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 塑 關 係 企 業 規 章 編 號 E00507 分 發 序 號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制 定 部 門 : 烯 烴 推 行 中 心 中 華 民 國 85 年 5 月 15 日 編 印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編 輯 名 冊 ( 一 ) 主 編 : 台 塑 公 司 工 務 部 工 程 組 連 加 卿 (TEL:431-5771) ( 二 ) 編 輯 委 員 : 1. 塑 化 公 司 煉 製 工 程 組 蔣 進 隆 (TEL:431-5780) 2. 塑 化 公 司 稀 烴 組 陳 焜 炎 (TEL:431-5170) 3. 塑 化 公 司 塑 稀 工 程 組 黃 正 玩 (TEL:431-5867) 4. 南 亞 公 司 石 化 擴 建 中 心 顏 福 川 (TEL:400-6922) 5. 台 化 公 司 工 務 部 邱 煌 元 (TEL:400-6534)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總 則 目 錄 章 頁 別 次 1.1 範 圍 1-1 1.2 標 準 法 規 及 參 考 資 料 1-1~2 1.3 區 域 分 類 1-2 電 氣 工 程 設 計 規 範 2.1 電 氣 工 程 設 計 基 本 規 劃 2-1~18 2.2 開 關 室 規 劃 要 點 2-19~21 2.3 導 體 之 安 全 距 離 2-22 2.4 操 作 面 之 安 全 距 離 2-23~24 2.5 地 下 管 線 設 置 要 點 2-25~28 2.6 XLPE 電 纜 佈 設 之 最 小 彎 曲 半 徑 2-29 2.7 銅 導 體 XLPE 電 纜 之 短 路 容 許 電 流 2-30 2.8 PVC 管 及 厚 鋼 電 線 管 規 範 2-31 2.9 管 內 截 面 積 與 電 纜 截 面 積 之 關 係 表 2-32~33 2.10 漏 電 斷 路 器 裝 置 要 點 2-34~36 2.11 危 險 場 所 之 分 類 2-37~38 2.12 可 燃 性 瓦 斯 和 蒸 氣 分 類 2-39~43 2.13 電 氣 機 械 防 爆 構 造 定 義 2-44~45 2.14 防 爆 電 氣 機 器 表 示 2-46~48 2.15 美 國 NEC 法 規 對 危 險 區 之 規 定 2-49~58 2.16 美 國 NEC 法 規 對 危 險 區 之 劃 分 2-59~60 2.17 美 國 石 油 協 會 (API) 對 危 險 區 之 劃 分 2-61~73 2.18 美 國 NEMA 對 盤 體 等 級 之 分 類 2-74~75 2.19 IEC 對 容 器 之 保 護 等 級 之 分 類 2-76~77 2.20 電 儀 防 爆 器 材 之 選 定 2-78~80 2.21 主 要 低 壓 機 具 設 備 選 用 基 準 2-81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章 頁 別 次 2.22 封 閉 接 頭 使 用 機 機 與 場 所 2-82~84 2.23 封 閉 填 充 物 之 灌 裝 2-85 2.24 洩 水 換 氣 裝 置 使 用 時 機 2-86~87 2.25 接 地 設 計 要 點 2-88~91 2.26 接 地 系 統 分 類 2-92~94 2.27 電 力 系 統 保 護 設 計 2-95~151 電 氣 設 備 請 購 規 格 3.1 三 相 變 壓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3-1~2 3.2 低 壓 馬 達 啟 動 盤 請 購 規 格 書 3-3~6 3.3 高 壓 馬 達 啟 動 盤 請 購 規 格 書 3-7~11 3.4 斷 路 請 購 規 格 書 3-12 3.5 高 壓 接 觸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3-13 3.6 高 壓 電 力 熔 絲 請 購 規 格 書 3-14 3.7 串 聯 電 抗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3-15 3.8 電 抗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3-16 3.9 高 壓 電 容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3-17 3.10 馬 達 請 購 規 格 書 3-18 3.11 交 流 電 壓 穩 壓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3-19 3.12 空 載 保 護 設 備 請 購 規 格 書 3-20 3.13 液 位 開 關 請 購 規 格 書 3-21 3.14 喇 叭 請 購 規 格 書 3-22 3.15 功 率 放 大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請 購 規 格 書 3-23 3.16 電 纜 銅 接 頭 請 購 規 格 書 3-24 電 氣 工 程 施 工 規 範 4.1 法 規 及 標 準 4-1 4.2 電 氣 設 備 安 裝 4-2~5 4.3 土 壤 開 挖 及 支 架 施 工 4-6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章 頁 別 次 4.4 導 線 管 及 電 纜 架 施 工 4-7~10 4.5 電 線 及 電 纜 施 工 4-11~15 4.6 導 線 及 導 線 管 密 封 4-16 4.7 避 雷 及 接 地 工 程 4-17 4.8 火 災 警 報 與 廣 播 對 講 系 統 4-18 電 氣 工 程 檢 驗 規 範 5.1 工 程 中 間 及 完 工 檢 查 5-1 5.2 工 程 完 工 測 試 5-2 附 件 6.1 小 型 控 制 室 範 例 A- 1~2 6.2 大 型 控 制 室 範 例 A- 3 6.3 地 下 電 纜 溝 槽 埋 設 範 例 A- 4 6.4 高 壓 混 凝 土 管 路 製 作 範 例 A- 5 6.5 低 壓 混 凝 土 管 路 製 作 範 例 A- 6 6.6 高 低 壓 共 同 混 凝 土 管 路 製 作 範 例 A- 7 6.7 地 下 管 路 回 填 範 例 A- 8 6.8 埋 設 標 示 內 容 及 埋 設 範 例 A- 9 6.9 地 下 電 纜 埋 設 標 製 作 範 例 A- 10 6.10 混 凝 土 管 路 隔 板 製 作 範 例 A- 11 6.11 低 壓 人 孔 製 作 範 例 A- 12 6.12 高 壓 人 孔 製 作 範 例 A- 13 6.13 預 鑄 人 孔 製 作 範 例 A- 14~15 6.14 匯 流 排 之 安 全 電 流 A- 16 6.15 導 線 之 安 全 電 流 A- 17~19 6.16 電 纜 地 下 直 埋 之 安 全 電 流 A- 20~22 6.17 電 纜 地 下 配 管 之 安 全 電 流 A- 23~25 6.18 電 纜 空 中 架 設 之 安 全 電 流 A- 26
第 七 章 章 頁 別 次 6.19 電 纜 暗 渠 佈 設 之 安 全 電 流 A- 27 6.20 導 管 管 槽 配 線 之 安 全 電 流 A- 28~29 6.21 導 線 之 安 全 電 流 校 正 係 數 A- 30~31 6.22 地 下 配 管 及 空 氣 中 之 安 全 電 流 校 正 係 數 A- 32~36 6.23 導 線 管 徑 之 選 定 A- 37~39 6.24 600V 電 纜 電 線 外 徑 及 截 面 積 尺 寸 表 A- 40 6.25 配 管 線 最 小 線 徑 管 徑 A- 41 6.26 照 明 插 座 分 路 設 置 基 準 A- 42 6.27 一 般 照 明 插 座 負 載 計 算 A- 43 6.28 使 用 場 所 平 均 照 度 A- 44 6.29 厚 鋼 電 線 管 配 管 間 距 A- 45~46 6.30 配 管 線 範 例 A- 47~48 6.31 接 地 配 設 設 置 準 則 A- 49 6.32 動 力 管 線 配 設 計 置 準 則 A- 50~51 6.33 照 明 燈 具 配 設 設 置 準 則 A- 52~53 6.34 本 安 防 爆 設 備 配 管 線 準 則 A- 54~59 6.35 本 安 保 持 器 安 裝 規 定 A- 60 6.36 火 泥 熔 模 與 藥 粉 之 選 用 A- 61~62 6.37 馬 達 類 接 地 線 之 選 用 A- 63 6.38 垂 直 塔 槽 接 地 夾 板 安 裝 數 量 A- 64 附 表 7.1 控 制 室 電 氣 工 程 - 建 築 物 內 火 警 檢 查 表 B- 1~2 7.2 控 制 室 電 氣 工 程 - 建 築 物 內 通 信 檢 查 表 B- 3~4 7.3 控 制 室 電 氣 工 程 - 建 築 物 內 接 地 檢 查 表 B- 5 7.4 控 制 室 電 氣 工 程 - 建 築 物 內 照 明 檢 查 表 B- 6~7 7.5 電 話 系 統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B- 8~9 7.6 接 地 及 預 埋 管 工 程 檢 查 表 B- 10~12
章 頁 別 次 7.7 變 壓 器 或 開 關 盤 設 備 安 裝 工 程 檢 查 表 B- 13~14 7.8 工 程 用 電 - 架 空 線 路 檢 查 表 B- 15~18 7.9 廠 房 及 設 備 照 明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B- 19~21 7.10 電 源 幹 線 工 程 檢 查 表 B- 22~25 7.11 廣 播 對 講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B- 26~27 7.12 火 警 系 統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B- 28~29 7.13 火 警 監 視 廣 播 電 話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B- 30~31 7.14 高 低 壓 動 力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B- 32~34 7.15 路 燈 配 電 安 裝 工 程 檢 查 表 B- 35~36 7.16 檢 查 表 使 用 範 例 B- 37 7.17 交 流 電 壓 電 驛 (27 59) 試 驗 表 B- 38 7.18 交 流 電 流 電 驛 (50/51,51N) 試 驗 表 B- 39~40 7.19 接 地 過 電 壓 電 驛 (64) 試 驗 表 B- 41 7.20 交 流 方 向 過 電 流 電 驛 (67) 試 驗 表 B- 42 7.21 ABB 保 護 電 驛 試 驗 表 B- 43~46 7.22 3E RELAY 試 驗 表 B- 47~49 7.23 CT&PT 極 性 試 驗 表 B- 50 7.24 耐 壓 測 試 表 B- 51 7.25 接 地 電 阻 測 試 表 B- 52 7.26 配 電 盤 構 造 檢 查 表 B- 53 7.27 配 電 盤 機 構 動 作 試 驗 表 B- 54 7.28 配 電 盤 動 作 程 序 試 驗 表 B- 55 7.29 配 電 盤 測 試 報 告 B- 56 7.30 送 電 檢 查 表 B- 57~62 第 八 章 工 程 規 範 彙 整 報 告 C- 1
第 一 章 總 則 1.1 範 圍 本 規 範 為 石 化 工 廠 電 氣 工 程 設 計 設 備 請 購 施 工 工 程 品 質 檢 驗 及 一 般 性 要 求 1.2 標 準 法 規 及 參 考 資 料 所 有 設 計 設 備 材 質 及 安 裝 的 細 節 都 不 得 和 下 最 新 法 規 及 標 準 的 最 新 版 相 抵 觸 (1)CNS: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 (2)TPCEC: 台 電 公 司 電 工 法 規 ( TAIWAN POWER COMPANY CODE) (3)NEC: 國 際 電 氣 法 規 (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4)ANSI: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協 會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5)NESC: 國 際 電 氣 安 全 法 規 (NATIONAL ELECTRICAL SAFETY CODE) (6)NEMA: 國 際 電 氣 製 造 協 會 (NATIONAL ELECTRICAL MANUFACTURERS) (7)NFPA: 國 際 防 火 協 會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8)UL: 保 險 者 的 實 驗 室 (UNDERWRITER S LABORATORIES) (9)API: 美 國 石 油 協 會 (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10)IEEE: 電 機 電 子 工 程 師 協 會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11)OSHA: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條 例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ACT) (12)IEC: 國 際 電 學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AL COMMISSION)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1-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3)JIS: 日 本 工 業 標 準 (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 1.3 區 域 分 類 1.3.1 a. 危 險 地 區 - 依 最 新 NEC CODE 500 節 所 定 GROUP A,B,C,D CLASS1 DIV1 規 定 與 其 它 可 用 之 法 規 規 定 如 :NFPA 497. b. 依 最 新 NEC CODE 500 節 所 定 GROUP A,B,C,D DIV2 規 定 與 其 它 可 用 之 法 規 規 定 如 :NEPA 497 c. 非 危 險 地 區 - 依 最 新 NEC CODE 所 定 之 GROUP A,B,C,D 未 規 定 與 其 它 可 用 之 法 規 未 涵 括 地 區 1.3.2 危 險 地 區 或 半 危 險 地 區 電 氣 器 具 及 配 線 安 裝 應 符 合 最 新 NEC CODE ARTICLE 500 之 規 定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1-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第 二 章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 電 氣 工 程 設 計 基 本 規 劃 電 氣 工 程 設 計 基 本 規 劃 除 非 特 別 要 求, 否 則 電 氣 工 程 設 計 參 照 下 列 各 項 要 求 進 行 基 本 規 劃 2.1.1 配 電 系 統 2.1.1.1 饋 線 ( 兩 回 路 供 電 ) 33KV 22KV 11KV 三 相 三 線 60HZ, 依 電 阻 接 地 系 統 2.1.1.2 配 電 電 壓 (1) 高 壓 配 電 11.4KV 或 3.3KV 三 相 60HZ, 低 電 阻 接 地 (2) 低 壓 配 電 :380V 三 相 四 線 60HZ, 直 接 接 地 (3) 照 明 配 電 :220/110V 三 相 四 線 60HZ 2.1.1.3 設 備 電 壓 (1) 電 壓 馬 達 100HP( 含 ) 以 上 (2) 低 壓 馬 達 175HP( 含 ) 以 下 (3) 插 座 ( 電 力 ) 壓 縮 機 用 :380V A.C 三 相 60HZ 電 桿 機 用 :220V A.C 單 相 60HZ 及 220V 三 相 60HZ 鑽 孔 機 用 :110V A.C 單 相 60HZ (4) 燈 具 :220V A.C 單 相 60HZ (5) 插 座 :110V A.C 單 相 60HZ (6) 實 驗 用 設 備 :380V A.C 三 相 60HZ 220V A.C 三 相 60HZ 220V A.C 單 相 60HZ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10V A.C 單 相 60HZ 2.1.2 電 壓 降 2.1.2.1 電 氣 系 統 在 正 常 操 作 下 的 壓 降 應 限 制 在 下 列 範 圍 內 (1) 對 電 力 電 路 : 主 饋 線 及 次 及 饋 線 :1%( 距 離 <=100M) 從 變 壓 器 二 次 側 到 分 電 盤 :2%( 距 離 >100M) 馬 達 分 支 電 路 :3% 總 共 : 不 得 超 過 5% (2) 對 照 明 回 路 : 饋 線 :1%( 從 照 明 變 壓 器 到 分 電 盤 ) 照 明 電 路 :2%( 從 電 盤 到 最 遠 的 燈 具 或 插 座 ) 總 共 : 不 得 超 過 3% 2.1.2.2 允 許 最 大 馬 達 起 動 壓 降 10% 2.1.3 緊 急 電 力 系 統 2.1.3.1 緊 急 電 力 備 用 系 統 (1) 在 電 力 跳 脫 的 期 間 必 須 有 一 可 靠 的 備 用 電 力 確 實 的 供 電 力 給 一 些 重 要 負 載 (2) 要 有 一 個 自 動 切 換 開 關 在 電 力 跳 脫 時 自 動 地 切 換 到 備 用 電 力 系 統 並 且 是 在 電 壓 降 到 90% 時 動 作 2.1.3.2 不 斷 電 系 統 (UPS) 不 斷 電 系 統 必 須 確 實 的 供 應 電 力 到 下 列 重 要 負 載 : (1) 重 要 的 泵 及 馬 達 (2) 動 要 的 控 制 回 路 : 如 電 機 冷 凍 ( 冷 卻 ) 系 統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等 (3) 儀 器 設 備 及 DCS (4)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5) 控 制 室 開 關 室 以 及 特 殊 安 全 要 求 的 場 合 例 如 : 緊 急 照 明 2.1.4 變 電 站 2.1.4.1 變 電 站 包 括 開 關 室 和 變 壓 器 區 須 設 置 在 工 廠 的 防 爆 區 以 外 2.1.4.2 室 外 設 備 像 變 壓 器 等 應 固 定 在 水 泥 基 礎 上, 且 須 考 慮 散 熱 漏 油 及 搬 運 2.1.4.3 除 非 有 其 他 說 明 變 壓 器 區 開 關 室 都 必 須 空 間 供 日 後 擴 充 2.1.4.4 開 關 室 須 考 慮 空 調 系 統 之 規 劃 2.1.5 電 力 變 壓 器 2.1.5.1 變 壓 器 應 為 三 相 油 浸 自 冷 / 風 冷 型 55 溫 升 屋 外 型 2.1.5.2 變 壓 器 應 有 4 個 2.5% 的 全 容 量 分 接 頭, 兩 個 高 於 兩 個 低 於 一 次 側 額 定 電 壓 2.1.5.3 為 連 接 電 力 電 纜 絕 緣 套 管 應 以 密 閉 在 一 個 小 隔 間 中 2.1.5.4 溫 度 計 付 警 報 接 點, 壓 力 突 升 電 驛 及 油 位 計 等 都 必 需 提 供 2.1.5.5 10MVA 以 上 ( 含 ) 的 變 壓 器 應 包 含 差 動 保 護 電 驛 2.1.6 負 載 中 心 2.1.6.1 高 壓 開 關 盤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33KV 開 關 盤 使 用 裝 甲 型 固 定 式 CB, SF6 氣 體 絕 緣 (2)24KV/12KV 使 用 SF6 氣 體 體 緣 CB(GCB)3.3KV 則 使 用 真 空 斷 路 器 (VCB) (3) 過 電 流 低 電 壓 過 電 壓 接 地 故 障 差 動 ( 視 須 要 ) 電 驛 及 AC 電 流 電 壓 瓦 特 乏 時 表 必 須 安 裝 2.1.6.2 高 壓 馬 達 控 制 中 心 (1) 高 壓 MCC 應 為 裝 甲 型 前 端 封 閉 結 構 室 內 型 (2)CB 使 用 GCS 或 VCS (3) 除 非 有 其 他 說 明 馬 達 容 量 超 過 1250HP 應 考 慮 使 用 電 抗 降 壓 起 動 (4) 馬 達 保 護 電 驛 接 地 電 驛 電 流 表 電 流 傳 送 器 瓦 特 傳 送 器 ( 視 需 要 ) 等 都 應 包 括 在 內 (5) 馬 達 啟 動 的 控 制 電 壓 為 110VDC 2.1.6.3 低 壓 開 關 盤 (1) 低 壓 (380V 以 下 ) 開 關 盤 應 是 金 屬 外 殼 獨 立 型 (FREE-STANDING) 前 面 封 閉 (DEAD FRONT) 結 構 室 內 型 (2) 應 使 用 模 注 型 MCCB (3)CB 容 量 000A( 含 ) 以 上 應 使 用 ACB 2.1.6.4 低 壓 馬 達 控 制 中 感 (1) 馬 達 控 製 器 應 被 群 集 在 一 個 以 NEMA TYPE 1 包 封 的 裝 甲 自 立 型 MCC 中 並 裝 在 室 內 (2) 最 小 的 啟 動 器 尺 寸 應 為 NEMA SIZE 1 的 啟 動 單 元,NEAM SIZE 1 至 4 都 應 為 抽 出 型 (3) 啟 動 器 應 包 括 一 個 模 型 組 型 CB 電 碰 接 觸 器 積 熱 元 件 等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 為 確 保 重 要 泵 及 馬 達 時 間 電 源 跳 脫 能 順 利 的 再 起 動 應 使 用 延 遲 跳 脫 裝 置 (TDTD) TDTD 的 控 制 時 間 設 定 在 2-3 秒 (5) 馬 達 啟 動 器 的 控 制 電 壓 為 220VAC 或 110VAC 2.1.6.5 MV 及 HV 開 關 盤 (SWITCHGEAR) 及 MV MCC 的 控 制 電 源 應 從 DC 充 電 器 及 電 池 供 給 110V DC 2.1.6.6 開 關 及 MCC 應 有 10% 的 備 用 盤 及 30% 的 備 用 空 間 做 為 日 後 擴 充 2.1.6.7 應 裝 置 電 容 器 改 善 功 率 因 數 量 功 率 因 數 以 0.95 計 算 ) 2.1.7 照 明 系 統 2.1.7.1 照 系 統 設 平 均 照 度 如 下 所 述 : 位 置 所 需 LUX 辦 公 室 300~500 掏 制 室 300~500 電 氣 開 關 室 150~300 實 驗 室 500~650 泵 及 壓 縮 機 室 150~200 室 外 製 程 區 30~75 機 械 工 場 150~300 儲 藏 室 倉 庫 30~75 冷 卻 水 塔 區 30~50 貯 糟 區 10~20 戶 外 變 壓 站 20~50 停 車 場 20~30 道 路 6~12 2.1.7.2 照 明 應 提 供 給 所 有 室 內 和 戶 外 區 域 一 般 情 形 下 燈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具 的 使 用 應 以 下 述 : (1) 廠 區 製 程 槽 區 變 電 站 等 : 高 壓 鈉 氣 燈 (2) 道 路 : 高 壓 鈉 氣 燈 (3) 辦 公 室 大 樓 實 驗 室 ( 包 括 控 制 室 開 關 室 等 ): 日 光 燈 (4) 機 械 工 場 保 養 區 : 高 壓 鈉 氣 燈 (5) 貯 藏 所 倉 庫 5 米 以 上 : 高 壓 鈉 氣 燈 5 米 ( 含 ) 以 下 : 日 光 燈 2.1.7.3 照 度 的 計 算 是 在 相 板 以 上 750MM 處 量 側, 計 算 照 度 時 維 護 係 數 以 0.7 計 算 2.1.7.4 一 般 的 工 廠 室 外 照 明 應 選 用 適 當 的 照 明 燈 具 安 裝 2.1.7.5 室 外 照 明 應 以 時 間 開 關 光 電 控 制 器 或 DCS 的 ON/OFF 接 點 來 控 制 2.1.7.6 重 要 位 區 應 設 緊 急 照 明 供 停 電 時 停 車 操 作 用 這 些 燈 具 應 由 緊 急 電 源 或 UPS 供 電 至 少 可 以 維 持 30 分 鐘 2.1.7.7 電 池 操 作 燈 具 ( 緊 急 照 明 燈 ) 應 裝 置 做 為 控 制 室 及 辦 公 大 樓 的 緊 急 照 明 2.1.7.8 燈 具 外 殼 CLASS I DIVISION1: 耐 壓 防 爆 CLASS I DIVISION2: 安 全 增 防 爆 OUTDOOR NON-HAZARDOUS: 防 水 型 INDOOR NON-HAZARDOUS: 一 般 型 2.1.7.9 照 明 分 電 盤 (1) 照 明 分 電 盤 應 供 給 220/110V 主 電 源,20A 2P 分 路 開 關 供 室 內 照 明 及 20A 2P 漏 電 斷 路 供 室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外 照 明 用,20A 2P 分 路 開 關 給 插 座 用 (2) 線 路 負 載 不 得 超 過 斷 路 器 容 量 的 80% (3) 最 初 設 計 時, 每 五 回 路 應 留 一 回 路 備 用 (4) 每 一 盤 都 要 有 一 個 主 斷 路 器 2.1.8 插 座 2.1.8.1 一 般 插 座 (1) 插 座 安 裝 在 電 氣 室 控 制 室 倉 庫 辦 公 室 保 養 儲 存 室 及 室 內 非 防 爆 區, 應 為 二 線 三 極 接 地 型 110 A.C 15A 以 塑 膠 板 平 面 安 裝 (2) 插 座 安 排 每 一 分 路 開 關 應 不 超 過 4 組 雙 連 插 座 (3) 每 一 插 座 預 估 為 180VA 的 負 載 除 非 有 其 它 必 要 不 同 的 要 求 (4) 在 使 用 15 公 尺 延 長 線 的 情 況 下, 插 座 應 每 隔 20 公 尺 置 一 個 2.1.8.2 電 源 插 座 (1) 重 貴 務 型 插 座 應 能 供 電 給 可 攜 型 的 設 備 如 : 電 焊 機 空 壓 機 鑽 孔 機 等 (2) 每 一 分 路 的 插 座 不 得 超 過 四 個, 且 必 須 以 裝 置 在 低 壓 MCC 中 的 模 注 式 CB 保 護 (3) 插 座 的 額 定 : 壓 縮 機 用 :3 4 極 接 地 型 100AMP 380VA.C/220VA.C 電 焊 機 用 :1 3 極 接 地 型 100AMP 3220V A.C 鑽 孔 機 用 :1 3 極 接 地 型 20ANO 110V A.C (4) 室 外 或 電 焊 機 用 插 座 必 須 以 漏 電 斷 路 器 保 護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9 接 地 和 避 雷 系 統 2.1.9.1 所 有 電 氣 設 備 金 屬 結 構 槽 桶 及 管 路 等, 有 可 能 產 生 靜 電 的 都 必 須 接 地 2.1.9.2 在 製 程 區, 主 接 地 回 路 應 使 用 裸 銅 絞 線 60mm 2 以 上, 分 接 到 設 備 則 使 用 錄 色 PVC 被 的 30mm 2 銅 絞 線 2.1.9.3 600V 以 下 的 馬 達 及 設 備 使 用 30mm 2 從 外 殼 連 接 到 主 接 地 網 做 接 地 600V 以 上 則 使 用 60mm 2 2.1.9.4 在 變 電 站 及 開 關 場 主 接 地 回 路 最 小 必 須 是 100mm 2 的 裸 絧 絞 線 2.1.9.5 垂 直 貯 槽 的 接 地 點 如 下 : 槽 直 徑 接 地 數 量 槽 直 徑 接 地 數 量 3 以 上 2 9~12 5 3~6 3 15~16 6 6~9 4 16~20 7 槽 直 徑 接 地 數 量 20~25 8 25~30 9 30 以 上 10 2.1.9.6 製 程 設 備 安 裝 在 金 屬 上, 若 此 金 屬 在 安 裝 時 已 連 接 至 主 接 地 系 統 則 設 備 可 視 為 已 接 地 2.1.9.7 接 地 棒 應 為 直 徑 5/8 長 2.4M 或 直 徑 1 長 6M 的 鋼 心 銅 棒 2.1.9.8 連 接 接 地 棒 或 其 它 接 到 接 地 回 路 的 接 點, 都 必 須 採 用 爆 焊 或 熔 焊 來 連 接, 連 接 到 設 備 的 則 使 用 機 械 連 接 法 ( 如 使 用 端 子 ) 2.1.9.9 接 地 系 統 應 設 置 檢 查 手 孔, 以 便 能 夠 對 接 地 系 統 做 定 其 檢 查 及 測 試 ( 如 接 地 井 ) 2.1.9.10 接 地 系 統 的 對 地 電 阻 不 得 大 於 5Ω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9.11 裝 載 架 或 車 輛 裝 載 區 應 提 供 一 條 可 撓 電 纜 連 接 至 接 地 系 統 並 裝 置 一 個 強 力 彈 簧 夾 ; 在 裝 載 操 作 時 以 便 車 輛 接 地 ( 可 考 慮 採 磁 鐵 型 接 地 夾 ) 2.1.9.12 製 程 的 電 腦 控 制 系 統 必 須 有 一 個 獨 立 的 接 地 系 統, 接 地 電 阻 不 得 超 過 5Ω 2.1.9.13 所 有 儀 器 盤 控 制 盤 箱 體 的 金 屬 外 殼 必 須 和 製 程 區 及 電 氣 的 接 地 系 統 分 開 2.1.9.14 避 雷 系 統 (1) 須 依 企 業 內 石 化 工 廠 安 全 設 計 規 範 設 置 避 雷 保 護 (2) 避 雷 保 護 的 接 地 必 須 獨 立 2.1.10 通 信 系 統 2.1.10.1 電 話 系 統 (1) 電 話 系 統 必 須 安 裝 在 辦 公 大 樓 控 制 室 開 關 室 實 驗 室 現 制 室 及 其 它 須 要 的 地 方 (2) 本 系 統 必 須 安 裝 一 個 50 對 接 點 的 接 箱 以 便 和 主 交 換 機 (MAIN SWITCHING HOUSE) 連 接 2.1.10.2 通 信 系 統 由 UPS 供 給 單 相 110V A.C 2.1.10.3 呼 叫 連 絡 系 統 (1) 這 系 統 包 含 一 個 通 話 系 統 和 一 個 呼 叫 系 統 在 控 制 室 與 現 場 制 程 之 間 (2) 此 系 統 包 含 一 組 呼 叫 系 統 及 多 組 的 有 線 頻 道 對 講 系 統 (3) 在 CALSS I DIVISION 1 區 所 有 通 話 系 統 及 訊 號 的 裝 設 都 必 須 是 防 爆 型 (4) 每 一 個 站 包 括 一 個 話 筒 內 含 呼 叫 通 話 的 選 擇 開 關 及 現 場 揚 聲 器, 放 大 器 視 需 要 提 供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 在 CALSS I DIVISION 2 區 所 有 開 關 電 驛 發 弧 設 備 電 鈐 及 話 筒 都 應 是 防 爆 型 (6) 在 非 防 爆 室 外 區 這 裝 置 應 為 防 水 型 2.1.11 火 警 系 統 2.1.11.1 火 警 系 統 包 含 火 警 控 制 盤 綜 合 盤 檢 出 器 及 放 大 器 擴 大 器 2.1.11.2 綜 合 盤 須 有 按 鈕 指 示 燈 警 報 鈐 及 電 話 插 座 2.1.11.3 火 警 系 統 在 辦 公 室 實 驗 室 倉 庫 廠 房 應 設 置 2.1.11.4 自 動 滅 火 系 統 在 電 氣 室 控 制 室 電 腦 室 必 須 設 置 2.1.11.5 各 種 火 警 偵 測 器 的 有 效 範 圍 如 下 表 : 有 效 區 域 ( 平 方 公 尺 ) 偵 測 器 型 式 樓 層 高 度 (M) 防 火 建 築 一 般 建 築 定 溫 式 4 米 以 下 20 15 4 米 以 下 70 40 溫 升 差 動 式 4~8 米 40 25 4 米 以 下 100 100 偵 煙 式 4~8 米 50 50 8~20 米 30 30 2.1.11.6 火 警 指 示 系 統 包 括 出 口 指 示 燈 火 警 緊 急 逃 脫 指 示 燈 指 示 牌 緊 急 燈 等, 應 設 置 在 建 築 物 的 逃 生 路 上 2.1.11.7 在 CLASS I DIVISION 1 及 2 區 所 有 設 備 應 屬 防 爆 型 2.1.11.8 在 非 防 爆 區 所 有 的 設 備 為 一 般 型 2.1.11.9 火 警 盤 裝 置 在 控 制 室 並 連 接 到 監 視 中 感 的 主 火 警 盤 2.1.11.10 火 警 控 制 盤 是 由 UPS 供 給 110V AC 電 源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11.11 火 警 控 制 系 統 應 依 據 NFPA 及 中 華 民 國 消 防 法 規 設 計 2.1.12 電 熱 追 蹤 系 統 2.1.12.1 電 熱 追 蹤 系 統 是 對 需 要 的 地 方 提 供 防 凍 及 製 程 溫 度 保 持 2.1.12.2 電 熱 蹤 系 統 包 括 自 動 追 蹤 ( 自 我 調 整 ) 熱 電 纜 調 溫 器 電 力 線 箱 附 端 子 連 接 組 件 末 端 密 封 及 控 制 盤 等 2.1.12.3 在 CLASS I DIVISION 1 及 2 區 熱 追 蹤 系 統 必 須 是 防 爆 型 2.1.13 工 程 分 類 2.1.13.1 電 氣 工 程 應 依 照 工 作 性 質 或 區 域 再 細 分 為 下 列 個 項 (1) 電 力 及 控 制 工 程 (2) 接 地 及 避 雷 工 程 (3) 照 明 工 程 (4) 通 信 及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2.1.13.2 每 一 分 類 工 程 ( 子 工 程 ) 應 訂 定 一 個 發 包 契 約, 包 括 工 作 範 圍 要 求 圖 面 建 造 說 明 材 料 表 等 2.1.13.3 工 程 分 類 應 在 KICK-OFF 會 議 上 提 出 詳 明 討 論 2.1.14 配 線 系 統 2.1.14.1 除 非 有 特 別 說 明, 否 則 電 力 線 照 明 線 通 信 線 火 警 系 統 線 路 及 儀 用 工 程 線 路 都 使 用 配 管 / 電 纜 線 槽 系 統 2.1.14.2 配 管 系 統 設 計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 鍍 鋅 導 線 管 應 使 用 在 地 面 上, 除 非 有 特 別 說 明 (2) 硬 PVC 管 應 使 用 做 地 下 配 管, 除 非 有 特 別 說 明 (3) 地 下 埋 管 最 小 為 1 英 吋, 明 管 則 為 3/4 英 吋, 然 而 1/2 英 吋 的 管 可 使 用 在 照 明 通 訊 火 警 系 統 及 儀 器 (4) 地 下 配 管 最 小 須 埋 地 下 600mm( 通 過 道 路 1200mm 以 下 ), 除 非 有 特 別 說 明 (5) 地 下 管 群 假 如 是 給 電 力 線 用 的, 必 須 用 水 泥 將 它 包 起 來 (6) 導 線 管 不 可 安 裝 在 距 熱 線 或 熱 表 面 300mm 以 內 (7) 在 防 爆 區 拉 線 點 將 安 裝 在 地 面 上, 反 之 人 孔 或 手 孔 可 以 使 用 在 非 防 爆 區 (8) 電 力 導 線 大 於 38mm 2 時 電 力 和 控 制 線 應 分 開 配 設 (9) 現 場 的 控 制 站 或 按 鈕 應 儘 量 靠 近 馬 達 (10) 用 軟 管 連 接 負 載, 可 避 免 震 動, 並 方 便 在 保 養 時 拆 卸 及 移 動 (11) 在 CLASS IDIVISION 1 區 可 管 必 須 使 用 防 爆 型, 在 CLASS I DIVISION 2 及 非 防 爆 區, 防 水 型 的 軟 管 可 以 使 用 (12) 在 CLASS I DIVISION 1 區, 管 配 件 及 連 接 ( 接 線 ) 箱 都 必 須 是 防 爆 型 (13) 在 CLASS I DIVISION 2 區, 管 配 件 及 連 接 箱 應 是 防 水 型 (14) 有 電 弧 的 設 備 ( 電 驛 等 ) 裝 置 在 DIVISION 2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區 時, 應 用 一 個 防 爆 箱 密 封 起 來 (15) 封 閉 接 頭 呼 吸 器 及 洩 水 器 應 依 照 國 際 電 氣 法 規 裝 置 (16) 空 氣 管 必 須 使 用 SCH40 鍍 鋅 鐵 管 除 非 有 其 它 說 明 (17) 儀 用 壓 力 管 線 傳 送 器 等, 管 子 應 使 用 SUS316 SCH316 SCN103 不 銹 鋼 管, 除 非 有 其 它 說 明 2.1.14.3 電 纜 線 槽 (1) 電 纜 線 槽 應 為 梯 型 耐 候 鋼, 適 和 室 外 用 裝 置 (2) 電 纜 在 設 備 或 管 路 異 常 時 可 能 曝 露 在 傷 害 性 液 體 中 時, 必 須 加 裝 護 蓋 (3)600V 級 及 以 下 的 電 纜 允 許 敷 設 在 同 一 層 電 纜 線 槽 (4)600V 級 及 以 上 的 則 不 能 和 電 纜 600V 級 以 下 共 用 一 線 槽 (5) 儀 用 線 應 被 敷 設 在 一 別 的 電 纜 線 槽, 和 電 力 及 控 制 線 分 開 (6) 電 纜 線 槽 使 用 300mm 600mm 1000mm 寬 (7) 電 纜 線 槽 的 尺 寸 應 有 依 台 電 電 工 法 規 第 277 規 定 設 計 2.1.15 電 線 和 電 纜 2.1.15.1 電 線 及 電 纜 尺 寸 最 小 電 線 電 纜 尺 寸 如 下 表 : (1) 馬 達 電 力 部 份 ( 小 於 600V): 3.5mm 2 (2) 馬 達 電 力 部 份 (3300V): 14mm 2 (3) 馬 達 控 制 部 份 :2mm 2 (4) 饋 線 (3300V 以 上 ): 60mm 2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 照 明 及 插 座 :2mm 2 (1.6mm 2 ) (6) 控 制 電 路 及 儀 器 :1.25mm 2 2.1.15.2 電 力 系 統 線 (1) 電 纜 的 絕 緣 和 被 覆 規 定 如 下 : (a)600v 以 下 電 力 電 纜 應 為 600V 鋼 絞 線 交 連 PE(XLPE) 絕 緣 PVC 或 PE 被 覆 (b)3.3kv 級 電 力 電 纜 則 為 5KV 鋼 絞 線 附 遮 蔽 層 XLPE 絕 緣 PVC 或 PE 被 覆 中 性 點 接 地 系 統 ( 若 非 接 地 系 統 使 用 8KV 電 纜 ) (c)33kv 級 電 力 電 纜 為 35KV 單 心 線 銅 絞 線 附 遮 蔽 層 XLPE 絕 緣 PVC 或 PE 被 覆 中 性 點 接 地 系 統 (d) 馬 達 制 電 纜 應 為 600V 多 心 線 銅 絞 線 PVC 或 PE 絕 緣 PVC 或 PE 被 覆 (e) 儀 器 用 電 纜 應 為 300V 多 心 銅 絞 線 PE 絕 緣 麥 拉 鋁 箔 遮 蔽 PVC 或 PC 外 被 (f) 照 明 電 路 電 纜 應 為 600V 銅 絞 線 PVC 或 PE 絕 緣 電 纜 (2) 三 芯 電 纜 最 大 限 制 在 60mm 2 ( 含 ) 以 下,60mm 2 以 上 使 用 單 芯 電 纜 (3) 電 纜 應 有 額 定 負 載 125% 的 電 流 負 荷 量 (4)38mm 2 ( 含 ) 以 上 的 電 纜, 使 用 在 Y- 啟 動 時 應 為 單 芯 線 (5)600V 以 上 電 路, 電 纜 的 選 擇 應 和 電 力 系 統 短 路 電 流 同 級 (6) 所 有 電 力 及 控 制 線 都 必 須 以 標 籤 在 每 一 末 端 作 標 作 2.1.15.3 通 訊 線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 屋 內 用 電 話 線 應 為 0.65mmPE 絕 緣 PVC 被 覆 電 話 電 纜 (2) 屋 外 用 電 話 線 應 為 0.65mmPE 絕 緣 乳 膠 充 填 麥 拉 鋁 箔 遮 蔽 PVC 被 電 話 電 纜 2.1.15.4 火 警 電 線 (1) 所 有 偵 測 器 的 電 線 必 須 使 用 600V1.2mm 耐 熱 線 工 作 溫 度 130 2.1.16 設 計 計 算 書 2.1.16.1 託 外 設 計 之 承 包 商 應 準 備 並 提 供 工 程 計 算 書 給 業 主, 並 証 明 電 氣 系 統 的 適 用 性 和 完 整 性 2.1.16.2 計 算 書 至 少 需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1) 基 本 負 載 研 討 (2) 短 路 電 流 計 算 (3) 保 護 電 驛 設 定 計 算 (4) 保 護 電 驛 協 調 研 討 (5) 功 率 因 數 調 整 電 容 器 計 算 (6) 變 壓 器 容 量 計 算 (7) 電 力 電 纜 ( 變 壓 器 用 ) 的 大 小 計 算 (8) 饋 線 的 大 小 計 算 (9) 壓 降 計 算 (10) 馬 達 啟 動 時 的 壓 降 計 算 (11) 照 度 計 算 (12) 接 地 計 算 (13) 避 雷 計 算 (14)UPS 容 量 計 算 (15) 電 池 組 及 充 電 器 容 量 計 量 (16) 諧 波 失 真 率 計 算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17 說 明 書 2.1.17.1 託 外 設 計 之 承 包 商 對 電 氣 工 程 應 提 供 詳 細 施 工 說 明 書 2.1.18 圖 面 2.1.18.1 圖 面 應 提 供 足 夠 的 編 號 及 細 部 說 明 以 利 工 廠 施 工 建 造, 並 確 保 日 後 操 作 保 養 及 擴 充 沒 有 問 題 2.1.18.2 除 非 其 它 說 明 圖 面 的 尺 寸 為 A1 或 A3 2.1.18.3 圖 比 例 (1) 圖 面 可 用 比 例 有 下 列 13 種, 選 擇 其 中 最 適 用 的 一 種 : 1/1 1/2 1/5 1/10 1/20 1/30 1/50 1/100 1/200 1/300 1/500 1/1000 1/2000 (2) 比 例 應 清 楚 的 表 示 在 圖 名 框 中, 如 有 不 同 的 比 例 用 在 同 一 張 紙 面 上, 則 必 須 把 各 別 的 比 例 標 在 每 一 個 圖 上 (3) 不 必 參 考 圖 例 時, 應 在 圖 名 框 的 比 例 欄 註 明 NONE 2.1.18.4 圖 面 應 包 括 如 下 列 項 目 : (1) 圖 面 目 錄 (2) 防 爆 區 分 類 圖 (3) 標 準 電 氣 符 號 及 說 明 (4) 單 線 圖 (5) 接 地 圖 及 說 明 (6) 地 下 電 力 圖 及 說 明 (7) 明 管 電 力 圖 及 說 明 (8) 照 明 圖 及 說 明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9) 通 訊 系 統 圖 及 說 明 (10) 消 防 警 報 系 統 圖 及 說 明 (11) 熱 追 蹤 系 統 圖 及 說 明 (12) 控 制 線 路 圖 接 線 圖 (13) 配 管 線 表 (14) 電 纜 線 槽 及 說 明 (15) 主 要 的 電 纜 路 徑 及 說 明 (16)CCTV 及 說 明 (17) 其 它 2.1.18.5 圖 面 應 以 CAD 繪 製 2.1.19 備 料 2.1.19.1 託 外 設 計 之 承 包 商 應 做 撿 料 ( 抓 料 ) 工 作, 並 提 供 材 料 表 給 每 一 個 電 氣 儀 器 工 程 2.1.19.2 在 材 料 表 中 應 有 下 列 項 目 : (1) 名 稱 及 型 式 以 料 號 表 示 ( 依 業 主 基 準 ) (2) 單 位 及 數 量 (3) 名 稱 及 其 它 說 明 ( 尺 寸 型 式 ) 2.1.19.3 所 有 材 料 及 設 備 都 應 按 照 業 主 的 市 材 料 基 準 要 求, 除 非 有 其 它 說 明 2.1.20 提 供 送 TPC(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 審 核 的 圖 面 及 文 件 (1) 圖 面 目 錄 (2) 工 廠 位 置 及 平 面 圖 (3) 電 氣 符 號 及 圖 例 (4) 單 線 圖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a) 系 統 說 明 - 電 壓 電 流 額 定 啟 斷 容 量 等 (b) 責 任 分 界 - 將 TPC 及 FPC 兩 者 間 的 責 任 點 分 開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c) 變 壓 器 電 容 器 CB PF NFB P.T L.A 避 雷 器 接 觸 器 等 要 將 規 範 及 連 接 方 式 表 示 出 來 (d) 量 測 表 計 電 驛 及 所 須 先 件 (e) 負 載 特 性 表 負 載 平 均 分 配 負 載 表 (f) 電 纜 電 線 - 型 式 ( 種 類 ) 長 度 大 小 管 管 溝 線 槽 架 空 或 地 下 埋 設 等 (5) 開 關 室 變 壓 器 及 電 容 器 的 平 面 圖 (6) 開 關 盤 變 壓 器 及 電 容 器 的 安 裝 及 排 列 (7) 高 壓 盤 負 載 盤 MCC 現 制 站 及 現 場 盤 的 外 型 圖 及 內 部 平 面 配 置 圖 (8) 線 路 分 配 圖 及 升 位 圖 : (a) 馬 達 照 明 及 用 電 設 備 的 平 面 配 置 (b) 電 纜 線 槽 管 預 埋 管 架 空 線 等 的 排 列 及 安 裝 (c) 從 配 電 盤 到 負 載 ( 馬 達 照 明 變 壓 器 電 等 容 器 ) 的 每 一 支 管 及 電 纜 都 要 標 示 出 管 號 及 線 的 尺 寸 (9) 設 計 及 計 算 資 料 表 (10) 用 電 設 備 一 覽 表 (11) 用 電 設 備 彙 總 表 (12) 十 年 間 負 載 變 化 預 測 (13) 主 要 設 備 規 範 明 細 表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 開 關 室 規 劃 要 點 一 變 電 室 Layout 規 劃 時 需 要 考 慮 事 項 : (1) 進 出 線 方 式 (2) 變 電 室 裝 設 位 置 及 型 式 (3) 可 使 用 空 間 (4) 周 圍 環 境 (5) 建 築 物 之 型 式, 設 備 進 出 之 考 慮 (6) 以 後 擴 充 之 可 能 性 (7) 變 電 室 之 散 熱 二 台 電 之 有 關 變 電 室 之 規 定 (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第 400 條 ) 1. 變 電 室 以 選 用 獨 立 建 築 而 與 廠 房 或 黃 他 建 築 物 隔 離 為 原 則 但 利 用 廠 房 之 一 隅 為 變 電 室 者, 其 天 花 板 地 板 及 隔 離 用 牆 壁 等 應 具 有 防 火 保 護 設 備 2. 如 油 斷 路 器 及 變 壓 器 中 之 絕 緣 油 係 屬 燃 燒 性 者, 在 廠 房 或 其 他 建 築 物 內 設 變 電 室 時, 電 業 得 建 議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牆 壁 屋 頂 及 地 板 宜 為 鋼 筋 混 凝 土 或 其 他 防 火 材 料 所 造 成 (2) 通 至 廠 內 或 建 築 物 內 之 門 路 (Doorways) 宜 備 有 能 防 火 之 封 閉 門 (3) 門 檻 之 高 度 足 以 限 製 室 內 最 大 一 台 變 壓 器 之 絕 緣 油 ( 假 定 自 該 變 壓 器 油 流 於 地 上 ) 向 門 外 溢 出, 其 高 度 以 不 低 於 100 公 厘 為 原 則 (4) 通 路 門 僅 限 電 氣 工 作 人 員 之 進 出 3. 變 電 室 應 有 防 止 水 侵 人 或 滲 透 之 適 當 設 施 4. 電 室 應 有 防 止 鳥 獸 等 異 物 侵 人 之 措 施 5. 變 電 室 內 機 器 之 配 置 應 考 慮 平 時 運 轉 維 護 及 設 備 不 良 時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替 換 當 空 間 等 條 件 6. 第 二 款 之 規 定 建 議 設 置 變 電 室 時 應 依 照 左 列 規 定 設 置 通 風 口 : (1) 通 風 口 之 位 置 應 儘 可 能 遠 離 門 窗 及 可 燃 物 (2) 為 達 到 自 然 通 風 所 設 通 風 口 之 排 列, 一 半 ( 指 所 需 開 口 之 面 積 ) 應 設 於 近 地 板 之 處, 另 一 半 則 設 於 屋 頂 上 或 近 於 屋 頂 上 之 壁 上 ; 或 所 有 之 通 風 口 ( 指 全 部 開 口 之 面 積 ) 均 設 在 近 屋 頂 之 處 (3) 變 壓 器 之 容 量 在 50 千 伏 以 下 者, 通 風 口 之 總 面 積 ( 應 扣 除 窗 口 上 網 蓋 等 所 之 面 積 後 ) 應 不 低 於 929 平 方 公 分 ( 或 1 平 方 呎 ); 變 壓 器 之 容 量 超 過 50 千 伏 安 者 每 超 過 1 千 伏 安 應 按 20 平 方 公 分 ( 或 3 平 方 呎 ) 計 算 為 原 則 (4) 通 風 口 應 有 耐 用 窗 格 (Grating) 或 網 罩 (Screens) 保 護 (5) 變 電 室 如 不 能 直 接 向 屋 外 萬 置 通 風 口 時, 應 設 能 耐 火 之 通 風 道 通 至 屋 外 (6) 凡 與 電 氣 或 防 火 無 關 之 管 道 不 得 經 過 或 進 入 變 電 室 7. 變 電 室 應 設 有 明 顯 之 危 險 標 籤 三 配 電 盤 配 置 及 安 裝 需 注 意 事 項 1. 配 電 盤 擺 設 位 置 及 前 後 空 間 2. 進 出 饋 線 之 型 式 3. 配 電 盤 之 圖 護 等 級 4. 配 電 盤 之 洩 壓 裝 置 設 計 5. 配 電 盤 發 熱 量 及 冷 卻 方 式 6. 基 礎 之 結 構 型 式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7. 其 他 週 邊 設 備 之 配 合 要 求 四 電 纜 線 進 出 方 式 1. 開 關 室 規 電 纜 之 出 入 方 式 可 使 用 以 下 方 法 : (1) 供 管 線 專 用 之 走 線 室 (2) 電 纜 線 槽 (3) 牆 壁 封 板 (4) 電 纜 溝 及 地 下 管 路 2. 開 關 室 與 控 制 室, 電 腦 室 等 相 關 設 施 場 所 之 連 通 可 使 用 走 線 室 電 纜 線 槽 地 下 管 路 或 高 架 地 板 電 纜 溝 等 方 式 連 結 3. 電 纜 線 進 出 開 關 室 後, 須 使 用 防 火 防 水 材 料 將 空 隙 加 以 封 閉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3 導 體 之 安 全 距 離 1. 低 壓 盤 裸 露 之 導 電 部 份, 其 異 極 間 最 小 距 離 如 下 : 單 位 :mm 電 路 電 異 極 間 壓 活 固 定 於 同 敷 設 面 保 持 於 自 由 空 間 線 對 地 125V 19 13 13 250V 32 19 13 600V 50 25 25 2. 屋 內 外 二 導 體 相 互 間 及 該 導 體 與 鄰 近 大 地 間 之 最 小 間 隔 如 下 : 單 位 :mm 標 稱 電 壓 屋 外 屋 內 ( 含 高 壓 盤 內 ) (KV) 導 體 相 互 間 導 體 對 地 導 體 相 互 間 導 體 對 地 3.3 最 小 300 150 150 70 標 準 500 250 250 120 6.6 最 小 300 150 150 70 標 準 500 250 250 120 11 最 小 400 200 200 110 標 準 600 300 300 160 22 最 小 500 300 300 215 標 準 700 400 400 250 66 最 小 1300 800 800 650 標 準 1700 1100 1100 700 161 最 小 2100 1500 - - 標 準 3000 1900 - -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4 操 作 面 之 安 全 距 離 (1) 電 氣 設 備 ( 如 配 電 盤 控 制 盤 開 關 斷 路 器 電 動 機 操 作 器 電 驛 及 其 他 類 似 設 備 ) 之 前 面 應 有 之 最 小 工 作 空 間 如 下 : 單 位 :mm 對 地 電 壓 (V) 環 境 Ⅰ 環 境 Ⅱ 環 境 Ⅲ 601~2500 900 1200 1500 2501~9000 1200 1500 1800 9001~25000 1500 1800 2700 25001 以 上 1800 2400 3000 註 :1. 環 境 Ⅰ 為 工 作 空 間 之 一 邊 露 出 活 電 部 份 而 另 一 邊 無 露 出 活 電 部 份 及 接 地 部 份 ; 或 工 作 空 間 之 兩 邊 皆 露 出 活 電 部 份 且 用 絕 緣 物 妥 加 掩 護 2. 環 境 Ⅱ 為 工 作 空 間 之 一 邊 露 出 活 電 部 份 而 另 一 邊 有 被 接 地 部 份 混 凝 土 牆 及 磚 牆 視 為 被 接 地 3. 環 境 Ⅲ 為 工 作 空 間 之 兩 邊 皆 露 出 活 電 部 份 且 不 用 絕 緣 物 酐 加 掩 護 而 運 轉 人 員 處 於 其 間 4.69KV( 含 ) 以 上, 操 作 空 間 依 實 際 需 求 另 訂 (2) 工 作 空 間 上 方 未 加 掩 護 之 活 電 部 份 最 小 離 地 高 度 如 下 : 單 位 :mm 對 地 電 壓 (V) 祼 電 部 份 候 離 地 高 度 匯 流 排 離 地 高 度 屋 外 屋 內 屋 外 屋 內 601~15000 最 小 2500 2500 3500 2500 標 準 - - 4000 3000 15001~36000 最 小 2700 2600 3500 3000 標 準 - - 4000 3500 36001~69000 最 小 3000 2800 4000 3000 標 準 - - 5000 4000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 開 關 室 內 3.3KV 高 壓 盤 及 600V 以 下 低 壓 盤 相 互 間 或 其 與 牆 壁 間 之 最 小 工 作 空 間 如 下 : 單 位 :mm 種 類 距 離 高 壓 配 電 盤 正 面 與 其 它 高 低 壓 盤 間 或 與 牆 壁 間 2500 高 壓 起 動 盤 正 面 與 其 它 高 低 壓 盤 間 或 與 牆 壁 間 2000 高 壓 盤 背 面 與 低 壓 盤 間 1200 高 壓 盤 背 面 與 高 壓 盤 背 面 間 或 與 牆 壁 間 1000 低 壓 盤 正 面 與 其 它 低 壓 盤 間 1200 低 壓 盤 背 面 與 低 壓 盤 背 面 間 700 低 壓 盤 背 面 與 牆 壁 間 700 低 壓 盤 正 面 與 牆 壁 間 900 (4) 操 作 盤 控 制 盤 電 驛 盤 相 互 間 或 其 與 牆 壁 間 之 最 小 工 作 空 間 如 下 單 位 :mm 種 類 距 離 須 從 盤 之 背 後 檢 修 者, 盤 背 與 牆 壁 間 之 間 隔 900 須 從 盤 之 背 後 檢 修 者, 盤 背 與 盤 背 間 之 間 隔 1000 盤 之 正 面 與 其 它 盤 間 或 與 牆 壁 間 之 間 隔 1200 (5) 3.3KV 高 壓 盤 及 600V 以 下 低 壓 盤 或 操 作 盤 控 制 盤 裝 置 於 開 關 室 以 外 場 所 有 時, 其 相 互 間 或 其 與 牆 壁 間 之 最 小 工 作 空 間 比 照 (3) 及 (4) 規 定 辦 理 若 該 場 所 同 時 裝 置 有 危 險 性 之 轉 動 機 器 時, 盤 體 距 離 該 機 器 至 少 1500mm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5 地 下 管 線 設 置 要 點 一 地 下 管 線 之 埋 設 1. 地 下 管 路 過 鐵 軌 或 溝 或 地 下 檢 械 管 路 時, 應 由 其 下 層 通 過 2. 地 下 管 路 埋 設 深 度 自 管 路 頂 面 至 最 後 地 坪 面 至 少 600mm, 過 馬 路 部 份 則 至 少 1200mm; 過 鐵 軌 部 份 則 距 鐵 軌 基 礎 至 少 1000mm 以 上 之 深 度 3. 電 源 幹 線 管 埋 設 深 度 依 實 際 需 求 或 配 合 人 孔 之 設 置 另 訂 4. 地 下 管 路 之 埋 設, 應 使 電 纜 能 成 直 線 ; 不 能 成 直 線 時, 其 曲 線 半 徑 不 得 小 於 電 纜 直 徑 之 30 倍 5. 地 下 管 路 半 徑 應 比 電 纜 直 徑 大 20mm 以 上 6. 設 有 人 孔 管 路, 管 路 應 向 人 孔 傾 斜, 其 斜 度 不 得 小 於 1/400( 每 100m25cm) 7. 地 下 管 路 使 用 PVC 管,PE 管 或 PP 管 等 非 金 屬 管 配 段, 管 路 之 連 接 使 用 接 著 劑 ; 必 須 牢 固 如 使 用 金 屬 管 配 設 力 必 須 做 好 防 蝕 處 理 8. 低 壓 供 電 系 統 管 路 與 電 訊 系 統 管 路 其 間 隔 至 少 80mm 以 上, 高 低 壓 管 路 間 隔 至 少 300mm 以 上, 特 殊 求 另 訂 之 9. 地 下 管 路 配 設 須 以 鋼 筋 或 水 泥 管 墩 等 支 撐 固 定, 每 隔 1500mm 投 置 一 處 10. 地 下 管 路 配 設 後 管 路 四 週 再 以 2000PSI 紅 色 混 凝 土 被 覆 ; 其 厚 度 至 少 50mm 以 上 11. 混 凝 土 與 紅 色 染 料 之 比 例 至 少 每 立 方 公 尺 9KG 之 染 料 12. 地 下 管 路 與 地 下 機 械 管 路 平 行 配 設 時, 其 間 距 至 少 3000mm 以 上 二 人 孔 或 手 孔 之 設 置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 人 孔 或 手 孔 之 設 置 須 有 充 份 之 強 度, 至 少 210kg/cm 2, 以 安 全 登 負 其 上 面 所 經 過 之 重 量 2. 人 孔 內 部 之 寬 度 至 少 1000mm 以 上 3. 人 孔 工 作 地 位 之 寬 度 700mm 以 上, 深 度 至 少 1800mm 以 上 4. 人 孔 須 有 適 當 之 鐵 蓋, 入 口 宜 為 圖 形, 直 徑 至 少 650mm 以 上 5. 人 孔 或 手 孔 內 須 設 置 電 纜 支 撐 架 雨 供 電 纜 支 持 固 定, 其 曲 線 半 徑 至 少 為 電 纜 直 徑 之 12 倍 6. 人 孔 內 之 管 路 入 口 處 與 井 頂 或 井 底 之 間 隔 至 少 150mm 以 上, 與 側 壁 之 間 隔 至 少 100mm 以 上 7. 人 孔 內 所 裝 置 之 電 纜 須 有 充 份 之 間 隔, 負 載 較 重 或 高 壓 電 纜 設 於 底 層 或 外 測 路 ; 壓 電 纜 間 隔 至 少 300mm 以 上 8. 人 孔 或 手 孔 內 之 電 纜 至 少 離 井 底 150mm 以 上 9. 供 電 線 路 之 電 纜 與 規 訊 線 路 之 電 纜 不 宜 使 用 同 一 人 孔 10. 人 孔 之 設 置 應 設 於 易 達 到 之 處, 如 設 於 鐵 軌 處, 其 與 鐵 軌 之 距 離 至 少 1000mm 以 上 ; 如 設 於 道 路 處, 人 孔 中 心 線 與 道 路 排 水 溝 邊 沿 之 距 離 至 少 1500mm 以 上 11. 人 孔 之 設 置 應 以 直 線 埋 設 為 主, 二 人 孔 間 距 離 最 長 不 得 超 過 150m 三 電 纜 之 佈 設 1. 地 下 電 纜 裝 於 管 路 中 者, 應 有 鉛 質 或 其 他 具 有 防 潮 性 之 包 皮 ( 被 覆 ), 電 線 不 適 合 佈 設 於 地 下 管 路 2. 地 下 電 纜 直 接 佈 接 土 中 者, 除 有 鉛 質 或 其 他 具 有 防 潮 性 皮 外, 須 再 加 以 鋼 皮 或 鋼 絲 之 裝 甲 如 波 管 電 纜 M1 電 纜 MC 電 纜 等 3. 直 接 埋 設 甲 電 纜, 埋 設 深 度 至 少 800mm 以 上, 且 溝 底 必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須 極 平 4. 裝 甲 電 纜 直 接 埋 設 土 中, 其 曲 線 半 徑 不 得 小 於 電 纜 直 徑 (1) 低 壓 為 12 倍 ;(2) 高 壓 為 20 倍 5. 直 接 埋 設 之 低 壓 電 纜 或 電 訊 電 纜 與 高 壓 電 纜 佈 設 於 同 一 溝 道 時, 必 須 保 持 200mm 以 上 之 距 離, 特 殊 要 求 時 另 訂 之 同 時 宜 使 用 磚 相 隔 ; 而 磚 與 電 纜 間 應 填 以 河 沙 6. 電 纜 不 得 直 接 埋 設 於 新 填 之 土 中, 無 法 避 免 力 則 電 纜 須 蛇 行 佈 設, 使 每 10m 距 離 能 多 出 300mm 之 電 纜 長 度, 以 免 地 層 下 陷 而 傷 及 電 纜 7. 電 纜 不 得 直 接 佈 設 於 具 侵 蝕 性 中, 無 法 避 免 時, 必 須 使 用 抗 侵 蝕 性 之 管 路 配 設, 而 時 電 纜 亦 須 具 抗 侵 蝕 性 之 絕 緣 及 被 覆 佈 設 完 成 後, 管 路 兩 端 以 耐 侵 蝕 性 具 防 水 之 混 合 物 密 封 8. 電 纜 直 埋 佈 設, 須 蓋 以 厚 度 150mm 之 河 沙, 再 以 磚 或 100mm 混 凝 土 一 層 ; 如 以 溝 槽 佈 設, 則 溝 槽 內 須 填 充 河 沙 加 蓋 即 可 不 須 再 覆 以 河 沙 9. 裝 甲 電 纜 須 中 間 處 理 時, 須 使 用 鐵 箱 式 或 鋁 套 式 之 接 續 頭, 其 內 部 填 充 防 水 混 合 物 非 裝 甲 之 中 間 處 理 則 依 各 廠 牌 之 中 間 處 理 組 件 及 步 驟 施 工 10. 電 纜 之 間 須 有 充 分 之 間 隔 以 及 佈 設 方 式 之 要 求, 詳 細 請 依 電 纜 之 安 全 電 流 及 實 際 需 求 設 計 四 標 識 1. 地 下 電 纜 在 人 孔 或 手 孔 中, 須 以 壓 克 力 銘 牌 標 記 電 纜 之 回 路 皮 號 及 出 入 地 點, 如 為 單 心 電 纜 另 需 加 註 相 序 2. 地 下 管 路 或 直 埋 電 纜 或 溝 槽 上 方 約 400mm 須 佈 設 黃 色 標 示 帶 3. 管 線 路 徑 之 上 方 地 面 須 設 置 埋 設 標 埋 設 標 之 設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置 要 求 如 下 : (1) 地 下 管 路 或 溝 槽 : 埋 設 標 設 置 於 線 路 彎 曲 處 : 直 線 部 份 每 30m 設 置 一 處 (2) 電 纜 直 接 埋 設 : 埋 設 標 設 置 每 4000mm 設 置 一 處 4. 埋 設 標 之 製 作 安 裝 基 準 請 參 照 基 準 FES-E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6 XLPE 電 纜 佈 設 之 最 小 彎 曲 半 徑 1. 最 小 變 曲 半 徑 電 纜 型 式 最 小 彎 曲 半 徑 單 心 電 纜 600V 電 纜 80 3000V( 含 ) 以 上 之 電 纜 100 分 割 導 體 電 纜 120 600V 電 纜 60 多 心 電 纜 3000V( 含 ) 以 上 之 電 纜 80 註 :D= 電 纜 外 徑 2. 引 線 張 力 引 線 工 具 導 體 種 類 最 大 容 許 張 力 ( k g ) 抓 網 拉 環 ( 電 纜 抓 握 物 ) 銅 7x( 電 纜 心 數 )x( 導 體 截 面 積 mm 2 ) 鋁 4x( 電 纜 心 數 )x( 導 體 截 面 積 mm 2 ) 銅 鋁 同 拉 環, 但 在 2 公 噸 以 下 使 用 註 :1. 電 纜 敷 設 時, 引 線 張 力 若 過 高, 會 使 電 纜 之 性 能 降 低 2. 以 抓 網 引 時, 抓 網 應 穿 套 電 纜 500mm 以 上, 抓 網 之 前 端 綁 線 緊 綁 於 電 纜 之 被 覆 上 3. 容 許 側 壓 電 纜 彎 曲 之 部 份, 在 引 線 時 所 受 之 側 壓 若 過 高, 會 使 電 纜 受 到 傷 害 交 連 PE 電 纜 之 側 壓 應 在 500kg/m 以 下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7 銅 導 體 XLPE 電 纜 之 短 路 容 許 電 流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8 PVC 管 及 厚 鋼 電 線 管 規 範 本 公 司 PVC 管 規 範 名 稱 外 徑 外 徑 容 許 誤 差 厚 度 厚 度 容 許 誤 差 近 似 內 徑 長 度 長 度 容 許 誤 差 重 量 重 量 容 許 誤 差 mm(in) mm mm mm mm mm mm mm kg/m % 15( 1 /2) 22.0 ±0.5 3.0 ±0.2 16 4,000 ±10 0.173-10 20( 3 /4) 26.0 ±0.6 3.0 ±0.2 20 4,000 ±10 0.208-10 25(1) 34.0 ±0.8 3.5 ±0.3 27 4,000 ±10 0.403-10 40(1 1 /2) 48.0 ±1.2 3.5 ±0.4 41 4,000 ±10 0.675-10 50(2) 60.0 ±1.5 4.0 ±0.4 52 4,000 ±10 0.971-10 70(2 1 /2) 76.0 ±1.9 4.5 ±0.5 67 5,000 ±10 1.39-10 80(3) 89.0 ±2.2 5.5 ±0.5 78 5,000 ±10 1.99-10 100(4) 114.0 ±2.5 7.0 ±0.6 100 5,000 ±10 3.25-10 本 公 司 鍍 鋅 厚 鋼 電 線 管 規 範 ANSI C80.1 名 稱 外 徑 外 徑 容 許 誤 差 近 似 厚 度 近 似 內 徑 長 度 重 量 mm(in) mm mm mm mm mm kg/m 16( 1 /2) 21.3 ±0.3 2.64 16 3660 1.195 22( 3 /4) 26.7 ±0.3 2.72 21.3 3660 1.588 28(1) 33.4 ±0.3 3.2 27 3660 2.314 42(1 1 /2) 48.3 ±0.3 3.51 41.3 3660 3.765 54(2) 60.3 ±0.3 3.71 52.9 3660 5.02 70(2 1 /2) 73 ±0.3 4.9 63.2 3660 7.97 82(3) 88.9 ±0.3 5.21 78.5 3660 10.32 104(4) 114.3 ±0.8 5.72 102.9 3660 14.7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9 管 內 截 面 積 與 電 纜 截 面 積 之 關 係 表 ( 一 )PVC 管 內 配 線 截 面 積 (mm 2 ) 配 管 管 徑 1 /2 (15) 3 /4 (20) 1 (25) 1 1 /2 (40) 2 (50) 2 1 /2 (70) 3 (80) 4 (100) 外 內 管 內 徑 徑 面 積 PVC PVC PVC PVC -1-2 -3-4 以 上 Rubber Rubber Rubber -1-2 -3 Rubber -4 以 上 mm mm mm 2 42% 26% 34% 32% 53% 32% 42% 40% 22 16 201 84 52 68 64 107 64 84 80 26 20 314 132 82 107 100 166 100 132 126 34 27 572 240 149 194 183 303 183 240 229 48 41 1320 554 343 449 422 699 422 554 528 60 52 2123 892 552 722 679 1125 679 892 849 76 67 3524 1480 916 1198 1128 1868 1128 1480 1410 89 78 4776 2006 1242 1624 1528 2531 1528 2006 1910 114 100 7850 3297 2041 2669 2512 1461 2512 3297 3140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 二 ) 鍍 釓 厚 鋼 電 線 管 管 內 配 線 截 面 積 (mm 2 ) 配 管 管 徑 1 /2 (16) 3 /4 (22) 1 (28) 1 1 /2 (42) 2 (54) 2 1 /2 (70) 3 (82) 4 (104) 外 徑 內 徑 管 內 PVC 面 積 -1 PVC PVC PVC Rubber Rubber -2-3 -4 以 上 -1-2 Rubber -3 Rubber -4 以 上 mm mm mm 2 42% 26% 34% 32% 53% 32% 42% 40% 21.3 16 201 84 52 68 64 107 64 84 80 26.7 21.3 356 150 93 121 114 189 114 150 142 33.4 27 573 241 149 195 183 304 183 241 229 48.3 41.3 1340 563 348 456 429 710 429 563 536 60.3 52.9 2198 923 571 747 703 1165 703 923 879 73 63.2 3137 1318 816 1067 1004 1663 1004 1318 1255 88.9 78.5 4840 2032 1258 1646 1549 2565 1549 2032 1936 114.3 102.9 8316 3493 2162 2827 2661 4407 2661 3493 3326 註 : 本 件 配 置 電 纜 之 百 分 比, 適 用 於 每 節 30M 以 上 之 配 管, 若 低 於 每 節 30M 之 配 管, 其 百 分 比 可 分 別 增 加 5%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0 漏 電 斷 路 器 裝 置 要 點 一 下 列 各 款 用 電 設 備 遇 有 漏 害, 易 致 人 員 感 電 傷 亡 或 招 致, 除 應 按 規 定 施 行 接 地 外, 尚 要 在 電 路 上 或 該 等 設 備 之 供 電 線 路 上 加 裝 漏 電 斷 路 器 1. 建 築 或 工 程 與 建 等 臨 時 用 電 2. 游 泳 池 等 水 中 照 明 用 電 3. 道 路 照 明 分 路 4. 辦 公 處 所 學 校 和 公 共 場 所 之 飲 水 機 用 電 5. 住 宅 處 所 之 電 熱 水 器 分 路 及 浴 室 座 之 插 座 分 路 6. 分 路 由 屋 內 引 至 屋 外 裝 設 之 插 座 分 路 7. 對 地 電 壓 超 過 150 伏 分 路 按 內 規 第 八 條 辦 理 二 下 列 處 所 之 電 路, 建 議 加 裝 漏 電 斷 路 器 : 1. 一 般 住 宅 用 戶 之 插 座 分 路 2. 公 寓 住 宅 大 數 商 場 等 場 所 用 水 之 抽 水 泵 用 電 3. 其 他 潮 濕 處 所 三 漏 電 斷 路 器 以 裝 置 於 分 路 為 原 則 四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選 擇,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裝 置 於 低 路 之 漏 電 斷 路 器, 應 採 流 動 作 形, 具 須 符 合 下 列 定 : (1) 漏 電 斷 路 器 應 屬 表 一 所 示 之 任 一 種 (2)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額 定 電 流 容 量, 小 於 該 電 路 載 電 流 (3) 漏 電 警 報 器 之 聲 音 警 報 裝 置, 以 電 鈐 或 蜂 鳴 式 為 原 則 2.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及 動 作 時 間 之 選 擇, 應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 以 防 止 感 電 事 故 為 目 的 裝 置 漏 電 斷 路 器 者, 高 速 形 惟 用 電 設 備 另 施 行 外 殼 接 地, 其 設 備 接 地 電 阻 值 如 未 超 過 表 二 接 地 電 阻 值, 且 動 作 時 間 在 0.1 秒 以 內 ( 高 速 形 ), 得 採 用 中 感 度 之 漏 電 斷 路 器 (2) 防 止 感 電 事 故 以 外 之 目 的 裝 置 漏 電 斷 路 器 者 ( 如 防 止 火 災 及 防 止 電 弧 損 傷 設 備 等 ), 得 依 其 保 護 目 的 選 用 適 當 之 漏 電 斷 路 器 五 漏 電 斷 路 器 以 採 用 經 中 央 政 府 或 其 認 可 之 檢 驗 機 構 依 有 關 標 準 試 驗 合 格 並 貼 有 標 誌 者 表 一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種 類 類 別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ma) 動 作 時 間 高 速 形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0.1 秒 以 內 高 感 度 形 延 時 形 3 15 30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0.1 秒 以 上 2 秒 以 內 高 速 形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0.1 秒 以 內 50 100 200 中 感 度 形 300 500 1000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0.1 秒 以 上 2 秒 延 時 形 以 內 備 註 : 漏 電 斷 之 最 小 動 作 電 流, 係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50% 以 上 之 電 流 值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表 二 漏 電 保 護 接 地 電 阻 值 漏 電 斷 路 器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Ma) 30 50 75 100 150 200 300 500 1000 接 地 電 阻 (Ω ) 潮 濕 處 所 其 他 處 所 500 500 500 500 333 500 250 500 166 333 125 250 83 166 50 100 25 50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1 危 險 場 所 之 分 類 1. 危 險 場 所 之 分 類 ( 定 義 ) 日 本 ( 防 爆 指 針 ) JISCO903 IEC (IEC79-10) 其 它 美 國 (NFPA 70) 0 種 場 所 正 常 狀 態 下, 危 險 性 氣 體 連 續 且 長 時 間 持 續 存 在 之 場 所 1 種 場 所 正 常 狀 態 下, 恐 有 產 生 危 險 性 氣 體 之 場 所 2 種 場 所 在 異 常 狀 態 恐 有 產 生 危 險 性 氣 體 之 場 所 備 考 所 謂 危 險 性 氣 體 是 指 爆 發 性 瓦 斯 和 氣 體 混 合 成 爆 發 異 限 內 濃 度 的 氣 體, 還 有 所 謂 爆 發 性 瓦 斯 是 謂 可 燃 性 瓦 斯 及 可 燃 性 液 體 的 蒸 氣 0 種 場 所 爆 發 性 瓦 斯 氣 體, 可 能 是 連 續 存 在, 或 是 長 時 間 存 在 之 場 所 1 種 場 所 在 正 常 作 業 中, 恐 有 產 生 爆 發 瓦 斯 氣 體 之 場 所 2 種 場 所 在 正 常 作 業 中, 沒 有 產 生 爆 發 性 瓦 斯 之 恐 懼, 即 使 有 產 生 爆 發 性 瓦 斯 憂 懼, 也 僅 是 短 時 間 存 在 之 場 所 備 考 所 謂 爆 發 性 的 瓦 斯 是 指 瓦 斯 蒸 氣 或 霧 狀 態 的 可 然 性 物 質 和 空 氣 在 大 氣 條 件 下, 形 成 混 合 瓦 斯, 點 火 後 火 炎 傳 遍 全 未 然 燒 部 份 之 氣 體 1 級, 一 類 場 所 下 列 任 一 適 用 場 所 (1) 在 正 常 作 業 狀 態, 有 燃 燒 濃 度 的 可 燃 性 瓦 斯, 或 蒸 氣 恐 有 存 在 可 能 之 場 所 (2) 因 修 理 或 保 養 作 業, 或 是 因 漏 氣, 有 燃 燒 濃 度 的 可 然 性 瓦 斯 或 蒸 氣 次 存 在 之 場 所 (3) 因 設 備 或 處 理 工 程 破 或 操 作 錯 原 因, 放 出 有 燃 燒 濃 度 之 可 燃 性 瓦 斯 或 蒸 氣, 而 且 電 器 設 備 同 時 引 起 故 障 之 場 所 1 級 2 類 場 所 下 列 任 一 適 用 場 所 (1) 使 用 處 理 或 是 正 使 用 中 的 揮 發 性 的 可 燃 性 液 體, 或 是 可 燃 性 瓦 斯, 這 些 液 體 或 是 瓦 斯 通 常 封 閉 在 密 閉 容 噞, 或 是 裝 置 中 像 這 樣 的 容 器 或 是 裝 置 偶 發 破 裂, 或 破 損 情 況, 或 是 設 備 發 生 異 常 運 轉 情 況, 恐 有 漏 出 之 餘 悸 場 所 (2) 有 燃 點 濃 度 的 瓦 斯, 或 蒸 氣, 平 常 以 機 械 送 給 換 氣, 可 防 止 漏 氣, 但 因 換 氣 裝 置 故 障, 或 異 常 運 轉, 變 為 有 危 險 性 之 場 所 (3) 鄰 接 1 級 1 類 場 所, 且 隔 鄰 有 燃 點 濃 度 之 瓦 斯 或 蒸 氣 偶 而 會 有 飄 移 過 來 之 場 所, 雖 然 樣 移 入, 但 因 新 鮮 空 氣 來 源 切 送 給 內 壓 換 氣, 可 使 防 止 意 外, 以 及 對 換 氣 不 良, 備 有 完 全 裝 備 場 所, 也 可 免 除 意 外 之 餘 悸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表 一 : 國 際 各 系 統 對 於 危 險 區 域 等 級 區 分 及 代 號 比 較 表 級 別 代 表 方 式 系 統 日 本 歐 洲 美 國 0 0 級 ZONE 0 CLASS I DIVISION 1 1 1 級 ZONE 1 2 2 級 ZONE 2 CLASS 1 DIVISION 2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2 可 燃 性 瓦 斯 和 蒸 氣 分 類 2. 可 燃 性 瓦 斯 和 蒸 氣 分 類 2.1 分 類 基 準 (1) 依 照 和 空 氣 混 合 瓦 斯 爆 發 性 分 類 日 本 ( 防 爆 指 針 JIS CO903) 爆 發 等 級 1 2 火 炎 逸 散 界 限 適 合 電 氣 檢 器 超 過 0.6mm IIA 超 過 0.4mm 0.6mm 以 下 IIB 3 0.4mm 以 下 IIC IEC,CENELEC (IEC79-12,EN50014 Annex A) 最 大 實 驗 安 全 空 間 (MESG) 0.9mm 以 上 ( 正 超 過 0.9mm 者 不 須 考 慮 MIC 比 ) 超 過 0.5mm 未 滿 0.9mm (0.55~0.9mm 者 不 考 慮 MIC 比 ) 0.5mm 以 下 ( 未 滿 0.5mm 者 不 須 考 慮 MIC 比 ) 最 小 點 火 電 流 (MIC) 比 超 過 0.8 ( 正 超 過 0.9 者 不 須 考 慮 MESG) 0.45 以 上 0.8(0.5~0.8 者 不 須 考 慮 MESG) 未 滿 0.45 ( 未 滿 0.45 不 須 考 慮 MESG) MESG 及 MIC (1)MIC 比 0.8~0.9 情 況 下 測 定 (2)MIC 比 0.45~0.5 情 況 測 定 MESG 分 類 之 (3)MESG0.5~0.55m m 情 況 測 定 MIC 出 分 類 之 美 國 (NFPA 70) GROUP D C B A 爆 發 壓 力, 最 大 安 全 空 間 及 發 火 溫 度 依 據 上 述 特 性 值, 防 爆 電 氣 設 備 有 關 專 門 委 員 會 給 予 分 類, 但 基 準 數 值 不 予 表 示 出 來 註 : EN 50014 規 定 IIA 超 過 0.9mm, IIB0.5mm 以 上 0.9mm 以 下,UC 未 滿 0.5mm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 依 照 發 火 溫 度 分 類 等 級 溫 度 範 圍 日 本 代 號 歐 洲 代 號 美 國 代 號 1 450ºC 以 上 G1 T1 或 G1 T1 450ºC 2 300~450ºC G2 T2 或 G2 T2 300ºC T2C 230ºC T2A 280ºC T2D 215ºC T2B 260ºC T3 200ºC T38 165ºC 3 200~300ºC G3 T3 或 G3 T3A 180ºC T3C 160ºC 4 135~200ºC G4 T4 或 G4 T4 135ºC T4A 120ºC 5 100~135ºC G5 T5 或 G5 T5 100ºC 6 85~100ºC G6 T6 或 G6 T6 85ºC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 分 類 別 (1) 日 本 ( 防 爆 指 針 的 參 考 資 料 2( 摘 錄 )) 發 火 度 爆 發 等 級 1 2 3 G1 Acetone, Acetonitrile,Acrylonitrile, Coke over gas Hydrogen Water gas 丙 酮 乙 月 青 丙 烯 月 青 焦 煤 氣 水 煤 氣 Ammonia, Benzene, Carbon monoxide, 氯 苯 一 氧 化 碳 Chlorobenzene, Ethane, Ethylacetate 氯 化 苯 乙 烷 甲 酵 Methyl acetate, Propane, Styrene, 乙 酸 乙 酯 丙 烷 苯 乙 烯 Toluene, Xylene 甲 苯 二 甲 苯 G2 Butone, 1-Butanol, Butyl acetate, 丁 烷 1- 丁 醇 乙 酸 丁 酯 Epichlorohydrin, Ethanol, 環 氣 氯 乙 酵 Ethyl acrylate, Methyl acrylate, 乙 基 丙 烯 氫 甲 基 丙 烯 氫 2-Propanol, Propyl acetate, 異 丙 醇 丙 基 乙 酯 Propylene, Vinylacetate, 丙 烯 乙 烯 乙 酸 鹽 Vinyl chloride 氯 乙 烯 G3 Cyclohexane, Dimethyl ether, 環 乙 烯 二 甲 醚 Gasoline, Heptane, Hexane, 汽 油 庚 烷 乙 烷 Octane, Pentane, Tetrahydrofuran 辛 烷 戊 烷 四 氫 呋 喃 G4 Acetaldehyde, Diethyl ether 乙 醛 二 乙 醚 G5 G6 Ethylnitrite 亞 硝 酸 乙 酯 1,3-Butadien e 1,3- 丁 二 烯 Ethylene 乙 烯 Ethylene axide 環 氧 乙 烯 Propylene oxide 環 氧 甲 烷 Acetylene 乙 炔 Carbon disulphide 二 硫 化 碳 Ethyl nitrate 硝 酸 乙 酯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IEC, CENELEC(IEC79-12, EN50014 ANNEXA( 摘 錄 )) 電 氣 機 器 GROUP 適 合 瓦 斯 及 蒸 氣 IIA IIB IIC Acetaldehyde, Acetone, Acetonitrile, 乙 醛 丙 酮 乙 月 青 Allylchloride, Ammonio, Benzene, Butane, 氯 丙 烯 氨 苯 丁 烷 Butanol, butyl acetate, Carbon monoxide, 丁 醇 乙 酸 丁 酯 一 氧 化 碳 Chlorobenzene, Cyclothexane, 氯 化 苯 環 乙 區 Diethylamine, Dimethylamine, Ethane, 二 乙 胺 二 甲 胺 乙 烷 Ethanol, Ethylacetate,Ethylformate, 乙 醇 乙 酸 乙 酯 甲 酸 乙 酯 Ethyl mercapton, Ethyl methyl ketone, 乙 硫 醇 丁 銅 Ethyl nitrite, Heptane, Hexane, methane, 亞 硝 酸 乙 酯 庚 烷 己 烷 甲 烷 Methanol, Methyl acetate, Methylomine, 甲 醇 乙 酸 甲 酯 甲 基 胺 Methyformate, Octane, Pentan, 甲 酸 甲 脂 辛 烷 戊 烷 Petroleumnaphths, Propane, Propanol, 石 腦 油 丙 烷 丙 烯 醇 Propylacetate, Propylene, Stylene, 丙 基 乙 酯 丙 烯 苯 乙 烯 Toluene, Vinyl acetate, Vinyl chloride, 甲 苯 乙 烯 乙 酸 鹽 氯 化 烯 Xylene 二 甲 苯 A CRYLONITRILE 丙 烯 月 青 1,3-Butadiene 1,3- 丁 二 烯 Coke oven gas 焦 煤 氣 Diethyl ether 環 氧 乙 烯 Propylene oxide 環 氧 丙 烷 Acetylene 乙 炔 Carbon disulphid e 二 硫 化 月 青 Ethyl nitrate 硝 酸 乙 酯 Hydrogen 氫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 美 國 (NFPA 497M( 摘 錄 )) 瓦 斯 及 蒸 氣 的 GROUP D C B A Actone, Acelonitrile, 丙 酮 乙 月 青 Acrylonitrile, allyl chloride, 丙 烯 月 青 氯 丙 烯 Ammonia, Benzene, Butone, 氨 苯 丁 烷 1-Butonol, 2-Butonol, 1- 丁 醇 2- 丁 醇 Butyloacetate, chlorobenzene, 乙 酸 丁 酯 氯 化 苯 Cyclohexane, Cyclopropane, 環 乙 烯 環 丙 烯 Ethane, Ethanol, Ethylacetate, 乙 烷 乙 醇 乙 酸 乙 醇 Ethyl acrylate, Ethyl formate, 乙 基 丙 烯 氫 甲 酸 乙 酯 Ethyl methyl ketone, gasoline, 丁 酮 汽 油 Heptane, Hexane, Metane, Methanol, 庚 烷 烷 甲 烷 甲 醇 Methylacetate, Methylacryate, 乙 酸 甲 酯 甲 基 丙 烯 氫 Methyamine, Methylformate, 甲 基 胺 甲 酸 甲 脂 Petroleumnaphtha, Octane, 石 腦 油 辛 烷 Pentone, Propane, 1-Prapanol, 戊 烷 丙 烷 丙 醇 2-propanol, Propylacetate, 異 丙 醇 丙 基 乙 酯 Propylene, Stylene, Toluene, 丙 烯 苯 乙 烯 甲 苯 Vinylacetate, Vinyl chloride, 乙 烯 乙 酸 鹽 氯 乙 烯 Xylenes 二 甲 苯 Acetaldetyde 乙 醛 Ally alcohol 丙 烯 醇 Carbon monoxide 一 氧 化 碳 Crotonal dehyde 丁 烯 醛 Diethylomine 二 乙 胺 Ethylene 乙 烯 Diethylether 二 乙 醚 Dimethylamina 二 甲 胺 Epichloraohydri n 環 氧 氣 Ethylenimine 次 乙 亞 胺 Ethylmercaptan 乙 硫 醇 Hydrogen cyanide 氧 化 氫 Hydrogen sulfide 硫 化 氫 2-Nitropropane 硝 基 丙 烷 Acetaldetyde 丙 烯 醛 1,3-Butadine(D) 1,3 丁 二 烯 Ethylene oxide(c) 環 氧 乙 烯 Formaldehyde 甲 醛 Hydrogen 氫 Monufactured gas(containing more than 30% H2 by Voiume) 製 造 氣 體 Propylene oxide(c) 硝 酸 丙 酯 Acetylene 乙 炔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3 電 氣 機 械 防 爆 機 造 定 義 3. 電 氣 機 器 防 爆 構 造 ( 定 義 ) 日 本 ( 防 爆 指 引 ) JISCO903 IEC (IEC79-1) (IEC79-2) (IEC79-7) CENELEC (EN 50016) (EN 50018) (EN 50019) 美 國 (NFPA 700) (1) 耐 壓 防 爆 構 造 全 閉 機 造, 容 器 內 部 引 起 爆 發 性 瓦 斯 爆 發 情 況 時, 容 器 可 耐 其 壓 力, 且 無 外 部 爆 發 性 瓦 斯 引 火 之 憂 懼 構 造 (2) 內 壓 防 爆 構 造 容 器 內 部, 壓 入 保 護 氣 體 ( 清 淨 空 氣 或 是 不 活 性 瓦 斯 ), 由 於 內 壓 存 在, 有 防 止 爆 發 性 瓦 斯 侵 人 構 造 (3) 安 全 增 防 爆 構 造 正 常 運 轉 中, 非 電 氣 火 花 或 高 溫 部 份, 有 防 止 這 些 現 象 發 生, 至 於 構 造 上 及 溫 度 上 昇, 特 別 有 增 加 安 全 度 構 造 (1) 耐 壓 防 爆 容 器 (IEC 79-1) 對 於 可 燃 性 瓦 斯 侵 入 容 器 內 或 是 蒸 氣 內 部 爆 發, 不 會 受 損 傷, 且 內 部 火 炎 不 會 通 過 容 器, 接 合 部 或 開 口 部 傳 播 至 外 部 對 象, 可 燃 性 瓦 斯 或 蒸 氣 的 抗 耐 電 氣 檢 器 容 器 (2) 防 爆 構 造 P (IEC 79-2) 使 用 保 護 氣 體, 促 成 安 全 概 念 ( 也 就 是 因 保 護 氣 體 存 在 就 安 全 ) 加 壓 容 器 (IEC 79-2) 為 阻 止 外 面 空 氣 侵 入, 使 用 加 壓 容 器, 加 壓 ( 因 超 過 外 面 大 氣 壓 力, 使 保 護 氣 體 存 在 容 噞 內, 有 防 止 帶 有 爆 發 性 外 面 大 氣 浸 入 容 器 之 之 技 法 ) (3) 防 爆 構 造 e (IEC 79-7) 正 常 使 用 中 不 會 產 生 凹 弧 或 是 火 花 機 器 裡 對 於 過 度 溫 度 可 能 性, 並 且 有 可 能 凹 弧 及 火 花 發 生 可 能 性, 給 予 增 加 保 障, 追 加 處 置 措 施 保 護 方 法 (1) 耐 壓 防 爆 容 器 d (EN 50018) 在 爆 發 性 混 合 瓦 斯 內 部 爆 發 瞬 間, 可 以 抗 耐 其 發 生 壓 力, 而 且, 防 止 那 爆 發 傳 播 至 圍 繞 在 客 器 週 圍 的 爆 發 性 大 氣 上, 容 器 裡 有 收 納 爆 發 性 大 氣 恐 被 點 燃 之 悸 防 爆 構 造 (2) 加 壓 機 器 P (EN50016) 因 存 有 比 週 圍 空 氣 更 高 的 壓 力, 使 保 護 氣 體 存 在 該 容 器 內, 得 防 止 週 團 空 氣 侵 入 電 氣 機 器 容 器 內 之 防 爆 構 造 (3) 安 全 增 e (EN50019) 正 常 使 用 中, 在 沒 發 生 凹 弧 或 是 送 出 火 花 電 氣 機 器 內 部, 及 外 側 部 部, 以 高 安 全 度 防 止 溫 度 過 高 可 能 性, 及 凹 弧 或 送 出 火 花 發 生 可 能 性 處 置 措 施 防 爆 構 造 (1) 耐 壓 防 爆 機 器 能 夠 抗 耐 容 器 引 起 已 存 在 的 瓦 斯 或 蒸 氣 爆 發, 並 能 防 止 因 火 花 閃 光 或 是 內 部 瓦 斯 爆 發 而 引 起, 週 圍 所 存 在 的 瓦 斯, 或 蒸 氣 著 火 的 收 納 在 容 器 內 的 機 器, 在 不 會 點 燃 週 圍 爆 發 空 氣 的 外 面 溫 度 下 運 轉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表 二 防 爆 電 氣 構 造 定 義 構 造 名 稱 代 號 耐 壓 防 爆 (d) 安 全 增 防 爆 (e) 內 壓 防 爆 (p) 本 質 安 全 防 爆 (i) 油 入 防 爆 (o) 充 填 防 爆 (q) 模 注 耐 壓 防 爆 (m) 特 殊 防 爆 (s) 定 義 及 特 點 圖 示 (1) 器 殼 內 裝 有 如 MFB,MS 等 在 正 常 操 作 下 會 發 生 火 花 之 一 般 電 氣 (2) 若 有 危 險 氣 體 溢 入 可 能 引 火 爆 炸, 而 器 效 必 須 能 承 受 爆 炸 壓 力, 且 可 防 止 火 燄 從 接 合 面 溢 出, 引 燃 外 界 危 險 氣 體 的 爆 炸 (1) 器 殼 僅 做 氣 密 結 構, 無 耐 壓 能 力 (2) 內 部 只 能 裝 置 正 常 操 作 下 不 會 發 生 火 災 或 過 熱 溫 升 的 元 件, 如 Eexe 端 子 及 Eexd-modules( 耐 壓 防 爆 模 注 ) (3) 經 Eex-d 模 注 之 耐 壓 防 爆 電 氣 為 新 產 品, 因 為 絕 對 不 會 產 生 火 花 及 過 熱 溫 升, 故 可 使 用 於 客 種 控 制 箱 內 器 殼 為 一 盤 配 電 箱, 但 以 全 密 方 式 製 作, 內 部 充 氣 產 生 比 大 氣 壓 稍 高 之 壓 力, 以 防 止 外 部 危 險 氣 體 溢 入, 且 充 氣 管 路 之 對 流 可 將 內 部 溫 度 排 出, 一 般 使 用 在 大 型 設 備 或 整 個 控 制 室 (1) 針 對 電 子 線 路 或 低 能 量 電 所 設 計 不 論 是 正 常 或 異 常 操 作 下 不 會 令 儀 器, 電 路 的 週 圍 危 險 氣 體 發 生 爆 炸 (2) 本 質 防 爆 電 氣 之 線 路 輸 出 或 輸 入 均 被 設 計 控 製 在 不 足 以 產 生 使 氫 發 生 引 火 爆 炸 的 能 量 以 下 (1) 器 殼 內 裝 置 變 壓 器 類 之 電 氣, 且 用 高 燃 點 絕 緣 油 隔 離 以 達 到 防 爆 效 果 (2) 此 種 設 備 可 靠 性 不 佳, 且 目 前 己 很 少 使 用 (1) 器 殼 內 裝 置 如 電 容 器, 電 阻, 小 變 壓 器 等 之 電 子 線 路, 並 充 填 細 京 隔 離, 以 達 到 防 爆 效 果 (2) 此 種 結 構 不 單 獨 使 用, 都 是 裝 置 在 Eexe 器 殼 內 使 用 (1) 將 會 發 生 火 花 或 過 熱 溫 升 的 元 件 經 過 整 體 聚 酯 模 注 在 內 部 後, 使 整 體 模 注 器 殼 的 表 面 絕 對 不 會 產 生 火 花 或 過 熱 溫 升 而 造 成 危 險 氣 體 引 火 爆 炸 的 一 種 防 爆 方 式 (2)630A 以 下 之 一 般 開 闢 控 制 零 件 經 聚 酯 材 質 依 耐 壓 防 爆 規 範 要 求 予 以 模 注 處 理, 並 經 Eex-d 認 可 特 殊 防 爆 結 構 係 特 殊 電 氣 組 合 或 控 制 方 式, 依 照 上 最 各 項 結 構 處 理, 並 必 須 針 對 該 電 氣 設 備 個 別 適 合 於 所 需 危 險 場 所 使 且 經 防 爆 認 可 者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4 防 爆 電 氣 機 器 表 示 4. 防 爆 電 氣 機 器 表 示 ( 一 ) 4.1 使 用 表 示 記 號 (1) (2) 防 爆 構 造 種 類 防 爆 構 造 耐 內 飛 油 安 代 稱 壓 壓 砂 入 全 本 質 增 安 全 特 殊 日 本 防 爆 指 針 (JIS CO903) - d f - o e i (ia, ib) s - IEC (IEC 79-0) CENELEC (EN 50014) 英 國 (NFPA 70) (3) 適 用 區 分 (4) 依 瓦 斯 種 類 爆 發 特 性 分 類, 或 是 對 於 它 特 性 電 氣 檢 器 分 類 ( 電 氣 機 器 組 Group) ( 用 於 炭 場 除 外 工 場 事 業 ) ( 適 用 場 所 Class) Class 1 ( 用 於 瓦 斯 蒸 氣 危 險 場 所 ) ( 瓦 斯 種 類 爆 發 等 級 ) 1,2,3a,3c,3n 備 考 : 記 號 2 包 含 1,3a,3b 及 3c 包 含 1 和 2,3n 包 含 其 它 全 部 記 號, 但 因 3a 是 水 性 瓦 斯 和 氫 氧,3b 是 二 硫 化 炭 素, 以 及 3c 是 乙 炔 (ACETYLENE) 為 對 像, 故 這 些 之 間 沒 有 適 序 列 ( 電 氣 機 器 分 類 ) A,B,C 備 考 :1. 這 些 記 號 是 和 (3) 組 記 號 Ⅱ 結 合, 各 成 為 Ⅱ A ⅡB ⅡC 2. 記 號,ⅡA Ⅱ B ⅡC 有 其 適 用 的 序 列,ⅡB 表 示 機 器 也 皆 適 用 ⅡA GROUP 機 器 必 要 的 瓦 斯, 還 有 ⅡC 也 能 適 用 ⅡA ⅡB 所 必 要 的 瓦 斯 ( 瓦 甚 種 類 Group) Group A,B,C,D 備 考 : 防 爆 電 氣 機 器, 對 Group D 比 C,C 比 B.B 比 A 的 瓦 斯 有 較 高 度 防 爆 性 能 要 求 這 些 記 號 沒 有 適 用 的 序 列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2 表 示 方 法 規 定 例 示 (1) 下 列 事 項 以 下 記 順 序, 總 括 表 示 (1) 以 爆 發 等 級 2, 發 火 (a) 防 爆 構 造 種 類 ( 記 號 ) 度 G3 的 爆 發 性 瓦 斯 備 考 :2 種 類 以 上 防 爆 構 造 組 合 成 為 對 象 的 耐 壓 防 爆 電 氣 機 器, 是 以 連 記 各 防 爆 構 造 發 氣 機 器 構 造 記 號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主 d2 G3 體 部 份 開 始 以 防 爆 構 造 記 號 (2) 發 火 度 G2 爆 發 性 為 日 本 作 表 示 對 象, 安 全 增 防 爆 防 爆 指 針 (b) 瓦 甚 對 象 爆 發 等 級 ( 記 號 ) 構 造 電 氣 機 器 (JIS CO903) 備 考 : 與 瓦 斯 對 象 爆 發 等 級 無 關 適 e G2 用 防 爆 構 造 電 氣 機 器 少 略 爆 (3) 爆 發 等 級 2, 發 火 度 發 等 級 表 示 G1 之 爆 發 性 瓦 斯 為 (c) 瓦 甚 種 類 的 發 火 度 ( 記 號 ) 對 象 的 電 氣 機 器, 主 (2) 限 定 瓦 斯 種 類 特 定 物 時, 取 代 爆 發 體 部 份 以 安 全 增 防 等 級 和 發 火 度 以 它 的 瓦 斯 名 表 示 爆 構 造, 其 他 部 份 採 用 耐 壓 防 爆 構 造 IEC (IEC 79-0) CENELEC (EN 50014) 英 國 (NFPA 70) (1) 下 列 事 項 以 下 記 順 序 表 示 (a) 防 爆 構 造 代 稱 (SYMBLE) EX(EEX) (b) 防 爆 構 造 種 類 ( 記 號 ) 備 考 : 一 個 電 氣 器 器 使 2 種 類 以 上 防 爆 構 造 時, 開 始 以 主 體 防 爆 構 造 表 示 之 後, 以 遵 進 其 它 防 爆 構 造 (c) 電 氣 機 器 Group( 記 號 ) 備 考 與 瓦 斯 種 類 爆 發 原 性 無 關 適 用 防 爆 構 造, 僅 以 記 號 Ⅱ 表 示, 還 有 以 特 定 爆 發 性 瓦 斯 為 對 象 的 電 氣 機 器, 在 記 號 Ⅱ 後 加 瓦 斯 化 學 式 或 名 稱 表 示 (d) 電 氣 機 器 溫 等 級 :( 記 號 ) 或 最 高 表 面 溫 度, 或 者 是 這 兩 方 備 袁 : 表 示 溫 度 等 級 和 最 表 面 溫 度 兩 方 表 示 時, 溫 度 等 級 列 入 括 弧 在 最 後 表 示, 還 有 最 高 表 面, 溫 度 超 過 450ºC 時 僅 表 示 溫 度 即 可 (2) 其 他 規 定 或 安 全 上 指 定 特 別 使 用 條 件 時, 在 檢 定 番 號 後 以 記 號 表 示 之 表 示 下 列 事 項 (a) 適 用 場 所 的 Class( 等 級 ) (b) 瓦 斯 種 類 的 Group 備 考 : 僅 使 用 在 2 類 場 所 定 著 照 明 器 具 者 不 須 表 示 瓦 斯 對 彖 的 Group (c) 電 氣 機 器 運 轉 時 的 溫 度 或 溫 度 範 圍 ( 識 別 記 號 ) 備 考 : 像 中 間 接 線 盒 等 不 發 熱 種 類 的 電 氣 機 器, 或 是 也 發 熱 種 電 氣 機 器, 最 高 溫 度 不 超 過 100ºC 運 轉 時 溫 度 或 是 溫 度 範 圍 不 表 示 亦 可 e d2 G1 (1) 在 耐 壓 防 爆 構 造 電 氣 機 器 Group 是 ⅡB 溫 度 等 級 是 T3 Ex d ⅡB T3 Eex d ⅡB T3(CENELEC) (2) 採 用 安 全 增 防 爆 構 造 及 內 壓 防 爆 構 造 電 氣 機 器, 主 體 防 爆 構 造 是 安 全 增, 最 高 表 面 溫 度 是 120ºC Ex ep Ⅱ 125ºC (T4) 或 Ex ep Ⅱ 125ºC 或 Ex ep Ⅱ T4 (1)Group B,C 及 D 爆 發 性 瓦 斯 對 於 承 認 耐 壓 防 爆 構 造 電 氣 機 器 : Class 1, Group B.C and D 或 Class 1, Group B.C.D (2) 使 用 2 類 場 所 於 承 認 定 著 照 明 器 具 : Class 1, Division 2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表 三 各 國 防 爆 系 統 及 符 號 系 統 代 號 第 一 位 構 造 代 號 第 二 位 爆 發 等 級 代 號 歐 IEC d,e,i,q,s ⅡA ⅡB ⅡC (EEx) 美 NEC CLASS 1 DIV.1 A.B.C.D (NEMA) CLASS 1 DIV 2 日 NEC (JIS) 1.2.3 d,e,i,q,s 韓 (CKS) 3a.3b.3c.3n 中 (CNS) 第 三 位 燃 點 溫 度 等 級 T1~T6 G1~G6 T1~T6 G1~G6 備 註 如 Eexde ⅡC T6 如 CLASS E DIV.1 GROUP C& D 如 d3ng6 d2g4 eg3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5 美 國 NEC 法 規 對 危 險 區 之 規 定 500-4. Class 1 Locations. Class 1 locations are those in which flammable gases or vapors are or may be present in the air in quantities sufficient to produce explosive or ignitible mixtures, Class 1 locations shall include those specified in (a)and (b)below. (a)class 1, Division 1. A Class 1 Division 1 location is a location(1)in which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flammable gases or vapors exist continuously, intermittently or Periodically under normal operating conditions:or (2)in which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such gases or vapors may exist frequently because of repair or maintenance operations or processes might releose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flammable gases or vapors, and might also cause simultaneous failure of electric equipment. This classification usually includes locations where volatile flammabele liquids or liquefied flammable gases are transferred from one container to another, interiors of spary booths and areas in the vicinity of spraying and painting operations where volatile flammable solvents are user:locations containing open tanks or vats of volatile flammable liquids: drying rooms or compartments for the evaporation of flammablesolvents: locations containing fat and oil extroction equipment using volatile flammable solvents: portions of cleaning and dyeing plants where hazardous liquids are used:gas may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escape: inadequately ventilated pump rooms for flammable gas or for volatile flammable liquids:the interiors of refrigerators and freezers in which volatile flammable flammable materials are stored in open, lightly stoppered, or easily ruptured containers:and all other locations where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flammable vapors of gases and allother locations where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flammable vapors or gases are likely to occur in the course of normal operations. 500-4Class 1 區 域 本 區 域 是 空 空 中 含 有 足 夠 的 可 燃 性 瓦 斯 或 蒸 氣 的 混 合 物, 可 公 產 生 爆 炸 或 燃 燒 的 區 域 本 區 域 包 念 以 下 (a) 和 (b) 的 分 類 (a)class 1, Division 1 此 等 級 的 區 域 是 :(1)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具 有 連 續 性 間 歇 性, 或 週 期 性 存 在 之 可 燃 性 瓦 斯 和 蒸 氣 危 險 集 中 區 (2) 因 為 修 護 保 養 操 作 或 洩 漏, 使 可 燃 性 瓦 斯 和 蒸 氣 經 常 存 在 之 危 險 集 中 區 (3) 設 備 或 流 程 上 的 崩 潰 或 操 作 錯 誤, 而 釋 放 可 燃 性 瓦 斯 和 蒸 氣 的 危 險 集 中 地 區 電 氣 設 備 的 衰 敗 同 樣 可 產 生 此 線 象 此 分 類 級 通 常 包 括 了 將 揮 發 性 可 燃 液 體 或 液 態 可 燃 性 瓦 斯 自 某 區 域 傳 至 另 一 區 域, 此 分 類 級 通 常 包 括 :(1) 揮 發 性 可 燃 溶 濟 的 噴 塗 操 作, 以 及 噴 濺 區 間 隔 以 內 的 地 方 (2) 開 放 槽 式 或 桶 式 可 燃 性 液 體 的 地 方 (3) 可 燃 溶 劑 蒸 氣 的 乾 燥 室 或 隔 間 (4) 使 用 揮 發 緎 可 燃 溶 劑 提 取 脂 肪 或 油 備 的 地 方 (5) 使 用 具 有 危 險 性 液 體 的 漂 白 和 洗 潔 工 廠 (6) 可 燃 瓦 斯 可 能 脫 出 的 瓦 斯 發 發 機 室 和 其 它 瓦 斯 製 造 工 廠 (7) 未 充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分 通 風 的 可 燃 瓦 斯 或 揮 發 性 可 燃 液 體 之 泵 浦 室 (8) 在 冷 凍 機 或 冰 庫 內 的 容 器 貯 器 了 揮 發 性 可 燃 物 質 而 該 容 器 是 打 開 的, 或 封 閉 不 嚴 密, 或 容 易 破 裂 的 (9) 其 他 在 正 常 操 作 下 可 能 發 生 危 險 之 瓦 斯 或 蒸 氣 集 中 的 地 方 (b)class 1, Division 2 A Class 1, Division 2 location: (1)in which volatile flammable liquids or flammable gases are handled, processed, or used, but in which the hazardous liquids, vapors,. or gases will normally be confined within closed containers or closed systems from which the can escape only in case of accidental rupture or breakdown of such containers or systems, or in case of abnormal operation of equipment :or (2)in which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gases or vapors are normally prevented by posit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and which might become hazardous through failure or abnormal operation of the ventilating equipment : or (3)that is adjacent to a Class 1,Division 1 location, and to which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gases or vapors might occasionally be communicated unless such communication is prevented by adequate positive-pressure ventilation from a source of clean air,and effective safequards against ventilation failure are provided. This classification usually includes locations where volatile flammable liquids or flammable gases or vapors are used, but which, in the judgment of the authority having jurisdiction, would become hazardous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only in case of on accident or of some unusual operating condition. the quantity of hazardous material that might escape in case of accident, the adequacy of ventilating equipment, the total area involved, and the record of the industry or business with respect to explosions or fires are all factors that merit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classification and extent of each location. Piping without valves, checks, meters, and similar devices would not ordinarily introduce a hazardous condition even though used for hazardous or compressed gases in sealed containers would not normally be considered hazardous unless subject to other hazardous conditions also. (b)class 1, Division 2 此 等 級 的 區 域 是 :(1) 在 揮 發 性 可 燃 液 體 或 可 燃 瓦 斯 被 搬 運, 處 理 或 被 使 用 的 地 方, 而 它 們 是 被 限 制 在 封 容 器 或 系 統 中, 只 有 在 容 器 或 系 統 破 裂 或 崩 潰, 以 及 設 備 不 正 常 操 作 時 才 會 使 其 脫 出 (2) 平 常 設 有 避 免 瓦 斯 或 蒸 汽 的 通 風 裝 置 區 域, 而 只 有 在 通 風 設 備 操 作 不 正 常 時 才 變 得 危 險 (30 鄰 近 於 Class 1,Division 1 區, 偶 而 會 有 危 險 的 瓦 斯 和 蒸 汽 相 通, 除 非 在 每 一 相 通 處 設 有 空 氣 源 做 適 當 的 正 壓 通 風, 而 且 具 備 有 效 的 安 全 保 護 以 避 免 通 風 設 備 的 故 障 此 分 類 級 通 常 包 括 :(1) 使 用 了 揮 發 性 可 燃 液 體 或 可 燃 瓦 斯 而 專 家 判 定 其 只 有 在 意 外 或 錯 誤 操 作 下 才 會 引 起 危 險 性 的 地 方 (2) 在 意 外 下 可 能 會 有 危 險 性 物 質 積 聚, 做 適 當 的 通 風 設 備 ( 包 括 整 個 區 域 ), 以 及 工 業 或 商 業 的 爆 炸 和 失 火 的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細 節 記 錄, 這 些 事 實 都 能 當 做 分 類 等 級 的 參 考 未 使 用 閥 檢 驗 器, 儀 表 或 類 似 裝 置 的 配 管 平 常 是 不 能 放 置 於 危 險 區 中, 即 使 是 用 於 危 險 液 和 瓦 斯 者 也 不 例 外, 在 危 險 液 體, 液 化 物 或 壓 縮 瓦 斯 貯 存 的 地 方 ( 它 們 是 被 封 閉 在 容 器 內 的 ) 除 非 是 隸 屬 它 危 險 區 域, 否 一 般 不 考 它 的 危 險 電 氣 導 管 和 他 的 封 閉 設 備 如 果 來 自 非 危 險 區 而 以 單 獨 的 封 閉 裝 置 或 屏 蔽 和 液 態 流 程 分 離, 分 類 為 Class 1, Division 2 區 500-5. Class Ⅱ Locations. Class Ⅱ locations are those that are hazardous because of the presence of combustible dust. Class Ⅱ locations shall include those specified in (a)and (b)below. (a)class Ⅱ,Division 1. A Class Ⅱ,Division 1 location is a location(1)in which combustible dust is or may be in sspension in the air continuously, intermittently. or Periodically under normal operating conditions, in quantities sufficient to produce explosive or ignitible mixtures:or (2)where mechanical failure or abnormal operation of machinery or equipment might cause such exploive or ignitible mixtures to be produced, and might also provide a source of ignition through simultaneous failure of electric equipment, operation of protection devices, or from other causes:or (30in which combustible dusts of an eectrically nature may be present. this classification usually includes the working areas of grain handing and storage or spouts, open bins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or hoppers, mixers or blenders, automatic or hopper scales, packing machinery, elevator heads and boots, stock distributors, dust and stock collectors(except all-metal collectors vented to the outside), and all similar dust-producing machinery and equipment in grain-processing plants, starch plants, sugar-pulverizing plants, malting plants, hay-grinding plants, and other occupancies of similar nature: coal-pulverizing plants(except where the pulverizing equipment is essentially dust-tight):all working areas where metal dusts and powders are produced, processed, handled, packed, or stored (except in tight containers):and all other similar locations where combustible dust may under normal operating conditions, be present in the air in quantities sufficient to produce explosive or ignitible mixtures. Combustible dusts which are electrically nonconductive include dusts produced in the handling and processing of grain and grain products, pulverized sugar and cocoa, dried egg and milk powders, pulverized spices, starch and pastes, potato and woodflour, oil meal from beans and seed, dried hay, and other organic materials which may produce combustible dusts when processed or handled. Elertrically conductive nonmetallic dusts include dusts from pulverized coal, coke, carbon black, and charcoal. Dusts containing magnesium or aluminum are particularly hazardous and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the use of extreme precaution will be necessary to avoid igniting and explosion. 500-5 Class Ⅱ 區 此 區 級 的 危 險 性 是 於 易 燃 塵 埃 的 存 在 Class Ⅱ 區 可 分 類 下 列 (a)(b) 兩 種 : (a)class Ⅱ,Division 1, 此 等 級 的 區 域 是 :(1) 在 正 常 操 作 下, 有 連 續 性 間 歇 性 或 過 期 性 的 易 燃 塵 埃 懸 浮 ( 或 可 能 態 浮 ) 在 空 氣 中, 而 其 量 足 公 產 生 爆 炸 或 點 燃 混 合 物 的 地 方,(2) 機 器 或 設 備 因 材 料 破 裂 或 不 正 常 操 作 下, 會 產 生 爆 炸 和 點 燃 混 合 物 的 地 方, 以 及 一 些 電 氣 設 備 的 故 障, 保 護 裝 置 的 動 作, 或 他 因 素 而 產 生 發 火 源 的 地 方 (3) 可 能 發 生 電 導 性 塵 埃 的 地 方 此 分 類 級 通 常 包 :(1) 穀 類 搬 運 和 貯 存 工 廠 的 工 作 區 (2) 包 含 研 磨 機 搗 碎 機 清 洗 機 分 類 機 剝 皮 機 開 放 式 搬 運 機 或 噴 射 器, 開 放 式 貯 藏 器 或 碾 米 機 的 漏 斗, 攪 拌 器 或 混 合 器, 自 動 或 跳 動 剝 落 器 包 裝 機 電 梯 頂 部 和 護 板, 原 料 分 配 機 塵 埃 和 原 中 器 (3) 可 產 生 塵 埃 之 機 器 和 設 備 之 穀 類 工 廠 ( 或 澱 粉 工 廠, 磨 糖 工 廠 麥 芽 工 廠 乾 草 研 磨 工 廠, 或 其 他 類 似 場 所 ) 房 子 (4) 於 搬 軍, 包 裝 或 貯 存 中 會 存 生 危 險 性 塵 埃 的 地 方 (5) 在 正 常 操 作 下 可 能 產 生 可 燃 性 塵 埃, 且 其 量 足 以 爆 炸 或 點 燃 混 合 物 的 成 方 在 製 穀 的 過 程 ( 如 糖 和 可 可 粉 的 研 碎, 蛋 和 牛 奶 粉 末 的 乾 燥 香 料 麵 團, 馬 鈴 薯 和 木 粉, 豆 合 種 子 油 粉, 乾 草 乾 燥 ) 或 其 他 組 合 材 料 的 過 程 和 搬 運 中 均 為 產 生 可 性 塵 埃 的 地 方, 導 電 性 非 金 屬 塵 埃 包 含 了 從 研 碎 的 媒 炭, 焦 炭 和 木 炭 產 生 的 塵 埃, 含 有 鎂 和 鋁 的 塵 埃 是 非 常 危 險 的, 必 須 須 小 心 的 防 護, 以 避 免 發 火 或 爆 炸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00-6.Class Ⅲ Locations. Class Ⅲ locations are those that are hazardous because of the presence of easily ignitible fibers or flyings, but in which such fibers or flyings are not likely to be in suspension in the air in quantities sufficient to produce ignitible mixtures. Class Ⅲ,location shall include those specified in(a)and (b)below. (a)class Ⅲ, Division 1. A Class Ⅲ.Division 1 location is a location in which easily ignitible fibers or materials producing combustible flyings are handled, manufactured, or used. such locations usually include some parts of rayon, cotton, and other textile mills: combustible fiber manufacturing and processing plants; cotton gins and cotton seedmills; flax-processing plants; clothing manufacturing ;woodworking plants; and establishments and industries involving similar hazardous processes or conditions. Easily ignitible fibers and flyings include rayon, cotton (including cotton linters and cotton waste), sisal or hanequen, istle, jute, hemp, tow cocoa fiber, oakum, baled waste kapok, Spanish moss, excelsior, and other materials of similar nature. (b)class Ⅲ,Division 2. A Class Ⅲ.Division 2 location is a location in which easily ignitible fibers are stored or handled. Exception: In Process of manufacture.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00-6 Class Ⅲ 區 域 此 等 級 的 地 區 是 易 燃 鑯 維 或 飛 絮 的 存 在 而 形 成 的 危 險 區, 但 是 這 些 纖 維 或 飛 絮 因 在 空 長 中 的 存 量 不 多, 不 致 產 生 燃 燒 的 混 合 物,Class Ⅲ 區 可 分 類 包 括 以 下 (a)(b) 兩 項 : (a)class Ⅲ,Division 1 此 級 地 區 是 物 體 在 搬 運 或 製 造 過 程 中 會 產 生 易 燃 飛 絮 或 易 燃 纖 維 的 場 所 這 些 區 域 通 常 包 括 人 造 絲, 棉 花 和 其 他 ( 紡 纖 業 ) 纖 維 的 製 造 和 加 工 工 廠 ; 軋 棉 和 棉 子 粉 末 ; 亞 痲 製 程 工 廠 ; 製 衣 廠 ; 木 業 工 廠 ; 以 及 包 括 了 類 似 危 險 製 程 和 條 件 的 和 工 業 易 燃 的 纖 維 和 飛 絮 包 括 人 造 絲, 棉 花 西 沙 爾 麻 或 henegren 麻,istle, 黃 麻, 絞 麻, 大 麻, 可 可 亞 纖 維, 麻 絮, 木 棉 花 捆, 西 班 牙 苔,excelsior 和 其 他 類 似 物 質 (b)class Ⅲ, Division 2 此 級 地 區 是 一 些 易 燃 纖 維 敉 貯 存 或 搬 運 的 地 方 (b)class Ⅱ,Division 2. A Class Ⅱ, Division 2 location si a location in which combustible dust will not normally be in suspension in the air or will not be likely bto be thrown into suspension by the normal operation of equipment or apparatus in quantities. sufficient to produce explosive or ignitible mixtures, but: (1)where deposits or accumulations of such combustible dust may be sufficient to interfere with the safe dissipation of heat from electric equipment or apparatus: or (2)where such deposits or accumulations of combustible dust on, in or in the vicinity of electric equipment might be ignited by arcs,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sparks, or burning material from such equipment. Locations where dangerous concentrations of suspended dust would not be likely, but where dust accumulations might form on, or in the vicinity of electric equipment, would include rooms and areas containing only closed spouting and conveyors, closed bins or hoppers, or machines and equipment from which appreciable quantities of dust would escape only under abnormal operating conditions :rooms or areas adjacent to a Class Ⅱ,Division 1 location as described in (a)above, and into which explosive or ignitible concentrations of suspedded dust is prevented by the operation of effective dust control equipment: warehouses and shipping rooms where dust producing materials are stored or handled only in bags or containers: and other similar lacations. (b)class Ⅱ,Division 2 此 等 級 的 地 區, 正 常 是 不 會 有 易 燃 塵 埃 懸 浮 於 空 氣 中, 若 是 因 設 備 或 器 具 的 正 常 操 作, 其 進 入 的 懸 浮 物, 是 不 可 能 有 足 夠 以 產 生 可 燃 或 可 爆 炸 的 混 合 物, 但 是 如 果 :(1) 沉 澱 或 堆 積 的 可 燃 塵 埃, 足 以 妨 礙 電 器 設 備 和 器 具 的 安 全 性 (2) 沉 澱 或 堆 積 器 設 備 上 或 內 部, 以 及 在 電 器 附 近 的 可 燃 塵 埃, 則 會 因 設 備 電 弧, 發 火 和 燃 燒 物 質 而 導 致 發 火 此 區 中 雖 然 懸 浮 之 危 險 性 塵 埃 不 可 能 集 中, 但 是 它 可 能 堆 積 器 設 備 上 或 是 其 鄰 近 地 區 中, 其 包 括 搬 運 機 封 閉 式 的 貯 槽 和 碾 米 漏 斗 的 區 域, 或 者 正 常 操 作 行 為 下 會 有 過 量 的 塵 埃 逃 出 的 區 域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6 美 國 NEC 法 規 對 危 險 區 之 劃 分 (1) 在 商 用 車 庫, 其 離 地 板 不 及 18 英 吋 (45cm) 者, 必 須 視 為 第 一 類 第 二 級 危 險 場 所 (Class 1Division 2) (2) 在 通 風 設 備 之 車 庫 地 窖, 專 家 認 為 有 必 要 屬 於 第 一 類 第 一 級 危 險 場 所 (Class 1,Division 1), 飛 機 庫 也 依 上 述 同 等 處 理, 但 是 保 護 方, 應 更 加 嚴 格 所 圖 示 為 一 飛 機 庫 之 危 險 區 劃 分 ( 有 通 風 設 備 ) (3) 醫 院 裡 的 麻 醉 處 所 配 線, 如 在 地 板 上 5 英 呎 (150cm) 及 以 下 處 所, 則 應 視 為 第 一 類 第 一 級 (Class 1 Division 1) 危 險 (4) 瓦 斯 貯 存, 則 一 律 採 第 一 類 第 一 級 (Class 1,Div 1) 危 險 場 所 來 處 理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 加 油 站 附 近,4 英 呎 (120cm) 以 下 處 所 的 配 線, 應 屬 於 第 一 類 第 一 級 (Class 1,Div 1) 危 險 場 所, 而 在 20 公 呎 (600cm) 半 徑 內 18 英 呎 (45cm) 以 下 處 所 的 配 線, 則 屬 於 第 一 類 第 二 級 (Class 1,Div 2), 大 油 庫 得 比 照 辨 理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6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7 美 國 石 油 協 成 (API) 對 危 險 區 之 劃 分 1. 電 氣 開 關 室 須 距 離 製 程 區 至 少 30m 公 上, 才 能 脫 離 危 險 區 之 範 圍 2. 在 通 風 良 好 製 程 區 如 上 圖 所 示, 一 般 均 屬 於 第 2 種 場 所 (Div.2) 3. 在 所 內 加 蓋 廠 房 致 此 處 所 通 風 不 良 時, 如 壓 縮 機 室 或 污 水 池 等 如 泵 浦 PIT 等 處 所, 則 屬 於 第 一 種 場 所 4. 另 外 如 計 器 室 使 用 正 壓 系 統 使 危 險 源 不 致 進 入 時, 此 類 場 所 則 可 視 為 非 危 險 場 所 5. 其 它 各 種 設 施 危 險 區 劃 分, 參 照 如 后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6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 在 通 風 良 好 的 製 程 區 ( 危 險 源 接 近 地 面 ) 其 危 險 之 劃 分 如 下 面 (a) 指 示, 如 危 險 源 離 地 面 較 遠 的 地 區 時 則 如 下 圖 (b) 所 示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6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 在 通 風 不 良 的 製 程 區, 危 險 源 係 封 入 室 內, 若 牆 壁 不 夠 封 時, 其 危 險 區 取 自 距 危 險 源 水 平 距 離 50 英 t34(150cm) 牆 外 週 圍 相 距 10 (300cm) 之 地 區, 兩 者 比 較 取 其 大 者, 但 是, 若 牆 壁 完 全 封 閉 時, 則 牆 外 四 週 可 視 為 非 危 險 場 所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6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 設 立 地 面 的 貯 槽, 通 風 良 地 區, 其 危 險 場 所 劃 分 如 下 圖 所 示 : (A) 在 貯 槽 內 部, 自 液 面 至 槽 頂 的 範 圍 以 內 是 屬 於 經 常 危 險 的 (Div-1) (B) 在 排 氣 口 處,5 (150cm) 半 徑 之 範 圍 仍 為 Div.-1 的 場 所 (C) 若 貯 槽 外 四 週 無 設 立 防 洩 堤 或 圍 牆 時 於 貯 槽 四 週 相 距 10 (300cm) 之 空 間 則 屬 於 Div.2 的 場 所, 若 有 四 週 設 有 防 洩 堤 或 圍 牆 時, 則 危 險 範 圍 可 延 伸 至 堤 防 處, 高 度 與 堤 防 同 高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6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 在 有 換, 通 風 良 好 的 廠 房, 對 比 重 較 空 氣 為 輕 的 危 險 蒸 汽 而 言, 由 於 只 有 少 許 或 者 沒 有 任 何 潛 在 的 危 險 存 在 於 地 面 上 或 地 下, 因 此 除 了 積 存 於 管 路 中 之 危 險 源 外, 都 不 經 常 危 險 的 場 所 (Div.-1) 至 於 Div-2 的 場 所, 則 如 下 圖 所 示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6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對 通 風 不 良, 危 險 源 又 較 空 氣 輕 的 廠 房, 其 危 險 劃 分 如 下 圖 所 式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6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 使 用 較 空 氣 重 的 危 險 氣 體, 在 通 風 良 好 及 通 風 不 良 的 建 築 時, 其 危 險 場 所 的 分 類, 參 照 下 圖 (a)(b)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6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6) 一 些 生 產 設 備, 如 反 應 槽 類 的 塔 槽, 或 高 架 儲 槽, 其 危 險 場 所 的 劃 分, 可 參 照 下 圖 (a)(b) 所 示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6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7) 液 體 地 下 儲 存 所 : 一 些 危 險 液 體 存 放 於 地 下, 對 於 液 體 的 注 入 或 吸 出 設 備 而 言, 其 危 險 區 的 範 圍 與 規 劃, 請 參 照 下 圖 (a) 至 於 僅 為 一 地 下 的 儲 槽 時, 則 其 如 下 圖 (b) 所 示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6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8) 運 轉 於 揮 發 性 危 險 液 體 的 泵 浦 ( 採 集 設 備 ) (A) 在 室 外 的 操 作 泵 浦 設 備, 其 危 險 區 的 劃 分, 請 參 照 下 圖 (a) (B) 在 一 通 風 良 好 或 一 儲 藏 室 的 建 築, 但 至 少 有 一 面 是 開 著 的, 或 一 沒 有 屋 頂 的 房 子 以 及 一 已 有 良 好 通 風 設 備 的 建 築 物 中 運 轉 的 泵 浦, 其 危 險 區 的 劃 分, 請 參 照 下 圖 (b) 所 示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7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c) 在 一 通 風 受 限 的 地 區, 其 危 險 區 的 劃 分, 請 參 照 下 圖 所 示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7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9) 以 上 所 述 是 對 Field Gathering Pump 一 類 而 言, 至 於 在 石 化 工 廠 中 運 轉 於 主 要 設 備 之 主 要 浦 泵 (Trunk Line Pumps) 於 上 述 (a)(b)(c) 三 種 情 況 下 運 轉 時, 其 危 險 的 劃 分 則 參 閱 (a) (b) (c)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7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7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8 美 國 NEMA 對 盤 體 等 級 之 分 類 1.NEMA TYPE 1 一 般 用 途 屋 內 用, 在 不 常 有 尋 常 服 務 之 地 區 使 用, 以 避 免 人 員 接 觸 盤 內 設 備, 若 需 要 耐 橡 皮 墊 之 門 或 活 動 門, 則 應 用 NEMA TYPE 1A 2.NEMA TYPE 2 防 滴 型 屋 內 用, 保 護 盤 內 設 備 免 芶 非 腐 蝕 性 液 體 及 落 塵 侵 入 3.NEMA TYPE 3 防 塵 型 防 雨 型 耐 冰 雹 ( 冰 ) 型 屋 外 用, 保 護 盤 內 設 備 免 受 風 砂, 冰 雹 及 外 積 冰 之 侵 入 盤 外 汃 雹 ( 冰 ) 之 積 存 不 致 損 壞 盤 體 及 盤 外 機 構 4.NEMA TYPE 3R 防 雨 型 耐 冰 雹 ( 冰 ) 型 屋 外 用, 保 護 盤 內 設 備 免 受 雨 水 侵 入 5.NEMA TYPE 4 防 水 型 防 塵 型 屋 內 屋 外 用, 保 護 盤 內 設 備 免 受 漏 水 漏 水 落 水 噴 水 侵 入 及 盤 外 凝 水 和 結 冰 對 盤 體 的 損 壞 6.NEMA TYPE 4X 防 水 型 防 塵 型 耐 蝕 型 屋 內, 屋 外 用, 功 能 除 NEMA 所 有 者 外 還 有 耐 蝕 特 性 7.NEMA TYPE 7 CLASS Ⅰ,DIV.Ⅰ GROUP A.B.C.D 屋 內 危 險 區 域 用, 用 於 屋 內 NEC 規 定 之 CLASS Ⅰ.DIV.1 或 DIV.2 GROUP A.B.C.D 區 域, 以 防 止 爆 炸 性 氣 體 或 蒸 汽 侵 入 盤 內 8.NEMA TYPE 9 CLASS Ⅱ.DIV.Ⅰ,GROUP E.F.G 屋 內 危 險 區 域 用, 一 氣 斷 設 備 盤 用 於 屋 內 NEC 規 定 之 CLASS Ⅱ,DIV.Ⅰ 或 DIV.2 GROUP E.F.G 區 域, 以 防 止 爆 炸 性 塵 埃 侵 入 9.NEMA TYPE 12 工 業 用 防 塵 型 防 滴 型 屋 內 用, 保 護 盤 內 設 備 免 受 纖 維 飛 灰 火 塵 髒 物 輕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7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灑 物 侵 入 及 齔 外 非 腐 蝕 性 液 體 冷 凝 對 盤 之 影 響 10.NEMA TYPE 13 防 油 型 防 塵 型 屋 賽 用 於 安 裝 指 示 裝 置, 如 限 制 開 關 腳 踏 開 關 按 鈕 開 關 選 擇 開 關 指 示 燈 等, 並 保 護 這 些 裝 置 免 受 棉 絮 灰 塵 水 份 盤 外 冷 凝 水 灑 水 油 冷 卻 油 等 侵 入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7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9 IEC 對 容 噞 之 保 護 等 級 之 分 類 IP 表 示 是 依 照 IEC 規 格 529( 依 外 被 構 造 的 保 護 程 度 之 分 類 ) 所 定 的 電 長 機 器 容 器 的 保 護 等 級 示 方 法, 有 關 人 體 的 接 觸 及 固 形 異 物 保 護 等 級 第 1 特 性 數 字 和 對 水 的 侵 入 保 護 等 級 第 2 特 性 數 字 之 規 定 表 示 如 下 : IP 特 性 記 號 第 1 特 性 數 字 (0-6): 是 人 體 及 固 形 異 物 相 關 保 護 等 級, 對 人 體 接 觸 或 接 近 外 加 被 覆 內 充 電 部 及 接 觸 外 加 被 覆 內 可 動 部 時 的 保 護, 並 對 固 形 異 物 侵 入 機 器 之 保 護 第 2 特 性 數 字 (0-8): 對 水 侵 入 保 護 等 級, 對 外 被 覆 內 部 免 受 到 水 有 害 程 度 侵 入 之 保 護 ( 註 ) 第 1 特 性 數 字 或 第 2 特 性 數 字 中 任 何 一 個 部 份 之 表 示 則 省 略 方 式 表 示 之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7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第 1 特 性 數 字 有 關 人 體 及 固 形 異 物 保 護 等 級 第 2 特 性 數 字 對 於 水 侵 入 的 保 護 等 級 第 1 保 護 之 程 度 第 2 保 護 之 程 度 特 性 特 性 記 事 說 明 記 數 字 數 字 事 說 明 0 無 保 護 沒 有 特 別 記 述 保 護 構 造 0 無 保 護 沒 有 特 別 記 述 保 護 構 造 1 對 大 於 50mm 表 面 面 積 大 的 物 體 1 對 滴 下 水 給 予 使 鉛 直 滴 下 水 不 得 以 上 固 形 物 給 予 保 護 例 如 人 的 手 ( 但 是 故 意 押 入 情 況 除 保 護 帶 來 有 害 作 用 外 ) 直 徑 超 過 50mm 2 對 大 於 12mm 以 上 固 形 物 給 予 保 護 3 對 大 於 2.5mm 以 上 固 形 物 給 予 保 護 4 對 大 於 1.0mm 以 上 固 形 物 給 予 保 護 5 防 塵 型 (Dust-Protec ted) 6 耐 塵 型 (Dust-tight) 之 固 形 物 手 指 或 不 超 過 80mm 的 類 似 物 直 徑 超 過 12mm 之 固 形 物 體 直 徑 或 長 度 超 2.5mm 工 具 或 綱 索 線 直 徑 超 過 2.5mm 固 形 物 體 厚 度 超 過 1.0mm 線 或 紐 狀 物 體 直 徑 超 過 1.0mm 物 體 雖 然 塵 埃 不 能 完 全 防 止 侵 入, 但 運 器 運 轉 時, 不 會 受 影 響 範 圍 塵 埃 完 全 不 會 侵 入 的 範 圍 2 15 傾 斜 時 對 滴 下 水 給 予 保 護 3 對 放 縳 水 (Spraying water) 給 予 保 護 4 飛 沬 (Splashing water) 給 予 保 謢 5 噴 流 (Water jets) 給 予 保 護 6 波 浪 (Heavy seas) 保 護 7 在 水 中 浸 漬 (Immersion) 給 予 不 受 影 響 保 護 8 潛 水 狀 態 (Submersion) 保 謢 外 加 被 覆 由 正 常 安 裝 位 置 到 15 以 內 範 圍 傾 斜 時, 使 鉛 直 滴 下 水 不 得 有 害 作 用 影 響 在 垂 直 線 60 未 滿 的 冉 度 使 噴 霧 狀 落 下 水 不 得 給 予 惡 影 響 既 使 從 任 何 方 向 在 噴 水 吹 向 機 器, 也 不 得 給 予 惡 影 響 既 使 從 任 何 方 向 來, 在 噴 水 吹 向 機 器, 也 不 得 給 予 惡 影 響 使 波 水 或 強 力 的 噴 射 水 不 得 從 外 加 被 覆 帶 來 有 害 程 度 侵 入 依 照 規 定 條 件 壓 力 及 時 間 既 使 外 加 被 覆 浸 漬 在 水 中 可 防 止 有 害 量 之 水 侵 入 的 這 種 構 造 之 機 器 適 用 於 製 造 者 所 規 定 條 件, 連 續 地 可 放 置 水 中 場 合 ( 註 ) 這 是 指 原 則 上 機 器 溶 接 密 閉 構 造 (Hermetically sealed) 但 是 限 於 某 形 的 機 器, 在 無 害 程 度, 容 許 水 的 侵 入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7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0 電 儀 防 爆 器 材 之 選 定 ( 一 ) 危 險 場 所 的 分 類 及 判 定 (1) 觀 察 造 成 危 險 場 所 的 來 源, 所 謂 危 險 來 源, 就 是 在 危 險 場 所 中 能 產 生 高 濃 度 的 爆 炸 性 氣 體 的 處 所 (2) 考 慮 爆 炸 危 險 的 形 成 條 件 (A) 必 須 爆 炸 危 險 的 形 成 條 件 : (a) 爆 炸 界 限 範 圍 的 大 小 (b) 爆 炸 最 低 限 度 的 高 低 (c) 引 火 點, 發 火 點 的 高 低 (d) 蒸 汽 密 密 度 的 大 小 (e) 揮 發 性, 擴 散 速 度 的 (f) 火 災 逃 離 異 限 的 大 小 (g) 最 小 點 火 能 量 的 大 小 (B) 必 須 考 慮 危 險 物 的 發 生 條 件, 諸 如 : (a) 室 溫, 危 險 物 的 溢 度 (b) 量 的 多 少 (c) 作 業 場 所 的 寬 度, 高 度 (d) 貯 藏 壓 力 的 大 小 (e) 危 險 來 源 的 狀 態 (C) 必 須 考 慮 危 險 物 的 減 衰 條 件, 諸 如 : (a) 阻 止 流 出 的 方 法 (b) 通 風 換 氣 方 法 (c) 氣 象 條 件 (3) 參 考 同 樣 或 類 似 裝 置 之 背 景 資 料 (A) 過 去 操 作 過 程 中, 危 險 氣 體 洩 漏 的 狀 況 (B) 裝 置 的 保 義 程 度 (C) 裝 置 的 腐 蝕 程 度 (D) 作 業 的 難 易 情 況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7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E) 危 險 預 防 措 施 之 有 無 (F) 事 故 損 失 的 程 度 等 等 (4) 頻 度 危 險 場 所 的 分 類, 不 是 依 爆 炸 性 氣 體 的 濃 度 而 定, 而 是 依 其 濃 度 達 到 爆 炸 界 限 的 或 然 率 頻 度 來 訂, 通 常 頻 度 的 大 致 標 準 為 : (A) 第 1 種 場 所 在 100000 小 時 中 有 一 小 時 以 上 的 頻 度 (B) 第 2 種 場 所 在 100000 小 時 中 有 一 小 時 以 上 的 頻 度, 且 又, 可 爆 氣 體 達 到 危 險 狀 態 的 大 致 標 準 : (C) 第 1 種 場 所 在 作 業 狀 態 中, 危 險 氣 體 的 濃 度 已 達 最 低 爆 炸 限 度 的 五 分 之 一 以 上 (D) 第 2 種 場 所 在 作 業 狀 態 中, 危 險 氣 體 的 濃 度 已 達 最 低 爆 炸 限 度 的 二 十 分 之 一 以 上 所 以 要 判 家 危 險 的 場 所 及 其 程 度, 上 述 的 危 險 來 源, 形 成 條 件, 背 景 資 料, 頻 度 的 預 測 標 準 等, 都 要 綜 合 地 加 以 考 慮 ( 二 ) 防 爆 機 具 的 選 定 (1) 防 爆 構 造 種 構 的 選 定 : 防 爆 電 氣 機 具 的 防 爆 性 能, 依 其 防 爆 構 造 的 不 同 而 有 其 優 劣 點, 故 應 就 其 設 置 的 場 所 之 危 險 氣 體 的 種 類, 機 具 的 種 類, 及 危 險 性 發 生 的 頻 率 及 時 間 的 長 短 等 因 素, 來 選 定 最 恰 當 的 防 爆 構 造 (2) 關 於 防 爆 性 能 的 檢 討 : 不 僅 要 選 定 檢 定 合 格 的 廠 商 的 產 品, 同 時 亦 要 選 擇 有 確 實 做 到 品 質 管 製 之 廠 管 的 產 品, 對 於 製 造 商 在 有 關 於 防 爆 構 造 的 技 術 及 經 驗 亦 不 可 掉 以 輕 心 (3) 關 於 裝 設 環 境 條 件 的 檢 討 : 防 爆 構 造 原 則 上 係 以 標 準 的 環 境 條 件 作 基 準, 因 此 使 用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7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於 屋 外 的 場 所, 必 須 選 用 專 為 屋 外 用 而 製 造 的, 有 腐 蝕 性 氣 體 的 場 所, 濕 氣 重 的 場 所 等, 必 須 選 用 專 為 適 應 嶒 些 特 殊 環 境 而 製 造 的 產 品 (4) 關 於 保 養 的 難 易 之 檢 討 : 防 爆 電 氣 機 具, 其 設 置 後 的 保 養 管 理 特 別 重 要, 因 此 選 用 防 爆 機 具 時, 必 須 慎 重 考 慮 到 保 養 作 業 的 必 要 程 度 及 難 易, 預 備 品 及 修 補 零 件 的 常 備, 保 養 作 業 時 所 需 停 電 時 間 的 長 短 等 因 素 (5) 就 經 濟 性 的 檢 討 : 面 臨 選 定 機 器 具 的 時 候, 價 格 即 成 問 題, 不 僅 是 初 的 設 備 費, 機 具 的 有 效 壽 命, 運 轉 所 需 的 經 費, 保 養 管 理 所 需 的 經 費 等 須 經 詳 細 的 檢 討 後, 綜 合 地 判 斷 再 去 選 定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8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1 主 要 低 壓 機 具 設 備 選 用 基 準 器 具 種 類 防 爆 型 式 0 級 場 所 本 質 安 全 防 爆 型 耐 壓 1 級 場 所 2 級 場 所 內 油 耐 內 油 壓 入 壓 壓 入 附 屬 設 備 及 起 動 設 備 交 直 流 機 本 體 油 浸 式 變 壓 器 乾 式 電 容 器 改 善 功 率 因 數 用 油 浸 型 自 動 開 路 式 開 油 浸 型 3KVA 以 下, 容 器 可 耐 壓 ( 非 自 動 開 路 ) 油 浸 型 3KVA 以 下 ( 非 自 動 開 路 ) 關 油 浸 型 3KVA 以 上 空 氣 式 自 動 開 路 式 開 關 空 氣 式 非 自 動 開 路 式 開 關 類 空 氣 遮 斷 器 空 氣 式 保 險 絲 起 油 浸 型 10KVA 以 上 開 關 動 油 浸 型 10KVA 以 上 間 空 氣 式 主 幹 線 開 關 開 空 氣 式 非 主 幹 線 開 關 關 電 阻 器, 電 抗 器 類 被 體 電 阻 器 小 型 控 制 器 按 鈕 開 關 切 換 開 關 限 制 開 關 電 磁 閥 儀 器 類, 小 型 繼 電 器 類 信 號 警 報, 通 信 裝 置 蓄 電 池 半 導 體 整 流 器 固 定 型 白 熱 燈 移 動 型 手 堤 式 日 光 燈 水 銀 燈 指 示 燈 類 附 乾 電 池 攜 帶 電 燈 插 座 式 插 對 外 有 連 鎖 裝 置 座 連 接 器 對 外 無 連 鎖 裝 置 配 管 用 附 屬 設 備 說 明 : 1. 表 示 適 合 使 用, 表 示 可 以 使 用, 但 儘 量 少 用 2.0 級 場 所 使 用 之 本 質 安 全 防 爆 在 1 級 2 級 場 所 在 均 可 使 用 安 全 增 安 全 增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8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2 對 閉 接 頭 使 用 時 機 與 場 所 在 防 爆 地 區 電 儀 配 管 時, 封 閉 接 頭 之 使 用 主 要 是 防 止 可 燃 性 之 瓦 斯, 蒸 氣 或 火 花 從 配 管 系 統 之 一 端 進 入 到 另 一 瑞, 也 正 說 將 開 關 設 備 等 所 產 生 之 火 花 或 易 燃 之 瓦 甚 及 蒸 氣 局 限 在 封 閉 之 區 域 內, 不 致 因 其 爆 壓 而 影 響 到 外 界 之 危 險 源 如 圖 一 所 示 可 知, 當 Switch 切 換 時 所 引 起 之 火 花 及 引 發 之 可 燃 性 瓦 斯 或 蒸 氣 被 限 制 的 封 閉 接 頭 與 開 關 盒 之 間 而 不 致 影 響 到 管 路 系 統 的 另 一 端, 當 我 們 在 配 電 設 計 或 施 工 時, 如 遇 到 下 述 的 場 所 時, 均 應 使 用 封 閉 接 頭 (1) 在 防 爆 地 區, 不 論 是 經 常 危 險 的 場 所 (DIVISION1) 或 是 非 經 常 危 險 的 場 所 (DIVISION 2), 當 配 管 進 入 開 關 設 備, 轉 接 箱 或 者 是 可 產 生 電 弧, 火 花 或 高 溫 之 封 閉 區 域 時, 必 須 在 距 比 設 備 18 (45CM) 以 內 裝 一 封 閉 接 頭 (2) 在 (1) 所 述 之 封 閉 區 域 內 如 配 管 之 管 徑 小 於 2 時, 可 被 充 許 加 裝 由 任, 管 接 頭, 肘 接 頭, 或 圖 型 接 線 盒 等 防 爆 之 管 件, 如 配 管 之 管 徑 在 2 或 大 於 2 時, 則 在 此 封 閉 區 堿 內 不 得 再 使 用 任 何 管 件, 詳 細 如 圖 二 (a) (b) 所 示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8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 當 配 管 進 入 或 經 過 不 同 等 級 之 防 爆 區 或 進 出 防 爆 區 與 非 防 爆 區 時, 應 在 此 不 同 區 域 之 界 限 上 任 何 一 端 裝 設 一 封 閉 接 頭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8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 如 果 使 用 二 個 或 二 個 以 上 之 封 閉 接 頭 以 立 布 (NIPPLE) 或 導 管 連 接 時 如 其 間 距 不 超 36 (900mm) 時, 只 要 和 每 一 個 封 閉 接 頭 設 備 間 之 距 離 不 超 過 18 (450mm), 則 可 單 獨 使 用 一 個 封 閉 接 頭 即 可 如 圖 四 所 示 (5) 當 配 管 進 出 防 爆 區 地 面 時, 應 存 距 存 面 18 (450mm) 以 內 加 裝 一 封 閉 接 頭, 且 於 地 下 90 大 彎 頭 最 好 使 用 鍍 鋅 鐵 管 或 鋼 管, 如 圖 五 所 示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8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3 封 閉 填 充 物 之 灌 裝 封 閉 填 充 特 (Sealing Compound) 之 灌 裝 及 注 意 事 項 : 封 閉 接 頭 在 灌 裝 封 閉 填 充 物 時, 應 慎 重 確 實, 才 能 封 閉 接 頭 發 揮 阻 隔 的 效 果, 否 則 形 同 虛 設, 如 圖 (a) (b) 所 示 分 別 為 水 平 配 管 與 重 直 配 管 所 用 之 封 閉 接 頭, 其 灌 裝 情 況, 在 灌 裝 封 閉 填 充 物 之 前 應 先 使 用 纖 維 質 之 填 料 封 閉 邊 孔 或 底 孔, 然 後 才 灌 入 填 充 物 注 意 事 項 : (a) 導 線 之 接 合 處 及 中 間 接 點 不 能 滯 留 在 封 閉 接 頭 內 (b) 積 存 在 管 中 之 水 滴, 濕 氣 應 想 辨 法 去 除, 可 加 設 洩 水 及 換 氣 裝 置 (c) 封 閉 填 充 物 灌 裝 厚 ( 深 ) 度 須 等 於 導 管 之 管 徑, 最 少 亦 不 得 少 於 5/8 厚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8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4 洩 水 / 換 氣 裝 置 使 用 時 機 洩 水 / 換 氣 裝 置 (DRAIN/BREATHER) 在 管 路 系 統 內, 接 線 箱 裡 以 及 一 些 開 關 設 備 常 因 天 候 的 變 化 或 者 雨 水 侵 淋, 而 積 聚 一 些 水 滴 或 濕 氣, 不 但 會 侵 蝕 管 路 及 電 氣 設 備, 影 響 壽 命 外, 也 常 常 因 這 些 水 氣, 而 造 成 電 路 之 接 地 或 短 路, 引 起 更 可 怕 之 事 故, 在 防 爆 地 區 尤 其 須 要 注 意, 因 此 在 上 述 設 備 中 加 備 中 加 裝 一 洩 水 及 換 氣 兼 具 之 裝 置 可 以 使 這 些 顧 慮 獲 得 改 善, 配 管 時 遇 到 下 述 情 況 時 可 使 用 之 (1) 垂 質 管 路 最 低 點 處, 如 圖 二 所 示 (2) 利 用 端 子 箱 作 轉 接 之 轉 接 箱 等 (3) 按 鈕 開 關 等 開 關 設 備 之 底 部, 如 圖 一 所 示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8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圖 三 (a) (b) 係 表 示 此 裝 置 設 置 於 設 備 頂 部 與 底 部 之 功 能 (a) 洩 水 / 換 氣 裝 置 設 於 頂 部, 主 要 在 於 提 供 與 外 界 之 通 氣 使 裡 面 之 水 氣 逸 出, 減 少 設 備 內 之 水 份 積 聚 及 防 止 霉 銹 之 產 生 (b) 洩 水 / 換 氣 裝 置 設 於 底 部, 主 要 在 於 將 形 成 水 滴 排 放 至 外 面 同 時 與 外 界 通 氣, 減 少 管 內 之 水 氣 積 聚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8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5 接 地 設 計 要 點 1. 適 用 範 圍 : 本 規 範 適 用 一 般 生 產 工 廠 之 製 程 區 儲 槽 區 卸 料 區 架 台 廠 房 設 備 接 地 設 計 施 工 本 要 求 依 據, 若 有 其 它, 須 要 變 更 時, 應 經 業 主 認 可 2. 參 考 依 據 : (1) 內 政 部 分 訂 之 消 防 法 及 經 濟 部 訂 之 電 工 法 規 (2) 美 國 國 家 消 防 規 範 (NFPA) (3) 美 國 石 油 協 會 (API) 電 氣 接 地 要 則 3. 製 程 區 儲 槽 區 架 台 廠 房 接 地 設 計 必 須 到 避 電, 漏 電 安 全 之 效 果, 因 此 接 地 電 阻 必 須 5Ω 以 下 4. 卸 料 區 及 製 程 區 屬 於 易 爆 危 險 區, 其 防 爆 有 關 電 儀 本 質 安 全 裝 其 接 地 電 阻 必 須 5Ω 以 下 5. 接 地 設 計 方 式 : 單 一 設 備 晟 以 小 環 路 設 計 方 式 為 之, 兩 個 以 上 之 設 備 則 以 接 地 網 方 式 設 計 說 明 :(1) 接 地 之 數 量 依 設 計 計 算 而 定 (2) 儲 槽 地 端 子 數 量 須 視 儲 槽 大 小 而 定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8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6. 接 地 設 計 時, 接 地 母 線 使 用 祼 銅 線, 最 小 線 徑 60mm2 以 上 ; 接 地 支 線 ( 至 儲 槽 或 設 備 之 接 地 線 ) 使 用 綠 色 PVC 絕 源 電 線 最 小 線 徑 30mm2 以 上 7. 用 電 設 備 如 變 壓 器 配 電 盤 馬 達 等 接 地 依 接 地 種 類 而 異, 其 接 地 方 式 有 三 種 : (1) 用 電 設 備 單 獨 接 地 : 即 獨 立 成 一 接 地 網, 接 地 母 線 60mm 2 以 上 祼 銅 紋 線 ; 接 地 支 線 30mm 2 以 上 綠 色 PVC 絕 緣 電 線 (2) 與 設 備 共 同 接 地 : 即 與 機 台 共 同 使 用 同 一 接 地 往 網, 最 小 線 徑 同 表 1-2 (3) 與 內 線 系 統 共 同 接 地 : 即 用 電 設 備 與 共 電 系 統 共 同 接 地, 其 接 地 最 小 線 徑 依 內 規 而 定 8. 接 地 時, 其 接 地 端 子 數 量 依 儲 槽 大 小 而 異 9. 接 地 棒 埋 設 數 量 依 計 算 而 定, 詳 細 參 照 接 地 工 程 設 計 計 算 書 10. 接 地 棒 埋 設 深 度 GL-1000 以 下, 接 地 母 線 埋 設 深 度 GL-600 以 下, 須 配 合 營 建 進 度 事 先 埋 設 11. 接 地 棒 之 種 類 : (1) 鋼 心 全 包 鋼 接 地 棒 常 用 規 格 : (A)5/8 X2.4ML 適 用 於 土 攘 係 數 ρ 較 低 之 地 點 (B)25 X16ML 適 用 於 土 攘 係 數 ρ 較 高 之 地 點 (2) 鋼 管 接 地 棒 常 用 規 格 : (A)25/14 X2.4ML (B)25/14 X6ML 視 為 要 選 用 12. 接 地 棒 與 接 地 母 接, 接 地 母 線 與 接 地 支 線 ( 設 備 地 線 ) 之 連 接 ; 使 用 火 泥 熔 接 處 理 (CADWELD) 或 鋼 焊 處 理 13. 接 地 線 之 線 端 除 接 地 夾 板 者 外, 均 須 使 用 壓 著 端 子, 壓 著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8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端 子 之 材 質 為 鋼 鍍 錫 製 品 RM 14. 儲 槽 區 四 週 應 設 接 地 井, 供 測 試 及 活 動 機 具 之 接 地 用 : 接 地 井 應 於 護 堤 外 15. 卸 料 站 應 設 置 接 地 井 或 露 出 式 接 地 母 線 以 共 槽 車 卸 料 時 接 地 用 16. 接 地 棒 間 之 直 線 埋 設 距 離 不 得 小 於 2M, 以 免 影 響 接 地 效 果 17. 靜 電 防 止 設 計 要 點 : (1) 凡 類 屬 酸 鹼 或 有 毒 性 之 流 體, 卸 料 站, 輸 送 管 路 之 法 蘭, 閥 類, 考 克 等 均 須 裝 設 跨 接 地 線, 以 消 除 靜 電 (2) 跨 接 地 線 使 用 8mm 2 PVC 絕 緣 電 線 與 鋼 質 鍍 錫 壓 接 端 子 製 作 18. 避 雷 裝 設 計 要 點 : (1) 廠 房, 架 高, 高 塔 之 避 雷 設 備 參 照 接 地 工 程 計 計 算 書 (2) 儲 槽 原 則 上 可 以 不 裝 設 避 雷 針, 但 必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A) 儲 槽 所 有 接 合 以 鉚 釘, 螺 栓, 焊 接 接 合 (B) 所 有 進 入 儲 槽 管 路 入 口 需 以 金 屬 連 接 (C) 所 有 蒸 氣 或 氣 體 開 品 須 關 閉 或 儲 存 物 質 會 產 生 易 燃 空 氣 或 蒸 汽 混 合 物 時, 須 有 火 燄 防 止 裝 置 (D) 儲 槽 槽 頂 厚 度 至 少 4.8mm 以 上 (E) 儲 槽 頂 與 槽 體 接 合 須 以 鉚 釘, 螺 栓, 焊 接 接 合 (F) 儲 槽 接 地 設 計 之 接 地 電 阻 須 達 5Ω 以 下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9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9. 接 地 線 之 熔 接 處 理 : (1) 接 地 線 與 線 之 間 熔 接 處 理 時, 常 用 之 型 式 如 下 : (2) 接 地 棒 與 接 地 線 之 間 熔 接 處 理 時, 常 用 之 型 式 如 下 : (3) 火 泥 熔 模 與 藥 粉 之 使 用, 參 照 選 用 表 20. 變 電 站 ( 所 ), 開 關 室, 中 空 室, 電 腦 室 之 接 地, 依 使 用 性 質 不 同, 分 別 使 用 之 接 地 網 路 接 地 電 阻 大 小 及 接 地 網 路 用 線 徑, 必 須 依 照 設 計 計 算 書 且 須 符 合 規 範 之 規 定 21. 土 壤 系 數 ρ 依 士 壤 性 質 分 類 如 下 : 土 壤 種 類 土 壞 係 數 ρ 山 旱 田 ( 表 層 土 下 層 砂 ) 50KΩ-CM 山 地 ( 黏 土 ) 100KΩ-CM 池 地 河 岸 ( 岩 卵 砂 石 ) 325KΩ-CM 旱 田 ( 黏 土 ) 10KΩ-CM 海 埔 新 生 地 ( 砂 質 含 鹽 ) 10KΩ-CM 水 田 濕 地 ( 黏 土 ) 10KΩ-CM 以 上 數 值 僅 供 設 計 時 參 考, 實 際 接 地 設 計 時, 應 以 實 測 值 為 準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9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6 接 原 系 統 分 類 種 類 適 用 處 所 接 地 電 阻 特 種 接 地 (E º ) 第 一 種 接 地 (E1) 第 二 種 接 地 (E2) 第 三 種 接 地 (E3) 避 雷 接 地 (Ea) 22KV,11.4KV,5.7KV 三 相 10Ω 以 下 四 線 式 多 種 接 地 系 統 供 電 地 區 1. 配 電 變 壓 器 之 低 壓 電 源 系 統 接 地 2. 高 壓 高 用 電 設 備 接 地 3. 高 壓 變 壓 器 之 金 屬 外 殼 可 與 該 低 壓 電 源 共 同 接 地 6.6KV,3.3KV 等 三 相 三 線 式 非 接 地 系 統 供 電 地 區 之 高 壓 電 用 電 設 備 接 地 6.6KV,3.3KV 等 三 相 三 線 式 非 接 地 系 統 供 電 地 區 之 1. 配 電 變 壓 器 之 低 壓 電 源 電 源 係 統 接 地 2. 高 壓 變 壓 器 之 金 屬 外 殼 可 與 該 低 壓 電 源 系 統 共 同 接 地 低 壓 電 源 系 統 之 1. 用 電 設 備 接 地 2. 內 線 系 統 接 地 3. 變 比 器 二 次 線 之 接 地 4. 支 持 低 壓 用 電 設 備 之 金 屬 體 接 地 1 避 雷 器 ( 須 單 獨 接 地 ) 2 避 電 針 架 空 地 線 接 地 線 型 基 準 採 用 ( 內 規 ) 線 徑 變 壓 器 容 量 30º 以 上 小 於 500 60º 以 上 KVA 22º 以 上 大 於 500 KVA 38º 以 上 25Ω 以 下 5.5º 以 上 30º 以 上 50Ω 以 下 25Ω 以 下 (1) 對 地 電 壓 150V 以 下 -100Ω 以 下 (2) 對 地 電 壓 150~300V -50Ω 以 下 (3) 對 地 電 壓 301V 以 上 -10Ω 下 (4) 若 使 用 漏 電 斷 路 器 如 表 1-1 10Ω 以 下 5.5º 以 上 30º 以 上 如 表 1-3 30º,60º, 100º 以 上 如 表 1-2 30º 以 上 5.5º 以 上 30º 以 上 如 表 1-3 30º,60º, 100º 以 上 14º 以 上 30º 以 上 30º 以 上 60º 以 上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9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1 漏 電 保 護 接 地 電 阻 值 1-2 內 線 系 統 單 獨 接 地 或 與 設 備 共 同 接 地 之 接 地 引 接 線 線 徑 漏 電 斷 路 器 接 地 電 阻 (Ω) 接 戶 線 中 之 最 大 內 規 接 地 線 基 準 採 用 額 家 動 作 電 截 面 積 之 大 小 線 徑 潮 濕 處 所 其 他 處 所 流 (ma) ( 平 方 公 厘 ) ( 平 方 公 厘 ) 30 500 500 30 以 下 8 50 500 500 38-50 14 75 333 500 60-80 22 30º 以 上 100 250 500 超 過 80-200 30 150 166 333 超 過 200-325 50 200 125 250 超 過 325-500 60 60º 以 上 300 83 166 超 過 500 80 100º 以 上 500 50 100 1000 25 50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9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3 用 電 設 備 單 獨 接 地 之 接 地 線 或 用 電 設 備 與 內 線 系 統 共 同 接 地 之 連 接 線 線 徑 過 電 流 保 護 器 之 額 定 內 規 接 地 線 之 大 小 基 準 採 用 線 徑 20A 以 下 1.6mm(2.0mm 2 ) 30A 以 下 2.0mm(3.5mm 2 ) 60A 以 下 5.5º 100A 以 下 8º 30º 以 上 200A 以 下 14º 400A 以 下 22º 600A 以 下 38º 800A 以 下 50º 60º 以 上 1000A 以 下 60º 1200A 以 下 80º 1600A 以 下 100º 2000A 以 下 125º 2500A 以 下 175º 3000A 以 下 200º 100º 以 上 4000A 以 下 250º 5000A 以 下 350º 6000A 以 下 400º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9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7 電 力 系 統 保 護 設 計 2.27.1 台 電 系 統 之 簡 介 (1) 台 電 11.4,22.8,69,161KV 架 空 進 戶 線 電 源 相 序 排 列 (2) 台 電 345KV~161KV 使 用 自 耦 變 壓 器 來 變 壓, 系 統 採 直 接 接 地 方 式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9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69KV 系 統 為 電 抗 接 地 : (4)22.8/11.4KV 為 直 接 接 地 之 3 相 4 線 式 : (5) 台 電 的 線 路 保 護 設 備 跳 脫 時 間 斷 路 器 故 障 清 除 2nd 3rd 時 間 Zone Zone 345KV 線 路 2 週 波 4~5 週 波 20 週 波 30 週 波 161KV 線 路 3 週 波 6 週 波 20 週 波 30 週 波 69KV 線 路 3 週 波 主 保 護 後 衛 保 護 : 不 定 值 6 週 波 保 護 電 驛 系 統, 若 故 障 發 生 之 後 派 人 到 現 場 檢 視 過 後 才 能 送 電 的, 應 設 86 電 驛 Lock out Relay 345KV 之 斷 路 有 斷 路 驛 Breaker Failure 簡 稱 BF 設 定 在 斷 路 器 之 電 流 容 量 12 Definite time 161KV 系 統 匯 流 祭 連 絡 變 壓 器 Tie 代 號 :1500,1600, Relay:50+2- >TripTie 設 定 : 電 流 :GB 之 電 流 時 間 :15 Ο (Definite time)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9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69KV: 匯 流 排 之 連 絡 斷 路 器 600 Relay 51+51N--- >Trip Tie CB 22~11KV: 採 用 Single Bus 及 Tie CB 連 絡 工 廠 內 低 壓 側 之 保 護 設 備 跳 脫 時 間 不 要 超 過 1 秒 50N 在 6 cycle 跳 脫 51N 在 末 端 時 10~12 cycle 跳 脫 (6) 汽 車 共 生 之 頻 率 電 驛 (UF/OF) 台 電 端, 發 電 機 端 之 設 定 台 電 的 電 廠, 過 頻 率 電 驛 設 定 約 在 6 週 波 跳 脫, 低 頻 率 電 驛 則 不 跳 脫 台 電 依 據 電 業 法 頻 變 化 範 圍 之 標 準 是 ±4%, 意 即 ±2.4Hz, 現 正 研 議 更 改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9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7.2 單 線 圖 之 設 計 (1) 工 具 : 代 號 及 符 號, 參 考 IEEE 之 設 備 代 號 (2) 單 線 圖 之 表 示 : 於 電 電 設 計 圖 上 可 以 看 出 有 關 各 種 開 關, 變 壓 器 母 線 比 流 器 比 壓 器 等 等 如 : (3) 目 的 :(a) 簡 化 實 際 的 設 備 連 結 圖 (b) 製 作 三 線 圖 及 保 護 方 式 之 依 據 (c) 設 備 容 量 及 額 定 之 表 示 (d) 可 作 為 採 購 設 備 之 標 準 注 意 CTPT 之 極 性 負 擔 (Burden VA) 以 配 合 保 護 電 驛 之 選 擇, 此 69KV 系 統 採 用 Normal inverse time 22-11KV 系 統 則 為 Extremely inverse time A :Ameter KW :Kilowat Meter ES :Earthing Switch ABS :Air Blast Switch LA :Lightening Arrester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9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 例 一 161KV 變 電 所 之 主 變 :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9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 例 二 69KV 變 電 所 之 主 變 :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0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 例 三 69KV 兩 回 線 受 電 之 用 戶 - 經 變 壓 器 受 電 : 註 :(a)69kv 使 用 GIS 時, 則 用 BUS RELAY (b) 線 路 保 護 用 87L : Pilot Wire Relay. Diff. Relay (c)87t Trip HT 及 LT 之 CB (d) 故 障 電 流 向 箭 頭 方 向 時 動 作 (e)nr 中 性 接 地 電 阻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0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7.3 線 路 及 電 纜 之 保 護 及 標 置 協 調 計 算 (1)22-11KV A. 保 護 方 式 a.e/m 型 假 如 故 障 電 流 在 B<1/2 故 障 電 流 在 A 時,Breaker A 的 50 及 50N 則 用 之, 否 則 難 於 協 調 同 時 要 注 意 CT 之 VA 值 及 電 驛 之 電 流 Tap, 延 時 特 性 b.soild 或 Digital relay: (a) 此 類 電 驛 均 用 電 晶 體 或 IC 組 成, 而 電 流 Tap 及 延 時 選 調 整 度 寬 廣 (b) 如 為 Solid State 或 Digital Realy 時, 相 間 及 接 地 保 護 各 一 個 電 驛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0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c) 相 間 及 接 地 保 護 合 而 為 一 (d) 以 上 要 考 慮 其 DC/DC 之 Power Suplly 供 用 時, 其 可 靠 度 較 差, 故 (c) 之 情 況 應 加 一 組 較 妥, 如 (c-2) (e) 假 如 接 地 故 障 電 流 小, 則 用 ZCT 接 50N, 如 用 64 時, 因 零 相 電 壓 及 電 流 無 法 做 模 擬 試 驗 其 方 向 性, 一 般 不 予 採 用 (f) 選 擇 之 直 流 電 壓 與 CB 之 操 作 電 壓 相 同, 指 示 器 之 電 流 值 要 與 跳 脫 線 圈 電 流 相 匹 配 (g) 延 時 特 性 Normal Inverse (h) 選 擇 電 驛 保 護 之 原 : 保 護 設 備 故 障 時 要 確 實 動 作 E/M 型 Ry 50/51 每 相 1 具 如 使 用 三 相 一 體 之 靜 態 和 數 位 式 電 驛 則 用 三 相 1 具, 以 免 電 驛 單 一 元 件 之 故 障 失 去 全 部 之 保 護 功 能 電 驛 之 VA 要 低 於 CT 之 VA 值 及 DC 之 電 壓 Tap range 及 Time Dial 等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0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B. 標 置 方 法 : 先 計 算 故 障 電 流 及 決 定 比 流 器 之 比 值 以 線 路 之 載 流 量 為 準, 定 電 流 標 置 之 Tap 為 150% 之 最 大 負 載 電 流 檢 討 (A) 相 間 及 接 地 事 故 時 ( 故 障 在 F1 時 ), 故 障 之 清 除 時 間 :A 為 0.4~0.5 秒 ( 出 口 處 ) B 為 瞬 時 ~0.2 A 及 B 之 Margine 0.3~0.4 秒 如 : Tap=4 時,Relay 之 p.u. 電 流 為 4Amp(p.u.:pick-up 動 作 電 流 ) 或 In=5A 0.8Xin=4.0A( 一 次 480Amp) In:CT s 二 次 電 流 1A 或 5A 6000Amp/480Amp= 故 障 電 流 為 12.5 倍 之 電 流 標 置 依 電 驛 之 特 性 曲 線 0.4 秒, 12.5 倍 可 找 得 Time Dial=2.0( 參 照 曲 線 )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0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接 地 故 障 : 故 障 電 流 為 3000Amp 時,( 標 置 在 120Amp) 3000Ampx1/120Amp=25 倍 之 標 置 (Tap=1 時 ) T=0.4 秒 時,Time Dial=2.5 或 3000Amp x 1/120Amp x 1/2 =12.5 倍 之 標 置 (Tap=2 時 ) 依 電 驛 特 性 曲 線 選 擇 0.4 秒 之 曲 線, 可 得 Time Dial=2.0 以 上 兩 種 標 置 取 Tap=1,TD=2.5 較 佳 (B) 假 如 用 Definite Type 之 特 性 採 用 時 限 電 驛 時,1.0 倍 之 標 置 (Tap=4,T1=0.5sec 即 為 4 安 培,0.5 秒 ) 及 2 倍 3 倍 其 時 間 均 相 同, 此 曲 線 難 與 反 時 限 曲 線 協 調, 如 上 圖 故 一 系 列 的 電 力 系 統 如 要 良 好 之 協 調, 則 採 用 相 同 特 性 者 較 佳, 如 線 路 很 長, 故 障 電 流 有 顯 著 之 差 別, 在 1:2 以 上, 則 不 在 此 限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0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69KV 系 統 A. 保 護 方 式 a. 放 射 形 之 線 路 而 僅 由 一 台 主 變 受 電 : b. 單 回 路 之 供 電 方 式 而 廠 內 有 2Banks 以 上 之 變 壓 器 :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0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c. 兩 回 路 之 供 電 方 式 : B. 標 置 方 法 a.breaker A 及 B 標 置 相 同 b.breaker C 及 D 標 置 相 同 c.(a) 電 源 端 A,B 之 Tap=5Amp T.D. :Fault at F1 時,D 之 67+0.2sec, 飽 和 時 約 TD=2.5~3.0 (b) 受 電 端 C,D 之 標 置 :Tap 可 較 低 Full load current 100% 以 內, 定 Tap=4Amp 時,TD 則 定 為 Fault 在 F, TD 則 定 為 Fault 在 F1 時,0.1~0.2sec 動 作 C. 副 線 電 驛 :( 快 速 約 0.1 秒 之 全 保 護 ) 接 線 方 式 及 原 理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0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a. 線 路 500m~13km 之 快 速 保 護 b. 使 用 時, 兩 端 之 CT s 比 值 特 性 要 相 同, 接 用 之 極 性 相 反, 標 置 要 相 同 c. 副 線 要 採 用 成 對 扭 曲 電 纜, 避 開 在 不 平 衡 電 流 之 下 面 敷 設 d. 遮 蔽 層 不 可 與 變 電 所 之 接 地 網 相 接 e. 加 入 後, 要 做 (a) 相 對 試 驗 (b) 模 擬 故 障 電 流 確 實 校 對 電 驛 動 作 (c) 副 線 之 監 視 電 流 或 指 示 是 否 正 常 (d) 將 試 驗 記 錄 送 台 電 備 查 認 可 後 才 可 加 入 系 統 f. 附 遙 控 跳 脫 電 驛 g. 使 用 此 類 電 驛 :(a) 電 驛 之 型 錄 一 樣 (b)ct s 之 特 性 比 值 一 樣 (c) 接 地 點 不 與 接 地 網 併 接 須 距 150 呎 以 上 (d) 使 用 絕 緣 變 壓 器 及 中 和 變 壓 器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0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7.4 變 壓 器 之 保 護 及 標 置 協 調 計 算 (1) 變 壓 器 之 故 障 : 線 圈 為 主 要 的 部 份, 由 於 製 造 不 良 設 計 不 良 過 熱 機 械 強 度 不 夠 振 動 異 常 電 壓 等 等, 即 會 發 生 故 障 (2) 保 護 設 備 - 廠 家 提 供 由 電 機 技 師 設 計 部 份 : A. 油 溫 檢 定 設 備 B. 氣 體 偵 測 設 備 C. 壓 力 偵 測 設 備 (3) 保 護 設 備 - 由 電 機 技 師 就 設 備 之 種 類 設 計 : A. 一 般 500KVA 以 上 均 用 斷 路 器 來 清 除 事 故, 以 下 則 用 Power Fuse 保 護 B.500~9900KVA 用 過 流 電 驛 保 護 (50/51,50N/51N) C.10000KVA 以 上 用 差 動 電 驛 加 過 流 電 驛 保 護 (87T,50/51,50N/51N) 參 照 IEEE C37.91 Guide for Protecting Relay application to Power Transformer. (4) 電 氣 事 故 之 發 生, 由 於 : A. 長 時 間 之 過 載 B. 短 路 事 故 C. 層 間 短 路 D. 接 地 事 故 E. 異 常 電 壓 (5) 長 時 間 之 過 熱 : 內 部 將 發 生 熱 量, 最 後 超 過 其 之 臨 界 溫 度 ( 通 常 100 為 最 高 臨 界 溫 度,105 則 跳 脫 ), 須 參 照 廠 家 之 使 用 說 明 書 標 置, 以 免 高 溫 影 響 絕 緣 之 劣 化 可 參 照 ANSI/IEEE C57.92-1981[7] 及 ANSI C57.96-1959[1]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0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溫 度 指 示 器, 通 常 盛 溫 器 在 主 變 之 上 部, 溫 度 電 驛 利 用 RTD 接 惠 斯 頓 電 橋 方 式, 提 供 電 驛 接 點 動 作 (RTD=Resistance Temperature Detector) (6) 短 路 事 故 :( 兩 相 或 三 相 短 路 ) 故 障 點 之 電 流 量 大 ( 電 壓 最 低 ), 利 用 此 故 障 電 流 之 變 化 動 作 電 驛 A.power fuse 小 型 變 壓 器 使 用 B. 過 流 電 驛 (51) 大 型 變 壓 器 使 用 標 置 參 照 ANSI 70-1984[12], NEC, 不 可 標 置 2.5 倍 之 電 流 容 量 以 上 Over loading 125%~150%~200% 如 用 總 CB 接 多 個 小 變 壓 器 時, 則 利 用 二 次 側 之 CB 切 離 事 故 對 Through fault protection 之 保 護 : 有 四 種 安 全 曲 線 :(1982 年 改 為 2sec, 參 照 主 變 破 壞 曲 線 圖 )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1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7) 變 壓 器 保 護 電 驛 之 跳 脫 及 接 地 方 式 A. 變 壓 器 容 量 在 10000KVA 以 上, 則 使 用 87T, 高 低 壓 均 有 斷 路 器 52P 及 52S 87 接 用 之 CT, 注 意 Y 角 度 之 補 償,52 之 51N 與 中 性 點 之 151G 可 任 選 一 種, 一 般 的 標 準 接 用 151G 較 佳 B.87T 接 用 之 CT 要 注 意 其 負 擔 (VA), 以 免 外 部 故 障 時, 87T 之 誤 動 作 C.49 及 63 為 廠 家 提 供 的 內 部 保 護 設 備, 假 如 沒 有 51NT 及 151NT 時,52S 要 加 設 51N D. 接 地 之 目 的 : 限 制 故 障 電 流 及 抑 制 異 常 電 壓 E. 接 地 方 式 :NX,R,GPT F.Ring CT 之 用 法 : 接 地 故 障 流 小, 出 口 之 51N 不 能 動 作 時 用 同 時 電 纜 之 遮 蔽 線 要 繞 返 ZCT 後, 再 接 地 G. 油 溫 及 突 壓 電 驛 一 定 要 接 86, 跳 脫 高 低 壓 斷 路 器 H.87T 49,63 Trip 52P,52S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1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低 壓 側 之 51 及 51n Trip 52S 高 壓 側 之 50/51 及 50N/51N Trip 52P 51G Trip 52P 及 52S I. 主 體 之 接 地 應 兩 點 接 地 較 安 全 (8) 其 他 161KV 及 69KV 系 統 中, 主 變 壓 器 二 次 側 發 生 三 相 短 路 時, 其 一 次 側 之 51Relay TPC 可 允 許 之 最 大 跳 脫 時 間 主 變 壓 器 之 保 謢 應 以 高 速 保 護 電 驛 (87T,96P,63) 為 主, 過 電 流 電 釋 (50 及 51) 做 後 衛 保 護 高 速 電 驛 87T( 差 動 ),96P(sudden pressure 台 電 選 定 之 代 號 ),63(Buchholtz relay) 不 須 與 其 他 電 驛 協 調, 其 跳 脫 時 間 約 0.1 秒 87 1 週 波 +86 2~3 週 波 + 斷 路 器 3~5 週 波 =6~9 週 波 主 變 高 壓 側 之 過 電 流 電 驛 的, 應 使 變 壓 器 二 次 側 短 路 時, 其 故 障 清 除 時 間 為 0.5~0.6 秒 台 電 的 51 一 般 標 置 在 變 壓 器 額 定 電 流 的 1.4~1.5 倍 ;50 則 標 置 在 額 定 電 流 的 10~12 倍 台 電 要 求 所 有 161KV 和 345KV 的 用 戶 都 要 在 匯 流 排 裝 高 速 保 護 設 備 如 87B(Bus differential Relay), 跳 脫 時 間 0.1 秒, 以 策 安 全 台 電 的 線 路 測 距 電 驛 跳 脫 時 間 約 0.1 秒 87B 動 作 時 驅 動 86B, 由 86B 之 α 接 點 跳 脫 匯 流 排 上 所 有 斷 路 器 外,86B 之 b 接 點 須 切 斷 匯 排 上 所 有 路 器 之 closing coil 以 免 自 動 再 投 入 由 台 電 受 電 的 變 壓 器, 其 高 壓 側 不 可 接 地 如 :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1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9) 變 壓 器 之 標 置 方 法 : A. 標 置 範 例 一 : 主 變 利 用 50/51,50N/51N 保 護 者 : 4016KV/380V 1500KVA,Z%=8074%,CT=400/5 50 : 標 置 在 低 壓 側 故 障 時, 不 可 動 作 1.5 1500 / ³ 4.16 0.087 80=45Amp 51 : Tap 之 選 擇 不 超 過 250% 之 額 定 電 流, 通 常 採 用 1.5~2.0 倍, 如 選 2.0 時 2.0xFull load 電 流 /CT 比 =2.0 208/80=5.2=5.0Amp Time Dial 之 選 擇 : 即 二 次 側 故 障 時,0.5~0.6 秒 動 作, 清 除 事 故 選 擇 TD=0.75 50N: 因 高 壓 為 接 線, 故 視 為 末 端 二 次 為 5A, 不 超 過 2.5 倍, 即 二 次 側 為 10Amp 51N: 因 高 壓 為 接 線 可 視 為 末 端,20% 之 額 定 之 下, 在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1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加 壓 時 不 誤 動 作 之 範 圍 內, 越 低 越 好 208Amp 0.2=40Amp, 即 Tap=0.5, TD=0.1~0.2 秒 之 Lever 值 即 2000Amp/40Amp=50 倍 之 Tap,0.1 秒 時, 取 用 TD=0.75 B. 標 置 範 例 二 : 4.16KV 中 性 點 之 保 護 方 式 : Device No. 51NT MFR. GE s IAC53A801A CT s 選 300/5 1/3 of 1000Amp Tap 20% of 1000Amp=200Amp 200Ampx1/60 3Amp Tap 取 3, 即 3x60=180Amp 1000Amp/180Amp=5.55 倍 之 標 置 如 1.5 秒 要 動 作, 選 用 TD=4.5 註 :1. 下 游 之 任 何 51N 電 驛 之 始 動 電 流, 不 得 高 於 此 值, 即 200Amp 2. 最 大 的 故 障 電 流, 不 超 過 2 秒 3.Tap 之 選 擇 :IEEE F77693-5,10%~20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1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7.5 發 電 機 之 保 護 及 標 罝 協 調 計 算 (1) 發 電 機 定 子 線 圈 之 溫 升 保 護 發 生 原 因 基 於 下 列 情 形 : A. 發 電 機 之 過 載 B. 冷 卻 系 統 之 失 靈 C. 鐵 蕊 片 的 發 熱 (2) 發 電 機 之 過 載 : A. 輸 出 電 力 之 表 示 方 法 : 在 定 額 定 電 壓 頻 率 功 因 之 條 件 以 KVA 表 示, 輸 出 之 KW 則 在 海 平 面 15 C 為 準 B. 運 轉 電 壓 :±5% 之 額 定 電 壓 C. 緊 急 情 況 之 運 轉 : 依 據 ANSI C50.13-1977(1) 可 運 轉 時 間 ( 秒 ) 10 30 60 120 電 樞 子 電 流 (%) 226 154 130 116 D. 線 圈 之 過 溫 保 護 : a. 利 用 RTD (Resistance Temperature Detector) 埋 入 定 子 線 圈, 由 電 阻 與 溫 度 之 變 化 值 測 定 b. 電 阻 值 之 標 準 :ANSI 10Ω 25 E. 過 電 流 保 護 : 依 據 ANSI C50.13-1977(1) 述 及 短 時 間 之 過 電 流 耐 力 功 能, 使 用 下 列 電 驛 保 護 : a. 使 用 瞬 時 過 流 電 驛 b. 使 用 extremely inverse 特 性 c. 延 時 電 驛 : 電 流 :15% 的 額 定 輸 出 動 作 時 間 :226% 的 負 載 電 流 7 秒 為 限 F. 冷 卻 系 統 之 保 護 : 一 般 之 冷 卻 方 式 以 風 力 油 氫 氣 或 水 為 觸 媒 冷 卻, 但 冷 卻 的 不 良 將 影 響 機 器 之 磨 損 及 電 氣 設 備 之 絕 緣 不 良, 故 發 電 機 的 設 計 廠 家 應 提 供 有 關 設 備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1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a. 感 應 設 備 : (a)r.t.d (b)t.c.(thermo Couple) (c) 冷 媒 之 流 量 偵 測 設 備 (d) 冷 媒 之 壓 力 偵 測 設 備 (e) 冷 媒 之 洩 漏 偵 測 設 備 b. 偵 測 的 結 果 : (a) 減 載 (b) 動 作 安 全 閥 (c) 跳 機 G. 鐵 蕊 發 熱 之 保 護 : 由 於 渦 電 流 在 鐵 蕊 內 流 動 將 發 生 高 熱 而 破 壞 導 體 之 絕 緣, 故 以 感 應 器 (RTD 或 TC) 偵 測 而 動 作 警 報 或 跳 機 以 策 安 全 H. 發 電 機 磁 場 之 發 熱 ( 在 轉 動 子 部 份 ) 可 分 為 兩 部 份 :1. 磁 場 線 圈 2. 轉 動 子 或 電 刷 接 觸 片 a. 激 磁 線 圈 可 在 額 定 輸 出 電 力 (KVA) 之 情 形 下 繼 續 運 轉, 其 運 轉 之 時 間 將 依 ANSI / IEEE STD 67-1972(4), 但 於 短 暫 的 事 故 則 要 考 慮 ANSI C50.13-1977(1) 之 規 定, 以 免 損 壞 磁 場 線 圈 以 維 安 全 時 間 ( 秒 ) 10 30 60 120 磁 場 電 壓 (%) 206 146 123 112 b. 溫 升 保 護 因 溫 度 感 應 器 不 能 直 接 埋 入 磁 場 線 圈 偵 測, 使 用 間 接 的 方 法 測 量, 例 如 在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1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a)collector Ring (b) 計 算 磁 場 線 圈 之 平 均 溫 度 如 接 用 Brush-less 則 不 須 考 慮 (c) 保 護 方 法 : 利 用 毫 安 培 計 或 電 壓 計 接 在 主 磁 場 回 路 或 AC 回 路, 偵 測 其 全 載 之 額 定 電 流 超 過 標 定 值 即 為 過 激 磁 現 象, 故 須 動 作 警 報 或 在 一 定 的 時 間 內 跳 機 假 如 利 用 Inverse Time Delay Relay 時 要 相 距 Capability curve 5-10% 之 安 全 裕 度 利 用 電 壓 調 整 器 (Voltage Regulator) 自 動 調 低 磁 場 電 流 或 電 壓 I. 發 電 機 固 定 線 圈 之 保 護 : 發 電 機 組 的 故 障 常 被 視 為 重 要 之 事 故, 故 要 儘 速 脫 離 系 統 a. 相 間 線 圈 短 路 保 謢 : 差 動 電 驛 採 用 相 同 之 CT 特 性 即 比 值 並 定 其 動 作 特 性 之 斜 率 5% 為 原 則, 有 四 種 : (a)percentage Differential Relay (b)high Impedance Differential Relay (c)self Balancing Protection (d)impedance Relay b. 層 間 保 護 電 驛 (Turn-to-Turn Fault Protection) 之 接 線 如 下 圖 :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1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J. 功 率 因 數 之 改 善 : 當 CGS 用 戶 裝 設 電 容 器 時 須 注 意 高 頻 率 之 共 振 高 電 壓 及 電 容 器 向 發 電 機 之 自 勵 磁 (Self-excitation), 並 且 要 注 意 高 次 諧 波 之 輸 入 電 力 系 統, 波 及 其 他 用 戶 及 影 響 台 電 之 電 力 品 質 K. 接 地 保 護 : a. 高 阻 抗 之 接 地 方 式 : 高 阻 抗 之 接 地 方 式 利 用 配 電 變 壓 器, 將 其 接 地 電 流 限 制 在 3-25Amp, 故 利 用 59GN 標 置 在 5Volt 左 右, 可 保 護 內 部 線 圈 之 2/5% 以 上 之 區 堿, 中 性 點 接 地 系 統 在 單 相 接 地 事 故 時 產 生 之 第 3 次 諧 波 值 不 動 作 電 壓 電 驛 59GN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1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大 型 Gen 接 地 電 流 限 制 在 10Amp(T.P.C) 小 型 Gen(1000~2000KVA,6000V 以 下 ) 直 接 接 地 (3) 差 動 電 驛 之 接 線 方 式 : A.Differential Protection (87G) 應 注 意 之 點 : a.ct accuracy 2% 以 下 (Normal Current) b. 一 般 都 不 須 標 置 其 電 流 值 c. 兩 側 之 CT 比 VA,Class 相 同 d. 保 護 要 over lap e. 動 作 電 流 0.1~0.25Amp 單 線 圖 :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1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 電 驛 之 標 置 方 法 : A.Voltage Restrain Relay (5 1 V) 之 特 性 電 驛 之 動 作 電 流 值 : 額 定 電 壓 (%) 動 作 電 流 值 100% 100% 78% 78% 48% 52% 0% 25% 例 :19500KVA 額 定 903Amp 12.47KV 時 選 擇 Tap(IFLx1.5/CTR)=903x1.5/(1200/5) 選 6Amp Tap, 電 壓 降 低 到 0Volt, 則 其 動 作 電 流 為 6 0.25 240=360Amp( 一 次 側 電 流 ) 較 全 載 電 流 為 低 B.Voltage Control Relay (51V) 之 特 性 電 驛 之 動 作 電 流 值 : a.voltage Unit 用 High Speed 之 a 接 點 b.setting Value of Voltage: 額 定 電 壓 的 65-83 c. 例 :19500KVA 額 定 903Amp 12.47KV 時 Xd =15.4% Xd =154% Ifault=Ifull / Xd=586A Tap=586 / CTR=586 / (1200 / 5)=2.44A 選 擇 低 於 此 電 流 之 Tap 值, 如 2.0Amp 電 壓 正 常 時 不 動 作 如 RT:13.8KV/115V N=120 12.47KV/120 =103.9V 103.9 80%=83.13V Voltage 之 標 置 選 用 83Volt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2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Over Voltage Relay( 過 壓 電 驛 ) A.IEEE 規 定 繼 續 運 轉 之 負 載 限 制 為 1.1pu( 以 額 定 之 V & f 為 標 準 ) B. 使 用 瞬 時 (59 2) 電 驛 之 運 用 a.59-1+time 0.5~5sec Set 在 3 秒 b.59-2+time 15 秒 以 內 要 TRIP 如 :PT s 24000V/120V GEN 之 Voltage 22000V 實 際 之 Volt (22000 / 24000) 120=110V 110 112%=123.2 Volt 59-1: 取 用 123Volt 0.5 秒 Alarm,59-2 取 用 123 Volt 10 秒 Trip 實 用 值 :IEEE 120%,1 秒,2 秒, 一 般 採 用 0.1-~0.2 秒 Trip TP.C-112%,1 秒 Trip 0.5 秒 Alarm C.Volt/Hertz Relay a. 防 止 over excitation 一 般 由 廠 家 標 置 b. 如 用 SV Relay (WH) c. 例 :Gen:Volt=22000V PT:22000/24000x120=110V 如 用 18% 之 過 壓 標 置 : 110 118%=129.8Volt Set at 130 Volt TD=0.1sec 即 Trip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2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D.Voltage Balance Relay (60) a.80% 之 壓 降 監 視 b. 兩 側 PT s 電 壓 正 常 ( 要 同 相, 同 值 ) c.lock Trip of 40,51V,21 等 d.alarm E.Frequency Relay (81) a.alarm b. 與 Gen 之 Vibration 有 關 c.blade 之 壽 命 d. 標 置 66Hz 0.50,0.2 秒 即 Trip TPC 66Hz 即 Trip 59Hz 0.2~2 秒 TPC 59Hz Alarm F.Under Voltage Relay a.gen 之 運 轉 電 壓 在 ±5% 可 用 AVR 自 動 控 制 b.alarm (not to trip) c.drop 10% 4sec PTs 24000/120V PT 值 22000/110V 實 際 電 壓 0.9 110=99Vlot G.Negative Current I2 2 a. I2 t=k K=(8,10/ 火 力 ),20,(40,50/ 水 力 ) 2 I2 t=k( 廠 家 提 供 ) if K=10,I=1pu 2 I2 t=10 1pu 之 I2 時 t=10 秒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2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b. 標 置 之 電 流 Tap 低 於 全 載 電 流, 時 間 低 於 10 秒, 一 般 標 置 在 6 秒 以 下 H. 接 地 過 壓 電 驛 (59GN) I.Reverse Power Relay (32) Tap 10% of rated capacity 以 下 TD=2 秒 0.2~5.0 秒 注 意 : 系 統 發 生 電 力 搖 擺 時, 不 可 動 作 J. 失 磁 電 驛 (40) 失 磁 電 驛 一 孺 使 用 兩 段 式, 其 設 定 為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2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失 磁 電 驛 之 設 定, 應 請 發 電 機 製 造 廠 確 認, 或 者 於 採 購 發 電 機 時 要 求 廠 家 一 起 提 供 電 驛 及 設 定 值 例 : 設 X ddg = 50%,Xdg = 196% ; G:600MVA,14KV ; CT:25000/5;VT:14400/120 Zbase = (KV) 2 x5000/r = (14 2 /600) 5000/(14400/120) = 13.6Ω 二 次 測 13.6x1.96=26.67=27Ω 依 本 數 據 標 置 阻 抗 值 136x0.5=68Ω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2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7.6 匯 流 排 之 保 護 及 標 置 協 調 計 算 (1) 匯 流 排 之 保 護 方 式 :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2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 各 種 接 線 方 式 : 161KV 系 統 均 要 使 用,69KV 如 用 GIS 時 要 用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2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2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 母 線 電 驛 之 運 用 實 例 : A. 利 用 過 電 流 方 式 : 在 各 種 的 母 線 方 式, 以 進 出 母 線 之 電 流 和 為 偵 測 之 依 據 CT s 選 擇 : a. 母 線 三 相 最 大 短 路 電 流 時, 不 致 於 飽 和 且 誤 差 在 1% 以 內 b. 二 次 側 選 擇 5Amp 或 1Amp, 依 電 驛 之 輸 入 電 流 為 準 如 :2000/5 5Amp 2000/1 1Amp 電 驛 之 選 擇 : 5A 適 合 於 5Amp E/M Relay 1A 適 合 於 1Amp S/S Relay 或 Digital Relay 補 助 電 源 : E/M 不 用 S/S 48~125V±20% 選 用 125V 較 佳 Digital Relay: 同 S/S Relay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2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B.Modular Bus Bar Protection Relay a. 優 點 : (a) 內 部 有 不 同 之 CT 比 可 資 選 擇, 如 : 5:2 500/5:200/5 5:1.33 5:1 5:0.5 5:0.2 (b) 靈 敏 度 0.2~1.0Amp (c) 高 速 度 10ms 以 下 (d) 預 警 系 統 0.025Amp (e) 付 BF( 注 意 Reset time 12ms) (f)c100 以 下 之 CT 即 可 (g) 付 有 Test system b. 缺 點 : (a) 要 用 補 助 電 源 125V DC (b)ct 的 選 擇 不 統 一 較 易 誤 動 作 (c) 要 Surge Filter (d) 價 錢 貴 C. 標 置 方 法 : 例 一 a. 在 母 線 的 最 大 三 相 故 障 電 流 為 20000Amp CT 選 擇 1000/5 或 1000/1 b. 電 驛 Tap 之 選 擇 兩 相 短 路 電 流 20000 0.866=17,320Amp (a)e/m Short Time Over Current: 有 GS S IFC 95,IAC55, ABB CO-2 三 菱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2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及 東 芝 等 公 司 均 有 僅 用 三 具 Phase Relay 時,Tap 要 低 ( 因 要 考 慮 GRD fault 電 流 ), 故 用 Tap 2~3A, 即 400A~600A, 因 最 小 的 接 地 電 流 為 1200Amp 用 三 具 Phase 與 一 具 GRD. Relay Phase 用 5Amp Tap, 即 1000Amp GRD 用 1Amp Tap, 即 200Amp Time Lever Fault 時 0.1sec 動 作, 約 0.1~0.15 秒 清 除 故 障 (b)s/s Relay 之 Tap 選 擇 與 E/M 一 樣 (c)modular Type DC:125V CT: 如 有 3Feeders, 其 C T 均 為 C200 時 : Fd. 1, 1000/5 Fd. 2, 500/5 Fd. 3, 200/5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3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7.7 馬 達 之 保 護 及 標 置 協 調 計 算 (1) 本 節 所 說 明 的 保 護 為 大 型 的 馬 達 馬 達 的 損 壞 原 因 如 下 : A. 故 障 : 相 間 或 接 地 故 障 B. 溫 升 : 由 於 過 載 及 無 法 起 動 之 情 況 C. 異 常 狀 況 : a. 應 感 電 動 機 (a) 不 平 衡 電 壓 運 轉 (b) 低 電 壓 或 高 電 壓 運 轉 (c) 反 相 序 轉 動 (d) 在 轉 動 中 電 力 系 統 電 源 之 高 速 自 動 復 閉 (e) 不 正 常 之 外 部 溫 度 變 化 (f) 異 常 之 起 動 程 序 b. 同 步 電 動 機 除 a 之 狀 況 外 尚 有 下 列 兩 原 因 : (a) 失 磁 (loss of foeld) (b) 不 同 步 (out of synchronism) 運 轉 (2) 馬 達 主 要 的 保 護 依 據 廠 家 提 供 之 要 求 A. 起 動 電 流 曲 線 B. 溫 升 曲 線 ( 包 含 Locked Rotor Thermal) (3) 差 動 保 護 : 類 似 發 電 機 之 保 護 利 用 Donut CT s( 或 稱 window type CT) 及 過 流 電 驛 動 作 時 間 0.1 秒, 不 需 與 其 他 電 驛 協 調 87 動 作 要 將 斷 路 器 閉 鎖, 防 止 投 入 如 須 投 入 必 須 經 手 動 復 歸 後, 始 可 投 入 (4) 接 地 保 護 : 如 下 圖 A. 為 利 用 50G 保 護, 圖 B. 則 以 傳 統 式 之 CT 中 性 線 接 50N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3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A. 利 用 50G 保 護 B.CT 中 性 線 接 50N: (5) 溫 升 及 Lock-Rotor Protection A. 利 用 Bimetal B. 利 用 Resistance Temperature Detector 10sec 20sec 30sec Trip C. 假 如 Starting Current 與 Locked Rotor Current 相 差 很 近, 則 參 照 下 圖 之 安 全 曲 線 選 擇 適 當 的 保 護 即 利 用 兩 種 電 驛 51 及 49 保 護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3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6) 馬 達 保 護 之 標 置 計 算 : A. 馬 達 回 路 之 Bus 電 壓 降 a. 計 算 最 大 馬 達 起 動 時 母 線 的 最 低 壓 降 ( 其 他 負 載 不 可 忽 略 ) b. 起 動 最 大 馬 達 的 壓 降 約 90%=Bus 之 最 低 電 壓 -3% c. 時 間 : 最 大 馬 達 起 動 時 間 +2~3 秒 d.check 時 以 90%,60%, 20%, 3 點 之 時 間 值 e.normal Volts PT 4200/120 實 際 4.16KV 時 4.16 120 / 4200=118.85 Volts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3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取 10% 之 Rated Voltage, 55V Tap 118.85.01/55 100=21.6% Tap=55 TD =1 B. 馬 達 之 Over Current 保 護 利 用 long time and instantaneous( 至 少 2 相 ) C.Setting 要 低 於 Heating Curve 之 時 間 600% Amp Sec 500% Amp Sec 400% Amp Sec 300% Amp Sec 標 置 :50 :2 LRC TRIP Tap 1.25~1.75Alarm (High-Dropout) Tap 1.75 以 上 TRIP (High-Dropout) 51 :Tap 1.35 I Full Load Time Dial, 2sec+acceleration time (100%V) *50N: 利 用 Donut CT 50/5 或 75/5 Tap=0.5A( 標 準 5-20A) *51N: 有 50N 可 免 裝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3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標 置 : CT 比 =100/5 LRC=360Amp Full Load Current 60Amp 50:2x360/20=36Amp 取 35Amp 51:1.35x60/20=4.05Amp 取 4Amp a.100% 之 電 壓 值 : Time Dial 試 取 1 LRC/(CTR Tap)=360/20x4=4.5A From Curve of 121AC66B 1 時 3.8sec From the Motor Heating Curve Date 650% of Full Load(390A)5sec 500% of Full Load(300A)8sec 360A 3.8sec 與 390A 5sec 比 較,3.8 秒 之 標 置 尚 在 安 全 範 圍 內 b.80% 之 電 壓 值 : LRCx0.8/CTRxTap=360x0.8/20x4=3.6A From Curve GES 7009A 4.2sec 288A,4.2sec 與 300A,8sec 比 較 取 L=1 50N 有 兩 組 75/5( 用 Ring CT)0.5A 51N Tap=0.5Lever=0.5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3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7.8 電 容 器 之 保 護 及 標 置 協 調 計 算 (1) 接 線 方 式 : A.Single STAR B.Dual STAR C.Delta (2) 單 線 圖 及 保 護 設 計 時 應 考 慮 : a.switching Device 之 current 應 有 10% 以 上 餘 度 Capacitor 可 連 續 運 轉 110% b.capacitor Unit 有 誤 差 5-15% 之 Capacity c. 設 計 時, 非 接 地 系 統 :+25% 以 上 的 Switchingduty 接 地 系 統 :+35% 以 上 之 Switchingduty d.frequendy Oscillation 的 異 常 電 壓 e.ct s 之 flush over Transient inrush current 例 : 如 上 圖 600KVAR 2=1200KVAR 22KV 系 統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3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Ifull=31.5Amp Inrush Current:31.5 10=315Amp CT 選 100/5 50 選 12 倍 =378 (378/20=18.7 選 用 20amp) 51 選 2 倍 2 31.5=63Amp Tap=4*L=1.0 *50N 選 : 視 為 末 端, 越 快 越 好,30Amp 以 下 1/2 31.5=15Amp 故 選 20Amp Tap 0.25 L=1.0 *51N 選 :5Amp ( 末 端 ) 46 : 電 流 不 平 衡 時 動 作,5~10%( 大 容 量 使 用 ) B.Dual STAR (10 MVAR 以 上 ) 一 般 使 用 在 69KV 容 量 較 大 而 非 接 地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3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標 置 : (a)50-51 與 Single STAR C.Delta (b)51n-2 - 保 護 方 式 與 Single STAR - 可 利 用 46 電 驛 D. 上 列 A.B.C. 之 接 法 均 須 有 -59:115%1 秒 TRIP CB -27:80%1 秒 TRIP CB - 假 如 使 用 46 電 驛 標 置 :1Unit 故 障 時 之 不 平 衡 電 流 0.5 秒 內 動 作 KVAR/KV=Amp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3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7.9 汽 車 共 生 系 統 之 設 計 技 術 及 保 護 協 調 實 例 一 般 汽 電 共 生 用 戶 之 發 電 機 均 機 連 接 台 電 之 161KV 69KV 或 22-13.8KV 系 統, 以 環 路 供 電 或 放 射 狀 供 電 故 設 計 時 應 考 慮 下 列 要 點 : (1) 電 力 品 質 之 需 求 因 汽 車 共 生 系 統 (Co-Generation System 簡 稱 CGS) 廠 內 之 電 力 網 路 結 構 及 運 轉 方 式 各 有 不 同, 而 又 與 台 電 連 接, 不 但 不 易 受 控 制, 萬 一 電 力 系 統 事 故, 勢 必 影 響 相 互 間 之 電 力 品 質, 茲 說 明 如 下 : A. 頻 率 之 變 化 台 電 運 轉 之 電 力 頻 率 均 維 持 在 ±2.4HZ, 實 際 98% 以 上 均 在 ±0.1HZ 以 內, 在 系 統 ( 包 含 CGS) 之 發 電 量 等 於 負 載 量 之 平 衡 情 況 下, 台 電 利 用 A.F.C.(Auto Frequency Control) 及 水 力 之 E.F.C.(Emergency Frequency Control) 等 設 備 來 追 蹤 電 機 之 輸 出 電 力, 以 平 衡 可 變 的 負 載, 期 能 穩 定 60HZ 之 標 準 頻 率,CGS 系 統 則 無 此 功 能 設 備, 故 事 先 規 範 應 有 充 分 之 調 查 及 準 備 B. 電 壓 之 變 化 近 年 來 科 技 之 發 達, 電 腦 之 普 及, 均 離 不 了 龐 大 的 電 力 發 電 系 統, 故 難 免 有 電 擊 短 路 或 接 地 事 故 以 及 發 電 機 組 跳 脫 之 機 遇, 如 此 勢 必 導 致 電 壓 的 瞬 降 依 電 業 法 對 供 電 電 壓 之 變 動 率 規 定, 動 力 電 壓 為 ±10% 電 燈 電 壓 為 ± 5%, 電 燈 電 力 綜 合 用 戶 其 電 壓 為 ±5%, 是 針 對 正 常 時 之 運 轉 如 為 異 常 情 況, 則 有 短 時 間 (100ms-1000ms) 之 電 壓 瞬 降, 如 此 必 危 害 精 密 機 器 設 備 之 使 用 而 遭 停 機, 將 影 響 工 業 生 產 一 般 在 CGS 併 聯 中 可 能 遭 遇 電 壓 降 之 因 素 如 下 : a. 感 應 發 電 機 併 聯 時 將 密 5-6 倍 之 突 入 電 流 (Inrush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3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Cunront) b. 同 步 發 電 機 在 非 同 步 情 況 下 併 聯 時 C. 送 配 電 線 路 及 設 備 之 事 故 用 戶 發 電 機 加 入 後, 勢 必 在 其 化 用 戶 系 統 之 設 備 故 障 時 亦 有 提 供 故 障 電 流 之 功 能, 如 此 勢 必 增 加 斷 路 器 遮 斷 容 量 之 負 擔, 故 有 裝 阻 流 線 圈 加 以 限 制 之 必 要 D. 功 率 因 數 一 般 的 同 步 發 電 機 在 運 轉 時 可 調 整 功 率 因 數, 將 不 構 成 問 題 ; 但 感 應 發 電 機 則 須 裝 設 電 力 電 容 器 因 低 功 率 之 運 轉 勢 必 減 低 設 備 之 利 用 率, 一 般 在 分 界 點 以 保 持 0.95-1.0 之 功 因 為 宜 (2) 如 何 達 成 良 好 的 電 力 品 質 運 轉 A. 裝 設 自 動 併 聯 裝 置 裝 設 同 步 電 驛 檢 出 雙 方 之 下 列 偏 差 : - 電 壓 差 ( V) - 頻 率 差 ( F) - 相 角 差 ( θ) B. 裝 設 自 動 負 載 限 制 設 備 CGS 之 發 電 機 如 與 台 電 系 統 失 步 (out of step) 時, 低 壓 設 備 將 有 ±5% 以 上 之 電 壓 變 化, 故 須 將 CGS 之 部 份 或 全 部 載 切 離, 以 維 電 壓 之 正 常, 其 負 載 切 離 方 式 有 兩 類 : a. 切 離 固 定 之 負 載 方 式 b. 電 腦 計 算 切 離 選 定 之 負 載 方 式 前 者 不 需 有 時 間 之 判 斷, 是 一 種 較 簡 單 的 裝 置, 後 者 為 較 複 雜 及 精 的 工 場 使 用, 廠 內 以 不 同 性 質 的 生 產 程 序 利 用 電 腦 收 集 資 料 加 以 處 理 後, 再 高 速 度 方 式 切 離 負 載 C. 裝 設 進 相 電 容 器 改 善 功 率 因 數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4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為 了 要 維 持 分 界 點 之 功 率 因 數 在 0.95 以 上, 如 無 法 達 成 須 加 裝 電 力 電 容 器, 適 量 之 安 裝 仍 為 一 個 重 要 之 課 題 增 設 電 力 電 容 器 時 須 注 意 : a. 電 壓 電 流 波 形 之 惡 化 b. 防 止 串 聯 電 抗 及 電 容 器 在 開 路 時 之 殘 留 電 壓, 可 裝 洩 壓 電 阻 加 以 防 止 c. 防 止 感 應 發 電 機 在 失 去 激 磁 電 源 時, 接 在 同 一 母 線 上 之 電 容 器 可 繼 續 提 供 激 磁 電 源 導 致 發 電 機 之 繼 續 發 電, 故 一 般 的 裝 置 容 量 大 致 在 解 聯 後 能 保 持 (1/2-1/4) 之 發 電 機 與 心 應 電 動 機 容 量 之 和 以 下 為 宜 (3)CGS 系 統 設 備 之 事 故 及 其 保 護 原 則 : 為 確 保 電 力 系 統 民 眾 作 業 員 之 安 全 以 及 電 擊 等 天 然 災 害, 保 護 設 備 為 不 可 或 缺 之 裝 置 茲 將 應 考 慮 之 重 點 說 明 如 下 : A. 電 力 系 統 之 事 故 包 含 CGS 廠 內 及 上 游 之 任 何 電 力 設 備 故 障 均 將 波 及 設 備 之 運 轉 及 生 產 之 績 效 B. 事 故 之 種 類 :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4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C. 保 護 裝 置 之 條 件 除 應 考 慮 靈 敏 競 可 靠 性 選 擇 性 等 條 件 外, 尚 有 下 例 要 點 須 加 注 意 : a. 選 擇 性 : 事 故 點 兩 端 的 保 護 電 驛 應 動 作 跳 脫 有 關 斷 路 器, 保 持 正 常 系 統 之 運 轉 b. 重 疊 (over lap) 方 式 : CGS 廠 內 部 事 故 而 相 連 斷 路 器 不 動 作, 則 藉 鄰 近 之 斷 路 器 消 除 故 障, 此 方 式 稱 局 部 後 衛 保 護 (Local Back-up), 但 各 列 的 保 護 區 間 一 定 要 相 互 重 疊 如 斜 線 部 份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4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c. 保 護 協 調 : 故 障 在 CGS 廠 F 點 時 如 CB4 不 良, 雖 然 R1 動 作, 但 CB4 不 動 作 亦 無 法 清 除 故 障, 須 由 R2 及 R3 動 作, 跳 脫 相 關 斷 路 器 CB3 及 CB1 如 何 協 調 請 參 照 圖 中 T1 +α=t2 TRIP CB2 T2 +α=t3 TRIP CB1 式 中 α 為 時 間 差 距 (Setting margine), 一 般 是 α 值 定 於 0.3~0.5 秒 d. 後 備 保 護 : 電 力 系 統 設 備 難 有 能 有 零 事 故, 故 主 保 護 外, 尚 須 後 備 保 護 如 上 圖 中 R2 及 R3 各 為 CB4 之 後 衛 保 護 電 驛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4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e. 單 獨 運 轉 : 圖 中 PG>P1+P2 時, 則 有 逆 送 電 之 情 形, 此 時 52-1 即 由 32 跳 脫 以 防 獨 力 運 轉 又 供 給 台 電 或 其 他 用 戶, 導 致 PG 之 負 擔 及 復 電 之 困 難 ( 可 以 利 用 Reverse Power Reiay +32) ( 台 電 側 之 CB 不 能 併 聯 ) (4) 分 界 點 保 護 設 備 之 說 明 及 協 調 : 以 保 護 層 面 來 看, 不 論 發 電 機 容 量 大 小 及 所 連 結 電 壓 階 層 之 高 低, 基 本 上 的 保 護 方 式 仍 是 大 同 小 異, 亦 將 逐 一 說 明 如 下 : A.161KV.CGS 系 統 之 連 結 汽 電 共 生 用 戶 之 設 備 容 量 大 於 40MVA, 則 接 自 台 電 之 161KV 系 統, 例 如 :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4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a. 保 護 設 備 之 概 述 : 送 電 端 即 台 電 之 出 口 處 主 保 護 電 驛 : 副 線 電 驛 (85/PW), 載 波 電 驛 (85/PLC) 後 衛 保 護 電 驛 : 測 距 電 驛, 相 間 快 速 21, 接 地 快 速 21N, 第 二 區 間 0.2~0.3 秒 受 電 端 : 裝 有 51,32,67,51N,87B,81H/81L,59/27, 59Vo 等 電 驛 各 種 電 驛 之 功 用 : 51 : 相 間 故 障 保 護 ( 慢 速 動 作 ) 二 次 側 故 障 高 壓 側 要 能 在 0.6 秒 內 清 除 51N : 接 地 事 故 保 護 ( 慢 速 動 作 ) 協 調 時 視 為 末 端 32 : 防 止 用 戶 之 倒 送 電 力 供 給 其 他 用 戶, 標 罝 時 注 意 電 力 搖 擺 致 電 驛 誤 動 作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4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67 : 防 止 台 電 系 統 事 故 時 由 CGS 廠 供 給 長 時 間 (0.5 秒 以 上 ) 之 故 障 電 流 87B : 母 線 事 故 時, 可 在 0.1 秒 內 清 除, 以 免 設 備 之 波 及, 以 維 雙 方 設 備 之 安 全 81H/81L: 用 戶 之 設 備 安 全 保 護, 時 間 不 可 超 過 1sec 27 : 故 障 電 流 如 以 67 不 能 檢 出 時 動 作, 或 停 電 時 將 台 電 系 統 跳 離 59Vo: 台 電 52S Trip 後, 如 接 地 事 故 仍 然 存 在 線 路 或 母 線 上 時, 應 有 之 後 衛 保 護, 採 用 反 時 限 之 特 性, 時 間 約 1 秒 之 標 置 較 易 與 台 電 協 調 b.52-r 之 保 護 電 驛 標 罝 : 21 :85% 之 保 護 區 間, 可 瞬 時 動 作 ( 約 在 16ms) 21+T2: 保 護 區 第 二 區 間 T2(0.2~0.3 秒 ) 85/PW,85/PLC: 保 護 區 之 100% 均 可 瞬 時 動 作 (0.1sec 內 動 作 ) 51 及 51N :52R 與 52-1,52-2 及 52-3 之 標 置 時 間 差 距 置 於 0.2-~0.3 秒 間, 以 保 持 良 好 之 協 調 32 :CGS 廠 機 組 之 10% 以 下 加 延 時 1 秒 以 內 67 : 標 置 在 由 CGS 可 供 給 之 故 障 電 流 的 1/3~1/2 以 下, 以 補 助 51 之 不 動 作, 其 時 間 標 置 在 0.3+0.3= 約 0.6 秒 59Vo :30% 之 零 相 電 壓 加 上 延 時 1.0 秒 以 內 59/27,81H/81L: 兩 種 電 驛 為 顧 及 用 戶 設 備 之 安 全 而 設, 要 有 適 當 的 時 間 延 滯 協 調 ( 約 在 1 秒 ) 51NT : 主 變 二 次 側 下 游 中 最 長 時 間 之 接 地 保 護 標 置 時 間 0.5 秒, 應 跳 脫 變 壓 噞 之 高 壓 側 及 低 壓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4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側, 以 防 變 壓 器 之 破 壞, 另 可 裝 兩 具, 一 具 跳 脫 二 次 側 之 CB, 另 加 上 0.5 秒 跳 脫 高 壓 側 之 CB, 以 策 安 全 c. 用 戶 使 用 汽 電 共 生 設 備 時 其 鋌 變 壓 器 一 次 加 裝 GPT & 59Vo Relay 時, 應 如 何 設 計 GPT 大 小, 並 聯 電 阻 大 小 &59Vo Relay 設 定 以 便 配 合 TPC 之 保 護 方 式, 而 不 致 使 用 戶 GPT 受 損 或 59Vo 誤 動 作 A: 用 戶 廠 內 有 發 電 機 和 台 電 系 統 並 聯, 若 僅 台 電 側 線 路 故 障 跳 脫, 則 變 壓 器 一 次 側 仍 由 廠 內 發 電 機 供 電, 變 成 非 接 地 系 統, 因 此 有 必 要 使 用 GPT 來 偵 測 按 地 事 故 若 廠 內 沒 有 發 電 設 備 則 不 必 使 用 GPT, 一 般 的 PT 供 給 RELAY 用 即 可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4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為 了 使 變 壓 器 一 次 側 在 台 電 系 統 跳 脫 之 後, 仍 維 推 有 效 接 地, 應 使 下 圖 之 3R=X c, 其 中 X c 是 GPT 一 次 側 ( 系 統 測 ) 之 容 抗 ( 含 變 壓 器 及 線 路 ) 換 算 至 二 次 側 之 值, 而 電 阻 的 熱 容 量 規 格 可 訂 為 10 秒 鐘 以 上 I=V ψ/r,v ψ 為 算 二 次 之 相 電 壓 59Vo 之 設 定 值 為 額 定 電 壓 30%,1 秒 鐘 以 內 例 : 設 Xc=-j (10 6 /2πfC(uf)=-j 4719Ω/ph 13.8KV/ 3x4719= 1.69A/ph charging current,(1 次 側 ) 3R=3 4719/(13800 /120) 2 =1.071Ω 1.69 (13800/120)=194(A) 2 次 側 電 流 I 2 R=(194) 2 1.071=40.4(KW) Continuous 3R Rating 約 40KW,10 秒 變 壓 器 中 性 點 和 架 空 地 線 之 額 定 均 為 30 秒, 故 事 故 在 1 秒 內 能 清 除 應 無 問 題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4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B.69KV 系 統 之 連 結 實 例 : a. 兩 回 之 連 結 系 統 : 台 電 側 之 接 地 10Ω 20Ω 或 30Ω 之 電 抗 註 :(a) 假 如 斷 路 器 為 GIS 則 須 加 母 線 電 驛, 動 作 時 間 在 0.1 秒 清 除 事 故 (b)52g,52-1 及 Tie 均 要 有 併 聯 設 備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4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b. 單 回 線 系 統 之 供 電 :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5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C.22-11KV 之 併 用 方 式 : 此 電 壓 階 層 的 線 路 均 無 環 路 送 電, 故 以 單 回 線 送 電 為 例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5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第 三 章 電 氣 設 備 請 購 規 範 3.1 三 相 變 壓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項 次 項 目 品 質 標 準 1 數 量 a 海 拔 1000 公 尺 以 下 2 使 用 條 件 b 相 對 濕 度 85% 以 下 c 周 圍 溫 度 40 以 下 3 頻 率 60HZ 4 容 量 KVA 5 一 次 電 壓 3.3KV 11.4KV 6 二 次 電 壓 230/115V 400/230V 7 使 用 場 所 屋 外 屋 內 8 絕 緣 方 式 油 浸 式 9 冷 卻 方 式 自 冷 式 10 結 線 - -Y 11 外 接 導 線 一 次 : 二 次 : 12 繞 組 雙 繞 阻 13 極 性 減 極 性 14 鐵 心 積 鐵 心 捲 鐵 心 依 廠 商 標 準 15 矽 銅 帶 方 向 性 矽 銅 帶 16 油 劣 化 防 止 氮 封 式 17 切 換 器 無 載 切 換 器 載 切 換 器 3600/3450/3300/3150/3000V 18 分 切 頭 電 壓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YES NO 說 明 19 無 載 損 KW 20 全 損 KW 21 損 耗 比 22 效 率 %( 滿 載 PF=1) 23 相 位 差 Ddo Dyn11 24 短 路 持 續 2secs 25 % 阻 抗 % 26 激 磁 電 流 % 27 絕 緣 電 阻 100MΩ 以 上 28 外 殼 鐵 板 以 CNS 規 定 材 質 及 厚 度 製 造 29 變 壓 器 油 符 合 CNS 1326,3070 之 規 定 符 合 CNS 598,ANSI C57-12.00 30 製 造 標 準 IEC-76,NEMA TR-1,BSS-171 註 一 : 二 次 電 壓 考 慮 線 路 損 失 已 提 高 5%, 若 線 路 距 離 短 欲 使 用, 原 有 電 壓 (220/110V, 380/220V) 請 於 二 次 電 壓 欄 註 明 註 二 : 符 號 表 示 請 購 之 標 準, 附 件 部 份 為 標 準 品 註 三 : 訂 購 後, 須 提 供 承 認 圖, 交 貨 時 須 附 原 廠 測 試 報 告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項 次 項 目 品 質 標 準 31 防 潮 使 用 品 質 優 良 耐 油 襯 墊 防 潮 32 電 壓 變 動 率 % 33 超 載 特 性 ANSI(92-02,200E) 34 噪 音 標 準 如 NEMA 標 準 35 溫 升 繞 組 65, 絕 緣 油 55, 如 CNS 標 準 36 附 件 名 稱 a 銘 牌 b 溫 度 計 棒 狀 針 盤 型 c 油 面 計 板 狀 針 盤 型 d 壓 力 計 塑 膠 外 殼 附 停 止 閥 ( 無 接 點 ) e 散 熱 器 f 接 地 端 子 g 濾 油 閥 h 放 壓 裝 置 一 般 隔 膜 式 自 動 復 歸 i 吊 耳 j 導 口 座 k 底 座 l 手 孔 附 蓋 m 基 礎 螺 絲 n 充 氮 閥 o 切 換 器 p 千 斤 頂 座 37 除 銹 + 酸 洗 + 磷 酸 鹽 被 膜 + 紅 丹 漆 兩 道 + 貼 著 漆 一 道 + 耐 候 防 銹 塗 漆 兩 道 + 面 漆 兩 道, 底 漆 為 合 成 樹 脂 系 底 漆, 防 銹 漆 須 能 經 過 裝 5% 食 鹽 溶 液 浸 潤 72 小 時 而 不 發 生 變 生 之 合 成 樹 脂 系 防 銹 漆, 處 各 層 塗 料 之 顏 色 應 互 不 相 同 以 便 刮 開 檢 查, 面 漆 顏 色 為 理 MUNSELL 5Y/7/1 38 BIL 試 驗 如 CNS 標 準 39 其 它 如 CNS 標 準 負 載 中 心 式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YES NO 說 明 40 型 式 單 側 附 導 口 槽 高 壓 側 低 壓 側 雙 側 附 導 口 槽 廠 商 報 價 須 知 :1. 請 依 本 規 格 表 所 列 之 規 格 項 目 與 品 質 標 準 報 價 2.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與 本 表 所 列 品 質 標 準 相 同 者, 請 於 YES 欄 內 打 ˇ ; 不 同 者 請 於 NO 欄 內 打 ˇ, 並 請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填 可 製 供 之 規 格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2 低 壓 馬 達 啟 動 盤 請 購 規 格 書 工 程 名 稱 : 低 壓 馬 達 啟 動 盤 低 壓 負 載 中 心 盤 使 用 條 件 : ST ST 電 源 系 統 3ψ W V 60HZ 系 統 短 路 容 量 請 參 看 單 線 圖 盤 體 型 式 屋 外 防 水 型 屋 內 防 塵 型 周 圍 最 高 溫 40, 相 對 濕 度 75-90%, 使 用 海 拔 1000 公 尺 以 下, 高 鹽 份, 有 害 化 周 圍 環 境 學 腐 蝕 的 地 方, 設 備 應 注 意 防 震 設 計 (0.2G) 額 定 負 載 連 續 依 據 標 準 CNS JIS JEM MEMA 資 料 提 供 要 求 : 圖 說 文 字 中 文 英 文 報 價 資 料 承 認 圖 ( 包 括 線 路 圖, 盤 體 圖 份 ) 設 備 型 錄 完 成 圖 4 份 第 二 原 圖 1 份 完 成 圖 面 出 廠 測 試 報 告 4 份 ( 依 CNS 檢 測 項 目 及 CT,PT 極 性, 保 護 RY 試 驗 等 ) 資 料 提 供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書 3 份 塗 裝 處 理 : 整 個 經 過 酸 洗 處 理 後, 磷 酸 鹽 被 膜 補 土, 噴 低 溫 烤 漆, 用 底 漆 兩 道, 低 溫 烤 漆 面 漆 二 道, 烤 漆 溫 度 120±5, 時 間 30 分 鐘 面 漆 顏 色 5Y/7/1 號, 油 漆 每 道 之 厚 度 須 1.5mil 以 上 保 固 期 限, 交 貨 後 18 個 月 註 :1. 盤 體 結 構 由 承 製 廠 商 負 責 設 計, 唯 須 經 本 公 司 承 認 後 始 依 據 製 作 2. 本 公 司 僅 提 供 盤 體 外 型 尺 寸 要 求 圖 及 盤 面 排 列 詳 細, 詳 如 附 件 3. 系 統 單 線 圖 及 控 制 線 路 圖 請 參 閱 圖 號 : 4. 訂 購 後 提 供 承 認 圖 5. 須 附 原 廠 測 試 報 告 ( 製 作 完 成 須 通 知 請 購 單 位 參 與 會 驗 ) 6. 須 現 場 試 車 檢 驗 ( 須 符 合 CNS 標 準 )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項 次 項 目 品 質 標 準 1 銘 牌 壓 克 力 中 文 英 文 外 板 鍍 鋅 鐵 板 SUS304 板 盤 體 製 作 2 3.2t 1.6t 材 料 底 座 [100 50 5t [75 40 5t 鍍 錫 鍍 銀 環 氧 樹 指 包 紮 PVC 硬 質 熱 縮 管 分 色 包 紮 3 銅 匯 流 排 連 接 處 包 紮 處 理 末 端 以 PVC 膠 帶 包 紮 其 它 控 制 回 路 2 黃 色 PT 二 次 回 路 3.5 紅 色 4 線 徑, 色 別 CT 二 次 回 路 3.5 黑 色 主 回 路 黑 色 紅 白 藍 接 地 線 綠 色 5 導 線 廠 牌 正 字 一 級 廠 6 結 線 註 記 壓 著 端 子 壓 接 兩 端 套 線 號 環 端 子 盤 編 號 附 蓋 板 對 外 控 制 7 結 線 端 附 O 型 線 號 環 端 子 盤 最 大 結 線, 結 線 線 徑 3.5 5.5 電 源 引 入 底 部 頂 部 8 方 式 底 部 和 頂 部 ( 低 壓 負 載 中 心 盤 ) 負 載 引 出 9 方 式 底 部 頂 部 10 接 地 裝 置 接 地 銅 排 接 地 銅 螺 栓 11 附 屬 設 備 吸 濕 電 熱 器 盤 內 日 光 燈 W 未 來 增 設 連 12 需 考 慮 接 其 它 盤 內 器 具 13 標 示 打 字 膠 帶 貼 紙 盤 體 型 式 14 低 壓 MCC 盤 採 抽 出 式 固 定 式 要 求 斷 路 器 台 車 手 動 操 作 桿 其 他 15 附 屬 配 件 測 試 端 子 PT CT 插 入 式 其 他 備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YES NO 說 明 註 廠 商 報 價 須 知 :1. 請 依 本 規 格 表 所 列 之 規 格 項 目 與 品 質 標 準 報 價 2.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與 本 表 所 列 品 質 標 準 相 同 者, 請 於 YES 欄 內 打 ˇ ; 不 同 者 請 於 NO 欄 內 打 ˇ, 並 請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填 可 製 供 之 規 格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項 次 項 目 品 質 標 準 定 格 電 壓 600V IC: 請 參 看 單 線 圖 1 無 熔 絲 開 關 表 面 型 埋 入 型 附 警 報 裝 置 日 製 品 如 台 製 品 如 最 高 額 定 使 用 電 壓 600V 補 助 接 點 額 定 220V 5A 2 電 磁 接 觸 器 控 制 電 路 電 壓 範 圍 85%~110% Y- 採 機 械 連 鎖 日 製 品 如 台 製 品 如 3 熱 動 電 驛 熱 體 組 數 3P 接 點 構 成 1ab 貫 穿 式 線 路 電 壓 600V 4 比 流 器 負 擔 VA 等 級 級 台 製 品 如 1.0 級 輸 入 A 5 電 流 傳 送 器 輸 出 4~20Ma 日 製 品 如 台 製 品 如 6 電 流 表 廣 角 型 級 日 製 品 如 台 製 品 如 7 選 擇 開 關 非 自 動 復 歸 自 動 復 歸 日 製 品 如 台 製 品 如 8 按 紐 開 關 照 光 式 附 TR220/18V 普 通 式 接 點 購 成 2a2b( 附 鋁 質 銘 牌 ) 9 指 示 燈 附 TR /18V 台 製 品 如 10 時 間 電 驛 0~ 秒 設 定 誤 差 ±5.0% 以 下 日 製 品 如 台 製 品 如 操 作 電 壓 V 插 座 型 11 輔 助 電 驛 一 般 型 日 製 品 如 台 製 品 如 12 低 壓 熔 絲 組 250V 瓷 製 附 熔 絲 如 西 德 E-16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YES NO 說 明 備 註 附 件 單 線 圖 控 制 線 路 圖 盤 體 排 列 圖 張 張 張 廠 商 報 價 須 知 :1. 請 依 本 規 格 表 所 列 之 規 格 項 目 與 品 質 標 準 報 價 2.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與 本 表 所 列 品 質 標 準 相 同 者, 請 於 YES 欄 內 打 ˇ ; 不 同 者 請 於 NO 欄 內 打 ˇ, 並 請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填 可 製 供 之 規 格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備 品 承 製 廠 商 依 實 際 需 要 提 供 承 製 廠 商 依 實 際 需 要 列 表 另 行 購 買 項 次 品 名 規 格 數 量 備 註 交 貨 及 保 固 請 規 日 期 年 月 日 完 成 報 價 日 期 年 月 日 交 貨 日 期 年 月 日 保 固 期 限 出 廠 交 貨 後 12 個 月 供 料 無 供 料 有 ( 詳 如 供 料 表 ) 處 長 課 長 經 辦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3 高 壓 馬 達 啟 動 盤 請 購 規 格 書 工 程 名 稱 : 數 量 ST 使 用 條 件 : 電 源 系 統 3ψ W V 60HZ 系 統 短 路 容 量 請 參 看 單 線 圖 盤 體 型 式 屋 外 防 水 型 屋 內 防 塵 型 周 圍 環 境 周 圍 最 高 溫 40, 相 對 濕 度 75-90%, 使 用 海 拔 1000 公 尺 以 下, 高 鹽 份, 有 害 化 學 腐 蝕 的 地 方, 設 備 應 注 意 防 震 設 計 (0.2G) 額 定 負 載 連 續 依 據 標 準 CNS JIS JEM MEMA 資 料 提 供 要 求 : 圖 說 文 字 中 文 英 文 報 價 資 料 承 認 圖 ( 包 括 線 路 圖, 盤 體 圖 3 份 ) 設 備 型 錄 完 成 圖 面 資 料 提 供 完 成 圖 4 份 第 二 原 圖 1 份 出 廠 測 試 報 告 4 份 ( 依 CNS 檢 測 項 目 及 CT,PT 極 性, 保 護 RY 試 驗 等 ) 操 作 使 用 說 明 書 3 份 塗 裝 處 理 : 整 個 經 過 酸 洗 處 理 後, 磷 酸 鹽 被 膜 補 土, 噴 低 溫 烤 漆, 用 底 漆 兩 道, 低 溫 烤 漆 面 漆 二 道, 烤 漆 溫 度 120±5, 時 間 30 分 鐘 面 漆 顏 色 5Y/7/1 號, 油 漆 每 道 之 厚 度 須 1.5mil 以 上 保 固 期 限, 交 貨 後 18 個 月 註 :1. 盤 體 結 構 由 承 製 廠 商 負 責 設 計, 唯 須 經 本 公 司 承 認 後 始 依 據 製 作 2. 本 公 司 僅 提 供 盤 體 外 型 尺 寸 要 求 圖 及 盤 面 排 列 詳 細, 詳 如 圖 : 3. 系 統 單 線 圖 及 控 制 線 路 圖 請 參 閱 圖 號 : 4. 訂 購 後 提 供 承 認 圖 5. 須 附 原 廠 測 試 報 告 ( 製 作 完 成 須 通 知 請 購 單 位 參 與 會 驗 ) 6. 須 現 場 試 車 檢 驗 ( 須 符 合 CNS 標 準 )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項 次 項 目 品 質 標 準 1 銘 牌 壓 克 力 中 文 英 文 外 板 鍍 鋅 鐵 板 SUS304 板 盤 體 製 作 2 3.2t 1.6t 底 座 材 料 [100x50x5t [75x40x5t 鍍 錫 鍍 銀 環 氧 樹 指 包 紮 PVC 硬 質 熱 縮 管 分 色 包 紮 3 銅 匯 流 排 連 接 處 包 紮 處 理 末 端 以 PVC 膠 帶 包 紮 其 它 控 制 回 路 2 黃 色 PT 二 次 回 路 3.5 紅 色 4 線 徑, 色 別 CT 二 次 回 路 3.5 黑 色 主 回 路 黑 色 紅 白 藍 接 地 線 綠 色 5 導 線 廠 牌 正 字 一 級 廠 6 結 線 註 記 壓 著 端 子 壓 接 兩 端 套 線 號 環 端 子 盤 編 號 附 蓋 板 對 外 控 制 7 結 線 端 附 O 型 線 號 環 端 子 盤 最 大 結 線 結 線 線 徑 3.5 5.5 底 部 頂 部 電 源 引 入 8 底 部 和 頂 部 ( 高 壓 切 換 盤, 負 載 中 心 方 式 盤 ) 負 載 引 出 9 方 式 底 部 頂 部 10 接 地 裝 置 接 地 銅 排 接 地 銅 螺 栓 11 附 屬 設 備 吸 濕 電 熱 器 盤 內 日 光 燈 W 未 來 增 設 12 連 接 需 考 慮 其 它 盤 內 器 具 13 標 示 打 字 膠 帶 貼 紙 盤 體 型 式 高 壓 馬 達 起 動 盤 採 14 要 求 抽 出 式 固 定 式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YES NO 說 明 備 註 廠 商 報 價 須 知 :1. 請 依 本 規 格 表 所 列 之 規 格 項 目 與 品 質 標 準 報 價 2.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與 本 表 所 列 品 質 標 準 相 同 者, 請 於 YES 欄 內 打 ˇ ; 不 同 者 請 於 NO 欄 內 打 ˇ, 並 請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填 可 製 供 之 規 格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項 次 項 目 品 質 標 準 KV MVA VCB 或 GCS 200A 抽 出 式 固 定 式 1 斷 路 額 定 遮 斷 時 間 CYCLE. 器 附 匡 架 附 抽 出 時 主 迴 路 端 子 遮 板 附 FUSE 如 DC 操 作 KV VA 模 注 式 2 比 流 器 貫 穿 式 n>10 n> 日 製 品 如 台 製 品 如 KV 60HZ A 如 3 零 相 比 流 器 孔 徑 40mm 53mm 68mm 90mm 配 合 線 徑 4 過 電 流 電 驛 附 瞬 時 抽 出 式 附 動 作 指 示 如 方 向 性 接 地 V60HZ A ms 5 電 驛 日 製 品 如 KV A MVA 高 壓 接 觸 器 附 6 如 日 製 品 VCS 熔 絲 組 LATCH TYPE 抽 出 式 固 定 式 7 高 壓 熔 絲 組 KV KA 限 流 熔 絲 附 座 日 製 品 如 8 3E 馬 達 保 護 電 附 變 流 器 驛 如 OMRON SE-K1 型 1.0 級 輸 入 V A 9 瓦 特 傳 送 器 輸 出 4~20mA 日 製 品 如 台 製 品 如 1.0 級 輸 入 V A 10 電 流 傳 送 器 輸 出 4~20mA 日 製 品 如 台 製 品 如 11 瓦 時 計 廣 角 型 級 日 製 品 如 台 製 品 如 12 瓦 特 計 廣 角 型 級 日 製 品 如 台 製 品 如 13 電 流 表 廣 角 型 級 日 製 品 如 台 製 品 如 14 O N O F F 自 動 復 歸 拉 出 操 作 型 日 製 品 操 作 開 關 台 製 品 15 選 擇 切 換 開 關 非 自 動 復 歸 日 製 品 台 製 品 16 電 壓 切 換 開 關 日 製 品 如 台 製 品 如 17 電 流 切 換 開 關 日 製 品 如 台 製 品 如 18 指 示 燈 附 TR V 台 製 品 如 19 時 間 繼 電 器 0~ 秒 日 製 品 如 台 製 品 如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YES NO 說 明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項 次 項 目 品 質 標 準 VA 60HZ 1 比 壓 器 附 高 壓 熔 絲 絕 緣 階 級 2 補 助 繼 電 器 插 座 型 日 製 品 如 台 製 品 如 3 低 壓 熔 絲 組 205V 瓷 裂 附 熔 絲 如 西 德 E16 如 4 突 波 吸 收 器 日 製 品 如 5 高 壓 礙 子 樹 脂 瓷 製 日 製 品 台 製 品 6 電 纜 固 定 座 鑄 鐵 座, 銅 製 固 定 座 7 次 電 壓 電 驛 抽 出 式 附 動 作 指 示 日 製 品 如 8 接 地 變 壓 器 V VA 日 製 品 如 9 電 壓 表 廣 角 型 級 0~ KV 接 地 過 電 壓 抽 出 式 附 動 作 指 示 10 電 驛 日 製 品 如 11 零 相 電 壓 KV60HZ 檢 出 器 如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YES NO 說 明 備 註 廠 商 報 價 須 知 :1. 請 依 本 規 格 表 所 列 之 規 格 項 目 與 品 質 標 準 報 價 2.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與 本 表 所 列 品 質 標 準 相 同 者, 請 於 YES 欄 內 打 ˇ ; 不 同 者 請 於 NO 欄 內 打 ˇ, 並 請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填 可 製 供 之 規 格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1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附 屬 配 件 遮 斷 器 台 車 手 動 操 作 桿 熔 絲 操 作 桿 測 試 端 子 PT CT 插 入 式 備 品 承 製 廠 商 依 實 際 需 要 提 供 承 製 廠 商 依 實 際 需 要 列 表 另 行 購 買 項 次 品 名 規 格 數 量 備 註 交 貨 及 保 固 請 規 日 期 年 月 日 完 成 報 價 日 期 年 月 日 交 貨 日 期 年 月 日 保 固 期 限 出 廠 交 貨 後 12 個 月 供 料 無 供 料 有 ( 詳 如 供 料 表 ) 處 長 課 長 經 辦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1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4 斷 路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項 項 目 品 質 標 準 次 1 名 稱 VCB GCB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YES NO 說 明 2 數 量 PC 3 電 壓 3.6KV 7.2KV 12KV 24KV 4 頻 率 60HZ 600A 800A 1200A 5 額 定 電 流 2000A 3000A 12.5KA 25KA 31.5KA 6 遮 斷 容 量 40KA 7 遮 斷 時 間 3 Cycle 8 型 式 ClassE 抽 出 式 ClassF2 抽 出 式 9 操 作 電 源 DC110V AC110V 10 操 作 系 統 Latch type 連 續 激 磁 Manul-Spring Operation 11 操 作 機 構 Motor-Spring Operation a. 海 拔 1000 公 尺 以 下 12 使 用 條 件 b. 相 對 濕 度 100% 以 下 c. 周 圍 溫 度 40 以 下 1. 訂 購 後 須 提 供 承 認 圖, 交 貨 時 須 附 原 廠 測 試 報 告 備 2. 須 現 場 試 車 檢 驗 合 格, 方 能 結 案 付 款 ( 交 貨 完 成 先 付 部 份 款 ) 註 廠 商 報 價 須 知 :1. 請 依 本 規 格 表 所 列 之 規 格 項 目 與 品 質 標 準 報 價 2.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與 本 表 所 列 品 質 標 準 相 同 者, 請 於 YES 欄 內 打 ˇ ; 不 同 者 請 於 NO 欄 內 打 ˇ, 並 請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填 可 製 供 之 規 格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1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5 高 壓 接 觸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項 項 目 品 質 標 準 次 1 名 稱 VCS GCS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YES NO 說 明 2 數 量 PC 3 電 壓 3.6KV 7.2KV 4 頻 率 60HZ 5 額 定 電 流 200A 400A 6 型 式 固 定 式 抽 出 式 附 PF 7 限 流 型 50A 100A 200A 400A 電 力 熔 絲 8 控 制 方 式 連 續 激 磁 LATCH TYPE 9 操 作 電 源 DC110V AC110V 10 遮 斷 時 間 5 Cycles 11 遮 斷 容 量 4KA 12 使 用 條 件 0 ~40, 海 拔 1000 公 尺 以 下 相 對 濕 度 70%~90% RH 13 附 註 說 明 額 定 電 流 200A 400A 三 相 感 應 馬 達 3.3KV 750KW 1500KW 變 壓 器 3.3KV 100KVA 2000KVA 進 相 電 容 器 3.3KV 750KVAR 1200KVAR 備 訂 購 後 須 提 供 承 認 圖 註 廠 商 報 價 須 知 :1. 請 依 本 規 格 表 所 列 之 規 格 項 目 與 品 質 標 準 報 價 2.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與 本 表 所 列 品 質 標 準 相 同 者, 請 於 YES 欄 內 打 ˇ ; 不 同 者 請 於 NO 欄 內 打 ˇ, 並 請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填 可 製 供 之 規 格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1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6 高 壓 電 力 熔 絲 請 購 規 格 書 項 項 目 品 質 標 準 次 1 名 稱 高 壓 電 力 熔 絲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YES NO 說 明 2 數 量 PC 3 電 壓 3.6KV 12KV 4 額 定 電 流 A 5 遮 斷 容 量 40KA 6 型 式 限 流 型 非 限 流 型 7 使 用 場 所 屋 內 屋 外 8 電 力 熔 絲 座 具 備 9 使 用 條 件 0 ~40, 海 拔 1000 公 尺 以 下 相 對 濕 度 70%~100% RH 備 註 廠 商 報 價 須 知 :1. 請 依 本 規 格 表 所 列 之 規 格 項 目 與 品 質 標 準 報 價 2.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與 本 表 所 列 品 質 標 準 相 同 者, 請 於 YES 欄 內 打 ˇ ; 不 同 者 請 於 NO 欄 內 打 ˇ, 並 請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填 可 製 供 之 規 格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1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7 串 聯 電 抗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項 項 目 品 質 標 準 次 1 名 稱 串 聯 電 抗 器 a. 海 拔 1000 公 尺 以 下 2 使 用 條 件 b. 本 對 濕 度 100% 以 下 c. 周 圍 溫 度 40 以 下 3 形 式 屋 內 式 屋 外 式 內 鐵 型 4 絕 緣 方 式 油 式 模 鑄 式 5 冷 卻 方 式 油 浸 自 冷 式 (<72KVA) 油 浸 風 冷 式 ( 72KVA) 6 系 統 電 壓 三 相 3.3KV 11.4KV 22.8KV 7 頻 率 60HZ 3.3KV 級 12 24 36 KVA 48 60 90 KVA 8 額 定 容 量 11.4KV 級 36 48 72 126KVA 22.8KV 級 180KVA 電 抗 器 得 於 任 何 小 於 40 之 周 溫 下 試 9 溫 昇 驗, 俟 溫 度 上 昇 至 飽 和 狀 態 後 測 定 線 圈 溫 昇 不 超 過 55 油 溫 昇 不 超 過 50 施 以 額 定 頻 率 之 額 定 電 流 時, 依 電 抗 器 10 容 量 端 子 間 電 壓, 推 算 其 容 量 為 額 定 容 量 +10%~-5% 範 圍 內 外 殼, 上 蓋 等 經 完 全 除 防 銹 後 施 行 磷 酸 鹽 皮 膜 (Parkerized) 法 處 理, 然 後 內 面 11 塗 裝 處 理 塗 以 白 色 耐 油 防 銹 漆, 外 面 塗 底 二 道 再 塗 耐 候 性 防 銹 二 漆 二 道, 最 外 層 顏 色 為 淺 灰 色 (5Y 7/1) 訂 購 後 須 提 供 承 認 圖, 交 貨 時 須 附 原 廠 測 試 報 告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YES NO 說 明 備 註 廠 商 報 價 須 知 :1. 請 依 本 規 格 表 所 列 之 規 格 項 目 與 品 質 標 準 報 價 2.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與 本 表 所 列 品 質 標 準 相 同 者, 請 於 YES 欄 內 打 ˇ ; 不 同 者 請 於 NO 欄 內 打 ˇ, 並 請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填 可 製 供 之 規 格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1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8 電 抗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項 項 目 品 質 標 準 次 1 名 稱 起 動 用 電 抗 器 補 償 器 2 數 量 ST 3 型 式 屋 內 式 屋 外 式 4 絕 緣 方 式 乾 式 油 式 5 電 壓 三 相 220V 380V 3.3KV 11.4KV 6 電 動 機 容 量 KW 30sec 60sec( 標 準 ) 7 額 定 時 間 90sec 120sec 180sec 180ec( 以 上 ) 8 TAP 型 式 65%-80%-100% 50%-65%-80%-100% 9 須 附 文 件 承 認 圖 原 廠 測 試 報 告 備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YES NO 說 明 附 註 說 明 一 使 用 動 機 目 的 a. 起 動 用 電 抗 器 : 使 用 於 減 電 壓 起 動 適 用 於 扇 風 機, 幫 浦 等 流 體 機 械 或 輕 負 載 起 動 b. 起 動 用 補 償 器 : 使 用 於 鼠 籠 式 感 應 電 動 及 同 步 電 動 機 的 限 流 起 動, 適 用 於 要 求 小 起 動 電 流, 高 轉 矩 之 負 載 二 起 動 電 流 及 起 動 轉 矩 之 比 較 a. 起 動 用 電 抗 器 b. 起 動 用 補 償 器 TAP 50% 65% 80% TAP 50% 65% 80% 起 動 電 流 50% 65% 80% 起 動 電 流 50% 65% 80% 起 動 轉 矩 25% 42% 64% 起 動 轉 矩 25% 42% 64% 註 廠 商 報 價 須 知 :1. 請 依 本 規 格 表 所 列 之 規 格 項 目 與 品 質 標 準 報 價 2.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與 本 表 所 列 品 質 標 準 相 同 者, 請 於 YES 欄 內 打 ˇ ; 不 同 者 請 於 NO 欄 內 打 ˇ, 並 請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填 可 製 供 之 規 格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1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9 高 壓 電 容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項 項 目 品 質 標 準 次 1 名 稱 高 壓 進 相 電 容 器 組 3ψ3450V 3ψ11950V 2 電 壓 3ψ23900V 50KVAR 100KVAR 3 容 量 200KVAR 4 頻 率 60HZ 5 使 用 場 所 屋 外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YES NO 說 明 6 周 溫 -20 ~+40 7 8 最 高 使 用 電 壓 額 定 之 115% 以 下 電 壓 最 大 使 用 額 定 值 之 135% 以 下 電 流 額 定 值 之 -0%~+15% 9 容 量 誤 差 ( 各 相 間 誤 差 ±3% 以 內 ) 10 損 失 20 時 50~300KVAR 在 0.33% 以 下 11 溫 升 周 溫 低 於 40 時 溫 升 35 以 下 12 密 閉 性 80±5 恆 溫 槽 中 4 小 時, 電 容 器 外 表 無 漏 油 現 象 13 特 性 電 容 器 於 切 離 電 源 五 分 鐘 內, 殘 留 電 壓 放 電 特 性 降 至 50V 以 下 14 放 電 電 阻 內 裝 放 電 電 阻 耐 酸 鹼 面 漆 淺 灰 色 (5Y 7/1) 15 外 觀 顏 色 台 塑 基 準 訂 購 後 須 提 供 承 認 圖, 交 貨 時 須 附 原 廠 測 試 報 告 備 註 廠 商 報 價 須 知 :1. 請 依 本 規 格 表 所 列 之 規 格 項 目 與 品 質 標 準 報 價 2.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與 本 表 所 列 品 質 標 準 相 同 者, 請 於 YES 欄 內 打 ˇ ; 不 同 者 請 於 NO 欄 內 打 ˇ, 並 請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填 可 製 供 之 規 格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1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10 馬 達 請 購 規 格 書 工 程 名 稱 請 購 日 期 工 程 編 號 需 要 日 期 設 備 編 號 負 載 種 類 請 購 編 號 項 目 請 廠 商 報 價 時 提 供 資 料 1 額 定 HP P φ V HZ 依 據 CNS 標 準 2 數 量 轉 子 型 式 3 型 式 全 閉 外 扇 潤 滑 種 類 4 防 爆 等 級 eg3 d2g4 框 號 5 裝 置 位 置 屋 內 屋 外 接 線 箱 位 置 6 絕 緣 等 級 E B F 絕 緣 等 級 7 起 動 方 式 直 接 Y- 電 抗 器 噪 音 位 準 8 驅 動 方 式 直 接 耦 合 V 型 皮 帶 輪 ( 規 格 : ) 起 動 電 流 9 額 定 時 間 連 續 性 瞬 時 起 動 轉 矩 10 周 圍 溫 度 5 ~42 滿 載 電 流 11 使 用 係 數 1.0 1.05 1.1 1.15 滿 載 效 率 12 定 部 保 護 設 備 溫 度 探 測 器 溫 度 計 滿 載 功 因 13 軸 承 保 護 設 備 溫 度 探 測 器 溫 度 計 滿 載 轉 速 14 接 線 盒 孔 徑 鑄 鐵 質 內 牙 " NPT 停 頓 轉 矩 15 馬 達 結 線 接 線 座 端 子 電 纜 線 端 子 推 力 負 載 16 接 地 端 子 在 基 座 上 在 結 線 盒 內 空 間 加 熱 器 P V W 17 慣 性 轉 矩 GD2= kg-m 2 at RPM 定 部 溫 度 探 測 器 型 式 18 推 力 負 載 thrust kg 軸 承 溫 度 探 測 器 型 式 19 空 間 加 熱 器 φ V Hz 外 型 圖 編 號 20 煞 車 電 壓 φ V Hz V 型 皮 帶 輪 規 格 21 防 爆 等 級 証 明 有 22 防 逆 裝 置 有 23 測 試 報 告 有 24 承 認 圖 有 廠 商 簽 章 : 25 馬 達 附 件 滑 軌 馬 達 底 座 26 按 裝 方 式 如 下 表 0 1 2 3 4 5 6 7 8 9 0 3 6 9 備 防 爆 方 式 須 符 合 IEC 或 註 JIS 規 定 1 4 7 廠 ( 處 ) 長 課 長 請 購 2 5 8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1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11 交 流 電 壓 穩 壓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項 次 項 目 品 質 標 準 1 名 稱 交 流 電 壓 穩 壓 器 2 型 式 全 電 子 式 屋 內 用 屋 外 用 3 容 量 1 3 5 10 KVA 4 輸 相 數 單 相 二 線 式 單 相 三 線 式 5 電 壓 110V 220V 6 頻 率 60HZ±5%(57HZ~63HZ) 7 入 許 可 電 壓 輸 出 設 定 電 壓 +10%~20% 8 輸 出 電 壓 範 圍 AC110V AC220V ±10% 可 調 輸 出 9 電 壓 變 動 率 1%( 當 NO LOAD Full Load) 10 精 確 度 ±0.5% 11 反 應 時 間 <5 cycle 12 諧 波 含 量 <3% THD 13 V A 效 率 >85% 14 WATT 效 率 >85% 15 冷 卻 方 式 風 冷 式 自 冷 式 16 使 用 條 件 0 ~40 海 拔 1000 公 尺 以 下, 相 對 溼 度 70%~95%RH 可 以 消 除 瞬 間 停 電 再 恢 復 供 電 時 引 起 17 緩 開 裝 置 之 暫 態 過 電 壓 須 具 備 過 電 壓 保 護 裝 置 短 路 保 護 18 保 護 裝 置 異 常 警 報 音 響 輸 出 跳 脫 警 報 接 點 19 輸 出 NF B 2P ATx PCS 20 附 件 傍 路 切 換 開 關 輸 出 電 壓 表 21 保 固 期 間 兩 年 22 外 觀 尺 寸 廠 商 規 格 23 噪 音 小 於 60dB 交 貨 時 須 附 : 原 廠 測 試 報 告 保 固 書 使 用 說 明 書 備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YES NO 說 明 註 廠 商 報 價 須 知 :1. 請 依 本 規 格 表 所 列 之 規 格 項 目 與 品 質 標 準 報 價 2.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與 本 表 所 列 品 質 標 準 相 同 者, 請 於 YES 欄 內 打 ˇ ; 不 同 者 請 於 NO 欄 內 打 ˇ, 並 請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填 可 製 供 之 規 格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1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12 空 載 保 護 設 備 請 購 規 格 書 項 次 項 目 品 質 標 準 1 名 稱 馬 達 空 載 保 護 電 驛 組 2 數 量 ST 3 變 額 電 壓 AC110V AC220V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YES NO 說 明 4 電 壓 變 動 範 圍 ±10% 5 額 定 電 流 AC1~160A 6 動 作 電 流 設 定 值 100% 7 復 歸 電 流 設 定 值 90% 8 消 耗 電 力 5VA 以 下 9 動 作 時 間 設 定 值 120% 時 在 0.3sec 以 下 10 使 用 周 溫 -10 ~+60 11 附 件 電 流 轉 換 器 1~80A 64~160A 12 須 附 文 件 使 用 說 明 ( 線 路 圖 ) 備 註 廠 商 報 價 須 知 :1. 請 依 本 規 格 表 所 列 之 規 格 項 目 與 品 質 標 準 報 價 2.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與 本 表 所 列 品 質 標 準 相 同 者, 請 於 YES 欄 內 打 ˇ ; 不 同 者 請 於 NO 欄 內 打 ˇ, 並 請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填 可 製 供 之 規 格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2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13 液 位 開 關 請 購 規 格 書 項 項 目 品 質 標 準 次 1 名 稱 電 極 式 液 位 開 關 2 設 備 編 號 TAG NO. 3 型 式 一 般 型 防 護 型 4 液 額 定 電 壓 AC110V AC220V, 60±5%HZ 5 電 極 間 電 壓 AC8V AC24V 6 反 應 時 間 1. 動 作 時 80ms 以 下 位 2. 復 歸 時 160ms 以 下 7 控 制 輸 出 AC220V 5A 2A 8 使 用 周 溫 -10 ~+55 ( 一 般 用 ) 控 -10 ~+70 ( 高 溫 用 ) 9 相 對 溼 度 45%~85%RH 10 絕 緣 電 阻 100MΩ 制 高 低 水 位 控 制 11 控 制 種 類 高 低 水 位 及 警 報 控 制 高 低 水 位 警 報 及 給 水, 排 水 控 制 12 器 接 點 數 1ab 2ab 13 電 材 質 樹 脂 瓷 器 鐵 弗 龍 極 70 max 150 max 14 保 耐 溫 250 max 持 15 器 保 護 蓋 1 式 16 配 管 接 續 口 ½"NPT ¾"NPT 17 電 材 質 SUS316 18 極 長 度 1m 19 棒 數 量 PC 20 配 接 續 螺 帽 PC 21 彈 簧 墊 圈 PC 22 迫 緊 螺 帽 PC 23 件 分 離 器 PC 1. 須 附 承 認 圖 及 " 品 質 証 明 文 件 " 備 2. 防 爆 型 須 附 防 爆 等 級 証 明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YES NO 說 明 註 廠 商 報 價 須 知 :1. 請 依 本 規 格 表 所 列 之 規 格 項 目 與 品 質 標 準 報 價 2.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與 本 表 所 列 品 質 標 準 相 同 者, 請 於 YES 欄 內 打 ˇ ; 不 同 者 請 於 NO 欄 內 打 ˇ, 並 請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填 可 製 供 之 規 格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2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14 喇 叭 請 購 規 格 書 項 項 目 品 質 標 準 次 1 名 稱 喇 叭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YES NO 說 明 2 數 量 PC 3 型 式 嵌 頂 式 壁 掛 式 單 管 號 角 式 4 額 定 3W 5W 10W 15W 25W 輸 出 功 率 5 尺 寸 8" 12" 6 材 質 金 屬 ABS 木 質 7 使 用 場 所 屋 內 屋 外 8 保 護 型 式 防 水 型 耐 壓 防 爆 型 防 火 型 一 般 型 9 阻 抗 8Ω 3W 5W 10W 15W 10 匹 配 變 壓 器 25W 100V/8Ω 1. 防 火 型 者, 係 使 用 於 消 防 工 程, 須 附 以 下 兩 項 文 件 : 備 政 府 認 定 之 檢 驗 機 構 所 開 具 符 合 消 防 法 規 之 " 品 質 証 明 文 件 " 進 口 品 需 附 " 進 口 証 明 " 2. 耐 壓 防 爆 型 者, 須 附 防 爆 等 級 之 証 明 文 件 註 廠 商 報 價 須 知 :1. 請 依 本 規 格 表 所 列 之 規 格 項 目 與 品 質 標 準 報 價 2.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與 本 表 所 列 品 質 標 準 相 同 者, 請 於 YES 欄 內 打 ˇ ; 不 同 者 請 於 NO 欄 內 打 ˇ, 並 請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填 可 製 供 之 規 格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2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15 功 率 放 大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項 項 目 品 質 標 準 次 1 名 稱 功 率 放 大 器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YES NO 說 明 2 數 量 PC 3 使 用 電 源 AC110V/220V/DC24V 交 直 流 兩 用,60HZ 4 額 定 60W 100W 150W 輸 出 功 率 200W 400W 5 頻 率 響 應 20HZ~20KHZ±3dB 6 失 真 度 0.8% 以 下 (1KHZ 滿 載 輸 出 時 ) BASS 100HZ±10dB 7 音 質 調 整 TREBLE 10KHZ±10dB 8 MIC:-166 db /600Ω3 組 輸 入 TUNER,CD,TAPE,AUX:-20dB 信 號 / 阻 抗 /10KΩ4 組 平 衡 型 100V 70V 9 喇 叭 輸 出 不 平 衡 型 4Ω 8Ω 16Ω 10 備 輸 出 信 號 / 阻 抗 0dB/600Ω 交 貨 時 須 附 以 下 文 件 : 使 用 及 保 養 手 冊 線 路 圖 註 廠 商 報 價 須 知 :1. 請 依 本 規 格 表 所 列 之 規 格 項 目 與 品 質 標 準 報 價 2. 廠 商 報 價 規 格 與 本 表 所 列 品 質 標 準 相 同 者, 請 於 YES 欄 內 打 ˇ ; 不 同 者 請 於 NO 欄 內 打 ˇ, 並 請 於 說 明 欄 內 詳 填 可 製 供 之 規 格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2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16 電 纜 銅 接 頭 請 購 規 格 書 線 徑 圖 Aφ Bφ Cφ D E E1 E2 F F1 F2 F3 G G1 G2 G3 L H m 2 60 10.6 12 19 40 - - 90 18 32 45 15 24 6 135 5 100 13.6 15 23 - - 95 20 35 55 16 32 7 150 8 圖 150 16.9 18 29 - - 60 16 35 9 170 一 50 200 19.5 21 32 14 - - 110 40 45 70 17 43 10 180 10 250 21.9 23 38 - - 25 35 49 13 207 97 325 圖 24.7 26 42 35 49 13 212 75 17.5 40 115 50 400 二 27.4 29 47 107 37 55 15 222 12 說 明 :1. 材 質 以 紫 銅 製 作, 純 度 99.97% 以 上 2. 製 作 后 須 作 退 火 處 理, 並 將 接 觸 面 鉋 光 3. 表 面 全 部 經 鍍 銀 處 理 選 用 數 量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3-2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第 四 章 電 氣 工 程 施 工 規 範 4.1 法 規 及 標 準 電 機 施 工 要 求 及 品 質, 至 少 應 符 合 下 列 任 一 法 規 或 標 準 : 4.1.1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 經 濟 部 72.12.9 經 (72) 工 49007 號 函 修 ) 4.1.2 屋 外 供 電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57.5.24 經 臺 (57) 公 企 字 第 18807 號 修 正 ) 4.1.3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 內 政 部 64.3.31 台 內 勞 字 第 622471 號 令 發 布 ) 4.1.4 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NFPA 70-1993) 4.1.5 Lightning Protection Code(NFPA 780-1992) 4.1.6 National Electrical Safety Code (ANSI C2) 4.1.7 International Electreical Commisions (IEC) 4.1.8 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 (JIS)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4-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2 電 機 設 備 安 裝 電 機 設 備 之 安 裝, 應 嚴 格 遵 照 設 備 製 造 廠 家 所 提 供 的 安 裝 說 明 書 施 工, 並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4.2.1 配 電 盤 馬 達 控 制 中 心 安 裝 4.2.1.1 安 裝 配 電 盤 的 固 定 槽 鐵, 應 在 電 氣 室 地 板 灌 注 水 泥 之 前 仔 細 的 調 整 其 他 置 及 水 平, 務 使 其 誤 差 不 超 過 廠 商 建 議 的 容 許 值, 灌 注 水 泥 當 中 並 需 派 員 隨 時 注 意, 避 免 這 些 槽 鐵 被 碰 離 其 應 有 的 位 置 4.2.1.2 安 裝 一 整 列 配 電 盤 時, 首 先 應 固 定 中 間 盤, 然 後 向 左 右 兩 邊 逐 一 安 裝, 應 使 配 電 盤 之 前 後 位 置 和 高 度 保 持 整 齊 4.2.1.3 於 配 電 盤 的 位 置 調 整 完 畢 之 後, 應 依 設 計 圖 或 廠 家 建 議 方 式, 鎖 緊 基 礎 螺 絲 4.2.1.4 盤 內 的 匯 流 排 連 接 處, 應 在 基 礎 螺 絲 鎖 緊 之 前 先 行 掛 上 連 接 片 及 螺 絲, 於 基 礎 螺 絲 固 定 之 後 再 將 所 有 連 接 螺 絲 鎖 緊, 鎖 緊 螺 絲 所 需 的 扭 力, 應 依 據 廠 家 的 建 議 值, 每 個 螺 絲 鎖 緊 之 後, 應 立 即 以 明 顯 的 色 筆 或 油 漆 點 上 記 號 4.2.1.5 盤 間 之 接 線, 應 依 據 廠 家 的 接 縫 圖 逐 一 接 上, 並 使 用 廠 家 所 提 供 的 電 纜 / 電 線, 若 廠 家 並 未 提 供 這 些 電 纜 / 電 線, 則 所 有 現 場 製 作 的 連 接 線 均 應 在 兩 端 分 別 套 入 線 號 4.2.1.6 現 場 檢 驗 及 測 試 應 依 據 廠 家 提 供 的 說 明 書 或 監 工 的 指 示 範 行 之 4.2.1.7 馬 達 控 制 中 心 內 各 個 起 動 器 的 保 護 電 驛, 應 依 據 實 際 馬 達 規 格 來 設 定, 若 發 現 規 格 不 符, 應 立 即 由 現 場 另 購 合 用 的 電 驛 或 電 驛 內 的 發 熱 元 件 替 換 之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4-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2.1.8 配 電 盤 安 裝 當 中 應 完 全 防 止 異 物 掉 入 斷 路 器 接 觸 器 或 電 驛 的 帶 電 部 份 及 接 點, 安 全 及 接 線 完 畢 之 後 應 清 掃 配 電 盤 內 部, 不 得 有 任 何 殘 屑 遺 留 在 配 電 盤 內 4.2.1.9 配 電 盤 安 裝 接 線 完 畢 之 後 送 電 之 前, 應 使 用 適 當 材 料, 例 如 厚 紙 板 或 塑 膠 紙 加 以 防 護, 避 免 灰 塵 或 異 物 掉 入 盤 內 4.2.2 變 壓 器 安 裝 4.2.2.1 變 壓 器 應 依 據 圖 示, 放 置 於 事 先 做 好 的 基 礎 台 上, 其 安 裝 方 向 應 配 合 進 出 線 的 接 線 位 置 4.2.2.2 若 變 壓 器 的 進 出 線 使 用 匯 流 排, 應 特 別 注 意 匯 流 排 連 接 點 高 程 的 配 合 4.2.2.3 匯 流 排 和 變 壓 器 連 接, 應 使 用 可 撓 性 連 接 片, 以 免 匯 流 排 上 的 應 力 加 諸 變 壓 器 套 管 上 4.2.2.4 變 壓 器 若 需 要 在 工 地 組 裝 配 件, 如 散 熱 片 或 油 鼓 等, 其 施 工 步 驟 及 細 節 應 完 全 依 據 廠 家 的 指 示 進 行 4.2.2.5 變 壓 器 若 需 在 工 地 充 填 絕 緣 油, 應 在 設 備 送 抵 工 地 後 儘 速 施 行 之, 以 避 免 濕 氣 浸 入 變 壓 器 的 絕 緣 體 4.2.2.6 工 地 充 填 絕 緣 油 之 前, 必 須 先 試 驗 其 耐 壓 強 度, 未 經 試 驗 合 格 的 絕 緣 油, 不 得 充 填 4.2.3 匯 流 排 (BUS DUCT) 4.2.3.1 所 有 匯 流 排 連 接 處 之 螺 絲, 均 應 以 廠 家 指 定 扭 矩 加 以 鎖 緊 4.2.3.2 連 接 變 壓 器 和 配 電 盤 的 匯 流 排, 若 需 調 整 其 水 平, 應 讓 變 壓 器 端 之 高 度 固 定 而 在 配 電 盤 端 調 整 之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4-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2.3.3 貫 通 屋 內 和 屋 外 或 者 危 險 區 和 非 危 險 區 之 間 的 匯 流 排, 應 根 據 廠 家 的 指 示 加 以 密 封, 以 防 止 水 氣 侵 入 室 內 或 爆 炸 性 氣 體 由 危 險 區 傳 入 非 危 險 區 4.2.3.4 匯 流 排 和 變 壓 器 連 接, 應 使 用 可 撓 性 連 接 片, 以 免 匯 流 排 上 的 應 力 加 諸 變 壓 器 套 管 上 4.2.4 電 容 器 4.2.4.1 電 容 器 依 圖 示 裝 於 鐵 架 或 固 定 於 地 面 或 裝 於 電 容 器 盤 內 各 電 容 器 單 體 之 間 應 保 持 適 當 通 風 間 隔 4.2.4.2 電 容 器 搬 運 時 不 得 施 力 於 其 礙 子 上, 以 避 免 礙 子 斷 裂 或 使 得 礙 子 和 電 容 器 外 殼 之 間 造 成 裂 縫 4.2.4.3 電 容 器 接 線 時, 其 螺 絲 扭 矩 應 依 廠 家 指 示 值 設 定 之, 避 免 過 大 扭 矩 造 成 礙 子 斷 裂 4.2.5 電 池 4.2.5.1 電 池 應 依 圖 示 放 置 於 電 池 架 上 4.2.5.2 電 池 液 的 充 填 或 補 充, 應 依 廠 家 說 明 書 之 指 示 施 行 之 4.2.5.3 電 池 接 線 螺 絲 的 鎖 緊 扭 矩, 應 依 廠 家 的 指 示 施 行 之, 不 得 過 大 或 不 足 4.2.5.4 電 池 接 線 完 畢 之 後, 所 有 接 縫 端 子 應 蓋 上 廠 家 提 供 的 絕 緣 蓋 板 4.2.6 其 他 器 具 ( 燈 具 按 鈕 開 關 等 ) 4.2.6.1 電 機 設 計 圖 上 所 示 的 燈 具 開 關 或 電 氣 設 備 等 的 位 置, 一 般 均 只 是 示 意 圖, 其 確 實 位 置 應 由 現 場 視 實 際 情 況 決 定 之, 務 使 避 開 其 他 機 械 設 備 路 燈 則 不 應 阻 擋 車 道 及 人 行 道 的 通 行 4.2.6.2 用 電 具 應 遠 離 高 溫 的 設 備 或 管 路, 應 遠 離 潮 濕 處 所 4.2.6.3 用 電 器 具 的 安 裝 位 置 應 考 慮 操 作 及 維 護 空 間, 應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4-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在 不 必 搭 架 的 情 況 下 能 夠 操 作 及 維 護 4.2.6.4 器 具 的 蓋 子, 於 安 裝 完 成 之 後 應 確 實 蓋 好, 以 確 保 這 些 器 具 的 功 能 不 致 受 到 破 壞 4.2.6.5 需 要 人 員 操 作 的 開 關 按 扭 或 插 座 等, 其 安 裝 高 程 除 圖 上 另 有 規 定, 應 在 地 板 樓 樓 上 1200 公 厘 4.2.6.6 在 危 險 區 內, 只 能 裝 設 經 過 任 可 的 電 機 設 備 和 材 料 所 有 防 爆 設 備 的 法 蘭 氣 隙 不 得 刮 傷 或 研 磨 4.2.6.7 埋 入 式 盤 ( 箱 ) 於 施 工 時, 其 背 後 須 安 置 同 樣 大 小 之 鐵 絲 網 以 利 混 凝 土 附 著, 鐵 絲 網 規 格 為 20 公 厘 鐵 絲 20 公 厘 網 目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4-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3 土 壤 開 挖 及 支 架 的 施 工 4.3.1 土 壤 開 挖, 應 遵 照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之 規 定, 並 需 特 別 注 意 防 止 邊 坡 崩 塌 危 害 工 作 人 員, 可 將 邊 坡 斜 挖 或 利 用 擋 土 板 來 達 到 保 護 的 目 的, 開 挖 出 之 土 石 應 立 即 清 理, 不 得 堆 積 顧 開 挖 面 之 上 方 4.3.2 安 裝 支 架 於 結 構 物 時, 應 避 免 損 害 結 構 物 的 強 度, 未 獲 得 監 工 工 程 師 許 可, 不 得 在 結 構 物 之 構 件 上 鑽 孔 獲 准 在 構 件 上 鑽 孔 時, 也 必 需 鑽 在 對 強 度 影 響 小 最 的 位 置 4.3.3 未 得 監 工 工 程 師 的 同 意, 不 得 在 儲 槽 容 器 等 設 備 上 鑽 孔 焊 接 或 切 掉 其 中 任 一 部 份 必 需 焊 接 支 架 顧 儲 槽 時, 應 在 該 設 備 施 行 退 火 或 舖 內 襯 之 前 實 施 之 支 架 應 儘 可 能 焊 接 於 設 備 之 基 座 邊 緣 4.3.4 所 有 本 工 程 所 使 用 的 支 架, 應 避 開 樓 梯 或 爬 梯 的 通 道, 以 免 人 員 攀 爬 樓 梯 時, 其 身 體 或 依 服 受 到 阻 礙 4.3.4 所 有 本 工 程 所 使 用 的 支 架, 應 避 開 樓 梯 或 爬 梯 的 通 道, 以 免 人 員 攀 爬 樓 梯 時, 其 身 體 或 衣 服 受 到 阻 礙 4.3.5 導 線 管 電 纜 及 電 氣 設 備 所 需 的 支 架, 應 依 麥 寮 地 區 塗 裝 基 準 施 工 4.3.6 設 備 或 結 構 物 的 油 漆, 若 是 因 本 工 程 施 工 而 遭 到 破 壞, 承 包 商 應 負 責 修 補 復 原 之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4-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4 導 線 管 及 電 纜 架 施 工 4.4.1 厚 鋼 導 線 管 4.4.1.1 切 斷 導 線 管 時, 其 切 斷 面 應 與 導 線 管 軸 心 成 直 角, 切 斷 口 應 銼 光 平 整 4.4.1.2 導 線 管 互 相 連 接 或 導 線 管 接 至 器 具 應 使 用 管 牙, 管 牙 互 相 術 接 處 至 少 應 有 五 全 牙 的 咬 合 4.4.1.3 工 地 絞 制 螺 絞 時, 應 使 用 標 準 螺 絲 鐫 模, 絞 製 時 不 可 使 螺 紋 崩 牙 任 何 導 線 管 若 有 崩 牙, 應 將 該 處 螺 紋 切 調 重 做 4.4.1.4 金 屬 管 的 螺 紋 處 均 必 須 塗 上 一 層 管 牙 膏, 一 方 面 防 銹, 另 一 方 面 增 加 導 電 率 4.4.1.5 工 地 彎 管 時, 應 使 用 彎 管 器 或 油 壓 彎 管 機 4.4.1.6 金 屬 管 彎 曲 時, 其 內 側 半 徑 不 得 小 於 導 線 管 內 徑 的 六 個 彎 曲 部 份 的 導 線 管 內 徑 不 得 縮 小 4.4.1.7 使 用 制 止 螺 絲 圈 (Locknut) 時, 應 使 用 切 入 型, 當 鎖 緊 時, 制 止 螺 絲 圈 將 咬 入 器 具 金 壁, 以 確 保 導 線 管 和 金 壁 間 成 良 好 導 體 4.4.1.8 導 線 管 使 用 制 止 螺 絲 圈 與 器 具 盒 連 接 時, 盒 壁 內 外 兩 側 均 應 各 有 一 只 制 止 螺 絲 圈 鎖 緊, 導 線 管 末 端 應 加 適 當 的 護 圈 (Bushing), 以 防 止 導 線 損 傷 4.4.1.9 施 工 中 導 線 管 末 端 應 加 適 當 防 護, 以 防 水 泥 或 其 他 異 物 掉 進 管 中 備 用 管 之 兩 端 應 塞 住 4.4.1.10 直 管 應 使 兩 拉 線 盒 間 不 超 過 75 公 尺 距 離 4.4.1.11 配 穿 電 線 之 前, 導 線 管 應 全 部 清 理, 將 內 部 細 屑 除 淨 4.4.2 非 金 屬 管 4.4.2.1 切 斷 導 管 時, 其 切 斷 面 應 與 導 線 管 軸 心 成 直 角, 切 斷 口 應 銼 光 平 整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4-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4.2.2 非 金 屬 管 變 曲, 可 使 用 噴 燈 或 手 提 熱 風 機 烘 烤 到 導 線 管 變 軟 後 彎 曲 之 烘 烤 時 不 得 將 管 子 表 面 烤 焦 ; 彎 曲 時, 管 子 截 面 不 得 變 形 縮 小 4.2.2.3 非 金 屬 管 之 間 連 接, 得 使 用 漲 管 方 式 或 使 用 管 子 接 頭 施 工 之 4.4.2.4 導 線 管 連 接 處, 其 相 互 重 疊 的 長 度 須 為 管 徑 對 1.2 倍 以 上, 但 使 用 粘 著 劑 時, 此 長 度 可 降 低 為 管 徑 之 0.8 倍 以 上 4.4.2.5 使 用 粘 著 劑 時, 需 在 導 線 管 預 訂 連 接 面 塗 上 一 層, 並 於 插 入 時 輕 輕 轉 動, 使 粘 著 劑 分 佈 均 勻 4.4.2.6 導 線 管 末 端 應 擴 張 成 喇 叭 口 或 使 用 喇 叭 口 形 狀 之 配 件, 以 保 護 導 線 不 受 損 傷 4.4.3 軟 管 4.4.3.1 硬 導 線 管 和 振 動 性 設 備 之 間, 應 裝 置 軟 管 以 隔 離 此 種 振 動 4.4.3.2 每 一 段 軟 管 之 兩 端 均 需 使 用 軟 管 接 頭 以 連 接 硬 管 或 設 備 4.4.3.3 防 水 軟 管 裝 置 接 頭 時, 應 注 意 水 密 性, 務 使 軟 管 和 接 頭 之 連 接 處 不 致 滲 水 4.4.3.4 茗 軟 管 或 接 頭 無 法 提 供 良 好 之 導 電 性 能, 則 應 在 軟 管 兩 端 做 好 接 地 跳 接 線, 使 整 個 管 路 系 統 和 設 備 之 間 維 持 良 好 之 接 地 連 續 性 4.4.4 地 下 配 管 4.4.4.1 地 下 導 線 管 應 以 水 泥 包 覆, 水 泥 的 強 度 應 大 於 140kg/cm 2, 水 泥 頂 部 表 面 應 漆 成 紅 色 以 資 識 別 4.4.4.2 水 泥 包 覆 的 厚 度, 在 周 圍 不 得 低 於 75 公 厘, 導 線 管 之 間, 不 得 低 於 50 公 厘 當 導 線 籲 冒 出 地 面 時, 水 泥 包 覆 也 應 跟 著 導 線 管 突 出 於 完 成 地 面 至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4-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少 75 公 厘 4.4.4.3 管 溝 開 挖 後, 應 先 舖 上 一 層 50 公 厘 厚 的 水 泥, 待 其 凝 固 之 後 在 上 面 燉 管, 最 下 一 層 導 線 管 和 此 水 泥 面 應 距 離 75 公 厘 以 上, 以 容 納 水 泥 包 覆 4.4.4.4 地 下 導 線 管 裝 配 完 畢 後, 應 經 監 工 工 程 師 檢 驗 核 准, 然 後 才 能 灌 注 水 泥 包 覆 水 泥 包 覆 儘 量 一 次 灌 注, 以 減 少 連 接 孔 隙, 灌 注 水 泥 時 應 以 振 動 器 消 除 灌 注 造 成 的 氣 泡 4.4.4.5 灌 注 完 成 後 之 水 泥 包 覆 頂 端 應 在 完 成 地 面 以 下 600 公 厘 或 更 深, 若 地 下 管 配 於 道 路 下 方 或 橫 過 道 路 下 方, 其 深 度 應 至 少 為 1200 公 厘, 同 時 應 加 鋼 筋 補 強 之 穿 過 排 水 溝 下 方, 則 應 距 排 水 溝 底 水 泥 下 緣 150 公 厘 4.4.4.6 地 下 管 應 使 傾 斜 至 1/400, 以 使 管 內 水 份 流 出 配 於 兩 人 孔 之 間 時, 可 由 中 間 向 兩 端 傾 斜 4.4.4.7 配 於 地 下 之 非 金 屬 管, 其 連 接 一 律 以 粘 著 劑, 以 防 地 下 水 由 接 縫 進 入 管 內 4.4.4.8 使 用 非 金 屬 管 於 地 下 時, 其 突 出 地 面 部 份 一 律 改 為 金 屬 管, 非 金 屬 管 和 金 屬 管 相 接 部 份 應 設 在 地 下 水 泥 包 覆 內 4.4.5 露 出 配 管 4.4.5.1 露 出 配 管 時, 管 路 行 進 方 向 應 和 牆 壁 樑 或 柱 平 行 或 垂 直 4.4.5.2 導 線 管 應 避 開 高 溫 設 備 或 管 線, 或 至 少 距 離 300 以 厘, 無 法 保 持 300 公 厘 距 離 時, 導 線 管 外 面 應 包 覆 熱 絕 緣 物 4.4.5.3 導 線 管 及 管 件, 應 避 開 潮 濕 處 所 裝 於 屋 外 時, 管 件 或 出 線 盒 接 線 盒 之 開 口 部 份 應 儘 可 能 裝 於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4-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側 邊 或 下 方, 以 減 少 水 份 侵 入 4.4.5.4 導 線 管 路 徑, 應 選 用 容 易 接 近 之 處, 尤 其 接 線 盒 和 拉 線 盒 之 裝 置 處 所, 應 避 免 依 靠 搭 架 才 能 到 達 4.4.5.5 導 線 管 需 要 連 接 到 振 動 性 設 備 時, 應 使 用 軟 管 4.4.5.6 直 管 的 長 度 超 過 75 公 尺 者, 應 裝 置 伸 縮 接 頭 4.4.5.7 厚 鋼 導 線 管 至 少 每 隔 3 公 尺 有 一 處 支 撐, 轉 彎 或 接 線 盒 拉 線 盒 附 近, 必 須 額 外 增 加 固 定 點 4.4.5.8 非 金 屬 管 應 至 少 每 隔 1.5 公 尺 有 一 處 支 撐 4.4.5.9 兩 出 線 盒 或 拉 線 盒 間 之 導 線 籲, 其 總 彎 曲 角 度 不 得 超 過 360 度 4.4.5.10 成 群 的 導 線 管 彎 曲 時, 應 使 其 彎 曲 部 份 構 成 同 心 圓 4.4.6 外 內 配 管 4.4.6.1 敷 設 暗 管 時, 需 按 設 計 圖 所 示 埋 於 樓 版 或 牆 壁 內, 導 線 管 應 儘 量 避 刷 重 疊 或 交 叉, 管 子 重 疊 時, 其 直 徑 之 和 不 得 超 過 牆 壁 或 地 板 厚 度 的 1/3 4.4.6.2 敷 設 明 管 時, 其 穿 樑 或 穿 樓 板 部 份 需 利 用 預 留 的 套 管 4.4.7 電 纜 架 (CABLE TRAY) 4.4.7.1 電 纜 架 應 安 裝 成 完 整 系 統, 以 溝 成 接 地 回 路 4.4.7.2 兩 層 電 纜 架 之 間 應 保 持 300 公 厘 以 上 之 距 離, 以 作 為 安 裝 或 維 修 的 空 間 4.4.7.3 電 纜 架 應 在 適 當 間 距 加 支 撐, 以 使 其 變 行 不 超 過 6 公 厘 臨 近 彎 頭 (Fitting) 處 應 加 支 撐 補 強 之 4.4.7.4 工 地 切 割 電 纜 架 時, 切 割 處 應 按 台 塑 工 程 基 準 FES-M13031M 補 漆 4.4.7.5 圖 面 標 示 電 纜 架 安 裝 高 度, 均 以 其 下 緣 為 準 4.4.7.6 電 纜 架 應 裝 設 完 整 之 後 才 可 以 佈 放 導 線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4-1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5 電 線 電 纜 施 工 4.5.1 一 般 要 求 4.5.1.1 所 有 導 線 的 長 度, 均 應 依 據 現 場 實 際 測 量 值 來 決 定, 設 計 圖 或 電 纜 一 覽 表 (Cable Schedule) 上 的 數 字 僅 能 做 為 參 考 4.5.1.2 綠 色 導 線 只 能 為 接 地 線 之 用, 白 色 導 線 只 能 做 為 被 接 地 的 中 性 線 4.5.1.3 電 纜 彎 曲, 其 內 緣 曲 率 半 徑 應 大 於 電 纜 外 徑 的 12 倍 若 電 纜 製 造 廠 有 其 他 建 議 值, 則 依 其 建 議 值 為 準 4.5.1.4 通 信 導 線 不 得 與 動 力 或 照 明 線 共 用 導 線 管 電 線 架 拉 線 盒 出 線 盒 或 線 盒 或 管 件, 但 純 為 供 給 通 信 設 備 電 源 的 導 線 不 在 此 限 4.5.1.5 施 工 期 間, 電 纜 兩 端 均 應 做 適 當 保 護, 以 防 止 水 氣 侵 入 或 導 線 受 到 損 壞 4.5.1.6 電 纜 內 之 備 用 心 線 兩 端 均 應 使 用 絕 緣 膠 帶 包 覆 4.5.2 電 線 電 纜 及 於 導 線 管 內 4.5.2.1 拉 線 前, 導 線 管 應 先 清 管 4.5.2.2 拉 線 時 應 使 用 滑 拉 膏 來 減 小 導 總 磨 擦, 不 得 使 用 石 油 類 的 潤 滑 油 脂 或 肥 皂 來 取 代 滑 拉 膏 4.5.2.3 拉 線 中 應 注 意 不 可 使 導 線 打 結 絞 扭, 並 需 注 意 拉 力 不 可 超 過 導 線 所 能 承 受 的 張 力 強 度 4.5.2.4 導 線 在 導 線 管 中 不 得 有 任 何 接 續, 導 線 必 須 連 接 時, 應 在 接 線 盒 內 施 行 之 4.5.2.5 垂 直 導 線 管 超 過 30 公 尺 長 時, 應 加 附 有 固 定 導 線 裝 置 的 拉 線 盒, 用 來 支 撐 導 線 重 量 否 則 導 線 管 應 做 適 度 轉 彎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4-1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5.3 電 線 電 纜 配 於 電 纜 架 上 4.5.3.1 電 纜 佈 放 於 電 纜 架 時, 高 低 壓 應 分 層 佈 放, 但 以 金 屬 或 非 易 燃 的 隔 板 隔 開 者, 不 在 此 限 4.5.3.2 電 纜 原 則 上 不 在 電 纜 架 內 連 接 但 圖 面 有 標 示 時, 其 連 接 需 按 製 造 廠 家 標 準 製 作, 同 時 其 位 置 應 在 容 易 檢 視 之 處 4.5.3.3 電 纜 在 電 纜 架 內, 應 排 列 整 齊, 在 垂 直 電 纜 架 上, 應 每 隔 600 公 厘 用 紮 線 帶 縛 綁 一 處, 水 平 部 份 應 每 隔 2 公 尺 綁 紮 一 處 4.5.3.4 多 心 電 纜 大 於 100 平 方 公 厘 者, 或 單 心 電 纜 大 於 500 平 方 公 厘 者, 在 電 纜 架 內 需 按 NEC 之 規 定 放 置 並 不 得 重 疊, 但 單 對 三 絞 電 纜 留 有 通 度 通 風 距 離 者 除 外 4.5.3.5 電 纜 架 穿 過 樓 板 或 者 防 火 分 區 牆 壁 時, 應 在 電 纜 施 工 完 畢 後 以 防 火 材 料 填 塞 之 4.5.3.6 電 纜 架 由 屋 外 引 進 屋 內 時, 電 纜 應 在 外 外 做 滴 水 環, 以 避 免 雨 水 沿 著 電 纜 流 進 屋 內 4.5.3.7 電 纜 兩 端 及 中 間 每 隔 20 公 尺 應 以 明 牌 加 以 標 識 4.5.3.8 電 纜 架 的 強 度 只 能 支 撐 電 纜 的 重 量, 因 此 施 時 不 得 將 拉 線 工 具 或 設 備 裝 設 於 電 纜 架 上 4.5.4 電 線 電 纜 配 於 電 纜 溝 中 4.5.4.1 電 纜 溝 內 之 導 線 須 順 序 排 列, 同 一 回 路 之 導 線 以 紮 線 帶 加 以 綁 紮 以 利 識 別 4.5.4.2 由 室 外 進 入 室 內 電 纜 溝 之 每 一 管 口 須 以 防 水 材 料 加 以 封 密, 以 防 止 地 下 水 或 雨 水 滲 入 4.5.4.3 電 纜 溝 由 室 內 延 伸 一 室 外 者, 須 以 防 水 材 料 在 入 口 處 加 以 堵 塞 4.5.4.4 室 外 電 纜 溝 應 於 電 纜 施 工 完 畢 之 後, 填 入 細 砂,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4-1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並 在 上 方 蓋 上 溝 蓋, 溝 蓋 應 與 周 圍 完 成 地 面 平 齊 4.5.5 電 纜 直 埋 4.5.5.1 佈 設 電 纜 前, 應 先 挖 掘 佈 設 電 纜 的 溝 渠, 溝 渠 底 部 整 平 夯 實 4.5.5.2 溝 渠 底 部 應 舖 上 一 層 160 公 厘 厚 的 細 砂, 然 後 將 電 纜 依 順 序 置 於 其 上 若 有 多 層 電 纜, 則 每 層 之 間 均 應 以 規 定 厚 度 的 細 砂 隔 開, 頂 層 電 纜 之 上 再 覆 蓋 一 層 160 公 厘 厚 的 細 砂, 所 有 細 砂 的 厚 度 均 以 各 層 電 纜 中 最 大 直 徑 電 纜 的 頂 部 算 起 所 有 細 砂 均 應 稍 加 夯 實 佈 放 電 纜 時, 應 使 電 纜 稍 為 曲 折, 大 約 每 一 公 尺 的 長 度, 其 曲 折 的 幅 度 為 50 公 厘 4.5.5.3 舖 設 完 成 之 細 砂 上 方, 應 以 50 公 厘 之 紅 色 水 泥 板 舖 蓋 之, 水 泥 板 之 上 則 以 土 壤 回 填 之, 並 夯 實 至 與 周 圍 泥 土 相 同 之 硬 度 4.5.5.4 電 纜 埋 設 深 度, 自 完 成 地 面 到 最 上 層 的 最 大 電 纜 頂 部, 應 不 小 於 600 公 厘, 在 重 型 車 輛 通 行 或 交 通 頻 繁 處, 應 使 用 鋼 筋 補 強 型 電 纜 溝 加 蓋 4.5.5.5 在 完 成 地 面 下 200 公 厘 深 之 處, 應 舖 設 安 全 標 示 帶 標 識 之 塑 膠 布 條 的 覆 蓋 寬 度 應 至 少 等 於 電 纜 群 寬 4.5.5.6 每 條 地 下 電 纜 均 應 以 銘 牌 標 識 之, 標 識 銘 牌 應 縛 綁 電 纜 兩 端 及 進 出 地 下 處 也 應 標 識 4.5.5.7 地 下 電 纜 的 上 方 地 面 應 以 適 當 材 料, 依 下 列 原 則 標 識 其 路 徑 : a. 直 線 部 份 至 少 每 30 公 尺 標 識 一 處 b. 轉 彎 或 分 岐 處, 應 在 端 彎 或 分 岐 點 1 公 尺 範 圍 內 標 識 之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4-1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c. 電 纜 群 的 寬 度 若 低 於 2 公 尺, 則 標 識 於 電 纜 群 的 中 心 線, 超 過 2 公 尺 則 應 標 識 於 電 纜 群 的 兩 邊 4.5.6 電 線 電 纜 連 接 4.5.6.1 所 有 回 路 導 線, 如 非 必 要, 應 避 免 中 途 連 接 4.5.6.2 導 線 穿 於 導 線 管 中 時, 不 得 在 道 線 管 內 連 接, 所 有 接 縫 應 在 盒 內 施 行, 並 設 置 於 容 易 檢 視 之 處 4.5.6.3 導 體 連 接 時, 應 將 導 體 表 面 處 理 乾 淨 之 後 始 可 連 接 4.5.6.4 導 體 連 接, 應 儘 可 能 使 用 套 管 壓 接, 若 有 困 難, 則 使 用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則 所 規 定 的 施 工 法 4.5.6.5 連 接 後 應 依 規 定 包 紮 絕 緣 膠 布 4.5.6.6 高 壓 電 纜 連 接, 應 依 有 關 廠 家 說 明, 由 有 經 驗 的 技 術 人 員 施 行 之 4.5.7 高 壓 電 纜 末 端 處 理 4.5.7.1 高 壓 電 纜 末 端 處 理, 應 由 有 經 驗 的 技 術 人 員, 根 據 廠 家 的 指 示 步 驟 施 行 之 69KV 以 上 應 具 台 電 檢 定 合 格 執 照 人 員 負 責 施 工 4.5.7.2 電 纜 切 斷 部 份 若 不 能 立 刻 施 行 末 端 處 理, 應 加 密 封, 以 防 水 氣 侵 入 4.5.8 設 備 接 線 4.5.8.1 所 有 導 線 在 接 線 前, 應 先 使 用 高 阻 計 測 量 其 絕 緣 電 阻 並 做 成 記 錄, 若 絕 緣 電 阻 未 達 規 定 值 時, 應 先 修 理 或 抽 換 導 線 之 後 才 能 接 線 4.5.8.2 導 線 末 端, 應 套 上 壓 著 型 接 線 端 子, 然 後 接 到 設 備 的 端 子 板 上 在 壓 著 接 縫 端 子 之 前, 應 根 據 接 線 圖 的 指 示, 套 入 線 號 4.5.8.3 配 電 盤 內 之 導 線, 應 在 測 試 完 畢 後 排 列 整 齊, 並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4-1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以 適 當 紮 帶 縛 綁 固 定 之 4.5.8.4 電 纜 中 未 使 用 的 心 線 應 以 絕 緣 膠 帶 包 覆 之 4.5.9 特 殊 電 纜 4.5.9.1 被 遮 蔽 線 之 遮 蔽 導 體, 應 在 一 端 且 只 能 在 一 端 接 地 中 途 連 接, 該 遮 蔽 導 體 應 在 端 子 台 上 相 接 以 使 其 和 接 線 箱 的 箱 體 絕 緣 4.5.9.2 雙 重 遮 蔽 電 纜 之 內 遮 蔽 導 體 應 依 7.9.1 之 要 求 施 工, 其 外 遮 蔽 導 體 則 應 在 每 一 接 線 箱 及 末 端 接 地 4.5.9.3 廣 播 系 統 的 喇 圈 接 線, 應 注 意 所 有 喇 圈 均 應 接 相 同 極 性 4.5.9.4 高 速 的 資 料 傳 輸 電 纜 或 光 織, 其 連 接 分 歧 或 末 端 處 理 均 應 使 用 指 定 的 材 料, 並 嚴 格 依 照 廠 家 所 提 供 的 施 工 說 明 來 安 裝 4.5.9.5 光 纜 之 彎 曲 半 徑 絕 對 不 得 小 於 廠 家 所 規 定 的 值, 在 拉 線 時, 每 一 拉 線 箱 前 均 應 有 人 負 責 整 理 或 導 引 該 光 纜, 以 免 光 織 過 份 曲 折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4-1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6 導 線 及 導 線 管 密 封 4.6.1 地 下 導 線 管 電 纜 或 電 纜 溝 進 入 屋 內 時, 其 連 入 點 應 加 密 封, 以 防 止 地 下 水 侵 入 4.6.2 所 有 防 爆 封 接 頭 應 裝 置 在 距 離 防 爆 器 具 或 危 險 區 邊 界 457 公 厘 範 圍 內 在 B 類 (Group B) 危 險 場 所, 密 封 接 頭 應 依 圖 示, 緊 貼 著 防 爆 器 具 安 裝 4.6.3 密 封 接 頭 應 待 系 統 測 試 檢 驗 完 成 之 後 方 才 充 填 密 封 混 合 物 (Sealing Compound) 4.6.4 在 充 填 密 封 混 合 物 之 前, 要 先 以 密 封 纖 維 (Sealing Fiber) 做 成 場 壩, 以 免 密 封 混 合 物 流 失 垂 直 型 密 封 接 頭, 密 封 織 維 應 塞 在 接 頭 的 下 緣, 水 平 密 封 接 頭 則 應 塞 在 接 頭 的 兩 端 4.6.5 充 填 密 封 混 合 物 的 厚 度, 至 少 要 等 於 密 封 接 頭 的 公 稱 直 徑, 並 不 得 小 於 16 公 厘 密 封 混 合 物 應 完 全 圍 繞 接 頭 內 的 每 一 條 導 線, 包 括 導 線 間 之 空 隙 都 應 加 以 填 滿 4.6.6 施 工 完 畢 之 後, 密 封 接 頭 的 充 填 口 應 以 其 原 有 之 塞 頭 確 實 蓋 好, 若 有 密 封 混 合 物 滴 入 充 填 口 的 螺 絞 內, 應 先 將 該 等 混 合 物 清 除, 才 能 鎖 回 塞 頭 4.6.7 接 至 防 爆 設 備 或 接 線 盒 的 備 用 管 及 開 口, 均 必 須 以 經 過 認 可 的 管 塞 加 以 密 封 4.6.8 在 危 險 區 內, 波 管 電 纜 接 至 接 線 盒 須 使 用 適 用 於 該 危 險 區 之 電 纜 接 頭 連 接 之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4-1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7 避 雷 及 接 地 工 程 4.7.1 接 地 線 之 埋 設 深 度 至 少 為 600 公 厘, 但 埋 於 地 下 導 線 管 群 的 水 泥 包 覆 內 者, 不 在 此 限 4.7.2 若 使 用 絕 緣 線 當 接 地 導 線, 其 絕 緣 體 需 為 緣 色 4.7.3 接 地 線 之 連 接, 一 律 以 熱 模 焊 (Thermoweld) 法 施 工 4.7.4 佈 放 地 下 接 地 線 時, 應 使 接 地 線 有 適 度 的 鬆 弛, 切 忌 拉 緊, 以 防 覆 蓋 泥 土 時 造 成 過 大 張 力 4.7.5 接 地 線 由 地 下 伸 出 地 上 之 處 應 以 非 金 屬 管 保 護 之 接 地 線 應 避 免 被 混 泥 土 直 接 包 覆, 應 以 非 金 屬 管 保 護 之 4.7.6 露 出 之 接 地 線 應 至 少 每 隔 1.5 公 尺 固 定 一 處 接 地 線 不 得 露 出 置 於 地 面 或 人 行 通 道 上 4.7.7 地 下 接 地 線 若 是 預 留 將 來 延 伸 之 用 者, 應 圈 成 1.5 公 尺 圓 行 然 後 掩 埋 4.7.8 接 地 棒 設 置 成 群 時, 各 棒 之 間 距 應 保 持 3 公 尺 以 上 4.7.9 安 裝 避 雷 針 導 線 時, 不 得 造 成 導 線 急 彎, 導 線 彎 曲 半 徑 應 大 於 200 公 厘, 彎 曲 內 角 不 得 小 於 90 度 4.7.10 避 雷 針 導 線 附 近 1 公 尺 範 圍 內 的 金 屬 體, 都 必 須 和 此 接 地 導 線 連 接, 以 避 免 造 成 側 擊 4.7.11 埋 於 牆 壁 內 的 接 地 線, 不 得 配 於 鋼 筋 群 中 間 4.7.12 所 有 接 地 線 應 避 免 穿 過 鐵 磁 性 金 屬 形 成 的 迴 圈 4.7.13 所 有 電 機 設 備 導 線 管 電 纜 架 等 非 帶 電 之 金 屬 部 份 均 應 接 地 4.7.14 電 纜 架 應 於 兩 端 及 沿 途 每 隔 30 公 尺 以 內 施 行 接 地 電 纜 架 之 所 有 接 頭 均 應 與 電 纜 架 做 電 氣 連 接, 由 電 纜 架 引 出 之 金 屬 導 線 管 應 接 地 至 電 纜 架 4.7.15 所 有 欲 接 地 之 設 備, 其 接 線 點 均 應 先 徹 底 除 去 油 漆 或 除 銹, 以 確 保 低 接 觸 電 阻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4-1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8 火 災 警 報 與 廣 播 對 講 系 統 4.8.1 設 備 及 材 料 之 安 裝 位 置 須 按 圖 示 裝 設, 其 結 線 須 按 圖 示 及 廠 家 資 料 施 工 4.8.2 本 系 統 所 使 用 之 電 線 及 電 纜 須 佈 放 於 專 用 之 導 線 管 及 電 纜 槽 架 中, 不 得 與 動 力 控 制 和 照 明 回 路 共 管 或 共 架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4-1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第 五 章 電 氣 工 程 檢 驗 規 範 5.1 工 程 中 間 及 完 工 檢 查 5.1.1 工 程 在 承 冏 申 請 工 程 部 份 或 全 部 份 工 程 款 時, 必 須 進 行 工 程 品 質 檢 查, 並 檢 附 檢 查 表, 為 做 付 款 之 依 據 5.1.2 工 程 施 工 檢 查 表 之 項 目 如 下, 詳 如 附 表 (1) 控 制 室 電 氣 工 程 - 建 築 物 內 火 警 檢 查 表 (2) 控 制 室 電 氣 工 程 - 建 築 物 內 通 信 檢 查 表 (3) 控 制 室 電 氣 工 程 - 建 築 物 內 接 地 檢 查 表 (4) 控 制 室 電 氣 工 程 - 建 築 物 內 照 明 檢 查 表 (5) 電 話 系 統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6) 接 地 及 預 埋 管 工 程 檢 查 表 (7) 變 壓 器 或 開 關 盤 設 備 安 裝 工 程 檢 查 表 (8) 工 程 用 電 - 架 空 線 路 檢 查 表 (9) 廠 房 及 設 備 照 明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10) 電 源 幹 線 工 程 檢 查 表 (11) 廣 播 對 講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12) 火 警 系 統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13) 火 警 監 視 廣 播 電 話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14) 高 低 壓 動 力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15) 路 燈 配 電 安 裝 工 程 檢 查 表 (16) 檢 查 表 使 用 範 例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5-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2 工 程 完 工 測 試 5.2.1 各 項 工 程 在 完 工 後, 必 須 進 行 下 列 各 項 測 試 工 作 (1) 配 結 線 檢 查 (2) 絕 緣 電 阻 測 試 ( 含 設 備 及 電 力 電 纜 線 ) (3) 接 地 電 阻 測 試 (4) 設 備 單 體 性 能 測 試 ( 如 保 護 電 驛 及 CB 之 動 作 試 驗 ) (5) 系 統 動 作 程 序 測 試 (6) 正 式 送 電 測 試 5.2.2 在 正 式 送 電 測 試 前 必 須 完 成 上 述 (1)~(5) 之 測 試, 並 檢 附 測 試 表, 送 業 主 單 位 檢 認 同 意 後, 才 可 正 式 送 電 測 試, 一 般 常 用 測 試 表 單 有 下 列 數 種, 詳 如 附 表 (1) 交 流 電 壓 電 驛 (27 59) 試 驗 表 (2) 交 流 電 壓 流 驛 (50/51 51N) 試 驗 表 (3) 接 地 過 電 壓 電 驛 (64) 試 驗 表 (4) 交 流 方 向 過 電 流 電 驛 (67) 試 驗 表 (5) ABB 保 護 電 驛 試 驗 表 (6) 3E RELAY 試 驗 表 (7) CT&PT 極 性 試 驗 表 (8) 耐 壓 測 試 表 (9) 接 地 電 阻 測 試 表 (10) 配 電 盤 構 造 檢 查 表 (11) 配 電 盤 機 構 動 作 試 驗 表 (12) 配 電 盤 動 作 程 序 試 驗 表 (13) 配 電 盤 測 試 報 告 (14) 送 電 檢 查 表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5-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