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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總 則 目 錄 章 頁 別 次 1.1 範 圍 1-1 1.2 標 準 法 規 及 參 考 資 料 1-1~2 1.3 區 域 分 類 1-2 電 氣 工 程 設 計 規 範 2.1 電 氣 工 程 設 計 基 本 規 劃 2-1~18 2.2 開 關 室 規 劃 要 點 2-19~21 2.3 導 體 之 安 全 距 離 2-22 2.4 操 作 面 之 安 全 距 離 2-23~24 2.5 地 下 管 線 設 置 要 點 2-25~28 2.6 XLPE 電 纜 佈 設 之 最 小 彎 曲 半 徑 2-29 2.7 銅 導 體 XLPE 電 纜 之 短 路 容 許 電 流 2-30 2.8 PVC 管 及 厚 鋼 電 線 管 規 範 2-31 2.9 管 內 截 面 積 與 電 纜 截 面 積 之 關 係 表 2-32~33 2.10 漏 電 斷 路 器 裝 置 要 點 2-34~36 2.11 危 險 場 所 之 分 類 2-37~38 2.12 可 燃 性 瓦 斯 和 蒸 氣 分 類 2-39~43 2.13 電 氣 機 械 防 爆 構 造 定 義 2-44~45 2.14 防 爆 電 氣 機 器 表 示 2-46~48 2.15 美 國 NEC 法 規 對 危 險 區 之 規 定 2-49~58 2.16 美 國 NEC 法 規 對 危 險 區 之 劃 分 2-59~60 2.17 美 國 石 油 協 會 (API) 對 危 險 區 之 劃 分 2-61~73 2.18 美 國 NEMA 對 盤 體 等 級 之 分 類 2-74~75 2.19 IEC 對 容 器 之 保 護 等 級 之 分 類 2-76~77 2.20 電 儀 防 爆 器 材 之 選 定 2-78~80 2.21 主 要 低 壓 機 具 設 備 選 用 基 準 2-81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章 頁 別 次 2.22 封 閉 接 頭 使 用 機 機 與 場 所 2-82~84 2.23 封 閉 填 充 物 之 灌 裝 2-85 2.24 洩 水 換 氣 裝 置 使 用 時 機 2-86~87 2.25 接 地 設 計 要 點 2-88~91 2.26 接 地 系 統 分 類 2-92~94 2.27 電 力 系 統 保 護 設 計 2-95~151 電 氣 設 備 請 購 規 格 3.1 三 相 變 壓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3-1~2 3.2 低 壓 馬 達 啟 動 盤 請 購 規 格 書 3-3~6 3.3 高 壓 馬 達 啟 動 盤 請 購 規 格 書 3-7~11 3.4 斷 路 請 購 規 格 書 3-12 3.5 高 壓 接 觸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3-13 3.6 高 壓 電 力 熔 絲 請 購 規 格 書 3-14 3.7 串 聯 電 抗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3-15 3.8 電 抗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3-16 3.9 高 壓 電 容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3-17 3.10 馬 達 請 購 規 格 書 3-18 3.11 交 流 電 壓 穩 壓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3-19 3.12 空 載 保 護 設 備 請 購 規 格 書 3-20 3.13 液 位 開 關 請 購 規 格 書 3-21 3.14 喇 叭 請 購 規 格 書 3-22 3.15 功 率 放 大 器 請 購 規 格 書 請 購 規 格 書 3-23 3.16 電 纜 銅 接 頭 請 購 規 格 書 3-24 電 氣 工 程 施 工 規 範 4.1 法 規 及 標 準 4-1 4.2 電 氣 設 備 安 裝 4-2~5 4.3 土 壤 開 挖 及 支 架 施 工 4-6

第 五 章 第 六 章 章 頁 別 次 4.4 導 線 管 及 電 纜 架 施 工 4-7~10 4.5 電 線 及 電 纜 施 工 4-11~15 4.6 導 線 及 導 線 管 密 封 4-16 4.7 避 雷 及 接 地 工 程 4-17 4.8 火 災 警 報 與 廣 播 對 講 系 統 4-18 電 氣 工 程 檢 驗 規 範 5.1 工 程 中 間 及 完 工 檢 查 5-1 5.2 工 程 完 工 測 試 5-2 附 件 6.1 小 型 控 制 室 範 例 A- 1~2 6.2 大 型 控 制 室 範 例 A- 3 6.3 地 下 電 纜 溝 槽 埋 設 範 例 A- 4 6.4 高 壓 混 凝 土 管 路 製 作 範 例 A- 5 6.5 低 壓 混 凝 土 管 路 製 作 範 例 A- 6 6.6 高 低 壓 共 同 混 凝 土 管 路 製 作 範 例 A- 7 6.7 地 下 管 路 回 填 範 例 A- 8 6.8 埋 設 標 示 內 容 及 埋 設 範 例 A- 9 6.9 地 下 電 纜 埋 設 標 製 作 範 例 A- 10 6.10 混 凝 土 管 路 隔 板 製 作 範 例 A- 11 6.11 低 壓 人 孔 製 作 範 例 A- 12 6.12 高 壓 人 孔 製 作 範 例 A- 13 6.13 預 鑄 人 孔 製 作 範 例 A- 14~15 6.14 匯 流 排 之 安 全 電 流 A- 16 6.15 導 線 之 安 全 電 流 A- 17~19 6.16 電 纜 地 下 直 埋 之 安 全 電 流 A- 20~22 6.17 電 纜 地 下 配 管 之 安 全 電 流 A- 23~25 6.18 電 纜 空 中 架 設 之 安 全 電 流 A- 26

第 七 章 章 頁 別 次 6.19 電 纜 暗 渠 佈 設 之 安 全 電 流 A- 27 6.20 導 管 管 槽 配 線 之 安 全 電 流 A- 28~29 6.21 導 線 之 安 全 電 流 校 正 係 數 A- 30~31 6.22 地 下 配 管 及 空 氣 中 之 安 全 電 流 校 正 係 數 A- 32~36 6.23 導 線 管 徑 之 選 定 A- 37~39 6.24 600V 電 纜 電 線 外 徑 及 截 面 積 尺 寸 表 A- 40 6.25 配 管 線 最 小 線 徑 管 徑 A- 41 6.26 照 明 插 座 分 路 設 置 基 準 A- 42 6.27 一 般 照 明 插 座 負 載 計 算 A- 43 6.28 使 用 場 所 平 均 照 度 A- 44 6.29 厚 鋼 電 線 管 配 管 間 距 A- 45~46 6.30 配 管 線 範 例 A- 47~48 6.31 接 地 配 設 設 置 準 則 A- 49 6.32 動 力 管 線 配 設 計 置 準 則 A- 50~51 6.33 照 明 燈 具 配 設 設 置 準 則 A- 52~53 6.34 本 安 防 爆 設 備 配 管 線 準 則 A- 54~59 6.35 本 安 保 持 器 安 裝 規 定 A- 60 6.36 火 泥 熔 模 與 藥 粉 之 選 用 A- 61~62 6.37 馬 達 類 接 地 線 之 選 用 A- 63 6.38 垂 直 塔 槽 接 地 夾 板 安 裝 數 量 A- 64 附 表 7.1 控 制 室 電 氣 工 程 - 建 築 物 內 火 警 檢 查 表 B- 1~2 7.2 控 制 室 電 氣 工 程 - 建 築 物 內 通 信 檢 查 表 B- 3~4 7.3 控 制 室 電 氣 工 程 - 建 築 物 內 接 地 檢 查 表 B- 5 7.4 控 制 室 電 氣 工 程 - 建 築 物 內 照 明 檢 查 表 B- 6~7 7.5 電 話 系 統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B- 8~9 7.6 接 地 及 預 埋 管 工 程 檢 查 表 B- 10~12

章 頁 別 次 7.7 變 壓 器 或 開 關 盤 設 備 安 裝 工 程 檢 查 表 B- 13~14 7.8 工 程 用 電 - 架 空 線 路 檢 查 表 B- 15~18 7.9 廠 房 及 設 備 照 明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B- 19~21 7.10 電 源 幹 線 工 程 檢 查 表 B- 22~25 7.11 廣 播 對 講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B- 26~27 7.12 火 警 系 統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B- 28~29 7.13 火 警 監 視 廣 播 電 話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B- 30~31 7.14 高 低 壓 動 力 配 電 工 程 檢 查 表 B- 32~34 7.15 路 燈 配 電 安 裝 工 程 檢 查 表 B- 35~36 7.16 檢 查 表 使 用 範 例 B- 37 7.17 交 流 電 壓 電 驛 (27 59) 試 驗 表 B- 38 7.18 交 流 電 流 電 驛 (50/51,51N) 試 驗 表 B- 39~40 7.19 接 地 過 電 壓 電 驛 (64) 試 驗 表 B- 41 7.20 交 流 方 向 過 電 流 電 驛 (67) 試 驗 表 B- 42 7.21 ABB 保 護 電 驛 試 驗 表 B- 43~46 7.22 3E RELAY 試 驗 表 B- 47~49 7.23 CT&PT 極 性 試 驗 表 B- 50 7.24 耐 壓 測 試 表 B- 51 7.25 接 地 電 阻 測 試 表 B- 52 7.26 配 電 盤 構 造 檢 查 表 B- 53 7.27 配 電 盤 機 構 動 作 試 驗 表 B- 54 7.28 配 電 盤 動 作 程 序 試 驗 表 B- 55 7.29 配 電 盤 測 試 報 告 B- 56 7.30 送 電 檢 查 表 B- 57~62 第 八 章 工 程 規 範 彙 整 報 告 C- 1

第 一 章 總 則 1.1 範 圍 本 規 範 為 石 化 工 廠 電 氣 工 程 設 計 設 備 請 購 施 工 工 程 品 質 檢 驗 及 一 般 性 要 求 1.2 標 準 法 規 及 參 考 資 料 所 有 設 計 設 備 材 質 及 安 裝 的 細 節 都 不 得 和 下 最 新 法 規 及 標 準 的 最 新 版 相 抵 觸 (1)CNS: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CHINESE NATIONAL STANDARD) (2)TPCEC: 台 電 公 司 電 工 法 規 ( TAIWAN POWER COMPANY CODE) (3)NEC: 國 際 電 氣 法 規 (NATIONAL ELECTRICAL CODE) (4)ANSI: 美 國 國 家 標 準 協 會 (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5)NESC: 國 際 電 氣 安 全 法 規 (NATIONAL ELECTRICAL SAFETY CODE) (6)NEMA: 國 際 電 氣 製 造 協 會 (NATIONAL ELECTRICAL MANUFACTURERS) (7)NFPA: 國 際 防 火 協 會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 (8)UL: 保 險 者 的 實 驗 室 (UNDERWRITER S LABORATORIES) (9)API: 美 國 石 油 協 會 (AMERICAN PETROLEUM INSTITUTE) (10)IEEE: 電 機 電 子 工 程 師 協 會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 (11)OSHA: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條 例 (OCCUPATIONAL SAFETY & HEALTH ACT) (12)IEC: 國 際 電 學 委 員 會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AL COMMISSION)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1-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3)JIS: 日 本 工 業 標 準 (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S) 1.3 區 域 分 類 1.3.1 a. 危 險 地 區 - 依 最 新 NEC CODE 500 節 所 定 GROUP A,B,C,D CLASS1 DIV1 規 定 與 其 它 可 用 之 法 規 規 定 如 :NFPA 497. b. 依 最 新 NEC CODE 500 節 所 定 GROUP A,B,C,D DIV2 規 定 與 其 它 可 用 之 法 規 規 定 如 :NEPA 497 c. 非 危 險 地 區 - 依 最 新 NEC CODE 所 定 之 GROUP A,B,C,D 未 規 定 與 其 它 可 用 之 法 規 未 涵 括 地 區 1.3.2 危 險 地 區 或 半 危 險 地 區 電 氣 器 具 及 配 線 安 裝 應 符 合 最 新 NEC CODE ARTICLE 500 之 規 定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1-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第 二 章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 電 氣 工 程 設 計 基 本 規 劃 電 氣 工 程 設 計 基 本 規 劃 除 非 特 別 要 求, 否 則 電 氣 工 程 設 計 參 照 下 列 各 項 要 求 進 行 基 本 規 劃 2.1.1 配 電 系 統 2.1.1.1 饋 線 ( 兩 回 路 供 電 ) 33KV 22KV 11KV 三 相 三 線 60HZ, 依 電 阻 接 地 系 統 2.1.1.2 配 電 電 壓 (1) 高 壓 配 電 11.4KV 或 3.3KV 三 相 60HZ, 低 電 阻 接 地 (2) 低 壓 配 電 :380V 三 相 四 線 60HZ, 直 接 接 地 (3) 照 明 配 電 :220/110V 三 相 四 線 60HZ 2.1.1.3 設 備 電 壓 (1) 電 壓 馬 達 100HP( 含 ) 以 上 (2) 低 壓 馬 達 175HP( 含 ) 以 下 (3) 插 座 ( 電 力 ) 壓 縮 機 用 :380V A.C 三 相 60HZ 電 桿 機 用 :220V A.C 單 相 60HZ 及 220V 三 相 60HZ 鑽 孔 機 用 :110V A.C 單 相 60HZ (4) 燈 具 :220V A.C 單 相 60HZ (5) 插 座 :110V A.C 單 相 60HZ (6) 實 驗 用 設 備 :380V A.C 三 相 60HZ 220V A.C 三 相 60HZ 220V A.C 單 相 60HZ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10V A.C 單 相 60HZ 2.1.2 電 壓 降 2.1.2.1 電 氣 系 統 在 正 常 操 作 下 的 壓 降 應 限 制 在 下 列 範 圍 內 (1) 對 電 力 電 路 : 主 饋 線 及 次 及 饋 線 :1%( 距 離 <=100M) 從 變 壓 器 二 次 側 到 分 電 盤 :2%( 距 離 >100M) 馬 達 分 支 電 路 :3% 總 共 : 不 得 超 過 5% (2) 對 照 明 回 路 : 饋 線 :1%( 從 照 明 變 壓 器 到 分 電 盤 ) 照 明 電 路 :2%( 從 電 盤 到 最 遠 的 燈 具 或 插 座 ) 總 共 : 不 得 超 過 3% 2.1.2.2 允 許 最 大 馬 達 起 動 壓 降 10% 2.1.3 緊 急 電 力 系 統 2.1.3.1 緊 急 電 力 備 用 系 統 (1) 在 電 力 跳 脫 的 期 間 必 須 有 一 可 靠 的 備 用 電 力 確 實 的 供 電 力 給 一 些 重 要 負 載 (2) 要 有 一 個 自 動 切 換 開 關 在 電 力 跳 脫 時 自 動 地 切 換 到 備 用 電 力 系 統 並 且 是 在 電 壓 降 到 90% 時 動 作 2.1.3.2 不 斷 電 系 統 (UPS) 不 斷 電 系 統 必 須 確 實 的 供 應 電 力 到 下 列 重 要 負 載 : (1) 重 要 的 泵 及 馬 達 (2) 動 要 的 控 制 回 路 : 如 電 機 冷 凍 ( 冷 卻 ) 系 統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等 (3) 儀 器 設 備 及 DCS (4)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5) 控 制 室 開 關 室 以 及 特 殊 安 全 要 求 的 場 合 例 如 : 緊 急 照 明 2.1.4 變 電 站 2.1.4.1 變 電 站 包 括 開 關 室 和 變 壓 器 區 須 設 置 在 工 廠 的 防 爆 區 以 外 2.1.4.2 室 外 設 備 像 變 壓 器 等 應 固 定 在 水 泥 基 礎 上, 且 須 考 慮 散 熱 漏 油 及 搬 運 2.1.4.3 除 非 有 其 他 說 明 變 壓 器 區 開 關 室 都 必 須 空 間 供 日 後 擴 充 2.1.4.4 開 關 室 須 考 慮 空 調 系 統 之 規 劃 2.1.5 電 力 變 壓 器 2.1.5.1 變 壓 器 應 為 三 相 油 浸 自 冷 / 風 冷 型 55 溫 升 屋 外 型 2.1.5.2 變 壓 器 應 有 4 個 2.5% 的 全 容 量 分 接 頭, 兩 個 高 於 兩 個 低 於 一 次 側 額 定 電 壓 2.1.5.3 為 連 接 電 力 電 纜 絕 緣 套 管 應 以 密 閉 在 一 個 小 隔 間 中 2.1.5.4 溫 度 計 付 警 報 接 點, 壓 力 突 升 電 驛 及 油 位 計 等 都 必 需 提 供 2.1.5.5 10MVA 以 上 ( 含 ) 的 變 壓 器 應 包 含 差 動 保 護 電 驛 2.1.6 負 載 中 心 2.1.6.1 高 壓 開 關 盤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33KV 開 關 盤 使 用 裝 甲 型 固 定 式 CB, SF6 氣 體 絕 緣 (2)24KV/12KV 使 用 SF6 氣 體 體 緣 CB(GCB)3.3KV 則 使 用 真 空 斷 路 器 (VCB) (3) 過 電 流 低 電 壓 過 電 壓 接 地 故 障 差 動 ( 視 須 要 ) 電 驛 及 AC 電 流 電 壓 瓦 特 乏 時 表 必 須 安 裝 2.1.6.2 高 壓 馬 達 控 制 中 心 (1) 高 壓 MCC 應 為 裝 甲 型 前 端 封 閉 結 構 室 內 型 (2)CB 使 用 GCS 或 VCS (3) 除 非 有 其 他 說 明 馬 達 容 量 超 過 1250HP 應 考 慮 使 用 電 抗 降 壓 起 動 (4) 馬 達 保 護 電 驛 接 地 電 驛 電 流 表 電 流 傳 送 器 瓦 特 傳 送 器 ( 視 需 要 ) 等 都 應 包 括 在 內 (5) 馬 達 啟 動 的 控 制 電 壓 為 110VDC 2.1.6.3 低 壓 開 關 盤 (1) 低 壓 (380V 以 下 ) 開 關 盤 應 是 金 屬 外 殼 獨 立 型 (FREE-STANDING) 前 面 封 閉 (DEAD FRONT) 結 構 室 內 型 (2) 應 使 用 模 注 型 MCCB (3)CB 容 量 000A( 含 ) 以 上 應 使 用 ACB 2.1.6.4 低 壓 馬 達 控 制 中 感 (1) 馬 達 控 製 器 應 被 群 集 在 一 個 以 NEMA TYPE 1 包 封 的 裝 甲 自 立 型 MCC 中 並 裝 在 室 內 (2) 最 小 的 啟 動 器 尺 寸 應 為 NEMA SIZE 1 的 啟 動 單 元,NEAM SIZE 1 至 4 都 應 為 抽 出 型 (3) 啟 動 器 應 包 括 一 個 模 型 組 型 CB 電 碰 接 觸 器 積 熱 元 件 等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 為 確 保 重 要 泵 及 馬 達 時 間 電 源 跳 脫 能 順 利 的 再 起 動 應 使 用 延 遲 跳 脫 裝 置 (TDTD) TDTD 的 控 制 時 間 設 定 在 2-3 秒 (5) 馬 達 啟 動 器 的 控 制 電 壓 為 220VAC 或 110VAC 2.1.6.5 MV 及 HV 開 關 盤 (SWITCHGEAR) 及 MV MCC 的 控 制 電 源 應 從 DC 充 電 器 及 電 池 供 給 110V DC 2.1.6.6 開 關 及 MCC 應 有 10% 的 備 用 盤 及 30% 的 備 用 空 間 做 為 日 後 擴 充 2.1.6.7 應 裝 置 電 容 器 改 善 功 率 因 數 量 功 率 因 數 以 0.95 計 算 ) 2.1.7 照 明 系 統 2.1.7.1 照 系 統 設 平 均 照 度 如 下 所 述 : 位 置 所 需 LUX 辦 公 室 300~500 掏 制 室 300~500 電 氣 開 關 室 150~300 實 驗 室 500~650 泵 及 壓 縮 機 室 150~200 室 外 製 程 區 30~75 機 械 工 場 150~300 儲 藏 室 倉 庫 30~75 冷 卻 水 塔 區 30~50 貯 糟 區 10~20 戶 外 變 壓 站 20~50 停 車 場 20~30 道 路 6~12 2.1.7.2 照 明 應 提 供 給 所 有 室 內 和 戶 外 區 域 一 般 情 形 下 燈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具 的 使 用 應 以 下 述 : (1) 廠 區 製 程 槽 區 變 電 站 等 : 高 壓 鈉 氣 燈 (2) 道 路 : 高 壓 鈉 氣 燈 (3) 辦 公 室 大 樓 實 驗 室 ( 包 括 控 制 室 開 關 室 等 ): 日 光 燈 (4) 機 械 工 場 保 養 區 : 高 壓 鈉 氣 燈 (5) 貯 藏 所 倉 庫 5 米 以 上 : 高 壓 鈉 氣 燈 5 米 ( 含 ) 以 下 : 日 光 燈 2.1.7.3 照 度 的 計 算 是 在 相 板 以 上 750MM 處 量 側, 計 算 照 度 時 維 護 係 數 以 0.7 計 算 2.1.7.4 一 般 的 工 廠 室 外 照 明 應 選 用 適 當 的 照 明 燈 具 安 裝 2.1.7.5 室 外 照 明 應 以 時 間 開 關 光 電 控 制 器 或 DCS 的 ON/OFF 接 點 來 控 制 2.1.7.6 重 要 位 區 應 設 緊 急 照 明 供 停 電 時 停 車 操 作 用 這 些 燈 具 應 由 緊 急 電 源 或 UPS 供 電 至 少 可 以 維 持 30 分 鐘 2.1.7.7 電 池 操 作 燈 具 ( 緊 急 照 明 燈 ) 應 裝 置 做 為 控 制 室 及 辦 公 大 樓 的 緊 急 照 明 2.1.7.8 燈 具 外 殼 CLASS I DIVISION1: 耐 壓 防 爆 CLASS I DIVISION2: 安 全 增 防 爆 OUTDOOR NON-HAZARDOUS: 防 水 型 INDOOR NON-HAZARDOUS: 一 般 型 2.1.7.9 照 明 分 電 盤 (1) 照 明 分 電 盤 應 供 給 220/110V 主 電 源,20A 2P 分 路 開 關 供 室 內 照 明 及 20A 2P 漏 電 斷 路 供 室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外 照 明 用,20A 2P 分 路 開 關 給 插 座 用 (2) 線 路 負 載 不 得 超 過 斷 路 器 容 量 的 80% (3) 最 初 設 計 時, 每 五 回 路 應 留 一 回 路 備 用 (4) 每 一 盤 都 要 有 一 個 主 斷 路 器 2.1.8 插 座 2.1.8.1 一 般 插 座 (1) 插 座 安 裝 在 電 氣 室 控 制 室 倉 庫 辦 公 室 保 養 儲 存 室 及 室 內 非 防 爆 區, 應 為 二 線 三 極 接 地 型 110 A.C 15A 以 塑 膠 板 平 面 安 裝 (2) 插 座 安 排 每 一 分 路 開 關 應 不 超 過 4 組 雙 連 插 座 (3) 每 一 插 座 預 估 為 180VA 的 負 載 除 非 有 其 它 必 要 不 同 的 要 求 (4) 在 使 用 15 公 尺 延 長 線 的 情 況 下, 插 座 應 每 隔 20 公 尺 置 一 個 2.1.8.2 電 源 插 座 (1) 重 貴 務 型 插 座 應 能 供 電 給 可 攜 型 的 設 備 如 : 電 焊 機 空 壓 機 鑽 孔 機 等 (2) 每 一 分 路 的 插 座 不 得 超 過 四 個, 且 必 須 以 裝 置 在 低 壓 MCC 中 的 模 注 式 CB 保 護 (3) 插 座 的 額 定 : 壓 縮 機 用 :3 4 極 接 地 型 100AMP 380VA.C/220VA.C 電 焊 機 用 :1 3 極 接 地 型 100AMP 3220V A.C 鑽 孔 機 用 :1 3 極 接 地 型 20ANO 110V A.C (4) 室 外 或 電 焊 機 用 插 座 必 須 以 漏 電 斷 路 器 保 護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9 接 地 和 避 雷 系 統 2.1.9.1 所 有 電 氣 設 備 金 屬 結 構 槽 桶 及 管 路 等, 有 可 能 產 生 靜 電 的 都 必 須 接 地 2.1.9.2 在 製 程 區, 主 接 地 回 路 應 使 用 裸 銅 絞 線 60mm 2 以 上, 分 接 到 設 備 則 使 用 錄 色 PVC 被 的 30mm 2 銅 絞 線 2.1.9.3 600V 以 下 的 馬 達 及 設 備 使 用 30mm 2 從 外 殼 連 接 到 主 接 地 網 做 接 地 600V 以 上 則 使 用 60mm 2 2.1.9.4 在 變 電 站 及 開 關 場 主 接 地 回 路 最 小 必 須 是 100mm 2 的 裸 絧 絞 線 2.1.9.5 垂 直 貯 槽 的 接 地 點 如 下 : 槽 直 徑 接 地 數 量 槽 直 徑 接 地 數 量 3 以 上 2 9~12 5 3~6 3 15~16 6 6~9 4 16~20 7 槽 直 徑 接 地 數 量 20~25 8 25~30 9 30 以 上 10 2.1.9.6 製 程 設 備 安 裝 在 金 屬 上, 若 此 金 屬 在 安 裝 時 已 連 接 至 主 接 地 系 統 則 設 備 可 視 為 已 接 地 2.1.9.7 接 地 棒 應 為 直 徑 5/8 長 2.4M 或 直 徑 1 長 6M 的 鋼 心 銅 棒 2.1.9.8 連 接 接 地 棒 或 其 它 接 到 接 地 回 路 的 接 點, 都 必 須 採 用 爆 焊 或 熔 焊 來 連 接, 連 接 到 設 備 的 則 使 用 機 械 連 接 法 ( 如 使 用 端 子 ) 2.1.9.9 接 地 系 統 應 設 置 檢 查 手 孔, 以 便 能 夠 對 接 地 系 統 做 定 其 檢 查 及 測 試 ( 如 接 地 井 ) 2.1.9.10 接 地 系 統 的 對 地 電 阻 不 得 大 於 5Ω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9.11 裝 載 架 或 車 輛 裝 載 區 應 提 供 一 條 可 撓 電 纜 連 接 至 接 地 系 統 並 裝 置 一 個 強 力 彈 簧 夾 ; 在 裝 載 操 作 時 以 便 車 輛 接 地 ( 可 考 慮 採 磁 鐵 型 接 地 夾 ) 2.1.9.12 製 程 的 電 腦 控 制 系 統 必 須 有 一 個 獨 立 的 接 地 系 統, 接 地 電 阻 不 得 超 過 5Ω 2.1.9.13 所 有 儀 器 盤 控 制 盤 箱 體 的 金 屬 外 殼 必 須 和 製 程 區 及 電 氣 的 接 地 系 統 分 開 2.1.9.14 避 雷 系 統 (1) 須 依 企 業 內 石 化 工 廠 安 全 設 計 規 範 設 置 避 雷 保 護 (2) 避 雷 保 護 的 接 地 必 須 獨 立 2.1.10 通 信 系 統 2.1.10.1 電 話 系 統 (1) 電 話 系 統 必 須 安 裝 在 辦 公 大 樓 控 制 室 開 關 室 實 驗 室 現 制 室 及 其 它 須 要 的 地 方 (2) 本 系 統 必 須 安 裝 一 個 50 對 接 點 的 接 箱 以 便 和 主 交 換 機 (MAIN SWITCHING HOUSE) 連 接 2.1.10.2 通 信 系 統 由 UPS 供 給 單 相 110V A.C 2.1.10.3 呼 叫 連 絡 系 統 (1) 這 系 統 包 含 一 個 通 話 系 統 和 一 個 呼 叫 系 統 在 控 制 室 與 現 場 制 程 之 間 (2) 此 系 統 包 含 一 組 呼 叫 系 統 及 多 組 的 有 線 頻 道 對 講 系 統 (3) 在 CALSS I DIVISION 1 區 所 有 通 話 系 統 及 訊 號 的 裝 設 都 必 須 是 防 爆 型 (4) 每 一 個 站 包 括 一 個 話 筒 內 含 呼 叫 通 話 的 選 擇 開 關 及 現 場 揚 聲 器, 放 大 器 視 需 要 提 供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 在 CALSS I DIVISION 2 區 所 有 開 關 電 驛 發 弧 設 備 電 鈐 及 話 筒 都 應 是 防 爆 型 (6) 在 非 防 爆 室 外 區 這 裝 置 應 為 防 水 型 2.1.11 火 警 系 統 2.1.11.1 火 警 系 統 包 含 火 警 控 制 盤 綜 合 盤 檢 出 器 及 放 大 器 擴 大 器 2.1.11.2 綜 合 盤 須 有 按 鈕 指 示 燈 警 報 鈐 及 電 話 插 座 2.1.11.3 火 警 系 統 在 辦 公 室 實 驗 室 倉 庫 廠 房 應 設 置 2.1.11.4 自 動 滅 火 系 統 在 電 氣 室 控 制 室 電 腦 室 必 須 設 置 2.1.11.5 各 種 火 警 偵 測 器 的 有 效 範 圍 如 下 表 : 有 效 區 域 ( 平 方 公 尺 ) 偵 測 器 型 式 樓 層 高 度 (M) 防 火 建 築 一 般 建 築 定 溫 式 4 米 以 下 20 15 4 米 以 下 70 40 溫 升 差 動 式 4~8 米 40 25 4 米 以 下 100 100 偵 煙 式 4~8 米 50 50 8~20 米 30 30 2.1.11.6 火 警 指 示 系 統 包 括 出 口 指 示 燈 火 警 緊 急 逃 脫 指 示 燈 指 示 牌 緊 急 燈 等, 應 設 置 在 建 築 物 的 逃 生 路 上 2.1.11.7 在 CLASS I DIVISION 1 及 2 區 所 有 設 備 應 屬 防 爆 型 2.1.11.8 在 非 防 爆 區 所 有 的 設 備 為 一 般 型 2.1.11.9 火 警 盤 裝 置 在 控 制 室 並 連 接 到 監 視 中 感 的 主 火 警 盤 2.1.11.10 火 警 控 制 盤 是 由 UPS 供 給 110V AC 電 源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11.11 火 警 控 制 系 統 應 依 據 NFPA 及 中 華 民 國 消 防 法 規 設 計 2.1.12 電 熱 追 蹤 系 統 2.1.12.1 電 熱 追 蹤 系 統 是 對 需 要 的 地 方 提 供 防 凍 及 製 程 溫 度 保 持 2.1.12.2 電 熱 蹤 系 統 包 括 自 動 追 蹤 ( 自 我 調 整 ) 熱 電 纜 調 溫 器 電 力 線 箱 附 端 子 連 接 組 件 末 端 密 封 及 控 制 盤 等 2.1.12.3 在 CLASS I DIVISION 1 及 2 區 熱 追 蹤 系 統 必 須 是 防 爆 型 2.1.13 工 程 分 類 2.1.13.1 電 氣 工 程 應 依 照 工 作 性 質 或 區 域 再 細 分 為 下 列 個 項 (1) 電 力 及 控 制 工 程 (2) 接 地 及 避 雷 工 程 (3) 照 明 工 程 (4) 通 信 及 火 警 警 報 系 統 2.1.13.2 每 一 分 類 工 程 ( 子 工 程 ) 應 訂 定 一 個 發 包 契 約, 包 括 工 作 範 圍 要 求 圖 面 建 造 說 明 材 料 表 等 2.1.13.3 工 程 分 類 應 在 KICK-OFF 會 議 上 提 出 詳 明 討 論 2.1.14 配 線 系 統 2.1.14.1 除 非 有 特 別 說 明, 否 則 電 力 線 照 明 線 通 信 線 火 警 系 統 線 路 及 儀 用 工 程 線 路 都 使 用 配 管 / 電 纜 線 槽 系 統 2.1.14.2 配 管 系 統 設 計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 鍍 鋅 導 線 管 應 使 用 在 地 面 上, 除 非 有 特 別 說 明 (2) 硬 PVC 管 應 使 用 做 地 下 配 管, 除 非 有 特 別 說 明 (3) 地 下 埋 管 最 小 為 1 英 吋, 明 管 則 為 3/4 英 吋, 然 而 1/2 英 吋 的 管 可 使 用 在 照 明 通 訊 火 警 系 統 及 儀 器 (4) 地 下 配 管 最 小 須 埋 地 下 600mm( 通 過 道 路 1200mm 以 下 ), 除 非 有 特 別 說 明 (5) 地 下 管 群 假 如 是 給 電 力 線 用 的, 必 須 用 水 泥 將 它 包 起 來 (6) 導 線 管 不 可 安 裝 在 距 熱 線 或 熱 表 面 300mm 以 內 (7) 在 防 爆 區 拉 線 點 將 安 裝 在 地 面 上, 反 之 人 孔 或 手 孔 可 以 使 用 在 非 防 爆 區 (8) 電 力 導 線 大 於 38mm 2 時 電 力 和 控 制 線 應 分 開 配 設 (9) 現 場 的 控 制 站 或 按 鈕 應 儘 量 靠 近 馬 達 (10) 用 軟 管 連 接 負 載, 可 避 免 震 動, 並 方 便 在 保 養 時 拆 卸 及 移 動 (11) 在 CLASS IDIVISION 1 區 可 管 必 須 使 用 防 爆 型, 在 CLASS I DIVISION 2 及 非 防 爆 區, 防 水 型 的 軟 管 可 以 使 用 (12) 在 CLASS I DIVISION 1 區, 管 配 件 及 連 接 ( 接 線 ) 箱 都 必 須 是 防 爆 型 (13) 在 CLASS I DIVISION 2 區, 管 配 件 及 連 接 箱 應 是 防 水 型 (14) 有 電 弧 的 設 備 ( 電 驛 等 ) 裝 置 在 DIVISION 2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區 時, 應 用 一 個 防 爆 箱 密 封 起 來 (15) 封 閉 接 頭 呼 吸 器 及 洩 水 器 應 依 照 國 際 電 氣 法 規 裝 置 (16) 空 氣 管 必 須 使 用 SCH40 鍍 鋅 鐵 管 除 非 有 其 它 說 明 (17) 儀 用 壓 力 管 線 傳 送 器 等, 管 子 應 使 用 SUS316 SCH316 SCN103 不 銹 鋼 管, 除 非 有 其 它 說 明 2.1.14.3 電 纜 線 槽 (1) 電 纜 線 槽 應 為 梯 型 耐 候 鋼, 適 和 室 外 用 裝 置 (2) 電 纜 在 設 備 或 管 路 異 常 時 可 能 曝 露 在 傷 害 性 液 體 中 時, 必 須 加 裝 護 蓋 (3)600V 級 及 以 下 的 電 纜 允 許 敷 設 在 同 一 層 電 纜 線 槽 (4)600V 級 及 以 上 的 則 不 能 和 電 纜 600V 級 以 下 共 用 一 線 槽 (5) 儀 用 線 應 被 敷 設 在 一 別 的 電 纜 線 槽, 和 電 力 及 控 制 線 分 開 (6) 電 纜 線 槽 使 用 300mm 600mm 1000mm 寬 (7) 電 纜 線 槽 的 尺 寸 應 有 依 台 電 電 工 法 規 第 277 規 定 設 計 2.1.15 電 線 和 電 纜 2.1.15.1 電 線 及 電 纜 尺 寸 最 小 電 線 電 纜 尺 寸 如 下 表 : (1) 馬 達 電 力 部 份 ( 小 於 600V): 3.5mm 2 (2) 馬 達 電 力 部 份 (3300V): 14mm 2 (3) 馬 達 控 制 部 份 :2mm 2 (4) 饋 線 (3300V 以 上 ): 60mm 2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5) 照 明 及 插 座 :2mm 2 (1.6mm 2 ) (6) 控 制 電 路 及 儀 器 :1.25mm 2 2.1.15.2 電 力 系 統 線 (1) 電 纜 的 絕 緣 和 被 覆 規 定 如 下 : (a)600v 以 下 電 力 電 纜 應 為 600V 鋼 絞 線 交 連 PE(XLPE) 絕 緣 PVC 或 PE 被 覆 (b)3.3kv 級 電 力 電 纜 則 為 5KV 鋼 絞 線 附 遮 蔽 層 XLPE 絕 緣 PVC 或 PE 被 覆 中 性 點 接 地 系 統 ( 若 非 接 地 系 統 使 用 8KV 電 纜 ) (c)33kv 級 電 力 電 纜 為 35KV 單 心 線 銅 絞 線 附 遮 蔽 層 XLPE 絕 緣 PVC 或 PE 被 覆 中 性 點 接 地 系 統 (d) 馬 達 制 電 纜 應 為 600V 多 心 線 銅 絞 線 PVC 或 PE 絕 緣 PVC 或 PE 被 覆 (e) 儀 器 用 電 纜 應 為 300V 多 心 銅 絞 線 PE 絕 緣 麥 拉 鋁 箔 遮 蔽 PVC 或 PC 外 被 (f) 照 明 電 路 電 纜 應 為 600V 銅 絞 線 PVC 或 PE 絕 緣 電 纜 (2) 三 芯 電 纜 最 大 限 制 在 60mm 2 ( 含 ) 以 下,60mm 2 以 上 使 用 單 芯 電 纜 (3) 電 纜 應 有 額 定 負 載 125% 的 電 流 負 荷 量 (4)38mm 2 ( 含 ) 以 上 的 電 纜, 使 用 在 Y- 啟 動 時 應 為 單 芯 線 (5)600V 以 上 電 路, 電 纜 的 選 擇 應 和 電 力 系 統 短 路 電 流 同 級 (6) 所 有 電 力 及 控 制 線 都 必 須 以 標 籤 在 每 一 末 端 作 標 作 2.1.15.3 通 訊 線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 屋 內 用 電 話 線 應 為 0.65mmPE 絕 緣 PVC 被 覆 電 話 電 纜 (2) 屋 外 用 電 話 線 應 為 0.65mmPE 絕 緣 乳 膠 充 填 麥 拉 鋁 箔 遮 蔽 PVC 被 電 話 電 纜 2.1.15.4 火 警 電 線 (1) 所 有 偵 測 器 的 電 線 必 須 使 用 600V1.2mm 耐 熱 線 工 作 溫 度 130 2.1.16 設 計 計 算 書 2.1.16.1 託 外 設 計 之 承 包 商 應 準 備 並 提 供 工 程 計 算 書 給 業 主, 並 証 明 電 氣 系 統 的 適 用 性 和 完 整 性 2.1.16.2 計 算 書 至 少 需 包 括 下 列 各 項 : (1) 基 本 負 載 研 討 (2) 短 路 電 流 計 算 (3) 保 護 電 驛 設 定 計 算 (4) 保 護 電 驛 協 調 研 討 (5) 功 率 因 數 調 整 電 容 器 計 算 (6) 變 壓 器 容 量 計 算 (7) 電 力 電 纜 ( 變 壓 器 用 ) 的 大 小 計 算 (8) 饋 線 的 大 小 計 算 (9) 壓 降 計 算 (10) 馬 達 啟 動 時 的 壓 降 計 算 (11) 照 度 計 算 (12) 接 地 計 算 (13) 避 雷 計 算 (14)UPS 容 量 計 算 (15) 電 池 組 及 充 電 器 容 量 計 量 (16) 諧 波 失 真 率 計 算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17 說 明 書 2.1.17.1 託 外 設 計 之 承 包 商 對 電 氣 工 程 應 提 供 詳 細 施 工 說 明 書 2.1.18 圖 面 2.1.18.1 圖 面 應 提 供 足 夠 的 編 號 及 細 部 說 明 以 利 工 廠 施 工 建 造, 並 確 保 日 後 操 作 保 養 及 擴 充 沒 有 問 題 2.1.18.2 除 非 其 它 說 明 圖 面 的 尺 寸 為 A1 或 A3 2.1.18.3 圖 比 例 (1) 圖 面 可 用 比 例 有 下 列 13 種, 選 擇 其 中 最 適 用 的 一 種 : 1/1 1/2 1/5 1/10 1/20 1/30 1/50 1/100 1/200 1/300 1/500 1/1000 1/2000 (2) 比 例 應 清 楚 的 表 示 在 圖 名 框 中, 如 有 不 同 的 比 例 用 在 同 一 張 紙 面 上, 則 必 須 把 各 別 的 比 例 標 在 每 一 個 圖 上 (3) 不 必 參 考 圖 例 時, 應 在 圖 名 框 的 比 例 欄 註 明 NONE 2.1.18.4 圖 面 應 包 括 如 下 列 項 目 : (1) 圖 面 目 錄 (2) 防 爆 區 分 類 圖 (3) 標 準 電 氣 符 號 及 說 明 (4) 單 線 圖 (5) 接 地 圖 及 說 明 (6) 地 下 電 力 圖 及 說 明 (7) 明 管 電 力 圖 及 說 明 (8) 照 明 圖 及 說 明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9) 通 訊 系 統 圖 及 說 明 (10) 消 防 警 報 系 統 圖 及 說 明 (11) 熱 追 蹤 系 統 圖 及 說 明 (12) 控 制 線 路 圖 接 線 圖 (13) 配 管 線 表 (14) 電 纜 線 槽 及 說 明 (15) 主 要 的 電 纜 路 徑 及 說 明 (16)CCTV 及 說 明 (17) 其 它 2.1.18.5 圖 面 應 以 CAD 繪 製 2.1.19 備 料 2.1.19.1 託 外 設 計 之 承 包 商 應 做 撿 料 ( 抓 料 ) 工 作, 並 提 供 材 料 表 給 每 一 個 電 氣 儀 器 工 程 2.1.19.2 在 材 料 表 中 應 有 下 列 項 目 : (1) 名 稱 及 型 式 以 料 號 表 示 ( 依 業 主 基 準 ) (2) 單 位 及 數 量 (3) 名 稱 及 其 它 說 明 ( 尺 寸 型 式 ) 2.1.19.3 所 有 材 料 及 設 備 都 應 按 照 業 主 的 市 材 料 基 準 要 求, 除 非 有 其 它 說 明 2.1.20 提 供 送 TPC( 台 灣 電 力 公 司 ) 審 核 的 圖 面 及 文 件 (1) 圖 面 目 錄 (2) 工 廠 位 置 及 平 面 圖 (3) 電 氣 符 號 及 圖 例 (4) 單 線 圖 包 括 下 列 資 料 : (a) 系 統 說 明 - 電 壓 電 流 額 定 啟 斷 容 量 等 (b) 責 任 分 界 - 將 TPC 及 FPC 兩 者 間 的 責 任 點 分 開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c) 變 壓 器 電 容 器 CB PF NFB P.T L.A 避 雷 器 接 觸 器 等 要 將 規 範 及 連 接 方 式 表 示 出 來 (d) 量 測 表 計 電 驛 及 所 須 先 件 (e) 負 載 特 性 表 負 載 平 均 分 配 負 載 表 (f) 電 纜 電 線 - 型 式 ( 種 類 ) 長 度 大 小 管 管 溝 線 槽 架 空 或 地 下 埋 設 等 (5) 開 關 室 變 壓 器 及 電 容 器 的 平 面 圖 (6) 開 關 盤 變 壓 器 及 電 容 器 的 安 裝 及 排 列 (7) 高 壓 盤 負 載 盤 MCC 現 制 站 及 現 場 盤 的 外 型 圖 及 內 部 平 面 配 置 圖 (8) 線 路 分 配 圖 及 升 位 圖 : (a) 馬 達 照 明 及 用 電 設 備 的 平 面 配 置 (b) 電 纜 線 槽 管 預 埋 管 架 空 線 等 的 排 列 及 安 裝 (c) 從 配 電 盤 到 負 載 ( 馬 達 照 明 變 壓 器 電 等 容 器 ) 的 每 一 支 管 及 電 纜 都 要 標 示 出 管 號 及 線 的 尺 寸 (9) 設 計 及 計 算 資 料 表 (10) 用 電 設 備 一 覽 表 (11) 用 電 設 備 彙 總 表 (12) 十 年 間 負 載 變 化 預 測 (13) 主 要 設 備 規 範 明 細 表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 開 關 室 規 劃 要 點 一 變 電 室 Layout 規 劃 時 需 要 考 慮 事 項 : (1) 進 出 線 方 式 (2) 變 電 室 裝 設 位 置 及 型 式 (3) 可 使 用 空 間 (4) 周 圍 環 境 (5) 建 築 物 之 型 式, 設 備 進 出 之 考 慮 (6) 以 後 擴 充 之 可 能 性 (7) 變 電 室 之 散 熱 二 台 電 之 有 關 變 電 室 之 規 定 ( 屋 內 線 路 裝 置 規 則 第 400 條 ) 1. 變 電 室 以 選 用 獨 立 建 築 而 與 廠 房 或 黃 他 建 築 物 隔 離 為 原 則 但 利 用 廠 房 之 一 隅 為 變 電 室 者, 其 天 花 板 地 板 及 隔 離 用 牆 壁 等 應 具 有 防 火 保 護 設 備 2. 如 油 斷 路 器 及 變 壓 器 中 之 絕 緣 油 係 屬 燃 燒 性 者, 在 廠 房 或 其 他 建 築 物 內 設 變 電 室 時, 電 業 得 建 議 依 照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1) 牆 壁 屋 頂 及 地 板 宜 為 鋼 筋 混 凝 土 或 其 他 防 火 材 料 所 造 成 (2) 通 至 廠 內 或 建 築 物 內 之 門 路 (Doorways) 宜 備 有 能 防 火 之 封 閉 門 (3) 門 檻 之 高 度 足 以 限 製 室 內 最 大 一 台 變 壓 器 之 絕 緣 油 ( 假 定 自 該 變 壓 器 油 流 於 地 上 ) 向 門 外 溢 出, 其 高 度 以 不 低 於 100 公 厘 為 原 則 (4) 通 路 門 僅 限 電 氣 工 作 人 員 之 進 出 3. 變 電 室 應 有 防 止 水 侵 人 或 滲 透 之 適 當 設 施 4. 電 室 應 有 防 止 鳥 獸 等 異 物 侵 人 之 措 施 5. 變 電 室 內 機 器 之 配 置 應 考 慮 平 時 運 轉 維 護 及 設 備 不 良 時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1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替 換 當 空 間 等 條 件 6. 第 二 款 之 規 定 建 議 設 置 變 電 室 時 應 依 照 左 列 規 定 設 置 通 風 口 : (1) 通 風 口 之 位 置 應 儘 可 能 遠 離 門 窗 及 可 燃 物 (2) 為 達 到 自 然 通 風 所 設 通 風 口 之 排 列, 一 半 ( 指 所 需 開 口 之 面 積 ) 應 設 於 近 地 板 之 處, 另 一 半 則 設 於 屋 頂 上 或 近 於 屋 頂 上 之 壁 上 ; 或 所 有 之 通 風 口 ( 指 全 部 開 口 之 面 積 ) 均 設 在 近 屋 頂 之 處 (3) 變 壓 器 之 容 量 在 50 千 伏 以 下 者, 通 風 口 之 總 面 積 ( 應 扣 除 窗 口 上 網 蓋 等 所 之 面 積 後 ) 應 不 低 於 929 平 方 公 分 ( 或 1 平 方 呎 ); 變 壓 器 之 容 量 超 過 50 千 伏 安 者 每 超 過 1 千 伏 安 應 按 20 平 方 公 分 ( 或 3 平 方 呎 ) 計 算 為 原 則 (4) 通 風 口 應 有 耐 用 窗 格 (Grating) 或 網 罩 (Screens) 保 護 (5) 變 電 室 如 不 能 直 接 向 屋 外 萬 置 通 風 口 時, 應 設 能 耐 火 之 通 風 道 通 至 屋 外 (6) 凡 與 電 氣 或 防 火 無 關 之 管 道 不 得 經 過 或 進 入 變 電 室 7. 變 電 室 應 設 有 明 顯 之 危 險 標 籤 三 配 電 盤 配 置 及 安 裝 需 注 意 事 項 1. 配 電 盤 擺 設 位 置 及 前 後 空 間 2. 進 出 饋 線 之 型 式 3. 配 電 盤 之 圖 護 等 級 4. 配 電 盤 之 洩 壓 裝 置 設 計 5. 配 電 盤 發 熱 量 及 冷 卻 方 式 6. 基 礎 之 結 構 型 式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7. 其 他 週 邊 設 備 之 配 合 要 求 四 電 纜 線 進 出 方 式 1. 開 關 室 規 電 纜 之 出 入 方 式 可 使 用 以 下 方 法 : (1) 供 管 線 專 用 之 走 線 室 (2) 電 纜 線 槽 (3) 牆 壁 封 板 (4) 電 纜 溝 及 地 下 管 路 2. 開 關 室 與 控 制 室, 電 腦 室 等 相 關 設 施 場 所 之 連 通 可 使 用 走 線 室 電 纜 線 槽 地 下 管 路 或 高 架 地 板 電 纜 溝 等 方 式 連 結 3. 電 纜 線 進 出 開 關 室 後, 須 使 用 防 火 防 水 材 料 將 空 隙 加 以 封 閉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3 導 體 之 安 全 距 離 1. 低 壓 盤 裸 露 之 導 電 部 份, 其 異 極 間 最 小 距 離 如 下 : 單 位 :mm 電 路 電 異 極 間 壓 活 固 定 於 同 敷 設 面 保 持 於 自 由 空 間 線 對 地 125V 19 13 13 250V 32 19 13 600V 50 25 25 2. 屋 內 外 二 導 體 相 互 間 及 該 導 體 與 鄰 近 大 地 間 之 最 小 間 隔 如 下 : 單 位 :mm 標 稱 電 壓 屋 外 屋 內 ( 含 高 壓 盤 內 ) (KV) 導 體 相 互 間 導 體 對 地 導 體 相 互 間 導 體 對 地 3.3 最 小 300 150 150 70 標 準 500 250 250 120 6.6 最 小 300 150 150 70 標 準 500 250 250 120 11 最 小 400 200 200 110 標 準 600 300 300 160 22 最 小 500 300 300 215 標 準 700 400 400 250 66 最 小 1300 800 800 650 標 準 1700 1100 1100 700 161 最 小 2100 1500 - - 標 準 3000 1900 - -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4 操 作 面 之 安 全 距 離 (1) 電 氣 設 備 ( 如 配 電 盤 控 制 盤 開 關 斷 路 器 電 動 機 操 作 器 電 驛 及 其 他 類 似 設 備 ) 之 前 面 應 有 之 最 小 工 作 空 間 如 下 : 單 位 :mm 對 地 電 壓 (V) 環 境 Ⅰ 環 境 Ⅱ 環 境 Ⅲ 601~2500 900 1200 1500 2501~9000 1200 1500 1800 9001~25000 1500 1800 2700 25001 以 上 1800 2400 3000 註 :1. 環 境 Ⅰ 為 工 作 空 間 之 一 邊 露 出 活 電 部 份 而 另 一 邊 無 露 出 活 電 部 份 及 接 地 部 份 ; 或 工 作 空 間 之 兩 邊 皆 露 出 活 電 部 份 且 用 絕 緣 物 妥 加 掩 護 2. 環 境 Ⅱ 為 工 作 空 間 之 一 邊 露 出 活 電 部 份 而 另 一 邊 有 被 接 地 部 份 混 凝 土 牆 及 磚 牆 視 為 被 接 地 3. 環 境 Ⅲ 為 工 作 空 間 之 兩 邊 皆 露 出 活 電 部 份 且 不 用 絕 緣 物 酐 加 掩 護 而 運 轉 人 員 處 於 其 間 4.69KV( 含 ) 以 上, 操 作 空 間 依 實 際 需 求 另 訂 (2) 工 作 空 間 上 方 未 加 掩 護 之 活 電 部 份 最 小 離 地 高 度 如 下 : 單 位 :mm 對 地 電 壓 (V) 祼 電 部 份 候 離 地 高 度 匯 流 排 離 地 高 度 屋 外 屋 內 屋 外 屋 內 601~15000 最 小 2500 2500 3500 2500 標 準 - - 4000 3000 15001~36000 最 小 2700 2600 3500 3000 標 準 - - 4000 3500 36001~69000 最 小 3000 2800 4000 3000 標 準 - - 5000 4000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 開 關 室 內 3.3KV 高 壓 盤 及 600V 以 下 低 壓 盤 相 互 間 或 其 與 牆 壁 間 之 最 小 工 作 空 間 如 下 : 單 位 :mm 種 類 距 離 高 壓 配 電 盤 正 面 與 其 它 高 低 壓 盤 間 或 與 牆 壁 間 2500 高 壓 起 動 盤 正 面 與 其 它 高 低 壓 盤 間 或 與 牆 壁 間 2000 高 壓 盤 背 面 與 低 壓 盤 間 1200 高 壓 盤 背 面 與 高 壓 盤 背 面 間 或 與 牆 壁 間 1000 低 壓 盤 正 面 與 其 它 低 壓 盤 間 1200 低 壓 盤 背 面 與 低 壓 盤 背 面 間 700 低 壓 盤 背 面 與 牆 壁 間 700 低 壓 盤 正 面 與 牆 壁 間 900 (4) 操 作 盤 控 制 盤 電 驛 盤 相 互 間 或 其 與 牆 壁 間 之 最 小 工 作 空 間 如 下 單 位 :mm 種 類 距 離 須 從 盤 之 背 後 檢 修 者, 盤 背 與 牆 壁 間 之 間 隔 900 須 從 盤 之 背 後 檢 修 者, 盤 背 與 盤 背 間 之 間 隔 1000 盤 之 正 面 與 其 它 盤 間 或 與 牆 壁 間 之 間 隔 1200 (5) 3.3KV 高 壓 盤 及 600V 以 下 低 壓 盤 或 操 作 盤 控 制 盤 裝 置 於 開 關 室 以 外 場 所 有 時, 其 相 互 間 或 其 與 牆 壁 間 之 最 小 工 作 空 間 比 照 (3) 及 (4) 規 定 辦 理 若 該 場 所 同 時 裝 置 有 危 險 性 之 轉 動 機 器 時, 盤 體 距 離 該 機 器 至 少 1500mm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5 地 下 管 線 設 置 要 點 一 地 下 管 線 之 埋 設 1. 地 下 管 路 過 鐵 軌 或 溝 或 地 下 檢 械 管 路 時, 應 由 其 下 層 通 過 2. 地 下 管 路 埋 設 深 度 自 管 路 頂 面 至 最 後 地 坪 面 至 少 600mm, 過 馬 路 部 份 則 至 少 1200mm; 過 鐵 軌 部 份 則 距 鐵 軌 基 礎 至 少 1000mm 以 上 之 深 度 3. 電 源 幹 線 管 埋 設 深 度 依 實 際 需 求 或 配 合 人 孔 之 設 置 另 訂 4. 地 下 管 路 之 埋 設, 應 使 電 纜 能 成 直 線 ; 不 能 成 直 線 時, 其 曲 線 半 徑 不 得 小 於 電 纜 直 徑 之 30 倍 5. 地 下 管 路 半 徑 應 比 電 纜 直 徑 大 20mm 以 上 6. 設 有 人 孔 管 路, 管 路 應 向 人 孔 傾 斜, 其 斜 度 不 得 小 於 1/400( 每 100m25cm) 7. 地 下 管 路 使 用 PVC 管,PE 管 或 PP 管 等 非 金 屬 管 配 段, 管 路 之 連 接 使 用 接 著 劑 ; 必 須 牢 固 如 使 用 金 屬 管 配 設 力 必 須 做 好 防 蝕 處 理 8. 低 壓 供 電 系 統 管 路 與 電 訊 系 統 管 路 其 間 隔 至 少 80mm 以 上, 高 低 壓 管 路 間 隔 至 少 300mm 以 上, 特 殊 求 另 訂 之 9. 地 下 管 路 配 設 須 以 鋼 筋 或 水 泥 管 墩 等 支 撐 固 定, 每 隔 1500mm 投 置 一 處 10. 地 下 管 路 配 設 後 管 路 四 週 再 以 2000PSI 紅 色 混 凝 土 被 覆 ; 其 厚 度 至 少 50mm 以 上 11. 混 凝 土 與 紅 色 染 料 之 比 例 至 少 每 立 方 公 尺 9KG 之 染 料 12. 地 下 管 路 與 地 下 機 械 管 路 平 行 配 設 時, 其 間 距 至 少 3000mm 以 上 二 人 孔 或 手 孔 之 設 置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 人 孔 或 手 孔 之 設 置 須 有 充 份 之 強 度, 至 少 210kg/cm 2, 以 安 全 登 負 其 上 面 所 經 過 之 重 量 2. 人 孔 內 部 之 寬 度 至 少 1000mm 以 上 3. 人 孔 工 作 地 位 之 寬 度 700mm 以 上, 深 度 至 少 1800mm 以 上 4. 人 孔 須 有 適 當 之 鐵 蓋, 入 口 宜 為 圖 形, 直 徑 至 少 650mm 以 上 5. 人 孔 或 手 孔 內 須 設 置 電 纜 支 撐 架 雨 供 電 纜 支 持 固 定, 其 曲 線 半 徑 至 少 為 電 纜 直 徑 之 12 倍 6. 人 孔 內 之 管 路 入 口 處 與 井 頂 或 井 底 之 間 隔 至 少 150mm 以 上, 與 側 壁 之 間 隔 至 少 100mm 以 上 7. 人 孔 內 所 裝 置 之 電 纜 須 有 充 份 之 間 隔, 負 載 較 重 或 高 壓 電 纜 設 於 底 層 或 外 測 路 ; 壓 電 纜 間 隔 至 少 300mm 以 上 8. 人 孔 或 手 孔 內 之 電 纜 至 少 離 井 底 150mm 以 上 9. 供 電 線 路 之 電 纜 與 規 訊 線 路 之 電 纜 不 宜 使 用 同 一 人 孔 10. 人 孔 之 設 置 應 設 於 易 達 到 之 處, 如 設 於 鐵 軌 處, 其 與 鐵 軌 之 距 離 至 少 1000mm 以 上 ; 如 設 於 道 路 處, 人 孔 中 心 線 與 道 路 排 水 溝 邊 沿 之 距 離 至 少 1500mm 以 上 11. 人 孔 之 設 置 應 以 直 線 埋 設 為 主, 二 人 孔 間 距 離 最 長 不 得 超 過 150m 三 電 纜 之 佈 設 1. 地 下 電 纜 裝 於 管 路 中 者, 應 有 鉛 質 或 其 他 具 有 防 潮 性 之 包 皮 ( 被 覆 ), 電 線 不 適 合 佈 設 於 地 下 管 路 2. 地 下 電 纜 直 接 佈 接 土 中 者, 除 有 鉛 質 或 其 他 具 有 防 潮 性 皮 外, 須 再 加 以 鋼 皮 或 鋼 絲 之 裝 甲 如 波 管 電 纜 M1 電 纜 MC 電 纜 等 3. 直 接 埋 設 甲 電 纜, 埋 設 深 度 至 少 800mm 以 上, 且 溝 底 必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須 極 平 4. 裝 甲 電 纜 直 接 埋 設 土 中, 其 曲 線 半 徑 不 得 小 於 電 纜 直 徑 (1) 低 壓 為 12 倍 ;(2) 高 壓 為 20 倍 5. 直 接 埋 設 之 低 壓 電 纜 或 電 訊 電 纜 與 高 壓 電 纜 佈 設 於 同 一 溝 道 時, 必 須 保 持 200mm 以 上 之 距 離, 特 殊 要 求 時 另 訂 之 同 時 宜 使 用 磚 相 隔 ; 而 磚 與 電 纜 間 應 填 以 河 沙 6. 電 纜 不 得 直 接 埋 設 於 新 填 之 土 中, 無 法 避 免 力 則 電 纜 須 蛇 行 佈 設, 使 每 10m 距 離 能 多 出 300mm 之 電 纜 長 度, 以 免 地 層 下 陷 而 傷 及 電 纜 7. 電 纜 不 得 直 接 佈 設 於 具 侵 蝕 性 中, 無 法 避 免 時, 必 須 使 用 抗 侵 蝕 性 之 管 路 配 設, 而 時 電 纜 亦 須 具 抗 侵 蝕 性 之 絕 緣 及 被 覆 佈 設 完 成 後, 管 路 兩 端 以 耐 侵 蝕 性 具 防 水 之 混 合 物 密 封 8. 電 纜 直 埋 佈 設, 須 蓋 以 厚 度 150mm 之 河 沙, 再 以 磚 或 100mm 混 凝 土 一 層 ; 如 以 溝 槽 佈 設, 則 溝 槽 內 須 填 充 河 沙 加 蓋 即 可 不 須 再 覆 以 河 沙 9. 裝 甲 電 纜 須 中 間 處 理 時, 須 使 用 鐵 箱 式 或 鋁 套 式 之 接 續 頭, 其 內 部 填 充 防 水 混 合 物 非 裝 甲 之 中 間 處 理 則 依 各 廠 牌 之 中 間 處 理 組 件 及 步 驟 施 工 10. 電 纜 之 間 須 有 充 分 之 間 隔 以 及 佈 設 方 式 之 要 求, 詳 細 請 依 電 纜 之 安 全 電 流 及 實 際 需 求 設 計 四 標 識 1. 地 下 電 纜 在 人 孔 或 手 孔 中, 須 以 壓 克 力 銘 牌 標 記 電 纜 之 回 路 皮 號 及 出 入 地 點, 如 為 單 心 電 纜 另 需 加 註 相 序 2. 地 下 管 路 或 直 埋 電 纜 或 溝 槽 上 方 約 400mm 須 佈 設 黃 色 標 示 帶 3. 管 線 路 徑 之 上 方 地 面 須 設 置 埋 設 標 埋 設 標 之 設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置 要 求 如 下 : (1) 地 下 管 路 或 溝 槽 : 埋 設 標 設 置 於 線 路 彎 曲 處 : 直 線 部 份 每 30m 設 置 一 處 (2) 電 纜 直 接 埋 設 : 埋 設 標 設 置 每 4000mm 設 置 一 處 4. 埋 設 標 之 製 作 安 裝 基 準 請 參 照 基 準 FES-E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6 XLPE 電 纜 佈 設 之 最 小 彎 曲 半 徑 1. 最 小 變 曲 半 徑 電 纜 型 式 最 小 彎 曲 半 徑 單 心 電 纜 600V 電 纜 80 3000V( 含 ) 以 上 之 電 纜 100 分 割 導 體 電 纜 120 600V 電 纜 60 多 心 電 纜 3000V( 含 ) 以 上 之 電 纜 80 註 :D= 電 纜 外 徑 2. 引 線 張 力 引 線 工 具 導 體 種 類 最 大 容 許 張 力 ( k g ) 抓 網 拉 環 ( 電 纜 抓 握 物 ) 銅 7x( 電 纜 心 數 )x( 導 體 截 面 積 mm 2 ) 鋁 4x( 電 纜 心 數 )x( 導 體 截 面 積 mm 2 ) 銅 鋁 同 拉 環, 但 在 2 公 噸 以 下 使 用 註 :1. 電 纜 敷 設 時, 引 線 張 力 若 過 高, 會 使 電 纜 之 性 能 降 低 2. 以 抓 網 引 時, 抓 網 應 穿 套 電 纜 500mm 以 上, 抓 網 之 前 端 綁 線 緊 綁 於 電 纜 之 被 覆 上 3. 容 許 側 壓 電 纜 彎 曲 之 部 份, 在 引 線 時 所 受 之 側 壓 若 過 高, 會 使 電 纜 受 到 傷 害 交 連 PE 電 纜 之 側 壓 應 在 500kg/m 以 下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2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7 銅 導 體 XLPE 電 纜 之 短 路 容 許 電 流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8 PVC 管 及 厚 鋼 電 線 管 規 範 本 公 司 PVC 管 規 範 名 稱 外 徑 外 徑 容 許 誤 差 厚 度 厚 度 容 許 誤 差 近 似 內 徑 長 度 長 度 容 許 誤 差 重 量 重 量 容 許 誤 差 mm(in) mm mm mm mm mm mm mm kg/m % 15( 1 /2) 22.0 ±0.5 3.0 ±0.2 16 4,000 ±10 0.173-10 20( 3 /4) 26.0 ±0.6 3.0 ±0.2 20 4,000 ±10 0.208-10 25(1) 34.0 ±0.8 3.5 ±0.3 27 4,000 ±10 0.403-10 40(1 1 /2) 48.0 ±1.2 3.5 ±0.4 41 4,000 ±10 0.675-10 50(2) 60.0 ±1.5 4.0 ±0.4 52 4,000 ±10 0.971-10 70(2 1 /2) 76.0 ±1.9 4.5 ±0.5 67 5,000 ±10 1.39-10 80(3) 89.0 ±2.2 5.5 ±0.5 78 5,000 ±10 1.99-10 100(4) 114.0 ±2.5 7.0 ±0.6 100 5,000 ±10 3.25-10 本 公 司 鍍 鋅 厚 鋼 電 線 管 規 範 ANSI C80.1 名 稱 外 徑 外 徑 容 許 誤 差 近 似 厚 度 近 似 內 徑 長 度 重 量 mm(in) mm mm mm mm mm kg/m 16( 1 /2) 21.3 ±0.3 2.64 16 3660 1.195 22( 3 /4) 26.7 ±0.3 2.72 21.3 3660 1.588 28(1) 33.4 ±0.3 3.2 27 3660 2.314 42(1 1 /2) 48.3 ±0.3 3.51 41.3 3660 3.765 54(2) 60.3 ±0.3 3.71 52.9 3660 5.02 70(2 1 /2) 73 ±0.3 4.9 63.2 3660 7.97 82(3) 88.9 ±0.3 5.21 78.5 3660 10.32 104(4) 114.3 ±0.8 5.72 102.9 3660 14.7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9 管 內 截 面 積 與 電 纜 截 面 積 之 關 係 表 ( 一 )PVC 管 內 配 線 截 面 積 (mm 2 ) 配 管 管 徑 1 /2 (15) 3 /4 (20) 1 (25) 1 1 /2 (40) 2 (50) 2 1 /2 (70) 3 (80) 4 (100) 外 內 管 內 徑 徑 面 積 PVC PVC PVC PVC -1-2 -3-4 以 上 Rubber Rubber Rubber -1-2 -3 Rubber -4 以 上 mm mm mm 2 42% 26% 34% 32% 53% 32% 42% 40% 22 16 201 84 52 68 64 107 64 84 80 26 20 314 132 82 107 100 166 100 132 126 34 27 572 240 149 194 183 303 183 240 229 48 41 1320 554 343 449 422 699 422 554 528 60 52 2123 892 552 722 679 1125 679 892 849 76 67 3524 1480 916 1198 1128 1868 1128 1480 1410 89 78 4776 2006 1242 1624 1528 2531 1528 2006 1910 114 100 7850 3297 2041 2669 2512 1461 2512 3297 3140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 二 ) 鍍 釓 厚 鋼 電 線 管 管 內 配 線 截 面 積 (mm 2 ) 配 管 管 徑 1 /2 (16) 3 /4 (22) 1 (28) 1 1 /2 (42) 2 (54) 2 1 /2 (70) 3 (82) 4 (104) 外 徑 內 徑 管 內 PVC 面 積 -1 PVC PVC PVC Rubber Rubber -2-3 -4 以 上 -1-2 Rubber -3 Rubber -4 以 上 mm mm mm 2 42% 26% 34% 32% 53% 32% 42% 40% 21.3 16 201 84 52 68 64 107 64 84 80 26.7 21.3 356 150 93 121 114 189 114 150 142 33.4 27 573 241 149 195 183 304 183 241 229 48.3 41.3 1340 563 348 456 429 710 429 563 536 60.3 52.9 2198 923 571 747 703 1165 703 923 879 73 63.2 3137 1318 816 1067 1004 1663 1004 1318 1255 88.9 78.5 4840 2032 1258 1646 1549 2565 1549 2032 1936 114.3 102.9 8316 3493 2162 2827 2661 4407 2661 3493 3326 註 : 本 件 配 置 電 纜 之 百 分 比, 適 用 於 每 節 30M 以 上 之 配 管, 若 低 於 每 節 30M 之 配 管, 其 百 分 比 可 分 別 增 加 5%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0 漏 電 斷 路 器 裝 置 要 點 一 下 列 各 款 用 電 設 備 遇 有 漏 害, 易 致 人 員 感 電 傷 亡 或 招 致, 除 應 按 規 定 施 行 接 地 外, 尚 要 在 電 路 上 或 該 等 設 備 之 供 電 線 路 上 加 裝 漏 電 斷 路 器 1. 建 築 或 工 程 與 建 等 臨 時 用 電 2. 游 泳 池 等 水 中 照 明 用 電 3. 道 路 照 明 分 路 4. 辦 公 處 所 學 校 和 公 共 場 所 之 飲 水 機 用 電 5. 住 宅 處 所 之 電 熱 水 器 分 路 及 浴 室 座 之 插 座 分 路 6. 分 路 由 屋 內 引 至 屋 外 裝 設 之 插 座 分 路 7. 對 地 電 壓 超 過 150 伏 分 路 按 內 規 第 八 條 辦 理 二 下 列 處 所 之 電 路, 建 議 加 裝 漏 電 斷 路 器 : 1. 一 般 住 宅 用 戶 之 插 座 分 路 2. 公 寓 住 宅 大 數 商 場 等 場 所 用 水 之 抽 水 泵 用 電 3. 其 他 潮 濕 處 所 三 漏 電 斷 路 器 以 裝 置 於 分 路 為 原 則 四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選 擇,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裝 置 於 低 路 之 漏 電 斷 路 器, 應 採 流 動 作 形, 具 須 符 合 下 列 定 : (1) 漏 電 斷 路 器 應 屬 表 一 所 示 之 任 一 種 (2)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額 定 電 流 容 量, 小 於 該 電 路 載 電 流 (3) 漏 電 警 報 器 之 聲 音 警 報 裝 置, 以 電 鈐 或 蜂 鳴 式 為 原 則 2.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及 動 作 時 間 之 選 擇, 應 按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1) 以 防 止 感 電 事 故 為 目 的 裝 置 漏 電 斷 路 器 者, 高 速 形 惟 用 電 設 備 另 施 行 外 殼 接 地, 其 設 備 接 地 電 阻 值 如 未 超 過 表 二 接 地 電 阻 值, 且 動 作 時 間 在 0.1 秒 以 內 ( 高 速 形 ), 得 採 用 中 感 度 之 漏 電 斷 路 器 (2) 防 止 感 電 事 故 以 外 之 目 的 裝 置 漏 電 斷 路 器 者 ( 如 防 止 火 災 及 防 止 電 弧 損 傷 設 備 等 ), 得 依 其 保 護 目 的 選 用 適 當 之 漏 電 斷 路 器 五 漏 電 斷 路 器 以 採 用 經 中 央 政 府 或 其 認 可 之 檢 驗 機 構 依 有 關 標 準 試 驗 合 格 並 貼 有 標 誌 者 表 一 漏 電 斷 路 器 之 種 類 類 別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ma) 動 作 時 間 高 速 形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0.1 秒 以 內 高 感 度 形 延 時 形 3 15 30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0.1 秒 以 上 2 秒 以 內 高 速 形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0.1 秒 以 內 50 100 200 中 感 度 形 300 500 1000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0.1 秒 以 上 2 秒 延 時 形 以 內 備 註 : 漏 電 斷 之 最 小 動 作 電 流, 係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50% 以 上 之 電 流 值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表 二 漏 電 保 護 接 地 電 阻 值 漏 電 斷 路 器 額 定 動 作 電 流 (Ma) 30 50 75 100 150 200 300 500 1000 接 地 電 阻 (Ω ) 潮 濕 處 所 其 他 處 所 500 500 500 500 333 500 250 500 166 333 125 250 83 166 50 100 25 50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1 危 險 場 所 之 分 類 1. 危 險 場 所 之 分 類 ( 定 義 ) 日 本 ( 防 爆 指 針 ) JISCO903 IEC (IEC79-10) 其 它 美 國 (NFPA 70) 0 種 場 所 正 常 狀 態 下, 危 險 性 氣 體 連 續 且 長 時 間 持 續 存 在 之 場 所 1 種 場 所 正 常 狀 態 下, 恐 有 產 生 危 險 性 氣 體 之 場 所 2 種 場 所 在 異 常 狀 態 恐 有 產 生 危 險 性 氣 體 之 場 所 備 考 所 謂 危 險 性 氣 體 是 指 爆 發 性 瓦 斯 和 氣 體 混 合 成 爆 發 異 限 內 濃 度 的 氣 體, 還 有 所 謂 爆 發 性 瓦 斯 是 謂 可 燃 性 瓦 斯 及 可 燃 性 液 體 的 蒸 氣 0 種 場 所 爆 發 性 瓦 斯 氣 體, 可 能 是 連 續 存 在, 或 是 長 時 間 存 在 之 場 所 1 種 場 所 在 正 常 作 業 中, 恐 有 產 生 爆 發 瓦 斯 氣 體 之 場 所 2 種 場 所 在 正 常 作 業 中, 沒 有 產 生 爆 發 性 瓦 斯 之 恐 懼, 即 使 有 產 生 爆 發 性 瓦 斯 憂 懼, 也 僅 是 短 時 間 存 在 之 場 所 備 考 所 謂 爆 發 性 的 瓦 斯 是 指 瓦 斯 蒸 氣 或 霧 狀 態 的 可 然 性 物 質 和 空 氣 在 大 氣 條 件 下, 形 成 混 合 瓦 斯, 點 火 後 火 炎 傳 遍 全 未 然 燒 部 份 之 氣 體 1 級, 一 類 場 所 下 列 任 一 適 用 場 所 (1) 在 正 常 作 業 狀 態, 有 燃 燒 濃 度 的 可 燃 性 瓦 斯, 或 蒸 氣 恐 有 存 在 可 能 之 場 所 (2) 因 修 理 或 保 養 作 業, 或 是 因 漏 氣, 有 燃 燒 濃 度 的 可 然 性 瓦 斯 或 蒸 氣 次 存 在 之 場 所 (3) 因 設 備 或 處 理 工 程 破 或 操 作 錯 原 因, 放 出 有 燃 燒 濃 度 之 可 燃 性 瓦 斯 或 蒸 氣, 而 且 電 器 設 備 同 時 引 起 故 障 之 場 所 1 級 2 類 場 所 下 列 任 一 適 用 場 所 (1) 使 用 處 理 或 是 正 使 用 中 的 揮 發 性 的 可 燃 性 液 體, 或 是 可 燃 性 瓦 斯, 這 些 液 體 或 是 瓦 斯 通 常 封 閉 在 密 閉 容 噞, 或 是 裝 置 中 像 這 樣 的 容 器 或 是 裝 置 偶 發 破 裂, 或 破 損 情 況, 或 是 設 備 發 生 異 常 運 轉 情 況, 恐 有 漏 出 之 餘 悸 場 所 (2) 有 燃 點 濃 度 的 瓦 斯, 或 蒸 氣, 平 常 以 機 械 送 給 換 氣, 可 防 止 漏 氣, 但 因 換 氣 裝 置 故 障, 或 異 常 運 轉, 變 為 有 危 險 性 之 場 所 (3) 鄰 接 1 級 1 類 場 所, 且 隔 鄰 有 燃 點 濃 度 之 瓦 斯 或 蒸 氣 偶 而 會 有 飄 移 過 來 之 場 所, 雖 然 樣 移 入, 但 因 新 鮮 空 氣 來 源 切 送 給 內 壓 換 氣, 可 使 防 止 意 外, 以 及 對 換 氣 不 良, 備 有 完 全 裝 備 場 所, 也 可 免 除 意 外 之 餘 悸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表 一 : 國 際 各 系 統 對 於 危 險 區 域 等 級 區 分 及 代 號 比 較 表 級 別 代 表 方 式 系 統 日 本 歐 洲 美 國 0 0 級 ZONE 0 CLASS I DIVISION 1 1 1 級 ZONE 1 2 2 級 ZONE 2 CLASS 1 DIVISION 2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2 可 燃 性 瓦 斯 和 蒸 氣 分 類 2. 可 燃 性 瓦 斯 和 蒸 氣 分 類 2.1 分 類 基 準 (1) 依 照 和 空 氣 混 合 瓦 斯 爆 發 性 分 類 日 本 ( 防 爆 指 針 JIS CO903) 爆 發 等 級 1 2 火 炎 逸 散 界 限 適 合 電 氣 檢 器 超 過 0.6mm IIA 超 過 0.4mm 0.6mm 以 下 IIB 3 0.4mm 以 下 IIC IEC,CENELEC (IEC79-12,EN50014 Annex A) 最 大 實 驗 安 全 空 間 (MESG) 0.9mm 以 上 ( 正 超 過 0.9mm 者 不 須 考 慮 MIC 比 ) 超 過 0.5mm 未 滿 0.9mm (0.55~0.9mm 者 不 考 慮 MIC 比 ) 0.5mm 以 下 ( 未 滿 0.5mm 者 不 須 考 慮 MIC 比 ) 最 小 點 火 電 流 (MIC) 比 超 過 0.8 ( 正 超 過 0.9 者 不 須 考 慮 MESG) 0.45 以 上 0.8(0.5~0.8 者 不 須 考 慮 MESG) 未 滿 0.45 ( 未 滿 0.45 不 須 考 慮 MESG) MESG 及 MIC (1)MIC 比 0.8~0.9 情 況 下 測 定 (2)MIC 比 0.45~0.5 情 況 測 定 MESG 分 類 之 (3)MESG0.5~0.55m m 情 況 測 定 MIC 出 分 類 之 美 國 (NFPA 70) GROUP D C B A 爆 發 壓 力, 最 大 安 全 空 間 及 發 火 溫 度 依 據 上 述 特 性 值, 防 爆 電 氣 設 備 有 關 專 門 委 員 會 給 予 分 類, 但 基 準 數 值 不 予 表 示 出 來 註 : EN 50014 規 定 IIA 超 過 0.9mm, IIB0.5mm 以 上 0.9mm 以 下,UC 未 滿 0.5mm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3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 依 照 發 火 溫 度 分 類 等 級 溫 度 範 圍 日 本 代 號 歐 洲 代 號 美 國 代 號 1 450ºC 以 上 G1 T1 或 G1 T1 450ºC 2 300~450ºC G2 T2 或 G2 T2 300ºC T2C 230ºC T2A 280ºC T2D 215ºC T2B 260ºC T3 200ºC T38 165ºC 3 200~300ºC G3 T3 或 G3 T3A 180ºC T3C 160ºC 4 135~200ºC G4 T4 或 G4 T4 135ºC T4A 120ºC 5 100~135ºC G5 T5 或 G5 T5 100ºC 6 85~100ºC G6 T6 或 G6 T6 85ºC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2 分 類 別 (1) 日 本 ( 防 爆 指 針 的 參 考 資 料 2( 摘 錄 )) 發 火 度 爆 發 等 級 1 2 3 G1 Acetone, Acetonitrile,Acrylonitrile, Coke over gas Hydrogen Water gas 丙 酮 乙 月 青 丙 烯 月 青 焦 煤 氣 水 煤 氣 Ammonia, Benzene, Carbon monoxide, 氯 苯 一 氧 化 碳 Chlorobenzene, Ethane, Ethylacetate 氯 化 苯 乙 烷 甲 酵 Methyl acetate, Propane, Styrene, 乙 酸 乙 酯 丙 烷 苯 乙 烯 Toluene, Xylene 甲 苯 二 甲 苯 G2 Butone, 1-Butanol, Butyl acetate, 丁 烷 1- 丁 醇 乙 酸 丁 酯 Epichlorohydrin, Ethanol, 環 氣 氯 乙 酵 Ethyl acrylate, Methyl acrylate, 乙 基 丙 烯 氫 甲 基 丙 烯 氫 2-Propanol, Propyl acetate, 異 丙 醇 丙 基 乙 酯 Propylene, Vinylacetate, 丙 烯 乙 烯 乙 酸 鹽 Vinyl chloride 氯 乙 烯 G3 Cyclohexane, Dimethyl ether, 環 乙 烯 二 甲 醚 Gasoline, Heptane, Hexane, 汽 油 庚 烷 乙 烷 Octane, Pentane, Tetrahydrofuran 辛 烷 戊 烷 四 氫 呋 喃 G4 Acetaldehyde, Diethyl ether 乙 醛 二 乙 醚 G5 G6 Ethylnitrite 亞 硝 酸 乙 酯 1,3-Butadien e 1,3- 丁 二 烯 Ethylene 乙 烯 Ethylene axide 環 氧 乙 烯 Propylene oxide 環 氧 甲 烷 Acetylene 乙 炔 Carbon disulphide 二 硫 化 碳 Ethyl nitrate 硝 酸 乙 酯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IEC, CENELEC(IEC79-12, EN50014 ANNEXA( 摘 錄 )) 電 氣 機 器 GROUP 適 合 瓦 斯 及 蒸 氣 IIA IIB IIC Acetaldehyde, Acetone, Acetonitrile, 乙 醛 丙 酮 乙 月 青 Allylchloride, Ammonio, Benzene, Butane, 氯 丙 烯 氨 苯 丁 烷 Butanol, butyl acetate, Carbon monoxide, 丁 醇 乙 酸 丁 酯 一 氧 化 碳 Chlorobenzene, Cyclothexane, 氯 化 苯 環 乙 區 Diethylamine, Dimethylamine, Ethane, 二 乙 胺 二 甲 胺 乙 烷 Ethanol, Ethylacetate,Ethylformate, 乙 醇 乙 酸 乙 酯 甲 酸 乙 酯 Ethyl mercapton, Ethyl methyl ketone, 乙 硫 醇 丁 銅 Ethyl nitrite, Heptane, Hexane, methane, 亞 硝 酸 乙 酯 庚 烷 己 烷 甲 烷 Methanol, Methyl acetate, Methylomine, 甲 醇 乙 酸 甲 酯 甲 基 胺 Methyformate, Octane, Pentan, 甲 酸 甲 脂 辛 烷 戊 烷 Petroleumnaphths, Propane, Propanol, 石 腦 油 丙 烷 丙 烯 醇 Propylacetate, Propylene, Stylene, 丙 基 乙 酯 丙 烯 苯 乙 烯 Toluene, Vinyl acetate, Vinyl chloride, 甲 苯 乙 烯 乙 酸 鹽 氯 化 烯 Xylene 二 甲 苯 A CRYLONITRILE 丙 烯 月 青 1,3-Butadiene 1,3- 丁 二 烯 Coke oven gas 焦 煤 氣 Diethyl ether 環 氧 乙 烯 Propylene oxide 環 氧 丙 烷 Acetylene 乙 炔 Carbon disulphid e 二 硫 化 月 青 Ethyl nitrate 硝 酸 乙 酯 Hydrogen 氫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3) 美 國 (NFPA 497M( 摘 錄 )) 瓦 斯 及 蒸 氣 的 GROUP D C B A Actone, Acelonitrile, 丙 酮 乙 月 青 Acrylonitrile, allyl chloride, 丙 烯 月 青 氯 丙 烯 Ammonia, Benzene, Butone, 氨 苯 丁 烷 1-Butonol, 2-Butonol, 1- 丁 醇 2- 丁 醇 Butyloacetate, chlorobenzene, 乙 酸 丁 酯 氯 化 苯 Cyclohexane, Cyclopropane, 環 乙 烯 環 丙 烯 Ethane, Ethanol, Ethylacetate, 乙 烷 乙 醇 乙 酸 乙 醇 Ethyl acrylate, Ethyl formate, 乙 基 丙 烯 氫 甲 酸 乙 酯 Ethyl methyl ketone, gasoline, 丁 酮 汽 油 Heptane, Hexane, Metane, Methanol, 庚 烷 烷 甲 烷 甲 醇 Methylacetate, Methylacryate, 乙 酸 甲 酯 甲 基 丙 烯 氫 Methyamine, Methylformate, 甲 基 胺 甲 酸 甲 脂 Petroleumnaphtha, Octane, 石 腦 油 辛 烷 Pentone, Propane, 1-Prapanol, 戊 烷 丙 烷 丙 醇 2-propanol, Propylacetate, 異 丙 醇 丙 基 乙 酯 Propylene, Stylene, Toluene, 丙 烯 苯 乙 烯 甲 苯 Vinylacetate, Vinyl chloride, 乙 烯 乙 酸 鹽 氯 乙 烯 Xylenes 二 甲 苯 Acetaldetyde 乙 醛 Ally alcohol 丙 烯 醇 Carbon monoxide 一 氧 化 碳 Crotonal dehyde 丁 烯 醛 Diethylomine 二 乙 胺 Ethylene 乙 烯 Diethylether 二 乙 醚 Dimethylamina 二 甲 胺 Epichloraohydri n 環 氧 氣 Ethylenimine 次 乙 亞 胺 Ethylmercaptan 乙 硫 醇 Hydrogen cyanide 氧 化 氫 Hydrogen sulfide 硫 化 氫 2-Nitropropane 硝 基 丙 烷 Acetaldetyde 丙 烯 醛 1,3-Butadine(D) 1,3 丁 二 烯 Ethylene oxide(c) 環 氧 乙 烯 Formaldehyde 甲 醛 Hydrogen 氫 Monufactured gas(containing more than 30% H2 by Voiume) 製 造 氣 體 Propylene oxide(c) 硝 酸 丙 酯 Acetylene 乙 炔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3 電 氣 機 械 防 爆 機 造 定 義 3. 電 氣 機 器 防 爆 構 造 ( 定 義 ) 日 本 ( 防 爆 指 引 ) JISCO903 IEC (IEC79-1) (IEC79-2) (IEC79-7) CENELEC (EN 50016) (EN 50018) (EN 50019) 美 國 (NFPA 700) (1) 耐 壓 防 爆 構 造 全 閉 機 造, 容 器 內 部 引 起 爆 發 性 瓦 斯 爆 發 情 況 時, 容 器 可 耐 其 壓 力, 且 無 外 部 爆 發 性 瓦 斯 引 火 之 憂 懼 構 造 (2) 內 壓 防 爆 構 造 容 器 內 部, 壓 入 保 護 氣 體 ( 清 淨 空 氣 或 是 不 活 性 瓦 斯 ), 由 於 內 壓 存 在, 有 防 止 爆 發 性 瓦 斯 侵 人 構 造 (3) 安 全 增 防 爆 構 造 正 常 運 轉 中, 非 電 氣 火 花 或 高 溫 部 份, 有 防 止 這 些 現 象 發 生, 至 於 構 造 上 及 溫 度 上 昇, 特 別 有 增 加 安 全 度 構 造 (1) 耐 壓 防 爆 容 器 (IEC 79-1) 對 於 可 燃 性 瓦 斯 侵 入 容 器 內 或 是 蒸 氣 內 部 爆 發, 不 會 受 損 傷, 且 內 部 火 炎 不 會 通 過 容 器, 接 合 部 或 開 口 部 傳 播 至 外 部 對 象, 可 燃 性 瓦 斯 或 蒸 氣 的 抗 耐 電 氣 檢 器 容 器 (2) 防 爆 構 造 P (IEC 79-2) 使 用 保 護 氣 體, 促 成 安 全 概 念 ( 也 就 是 因 保 護 氣 體 存 在 就 安 全 ) 加 壓 容 器 (IEC 79-2) 為 阻 止 外 面 空 氣 侵 入, 使 用 加 壓 容 器, 加 壓 ( 因 超 過 外 面 大 氣 壓 力, 使 保 護 氣 體 存 在 容 噞 內, 有 防 止 帶 有 爆 發 性 外 面 大 氣 浸 入 容 器 之 之 技 法 ) (3) 防 爆 構 造 e (IEC 79-7) 正 常 使 用 中 不 會 產 生 凹 弧 或 是 火 花 機 器 裡 對 於 過 度 溫 度 可 能 性, 並 且 有 可 能 凹 弧 及 火 花 發 生 可 能 性, 給 予 增 加 保 障, 追 加 處 置 措 施 保 護 方 法 (1) 耐 壓 防 爆 容 器 d (EN 50018) 在 爆 發 性 混 合 瓦 斯 內 部 爆 發 瞬 間, 可 以 抗 耐 其 發 生 壓 力, 而 且, 防 止 那 爆 發 傳 播 至 圍 繞 在 客 器 週 圍 的 爆 發 性 大 氣 上, 容 器 裡 有 收 納 爆 發 性 大 氣 恐 被 點 燃 之 悸 防 爆 構 造 (2) 加 壓 機 器 P (EN50016) 因 存 有 比 週 圍 空 氣 更 高 的 壓 力, 使 保 護 氣 體 存 在 該 容 器 內, 得 防 止 週 團 空 氣 侵 入 電 氣 機 器 容 器 內 之 防 爆 構 造 (3) 安 全 增 e (EN50019) 正 常 使 用 中, 在 沒 發 生 凹 弧 或 是 送 出 火 花 電 氣 機 器 內 部, 及 外 側 部 部, 以 高 安 全 度 防 止 溫 度 過 高 可 能 性, 及 凹 弧 或 送 出 火 花 發 生 可 能 性 處 置 措 施 防 爆 構 造 (1) 耐 壓 防 爆 機 器 能 夠 抗 耐 容 器 引 起 已 存 在 的 瓦 斯 或 蒸 氣 爆 發, 並 能 防 止 因 火 花 閃 光 或 是 內 部 瓦 斯 爆 發 而 引 起, 週 圍 所 存 在 的 瓦 斯, 或 蒸 氣 著 火 的 收 納 在 容 器 內 的 機 器, 在 不 會 點 燃 週 圍 爆 發 空 氣 的 外 面 溫 度 下 運 轉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4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表 二 防 爆 電 氣 構 造 定 義 構 造 名 稱 代 號 耐 壓 防 爆 (d) 安 全 增 防 爆 (e) 內 壓 防 爆 (p) 本 質 安 全 防 爆 (i) 油 入 防 爆 (o) 充 填 防 爆 (q) 模 注 耐 壓 防 爆 (m) 特 殊 防 爆 (s) 定 義 及 特 點 圖 示 (1) 器 殼 內 裝 有 如 MFB,MS 等 在 正 常 操 作 下 會 發 生 火 花 之 一 般 電 氣 (2) 若 有 危 險 氣 體 溢 入 可 能 引 火 爆 炸, 而 器 效 必 須 能 承 受 爆 炸 壓 力, 且 可 防 止 火 燄 從 接 合 面 溢 出, 引 燃 外 界 危 險 氣 體 的 爆 炸 (1) 器 殼 僅 做 氣 密 結 構, 無 耐 壓 能 力 (2) 內 部 只 能 裝 置 正 常 操 作 下 不 會 發 生 火 災 或 過 熱 溫 升 的 元 件, 如 Eexe 端 子 及 Eexd-modules( 耐 壓 防 爆 模 注 ) (3) 經 Eex-d 模 注 之 耐 壓 防 爆 電 氣 為 新 產 品, 因 為 絕 對 不 會 產 生 火 花 及 過 熱 溫 升, 故 可 使 用 於 客 種 控 制 箱 內 器 殼 為 一 盤 配 電 箱, 但 以 全 密 方 式 製 作, 內 部 充 氣 產 生 比 大 氣 壓 稍 高 之 壓 力, 以 防 止 外 部 危 險 氣 體 溢 入, 且 充 氣 管 路 之 對 流 可 將 內 部 溫 度 排 出, 一 般 使 用 在 大 型 設 備 或 整 個 控 制 室 (1) 針 對 電 子 線 路 或 低 能 量 電 所 設 計 不 論 是 正 常 或 異 常 操 作 下 不 會 令 儀 器, 電 路 的 週 圍 危 險 氣 體 發 生 爆 炸 (2) 本 質 防 爆 電 氣 之 線 路 輸 出 或 輸 入 均 被 設 計 控 製 在 不 足 以 產 生 使 氫 發 生 引 火 爆 炸 的 能 量 以 下 (1) 器 殼 內 裝 置 變 壓 器 類 之 電 氣, 且 用 高 燃 點 絕 緣 油 隔 離 以 達 到 防 爆 效 果 (2) 此 種 設 備 可 靠 性 不 佳, 且 目 前 己 很 少 使 用 (1) 器 殼 內 裝 置 如 電 容 器, 電 阻, 小 變 壓 器 等 之 電 子 線 路, 並 充 填 細 京 隔 離, 以 達 到 防 爆 效 果 (2) 此 種 結 構 不 單 獨 使 用, 都 是 裝 置 在 Eexe 器 殼 內 使 用 (1) 將 會 發 生 火 花 或 過 熱 溫 升 的 元 件 經 過 整 體 聚 酯 模 注 在 內 部 後, 使 整 體 模 注 器 殼 的 表 面 絕 對 不 會 產 生 火 花 或 過 熱 溫 升 而 造 成 危 險 氣 體 引 火 爆 炸 的 一 種 防 爆 方 式 (2)630A 以 下 之 一 般 開 闢 控 制 零 件 經 聚 酯 材 質 依 耐 壓 防 爆 規 範 要 求 予 以 模 注 處 理, 並 經 Eex-d 認 可 特 殊 防 爆 結 構 係 特 殊 電 氣 組 合 或 控 制 方 式, 依 照 上 最 各 項 結 構 處 理, 並 必 須 針 對 該 電 氣 設 備 個 別 適 合 於 所 需 危 險 場 所 使 且 經 防 爆 認 可 者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5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4 防 爆 電 氣 機 器 表 示 4. 防 爆 電 氣 機 器 表 示 ( 一 ) 4.1 使 用 表 示 記 號 (1) (2) 防 爆 構 造 種 類 防 爆 構 造 耐 內 飛 油 安 代 稱 壓 壓 砂 入 全 本 質 增 安 全 特 殊 日 本 防 爆 指 針 (JIS CO903) - d f - o e i (ia, ib) s - IEC (IEC 79-0) CENELEC (EN 50014) 英 國 (NFPA 70) (3) 適 用 區 分 (4) 依 瓦 斯 種 類 爆 發 特 性 分 類, 或 是 對 於 它 特 性 電 氣 檢 器 分 類 ( 電 氣 機 器 組 Group) ( 用 於 炭 場 除 外 工 場 事 業 ) ( 適 用 場 所 Class) Class 1 ( 用 於 瓦 斯 蒸 氣 危 險 場 所 ) ( 瓦 斯 種 類 爆 發 等 級 ) 1,2,3a,3c,3n 備 考 : 記 號 2 包 含 1,3a,3b 及 3c 包 含 1 和 2,3n 包 含 其 它 全 部 記 號, 但 因 3a 是 水 性 瓦 斯 和 氫 氧,3b 是 二 硫 化 炭 素, 以 及 3c 是 乙 炔 (ACETYLENE) 為 對 像, 故 這 些 之 間 沒 有 適 序 列 ( 電 氣 機 器 分 類 ) A,B,C 備 考 :1. 這 些 記 號 是 和 (3) 組 記 號 Ⅱ 結 合, 各 成 為 Ⅱ A ⅡB ⅡC 2. 記 號,ⅡA Ⅱ B ⅡC 有 其 適 用 的 序 列,ⅡB 表 示 機 器 也 皆 適 用 ⅡA GROUP 機 器 必 要 的 瓦 斯, 還 有 ⅡC 也 能 適 用 ⅡA ⅡB 所 必 要 的 瓦 斯 ( 瓦 甚 種 類 Group) Group A,B,C,D 備 考 : 防 爆 電 氣 機 器, 對 Group D 比 C,C 比 B.B 比 A 的 瓦 斯 有 較 高 度 防 爆 性 能 要 求 這 些 記 號 沒 有 適 用 的 序 列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6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4.2 表 示 方 法 規 定 例 示 (1) 下 列 事 項 以 下 記 順 序, 總 括 表 示 (1) 以 爆 發 等 級 2, 發 火 (a) 防 爆 構 造 種 類 ( 記 號 ) 度 G3 的 爆 發 性 瓦 斯 備 考 :2 種 類 以 上 防 爆 構 造 組 合 成 為 對 象 的 耐 壓 防 爆 電 氣 機 器, 是 以 連 記 各 防 爆 構 造 發 氣 機 器 構 造 記 號 在 這 種 情 況 下, 主 d2 G3 體 部 份 開 始 以 防 爆 構 造 記 號 (2) 發 火 度 G2 爆 發 性 為 日 本 作 表 示 對 象, 安 全 增 防 爆 防 爆 指 針 (b) 瓦 甚 對 象 爆 發 等 級 ( 記 號 ) 構 造 電 氣 機 器 (JIS CO903) 備 考 : 與 瓦 斯 對 象 爆 發 等 級 無 關 適 e G2 用 防 爆 構 造 電 氣 機 器 少 略 爆 (3) 爆 發 等 級 2, 發 火 度 發 等 級 表 示 G1 之 爆 發 性 瓦 斯 為 (c) 瓦 甚 種 類 的 發 火 度 ( 記 號 ) 對 象 的 電 氣 機 器, 主 (2) 限 定 瓦 斯 種 類 特 定 物 時, 取 代 爆 發 體 部 份 以 安 全 增 防 等 級 和 發 火 度 以 它 的 瓦 斯 名 表 示 爆 構 造, 其 他 部 份 採 用 耐 壓 防 爆 構 造 IEC (IEC 79-0) CENELEC (EN 50014) 英 國 (NFPA 70) (1) 下 列 事 項 以 下 記 順 序 表 示 (a) 防 爆 構 造 代 稱 (SYMBLE) EX(EEX) (b) 防 爆 構 造 種 類 ( 記 號 ) 備 考 : 一 個 電 氣 器 器 使 2 種 類 以 上 防 爆 構 造 時, 開 始 以 主 體 防 爆 構 造 表 示 之 後, 以 遵 進 其 它 防 爆 構 造 (c) 電 氣 機 器 Group( 記 號 ) 備 考 與 瓦 斯 種 類 爆 發 原 性 無 關 適 用 防 爆 構 造, 僅 以 記 號 Ⅱ 表 示, 還 有 以 特 定 爆 發 性 瓦 斯 為 對 象 的 電 氣 機 器, 在 記 號 Ⅱ 後 加 瓦 斯 化 學 式 或 名 稱 表 示 (d) 電 氣 機 器 溫 等 級 :( 記 號 ) 或 最 高 表 面 溫 度, 或 者 是 這 兩 方 備 袁 : 表 示 溫 度 等 級 和 最 表 面 溫 度 兩 方 表 示 時, 溫 度 等 級 列 入 括 弧 在 最 後 表 示, 還 有 最 高 表 面, 溫 度 超 過 450ºC 時 僅 表 示 溫 度 即 可 (2) 其 他 規 定 或 安 全 上 指 定 特 別 使 用 條 件 時, 在 檢 定 番 號 後 以 記 號 表 示 之 表 示 下 列 事 項 (a) 適 用 場 所 的 Class( 等 級 ) (b) 瓦 斯 種 類 的 Group 備 考 : 僅 使 用 在 2 類 場 所 定 著 照 明 器 具 者 不 須 表 示 瓦 斯 對 彖 的 Group (c) 電 氣 機 器 運 轉 時 的 溫 度 或 溫 度 範 圍 ( 識 別 記 號 ) 備 考 : 像 中 間 接 線 盒 等 不 發 熱 種 類 的 電 氣 機 器, 或 是 也 發 熱 種 電 氣 機 器, 最 高 溫 度 不 超 過 100ºC 運 轉 時 溫 度 或 是 溫 度 範 圍 不 表 示 亦 可 e d2 G1 (1) 在 耐 壓 防 爆 構 造 電 氣 機 器 Group 是 ⅡB 溫 度 等 級 是 T3 Ex d ⅡB T3 Eex d ⅡB T3(CENELEC) (2) 採 用 安 全 增 防 爆 構 造 及 內 壓 防 爆 構 造 電 氣 機 器, 主 體 防 爆 構 造 是 安 全 增, 最 高 表 面 溫 度 是 120ºC Ex ep Ⅱ 125ºC (T4) 或 Ex ep Ⅱ 125ºC 或 Ex ep Ⅱ T4 (1)Group B,C 及 D 爆 發 性 瓦 斯 對 於 承 認 耐 壓 防 爆 構 造 電 氣 機 器 : Class 1, Group B.C and D 或 Class 1, Group B.C.D (2) 使 用 2 類 場 所 於 承 認 定 著 照 明 器 具 : Class 1, Division 2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7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表 三 各 國 防 爆 系 統 及 符 號 系 統 代 號 第 一 位 構 造 代 號 第 二 位 爆 發 等 級 代 號 歐 IEC d,e,i,q,s ⅡA ⅡB ⅡC (EEx) 美 NEC CLASS 1 DIV.1 A.B.C.D (NEMA) CLASS 1 DIV 2 日 NEC (JIS) 1.2.3 d,e,i,q,s 韓 (CKS) 3a.3b.3c.3n 中 (CNS) 第 三 位 燃 點 溫 度 等 級 T1~T6 G1~G6 T1~T6 G1~G6 備 註 如 Eexde ⅡC T6 如 CLASS E DIV.1 GROUP C& D 如 d3ng6 d2g4 eg3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8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2.15 美 國 NEC 法 規 對 危 險 區 之 規 定 500-4. Class 1 Locations. Class 1 locations are those in which flammable gases or vapors are or may be present in the air in quantities sufficient to produce explosive or ignitible mixtures, Class 1 locations shall include those specified in (a)and (b)below. (a)class 1, Division 1. A Class 1 Division 1 location is a location(1)in which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flammable gases or vapors exist continuously, intermittently or Periodically under normal operating conditions:or (2)in which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such gases or vapors may exist frequently because of repair or maintenance operations or processes might releose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flammable gases or vapors, and might also cause simultaneous failure of electric equipment. This classification usually includes locations where volatile flammabele liquids or liquefied flammable gases are transferred from one container to another, interiors of spary booths and areas in the vicinity of spraying and painting operations where volatile flammable solvents are user:locations containing open tanks or vats of volatile flammable liquids: drying rooms or compartments for the evaporation of flammablesolvents: locations containing fat and oil extroction equipment using volatile flammable solvents: portions of cleaning and dyeing plants where hazardous liquids are used:gas may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49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escape: inadequately ventilated pump rooms for flammable gas or for volatile flammable liquids:the interiors of refrigerators and freezers in which volatile flammable flammable materials are stored in open, lightly stoppered, or easily ruptured containers:and all other locations where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flammable vapors of gases and allother locations where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flammable vapors or gases are likely to occur in the course of normal operations. 500-4Class 1 區 域 本 區 域 是 空 空 中 含 有 足 夠 的 可 燃 性 瓦 斯 或 蒸 氣 的 混 合 物, 可 公 產 生 爆 炸 或 燃 燒 的 區 域 本 區 域 包 念 以 下 (a) 和 (b) 的 分 類 (a)class 1, Division 1 此 等 級 的 區 域 是 :(1) 在 正 常 情 況 下, 具 有 連 續 性 間 歇 性, 或 週 期 性 存 在 之 可 燃 性 瓦 斯 和 蒸 氣 危 險 集 中 區 (2) 因 為 修 護 保 養 操 作 或 洩 漏, 使 可 燃 性 瓦 斯 和 蒸 氣 經 常 存 在 之 危 險 集 中 區 (3) 設 備 或 流 程 上 的 崩 潰 或 操 作 錯 誤, 而 釋 放 可 燃 性 瓦 斯 和 蒸 氣 的 危 險 集 中 地 區 電 氣 設 備 的 衰 敗 同 樣 可 產 生 此 線 象 此 分 類 級 通 常 包 括 了 將 揮 發 性 可 燃 液 體 或 液 態 可 燃 性 瓦 斯 自 某 區 域 傳 至 另 一 區 域, 此 分 類 級 通 常 包 括 :(1) 揮 發 性 可 燃 溶 濟 的 噴 塗 操 作, 以 及 噴 濺 區 間 隔 以 內 的 地 方 (2) 開 放 槽 式 或 桶 式 可 燃 性 液 體 的 地 方 (3) 可 燃 溶 劑 蒸 氣 的 乾 燥 室 或 隔 間 (4) 使 用 揮 發 緎 可 燃 溶 劑 提 取 脂 肪 或 油 備 的 地 方 (5) 使 用 具 有 危 險 性 液 體 的 漂 白 和 洗 潔 工 廠 (6) 可 燃 瓦 斯 可 能 脫 出 的 瓦 斯 發 發 機 室 和 其 它 瓦 斯 製 造 工 廠 (7) 未 充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0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分 通 風 的 可 燃 瓦 斯 或 揮 發 性 可 燃 液 體 之 泵 浦 室 (8) 在 冷 凍 機 或 冰 庫 內 的 容 器 貯 器 了 揮 發 性 可 燃 物 質 而 該 容 器 是 打 開 的, 或 封 閉 不 嚴 密, 或 容 易 破 裂 的 (9) 其 他 在 正 常 操 作 下 可 能 發 生 危 險 之 瓦 斯 或 蒸 氣 集 中 的 地 方 (b)class 1, Division 2 A Class 1, Division 2 location: (1)in which volatile flammable liquids or flammable gases are handled, processed, or used, but in which the hazardous liquids, vapors,. or gases will normally be confined within closed containers or closed systems from which the can escape only in case of accidental rupture or breakdown of such containers or systems, or in case of abnormal operation of equipment :or (2)in which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gases or vapors are normally prevented by positive mechanical ventilation, and which might become hazardous through failure or abnormal operation of the ventilating equipment : or (3)that is adjacent to a Class 1,Division 1 location, and to which hazardous concentrations of gases or vapors might occasionally be communicated unless such communication is prevented by adequate positive-pressure ventilation from a source of clean air,and effective safequards against ventilation failure are provided. This classification usually includes locations where volatile flammable liquids or flammable gases or vapors are used, but which, in the judgment of the authority having jurisdiction, would become hazardous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1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only in case of on accident or of some unusual operating condition. the quantity of hazardous material that might escape in case of accident, the adequacy of ventilating equipment, the total area involved, and the record of the industry or business with respect to explosions or fires are all factors that merit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classification and extent of each location. Piping without valves, checks, meters, and similar devices would not ordinarily introduce a hazardous condition even though used for hazardous or compressed gases in sealed containers would not normally be considered hazardous unless subject to other hazardous conditions also. (b)class 1, Division 2 此 等 級 的 區 域 是 :(1) 在 揮 發 性 可 燃 液 體 或 可 燃 瓦 斯 被 搬 運, 處 理 或 被 使 用 的 地 方, 而 它 們 是 被 限 制 在 封 容 器 或 系 統 中, 只 有 在 容 器 或 系 統 破 裂 或 崩 潰, 以 及 設 備 不 正 常 操 作 時 才 會 使 其 脫 出 (2) 平 常 設 有 避 免 瓦 斯 或 蒸 汽 的 通 風 裝 置 區 域, 而 只 有 在 通 風 設 備 操 作 不 正 常 時 才 變 得 危 險 (30 鄰 近 於 Class 1,Division 1 區, 偶 而 會 有 危 險 的 瓦 斯 和 蒸 汽 相 通, 除 非 在 每 一 相 通 處 設 有 空 氣 源 做 適 當 的 正 壓 通 風, 而 且 具 備 有 效 的 安 全 保 護 以 避 免 通 風 設 備 的 故 障 此 分 類 級 通 常 包 括 :(1) 使 用 了 揮 發 性 可 燃 液 體 或 可 燃 瓦 斯 而 專 家 判 定 其 只 有 在 意 外 或 錯 誤 操 作 下 才 會 引 起 危 險 性 的 地 方 (2) 在 意 外 下 可 能 會 有 危 險 性 物 質 積 聚, 做 適 當 的 通 風 設 備 ( 包 括 整 個 區 域 ), 以 及 工 業 或 商 業 的 爆 炸 和 失 火 的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2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

細 節 記 錄, 這 些 事 實 都 能 當 做 分 類 等 級 的 參 考 未 使 用 閥 檢 驗 器, 儀 表 或 類 似 裝 置 的 配 管 平 常 是 不 能 放 置 於 危 險 區 中, 即 使 是 用 於 危 險 液 和 瓦 斯 者 也 不 例 外, 在 危 險 液 體, 液 化 物 或 壓 縮 瓦 斯 貯 存 的 地 方 ( 它 們 是 被 封 閉 在 容 器 內 的 ) 除 非 是 隸 屬 它 危 險 區 域, 否 一 般 不 考 它 的 危 險 電 氣 導 管 和 他 的 封 閉 設 備 如 果 來 自 非 危 險 區 而 以 單 獨 的 封 閉 裝 置 或 屏 蔽 和 液 態 流 程 分 離, 分 類 為 Class 1, Division 2 區 500-5. Class Ⅱ Locations. Class Ⅱ locations are those that are hazardous because of the presence of combustible dust. Class Ⅱ locations shall include those specified in (a)and (b)below. (a)class Ⅱ,Division 1. A Class Ⅱ,Division 1 location is a location(1)in which combustible dust is or may be in sspension in the air continuously, intermittently. or Periodically under normal operating conditions, in quantities sufficient to produce explosive or ignitible mixtures:or (2)where mechanical failure or abnormal operation of machinery or equipment might cause such exploive or ignitible mixtures to be produced, and might also provide a source of ignition through simultaneous failure of electric equipment, operation of protection devices, or from other causes:or (30in which combustible dusts of an eectrically nature may be present. this classification usually includes the working areas of grain handing and storage or spouts, open bins 電 氣 工 程 規 範 2-53 年 月 日 第 次 修 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