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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全 国 人 间 布 鲁 氏 菌 病 监 测 方 案 ( 试 行 ) 一 概 述 布 鲁 氏 菌 病 ( 以 下 简 称 布 病 ) 是 一 种 由 布 鲁 氏 菌 引 起 的 严 重 危 害 人 民 健 康 和 畜 牧 业 发 展 的 人 畜 共 患 传 染 病,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的 乙 类 传 染 病 染 疫 的 家 畜 是 人 间 布 病 的 主 要 传 染 源, 人 由 于 接 触 患 病 的 牲 畜 及 其 产 品 或 其 污 染 物 而 感 染 布 病 布 病 不 仅 危 害 人 民 身 体 健 康, 同 时 影 响 畜 牧 业 旅 游 业 国 际 贸 易 及 经 济 发 展 我 国 布 病 疫 情 在 80 年 代 末 至 90 年 代 初 期 曾 得 到 较 好 控 制, 发 病 率 一 度 低 至 0.02/10 万 左 右,90 年 代 中 后 期, 布 病 疫 情 有 所 回 升,2003 年 人 间 疫 情 发 病 率 达 0.48/10 万, 部 分 省 区 出 现 暴 发 和 流 行 为 此, 必 须 加 强 监 测 工 作, 以 及 时 发 现 疫 情, 掌 握 疫 情 动 态, 预 测 疫 情 发 生 趋 势, 为 制 定 全 国 布 病 防 治 策 略 和 措 施 提 供 依 据 根 据 布 鲁 氏 菌 病 监 测 标 准 (GB16885-1997), 和 全 国 布 病 疫 情 态 势, 制 定 此 方 案 二 监 测 目 的 1. 掌 握 我 国 布 病 疫 情 动 态 流 行 规 律, 及 时 发 现 和 处 理 疫 情 ; 2. 为 预 测 布 病 流 行 趋 势 制 定 防 治 对 策 措 施 提 供 科 学 依 据 三 监 测 定 义 ( 一 ) 病 例 定 义 1. 诊 断 原 则 根 据 流 行 病 学 接 触 史 临 床 症 状 和 体 征 及 实 验 室 查 结 果 进 行 综 合 判 断 2. 诊 断 标 准 (1) 流 行 病 学 : 发 病 前 病 人 与 家 畜 或 畜 产 品, 布 氏 菌 培 养 物 有 接 触 史, 或 生 活 在 疫 区 内 的 居 民 或 与 菌 苗 生 产 使 用 和 研 究 有 密 切 关 系 者 (2) 临 床 表 现 : 出 现 持 续 日 乃 至 周 发 热 ( 包 括 低 热 ), 多 汗, 肌 肉 和 关 节 酸 痛, 乏 力, 兼 或 肝 脾 淋 巴 结 和 睾 丸 肿 大 等 可 疑 症 状 及 体 征 (3) 实 验 室 初 筛 : 布 病 玻 片 虎 红 平 板 凝 集 反 应 阳 或 可 疑, 或 皮 内 变 态 反 应 阳 (4) 分 离 细 菌 : 从 病 人 血 液 骨 髓 其 他 体 液 及 排 泄 物 中 分 离 到 布 氏 菌 16

(5) 血 清 学 查 : 标 准 试 管 凝 集 试 验 (SAT) 滴 度 为 1:100(++) 及 以 上 ; 对 半 年 内 有 布 氏 菌 苗 接 种 史 者,SAT 滴 度 虽 达 1:100(++) 及 以 上, 过 2 4 周 后 应 再 查, 滴 度 升 高 4 倍 及 以 上 ; 或 用 补 体 结 合 试 验 查, 滴 度 1:10(++) 及 以 上 ; 抗 人 免 疫 球 蛋 白 试 验 滴 度 1:400(++) 及 以 上 疑 似 病 例 : 具 备 (1) (2) 和 (3) 者 确 诊 病 例 : 疑 似 病 例 加 (4) 或 (5) 中 任 何 一 种 方 法 阳 者 ( 二 ) 暴 发 疫 情 定 义 在 一 个 潜 伏 期 内, 局 部 地 区 或 一 个 集 体 单 位 内 发 生 3 例 以 上 病 人 称 为 暴 发 四 监 测 内 容 和 方 法 ( 一 ) 全 国 常 规 监 测 1. 人 间 疫 情 发 现 和 报 告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和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管 理 规 范,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卫 生 疫 机 构 执 行 职 务 的 医 务 人 员 发 现 疑 似 临 床 诊 断 或 实 验 室 确 诊 的 布 病 病 例 应 在 诊 断 后 12 小 时 内 填 写 报 告 卡 进 行 网 络 直 报 不 具 备 网 络 直 报 条 件 的 应 在 诊 断 后 12 小 时 内 向 相 应 单 位 送 ( 寄 ) 出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县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和 具 备 条 件 的 乡 镇 卫 生 院 收 到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后 立 即 进 行 网 络 直 报 2. 暴 发 疫 情 监 测 (1) 发 现 与 报 告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和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管 理 规 范, 各 级 各 类 医 疗 机 构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卫 生 验 机 构 执 行 职 务 的 医 务 人 员 发 现 暴 发 流 行 疫 情 时, 应 当 立 即 报 告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和 逐 级 上 报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立 即 报 告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同 时 逐 级 上 报 上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如 果 暴 发 疫 情 达 到 全 国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规 定 的 级 别, 则 按 相 应 要 求 同 时 报 告 在 调 查 处 理 过 程 中, 要 对 疫 情 发 展 和 控 制 进 程 进 行 及 时 报 告 暴 发 疫 情 处 理 结 束 后, 要 及 时 收 集 整 理 统 计 分 析 调 查 资 料, 写 出 详 细 的 报 告, 逐 级 上 报 上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在 疫 情 控 制 工 作 结 束 后 7 天 内 报 至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报 告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疫 情 概 况 流 行 基 本 特 征 暴 发 原 因 实 验 室 测 结 果 和 病 原 分 型 控 制 措 施 和 效 果 评 估 等 暴 发 疫 情 发 生 时, 要 对 所 有 病 例 进 行 个 案 调 查, 并 将 个 案 调 查 表 录 入 据 库, 在 上 报 疫 情 总 结 报 告 时, 一 并 上 报 据 库 个 案 调 查 表 见 附 表 1 (2) 调 查 处 理 17

处 理 暴 发 点 的 各 项 工 作, 应 在 当 地 政 府 的 统 一 领 导 下 进 行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可 成 立 临 时 指 挥 机 构, 如 指 挥 部 或 领 导 小 组 等, 制 定 出 具 体 计 划, 并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实 施, 畜 牧 兽 医, 卫 生 等 部 门, 应 主 动 当 好 参 谋, 积 极 参 加 工 作 1 暴 发 原 因 调 查 回 顾 调 查 : 防 治 人 员 进 入 现 场 后, 通 过 走 访, 座 谈 等 方 式, 对 布 病 暴 发 情 况 进 行 全 面 调 查 了 解, 收 集 有 关 暴 发 时 间, 地 区, 人 群 和 畜 群 分 布, 变 动 等 方 面 资 料, 特 别 是 首 例 病 人 ( 病 畜 ) 出 现 的 时 间, 地 点 及 可 能 的 原 因 等 方 面 的 资 料 实 验 室 查 : 采 用 皮 内 变 态 反 应, 血 清 学 和 细 菌 学 方 法 查 牲 畜 和 人, 了 解 感 染 和 发 病 情 况, 如 怀 疑 食 品 ( 奶 肉 等 ) 水 源 或 毛 皮 引 起 的 亦 应 采 样 查 综 合 分 析 : 对 上 述 所 获 得 的 资 料 和 查 结 果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找 出 引 起 暴 发 的 来 源 和 主 要 的 传 播 因 素, 确 定 本 次 暴 发 波 及 的 范 围, 提 出 具 体 的 预 防 措 施, 并 总 结 经 验 教 训, 防 止 再 次 发 生 2 控 制 措 施 针 对 引 起 暴 发 的 原 因, 及 时 采 取 相 应 的 控 制 措 施 如 暴 发 是 由 病 畜 引 起, 要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动 物 防 疫 法 处 理 如 果 是 由 奶 制 品 所 致, 应 对 未 食 用 的 奶 制 品 消 毒 处 理, 并 追 查 来 源, 通 知 有 关 地 区 和 部 门 进 一 步 调 查 处 理 经 两 次 布 病 疫 呈 阴 反 应 的 家 畜, 以 及 疫 点 周 围 受 威 胁 的 畜 群, 不 管 是 否 怀 孕 一 律 采 用 S2 菌 苗 口 服 免 疫 病 畜 流 产 胎 儿 死 胎 胎 盘 羊 水 流 产 物 污 染 的 场 地 牲 畜 的 皮 毛 及 粪 便 等, 应 按 规 定 消 毒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并 作 好 个 人 防 护 接 触 家 畜 和 畜 产 品 的 人 员 中 ( 特 别 是 发 现 病 畜 或 流 产 家 畜 的 单 位 和 家 庭 人 员 ) 皮 内 变 态 反 应 和 血 清 学 查 阴 者, 应 进 行 预 防 接 种 对 病 例 进 行 及 时 治 疗, 病 房 病 人 的 衣 物 用 过 的 物 品 等, 按 规 定 进 行 消 毒 在 布 病 暴 发 时 不 要 在 疫 点 内 召 开 大 型 会 议 和 举 行 各 种 群 众 活 动 3 总 结 报 告 处 理 暴 发 点 的 工 作 结 束 后, 应 分 别 写 出 行 政 和 业 务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除 本 地 的 行 政 和 业 务 部 门 存 档 外, 还 应 报 上 级 业 务 部 门 和 主 管 部 门 布 病 流 行 时 的 疫 区 处 理, 也 可 参 照 上 述 办 法 进 行 ( 二 ) 监 测 点 监 测 1. 监 测 点 的 选 定 原 则 和 布 局 (1) 根 据 全 国 布 病 疫 情 形 势, 在 近 年 来 有 疫 情 暴 发 和 流 行 的 地 区 设 立 监 测 点 (2) 根 据 布 病 疫 区 类 型 和 流 行 优 势 菌 型 的 地 理 分 布 情 况, 在 羊 种 菌 疫 区 羊 牛 种 18

菌 混 合 疫 区 及 猪 种 菌 疫 区 分 别 设 监 测 点 (3) 在 历 史 上 布 病 疫 情 不 清 的 省 区 设 立 监 测 点 根 据 以 上 原 则 选 定 黑 龙 江 齐 齐 哈 尔 市 吉 林 白 城 市 内 蒙 古 锡 盟 呼 伦 贝 尔 市 辽 宁 铁 岭 市 山 西 大 同 市 陕 西 榆 林 市 西 藏 昌 都 地 区 新 疆 阿 勒 泰 地 区 河 北 张 家 口 市 河 南 郑 州 市 四 川 阿 坝 州 广 西 南 宁 市 广 东 深 圳 市 浙 江 金 华 市 共 14 个 省 ( 自 治 区 ) 的 15 个 市 ( 地 州 盟 ) 承 担 全 国 监 测 工 作 在 以 上 每 市 ( 地 州 盟 ) 选 择 1 个 县 ( 市 旗 ) 为 固 定 监 测 点 固 定 监 测 点 要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至 少 连 续 监 测 3-5 年 之 后, 各 市 ( 地 州 盟 ) 可 根 据 疫 情 等 情 况 对 辖 区 内 的 固 定 监 测 点 进 行 调 整 在 疫 情 不 清 或 疫 情 较 轻 的 省 区, 选 定 贵 州 省 贵 阳 市 海 南 省 澄 迈 县 重 庆 市 彭 水 县 云 南 省 昆 明 市 江 西 省 宜 春 市 和 甘 肃 省 武 威 市 承 担 流 动 监 测 工 作, 每 地 选 择 1 个 县 作 为 监 测 点, 监 测 工 作 按 固 定 点 要 求 进 行 2. 监 测 内 容 和 方 法 (1) 监 测 范 围 对 象 及 量 农 区 固 定 监 测 点 选 择 4~5 个 乡 ( 镇 场 ), 牧 区 半 农 半 牧 区 固 定 监 测 点 选 择 3 个 乡 ( 镇 场 ) 作 为 固 定 点 连 续 监 测 3~5 年 监 测 点 其 他 乡 ( 镇 场 ) 作 为 非 固 定 点, 每 年 随 机 抽 选 1/3 轮 流 开 展 监 测 工 作 ; 监 测 点 内 新 出 现 人 间 或 畜 间 疫 情 的 乡 镇 自 动 增 补 为 固 定 点, 至 少 连 续 监 测 3 年 监 测 对 象 主 要 是 固 定 监 测 乡 ( 镇 场 ) 的 7~60 岁 与 牲 畜 及 畜 产 品 有 接 触 的 重 点 人 群, 如 兽 医 饲 养 员 接 羔 员 育 羔 员 和 皮 毛 乳 肉 加 工 人 员 以 及 与 种 畜 和 阳 畜 有 接 触 的 人 员 等 其 它 非 固 定 监 测 乡 ( 镇 场 ) 也 要 监 测 部 分 重 点 人 员, 以 供 疫 情 分 析 农 区 半 农 半 牧 区 固 定 监 测 点 首 次 摸 底 调 查 人 不 少 于 2000 人, 从 第 2 年 起 不 少 于 1000 人 ; 牧 区 固 定 监 测 点 首 次 调 查 人 应 不 少 于 1000 人, 从 第 2 年 起 不 少 于 500 人 每 次 查 尽 可 能 包 括 当 地 各 种 职 业 重 点 人 群 登 记 表 见 附 表 2 (2) 一 般 情 况 调 查 1 人 口 资 料 : 监 测 点 内 人 口 资 料 和 总 劳 动 力 按 年 龄 别 别 分 别 统 计 ( 年 龄 分 组 0-,10-,20-,30-,40-,50-,60-), 此 材 料 按 当 地 最 近 一 次 人 口 普 查 资 料 填 写 人 口 职 业 别 见 个 案 调 查 表 ( 附 表 1) 2 自 然 地 理 气 象 等 资 料 及 监 测 点 质 气 温 : 年 平 均 气 温 最 高 气 温 最 低 气 温 无 霜 期 ( 月 ) 降 水 量 : 年 降 水 量 月 降 水 量 19

土 地 种 类 : 草 场 荒 地 耕 地 面 积 监 测 点 质 : 农 区 牧 区 半 农 半 牧 区 3 居 民 生 活 条 件 卫 生 习 惯, 对 布 病 防 治 知 识 了 解 程 度, 职 业 人 群 对 布 病 的 个 人 防 护 情 况 等 4 畜 牧 业 概 况 : 家 畜 种 类 饲 养 量 饲 养 方 式 经 营 方 式 配 种 方 式 产 羔 期 流 产 物 处 理 方 式, 畜 舍 设 备 及 卫 生 状 况, 常 见 疾 病, 饮 用 水 源 与 居 民 用 水 源 的 关 系, 水 源 污 染 情 况 (3) 本 底 调 查 在 开 展 监 测 工 作 的 第 一 年 进 行 1 病 史 追 溯 : 最 早 发 现 布 病 的 时 间 地 点 流 行 或 暴 发 次 范 围 危 害 程 度 以 及 引 起 布 病 流 行 的 社 会 因 素 和 自 然 因 素 2 人 间 疫 情 : 历 年 血 清 学 查 阳 阳 率 ( 感 染 率 ), 发 病 发 病 率, 患 病 人 和 患 病 率 ; 隐 感 染 隐 感 染 率 ; 漏 漏 报 人 及 漏 报 率 病 原 分 离 及 鉴 定 结 果 3 畜 间 疫 情 : 历 年 羊 牛 猪 鹿 血 清 学 查 阳 阳 率 流 产 率 病 原 分 离 及 菌 种 的 种 类 毒 力 鉴 定 结 果 和 宿 主 动 物 种 类 等 4 人 和 家 畜 布 病 防 治 情 况 免 疫 : 开 始 免 疫 年 份, 历 年 免 疫 及 免 疫 率 ; 免 疫 方 法 和 途 径 ; 使 用 菌 苗 种 类 用 量 ; 免 疫 后 血 清 学 阳 转 率 等 病 畜 处 理 : 历 年 出 各 类 病 畜 捕 杀 隔 离 病 人 治 疗 : 采 取 治 疗 的 方 法 和 方 式, 治 疗 人 疗 效 布 病 防 治 开 始 时 间, 每 个 阶 段 采 取 了 哪 些 措 施 (4) 人 间 疫 情 监 测 各 监 测 点 除 按 全 国 常 规 疫 情 监 测 工 作 要 求 开 展 人 间 疫 情 监 测 工 作 外, 应 加 强 主 动 搜 索, 以 便 早 期 发 现 疫 情 同 时, 对 所 报 告 病 例 应 进 行 个 案 调 查 ( 个 案 调 查 表 见 附 表 1) 主 动 搜 索 包 括 : 1 疾 控 机 构 应 定 期 到 辖 区 内 医 疗 机 构 开 展 病 例 搜 索 工 作, 填 写 附 表 6; 2 重 点 职 业 人 群 的 主 动 搜 索 : 根 据 辖 区 内 各 种 重 点 职 业 人 比 例, 确 定 调 查 对 象 和 量, 定 期 进 行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和 临 床 查, 对 有 可 疑 布 病 症 状 体 征 或 与 牲 畜 及 畜 产 品 接 触 密 切 的 人 员 进 行 血 清 学 或 病 原 学 查 血 清 学 阳 者, 应 建 立 档 案, 进 行 个 案 调 查 和 进 一 步 查, 以 确 定 是 否 感 染 或 发 20

病 主 动 搜 索 使 用 个 案 调 查 表 和 人 间 布 病 调 查 登 记 表 ( 见 附 表 1 2) (5) 血 清 学 监 测 各 固 定 监 测 点 血 清 学 查 人 第 1 年 不 少 于 400 人, 以 后 每 年 不 少 于 200 人 血 清 学 查 人 分 配 比 例 应 根 据 固 定 和 非 固 定 监 测 乡 ( 镇 场 ) 调 查 人 或 疫 情 程 度 确 定 查 人 除 牲 畜 交 易 屠 宰 和 皮 毛 乳 肉 加 工 人 员 按 如 下 规 定 量 采 样 测 外, 其 他 职 业 人 群 采 样 量 由 各 地 自 行 确 定 1 牲 畜 交 易 人 员 在 监 测 点 内 对 牲 畜 交 易 贩 运 等 人 员 进 行 血 清 学 查 每 年 至 少 随 机 抽 取 10-20 人 2 牲 畜 屠 宰 人 员 在 监 测 点 内, 对 专 职 屠 宰 牲 畜 人 员 进 行 血 清 学 查, 每 年 至 少 查 20-30 人 3 皮 毛 乳 肉 加 工 人 员 在 监 测 点 内, 对 牛 羊 猪 鹿 犬 等 的 皮 毛 乳 肉 收 购 销 售 和 加 工 人 员 进 行 血 清 学 查, 每 年 至 少 20-30 人 血 样 品 做 平 板 凝 集 试 验 或 虎 红 平 板 凝 集 试 验 试 管 凝 集 试 验 必 要 时 做 Coomb s 试 验 半 胱 氨 酸 盐 酸 盐 试 验 和 补 体 结 合 试 验, 方 法 按 布 鲁 氏 菌 病 诊 断 标 准 及 处 理 原 则 (GB15988)( 见 附 件 1) 中 的 规 定 进 行 血 清 学 查 时, 应 规 范 填 写 相 关 表 格 ( 见 附 表 3 4 5) (6) 病 原 学 监 测 对 急 期 和 慢 活 动 期 病 人 要 采 血 尿 乳 关 节 液 和 滑 囊 液 按 规 定 做 病 原 分 离 病 原 分 离 量 应 不 少 于 急 期 病 人 的 20%-30%, 如 病 例 较 少 应 全 部 进 行 细 菌 学 查 方 法 按 布 鲁 氏 菌 病 诊 断 标 准 及 处 理 原 则 (GB15988) 中 规 定 进 行, 并 填 写 表 2 对 有 代 表 的 菌 株 送 省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保 存, 对 不 能 确 定 种 型 的 菌 株 送 鼠 疫 布 氏 菌 病 预 防 控 制 基 地 或 传 染 病 预 防 控 制 所 鉴 定, 其 余 按 规 定 销 毁 (7) 畜 间 疫 情 收 集 各 监 测 点 疾 控 机 构 要 主 动 与 畜 牧 部 门 取 得 联 系, 掌 握 畜 间 布 病 疫 情 动 态 和 防 制 情 况, 如 购 入 牲 畜 量 来 源, 疫 和 免 疫 情 况 等 五 监 测 系 统 组 成 和 职 责 监 测 系 统 由 卫 生 部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中 国 疾 控 中 心 及 各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和 医 疗 机 构 组 成 其 职 责 分 别 是 : 21

( 一 )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卫 生 部 领 导 全 国 布 病 监 测 工 作, 监 测 点 所 在 省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开 展 本 辖 区 内 布 病 监 测 工 作, 并 提 供 所 需 监 测 经 费, 保 证 监 测 工 作 的 顺 利 开 展 ( 二 )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鼠 疫 布 氏 菌 病 预 防 控 制 基 地 负 责 监 测 工 作 的 实 施,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传 染 病 预 防 控 制 所 配 合 开 展 监 测 工 作 1. 起 草 修 改 和 完 善 全 国 布 病 监 测 点 监 测 工 作 方 案, 具 体 指 导 全 国 布 病 监 测 点 的 监 测 工 作 2. 与 各 监 测 省 疾 控 中 心 签 订 协 议, 明 确 具 体 任 务 和 目 标 3. 组 织 对 全 国 省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和 国 家 级 监 测 点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培 训 4. 对 各 省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送 菌 株 进 行 鉴 定 5. 监 测 结 果 的 汇 总 实 验 室 的 质 量 控 制 及 监 测 点 的 管 理 与 考 评, 每 年 对 全 国 布 病 监 测 点 进 行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 三 ) 省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1. 根 据 国 家 监 测 方 案, 结 合 本 省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本 省 监 测 实 施 方 案 ; 各 省 ( 自 治 区 )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布 病 监 测 点 的 技 术 指 导 2. 与 监 测 点 疾 控 中 心 签 订 协 议, 明 确 具 体 任 务 和 目 标 3. 负 责 本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培 训 工 作 ; 4. 承 担 本 省 国 家 级 监 测 点 的 管 理 指 导, 参 与 国 家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对 国 家 级 监 测 点 的 监 测 工 作 查 考 核 ( 四 ) 市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1. 根 据 监 测 方 案 的 要 求, 指 导 本 地 区 监 测 点 的 监 测 工 作, 完 成 本 地 区 监 测 点 的 监 测 任 务 2. 对 监 测 点 的 监 测 资 料 进 行 收 集 汇 总 和 分 析, 并 对 下 级 进 行 反 馈 按 方 案 要 求 的 时 限 上 报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鼠 疫 布 氏 菌 病 预 防 控 制 基 地 ( 五 ) 县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1. 完 成 监 测 方 案 中 要 求 的 人 间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血 清 学 测 病 原 学 测 等 任 务 2. 按 监 测 方 案 要 求, 掌 握 当 地 的 畜 间 布 病 疫 情, 了 解 当 地 的 家 畜 的 疫 免 疫 和 阳 畜 情 况 3. 负 责 布 病 疫 情 的 现 场 调 查 处 理 4. 对 监 测 县 的 监 测 资 料 进 行 收 集 汇 总 和 分 析, 监 测 总 结 及 时 上 报 22

六 据 收 集 分 析 反 馈 ( 一 ) 据 收 集 内 容 1. 传 染 病 报 告 卡 2. 个 案 调 查 表 和 据 库 ( 见 附 表 1) 3. 一 般 情 况 调 查 资 料 4. 本 底 调 查 资 料 5. 血 清 学 和 病 原 学 监 测 结 果 6. 暴 发 调 查 总 结 报 告 ( 二 ) 统 计 分 析 内 容 1. 发 病 情 况 : 发 病 死 亡 发 病 率 死 亡 率 和 病 死 率 2. 病 例 分 布 情 况 : 病 人 年 龄 别 职 业 和 时 间 地 理 分 布 等 3. 重 点 人 群 感 染 状 况 4. 菌 株 分 离 和 分 离 率 七 质 量 控 制 ( 一 ) 指 导 培 训 各 监 测 点 所 在 省 疾 控 中 心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组 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技 术 培 训, 并 对 各 监 测 点 的 监 测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 二 ) 监 测 点 各 种 表 格 资 料 的 核 实 工 作 省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负 责 对 监 测 点 各 种 表 格 相 关 原 始 记 录 技 术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的 核 实 ( 三 ) 实 验 室 工 作 质 量 控 制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鼠 疫 布 氏 菌 病 预 防 控 制 基 地 每 年 对 监 测 点 进 行 布 病 血 清 学 质 量 控 制, 每 年 4 月 下 发 质 控 血 清,6 月 份 回 报 质 控 结 果 省 疾 控 中 心 应 对 监 测 县 疾 控 中 心 的 血 清 学 验 病 原 学 验 结 果 定 期 复 核 ( 四 ) 监 测 点 的 考 核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鼠 疫 布 氏 菌 病 预 防 控 制 基 地 每 年 12 月 抽 4-5 个 监 测 点 进 行 考 核 评 估 八 组 织 保 障 ( 一 ) 加 强 领 导 部 门 协 作 布 病 监 测 工 作 涉 及 面 广 工 作 量 大, 应 纳 入 部 门 的 工 作 日 程, 提 供 必 要 的 工 作 条 23

件, 要 充 实 有 一 定 专 业 水 平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担 任 此 项 工 作 任 务, 并 保 持 稳 定 各 部 门 要 密 切 配 合 互 通 疫 情 信 息, 保 障 监 测 工 作 的 正 常 开 展 ( 二 ) 加 强 调 查 研 究,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各 监 测 县 在 进 行 工 作 时, 要 按 监 测 方 案 逐 项 进 行 系 统 完 整 的 调 查, 调 查 工 作 要 认 真 负 责, 严 格 执 行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认 真 填 写 规 定 的 表 格, 资 料 要 有 专 人 保 管, 以 保 证 资 料 的 系 统 完 整, 为 开 展 布 病 监 测 方 法 和 抽 样 方 法 的 探 索 积 累 资 料, 不 断 提 高 监 测 质 量 ( 三 ) 计 划 和 总 结 各 监 测 点 要 根 据 全 国 人 间 布 鲁 氏 菌 病 监 测 方 案, 结 合 本 地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年 度 监 测 计 划, 并 按 计 划 认 真 实 施, 每 年 11 月 份, 以 县 ( 市 旗 ) 为 单 位 写 出 年 度 布 病 监 测 总 结, 填 写 统 计 报 表, 提 出 下 年 工 作 计 划 全 国 监 测 点 的 市 ( 地 州 盟 )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统 一 汇 总 固 定 监 测 点 布 病 监 测 工 作 和 辖 区 内 其 他 县 ( 市 旗 区 ) 的 布 病 防 治 工 作, 并 上 报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鼠 疫 布 氏 菌 病 预 防 控 制 基 地, 同 时 报 省 ( 自 治 区 ) 卫 生 厅 和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每 年 由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鼠 疫 布 氏 菌 病 预 防 控 制 基 地 汇 总 全 国 布 病 监 测 点 监 测 工 作, 并 提 出 下 年 工 作 计 划, 报 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和 卫 生 部 疾 控 司 为 了 总 结 工 作, 交 流 经 验, 每 两 年 召 开 一 次 全 国 布 病 监 测 工 作 会 议 和 编 发 布 病 监 测 专 辑 ;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适 时 举 办 布 病 学 习 班 ( 四 ) 经 费 物 资 保 证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对 布 病 监 测 工 作 所 需 的 经 费 和 物 资 应 给 予 保 证, 国 家 将 每 年 对 监 测 点 给 予 一 定 的 监 测 补 助 经 费 九 附 件 附 表 1 布 病 流 行 病 学 个 案 调 查 表 附 表 2 人 间 布 病 调 查 登 记 表 附 表 3 人 间 布 病 实 验 室 查 登 记 表 附 表 4 人 间 布 病 血 清 学 查 和 发 病 统 计 表 附 表 5 不 同 职 业 人 间 感 染 发 病 调 查 统 计 表 附 表 6 临 床 医 院 布 病 监 测 登 记 表 附 件 1 布 鲁 氏 菌 病 诊 断 标 准 及 处 理 原 则 (GB 15988 1995) 24

附 表 1 布 病 流 行 病 学 个 案 调 查 表 国 标 码 病 例 编 码 省 ( 区 市 ) 地 区 ( 市 ) 县 ( 区 ) 乡 ( 农 场 镇 街 道 ) 1. 基 本 情 况 : 1.1 患 者 姓 名 : 1.2 别 : ⑴ 男 ⑵ 女 1.3 年 龄 : 1.4 民 族 : 1.5 职 业 :⑴ 农 民 ⑵ 民 工 ⑶ 牧 民 ⑷ 渔 民 ⑸ 学 生 ⑹ 医 务 人 员 ⑺ 散 居 儿 童 ⑻ 干 部 职 员 ⑼ 家 务 及 待 业 ⑽ 畜 产 品 收 购 屠 宰 ⑾ 皮 毛 加 工 销 售 ⑿ 乳 肉 加 工 销 售 ⒀ 兽 医 ⒁ 其 他 ⒂ 不 详 1.6 发 病 地 址 : 县 ( 市 区 ) 镇 ( 乡 ) 村 ( 街 道 ) 号 1. 7 家 庭 住 址 : 县 ( 市 区 ) 镇 ( 乡 ) 村 ( 街 道 ) 号 1.8 发 病 日 期 : 年 月 日 1.9 住 院 日 期 : 年 月 日 1.10 报 告 日 期 : 年 月 日 1.11 所 住 医 院 名 称 : 2. 临 床 表 现 : 2.1 症 状 体 征 : 2.1.1 发 热 ⑴ 有 ⑵ 无 2.1.2 发 热 持 续 ( 天 ) 2.1.3 体 温 最 高 25

2.1.4 多 汗 ⑴ 有 ⑵ 无 2.1.5 肌 肉 关 节 酸 痛 ⑴ 有 ⑵ 无 2.1.6 乏 力 ⑴ 有 ⑵ 无 2.1.7 肝 肿 大 ⑴ 有 ⑵ 无 2.1.8 脾 肿 大 ⑴ 有 ⑵ 无 2.1.9 淋 巴 结 肿 ⑴ 有 ⑵ 无 2.1.10 睾 丸 肿 大 ⑴ 有 ⑵ 无 2.2 实 验 室 查 : 2.2.1 玻 片 凝 集 反 应 ⑴ ⑵+ 2.2.2 虎 红 平 板 凝 集 反 应 ⑴ ⑵+ 2.2.3 皮 肤 过 敏 试 验 ⑴ 有 ⑵ 无 2.2.4 病 原 分 离 ⑴ 病 人 血 液 ⑵ 病 人 骨 髓 ⑶ 其 它 体 液 ⑷ 病 人 排 泄 物 ⑸ 无 2.2.5SAT 滴 度 为 1:100++ ⑴ 有 ⑵ 无 2.2.6 补 体 结 合 试 验 1:10++ ⑴ 有 ⑵ 无 2.2.7coomb`s 滴 度 为 1:400++ ⑴ 有 ⑵ 无 2.3 临 床 诊 断 : 2.4 治 疗 : 2.4.1 抗 生 素 治 疗 ⑴ 有 ⑵ 无 2.4.2 抗 原 治 疗 法 ⑴ 有 ⑵ 无 2.4.3 水 解 素 治 疗 法 ⑴ 有 ⑵ 无 2.4.4 溶 菌 素 治 疗 法 ⑴ 有 ⑵ 无 2.5 转 归 : ⑴ 痊 愈 ⑵ 好 转 ⑶ 未 愈 ⑷ 死 亡 ( 年 月 日 死 于 ) 26

3.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 3.1 与 动 物 接 触 史 : 3.1.1 畜 别 : 3.1.2 饲 养 放 牧 ⑴ 是 ⑵ 否 3.1.3 屠 宰 ⑴ 是 ⑵ 否 3.1.4 配 种 员 ⑴ 是 ⑵ 否 3.1.5 兽 医 ⑴ 是 ⑵ 否 3.1.6 其 他 : 3.2 保 护 情 况 : 3.2.1 使 用 防 护 衣 ⑴ 是 ⑵ 否 3.2.2 使 用 消 毒 液 ⑴ 是 ⑵ 否 3.3 是 否 人 畜 共 饮 一 口 井 ⑴ 是 ⑵ 否 3.4 幼 羔 放 卧 室 内 饲 养 ⑴ 有 ⑵ 无 3.5 既 往 病 史 : 3.6 布 氏 菌 苗 免 疫 接 触 史 : 3.6.1 接 种 年 月 : 年 月 日 3.6.2 菌 苗 种 类 : 3.6.3 接 种 途 径 : 3.7 确 诊 时 间 : 年 月 日 3.8 可 能 的 传 染 源 传 播 途 径 及 传 播 因 子 : 3.9 其 他 : 3.10 在 本 疫 点 病 例 发 病 时 间 顺 序 : 第 例 27

4. 调 查 小 结 : 注 : 国 标 码 为 各 监 测 点 国 标 码 ; 病 例 编 码 中 前 两 位 为 年 号 ( 如 :04 05), 后 三 位 为 病 例 流 水 号 调 查 者 单 位 : 调 查 者 : 审 查 者 : 调 查 时 间 : 年 月 日 28

附 表 2 人 间 布 病 调 查 登 记 表 省 ( 自 治 区 ) 县 ( 市 旗 区 ) 乡 ( 场 镇 ) 村 ( 分 场 ) 查 编 号 姓 名 别 年 龄 民 族 接 种 史 临 床 症 状 及 体 征 体 温 ( ) 发 病 时 间 接 触 史 查 时 间 查 结 果 调 查 者 : 年 月 日 29

附 表 3 人 间 布 病 实 验 室 查 登 记 表 省 ( 自 治 区 ) 县 ( 市 旗 区 ) 乡 ( 场 镇 ) 村 ( 分 场 ) 验 编 号 送 编 号 姓 名 别 年 龄 职 业 平 板 凝 集 试 验 试 管 凝 集 试 验 Coomb s 试 验 补 体 结 合 试 验 0.08 0.04 0.02 0.01 1:25 1:50 1:100 1:200 1:400 1:100 1:200 1:400 1:800 1:5 1:10 1:20 1:40 分 离 病 原 材 料 及 结 果 结 论 验 时 间 验 者 : 年 月 日 30

附 表 4 人 间 布 病 血 清 学 查 和 发 病 统 计 表 省 ( 自 治 区 ) 县 ( 市 旗 区 ) 乡 ( 场 镇 ) 村 ( 分 场 ) 验 时 间 ( 年 月 ) 总 人 口 应 人 平 板 凝 集 试 验 试 管 凝 集 试 验 Coomb s 试 验 补 体 结 合 试 验 查 阳 查 阳 查 阳 查 阳 发 病 漏 填 表 者 : 年 月 日 31

32 附 表 5 布 病 不 同 职 业 人 间 感 染 发 病 调 查 统 计 表 省 ( 自 治 区 ) 县 ( 市 旗 区 ) 牧 业 农 业 畜 产 品 收 购 屠 宰 乳 肉 加 工 销 售 皮 毛 加 工 车 夫 兽 医 医 务 家 务 干 部 学 生 儿 童 其 他 乡 ( 场 镇 ) 村 ( 分 场 ) 查 阳 发 病 查 阳 发 病 查 阳 发 病 查 阳 发 病 查 阳 发 病 查 阳 发 病 查 阳 发 病 查 阳 发 病 查 阳 发 病 查 阳 发 病 查 阳 发 病 查 阳 发 病 查 阳 发 病 填 表 者 : 年 月 日

附 表 6 临 床 医 院 布 病 监 测 登 记 表 省 ( 自 治 区 ) 县 ( 市 旗 区 ) 姓 名 别 年 龄 地 址 职 业 症 状 体 征 ( 体 温 ) 发 病 日 期 初 步 诊 断 实 验 室 查 诊 断 确 诊 日 期 填 表 者 : 年 月 日 33

附 件 1 布 鲁 氏 菌 病 诊 断 标 准 及 处 理 原 则 (GB 15988 1995) 1 主 题 内 容 与 适 用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人 群 布 鲁 氏 菌 病 ( 简 称 布 病 ) 的 诊 断 和 疫 区 处 理 原 则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各 类 医 疗 卫 生 防 疫 机 构 2 术 语 皮 肤 过 敏 试 验 : 受 布 氏 菌 感 染 后, 再 受 到 布 氏 菌 过 敏 原 刺 激, 皮 肤 出 现 的 迟 发 型 过 敏 反 应 布 病 疫 区 : 凡 有 新 病 人 发 生, 或 有 疫 畜 出 的 自 然 村 ( 屯 ) 或 畜 牧 场 ( 队 ) 均 视 为 布 病 疫 区 疫 : 用 特 异 的 血 清 学, 皮 肤 试 验, 分 离 细 菌 等 方 法 对 人 畜 布 病 的 查 淘 汰 : 对 查 出 的 阳 畜 进 行 屠 宰 处 理 3 布 病 诊 断 布 病 是 一 种 严 重 地 危 害 人 民 健 康 和 畜 牧 业 发 展 的 人 畜 共 患 的 传 染 病, 染 疫 的 家 畜 是 人 和 畜 间 布 病 的 主 要 传 染 源 3.1 流 行 病 学 : 发 病 前 病 人 与 家 畜 或 畜 产 品, 布 氏 菌 培 养 物 有 密 切 接 触 史, 或 生 活 在 疫 区 的 居 民, 或 与 菌 苗 生 产 使 用 和 研 究 有 密 切 关 系 者 3.2 临 床 表 现 : 出 现 持 续 日 乃 至 周 发 热 ( 包 括 低 热 ), 多 汗, 肌 肉 和 关 节 酸 疼, 乏 力, 兼 或 肝 脾 淋 巴 结 和 睾 丸 肿 大 等 可 疑 症 状 及 体 征 3.3 实 验 室 查 : 布 病 玻 片 或 虎 红 平 板 凝 集 反 应 阳 或 可 疑, 或 皮 肤 过 敏 试 验 后 24 48h 分 别 观 察 1 次, 皮 肤 红 肿 浸 润 范 围 有 一 次 在 2.0cm 2.0cm 及 以 上 ( 或 4.0cm 2 以 上 ) 3.4 分 离 细 菌 : 从 病 人 血 液 骨 髓 其 他 体 液 及 排 泄 物 中 分 离 到 布 氏 菌 3.5 血 清 学 查 : 标 准 试 管 凝 集 试 验 (SAT) 滴 度 为 1 100(++) 及 以 上 ; 对 半 年 内 有 布 氏 菌 苗 接 种 史 者,SAT 滴 度 虽 达 1 100(++) 及 以 上, 过 2~4 周 后 应 再 查, 滴 度 升 高 4 倍 及 以 上 ; 或 用 补 体 结 合 试 验 (CFT) 查,CFT 滴 度 1 10(++) 及 以 上 ; 抗 人 免 疫 球 蛋 白 实 验 (Coomb's) 滴 度 1 400(++) 及 以 上 疑 似 病 例 : 具 备 3.1 3.2 和 3.3 者 确 诊 病 例 : 疑 似 病 例 加 3.4 或 3.5 中 任 何 一 种 方 法 阳 者 34

4 疫 区 处 理 原 则 4.1 核 实 诊 断 : 对 确 诊 的 病 人 应 依 据 流 行 病 学 资 料, 临 床 表 现 和 实 验 室 查 结 果 进 行 核 实 诊 断 4.2 疫 和 淘 汰 处 理 疫 畜 : 对 疫 区 内 全 部 羊, 牛 和 猪 用 血 清 学 方 法 进 行 疫, 疫 后 1 个 月 再 一 次 凡 出 的 阳 家 畜 均 应 立 即 屠 宰 ( 或 隔 离 饲 养 ) 至 少 在 一 年 内 停 止 向 外 调 运 牛 羊 猪 畜 产 品 均 应 在 原 地 存 放 和 消 毒, 暂 不 外 运 4.3 消 毒 : 被 病 畜 的 流 产 物 污 染 的 场 地 用 具 圈 舍 及 尚 未 食 用 的 奶 制 品 均 应 进 行 消 毒 处 理 4.4 免 疫 : 经 两 次 疫 呈 阴 反 应 的 家 畜, 以 及 疫 区 周 围 村 受 威 害 的 畜 群, 应 连 续 3 年 以 畜 用 菌 苗 进 行 免 疫, 每 年 免 疫 覆 盖 率 不 应 低 于 90% 4.5 临 床 监 测 及 治 疗 : 对 疫 区 内 接 触 家 畜 及 畜 产 品 的 人 员 进 行 血 清 学 及 皮 肤 过 敏 试 验, 查 明 人 群 感 染 情 况, 凡 确 诊 的 病 人 均 应 进 行 系 统 治 疗 4.6 宣 传 教 育 : 对 疫 区 的 居 民 及 职 业 人 群 进 行 布 病 的 危 害 临 床 表 现 及 防 治 知 识 的 宣 传 教 育 4.7 疫 区 处 理 效 果 验 证 : 在 疫 区 处 理 后 的 第 二 年 始, 连 续 三 年 对 疫 区 及 疫 区 周 围 地 区 进 行 验 证, 验 证 方 法 按 照 农 业 部 和 卫 生 部 共 同 制 定 的 布 病 疫 区 控 制 考 核 标 准 的 要 求 进 行 附 录 A 布 鲁 氏 菌 病 诊 断 的 特 异 实 验 室 查 技 术 ( 补 充 件 ) A1 从 可 疑 布 病 患 者 分 离 布 鲁 氏 菌 A1.1 血 培 养 A1.1.1 双 相 培 养 基 培 养 : 无 菌 从 可 疑 病 人 静 脉 取 血 液 4~5mL, 在 酒 精 灯 火 焰 附 近 将 血 液 注 入 5~6 支 含 双 相 培 养 基 的 中 试 管 内, 或 2~4 只 含 双 相 培 基 烧 瓶 中, 轻 轻 混 合 倾 斜, 使 被 血 液 分 布 在 琼 脂 斜 面 上, 置 37 温 箱 培 养, 如 果 怀 疑 病 人 是 牛 种 布 鲁 氏 菌 感 染 时, 应 有 一 半 标 本 置 CO 2 环 境 中 培 养, 三 天 后 观 察 结 果, 如 未 见 布 氏 菌 生 长, 可 按 上 法 再 倾 斜, 使 血 液 涂 在 琼 脂 斜 面 上, 继 续 培 养, 每 隔 一 天 观 察 一 次, 如 有 可 疑 布 鲁 氏 菌 落, 可 用 铂 金 耳 勾 出 接 种 到 琼 脂 试 管 培 基, 获 得 纯 培 养, 进 一 步 作 布 氏 菌 鉴 定, 血 培 养 二 十 天 仍 不 出 菌, 可 定 为 阴 A1.1.2 接 种 未 受 精 鸡 卵 法 : 取 新 鲜 鸡 蛋 两 个, 把 鸡 蛋 放 在 固 定 架 上, 锐 端 向 上, 以 碘 酒 和 酒 精 依 次 消 毒 蛋 壳, 用 眼 科 手 术 刀 在 顶 部 穿 一 小 孔, 用 三 厘 米 长 注 射 针 头 将 被 35

血 液 徐 徐 注 入 卵 黄 中, 每 个 鸡 蛋 接 种 血 液 0.2mL, 立 即 用 灭 菌 石 蜡 将 孔 密 封, 置 37 温 箱 中 培 养, 五 天 后 把 接 种 血 液 的 鸡 蛋 无 菌 打 开, 用 灭 菌 的 毛 细 管 把 接 种 血 液 部 分 的 卵 黄 及 蛋 清 吸 出 0.5~0.6mL, 接 种 2~3 支 斜 面 培 养 基 上, 置 37 培 养,2~3 天 观 察 一 次,15 天 仍 不 见 可 疑 菌 落 生 长, 定 为 阴 A1.2 尿 液 培 养 用 灭 菌 的 导 尿 管 将 尿 液 导 出 放 入 灭 菌 容 器 中, 为 浓 缩 细 菌, 提 高 出 率, 可 在 尿 液 中 加 入 1%~3% 的 高 价 布 鲁 氏 菌 免 疫 血 清, 混 合 后, 置 37 温 箱 2h, 高 速 离 心 沉 淀, 取 沉 淀 物 0.5mL 接 种 在 选 择 培 基 上 培 养, 或 注 射 豚 鼠, 用 生 物 学 法 分 离 布 鲁 氏 菌 A1.3 其 他 病 原 材 料 培 养 由 乳, 脑 脊 液, 关 节 液 和 滑 囊 液 分 离 布 鲁 氏 菌, 将 液 体 标 本 无 菌 地 接 种 到 琼 脂 斜 面 上, 或 培 养 平 板 上, 涂 布 于 培 基 表 面, 参 照 血 培 养 法 观 察 结 果,15 天 仍 无 可 疑 菌 生 长, 定 为 阴 A1.4 生 物 学 分 离 布 鲁 氏 菌 法 为 了 提 高 对 布 鲁 氏 菌 的 出 率 和 从 污 染 的 材 料 中 分 离 布 鲁 氏 菌, 将 被 材 料 ( 固 体 标 本 加 灭 菌 的 生 理 盐 水 研 碾 成 浆 液 态 ) 经 皮 下 或 腹 腔 注 射 豚 鼠 或 小 白 鼠, 豚 鼠 接 种 1mL, 小 鼠 接 种 0.5mL, 接 种 豚 鼠, 即 可 观 察 血 清 变 态 反 应 情 况, 又 可 作 细 菌 分 离 培 养, 小 鼠 感 染 后 二 十 天 解 剖 取 脏 器 培 养, 豚 鼠 接 种 后 三 十 天 解 剖 取 脏 器 培 养 A2 特 异 血 清 学 查 A2.1 平 板 凝 集 试 验 (PAT) A2.1.1 器 材 及 试 剂 赫 德 逊 氏 凹 玻 板 或 一 块 清 洁 无 油 脂 玻 璃 板, 平 板 凝 集 抗 原, 被 血 清, 已 知 阴 和 阳 血 清,0.1mL 吸 管 或 微 量 加 样 器, 牙 签 或 细 铁 丝 A2.1.2 操 作 方 法 A2.1.2.1 备 方 形 洁 净 的 玻 璃 板, 划 成 25 个 方 格 ( 或 更 多 ), 横 5 格, 纵 5 格, 第 一 列 各 格 写 下 血 清 号 码 A2.1.2.2 用 0.1mL 吸 管 按 下 列 剂 量 加 受 血 清 于 任 何 一 行 ( 横 格 ) 的 各 格 中 : 第 一 格 0.08mL, 第 二 格 0.04mL, 第 三 格 0.02mL, 第 四 格 0.01mL A2.1.2.3 加 平 板 凝 集 抗 原 0.03mL 于 各 血 清 格 中, 用 牙 签 或 细 铁 丝 混 合, 由 血 清 量 最 小 的 格 混 起, 每 份 血 清 用 一 根 牙 签 混 合 即 可, 用 后 烧 毁, 若 用 细 铁 丝 混 合 时, 每 份 血 清 混 合 后 用 酒 精 棉 球 擦 净, 然 后 再 用 作 另 一 份 血 清 A2.1.2.4 混 匀 后 将 玻 璃 板 置 于 酒 精 灯 火 焰 或 凝 集 反 应 箱 上, 均 匀 加 温, 使 其 达 到 36

30 左 右,5min 内 记 录 反 应 结 果 A2.1.2.5 每 次 试 验 用 阴 阳 血 清 各 1 份 作 对 照 A2.1.2.6 按 下 列 标 准 用 加 号 记 录 反 应 强 度 : ++++: 出 现 大 的 凝 集 片 或 小 的 粒 状 物, 液 体 完 全 透 明,100% 凝 集 +++: 有 明 显 的 凝 集 片, 液 体 几 乎 完 全 透 明,75% 凝 集 ++: 有 可 见 的 凝 集 片, 液 体 不 甚 透 明,50% 凝 集 +: 液 体 混 浊, 只 有 少 量 粒 状 物,25% 凝 集 -: 液 体 均 匀 混 浊 A2.1.2.7 平 板 凝 集 反 应 与 试 管 凝 集 反 应 的 关 系 : 0.08mL 血 清 量 出 现 凝 集 相 当 于 试 管 法 1 25 的 血 清 稀 释 度,0.04mL 相 当 于 1 50, 0.02mL 相 当 于 1 100,0.01mL 相 当 于 1 200 A2.1.3 判 定 人 血 清 0.02mL 出 现 ++ 及 以 上 凝 集 程 度 判 为 阳, 人 血 清 0.04mL 出 现 ++ 及 以 上 凝 集 程 度 判 为 可 疑 A2.2 虎 红 平 板 凝 集 试 验 (RBPT) A2.2.1 器 材 及 试 剂 清 洁 脱 脂 玻 片 或 有 凹 型 孔 的 玻 片,0.1mL 吸 管 或 微 量 加 样 器, 牙 签 或 细 铁 丝, 虎 红 平 板 凝 集 抗 原, 被 血 清 A2.2.2 操 作 方 法 在 玻 片 上 加 0.03mL 被 血 清, 然 后 加 入 虎 红 平 板 抗 原 0.03mL, 摇 匀 或 用 牙 签 混 匀, 在 5min 内 判 定 结 果 A2.2.3 判 定 判 定 凝 集 程 度 (- 至 ++++) 同 平 板 凝 集 反 应 亦 可 只 分 为 (+) 阳,(-) 阴 两 类 A2.3 试 管 凝 集 试 验 (SAT) A2.3.1 器 材 及 试 剂 试 管 凝 集 抗 原, 被 血 清,0.5% 的 石 碳 酸 生 理 盐 水, 吸 管, 凝 集 试 管, 温 箱 和 试 管 架 等 A2.3.2 操 作 方 法 A2.3.2.1 被 血 清 的 稀 释 : 在 一 般 情 况 下, 每 份 血 清 用 5 支 小 试 管 ( 口 径 8~10mm), 第 一 管 加 入 2.3mL 石 碳 酸 生 理 盐 水, 第 二 试 管 不 加, 第 三 四 五 管 各 加 0.5mL, 用 1mL 吸 管 吸 取 被 血 清 0.2mL, 加 入 第 一 管 中, 混 匀 混 匀 后, 以 该 吸 管 吸 取 第 一 管 中 37

血 清 加 入 第 二 管 和 第 三 管 各 0.5mL, 以 该 吸 管 将 第 三 管 混 匀, 并 吸 取 0.5mL 加 入 第 四 管, 混 匀 再 从 第 四 管 吸 取 0.5mL, 弃 去 如 此 稀 释 后, 从 第 二 管 到 第 五 管 血 清 稀 释 度 分 别 为 1 12.5,1 25,1 50 和 1 100 A2.3.2.2 加 入 抗 原 : 先 以 0.5% 石 碳 酸 生 理 盐 水 将 抗 原 原 液 作 适 当 稀 释 ( 一 般 是 作 1 10 稀 释 ) 稀 释 后 的 抗 原 加 入 各 稀 释 的 血 清 管 ( 第 一 管 不 加, 作 为 血 清 对 照 ), 每 管 加 0.5mL, 混 匀 加 入 抗 原 后, 每 管 总 量 1mL, 血 清 稀 释 度 从 第 二 管 至 第 五 管 分 别 为 1 25,1 50,1 100 和 1 200, 从 第 一 管 再 吸 出 0.5mL, 剩 1mL A2.3.2.3 对 照 : 阴 血 清 对 照, 血 清 稀 释 后 加 抗 原 ( 与 被 血 清 对 照 相 似 ) 阳 血 清 对 照, 其 血 清 稀 释 到 原 有 滴 度, 再 加 抗 原, 抗 原 对 照, 适 当 稀 释 的 抗 原 加 石 碳 酸 盐 水 A2.3.3 判 定 A2.3.3.1 判 定 比 浊 管 制 备 : 每 次 试 验 须 配 制 比 浊 管 作 为 判 定 的 依 据 配 制 方 法 是 : 取 本 次 试 验 用 的 抗 原 稀 释 液 5~10mL, 加 入 等 量 的 0.5% 碳 酸 盐 水 作 倍 比 稀 释, 按 表 A1 配 制 比 浊 管 表 A1 比 浊 管 配 制 管 号 抗 原 稀 释 度,mL 碳 酸 盐 水,mL 清 亮 度 标 记 1 0.00 1.00 100% ++++ 2 0.25 0.75 75% +++ 3 0.50 0.50 50% ++ 4 0.75 0.25 25% + 5 1.00 0.00 0% - A2.3.3.2 全 部 试 验 管, 对 照 管 及 比 浊 管 充 分 振 荡 后 置 37 温 箱 中 20~22h, 取 出 后 放 室 温 2h, 然 后 以 比 浊 管 为 标 准 判 定 结 果 A2.3.3.3 记 录 结 果 : 根 据 各 管 中 上 层 液 体 的 清 亮 度 记 录 结 果 特 别 是 50% 清 亮 度 (+ +) 对 判 定 结 果 关 系 较 大, 一 定 要 与 比 浊 管 对 比 判 定 ++++: 完 全 凝 集, 上 层 液 100% 清 亮 +++: 几 乎 完 全 凝 集, 上 层 液 75% 清 亮 ++: 显 著 凝 集, 液 体 50% 清 亮 +: 有 微 量 凝 集, 液 体 25% 清 亮 -: 无 凝 集, 液 体 不 清 亮 确 定 每 份 血 清 滴 度 是 以 出 现 十 十 及 以 上 的 凝 集 现 象 的 最 高 血 清 稀 释 度 A2.4 抗 人 免 疫 球 蛋 白 试 验 (Coomb s) A2.4.1 器 材 及 试 剂 除 试 管 凝 集 试 验 所 需 的 一 般 器 材 及 试 剂 外, 还 需 抗 人 免 疫 球 蛋 白 血 清 及 普 通 离 心 38

机 A2.4.2 操 作 方 法 A2.4.2.1 试 管 凝 集 试 验 阶 段 : 按 A2.3 进 行 试 管 凝 集 试 验 A2.4.2.2 抗 免 疫 球 蛋 白 的 反 应 阶 段 : 选 取 试 管 凝 集 试 验 的 可 疑 反 应 管 及 全 部 阴 反 应 管, 记 录 管 号, 经 4000r/min 离 心 15min, 用 生 理 盐 水 反 复 洗 涤 三 次, 然 后 向 各 管 中 加 入 生 理 盐 水 0.5mL 一 定 稀 释 度 ( 一 般 是 1 20 倍 稀 释 ) 的 抗 人 免 疫 球 蛋 白 血 清, 混 匀, 将 反 应 管 置 37 温 箱 中 20~22h, 取 出 放 室 温 2h 后 判 定 结 果 A2.4.2.3 判 定 : 判 定 结 果 的 标 准, 程 度 均 同 试 管 凝 集 试 验 A2.5 补 体 结 合 试 验 (CFT) A2.5.1 器 材 及 试 剂 37 水 浴 箱, 普 通 离 心 机, 普 通 冰 箱, 各 种 容 量 的 吸 管, 烧 瓶, 凝 集 管 和 试 管 架, 生 理 盐 水, 补 体 ( 新 鲜 豚 鼠 血 清, 或 冻 干 补 体 ),2% 的 绵 羊 红 细 胞 悬 液, 溶 血 素, 补 体 结 合 抗 原, 阴 和 阳 血 清, 被 血 清 A2.5.2 操 作 方 法 A2.5.2.1 补 体 滴 度 : 在 进 行 CFT 时, 必 须 当 天 滴 定 补 体, 将 补 体 用 生 理 盐 水 稀 释 为 1 20, 通 常 在 十 支 凝 集 管 中 分 别 依 次 加 入 不 同 量 的 1 20 稀 释 补 体 0.02~0.2mL, 然 后 各 管 中 加 入 2 个 单 位 的 抗 原 液 0.2mL, 再 用 生 理 盐 水 把 各 管 补 至 0.6mL, 混 匀 后 放 37 水 浴 中 30min, 再 加 0.2mL 的 溶 血 素 (2 个 单 位 ) 和 2% 红 细 胞 0.2mL, 混 匀, 置 37 水 浴 中 30min, 判 定 结 果 ( 见 表 A2) 表 A2 补 体 滴 度 程 序 和 结 果 单 位 (ml) 对 照 管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抗 原 补 体 溶 血 素 1:20 补 体 量 0.2 0.18 0.16 0.14 0.12 0.1 0.08 0.06 0.04 0.02-0.2-2 单 位 抗 原 量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 - 生 理 盐 水 量 0.2 0.22 0.24 0.26 0.28 0.3 0.32 0.34 0.36 0.38 0.4 0.6 0.6 37 水 浴 30min 2 单 位 溶 血 素 量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2%SRBC 量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37 水 浴 30min 结 果 举 例 ++++ ++++ ++++ ++++ ++++ ++++ ++++++++ ++ - - - - 上 例 中 产 生 完 全 溶 血 且 含 补 体 量 最 少 管 为 第 八 管, 定 为 一 个 恰 定 单 位, 前 一 管 ( 即 第 七 管 ) 为 一 个 完 全 单 位 在 正 式 试 验 时 采 用 两 个 完 全 单 位 的 补 体 量, 按 式 (A1) 计 算 出 39

补 体 稀 释 倍 X 20 2Y=X 0.2 (A1) 式 中 :Y 1 个 完 全 单 位 补 体 量 20 0.2 2 X = =,Y =0.08, 2Y Y 2 X = = 25 即 补 体 作 1:25 稀 释 0.08 2.5.2.2 溶 血 素 及 抗 原 滴 定 : 在 进 行 CFT 时 溶 血 素 和 抗 原 亦 需 滴 定, 但 不 必 在 试 验 当 天 进 行 ; 而 且, 在 购 到 此 二 试 剂 时 出 售 单 位 ( 或 提 供 单 位 ) 都 已 滴 定 了, 需 用 单 位 按 说 明 稀 释 即 可 A2.5.2.3 被 血 清 灭 活 : 人 血 清 灭 活 补 体 的 温 度 是 56, 时 间 为 30min A2.5.2.4 本 试 验 : 灭 活 后 的 被 血 清 从 1 5 稀 释 开 始, 然 后 作 倍 比 稀 释, 每 管 中 稀 释 血 清 量 为 0.2mL, 再 向 各 管 中 加 2 个 单 位 抗 原 0.2mL,2 个 单 位 补 体 量 0.2mL, 混 匀, 置 37 水 浴 中 30min, 取 出 后, 向 各 管 加 0.4mL 的 溶 血 素, 再 放 37 水 浴 中 作 用 30min, 判 定 结 果 ( 见 表 A3) 成 份 表 A3 CFT 本 试 验 程 序 单 位 (ml) 血 清 稀 释 度 血 清 对 照 补 体 对 照 抗 原 1:5 1:10 1:20 1:40 1:80 1:160 1: 5 0.5 单 位 1.0 单 位 2 单 位 被 血 清 0.2 0.2 0.2 0.2 0.2 0.2 0.2 2 个 单 位 抗 原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0.2 2 个 单 位 补 体 0.2 0.2 0.2 0.2 0.2 0.2 0.2 0.05 0.1 0.2 生 理 盐 水 0.2 0.35 0.3 0.2 溶 血 素 溶 血 素 + 绵 羊 红 血 球 37 水 浴 30min SRBC) 0.4 0.4 0.4 0.4 0.4 0.4 0.4 0.4 0.4 0.4 37 水 浴 30min 结 果 举 例 ++++ ++++ +++ ++ + - - ++ ++ - A2.5.3 判 定 ++++: 无 溶 血,SRBC 沉 于 管 底 或 悬 浮 +++ 25% 溶 血 ++ 50% 溶 血 40

+ 75% 溶 血 -:100% 溶 血 以 50%(++) 及 以 上 不 溶 血 确 定 CFT 的 滴 度 为 防 止 判 定 的 错 误, 可 配 制 标 准 溶 血 管 ( 见 表 A4) 表 A4 标 准 溶 血 管 的 配 制 单 位 (ml) 管 号 2%SRBC 2%SRBC 溶 血 素 抗 原 补 体 生 理 盐 水 标 准 ( 溶 血 程 度 ) 1 0.20 0.00 0.2 0.2 0.4 ++++ 2 0.13 0.07 0.2 0.2 0.4 +++ 3 0.10 0.10 0.2 0.2 0.4 ++ 4 0.07 0.13 0.2 0.2 0.4 + 5 0.00 0.20 0.2 0.2 0.4 - A3 皮 肤 过 敏 试 验 A3.1 器 材 及 试 剂 布 鲁 氏 菌 素,75% 酒 精 棉 球, 结 核 菌 素 注 射 器, 皮 内 注 射 针 头, 测 量 尺 A3.2 操 作 方 法 于 被 者 前 臂 内 侧 1/3 处, 用 酒 精 棉 球 消 毒 后, 晾 干, 皮 内 注 射 0.1mL 布 鲁 氏 菌 素, 在 注 射 后 24 和 48h 作 两 次 观 察 A3.3 判 定 两 次 观 察, 以 反 应 最 强 的 结 果 为 准, 注 射 局 部 出 现 充 血, 浸 润 为 2.0cm 2.0cm 及 以 上 ( 或 以 反 应 面 积 4.0cm 2 ) 判 为 阳 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