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補償實務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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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PURPOSE

目 錄 一 系 統 登 入... 2 ( 一 ) 系 統 登 入 畫 面... 2 ( 二 ) 首 次 登 入 請 先 註 冊... 3 ( 三 ) 忘 記 單 位 帳 號... 8 ( 四 ) 忘 記 密 碼 ( 五 ) 健 保 卡 更 換 ( 六 ) 重 寄 確 認 信.

第 2 頁 理 由 現 行 計 劃 3. 現 時, 學 生 如 欲 在 考 試 費 減 免 計 劃 下 申 領 考 試 費 減 免, 必 須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a) 首 次 應 考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 下 稱 會 考 ) 1 或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 下 稱 高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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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立 臺 北 商 業 技 術 學 院

Transcription:

職 災 補 償 實 務 及 案 例 分 析 臺 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蕭 惠 文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9 條 勞 工 因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而 致 死 亡 殘 廢 傷 害 或 疾 病 時, 雇 主 應 依 左 列 規 定 予 以 補 償 2 1

職 業 災 害 嗎? 勞 工 無 照 駕 駛 汽 ( 機 ) 車, 於 上 下 班 必 經 途 中 肇 事 受 傷, 應 否 予 以 公 傷 假?, 工 人 上 下 班 途 中 發 生 車 禍 於 鑑 定 係 肇 禍 當 事 人 未 顧 及 安 全 或 係 違 反 交 通 規 則 時, 不 得 視 為 公 傷 處 理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76 年 8 月 31 日 台 76 勞 動 字 第 0515 號 函 ) 3 職 業 災 害 嗎? 阿 衝 於 工 作 時 間 內 因 工 作 與 同 事 發 生 爭 執, 被 對 方 以 生 產 機 器 傷 害 致 死, 是 否 算 是 職 災?, 其 死 亡 乃 肇 因 於 加 害 人 個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尚 難 以 職 業 災 害 論 惟 雇 主 如 涉 及 相 關 管 理 或 機 器 安 全 防 護 等 措 施 問 題 時, 仍 應 負 責 ( 內 政 部 73 年 12 月 13 日 (73) 台 內 勞 字 第 278912 號 函 ) 4 2

職 業 災 害 嗎? 小 望 下 班 途 中 發 現 自 己 忘 記 打 卡, 回 公 司 補 打 卡 途 中 被 車 撞 傷, 是 否 屬 於 職 業 傷 害?, 此 情 節 應 可 視 同 下 班 必 經 途 中 所 發 生 之 職 業 災 害 處 理, 但 宜 先 查 明 發 生 車 禍 之 地 點 是 否 為 回 公 司 必 經 之 途, 時 間 上 是 否 合 理 以 及 有 無 違 反 法 令 等 情 形 ( 內 政 部 74 年 8 月 14 日 (74) 台 內 勞 字 第 328548 號 函 ) 5 小 王 因 未 依 規 定 操 作 機 器 而 受 傷, 雇 主 是 否 可 因 勞 工 自 己 的 過 失 行 為 免 除 其 補 償 之 責 任? 勞 基 法 第 59 條 之 規 定, 係 為 保 障 勞 工 加 強 勞 雇 關 係 促 進 社 會 經 濟 發 展 之 特 別 規 定, 性 質 上 非 屬 損 害 賠 償, 故 職 災 補 償 係 採 無 過 失 責 任 主 義, 雇 主 對 於 業 務 上 災 害 之 發 生, 不 問 其 主 觀 上 有 無 故 意 過 失, 皆 應 負 補 償 之 責 任, 受 雇 人 縱 使 有 過 失, 亦 不 減 損 其 應 有 之 權 利 ( 最 高 法 院 95 台 上 2542 號 ) 6 3

職 業 災 害 嗎? 小 花 搭 男 友 的 車 於 上 班 途 中 車 禍 受 傷, 是 否 屬 於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於 上 班 時 間 必 經 途 中, 因 搭 乘 他 人 所 駕 駛 之 汽 車, 發 生 職 業 災 害, 如 該 勞 工 本 人 無 違 法 法 令, 應 屬 職 業 災 害 ( 內 政 部 78 年 10 月 12 日 台 (78) 勞 安 三 字 第 23763 號 函 ) 7 職 業 災 害 嗎? 小 花 下 班 後 沒 有 搭 公 司 的 交 通 車, 而 是 搭 男 友 的 車 下 班, 卻 於 途 中 車 禍 受 傷, 是 否 屬 於 職 業 災 害? 有 關 勞 工 於 下 班 後 不 乘 交 通 車, 而 改 搭 別 人 便 車,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受 傷, 因 公 司 既 已 提 供 為 執 行 職 務 所 需 交 通 工 具, 而 勞 工 自 行 放 棄, 改 搭 他 人 機 車 於 途 中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不 宜 以 職 業 災 害 論 惟 雇 主 應 酌 情 予 以 照 顧 ( 內 政 部 74 年 8 月 29 日 74 台 內 勞 字 第 339902 號 函 ) 8 4

職 業 災 害 嗎? 勞 工 在 工 作 時 間 於 草 叢 中 如 廁 被 蛇 咬 傷 致 死, 雇 主 是 否 應 予 補 償? 勞 工 在 工 作 時 間 於 草 叢 中 如 廁 被 蛇 咬 傷 致 死, 應 視 為 職 業 災 害, 雇 主 除 應 依 勞 基 法 第 59 條 第 4 款 規 定 給 予 5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之 喪 葬 費 外, 並 應 一 次 給 其 遺 孀 40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之 死 亡 補 償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88 年 3 月 8 日 台 (88) 勞 動 三 字 第 007615 號 函 ) 9 補 償 種 類 給 付 內 容 醫 療 補 償 勞 工 受 傷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時, 補 償 必 須 醫 療 費 用 工 資 補 償 在 醫 療 中 不 能 工 作 時, 按 期 原 領 工 資 補 償 工 資 終 結 補 償 殘 廢 補 償 喪 葬 費 補 償 死 亡 補 償 (1) 醫 療 期 間 屆 滿 二 年 仍 未 能 痊 癒 ;(2) 經 指 定 之 醫 院 診 斷, 審 定 為 喪 失 原 有 工 作 能 力 ;(3) 且 不 合 第 三 款 之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者, 雇 主 得 一 次 給 付 40 個 月 之 平 均 工 資 後, 免 除 此 項 工 資 補 償 責 任 經 治 療 終 止 後, 經 指 定 之 醫 院 診 斷, 審 定 其 身 體 遺 存 殘 廢 者, 雇 主 應 按 其 平 均 工 資 及 其 殘 廢 程 度, 一 次 給 予 殘 廢 補 償 遭 遇 職 業 傷 害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而 死 亡 時, 給 與 5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之 喪 葬 費 遭 遇 職 業 傷 害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而 死 亡 時, 一 次 給 與 遺 屬 40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之 死 亡 補 償 10 5

一 勞 工 受 傷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時, 雇 主 應 補 償 其 必 需 之 醫 療 費 用 職 業 病 之 種 類 及 其 醫 療 範 圍,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有 關 之 規 定 醫 療 補 償 給 付 日 期 自 勞 工 請 求 或 催 告 雇 主 補 償 之 日 起 11 必 需 之 醫 療 費 用? 掛 號 費 用 特 別 看 護 費 病 房 費 伙 食 費 診 斷 證 明 書 職 業 病 勞 工 自 費 服 用 之 標 靶 治 療 藥 物 12 6

小 南 於 受 僱 期 間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後 因 舉 家 南 遷 而 離 職, 嗣 後 小 南 職 災 之 舊 傷 復 發 須 繼 續 治 療, 是 否 得 向 前 雇 主 要 求 醫 療 補 償? 勞 工 離 職 後, 如 因 同 一 事 故 病 發 確 有 醫 療 需 要 時, 如 能 證 明 該 事 由 係 於 勞 動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發 生 之 延 續, 雇 主 仍 應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予 以 醫 療 補 償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80 年 3 月 8 日 (80) 台 勞 動 條 三 字 第 06179 號 函 ) 13 二 勞 工 在 醫 療 中 不 能 工 作 時, 雇 主 應 按 其 原 領 工 資 數 額 予 以 補 償 工 資 補 償 給 付 日 期 發 給 工 資 之 日 ( 施 行 細 則 第 30 條 ) 14 7

原 領 工 資? 係 指 該 勞 工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前 一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所 得 之 工 資 其 為 計 月 者, 以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前 最 近 一 個 月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所 得 之 工 資 除 以 三 十 所 得 之 金 額, 為 其 一 日 之 工 資 罹 患 職 業 病 者 依 前 項 規 定 計 算 所 得 金 額 低 於 平 均 工 資 者, 以 平 均 工 資 為 準 15 雇 主 補 償 責 任 - 工 資 補 償 按 日 ( 時 ) 計 酬 勞 工 如 何 補 償? 工 資 補 償 規 定 旨 在 維 持 勞 工 於 職 災 醫 療 期 間 之 正 常 生 活 勞 工 在 醫 療 中 不 能 工 作 時, 其 勞 動 力 已 喪 失, 惟 其 醫 療 期 間 之 正 常 生 活 仍 應 予 維 持 基 此, 按 日 ( 時 ) 計 酬 勞 工 之 工 資 補 償 應 依 曆 計 算, 惟 其 例 假 日 免 予 計 入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97 年 9 月 30 日 79 勞 動 3 字 第 0970079284 號 函 ) 16 8

小 勤 工 傷 病 假 後, 因 痊 癒 的 差 不 多 了, 於 是 自 行 恢 復 上 班, 並 利 用 下 班 以 及 休 息 時 間 繼 續 門 診 ( 同 一 病 因 ), 老 闆 可 否 以 阿 勤 已 經 來 上 班 為 理 由, 請 小 勤 用 自 己 的 特 休 或 事 假 就 醫, 不 再 予 以 工 資 以 及 醫 療 補 償? 17 醫 療 期 間? Q: 勞 工 工 傷 病 假 後, 自 行 恢 復 上 班, 並 藉 非 上 班 時 間 繼 續 門 診 ( 同 一 病 因 ), 是 否 仍 屬 醫 療 期 間? 勞 工 因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留 有 後 遺 症, 必 需 再 行 治 療, 且 經 證 明 係 同 一 傷 病 事 故 引 起 具 有 相 關 因 果 關 係 者, 是 段 工 作 期 間 自 屬 職 業 災 害 之 醫 療 期 間, 與 是 否 自 行 復 工 或 是 否 再 有 任 何 公 傷 病 假 紀 錄 無 關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82 年 12 月 18 日 台 82 勞 動 3 字 第 75757 號 函 ) 18 9

阿 覽 職 災 後 已 經 請 假 了 好 一 段 時 間, 卻 一 直 未 復 職, 老 闆 懷 疑 阿 覽 已 經 痊 癒 了, 只 是 懶 得 上 班, 老 闆 可 以 要 求 阿 覽 去 他 指 定 的 醫 院 開 立 診 斷 證 明 嗎? 勞 工 職 業 災 害 醫 療 後, 雇 主 對 痊 癒 與 否 如 有 疑 義, 雖 不 得 強 迫 要 求 勞 工 至 其 指 定 之 醫 療 院 所 診 斷 審 定, 但 要 求 勞 工 自 行 選 擇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核 定 的 醫 療 中 心 或 區 域 醫 院 診 斷 審 定, 應 無 不 可, 惟 勞 工 前 往 就 診 所 生 之 費 用, 應 由 雇 主 負 擔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81 年 12 月 23 日 台 81 勞 動 3 字 第 46887 號 函 ) 19 阿 文 在 試 用 期 間 因 職 業 災 害 受 傷, 老 闆 說 因 為 他 還 在 試 用 期 間, 尚 未 正 式 錄 用, 所 以 不 須 給 予 工 資 補 償? 勞 工 因 職 災 受 傷, 在 醫 療 中 不 能 工 作 時, 雇 主 應 依 其 原 領 工 資 數 額 予 以 補 償, 勞 基 法 第 59 條 第 2 款 定 有 明 文, 且 未 區 分 試 用 期 間 或 非 試 用 期 間, 其 目 的 乃 在 彌 補 勞 工 因 職 業 災 害 至 不 能 工 作 期 間 原 本 可 能 有 之 勞 動 收 入 損 失, 故 勞 工 於 試 用 期 間 發 生 職 災, 雇 主 仍 應 依 勞 基 法 第 59 條 規 定 予 以 補 償 ( 高 院 91 勞 上 易 46) 20 10

小 可 為 定 期 契 約 之 勞 工, 在 契 約 期 間 因 公 受 傷, 老 闆 主 張 小 可 在 契 約 屆 滿 離 職 後, 因 契 約 期 滿, 雙 方 已 無 勞 雇 關 係, 故 不 用 再 給 予 工 資 補 償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9 條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規 定, 係 為 特 別 保 護 職 業 災 害 勞 工 而 課 予 雇 主 應 予 補 償 之 義 務, 故 勞 工 受 領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之 權 利, 依 該 法 第 61 條 第 2 項 規 定, 不 因 勞 工 離 職 而 受 影 響 故 定 期 契 約 勞 工 遭 遇 職 業 災 害, 其 依 勞 基 法 第 59 條 規 定 受 領 補 償 之 權 利, 不 因 定 期 契 約 屆 滿 而 受 影 響, 有 關 原 領 工 資 補 償 事 項, 於 醫 療 期 間 內 應 依 法 第 59 條 第 2 項 規 定 辦 理 21 雇 主 補 償 責 任 - 工 資 補 償 職 業 災 害 之 工 資 補 償, 應 否 隨 工 資 調 整? 勞 基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31 條 規 定 : 原 領 工 資, 係 指 勞 工 遭 遇 職 災 前 一 日 正 常 工 作 時 間 所 得 之 工 資 其 為 計 月 者, 以 遭 遇 職 災 前 最 近 一 個 月 工 資 除 以 30 所 得 之 金 額 為 其 1 日 之 工 資 其 中 所 稱 最 近 一 個 月 工 資, 係 指 領 月 薪 之 勞 工 於 職 災 前 已 領 或 已 屆 期 可 領 之 最 近 一 個 月 工 資 而 言 嗣 後 勞 工 之 工 資 如 有 調 整, 其 工 資 補 償 應 自 工 資 調 整 當 日 起 隨 之 調 整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82 年 7 月 13 日 台 82 勞 動 三 字 第 38915 號 函 ) 22 11

經 治 療 終 止 後, 經 指 定 之 醫 院 診 斷, 審 定 其 身 體 遺 存 殘 廢 者, 雇 主 應 按 其 平 均 工 資 及 其 殘 廢 程 度, 一 次 給 予 殘 廢 補 償 殘 廢 補 償 給 付 日 期 經 指 定 醫 院 診 斷 審 定 其 身 體 遺 存 殘 廢 之 日 23 勞 工 因 職 業 災 害, 領 取 殘 廢 補 償 回 復 工 作 後, 舊 疾 復 發, 如 何 給 假 及 醫 療 補 償 疑 義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第 47 條 規 定, 被 保 險 人 因 傷 病 而 致 殘 廢, 經 領 取 殘 廢 給 付 後, 不 得 以 同 一 傷 病 申 請 住 院 診 療 上 開 規 定 僅 限 於 住 院 診 療, 並 不 包 含 門 診 本 案 如 經 醫 師 證 明 確 係 同 一 事 故 所 引 起, 應 給 予 公 傷 假 ; 並 依 前 開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規 定, 給 予 門 診 治 療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78 年 6 月 14 日 台 78 勞 動 三 字 第 12949 號 函 ) 24 12

遭 遇 職 業 傷 害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而 死 亡 時, 給 與 5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之 喪 葬 費 喪 葬 費 補 償 給 付 日 期 勞 工 死 亡 後 3 日 內 ( 施 行 細 則 第 33 條 ) 25 遭 遇 職 業 傷 害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而 死 亡 時, 一 次 給 與 遺 屬 40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之 死 亡 補 償 死 亡 補 償 給 付 日 期 勞 工 死 亡 後 15 日 內 ( 施 行 細 則 第 33 條 ) 26 13

職 業 災 害 事 故 發 生 後, 勞 雇 間 本 於 私 法 上 之 和 解 而 由 雇 主 給 予 較 勞 基 法 標 準 為 低 的 補 償 金 額, 其 和 解 是 否 有 效? 雇 主 是 否 應 負 公 法 上 的 罰 鍰 責 任? 勞 工 遭 受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雇 主 與 罹 災 者 家 屬 以 低 於 法 定 補 償 標 準 達 成 和 解, 餘 不 足 部 分 罹 災 家 屬 拋 棄 對 雇 主 之 民 事 賠 償 請 求 權 雖 無 法 干 涉, 惟 雇 主 違 反 公 法 之 強 行 規 定 者, 主 管 機 關 仍 應 依 規 定 處 分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79 年 1 月 9 日 79 勞 動 3 字 第 19473 號 函 ) 27 勞 工 領 取 殘 廢 補 償 後, 如 因 同 一 職 災 死 亡, 是 否 仍 須 給 予 死 亡 補 償? 勞 工 如 因 職 業 災 害 治 癒, 經 確 定 為 殘 廢, 雇 主 依 勞 基 法 第 59 條 第 3 款 予 以 殘 廢 補 償 後, 屬 部 分 殘 廢 者, 勞 工 自 可 回 復 工 作, 此 時 仍 繼 存 勞 雇 關 係, 故 其 後 因 同 一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時, 應 依 同 條 第 4 款 規 定 予 以 補 償 (75 年 8 月 20 日 勞 司 發 字 第 11487 號 函 ) 28 14

勞 工 領 取 殘 廢 補 償 後, 如 因 同 一 職 災 死 亡, 是 否 仍 須 給 予 死 亡 補 償? 勞 工 如 因 職 業 災 害 經 確 定 為 全 殘, 而 喪 失 工 作 能 力 者, 雇 主 經 依 勞 基 法 第 54 條 第 2 款 第 55 條 第 2 款 規 定 予 以 退 休 金 時, 既 已 終 止 勞 雇 關 係, 雇 主 自 可 無 須 再 付 給 其 後 之 死 亡 補 償 (75 年 8 月 20 日 勞 司 發 字 第 11487 號 函 ) 29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59 條 但 如 同 一 事 故, 依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或 其 他 法 令 規 定, 已 由 雇 主 支 付 費 用 補 償 者, 雇 主 得 予 以 抵 充 之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60 條 雇 主 依 前 條 規 定 給 付 的 補 償 金 額, 得 抵 充 就 同 一 事 故 所 生 損 害 之 賠 償 金 額 勞 工 保 險 或 其 他 商 業 保 險 勞 動 基 準 法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民 事 損 害 賠 償 30 15

商 業 保 險 能 否 用 於 抵 充 勞 基 法 第 59 條 雇 主 應 負 擔 的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費 用? 由 雇 主 負 擔 保 險 費 為 勞 工 投 保 商 業 保 險 者, 勞 工 所 領 之 保 險 給 付, 雇 主 得 用 以 抵 充 勞 基 法 第 59 條 各 款 所 定 雇 主 應 負 擔 之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費 用, 惟 不 足 部 分 雇 主 仍 應 補 足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87 年 5 月 7 日 台 (87) 勞 動 三 字 第 017676 號 ) 31 阿 成 因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車 禍, 已 由 肇 事 者 賠 償 阿 成 醫 療 中 無 法 工 作 的 原 領 工 資, 雇 主 認 為 竟 然 阿 成 已 經 有 拿 到 原 領 工 資 了, 雇 主 也 就 不 須 再 給 予 工 資 補 償 同 條 第 二 款 但 書 所 規 定 雇 主 得 1 次 給 付 40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以 免 除 工 資 補 償 責 任, 此 項 補 償 因 現 行 勞 工 保 險 條 例 並 無 任 何 給 付 之 規 定, 應 不 生 可 依 上 開 規 定 主 張 抵 充 之 情 形 至 第 三 人 所 為 之 民 事 賠 償 與 該 條 所 定 之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有 別, 並 未 有 抵 充 之 規 定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86 年 5 月 10 日 台 (86) 勞 動 三 字 第 018255 號 ) 32 16

阿 輝 工 傷 後, 老 闆 依 規 定 全 額 給 付 職 災 補 償, 並 相 互 約 定 阿 輝 領 到 勞 工 保 險 給 付 或 相 關 保 險 給 付 後, 要 返 還 事 前 約 定 的 抵 充 金 額, 但 阿 輝 未 依 約 定 返 還, 老 闆 是 否 可 以 扣 阿 輝 的 薪 水 充 作 抵 充 金 額?, 如 勞 資 雙 方 於 補 償 前 約 定, 勞 工 同 意 於 領 取 勞 工 保 險 給 付 或 相 關 保 險 給 付 後, 就 抵 充 金 額 返 還 雇 主, 自 無 不 可 勞 工 未 依 約 定 返 還 者, 雇 主 可 循 司 法 途 徑 救 濟 倘 雇 主 未 經 與 勞 工 另 為 約 定, 逕 自 扣 發 勞 工 工 資 作 為 抵 充 金 額, 允 認 違 法 勞 基 法 第 22 條 第 2 項 工 資 應 全 額 給 付 之 規 定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103 年 10 月 22 日 台 勞 動 條 2 字 第 1030026662 號 函 ) 33 34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