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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申 請 資 訊 發 行 日 :105/02/15 第 1 頁, 共 1 頁 一 何 謂 有 機 農 業 有 機 農 業 又 有 自 然 農 法 循 環 農 法 再 生 農 業 生 物 性 農 業 生 態 農 業 永 續 農 業 等 稱 呼 各 國 對 於 有 機 農 業 的 定 義, 隨 著 國 情 發 展 不 同, 未 有 一 致 標 準 台 灣 有 機 農 業 之 定 義, 根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於 九 十 二 年 九 月 十 五 日 公 告 修 正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管 理 作 業 要 點 中 : 有 機 農 業 為 遵 守 自 然 資 源 循 環 永 續 利 用 原 則, 不 允 許 使 用 合 成 化 學 物 質, 強 調 水 土 資 源 保 育 與 生 態 平 衡 之 管 理 系 統, 並 達 到 生 產 自 然 安 全 農 產 品 目 標 之 農 業 最 新 於 96 年 1 月 公 告 實 施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有 機 農 業 定 義 為 為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及 分 裝 等 過 程,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有 機 規 範, 並 經 依 本 法 規 定 驗 證 或 進 口 經 審 查 合 格 之 農 產 品 二 為 何 要 做 驗 證 96 年 1 月, 農 委 會 公 告 實 施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有 機 農 業 及 其 產 品 即 納 入 政 府 的 法 律 規 範 在 此 法 的 規 範 下, 有 機 農 業 定 義 為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及 分 裝 等 過 程, 符 合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訂 定 之 有 機 規 範, 並 經 依 本 法 規 定 驗 證 或 進 口 經 審 查 合 格 之 農 產 品 故 以 後 欲 在 市 面 販 售 有 機 農 糧 產 品, 必 須 先 經 過 驗 證 三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基 準 有 機 農 糧 產 品 :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 第 一 部 份 共 同 基 準 第 三 部 份 作 物, 或 第 一 部 份 共 同 基 準 第 二 部 份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第 三 部 份 作 物 有 機 農 糧 加 工 品 :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 第 一 部 份 共 同 基 準 及 第 二 部 份 加 工 分 裝 及 流 通 四 如 何 申 請 驗 證 ( 一 ) 申 請 資 格 :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就 其 產 品 申 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應 具 備 下 列 各 款 資 格 之 一 : (1) 農 民 (2) 依 法 設 立 或 登 記 之 農 場 畜 牧 場 農 民 團 體 或 農 業 產 銷 班 (3) 領 有 公 司 或 商 業 登 記 證 明 文 件 者 ( 二 ) 填 寫 文 件 1. 個 人 申 請 首 次 或 重 新 申 請 驗 證 : 填 寫 有 機 農 產 品 業 者 首 次 / 重 新 申 請 個 人 驗 證 申 1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申 請 資 訊 發 行 日 :105/02/15 第 2 頁, 共 1 頁 請 書 (TOPA-3-7.2-1-01) 或 首 次 / 重 新 申 請 加 工 分 裝 流 通 驗 證 申 請 書 (TOPA-3-7.2-1-02),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向 本 協 會 申 請, 以 確 保 驗 證 作 業 能 順 利 進 行 年 度 追 蹤 查 驗 : 填 寫 年 度 追 蹤 查 驗 驗 證 申 請 書 (TOPA-3-7.2-1-04) 或 年 度 追 蹤 查 驗 加 工 分 裝 流 通 驗 證 申 請 書 (TOPA-3-7.2-1-05), 並 檢 附 相 關 文 件 向 本 協 會 申 請, 以 確 保 驗 證 作 業 能 順 利 進 行 2. 集 團 申 請 首 次 或 重 新 申 請 驗 證 : 集 團 總 部 應 填 寫 有 機 農 產 品 業 者 首 次 / 重 新 申 請 集 團 驗 證 申 請 書 (TOPA-3-7.2-1-03), 集 團 成 員 再 填 寫 有 機 農 產 品 業 者 首 次 / 重 新 申 請 個 人 驗 證 申 請 書 (TOPA-3-7.2-1-01), 並 檢 附 相 關 附 件 向 本 協 會 申 請, 以 確 保 驗 證 作 業 能 順 利 進 行 ( 三 ) 申 請 檢 附 文 件 1. 法 人 或 團 體 應 附 依 法 設 立 登 記 之 證 明 文 件 ; 自 然 人 應 附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2. 生 產 廠 ( 場 ) 地 理 位 置 資 料, 包 括 土 地 坐 落 標 示 及 足 以 辨 識 之 鄰 近 地 圖 3. 申 請 範 圍 土 地 之 合 法 使 用 證 明 文 件 ( 土 地 登 記 謄 本 地 籍 圖 謄 本 承 租 證 明 或 合 法 使 用 證 明 ) 4. 依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之 生 產 或 製 程 說 明 ( 可 以 集 團 及 個 人 驗 證 申 請 書 填 寫 內 容 代 替 ) 5. 申 請 個 別 驗 證 者 或 申 請 集 團 驗 證 之 成 員, 應 檢 附 申 請 日 前 至 少 三 個 月 之 維 持 有 機 運 作 系 統 相 關 之 紀 錄 與 文 件, 包 括 工 作 及 品 管 紀 錄 原 料 及 資 材 庫 存 紀 錄 產 品 產 銷 紀 錄, 及 生 產 用 地 設 施 及 環 境 管 理 紀 錄 ( 可 以 個 人 及 集 團 驗 證 申 請 書 填 寫 內 容 代 替 ) 6. 所 有 外 購 資 材 採 購 單 據 檢 驗 報 告 說 明 書 等 7. 土 壤 肥 力 與 灌 溉 水 質 重 金 屬 檢 測 報 告, 飲 用 水 檢 測 報 告 ( 自 來 水 免 附 ) 8. 客 訴 處 理 紀 錄 ( 已 驗 證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為 必 要 文 件 ): 對 會 影 響 符 合 驗 證 要 求 之 任 何 缺 失 或 顧 客 投 訴, 應 保 留 記 錄 並 顯 示 以 下 內 容 : 投 訴 事 項 事 件 發 生 原 因 處 理 情 形 顧 客 回 應 品 質 改 善 計 畫 措 施 與 執 行 成 效 等, 以 提 供 本 協 會 查 核 9. 申 請 集 團 驗 證 者, 應 檢 附 2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申 請 資 訊 發 行 日 :105/02/15 第 3 頁, 共 1 頁 (1) 集 團 法 定 地 位 證 明 文 件 (2) 集 團 與 成 員 之 間 的 法 律 ( 或 合 約 ) 關 係 證 明 文 件 (3) 自 訂 之 總 部 作 業 規 範 及 相 關 作 業 程 序 書 (4) 至 少 一 次 之 總 部 自 我 查 核 紀 錄 (5) 總 部 對 所 有 成 員 至 少 一 次 之 內 部 稽 核 紀 錄 (6) 與 所 有 成 員 在 申 請 日 前 至 少 一 次 之 自 我 查 核 紀 錄 10. 簽 署 申 請 書 內 所 附 之 申 請 業 者 權 利 與 義 務 聲 明 11.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文 件 ( 四 ) 文 件 繳 交 方 式 驗 證 申 請 者 備 齊 相 關 資 料 後, 可 函 寄 或 自 行 送 件 至 台 灣 省 有 機 農 業 生 產 協 會 五 業 者 申 請 驗 證 流 程 圖 業 者 繳 交 驗 證 申 請 資 料 訪 談 ( 視 需 要 ) 稽 核 報 告 提 送 補 件 行 政 組 檢 視 文 件 是 否 齊 全 擬 訂 稽 核 計 畫 驗 證 決 定 Yes 組 成 稽 核 小 組 現 場 稽 核 追 查 補 件 書 面 審 查 產 品 及 水 土 抽 樣 及 送 檢 重 評 No Yes 六 申 請 業 者 權 利 與 義 務 聲 明 1. 首 次 驗 證 ( 或 重 新 評 鑑 ) 通 過,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驗 證 合 約 書 屆 滿 前 三 個 月 填 寫 年 度 追 蹤 查 驗 驗 證 申 請 書 或 年 度 追 蹤 查 驗 加 工 分 裝 流 通 驗 證 申 請 書, 辦 理 年 度 更 新 或 續 3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申 請 資 訊 發 行 日 :105/02/15 第 4 頁, 共 1 頁 約 未 填 寫 本 申 請 書 辦 理 續 約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本 協 會 驗 證, 本 協 會 將 終 止 業 者 驗 證 資 格, 並 通 知 繳 回 驗 證 證 書 驗 證 合 約 書 與 公 告 註 銷 業 者 標 章 使 用 權 2. 首 次 驗 證 ( 或 重 新 評 鑑 ) 通 過 後,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驗 證 證 書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前 六 個 月 填 寫 首 次 / 重 新 申 請 個 人 驗 證 申 請 書 或 首 次 / 重 新 申 請 加 工 分 裝 流 通 驗 證 申 請 書, 辦 理 重 新 評 鑑 未 填 寫 申 請 書 辦 理 展 延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本 協 會 驗 證,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本 協 會 將 終 止 業 者 驗 證 資 格, 並 公 告 註 銷 業 者 標 章 使 用 權 3. 申 請 者 應 先 詳 閱 有 機 農 產 品 相 關 規 定 與 驗 證 基 準, 並 同 意 有 機 生 產 規 定 及 驗 證 基 準 要 求 4. 本 協 會 對 於 驗 證 程 序 規 定 或 要 求 得 隨 時 變 更, 因 此 而 直 接 涉 及 申 請 者 之 部 分, 應 於 合 理 期 間 內 預 告 申 請 者 申 請 者 於 收 到 驗 證 規 定 預 告 變 更 通 知 書 後, 對 相 關 變 更 如 有 合 理 性 的 建 議 及 要 求, 請 於 一 星 期 內 反 應 至 本 協 會 行 政 組 以 便 納 入 考 量 未 立 即 反 應 意 見 者, 即 視 為 同 意 該 項 變 更 在 變 更 要 求 決 定 並 公 布 後, 除 新 申 請 者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外, 本 協 會 將 在 年 度 更 新 ( 續 證 ) 或 重 新 評 鑑 ( 展 延 ) 時 查 證 每 一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依 照 變 更 要 求 進 行 調 整 的 完 成 度 5. 申 請 者 於 驗 證 過 程 中, 承 諾 願 協 調 相 關 單 位 全 力 配 合 本 協 會 執 行 各 項 驗 證 作 業, 並 提 供 所 需 場 地 人 員 及 資 源 協 助 完 成 作 業 同 時 也 應 擔 保 該 場 所 具 備 充 分 的 安 全 措 施 及 符 合 相 關 法 令 的 安 全 工 作 標 準 若 因 申 請 者 或 其 配 合 單 位 藉 故 阻 撓 或 不 予 配 合, 而 無 法 於 期 限 內 完 成 查 驗 工 作, 本 協 會 將 敘 明 理 由 後 駁 回 申 請 6. 申 請 者 應 將 驗 證 可 能 引 起 的 利 害 衝 突 潛 在 影 響 可 能 造 成 的 安 全 隱 憂 與 必 要 的 安 全 措 施 告 知 本 協 會, 如 因 陳 述 不 實 或 者 疏 漏 造 成 損 害,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7. 申 請 者 應 據 實 提 出 驗 證 所 需 相 關 文 件, 並 配 合 本 協 會 之 要 求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如 經 發 現 申 請 者 所 提 供 之 資 訊 不 實 或 不 足, 本 協 會 得 不 予 驗 證 通 過 ; 已 取 得 驗 證 者, 本 協 會 得 暫 時 終 止 其 驗 證 資 格 ; 其 違 反 情 節 重 大 者, 並 得 終 止 其 驗 證 資 格 8. 申 請 者 提 交 申 請 資 料 後 若 有 下 述 相 關 的 變 動, 至 遲 應 於 異 動 發 生 之 日 起 15 日 內 向 本 協 會 提 出 異 動 申 請, 本 協 會 將 依 變 動 情 形 決 定 後 續 的 處 理 作 業 : (1) 地 籍 資 料 名 稱 或 地 址 之 異 動 (2) 申 請 者 管 理 階 層 之 異 動 (3) 足 以 影 響 申 請 單 位 運 作 的 重 大 變 動 9. 申 請 者 對 本 協 會 對 其 所 欲 之 驗 證 地 位 的 不 利 決 定 有 意 見 時, 得 向 本 協 會 提 出 申 訴 10. 申 請 驗 證 單 位 已 驗 證 單 位 利 害 相 關 團 體 或 任 意 第 三 人, 對 本 協 會 或 對 已 驗 證 單 位 的 相 關 行 為 有 意 見 時, 得 向 本 協 會 提 出 抱 怨 4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申 請 資 訊 發 行 日 :105/02/15 第 5 頁, 共 1 頁 11. 重 新 申 請 驗 證 時, 申 請 者 應 保 存 驗 證 產 品 的 客 訴 記 錄 及 後 續 改 善 措 施 的 相 關 紀 錄 12. 申 請 者 應 依 本 協 會 規 定 之 方 式 與 期 限 繳 納 費 用, 如 經 通 知 仍 不 繳 交 者, 駁 回 申 請 者 之 申 請 案 或 撤 銷 已 核 發 之 證 書 13. 駁 回 申 請 : 除 自 行 撤 回 申 請 案 者 外, 申 請 業 者 有 下 列 情 形 時, 本 協 會 應 敘 明 理 由 後 駁 回 申 請 : (1) 申 請 驗 證 農 產 品 及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生 產 或 製 程 未 符 合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且 情 節 重 大 (2) 申 請 驗 證 之 農 產 加 工 品, 其 非 有 機 原 料 含 量 高 於 百 分 之 五 (3) 經 本 協 會 通 知 後, 無 正 當 理 由 於 限 定 期 限 內 延 誤 補 件 矯 正 缺 失 或 繳 費 者 (4) 書 面 審 查 後, 因 可 歸 責 申 請 業 者 之 事 由, 致 六 個 月 內 無 法 進 行 實 地 查 驗 者 (5) 現 場 評 鑑 結 束 後, 申 請 業 者 無 法 於 二 個 月 內 改 善 完 成 相 關 不 符 合 事 項 者 (6) 申 請 案 自 受 理 日 起, 因 可 歸 責 申 請 業 者 之 事 由 逾 一 年 未 結 案 者 (7) 產 品 檢 驗 結 果 驗 出 化 學 農 藥 化 學 肥 料 動 物 用 藥 品 或 其 他 化 學 品 者 但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許 可 者, 不 在 此 限 (8) 未 遵 守 本 協 會 驗 證 權 利 義 務 規 章 中 之 義 務, 情 節 重 大 者 或 經 本 協 會 通 知 限 期 改 善 仍 未 完 成 改 善 者 14. 申 請 者 遞 交 申 請 書 前, 須 詳 閱 後 自 行 影 印 乙 份 存 檔, 作 為 日 後 有 機 管 理 參 考 文 件, 資 料 變 更 時 亦 同 七 驗 證 核 發 要 求 : 由 本 協 會 之 驗 證 委 員 會 依 據 稽 核 報 告 內 容 判 斷 申 請 者 符 合 下 列 驗 證 基 準 者, 得 予 通 過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 1. 各 項 作 業 與 相 關 資 材 種 苗 符 合 農 委 會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之 要 求, 並 確 實 進 行 維 持 有 機 運 作 系 統 相 關 之 紀 錄 與 文 件, 包 括 工 作 及 品 管 紀 錄 原 料 及 資 材 庫 存 紀 錄 產 品 產 銷 紀 錄, 及 生 產 用 地 設 施 及 環 境 管 理 紀 錄 2. 灌 溉 水 質 及 土 壤 之 重 金 屬 含 量 符 合 農 委 會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之 容 許 量 標 準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產 製 過 程 使 用 之 水 及 鹽 須 符 合 飲 用 水 質 標 準 及 相 關 衛 生 標 準 3. 環 境 能 適 當 防 止 外 來 污 染, 避 免 有 機 栽 培 作 物 受 到 汙 染 4. 產 品 藥 物 殘 留 檢 測 結 果 為 無 藥 物 殘 留, 或 產 品 微 生 物 重 金 屬 檢 測 結 果 符 合 衛 生 署 公 告 標 準 值 以 內 5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申 請 資 訊 發 行 日 :105/02/15 第 6 頁, 共 1 頁 5. 產 品 包 裝 標 示 符 合 有 機 農 產 品 相 關 規 定 ( 適 用 於 續 證 及 展 延 資 格 ) 八 本 協 會 聲 明 1. 本 協 會 隨 時 接 受 業 者 申 請 驗 證, 驗 證 委 員 會 視 實 際 需 要 召 開 會 審 理 申 請 案 件 2. 本 協 會 僅 受 理 經 認 證 之 產 品 驗 證 範 圍 3. 本 協 會 對 於 驗 證 程 序 規 定 或 要 求 得 隨 時 變 更, 因 此 而 直 接 涉 及 申 請 人 之 部 分, 應 於 合 理 期 間 內 預 告 申 請 者 4. 本 協 會 對 於 申 請 者 提 供 之 資 料 與 相 關 文 件 應 提 供 合 理 之 保 密 措 施 除 本 協 會 員 工 與 驗 證 相 關 人 員 外, 不 得 使 用 披 露 或 複 製 機 密 資 料 除 辦 理 驗 證 服 務 之 用 途 外, 不 得 將 機 密 資 料 移 作 他 用 5. 本 協 會 應 接 受 申 請 者 或 第 三 人 之 申 訴 或 抱 怨, 並 依 協 會 規 定 處 理 後 回 覆 之 6. 本 協 會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程 序, 並 於 各 階 段 程 序 完 成 後 將 結 果 通 知 申 請 者 7. 驗 證 不 應 以 供 應 者 的 大 小 或 任 何 協 會 或 團 體 之 會 員 身 分 予 以 限 制, 也 不 應 有 不 正 當 之 財 務 或 其 他 條 件 8. 申 請 者 驗 證 通 過 後 之 權 利 義 務 請 參 照 本 協 會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合 約 書 9. 驗 證 僅 可 用 以 顯 示 已 驗 證 之 產 品 符 合 規 定 之 標 準 九 驗 證 通 過 者 應 遵 守 事 項 1. 依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實 施 各 項 作 業 2. 首 次 驗 證 ( 或 重 新 評 鑑 ) 通 過 後, 申 請 人 必 須 每 年 在 驗 證 年 度 屆 滿 前 三 個 月 填 寫 年 度 追 蹤 查 驗 驗 證 申 請 書 或 展 延 申 請 書 辦 理 重 新 評 鑑 未 填 寫 本 申 請 書 或 展 延 申 請 書 辦 理 重 新 評 鑑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本 協 會 驗 證, 本 協 會 將 終 止 業 者 驗 證 資 格, 並 通 知 業 者 繳 回 驗 證 證 書 驗 證 合 約 書, 並 公 告 註 銷 業 者 標 章 使 用 權 3. 首 次 驗 證 ( 或 重 新 評 鑑 ) 通 過 後, 申 請 人 必 須 在 驗 證 證 書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前 六 個 月 填 寫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首 次 / 重 新 驗 證 申 請 書 或 加 工 分 裝 流 通 申 請 書, 辦 理 重 新 評 鑑 未 填 寫 申 請 書 辦 理 展 延 者, 視 同 自 動 放 棄 本 協 會 驗 證,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本 協 會 將 終 止 業 者 驗 證 資 格, 並 公 告 註 銷 業 者 標 章 使 用 權 4. 依 驗 證 申 請 書 所 附 表 格 詳 實 填 寫 各 項 紀 錄 與 文 件, 並 保 留 相 關 資 材 採 購 單 據 5. 依 本 協 會 農 產 品 驗 證 標 章 管 理 程 序 之 要 求 使 用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標 章 6.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維 持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運 作 系 統 相 關 之 紀 錄 及 文 件, 應 6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申 請 資 訊 發 行 日 :105/02/15 第 7 頁, 共 1 頁 至 少 保 存 一 年 但 驗 證 產 品 標 示 有 效 日 期 者, 應 至 少 保 存 至 有 效 日 期 屆 滿 後 一 年 為 止 7. 配 合 本 協 會 之 稽 核 或 產 品 抽 驗 作 業, 必 要 時 之 標 章 證 書 繳 回, 產 品 回 收 與 清 點,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8. 稽 核 相 關 費 用 需 於 稽 核 結 案 後 兩 個 月 內 繳 清 9. 於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合 約 書 期 間 屆 滿 或 經 本 協 會 終 止 合 約 後, 應 立 即 停 止 使 用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標 章, 將 產 品 撤 離 有 機 農 產 品 專 櫃, 並 不 得 以 有 機 農 產 品 名 義 販 售 十 責 任 劃 分 1. 驗 證 合 格 之 農 產 品 及 其 加 工 品, 其 產 品 本 身 生 產 過 程 或 標 示 經 查 有 不 符 規 定 之 情 形 時, 如 經 實 施 認 驗 證 檢 查 或 其 他 查 驗, 證 實 安 全 責 任 歸 咎 於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則 由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承 擔 責 任, 並 負 責 後 續 的 賠 償 義 務 ; 本 協 會 則 同 時 配 合 政 府 相 關 要 求 進 行 後 續 作 業 如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協 會 之 原 因 造 成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的 損 失 時,, 將 由 協 會 投 保 之 產 品 責 任 險 保 險 公 司 負 責 賠 償 相 關 事 宜 2. 本 協 會 經 依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農 產 品 驗 證 機 構 管 理 辦 法 第 十 條 第 二 項 或 第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遭 認 證 單 位 廢 止 其 認 證 之 全 部 或 部 分, 致 經 其 驗 證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農 產 品 滯 銷 或 受 損 害 時, 將 由 協 會 投 保 之 產 品 責 任 險 保 險 公 司 負 責 賠 償 相 關 事 宜 3. 本 協 會 洩 漏 因 執 行 驗 證 業 務 而 知 悉 或 持 有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之 生 產 技 術 資 料 或 營 業 秘 密 時, 將 由 協 會 投 保 之 產 品 責 任 險 保 險 公 司 負 責 賠 償 相 關 事 宜 十 一 資 訊 公 開 1.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於 通 過 驗 證 並 簽 訂 合 約 書 後, 同 意 本 協 會 公 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姓 名 地 址 電 話 驗 證 類 別 驗 證 品 項 驗 證 資 格 及 追 查 情 形 於 本 協 會 網 站 上 2. 本 協 會 應 提 供 下 列 資 訊 且 定 期 更 新, 以 供 備 索 ( 經 由 出 版 電 子 媒 體 或 其 他 方 式 ): (1)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及 相 關 子 法 (2)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之 書 面 說 明, 包 括 核 發 維 持 增 列 減 列 暫 時 終 止 及 終 止 驗 證 之 規 定 與 程 序 (3) 與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有 關 的 評 估 程 序 及 驗 證 過 程 之 資 訊 (4) 本 協 會 獲 得 財 務 來 源 方 式 之 說 明, 以 及 申 請 者 與 已 驗 證 產 品 之 供 應 者 付 費 之 一 般 資 訊 (5) 申 請 者 及 已 驗 證 產 品 之 供 應 者 其 權 與 義 務 之 說 明, 包 括 驗 證 機 構 標 誌 之 使 用 及 7

有 機 農 產 品 驗 證 申 請 資 訊 發 行 日 :105/02/15 第 8 頁, 共 1 頁 引 用 所 核 發 驗 證 的 方 式 之 要 求 約 束 或 限 制 (6) 處 理 抱 怨 申 訴 程 序 之 資 訊 (7) 已 驗 證 之 產 品 及 其 供 應 者 之 名 錄 十 二 驗 證 之 增 列 減 列 及 異 動 申 請 1. 已 驗 證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其 驗 證 場 ( 廠 ) 區 產 品 品 項 負 責 人 管 理 代 表 聯 絡 人 班 員 等 之 異 動 或 總 部 移 轉 退 出 驗 證 田 區 重 新 劃 分, 需 依 驗 證 之 增 列 減 列 及 異 動 申 請 的 方 式 辨 理 相 關 作 業 2. 已 驗 證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主 動 或 被 動 減 少 驗 證 範 圍 場 ( 廠 ) 區 及 產 品 品 項 時, 依 減 列 驗 證 的 方 式 辨 理 相 關 作 業 3. 申 請 驗 證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變 更 生 產 製 程 或 維 持 有 機 運 作 之 系 統 時, 依 資 料 更 正 及 異 動 的 方 式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十 三 證 書 之 使 用 : 已 驗 證 通 過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透 過 出 版 品 電 子 媒 體 或 其 他 方 法, 使 用 證 書 標 章 標 誌 或 其 所 載 事 項 進 行 宣 傳 時, 不 得 有 不 正 確 引 用 登 錄 事 項 僅 能 就 已 獲 核 發 之 驗 證 範 圍 進 行 驗 證 宣 告, 不 得 損 害 本 協 會 形 象, 且 不 能 對 產 品 驗 證 作 出 任 何 使 本 協 會 認 為 有 誤 導 或 未 經 授 權 之 聲 明 十 四 標 誌 使 用 範 圍 已 驗 證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僅 得 於 其 所 通 過 驗 證 範 圍 內 發 出 之 文 件 報 告 宣 傳 品 廣 告 中 使 用 本 協 會 標 誌, 未 取 得 驗 證 之 農 產 品 經 營 業 者 不 得 使 用 本 協 會 標 誌 十 五 收 費 標 準 : 農 委 會 公 告 核 定 標 準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