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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 責, 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 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倚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China Grand Pharmaceutical and Healthcare Holdings Limited* * 遠 大 醫 藥 健 康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晶 明 收 購 事 項 (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 ( 股 份 代 號 : 00512) 有 關 收 購 一 間 中 國 公 司 股 本 權 益 之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董 事 會 欣 然 宣 佈, 於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 交 易 時 段 後 ), 買 方 ( 為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非 全 資 擁 有 附 屬 公 司 ) 已 與 賣 方 及 目 標 公 司 訂 立 了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據 此 賣 方 同 意 有 條 件 出 售, 及 買 方 同 意 有 條 件 購 入 目 標 公 司 最 多 100% 的 股 本 權 益 晶 明 收 購 事 項 之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141,300,000 元 ( 相 等 於 約 港 幣 178,860,000 元 ), 將 會 由 現 金 支 付 目 標 公 司 主 要 從 事 眼 科 醫 療 器 械 及 手 術 耗 材 的 研 發 生 產 和 銷 售 部 份 產 品 於 中 國 為 獨 家 產 品, 包 括 透 明 質 酸 鈉 滴 眼 液 ( 醫 藥 級 ) 淚 液 檢 測 濾 紙 條 及 眼 用 全 氟 丙 烷 氣 體 因 為 目 標 病 人 群 組 一 致, 目 標 公 司 的 眼 科 產 品 技 術 和 銷 售 渠 道 等 與 本 公 司 有 較 強 的 協 同 效 應 並 會 互 相 補 足 目 標 公 司 目 前 正 在 進 行 一 些 有 潛 力 的 研 發 項 目, 因 此 對 本 公 司 之 眼 科 戰 略, 特 別 是 於 眼 科 醫 療 器 械 方 面 的 發 展 非 常 重 要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收 購 後, 目 標 公 司 將 會 成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非 全 資 擁 有 附 屬 公 司 鑑 於 有 關 晶 明 收 購 事 項 的 相 關 百 分 比 率 高 於 5% 但 低 於 25%,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 晶 明 收 購 事 項 構 成 本 公 司 之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日 期 :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訂 約 方 : (1) 吳 亮, 作 為 賣 方 甲 ; 1

(2) 范 麗 津, 作 為 賣 方 乙 ; (3) 遠 大 醫 藥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作 為 買 方 ; 及 (4) 天 津 晶 明 新 技 術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作 為 目 標 公 司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賣 方 甲 及 賣 方 乙 是 目 標 公 司 的 全 部 股 本 權 益 之 實 益 擁 有 人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按 董 事 所 知 所 悉 及 所 信, 賣 方 及 其 自 之 聯 繫 人 士 均 為 獨 立 第 三 方, 亦 沒 有 與 本 集 團 之 任 何 成 員 或 其 關 連 人 士 有 關 連 擬 收 購 之 資 產 根 據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買 方 同 意 購 入 及 賣 方 同 意 出 售 目 標 公 司 最 多 100% 的 股 本 權 益, 為 受 限 於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代 價 晶 明 收 購 事 項 之 總 代 價 為 人 民 幣 141,300,000 元 ( 相 等 於 約 港 幣 178,860,000 元 ), 為 受 限 於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將 會 由 買 方 以 現 金 按 以 下 方 式 支 付 : (a) 在 買 方 完 成 盡 職 調 查 且 結 果 滿 足 買 方 的 要 求, 及 目 標 公 司 之 財 務 狀 況 符 合 本 公 告 中 標 題 為 先 決 條 件 一 節 中 列 出 之 要 求 後, 由 買 方 支 付 共 人 民 幣 101,300,000 元 ( 相 等 於 約 港 幣 128,230,000 元 )( 訂 金 ) 並 存 入 共 管 賬 戶 ; (b) 在 (i) 賣 方 甲 及 賣 方 乙 分 別 將 其 持 有 目 標 公 司 43.3% 及 30% 的 股 本 權 益 轉 讓 給 買 方 ; (ii) 買 方 賣 方 及 目 標 公 司 完 成 按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所 列 之 要 求 執 行 的 交 接 工 作 ; 及 (iii) 按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的 相 關 約 定, 完 成 目 標 公 司 之 工 商 登 記 法 人 代 表 董 事 及 監 事 變 更 後, 由 共 管 賬 戶 內 之 訂 金 中 向 賣 方 指 定 賬 戶 支 付 共 人 民 幣 91,300,000 元 ( 相 等 於 約 港 幣 115,570,000 元 ) ( 第 一 階 段 收 購 ) 如 果 上 述 第 (ii) 或 (iii) 條 未 能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前 ( 或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訂 約 方 以 書 面 同 意 之 較 後 日 期 ) 滿 足, 晶 明 收 購 事 項 將 會 終 止, 訂 金 將 由 共 管 賬 戶 全 數 退 還 給 買 方 ; 2

(c) 根 據 二 零 一 六 年 年 度 審 計 報 告 中 載 明 的 經 審 計 目 標 公 司 二 零 一 六 年 年 度 的 外 貿 業 務 淨 利 潤 相 等 或 多 於 人 民 幣 7,200,000 元 ( 相 等 於 約 港 幣 9,110,000 元 ), 賣 方 甲 將 在 上 述 資 料 確 認 後 的 十 個 工 作 日 內 將 目 標 公 司 全 部 股 本 權 益 的 6.7% 轉 讓 給 買 方, 而 買 方 於 有 關 上 述 轉 讓 之 工 商 變 更 登 記 完 成 後 五 個 工 作 日 內 向 賣 方 甲 支 付 共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 相 等 於 約 港 幣 12,660,000 元 ) ( 第 二 階 段 收 購 ) 如 在 二 零 一 七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或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訂 約 方 以 書 面 同 意 之 較 後 日 期 ) 或 以 前 目 標 公 司 之 二 零 一 六 年 年 度 審 計 結 果 未 能 發 佈, 或 上 述 轉 讓 相 關 之 工 商 變 更 未 能 完 成, 買 方 將 不 用 支 付 該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予 賣 方, 而 第 二 階 段 收 購 將 不 會 進 行 ; (d) 目 標 公 司 的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的 再 註 冊 工 作 完 成 及 獲 得 監 管 部 門 批 准 的 新 藥 批 准 文 號 後, 賣 方 甲 將 其 持 有 的 目 標 公 司 全 部 股 本 權 益 的 10% 轉 讓 給 買 方 ( 需 在 上 述 再 註 冊 完 成 後 之 十 個 工 作 日 內 完 成 ), 而 買 方 於 有 關 上 述 轉 讓 之 工 商 變 更 登 記 完 成 後 五 個 工 作 日 內 向 賣 方 甲 支 付 共 人 民 幣 15,000,000 元 ( 相 等 於 約 港 幣 18,990,000 元 ) ( 第 三 階 段 收 購 ) 如 在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或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訂 約 方 以 書 面 同 意 之 較 後 日 期 ) 或 以 前 上 述 之 醫 療 器 械 註 冊 證 的 再 註 冊 工 作 未 能 完 成 及 未 能 獲 得 監 管 部 門 批 准 的 新 藥 批 准 文 號, 買 方 將 不 用 支 付 該 人 民 幣 15,000,000 元 予 賣 方, 而 第 三 階 段 收 購 將 不 會 進 行 ; (e) 賣 方 負 責 的 新 產 品 獲 得 中 國 相 關 主 管 部 門 頒 發 的 批 准 證 書 ( 或 文 號 ) 後, 賣 方 甲 將 目 標 公 司 全 部 股 本 權 益 的 10% 轉 讓 給 買 方 ( 需 在 收 取 上 述 批 准 證 書 ( 或 文 號 ) 後 之 十 個 工 作 日 內 完 成 ), 而 買 方 於 有 關 上 述 轉 讓 之 工 商 變 更 登 記 完 成 後 五 個 工 作 日 內 向 賣 方 甲 支 付 共 人 民 幣 15,000,000 元 ( 相 等 於 約 港 幣 18,990,000 元 ) ( 第 四 階 段 收 購 ) 如 在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 或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訂 約 方 以 書 面 同 意 之 較 後 日 期 ) 或 以 前 未 能 獲 得 上 述 之 相 關 批 准, 買 方 將 不 用 支 付 該 人 民 幣 15,000,000 元 予 賣 方, 而 第 四 階 段 收 購 將 不 會 進 行 ; 及 (f) 共 管 賬 戶 中 餘 下 之 人 民 幣 10,000,000 元 將 在 本 公 告 中 標 題 為 業 績 承 諾 條 款 一 節 中 列 出 之 條 件 獲 滿 足 後, 將 由 買 方 從 共 管 賬 戶 向 賣 方 甲 指 定 賬 戶 支 付 代 價 為 經 買 方 及 賣 方 按 公 平 基 準 磋 商, 並 經 本 公 司 及 買 方 考 慮 了 多 項 因 素, 包 括 ( 但 不 限 於 )(i) 本 公 告 中 標 題 為 晶 明 收 購 事 項 的 原 因 及 益 處 一 節 中 所 述 之 因 素 ;(ii) 保 證 利 潤 之 約 14 倍 市 盈 率 與 同 行 業 的 類 似 業 務 相 若 ; 及 (iii) 目 標 公 司 現 時 正 在 研 發 之 新 藥 的 潛 在 貢 獻 及 獨 特 性 代 價 將 由 本 集 團 之 內 部 資 源 支 付 3

第 三 階 段 收 購 及 第 四 階 段 收 購 需 要 在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或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訂 約 方 以 書 面 同 意 之 較 後 日 期 前 完 成 如 第 一 階 段 收 購 未 能 成 為 無 條 件, 買 方 有 權 終 止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而 訂 金 需 要 在 十 個 工 作 日 內 退 還 予 買 方 董 事 認 為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的 條 款 及 條 件 為 公 平 合 理, 為 正 常 商 業 條 款 並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業 績 承 諾 條 款 經 買 方 及 賣 方 協 商, 同 意 在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期 間 ( 相 關 期 間 ), 賣 方 甲 將 負 責 目 標 公 司 的 全 權 營 運 賣 方 承 諾, 目 標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一 五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期 間 國 內 銷 售 所 產 生 的 除 稅 後 淨 利 潤 ( 僅 包 含 中 國 境 內 貿 易 利 潤, 且 不 包 含 灌 注 液 在 內 ) ( 實 際 利 潤 ) 不 低 於 人 民 幣 5,000,000 元 整 ( 相 等 於 約 港 幣 6,330,000 元 ) ( 保 證 利 潤 ) ( 業 績 承 諾 ) 實 際 利 潤 以 買 方 之 審 計 師 進 行 之 審 計 結 果 為 准, 而 計 算 實 際 利 潤 時, 可 以 接 受 保 證 利 潤 的 不 足 為 不 多 於 10% 如 果 以 上 之 業 績 承 諾 未 能 達 到, 買 方 有 權 要 求 補 償, 而 在 買 方 於 目 標 公 司 之 股 權 比 例 不 變 的 前 提 下, 賣 方 退 還 買 方 之 代 價 為 根 據 以 下 公 式 計 算 : 賣 方 退 還 買 方 之 金 額 = 買 方 已 支 付 的 代 價 ( 含 支 付 至 共 管 帳 戶 中 的 款 項 ) x (1 - 實 際 利 潤 人 民 幣 5,000,000 元 ) 現 正 使 用 之 房 產 的 安 排 1. 賣 方 合 法 擁 有 之 房 產 為 : 天 津 市 華 苑 產 業 區 海 泰 發 展 六 道 6 號 海 泰 綠 色 產 業 基 地 K2 座 8 門 101 室 及 102 室 賣 方 願 將 以 上 房 產 在 二 零 一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 一 直 無 償 租 賃 給 目 標 公 司 使 用, 及 自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至 二 零 二 七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以 年 租 金 人 民 幣 150,000 元 租 賃 給 目 標 公 司 使 用, 並 於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簽 訂 後 15 個 工 作 日 內 簽 訂 租 賃 協 議 以 上 租 賃 協 議 期 滿 後, 各 方 將 再 參 考 當 時 的 市 場 價 格 協 商 其 後 之 租 賃 安 排 4

2. 目 標 公 司 擁 有 之 房 產 包 括 天 津 市 華 苑 產 業 區 海 泰 發 展 六 道 6 號 海 泰 綠 色 產 業 基 地 K2 座 8 門 401 室 402 室 403 室 404 室, 為 由 賣 方 甲 轉 讓 過 戶 至 目 標 公 司 名 下 目 前, 目 標 公 司 在 前 述 交 易 中 尚 欠 賣 方 甲 的 房 產 轉 讓 款 為 人 民 幣 8,700,000 元 整, 買 方 同 意 在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簽 訂 後, 該 等 房 產 轉 讓 之 尚 餘 代 價 由 目 標 公 司 向 賣 方 甲 予 以 支 付 先 決 條 件 晶 明 收 購 事 項 為 受 以 下 條 件 限 制 的 : (a) 審 計 報 告 顯 示 的 目 標 公 司 的 財 務 資 料 均 不 低 於 晶 明 收 購 事 項 之 代 價 基 礎, 固 定 資 產 和 無 形 資 產 不 少 於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中 所 列, 且 目 標 公 司 之 固 定 資 產 和 無 形 資 產 應 保 持 真 實 合 法 有 效 完 整 及 不 存 在 任 何 權 利 瑕 疵 ; (b) 賣 方 擁 有 目 標 公 司 的 100% 股 本 權 益 不 存 在 任 何 權 利 瑕 疵 及 潛 在 爭 議, 及 在 完 成 本 公 告 中 標 題 為 代 價 一 節 中 列 出 之 安 排 後, 買 方 可 以 獲 得 目 標 公 司 相 應 的 股 本 權 益 ; 及 (c) 賣 方 甲 賣 方 乙 及 目 標 公 司 各 自 均 沒 有 違 反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之 任 何 義 務 保 証 及 承 諾 儘 管 以 上 之 條 件 未 能 全 部 完 成, 買 方 仍 有 權 以 書 面 通 知 賣 方 繼 續 完 成 晶 明 收 購 事 項 目 標 公 司 之 股 權 資 料 目 標 公 司 由 賣 方 甲 及 賣 方 乙 分 別 持 有 70% 及 30% 股 本 權 益 緊 接 完 成 第 一 階 段 收 購 後, 目 標 公 司 將 成 為 本 集 團 之 間 接 非 全 資 擁 有 附 屬 公 司 目 標 公 司 之 財 務 資 料 以 下 為 目 標 公 司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兩 年 之 未 經 審 核 營 業 額 除 稅 前 利 潤 及 除 稅 後 利 潤 ( 按 中 國 一 般 適 用 之 會 計 準 則 編 制 ): 截 至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截 至 二 零 一 二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 人 民 幣, 千 元 ) ( 人 民 幣, 千 元 ) 營 業 額 13,067 8,201 除 稅 前 利 潤 2,178 215 除 稅 後 利 潤 1,621 161 5

根 據 目 標 公 司 之 未 經 審 核 賬 目, 目 標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三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之 未 經 審 核 資 產 淨 值 ( 按 中 國 一 般 適 用 之 會 計 準 則 編 制 ) 為 約 人 民 幣 3,156,000 元 ( 相 等 於 約 港 幣 3,995,000) 本 集 團 及 目 標 公 司 之 業 務 資 料 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研 發 製 造 及 銷 售 醫 藥 製 劑 藥 用 中 間 體 特 色 原 料 藥 以 及 健 康 產 品 目 標 公 司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在 中 國 成 立, 為 一 間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並 由 賣 方 全 資 實 益 擁 有, 主 要 從 事 眼 科 醫 療 器 械 及 耗 材 的 研 發 生 產 和 銷 售 晶 明 收 購 事 項 的 原 因 及 益 處 目 標 公 司 是 專 門 從 事 眼 科 醫 療 器 械 及 手 術 耗 材 的 研 製 生 產 和 銷 售 的 企 業, 主 要 產 品 包 括 醫 藥 用 之 透 明 質 酸 鈉 凝 膠 眼 用 羥 丙 基 甲 基 纖 維 素 螢 光 素 鈉 眼 科 檢 測 試 紙 淚 液 檢 測 濾 紙 條 眼 用 全 氟 丙 烷 氣 體 及 眼 內 沖 洗 灌 注 液, 這 六 種 產 品 均 已 獲 得 國 家 食 品 藥 品 監 督 管 理 局 (CFDA) 的 產 品 註 冊 證, 而 部 份 產 品 亦 於 中 國 為 獨 家 產 品, 包 括 透 明 質 酸 鈉 滴 眼 液 ( 醫 藥 級 ) 淚 液 檢 測 濾 紙 條 及 眼 用 全 氟 丙 烷 氣 體 在 考 慮 了 估 計 及 預 計 在 中 國 之 病 人 數 目 後, 本 集 團 對 目 標 公 司 現 有 及 開 發 中 之 產 品 的 潛 力 表 示 樂 觀 因 為 病 人 群 組 一 致, 目 標 公 司 的 眼 科 產 品 技 術 和 銷 售 渠 道 等 與 本 公 司 有 較 強 的 協 同 效 應 並 會 互 相 補 足 目 標 公 司 目 前 正 在 進 行 一 些 有 潛 力 的 研 發 項 目, 因 此 對 本 公 司 眼 科 發 展 戰 略, 特 別 於 眼 科 醫 療 器 械 方 面 的 發 展 非 常 重 要 經 考 慮 以 上 所 述 後, 董 事 認 為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之 條 款 及 條 件 為 公 平 合 理, 而 買 方 訂 立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為 符 合 本 公 司 及 股 東 之 整 體 利 益 上 市 規 則 的 影 響 因 為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中 所 列 與 晶 明 收 購 事 項 相 關 之 百 份 比 比 率 超 過 5% 但 少 於 25%, 根 據 上 市 規 則 第 14 章 晶 明 收 購 事 項 構 成 本 公 司 之 須 予 披 露 交 易 釋 義 於 本 公 告 內, 除 文 義 另 有 所 指 外, 下 列 詞 彙 具 備 以 下 涵 義 : 6

董 事 會 指 董 事 會 本 公 司 指 遠 大 醫 藥 健 康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一 間 於 百 慕 達 註 冊 成 立 之 有 限 公 司, 其 已 發 行 股 份 在 聯 交 所 主 機 板 上 市 關 連 人 士 指 如 上 市 規 則 賦 予 該 詞 彙 的 涵 義 代 價 指 根 據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出 售 及 購 入 目 標 公 司 最 多 100% 股 本 權 益 之 應 付 賣 方 的 累 計 代 價 不 多 於 人 民 幣 141,300,000 元 ( 相 等 於 約 港 幣 178,860,000 元 ) 董 事 指 本 公 司 之 董 事 本 集 團 指 本 公 司 及 其 附 屬 公 司 香 港 指 中 國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獨 立 第 三 方 指 任 何 個 人 或 公 司 及 其 最 終 實 益 擁 有 人, 在 作 出 一 切 合 理 查 詢 後, 按 董 事 所 知 所 悉 及 所 信, 為 獨 立 於 本 公 司 及 其 關 連 人 士 之 第 三 方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指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由 買 方 與 ( 其 中 包 括 ) 賣 方 甲 及 賣 方 乙 簽 定 之 有 關 出 售 及 購 入 目 標 公 司 最 多 100% 股 本 權 益 之 協 議 晶 明 收 購 事 項 指 買 方 根 據 晶 明 收 購 協 議 之 條 款 購 入 目 標 公 司 最 多 100% 股 本 權 益 共 管 賬 戶 指 買 方 及 賣 方 共 同 管 理 的 銀 行 賬 戶 上 市 規 則 指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 中 國 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中 國 一 般 適 用 之 會 計 準 則 指 中 國 一 般 適 用 之 會 計 準 則 買 方 指 遠 大 醫 藥 ( 中 國 ) 有 限 公 司, 一 間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為 本 公 司 之 間 接 非 全 資 擁 有 附 屬 公 司 7

股 份 指 本 公 司 股 本 中 每 股 面 值 港 幣 0.01 元 之 普 通 股 股 東 指 已 發 行 股 份 之 持 有 人 聯 交 所 指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目 標 公 司 指 天 津 晶 明 新 技 術 開 發 有 限 公 司, 一 間 於 中 國 成 立 之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由 賣 方 甲 及 賣 方 乙 分 別 持 有 70% 及 30% 賣 方 甲 指 吳 亮,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共 持 有 目 標 公 司 之 總 股 本 權 益 的 70% 賣 方 乙 指 范 麗 津, 一 名 獨 立 第 三 方, 共 持 有 目 標 公 司 之 總 股 本 權 益 的 30% 賣 方 指 賣 方 甲 與 賣 方 乙 之 統 稱 港 幣 指 香 港 法 定 貨 幣 港 幣 人 民 幣 指 中 國 法 定 貨 幣 人 民 幣 % 指 百 分 比 香 港, 二 零 一 四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承 董 事 會 命 遠 大 醫 藥 健 康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劉 程 煒 主 席 於 本 公 告 日 期, 董 事 會 由 四 名 執 行 董 事 劉 程 煒 先 生 胡 鉑 先 生 邵 岩 博 士 及 張 繼 博 士 ; 及 三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 蘇 彩 雲 女 士 盧 騏 先 生 及 裴 更 博 士 組 成 於 本 公 告 中, 人 民 幣 已 按 人 民 幣 0.79 元 兌 港 幣 1 元 換 算 為 港 幣, 為 僅 作 展 示 用 途, 並 不 代 表 任 何 金 額 已 經 可 能 或 將 會 按 這 兌 換 率 或 任 何 其 他 兌 換 率 兌 換 * 僅 供 識 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