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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噪 音 特 殊 健 檢 結 果 管 理

實 施 勞 工 健 檢 法 源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12 條 雇 主 於 僱 用 勞 工 時, 應 施 行 體 格 檢 查 ; 對 在 職 勞 工 應 施 行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 對 於 從 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之 作 業 者, 應 定 期 施 行 特 定 項 目 之 健 康 檢 查 ; 並 建 立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發 給 勞 工 前 項 檢 查 應 由 醫 療 機 構 或 本 事 業 單 位 設 置 之 醫 療 衛 生 單 位 之 醫 師 為 之 ; 檢 查 紀 錄 應 予 保 存 ; 健 康 檢 查 費 用 由 雇 主 負 擔 前 二 項 有 關 體 格 檢 查 健 康 檢 查 之 項 目 期 限 紀 錄 保 存 及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與 醫 療 機 構 條 件 等,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 之 勞 工 對 於 第 一 項 之 檢 查, 有 接 受 之 義 務

為 什 麼 要 接 受 噪 音 特 殊 健 檢?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中 規 定 勞 工 暴 露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不 超 過 90dB(A), 然 勞 工 因 生 理 結 構 個 人 差 異 等 原 因, 仍 有 產 生 聽 力 損 失 危 害 之 機 率, 因 此 規 定 作 業 現 場 八 小 時 日 時 量 平 均 音 壓 級 大 於 85dB(A) 或 暴 露 劑 量 超 過 百 分 之 五 十 之 暴 露 勞 工, 需 定 期 接 受 聽 力 檢 查, 以 進 一 步 保 障 其 聽 力 由 於 噪 音 暴 露 導 致 的 聽 力 損 失 為 漸 進 無 痛 的, 初 期 自 高 頻 開 始, 故 勞 工 在 早 期 不 易 注 意 到, 直 至 察 覺 時 聽 力 閾 值 已 變 大, 聽 力 受 損 已 嚴 重 定 期 實 施 聽 力 檢 查 可 使 雇 主 與 勞 工 瞭 解 其 聽 力 狀 況, 當 聽 力 有 變 化 時 可 提 供 警 訊, 提 早 預 防 避 免 聽 力 損 失

噪 音 健 檢 前 前 一 天 睡 眠 充 足 受 測 前 避 免 80 分 貝 以 上 噪 音 暴 露 必 須 於 5 分 鐘 前 至 聽 力 檢 查 室 由 醫 師 或 聽 力 檢 查 人 員 詢 問 病 史 及 測 試 溝 通 能 力 由 醫 師 檢 查 耳 道, 必 要 時 清 除 可 能 影 響 測 試 結 果 之 耳 垢 依 醫 師 或 聽 力 檢 查 人 員 指 示 於 隔 音 室 實 施 測 試 隔 音 室 空 間 長 寬 至 少 為 85 85 公 分 以 上 隔 音 室 內 部 之 噪 音 全 音 頻 音 壓 值 在 45 分 貝 以 下 ( 衛 生 署 法 定 標 準 )

噪 音 作 業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勞 工 特 殊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醫 療 機 構 巡 迴 辦 理 噪 音 作 業 勞 工 特 殊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之 聽 力 檢 查 項 目, 應 自 備 或 租 用 巡 迴 聽 力 檢 查 車, 其 聽 力 檢 查 室 可 容 許 最 大 背 景 噪 音 量 應 於 實 施 勞 工 聽 力 檢 查 期 間 測 定 其 值 符 合 本 辦 法 附 表 一 之 規 定 並 留 存 紀 錄

聽 力 檢 查 室 可 容 許 的 最 大 背 景 噪 音 量 比 較 八 音 度 頻 帶 中 心 頻 率 (H Z ) OSHA(1983) TW ANSI S3.1(1991) 500 40.0 40 19.5 1000 40.0 40 26.5 2000 47.0 47 28.0 4000 57.0 57 34.5 8000 62.0 62 43.5

職 業 性 聽 力 損 失 基 準 有 暴 露 史 及 聽 力 損 失 之 時 序 性 感 覺

噪 音 作 業 勞 工 特 別 需 注 意 三 千 ~ 六 千 赫 的 聽 力 損 失 是 否 特 別 嚴 重, 此 為 噪 音 作 業 勞 工 聽 力 損 失 之 特 色

我 們 如 何 評 估 聽 力 損 失 結 果? 一 般 以 500 1000 2000 赫 三 個 純 音 聽 力 檢 查 的 閾 值 平 均 來 評 估 正 常 聽 力 :0~25 分 貝 輕 度 障 礙 :26~40 分 貝 細 聲 交 談 困 難 中 度 障 礙 :41~70 分 貝 一 般 交 談 困 難 重 度 障 礙 :71~90 分 貝 大 聲 交 談 困 難, 需 要 助 聽 器 來 輔 助 極 重 度 障 礙 : >=91 分 貝 ---- 已 無 法 正 常 交 談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規 定 聽 力 殘 廢 補 償 障 害 項 目 身 體 障 害 之 狀 態 殘 障 等 級 付 給 標 準 兩 耳 聽 覺 傷 害 致 聽 覺 損 失 80 分 貝 5 640 日 兩 耳 聽 覺 傷 害 致 聽 覺 損 失 70 分 貝 7 440 日 單 耳 聽 覺 傷 害 致 聽 覺 損 失 80 分 貝 10 220 日 單 耳 聽 覺 傷 害 致 聽 覺 損 失 70 分 貝 11 160 日

噪 音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之 實 施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第 二 條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應 於 其 受 僱 或 變 更 作 業 時, 依 附 表 十 二 之 規 定, 實 施 各 該 特 定 項 目 之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但 距 上 次 檢 查 未 逾 一 年 者, 不 在 此 限 ; 對 於 在 職 勞 工 應 依 附 表 十 二 所 定 項 目, 實 施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3 條 第 1 項 )

附 表 十 二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表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項 目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項 目

提 供 噪 音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紀 錄 雇 主 使 勞 工 接 受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時, 應 提 供 醫 師 最 近 一 次 之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紀 錄 但 非 勞 工 作 業 環 境 測 定 實 施 辦 法 規 定 應 實 施 測 定 項 目 者, 不 在 此 限 (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3 條 第 2 項 ) 第 一 項 之 檢 查 紀 錄 應 參 照 附 表 十 三 至 三 十 七 為 之, 並 保 存 十 年 以 上 (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3 條 第 3 項 )

健 康 管 理 分 級 雇 主 使 勞 工 從 事 第 二 條 之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時, 應 建 立 健 康 管 理 資 料, 並 依 下 列 規 定 分 級 實 施 健 康 管 理 : 一 第 一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全 部 項 目 正 常, 或 部 分 項 目 異 常, 而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無 異 常 者 二 第 二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而 與 工 作 無 關 者 三 第 三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而 無 法 確 定 此 異 常 與 工 作 之 相 關 性, 應 進 一 步 請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評 估 者 四 第 四 級 管 理 :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結 果, 部 分 或 全 部 項 目 異 常, 經 醫 師 綜 合 判 定 為 異 常, 且 與 工 作 有 關 者 (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4 條 第 1 項 )

健 康 管 理 分 級 後 之 作 為 前 項 健 康 管 理, 屬 於 第 二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其 不 適 宜 從 事 之 作 業 與 其 他 應 處 理 及 注 意 事 項 ; 屬 於 第 三 級 管 理 或 第 四 級 管 理 者, 並 應 由 醫 師 註 明 臨 床 診 斷 雇 主 對 於 第 一 項 屬 於 第 二 級 管 理 者, 應 提 供 勞 工 個 人 健 康 指 導 ; 第 三 級 管 理 以 上 者, 應 請 職 業 醫 學 科 專 科 醫 師 實 施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必 要 時 應 實 施 疑 似 工 作 相 關 疾 病 之 現 場 評 估, 且 應 依 評 估 結 果 重 新 分 級, 並 將 分 級 結 果 及 採 行 措 施 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方 式 通 報 ; 屬 於 第 四 級 管 理 者, 經 醫 師 評 估 現 場 仍 有 工 作 危 害 因 子 之 暴 露 者, 應 採 取 危 害 控 制 及 相 關 管 理 措 施 前 項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之 紀 錄 及 保 存, 依 前 條 第 三 項 辦 理 (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4 條 第 2-4 項 )

間 接 人 員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之 實 施 特 別 危 害 健 康 作 業 之 管 理 監 督 人 員 或 相 關 人 員 及 於 各 該 場 所 從 事 其 他 作 業 之 人 員, 有 受 健 康 危 害 之 虞 者, 適 用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但 臨 時 性 作 業 者, 不 在 此 限 (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5 條 )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之 處 理 雇 主 於 勞 工 經 一 般 體 格 檢 查 特 殊 體 格 檢 查 一 般 健 康 檢 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或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後, 應 採 取 下 列 措 施 : 一 參 照 醫 師 依 附 表 三 十 八 之 建 議, 告 知 勞 工 並 適 當 配 置 勞 工 於 工 作 場 所 作 業 二 將 檢 查 結 果 發 給 受 檢 勞 工 三 將 受 檢 勞 工 之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彙 整 成 健 康 檢 查 手 冊 前 項 勞 工 體 格 及 健 康 檢 查 紀 錄 之 處 理, 應 保 障 勞 工 隱 私 權 ( 勞 工 健 康 保 護 規 則 第 16 條 )

附 表 三 十 八 選 工 配 供 參 考 作 業 名 稱 高 溫 作 業 低 溫 作 業 應 考 量 不 適 合 從 事 作 業 之 疾 病 高 血 壓 心 臟 病 呼 吸 系 統 疾 病 內 分 泌 系 統 疾 病 無 汗 症 腎 臟 疾 病 廣 泛 性 皮 膚 疾 病 高 血 壓 風 濕 症 支 氣 管 炎 腎 臟 疾 病 心 臟 病 周 邊 循 環 系 統 疾 病 寒 冷 性 蕁 麻 疹 寒 冷 血 色 素 尿 症 內 分 泌 系 統 疾 病 神 經 肌 肉 系 統 疾 病 膠 原 性 疾 病 噪 音 作 業 心 血 管 疾 病 聽 力 異 常 振 動 作 業 周 邊 神 經 系 統 疾 病 周 邊 循 環 系 統 疾 病 骨 骼 肌 肉 系 統 疾 病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13 條 體 格 檢 查 發 現 應 僱 勞 工 不 適 於 從 事 某 種 工 作 時, 不 得 僱 用 其 從 事 該 項 工 作 健 康 檢 查 發 現 勞 工 因 職 業 原 因 致 不 能 適 應 原 有 工 作 時, 除 予 醫 療 外, 並 應 變 更 其 作 業 場 所, 更 換 其 工 作, 縮 短 其 工 作 時 間 及 為 其 他 適 當 措 施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34 條 有 左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處 新 台 幣 三 萬 元 以 上 六 萬 元 以 下 罰 鍰 : : 二 違 反 第 九 條 第 十 三 條 第 十 七 條 第 十 八 條 第 十 九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或 第 三 十 條 第 二 項 之 規 定 :

勞 工 健 康 手 冊 的 保 存 健 康 管 理 中 有 關 聽 力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無 論 是 職 前 體 格 檢 查, 定 期 健 康 檢 查, 追 蹤 複 檢 等 結 果, 都 應 抄 錄 於 勞 工 健 康 手 冊 中 供 勞 工 參 考, 勞 工 對 自 己 的 健 康 狀 態 有 知 的 權 利, 因 此 應 自 行 保 存 勞 工 健 康 手 冊, 並 可 以 逐 年 比 較 本 身 的 聽 力 變 化 情 形

勞 工 健 康 手 冊 中 聽 力 檢 查 資 受 測 勞 工 之 姓 名 基 本 資 料 及 工 作 類 別 與 過 去 工 作 史 聽 力 檢 查 日 期 及 聽 力 檢 查 師 姓 名 和 醫 院 名 稱 服 用 傷 害 聽 覺 神 經 藥 物 ( 如 水 楊 酸 或 鏈 黴 素 類 ) 外 傷 耳 部 感 染 及 遺 傳 所 引 起 之 聽 力 障 礙 等 既 往 歷 之 調 查 耳 道 物 理 檢 查 聽 力 檢 查 結 果, 測 定 頻 率 至 少 為 五 百 一 千 二 千 三 千 四 千 六 千 及 八 千 赫 之 純 音 並 建 立 聽 力 圖 醫 師 姓 名 及 建 議 事 項 常 暴 露 作 業 環 境 的 噪 音 測 定 值 料, 內 容 包 括 :

噪 音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之 備 查 雇 主 實 施 勞 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及 健 康 追 蹤 檢 查, 應 填 具 附 表 三 十 九 之 勞 工 特 殊 健 康 檢 查 結 果 報 告 書, 報 請 事 業 單 位 所 在 地 之 勞 工 及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並 副 知 當 地 勞 動 檢 查 機 構

勞 工 自 己 應 注 意 哪 些 事 情 呢? 依 照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相 關 規 定, 勞 工 有 接 受 聽 力 檢 查 之 義 務, 若 不 接 受,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規 定, 處 三 千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應 配 合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之 告 知, 於 檢 查 前 減 少 噪 音 暴 露 充 分 睡 眠 並 不 得 酗 酒 應 配 合 醫 師 與 聽 力 檢 查 師 之 指 導, 進 行 聽 力 檢 查 應 了 解 本 身 聽 力 檢 查 結 果, 關 心 自 己 的 聽 力 健 康 狀 態, 有 疑 問 應 尋 求 醫 師 或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管 理 人 員 協 助

勞 工 聽 力 檢 查 結 果 管 制 表 年 度 ( ) 勞 工 噪 音 聽 力 閾 值 衰 減 紀 錄 表 年 度 人 數 噪 音 管 理 作 業 部 門 入 廠 年 度 姓 名 0.5K(dB) 1K( 95 左 耳 右 耳 左 耳 第 1 級 第 2 級 第 3 級 本 表 格 將 貼 於 本 所 網 站, 供 業 界 下 載 使 用

防 音 防 護 具 之 選 用

無 法 實 施 噪 音 工 程 控 制 或 製 程 改 善 處 理 進 行 勞 工 暴 露 時 間 管 理 ( 行 政 管 理 ) 佩 戴 防 音 防 護 具 管 理

防 音 防 護 具 的 種 類 防 音 防 護 具 對 聲 音 有 阻 隔 的 作 用, 可 以 減 低 外 界 噪 音 對 我 們 聽 力 的 影 響, 有 效 地 避 免 聽 力 損 失 由 於 噪 音 對 聽 力 的 損 傷 是 具 有 累 積 性 的, 因 此 在 高 噪 音 區 域 時, 切 莫 貪 圖 一 時 之 方 便 或 疏 忽 而 未 佩 戴 防 音 防 護 具, 因 防 音 防 護 具 的 遮 音 性 能 會 因 未 佩 戴 的 時 間 的 增 加 而 快 速 地 降 低 當 環 境 噪 音 達 85 分 貝 或 個 人 暴 露 劑 量 達 百 分 之 五 十 時, 即 應 立 即 配 戴 防 音 防 護 具

防 音 防 護 具 如 其 聲 音 衰 減 值 為 25dB, 在 工 作 八 小 時 內 25 分 鐘 未 佩 戴 防 護 具 時, 其 效 果 僅 相 當 於 聲 音 衰 檢 值 為 20dB 佩 戴 防 護 具 八 小 時

防音防護具使用管理 muff pulg

選 擇 防 音 防 護 具 的 原 則 1) 符 合 標 準 規 範 合 格 的 防 音 防 護 具, 是 以 國 家 標 準 或 國 際 標 準 進 行 測 試 的 防 音 防 護 具, 並 給 予 此 一 防 音 防 護 具 適 當 的 認 可 標 章, 例 如 : 正 字 標 章 或 CE 標 章 2) 聲 音 衰 減 值 的 要 求 防 音 防 護 具 的 聲 衰 減 值 是 否 恰 當, 關 係 勞 工 是 否 可 有 效 地 防 止 噪 音, 免 於 聽 力 損 失 3) 實 際 佩 戴 時 的 防 音 性 能 選 用 防 護 具 時 應 對 實 際 工 作 環 境 工 作 型 態 及 個 人 體 型 等 進 行 評 估, 選 擇 適 當 的 防 音 防 護 具

選 擇 防 音 防 護 具 的 原 則 ( 續 ) 4) 使 用 者 的 舒 適 性 與 接 受 性 在 挑 選 防 音 防 護 具 時, 最 重 要 的 就 是 要 讓 佩 戴 者 對 所 挑 選 的 防 音 防 護 具 有 較 高 接 受 程 度 5) 工 作 環 境 的 考 量 在 不 同 的 場 所 中, 則 各 有 其 適 用 的 防 音 防 護 具 例 如 : A. 在 高 溫 高 濕 度 環 境 中 宜 使 用 耳 塞 或 耳 罩 軟 墊 內 有 液 體 裝 置 具 清 涼 效 果 者 或 使 用 易 吸 汗 的 軟 墊 套 子 之 耳 罩 B. 塵 土 較 多 的 環 境 中 宜 使 用 丟 棄 式 耳 塞 或 使 用 可 更 換 軟 墊 套 的 耳 罩 C. 常 常 進 出 噪 音 環 境 : 宜 使 用 易 脫 戴 的 耳 罩 或 附 有 頭 帶 的 耳 塞 D. 聽 取 高 頻 信 號 警 告 信 號 或 交 談 : 若 要 聽 取 高 頻 信 號 警 告 信 號 或 交 談 話 語, 則 宜 儘 量 挑 選 聲 音 在 低 頻 有 較 高 的 聲 衰 減 值, 而 在 高 頻 的 聲 衰 減 值 較 低 的 防 音 防 護 具 E. 噪 音 源 方 位 的 辨 別 : 此 時 宜 使 用 耳 塞, 可 有 較 佳 的 方 位 辨 認 感

佩 戴 防 音 防 護 具 後 的 保 護 效 果

耳 塞 用 於 外 耳 道 中 或 外 耳 道 入 口 處, 其 製 造 方 式 又 可 分 為 : A. 模 壓 型 耳 塞 : 由 軟 矽 膠 橡 膠 或 塑 膠 等 材 料 製 成, 不 經 壓 縮 變 形, 直 接 塞 入 外 耳 道 有 時 會 以 頭 帶 或 繩 子 互 相 連 接, 防 止 耳 塞 掉 落 或 遺 失 B. 可 壓 縮 耳 塞 : 由 泡 棉 等 可 壓 縮 軟 質 之 材 料 製 成 於 使 用 前 需 經 手 壓 縮 後 再 放 入 外 耳 道 中, 待 耳 塞 膨 脹 與 耳 道 形 成 緊 密 的 功 能 C. 個 人 模 壓 型 耳 塞 : 根 據 個 人 的 耳 道 形 狀 所 灌 模 壓 鑄 的, 因 此 與 耳 道 有 較 佳 的 密 閉 功 能, 可 增 加 隔 音 值

耳 塞 (plugs) 特 性 說 明 佩 戴 耳 塞 (plugs) 特 性 1. 便 宜 可 隨 時 更 換 2. 體 小 質 輕 易 攜 戴 3. 不 會 影 響 頭 部 活 動 4. 可 搭 配 其 他 防 護 具 使 用 5. 適 合 高 溫 環 境 使 用 6. 會 應 說 話 吞 口 水 原 因 造 成 所 佩 戴 耳 塞 慢 慢 鬆 脫

耳 塞 之 佩 戴 方 法 1. 用 手 繞 過 頭 部 ( 後 腦 勺 ), 將 另 一 邊 之 耳 朵 向 外 向 上 拉 高 ( 因 大 多 數 人 之 耳 道 向 前 彎 曲 ), 使 外 耳 道 被 拉 直 2. 用 另 一 隻 手 將 耳 塞 塞 入 耳 道 中 3. 注 意 事 項 : A. 如 果 耳 塞 為 可 壓 縮 形 式, 將 耳 塞 慢 慢 柔 捏 成 一 細 長 條 狀,( 手 指 需 保 持 乾 淨, 避 免 有 油 脂 與 灰 塵 ), 然 後 將 耳 塞 塞 入 外 耳 道 中 待 其 膨 脹, 與 耳 道 壁 密 合 B. 作 業 時, 佩 戴 之 耳 塞 會 因 說 話 咀 嚼 等 活 動, 使 耳 塞 鬆 脫, 影 響 其 遮 音 性 能, 故 需 隨 時 檢 視, 必 要 時 需 重 新 佩 戴 C. 取 下 耳 塞 時 宜 緩 慢, 以 避 免 傷 害 耳 朵

耳 罩 具 有 隔 音 功 能, 由 包 覆 外 耳 的 耳 護 蓋 耳 朵 密 合 的 軟 墊 於 軟 墊 內 的 吸 音 材 料 與 連 接 兩 個 耳 護 蓋 的 頭 帶 所 組 合 而 成 耳 罩 除 可 阻 絕 氣 導 噪 音 外, 亦 可 以 隔 絕 部 份 的 骨 導 音, 故 有 較 高 的 隔 音 值

耳 罩 (muffs) 特 性 說 明 1. 可 成 重 複 使 用 2. 體 積 大 度 易 遺 失 3. 保 養 清 潔 容 易 4. 有 耳 道 疾 病 之 患 者 可 適 用 5. 不 易 發 生 感 染 6. 較 易 查 核 勞 工 佩 戴 情 形 7. 可 阻 絕 氣 導 噪 音 及 部 分 之 骨 導 音 8. 具 有 較 高 隔 音 值

耳 罩 之 佩 戴 方 法 分 辨 耳 護 蓋 之 上 下 端 左 右 與 前 後 之 分 調 整 頭 帶 至 最 大 位 置 儘 量 將 頭 髮 撥 離 耳 朵 戴 上 耳 罩, 確 定 耳 朵 於 耳 護 墊 內 用 拇 指 向 上 向 內 用 力 固 定 耳 護 蓋, 同 時 用 中 指 調 整 頭 帶, 使 頭 帶 緊 貼 在 頭 頂 檢 查 耳 護 墊 四 周, 確 定 耳 護 墊 有 良 好 之 氣 密 性 如 不 合 用, 選 擇 其 他 形 式 之 耳 罩 注 意 事 項 : A. 作 業 時, 耳 罩 可 能 會 移 位, 故 應 隨 時 注 意, 必 要 時 需 重 新 佩 戴 B. 切 莫 用 力 拉 扯 頭 帶, 以 防 其 失 去 彈 性

防 音 防 護 具 選 擇 重 要 參 數 就 是 聲 音 衰 減 功 能 為 依 據 ( 如 :HML SNR NRR 等 指 標 ) 聲 音 衰 減 值 測 試 標 準 中 可 分 為 1. 主 觀 法 -- 以 真 人 當 作 測 試 媒 體 又 稱 真 人 法 或 人 耳 法 ( 如 :ANSI SI12.6 ISO 4869-1 JIS T8161 等 )-- 其 測 試 值 可 直 接 引 用 2. 客 觀 法 以 假 人 當 作 測 試 媒 體, 其 測 試 結 果 又 稱 插 入 損 失, 但 不 可 直 接 作 為 評 估 防 護 具 聲 音 阻 隔 能 力, 主 要 作 為 防 音 防 護 具 對 聲 音 阻 隔 能 力

NRR 值

如 何 評 估 佩 戴 防 護 具 ( 耳 塞 ) 聲 音 衰 減 例 如 : 噪 音 作 業 場 所 TWA 8 =100dBA 耳 罩 護 防 護 具 NRR=19 db 請 評 估 勞 工 佩 戴 耳 塞 後, 聲 音 衰 減 值 為 何? 解 答 :(19-7) 50%=6 db -------- 聲 音 衰 減 值 100 db-6 db=94 db----- 勞 工 佩 戴 防 護 具 噪 音 暴 露 量 備 註 : 減 7dB---- 作 為 A 權 橫 電 網 修 正 50%------ 作 為 安 全 係 數 修 正

佩 戴 防 音 防 護 具 注 意 事 項 醫 療 衛 生 如 果 佩 戴 者 現 在 或 曾 經 患 過 有 關 耳 朵 的 疾 病, 應 尋 求 醫 護 人 員 及 有 關 專 家 提 供 協 助, 再 進 行 挑 選 適 合 的 防 音 防 護 具

佩 戴 防 音 防 護 具 注 意 事 項 ( 續 ) 隨 時 檢 查 配 戴 情 形 因 說 話 咀 嚼 東 西 等 皆 會 使 耳 塞 鬆 動, 降 低 其 防 音 效 果, 須 隨 時 檢 查 戴 好

檢 查 與 更 換 長 期 使 用 的 防 音 防 護 具, 如 耳 塞 會 因 長 久 壓 縮 之 故 而 逐 漸 失 去 彈 性, 像 耳 罩 軟 墊 也 會 有 老 化 的 現 象 而 影 響 耳 罩 之 防 音 性 能 故 應 定 期 檢 查 防 音 防 護 具, 若 有 發 現 損 壞 變 形 硬 化, 應 立 即 至 安 全 衛 生 單 位 更 換

個 人 衛 生 當 防 音 防 護 具 被 污 染 時, 會 刺 激 皮 膚 導 致 過 敏, 甚 至 發 生 感 染, 佩 戴 時 雙 手 不 潔 或 保 存 不 當 常 會 造 成 污 染 避 免 污 染 的 方 法 有 : 佩 戴 時 注 意 雙 手 的 衛 生 與 清 潔 定 期 清 潔 重 覆 使 用 之 耳 塞 或 耳 罩 並 更 換 耳 護 墊 防 音 防 護 具 屬 個 人 專 屬, 不 宜 大 家 共 同 使 用 清 潔 後 的 防 音 防 護 具 應 妥 善 置 於 乾 淨 的 袋 子 盒 子 或 櫃 子 中 保 存

心 理 建 設 由 於 佩 戴 防 音 防 護 具 後, 其 對 不 同 頻 率 聲 音 的 遮 音 性 能 不 同, 對 外 界 的 環 境 會 覺 得 不 習 慣, 故 為 鼓 勵 勞 工 佩 戴 防 音 防 護 具, 減 低 其 佩 戴 之 抗 拒 心 理, 應 定 期 對 勞 工 施 以 教 育 訓 練, 學 習 適 應 與 佩 戴 方 法

勞 工 教 育 訓 練 是 聽 力 保 護 計 畫 的 基 本 要 素, 勞 工 除 了 配 合 受 訓 之 外, 亦 應 提 供 勞 工 本 身 意 見 及 需 求 供 雇 主 參 考, 教 育 與 訓 練 為 一 重 要 且 必 備 的 工 具 勞 工 有 接 受 雇 主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的 義 務, 勞 工 若 不 接 受, 依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規 定, 可 處 三 千 元 以 下 之 罰 鍰

結 語 聽 力 對 我 們 來 說, 是 十 分 寶 貴 的, 因 噪 音 引 起 的 健 康 效 應 較 緩 慢 且 不 易 察 覺, 使 勞 資 雙 方 常 忽 略 了 噪 音 的 危 害, 待 發 現 聽 力 受 損 時, 多 已 非 常 嚴 重 且 無 法 回 復, 進 而 連 勞 工 生 活 品 質 都 受 到 影 響 在 您 的 工 作 場 所 及 居 住 環 境 中, 對 於 噪 音 的 危 害 多 一 分 認 識, 就 少 一 分 損 壞, 做 好 萬 全 的 保 護 措 施, 才 是 唯 一 預 防 聽 力 損 失 的 最 好 辦 法 希 望 以 上 介 紹 對 您 有 所 幫 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