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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IOSH 安 全 資 料 表 軌 道 裝 置 類 號 :SDS-S-016 總 號 :0146 介 紹 1. 使 用 範 圍 軌 道 ㆒ 詞 若 就 廣 義 來 解 釋, 係 指 所 有 具 導 引 運 具 行 駛 於 特 定 路 徑 者, 其 涵 蓋 了 鋼 軌 鋼 輪 系 統 膠 輪 混 凝 土 路 基 系 統 磁 浮 導 向 推 進 系 統 等 大 裝 置 舉 凡 台 鐵 捷 運 高 鐵 等 之 軌 道 均 是 小 裝 置 如 施 工 電 梯 營 建 用 提 升 機 等 倘 若 以 狹 義 之 觀 點 來 解 釋 軌 道, 則 為 " 具 有 導 引 列 車 進 行 及 承 載 列 車 荷 重 的 路 徑 " ( 如 圖 1 ) 本 節 所 指 之 軌 道 係 就 狹 義 而 言, 並 主 要 針 對 如 隧 道 開 挖, 供 工 作 井 開 口 底 部 與 開 挖 機 具 如 潛 盾 機 機 頭 間 各 項 物 資 之 運 輸 電 動 車 行 走 所 設 之 軌 道 來 作 介 紹 隧 道 開 挖 所 用 之 軌 道 裝 置, 主 要 有 鋼 軌 枕 木 鋼 軌 夾 鉗 道 釘 等 構 件 其 鋼 軌 乃 是 供 電 動 機 車 ( 台 車 ) 行 駛 其 之 構 件 ; 枕 木 乃 是 承 墊 於 鋼 軌 之, 用 以 支 撐 鋼 軌 之 材 料, 其 可 分 為 木 製 枕 木 混 凝 土 枕 木 與 鋼 製 枕 木 參 種, 工 程 實 務 基 於 安 全 性 之 考 量, 多 採 用 鋼 製 枕 木 ; 而 道 釘 與 鋼 軌 鉗 夾 係 用 來 將 鋼 軌 扣 接 於 枕 木, 並 維 持 兩 軌 間 之 固 定 軌 距 其 道 釘 係 用 於 木 製 枕 木, 而 鋼 軌 夾 鉗 則 用 於 混 凝 土 枕 木 或 鋼 製 枕 木 ㆒ 完 整 之 軌 道 裝 置 系 統, 除 了 述 構 件 外, 其 於 設 計 過 程 必 須 考 量 於 坑 道 內 鋪 設 出 碴 運 搬 車 所 用 動 力 車 如 內 燃 機 車 ( 電 動 機 車 頭 ) 之 容 量 台 車 台 數, 編 成 等 問 題, 以 期 能 設 計 出 兼 具 安 全 性 與 施 工 便 利 性 的 軌 道 裝 置 2. 解 釋 名 詞 (1) 潛 盾 機 隧 道 開 挖 工 法 (shield machine tunneling method): 其 工 法 乃 是 在 欲 開 挖 之 隧 道, 置 ㆒ 符 合 隧 道 斷 面 形 狀 並 較 支 撐 環 片 外 徑 略 大 之 鋼 製 外 殼 ( 即 " 盾 構 "shield), 其 前 端 裝 設 開 挖 設 施, 尾 端 藉 以 組 立 環 片, 間 段 用 以 裝 設 推 進 設 備 ( 油 壓 千 斤 頂 ), 使 前 端 進 行 開 挖 時, 推 進 千 斤 頂 支 壓 後 方 組 立 完 成 之 環 片, 以 將 盾 構 向 前 推 進, 開 挖 至 ㆒ 單 元 環 片 長 度 後, 於 盾 尾 處 以 組 立 機 (eracfor) 組 裝 環 片, 以 形 成 隧 道 支 撐 管 体, 此 工 法 即 是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1-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潛 盾 機 隧 道 開 挖 工 法 ( 如 圖 2 所 示 之 TBM 軌 道 如 照 片 1 所 示 之 行 步 道 ) (2) 鋼 軌 : 供 電 動 機 車 行 駛 其 之 鋼 構 件 ( 如 圖 11) ㆒ 般 就 設 計 實 務 而 言, 若 屬 輕 型 鋼 軌, 其 單 位 重 量 應 為 12 15 或 22 kg/m; 若 屬 普 通 鋼 軌, 其 單 位 重 量 應 為 30 37 40, 或 50 kg/m (3) 軌 距 : 係 指 鋼 軌 間 之 距 離, 設 計 實 務 用 508mm 610 mm 762 mm 與 914 mm 數 種,㆒ 般 均 採 用 610mm 或 762mm (4) 枕 木 : 又 可 稱 為 軌 枕, 係 承 墊 於 鋼 軌 之, 用 以 支 撐 鋼 軌 之 材 料 枕 木 材 料 通 常 採 用 型 鋼 (H100 150 200 300 等 ), 以 環 片 的 寬 幅 為 基 準 來 佈 設, 在 小 斷 面 荷 重 輕 的 情 況 方 使 用 木 製 枕 木 ( 材 料 以 相 思 木 櫸 木 等 堅 木 居 多 ) (5) 電 動 機 車 : 係 供 坑 道 內 出 渣 土 與 各 項 物 資 ( 如 環 片 ) 運 搬 之 動 力 車 輛 實 務 為 使 坑 道 內 不 受 污 染,㆒ 般 均 是 採 用 無 須 架 線 的 蓄 電 池 電 動 車, 其 具 有 運 轉 操 作 容 易 且 故 障 少 之 優 點 (6) 工 作 井 : 潛 盾 施 工 法, 於 隧 道 口 處 所 開 設 之 井 口, 以 供 潛 盾 機 能 於 此 井 吊 以 進 行 挖 掘 ( 此 井 習 稱 工 作 井 或 出 發 井 ), 或 於 隧 道 終 點 設 置 之 井 口, 以 供 潛 盾 機 完 工 後 吊 出 之 通 道 ( 此 井 習 稱 工 作 井 或 到 達 井 ) 圖 1 鐵 路 軌 道 之 構 造 ( 資 料 來 源 : 周 義 華 - 運 輸 工 程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2-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圖 2 TBM 軌 道 斷 面 詳 圖 ( 資 料 來 源 : 榮 工 處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3-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圖 3 潛 盾 機 初 期 掘 進 時 軌 道 系 統 示 意 圖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4-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 資 料 來 源 :CN259C 標 南 港 線 昆 陽 站 潛 盾 隧 道 工 程 分 項 工 程 施 工 計 劃 書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5-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圖 4 潛 盾 機 正 式 掘 進 時 軌 道 系 統 示 意 圖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6-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 資 料 來 源 :CN259C 標 南 港 線 昆 陽 站 潛 盾 隧 道 工 程 分 項 工 程 施 工 計 劃 書 ) 照 片 1 行 走 道 ( 資 料 來 源 : 榮 工 處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7-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圖 5 行 駛 於 軌 道 之 台 車 結 構 詳 圖 ( 資 料 來 源 : 清 水 建 設 / 太 平 洋 建 設 CN259C 聯 合 承 攬 工 務 所 潛 盾 隧 道 鑽 掘 施 工 計 劃 書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8-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圖 6 行 駛 於 軌 道 之 蓄 電 池 機 關 車 及 其 充 電 設 備 ( 資 料 來 源 : 達 欣 工 程 公 司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9-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圖 7 行 駛 於 軌 道 之 動 力 車 ( 資 料 來 源 : 達 欣 工 程 公 司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10-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圖 8 鋼 軌 之 設 計 方 法 ( 資 料 來 源 : 達 欣 工 程 公 司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11-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圖 9 鋼 軌 夾 鉗 詳 圖 ( 資 料 來 源 : 達 欣 工 程 公 司 ) 圖 10 軌 道 鋪 設 應 注 意 事 項 ( 資 料 來 源 : 達 欣 工 程 公 司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12-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圖 11 車 輪 裝 置 之 基 準 ( 資 料 來 源 : 達 欣 工 程 公 司 ) 危 害 1. 潛 在 危 害 災 害 類 型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 本 機 具 設 備 之 潛 在 危 害 有 (1) 碰 撞 傷 害 (2) 員 掉 落 (3) 物 體 滑 落 掉 落 (4) 感 電 (1) 碰 撞 傷 害 : 進 行 裝 設 軌 道 作 業, 作 業 員 工 與 運 行 之 軌 道 車 輛 有 發 生 互 相 碰 撞 之 虞 ; 動 力 車 之 搭 乘 者 與 坑 內 側 壁 障 礙 物 間 亦 有 發 生 碰 撞 之 虞 防 止 對 策 : A. 供 運 行 車 輛 軌 道 之 兩 旁 保 持 60cm 以 之 間 隔, 嚴 禁 於 車 輛 進 行 的 方 向 有 作 業 員 進 入 B. 於 車 輛 軌 道 兩 旁 適 當 之 間 隔 設 置 相 當 寬 度 之 避 車 設 備 並 有 顯 明 標 示 或 設 置 信 號 裝 置 或 配 置 監 視 員 C. 分 離 車 動 線, 設 置 專 供 作 業 員 行 走 之 行 步 道, 並 於 行 步 道 之 兩 旁 裝 設 適 當 高 度 之 護 欄 以 防 員 發 生 碰 撞 傷 害 D. 設 置 足 夠 之 照 明 設 備, 使 施 工 場 所 內 之 照 度 維 持 在 50Lux 以 (2) 員 掉 落 : 動 力 車 之 搭 乘 員 於 動 力 車 行 駛 間, 易 發 生 員 不 慎 掉 落 之 危 險 防 止 對 策 : A. 於 動 力 車 設 置 安 全 乘 坐 席 兩 旁 加 設 護 欄 設 吊 環 握 桿 等,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13-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並 訂 定 限 乘 數, 確 實 加 以 管 制 B. 於 斜 坑 車 通 過 時, 其 車 輛 間 及 車 輛 與 鋼 索 套 頭 間, 除 應 設 置 有 效 之 鏈 及 鏈 環 外, 為 防 止 其 斷 裂, 致 發 生 車 輛 脫 走 之 危 險, 應 另 設 置 輔 助 之 鏈 及 鏈 環 C. 被 捲 揚 機 牽 引 之 車, 要 設 置 操 作 員 和 車 乘 員 的 聯 絡 設 備, 以 供 危 急 時 聯 絡 D. 動 力 車 加 設 緊 急 停 止 裝 置, 以 防 止 鋼 索 纜 車 斷 落 超 速 等 危 險 事 件 發 生 E. 斜 坑 的 傾 斜 度 在 30 度 以 時, 應 於 動 力 車 設 置 預 防 脫 軌 之 裝 置 以 策 安 全 F. 於 動 力 車 駕 駛 員 確 認 車 位 置 不 易 之 處, 設 置 易 於 確 認 之 里 程 標 示 (3) 物 體 滑 落 掉 落 : 動 力 車 作 業 員 於 搬 運 長 物 品 時, 易 生 物 品 滑 落 之 虞 ; 施 工 材 料 之 搬 入 搬 出 作 業, 亦 有 發 生 物 料 掉 落 之 虞 防 止 對 策 : A. 搬 運 長 形 物 品 須 用 專 用 車 輛, 且 其 鋼 索 鏈 條 須 和 專 屬 吊 掛 用 具 配 合 使 用, 並 於 前 端 掛 置 紅 旗 或 裝 警 示 燈 B. 吊 料 所 用 之 起 重 設 備 等 危 險 機 具 之 操 作 員, 須 有 合 格 證 照 方 可 進 場 作 業 C. 起 重 機 具 應 裝 設 過 捲 揚 防 止 過 負 荷 防 止 防 滑 舌 片 等 安 全 裝 置, 並 保 持 其 功 能 之 正 常 使 用 狀 態 D. 起 重 機 具 須 每 日 每 月 及 作 業 前 執 行 自 動 檢 查, 並 存 檔 備 查 E. 於 吊 掛 作 業 全 程 派 員 指 揮 監 督 (4) 感 電 : 作 業 所 使 用 之 發 電 機 配 電 箱 等, 均 有 發 生 感 電 之 虞 防 止 對 策 : A. 發 電 機 須 實 施 接 措 施, 並 於 受 電 盤 裝 設 漏 電 斷 路 器 B. 所 裝 設 之 分 電 盤 以 分 路 為 基 準, 設 置 漏 電 斷 路 器 並 予 接 2. 安 全 裝 置 之 構 造 作 動 功 能 等 原 理 (1) 防 滑 走 裝 置 : 於 動 力 車 可 能 滑 走 之 處, 加 裝 防 止 滑 走 裝 置, 以 防 車 輛 逸 走 (2) 煞 車 器 : 於 動 力 車 裝 設 煞 車 器, 供 危 急 狀 況 時, 動 力 車 能 即 時 停 止 (3) 里 程 標 示 器 : 於 動 力 車 駕 駛 員 確 認 車 位 置 不 易 之 處, 設 置 易 於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14-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確 認 的 里 程 標 示 器, 使 其 易 於 分 辨 車 3. 相 關 作 業 環 境 之 危 害 : (1) 缺 氧 : 由 於 此 作 業 環 境 是 在 隧 道 進 行, 係 屬 ㆒ 侷 限 空 間, 如 其 氧 氣 含 量 因 氧 化 作 用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不 足 時, 且 抽 排 風 設 備 又 發 生 故 障, 則 員 有 發 生 缺 氧 的 危 險 防 止 對 策 : A. 作 業 前 作 質 調 查 依 調 查 結 果, 採 取 防 止 缺 氧 設 施 B. 設 置 足 夠 通 風 設 備, 並 定 期 檢 查 維 護 保 養, 保 持 設 備 的 正 常 使 用 C. 禁 止 使 用 柴 油 引 擎 以 外 的 內 燃 機 設 備 使 用 1. 軌 道 設 備 之 設 計 軌 道 設 備 之 設 計 與 後 續 隧 道 內 運 搬 作 業 順 利 與 否 息 息 相 關, 設 計 階 段 應 考 慮 安 全 性 施 工 便 利 性 動 力 車 易 行 性 等 因 素, 並 請 相 關 技 師 予 以 審 核, 以 符 合 安 全 與 實 作 業 所 須 (1) 鋼 軌 之 設 計 : 須 考 量 實 所 需 之 運 搬 承 載 量 安 全 因 數 等, 以 設 計 出 較 為 安 全 之 鋼 軌 ㆒ 般 實 務 採 用 : A. 輕 型 鋼 軌 (JISE1103):12 15 22 kg/m B. 普 通 鋼 軌 (JISE1101):30 37 40 50 kg/m (2) 軌 距 之 設 計 : 軌 道 間 距 離 實 務 採 用 508 610 762 914mm 等,㆒ 般 使 用 610mm 或 762mm (3) 枕 木 之 設 計 : 通 常 採 用 型 鋼 (H100 150 200 300 等 ), 以 環 片 的 寬 幅 為 基 準 (1 支 / 1 Ring) 而 佈 設, 若 在 小 斷 面 荷 重 輕 的 情 況 則 可 使 用 木 製 枕 木 (4) 配 線 : 實 務 大 都 採 單 線 式 或 複 線 式, 但 亦 有 用 ㆔ 線 式 間 單 線 式 等 隧 道 內 徑 在 2.5m 以 內 大 多 採 單 線 式, 而 隧 道 內 徑 在 3.0m 以 則 以 複 線 式 居 多 2. 材 料 的 搬 入 搬 出 作 業 施 工 從 工 作 井 吊 入 吊 出 之 機 材, 其 所 用 之 起 重 設 備 須 嚴 加 管 制 與 點 檢, 並 須 注 意 述 幾 點 : (1) 起 重 機 索 道 吊 車 之 操 作 員 吊 掛 員, 須 受 過 法 令 規 定 之 教 育 訓 練 且 獲 有 執 照 者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15-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2) 荷 重 吊 裝 場 所 之 方, 禁 止 員 進 入 (3) 於 作 業 前 詳 細 檢 查 吊 裝 用 鋼 索 吊 具 等, 不 可 使 用 不 良 的 鋼 索 (4) 派 選 指 定 負 責 安 全 的 信 號 指 揮 員, 吊 掛 作 業 依 信 號 進 行 作 業 (5) 信 號 指 揮 員 須 配 置 於 起 重 機 操 作 員 易 見 之 處 (6) 信 號 指 揮 員 須 熟 知 吊 裝 作 業 且 與 操 作 員 吊 掛 作 業 員 保 持 良 好 通 訊 聯 絡 3. 軌 道 鋪 設 : 此 階 段 須 注 意 (1) 軌 道 鋪 設 應 留 意 事 項 : A. 鋼 軌 接 頭 採 用 魚 尾 板 螺 栓 或 銲 接 等 方 式 使 其 堅 固 確 實 連 接, 鋪 設 時 道 釘 固 定 金 屬 零 件 應 確 實 與 枕 木 作 堅 固 的 錨 錠 B. 軌 距 要 正 確, 在 必 要 的 方 作 間 隔 測 試 (2) 軌 道 的 曲 線 部 分 須 留 意 : A. 曲 率 半 徑 要 在 10m 以 ( 或 依 設 計 圖 ) B. 須 有 符 合 法 規 規 定 之 軌 道 超 高 及 加 寬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㆒ 百 ㆔ 十 ㆕ 條 ) C. 須 裝 置 適 當 的 護 軌 (3) 在 軌 道 的 坡 度 應 符 合 法 規 之 規 定 保 持 在 千 分 之 五 十 以, 但 動 力 車 備 有 自 動 空 氣 煞 車 之 軌 道 得 放 寬 至 千 分 之 六 十 五 以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第 ㆒ 百 ㆔ 十 ㆓ 條 ) (4) 為 防 止 軌 道 之 岔 道 部 分 發 生 脫 線 等 障 礙, 需 設 機 能 良 好 的 轉 轍 器 及 轍 鎖, 並 設 車 輛 接 觸 限 界 標 識 等 (5) 在 軌 道 的 終 端 應 設 置 充 分 效 能 的 擋 車 裝 置, 於 動 力 車 可 能 滑 走 之 處 加 裝 防 止 滑 走 裝 置, 以 防 車 輛 滑 走 (6) 於 鋪 設 軌 道 時, 為 防 止 通 行 之 作 業 員 和 運 行 的 車 輛 互 相 碰 撞 的 危 險, 在 車 輛 的 兩 旁 或 障 礙 物 的 側 邊, 其 間 隔 保 持 要 60cm 以, 若 無 法 保 持 60cm 以 者, 則 需 在 適 當 間 隔 段 設 置 :(1) 避 車 設 備 並 有 顯 明 標 示 者 (2) 設 置 信 號 裝 置 或 配 置 監 視 員 者 且 嚴 禁 在 車 輛 進 行 的 方 向 有 作 業 員 進 入 (7) 駕 駛 員 導 引 員 等 在 車 輛 的 搭 乘 者 和 坑 內 側 壁 障 礙 物 等 的 距 離 需 保 持 必 要 的 間 隔 若 無 法 保 持 必 要 的 間 隔 時, 為 防 止 搭 乘 者 發 生 碰 撞 之 危 險, 要 設 接 觸 預 防 裝 置 及 明 確 且 容 易 辨 認 之 標 識 (8) 線 路 配 置 及 運 行 計 畫 儘 可 能 不 採 設 後 方 駕 駛 之 計 畫, 若 不 得 已 採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16-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後 方 駕 駛 計 畫 需 設 前 照 燈 回 轉 警 報 燈 警 報 鈴 或 配 置 導 引 員 (9) 出 碴 車 的 轉 倒 場 充 電 室 退 避 線 部 分 採 水 平 線 路 鋪 設, 並 加 設 煞 車 器 以 防 車 輛 滑 走 4. 鋼 軌 的 維 修 點 檢 : 鋼 軌 的 點 檢 維 修 應 指 派 專 門 員 負 責, 並 製 作 維 修 點 檢 表, 每 日 作 記 錄 如 發 生 異 常 時, 須 即 時 採 取 補 修 應 對 措 施 予 以 修 復 5. 動 力 車 設 備 : 動 力 車 須 注 意 (1) 須 設 手 煞 車, 總 重 10 公 噸 以 之 動 力 車 增 設 動 力 煞 車 (2) 對 於 軌 道 車 輛 施 予 煞 車 制 輪 之 壓 力 與 制 動 車 輪 施 予 軌 道 壓 力 之 比, 在 動 力 煞 車 者 應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以 ; 手 煞 車 者 應 為 百 分 之 ㆓ 十 以 (3) 動 力 車 須 具 備 列 裝 置 : A. 速 度 計 B. 汽 笛 警 鈴 等 的 信 號 裝 備 C. 前 照 燈 回 轉 燈 及 在 駕 駛 室 之 照 明 設 備 (4) 駕 駛 室 內 駕 駛 員 之 視 野 須 清 楚, 並 設 護 欄 防 止 駕 駛 員 不 慎 掉 落 (5) 如 採 後 方 駕 駛 時, 要 配 置 導 引 員 引 導 前 進, 在 導 引 員 處 亦 應 設 置 警 報 系 統 以 防 緊 急 事 件 發 生, 前 頭 車 輛 並 設 前 照 燈 (6) 車 輪 裝 置 之 基 準 : A. 車 輪 之 踏 面 寬 度 於 輪 緣 最 大 磨 耗 狀 態, 仍 能 通 過 最 大 軌 間 B. 輪 緣 之 厚 度 於 最 大 磨 耗 狀 態, 仍 具 有 充 分 強 度 且 不 阻 礙 通 過 岔 道 C. 輪 緣 應 保 持 不 脫 軌 以 之 高 度, 且 不 致 觸 及 魚 尾 板 6. 動 力 車 之 運 轉 : 車 輛 駕 駛 員 須 選 任 受 過 特 別 教 育 訓 練 者, 並 應 給 予 列 事 項 之 再 教 育 和 指 導 (1) 就 動 力 車 之 機 械 構 造 性 能 及 操 作 和 安 全 教 育 給 予 詳 細 說 明 (2) 操 作 前 須 確 實 檢 查 車 輛 狀 況 並 填 寫 維 修 檢 點 表, 如 有 發 現 異 常 狀 況 應 報 告 工 負 責 並 即 時 停 駛 予 以 補 修 另 應 加 強 檢 查 車 輛 之 前 照 燈 警 笛 煞 車 器 等 重 要 設 備 (3) 檢 查 載 運 物 品 之 狀 況 是 否 安 全 無 掉 落 之 虞 (4) 駕 駛 員 須 熟 悉 車 輛 駕 駛 要 領 速 度 及 信 號 之 指 示 ( 警 報 燈 火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17-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等 ) (5) 如 設 置 車 輛 助 手, 則 駕 駛 員 須 與 助 手 充 份 配 合 並 注 意 列 事 項 : A. 從 牽 引 車 脫 離 之 台 車 必 須 使 用 車 閘, 防 止 台 車 之 滑 動 B. 禁 止 任 何 員 從 運 行 的 車 輛 C. 遵 守 其 他 運 行 的 相 關 事 項 (6) 換 班 時 要 將 車 輛 機 械 及 軌 道 等 狀 況 詳 細 交 代 (7) 駕 駛 員 及 助 手 等, 對 列 事 項 必 須 確 切 留 意 : A. 車 輛 開 車 前 確 認 周 圍 的 狀 況 B. 嚴 守 車 速 及 乘 員 的 限 制, 務 必 確 認 乘 坐 者 有 無 摔 落 或 可 能 發 生 碰 撞 的 情 形 C. 遵 守 信 號 的 警 示 D. 使 車 輛 停 止 時 必 須 使 用 煞 車 器, 如 須 長 時 間 離 開 車 輛 時, 應 妥 善 保 管 鑰 匙 E. 車 輛 的 連 結 分 離 須 使 用 適 當 的 工 具, 不 可 直 接 用 手 腳 操 作 ; 於 必 要 之 作 業 場 所 設 置 照 明 設 備 ; 於 坡 度 變 化 大 之 場 所, 須 用 連 結 鏈 等 補 助 器 以 確 保 車 輛 連 結 的 安 全 F. 搬 運 長 型 物 品 應 使 用 專 用 車 輛 為 防 止 滑 落, 鋼 索 和 固 定 用 具 應 配 合 使 用, 並 在 前 端 用 紅 旗 或 裝 置 警 示 燈 予 以 警 示 G. 通 過 轉 彎 等 視 線 不 良 處 時, 要 鳴 警 鈴 警 笛, 確 認 前 後 狀 況, 緩 速 慢 行 H. 在 坑 內 回 轉 台 作 車 輛 方 向 轉 換 時, 轉 車 台 須 完 全 停 止, 且 煞 車 器 完 全 煞 住 等 作 完 確 認 後, 方 可 進 行 回 轉 橫 行 之 作 業 7. 豎 坑 或 傾 斜 升 降 路 之 捲 揚 裝 置 : 此 設 備 須 注 意 (1) 設 置 有 效 的 煞 車 器 : 須 設 置 能 使 車 輛 在 最 大 荷 重 最 快 速 度 情 況, 作 緊 急 煞 車 停 止 的 煞 車 器 (2) 準 備 適 當 的 信 號 機, 及 各 項 安 全 措 施 (3) 在 軌 道 曲 線 部 作 長 距 離 鋼 索 載 運 時, 須 於 必 要 處 設 置 滑 輪 (4) 鋼 索 纜 車 應 注 意 : A. 須 符 合 法 規 規 定 之 安 全 係 數 B. 鋼 索 纜 車 之 滑 輪 使 用 須 以 確 實 之 方 法 裝 置 車 輛 C. 傾 斜 捲 吊 用 的 鋼 索 纜 車 必 需 有 連 結 之 裝 置 (5) 設 置 確 切 的 防 脫 走 防 滑 落 之 裝 置 (6) 捲 揚 機 操 作 員 須 受 過 特 別 教 育 訓 練 並 應 注 意 :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18-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A. 操 作 員 在 機 具 運 轉 時, 嚴 禁 離 開 駕 駛 位 置 B. 必 須 熟 悉 機 具 之 構 造 性 能 及 操 作 方 法, 貫 徹 每 日 例 行 之 檢 點 工 作 並 作 記 錄 保 存 8. 車 的 使 用 : 車 的 使 用 應 依 列 事 項 作 適 合 的 調 配 (1) 設 置 作 業 員 安 全 乘 車 坐 席 吊 環 握 桿 等, 訂 定 限 乘 數 並 告 知 相 關 作 業 員 (2) 設 護 欄 及 員 乘 降 出 入 口 (3) 於 斜 坑 車 通 過 時, 其 車 輛 間 及 車 輛 與 鋼 索 套 頭 間, 除 應 設 置 有 效 之 鏈 及 鏈 環 外, 為 防 止 其 斷 裂, 致 車 輛 脫 走 之 危 險, 應 另 設 置 輔 助 之 鏈 及 鏈 環 (4) 被 捲 揚 機 牽 引 的 車, 須 設 置 供 機 駕 駛 和 車 乘 員 聯 絡 設 備 以 備 危 急 時 使 用 (5) 為 防 止 鋼 索 纜 車 斷 落 超 速 等 危 險, 須 加 設 緊 急 停 止 裝 置 (6) 斜 坑 傾 斜 度 在 30 度 以 時, 應 設 預 防 脫 軌 之 裝 置 (7) 於 機 具 駕 駛 員 不 易 確 認 車 位 置 處, 設 置 易 於 確 認 之 里 程 指 示 器 相 關 法 令 標 準 1. 營 造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標 準 : (1) 第 七 十 ㆔ 條 : 使 用 搬 運 機 械 從 事 隧 道 坑 道 作 業, 依 列 規 定 : ㆒ 事 前 決 定 運 行 路 線 進 出 安 全 點 及 此 等 機 械 進 出 土 石 裝 卸 場 所 之 方 法, 並 告 之 勞 工 ㆓ 必 要 時 指 派 指 揮 員, 指 揮 作 業 ㆔ 作 業 場 所 應 有 適 當 之 安 全 照 明 (2) 第 八 十 ㆕ 條 : 對 於 隧 道 坑 道 之 電 力 及 其 他 管 線 系 統 應 依 列 規 定 : 六 隧 道 內 所 駛 之 動 力 車, 應 裝 置 閃 光 燈 號 或 警 報 設 施 (3) 第 八 十 五 條 : 對 於 隧 道 坑 道 內 之 通 路, 應 依 列 規 定 : ㆒ 規 劃 工 作 員 專 用 道 路, 並 於 車 輛 或 軌 道 動 力 車 行 駛 之 路 徑, 以 欄 杆 或 其 他 設 施 加 以 隔 離 2. 我 國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設 施 規 則 對 於 軌 道 機 械 之 相 關 規 定 有 (1) 第 ㆒ 百 ㆓ 十 九 條 : 對 於 軌 道 機 械, 應 設 有 適 當 信 號 裝 置, 並 於 事 先 通 知 有 關 勞 工 週 知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19-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2) 第 ㆒ 百 ㆔ 十 條 : 對 於 連 結 軌 道 機 械 車 輛 時, 應 使 用 適 當 連 結 裝 置 (3) 第 ㆒ 百 ㆔ 十 ㆒ 條 : 有 關 動 力 車 鋼 軌 之 每 公 尺 重 量 之 規 定 (4) 第 ㆒ 百 ㆔ 十 ㆓ 條 : 有 關 動 力 車 鋼 軌 舖 設 之 規 定 (5) 第 ㆒ 百 ㆔ 十 ㆔ 條 : 對 於 動 力 車 軌 道 路 基, 如 車 輛 在 五 公 噸 以 者, 其 除 應 由 礫 石 碎 石 等 構 成 外, 並 應 有 充 分 之 保 固, 與 良 好 排 水 系 統 雇 主 對 於 前 項 以 外 之 軌 道 路 基, 應 注 意 鋼 軌 舖 設 車 輛 行 駛 安 全 狀 況 (6) 第 ㆒ 百 ㆔ 十 ㆕ 條 : 有 關 動 力 車 軌 道 曲 線 部 分 之 規 定 (7) 第 ㆒ 百 ㆔ 十 五 條 : 對 於 動 力 車 軌 道 岔 道 部 分, 應 設 置 具 有 充 分 效 能 之 轉 轍 器 及 轍 鎖 ; 軌 道 之 終 端 應 設 置 充 分 效 能 之 擋 車 裝 置 (8) 第 ㆒ 百 ㆔ 十 六 條 : 對 於 車 輛 於 軌 道 有 滑 走 之 虞 時, 應 設 置 防 止 滑 走 之 裝 置 (9) 第 ㆒ 百 ㆔ 十 七 條 : 對 於 隧 道 坑 井 內 部 裝 置 軌 道 時, 其 側 壁 與 行 走 之 車 輛, 應 保 持 六 十 公 分 以 淨 距 但 有 列 情 形 之 ㆒ 者, 不 在 此 限 : ㆒ 於 適 當 之 間 隔, 設 置 有 相 當 寬 度 之 避 車 設 備 並 有 顯 明 標 示 者 ㆓ 設 置 信 號 裝 置 或 配 置 監 視 員 者 (10) 第 ㆒ 百 ㆔ 十 八 條 : 有 關 手 推 車 輛 之 軌 道 之 規 定 (11) 第 ㆒ 百 ㆔ 十 九 條 : 有 關 軌 道 沿 線 應 採 取 措 施 之 規 定 (12) 第 ㆒ 百 ㆕ 十 條 : 有 關 軌 道 沿 線 環 境 實 施 保 養 之 規 定 (13) 第 ㆒ 百 ㆕ 十 ㆒ 條 : 有 關 行 駛 於 軌 道 之 動 力 車 之 規 定 (14) 第 ㆒ 百 ㆕ 十 ㆓ 條 : 有 關 行 駛 於 軌 道 之 動 力 車 車 輪 之 規 定 (15) 第 ㆒ 百 ㆕ 十 ㆔ 條 : 有 關 行 駛 於 軌 道 之 載 車 輛 之 規 定 (16) 第 ㆒ 百 ㆕ 十 ㆕ 條 : 有 關 行 駛 於 軌 道 之 車 輛 之 規 定 (17) 第 ㆒ 百 ㆕ 十 五 條 : 對 行 駛 於 軌 道 之 動 力 車, 應 設 置 手 煞 車, 十 公 噸 以 者, 應 增 設 動 力 煞 車 (18) 第 ㆒ 百 ㆕ 十 六 條 : 對 於 軌 道 車 輛 施 予 煞 車 制 輪 之 壓 力 與 制 動 車 輪 施 予 軌 道 壓 力 之 比, 在 動 力 煞 車 者 應 為 百 分 之 五 十 以,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以 ; 手 煞 車 者 應 為 百 分 之 ㆓ 十 以 (19) 第 ㆒ 百 ㆕ 十 七 條 : 有 關 行 駛 於 軌 道 之 動 力 車 駕 駛 座 之 規 定 (20) 第 ㆒ 百 ㆕ 十 八 條 : 對 於 軌 道 車 輛 之 行 駛, 應 依 鋼 軌 軌 距 傾 斜 曲 率 半 徑 等 決 定 速 率 限 制, 並 規 定 駕 駛 者 遵 守 之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20-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21) 第 ㆒ 百 ㆕ 十 九 條 : 對 於 駕 駛 動 力 車 者, 應 規 定 其 離 開 駕 駛 位 置 時, 應 採 取 煞 車 等 措 施, 以 防 止 車 輛 逸 走 ; 對 於 操 作 捲 揚 裝 置 者, 應 規 定 其 於 操 作 時, 不 得 離 開 操 作 位 置 (22) 第 ㆒ 百 五 十 條 : 有 關 勞 工 使 用 軌 道 手 推 車 輛 之 規 定 (23) 第 ㆒ 百 五 十 ㆒ 條 : 對 於 傾 斜 在 千 分 之 十 以 之 軌 道 區 使 用 之 手 推 車, 應 設 置 有 效 之 煞 車 2. 我 國 缺 氧 症 預 防 規 則 對 缺 氧 作 業 之 相 關 規 定 有 (1) 第 ㆕ 條 : 使 勞 工 從 事 缺 氧 危 險 作 業 時, 應 置 備 測 定 空 氣 氧 氣 濃 度 之 必 要 測 定 儀 器, 並 採 取 隨 時 可 確 認 空 氣 氧 氣 濃 度 硫 化 氬 等 其 他 有 害 氣 體 濃 度 之 措 施 (2) 第 五 條 : 使 勞 工 從 事 缺 氧 危 險 作 業 時, 應 予 適 當 換 氣, 以 保 持 作 業 場 所 空 氣 氧 氣 濃 度 在 百 分 之 十 八 以 災 害 案 例 在 軌 道 抽 換 枕 木 遭 機 車 頭 擦 撞 致 死 災 害 1. 災 害 發 生 經 過 : 東 部 鐵 路 改 善 工 程 辦 理 宜 蘭 線 70K+617~72K605 宜 蘭 站 至 ㆓ 結 間 抽 換 PC 枕 及 道 碴 工 程, 八 十 ㆕ 年 ㆕ 月 十 ㆕ 日 零 時 起, 使 用 挖 土 機 由 東 主 線 72K+300 處 開 始 往 花 蓮 方 向 抽 換 枕 木, 至 午 ㆕ 時 ㆔ 十 分 許 進 行 至 72K+420 處, 正 在 抽 換 最 後 ㆒ 支 枕 木 時, 勞 工 等 ㆔ 操 作 起 道 機 在 挖 土 機 後 面 等 候, 此 時 西 主 線 有 887A 機 車 頭 由 宜 蘭 方 向 駛 來, 負 責 監 督 挖 土 機 作 業 的 副 班 長 立 即 令 挖 土 機 停 止 工 作, 機 車 頭 以 時 速 九 十 五 公 里 駛 近, 見 ㆓ 由 挖 土 機 後 方 走 向 西 主 線 軌 道, 立 即 大 聲 呼 停, 機 車 頭 亦 鳴 笛 示 警, 剎 那 間 機 車 頭 駛 過, ㆓ 躺 在 軌 道 旁, 經 送 醫 急 救 無 效 死 亡 2. 災 害 發 生 原 因 : (1) 罹 災 者 頭 部 挫 傷 腦 出 血 死 亡 (2) 罹 災 者 誤 認 以 為 能 及 時 越 過 鐵 軌 閃 過 行 駛 而 來 之 機 車 頭, 致 被 機 車 頭 邊 緣 擦 撞 頭 部 死 亡 (3) 對 勞 工 未 實 施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勞 工 對 危 害 之 認 知 不 足 3.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1) 作 業 前 作 業 主 管 應 由 火 車 管 制 心, 獲 得 作 業 期 間 工 作 點 駛 過 之 列 車 時 間 表, 俾 及 時 撤 離 員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21- 印 製 日 期 :2002.2.20

(2) 負 責 監 視 列 車 來 往 之 副 班 長 於 發 現 非 封 閉 線 路 有 火 車 駛 來 時, 應 立 即 發 出 警 報 通 知 所 有 工 作 員 注 意 來 車 (3) 對 勞 工 應 實 施 從 事 工 作 所 必 要 之 安 全 衛 生 教 育 訓 練, 並 將 相 關 危 害 案 例 列 入 訓 練 教 材, 提 高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知 識, 防 止 類 似 災 害 發 生 行 政 院 勞 工 委 員 會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研 究 所 印 製 -22- 印 製 日 期 :200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