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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巡 察 報 告 一 本 院 104 年 度 地 方 巡 察 第 1 組 報 告 ( 臺 北 市 ) 1 二 本 院 104 年 度 地 方 巡 察 第 1 組 報 告 ( 金 門 縣 ) 2 三 本 院 104 年 度 地 方 巡 察 第 1 組 報 告 ( 連 江 縣 ) 4 四 本 院 104 年 度 地 方 巡 察 第 2 組 報 告 ( 澎 湖 縣 ) 7 五 本 院 104 年 度 地 方 巡 察 第 3 組 報 告 ( 基 隆 市 ) 10 六 本 院 104 年 度 地 方 巡 察 第 4 組 報 告 ( 桃 園 市 ) 10 七 本 院 104 年 度 地 方 巡 察 第 5 組 報 告 (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 12 監 察 法 規 一 修 正 審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17 會 議 紀 錄 一 本 院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7 次 會 議 紀 錄 18 二 本 院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財 政 及 經 濟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7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22 三 本 院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7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24 四 本 院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交 通 及 採 購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1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24 五 本 院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司 法 及 獄 政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7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25 六 本 院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財 政 及 經 濟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4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25 七 本 院 國 防 及 情 報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7 次 會 議 紀 錄 26 八 本 院 國 防 及 情 報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財 政 及 經 濟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6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27 九 本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7 次 會 議 紀 錄 28 十 本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6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30 十 一 本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交 通 及 採 購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4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30 十 二 本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交 通 及 採 購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9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32 十 三 本 院 教 育 及 文 化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交 通 及 採 購 司 法 及 獄 政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1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32 十 四 本 院 交 通 及 採 購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7 次 會 議 紀 錄 32 i

十 五 本 院 交 通 及 採 購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7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34 十 六 本 院 交 通 及 採 購 國 防 及 情 報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3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35 十 七 本 院 交 通 及 採 購 財 政 及 經 濟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0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35 十 八 本 院 司 法 及 獄 政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7 次 會 議 紀 錄 37 十 九 本 院 司 法 及 獄 政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7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40 二 十 本 院 司 法 及 獄 政 財 政 及 經 濟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2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40 ii

***************** 巡 察 報 告 ***************** 一 本 院 104 年 度 地 方 巡 察 第 1 組 報 告 ( 臺 北 市 ) 監 察 院 巡 迴 監 察 報 告 書 巡 察 委 員 : 劉 德 勳 林 雅 鋒 章 仁 香 巡 察 時 間 :104 年 8 月 21 日 巡 察 機 關 或 巡 察 地 區 : 臺 北 市 巡 察 經 過 : 一 監 察 院 劉 德 勳 林 雅 鋒 章 仁 香 等 3 位 委 員 於 本 (104) 年 8 月 21 日 赴 臺 北 市 地 方 巡 察 首 先 前 往 蘇 迪 勒 颱 風 過 境 時, 樹 木 受 災 區 較 為 嚴 重 之 天 美 綠 地 公 園 桃 源 公 園 等 實 地 巡 察, 以 瞭 解 路 樹 受 損 及 清 運 復 原 情 形, 並 聽 取 臺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說 明 這 次 颱 風 所 造 成 嚴 重 情 形 受 災 區 域 清 運 次 序 與 樹 木 傾 倒 之 後 續 復 原 報 告 監 委 對 基 層 工 作 同 仁 辛 苦 表 示 感 謝 之 意, 並 提 出 相 關 改 善 建 議 二 監 委 一 行 下 午 前 往 臺 北 市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聽 取 有 關 颱 風 期 間 自 來 水 濁 度 一 度 高 達 3 萬 9 千 3 百 度 之 處 置, 及 水 源 淨 化 與 供 水 作 業 程 序 之 簡 報, 並 於 長 興 淨 水 場 瞭 解 相 關 淨 水 流 程, 同 時 對 沉 澱 池 清 淤 及 強 化 淨 水 功 能 風 災 期 間 水 情 資 訊 即 時 公 告 與 及 時 更 新 等 議 題 提 出 建 言 巡 察 委 員 發 言 紀 要 : 一 巡 察 議 題 : 蘇 迪 勒 風 災 樹 木 受 損 情 形 及 復 原 進 度, 並 視 察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榮 華 三 路 天 美 綠 地 公 園 桃 源 公 園 劉 委 員 德 勳 : ( 一 ) 風 災 後 常 有 民 眾 反 映 臺 北 市 政 府 ( 下 稱 市 府 ) 未 能 及 時 搶 災 復 舊, 市 府 工 務 局 公 園 路 燈 工 程 管 理 處 ( 下 稱 公 園 處 ) 處 理 方 式 為 何? ( 二 ) 本 次 臺 北 市 災 後 復 舊 似 乎 未 尋 求 軍 方 支 援 及 整 合 相 關 人 力, 以 加 速 復 舊 流 程, 原 因 為 何? ( 三 ) 本 次 救 災 所 需 支 援 車 種 或 工 具 為 何? ( 四 ) 有 關 傾 倒 半 倒 之 樹 木, 公 園 處 如 何 判 定 處 理 方 式 為 扶 正 切 除 或 整 棵 移 除, 判 斷 依 據 為 何? ( 五 ) 鄰 里 公 園 ( 一 公 頃 以 下 公 園 ) 之 後 將 移 撥 公 園 處, 數 量 增 加 多 少? 人 力 如 何 調 配? ( 六 ) 鄰 里 公 園 移 撥 應 檢 討 其 合 理 性, 公 園 處 將 如 何 配 合? 林 委 員 雅 鋒 : ( 一 ) 傾 倒 樹 木 種 類 大 部 分 為 何? 有 無 相 關 統 計? ( 二 ) 目 前 公 園 處 假 日 出 勤 狀 況 如 何? 是 否 加 強 注 意 工 作 人 員 安 全? ( 三 ) 靠 近 高 壓 電 線 之 樹 木 修 剪, 應 如 何 執 行 以 確 保 工 作 人 員 安 全? ( 四 ) 目 前 北 市 綠 地 部 分 由 市 府 工 務 局 新 建 工 程 處 協 助 災 後 復 舊 之 分 工 方 式 為 何? 章 委 員 仁 香 : ( 一 ) 本 次 颱 風 前 是 否 已 先 進 行 樹 木 修 剪 之 防 颱 前 置 作 業? ( 二 ) 此 次 災 後 復 舊 所 需 時 間 較 長 原 因 為 何? ( 三 ) 桃 源 公 園 枯 木 及 枯 枝 是 否 應 趁 此 次 風 災 復 舊 一 併 處 理, 以 維 公 園 景 觀? 二 巡 察 議 題 : 水 源 淨 化 及 自 來 水 供 應 之 作 業 流 程, 並 視 察 長 興 淨 水 場 1

劉 委 員 德 勳 : ( 一 ) 蘇 迪 勒 颱 風, 除 了 雨 量 大 之 外, 造 成 濁 水 發 生 真 正 原 因 為 何? ( 二 ) 面 對 原 水 高 濁 度 問 題, 除 了 訂 定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SOP) 之 外, 沉 澱 池 等 淨 水 設 施 之 效 能, 如 何 再 強 化 或 更 有 效 處 理? ( 三 ) 風 災 停 復 水 之 訊 息, 應 加 強 即 時 發 布 更 新, 讓 市 民 瞭 解 林 委 員 雅 鋒 : ( 一 ) 颱 風 災 害 應 變 處 置 之 決 策 過 程, 是 依 據 專 業 判 斷 或 等 待 上 級 指 示? ( 二 ) 新 修 訂 之 SOP, 原 水 濁 度 高 於 12,000 度 即 停 水,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 下 稱 北 水 處 ) 可 否 依 SOP 自 行 決 定 處 置? ( 三 ) 翡 翠 水 庫 設 置 輸 水 專 管 約 需 新 臺 幣 20 億 元, 其 經 費 之 來 源 為 何? 上 開 工 程 非 短 期 間 可 以 完 工, 如 再 遇 高 濁 度 原 水 時, 如 何 因 應? 章 委 員 仁 香 : ( 一 ) 蘇 迪 勒 颱 風 原 水 濁 度 高 達 39,300 NTU 時, 市 府 停 水 或 繼 續 供 水 之 決 策 過 程 為 何? ( 二 ) 蘇 迪 勒 颱 風 期 間, 北 水 處 除 採 取 減 量 取 水 關 閉 進 水 設 施 等 應 變 措 施 外, 對 民 眾 之 反 映 做 了 哪 些 處 置? ( 三 ) 翡 翠 水 庫 放 水 是 否 須 同 時 考 量 下 游 地 區 淹 水 問 題? 蘇 迪 勒 颱 風 原 水 濁 度 已 經 很 高, 放 水 稀 釋 原 水 濁 度 效 果 有 限, 仍 要 求 放 水 之 原 因 為 何? 移 委 員 會 處 理 事 項 : 無 二 本 院 104 年 度 地 方 巡 察 第 1 組 報 告 ( 金 門 縣 ) 監 察 院 巡 迴 監 察 報 告 書 巡 察 委 員 : 林 雅 鋒 章 仁 香 劉 德 勳 巡 察 時 間 :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 巡 察 機 關 或 巡 察 地 區 : 金 門 縣 接 見 人 民 陳 情 人 數 : 金 門 縣 (36 人 ) 接 受 人 民 書 狀 : 金 門 縣 (24 件 ; 其 中 洪 君 2 件 陳 情 案 併 1 件 處 理, 系 統 登 錄 掛 號 共 計 23 件 ) 壹 巡 察 經 過 : 一 9 月 24 日 上 午 先 至 金 門 縣 議 會 拜 會 洪 議 長 麗 萍, 瞭 解 地 方 民 情, 並 就 議 長 所 反 映 請 監 委 協 助 解 決 金 門 民 眾 之 土 地 問 題 金 門 酒 廠 實 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盈 餘 捐 贈 金 門 縣 政 府 中 央 遲 未 撥 下 金 門 大 橋 建 設 計 畫 經 費 之 補 助 款 等 議 題 交 換 意 見, 隨 後 前 往 縣 府 拜 會 陳 縣 長 福 海, 瞭 解 縣 政 概 況, 並 於 縣 府 大 禮 堂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總 計 收 受 24 件 陳 情 案 二 9 月 24 日 下 午 再 前 往 金 門 自 來 水 廠 聽 取 有 關 金 門 飲 水 問 題 海 水 淡 化 場 作 業 情 形 及 自 大 陸 引 水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等 議 題 之 簡 報, 並 實 地 巡 察 海 水 淡 化 場 與 田 埔 水 庫 監 委 除 了 就 金 門 自 來 水 廠 與 福 建 省 供 水 有 限 公 司 簽 訂 供 水 契 約 行 為 之 議 題 交 換 意 見 外, 並 指 出 金 門 自 來 水 廠 與 大 陸 簽 訂 供 水 契 約, 未 來 若 發 生 爭 議 或 履 約 糾 紛 導 致 停 止 供 水, 應 及 早 準 備 好 相 關 求 償 機 制 及 因 應 措 施 ; 另 金 門 若 要 繼 續 發 展 觀 光, 必 須 做 好 用 水 之 開 源 節 流, 留 住 不 該 流 失 之 水 資 源, 並 加 速 汰 換 老 舊 水 管, 以 降 低 漏 水 率 及 提 升 污 水 接 管 戶, 防 止 污 水 流 入 水 庫 貳 巡 察 委 員 發 言 紀 要 : 一 拜 會 金 門 縣 議 長 2

( 一 ) 有 關 金 門 民 眾 的 問 題, 以 土 地 問 題 為 大 宗, 協 助 解 決 民 眾 的 土 地 問 題 是 我 們 的 職 責 所 在, 上 次 本 院 負 責 金 門 地 方 巡 察 之 三 位 監 察 委 員 也 知 道 這 件 事 情 之 重 要 性, 故 已 經 把 相 關 的 問 題 列 為 一 個 調 查 案 在 處 理, 既 然 是 立 案 調 查, 本 院 三 位 監 委 定 會 盡 力 協 助 民 眾 解 決 相 關 土 地 問 題, 而 超 過 其 立 案 範 圍 之 外, 在 本 次 我 們 三 位 地 方 巡 察 接 受 人 民 陳 情 或 未 來 接 到 相 關 案 件 時, 皆 會 注 意 跟 該 調 查 案 之 間 的 分 界, 若 不 在 該 調 查 案 範 圍 內, 我 們 能 做 到 的 一 定 會 全 力 以 赴 ( 二 ) 至 於 有 關 本 院 第 四 屆 馬 前 委 員 秀 如 所 立 案 的 金 酒 盈 餘 捐 贈 金 門 縣 政 府 調 查 案, 只 要 是 在 該 調 查 案 查 得 到 之 範 圍 內, 我 們 不 能 去 碰 觸, 必 須 遵 守 一 案 不 二 查, 因 所 有 的 監 委 皆 是 獨 立 行 使 職 權, 而 馬 前 委 員 雖 然 已 離 職 了, 但 該 調 查 案 之 調 查 官 也 會 繼 續 再 依 該 調 查 報 告 之 方 向 執 行 據 瞭 解, 該 案 之 調 查 報 告 引 起 行 政 單 位 包 括 行 政 院 財 政 部 重 視, 並 針 對 該 調 查 報 告 之 觀 點 或 需 求 做 一 些 緩 衝 處 置 議 長 所 提 與 本 案 相 關 部 分, 會 在 該 調 查 案 裡 妥 善 處 理, 而 對 我 們 三 位 來 說, 可 以 處 理 這 件 調 查 案 範 圍 以 外 之 事, 在 這 件 調 查 案 以 內 之 事, 就 不 是 我 們 可 以 置 喙 今 天 我 們 既 然 來 此 巡 察, 這 些 建 議 我 們 仍 可 帶 回 去 參 考, 因 為 該 調 查 案 後 續 簽 擬 意 見 時, 或 在 本 院 相 關 委 員 會 會 議 上 還 會 再 討 論, 而 我 們 三 位 必 須 就 所 看 到 的, 去 做 回 應 或 指 示 協 查 秘 書, 未 來 我 們 還 是 會 關 注, 但 原 則 上 該 調 查 案 之 調 查 方 向, 要 改 變 的 機 會 是 不 大 的 ( 三 ) 另 外 有 關 中 央 遲 未 撥 下 金 門 大 橋 建 設 計 畫 經 費 之 補 助 款, 我 們 回 去 會 再 查 詢 研 究 而 對 於 副 議 長 所 提 金 酒 盈 餘 捐 贈 金 門 縣 政 府 調 查 意 見, 它 並 不 完 全 是 馬 前 委 員 秀 如 一 個 人 之 意 見, 因 為 本 院 所 有 調 查 報 告 皆 要 經 過 委 員 會 開 會 通 過, 而 馬 前 委 員 是 經 國 家 任 命 的 監 察 委 員, 所 以 她 的 意 見 還 是 要 予 以 重 視, 而 財 政 部 也 做 了 一 些 緩 衝 的 處 理, 所 以 在 本 院 的 處 理 方 式 上, 我 們 還 是 要 尊 重 前 監 委 的 意 見, 於 此 特 別 再 跟 大 家 說 明 二 實 地 巡 察 金 門 縣 自 來 水 廠 ( 一 ) 林 委 員 雅 鋒 : 1. 我 們 與 大 陸 簽 訂 引 水 契 約, 我 個 人 覺 得 是 一 種 創 舉, 無 論 在 臺 灣 各 縣 市, 就 水 之 問 題, 從 無 如 是 的 處 理 方 式, 我 個 人 覺 得 非 常 的 好 奇, 所 以 今 天 來 到 現 場 前, 我 透 過 地 巡 秘 書 先 行 調 閱 了 該 契 約 之 內 容, 我 知 道 該 契 約 是 行 政 院 核 定 的, 我 比 較 好 奇 及 不 太 清 楚 的, 是 以 我 們 政 府 跟 大 陸 間 的 契 約 行 為, 上 開 二 個 主 體, 各 自 怎 麼 去 認 定, 它 是 政 府 行 為, 還 是 私 經 濟 行 為? 若 將 來 契 約 在 履 行 上 有 不 完 全 給 付 或 不 能 給 付, 必 然 會 產 生 爭 訟, 那 爭 訟 的 地 點 應 該 在 那 一 邊 的 法 院 進 行? 在 不 能 給 付 或 不 完 全 給 付 的 情 況 下, 其 求 償 機 制 之 履 行 是 否 方 便? 如 果 這 些 問 題 產 生 後, 大 家 就 雙 手 一 攤, 無 法 落 實 機 制, 金 門 缺 水 問 3

題 必 然 還 是 存 在, 那 金 門 縣 政 府 有 無 備 選 方 案? 2. 今 早 拜 會 縣 長 時, 縣 長 也 提 到, 縣 府 跟 大 陸 雙 方 討 論 引 水 過 程, 除 了 非 常 艱 辛 外, 後 面 可 能 存 有 一 些 變 數, 此 亦 印 證 了 當 時 我 看 了 金 門 自 大 陸 引 水 政 策 之 源 起, 及 契 約 簽 訂 所 引 起 心 中 之 一 些 顧 慮, 不 過 凡 事 總 要 去 找 對 策, 而 該 契 約 之 履 行 過 程, 也 需 赴 大 陸 地 區 施 工, 將 來 之 驗 收 及 監 工 等, 對 我 而 言, 皆 是 既 新 奇 又 充 滿 挑 戰 性, 也 屬 縣 長 展 現 氣 魄 的 施 政, 而 且 我 覺 得 它 是 一 個 非 常 有 研 究 價 值 的 契 約, 我 會 把 它 當 是 一 個 問 題, 如 果 做 得 到, 再 提 供 各 位 一 些 法 律 意 見 ( 二 ) 章 委 員 仁 香 : 1. 我 們 今 天 特 別 來 看 金 門 的 水 資 源, 是 因 為 聽 說 金 門 一 直 有 缺 水 情 形, 但 是 每 次 缺 水 大 家 總 是 先 想 到 臺 灣 的 桃 園 或 相 關 地 區, 而 不 知 金 門 缺 水 該 如 何 因 應 及 處 理 隨 著 金 門 開 放 小 三 通 後, 金 門 用 水 量 一 直 往 上 增 加, 若 金 門 要 繼 續 發 展 觀 光 或 人 口 移 入, 勢 必 要 解 決 用 水 問 題 提 到 水 資 源, 不 外 乎 是 開 源 節 流, 要 做 到 節 能 或 節 水, 必 須 投 入 一 些 資 本, 且 一 些 生 活 習 慣 也 要 配 合 改 變 雖 然 它 是 一 個 很 大 的 工 程, 可 是 它 是 必 然 要 走 的 方 向, 應 思 考 如 何 把 流 失 的 水 留 住 並 加 以 運 用 臺 灣 可 能 因 水 價 太 低, 民 眾 還 尚 未 重 視 這 個 問 題 事 實 上, 目 前 地 球 氣 候 變 遷, 上 開 方 向 勢 必 一 定 要 走 所 以, 剛 才 縣 長 非 常 明 確 的 指 出, 金 門 一 定 要 在 節 水 部 分, 考 慮 怎 麽 接 收 天 上 掉 下 來 的 雨 水 重 新 再 利 用, 這 個 方 向 是 非 常 好 的 另 依 據 簡 報 內 容 顯 示, 有 關 103 年 度 金 門 地 區 之 漏 水 率 上 升 至 19.5%, 即 一 百 噸 的 水 要 漏 掉 20 噸, 可 說 相 當 的 可 惜, 因 金 門 地 區 不 像 臺 灣 範 圍 那 麼 大, 應 該 把 重 點 放 在 汰 換 老 舊 水 管 上, 故 如 在 經 費 許 可 範 圍 內, 儘 量 加 速 汰 換 老 舊 水 管, 以 降 低 漏 水 率 2. 由 於 金 門 水 庫 較 小 淺 不 易 流 動, 易 滋 生 藻 類, 而 污 水 會 增 加 水 庫 藻 類 之 生 長, 故 提 升 污 水 接 管 率, 把 污 水 處 理 好 也 是 一 個 重 點, 以 避 免 把 污 水 流 入 水 庫, 影 響 湖 庫 原 水 之 水 質, 進 而 降 低 供 水 量 3. 依 據 簡 報 內 容 顯 示, 金 門 地 區 之 農 業 用 水 很 高, 每 年 約 需 2.44 萬 噸, 因 此 建 議 在 各 地 方 應 多 開 闢 水 塘, 平 常 除 可 當 滯 洪 池 外, 也 可 作 為 農 業 灌 溉 用 水, 並 可 節 省 一 些 湖 庫 供 水, 以 供 觀 光 或 生 活 使 用, 這 個 方 向 應 該 也 可 考 慮 因 金 門 要 發 展 觀 光, 不 能 缺 水 及 缺 電, 故 開 源 節 流 是 很 重 要 的 參 移 委 員 會 處 理 事 項 : 無 三 本 院 104 年 度 地 方 巡 察 第 1 組 報 告 ( 連 江 縣 ) 監 察 院 巡 迴 監 察 報 告 書 4

巡 察 委 員 : 章 仁 香 林 雅 鋒 劉 德 勳 巡 察 時 間 :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2 日 巡 察 機 關 或 巡 察 地 區 : 連 江 縣 接 見 人 民 陳 情 人 數 :1 人 接 受 人 民 書 狀 :0 件 壹 巡 察 經 過 : 一 上 午 拜 會 連 江 縣 議 會 議 長 張 永 江, 並 就 地 區 供 水 情 形 及 大 陸 漁 船 越 界 捕 漁 等 議 題 展 開 意 見 交 流, 隨 後 前 往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海 洋 巡 防 總 局 第 十 馬 祖 海 巡 隊 ( 下 稱 馬 祖 海 巡 隊 ) 瞭 解 海 巡 因 應 大 陸 伏 季 休 漁 期 結 束 後 之 護 漁 暨 登 檢 人 員 安 全 作 為 監 委 表 示, 在 秉 持 依 法 行 政 前 提 下, 海 巡 人 員 能 充 分 考 量 民 眾 感 受 與 反 映, 確 實 保 障 民 眾 權 益, 並 對 於 留 置 調 查 之 大 陸 漁 民 給 予 合 理 的 人 性 對 待, 肯 定 海 巡 積 極 護 漁 與 保 育 地 方 海 洋 生 態 作 為 二 下 午 前 往 縣 政 府 瞭 解 縣 政 概 況, 並 與 縣 長 劉 增 應 就 地 區 供 水 設 立 自 由 經 濟 貿 易 區 及 開 通 北 竿 白 沙 至 大 陸 黃 歧 航 線 等 議 題 交 換 意 見, 並 於 縣 府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隨 後 聽 取 連 江 縣 自 來 水 廠 簡 報 地 區 供 水 情 形 及 其 面 臨 之 困 境 監 委 表 示, 對 於 水 資 源 的 運 用 須 有 開 源 節 流 的 配 套 措 施, 在 開 源 方 面, 連 江 地 區 受 限 於 地 形, 集 水 相 當 不 易 因 此, 如 何 節 約 並 善 用 珍 貴 的 水 資 源, 更 顯 得 重 要 ; 對 於 自 來 水 管 定 期 的 維 修 汰 換 及 降 低 漏 水 率, 縣 府 須 確 實 執 行, 另 對 於 地 區 自 來 水 供 水 普 及 率 高 之 成 效 給 予 高 度 肯 定 監 委 亦 表 示, 於 巡 察 金 門 縣 時, 金 門 縣 政 府 提 出 該 縣 自 來 水 廠 併 入 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營 運 之 議 題, 請 縣 府 考 量 地 區 自 來 水 廠 有 無 面 臨 相 同 議 題, 可 補 充 書 面 提 案 資 料 供 參 考 ; 對 於 縣 府 提 出 面 臨 各 鄉 海 淡 廠 老 舊, 造 成 產 水 不 穩 定 以 及 自 來 水 廠 營 運 資 金 不 足 等 問 題, 後 續 將 盡 力 協 助 貳 巡 察 委 員 發 言 紀 要 : 一 瞭 解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 下 稱 海 巡 署 ) 於 連 江 地 區 之 業 務 執 行 狀 況 與 因 應 大 陸 伏 季 休 漁 期 結 束 之 護 漁 暨 登 檢 人 員 安 全 作 為 ( 一 ) 章 委 員 仁 香 1. 對 於 馬 祖 海 巡 隊 維 護 我 國 海 域 主 權 保 育 海 洋 生 態 及 保 護 地 區 民 眾 海 上 作 業 權 益 之 作 為, 表 示 肯 定 與 感 謝 該 隊 除 了 依 法 保 護 地 區 漁 事 權 益 外, 基 於 我 國 與 大 陸 間 的 特 殊 關 係, 對 於 處 理 大 陸 漁 民 越 界 違 法 行 為, 如 何 給 予 適 法 且 合 理 的 處 置 充 分 考 量 地 區 民 眾 感 受 與 反 映, 均 有 賴 海 巡 人 員 的 注 意 與 溝 通 另 藉 由 本 次 地 方 巡 察, 實 地 瞭 解 該 隊 等 相 關 單 位 在 生 活 工 作 績 效 與 作 業 的 執 行 面 有 無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以 適 時 向 相 關 機 關 反 映 並 請 其 協 助 處 理 2. 依 簡 報 所 示, 馬 祖 海 巡 隊 今 年 依 立 法 院 三 讀 通 過 之 法 令, 針 對 大 陸 越 界 船 隻 加 重 罰 鍰, 衍 生 大 陸 漁 船 抗 拒 行 為 提 高 為 降 低 執 勤 的 風 險, 除 加 強 勤 前 教 育 與 平 時 訓 練 外, 目 前 海 巡 人 員 執 勤 配 置 之 裝 備 如 何? 有 無 隨 著 執 法 強 度 的 增 加, 提 升 執 勤 人 員 裝 備? 3. 據 報 載, 馬 祖 海 巡 隊 於 103 年 10 月 27 日 與 中 國 大 陸 福 建 省 福 州 海 事 局 首 度 合 作, 取 締 違 法 越 5

界 捕 魚 的 大 陸 籍 漁 船, 成 功 建 立 兩 岸 聯 合 護 漁 機 制, 目 前 執 行 概 況 及 具 體 成 效 為 何? 4. 馬 祖 海 巡 隊 除 執 行 地 區 海 域 護 漁 業 務 外, 其 他 工 作 重 點 及 相 關 比 例 如 何? ( 二 ) 林 委 員 雅 鋒 1. 馬 祖 海 巡 隊 如 何 處 理 大 陸 漁 民 之 留 置 調 查? 有 無 給 予 合 理 的 人 性 對 待? 另 大 陸 如 何 處 理 我 方 越 界 捕 漁 之 漁 民? 2. 離 島 海 域 究 竟 是 由 海 軍 或 海 巡 署 肩 負 起 保 家 衛 國 的 任 務? 在 本 席 參 與 之 離 島 軍 力 規 劃 研 究 案 中, 兩 方 均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與 主 張 在 座 海 巡 先 進 多 來 自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就 學 期 間 所 學 習 的 知 識 專 業 技 能 及 往 後 服 勤 任 務, 應 是 處 理 國 內 治 安 維 護, 而 馬 祖 海 巡 隊 執 勤 涉 及 處 理 大 陸 人 民 違 法 行 為 或 類 似 海 軍 保 衛 疆 域 之 任 務, 對 於 上 開 情 形, 在 座 先 進 的 看 法 如 何? 執 行 上 有 無 窒 礙 難 行 之 處? 又 對 於 海 軍 逐 漸 撤 出 離 島 的 想 法 與 意 見 如 何? 3. 對 於 警 察 考 試 的 雙 軌 制 度, 以 水 上 警 察 為 例, 警 察 大 學 或 警 察 專 科 學 校 之 應 考 生 錄 取 比 例 較 高, 一 般 大 學 生 錄 取 比 例 較 低, 在 目 前 社 會 上 呈 現 正 反 不 同 意 見 檢 視 簡 報 呈 現 海 巡 人 員 海 上 執 勤 的 動 態 影 像, 若 以 多 元 體 系 進 用 之 人 員, 其 接 受 體 能 與 專 業 訓 練 後, 是 否 足 以 執 行 相 關 勤 務? 又 與 警 察 體 系 進 用 人 員 相 互 比 較, 有 無 明 顯 落 差? 4. 簡 報 所 呈 現 之 海 巡 人 員 海 上 執 勤 動 態 影 像 似 無 女 性 海 巡 人 員, 原 因 為 何? 女 性 海 巡 人 員 在 海 巡 署 所 屬 單 位 所 占 比 率 如 何? 對 於 海 巡 特 考 錄 取 之 男 女 比 率, 在 座 海 巡 先 進 的 看 法 如 何? 5. 本 席 曾 於 海 巡 特 考 場 合 詢 問 海 巡 署 相 關 人 員, 為 何 不 將 游 泳 列 為 應 考 項 目? 海 巡 署 認 為 暫 不 需 要, 可 於 進 用 後 再 予 訓 練 對 於 上 開 情 形, 請 教 在 座 海 巡 先 進 看 法 如 何? 又 游 泳 是 否 為 海 巡 人 員 必 備 技 能? ( 三 ) 劉 委 員 德 勳 1. 透 過 簡 報 及 海 巡 人 員 海 上 執 勤 動 態 影 像, 瞭 解 馬 祖 海 巡 隊 執 行 海 上 勤 務 確 實 辛 苦, 並 存 有 高 度 風 險, 且 夜 晚 執 行 海 上 取 締 等 任 務, 伴 隨 視 線 不 佳 海 象 不 明 等 因 素, 執 勤 人 員 承 受 之 壓 力 與 風 險 更 是 大 大 提 高 對 於 海 巡 執 行 之 勤 務, 表 示 敬 佩 2. 目 前 馬 祖 海 巡 隊 於 地 區 海 域 執 勤 艦 艇 計 有 8 艘, 考 量 地 區 海 域 的 需 求 性, 配 置 似 有 不 足 未 來 對 於 連 江 地 區 海 域 執 勤 艦 艇 之 需 求 與 搭 配, 有 無 妥 善 規 劃? 又 大 陸 伏 漁 季 結 束 前, 大 陸 漁 民 紛 紛 越 界 進 行 漁 事 作 業, 造 成 該 隊 執 勤 能 量 不 足, 海 巡 署 有 無 採 取 機 動 性 調 配 以 為 因 應? 3. 有 關 海 巡 人 員 登 檢 大 陸 漁 船 問 題, 海 巡 署 業 已 就 歷 次 案 例 進 行 相 關 檢 討 並 訂 定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在 執 行 方 面, 有 賴 馬 祖 海 巡 隊 勤 前 教 育 或 視 現 場 狀 況 決 定 最 佳 處 置 6

方 案 對 於 登 檢 大 陸 漁 船 之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該 隊 海 巡 人 員 是 否 均 能 瞭 解 並 落 實? 又 為 利 海 巡 人 員 瞭 解 登 檢 大 陸 漁 船 曾 發 生 之 情 事 及 因 應 作 為, 該 隊 有 無 於 平 時 訓 練 中 安 排 相 關 案 例 課 程 供 海 巡 人 員 參 考 與 討 論? 二 瞭 解 連 江 地 區 供 水 情 形 暨 實 地 巡 察 南 竿 地 區 水 庫 淨 水 場 及 海 水 淡 化 廠 ( 一 ) 章 委 員 仁 香 1. 水 資 源 的 運 用 須 有 開 源 節 流 的 觀 念, 連 江 地 區 的 自 來 水 供 水 率 非 常 高, 惟 管 線 漏 水 情 形 有 無 相 關 統 計 與 調 查? 建 議 縣 府 注 意 管 線 漏 水 情 形, 落 實 管 線 汰 換 作 業 2. 連 江 地 區 受 限 於 地 形 因 素, 水 資 源 開 發 不 易, 節 約 用 水 更 顯 重 要, 如 何 讓 建 築 物 的 興 建 或 縣 府 的 開 發 規 劃, 適 時 導 入 節 水 的 相 關 工 程 與 概 念, 值 得 縣 府 思 考 與 落 實 3. 連 江 地 區 擁 有 豐 富 的 自 然 資 源 特 有 的 人 文 聚 落 罕 見 的 戰 地 文 化, 深 具 開 發 觀 光 的 潛 力, 惟 縣 府 須 審 慎 評 估 環 境 的 承 載 量, 水 電 等 民 生 必 需 用 品 的 供 應 是 否 無 虞? 4. 請 再 詳 予 說 明 先 前 提 及 連 江 地 區 各 島 之 湖 庫 相 互 串 連, 建 立 跨 域 引 水 之 相 關 規 劃? ( 二 ) 林 委 員 雅 鋒 1. 對 於 連 江 地 區 自 來 水 供 水 率 高 達 97.5%, 表 示 肯 定 2. 先 前 巡 察 金 門 縣 時 亦 就 該 縣 水 資 源 情 形 進 行 瞭 解, 金 門 縣 政 府 認 為 海 水 淡 化 廠 所 提 供 之 水 資 源 有 限, 且 成 本 過 高, 傾 向 興 建 湖 庫 保 留 天 然 水 源, 並 提 出 金 門 自 來 水 供 應 交 由 中 央 經 營 之 建 議 本 次 巡 察 連 江 縣, 瞭 解 地 區 受 限 於 地 形 因 素, 海 水 淡 化 廠 反 而 是 不 可 或 缺 的 設 施, 縣 府 也 建 議 增 設 海 水 淡 化 廠, 加 速 機 組 設 備 更 新 與 經 費 補 助 程 序 對 於 縣 府 的 建 議, 可 參 酌 本 次 意 見 交 換, 重 新 思 考 縣 府 需 求, 調 整 相 關 建 議 與 提 案, 後 續 再 將 彙 整 好 之 資 料 寄 送 本 院 3. 承 上, 縣 府 的 建 議 與 提 案 請 提 供 詳 盡 之 書 面 資 料, 並 請 參 酌 章 委 員 意 見, 提 供 地 區 管 線 漏 水 率 等 相 關 資 料 供 參, 俾 利 本 院 後 續 向 中 央 相 關 機 關 反 映 ( 三 ) 劉 委 員 德 勳 1. 對 於 地 區 海 水 淡 化 廠 之 機 組 設 備 老 舊, 亟 待 更 新 汰 換 部 分, 因 各 機 組 施 設 時 間 不 同, 縣 府 對 於 更 新 汰 換 設 備 有 無 規 劃 相 關 優 先 順 序, 請 再 詳 予 說 明, 俾 利 本 院 後 續 協 處 2. 依 簡 報 資 料 所 示, 連 江 地 區 海 水 淡 化 廠 的 營 運 現 況, 係 分 由 兩 家 廠 商 協 助 操 作 與 營 運, 惟 單 價 高 低 之 差 異 極 大, 其 原 因 為 何? 參 移 委 員 會 處 理 事 項 : 無 四 本 院 104 年 度 地 方 巡 察 第 2 組 報 告 ( 澎 湖 縣 ) 監 察 院 巡 迴 監 察 報 告 書 巡 察 委 員 : 方 萬 富 江 明 蒼 仉 桂 美 巡 察 時 間 :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 澎 湖 縣 7

) 巡 察 機 關 或 巡 察 地 區 : 澎 湖 縣 接 見 人 民 陳 情 人 數 :14 人 ( 澎 湖 縣 ) 接 受 人 民 書 狀 :10 件 ( 澎 湖 縣 ) 壹 巡 察 經 過 : 一 監 察 委 員 江 委 員 明 蒼 仉 委 員 桂 美 方 委 員 萬 富 一 行 於 104 年 10 月 20 日 赴 澎 湖 縣 議 會 及 澎 湖 縣 政 府, 分 別 拜 會 議 長 劉 陳 昭 玲 及 縣 長 陳 光 復, 就 其 施 政 理 念 及 所 需 協 助 之 處 進 行 瞭 解, 委 員 特 別 就 該 縣 冬 季 觀 光 發 展 垃 圾 處 理 及 外 運 社 福 經 費 控 管 等 議 題 表 示 關 切 二 委 員 續 後 於 縣 府 會 議 室 聽 取 縣 政 簡 報, 除 對 該 縣 近 年 綠 化 政 策 推 行 成 果 及 觀 光 發 展 的 努 力 表 達 肯 定 外, 並 就 該 縣 財 政 收 支 及 預 算 分 配, 囑 請 縣 府 謹 慎 評 估 ; 另 就 縣 有 土 地 遭 占 用, 惟 相 關 單 位 怠 於 追 收 補 償 金 情 事, 囑 請 研 擬 追 討 之 具 體 措 施 ; 亦 就 縣 府 各 項 建 設 發 展 及 政 策 推 展 情 形, 建 議 提 供 具 體 績 效 指 標, 以 為 施 政 成 效 或 爭 取 統 籌 分 配 款 之 檢 視 或 參 考 依 據 三 該 日 下 午 假 澎 湖 縣 政 府 會 議 室 受 理 民 眾 陳 情, 委 員 除 一 一 聆 聽 陳 情 訴 求 外, 並 在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人 員 列 席 下, 就 陳 情 案 件 實 情 始 末 民 眾 疑 義 之 處 及 權 益 事 項 詳 予 瞭 解, 並 本 於 職 權 處 理 案 件 貳 巡 察 委 員 發 言 紀 要 : 一 江 委 員 明 蒼 1. 綜 觀 澎 湖 縣 經 費 有 九 成 來 自 於 中 央 分 配, 然 目 前 中 央 財 源 亦 屬 拮 据, 有 關 縣 府 研 擬 之 福 利 政 策, 在 財 政 分 配 上 是 否 需 要 進 行 通 盤 考 量? 有 關 老 人 福 利 政 策 部 分, 是 否 需 限 制 實 施 對 象 條 件, 如 設 定 排 富 條 款 等? 請 縣 長 及 財 政 單 位 多 費 神, 在 政 策 規 劃 及 執 行 上, 避 免 排 擠 到 其 他 應 當 用 的 經 費 2. 請 縣 府 旅 遊 處 注 意 詳 查, 有 關 占 用 縣 有 土 地 及 欠 租 情 形, 是 否 研 議 相 關 因 應 對 策 及 措 施? 3. 有 關 澎 湖 縣 縣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40 條 ( 得 終 止 租 約 ) 規 定, 在 租 金 超 過 法 定 期 限 的 時 候, 政 府 得 依 租 約 收 回 租 賃 物 規 定 中, 對 於 法 定 期 限 這 部 分 並 沒 有 明 定 期 限 內 容, 所 謂 法 定 期 限 是 否 參 考 民 法 第 440 條 ( 支 付 租 金 遲 延 之 效 力 ) 訂 定 期 限 終 止 租 約, 抑 或 參 酌 哪 一 條 文 制 定 相 關 規 定, 俾 利 積 極 辦 理 追 討 及 收 回 縣 有 土 地 4. 有 關 發 展 風 力 發 電 部 分, 據 說 明 指 出 預 計 設 置 130 多 台 機 具, 然 而 有 否 慮 及 低 頻 噪 音 產 生 之 問 題? 在 臺 灣 本 島 中 曾 有 低 頻 抗 爭 案 件, 倘 若 在 這 一 方 面 先 予 事 前 考 量, 應 較 能 降 低 事 後 負 面 輿 論 及 爭 議 二 仉 委 員 桂 美 1. 經 由 簡 報 說 明 看 得 出 澎 湖 縣 發 展 的 基 本 特 色 和 走 向, 當 然 在 各 地 方 政 府 的 簡 報 中, 均 會 把 一 些 比 較 重 要 的 特 色 表 現 出 來 ; 澎 湖 縣 財 政 情 況 涉 及 到 先 天 的 條 件, 所 以 中 央 補 助 的 部 分 會 比 較 高 爰 希 望 在 簡 報 內 容 中 呈 現 一 些 比 較 具 體 的 政 策 績 效 指 標 及 評 比 或 產 出 的 結 果 2. 有 關 地 方 用 水 的 基 本 需 求 部 分, 據 說 明 經 濟 部 及 自 來 水 公 司 增 設 6 千 噸 的 海 水 淡 化 機 組, 事 實 上 據 我 瞭 解, 海 水 淡 化 在 我 們 本 島 部 分 的 成 8

本 是 非 常 高 的, 但 是 簡 報 內 容 有 關 請 求 協 助 解 決 事 項 頁 內 容 中, 卻 看 不 到 相 關 經 費 等 數 據, 對 於 經 費 來 源 及 淡 化 所 需 成 本 部 分, 應 該 要 有 一 些 評 估 ( 數 值 ), 這 一 部 分 請 於 會 後 提 供 有 關 海 水 淡 化 成 本 及 效 益 評 估 之 書 面 資 料 供 參 3. 對 於 風 力 發 電 的 部 分, 本 院 也 有 一 些 與 風 能 發 電 有 關 之 案 件, 據 瞭 解, 風 能 發 電 有 一 些 先 天 的 優 點 或 是 弱 點, 實 際 上 我 們 目 前 在 能 源 的 部 分, 自 己 能 產 出 的 能 源 有 限, 如 果 澎 湖 縣 能 自 己 產 製 出 風 能 發 電, 這 是 非 常 有 貢 獻 的 這 部 分 亦 請 於 會 後 就 澎 湖 縣 推 動 風 能 發 電 之 優 劣 處, 及 對 未 來 發 展 程 度 之 評 估, 提 供 相 關 書 面 資 料 4. 另 有 關 財 政 資 源 分 享 比 例 及 重 要 性 分 配, 我 想 這 是 見 仁 見 智 的 有 關 澎 湖 縣 老 人 福 利 政 策 部 分, 看 起 來 不 錯, 但 是 如 果 以 澎 湖 縣 目 前 的 財 政 結 構, 在 老 人 福 利 的 比 例 上, 實 屬 偏 高, 對 於 福 利 的 提 升 就 老 人 來 說 當 然 是 很 好, 但 是 就 整 個 財 政 結 構 可 能 要 做 一 個 估 算, 包 括 就 各 種 不 同 的 人 口 結 構 排 列 優 先 順 位 相 關 書 面 補 充 說 明 亦 請 於 會 後 提 供 5. 縣 政 簡 報 提 及 澎 湖 縣 陸 域 面 積 126.86 平 方 公 里, 海 域 面 積 7,937.34 平 方 公 里, 在 統 籌 分 配 款 部 分 僅 計 算 陸 域 面 積, 對 澎 湖 縣 較 為 不 利, 陳 請 將 海 域 面 積 納 入 計 算 部 分, 我 想 有 關 近 8 千 平 方 公 里 的 海 域 是 澎 湖 的 特 色, 但 是 如 果 要 爭 取 納 入 計 算, 建 議 應 將 海 域 的 經 濟 產 值 相 關 指 標 具 體 呈 現, 對 於 澎 湖 縣 爭 取 經 費 才 會 具 有 說 服 力, 也 比 較 妥 適 三 方 委 員 萬 富 1. 在 還 沒 有 到 澎 湖 以 前, 曾 聽 說 本 院 委 員 到 澎 湖 縣 進 行 監 試 巡 察 或 因 為 某 些 案 件 現 場 履 勘, 均 對 於 澎 湖 留 下 很 好 的 印 象, 認 為 現 在 的 澎 湖 真 的 是 脫 胎 換 骨, 跟 以 前 不 一 樣 了 我 曾 經 來 過 澎 湖 幾 次, 但 是 有 一 段 時 間 了, 前 一 次 是 進 行 監 試 的 時 候, 也 感 覺 澎 湖 的 街 道 整 理 非 常 乾 淨, 今 天 也 很 感 謝 縣 府 高 簡 任 秘 書, 利 用 行 程 當 中 很 簡 短 的 時 間 順 道 帶 我 們 到 媽 祖 天 后 宮 參 訪, 也 做 了 一 個 很 簡 要 的 介 紹, 讓 我 留 下 很 深 刻 的 印 象 2. 來 到 縣 府 後, 縣 長 名 片 正 面 是 桶 盤 石, 後 面 是 七 美 的 雙 心 石 滬, 把 澎 湖 重 點 特 色 都 放 進 去 了 我 感 覺 澎 湖 縣 是 一 個 美 麗 及 具 有 熱 情 的 地 方, 並 且 擁 有 豐 富 的 天 然 資 源 經 由 簡 報 足 見 貴 縣 對 於 觀 光 旅 遊 方 面 的 發 展 已 具 相 當 成 效 3. 此 次 我 來 到 澎 湖, 舉 目 所 看 到 的 讓 我 覺 得 很 舒 服, 這 是 我 們 澎 湖 縣 府 同 仁 在 縣 長 領 導 之 下 共 同 努 力 而 有 亮 麗 的 成 果 簡 報 中 指 出, 澎 湖 縣 榮 獲 寂 寞 星 球 雜 誌 票 選 2011 世 界 十 大 神 秘 島 嶼, 並 於 2012 年 加 入 世 界 最 美 麗 海 灣 組 織, 及 首 度 代 表 臺 灣 入 榜 2015 亞 洲 新 興 旅 遊 城 市, 與 日 本 由 步 市 韓 國 束 草 等 8 個 城 市 共 享 殊 榮, 可 謂 名 列 前 茅 澎 湖 縣 觀 光 發 展 不 僅 能 夠 立 足 臺 灣, 並 且 能 夠 把 我 們 外 島 的 澎 湖 帶 向 國 際, 這 是 很 不 容 易 的 我 在 這 邊 特 別 對 大 家 的 努 力 和 成 果 表 示 敬 佩 9

參 移 委 員 會 處 理 事 項 : 無 五 本 院 104 年 度 地 方 巡 察 第 3 組 報 告 ( 基 隆 市 ) 監 察 院 巡 迴 監 察 報 告 書 巡 察 委 員 : 包 宗 和 巡 察 時 間 :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 基 隆 市 ) 巡 察 機 關 或 巡 察 地 區 : 基 隆 市 政 府 基 隆 市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接 見 人 民 陳 情 人 數 :4 人 ( 基 隆 市 ) 接 受 人 民 書 狀 :3 件 ( 基 隆 市 ) 壹 巡 察 經 過 : 赴 基 隆 市 政 府 先 會 晤 林 市 長 右 昌, 就 如 何 改 善 基 隆 市 自 來 水 管 線 漏 水 滲 水 及 汰 換 速 度 過 慢 等 問 題, 提 出 意 見 嗣 於 基 隆 市 政 府 受 理 人 民 陳 情 下 午 接 續 瞭 解 基 隆 市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工 程 進 度 及 變 更 設 計 部 分, 並 促 請 基 隆 市 政 府 應 兼 顧 軟 硬 體 整 體 配 套 措 施, 且 就 停 車 位 與 運 動 中 心 周 邊 民 眾 使 用 需 求 預 先 評 估 情 形 及 運 動 中 心 有 無 訂 定 中 長 程 執 行 計 畫 加 以 瞭 解, 並 由 該 府 相 關 單 位 接 受 委 員 詢 問 貳 巡 察 委 員 發 言 紀 要 : 一 基 隆 市 國 民 運 動 中 心 ( 下 稱 運 動 中 心 ) 雖 因 原 承 商 資 金 周 轉 問 題 更 換 承 商, 惟 查 亦 有 以 增 加 設 施 為 由 變 更 設 計, 而 致 工 期 展 延 97 天, 就 變 更 設 計 新 增 設 施 部 分, 有 哪 些 設 備? 增 設 之 主 要 目 的 與 原 因 為 何? 並 請 說 明 該 經 費 來 源 二 各 項 建 設 應 整 體 考 量 並 有 完 整 之 配 套 措 施, 運 動 中 心 之 相 關 軟 硬 體 配 套 措 施 為 何? 安 全 設 備 是 否 完 備? 有 無 配 置 充 足 之 游 泳 池 救 生 人 員 及 護 理 人 員? 三 另 設 計 部 分, 有 無 考 量 高 齡 者 及 身 心 障 礙 市 民 之 使 用 需 求 並 符 合 無 障 礙 空 間 設 施 規 範? 四 運 動 中 心 法 定 停 車 位 僅 48 個 ( 中 心 規 劃 有 33 個 車 位, 另 仁 愛 行 政 大 樓 15 車 位 ), 有 無 評 估 是 否 符 合 該 中 心 及 照 顧 周 邊 民 眾 之 使 用 需 求? 停 車 位 是 否 足 夠? 若 無 法 因 應 使 用 者 需 求 或 團 體 活 動 人 潮, 為 避 免 影 響 民 眾 使 用 頻 率 及 意 願, 有 無 其 他 配 套 措 施? 五 為 避 免 運 動 中 心 因 時 勢 變 遷 造 成 低 度 使 用 而 成 為 蚊 子 館, 後 續 營 運 是 否 有 吸 引 基 隆 市 民 來 運 動 之 具 體 措 施? 有 無 訂 定 相 關 中 長 程 執 行 計 畫? 市 府 對 營 運 廠 商 之 管 理 機 制 為 何? 參 移 委 員 會 處 理 事 項 : 無 六 本 院 104 年 度 地 方 巡 察 第 4 組 報 告 ( 桃 園 市 ) 監 察 院 巡 迴 監 察 報 告 書 巡 察 委 員 : 陳 小 紅 王 美 玉 巡 察 時 間 :104 年 10 月 12 日 巡 察 機 關 或 巡 察 地 區 : 桃 園 市 接 見 人 民 陳 情 :3 人 接 受 人 民 書 狀 :5 件 巡 察 經 過 : 委 員 於 12 日 上 午 實 地 巡 察 桃 園 市 復 興 區 合 流 部 落, 關 心 復 興 區 水 土 保 持 及 蘇 迪 勒 風 災 後 部 落 復 建 道 路 損 壞 修 復 等 情, 由 桃 園 市 副 市 長 邱 太 三 主 持 簡 報 會 議, 並 於 復 興 區 公 所 受 理 人 民 陳 情 委 員 下 午 實 地 巡 察 石 門 水 庫 並 聽 取 簡 報, 除 瞭 解 水 庫 供 水 水 資 源 調 配 與 水 質 監 測 情 形 10

, 以 及 延 長 水 庫 壽 命 及 增 加 庫 容 等 相 關 整 治 與 清 淤 工 程 外, 對 於 上 游 集 水 區 過 度 開 發, 相 關 山 坡 地 保 育 水 土 保 持 因 應 策 略, 及 埤 塘 供 農 業 民 生 用 水 與 利 用 海 水 淡 化 技 術 增 加 水 資 源 之 計 畫 與 可 行 性, 表 達 關 切 此 外, 復 興 區 北 橫 地 帶 為 桃 園 重 要 觀 光 亮 點, 委 員 特 別 前 往 慈 湖 園 區, 關 心 有 關 北 横 之 交 通 建 設 動 線 民 宿 業 合 法 登 記 輔 導 及 景 點 開 發 等 情 形 ; 並 提 出 應 進 行 整 體 評 估 規 劃, 並 重 視 水 土 保 育 問 題, 期 許 桃 園 能 打 造 安 全 舒 適 的 旅 遊 環 境 巡 察 委 員 發 言 紀 要 : ( 一 ) 復 興 區 為 山 區, 有 相 當 多 比 例 為 保 留 地, 有 關 超 限 利 用 非 法 使 用 之 主 要 內 涵 及 問 題 未 能 解 決 之 屬 性 為 何? ( 二 ) 風 災 後, 市 府 及 復 興 區 公 所 分 成 災 前 災 中 災 後 處 理, 依 據 獎 勵 輔 導 造 林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之 簡 報 第 3 頁 敘 明, 造 林 期 限 為 20 年, 造 林 獎 勵 金 第 1 年 12 萬 元, 直 到 20 年 合 計 有 60 萬 元, 從 許 多 報 導 得 知, 上 游 地 區 或 水 庫 集 水 區 之 使 用, 若 原 為 水 土 涵 養 地 區 改 種 經 濟 作 物, 無 疑 對 水 資 源 及 水 土 保 育 播 下 潛 在 破 壞 種 子, 獎 勵 造 林 合 計 有 60 萬 元 獎 勵 金 之 計 算 方 式 為 何? 又 其 與 所 種 植 之 經 濟 作 物 收 益 落 差 為 何? 誘 因 是 否 足 夠? ( 三 ) 據 瞭 解, 馬 上 關 懷 計 畫 屬 內 政 部 社 會 司 針 對 受 災 戶 之 補 助, 就 災 害 善 後 而 言, 中 央 市 府 和 公 所 如 何 分 擔 經 費? 若 颱 風 周 而 復 始, 短 中 長 期 安 置 又 變 成 例 行 性 流 程, 有 無 妥 適 解 決 方 法 及 較 佳 之 災 害 善 後 措 施? ( 四 ) 蘇 迪 勒 颱 風 重 建 委 員 會 非 屬 常 設 委 員 會, 其 任 務 何 時 告 一 段 落? ( 五 ) 造 成 土 石 流 等 災 情 除 了 氣 候 因 素 外, 尚 有 其 他 原 因 嗎? 有 無 預 先 防 範 機 制? 復 興 區 之 造 林 林 種 有 哪 些? 依 照 法 令 規 定 輔 導 造 林 種 植 之 林 木 為 何? 種 植 淺 根 性 植 物 是 否 符 合 規 定?104 年 度 審 計 部 資 料 指 出, 截 至 102 年 底, 獎 勵 輔 導 造 林 計 畫 補 助 經 費 執 行 率 僅 30.6%, 目 前 獎 勵 輔 導 造 林 計 畫 之 執 行 率 為 何? 另 截 至 103 年 8 月 底 止, 復 興 區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尚 有 7,109 筆 應 辦 理 卻 尚 未 辦 理 所 有 權 移 轉, 甚 有 民 國 60 年 到 期 者, 迄 今 逾 40 年 未 辦 理 所 有 權 移 轉, 原 因 為 何? ( 六 ) 天 候 不 穩, 災 害 頻 繁, 我 國 河 流 短 且 湍 急, 水 土 保 持 不 易, 對 災 民 之 短 中 長 期 安 置 政 策 之 決 定 權 為 何? 建 議 可 汲 取 小 林 村 修 復 經 驗 或 聽 取 慈 善 團 體 救 災 經 驗 ; 另 對 受 災 戶 之 安 置, 除 重 視 安 全 並 規 劃 長 期 安 置 外, 應 尊 重 原 住 民 既 有 文 化, 在 經 濟 及 環 境 保 育 中 取 得 平 衡 ( 七 ) 石 門 水 庫 建 置 已 有 54 年, 當 年 蓋 水 庫 時, 預 計 蓄 水 量 為 何? 目 前 蓄 水 量 占 原 先 設 計 之 水 庫 容 量 為 何? ( 八 ) 石 門 水 庫 及 其 集 水 區 整 治 計 畫, 以 10 年 經 費 250 億 元 整 治 後, 水 庫 之 壽 命 還 有 多 久? ( 九 ) 石 門 水 庫 目 前 淤 砂 量 有 多 少? 清 理 期 程? 石 門 水 庫 及 其 集 水 區 整 治 計 畫 10 年 經 費 250 億 元 能 否 達 到 預 期 目 標? 淤 泥 減 少 量 為 何? 桃 園 除 工 業 發 達 外, 並 有 航 空 城 開 發 計 畫, 供 水 量 能 否 符 合 需 求? ( 十 ) 根 據 石 門 水 庫 及 其 集 水 區 整 治 情 形 簡 報 第 12 13 頁 敘 明, 石 門 水 庫 增 設 水 力 排 砂 後 約 僅 排 除 30% 之 淤 砂, 比 增 設 前 要 高 10%, 而 非 100%, 二 期 工 程 所 施 作 排 砂 鋼 管, 有 無 使 用 期 限? 其 與 水 力 排 砂 共 同 運 作 後 之 排 砂 率 為 何? 若 使 用 期 限 不 長, 是 否 將 衍 生 後 續 維 修 問 題 11

? ( 十 一 ) 桃 園 農 業 用 水 依 賴 埤 塘, 有 農 民 停 止 耕 作 轉 而 賣 水 給 工 業 使 用, 似 屬 私 下 而 非 政 府 媒 介 行 為, 其 實 際 情 形 為 何? ( 十 二 ) 據 市 府 簡 報, 希 望 翡 翠 水 庫 能 解 決 板 新 地 區 用 水 問 題, 水 資 源 調 配 建 議 包 含 海 水 淡 化, 目 前 海 水 淡 化 計 畫 情 形 為 何? ( 十 三 ) 臺 灣 四 面 環 海 卻 缺 水, 除 海 水 淡 化 利 用 之 外, 有 無 其 他 方 式, 能 促 使 水 源 涵 養 達 到 比 現 在 更 好 的 效 果? ( 十 四 ) 復 興 區 是 石 門 水 庫 上 游 集 水 區, 若 水 庫 上 游 集 水 區 未 能 做 好 管 制, 即 使 做 好 排 砂, 上 游 水 土 被 沖 刷 下 來, 也 還 會 污 染 水 源, 造 成 後 面 在 清 淤 泥, 前 端 卻 繼 續 製 造 污 染 源, 這 個 部 分 由 不 同 部 會 主 管, 其 處 理 方 式 為 何? 另 石 門 水 庫 上 游 集 水 區 水 土 保 持 情 形 管 制 措 施 及 成 效 為 何? 市 府 經 濟 部 水 利 署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林 務 局 等 相 關 單 位 之 分 工 權 責 及 執 行 情 形 為 何? ( 十 五 ) 復 興 區 是 否 有 相 關 法 令 依 據 可 種 植 桂 竹 筍 水 蜜 桃 等 淺 根 性 植 物? 復 興 區 種 植 桂 竹 筍 水 蜜 桃 之 面 積 為 何? 復 興 區 依 照 相 關 規 定 可 種 植 之 植 物 為 何 ( 請 列 舉 法 令 依 據 )? ( 十 六 ) 桃 園 擬 於 小 烏 來 風 景 特 定 區 開 發 溫 泉, 溫 泉 用 水 若 直 接 排 放 至 水 源 用 地 而 未 妥 善 處 理 將 成 為 污 染 源, 市 府 表 示 未 來 要 蓋 污 水 處 理 廠, 是 否 係 為 溫 泉 開 發 做 準 備? 或 想 一 併 解 決 整 個 桃 園 地 區 之 污 水 處 理 問 題? 另 觀 光 資 源 發 展 與 環 境 保 護 之 間, 應 如 何 權 衡 與 兼 顧? 移 委 員 會 處 理 事 項 : 無 七 本 院 104 年 度 地 方 巡 察 第 5 組 報 告 (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 監 察 院 巡 迴 監 察 報 告 書 巡 察 委 員 : 楊 美 鈴 江 綺 雯 巡 察 時 間 :104 年 10 月 5 日 14 日 20 日 巡 察 機 關 或 巡 察 地 區 : 新 竹 縣 新 竹 市 苗 栗 縣 接 見 人 民 陳 情 :31 人 ( 新 竹 縣 12 人 新 竹 市 9 人 苗 栗 縣 10 人 ) 接 受 人 民 書 狀 :23 件 ( 新 竹 縣 10 件 新 竹 市 6 件 苗 栗 縣 7 件 ) 巡 察 經 過 : 104 年 10 月 5 日 巡 察 新 竹 縣 本 院 監 察 委 員 楊 委 員 美 鈴 江 委 員 綺 雯, 於 104 年 10 月 5 日 赴 新 竹 縣 巡 察 上 午 先 至 新 竹 縣 議 會 拜 會 張 議 長 鎮 榮, 並 就 該 縣 預 算 編 列 數 額 與 實 際 歲 入 金 額 顯 有 落 差, 敦 請 議 會 於 年 度 審 核 預 算 時, 予 以 審 慎 評 估 ; 另 對 於 該 縣 之 財 政 狀 況 國 立 臺 灣 大 學 擬 於 竹 北 設 立 分 部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壅 塞 問 題 行 政 罰 鍰 之 收 取 特 別 收 入 基 金 之 運 用 及 民 間 電 力 需 求 表 示 關 切 ; 並 促 請 議 會 支 持 縣 府 活 化 縣 有 財 產, 俾 活 絡 縣 府 財 政 復 至 新 竹 縣 政 府 拜 會 邱 縣 長 鏡 淳, 聽 取 縣 長 針 對 縣 府 在 全 國 打 房 政 策 下, 地 方 財 政 收 入 產 生 缺 口, 致 財 政 收 支 無 法 獲 得 平 衡 之 初 步 說 明 俟 拜 會 結 束 後, 至 縣 府 簡 報 室 聽 取 縣 政 簡 報, 對 於 縣 府 建 請 本 院 協 助 事 項, 如 財 政 教 育 醫 療 警 消 人 力 及 垃 圾 處 理 等 議 題, 允 將 再 行 研 議 ; 並 就 縣 府 之 財 政 收 支 預 算 編 列 預 算 執 行 公 共 債 務 等 事 項 提 出 若 干 建 議, 復 提 醒 縣 府 重 視 財 政 紀 律 問 題, 期 能 儘 速 檢 討 改 善 嗣 於 縣 府 會 議 室 接 受 民 眾 陳 情 共 10 件 是 日 下 午, 實 地 視 察 內 灣 鐵 道 支 線 文 創 園 區 活 化 情 形, 除 聽 取 簡 報 以 瞭 解 內 灣 鐵 道 支 線 12

之 復 駛 及 周 邊 文 創 園 區 之 活 化 情 形 外, 並 感 受 臺 灣 鐵 路 管 理 局 內 灣 線 合 興 車 站 之 活 化 成 果, 復 至 內 灣 商 圈 視 察 各 項 在 縣 府 努 力 下 所 改 建 之 文 創 展 館, 及 因 內 灣 鐵 道 支 線 復 駛 下, 所 帶 來 之 經 濟 活 絡 及 觀 光 人 潮 104 年 10 月 14 日 巡 察 新 竹 市 本 院 監 察 委 員 楊 委 員 美 鈴 江 委 員 綺 雯, 於 104 年 10 月 14 日 赴 新 竹 市 巡 察 先 至 新 竹 市 議 會 拜 會 謝 議 長 文 進 林 市 長 智 堅, 三 方 會 談 中 除 稱 許 市 府 因 府 會 和 諧, 得 以 順 利 推 動 市 政 外, 並 期 許 該 市 閒 置 設 施 能 夠 加 以 管 控, 予 以 活 化, 復 聽 取 該 市 存 在 已 久 之 違 章 建 築 問 題 相 關 時 空 背 景, 進 而 建 議 府 會 因 勢 立 法, 建 立 市 府 施 政 上 之 特 色 俟 拜 會 結 束 後, 旋 至 市 府 簡 報 室 聽 取 市 政 簡 報, 對 於 市 府 依 人 口 結 構 特 質, 將 兒 童 城 市 作 為 施 政 方 向, 推 動 若 干 措 施, 表 示 肯 定 ; 並 對 市 府 採 取 積 極 之 態 度, 逐 年 改 善 財 政 狀 況, 表 達 欣 慰 惟 於 會 中 提 請 注 意 關 於 中 央 補 助 款 部 分 應 經 核 定 覈 實 編 列, 又 房 屋 稅 徵 收 率 及 房 屋 標 準 單 價, 務 必 適 時 檢 討, 並 妥 訂 其 適 用 原 則 嗣 於 市 府 大 禮 堂 接 受 民 眾 陳 情 共 6 件 104 年 10 月 20 日 巡 察 苗 栗 縣 本 院 監 察 委 員 楊 委 員 美 鈴 江 委 員 綺 雯, 於 104 年 10 月 20 日 赴 苗 栗 縣 巡 察 上 午 先 至 苗 栗 縣 議 會 拜 會 游 議 長 忠 鈿, 除 對 游 議 長 身 體 健 康 表 達 關 切, 並 祝 福 早 日 康 復 外, 另 就 苗 栗 縣 政 府 預 算 之 編 列, 商 請 議 會 審 慎 評 估, 嚴 格 把 關 復 至 苗 栗 縣 政 府 拜 會 徐 縣 長 耀 昌, 先 行 瞭 解 縣 府 目 前 之 財 務 狀 況, 並 聽 取 縣 府 期 望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地 方 統 籌 分 配 款 能 有 較 公 平 合 理 之 配 置 等 相 關 說 明 拜 會 結 束 後, 旋 至 縣 府 簡 報 室 聽 取 縣 政 簡 報, 就 縣 府 能 夠 依 法 查 察 取 締 違 規 農 舍, 表 達 肯 定 ; 對 於 徐 縣 長 及 縣 府 團 隊 於 財 政 困 境 下, 仍 能 積 極 創 稅 撙 節 開 支, 予 以 砥 礪, 期 許 縣 府 每 位 局 處 長 均 能 共 盡 心 力, 引 領 縣 府 朝 向 更 好 的 未 來 發 展 ; 並 允 將 研 議 縣 府 所 提 有 關 修 正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之 建 議 ; 及 提 請 應 覈 實 編 列 預 算, 視 實 際 歲 入 控 減 支 出, 並 應 重 視 財 政 紀 律 ; 另 促 請 正 視 大 閘 蟹 所 帶 來 之 生 態 議 題 及 積 極 進 行 石 虎 保 育 措 施 嗣 於 縣 府 會 議 室 接 受 民 眾 陳 情 共 7 件 是 日 下 午, 實 地 視 察 縣 有 場 館 之 營 運 管 理 情 形, 除 邀 集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苗 栗 縣 審 計 室 主 任 共 同 聽 取 簡 報, 會 商 研 議 尚 待 檢 討 改 進 事 項 外, 並 實 地 查 訪 目 前 營 運 成 效 最 佳 之 客 家 圓 樓, 俾 瞭 解 縣 有 場 館 營 運 管 理 上 之 特 色 及 所 遭 遇 之 困 難 巡 察 行 程 : 一 經 聽 取 新 竹 縣 縣 政 簡 報, 委 員 發 言 紀 要 : ( 一 ) 楊 委 員 美 鈴 : 1. 有 關 縣 府 反 應 新 竹 縣 亟 待 協 助 事 項, 包 括 : 爭 取 高 鐵 盈 餘 預 支 分 配 及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合 理 修 正 爭 取 新 設 校 補 助 經 費 並 放 寬 區 段 徵 收 取 得 用 地 供 私 立 學 校 使 用 之 限 制 建 請 中 央 設 立 新 竹 縣 健 康 產 業 園 區 醫 院 急 性 病 床 499 床 並 具 備 醫 學 中 心 之 水 準 建 請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及 消 防 署 優 先 補 實 新 竹 縣 政 府 警 察 局 及 消 防 局 預 算 人 力 缺 額, 及 建 請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出 面 協 調 各 縣 市 垃 圾 費 用 調 降 事 宜 等 問 題, 本 院 將 針 對 這 些 問 題, 逐 一 瞭 解 並 向 相 關 部 會 轉 達 反 應, 積 極 處 理 2. 在 財 政 收 支 狀 況 98 至 103 年 度 債 務 情 形 分 析 表 中, 未 滿 1 年 公 共 債 務 累 計 未 償 餘 額 為 新 臺 幣 ( 13

下 同 )71.99 億 元, 與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新 竹 縣 審 計 室 ( 下 稱 新 竹 縣 審 計 室 ) 提 供 資 料 72.103 億 元 數 據 不 符, 請 說 明 在 公 共 債 務 累 計 未 償 餘 額 共 計 227 億 元 之 多, 故 在 開 源 節 流 要 有 積 極 作 為, 尤 其 加 強 債 務 成 長 幅 度 的 管 控 在 歲 入 編 列 方 面, 縣 府 編 列 數 目 與 實 際 收 入 有 差 異, 與 新 竹 縣 審 計 室 提 供 歲 入 收 入 落 差 達 44 億 5,000 萬 餘 元, 扣 除 簡 報 所 提 不 可 歸 責 的 因 素 後 仍 有 落 差, 故 期 許 縣 府 在 編 列 歲 入 預 算 時, 需 多 方 考 慮 整 體 經 濟 發 展 趨 勢 增 減 因 素 評 估 及 以 往 實 收 情 形, 以 降 低 落 差 ( 二 ) 江 委 員 綺 雯 : 請 新 竹 縣 政 府 勞 工 處 說 明 : 在 高 級 觀 光 飯 店 或 風 景 區 辦 理 人 員 講 習 自 102 年 度 起 就 未 再 辦 原 因 為 何? 為 推 動 身 心 障 礙 就 業, 請 針 對 縣 內 公 司 行 號 學 校 定 期 拜 訪 找 出 問 題, 針 對 問 題 去 解 決, 以 解 決 聘 用 人 力 問 題 就 服 員 多 重 角 色 定 位 之 衝 突 本 府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係 採 行 政 委 託 方 式, 委 由 轄 內 各 身 障 福 利 團 體 ( 機 構 ) 就 服 員 辦 理 身 障 支 持 性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請 問 縣 內 身 障 福 利 團 體 ( 機 構 ) 數 量? 有 多 少 家 能 夠 辦 理 就 業 服 務? 業 務 服 務 品 質 能 達 到 成 效 為 何? 還 是 由 該 處 先 行 試 做 2 年 並 培 養 種 子 交 付? 二 經 聽 取 新 竹 縣 內 灣 鐵 道 支 線 文 創 園 區 活 化 情 形 簡 報, 委 員 發 言 紀 要 : 新 竹 縣 政 府 內 灣 鐵 道 支 線 文 創 園 區 投 資 金 額 為 何? 來 源 為 何? 在 成 本 效 益 部 分, 看 到 是 人 數 增 長, 還 有 觀 光 經 濟 發 展, 是 否 有 更 多 具 體 數 據? 工 程 部 分 是 否 會 延 宕? 如 延 宕, 是 否 有 原 因 及 因 應 對 策? 簡 報 提 到 之 遊 客 數 據, 是 週 末 為 主? 還 是 平 日 也 有 吸 引 遊 客 的 策 略? 另 與 日 本 有 策 略 聯 盟, 目 前 效 益 如 何? 前 景 規 劃 如 何? 動 漫 人 才 除 有 劉 興 欽 大 師 外, 是 否 尚 有 其 他 的 動 漫 人 材? 三 經 聽 取 新 竹 市 市 政 簡 報, 委 員 發 言 紀 要 : ( 一 ) 楊 委 員 美 鈴 : 1. 據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新 竹 市 審 計 室 ( 下 稱 新 竹 市 審 計 室 ) 所 提 供 之 103 年 度 新 竹 市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查 新 竹 市 政 府 為 彌 平 預 算 收 支, 近 5 年 來 (99 至 103 年 度 ) 皆 編 列 未 經 中 央 政 府 核 定 之 補 助 收 入, 累 計 金 額 為 114 億 4,243 萬 餘 元, 執 行 結 果, 年 度 終 了 累 計 短 收 數 高 達 85 億 486 萬 餘 元 市 府 對 於 虛 列 中 央 補 助 收 入 之 情 事, 雖 已 逐 年 縮 減, 惟 103 年 度 仍 須 列 中 央 政 府 補 助 收 入 預 算 達 17 億 4,044 萬 餘 元, 金 額 仍 屬 龐 鉅, 請 市 府 確 實 依 照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規 定, 覈 實 編 列 預 算 2. 據 新 竹 市 審 計 室 所 提 供 之 103 年 度 新 竹 市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查 至 103 年 底 止, 新 竹 市 房 屋 稅 徵 收 率 尚 未 因 應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之 修 正 而 修 訂 完 成 並 報 財 政 部 備 查 ; 另 新 竹 市 房 屋 標 準 單 價 最 近 1 次 公 告 於 102 年 底, 惟 其 房 屋 標 準 單 價 連 同 耐 用 年 數 及 折 舊 標 準, 均 係 沿 用 73 年 之 評 定 標 準, 14

迄 103 年 底 止 已 逾 30 年 未 檢 討 調 整, 致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已 偏 離 實 際 情 形 而 無 法 覈 實 核 定 房 屋 現 值, 連 帶 影 響 以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作 為 稅 基 財 產 價 值 或 所 得 之 計 算 基 礎 者, 如 契 稅 遺 贈 稅 所 得 稅 營 業 稅 印 花 稅 等, 影 響 稅 收 甚 鉅, 期 許 市 府 能 儘 速 改 善 ( 二 ) 江 委 員 綺 雯 : 1. 市 府 現 積 極 推 動 之 兒 童 城 市 政 策 令 人 讚 許, 其 中 有 關 兒 童 醫 院 之 規 劃, 預 計 何 時 完 成? 小 兒 科 夜 間 門 診, 實 際 係 如 何 執 行? 又 市 府 規 劃 之 課 後 延 時 照 顧 政 策, 其 適 用 對 象 執 行 方 式 辦 理 品 質 及 學 童 父 母 之 反 映 等, 各 分 別 為 何? 另 建 議 市 府 可 參 考 聯 合 國 兒 童 公 約 中 之 孩 子 照 顧 指 標, 如 成 長 權 遊 戲 權 健 康 權 及 學 習 權 等, 從 不 同 角 度 來 規 劃 政 策, 讓 孩 子 能 立 足 世 界, 並 與 國 際 接 軌 2. 市 府 規 劃 之 一 萬 個 櫃 子 ( 置 物 櫃 ) 計 畫 是 個 德 政, 且 能 由 小 孩 所 屬 櫃 子 之 情 況 判 斷 其 家 庭 狀 況, 藉 此 給 予 小 孩 必 要 的 協 助, 期 待 未 來 能 透 過 該 計 畫 之 推 展, 造 福 更 多 的 孩 子 3. 政 府 辦 理 公 私 合 營 幼 兒 園, 並 非 僅 站 在 供 給 者 之 角 色, 應 先 針 對 父 母 需 求 進 行 研 究, 澈 底 瞭 解 父 母 期 望 孩 子 如 何 成 長, 以 利 公 私 合 營 幼 兒 園 掌 握 營 運 方 向 4. 市 府 追 求 轄 內 學 生 能 多 元 發 展, 試 問 市 府 規 劃 之 實 驗 教 育 國 際 教 育 及 食 農 教 育 等, 分 別 係 如 何 執 行? 5. 有 關 市 長 競 選 政 見 之 落 實 情 形 為 何? 有 否 擬 訂 短 中 長 程 之 落 實 計 畫? 相 關 經 費 來 源 為 何? 6. 請 說 明 路 平 專 案 及 路 平 主 題 網 之 規 劃 及 執 行 情 形 7. 本 次 市 政 簡 報 內 之 財 政 收 支 簡 報 中, 有 部 分 內 容 並 非 最 新 數 據, 請 提 供 新 版 之 財 政 收 支 簡 報 資 料 四 經 聽 取 苗 栗 縣 縣 政 簡 報, 委 員 發 言 紀 要 : ( 一 ) 楊 委 員 美 鈴 : 1. 本 席 於 3 4 個 月 前 來 到 貴 縣 調 查 有 關 違 規 農 舍 之 查 處 情 形, 自 該 次 履 勘 之 後, 即 見 到 縣 府 為 解 決 問 題 所 展 現 之 一 連 串 決 心, 對 於 縣 府 於 本 院 監 察 職 權 行 使 下 所 呈 現 出 之 配 合 及 尊 重, 實 感 肯 定 及 欣 慰 2. 本 次 巡 察 最 重 要 之 目 的, 係 為 瞭 解 各 地 方 政 府 關 於 預 算 執 行 之 情 形 及 財 務 審 查 報 告 相 關 事 項 此 次 簡 報 中 提 及, 縣 府 為 解 決 沈 重 財 務 負 擔 而 採 行 之 開 源 節 流 及 活 絡 財 務 之 具 體 作 為, 俾 舒 緩 改 善 財 務 危 機, 對 於 徐 縣 長 所 付 出 之 努 力, 予 以 鼓 勵 3. 簡 報 中 提 及 財 政 收 支 劃 分 法 中 財 源 分 配 不 當 問 題, 苗 栗 縣 所 得 稅 款 上 繳 中 央 195 億 元, 卻 僅 獲 配 73 億 元, 與 其 他 同 等 財 力 分 級 縣 市 相 較, 至 為 不 公 ; 另 有 關 菸 酒 稅 獲 配 數 僅 占 實 徵 數 3.5% 之 問 題, 請 於 會 後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本 院 將 再 行 研 議, 俾 向 財 政 部 等 15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反 映 4. 有 關 103 年 度 苗 栗 縣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中 指 出, 該 年 度 預 算 數 及 實 際 審 定 數, 歲 入 歲 出 相 抵 之 結 果, 尚 短 差 40 億 6,120 萬 餘 元, 加 上 債 務 償 還 舉 借 債 務 之 支 應, 收 支 尚 短 絀 43 億 8,206 萬 餘 元, 分 析 主 要 原 因, 係 因 歲 入 預 算 之 補 助 及 協 助 收 入 科 目 短 收, 期 許 縣 府 執 行 歲 出 預 算, 於 發 現 補 助 款 及 協 助 收 入 不 甚 理 想 時, 應 即 時 控 減 支 出 5.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苗 栗 縣 審 計 室 指 出, 貴 府 擬 以 財 產 開 發 基 金 購 買 實 施 平 均 地 權 基 金 土 地 之 方 式, 舉 借 自 償 性 債 務 30 億 元, 以 支 應 短 期 資 金 缺 口, 似 僅 能 解 決 燃 眉 之 急, 整 體 債 務 不 減 反 增, 請 縣 府 詳 予 說 明 6. 104 年 度 苗 栗 縣 總 預 算 編 列 情 形, 經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提 出 4 項 預 警 意 見, 此 為 財 政 紀 律 問 題, 縣 府 應 予 重 視, 並 積 極 力 求 改 善 預 警 意 見 分 別 為 : (1) 高 估 補 助 收 入 中 央 未 核 定 者, 即 不 應 納 入 補 助 收 入 科 目 內, 否 則 當 中 央 經 費 不 足 時, 即 造 成 補 助 收 入 短 收, 故 仍 應 覈 實 編 列 (2) 高 估 歲 出 預 算 (3) 編 列 時 超 過 一 致 標 準 社 會 福 利 支 出 (4) 高 估 其 他 收 入 7. 徐 縣 長 上 任 以 來, 面 臨 財 務 負 擔 如 此 沈 重 之 情 形, 在 施 政 上, 舉 例 而 言, 絕 非 如 打 牌 一 樣, 一 開 始 就 滿 手 好 牌, 最 重 要 的 是 要 如 何 將 手 上 持 有 的 壞 牌 打 得 精 彩, 期 勉 徐 縣 長 及 縣 府 同 仁 能 夠 一 起 努 力 ( 二 ) 江 委 員 綺 雯 : 1. 徐 縣 長 待 人 處 事 誠 懇 認 真, 作 為 貴 縣 縣 長, 更 能 拓 展 其 格 局 及 視 野, 此 自 其 施 政 方 向 相 應 措 施 均 可 觀 之 ; 於 此 財 務 困 境 中, 力 求 革 新, 開 源 節 流, 殊 值 敬 佩 建 議 每 位 局 處 首 長 應 將 財 務 主 計 專 業 能 力 落 實, 研 議 如 何 開 源 節 流, 並 讓 每 一 分 錢 發 揮 最 大 效 益 2. 貴 縣 近 年 引 進 大 閘 蟹 養 殖, 惟 因 風 災 損 壞 養 殖 設 備, 導 致 大 閘 蟹 外 逃, 對 於 生 態 環 境 造 成 衝 擊, 其 影 響 更 甚 小 花 蔓 澤 蘭, 縣 府 究 如 何 因 應? 3. 石 虎 為 保 育 類 動 物, 其 保 護 區 亦 應 積 極 爭 取 劃 設 五 經 聽 取 苗 栗 縣 縣 有 場 館 之 營 運 管 理 情 形 簡 報, 委 員 發 言 紀 要 : ( 一 ) 楊 委 員 美 鈴 : 1. 審 計 部 臺 灣 省 苗 栗 縣 審 計 室 提 供 本 院 地 方 機 關 巡 察 之 參 考 資 料 指 出, 木 雕 博 物 館 桐 花 公 園 苗 北 藝 文 中 心 苗 栗 特 色 館 城 市 規 劃 館 客 家 圓 樓 等 6 個 場 館 營 運 管 理 費 用 負 擔 沈 重, 部 分 場 館 遊 客 人 次 欠 佳, 允 宜 積 極 研 謀 改 善, 以 減 少 財 政 負 擔 並 增 進 效 益 其 中 有 部 分 場 館 未 見 簡 報, 請 於 會 後 提 供 各 該 場 館 營 運 管 理 上 所 面 臨 之 困 境 檢 討 改 進 作 為 問 題 解 決 時 程 及 目 標 等 相 關 資 料 16

, 期 許 能 夠 永 續 經 營 以 上 6 個 場 館 之 興 建 費 用 達 15 億 9,927 餘 萬 元, 惟 自 99 年 至 103 年 之 經 營 管 理 情 形, 每 年 門 票 及 租 金 收 入 僅 2,000 萬 餘 元, 營 運 管 理 費 用 卻 高 達 1 億 1,811 萬 元, 對 於 財 務 缺 口 仍 將 造 成 沈 重 負 擔 2. 上 開 6 個 場 館 之 聯 外 交 通 是 否 便 利? 是 否 有 大 眾 運 輸 工 具 可 以 到 達? 未 來 臺 灣 高 鐵 苗 栗 站 通 車 後, 是 否 設 有 接 駁 車? 請 於 會 後 補 充 書 面 說 明 ( 二 ) 江 委 員 綺 雯 : 1. 文 化 非 常 重 要, 惟 往 往 當 經 濟 出 現 困 境 時, 則 列 後 考 量, 縣 府 是 否 也 傾 向 於 此? 另 就 貴 縣 各 場 館 簡 報 觀 之, 稍 嫌 零 散, 似 無 法 凝 聚 出 亮 點 2. 城 市 規 劃 館, 自 名 稱 觀 之, 無 法 確 知 其 主 題 及 特 色, 稍 嫌 亮 點 不 足, 亦 與 其 所 具 教 育 觀 光 遊 憩 等 功 能 無 法 連 結 移 委 員 會 處 理 事 項 : 無 ***************** 監 察 法 規 ***************** 一 修 正 審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監 察 院 函 說 明 : 一 依 據 中 央 法 規 標 準 法 第 7 條 辦 理 二 審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經 本 ( 104) 年 12 月 8 日 本 院 第 5 屆 第 19 次 會 議 決 議 修 正, 並 於 同 年 月 18 日 以 院 台 綜 字 第 1041130936 號 令 修 正 發 布 施 行 三 附 審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修 正 條 文 總 說 明 及 條 文 對 照 表 各 1 份 院 長 張 博 雅 審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第 二 十 五 條 各 機 關 或 各 種 基 金 委 託 或 補 助 其 他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辦 理 之 經 費, 應 依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辦 理, 審 計 機 關 並 得 隨 時 派 員 抽 查 ; 其 支 出 有 關 原 始 憑 證, 如 留 存 受 委 託 或 補 助 機 關 學 校 或 團 體, 應 通 知 該 管 審 計 機 關 第 二 十 六 條 之 一 各 機 關 或 各 種 基 金 依 本 法 第 三 十 六 條 規 定 應 送 該 管 審 計 機 關 審 核 之 相 關 資 訊 檔 案, 由 審 計 部 定 之 第 二 十 七 條 ( 刪 除 ) 第 二 十 八 條 ( 刪 除 ) 第 二 十 九 條 ( 刪 除 ) 第 三 十 條 ( 刪 除 ) 第 三 十 一 條 ( 刪 除 ) 第 三 十 二 條 ( 刪 除 )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發 文 字 號 : 院 台 綜 字 第 1041130938 號 主 旨 : 審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部 分 條 文 業 經 本 院 修 正, 請 查 照 ***************** 會 議 紀 錄 ***************** 17

一 本 院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7 次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58 分 地 點 : 第 1 會 議 室 出 席 委 員 : 尹 祚 芊 王 美 玉 仉 桂 美 江 綺 雯 陳 小 紅 章 仁 香 劉 德 勳 蔡 培 村 列 席 委 員 : 方 萬 富 包 宗 和 江 明 蒼 林 雅 鋒 高 鳳 仙 楊 美 鈴 主 席 : 仉 桂 美 主 任 秘 書 : 周 萬 順 記 錄 : 黃 慧 儀 甲 報 告 事 項 一 宣 讀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決 定 : 確 定 乙 討 論 事 項 一 召 集 人 仉 委 員 桂 美 提 : 擬 具 本 會 105 年 工 作 計 畫 ( 草 案 ), 內 容 是 否 妥 適?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一 照 案 通 過, 並 依 工 作 項 目 辦 理 二 有 關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項 目, 參 酌 陳 委 員 小 紅 王 委 員 美 玉 仉 委 員 桂 美 發 言, 選 定 並 修 正 為 都 會 區 公 辦 都 更 與 居 住 正 義 案 為 本 會 105 年 度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題 目 二 監 察 業 務 處 移 來, 新 竹 縣 政 府 函 送 有 關 該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前 局 長 巫 健 次 因 違 反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經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確 定, 移 請 審 議 案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本 案 推 請 江 委 員 明 蒼 仉 委 員 桂 美 調 查 三 監 察 業 務 處 移 來, 據 審 計 部 函 報 : 該 部 臺 灣 省 南 投 縣 審 計 室 派 員 查 核 南 投 縣 仁 愛 鄉 清 境 地 區 民 宿 管 理 及 違 章 建 築 處 理 事 宜, 南 投 縣 政 府 涉 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案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本 案 推 請 劉 委 員 德 勳 蔡 委 員 培 村 調 查 四 行 政 院 函 復, 據 訴 : 為 中 國 國 民 黨 主 席 朱 立 倫 赴 中 國 大 陸 參 加 國 共 論 壇, 惟 其 中 有 六 位 行 政 院 所 屬 官 員 隨 行, 疑 違 反 行 政 中 立 等 情 案 之 辦 理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影 附 行 政 院 104 年 10 月 13 日 7 月 8 日 復 函, 與 銓 敘 部 104 年 7 月 21 日 復 函, 函 復 立 法 院 賴 委 員 振 昌 五 臺 北 市 選 舉 委 員 會 函 復, 有 關 該 會 辦 理 第 8 屆 立 法 委 員 ( 臺 北 市 第 四 選 舉 區 ) 蔡 正 元 罷 免 案, 疑 有 違 反 公 職 人 員 選 舉 罷 免 法 檢 舉 案, 適 用 法 律 有 牴 觸 憲 法 之 疑 義 聲 請 釋 憲 案 辦 理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函 請 臺 北 市 選 舉 委 員 會 於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完 成 釋 憲 後, 將 最 後 結 果 函 復 本 院 六 行 政 院 及 內 政 部 先 後 函 復, 有 關 行 政 院 核 定 之 建 築 物 實 施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及 補 強 方 案, 迄 今 仍 逾 5,000 棟 公 有 建 築 物 尚 未 進 行 補 強 或 拆 除, 部 分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強 改 善 率 偏 低 等 情 案 之 辦 理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一 行 政 院 復 函 部 分 : 抄 核 簽 意 見 三 ( 一 ) ( 二 ), 函 請 行 政 院 確 實 檢 討 改 進, 並 於 105 18

年 7 月 底 前 彙 整 具 體 成 果 見 復 二 內 政 部 復 函 部 分 : 抄 核 簽 意 見 三, 函 請 內 政 部 持 續 追 蹤 各 級 政 府 機 關 分 年 執 行 所 轄 建 築 物 耐 震 補 強 計 畫 提 報 情 形 及 進 度 執 行 情 形, 於 105 年 7 月 底 前 彙 整 具 體 成 果 見 復 七 高 雄 市 政 府 及 衛 生 福 利 部 先 後 函 復, 據 審 計 部 派 員 抽 查 高 雄 市 那 瑪 夏 區 公 所 辦 理 莫 拉 克 颱 風 勸 募 款 項 收 支 運 用 情 形, 據 報 核 有 違 失 異 常 情 事 案 之 辦 理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一 高 雄 市 政 府 復 函 部 分 : 抄 核 簽 意 見 三, 函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督 飭 所 屬 於 2 個 月 內 續 辦 見 復 二 衛 生 福 利 部 復 函 部 分 : 該 部 所 復 研 處 情 形 均 已 針 對 相 關 法 令 制 度 進 行 研 商 檢 討, 本 件 先 予 併 案 存 查 八 行 政 院 函 復, 據 臺 南 市 議 會 函 報 : 該 市 市 長 副 市 長 秘 書 長 一 級 單 位 主 管 一 級 機 關 首 長 及 相 關 局 處 科 長 以 上 主 管 人 員, 未 向 該 市 議 會 請 假 且 未 列 席 臨 時 會 進 行 說 明 專 案 報 告 及 備 詢, 涉 及 違 反 地 方 制 度 法 等 情 案 之 查 處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抄 核 簽 意 見 四, 函 請 行 政 院 續 處 見 復 ( 同 時 副 知 臺 南 市 議 會 ) 九 桃 園 市 政 府 及 內 政 部 函 復, 有 關 該 府 警 察 局 大 溪 分 局 南 雅 派 出 所 員 警 李 文 億, 駕 車 撞 死 女 大 學 生 逃 逸, 期 間 並 有 員 警 涉 嫌 協 助 藏 匿 及 湮 滅 罪 證, 嚴 重 斲 傷 警 察 執 法 公 正 性 等 情 之 處 理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一 調 查 案 部 分, 桃 園 縣 政 府 復 函, 併 案 存 查 二 糾 正 案 部 分, 抄 核 簽 意 見 三 ( 二 ) 函 請 內 政 部 於 105 年 1 月 底 前 辦 理 見 復 十 衛 生 福 利 部 函 復, 據 審 計 部 102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各 級 政 府 雖 訂 有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服 務 品 質 之 相 關 檢 查 及 評 鑑 機 制, 惟 有 未 落 實 執 行 情 事, 且 兒 少 機 構 評 鑑 為 丙 丁 等 者, 尚 乏 罰 則, 猶 待 研 謀 改 善 等 情 案 之 糾 正 案 及 調 查 意 見 辦 理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一 衛 福 部 函 復 糾 正 案 部 分 : 抄 核 簽 意 見 三 ( 一 ), 函 請 該 部 確 實 檢 討 改 進 見 復 二 衛 福 部 函 復 調 查 意 見 部 分 : 抄 核 簽 意 見 三 ( 二 ), 函 請 該 部 確 實 檢 討 改 進 見 復 十 一 行 政 院 函 復, 為 改 制 前 臺 北 縣 政 府 與 泰 山 鄉 公 所, 於 54 年 間 辦 理 協 議 價 購 所 轄 同 榮 段 地 號 等 土 地, 未 依 規 定 及 時 辦 理 產 權 移 轉 登 記 等 情 案 之 續 處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抄 核 簽 意 見 三, 函 請 行 政 院 督 飭 新 北 市 政 府, 於 105 年 4 月 底 前 辦 理 見 復 十 二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函 復, 該 署 代 辦 中 央 警 察 大 學 偵 查 與 鑑 識 科 技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核 有 不 當 編 列 回 填 台 北 港 作 業 費 新 臺 幣 167 萬 餘 元, 未 核 實 聲 復 並 提 供 不 實 之 佐 證 資 料, 且 後 續 查 處 結 果 與 19

缺 失 情 節 顯 不 相 當 等 情 案 之 續 處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本 件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已 就 違 失 情 形, 簽 報 辦 理 契 約 價 金 變 更 減 帳, 已 扣 減 款 項 在 案, 並 於 署 內 加 強 宣 導 注 意, 全 案 結 案 存 查 十 三 審 計 部 函 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審 核 報 告 審 議 意 見 之 續 處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檢 附 再 審 議 意 見 表, 函 請 審 計 部 繼 續 追 蹤 後 續 改 善 情 形, 並 每 半 年 見 復 十 四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函 復, 有 關 環 境 資 源 部 國 家 公 園 所 屬 四 級 機 關 科 長 職 務 列 等 調 整 等 情 乙 節 之 說 明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本 案 參 酌 王 委 員 美 玉 方 委 員 萬 富 仉 委 員 桂 美 及 高 委 員 鳳 仙 不 同 發 言 討 論 後, 通 過, 影 附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來 文, 函 請 行 政 院 表 示 意 見 十 五 衛 生 福 利 部 函 復, 有 關 本 會 104 年 中 央 機 關 巡 察 委 員 提 示 事 項 之 審 核 意 見 彙 復 表 之 續 處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本 次 委 員 提 示 事 項 之 審 核 意 見 彙 復 表 併 案 存 參 十 六 花 蓮 縣 政 府 函 復, 有 關 該 縣 玉 里 鎮 公 所 辦 理 道 路 改 善 工 程, 使 用 陳 先 生 所 有 土 地 案 之 辦 理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抄 簽 註 意 見 三 ( 一 ), 函 請 花 蓮 縣 政 府 於 6 個 月 內 將 處 理 結 果 見 復 ( 並 副 知 陳 訴 人 ) 十 七 陳 訴 人 續 訴, 為 花 蓮 市 公 所 受 理 坐 落 林 森 段 號 市 有 土 地 讓 售 案, 百 般 刁 難 拒 絕 援 用 縣 有 財 產 管 理 自 治 條 例 第 58 條 之 1 規 定 辦 理, 涉 有 違 失 等 情 之 續 處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抄 簽 註 意 見 三 研 提 意 見, 函 復 陳 訴 人 十 八 高 雄 市 政 府 函 復, 有 關 轄 內 阿 蓮 區 石 案 潭 段 等 地 號 農 地, 遭 違 法 搭 建 大 型 工 業 廠 房 等 情 案 之 辦 理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抄 簽 註 意 見 八, 函 請 高 雄 市 政 府 儘 速 辦 理 見 復 十 九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函 復, 據 訴 : 為 渠 等 接 受 103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一 般 警 察 人 員 考 試 及 格 人 員 訓 練, 詎 訓 練 場 所 生 活 設 施 不 足 部 分 師 資 不 具 專 業 性, 損 及 權 益 等 情 案 之 辦 理 情 形 ; 另 據 陳 訴 人 副 本 陳 訴 案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影 附 內 政 部 警 政 署 復 函 及 抄 其 復 函 說 明 二 之 ( 一 ) ( 三 ) ( 四 ), 分 別 函 復 2 位 陳 訴 人 二 十 花 蓮 縣 政 府 函 復, 據 訴, 為 渠 所 有 坐 落 該 縣 花 蓮 市 福 德 段 地 號 等 土 地, 長 期 遭 該 府 及 花 蓮 市 公 所 違 法 占 用 闢 為 南 濱 公 園 ; 復 遭 地 方 稅 務 局 課 徵 地 價 稅, 侵 害 其 權 益 等 情 案 之 續 處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函 請 花 蓮 縣 政 府 依 程 序 取 得 該 筆 土 地 後, 將 結 果 函 復 本 院 二 十 一 新 北 市 政 府 函 復, 據 訴 : 該 府 所 轄 金 山 區 南 勢 湖 號 農 舍 改 建 成 宮 廟, 農 牧 用 地 鋪 設 鋼 筋 混 凝 土 作 廣 場 使 用, 惟 有 關 單 位 疑 未 依 法 查 處, 涉 有 違 失 等 情 案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一 抄 簽 註 意 見 三, 函 請 新 北 市 政 府 ( 同 時 副 知 陳 訴 人 ) 妥 20

處 見 復 二 影 附 新 北 市 政 府 來 函 送 陳 訴 人 參 考 二 十 二 新 竹 縣 政 府 函 復, 有 關 該 府 地 方 產 業 交 流 中 心 辦 理 委 外 事 宜 案 之 續 處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為 持 續 追 蹤 新 竹 縣 政 府 辦 理 該 館 活 化 使 用 情 形, 函 請 新 竹 縣 政 府 每 3 個 月 將 辦 理 關 西 迎 風 館 活 化 使 用 情 形 函 報 到 院 二 十 三 本 院 104 年 度 地 方 巡 察 收 受 據 訴.. 為 新 竹 市 文 教 新 城 之 舊 有 眷 村 改 建 案, 光 復 路 2 段 298 巷 內 5 弄 6 弄, 部 分 巷 道 變 更 改 道 涉 有 違 失 等 情 案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本 件 陳 訴 事 項, 並 無 新 事 證, 併 案 存 查 二 十 四 內 政 部 函 復, 有 關 非 管 制 品 之 信 號 彈, 被 飆 車 族 當 作 攻 擊 武 器, 對 社 會 秩 序 與 公 共 安 全 造 成 隱 憂, 究 主 管 機 關 有 無 監 督 機 制 等 情 案 之 續 處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抄 簽 註 意 見 三 ( 一 )( 二 ) 函 請 內 政 部 每 半 年 將 實 際 辦 理 狀 況 具 體 成 效 及 相 關 精 進 作 為 之 效 益 評 估 彙 報 見 復 二 十 五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暨 新 竹 縣 政 府 分 別 函 復, 據 訴 : 彭 君 等 所 有 新 竹 縣 竹 東 鎮 竹 東 段 竹 東 小 段 地 號 土 地 經 申 請 複 丈 後, 該 中 心 仍 未 確 實 答 覆 新 竹 縣 竹 東 地 政 事 務 所 所 核 發 複 丈 成 果 圖 是 否 與 本 院 83 年 院 台 內 字 第 12625 號 函 示 要 求 的 正 確 地 籍 圖 相 符 等 情 案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抄 簽 註 意 見 本 次 處 理 情 形 二 ( 二 ) 函 復 陳 訴 人, 並 副 知 新 竹 縣 政 府 暨 內 政 部 國 土 測 繪 中 心 二 十 六 陳 訴 人 續 訴 : 有 關 前 臺 北 縣 政 府 辦 理 二 重 疏 洪 道 用 地 徵 收 案, 其 劃 定 過 程 及 徵 收 之 適 法 性 等 疑 義 案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本 件 徵 收 案 之 適 法 性, 前 經 法 院 判 決 有 案, 並 經 本 院 91 年 調 查 後, 認 無 違 失 並 已 結 案 本 件 所 訴 亦 經 多 次 詳 實 查 復 說 明 在 案, 本 件 續 訴 核 無 新 事 證, 應 予 併 案 存 查 二 十 七 行 政 院 函 復, 為 苗 栗 縣 政 府 長 期 漠 視 親 民 教 養 院 人 力 配 置 不 足 等 缺 失, 未 依 法 積 極 監 督 及 裁 罰, 肇 致 該 教 養 院 爆 發 院 長 虐 待 院 生 情 事 ; 又 衛 生 福 利 部 對 該 府 於 處 理 本 案 之 嚴 重 缺 失, 亦 難 辭 監 督 不 周 之 咎, 均 核 有 疏 失 案 之 續 處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本 案 親 民 教 養 院 業 遭 停 辦 6 個 月, 已 無 虐 待 院 民 情 事, 惟 仍 有 部 分 拒 絕 轉 介 安 置 之 院 民, 函 請 行 政 院 轉 知 衛 生 福 利 部 應 仍 續 予 關 注 其 受 照 顧 權 益, 並 自 行 列 管, 調 查 案 糾 正 案 結 案 存 查 二 十 八 高 委 員 鳳 仙 調 查, 據 審 計 部 函 報, 基 隆 市 政 府 辦 理 該 市 仁 愛 區 行 政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執 行 情 形, 核 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等 情 乙 案 調 查 報 告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一 調 查 意 見 提 案 糾 正 基 隆 市 政 府, 並 議 處 相 關 人 員 見 復 二 調 查 意 見 全 文, 函 請 審 計 部 21

參 處 三 調 查 意 見 上 網 公 布 二 十 九 高 委 員 鳳 仙 提, 基 隆 市 政 府 辦 理 仁 愛 區 行 政 大 樓 新 建 工 程, 相 關 驗 收 人 員 輕 忽 初 驗 發 現 之 地 下 室 滲 漏 水 等 缺 失 ; 且 基 隆 市 政 府 貿 然 同 意 將 連 續 壁 工 法 變 更 設 計 為 連 續 式 場 鑄 排 樁, 復 未 確 實 督 導 監 造 品 質, 致 使 承 包 商 未 按 契 約 圖 說 規 定 施 作 防 水 粉 光 鋼 筋 混 凝 土 止 水 墩, 導 致 地 下 室 自 96 年 起 漏 水 頻 頻 迄 今 仍 未 改 善, 且 未 向 承 包 商 及 監 造 單 位 求 償, 均 有 違 失, 爰 依 法 提 案 糾 正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一 糾 正 案 通 過 並 公 布 二 函 請 行 政 院 轉 飭 所 屬 確 實 檢 討 改 善 見 復 散 會 : 下 午 4 時 0 分 二 本 院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財 政 及 經 濟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7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第 1 會 議 室 出 席 委 員 : 尹 祚 芊 王 美 玉 仉 桂 美 江 綺 雯 陳 小 紅 章 仁 香 楊 美 鈴 劉 德 勳 蔡 培 村 列 席 委 員 : 方 萬 富 包 宗 和 江 明 蒼 林 雅 鋒 請 假 委 員 : 李 月 德 陳 慶 財 主 席 : 仉 桂 美 主 任 秘 書 : 周 萬 順 魏 嘉 生 記 錄 : 黃 慧 儀 甲 報 告 事 項 一 宣 讀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決 定 : 確 定 乙 討 論 事 項 一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金 門 縣 政 府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函 復, 為 大 陸 海 漂 垃 圾 造 成 金 門 與 馬 祖 嚴 重 垃 圾 問 題, 且 污 染 當 地 海 域 與 沿 岸 生 態, 影 響 漁 業 發 展 與 景 觀 等 情 案 之 檢 討 改 進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一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復 函 部 分.. 陸 委 會 改 善 情 形, 尚 符 本 案 調 查 意 見 四 之 意 旨, 尚 待 環 保 署 函 復 檢 討 改 善 情 形, 本 件 暫 予 存 查 二 金 門 縣 政 府 復 函 部 分.. 金 門 縣 政 府 改 善 情 形, 尚 符 本 案 調 查 意 見 三 之 意 旨, 尚 待 連 江 縣 政 府 函 復 檢 討 改 善 情 形, 本 件 暫 予 存 查 三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復 函 部 分.. 函 請 國 家 發 展 委 員 會 依 所 復 內 容, 確 實 辦 理 追 蹤 列 管, 並 將 最 終 結 果 函 復 本 院 二 行 政 院 函 復, 為 桃 園 市 中 壢 工 業 區 內 工 廠 發 生 爆 炸 起 火, 桃 園 市 政 府 對 區 內 違 建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及 工 廠 登 記, 未 建 立 橫 向 聯 繫 及 跨 域 管 理 機 制, 均 有 怠 失 等 情 案 之 續 處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抄 核 簽 意 見 三 核 提 意 見, 函 請 行 政 院 轉 飭 桃 園 市 政 府 確 實 辦 理 見 復 三 行 政 院 函 復, 關 於 全 國 社 工 人 力 嚴 重 不 足, 由 來 已 久, 影 響 所 及, 虐 童 等 家 暴 案 件 頻 傳, 相 關 部 門 未 積 極 改 善 等 情 案 22

之 檢 討 改 善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抄 核 簽 意 見 三 核 提 意 見, 函 請 行 政 院 督 促 所 屬 於 105 年 3 月 底 前 辦 理 見 復 四 衛 生 福 利 部 函 復, 為 雲 林 縣 8 旬 阿 嬤 遭 外 孫 子 女 虐 養, 另 國 內 老 人 受 虐 案 件 逐 年 增 加,101 年 及 102 年 通 報 高 達 3 千 餘 件, 究 我 國 因 應 老 人 受 虐 之 法 制 面 及 執 行 面 之 檢 討 等 情 案 之 續 處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抄 核 簽 意 見 三 核 提 意 見, 函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確 實 檢 討 改 進 見 復 五 監 察 業 務 處 移 來, 有 關 國 家 安 全 局 檢 送 104 年 8 月 份 地 方 民 情 反 映 彙 報 有 關 中 國 大 陸 抽 砂 船 長 期 越 界 盜 抽 金 門 海 域 海 砂 案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檢 附 陳 訴 意 旨, 函 請 行 政 院 海 岸 巡 防 署 參 處, 並 列 為 巡 察 行 政 院 大 陸 委 員 會 參 考 議 題 六 臺 東 縣 政 府 函 復, 為 該 縣 東 河 鄉 鄉 長 陳 式 鴻 因 督 辦 該 公 所 100 年 度 採 購 原 住 民 保 留 地 會 勘 工 程 車 案, 認 有 疏 失 及 未 盡 督 導 職 責 自 請 處 分 案 之 檢 討 說 明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臺 東 縣 政 府 已 就 本 案 調 查 意 見 所 指 違 失, 採 取 改 進 措 施, 本 調 查 案 結 案 存 查 七 行 政 院 函 復, 有 關 組 織 再 造 前 內 政 部 等 相 關 機 關 未 積 極 改 善 社 工 人 力 不 足 建 置 合 理 薪 酬 等 作 為, 致 保 護 性 業 務 社 工 長 期 承 受 高 案 量, 過 度 耗 損 勞 力 與 生 命, 恐 危 及 受 害 者 權 益 等 情 案 之 續 處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抄 簽 註 意 見 三 研 提 意 見, 函 請 行 政 院 督 促 所 屬 確 實 辦 理, 並 將 續 處 情 形 於 文 到 3 個 月 內 函 復 本 院 八 桃 園 市 政 府 函 復, 據 續 訴 : 改 制 前 該 府 工 務 局 局 長 涉 瀆 職 違 法 核 發 建 造 執 照, 且 承 辦 人 積 壓 公 文 等 情 案 之 續 處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抄 簽 註 意 見 四, 函 請 桃 園 市 政 府 就 所 列 事 項 確 實 說 明 見 復 九 雲 林 縣 政 府 函 復, 有 關 該 縣 祥 瑞 大 樓 後 棟 維 生 系 統 修 復 計 畫 案 之 續 處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本 案 土 地 及 建 築 物 既 經 雲 林 縣 政 府 委 託 辦 理 變 更 斗 六 都 市 計 畫 ( 含 大 潭 地 區 ) 部 分 住 宅 區 為 機 關 用 地 ( 供 縣 府 第 二 辦 公 室 及 警 察 局 斗 六 分 局 使 用 ) 在 案, 爰 結 案 存 查 十 據 訴.. 為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南 區 分 署 違 法 亂 紀, 圖 利 觀 音 禪 寺 非 法 濫 建, 破 壞 水 土 保 持, 又 違 法 出 租 等 情 案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影 附 陳 訴 書, 函 請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依 據 陳 訴 事 項 逐 項 對 照 查 明 見 復 十 一 行 政 院 函 復, 有 關 馬 祖 酒 廠 實 業 股 份 公 司 營 運 管 理 績 效 欠 佳, 內 部 控 制 及 會 計 帳 務 處 理 未 臻 健 全 案 之 辦 理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抄 簽 註 意 見 二 之 表 列 研 提 意 見, 函 請 行 政 院 轉 飭 所 屬 積 極 檢 討 按 季 辦 理 見 復 散 會 : 下 午 2 時 35 分 23

三 本 院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7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35 分 地 點 : 第 1 會 議 室 出 席 委 員 : 尹 祚 芊 王 美 玉 仉 桂 美 包 宗 和 江 綺 雯 高 鳳 仙 陳 小 紅 章 仁 香 楊 美 鈴 劉 德 勳 蔡 培 村 列 席 委 員 : 方 萬 富 江 明 蒼 林 雅 鋒 請 假 委 員 : 陳 慶 財 主 席 : 仉 桂 美 主 任 秘 書 : 周 萬 順 余 貴 華 決 議 : 本 案 關 於 內 政 部 部 分 先 予 結 案 存 查, 並 函 請 該 部 自 行 列 管 追 蹤 三 銓 敘 部 函 復, 為 前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秘 書 郭 冠 英, 於 103 年 2 月 底 經 臺 灣 省 政 府 任 用, 取 得 領 取 月 退 俸 資 格 後, 旋 即 於 7 月 辦 理 退 休, 引 發 各 界 訾 議 等 情 案 之 辦 理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抄 簽 註 意 見 三, 函 請 銓 敘 部 續 辦 見 復 散 會 : 下 午 2 時 38 分 四 本 院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交 通 及 採 購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1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記 錄 : 黃 慧 儀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 星 甲 報 告 事 項 一 宣 讀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地 期 四 ) 下 午 2 時 38 分 點 : 第 1 會 議 室 決 定 : 確 定 乙 討 論 事 項 一 教 育 部 函 復, 為 臺 北 市 一 名 8 歲 女 童, 疑 因 其 母 疏 於 照 顧 致 餓 死, 且 應 入 學 而 未 入 學, 凸 顯 政 府 雖 已 建 置 兒 童 保 護 及 強 迫 入 學 等 制 度, 惟 未 具 體 落 實 及 有 無 出 席 委 員 : 尹 祚 芊 方 萬 富 王 美 玉 仉 桂 美 江 綺 雯 林 雅 鋒 陳 小 紅 章 仁 香 楊 美 鈴 劉 德 勳 蔡 培 村 列 席 委 員 : 包 宗 和 江 明 蒼 請 假 委 員 : 李 月 德 陳 慶 財 闕 漏 之 處 等 情 案 之 辦 理 情 形 提 請 討 主 席 : 仉 桂 美 論 案 主 任 秘 書 : 周 萬 順 翁 秀 華 決 議 : 有 關 國 民 教 育 階 段 學 生 就 學 資 料 記 錄 : 黃 慧 儀 管 理 系 統 與 部 分 系 統 之 介 接 作 業 尚 未 健 全, 抄 簽 註 意 見 三, 函 請 教 育 部 於 文 到 4 個 月 內 辦 理 見 復 二 內 政 部 函 復, 為 考 試 院 自 100 年 起 實 施 警 察 特 考 雙 軌 制, 兩 類 別 之 錄 取 率 相 差 懸 殊 等 情 案 之 辦 理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甲 報 告 事 項 一 宣 讀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決 定 : 確 定 乙 討 論 事 項 一 陳 委 員 慶 財 江 委 員 明 蒼 調 查, 桃 園 市 政 府 函 報 : 該 府 秘 書 處 專 門 委 員 邱 峯 旭, 前 任 職 桃 園 縣 政 府 水 務 局 副 局 長 期 間, 涉 犯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案 件, 業 經 臺 灣 新 24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提 起 公 訴 在 案, 爰 依 請 假 委 員 : 孫 大 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規 定 移 送 審 查 案 之 調 查 報 主 席 : 仉 桂 美 告 提 請 討 論 案 主 任 秘 書 : 周 萬 順 王 增 華 決 議 : 一 調 查 意 見 一 二, 已 於 本 年 記 錄 : 黃 慧 儀 11 月 5 日 分 別 彈 劾 桃 園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專 門 委 員 邱 峯 旭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工 務 組 前 正 工 程 司 兼 組 長 葉 仁 博 在 案 二 調 查 意 見 函 復 桃 園 市 政 府 三 調 查 意 見 上 網 公 布 二 李 委 員 月 德 陳 委 員 慶 財 江 委 員 明 蒼 調 查, 嘉 義 縣 政 府 函 報 : 嘉 義 縣 大 埔 鄉 前 鄉 長 許 俊 昇 於 89 年 9 月 間 辦 理 該 鄉 白 馬 亭 四 週 綠 美 化 工 程, 涉 犯 貪 污 治 罪 條 例 案 件, 經 判 決 有 罪 確 定 究 政 府 採 購 法 令 規 章 及 稽 核 督 察 等 機 制 是 否 落 實? 有 通 案 調 查 之 必 要 案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一 抄 調 查 意 見, 函 請 嘉 義 縣 政 府 確 實 檢 討 改 進 見 復 二 調 查 意 見 上 網 公 布 散 會 : 下 午 2 時 45 分 五 本 院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司 法 及 獄 政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7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甲 報 告 事 項 一 宣 讀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決 定 : 確 定 乙 討 論 事 項 一 衛 生 福 利 部 及 新 北 市 政 府 函 復, 為 許 嫌 性 侵 同 居 人 女 兒 並 勒 死 滅 口, 惟 臺 灣 高 等 法 院 卻 改 判 無 罪, 又 因 該 院 檢 察 署 未 上 訴 而 告 確 定 案 件, 因 屢 遭 輕 判 而 爭 議 不 斷 等 情 案 之 續 處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一 衛 福 部 復 文 : 抄 核 簽 意 見 三 核 提 意 見, 函 請 衛 生 福 利 部 妥 處 見 復 二 新 北 市 政 府 復 文 : 抄 核 簽 意 見 三 核 提 意 見, 函 請 新 北 市 政 府 確 實 辦 理 見 復 散 會 : 下 午 2 時 55 分 六 本 院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財 政 及 經 濟 教 育 及 文 化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4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 星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55 分 期 四 ) 下 午 2 時 45 分 地 點 : 第 1 會 議 室 地 點 : 第 1 會 議 室 出 席 委 員 : 尹 祚 芊 王 美 玉 仉 桂 美 出 席 委 員 : 尹 祚 芊 方 萬 富 王 美 玉 仉 桂 美 江 明 蒼 江 綺 雯 林 雅 鋒 高 鳳 仙 陳 小 紅 章 仁 香 劉 德 勳 蔡 培 村 列 席 委 員 : 包 宗 和 楊 美 鈴 包 宗 和 江 綺 雯 高 鳳 仙 陳 小 紅 章 仁 香 楊 美 鈴 劉 德 勳 蔡 培 村 列 席 委 員 : 方 萬 富 江 明 蒼 林 雅 鋒 請 假 委 員 : 李 月 德 陳 慶 財 25

主 席 : 仉 桂 美 出 席 委 員 : 尹 祚 芊 方 萬 富 王 美 玉 主 任 秘 書 : 周 萬 順 魏 嘉 生 余 貴 華 包 宗 和 李 月 德 劉 德 勳 記 錄 : 黃 慧 儀 列 席 委 員 : 江 明 蒼 江 綺 雯 陳 小 紅 甲 報 告 事 項 一 宣 讀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決 定 : 確 定 陳 慶 財 章 仁 香 楊 美 鈴 蔡 培 村 請 假 委 員 : 林 雅 鋒 乙 討 論 事 項 主 席 : 方 萬 富 一 內 政 部 函 復, 有 關 陳 訴 人 陳 訴 渠 等 所 有 主 任 秘 書 : 王 銑 臺 北 市 士 林 區 明 溪 街 巷 號 房 地 經 分 記 錄 : 葉 雅 倩 期 繳 清 價 款, 詎 遭 財 政 部 國 有 財 產 署 以 占 用 國 有 土 地 並 追 繳 使 用 補 償 金 等 情 案 之 檢 討 改 進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函 請 內 政 部 督 飭 臺 北 市 政 府 暨 所 屬 積 極 處 理 本 案 後 續 相 關 事 宜 見 復 ( 該 函 同 時 副 知 國 產 署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 二 嘉 義 縣 政 府 函 復, 為 該 府 辦 理 嘉 義 縣 擴 大 縣 治 污 水 處 理 廠 新 建 工 程 暨 操 作 營 運 執 行 情 形, 涉 有 未 盡 職 責 及 效 能 過 低 情 事 案 之 續 處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教 育 部 及 國 立 中 山 大 學 業 已 就 本 院 調 查 意 見 檢 討 改 進 ; 另 本 案 所 涉 人 員 違 失 部 分,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文 副 教 授 及 嘉 義 縣 政 府 相 關 人 員, 已 分 別 予 以 申 誡 書 面 警 告 或 相 當 之 懲 處 在 案, 本 案 調 查 意 見 部 分 結 案 存 查 散 會 : 下 午 2 時 58 分 七 本 院 國 防 及 情 報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17 次 會 議 紀 錄 甲 報 告 事 項 一 宣 讀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決 定 : 確 定 乙 討 論 事 項 一 密 不 錄 由 二 有 關 本 會 105 年 度 工 作 計 畫 草 案,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一 本 工 作 計 畫 通 過 二 本 會 105 年 度 專 案 調 查 研 究 題 目 擇 定 為 國 防 採 購 案 工 業 合 作 執 行 成 效 之 檢 討 三 行 政 院 函 復, 有 關 國 防 部 未 落 實 人 事 考 績 公 平 覈 實 原 則 等 情 案 調 查 意 見 之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照 簽 註 意 見 辦 理 : 影 附 審 核 意 見 表, 函 請 行 政 院 賡 續 督 飭 所 屬 國 防 部 切 中 本 案 調 查 意 見 所 揭 缺 失 意 旨 暨 本 件 查 報 內 容 審 核 意 見, 定 期 ( 每 半 年 ) 檢 討 辦 理 見 復 四 國 防 部 函 復, 有 關 陸 軍 司 令 部 辦 理 四 輪 傳 動 突 擊 車 全 方 位 攻 堅 偵 搜 球 無 線 影 像 系 統 違 失 案 之 檢 討 改 進 情 形 時 地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0 分 點 : 第 1 會 議 室,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照 簽 註 意 見 辦 理 : 影 附 研 提 意 見, 函 請 國 防 部 辦 理 見 復 26

五 臺 中 市 政 府 函 復, 有 關 總 統 府 參 軍 長 孫 立 人 因 匪 諜 郭 廷 亮 案 引 咎 辭 職, 嗣 後 郭 案 之 罪 刑 執 行 眷 屬 優 待, 及 歷 次 針 對 孫 案 陳 情 等 情 案 調 查 意 見 之 辦 理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照 核 簽 意 見 辦 理 : 影 附 核 提 意 見 ( 一 ) 函 復 臺 中 市 政 府, 並 副 知 國 家 安 全 局, 請 該 府 協 同 國 家 安 全 局 確 實 研 處 後, 將 具 體 結 果 函 復 本 院 六 國 防 部 函 復, 有 關 臺 東 市 馬 蘭 會 館 土 地 使 用 權 爭 議 等 情 案 之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照 核 簽 意 見 辦 理 : 函 請 國 防 部 俟 臺 東 市 公 所 回 復 並 據 以 研 處 後 再 函 復 本 院, 本 件 函 文 併 案 存 查 七 據 劉 君 陳 訴, 渠 因 涉 案 遭 最 高 法 院 於 104 年 11 月 4 日 駁 回 上 訴, 全 案 確 定, 即 於 104 年 11 月 12 日 接 獲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通 知 須 於 同 年 月 20 日 入 監 服 刑, 期 間 僅 有 短 短 15 日, 未 及 因 應 又 渠 業 於 104 年 11 月 16 日 聲 請 非 常 上 訴, 希 本 院 協 助 待 結 果 揭 曉 後, 如 仍 遭 駁 回, 再 入 監 服 刑 等 情,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照 簽 註 意 見 辦 理 : 影 附 陳 訴 人 陳 訴 書 狀, 送 請 臺 灣 臺 北 地 方 法 院 檢 察 署 參 辦, 副 本 送 法 務 部, 並 將 處 理 結 果 逕 復 陳 訴 人, 副 知 本 院 八 國 軍 退 除 役 官 兵 輔 導 委 員 會 函 復, 有 關 就 我 國 返 中 國 大 陸 定 居 安 養 之 榮 民 疑 似 有 家 暴 受 虐 等 情 案 之 後 續 辦 理 情 形,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參 照 核 簽 意 見 辦 理 : 退 輔 會 就 本 院 調 查 意 見 所 指 之 缺 失, 業 採 取 相 關 改 善 措 施, 爰 本 案 結 案 存 查 九 國 防 部 副 知 本 院, 有 關 謝 君 再 次 陳 請 補 發 士 官 年 資 補 助 金 案, 提 請 討 論 案 決 議 : 本 件 國 防 部 所 復 內 容 尚 屬 妥 適, 且 該 部 業 已 逕 復 陳 訴 人, 爰 予 併 卷 存 查, 不 再 轉 知 陳 訴 人 十 密 不 錄 由 散 會 : 下 午 2 時 30 分 八 本 院 國 防 及 情 報 內 政 及 少 數 民 族 財 政 及 經 濟 委 員 會 第 5 屆 第 6 次 聯 席 會 議 紀 錄 時 間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 星 期 四 ) 下 午 2 時 30 分 地 點 : 第 1 會 議 室 出 席 委 員 : 尹 祚 芊 方 萬 富 王 美 玉 包 宗 和 江 綺 雯 李 月 德 陳 小 紅 陳 慶 財 章 仁 香 楊 美 鈴 劉 德 勳 蔡 培 村 列 席 委 員 : 江 明 蒼 請 假 委 員 : 仉 桂 美 林 雅 鋒 主 席 : 方 萬 富 主 任 秘 書 : 王 銑 周 萬 順 魏 嘉 生 記 錄 : 葉 雅 倩 甲 報 告 事 項 一 宣 讀 上 次 會 議 紀 錄 決 定 : 確 定 乙 討 論 事 項 一 密 不 錄 由 散 會 : 下 午 2 時 35 分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