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03行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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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陷 时 期 北 平 日 伪 的 金 融 体 系 及 掠 夺 手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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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及 主 要 政 治 因 素 关 于 朝 鲜 人 移 居 中 国 东 北 的 过 程 加 利 福 尼 亚 州 立 大 学 教 授 将 移 民 过 程 分 为 个 阶 段 即 第 一 阶 段 是 年 以 前 这 时 期 移 入 中 国 东 北 的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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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鱼菽之祭 春秋修其祖庙 士一庙 大夫三 以时有 门 与 行 礼记 月令 云 孟冬之月 天子 事于五祀 盖无出门之祭 今富者祈名岳 望山川 乃祈来年于天宗 大割祀于公社及门闾 腊先祖五 椎牛击鼓 戏倡%像 中者南居当路 水上云台 屠羊 祀 礼记 曲礼下 天子 祭五祀 岁遍 郑 杀狗 鼓瑟吹笙 贫者鸡

第 期 惠鹏飞 宋代招抚使始置时间与设置缘由考 营招抚 制 置 使 续 资 治 通 鉴 长 编 与 宋 史 均 有 营马 步 军 都 部 署 平 定 之 后 改 户 部 侍 郎 罢 政 记载 事 隆平集 也记载了赵昌言任参知政事 开宝七年十月 丁酉 以吴 越 王? 为 期间的使职情况 淳化四年参知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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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會 議 資 料 時 間 :104 年 1 月 20 日 下 午 2 時 地 點 : 本 校 國 際 會 議 廳 出 席 人 員.. 詳 如 另 附 簽 名 冊 主 席.. 羅 校 長 聰 欽 壹 103 學 年 度 第 1 學 期 期 初 校 務 會 議 紀 錄 決 議 事 項 執 行 情 形 : 編 號 提 案 內 容 提 案 單 位 決 議 事 項 承 辦 單 位 執 行 情 形 完 成 與 否 1 檢 送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組 織 及 運 作 要 點, 敬 請 討 論 秘 書 照 案 通 過 秘 書 已 執 行 完 成 2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行 事 曆, 敬 請 通 過 國 立 斗 六 家 商 學 生 3 編 班 及 轉 班 作 業 辦 法, 請 討 論 修 訂 國 立 斗 六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4 校 導 師 聘 任 及 導 師 制 度 實 施 要 點 部 分 條 文, 請 討 論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人 5 數, 是 否 比 照 上 學 年 度 置 委 員 11 人, 請 討 論 票 選 103 學 年 度 6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委 員 8 人 103 學 年 度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會 人 數, 是 7 否 比 照 上 學 年 度 置 委 員 11 人, 請 討 論 票 選 103 學 年 度 8 教 師 成 績 考 核 委 員 6 人 有 關 本 校 104 年 9 度 文 康 活 動 辦 理 方 式, 請 討 論 教 務 處 照 案 通 過 教 務 處 已 執 行 完 成 教 務 處 照 案 通 過 教 務 處 已 執 行 完 成 學 務 處 照 案 通 過 學 務 處 已 執 行 完 成 人 事 室 照 案 通 過 人 事 室 已 執 行 完 成 人 事 室 已 票 選 產 生 人 事 室 已 執 行 完 成 人 事 室 照 案 通 過 人 事 室 已 執 行 完 成 人 事 室 已 票 選 產 生 人 事 室 已 執 行 完 成 人 事 室 照 案 通 過 人 事 室 已 執 行 完 成 1

10 11 12 修 正 本 校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設 置 要 點, 請 討 論 教 育 部 均 衡 教 育 發 展 獎 勵 國 中 畢 業 生 升 學 當 地 高 中 職 獎 學 金 國 立 斗 六 家 商 補 充 規 定 ( 修 訂 ), 請 討 論 本 校 校 隊 運 動 人 才 選 訓 培 育 計 畫 草 案, 請 討 論 人 事 室 照 案 通 過 人 事 室 已 執 行 完 成 教 務 處 照 案 通 過 教 務 處 已 執 行 完 成 學 務 處 照 案 通 過 學 務 處 已 執 行 完 成 貳 主 席 報 告 : 參 各 處 室 報 告 : ( 一 ) 感 謝 張 素 寧 小 姐 在 教 務 處 多 年 的 貢 獻, 歡 迎 教 務 處 生 力 軍 彭 紀 芳 小 姐, 請 各 位 同 仁 多 予 協 助, 早 日 進 入 狀 況 ( 二 )1/14 校 內 轉 科 後, 一 年 級 各 科 缺 額 扣 除 特 教 生 得 減 免 人 數, 已 無 可 供 轉 學 名 額, 且 本 校 轉 學 辦 法 明 示, 寒 假 不 辦 理 轉 學 考, 故 今 年 寒 假 將 不 辦 理 轉 學 考 試 ( 三 ) 國 中 會 考, 是 高 中 職 端 每 年 一 定 要 承 接 的 大 活 動, 希 望 同 仁 把 它 當 成 學 校 的 例 行 活 動 之 一, 先 把 這 二 天 時 間 留 給 學 校, 國 中 會 考 業 務 主 要 負 責 人 員 是 教 務 主 任 及 設 備 組 長, 但 因 今 年 我 和 顏 組 長 都 有 國 三 的 孩 子, 基 於 迴 避 原 則, 正 式 文 件 上 不 會 有 我 們 的 名 字, 但 該 作 的 工 作, 我 們 都 不 會 推 辭, 也 請 斐 名 組 長 今 年 要 再 辛 苦 一 點 多 多 幫 忙 ( 四 ) 明 天 (1/21) 是 第 二 學 期 的 開 學 日, 雖 然 是 星 期 三, 但 舉 行 升 旗 典 禮, 請 校 長 於 升 旗 時 向 同 學 宣 達, 第 一 天 即 正 式 上 第 二 學 期 的 課 程, 並 且 開 始 上 第 八 節 輔 導 課 ( 五 ) 第 二 學 期 行 事 曆 於 12 月 份 行 政 會 議 後, 已 公 告 於 學 校 網 站, 後 因 5/23 增 加 在 校 生 專 案 丙 級 檢 定, 與 原 規 畫 之 園 遊 會 相 衝, 所 以 園 遊 會 改 至 5/30 ( 六 )103 學 年 度 本 校 優 質 化 計 畫, 共 獲 補 助 500 萬 元, 於 103 會 計 年 度 280 萬, 已 執 行 完 畢,104 會 計 年 度 補 助 220 萬 ; 各 位 同 仁 若 有 好 的 意 見 可 向 行 政 同 仁 建 議, 大 概 在 5 月 份 又 要 開 始 規 畫 104 學 年 度 的 優 質 化 計 畫 2

( 七 )103 學 年 度 本 校 均 質 化 計 畫, 共 獲 補 助 253 萬 元, 於 103 會 計 年 度 195 萬 元, 104 會 計 年 度 補 助 58 萬 元 ( 八 )104 學 年 度, 本 校 將 招 聘 國 文 廣 設 國 貿 科 正 式 教 師, 體 育 資 處 英 文 科 代 理 教 師 各 一 名 ( 九 )103 年 補 救 教 學 執 行 情 形 : (1) 暑 假 ( 針 對 會 考 待 加 強 的 新 生 舉 辦 ): 申 請 英 文 數 學 共 16 節, 合 計 10400 元, 參 加 人 次 有 22 人, 已 執 行 完 畢 (2) 學 期 中 (103-1): 申 請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176 節, 合 計 114400 元, 目 前 參 加 人 次 有 119 人, 共 開 設 了 國 英 數 共 72 節, 尚 有 結 餘 ( 十 )104 年 度 (103-2 暑 期 104-1) 共 申 請 352 節, 含 英 文 數 學, 申 請 經 費 總 共 228800 元 補 救 教 學 班 之 開 設 除 了 由 教 務 處 依 據 學 生 學 習 扶 助 方 案 補 助 要 點 開 設 補 救 教 學 班 之 外, 亦 鼓 勵 各 位 老 師 自 行 找 時 間 對 該 班 學 生 進 行 補 救 教 學 (6 人 即 可 開 班 ), 只 要 至 教 學 組 填 寫 申 請 單 即 可, 鐘 點 費 一 節 以 550 元 計 算 ( 一 ) 寒 假 即 將 開 始, 新 春 將 至, 在 此 向 各 位 同 仁 拜 個 早 年, 祝 福 大 家 新 春 愉 快 吉 羊 如 意 ( 二 ) 感 謝 全 體 同 仁 協 助 與 支 持, 學 務 處 各 項 業 務 均 能 順 利 進 行 ( 三 ) 本 校 教 育 儲 蓄 專 戶 103 年 帳 目 依 法 公 告 徵 信, 已 公 告 於 教 育 部 教 育 儲 蓄 專 戶 網 站, 收 支 明 細 頗 佔 篇 幅, 不 另 在 此 一 一 公 告 ( 四 ) 春 節 期 間 教 官 同 仁 掌 握 本 校 學 生 校 安 狀 況, 每 天 回 報 雲 林 縣 聯 絡 處, 確 實 掌 握 校 園 安 全 狀 況 ( 五 ) 寒 假 期 間 學 校 派 出 學 生 參 加 戶 外 活 動, 教 官 室 上 教 育 部 校 安 中 心 網 站 確 實 填 報, 並 宣 導 同 學 需 注 意 自 身 安 全 ( 六 ) 持 續 加 強 宣 導 學 生 生 活 教 育 禮 節 交 通 安 全 防 制 藥 物 濫 用 及 夜 間 十 點 以 後 及 上 學 期 間 勿 逗 留 網 咖, 寒 假 期 間 亦 然 ( 七 ) 本 校 國 樂 社 參 加 全 縣 音 樂 比 賽 高 中 職 絲 竹 樂 第 一 名, 將 於 今 年 代 表 雲 林 縣 參 加 全 國 賽, 感 謝 美 姿 老 師 及 外 聘 師 資 的 用 心 指 導, 希 望 有 好 成 績 寒 假 國 樂 營 屆 時 會 有 國 樂 社 學 生 到 校 活 動, 麻 煩 導 師 協 助 了 解 ( 八 ) 下 學 期 三 年 級 盡 量 不 安 排 週 會, 週 會 多 為 自 修, 請 各 位 導 師 配 合 督 導, 若 各 處 3

室 欲 利 用 此 時 段, 請 與 班 級 導 師 聯 繫, 留 給 三 年 級 同 學 衝 刺 複 習 的 時 間 ( 九 ) 訓 育 組 及 體 育 組 衛 生 組 共 提 兩 個 優 質 化 方 案, 均 能 依 時 執 行, 希 望 帶 給 本 校 學 生 健 康 多 樣 的 社 團 體 育 健 康 活 動 ( 十 ) 本 年 度 晚 自 習 參 加 人 員 期 初 報 名 138 人, 期 末 仍 持 續 者 有 128 人, 提 供 有 需 要 的 學 生 一 個 合 適 的 讀 書 環 境, 成 效 良 好, 感 謝 賴 郁 文 周 軒 任 陳 鼎 允 顏 志 宏 洪 敦 信 吳 瓊 梅 陳 曉 芳 黃 宸 均 杜 怡 靜 劉 光 中 郭 明 宜 王 嘉 偉 楊 茜 如 蘇 仁 杰 高 蜀 慧 等 志 工 的 溫 馨 陪 伴, 下 學 期 還 請 學 校 同 仁 鼎 力 相 助, 陪 伴 本 校 子 弟 衝 刺 國 立 科 大 ( 請 向 學 務 處 賴 郁 文 報 名, 歡 迎 大 家 一 起 來 付 出!) ( 十 一 )103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本 組 各 項 體 育 活 動 預 計 辦 理 時 程 如 下, 1. 高 一 高 二 排 球 賽 及 羽 球 賽 預 定 於 104 年 4 月 13 日 至 4 月 25 日 辦 理 ; 2. 全 校 籃 球 賽 及 高 三 畢 業 班 排 球 賽 預 定 於 5 月 4 日 起 至 5 月 22 日 辦 理 ; 3. 全 校 游 泳 比 賽 定 於 6 月 17 日 辦 理 ( 十 二 ) 103 學 年 度 本 校 校 外 比 賽 獲 獎 如 下 1. 本 校 女 子 籃 球 隊 參 加 103 年 度 雲 林 縣 秋 季 縣 長 盃 籃 球 錦 標 賽, 獲 得 高 中 女 子 組 第 二 名 2. 本 校 田 徑 隊 參 加 103 年 度 雲 林 縣 秋 季 縣 長 盃 田 徑 錦 標 賽, 三 甲 廖 俊 宇 同 學 獲 得 高 男 400M 第 三 名 ; 二 乙 林 莉 庭 同 學 獲 得 高 女 跳 遠 第 三 名 3. 本 校 桌 球 隊 參 加 103 年 度 雲 林 縣 秋 季 縣 長 盃 桌 球 錦 標 賽, 獲 得 高 男 團 體 第 三 名 生 輔 組 : 1. 近 年 來, 青 少 年 藥 物 濫 用 問 題 日 益 上 升, 而 年 齡 層 有 向 下 延 伸 的 趨 勢, 令 許 多 家 長 相 當 憂 心, 因 此 教 育 部 推 動 紫 錐 花 運 動, 目 的 希 望 所 有 學 子 能 夠 遠 離 毒 品 危 害 在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防 制 工 作 中, 最 重 要 環 節 在 於 找 出 需 要 的 學 生, 協 助 遠 離 毒 品 危 害, 因 此 需 要 每 位 教 師 在 講 授 知 識 的 同 時, 藉 由 觀 察 學 生 言 行, 有 效 找 出 需 要 關 懷 的 學 生, 始 能 夠 獲 得 完 整 個 人 輔 導 與 幫 助, 請 老 師 協 助 調 查 特 定 人 員, 篩 檢 部 分 作 息 不 正 常 上 課 專 心 的 學 生 2. 防 治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教 師 工 作 簡 易 手 冊 區 分 為 7 篇, 其 中 觀 念 篇 行 為 表 徵 篇 學 生 常 見 濫 用 藥 物 種 類 篇 輔 導 篇 及 法 令 篇 可 提 供 相 關 資 訊 藉 以 輔 導 學 校 師 長 推 動 防 治 學 生 藥 物 濫 用 上, 有 基 本 的 認 知 及 正 確 的 觀 念, 而 另 外 的 輔 導 登 錄 篇 及 問 答 篇 則 提 供 各 學 務 處 及 師 長 可 熟 悉 相 4

關 法 令 與 作 業 程 序, 而 能 有 效 找 出 需 要 幫 助 的 學 子 有 需 要 手 冊 的 同 仁 可 以 向 教 官 室 索 取 影 本 ( 一 ) 綜 合 大 樓 興 建 案 業 已 在 103 年 12 月 9 日 完 成 招 標, 於 104 年 1 月 6 日 舉 行 開 工 動 土 典 禮, 將 於 近 日 和 施 工 廠 商 舉 行 開 工 前 協 調 會 討 論 後 續 工 程 事 宜 ( 二 )103 年 度 急 迫 性 補 助 工 程 - 高 壓 變 電 站 遷 移 及 實 習 大 樓 廁 所 整 修 已 完 成 驗 收 作 業 ( 三 )104 年 度 急 迫 性 需 求 -( 提 報 景 行 樓 廁 所 整 修 - 預 算 530 萬 -), 已 函 送 白 河 商 工 ( 四 )104 年 整 體 校 園 補 助 改 善 無 障 礙 環 境 案 擬 申 請 教 學 大 樓 無 障 礙 電 梯 及 圖 書 館 無 障 礙 電 梯 各 一 座 ( 五 ) 教 職 員 工 宿 舍 已 收 回 且 初 步 整 修 完 畢,103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可 提 供 同 仁 申 請 ( 六 ) 國 教 署 來 函 要 求 學 校 自 行 編 列 舊 學 生 宿 舍 ( 舊 一 舍 和 舊 二 舍 ) 拆 除 預 算 及 預 定 拆 除 時 程, 訂 於 105 年 10 月 份 拆 除 ( 七 ) 尚 未 繳 交 104 年 地 下 停 車 位 費 用 的 同 仁, 請 儘 快 到 出 納 組 繳 交 技 藝 訓 練 : ( 一 ) 本 學 年 度 全 國 家 事 及 商 業 類 科 技 藝 競 賽, 在 參 賽 同 學 及 指 導 老 師 辛 苦 的 努 力 下, 有 好 的 表 現, 本 學 年 度 成 績 如 下 : 103 學 年 度 國 立 斗 六 家 商 參 加 全 國 技 藝 競 賽 成 績 表 職 種 選 手 姓 名 科 別 獲 獎 指 導 老 師 全 國 名 次 教 具 製 作 幼 兒 保 育 團 體 第 一 陳 美 姿 第 1 名 教 具 製 作 彭 靖 綺 幼 兒 保 育 金 手 獎 陳 美 姿 第 3 名 教 具 製 作 張 綺 欣 幼 兒 保 育 優 勝 陳 美 姿 第 15 名 5

電 腦 繪 圖 朱 芸 廣 告 設 計 金 手 獎 王 嘉 偉 第 1 名 文 書 處 理 廖 政 怡 資 料 處 理 優 勝 劉 倩 如 第 19 名 網 頁 設 計 洪 慈 優 廣 告 設 計 優 勝 李 俊 奇 第 37 名 ( 二 )104 年 度 擬 參 加 全 國 技 藝 競 賽 職 種 有 商 業 廣 告 網 頁 設 計 文 書 處 理 電 腦 繪 圖 程 式 設 計 教 具 製 作 等 六 職 種, 請 各 職 種 訓 練 老 師, 儘 速 甄 選 正 選 手, 利 用 課 餘 加 強 訓 練 本 學 期 預 定 104 年 03 月 至 06 月 舉 行 資 處 科 廣 設 科 幼 保 科 校 內 技 藝 競 賽 技 能 檢 定 : ( 一 )104 年 度 在 校 生 商 業 類 科 及 工 業 類 科 丙 級 專 案 技 能 檢 定, 工 業 類 科 學 科 測 試 日 期 為 104 年 4 月 12 日, 本 校 廣 設 科 報 名 印 前 製 程 檢 定, 商 業 類 科 學 科 測 試 日 期 104 年 5 月 23 日 ( 星 期 六 ), 各 科 鼓 勵 學 生 積 極 準 備 參 與 檢 定, 並 請 任 課 教 師 多 給 於 學 生 加 強 指 導, 順 利 取 得 證 照 ( 二 )104 年 度 全 國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第 一 梯 次 報 名 日 期 1 月 06 日 至 1 月 15 日, 學 科 測 試 日 期 3 月 22 日 第 二 梯 次 報 名 日 期 5 月 5 日 至 5 月 14 日, 學 科 測 試 日 期 7 月 19 日 第 三 梯 次 報 名 日 期 9 月 1 日 至 9 月 10 日, 學 科 測 試 日 期 11 月 8 日, 請 同 仁 多 多 鼓 勵 學 生 參 加 檢 定 (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會 計 丙 級 等 ), 實 習 處 有 報 名 簡 章 出 售, 本 校 亦 設 為 學 科 試 場, 屆 時 敬 請 同 仁 協 助 有 關 試 務 工 作, 謝 謝 建 教 合 作 評 估 工 作 業 務 : ( 一 ) 學 校 承 辦 建 教 合 作 評 估 業 務, 將 邁 入 第 三 年, 量 大 繁 雜 的 業 務 感 謝 同 仁 們 的 支 持 與 協 助,104 年 度 有 關 工 作 時 程 及 業 務 尚 請 同 仁 們 鼎 力 協 助 ( 二 )104 年 度 評 估 作 時 程 規 劃 在 3 月 份 結 束, 考 核 業 務 預 定 於 6 月 份 結 束,9 月 份 開 始 辦 理 105 年 度 申 辦 業 務 說 明 會 議, 並 開 始 105 年 度 申 辦 作 業 各 科 業 務 : ( 一 ) 資 料 處 理 科 : 1. 資 處 科 三 年 級 參 加 全 國 乙 級 技 術 士 檢 定, 時 間 104/2/2~104/2/6, 地 點 : 大 成 商 工 為 提 高 檢 定 通 過 率, 於 104/1/28.29,104/2/2~104/2/4 早 上 9:00~12:00 開 放 電 腦 教 室 一 二 給 學 生 練 習 2. 資 處 科 預 定 於 第 二 學 期 3 月 初 辦 理 電 腦 技 能 基 金 會 中 英 文 打 字 檢 定 3. 為 選 拔 技 藝 競 賽 選 手, 資 處 科 預 定 於 第 二 學 期 3 月 中 辦 理 校 內 技 藝 競 6

賽, 組 別 有 文 書 處 理 及 程 式 設 計 組 4. 資 處 科 一 年 級 戊 己 庚 三 班 於 五 月 初 參 加 104 年 度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丙 級 技 術 士 即 測 即 評 即 發 證 檢 定, 地 點 在 大 成 商 工 屆 時 學 生 將 請 公 假 前 往 參 加, 受 到 影 響 的 任 課 老 師 請 多 包 涵 5.104 年 度 在 校 生 丙 級 技 術 士 網 頁 設 計 檢 定 預 計 6 月 中 旬 在 本 校 電 腦 教 室 舉 行, 屆 時 參 加 檢 定 班 級 ( 資 處 科 二 年 級 ) 將 有 部 分 課 程 受 到 影 響, 請 任 課 老 師 多 多 包 涵 6. 資 處 科 三 年 級 預 計 於 5/7 參 觀 辦 理 校 外 參 觀, 由 導 師 隨 班 指 導 ( 二 ) 國 際 貿 易 科 : 1. 103/11/5 舉 辦 演 溝 活 動 創 新 發 明 實 務 要 領, 邀 請 台 大 機 械 系 新 能 源 中 心 資 深 工 程 師 葉 忠 福 教 授 蒞 臨 指 導 2. 103/11/28 舉 辦 優 質 化 活 動, 國 貿 科 二 年 級 特 色 產 業 參 觀 活 動, 參 觀 地 點 為 義 美 食 品 觀 光 工 廠 及 雅 聞 魅 力 博 覽 館 3. 103/12/19 配 合 學 校 辦 理 均 質 化 活 動 國 中 生 職 涯 探 索, 國 中 生 至 本 校 參 觀 國 貿 科 相 關 設 施 與 簡 介 4. 103/12/20 均 質 化 活 動 辦 理 本 校 商 管 群 職 場 體 驗 學 習 活 動, 參 加 班 級 有 一 乙 二 甲 二 乙 二 戊 二 己 二 庚 及 教 職 員 工 共 40 人, 活 動 地 點 :1. 台 中 科 學 園 區 健 豪 印 刷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參 觀 與 製 作 個 人 化 貼 紙 ;2. 鹿 港 鹿 港 燒 陶 藝 館 參 觀 與 製 作 個 人 化 陶 器 - 茶 杯 5. 104/1/12 前 往 斗 六 國 中 配 合 該 校 學 生 職 涯 探 索 活 動 暨 本 校 招 生 宣 導 6. 104/1/23 出 版 國 貿 期 刊 第 七 期 7. 本 學 期 經 濟 大 小 事 出 版 第 53 期 ~58 期, 共 6 期 8. 優 質 化 經 費 購 置 筆 記 型 電 腦 1 台 ; 均 質 化 經 費 購 置 筆 記 型 電 腦 2 台, 提 供 本 科 教 師 有 關 專 題 製 作 及 相 關 科 目 借 用 9. 國 貿 科 特 色 課 程 經 費 更 新 圖 書 館 三 樓 視 聽 中 心 成 為 國 貿 科 視 聽 中 心, 由 圖 書 館 與 國 貿 科 共 同 管 理, 更 新 冷 氣 機 5 台 地 板 翻 新, 增 購 2 台 桌 上 型 電 腦 攝 影 機 1 台 照 相 機 1 台 彩 色 印 表 機 1 台, 提 供 國 貿 科 師 生 更 多 設 備 與 使 用 空 間, 視 聽 中 心 歡 迎 全 校 相 關 活 動 借 用 ( 三 ) 廣 告 設 計 科 : 1. 本 科 上 學 期 各 項 活 動 與 比 賽 成 績 斐 然, 非 常 感 謝 各 指 導 老 師 與 各 班 導 師 的 辛 勞 與 付 出 2. 本 學 期 全 力 輔 導 二 年 級 專 題 製 作 之 課 程, 預 定 舉 辦 三 次 之 專 題 製 作 提 報 7

活 動, 各 項 活 動 邀 請 各 位 師 長 蒞 臨 指 導 3. 本 學 期 舉 辦 校 外 參 觀 活 動, 一 年 級 為 參 訪 雲 林 科 技 大 學 設 計 學 院 校 內 展 ; 二 三 年 級 為 參 訪 新 一 代 設 計 展 4. 本 學 期 各 項 科 務, 懇 請 本 校 各 相 關 處 室 及 科 內 任 課 老 師 繼 續 協 助 支 持, 謝 謝 大 家! ( 四 ) 應 用 外 語 科 : 1. 預 定 一 月 底 前, 完 成 兩 間 語 言 教 室 之 語 言 教 學 軟 體 廣 播 系 統 及 硬 體 廣 播 系 統 之 更 新 2. 預 定 3/18( 三 ) 為 應 外 科 高 一 高 二 英 語 文 說 故 事 比 賽 網 路 上 傳 截 止 日 期 ;5/27( 三 ) 週 會 第 六 節 應 外 科 英 語 說 故 事 比 賽 成 果 發 表 3. 預 定 4/19( 日 ) 下 午 2 點 舉 行 多 益 (TOEIC) 校 園 考 試 ( 五 ) 幼 兒 保 育 科 : 1.103 學 年 度 幼 保 科 幼 兒 音 樂 律 動 成 果 公 演, 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 ( 星 期 二 ) 上 午 9:30 至 11:30 於 本 校 禮 堂 舉 行 本 年 度 公 演 以 冰 雪 奇 緣 為 活 動 主 題, 邀 請 社 區 公 私 立 學 前 教 保 機 構 參 與 約 1000 名 師 生 參 與, 活 動 以 兒 童 劇 方 式 呈 現, 加 入 律 動 節 目, 讓 全 體 參 與 活 動 的 師 生 能 有 身 歷 其 境 的 感 受 2. 幼 保 科 學 生 參 加 103 年 全 國 中 等 學 校 家 事 類 技 藝 競 賽 組 成 績 表 現 優 異, 三 年 級 學 生 彭 靖 綺 榮 獲 個 人 獎 第 3 名 ( 金 手 獎 ) 張 綺 欣 個 人 獎 15 名 團 體 全 國 第 一 名, 感 謝 指 導 老 師 陳 美 姿 組 長 辛 苦 指 導 3. 幼 保 科 學 生 於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協 助 雲 林 創 世 社 會 福 利 基 金 會 歲 末 送 暖 200 件 愛 心 紅 包 袋 縫 製 4. 幼 保 科 於 103 年 12 月 8 日 舉 辦 幼 保 科 畢 業 校 友 返 校 座 談, 邀 請 雲 林 縣 雲 萱 基 金 會 涂 馨 凱 社 工 員 ;103 年 12 月 19 日 邀 請 台 東 大 學 幼 兒 教 育 系 洪 子 婷 吳 怡 欣 返 校 分 享 5. 幼 保 科 二 年 學 生 於 103 年 12 月 6 日 及 12 月 20 日 至 雲 林 縣 二 手 玩 具 屋 擔 任 說 故 事 活 動 帶 領, 深 獲 幼 兒 及 家 長 好 評, 感 謝 郭 明 宜 老 師 辛 苦 指 導 6. 幼 保 科 擬 於 寒 假 104 年 2 月 3 日 至 2 月 13 日 期 間 進 行 寒 假 校 外 實 習, 參 加 對 象 為 幼 保 科 一 二 年 級 學 生, 經 家 長 與 實 習 機 構 同 意, 選 擇 評 鑑 成 績 甲 等 以 上 之 幼 兒 教 保 機 構 及 社 會 福 利 機 構, 為 期 至 少 5 天 的 校 外 實 習 ( 每 日 7:30 至 16:50), 透 過 實 務 經 驗 了 解 幼 兒 及 啟 發 教 保 工 作 的 興 趣 8

7. 幼 保 科 將 於 104 年 5 月 18 日 -5 月 22 日 辦 理 幼 保 科 說 故 事 檢 定 三 年 級 學 生 自 由 報 名 參 加 8. 為 促 進 幼 保 科 學 生 互 相 交 流, 幼 保 科 擬 於 104 年 5 月 27 日 進 行 幼 保 科 教 學 成 果 靜 態 展, 將 學 生 平 日 學 所 成 果 展 出, 供 全 校 師 生 欣 賞, 出 地 點 景 行 樓 風 雨 走 廊 9. 幼 保 科 將 於 104 年 6 月 4 日 進 行 校 內 技 藝 競 賽 - 教 具 製 作 比 賽, 參 加 對 象 為 保 科 一 二 年 級 學 生, 比 賽 成 績 及 格 者 發 給 校 內 檢 定 合 格 證 書, 成 績 優 異 者 頒 發 獎 狀 以 玆 鼓 勵, 藉 此 競 賽 培 養 幼 保 科 學 生 教 具 製 作 技 巧 及 臨 場 反 應, 儲 備 全 國 家 事 類 科 技 藝 競 賽 人 選 ** 感 謝 各 位 師 長 對 輔 導 室 的 愛 護, 上 學 期 全 校 學 生 的 平 安 都 是 各 位 師 長 共 同 成 就 而 成, 新 學 期 各 項 輔 導 工 作 的 推 展 仍 期 待 大 家 共 同 投 入 參 與, 在 此 先 謝 謝 大 家 的 支 持 與 協 助!! 敬 祝 大 家 ~ 新 學 期 平 安. 如 意. 健 康. 自 在 ~ ** 預 告 1: 教 育 部 國 教 署 委 託 本 校 辦 理 雲 林 區 心 理 衛 生 諮 詢 服 務 中 心 業 務, 將 於 104 年 度 執 行 完 畢 後 結 束 此 案 服 務, 並 預 計 105 年 度 本 校 將 改 設 立 雲 林 區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 駐 點 服 務 學 校 ), 屆 時 將 有 心 理 師 進 駐 服 務 雲 林 區 高 中 職 學 校 有 諮 商 需 求 的 學 生 雖 相 關 服 務 模 式 仍 未 確 立, 但 國 教 署 已 下 授 經 費 要 求 於 104 年 度 7 月 底 前 建 置 空 間 設 備 完 畢, 故 本 校 已 規 劃 行 政 大 樓 三 樓 原 軍 訓 教 室 & 原 護 理 教 室 改 建 為 雲 林 區 學 生 輔 導 諮 商 中 心 辦 公 室 及 心 理 師 執 業 場 所, 感 謝 教 官 室 及 護 理 老 師 成 全 預 告 2: 因 國 教 署 來 函 指 示 需 加 強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相 關 講 座 活 動, 輔 導 室 將 於 新 學 期 擇 期 辦 理 家 庭 教 育 教 師 知 能 研 習 及 相 關 業 務, 屆 時 請 各 位 師 長 參 與 並 多 多 指 教 ( 一 ) 輔 導 工 作 報 告 新 學 期 輔 導 工 作 重 點 項 目 如 下 :( 詳 細 時 程 請 參 閱 處 室 週 行 事 曆 ) 1 提 供 親 師 生 各 項 諮 詢 與 諮 商 輔 導 服 務 103 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103/8/1 至 104/1/7 止, 學 生 晤 談 ( 含 畢 業 生, 個 別 晤 談 小 團 體 諮 商 施 測 心 理 測 驗 電 話 談 ) 共 計 259 人 次 ; 與 老 師 職 員 諮 詢 討 論 共 計 116 人 次 ; 參 與 親 / 師 / 生 共 同 會 談 共 計 7 人 次, 主 題 小 團 體 活 動 5 場 次, 進 班 輔 導 4 次, 家 長 諮 詢 討 論 ( 電 話 談 面 談 ) 共 計 35 人 次, 轉 介 心 衛 中 心 諮 詢 學 生 9

共 計 5 人 次 ( 日 校 學 生 ) 輔 導 室 仍 將 秉 持 一 貫 之 服 務 精 神 為 校 內 師 生 服 務, 各 位 老 師 若 有 任 何 親 師 溝 通 學 生 輔 導 或 班 級 經 營 之 事 宜 仍 歡 迎 隨 時 與 我 們 進 行 討 論 2 推 動 認 輔 制 度 : 針 對 認 輔 學 生 名 單, 安 排 適 宜 之 認 輔 教 師 也 請 各 位 導 師 任 課 老 師 持 續 協 助 輔 導 室 覺 察 學 生 適 應 狀 況, 適 時 轉 介 告 知 讓 更 多 師 長 一 起 陪 伴 需 要 的 學 生 更 順 暢 成 長 將 於 期 中 擇 期 辦 理 認 輔 會 議 3 辦 理 銷 過 輔 導 : 第 一 週 開 始 銷 過 宣 導 與 申 請, 進 行 各 項 銷 過 輔 導 相 關 事 宜 4 心 衛 中 心 諮 詢 : 每 月 提 供 一 次 週 三 下 午 一 次 週 五 上 午 之 諮 詢 服 務 目 前 仍 由 台 大 醫 院 雲 林 分 院 劉 書 岑 醫 師 劉 昭 郁 醫 師 以 及 廖 妤 嘉 社 工 師 協 助 5 籌 辦 心 衛 研 習 : 預 訂 於 三 月 底 舉 辦 104 年 度 雲 林 區 心 衛 中 心 工 作 研 習 會 6 實 施 心 理 測 驗 :4/13~4/17 高 一 進 行 學 習 診 斷 測 驗 施 測 7 編 輯 輔 導 專 刊 : 新 學 期 新 改 版, 主 題 因 應 時 勢 規 畫, 敬 請 期 待 8 團 體 輔 導 活 動 : 進 行 心 園 社 心 靈 成 長 小 團 體, 並 預 定 陸 續 舉 辦 : 高 三 學 生 學 習 生 涯 小 團 體 ( 二 月 份 週 會 時 間 ) 高 一 高 二 情 感 教 育 小 團 體 ( 三 月 份 週 會 時 間 ) 高 三 學 生 考 前 紓 壓 團 體 ( 三 月 份 週 會 時 間 ) 高 一 高 二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小 團 體 活 動 ( 四 月 份 週 六 整 天 ) 等 活 動, 促 進 學 生 個 人 成 長, 提 升 學 生 解 決 學 習 問 題 生 涯 探 索 與 壓 力 管 理 能 力 9 推 展 生 命 教 育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生 涯 輔 導 家 庭 教 育 ( 跨 處 室 合 作 辦 理 ): 透 過 高 一 高 二 各 班 班 級 團 輔 小 團 體 輔 導 活 動 廁 所 心 理 健 康 宣 導 展 示 板 升 學 輔 導 系 列 活 動 馨 園 期 刊 書 面 宣 導 專 題 演 講 等 各 項 活 動 推 展, 促 進 學 生 成 長 與 適 應 10 辦 理 輔 導 室 志 工 之 招 募 及 分 工 執 勤 ( 二 ) 特 教 工 作 ( 資 源 班 ) 報 告 A. 本 校 擬 訂 特 教 相 關 新 法 說 明 : 國 立 斗 六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實 施 要 點 一 依 據 ( 一 )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第 七 條 ( 二 ) 特 殊 教 育 法 第 19 條 ( 三 ) 特 殊 教 育 施 行 細 則 第 9 條 103 學 年 度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103.12.31 討 論 通 過 10

二 目 的 ( 一 ) 協 助 本 校 就 讀 普 通 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促 進 其 學 習 心 理 情 緒 社 會 等 之 適 應 能 力 ( 二 ) 協 助 本 校 就 讀 普 通 班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瞭 解 自 身 之 學 習 情 形, 激 發 學 生 多 元 潛 能, 促 進 適 性 發 展, 肯 定 個 別 學 習 成 就 ( 三 ) 普 通 班 授 課 教 師 應 考 量 學 生 優 弱 勢 能 力, 實 施 多 元 個 別 化 之 評 量 調 整 方 式, 作 為 成 績 評 量 之 依 據 三 對 象 本 校 學 生 凡 具 備 下 列 資 格 之 ㄧ 者 : ( 一 ) 領 有 身 心 障 礙 手 冊 ( 證 明 ) ( 二 )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委 員 ( 以 下 簡 稱 鑑 輔 會 ) 鑑 定 為 身 心 障 礙 並 持 有 證 明 者 ( 三 ) 領 有 教 育 部 特 殊 教 育 學 生 鑑 定 及 就 學 輔 導 會 鑑 定 證 明 四 評 量 內 容 ( 一 ) 德 行 成 績 之 考 查 : 依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及 國 立 斗 六 家 商 學 生 學 業 成 績 考 查 實 施 要 點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辦 理 ( 二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因 疾 病 長 期 無 法 到 校 上 課, 導 致 出 席 日 數 可 能 無 法 達 學 習 日 數 規 定 者, 請 假 記 錄 可 彈 性 調 整 若 有 其 必 要, 則 請 其 家 長 備 齊 診 斷 證 明 或 重 大 傷 病 卡 及 相 關 文 件, 交 由 資 源 班 申 請 評 估, 並 於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為 特 推 會 ) 上 討 論 ( 三 ) 學 業 成 績 之 考 查 1.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各 科 教 學 評 量, 普 通 班 授 課 教 師 應 依 其 身 心 障 礙 特 殊 性 參 考 附 件 ㄧ 以 個 別 化 為 處 理 原 則, 亦 即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若 無 重 大 過 失, 其 教 學 方 法 作 業 要 求 評 量 方 式 與 成 績 考 查 標 準 儘 量 以 彈 性 及 多 元 化 處 理 為 原 則, 及 格 分 數 仍 為 60 分 2.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因 疾 病 長 期 無 法 到 校 上 課, 或 因 病 缺 課 過 多 影 響 學 習, 家 長 須 辦 妥 請 假 手 續, 任 課 教 師 可 視 學 生 的 個 別 狀 況, 修 改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提 供 在 家 自 學 內 容 並 彈 性 安 排 成 績 考 查 方 式 五 評 量 方 式 (ㄧ) 定 期 考 查 多 元 化 彈 性 評 量 : 教 師 可 依 下 列 方 式 進 行 評 量 1. 縮 小 範 圍 : 可 從 現 有 教 材 中 選 擇 符 合 學 生 能 力 的 內 容 實 施 測 驗 2. 重 複 測 驗 : 使 用 相 同 試 卷 再 次 測 驗 學 生 學 習 表 現 3. 調 整 原 有 測 驗 成 績 比 例 : 依 據 學 生 優 勢 學 習 能 力, 重 新 分 配 原 有 測 驗 中 各 題 型 所 佔 之 配 分 比 例 4. 自 編 測 驗 : 可 依 學 生 學 習 之 程 度, 另 行 設 計 測 驗 卷, 作 為 定 期 考 試 及 平 時 測 驗 成 績 的 依 據 5. 替 代 性 作 業 : 授 課 教 師 可 提 供 適 合 學 生 學 習 能 力 的 作 業, 作 為 定 期 考 試 及 平 時 測 驗 替 代 性 評 量 的 依 據 6. 其 他 適 性 評 量 方 式 : 調 整 評 量 的 時 間 與 情 境 口 述 問 答 實 際 操 作 主 題 報 告 等 方 式 11

( 二 ) 學 生 若 有 參 與 抽 離 課 程 或 補 救 教 學, 授 課 或 課 輔 教 師 可 於 期 末 將 學 生 學 習 成 果 交 予 該 班 任 課 教 師, 作 為 學 生 學 期 成 績 評 定 之 參 考 ( 三 ) 學 期 成 績 不 及 格 學 生 參 加 補 考 後 仍 不 及 格 者, 應 由 原 班 任 課 教 師 依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進 行 彈 性 處 理, 處 理 後 送 交 特 推 會 核 備 ( 四 ) 學 生 成 績 評 量 結 果, 若 影 響 其 能 否 升 級 或 畢 業, 則 由 本 校 特 推 會 審 議 討 論 決 議 後, 提 請 教 務 處 備 查 六 本 要 點 經 本 校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通 過 後 陳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附 件 ㄧ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一 般 之 協 助 事 項 : 本 校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目 前 有 下 列 數 種 類 別, 皆 分 散 到 各 個 班 級 就 讀, 以 下 就 各 類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之 需 求 整 理 如 下 表, 敬 請 詳 加 閱 讀 參 考 使 用, 以 協 助 學 生 在 校 學 習 能 適 應 良 好, 並 能 順 利 完 成 學 業 障 礙 類 別 學 生 的 困 難 協 助 需 求 浮 躁 不 安 作 業 量 減 少 嚴 重 情 緒 障 礙 或 容 易 焦 慮 要 求 標 準 不 宜 過 高 挫 折 容 忍 度 低 出 缺 勤 彈 性 考 查 自 閉 症 欠 缺 自 信 積 極 鼓 勵 與 包 容 情 緒 起 伏 很 大 勿 以 言 語 刺 激 病 症 : 疲 憊 昏 沉 避 免 採 用 激 將 法 注 意 力 不 易 集 中 避 免 強 調 背 誦 能 力 的 評 量 方 式 憂 鬱 症 躁 鬱 症 精 神 記 憶 力 減 退 避 免 對 該 生 加 諸 不 自 制 不 負 分 裂 症 注 意 力 缺 陷 過 生 產 力 降 低 責 等 評 語 動 症 妥 瑞 氏 症 等 或 不 能 因 情 境 作 適 當 反 應 自 閉 症 團 體 適 應 有 困 難 消 沉 等 身 體 病 弱 生 因 罹 患 不 同 的 考 驗 體 能 的 活 動 需 特 別 注 意 學 身 體 病 弱 病 症 而 有 不 同 的 困 難, 但 大 生 是 否 能 負 荷, 避 免 過 於 激 烈 都 必 須 依 靠 藥 物 控 制 病 的 體 能 活 動, 避 免 過 多 要 求 形 病 症 : 情, 或 需 定 期 回 診 追 蹤 治 成 心 理 壓 力 療, 可 能 需 經 常 請 假, 且 在 患 有 癲 癇 症 的 學 生 宜 降 低 學 科 心 臟 病 尿 毒 症 糖 尿 飲 食 上 及 運 動 方 面 需 多 加 要 求, 提 供 較 多 的 時 間 讓 身 體 病 癲 癇 惡 性 腫 瘤 注 意 病 弱 生 完 成 作 業 重 要 器 官 損 傷 等 癲 癇 症 患 者 更 因 腦 傷 而 有 注 意 氣 候 的 變 化, 它 常 是 身 體 記 憶 力 減 退 及 智 力 發 展 受 病 弱 生 發 病 的 原 因 或 高 峯 期 阻 的 困 難 12

障 礙 類 別 學 生 的 困 難 協 助 需 求 腦 麻 性 肢 障 生 有 手 眼 動 作 協 調 困 難 口 語 表 達 不 清 精 細 動 作 不 佳 等 困 難 任 何 教 學 活 動 先 不 排 除 肢 障 生 的 參 與, 但 請 考 慮 肢 障 生 的 能 力, 予 以 適 當 的 表 現 機 會 及 成 績 考 查 下 肢 肢 障 的 學 生 座 位 應 安 排 靠 肢 體 障 礙 脊 椎 損 傷 性 肢 障 生 有 下 肢 近 門 口 以 便 進 出 運 用 困 難 移 行 困 難, 甚 至 禁 止 其 他 學 生 把 玩 肢 障 生 的 輔 無 法 走 路 具 ( 如 : 輪 椅 拐 杖 等 ) 肌 萎 性 肢 障 截 肢 性 肢 障 及 其 他 類 型 肢 障 的 學 生, 在 生 活 上 皆 有 不 同 程 度 之 不 便 若 手 部 精 細 動 作 不 佳 的 肢 障 學 生 請 降 低 作 業 量, 並 視 狀 況 申 請 學 伴 協 助 其 代 抄 筆 記 學 障 生 各 有 不 同 的 障 礙 原 因 及 強 弱 勢 能 力 一 般 而 言, 學 障 生 智 力 發 展 正 常, 但 學 習 成 效 未 表 現 該 生 應 教 學 前 必 須 先 知 道 該 生 屬 於 哪 一 類 型 的 學 障 生, 避 免 該 生 弱 勢 能 力 的 評 量 ( 如 : 對 有 書 寫 困 難 的 學 障 生, 應 避 免 書 寫 的 學 習 障 礙 有 水 準 作 業 甚 至 筆 試 ) 呈 現 低 成 就 注 意 力 缺 陷 避 免 對 該 生 加 諸 不 負 責 任 等 評 書 寫 困 難 或 錯 字 過 多 記 憶 力 缺 陷, 聽 說 讀 寫 算 等 能 力 語, 儘 量 積 極 鼓 勵 與 包 容 作 業 減 量 並 給 予 成 功 經 驗 中 有 一 種 或 多 種 有 困 難 B. 新 學 期 特 殊 教 育 重 要 業 務 如 下 : 1. 辦 理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個 別 化 教 育 計 畫 會 議 2. 恭 喜 二 丁 陳 妮 同 學 二 辛 陳 蓁 同 學 符 合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獎 助 學 金 申 請 資 格, 並 已 協 助 準 備 相 關 資 料 提 報 申 請 獎 助 學 金 3. 召 開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特 殊 教 育 推 行 委 員 會 會 議 4. 視 需 要 召 開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個 案 研 討 會 議 5. 辦 理 第 二 階 段 臨 時 特 殊 教 育 助 理 人 員 相 關 事 宜 6. 各 項 上 級 交 辦 事 項 13

( 一 )10310 梯 次 本 校 參 加 全 國 高 級 中 學 讀 書 心 得 寫 作 比 賽 成 績 如 下 : 第 1031031 梯 次 全 國 讀 書 心 得 寫 作 比 賽 本 校 獲 獎 率 總 投 稿 總 篇 數 68 篇 總 獲 獎 篇 數 31 篇 統 計 項 目 一 年 級 二 年 級 三 年 級 合 計 投 稿 篇 數 31 37 0 68 獲 獎 篇 數 9 22 0 31 獲 獎 率 29.03% 59.46% 0% 45.59% 資 料 來 源 : 中 學 生 網 站 ( 二 ) 本 學 期 各 項 圖 書 館 利 用 教 育 活 動 如 下 : 1. 快 樂 閱 讀 有 聲 書 2. 晨 間 悅 讀 桃 花 源 3. 佳 文 共 享 閱 讀 活 動 4. 每 月 主 題 書 展 5. 每 月 熱 門 借 閱 書 籍 排 行 榜 班 級 / 個 人 借 閱 排 行 榜 6. 好 書 推 薦 7. 國 語 及 閩 南 語 演 講 比 賽 8. 校 內 讀 書 心 得 寫 作 比 賽 及 推 廣 全 國 讀 書 心 得 及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 本 學 期 中 學 生 網 站 讀 書 心 得 寫 作 比 賽 自 2/1 至 3/15 中 午 12 時 ;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自 2/1 至 3/31 中 午 12 時 止 9. 我 是 閱 讀 王 比 賽 10. 智 慧 存 摺 線 上 課 外 閱 讀 測 驗 11. 藝 文 講 座 12. 走 讀 文 學 閱 讀 太 平 老 街 ( 三 ) 感 謝 圖 書 館 各 項 比 賽 活 動 中 勞 苦 功 高 的 指 導 老 師 及 評 審 老 師 ( 一 )103 學 年 度 下 學 期 申 請 子 女 教 育 補 助 費 同 仁, 請 於 104 年 3 月 16 日 前 申 請 表 暨 繳 費 收 據 送 人 事 室 辦 理 14

( 二 )103 年 申 請 公 務 人 員 健 康 檢 查 補 助 3,500 元 之 同 仁, 於 103 年 11 月 19 日 補 助 費 款 項 已 匯 入 台 灣 銀 行 個 人 帳 戶 ( 三 )104 年 春 節 年 假 2 月 18 日 ( 除 夕 ) 放 假 至 2 月 23 日 ( 農 曆 初 五 ),2 月 24 日 ( 星 期 二 ) 恢 復 上 班 ( 四 ) 性 別 平 等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七 條 規 定 : 本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四 項 規 定 之 三 日 陪 產 假, 受 僱 者 應 於 配 偶 分 娩 之 當 日 及 其 前 後 合 計 十 五 日 期 間 內, 擇 其 中 之 三 日 請 假 爰 於 請 假 規 則 修 正 發 布 前, 公 務 人 員 得 依 性 別 平 等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七 條 規 定 期 間 請 陪 產 假 ( 銓 敘 部 103 年 10 月 28 日 部 法 一 字 第 1033883008 號 書 函 ) ( 五 )103 年 12 月 11 日 總 統 華 總 一 義 字 10300189191 號 公 布 修 正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十 五 條 第 五 項 陪 產 假 規 定, 並 自 103 年 12 月 13 日 生 效 本 法 修 正 生 效 後, 受 僱 者 得 依 修 正 後 規 定, 於 上 開 陪 產 假 請 假 期 間 內 請 求 最 多 五 日 之 陪 產 假 ( 勞 動 部 103 年 12 月 22 日 勞 動 條 4 字 第 1030132632 號 令 ) ( 六 ) 新 進 同 仁 教 務 處 書 記 彭 紀 芳 104 年 1 月 16 日 到 職 ( 七 ) 法 令 宣 導 差 勤 管 理 訓 練 進 修 ( 一 ) 教 師 擔 任 校 內 社 團 指 導 教 師 或 助 教 不 屬 兼 課 範 疇, 且 如 僅 於 校 內 授 課, 尚 無 涉 是 否 核 予 公 假 事 宜 ( 本 部 103.11.11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30154308 號 函 ) ( 二 ) 有 關 勞 動 部 函 轉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 以 下 簡 稱 性 工 法 )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修 正 條 文 一 案, 現 行 教 師 請 假 規 則 尚 未 配 合 修 正 發 布 前, 教 師 得 依 性 工 法 施 行 細 則 相 關 規 定 期 間 請 陪 產 假 ( 本 部 103.11.13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30161442 號 函 ) ( 三 ) 為 有 效 提 升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各 官 等 訓 練 進 修 人 數 比 率, 請 依 權 責 研 議 在 相 同 條 件 下 優 先 遴 選 女 性 公 務 人 員 參 訓, 並 研 議 於 在 職 訓 練 開 辦 女 性 專 班 等 措 施, 以 促 進 性 別 平 等 ( 本 部 103.11.25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30167665 號 函 ) ( 四 ) 有 關 聘 僱 人 員 之 生 理 假 併 入 病 假 計 算 及 陪 產 假 3 日 之 請 畢 期 間, 於 行 政 院 所 屬 各 機 關 聘 僱 人 員 給 假 辦 法 修 正 前, 請 依 性 別 工 作 平 等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第 7 條 規 定 辦 理 ( 本 部 103.11.28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30170112 號 函 ) ( 五 ) 教 師 涉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或 第 9 款 情 事 者, 服 務 學 校 應 於 知 悉 之 日 起 1 個 月 內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通 過, 不 需 報 經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先 予 停 聘, 並 靜 候 調 查 ; 如 經 學 校 性 別 平 等 教 育 委 員 會 或 依 法 組 成 之 相 關 委 員 會 查 證 屬 實, 合 於 教 師 法 第 14 條 第 1 項 第 8 款 或 第 9 款 規 定 15

者, 不 需 經 教 師 評 審 委 員 會 審 議, 應 立 即 報 主 管 教 育 行 政 機 關 核 准 後 予 以 解 聘 ( 本 部 103.11.28 臺 教 人 ( 三 ) 字 第 1030172774 號 函 ) 福 利 ( 一 ) 有 關 國 泰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承 作 之 102 年 至 103 年 築 巢 優 利 貸 -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房 屋 貸 款 一 案, 將 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 屆 滿, 請 有 需 要 之 同 仁 於 期 間 屆 滿 前 完 成 受 理 申 貸 手 續 104 年 至 105 年 築 巢 優 利 貸 - 全 國 公 教 員 工 房 屋 貸 款, 經 公 開 徵 選 由 中 國 信 託 商 業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獲 選 承 作 ( 本 部 103.12.3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30175939 號 及 103.12.11 臺 教 人 ( 四 ) 字 第 1030182451 號 函 ) ( 一 ) 本 校 103 年 度 校 務 基 金 決 算 如 下 : 單 位 : 千 元 科 目 別 項 目 別 本 年 度 法 定 預 算 數 A 截 至 12 月 底 止 分 配 數 B 截 至 12 月 底 止 執 行 數 C 執 行 率 (%) D=C/B 年 度 達 成 率 (%) E=C/A 業 務 收 入 151,644 151,644 156,277 103.05 103.05 業 務 成 本 與 費 用 170,448 170,448 167,961 98.54 98.54 業 務 賸 餘 ( 短 絀 ) -18,804-18,804-11,684 - - 業 務 外 收 入 2,025 2,025 2,685 132.59 132.59 業 務 外 費 用 1,357 1,357 1,566 115.40 115.40 業 務 外 賸 餘 668 668 1,119 167.51 167.51 本 期 賸 餘 ( 短 絀 ) -18,136-18,136-10,565 - - 一 般 建 築 及 設 備 計 畫 1,826 1,826 1,826 100.00 100.00 16

( 二 ) 行 政 院 修 正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國 內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費 用 補 助 要 點, 並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教 育 部 函 受 文 者 : 國 立 斗 六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發 文 字 號 : 臺 教 會 ( 四 ) 字 第 1030192572 號 附 件 : 行 政 院 原 函 影 本 及 附 件 各 1 份 ) 主 旨 : 函 轉 行 政 院 修 正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報 支 費 用 規 定, 並 修 正 名 稱 為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國 內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費 用 補 助 要 點,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請 查 照 說 明 : 一 依 據 行 政 院 103 年 12 月 25 日 院 授 主 預 字 第 1030103026 號 函 辦 理 二 檢 附 行 政 院 原 函 影 本 及 附 件 各 1 份 各 機 關 派 員 參 加 國 內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費 用 補 助 要 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行 政 院 院 授 主 預 字 第 1030103026 號 函 修 正 自 104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一 為 規 範 中 央 政 府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 以 下 簡 稱 各 機 關 ) 派 員 參 加 國 內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相 關 費 用 補 助 事 項, 特 訂 定 本 要 點 二 訓 練 或 講 習 期 間 超 過 五 日 者, 除 特 殊 情 況 外, 訓 練 機 構 應 提 供 受 訓 人 員 必 要 之 膳 宿, 若 無 膳 宿 設 備 者, 應 洽 借 或 委 託 其 他 訓 練 機 構 提 供, 並 應 於 調 訓 通 知 內 敘 明 屬 訓 練 或 講 習 性 質 及 是 否 提 供 膳 宿 三 受 訓 人 員 參 加 訓 練 或 講 習, 服 務 機 關 得 參 照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補 助 其 於 訓 練 或 講 習 前 後, 由 服 務 機 關 至 訓 練 機 構 間 之 起 返 程 日 交 通 費 服 務 機 關 因 急 要 公 務 通 知 受 訓 人 員 返 回 處 理 者, 除 前 項 交 通 費 外, 得 另 補 助 其 往 返 服 務 機 關 訓 練 機 構 間 之 交 通 費 四 訓 練 機 構 未 依 第 二 點 規 定 提 供 必 要 之 住 宿 ( 包 含 行 程 與 訓 練 或 講 習 期 間 之 假 日 ), 服 務 機 關 得 衡 酌 實 際 情 況, 依 據 受 訓 人 員 檢 附 之 住 宿 費 憑 證, 於 國 內 出 差 旅 費 報 支 要 點 規 定 住 宿 費 每 日 上 限 數 額 內, 補 助 其 住 宿 費 但 訓 練 機 構 已 提 供 必 要 之 住 宿, 受 訓 人 員 選 擇 不 住 宿 者, 不 予 補 助 住 宿 費 五 奉 派 以 公 假 登 記 參 加 屬 訓 練 或 講 習 性 質 之 各 項 研 習 會 座 談 會 研 討 會 檢 討 會 觀 摩 會 說 明 會 等 活 動, 有 關 交 通 費 及 住 宿 費, 均 比 照 第 三 點 及 第 四 點 規 定 辦 理 17

六 各 機 關 基 於 業 務 或 其 他 因 素 考 量, 得 於 本 要 點 規 定 範 圍 內, 自 行 訂 定 規 定 核 酌 辦 理 七 本 要 點 修 正 生 效 後, 訓 練 或 講 習 期 間 跨 越 新 舊 規 定 者, 其 於 舊 規 定 期 間 適 用 舊 規 定, 於 新 規 定 期 間 適 用 新 規 定 八 國 營 事 業 及 非 營 業 特 種 基 金 派 員 參 加 國 內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之 費 用 補 助, 準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各 級 地 方 政 府 得 參 照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自 行 訂 定 派 員 參 加 國 內 各 項 訓 練 或 講 習 費 用 補 助 規 定 ; 其 未 訂 定 者, 準 用 本 要 點 之 規 定 辦 理 ( 一 ) 感 謝 校 長 和 各 位 同 仁 的 協 助 和 支 持, 讓 進 校 本 學 期 各 項 活 動 與 行 政 業 務, 均 能 順 利 推 展, 並 在 規 定 期 效 內 達 成 任 務 ( 二 ) 進 校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將 於 1 月 21 日 ( 第 二 節 ) 舉 行 開 學 典 禮 和 反 霸 凌 宣 導, 第 1 3 4 5 節 正 常 上 課 1 月 27 日 ( 星 期 二 ) 班 會 時 間, 請 導 師 協 助 發 放 註 冊 三 聯 單 ( 含 學 雜 費 和 書 籍 費 ) ( 三 )2 月 24 日 分 班 註 冊, 發 放 教 科 書 和 導 師 時 間 ( 含 選 舉 幹 部 編 排 位 置 環 境 打 掃 ) 等,2 月 25 日 正 式 上 課 ( 四 ) 進 校 生 輔 組 第 一 學 期 舉 辦 了 多 項 活 動 ( 反 霸 凌 防 治 宣 導 環 境 教 育 宣 傳 交 通 安 全 宣 導 法 治 教 育 宣 導 班 際 合 唱 比 賽 趣 味 競 賽 美 術 比 賽 ) 與 校 園 安 全 維 護 學 生 生 活 常 規 輔 導 等, 由 於 有 各 位 同 仁 的 協 助 與 關 懷, 讓 各 項 活 動 均 能 推 展 順 遂, 在 此, 致 上 最 高 的 敬 意 提 案 人 : 蘇 主 任 仁 杰 案 由 一 : 檢 送 國 立 斗 六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轉 學 入 學 要 點 ( 第 三 次 修 正 草 案 如 案 由 一 附 件 ), 請 討 論 決 議 : 提 案 人 : 蘇 主 任 仁 杰 案 由 二 : 檢 送 國 立 斗 六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校 內 轉 科 實 施 要 點 ( 第 三 次 修 訂 草 案 如 案 由 二 附 件 ), 請 討 論 決 議 : 18

提 案 人 : 蘇 主 任 仁 杰 案 由 三 : 檢 送 1030210 國 立 斗 六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抵 免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 如 案 由 三 附 件 ), 請 討 論 說 明 :1 增 列 非 應 外 科 凡 通 過 商 教 學 會 一 級 檢 定 即 可 抵 免 英 文 Ⅰ~Ⅵ 英 語 會 話 Ⅰ~Ⅵ 2 修 正 : 非 應 外 科 凡 通 過 商 教 學 會 二 級 檢 定 即 可 抵 免 英 文 Ⅰ~Ⅳ 英 語 會 話 Ⅰ~Ⅳ 3 增 列 : 應 用 外 語 科 通 過 商 教 學 會 一 級 檢 定 可 抵 免 英 文 Ⅰ~Ⅳ 英 語 會 話 Ⅰ~Ⅳ 4 增 列 : 應 用 外 語 科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高 級 者 可 抵 免 英 文 Ⅰ~Ⅳ 英 語 會 話 Ⅰ~Ⅳ 決 議 : 提 案 人 : 蘇 主 任 仁 杰 案 由 四 : 檢 送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行 事 曆 ( 如 案 由 四 附 件 ), 請 討 論 說 明 : 一 國 教 署 103.12.27 臺 教 國 署 字 第 130141678 號 函 全 國 教 師 工 會 函 文 節 錄 二 課 程 調 整 部 分,104 年 2 月 11 日 至 2 月 17 日 上 課 時 段 調 挪 至 104 年 1 月 21 日 至 1 月 27 日 授 課,104 年 2 月 11 日 至 2 月 13 日 為 第 2 學 期 第 1 週, 調 整 至 1 月 21 日 至 1 月 23 日 授 課 仍 為 第 2 學 期 第 1 週 ;2 月 16 日 2 月 17 日 為 第 2 學 期 第 2 週, 調 整 至 1 月 26 日 1 月 27 日 授 課 仍 為 第 2 學 期 第 2 週 ;2 月 24 日 至 2 月 26 日 為 第 2 學 期 第 3 週,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共 21 週 決 議 : 提 案 人 : 蘇 主 任 仁 杰 案 由 五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代 收 代 辦 費 明 細 表 ( 如 案 由 五 附 件 ), 請 討 論 說 明 : 高 三 校 外 會 考 費 因 今 年 多 了 手 寫 題, 所 以 金 額 與 以 往 略 有 增 加 決 議 : 提 案 人 : 賴 主 任 郁 文 案 由 六 : 國 立 斗 六 家 商 教 育 儲 蓄 戶 執 行 規 定 ( 如 案 由 六 附 件 ), 請 討 論 決 議 : 提 案 人 : 賴 主 任 郁 文 案 由 七 : 國 立 斗 六 家 商 104 年 環 境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 如 案 由 七 附 件 ), 請 討 論 決 議 : 19

提 案 人 : 陳 主 任 宇 坤 案 由 八 : 國 立 斗 六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外 語 能 力 檢 定 師 生 獎 勵 辦 法 ( 如 案 由 八 附 件 ), 請 討 論 說 明 : 增 列 英 檢 高 級 初 複 試 及 格 獎 勵 措 施 決 議 : 提 案 人 : 教 師 會 陳 曉 芳 老 師 案 由 九 : 高 二 學 測 可 否 改 成 一 學 期 一 次, 請 討 論 說 明 : 在 三 次 段 考 中 安 插 兩 次 學 測, 而 學 測 分 數 並 不 列 入 官 方 的 學 期 成 績 門 檻 中, 導 致 學 生 經 常 在 準 備 不 足 的 情 況 下 應 考, 不 僅 成 效 不 彰, 也 使 教 師 教 學 進 度 受 干 擾 是 否 能 將 現 行 的 一 學 期 兩 次 學 測, 調 整 為 一 學 期 一 次, 或 上 學 期 一 次 下 學 期 維 持 兩 次 決 議 : 提 案 人 : 教 師 會 陳 曉 芳 老 師 案 由 十 : 學 校 各 處 室 辦 理 活 動 時, 請 多 橫 向 聯 繫 與 協 調, 避 免 於 同 一 時 期 安 排 過 多 活 動, 或 與 全 國 性 檢 定 相 衝, 使 得 導 師 及 學 生 疲 於 奔 命, 活 動 美 意 也 大 打 折 扣 說 明 :(1) 一 年 級 健 康 操 圖 書 館 讀 書 心 得 寫 作 班 級 讀 書 會 活 動 時 程 過 於 接 近 緊 湊 (2) 一 年 級 補 救 教 學 商 教 英 檢 TQC 檢 定 擠 成 一 團, 造 成 補 救 教 學 出 席 率 不 佳 決 議 : 提 案 人 : 凃 主 任 泰 源 案 由 十 一 : 訂 定 國 立 斗 六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工 程 施 工 督 導 小 組 作 業 要 點 ( 如 案 由 十 一 附 件 ), 請 討 論 決 議 : 提 案 人 : 凃 主 任 泰 源 案 由 十 二 : 訂 定 國 立 斗 六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職 員 工 宿 舍 管 理 辦 法 ( 如 案 由 十 二 附 件 ), 請 討 論 決 議 : 20

案 由 一 附 件 : 國 立 斗 六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轉 學 入 學 要 點 99 年 02 月 22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100 年 2 月 14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2 年 2 月 7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年 1 月 20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討 論 一 本 要 點 依 據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生 學 籍 管 理 要 點 訂 定 之 二 設 置 轉 學 入 學 審 核 委 員 會 校 際 學 生 適 性 工 作 小 組, 由 校 長 教 務 處 主 任 學 務 主 任 主 任 教 官 圖 書 館 主 任 總 務 主 任 實 習 處 主 任 輔 導 室 主 任 各 科 科 主 任 各 年 級 導 師 代 表 及 教 師 會 會 長 與 家 長 會 代 表 等 成 員 組 成, 並 以 校 長 為 召 集 人 三 轉 學 入 學 之 招 收 科 別, 依 下 列 規 定 : 1. 一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 不 招 收 轉 學 學 生 2. 一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 不 招 收 轉 學 學 生 3.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 於 校 內 轉 科 結 束 時, 依 尚 有 缺 額 之 科 別, 召 開 轉 學 入 學 審 核 委 員 會 決 定 各 科 招 生 名 額, 公 告 於 教 務 處 公 布 欄 及 本 校 公 告 系 統,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轉 學 考 試 加 考 專 業 科 目 4. 二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及 三 年 級 : 不 招 收 轉 學 學 生 5. 招 收 轉 學 入 學 學 生 以 不 超 過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核 訂 之 班 級 人 數 為 原 則, 若 該 班 級 中 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者, 每 安 置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一 名, 應 減 少 該 班 核 訂 學 生 數 一 名 至 三 名 ; 其 屬 嚴 重 情 緒 障 礙 多 重 障 礙 或 自 閉 症 學 生 者, 應 減 少 該 班 核 訂 學 生 數 三 名 至 五 名 缺 額 計 算 方 式 以 各 科 核 定 人 數, 扣 除 身 心 障 礙 減 少 人 數 為 實 際 科 別 學 生 名 額, 實 際 科 別 學 生 名 額 需 大 於 各 科 實 際 人 數 時, 得 列 缺 額 6. 招 收 轉 學 入 學 學 生 日 後 不 得 申 請 一 般 轉 科 ( 即 平 轉 ); 轉 入 並 就 讀 一 個 學 期 之 後, 如 確 實 因 志 趣 不 合 得 申 請 特 殊 轉 科 ( 即 降 轉 ), 以 避 免 未 修 學 分 太 多 無 法 補 修 7. 於 每 學 期 期 末 二 週 內 公 告 是 否 辦 理 轉 學 考 試 四 轉 學 入 學 之 申 請 資 格, 依 下 列 規 定 : 1. 一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新 生 : 不 得 轉 學 2. 一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學 生 : 不 得 轉 學 3. 二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學 生 : (1) 曾 修 業 高 中 或 高 職 滿 二 學 期 ( 含 ) 以 上 課 程 者 (2) 原 學 校 前 學 期 懲 處 功 過 相 抵 後 累 計 未 達 一 個 小 過 ( 含 ) (3) 前 學 期 曠 課 不 得 超 過 5 節 ( 不 含 ) 者 (4) 前 學 期 或 學 年 不 及 格 學 分 數 大 於 二 分 之 一 ( 含 ) 者 ( 雖 經 切 結 暫 淮 報 名 考 試 而 錄 取 者, 報 到 時 未 達 此 標 準, 則 取 消 錄 取 資 格 ) (5) 報 考 應 用 外 語 科 者, 需 檢 附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以 上 通 過 証 書 且 前 學 期 英 文 成 績 需 在 原 就 讀 班 級 前 1/4, 否 則 不 予 報 考 4. 二 年 級 第 二 學 期 學 生 及 三 年 級 學 生 : 不 得 申 請 轉 學 五 學 生 領 取 轉 學 證 明 書 後, 如 願 返 回 本 校 就 讀 時, 應 於 呈 報 學 籍 前 申 請, 但 須 原 就 讀 年 級 科 別 尚 有 缺 額 且 經 編 級 試 驗 及 格 後, 始 得 返 回 本 校 就 讀 21

六 轉 學 入 學 之 申 請 方 式, 依 下 列 規 定 : 1. 前 一 學 期 期 末 公 告 轉 學 入 學 簡 章 後, 應 依 簡 章 所 規 定 之 申 請 時 間, 提 出 轉 學 入 學 申 請, 逾 期 不 予 受 理 2. 申 請 時, 應 繳 交 資 料 如 下, 不 受 理 資 格 不 符 或 資 料 不 齊 者 : (1) 申 請 表 一 份 (2) 二 吋 相 片 二 張 (3) 獎 懲 記 錄 曠 課 記 錄 及 成 績 通 知 單 正 本 一 份 (4) 申 請 費 用 新 台 幣 伍 佰 元 正 3. 受 理 申 請 後, 發 給 淮 考 證 及 繳 交 申 請 費 用 收 據 4. 轉 學 入 學 學 生 應 依 簡 章 規 定 測 驗 時 間, 攜 帶 國 民 身 分 證 淮 考 證 2B 鉛 筆 及 藍 色 原 子 筆, 參 加 轉 學 入 學 測 驗 測 驗 科 目 依 轉 學 入 學 簡 章 訂 定 之 七 轉 學 考 錄 取 名 單 由 轉 學 入 學 審 核 委 員 會 會 議 決 議, 除 應 用 外 語 科 外 得 訂 定 最 低 錄 取 標 準, 如 未 達 錄 取 標 準, 得 不 足 額 錄 取 應 用 外 語 科 專 業 科 目 成 績 需 達 60 分 以 上 ( 含 ), 使 得 錄 取 八 轉 學 考 入 學 考 試 及 審 核 : 1. 轉 學 考 入 學 考 試 採 筆 試, 應 考 科 目 除 應 用 外 語 科 外 由 轉 學 入 學 審 核 委 員 會 訂 定 之, 需 考 量 學 生 入 學 之 後 相 關 學 習 問 題 應 用 外 語 科 之 考 試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 國 文 英 文 數 學 ) 與 專 業 科 目 ( 閱 讀 與 寫 作 ) 2. 轉 學 入 學 總 成 績 統 計 完 成, 召 開 轉 學 入 學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核 決 議 轉 學 入 學 之 錄 取 名 單 3. 經 轉 學 入 學 審 核 委 員 會 決 議 後, 以 書 面 方 式 寄 發 審 核 結 果 通 知 書, 通 知 所 有 申 請 轉 學 入 學 學 生 4. 轉 學 入 學 之 錄 取 學 生 名 單 報 到 時 間 及 報 到 應 繳 交 資 料, 公 告 於 教 務 處 公 布 欄 及 本 校 公 告 系 統 九 轉 學 入 學 之 報 到 事 項, 依 下 列 規 定 : 1. 報 到 時 間 以 公 告 為 準 2.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資 料 如 下 : (1) 一 吋 相 片 一 張 ( 製 作 學 生 證 ) (2) 轉 學 入 學 學 生 錄 取 繳 交 原 學 校 轉 學 證 明 書 3. 轉 學 入 學 之 錄 取 學 生, 應 依 報 到 時 間, 備 妥 報 到 應 繳 交 資 料 完 成 報 到 逾 報 到 時 間 報 到, 或 報 到 時 應 繳 交 資 料 不 齊 者, 視 同 放 棄 錄 取 資 格 十 轉 學 後, 已 修 習 及 格 之 科 目 及 學 分 經 審 查 後 得 列 抵 免 修,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 1. 科 目 名 稱 符 合 轉 入 科 別 課 程 要 求 者, 得 列 抵 免 修 2. 科 目 名 稱 不 符 但 課 程 內 容 符 合 轉 入 科 別 課 程 要 求 者, 應 出 示 原 科 別 該 科 目 授 課 大 綱, 經 審 查 後 得 列 抵 免 修 3. 科 目 名 稱 或 課 程 內 容 符 合 但 學 分 數 不 符 轉 入 科 別 課 程 要 求 者, 不 足 學 分 數 之 科 目 應 自 行 申 請 重 修 或 補 修, 以 補 足 其 學 分 數 4. 已 修 習 不 及 格 或 未 修 習 之 科 目 學 分, 均 應 重 修 或 補 修 5. 轉 學 考 試 科 目 及 格 者, 轉 入 後 得 列 為 已 修 學 分, 惟 最 多 以 八 學 分 為 限 十 一 轉 學 考 之 試 務 工 作 : 1. 轉 學 考 試 之 試 務 工 作 由 教 務 處 負 責 辦 理 22

2. 命 題 及 閱 卷 工 作 : (1) 共 同 科 目 : 由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召 集 人 協 同 辦 理 (2) 專 業 科 目 : 由 各 科 科 主 任 協 同 辦 理 3. 對 於 命 題 印 製 試 卷 製 卷 閱 卷 監 試 核 計 成 績 放 榜 報 到 等 事 宜, 皆 應 妥 慎 處 理, 所 有 應 試 評 分 資 料 須 妥 予 保 存 一 年 但 依 規 定 提 起 申 訴 者, 應 保 存 至 申 訴 程 序 結 束 或 行 政 救 濟 程 序 終 結 為 止 十 二 參 與 轉 學 考 試 之 命 題 委 員 閱 卷 委 員 監 試 委 員 及 所 有 試 務 人 員, 如 有 三 等 親 以 內 之 親 屬 報 考 本 招 生 考 試 時, 應 主 動 迴 避 參 與 人 員 對 於 試 務 工 作 負 有 保 密 義 務, 如 有 徇 私 舞 弊 者 依 法 懲 處 十 三 轉 學 考 試 得 酌 收 報 名 費, 轉 學 招 生 作 業 之 各 項 收 支, 依 相 關 會 計 作 業 規 定 辦 理 十 四 本 要 點 未 盡 事 宜 悉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十 五 為 適 應 實 際 需 要, 得 依 本 要 點 另 訂 定 轉 學 入 學 簡 章, 簽 呈 校 長 決 行 後, 公 告 於 教 務 處 公 布 欄 及 本 校 公 告 系 統 十 六 本 要 點 經 本 校 校 務 會 議 決 議 通 過 並 經 校 長 同 意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3

案 由 二 附 件 : 編 號 : 校 規 第 0007 號 國 立 斗 六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校 內 轉 科 實 施 要 點 九 十 二 年 二 月 十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一 次 修 訂 九 十 三 年 八 月 三 十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二 次 修 訂 九 十 六 年 一 月 二 十 三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第 三 次 修 訂 九 十 六 年 八 月 三 十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四 次 修 訂 九 十 七 年 九 月 一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五 次 修 訂 九 十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六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六 次 修 訂 一 二 年 二 月 七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第 七 次 修 訂 一 四 年 一 月 二 十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討 論 一 依 據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頒 布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學 籍 管 理 要 點 之 轉 科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錄 取 一 年 級 新 生 在 新 生 名 冊 未 函 報 教 育 部 中 部 辦 公 室 前 得 申 請 轉 入 尚 有 缺 額 之 他 科, 但 低 分 不 得 轉 入 高 分 之 科 別, 分 數 計 算 以 免 試 入 學 超 額 比 序 分 數 為 依 據 三 轉 科 分 為 一 般 轉 科 及 降 級 轉 科, 申 請 條 件 如 下 : 前 一 學 期 不 得 受 小 過 ( 含 ) 以 上 處 分 者, 可 提 出 申 請 四 學 生 校 內 轉 科 均 以 一 次 為 限, 而 其 未 修 習 之 必 修 科 目 依 規 定 應 申 請 補 修 ; 學 生 如 在 正 常 修 習 年 限 ( 三 年 ) 內, 未 能 修 畢 且 符 合 該 科 畢 業 條 件 者 ( 含 畢 業 學 分 及 必 修 科 目 相 關 規 定 ), 則 要 延 修, 延 修 最 多 以 二 年 為 限 ( 即 五 年 內 不 能 修 畢, 則 以 同 等 學 歷 結 業 ) 一 般 轉 科 ( 平 轉 ): 一 年 級 上 學 期 結 束 與 一 年 級 下 學 期 結 束 得 申 請 轉 科, 其 餘 均 不 得 申 請 特 殊 轉 科 ( 降 轉 ): 二 年 級 學 生 如 因 興 趣 不 合 得 申 請 降 轉 一 年 級, 三 年 級 得 降 轉 一 年 級 或 同 質 性 高 之 二 年 級, 並 以 該 科 畢 業 相 關 規 定 為 考 量 要 件 五 轉 科 名 額 : 以 不 超 過 該 科 原 核 定 新 生 名 額 為 原 則, 若 班 級 中 有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者, 每 安 置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一 名, 應 減 少 該 班 核 訂 學 生 數 一 名 至 三 名 ; 其 屬 嚴 重 情 緒 障 礙 多 重 障 礙 或 自 閉 症 學 生 者, 應 減 少 該 班 核 訂 學 生 數 三 名 至 五 名 ; 但 因 重 補 修 學 分 過 多 者, 則 以 降 級 轉 科 處 理, 其 名 額 以 轉 入 班 級 不 超 過 二 名 為 原 則, 一 般 轉 科, 其 名 額 則 以 各 科 有 缺 額 才 可 轉 科 缺 額 計 算 方 式 以 各 班 核 定 人 數, 扣 除 身 心 障 礙 減 少 人 數 為 實 際 班 級 學 生 名 額, 實 際 學 生 名 額 需 大 於 各 班 實 際 人 數 時, 得 列 缺 額 六 申 請 方 式 : 每 學 期 期 末 考 結 束 前 三 週 內 至 註 冊 組 領 取 申 請 表, 並 由 導 師 簽 章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親 自 到 校 辦 理 後, 繳 回 註 冊 組 辦 理 ; 導 師 簽 章 前 請 充 分 輔 導 該 生, 並 瞭 解 該 生 轉 科 原 因 背 景 七 註 冊 組 經 統 計 科 別 缺 額 後, 提 請 轉 科 審 查 委 員 會 研 議 轉 科 相 關 事 宜 八 轉 科 審 查 委 員 會 由 校 長 教 務 處 主 任 學 務 主 任 主 任 教 官 圖 書 館 主 任 總 務 主 任 實 習 處 主 任 輔 導 室 主 任 各 科 科 主 任 各 年 級 導 師 代 表 及 教 師 會 代 表 與 家 長 代 表 等 成 員 組 成, 並 以 校 長 為 召 集 人, 得 邀 請 該 生 原 班 級 之 導 師 說 明 九 轉 科 審 查 委 員 會 審 查 轉 科 申 請, 在 不 違 背 相 關 法 令 規 定 的 前 提 下, 應 以 學 生 的 興 趣 及 就 學 權 益 為 優 先 考 量 十 申 請 轉 科 需 至 輔 導 室 進 行 興 趣 量 表 測 驗 ; 申 請 一 般 轉 科 ( 平 轉 ) 均 應 參 加 轉 科 考 試, 考 試 科 目 由 科 主 任 訂 定 之, 考 試 日 期 由 教 務 處 或 科 主 任 擇 期 辦 理 考 試 科 目 如 下 : 類 科 別 考 試 科 目 (1) 國 際 貿 易 科 1 基 本 能 力 測 試 ( 商 科 專 業 科 目 ) 2 面 試 24

(2) 應 用 外 語 科 1 高 一 上 申 請 轉 科 需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複 試 通 過, 高 一 下 申 請 轉 科 需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初 試 通 過 2. 申 請 人 之 英 文 科 成 績 於 申 請 該 學 期 第 一 次 月 考 與 第 二 次 月 考 均 在 全 班 前 1/4 3. 參 加 轉 科 考 成 績 達 到 60 分 ( 含 ) 以 上 (3) 資 料 處 理 科 考 試 科 目 為 計 算 機 概 論 (4) 廣 告 設 計 科 1 高 一 上 申 請 轉 科 轉 科 術 科 考 : 鉛 筆 素 描 100 分 (60 分 為 及 格 過 關 ) 2 高 一 下 申 請 轉 科 轉 科 術 科 考 : 鉛 筆 素 描 100 分 (60 分 為 及 格 過 關 ) 基 本 設 計 100 分 (60 分 為 及 格 過 關 ), 須 兩 項 都 及 格 (5) 幼 兒 保 育 科 1 考 試 採 術 科 考 試, 考 試 內 容 為 : 琴 法 律 動 口 說 表 演 ( 故 事 口 技 相 聲 等 ) 2 高 一 上 申 請 轉 科 者 選 擇 其 中 一 項 應 考 3 高 一 下 申 請 轉 科 者 選 擇 其 中 二 項 應 考 十 一 依 學 生 轉 科 成 績 高 低 順 序 造 冊, 並 擇 優 列 出 擬 同 意 轉 科 名 單 呈 請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佈 轉 科 名 單 ; 經 核 定 後 不 得 再 返 回 原 科 十 二 經 核 准 轉 科 後, 其 轉 入 班 級 於 轉 科 審 查 委 員 會 上 由 校 長 抽 籤 決 定 ; 其 轉 入 後 應 知 會 該 班 導 師, 請 導 師 協 助 輔 導 該 生 融 入 該 班 求 學 十 三 本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校 長 核 可 後 公 布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5

案 由 三 附 件 : 國 立 斗 六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抵 免 學 分 實 施 要 點 ( 修 訂 ) 92 年 2 月 11 日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93 年 12 月 8 日 行 政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4 年 1 月 18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96 年 1 月 23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0 年 2 月 14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3 年 2 月 10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通 過 104 年 1 月 20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正 討 論 一 本 要 點 依 教 育 部 頒 布 職 業 學 校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規 定 訂 定 之 二 成 立 本 校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抵 免 學 分 審 查 小 組, 由 教 務 主 任 擔 任 召 集 人, 其 成 員 包 括 實 習 處 主 任 實 習 組 長 教 學 組 長 註 冊 組 長 應 用 外 語 科 科 主 任 國 貿 科 科 主 任 資 料 處 理 科 科 主 任 幼 保 科 科 主 任 與 廣 設 科 科 主 任 三 各 科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抵 免 學 分 情 形 如 下 表 科 別 檢 定 職 種 抵 免 之 科 目 年 級 及 學 分 數 資 料 處 理 科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丙 級 技 能 檢 定 文 書 處 理 Ⅰ 或 Ⅱ,3 學 分 99 新 課 程 :( 會 計 學 Ⅰ+ 會 計 學 實 習 Ⅰ) 或 ( 會 計 學 Ⅱ+ 會 計 學 實 習 Ⅱ), 至 多 抵 4 學 分 丙 級 會 計 事 務 丙 級 技 能 檢 定 舊 課 程 :( 會 計 概 論 Ⅰ+ 會 計 實 務 Ⅰ) 或 ( 會 計 概 論 Ⅱ+ 會 計 實 務 Ⅱ), 至 多 4 抵 4 學 分 網 頁 設 計 丙 級 技 能 檢 定 網 頁 設 計 Ⅰ 或 Ⅱ,2 學 分 99 新 課 程 :( 會 計 學 Ⅲ+ 會 計 學 實 習 Ⅲ) 或 ( 會 計 學 Ⅳ+ 會 計 學 實 習 Ⅳ) 或 ( 會 計 學 Ⅴ) 或 ( 會 計 學 Ⅵ), 至 多 抵 64 學 分 乙 級 會 計 事 務 乙 級 技 能 檢 定 舊 課 程 :( 會 計 Ⅰ+ 會 計 實 習 Ⅰ) 或 ( 會 計 學 Ⅱ+ 會 計 學 Ⅱ) 或 ( 會 計 資 訊 Ⅰ) 或 ( 會 計 資 訊 Ⅱ), 至 多 抵 4 學 分 乙 級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乙 級 技 能 檢 定 計 算 機 應 用 Ⅰ,4 學 分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通 過 商 教 學 會 三 級 檢 定 通 過 英 文 Ⅰ,4 學 分 英 文 Ⅰ 或 Ⅱ,4 學 分 26

應 用 外 語 科 國 際 貿 易 科 商 教 學 會 二 級 檢 定 通 過 商 教 學 會 一 級 檢 定 通 過 丙 級 會 計 事 務 丙 級 技 能 檢 定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高 級 通 過 商 教 學 會 一 級 檢 定 通 過 會 計 事 務 丙 級 技 能 檢 定 丙 級 電 腦 軟 體 應 用 丙 級 技 能 檢 定 國 貿 業 務 丙 級 技 能 檢 定 乙 級 會 計 事 務 乙 級 技 能 檢 定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通 過 商 教 學 會 三 級 檢 定 通 過 英 語 會 話 Ⅰ 或 Ⅱ,4 學 分 英 文 Ⅰ~Ⅳ 英 語 會 話 Ⅰ~Ⅳ 英 文 Ⅰ~Ⅵ 英 語 會 話 Ⅰ~Ⅵ 會 計 學 Ⅰ,3 學 分 英 文 Ⅰ,2 學 分 與 英 語 會 話 Ⅰ,2 學 分 英 文 III,2 學 分 與 英 語 會 話 III,2 學 分 英 文 Ⅴ,2 學 分 與 英 語 會 話 Ⅴ,1 學 分 英 文 Ⅰ~Ⅵ 英 語 會 話 Ⅰ~Ⅵ 英 文 Ⅰ~Ⅳ 英 語 會 話 Ⅰ~Ⅳ 99 新 課 程 :( 會 計 學 Ⅰ+ 會 計 學 實 習 Ⅰ) 或 ( 會 計 學 Ⅱ+ 會 計 學 實 習 Ⅱ), 至 多 抵 4 學 分 舊 課 程 :( 會 計 概 論 Ⅰ+ 會 計 實 務 Ⅰ) 或 ( 會 計 概 論 Ⅱ+ 會 計 實 務 Ⅱ), 至 多 抵 4 學 分 數 位 化 資 料 處 理 Ⅰ 或 數 位 化 資 料 處 理 Ⅱ, 至 多 抵 4 學 分 99 新 課 程 :(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Ⅰ 與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Ⅱ) 或 (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Ⅲ 與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Ⅳ), 至 多 抵 6 學 分 4 學 分 舊 課 程 :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Ⅰ 或 國 際 貿 易 實 務 Ⅱ, 至 多 抵 4 學 分 99 新 課 程 :( 會 計 學 Ⅲ+ 會 計 學 實 習 Ⅲ) 或 ( 會 計 學 Ⅳ+ 會 計 學 實 習 Ⅳ) 或 ( 會 計 學 Ⅴ) 或 ( 會 計 學 Ⅵ), 至 多 抵 4 學 分 舊 課 程 :( 會 計 Ⅰ+ 會 計 實 習 Ⅰ) 或 ( 會 計 學 Ⅱ+ 會 計 學 Ⅱ) 或 ( 會 計 資 訊 Ⅰ) 或 ( 會 計 資 訊 Ⅱ), 至 多 抵 4 學 分 英 文 Ⅰ,4 學 分 英 文 Ⅰ 或 Ⅱ,4 學 分 27

廣 告 設 計 科 幼 兒 保 育 科 商 教 學 會 二 級 檢 定 通 過 商 教 學 會 一 級 檢 定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通 過 商 教 學 會 三 級 檢 定 通 過 商 教 學 會 二 級 檢 定 通 過 商 教 學 會 一 級 檢 定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初 級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級 通 過 全 民 英 檢 中 高 級 通 過 商 教 學 會 三 級 檢 定 通 過 商 教 學 會 二 級 檢 定 通 過 商 教 學 會 一 級 檢 定 通 過 英 語 會 話 Ⅰ 或 Ⅱ,4 學 分 英 文 Ⅰ~Ⅳ 英 語 會 話 Ⅰ~Ⅳ 英 文 Ⅰ~Ⅵ 英 語 會 話 Ⅰ~Ⅵ 英 文 Ⅰ,2 學 分 與 英 語 會 話 Ⅰ,2 學 分 英 文 III,2 學 分 與 英 語 會 話 III,2 學 分 英 文 Ⅴ,2 學 分 與 英 語 會 話 Ⅴ,1 學 分 英 文 Ⅰ 或 Ⅱ,4 學 分 英 語 會 話 Ⅰ 或 Ⅱ,4 學 分 英 文 Ⅰ~Ⅳ 英 語 會 話 Ⅰ~Ⅳ 英 文 Ⅰ~Ⅵ 英 語 會 話 Ⅰ~Ⅵ 英 文 Ⅰ,2 學 分 與 英 語 會 話 Ⅰ,2 學 分 英 文 III,2 學 分 與 英 語 會 話 III,2 學 分 英 文 Ⅴ,2 學 分 與 英 語 會 話 Ⅴ,1 學 分 英 文 Ⅰ 或 Ⅱ,4 學 分 英 語 會 話 Ⅰ 或 Ⅱ,4 學 分 英 文 Ⅰ~Ⅳ 英 語 會 話 Ⅰ~Ⅳ 英 文 Ⅰ~Ⅵ 英 語 會 話 Ⅰ~Ⅵ 四 持 技 術 證 照 扺 免 重 修 科 目 與 學 分 者, 其 扺 免 後 之 成 績 以 六 十 分 計 五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其 方 式 如 下 : ( 一 ) 學 生 向 教 務 處 註 冊 組 提 出 申 請 ( 二 ) 申 請 時 應 繳 交 技 能 檢 定 合 格 抵 免 學 分 申 請 表 及 技 術 證 照 正 反 面 影 本 六 本 要 點 未 規 定 者, 依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七 本 要 點 提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28

案 由 四 附 件 國 立 斗 六 家 商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預 定 行 事 簡 曆 草 案 (A 面 ) 1030430 國 教 署 函 規 定 寒 假 放 至 2/23,2/24 開 學 月 週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預 訂 辦 理 事 項 1/21 22 23 24 25 1/20 下 午 2:00 召 開 校 務 會 議 1/21 升 旗 : 開 學 典 禮, 第 六 七 節 週 會 ( 圖 書 館 演 講 ), 全 天 正 式 上 課 (1/19 發 下 學 期 教 科 書 ) 1/21 輔 導 課 開 課 26 27 28 29 30 31 2/1 ( 寒 假 期 間 :1/28~2/23) 2 3 4 5 6 7 8 104/02/3~104/2/13 幼 保 科 寒 假 校 外 實 習 11 12 13 14 15 2/11 返 校 日, 補 考,2/17 教 學 準 備 日 104 年 2 月 11 日 至 2 月 13 日 為 第 2 學 期 第 1 週, 調 整 至 1 月 返 校 21 日 至 1 月 23 日 授 課 仍 為 第 2 學 期 第 1 週 一 四 一 年 9 10 二 月 二 16 17 三 月 四 月 五 月 六 月 18 除 夕 19 初 一 三 23 24 25 26 四 2 高 三 3 學 測 20 21 22 2/18 至 2/23 公 定 春 節 年 假 2/18 除 夕,2/19 正 月 初 一 27 補 假 28 和 平 3/1 4 5 6 7 8 五 9 10 11 12 13 14 15 六 16 17 18 七 23 高 二 24 段 考 25 高 19 高 三 26 一 三 八 30 31 4/1 2 20 學 測 27 段 考 3 補 假 2/24 第 一 節 註 冊 第 二 節 大 掃 除, 第 三 節 開 學 典 禮 第 四 節 正 式 上 課 2/25 第 六 節 幹 部 訓 練 第 七 節 週 會 演 講, 2/27 調 整 放 假 2/28 和 平 紀 念 日 放 假 雲 科 大 圖 書 館 國 資 圖 借 書 / 閱 覽 證 ( 學 生 ) 申 請 開 始 晨 間 提 昇 英 語 聽 力 活 動 及 班 級 晨 讀 十 分 鐘 開 始, 3/2~3/3 高 三 Ⅰ 學 測,3/5 高 一 二 Ⅰ 學 測,3/6 幼 保 科 實 習 綜 合 座 談 會, 3/4 聯 課 活 動 一, 三 月 主 題 書 展 銷 過 輔 導 開 始 申 請 ( 到 輔 導 室 領 取 申 請 表 ), 催 收 輔 導 室 寒 假 作 業 執 行 缺 繳 者 之 愛 校 服 務 高 一 高 二 班 級 團 輔 活 動 開 始 ( 第 5 節, 各 班 輪 流 ) 校 內 (3/11) 中 學 生 網 站 (3/15) 讀 書 心 得 截 稿 3/11 聯 課 活 動 二 21 22 3/19~3/20 高 三 Ⅱ 學 測 3/20~3/24 高 二 期 中 考, 3/18 應 外 科 英 語 文 說 故 事 比 賽 上 傳 截 止 日 期, 3/18 週 會 演 講, 3/18 特 教 工 作 推 行 委 員 會 & 家 庭 教 育 推 動 執 行 小 組 會 議 28 29 3/25~3/27 高 一 三 期 中 考 檢 查 教 室 日 誌,3/25 週 會 演 講 4 5 3/25-27 高 二 校 外 教 學 參 觀 4/3 調 整 放 假 4/4 兒 童 節 放 假 4/5 清 明 節 放 假 4/6 補 假 四 月 主 題 書 展 3/31(12:00) 中 學 生 網 站 小 論 文 寫 作 比 賽 截 稿, 4/1 聯 課 活 動 三 6 7 8 9 10 九 補 假 均 質 高 三 學 測 十 13 14 15 16 17 18 19 4/15 聯 課 活 動 四,4/15 國 英 數 競 試 週 ( 第 5 節 數 學, 第 6 節 十 一 十 二 十 三 十 四 十 五 十 六 十 七 十 八 11 12 4/9~4/10 高 三 Ⅲ 學 測 4/8 均 質 化 活 動, 4/8 週 會 ( 高 一 歌 唱 比 賽 ) 國 文, 第 7 節 英 文 ), 高 一 學 習 診 斷 測 驗 週 20 21 22 23 24 25 26 4/21 高 二 Ⅱ 學 測,4/22( 三 ) 圖 書 館 二 年 級 國 語 演 講 比 賽 ( 第 六 節 ), 4/22 週 會 演 講 2 3 27 28 29 30 5/1 5/2~5/3 統 測 五 月 主 題 書 展, 4/29 聯 課 活 動 五 統 測 4 5 6 7 8 9 10 11 12 全 校 13 期 中 14 考 15 佈 置 16 國 中 17 會 考 5/8 幼 保 科 校 外 參 觀,5/6( 三 ) 圖 書 館 一 年 級 閩 南 語 演 講 比 賽 ( 第 六 節 ) 重 補 修 申 請 ( 上 學 期 不 及 格 科 目 ),5/6 週 會 ( 模 範 生 宣 傳 ), 高 三 升 學 輔 導 系 列 活 動 開 始 5/7 國 貿 資 處 科 三 年 級 科 大 參 觀 5/4~5/31 國 貿 科 國 稅 局 納 稅 服 務 開 始,5/9 視 覺 傳 達 設 計 檢 定 5/16~5/17 國 中 會 考 5/15 停 課 佈 置 考 場 5/12~5/14 高 一 二 期 中 考 高 三 期 末 考 檢 查 教 室 日 誌, 5/13 週 會 ( 模 範 生 投 票 ) 18 19 20 21 22 23 24 5/18-22 幼 保 科 說 故 事 檢 定 5/22 幼 保 科 情 境 佈 置 比 賽, 5/20 聯 課 活 動 六,5/23 在 校 生 專 案 丙 級 檢 定 25 26 27 28 29 30 31 5/26 作 業 抽 查,5/27 應 外 科 英 語 說 故 事 表 演, 5/27 週 會 ( 應 外 幼 保 成 果 表 演 ),5/30( 園 遊 會, 補 5/15 的 停 課 ) 6/1 2 3 4 5 6 7 六 月 主 題 書 展,6/3 週 會 ( 社 團 成 果 展 ) 8 9 預 演 10 畢 典 11 12 13 14 6/9 畢 典 預 演,6/10 畢 業 典 禮 29

七 月 八 月 十 九 二 十 二 十 一 暑 假 15 16 17 18 22 23 24 29 考 30 休 業 國 立 斗 六 家 商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預 定 行 事 簡 曆 (B 面 ) 25 期 19 補 假 26 末 20 端 午 7/1 2 3 4 5 21 6/19 補 假 6/20 端 午 節 放 假, 6/17 游 泳 比 賽 6/15~6/18 網 頁 設 計 檢 定 27 28 6/25~6/29 期 末 考, 教 室 日 誌 繳 回, 6/24 週 會 演 講 ( 第 六 節 期 末 檢 討, 第 七 節 自 習 ) 6/30 休 業 式, 第 一 節 導 師 時 間, 第 二 節 大 掃 除, 第 三 節 休 業 式, 第 四 節 學 務 會 議, 下 午 2:00 期 末 校 務 會 議, 會 後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暑 假 期 間 (7/1-8/29), 七 月 重 補 修 上 學 期 不 及 格 科 目 開 始 ; 6 7 8 9 10 11 12 7/6-7/17 幼 保 科 校 外 實 習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8/1 2 7/29 上 午 全 校 返 校, 下 午 補 考 3 4 5 6 7 8 9 暑 期 輔 導 第 1 週 8/3~8/21 10 11 12 13 14 15 16 暑 期 輔 導 第 2 週 17 18 19 20 21 22 23 暑 期 輔 導 第 3 週 24 25 26 27 28 29 30 8/28 教 學 準 備 日,10:00 訓 導 會 議, 下 午 2:00 校 務 會 議 31 9/1 2 3 4 5 6 8/31 開 學 日, 第 一 二 節 導 師 時 間 全 校 註 冊 領 書 發 課 表 選 幹 部, 第 三 節 打 掃, 第 四 節 開 學 典 禮, 下 午 2:00 各 科 教 學 研 究 會 雲 科 大 圖 書 館 國 資 圖 借 書 / 閱 覽 證 ( 學 生 ) 申 請 開 始 備 註 : 依 據 900822 教 中 ( 二 ) 字 第 90513717 號 函 第 一 學 期 自 8/30-1/20, 第 二 學 期 自 2/11-6/30 午 別 上 午 中 午 下 午 節 次 晨 讀 國 立 斗 六 家 商 103 學 年 度 第 2 學 期 班 級 日 課 表 時 間 星 期 一 星 期 二 星 期 三 星 期 四 星 期 五 7:20 晨 讀 十 分 鐘 7:30 7:30 早 自 習 7:45 7:50 7:45 7:50 打 掃 升 旗 7:50 打 掃 1 8:10 至 9:00 2 9:10 至 10:00 3 10:10 至 11:00 4 11:10 至 12:00 12:30 至 1:00 午 休 時 間 5 1:10 至 2:00 班 會 6 2:05 至 2:55 週 會 聯 7 3:00 至 3:50 課 清 掃 活 動 8 4:00 至 4:50 使 用 班 級 姓 名 30

案 由 五 附 件 國 立 斗 六 家 商 103 學 年 度 第 二 學 期 各 項 代 收 代 辦 費 用 收 費 明 細 表 單 位 : 元 (1030709 部 訂 學 費 后 版 本 ) 編 號 項 目 收 費 金 額 收 費 對 象 承 辦 單 位 說 明 1 班 級 費 50 元 全 校 學 生 學 務 處 2 家 長 會 費 100 元 全 校 學 生 學 務 處 3 團 體 保 險 費 157 元 全 校 學 生 學 務 處 4 游 泳 池 水 電 及 管 理 費 5 第 八 節 課 業 輔 導 費 240 元 全 校 學 生 總 務 處 1420 元 一 二 年 級 學 生 教 務 處 830 元 三 年 級 學 生 教 務 處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92 年 10 月 2 日 台 參 字 第 0920141883A 令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家 長 會 設 置 辦 法 辦 理 依 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部 授 教 中 ( 四 ) 字 第 0960511306 令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辦 理 學 生 平 安 保 險 辦 法 辦 理, 本 學 年 度 招 標 結 果 毎 學 期 上 課 6 週 共 12 小 時 ; 每 小 時 收 20 元, 且 每 日 課 後 免 費 開 放 同 學 練 習 500 元 *79 節 *18 班 /629 人 /0.8=1412 元 每 人 擬 收 1420 元 ( 鐘 點 費 至 少 佔 八 成 ) 500 元 *47 節 *9 班 /319 人 /0.8=828 元 每 人 擬 收 830 元 ( 鐘 點 費 至 少 佔 八 成 ) 6 商 管 群 幼 每 人 每 次 95 元, 一 學 期 三 次 保 科 285 元 三 年 級 校 外 會 考 費 三 年 級 學 生 教 務 處 應 外 科 手 改 題 每 次 加 20 元, 共 多 60 元 廣 設 科 420 廣 設 科 手 改 題 每 次 加 45 元, 共 多 135 元 應 外 科 345 7 書 籍 費 分 年 級 科 別 全 校 學 生 實 習 商 店 請 實 習 商 店 依 規 定 辦 理 國 貿 一 年 級 每 週 2 小 時 生 活 領 域 之 電 腦 計 算 機 概 8 電 腦 使 用 費 550 元 應 外 一 年 級 幼 保 一 年 級 教 務 處 論 者 ( 依 規 定 資 處 一 年 級 及 廣 告 科 一 年 級 免 收 電 腦 使 用 費 ) 9 依 教 中 ( 二 ) 字 第 0950502990 號 書 函 宿 舍 費 4000 元 住 宿 生 總 務 處 辦 理 10 泠 氣 機 維 護 與 汰 換 200 元 費 全 校 學 生 總 務 處 11 國 貿 科 970 元, 應 外 科 970 元, 資 處 科 1900 元 ( 免 收 電 腦 使 用 費 ), 廣 設 科 實 習 實 驗 費 1900 元 ( 免 收 電 腦 使 用 費 ), 幼 保 科 1030 元 部 定 103 學 年 度 高 職 收 費 標 準 (1030709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30069756B 號 ) 科 別 學 費 雜 費 實 習 實 驗 費 電 腦 使 用 費 宿 舍 費 課 輔 費 國 貿 科 5400 1330 970 選 讀 定 一 般 科 目 1520 元 至 應 外 科 5400 1330 970 生 活 領 域 電 腦 者 4810 元 之 資 處 科 5400 1495 1900 每 週 1 節 者 400 間, 寒 暑 假 廣 設 科 5400 1330 1900 元, 每 週 2 節 者 期 間 依 實 幼 保 科 5400 1430 1030 550 元, 每 週 3 際 住 宿 比 節 者 700 元, 每 例 收 費 備 註 週 4 節 者 850 元 製 表 人 : 教 務 處 一 年 級 免 學 費 二 三 年 級 全 年 所 得 148 萬 以 下 免 學 費 學 期 上 限 1800 元 暑 假 上 限 2400 元 寒 假 上 限 800 元 (981012 部 授 教 中 二 字 第 0980516147C 號 ) 31

案 由 六 附 件 : 國 立 斗 六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執 行 規 定 本 校 104 年 1 月 20 日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壹 依 據 : 一 各 級 學 校 扶 助 學 生 就 學 勸 募 條 例 二 各 級 學 校 扶 助 學 生 就 學 勸 募 許 可 申 請 辦 法 三 各 級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管 理 小 組 組 成 及 運 作 辦 法 貳 勸 募 目 的 : 一 為 扶 助 本 校 經 濟 弱 勢 之 在 學 學 生 ( 指 家 庭 狀 況 屬 低 收 入 戶 中 低 收 入 戶 突 遭 變 故 因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造 成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致 無 法 順 利 接 受 學 校 教 育 之 在 學 學 生 ), 特 設 置 教 育 儲 蓄 戶 ( 以 下 簡 稱 本 專 戶 ) 進 行 勸 募, 勸 募 所 得 專 款 用 以 補 助 就 學 相 關 費 用 使 其 安 心 就 學 二 在 嚴 謹 透 明 的 動 支 程 序 下, 善 用 社 會 各 界 捐 款, 使 每 筆 捐 款 都 能 達 到 最 大 的 效 益, 確 實 幫 助 需 要 幫 助 的 學 生 參 勸 募 方 式 : 一 於 教 育 部 教 育 儲 蓄 戶 網 站 (http://www.edusave.edu.tw) 辦 理 全 國 公 開 勸 募 二 捐 款 流 程 : ( 一 ) 捐 款 人 填 寫 捐 款 意 願 書 ( 二 ) 匯 款 至 本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 三 )3~5 個 工 作 天 後 於 教 育 儲 蓄 戶 網 站 查 詢 捐 款 是 否 成 功 ( 四 ) 學 校 開 立 收 據 寄 發 捐 款 人 肆 經 費 存 管 : 一 為 統 籌 管 理 本 專 戶 經 費, 本 校 特 設 置 教 育 儲 蓄 戶 管 理 小 組, 其 工 作 任 務 如 下 : ( 一 ) 各 項 救 助 金 來 源 之 籌 畫 事 項 ( 二 ) 救 助 金 納 入 本 專 戶 之 存 放 審 查 分 配 事 項 ( 三 ) 定 期 公 布 徵 信 款 項 ( 四 ) 關 於 捐 助 人 之 提 請 褒 揚 事 項 ( 五 ) 其 他 有 關 本 專 戶 事 宜 二 由 學 校 以 代 理 公 庫 之 金 融 機 構 開 立 捐 款 專 戶 儲 存 勸 募 所 得, 其 經 費 收 支 採 代 收 代 付 方 式, 專 帳 管 理, 專 款 專 用 32

(ㄧ) 戶 名 : 中 等 學 校 基 金 - 斗 六 家 商 教 育 儲 蓄 402 專 戶 ( 二 ) 帳 號 :031036070517 ( 三 ) 代 理 公 庫 : 台 灣 銀 行 斗 六 分 行 二 經 費 來 源 : ( 一 ) 於 教 育 部 教 育 儲 蓄 戶 網 站 辦 理 全 國 公 開 勸 募 所 得 金 錢 ( 二 ) 學 校 辦 理 之 救 助 金 募 款 ( 以 自 由 樂 捐 為 原 則, 不 得 硬 性 規 定 ) ( 三 ) 拾 金 不 昧 款 項 中, 依 民 法 相 關 條 文 辦 理 後, 拾 得 人 願 意 捐 入 教 育 儲 蓄 戶 ( 四 ) 各 界 人 士 之 樂 捐 款 項 ( 五 ) 利 息 收 入 ( 六 ) 其 他 三 學 校 接 受 捐 款 應 開 立 收 據, 載 明 勸 募 許 可 文 號 捐 款 人 姓 名 捐 款 金 額 及 捐 款 日 期 ; 其 有 指 定 對 象 或 依 本 條 例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用 途 中 之 特 定 用 途 者, 並 應 載 明 四 本 專 戶 於 年 度 決 算 後 若 有 經 費 結 餘, 應 滾 存 下 一 年 度 繼 續 使 用 五 經 費 管 理 : ( 一 ) 經 費 動 支 應 由 本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管 理 小 組 決 議 後 始 得 為 之 ( 三 ) 本 帳 戶 之 主 計 及 出 納 工 作, 均 由 本 校 主 計 及 出 納 人 員 兼 辦, 相 關 規 定 依 學 校 預 算 之 主 計 出 納 規 定 辦 理 伍 組 織 與 職 掌 : 本 校 設 教 育 儲 蓄 戶 管 理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小 組 ), 辦 理 教 育 儲 蓄 戶 之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相 關 事 宜 及 其 他 相 關 業 務 推 動 事 項 一 本 小 組 置 委 員 7 人, 其 中 一 人 為 召 集 人, 由 校 長 兼 任, 其 餘 委 員 由 校 長 就 下 列 人 員 聘 ( 派 ) 兼 之, 其 中 校 外 代 表 及 任 一 性 別 委 員 人 數, 均 不 得 少 於 委 員 總 人 數 三 分 之 一, 本 小 組 委 員 為 無 給 職, 任 期 一 年, 期 滿 得 續 聘 ( 派 ) 之 : ( 一 ) 召 集 人 : 校 長 ( 二 ) 學 校 家 長 會 代 表 :1 人 ( 三 ) 社 區 公 正 人 士 :1 人 ( 四 ) 教 育 社 會 福 利 財 務 管 理 或 法 律 等 相 關 領 域 專 家 學 者 :1 人 ( 五 ) 學 校 教 職 員 :3 人 本 小 組 委 員 於 任 期 中 因 故 無 法 執 行 職 務 或 有 不 適 當 之 行 為 者, 由 校 長 解 聘 之 ; 其 缺 額 應 依 前 條 規 定, 由 校 長 遴 聘 委 員 補 足 其 任 期 二 本 小 組 置 執 行 秘 書 一 人, 由 召 集 人 就 學 校 教 職 員 或 委 員 派 ( 聘 ) 兼 之, 承 召 集 人 之 命, 33

處 理 本 小 組 運 作 各 項 事 務 三 本 小 組 之 職 掌 : ( 一 ) 本 校 依 法 組 成 國 立 斗 六 高 級 家 事 商 業 職 業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管 理 小 組 ( 以 下 簡 稱 本 小 組 ), 掌 理 以 下 事 項 : 1.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之 認 定 2. 勸 募 所 得 支 用 於 補 助 案 件 之 審 查 3. 勸 募 所 得 收 支 保 管 及 運 用 之 審 查 4. 教 育 儲 蓄 戶 結 束 後 清 算 之 審 查 5. 其 他 有 關 勸 募 及 管 理 事 項 ( 二 ) 依 各 級 學 校 扶 助 學 生 就 學 勸 募 條 例 第 八 條 第 五 項 規 定 : 將 勸 募 所 得 移 轉 至 其 他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之 審 查 ( 三 ) 公 開 勸 募 個 案 及 需 求 金 額 之 審 查 ( 四 )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收 支 管 理 ( 五 ) 學 校 依 規 定 辦 理 公 開 徵 信 事 項 之 審 查 ( 六 ) 其 他 有 關 勸 募 及 管 理 事 項 陸 補 助 對 象 : 本 專 戶 限 補 助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之 一, 致 無 法 順 利 接 受 學 校 教 育 的 本 校 在 學 學 生 ( 以 下 簡 稱 個 案 學 生 ): 一 家 庭 狀 況 屬 低 收 入 戶 之 學 生 二 家 庭 狀 況 屬 中 低 收 入 戶 之 學 生 三 家 庭 突 遭 變 故 四 因 其 他 特 殊 狀 況 造 成 家 庭 經 濟 困 難 柒 補 助 經 費 用 途 : 一 本 專 戶 補 助 經 費 用 途 限 於 本 校 在 學 個 案 學 生 之 下 列 項 目 之 一 : ( 一 ) 學 費 ( 二 ) 雜 費 ( 三 ) 代 收 代 辦 費 ( 四 ) 餐 費 ( 含 早 餐 午 餐 晚 餐 ) ( 五 ) 與 教 育 相 關 之 生 活 費 用 二 捐 款 人 有 指 定 對 象 或 用 途 者, 應 依 其 指 定 對 象 或 用 途 之 需 求 項 目 支 用 三 前 項 指 定 對 象 於 本 校 畢 業 後, 原 捐 款 仍 有 賸 餘 者, 應 報 雲 林 縣 政 府 核 准 後, 依 本 條 例 34

所 定 扶 助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之 目 的, 補 助 其 他 學 生 但 捐 款 人 指 定 由 原 指 定 對 象 繼 續 支 用 者, 得 將 勸 募 所 得 移 轉 其 他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繼 續 執 行 捌 補 助 基 準 : 一 學 校 所 獲 捐 款 用 以 補 助 前 述 個 案 學 生, 使 其 順 利 就 學 二 捐 款 人 有 指 定 對 象 或 用 途 者, 應 依 其 指 定 對 象 或 用 途 之 需 求 項 目 支 用 三 補 助 標 準 : 項 目 附 繳 證 件 補 助 金 額 備 註 學 生 本 人 1. 重 大 疾 病 2. 在 校 外 發 生 意 外 而 重 傷 殘 或 死 亡 3. 在 校 內 發 生 意 外 而 重 傷 殘 或 死 亡 診 斷 ( 死 亡 ) 證 明 及 收 據 影 本 新 台 幣 五 千 元 整 低 收 入 戶 加 發 二 千 元 整 學 生 家 長 其 他 1. 重 大 疾 病 2. 發 生 意 外 而 重 傷 殘 3. 死 亡 1. 學 生 家 境 清 寒, 無 法 支 付 教 育 或 教 學 活 動 之 必 要 支 出 者 2. 家 庭 發 生 重 大 變 故, 經 委 員 會 審 核 足 以 補 助 者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診 斷 證 明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死 亡 證 明 影 本 由 班 級 導 師 認 定 及 證 明 過 半 數 委 員 出 席 討 論 審 核 新 台 幣 三 千 元 整 新 台 幣 五 千 元 整 每 次 最 高 新 台 幣 五 千 元 整 低 收 入 戶 加 發 一 千 元 整 低 收 入 戶 加 發 二 千 元 整 或 支 付 午 餐 費 用 至 當 學 期 結 束 於 委 員 會 審 核 討 論, 最 高 一 萬 元 ( 專 案 捐 款 不 在 此 限 ) 備 註 低 收 入 戶 證 明 應 為 鄉 鎮 市 公 所 核 發 四 個 案 若 已 接 受 其 他 經 費 補 助, 以 不 重 複 補 助 為 原 則, 但 其 他 補 助 仍 無 法 解 決 其 困 難 時, 得 依 需 要 再 予 補 助 五 每 一 個 案 之 補 助 標 準 最 高 新 台 幣 貳 萬 元 整, 以 能 解 決 或 減 輕 個 案 困 難, 使 其 順 利 就 學 為 原 則 ( 若 經 管 理 小 組 另 行 認 定 或 另 案 勸 募 者, 則 補 助 最 高 金 額 不 在 此 限 ) 玖 經 費 動 支 程 序 及 方 式 : ㄧ 校 長 及 教 職 員 工 發 現 某 個 案 學 生 需 要 協 助, 得 由 班 級 導 師 提 出 補 助 之 書 面 申 請, 經 學 校 教 育 儲 蓄 戶 管 理 小 組 審 查 通 過 後, 始 能 撥 款 補 助 35

二 若 家 長 發 現 某 個 案 學 生 需 要 協 助, 亦 得 向 校 長 及 教 職 員 工 反 映, 並 依 規 定 程 序 申 請 三 審 核 前 得 依 需 要, 請 導 師 協 同 相 關 人 員 進 行 家 庭 訪 問 並 填 寫 訪 視 紀 錄 表 四 個 案 學 生 之 導 師 得 列 席 本 小 組 會 議 陳 述 意 見 五 個 案 提 出 之 申 請 金 額 為 壹 萬 元 以 下 之 補 助 案, 得 免 經 會 議 審 核, 逕 由 承 辦 單 位 簽 核 之, 並 於 下 次 管 理 小 組 會 議 說 明 備 查 拾 捐 款 人 之 褒 獎 由 本 校 開 立 感 謝 狀 : 依 規 定 單 筆 捐 款 達 壹 萬 元 以 上 者, 由 學 校 開 立 感 謝 狀, 獲 當 事 人 同 意 後 公 開 表 揚 拾 壹 公 開 徵 信 : 一 於 教 育 部 教 育 儲 蓄 戶 網 站 公 告 下 列 資 料, 以 為 公 開 徵 信 : ( 一 ) 定 期 將 捐 贈 人 之 基 本 資 料 ( 捐 贈 者 名 稱 或 姓 名 捐 贈 金 額 捐 贈 年 月 及 捐 贈 用 途 收 據 編 號 ) 及 辦 理 情 形 公 開 徵 信 ( 二 ) 學 校 每 月 應 於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網 站, 公 告 教 育 儲 蓄 戶 之 經 費 收 支 明 細, 以 公 開 徵 信 ( 三 ) 學 校 應 於 每 年 一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將 前 一 年 度 教 育 儲 蓄 戶 收 支 報 告 及 結 餘 留 用 情 形, 報 學 校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並 公 告 於 教 育 部 指 定 之 網 站, 以 公 開 徵 信 二 公 告 之 內 容 應 依 資 訊 保 護 法 等 相 關 規 定 辦 理 拾 貳 預 期 效 益 : ㄧ 使 公 益 善 款 能 透 過 公 平 公 正 公 開 的 程 序 進 行 勸 募 與 管 理 二 讓 學 校 需 要 幫 忙 的 個 案 學 生 獲 得 合 理 的 補 助 而 能 夠 安 心 就 學 拾 參 其 他 相 關 事 項 : ㄧ 申 請 表 ( 附 件 一 ) 二 本 專 戶 所 受 之 捐 款, 由 學 校 開 立 收 據 證 明 三 本 專 戶 經 費 若 用 罄, 即 停 止 受 理 申 請 拾 肆 本 執 行 規 定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呈 校 長 核 定 後 實 施, 修 正 時 亦 同 36

案 由 七 附 件 : 國 立 斗 六 家 商 104 年 環 境 教 育 實 施 計 畫 一 依 據 :1. 環 境 教 育 法 (99.06.05. 制 定 ) 辦 理 二 計 畫 目 標 104 年 01 月 20 日 訂 定 校 務 會 議 討 論 2. 環 境 教 育 法 施 行 細 則 (100.06.03. 訂 定 ) 辦 理 ( 一 ) 完 成 環 境 教 育 法 第 19 條 規 定 高 級 中 等 以 下 學 校 所 有 員 工 教 師 學 生 每 年 須 參 加 4 三 實 施 對 象 小 時 以 上 環 境 教 育 ( 二 ) 經 由 環 境 教 育 提 升 本 校 同 仁 經 辦 環 境 保 護 相 關 業 務 時 的 環 境 敏 感 度, 期 導 引 更 正 向 環 境 價 值 觀 環 境 素 養, 並 產 生 更 深 入 的 環 境 保 護 行 動 本 校 全 體 教 職 員 工 學 生, 包 含 投 保 勞 工 保 險 或 公 務 人 員 保 險 者 四 期 程 及 方 法 ( 一 ) 期 程 :104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止 ( 二 ) 方 法 : 藉 由 演 講 討 論 體 驗 參 訪 影 片 觀 賞 實 作 及 其 他 活 動 等, 以 深 入 淺 出 的 方 式 介 紹 環 境 教 育, 除 給 予 知 識 外, 更 進 一 步 走 向 戶 外, 實 際 感 受 環 境 與 人 的 緊 密 關 係 五 內 容 概 要 104 年 度 環 境 教 育 執 行 規 劃 內 容 及 環 境 教 育 推 動 小 組 執 行 分 工, 說 明 如 下 : ( 一 ) 專 題 演 講 紫 斑 蝶 的 前 世 今 生 3 月 份 邀 請 雲 林 縣 成 功 國 小 曾 振 楠 老 師 進 行 演 講, 演 講 內 容 :1. 紫 斑 蝶 的 前 世 今 生 2. 斑 蝶 的 重 要 性 3. 臺 灣 斑 蝶 的 種 類 4. 斑 蝶 遷 徙 的 路 徑 5. 斑 蝶 遷 徙 時 的 特 性 6. 林 內 鄉 坪 頂 村 的 蝶 道 7. 紫 斑 蝶 的 分 辨 8. 斑 蝶 的 標 放 9. 溫 室 效 應 對 斑 蝶 的 影 響 ( 二 ) 專 題 演 講 青 年 公 民 們 的 綠 色 戰 鬥 任 務 - 地 球 公 民 與 永 續 發 展 10 月 份 邀 請 環 球 科 技 大 學 觀 光 與 生 態 旅 遊 系 陳 泰 安 教 授 進 行 演 講, 演 講 內 容 :1. 青 年 是 公 民 嗎?2. 全 球 化 與 綠 色 公 民 3. 永 續 發 展 與 青 年 4. 青 年 們 的 綠 色 公 民 任 務 國 立 斗 六 家 商 104 年 環 境 教 育 推 動 小 組 組 織 表 兼 任 職 務 姓 名 職 稱 職 掌 召 集 人 羅 聰 欽 校 長 綜 理 推 動 環 境 教 育 工 作 事 宜 政 策 督 導 副 召 集 人 賴 郁 文 學 務 主 任 規 劃 環 境 教 育 各 項 議 題, 融 入 學 生 生 活 公 約 辦 理 學 校 特 色 與 學 生 參 與 協 調 議 題 協 助 環 境 教 育 計 畫 規 劃 歷 程 溝 通 協 調 會 議 環 境 教 育 陳 鼎 允 衛 生 組 長 籌 備 安 排, 及 對 外 聯 繫 辦 理 計 畫 書 與 年 度 成 聯 絡 窗 口 果 彙 整 提 報 委 員 蘇 仁 杰 教 務 主 任 規 劃 課 程 融 入 環 境 教 育 教 師 專 長 增 能 與 課 程 研 發 推 動 委 員 凃 泰 源 總 務 主 任 規 劃 環 境 空 間 校 園 永 續 及 場 地 設 施 改 建 更 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