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 3 002 1 003 2 為 了 趕 時 間,(1) 可 以 超 速 行 駛 (2) 不 必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3) 仍 要 依 規 定 駕 駛 防 衛 駕 駛 就 是 (1) 能 儘 力 採 取 合 理 謹 慎 行 為 加 以 防 止 車 禍 發 生 (2) 優 良 駕 駛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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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 事 預 防 防 衛 駕 駛 交 通 法 規 急 救 常 識 機 車 法 規 選 擇 題 欄 位 說 明 項 目 內 容 駕 駛 道 德 交 通 安 全 常 識 及 行 車 安 全 檢 查 與 維 護 15 鐵 路 平 交 道 17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18 環 保 駕 駛 第 1 頁 / 共 35 頁

001 3 002 1 003 2 為 了 趕 時 間,(1) 可 以 超 速 行 駛 (2) 不 必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3) 仍 要 依 規 定 駕 駛 防 衛 駕 駛 就 是 (1) 能 儘 力 採 取 合 理 謹 慎 行 為 加 以 防 止 車 禍 發 生 (2) 優 良 駕 駛 技 術 (3) 良 好 生 活 習 慣 行 車 速 度 愈 快, 則 煞 車 距 離 愈 長, 速 度 若 增 加 1 倍, 煞 車 距 離 即 會 增 為 (1)2 倍 (2)4 倍 (3)8 倍 004 2 行 車 速 度 愈 快, 駕 駛 人 的 視 野 (1) 不 變 (2) 愈 狹 窄 (3) 愈 寬 廣 005 3 夜 間 行 駛, 應 使 用 燈 光, 如 市 區 照 明 清 楚 時,(1) 戴 有 色 眼 鏡 (2) 使 用 遠 光 燈 (3) 使 用 近 光 燈 006 1 行 駛 在 積 水 路 段, 應 (1) 低 速 行 駛 (2) 快 速 通 過 (3) 多 使 用 煞 車 007 1 008 2 009 1 010 1 0 1 0 2 0 2 0 3 015 1 016 2 肇 事 後,(1) 保 持 現 場, 報 警 處 理 (2) 與 我 無 關 趕 快 駛 離 (3) 據 理 力 爭, 以 脫 責 任 對 肇 事 責 任 鑑 定 有 異 議,(1) 絕 對 服 從 (2) 向 覆 議 機 關 申 請 覆 議 (3) 向 警 察 機 關 提 出 告 訴 變 換 車 道 時, 為 預 防 因 自 己 的 駕 駛 死 角 而 發 生 危 險, 應 (1) 提 前 顯 示 方 向 燈, 觀 看 照 後 鏡 並 擺 頭 查 看 (2) 緊 盯 前 方 注 意 路 況 (3) 與 前 方 車 輛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下 列 何 者 最 接 近 防 衛 駕 駛 觀 念?(1) 即 使 自 己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還 是 必 須 小 心 防 範 他 人 違 規 對 自 己 造 成 傷 害 (2) 選 購 耐 撞 車 種, 並 加 強 安 全 配 備 (3) 騎 在 路 中 間, 大 家 都 看 得 到 行 車 安 全 距 離 的 描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1) 因 機 車 車 身 小, 故 行 駛 其 後 所 保 持 的 安 全 距 離 與 同 車 速 的 汽 車 相 比, 可 以 再 縮 短 一 些 (2) 即 使 停 車 時 也 該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3) 被 超 車 後 應 該 略 為 減 速 重 新 取 得 安 全 距 離 關 於 購 買 安 全 帽 注 意 事 項, 下 列 何 者 錯 誤?(1) 必 須 貼 有 標 準 檢 驗 局 之 認 證 合 格 標 籤 (2) 安 全 帽 受 過 強 力 撞 擊 後, 若 外 觀 沒 有 損 壞 則 不 必 更 換 (3) 應 選 擇 顏 色 鮮 明 或 有 反 光 材 料 之 安 全 帽 請 問 應 如 何 選 購 機 車 安 全 帽 較 為 適 當?(1) 用 工 程 用 安 全 帽, 又 輕 又 透 風 (2) 選 擇 貼 有 標 準 檢 驗 局 之 認 證 合 格 標 籤, 比 較 有 保 障 (3) 選 深 色 的, 比 較 不 容 易 髒 關 於 內 輪 差 的 敘 述, 何 者 錯 誤?(1) 車 輛 在 轉 彎 時, 後 輪 向 內 偏 移 (2) 軸 距 越 長 的 車 輛 內 輪 差 越 大 (3) 小 客 車 沒 有 內 輪 差 機 車 駕 駛 人 行 經 路 面 積 水 路 段 時 應 如 何 操 作 較 恰 當?(1) 低 速 行 駛 (2) 多 使 用 煞 車 (3) 快 速 通 過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機 車 駕 駛 人 在 交 岔 路 口 轉 彎 前 必 要 做 的 動 作?(1) 減 速 禮 讓 (2) 開 亮 頭 燈 (3) 顯 示 方 向 燈 第 2 頁 / 共 35 頁

017 2 018 1 019 2 020 2 021 2 022 2 023 1 024 3 025 1 026 2 027 2 028 3 029 1 030 2 騎 機 車 時 若 發 現 煞 車 系 統 失 靈, 第 一 時 間 應 如 何 作 較 為 適 當? (1) 開 亮 頭 燈 (2) 放 鬆 油 門 (3) 鳴 按 喇 叭 騎 乘 機 車 時, 看 見 前 方 路 邊 有 球 滾 動 出 來, 應 (1) 減 速 慢 行, 握 穩 把 手 (2) 臨 時 閃 避, 快 速 通 過 (3) 鳴 按 喇 叭, 騎 至 對 向 車 道 騎 乘 機 車 經 過 煙 塵 路 段 時, 應 該 如 何 駕 駛?(1) 行 駛 於 大 型 車 旁 有 助 看 清 路 況 (2) 減 速 慢 行 (3) 快 速 通 過 夜 間 騎 車, 駕 駛 人 不 易 發 現 的 目 標 是 (1) 移 動 中 的 行 人 (2) 站 立 的 人 物 (3) 移 動 中 的 車 輛 駕 駛 人 的 守 法 是 為 了 (1) 害 怕 取 締 處 罰 而 守 法 (2) 責 任 榮 譽 及 他 人 和 自 己 的 安 全 而 守 法 (3) 有 人 監 督 而 守 法 駕 駛 人 應 (1) 注 意 騎 乘 機 車 技 術 (2) 保 持 安 全 第 一 (3) 為 達 目 地 一 路 往 前 以 下 何 者 不 是 騎 乘 機 車 時 的 危 險 行 為?(1) 騎 車 後 座 載 人 (2) 參 加 車 隊 夜 間 狂 飆 (3) 聚 餐 酒 後 夜 遊 良 好 的 騎 乘 姿 勢, 上 半 身 的 狀 態 應 (1) 向 前 傾 斜 (2) 向 後 傾 斜 (3) 保 持 輕 鬆 車 輛 行 駛 彎 道 時 速 度 愈 高, 所 產 生 的 離 心 力 (1) 愈 大 (2) 愈 小 (3) 不 變 機 車 緊 急 煞 車 時 切 記 不 可 以 用 力 過 猛 而 鎖 死 輪 胎, 並 採 取 (1) 放 開 油 門 後 控 制 後 輪 煞 車 (2) 放 開 油 門 後 使 用 前 後 輪 煞 車 (3) 放 開 油 門 後 控 制 前 輪 煞 車 騎 乘 機 車 時 良 好 的 手 肘 姿 勢 為 何?(1) 向 前 伸 直 (2) 向 身 體 靠 攏 (3) 向 外 張 開 車 禍 中 不 醒 人 事 的 骨 折 傷 患,(1) 除 非 情 況 緊 急, 否 則 不 得 任 意 移 動 (2) 搬 動 傷 患 前, 應 先 處 理 呼 吸 困 難 出 血 骨 折 等 情 形 (3) 以 上 皆 是 車 禍 肇 事 時, 傷 者 有 休 克 現 象 時 臉 色 呈 (1) 蒼 白 (2) 鉛 灰 色 (3) 潮 紅 症 狀 前 方 路 上 發 生 事 故, 警 察 已 到 現 場 處 理, 應 如 何 做 比 較 好? (1) 停 在 路 旁 觀 看 (2) 繞 道 離 開, 不 可 好 奇 在 現 場 停 留 觀 看 (3) 留 下 幫 忙 順 便 打 卡 031 2 飲 酒 後 可 以 騎 車 嗎?(1) 可 以 (2) 不 可 以 (3) 慢 慢 騎 032 1 033 2 機 車 騎 士 見 到 其 他 車 輛 或 行 人 不 良 的 表 現, 就 會 逞 強 好 勝, 意 氣 用 事, 容 易 衝 動, 要 如 何 去 克 制 自 己?(1) 忍 耐 與 禮 讓 (2) 據 理 力 爭 (3) 以 牙 還 牙 騎 車 時 應 注 意 (1) 路 旁 的 商 家 (2) 前 方 的 號 誌 標 誌 指 示 及 前 車 的 行 車 動 向 (3) 以 上 皆 是 第 3 頁 / 共 35 頁

034 1 035 1 036 2 037 2 038 3 039 2 040 2 041 3 042 1 043 3 044 3 045 1 046 1 047 1 048 1 049 2 騎 車 時 應 (1) 正 視 前 方 並 注 意 左 右 來 車 (2) 左 顧 右 盼 且 可 以 吃 喝 食 物 (3) 與 後 座 乘 客 嬉 鬧 大 型 車 輛 通 過 時 猶 如 唧 筒 吸 走 空 氣, 隨 後 會 產 生 強 力 之 吸 力, 故 與 大 型 車 輛 併 行 或 會 車 時 應 (1) 握 穩 把 手 (2) 身 體 放 鬆 (3) 無 所 謂 汽 車 轉 彎 時, 軸 距 愈 長 則 內 外 輪 差 也 愈 大, 也 就 是 所 需 路 面 的 寬 度 也 (1) 愈 小 (2) 愈 大 (3) 不 變 騎 車 穿 越 積 水 路 段 後, 應 特 別 注 意 (1) 試 開 燈 光 (2) 試 拉 煞 車 (3) 試 轉 動 油 門 加 油 在 轉 彎 時 發 生 車 禍 的 原 因 為 機 車 駕 駛 人 (1) 僅 疏 忽 視 野 死 角 (2) 僅 疏 忽 內 輪 差 (3) 以 上 皆 是 檢 查 機 車 的 煞 車 時, 輕 抓 煞 車 拉 桿, 應 有 保 留 多 少 間 隙?(1) 不 應 有 間 隙 (2) 應 要 有 1 至 2 公 分 間 隙 (3) 應 要 有 3 至 4 公 分 以 上 間 隙 人 的 身 體 哪 個 部 位 一 經 撞 擊, 所 產 生 死 亡 和 後 遺 症 是 最 高 的? (1) 四 肢 (2) 頭 部 (3) 背 部 遇 到 警 備 車 隊 時 :(1) 可 插 入 隊 中 行 駛 (2) 加 速 行 駛 (3) 不 可 加 入 車 隊 行 駛 機 車 駕 駛 人 最 重 要 的 是 :(1) 要 有 重 視 公 共 交 通 安 全 的 道 德 觀 念 (2) 為 趕 時 間 可 開 快 車 (3) 注 意 沿 路 風 景 路 面 上 積 有 油 污, 你 騎 車 因 而 滑 倒, 你 應 該 (1) 自 認 倒 霉 駛 離 (2) 不 必 向 最 近 警 察 派 出 所 報 案 (3) 用 樹 枝 或 其 他 標 識 放 置 兩 端, 提 醒 來 往 車 輛 注 意 在 郊 外 駕 車 如 發 現 鵝 群 橫 越 道 路 時 應 (1) 大 鳴 喇 叭 促 其 趕 快 通 過 (2) 加 速 通 過 鵝 群 (3) 減 速 慢 行 待 其 通 過 後 再 行 前 進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顯 示 紅 燈 時 :(1) 禁 止 通 行 (2) 右 轉 車 可 以 繼 續 通 行 (3) 交 通 狀 況 許 可 時, 可 以 左 轉 彎 機 車 駕 駛 人 若 想 維 持 良 好 秩 序, 促 進 社 會 安 全 與 家 庭 幸 福 應 具 有 :(1) 駕 駛 道 德 與 守 法 精 神 (2) 僅 重 視 駕 駛 技 術 (3) 不 吸 煙 不 飲 酒 駕 車 不 慎, 撞 傷 行 人 應 :(1) 具 有 強 烈 的 責 任 感 竭 力 救 護 (2) 加 速 逃 走 (3) 對 傷 者 安 慰 了 事 機 車 駕 駛 人 駕 車 行 駛 道 路 時, 道 路 及 交 通 狀 況 時 有 發 生 變 化, 駕 駛 人 對 這 種 事 態 應 採 取 :(1) 冷 靜 與 沉 著 減 速 慢 行 (2) 加 速 通 過 (3) 儘 量 避 免 行 駛 這 些 道 路 維 護 交 通 秩 序, 確 保 行 車 安 全, 首 先 要 從 :(1) 交 通 主 管 機 關 做 起 (2) 駕 駛 人 做 起 (3) 行 人 做 起 第 4 頁 / 共 35 頁

050 3 051 1 052 1 053 3 054 1 055 2 056 3 057 3 058 1 059 3 機 車 駕 駛 人 每 遇 有 不 如 意 事 情, 常 見 最 大 的 缺 點 是 :(1) 無 人 情 味 (2) 無 同 情 心 (3) 脾 氣 暴 躁 機 車 駕 駛 人 於 處 理 繁 雜 與 艱 危 事 件 之 要 訣 是 :(1) 鎮 靜 與 安 全 (2) 冒 險 進 取 (3) 樂 觀 而 順 其 自 然 機 車 駕 駛 人 最 大 的 敵 人 是 :(1) 疏 忽 (2) 道 路 障 礙 (3) 道 路 上 的 牲 畜 機 車 駕 駛 人 對 於 服 裝 儀 容 :(1) 不 受 拘 束 (2) 可 穿 拖 鞋 (3) 應 整 潔 騎 乘 機 車 至 商 店 購 物 時 應 :(1) 先 將 機 車 在 指 定 停 放 位 置 停 妥 後 再 進 入 店 中 購 物 (2) 停 在 路 邊 大 聲 呼 叫 店 員 將 物 品 送 來 (3) 任 意 停 在 商 店 門 口 櫃 檯 前 或 行 人 道 中 在 狹 路 與 他 車 交 會 時 應 :(1) 搶 先 前 進 使 對 方 讓 路 (2) 預 先 估 計 有 足 夠 位 置, 儘 量 靠 邊 停 讓 他 車 先 行 (3) 大 鳴 喇 叭, 警 告 對 方 避 讓 因 所 駕 駛 之 機 車 車 速 較 慢, 聞 後 方 按 喇 叭 請 求 讓 路 時 應 :(1) 立 即 停 車, 讓 其 超 越 (2) 仍 依 原 行 駛 路 線 行 車, 不 予 理 會 (3) 略 靠 右 側 行 車, 並 亮 方 向 燈 號 或 手 勢 表 示 允 讓 夜 間 行 車 遙 見 對 方 請 求 讓 路 有 來 車 時 應 :(1) 使 用 遠 光 燈 及 大 鳴 喇 叭 警 告 來 車, 並 加 速 前 進 (2) 立 即 就 地 停 車, 並 熄 滅 全 部 燈 光, 以 待 來 車 通 過 (3) 使 用 近 光 燈, 並 減 速 交 會 在 工 業 社 會 裏 時 間 就 是 金 錢, 作 一 個 機 車 駕 駛 人 應 重 視 :(1) 安 全 重 於 時 間 觀 念 (2) 交 通 設 施 (3) 機 車 儀 容 在 行 車 中 途, 精 神 疲 勞, 稍 有 睡 意, 你 應 該 怎 麼 辦 :(1) 繼 續 開 車 (2) 擦 抹 萬 金 油 及 藥 物, 助 長 精 神 照 常 行 駛 (3) 在 最 近 適 當 路 邊 停 車, 下 車 稍 作 休 息, 消 除 疲 勞 再 開 車 060 1 雨 天 用 緊 急 煞 車 容 易 :(1) 滑 倒 (2) 停 車 平 穩 (3) 與 平 常 一 樣 061 2 062 2 063 3 在 深 夜 郊 外 道 路 上, 空 曠 無 車 無 人 的 情 況 下 :(1) 可 以 用 高 速 練 習 開 快 車 (2) 仍 應 按 限 制 速 度 行 駛 (3) 可 以 隨 便 開 車 公 路 ( 交 通 ) 警 察 巡 邏 時, 對 違 反 交 通 之 稽 查 取 締 工 作 : (1) 對 駕 駛 人 有 害 (2) 對 駕 駛 人 有 益 (3) 對 駕 駛 人 無 關 行 駛 前 發 現 煞 車 失 靈, 駕 駛 人 應 :(1) 照 常 開 車 (2) 慢 行 即 可 (3) 停 止 行 駛 064 2 車 輛 跟 蹤 在 消 防 車 後 急 駛 是 :(1) 可 以 (2) 不 可 以 (3) 沒 有 規 定 065 3 速 度 愈 高 停 車 距 離 :(1) 不 變 (2) 愈 小 (3) 愈 長 066 2 車 輛 行 駛 速 度 愈 高, 所 產 生 的 衝 擊 力 :(1) 愈 小 (2) 愈 大 (3) 不 變 第 5 頁 / 共 35 頁

067 1 068 3 069 3 070 1 071 1 夜 間 跟 隨 他 車 行 駛 之 車 輛 :(1) 用 近 光 燈 (2) 用 遠 光 燈 (3) 不 必 開 燈 機 車 在 隧 道 內 行 駛 時 :(1) 不 得 開 燈 (2) 應 開 燈 快 行 (3) 應 開 燈 慢 行 在 紅 燈 亮 時, 行 人 穿 越 道 上 無 人 穿 越, 及 開 放 道 上 車 輛 不 擁 擠 時 :(1) 可 以 向 前 行 駛 (2) 可 以 右 轉 行 駛 (3) 禁 止 行 駛. 我 是 優 良 駕 駛 員, 隨 時 隨 地 優 良 駕 駛 員, 希 望 公 路 ( 交 通 ) 警 察, 為 了 交 通 安 全 :(1) 加 強 稽 查 從 嚴 取 締 (2) 不 要 稽 查 與 取 締 (3) 只 要 稽 查, 不 必 取 締 交 通 安 全 人 人 有 責, 除 了 我 們 應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外, 如 發 現 違 規 人 車 及 交 通 事 故 時 應 :(1) 隨 時 隨 地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告 檢 舉 並 協 助 處 理 事 故 (2) 少 管 閒 事 (3) 不 要 報 告 072 3 優 良 駕 駛 人 駕 駛 車 輛, 應 該 :(1) 快 (2) 慢 (3) 快 慢 適 度 073 2 如 遇 油 料 著 火, 應 即 :(1) 用 水 撲 滅 (2) 用 滅 火 器 及 泥 沙 或 用 水 浸 濕 棉 被 衣 服 覆 蓋 撲 滅 (3) 就 近 取 樹 枝 撲 滅 074 2 機 車 :(1) 可 以 加 掛 邊 車 (2) 不 得 加 掛 邊 車 (3) 無 規 定 075 3 076 1 077 3 078 1 079 2 080 3 081 1 082 3 騎 機 車 駛 近 鐵 路 平 交 道, 正 好 遮 斷 柵 欄 慢 慢 放 下, 前 行 很 多 機 車, 都 加 速 搶 先 穿 越, 你 應 該 怎 麼 辦 :(1) 馬 上 跟 著 前 車 搶 先 通 過 (2) 停 車 看 一 邊 確 認 沒 有 危 險, 再 從 柵 欄 下 穿 過 去 (3) 停 下 來 等 火 車 通 過 了 柵 欄 拉 起 後 再 通 過 車 禍 之 發 生 大 都 是 人 為 因 素 不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疏 忽 造 成, 因 此 應 加 強 何 者 為 先 :(1) 交 通 規 則 教 育 訓 練, 培 養 駕 駛 道 德 (2) 提 高 駕 駛 技 術 (3) 灌 輸 車 輛 保 養 方 法 酒 後 駕 車, 對 駕 駛 人 會 產 生 視 覺 之 隧 道 效 應, 駕 駛 者 猶 如 在 隧 道 中 行 車, 前 有 亮 光 但 四 周 漆 黑, 故 酒 後 駕 車 :(1) 視 野 不 變 (2) 視 野 變 廣 (3) 視 野 變 窄 行 駛 於 公 路 時, 亂 拋 擲 物 品 煙 蒂 或 火 種 :(1) 是 極 不 道 德 的 危 險 行 為 (2) 只 要 我 高 興 有 什 麼 不 可 以 (3) 避 免 車 子 髒 亂, 應 該 丟 棄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時, 當 事 人 應 儘 量 在 現 場 尋 找 :(1) 親 朋 好 友 (2) 目 擊 證 人 (3) 法 律 人 士 以 利 協 助 案 情 釐 清 汽 機 車 強 制 保 險 針 對 車 禍 當 事 人 死 亡 或 全 殘 最 高 給 付 新 臺 幣 (1)10 萬 元 (2)20 萬 元 (3)200 萬 元 駕 駛 人 行 車 速 度, 超 過 規 定 之 最 高 時 速 者 應 處 (1) 罰 鍰 並 記 違 規 點 數 (2) 吊 扣 行 車 執 照 (3)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機 車 駕 駛 人 以 後 輪 著 地 蛇 行 或 拆 除 消 音 器 駕 駛 因 而 肇 事 者, 應 (1) 僅 勸 導 之 (2) 罰 鍰 並 沒 入 車 輛 (3) 罰 鍰 並 吊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第 6 頁 / 共 35 頁

083 2 084 3 085 2 086 1 087 2 088 3 089 2 090 3 091 3 092 3 093 1 094 1 095 3 096 1 097 2 駕 駛 人 因 違 規 而 被 處 罰 鍰 並 記 點, 以 後 應 (1) 不 予 理 會 (2) 小 心 駕 駛 勿 再 違 規 (3) 從 此 不 再 開 車 不 服 從 執 行 交 通 勤 務 之 警 察 或 依 法 令 執 行 交 通 稽 查 任 務 人 員 之 指 揮 或 稽 查 者, 應 處 (1) 吊 扣 駕 照 1 個 月 (2) 吊 扣 駕 照 2 個 月 (3) 罰 鍰 並 予 記 點 領 用 牌 照 不 需 使 用 時, (1) 可 以 借 供 他 車 使 用 (2) 得 向 當 地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繳 銷 (3) 自 行 保 存 領 有 重 型 機 車 駕 駛 執 照 者, 可 駕 駛 (1) 輕 型 機 車 (2) 小 型 貨 車 (3) 小 客 車 駕 駛 人 允 許 無 駕 駛 執 照 之 人 駕 駛 其 車 輛 者, 應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1)2 個 月 (2)3 個 月 (3)4 個 月 駕 駛 人 謊 報 駕 照 遺 失, 復 向 公 路 監 理 單 位 補 照 並 使 用 者, 應 處 (1) 罰 鍰 (2) 吊 銷 駕 照 (3) 罰 鍰 並 扣 繳 矇 領 之 駕 照 機 車 (1) 可 以 借 用 他 車 牌 照 行 駛 (2) 不 可 以 借 用 他 車 牌 照 行 駛 (3) 可 以 自 製 牌 照 行 駛 駕 駛 人 駕 車 行 駛 人 行 道, 或 經 行 人 穿 越 道 不 依 規 定 讓 行 人 優 先 通 行, 因 而 致 人 受 傷 或 死 亡, 依 法 應 負 刑 事 責 任 者 加 重 其 刑 至 (1)1 倍 (2)2 倍 (3)2 分 之 1 機 車 駕 駛 人 行 經 有 燈 光 號 誌 管 制 之 交 岔 路 口 闖 紅 燈 者, 除 罰 鍰 外, 並 予 記 違 規 點 數 (1)1 點 (2)2 點 (3)3 點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行 為 人, 接 獲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通 知 單 後, 應 於 幾 天 內 得 不 經 裁 決, 逕 依 第 92 條 第 3 項 之 罰 鍰 基 準 規 定, 向 指 定 之 處 所 繳 納 結 案?(1)10 天 內 (2)20 天 內 (3)30 天 內 駕 駛 人 駕 車 撞 傷 正 執 行 交 通 勤 務 中 之 警 察 時,(1) 吊 銷 駕 照 並 處 罰 鍰 (2) 吊 扣 駕 照 並 處 罰 鍰 (3) 處 最 高 罰 鍰 駕 駛 執 照 破 損 不 易 辨 明 時, 要 (1) 申 請 換 發 (2) 重 行 考 領 (3) 仍 可 持 以 行 駛 駕 駛 人 超 速 駕 車 者, 應 處 以 (1) 罰 鍰 (2) 罰 鍰 並 吊 扣 駕 照 1 個 月 (3) 罰 鍰 並 記 違 規 點 數 1 點 行 人 穿 越 道, 有 行 人 通 過 時, 應 該 (1) 暫 停 讓 行 人 優 先 通 過 (2) 按 鳴 喇 叭, 請 行 人 避 讓 (3) 加 速 行 駛 駕 駛 人 酒 精 濃 度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駕 車 肇 事 致 人 重 傷 或 死 亡 者, 依 照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應 處 (1)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2) 罰 鍰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並 終 身 不 得 再 考 領 ( 但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且 所 受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處 分, 執 行 已 逾 相 關 規 定 期 間 者, 不 在 此 限 )(3) 罰 鍰 第 7 頁 / 共 35 頁

098 1 099 1 100 3 101 1 102 3 103 1 104 1 105 1 106 2 107 2 108 3 109 1 0 3 機 車 消 音 器 損 壞 後, 不 加 修 復 仍 然 行 駛 者,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應 處 (1) 罰 鍰 並 責 令 改 正 (2) 交 通 警 察 告 誡 (3) 吊 扣 牌 照 機 車 超 速 行 車,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應 處 (1) 罰 鍰 並 記 點 (2) 吊 扣 牌 照 (3)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將 駕 照 借 供 他 人 駕 車, 處 罰 吊 扣 駕 照 (1)1 個 月 (2)2 個 月 (3)3 個 月 駕 駛 人 在 道 路 上 以 蛇 行 或 僅 以 後 輪 著 地 等 危 險 方 式 駕 車 因 而 肇 事 者, 應 處 (1) 罰 鍰 並 吊 銷 駕 照 (2) 吊 扣 駕 照 (3) 罰 鍰 利 用 機 車 犯 罪, 經 判 決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之 刑 確 定 者, 除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外 (1)1 年 內 不 得 考 領 (2)3 年 內 不 得 考 領 (3) 終 身 不 得 考 領 ( 但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且 所 受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處 分, 執 行 已 逾 相 關 規 定 時 間 者, 不 在 此 限 )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因 而 肇 事 致 人 重 傷 者, 吊 扣 其 駕 照 (1)3 個 月 至 6 個 月 (2)1 個 月 至 2 個 月 (3)2 個 月 至 4 個 月 駕 駛 人 如 肇 事 致 人 重 傷 或 死 亡, 應 即 時 處 理, 並 向 警 察 機 關 報 告, 不 得 逃 逸, 違 者 應 處 罰 (1)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並 終 身 不 得 再 考 領 ( 但 符 合 特 定 條 件, 且 所 受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處 分, 執 行 已 逾 相 關 規 定 時 間 者, 不 在 此 限 )(2) 應 予 罰 鍰 (3)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1 年 機 車 駕 駛 人 行 駛 於 道 路 時, 以 手 持 方 式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電 腦 或 其 他 相 類 功 能 裝 置 進 行 撥 接 通 話 數 據 通 訊 或 其 他 有 礙 駕 駛 安 全 之 行 為 者, 處 新 臺 幣 (1) 1,000 元 (2) 1,500 元 (3)2,000 元 罰 鍰 在 平 交 道 上 超 車 迴 車 倒 車 或 停 車, 除 罰 鍰 外 並 記 違 規 點 數 (1)1 點 (2)3 點 (3)5 點 駕 駛 人 在 6 個 月 內, 違 規 記 點 共 達 6 點 以 上 者,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1)6 個 月 (2)1 個 月 (3)1 年 駕 駛 人 因 違 規 記 點,1 年 內 經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2 次, 再 違 反 記 點 規 定 者, 處 以 (1) 罰 鍰 (2) 吊 扣 駕 照 1 個 月 (3) 吊 銷 駕 照 臨 時 停 車 規 定 時 間 (1) 不 得 超 過 3 分 鐘, 並 保 持 立 即 行 駛 之 狀 態 (2) 不 得 超 過 10 分 鐘, 駕 駛 人 亦 可 離 開 座 位 (3) 只 要 不 超 過 5 分 鐘 即 可 駕 駛 機 車 有 闖 紅 燈 行 為 之 處 罰 是 (1) 罰 鍰 新 臺 幣 1,200 元 至 3,600 元 (2)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1 個 月 (3) 罰 鍰 新 臺 幣 1,800 元 至 5,400 元 並 記 違 規 點 數 3 點 1 2 機 車 附 載 坐 人 (1) 可 以 側 坐 (2) 為 求 安 全 不 得 側 坐 (3) 無 規 定 1 2 後 車 超 越 前 車 時, 應 該 (1) 由 前 車 右 側 超 車 (2) 由 前 車 左 側 超 越 (3) 任 意 超 越 第 8 頁 / 共 35 頁

3 2 註 銷 之 駕 照, 應 (1) 自 行 保 留 (2) 繳 回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3) 繼 續 使 用 1 1 行 近 行 人 穿 越 道 時,(1) 應 減 速 慢 行, 遇 有 行 人 穿 越, 應 暫 停 讓 行 人 先 行 (2) 鳴 喇 叭 穿 越 通 過 (3) 應 加 速 通 過 5 2 在 公 共 場 所 出 入 口 前 及 車 站 (1) 可 以 停 車 (2) 不 得 停 車 (3) 無 規 定 6 1 7 2 重 型 機 車 在 駕 駛 人 後 設 有 固 定 座 位 者, 可 附 載 (1)1 人 (2)2 人 (3)3 人 機 車 在 已 劃 分 快 慢 車 道 之 雙 向 道 路 行 駛, 而 無 標 誌 標 線 規 定 者, 應 於 (1) 最 內 側 車 道 行 駛 (2) 在 最 外 側 快 車 道 及 慢 車 道 行 駛 (3) 無 規 定 8 1 夜 間 會 車 時 應 (1) 使 用 近 光 燈 (2) 使 用 遠 光 燈 (3) 無 規 定 9 2 機 車 附 載 物 品, 高 度 不 可 超 過 駕 駛 人 (1) 頭 部 (2) 肩 部 (3) 腰 部 0 1 1 1 2 2 3 3 4 2 5 1 6 1 7 1 8 1 9 2 0 2 1 3 機 車 附 載 物 品, 寬 度 不 可 超 過 車 輛 把 手 外 緣 (1)10 公 分 (2)2 公 尺 (3)1 公 尺 半 機 車 駕 駛 人, 在 行 車 前 (1) 須 檢 查 車 輛 各 部 機 件 (2) 車 輛 性 能 良 好, 不 必 檢 查 (3) 無 規 定 重 型 機 車, 附 載 物 品 重 量, 不 得 超 過 (1)50 公 斤 (2)80 公 斤 (3)90 公 斤 機 車 行 車 速 度, 依 速 限 標 誌 或 標 線 之 規 定, 無 速 限 標 誌 或 標 線 者, 在 未 劃 設 車 道 線 或 行 車 分 向 線 之 道 路, 行 車 速 度 每 小 時 (1) 不 得 超 過 20 公 里 (2) 不 得 超 過 30 公 里 (3) 不 得 超 過 40 公 里 騎 乘 機 車 (1) 不 必 戴 用 安 全 帽 (2) 為 求 安 全 應 戴 安 全 帽 (3) 法 令 規 定 不 必 戴 安 全 帽 機 車 行 車 速 度, 依 速 限 標 誌 或 標 線 之 規 定, 無 速 限 標 誌 或 標 線 者, 行 車 時 速 不 得 超 過 (1)50 公 里 (2)40 公 里 (3)30 公 里 機 車 夜 間 在 照 明 清 楚 之 市 區 行 駛 (1) 使 用 近 光 燈 (2) 可 用 遠 光 燈 (3) 可 以 關 燈 機 車 行 車 前 (1) 隨 車 工 具 需 準 備 齊 全 (2) 機 車 輕 便 不 需 攜 帶 (3) 並 無 規 定 機 車 同 一 方 向 行 駛 時, 後 車 與 前 車 (1) 應 保 持 隨 時 可 以 煞 停 之 距 離 (2) 不 需 保 持 距 離 (3) 應 平 行 前 進 下 坡 行 駛 時 (1) 可 以 關 閉 電 門, 空 檔 滑 行 (2) 不 得 將 引 擎 熄 火 空 檔 滑 行 (3) 無 規 定 各 種 燈 光 損 壞 或 不 全,(1) 不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2)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甚 大 (3) 照 常 行 駛 在 鐵 路 平 交 道 交 岔 路 口 快 車 道 行 人 穿 越 道 (1) 可 以 停 車 (2) 可 以 臨 時 停 車 (3) 不 得 臨 時 停 車 第 9 頁 / 共 35 頁

2 1 3 2 機 車 在 未 劃 分 快 慢 車 道 之 單 行 道 行 駛, 應 在 (1) 最 左 右 車 道 行 駛 (2) 只 能 在 最 右 車 道 行 駛 (3) 任 何 車 道 均 可 行 駛 機 車 在 道 路 行 駛 (1) 不 受 交 通 標 誌 之 限 制 (2) 應 遵 守 道 路 交 通 標 誌 標 線 號 誌 之 指 示 (3) 標 誌 等 與 機 車 無 關, 不 必 理 會 4 2 行 人 穿 越 道 上 (1) 可 以 停 車 (2) 不 得 臨 時 停 車 (3) 無 規 定 5 1 6 3 7 1 8 3 9 2 0 1 1 1 2 2 3 2 4 1 5 1 6 1 7 1 8 2 機 車 行 車 速 度, 依 標 誌 之 規 定 行 駛, 無 速 限 標 誌 或 標 線 者, 在 設 有 快 慢 車 道 分 隔 線 之 慢 車 道 上 行 駛, 時 速 不 得 超 過 (1)40 公 里 (2)50 公 里 (3)60 公 里 按 鳴 喇 叭 的 時 間, 每 次 (1) 不 得 超 過 二 秒 鐘 (2) 不 得 超 過 一 秒 鐘 (3) 不 得 超 過 半 秒 鐘 機 車 駕 駛 人 患 病 影 響 安 全 駕 駛 或 飲 用 酒 類 後 其 吐 氣 所 含 酒 精 濃 度 達 每 公 升 0.15 毫 克 者,(1) 不 得 開 車 (2) 照 常 可 以 駕 駛 (3) 開 車 時 不 可 太 快 聞 有 消 防 車 警 備 車 救 護 車 工 程 救 險 車 等 之 警 號 時, 不 論 來 自 何 方, 應 該 (1) 不 須 避 讓 (2) 只 要 不 跨 線 行 駛, 就 不 必 避 讓 (3) 均 應 立 即 避 讓, 並 不 得 在 後 跟 隨 急 駛 騎 乘 機 車, 防 護 身 體 最 重 要 的 裝 備 是 (1) 寬 皮 帶 (2) 安 全 帽 (3) 防 風 眼 鏡 駕 駛 機 車 起 駛 前 (1) 應 顯 示 方 向 燈, 注 意 前 後 左 右 有 無 障 礙 或 車 輛 行 人 (2) 看 側 方 有 無 車 輛 通 過 (3) 看 清 前 方 路 面 機 車 附 載 物 品, 長 度 規 定 伸 出 車 尾 部 分, 自 後 輪 軸 起, 不 得 超 過 (1) 半 公 尺 (2)1 公 尺 (3)3 公 尺 無 標 誌 或 標 線 指 示, 機 車 在 未 劃 分 快 慢 車 道 之 道 路, 應 行 駛 (1) 內 側 車 道 (2) 最 外 側 2 車 道 (3) 內 側 車 道 中 央 普 通 輕 型 機 車 附 載 物 件, 重 量 規 定 (1) 以 40 公 斤 為 限 (2) 以 50 公 斤 為 限 (3) 以 20 公 斤 為 限 機 車 路 考 不 合 格, 申 請 再 考 驗 者, 距 上 次 考 驗 時 間, 不 得 少 於 (1)7 天 (2)15 天 (3)30 天 行 車 時 兩 車 交 會, 其 相 互 間 隔 不 得 少 於 (1) 半 公 尺 (2)1 公 尺 (3)2 公 尺 駕 車 行 經 彎 道 陡 坡 狹 橋 隧 道 交 岔 路 口 標 誌 之 路 段 或 鐵 路 平 交 道 道 路 施 工 地 段 時,(1) 不 得 超 車 (2) 可 以 超 車 (3) 無 規 定 機 車 車 主 及 駕 駛 人 有 住 址 變 更 (1) 應 持 有 關 證 件 向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2) 不 必 辦 理 變 更 登 記 (3) 向 附 近 警 察 派 出 所 辦 理 登 記 機 車 報 廢, 應 填 具 異 動 登 記 書, 向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辦 理 報 廢 登 記, 並 同 時 繳 還 (1) 駕 駛 執 照 (2) 號 牌 及 行 車 執 照 (3) 行 車 執 照 第 10 頁 / 共 35 頁

9 1 150 1 151 3 152 3 153 1 154 3 155 2 156 3 157 3 158 3 159 3 160 1 161 3 162 1 機 車 未 經 登 記 檢 驗 又 未 領 用 牌 照 (1) 不 准 行 駛 (2) 可 以 行 駛 (3) 可 在 郊 外 行 駛 懸 掛 號 牌 (1) 應 依 規 定 位 置 懸 掛 (2) 隨 便 懸 掛 固 定 明 顯 位 置 就 可 以 (3) 無 規 定 機 車 所 有 人, 明 知 駕 駛 人 有 酒 後 駕 車 之 情 形 而 不 予 禁 止, 除 處 以 罰 鍰 外, 並 應 吊 扣 其 機 車 牌 照 (1)1 個 月 (2)2 個 月 (3)3 個 月 依 現 行 規 定, 持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駕 駛 執 照, 不 得 駕 駛 汽 缸 排 氣 量 (1)50 立 方 公 分 以 上 250 立 方 公 分 以 下 (2)50 立 方 公 分 以 下 (3) 逾 250 立 方 公 分 以 上 之 二 輪 機 車 駕 駛 人 駕 駛 汽 車 經 測 試 檢 定, 其 吐 氣 所 含 酒 精 濃 度 不 得 達 每 公 升 (1)0.15 毫 克 (2)0.25 毫 克 (3)0.55 毫 克 下 列 哪 些 地 方 是 高 危 險 區, 應 避 免 停 駐?(1) 路 面 正 落 下 小 石 塊 (2) 有 防 落 石 柵 處 或 路 邊 護 欄 受 撞 擊 扭 曲 變 形 (3) 以 上 皆 是 下 列 何 者 氣 象 資 訊 與 道 路 災 害 息 息 相 關, 應 多 加 留 意?(1) 潮 汐 (2) 降 雨 (3) 氣 溫 下 列 哪 種 駕 駛 行 為 有 誤?(1) 隨 時 收 聽 警 察 廣 播 電 台, 掌 握 即 時 路 況 訊 息 (2) 如 於 道 路 上 受 困 可 利 用 路 側 之 公 路 里 程 牌 確 認 目 前 位 置 並 求 援 (3) 遭 遇 落 石 阻 道 時, 可 隨 意 將 車 輛 停 放 路 邊, 不 用 特 別 觀 察 附 近 是 否 安 全 假 設 不 幸 受 困 於 山 區 道 路 應 如 何 處 置?(1) 利 用 公 路 里 程 牌 確 認 目 前 位 置 後 向 外 聯 繫 呼 救 (2) 確 認 最 近 之 安 全 停 駐 空 間 或 緊 急 暫 停 空 間, 前 往 避 險 等 待 救 援 (3) 以 上 皆 是 下 列 何 者 非 公 路 單 位 執 行 封 橋 封 路 等 交 通 管 制 之 目 的? (1) 道 路 橋 樑 致 災 風 險 提 升, 行 駛 該 路 段 可 能 造 成 人 車 危 害, 故 提 前 封 閉 道 路 避 免 人 車 進 入 危 險 區 域 而 造 成 生 命 財 產 損 失 (2) 因 施 工 或 已 發 生 災 害 造 成 道 路 阻 斷, 為 加 速 搶 修 及 確 保 用 路 人 安 全 (3) 封 路 封 橋 只 是 為 了 造 成 用 路 人 不 便, 行 程 受 阻 關 於 行 車 間 距 的 控 制, 下 列 何 者 不 正 確?(1) 行 車 時 兩 車 交 會, 其 左 右 相 互 間 隔 不 得 少 於 半 公 尺 (2) 經 過 路 邊 臨 停 的 車 輛, 應 保 持 1 公 尺 ( 約 1 個 車 門 ) 以 上 安 全 間 隔 (3) 以 能 通 過 為 原 則, 不 必 考 慮 行 車 間 隔 機 車 在 同 一 車 道 行 駛 時, 與 前 車 之 間 應 保 持 (1) 隨 時 可 以 煞 停 之 距 離 (2)5 公 尺 距 離 (3)10 公 尺 距 離 關 於 騎 乘 機 車 上 路 時 必 帶 的 證 件, 下 者 何 者 不 正 確?(1) 機 車 駕 駛 執 照 (2) 機 車 行 車 執 照 (3) 集 點 卡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附 載 物 件 之 重 量 規 定 (1) 以 80 公 斤 為 限 (2) 以 40 公 斤 為 限 (3) 以 30 公 斤 為 限 第 頁 / 共 35 頁

163 1 164 1 165 1 166 2 167 2 168 3 169 1 170 3 171 2 172 1 173 2 174 2 175 3 176 3 177 3 178 3 關 於 機 車 載 物 的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不 正 確?(1) 得 載 運 高 於 騎 士 肩 膀 以 上 之 貨 物 (2) 寬 度 不 得 超 過 把 手 外 緣 10 公 分 (3) 伸 出 車 尾 部 分, 自 後 輪 軸 起 不 得 超 過 50 公 分 駕 駛 機 車 應 隨 車 攜 帶 (1) 駕 駛 執 照 行 車 執 照 強 制 險 保 險 證 (2) 國 民 身 分 證 (3) 健 保 卡 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起, 機 車 出 廠 五 年 以 上 辦 理 轉 讓 過 戶 者, 應 申 請 實 施 (1) 臨 時 檢 驗 (2) 定 期 檢 驗 (3) 變 更 檢 驗 考 領 輕 型 機 車 或 普 通 重 型 機 車 駕 駛 執 照 須 年 滿 (1)16 歲 (2)18 歲 (3)20 歲 酒 精 麻 醉 劑 及 興 奮 劑 中 毒 者, 可 否 參 加 駕 駛 執 照 考 驗?(1) 可 以 (2) 不 可 以 (3) 須 先 通 過 直 線 平 衡 測 試 才 可 以 在 同 向 二 車 道 行 車 時, 如 遇 汽 車 或 機 車 行 駛 於 與 你 同 一 車 道 的 前 方, 你 應 (1) 鳴 按 喇 叭 促 其 駛 至 慢 車 道 (2) 直 接 併 行 超 越 之 (3) 跟 隨 其 後 不 得 隨 意 超 車 由 同 向 二 車 道 進 入 一 車 道, 應 讓 直 行 車 道 之 車 輛 先 行, 無 直 行 車 道 者,(1) 內 車 道 之 車 輛 先 行 (2) 外 車 道 之 車 輛 先 行 (3) 搶 快 者 先 行 機 車 與 汽 車 或 其 他 機 車 會 車 時, 相 互 之 間 隔, 不 得 少 於 (1)2 公 尺 (2)1 公 尺 (3) 半 公 尺 行 駛 至 交 岔 路 口, 如 未 設 標 誌 標 線 或 號 誌 劃 分 幹 支 線 道 者,(1) 多 線 道 車 應 暫 停 讓 少 線 道 先 行 (2) 少 線 道 車 應 暫 停 讓 多 線 道 先 行 (3) 以 上 皆 可 設 有 劃 分 島 劃 分 快 慢 車 道 之 道 路, 在 慢 車 道 上 行 駛 之 車 輛 不 得 (1) 左 轉 (2) 右 轉 (3) 直 行 設 有 劃 分 島 劃 分 快 慢 車 道 之 道 路, 在 快 車 道 行 駛 之 車 輛 不 得 (1) 左 轉 (2) 右 轉 (3) 直 行 駕 駛 執 照 業 經 吊 銷 註 銷 仍 駕 駛 機 車 者, 除 處 罰 鍰 當 場 禁 止 其 駕 駛 外, 該 駕 照 並 應 (1) 自 行 銷 毀 (2) 扣 繳 (3) 無 另 外 規 定 駕 駛 執 照 吊 扣 期 間 仍 駕 駛 機 車 者, 除 處 罰 鍰 當 場 禁 止 其 駕 駛 外, 並 應 (1) 處 違 規 記 點 (2) 處 違 規 紀 錄 (3)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領 有 聯 結 車 大 客 車 大 貨 車 或 小 型 車 駕 駛 執 照, 駕 駛 重 型 機 車 者, 應 處 (1) 罰 鍰 (2) 當 場 禁 止 其 駕 駛 (3) 以 上 皆 是 任 意 以 迫 近 驟 然 變 換 車 道 或 其 他 不 當 方 式, 迫 使 他 車 讓 道 等 危 險 方 式 駕 車 因 而 肇 事 者, 應 處 (1) 罰 鍰 (2) 吊 扣 駕 照 (3) 罰 鍰 並 吊 銷 駕 照 非 遇 突 發 狀 況, 在 行 駛 途 中 任 意 驟 然 減 速 煞 車 或 於 車 道 中 暫 停 等 危 險 方 式 駕 車 因 而 肇 事 者, 應 處 (1) 罰 鍰 (2) 吊 扣 駕 照 (3) 罰 鍰 並 吊 銷 駕 照 第 頁 / 共 35 頁

179 2 180 3 181 3 182 3 183 2 184 3 185 2 186 3 187 3 188 3 189 3 190 3 191 1 192 1 193 1 194 1 駕 駛 人 佔 用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應 處 (1) 加 以 勸 導 (2) 罰 鍰 並 記 違 規 點 數 1 點 (3) 無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不 得 參 加 駕 駛 執 照 考 驗 (1) 患 有 精 神 耗 弱 者 (2) 患 有 癲 癇 疾 病 者 (3) 以 上 皆 是 駕 駛 人 在 起 駛 前 應 (1) 鳴 按 喇 叭 (2) 顯 示 方 向 燈, 儘 快 駛 入 車 道 (3) 顯 示 方 向 燈, 注 意 前 後 左 右 有 無 障 礙 或 車 輛 行 人 遇 有 緊 急 或 危 險 情 況 按 鳴 喇 叭 時, 應 以 單 響 為 原 則, 並 (1) 不 得 連 續 按 鳴 3 次 (2) 每 次 時 間 不 得 超 過 半 秒 鐘 (3) 以 上 皆 是 機 車 行 駛 之 車 道, 應 依 標 誌 或 標 線 之 規 定 行 駛 ; 無 標 誌 或 標 線 者,(1) 得 在 人 行 道 行 駛 (2) 不 得 在 人 行 道 行 駛 (3) 無 規 定 行 駛 至 交 岔 路 口, 其 左 ( 右 ) 轉 彎 時 應 距 交 岔 路 口 多 少 公 尺 前 顯 示 方 向 燈 或 手 勢? (1)10 公 尺 (2)20 公 尺 (3)30 公 尺 行 近 未 設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之 行 人 穿 越 道 前, 應 (1) 加 速 通 行 (2) 減 速 慢 行 (3) 無 規 定 於 下 列 何 種 情 形 行 駛 時 應 開 亮 頭 燈?(1) 遇 濃 霧 或 雨 時 (2) 天 色 昏 暗 或 視 線 不 清 時 (3) 以 上 皆 是 牌 照 遺 失 或 破 損, 不 報 請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補 發 換 發 或 重 新 申 請 者 應 處 以 (1) 罰 鍰 及 責 令 補 換 牌 照 (2) 禁 止 其 駕 駛 (3) 以 上 皆 是 號 牌 污 穢, 不 洗 刷 清 楚 或 為 他 物 遮 蔽, 非 行 車 途 中 因 遇 雨 雪 道 路 泥 濘 所 致 者 (1) 罰 鍰 及 責 令 改 正 (2) 禁 止 其 駕 駛 (3) 以 上 皆 是 使 用 偽 造 變 造 或 矇 領 之 駕 駛 執 照 駕 駛 小 型 車 或 機 車 者 (1) 罰 鍰 並 當 場 禁 止 其 駕 駛 (2) 未 滿 18 歲 之 駕 駛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監 護 人 應 同 時 施 以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3) 以 上 皆 是 駕 駛 人 駕 駛 汽 車 行 經 警 察 機 關 設 有 告 示 執 行 酒 測 或 毒 品 檢 定 之 處 所, 不 依 指 示 停 車 接 受 稽 查, 或 拒 絕 接 受 該 項 測 試 之 檢 定 者 (1) 處 罰 鍰, 並 當 場 移 置 保 管 該 汽 車 (2) 吊 銷 該 駕 駛 執 照 及 施 以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3) 以 上 皆 是 駕 駛 人 行 車 速 度, 低 於 規 定 之 最 低 時 速 者 (1) 罰 鍰 並 記 違 規 點 數 1 點 (2) 吊 扣 駕 照 1 個 月 (3) 無 規 定 駕 駛 人 行 經 設 有 彎 道 坡 路 狹 路 狹 橋 或 隧 道 標 誌 之 路 段 或 道 路 施 工 路 段, 不 減 速 慢 行 者 (1) 罰 鍰 (2) 記 違 規 點 數 1 點 (3) 吊 扣 駕 照 1 個 月 駕 駛 人 行 經 設 有 學 校 醫 院 標 誌 之 路 段, 不 減 速 慢 行 者 (1) 罰 鍰 (2) 記 違 規 點 數 1 點 (3) 吊 扣 駕 照 1 個 月 駕 駛 人 行 經 泥 濘 或 積 水 道 路, 不 減 速 慢 行, 致 污 濕 他 人 身 體 衣 物 者 (1) 罰 鍰 (2) 記 違 規 點 數 1 點 (3) 吊 扣 駕 照 1 個 月 第 頁 / 共 35 頁

195 1 196 3 197 2 198 2 199 3 200 2 201 3 202 3 203 1 204 3 205 3 206 3 207 3 208 2 209 1 210 3 駕 駛 人 因 雨 霧 視 線 不 清 或 道 路 上 臨 時 發 生 障 礙, 不 減 速 慢 行 者 (1) 罰 鍰 (2) 記 違 規 點 數 1 點 (3) 吊 扣 駕 照 1 個 月 駕 駛 人 在 起 駛 前, 不 讓 行 進 中 之 車 輛 行 人 優 先 通 行 者 (1) 吊 扣 駕 照 1 個 月 (2) 施 以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3) 罰 鍰 並 記 違 規 點 數 1 點 機 車 不 在 規 定 車 道 行 駛 者 (1) 吊 扣 駕 照 1 個 月 (2) 罰 鍰 並 記 違 規 點 數 1 點 (3) 施 以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不 服 從 交 通 勤 務 警 察 或 依 法 令 執 行 交 通 指 揮 稽 查 任 務 人 員 之 指 揮 或 稽 查 者 (1) 吊 扣 駕 照 1 個 月 (2) 罰 鍰 並 記 違 規 點 數 1 點 (3) 施 以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未 投 保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而 肇 事 者 (1) 應 處 以 罰 鍰 (2) 扣 留 車 輛 牌 照 至 其 依 規 定 投 保 後 發 還 (3) 以 上 皆 是 依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法 所 處 之 罰 鍰 經 限 期 繳 納, 屆 期 未 繳 納 者 (1) 吊 扣 駕 照 1 個 月 (2) 依 法 移 送 強 制 執 行 (3) 以 上 皆 是 報 廢 之 汽 車 仍 行 駛 者 (1) 應 處 以 罰 鍰 (2) 禁 止 其 行 駛, 車 輛 並 沒 入 之 (3) 以 上 皆 是 號 牌 遺 失 不 報 請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補 發, 經 舉 發 後 仍 不 辦 理 而 行 駛 者, 處 以 (1) 罰 鍰 (2) 禁 止 其 行 駛 (3) 以 上 皆 是 駕 駛 人 駕 駛 汽 車 肇 事 致 人 受 傷 或 死 亡 者, 應 即 採 取 救 護 措 施 及 依 規 定 處 置, 並 通 知 警 察 機 關 處 理, 不 得 任 意 移 動 肇 事 汽 車 及 現 場 痕 跡 證 據, 違 反 者 (1) 應 處 以 罰 鍰 (2) 車 輛 沒 入 (3) 記 違 規 紀 錄 1 次 下 列 何 項 設 施 設 置 之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車 輛 駕 駛 人 及 行 人 有 關 道 路 路 況 之 警 告 禁 制 指 示 等 資 訊, 以 便 利 行 旅 及 促 進 交 通 安 全?(1) 標 誌 標 線 (2) 號 誌 (3) 以 上 皆 是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係 指 以 下 何 者 在 道 路 上 行 駛, 致 有 人 受 傷 或 死 亡?(1) 車 輛 (2) 動 力 機 械 (3) 以 上 皆 是 下 列 何 者 非 屬 重 大 道 路 交 通 事 故?(1) 死 亡 人 數 在 3 人 以 上 (2) 死 亡 及 受 傷 人 數 在 10 人 以 上 (3) 受 傷 人 數 在 人 以 下 事 故 車 輛 機 件 及 車 上 痕 跡 證 據 尚 須 檢 驗 鑑 定 或 查 證 者, 警 察 機 關 (1) 不 可 扣 留 處 理 (2) 扣 留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1 個 月 (3) 扣 留 期 間 不 得 超 過 3 個 月 以 下 何 者 非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案 件 之 可 向 警 察 機 關 申 請 閱 覽 或 提 供 相 關 資 料 之 人?(1) 當 事 人 (2) 目 擊 證 人 (3) 利 害 關 係 人 事 故 車 輛 機 件 損 壞, 其 行 駛 安 全 堪 虞 者 應 (1) 禁 止 其 行 駛 (2) 強 制 沒 入 (3) 緩 慢 駛 離 處 理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有 關 文 書 送 達 之 程 序, 依 下 列 何 者 之 規 定?(1) 民 法 (2) 刑 法 (3)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頁 / 共 35 頁

2 3 2 2 2 3 2 3 215 3 216 3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之 稽 查, 違 規 紀 錄, 非 由 下 列 何 者 執 行 之?(1) 交 通 勤 務 警 察 (2) 依 法 令 執 行 交 通 稽 查 任 務 人 員 (3) 地 方 法 院 法 官 交 通 勤 務 警 察 或 依 法 令 執 行 交 通 稽 查 任 務 人 員, 對 不 服 稽 查 而 逃 逸 之 人 車 (1) 為 免 發 生 危 險, 不 得 追 蹤 稽 查 (2) 得 追 蹤 稽 查 (3) 須 鳴 槍 示 警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事 件 受 處 罰 人, 無 法 1 次 完 納 罰 鍰 者 (1) 吊 扣 駕 照 1 至 3 個 月 (2) 可 拿 物 品 抵 押 (3) 得 申 請 分 期 繳 納 罰 鍰 下 列 何 者 係 屬 重 大 交 通 事 故?(1) 死 亡 人 數 在 3 人 以 上 或 死 亡 及 受 傷 人 數 在 10 人 以 上 或 受 傷 人 數 在 15 人 以 上 (2) 運 送 之 危 險 物 品 發 生 爆 炸 燃 燒 或 有 毒 液 氣 體 放 射 性 物 質 洩 漏 等 事 故 (3) 以 上 皆 是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案 件 當 事 人 或 利 害 關 係 人 得 於 幾 日 內 向 警 察 機 關 申 請 閱 覽 或 提 供 相 關 資 料?(1) 於 事 故 現 場 提 出 申 請 該 事 故 當 事 人 登 記 聯 單 (2) 於 事 故 7 日 後 得 申 請 閱 覽 或 提 供 現 場 圖 現 場 照 片 (3) 以 上 皆 是 下 列 何 者 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所 稱 慢 車?(1) 腳 踏 自 行 車 (2) 電 動 自 行 車 (3) 以 上 皆 是 217 1 有 關 機 車 煞 車 燈 燈 色, 下 列 何 者 正 確?(1) 紅 色 (2) 橙 色 (3) 黃 色 218 3 機 車 裝 設 霧 燈 之 規 定, 以 下 何 者 正 確?(1) 前 後 霧 燈 應 為 1 盞 或 2 盞 (2) 前 霧 燈 限 用 黃 色 或 淡 黃 色 或 白 色, 後 霧 燈 限 用 紅 色 (3) 以 上 皆 是 219 1 機 車 頭 燈 之 燈 色 應 為 (1) 白 色 或 淡 黃 色 (2) 藍 色 (3) 沒 有 規 定 220 1 煞 車 燈 之 規 定, 何 者 不 正 確?(1) 燈 色 應 為 淡 黃 色 (2) 煞 車 作 用 時, 應 為 續 亮, 不 得 閃 爍 (3) 應 為 紅 色 221 3 方 向 燈 燈 色 應 為 (1) 紅 色 (2) 黃 色 (3) 橙 色 222 3 223 1 224 2 225 2 報 考 機 車 駕 照, 體 格 檢 查 視 力 之 標 準 為 何? (1) 單 眼 裸 視 視 力 各 達 0.5, 雙 眼 裸 視 視 力 應 達 0.6(2) 單 眼 矯 正 視 力 各 達 0.6, 雙 眼 矯 正 視 力 應 達 0.8(3) 以 上 皆 是 小 型 輕 型 機 車 之 輪 胎 直 徑 之 規 定 為 何? 應 在 (1)300 公 釐 以 上, 420 公 釐 以 下 (2)200 公 釐 以 上,400 公 釐 以 下 (3)250 公 釐 以 上, 350 公 釐 以 下 小 型 輕 型 機 車 車 輛 空 重 ( 含 電 池 ) 應 在 (1) 75 公 斤 以 下 (2)70 公 斤 以 下 (3) 65 公 斤 以 下 機 車 各 種 燈 光 (1) 可 任 意 改 變 顏 色 (2) 不 可 任 意 改 變 原 廠 顏 色 (3) 可 有 2 種 顏 色 交 替 使 用 第 15 頁 / 共 35 頁

226 3 227 2 228 3 229 1 230 2 231 3 232 3 233 1 234 3 235 3 236 3 237 2 機 車 排 氣 管 隔 熱 防 護 裝 置 (1) 不 影 響 騎 車 操 作 所 以 可 不 裝 (2) 隨 興 可 裝 可 不 裝 (3) 為 避 免 燙 傷 他 人, 規 定 均 需 安 裝 機 車 輪 胎 檢 查 (1) 騎 乘 時 無 異 狀 則 不 須 理 會 (2) 於 行 車 前 應 檢 查 胎 紋 胎 壓 及 有 無 變 形 (3) 沒 有 規 定 騎 乘 機 車 遭 舉 發 違 規 酒 駕, 於 何 種 違 規 樣 態 將 處 駕 駛 人 新 臺 幣 9 萬 元 罰 鍰 吊 銷 駕 照 3 年 及 施 以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1) 於 5 年 內 再 次 遭 舉 發 違 規 酒 駕 (2) 不 依 指 示 停 車 接 受 酒 測 稽 查 或 拒 絕 酒 測 (3) 以 上 皆 是 騎 乘 機 車 遭 舉 發 違 規 酒 駕, 於 幾 年 內 再 次 遭 舉 發 違 規 酒 駕, 將 處 罰 鍰 9 萬 元 吊 銷 駕 照 3 年 4 小 時 道 安 講 習 之 處 分?(1)5 年 (2)10 年 (3) 年 關 於 機 車 騎 士 的 穿 著, 下 列 何 者 不 正 確? (1) 上 半 身 應 穿 著 鮮 明 的 顏 色 (2) 在 手 把 上 加 裝 固 定 式 防 風 套 (3) 穿 著 防 滑 及 包 覆 整 個 腳 部 的 鞋 子 騎 乘 機 車 時, 下 列 何 種 行 為 屬 違 規 行 為?(1) 快 接 近 交 岔 路 口 停 止 線 前 燈 光 號 誌 已 轉 為 紅 燈, 趕 緊 加 速 通 過 (2) 紅 燈 右 轉 (3) 以 上 皆 是 機 車 駕 駛 人 於 下 列 何 種 情 況 下, 可 以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電 腦 或 其 他 相 類 功 能 裝 置 進 行 撥 接 通 話 數 據 通 訊?(1) 行 進 中 (2) 等 待 紅 燈 的 時 候 (3) 將 機 車 停 靠 於 路 邊 機 車 車 身 式 樣 車 身 頭 燈 等 設 備 或 使 用 性 質 顏 色 等 如 要 變 更, 均 應 向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辦 理 登 記 ; 違 反 者 以 下 列 何 者 為 處 分 對 象?(1) 車 主 (2) 駕 駛 人 (3) 變 更 設 備 的 機 車 車 行 下 列 何 種 情 況 禁 止 駕 駛 機 車?(1) 機 車 駕 照 吊 扣 期 間 (2) 初 領 駕 照 考 生 已 通 過 筆 試 及 路 考, 尚 未 接 受 領 照 前 講 習 課 程 (3) 以 上 皆 是 下 列 何 者 並 非 機 車 行 駛 時 應 開 亮 頭 燈 之 情 形?(1) 夜 間 或 行 經 隧 道 (2) 遇 濃 霧 雨 雪 天 色 昏 暗 或 視 線 不 清 時 (3) 行 經 市 區 道 路 機 車 行 車 速 度, 超 過 規 定 最 高 時 速 幾 公 里 以 上 即 可 能 遭 處 罰 處 新 臺 幣 6000 元 以 上 24000 元 以 下 罰 鍰 吊 扣 牌 照 3 個 月, 及 接 受 道 安 講 習?(1)40 公 里 (2)50 公 里 (3)60 公 里 使 用 中 之 機 車 皆 須 投 保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且 申 請 換 發 牌 照 異 動 登 記 或 過 戶 時, 保 險 證 有 效 期 間 至 少 應 滿 (1)20 日 (2)30 日 (3) 35 日 以 上 238 2 初 領 駕 照 考 生 應 接 受 講 習 時 間 為 (1)30 分 鐘 (2)90 分 鐘 (3)3 小 時 239 2 車 牌 裝 置 於 旋 轉 架 上 以 規 避 違 規 超 速 照 相 取 締 之 罰 則, 下 列 何 者 不 正 確?(1) 以 車 主 為 處 分 對 象 (2) 吊 扣 牌 照 (3) 處 以 罰 鍰 第 16 頁 / 共 35 頁

240 3 未 滿 18 歲 違 反 無 照 騎 車 之 處 分, 下 列 何 者 須 施 以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講 習?(1) 僅 駕 駛 人 (2) 駕 駛 人 之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3) 駕 駛 人 及 其 父 母 或 監 護 人 241 3 機 車 的 照 後 鏡 是 (1) 裝 飾 用 (2) 化 妝 用 (3) 行 車 安 全 用 242 3 243 2 244 1 245 2 怕 用 路 人 聽 不 到 機 車 喇 叭 音 量 (1) 越 大 聲 越 好 (2) 裝 不 同 聲 音 氣 動 喇 叭 (3) 符 合 原 廠 規 定 為 了 想 要 煞 車 更 靈 敏, 機 車 煞 車 系 統 (1) 可 改 裝 最 先 進 的 煞 車 系 統 (2) 不 可 任 意 改 裝 (3) 可 加 大 煞 車 系 統 設 備 機 車 失 竊, 其 汽 車 燃 料 使 用 費 徵 至 (1) 失 竊 前 1 天 (2) 至 監 理 單 位 辦 理 失 竊 登 記 日 (3) 報 案 日 路 口 轉 彎 時 顯 示 方 向 燈 應 在 幾 公 尺 前 提 醒 其 他 用 路 人?(1)100 公 尺 (2)30 公 尺 (3)10 公 尺 246 1 自 行 車 可 以 騎 在 (1) 自 行 車 專 用 道 (2) 人 行 道 (3) 以 上 皆 可 247 1 248 2 249 3 250 1 251 3 252 3 253 3 254 1 駕 駛 人 之 體 格 及 體 能 變 化 已 不 符 合 格 標 準, 應 (1) 駕 照 繳 回 當 地 監 理 機 關 (2) 不 需 繳 回 駕 照 (3) 評 估 仍 可 駕 駛 即 無 需 繳 回 申 請 機 車 考 驗, 筆 試 不 及 格 者, 不 得 參 加 路 考, 其 及 格 標 準 為 (1) 交 通 規 則 80 分, 路 考 70 分 (2) 交 通 規 則 85 分, 路 考 70 分 (3) 交 通 規 則 及 路 考 各 80 分 駕 駛 人 其 視 力 檢 查 合 格 標 準, 下 列 何 者 為 非 (1) 兩 眼 祼 視 力 達 0.6 以 上 者, 且 每 眼 各 達 0.5 以 上 者 (2) 矯 正 後 兩 眼 視 力 達 0.8 以 上, 且 每 眼 各 達 0.6 以 上 者 (3) 兩 眼 祼 視 力 及 每 眼 需 達 0.6 以 上 駕 駛 人 經 考 驗 及 格, 未 領 有 駕 駛 執 照 前,(1) 不 可 駕 駛 汽 車 (2) 可 駕 駛 汽 車 (3) 駕 駛 技 術 優 良 則 可 駕 車 申 請 駕 駛 執 照 考 驗, 不 依 規 定 或 利 用 不 正 當 手 段 報 名 參 加 應 考 者, 下 列 何 者 不 正 確?(1) 已 考 領 駕 駛 執 照 者 無 效, 由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註 銷 並 追 繳 之 (2) 報 考 人 及 代 考 人 均 自 查 獲 之 日 起 五 年 內 不 得 再 行 報 考 (3) 已 考 領 駕 駛 執 照 者 無 法 註 銷 機 車 附 載 人 員 或 物 品, 下 列 何 者 不 正 確?(1) 小 型 輕 型 機 車 不 得 附 載 人 員, 重 型 及 普 通 輕 型 機 車 在 駕 駛 人 後 設 更 固 定 座 位 者, 得 附 載 1 人 (2) 附 載 坐 人 後, 不 得 另 載 物 品 (3) 附 載 坐 人 可 以 側 坐 機 車 行 駛 之 車 道, 無 標 誌 或 標 線 者, 在 未 劃 分 快 慢 車 道 之 道 路, 應 在 最 外 側 2 車 道 行 駛, 單 行 道 應 在 (1) 最 左 側 車 道 行 駛 (2) 最 右 側 車 道 行 駛 (3) 以 上 均 可 機 車 行 駛 之 車 道, 應 依 標 誌 或 標 線 之 規 定 行 駛, 無 標 誌 或 標 線 者, 由 同 向 2 車 道 進 入 1 車 道, 應 讓 直 行 車 道 之 車 輛 先 行, 無 直 行 車 道 者,(1) 外 車 道 之 車 輛 應 讓 內 車 道 之 車 輛 先 行 (2) 內 車 道 之 車 輛 應 讓 外 車 道 之 車 輛 先 行 (3) 以 上 均 可 第 17 頁 / 共 35 頁

255 1 256 3 257 3 258 3 259 1 260 1 261 2 262 1 263 3 264 1 265 3 266 1 267 2 機 車 行 駛 至 交 岔 路 口, 其 轉 彎, 應 依 標 誌 或 標 線 之 規 定 行 駛, 無 標 誌 或 標 線 者, 內 側 車 道 設 有 禁 行 機 車 標 誌 或 標 線 者, 應 (1) 兩 段 方 式 進 行 左 轉 (2) 可 以 由 內 側 左 轉 (3) 由 其 他 車 道 左 轉 行 經 設 有 彎 道 陡 坡 狹 橋 隧 道 交 岔 路 口 標 誌 之 路 段 或 鐵 路 平 交 道 道 路 施 工 地 段 (1) 可 以 超 車 (2) 須 先 按 鳴 喇 叭 示 警 並 獲 允 讓 方 可 超 車 (3) 不 得 超 車 在 設 有 學 校 醫 院 標 誌 或 其 他 設 有 禁 止 超 車 標 誌 標 線 之 處 所 地 段 或 對 面 有 來 車 交 會 或 前 行 車 連 貫 2 輛 以 上 者,(1) 可 以 超 車 (2) 須 先 按 鳴 喇 叭 示 警 並 獲 允 讓 方 可 超 車 (3) 不 得 超 車 超 越 同 1 車 道 之 前 車 時, 預 先 按 鳴 喇 叭 2 單 響 或 變 換 燈 光 1 次, 但 (1) 不 得 連 續 密 集 按 鳴 喇 叭, 迫 使 前 車 允 讓 (2) 不 得 連 續 變 換 燈 光, 迫 使 前 車 允 讓 (3) 以 上 皆 是 行 至 無 號 誌 或 號 誌 故 障 而 無 交 通 指 揮 人 員 指 揮 之 交 岔 路 口 (1) 支 線 道 車 應 暫 停 讓 幹 線 道 車 先 行 (2) 幹 線 道 車 應 暫 停 讓 支 線 道 車 先 行 (3) 以 上 均 可 行 車 速 度 超 過 規 定 之 最 高 速 限 或 低 於 規 定 之 最 低 速 限 違 規 之 舉 發, 採 用 固 定 或 非 固 定 式 科 學 儀 器 取 得 證 據 資 料, 於 一 般 道 路 應 於 多 少 距 離 明 顯 標 示?(1) 100 公 尺 至 300 公 尺 間 (2) 200 公 尺 至 400 公 尺 間 (3) 300 公 尺 至 500 公 尺 間 受 處 分 人 不 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8 條 或 第 37 條 第 5 項 處 罰 之 裁 決 者, 應 以 原 處 分 機 關 為 被 告, 逕 向 管 轄 之 地 方 法 院 行 政 訴 訟 庭 提 起 訴 訟 ; 其 中 撤 銷 訴 訟 之 提 起, 應 於 裁 決 書 送 達 後 幾 日 內 為 之?(1) 20 日 (2) 30 日 (3) 60 日 逕 行 舉 發 違 規 停 車 之 情 形, 而 駕 駛 人 汽 車 所 有 人 不 在 場 或 未 能 將 汽 車 移 置, 每 逾 幾 小 時 得 連 續 舉 發?(1)2 小 時 (2)3 小 時 (3)6 小 時 駕 駛 人 於 5 年 內, 經 測 試 檢 定 酒 後 駕 車 2 次 以 上 者, 當 場 移 置 保 管 該 汽 車 及 吊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3 年, 並 處 罰 鍰 新 臺 幣 (1)3 萬 元 (2)6 萬 元 (3)9 萬 元 駕 駛 人 任 意 以 迫 近 驟 然 變 換 車 道 或 其 他 不 當 方 式, 迫 使 他 車 讓 道 者, 除 罰 鍰 外, 並 當 場 禁 止 其 駕 駛 及 吊 扣 該 汽 車 牌 照 (1)3 個 月 (2)6 個 月 (3) 個 月 駕 駛 人 駕 駛 汽 車 肇 事 致 人 受 傷 或 死 亡 者, 吊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且 多 久 不 得 考 領?(1)1 年 (2)2 年 (3)3 年 駕 駛 汽 車 行 經 行 人 穿 越 道 有 行 人 穿 越 時, 不 暫 停 讓 行 人 先 行 通 過 者, 處 分 為 (1) 罰 鍰 (2) 吊 扣 駕 照 1 個 月 (3) 施 以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機 車 號 牌 遺 失 者, 重 新 申 領 牌 照, 需 要 檢 附 何 者 開 立 之 車 牌 遺 失 證 明 單?(1) 村 里 長 (2) 警 察 機 關 (3) 機 車 購 買 廠 商 第 18 頁 / 共 35 頁

268 2 機 車 行 照 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 日 起 需 不 需 要 申 請 換 發 (1) 需 要 (2) 不 需 要 (3) 車 齡 10 年 以 上 才 需 要 269 3 機 車 已 不 堪 使 用 應 向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1) 過 戶 (2) 停 駛 (3) 報 廢 270 2 車 身 顏 色 變 更 需 要 向 何 者 申 請 變 更 登 記?(1) 原 購 買 機 車 廠 商 (2) 監 理 機 關 (3) 環 保 機 關 271 3 機 車 之 車 燈 (1) 不 可 噴 色 (2) 不 可 黏 貼 膠 紙 (3) 以 上 皆 是 272 1 機 車 買 賣 或 讓 予 應 向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1) 過 戶 (2) 停 駛 (3) 報 廢 273 1 274 3 275 1 276 3 277 3 278 3 279 3 280 2 281 3 機 車 失 竊 時 應 檢 附 警 察 機 關 車 輛 失 竊 證 明 單 向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申 辦 (1) 註 銷 牌 照 登 記 (2) 車 輛 報 廢 (3) 過 戶 登 記 機 車 設 備 下 列 何 者 不 正 確?(1) 不 得 裝 設 可 發 出 不 同 音 調 之 喇 叭 (2) 左 右 兩 側 之 照 後 鏡 不 得 拆 除 (3) 擋 泥 板 可 以 不 裝 現 行 機 車 出 廠 滿 幾 年 辦 理 轉 讓 過 戶 時 需 要 參 加 臨 時 檢 驗?(1)5 年 (2)7 年 (3)10 年 機 車 號 牌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不 正 確?(1) 不 得 偽 造 變 造 或 矇 領 (2) 不 得 私 下 買 賣 (3) 可 借 供 他 車 使 用 有 關 機 車 號 牌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不 正 確?(1) 應 正 面 懸 掛 於 車 輛 後 端 之 明 顯 適 當 位 置 (2) 不 得 變 造 損 毀 塗 抹 或 粘 貼 其 他 材 料 加 裝 邊 框 或 霓 虹 燈 裝 置 旋 轉 架 (3) 可 裁 剪 或 扭 曲 懸 掛 行 車 遇 有 行 人 穿 越 時, 下 列 何 者 不 正 確?(1) 行 近 未 設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之 行 人 穿 越 道 前, 應 減 速 慢 行 (2) 行 經 行 人 穿 越 道, 遇 有 行 人 穿 越 時, 無 論 有 無 交 通 指 揮 人 員 指 揮 或 號 誌 指 示, 均 應 暫 停 讓 行 人 先 行 通 過 (3) 未 劃 設 行 人 穿 越 道 之 交 岔 路 口, 無 需 禮 讓 行 人 先 行 通 過 使 用 燈 光 規 定 下 列 何 者 不 正 確?(1) 夜 間 應 開 亮 頭 燈 (2) 行 經 隧 道 調 撥 車 道 應 開 亮 頭 燈 (3) 天 色 昏 暗 或 視 線 不 清 時, 得 使 用 霧 燈 鐵 路 平 交 道 上 無 看 守 人 員 管 理 或 無 遮 斷 器 警 鈴 閃 光 號 誌 之 設 備 者, 駕 駛 人 應 在 軌 道 外 幾 公 尺 前 暫 停 看 聽 鐵 路 兩 方 無 火 車 來 時, 始 得 通 過?(1)1 至 2 公 尺 (2)3 至 6 公 尺 (3) 無 規 定 鐵 路 平 交 道 設 有 遮 斷 器 或 看 守 人 員 管 理 者, 下 列 何 者 為 不 正 確?(1) 如 警 鈴 已 響 閃 光 號 誌 已 顯 示 或 遮 斷 器 已 開 始 放 下 或 看 守 人 員 表 示 停 止 時, 應 即 暫 停, 俟 遮 斷 器 開 放 或 看 守 人 員 表 示 通 行 後, 始 得 通 過 (2) 如 遮 斷 器 未 放 下 或 看 守 人 員 未 表 示 停 止 時, 仍 應 看 聽 鐵 路 兩 方 無 火 車 駛 來, 始 得 通 過 (3) 遮 斷 器 開 放 後 應 盡 速 通 過, 無 需 左 右 查 看 282 1 機 車 因 故 辦 理 停 駛, 期 限 最 多 不 得 超 過 (1)1 年 (2)1 年 半 (3)2 年 第 19 頁 / 共 35 頁

283 1 284 2 285 2 286 1 287 3 288 2 289 3 290 2 報 廢 之 車 輛 (1) 不 得 再 行 申 請 登 記 檢 驗 領 照 使 用 (2) 修 復 後 可 申 請 登 記 檢 驗 領 照 使 用 (3) 無 規 定 機 車 發 生 交 通 事 故 遭 受 重 大 損 壞, 經 修 復 後 應 實 施 (1) 定 期 檢 驗 (2) 臨 時 檢 驗 (3) 申 請 牌 照 檢 驗 駕 駛 執 照 遺 失 後 應 (1) 重 新 考 領 駕 照 (2) 向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申 請 補 發 (3) 登 報 作 廢 即 可 駕 駛 執 照 破 爛 損 毀 不 易 辨 明 時, 要 (1) 申 請 換 發 (2) 重 行 考 領 (3) 不 須 換 領 執 行 任 務 完 畢 的 消 防 車 救 護 車 警 備 車 其 行 車 速 度 應 (1) 不 受 限 制 (2) 每 小 時 50 公 里 (3) 依 道 路 規 定 行 駛 行 車 最 高 指 導 原 則, 絕 對 是 (1) 車 速 越 慢 越 好 (2) 與 前 車 保 持 安 全 車 距 (3) 緊 跟 前 車 較 不 易 出 錯 行 經 交 岔 路 口, 行 車 管 制 號 誌 為 綠 燈 時,(1) 通 行 權 在 我, 應 加 速 通 過 (2) 應 停 車, 再 重 新 起 步 行 駛 通 過 (3) 應 減 速 並 小 心 行 駛 通 過 遇 有 特 殊 情 況, 必 須 行 駛 道 路 左 側 時, 應 該 (1) 加 速 快 行 (2) 減 速 慢 行 並 注 意 前 方 來 車 及 路 旁 行 人 (3) 多 按 鳴 喇 叭, 使 對 面 來 車 知 道 291 3 變 換 車 道 時, 應 先 (1) 按 鳴 喇 叭 (2) 變 換 燈 光 (3) 顯 示 方 向 燈 292 1 293 3 294 1 295 1 296 2 297 3 298 2 在 雙 向 2 車 道 上 欲 超 越 前 行 車, 發 現 對 向 有 來 車, 你 應 該 (1) 立 即 減 速 放 棄 超 車 (2) 馬 上 加 速 搶 先 超 越 (3) 按 鳴 喇 叭, 促 來 車 減 速 或 避 讓 在 市 區 交 通 頻 繁 之 道 路 (1) 按 鳴 喇 叭 兩 長 聲 後, 可 以 超 車 (2) 按 鳴 喇 叭 兩 短 聲 後, 可 以 超 車 (3) 不 可 按 鳴 喇 叭 或 超 車 行 車 中, 駕 駛 人 看 到 鐵 路 平 交 道 標 誌 或 標 線 後, 應 即 將 車 速 減 低 至 時 速 (1)15 公 里 以 下 (2)20 公 里 以 下 (3)30 公 里 以 下 禁 止 停 車 路 段, 其 禁 止 時 間 為 每 日 之 (1) 上 午 7 時 至 晚 間 8 時 (2) 下 午 7 時 至 上 午 8 時 (3) 全 天 24 小 時 如 有 延 長 或 縮 短 之 必 要 時, 應 以 標 誌 及 附 牌 標 示 之 禁 止 停 車 路 段 (1) 禁 止 臨 時 停 車, 但 可 以 停 車 (2) 禁 止 停 車, 但 可 以 臨 時 停 車 (3) 不 得 停 車 也 不 得 臨 時 停 車 禁 止 臨 時 停 車 路 段 (1) 禁 止 臨 時 停 車, 但 可 以 停 車 (2) 禁 止 停 車, 但 可 以 臨 時 停 車 (3) 不 得 臨 時 停 車 也 不 得 停 車 駕 駛 人 駕 車 肇 事, 無 人 受 傷 或 死 亡 且 機 車 尚 能 行 駛, 應 優 先 (1) 等 待 警 察 前 來 處 理 (2) 將 車 輛 位 置 標 繪 後 並 迅 速 移 置 路 邊 (3) 通 知 保 險 公 司 第 20 頁 / 共 35 頁

299 1 肇 事 後 在 地 面 標 繪 相 關 證 物 位 置 後, 下 列 何 種 狀 況 應 將 車 輛 立 即 移 至 路 邊, 切 勿 妨 礙 交 通?(1) 輕 微 事 故 無 人 傷 亡 (2) 有 人 重 傷 (3) 有 人 死 亡 300 2 車 道 專 供 (1) 行 人 (2) 車 輛 (3) 行 人 與 車 輛 通 行 之 道 路 301 1 於 身 心 障 礙 專 用 停 車 位 違 規 停 車 者 (1) 罰 鍰 (2) 吊 扣 牌 照 (3) 勸 導 302 2 303 3 304 2 305 1 駕 駛 人 駕 駛 機 車 肇 事 無 人 受 傷 或 死 亡, 且 機 車 尚 能 行 駛 而 不 儘 速 將 位 置 標 繪 移 置 路 邊, 致 妨 礙 交 通 者 處 罰 (1) 留 置 該 機 車 (2) 罰 鍰 (3) 扣 留 牌 照 駕 駛 人 無 正 當 理 由, 不 依 規 定 接 受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者, 處 新 臺 幣 1,800 元 罰 鍰, 經 再 通 知 依 限 參 加 講 習, 逾 期 6 個 月 以 上 仍 不 參 加 者, 應 罰 (1) 吊 扣 行 車 執 照 (2)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3)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肇 事 逃 逸 案 件, 經 通 知 所 有 人 到 場 說 明, 無 故 不 到 場 說 明, 或 不 提 供 駕 駛 人 相 關 資 料 者 (1) 吊 銷 牌 照 (2) 吊 扣 牌 照 (3) 吊 扣 駕 照 交 通 違 規 案 件, 民 眾 得 敘 明 違 規 事 實 或 檢 具 違 規 證 據 資 料, 向 公 路 主 管 或 警 察 機 關 檢 舉, 經 查 證 屬 實 者, 應 即 舉 發 但 行 為 終 了 日 起 逾 多 少 日 期 之 檢 舉, 不 予 舉 發 :(1)7 日 (2)30 日 (3)60 日 306 1 機 車 全 高 不 得 超 過 :(1)2 公 尺 (2)2.5 公 尺 (3)3 公 尺 307 1 308 3 309 2 310 3 3 2 3 1 3 2 變 換 車 道 時, 應 :(1) 讓 直 行 車 先 行 (2) 讓 轉 彎 車 先 行 (3) 不 須 禮 讓 號 誌 是 管 制 :(1) 行 進 (2) 注 意 停 止 (3) 注 意 行 進 停 止 等 之 指 示 訊 號 駕 駛 執 照 受 吊 銷 註 銷 或 吊 扣 處 分 時 應 如 何 處 理 :(1) 沒 有 規 定 (2) 應 將 駕 駛 執 照 繳 回 當 地 公 路 監 理 機 關 (3) 繳 交 警 察 機 關 肇 事 時, 若 以 路 權 責 任 歸 屬, 下 列 何 者 為 正 確 :(1) 直 行 車 應 讓 轉 彎 車 (2) 先 到 路 口 者 先 行 (3) 轉 彎 車 應 讓 直 行 車 未 設 機 慢 車 左 ( 右 ) 轉 待 轉 路 段, 對 向 行 駛 之 左 右 轉 彎 車 輛, 已 轉 彎 進 入 同 一 車 道 時 應 讓 :(1) 右 轉 彎 車 輛 先 行 (2) 左 轉 彎 車 輛 先 行 (3) 同 時 前 進 除 行 駛 在 單 行 道 或 指 定 行 駛 於 左 側 車 道 外, 在 未 劃 行 車 分 向 線 或 分 向 限 制 線 之 道 路, 應 :(1) 靠 右 行 駛 (2) 靠 左 行 駛 (3) 在 道 路 中 間 行 駛 在 未 劃 有 分 向 標 線 之 道 路, 或 鐵 路 平 交 道, 或 不 良 道 路 會 車 時, 應 該 :(1) 加 速 快 行 (2) 減 速 慢 行 (3) 照 常 行 駛 第 21 頁 / 共 35 頁

3 1 315 3 316 1 317 1 318 3 319 2 320 2 321 3 322 1 323 2 324 3 325 3 326 3 327 1 328 3 在 峻 狹 坡 道 會 車 時, 應 該 :(1) 下 坡 車 讓 上 坡 車 先 行 (2) 上 坡 車 讓 下 坡 車 先 行 (3) 不 須 相 讓 在 設 有 彎 道 坡 路 狹 橋 隧 道 標 誌 路 段 或 鐵 路 平 交 道 處 : (1) 可 以 迴 車 (2) 減 速 至 5 公 里 左 右 始 可 迴 車 (3) 不 得 迴 車 交 岔 路 口 公 共 汽 車 招 呼 站 多 少 公 尺 內 不 得 臨 時 停 車 :(1)10 公 尺 (2)20 公 尺 (3)30 公 尺 行 經 設 有 學 校 醫 院 標 誌 之 路 段, 應 該 :(1) 減 速 慢 行, 作 隨 時 停 車 之 準 備 (2) 多 按 鳴 喇 叭, 使 行 人 注 意 (3) 加 速 通 過, 以 免 人 車 擁 塞 行 駛 在 設 有 彎 道 坡 路 狹 路 標 誌 之 路 段, 應 該 :(1) 加 速 通 過, 以 免 車 輛 擁 塞 (2) 前 車 行 駛 速 度 太 慢 時, 應 按 鳴 喇 叭 使 前 車 加 速 前 進 (3) 均 應 減 速 慢 行, 作 隨 時 停 車 之 準 備 駛 近 學 校 醫 院 等 處 時 :(1) 多 按 鳴 喇 叭, 使 學 生 或 病 人 等 注 意 (2) 除 遇 有 緊 急 或 危 險 情 況 外, 不 得 按 鳴 喇 叭 (3) 只 能 按 喇 叭 1 短 聲 駕 駛 人 不 在 未 劃 分 標 線 道 路 之 中 央 右 側 駕 車 者, 應 處 :(1)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2) 罰 鍰 (3) 吊 扣 行 車 執 照 駕 駛 人 有 下 列 何 種 情 況, 須 參 加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1) 違 規 停 車 (2) 未 帶 駕 照 (3) 在 道 路 上 蛇 行 駕 駛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應 施 以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1) 闖 越 鐵 路 平 交 道 (2) 於 交 岔 路 口 10 公 尺 內 臨 時 停 車 (3) 變 換 車 道 時, 未 注 意 安 全 距 離 駕 駛 人 駕 車 肇 事, 雖 無 人 受 傷 或 死 亡, 卻 未 依 規 定 處 置 且 逃 逸 者, 除 處 罰 鍰 外, 並 :(1) 吊 扣 行 車 執 照 (2)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3)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駕 駛 人 駕 車,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規 則, 因 而 肇 事 致 人 死 亡 者 : (1) 吊 扣 行 車 執 照 (2)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3)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兩 輛 以 上 之 機 車 在 道 路 上 競 駛 或 競 技 者, 除 處 罰 駕 駛 人 新 臺 幣 30,000~90,000 元 罰 鍰, 及 當 場 禁 止 其 駕 駛, 並 應 :(1) 吊 扣 其 駕 駛 執 照 (2) 吊 銷 其 牌 照 (3) 吊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經 終 身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之 受 處 分 人, 如 為 肇 事 致 人 死 亡 案 件, 經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處 分 執 行 已 逾 幾 年, 得 向 公 路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考 領 駕 駛 執 照 :(1)8 年 (2)10 年 (3) 年 遇 幼 童 專 用 車 校 車 不 依 規 定 禮 讓, 或 減 速 慢 行 者, 除 記 違 規 點 數 外, 並 處 :(1) 罰 鍰 (2) 吊 銷 駕 照 (3) 吊 扣 駕 照 機 車 所 有 人 已 領 有 號 牌 而 不 懸 掛 或 不 依 指 定 位 置 懸 掛 者, 應 處 罰 :(1) 罰 鍰 並 吊 扣 牌 照 (2) 罰 鍰 並 吊 銷 牌 照 (3) 罰 鍰 並 禁 止 其 行 駛 及 牌 照 吊 銷 第 22 頁 / 共 35 頁

329 2 330 1 331 3 332 1 333 2 334 2 335 3 336 2 337 2 338 1 339 3 340 3 341 3 342 3 牌 照 借 供 他 車 使 用 或 使 用 他 車 牌 照 行 駛 者, 除 罰 鍰 外, 並 應 : (1) 吊 扣 牌 照 (2) 吊 銷 牌 照 (3) 沒 入 車 輛 駕 車 酒 精 濃 度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除 當 場 移 置 保 管 該 機 車 及 吊 扣 其 駕 駛 執 照 1 年, 並 處 罰 鍰 新 臺 幣 :(1)15,000 ~90,000 元 (2)10,000 ~ 30,000 元 (3)6,000 ~,000 元 機 車 駕 駛 人 經 酒 精 濃 度 測 試 檢 定 超 過 標 準 值, 除 罰 鍰 當 場 移 置 保 管 該 機 車 外, 並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1)3 個 月 (2)6 個 月 (3)1 年 駕 駛 人 若 拒 絕 接 受 酒 精 濃 度 測 試 檢 定 者, 除 處 罰 鍰 新 臺 幣 90,000 元, 並 :(1) 吊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2) 吊 扣 其 駕 駛 執 照 (3) 吊 扣 其 行 車 執 照 酒 精 濃 度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駕 車 之 違 規 人, 於 5 年 內 違 反 酒 後 駕 車 之 規 定 2 次 以 上 者, 除 處 罰 鍰 新 臺 幣 90,000 元, 及 當 場 移 置 保 管 該 機 車, 並 應 :(1) 吊 扣 其 行 車 執 照 (2) 吊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3) 吊 扣 其 駕 駛 執 照 酒 後 駕 車 酒 精 濃 度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被 當 場 移 置 保 管 車 輛, 其 罰 鍰 :(1) 可 以 易 處 吊 扣 駕 照 (2) 不 可 以 易 處 吊 扣 駕 照 (3) 沒 規 定 未 領 有 駕 照 駕 駛 機 車 者 應 處 罰 鍰 新 臺 幣 :(1)300~600 元 (2)3,600~7,200 元 (3)6,000~,000 元 駕 駛 人 在 快 車 道 上 依 規 定 行 駛, 因 行 人 或 慢 車 不 依 規 定, 擅 自 進 入 快 車 道, 而 致 人 受 傷 或 死 亡, 依 法 應 負 刑 事 責 任 者 : (1) 一 樣 不 變 (2) 減 輕 其 刑 (3) 加 重 其 刑 駕 駛 人 無 照 駕 駛 或 酒 醉 駕 車 因 而 致 人 受 傷 或 死 亡, 依 法 應 負 刑 事 責 任 者, 加 重 其 刑 至 (1)3 分 之 1(2)2 分 之 1(3)1 倍 拼 裝 車 輛 未 經 核 准 領 用 牌 證 行 駛 或 報 廢 車 仍 行 駛 道 路 者, 除 禁 止 其 行 駛 外, 其 車 輛 (1) 沒 入 之 並 罰 鍰 (2) 公 告 拍 賣 之 (3) 繳 清 罰 鍰 後 始 得 領 回 下 列 何 種 違 規 行 為 得 對 車 輛 所 有 人 逕 行 舉 發 處 罰 :(1) 無 照 駕 駛 (2) 酒 醉 駕 車 (3) 違 規 停 車 而 駕 駛 人 不 在 場 哪 些 駕 駛 行 為, 得 以 非 固 定 式 科 學 儀 器 取 得 證 據 資 料, 逕 行 舉 發 處 罰 :(1) 超 速 (2) 未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3) 以 上 皆 是 逕 行 舉 發 超 速 行 駛 時, 其 :(1) 違 規 時 間 相 隔 4 分 鐘 以 上 或 行 駛 經 過 1 個 路 口 以 上 (2) 違 規 時 間 相 隔 5 分 鐘 以 上 或 行 駛 經 過 1 個 路 口 以 上 (3) 違 規 地 點 相 距 6 公 里 以 上 違 規 時 間 相 隔 6 分 鐘 以 上 或 行 駛 經 過 1 個 路 口 以 上 得 連 續 舉 發 之 但 其 違 規 地 點 在 隧 道 內 者, 不 在 此 限 逕 行 舉 發 超 速 行 駛 時, 其 違 規 地 點 相 距 :(1) 公 里 以 上 (2)8 公 里 以 上 (3)6 公 里 以 上 得 連 續 舉 發 之, 但 其 違 規 地 點 在 隧 道 內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23 頁 / 共 35 頁

343 2 344 1 345 3 346 3 347 1 348 3 349 2 350 2 351 3 352 3 353 3 354 2 355 1 356 2 357 3 358 2 有 關 呼 吸 心 跳 停 止 的 急 救 常 識 : 暢 通 呼 吸 道, 檢 查 呼 吸 不 超 過 (1)5 秒 鐘 (2)10 秒 鐘 (3)30 秒 鐘 進 行 CPR( 心 肺 復 甦 術 ), 胸 外 按 壓 與 人 工 呼 吸 之 比 率, 成 人 為 (1)30:2(2)15:2(3) 5:1 確 定 傷 患 無 意 識 時, 需 進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胸 部 按 壓 之 頻 率 約 為 (1)18 次 / 每 分 鐘 (2)72 次 / 每 分 鐘 (3)100 次 / 每 分 鐘 發 現 傷 者 哪 個 部 位 受 傷 時, 應 告 知 並 維 持 他 不 受 移 動?(1) 頸 部 (2) 脊 椎 (3) 以 上 皆 是 維 持 呼 吸 道 暢 通 是 急 救 的 首 要 任 務, 但 如 果 傷 者 頸 椎 受 傷, 適 合 哪 個 方 法 維 持 呼 吸 道 暢 通?(1) 推 下 顎 法 (2) 抬 下 巴 壓 額 法 (3) 壓 下 巴 抬 額 法 下 列 何 者 為 正 確 的 心 外 按 摩 位 置?(1) 胸 骨 外 緣 (2) 胸 骨 上 緣 (3) 兩 乳 頭 連 線 中 央 胸 骨 上 下 列 哪 個 表 徵 顯 示 個 案 有 呼 吸 道 阻 塞?(1) 手 抱 肚 子, 彎 腰 一 直 喊 痛 (2) 手 抓 住 頸 部 無 法 說 話 (3) 手 按 住 胸 口 無 法 說 話 下 列 何 者 需 執 行 哈 姆 立 克 氏 施 救 法?(1) 個 案 昏 迷 時 (2) 懷 疑 呼 吸 道 阻 塞 時 (3) 懷 疑 心 肌 梗 塞 時 當 發 生 車 禍 時, 有 名 傷 者 大 量 出 血, 下 列 急 救 處 理 方 式 中 何 者 錯 誤?(1) 確 定 出 血 位 置, 剪 開 衣 物, 加 壓 止 血 (2) 使 用 止 血 帶 止 血 法, 並 且 每 隔 15~20 分 鐘 就 鬆 開 一 次 (3) 將 出 血 患 肢 放 置 低 於 心 臟 的 位 置, 這 樣 血 才 不 會 流 太 多 CPR( 心 肺 復 甦 術 ) 在 心 跳 停 止 多 久 後 必 須 馬 上 執 行, 以 免 造 成 腦 部 不 可 逆 的 傷 害? (1) 在 10~15 分 鐘 內 (2) 在 8~10 分 鐘 內 (3) 在 4~6 分 鐘 內 施 行 哈 姆 立 克 急 救 法 時, 雙 手 應 握 拳 施 力 於 病 人 的 何 處? (1) 肚 臍 左 方 (2) 肚 臍 下 方 (3) 肚 臍 與 胸 骨 的 中 間 位 置 急 救 的 優 先 做 法 為 何?(1) 把 頭 擺 正 (2) 輕 拍 病 患, 並 評 估 意 識 (3) 聽 診 呼 吸 音 在 化 學 傷 害 的 緊 急 處 理 的 措 施 為 何?(1) 沖 洗 患 部 (2) 找 中 和 劑 (3) 脫 除 衣 物 因 外 傷 導 致 腿 部 出 血, 下 列 措 施 何 者 適 當? (1) 不 可 使 用 止 血 帶, 以 防 患 肢 壞 死 (2) 宜 在 傷 口 上 加 壓 止 血 (3) 避 免 抬 高 患 肢 請 依 急 救 原 則, 決 定 急 救 順 序 :A 止 血 B 維 持 呼 吸 道 通 暢 C 固 定 骨 折 (1)A B C (2)B C A(3) B A C 下 列 有 關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的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 (1) 瓦 斯 外 漏 汽 車 引 擎 排 出 的 廢 氣 都 是 造 成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的 原 因 (2) 患 者 的 皮 膚 呈 黑 色 (3) 一 氧 化 碳 中 毒 時, 須 馬 上 將 患 者 移 出 危 險 環 境, 並 給 予 100% 氧 氣 吸 入 第 24 頁 / 共 35 頁

359 3 360 1 361 1 362 2 363 2 364 1 365 2 366 3 367 2 CPR( 心 肺 復 甦 術 ) 時 觀 察 患 者 有 無 呼 吸 的 方 法,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 (1) 看 胸 部 有 無 起 伏 (2) 感 覺 有 無 氣 體 呼 出 (3) 摸 有 無 頸 動 脈 跳 動 如 患 者 有 骨 折, 下 列 何 者 為 不 適 當 的 急 救 處 置?(1) 移 動 患 者 骨 折 處, 擺 出 能 使 患 者 舒 服 的 臥 位 (2) 優 先 處 理 出 血 或 休 克, 再 以 夾 板 固 定 患 部 (3) 不 要 隨 意 移 動 患 者 的 骨 折 部 位 關 於 一 般 傷 口 的 急 救 法, 下 列 何 者 錯 誤?(1) 先 不 要 做 任 何 處 置, 應 靜 待 急 救 人 員 (2) 使 用 流 動 的 水 或 雙 氧 水 來 清 理 傷 口 (3) 大 量 流 血 時, 應 用 止 血 法 當 發 現 有 人 昏 迷 時, 下 列 何 者 為 首 要 措 施?(1) 直 接 進 行 CPR( 心 肺 復 甦 術 ) (2) 確 認 患 者 的 意 識 狀 態 與 脈 搏 (3) 立 刻 使 用 自 動 體 外 去 顫 器 (AED) 對 於 意 識 不 清 的 患 者, 最 好 的 姿 位 為 下 列 何 者? (1) 半 坐 臥 (2) 復 甦 姿 勢 (3) 平 躺 執 行 CPR( 心 肺 復 甦 術 ) 後, 患 者 已 逐 漸 恢 復 呼 吸 及 心 跳, 請 問 依 照 現 在 此 患 者 的 狀 況, 最 適 合 的 姿 勢 為 何 者? (1) 復 甦 姿 勢 (2) 平 躺 (3) 半 坐 臥 有 名 患 者 為 大 面 積 的 嚴 重 燒 傷, 下 列 處 置 何 者 錯 誤?(1) 馬 上 大 量 沖 水 (2) 不 管 是 否 傷 口 沾 黏 立 即 脫 去 衣 物 (3) 靜 脈 注 射 補 充 電 解 質 對 於 昏 迷 或 是 意 識 不 清 的 患 者, 要 如 何 幫 助 其 維 持 體 溫?(1) 給 予 患 者 熱 飲 (2) 使 用 熱 水 (3) 給 予 覆 蓋 毛 毯 進 行 CPR( 心 肺 復 甦 術 ) 每 2 分 鐘, 評 估 效 果, 應 先 檢 查 哪 一 項? (1) 呼 吸 (2) 脈 搏 (3) 意 識 368 3 成 人 有 效 的 人 工 呼 吸 法 為 何?(1) 口 對 鼻 (2) 隔 空 傳 氣 (3) 口 對 口 369 1 370 1 371 2 372 3 373 3 開 始 施 行 心 肺 復 甦 術 後, 不 可 中 斷 超 過 幾 秒 鐘 以 上?(1)10 秒 (2) 秒 (3)15 秒 施 行 CPR( 心 肺 復 甦 術 ) 時, 在 給 予 人 工 呼 吸 時, 若 無 法 吹 入 氣 體 則 應 如 何 處 理?(1) 重 新 打 開 呼 吸 道, 再 吹 1 口 氣 (2) 放 棄 急 救 (3) 馬 上 施 行 胸 部 按 壓 CPR( 心 肺 復 甦 術 ) 實 施 程 序 : 叫 叫 C A B D 中 的 D 是 指 (1) 壓 額 提 下 巴 (2) 取 得 AED( 自 動 體 外 心 臟 去 顫 器 ) 去 顫 (3) 死 亡 停 止 施 行 CPR( 心 肺 復 甦 術 ) 的 理 由 為 何?(1) 救 護 人 員 到 達 接 替 救 護 工 作 (2) 傷 患 已 恢 復 心 跳 (3) 以 上 皆 是 血 色 鮮 紅 血 液 連 續 作 噴 狀 流 出 係 :(1) 靜 脈 出 血 (2) 微 血 管 出 血 (3) 動 脈 出 血 第 25 頁 / 共 35 頁

374 2 375 3 376 1 377 2 378 3 斷 骨 穿 出 皮 外 大 量 流 血 時, 應 先 (1) 企 圖 把 斷 骨 推 回 原 位 (2) 止 血 (3) 送 醫 機 車 裝 置 照 後 鏡, 其 功 能 為 (1) 增 加 車 輛 平 衡 (2) 方 便 駕 駛 人 整 理 儀 容 (3) 幫 助 駕 駛 人 增 加 兩 側 視 野 速 克 達 型 ( 無 段 變 速 型 ) 機 車 之 煞 車 拉 桿 (1) 右 手 控 制 前 輪 左 手 控 制 後 輪 (2) 左 手 控 制 前 輪 右 手 控 制 後 輪 (3) 左 手 右 手 同 時 控 制 前 後 輪 長 時 間 連 續 使 用 煞 車 會 使 煞 車 來 令 片 過 熱, 造 成 煞 車 效 果 (1) 提 升 (2) 減 弱 (3) 無 差 別 發 動 機 車 引 擎 時, 必 先 (1) 開 啟 頭 燈 (2) 打 開 危 險 警 示 燈 (3) 握 住 煞 車 拉 桿 379 2 機 車 進 入 彎 道 前 (1) 不 須 減 速 (2) 須 適 當 減 速 (3) 須 適 當 加 速 380 2 381 2 382 1 383 2 384 3 385 2 車 輛 長 時 間 停 放 未 使 用, 最 好 多 久 發 動 1 次, 每 次 3-5 分 鐘, 以 維 持 車 輛 引 擎 最 佳 啟 動 狀 況?(1) 每 季 (2) 每 週 (3) 每 月 行 車 安 全 指 導 原 則 :(1) 車 速 愈 慢 愈 安 全 (2) 與 前 車 旁 車 保 持 安 全 車 距 (3) 緊 跟 前 車 較 不 易 出 錯 機 車 行 車 時 與 旁 車 應 保 持 之 安 全 距 離 間 隔 為 (1)0.5 公 尺 以 上 (2)1 公 尺 以 上 (3) 隨 時 可 以 超 車 之 間 隔 機 車 行 經 路 邊 停 車 之 汽 車 旁, 應 保 持 之 安 全 間 隔 為 (1) 隨 時 可 以 煞 停 之 距 離 (2)1 公 尺 以 上 ( 約 1 個 車 門 ) (3) 0.5 公 尺 以 上 良 好 之 騎 乘 姿 勢 是 騎 乘 安 全 的 保 障 之 一, 眼 睛 要 (1) 保 持 直 視 (2) 不 時 注 意 速 度 表 以 免 超 速 (3) 注 意 四 周 良 好 之 騎 乘 姿 勢 是 騎 乘 安 全 的 保 障 之 一, 腳 掌 要 (1) 保 持 自 然 下 垂 (2) 平 放 踏 板 上 (3) 一 腳 保 持 自 然 下 垂 一 腳 平 放 踏 板 上 386 1 行 車 速 率 愈 高, 駕 駛 人 之 反 應 距 離 :(1) 愈 長 (2) 愈 短 (3) 不 變 387 1 最 小 安 全 跟 車 距 離 必 須 (1) 大 於 (2) 小 於 (3) 等 於 停 車 距 離 388 3 389 2 適 當 的 跟 車 距 離 可 以 預 防 肇 事, 因 為 (1) 有 摩 擦 力 (2) 有 牽 引 力 (3) 有 足 夠 反 應 時 間 與 空 間 行 經 無 號 誌 管 制 之 交 岔 路 口, 比 較 安 全 的 做 法 : (1) 先 看 右 後 看 左 再 看 右 (2) 先 看 左 後 看 右 再 看 左 (3) 先 看 哪 邊 無 差 別 390 3 汽 油 引 擎 正 常 之 排 氣 顏 色 為 (1) 黑 色 (2) 藍 白 色 (3) 無 色 391 2 392 3 機 車 引 擎 之 排 氣 顏 色 為 黑 色, 可 能 為 (1) 汽 油 完 全 燃 燒 (2) 汽 油 燃 燒 不 完 全 (3) 燃 燒 引 擎 機 油 機 車 火 星 塞 不 良, 容 易 造 成 (1) 加 速 無 力 耗 油 (2) 發 動 困 難 (3) 以 上 皆 是 第 26 頁 / 共 35 頁

393 1 緊 急 煞 車 時 易 致 車 輪 鎖 死, 煞 車 距 離 會 (1) 變 長 (2) 變 短 (3) 不 變 394 2 395 3 396 2 397 1 機 車 排 放 廢 氣 中 會 造 成 地 球 溫 室 效 應 的 主 要 氣 體 是 哪 一 種?(1) 一 氧 化 碳 (2) 二 氧 化 碳 (3) 水 蒸 氣 機 車 進 入 加 油 站 加 油 時,(1) 可 撥 接 行 動 電 話 (2) 只 可 接 聽 不 可 撥 打 行 動 電 話 (3) 嚴 禁 撥 接 行 動 電 話 機 車 加 油 時 應 (1) 架 起 主 腳 架 (2) 引 擎 熄 火 並 嚴 禁 使 用 行 動 電 話 (3) 以 上 皆 是 機 車 進 入 加 油 站 等 候 加 油 時 (1) 引 擎 必 先 熄 火 (2) 引 擎 不 須 熄 火 (3) 以 上 皆 可 398 3 檢 查 機 車 引 擎 機 油 時 (1) 引 擎 熄 火 (2) 停 在 平 坦 地 面 (3) 以 上 皆 是 399 1 400 2 401 3 402 2 403 2 404 2 405 1 406 1 407 3 408 2 409 3 410 2 4 3 機 車 引 擎 機 油 除 定 期 檢 查 外 (1) 應 定 期 更 換 (2) 不 須 更 換 (3) 視 機 油 廠 牌 而 定 添 加 機 油 時, 應 由 何 處 加 入?(1) 機 油 尺 孔 (2) 引 擎 上 機 油 蓋 口 (3) 汽 油 箱 蓋 口 機 車 是 否 更 換 機 油 濾 清 器?(1) 視 機 油 廠 牌 而 定 (2) 不 須 更 換 (3) 按 照 機 車 使 用 手 冊 規 範 而 定 夜 間 或 黑 暗 處, 檢 查 電 瓶 液 時, 不 可 使 用 之 照 明 工 具 為 (1) 手 電 筒 (2) 打 火 機 (3) 電 源 工 作 燈 電 瓶 樁 頭 塗 上 何 物, 可 以 防 止 腐 蝕 並 使 導 電 良 好?(1) 油 漆 (2) 黃 油 (3) 柏 油 機 車 起 動 馬 達 使 用 之 電 源 來 自 (1) 發 電 機 供 給 (2) 電 瓶 供 給 (3) 引 擎 供 給 機 車 安 裝 空 氣 濾 清 器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1) 避 免 吸 入 空 氣 中 沙 塵 損 傷 汽 缸 (2) 減 少 機 車 運 轉 噪 音 (3) 過 濾 排 放 廢 氣, 減 少 污 染 輪 胎 氣 壓 不 足 時, 易 造 成 (1) 輪 胎 兩 側 磨 損 (2) 輪 胎 中 央 磨 損 (3) 轉 向 變 輕 輪 胎 氣 壓 不 足 時, 易 造 成 (1) 輪 胎 兩 側 磨 損 (2) 行 駛 耗 油 增 加 (3) 以 上 皆 是 輪 胎 氣 壓 太 高 時, 易 造 成 (1) 輪 胎 兩 側 磨 損 (2) 輪 胎 中 央 磨 損 (3) 行 駛 耗 油 增 加 輪 胎 氣 壓 過 高 時, 易 造 成 (1) 車 輛 避 震 器 加 速 損 壞 (2) 輪 胎 中 央 磨 損 (3) 以 上 皆 是 輪 胎 胎 面 中 央 的 花 紋 有 較 嚴 重 磨 耗, 其 原 因 為 (1) 輪 胎 氣 壓 太 低 (2) 輪 胎 氣 壓 太 高 (3) 車 輛 載 重 過 大 車 胎 過 度 磨 損 (1) 不 致 危 險 (2) 乘 坐 較 舒 適 (3) 會 影 響 車 輛 轉 向 及 煞 車 距 離 第 27 頁 / 共 35 頁

4 2 4 3 4 3 415 2 416 2 417 3 418 3 419 2 420 1 421 3 422 3 423 1 424 2 425 2 426 3 427 1 428 1 機 車 輪 胎 之 胎 紋 深 度 小 於 多 少 應 即 更 換?(1)1.6 公 釐 (2)1 公 釐 (3)0.8 公 釐 機 車 輪 胎 規 格 3.50-10-8PR 表 示 (1) 輪 胎 寬 度 3.5 英 吋 (2) 輪 胎 內 徑 10 英 吋 (3) 以 上 皆 是 駕 駛 人 檢 查 輪 胎 之 內 容 主 要 為 (1) 檢 查 胎 壓 是 否 正 常 (2) 檢 查 輪 胎 外 表 是 否 龜 裂 損 傷 或 異 常 磨 損 (3) 以 上 皆 是 輪 胎 構 造 中, 哪 一 部 分 強 度 最 弱? (1) 胎 面 (2) 胎 邊 ( 胎 腹 )(3) 胎 唇 檢 查 輪 胎 氣 壓 必 須 於 (1) 行 駛 後 輪 胎 胎 溫 高 於 常 溫 時 (2) 行 駛 前 輪 胎 胎 溫 處 於 常 溫 時 (3) 隨 時 均 可 輪 胎 氣 壓 太 低 會 造 成 (1) 胎 邊 容 易 受 損 而 造 成 爆 胎 (2) 增 加 摩 擦 阻 力 而 增 加 油 耗 (3) 以 上 皆 是 輪 胎 應 受 保 護 (1) 避 免 接 近 熱 源 (2) 避 免 接 觸 礦 油 類 相 關 油 質 (3) 以 上 皆 是 建 議 使 用 之 輪 胎, 以 輪 胎 製 造 後 不 超 過 (1)3 年 (2)6 年 (3)9 年 為 原 則 機 車 輪 胎 上 的 胎 紋 最 主 要 功 能 為 何?(1) 排 水 (2) 增 加 摩 擦 力 (3) 防 止 輪 胎 表 面 龜 裂 輪 胎 製 造 日 期 :MMD 表 示 (1)20 年 月 (2)20 年 第 週 (3)20 年 第 週 輪 胎 胎 紋 太 淺 之 危 險 性 :(1) 影 響 輪 胎 摩 擦 力 及 抓 地 力, 易 延 長 煞 車 距 離 而 發 生 事 故 (2) 雨 天 行 駛 時 輪 胎 排 水 性 變 差, 易 發 生 打 滑 失 控 (3) 以 上 皆 是 機 車 照 後 鏡 之 使 用, 何 者 不 適 當?(1) 行 進 中 與 前 車 距 離 很 近 時, 需 觀 看 照 後 鏡 以 利 超 車 (2) 行 駛 前 應 將 照 後 鏡 調 整 至 容 易 觀 察 後 方 車 輛 或 道 路 狀 況 之 角 度 與 位 置 (3) 可 利 用 等 待 紅 燈 時 間 調 整 照 後 鏡 機 車 附 載 乘 客 之 原 則, 何 者 不 正 確?(1) 附 載 乘 客 不 可 側 坐 (2) 普 通 輕 型 機 車 不 可 附 載 乘 客 (3) 重 型 機 車 限 載 1 人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機 車 正 確 的 煞 車 方 法?(1) 同 時 使 用 前 後 輪 煞 車 (2) 將 油 門 保 持 在 加 油 狀 況 (3) 依 煞 車 特 性 逐 漸 加 強 煞 車 力 至 最 大 購 買 安 全 帽 (1) 必 須 貼 有 標 準 檢 驗 局 之 認 證 合 格 標 籤 (2) 應 選 擇 顏 色 鮮 明 或 有 反 光 材 料 之 安 全 帽 (3) 以 上 皆 是 安 全 帽 經 強 力 碰 撞 後 (1) 不 宜 再 使 用 (2) 外 觀 無 損 壞 可 繼 續 使 用 (3) 製 造 日 期 於 3 年 內 外 觀 無 損 壞 可 繼 續 使 用 機 車 附 載 成 員 未 戴 安 全 帽 (1) 處 罰 駕 駛 人 (2) 處 罰 附 載 成 員 (3) 不 處 罰 第 28 頁 / 共 35 頁

429 2 430 2 431 3 432 1 433 3 434 3 435 2 436 3 437 2 438 3 439 1 440 3 441 2 442 3 下 列 何 者 非 機 車 彎 道 行 駛 安 全 事 項?(1) 彎 道 前 應 確 實 減 速 (2) 彎 道 中 配 合 彎 道 加 速 以 保 持 車 身 平 衡 (3) 出 彎 確 認 安 全 後 再 適 度 加 速 回 復 原 速 度 下 列 何 種 行 為 不 利 於 行 車 安 全?(1) 夜 間 市 區 行 車 使 用 近 光 燈 (2) 彎 道 行 車 加 速 以 保 持 車 身 平 衡 (3) 低 速 行 駛 時 以 控 制 油 門 取 得 平 衡 下 列 何 者 是 錯 誤 之 機 車 加 油 知 識?(1) 避 免 使 用 來 路 不 明 汽 油 (2) 辛 烷 值 代 表 抗 爆 震 強 度 (3) 辛 烷 值 愈 高 的 無 鉛 汽 油 對 引 擎 愈 好 下 列 敘 述 何 者 正 確?(1) 胎 面 與 輪 胎 磨 耗 指 示 平 齊 時, 表 示 需 更 換 輪 胎 (2) 胎 面 與 輪 胎 磨 耗 指 示 垂 直 時, 表 示 需 更 換 輪 胎 (3) 機 車 輪 胎 任 一 點 胎 紋 深 度 達 1.6 公 釐 時, 表 示 需 更 換 輪 胎 下 列 何 者 非 騎 車 出 發 前 之 必 要 動 作 (1) 檢 查 燈 光 (2) 確 認 胎 壓 (3) 暖 車 機 車 照 後 鏡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1) 大 多 為 凸 面 鏡 (2) 幫 助 騎 士 掌 握 車 輛 後 方 狀 況 (3) 行 進 中 若 發 現 照 後 鏡 無 法 順 利 觀 察 後 方 狀 況, 行 駛 中 應 即 刻 進 行 調 整 機 車 駐 車 架 之 敘 述, 何 者 錯 誤?(1) 可 分 為 主 腳 架 與 側 腳 架 (2) 屬 於 需 作 經 常 性 更 換 之 零 件 (3) 側 腳 架 較 不 穩 固, 僅 建 議 於 短 暫 停 車 時 使 用 機 車 方 向 燈 之 敘 述, 下 列 何 者 錯 誤?(1) 用 以 提 醒 前 後 方 來 車, 本 車 欲 轉 彎 之 方 向 (2) 燈 色 應 為 橙 色 (3) 可 依 路 況 決 定 轉 彎 前 是 否 顯 示 機 車 基 本 配 件 及 功 能 下 列 何 者 正 確?(1) 照 後 鏡 會 阻 礙 機 車 於 車 陣 中 穿 梭 之 流 暢, 必 要 時 可 拆 除 (2) 頭 燈 包 含 遠 光 燈 與 近 光 燈 (3) 照 後 鏡 屬 於 凹 面 鏡 機 車 超 車 十 分 危 險, 下 列 何 者 為 錯 誤 行 為?(1) 應 確 定 該 行 駛 路 段 允 許 超 車 (2) 輕 按 喇 叭 警 示 前 車 顯 示 左 方 向 燈 警 示 後 方 來 車 (3) 以 適 當 速 度, 由 前 方 機 車 右 側 超 越 車 輛 內 輪 差 觀 念, 下 列 何 者 不 正 確?(1) 小 客 車 沒 有 內 輪 差 (2) 軸 距 愈 長 車 輛 內 輪 差 愈 大 (3) 聯 結 車 砂 石 車 等 大 型 車, 轉 彎 時 會 出 現 較 大 之 內 輪 差 機 車 行 駛 於 下 列 哪 個 路 面 狀 況 易 發 生 打 滑 危 險?(1) 路 面 標 線 (2) 施 工 路 段 鐵 板 (3) 以 上 皆 是 機 車 駕 駛 人 行 經 路 面 積 水 路 段 應 (1) 快 速 通 過 (2) 低 速 通 過 (3) 蛇 行 閃 避 下 列 何 者 非 機 車 駕 駛 人 轉 彎 前 應 做 動 作 (1) 顯 示 方 向 燈 (2) 讓 大 型 車 先 行 (3) 開 亮 頭 燈 第 29 頁 / 共 35 頁

443 3 444 2 445 1 446 2 447 3 448 2 449 1 450 3 451 1 452 3 453 2 454 2 455 3 456 1 457 1 458 3 459 3 機 車 駕 駛 人 行 經 無 號 誌 交 岔 路 口, 何 者 非 正 確 行 為?(1) 接 近 無 號 誌 交 岔 路 口 時, 減 速 慢 行 (2) 同 時 抵 達 無 號 誌 交 岔 路 口 時, 幹 道 車 輛 優 先 通 行 (3) 同 時 抵 達 無 號 誌 交 岔 路 口 時, 若 兩 車 皆 為 直 行, 右 方 車 讓 左 方 車 優 先 通 行 機 車 駕 駛 人 行 經 閃 黃 燈 交 岔 路 口 (1) 停 車 再 開 (2) 減 速 慢 行 (3) 僅 供 參 考 機 車 駕 駛 人 行 經 閃 紅 燈 交 岔 路 口,(1) 停 車 再 開 (2) 減 速 慢 行 (3) 僅 供 參 考 交 岔 路 口 一 方 為 閃 黃 燈 另 一 方 為 閃 紅 燈 (1) 閃 紅 燈 者 優 先 行 駛 (2) 閃 黃 燈 者 優 先 行 駛 (3) 左 方 車 優 先 通 行 機 車 駕 駛 人 行 經 交 岔 路 口, 黃 燈 亮 起 時 已 越 行 人 穿 越 道, 應 (1) 立 即 停 車 (2) 退 回 機 車 停 等 區 (3) 繼 續 前 進 騎 乘 機 車 如 果 爆 胎, 第 一 時 間 應 (1) 立 即 煞 車 (2) 放 鬆 油 門 (3) 轉 動 方 向 把 手 騎 乘 機 車 如 發 現 煞 車 失 靈, 第 一 時 間 應 (1) 放 鬆 油 門 (2) 鳴 按 喇 叭 (3) 開 亮 頭 燈 騎 乘 機 車 之 危 險 行 為,(1) 邊 講 手 機 邊 騎 車 (2) 前 後 附 載 成 員 (3) 以 上 皆 是 下 列 何 者 非 騎 乘 機 車 正 確 行 為?(1) 行 經 圓 環 應 讓 環 外 車 輛 優 先 通 行 (2) 加 油 站 出 口 大 多 無 號 誌 管 制, 駕 駛 人 應 減 速 慢 行 並 注 意 車 輛 動 向 (3) 行 駛 於 巷 道 應 放 慢 速 度, 並 利 用 反 射 鏡 查 看 有 無 來 車 騎 乘 機 車 如 遇 強 風 從 左 側 吹 來, 應 (1) 加 速 行 駛 通 過 (2) 向 左 側 傾 斜 車 身 (3) 雙 手 握 穩 機 車 把 手 騎 乘 機 車 如 遇 蚊 蟲 飛 進 眼 睛, 最 適 切 之 第 一 反 應 動 作 為 (1) 在 原 車 道 立 刻 煞 車 處 理 (2) 減 速 安 全 停 靠 路 邊 處 理 (3) 開 亮 頭 燈 騎 乘 機 車 遇 前 方 有 人 孔 蓋 時, 應 (1) 騎 至 對 向 車 道 (2) 通 過 時 握 穩 把 手 (3) 加 速 通 過 騎 乘 機 車 經 過 崎 嶇 路 段 時, 應 (1) 握 穩 把 手 避 免 車 輛 偏 移 (2) 減 速 慢 行, 隨 時 準 備 停 車 (3) 以 上 皆 是 騎 乘 機 車 經 過 施 工 路 段, 見 地 面 鋪 有 鐵 板 時, 應 (1) 減 速 通 過 (2) 加 速 通 過 (3) 臨 時 閃 避 騎 乘 機 車 時, 看 見 前 方 有 脫 落 之 輪 胎 皮, 何 者 為 錯 誤 之 處 置? (1) 快 速 通 過 (2) 緊 握 機 車 把 手 (3) 減 速 慢 行 機 車 改 裝 下 列 何 者 錯 誤?(1) 擅 自 裝 設 高 亮 度 HID 頭 燈 (2) 將 排 氣 管 往 上 翹 (3) 以 上 皆 是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適 當 之 機 車 駕 駛 裝 備? (1) 二 件 式 雨 衣 (2) 五 指 式 手 套 (3) 拖 鞋 第 30 頁 / 共 35 頁

460 3 461 1 462 2 463 2 464 1 465 2 466 3 467 1 468 3 469 1 470 2 471 3 472 3 473 3 474 3 475 3 選 用 安 全 帽 之 原 則 (1) 愈 緊 愈 好, 避 免 被 風 吹 走 (2) 選 深 色 的, 比 較 不 易 髒 (3) 以 上 皆 非 騎 乘 機 車 遇 降 雨, 已 離 目 的 地 不 遠, 應 (1) 靠 邊 停 車 穿 雨 衣 再 前 進 (2) 撐 傘 繼 續 前 進 (3) 加 速 繼 續 前 進 下 列 何 項 不 會 顯 示 於 機 車 儀 表 板?(1) 遠 光 燈 指 示 (2) 輪 胎 磨 耗 指 示 (3) 行 車 速 度 指 示 以 下 何 者 非 機 車 懸 吊 裝 置 之 主 要 功 能?(1) 減 少 行 車 噪 音 (2) 減 少 輪 胎 磨 損 (3) 使 車 輛 能 更 安 全 與 舒 適 的 操 控 機 車 煞 車 方 式 要 隨 外 在 環 境 調 整, 在 乾 燥 或 下 坡 路 段 (1) 前 輪 煞 車 為 主 後 輪 煞 車 為 輔 (2) 後 輪 煞 車 為 主 前 輪 煞 車 為 輔 (3) 前 後 輪 煞 車 平 均 分 配 機 車 煞 車 方 式 要 隨 外 在 環 境 調 整, 在 濕 滑 或 上 坡 路 段 (1) 前 輪 煞 車 為 主 後 輪 煞 車 為 輔 (2) 後 輪 煞 車 為 主 前 輪 煞 車 為 輔 (3) 前 後 輪 煞 車 平 均 分 配 根 據 道 路 交 通 規 則 的 規 定, 一 般 正 常 人 報 考 駕 照 之 視 力 標 準 (1) 兩 眼 裸 視 必 須 達 到 0.6 以 上 且 每 眼 各 達 0.5 以 上 (2) 矯 正 後 兩 眼 必 須 達 到 0.8 以 上 且 每 眼 各 達 0.6 以 上 (3) 以 上 皆 是 駕 駛 人 在 行 車 過 程 中 獲 取 資 訊 最 重 要 之 感 覺 :(1) 視 覺 (2) 聽 覺 (3) 觸 覺 機 車 行 駛 有 慢 車 道 之 單 行 道, 可 行 駛 於 (1) 慢 車 道 (2) 慢 車 道 旁 之 快 車 道 (3) 以 上 皆 是 機 車 行 駛 一 般 道 路 時, 除 擬 超 越 同 一 車 道 前 車 外, 後 車 與 前 車 之 間 應 保 持 多 少 距 離?(1) 隨 時 可 以 煞 停 (2)1 個 車 身 (3)2 個 車 身 騎 乘 機 車 在 沒 有 車 道 線 行 車 分 向 線 或 分 向 限 制 線 道 路, 或 設 有 快 慢 車 道 之 慢 車 道 時 速 不 得 超 過 (1)30 公 里 (2)40 公 里 (3)50 公 里 騎 乘 機 車 在 路 口 停 等 紅 燈 時, 應 (1) 儘 量 避 免 停 於 快 車 道 前 (2) 隨 時 從 照 後 鏡 觀 察 後 方 車 輛 動 態 (3) 以 上 皆 是 騎 乘 機 車 行 經 路 邊 攤 販 招 牌 大 型 障 礙 物 或 停 放 之 汽 車 時, 應 (1) 減 速 慢 行 (2)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3) 以 上 皆 是 行 駛 於 有 劃 分 島 劃 分 快 慢 車 道 之 道 路,(1) 在 慢 車 道 行 駛 車 輛 不 得 左 轉 (2) 在 快 車 道 行 駛 車 輛 不 得 右 轉 (3) 以 上 皆 是 騎 乘 機 車 遇 濃 霧 應 (1) 開 啟 頭 燈 (2) 放 慢 車 速, 保 持 安 全 距 離 (3) 以 上 皆 是 騎 乘 機 車 應 避 免 行 駛 於 (1) 機 車 優 先 道 (2) 最 外 側 車 道 (3) 路 面 標 線 上 第 31 頁 / 共 35 頁

476 1 477 3 478 1 479 1 480 2 481 2 482 3 483 1 484 3 485 2 486 3 487 3 騎 乘 機 車 至 山 區 道 路 發 現 山 壁 已 有 落 石 (1) 停 止 前 進 或 改 道 (2) 機 車 體 積 小 機 動 性 高, 可 以 閃 避 前 進 (3) 戴 全 罩 式 安 全 帽 者 可 繼 續 前 進 在 轉 彎 處 發 生 車 禍 的 原 因, 常 是 駕 駛 人 (1) 疏 忽 視 野 死 角 (2) 疏 忽 大 型 車 輛 內 輪 差 (3) 以 上 皆 是 駕 駛 人 在 高 速 行 駛 狀 況 下, 生 理 上 對 於 緊 急 事 件 之 處 理 (1) 反 應 較 平 常 遲 鈍, 應 變 能 力 減 退 (2) 和 平 常 狀 況 相 同 (3) 較 平 常 狀 況, 應 變 能 力 加 強 超 速 是 交 通 事 故 主 因 之 一, 預 防 之 道 (1) 把 每 天 生 活 工 作 時 間 規 畫 好, 以 免 趕 時 間 而 超 速 (2) 調 整 車 輛 油 門 裝 置, 以 降 低 車 速 (3) 調 整 車 輛 煞 車 裝 置, 以 降 低 車 速 十 次 車 禍 九 次 快, 因 此 機 車 駕 駛 人 為 了 自 身 及 其 他 用 路 人 安 全 (1) 不 行 駛 危 險 道 路 (2) 不 超 速 行 駛 (3) 多 增 加 休 息 在 深 夜 郊 區 道 路 上 空 曠 無 車, 騎 乘 機 車 (1) 可 以 超 速 行 車 (2) 仍 應 按 照 速 限 行 駛 (3) 在 安 全 限 度 內 稍 微 超 速 行 駛, 但 不 宜 太 快 機 車 安 全 的 駕 駛 守 則 為 (1) 戴 安 全 帽 並 遵 守 速 限 (2) 行 駛 中 勿 使 用 行 動 通 訊 裝 置 (3) 以 上 均 需 遵 守 一 般 交 通 秩 序 混 亂 造 成 交 通 阻 塞 癱 瘓 甚 至 造 成 車 禍, 其 主 要 原 因 在 於 (1) 用 路 人 不 遵 守 交 通 規 則 (2) 車 輛 數 太 多 (3) 道 路 路 面 不 夠 寬 敞 駕 駛 人 見 到 其 他 用 路 人 不 良 行 為, 容 易 逞 強 好 勝 意 氣 用 事, 性 情 暴 躁 容 易 衝 動, 要 如 何 克 制 自 己 避 免 肇 事 :(1) 以 牙 還 牙 (2) 據 理 以 爭 (3) 忍 耐 與 禮 讓 駕 駛 人 應 有 之 修 養 為 (1) 重 視 行 車 效 率 (2) 要 有 尊 重 生 命 之 道 德 觀 念 及 守 法 精 神 (3) 輕 鬆 隨 興 駕 駛 有 益 身 心 健 康 交 通 秩 序 混 亂, 甚 至 肇 事, 主 要 在 於 部 分 用 路 人 (1) 不 守 法 (2) 欠 缺 忍 讓 禮 讓 的 道 德 精 神 (3) 以 上 皆 是 一 般 駕 駛 人 經 常 易 犯 的 不 道 德 駕 駛 行 為 包 括 (1) 不 依 規 定 車 道 行 車 (2) 違 規 臨 時 停 車 及 任 意 停 放 車 輛 (3) 以 上 皆 是 488 1 狹 窄 道 路 會 車 要 (1) 相 互 禮 讓 (2) 先 到 先 行 (3) 把 握 時 機 489 1 490 2 491 3 機 車 駕 駛 人 最 重 要 的 觀 念 是 (1) 要 有 重 視 人 命 的 道 德 觀 念 (2) 服 裝 要 整 齊 (3) 減 少 酒 後 騎 車 夜 間 行 車 交 會, 來 車 不 變 換 近 光 燈 時 應 如 何 處 置?(1) 以 眼 還 眼, 也 用 遠 光 燈 報 復 (2) 不 和 對 方 一 般 見 識, 以 近 光 燈 減 速 行 駛 (3) 按 喇 叭 警 告 行 經 泥 濘 及 積 水 路 段 正 有 行 人 通 過, 應 (1) 加 速 衝 過 積 水 (2) 大 鳴 喇 叭 促 使 行 人 走 避 (3) 減 速 慢 行, 避 免 污 水 濺 及 行 人 第 32 頁 / 共 35 頁

492 3 493 2 494 3 495 3 496 1 497 3 498 3 499 3 500 3 501 1 502 1 503 3 504 3 於 郊 區 道 路 行 車, 發 現 有 人 牽 牲 畜 橫 越 馬 路 時, 應 (1) 大 鳴 喇 叭 促 使 快 速 通 過 (2) 急 加 速 搶 在 牲 畜 前 通 過 (3) 減 速 慢 行, 待 其 通 過 後 再 前 進 騎 車 途 中, 目 睹 車 禍 發 生 應 (1) 儘 速 駛 離 現 場 (2) 暫 留 現 場 協 助 救 護, 並 向 警 方 處 理 人 員 作 證 (3) 如 有 查 詢 謊 稱 未 看 到, 以 免 波 及 官 司 排 檔 機 車 行 進 時, 拉 離 合 器 拉 桿 :(1) 車 輛 會 慣 性 滑 行 (2) 車 輪 空 滑 (3) 以 上 皆 是 騎 乘 山 路 時 身 體 動 作 要 領, 右 手 主 控 車 輛 控 制 油 門, 保 持 後 輪 推 力 方 式 過 彎 :(1) 在 彎 道 前 應 移 動 臀 部, 利 用 身 體 與 車 輛 同 方 向 前 傾 (2) 左 彎 放 鬆 左 肩 左 手 肘 左 手 腕 ; 右 彎 放 鬆 右 肩 右 手 肘 右 手 腕 (3) 以 上 皆 是 先 將 主 開 關 鑰 匙 轉 至 OFF 位 置, 再 拆 卸 電 瓶, 步 驟 為 : (1) 先 拆 負 極 線, 再 拆 正 極 線 (2) 先 拆 正 極 線, 再 拆 負 極 線 (3) 先 拆 後 拆 都 可 以 空 氣 濾 清 器 如 堆 積 塵 埃, 造 成 :(1) 馬 力 降 低 (2) 耗 油 (3) 以 上 皆 是 加 裝 機 車 防 風 手 把 套 :(1) 如 果 沒 有 綁 好, 可 能 卡 住 油 門, 導 致 爆 衝 的 危 險 (2) 後 方 的 超 車 車 輛 不 小 心 會 勾 到 手 把 套, 可 能 摔 車 釀 禍 (3) 以 上 皆 是 機 車 騎 士 誤 上 國 道 時, 以 下 何 種 應 變 方 式 不 正 確?(1) 暫 停 於 路 肩 安 全 處, 並 打 通 報 電 話 求 助 (2) 盡 量 跟 上 車 流 速 度 行 駛 於 外 側 車 道, 在 下 一 個 交 流 道 駛 離 國 道 (3) 沿 著 路 肩 逆 向 行 駛, 趕 緊 駛 離 國 道 機 車 行 駛 於 最 外 側 車 道 要 進 入 待 轉 區 時, 方 向 燈 的 使 用 方 式 何 者 正 確?(1) 需 打 右 轉 方 向 燈 (2) 需 打 左 轉 方 向 燈 (3) 無 須 打 方 向 燈 騎 車 跟 前 車 行 到 鐵 路 平 交 道 前, 應 (1) 減 速 慢 行 與 前 車 保 持 更 大 距 離 (2) 與 平 常 依 樣 行 駛 (3) 從 旁 加 速 超 車 通 過 行 駛 中, 駕 駛 人 看 到 鐵 路 平 交 道 標 誌 或 標 線 後, 應 即 將 速 度 減 低 至 時 速 (1)15 公 里 以 下 (2)30 公 里 以 下 (3) 無 規 定 駕 駛 人 不 遵 守 平 交 道 看 守 人 員 指 示, 或 警 鈴 已 響 閃 光 號 誌 已 顯 示, 或 遮 斷 器 開 始 放 下, 仍 強 行 闖 越, 除 罰 鍰 外 記 違 規 點 數 3 點 應 接 受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因 而 肇 事 者 (1)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2)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3)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終 身 不 得 考 領 駕 駛 人 不 遵 守 平 交 道 看 守 人 員 指 示, 或 警 鈴 已 響 閃 光 號 誌 已 顯 示, 或 遮 斷 器 開 始 放 下, 仍 強 行 闖 越, 除 罰 鍰 外 (1) 記 違 規 點 數 3 點 (2) 應 接 受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講 習 (3) 以 上 皆 是 15 15 15 15 第 33 頁 / 共 35 頁

505 3 506 3 507 3 508 1 509 3 510 1 駕 駛 人 闖 越 平 交 道 因 而 肇 事 者,(1) 罰 鍰 (2) 吊 銷 駕 照 終 身 不 得 考 領 (3) 以 上 皆 是 駕 駛 人 在 鐵 路 平 交 道 上 超 車, 迴 車 倒 車 或 臨 時 停 車,(1) 處 新 臺 幣 15,000 元 以 上 60,000 元 以 下 罰 鍰, 記 違 規 點 數 3 點 (2) 因 而 肇 事 者 並 吊 銷 其 駕 駛 執 照 (3) 以 上 皆 是 發 現 鐵 路 平 交 道 有 故 障 車 輛 停 滯 時, 應 (1) 立 即 按 下 平 交 道 緊 急 按 鈕 (2) 撥 打 鐵 路 緊 急 聯 絡 電 話 0800800333(3) 以 上 皆 是 鐵 路 平 交 道 設 有 遮 斷 器 或 看 守 人 員 管 理, 如 看 守 人 員 未 表 示 停 止 時,(1) 仍 應 看 聽 鐵 路 兩 方 無 火 車 來 時, 始 得 通 過 (2) 緊 跟 前 車, 加 速 通 過 (3) 把 握 時 機, 加 速 通 過 鐵 路 平 交 道 設 有 遮 斷 器 或 看 守 人 員 管 理, 如 遮 斷 器 未 放 下, (1) 應 把 握 時 間 快 速 通 過 (2) 緊 跟 前 車, 加 速 通 過 (3) 仍 應 看 聽 鐵 路 兩 方 無 火 車 來 時, 始 得 通 過 鐵 路 平 交 道 設 有 警 鈴 閃 光 號 誌 者, 如 警 鈴 未 響 閃 光 號 誌 未 顯 示,(1) 仍 應 看 聽 鐵 路 兩 方 無 火 車 來 時, 始 得 通 過 (2) 緊 跟 前 車, 加 速 通 過 (3) 把 握 時 機, 加 速 通 過 5 3 在 鐵 路 平 交 道 上 (1) 不 得 停 車 (2) 不 得 迴 車 (3) 以 上 皆 是 15 15 15 15 15 15 15 5 2 5 3 5 1 515 1 516 3 517 1 518 3 騎 乘 機 車 經 過 平 交 道 時 (1) 緊 跟 前 車 (2) 與 前 車 保 持 適 當 距 離 (3) 加 速 通 過 按 平 交 道 旁 機 柱 上 之 紅 色 緊 急 按 鈕, 順 序 為 :(1) 一 推 二 按 三 跑 (2) 一 跑 二 推 三 按 (3) 一 按 二 推 三 跑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法 規 定 義 務 人 若 未 投 保 或 保 險 期 滿 未 續 保, 下 列 何 者 不 正 確?(1) 免 罰 (2) 罰 鍰 (3) 未 投 保 汽 車 肇 事 時 扣 留 車 輛 牌 照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法 規 定 的 給 付 項 目 有 (1) 生 命 身 體 的 傷 害 給 付 (2) 事 故 車 輛 財 產 損 失 給 付 (3) 車 輛 失 竊 損 失 給 付 機 車 有 投 保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駕 駛 人 酒 後 騎 車 載 友 人 回 家, 行 駛 彎 道 過 快 不 慎 撞 擊 電 線 桿, 兩 人 都 受 傷 可 否 申 請 保 險 金?(1) 兩 人 都 可 以 申 請 (2) 兩 人 都 不 可 以 申 請 (3) 乘 客 可 以 申 請 甲 乙 騎 車 發 生 追 撞 並 受 傷, 經 鑑 定 甲 有 過 失, 乙 無 過 失 甲 乙 是 否 都 可 以 申 請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理 賠?(1) 兩 人 都 可 以 申 請 (2) 兩 人 都 不 可 以 申 請 (3) 乙 可 以 申 請 甲 乙 騎 車 發 生 追 撞 並 受 傷, 經 鑑 定 甲 有 酒 後 騎 車 情 形, 乙 無 過 失 甲 乙 是 否 都 可 以 申 請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理 賠?(1) 兩 人 都 可 以 申 請 (2) 兩 人 都 不 可 以 申 請 (3) 乙 可 以 申 請 15 15 17 17 17 17 17 第 34 頁 / 共 35 頁

519 2 520 2 521 3 522 1 523 2 524 1 525 2 526 1 527 1 528 1 機 車 騎 士 為 閃 避 道 路 坑 洞 導 致 駕 駛 人 及 同 車 乘 客 不 慎 撞 擊 電 線 桿, 誰 可 要 求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險 理 賠 (1) 駕 駛 人 (2) 同 車 乘 客 (3) 以 上 皆 是 於 颱 風 天 外 出, 遭 遇 山 崩 土 石 流, 駕 駛 人 順 利 逃 離, 同 車 乘 客 受 重 傷, 誰 可 要 求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險 理 賠?(1) 駕 駛 人 (2) 同 車 乘 客 (3) 以 上 皆 是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法 規 定 的 給 付 項 目 有 (1) 傷 害 醫 療 及 殘 廢 給 付 (2) 死 亡 給 付 (3) 以 上 皆 是 購 買 機 車, 依 規 定 必 須 投 保 哪 種 車 輛 保 險?(1)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險 (2) 強 制 駕 駛 人 壽 險 (3) 強 制 汽 車 損 失 險 依 規 定 需 強 制 投 保 強 制 汽 車 責 任 保 險 之 車 輛 為 那 些?(1) 自 行 車 (2) 機 車 及 汽 車 (3) 以 上 皆 是 環 保 駕 駛 對 個 人 的 好 處 : 甲 減 少 汽 油 消 耗 乙 增 進 交 通 安 全 丙 減 少 車 輛 維 修 成 本 丁 降 低 駕 駛 者 及 乘 客 搭 乘 壓 力 (1) 甲 乙 丙 丁 (2) 甲 乙 (3) 丙 丁 下 列 何 種 駕 駛 行 為, 可 以 減 少 車 輛 維 修 成 本?(1) 經 常 急 加 油 加 速 (2) 定 速 行 駛 (3) 經 常 急 煞 車 減 速 胎 壓 不 足 載 重 越 重 等 耗 油 的 主 要 因 素 為?(1) 輪 胎 與 地 面 的 磨 擦 阻 力 增 加 (2) 油 門 控 制 不 當 (3) 暖 車 較 久 車 輛 啟 動 時, 環 保 駕 駛 的 動 作 不 包 括 下 列 何 者?(1) 暖 車 3-5 分 鐘 (2) 緩 慢 地 加 速,5 秒 中 達 到 時 速 20 公 里 (3) 引 擎 發 動 後 輕 加 油 門 下 列 何 者 不 是 環 保 駕 駛 的 好 處?(1) 增 加 行 車 時 間 (2) 降 低 二 氧 化 碳 的 排 放 量 (3) 減 少 汽 油 消 耗 17 17 17 17 17 18 18 18 18 18 第 35 頁 / 共 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