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 立 臺 灣 藝 術 大 學 實 習 場 所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訂 定
實 習 工 場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為 防 止 職 業 災 害, 保 障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確 保 工 場 之 正 常 運 作, 特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守 則 二 本 守 則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五 條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二 十 七 二 十 八 二 十 九 條 訂 定 之 三 本 守 則 所 訂 事 項 全 體 工 作 同 仁 應 切 實 遵 行 第 二 章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及 各 級 之 權 責 一 主 管 人 員 應 有 正 確 工 作 方 法 及 操 作 方 法 二 主 管 人 員 應 維 護 所 轄 機 器 設 備 經 常 在 安 全 人 員 應 負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之 責 任 三 主 管 人 員 應 熟 悉 所 屬 單 位 之 安 全 守 則 及 安 全 工 作 方 法 四 主 管 人 員 對 新 進 入 員 及 受 訓 人 員 應 教 導 情 況 下 操 作, 如 發 現 有 任 何 異 狀 足 以 危 及 人 員 或 設 備 之 安 全 時, 應 負 責 改 善, 不 能 改 善 時, 應 隨 時 報 告 上 級 五 主 管 人 員 應 負 責 督 導 轄 區 內 之 內 務 整 頓 及 工 作 地 區 之 清 潔 六 非 事 先 徵 得 主 管 之 同 意,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非 自 己 工 作 之 區 域, 從 事 任 何 修 理 或 調 整 等 作 業 七 同 仁 應 密 切 配 合 聯 繫, 共 同 防 止 意 外 事 故 八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應 熟 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及 安 全 工 作 方 法, 並 應 用 於 日 常 監 督 工 作 中 九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應 對 員 工 及 新 進 入 員 就 所 從 事 工 作 之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及 正 確 的 工 作 方 法 及 操 作 方 法 等 詳 加 解 說 十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應 監 督 從 業 人 員, 按 規 定 使 用 各 種 人 體 防 護 用 具, 必 要 時 列 入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並 應 實 施 下 列 事 項 : ( 一 ) 配 合 雇 主 主 管 釐 訂 職 業 災 害 防 止 計 劃 並 實 施 職 業 災 害 調 查, 報 告 及 辦 理 職 業 災 害 統 計 ( 二 ) 規 劃 督 導 各 部 門 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並 作 檢 點 檢 查 且 記 錄 於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記 錄 簿 ( 三 ) 對 作 業 場 所 應 加 以 巡 視 並 督 導 定 期 檢 查 及 實 施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 四 ) 應 規 劃 勞 工 健 康 檢 查 並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五 ) 應 向 上 級 主 管 提 供 改 進 安 全 衛 生 建 議 及 資 料 ( 六 ) 其 他 依 法 應 施 行 之 職 務 第 三 章 設 備 維 護 與 自 動 檢 查
第 一 節 儀 器 設 備 本 工 場 各 場 地 依 教 學 之 需 要, 設 置 下 列 設 備 : 一 木 工 設 備 : 平 刨 機 鑽 孔 機 線 鋸 機 裁 板 機 集 塵 器 電 動 砂 輪 機 二 交 趾 窯 設 備 : 瓦 斯 窯 上 開 電 窯 琉 璃 電 窯 陶 板 機 側 開 電 窯 真 空 練 土 機 坩 鍋 煉 釉 窯 第 二 節 維 護 與 檢 查 一 依 照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組 織 管 理 及 自 動 檢 查 辦 法 有 關 規 定, 應 實 施 定 期 檢 查 維 護 與 保 養 二 檢 查 方 式 區 分 為 定 期 檢 查 重 點 檢 查 作 業 檢 點 等, 經 共 同 研 擬 計 劃 後 實 施 之 三 各 項 檢 查 須 詳 細 記 錄, 一 份 由 使 用 單 位 存 留, 一 份 送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備 查, 檢 查 紀 錄 包 括 下 列 各 要 項 : ( 一 ) 檢 查 日 期 年 月 日 ( 二 ) 檢 查 部 分 檢 查 方 法 ( 三 ) 檢 查 結 果 ( 四 ) 依 檢 查 結 果 採 取 之 改 善 措 施 ( 五 ) 檢 查 人 員 及 主 管 簽 章 第 四 章 工 作 安 全 及 衛 生 標 準 第 一 節 一 般 安 全 一 機 器 開 動 後 操 作 人 員 不 得 擅 自 離 開 作 業 場 所 二 機 器 儀 表 發 生 故 障 修 理 時 或 機 器 及 動 力 裝 備 等, 遇 異 狀 時, 須 立 即 停 機 並 在 電 氣 開 關 處 懸 掛 警 告 牌, 始 行 檢 查 修 理, 以 免 失 誤 而 造 成 意 外 三 隨 時 保 持 機 器 設 備 及 工 具 整 潔 四 本 處 所 有 安 全 衛 生 設 備 工 具 不 得 任 意 拆 卸 或 使 其 失 去 效 能, 發 現 被 拆 或 喪 失 效 能 時, 應 即 報 告 主 管 人 員 五 工 作 場 所 地 面, 應 保 持 乾 淨, 若 有 油 類 噴 濺 或 洩 漏 於 地 面 應 立 即 清 除, 以 免 滑 溜 危 險 六 手 工 具 應 保 持 良 好 狀 態, 使 用 前 應 檢 查 有 無 鬆 動 或 破 損, 有 此 現 象 時 不 得 使 用, 以 確 保 安 全, 使 用 後 應 放 回 工 具 存 放 處 七 電 氣 手 工 具 應 絕 緣 良 好 才 能 使 用 八 各 工 作 區 應 指 派 人 員 負 責 開 閉 門 窗 及 電 氣 總 開 關, 下 班 後 尤 須 注 意 將 門 窗 關 閉, 熄 滅 燈 火 九 機 械 或 材 料 上 面 不 可 任 意 放 置 工 具 十 機 器 設 備 上 所 裝 置 的 防 護 器 具, 不 得 任 意 拆 卸 或 不 用 十 一 工 作 人 員 對 於 其 所 執 行 的 工 作 應 熟 知 其 安 全 要 項, 以 免 危 害 發 生 十 二 工 作 中 之 材 料 及 半 製 品, 勿 堆 放 於 通 路 太 平 門 太 平 梯 及 各 門 口 十 三 在 工 作 中 所 產 生 之 廢 料 廢 品 垃 圾 或 其 他 雜 物, 應 分 別 放 置 於 指 定 地
點 十 四 非 經 許 可, 不 得 在 各 作 業 場 所 或 倉 庫 內 使 用 正 常 作 業 以 外 之 明 火 或 其 他 可 能 引 火 之 熱 源 十 五 發 生 火 災 時 應 將 周 圍 機 械 停 止 運 轉 十 六 進 入 工 作 場 所 時, 首 先 要 了 解 工 作 環 境, 主 管 人 員 提 示 之 事 項 應 予 牢 記 十 七 工 作 時, 配 戴 個 人 必 要 之 安 全 防 護 具, 並 選 擇 最 安 全 的 工 作 方 法 十 八 工 作 場 所 內, 所 有 各 種 清 洗 油 劑 於 用 畢 時 應 即 蓋 妥, 以 免 產 生 易 燃 性 蒸 氣 導 致 火 警 十 九 工 作 場 所 之 通 道 安 全 門 安 全 梯 等 應 維 持 良 好 狀 態 二 十 凡 有 可 能 引 起 火 災 之 地 點 不 得 吸 煙 第 二 節 一 般 衛 生 一 穿 著 合 身 整 齊 之 服 裝, 最 好 穿 工 作 服, 並 要 穿 鞋, 禁 穿 拖 鞋 木 拖 鞋 等, 禁 止 赤 膊 赤 腳 工 作 二 不 得 穿 著 不 衛 生 或 有 易 引 火 危 險 之 油 污 工 作 衣 三 作 業 時 間 內 換 氣 設 備 應 保 持 連 續 運 轉, 不 得 關 閉 四 物 件 堆 放 勿 阻 礙 門 窗 的 空 氣 流 通 五 窗 面 及 照 明 器 具 之 透 光 部 份 均 須 保 持 清 潔 勿 使 掩 蔽 六 窗 邊 不 得 堆 積 物 品 以 免 妨 害 採 光 七 工 作 場 所 內 裝 設 的 照 明 設 備, 不 得 隨 意 破 壞, 遇 有 損 壞 立 刻 報 修 八 工 作 場 所 平 日 保 持 乾 淨, 並 定 期 全 面 大 掃 除 九 員 工 不 得 隨 地 吐 痰 十 廢 物 垃 圾 應 堆 置 垃 圾 箱, 並 經 常 保 持 箱 蓋 完 整 清 潔 十 一 飲 水 處 及 盛 水 器 應 保 持 清 潔 盛 器 並 須 加 蓋 十 二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十 二 條 規 定 實 施 體 格 檢 查 及 健 康 檢 查 時, 員 工 有 接 受 之 義 務 第 三 節 個 人 安 全 衛 生 一 遵 守 安 全 衛 生 守 則 及 法 規 二 報 告 不 安 全 的 情 況 並 促 請 改 善 三 提 供 安 全 建 議, 請 上 級 採 納 改 善 四 報 告 所 有 傷 害 事 故 五 遵 照 各 項 作 業 之 安 全 工 作 方 法 從 事 工 作 六 參 加 工 業 安 全 活 動 及 各 項 安 全 兢 賽 及 訓 練 七 協 助 新 進 人 員 瞭 解 安 全 工 作 方 法 八 支 持 雇 主 之 安 全 計 畫, 執 行 各 項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九 保 持 工 作 場 所 整 潔, 適 當 維 護 機 械 防 護 及 個 人 防 護 器 具 第 四 節 消 防 設 備 一 滅 火 器 應 定 期 保 養 檢 查, 更 換 藥 劑, 填 妥 保 養 日 期 並 簽 名 且 每 位 員 工 必
須 熟 練 各 類 消 防 設 備 使 用, 以 便 災 害 發 生 時 能 及 時 搶 救 二 各 倉 庫 應 切 實 遵 守 嚴 禁 煙 火 及 禁 止 閒 人 進 入 之 規 定, 並 不 得 使 用 明 火 三 應 在 指 定 之 場 所 吸 煙, 煙 蒂 應 放 入 煙 灰 缸 內, 嚴 禁 隨 便 拋 棄 煙 蒂 四 機 械 電 氣 設 備, 應 切 實 檢 查, 妥 善 保 養, 以 免 發 生 過 熱 失 火 或 走 火 等 事 故 五 易 燃 廢 物, 如 廢 油 布 廢 紙 等 應 倒 入 有 蓋 之 鐵 桶 內 六 易 燃 易 爆 及 危 險 物 品, 應 隔 離 儲 存 七 滅 火 器 等 消 防 設 備 周 圍 禁 止 堆 放 物 品, 並 經 常 保 持 堪 用 狀 態 八 凡 屬 禁 止 煙 火 地 區, 每 位 員 工 應 恪 守 嚴 禁 煙 火 之 警 告 標 示 九 安 全 門 安 全 梯, 應 保 持 暢 通, 同 時 其 通 道 上, 不 可 放 置 物 品 十 火 災 大 致 可 分 四 類 : 依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總 號 (CNS)1387 規 定 火 災 分 類 如 下 : ( 一 )A 類 火 災 : 係 指 木 材 紙 張 纖 維 棉 毛 塑 膠 橡 膠 等 之 固 體 可 燃 物 引 起 之 火 災 ( 又 稱 普 通 火 災 ) ( 二 )B 類 火 災 : 係 指 石 油 類 有 機 溶 劑 油 漆 類 油 脂 類 等 可 燃 性 液 體 可 燃 性 固 體 及 液 化 石 油 氣 天 然 氣 乙 炔 氣 等 可 燃 性 氣 體 引 起 之 火 災 ( 又 稱 油 類 火 災 ) ( 三 )C 類 火 災 : 係 指 電 氣 配 線 馬 達 引 擎 變 壓 器 配 電 盤 等 通 電 中 之 電 氣 機 械 器 具 及 電 氣 設 備 引 起 之 火 災 ( 又 稱 電 氣 火 災 ) ( 必 須 使 用 不 導 電 之 滅 火 劑 以 撲 滅 者, 電 源 切 斷 後 視 同 A B 類 火 災 處 理 ) ( 四 )D 類 火 災 : 係 指 鈉 鉀 鎂 鋰 及 鋯 等 可 燃 性 金 屬 物 質 及 禁 水 性 物 質 引 起 之 火 災 ( 又 稱 特 殊 火 災 ) 依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總 號 (CNS)1387 規 定 各 種 滅 火 器 之 適 用 性 如 下 : ( 一 ) 滅 火 器 : 係 指 使 用 水 或 其 他 滅 火 劑 驅 動 噴 射 壓 力, 進 行 滅 火 用 之 器 具, 而 由 人 力 操 作 者 ( 但 以 固 定 狀 態 使 用 及 噴 霧 式 簡 易 滅 火 器 除 外 ) ( 二 ) 各 種 滅 火 器 對 火 災 類 別 之 適 用 性 如 下 表 : 適 用 之 水 機 械 二 氧 鹵 化 烷 乾 粉 滅 火 泡 沫 化 碳 器 火 災 分 類 ABC 類 BC 類 D 類 A 類 火 災 X X X B 類 火 災 X X C 類 火 災 X X X D 類 火 災 X X X X X X 備 考 : ( 一 ) 符 號 係 表 示 適 用,X 符 號 表 示 不 適 用, 符 號 表 示 須 視 滅 火 器 型 號
而 決 定 ( 二 ) 水 滅 火 器 之 霧 狀 放 射, 亦 可 適 用 B 類 火 災 ( 三 ) 泡 沫 滅 火 器 : 係 由 氟 蛋 白 泡 沫 蛋 白 質 泡 沫 合 成 界 面 活 性 劑 泡 沫 水 成 膜 泡 沫 及 其 他 活 性 劑 等 滅 火 劑, 產 生 泡 沫 者 為 機 械 泡 沫 滅 火 器 但 使 用 二 種 滅 火 劑 產 生 化 學 反 應 後 具 有 滅 火 效 果 之 化 學 泡 沫 滅 火 器 則 參 考 CNS 441 ( 化 學 泡 沫 滅 火 器 ) 之 規 定 ( 四 ) 鹵 化 烷 : 有 海 龍 1211 及 海 龍 1301 滅 火 劑 ( 五 ) 乾 粉 : 適 用 BC 類 火 災 之 乾 粉 : 包 括 普 通 紫 焰 鉀 鹽 等 乾 粉 ( 六 ) 適 用 ABC 類 火 災 之 乾 粉 : 有 多 效 磷 鹽 乾 粉 ( 或 稱 ABC 乾 粉 ) ( 七 ) 適 用 D 類 火 災 之 乾 粉 : 係 指 金 屬 火 災 乾 粉 ; 不 列 入 國 家 標 準 ( 八 ) 適 用 C 類 火 災 係 指 電 器 絕 緣 性 之 滅 火 劑, 除 免 試 以 外, 並 未 規 定 滅 火 效 能 值 ( 九 ) BC 類 乾 粉 與 ABC 類 乾 粉 不 可 錯 誤 或 混 和 使 用, 以 防 意 外 危 險 發 生 十 一 乾 粉 滅 火 器 使 用 方 法 : ( 一 ) 拉 開 保 險 卡 或 保 險 絲 ( 二 ) 用 力 壓 下 壓 蓋, 剌 破 氣 瓶 ( 三 ) 用 手 握 緊 噴 嘴 之 開 關 壓 板, 乾 粉 即 行 射 出 十 二 海 龍 滅 火 器 使 用 方 法 : ( 一 ) 使 用 噴 嘴 指 向 火 焰 ( 二 ) 拉 開 保 險 絲 或 保 險 卡 ( 三 ) 用 力 緊 壓 板 機, 氣 體 即 噴 射 而 出 第 五 節 電 氣 設 備 一 保 險 絲 燒 斷 時, 絕 不 可 改 用 不 合 適 的 保 險 絲 或 用 電 線 其 他 金 屬 代 替 保 險 絲 二 在 修 理 電 氣 設 備 中, 所 切 斷 之 開 關 必 須 懸 掛 明 顯 之 標 示 牌, 除 該 負 責 修 理 者 外, 任 何 人 不 得 將 該 標 示 牌 取 下, 以 免 發 生 傷 亡 三 電 線 上 不 得 接 裝 過 多 之 用 電 器 具, 以 免 因 過 載 而 發 生 火 災 四 隨 時 檢 修 電 氣 設 備, 遇 有 重 大 電 氣 故 障 及 電 氣 火 災 等, 應 切 斷 電 源, 並 即 聯 絡 當 地 電 力 公 司 五 電 線 間 直 線 分 歧 接 頭 及 電 線 與 器 具 間 接 頭, 應 確 實 接 牢 六 拆 除 或 接 裝 保 險 絲 之 前, 應 先 切 斷 電 源 七 與 電 路 無 關 之 任 何 物 件, 不 得 懸 掛 或 放 置 於 電 線 或 電 氣 器 具 上 八 不 得 使 用 未 知 規 格 之 工 業 用 電 氣 器 具 九 電 氣 器 材 之 裝 設 與 保 養 ( 包 括 修 理 換 保 險 絲 等 ), 非 合 格 之 電 氣 技 術 人 員 不 得 擔 任 十 為 調 整 電 動 機 械 而 停 電, 其 開 關 切 斷 後, 須 立 即 上 鎖 或 掛 牌 標 示 並 簽 字 之 復 電 時, 應 由 原 掛 簽 人 取 下 安 全 掛 簽 後, 始 可 復 電, 以 確 保 安 全 十 一 不 得 以 肩 負 方 式 攜 帶 過 長 物 體 ( 如 竹 梯 鐵 管 塑 膠 管 等 ) 接 近 或 通 過 電 器 設 備
十 二 開 關 之 開 閉 動 作 應 確 實, 如 有 鎖 扣 設 備, 應 予 操 作 後 加 鎖 十 三 拔 卸 電 氣 插 頭 時, 應 確 實 自 插 頭 處 拉 出 十 四 切 斷 開 關, 應 迅 速 切 確 十 五 不 得 以 濕 手 或 濕 操 作 棒 操 作 開 關 十 六 非 職 權 範 圍, 不 得 擅 自 操 作 各 項 設 備 十 七 如 遇 電 氣 設 備 或 電 路 著 火, 須 用 不 導 電 之 滅 火 設 備 十 八 遇 停 電 時 應 關 閉 機 器 之 電 氣 開 關 十 九 凡 遇 停 電 時, 應 立 即 將 開 關 拉 下 二 十 電 線 電 路 如 發 現 電 線 包 覆 有 破 裂, 應 即 更 換 新 品, 以 免 發 生 災 害 二 十 一 關 閉 開 關 時, 發 生 火 花 現 象, 應 確 實 查 明 原 因, 再 行 作 業 二 十 二 電 氣 機 械 運 轉 中, 如 發 現 有 不 正 常 情 形 時, 應 即 報 告 主 管 人 員, 但 如 時 間 上 不 允 許, 應 先 切 斷 電 源, 切 勿 驚 惶 逃 避, 以 免 災 害 擴 大 二 十 三 所 有 電 氣 設 備 外 殼 接 地 線, 不 得 任 意 拆 掉 二 十 四 所 有 電 氣 設 備 及 電 線 電 路 維 護, 均 應 嚴 格 遵 守 電 氣 安 全 規 章 程 序 操 作 第 六 節 平 刨 機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一 凡 木 材 已 扭 曲 或 老 舊 不 堪 加 工 時, 不 得 使 用 本 平 刨 機 二 當 送 料 滾 軸 壓 著 木 料 運 作 時, 兩 手 務 必 與 滾 軸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且 人 物 禁 止 站 於 正 前 後 方 窺 視 刨 床, 以 防 被 木 料 彈 擊 到 身 體 三 刨 短 木 料 時, 手 指 切 勿 置 於 板 料 上 或 板 料 下 四 刨 木 料 時, 須 有 另 一 人 協 助 幫 忙 移 去 刨 好 之 木 料 五 刨 木 料 前 需 撿 視 木 料 上 是 否 有 鐵 釘 膠 漆 等 物 是 否 清 除, 以 免 造 成 機 具 刀 片 的 受 損, 縮 短 使 用 時 效 六 本 機 具 各 活 動 部 位, 必 須 時 常 保 持 機 具 潤 滑 與 清 潔 七 不 要 同 時 刨 厚 度 參 差 不 齊 的 木 料, 以 防 止 木 料 被 急 速 力 量 彈 回 的 危 險 八 欲 刨 除 的 厚 度 較 大 時, 需 分 數 次 執 行, 以 防 機 器 負 荷 不 了, 或 木 板 推 不 進 去 九 馬 達 有 異 音 或 任 何 異 常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並 報 告 老 師 或 辦 公 室 第 七 節 裁 板 機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一 本 機 具 須 經 老 師 示 範 教 學, 並 獲 准 後 方 得 使 用 二 本 機 具 屬 於 高 危 險 之 機 器, 使 用 時 需 任 課 老 師 在 場 親 自 操 作, 否 則 嚴 禁 使 用 本 機 具 三 機 具 週 邊 或 鋸 台 上, 不 可 放 置 物 品 或 工 具, 以 免 影 響 工 作 與 安 全 四 裁 切 之 木 料 應 詳 細 檢 查, 嚴 禁 鐵 釘 砂 石 膠 漆 等 物 未 清 除, 以 免 造 成 鋸 片 受 損 及 安 全 問 題 五 機 具 未 啟 動 前, 需 先 確 定 裁 切 的 尺 寸, 並 作 好 記 號 ; 機 具 運 轉 時, 切 勿 徒 手 操 作 六 操 作 裁 板 機 時, 吸 塵 器 須 同 時 啟 動, 嚴 禁 交 談
七 嚴 禁 手 不 當 越 過 鋸 片 上 前 後 方, 撿 拾 材 料, 以 防 意 外 發 生 八 機 器 運 轉 過 程 中, 有 任 何 事 情 發 生 時, 應 立 即 關 閉 開 關 並 報 告 任 課 老 師 或 辦 公 室 處 理 九 機 器 使 用 完 畢, 應 立 即 關 閉 開 關, 並 將 鋸 齒 調 降 至 鋸 台 面 之 下 十 吸 塵 器 須 定 時 定 量 清 除, 以 免 帆 布 鼓 風 袋 受 潮 第 八 節 集 塵 器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一 集 塵 器 開 機 使 用 前, 應 先 檢 查 集 塵 布 囊 有 無 固 定, 管 孔 需 依 規 定 處 理 以 免 漏 氣 二 作 清 潔 工 作 時, 較 大 木 塊 或 其 他 材 質 垃 圾 需 先 清 除 三 集 塵 布 囊 內 木 屑 需 定 時 清 除, 以 免 發 霉 有 礙 健 康 四 使 用 時 應 打 開 門 窗, 以 利 空 氣 流 通 五 馬 達 風 扇 倘 有 異 音, 應 先 停 機, 待 原 因 排 除 後 再 開 機 六 使 用 後 機 身 上 灰 塵 應 一 併 清 除 第 九 節 電 動 砂 輪 機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一 該 設 備 須 由 老 師 示 範 完 全 了 解 後, 報 准 始 得 使 用 二 一 年 級 不 准 使 用, 二 年 級 以 上 需 有 任 課 老 師 許 可 方 可 使 用 三 需 注 意 髮 過 長 及 奇 裝, 以 免 為 機 器 捲 入 造 成 危 險 四 啟 動 砂 輪 機 之 前, 需 先 檢 查 砂 輪 片 及 布 輪 片 是 否 鎖 緊 砂 輪 機 與 工 作 台 是 否 鎖 緊 倘 有 鬆 動, 則 須 立 即 鎖 緊 後 方 可 使 用 五 砂 輪 與 布 輪 片 轉 動 異 常 或 馬 達 有 異 音, 應 立 即 關 機 停 止 使 用, 並 報 告 老 師 或 辦 公 室 六 砂 輪 與 布 輪 片 均 由 下 往 上 方 向 運 轉, 雕 刻 刀 的 角 度 禁 止 向 下 七 布 輪 使 用 前, 依 規 定 應 先 沾 上 少 許 青 棒, 以 利 打 磨 八 電 磨 時 間, 不 可 太 久 或 過 熱, 須 沾 水 冷 卻 以 免 鋼 質 部 分 退 鋼 ( 參 考 時 間 為 3-5 秒 ) 九 使 用 過 程 請 穿 戴 護 目 鏡, 倘 若 未 帶 則 不 准 使 用, 違 反 規 定 者 經 發 現 一 律 禁 借 一 學 期 以 示 逞 誡 第 十 節 線 鋸 機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一 啟 動 機 具 前, 需 先 安 裝 線 條, 鋸 齒 必 須 朝 下, 安 裝 時 應 先 切 斷 電 源 開 關 及 機 上 開 關, 以 免 不 慎 觸 及 開 關, 而 造 成 危 險 二 安 裝 步 驟, 需 先 將 鋸 條 固 定 鎖 緊 於 鋸 臺 下 方 之 固 定 夾, 鋸 條 穿 過 木 料 後, 需 先 將 緊 縮 把 手 拉 下, 方 可 進 行 鋸 條 上 方 的 固 定, 然 後 再 將 緊 縮 把 手 放 回, 鋸 條 確 實 固 定 後, 方 可 操 作 下 個 步 驟 三 確 定 鋸 條 安 裝 妥 當, 方 能 開 啟 電 源 進 行 工 作, 操 作 中 勿 使 木 料 推 進 速 度 過 快, 或 使 用 時 間 過 長, 都 會 因 磨 擦 過 熱 造 成 鋸 條 折 斷 的 危 險 四 遇 到 鋸 條 發 生 折 斷 的 情 況 時, 請 先 將 腳 迅 速 離 開 踏 板 暫 停 操 作, 並 立 即 關 掉 電 源, 再 行 換 上 新 鋸 條 的 動 作 後, 再 開 啟 電 源 繼 續 操 作
五 線 鋸 機 中 負 責 緊 縮 功 能 的 把 手, 需 時 常 潤 滑 保 養, 使 磨 擦 損 耗 減 至 最 少, 增 加 機 具 使 用 年 限 六 操 作 完 畢, 請 使 用 者 確 認 電 是 否 關 閉, 免 得 後 面 使 用 的 同 學 誤 踩 踏 板 而 造 成 危 險 七 關 閉 機 具 電 源 後, 需 清 理 鋸 下 之 木 料, 大 塊 木 片 則 需 先 行 掃 除 後, 細 木 粉 末 的 部 份 方 能 使 用 吸 塵 器 處 理 八 吸 塵 口 的 高 低 需 隨 施 工 木 板 厚 度 作 調 整 九 有 異 狀 或 異 音 時, 應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並 報 告 老 師 或 辦 公 室 十 操 作 機 具 時, 全 程 需 配 戴 護 目 鏡 第 十 一 節 鑽 孔 機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一 在 啟 動 鑽 孔 機 前, 須 先 確 認 鑽 頭 是 否 穩 固 於 中 央, 否 則 操 作 時 會 因 鑽 頭 安 裝 歪 斜, 在 高 速 轉 動 下 斷 折 而 造 成 危 險 二 不 同 材 質 之 鑽 洞, 則 需 安 裝 適 合 之 鑽 頭, 以 免 造 成 機 具 受 損 三 如 果 需 在 不 規 則 弧 面 上 進 行 鑽 孔, 則 需 請 同 學 幫 忙 協 助, 以 免 造 成 傷 害 四 操 作 中 需 調 整 升 降 桿 時, 距 離 調 整 固 定 後, 需 注 意 檢 視 機 具 台 面 中 央 的 孔, 是 否 與 鑽 頭 對 準, 以 免 操 作 時 鑽 頭 傷 到 機 具 檯 面 五 當 同 學 使 用 時 發 覺 升 降 桿 操 作 不 易, 則 必 須 進 行 除 鏽 潤 滑, 以 延 長 機 具 使 用 壽 命 六 使 用 完 畢, 必 須 確 實 關 掉 電 源 開 關, 才 能 取 下 鑽 頭, 以 免 造 成 危 險 七 作 業 時 鑽 頭 會 產 生 高 溫, 不 可 貿 然 碰 觸 以 免 燙 傷 八 操 作 機 具 時, 全 程 需 配 戴 護 目 鏡 第 十 二 節 琉 璃 電 窯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一 窯 體 附 近 嚴 禁 放 置 易 燃 物, 以 免 引 起 火 災 發 生 危 險 二 窯 體 各 部 位 若 發 現 鬆 動 或 電 線 過 熱 及 其 他 異 樣, 應 立 即 報 告 老 師 或 辦 公 室 三 模 具 或 琉 璃 材 料 均 依 規 定 使 用, 嚴 禁 使 用 其 他 素 材 以 免 造 成 機 具 損 害 四 電 窯 啟 動 前 請 先 確 定 溫 度 棒 是 否 安 裝 完 成 五 微 電 腦 溫 度 控 制 器, 需 依 說 明 書 操 作 六 一 切 依 規 定 使 用, 嚴 禁 超 過 設 限 溫 度 性 能 七 電 窯 於 低 溫 時 ( 未 達 400 度 ) 窯 門 不 可 完 全 關 閉 八 電 窯 於 升 溫 恆 溫 及 退 溫 時, 溫 度 極 高 請 勿 碰 觸 九 退 冷 過 程 需 依 照 規 定 實 施, 以 免 造 成 作 品 均 裂, 窯 壁 損 裂 十 一 降 溫 執 行 完 畢, 於 開 啟 窯 門 前 ; 請 再 次 確 認 窯 內 溫 度 以 免 燙 傷 第 十 三 節 側 開 電 窯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一 窯 體 附 近 嚴 禁 放 置 易 燃 物, 以 免 引 起 火 災 發 生 危 險 二 窯 體 各 部 位 若 發 現 鬆 動 或 電 線 過 熱 及 其 他 異 樣, 應 立 即 報 告 老 師 或 辦 公 室 三 模 具 或 琉 璃 材 料 均 依 規 定 使 用, 嚴 禁 使 用 其 他 素 材 以 免 造 成 機 具 損 害
四 電 窯 啟 動 前 請 先 確 定 溫 度 棒 是 否 安 裝 完 成 五 微 電 腦 溫 度 控 制 器, 需 依 說 明 書 操 作 六 一 切 依 規 定 使 用, 嚴 禁 超 過 設 限 溫 度 性 能 七 電 窯 於 低 溫 時 ( 未 達 400 度 ) 窯 門 不 可 完 全 關 閉 八 電 窯 於 升 溫 恆 溫 及 退 溫 時, 溫 度 極 高 請 勿 碰 觸 九 退 冷 過 程 需 依 照 規 定 實 施, 以 免 造 成 作 品 均 裂, 窯 壁 損 裂 十 一 降 溫 執 行 完 畢, 於 開 啟 窯 門 前 ; 請 再 次 確 認 窯 內 溫 度 以 免 燙 傷 第 十 四 節 陶 板 機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一 長 髮 及 奇 裝 異 服, 必 須 注 意 以 免 被 機 器 捲 入 二 檯 面 上 不 可 有 異 物 或 硬 物, 以 免 傷 到 滾 輪 三 陶 板 機 使 用 時, 嚴 禁 將 手 靠 近 滾 輪 以 免 受 傷 四 欲 壓 製 陶 板 土 條 需 先 煉 成 適 當 柔 軟 度, 以 利 壓 製 過 程 能 順 利 進 行 五 嚴 禁 強 壓 一 次 成 型, 分 次 由 厚 到 薄 逐 次 壓 成 六 陶 土 須 置 於 兩 塊 帆 布 檯 面 中 間, 每 滾 過 一 次 後, 需 將 布 拉 平 整 再 行 施 壓 七 使 用 完 畢 後, 應 將 機 器 打 掃 清 理 乾 淨, 各 附 件 設 備 置 於 規 定 位 置 八 裸 露 齒 輪 及 鏈 條 部 分 應 定 期 加 黃 油 保 養 第 十 五 節 上 開 電 窯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一 本 機 器 限 定 只 由 老 師 指 揮 操 作 二 倘 發 現 窯 體 各 部 位 若 有 鬆 動 電 線 過 熱, 或 其 他 異 樣 應 立 即 報 告 老 師 或 辦 公 室 三 窯 體 附 近 嚴 禁 放 置 易 燃 物, 以 免 引 起 火 災 發 生 危 險 四 各 項 配 件 均 依 規 定 使 用, 嚴 禁 使 用 其 他 材 料, 以 免 造 成 機 具 損 害 五 電 窯 啟 動 前 請 先 確 定 溫 度 棒 是 否 安 裝 完 成 六 一 切 按 照 規 定 使 用, 嚴 禁 超 過 限 定 溫 度 性 能 七 微 電 腦 溫 度 控 制 器, 需 依 說 明 書 操 作 八 電 窯 於 低 溫 時 ( 未 達 400 度 ) 窯 門 不 可 完 全 關 閉 九 電 窯 於 升 溫 恆 溫 及 退 溫 時, 溫 度 極 高 請 勿 碰 觸 十 退 冷 過 程 需 依 照 規 定 實 施, 以 免 造 成 作 品 龜 裂, 窯 壁 損 裂 十 一 燒 窯 執 行 完 畢, 於 開 啟 窯 門 前 ; 請 再 次 確 認 窯 內 溫 度 以 免 燙 傷 第 十 六 節 瓦 斯 窯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一 本 機 器 之 操 作 設 定 限 定 只 由 老 師 操 作 二 窯 體 附 近 嚴 禁 放 置 易 燃 物, 以 免 引 起 火 災 發 生 危 險 三 發 現 窯 體 各 部 位 若 有 鬆 動 或 其 他 異 樣 時, 應 立 即 報 告 老 師 或 辦 公 室 四 未 完 全 乾 燥 胚 體, 嚴 禁 入 窯 燒 成 五 一 切 按 照 規 定 使 用, 嚴 禁 超 過 限 定 溫 度 性 能 六 點 火 前 需 全 部 關 閉 噴 火 嘴 瓦 斯 開 關, 點 火 時 需 依 序 開 啟 瓦 斯, 由 內 向 外 點 燃 噴 火 嘴 七 燒 製 期 間 須 隨 時 依 曲 線 表, 調 整 瓦 斯 壓 力 及 溫 度 八 瓦 斯 窯 於 低 溫 時, 窯 門 不 可 全 關, 至 600 度 以 上 時, 始 得 關 閉
九 燒 窯 過 程 中, 如 遇 瓦 斯 壓 力 不 足 時, 可 將 瓦 斯 桶 浸 泡 在 溫 水 中 ( 在 浸 瓦 斯 桶 水 槽 內 加 水, 調 整 加 熱 器 開 關 ) 更 換 瓦 斯 桶 時, 需 一 次 一 支 更 換 嚴 禁 同 時 間 兩 瓶 同 時 操 作 十 冷 卻 過 程 需 依 照 規 定 實 施, 以 免 造 成 作 品 均 裂, 窯 壁 損 裂 第 十 七 節 真 空 練 土 機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一 剛 開 始 練 土 時 不 需 開 真 空 邦 浦, 最 後 一 次 出 土 時 再 開 即 可 使 用 前, 稍 微 打 開 出 土 口 下 方 真 空 邦 浦 右 方 排 水 扳 手, 放 掉 沉 澱 於 機 油 下 方 的 水, 機 油 不 足 時 需 補 充 專 用 油 至 油 鏡 二 分 之 一 ; 用 畢 真 空 邦 浦 時 需 打 開 上 方 氣 閥, 回 復 真 空 幫 浦 內 氣 壓 再 扳 回 扳 手 二 煉 土 時 應 注 意 服 裝, 長 髮 需 妥 當 處 理 以 免 被 機 器 捲 入 三 煉 土 前 應 先 將 土 泡 成 適 當 軟 硬 度, 並 仔 細 去 除 土 中 雜 物 如 鐵 釘 塑 膠 繩 石 塊 等 等 四 煉 土 前 需 先 將 土 切 割 成 適 當 大 小, 以 免 造 成 進 土 困 難 出 土 口 需 保 持 暢 通, 隨 時 將 練 好 土 條 取 走 五 送 土 口 內 嚴 禁 用 手 或 其 他 棒 棍 類 推 壓 泥 土, 應 正 確 使 用 送 土 口 之 押 土 板 押 土, 以 免 手 指 被 捲 入 而 發 生 危 險 六 欲 煉 不 同 材 料 泥 土 時, 須 注 意 機 器 內 前 次 殘 留 餘 土 以 免 造 成 材 料 混 雜 七 電 源 開 動 後 才 可 放 入 土 開 始 煉, 出 土 口 的 土 倘 不 及 移 開 時, 應 暫 時 關 掉 電 源 煉 完 土 時 應 立 即 關 閉 電 源, 不 得 任 其 空 轉 八 使 用 期 間 若 有 怪 聲 或 故 障 時, 應 立 即 關 掉 電 源 停 止 使 用, 並 報 告 老 師 或 辦 公 室 處 理 九 嚴 禁 不 當 硬 土 加 水 煉 製, 倘 使 用 不 合 常 理 的 煉 土 方 法, 機 具 因 而 損 壞, 須 負 責 賠 償 十 煉 完 土 後 需 以 塑 膠 布 蓋 好 送 出 土 口, 以 免 泥 土 在 機 器 內 乾 燥 硬 化, 使 機 器 無 法 運 轉 造 成 馬 達 燒 毀 或 齒 輪 崩 壞 十 一 使 用 後, 機 器 外 觀 若 有 髒 污 應 打 掃, 並 擦 拭 乾 淨 第 十 八 節 坩 鍋 煉 釉 窯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一 本 機 器 限 定 由 指 定 人 員 操 作 二 窯 體 各 部 位 若 發 現 鬆 動 或 電 線 過 熱 及 其 他 異 樣, 應 立 即 報 告 老 師 或 辦 公 室 三 窯 體 附 近 嚴 禁 放 置 易 燃 物, 以 免 引 起 火 災 發 生 危 險 四 同 一 坩 鍋 限 燒 同 一 種 顏 色 五 移 動 坩 鍋 需 使 用 甘 鍋 夾, 應 小 心 夾 取 避 免 燙 傷 六 原 料 嚴 禁 使 用 易 於 爆 炸 或 可 燃 性 的 物 質 七 溫 度 曲 線 設 定 需 由 指 定 專 人 操 作 八 一 切 依 規 定 使 用, 嚴 禁 超 過 設 限 溫 度 性 能 九 窯 體 高 溫 勿 觸 摸, 取 件 須 戴 安 全 防 護 設 施 ( 見 設 備 說 明 ) 十 倒 釉 藥 時, 須 備 不 鏽 鋼 桶 ( 約 高 50 徑 50) 內 承 水, 注 滿 三 分 之 二, 過 程 高 熱 必 須 小 心, 釉 藥 濃 稠 時 須 用 不 鏽 鋼 棒 輕 輕 摳 出 十 一 倒 釉 藥 時, 不 必 關 掉 電 源, 以 免 釉 藥 凝 固 十 二 發 生 緊 急 狀 況 時, 應 先 按 綠 鈕 關 掉 電 源, 並 關 掉 總 電 源 報 告 處 理 第 十 九 節 物 料 儲 存 搬 運 一 物 料 應 適 當 安 全 堆 放, 且 不 可 過 高, 以 免 搬 運 困 難 或 倒 塌
二 取 用 堆 疊 之 物 件 時 不 得 由 下 部 抽 取, 切 勿 從 起 吊 物 件 下 面 經 過 三 搬 運 粗 糙 物 件 時 應 戴 上 防 護 手 套 四 搬 運 及 開 箱 前, 應 將 突 出 之 鐵 皮 鐵 釘 等 先 拔 除 五 兩 人 或 兩 人 以 上 搬 運 物 件, 行 動 須 一 致 或 聽 指 揮 者 口 令 六 物 料 之 堆 放 及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 ( 一 ) 不 得 超 過 堆 放 地 最 大 安 全 負 荷 ( 二 ) 不 得 影 響 照 明 ( 三 ) 不 得 妨 礙 機 械 設 備 之 操 作 ( 四 ) 倉 庫 內 之 通 風 設 備, 如 未 正 常 運 轉 應 即 通 知 主 管 人 員 ( 五 ) 易 燃 易 爆 等 危 險 物 料, 應 貯 存 於 單 獨 之 隔 離 倉 庫 四 周 並 須 設 置 明 顯 標 示, 並 特 別 注 意 防 火 防 盜 ( 六 ) 下 班 後 或 倉 庫 無 人 看 管 時, 應 切 斷 電 源 ( 七 ) 堆 積 物 料 之 地 基 應 鋪 墊 平 實 ( 八 ) 貯 存 長 而 重 之 器 材 時, 應 使 重 量 均 勻 ( 九 ) 搬 運 物 料 人 員, 不 要 著 拖 地 之 長 褲, 或 過 大 之 鞋 靴, 以 免 絆 倒 自 已 ( 十 ) 單 人 用 手 搬 起 重 物 時, 應 先 以 半 蹲 姿 勢, 抓 牢 工 作 物, 然 後 用 腿 力 站 起 藉 以 連 帶 負 起 重 物 切 勿 彎 腰 搬 起 重 物, 以 免 扭 傷 腰 部 在 搬 起 重 物 後 如 需 移 動 時, 應 採 直 線 行 進, 儘 量 減 少 轉 換 方 向 ( 十 一 ) 不 宜 以 拋 擲 方 式 遞 送 物 料 ( 十 二 ) 在 電 線 及 電 氣 設 備 附 近 搬 運 物 料 時, 須 倍 加 小 心 尤 其 在 搬 運 物 料 時, 切 勿 觸 及 供 電 線 路 ( 十 三 ) 存 放 圓 鐵 管 料 等 長 形 物 料 時, 勿 使 其 伸 出 在 行 人 通 道 上 ( 十 四 ) 不 使 用 損 壞 的 容 器 與 不 牢 固 的 鐵 鏈 鋼 索 及 麻 繩 ( 十 五 ) 高 壓 氣 體 儲 存 場 四 周 二 公 尺 內, 不 但 嚴 禁 煙 火 且 不 得 放 置 有 著 火 性 及 引 火 性 物 品, 而 且 不 得 從 事 發 生 火 花 之 工 作 ( 十 六 ) 不 得 阻 礙 交 通 或 出 入 口 ( 十 七 ) 不 得 降 低 自 動 酒 水 器 及 火 災 警 報 器 之 功 效 ( 十 八 ) 不 得 妨 礙 消 防 器 具 之 緊 急 使 用 ( 十 九 ) 圓 桶 橫 臥 堆 積 時 應 堆 成 塔 形, 最 下 層 的 兩 邊 應 用 楔 形 木 塊 墊 妥, 以 免 滾 動, 若 為 立 式 堆 積, 則 在 層 與 層 之 間 墊 一 層 板, 且 在 左 右 兩 邊 用 木 楔 塞 穩 ( 二 十 ) 積 堆 物 料 有 崩 塌 或 掉 落 之 虞, 禁 止 閒 人 進 入 於 該 等 場 所 第 五 章 教 育 與 訓 練 一 為 確 保 系 所 內 所 屬 勞 工 工 作 安 全 與 健 康, 勞 工 有 接 受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之 義 務 二 全 體 勞 工 必 須 接 受 至 少 三 小 時 職 前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三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第 二 條 下 列 人 員 應 分 別 施 以 從 事 工 作 及 預 防 災 變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 一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 二 ) 特 殊 作 業 人 員 ( 三 ) 一 般 作 業 人 員 ( 四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人 員 四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二 十 三 條 及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第 十 三 條 之 規 定 每 年 舉 辨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及 預 防 災 變 訓 練 ( 一 ) 訓 練 項 目 : 1 作 業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法 規 概 要 2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概 念 及 安 全 衛 生 工 作 守 則 3 作 業 前 中 後 之 自 動 檢 查 4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5 緊 急 事 故 之 應 變 處 理 6 消 防 及 急 救 常 識 暨 演 練 7 其 他 與 勞 工 作 業 有 關 之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二 教 育 訓 練 時 數 : 新 僱 或 調 換 作 業 勞 工 依 實 際 需 要 排 定 時 數, 不 得 少 於 三 小 時 對 製 造 處 理 或 使 用 危 險 物 有 害 物 作 業 等 勞 工 增 加 下 列 課 程 三 小 時 1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之 通 識 計 劃 2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之 標 示 內 容 及 意 義 3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之 特 性 4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對 人 體 健 康 之 危 害 5 危 險 物 及 有 害 物 之 使 用 存 放 處 理 及 棄 置 等 安 全 操 作 程 序 6 緊 急 應 變 程 序 7 物 質 安 全 資 料 表 之 存 放 取 得 方 式 各 級 業 務 主 管 人 員 於 新 僱 或 調 換 作 業 時, 應 參 照 下 列 課 程 增 列 六 小 時 1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與 執 行 2 自 動 檢 查 3 改 善 工 作 方 法 4 安 全 作 業 標 準 五 特 定 專 業 人 員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與 時 數 : ( 一 ) 凡 工 務 機 械 操 作 及 特 殊 化 學 等 人 員 除 接 受 一 般 性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外, 必 須 再 接 受 至 少 三 小 時 之 專 業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 二 ) 專 業 單 位 應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規 則 所 訂 定 之 課 程 與 單 位 實 際 所 需 策 劃 擬 訂, 送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室 備 查 並 執 行 ( 三 ) 有 害 物 質 作 業 管 理 人 員 或 其 他 特 殊 作 業 人 員, 必 須 經 政 府 認 可 訓 練 機 構 受 訓 合 格 六 其 他 凡 由 有 關 法 規 規 定 須 有 證 始 得 擔 任 之 工 作, 應 指 派 人 員 參 加 有 關 單 位 舉 行 之 訓 練 含 有 機 溶 劑 粉 塵 高 壓 氣 體 等 作 業 在 內
第 六 章 急 救 與 搶 救 第 一 節 一 般 性 急 救 一 在 醫 護 人 員 抵 達 前, 受 過 急 救 訓 練 之 員 工 應 立 刻 對 傷 患 作 適 當 處 理, 避 免 導 致 嚴 重 的 後 果 二 在 沒 有 確 定 受 傷 之 實 情 前, 應 將 傷 患 平 臥, 可 防 止 昏 厥 與 休 克 三 如 傷 患 面 色 發 紅, 應 將 頭 部 墊 高, 如 嘔 吐 則 將 頭 部 轉 向 一 邊, 以 防 窒 息 四 需 要 時 可 用 棉 被 衣 物 等 保 持 傷 患 之 體 溫, 以 防 止 休 克 發 生 五 速 召 救 護 車 或 用 擔 架 運 送 傷 患 至 醫 療 處 所 或 速 請 醫 護 人 員 六 急 救 者 的 責 任 在 於 救 命 防 止 傷 勢 或 病 情 轉 惡 保 持 傷 患 安 靜 及 舒 適, 以 靜 候 醫 護 人 員 到 來 七 在 場 急 救 者, 應 協 助 傷 患 述 說 病 情 原 因 等, 以 幫 助 醫 護 人 員 治 療 及 診 斷 八 擔 任 急 救 者 必 須 : 不 驚 慌 失 措 鼓 足 自 信 給 予 遭 意 外 傷 害 或 急 病 者 之 立 即 和 臨 時 性 的 照 料, 直 至 專 業 急 救 人 員 來 到 或 能 得 到 醫 師 的 診 治 時 為 止 第 二 節 外 傷 急 救 一 外 部 創 傷 之 種 類 分 為 破 壞 性 傷 口 擦 傷 切 傷 撕 裂 傷 等, 就 醫 前 應 注 意 止 血 及 防 止 細 菌 感 染 二 外 傷 的 急 救 是 以 消 毒 之 紗 布 敷 蓋 於 傷 口 處, 急 救 人 員 應 有 消 毒 觀 念, 手 指 不 能 直 接 接 觸 傷 口, 清 洗 消 毒 應 由 醫 護 人 員 行 之 三 止 血 法 應 先 查 看 血 色, 如 為 鮮 紅 色 則 表 示 主 動 脈 血, 應 在 心 臟 及 傷 口 間 用 帶 束 緊, 暗 紅 色 為 靜 脈 血, 應 在 傷 口 及 身 體 外 緣 之 間 束 緊 第 三 節 口 對 口 人 工 呼 吸 法 一 清 除 患 者 口 中 異 物 二 將 患 者 下 巴 往 上 抬, 額 頭 後 按, 使 呼 吸 道 暢 通 三 吸 入 大 量 空 氣, 並 用 手 指 捏 住 患 者 鼻 孔 四 用 力 吹 入 患 者 口 中, 至 胸 部 略 為 鼓 起 時 止, 另 一 手 在 吹 氣 時 放 在 肚 臍 與 肋 骨 間 的 腹 部 上 略 加 壓 力, 以 防 氣 體 入 胃 五 讓 患 者 呼 出 空 氣 六 成 人 每 分 鐘 十 二 次, 兒 童 每 分 鐘 十 六 ~ 二 十 次 第 四 節 心 外 按 摩 法 一 雙 手 疊 放 在 患 者 胸 骨 下 部 心 窩 上 方 二 手 指 上 翹, 以 上 半 身 力 量 適 度 下 壓 3~5 公 分 三 一 人 施 救 時, 以 二 次 口 對 口 人 工 呼 吸 配 合 十 五 次 心 外 按 摩
四 二 人 施 救 時, 一 次 口 對 口 人 工 呼 吸 配 合 五 次 心 外 按 摩 第 五 節 受 傷 流 血 止 血 法 一 直 接 加 壓 法 : ( 一 ) 置 敷 料 - 清 潔 的 手 巾 或 布 塊 等 - 於 傷 口 上, 而 後 用 你 的 手 或 雙 手 壓 在 敷 料 上, 若 無 敷 料 大 出 血 的 狀 況, 可 立 即 用 手 直 接 貼 壓 在 傷 口 上, 以 免 流 血 過 多 死 亡 ( 二 ) 在 傷 口 上 直 接 施 壓 力 ( 三 ) 用 繃 帶 ( 領 帶 或 布 條 等 ) 將 敷 料 固 定 於 傷 口 上 ( 四 ) 無 骨 折 時, 抬 高 患 肢 ( 五 ) 保 持 傷 者 臥 下 ( 六 ) 盡 速 送 醫 二 昇 高 止 血 法 三 止 血 點 止 血 法 : 上 肢 止 血 點 ( 肱 動 脈 ) 位 於 上 臂 內 側, 腋 窩 與 肘 的 中 間 下 肢 止 血 點 ( 股 動 脈 ) 位 於 腹 股 溝 四 止 血 帶 止 血 法 : ( 一 ) 用 止 血 帶 緊 繞 肢 體 兩 圈, 打 一 單 結 ( 二 ) 一 根 堅 固 短 木 棒 放 在 單 結 上, 再 打 二 單 結 ( 三 ) 旋 轉 木 棒 紮 緊 止 血 帶 至 血 流 停 止 為 止 ( 四 ) 以 止 血 帶 兩 端 或 其 他 可 綁 之 物 固 定 木 棒 ( 五 ) 在 止 血 帶 上 附 上 標 明, 使 用 止 血 帶 的 時 候 及 部 位 的 標 誌 ( 六 ) 每 隔 15~30 分 鐘 放 鬆 一 分 鐘 * 注 意 : 只 有 當 嚴 重 到 危 及 生 命 安 全 的 大 量 出 血, 卻 無 法 用 其 他 方 法 止 住 時, 才 能 使 用 止 血 帶 第 六 節 中 毒 毒 物 : 任 何 固 液 體 經 由 口 腔 肺 皮 膚 進 入 人 體 內 損 害 健 康 造 成 死 亡 者 一 食 物 中 毒 : ( 一 ) 保 存 剩 餘 食 品 容 器 嘔 吐 排 泄 物 ( 二 ) 病 人 清 醒 者 給 予 食 鹽 水 ( 三 ) 保 暖 ( 無 論 有 無 發 燒 ) 不 要 使 病 人 有 出 汗 現 象 ( 四 ) 送 醫 * 預 防 : ( 一 ) 不 要 冒 然 嚐 食 野 生 物 品 ( 二 ) 食 物 要 選 擇 新 鮮 ( 三 ) 食 物 烹 調 者 注 意 衛 生 二 腐 蝕 性 毒 物 ( 強 酸 強 鹼 ) 中 毒 : ( 一 ) 給 患 者 牛 奶 蛋 白 水 等 以 稀 釋 毒 物 ( 二 ) 千 萬 不 能 催 吐
( 三 ) 迅 速 送 醫 三 非 腐 蝕 性 毒 物 中 毒 : ( 一 ) 給 患 者 牛 奶 蛋 白 水 等 以 稀 釋 毒 物 ( 二 ) 催 吐 ( 三 ) 送 醫 四 汽 油 煤 油 石 油 類 中 毒 : ( 一 ) 不 能 給 患 者 任 何 東 西 ( 二 ) 盡 快 送 醫 ( 三 ) 維 持 呼 吸 道 暢 通, 必 要 時 予 以 人 工 呼 吸 五 氣 體 中 毒 ( 一 ) 將 患 者 救 出, 置 於 空 氣 流 通 處 或 打 開 所 有 門 窗 ( 二 ) 必 要 時 做 人 工 呼 吸 或 心 外 按 摩 ( 三 ) 讓 患 者 靜 臥 以 減 少 氧 的 消 耗 ( 四 ) 保 暖 ( 五 ) 立 即 送 醫 第 七 節 休 克 休 克 : 是 人 們 受 到 肉 體 上 的 嚴 重 傷 害, 如 流 血 失 血 過 多 或 精 神 上 的 重 大 打 擊, 如 驚 慌 悲 哀, 引 起 末 稍 血 液 循 環 衰 弱, 以 致 腦 及 其 他 重 要 器 官 發 生 缺 氧 現 象, 而 出 現 的 一 種 症 狀 休 克 的 症 狀 : 一 皮 膚 蒼 白 濕 冷 二 脈 博 很 快 三 呼 吸 淺 而 不 規 律 四 身 體 虛 弱 * 急 救 : 一 儘 量 除 去 引 起 休 克 的 原 因 二 平 躺 腳 抬 高 三 保 暖 第 八 節 嚴 重 燒 傷 * 處 理 : 一 如 果 衣 服 著 火, 用 外 套 毯 子 把 火 撲 滅 二 讓 患 者 躺 下, 以 減 輕 休 克 三 剪 去 燒 傷 部 分 之 衣 服, 衣 服 如 粘 在 傷 口 不 可 硬 撕 下 來 四 先 將 手 洗 淨 以 防 感 染 五 將 患 者 緊 急 送 醫 * 輕 微 燒 傷 : 一 把 傷 者 浸 於 冷 水, 如 無 法 浸 水, 將 冰 濕 的 布 敷 於 傷 口, 直 至 不 痛 為 止 二 不 可 用 油 膏 油 脂 類 塗 劑
三 如 果 皮 膚 起 水 泡, 用 消 毒 的 紗 布 把 傷 處 蓋 住, 不 要 剌 破 或 放 出 裏 面 的 水 第 九 節 中 暑 原 因 : 發 作 較 突 然, 由 於 大 氣 中 溫 度 過 高 有 乾 熱 的 風, 而 致 身 體 無 法 控 制 體 溫 症 狀 : 一 溫 高, 達 攝 氏 四 十 一 度 或 超 過 二 皮 膚 乾 而 發 紅 三 脈 博 快 而 弱 四 可 能 有 神 志 喪 失 或 木 殭 現 象, 隨 即 可 能 昏 迷 不 醒 處 理 : 一 將 病 人 送 進 陰 涼 的 室 內, 解 開 衣 服, 讓 其 臥 床 休 息 二 以 紗 布 或 海 棉 浸 酒 精 或 溫 水, 擦 拭 身 體, 使 體 溫 降 至 攝 氏 三 十 八 度, 脈 博 每 分 鐘 100 以 下 三 清 醒 後 可 供 給 食 鹽 水, 勿 給 任 何 酒 精 性 飲 料 第 十 節 熱 痙 攣 原 因 : 由 於 出 汗 過 多 以 致 電 解 質 大 量 流 失 所 造 成, 常 發 生 於 腹 部 肌 肉 和 四 肢 急 救 : 一 加 敷 溫 濕 毛 巾 二 用 穩 定 的 壓 力 加 於 痙 攣 處 三 供 給 食 鹽 水 第 十 一 節 骨 折 一 定 義 : 即 骨 骼 的 折 斷 二 骨 折 的 分 類 : ( 一 ) 閉 鎖 性 骨 折 : 骨 雖 斷 並 沒 有 穿 透 皮 肉 ( 二 ) 開 放 性 骨 折 : 斷 骨 貫 穿 皮 膚 ( 三 ) 粉 碎 性 骨 折 : 骨 骼 折 斷 成 許 多 碎 片 三 症 狀 : ( 一 ) 疼 痛 腫 脹 ( 二 ) 變 形 失 去 控 制 ( 三 ) 可 聽 到 骨 擦 音 ( 四 ) 出 血 休 克 四 急 救 之 原 則 : ( 一 ) 處 理 骨 折 前, 須 先 處 理 窒 息 出 血 等 情 況 ( 二 ) 對 受 傷 部 位 應 予 以 固 定 ( 保 持 骨 骼 兩 端 及 接 近 的 關 節 不 動 ) ( 三 ) 將 受 傷 部 位 抬 高, 以 減 輕 不 適 或 腫 脹
附 註 : 如 為 開 放 性 骨 折, 傷 口 須 置 消 毒 過 的 敷 料 或 毛 巾 布 塊 除 外 傷 者 的 確 面 臨 危 險 狀 況, 否 則 必 須 先 將 骨 折 固 定 後 才 可 搬 動 * 閉 鎖 性 骨 折 之 處 理 : ( 一 ) 在 不 增 加 傷 者 痛 苦 的 情 況 下, 儘 可 能 置 傷 肢 於 自 然 的 位 置 ( 二 ) 使 用 夾 板 : 夾 板 的 長 度 必 須 大 於 骨 折 部 上 下 兩 關 節 任 何 堅 固 的 物 品 均 可 用 作 夾 板, 諸 如 木 板 竹 竿 金 屬 棒 甚 至 厚 點 的 雜 誌 或 捲 緊 的 報 紙 等 ( 三 ) 用 布 或 其 他 軟 物 來 襯 墊 夾 板 以 免 弄 傷 皮 膚 用 繃 帶 或 布 條 來 固 定 夾 板 時 至 少 要 紮 三 道 於 骨 折 部 下 面 關 節 之 下 方 於 骨 折 部 上 面 關 節 之 上 方 於 骨 折 部 同 高 處 ( 四 ) 手 或 足 的 骨 折 可 用 枕 頭 或 毯 子 圍 繞 來 固 定 * 開 放 性 骨 折 之 處 理 : ( 一 ) 用 壓 力 繃 帶 來 止 血 置 清 潔 的 手 巾 或 布 塊 等 於 傷 口 上, 而 後 用 你 的 一 手 或 雙 手 用 力 壓 緊 倘 你 手 頭 無 紗 布 或 繃 帶 之 類 的 敷 料, 則 直 接 用 你 的 手 或 手 指 壓 在 傷 口 上, 在 傷 口 上 直 接 施 壓 力 ( 二 ) 用 夠 牢 的 繃 帶 領 帶 布 條 等 將 敷 料 固 定 於 傷 處 ( 三 ) 保 持 傷 者 臥 下 ( 四 ) 按 急 救 閉 鎖 性 骨 折 相 同 的 步 驟 用 夾 板 來 固 定, 儘 可 能 將 肢 體 拉 直 或 使 回 復 自 然 的 位 置 * 肩 關 節 脫 臼 : 按 照 閉 鎖 性 骨 折 一 樣 救 治 肩 關 節 脫 臼 時 可 用 吊 帶 將 臂 吊 起, 但 要 確 信 對 側 肩 關 節 能 支 持 臂 之 重 量, 並 應 每 五 或 六 分 鐘 檢 查 血 液 循 環 狀 況 一 次 * 扭 傷 或 勞 損 : 疑 似 扭 傷 或 勞 損 的 傷 害, 應 視 同 骨 折 一 樣 處 理 ( 一 ) 置 受 傷 部 於 休 息 的 位 置 ( 二 ) 如 可 能 將 受 傷 部 抬 高 ( 三 ) 作 冷 敷 或 冰 敷 數 小 時 以 預 防 腫 脹 ( 四 ) 請 醫 師 會 診 ( 五 )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切 勿 使 用 任 何 熱 療 法, 因 熱 會 增 加 腫 脹 和 疼 痛 第 十 二 節 切 傷 或 擦 傷 自 行 照 顧 小 創 傷 以 預 防 傳 染 為 最 重 要 一 勿 用 口 接 觸 傷 口, 因 口 內 隱 藏 的 病 菌 可 使 傷 口 發 炎 勿 對 著 傷 口 呼 吸 二 不 容 許 手 指 髒 手 巾 或 其 他 不 潔 物 接 觸 傷 口 三 勿 在 傷 口 上 塗 消 毒 劑 四 立 即 用 肥 皂 和 溫 開 水 由 內 向 外 清 洗 傷 口 及 周 圍 皮 膚 五 緊 緊 壓 住 一 塊 消 毒 紗 布 於 傷 口 上 直 至 出 血 停 止 時 止 然 後 另 換 一 塊 紗 布, 並 用 三 角 巾 或 捲 軸 繃 帶 鬆 鬆 縛 住
六 適 時 更 換 消 毒 紗 布 和 繃 帶 以 確 保 清 潔 與 乾 燥 第 十 三 節 挫 傷 作 冰 敷 或 冷 敷 若 皮 膚 有 破 損, 則 進 一 步 的 處 理 與 切 傷 或 擦 傷 同 第 十 四 節 觸 電 急 救 一 觸 電 者 未 脫 離 電 源 前, 切 莫 觸 摸 他, 盡 速 切 斷 電 源, 用 竹 竿 木 棒 繩 子 或 乾 衣 服 將 患 者 挑 開 二 傷 者 多 發 生 呼 吸 心 跳 停 止 的 假 死 現 象, 視 情 況 予 人 工 呼 吸 心 外 按 摩, 直 到 急 救 員 或 醫 生 來 到 使 之 恢 復 呼 吸 心 跳 三 使 患 者 保 持 溫 暖 四 盡 速 送 醫 第 十 五 節 化 學 藥 物 中 毒 之 急 救 一 吸 入 性 中 毒 急 救 : 除 非 有 適 當 防 護 裝 備, 且 熟 悉 空 氣 呼 吸 器 及 救 生 繩 使 用 方 法, 否 則 不 可 進 入 施 行 搶 救, 以 免 自 己 跟 著 中 毒 ( 一 ) 將 患 者 搬 運 至 空 氣 新 鮮 處 ( 二 ) 倘 呼 吸 停 止, 即 施 行 人 工 呼 吸 ( 三 ) 速 請 醫 師 到 現 場 或 送 醫 院 診 治 ( 四 ) 使 患 者 保 持 溫 暖 及 寧 靜 ( 五 ) 不 給 予 任 何 酒 精 飲 料 二 化 學 物 或 其 他 異 物 掉 入 眼 內 之 急 救 : ( 一 ) 將 眼 翻 開 用 清 水 輕 輕 沖 洗 ( 裝 隱 形 眼 鏡 者 需 先 行 取 出 ) ( 二 ) 沖 洗 至 少 十 五 分 鐘 以 後, 速 將 患 者 送 醫 診 治 ( 勿 用 硼 酸 或 其 他 化 學 藥 物 或 油 膏 ) 三 化 學 物 灼 傷 : ( 一 ) 立 即 用 大 量 水 沖 洗, 儘 速 沖 洗 是 減 少 傷 害 的 重 要 步 驟 ( 二 ) 一 面 脫 衣 一 面 用 水 沖 洗, 繼 續 用 大 量 水 沖 洗 ( 三 ) 用 能 利 用 的 最 清 潔 的 覆 蓋 物 將 灼 傷 部 蓋 起 ( 四 ) 倘 灼 傷 面 積 廣 泛, 則 令 患 者 臥 下, 安 置 其 頭 胸 部 略 低 於 身 體 其 他 部 位, 如 可 能, 宜 將 兩 腿 抬 高 ( 五 ) 傷 者 神 志 清 醒 和 可 以 吞 嚥, 則 給 予 足 量 的 非 酒 精 性 飲 料 ( 六 ) 除 只 有 小 塊 皮 膚 發 紅 的 輕 度 灼 傷 外, 所 有 灼 傷 均 應 請 醫 師 診 治 第 七 章 防 護 設 備 維 護 與 使 用 一 各 級 主 管 應 督 促 所 屬 作 業 員 工 依 下 列 規 定 事 項 辦 理 對 於 提 供 之 防 護 設 備 ( 防 護 具 或 器 具 )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 ( 一 ) 保 持 清 潔, 並 予 必 要 之 消 毒
( 二 ) 經 常 檢 查, 保 持 其 性 能, 不 用 時 並 妥 予 保 存 ( 三 ) 數 量 不 足 或 有 損 壞, 立 即 報 告, 予 以 補 充 ( 四 ) 防 護 器 具 應 置 於 固 定 位 置, 不 得 任 意 移 動 ( 五 ) 員 工 有 感 染 疾 病 之 虞 時 應 個 別 使 用 專 用 防 護 具 二 搬 運 具 腐 蝕 性 或 有 毒 物 品 時, 應 適 當 使 用 手 套 圍 裙 安 全 帽 安 全 眼 鏡 口 罩 面 罩 等 第 八 章 事 故 通 報 與 報 告 一 意 外 事 故 發 生 時, 應 迅 速 連 絡 該 單 位 主 管, 並 實 施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防 止 災 害 繼 續 擴 大 二 單 位 主 管 應 與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連 繫, 並 由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負 責 意 外 事 故 記 錄, 調 查 事 故 發 生 原 因, 作 為 改 進 參 考 三 事 故 報 告 安 全 衛 生 人 員 呈 報 雇 主, 若 重 大 事 故 發 生, 雇 主 應 於 二 十 四 小 時 內 報 告 檢 查 機 構 重 大 事 故 係 指 下 列 各 項 事 故 : ( 一 ) 發 生 死 亡 災 害 時 ( 二 ) 發 生 災 害 之 罹 災 人 數 在 三 人 以 上 者 ( 三 )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公 告 之 災 害 四 如 遇 前 述 重 大 事 故 發 生 時, 除 必 要 之 急 救 搶 救 外, 任 何 人 非 經 司 法 機 關 或 檢 查 機 構 許 可, 不 得 移 動 或 破 壞 現 場 第 九 章 其 他 有 關 安 全 衛 生 事 項 一 員 工 對 於 體 格 檢 查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及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有 接 受 的 義 務 ( 一 ) 既 往 病 歷 及 作 業 經 歷 之 調 查 ( 二 ) 自 覺 症 狀 及 身 體 各 系 統 之 物 理 檢 查 ( 三 ) 身 高 體 重 視 力 色 盲 及 聽 力 檢 查 ( 四 ) 胸 部 X 光 大 片 攝 影 檢 查 ( 五 ) 血 壓 測 量 ( 六 ) 尿 蛋 白 及 尿 潛 血 之 檢 查 ( 七 ) 血 紅 素 及 白 血 球 數 檢 查 ( 八 ) 血 糖 血 清 丙 胺 酸 轉 胺 脢 肌 酸 酐 膽 固 醇 及 三 酸 甘 油 酯 之 檢 查 ( 九 ) 其 他 必 要 之 檢 查 前 項 體 格 檢 查 結 果 應 用 法 定 表 格 並 最 少 保 存 十 年 二 本 處 僱 用 之 員 工 應 定 期 就 下 列 各 款 規 定 實 施 前 條 規 定 各 款 項 目 之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 一 ) 年 滿 四 十 五 歲 以 上 之 作 業 勞 工 每 二 年 定 期 檢 查 一 次 ( 二 ) 年 滿 三 十 歲 未 滿 四 十 五 歲 之 作 業 勞 工 每 三 年 定 期 檢 查 一 次
( 三 ) 未 滿 三 十 歲 之 作 業 勞 工 每 五 年 定 期 檢 查 一 次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應 用 法 定 表 格 記 錄, 並 最 少 保 存 十 年 三 員 工 如 違 反 本 守 則, 將 視 情 節 輕 重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處 理,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規 定, 處 新 臺 幣 參 仟 元 以 下 罰 鍰 第 十 章 附 則 本 守 則 經 會 同 勞 工 代 表 訂 定, 並 報 經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北 區 勞 動 檢 查 所 備 查 後 公 告 實 施, 修 正 或 增 訂 時 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