 认 日 开 始 计 算 赎 回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率 赎 回 费 用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第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开 始 舍 去, 舍 去 部 分 归 基 金 财 产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并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按 比 例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其 余 用 于 支 付 注 册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 手 续 费 对 于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 30 日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大 于 30 日 ( 含 ) 但 少 于 3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7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3 个 月 ( 含 ) 但 少 于 6 个 月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50%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长 于 6 个 月 ( 含 ) 的 投 资 人 收 取 的 赎 回 费,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如 法 律 法 规 对 赎 回 费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发 生 变 动, 本 基 金 将 依 新 法 规 进 行 修 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若 保 本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赎 回 费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具 体 费 率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但 该 费 率 需 符 合 届 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的 要 求 3 转 换 费 用 (1) 各 基 金 间 转 换 的 总 费 用 包 括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和 申 购 补 差 费 两 部 分 (2) 每 笔 转 换 申 请 的 转 出 基 金 端, 收 取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赎 回 费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收 取 (3) 每 笔 转 换 申 请 的 转 入 基 金 端, 从 申 购 费 率 ( 费 用 ) 低 向 高 的 基 金 转 换 时, 收 取 转 入 基 金 与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差 额 ;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按 照 转 入 基 金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 费 用 ) 档 次 进 行 补 差 计 算 从 申 购 费 率 ( 费 用 ) 高 向 低 的 基 金 转 换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补 差 费 用 (4) 基 金 转 换 采 取 单 笔 计 算 法, 投 资 者 当 日 多 次 转 换 的, 单 笔 计 算 转 换 费 用 4 基 金 管 理 人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交 易 包 括 www.cmfchina.com 网 上 交 易 和 400-887-9555 的 电 话 交 易, 详 细 费 率 标 准 或 费 率 标 准 的 调 整 请 查 阅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及 公 司 公 告 43
5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或 调 整 收 费 方 式,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况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申 购 费 率 和 赎 回 费 率 7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针 对 特 定 投 资 人 ( 如 养 老 金 客 户 等 ) 开 展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届 时 将 提 前 公 告 ( 七 ) 申 购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1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1)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在 扣 除 申 购 费 用 后 除 以 申 请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开 始 舍 去, 舍 去 部 分 归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的 申 购 金 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 购 金 额, 其 中 :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1+ 申 购 费 率 ) ( 注 : 对 于 适 用 固 定 金 额 申 购 费 的 申 购, 净 申 购 金 额 = 申 购 金 额 - 固 定 申 购 费 金 额 )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金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申 购 份 额 = 净 申 购 金 额 /T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1,5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且 该 申 购 申 请 被 全 额 确 认, 对 应 的 申 购 费 率 为 1.5%,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00 元,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净 申 购 金 额 =101,500/(1+1.5%)=100,000.00 元 申 购 份 额 =100,000.00/1.200=83,333.33 份 即 投 资 者 选 择 投 资 101,500 元 本 金 申 购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00 元, 可 得 到 83,333.33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2)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申 购 份 额 = 申 购 金 额 /T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投 资 101,5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00 元, 则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 额 为 : 申 购 份 额 =101,500/1.200=84,583.33 份 即 投 资 者 选 择 投 资 101,5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假 定 申 购 当 日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200 元, 可 得 到 84,583.33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44
2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1)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赎 回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总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金 额,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额 扣 除 赎 回 费 用 的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3 位 开 始 舍 去, 舍 去 部 分 归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赎 回 总 额 扣 减 赎 回 费 用, 其 中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份 额 T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赎 回 费 用 = 赎 回 总 额 赎 回 费 率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总 额 - 赎 回 费 用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10,000 份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大 于 等 于 2 年, 假 设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A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68 元, 则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0,000. 1.068 = 10,680.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10,000 份 A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大 于 等 于 2 年,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A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68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680.00 元 (2)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净 赎 回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T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例 : 某 投 资 者 赎 回 10,000 份 本 基 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大 于 等 于 2 年, 假 设 赎 回 申 请 当 日 C 类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68 元, 则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 回 金 额 = 10,000. 1.068 = 10,680.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10,000 份 C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大 于 等 于 2 年,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C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68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10,680.00 元 3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T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T 日 闭 市 后 的 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T 日 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T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延 迟 计 算 或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产 生 的 收 益 归 基 金 财 产 所 有 ( 八 ) 申 购 赎 回 的 登 记 投 资 者 申 购 基 金 成 功 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登 记 权 益 并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投 资 者 自 T+2 日 ( 含 该 日 ) 后 有 权 赎 回 该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赎 回 基 金 成 功 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在 T+1 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扣 除 权 益 的 登 记 手 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45
( 九 ) 暂 停 或 拒 绝 申 购 赎 回 的 情 形 和 处 理 方 式 1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无 法 正 常 运 作 或 者 无 法 接 受 申 购 申 请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3)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 生 负 面 影 响, 从 而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6 个 月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业 务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第 (1) (2) (3) (5) (6) (7) 项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本 金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申 购 业 务 的 办 理 2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 因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或 者 无 法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2)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暂 停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情 况 (3)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4)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5) 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30 个 工 作 日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6)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赎 回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7)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发 生 上 述 (1) (2) (3) (5) (7)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若 出 现 上 述 第 (4) 项 所 述 情 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并 公 告 46
3 暂 停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规 定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十 )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 的 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即 认 为 是 发 生 了 巨 额 赎 回 2 巨 额 赎 回 的 处 理 方 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全 额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能 力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时, 按 正 常 赎 回 程 序 执 行 (2)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 提 下,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 于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应 当 按 照 其 申 请 赎 回 份 额 占 当 日 申 请 赎 回 总 份 额 的 比 例, 确 定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当 日 办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除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选 择 将 当 日 未 获 办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外, 延 迟 至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办 理,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价 格 依 照 上 述 规 定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的 赎 回 不 享 有 赎 回 优 先 权, 并 以 此 类 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部 分 顺 延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 最 低 份 额 的 限 制 (3) 暂 停 赎 回 : 连 续 2 个 开 放 日 以 上 ( 含 本 数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但 不 得 超 过 20 个 工 作 日, 并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进 行 公 告 3 巨 额 赎 回 的 公 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3 个 交 易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十 一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 重 新 开 放 的 公 告 47
( 十 二 )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特 别 规 定 1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处 理 规 则, 允 许 投 资 人 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前 的 过 渡 期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人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称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在 过 渡 期 内 投 资 者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视 同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购 本 基 金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按 其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的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费 用 确 认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金 额 并 适 用 下 一 周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2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将 根 据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担 保 额 度 或 保 本 偿 付 额 度 确 定 并 公 告 本 基 金 过 渡 期 申 购 规 模 上 限 以 及 规 模 控 制 的 办 法, 规 模 控 制 的 具 体 方 案 详 见 相 关 公 告 的 处 理 规 则 ( 十 二 ) 基 金 的 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并 提 前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相 关 机 构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 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并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费 ( 十 四 ) 基 金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 转 托 管 费 ( 十 五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48
( 十 六 ) 基 金 的 冻 结 解 冻 和 质 押 等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 支 付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其 规 定 执 行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制 定 和 实 施 相 应 的 业 务 规 则 ( 十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 转 让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本 基 金 可 以 以 除 申 购 赎 回 以 外 的 其 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转 让 49
九 基 金 的 保 本 ( 一 ) 基 金 的 保 本 1 保 本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 该 差 额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下 同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其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根 据 当 期 有 效 的 基 金 合 同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的 约 定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转 换 转 入, 或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者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情 形 的,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不 适 用 本 条 款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之 和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金 额, 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过 渡 期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进 行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费 用 之 和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其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计 算 可 赎 回 金 额 保 本 金 额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对 于 基 金 持 有 人 多 次 认 购 / 申 购 赎 回 的 情 况, 以 后 进 先 出 的 原 则 确 定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2 保 本 周 期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为 两 年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两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的 各 保 本 周 期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起 至 两 个 公 历 年 后 对 应 日 止, 如 该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50
日, 则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讫 日 期 3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份 额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2) 对 于 前 条 所 述 持 有 到 期 的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是 转 型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都 同 样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4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不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后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4)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 (5)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且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6)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5 保 本 基 金 到 期 的 处 理 方 案 (1)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基 金 的 存 续 形 式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资 质 要 求 并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同 意 为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保 障,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新 的 保 本 周 期 的 具 体 起 讫 日 期 以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如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未 能 符 合 上 述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则 本 基 金 将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次 日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均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A 类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同 时,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基 金 费 率 等 相 关 内 容 也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约 定 作 相 应 修 改 上 述 变 更 无 须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51
决 议,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提 前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予 以 说 明 如 果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对 基 金 的 存 续 要 求, 则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终 止 (2)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处 理 规 则 1) 到 期 期 间 是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公 告 指 定 的 一 个 期 间 如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则 到 期 期 间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指 定 的 过 渡 期 内 的 一 个 期 限, 加 上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在 内 的 一 段 期 间, 该 期 间 为 五 个 工 作 日 ( 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开 始 计 算 ); 如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则 到 期 期 间 为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到 期 期 间 的 具 体 起 止 时 间, 并 提 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此 期 间 内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2) 在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到 期 期 间 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做 出 如 下 选 择 : a. 在 到 期 期 间 内 赎 回 到 期 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b. 在 到 期 期 间 内 将 到 期 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已 公 告 开 放 转 换 转 入 的 其 他 基 金 ; c.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到 期 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根 据 届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公 告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d.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上 述 四 种 处 理 方 式 之 一, 也 可 以 选 择 部 分 赎 回 部 分 转 换 转 出 部 分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4) 无 论 持 有 人 采 取 何 种 方 式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均 无 需 就 其 认 购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到 期 期 间 的 赎 回 和 转 换 支 付 赎 回 费 用 和 转 换 费 用 ( 包 括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和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补 差, 下 同 ) 等 交 易 费 用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后 或 转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的 其 他 费 用, 适 用 其 所 转 入 基 金 的 费 用 费 率 体 系 5) 在 到 期 期 间, 本 基 金 接 受 赎 回 转 换 转 出 申 请, 不 接 受 申 购 和 转 换 转 入 申 请 6)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且 本 基 金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默 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没 有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且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默 认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均 选 择 了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A 类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7) 在 到 期 期 间 内 ( 除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时, 将 自 行 承 担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 不 含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至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实 际 操 作 日 ( 含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的 风 险 52
(3)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公 告 1)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本 基 金 将 继 续 存 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就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到 期 赎 回 或 转 换 的 到 期 期 间 以 及 为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开 放 申 购 的 期 限 等 的 相 关 事 宜 进 行 公 告 2)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在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本 基 金 将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公 告 相 关 规 则 3)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进 行 提 示 性 公 告 4) 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6 个 月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申 购 业 务 (4)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1) 认 购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无 论 选 择 赎 回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还 是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其 认 购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都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2) 若 认 购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在 持 有 到 期 后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或 者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或 继 续 持 有 变 更 后 的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而 相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持 有 期 间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保 本 金 额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份 额 的 保 本 金 额,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下 同 ) 将 该 差 额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5)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赔 付 1)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赔 付 a) 在 发 生 保 本 赔 付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履 行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的 支 付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金 额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信 息 ) 并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付 款 到 账 日 期 担 保 人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通 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需 代 偿 的 金 额 划 入 托 管 账 户 中 担 保 人 将 金 额 划 入 托 管 账 户 即 为 完 成 了 保 本 义 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划 拨 款 项 b)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由 担 保 人 代 偿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如 未 按 时 到 账,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履 行 催 付 职 责 资 金 到 账 53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进 行 分 配 和 支 付 c) 发 生 赔 付 的 具 体 操 作 细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2)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的 赔 付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进 行 公 告 (6)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处 理 规 则 1) 过 渡 期 是 指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 不 含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至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之 前 不 超 过 30 个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具 体 日 期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2) 过 渡 期 运 作 的 相 关 规 定 在 过 渡 期 内, 除 暂 时 无 法 变 现 的 资 产 外, 基 金 资 产 应 保 持 为 现 金 形 式 ( 无 法 变 现 的 资 产, 如 在 过 渡 期 内 具 备 变 现 条 件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安 排 变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过 渡 期 内 免 收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基 金 资 产 在 过 渡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处 理 规 则, 允 许 投 资 人 在 过 渡 期 的 限 定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人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申 请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称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在 过 渡 期 内 投 资 者 转 换 转 入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视 同 为 过 渡 期 申 购 在 此 限 定 期 限 内, 投 资 人 可 按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申 购 份 额, 适 用 的 申 购 费 率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章 节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提 供 的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保 证 额 度 或 保 本 偿 付 额 度 确 定 并 公 告 本 基 金 过 渡 期 申 购 规 模 上 限 以 及 规 模 控 制 的 办 法 如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大 于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保 证 额 度 或 规 模 上 限, 则 不 再 开 放 过 渡 期 申 购 折 算 日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日 的 前 一 工 作 日 ( 即 过 渡 期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折 算 日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以 折 算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在 其 持 有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总 额 保 持 不 变 的 前 提 下, 分 别 变 更 登 记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1.000 元 的 同 一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数 按 折 算 比 例 相 应 调 整 3) 自 折 算 日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开 始,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为 本 基 金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时 的 基 金 资 产 4) 对 于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按 其 在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及 过 渡 期 申 购 的 费 用 之 和 或 折 算 日 所 代 表 的 资 产 净 值, 确 认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投 资 金 额 并 适 用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条 款 5) 对 于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自 行 承 担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 不 含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 至 折 算 日 ( 含 )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波 动 的 风 险 (7)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资 产 的 形 成 54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若 本 基 金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1)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过 渡 期 申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相 应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保 本 金 额, 差 额 部 分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补 足 该 差 额 并 以 现 金 形 式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2) 变 更 后 的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申 购 的 具 体 操 作 办 法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前 公 告 3) 对 于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C 类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者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转 入 金 额 等 于 选 择 或 默 认 选 择 转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A 类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二 ) 保 本 的 保 证 1 本 节 所 述 基 金 保 本 的 保 证 责 任 仅 适 用 于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后 各 保 本 周 期 涉 及 的 基 金 保 本 事 宜,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届 时 签 订 的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决 定, 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前 公 告 2 本 基 金 由 担 保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 保 证 的 范 围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担 保 人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本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按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3 保 本 周 期 内, 担 保 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担 保 能 力 情 形 的, 应 在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提 出 处 理 办 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加 强 对 担 保 人 担 保 能 力 的 持 续 监 督 在 确 信 担 保 人 丧 失 担 保 能 力 的 情 形 下 更 换 担 保 人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担 保 人 通 知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上 述 情 形 4 保 本 周 期 内,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更 换 担 保 人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并 且 担 保 人 的 更 换 必 须 符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程 序 见 第 10 项 更 换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程 序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原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在 新 任 担 保 人 接 任 之 前, 原 担 保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5 如 果 符 合 条 件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55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需 担 保 人 清 偿 的 金 额 以 及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信 息 ) 担 保 人 应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载 明 的 清 偿 款 项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保 人 将 清 偿 款 项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及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账 户 后 即 为 全 部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担 保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清 偿 清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担 保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6 除 本 部 分 第 4 款 所 指 的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原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保 证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以 及 下 列 除 外 责 任 情 形 外, 担 保 人 不 得 免 除 保 证 责 任 : (1)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计 算 的 总 金 额 不 低 于 其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4)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 (5)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且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未 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条 款, 可 能 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担 保 人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8)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7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继 续 与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同 时 本 基 金 满 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存 续 要 求 的, 本 基 金 将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间 内 的 担 保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证 或 风 险 买 断 保 本 保 障 的,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另 行 签 订 保 证 合 同 或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 否 则,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非 保 本 的 混 合 型 基 金, 基 金 名 称 相 应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担 保 人 不 再 为 该 基 金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8 保 证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基 金 管 理 费 收 入 中 列 支 9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情 形 (1)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但 因 担 保 人 发 生 合 并 56
或 分 立,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担 保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或 在 某 一 保 本 周 期 内 担 保 人 丧 失 担 保 资 质 或 者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担 保 能 力 的 情 形, 并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信 担 保 人 丧 失 担 保 能 力 的,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2) 某 一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更 换 后 的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的 担 保 不 得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项 下 享 有 的 保 本 条 款, 此 项 变 更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10 更 换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程 序 (1)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1) 提 名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提 名 新 担 保 人, 被 提 名 的 新 担 保 人 应 当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担 保 人 的 资 质 条 件, 且 同 意 为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2) 决 议 对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的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章 节 中 约 定 的 程 序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被 提 名 的 新 担 保 人 形 成 决 议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需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表 决 通 过 对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无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的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即 视 为 形 成 更 换 担 保 人 决 议 3) 备 案 : 对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的 情 形,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对 于 合 同 约 定 的 无 需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的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更 换 担 保 人 决 议 后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4) 担 保 义 务 的 承 继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更 换 担 保 人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新 担 保 人 签 署 保 证 合 同 自 新 保 证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原 担 保 人 承 担 的 所 有 与 本 基 金 担 保 责 任 相 关 的 权 利 义 务 将 由 继 任 的 担 保 人 承 担 在 新 的 担 保 人 接 任 之 前, 原 担 保 人 应 继 续 承 担 担 保 责 任 5)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形 成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决 议 生 效 后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公 告 (2)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更 换 担 保 人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由 更 换 后 的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证 责 任, 此 项 担 保 人 更 换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担 保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保 证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57
会 报 备 (3)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选 举 及 公 告 程 序 等 参 照 上 述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的 方 式 进 行 (4)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更 换 保 本 义 务 人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更 换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由 更 换 后 的 保 本 义 务 人 为 本 基 金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此 项 保 本 义 务 人 更 换 事 项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涉 及 新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有 关 资 质 情 况 风 险 买 断 合 同 等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备 ( 三 ) 担 保 人 情 况 1 担 保 人 基 本 情 况 为 确 保 履 行 保 本 条 款,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由 北 京 首 创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担 保 人 (1) 担 保 人 名 称 北 京 首 创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2) 住 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4 号 楼 3 层 03B-03G (3) 办 公 地 址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闹 市 口 大 街 1 号 院 长 安 兴 融 中 心 4 号 楼 3 层 03B-03G (4) 法 定 代 表 人 马 力 (5) 成 立 日 期 1997 年 12 月 5 日 (6) 组 织 形 式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7) 注 册 资 本 10.02308 亿 元 人 民 币 (8) 经 营 范 围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 贷 款 担 保 票 据 承 兑 担 保 贸 易 融 资 担 保 项 目 融 资 担 保 信 用 证 担 保 债 券 担 保 及 其 他 融 资 性 担 保 业 务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诉 讼 保 全 担 保 投 标 担 保 预 付 款 担 保 工 程 履 约 担 保 尾 付 款 如 约 偿 付 担 保 等 履 约 担 保 ; 与 担 保 业 务 有 关 的 融 资 咨 询 财 务 顾 问 等 中 介 服 务 ; 以 自 有 资 金 投 资 2 担 保 人 对 外 担 保 情 况 58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北 京 首 创 融 资 担 保 有 限 公 司 对 外 提 供 的 担 保 资 产 规 模 为 233.64 亿 元, 不 超 过 2015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 人 民 币 29.92 亿 元 ) 的 25 倍 ; 保 本 基 金 在 保 余 额 108.55 亿 元, 不 超 过 2015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10 倍 ( 四 ) 保 证 合 同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担 保 人 为 本 基 金 第 一 个 保 证 周 期 的 保 本 保 障 签 署 招 商 安 荣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以 下 简 称 保 证 合 同 ) 担 保 人 就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 本 合 同 中,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包 含 该 持 有 人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对 应 份 额 与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所 折 算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部 分 ) 所 承 担 保 本 义 务 的 履 行 提 供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责 任 保 证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承 担 以 本 保 证 合 同 为 准 如 无 特 殊 说 明, 保 本 周 期 均 指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保 证 合 同 中 涉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主 要 内 容 如 下 : 1 保 证 的 范 围 和 最 高 限 额 (1) 本 基 金 为 认 购 本 基 金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为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内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对 应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利 息 之 和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与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计 算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规 模 上 限 为 20 亿 元 人 民 币 ( 不 含 募 集 期 利 息 )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为 21 亿 元 人 民 币 (2)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金 额 即 保 证 范 围 为 : 在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的 差 额 部 分 ( 该 差 额 即 为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与 C 类 基 金 份 额 分 别 计 算 可 赎 回 金 额 及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3)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不 超 过 按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确 认 的 基 金 份 额 所 计 算 的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4)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是 指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日,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 则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 第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为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两 个 公 历 年 度 后 的 对 应 日, 如 该 对 应 日 为 非 工 作 日 或 无 该 对 应 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2 保 证 期 间 保 证 期 间 为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日 起 六 个 月 3 保 证 的 方 式 在 保 证 期 间, 担 保 人 在 保 证 范 围 内 承 担 不 可 撤 销 的 连 带 保 证 责 任 4 除 外 责 任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担 保 人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1)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59
上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不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后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4)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 (5)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且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6)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未 经 担 保 人 书 面 同 意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条 款, 可 能 加 重 担 保 人 保 证 责 任 的, 担 保 人 对 加 重 部 分 不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进 行 修 改 的 除 外 ; (8) 因 不 可 抗 力 的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5 责 任 分 担 及 清 偿 程 序 (1) 在 发 生 保 本 赔 付 (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于 持 有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 含 第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履 行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的 支 付 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全 额 履 行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义 务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担 保 人 并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发 出 书 面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 应 当 载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的 本 基 金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总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自 行 偿 付 的 金 额 需 担 保 人 支 付 的 代 偿 款 项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信 息 ) 并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付 款 到 账 日 期 担 保 人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的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后 的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需 代 偿 的 金 额 划 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托 管 账 户 中,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该 代 偿 款 项 支 付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担 保 人 将 上 述 代 偿 金 额 全 额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开 立 的 指 定 账 户 中 后 即 为 完 成 了 保 本 义 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划 拨 款 项 担 保 人 无 须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逐 一 进 行 代 偿 代 偿 款 项 的 分 配 与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担 保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责 任 (2) 如 果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与 其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于 持 有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金 额 之 和 低 于 认 购 保 本 金 额,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 未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及 本 合 同 上 述 条 款 中 约 定 的 保 本 义 务 及 保 证 责 任 的, 自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第 21 个 工 作 日 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第 二 十 二 部 分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约 定, 直 接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请 求 解 决 保 本 赔 付 差 额 支 付 事 宜 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要 求 担 保 人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的, 应 在 保 证 期 间 内 提 出 6 追 偿 权 追 偿 程 序 和 还 款 方 式 60
(1) 担 保 人 履 行 了 保 证 责 任 后, 即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归 还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 保 人 按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通 知 书 所 载 明 金 额 支 付 的 实 际 代 偿 款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直 接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向 担 保 人 要 求 代 偿 的 金 额 及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其 他 金 额, 前 述 款 项 重 叠 部 分 不 重 复 计 算 )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相 应 利 息 以 及 担 保 人 的 其 他 合 理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担 保 人 为 代 偿 追 偿 产 生 的 律 师 费 调 查 取 证 费 诉 讼 费 保 全 费 评 估 费 拍 卖 费 公 证 费 差 旅 费 抵 押 物 或 质 押 物 的 处 置 费 等 ) 和 损 失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自 担 保 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起 一 个 月, 向 担 保 人 提 交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在 还 款 计 划 中 载 明 还 款 时 间 还 款 方 式, 并 按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归 还 担 保 人 为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支 付 的 全 部 款 项 和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以 及 担 保 人 的 其 他 费 用 和 损 失 ( 如 有 ) 前 述 费 用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担 保 人 事 先 书 面 确 认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给 担 保 人 双 方 就 前 述 还 款 计 划 具 体 内 容 磋 商 讨 论 花 费 的 时 间 ( 具 体 花 费 的 时 间 天 数 以 双 方 当 时 一 致 认 可 的 时 间 为 准 ) 不 应 视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担 保 人 还 款 义 务 的 迟 延 履 行, 故 计 算 前 述 自 支 付 之 日 起 的 利 息 时 应 将 该 等 时 间 合 理 扣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能 按 本 条 约 定 提 交 担 保 人 认 可 的 还 款 计 划, 或 未 按 还 款 计 划 履 行 还 款 义 务 的, 担 保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立 即 支 付 上 述 款 项 及 其 他 费 用, 并 赔 偿 给 担 保 人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7 担 保 费 的 支 付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本 条 规 定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2) 担 保 费 支 付 方 式 : 担 保 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从 基 金 管 理 费 收 入 中 列 支, 按 本 条 第 (3) 款 公 式 每 日 计 算,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月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费 之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担 保 人 支 付 担 保 费 尽 管 有 前 述 约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首 次 支 付 担 保 费 应 以 收 到 担 保 人 的 付 费 账 户 通 知 为 前 提 担 保 人 于 收 到 款 项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符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要 求 的 合 法 发 票 (3) 每 日 担 保 费 计 算 公 式 = 担 保 费 计 提 日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1.7 1/ 当 年 日 历 天 数 担 保 费 的 计 算 期 间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至 担 保 人 解 除 保 证 责 任 之 日 或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较 早 者 止, 起 始 日 及 终 止 日 均 应 计 入 期 间 8 适 用 法 律 及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本 保 证 合 同 适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发 生 争 议 时, 各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9 其 他 条 款 (1) 待 本 基 金 可 参 与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后, 本 基 金 可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约 定 投 资 于 股 指 61
期 货, 担 保 人 已 详 阅 本 基 金 相 关 法 律 文 件, 充 分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策 略 和 可 能 损 失, 并 将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担 保 人 签 署 的 风 险 监 控 协 议 的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进 行 监 督 (2) 保 本 周 期 内, 担 保 人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担 保 能 力 情 形 的, 应 在 该 情 形 发 生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应 将 上 述 情 况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提 出 处 理 办 法,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加 强 对 担 保 人 担 保 能 力 的 持 续 监 督 在 确 信 担 保 人 丧 失 担 保 能 力 的 情 形 下 更 换 担 保 人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接 到 担 保 人 通 知 之 日 起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上 述 情 形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公 告 本 保 证 合 同 (4) 本 保 证 合 同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保 人 双 方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或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保 人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 签 字 ( 或 加 盖 人 名 章 ) 并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后 成 立,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生 效 (5)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保 人 双 方 全 面 履 行 了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本 合 同 终 止 (6) 担 保 人 承 诺 继 续 对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提 供 担 保 或 保 本 保 障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保 人 另 行 签 署 书 面 保 证 合 同 (7) 本 保 证 合 同 一 式 五 份, 保 证 合 同 双 方 各 持 二 份,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一 份,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62
十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投 资 1 投 资 目 标 通 过 运 用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技 术, 力 争 控 制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并 寻 求 组 合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2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主 板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含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 公 司 ) 债 次 级 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等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以 及 现 金 权 证 国 债 期 货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将 资 产 配 置 于 保 本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其 中, 保 本 资 产 为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 易 的 债 券 ( 含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 公 司 ) 债 次 级 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等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国 债 期 货 等, 风 险 资 产 为 股 票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债 券 国 债 期 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保 本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3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投 资 品 种 分 为 风 险 资 产 和 保 本 资 产 两 类, 采 用 恒 定 比 例 投 资 组 合 保 险 (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 以 下 简 称 CPPI )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将 严 格 遵 守 保 本 策 略, 实 现 对 风 险 资 产 和 保 本 资 产 的 优 化 动 态 调 整 和 资 产 配 置, 力 争 投 资 本 金 的 安 全 性 同 时, 本 基 金 通 过 积 极 稳 健 的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策 略, 竭 力 为 基 金 资 产 获 取 稳 定 增 值 (1)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资 产 配 置 原 则 是 : 在 有 效 控 制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根 据 类 别 资 产 市 场 相 对 风 险 度, 按 照 CPPI 的 策 略 动 态 调 整 保 本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比 例 根 据 CPPI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市 场 的 波 动 组 合 安 全 垫 ( 即 基 金 净 资 产 超 过 基 金 价 值 63
底 线 的 数 额 ) 的 大 小 动 态 调 整 保 本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的 比 例, 通 过 对 保 本 资 产 的 投 资 实 现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时 投 资 本 金 的 安 全, 通 过 对 风 险 资 产 的 投 资 寻 求 保 本 期 间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本 基 金 对 保 本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资 产 配 置 具 体 可 分 为 以 下 三 步 : 第 一 步, 确 定 保 本 资 产 的 最 低 配 置 比 例 根 据 保 本 周 期 末 投 资 组 合 最 低 目 标 价 值 (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保 本 值 为 投 资 本 金 的 100%) 和 合 理 的 贴 现 率 ( 初 期 以 两 年 期 金 融 债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为 贴 现 率 ), 设 定 当 期 应 持 有 的 保 本 资 产 的 最 低 配 置 比 例, 即 设 定 基 金 价 值 底 线 ; 第 二 步, 确 定 风 险 资 产 的 最 高 配 置 比 例 根 据 组 合 安 全 垫 和 风 险 资 产 风 险 特 性, 决 定 安 全 垫 的 放 大 倍 数 风 险 乘 数, 然 后 根 据 安 全 垫 和 风 险 乘 数 计 算 当 期 可 持 有 的 风 险 资 产 的 最 高 配 置 比 例 ; 第 三 步, 动 态 调 整 保 本 资 产 和 风 险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并 结 合 市 场 实 际 运 行 态 势 制 定 风 险 资 产 投 资 策 略,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管 理,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在 保 本 基 础 上 的 保 值 增 值 (2) 债 券 ( 不 含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采 用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主 要 投 资 策 略 包 括 : 久 期 策 略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和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等 1) 久 期 策 略 根 据 国 内 外 的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经 济 周 期 国 家 的 货 币 政 策 汇 率 政 策 等 经 济 因 素, 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做 出 准 确 预 测, 并 确 定 本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久 期 的 长 短 2)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根 据 国 际 国 内 经 济 形 势 国 家 的 货 币 政 策 汇 率 政 策 货 币 市 场 的 供 需 关 系 投 资 者 对 未 来 利 率 的 预 期 等 因 素,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趋 势 及 变 动 幅 度 做 出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趋 势 包 括 : 向 上 平 行 移 动 向 下 平 行 移 动 曲 线 趋 缓 转 折 曲 线 陡 峭 转 折 曲 线 正 蝶 式 移 动 曲 线 反 蝶 式 移 动, 并 根 据 变 动 趋 势 及 变 动 幅 度 预 测 来 决 定 信 用 投 资 产 品 组 合 的 期 限 结 构, 然 后 选 择 采 取 相 应 期 限 结 构 策 略 : 子 弹 策 略 杠 铃 策 略 或 梯 式 策 略 3) 个 券 选 择 策 略 投 资 团 队 分 析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各 期 限 段 品 种 收 益 率 及 收 益 率 基 差 波 动 等 因 素,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趋 势, 并 结 合 流 动 性 偏 好 信 用 分 析 等 多 种 市 场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综 合 评 判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在 个 券 选 择 的 基 础 上, 投 资 团 队 构 建 模 拟 组 合, 并 比 较 不 同 模 拟 组 合 之 间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匹 配 情 况, 确 定 风 险 收 益 最 佳 匹 配 的 组 合 (3)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投 资 策 略 由 于 可 转 债 兼 具 债 性 和 股 性,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可 转 债 相 对 价 值 的 分 析, 确 定 不 同 市 场 环 境 下 可 转 债 股 性 和 债 性 的 相 对 价 值, 把 握 可 转 债 的 价 值 走 向, 选 择 相 应 券 种, 从 而 获 取 较 高 投 资 收 益 此 外, 在 进 行 可 转 债 筛 选 时, 本 基 金 还 对 可 转 债 自 身 的 基 本 面 要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这 些 基 本 面 要 素 包 括 股 性 特 征 债 性 特 征 摊 薄 率 流 动 性 等 本 基 金 还 会 充 分 借 鉴 基 金 管 理 人 64
股 票 分 析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对 可 转 债 的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形 成 对 基 础 股 票 的 价 值 评 估 将 可 转 债 自 身 的 基 本 面 评 分 和 其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评 分 结 合 在 一 起, 最 终 确 定 投 资 的 品 种 (4)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具 有 票 面 利 率 较 高 信 用 风 险 较 大 二 级 市 场 流 动 性 较 差 等 特 点 因 此 本 基 金 审 慎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针 对 市 场 系 统 性 信 用 风 险,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调 整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类 属 资 产 的 配 置 比 例, 谋 求 避 险 增 收 针 对 非 系 统 性 信 用 风 险, 本 基 金 通 过 分 析 发 债 主 体 的 信 用 水 平 及 个 债 增 信 措 施, 量 化 比 较 判 断 估 值, 精 选 个 债, 谋 求 避 险 增 收 另 外, 部 分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内 嵌 转 股 选 择 权,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深 入 的 基 本 面 分 析 及 定 性 定 量 研 究, 自 下 而 上 地 精 选 个 债, 在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谋 求 内 嵌 转 股 权 潜 在 的 增 强 收 益 (5)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参 与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是 为 了 有 效 控 制 债 券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主 要 目 的, 适 度 运 用 国 债 期 货 提 高 投 资 组 合 运 作 效 率 在 国 债 期 货 投 资 过 程 中,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和 利 率 市 场 走 势 的 分 析 与 判 断, 并 充 分 考 虑 国 债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以 调 整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6)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以 价 值 投 资 理 念 为 导 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的 多 主 题 投 资 和 自 下 而 上 的 个 股 精 选 方 法, 灵 活 运 用 多 种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深 度 挖 掘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过 程 中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力 和 发 展 潜 力 的 行 业 和 公 司, 实 现 基 金 资 产 的 长 期 稳 定 增 值 1) 多 主 题 投 资 策 略 多 主 题 投 资 策 略 是 基 于 自 上 而 下 的 投 资 主 题 分 析 框 架, 通 过 对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及 成 长 动 因 进 行 前 瞻 性 的 分 析, 挖 掘 各 种 主 题 投 资 机 会, 并 从 中 发 现 与 投 资 主 题 相 符 的 行 业 和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上 市 公 司, 力 争 获 取 市 场 超 额 收 益 本 基 金 将 从 经 济 发 展 动 力 政 策 导 向 体 制 变 革 技 术 进 步 区 域 经 济 发 展 产 业 链 优 化 企 业 外 延 发 展 等 多 个 方 面 来 寻 找 主 题 投 资 的 机 会, 并 根 据 主 题 的 产 生 原 因 发 展 阶 段 市 场 容 量 以 及 估 值 水 平 及 外 部 冲 击 等 因 素, 确 定 每 个 主 题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主 题 退 出 时 机 2) 个 股 精 选 策 略 a. 公 司 质 量 评 估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深 入 调 研 上 市 公 司, 基 于 公 司 治 理 公 司 发 展 战 略 基 本 面 变 化 竞 争 优 势 管 理 水 平 估 值 比 较 和 行 业 景 气 度 趋 势 等 关 健 因 素, 评 估 中 长 期 发 展 前 景, 重 点 关 注 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和 核 心 竞 争 力 65
b. 价 值 评 估 本 基 金 将 结 合 市 场 阶 段 特 点 及 行 业 特 点, 选 取 相 关 的 相 对 估 值 指 标 ( 如 P/B P/E EV/EBITDA PEG PS 等 ) 和 绝 对 估 值 指 标 ( 如 DCF NAV FCFF DDM EVA 等 ) 对 上 市 公 司 进 行 估 值 分 析, 精 选 具 有 投 资 价 值 的 股 票 (7)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宏 观 经 济 和 基 本 面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质 量 和 构 成 利 率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全 方 面 分 析, 评 估 其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 出 相 应 的 投 资 决 策, 力 求 在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尽 可 能 的 提 高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8)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的 投 资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主 要 遵 循 有 效 管 理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采 用 流 动 性 好 交 易 活 跃 的 期 货 合 约, 通 过 对 现 货 和 期 货 市 场 运 行 趋 势 的 研 究, 结 合 股 指 期 货 定 价 模 型 寻 求 其 合 理 估 值 水 平, 与 现 货 资 产 进 行 匹 配, 通 过 多 头 或 空 头 套 期 保 值 等 策 略 进 行 套 期 保 值 操 作 本 基 金 的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将 充 分 考 虑 股 指 期 货 的 收 益 性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特 征, 通 过 资 产 配 置 品 种 选 择, 谨 慎 进 行 投 资, 以 降 低 投 资 组 合 的 整 体 风 险 (9)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对 权 证 资 产 的 投 资 主 要 是 通 过 分 析 影 响 其 内 在 价 值 最 重 要 的 两 种 因 素 标 的 资 产 价 格 以 及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的 变 化, 灵 活 构 建 避 险 策 略, 波 动 率 差 策 略 以 及 套 利 策 略 4 投 资 限 制 (1)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股 票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债 券 国 债 期 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保 本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2)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66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1)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2)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4) 本 基 金 每 日 所 持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 后 的 余 额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必 须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15) 保 本 周 期 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200%; 16)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2)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67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5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人 民 银 行 公 布 的 两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税 后 ) 本 基 金 选 择 两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作 为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原 因 如 下 : 在 目 前 国 内 金 融 市 场 环 境 下,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可 以 近 似 理 解 为 保 本 定 息 产 品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产 品, 保 本 周 期 为 两 年, 保 本 但 不 保 证 收 益 率 以 两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使 本 基 金 保 本 受 益 人 理 性 判 断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合 理 地 衡 量 比 较 本 基 金 保 本 保 证 的 有 效 性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或 者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以 及 如 果 未 来 人 民 银 行 不 再 公 布 两 年 期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或 更 改 名 称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6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市 场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7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 (2)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3) 有 利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雇 员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 利 益 策 略 ( 二 )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的 投 资 目 标 范 围 理 念 1 投 资 目 标 68
本 基 金 通 过 将 基 金 资 产 在 不 同 投 资 资 产 类 别 之 间 灵 活 配 置, 在 控 制 下 行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为 投 资 人 获 取 稳 健 回 报 2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主 板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票 ) 债 券 ( 含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 公 司 ) 债 次 级 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等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以 及 现 金 权 证 国 债 期 货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投 资 于 权 证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3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在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过 程 中, 注 重 平 衡 投 资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水 平, 以 实 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稳 定 增 长 (1) 资 产 配 置 策 略 本 基 金 的 大 类 资 产 配 置 主 要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国 家 财 政 和 货 币 政 策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资 本 市 场 资 金 环 境 证 券 市 场 走 势 的 分 析, 预 测 宏 观 经 济 的 发 展 趋 势, 并 据 此 评 价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股 票 债 券 市 场 相 对 收 益 率, 主 动 调 整 股 票 债 券 类 资 产 在 给 定 区 间 内 的 动 态 配 置, 以 使 基 金 在 保 持 总 体 风 险 水 平 相 对 稳 定 的 基 础 上, 优 化 投 资 组 合 (2)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精 选 个 股 来 构 造 股 票 组 合, 以 实 现 在 控 制 下 行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为 投 资 人 获 取 稳 健 回 报 的 目 的 本 基 金 通 过 定 性 和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来 精 选 个 股 1) 定 性 分 析 本 基 金 定 性 分 析 主 要 判 断 公 司 的 业 务 是 否 符 合 经 济 发 展 规 律 产 业 政 策 方 向, 是 否 具 有 较 强 的 竞 争 力 和 良 好 的 治 理 结 构 根 据 定 性 分 析 结 果, 选 择 具 有 以 下 特 征 的 公 司 股 票 重 点 投 资 : a. 符 合 产 业 升 级 发 展 方 向 ; b. 在 行 业 或 者 产 业 中 具 备 核 心 竞 争 力 ; c. 具 有 良 好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规 范 的 内 部 管 理 ; d. 具 有 高 效 灵 活 的 经 营 机 制 69
2) 定 量 分 析 本 基 金 主 要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的 成 长 性 盈 利 能 力 及 其 估 值 水 平, 选 取 具 备 良 好 业 绩 成 长 性 并 且 估 值 合 理 的 上 市 公 司, 主 要 采 用 的 指 标 包 括 : a. 成 长 性 指 标 : 过 去 两 年 和 预 计 未 来 两 年 公 司 收 入 和 利 润 的 增 长 率 资 本 支 出 人 员 招 聘 情 况 等 b. 盈 利 能 力 : 毛 利 率 ROE ROA ROIC 等 c. 估 值 水 平 :PE PEG PB PS 等 (3) 债 券 ( 不 含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 投 资 策 略 根 据 国 内 外 宏 观 经 济 形 势 财 政 货 币 政 策 市 场 资 金 与 债 券 供 求 状 况 央 行 公 开 市 场 操 作 等 方 面 情 况, 采 用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确 定 债 券 投 资 的 组 合 久 期 ; 在 满 足 组 合 久 期 设 置 的 基 础 上, 投 资 团 队 分 析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各 期 限 段 品 种 收 益 率 及 收 益 率 基 差 波 动 等 因 素,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动 趋 势, 并 结 合 流 动 性 偏 好 信 用 分 析 等 多 种 市 场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综 合 评 判 个 券 的 投 资 价 值 在 个 券 选 择 的 基 础 上, 投 资 团 队 构 建 模 拟 组 合, 并 比 较 不 同 模 拟 组 合 之 间 的 收 益 和 风 险 匹 配 情 况, 确 定 风 险 收 益 最 佳 匹 配 的 组 合 (4)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投 资 策 略 由 于 可 转 债 兼 具 债 性 和 股 性,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可 转 债 相 对 价 值 的 分 析, 确 定 不 同 市 场 环 境 下 可 转 债 股 性 和 债 性 的 相 对 价 值, 把 握 可 转 债 的 价 值 走 向, 选 择 相 应 券 种, 从 而 获 取 较 高 投 资 收 益 此 外, 在 进 行 可 转 债 筛 选 时, 本 基 金 还 对 可 转 债 自 身 的 基 本 面 要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这 些 基 本 面 要 素 包 括 股 性 特 征 债 性 特 征 摊 薄 率 流 动 性 等 本 基 金 还 会 充 分 借 鉴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票 分 析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对 可 转 债 的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进 行 分 析, 形 成 对 基 础 股 票 的 价 值 评 估 将 可 转 债 自 身 的 基 本 面 评 分 和 其 基 础 股 票 的 基 本 面 评 分 结 合 在 一 起, 最 终 确 定 投 资 的 品 种 (5)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将 在 宏 观 经 济 和 基 本 面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对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质 量 和 构 成 利 率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和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等 进 行 定 性 和 定 量 的 全 方 面 分 析, 评 估 其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并 作 出 相 应 的 投 资 决 策, 力 求 在 控 制 投 资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尽 可 能 的 提 高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6) 权 证 投 资 策 略 本 基 金 对 权 证 资 产 的 投 资 主 要 是 通 过 分 析 影 响 权 证 内 在 价 值 最 重 要 的 两 种 因 素 标 的 资 产 价 格 以 及 市 场 隐 含 波 动 率 的 变 化, 灵 活 构 建 避 险 策 略, 波 动 率 差 策 略 以 及 套 利 策 略 (7) 期 货 投 资 策 略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本 基 金 在 注 重 风 险 管 理 的 前 提 下, 以 套 期 保 值 为 目 的, 适 度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本 基 金 利 用 金 融 衍 生 品 合 约 流 动 性 好 交 易 成 本 低 和 杠 杆 操 作 等 特 点, 提 高 投 资 组 合 运 作 效 率 70
本 基 金 采 取 套 期 保 值 的 方 式 参 与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交 易, 以 管 理 市 场 风 险 和 调 节 仓 位 为 主 要 目 的 4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投 资 程 序 本 基 金 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团 队 式 投 资 管 理 模 式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定 期 就 投 资 管 理 业 务 的 重 大 问 题 进 行 讨 论 基 金 经 理 研 究 员 交 易 员 在 投 资 管 理 过 程 中 责 任 明 确 密 切 合 作, 在 各 自 职 责 内 按 照 业 务 程 序 独 立 工 作 并 合 理 地 相 互 制 衡 具 体 的 投 资 管 理 程 序 如 下 : 1)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审 议 投 资 策 略 资 产 配 置 和 其 它 重 大 事 项 ; 2) 投 资 部 门 通 过 投 资 例 会 等 方 式 讨 论 拟 投 资 的 个 券, 研 究 员 提 供 研 究 分 析 与 支 持 ; 3)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所 管 基 金 的 特 点, 确 定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 4) 基 金 经 理 发 送 投 资 指 令 ; 5) 交 易 部 审 核 与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 6) 数 量 分 析 人 员 对 投 资 组 合 的 分 析 与 评 估 ; 7) 基 金 经 理 对 组 合 的 检 讨 与 调 整 在 投 资 决 策 过 程 中,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各 决 策 环 节 的 事 前 及 事 后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等 投 资 风 险 进 行 监 控, 并 在 整 个 投 资 流 程 完 成 后, 对 投 资 风 险 及 绩 效 做 出 评 估, 提 供 给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投 资 总 监 基 金 经 理 等 相 关 人 员, 以 供 决 策 参 考 5 投 资 限 制 (1)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95%; 2)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1)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71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2)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4) 如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则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15) 如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则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6)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17)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18)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1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但 需 提 前 公 告, 不 需 要 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2) 禁 止 行 为 72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6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为 :50% 沪 深 300 指 数 收 益 率 + 50%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收 益 率 沪 深 300 指 数 是 由 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综 合 反 映 了 沪 深 证 券 市 场 内 大 中 市 值 公 司 的 整 体 状 况 中 债 综 合 指 数 是 由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编 制 的 具 有 代 表 性 的 债 券 市 场 指 数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比 例, 选 用 上 述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能 够 客 观 合 理 地 反 映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或 者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以 及 如 果 本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所 参 照 的 指 数 在 未 来 不 再 发 布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的 情 况 下,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7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 基 金 是 混 合 型 基 金, 在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属 于 预 期 风 险 收 益 水 平 中 等 的 投 资 品 种, 预 期 收 益 和 预 期 风 险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和 债 券 型 基 金,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8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相 关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1)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不 参 与 所 投 资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管 理 ; (2) 有 利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与 增 值 ; (3)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73
(4)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74
十 一 基 金 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及 其 他 资 产 的 价 值 总 和 ( 二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基 金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和 处 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 的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债 务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75
十 二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一 ) 估 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 净 值 的 非 交 易 日 债 ( 二 )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债 券 衍 生 工 具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 三 ) 估 值 原 则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以 活 跃 市 场 上 未 经 调 整 的 报 价 作 为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活 跃 市 场 报 价 未 能 代 表 计 量 日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对 市 场 报 价 进 行 调 整 以 确 定 计 量 日 的 公 允 价 值 ; 对 于 不 存 在 市 场 活 动 或 市 场 活 动 很 少 的 情 况 下, 则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 四 )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4)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交 易 所 上 76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估 值 价 格 数 据 进 行 估 值 4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5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等 衍 生 品 种 合 约,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6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按 相 应 利 率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7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担 任 基 金 会 计 主 要 责 任 方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 五 ) 估 值 程 序 1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各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77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六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及 时 性 当 某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以 下 约 定 处 理 : 1 估 值 错 误 类 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登 记 机 构 或 销 售 机 构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给 予 赔 偿,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无 法 预 见 无 法 避 免 无 法 抗 拒,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按 照 下 述 规 定 执 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 应 负 有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2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1) 估 值 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时,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及 时 协 调 各 方,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 更 正 (2)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对 有 关 当 事 人 的 直 接 损 失 负 责, 不 对 间 接 损 失 负 责, 并 且 仅 对 估 值 错 误 的 有 关 直 接 当 事 人 负 责, 不 对 第 三 方 负 责 (3) 因 估 值 错 误 而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负 有 及 时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的 义 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78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4) 估 值 错 误 调 整 采 用 尽 量 恢 复 至 假 设 未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的 正 确 情 形 的 方 式 3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程 序 估 值 错 误 被 发 现 后,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及 时 进 行 处 理, 处 理 的 程 序 如 下 : (1) 查 明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并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 (2)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对 因 估 值 错 误 造 成 的 损 失 进 行 评 估 ; (3)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原 则 或 当 事 人 协 商 的 方 法 由 估 值 错 误 的 责 任 方 进 行 更 正 和 赔 偿 损 失 ; (4) 根 据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进 行 更 正, 并 就 估 值 错 误 的 更 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4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的 方 法 如 下 :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2)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0.5%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3)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处 理 如 果 行 业 有 通 行 做 法,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本 着 平 等 和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原 则 进 行 协 商 ( 七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出 现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时 ; 5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 八 ) 基 金 净 值 的 确 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79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 四 )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2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期 货 公 司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80
十 三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 一 ) 基 金 利 润 的 构 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投 资 收 益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 低 数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1) 保 本 周 期 内 :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 资 ; (2) 基 金 转 型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本 基 金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费 用 收 取 上 不 同, 其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81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本 基 金 红 利 分 配 时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2 基 金 转 型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82
十 四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基 金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8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证 券 期 货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 二 )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2%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1.2%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到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到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83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3 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80%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 明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H=E 0.80%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到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个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4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所 持 有 本 基 金 A 类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非 保 本 的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A 类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8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和 支 付 方 式 同 上 5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上 述 ( 一 )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10 项 费 用,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三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费 用 );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84
( 五 ) 基 金 费 用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调 低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85
十 五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一 ) 基 金 的 份 额 登 记 业 务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指 本 基 金 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清 算 和 结 算 代 理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和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等 ( 二 )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业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的, 应 与 代 理 人 签 订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以 明 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代 理 机 构 在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管 理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清 算 及 基 金 交 易 确 认 发 放 红 利 建 立 并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事 宜 中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三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权 利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享 有 以 下 权 利 : 1 取 得 登 记 费 ; 2 建 立 和 管 理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 3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户 资 料 交 易 资 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等 ; 4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对 登 记 业 务 的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 5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 四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 义 务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承 担 以 下 义 务 : 1 配 备 足 够 的 专 业 人 员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业 务 ; 2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业 务 ; 3 妥 善 保 存 登 记 数 据, 并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称 身 份 信 息 及 基 金 份 额 明 细 等 数 据 备 份 至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机 构, 其 保 存 期 限 自 基 金 账 户 销 户 之 日 起 不 得 少 于 20 年 ; 4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账 户 信 息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因 违 反 该 保 密 义 务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带 来 的 损 失, 须 承 担 相 应 的 赔 偿 责 任, 但 司 法 强 制 检 查 情 形 及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除 外 ; 5 按 基 金 合 同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业 务 提 供 其 他 必 要 的 服 务 ; 6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监 督 ; 86
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87
十 六 基 金 的 会 计 和 审 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 2 基 金 的 会 计 年 度 为 公 历 年 度 的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 基 金 首 次 募 集 的 会 计 年 度 按 如 下 原 则 : 如 果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少 于 2 个 月, 可 以 并 入 下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 3 基 金 核 算 以 人 民 币 为 记 账 本 位 币,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记 账 单 位 ; 4 会 计 制 度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 5 本 基 金 独 立 建 账 独 立 核 算 ; 6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编 制 基 金 会 计 报 表 ; 7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方 式 确 认 ( 二 ) 基 金 的 年 度 审 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 独 立 的 具 有 证 券 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更 换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应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须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需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88
十 七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一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本 基 金 从 其 最 新 规 定 ( 二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媒 介 披 露,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 三 )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承 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 行 为 : 1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2 对 证 券 投 资 业 绩 进 行 预 测 ; 3 违 规 承 诺 收 益 或 者 承 担 损 失 ; 4 诋 毁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5 登 载 任 何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祝 贺 性 恭 维 性 或 推 荐 性 的 文 字 ; 6 中 国 证 监 会 禁 止 的 其 他 行 为 ( 四 )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 币 元 ( 五 )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包 括 : 1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保 证 合 同 (1)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2)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基 金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风 险 揭 示 信 息 披 露 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89
服 务 等 内 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 前 向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3)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法 律 文 件 (4) 保 证 合 同 作 为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附 件, 并 随 基 金 合 同 一 同 公 告 基 金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 册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将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2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媒 介 上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4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 过 网 站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5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前 述 信 息 资 料 6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包 括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9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应 当 经 过 审 计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并 将 半 年 度 90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半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并 将 季 度 报 告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足 2 个 月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 度 报 告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该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等 投 资 管 理 人 员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持 有 基 金 的 份 额 期 限 及 期 间 的 变 动 情 况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 方 式 7 临 时 报 告 本 基 金 发 生 重 大 事 件,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予 以 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下 列 事 件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 (2)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3)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4)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5)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法 定 名 称 住 所 发 生 变 更 ; (6) 基 金 管 理 人 股 东 及 其 出 资 比 例 发 生 变 更 ; (7) 基 金 募 集 期 延 长 ;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发 生 变 动 ; (9)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在 一 年 内 变 更 超 过 百 分 之 五 十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 动 超 过 百 分 之 三 十 ; (11) 涉 及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诉 讼 或 者 仲 裁 ; (1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受 到 监 管 部 门 的 调 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负 责 人 受 到 严 重 行 政 处 罚 ; (14)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15)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事 项 ; (16) 基 金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费 用 计 提 标 准 计 提 方 式 和 费 率 发 生 变 更 ; 91
(17) 某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错 误 达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百 分 之 零 点 五 ; (18) 基 金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19) 变 更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20) 更 换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 (21) 本 基 金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 (22) 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费 率 及 其 收 费 方 式 发 生 变 更 ; (23)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期 支 付 ; (24) 本 基 金 连 续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并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25) 本 基 金 暂 停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申 请 后 重 新 接 受 申 购 赎 回 ; (26)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即 将 到 期 或 本 基 金 将 进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本 基 金 转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27)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8 澄 清 公 告 在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任 何 公 共 媒 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 进 行 公 开 澄 清, 并 将 有 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9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予 以 公 告 10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的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 等, 并 充 分 揭 示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等 11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季 度 报 告 半 年 度 报 告 年 度 报 告 等 定 期 报 告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 更 新 ) 等 文 件 中 披 露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情 况, 包 括 投 资 政 策 持 仓 情 况 损 益 情 况 风 险 指 标 等, 并 充 分 揭 示 国 债 期 货 交 易 对 基 金 总 体 风 险 的 影 响 以 及 是 否 符 合 既 定 的 投 资 政 策 和 投 资 目 标 12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末 按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比 例 大 小 排 序 的 前 10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年 报 及 半 年 报 中 披 露 其 持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总 额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市 值 占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比 例 和 报 告 期 内 所 有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明 细 13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92
( 六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 格 式 准 则 的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出 具 书 面 文 件 或 者 盖 章 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在 指 定 媒 介 中 选 择 披 露 信 息 的 报 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在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 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 介 披 露 信 息, 并 且 在 不 同 媒 介 上 披 露 同 一 信 息 的 内 容 应 当 一 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 见 书 的 专 业 机 构, 应 当 制 作 工 作 底 稿, 并 将 相 关 档 案 至 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5 年 ( 七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住 所,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复 制 ( 八 )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的 情 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 信 息 :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所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出 现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时 ;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93
十 八 风 险 揭 示 与 管 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基 金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 工 具,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 个 别 风 险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 储 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 定 收 益 预 期 的 金 融 工 具, 投 资 人 购 买 基 金, 既 可 能 按 其 持 有 份 额 分 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也 可 能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所 带 来 的 损 失 基 金 在 投 资 运 作 过 程 中 可 能 面 临 各 种 风 险, 既 包 括 市 场 风 险, 也 包 括 基 金 自 身 的 管 理 风 险 技 术 风 险 和 合 规 风 险 等 巨 额 赎 回 风 险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所 特 有 的 一 种 风 险, 即 当 单 个 交 易 日 基 金 的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百 分 之 十 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 赎 回 持 有 的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混 合 基 金 债 券 基 金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 类 型,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 得 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也 将 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一 般 来 说,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 高, 投 资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也 越 大 投 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 律 文 件, 了 解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投 资 期 限 投 资 经 验 资 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 和 投 资 人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本 基 金 为 保 本 混 合 型 基 金,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低 风 险 品 种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保 本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保 本 基 金 在 极 端 情 况 下 仍 然 存 在 本 金 损 失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保 本 周 期 为 两 年, 投 资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存 在 着 仅 能 收 回 本 金 ( 含 认 购 费 用 及 募 集 期 间 的 利 息 收 入 ) 的 可 能 性 ; 未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投 资 人 赎 回 或 转 换 出 时 不 能 获 得 保 本 保 证, 将 承 担 市 场 波 动 的 风 险 此 外, 如 果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投 资 人 认 购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亦 存 在 着 无 法 收 回 本 金 的 可 能 性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可 能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或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转 为 其 他 类 型 基 金, 到 期 具 体 操 作 以 届 时 公 告 为 准 基 金 管 理 人 建 议 基 金 投 资 者 在 选 择 本 基 金 之 前, 通 过 正 规 的 途 径, 如 :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4008879555), 招 商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www.cmfchina.com)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代 销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进 行 充 分 详 细 的 了 解 在 对 自 己 的 资 金 状 况 投 资 期 限 收 益 预 期 和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做 出 客 观 合 理 的 评 估 后, 再 做 出 是 否 投 资 的 决 定 投 资 者 应 确 保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后, 即 使 出 现 短 期 的 亏 损 也 不 会 给 自 己 的 正 常 生 活 带 来 很 大 的 影 响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 投 资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 种 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但 是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并 不 能 规 避 基 金 投 资 所 固 有 的 风 险, 不 能 保 证 投 资 人 获 得 收 益, 也 不 是 替 代 储 蓄 的 等 效 理 财 方 式 94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请 投 资 人 特 别 注 意,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封 转 开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变 化, 不 会 改 变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不 会 降 低 基 金 投 资 风 险 或 提 高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因 基 金 份 额 拆 分 封 转 开 分 红 等 行 为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调 整 至 1 元 初 始 面 值,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基 金 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仍 有 可 能 低 于 初 始 面 值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但 不 保 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 买 者 自 负 原 则,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基 金 运 营 状 况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负 担 ( 一 ) 证 券 市 场 风 险 证 券 市 场 受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所 引 起 的 波 动, 将 对 本 基 金 资 产 产 生 潜 在 风 险 引 起 市 场 风 险 的 主 要 因 素 有 : 1 政 策 风 险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产 业 政 策 国 有 股 减 持 与 流 通 政 策 等 国 家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会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影 响,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而 产 生 的 风 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股 市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因 此,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波 动 将 会 通 过 证 券 市 场 反 映 出 来,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3 利 率 风 险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同 时 也 影 响 到 证 券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 系, 并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的 盈 利 水 平, 上 述 变 化 将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影 响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4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风 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影 响, 如 管 理 能 力 财 务 状 况 市 场 前 景 行 业 竞 争 人 员 素 质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如 果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盈 利 下 降,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会 下 跌, 或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 润 减 少, 导 致 本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减 少 5 购 买 力 风 险 本 基 金 的 利 润 将 主 要 采 取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而 通 货 膨 胀 将 使 现 金 购 买 力 下 降,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所 产 生 的 实 际 收 益 率 ( 二 ) 流 动 性 风 险 本 基 金 属 于 开 放 式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在 基 金 开 放 日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不 能 迅 速 转 变 成 现 金, 或 者 迅 速 变 现 对 资 金 净 值 产 生 不 利 的 影 响, 都 会 影 响 基 金 运 作 和 收 益 水 平 尤 其 是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如 果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能 力 差, 基 金 将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可 能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95
( 三 ) 管 理 风 险 在 基 金 管 理 运 作 过 程 中, 管 理 人 的 知 识 技 能 经 验 判 断 等 主 观 因 素 会 影 响 其 对 相 关 信 息 和 经 济 形 势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从 而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 四 ) 信 用 风 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基 金 所 投 资 债 券 之 发 行 人 出 现 违 约 拒 绝 支 付 到 期 本 息, 都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和 收 益 变 化, 从 而 产 生 风 险 ( 五 ) 本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所 特 有 的 风 险 1 本 基 金 是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采 用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将 资 产 配 置 于 保 本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在 理 论 上 可 以 实 现 保 本 的 目 的, 该 机 制 的 重 要 前 提 之 一 是 投 资 组 合 中 保 本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的 仓 位 比 例 能 够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的 变 化 作 出 适 时 连 续 地 调 整 但 在 实 际 投 资 中, 可 能 由 于 流 动 性 影 响 或 者 市 场 环 境 急 剧 变 化 的 影 响 导 致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不 能 有 效 发 挥 其 保 本 功 能, 并 产 生 一 定 的 风 险 此 外, 本 基 金 在 过 渡 期 申 购 期 间 将 暂 停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出 业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到 期 但 未 在 到 期 操 作 期 间 赎 回 或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将 无 法 在 过 渡 期 申 购 期 间 变 现 或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2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等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风 险 金 融 衍 生 品 是 一 种 金 融 合 约, 其 价 值 取 决 于 一 种 或 多 种 基 础 资 产 或 指 数, 其 评 价 主 要 源 自 于 对 挂 钩 资 产 的 价 格 与 价 格 波 动 的 预 期 投 资 于 衍 生 品 需 承 受 市 场 风 险 信 用 风 险 流 动 性 风 险 操 作 风 险 和 法 律 风 险 等 由 于 衍 生 品 通 常 具 有 杠 杆 效 应, 价 格 波 动 比 标 的 工 具 更 为 剧 烈, 有 时 候 比 投 资 标 的 资 产 要 承 担 更 高 的 风 险 并 且 由 于 衍 生 品 定 价 相 当 复 杂, 不 适 当 的 估 值 有 可 能 使 基 金 资 产 面 临 损 失 风 险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均 采 用 保 证 金 交 易 制 度, 由 于 保 证 金 交 易 具 有 杠 杆 性, 当 出 现 不 利 行 情 时, 基 础 资 产 的 微 小 变 动 就 可 能 会 使 投 资 者 权 益 遭 受 较 大 损 失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均 采 用 每 日 无 负 债 结 算 制 度, 如 果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按 规 定 将 被 强 制 平 仓, 可 能 给 投 资 带 来 重 大 损 失 3 保 证 风 险 本 基 金 引 入 担 保 人 机 制, 但 可 能 由 于 下 列 原 因 导 致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而 不 能 偿 付 本 金, 产 生 保 证 风 险 这 些 情 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本 基 金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而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同 时 担 保 人 也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担 保 人 因 经 营 风 险 丧 失 保 证 能 力 或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担 保 人 的 资 产 状 况 财 务 状 况 以 及 偿 付 能 力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无 法 履 行 保 证 责 任 等 96
4 不 适 用 保 本 条 款 的 情 形 (1)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金 额 加 上 其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累 计 分 红 款 项 之 和 不 低 于 其 保 本 金 额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开 始 后 申 购 或 转 换 转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购 或 过 渡 期 申 购 或 从 上 一 保 本 周 期 转 入 当 期 保 本 周 期, 但 在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前 ( 不 包 括 该 日 )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 (4)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情 形 ; (5) 在 保 本 周 期 内 发 生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更 换 管 理 人 的 情 形, 且 担 保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证 责 任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不 同 意 继 续 承 担 保 本 偿 付 责 任 ; (6)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后 ( 不 包 括 该 日 ) 基 金 份 额 发 生 的 任 何 形 式 的 净 值 减 少 ; (7)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亏 损 ;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直 接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无 法 按 约 定 履 行 全 部 或 部 分 义 务 或 延 迟 履 行 义 务 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免 于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的 5 未 知 价 风 险 本 基 金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公 告 并 提 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申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在 届 时 公 告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的 方 式 作 出 到 期 选 择 申 请 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30 个 工 作 日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出 业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提 出 申 请 至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日 之 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可 能 受 证 券 市 场 影 响 有 所 波 动, 产 生 未 知 价 风 险 6 流 动 性 风 险 为 了 保 障 持 有 到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30 个 工 作 日 内 视 情 况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日 常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业 务 此 期 间 如 投 资 者 需 要 赎 回 或 转 换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将 有 可 能 面 临 流 动 性 风 险 7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转 型 风 险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在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公 告 相 关 规 则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相 关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等 条 款 请 参 见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约 定 ( 六 ) 其 他 风 险 1 操 作 风 险 97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业 务 各 环 节 操 作 过 程 中, 因 内 部 控 制 存 在 缺 陷 或 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等 引 致 的 风 险, 例 如, 越 权 违 规 交 易 会 计 部 门 欺 诈 交 易 错 误 IT 系 统 故 障 等 风 险 2 技 术 风 险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各 种 交 易 行 为 或 者 后 台 运 作 中,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 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或 者 导 致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登 记 机 构 销 售 机 构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等 等 3 法 律 风 险 由 于 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 原 因, 某 些 市 场 行 为 受 到 限 制 或 合 同 不 能 正 常 执 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4 其 他 风 险 战 争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行 业 竞 争 代 理 商 违 约 托 管 行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 力 之 外 的 风 险,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损 98
十 九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合 同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应 当 终 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7)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99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若 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出 现 长 期 休 市 停 牌 或 其 他 流 通 受 限 的 情 形 除 外 ) ( 四 )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 五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 六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 七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100
二 十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1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2)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 金 财 产 ; (3)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4) 销 售 基 金 份 额 ; (5)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7)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 (8) 选 择 更 换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和 处 理 ; (9) 担 任 或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机 构 担 任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登 记 业 务 并 获 得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费 用 ; (10)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决 定 基 金 收 益 的 分 配 方 案 ; (11)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 (12)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1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4) 选 择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 (15)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和 非 交 易 过 户 的 业 务 规 则 ; (16)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2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 回 和 登 记 事 宜 ; (2)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以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101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分 别 记 账,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 (6)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 (7) 依 法 接 受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 (8)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确 定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的 价 格 ; (9)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10) 编 制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 (11)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不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投 资 意 向 等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不 向 他 人 泄 露 ; (13)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 基 金 收 益 ; (14) 按 规 定 受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申 请,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报 表 记 录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7)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并 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 开 资 料, 并 在 支 付 合 理 成 本 的 条 件 下 得 到 有 关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 (18)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9)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时,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1)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102
(22)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 基 金 事 务 的 行 为 承 担 责 任 ; (23)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退 还 基 金 认 购 人 ; (25)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6)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27) 按 照 本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保 本 义 务 ; (28)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3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 用 ; (3)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对 基 金 财 产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利 益 ; (4) 根 据 相 关 市 场 规 则, 为 基 金 开 设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为 基 金 办 理 证 券 交 易 资 金 清 算 ; (5)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6)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时, 提 名 新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7)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4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以 诚 实 信 用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持 有 并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2)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专 职 人 员,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托 管 事 宜 ; (3)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监 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独 立 核 算, 分 账 管 理, 保 证 不 同 基 金 之 间 在 账 户 设 置 资 金 划 拨 账 册 记 录 等 方 面 相 互 独 立 ; (4)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不 得 委 托 第 三 人 托 管 基 金 财 产 ; (5)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 关 凭 证 ; 103
(6)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账 户,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交 割 事 宜 ; (7)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除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予 以 保 密, 不 得 向 他 人 泄 露 ; (8) 复 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 ; (9) 办 理 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有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 (10)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季 度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 (11) 保 存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活 动 的 记 录 账 册 报 表 和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15 年 以 上 ; (12) 建 立 并 保 存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13) 按 规 定 制 作 相 关 账 册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 (14)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 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17)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 (18) 面 临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监 管 机 构, 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19)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 (20)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21)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22)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5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分 享 基 金 财 产 收 益 ; (2) 参 与 分 配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基 金 财 产 ; (3) 依 法 转 让 或 申 请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4)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者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5)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 (6)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资 料 ; 104
(7)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 (8)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服 务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或 仲 裁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6 根 据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1) 认 真 阅 读 并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 (2) 了 解 所 投 资 基 金 产 品, 了 解 自 身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自 主 判 断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自 主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自 行 承 担 投 资 风 险 ; (3) 关 注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及 时 行 使 权 利 和 履 行 义 务 ; (4) 缴 纳 基 金 认 购 申 购 款 项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费 用 ; (5) 在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 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 限 责 任 ; (6) 不 从 事 任 何 有 损 基 金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活 动 ; (7)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8)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 (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义 务 (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未 设 立 日 常 机 构 1 召 开 事 由 (1) 除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规 定 外,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2)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3)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4)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5)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调 整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或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率 托 管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的 除 外 ; 6)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105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除 外 ; 7)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8)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范 围 或 策 略 执 行 的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9)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1)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2)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但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除 外 ; 13) 对 基 金 当 事 人 权 利 和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4)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事 项 (2)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及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的 费 用 ; 2)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在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范 围 内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并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执 行 ; 3) 某 一 保 本 周 期 结 束 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更 换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的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4)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增 加 的 基 金 费 用 的 收 取 ; 5)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或 调 整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设 置 ; 6)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7)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8) 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机 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条 件 下, 调 整 有 关 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基 金 交 易 非 交 易 过 户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规 则 ; 9) 因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发 生 合 并 或 分 立, 由 合 并 或 分 立 后 的 法 人 或 者 106
其 他 组 织 承 继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而 在 某 一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10) 在 某 一 保 本 周 期 内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丧 失 担 保 资 质 或 者 出 现 足 以 影 响 其 担 保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的 情 形, 并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信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丧 失 担 保 能 力 或 偿 付 能 力 的, 而 在 某 一 保 本 周 期 内 更 换 担 保 人 或 保 本 义 务 人 ; 11)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推 出 新 业 务 或 服 务 ; 12)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 形 2 会 议 召 集 人 及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2)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不 能 召 开 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3)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配 合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 开 (5)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或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作 出 书 面 答 复, 单 独 或 合 计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并 至 少 提 前 30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不 得 阻 碍 干 扰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会 议 的 召 集 人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3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通 知 内 容 通 知 方 式 (1)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40 日,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基 金 107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应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地 点 和 会 议 形 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事 项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方 式 ; 3)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 4)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5)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及 联 系 电 话 ; 6)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7)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2)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或 者 授 权 他 人 表 决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效 力 4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及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1)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以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现 场 开 会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可 以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议 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 2) 经 核 对,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 讯 开 会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 公 告 中 指 定 的 其 他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或 会 议 通 知 等 相 关 公 告 中 指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通 讯 开 会 的 方 式 视 为 有 效 : 108
1)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会 议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通 知 不 参 加 收 取 表 决 意 见 的,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 述 第 3) 项 中 直 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 与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并 且 委 托 人 出 具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5) 会 议 通 知 公 布 前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3) 参 加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持 有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低 于 第 (1) 条 第 2) 款 第 (2) 条 第 3) 款 规 定 比 例 的, 召 集 人 可 以 在 原 公 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时 间 的 三 个 月 以 后 六 个 月 以 内,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一 ) 基 金 份 额 的 持 有 人 参 加, 方 可 召 开 (4) 在 不 与 法 律 法 规 冲 突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网 络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的, 授 权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网 络 电 话 短 信 或 其 他 方 式, 具 体 方 式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5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如 基 金 合 同 的 重 大 修 改 决 定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 及 时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2) 议 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109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7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影 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作 出 的 决 议 的 效 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号 码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委 托 人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称 ) 和 联 系 方 式 等 事 项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 提 案,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6 表 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有 一 票 表 决 权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2)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基 金 托 管 人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否 则 提 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逐 项 表 决 7 计 票 (1) 现 场 开 会 1)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110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但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 如 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重 新 清 点 后,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的 效 力 (2) 通 讯 开 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8 生 效 与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公 告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公 证 机 构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9 本 部 分 关 于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事 由 召 开 条 件 议 事 程 序 和 表 决 条 件 等 内 容,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定 的 部 分,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规 定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直 接 对 该 部 分 内 容 进 行 修 改 或 调 整, 无 需 召 开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三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执 行 方 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1) 在 符 合 有 关 基 金 分 红 条 件 的 前 提 下, 本 基 金 每 年 收 益 分 配 次 数 最 多 为 12 次,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10%, 若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不 满 3 个 月 可 不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111
(2)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 1) 保 本 周 期 内 : 仅 采 取 现 金 分 红 一 种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不 进 行 红 利 再 投 资 ; 2) 基 金 转 型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两 种 :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投 资 者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3)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4) 本 基 金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费 用 收 取 上 不 同, 其 对 应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可 能 有 所 不 同 ; 本 基 金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同 等 分 配 权 ; (5)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关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2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 时 间 分 配 数 额 及 比 例 分 配 方 式 等 内 容 3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公 告 与 实 施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定,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在 2 个 工 作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 作 日 ( 四 )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1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 (3)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4)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5)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律 师 费 仲 裁 费 和 诉 讼 费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7) 基 金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费 用 ; (8) 基 金 的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 (9) 证 券 期 货 账 户 开 户 费 用 银 行 账 户 维 护 费 用 ; (10)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财 产 中 列 支 的 其 他 费 用 2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 式 (1)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2% 年 费 率 计 提 管 理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112
H=E 1.2%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到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2)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托 管 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 H=E 0.2% 当 年 天 数 H 为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基 金 托 管 费 E 为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到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3)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本 基 金 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年 费 率 为 0.80% 本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将 专 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中 对 该 项 费 用 的 列 支 情 况 作 专 项 说 明 销 售 服 务 费 计 提 的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H=E 0.80% 当 年 天 数 H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每 日 应 计 提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E 为 C 类 基 金 份 额 前 一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到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次 月 首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分 别 支 付 给 各 个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顺 延 至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结 束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不 可 抗 力 情 形 消 除 之 日 起 2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4) 若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后, 本 基 金 不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所 持 有 本 基 金 A 类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转 为 变 更 后 的 非 保 本 的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A 类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托 管 费 113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C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该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80%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计 算 方 法 和 支 付 方 式 同 上 (5) 除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上 述 1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 (4)-(10) 项 费 用,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规 定, 按 费 用 实 际 支 出 金 额 列 入 当 期 费 用,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3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1)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 (3)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的 相 关 费 用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验 资 费 会 计 师 和 律 师 费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等 费 用 ); (4) 其 他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4 基 金 税 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5 基 金 费 用 的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等 相 关 费 率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等 费 率,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调 低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 2 日 前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公 告 ( 五 ) 基 金 财 产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限 制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投 资 : 1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主 板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含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 公 司 ) 债 次 级 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等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以 及 现 金 权 证 国 债 期 货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将 资 产 配 置 于 保 本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其 中, 保 本 资 产 为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 易 的 债 券 ( 含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 公 司 ) 债 次 级 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114
等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国 债 期 货 等, 风 险 资 产 为 股 票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债 券 国 债 期 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保 本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2 投 资 限 制 (1)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股 票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债 券 国 债 期 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保 本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2)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1)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2)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15
40%;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4) 本 基 金 每 日 所 持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 后 的 余 额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必 须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15) 保 本 周 期 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200%; 16)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转 入 下 一 保 本 周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2)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116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的 投 资 1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主 板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票 ) 债 券 ( 含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 公 司 ) 债 次 级 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等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以 及 现 金 权 证 国 债 期 货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投 资 于 权 证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2 投 资 限 制 (1) 组 合 限 制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应 遵 循 以 下 限 制 : 1)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95%; 2)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1)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17
12)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4) 如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则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15) 如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则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6)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17)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18)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1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但 需 提 前 公 告, 不 需 要 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2) 禁 止 行 为 为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18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六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1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1)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2)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3)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119
的,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4)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1)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3)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估 值 价 格 数 据 进 行 估 值 (4)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5)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等 衍 生 品 种 合 约,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6)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按 相 应 利 率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7)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担 任 基 金 会 计 主 要 责 任 方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2 估 值 程 序 (1)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各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按 规 定 公 告 120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七 )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对 于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关 于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自 决 议 生 效 后 依 照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公 告 2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事 由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 金 合 同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应 当 终 止 :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终 止 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终 止, 在 6 个 月 内 没 有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接 的 ; (3)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4)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况 3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自 出 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之 日 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聘 用 必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 现 和 分 配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 法 进 行 必 要 的 民 事 活 动 (4)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时,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 2) 对 基 金 财 产 和 债 权 债 务 进 行 清 理 和 确 认 ; 3)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和 变 现 ; 4) 制 作 清 算 报 告 ; 5)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 6) 将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121
7)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 行 分 配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期 限 为 6 个 月 ( 若 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出 现 长 期 休 市 停 牌 或 其 他 流 通 受 限 的 情 形 除 外 ) 4 清 算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优 先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支 付 5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剩 余 资 产 的 分 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进 行 分 配 6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公 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进 行 公 告 7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 有 关 文 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存 15 年 以 上 ( 八 ) 争 议 的 处 理 和 适 用 的 法 律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基 金 合 同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各 方 当 事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律 师 费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基 金 合 同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九 ) 基 金 合 同 存 放 地 和 投 资 者 取 得 基 金 合 同 的 方 式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六 份, 除 上 报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二 份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持 有 二 份, 每 份 具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效 力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销 售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122
二 十 一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称 :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深 南 大 道 7088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 李 浩 成 立 日 期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2]100 号 组 织 形 式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2.1 亿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电 话 :(0755)83199596 2 基 金 托 管 人 名 称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2 号 邮 政 编 码 :100031 法 定 代 表 人 : 洪 崎 成 立 日 期 :1996 年 2 月 7 日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批 准 文 号 : 证 监 基 金 字 [2004]101 号 组 织 形 式 : 其 他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上 市 ) 注 册 资 本 :28,365,585,227 元 人 民 币 存 续 期 间 : 持 续 经 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中 期 和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代 理 兑 付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 政 府 债 券 金 融 债 券 ; 从 事 同 业 拆 借 ; 买 卖 代 理 买 卖 外 汇 ; 从 事 结 汇 售 汇 业 务 ; 从 事 银 行 卡 业 务 ;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 保 险 兼 业 代 理 业 务 ( 有 效 期 至 2017 年 02 月 18 日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国 务 院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 二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1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1)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投 资 范 围 123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主 板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 含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 公 司 ) 债 次 级 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等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以 及 现 金 权 证 国 债 期 货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本 基 金 将 按 照 恒 定 比 例 组 合 保 险 机 制 将 资 产 配 置 于 保 本 资 产 与 风 险 资 产 其 中, 保 本 资 产 为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交 易 的 债 券 ( 含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 公 司 ) 债 次 级 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等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国 债 期 货 等, 风 险 资 产 为 股 票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本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股 票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债 券 国 债 期 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保 本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调 整 上 述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2)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的 投 资 范 围 :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 包 括 主 板 中 小 板 创 业 板 及 其 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股 票 ) 债 券 ( 含 国 债 金 融 债 企 业 ( 公 司 ) 债 次 级 债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可 转 换 债 券 ( 含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 央 行 票 据 短 期 融 资 券 超 短 期 融 资 券 中 期 票 据 等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以 及 现 金 权 证 国 债 期 货 股 指 期 货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的 0%-95%, 投 资 于 权 证 的 比 例 为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本 基 金 不 得 投 资 于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 基 金 合 同 禁 止 投 资 的 投 资 工 具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投 资 融 资 比 124
例 进 行 监 督 (1) 保 本 周 期 内 的 组 合 限 制 : 1) 股 票 权 证 股 指 期 货 等 风 险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高 于 40%; 债 券 国 债 期 货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债 券 回 购 银 行 存 款 等 保 本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不 低 于 60%,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2)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1)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2)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4) 本 基 金 每 日 所 持 期 货 合 约 及 有 价 证 券 的 最 大 可 能 损 失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扣 除 用 于 保 本 部 分 资 产 后 的 余 额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必 须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保 本 策 略 和 投 资 目 标 ; 15) 保 本 周 期 内,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200%; 16)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但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情 形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保 本 周 期 届 满 时, 在 符 合 保 本 基 金 存 续 条 件 下, 本 基 金 继 续 存 续 并 转 入 下 一 保 125
本 周 期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保 本 周 期 到 期 前 公 告 的 到 期 处 理 规 则 中 确 定 下 一 个 保 本 周 期 的 起 始 时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保 本 周 期 起 始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但 须 提 前 公 告, 不 需 要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2)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的 组 合 限 制 : 1)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占 基 金 资 产 的 比 例 为 0% 95%; 2) 本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权 证,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 5)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6)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7)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8)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10)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不 得 超 过 其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11)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BBB)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 月 内 予 以 全 部 卖 出 ; 12)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 资 产,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股 票 数 量 不 超 过 拟 发 行 股 票 公 司 本 次 发 行 股 票 的 总 量 ; 13)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 券 回 购 最 长 期 限 为 1 年, 债 券 回 购 到 期 后 不 得 展 期 ; 14) 如 本 基 金 投 资 国 债 期 货, 则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5%;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债 券 总 市 值 的 30%;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126
15) 如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则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的 有 关 约 定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6)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持 有 的 买 入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和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与 有 价 证 券 市 值 之 和,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5%, 其 中, 有 价 证 券 指 股 票 债 券 (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权 证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买 入 返 售 金 融 资 产 ( 不 含 质 押 式 回 购 ) 等 ; 17)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和 国 债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5% 的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 18) 本 基 金 总 资 产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净 资 产 的 140%; 19) 法 律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限 制 因 证 券 期 货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本 基 金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日 起 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期 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变 更 为 招 商 安 荣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后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变 更 之 日 起 开 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但 需 提 前 公 告, 不 需 要 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本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下 列 行 为 : (1) 承 销 证 券 ; (2) 违 反 规 定 向 他 人 贷 款 或 者 提 供 担 保 ; (3) 从 事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的 投 资 ; (4) 买 卖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但 是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向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 (6)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 (7)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禁 止 的 其 他 活 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127
易 的,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并 按 法 律 法 规 予 以 披 露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应 提 交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审 议, 并 经 过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独 立 董 事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对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进 行 审 查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4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1)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以 下 方 式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名 单 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提 前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于 2 个 工 作 日 内 回 函 确 认 收 到 后, 对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2)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交 易 方 式 的 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 正 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后,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审 核 交 易 对 手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则 对 于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5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进 行 监 督 128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中 国 银 行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责 任 仅 限 于 根 据 已 提 供 的 名 单, 审 核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是 否 在 名 单 内 列 明,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对 于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进 行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与 存 款 银 行 建 立 定 期 对 账 机 制, 确 保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账 目 及 核 算 的 真 实 准 确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加 强 对 基 金 银 行 存 款 业 务 的 监 督 与 核 查, 严 格 审 查 复 核 相 关 协 议 账 户 资 料 投 资 指 令 存 款 证 实 书 等 有 关 文 件, 切 实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签 署 银 行 存 款 协 议 前, 应 将 草 拟 的 银 行 存 款 协 议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审 核 首 次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之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银 行 存 款 的 投 资 签 署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6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相 关 制 度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以 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等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投 资 签 订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1)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应 遵 守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2)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包 括 由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 押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4)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发 行 129
价 格 锁 定 期,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价 格 总 成 本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已 持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市 值 占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完 整,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5)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规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监 督,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否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7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对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业 务 进 行 研 究, 认 真 评 估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业 务 的 风 险, 本 着 审 慎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进 行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监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制 定 了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相 关 制 度 ( 以 下 简 称 制 度 ), 以 规 范 对 中 期 票 据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度 的 内 容 与 本 协 议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为 准 首 次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中 期 票 据 投 资 签 订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1)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遵 循 以 下 投 资 限 制 : 中 期 票 据 属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中 关 于 该 基 金 投 资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的 相 关 比 例 及 期 限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 该 期 证 券 的 10% (2)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的 监 督 职 责 限 于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 施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3) 如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的 中 期 票 据 超 过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中 期 票 据 调 整 至 规 定 的 比 例 要 求 8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首 次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130
募 债 券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投 资 签 订 风 险 控 制 补 充 协 议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信 用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相 关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后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 述 资 料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防 范 本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 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 前 提 下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3)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的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额 度 和 比 例 进 行 监 督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相 应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进 行 修 改 的, 应 及 时 修 订 后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是 否 符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事 后 监 督, 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说 明 原 因 和 解 决 措 施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所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就 相 应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的 修 订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除 外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如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化 等 不 可 归 责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因 素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超 过 投 资 比 例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10 个 交 易 日 内 将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调 整 至 规 定 的 比 例 要 求 9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 督 和 核 查 10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 及 其 他 运 作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有 关 规 定 时,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合 理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书 面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而 致 使 投 资 者 遭 受 的 损 失 131
对 于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尚 未 成 交 的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交 易 前 能 够 监 控 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对 于 必 须 于 估 值 完 成 后 方 可 获 知 的 监 控 指 标 或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成 交 的 投 资 指 令,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该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合 理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和 制 度 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其 他 账 户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 监 督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等 行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无 故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 金 法 基 金 合 同 本 托 管 协 议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在 限 期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托 管 人 赔 偿 基 金 因 此 所 遭 受 的 损 失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 正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阻 挠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132
( 四 )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1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的 原 则 (1) 基 金 财 产 应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固 有 财 产 (2)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正 当 指 令,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处 分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3)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证 券 账 户 等 投 资 所 需 的 账 户 (4)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基 金 托 管 人 予 以 必 要 的 协 助 配 合, 但 对 此 不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2 募 集 资 金 的 验 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招 商 安 荣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基 金 法 运 作 办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应 由 参 加 验 资 的 2 名 以 上 ( 含 2 名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签 字 有 效 验 资 完 成,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 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事 宜 3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进 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以 及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的 其 他 规 定 133
4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与 和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证 券 账 户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 任 何 账 户 进 行 本 基 金 业 务 以 外 的 活 动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结 算 备 付 金 证 券 结 算 保 证 金 等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使 用 的,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 使 用 的 规 定 执 行 5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1)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 账 户,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债 券 的 后 台 匹 配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2)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6 其 他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开 立 有 关 账 户 该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7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银 行 间 市 场 清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灭 失,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或 保 管 的 证 券 不 承 担 保 管 责 任 134
8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合 同 签 署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通 过 专 人 送 达 挂 号 邮 寄 等 安 全 方 式 将 合 同 原 件 送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合 同 原 件 应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文 件 保 管 部 门 15 年 以 上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合 同 原 件 不 得 转 移 ( 五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1)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复 核 的 时 间 和 程 序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各 类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按 四 舍 五 入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 后 第 4 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估 值 原 则 应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2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方 法 (1) 估 值 对 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债 券 衍 生 工 具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应 收 款 项 其 它 投 资 等 资 产 及 负 债 (2)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的 估 值 a.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权 证 等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b.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135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c.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对 于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情 况 下,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或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相 应 品 种 当 日 的 估 值 全 价 减 去 收 盘 价 或 估 值 全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d.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2) 处 于 未 上 市 期 间 的 有 价 证 券 应 区 分 如 下 情 况 处 理 : a.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该 日 无 交 易 的, 以 最 近 一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b.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债 券 和 权 证,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 按 成 本 估 值 c.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按 监 管 机 构 或 行 业 协 会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3)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采 用 第 三 方 估 值 机 构 提 供 的 估 值 价 格 数 据 进 行 估 值 4) 同 一 债 券 同 时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市 场 交 易 的, 按 债 券 所 处 的 市 场 分 别 估 值 5) 本 基 金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国 债 期 货 等 衍 生 品 种 合 约, 一 般 以 估 值 当 日 结 算 价 进 行 估 值, 估 值 当 日 无 结 算 价 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采 用 最 近 交 易 日 结 算 价 估 值 6) 持 有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或 通 知 存 款 以 本 金 列 示, 按 相 应 利 率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7)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8)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 估 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136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担 任 基 金 会 计 主 要 责 任 方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3 估 值 差 错 处 理 当 某 一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3 位 以 内 ( 含 第 3 位 ) 发 生 估 值 错 误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不 应 由 其 承 担 的 责 任, 有 权 向 过 错 人 追 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 费 率 和 托 管 费 率 的 比 例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 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期 货 公 司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 响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7)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处 理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 赔 偿 责 任 4 基 金 账 册 的 建 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对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的 账 册 定 期 进 行 核 对, 互 相 监 督, 以 保 证 基 金 资 产 的 安 全 若 双 方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册 为 准 137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的 编 制 和 复 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应 于 每 月 终 了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每 六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 45 日 内,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招 募 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半 年 终 了 后 6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 在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90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编 制 并 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告, 在 月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对 报 告 加 盖 公 章 后,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季 度 报 告,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30 日 内 完 成 半 年 度 报 告,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30 日 内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45 日 内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后 45 日 内 复 核,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进 行 调 整,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核 对 无 误 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定 期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需 盖 章 确 认 或 出 具 相 应 的 复 核 确 认 书, 以 备 有 权 机 构 对 相 关 文 件 审 核 时 提 示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在 公 开 披 露 的 第 2 个 工 作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6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期 货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4) 出 现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的 紧 急 事 故 时 ; (5)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合 同 认 定 的 其 它 情 形 138
( 六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的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目 前 相 关 规 则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保 管 方 式 可 以 采 用 电 子 或 文 档 的 形 式 保 管 期 限 为 15 年,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内 容 必 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其 中 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 重 要 事 项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发 生 日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电 子 版 形 式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并 定 期 刻 成 光 盘 备 份, 保 存 期 限 为 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或 有 权 机 关 另 有 要 求 的 除 外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按 有 关 法 规 规 定 各 自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 ( 七 ) 争 议 解 决 方 式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因 本 协 议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本 协 议 有 关 的 一 切 争 议, 除 经 友 好 协 商 可 以 解 决 的, 应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根 据 该 会 当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仲 裁 的 地 点 在 北 京 市,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性 的 并 对 相 关 各 方 均 有 约 束 力, 仲 裁 费 用 律 师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相 关 各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继 续 忠 实 勤 勉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本 协 议 受 中 国 法 律 管 辖 ( 八 ) 托 管 协 议 的 修 改 与 终 止 1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程 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2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的 情 形 139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2)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 销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140
二 十 二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下 列 服 务 同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对 以 下 服 务 内 容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 一 ) 网 上 开 户 与 交 易 服 务 客 户 持 有 指 定 银 行 的 账 户,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官 网 交 易 平 台, 可 以 实 现 在 线 开 户 交 易 招 商 基 金 网 址 :www.cmfchina.com ( 二 ) 资 料 的 寄 送 服 务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定 制 情 况, 提 供 纸 质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方 式 对 账 单 客 户 可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或 者 网 站 进 行 账 单 服 务 定 制 或 更 改 服 务 费 用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客 户 无 需 额 外 承 担 费 用 2 由 于 交 易 对 账 单 记 录 信 息 属 于 个 人 隐 私, 如 果 客 户 选 择 邮 寄 方 式, 请 务 必 预 留 正 确 的 通 讯 地 址 及 联 系 方 式, 并 及 时 进 行 更 新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资 料 邮 寄 服 务 原 则 上 采 用 邮 政 平 信 邮 寄 方 式, 并 不 对 邮 寄 资 料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 也 不 对 因 邮 寄 资 料 出 现 遗 漏 泄 露 而 导 致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损 害 承 担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3 电 子 邮 件 对 账 单 经 互 联 网 传 送, 可 能 因 邮 件 服 务 器 解 析 等 问 题 无 法 正 常 显 示 原 发 送 内 容, 也 无 法 完 全 保 证 其 安 全 性 与 及 时 性 因 此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不 对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息 电 子 化 账 单 的 送 达 做 出 承 诺 和 保 证, 也 不 对 因 互 联 网 或 通 讯 等 原 因 造 成 的 信 息 不 完 整 泄 露 等 而 导 致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损 害 承 担 任 何 赔 偿 责 任 4 根 据 客 户 的 需 求,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提 供 如 资 产 证 明 书 等 其 它 形 式 的 账 户 信 息 资 料 ( 三 ) 信 息 发 送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网 站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交 信 息 定 制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过 手 机 短 讯 或 E-MAIL 方 式 发 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制 的 信 息 可 定 制 的 信 息 包 括 : 基 金 净 值 投 研 观 点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提 示 等, 基 金 公 司 还 将 根 据 业 务 发 展 的 实 际 需 要, 适 时 调 整 定 制 信 息 的 内 容 除 了 发 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定 制 的 各 类 信 息 外, 基 金 公 司 也 会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向 预 留 手 机 号 码 及 EMAIL 地 址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发 送 基 金 分 红 节 日 问 候 产 品 推 广 等 信 息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不 希 望 接 收 到 该 类 信 息, 可 以 通 过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取 消 该 项 服 务 ( 四 ) 网 络 在 线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通 过 基 金 账 号 / 开 户 证 件 号 码 及 登 录 密 码 登 录 招 商 基 金 网 站, 可 享 有 账 141
户 查 询 信 息 定 制 资 料 修 改 理 财 刊 物 查 阅 等 多 项 在 线 服 务 招 商 基 金 网 址 :www.cmfchina.com 招 商 基 金 电 子 邮 箱 :cmf@cmfchina.com ( 五 )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CALL-CENTER) 电 话 服 务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供 全 天 候 24 小 时 的 自 动 语 音 查 询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进 行 基 金 账 户 余 额 交 易 情 况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等 信 息 的 查 询 招 商 基 金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提 供 每 周 六 天 (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 每 天 不 少 于 7 小 时 的 人 工 咨 询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该 热 线 享 受 业 务 咨 询 信 息 查 询 投 诉 建 议 信 息 定 制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招 商 基 金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 400-887-9555( 免 长 途 费 ) ( 六 ) 客 户 投 诉 受 理 服 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直 销 和 代 销 机 构 网 点 柜 台 的 意 见 簿 基 金 公 司 网 站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书 信 及 电 子 邮 件 等 不 同 的 渠 道 对 基 金 公 司 和 销 售 网 点 提 供 的 服 务 进 行 投 诉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原 则 上 是 及 时 回 复, 对 于 不 能 及 时 回 复 的 投 诉, 基 金 公 司 将 在 承 诺 的 时 限 内 进 行 处 理 对 于 非 工 作 日 提 出 的 投 诉, 将 在 顺 延 的 工 作 日 当 日 进 行 处 理 142
二 十 三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无 143
二 十 四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 一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地 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和 登 记 机 构 的 住 所, 并 刊 登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上 ( 二 )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查 阅 方 式 投 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 查 阅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复 印 件, 但 应 以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正 本 为 准 144
二 十 五 备 查 文 件 投 资 者 如 果 需 了 解 更 详 细 的 信 息, 可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销 售 代 理 人 申 请 查 阅 以 下 文 件 : ( 一 ) 中 国 证 监 会 准 予 注 册 招 商 安 荣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的 文 件 ; ( 二 ) 招 商 安 荣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 三 ) 招 商 安 荣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 ( 五 ) 基 金 托 管 人 业 务 资 格 批 件 营 业 执 照 ; ( 六 ) 律 师 事 务 所 法 律 意 见 书 ; ( 七 ) 招 商 安 荣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保 证 合 同 ; ( 八 ) 中 国 证 监 会 要 求 的 其 他 文 件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