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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規 臺 北 市 政 府 民 政 局 令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民 殯 字 第 10330080500 號 修 正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聯 合 奠 祭 實 施 要 點 第 五 點 第 六 點 及 第 八 點, 並 溯 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附 修 正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聯 合 奠 祭 實 施 要 點 第 五 點 及 第 六 點 局 長 黃 呂 錦 茹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聯 合 奠 祭 實 施 要 點 修 正 第 五 點 第 六 點 規 定 第 五 點 聯 合 奠 祭 提 供 免 費 服 務 項 目 如 附 表 但 殯 葬 處 得 視 實 際 狀 況, 陳 報 本 府 民 政 局 核 備 後 予 以 增 減 第 六 點 參 加 聯 合 奠 祭 應 於 殯 葬 處 上 班 時 間 (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六 每 日 上 午 八 時 至 下 午 四 時 ; 星 期 日 國 定 例 假 日 不 予 受 理 ) 持 死 亡 證 明 書 等 相 關 文 件 至 殯 葬 處 第 一 殯 儀 館 或 第 二 殯 儀 館 服 務 中 心 辦 理 登 記 另 辦 理 登 記 不 得 任 選 場 次, 經 登 記 後 若 取 消, 則 以 1 次 為 限, 且 以 當 時 得 申 請 之 場 次 為 原 則 第 八 點 ( 刪 除 ) 2

附 表 市 府 辦 理 聯 合 奠 祭 免 費 服 務 項 目 共 18 項 如 下 :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聯 合 奠 祭 實 施 要 點 第 五 點 附 表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聯 合 奠 祭 免 費 服 務 項 目 如 下 : 一 禮 堂 二 佈 置 ( 花 牌 花 山 花 籃 花 圈 布 幔 大 ( 小 ) 靈 桌 主 靈 位 牌 香 爐 燭 臺 酒 杯 花 瓶 ) 三 供 品 ( 四 果 ) 四 司 儀 ( 限 於 奠 祭, 家 祭 自 理 ) 五 音 樂 ( 限 於 奠 祭, 家 祭 自 理 ) 六 誦 經 ( 限 於 奠 祭, 家 祭 自 理 ) 七 遺 體 寄 存 ( 自 死 亡 日 或 遺 體 具 領 日 起 15 日 內, 辦 理 登 記 參 加 最 近 一 場 次 聯 合 奠 祭 者, 自 遺 體 進 館 日 起 迄 參 加 聯 合 奠 祭 日 止 之 遺 體 寄 存 費 用 全 數 減 免 ; 如 逾 15 日 始 辦 理 登 記 者, 遺 體 寄 存 費 自 第 16 日 起 依 臺 北 市 市 立 殯 葬 設 施 服 務 收 費 標 準 辦 理 ) 八 遺 體 接 運 ( 限 死 亡 者 設 籍 本 市 者 ) 九 遺 體 洗 身 一 0 遺 體 著 裝 一 一 遺 體 化 妝 一 二 遺 體 大 殮 一 三 火 化 費 一 四 火 化 棺 木 一 五 骨 灰 罐 一 六 禮 堂 冷 氣 3

一 七 推 棺 服 務 一 八 骨 灰 罐 刻 字 及 瓷 質 相 片 服 務 臺 北 市 政 府 函 地 址 :11008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南 區 11 樓 承 辦 人 : 謝 瀞 儀 電 話 :1999( 外 縣 市 02-27208889) 轉 7729 傳 真 :02-27237850 電 子 信 箱 :a407@dopms.taipei.gov.tw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授 人 給 字 第 10214194100 號 主 旨 : 檢 送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 草 案 ) 預 告 總 說 明 條 文 說 明 各 1 份, 惠 請 刊 登 公 報,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4 條 臺 北 市 法 規 標 準 自 治 條 例 第 8 條 規 定 辦 理 正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副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法 務 局 ( 含 附 件 ) 市 長 郝 龍 斌 公 假 副 市 長 陳 雄 文 代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人 給 字 第 10214194101 號 4

主 旨 : 預 告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草 案 依 據 :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154 條 臺 北 市 法 規 標 準 自 治 條 例 第 8 條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訂 定 機 關 : 臺 北 市 政 府 二 訂 定 依 據 :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85 條 三 訂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草 案 總 說 明 及 條 文 說 明 如 附 件 本 案 另 載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人 事 處 網 站 (http://www.dop.taipei.gov.tw) 四 對 於 預 告 草 案 內 容 如 有 任 何 意 見 或 修 正 建 議 者, 請 於 本 草 案 刊 登 本 府 公 報 之 次 日 起 20 日 內, 向 本 府 人 事 處 ( 給 與 科 ) 提 供 意 見 或 洽 詢 : ( 一 ) 本 府 人 事 處 聯 絡 地 址 :11008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南 區 11 樓 ( 二 ) 電 話 :1999( 外 縣 市 02-27208889) 轉 7729 ( 三 ) 傳 真 :(02)27596002 ( 四 ) 電 子 信 箱 :a407@dopms.taipei.gov.tw 市 長 郝 龍 斌 公 假 副 市 長 陳 雄 文 代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 草 案 ) 總 說 明 臺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 以 下 簡 稱 水 處 ), 就 所 屬 職 員 退 休 事 項, 原 依 本 府 62 年 5 月 21 日 公 布 之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5

員 退 休 辦 法 辦 理, 嗣 水 處 經 行 政 院 77 年 6 月 7 日 以 人 政 肆 字 第 18893 號 函 核 定 同 意 自 77 年 1 月 1 日 起 採 行 用 人 費 率 薪 給 制, 爰 層 奉 行 政 院 79 年 9 月 17 日 函 示, 遵 示 比 照 經 濟 部 所 屬 事 業 機 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之 退 休 撫 卹 方 式 研 訂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經 行 政 院 81 年 6 月 19 日 准 予 修 正 備 查, 規 定 自 民 國 79 年 7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並 同 時 廢 止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辦 法 本 府 於 98 年 9 月 17 日 發 布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期 以 水 處 人 事 法 規 鬆 綁, 活 化 人 力 資 源 之 管 理 及 運 用, 以 發 揮 事 業 經 營 本 質, 達 成 企 業 化 經 營 之 目 標 惟 應 配 合 上 開 目 標 而 需 共 同 建 構 之 水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事 項 等 人 事 配 套 法 規, 實 已 關 涉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270 號 解 釋 所 闡 述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人 員 之 任 用 及 退 休, 關 係 此 等 人 員 之 權 利 義 務, 仍 應 從 速 以 法 律 定 之 之 法 律 保 留 事 項 為 符 憲 法 之 法 律 保 留 原 則, 水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事 項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27 條 新 訂 自 治 規 則, 另 依 地 方 制 度 法 第 85 條 關 於 直 轄 市 政 府 員 工 給 與 事 項,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及 相 關 中 央 法 令 辦 理 之 規 定, 報 請 行 政 院 核 定 本 次 新 訂 之 辦 法, 係 配 合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以 企 業 化 經 營 作 為 立 法 之 核 心 意 旨, 以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架 構, 參 酌 勞 動 基 準 法 及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等 相 關 法 制 研 訂, 期 以 達 成 釋 放 事 業 活 力 維 護 現 職 人 員 權 益 目 標 本 辦 法 計 26 條, 其 訂 定 之 重 點 概 述 如 次 : 一 本 辦 法 之 訂 定 目 的 適 用 範 圍 及 適 用 對 象 ( 第 1 條 至 第 2 條 ) 二 本 辦 法 所 稱 基 數 平 均 工 資 等 相 關 名 詞 之 定 義 ( 第 3 條 ) 三 明 定 職 員 之 退 休 條 件 退 休 金 給 與 標 準 及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傷 病 之 情 事 ( 第 4 條 至 第 9 條 ) 四 明 定 依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辦 法 核 准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之 月 退 休 金 6

給 與 標 準 發 給 機 關 喪 失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之 情 事 ( 第 10 條 至 第 12 條 ) 五 明 定 職 員 撫 卹 情 事 撫 卹 金 給 與 標 準 一 次 撫 慰 金 給 與 標 準 遺 族 領 受 順 序 及 喪 失 領 受 權 之 情 事 ( 第 13 條 至 第 18 條 ) 六 明 定 職 員 得 予 資 遣 情 形 資 遣 預 告 期 間 與 預 告 義 務 ( 第 19 條 至 第 20 條 ) 七 明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施 行 前 已 在 職 職 員 與 施 行 後 之 新 進 職 員, 其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年 資 之 採 計 ( 第 21 條 ) 八 明 定 請 領 退 休 金 撫 慰 金 撫 卹 金 喪 葬 費 及 資 遣 費 之 請 求 權 時 效 ( 第 22 條 ) 九 明 定 對 於 依 本 辦 法 或 其 他 法 令 辦 理 退 休 或 資 遣 人 員 後 再 任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之 年 資 計 算 及 給 與 限 制 ( 第 23 條 ) 十 明 定 本 辦 法 所 需 退 休 金 撫 慰 金 撫 卹 金 喪 葬 費 及 資 遣 費 之 經 費 來 源, 係 於 水 處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預 算 中 編 列 ( 第 24 條 ) 十 一 明 定 本 辦 法 之 準 用 人 員 ( 第 25 條 ) 十 二 明 定 本 辦 法 施 行 日 ( 第 26 條 )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 草 案 ) 條 文 說 明 條 文 ( 名 稱 )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 訂 定 目 的 及 適 用 範 圍 ) 第 一 條 臺 北 市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本 府 ) 為 辦 理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 以 下 簡 稱 水 處 ) 及 說 明 本 法 規 名 稱 訂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辦 法 目 的 及 適 用 範 圍 7

條 文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之 退 休 撫 卹 ( 含 職 業 災 害 補 償 ) 及 資 遣, 特 訂 定 本 辦 法 ; 本 辦 法 未 規 定 者, 依 其 他 有 關 法 令 之 規 定 ( 適 用 對 象 ) 第 二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職 員, 係 指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組 織 自 治 條 例 所 訂 編 制 內 人 員 說 明 一 明 定 本 辦 法 適 用 對 象 為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之 職 員 二 依 銓 敘 部 九 十 六 年 三 月 十 九 日 部 退 一 字 第 九 六 二 七 四 七 七 四 五 號 令 規 定 略 以,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中,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任 用, 並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主 計 人 事 政 風 人 員 之 退 休, 應 本 勞 動 基 準 法 第 八 十 四 條 規 定 意 旨,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規 定 辦 理, 不 得 選 擇 適 用 其 他 退 休 撫 卹 之 規 定, 爰 原 規 範 第 二 項 內 容 如 下,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於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三 月 十 六 日 以 前,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任 用, 並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主 計 人 事 政 風 人 員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依 公 務 人 員 退 休 法 及 公 務 人 員 撫 卹 法 規 定 辦 理 惟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目 前 符 合 上 開 條 件 之 人 員 僅 二 員, 且 至 遲 將 於 一 三 年 一 月 退 離, 爰 8

條 文 ( 基 數 之 定 義 ) 第 三 條 本 辦 法 所 稱 基 數, 係 指 計 算 事 由 發 生 時 一 個 月 平 均 工 資 前 項 平 均 工 資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有 關 規 定 辦 理 ( 自 願 退 休 情 形 ) 第 四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在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連 續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准 其 自 願 退 休 : 一 年 滿 六 十 歲 二 工 作 十 五 年 以 上 年 滿 五 十 五 歲 三 工 作 二 十 五 年 以 上 前 項 第 一 款 第 二 款 規 定 之 年 齡, 遇 機 構 裁 併 裁 撤 或 專 案 簡 併 組 織 時, 得 提 前 五 歲 ( 屆 齡 退 休 情 形 ) 第 五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年 滿 六 十 五 歲 者, 應 予 屆 齡 退 休 前 項 所 規 定 應 予 屆 齡 退 休 人 員 之 退 休 生 效 日 期 如 下 : 說 明 上 開 文 字 似 無 放 置 之 必 要, 建 請 刪 除 本 辦 法 所 稱 基 數 及 平 均 工 資 等 相 關 名 詞 之 定 義,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規 定 參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關 於 勞 工 自 請 退 休 情 形 之 規 定, 明 定 自 願 退 休 條 件 一 明 定 應 予 屆 齡 退 休 年 齡 二 對 於 涉 及 應 予 屆 齡 退 休 人 員 之 退 休 年 資 及 給 與 之 計 算 等 相 關 權 益, 明 定 應 予 屆 齡 退 休 人 員 退 休 生 效 日 9

條 文 一 於 一 月 至 六 月 間 出 生 者, 至 遲 為 七 月 十 六 日 二 於 七 月 至 十 二 月 間 出 生 者, 至 遲 為 次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 命 令 退 休 情 形 ) 第 六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工 作 滿 五 年 以 上, 因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致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繳 有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已 達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所 定 之 半 殘 廢 以 上 之 證 明, 並 經 服 務 機 關 ( 構 ) 認 定 不 能 從 事 本 職 工 作, 亦 無 法 擔 任 其 他 相 當 工 作 者, 應 予 命 令 退 休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工 作 滿 五 年 以 上, 因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致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且 有 具 體 事 證 而 不 願 提 出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醫 療 證 明 者, 經 主 管 人 員 及 人 事 主 管 人 員 送 請 考 核 會 初 核, 首 長 核 定 後, 應 令 其 以 病 假 治 療 ; 逾 水 處 規 定 請 假 期 限 仍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或 仍 未 痊 癒, 應 由 服 說 明 一 本 條 第 一 項 明 定 因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致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者, 應 予 命 令 退 休 二 本 條 第 二 項 對 於 部 分 因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致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人 員, 不 願 配 合 提 出 醫 療 證 明 辦 理 退 休 者, 明 定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經 由 一 定 程 序 強 制 辦 理 命 令 退 休 之 規 定, 以 汰 換 無 效 人 力, 保 持 事 業 活 力 三 本 條 第 三 項 明 定 因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人 員 身 心 障 礙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之 具 體 事 證 之 認 定 情 事 四 本 條 第 四 項 明 定 本 辦 法 所 稱 考 核 委 員 會 之 定 義 及 依 據 10

條 文 務 機 關 ( 構 ) 主 動 辦 理 其 命 令 退 休, 送 請 水 處 核 定 前 項 所 定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且 有 具 體 事 證 辦 理 命 令 退 休 者, 除 須 經 服 務 機 關 ( 構 ) 認 定 並 出 具 不 能 從 事 本 職 工 作, 亦 無 法 擔 任 其 他 相 當 工 作 之 證 明 外, 應 同 時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 一 因 疾 病 或 受 傷, 連 續 請 假 逾 三 個 月 而 無 法 銷 假 上 班 者 二 於 年 度 內 請 事 假 或 病 假, 累 計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三 因 疾 病 或 傷 害, 致 生 情 緒 不 穩 言 行 異 常 或 以 言 語 侮 辱 他 人, 影 響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業 務 推 動, 並 已 列 入 平 時 考 核 紀 錄 者 本 辦 法 所 稱 考 核 會, 依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辦 理 ( 退 休 金 給 與 標 準 ) 第 七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退 休 金, 按 其 工 作 年 資, 每 滿 一 年 給 與 二 個 基 數 ; 超 過 十 五 年 之 工 作 年 資, 每 滿 說 明 參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關 於 退 休 金 之 給 與 標 準 規 定, 明 定 退 休 金 給 與 標 準 11

條 文 一 年 給 與 一 個 基 數 其 剩 餘 年 資 未 滿 半 年 者, 以 半 年 計, 滿 半 年 者, 以 一 年 計 但 工 作 年 資 最 高 總 數 以 三 十 年 給 與 退 休 金 四 十 五 個 基 數 為 限 (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人 員 退 休 金 給 與 加 發 標 準 ) 第 八 條 第 六 條 規 定 之 退 休 人 員, 其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係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傷 病 所 致 者, 退 休 金 加 給 百 分 之 二 十, 其 工 作 未 滿 五 年 者, 以 五 年 計 (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傷 病 之 適 用 範 圍 ) 第 九 條 第 八 條 所 稱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傷 病, 指 具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因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二 因 罹 患 職 業 病 三 在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意 外, 以 致 傷 病 四 因 辦 公 往 返 途 中 發 生 意 外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五 盡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以 致 傷 病 六 其 他 依 法 令 規 定 屬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以 致 傷 病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執 行 說 明 明 定 對 於 心 神 喪 失 或 身 體 殘 廢 之 命 令 退 休 人 員, 係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傷 病 所 致 者 之 退 休 金 給 與 加 發 規 定 一 明 定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傷 病 之 情 事 二 本 條 第 一 項 至 第 三 項 明 確 界 定 本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四 項 第 一 款 至 第 三 款 因 公 傷 病 情 形 之 範 圍 三 本 條 第 四 項 所 稱 直 接 前 往 辦 公 場 所 之 上 班 行 為 途 中, 或 退 勤 時 直 接 返 回 日 常 住 所 之 下 班 行 為 途 中, 係 包 含 以 適 當 交 通 方 法 直 接 返 回 居 住 處 所, 或 自 辦 公 場 所 退 勤, 直 接 返 鄉 省 親 或 返 回 辦 公 場 所 上 班 之 必 經 路 線 該 項 規 定 係 參 照 現 行 辦 理 公 務 人 員 辦 公 往 返 途 中 死 亡 因 公 撫 卹 案 件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增 列 其 12

條 文 職 務 發 生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指 於 執 行 職 務 時, 遭 受 暴 力 發 生 意 外 危 險, 或 猝 發 疾 病, 且 其 傷 病 與 所 受 暴 力 所 生 意 外 或 猝 發 疾 病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第 一 項 第 三 款 所 稱 在 工 作 場 所 發 生 意 外, 以 致 傷 病, 指 在 處 理 公 務 之 場 所, 於 辦 公 時 間 內 或 指 定 之 工 作 時 間 內, 因 處 理 公 務 而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或 猝 發 疾 病, 且 其 傷 病 與 所 生 意 外 或 猝 發 疾 病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所 稱 因 辦 公 往 返 途 中 遇 意 外 危 險, 以 致 傷 病, 指 發 生 意 外 危 險 必 須 在 合 理 時 間, 以 適 當 交 通 方 法, 前 往 工 作 場 所 上 班 及 退 勤 之 必 經 路 線 途 中, 遭 受 暴 力 發 生 意 外 危 險 或 猝 發 疾 病, 且 其 傷 病 與 所 受 暴 力 所 生 意 外 或 猝 發 疾 病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所 稱 前 往 工 作 場 所 上 班 及 退 勤 之 必 經 路 線 途 中, 包 含 下 列 情 形 : 一 自 居 住 處 所 前 往 工 作 場 所 上 班 途 中 說 明 認 定 標 準 前 開 注 意 事 項 規 定 : 公 務 人 員 上 班 須 由 住 居 所 直 接 前 往 辦 公 場 所 13

條 文 說 明 二 在 上 班 日 之 用 膳 時 間, 自 工 作 場 所 前 往 用 膳 往 返 途 中 三 自 工 作 場 所 退 勤, 直 接 返 回 居 住 處 所 途 中 四 自 工 作 場 所 退 勤, 直 接 返 鄉 省 親 或 返 回 工 作 場 所 上 班 途 中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所 稱 盡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以 致 傷 病, 指 同 時 具 備 以 下 條 件 者 : 一 由 服 務 單 位 證 明 平 時 執 行 職 務 之 具 體 事 蹟 二 職 員 最 近 三 年 年 終 考 核 一 年 列 甲 等 二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但 無 最 近 三 年 年 終 考 核 者, 以 平 時 考 核 資 料 及 服 務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覈 實 認 定 之 三 由 服 務 單 位 舉 證 其 職 責 繁 重 以 致 傷 病, 且 其 傷 病 與 職 務 間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並 由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開 具 醫 療 證 明 書 記 載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原 因 證 明 之 ( 月 退 休 金 給 與 標 準 ) 第 十 條 依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明 定 依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14

條 文 員 退 休 辦 法 核 准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其 月 退 休 金 依 原 核 定 月 退 休 金 百 分 比, 按 附 表 一 規 定 之 同 等 級 人 員 薪 額 支 給 ( 月 退 休 金 發 給 機 關 ) 第 十 一 條 依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辦 法 核 准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遇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裁 併 時, 其 月 退 休 金 由 裁 併 後 之 機 關 ( 構 ) 發 給 ; 遇 裁 撤 時, 其 月 退 休 金 由 本 府 發 給 ( 月 退 休 金 領 受 之 喪 失 ) 第 十 二 條 依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辦 法 核 准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喪 失 其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之 權 利 : 一 死 亡 二 褫 奪 公 權 終 身 三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四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褫 奪 公 權 尚 未 復 權 或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後 再 任 有 給 之 公 職 者, 停 止 其 領 受 月 說 明 辦 法 核 准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之 給 與 標 準 明 定 月 退 休 金 發 給 機 關, 保 障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權 利 明 定 依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辦 法 核 准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喪 失 停 止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之 情 事 15

條 文 退 休 金 之 權 利, 至 其 原 因 消 滅 時 恢 復 ( 撫 卹 金 給 與 情 形 ) 第 十 三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給 與 遺 族 撫 卹 金 : 一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二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前 項 第 二 款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人 員 指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 一 冒 險 犯 難 或 戰 地 殉 職 二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以 致 死 亡 三 公 差 遇 險 或 罹 病 以 致 死 亡 四 於 執 行 職 務 公 差 或 在 工 作 場 所 猝 發 疾 病 或 發 生 意 外 以 致 死 亡 五 因 罹 患 職 業 病 以 致 死 亡 六 因 辦 公 往 返, 猝 發 疾 病 發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以 致 死 亡 七 戮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以 致 死 亡 八 其 他 依 法 令 規 定 屬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以 致 死 亡 說 明 一 明 定 職 員 死 亡, 給 與 遺 族 撫 卹 金 之 情 事 二 依 公 務 人 員 撫 卹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三 條 明 定 : 本 法 第 三 條 第 一 款 所 定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不 包 括 自 殺 死 亡 爰 本 條 第 三 項 規 範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自 殺 死 亡 者, 不 得 辦 理 撫 卹 三 本 條 第 四 項 明 定 本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及 第 六 款 規 定 之 因 公 死 亡 情 事, 如 係 因 職 員 本 人 之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而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以 致 死 亡 者, 以 意 外 死 亡 辦 理 撫 卹 四 本 條 第 五 項 參 酌 公 務 人 員 撫 卹 法 施 行 細 則 第 五 項 規 定, 明 列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之 各 款 情 事 五 本 條 第 六 項 至 第 十 一 項 明 定 本 條 第 二 項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死 亡 所 定 各 款 之 情 事 條 件 及 定 義 16

條 文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所 定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不 包 括 自 殺 死 亡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第 三 款 及 第 六 款 規 定 之 因 公 死 亡, 係 因 職 員 本 人 之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而 發 生 意 外 事 故 以 致 死 亡 者, 依 第 一 項 第 一 款 意 外 死 亡 撫 卹 前 項 所 稱 交 通 違 規 行 為, 指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一 未 領 有 駕 駛 車 種 之 駕 駛 執 照 而 駕 車 二 受 吊 扣 駕 駛 執 照 期 間 或 吊 銷 駕 駛 執 照 處 分 而 駕 車 三 闖 越 鐵 路 平 交 道 四 酒 精 濃 度 超 過 規 定 標 準 吸 食 毒 品 迷 幻 藥 或 非 治 療 用 之 藥 品 致 影 響 行 車 安 全 而 駕 車 五 駕 駛 車 輛 不 按 遵 行 之 方 向 行 駛 或 在 道 路 上 競 駛 競 技 蛇 行 或 以 其 他 危 險 方 式 駕 駛 車 輛 六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規 定, 其 交 通 違 說 明 17

條 文 規 行 為 處 罰 鍰 下 限 為 新 臺 幣 六 千 元 以 上 第 二 項 第 一 款 所 稱 冒 險 犯 難, 指 遭 遇 危 難 事 故, 執 行 搶 救 任 務 時, 明 知 該 危 難 事 故 或 執 行 搶 救 任 務 之 事 發 現 場 存 有 死 亡 之 高 度 可 能 性, 且 依 當 時 之 時 空 環 境, 無 從 預 先 排 除 其 死 亡 之 可 能 因 素, 仍 奮 不 顧 身, 於 現 場 執 行 搶 救 任 務 而 殉 職 者 所 稱 戰 地 殉 職, 指 在 戰 地 交 戰 時, 因 執 行 職 務 或 支 援 作 戰 任 務 而 死 亡 者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所 稱 執 行 職 務 發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以 致 死 亡, 指 執 行 職 務 或 在 工 作 場 所 執 行 公 務 期 間, 遭 受 暴 力 發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以 致 死 亡, 且 其 死 亡 與 所 受 暴 力 所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第 二 項 第 三 款 所 稱 公 差 遇 險 或 罹 病 以 致 死 亡, 指 職 員 經 水 處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 指 派 執 行 一 定 之 任 務 或 代 表 水 處 暨 所 屬 機 關 ( 構 ) 參 加 活 動, 自 出 發 說 明 18

條 文 以 迄 完 成 指 派 任 務 或 參 加 活 動, 返 回 工 作 場 所 或 居 住 處 所 止 之 期 間 內, 有 下 列 情 事 之 一 者 : 一 遭 受 暴 力 發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以 致 死 亡, 且 其 死 亡 與 所 受 暴 力 所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二 因 執 行 公 差 任 務, 遭 受 感 染, 引 發 疾 病 以 致 死 亡, 且 其 死 亡 與 罹 患 疾 病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第 二 項 第 四 款 所 稱 於 執 行 職 務 公 差 或 在 工 作 場 所 猝 發 疾 病 或 發 生 意 外 以 致 死 亡, 指 執 行 職 務 公 差 期 間 或 於 工 作 場 所 執 行 公 務 期 間, 因 突 發 性 疾 病 發 作 或 發 生 意 外, 以 致 死 亡, 且 其 死 亡 與 猝 發 疾 病 或 所 生 意 外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第 二 項 第 六 款 所 稱 因 辦 公 往 返, 猝 發 疾 病 發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以 致 死 亡, 指 在 合 理 時 間, 以 適 當 交 通 方 法, 前 往 工 作 場 所 上 說 明 19

條 文 班 及 退 勤 之 必 經 路 線 途 中, 猝 發 疾 病 發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且 其 死 亡 與 猝 發 疾 病 發 生 意 外 或 危 險, 具 有 相 當 因 果 關 係 所 稱 前 往 工 作 場 所 上 班 及 退 勤 之 必 經 路 線 途 中, 指 第 九 條 第 四 項 各 款 規 定 之 情 形 第 二 項 第 七 款 所 稱 戮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以 致 死 亡, 指 同 時 具 備 以 下 條 件 者 : 一 戮 力 職 務 : 最 近 三 年 年 終 考 核 一 年 列 甲 等 二 年 列 乙 等 以 上 ; 無 最 近 三 年 年 終 考 核 者, 以 平 時 考 核 資 料 及 服 務 單 位 出 具 之 證 明 覈 實 認 定 之 但 已 因 病 連 續 請 假 者, 以 其 開 始 連 續 請 假 前 三 年 之 年 終 考 核 或 服 務 成 績 證 明 認 定 之 二 積 勞 過 度 : 服 務 單 位 應 舉 證 其 職 責 繁 重, 足 以 使 之 積 勞 過 度 三 職 員 因 戮 力 職 務, 積 勞 過 度 所 生 疾 病, 必 須 與 職 務 具 有 相 當 因 說 明 20

條 文 果 關 係 並 由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開 具 醫 療 證 明 書 記 載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原 因 證 明 之 ( 在 職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者 撫 卹 之 給 與 ) 第 十 四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在 職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者, 其 撫 卹 金 比 照 第 七 條 退 休 金 給 與 標 準 發 給 之 ( 內 含 五 個 基 數 之 喪 葬 費 ) 前 項 人 員 在 職 未 滿 三 年 者, 以 三 年 計 (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而 死 亡 者 撫 卹 金 之 給 與 ) 第 十 五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而 死 亡 者, 發 給 四 十 個 基 數 之 一 次 撫 卹 金, 並 加 發 五 個 基 數 之 喪 葬 費 前 項 四 十 個 基 數 之 一 次 撫 卹 金, 如 低 於 前 條 規 定 計 算 之 撫 卹 金 者, 依 前 條 規 定 發 給 之 依 第 一 項 規 定 發 給 之 撫 卹 金 與 喪 葬 費, 於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死 亡 給 付, 不 予 說 明 一 明 定 在 職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者 之 撫 卹 金 給 與 標 準 二 對 於 工 作 年 資 未 滿 三 年 在 職 病 故 或 意 外 死 亡 者, 予 以 給 卹 基 本 保 障 明 定 因 公 或 職 業 災 害 或 罹 患 職 業 病 而 死 亡 者 之 撫 卹 金 給 與 標 準, 另 為 善 盡 照 顧 遺 族 責 任, 爰 規 範 加 發 喪 葬 費 規 定 21

條 文 抵 充 但 如 另 有 由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負 擔 保 險 費 之 其 他 保 險 給 付, 得 予 抵 充 之 ( 撫 慰 金 ) 第 十 六 條 依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辦 法 核 准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死 亡 時, 應 給 與 遺 族 一 次 撫 慰 金 前 項 一 次 撫 慰 金, 以 其 死 亡 時 同 等 級 之 現 職 人 員 依 第 十 條 規 定 月 支 薪 額, 按 其 核 定 退 休 年 資 乘 以 比 支 基 數 ( 如 附 表 二 ) 計 算 一 次 退 休 金 為 標 準, 扣 除 已 領 之 月 退 休 金, 補 發 其 餘 額, 並 發 給 相 當 於 同 等 級 之 現 職 人 員 第 十 條 規 定 一 年 月 薪 額 之 撫 慰 金 第 二 項 所 稱 一 次 退 休 金 及 一 年 月 薪 額 之 撫 慰 金, 兼 領 一 定 比 例 之 一 次 退 休 金 與 月 退 休 金 者, 應 按 其 兼 領 之 比 例 計 給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死 亡, 無 遺 族 或 無 遺 囑 指 定 用 途 者, 其 撫 慰 金 由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移 作 其 說 明 一 為 期 照 顧 退 休 人 員 遺 族 生 活, 加 強 社 會 保 障 功 能, 爰 維 持 依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職 員 退 休 辦 法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死 亡 時, 給 與 一 次 撫 慰 金 之 規 定 二 本 條 第 二 項 明 定 撫 慰 金 發 給 標 準 三 本 條 第 四 項 審 酌 領 受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死 亡, 無 遺 族 或 無 遺 囑 指 定 用 途 者, 爰 規 範 由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具 領 撫 慰 金, 以 辦 理 喪 葬 事 宜 22

條 文 喪 葬 費 用, 如 有 剩 餘, 歸 屬 水 處 ( 領 受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之 遺 族 領 受 順 序 ) 第 十 七 條 領 受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之 遺 族, 其 領 受 之 順 位 如 下 : 一 配 偶 及 子 女 二 父 母 三 祖 父 母 四 孫 子 女 五 兄 弟 姊 妹 前 項 遺 族 同 一 順 位 有 數 人 時, 其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應 平 均 領 受 ; 如 有 死 亡 拋 棄 或 本 辦 法 法 定 事 由 喪 失 領 受 權 時, 由 其 餘 遺 族 領 受 之 第 一 項 遺 族,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有 遺 囑 指 定 領 受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者, 從 其 遺 囑 (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領 受 之 喪 失 ) 第 十 八 條 遺 族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喪 失 其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領 受 權 : 一 褫 奪 公 權 終 身 二 動 員 戡 亂 時 期 終 止 後, 說 明 參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關 於 職 業 災 害 之 受 領 順 位 規 定, 明 定 領 受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之 遺 族 領 受 順 序 明 定 遺 族 喪 失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領 受 權 之 情 事 23

條 文 犯 內 亂 罪 外 患 罪, 經 判 刑 確 定 三 喪 失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 資 遣 情 形 ) 第 十 九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得 予 資 遣 : 一 機 關 ( 構 ) 裁 併 裁 撤 或 專 案 簡 併 組 織, 不 符 本 辦 法 退 休 規 定 而 須 裁 減 時 二 虧 損 或 業 務 緊 縮 時 三 業 務 性 質 變 更, 有 減 少 人 員 之 必 要, 又 無 適 當 工 作 可 供 安 置 時 四 現 職 工 作 不 適 任, 經 調 整 其 他 相 當 工 作 後, 仍 未 能 達 到 要 求 標 準, 或 服 務 機 關 ( 構 ) 已 無 其 他 工 作 可 以 調 任 者 五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出 具 已 達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所 規 定 部 分 殘 廢 以 上 證 明 致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者 六 依 其 他 法 規 規 定 應 辦 理 資 遣 者 說 明 一 明 定 得 予 資 遣 情 形 二 本 條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未 達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殘 廢 給 付 標 準 表 半 殘 廢 以 上, 不 符 本 辦 法 第 六 條 第 一 項 規 定 命 令 退 休 條 件, 但 無 法 勝 任 現 職 及 其 他 相 當 職 務 之 工 作 者 得 予 資 遣, 俾 與 命 令 退 休 有 所 區 隔 三 本 條 第 三 項 規 範 資 遣 辦 理 程 序 四 本 條 第 四 項 明 定 資 遣 費 給 與 標 準 24

條 文 說 明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具 有 第 一 項 第 五 款 部 分 殘 廢 致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情 形, 而 不 願 提 出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評 鑑 合 格 醫 院 醫 療 證 明 者, 經 主 管 人 員 及 人 事 主 管 人 員 送 請 考 核 會 初 核, 首 長 核 定 後, 應 令 其 以 病 假 治 療 ; 逾 水 處 規 定 請 假 期 限 仍 不 堪 勝 任 工 作 或 仍 未 痊 癒, 應 由 服 務 機 關 ( 構 ) 主 動 辦 理 其 資 遣, 送 請 水 處 核 定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依 第 一 項 第 四 款 至 第 六 款 資 遣 者, 於 首 長 核 定 之 前 應 先 經 考 核 會 初 核 考 核 會 初 核 前 應 給 予 當 事 人 陳 述 及 申 辯 之 機 會 資 遣 人 員 之 給 與 按 其 工 作 年 資 發 給 資 遣 費, 工 作 每 滿 一 年 給 與 一 個 基 數, 未 滿 一 年 之 剩 餘 月 數 或 工 作 未 滿 一 年 者, 以 比 例 計 給 之, 未 滿 一 個 月 者, 以 一 個 月 計 ( 資 遣 之 預 告 期 間 ) 第 二 十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參 照 勞 動 基 準 法 有 關 雇 主 終 止 勞 動 25

條 文 依 前 條 規 定 資 遣 人 員, 其 預 告 期 間 依 下 列 之 規 定 : 一 繼 續 工 作 三 個 月 以 上 一 年 未 滿 者, 於 十 日 前 預 告 之 二 繼 續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三 年 未 滿 者, 於 二 十 日 前 預 告 之 三 繼 續 工 作 三 年 以 上, 於 三 十 日 前 預 告 之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未 依 前 項 規 定 期 間 預 告 而 資 遣 人 員 時, 應 給 付 預 告 期 間 之 薪 給 ( 退 休 撫 卹 資 遣 年 資 採 計 ) 第 二 十 一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施 行 前 已 在 職 之 現 職 人 員, 其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年 資 之 計 算, 除 因 曾 任 歸 併 水 處 之 自 來 水 事 業 之 年 資 予 以 併 計 外, 其 他 工 作 年 資 均 不 予 採 計 但 具 有 下 列 未 領 退 休 ( 職 伍 ) 金 資 遣 費 或 因 年 資 結 算 所 核 發 給 與 之 年 說 明 契 約 之 預 告 期 間 規 定, 明 定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資 遣 之 預 告 期 間 及 預 告 義 務, 以 保 障 職 員 權 益 一 明 定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施 行 後,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已 在 職 職 員 與 新 進 職 員, 其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年 資 之 採 計, 以 臻 明 確 二 曾 任 歸 併 水 處 之 自 來 水 事 業 之 年 資, 包 括 水 處 組 織 改 制 前 之 自 來 水 廠 之 年 資 三 水 處 為 求 事 業 發 展, 對 於 未 來 人 力 資 源 的 需 求 運 用 已 做 全 盤 考 量 與 思 考, 為 期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一 致 性, 相 關 人 事 配 套 措 26

條 文 資, 檢 具 相 關 證 明 文 件, 准 予 併 計 : 一 曾 任 公 ( 政 ) 務 人 員 公 立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從 業 人 員 之 年 資 二 曾 服 軍 職 替 代 役 人 員 年 資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施 行 後 進 用 之 新 進 職 員, 其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年 資 之 計 算, 除 因 政 策 或 業 務 需 要 得 擇 優 承 受 他 機 關 ( 構 ) 移 撥 人 員 或 經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核 派 至 水 處 之 主 計 人 事 及 政 風 單 位 之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之 公 務 年 資 及 未 併 計 核 給 退 除 給 與 之 軍 職 替 代 役 人 員 年 資 准 予 併 計 外, 非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之 工 作 年 資 均 不 予 採 計 ( 請 求 權 時 效 ) 第 二 十 二 條 請 領 退 休 金 撫 慰 金 撫 卹 金 喪 葬 費 及 資 遣 費 之 請 求 權, 依 相 說 明 施 均 秉 持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之 立 法 精 神 訂 定, 對 於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人 事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施 行 後 新 進 職 員, 於 其 退 休 撫 卹 及 資 遣 時, 除 因 政 策 或 業 務 需 要 得 擇 優 承 受 他 機 關 ( 構 ) 移 撥 人 員 或 經 權 責 主 管 機 關 核 派 至 水 處 之 主 計 人 事 及 政 風 單 位 之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之 公 務 年 資 及 參 照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四 五 五 號 解 釋, 對 於 未 併 計 核 給 退 除 給 與 之 軍 職 替 代 役 人 員 年 資 准 予 併 計 外, 非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之 工 作 年 資 均 不 予 採 計 一 本 辦 法 請 領 退 休 金 撫 慰 金 撫 卹 金 喪 葬 費 及 資 遣 費 之 請 求 權, 自 應 遵 守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27

條 文 關 請 求 權 消 滅 時 效 期 間 之 規 定 辦 理 請 領 退 休 金 撫 慰 金 撫 卹 金 喪 葬 費 及 資 遣 費 之 權 利 或 未 經 遺 族 具 領 之 撫 卹 金, 不 得 作 為 讓 與 抵 銷 扣 押 或 供 擔 保 之 標 的 ( 退 休 或 資 遣 後 再 任 人 員 之 年 資 計 算 ) 第 二 十 三 條 曾 依 本 辦 法 或 其 他 法 令 辦 理 退 休 ( 職 伍 ) 資 遣 離 ( 免 ) 職 退 費 或 年 資 結 算 核 發 相 當 退 休 資 遣 或 離 職 給 與 之 公 務 人 員 公 立 學 校 教 育 人 員 政 務 人 員 公 營 事 業 人 員 民 選 首 長 及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四 年 七 月 一 日 以 後 轉 任 之 軍 職 人 員 與 其 他 公 職 人 員, 於 再 任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職 員 時, 無 須 繳 回 已 領 之 退 休 ( 職 伍 ) 金 資 遣 給 與 或 離 ( 免 ) 說 明 四 七 四 號 意 旨, 不 得 逕 行 規 定 時 效 期 間 爰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一 條, 公 法 上 請 求 權, 於 請 求 權 人 為 人 民 時, 除 法 律 有 特 別 規 定 外, 因 十 年 間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之 規 定 二 請 領 退 休 金 撫 慰 金 撫 卹 金 喪 葬 費 資 遣 費 及 撫 卹 金 之 權 利, 係 維 持 職 員 退 休 或 照 顧 遺 族 生 活, 依 其 性 質 不 得 讓 與 抵 銷 扣 押 或 供 擔 保 行 政 院 人 事 行 政 總 處 一 二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總 處 給 字 第 一 二 五 二 九 六 函 略 以, 請 各 公 營 事 業 地 方 主 管 機 關 參 酌 行 政 院 九 十 三 年 八 月 十 七 日 院 授 人 給 字 第 九 三 六 三 七 五 一 號 函 規 定 之 精 神 修 正 本 條,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公 務 員 兼 具 勞 工 身 分 者 已 依 相 關 退 休 ( 職 伍 ) 資 遣 法 令 支 領 退 休 ( 職 伍 ) 金 或 資 遣 費, 並 於 各 公 營 事 業 機 構 重 行 辦 理 退 休 撫 卹 或 資 遣 時, 應 連 同 以 前 退 休 ( 職 伍 ) 基 數 或 百 分 比 或 資 遣 給 與 合 併 計 算, 以 不 超 過 其 適 用 之 退 休 撫 卹 或 資 遣 法 令 規 定 之 退 休 金 撫 卹 金 或 資 遣 費 給 與 最 高 28

條 文 職 退 費, 其 退 休 資 遣 或 離 職 前 之 任 職 年 資, 於 重 行 退 休 資 遣 或 計 算 撫 卹 金 時 不 予 計 算 前 項 人 員 依 本 辦 法 重 行 退 休 資 遣 之 年 資, 連 同 以 前 由 政 府 編 列 預 算 支 付 退 休 ( 職 伍 ) 金 資 遣 給 與 離 ( 免 ) 職 退 費 或 辦 理 年 資 結 算 給 與 之 年 資 合 併 計 算, 以 不 超 過 第 七 條 所 定 最 高 採 計 年 資 為 限 其 以 前 退 休 或 資 遣 已 達 最 高 限 額 者, 不 再 增 給, 未 達 最 高 限 額 者, 補 足 其 差 額 ( 經 費 來 源 ) 第 二 十 四 條 本 辦 法 之 退 休 金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喪 葬 費 及 資 遣 費 等 所 需 費 用, 於 水 處 年 度 用 人 費 用 預 算 中 編 列 ( 本 辦 法 準 用 人 員 ) 第 二 十 五 條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駐 衛 警 察 及 依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進 用 人 員, 準 用 本 辦 法 之 規 定 說 明 標 準 為 限, 其 以 前 退 休 ( 職 伍 ) 或 資 遣 給 與 已 達 最 高 限 額 者, 不 再 增 給 明 定 本 辦 法 所 需 退 休 金 撫 卹 金 撫 慰 金 喪 葬 費 及 資 遣 費 等 經 費 來 源 一 明 定 本 辦 法 準 用 人 員 二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駐 衛 警 察 依 各 機 關 學 校 團 體 駐 衛 警 察 設 置 管 理 辦 法, 其 薪 級 29

條 文 ( 施 行 日 ) 第 二 十 六 條 本 辦 法 自 發 布 日 施 行 說 明 保 險 退 職 資 遣 撫 慰 等 事 項 均 係 比 照 駐 在 單 位 職 員 待 遇 辦 理, 爰 準 用 本 辦 法 規 定 三 查 水 處 及 所 屬 機 關 ( 構 ) 尚 有 依 行 政 院 青 年 輔 導 委 員 會 協 助 留 學 生 回 國 服 務 實 施 要 點 規 定 派 用 之 臨 編 人 員, 並 奉 臺 北 市 政 府 八 十 一 年 十 月 二 十 一 日 八 一 府 人 字 第 八 一 七 六 八 四 號 簡 便 行 文 表 同 意 依 臺 灣 地 區 省 ( 市 ) 營 事 業 機 構 現 職 人 員 改 派 換 支 要 點 第 四 條 第 二 項 : 依 派 用 人 員 派 用 條 例 派 用 之 臨 編 人 員 改 派 換 支 明 定 本 辦 法 施 行 日 附 表 一 單 位 : 新 臺 幣 元 職 等 第 三 職 等 第 四 職 等 第 五 職 等 第 六 職 等 第 七 職 等 第 八 職 等 第 九 職 等 第 十 職 等 第 十 一 職 等 第 十 二 職 等 第 十 三 職 等 第 十 四 職 等 四 58,730 五 58,015 三 58,015 薪 級 及 薪 額 五 57,300 四 57,300 二 57,300 四 55,160 三 55,160 一 55,160 三 53,730 二 53,730 五 53,730 七 52,300 二 52,300 一 52,300 四 52,300 六 50,875 一 50,875 五 50,875 三 50,875 五 49,445 五 49,445 四 49,445 二 49,445 四 48,020 四 48,020 三 48,020 一 48,020 六 46,590 三 46,590 三 46,590 二 46,590 30

五 45,160 二 45,160 二 45,160 一 45,160 六 43,735 四 43,735 一 43,735 一 43,735 五 40,880 三 40,880 五 40,880 六 39,695 四 39,695 二 39,695 四 39,695 十 38,515 五 38,515 三 38,515 一 38,515 三 38,515 九 37,330 四 37,330 二 37,330 五 37,330 二 37,330 八 36,150 三 36,150 一 36,150 四 36,150 一 36,150 七 34,970 二 34,970 五 34,970 三 34,970 六 33,785 一 33,785 四 33,785 二 33,785 八 32,605 五 32,605 五 32,605 三 32,605 一 32,605 七 31,420 四 31,420 四 31,420 二 31,420 八 30,240 六 30,240 三 30,240 三 30,240 一 30,240 七 29,060 五 29,060 二 29,060 二 29,060 六 27,875 四 27,875 一 27,875 一 27,875 五 26,695 三 26,695 五 26,695 四 25,905 二 25,905 四 25,905 三 25,120 一 25,120 三 25,120 二 24,330 五 24,330 二 24,330 六 23,540 一 23,540 四 23,540 一 23,540 五 22,755 五 22,755 三 22,755 四 22,265 四 22,265 二 22,265 三 21,770 三 21,770 一 21,770 二 21,280 二 21,280 六 20,790 一 20,790 一 20,790 五 20,300 五 20,300 四 19,810 四 19,810 三 19,315 三 19,315 二 18,825 二 18,825 一 18,335 一 18,335 七 17,845 六 17,355 五 16,860 四 16,370 三 15,880 二 15,390 一 14,900 註 :1 本 表 薪 點 折 合 標 準 160 點 以 下 者, 每 點 按 93.1 元 折 算 ;161-320 點 每 點 按 49.1 元 折 算 ;321 點 -550 點 每 點 按 78.8 元 折 算 ;551 點 以 上 每 點 按 71.4 元 折 算 2 本 表 自 民 國 100 年 7 月 1 日 生 效 3 本 表 薪 額 如 遇 全 國 軍 公 教 待 遇 調 整 時, 將 比 照 辦 理 修 正 31

附 表 二 臺 北 市 政 府 所 屬 臺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支 領 月 退 休 金 人 員 死 亡 時 給 與 一 次 撫 慰 金 之 核 定 退 休 年 資 及 基 數 比 支 表 核 定 退 休 年 資 15 年 16 年 17 年 18 年 19 年 20 年 21 年 22 年 23 年 比 支 基 數 29 33 35 37 39 41 43 45 47 核 定 退 休 年 資 24 年 25 年 26 年 27 年 28 年 29 年 30 年 以 上 比 支 基 數 49 51 53 55 57 59 61 政 令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新 字 第 10130962400 號 主 旨 : 公 告 公 開 展 覽 金 財 國 際 開 發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實 施 者 擬 具 之 擬 訂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臨 沂 段 三 小 段 2 地 號 等 7 筆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案 書 圖, 並 訂 於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舉 辦 本 案 公 聽 會 依 據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19 條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公 聽 會 程 序 作 業 要 點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因 應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七 九 號 解 釋 暫 行 作 業 程 序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及 地 點 : ( 一 ) 展 覽 日 期 : 自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起, 至 103 年 2 月 19 日 止, 公 開 展 覽 36 日 ( 因 適 逢 農 曆 春 節 期 間, 故 延 長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至 103 年 2 月 19 日 ) 32

( 二 ) 展 覽 地 點 : 臺 北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三 愛 里 辦 公 處 公 告 欄 二 公 聽 會 機 關 日 期 及 地 點 : ( 一 ) 公 聽 會 機 關 :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 二 ) 公 聽 會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 星 期 三 ) 下 午 2 時 30 分 ( 三 ) 公 聽 會 地 點 : 本 市 中 正 區 幸 安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2 段 46 號 3 樓 ) 三 公 聽 會 程 序 : ( 一 ) 出 席 者 簽 到 核 對 身 分 證 件 或 委 託 書 及 登 記 發 言 ( 二 ) 以 主 持 人 說 明 案 由 為 始, 並 宣 布 發 言 順 序 時 間 及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 三 )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之 報 告 ( 四 ) 出 席 者 陳 述 意 見 ( 五 ) 詢 問 及 答 復 ( 六 ) 主 持 人 宣 布 終 結 公 聽 會 四 受 通 知 人 之 權 利 : ( 一 ) 受 通 知 人 於 公 聽 會 時, 得 陳 述 意 見 提 出 證 據, 經 主 持 人 同 意 後 並 得 對 機 關 指 定 之 人 員 其 他 受 通 知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以 及 其 他 到 場 人 發 問 ( 二 ) 受 通 知 人 如 未 能 出 席 者, 得 填 具 代 理 人 委 任 書 由 代 理 人 出 席, 或 得 於 公 聽 會 期 日 前 以 書 面 向 本 府 陳 述 意 見 ( 以 郵 戳 為 憑 ) ( 三 ) 受 通 知 人 認 為 主 持 人 於 公 聽 會 程 序 進 行 中 所 為 之 處 置 違 法 或 不 當 者, 得 即 時 聲 明 異 議 五 缺 席 公 聽 會 之 處 理 : 如 受 通 知 人 缺 席 公 聽 會, 亦 未 委 任 代 理 人 出 席, 視 為 放 棄 於 公 聽 會 中 以 言 詞 陳 述 意 見 之 權 利 33

六 公 聽 會 程 序 進 行 時, 出 席 者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禁 止 吸 煙 或 飲 食, 並 將 行 動 電 話 關 閉 或 靜 音 ( 二 ) 對 於 發 言 者 之 意 見 陳 述 應 避 免 鼓 掌 或 鼓 譟 ( 三 ) 他 人 發 言 時 不 得 干 擾 或 提 出 質 疑 ( 四 ) 發 言 時 應 針 對 案 件 相 關 事 項 陳 述 意 見, 不 得 為 人 身 攻 擊 ( 五 ) 除 經 主 持 人 許 可 外, 公 聽 會 進 行 中 不 得 錄 音 錄 影 或 照 相 七 公 聽 會 旨 在 保 障 相 關 權 利 人 之 陳 述 意 見 及 程 序 參 與 權 利, 公 聽 會 紀 錄 將 於 公 聽 會 召 開 二 週 後 上 網 供 民 眾 閱 覽 ( 本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網 址, http://www.uro.taipei.gov.tw), 後 續 提 交 予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及 爭 議 處 理 審 議 會 作 為 審 議 之 斟 酌 依 據, 並 於 核 定 處 分 中 說 明 採 納 及 不 採 納 之 理 由 八 任 何 人 民 或 團 體 得 於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內, 以 書 面 載 明 姓 名 或 名 稱 及 地 址, 向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1 段 8 號 9 樓 ) 提 出 意 見, 供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及 爭 議 處 理 審 議 會 予 以 參 考 審 議 九 本 件 公 開 展 覽 書 圖 如 需 抄 錄 影 印 攝 影, 請 另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處 理 閱 卷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向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提 出 申 請 十 張 貼 處 :1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欄 ( 不 含 附 件, 計 畫 書 圖 置 於 市 政 大 樓 一 樓 東 區 都 市 計 畫 工 作 站 提 供 閱 覽 ) 2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公 告 欄 3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公 所 公 告 欄 4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三 愛 里 辦 公 處 公 告 欄 5 刊 登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 不 含 附 件 ) 6 刊 登 新 聞 紙 3 日 市 長 郝 龍 斌 公 假 副 市 長 陳 雄 文 代 行 都 市 發 展 局 局 長 邊 泰 明 決 行 34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103 年 1 月 14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都 新 字 第 10132271700 號 主 旨 : 公 告 公 開 展 覽 東 綺 建 設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擔 任 實 施 者 擬 具 之 擬 訂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臨 沂 段 一 小 段 507 地 號 等 3 筆 土 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 案 書 圖, 並 訂 於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舉 辦 本 案 公 聽 會 依 據 :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第 19 條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施 行 細 則 第 6 條 臺 北 市 政 府 辦 理 都 市 更 新 公 聽 會 程 序 作 業 要 點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因 應 司 法 院 釋 字 第 七 九 號 解 釋 暫 行 作 業 程 序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及 地 點 : ( 一 ) 展 覽 日 期 : 自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起, 至 103 年 2 月 19 日 止, 公 開 展 覽 36 日 ( 因 適 逢 農 曆 春 節 期 間, 故 延 長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至 103 年 2 月 19 日 ) ( 二 ) 展 覽 地 點 : 臺 北 市 政 府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公 所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幸 福 里 辦 公 處 公 告 欄 二 公 聽 會 機 關 日 期 及 地 點 : ( 一 ) 公 聽 會 機 關 :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 二 ) 公 聽 會 日 期 :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 星 期 五 ) 下 午 2 時 30 分 ( 三 ) 公 聽 會 地 點 : 本 市 中 正 區 幸 安 區 民 活 動 中 心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濟 南 路 二 段 46 號 3 樓 ) 三 公 聽 會 程 序 : ( 一 ) 出 席 者 簽 到 核 對 身 分 證 件 或 委 託 書 及 登 記 發 言 ( 二 ) 以 主 持 人 說 明 案 由 為 始, 並 宣 布 發 言 順 序 時 間 及 其 他 應 注 意 事 項 35

( 三 ) 案 件 辦 理 情 形 之 報 告 ( 四 ) 出 席 者 陳 述 意 見 ( 五 ) 詢 問 及 答 復 ( 六 ) 主 持 人 宣 布 終 結 公 聽 會 四 受 通 知 人 之 權 利 : ( 一 ) 受 通 知 人 於 公 聽 會 時, 得 陳 述 意 見 提 出 證 據, 經 主 持 人 同 意 後 並 得 對 機 關 指 定 之 人 員 其 他 受 通 知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以 及 其 他 到 場 人 發 問 ( 二 ) 受 通 知 人 如 未 能 出 席 者, 得 填 具 代 理 人 委 任 書 由 代 理 人 出 席, 或 得 於 公 聽 會 期 日 前 以 書 面 向 本 府 陳 述 意 見 ( 以 郵 戳 為 憑 ) ( 三 ) 受 通 知 人 認 為 主 持 人 於 公 聽 會 程 序 進 行 中 所 為 之 處 置 違 法 或 不 當 者, 得 即 時 聲 明 異 議 五 缺 席 公 聽 會 之 處 理 : 如 受 通 知 人 缺 席 公 聽 會, 亦 未 委 任 代 理 人 出 席, 視 為 放 棄 於 公 聽 會 中 以 言 詞 陳 述 意 見 之 權 利 六 公 聽 會 程 序 進 行 時, 出 席 者 應 遵 守 下 列 規 定 : ( 一 ) 禁 止 吸 煙 或 飲 食, 並 將 行 動 電 話 關 閉 或 靜 音 ( 二 ) 對 於 發 言 者 之 意 見 陳 述 應 避 免 鼓 掌 或 鼓 譟 ( 三 ) 他 人 發 言 時 不 得 干 擾 或 提 出 質 疑 ( 四 ) 發 言 時 應 針 對 案 件 相 關 事 項 陳 述 意 見, 不 得 為 人 身 攻 擊 ( 五 ) 除 經 主 持 人 許 可 外, 公 聽 會 進 行 中 不 得 錄 音 錄 影 或 照 相 七 公 聽 會 旨 在 保 障 相 關 權 利 人 之 陳 述 意 見 及 程 序 參 與 權 利, 公 聽 會 紀 錄 將 於 公 聽 會 召 開 二 週 後 上 網 供 民 眾 閱 覽 ( 本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網 址, http://www.uro.taipei.gov.tw), 後 續 提 交 予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及 爭 議 處 理 審 議 會 作 為 審 議 之 斟 酌 依 據, 並 於 核 定 處 分 中 說 明 採 納 及 不 採 納 之 理 由 36

八 任 何 人 民 或 團 體 得 於 公 開 展 覽 期 間 內, 以 書 面 載 明 姓 名 或 名 稱 及 地 址, 向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羅 斯 福 路 1 段 8 號 9 樓 ) 提 出 意 見, 供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及 爭 議 處 理 審 議 會 予 以 參 考 審 議 九 本 件 公 開 展 覽 書 圖 如 需 抄 錄 影 印 攝 影, 請 另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46 條 及 臺 北 市 政 府 及 所 屬 各 機 關 學 校 處 理 閱 卷 作 業 要 點 規 定, 向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提 出 申 請 十 張 貼 處 :1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欄 ( 不 含 附 件, 計 畫 書 圖 置 於 市 政 大 樓 一 樓 東 區 都 市 計 畫 工 作 站 提 供 閱 覽 ) 2 臺 北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公 告 欄 3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公 所 公 告 欄 4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幸 福 里 辦 公 處 公 告 欄 5 刊 登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報 ( 不 含 附 件 ) 6 刊 登 新 聞 紙 3 日 市 長 郝 龍 斌 公 假 副 市 長 陳 雄 文 代 行 都 市 發 展 局 局 長 邊 泰 明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社 會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社 團 字 第 10330214001 號 主 旨 : 台 北 市 宗 南 學 佛 會 第 5 屆 第 5 次 會 員 大 會 決 議 解 散, 並 已 清 算 完 竣, 自 即 日 起 依 法 予 以 解 散, 並 註 銷 該 團 體 之 立 案 證 書 及 圖 記 依 據 : 人 民 團 體 法 第 27 條 及 第 59 條 第 5 款 公 告 事 項 : 一 解 散 團 體 名 稱 : 台 北 市 宗 南 學 佛 會 37

二 解 散 團 體 之 立 案 字 號 : 北 市 社 會 字 第 1554 號 局 長 王 浩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函 地 址 :10042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延 平 南 路 96 號 承 辦 人 : 辦 事 員 郭 玉 婷 電 話 :(02)23214666#2519 電 子 信 箱 :yuting@tcpd.gov.tw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警 交 字 第 10330196100 號 主 旨 : 檢 送 本 局 文 山 第 一 分 局 舉 發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69 條 至 第 84 條 應 送 達 人 名 冊 1 份 ( 計 1 頁 ), 請 查 照 正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副 本 :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第 一 分 局 局 長 黃 昇 勇 本 案 依 照 分 層 負 責 規 定 授 權 第 二 層 主 管 決 行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第 一 分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0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警 文 一 分 交 字 第 10330005500 號 主 旨 : 公 示 本 分 局 各 外 勤 單 位 依 法 舉 發 梁 文 盛 等 8 人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38

罰 條 例 第 69 條 至 第 84 條 案 件 應 送 達 人 名 冊 1 份 ( 計 1 頁 ) 依 據 : 一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事 件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及 處 理 細 則 第 5 條 二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81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應 受 送 達 人 於 公 告 日 起, 得 隨 時 至 本 分 局 交 通 組 裁 罰 室 領 取 旨 揭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69 條 至 84 條 案 件 裁 決 書 二 上 述 名 冊 所 列 受 處 分 人, 自 公 示 送 達 生 效 ( 登 載 市 府 公 報 滿 20 日 ) 仍 不 依 法 完 納 前 項 案 件 罰 鍰 者, 本 分 局 將 依 法 移 請 法 務 部 行 政 執 行 署 各 地 行 政 執 行 處 強 制 執 行 分 局 長 詹 永 華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一 分 局 公 示 舉 發 違 反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69 條 至 84 條 案 件 送 達 名 冊 序 號 受 處 分 人 姓 名 出 生 年 份 身 分 統 一 編 號 裁 決 書 字 號 及 件 數 ( 處 分 主 文 ) 文 書 保 管 機 關 備 註 1 梁 文 盛 48 年 J120***295 2 陳 國 枝 40 年 G121***928 3 陳 煥 傑 69 年 R122***698 4 廖 蔡 修 聰 48 年 L120***029 5 邱 萬 屯 47 年 N122***723 北 市 警 文 山 一 分 交 裁 字 第 AEZ312233 號 等 計 1 件 裁 決 書 北 市 警 文 山 一 分 交 裁 字 第 AEY754993 號 等 計 1 件 裁 決 書 北 市 警 文 山 一 分 交 裁 字 第 AEY759243 號 等 計 1 件 裁 決 書 北 市 警 文 山 一 分 交 裁 字 第 AEZ493284 號 等 計 2 件 裁 決 書 北 市 警 文 山 一 分 交 裁 字 第 AEY759834 號 等 計 1 件 裁 決 書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一 分 局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一 分 局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一 分 局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一 分 局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一 分 局 39

6 鍾 舜 堯 49 年 T121***601 7 簡 薇 燕 56 年 C220***042 8 翁 明 義 53 年 A121***807 北 市 警 文 山 一 分 交 裁 字 第 AEZ492437 號 等 計 1 件 裁 決 書 北 市 警 文 山 一 分 交 裁 字 第 AEZ488411 號 等 計 1 件 裁 決 書 北 市 警 文 山 一 分 交 裁 字 第 AEZ491972 號 等 計 2 件 裁 決 書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一 分 局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一 分 局 臺 北 市 政 府 警 察 局 文 山 一 分 局 以 下 空 白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函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長 春 路 350 號 5 樓 承 辦 人 : 黃 榮 福 電 話 :02-87126929 傳 真 :02-87121727 電 子 信 箱 :la-an19631012@mail.taipei. gov.tw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環 三 字 第 10330261200 號 主 旨 : 檢 送 本 局 辦 理 拖 吊 本 市 有 牌 廢 棄 汽 機 車 公 告 ( 第 102093 次 ) 有 關 資 料 1 份 ( 本 期 公 告 有 牌 汽 車 編 號 :JCY102100010-JCY102100017 計 8 輛 ; 有 牌 機 車 編 號 :JMY102100149-JMY102100201 計 53 輛 ), 詳 如 附 件, 請 於 文 到 後 即 惠 予 張 貼 公 告 1 個 月 周 知,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82 條 之 1 規 定 辦 理 正 副 本 : 臺 北 市 各 區 公 所 本 :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 惠 請 協 查 動 保 設 定 惠 復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金 協 連 環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局 長 吳 盛 忠 40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環 三 字 第 10330261201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局 ( 第 102093 次 ) 拖 吊 有 牌 廢 棄 汽 機 車 之 牌 照 號 碼 引 擎 號 碼 1 批 依 據 :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82 條 之 1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本 局 拖 吊 有 牌 廢 棄 汽 機 車 之 牌 照 號 碼 引 擎 號 碼 拖 吊 地 點 拖 吊 時 間 一 覽 表 ( 本 期 公 告 有 牌 汽 車 編 號 :JCY102100010- JCY102100017 計 8 輛 ; 有 牌 機 車 編 號 :JMY102100149-JMY102100201 計 53 輛 ) 二 請 車 主 於 公 告 日 起 1 個 月 內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及 車 籍 資 料 至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東 豐 街 68-1 號 洽 領 ( 電 話 :86865794), 逾 期 則 以 廢 棄 物 處 理 局 長 吳 盛 忠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處 理 查 報 拖 吊 有 牌 廢 棄 汽 車 公 告 一 覽 表 場 內 車 牌 車 牌 查 報 查 報 編 號 引 擎 號 碼 車 種 廠 牌 顏 色 拖 吊 地 址 查 報 時 間 拖 吊 時 間 拖 吊 單 位 車 主 姓 名 車 籍 地 址 備 註 編 號 號 碼 面 數 單 位 信 義 區 忠 孝 東 路 5 段 236 臺 北 市 萬 華 鴻 * 企 業 JCY102 PA07CR10 引 擎 蓋 無 巷 10 弄 20 102/10/04 信 義 102/10/15 金 協 連 環 區 西 寧 南 路 100010 2100010 9960-EP 2 法 打 開 汽 車 賓 士 棕 色 號 (10 弄 與 03:09 分 局 09:06 保 工 程 股 份 有 限 63 之 * 號 公 司 20 弄 間 橫 向 巷 子 ) 一 樓 北 投 區 大 業 JCY102 PA08CS10 VA- 路 527 巷 159 102/10/08 北 投 102/10/15 金 協 連 環 8D-8090 2 汽 車 大 慶 黑 色 宋 * 豪 100011 2100020 AM25270 號 ( 旁 停 車 15:21 分 局 10:04 保 工 程 格 ) 臺 北 市 文 山 區 萬 盛 街 109 之 * 號 41

北 投 區 大 業 JCY102 PA08CI10 VQ200613 102/10/04 北 投 102/10/15 金 協 連 環 IH-4847 2 汽 車 裕 隆 棕 色 路 527 巷 33 100012 2100011 11 10:31 分 局 13:20 保 工 程 號 ( 旁 ) 北 投 區 大 業 JCY102 PA08CS10 路 527 巷 155 102/10/08 北 投 102/10/15 金 協 連 環 100013 2100019 AT-4705 2 3A79755 汽 車 三 菱 藍 色 號 ( 旁 停 車 15:14 分 局 12:09 保 工 程 格 ) 信 義 區 信 義 JCY102 PA07CI10 G4GB4845 路 5 段 150 102/10/10 信 義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1426-DN 2 汽 車 三 陽 白 色 100014 2100022 872 巷 342 弄 61 19:33 分 局 09:47 保 工 程 號 ( 對 面 ) 信 義 區 信 義 JCY102 PA07CI10 3G82G001 路 5 段 150 102/10/10 信 義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GX-5949 2 汽 車 中 華 藍 色 100015 2100023 471 巷 342 弄 53 19:48 分 局 09:41 保 工 程 號 ( 對 面 ) JCY102 PA02CR10 YLN255T0 大 同 區 敦 煌 102/10/11 大 同 102/10/21 金 協 連 環 EF-0092 1 汽 車 裕 隆 藍 色 100016 2100030 618Y 路 21 巷 0 號 06:00 分 局 09:21 保 工 程 中 山 區 林 森 JCY102 PA01CI10 K11GL516 102/10/11 中 山 102/10/21 金 協 連 環 WO-1175 2 汽 車 裕 隆 白 色 北 路 159 巷 100017 2100019 49 17:44 分 局 08:02 保 工 程 50 號 胡 * 生 李 * 倫 布 * 鶴 陳 * 祥 銘 * 水 電 行 張 * 勳 新 北 市 平 溪 區 十 分 村 十 分 街 15* 號 桃 園 縣 蘆 竹 車 主 鄉 大 興 十 街 領 回 22* 號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湖 底 路 2 * 號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二 鬮 里 010 鄰 二 鬮 路 1 36 巷 14 * 號 三 樓 基 隆 市 七 堵 區 崇 義 街 3* 號 1 樓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龍 米 路 二 車 主 段 7* 號 1 領 回 2 樓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處 理 查 報 拖 吊 有 牌 廢 棄 機 車 公 告 一 覽 表 場 內 車 牌 車 牌 查 報 查 報 編 號 引 擎 號 碼 車 種 廠 牌 顏 色 拖 吊 地 址 查 報 時 間 拖 吊 時 間 拖 吊 單 位 車 主 姓 名 車 籍 地 址 備 註 編 號 號 碼 面 數 單 位 大 同 區 重 慶 JMY102 PA02MS10 SC10AD- 102/10/09 大 同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DLG-371 1 機 車 光 陽 黑 色 北 路 3 段 252 100149 2100025 106135 19:00 分 局 08:43 保 工 程 周 * 來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吉 林 路 2 巷 15 弄 號 0* 號 2 樓 新 北 市 中 和 大 同 區 重 慶 JMY102 PA02MS10 4UE- 102/10/09 大 同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區 秀 朗 路 3 QC5-869 1 機 車 山 葉 黑 色 北 路 3 段 252 陳 * 梅 100150 2100026 409972 19:00 分 局 08:41 保 工 程 段 50 巷 2 巷 15 弄 號 之 * 號 3 樓 大 同 區 迪 化 JMY102 PA02MI10 4KX- 102/10/09 大 同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GFV-448 1 機 車 山 葉 藍 色 街 2 段 180 100151 2100023 226022 15:16 分 局 08:23 保 工 程 張 * 珠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文 林 路 587 巷 12 號 巷 10* 號 4 樓 大 同 區 迪 化 JMY102 PA02MR10 102/10/09 大 同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100152 2100022 CHK-636 1 GL007826 機 車 三 陽 白 色 街 2 段 180 巷 12 號 14:30 分 局 08:22 保 工 程 馬 * 鋒 台 北 市 大 同 區 環 河 北 路 2 段 161 巷 * 號 2 樓 42

JMY102 PA02MI10 4DY- QFS-357 1 100153 2100021 007915 JMY102 PA07MI10 5GY- EHB-637 1 100154 2100018 204899 大 同 區 重 慶 102/10/09 大 同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黑 色 北 路 1 段 62 03:13 分 局 08:07 保 工 程 號 信 義 區 吳 興 102/10/09 信 義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銀 黑 街 284 巷 28 13:22 分 局 13:34 保 工 程 弄 2 號 ( 對 面 ) 信 義 區 吳 興 JMY102 PA07MI10 102/10/09 信 義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100155 2100014 API-499 1 FG463591 機 車 三 陽 綠 色 街 284 巷 59 弄 6 號 ( 前 ) 12:35 分 局 13:23 保 工 程 JMY102 PA07MI10 100156 2100017 DRB-229 1 BF130005 20 信 義 區 信 義 路 5 段 150 102/10/09 信 義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台 鈴 銀 色 巷 401 弄 31 13:10 分 局 13:55 保 工 程 號 ( 前 ) 信 義 區 吳 興 JMY102 PA07MI10 102/10/09 信 義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100157 2100015 AJX-951 1 M-054563 機 車 山 葉 紫 色 街 284 巷 59 弄 10 號 ( 前 ) 12:48 分 局 13:16 保 工 程 JMY102 PA07MI10 100158 2100016 DTE-037 1 BF140001 79 JMY102 PA09MR10 5CP- 581-GDU 1 100159 2100031 401315 JMY102 PA04MR10 3XY- DLZ-570 1 100160 2100011 418261 信 義 區 吳 興 102/10/09 信 義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台 鈴 紅 色 街 284 巷 59 12:59 分 局 13:16 保 工 程 弄 10 號 ( 前 ) 大 安 區 新 生 南 路 1 段 157 102/10/09 大 安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黑 色 巷 18 號 ( 前 10:35 分 局 12:38 保 工 程 停 車 格 邊 ) 中 正 一 區 杭 中 正 102/10/09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綠 色 州 南 路 1 段 一 分 13:00 12:19 保 工 程 131 巷 37 號 局 中 正 一 區 杭 中 正 JMY102 PA04MR10 102/10/09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100161 2100012 VHQ-935 1 ET382262 機 車 三 陽 綠 色 州 南 路 1 段 131 巷 37 號 13:00 一 分 局 12:18 保 工 程 JMY102 PA10MR10 4HP- ASH-703 1 100162 2100016 073917 JMY102 PA10MI10 SF30AA- AYG-330 1 100163 2100013 116017 南 港 區 玉 成 102/10/09 南 港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深 藍 街 14 號 ( 前 ) 14:10 分 局 14:15 保 工 程 南 港 區 昆 陽 102/10/09 南 港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紅 色 街 171 巷 4 10:00 分 局 14:05 保 工 程 弄 9 號 于 * 娥 陳 * 潔 賴 * 農 李 * 萍 謝 * 泉 劉 * 秀 李 * 源 黃 * 榮 黃 * 琮 丁 * 琴 范 **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新 莊 路 699 之 * 號 臺 中 市 西 屯 區 長 安 街 二 段 71 巷 3 * 號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2 84 巷 59 弄 * 號 6 樓 嘉 義 縣 水 上 鄉 粗 溪 村 粗 溪 46-* 號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建 國 路 4 * 號 五 樓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2 84 巷 59 弄 1* 號 七 樓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昆 明 街 9 6 巷 6 之 * 號 三 樓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大 湖 山 莊 58 之 * 號 二 樓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民 權 東 路 六 段 123 巷 20 弄 1 * 號 五 樓 之 2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新 明 路 3 80 巷 6 弄 1* 號 二 樓 新 北 市 汐 止 區 金 龍 里 3 7 鄰 民 族 五 街 * 號 4 樓 -7 43

新 北 市 汐 止 南 港 區 昆 陽 JMY102 PA10MI10 4XB- 102/10/09 南 港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區 大 同 街 2 NQZ-883 1 機 車 山 葉 銀 色 街 171 巷 4 楊 * 淋 100164 2100014 101668 10:00 分 局 14:05 保 工 程 段 296 巷 弄 9 號 * 號 內 湖 區 民 權 JMY102 PA11MI10 5CP- 102/10/09 內 湖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FG5-028 1 機 車 山 葉 銀 色 東 路 6 段 210 100165 2100016 121813 17:03 分 局 13:50 保 工 程 巫 * 忠 台 中 市 太 平 區 太 平 十 八 巷 21 弄 12 號 街 7* 號 新 北 市 新 店 內 湖 區 成 功 JMY102 PA11MR10 4CW- 102/10/09 內 湖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區 富 泰 里 3 HPA-571 1 機 車 山 葉 白 色 路 4 段 214 謝 * 宗 100166 2100015 096443 13:00 分 局 13:38 保 工 程 鄰 新 東 街 3 巷 1 弄 1 號 巷 * 號 4 樓 台 北 市 內 湖 內 湖 區 康 寧 JMY102 PA11MI10 比 雅 102/10/09 內 湖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區 康 寧 路 三 100167 2100019 BEM-826 1 P8850720 機 車 久 白 色 路 3 段 165 巷 14 弄 17 號 20:20 分 局 13:24 保 工 程 陳 * 峰 段 165 巷 * 號 五 樓 台 北 市 內 湖 內 湖 區 五 分 JMY102 PA11MR10 5FP- 102/10/09 內 湖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區 東 湖 路 1 DRS-635 1 機 車 山 葉 紅 色 街 39 號 ( 對 趙 * 如 100168 2100018 101381 20:10 分 局 11:45 保 工 程 06 巷 7 弄 面 人 行 道 ) * 號 二 樓 內 湖 區 五 分 新 竹 市 東 區 JMY102 PA11MR10 102/10/09 內 湖 102/10/16 金 協 連 環 100169 2100017 HPD-700 1 FG370047 機 車 三 陽 銀 灰 街 37 號 ( 對 面 人 行 道 ) 19:56 分 局 11:45 保 工 程 彭 * 新 南 大 路 63 4 巷 3* 號 大 同 區 赤 峰 高 雄 市 三 民 JMY102 PA02MI10 102/10/10 大 同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100170 2100027 CKL-611 1 KN612005 機 車 三 陽 銀 色 街 77 巷 21 號 ( 對 面 ) 19:17 分 局 09:15 保 工 程 潘 * 遠 區 大 中 一 路 13* 號 17 樓 高 雄 市 三 民 中 山 區 南 京 JMY102 PA01MI10 102/10/10 中 山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區 慶 雲 街 G 100171 2100018 YCL-269 1 KN231742 機 車 三 陽 銀 色 東 路 3 段 194 巷 14 號 ( 旁 ) 15:21 分 局 08:37 保 工 程 曾 * 廷 棟 12* 號 13 樓 中 山 區 八 德 新 北 市 汐 止 D*PRENDA. JMY102 PA01MI10 M041M- 偉 士 路 2 段 332 102/10/10 中 山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區 秀 山 路 1 CHR-887 1 機 車 銀 灰 MICHAEL. 100172 2100010 100047 牌 巷 16 號 ( 對 15:00 分 局 08:15 保 工 程 30 巷 * 號 JOSEPH 面 ) 三 樓 中 山 區 八 德 台 中 市 大 里 JMY102 PA01MI10 4DY- 路 2 段 332 102/10/10 中 山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TFH-952 1 機 車 山 葉 藍 色 陳 * 枝 區 青 松 街 1 100173 2100017 264226 巷 6 號 ( 對 15:25 分 局 08:11 保 工 程 1* 號 面 ) 中 山 區 八 德 台 北 市 中 正 JMY102 PA01MI10 SC10AD- 路 2 段 332 102/10/10 中 山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主 * 貿 易 區 民 權 東 路 DLP-547 1 機 車 光 陽 黑 色 100174 2100011 115686 巷 6 號 ( 對 15:05 分 局 08:06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三 段 3* 號 面 ) 一 樓 中 山 區 八 德 JMY102 PA01MI10 路 2 段 332 102/10/10 中 山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100175 2100013 KXF-431 1 FG534120 機 車 三 陽 綠 色 巷 6 號 ( 對 面 ) 15:10 分 局 08:03 保 工 程 黃 * 瑲 彰 化 縣 員 林 鎮 三 愛 里 1 0 鄰 永 興 街 90 巷 * 號 44

JMY102 PA01MI10 4DY- RXQ-621 1 100176 2100016 202128 中 山 區 八 德 路 2 段 332 102/10/10 中 山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綠 色 巷 6 號 ( 對 面 ) 15:18 分 局 08:06 保 工 程 黃 * 茜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民 族 東 路 7* 號 二 樓 JMY102 PA01MI10 5CP- MEL-137 1 100177 2100014 117063 中 山 區 八 德 路 2 段 332 102/10/10 中 山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黑 色 巷 6 號 ( 對 面 ) 15:00 分 局 08:03 保 工 程 林 * 瑋 高 雄 市 小 港 區 德 文 街 2 2 巷 3* 號 中 山 區 八 德 JMY102 PA01MI10 路 2 段 332 102/10/10 中 山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100178 2100015 QSW-866 1 ET538942 機 車 三 陽 白 色 巷 4 號 ( 對 面 ) 15:15 分 局 07:59 保 工 程 林 * 生 新 北 市 泰 山 區 泰 林 路 二 段 164 巷 * 號 JMY102 PA07MS10 GY6D- JQX-002 1 100179 2100020 239136 信 義 區 忠 孝 102/10/10 信 義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綠 色 東 路 5 段 17:24 分 局 14:10 保 工 程 478 號 胡 * 誠 臺 中 市 北 區 賴 厝 里 26 鄰 大 雅 路 6 6* 號 之 1 JMY102 PA06MR10 SC10AD- DLY-567 1 100180 2100025 128636 松 山 區 撫 遠 102/10/10 松 山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黑 色 街 211 巷 49 15:57 分 局 14:32 保 工 程 號 宋 * 洲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撫 遠 街 211 巷 1* 號 JMY102 PA07MS10 SB10BC- DRW-578 1 100181 2100019 114831 信 義 區 忠 孝 102/10/10 信 義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紅 色 東 路 5 段 17:14 分 局 14:10 保 工 程 478 號 呂 * 玲 臺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三 段 212 巷 3* 號 大 安 區 和 平 JMY102 PA09MI10 102/10/10 大 安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100182 2100032 DEV-833 1 ET227096 機 車 三 陽 藍 色 東 路 2 段 175 巷 3 號 17:17 分 局 12:17 保 工 程 薛 * 順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臥 龍 街 151 巷 70 弄 1* 號 2 樓 JMY102 PA09MI10 3XG- UCZ-592 1 100183 2100033 010008 大 安 區 和 平 泰 * 保 全 新 北 市 中 和 102/10/10 大 安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黑 色 東 路 2 段 股 份 有 限 區 中 正 路 88* 17:23 分 局 12:17 保 工 程 175 巷 3 號 公 司 號 10 樓 -7 JMY102 PA07MI10 SB10AJ- DNN-307 1 100184 2100021 201182 信 義 區 松 仁 102/10/10 信 義 102/10/17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淺 藍 路 233 號 19:18 分 局 12:58 保 工 程 ( 前 ) 陳 * 財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2 84 巷 59 弄 * 號 四 樓 大 安 區 和 平 G*LBERT. 新 北 市 林 口 JMY102 PA09MS10 東 路 2 段 102/10/11 大 安 102/10/18 金 協 連 環 100185 2100036 AFZ-482 1 FG192835 機 車 三 陽 藍 色 329 號 ( 前 14:01 分 局 09:20 保 工 程 SAI 蔡 * 明 區 自 強 街 1 * 號 四 樓 停 車 格 ) JMY102 PA09MS10 5CP- BDV-923 1 100186 2100038 304879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2 段 102/10/11 大 安 102/10/18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黑 色 255 號 ( 前 停 車 格 ) 14:06 分 局 09:25 保 工 程 李 * 綾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八 德 路 三 段 12 巷 5 1 弄 * 號 四 樓 45

JMY102 PA09MS10 4UE- WTP-953 1 100187 2100037 408341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2 段 102/10/11 大 安 102/10/18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白 色 255 號 ( 前 14:04 分 局 09:25 保 工 程 停 車 格 ) 大 同 區 南 京 JMY102 PA02MI10 比 雅 102/10/11 大 同 102/10/18 金 協 連 環 100188 2100028 CJC-409 1 P8850841 機 車 久 綠 色 西 路 64 巷 17 號 ( 對 面 ) 00:19 分 局 10:45 保 工 程 JMY102 PA09MS10 4XB- KZR-929 1 100189 2100035 004370 JMY102 PA02MI10 4WX- DQD-736 1 100190 2100029 005636 JMY102 PA04MR10 SD25AK- AXR-002 1 100191 2100013 102105 JMY102 PA09MI10 GY6D2- GBF-057 1 100192 2100041 143003 JMY102 PA09MI10 4CB- FHA-473 1 100193 2100040 005417 JMY102 PA09MI10 100194 2100039 DLN-140 1 KP063143 83 JMY102 PA01MI10 GY6C- XRN-728 1 100195 2100021 528497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2 段 102/10/11 大 安 102/10/18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綠 色 343 號 ( 前 13:56 分 局 09:15 保 工 程 停 車 格 ) 大 同 區 南 京 102/10/11 大 同 102/10/18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白 色 西 路 64 巷 00:23 分 局 07:45 保 工 程 17 號 ( 對 面 ) 中 正 中 正 一 區 齊 102/10/12 102/10/21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深 綠 一 分 東 街 18 號 03:25 07:30 保 工 程 局 大 安 區 溫 州 102/10/14 大 安 102/10/22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藍 紫 街 48 巷 22 16:10 分 局 09:17 保 工 程 號 ( 前 ) 機 車 大 安 區 溫 州 偉 士 102/10/14 大 安 102/10/22 金 協 連 環 白 色 街 48 巷 22 牌 16:08 分 局 09:14 保 工 程 號 ( 前 ) 李 * 鴻 高 * 鳳 夏 * 春 蔡 * 陽 徐 * 華 高 * 璉 游 * 旺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康 定 路 2 2* 號 四 樓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吉 林 路 433 巷 * 號 4 樓 屏 東 縣 獅 子 鄉 內 文 村 內 文 二 巷 2* 號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東 園 街 73 巷 * 號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新 興 街 7 巷 * 號 新 北 市 新 店 區 永 業 路 8 1 巷 11 弄 1* 號 5 樓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幸 福 路 6 8* 號 九 樓 之 2 台 北 市 萬 華 大 安 區 溫 州 比 雅 102/10/14 大 安 102/10/22 金 協 連 環 區 雙 和 街 3 機 車 紅 色 街 48 巷 22 黃 * 碧 梅 久 16:03 分 局 09:12 保 工 程 1 巷 20 弄 號 ( 前 ) * 號 高 雄 市 鳳 山 中 山 區 龍 江 102/10/13 中 山 102/10/22 金 協 連 環 滋 * 實 業 區 鎮 北 北 巷 機 車 光 陽 紫 色 路 373 號 22:01 分 局 09:35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21 之 3* ( 前 ) 號 JMY102 PA01MI10 100196 2100022 QQF-607 1 ET405902 中 山 區 松 江 102/10/15 中 山 102/10/22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三 陽 紅 色 路 45 巷 6 號 23:29 分 局 08:04 保 工 程 松 山 區 八 德 JMY102 PA06MR10 102/10/13 松 山 102/10/22 金 協 連 環 100197 2100028 DJD-900 1 GG099826 機 車 三 陽 黑 色 路 3 段 155 巷 12 弄 1 號 16:42 分 局 08:20 保 工 程 松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5 段 389 JMY102 PA06MS10 102/10/13 松 山 102/10/22 金 協 連 環 100198 2100029 KPC-380 1 KD293816 機 車 永 豐 黑 色 巷 6 弄 彩 券 19:23 分 局 08:56 保 工 程 行 旁 邊 第 1 個 停 車 格 陳 * 卿 楊 * 明 李 * 興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三 和 路 * 號 新 北 市 林 口 區 文 化 二 路 一 段 20 巷 5* 號 二 樓 之 1 臺 北 市 寶 清 街 105 巷 19 之 * 號 46

JMY102 PA06MS10 4DM- BHL-637 1 100199 2100030 400183 松 山 區 南 京 東 路 5 段 66 102/10/13 松 山 102/10/22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深 綠 巷 3 弄 吉 祥 19:37 分 局 08:40 保 工 程 路 交 岔 口 東 北 側 李 * 瑛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萬 美 街 二 段 2 巷 * 號 5 樓 之 5 JMY102 PA06MR10 4DM- GU6-148 1 100200 2100027 064438 松 山 區 八 德 102/10/13 松 山 102/10/22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銀 色 路 3 段 155 16:39 分 局 08:20 保 工 程 巷 12 弄 1 號 陳 * 瑜 臺 南 市 南 區 德 興 路 16 4 巷 * 號 JMY102 PA13MI10 100201 2100010 BCI-372 1 SD25EE- 104716 文 山 二 區 福 文 山 興 路 95 巷 102/10/12 102/10/22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銀 色 二 分 口 靠 車 庫 停 13:56 14:30 保 工 程 局 車 格 陳 * 羲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福 興 路 63 巷 4 弄 2* 號 3 樓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函 地 址 : 臺 北 市 中 山 區 長 春 路 350 號 5 樓 承 辦 人 : 黃 榮 福 電 話 :02-87126929 傳 真 :02-87121727 電 子 信 箱 :la-an19631012@mail.taipei. gov.tw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環 三 字 第 10330261300 號 主 旨 : 檢 送 本 局 辦 理 拖 吊 本 市 有 牌 廢 棄 機 車 公 告 ( 第 102094 次 ) 有 關 資 料 1 份 ( 本 期 公 告 有 牌 機 車 編 號 :JMY102100202-JMY102100280 計 79 輛 ), 詳 如 附 件, 請 於 文 到 後 即 惠 予 張 貼 公 告 1 個 月 周 知, 請 查 照 說 明 : 依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82 條 之 1 規 定 辦 理 正 本 : 臺 北 市 各 區 公 所 副 本 : 交 通 部 公 路 總 局 臺 北 市 區 監 理 所 ( 惠 請 協 查 動 保 設 定 惠 復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金 協 連 環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局 長 吳 盛 忠 47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發 文 字 號 : 北 市 環 三 字 第 10330261301 號 主 旨 : 公 告 本 局 ( 第 102094 次 ) 拖 吊 有 牌 廢 棄 機 車 之 牌 照 號 碼 引 擎 號 碼 1 批 依 據 :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處 罰 條 例 第 82 條 之 1 規 定 辦 理 公 告 事 項 : 一 公 告 本 局 拖 吊 有 牌 廢 棄 機 車 之 牌 照 號 碼 引 擎 號 碼 拖 吊 地 點 拖 吊 時 間 一 覽 表 ( 本 期 公 告 有 牌 機 車 編 號 :JMY102100202-JMY102100280 計 79 輛 ) 二 請 車 主 於 公 告 日 起 1 個 月 內 持 本 人 身 分 證 及 車 籍 資 料 至 新 北 市 樹 林 區 東 豐 街 68-1 號 洽 領 ( 電 話 :86865794), 逾 期 則 以 廢 棄 物 處 理 局 長 吳 盛 忠 臺 北 市 政 府 環 境 保 護 局 處 理 查 報 拖 吊 有 牌 廢 棄 機 車 公 告 一 覽 表 場 內 車 牌 車 牌 查 報 查 報 編 號 引 擎 號 碼 車 種 廠 牌 顏 色 拖 吊 地 址 查 報 時 間 拖 吊 時 間 拖 吊 單 位 車 主 姓 名 車 籍 地 址 備 註 編 號 號 碼 面 數 單 位 大 同 區 承 德 JMY102 PA02MR10 4TE- 102/10/16 大 同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BQG-139 1 機 車 山 葉 銀 色 路 3 段 263 100202 2100031 316081 21:00 分 局 07:17 保 工 程 吳 * 銘 宜 蘭 縣 五 結 鄉 親 河 路 2 號 段 36* 號 709 台 南 市 士 林 區 中 山 JMY102 PA14MR10 4UF- 102/10/16 士 林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安 南 區 青 砂 NMD-857 1 機 車 山 葉 黑 色 北 路 6 段 陳 * 毓 100203 2100021 020061 10:08 分 局 09:45 保 工 程 街 1 段 68 431 號 之 5 * 號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德 行 JMY102 PA14MI10 4DY- 102/10/16 士 林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DIH-217 1 機 車 山 葉 白 色 東 路 331 巷 100204 2100020 076822 10:05 分 局 08:59 保 工 程 陳 * 欣 士 林 區 舊 佳 里 文 林 路 5 47 號 ( 旁 ) 94 巷 1* 號 五 樓 48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德 行 士 林 區 東 山 JMY102 PA14MI10 比 雅 102/10/16 士 林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100205 2100019 HC5-482 1 C3F00222 機 車 久 橘 紅 東 路 331 巷 47 號 ( 旁 ) 10:01 分 局 08:59 保 工 程 梁 * 云 村 德 行 東 路 331 巷 4 * 號 5 樓 112 台 北 市 JMY102 PA14MI10 士 林 區 德 行 102/10/16 士 林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北 投 區 中 和 100206 2100024 QVQ-026 1 ET548290 機 車 三 陽 黑 藍 東 路 138 號 10:21 分 局 08:48 保 工 程 呂 * 燦 街 292 巷 * 號 111 台 北 市 JMY102 PA14MR10 SA10AS- 士 林 區 華 齡 102/10/16 士 林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士 林 區 福 港 EFA-266 1 機 車 光 陽 黑 色 王 * 柳 100207 2100017 222943 街 70 號 09:42 分 局 08:16 保 工 程 街 259 巷 3* 號 二 樓 108 台 北 市 JMY102 PA14MI10 5FM- 士 林 區 中 正 102/10/16 士 林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萬 華 區 中 華 BDM-533 1 機 車 山 葉 銀 色 蘇 * 安 100208 2100016 401935 路 379 號 09:40 分 局 08:01 保 工 程 路 一 段 13 * 號 976 花 蓮 縣 光 復 鄉 東 富 JMY102 PA14MI10 士 林 區 德 行 102/10/16 士 林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100209 2100023 QCQ-527 1 ET143475 機 車 三 陽 紅 色 東 路 138 號 10:17 分 局 08:48 保 工 程 曾 * 來 村 19 鄰 東 富 路 92 巷 17 之 * 號 士 林 區 延 平 234 新 北 市 JMY102 PA14MR10 北 路 5 段 102/10/16 士 林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永 和 區 中 正 100210 2100025 QEE-848 1 GG004588 機 車 三 陽 綠 色 257 巷 2 弄 1 號 13:48 分 局 07:46 保 工 程 侯 * 珠 路 283 巷 * 號 高 雄 市 仁 武 內 湖 區 內 湖 JMY102 PA11MI10 102/10/16 內 湖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區 安 樂 三 街 100211 2100026 ZZJ-733 1 RT048661 機 車 三 陽 銀 色 路 1 段 1 巷 9 弄 70 號 10:57 分 局 09:55 保 工 程 林 * 筠 76 巷 8- * 號 內 湖 區 內 湖 C*ANG.CA 臺 北 市 中 山 JMY102 PA11MI10 102/10/16 內 湖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100212 2100025 JGT-997 1 FG231014 機 車 三 陽 黑 色 路 1 段 1 巷 9 弄 70 號 10:52 分 局 09:55 保 工 程 MPBELL.K 區 大 直 街 6 ( 張 * 伯 ) 2 巷 1* 號 內 湖 區 民 權 東 路 6 段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東 湖 路 1 JMY102 PA11MR10 SA10AU- 102/10/16 內 湖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DQW-769 1 機 車 三 陽 黑 色 296 巷 66 號 李 * 榮 13 巷 95 100213 2100024 361652 10:49 分 局 09:15 保 工 程 之 1( 機 車 弄 99-* 格 旁 ) 號 三 樓 內 湖 區 民 權 雲 林 縣 崙 背 JMY102 PA11MR10 4HP- 東 路 6 段 102/10/16 內 湖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鄉 西 榮 村 和 GBT-576 1 機 車 山 葉 藍 色 廖 * 照 100214 2100023 323512 296 巷 66 號 10:40 分 局 09:13 保 工 程 平 路 明 修 巷 之 1( 機 ) * 號 內 湖 區 民 權 台 北 市 松 山 JMY102 PA11MR10 014- 東 路 6 段 102/10/16 內 湖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1 AY188288 機 車 光 陽 紅 色 謝 * 雲 100215 2100022 2542 296 巷 66 號 10:31 分 局 09:11 保 工 程 ( 右 側 ) 區 濱 江 街 7 60 巷 4* 號 49

內 湖 區 康 寧 JMY102 PA11MR10 102/10/16 內 湖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100216 2100020 BJJ-301 1 KN601512 機 車 三 陽 黑 藍 路 3 段 99 巷 8 弄 2 號 10:09 分 局 09:02 保 工 程 中 正 一 區 杭 中 正 JMY102 PA04MI10 102/10/16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100217 2100019 ADM-383 1 KD266415 機 車 永 豐 黑 色 州 南 路 1 段 18:00 一 分 13:28 保 工 程 143 巷 42 號 局 中 正 一 區 杭 中 正 JMY102 PA04MI10 102/10/16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100218 2100018 TYZ-097 1 RH008761 機 車 三 陽 墨 綠 州 南 路 1 段 17:00 一 分 13:23 保 工 程 145 號 之 2 局 林 * 霆 林 * 泰 邱 * 偉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康 寧 路 三 段 189 巷 141 弄 * 號 台 北 市 信 義 車 主 區 莊 敬 路 47* 領 回 號 7 樓 之 8 新 北 市 永 和 區 秀 朗 路 二 段 14* 號 2 樓 JMY102 PA05MI10 4JK- AVR-471 1 100219 2100003 704255 中 正 中 正 二 區 師 102/10/14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山 葉 紅 色 二 分 大 路 152 號 14:00 12:58 保 工 程 局 陳 * 信 10086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汀 車 主 州 路 三 段 38 領 回 之 1* 號 4 樓 JMY102 PA05MS10 GAKD- VDI-282 1 100220 2100005 204580 中 正 二 區 和 中 正 平 西 路 1 段 102/10/16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黑 色 二 分 140 號 ( 對 面 11:27 13:10 保 工 程 局 人 行 道 上 ) 王 * 香 台 南 市 安 南 區 幸 福 里 19 鄰 府 安 路 六 段 7 巷 5* 號 JMY102 PA05MI10 RT30AU- OLZ-009 1 100221 2100002 108687 中 正 二 區 金 中 正 102/10/14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黑 色 門 街 1 巷 1 二 分 15:00 12:50 保 工 程 號 ( 對 面 ) 局 F*EYER 32449 桃 園 縣 平 鎮 市 復 旦 路 2 段 128 之 * 號 12 樓 萬 華 區 萬 大 JMY102 PA03MI10 路 322 巷 37 102/10/14 萬 華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100222 2100004 SYV-783 1 ET341609 機 車 三 陽 黑 色 弄 5 號 ( 前 方 ) 14:33 分 局 12:41 保 工 程 王 * 章 彰 化 縣 二 水 鄉 五 柏 村 三 光 巷 1* 號 JMY102 PA07MI10 SA10AU- DOL-661 1 100223 2100028 317202 信 義 區 忠 孝 東 路 4 段 102/10/16 信 義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黑 藍 553 巷 22 弄 27 號 15:35 分 局 13:58 保 工 程 廖 * 金 台 北 市 中 山 區 松 江 路 3 8 巷 1* 號 中 山 區 林 森 JMY102 PA01MS10 102/10/16 中 山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100224 2100023 DWQ-017 1 ER265016 機 車 三 陽 黑 色 北 路 353 巷 21 號 ( 旁 ) 12:53 分 局 11:42 保 工 程 盛 * 凡 臺 北 市 中 正 區 紹 興 南 路 38 巷 臨 4 之 1* 號 JMY102 PA01MS10 GR1B7- QSH-678 1 100225 2100024 173798 中 山 區 中 山 102/10/16 中 山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光 陽 紫 色 北 路 2 段 79 12:58 分 局 11:27 保 工 程 號 ( 旁 ) 楊 * 熺 新 北 市 板 橋 區 國 泰 街 7 * 號 三 樓 之 11 臺 北 市 大 安 JMY102 PA01MS10 C5MF0015 BW3-111 1 機 車 100226 2100025 7 比 雅 久 中 山 區 中 山 102/10/16 中 山 102/10/23 金 協 連 環 灰 色 北 路 2 段 79 13:02 分 局 11:27 保 工 程 號 ( 旁 ) 林 * 區 新 生 南 路 一 段 157 巷 2* 號 四 樓 50

台 北 市 文 山 中 山 區 中 山 JMY102 PA01MI10 102/10/17 中 山 102/10/24 金 協 連 環 區 萬 寧 街 1 100227 2100026 CNS-771 1 RB079312 機 車 三 陽 藍 色 北 路 1 段 93 號 ( 停 車 格 ) 16:27 分 局 10:07 保 工 程 楊 * 興 7* 號 十 一 樓 北 投 區 泉 源 路 16 號 ( 華 台 北 市 淡 水 JMY102 PA08MR10 RH30AC- 102/10/17 北 投 102/10/24 金 協 連 環 BPS-170 1 機 車 光 陽 銀 色 南 巷 16 號 100228 2100026 100441 11:08 分 局 08:50 保 工 程 黎 * 宏 區 新 民 街 4* 前 機 車 停 放 號 5 樓 區 ) 北 投 區 泉 源 台 東 縣 太 麻 路 16 號 ( 華 JMY102 PA08MR10 4KX- 102/10/17 北 投 102/10/24 金 協 連 環 里 北 里 村 1 PUT-090 1 機 車 山 葉 紅 色 南 巷 16 號 王 * 玉 100229 2100025 245708 11:06 分 局 08:50 保 工 程 鄰 山 棕 寮 * 前 機 車 停 放 號 區 ) 松 山 區 三 民 JMY102 PA06MR10 5FH- 102/10/17 松 山 102/10/24 金 協 連 環 EGS-750 1 機 車 光 陽 黑 色 路 80 巷 10 100230 2100033 702810 11:45 分 局 14:09 保 工 程 陳 * 仁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承 德 路 四 號 段 26* 號 中 正 一 區 杭 中 正 台 北 市 中 正 JMY102 PA04MS10 州 南 路 1 段 102/10/17 102/10/24 金 協 連 環 區 杭 州 南 路 車 主 100231 2100017 QQS-441 1 ET444022 機 車 三 陽 深 紫 101 巷 28 號 06:00 一 分 12:42 保 工 程 楊 * 婷 一 段 101 巷 領 回 局 之 4 28 之 * 號 中 正 一 區 杭 新 北 市 新 店 中 正 區 公 崙 里 20 JMY102 PA04MI10 DN070004 州 南 路 1 段 102/10/17 102/10/24 金 協 連 環 車 主 CSR-288 1 機 車 台 鈴 黑 色 一 分 廖 * 婷 鄰 安 康 路 二 100232 2100016 65 101 巷 28 號 06:00 12:42 保 工 程 領 回 局 段 107 巷 * 之 4 號 四 樓 台 北 市 內 湖 中 正 JMY102 PA04MR10 中 正 一 區 公 102/10/17 102/10/24 金 協 連 環 區 內 湖 路 一 100233 2100020 AWC-022 1 RR047428 機 車 三 陽 黑 色 園 路 64 號 20:00 一 分 局 12:22 保 工 程 曹 * 卿 段 285 巷 65 弄 8-* 號 5 樓 台 北 市 中 正 中 正 JMY102 PA04MR10 中 正 一 區 公 102/10/17 102/10/24 金 協 連 環 區 重 慶 南 路 100234 2100021 FOR-329 1 FH013952 機 車 三 陽 黑 色 園 路 64 號 20:00 一 分 局 12:22 保 工 程 劉 * 中 三 段 15 巷 18 弄 * 號 中 正 一 區 杭 台 北 市 大 安 中 正 JMY102 PA04MI10 DF170030 州 南 路 1 段 102/10/17 102/10/24 金 協 連 環 榮 * 電 腦 區 和 平 東 路 PON-509 1 機 車 台 鈴 銀 色 一 分 100235 2100015 64 101 巷 28 號 06:00 12:42 保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二 段 33* 號 局 之 4 4 樓 中 正 一 區 紹 中 正 雲 林 縣 西 螺 JMY102 PA04MR10 5FM- 102/10/18 102/10/25 金 協 連 環 BCM-852 1 機 車 山 葉 黑 色 興 南 街 36 巷 一 分 100236 2100022 226668 06:00 07:48 保 工 程 林 * 漢 鎮 中 山 路 1 1 號 局 1* 號 文 山 二 區 興 文 山 JMY102 PA13MI10 4NG- 102/10/18 102/10/25 金 協 連 環 DLZ-727 1 機 車 山 葉 黑 色 隆 路 2 段 220 二 分 彭 * 華 100237 2100012 015778 09:25 08:32 保 工 程 巷 31 弄 10 號 局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興 隆 路 1 段 11* 號 4 樓 51

JMY102 PA13MI10 100238 2100013 WSQ-220 1 SA10FF- 112840 機 車 光 陽 文 山 二 區 景 文 山 102/10/18 102/10/25 金 協 連 環 紅 色 華 街 147 巷 二 分 09:32 08:21 保 工 程 15 號 局 JMY102 PA10MR10 100239 2100017 K2C-352 1 KV013655 南 港 區 成 福 102/10/17 南 港 102/10/25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三 陽 銀 色 路 164 號 15:00 分 局 14:04 保 工 程 JMY102 PA10MR10 GY6B- XGG-666 1 100240 2100018 328863 JMY102 PA11MI10 GR1G- QMJ-860 1 100241 2100027 137221 JMY102 PA12MI10 4DY- DNJ-057 1 100242 2100009 608553 JMY102 PA06MR10 4CW- FZW-719 1 100243 2100047 079360 JMY102 PA06MR10 4JL- DNI-540 1 100244 2100046 305300 JMY102 PA06MS10 100245 2100044 377-QAA 1 SC10AD- 138002 JMY102 PA06MS10 4UE- DZA-350 1 100246 2100042 009438 機 車 光 陽 機 車 光 陽 機 車 山 葉 機 車 山 葉 機 車 山 葉 機 車 光 陽 機 車 山 葉 南 港 區 成 福 102/10/17 南 港 102/10/25 金 協 連 環 黑 色 路 164 號 15:00 分 局 14:08 保 工 程 內 湖 區 行 善 102/10/17 內 湖 102/10/25 金 協 連 環 粉 紅 路 59 巷 40 21:40 分 局 13:37 保 工 程 弄 38 號 ( 前 ) 文 山 一 區 指 文 山 102/10/17 102/10/25 金 協 連 環 白 色 南 路 3 段 14 一 分 19:00 11:28 保 工 程 巷 10 號 ( 旁 ) 局 松 山 區 南 京 102/10/19 松 山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紅 色 東 路 4 段 52 23:42 分 局 08:50 保 工 程 巷 口 松 山 區 南 京 102/10/19 松 山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紅 色 東 路 4 段 52 21:42 分 局 08:49 保 工 程 巷 口 陳 * 秀 呂 * 儒 梁 * 棋 林 * 生 彭 * 湘 高 * 蓉 劉 * 康 台 北 市 文 山 區 景 豐 街 1* 號 3 樓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五 寮 里 1 2 鄰 詩 朗 2 * 號 彰 化 縣 福 興 鄉 外 中 街 1 3* 號 花 蓮 縣 壽 豐 鄉 溪 口 路 6 1 巷 2* 號 台 北 市 南 港 區 興 南 街 5 2 巷 2* 號 5 樓 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光 復 南 路 66 巷 1* 號 三 樓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寶 興 街 1 6* 號 三 樓 臺 北 市 內 湖 松 山 區 八 德 102/10/19 松 山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V*JAY.SA 區 康 樂 街 72 紅 色 路 4 段 389 14:51 分 局 08:20 保 工 程 RVESH. 巷 17 弄 2* 巷 10 號 號 8 樓 之 1 松 山 區 寶 清 102/10/19 松 山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紅 色 街 10 號 14:36 分 局 08:27 保 工 程 JMY102 PA06MS10 100247 2100041 DBA-851 1 ET058693 松 山 區 寶 清 102/10/19 松 山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機 車 三 陽 黑 色 街 10 號 14:23 分 局 08:27 保 工 程 JMY102 PA06MS10 4VP- PYF-241 1 100248 2100043 108830 機 車 山 葉 松 山 區 八 德 102/10/19 松 山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藍 色 路 4 段 389 14:46 分 局 08:17 保 工 程 巷 10 號 松 山 區 八 德 JMY102 PA06MS10 路 4 段 389 102/10/19 松 山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100249 2100034 GHA-220 1 FG488924 機 車 三 陽 紅 色 巷 1 號 ( 旁 機 13:42 分 局 08:08 保 工 程 車 停 車 格 ) JMY102 PA06MS10 100250 2100036 CWD-508 1 RK30BA- 101278 機 車 光 陽 松 山 區 八 德 路 4 段 389 102/10/19 松 山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黑 色 巷 1 號 ( 旁 13:48 分 局 08:04 保 工 程 停 車 格 ) 陳 * 李 * 明 王 * 達 施 * 婷 趙 * 銘 臺 北 市 內 湖 路 三 段 60 巷 50 弄 1 三 樓 新 北 市 土 城 區 明 德 路 1 段 247 巷 2* 號 2 樓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光 復 南 路 13 巷 36 之 * 號 台 北 市 玉 城 車 主 街 42 巷 * 號 領 回 新 北 市 三 重 區 集 美 街 89 巷 3* 號 3 樓 52

JMY102 PA01MI10 100251 2100028 PPX-066 1 SD25KA- 109066 JMY102 PA08MI10 4JL- DKO-542 1 100252 2100027 211376 JMY102 PA08MS10 4HP- LXL-278 1 100253 2100028 038330 JMY102 PA01MI10 5CP- IXM-881 1 100254 2100027 113791 機 車 光 陽 機 車 山 葉 機 車 山 葉 機 車 山 葉 中 山 區 南 京 102/10/18 中 山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藍 色 東 路 2 段 138 11:44 分 局 07:34 保 工 程 巷 內 北 投 區 中 央 102/10/18 北 投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白 色 北 路 2 段 167 00:34 分 局 09:57 保 工 程 號 ( 前 ) 北 投 區 稻 香 102/10/18 北 投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黑 色 路 29 號 ( 對 00:38 分 局 09:50 保 工 程 面 ) 中 山 區 龍 江 102/10/18 中 山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深 綠 路 39 號 11:41 分 局 07:52 保 工 程 文 山 一 區 一 壽 街 20 巷 5 文 山 JMY102 PA12MR10 102/10/19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100255 2100012 CNM-979 1 KB101968 機 車 三 陽 其 它 號 ( 台 北 新 10:00 一 分 15:22 保 工 程 貴 社 區 大 門 局 旁 ) JMY102 PA04MR10 1UF- 666-DWE 1 100256 2100023 000862 JMY102 PA12MI10 4DY- DKL-583 1 100257 2100013 541028 機 車 三 陽 機 車 山 葉 中 正 一 區 杭 中 正 州 南 路 1 段 102/10/19 102/10/28 金 協 連 環 藍 白 一 分 101 巷 26 號 21:00 13:07 保 工 程 局 之 1 文 山 一 區 忠 文 山 102/10/20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白 色 順 街 1 段 9 一 分 18:04 10:10 保 工 程 巷 10 號 局 萬 華 區 西 園 JMY102 PA03MI10 102/10/20 萬 華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100258 2100007 OXL-196 1 RB020430 機 車 三 陽 銀 色 路 2 段 257 號 14:42 分 局 08:40 保 工 程 JMY102 PA03MI10 100259 2100005 JMY102 PA03MI10 100260 2100009 QVO-652 1 SA10AS- 203923 BFY-055 1 DH270005 10 JMY102 PA03MI10 4DM- AMG-690 1 100261 2100008 034459 機 車 光 陽 機 車 台 鈴 機 車 山 葉 萬 華 區 西 園 102/10/20 萬 華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黑 色 路 2 段 305 14:29 分 局 08:30 保 工 程 號 ( 前 ) 萬 華 區 西 園 102/10/22 萬 華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深 藍 路 2 段 192 10:05 分 局 08:15 保 工 程 號 ( 後 巷 ) 萬 華 區 西 園 102/10/22 萬 華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紅 色 路 2 段 192 09:38 分 局 08:15 保 工 程 號 ( 後 巷 ) 內 湖 區 康 寧 JMY102 PA11MI10 102/10/22 內 湖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100262 2100041 DWN-111 1 ER255322 機 車 三 陽 銀 色 路 3 段 245 巷 18 號 18:53 分 局 09:36 保 工 程 JMY102 PA11MI10 4UE- UGJ-725 1 100263 2100040 404011 機 車 山 葉 內 湖 區 安 康 路 315 巷 巷 102/10/22 內 湖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黑 色 口 對 面 人 行 18:44 分 局 09:25 保 工 程 道 王 * 木 曾 * 敏 易 * 豪 林 * 然 周 * 宏 李 * 宸 王 * 妮 許 * 讚 王 * 翔 劉 * 松 謝 * 雲 墜 * 美 林 * 柱 宜 蘭 縣 宜 蘭 市 神 農 路 1 0-2* 號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承 德 路 七 段 29* 號 台 北 市 北 投 區 東 昇 路 4 * 號 雲 林 縣 崙 背 鄉 西 榮 村 忠 孝 北 街 2- * 號 台 北 市 大 安 區 和 平 東 路 2 段 10* 號 8 樓 之 7 台 南 市 東 區 崇 信 里 28 鄰 崇 善 一 街 3 巷 3* 號 台 北 市 信 義 區 吳 興 街 450 巷 6 弄 11-* 號 彰 化 縣 二 林 鎮 東 興 里 二 林 巷 7-* 號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水 源 路 10* 號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萬 大 路 11* 號 新 北 市 中 和 區 保 健 路 8* 號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康 寧 路 三 段 245 巷 2* 號 五 樓 高 雄 市 路 竹 區 甲 南 里 009 鄰 大 仁 路 369 巷 * 號 53

內 湖 區 五 分 JMY102 PA11MI10 102/10/22 內 湖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100264 2100036 AUC-312 1 HF025325 機 車 三 陽 藍 色 街 39 號 ( 對 面 人 行 道 ) 16:17 分 局 09:16 保 工 程 JMY102 PA11MI10 D3- GHW-171 1 100265 2100038 330475 JMY102 PA11MI10 GR1B7- DJS-643 1 100266 2100031 154822 JMY102 PA11MS10 4NF- HDY-480 1 100267 2100035 200271 JMY102 PA11MS10 4TF- BLW-211 1 100268 2100032 032610 JMY102 PA11MS10 4HP- ARX-238 1 100269 2100033 074152 JMY102 PA14MI10 3XR- ACB-942 1 100270 2100028 042013 JMY102 PA14MI10 SA20CA- MYO-158 1 100271 2100027 108810 JMY102 PA14MR10 3XY- EBV-330 1 100272 2100026 054806 JMY102 PA01MI10 100273 2100034 BAQ-019 1 DF130035 15 機 車 台 鈴 機 車 光 陽 機 車 山 葉 機 車 山 葉 機 車 山 葉 機 車 山 葉 機 車 光 陽 機 車 山 葉 機 車 台 鈴 內 湖 區 五 分 街 41 號 ( 對 102/10/22 內 湖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銀 灰 面 人 行 道 約 16:44 分 局 09:22 保 工 程 25 公 尺 ) 內 湖 區 康 寧 102/10/21 內 湖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黑 藍 路 1 段 173 12:32 分 局 08:42 保 工 程 巷 23 弄 7 號 內 湖 區 內 湖 路 1 段 737 102/10/21 內 湖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綠 色 巷 33 弄 12 13:05 分 局 08:24 保 工 程 號 內 湖 區 環 山 102/10/21 內 湖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黑 色 路 2 段 37 號 12:49 分 局 08:16 保 工 程 內 湖 區 港 華 102/10/21 內 湖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黑 色 街 109 巷 15 12:58 分 局 07:59 保 工 程 號 士 林 區 至 誠 102/10/21 士 林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黑 色 路 1 段 62 巷 15:07 分 局 09:57 保 工 程 10 弄 1 號 士 林 區 至 善 102/10/21 士 林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紅 色 路 3 段 231 09:20 分 局 09:39 保 工 程 號 ( 對 面 ) 士 林 區 後 港 102/10/21 士 林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黑 紫 街 162 巷 10 09:16 分 局 08:46 保 工 程 弄 11 號 中 山 區 長 安 東 路 2 段 龍 102/10/21 中 山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銀 色 江 路 口 西 北 12:31 分 局 14:12 保 工 程 角 中 山 區 長 安 JMY102 PA01MI10 東 路 2 段 龍 102/10/21 中 山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100274 2100033 JAY-289 1 HN017864 機 車 三 陽 黑 色 江 路 口 西 北 12:27 分 局 14:03 保 工 程 角 黃 * 富 曾 * 中 王 * 梅 洪 * 國 李 * 強 梁 * 德 梁 * 輝 唐 * 超 吳 * 君 蕭 * 昇 吳 * 邦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安 康 路 3 15 巷 1* 號 四 樓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基 隆 路 一 段 11 巷 1 0 衖 4* 號 四 樓 台 北 市 內 湖 區 星 雲 街 1 38 巷 1 弄 * 號 三 樓 之 1 花 蓮 縣 花 蓮 市 建 國 路 1 25 巷 * 號 新 北 市 三 峽 區 介 壽 路 3 段 200 巷 4 弄 * 號 新 北 市 八 里 區 中 華 路 二 段 370- * 號 四 樓 112 臺 北 市 北 投 區 石 牌 路 二 段 31 5 巷 34 弄 8 105 臺 北 市 松 山 區 塔 悠 路 8* 號 十 樓 之 2 111 台 北 市 士 林 區 華 齡 街 2 巷 35 弄 * 號 四 樓 新 北 市 新 莊 區 建 豐 街 4 * 號 之 1 台 中 市 后 里 區 眉 山 里 甲 后 路 126 5 巷 1* 號 54

臺 中 市 大 雅 中 山 區 龍 江 區 上 雅 里 學 JMY102 PA01MI10 比 雅 102/10/21 中 山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100275 2100032 EXK-406 1 E1312055 機 車 久 綠 色 路 36 號 ( 人 行 道 ) 12:39 分 局 13:54 保 工 程 李 * 雯 府 路 452 巷 1* 號 二 樓 之 1 信 義 區 莊 敬 台 北 市 萬 華 區 環 河 南 路 JMY102 PA07MI10 比 雅 102/10/22 信 義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100276 2100030 DTB-979 1 E1308468 機 車 久 銀 色 路 285 號 10:47 分 局 14:47 保 工 程 徐 * 銘 2 段 198 ( 前 ) 巷 1 弄 * 號 3 樓 新 竹 縣 竹 東 信 義 區 莊 敬 JMY102 PA07MI10 5FM- 香 檳 102/10/22 信 義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鎮 自 由 街 1 LM5-489 1 機 車 山 葉 路 197 巷 6 陳 * 任 100277 2100029 601997 色 10:17 分 局 14:36 保 工 程 20 巷 1* 號 ( 對 面 ) 號 四 樓 之 1 大 安 區 光 復 新 竹 市 南 大 JMY102 PA09MR10 比 雅 南 路 72 巷 23 102/10/22 大 安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100278 2100044 PB7-599 1 P8F01044 機 車 久 銀 色 弄 6 號 ( 圍 16:10 分 局 14:06 保 工 程 倪 * 華 路 575 巷 5 弄 * 號 牆 邊 ) 台 北 市 大 同 大 安 區 忠 孝 立 * 服 裝 JMY102 PA09MI10 4CW- 102/10/22 大 安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區 承 德 路 二 ASX-221 1 機 車 山 葉 藍 色 東 路 4 段 216 材 料 有 限 100279 2100045 208969 16:45 分 局 13:50 保 工 程 段 175 巷 巷 14 號 之 1 公 司 * 號 新 北 市 汐 止 JMY102 PA09MI10 5CR- 大 安 區 麗 水 102/10/22 大 安 102/10/29 金 協 連 環 區 湖 前 街 2 UGH-910 1 機 車 山 葉 深 綠 江 * 慧 100280 2100043 203847 街 13 巷 1 號 12:48 分 局 13:29 保 工 程 * 號 十 樓 之 一 臺 北 市 政 府 公 告 發 文 日 期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發 文 字 號 : 府 勞 職 字 第 10330212100 號 主 旨 : 公 示 送 達 本 府 對 越 南 籍 BUI DINH QUANG 君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事 件 裁 處 書 依 據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第 80 條 及 第 81 條 公 告 事 項 : 一 查 越 南 籍 BUI DINH QUANG 君 ( 護 照 號 碼 :B38xxx33) 因 違 反 就 業 服 務 法 第 43 條 規 定 事 項, 依 同 法 第 68 條 第 1 款 規 定, 於 101 年 8 55

月 28 日 以 府 勞 外 字 第 10137110802 號 臺 北 市 政 府 裁 處 書 處 罰 鍰 新 臺 幣 3 萬 元 整 在 案 爰 依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78 條 80 條 及 81 條 規 定 公 示 送 達 二 受 裁 處 人 得 於 公 告 期 間 親 攜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至 本 府 勞 動 局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科 ( 臺 北 市 信 義 區 市 府 路 1 號 5 樓 ) 領 取 裁 處 書 三 本 件 自 最 後 刊 登 本 府 公 報 之 日 起 經 60 日 發 生 效 力 市 長 郝 龍 斌 公 假 副 市 長 陳 雄 文 代 行 勞 動 局 局 長 陳 業 鑫 出 國 勞 動 局 副 局 長 張 基 煜 代 行 中 華 郵 政 臺 字 第 2371 號 執 照 登 記 為 新 聞 紙 類 郵 撥 訂 戶 依 照 臺 北 市 審 計 處 (62) 北 審 建 二 字 第 626259 號 函 准 以 郵 局 收 據 辦 理 報 銷 統 一 編 號 2005600017 單 行 本 全 年 2,400 元 訂 閱 公 報 : 每 季 600 元 郵 撥 儲 金 帳 號 :0014479-7 郵 撥 帳 戶 : 臺 北 市 政 府 秘 書 處 洽 詢 電 話 :1999 轉 6132 ~ 3 ( 外 縣 市 02-27256132 ~ 3) 網 址 :http://www.gazette.taipei.gov.tw/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