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度提報修正

Size: px
Start display at page:

Download "103年度提報修正"

Transcription

1 壹 總 則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行 政 院 院 授 主 預 字 第 號 函 修 訂, 自 103 年 1 月 1 日 起 實 施 一 直 轄 市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之 執 行, 依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各 機 關 應 依 歲 入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及 計 畫 進 度 切 實 嚴 格 執 行, 並 適 時 以 成 果 或 產 出 達 成 情 形, 辦 理 計 畫 及 預 算 執 行 績 效 評 核 作 業, 以 作 為 考 核 施 政 成 效, 及 核 列 以 後 年 度 預 算 之 參 據 三 為 使 預 算 能 有 效 執 行, 各 機 關 業 務 研 考 人 事 主 計 等 權 責 單 位 應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辦 理 有 關 計 畫 進 度 之 規 劃 與 預 算 分 配 執 行 及 績 效 評 核 等 相 關 業 務 貳 預 算 分 配 四 單 位 預 算 內 除 第 一 預 備 金 及 專 案 核 准 動 支 各 款 外, 其 餘 均 由 各 計 畫 承 辦 單 位 依 法 定 預 算 數 額, 配 合 計 畫 預 定 進 度, 妥 為 規 劃 分 配, 並 編 製 歲 出 預 算 分 配 表, 及 就 每 一 計 畫 加 編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與 計 畫 配 合 表, 送 主 計 單 位 彙 辦 預 算 內 所 列 專 案 核 准 動 支 之 經 費, 於 編 造 歲 出 預 算 分 配 表 時, 僅 填 列 科 目 專 案 動 支 數 及 全 年 度 預 算 數, 不 作 預 算 分 配 及 免 編 造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與 計 畫 配 合 表, 俟 實 際 需 要 時 專 案 申 請 動 支 前 項 專 案 動 支 之 經 費 最 遲 應 於 年 度 終 了 前 一 個 月 循 序 申 請 辦 理 但 有 特 殊 情 況 逾 期 申 報 者, 得 敘 明 理 由 報 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辦 - 1 -

2 第 一 項 所 稱 專 案 核 准 動 支 各 款, 係 指 符 合 下 列 原 則 所 列 之 經 費 : ( 一 ) 具 統 籌 性 質, 須 俟 各 機 關 年 度 進 行 中 原 列 相 關 經 費 不 敷 時 方 得 動 支 者 ( 二 ) 具 預 備 金 性 質, 須 俟 有 發 生 各 項 天 然 災 害 需 予 救 助 或 復 建 時 始 得 動 支 者 ( 三 )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依 其 實 際 業 務 或 財 務 管 理 考 量 核 定 應 專 案 動 支 者 前 項 第 三 款 專 案 核 准 動 支 之 經 費 執 行 時, 應 符 合 衡 平 性 原 則, 如 有 涉 直 轄 市 縣 ( 市 ) 議 會 ( 以 下 簡 稱 議 會 ) 預 算 部 分, 應 事 先 與 其 溝 通 協 調 並 取 得 同 意 五 各 機 關 歲 入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歲 入 歲 出 預 算, 應 按 月 或 按 期 分 配, 每 三 個 月 為 一 期, 全 年 度 分 為 四 期 ( 二 ) 歲 入 預 算, 應 就 所 管 全 年 度 預 算 數, 考 量 可 能 收 起 之 時 間, 依 歲 入 來 源 別 各 級 科 目, 編 造 歲 入 預 算 分 配 表 ( 三 ) 歲 出 預 算 應 就 全 年 度 預 算 數, 配 合 計 畫 預 定 進 度, 編 造 歲 出 預 算 分 配 表,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妥 為 分 配 : 1 經 常 支 出 應 依 實 際 需 要 按 月 或 按 期 分 配 2 資 本 支 出 應 衡 酌 緩 急, 按 計 畫 實 施 進 度, 並 配 合 付 款 進 度, 適 時 覈 實 分 配 3 配 合 劃 帳 發 薪 作 業, 員 工 薪 津 預 算 ( 不 包 括 加 班 值 班 費 其 他 給 與 加 發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等 ) 除 元 月 份 分 配 在 當 月 外, 其 餘 月 份 分 配 在 各 該 月 份 之 上 個 月 加 發 年 終 工 作 獎 金, 應 分 配 在 農 曆 春 節 前 十 五 日 之 月 份 4 總 預 算 統 籌 支 撥 科 目 項 下 所 列 經 費 及 調 整 公 - 2 -

3 務 員 工 待 遇 準 備, 依 事 實 需 要,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或 各 權 管 機 關 ( 單 位 ) 統 籌 核 定 支 撥 5 各 機 關 預 算 內 所 列 汰 換 公 務 車 輛 經 費, 不 得 分 配 於 舊 車 使 用 年 限 屆 滿 月 份 之 前 6 各 基 金 年 度 預 算 所 列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庫 撥 款 填 補 短 絀, 應 於 該 管 機 關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內, 按 上 下 半 年 度 各 半 分 配 但 如 有 特 殊 理 由 需 要 者, 得 詳 細 敘 明 理 由, 提 前 分 配 ( 四 )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其 分 配 準 用 前 三 款 規 定 辦 理, 並 應 以 該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分 配 表 之 附 表 編 送 ( 五 ) 各 基 金 應 行 繳 庫 之 盈 餘 ( 賸 餘 ), 其 歲 入 分 配 預 算 之 編 列,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辦 理 : 1 營 業 基 金 : (1) 資 本 含 民 股 之 營 業 基 金, 悉 數 分 配 於 預 算 編 列 年 度 終 了 之 月 份 (2) 無 民 股 之 營 業 基 金, 依 以 前 年 度 盈 餘 部 分, 於 七 月 份 分 配, 當 年 度 盈 餘 部 分, 於 七 月 份 及 十 二 月 份 各 半 分 配 原 則, 列 入 各 該 月 份 歲 入 分 配 預 算 ; 前 述 七 月 份 分 配 解 庫 款, 於 半 年 度 結 算 時 如 因 發 生 虧 損 或 估 計 確 未 達 到 發 放 股 利 之 條 件 時, 得 洽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財 政 局 ( 財 政 處 財 政 稅 務 局 ) 以 下 簡 稱 財 政 局 ( 處 ) 免 繳 或 予 以 調 整, 並 通 知 該 管 審 計 機 關 及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主 計 處 以 下 簡 稱 主 計 處 (3) 各 營 業 機 構 以 當 年 度 預 算 盈 餘 轉 增 資 部 分, 應 分 配 於 當 年 度 最 末 一 個 月 - 3 -

4 (4) 各 基 金 繳 庫 盈 餘 分 配 預 算 之 編 製, 應 以 議 會 最 後 審 定 之 各 該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列 數 為 準 但 各 該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倘 未 能 於 辦 理 歲 入 分 配 預 算 時 審 定, 各 主 管 機 關 縣 ( 市 ) 政 府 處 局 會 室 ( 以 下 簡 稱 主 管 機 關 ) 應 先 行 照 總 預 算 暫 列 數 編 製, 俟 各 該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審 定 後, 再 依 規 定 程 序 照 議 會 最 後 審 定 數, 由 各 機 關 依 (1) (2) (3) 規 定, 修 改 其 分 配 預 算 據 以 執 行 (5) 財 政 局 ( 處 ) 於 年 度 進 行 中, 為 因 應 直 轄 市 縣 ( 市 ) 庫 調 度, 必 要 時, 得 會 同 主 計 處 及 基 金 主 管 機 關, 協 調 營 運 狀 況 良 好, 且 資 本 不 含 民 股 之 營 業 基 金, 就 其 分 配 預 算 酌 予 提 前 解 庫, 並 通 知 該 管 審 計 機 關 2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 (1) 各 基 金 年 度 預 算 所 列 現 金 解 庫, 應 依 以 前 年 度 賸 餘 部 分, 於 一 月 份 分 配, 當 年 度 賸 餘 部 分, 於 七 月 份 及 十 二 月 份 各 半 分 配 為 原 則 前 項 七 月 份 分 配 解 庫 款, 於 半 年 度 結 算 時 如 因 發 生 短 絀 或 估 計 年 度 賸 餘 較 預 算 減 少 時, 得 洽 商 財 政 局 ( 處 ) 免 繳 或 依 實 際 賸 餘 分 配 繳 庫, 並 通 知 該 管 審 計 機 關 及 主 計 處 (2) 財 政 局 ( 處 ) 於 年 度 進 行 中, 為 因 應 直 轄 市 縣 ( 市 ) 庫 調 度, 必 要 時, 得 會 同 主 計 處 及 基 金 主 管 機 關, 協 調 營 運 狀 況 良 好 基 金 之 管 理 機 關, 就 其 分 配 預 算 酌 - 4 -

5 予 提 前 解 庫, 並 通 知 該 管 審 計 機 關 六 各 機 關 分 配 預 算 尚 未 核 定 前, 需 支 用 經 常 支 出 預 算 時, 得 依 該 科 目 扣 除 專 案 動 支 後 數 額, 除 考 績 獎 金 及 加 發 工 作 獎 金 覈 實 支 付 外, 其 餘 按 全 年 度 歲 出 預 算 十 二 分 之 一 額 度 內 辦 理 支 付, 但 不 得 超 出 其 已 報 核 之 各 該 月 份 分 配 數 ; 其 資 本 支 出 預 算, 為 因 應 事 實 需 要 須 辦 理 支 用, 且 該 項 預 算 已 分 配 於 急 需 動 支 之 月 份, 得 函 請 財 政 局 ( 處 ) 先 行 支 付 七 各 機 關 預 算 未 及 於 規 定 期 限 審 議 完 成 前, 其 符 合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四 十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可 支 用 之 項 目, 需 辦 理 支 用 時, 得 依 實 際 需 要 扣 除 專 案 動 支 後 數 額, 編 列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暫 列 數 額 表, 函 送 主 計 處 財 政 局 ( 處 ) 據 以 辦 理 收 入 及 支 付 八 各 機 關 歲 入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應 於 法 定 預 算 發 布 七 日 內 編 送,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歲 入 分 配 預 算 應 送 由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後 送 財 政 局 ( 處 ) 秉 辦 局 ( 府 ) 函 核 定, 或 覆 核 再 轉 請 主 計 處, 或 逕 送 主 計 處, 秉 辦 處 ( 府 ) 函 核 定, 並 通 知 該 管 審 計 機 關 財 政 局 ( 處 ) 及 原 編 造 機 關, 暨 副 知 主 管 機 關 ( 二 )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應 送 由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後 轉 請 主 計 處 秉 辦 處 ( 府 ) 函 核 定, 並 通 知 該 管 審 計 機 關 財 政 局 ( 處 ) 及 原 編 造 機 關, 暨 副 知 主 管 機 關 ( 三 ) 已 核 定 之 施 政 計 畫 及 其 實 施 計 畫, 應 於 預 算 實 施 前 逕 行 送 達 該 管 審 計 機 關 九 各 機 關 歲 入 歲 出 預 算 如 有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四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由 議 會 決 議 所 定 之 附 加 條 件 或 期 限, 除 為 法 律 自 治 法 規 所 不 許 者 外, 應 按 其 條 件 或 期 限 辦 理 情 形, 妥 為 規 劃 分 配, 於 該 項 條 件 尚 未 成 就 或 期 限 - 5 -

6 尚 未 屆 滿 前, 應 暫 不 予 執 行, 並 儘 速 與 議 會 協 商 解 決 十 各 機 關 分 配 預 算 經 核 定 後, 機 關 內 部 作 業 如 有 設 置 分 支 計 畫, 或 按 計 畫 子 目 另 為 詳 細 分 配 之 必 要 者, 應 由 主 計 單 位 與 計 畫 承 辦 單 位 會 商 編 製, 陳 由 機 關 首 長 核 定 後 切 實 執 行 十 一 各 機 關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經 核 定 後, 應 切 實 執 行 如 有 未 依 照 預 定 工 作 進 度 完 成 或 原 定 歲 出 預 算 有 節 減 之 必 要 時, 得 將 已 核 定 分 配 或 以 後 各 期 分 配 數 之 一 部 或 全 部 列 為 準 備, 俟 有 實 際 需 要, 專 案 核 准 動 支 或 列 入 賸 餘 辦 理 十 二 各 機 關 於 年 度 進 行 中, 如 因 變 更 原 訂 實 施 計 畫 或 調 整 實 施 進 度 及 分 配 數 而 有 修 改 分 配 預 算 之 必 要 者, 應 由 計 畫 承 辦 單 位 提 出 具 體 資 料 及 理 由, 重 編 歲 出 預 算 分 配 表 及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與 計 畫 配 合 表 ( 並 於 表 上 註 明 第 X 次 修 改 字 樣 ) 送 主 計 單 位 簽 報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 但 執 行 期 間 已 過 之 分 配 預 算 應 不 再 調 整 歲 入 預 算 分 配 經 核 定 後, 除 因 追 加 ( 減 ) 預 算 必 須 配 合 修 改 外, 不 得 再 辦 理 分 配 預 算 修 改 第 一 項 修 改 表 之 編 送 核 定 及 通 知 程 序 與 分 配 預 算 同 參 預 算 執 行 十 三 各 機 關 應 切 實 控 制 預 算 之 執 行, 並 本 撙 節 原 則 支 用 經 費, 充 分 運 用 現 有 人 力, 節 約 使 用 水 電 油 料 ; 各 種 文 件 印 刷, 應 以 實 用 為 主, 力 避 豪 華 精 美 ; 各 種 節 令 慶 典 活 動, 不 得 舖 張 ; 不 得 辦 理 非 必 要 之 禮 品 採 購 及 聯 誼 餐 敘 ; 確 有 必 要 辦 理 之 訓 練 考 - 6 -

7 察 研 討 會, 亦 應 儘 量 節 省, 以 避 免 有 浪 費 消 化 預 算 之 情 事 各 機 關 執 行 預 算, 其 員 工 如 有 違 法 廢 弛 職 務 或 其 他 失 職 等 行 為, 致 政 府 財 物 或 聲 譽 遭 受 重 大 損 害 者, 除 依 公 務 員 懲 戒 法 公 務 人 員 考 績 法 等 規 定 懲 處 外, 相 關 人 員 財 務 責 任, 依 審 計 機 關 審 查 決 定 辦 理 十 四 各 機 關 採 購 各 種 公 務 車 輛, 應 依 各 年 度 直 轄 市 縣 ( 市 ) 鄉 ( 鎮 市 ) 預 算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 以 下 簡 稱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 所 定 公 務 車 輛 編 列 基 準 辦 理 前 項 編 列 基 準 已 含 該 車 輛 所 需 之 各 項 配 備 及 貨 物 稅, 各 機 關 辦 理 採 購 時, 不 得 逾 越 該 基 準 之 規 定 十 五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對 於 依 法 律 應 編 列 或 負 擔 之 經 費 應 如 數 執 行, 並 對 以 前 年 度 所 積 欠 之 款 項 積 極 清 理 償 還 十 六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對 於 中 央 限 定 用 途 之 補 助 款 應 專 款 專 用, 並 切 實 執 行 十 七 各 機 關 歲 入 預 算 應 依 法 切 實 收 納, 其 中 有 出 售 公 有 財 產 者, 如 市 價 高 於 預 算 時, 應 依 市 價 出 售 ; 所 有 預 算 內 之 超 收 及 預 算 外 之 收 入 應 一 律 解 庫, 不 得 逕 行 坐 抵 或 挪 移 墊 用 十 八 各 機 關 歲 出 預 算 中, 以 特 定 收 入 為 財 源 於 預 算 - 7 -

8 內 註 明 收 支 併 列 者, 其 歲 出 預 算 之 執 行, 應 視 歲 入 實 收 情 形, 嚴 加 控 制, 該 特 定 收 入 如 有 超 收, 除 報 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准 外, 不 得 超 支 ; 如 有 短 收, 其 支 出 以 已 實 現 之 收 入 數 為 限 甲 預 算 控 制 十 九 為 加 強 預 算 之 執 行, 避 免 發 生 進 度 嚴 重 落 後 及 經 費 鉅 額 保 留, 所 列 計 畫 於 編 定 預 算 案 後, 應 依 下 列 原 則 先 進 行 相 關 籌 劃 作 業 之 安 排 : ( 一 ) 延 續 性 計 畫 應 切 實 依 照 原 定 分 年 進 度 辦 理, 以 前 年 度 執 行 結 果 如 有 進 度 落 後 情 形, 應 積 極 檢 討 改 善 ( 二 ) 委 託 其 他 機 關 人 民 團 體 學 術 團 體 教 育 文 化 事 業 機 構 等 委 辦 事 項, 應 依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訂 定 之 委 託 研 究 計 畫 管 理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 除 特 殊 情 形 陳 由 機 關 首 長 核 准 外, 應 於 年 度 開 始 六 個 月 內 完 成 簽 約 手 續 ( 三 ) 所 需 土 地 如 須 向 有 關 機 關 辦 理 撥 用 者, 應 於 年 度 開 始 六 個 月 內 完 成 撥 用 手 續 ; 如 須 向 民 間 徵 購 者, 應 事 先 擬 訂 徵 購 進 度, 並 即 刻 進 行 徵 購 作 業, 舉 行 說 明 會 或 協 調 會, 或 與 土 地 所 有 人 進 行 洽 商 ( 四 ) 一 般 設 備 應 依 計 畫 期 程 完 成 訂 購 手 續 - 8 -

9 ( 五 ) 房 屋 建 築 等 一 般 營 繕 工 程 應 擬 訂 工 程 實 施 計 畫 時 程, 依 計 畫 期 程 完 成 細 部 設 計, 申 請 建 築 執 照, 開 始 辦 理 發 包 ( 六 ) 公 共 工 程 計 畫 應 擬 訂 工 程 實 施 計 畫 時 程, 妥 善 研 訂 分 標 及 招 標 策 略, 依 計 畫 期 程 完 成 設 計 並 開 始 辦 理 發 包, 其 可 分 段 或 分 項 辦 理 發 包 者, 並 宜 分 開 辦 理 同 時 進 行 ( 七 ) 對 鄉 ( 鎮 市 ) 之 補 助 款, 應 依 各 縣 政 府 所 訂 之 補 助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對 於 中 央 各 機 關 之 計 畫 型 補 助, 其 補 助 經 費 執 行 結 果 如 有 賸 餘, 其 賸 餘 應 依 中 央 對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政 府 補 助 辦 法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款 規 定 辦 理 前 開 補 助 計 畫 如 經 費 計 畫 修 正 為 不 須 中 央 補 助, 應 即 退 還 補 助 機 關 繳 回 國 庫 二 十 一 各 機 關 有 關 員 工 待 遇 福 利 獎 金 加 班 值 班 費 兼 職 費 及 國 內 外 出 差 旅 費 等 給 與 事 項, 應 由 各 相 關 權 責 單 位 依 照 各 機 關 員 工 待 遇 給 與 相 關 事 項 預 算 執 行 之 權 責 分 工 表 嚴 格 審 核, 其 執 行 標 準 並 應 依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二 十 二 各 機 關 編 列 之 特 別 費 及 文 康 活 動 費, 應 切 實 依 行 政 院 頒 標 準 及 支 用 規 定 覈 實 辦 理, 不 得 超 支 ; 縣 ( 市 ) 政 府 機 要 費 應 依 共 同 性 費 用 編 列 基 準 辦 理, 不 得 支 用 於 禮 金 奠 儀 接 待 饋 贈 便 - 9 -

10 餐 及 慰 問 經 費 ; 依 法 律 契 約 編 列 之 債 務 費 租 金 不 得 移 作 他 用 各 機 關 編 列 預 算 辦 理 政 策 宣 導, 應 明 確 標 示 其 為 廣 告 且 揭 示 辦 理 或 贊 助 機 關 單 位 名 稱, 不 得 以 置 入 性 行 銷 方 式 進 行, 並 確 實 依 預 算 法 第 六 十 二 條 之 一 執 行 原 則 辦 理 主 管 機 關 並 應 就 所 屬 機 關 之 執 行 情 形 加 強 管 理 二 十 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參 照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補 ( 捐 ) 助 預 算 執 行 應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就 補 ( 捐 ) 助 民 間 團 體 或 私 人 款 項 之 處 理 及 資 訊 公 開 等 事 項, 按 補 ( 捐 ) 助 事 項 性 質, 訂 定 明 確 合 理 及 公 開 之 作 業 規 範, 據 以 執 行 對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補 ( 捐 ) 助 業 務, 並 應 訂 定 管 考 規 定, 切 實 督 導 其 強 化 內 部 控 制 機 制 及 執 行 成 效 考 核 各 機 關 對 民 間 團 體 及 個 人 之 補 ( 捐 ) 助 經 費, 應 請 受 補 ( 捐 ) 助 對 象 檢 附 收 支 清 單, 以 及 原 始 憑 證 辦 理 結 報, 並 依 審 計 法 規 定 核 轉 ( 送 ) 審 計 機 關 審 核 但 有 特 殊 情 形, 須 由 受 補 ( 捐 ) 助 對 象 留 存 前 開 原 始 憑 證 者, 各 機 關 應 報 經 審 計 機 關 同 意, 得 憑 領 據 結 報, 免 附 送 有 關 憑 證 二 十 四 各 機 關 接 受 其 他 機 關 委 託 辦 理 事 項, 依 約 收 取 管 理 費 或 服 務 費, 其 當 年 度 或 最 近 五 年 內 任 一 年 度 受 託 總 案 件 之 可 收 取 管 理 費 或 服 務 費 總 數 達 新 臺 幣 一 千 萬 元 以 上 者, 應 按 委 託 事 項 性 質 就 收 取 方 式

11 支 用 項 目 或 範 圍 及 處 理 程 序 等 相 關 事 項 訂 定 收 支 管 理 規 範,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定, 並 副 知 主 計 處 二 十 五 工 程 發 包 節 餘 款, 除 符 合 原 工 作 計 畫 用 途, 並 經 專 案 報 奉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准 外, 一 律 不 得 動 支 乙 科 目 流 用 二 十 六 單 位 預 算 除 法 定 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統 籌 支 撥 之 科 目 及 第 一 預 備 金 外, 各 工 作 計 畫 ( 無 工 作 計 畫 者, 為 業 務 計 畫 ) 科 目 間 之 經 費 不 得 互 相 流 用 二 十 七 單 位 預 算 內 同 一 工 作 計 畫 之 用 途 別 科 目 經 費 遇 有 經 費 不 足, 得 由 其 他 有 賸 餘 之 用 途 別 科 目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流 用 : ( 一 ) 資 本 門 預 算 不 得 流 用 至 經 常 門, 經 常 門 得 流 用 至 資 本 門 ( 二 ) 各 計 畫 科 目 內 之 人 事 費, 不 得 自 其 他 用 途 別 科 目 流 入, 如 有 賸 餘 亦 不 得 流 出 ( 三 ) 除 第 二 款 之 規 定 外, 其 餘 各 一 級 ( 不 含 二 級 以 下 ) 用 途 別 科 目 間 之 流 用, 其 流 入 數 額 不 得 超 過 原 預 算 數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流 出 數 額 不 得 超 過 原 預 算 數 額 百 分 之 二 十 但 經 議 會 審 議 刪 除 或 刪 減 之 預 算 項 目 不 得 流 用

12 ( 四 ) 各 機 關 應 於 六 月 底 及 年 度 終 了 後 十 日 內 依 規 定 填 具 經 費 流 用 情 形 表, 併 入 六 月 及 十 二 月 份 會 計 報 告 分 送 主 管 機 關 該 管 審 計 機 關 主 計 處 及 財 政 局 ( 處 ) 丙 預 備 金 動 支 及 追 加 ( 減 ) 預 算 二 十 八 各 機 關 執 行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其 原 有 經 費 發 生 不 足 時, 得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動 支 該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內 之 第 一 預 備 金 但 經 議 會 審 議 刪 除 或 刪 減 之 預 算 項 目 與 金 額 所 有 超 過 統 一 規 定 標 準 及 不 合 法 令 規 定 非 屬 絕 對 需 要 之 支 出, 均 不 得 動 支 二 十 九 各 機 關 申 請 動 支 第 一 預 備 金 時, 應 專 案 敘 明 原 預 算 該 項 經 費 編 列 情 形 與 不 足 原 因, 並 附 具 申 請 動 支 第 一 預 備 金 數 額 表, 循 行 政 程 序 送 主 計 處 備 案 後 始 得 動 支, 並 由 主 計 處 秉 辦 處 ( 府 ) 函 通 知 動 支 機 關, 暨 副 知 主 管 機 關 該 管 審 計 機 關 及 財 政 局 ( 處 ) 三 十 各 機 關 有 合 於 預 算 法 第 七 十 條 各 款 情 事, 且 經 檢 討 年 度 預 算 相 關 經 費 確 實 無 法 容 納 時, 得 申 請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惟 動 支 時, 應 衡 酌 執 行 能 力, 避 免 於 年 度 結 束 申 請 保 留, 並 應 避 免 每 年 以 相 同 事 由 申 請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經 議 會 審 議 刪 除 或 刪 減 之 預 算 項 目 與 金 額 不 得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但 法 定 經 費 或 經 議 會 同 意 者,

13 不 在 此 限 三 十 一 各 機 關 請 求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應 依 下 列 程 序 辦 理 : ( 一 ) 各 機 關 應 敘 明 原 因 需 求 情 形 及 依 據 條 款, 於 完 成 內 部 審 核 程 序 並 報 經 主 管 機 關 審 核 確 為 業 務 必 需 及 符 合 規 定 後, 專 案 報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准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 二 ) 前 款 經 核 准 辦 理 之 案 件, 各 機 關 應 依 規 定 程 序 確 實 積 極 辦 理, 於 經 費 實 際 需 用 數 額 確 定 後, 營 繕 工 程 至 遲 於 簽 奉 核 准 日 起 三 個 月 內, 其 餘 項 目 至 遲 於 簽 奉 核 准 日 起 二 個 月 內, 檢 附 動 支 第 二 預 備 金 數 額 表 及 歲 出 計 畫 說 明 提 要 與 各 項 費 用 明 細 表, 陳 報 主 管 機 關 核 轉 主 計 處 秉 辦 處 ( 府 ) 函 核 定 後 始 得 動 支, 並 通 知 動 支 機 關, 暨 副 知 主 管 機 關 該 管 審 計 機 關 財 政 局 ( 處 ) 及 主 計 處 如 逾 上 述 申 請 分 配 期 限 則 視 同 註 銷, 又 該 註 銷 項 目 如 須 續 予 動 支, 則 應 另 案 報 核 三 十 二 各 機 關 執 行 年 度 預 算 時, 其 有 合 於 一 百 零 三 年 度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第 六 點 規 定 情 事 者, 得 專 案 敘 明 理 由 報 請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准 辦 理 追 加 歲 出 預 算 前 項 請 求 追 加 預 算 應 註 明 合 於 一 百 零 三 年 度 中

14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預 算 籌 編 原 則 第 六 點 何 款 之 規 定, 在 未 完 成 法 定 程 序 前, 除 依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墊 付 款 處 理 要 點 辦 理, 或 取 得 議 會 之 授 權 得 先 行 墊 付 者 外, 一 律 不 得 先 行 支 應 三 十 三 依 前 點 規 定 請 求 追 加 預 算,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追 加 預 算 所 需 經 費, 應 儘 先 在 本 單 位 預 算 內, 統 籌 設 法 追 減 一 部 分 經 費 充 作 財 源 無 法 自 行 籌 措, 必 須 另 行 追 加 歲 入 預 算 者, 應 先 洽 財 政 局 ( 處 ) 籌 妥 財 源, 始 得 辦 理 追 加 歲 出 預 算 ( 二 ) 請 求 追 加 ( 減 ) 預 算, 應 編 具 歲 出 歲 入 追 加 ( 減 ) 預 算 表, 檢 附 歲 出 計 畫 說 明 提 要 與 各 項 費 用 明 細 表 及 歲 入 項 目 說 明 提 要 與 預 算 明 細 表, 由 主 管 機 關 負 責 審 核, 認 係 確 屬 合 於 規 定, 於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函 示 期 限 內, 檢 同 原 表 送 達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核 辦,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丁 預 算 保 留 三 十 四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後, 各 機 關 本 年 度 或 以 前 年 度 歲 入 歲 出 款 項, 已 發 生 尚 未 收 得 之 收 入, 應 即 轉 入 下 年 度 列 為 以 前 年 度 應 收 款, 其 餘 須 經 核 准

15 保 留 始 得 轉 入 下 年 度 繼 續 處 理 之 收 入 連 同 已 發 生 尚 未 清 償 之 債 務 或 契 約 責 任 部 分, 均 應 填 具 申 請 表, 依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訂 定 之 申 請 歲 入 歲 出 保 留 案 件 審 核 作 業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奉 核 定 後, 始 得 轉 入 下 年 度 繼 續 處 理 前 項 歲 出 保 留 款 不 得 申 請 變 更 用 途, 亦 不 得 互 相 移 用 三 十 五 各 機 關 於 接 獲 保 留 核 定 後, 應 即 據 以 填 具 歲 入 歲 出 保 留 分 配 表 ( 歲 入 部 分 應 連 同 自 動 轉 入 下 年 度 之 應 收 款 ), 並 比 照 年 度 預 算 分 配 編 送 及 核 定 程 序 辦 理 預 算 分 配, 其 通 知 程 序 與 申 請 預 算 保 留 相 同, 歲 出 保 留 修 改 分 配 亦 同 三 十 六 歲 出 款 項 之 保 留 在 未 經 核 定 前, 如 有 依 契 約 或 規 定 必 須 於 一 定 期 間 內 支 付 者, 得 在 原 申 請 保 留 年 度 科 目 經 費 內 先 行 暫 付, 俟 保 留 申 請 與 分 配 核 定 後, 再 行 辦 理 轉 正 ; 如 申 請 之 保 留 案 件 未 奉 准, 或 僅 部 分 核 准 者, 其 已 支 付 或 溢 付 之 款 項, 應 由 各 支 用 機 關 負 責 收 回 三 十 七 會 計 年 度 終 了, 各 機 關 受 託 代 辦 經 費 未 支 用 數 須 於 下 年 度 繼 續 辦 理 者, 免 移 回 委 託 機 關, 並 應 由 受 託 機 關 將 有 關 資 料 檢 送 委 託 機 關 辦 理 預 算 保 留 事 宜 三 十 八 總 預 算 有 關 融 資 調 度 之 保 留, 由 財 政 局 ( 處 ) 簽 會 主 計 處 經 直 轄 市 縣 ( 市 ) 長 核 准 後, 保 留 轉

16 入 下 年 度 繼 續 執 行 三 十 九 經 中 央 核 定 應 用 於 災 害 復 建 工 程 之 災 害 準 備 金 ( 含 相 同 性 質 經 費 ), 於 年 度 終 了 未 執 行 部 分 應 專 案 辦 理 保 留 肆 執 行 績 效 四 十 為 使 各 機 關 之 各 項 施 政 計 畫 與 預 算 落 實 執 行, 並 具 成 效,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應 切 實 辦 理 施 政 公 共 建 設 及 預 算 執 行 績 效 評 估 作 業 四 十 一 為 落 實 施 政 計 畫 執 行, 提 升 管 理 績 效 及 施 政 品 質,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參 照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施 政 計 畫 管 制 作 業 要 點 及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施 政 計 畫 評 核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訂 定 相 關 規 範 據 以 辦 理 個 案 計 畫 之 評 核 四 十 二 為 提 升 計 畫 預 算 執 行 績 效, 各 機 關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就 各 項 計 畫 執 行 情 形 確 實 填 報 並 據 以 檢 討 改 善 : ( 一 ) 各 機 關 應 按 月 或 定 期 就 工 作 計 畫 實 際 執 行 進 度, 作 切 實 之 內 部 檢 討, 並 提 報 於 機 關 首 長 主 持 之 業 務 會 議, 以 追 蹤 各 機 關 計 畫 預 算 之 執 行 進 度 ( 二 ) 新 臺 幣 一 億 元 以 上 之 資 本 支 出 計 畫, 及 上 級 機 關 與 本 機 關 首 長 要 求 列 管 之 工 作 計 畫, 應 按 期 辦 理 實 際 進 度 與 預 定 進 度 之 差

17 異 分 析, 並 編 製 重 大 計 畫 預 算 執 行 績 效 分 析 表, 併 同 每 季 會 計 報 告 遞 送 相 關 機 關 及 主 管 機 關 ( 三 ) 有 關 年 度 資 本 支 出 計 畫 之 管 考 事 項 依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訂 定 之 管 考 作 業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伍 附 則 四 十 三 各 機 關 辦 理 經 費 流 用 動 支 預 備 金 或 追 加 ( 減 ) 預 算 案 件, 應 由 各 計 畫 承 辦 單 位 提 供 資 料, 送 由 主 計 單 位 依 規 定 辦 理 四 十 四 各 機 關 在 年 度 進 行 中, 對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及 計 畫 進 度 之 配 合 與 執 行, 應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檢 討, 適 時 提 出 改 進 意 見, 以 嚴 密 預 算 之 執 行 四 十 五 直 轄 市 縣 ( 市 ) 總 預 算 案 之 審 議, 未 能 依 法 定 期 限 完 成 時, 各 機 關 預 算 之 執 行, 應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四 十 條 第 三 項 及 參 照 中 央 政 府 或 依 直 轄 市 縣 ( 市 ) 所 訂 總 預 算 未 能 依 限 完 成 時 之 執 行 補 充 規 定 辦 理 四 十 六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審 視 歲 入 執 行 狀 況, 於 當 年 度 預 算 原 編 列 債 務 之 償 還 數 外, 增 加 還 本 數 額 四 十 七 依 本 要 點 規 定 需 編 製 之 各 種 書 表 及 格 式, 直 轄 市 部 分, 由 各 直 轄 市 主 計 處 自 定 之 ; 縣 ( 市 ) 部 分

18 , 由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定 之 四 十 八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執 行, 適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四 十 九 直 轄 市 縣 ( 市 ) 特 別 預 算 執 行, 除 法 規 另 有 規 定 外, 準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五 十 鄉 ( 鎮 市 ) 預 算 之 執 行, 準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五 十 一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項, 行 政 院 主 計 總 處 及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得 另 以 注 意 事 項 補 充 規 定 之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所 3 學 分 課 程, 及 兩 門 跨 領 域 課 程 共 6 學 分 以 上 課 程 學 生 在 修 課 前, 必 須 填 寫 課 程 修 課 認 定 表, 經 班 主 任 或 指 導 教 授 簽 名 後 始 認 定 此 課 程 學 分 ) 10. 本 規 章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學 位 95 年 訂 定 96 年 11 月 修 正 97 年 10 月 修 正 100 年 2 月 修 正 101 年 4 月 修 正 102 年 1 月 修 正 103 年 4 月 修 正 103 學 年 度 入 學 新 生 適 用, 舊 生 可 比 照 適 用 1. 研 究 生 須 於 入 學 後 第 二 學 期 開 學 前 選 定 指 導 教 授, 經 課 程 委 員 會 認 定 後 方 得 繼 續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ch07

Microsoft Word - ch07 五 本 要 點 補 助 款 之 請 撥 及 核 結,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 一 ) 補 助 經 費 由 本 署 直 接 撥 付 至 地 方 政 府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及 其 他 學 校 ( 二 ) 聯 絡 處 及 校 外 會 應 檢 附 收 據, 向 經 費 代 管 學 校 或 地 方 政 府 辦 理 核 銷, 原 始 支 出 憑 證 由 經 費 核 銷 單 位 留 存 備 查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Microsoft Word - 10100000191.doc 臺 灣 集 中 保 管 結 算 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辦 理 認 購 ( 售 ) 權 證 帳 簿 劃 撥 作 業 配 合 事 項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條 文 對 照 表 附 件 1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五 章 認 購 ( 售 ) 權 證 之 權 利 行 使 第 一 節 認 購 權 證 採 證 券 給 付 或 以 證 券 給 付 之 認 購 權 證 發 行 人 得 選

More information

1010327

1010327 核 算 加 計 利 息 滯 納 金 滯 納 利 息 規 定 及 計 算 範 例 各 稅 法 對 納 稅 義 務 人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大 多 有 加 徵 滯 納 金 加 計 利 息 之 規 定, 而 逾 期 與 否, 應 以 繳 款 書 所 填 載 之 繳 納 期 間 繳 納 期 限 或 限 繳 日 期 為 準 認 定 之 各 代 收 稅 款 金 融 機 構 對 於 逾 期 繳 納 稅 款

More information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校 長 遴 選 者 就 相 關 遴 選 事 項, 有 程 序 外 之 接 觸 遴 選 會 委 員 在 任 期 間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任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各 該 主 管 機 關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依 第 一 項 至 第 五 項 規 定 聘 ( 派 ) 委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學 績 效 考 評 辦 法 修 正 對 照 表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二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118431A 號 令 修 正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任 期 考 評 辦 法, 名 稱 並 修 正 為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校 長 遴 選 聘 任 及 辦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32D313035AABDC1D2A5ABA4CEBFA45FA5AB5FB3E6A6ECB977BAE2B0F5A6E6AD6EC2492DB56FA4E5AAFEA5F3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32D313035AABDC1D2A5ABA4CEBFA45FA5AB5FB3E6A6ECB977BAE2B0F5A6E6AD6EC2492DB56FA4E5AAFEA5F32E646F63> 壹 總 則 直 轄 市 及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一 直 轄 市 縣 ( 市 ) 單 位 預 算 之 執 行, 依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各 機 關 應 依 歲 入 歲 出 分 配 預 算 及 計 畫 進 度 切 實 嚴 格 執 行, 並 適 時 以 成 果 或 產 出 達 成 情 形, 辦 理 計 畫 及 預 算 執 行 績 效 評 核 作 業, 以 作 為

More information

102.6.30.xls

102.6.30.xls 之 二 資 產 負 債 權 益 展 開 表 102 年 6 月 30 日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資 產 會 計 項 目 展 開 項 目 現 金 及 約 當 現 金 75,497 75,497 存 放 央 行 及 拆 借 銀 178 178 同 業 透 過 損 益 按 公 允 價 值 衡 量 之 金 融 資 產 139,578 139,578 對 金 融 相 關 事 業 之 資 本 投 資

More information

簽 呈

簽      呈 台 新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台 新 投 (105) 總 發 文 字 第 00116 號 主 旨 : 本 公 司 經 理 之 台 新 亞 美 短 期 債 券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基 金 等 3 檔 基 金 ( 以 下 合 稱 本 基 金 ), 修 正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暨 配 合 修 正 公 開 說 明

More information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四 修 正 幼 兒 園 師 資 類 科 應 修 學 分 數 為 四 十 八 學 分, 並 明 定 學 分 數 抵 免 之 相 關 規 定 及 規 範 修 習 幼 兒 園 教 育 專 業 課 程 之 最 低 年 限 ( 修 正 條 文 第 五 條 ) 五 發 給 修 畢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證 明 公 告 及 送 達 教 育 部 公 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 教 師 ( 二 ) 字 第 1030167058A 號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幼 稚 園 及 托 兒 所 在 職 人 員 修 習 幼 稚 園 教 師 師 資 職 前 教 育 課 程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五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準 用 第 一 百 五 十 四 條

More information

BOT_BS_audited_96

BOT_BS_audited_96 資 產 1 0 3,343,286,709,539.29 2,697,567,620,133.77 645,719,089,405.52 23.94 流 動 資 產 11-12 8 1,045,693,236,706.49 943,992,407,407.67 101,700,829,298.82 10.77 現 金 110 8 17,472,077,610.79 23,418,517,459.20-5,946,439,848.41-25.39

More information

頁 1 / 8 法 規 名 稱 :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修 正 時 間 :97.1.16 第 一 條 ( 本 法 內 容 ) 公 務 人 員 之 俸 給, 依 本 法 行 之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法 所 用 名 詞 意 義 如 下 : 一 本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人 員 依 法 應 領 取 之 基 本 給 與 二 年 功 俸 : 係 指 各 職 等 高 於 本 俸

More information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江縣政府所屬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草案) 連 江 縣 中 小 學 兼 任 代 課 及 代 理 教 師 聘 任 補 充 規 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50012838 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70022418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1 日 連 教 學 字 第 0990001112 號 修 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More information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ir@abchina.com 2 AGRICULTURAL BANK OF CHINA LIMITED 1288 2016 2016 3 31 571 XIVA 13.09(2) 13.10B 1 1.1 1.2 2016 4 28 2016 5 2016 1414 1.3 1.4 1 2 2.1 A H 2.2 601288 1288 12 360001 360009 69 100005 86-10-85109619 86-10-85108557

More information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前 項 第 三 款 所 定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基 準, 如 附 件 一 第 七 條 驗 證 機 構 受 理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之 驗 證, 應 辦 理 書 面 審 查 實 地 查 驗 產 品 檢 驗 及 驗 證 決 定 之 有 機 農 產 品 及 有 機 農 產 加 工 品 驗 證 管 理 辦 法 (101.06.07 修 正 )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農 產 品 生 產 及 驗 證 管 理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用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生 產 廠 ( 場 ): 指 在 國 內 生 產 加 工 分 裝 或 流 通 有 機

More information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核定本)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核定本) 臺 北 市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執 行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府 授 主 公 預 字 第 10 5 30 0 44 2 00 號 函 修 正, 10 5 年 度 起 實 施 壹 總 則 一 臺 北 市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之 執 行, 除 法 令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二 為 使 各 機 關 單 位 預 算 能 有

More information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條 文 說 明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第 五 十 五 條 第 三 項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二 條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托 兒 所 及 幼 稚 園 改 制 幼 兒 園 辦 法 總 說 明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法 ) 業 於 一 百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制 定 公 布, 並 自 一 百 零 一 年 一 月 一 日 施 行, 依 本 法 第 五 十 五 條 規 定 : ( 第 一 項 ) 本 法 施 行 前 之 公 立 托 兒 所 幼 稚 園 或 經 政 府 許 可 設 立 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Microsoft Word - 教師待遇條例.doc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分 本 薪 ( 年 功 薪 ) 加 給 及 獎 金 第 三 條 本 條 例 所 稱 主 管 機 關 如 下 : 一 公 立 學 校 : ( 一 ) 國 立 學 校 為 教 育 部 ( 二

More information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七 獎 金 : 指 為 獎 勵 教 學 研 究 輔 導 與 年 度 服 務 績 效 以 激 勵 教 師 士 氣, 而 另 發 之 給 與 第 五 條 本 條 例 於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之 私 立 學 校 編 制 內, 依 法 取 得 教 師 資 格 之 專 任 教 師 適 用 之 第 六 條 轉 載 總 統 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400067391 號 茲 制 定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公 布 之 總 統 馬 英 九 行 政 院 院 長 毛 治 國 教 育 部 部 長 吳 思 華 教 師 待 遇 條 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公 布 第 一 條 教 師 之 待 遇, 依 本 條 例 行 之 第 二 條 教

More information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骨 折 別 日 數 表 1. 鼻 骨 眶 骨 ( 含 顴 骨 ) 14 天 11. 骨 盤 ( 包 括 腸 骨 恥 骨 坐 骨 薦 骨 ) 40 天 2. 掌 骨 指 骨 14 天 12. 臂 骨 40 天 3. 蹠 骨 趾 骨 14 天 13. 橈 骨 與 尺 骨 40 天 4. 下 顎 ( 齒 查 詢 本 公 司 資 訊 公 開 說 明 文 件, 請 上 本 公 司 網 站, 南 山 產 物 團 體 傷 害 保 險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給 付 ( 日 額 型 ) 附 加 條 款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傷 害 醫 療 保 險 金 日 額 保 險 金 ) 100.05.27(100) 美 亞 保 精 字 第 0097 號 函 備 查 101.08.08(101) 美 亞 保 精

More information

6-1-1極限的概念

6-1-1極限的概念 選 修 數 學 (I-4 多 項 式 函 數 的 極 限 與 導 數 - 導 數 與 切 線 斜 率 定 義. f ( 在 的 導 數 : f ( h 對 實 函 數 f ( 若 極 限 存 在 h h 則 稱 f ( 在 點 可 微 分 而 此 極 限 值 稱 為 f ( 在 的 導 數 以 f ( 表 示 f ( f ( 函 數 f ( 在 的 導 數 也 可 以 表 成 f ( 註 : 為 了

More information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3)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4) 商 法 典 ( 二 )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筆 試 科 目 如 下 : (1)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之 稅 務 知 識 及 (2) 商 法 典 ( 三 ) 考 試 範 核 數 師 暨 會 計 師 註 冊 委 員 會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及 重 新 批 准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計 員 之 考 試 規 章 根 據 十 一 月 一 日 第 72/99/M 號 法 令 核 准 之 會 計 師 通 則 第 四 條 第 三 款 之 規 定, 申 請 首 次 註 冊 為 註 冊 會 計 師 / 專 業 會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暨 發 行 人 證 券 商 證 券 交 易 所 會 計 主 管 進 修 機 構 審 核 辦 法 問 答 集 105 年 5 月 修 訂 一 會 計 主 管 之 定 義 ( 會 計 主 管 資 格 條 件 及 專 業 進 修 辦 法 第 2 條 ) ( 一 ) 何 謂 會 計 主 管? 證 券 交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6 月 17 日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問 答 集 一 證 券 商 於 98 年 9 月 28 日 前 經 本 會 核 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者 ( 辦 理 顧 問 諮 詢 業 務 ), 擬 依 新 修 正 證 券 商 辦 理 財 富 管 理 業 務 應 注 意 事 項 ( 以 下 簡 稱 注 意 事 項 ) 第 2 點 第

More information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壹、組織編制      代碼:C0101意見反映 項 目 編 號 DA14 金 門 縣 政 府 人 事 處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流 程 序 說 明 表 項 目 名 稱 教 師 敘 薪 標 準 作 業 承 辦 單 位 人 事 處 第 一 科 作 業 流 程 說 明 一 起 敘 : ( 一 ) 新 進 教 師 到 職 聘 任 後, 按 其 所 具 資 格 條 件 ( 以 學 歷 為 主 ), 依 公 立 各 級 學 校 教 職 員 敘 薪

More information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 第 4 項 ) 第 1 項 及 第 2 項 投 資 抵 減 之 適 用 範 圍 核 定 機 關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程 序 施 行 期 限 抵 減 率 及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由 行 政 院 定 之 行 為 時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及 第 4 項 分 會 議 錄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102 年 度 6 月 份 第 1 次 庭 長 法 官 聯 席 會 議 會 議 日 期 :102 年 6 月 4 日 相 關 法 條 : 促 進 產 業 升 級 條 例 第 6 條 第 2 項 第 4 項 ( 民 國 92 年 2 月 6 日 修 正 公 布 ) 公 司 研 究 與 發 展 及 人 才 培 訓 支 出 適 用 投 資 抵 減 辦 法 第 3 條 第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目      錄 目 錄 1. 收 回 本 年 度 經 費 1 ~ 2 2. 收 回 以 前 年 度 保 留 經 費 3 ~ 11 3. 新 舊 年 度 期 間 常 生 問 題 集 12 ~ 20 4. 收 款 收 據 錯 誤 之 問 題 集 21 ~ 22 歲 入 類 - 5. 轉 正 通 知 書 及 收 入 退 還 書 23 ~ 25 6. 其 他 26 ~ 26 7. 保 管 款 之 說 明 27 ~ 30 8.

More information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二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成 績 優 良 並 有 專 門 著 作 者, 得 聘 為 助 理 教 授 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其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曾 從 事 與 所 習 學 科 有 關 之 研 究 工 作 專 門 職 業 或 職 務 四 年 以 上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教 師 聘 任 升 等 評 審 辦 法 86 年 4 月 19 日 第 96 次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至 第 十 六 條 及 十 八 十 九 條 條 文 87 年 1 月 17 日 第 99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廿 八 條 條 文 並 刪 除 第 十 一 之 一 條 文 教 育 部 87 年 221 日 台 ( 八 七 ) 審 字 第 87008833

More information

???T????????

???T???????? 資 訊 王 資 料 可 於 相 關 網 站 查 詢 對 應 表 系 統 選 項 資 料 選 項 對 應 相 關 網 址 上 櫃 公 司 現 金 增 資 資 料 現 金 增 資 與 股 上 市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票 申 購 上 櫃 股 票 公 開 申 購 資 訊 http://www.twse.com.tw/ch/announcement/public.php 合 併 / 個 別 財 務

More information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議 事 規 範, 環 瑞 醫 投 資 控 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內 部 控 制 管 理 辦 法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Page 1 of 7 第 一 條 :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Microsoft Word - 發行CB轉換辦法_1030717_.doc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振 樺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行

More information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本 文 件 之 著 作 權 屬 台 灣 高 速 鐵 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所 有, 非 經 本 公 司 事 先 書 面 同 意, 不 得 以 任 何 電 子 機 器 影 印 紀 錄 或 其 他 方 式 重 製 儲 存 利 用 散 布 或 傳 送 目 次 章 節 名 稱... 頁 次 規 章 名 稱... 封 面 目 次 表... i 1.0 目 的... 1 2.0 範 圍... 1 3.0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Microsoft Word - _3_???????-Ch20140625_???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制 訂 及 修 正 紀 錄 一 本 規 則 初 版 於 2012 年 7 月 21 日 制 訂 二 本 規 則 第 一 次 修 訂 於 2013 年 6 月 29 日 三 本 規 則 第 二 次 修 訂 於 2014 年 6 月 25 日 綠 河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1 條 本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B0EAA5C1A470BEC7BB50B0EAA5C1A4A4BEC7AF5AAFC5BD73A8EEA4CEB1D0C2BEADFBADFBC342BD73A8EEB1F8A4E5B9EFB7D3AAED3936303230A14B>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修 正 總 說 明 現 行 國 民 小 學 與 國 民 中 學 班 編 制 及 教 職 員 員 額 編 制 準 則 ( 以 下 簡 稱 本 準 則 ) 係 於 九 十 四 六 月 二 十 三 日 修 正 發 布, 為 配 合 立 法 院 第 六 屆 第 三 會 期 第 五 次 會 議 決 議, 請 教 育 部 (

More information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修正對照表 漁 會 總 幹 事 遴 選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條 文 對 照 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 六 條 申 請 登 記 為 漁 會 總 幹 事 候 聘 人 者, 應 填 具 申 請 書, 並 檢 附 下 列 文 件 : 一 國 民 身 分 證 正 本 及 影 本 ( 正 本 經 核 對 無 誤 後 退 還 申 請 登 記 二 學 歷 證 件 正 本 及 影 三 經

More information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境 外 基 金 2016 AA/AD/AT/BA/BD/BT 月 份 除 息 日 2016 年 01 月 01 月 28 日 01 月 29 日 2016 年 02 月 02 月 26 日 02 月 29 日 2016 年 03 月 03 月 30 日 03 月 31 基 金 配 息 資 訊 聯 博 基 金 歷 史 配 息 及 報 酬 率 資 訊 境 外 基 金 ( 本 基 金 有 相 當 比 重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本 基 金 主 要 係 投 資 於 非 投 資 等 級 之 高 風 險 債 券 且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本 金 ) ( 基 金 之 配 息 來 源 可 能 為

More information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管 制 人 員 :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會 由 下 列 人 員 交 代 -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常 任 秘 書 長 ( 分 目 001 010 0 11 023 024 025 028 037 041 及 042) 公 司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6)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總 裁 ( 分 目 008) 土 地 註 冊 處 處 長 ( 分 目 009) 庫 務 署 署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4A4B5D8A448A5C1A640A94DB0EAB5F9A555ABD8BF76AE76B1F8A8D2B9EAAC49B2D3AB682E646F63>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實 施 細 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建 設 部 令 第 52 號 目 錄 一 九 九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第 一 章 第 二 章 第 三 章 第 四 章 第 五 章 總 則 考 試 注 冊 執 業 附 則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根 據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註 冊 建 築 師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69AD59ABC2A4BDA571B6C5B56FA6E6A4CEB56FA6E6A4CEC2E0B4ABBFECAA6B31303230363238>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發 行 及 轉 換 辦 法 一 債 券 名 稱 波 若 威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簡 稱 本 公 司 ) 國 內 第 一 次 無 擔 保 轉 換 公 司 債 ( 以 下 簡 稱 本 轉 換 公 司 債 ) 二 發 行 日 期 民 國 102 年 7 月 8 日 ( 以 下 簡 稱 發

More information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灣農產品生產追溯管理作業規範草案 臺 灣 農 產 品 生 產 追 溯 管 理 作 業 規 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41060266A 號 令 訂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農 糧 字 第 1051060592A 號 令 修 正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為 強 化 生 產 者 之 產 品 安 全 責 任, 發 給 臺 灣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Microsoft Word - Draft circular on Sub Leg  - 11 Apr (chi)_Traditional 檔 號 : (20) in EDB(SCR) 25/58/11 Pt.4 教 育 局 通 告 第 3/2012 號 2012 年 教 育 ( 修 訂 ) 規 例 2012 年 教 育 ( 豁 免 )( 提 供 非 正 規 課 程 的 私 立 學 校 )( 修 訂 ) 令 2012 年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條 例 ( 修 訂 附 表 1) 令 [ 注 意 : 本 通 告 應 交 ( a )

More information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公 職 人 員 財 產 申 報 法 (103.01.29 施 行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600035231 號 令 修 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09700002341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4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300011831

More information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代 理 人 者, 由 常 務 董 事 或 董 事 互 推 一 人 代 理 之 第 八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召 開 時, 總 經 理 室 應 備 妥 相 關 資 料 供 與 會 董 事 隨 時 查 考 召 開 董 事 會, 得 視 議 案 內 容 通 知 相 關 部 門 或 子 公 司 之 人 南 亞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範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董 事 會 修 正 通 過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之 規 定 訂 定 本 規 範, 以 資 遵 循 第 二 條 本 公 司 董 事

More information

1公告[1].rtf

1公告[1].rtf 內 政 部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發 文 字 號 : 台 內 役 字 第 1010830457 號 附 件 : 主 旨 : 預 告 修 正 免 役 禁 役 緩 徵 緩 召 實 施 辦 法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1 條 第 2 項 及 第 154 條 第 1 項 公 告 事 項 : 一 修 正 機 關 : 行 政 院 二 修 正 依

More information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修 課 特 殊 規 定 : 一 法 律 系 學 生 最 低 畢 業 學 分 128;101 學 年 度 修 讀 法 律 系 雙 主 修 學 生 應 修 畢 法 律 專 業 目 64 學 分 ( 限 修 習 本 校 法 律 系 開 設 課 程, 不 得 以 原 學 系 或 外 校 課 程 抵 免 - 法 律 學 系 學 士 班 基 礎 科 目 一 覽 表 101 學 年 度 入 學 學 生 適 用 科 目 名 稱 必 規 定 第 一 學 年 第 二 學 年 第 三 學 年 第 四 學 年 群 學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備 註 ( 先 修 科 目 ) 刑 法 ( 一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刑 法 ( 二 ) 群 3 3 基 礎 科 目 / 先 修 刑 法 ( 一 ) 刑 事

More information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教 師 相 關 ( 升 等, 依 業 務 需 002 交 通 管 科 評 鑑, 評 量, 徵,C031, 聘, 各 項 考 試 委 C051,C054, 員, 通 訊 錄 等 ),C057, C058,C063 各 項 會 議 紀 錄 依 業 務 需 C001,, 002,130 交 通 管 科 ( 個 資 檔 案 名 稱 保 有 依 據 個 資 類 別 特 定 目 的 保 有 單 位 教 職 員 業 務 聯 絡 資 料 ( 含 教 職 員 工 通 訊 錄 校 安 中 心 通 訊 錄 文 康 活 動 名 冊 ) 電 子 郵 件 管 業 務 需 C001 002 工 業 與 資 訊 管 各 類 申 請 表 相 關 資 料 ( 含 門 禁 磁 卡 申 請 表 汽 機 車 通 行 證 申 請 資 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C0B77CB9CEC5E9B05DB0C8B342B27ABFECAA6B31303030393233ADD7A5BFA4BDA747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C0B77CB9CEC5E9B05DB0C8B342B27ABFECAA6B31303030393233ADD7A5BFA4BDA7472E646F63> 名 稱 : 社 會 團 體 財 務 處 理 辦 法 (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修 正 )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1 條 本 辦 法 依 人 民 團 體 法 第 六 十 六 條 規 定 訂 定 之 第 2 條 社 會 團 體 之 財 務 處 理,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外, 依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他 行 政 命 令 與 本 辦 法 無 抵 觸 者, 仍 得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Microsoft Word - 立法會十四題附件.doc 附 件 一 公 務 員 資 歷 組 別 I. 資 歷 組 別 及 名 稱 資 歷 組 別 名 稱 1 無 需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2 中 學 會 考 證 書 第 一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的 第 二 組 : 需 要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五 科 及 格 並 具 相 當 經 驗 的 3 高 級 文 憑 及 文 憑 第 一 組 : 高 級 文 憑 第 二

More information

目 次 頁 次 一 總 說 明 ( 一 ) 概 況 1 ( 二 ) 工 作 計 畫 或 方 針 3 ( 三 ) 本 年 度 預 算 概 要 4 ( 四 )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果 概 述 5-6 二 主 要 表 ( 一 ) 收 支 營 運 預

目 次 頁 次 一 總 說 明 ( 一 ) 概 況 1 ( 二 ) 工 作 計 畫 或 方 針 3 ( 三 ) 本 年 度 預 算 概 要 4 ( 四 )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果 概 述 5-6 二 主 要 表 ( 一 ) 收 支 營 運 預 目 次 頁 次 一 總 說 明 ( 一 ) 概 況 1 ( 二 ) 工 作 計 畫 或 方 針 3 ( 三 ) 本 年 度 預 算 概 要 4 ( 四 ) 前 年 度 及 上 年 度 已 過 期 間 預 算 執 行 情 形 及 成 果 概 述 5-6 二 主 要 表 ( 一 ) 收 支 營 運 預 計 表 7 ( 二 ) 現 金 流 量 預 計 表 8 ( 三 ) 淨 值 變 動 預 計 表 9 三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Microsoft Word - IAS26_0106_\270\352\270\333__\272\364\255\266.doc)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委 員 會 於 1987 年 1 月 發 布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第 26 號 退 休 福 利 計 畫 之 會 計 與 報 導, 並 於 1994 年 重 新 編 排 格 式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理 事 會 於 2001 年 4 月 決 議, 依 據 舊 章 程 所 發 布 之 所

More information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30332EAAFEA5F3A440A142A447A142A454A142A57CA147BEC7A5CDB14DB77EC3D2B7D3BEC7B2DFA661B9CF2E786C73> 嶺 東 科 技 大 學 財 務 金 融 系 日 四 技 學 生 專 業 學 習 地 圖 02 年 6 月 28 日 0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財 務 金 融 系 課 程 委 會 議 通 過 名 稱 微 積 分 ( 一 ) 微 積 分 ( 二 ) 個 體 經 濟 學 商 業 套 裝 軟 體 ( 二 ) 應 用 統 計 學 ( 一 ) 期 貨 與 選 擇 權 國 際 - 管 理 學 保 險 學 商

More information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草案) 兆 豐 國 際 商 業 銀 行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為 建 立 本 公 司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及 強 化 管 理 機 能,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法 第 二 條 訂 定 本 規 則 本 公 司 董 事 會 之 主 要 議 事 內 容 作 業 程 序 議 事 錄 應 載 明 事 項 公 告 及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Microsoft Word - LCEWA01_090110_00066.doc 收 文 編 號 :1050000093 議 案 編 號 :1050115071001100 立 法 院 議 案 關 係 文 書 ( 中 華 民 國 41 年 9 月 起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印 發 院 總 第 703 號 政 府 提 案 第 10511 號 之 2 案 由 :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函, 為 修 正 犬 貓 及 偶 蹄 類 動 物 進

More information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 五 ) 財 務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六 ) 審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 七 ) 管 理 會 計 理 論 研 討 3 學 分 第 四 條 選 修 科 目 : ( 一 ) 數 量 方 法 3 學 分 ( 二 ) 財 務 會 計 專 題 研 討 ( 一 ) 3 學 分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101 年 9 月 19 日 101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第 2 次 系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章 訂 定 依 據 第 一 條 會 計 系 管 理 博 士 班 會 計 組 研 究 生 修 業 要 點 ( 以 下 簡 稱 本 修 業 要 點 ) 依 據 國 立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More information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七 條 本 行 對 於 下 列 事 項 應 提 董 事 會 討 論 : 一 公 司 之 營 運 計 畫 二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及 半 年 度 財 務 報 告 三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第 十 四 條 之 一 規 定 訂 定 或 修 正 內 部 控 制 制 度 四 依 證 券 交 易 法 凱 基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規 則 管 轄 單 位 : 董 事 會 秘 書 處 初 訂 日 期 :104.4.13 核 定 日 期 :104.4.13 第 一 條 為 建 立 本 行 良 好 董 事 會 治 理 制 度 健 全 監 督 功 能 提 升 董 事 會 之 運 作 效 率 及 決 策 能 力, 爰 依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董 事 會 議 事 辦

More information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2011 年 5 月 27 日 總 目 173- 學 生 資 助 辦 事 處 分 目 228 學 生 資 助 請 各 委 員 批 准 由 2011/ 12 學 年 起 推 行 有 關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的 改 善 建 議 問 題 香 港 中 學 文 憑 考 試 ( 下 稱 文 憑 考 試 ) 將 於 2011/ 12 學 年 首 次 舉 行 我 們 須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A5F3322D34BB4FA55FA5ABA5DFB1D0A87CA46ABEC7B1D0AE76B875A5F4BB50A4C9B5A5B5FBBC66BFECAA6BADD7A5BFB1F8A4E5B9EFB7D3AAED2E646F63> 第 一 條 本 辦 法 依 據 大 學 法 教 師 法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及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訂 定 之 第 五 條 本 校 新 聘 專 兼 任 各 級 教 師 應 具 有 教 育 人 員 任 用 條 例 規 定 之 資 格, 新 聘 專 任 講 師 如 未 具 講 師 證 書 者, 應 具 有 博 士 學 位 或 同 等 學 歷 證 書 新 聘

More information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一 業 務 內 容 本 公 司 依 郵 政 法 第 5 條 得 經 營 下 列 業 務 : 1. 2. 3. 4. 5. 6. 7. 1 6 單 位 : 新 臺 幣 千 元,% 99 98 5,486,746,426 100.00 5,318,734,633 100.00 3,039,301,167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中 華 郵 政 年 報 陸 營 運 概 況 38 41 43 44 48 53 54 55 56 57 58 58 59 60 61 一 業 務 內 容 ( 一 ) 郵 件 業 務 ( 二 ) 郵 件 運 送 ( 三 ) 儲 金 及 匯 兌 業 務 ( 四 ) 簡

More information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期交所規則、規例及程序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細 則 下 述 合 約 細 則 適 用 於 黃 金 期 貨 合 約 : 相 關 資 產 合 約 單 位 交 易 貨 幣 合 約 月 份 報 價 最 低 價 格 波 幅 立 約 成 價 立 約 價 值 持 倉 限 額 成 色 不 少 於 995 的 黃 金 100 金 衡 安 士 美 元 現 貨 月 及 下 兩 個 曆 月 集 團 行 政 總 裁 與 證 監 會 會 商 後 可

More information

一 百 零 四 年 度 桃 園 市 各 類 決 算 應 編 製 書 表 格 式 目 次 壹 各 機 關 編 製 單 位 決 算 或 其 分 決 算 之 書 表 格 式 1 貳 各 主 管 機 關 編 製 主 管 決 算 之 書 表 格 式 1 參 市 庫 主 管 機 關 編 製 融 資 調 度 決

一 百 零 四 年 度 桃 園 市 各 類 決 算 應 編 製 書 表 格 式 目 次 壹 各 機 關 編 製 單 位 決 算 或 其 分 決 算 之 書 表 格 式 1 貳 各 主 管 機 關 編 製 主 管 決 算 之 書 表 格 式 1 參 市 庫 主 管 機 關 編 製 融 資 調 度 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度 桃 園 市 各 類 決 算 應 編 製 書 表 格 式 桃 園 市 政 府 主 計 處 編 印 一 百 零 四 年 度 桃 園 市 各 類 決 算 應 編 製 書 表 格 式 目 次 壹 各 機 關 編 製 單 位 決 算 或 其 分 決 算 之 書 表 格 式 1 貳 各 主 管 機 關 編 製 主 管 決 算 之 書 表 格 式 1 參 市 庫 主 管 機 關 編

More information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2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特 殊 下 單 2121 證 券 簡 易 下 單 畫 面 說 明 1. 下 單 區 2. 個 股 行 情 資 訊 與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主 工 具 列 的 視 窗 搜 尋 器 直 接 輸 入 2111 2. 點 擊 主 選 單 證 券 專 區 下 單 一 般 下 單 2111 證 券 快 速 下 單 1. 點 擊 後, 可 選 擇 群 組 帳 號 或 單 一 帳 號, 選 擇 後 快 速 點 擊 滑 鼠 左 鍵 兩 下, 可 將 帳 號 完 成 登 錄 並 帶 入 視 窗 2. 點

More information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PROSPECT EXPLORATION 壹 前 言 20 90 066 第 9 卷 第 2 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專 題 研 究 法 律 與 法 制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探 析 中 國 大 陸 現 行 土 地 估 價 法 律 制 度 體 系 A Study on the Legal Framework of Real Estate Appraisal in China 蔣 國 基 * (Chiang, Kuo-chi) 香 港 鴻 裕 公 司 法 務 長 摘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流 動 股 票 買 賣 服 務 操 作 指 引 目 錄 項 目 內 容 頁 數 1 手 機 要 求 3 2 登 記 程 序 3 3 登 入 程 序 4 4 輸 入 買 賣 指 示 6 5 更 改 指 示 14 6 取 消 指 示 18 7 查 詢 股 票 結 存 21 8 查 詢 買 賣 指 示 23 9 更 改 密 碼 24 10 查 詢 股 價 及 指 數 26 11 切 換 語 言 及 登 出

More information

壹、總 則

壹、總  則 壹 總 則 一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公 務 統 計 方 案 ( 以 下 簡 稱 本 方 案 ) 依 據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組 織 條 例 統 計 法 統 計 法 施 行 細 則 各 級 政 府 及 中 央 各 機 關 統 計 範 圍 劃 分 方 案 及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訂 定 二 為 使 行 政 院 農 業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本 會 ) 暨

More information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在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從事商業行為審查原則 外 國 人 來 臺 申 請 創 業 家 簽 證 資 格 審 查 處 理 要 點 一 為 執 行 行 政 院 推 動 創 業 家 簽 證 之 規 劃 有 關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資 格 條 件 之 審 查,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外 國 人 申 請 創 新 創 業 居 留 簽 證 之 資 格, 由 投 資 審 議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經 濟 部 投 審 會 ) 會 商 相

More information

篇 考 績 察 事 條 例 有 關 額 外 給 與 考 績 獎 金 之 規 定 待 遇 俸 給 現 行 俸 給 及 各 項 加 給 危 勞 降 齡 退 休 具 有 危 險 及 勞 力 等 特 殊 性 質 職 務 降 低 退 休 年 齡 規 定 察 陞 遷 資 積 計 分 察 局 內 部 請 調 或 陞 職, 資 積 計 分 作 業 察 定 期 請 調 作 業 基 層 定 期 請 調 及 特 殊 困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BFFD33A6E6AC46B07CC0F4B9D2AB4FC540B870B8C9A755A5C1B6A1B9CEC5E9A142B6C7BCBDB443C5E9A4CEBEC7AED5B867B64FB77CAD70A8C6B0C8B342B27AAA60B74EA8C6B6B52E646F6378>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AAFEBFFD33A6E6AC46B07CC0F4B9D2AB4FC540B870B8C9A755A5C1B6A1B9CEC5E9A142B6C7BCBDB443C5E9A4CEBEC7AED5B867B64FB77CAD70A8C6B0C8B342B27AAA60B74EA8C6B6B52E646F6378> 申 請 須 知 附 錄 3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補 助 民 間 團 體 傳 播 媒 體 及 學 校 經 費 會 計 事 務 處 理 注 意 事 項 一 行 政 院 環 境 保 護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使 接 受 本 署 補 助 計 畫 或 活 動 之 民 間 團 體 傳 播 媒 體 及 學 校, 其 經 費 支 出 符 合 會 計 事 務 規 定 及 原 始 憑 證

More information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盒 )... 5 參 題 目 3: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晶 鑽 XO 醬 禮 盒 ).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管 理 師 行 動 電 子 商 務 規 劃 師 術 科 考 試 題 解 製 作 單 位 :TMCA 台 灣 行 動 商 務 運 籌 管 理 協 會 證 照 評 測 試 務 中 心 1 目 錄 壹 題 目 1: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玉 井 芒 果 乾 禮 盒 )... 3 貳 題 目 2: 新 增 商 品 ( 商 品 名 稱 為 紅 磚 布 丁 精 選 禮

More information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2 13 團 體 協 約 為 定 期 者, 其 期 限 不 得 超 過 多 少 年? 1 年 2 年 3 年 4 年 14 勞 資 雙 方 應 本 誠 實 信 用 原 則, 進 行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 對 於 他 方 所 提 團 體 協 約 之 協 商, 無 正 當 理 由 頁 次 :4-1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初 等 考 試 試 題 等 別 : 初 等 考 試 類 科 : 勞 工 行 政 科 目 : 勞 工 行 政 與 勞 工 法 規 大 意 考 試 時 間 : 1 小 時 座 號 : 注 意 : 本 試 題 為 單 選 題, 請 選 出 一 個 正 確 或 最 適 當 的, 複 選 作 答 者, 該 題 不 予 計 分 本 科 目 共 50 題, 每 題 2

More information

教育實習問與答:

教育實習問與答: 問 與 答 集 一 總 則 Q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的 類 別 有 那 幾 種? A1: 本 校 開 設 的 教 育 學 程 有 中 等 學 校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 取 得 國 中 高 中 高 職 等 教 師 資 格 ) 國 民 小 學 師 資 類 科 教 育 學 程 取 得 國 小 教 師 資 格 ) 二 修 習 對 象 與 資 格 Q1: 在 何 種 條 件

More information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奘大學 應用心理學系 玄 奘 大 學 應 用 心 理 學 系 研 究 所 碩 士 論 文 申 請 程 序 項 目 日 期 繳 交 資 料 遴 聘 指 導 教 授 一 提 論 文 題 目 及 論 文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書 需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一 ) 修 滿 超 過 一 半 的 學 分 (30 學 分 ) 或 ( 二 ) 所 有 必 修 課 已 修 過 ** 符 合 上 述 一 項 條 件 即 可 一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Microsoft Word - Articles_of_Incorporation_of_UMC_1606-c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中 華 民 國 一 五 年 六 月 七 日 第 一 章 總 則 一 五 年 股 東 常 會 修 訂 通 過 第 一 條 : 本 公 司 依 照 公 司 法 規 定 組 織 之, 定 名 為 聯 華 電 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第 二 條 : 本 公 司 所 營 事 業 如 下 : 一 積 體 電 路 二 各 種 半 導 體 零 組 件 如 混 成

More information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及 輔 導 ( 三 ) 科 學 資 賦 優 異 學 生 教 育 研 究 及 輔 導 ( 四 ) 鄉 土 性 科 學 教 材 之 研 發 及 推 廣 ( 五 ) 學 生 科 學 創 意 活 動 之 辦 理 及 題 材 研 發 3. 科 學 課 程 教 學 評 量 方 法 之 研 究 改 進 4. 數 所 有 條 文 法 規 名 稱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專 案 補 助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計 畫 申 請 作 業 要 點 ( 民 國 103 年 09 月 22 日 修 正 ) 一 依 據 :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 以 下 簡 稱 本 署 ) 為 執 行 中 小 學 科 學 教 育 白 皮 書,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目 的 : 加

More information

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三 Xl 年 11 月 l 日 甲 公 司 將 與 客 戶 的 應 收 帳 款 $700,000, 以 有 限 追 索 權 方 式 出 售 給 乙 銀 行, 甲 公 司 保 證 移 轉 的 應 收 帳 款 最 少 可 收 現 六 成,3 個 月 到 期 可 收 現 完 畢, 且 約 定 乙 銀 行 等 別 : 三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105 年 公 務 人 員 高 考 考 試 試 題 甲 申 論 題 部 份 一 甲 公 司 製 造 機 器 出 售,X7 年 初 將 一 台 帳 面 金 額 為 $1,140,000 之 機 器 出 租 予 乙 公 司, 租 期 4 年, 每 年 年 底 收 取 租 金 $400,000, 租 期 屆 滿

More information

PURPOSE

PURPOSE 檔 號 : HP 656/ 5/ 9 電 話 號 碼 : 2810 3615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函 第 5/201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函, 全 體 公 務 員 均 應 閱 讀 )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目 的 香 港 房 屋 協 會 已 宣 布 推 售 新 的 資 助 出 售 房 屋 項 目 單 位 該 項 目 是 一 項 公 共 房 屋 福 利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Microsoft Word - 會計學、中級會計學、會計學概要 一 會 計 學 適 用 考 試 名 稱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 務 人 員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特 種 考 試 地 方 政 府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原 住 民 族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財 稅 行 政 財 稅 行 政 財

More information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及 國 民 中 小 學 組 織 規 程 之 規 定 辦 理, 其 班 級 數 之 計 算 依 實 際 班 級 數 ( 幼 教 班 除 外 ) 四 捨 五 入 計 算 : 1. 十 二 班 以 下 者 : 得 置 教 師 兼 教 導 總 務 主 任, 教 師 兼 教 務 訓 育 組 長 各 一 人 2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修 正 對 照 表 修 正 規 定 名 稱 : 臺 北 縣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要 點 一 為 規 範 臺 北 縣 ( 以 下 簡 稱 本 縣 ) 所 屬 國 民 小 學 教 師 員 額 編 制 標 準 設 置 原 則 及 加 置 原 則,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縣 教 師 員 額 計 算 標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4D6963726F736F667420576F7264202D203130353032A15D3234A15EA4BBA142ADD7A5BFA175AA6BA978BFEEBFEFBFECAA6BA176> 臺 南 市 六 日 高 雄 市 八 日 屏 東 縣 八 日 宜 蘭 縣 四 日 花 蓮 縣 七 日 臺 東 縣 八 日 澎 湖 縣 十 九 日 東 沙 島 三 十 四 日 金 門 縣 三 十 日 連 江 縣 三 十 日 烏 坵 鄉 三 十 四 日 第 三 條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住 於 大 陸 地 區 或 港 澳 地 區 者, 其 在 途 期 間 均 為 三 十 七 日 再 審 當 事 人 居

More information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號:L/M(9) to HP 174(C) Pt IV 檔 號 :L/M (22) to HP 74 (C) Pt VIII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4 /206 號 ( 注 意 : 這 是 甲 級 傳 閱 通 告, 所 有, 包 括 正 在 休 假 或 不 在 本 港 的, 均 應 得 知 通 告 內 容 ) 公 務 員 房 屋 津 貼 目 的 本 通 告 公 布 居 所 資 助 津 貼 自 置 居 所 津 貼 租

More information

一、 資格條件:

一、 資格條件: 臺 灣 港 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新 進 人 員 甄 選 規 範 交 通 部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交 人 字 第 1025010095 號 函 核 定 交 通 部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300564431 號 函 核 定 修 正 交 通 部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交 授 港 總 人 字 第 10401620891

More information

投影片 1

投影片 1 職 工 福 利 稅 務 法 規 與 申 報 實 務 - 扣 繳 部 分 - 財 政 部 中 區 國 稅 局 大 智 稽 徵 所 綜 所 稅 股 陳 妤 甄 課 程 大 綱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職 工 福 利 委 員 會 相 關 扣 繳 實 務 相 關 解 釋 函 令 及 新 聞 稿 2 扣 繳 制 度 簡 介 扣 : 扣 繳 單 位 給 付 所 得 時, 將 所 得 人 應 繳 之 所 得 稅

More information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4D6963726F736F667420506F776572506F696E74202D20B2C431B860C2B2B3F82DC2BEB77EBEC7AED5B77CAD70BEC7BDD2B57BBAF5AD6EA65DC0B3B0EABBDAB77CAD70B7C7AB6828494652537329AE74B2A7A4C0AA522831303130393230292E707074205BACDBAE65BCD2A6A15D> 職 業 學 校 會 計 學 課 程 綱 要 因 應 國 際 會 計 準 則 (IFRSs) 差 異 分 析 報 告 人 : 陳 文 欽 101.9.20 教 材 依 據 教 育 部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課 綱 會 計 會 計 原 則 相 關 法 規 會 計 相 關 法 規 及 一 般 公 認 會 計 原 則 適 用 順 序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非 公 開 發 行 公 司 獨 資 合 夥 1.

More information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第 一 版 秘 書 處 Version 1.1 2010/12/31 2011/12/31 第 一 版 第 一 次 秘 聯 合 人 體 試 驗 委 員 會 Joint 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P-D-01 文 件 與 紀 錄 管 理 程 序 Documentation Management Procedure 標 準 作 業 程 序 的 版 本 說 明 : 制 定 者 版 本 編 碼 日 期 日 期 主 要 秘 書 處 Version 1.0 2010/12/31 2011/12/03

More information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理科技大學教師升等辦法 致 理 科 技 大 學 教 師 升 等 辦 法 104.8.28 104 學 年 度 第 1 次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第 1 條 本 校 為 辦 理 教 師 升 等, 特 依 據 教 育 部 訂 頒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審 定 辦 法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以 技 術 報 告 送 審 教 師 資 格 作 業 要 點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教 師 資 格 送 審 作

More information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全球資訊網-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 何 謂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投 資 人 如 何 買 賣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 一 ) 指 數 股 票 型 基 金, 是 指 在 證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買 賣, 以 追 蹤 證 券 交 易 所 設 計 或 同 意 編 製 之 標 的 指 數, 且 申 購 買 回 採 實 物 (ETF 表 彰 之 股 票 組 合 ) 及 依 據 證 券 投 資 信 託 契 約 規 定 方

More information

瑞興銀行

瑞興銀行 網 路 銀 行 基 金 服 務 系 統 - 查 詢 類 操 作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一 零 五 年 版 第 1 頁 目 錄 文 件 導 引 說 明... 3 壹 基 金 服 務 - 查 詢 類... 1 一 我 的 基 金 ( 含 使 用 者 風 險 等 級 )... 1 1.1 更 新 損 益... 2 二 基 金 往 來 明 細 查 詢 ( 含 配 息 )... 5 2.1 基 金 單 筆

More information

105高國租稅講義封面L03.cdr

105高國租稅講義封面L03.cdr 104 年 度 建 築 業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結 算 申 報 講 習 會 財 政 部 高 雄 國 稅 局 105 4 各 位 學 員 大 家 好, 好 康 逗 相 報 ( 本 局 網 址 :www.ntbk.gov.tw) 1. 本 局 電 子 報 會 員 高 雄 國 稅 局 - 稅 務 E 達 人 及 財 政 部 高 雄 國 稅 局 LINE@ 熱 情 招 募 中! 本 局 電 子 報

More information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屋 稅 的 稅 基 係 房 屋 現 值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5 條 參 照 ), 房 屋 現 值 之 計 算, 則 係 依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項 定 期 評 定 之 ( 房 屋 稅 條 例 第 11 條 參 照 ) 至 於 評 定 房 屋 標 準 價 格 的 相 關 事 案 合 併 審 查 及 合 併 審 定, 專 利 權 人 或 舉 發 人 如 就 其 合 併 審 定 結 果 不 服, 自 得 對 之 一 併 提 起 行 政 爭 訟, 亦 符 合 訴 訟 經 濟 原 則 四 如 果 決 定 無 論 何 種 情 形 均 採 甲 說 ( 第 1 類 判 決 ), 除 應 經 過 適 當 完 全 之 辯 論 外, 對 於 僅 有 部 分 請 求 項 不 具 可 專 利

More information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考選法規彙編目錄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公 ( 發 ) 布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75 年 1 月 24 日 總 統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24 條 中 華 民 國 84 年 1 月 28 日 總 統 令 修 正 公 布 第 10 條 條 文 中 華 民 國 88 年 12 月 29 日 總 統 (88) 華 總 ( 一 ) 義 字 第 8800310390 號 令 修 正 公 布

More information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宗 旨 6 宗 旨 是 確 保 香 港 的 年 青 人 有 機 會 接 受 均 衡 的 優 質 教 育, 以 應 付 未 來 生 活 和 工 作 上 的 挑 戰, 並 培 養 終 身 學 習 的 精 神, 不 斷 追 求 知 識, 充 實 自 己 簡 介 7 教 育 統 籌 局 在 這 綱 領 下 管 制 人 員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會 交 代 本 總 目 下 的 開 支 二 OO 二 至 O 三 年 度 預 算... 二 OO 二 至 O 三 年 度 的 編 制 上 限 ( 按 薪 級 中 點 估 計 的 年 薪 值 ) 相 等 於 由 二 OO 二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預 算 設 有 的 101 個 非 首 長 級 職 位, 增 至 二 OO 三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More information

PowerPoint 簡報

PowerPoint 簡報 程 序 一 : 系 科 自 我 適 性 定 位 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專 長 特 性 為 何? 1-1: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學 歷 專 長 特 性 情 形 1-2: 分 析 系 ( 科 ) 教 師 之 業 界 實 務 背 景 特 性 情 形 1-3: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專 長 背 景 經 驗 分 析 表 1-1: 已 完 成 系 ( 科 ) 教 師

More information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4D F736F F D20B14DAE61BEC7AACCABD8C4B3A657B3E6B8EAAEC6AE77ABD8B86DA4CEB0A3A657A740B77EAD6EC2492E646F63>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及 促 進 民 間 參 與 公 共 建 設 甄 審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More information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計 通 報 內 政 統 通 報 一 一 年 第 四 週 100 年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度 調 查 結 果 內 政 部 統 處 8 成 5 的 居 家 服 務 使 用 者 對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各 項 服 務 表 示 有 7 成 5 表 示 會 介 紹 他 人 使 用 有 接 受 居 家 服 務 所 提 供 的 協 助 洗 澡 協 助 換 穿 衣 服 協 助 吃 飯 協 助 起 床 站 立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Microsoft Word - 104身障四等-會計學 104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考 試 別 : 身 心 障 礙 人 員 考 試 等 別 : 四 等 考 試 類 科 : 財 稅 行 政 金 融 保 險 科 目 :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甲 公 司 X5 年 12 月 31 日 應 收 帳 款 帳 齡 分 析 表 如 下 : 帳 齡 期 間 金 額 預 估 回 收 率 未 到 期 $350,000 99%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Microsoft Word - Panal Paper_Overview _Chi_ 2016 年 4 月 18 日 會 議 討 論 文 件 立 法 會 CB(4)844/15-16(03) 號 文 件 立 法 會 公 務 員 及 資 助 機 構 員 工 事 務 委 員 會 公 務 員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退 休 辭 職 和 年 齡 分 布 概 況 目 的 本 文 件 就 公 務 員 的 整 體 編 制 實 際 員 額 人 手 流 失 和 年 齡 分 布 情 況 提 供 最 新

More information

2 評 價 人 員 之 資 格 比 較 中 國 大 陸 於 1995 年 以 全 國 性 統 一 考 試 的 公 平 機 制 建 立 資 產 評 估 師 執 業 資 格 制 度, 其 資 產 評 估 師 評 估 標 的 即 包 含 有 形 資 產 與 無 形 資 產,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其

2 評 價 人 員 之 資 格 比 較 中 國 大 陸 於 1995 年 以 全 國 性 統 一 考 試 的 公 平 機 制 建 立 資 產 評 估 師 執 業 資 格 制 度, 其 資 產 評 估 師 評 估 標 的 即 包 含 有 形 資 產 與 無 形 資 產,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其 兩 岸 專 利 評 價 制 度 之 比 較 及 結 論 歧 異 之 建 議 作 者 : 陳 政 大 1 評 價 準 則 之 比 較 中 國 大 陸 則 是 由 財 政 部 與 中 國 資 產 評 估 協 會 先 後 制 定 並 發 佈 17 項 資 產 評 價 準 則 規 範 ; 臺 灣 由 行 政 院 金 融 監 督 管 理 委 員 會 證 券 期 貨 局 指 示 財 團 法 人 中 華 民 國

More information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建置及除名作業要點部分條文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建 置 及 除 名 作 業 要 點 一 行 政 院 公 共 工 程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工 程 會 ) 為 提 升 政 府 採 購 評 選 委 員 會 專 家 學 者 建 議 名 單 資 料 庫 ( 以 下 簡 稱 本 資 料 庫 ) 之 專 業 性 及 公 正 性,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本 資 料 庫 中 之 專 家 學 者, 應 具

More information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駛 學 校 順 成 駕 駛 學 校 新 中 華 駕 駛 學 校 新 社 亮 汽 車 電 單 車 教 授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新 順 成 汽 車 駕 駛 學 校 及 新 福 利 駕 駛 學 校 有 限 公 司 其 中 除 新 福 利 只 提 供 輕 型 汽 車 ( 自 動 ) 教 學 課 駕 駛 學 校 收 費 調 查 發 佈 日 期 :2016 年 8 月 9 日 本 澳 近 年 有 不 少 消 費 者 報 讀 輕 型 汽 車 及 摩 托 車 駕 駛 課 程, 但 自 去 (2015) 年 起 本 澳 收 緊 對 輕 型 摩 托 車 的 技 術 規 格 審 批, 避 免 在 原 產 地 單 座 位 的 輕 型 摩 托 車 到 達 本 澳 後 可 申 報 為 兩 座 位, 使 不 少

More information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Microsoft Word - ATTCH4.docx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修 正 草 案 總 說 明 現 行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多 元 入 學 招 生 辦 法 ( 以 下 簡 稱 本 辦 法 ) 係 於 一 百 零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 訂 定 發 布, 教 育 部 於 一 百 零 三 學 年 度 實 施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為 使 十 二 年 國 民 基 本 教 育

More information

人员车辆入出管理办法-080429

人员车辆入出管理办法-080429 第 1 頁 共 10 頁 1. 目 的 凡 本 公 司 取 得 或 處 分 資 產, 均 應 依 本 程 序 之 規 定 辦 理 本 程 序 如 有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辦 理 之 2. 適 用 範 圍 及 用 詞 定 義 : 2.1 本 程 序 所 稱 資 產, 係 指 : 2.1.1 股 票 公 債 公 司 債 金 融 債 券 國 內 受 益 憑 證 海 外 共 同

More information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家加關愛在長青」計劃完成表現及評估報告 - 1 - - 2 - - 3 - - 4 - 註 一 一 般 義 工 : 任 何 人 志 願 貢 獻 個 人 時 間 及 精 神, 在 不 為 任 何 物 質 報 酬 的 情 況 下, 為 改 進 社 會 而 提 供 服 務, 時 數 不 限 ( 參 考 香 港 義 務 工 作 發 展 局 之 定 義 ) 註 二 核 心 義 工 : 由 於 建 立 社 會 資 本 所 重 視 的 是 網 絡 的

More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