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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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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輔 導 員 除 有 特 殊 情 形 外, 同 時 間 以 輔 導 一 人 為 原 則, 至 多 不 得 超 過 二 人 ( 三 )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於 實 務 訓 練 期 間 對 由 資 深 人 員 擔 任 之 輔 導 員 得 酌 減 業 務 五 輔 導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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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資 格 考 試 之 方 式 : 1. 筆 試 : 圖 書 資 訊 學 檔 案 學 或 出 版 與 數 位 科 技 ( 三 科 選 考 一 科 ), 考 試 時 間 3 小 時 筆 試 分 數 以 70 分 為 及 格, 如 不 及 格, 且 修 業 年 限 尚 未 屆 滿 者, 得 於

格 成 績 證 明 第 六 條 第 七 條 本 系 大 四 課 程 中 規 劃 日 本 韓 國 越 南 專 題 研 究, 學 生 需 於 大 四 時 修 習 該 課 程, 並 於 規 定 期 間 內 提 出 專 題 報 告, 取 得 合 格 成 績 證 明 本 系 規 定 學 生 畢 業 時 需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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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主 計 室 工 作 章 則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主 計 室 工 作 章 則 目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主 計 室 組 織 與 分 工 執 掌 表... 3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主 計 室 組 織 執 掌 表... 4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主 計 室 重 點 工 作... 5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概 預 算 之 籌 編 作 業... 6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概 預 算 之 籌 編 作 業 流 程 圖... 7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經 費 動 支 申 請 之 審 核 作 業... 8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經 費 動 支 申 請 之 審 核 作 業 流 程 圖 10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經 費 撥 款 核 銷 之 審 核 作 業... 12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經 費 撥 款 核 銷 之 審 核 作 業 流 程 圖 14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收 入 款 項 帳 務 處 理 作 業... 15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收 入 款 項 帳 務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圖.. 16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支 出 款 項 帳 務 處 理 作 業... 18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支 出 款 項 帳 務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圖.. 19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決 算 帳 務 處 理 作 業... 21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申 請 預 借 經 費 及 辦 理 核 銷 轉 正 之 審 核 作 業 23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申 請 預 借 經 費 及 辦 理 核 銷 轉 正 之 審 核 作 業 流 程 圖 25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差 旅 費 報 支 標 準 表... 27 錄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主 計 室 組 織 與 分 工 執 掌 表 工 作 內 容 : 掌 理 歲 計 會 計 統 計 等 事 宜 組 織 成 員 : 主 任 組 員 1 人 佐 理 員 1 人 3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主 計 室 組 織 執 掌 表 職 稱 職 掌 主 任 綜 理 本 室 業 務 組 員 1 年 度 概 預 算 之 籌 劃 編 報 執 行 2 歲 入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之 編 報 3 經 費 流 用 變 更 動 支 預 備 金 及 追 加 減 預 算 之 編 報 4 預 算 內 之 經 費 審 核 控 管 5 協 助 辦 理 年 度 決 算 6 補 助 委 辦 代 收 代 付 等 各 項 收 入 支 出 轉 帳 傳 票 之 編 製 7 公 文 收 發 及 本 室 公 文 簽 辦 8 本 室 網 頁 之 管 理 9 出 納 業 務 之 查 核 10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佐 理 員 1 協 助 年 度 概 預 算 之 編 製 2 辦 理 年 度 決 算 3 補 助 委 辦 代 收 代 付 等 各 項 經 費 之 審 核 控 管 4 預 算 內 各 項 收 入 支 出 轉 帳 傳 票 之 編 製 5 會 計 月 報 半 年 報 決 算 報 告 等 相 關 報 表 之 編 送 6 原 始 記 帳 憑 證 整 理 裝 冊 帳 簿 登 載 保 管 7 年 度 財 產 盤 點 監 盤 業 務 8 兼 辦 統 計 業 務 9 臨 時 交 辦 事 項 4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主 計 室 重 點 工 作 ( 一 ) 依 照 各 項 法 令 ( 預 算 法 會 計 法 審 計 法 決 算 法 政 府 採 購 法 等 ) 規 定 執 行 會 計 工 作 ( 二 ) 配 合 校 務 發 展 及 業 務 需 要, 依 各 處 室 提 供 之 工 作 計 劃 經 費 需 求, 參 酌 財 力 資 源, 審 慎 籌 編 算, 作 資 源 最 有 效 運 用 ( 三 ) 按 時 編 製 各 種 表 報 及 決 算, 以 期 發 揮 會 計 管 理 的 功 能, 達 成 教 育 目 標 ( 四 ) 依 據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會 計 制 度 及 內 部 審 核 作 業 手 冊, 執 行 各 項 經 費 控 管 審 核 帳 務 處 理 原 始 憑 證 裝 訂 保 管 事 宜 ( 五 )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監 辦 本 校 採 購 驗 收 事 宜 ( 六 ) 零 用 金 及 出 納 業 務 不 定 期 查 核 ( 七 ) 年 度 物 品 財 產 監 盤 事 宜 ( 八 ) 兼 辦 統 計 業 務 5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概 預 算 之 籌 編 作 業 承 辦 人 員 組 員 2968-4131( 分 機 512) 佐 理 員 2968-4131( 分 機 511) 相 關 單 位 各 處 室 辦 理 時 間 每 年 1 月 至 12 月 注 意 事 項 一 依 預 算 法 及 行 政 院 之 規 定, 校 務 基 金 概 預 算 之 編 製 及 審 議 作 業, 均 有 既 定 之 時 間 限 制, 必 須 注 意 整 個 作 業 流 程 之 控 制, 並 儘 可 能 提 前 規 劃 及 作 業 二 因 應 整 體 之 編 製 與 審 議 作 業 牽 涉 範 圍 甚 廣, 有 賴 本 校 各 處 室 之 配 合, 故 應 重 視 作 業 過 程 中 與 各 處 室 之 協 調 及 溝 通 事 宜 三 概 預 算 書 之 編 製, 配 合 本 校 主 客 觀 環 境 與 校 務 發 展 計 畫 之 變 動 作 周 延 考 量, 並 參 考 以 往 年 度 決 算 數 編 列, 俾 利 於 未 來 年 度 預 算 案 送 主 計 總 處 及 立 法 院 之 審 議 作 業 與 預 算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後 之 執 行 依 據, 注 意 所 編 製 內 容 之 品 質 及 避 免 錯 漏 四 對 下 一 年 度 歲 出 概 算, 請 相 關 處 室 務 必 於 每 年 3 月 20 日 前 提 出 需 求, 據 以 編 報 概 算 相 關 法 令 一 預 算 法 二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編 製 作 業 手 冊 三 國 教 署 核 定 年 度 概 算 額 度 表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預 算 編 製 及 執 行 補 充 規 定 及 各 國 立 中 等 教 育 學 校 年 度 概 算 編 列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方 式 一 先 期 作 業 : ( 一 ) 由 各 處 室 提 供 下 一 年 度 資 本 門 新 興 計 畫 基 本 業 務 需 求 ( 二 ) 相 關 單 位 估 算 下 一 年 度 人 事 費 及 法 律 義 務 經 費 等, 並 查 填 國 教 署 各 項 預 算 表 件 ( 三 ) 主 計 室 依 據 國 教 署 通 報, 估 算 下 年 度 歲 入 概 算 數, 填 報 下 年 度 歲 入 概 算 明 細 表 二 主 計 室 彙 整 各 單 位 概 算 需 求 表, 送 國 教 署 主 計 室 彙 整 三 依 國 教 署 匡 列 額 度, 由 校 長 召 集 各 單 位 主 管, 舉 行 概 算 籌 編 會 議, 修 正 各 項 目 數 額, 編 列 概 算 四 依 時 程 編 製 預 算 案, 送 國 教 署 彙 編, 送 主 計 總 處 審 查 立 法 院 審 議 五 立 法 院 審 議 年 度 預 算 案 ( 一 ) 各 處 室 準 備 年 度 預 算 案 相 關 資 料 ( 二 ) 依 立 法 院 審 定 數 額 表, 重 新 整 編 法 定 預 算 六 相 關 處 室 預 估 執 行 需 求, 編 製 分 期 實 施 計 畫 及 收 支 估 計 表 附 註 : 各 預 算 籌 編 事 項 辦 理 時 程, 依 據 國 教 署 主 計 室 通 知 日 期, 配 合 辦 理 相 關 表 格 一 用 人 費 用 計 算 表 二 概 算 EXCEL 表 三 經 常 門 概 算 需 求 表 四 資 本 門 概 算 需 求 表 五 下 授 經 費 預 算 編 列 明 細 表 六 預 估 年 度 進 行 中 補 助 經 常 門 及 資 本 門 明 細 表 七 會 計 系 統 產 生 之 各 項 預 算 書 表 及 預 算 分 配 表 6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概 預 算 之 籌 編 作 業 流 程 圖 先 期 作 業 各 處 室 提 供 次 年 度 資 本 門 新 興 計 畫 基 本 業 務 需 求 ----- 相 關 單 位 估 算 人 事 費 及 法 律 義 務 支 出 需 求 數 主 計 室 彙 整 全 校 需 求 ----- 下 授 經 費 由 相 關 單 位 提 出 項 目 及 金 額 國 教 署 主 計 室 匡 列 額 度 依 據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校 長 召 集 各 單 位 主 管, 舉 行 概 算 籌 - 編 ---------- 會 議 -------- 預 算 編 製 要 點 規 定 編 列 原 則 配 合 預 算 會 議 決 議, 編 列 下 年 度 -------- 概 算 ---------- 依 中 央 政 府 總 預 算 編 製 手 冊 編 製 各 項 書 表 依 時 程 送 國 教 署 主 計 總 處 審 查 -- 依 立 法 院 審 定 數 重 編 法 定 預 算 依 業 務 需 要 編 製 分 期 實 施 計 畫 - -------------- 及 收 支 估 計 表 結 案 7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經 費 動 支 申 請 之 審 核 作 業 承 辦 人 員 組 員 2968-4131( 分 機 512) 佐 理 員 2968-4131( 分 機 511) 相 關 單 位 各 處 室 起 訖 時 間 每 年 1 月 至 12 月 ( 經 常 性 業 務 ) 注 意 事 項 一 主 計 室 承 辦 人 員 依 政 府 機 關 內 部 審 核 之 各 種 相 關 法 規 規 則 準 則 辦 法 及 條 例, 辦 理 本 校 涉 及 經 費 動 支 之 申 請 審 核 之 各 項 內 部 審 核 作 業 二 提 醒 業 務 單 位 承 辦 人 員 應 本 崇 法 務 實 之 態 度 及 誠 信 原 則, 辦 理 經 費 動 支 申 請 作 業, 並 對 所 提 出 之 支 出 憑 證 ( 收 據 統 一 發 票 或 相 關 書 據 ) 之 支 付 事 實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三 採 購 案 需 先 簽 會 總 務 處 決 定 採 購 方 式, 凡 能 一 次 辦 理 採 購 案 件, 不 得 以 化 整 為 零 方 式 分 批 辦 理 採 購 四 主 計 室 承 辦 人 員 於 會 辦 經 費 動 支 等 案 件 時, 如 發 現 有 不 妥 ( 金 額 核 計 錯 誤 與 擬 動 支 科 目 之 用 途 不 符 預 算 已 無 餘 額 其 他 有 違 預 算 執 行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等 ), 應 先 洽 業 務 單 位 作 必 要 之 補 充 或 修 正, 若 必 須 提 出 意 見 者, 亦 應 力 求 具 體 明 確, 並 掌 握 辦 理 時 效, 另 亦 可 建 請 業 務 單 位 尋 求 其 他 可 行 之 替 代 方 案 因 應, 俾 利 政 策 或 業 務 之 推 展 五 立 法 院 預 算 審 議 期 間, 請 主 計 室 同 仁 隨 時 留 意 預 算 遭 通 案 刪 減 或 附 帶 決 議 涉 及 經 費 可 動 支 等 情 形, 俾 供 辦 理 經 費 審 核 與 管 控 之 依 據 六 主 計 室 承 辦 人 員 應 隨 時 注 意 相 關 法 規 行 政 規 則 及 解 釋 令 函 有 無 新 增 或 修 訂 相 關 法 令 一 會 計 類 : ( 一 ) 會 計 法 ( 二 ) 內 部 審 核 處 理 準 則 ( 三 )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 四 ) 各 機 關 員 工 待 遇 給 與 相 關 事 項 預 算 執 行 之 權 責 分 工 表 ( 五 )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 六 )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及 處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七 )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國 內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費 用 補 助 要 點 ( 八 )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 九 )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交 通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 十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編 訂 之 支 出 標 準 及 審 核 作 業 手 冊 ( 十 一 )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二 審 計 類 : ( 一 ) 審 計 法 ( 二 ) 審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三 其 他 類 : ( 一 )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相 關 子 法 ( 二 )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 三 ) 機 關 主 會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 四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所 訂 相 關 規 範 及 函 釋 ( 五 )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 六 ) 教 育 部 及 所 屬 機 關 學 校 辦 理 各 類 會 議 訓 練 講 習 與 研 討 會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及 改 進 方 案 辦 理 方 式 一 業 務 單 位 提 出 經 費 動 支 請 購 案, 應 敘 明 計 畫 經 費 來 源 計 畫 辦 理 期 程, 另 檢 附 相 關 計 畫 書 經 費 明 細 表 及 契 約 草 案 等 供 核, 並 上 網 登 錄 購 案 二 經 費 動 支 倘 須 由 其 他 單 位 經 費 共 同 分 攤 辦 理 者, 應 先 簽 會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同 意, 採 購 案 需 先 簽 會 總 務 處, 出 差 鐘 點 費 人 員 進 用 待 遇 等 應 先 簽 會 人 事 室 採 購 事 項 則 應 決 定 採 購 方 式, 再 送 主 計 室 辦 理 三 主 計 室 審 核 有 無 預 算 可 供 支 應 計 畫 內 容 與 預 算 所 定 用 途 或 範 圍 相 符 8

相 關 表 格 已 簽 會 相 關 單 位 如 有 不 符 者, 先 洽 請 原 申 請 單 位 修 正, 無 法 即 時 改 正 者, 則 簽 註 意 見 退 回 原 申 請 單 位 四 簽 案 經 主 計 室 審 核 通 過 後, 至 預 算 執 行 管 制 系 統 控 管 預 算, 依 行 政 程 序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准 予 動 支 經 費 一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財 產 ( 物 品 ) 請 購 ( 修 ) 單 二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各 項 活 動 經 費 申 請 單 三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國 內 出 差 請 示 單 9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經 費 動 支 申 請 之 審 核 作 業 流 程 圖 二 經 費 動 支 申 請 審 核 作 業 流 程 開 始 業 務 單 位 提 出 動 支 經 費 申 請 ( 簽 案 上 網 登 錄 請 購 ) 需 要 簽 會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簽 會 相 關 單 位 採 購 事 項 決 定 採 購 方 式 主 計 室 審 核 預 算 來 源 用 途 別 並 至 預 算 執 行 管 制 系 統 控 管 預 算 有 無 預 算 用 途 支 給 標 準 與 規 定 相 符 簽 註 意 見 退 回 原 申 請 單 位 A 10

A 校 長 核 定 核 准 准 予 動 支 經 費 結 束 11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經 費 撥 款 核 銷 之 審 核 作 業 承 辦 人 員 組 員 2968-4131( 分 機 512) 佐 理 員 2968-4131( 分 機 511) 相 關 單 位 各 處 室 起 訖 時 間 每 年 1 月 至 12 月 ( 經 常 性 業 務 ) 注 意 事 項 一 主 計 室 承 辦 人 員 依 政 府 機 關 內 部 審 核 之 各 種 相 關 法 規 規 則 準 則 辦 法 及 條 例, 辦 理 本 校 涉 及 經 費 動 支 之 申 請 審 核 撥 款 核 銷 與 預 借 案 件 之 各 項 內 部 審 核 作 業 二 提 醒 業 務 單 位 承 辦 人 員 應 本 崇 法 務 實 之 態 度 及 誠 信 原 則,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並 對 所 提 出 之 支 出 憑 證 ( 收 據 統 一 發 票 或 相 關 書 據 ) 之 支 付 事 實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三 主 計 室 承 辦 人 員 於 會 辦 經 費 動 支 等 案 件 時, 如 發 現 有 不 妥 ( 金 額 核 計 錯 誤 與 擬 動 支 科 目 之 用 途 不 符 預 算 已 無 餘 額 其 他 有 違 預 算 執 行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等 ), 應 先 洽 業 務 單 位 作 必 要 之 補 充 或 修 正, 若 必 須 提 出 意 見 者, 亦 應 力 求 具 體 明 確, 並 掌 握 辦 理 時 效, 另 亦 可 建 請 業 務 單 位 尋 求 其 他 可 行 之 替 代 方 案 因 應, 俾 利 政 策 或 業 務 之 推 展 四 主 計 室 承 辦 人 員 應 隨 時 注 意 相 關 法 規 行 政 規 則 及 解 釋 令 函 有 無 新 增 或 修 訂 相 關 法 令 一 會 計 類 : ( 一 ) 會 計 法 ( 二 ) 內 部 審 核 處 理 準 則 ( 三 )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 四 ) 各 機 關 員 工 待 遇 給 與 相 關 事 項 預 算 執 行 之 權 責 分 工 表 ( 五 )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 六 )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及 處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七 )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國 內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費 用 補 助 要 點 ( 八 )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 九 )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交 通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 十 ) 中 央 各 機 關 執 行 單 位 預 算 有 關 用 途 別 科 目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十 一 ) 行 政 院 主 計 處 編 訂 之 支 出 標 準 及 審 核 作 業 手 冊 ( 十 二 )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 十 三 )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會 計 制 度 ( 十 四 ) 本 校 差 旅 費 報 支 費 用 標 準 二 審 計 類 : ( 一 ) 審 計 法 ( 二 ) 審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三 其 他 類 : ( 一 )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相 關 子 法 ( 二 )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 三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所 訂 相 關 規 範 及 函 釋 ( 四 ) 主 計 法 規 輯 要 所 收 錄 之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方 式 一 動 支 經 費 單 位 或 總 務 處 檢 齊 相 關 原 始 憑 證 上 網 登 錄 請 購 系 統, 編 製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 付 款 用 ) 二 經 費 撥 付 若 屬 採 購 ( 財 物 勞 務 ) 案 件 者, 應 由 總 務 處 或 業 務 單 位 辦 理 驗 收 ; 非 屬 採 購 案 件 者, 則 先 簽 會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三 主 計 室 審 核 支 出 之 原 始 憑 證 及 執 行 程 序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如 有 不 符 者, 先 洽 請 原 申 請 單 位 修 正, 無 法 即 時 改 正 者, 則 簽 註 意 見 退 回 原 申 請 單 位, 對 於 收 據 統 一 發 票 或 支 出 證 明 單 不 符 者, 則 請 總 務 處 補 正 四 立 法 院 預 算 審 議 期 間, 依 國 教 署 主 計 室 提 供 預 算 遭 凍 結 刪 減 或 附 帶 決 議 涉 及 經 費 可 動 支 等 情 形 予 業 務 單 位, 俾 供 辦 理 經 費 審 核 與 管 控 之 依 據 五 經 費 撥 付 案 經 主 計 室 審 核 通 過, 依 行 政 程 序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壹 萬 元 以 上 者, 執 行 撥 ( 付 ) 款 作 業, 壹 萬 元 以 下 者, 執 行 零 用 金 支 付 作 業 12

相 關 表 格 ( 一 )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 二 )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支 出 證 明 單 ( 三 )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支 出 科 目 分 攤 表 ( 四 )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活 動 費 用 印 領 清 冊 ( 五 )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13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經 費 撥 款 核 銷 之 審 核 作 業 流 程 圖 開 始 動 支 經 費 單 位 或 總 務 處 檢 齊 相 關 原 始 憑 證 上 網 登 錄 請 購 系 統 編 製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 付 款 用 ) 屬 採 購 案 件 屬 採 購 案 件 ( 財 物 勞 務 ) 非 屬 採 購 案 件 審 核 已 辦 理 驗 收 相 關 單 位 會 簽 主 計 室 審 核 支 出 之 原 始 憑 證 及 執 行 程 序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校 長 核 定 簽 註 意 見 退 回 原 申 請 單 位 核 准 撥 ( 付 ) 款 作 業 流 程 ( 壹 萬 元 以 上 ) 零 用 金 支 付 作 業 流 程 ( 壹 萬 元 以 下 ) 結 束 14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收 入 款 項 帳 務 處 理 作 業 承 辦 人 員 組 員 2968-4131( 分 機 512) 佐 理 員 2968-4131( 分 機 511) 相 關 單 位 各 處 室 起 訖 時 間 每 年 1 月 至 12 月 ( 經 常 性 業 務 ) 注 意 事 項 一 收 入 科 目 名 稱 及 代 號 與 預 算 科 目 名 稱 及 代 號 相 符 二 款 項 所 屬 年 月 日 及 存 帳 帳 號 及 戶 名 正 確 三 出 納 單 位 開 立 收 款 收 據 自 行 收 納 款 項 統 一 收 據, 送 主 計 室 審 核 其 金 額 與 繳 款 書 金 額 一 致 四 編 製 記 帳 憑 證 時, 應 注 意 開 立 正 確 的 會 計 科 目, 其 與 收 據 之 資 料 ( 如 繳 款 人 摘 要 金 額 ) 相 符 五 收 款 收 據 應 即 時 處 理, 存 帳 日 期 與 收 款 日 期 最 多 保 管 5 日, 相 距 過 久 應 由 出 納 組 補 註 滯 存 原 因 六 每 月 結 帳 及 檢 核 會 計 報 告 中 各 式 表 報 相 關 會 計 科 目 之 金 額, 並 確 實 核 對 帳 載 公 庫 庫 款 之 正 確 性, 如 發 現 錯 誤 應 立 即 更 正 調 整 相 關 法 令 一 會 計 法 二 決 算 法 三 審 計 法 四 國 庫 法 五 國 庫 收 支 應 用 科 目 及 其 代 號 表 六 國 庫 收 入 退 還 支 出 收 回 處 理 辦 法 七 國 庫 法 施 行 細 則 八 審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九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會 計 制 度 十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財 務 收 支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十 一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收 取 學 生 費 用 辦 法 暨 補 充 規 定 十 二 教 育 部 主 管 國 立 及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雜 費 及 代 收 代 付 費 收 費 標 準 表 辦 理 方 式 一 出 納 單 位 收 納 各 項 收 入 款 項 並 開 立 收 款 收 據 或 自 行 收 納 統 一 收 據, 逐 日 送 主 計 室 二 出 納 單 位 編 製 自 行 收 納 統 一 收 據 入 帳 銷 號 簽 收 簿 交 至 主 計 室 主 計 室 按 月 追 蹤 收 據 未 銷 號 情 形 四 主 計 室 依 據 審 核 完 成 之 合 法 原 始 憑 證 編 製 收 入 傳 票 ( 記 帳 憑 證 ) 五 記 帳 憑 證 送 請 主 辦 會 計 及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簽 核 六 完 成 簽 核 之 記 帳 憑 證 送 出 納 單 位 執 行, 出 納 單 位 將 收 入 傳 票 登 錄 於 出 納 現 金 備 查 簿, 並 編 製 現 金 結 存 表 七 主 計 室 依 據 出 納 單 位 已 執 行 之 記 帳 憑 證 辦 理 過 帳 作 業 九 主 計 室 應 每 月 結 帳 對 帳 本 校 專 戶 存 款 部 分 由 出 納 單 位 與 台 銀 銀 行 專 戶 存 款 帳 戶 對 帳 單 核 對, 如 有 差 異, 由 出 納 單 位 編 製 專 戶 存 款 戶 差 額 解 釋 表 十 主 計 室 每 月 編 製 會 計 月 報, 每 年 七 月 編 製 半 年 結 算 報 告 十 一 主 計 室 將 記 帳 憑 證 依 不 同 之 來 源 ( 如 年 度 預 算 代 收 代 付 專 帳 委 辦 款 項 補 助 款 項 等 ), 且 為 便 於 日 後 查 閱, 依 照 傳 票 編 號 依 序 順 號, 連 同 後 附 原 始 憑 證 一 併 裝 訂 成 冊 保 管 備 查 十 二 主 計 室 列 印 會 計 簿 籍 裝 訂 備 查 相 關 表 格 一 自 行 收 納 統 一 收 據 二 自 行 收 納 統 一 收 據 入 帳 銷 號 簽 收 簿 三 會 計 系 統 產 生 收 入 傳 票 現 金 轉 帳 傳 票 各 式 月 報 半 年 報 表 格 四 註 冊 費 收 繳 統 計 表 15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收 入 款 項 帳 務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圖 開 始 出 納 單 位 開 立 繳 費 單 普 通 收 款 收 據 或 自 行 收 納 統 一 收 據 出 納 單 位 將 收 據 入 帳 銷 號 簽 收 簿 送 主 計 室 辦 理 審 核 主 計 室 審 核 通 過 編 製 收 入 傳 票 ( 記 帳 憑 證 ) 主 辦 會 計 簽 核 記 帳 憑 證 校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簽 核 記 帳 憑 證 A 16

A 出 納 單 位 根 據 收 入 傳 票 金 額 登 錄 出 納 現 金 備 查 簿, 並 編 製 現 金 結 存 表 主 計 室 執 行 記 帳 憑 證 過 帳 作 業 每 月 結 帳 對 帳 專 戶 存 款 部 分 由 出 納 單 位 對 帳 編 製 會 計 報 告 裝 訂 整 理 並 保 管 記 帳 憑 證 及 原 始 憑 證 列 印 會 計 簿 籍 結 束 17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支 出 款 項 帳 務 處 理 作 業 承 辦 人 員 組 員 2968-4131( 分 機 512) 佐 理 員 2968-4131( 分 機 511) 相 關 單 位 各 處 室 起 訖 時 間 每 年 1 月 至 12 月 ( 經 常 性 業 務 ) 注 意 事 項 一 編 製 記 帳 憑 證 時, 應 注 意 開 立 正 確 的 會 計 科 目, 其 與 支 付 案 件 之 資 料 ( 如 受 款 人 摘 要 金 額 ) 相 符 二 支 付 案 件 應 注 意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機 關 接 到 應 ( 待 ) 付 款 單 據 時, 除 緊 急 事 項 或 特 殊 因 素 外, 普 通 事 項 處 理 時 限 不 得 超 過 五 日 三 每 月 結 帳 及 檢 核 會 計 報 告 中 各 式 表 報 相 關 會 計 科 目 之 金 額, 並 確 實 核 對 帳 載 公 庫 庫 款 之 正 確 性, 如 發 現 錯 誤 應 立 即 更 正 調 整 相 關 法 令 一 會 計 法 二 決 算 法 三 審 計 法 四 審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五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會 計 制 度 六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財 務 收 支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七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及 處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辦 理 方 式 一 承 辦 單 位 彙 整 原 始 憑 證 送 主 計 室 二 主 計 室 依 據 相 關 規 定 審 核 支 付 案 件 三 主 計 室 依 據 審 核 完 成 之 合 法 原 始 憑 證 編 製 支 出 傳 票 四 支 出 傳 票 送 請 主 辦 會 計 及 機 關 首 長 或 授 權 代 簽 人 簽 核 五 完 成 簽 核 之 支 出 傳 票, 送 本 校 出 納 單 位 執 行, 出 納 單 位 依 主 計 室 所 開 立 之 支 出 傳 票, 簽 發 國 庫 專 戶 存 款 支 票, 用 印 後 辦 理 付 款 作 業 六 出 納 單 位 將 已 辦 理 付 款 作 業 之 支 出 傳 票 金 額 登 錄 出 納 現 金 備 查 簿, 並 編 製 現 金 結 存 表 八 主 計 室 依 據 出 納 單 位 已 執 行 之 記 帳 憑 證 辦 理 過 帳 作 業 九 主 計 室 每 月 結 帳 對 帳, 本 校 專 戶 存 款 部 份 由 出 納 單 位 與 台 灣 銀 行 公 庫 存 款 戶 對 帳 單 核 對, 如 有 差 異, 由 出 納 單 位 另 編 製 差 額 解 釋 表 十 主 計 室 每 月 編 製 會 計 月 報, 每 年 七 月 編 製 半 年 報 十 一 主 計 室 將 支 出 傳 票 按 照 編 號 依 序 順 號, 連 同 原 始 憑 證 裝 訂 成 冊 保 管 備 查 十 二 主 計 室 列 印 會 計 簿 籍 裝 訂 備 查 相 關 表 格 一 支 出 傳 票 二 會 計 系 統 產 生 各 式 月 報 半 年 報 表 格 18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支 出 款 項 帳 務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圖 開 始 承 辦 單 位 彙 整 原 始 憑 證 辦 理 經 費 請 撥 承 辦 單 位 檢 附 支 付 案 件 主 計 室 審 核 通 過 首 長 核 定 付 款 10,000 元 以 下 請 領 零 用 金 開 支 出 傳 票 送 校 長 核 章 結 束 出 納 單 位 執 行 付 款 作 業 A 19

A 出 納 組 根 據 支 出 傳 票 金 額 登 錄 出 納 現 金 備 查 簿, 並 編 製 現 金 結 存 表 主 計 室 執 行 記 帳 憑 證 過 帳 作 業 每 月 對 帳 結 帳 本 校 專 戶 存 款 部 份 由 出 納 組 對 帳 編 製 會 計 報 告 列 印 會 計 簿 藉 裝 訂 整 理 並 保 管 記 帳 憑 證 及 原 始 憑 證 結 束 20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決 算 帳 務 處 理 作 業 承 辦 人 員 組 員 2968-4131( 分 機 512) 佐 理 員 2968-4131( 分 機 511) 相 關 單 位 各 處 室 起 訖 時 間 每 年 10 月 至 翌 年 3 月 注 意 事 項 一 本 校 之 決 算 報 告 由 主 計 室 於 規 定 期 限 內 編 製 完 成 後, 送 交 國 教 署, 彙 編 成 教 育 部 單 位 預 算 決 算 報 告 層 轉 行 政 院, 本 流 程 作 業 係 指 本 校 主 計 室 辦 理 本 校 年 度 決 算 相 關 作 業 二 年 度 終 了 辦 理 及 編 製 決 算 報 告 事 涉 本 校 各 單 位, 且 必 須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故 應 明 定 各 項 作 業 期 間 的 截 止 日, 主 計 室 應 控 制 各 業 務 單 位 支 付 核 銷 轉 正 及 申 請 保 留 之 案 件 送 達 時 間 及 本 校 相 關 作 業 處 理 之 期 程, 俾 於 規 定 時 間 內 完 成 決 算 報 告 之 編 製 三 主 計 室 應 就 會 計 報 表 中 所 列 本 校 專 戶 存 款 部 分, 請 出 納 單 位 編 製 差 額 解 釋 表, 並 與 代 理 國 庫 銀 行 專 戶 存 款 對 帳 單 詳 細 核 對, 如 有 差 異, 應 立 即 查 明 原 因, 更 正 調 整 至 完 全 相 符 為 止 四 報 表 編 製 前 應 先 確 認 所 有 應 收 應 付 預 收 預 付 均 已 調 整 入 帳 五 主 計 室 編 製 決 算 報 告 時, 應 確 實 勾 稽 決 算 報 告 中 各 主 要 表 及 附 屬 表 間 相 關 會 計 科 目 金 額 之 正 確 正 六 決 算 數 應 與 12 月 份 月 報 一 致 相 關 法 令 一 預 算 法 二 會 計 法 三 決 算 法 四 審 計 法 五 國 庫 法 六 國 庫 法 施 行 細 則 七 審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八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九 中 央 政 府 總 決 算 編 製 要 點 十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財 務 收 支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十 一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及 處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十 二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會 計 制 度 辦 理 方 式 一 12 月 初 於 通 知 各 業 務 單 位, 應 積 極 辦 理 暫 付 款 核 銷 年 度 結 束 經 費 報 支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經 費 報 支 截 止 期 限 二 各 單 位 年 度 預 算 應 於 12 月 20 日 前 請 購 完 畢 三 12 月 31 日 前 各 單 位 應 將 當 年 度 欲 辦 理 支 付 或 核 銷 轉 正 之 案 件 送 達 會 計 室 辦 理, 出 納 單 位 收 納 當 年 度 各 項 收 入 以 12 月 31 日 為 截 止 日, 如 次 年 才 收 到 之 款 項 目, 均 列 為 次 年 度 之 收 入 四 出 納 單 位 將 12 月 31 日 前 收 納 之 各 項 收 入 所 開 立 之 收 據, 全 部 送 主 計 室 辦 理 審 核 及 掣 開 記 帳 憑 證 五 1 月 5 日 前 主 計 室 加 速 審 核 支 付 或 核 銷 轉 正 案 件 及 收 據, 繕 打 各 式 傳 票 等 記 帳 憑 證, 送 本 校 出 納 單 位 執 行 並 完 成 過 帳 作 業 六 確 認 所 有 收 支 皆 已 入 帳 ( 各 基 金 於 結 帳 前, 應 加 強 各 帳 目 所 有 預 收 預 付, 到 期 未 付 及 其 他 權 責 已 發 生 而 帳 簿 尚 未 登 記 事 項 之 整 理 紀 錄 ) 七 開 始 籌 編 決 算 報 告 中 各 式 書 表 及 彙 整 各 業 務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表 件 八 專 戶 存 款 與 代 理 國 庫 銀 行 專 戶 存 款 對 帳 單 詳 細 核 對, 如 有 差 異, 出 納 單 位 應 立 即 查 明 原 因, 編 製 差 額 解 釋 表, 更 正 調 整 至 完 全 相 符 為 止 九 1 月 15 日 前 主 計 室 編 製 12 月 份 會 計 月 報 及 決 算 報 告, 列 印 各 式 書 表, 確 實 勾 稽 會 計 報 告 中 各 主 要 表 及 附 屬 表 間 相 關 會 計 科 目 之 正 確 性 相 關 報 表 會 計 系 統 產 生 各 式 報 表 21

開 始 12 月 初 通 知 各 單 位, 年 度 結 束 經 費 報 支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及 經 費 報 支 截 止 期 限 各 單 位 年 度 預 算 應 於 12 月 20 日 前 請 購 完 畢 1. 各 單 位 應 將 當 年 度 欲 辦 理 支 付 或 核 銷 轉 正 之 案 件 送 達 主 計 室 辦 理 2. 出 納 單 位 收 納 當 年 度 各 項 收 入 截 止 日 3. 出 納 單 位 收 納 之 各 項 收 入 所 開 立 之 收 據, 全 部 送 主 計 室 辦 理 審 核 及 掣 開 記 帳 憑 證 (12/31 前 ) 主 計 室 加 速 審 核 及 繕 打 各 式 記 帳 憑 證, 送 本 校 出 納 單 位 執 行 及 完 成 過 帳 作 業 (1/5 日 前 ) 結 帳 前 應 依 權 責 發 生 制 整 理 記 錄, 開 始 籌 編 決 算 報 告 專 戶 存 款 與 台 灣 銀 行 公 庫 存 款 戶 對 帳 單 核 對, 如 有 差 異, 出 納 單 位 應 查 明 原 因, 編 製 差 額 解 釋 表, 更 正 調 整 至 完 全 相 符 過 帳 及 帳 務 整 理 編 製 12 月 份 會 計 報 告 及 決 算 報 告 結 束 22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申 請 預 借 經 費 及 辦 理 核 銷 轉 正 之 審 核 作 業 承 辦 人 員 組 員 2968-4131( 分 機 512) 佐 理 員 2968-4131( 分 機 511) 相 關 單 位 各 處 室 起 訖 時 間 每 年 1 月 至 12 月 ( 經 常 性 業 務 ) 注 意 事 項 一 主 計 室 承 辦 人 員 依 政 府 機 關 內 部 審 核 之 各 種 相 關 法 規 規 則 準 則 辦 法 及 條 例, 辦 理 本 校 涉 及 經 費 動 支 之 申 請 審 核 撥 款 核 銷 與 預 借 案 件 之 各 項 內 部 審 核 作 業 二 提 醒 業 務 單 位 承 辦 人 員 應 本 崇 法 務 實 之 態 度 及 誠 信 原 則, 辦 理 經 費 核 銷 作 業, 並 對 所 提 出 之 支 出 憑 證 ( 收 據 統 一 發 票 或 相 關 書 據 ) 之 支 付 事 實 真 實 性 負 責, 如 有 不 實, 應 負 相 關 責 任 三 主 計 室 承 辦 人 員 於 會 辦 經 費 動 支 等 案 件 時, 如 發 現 有 不 妥 ( 金 額 核 計 錯 誤 與 擬 動 支 科 目 之 用 途 不 符 預 算 已 無 餘 額 其 他 有 違 預 算 執 行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等 ), 應 先 洽 業 務 單 位 作 必 要 之 補 充 或 修 正, 若 必 須 提 出 意 見 者, 亦 應 力 求 具 體 明 確, 並 掌 握 辦 理 時 效, 另 亦 可 建 請 業 務 單 位 尋 求 其 他 可 行 之 替 代 方 案 因 應, 俾 利 政 策 或 業 務 之 推 展 四 主 計 室 承 辦 人 員 應 隨 時 注 意 相 關 法 規 行 政 規 則 及 解 釋 令 函 有 無 新 增 或 修 訂 相 關 法 令 一 會 計 類 : ( 一 ) 會 計 法 ( 二 ) 內 部 審 核 處 理 準 則 ( 三 ) 支 出 憑 證 處 理 要 點 ( 四 ) 國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務 基 金 會 計 制 度 ( 五 ) 各 機 關 員 工 待 遇 給 與 相 關 事 項 預 算 執 行 之 權 責 分 工 表 ( 六 )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 七 ) 國 外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 八 ) 公 款 支 付 時 限 及 處 理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九 )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國 內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費 用 補 助 要 點 ( 十 )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學 校 出 席 費 及 稿 費 支 給 要 點 ( 十 一 ) 軍 公 教 人 員 兼 職 交 通 費 及 講 座 鐘 點 費 支 給 規 定 ( 十 二 ) 中 央 各 機 關 執 行 單 位 預 算 有 關 用 途 別 科 目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 十 三 ) 各 機 關 聘 請 國 外 顧 問 專 家 及 學 者 來 台 工 作 期 間 支 付 費 用 最 高 標 準 表 ( 十 四 )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編 訂 之 支 出 標 準 及 審 核 作 業 手 冊 ( 十 五 ) 教 育 部 補 助 及 委 辦 經 費 核 撥 結 報 作 業 要 點 ( 十 六 ) 教 育 部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經 費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二 審 計 類 : ( 一 ) 審 計 法 ( 二 ) 審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 三 ) 審 計 機 關 審 核 團 體 私 人 領 受 公 款 補 助 辦 法 三 其 他 類 : ( 一 ) 政 府 採 購 法 及 相 關 子 法 ( 二 ) 政 府 採 購 法 施 行 細 則 ( 三 ) 機 關 主 會 計 及 有 關 單 位 會 同 監 辦 採 購 辦 法 ( 四 )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所 訂 相 關 規 範 及 函 釋 ( 五 ) 主 計 法 規 輯 要 所 收 錄 之 其 他 相 關 法 規 辦 理 方 式 一 各 單 位 申 請 預 借 經 費 之 審 核 作 業 部 分 : ( 一 ) 業 務 單 位 簽 報 擬 預 借 經 費 案, 應 敘 明 預 借 原 因, 至 會 計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登 錄, 註 明 預 定 收 回 或 轉 正 日 期, 並 簽 會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 二 ) 主 計 室 審 核 預 借 經 費 案 確 因 事 實 需 要 支 付, 且 於 預 算 內 容 契 約 所 定 範 圍 或 經 專 案 核 准 符 合 借 支 規 定 如 有 不 符 者, 先 洽 請 原 申 請 單 位 修 正, 無 法 即 時 改 正 者, 則 簽 註 意 見 退 回 原 申 請 單 位 23

相 關 表 格 ( 三 ) 簽 案 經 主 計 處 室 核 通 過, 依 行 政 程 序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由 業 務 單 位 上 網 請 購, 並 檢 附 簽 奉 核 准 文 件 及 借 款 申 請 單 送 主 計 室, 辦 理 撥 ( 付 ) 款 程 序 二 各 單 位 辦 理 預 借 經 費 核 銷 轉 正 之 審 核 作 業 部 分 : ( 一 ) 預 借 經 費 單 位 檢 附 原 始 憑 證 原 簽 奉 核 准 案, 至 會 計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編 製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 轉 帳 用 ), 簽 請 轉 正 ( 二 ) 主 計 室 審 核 支 出 之 原 始 憑 證 及 執 行 程 序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暨 支 出 項 目 與 原 預 借 經 費 內 容 相 符, 如 有 不 符 者, 先 洽 請 原 申 請 單 位 修 正, 無 法 即 時 改 正 者, 則 簽 註 意 見 退 回 原 申 請 單 位 計 畫 若 有 賸 餘 款 或 支 出 項 目 與 原 預 借 經 費 內 容 不 符 者, 依 經 費 收 回 規 定 收 回 繳 庫 ( 三 ) 經 費 核 銷 轉 正 案 經 會 計 室 審 核 通 過, 依 行 政 程 序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由 主 計 室 依 核 准 簽 呈 辦 理 預 借 經 費 核 銷 轉 正 ( 如 有 經 費 收 回 加 作 收 入 傳 票 ) 一 各 項 申 請 借 款 單 二 收 據 格 式 24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申 請 預 借 經 費 及 辦 理 核 銷 轉 正 之 審 核 作 業 流 程 圖 ( 一 ) 各 單 位 申 請 預 借 經 費 之 審 核 作 業 流 程 開 始 業 務 單 位 簽 報 預 借 經 費 並 至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登 錄 相 關 單 位 會 簽 需 要 簽 會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主 計 室 審 核 預 借 經 費 案 同 意 借 支 簽 註 意 見 退 回 原 申 請 單 位 校 長 核 定 核 准 業 務 單 位 檢 附 簽 奉 核 准 文 及 借 款 申 請 單 送 主 計 室 主 計 室 依 據 簽 奉 核 准 案 辦 理 撥 ( 付 ) 款 程 序 結 束 25

( 二 ) 各 單 位 辦 理 預 借 經 費 核 銷 轉 正 之 審 核 作 業 流 程 開 始 預 借 經 費 單 位 檢 附 原 始 憑 證 原 簽 奉 核 准 案 簽 請 轉 正 至 主 計 室 網 路 請 購 系 統 編 製 支 出 憑 證 粘 存 單 ( 轉 帳 用 ) 相 關 單 位 會 簽 需 要 簽 會 其 他 相 關 單 位 主 計 室 審 核 原 始 憑 證 及 執 行 程 序 符 合 相 關 規 定 計 畫 賸 餘 款 或 支 出 項 目 與 原 預 借 經 費 內 容 不 相 符 者, 依 經 費 收 回 規 定 收 回 繳 庫 簽 註 意 見 退 回 原 申 請 單 位 校 長 核 定 核 准 主 計 室 依 轉 正 簽 呈 辦 理 轉 正 ( 如 有 經 費 收 回 加 作 收 入 傳 票 ) 結 束 26

國 立 華 僑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差 旅 費 報 支 標 準 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7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01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訂 通 過 職 等 60 公 里 以 上 長 程 出 差 60 公 里 ~5 公 里 短 程 出 差 未 達 5 公 里 費 別 住 宿 費 雜 費 交 通 費 備 註 簡 任 薦 任 委 任 技 工 友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1800 以 下 1600 以 下 500 以 下 檢 檢 據 覈 實 列 支 檢 據 覈 實 列 支 據 覈 實 列 支 不 支 給 不 支 給 不 支 給 不 支 給 400 400 300 200 100 不 支 給 不 支 給 自 強 號 需 檢 自 強 號 需 1. 覈 實 報 支 ( 計 程 車 不 得 報 支 ) 據 核 銷 檢 據 核 銷 2. 若 業 務 需 要 搭 乘 飛 機 高 鐵 者, 餘 覈 實 報 支 覈 實 報 支 餘 覈 實 報 支 不 支 給 覈 實 報 支 須 事 前 簽 准, 並 檢 據 核 銷, 飛 機 加 附 登 機 證 存 根 1. 宜 蘭 苗 栗 ( 含 ) 以 北 地 區 以 當 日 往 返 為 原 則, 以 南 地 區 酌 給 ( 或 返 程 ) 路 程 : 臺 南 高 雄 屏 東 臺 東 等 地 區 開 會 時 間 逾 下 午 4 時 ( 含 ) 以 後 再 酌 給 返 程 半 日, 搭 乘 高 鐵 以 當 日 往 返 為 原 則 宜 蘭 羅 東 地 區 搭 乘 自 強 號 者 請 檢 據 核 銷 差 假 管 理 由 人 事 室 核 定, 主 計 室 依 人 事 室 核 定 天 數 核 支 旅 費 2. 學 校 指 派 執 行 一 定 任 務 或 代 表 學 校 出 席 各 項 會 議 者 以 公 差 辦 理 3. 奉 派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檢 討 會 觀 摩 會 說 明 會 等, 包 括 行 程 及 訓 練 等 期 間, 訓 練 機 構 已 提 供 住 宿 者, 僅 補 助 交 通 費, 未 提 供 住 宿 者, 比 照 出 差 旅 費 支 給 標 準 核 給 住 宿 費 交 通 費 4. 出 差 地 點 未 達 60 公 里, 因 業 務 需 要, 事 前 經 機 關 簽 准, 且 有 在 出 差 地 區 住 宿 事 實 者, 始 可 報 支 住 宿 費 5. 差 畢 15 日 內 檢 據 出 差 旅 費 報 告 表, 含 會 議 行 程 之 公 文 影 本, 及 相 關 書 據 報 請 核 銷 6. 本 標 準 係 依 照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103.7.7 頒 訂 之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及 有 關 規 定 修 訂 之, 未 盡 事 宜 遵 照 該 要 點 及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若 有 特 殊 需 要 應 事 前 簽 准, 遇 經 費 不 足 時 亦 得 打 折 支 付 之 7. 經 提 行 政 會 議 通 過, 陳 請 校 長 核 定 後 自 103 年 7 月 7 日 起 實 施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