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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審 驗 規 範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打 造 清 新 無 污 染 之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全 面 推 動 以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做 為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和 周 邊 區 域 之 運 輸 載 具, 並 為 鼓 勵 各 農 產 品 批 發 市 場 或 運 銷 商 踴 躍 使 用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本 署 將 補 助 購 買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之 使 用 者, 並 透 過 公 開 說 明 會 之 方 式, 邀 集 運 輸 車 鋰 電 池 充 電 器 之 製 造 商 營 運 商 測 試 單 位 等 共 同 研 商, 由 財 團 法 人 工 業 技 術 研 究 院 協 助 彙 整 研 擬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審 驗 規 範 ( 以 下 簡 稱 本 規 範 ), 以 作 為 本 署 補 助 之 車 輛 標 準, 凡 符 合 本 規 範 並 取 得 本 署 認 可 之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將 納 入 本 署 購 車 補 助 車 款 清 單, 購 買 上 述 車 款 之 使 用 者, 可 依 規 定 申 請 購 車 補 助 壹 目 的 及 範 圍 本 規 範 主 要 目 的 係 規 範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之 規 格 性 能 及 安 全 需 求 等, 以 書 面 審 查 及 審 驗 檢 測 之 方 式, 確 保 使 用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之 安 全 性 本 規 範 適 用 於 欲 申 請 本 署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購 車 補 助, 並 以 鋰 電 池 為 車 輛 動 力 電 能 供 應 裝 置 之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但 申 請 本 署 西 螺 果 菜 市 場 專 用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補 助 之 車 款, 不 適 用 本 規 範 之 規 定 貳 參 考 標 準 採 用 本 規 範 時, 應 一 併 參 考 下 列 標 準 標 註 年 份 者, 僅 適 用 該 版 次 ; 未 標 註 年 份 者, 則 適 用 其 最 新 版 本 : 一 CNS 15499-1 電 動 推 進 道 路 車 輛 - 安 全 規 範 - 第 1 部 : 車 載 可 再 充 電 能 量 儲 存 系 統 二 CNS 15499-2 電 動 推 進 道 路 車 輛 - 安 全 規 範 - 第 2 部 : 車 輛 操 作 安 全 方 法 及 故 障 防 護 三 西 螺 果 菜 市 場 專 用 電 動 蔬 果 運 輸 車 審 驗 規 範 四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鋰 電 池 審 驗 規 範 五 車 輛 安 全 檢 測 基 準 第 64 點 : 電 動 汽 車 電 氣 安 全 六 車 輛 安 全 檢 測 基 準 第 65 點 : 電 動 機 車 高 溫 擠 壓 電 擊 安 全 防 護 規 1

範 七 CNS 15499-3 電 動 推 進 道 路 車 輛 - 安 全 規 範 - 第 3 部 : 防 止 人 員 觸 電 防 護 八 CNS 15511-3 電 動 車 輛 傳 導 式 充 電 系 統 - 第 3 部 : 安 全 要 求 參 用 語 釋 義 本 規 範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 Electric Vehicle of Transporting Agriculture Products): 指 以 牽 引 馬 達 為 動 力, 鋰 電 池 為 電 能 供 應 系 統, 並 用 以 運 輸 各 式 農 產 品 之 搬 運 車 二 動 力 單 元 (Power Unit): 指 動 力 控 制 器 與 電 動 機 之 組 合 三 可 行 車 模 式 : 指 踩 下 加 速 踏 板 或 相 當 之 控 制 動 作, 即 可 藉 由 電 動 推 進 馬 達 帶 動 車 輛 之 行 車 狀 態 四 動 力 系 統 (Power System): 指 動 力 單 元 與 車 載 能 源 之 組 合 五 導 電 零 件 (Conductive Part): 指 可 傳 導 電 流 之 零 件 六 外 露 導 電 零 件 (Exposed Conductive Part): 指 可 被 測 試 探 針 (IPXXB) 測 試 指 觸 碰 到 之 導 電 零 件 七 帶 電 體 (Live Part): 指 在 正 常 使 用 下 帶 電 之 導 體 或 導 電 零 件 八 直 接 接 觸 (Direct Contact): 指 人 或 家 畜 與 帶 電 體 之 接 觸 九 間 接 接 觸 (Indirect Contact): 指 人 或 家 畜 與 外 露 可 導 電 零 件 之 接 觸 十 非 車 載 充 電 器 (Off-board Charger): 指 連 結 交 流 電 網, 並 於 車 外 實 施 電 池 充 電 必 要 功 能 之 電 力 轉 換 器,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可 經 由 此 類 充 電 器 直 接 對 電 池 充 電 十 一 車 輛 端 耦 合 器 (Vehicle Coupler): 指 用 於 連 接 充 電 電 纜 與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之 充 電 部 件, 包 含 車 輛 端 插 頭 及 車 輛 端 插 座 十 二 車 輛 端 插 頭 (Vehicle Plug / Vehicle Connector): 指 車 輛 端 2

耦 合 器 之 一 部 分, 在 傳 導 式 充 電 過 程 中, 與 車 輛 端 插 座 進 行 耦 合 之 充 電 部 件 十 三 車 輛 端 插 座 (Vehicle Socket / Vehicle Inlet): 指 車 輛 端 耦 合 器 之 一 部 分, 安 裝 於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上, 用 於 耦 合 車 輛 端 插 頭 之 部 件 十 四 充 電 連 接 器 (Cable Assembly): 指 充 電 系 統 之 一 部 分, 用 以 連 結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與 電 源 供 應, 包 含 充 電 電 纜 車 輛 端 插 頭 及 電 源 端 插 頭 十 五 可 充 電 式 能 量 儲 存 系 統 ( Rechargeable Energy Storage System, RESS): 指 儲 存 能 量 以 傳 遞 電 能 及 可 再 充 電 之 系 統 例 如 電 池 電 容 等 十 六 A 等 級 電 壓 (Voltage Class A): 指 電 子 元 件 或 電 路 之 最 大 工 作 電 壓, 小 於 交 流 30 伏 特 (Volt, V) 或 小 於 直 流 60V 十 七 B 等 級 電 壓 (Voltage Class B): 指 電 子 元 件 或 電 路 之 最 大 工 作 電 壓, 分 別 為 交 流 30V 至 1,000V 或 直 流 60V 至 1,500V 十 八 保 護 等 級 (Protection Degree): 指 藉 由 測 試 指 ( 如 測 試 探 針 IPXXB 或 測 試 導 線 IPXXD ) 驗 證 屏 障 或 封 閉 空 間 對 於 帶 電 體 所 提 供 之 保 護 程 度 肆 車 輛 規 格 及 性 能 為 適 用 於 不 同 場 域 及 運 作 條 件 需 求, 車 輛 規 格 及 性 能 由 廠 商 定 義 但 應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 一 車 輛 規 格 尺 寸 ( 一 ) 輪 型 配 置 : 分 為 3 輪 及 4 輪 兩 種 型 式 ( 二 ) 車 長 度 車 寬 度 及 車 高 度 ( 三 ) 載 台 長 度 及 寛 度 ( 四 ) 廠 商 進 行 車 輛 審 驗 時, 應 宣 告 並 提 供 車 輛 規 格 尺 寸 二 載 重 ( 一 ) 最 大 載 重 : 車 輛 可 運 載 農 產 品 之 最 大 重 量 ( 二 ) 廠 商 進 行 車 輛 審 驗 時, 應 宣 告 並 提 供 車 輛 最 大 載 重 3

三 車 速 ( 一 ) 無 載 重 條 件 下 之 最 高 車 速 ( 二 ) 最 大 載 重 條 件 下 之 最 高 車 速 ( 三 ) 廠 商 進 行 車 輛 審 驗 時, 應 宣 告 並 提 供 車 輛 最 高 車 速 四 爬 坡 ( 一 ) 在 無 載 重 條 件 下, 車 輛 可 爬 行 坡 度 及 終 端 行 駛 速 度 ( 二 ) 廠 商 進 行 車 輛 審 驗 時, 應 宣 告 並 提 供 車 輛 最 大 可 爬 坡 度 及 行 駛 速 度 五 一 次 充 電 續 航 力 ( 一 ) 在 淨 重 及 最 高 車 速 條 件 下, 車 輛 一 次 充 電 可 行 駛 之 距 離 ( 二 ) 廠 商 進 行 車 輛 審 驗 時, 應 宣 告 並 提 供 車 輛 一 次 充 電 續 航 力 伍 必 要 配 件 : 為 確 保 車 輛 使 用 之 安 全 及 便 利,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應 裝 設 電 量 計 倒 車 蜂 鳴 器 及 喇 叭 等 配 件 陸 操 作 安 全 需 求 一 推 進 系 統 之 動 力 啟 動 及 關 閉 程 序 ( 一 ) 車 輛 推 進 系 統 動 力 啟 動 程 序, 應 執 行 至 少 2 項 有 意 識 之 不 同 動 作, 始 得 自 動 力 關 閉 模 式 變 更 為 可 行 車 模 式 ( 二 ) 自 可 行 車 模 式 至 動 力 關 閉 模 式 只 需 採 取 1 項 動 作 ( 三 ) 動 力 啟 動 應 藉 由 鑰 匙 開 關 操 作 ( 四 ) 動 力 系 統 運 轉 或 車 輛 行 駛 中, 鑰 匙 皆 應 不 可 被 取 下 ( 五 ) 動 力 電 源 之 開 啟 得 設 定 下 列 條 件, 以 避 免 誤 啟 動 車 輛 : 1. 檔 位 未 設 定 在 N 檔 2. 油 門 踏 板 未 歸 零 3. 其 他 由 廠 商 設 定 之 條 件 ( 六 ) 應 以 持 續 或 短 暫 方 式 指 示 駕 駛 者,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動 力 系 統 已 處 於 可 行 車 狀 態 二 行 駛 可 充 電 式 能 量 儲 存 系 統 (RESS) 處 於 低 充 電 狀 態, 將 影 響 車 輛 4

駕 駛 性 能 時, 應 以 明 顯 裝 置 ( 如 視 覺 或 聲 響 信 號 ) 告 知 駕 駛 者 此 儲 能 裝 置 處 於 低 殘 存 電 量 狀 態 在 廠 商 規 定 之 低 充 電 狀 態 下, 車 輛 應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一 ) 車 輛 得 由 本 身 之 動 力 系 統 離 開 交 通 區 域 ( 二 ) 若 車 輛 有 裝 置 照 明 系 統, 於 最 小 殘 存 電 量 時, 照 明 系 統 在 無 獨 立 輔 助 電 力 系 統 能 源 儲 存 下, 仍 可 運 作 三 倒 車 藉 由 轉 換 電 動 馬 達 之 旋 轉 方 向 以 進 行 倒 車 行 駛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 ( 一 ) 切 換 前 進 及 後 退 方 向 時, 車 輛 應 具 備 安 全 機 制 設 計, 限 於 車 輛 靜 止 或 緩 慢 移 動 時, 始 得 切 換 開 關 安 全 機 制 得 為 硬 體 之 實 體 裝 置 或 軟 體 之 控 制 策 略 ( 二 ) 車 輛 允 許 於 行 進 間 進 行 切 換 檔 位 但 車 輛 於 行 駛 過 程 中, 進 行 方 向 切 換 時, 車 輛 會 逐 漸 減 速 煞 停 後, 再 開 始 反 向 行 駛 四 停 車 ( 一 ) 當 駕 駛 者 離 開 車 輛 時, 若 動 力 系 統 仍 處 於 可 行 車 模 式, 應 顯 示 予 駕 駛 者 ( 二 ) 駕 駛 者 將 車 輛 切 換 至 動 力 關 閉 模 式 後, 應 不 得 發 生 非 預 期 之 車 輛 移 動 ( 三 ) 駐 煞 車 使 用 狀 況 下, 應 不 得 發 生 非 預 期 之 車 輛 移 動 五 車 輛 與 非 車 載 電 力 供 應 裝 置 車 輛 推 進 系 統 之 車 載 可 充 電 式 能 量 儲 存 系 統 (RESS) 可 由 使 用 者 自 外 部 充 電 者, 於 車 輛 以 物 理 方 式 連 接 至 外 部 非 車 載 電 力 供 應 ( 如 電 源 非 車 載 充 電 裝 置 ) 時, 車 輛 不 得 藉 由 本 身 推 進 系 統 而 移 動 5

柒 電 壓 等 級 捌 標 識 電 壓 等 級 直 流 最 大 工 作 電 壓 (V) 交 流 [ 均 方 根 值 (rms)] A 0<U 60 0<U 30 B 60<U 1,500 30<U 1,000 一 B 等 級 電 壓 電 氣 零 組 件 之 標 識 RESS 或 其 附 近 之 處 應 設 有 底 色 為 黃 色, 邊 緣 及 箭 頭 為 黑 色, 如 圖 1 所 示 之 標 識 移 除 封 閉 空 間 及 屏 障 處, 將 致 帶 電 體 有 接 觸 B 等 級 電 壓 線 路 之 虞 者, 該 處 亦 應 設 有 可 見 之 相 同 標 識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 一 ) 須 使 用 工 具 拆 除 車 輛 之 其 他 零 組 件 後, 始 得 接 近 其 屏 障 或 封 閉 空 間 ( 二 ) 該 屏 障 或 封 閉 空 間 位 於 車 輛 地 板 下 方 ( 三 ) 高 壓 匯 流 排 之 連 接 器 圖 1 B 等 級 電 壓 電 氣 零 組 件 之 標 識 二 B 等 級 電 壓 線 路 標 識 設 置 於 非 封 閉 空 間 內 之 B 等 級 電 壓 匯 流 排 之 電 線 或 電 纜, 應 以 橘 色 標 示 玖 觸 電 保 護 本 章 節 條 文 僅 適 用 於 B 等 級 電 壓 線 路 之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6

車 一 直 接 接 觸 保 護 ( 一 ) 保 護 裝 置 ( 例 如 固 體 絕 緣 屏 障 封 閉 空 間 等 ) 不 得 在 未 使 用 工 具 之 情 形 下 被 打 開 拆 開 或 移 除 ( 二 ) 對 帶 電 體 之 直 接 接 觸 保 護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 1. 在 乘 客 室 或 載 貨 空 間 之 帶 電 體 應 至 少 有 IPXXD 等 級 之 保 護 2. 車 輛 在 乘 客 室 或 載 貨 空 間 以 外 之 其 他 空 間 應 至 少 有 IPXXB 等 級 之 保 護 ( 三 ) 連 接 器 ( 含 車 輛 插 孔 ) 若 符 合 下 述 情 形 之 一, 視 為 符 合 規 定 : 1. 當 未 使 用 工 具 而 分 離 時, 符 合 玖 一 ( 二 ) 2. 位 於 車 輛 地 板 下 方 且 具 備 鎖 定 機 構 3. 具 備 鎖 定 機 構, 且 須 先 以 工 具 移 除 其 他 裝 置, 始 能 分 離 連 接 器 4. 於 連 接 器 分 離 後 1 秒 內, 帶 電 體 之 電 壓 為 直 流 電 60V 以 下 或 交 流 電 30V(rms) 以 下 ( 四 ) 無 需 工 具 即 可 打 開 拆 開 或 移 除 之 維 修 斷 電, 應 符 合 IPXXB 等 級 之 保 護 二 間 接 接 觸 保 護 ( 一 ) 外 露 可 導 電 元 件 ( 例 如 導 電 屏 障 及 封 閉 空 間 ) 應 以 電 線 接 地 線 焊 接 或 螺 栓 等 方 式, 與 電 路 介 面 連 接 穩 固, 以 避 免 產 生 危 險 之 電 位 ( 二 ) 電 流 為 0.2 安 培 (A) 以 上 時, 外 露 可 導 電 元 件 與 電 路 介 面 間 之 電 阻 應 低 於 0.1 歐 姆 (Ω) 但 以 焊 接 方 式 通 電 者, 視 為 符 合 規 定 ( 三 ) 車 輛 須 藉 由 導 電 連 接 與 接 地 之 外 部 電 力 供 應 裝 置 連 接 者, 應 設 置 可 供 電 路 介 面 接 地 之 通 電 裝 置, 且 於 外 來 電 壓 作 用 於 車 輛 前, 通 電 裝 置 應 完 成 接 地, 並 持 續 至 外 來 電 壓 移 除 另 申 請 者 得 使 用 其 宣 告 之 連 接 器 進 行 測 試 或 以 分 析 方 式 進 行 7

三 可 充 電 式 能 量 儲 存 系 統 (RESS) 絕 緣 電 阻 使 用 於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上 之 RESS 應 具 備 一 定 電 阻 值, 足 以 防 止 RESS 絕 緣 不 良, 致 人 員 觸 電 新 RESS 之 絕 緣 電 阻 Ri 應 大 於 (500 UB)Ω, 其 中 UB 為 RESS 之 標 稱 電 壓, 而 在 其 使 用 壽 命 之 內, 絕 緣 電 阻 值 應 維 持 (100 UB)Ω 以 上 四 電 路 絕 緣 電 阻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之 帶 電 電 路 應 具 備 一 定 電 阻 值, 足 以 防 止 電 路 絕 緣 不 良, 致 人 員 觸 電, 其 絕 緣 電 阻 值 應 大 於 (1000 UC)Ω, 其 中 UC 為 電 路 之 標 稱 電 壓 五 電 位 平 衡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上 任 2 個 金 屬 零 件 間 應 達 電 位 平 衡, 量 得 之 電 阻 值 應 小 於 0.1Ω, 以 防 止 電 位 差 引 起 之 觸 電 六 防 水 保 護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於 洗 車 狀 態 下, 其 RESS 和 充 電 電 路 絕 緣 電 阻 變 化 應 符 合 表 1 規 定, 避 免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洗 車 後, 因 絕 緣 不 良, 致 人 員 觸 電 表 1 洗 車 試 驗 絕 緣 電 阻 變 化 洗 車 試 驗 後 立 即 進 行 量 測 靜 置 24 小 時 再 進 行 量 測 RESS 絕 緣 電 阻 大 於 (250 UB)Ω 大 於 (500 UB)Ω 充 電 電 路 絕 緣 電 阻 大 於 (250 UC)Ω 大 於 (500 UC)Ω 註 :U B 為 RESS 之 標 稱 電 壓,U C 為 充 電 電 路 之 標 稱 電 壓 壹 拾 可 充 電 式 能 量 儲 存 系 統 (RESS) 一 電 池 審 驗 檢 測 配 置 於 車 輛 上 的 之 RESS 應 符 合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鋰 電 池 審 驗 規 範, 通 過 檢 測 並 取 得 檢 測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二 過 大 電 流 之 保 護 ( 一 ) RESS 不 應 過 熱 8

( 二 ) RESS 因 承 受 過 大 電 流 有 過 熱 之 虞 者, 應 配 備 如 保 險 絲 斷 路 器 或 主 電 流 接 觸 器 等 保 護 裝 置 但 申 請 者 得 檢 具 足 以 證 明 未 配 備 保 護 裝 置 之 RESS 亦 無 過 熱 之 虞 之 證 明 文 件, 視 為 符 合 本 項 規 定 壹 拾 壹 充 電 需 求 一 充 電 系 統 架 構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之 充 電, 得 以 車 載 充 電 器 或 非 車 載 充 電 器 將 供 電 網 路 上 之 交 流 電 轉 換 為 直 流 電 之 方 式, 對 車 載 RESS 充 電 二 充 電 器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所 使 用 之 充 電 器 得 為 車 載 型 或 非 車 載 型, 應 符 合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鋰 電 池 審 驗 規 範 規 定, 並 於 車 輛 審 驗 時, 出 具 國 家 認 可 實 驗 室 之 證 明 文 件 三 充 電 連 接 器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應 使 用 具 備 地 線 連 接 功 能 之 連 接 器, 以 確 保 充 電 安 全 四 充 電 功 能 需 求 ( 一 ) 車 輛 端 插 頭 插 入 車 輛 端 插 座 前, 車 輛 端 插 座 之 接 腳 不 可 帶 電, 充 電 回 路 應 為 斷 開 狀 況 ( 二 ) 車 輛 端 插 頭 插 入 車 輛 端 插 座 後, 始 得 打 開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之 充 電 回 路, 開 始 進 行 充 電 ( 三 ) 使 用 非 車 載 充 電 器 進 行 充 電 時, 非 車 載 充 電 器 限 於 偵 測 到 與 電 池 連 接 時, 始 得 開 始 輸 出 直 流 電, 對 電 池 充 電 壹 拾 貳 使 用 手 冊 車 輛 需 特 別 注 意 事 項, 應 在 使 用 手 冊 中 特 別 註 明 壹 拾 參 緊 急 反 應 廠 商 應 提 供 安 全 人 員 及 處 理 車 輛 相 關 意 外 之 資 料 9

壹 拾 肆 檢 測 審 驗 一 通 則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之 檢 測 審 驗, 主 要 參 考 交 通 部 車 輛 安 全 檢 測 基 準 及 CNS 所 規 定 項 目, 並 配 合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使 用 環 境 之 特 殊 性 及 車 種 特 殊 規 格, 減 少 部 分 檢 測 項 目, 以 符 合 實 際 使 用 需 求 並 確 保 使 用 安 全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應 經 車 輛 規 格 書 面 審 查, 並 執 行 下 列 檢 測 審 驗 項 目, 始 取 得 審 驗 合 格 證 明 : ( 一 ) 操 作 安 全 ( 二 ) 充 電 功 能 需 求 ( 三 ) 帶 電 壓 零 件 之 直 接 接 觸 防 護 ( 四 ) RESS 絶 緣 電 阻 ( 五 ) 電 路 絶 緣 電 阻 ( 六 ) 電 位 平 衡 ( 七 ) 洗 車 ( 八 ) 速 度 ( 九 ) 爬 坡 力 ( 十 ) 一 次 充 電 續 航 力 二 車 輛 規 格 書 面 審 查 廠 商 應 將 車 輛 規 格 及 性 能 資 料 提 供 檢 測 審 驗 單 位, 相 關 資 料 應 包 含 下 列 項 目 : ( 一 ) 車 輛 尺 寸 : 長 度 / 寛 度 / 高 度 (mm) ( 二 ) 載 台 尺 寸 : 長 度 / 寛 度 (mm) ( 三 ) 載 台 離 地 高 度 (mm) ( 四 ) 軸 距 (mm) ( 五 ) 輪 距 / 輪 胎 尺 寸 (mm) ( 六 ) 車 輛 淨 重 ( 公 斤 ) ( 七 ) 最 大 承 載 重 量 ( 公 斤 ) ( 八 ) 馬 達 規 格 / 廠 牌 / 型 號 ( 九 ) 驅 控 器 規 格 / 廠 牌 / 型 號 ( 十 ) 電 池 規 格 / 廠 牌 / 型 號, 並 須 提 出 電 池 檢 測 審 驗 合 格 文 件 10

( 十 一 ) 充 電 器 規 格 / 廠 牌 / 型 號, 並 提 出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 十 二 ) 最 高 車 速 ( 公 里 / 小 時 ), 廠 商 應 分 別 宣 告 車 輛 於 無 載 重 條 件 和 最 大 載 重 條 件 下 之 最 高 車 速 ( 十 三 ) 爬 坡 ( %@ 公 里 / 小 時 ), 廠 商 應 宣 告 車 輛 於 無 載 重 條 件 之 可 爬 坡 坡 度 及 終 端 車 速 ( 十 四 ) 一 次 充 電 續 航 力 : 廠 商 應 宣 告 車 輛 於 最 大 載 重 條 件 和 最 高 車 速 條 件 下 之 車 輛 行 駛 里 程 三 操 作 安 全 功 能 檢 測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應 依 本 規 範 之 操 作 安 全 需 求 所 列 功 能 進 行 檢 測 四 充 電 安 全 檢 測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應 依 本 規 範 之 充 電 需 求 所 列 功 能 進 行 檢 測 五 帶 電 壓 零 件 之 直 接 接 觸 防 護 測 試 A 級 電 壓 電 路 車 輛, 無 需 進 行 本 項 測 試 ( 一 ) 接 觸 棒 避 免 人 體 觸 及 帶 電 體 之 測 試 關 節 指 及 測 試 探 針, 如 表 2 所 示 ( 二 ) 試 驗 條 件 1. 以 表 2 所 示 之 試 驗 力, 將 接 觸 棒 推 入 封 閉 空 間 之 任 何 開 口 如 果 接 觸 棒 部 分 或 完 全 穿 入, 則 可 放 置 在 任 何 可 能 的 位 置, 但 接 觸 棒 末 端 不 得 完 全 穿 入 內 部 屏 障 可 視 為 封 閉 空 間 之 一 部 分 2. 一 個 低 壓 電 源 ( 介 於 40V 到 50V) 串 聯 至 電 燈 泡 必 要 時, 可 用 於 屏 障 或 封 閉 空 間 內 之 接 觸 棒 和 帶 電 體 之 間 3. 信 號 電 路 測 試 法 亦 可 用 於 高 壓 設 備 之 活 動 帶 電 體 應 儘 量 使 內 部 之 活 動 帶 電 體 緩 慢 運 作 11

表 2 用 於 保 護 測 試 人 員 接 近 危 險 部 分 之 接 觸 棒 接 觸 棒 試 驗 力 10N+/-10% 1N+/-10% ( 三 ) 可 接 受 條 件 1. 接 觸 棒 應 不 觸 碰 帶 電 體 2. 以 接 觸 棒 與 帶 電 體 間 之 信 號 線 路 來 判 定 時, 燈 泡 應 不 作 動 3. 執 行 IPXXB 測 試 時, 測 試 關 節 指 可 深 入 封 閉 空 間 內 80mm, 但 末 端 ( 直 徑 50mm 20mm) 不 得 伸 入 開 口 內 開 始 測 試 時, 應 先 將 測 試 關 節 指 拉 直 進 行 測 試, 再 將 各 關 節 打 彎, 鄰 接 關 節 之 最 大 角 度 為 90 度, 並 應 於 各 種 可 能 位 置 分 別 進 行 測 試 4. 執 行 IPXXD 測 試 時, 測 試 探 針 可 完 全 穿 入, 但 末 端 不 得 伸 入 開 口 內 12

六 RESS 絕 緣 電 阻 試 驗 A 級 電 壓 電 路 車 輛, 無 需 進 行 本 項 試 驗 ( 一 ) 本 試 驗 不 適 用 於 絶 緣 電 阻 超 過 1 百 萬 歐 姆 (Ω) 之 電 池 ( 二 ) 電 池 與 車 輛 之 導 電 車 架 導 電 連 接 時, 此 絶 緣 電 阻 值 與 量 測 方 法 仍 然 有 效 量 測 時 僅 需 中 斷 電 池 與 導 電 車 架 之 連 接 ( 三 ) 試 驗 過 程 中, 電 池 應 具 有 高 於 標 稱 電 壓 之 開 路 電 壓, 並 應 中 斷 電 池 之 二 電 極 與 電 源 電 路 之 連 接 ( 四 ) 試 驗 時 所 使 用 之 電 壓 表, 應 為 量 測 直 流 電 壓 用, 同 時 其 內 阻 應 超 過 10 百 萬 歐 姆 (Ω) ( 五 ) 量 測 步 驟 1. 依 圖 2 試 驗 設 定 U 1 2. 依 圖 3 試 驗 設 定 U' 1 3. U 1 >U' 1 時, 依 圖 4 試 驗 設 定 U 2 ;U' 1 >U 1 時, 依 圖 5 試 驗 設 定 U' 2 R 0 為 介 於 (100 UB)Ω 與 (500 UB)Ω 間 之 標 準 電 阻,UB 為 電 池 標 稱 電 壓 ( 單 位 :V) 4. 絕 緣 電 阻 R i 計 算 式 : (a) U 1 >U' 1 時 ;R i =(1+U' 1 /U 1 ) [(U 1 -U 2 )/U 2 ] R 0 (b) U' 1 >U 1 時 ;R i =(1+U 1 /U' 1 ) [(U' 1 -U' 2 )/U' 2 ] R 0 ( 六 )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之 RESS 無 接 地 端 子, 無 法 量 測 RESS 與 導 電 車 架 之 電 位 差 及 量 測 電 阻 值 R i 時,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應 以 CNS 3635 之 絶 緣 電 阻 試 驗 方 式 測 試, 量 測 電 阻 值 是 否 合 乎 本 規 範 要 求 圖 2 RESS 絕 緣 電 阻 試 驗 U 1 設 定 13

圖 3 RESS 絕 緣 電 阻 試 驗 U' 1 設 定 圖 4 RESS 絕 緣 電 阻 試 驗 U 2 設 定 七 電 路 絶 緣 電 阻 試 驗 圖 5 RESS 絕 緣 電 阻 試 驗 U' 2 設 定 A 級 電 壓 電 路 車 輛, 無 需 進 行 本 項 試 驗 ( 一 ) 應 使 用 適 當 之 儀 器 ( 例 如 高 阻 計 ) 連 接 電 路 上 之 帶 電 體 與 車 輛 之 導 電 車 架 進 行 量 測, 施 以 該 電 路 標 稱 電 壓 之 直 流 電 源, 持 續 一 段 時 間 到 獲 得 穩 定 之 讀 數 為 止 另 量 測 電 源 電 路 之 絶 緣 電 阻 時 應 不 包 括 主 RESS 以 上 規 定 不 適 用 於 輔 助 電 路 ( 二 ) 若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除 主 RESS 外, 無 其 它 帶 電 體, 因 此 無 法 進 行 電 路 絕 緣 電 阻 量 測 時, 此 型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應 14

八 電 位 平 衡 試 驗 以 CNS 3635 之 絶 緣 電 阻 試 驗 方 式 測 試, 量 測 電 阻 值 是 否 合 乎 本 規 範 要 求 A 級 電 壓 電 路 車 輛, 無 需 進 行 本 項 試 驗 使 用 電 壓 不 超 過 60V 之 未 負 載 電 源, 取 25A 與 1.5 倍 電 源 電 路 最 大 電 流 之 較 大 值 作 為 試 驗 電 流, 連 接 任 2 個 外 露 可 導 電 零 件 至 少 5 秒, 測 試 該 2 零 件 間 電 位 平 衡 連 續 性, 並 量 測 其 電 壓 差, 由 試 驗 電 流 值 計 算 其 電 阻 值 九 洗 車 試 驗 A 級 電 壓 電 路 車 輛, 無 需 進 行 本 項 試 驗 ( 一 ) 本 試 驗 模 擬 一 般 清 洗 電 動 車 輛 之 情 形, 但 不 包 括 特 殊 之 清 洗, 例 如 高 壓 噴 水 或 清 洗 車 底 下 方 等 對 於 上 述 特 殊 之 清 洗, 車 輛 製 造 廠 應 於 使 用 手 冊 特 別 說 明 實 際 清 洗 之 情 況 與 電 力 安 全 相 關 之 危 險 部 位 係 車 輛 上 之 各 個 接 縫, 例 如 2 個 分 開 零 件 間 之 襯 墊 電 池 蓋 板 開 口 鈑 件 外 圍 之 玻 璃 條 車 燈 膠 條 等 進 行 試 驗 時, 噴 嘴 之 角 度 應 儘 量 接 近 該 接 縫 兩 側 平 面 夾 角 之 中 心 ( 二 ) 進 行 試 驗 時, 使 用 圖 6 之 噴 嘴, 以 流 量 12.5( 公 升 / 分 ) 之 清 水 沿 車 輛 所 有 接 縫 噴 水, 噴 嘴 與 接 縫 距 離 為 3 公 尺, 移 動 速 度 為 0.1( 公 尺 / 秒 ) 圖 6 洗 車 試 驗 用 噴 嘴 十 速 度 測 試 ( 一 ) 無 載 重 條 件 1. 試 驗 無 載 重 條 件 為 試 驗 車 具 完 整 裝 置 於 可 行 駛 狀 態 之 空 車 15

重, 附 加 駕 駛 者 1 人 之 重 量 ( 含 裝 備 重 量 75 公 斤, 或 以 相 同 重 量 之 物 品 替 代 ) 2. 試 驗 車 依 車 體 動 力 計 指 示 之 架 設 方 式 妥 當, 並 設 定 相 關 負 載 係 數 3. 試 驗 車 以 最 高 速 率 運 轉, 直 接 讀 取 車 速, 連 續 試 驗 3 次 4. 試 驗 車 之 動 力 輸 出 配 置 高 速 檔 及 低 速 檔 之 2 檔 變 速 裝 置 者, 得 以 高 速 檔 進 行 試 驗 ( 二 ) 最 大 載 重 1. 試 驗 最 大 載 重 條 件 為 試 驗 車 具 完 整 裝 置 於 可 行 駛 狀 態 之 空 車 重, 附 加 駕 駛 者 1 人 之 重 量 ( 含 裝 備 重 量 75 公 斤, 或 以 相 同 重 量 之 物 品 替 代 ) 及 載 台 可 乘 載 最 大 重 量 2. 試 驗 車 依 車 體 動 力 計 指 示 之 架 設 方 式 妥 當, 並 設 定 相 關 負 載 係 數 3. 試 驗 車 以 最 高 速 率 運 轉, 直 接 讀 取 車 速, 連 續 試 驗 3 次 4. 試 驗 車 之 動 力 輸 出 配 置 高 速 檔 及 低 速 檔 之 2 檔 變 速 裝 置 者, 得 以 低 速 檔 進 行 試 驗 十 一 爬 坡 測 試 ( 一 ) 車 體 動 力 計 依 車 輛 製 造 廠 宣 告 車 輛 之 最 大 爬 坡 角 度, 設 定 爬 坡 角 度 及 負 載 係 數 ( 二 ) 試 驗 車 起 步 後, 加 速 器 全 開, 使 試 驗 車 車 速 達 到 設 定 車 速 以 上, 於 車 速 穩 定 至 少 10 秒 後, 記 錄 其 車 速 ( 三 ) 試 驗 車 之 動 力 輸 出 配 置 高 速 檔 及 低 速 檔 之 2 檔 變 速 裝 置 者, 得 以 低 速 檔 進 行 試 驗 ( 四 ) 設 定 車 速 係 指 車 輛 製 造 廠 宣 告 車 輛 之 最 大 車 速 十 二 一 次 充 電 續 航 力 測 試 ( 一 ) 試 驗 車 以 無 載 重 條 件 ( 參 照 壹 拾 肆 十 ( 一 ) 1 要 求 ) 進 行 測 試 ( 二 ) 試 驗 車 之 動 力 輸 出 配 置 高 速 檔 及 低 速 檔 之 2 檔 變 速 裝 置 者, 應 以 低 速 檔 進 行 試 驗 ( 三 ) 開 始 測 試 前, 將 主 電 池 充 滿 電, 並 於 30±10 之 溫 度 下 靜 置 8 小 時 以 上 ( 四 ) 輪 胎 之 胎 壓, 依 車 輛 製 造 廠 建 議 值 充 氣 16

( 五 ) 試 驗 車 依 車 體 動 力 計 指 示 之 方 式 架 設 妥 當, 並 設 定 相 關 之 模 擬 負 載 ( 六 ) 試 驗 車 啟 動 後, 將 車 速 加 速 至 最 高 車 速, 並 維 持 最 高 車 速 行 駛 ( 七 ) 行 駛 距 離 為 試 驗 車 自 試 驗 開 始 至 試 驗 終 止 之 總 行 駛 距 離, 行 駛 距 離 以 車 體 動 力 計 所 顯 示 之 值 為 準 ( 八 ) 本 項 測 試 之 終 止 時 機 依 據 表 3 表 3 終 止 時 機 測 試 種 類 試 驗 車 速 終 止 時 機 控 制 管 理 車 速 電 池 電 壓 系 統 一 次 充 電 續 車 速 低 於 車 輛 製 當 電 池 閉 路 總 電 定 速 行 駛 車 輛 利 用 自 有 之 航 力 測 試 造 廠 宣 告 最 高 車 壓 到 達 車 輛 製 造 控 制 管 理 系 統 切 速 之 90%, 且 持 廠 指 定 之 截 止 電 斷 車 輛 動 力 續 4 秒 以 上 壓 備 註 : 終 止 時 機 以 車 速 電 池 電 壓 或 控 制 管 理 系 統 條 件 先 達 者 為 準 17

附 件 1 車 輛 規 格 宣 告 表 車 輛 製 造 / 改 裝 廠 商 車 型 車 輛 尺 寸 (mm) 長 / 寬 / 高 載 台 尺 寸 (mm) 長 / 寬 載 台 離 地 高 度 (mm) 軸 距 (mm) 前 輪 規 格 輪 距 (mm) 後 輪 規 格 淨 重 (kg) 前 軸 (kg) 後 軸 (kg) 最 大 載 重 (kg) 馬 達 型 式 馬 達 型 號 驅 控 器 廠 牌 馬 達 廠 牌 額 定 輸 出 功 率 (kw) 驅 控 器 型 號 電 池 類 型 鋰 ( )/ 鋰 鐵 ( ) 電 池 廠 牌 電 池 型 號 電 池 容 量 (kwh) 電 池 審 驗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充 電 器 廠 牌 / 型 號 輸 出 功 率 (kw) 充 電 器 合 格 證 明 文 件 最 高 速 度 (kph) ( 無 載 重 )/ ( 最 大 載 重 ) 爬 坡 力 % @ kph 一 次 充 電 續 航 力 (km) 18

附 件 2 操 作 安 全 功 能 檢 測 功 能 說 明 車 輛 推 進 系 統 動 力 啟 動 程 序, 應 執 行 至 少 2 項 有 意 識 之 不 同 動 作, 始 得 自 動 力 關 閉 模 式 變 更 為 可 行 車 模 式 自 可 行 車 模 式 至 動 力 關 閉 模 式 只 需 採 取 1 項 動 作 動 力 啟 動 應 藉 由 鑰 匙 開 關 操 作 動 力 系 統 運 轉 或 車 輛 行 駛 中, 鑰 匙 皆 應 不 可 被 取 下 動 力 電 源 之 開 啟 得 設 定 下 列 條 件, 以 避 免 誤 啟 動 車 輛 : 1. 檔 位 未 設 定 在 N 檔 2. 油 門 踏 板 未 歸 零 3. 其 他 由 廠 商 設 定 之 條 件 應 以 持 續 或 短 暫 方 式 指 示 駕 駛 者,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動 力 系 統 已 處 於 可 行 車 狀 態 可 充 電 式 能 量 儲 存 系 統 (RESS) 處 於 低 充 電 狀 態, 將 影 響 車 輛 駕 駛 性 能 時, 應 以 明 顯 裝 置 ( 如 視 覺 或 聲 響 信 號 ) 告 知 駕 駛 者 此 儲 能 裝 置 處 於 低 殘 存 電 量 狀 態 在 廠 商 規 定 之 低 充 電 狀 態 下, 車 輛 應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車 輛 得 由 本 身 之 動 力 系 統 離 開 交 通 區 域 2. 若 車 輛 有 裝 置 照 明 系 統, 於 最 小 殘 存 電 量 時, 照 明 系 統 在 無 獨 立 輔 助 電 力 系 統 能 源 儲 存 下, 仍 可 運 作 藉 由 轉 換 電 動 馬 達 之 旋 轉 方 向 以 進 行 倒 車 行 駛 者, 應 符 合 下 列 規 定 之 一 : 1. 切 換 前 進 及 後 退 方 向 時, 車 輛 應 具 備 安 全 機 制 設 計, 限 於 車 輛 靜 止 或 緩 慢 移 動 時, 始 得 切 換 開 關, 安 全 機 制 得 為 硬 體 之 實 體 裝 置 或 軟 體 之 控 制 策 略 2. 車 輛 允 許 於 行 進 間 進 行 切 換 檔 位, 但 車 輛 於 行 駛 過 程 中, 進 行 方 向 切 換 時, 車 輛 會 逐 漸 減 速 煞 停 後, 再 開 始 反 向 行 駛 當 駕 駛 者 離 開 車 輛 時, 若 動 力 系 統 仍 處 於 可 行 車 模 式, 應 顯 示 予 駕 駛 者 駕 駛 者 將 車 輛 切 換 至 動 力 關 閉 模 式 後, 應 不 得 發 生 非 預 期 之 車 輛 移 動 駐 煞 車 使 用 狀 況 下, 應 不 得 發 生 非 預 期 之 車 輛 移 動 車 輛 推 進 系 統 之 車 載 可 充 電 式 能 量 儲 存 系 統 (RESS) 可 由 使 用 者 自 外 部 充 電 者, 於 車 輛 以 物 理 方 式 連 接 至 外 部 非 車 載 電 力 供 應 ( 如 電 源 非 車 載 充 電 裝 置 ) 時, 車 輛 不 得 藉 由 本 身 推 進 系 統 而 移 動 判 別 19

附 件 3 充 電 功 能 檢 測 功 能 說 明 車 輛 端 插 頭 插 入 車 輛 端 插 座 前, 車 輛 端 插 座 之 接 腳 不 可 帶 電, 充 電 回 路 應 為 斷 開 狀 況 車 輛 端 插 頭 插 入 車 輛 端 插 座 後, 始 得 打 開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之 充 電 回 路, 開 始 進 行 充 電 使 用 非 車 載 充 電 器 進 行 充 電 時, 非 車 載 充 電 器 限 於 偵 測 到 與 電 池 連 接 時, 始 得 開 始 輸 出 直 流 電, 對 電 池 充 電 判 別 20

附 件 4 電 氣 安 全 檢 測 1. 帶 電 壓 零 件 之 直 接 接 觸 防 護 測 試 檢 測 項 目 檢 測 方 法 測 試 結 果 使 用 儀 器 備 註 1. 接 觸 棒 應 不 觸 碰 帶 電 體 依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審 驗 示 波 器 測 試 關 節 指 接 觸 2. 以 接 觸 棒 與 帶 電 體 間 之 信 號 線 路 來 判 定 時, 燈 泡 應 不 作 動 規 範 第 壹 拾 肆 五 之 規 定 進 行 測 試 棒 燈 泡 3. 執 行 IPXXB 測 試 時, 測 試 關 節 指 可 深 入 封 閉 空 間 內 80mm, 但 末 端 ( 直 徑 50mm 20mm) 不 得 伸 入 開 口 內 4. 執 行 IPXXD 測 試 時, 測 試 探 針 可 完 全 穿 入, 但 末 端 不 得 伸 入 開 口 內 2. RESS 絶 緣 電 阻 試 驗 檢 測 項 目 檢 測 方 法 測 試 結 果 使 用 儀 器 備 註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上 之 RESS 應 具 備 一 定 電 阻 值, 足 以 防 止 RESS 絕 緣 不 良, 致 人 員 觸 電 新 RESS 之 絕 緣 電 阻 R i 應 大 於 ( 500 U B )Ω, 其 中 U B 為 RESS 之 標 稱 電 壓, 而 在 其 使 用 壽 命 之 內, 絕 緣 電 阻 值 應 維 持 (100 U B ) Ω 以 上 依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審 驗 規 範 第 壹 拾 肆 六 之 規 定 進 行 測 試 綜 合 安 規 分 析 儀 示 波 器, 三 用 電 錶 3. 電 路 絶 緣 電 阻 試 驗 檢 測 項 目 檢 測 方 法 測 試 結 果 使 用 儀 器 備 註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之 帶 電 電 路 應 具 備 一 定 電 阻 值, 足 以 防 止 電 路 絕 緣 不 良, 致 人 員 觸 電, 其 絕 緣 電 阻 值 應 大 於 (1000 U C )Ω, 其 中 U C 為 電 路 之 標 稱 電 壓 依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審 驗 規 範 第 壹 拾 肆 七 之 規 定 進 行 測 試 綜 合 安 規 分 析 儀 示 波 器 21

4. 電 位 平 衡 試 驗 檢 測 項 目 檢 測 方 法 測 試 結 果 使 用 儀 器 備 註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上 任 2 個 金 屬 零 件 間 應 達 電 位 平 衡, 量 得 之 電 阻 值 應 小 於 0.1Ω, 以 防 止 電 位 差 引 起 之 觸 電 依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審 驗 規 範 第 壹 拾 肆 八 之 規 定 進 行 測 試 綜 合 安 規 分 析 儀 示 波 器 三 用 電 錶 5. 洗 車 試 驗 檢 測 項 目 檢 測 方 法 測 試 結 果 使 用 儀 器 備 註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於 洗 車 狀 態 下, 其 RESS 和 充 電 電 路 絕 緣 電 阻 變 化 應 符 合 規 定, 避 免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洗 車 後, 因 絕 緣 不 良, 致 人 員 觸 電 依 電 動 農 產 品 運 輸 車 審 驗 規 範 第 壹 拾 肆 九 之 規 定 進 行 測 試 噴 水 裝 置 綜 合 安 規 測 試 儀 22

附 件 5 最 高 速 率 測 試 紀 錄 製 造 廠 商 : 車 輛 型 號 : 前 輪 胎 壓 : 後 輪 胎 壓 : 測 試 方 法 : 車 體 動 力 計 車 體 動 力 計 型 式 : 測 試 日 期 : 測 試 地 點 : 測 試 人 員 : 變 速 箱 檔 位 設 定 試 驗 次 數 1 2 3 無 負 載 條 件 測 試 最 高 速 率 (kph) 變 速 箱 檔 位 設 定 試 驗 次 數 1 2 3 最 大 負 載 條 件 測 試 最 高 速 率 (kph) 23

附 件 6 定 坡 度 爬 坡 測 試 製 造 廠 商 : 車 輛 型 號 : 前 輪 胎 壓 : 後 輪 胎 壓 : 測 試 方 法 : 車 體 動 力 計 車 體 動 力 計 型 式 : 測 試 日 期 : 測 試 地 點 : 測 試 人 員 : 試 驗 次 數 模 擬 負 載 參 數 C 車 速 (km/h) 爬 坡 角 度 (%) 1 2 3 24

附 件 7 一 次 充 電 續 航 力 測 試 製 造 廠 商 : 車 輛 型 號 : 驅 動 輪 胎 壓 : 廠 商 建 議 終 止 總 端 電 壓 : 測 試 方 法 : 車 體 動 力 計 車 體 動 力 計 型 式 : 測 試 日 期 : 測 試 地 點 : 測 試 人 員 : 測 試 項 目 行 駛 距 離 終 止 時 機 定 速 續 航 力 試 驗 1 2 3 終 止 時 機 ( 以 車 速 電 池 電 壓 或 控 制 管 理 系 統 條 件 先 達 者 為 準 ): 1. 車 速 低 於 車 輛 製 造 廠 宣 告 最 高 車 速 之 90%, 且 持 續 4 秒 以 上 2. 電 池 閉 路 總 電 壓 到 達 車 輛 製 造 廠 指 定 之 截 止 電 壓 3. 車 輛 利 用 自 有 之 控 制 管 理 系 統 切 斷 車 輛 動 力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