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 治 网 络 非 法 证 券 活 动 典 型 案 例 来 源 :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一 假 冒 合 法 机 构 名 义, 招 揽 会 员 或 客 户, 提 供 证 券 投 资 分 析 预 测 或 建 议, 或 代 理 客 户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理 财 活 动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及 传 播 途 径 本 类 非 法 证 券 活 动 的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为 假 冒 合 法 机 构 名 义 并 以 提 供 证 券 投 资 分 析 预 测 或 建 议, 或 代 理 客 户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理 财 活 动, 收 取 会 员 费 咨 询 费 或 服 务 费 等 本 类 非 法 证 券 活 动 的 主 要 传 播 途 径 为 通 过 设 立 非 法 网 站, 并 且 通 过 电 话 营 销 等 营 销 手 段 与 投 资 者 取 得 联 系 案 例 简 述 : 投 资 者 张 某 在 某 网 站 证 券 投 资 栏 目 中 发 现 几 条 信 息, 标 示 6 只 股 100 % 涨 停 私 募 拉 升 5 只 黑 马 看 明 日 10 只 涨 停 股 张 某 很 好 奇, 点 击 一 条, 发 现 是 名 为 上 海 某 证 券 公 司 的 网 站, 网 站 顶 部 写 着 公 司 是 全 国 规 范 类 券 商, 并 附 有 多 种 资 质 的 电 子 证 书 样 式, 注 册 地 是 上 海 网 站 上 有 大 量 荐 股 实 战 业 绩 展 示, 还 有 包 含 各 大 研 究 机 构 知 名 分 析 师 在 内 的 分 析 师 专 家 团 队, 处 处 都 留 有 强 力 个 股 推 荐 精 确 市 场 预 测 实 战 业 绩 涨 停 板 股 票 服 务 等 信 息, 并 预 留 电 话 和 银 行 个 人 账 户, 招 收 会 员 张 某 拨 打 了 网 站 上 的 联 系 电 话, 对 方 声 称 姓 陈, 说 本 公 司 是 从 事 股 票 投 资 的 专 业 公 司, 实 力 很 强, 公 司 资 质 可 以 在 网 上 查 询 接 着 陈 某 很 耐 心 地 介 绍 公 司 近 一 段 时 间 抓 住 的 涨 停 机 会, 并 承 诺 15 个 交 易 日 可 以 获 利 100% 张 某 心 动 了, 当 即 向 陈 某 的 个 人 账 户 汇 了 服 务 费 8000 元, 同 时 也 收 到 对 方 一 份 已 盖 章 的 服 务 合 同 此 后 数 周, 张 某 按 陈 某 的 指 示, 连 买 数 只 所 谓 的 牛 股, 不 料 却 连 连 下 跌, 损 失 惨 重 张 某 心 生 悔 意, 想 讨 回 服 务 费, 电 话 联 系 陈 某, 发 现 电 话 无 人 接 听, 并 无 法 登 陆 网 站 手 法 分 析 : 目 前, 有 一 些 不 法 分 子 通 过 设 立 网 站, 包 括 冒 用 合 法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名 义 设 立 名 称 相 同 或 相 近 的 网 站, 使 用 虚 构 的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公 司 名 称 设 立 的 网 站 等, 或 者 以 门 户 网 站 财 经 网 站 论 坛 股 吧 博 客 微 博 QQ MSN 等 作 为 营 销 平 台 散 布 非 法 证 券 活 动 信 息, 招 揽 客 户, 企 图 鱼 目 混 珠, 混 淆 视 听 不 法 分 子 往 往 声 称 公 司 是 经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并 刊 登 了 各 类 虚 假 的 资 质 证 书 通 常 要 求 投 资 者 将 款 项 汇 到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中 此 类 非 法 网 站 从 事 违 反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经 营 行 为, 以 推 荐 股 票 承 诺 收 益 为 名, 多 半 以 会 员 制 的 形 式 进 行 非 法 活 动, 要 求 投 资 者 支 付 一 笔 会 员 费, 这 属 于 以 非 法 占 用 他 人 财 产 为 目 的 的 经 济 诈 骗 行 为 一 旦 投 资 者 上 当 汇 款, 这 些 所 谓 的 专 业 人 士 和 专 业 投 资 网 站 就 会 消 失 得 无 影 无 踪 投 资 者 风 险 提 示 : 非 法 网 站 多 利 用 网 络 虚 拟 环 境, 假 冒 合 法 机 构 名 义, 公 布 虚
假 的 专 业 资 质 证 书 专 业 团 队, 利 用 提 供 涨 停 板 股 票 等 营 销 策 略, 引 诱 投 资 者 上 钩, 投 资 者 一 定 要 高 度 警 惕, 不 要 轻 易 登 录 非 法 网 站 不 要 与 其 联 系 更 不 要 轻 易 将 所 谓 会 员 费 咨 询 费 服 务 费 等 汇 入 其 指 定 账 户, 特 别 是 个 人 账 户 此 类 非 法 网 站 从 事 违 反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经 营 行 为, 以 推 荐 股 票 承 诺 收 益 为 名, 多 半 以 会 员 制 的 形 式 进 行 非 法 证 券 咨 询 投 资 活 动 这 属 于 以 非 法 占 用 他 人 财 产 为 目 的 的 经 济 诈 骗 行 为 投 资 者 准 备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时, 应 该 首 先 了 解 哪 些 证 券 公 司 是 合 法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网 站 (www.csrc.gov.cn); 或 者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网 站 (www.sac.net.cn)) 查 询 合 法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名 录 及 合 法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的 网 址 此 外, 自 2012 年 开 始,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网 站 已 经 定 期 公 布 非 法 仿 冒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公 司 等 机 构 黑 名 单,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登 录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网 站 查 询 如 果 遇 到 有 假 冒 仿 冒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网 站 的 情 况, 可 以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进 行 举 报 参 考 法 规 : 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一 百 六 十 九 条 规 定,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财 务 顾 问 机 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服 务 业 务, 必 须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第 一 百 九 十 七 条 规 定,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设 立 证 券 公 司 或 者 非 法 经 营 证 券 业 务 的, 由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予 以 取 缔,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的 罚 款 ; 没 有 违 法 所 得 或 者 违 法 所 得 不 足 三 十 万 元 的, 处 以 三 十 万 元 以 上 六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警 告, 并 处 以 三 万 元 以 上 三 十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未 经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非 法 经 营 证 券 期 货 保 险 业 务 的,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金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三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明 确 规 定,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必 须 依 照 本 办 法 的 规 定, 取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业 务 许 可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任 何 机 构 和 个 人 均 不 得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 第 三 十 二 条 规 定, 未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许 可, 擅 自 从 事 证 券 期 货 投 资 咨 询 业 务 的, 由 地 方 证 管 办 ( 证 监 会 ) 责 令 停 止, 并 处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和 违 法 所 得 等 值 以 下 罚 款 四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严 厉 打 击 非 法 发 行 股 票 和 非 法 经 营 证 券 业 务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第 三 条 ( 三 ) 规 定, 严 禁 非 法 经 营 证 券 业 务 股 票 承 销 经 纪 ( 代 理 买 卖 )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等 证 券 业 务 由 证 监 会 依 法 批 准 设 立 的 证 券 机 构 经 营, 未 经 证 监 会 批 准, 其 他 任 何 机 构 和 个 人 不 得 经 营 证 券 业 务 二 非 现 场 开 户 案 例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及 传 播 途 径 本 类 非 法 证 券 活 动 的 主 要 表 现 设 立 植 入 木 马 程 序 的 非 法 网 站, 并 引 诱 投 资 者 进 行 网 上 开 户, 以 此 获 取 客 户 资 料 及 账 户 信 息 本 类 非 法 证 券 活 动 的 主 要 传 播 途 径 为 冒 用 合 法 证 券 公 司 网 站, 或 诱 导 投 资 者 通 过 第 三 方 网 站 链 接 登 录 合 法 证 券 公 司 网 站, 盗 取 相 关 信 息
案 例 简 述 : 投 资 者 张 某 看 到 股 市 回 升, 打 算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由 于 周 围 没 有 柜 台 网 点, 他 决 定 采 用 网 上 开 户 的 方 式 张 某 在 某 博 客 上 看 到 某 第 三 方 网 站 关 于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的 优 惠 信 息 : 通 过 本 网 站 进 行 证 券 账 户 网 上 开 户, 证 券 交 易 每 笔 手 续 费 返 还 50% 该 第 三 方 网 站 上 设 置 了 国 内 部 分 知 名 券 商 的 网 上 开 户 链 接, 并 有 数 百 条 开 户 记 录, 以 及 多 达 千 余 条 的 用 户 好 评 反 馈, 形 式 与 返 利 网 站 类 似 为 了 获 得 手 续 费 的 返 还, 王 某 通 过 这 种 形 式 办 理 了 网 上 开 户 业 务 一 周 后, 张 某 发 现 其 证 券 账 户 下 购 买 的 股 票 和 留 存 的 现 金 都 被 盗 取, 张 某 随 即 向 当 地 警 方 报 案 手 法 分 析 : 警 方 调 查 后 发 现, 该 第 三 方 网 站 利 用 返 利 名 义 吸 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网 站 链 接, 登 录 仿 冒 证 券 公 司 网 站 办 理 网 上 开 户 业 务, 通 过 植 入 的 木 马 程 序 远 程 控 制 开 户 人 王 某 的 电 脑, 窃 取 了 其 账 号 密 码 电 子 证 书, 从 而 转 账 套 现 投 资 者 风 险 提 示 : 开 立 股 票 账 户 应 通 过 合 法 的 证 券 公 司 办 理 进 行 现 场 开 户 时, 账 户 开 立 人 需 携 带 本 人 身 份 证 在 股 市 交 易 时 间 到 证 券 公 司 营 业 部 办 理 上 海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东 卡 和 资 金 卡, 开 户 前 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风 险 测 评 个 人 开 户 需 签 订 一 系 列 开 户 文 本, 开 户 文 本 一 式 两 份, 主 要 包 括 : 开 户 申 请 表 风 险 提 示 书 证 券 交 易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书 自 助 / 电 话 委 托 交 易 系 统 证 券 买 卖 委 托 协 议 书 第 三 方 存 管 客 户 协 议 等, 须 由 客 户 认 真 阅 读 后 填 写 并 亲 自 签 名 如 指 定 有 代 理 人 的, 还 须 填 写 并 签 署 授 权 委 托 书 自 2013 年 4 月 起, 投 资 者 可 以 进 行 股 票 账 户 的 非 现 场 开 户,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股 票 账 户 的 非 现 场 开 户 时 须 准 备 的 证 件 和 文 件 包 括 本 人 的 身 份 证 原 件, 本 人 的 银 行 卡, 正 常 使 用 的 手 机, 配 备 有 摄 像 头, 能 够 上 网 的 电 脑 等 投 资 者 必 须 确 定 是 直 接 通 过 正 规 的 证 券 公 司 的 网 站 进 行 开 户, 在 网 上 开 户 时, 须 上 传 身 份 证 照 片 正 反 面 图 像, 并 拍 摄 本 人 头 像 照 按 照 规 定,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户 还 必 须 和 公 司 网 上 开 户 见 证 人 员 通 过 网 上 视 频 进 行 实 时 视 频 见 证, 见 证 过 程 中 见 证 人 员 将 对 投 资 者 上 传 证 件 资 料 和 视 频 内 容 进 行 审 核, 并 对 见 证 视 频 进 行 录 像 之 后 是 申 请 数 字 证 书,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办 理 人 民 币 资 金 第 三 方 存 管 业 务,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非 现 场 开 户 时, 应 通 过 合 法 的 证 券 公 司 等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官 方 网 站 办 理, 避 免 通 过 第 三 方 网 站 办 理 网 上 开 户 业 务 ( 合 法 机 构 网 址 可 以 通 过 中 国 证 券 业 协 会 网 站 (www.sac.net.cn) 查 询 ) 此 外, 应 避 免 在 网 吧 等 公 共 电 脑 上 办 理 网 上 开 户, 谨 防 木 马 程 序 等 软 件 对 用 户 名 密 码 和 电 子 证 书 的 窃 取 投 资 者 须 警 惕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电 子 邮 件 和 仿 冒 网 站 获 取 个 人 相 关 账 户 信 息 防 止 上 述 情 况 的 做 法 包 括 : 使 用 安 全 令 牌 ; 使 用 私 人 电 脑, 并 定 期 对 电 脑 进 行 杀 毒 ; 不 轻 易 泄 露 并 妥 善 保 管 个 人 信 息 参 考 法 规 : 1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证 券 账 户 非 现 场 开 户 实 施 暂 行 办 法 第 三 条 规 定 :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应 通 过 其 公 司 网 站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网 上 开 户 业 务, 不 得 利 用 第 三 方 网 站 办 理 网 上 开 户 业 务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 自 然 人 投 资 者 申 请 开 立 证 券 账 户, 可 以 通 过 网 上 开 户 方 式 办 理 第 十 六 条 规 定 : 投 资 者 应 当 使 用 本 公 司 或 者 本 公 司 认 可 的 其 他 机 构 颁 发 的 数 字 证
书 作 为 网 上 开 户 的 身 份 认 证 工 具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 投 资 者 应 当 使 用 数 字 证 书 登 录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网 站, 按 要 求 提 交 开 户 申 请 材 料 开 户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对 数 字 证 书 记 载 的 投 资 者 信 息 与 投 资 者 开 户 申 请 表 填 报 的 投 资 者 信 息 进 行 一 致 性 比 对, 审 核 开 户 申 请 材 料 后,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 数 字 证 书 应 在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的 真 实 性 基 础 上 发 放 本 公 司 数 字 证 书 的 颁 发 及 使 用 等 有 关 事 项 另 行 规 定 2 证 券 公 司 开 立 客 户 账 户 规 范 第 十 八 条 规 定 : 证 券 公 司 采 取 网 上 方 式 为 客 户 办 理 开 户 手 续,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 一 ) 网 上 开 户 仅 适 用 于 自 然 人 客 户 本 人 凭 合 法 有 效 数 字 证 书 的 开 户 申 请 ; ( 二 ) 证 券 公 司 接 受 客 户 通 过 数 字 证 书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应 当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并 对 数 字 证 书 记 载 的 个 人 信 息 与 账 户 有 关 个 人 信 息 的 一 致 性 进 行 比 对 ; ( 三 ) 证 券 公 司 应 向 客 户 充 分 揭 示 网 上 开 户 可 能 面 临 的 风 险, 并 与 客 户 明 确 约 定 网 上 开 户 方 式 下 双 方 的 权 利 义 务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及 传 播 途 径 : 本 类 非 法 证 券 活 动 的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为 以 内 幕 消 息 涨 停 股 等 为 诱 饵 招 揽 会 员 或 客 户, 收 取 会 员 费 咨 询 费 或 服 务 费 等 本 类 非 法 证 券 活 动 的 主 要 传 播 途 径 为 利 用 短 信 邮 件 微 博 博 客 QQ 群 股 吧 等, 并 且 通 过 电 话 营 销 等 方 式 与 投 资 者 联 系 案 例 简 述 : 投 资 者 张 某 在 股 吧 看 到 一 个 帖 子, 内 容 为 国 内 某 知 名 私 募 基 金 公 司 资 金 实 力 雄 厚, 有 机 会 获 取 较 多 内 幕 消 息, 经 常 与 实 力 机 构 一 起 坐 庄, 愿 意 带 着 客 户 一 起 发 财, 公 司 网 站 有 以 往 操 盘 战 绩, 并 提 供 了 相 关 链 接 张 某 随 即 上 网 浏 览 了 该 公 司 网 站, 看 见 网 站 上 有 大 量 股 票 研 究 报 告 和 行 情 分 析, 觉 得 该 公 司 很 专 业 随 后 张 某 免 费 注 册 为 该 公 司 会 员, 并 通 过 短 信 获 得 荐 股 信 息 张 某 跟 踪 数 日, 发 现 推 荐 的 股 票 屡 荐 屡 中, 便 同 意 接 受 该 公 司 的 咨 询 服 务, 并 缴 纳 了 5000 元 服 务 费 之 后, 该 公 司 推 荐 给 张 某 的 股 票 却 少 有 上 涨, 多 数 套 牢, 损 失 惨 重 张 某 多 次 要 求 公 司 退 还 服 务 费, 均 无 果, 最 后, 电 话 无 人 接 听, 网 站 无 法 登 录, 张 某 发 现 上 当, 后 悔 不 已 手 法 分 析 : 不 法 分 子 往 往 声 称 有 内 幕 消 息 和 资 金 支 持, 有 所 谓 的 历 史 业 绩 展 示 和 屡 荐 屡 中 战 绩, 吸 引 投 资 者 注 意, 骗 取 投 资 者 信 任 实 际 上, 这 些 不 法 机 构 往 往 将 同 一 股 票 向 不 同 投 资 者 做 涨 跌 反 向 推 荐 比 如 不 法 分 子 先 给 2000 人 发 短 信 推 荐 同 一 股 票, 一 半 发 送 涨 的 推 荐, 另 一 半 发 送 跌 的 推 荐 ; 如 第 二 天 上 涨, 再 给 上 涨 的 1000 人 发 短 信 或 电 话 继 续 做 反 向 推 荐 ; 第 三 天 给 剩 下 的 500 人 打 电 话 这 就 像 扔 飞 镖 的 游 戏, 总 会 有 一 些 人 得 到 的 荐 股 信 息 是 屡 荐 屡 中 的, 不 法 分 子 随 即 对 这 类 人 群 展 开 强 大 的 宣 传 攻 势 和 心 理 战, 吸 引 他 们 成 为 会 员 或 客 户, 收 取 会 员 费 咨 询 费 或 服 务 费 等 还 有 不 法 分 子 利 用 少 数 股 票 交 投 不 活 跃 的 特 点, 在 开 盘 或 收 盘 的 几 分 钟 内 瞬 间 拉 抬 股 价, 甚 至 达 到 涨 停 板, 造 成 荐 股 准 确 的 假 象 而 他 们 网 站 上 的 所 谓 专 业 报 告, 也 往 往
是 免 费 收 集 或 者 盗 版 文 章, 甚 至 杜 撰 小 道 消 息 提 资 者 提 示 : 我 国 证 券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规 定 : 证 券 交 易 内 幕 信 息 的 知 情 人 和 非 法 获 取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在 内 幕 信 息 公 开 前, 不 得 买 卖 该 公 司 的 证 券, 或 者 泄 露 该 信 息, 或 者 建 议 他 人 买 卖 该 证 券 因 此, 这 些 不 法 分 子 所 提 供 的 所 谓 内 幕 信 息 是 虚 假 的, 投 资 者 在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咨 询 时, 一 定 要 提 高 警 惕, 不 要 盲 目 相 信 所 谓 的 内 幕 消 息 ; 特 别 是 对 那 些 推 荐 屡 荐 屡 中 股 票 的 电 话 和 短 信, 要 保 持 高 度 清 醒, 避 免 受 骗 上 当! 参 考 法 规 : 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有 下 列 非 法 经 营 行 为 之 一,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情 节 严 重 的,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金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处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 之 规 定, 以 擅 自 发 行 股 票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非 上 市 公 司 和 中 介 机 构 共 谋 擅 自 发 行 股 票, 构 成 犯 罪 的, 以 擅 自 发 行 股 票 罪 的 共 犯 论 处 未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照 证 券 法 和 有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一 ) 未 经 许 可 经 营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专 营 专 卖 物 品 或 者 其 他 限 制 买 卖 的 物 品 的 ; 第 一 百 七 十 九 条 ( 二 ) 买 卖 进 出 口 许 可 证 进 出 口 原 产 地 证 明 以 及 其 他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批 准 文 件 的 ; 之 规 定, 以 非 法 经 营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所 代 理 的 非 上 市 公 司 涉 嫌 擅 自 发 行 股 票, 构 成 犯 罪 的, 应 当 依 照 刑 法 ( 三 ) 未 经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非 法 经 营 证 券 期 货 保 险 业 务 的, 或 者 非 法 从 事 资 金 支 付 结 算 业 务 的 ; ( 四 ) 其 他 严 重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的 非 法 经 营 行 为 第 二 百 六 十 六 条 规 定 : 诈 骗 公 私 财 物, 数 额 较 大 的,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数 额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或 者 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的,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并 处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依 照 规 定 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第 七 十 六 条 规 定 : 证 券 交 易 内 幕 信 息 的 知 情 人 和 非 法 获 取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在 内 幕 信 息 公 开 前, 不 得 买 卖 该 公 司 的 证 券, 或 者 泄 露 该 信 息, 或 者 建 议 他 人 买 卖 该 证 券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条 持 有 或 者 通 过 协 议 其 他 安 排 与 他 人 共 同 持 有 公 司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股 份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收 购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份, 本 法 另 有 规 定 的, 适 用 其 规 定 内 幕 交 易 行 为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行 为 人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第 七 十 八 条 规 定 : 禁 止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传 播 媒 介 从 业 人 员 和 有 关 人 员 编 造 传 播 虚 假 信 息, 扰 乱 证 券 市 场 之 规 定, 以 非 法 经 营 罪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对 于 中 介 机 构 非 法 代 理 买 卖 非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涉 嫌 犯 罪 的, 应 当 依 照 刑 法 禁 止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证 券 业 协 会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在 证 券 交 易 活 动 中 作 出 虚 假 陈 述 或 者 信 息 误 导 各 种 传 播 媒 介 传 播 证 券 市 场 信 息 必 须 真 实 客 观, 禁 止 误 导 第 一 百 六 十 九 条 规 定 :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财 务 顾 问 机 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服 务 业 务, 必 须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投 资 咨 询 机 构 财 务 顾 问 机 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资 产 评 估 机 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证 券 服 务 业 务 的 审 批 管 理 办 法, 由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和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三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关 于 整 治 非 法 证 券 活 动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关 于 整 治 非 法 证 券 活 动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第 二 部 分 明 确 法 律 政 策 界 限, 依 法 打 击 非 法 证 券 活 动 第 三 点 规 定 : 关 于 非 法 经 营 证 券 业 务 的 责 任 追 究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经 营 证 券 业 务, 必 须 经 证 监 会 批 准 未 经 批 准 的, 属 于 非 法 经 营 证 券 业 务, 应 予 以 取 缔 ; 涉 嫌 犯 罪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二 百 二 十 五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