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 醛 (Acetaldehyde) 注 意 : 此 化 學 品 為 易 燃 性 液 體, 當 發 生 緊 急 事 件 時, 易 燃 性 將 為 救 災 之 主 要 考 量 因 素 一 物 質 辨 識 資 料 表 內 容 同 義 名 詞 Acetic aldehyde Acetyl aldehyde Ethanal Ethyl aldehyde 化 學 式 C2H4O 化 學 文 摘 命 名 號 碼 (CAS No.) 75-07-0 聯 合 國 編 號 (UN Number) 1089 危 害 性 分 類 第 3 類 易 燃 液 體 二 物 性 化 性 與 災 害 資 料 乙 醛 為 易 燃 性 物 質, 重 要 之 特 性 如 下 : 1. 物 性 表 外 觀 ( 物 質 狀 態 顏 色 等 ) 氣 味 沸 點 20 無 色 液 體 刺 激 性 水 果 味 比 重 0.783( 水 =1) 蒸 氣 壓 蒸 氣 密 度 1.52( 空 氣 =1) 水 中 溶 解 度 物 性 資 料 902mmHg(25 );740mmHg 全 溶 於 水 2. 化 性 表 化 性 資 料 分 解 性 1. 遇 熱 會 釋 放 出 甲 烷 一 氧 化 碳 醋 酸 反 應 性 與 不 相 容 性 1. 避 免 與 酸 鹼 金 屬 氧 氧 化 物 和 某 些 生 104-01-1
鏽 金 屬 接 觸 3. 災 害 資 料 表 閃 火 點 -39 ( 閉 杯 ) 自 燃 溫 度 130 爆 炸 範 圍 4%~57% 災 害 資 料 4. 健 康 危 害 資 料 表 容 許 濃 度 動 物 半 致 死 劑 量 (LD 50 ) TWA:100ppm STEL:125ppm 健 康 危 害 資 料 1. 661mg/kg( 大 鼠 吞 食 ) 2. 1230mg/kg( 小 鼠 吞 食 ) 3. 3540mg/kg( 兔 子 皮 膚 ) 動 物 半 致 死 濃 度 (LC 50 ) 1. 15600mg/m3/4H( 大 鼠 吸 入 ) 立 即 危 害 濃 度 (IDLH) 2000ppm 致 癌 性 分 類 IARC 將 其 列 為 Group 2B: 可 能 人 體 致 癌 催 吐 劑 - 嗅 覺 閾 值 0.0028~1000 ppm 三 防 災 設 備 乙 醛 之 救 災 需 針 對 人 員 防 護 火 災 爆 炸 預 防 及 洩 漏 預 控 制 等 方 面 選 用 適 當 防 災 器 材 設 備 : 1.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使 用 範 圍 任 何 可 偵 測 到 的 濃 度 104-01-2 設 備 規 格 (1) 進 火 場 消 防 衣 ( 著 火 時 ) (2) 化 學 安 全 護 目 鏡 (3) 護 面 罩 (4) 防 滲 手 套 ( 材 質 以 丁 基 橡 膠 Responder
Tychem 10000 為 佳 ) (5) 防 護 鞋 ( 靴 ) (6) 正 壓 式 全 面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SCBA) (7) 非 氣 密 式 連 身 型 化 學 防 護 衣 (B 級 ) 逃 生 (1) 含 有 防 有 機 蒸 氣 及 粉 塵 燻 煙 霧 滴 之 化 學 濾 罐 全 面 型 呼 吸 防 護 具 (2) 非 氣 密 式 連 身 防 護 衣 (C 級 ) (3) 逃 生 型 自 攜 式 呼 吸 防 護 具 (4) 化 學 防 濺 護 目 鏡 護 面 罩 (5) 防 滲 手 套 ( 材 質 以 丁 基 橡 膠 Responder Tychem 10000 為 佳 ) (6) 防 護 鞋 ( 靴 ) 2. 處 理 設 備 設 備 名 稱 功 能 規 格 或 用 途 吸 收 體 救 漏 除 污 (1) 木 屑 活 性 碳 砂 土 及 通 用 型 吸 收 棉 滅 火 器 滅 火 冷 卻 (1) 一 般 : 化 學 乾 粉 水 霧 抗 酒 精 型 泡 沫 灑 水 (2) 小 火 : 化 學 乾 粉 灑 水 水 霧 抗 酒 精 型 泡 沫 (3) 大 火 : 灑 水 水 霧 抗 酒 精 型 泡 沫 四 中 毒 之 症 狀 乙 醛 可 經 由 皮 膚 接 觸 吸 入 食 入 眼 睛 接 觸 引 起 人 體 中 毒, 中 毒 症 狀 如 下 : ( 一 ) 症 狀 : 刺 激 昏 睡 頭 痛 疲 勞 暈 眩 眼 花 麻 木 噁 心 精 神 混 亂 抑 制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無 意 識 皮 膚 炎 異 常 不 適 麻 醉 效 應 反 應 慢 口 吃 嗜 睡 降 低 警 覺 喪 失 反 射 協 調 不 佳 結 膜 炎 104-01-3
( 二 ) 急 毒 性 : 皮 膚 接 觸 吸 入 食 入 (1) 短 期 蒸 氣 暴 露 不 至 造 成 刺 激 (2) 接 觸 液 體 則 會 使 皮 膚 變 紅 再 轉 白, 隨 之 脫 皮 (3) 皮 膚 接 觸 該 物 質 可 能 會 損 害 個 人 健 康 ; 可 能 會 經 由 吸 收 導 致 系 統 性 影 響 (4) 皮 膚 接 觸 該 物 質 後, 可 能 會 立 即 或 延 遲 產 生 輕 微 但 明 顯 的 皮 膚 發 炎 反 應 ; 重 複 暴 露 會 導 致 延 遲 產 生 輕 微 但 明 顯 的 皮 膚 發 炎 反 應 ; 重 複 暴 露 會 導 致 接 觸 性 皮 膚 發 炎, 其 症 狀 為 紅 腫 及 起 水 泡 (5) 開 放 性 傷 口 擦 傷 或 敏 感 皮 膚 不 應 暴 露 於 該 物 質 (6) 藉 由 割 傷 擦 傷 或 損 傷 進 入 血 液 系 統 可 能 產 生 有 危 害 的 系 統 性 傷 害 (7) 使 用 物 質 前 先 檢 查 皮 膚 並 確 保 外 傷 有 適 當 保 護 (8) 人 體 長 期 皮 膚 暴 露 乙 醛 會 造 成 紅 斑 和 灼 傷 ; 暴 露 乙 醛 會 造 成 紅 斑 和 灼 傷 ; 重 複 暴 露 可 能 導 致 皮 膚 炎 (1) 200ppm 以 下 刺 激 鼻 咽 及 上 呼 吸 道, 不 會 引 起 急 性 肺 傷 害 (2) 高 濃 度 下 抑 制 中 樞 神 經 而 導 致 昏 迷 眩 暈 不 省 人 事 或 因 呼 吸 麻 痺 而 死 亡 ; 高 濃 度 下 可 引 起 肺 水 腫 咳 嗽 及 呼 吸 困 難 的 症 狀 會 延 遲 數 小 時 至 數 天 (3) 該 物 質 可 能 會 造 成 少 數 人 呼 吸 道 刺 激, 而 導 致 更 嚴 重 的 肺 臟 損 傷 (4) 吸 入 該 蒸 氣 可 能 會 導 致 睏 倦 及 頭 昏 眼 花, 並 有 嗜 睡 降 低 警 覺 喪 失 反 射 協 調 不 佳 及 眩 暈 的 症 狀 (5) 吸 入 正 常 操 作 該 物 質 所 產 生 的 氣 膠 ( 霧 氣 薰 煙 ) 可 能 會 嚴 重 危 害 個 人 健 康 (6) 暴 露 乙 醛 會 導 致 刺 激 影 響 應 提 供 充 分 的 警 告 ; 黏 膜 和 結 膜 應 限 制 強 烈 的 暴 露 刺 激 (7) 乙 醛 比 不 飽 和 毒 性 弱, 造 成 輕 微 氣 道 狹 窄 但 更 嚴 重 肺 部 刺 激 ; 暴 露 該 蒸 氣 臨 床 影 響 會 導 致 皮 膚 發 紅 咳 嗽 和 嗜 睡 ; 高 濃 度 可 能 發 生 麻 痺 和 致 命 (1) 食 入 毒 性 相 當 低, 大 量 食 入 才 會 引 起 嚴 重 毒 性 (2) 食 入 會 引 起 噁 心 嘔 吐 腹 瀉 ; 且 會 抑 制 中 樞 神 經 104-01-4
眼 睛 接 觸 而 引 致 不 省 人 事 麻 痺 和 呼 吸 衰 竭 (3) 嚴 重 的 暴 露 可 引 起 腎 肝 和 心 臟 傷 害 而 死 亡 (4) 意 外 吞 食 該 物 質 會 造 成 損 傷 ; 動 物 實 驗 指 出, 吞 食 少 於 150 克 該 物 質 可 能 致 死 或 嚴 重 損 害 個 體 健 康 (5) 延 遲 數 小 時 至 天 延 遲 數 小 時 至 天 (6) 吞 食 液 體 可 能 致 命 或 有 異 物 吸 入 肺 內 而 造 成 化 學 性 炎 的 風 險 ; 可 能 導 致 嚴 重 後 果. (7) 吞 食 乙 醛 可 能 壓 抑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會 有 類 似 酒 精 中 毒 的 症 狀 ; 大 劑 量 可 能 導 致 呼 吸 衰 竭 (8)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不 適 症 狀 有 異 常 不 適 眼 花 頭 痛 眩 暈 噁 心 麻 醉 效 應 反 應 慢 口 吃 且 可 能 無 意 識 ; 嚴 重 中 毒 可 能 導 致 呼 吸 衰 竭 而 死 亡 (9) 乙 醛 可 以 快 速 代 謝 (1) 有 一 報 導, 其 蒸 氣 30ppm 就 能 刺 激 眼 睛, 而 在 50ppm 時, 大 部 份 的 勞 工 感 到 刺 激 眼 睛, 在 200 ppm 時 所 有 的 勞 工 都 會 有 刺 激 的 感 覺 (2) 其 液 體 濺 及 眼 睛 會 有 灼 傷 感 流 淚 且 視 覺 模 糊 (3) 眼 睛 接 觸 液 態 乙 醛 會 有 疼 痛 灼 熱 感 大 量 眼 淚 分 泌 及 視 線 模 糊 高 劑 量, 眼 睛 會 發 紅 且 有 一 些 眼 睛 分 泌 物 (4) 證 據 顯 示 該 物 質 會 對 眼 睛 刺 激 疼 痛 且 嚴 重 發 炎 可 能 造 成 角 膜 損 傷 (5) 除 非 治 療 是 迅 速 和 充 分 的 不 然 可 能 出 現 永 久 性 失 明 ; 重 複 暴 露 會 發 生 結 膜 炎 ( 三 ) 慢 毒 性 或 長 期 毒 性 : 1. 慢 性 中 毒 類 似 慢 性 酒 精 中 毒 其 徵 狀 包 括 體 重 減 輕, 貧 血 精 神 錯 亂 注 意 力 降 低 2. 重 覆 接 觸 將 引 起 皮 膚 發 紅 和 皮 膚 炎 3. 動 物 試 驗 顯 示 吸 入 乙 醛 會 致 癌 4. 乙 醛 是 乙 醇 的 主 要 代 謝 物, 潛 在 的 酒 精 作 用, 會 引 起 胎 兒 酒 精 併 發 症 5. 動 物 試 驗 顯 示 乙 醛 是 乙 醇 的 一 級 代 謝 產 物, 並 可 加 強 乙 醇 的 作 用 尼 古 丁 咖 啡 因 和 多 巴 胺 會 增 加 乙 醛 的 104-01-5
五 急 救 方 式 毒 性 效 應 ; 治 療 酒 精 中 毒 的 二 磺 基 苯 甲 酸 可 抑 制 乙 醛 代 謝 6. 於 體 內 不 會 累 積, 可 氧 化 或 以 多 種 代 謝 管 道 消 耗 掉 7. 長 期 暴 露 於 呼 吸 刺 激 物 可 能 會 導 致 氣 管 疾 病, 而 有 困 難 及 相 關 系 統 性 症 狀 8. 經 由 重 複 或 長 期 職 場 暴 露 後, 該 物 質 可 能 會 蓄 積 於 人 體 內, 並 可 能 造 某 些 影 響 9. 動 物 測 試 發 現, 暴 露 於 該 物 質 可 能 會 對 體 內 胎 兒 導 致 毒 性 影 響 10. 慢 性 暴 露 乙 醛 可 能 導 致 腎 臟 及 肝 臟 損 傷 精 神 錯 亂 幻 覺 和 智 力 減 退 11. 動 物 實 驗 乙 醛 會 增 加 小 鼠 和 天 竺 鼻 腔 及 喉 頭 癌 症 發 生 率 乙 醛 之 搶 救 者 須 按 前 述 救 災 設 備 中 之 個 人 防 護 設 備 完 整 穿 戴, 方 可 進 入 災 區 救 人 首 先 將 患 者 迅 速 搬 離 現 場 至 通 風 處, 再 檢 查 患 者 之 中 毒 症 狀, 判 斷 出 中 毒 路 徑 給 予 適 當 之 救 護 1. 中 毒 急 救 基 本 處 理 原 則 檢 查 眼 睛 呼 吸 心 跳 急 救 原 則 (1) 不 管 吸 入 性 接 觸 性 或 食 入 性 中 毒 之 傷 害, 均 可 先 給 予 100% 氧 氣 (2) 若 意 識 不 清, 則 將 患 者 置 於 復 甦 姿 勢, 不 可 餵 食 (3) 若 無 呼 吸 心 跳 停 止, 立 即 施 予 心 肺 復 甦 術 (CPR) (4) 若 患 者 有 自 發 性 嘔 吐, 讓 患 者 向 前 傾 或 仰 躺 時 頭 部 側 傾, 以 減 低 吸 入 嘔 吐 物 造 成 呼 吸 道 阻 塞 之 危 險 (5) 若 患 者 食 入 或 吸 入 性 的 中 毒 傷 害, 不 要 使 用 口 對 口 人 工 呼 吸 (6) 若 患 者 接 觸 到 此 物 質, 應 立 即 使 用 肥 皂 和 清 104-01-6
水 沖 洗 皮 膚 或 眼 睛, 至 少 20 分 鐘 以 上 2. 吸 入 性 傷 害 之 急 救 (1) 施 救 前 先 做 好 自 身 的 防 護 措 施, 以 確 保 自 己 的 安 全 ( 如 穿 著 適 合 的 防 護 設 備, 利 用 互 助 支 援 小 組 方 式 進 行 搶 救 ) (2) 移 除 污 染 源 或 將 患 者 移 到 新 鮮 空 氣 處 (3) 若 呼 吸 困 難 最 好 在 醫 生 指 示 下 由 受 訓 過 的 人 施 予 氧 氣 (4) 立 即 就 醫 3. 皮 膚 接 觸 性 傷 害 之 急 救 (1) 儘 速 用 緩 和 流 動 的 溫 水 沖 洗 患 部 5 分 鐘 或 沖 洗 直 到 化 學 品 除 去 為 止 (2) 沖 洗 時 脫 掉 污 染 的 衣 物 鞋 子 和 皮 飾 品 ( 如 錶 帶 皮 帶 ) (3) 若 沖 洗 後 仍 有 刺 激 感, 再 反 覆 沖 洗 (4) 立 即 就 醫 (5) 須 將 污 染 的 衣 物 鞋 子 以 及 皮 飾 品 完 全 洗 淨 方 可 再 用 或 丟 棄 4. 眼 睛 接 觸 性 傷 害 之 急 救 (1) 立 即 將 眼 皮 撐 開, 用 緩 和 流 動 的 溫 水 沖 洗 污 染 的 眼 睛 5 分 鐘, 或 沖 洗 直 到 污 染 物 移 去 為 止 (2) 立 即 就 醫 5. 食 入 性 傷 害 之 急 救 (1) 若 患 者 即 將 喪 失 意 識 已 失 去 意 識 或 痙 攣, 不 可 經 口 餵 食 任 何 東 西 (2) 若 患 者 意 識 清 楚, 讓 其 用 水 徹 底 漱 口 (3) 不 可 催 吐 (4) 給 患 者 喝 下 240~300 毫 升 的 水 (5) 若 患 者 自 發 性 嘔 吐, 讓 其 漱 口 及 反 覆 給 水 104-01-7
(6) 若 呼 吸 停 止, 立 即 由 受 訓 過 的 人 施 予 人 工 呼 吸, 若 心 跳 停 止 施 予 心 肺 腹 甦 術 (7) 迅 速 將 患 者 送 至 緊 急 醫 療 單 位 六 救 災 方 式 及 災 後 處 理 1. 洩 漏 之 救 災 嚴 重 度 一 般 處 理 應 對 措 施 1. 對 該 區 域 進 行 通 風 換 氣 2. 立 即 將 洩 漏 區 內 半 徑 50 到 100 公 尺 做 隔 離 3. 所 有 使 用 的 設 備 都 必 須 做 接 地 的 處 理 4. 切 斷 所 有 引 火 源, 危 險 區 域 內 禁 止 有 燃 燒 物 品 火 焰 抽 煙 等 情 形 出 現 5. 若 能 在 無 風 險 下 處 理 洩 漏, 即 刻 止 漏 6. 撒 水 可 降 低 蒸 氣 量 7. 將 砂 或 其 他 不 燃 吸 收 體 吸 附 洩 漏 液 後, 將 廢 棄 物 置 入 容 器 中, 待 事 後 再 行 處 理 2. 火 災 之 救 災 嚴 重 度 一 般 應 對 措 施 1. 水 霧 不 能 有 效 滅 火, 但 可 冷 卻 火 場 的 容 器 趨 散 未 著 火 的 蒸 氣 且 保 護 消 防 員 2. 若 無 危 害 則 將 容 器 從 火 場 移 出 3. 災 後 之 處 理 一 般 處 理 : (1) 洩 漏 區 應 進 行 通 風 換 氣 (2) 依 廢 棄 物 清 理 法 中 有 關 於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規 定 清 理 大 量 洩 漏 : (1) 將 其 溶 解 於 可 燃 性 溶 劑 內 ( 例 如 酒 精 ), 置 於 配 有 氣 體 清 潔 裝 置 的 適 當 焚 化 箱 內 處 理 (2) 大 量 外 洩 可 回 收, 如 回 收 不 實 際, 將 之 溶 解 在 有 機 溶 劑 104-01-8
( 如 醇 類 ) 後 將 其 噴 入 適 當 的 燃 燒 爐 內 焚 毀 小 量 洩 漏 : (1) 可 以 吸 收 棉 吸 收 後 放 置 在 安 全 通 風 處 ( 如 化 學 排 煙 櫃 ), 而 後 以 有 害 事 業 廢 棄 物 處 理 方 式 處 理 之 圖 14.1 乙 醛 中 毒 到 醫 院 前 之 緊 急 救 護 流 程 圖 104-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