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 品 資 料 概 要 廣 發 國 際 人 民 幣 系 列 二 廣 發 國 際 中 國 RQFII 均 衡 基 金 廣 發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GF International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 2015 年 9 月 本 說 明 文 件 向 閣 下 提 供 有 關 廣 發 國 際 中 國 RQFII 均 衡 基 金 的 重 要 資 料 本 說 明 文 件 為 發 售 文 件 的 一 部 分, 並 應 與 廣 發 國 際 人 民 幣 系 列 二 的 註 釋 備 忘 錄 一 併 閱 讀 閣 下 不 應 僅 基 於 本 說 明 文 件 投 資 於 本 產 品 簡 要 資 料 經 理 人 及 RQFII 持 有 人 : 廣 發 國 際 資 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受 託 人 : 中 銀 國 際 英 國 保 誠 信 託 有 限 公 司 託 管 人 : 中 國 銀 行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RQFII 託 管 人 : 中 國 農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買 賣 頻 率 : 每 日 基 準 貨 幣 : 人 民 幣 股 息 政 策 : 由 經 理 人 酌 情 決 定, 每 半 年 ( 即 每 年 6 月 及 12 月 ) 作 出 分 派 ( 如 有 ) 本 子 基 金 的 財 政 年 度 結 算 日 : 12 月 31 日 最 低 投 資 額 : A 類 : 人 民 幣 10,000 元 ( 初 始 ), 人 民 幣 5,000 元 ( 額 外 ) 最 低 持 股 額 : A 類 : 人 民 幣 5,000 元 最 低 贖 回 額 : A 類 : 人 民 幣 5,000 元 全 年 經 常 性 開 支 比 # : A 類 : 每 年 1.83% # 由 於 A 類 基 金 單 位 還 沒 有 推 出, 此 處 數 據 為 經 理 人 依 據 其 他 已 推 出 及 具 有 類 似 收 費 結 構 的 類 別 的 可 得 資 料 而 就 A 類 別 在 12 個 月 期 間 內 的 開 支 及 平 均 資 產 淨 值 作 出 的 最 佳 估 計 實 際 數 字 可 能 與 A 類 基 金 單 位 的 實 際 營 運 情 況 不 同, 且 每 年 均 可 能 有 所 變 動 本 產 品 有 甚 麼 特 點? 廣 發 國 際 中 國 RQFII 均 衡 基 金 ( 子 基 金 ) 為 廣 發 國 際 人 民 幣 系 列 二 的 子 基 金, 而 廣 發 國 際 人 民 幣 系 列 二 乃 按 照 日 期 為 2014 年 4 月 11 日 的 信 託 契 據 成 立 的 傘 子 架 構 單 位 信 託 基 金 子 基 金 受 香 港 法 例 管 限 子 基 金 通 過 經 理 人 的 RQFII 額 度 投 資 於 中 國 境 內 發 行 的 股 票 及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的 多 元 化 組 合 經 理 人 已 獲 授 予 RQFII 開 放 式 基 金 額 度, 並 將 酌 情 決 定 分 配 給 子 基 金 部 分 額 度, 供 子 基 金 直 接 投 資 於 中 國 子 基 金 的 所 有 投 資 將 為 在 中 國 發 行 的 境 內 投 資 子 基 金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認 購 款 項 及 贖 回 收 益 均 須 以 人 民 幣 支 付 目 標 及 投 資 策 略 目 標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目 標 是 透 過 經 理 人 的 RQFII 額 度 投 資 於 一 個 分 散 的 投 資 組 合, 包 括 投 資 70% 至 1
100% 的 資 產 淨 值 於 在 中 國 股 票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公 司 的 股 票 及 股 票 相 關 證 券 和 在 中 國 發 行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以 達 到 在 人 民 幣 基 礎 上 提 供 長 遠 資 本 增 長 子 基 金 目 標 在 於 分 散 股 票 和 固 定 收 益 之 間 的 配 置 及 將 會 採 取 積 極 的 資 產 配 置 方 法 經 理 人 在 資 產 配 置 和 構 建 投 資 組 合 期 間, 目 的 是 將 以 投 資 組 合 波 動 性 作 衡 量 的 風 險 維 持 在 中 等 水 平 為 達 致 投 資 目 標, 子 基 金 可 能 投 資 於 : (i) 於 中 國 內 地 發 行 的 股 票 及 股 票 相 關 證 券, 包 括 (a) 中 國 A 股 及 (b) 中 國 證 券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 中 國 證 監 會 ) 認 可 並 向 中 國 內 地 公 眾 人 士 提 呈 發 售 的 股 票 基 金 ( 統 稱 中 國 股 票 證 券 ); 及 (ii) 以 人 民 幣 計 值 及 結 算 並 於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及 / 或 交 易 所 債 券 市 場 買 賣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包 括 (a) 政 府 半 官 方 組 織 金 融 機 構 及 其 他 企 業 於 中 國 內 地 發 行 或 分 銷 的 債 券, 如 政 府 債 券 及 票 據 市 政 債 券 城 投 債 ( 即 由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 於 中 國 上 市 債 券 市 場 及 銀 行 間 債 券 市 場 發 行 的 債 務 工 具 ) 公 司 債 金 融 債 券 短 期 融 資 券 及 可 換 股 債 券, 及 (b) 中 國 證 監 會 認 可 並 向 中 國 內 地 公 眾 人 士 提 呈 發 售 的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及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 統 稱 中 國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 投 資 於 中 國 證 監 會 認 可 並 向 中 國 內 地 公 眾 人 士 提 呈 發 售 的 股 票 基 金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及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的 金 額 不 得 高 於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10% 子 基 金 可 將 :(i) 其 最 多 70% 的 資 產 淨 值 投 資 於 城 投 債, 及 (ii) 其 最 多 60% 的 資 產 淨 值 投 資 於 獲 主 要 地 方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評 級 為 BB+ 級 或 以 下 或 未 獲 評 級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為 免 產 生 疑 問, 經 理 人 將 首 先 考 慮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本 身 的 信 貸 評 級, 並 只 會 在 有 關 信 貸 評 級 未 能 提 供 時, 經 理 人 方 會 考 慮 該 等 證 券 發 行 人 的 信 貸 評 級, 而 該 信 貸 評 級 將 成 為 有 關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的 隱 含 信 貸 評 級 倘 若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或 其 發 行 人 均 未 獲 評 級, 則 有 關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會 被 歸 類 為 未 獲 評 級 子 基 金 於 投 資 公 司 發 行 之 中 國 A 股 時 可 無 需 特 別 關 注 有 關 公 司 的 市 值 子 基 金 亦 可 根 據 適 用 中 國 規 則 及 規 例 投 資 其 他 獲 准 許 投 資 倘 經 理 人 認 為 屬 恰 當, 子 基 金 可 以 現 金 或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持 有 其 部 分 資 產 經 理 人 將 視 乎 子 基 金 的 營 運 需 求 及 現 行 市 況 調 整 現 金 或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的 分 配 子 基 金 的 指 示 性 投 資 分 配 載 列 如 下 : 證 券 類 別 中 國 股 票 證 券 ( 包 括 獲 中 國 證 監 會 認 可 並 向 中 國 內 地 公 眾 人 士 提 呈 發 售 的 股 票 基 金 ) 及 中 國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 包 括 獲 中 國 證 監 會 認 可 並 向 中 國 內 地 公 眾 人 士 提 呈 發 售 的 固 定 收 益 基 金 及 貨 幣 市 場 基 金 ) 現 金 或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0-30% 佔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百 分 比 ( 僅 作 指 示 性 參 考 ) 70-100%* *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組 合 可 按 照 經 理 人 所 進 行 的 分 析 及 現 有 市 場 狀 況 和 情 況 而 更 改 或 調 整, 惟 須 時 刻 符 合 適 用 規 則 及 規 例 將 予 分 配 至 中 國 股 票 證 券 或 中 國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的 投 資 組 合 百 分 比 並 無 最 低 限 額 規 定 子 基 金 並 無 及 將 不 會 就 子 基 金 訂 立 證 券 借 貸 回 購 / 反 向 回 購 交 易 或 類 似 場 外 交 易 經 理 人 在 進 行 任 何 該 等 交 易 前 將 尋 求 證 監 會 事 先 批 准, 並 向 單 位 持 有 人 提 供 最 少 一 個 月 的 事 先 通 知 子 基 金 可 以 投 資 經 RQFII 規 定 或 其 他 適 用 的 法 律 規 則 認 可 的 指 數 期 貨 合 約 作 對 沖 用 途 除 前 述 2
情 況 外, 子 基 金 將 不 會 投 資 任 何 衍 生 工 具 結 構 性 存 款 結 構 性 產 品 或 資 產 抵 押 證 券 ( 包 括 資 產 抵 押 短 期 融 資 券 ) 作 對 沖 或 非 對 沖 用 途 策 略 經 理 人 旨 在 分 散 股 票 證 券 及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之 間 的 子 基 金 資 產 分 配, 並 採 取 積 極 分 配 方 式 經 理 人 已 制 定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投 資 策 略 及 股 票 證 券 投 資 策 略 以 達 致 其 投 資 目 標 股 票 證 券 投 資 策 略 子 基 金 的 股 票 證 券 投 資 組 合 預 期 將 通 過 採 取 積 極 混 合 投 資 法 分 散 增 長 及 價 值 股 票 投 資 形 式 經 理 人 將 根 據 其 基 本 增 長 及 價 值 投 資 原 則 選 擇 具 增 長 及 價 值 的 股 票 證 券, 以 建 立 混 合 投 資 組 合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投 資 策 略 子 基 金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投 資 組 合 預 期 將 根 據 宏 觀 經 濟 貨 幣 及 財 政 市 場 環 境 分 析, 以 及 個 別 證 券 基 本 因 素 分 散 至 廣 泛 類 型 的 債 務 證 券 及 現 金 等 值 項 目 子 基 金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投 資 組 合 一 般 包 括 具 備 不 同 到 期 日 及 信 貸 範 圍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而 各 證 券 預 期 將 於 考 慮 不 同 因 素,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存 續 期 年 期 架 構 界 別 分 配 及 信 貸 質 素 後 選 取 有 甚 麼 主 要 風 險? 投 資 涉 及 風 險 請 參 閱 註 釋 備 忘 錄 以 了 解 風 險 因 素 等 詳 情 1. 投 資 風 險 子 基 金 是 一 隻 投 資 基 金, 其 涉 及 市 場 波 動 及 所 有 投 資 的 內 在 風 險 概 不 保 證 本 金 獲 得 償 付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價 值 可 能 下 跌, 故 閣 下 於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可 能 蒙 受 損 失 2. 中 國 市 場 風 險 / 單 一 國 家 投 資 風 險 中 國 被 視 為 新 興 市 場 投 資 於 中 國 市 場 可 能 令 子 基 金 所 面 對 的 經 濟 政 治 社 會 監 管 法 律 外 匯 及 流 動 性 風 險 較 投 資 於 較 發 達 經 濟 體 或 市 場 者 為 高 投 資 於 中 國 亦 可 能 出 現 流 動 性 較 低 及 波 動 較 大 的 情 況 子 基 金 主 要 投 資 與 中 國 市 場 有 關 的 證 券, 並 可 能 面 對 其 他 集 中 風 險 由 於 子 基 金 對 中 國 市 場 不 利 情 況 產 生 的 價 值 波 動 較 為 敏 感, 故 子 基 金 可 能 較 投 資 範 圍 廣 泛 的 基 金 更 為 波 動 中 國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市 場 的 波 動 性 相 對 於 較 發 達 市 場 較 高 於 該 市 場 買 賣 的 證 券 的 價 格 可 能 出 現 波 動 3. RQFII 風 險 倘 中 國 經 紀 或 RQFII 託 管 人 其 中 一 方 無 法 履 行 在 中 國 執 行 或 結 算 任 何 交 易 或 轉 讓 任 何 基 金 或 證 券 的 責 任, 則 子 基 金 於 收 回 其 資 產 時 可 能 面 臨 延 誤, 因 而 影 響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子 基 金 將 通 過 RQFII 投 資 於 證 券, 有 關 投 資 須 遵 守 中 國 機 關 所 施 行 的 適 用 法 規 雖 然 RQFII 為 子 基 金 進 行 的 資 金 匯 出 目 前 並 不 受 限 於 任 何 鎖 定 期, 亦 無 需 獲 得 事 先 批 准 或 不 受 限 於 其 他 資 金 匯 出 限 制, 惟 概 不 保 證 中 國 規 則 及 規 例 不 會 變 更 或 在 日 後 不 會 施 加 任 何 資 金 匯 出 限 制 對 匯 出 所 投 資 的 資 金 及 淨 利 潤 施 加 的 任 何 限 制 均 可 能 影 響 子 基 金 應 付 單 位 持 有 人 的 贖 回 要 求 的 能 力 RQFII 規 則 的 應 用 可 能 需 視 乎 中 國 機 關 的 詮 釋 而 定 有 關 規 則 的 任 何 更 改 或 會 對 投 資 者 3
在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4. 人 民 幣 貨 幣 風 險 人 民 幣 目 前 不 可 自 由 兌 換, 並 須 受 中 國 政 府 的 外 匯 管 制 所 規 限 人 民 幣 及 其 他 貨 幣 之 間 的 匯 率 變 動 或 會 對 投 資 者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概 不 保 證 人 民 幣 不 會 貶 值 投 資 者 如 將 港 元 或 任 何 其 他 貨 幣 兌 換 成 人 民 幣 以 投 資 於 子 基 金, 以 及 隨 後 將 人 民 幣 贖 回 收 益 兌 換 回 港 元 或 任 何 其 他 貨 幣, 一 旦 人 民 幣 兌 港 元 或 該 其 他 貨 幣 貶 值, 投 資 者 可 能 會 蒙 受 損 失 5. 中 國 稅 務 風 險 子 基 金 可 能 面 對 與 中 國 法 律 及 法 規 變 動 ( 包 括 中 國 稅 法 ) 相 關 的 風 險, 有 關 變 動 可 能 追 溯 應 用, 並 可 能 對 子 基 金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經 理 人 將 就 子 基 金 的 中 國 A 股 股 息 人 民 幣 計 值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利 息 及 中 國 A 股 與 人 民 幣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產 生 的 已 變 現 資 本 收 益 總 額 的 任 何 應 付 中 國 稅 項 作 出 10% 撥 備, 有 關 撥 備 將 從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中 扣 除 有 關 撥 備 可 能 會 過 多 或 不 足 以 應 付 實 際 稅 務 責 任 倘 有 關 撥 備 與 實 際 稅 務 負 債 之 間 有 任 何 不 足 額, 則 會 從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中 扣 除, 從 而 對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產 生 不 利 影 響 6. 與 股 票 及 股 票 相 關 證 券 有 關 的 風 險 子 基 金 可 能 投 資 中 國 A 股, 故 須 面 對 市 場 風 險 該 等 投 資 的 價 值 可 能 出 現 波 動, 並 可 能 受 不 明 朗 因 素 影 響, 如 國 際 政 治 及 經 濟 發 展 政 府 政 策 變 動 投 資 氣 氛 地 區 或 全 球 經 濟 不 穩 定 因 素 貨 幣 及 利 率 波 動 等 波 動 可 能 在 股 票 市 場 下 滑 時 增 加 在 該 等 情 況 下, 市 場 價 格 可 能 長 時 期 偏 離 合 理 分 析 或 預 期, 並 可 受 短 期 因 素 反 投 機 活 動 措 施 或 其 他 理 由 而 出 現 的 大 額 資 金 變 動 所 影 響 倘 子 基 金 所 投 資 的 股 票 證 券 市 值 下 滑, 其 資 產 淨 值 可 能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以 及 投 資 者 可 能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中 國 的 股 票 交 易 所 對 中 國 A 股 實 行 交 易 區 間 限 制, 即 當 證 券 交 易 價 格 的 上 漲 或 下 跌 幅 度 超 過 交 易 區 間 限 制, 該 中 國 A 股 證 券 在 相 關 股 票 交 易 所 的 交 易 將 會 暫 停 暫 停 交 易 可 能 會 導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無 法 清 算 其 倉 位 並 因 此 造 成 子 基 金 的 重 大 損 失 此 外, 即 使 暫 停 交 易 在 其 後 解 除,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可 能 未 能 在 有 利 的 價 格 清 算 其 倉 位 7. 與 人 民 幣 計 值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有 關 的 風 險 信 貸 風 險 子 基 金 投 資 於 人 民 幣 計 值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此 等 工 具 價 值 可 能 下 跌, 投 資 者 可 能 因 此 而 蒙 受 損 失 投 資 於 子 基 金 須 面 對 適 用 於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的 風 險, 包 括 發 行 人 信 貸 風 險 子 基 金 面 對 其 所 投 資 的 人 民 幣 計 值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發 行 人 的 信 貸 / 無 力 償 債 風 險 倘 發 行 人 違 約 或 信 貸 評 級 被 下 調, 子 基 金 投 資 組 合 的 估 值 可 能 變 得 更 困 難, 子 基 金 的 價 值 將 受 不 利 影 響, 以 及 投 資 者 可 能 因 而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該 等 證 券 一 般 為 無 抵 押 債 務 責 任, 並 無 抵 押 品 支 持 因 此, 子 基 金 完 全 面 對 其 交 易 對 手 ( 作 為 無 抵 押 債 權 人 ) 的 信 貸 / 無 力 償 債 風 險 由 於 發 行 人 可 能 在 香 港 境 外 註 冊 成 立 及 受 海 外 法 律 規 管, 子 基 金 在 強 制 執 行 其 對 該 等 發 行 人 的 權 利 時 亦 可 能 出 現 困 難 或 阻 延 投 資 於 中 國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市 場 及 評 級 較 低 或 無 評 級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的 風 險 中 國 金 融 市 場 處 於 發 展 初 期, 而 子 基 金 持 有 的 一 些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可 能 被 任 何 符 合 國 際 標 準 的 評 級 機 構 給 予 較 低 評 級 或 未 必 獲 給 予 任 何 評 級 子 基 金 可 投 資 最 多 60% 的 資 產 淨 值 於 獲 主 要 地 方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評 級 為 BB+ 級 或 以 下 或 未 獲 評 級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該 等 證 券 一 般 附 帶 較 高 程 度 的 信 貸 風 險 及 較 低 程 度 的 流 動 性, 可 能 導 致 價 值 波 動 較 大 該 等 證 券 的 價 值 亦 可 能 較 難 確 定, 故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4
變 得 更 為 波 動 與 信 貸 評 級 有 關 的 風 險 中 國 地 方 評 級 過 程 或 會 欠 透 明 度, 而 中 國 地 方 評 級 機 構 使 用 的 評 級 標 準 及 方 法 可 能 大 大 有 別 於 大 部 分 國 際 知 名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所 採 納 者 因 此, 該 評 級 制 度 或 未 能 提 供 相 等 準 則 以 與 獲 國 際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給 予 評 級 的 證 券 作 比 較 難 以 保 證 信 貸 評 級 為 獨 立 客 觀 及 具 足 夠 質 素 於 挑 選 子 基 金 的 固 定 收 益 投 資 組 合 時, 經 理 人 可 參 考 中 國 地 方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給 予 的 信 貸 評 級, 但 主 要 仍 依 賴 其 本 身 的 內 部 分 析 以 對 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進 行 獨 立 評 估 投 資 者 於 依 賴 任 何 地 方 信 貸 評 級 前, 應 審 慎 行 事 評 級 調 低 風 險 信 貸 評 級 較 高 的 證 券 可 能 須 承 受 信 貸 評 級 被 主 要 地 方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調 低 至 BB+ 或 以 下 的 風 險, 而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發 行 人 的 信 貸 評 級 可 能 會 被 調 低, 因 而 對 子 基 金 的 價 值 及 表 現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經 理 人 可 能 無 法 出 售 評 級 被 調 低 的 證 券 信 貸 評 級 並 非 唯 一 選 擇 準 則 的 風 險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的 信 貸 評 級 並 非 子 基 金 進 行 投 資 的 唯 一 選 擇 準 則 因 此, 投 資 者 應 注 意, 即 使 子 基 金 目 前 投 資 的 所 有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的 信 貸 評 級 較 高, 並 不 保 證 (a) 該 等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將 繼 續 具 有 較 高 信 貸 評 級 ;(b) 子 基 金 日 後 不 會 投 資 信 貸 評 級 並 非 較 高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c) 該 等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將 繼 續 獲 得 評 級 ; 及 / 或 (d) 子 基 金 日 後 不 會 投 資 於 不 獲 評 級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此 外, 在 經 理 人 全 權 酌 情 決 定 下, 可 能 會 或 可 能 不 會 出 售 信 貸 評 級 被 主 要 地 方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降 至 BB+ 或 以 下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經 理 人 將 考 慮 有 關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的 流 動 性 及 到 期 日 以 及 該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於 有 關 時 間 的 市 場 氣 氛 等 因 素, 以 決 定 是 否 出 售 ( 及 何 時 出 售 ) 信 貸 評 級 被 主 要 地 方 信 貸 評 級 機 構 降 至 BB+ 或 以 下 的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以 符 合 子 基 金 的 財 務 利 益 流 動 性 風 險 人 民 幣 計 值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市 場 正 處 於 發 展 階 段, 其 成 交 量 或 會 低 於 發 展 較 成 熟 的 市 場 子 基 金 可 投 資 於 非 上 市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即 使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上 市, 該 等 工 具 的 市 場 可 能 不 活 躍 因 此, 子 基 金 須 承 受 流 動 性 風 險, 並 可 能 在 買 賣 該 等 工 具 時 蒙 受 虧 損 該 等 證 券 的 買 入 價 與 賣 出 價 的 差 價 可 能 很 大, 子 基 金 或 會 因 此 而 招 致 重 大 的 交 易 及 變 現 成 本, 並 且 可 能 因 此 而 蒙 受 虧 損 估 值 風 險 子 基 金 的 投 資 的 估 值 或 會 涉 及 不 明 朗 因 素 及 判 定 性 的 決 定, 以 及 未 必 時 刻 可 提 供 獨 立 定 價 資 料 如 證 實 該 等 估 值 不 正 確,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可 能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的 價 值 可 能 會 受 到 市 況 轉 變 或 其 他 影 響 到 估 值 的 重 大 市 場 事 件 所 影 響 在 市 況 不 利 或 發 行 人 出 現 不 利 事 件 ( 如 信 貸 評 級 被 調 低 ) 的 情 況 下, 評 級 較 低 或 未 獲 評 級 公 司 債 的 價 值 可 能 因 投 資 者 對 信 貸 質 素 的 看 法 而 下 跌 利 率 風 險 投 資 於 子 基 金 須 面 對 利 率 風 險 一 般 而 言, 當 利 率 下 跌 時,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的 價 格 會 上 升 ; 當 利 率 上 升 時,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的 價 格 會 下 跌 中 國 政 府 的 宏 觀 經 濟 政 策 及 調 控 將 會 對 中 國 的 資 本 市 場 構 成 重 大 影 響 財 政 政 策 ( 如 利 率 政 策 ) 的 改 變 或 會 對 固 定 收 益 證 券 的 定 價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繼 而 對 子 基 金 的 回 報 造 成 不 利 影 響 8. 衍 生 工 具 風 險 子 基 金 可 投 資 衍 生 工 具 ( 如 期 貨 合 約 ) 作 對 沖 用 途 無 法 保 證 對 沖 技 術 能 夠 全 面 及 有 效 地 消 除 子 基 金 面 對 的 風 險 5
衍 生 工 具 的 價 格 或 會 非 常 波 動 性 子 基 金 需 承 受 衍 生 工 具 對 手 方 未 能 履 行 責 任 的 風 險, 而 此 可 能 對 子 基 金 造 成 損 失 衍 生 工 具 可 能 是 不 具 流 動 性 及 本 質 上 是 複 雜 的 在 不 利 情 況 下, 子 基 金 以 衍 生 工 具 作 對 沖 可 能 會 失 效, 且 子 基 金 可 能 會 蒙 受 巨 大 損 失 9. 投 資 於 城 投 債 的 風 險 子 基 金 可 投 資 最 多 70% 的 資 產 淨 值 於 城 投 債 城 投 債 乃 由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發 行 雖 然 地 方 政 府 似 乎 與 城 投 債 有 密 切 關 連, 惟 該 等 債 券 一 般 不 獲 地 方 政 府 或 中 國 中 央 政 府 擔 保 因 此, 地 方 政 府 或 中 國 中 央 政 府 並 無 責 任 支 持 任 何 違 約 的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倘 地 方 政 府 融 資 平 台 拖 欠 償 付 城 投 債 的 本 金 或 利 息, 子 基 金 或 會 蒙 受 重 大 損 失, 而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或 會 受 到 不 利 影 響 10. 股 息 風 險 概 不 保 證 子 基 金 將 宣 派 股 息 或 分 派 投 資 者 未 必 獲 得 任 何 分 派 基 金 的 表 現 如 何? 子 基 金 推 出 時 間 少 於 一 個 完 整 日 曆 年 度 因 此, 並 無 足 夠 數 據 可 向 投 資 者 提 供 作 為 過 往 表 現 的 有 用 參 考 資 料 是 否 有 任 何 保 證? 本 子 基 金 並 無 任 何 保 證 閣 下 未 必 可 取 回 所 投 資 的 全 部 金 額 費 用 及 支 出 多 少? 閣 下 或 須 支 付 的 支 出 閣 下 買 賣 子 基 金 單 位 時, 或 須 支 付 以 下 費 用 費 用 支 付 的 金 額 認 購 費 ( 初 始 費 用 ) 最 多 5% ( 佔 發 行 價 的 %) 現 行 費 率 A 類 : 最 多 3% 轉 換 費 最 多 3% ( 佔 現 有 類 別 應 付 贖 回 收 益 的 %) 現 行 費 率 A 類 : 無 贖 回 費 ( 贖 回 費 用 ) 最 多 5% ( 佔 贖 回 價 的 %) 現 行 費 率 A 類 : 無 子 基 金 應 付 的 持 續 費 用 以 下 開 支 將 從 子 基 金 中 支 付 由 於 該 等 開 支 會 使 閣 下 的 投 資 回 報 減 少, 因 此 響 閣 下 會 受 到 影 費 用 年 率 ( 佔 子 基 金 資 產 淨 值 的 %) 6
管 理 費 每 年 最 多 3% 現 行 費 率 A 類 : 每 年 1.35% * 受 託 人 費 用 每 年 最 多 0.5% 現 行 費 率 A 類 : 每 年 最 多 0.175%, 每 月 最 低 費 用 為 人 民 幣 40,000 元 * 託 管 費 A 類 : 每 年 最 多 0.3% ( 包 括 應 付 予 託 管 人 及 RQFII 託 管 人 的 費 用 ) 表 現 費 A 類 : 不 適 用 其 他 費 用 當 買 賣 子 基 金 單 位 時, 閣 下 或 須 支 付 其 他 費 用 及 支 出 額 外 資 料 目 前, 經 理 人 已 獲 授 予 RQFII 開 放 式 基 金 額 度, 並 將 酌 情 決 定 分 配 給 子 基 金 部 分 額 度, 供 子 基 金 直 接 投 資 於 中 國 概 不 保 證 子 基 金 可 被 分 配 到 足 夠 的 RQFII 額 度 以 完 全 滿 足 認 購 要 求 可 能 直 接 導 致 經 理 人 作 出 結 束 子 基 金 任 何 進 一 步 認 購 的 決 定 閣 下 一 般 可 於 閣 下 的 購 買 或 贖 回 要 求 於 下 午 4 時 正 ( 香 港 時 間 )( 即 子 基 金 的 交 易 截 止 時 間 ) 或 之 前 獲 子 基 金 認 可 分 銷 商 妥 為 收 到 後 按 子 基 金 隨 後 釐 定 的 資 產 淨 值 購 買 及 贖 回 單 位 認 可 分 銷 商 可 就 接 受 認 購 贖 回 或 轉 換 指 示 訂 明 一 個 較 交 易 時 限 為 早 的 截 止 時 間 投 資 者 應 聯 絡 子 基 金 的 認 可 分 銷 商 查 詢 詳 情, 並 與 有 關 認 可 分 銷 商 確 認 安 排 本 子 基 金 的 資 產 淨 值 於 相 關 交 易 日 計 算, 而 單 位 價 格 於 每 個 交 易 日 刊 登 刊 登 價 格 子 基 金 每 單 位 資 產 淨 值 於 香 港 每 個 交 易 日 在 南 華 早 報 和 香 港 經 濟 日 報 及 於 經 理 人 的 網 站 http://www.gffunds.com.hk ** 刊 登 重 要 指 示 閣 下 如 有 疑 問, 應 尋 求 專 業 意 見 證 監 會 對 本 說 明 文 件 的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 閣 下 應 注 意, 現 行 費 率 或 會 調 升 至 特 定 的 允 許 上 限, 惟 須 給 予 單 位 持 有 人 最 少 一 個 月 事 先 通 知 有 關 詳 情, 請 參 閱 註 釋 備 忘 錄 費 用 及 支 出 一 節 ** 此 網 站 並 未 獲 證 監 會 審 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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