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民大校发 2016 449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潜心科研, 注重实践 勇于创新, 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 不断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 根据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 教研 2013 1 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 19 号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财教 2013 219 号 ) 等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坚持 公正 公平 公开 奖优 原则 第二章评审组织 职责 第四条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两级管理体制 学
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研究生院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 成员由研究生院 (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 科研处 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重大政策和规章制度的制定, 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申请 初步评审等工作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成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成员 研究生导师代表 相关行政管理人员 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成员总数须为单数, 委员会组成人员需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学校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章等级设定和标准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划分及其奖励金额标准如下 : 学生类别奖励等级学业奖学金标准比例一等 15000 元 10% 博士研究生二等 12000 元 30%
三等 8000 元 40% 一等 11000 元 10% 硕士研究生 二等 9000 元 20% 三等 7000 元 30% 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的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 ( 专业 方向 ) 倾斜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 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九条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三 ) 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 学习成绩优异, 科研成果比较突出 ( 四 )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 五 ) 符合学校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者, 取消参评资格或延缓发放奖学金或顺延参评资格 : ( 一 ) 研究生若有违法 学术不端行为, 取消在学期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并全额追回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 ; 在学年内若有违纪 考试成绩不合格等行为, 取消当年
的申请学业奖学金资格 ( 二 ) 因经济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未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研究生, 不影响其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但暂不发放学业奖学金, 待其在一学期内缴纳学费后再行发放 ; 超过一学期仍未足额缴纳学费的研究生, 取消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 不含申请助学贷款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 ) ( 三 ) 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 停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 待其恢复学籍并按要求缴纳学费后, 参加复学后所在年级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评定条件, 在符合上述基本申请条件的原则下, 按照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 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但同一学年内, 研究生不得使用同一科研成果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四章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 ( 一 )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 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 入学考试的初试 复试成绩作为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同时参考在校表现 ( 二 ) 从 一流大学 一流学科 高校免试保送至我校
的优秀本科生, 可评定为二等以上 ( 含二等 ) 学业奖学金, 其中一等奖学金比例为 30%, 二等奖学金比例为 70%, 评定标准按照复试成绩排序 第十四条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 ( 一 )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 复试成绩作为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同时参考在校表现 ( 二 ) 考生在前学历期间的科研成果和获得的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奖励可作为参评依据 第十五条接受预科教育的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 研究生, 其预科阶段由预科教育学院制定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 自转入研究生阶段学习的第一学年起, 参加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研究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参照第七条指标单列, 按预科阶段学业成绩和综合表现, 由研究生院牵头, 预科教育学院配合组织评定 第二 第三学年与所在培养单位其他同级研究生按同样标准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十六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五章在校研究生 ( 第二 三学年 ) 学业奖学金评定 第十七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 在校研究生 ( 第二 三学年 ) 学业奖学金评定以上一学年的学业成绩 科研成果
和社会实践为主要依据 各项指标的权重, 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经院 ( 系 ) 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报研究生院备案 原则上, 博士研究生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的科研权重不低于 60%;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要注重实践及应用能力的绩效, 其权重不低于 50%, 科研权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自行决定 第六章评定时间 程序 第十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每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 新生在入学注册取得学籍后, 最终确定其学业奖学金的等级 金额 发放 第十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首先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导师须对研究生本年度的学习成绩 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作出评价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各培养单位须将本单位制定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予以公示, 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评审实施细则应包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具体的评定程序和标准 评定标准应充分考虑研究生的学习成绩 科研成果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导师的综合评价等内容, 不能将课程学习成绩作为单一评定条件 评定标准应进行量化, 所产生的评定结果应以百分制综合评分的形式进行反映, 便于对研究生情况进行对比 评定程序中应包含对获奖名单及等级进行院内公示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要本着 公正 公平 公开 的原则, 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评
审细则组织评审, 并将初步评审结果在本单位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 将评审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 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2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由研究生院负责将最终获奖名单报财务处, 财务处负责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学校用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经费专款专用, 各培养单位未使用完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不予保留 第七章个人申诉 第二十三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 可在本单位评审结果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评审委员会应及时核查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研究生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四条对公示阶段结束后所提异议, 学校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均不受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其他相关规定 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 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