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 構 ) 等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或 跨 直 轄 市 縣 ( 市 ) 申 請 十 救 護 人 員 為 救 護 緊 急 傷 病 患, 應 先 行 緊 急 傷 病 評 估, 其 項 目 如 下 : ( 一 ) 與 勤 務 派 遣 科 聯 繫, 掌 握 資 訊 (



Similar documents
Microsoft Word - ch07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Microsoft Word doc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6-1-1極限的概念

目    錄

1公告[1].rtf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2 工 礦 衛 生 技 師 證 明 文 件 者 火 災 學 消 防 法 規 警 報 系 統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專 技 人 員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技 師 考 試 高 考 ( 專 技 ) 專 科 三 高 等 檢 定 相 當 類 科 及 格 者 四 消 防 設 備

BSP 烤箱 - 封面-2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105年7月14日糖尿病研討會簡章-衛生局版_docx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Apr (chi)_Traditional

2.報考人數暨錄取或及格率按類科分_1試

Layout 1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附件_table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Microsoft Word - _3_???????-Ch _???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Microsoft Word - 第四章.doc

簽 呈

國立屏東師範學院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桃園市104年國民中學新進教師甄選各校複試方式及需求表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4年說明會簡報-final-0923.ppt [相容模式]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教育實習問與答: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五 四 五 說 ( 代 序 ) 李 澤 厚 劉 再 復 I I II IV V VII 第 一 篇 五 四 新 文 化 運 動 批 評 提 綱 附 論 一 中 國 貴 族 精 神 的 命 運 ( 提 綱 )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1.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在 二 00122C /7/1 十 人 次 以 下 部 分 ( 20) 2) 未 開 處 方 或 處 方 由 本 院 所 自 行 調 劑 牙 科 門 診 診 察 費 2. 每 位 醫 師 每 日 門 診 量 超 過

寫 作 背 景 導 讀 [98] L Lyman Frank Baum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三 ) 走 道 與 建 築 物 結 構 空 間 不 符 規 定 者, 得 降 低 走 道 設 置 位 置 或 空 間 不 足 處 之 部 分 走 道 高 度, 並 視 需 要 採 階 梯 式 設 計, 使 建 築 物 與 其 走 道 間 保 持 1.8 公 尺 以 上, 確 保 人 員 走 行

xls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1DEn

<4D F736F F 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授 課 老 師 章 節 第 一 章 教 學 教 具 間 3 分 鐘 粉 筆 CNC 銑 床 教 學 內 容 CNC 銑 床 之 基 本 操 作 教 材 來 源 數 值 控 制 機 械 實 習 Ⅰ 1. 了 解 CNC 銑 床 的 發 展 2. 了 解 CNC 銑 床 刀 具 的 選 用 3. 了 解

附 件 103 年 國 中 教 育 會 考 反 試 場 則 處 理 方 式 覽 表 別 反 試 場 則 事 項 國 英 數 社 自 處 理 方 式 寫 作 測 驗 由 他 人 頂 替 代 考 或 偽 ( 變 ) 造 證 件 應 試 二 脅 迫 其 他 考 生 或 試 務 人 員 協 助 於 考 試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C 標準文件

自 動 行 車 監 控 系 統 除 能 提 供 捷 運 系 統 全 自 動 化 無 人 駕 駛 環 境 外, 更 扮 演 著 確 保 行 車 安 全 及 服 務 品 質, 提 升 系 統 運 能 的 重 要 角 色 自 動 行 車 保 護 系 統

前 言 民 主 黨 施 政 報 告 建 議 書 民 主 黨 立 法 會 議 員 二 零 零 九 年 九 月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Appendix2

<4D F736F F 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 A14B>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實德證券網上交易系統示範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486,746, ,318,734, ,039,301,167

<4D F736F F 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新北市101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廚工甄選簡章

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

長跨距暨挑高建築特殊結構系統之調查分析

Microsoft Word - JOBapp-C.doc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查 詢 股

Microsoft Word - 附表二

CP70D0026D61ETW0R01-01-印刷

2010年澳门市民体质监测公报

untitled

一、報考資格: 碩士班: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畢業生或應屆畢業生,或具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校各所訂定之條件者

101年度社會福利方案 網路線上操作手冊

2 2.1 A H ir@abchina.com 2

16

職能基準

目 錄 頁 1. 歡 迎 使 用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系 統 新 用 戶 新 用 戶 登 入 帳 戶 程 序 啟 動 網 上 預 約 面 談 訪 問 帳 戶 核 對 帳 戶 的 地 址 資 料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 ) 1 5 ( ) ( ) ( )

???T????????

「技術員訓練計劃」小冊子 "Technician Training Scheme" pamphlet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年 度 中 四 級 A 班 期 終 考 試 時 間 表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一 1 小 時 30 分 鐘 8:35 am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三 約 1 小 時 30 分 鐘 10:40 am ; 此 節 不 設 遲 到 安 排 中 國 語 文 試 卷 二 1 小 時 3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指定格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4D F736F F D D C0F4AB4FB870A175C0B3A548BAF4B8F4B6C7BFE9A4E8A6A1BFECB27AA4F4A6C3AC56A8BEAA76B1B9AC49AD70B565BB50B35CA569C3D2A15DA4E5A5F3A15EA4A7A5D3BDD0A142C5DCA7F3A9CEAE69A9B5A141A4CEC0CBB4FAA5D3B3F8A4A7B

Microsoft PowerPoint - 102教師升等說明會

二 兒 歌 選 用 情 形 ( ) 2 ( ) ( )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Transcription:

新 竹 市 緊 急 傷 病 患 救 護 作 業 程 序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府 行 法 字 第 1020011090 號 令 發 布 實 施 一 本 作 業 程 序 依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法 第 二 十 七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本 作 業 程 序 所 稱 緊 急 傷 病 患, 指 具 有 急 性 及 嚴 重 性 症 狀, 如 未 即 時 給 予 醫 療 救 護 處 理, 將 導 致 個 人 健 康 身 體 功 能 嚴 重 傷 害 或 身 體 器 官 機 能 嚴 重 異 常 之 傷 病 患 者, 但 不 包 括 醫 院 已 收 治 住 院 者 三 本 作 業 程 序 所 稱 派 遣 員, 指 於 新 竹 市 消 防 局 ( 以 下 簡 稱 消 防 局 ) 勤 務 派 遣 科 ( 以 下 簡 稱 派 遣 科 ) 二 十 四 小 時 執 勤 擔 任 救 護 受 理 派 遣 之 人 員 四 本 作 業 程 序 所 稱 救 護 人 員, 依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法 規 定, 指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救 護 技 術 員 五 勤 務 派 遣 科 受 理 緊 急 傷 病 患 救 護 申 請, 並 派 遣 處 理 追 蹤 記 錄 考 核 作 業 及 定 期 之 統 計 報 告 六 勤 務 派 遣 科 派 遣 員 應 由 接 受 救 護 指 揮 派 遣 訓 練 合 格 之 救 護 人 員 擔 任, 並 定 期 接 受 繼 續 教 育 七 勤 務 派 遣 科 任 務 如 下 : ( 一 ) 建 立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資 訊 ( 二 ) 提 供 緊 急 傷 病 患 送 達 醫 療 機 構 前 之 緊 急 傷 病 諮 詢 ( 三 ) 受 理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申 請 ( 四 ) 指 揮 救 護 隊 或 消 防 局 各 分 隊 執 行 緊 急 傷 病 患 送 達 醫 療 機 構 前 之 緊 急 救 護 ( 五 ) 聯 絡 醫 療 機 構 接 受 緊 急 傷 病 患 ( 六 ) 聯 絡 救 護 運 輸 工 具 之 設 置 機 關 ( 構 ) 執 行 緊 急 救 護 業 務 ( 七 ) 協 調 有 關 機 關 執 行 緊 急 救 護 業 務 ( 八 ) 大 量 傷 病 患 救 護 時, 派 遣 當 地 救 護 車 設 置 機 關 ( 構 ) 之 救 護 車 及 救 護 人 員 出 勤, 並 通 知 新 竹 市 衛 生 局 ( 以 下 簡 稱 衛 生 局 ) 八 派 遣 員 執 行 任 務, 應 填 寫 派 遣 紀 錄 表 前 項 派 遣 紀 錄 表 應 載 明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緊 急 傷 病 發 生 地 點 及 事 件 性 質 ( 如 車 禍 溺 水 等 ) ( 二 ) 報 案 人 姓 名 及 電 話 ( 三 ) 傷 病 患 主 訴 意 識 呼 吸 年 齡 性 別 傷 病 程 度 ( 四 ) 緊 急 救 護 指 導 ( 五 ) 送 醫 目 的 醫 療 機 構 ( 六 ) 出 勤 單 位 及 救 護 人 員 九 派 遣 員 為 緊 急 傷 病 救 護 所 需, 得 請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警 察 機 關 或 社 會 福 利 機

關 ( 構 ) 等 相 關 機 關 單 位 提 供 必 要 之 協 助, 或 跨 直 轄 市 縣 ( 市 ) 申 請 十 救 護 人 員 為 救 護 緊 急 傷 病 患, 應 先 行 緊 急 傷 病 評 估, 其 項 目 如 下 : ( 一 ) 與 勤 務 派 遣 科 聯 繫, 掌 握 資 訊 ( 二 ) 檢 視 環 境, 控 制 現 場 及 個 人 感 染 防 護 措 施 ( 三 ) 進 行 初 步 檢 查 及 必 要 之 急 救 措 施 ( 四 ) 測 量 生 命 徵 象 ( 五 ) 詢 問 主 訴 及 病 史 ( 六 ) 進 行 再 次 檢 查 十 一 前 點 第 三 款 初 步 檢 查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 一 ) 檢 查 意 識 : 清 聲 痛 否 ( 二 ) 呼 吸 道 和 頸 椎 : 保 持 呼 吸 道 暢 通, 對 疑 似 頸 椎 受 傷 者, 應 將 頸 部 固 定 ( 三 ) 呼 吸 : 應 檢 查 是 否 有 呼 吸, 注 意 皮 膚 是 否 發 紺, 胸 部 是 否 受 傷 對 沒 有 呼 吸 者, 應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呼 吸 困 難 者 給 予 氧 氣 治 療 ( 四 ) 循 環 : 應 檢 查 是 否 有 脈 搏, 控 制 嚴 重 之 出 血 對 沒 有 脈 搏 者, 應 施 行 人 工 心 臟 按 摩 ( 五 ) 神 經 學 檢 查 : 以 四 肢 的 活 動 度 來 檢 視 中 樞 神 經 是 否 受 到 傷 害 ( 六 ) 露 身 檢 視 : 為 傷 病 檢 視 所 需, 除 去 傷 病 患 衣 物 時, 應 向 傷 病 患 或 其 家 屬 說 明 但 意 識 不 清 且 家 屬 不 在 現 場 者, 不 在 此 限 十 二 第 十 點 第 四 款 測 量 生 命 徵 象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 一 ) 呼 吸 : 測 量 呼 吸 速 率 ( 二 ) 脈 搏 : 測 量 脈 搏 速 率 ( 三 ) 血 壓 : 包 括 收 縮 壓 及 舒 張 壓 ( 四 ) 意 識 : 評 估 昏 迷 指 數 (GCS) ( 五 ) 必 要 時 並 應 測 量 其 體 溫 瞳 孔 大 小 對 光 反 應 及 血 氧 濃 度 等 十 三 第 十 點 第 五 款 詢 問 主 訴 及 病 史 包 括 下 列 事 項 : ( 一 ) 主 訴 : 緊 急 傷 病 患 之 主 要 問 題, 發 生 時 間 地 點 及 當 時 之 活 動 ( 二 ) 過 去 病 史 : 是 否 曾 罹 患 疾 病 等 ( 三 ) 用 藥 史 : 最 近 是 否 曾 服 用 任 何 藥 物 ( 四 ) 過 敏 史 : 是 否 曾 對 任 何 藥 物 或 食 物 等 過 敏 ( 五 ) 現 在 感 覺 如 何? 還 有 哪 裡 不 舒 服? 詢 問 主 訴 及 病 史 時, 如 傷 病 患 意 識 不 清, 得 請 相 關 人 代 答 十 四 第 十 點 第 六 款 進 行 再 次 檢 查, 包 括 對 傷 病 患 之 顏 面 五 官 頭 頸 胸 腹 骨 盆 區 背 部 及 四 肢 所 做 之 檢 視, 以 發 現 任 何 之 淤 血 骨 折 脫 臼 分 泌 液 裂 傷 塌 陷 突 起 腫 脹 壓 痛 硬 塊 阻 塞 或 異 物 嵌 入 等 異 常 狀 況 十 五 救 護 人 員 依 第 十 點 所 做 之 緊 急 傷 病 患 評 估, 應 記 載 於 救 護 紀 錄 表

十 六 不 同 層 級 救 護 人 員 對 緊 急 傷 病 患 評 估 有 不 同 意 見 時, 應 以 較 高 層 級 者 之 判 斷 為 準 ( 層 級 由 高 至 低, 依 序 為 醫 師 護 理 人 員 救 護 技 術 員 ), 並 記 載 於 救 護 紀 錄 表 急 診 或 住 院 病 歷 十 七 新 竹 市 應 設 緊 急 醫 療 救 護 通 訊 及 資 訊 系 統 十 八 救 護 人 員 使 用 國 家 通 訊 傳 播 委 員 會 核 准 專 用 頻 道, 應 注 意 下 列 事 項 : ( 一 ) 維 持 通 訊 安 全 設 備 齊 全 ( 二 ) 通 訊 簡 短 扼 要 ( 三 ) 使 用 交 通 部 電 信 總 局 核 准 專 用 頻 道, 減 少 誤 會 的 可 能, 不 干 擾 別 人 通 訊 十 九 勤 務 派 遣 科 應 設 置 全 天 候 通 訊 錄 音 設 備, 並 不 定 期 測 試 通 訊 功 能, 對 於 任 何 異 常, 應 設 法 排 除 或 申 請 維 修 二 十 依 第 十 七 點 所 設 置 通 訊 及 資 訊 系 統, 其 使 用 單 位 及 人 員 應 善 盡 保 管 與 使 用 之 責 任, 如 有 非 正 常 之 公 務 耗 損, 或 有 遺 失 之 情 形, 應 負 損 害 賠 償 之 責 二 十 一 救 護 人 員 在 平 日 應 檢 查 救 護 車 車 況, 保 持 救 護 車 在 可 用 狀 態, 維 持 整 潔 衛 生, 並 隨 時 補 充 救 護 器 材 二 十 二 救 護 人 員 於 出 勤 前 應 與 勤 務 派 遣 科 聯 繫, 確 實 掌 握 緊 急 傷 病 患 資 訊, 並 攜 帶 必 要 之 救 護 器 材 二 十 三 救 護 人 員 趕 赴 緊 急 傷 病 患 現 場 途 中 應 與 勤 務 派 遣 科 派 遣 員 保 持 聯 繫, 必 要 時 應 將 聯 繫 內 容 扼 要 記 錄 二 十 四 救 護 人 員 駕 駛 救 護 車 應 善 盡 職 責, 注 意 安 全, 僅 在 必 要 時 始 得 使 用 緊 急 交 通 優 先 權 二 十 五 勤 務 派 遣 科 為 因 應 嚴 重 或 大 量 傷 病 患 救 護 所 需, 得 派 遣 不 同 層 級 救 護 人 員 出 勤 出 勤 得 採 用 現 場 會 合, 或 於 赴 現 場 或 送 醫 途 中 接 駁 等 方 式 為 之 二 十 六 救 護 人 員 到 達 現 場 應 詳 細 觀 察, 辨 識 危 害, 並 控 制 狀 況, 採 取 適 當 警 戒, 維 護 安 全 及 協 助 緊 急 傷 病 患 脫 困 二 十 七 救 護 人 員 應 對 無 呼 吸 無 脈 搏 之 緊 急 傷 病 患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 一 ) 身 首 異 處 ( 二 ) 身 體 已 支 離 破 碎 ( 三 ) 身 體 已 出 現 屍 斑 ( 四 ) 身 體 已 僵 硬

( 五 ) 傷 病 患 本 身 或 現 場 有 致 命 性 危 害 因 素 尚 未 排 除, 無 法 或 不 宜 接 近 ( 六 ) 遇 大 量 或 嚴 重 傷 病 患 救 護, 依 檢 傷 分 類 尚 有 其 他 較 優 先 傷 病 患 待 救 時 ( 七 ) 緊 急 傷 病 患 本 身 事 先 簽 立 放 棄 心 肺 復 甦 術 之 書 面 證 明 前 項 第 五 款 第 六 款 之 阻 卻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素 排 除 或 情 況 改 變 時, 仍 應 恢 復 施 行 二 十 八 救 護 人 員 依 前 點 阻 卻 心 肺 復 甦 術 之 施 行 時, 應 向 勤 務 派 遣 科 派 遣 員 報 告, 請 其 通 知 警 察 機 關 等 相 關 單 位 派 員 協 助 處 理, 並 記 載 於 救 護 紀 錄 表 二 十 九 救 護 人 員 依 第 二 十 七 點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時, 應 施 救 至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止 : ( 一 ) 有 同 級 或 更 高 級 之 救 護 人 員 接 手 施 救 時 ( 二 ) 醫 師 宣 告 緊 急 傷 病 患 死 亡 ( 三 ) 救 護 人 員 本 身 已 衰 竭 無 力 繼 續 施 救 時 ( 四 ) 救 護 人 員 施 救 三 十 分 鐘 以 上, 緊 急 傷 病 患 均 未 呈 現 動 脈 搏 動 瞳 孔 反 應 心 跳 喘 氣 膚 色 進 步 自 行 移 動 肢 體 等 任 何 一 項 ( 五 ) 緊 急 傷 病 患 監 護 人 或 家 屬 簽 署 放 棄 繼 續 進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證 明 時 ( 六 ) 緊 急 傷 病 患 回 復 心 跳 呼 吸 及 可 自 行 移 動 身 體 等 情 形 依 前 項 第 三 款 至 第 五 款 情 形 終 止 心 肺 復 甦 術, 應 於 救 護 紀 錄 表 急 診 或 住 院 病 歷 載 明 三 十 救 護 人 員 於 緊 急 傷 病 患 送 醫 途 中, 應 儘 可 能 保 持 緊 急 傷 病 患 之 舒 適 與 安 全, 持 續 監 測 病 情, 給 予 必 要 之 照 護 三 十 一 救 護 技 術 員 不 得 於 醫 療 機 構 施 行 救 護 業 務, 但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不 在 此 限 : ( 一 ) 救 護 訓 練 課 程 期 間, 於 急 診 醫 護 人 員 指 導 從 事 救 護 見 習 或 實 習 者, 不 論 其 是 否 已 具 備 救 護 技 術 員 資 格, 均 得 為 之 ( 二 ) 已 依 照 第 二 十 七 點 之 規 定 對 緊 急 傷 病 患 進 行 救 護, 然 於 抵 達 該 醫 療 機 構 而 醫 護 人 員 尚 未 處 置 之 前 ( 三 ) 於 大 量 傷 病 患 送 醫 後, 該 醫 療 機 構 醫 護 人 員 人 力 不 足, 主 動 商 請 救 護 技 術 員 協 助 時 前 項 第 二 款 或 第 三 款 之 情 形, 救 護 技 術 員 應 報 告 勤 務 派 遣 科 派 遣 員, 並 分 別 記 載 於 救 護 紀 錄 表 及 派 遣 紀 錄 表 上, 而 醫 療 機 構 之 醫 護 人 員 則 應 記 載 於 病 歷 中 三 十 二 救 護 人 員 移 交 緊 急 傷 病 患 予 醫 療 機 構 醫 護 人 員 時, 應 填 交 救 護 紀 錄 表 並 將 有 關 之 緊 急 傷 病 患 狀 況 及 救 護 處 置 扼 要 轉 達, 必 要 時 並 得 與 該 醫 護 人 員 適 當 討 論 有 關 之 資 訊 ; 另 救 護 紀 錄 表 交 予 醫 療 機 構 時 應 由 醫 護 人 員 簽 名 並 註 明 時 間

三 十 三 對 於 拒 絕 救 護 或 送 醫 之 緊 急 傷 病 患, 救 護 人 員 應 詳 為 解 說 其 傷 況 病 情 及 可 能 發 生 之 結 果, 並 探 詢 其 原 因, 必 要 時 得 請 派 遣 員 聯 繫 加 派 人 員 或 申 請 其 他 單 位 人 員 協 助 處 理, 其 處 理 原 則 如 下 : ( 一 ) 僅 在 緊 急 傷 病 患 並 無 立 即 而 明 顯 之 生 命 危 險, 意 識 清 醒 且 有 行 為 能 力, 並 經 救 護 人 員 充 分 告 知 後, 仍 拒 絕 救 護 送 醫 時, 應 於 救 護 紀 錄 表 載 明, 並 請 傷 病 患 本 人 或 其 家 屬 簽 名 並 應 提 醒 該 傷 病 患 自 覺 傷 病 情 形 改 變 時, 得 再 申 請 救 護 ( 二 ) 對 於 緊 急 傷 病 患 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強 制 救 護 送 醫 : 1. 意 識 不 清 2. 無 行 為 能 力 者 如 精 神 病 患 3. 有 危 及 本 身 或 他 人 生 命 安 全 之 顧 慮 者 4. 法 定 傳 染 病 5. 毒 癮 發 作 者 6. 輻 射 或 化 學 災 害 傷 患 7. 拒 絕 救 護 之 意 思 表 達 由 家 屬 為 之, 但 傷 病 情 況 顯 不 合 理, 而 疑 有 虐 待 或 暴 力 脅 迫 等 情 形 時 三 十 四 前 點 第 一 款 緊 急 傷 病 患 已 簽 署 拒 絕 救 護 送 醫 證 明 者, 若 傷 病 情 變 化 符 合 前 點 第 二 款 情 形 之 一 者, 仍 應 予 救 護 送 醫 三 十 五 救 護 人 員 發 現 第 三 十 三 點 第 二 款 之 緊 急 傷 病 者, 得 報 告 勤 務 派 遣 科 請 求 警 察 幅 射 防 護 或 環 境 保 護 防 疫 等 相 關 單 位 派 員 協 助 三 十 六 救 護 人 員 於 出 勤 歸 隊 後 應 繳 交 救 護 紀 錄 表 及 將 緊 急 傷 病 患 救 護 資 料 上 傳 至 緊 急 醫 療 管 理 系 統, 並 完 成 必 要 之 後 勤 補 給 三 十 七 急 救 責 任 醫 院 應 對 救 護 車 救 護 人 員 及 勤 務 派 遣 科 派 遣 員 提 供 必 要 之 諮 詢 及 協 助 三 十 八 本 作 業 程 序 自 發 布 日 實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