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部 门 决 算 1
目 录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一 主 要 职 能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一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二 收 入 决 算 表 三 支 出 决 算 表 四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表 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表 六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基 本 支 出 决 算 表 七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表 八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决 算 表 第 三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情 况 和 重 要 事 项 说 明 第 四 部 分 名 词 解 释 2
第 一 部 分 部 门 概 况 3
一 主 要 职 能 山 东 省 国 资 委 于 2004 年 成 立, 是 省 政 府 直 属 特 设 机 构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方 案 ( 厅 字 2009 22 号 ) 和 中 共 山 东 省 委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机 构 改 革 的 实 施 意 见 ( 鲁 发 2009 14 号 ), 省 国 资 委 的 主 要 职 能 如 下 : ( 一 ) 根 据 省 政 府 授 权,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履 行 出 资 人 职 责, 监 管 省 属 企 业 的 国 有 资 产, 加 强 国 有 资 产 的 管 理 工 作 ( 二 ) 承 担 监 督 所 监 管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的 责 任 ; 建 立 和 完 善 国 有 资 产 保 值 增 值 指 标 体 系, 拟 订 考 核 标 准 ; 通 过 统 计 稽 核 等 方 式 对 所 监 管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情 况 进 行 监 管, 依 法 维 护 国 有 资 产 出 资 人 的 权 益 ( 三 ) 指 导 推 进 国 有 企 业 改 革 和 重 组, 推 进 国 有 企 业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建 设, 完 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推 动 全 省 国 有 经 济 布 局 和 结 构 的 战 略 性 调 整 ( 四 )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对 所 监 管 企 业 负 责 人 进 行 任 免 考 核, 并 根 据 其 经 营 业 绩 进 行 奖 惩, 建 立 符 合 现 代 企 业 制 度 要 求 的 选 人 用 人 机 制, 完 善 经 营 者 激 励 和 约 束 制 度 ; 负 责 所 监 管 企 业 工 资 分 配 管 理 工 作, 制 定 所 监 管 企 业 负 责 人 收 入 分 配 政 策 并 组 织 实 施 ( 五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省 政 府 向 所 监 管 企 业 派 出 监 事 会, 负 责 监 事 会 的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4
( 六 ) 负 责 组 织 所 监 管 企 业 上 交 国 有 资 本 收 益 ; 参 与 制 定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算 有 关 管 理 制 度 和 办 法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所 监 管 企 业 国 有 资 本 经 营 预 决 算 编 制 和 执 行 等 工 作 ( 七 ) 按 照 出 资 人 职 责, 负 责 督 促 检 查 所 监 管 企 业 贯 彻 落 实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政 策 及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等 工 作 ( 八 ) 负 责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基 础 管 理 ; 起 草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规 章 草 案, 制 定 有 关 规 范 性 文 件 ; 依 法 对 设 区 的 市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 ( 九 ) 承 办 省 委 省 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二 部 门 决 算 单 位 构 成 山 东 省 国 资 委 部 门 决 算 是 指 委 本 级 决 算 纳 入 山 东 省 国 资 委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编 制 范 围 的 预 算 单 位 共 1 个, 即 山 东 省 国 资 委 本 级 5
第 二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表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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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部 分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情 况 和 重 要 事 项 说 明 15
一 2015 年 部 门 决 算 情 况 说 明 ( 一 )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2015 年 收 入 总 计 3888.71 万 元 ( 其 中 本 年 收 入 3888.34 万 元 ), 包 括 :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3801.24 万 元, 其 他 收 入 87.10 万 元, 年 初 结 转 和 结 余 0.37 万 元 2015 年 支 出 总 计 3888.71 万 元 ( 其 中 本 年 支 出 3613.2 万 元 ), 包 括 : 科 学 技 术 支 出 300 万 元,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支 出 120.41 万 元, 医 疗 卫 生 与 计 划 生 育 支 出 151 万 元, 资 源 勘 探 信 息 等 支 出 3041.78 万 元, 年 末 结 转 和 结 余 275.52 万 元 ( 二 )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总 体 情 况 20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决 算 总 计 3801.61 万 元, 收 入 全 部 为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无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包 括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本 年 收 入 3801.24 万 元 年 初 结 转 和 结 余 0.37 万 元 2015 年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总 计 3527.07 万 元, 支 出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科 学 技 术 ( 类 ) 支 出 300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拨 付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资 金 2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 类 ) 支 出 120.41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机 关 退 休 人 员 工 资 支 出 3 医 疗 卫 生 与 计 划 生 育 ( 类 ) 支 出 151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机 关 在 职 人 员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缴 费 支 出 4 资 源 勘 探 信 息 ( 类 ) 支 出 2955.66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16
机 关 在 职 人 员 工 资 机 关 运 转 省 管 企 业 监 事 会 等 支 出 5 年 末 结 转 和 结 余 274.54 万 元, 主 要 是 国 有 经 济 布 局 结 构 调 整 课 题 经 费 结 转 ( 三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2015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支 出 3527.07 万 元, 比 年 初 预 算 数 增 加 845.07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省 直 部 门 人 员 工 资 调 整 增 加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资 金 增 加 国 有 经 济 布 局 结 构 调 整 课 题 经 费 支 出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1 科 学 技 术 ( 类 )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 款 ) 科 技 重 大 专 项 ( 项 ) 支 出 300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拨 付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资 金, 比 年 初 预 算 数 增 加 300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编 制 预 算 时, 省 管 企 业 自 主 创 新 项 目 还 未 评 审, 属 追 加 预 算 2 社 会 保 障 和 就 业 ( 类 )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离 退 休 ( 款 ) 归 口 管 理 的 行 政 单 位 离 退 休 ( 项 ) 支 出 120.41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机 关 退 休 人 员 工 资 支 出, 比 年 初 预 算 数 增 加 93.41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省 财 政 厅 按 季 度 预 拨 行 政 单 位 离 退 休 经 费, 批 复 预 算 时 只 拨 付 一 季 度 经 费, 后 三 个 季 度 属 追 加 预 算 3 医 疗 卫 生 与 计 划 生 育 ( 类 ) 医 疗 保 障 ( 款 ) 行 政 单 位 医 疗 ( 项 ) 支 出 151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机 关 在 职 人 员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缴 费 支 出, 与 年 初 预 算 一 致 4 资 源 勘 探 信 息 ( 类 )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 款 ) 行 政 运 行 ( 项 ) 支 出 2633.83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机 关 在 职 人 员 工 资 机 关 运 转 等 支 出, 比 年 初 预 算 数 增 加 325.83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省 直 部 门 人 员 工 资 调 整 导 致 人 员 经 费 支 出 增 加 一 般 行 政 17
事 务 管 理 ( 项 )106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信 息 化 建 设 和 网 络 维 护 费 省 管 企 业 财 务 决 算 费 用 等, 与 年 初 预 算 一 致 国 有 企 业 监 事 会 专 项 ( 项 )90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省 管 企 业 监 事 会 支 出, 与 年 初 预 算 一 致 其 他 国 有 资 产 监 管 支 出 125.83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国 有 经 济 布 局 结 构 调 整 课 题 支 出, 比 年 初 预 算 数 增 加 125.83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编 制 预 算 前 未 承 担 此 项 任 务, 属 追 加 预 算 ( 四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基 本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2015 年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基 本 支 出 决 算 2905.24 万 元, 包 括 人 员 经 费 和 公 用 经 费, 支 出 具 体 情 况 如 下 : 人 员 经 费 2300.21 万 元, 主 要 包 括 : 基 本 工 资 津 贴 补 贴 奖 金 社 会 保 障 缴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绩 效 工 资 其 他 工 资 福 利 支 出 离 休 费 退 休 费 抚 恤 金 生 活 补 助 医 疗 费 助 学 金 奖 励 金 住 房 公 积 金 其 他 对 个 人 和 家 庭 的 补 助 支 出 等 公 用 经 费 605.03 万 元, 主 要 包 括 : 办 公 费 印 刷 费 咨 询 费 手 续 费 水 费 电 费 邮 电 费 取 暖 费 物 业 管 理 费 差 旅 费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维 修 ( 护 ) 费 租 赁 费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公 务 接 待 费 专 用 材 料 费 劳 务 费 委 托 业 务 费 工 会 经 费 福 利 费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其 他 交 通 费 用 其 他 商 品 和 服 务 支 出 ( 五 )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支 出 决 算 情 况 山 东 省 国 资 委 没 有 政 府 性 基 金 收 入, 也 没 有 使 用 政 府 性 基 金 安 排 的 支 出 18
二 重 要 事 项 说 明 ( 一 )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汇 总 2015 年 度 省 国 资 委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支 出 2719.96 万 元 ( 二 ) 政 府 采 购 支 出 情 况 说 明 2015 年 本 部 门 政 府 采 购 金 额 22.40 万 元, 其 中 :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金 额 22.40 万 元 授 予 中 小 企 业 合 同 金 额 22.40 万 元, 占 政 府 采 购 总 额 的 100%, 其 中 : 授 予 小 微 企 业 合 同 金 额 13.14 万 元, 占 政 府 采 购 总 额 的 58.66% ( 三 ) 国 有 资 产 占 用 情 况 说 明 截 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 部 门 共 有 车 辆 23 辆, 其 中, 公 务 用 车 23 辆 ; 无 单 位 价 值 200 万 元 以 上 大 型 设 备 ( 四 )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情 况 1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情 况 及 增 减 变 动 原 因 2015 年 省 国 资 委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三 公 经 费 决 算 数 为 128.82 万 元, 其 中 :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28.15 万 元,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维 护 费 97.81 万 元, 公 务 接 待 费 2.87 万 元 2015 年 三 公 经 费 决 算 比 年 初 预 算 数 增 加 1.82 万 元, 主 要 原 因 是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和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增 加 其 中 :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增 加 0.15 万 元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增 加 5.81 万 元 公 务 接 待 费 减 少 4.13 万 元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国 际 机 票 价 格 变 动 增 加 交 通 费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增 加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公 务 用 车 制 度 改 19
革 前 我 单 位 班 车 报 废, 增 加 了 租 用 大 巴 班 车 费 用 公 务 接 待 费 减 少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坚 持 从 简 接 待, 严 格 控 制 预 算 2 三 公 经 费 支 出 相 关 情 况 说 明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指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公 务 出 国 ( 境 ) 的 差 旅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杂 费 培 训 费 等 支 出 2015 年 使 用 财 政 拨 款 安 排 委 机 关 3 个 出 国 ( 境 ) 团 组,10 人 次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维 护 费 指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费 ( 含 车 辆 购 置 税 ) 及 租 用 费 燃 料 费 维 修 费 过 路 过 桥 费 保 险 费 等 支 出 其 中 :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97.81 万 元 主 要 用 于 燃 料 费 维 修 费 过 路 过 桥 费 保 险 费 等 支 出 2015 年 等 单 位 财 政 拨 款 开 支 运 行 维 护 费 的 公 务 用 车 保 有 量 为 23 辆 2015 年 公 务 接 待 全 部 为 国 内 公 务 接 待, 主 要 用 于 接 待 外 省 市 国 资 委 调 研, 共 计 接 待 23 批 次,151 人 次 20
第 四 部 分 名 词 解 释 21
一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 指 由 省 级 财 政 当 年 拨 付 的 资 金 按 现 行 管 理 制 度, 省 级 部 门 决 算 中 反 映 的 财 政 拨 款 包 括 一 般 公 共 预 算 财 政 拨 款 和 政 府 性 基 金 财 政 拨 款 二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 指 事 业 单 位 从 主 管 部 门 和 上 级 单 位 取 得 的 非 财 政 补 助 收 入 三 事 业 收 入 : 指 事 业 单 位 开 展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包 括 事 业 单 位 收 到 的 财 政 专 户 实 际 核 拨 的 教 育 收 费 等 四 经 营 收 入 : 指 事 业 单 位 在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取 得 的 收 入 五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 指 事 业 单 位 附 属 独 立 核 算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上 缴 的 收 入 六 其 他 收 入 : 指 单 位 取 得 的 除 上 述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上 级 补 助 收 入 事 业 收 入 经 营 收 入 附 属 单 位 上 缴 收 入 等 以 外 的 各 项 收 入 七 用 事 业 基 金 弥 补 收 支 差 额 : 指 事 业 单 位 在 预 计 用 当 年 的 财 政 拨 款 收 入 财 政 拨 款 结 转 和 结 余 资 金 事 业 收 入 事 业 单 位 经 营 收 入 其 他 收 入 等 不 足 以 安 排 当 年 支 出 的 情 况 下, 使 用 以 前 年 度 积 累 的 事 业 基 金 ( 事 业 单 位 当 年 收 支 相 抵 后 按 国 家 规 定 提 取 用 于 弥 补 以 后 年 度 收 支 差 额 的 基 金 ) 弥 补 本 年 度 收 支 缺 口 的 资 金 八 年 初 结 转 和 结 余 : 指 以 前 年 度 尚 未 完 成 结 转 到 本 年 仍 按 原 规 定 用 途 继 续 使 用 的 资 金, 或 项 目 已 完 成 等 产 生 的 22
结 余 资 金 九 结 余 分 配 : 指 事 业 单 位 按 照 事 业 单 位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从 非 财 政 补 助 结 余 中 分 配 的 事 业 基 金 和 职 工 福 利 基 金 等 十 年 末 结 转 和 结 余 : 指 单 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结 转 到 下 年 继 续 使 用 的 资 金, 或 项 目 已 完 成 等 产 生 的 结 余 资 金 十 一 基 本 支 出 : 指 单 位 为 保 障 其 机 构 正 常 运 转 完 成 日 常 工 作 任 务 而 发 生 的 各 项 支 出 十 二 项 目 支 出 : 指 单 位 在 基 本 支 出 之 外 为 完 成 特 定 的 工 作 任 务 或 事 业 发 展 目 标 所 发 生 的 支 出 十 三 经 营 支 出 : 指 事 业 单 位 在 专 业 业 务 活 动 及 其 辅 助 活 动 之 外 开 展 非 独 立 核 算 经 营 活 动 发 生 的 支 出 十 四 三 公 经 费 : 指 省 级 部 门 用 财 政 拨 款 安 排 的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和 公 务 接 待 费 其 中,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反 映 单 位 公 务 出 国 ( 境 ) 的 差 旅 费 伙 食 补 助 费 杂 费 培 训 费 等 支 出 ;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及 运 行 费 反 映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购 置 费 ( 含 车 辆 购 置 税 ) 及 租 用 费 燃 料 费 维 修 费 过 路 过 桥 费 保 险 费 等 支 出 ; 公 务 接 待 费 反 映 单 位 按 规 定 开 支 的 各 类 公 务 接 待 ( 含 外 宾 接 待 ) 支 出 十 五 机 关 运 行 经 费 : 为 保 障 行 政 单 位 ( 含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 ) 运 行 用 于 购 买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各 项 资 金, 包 括 办 公 费 印 刷 费 咨 询 费 手 续 费 水 费 电 费 邮 电 费 取 暖 费 物 业 管 理 费 差 旅 费 因 公 出 国 ( 境 ) 费 维 23
修 ( 护 ) 费 租 赁 费 会 议 费 培 训 费 公 务 接 待 费 专 用 材 料 费 劳 务 费 委 托 业 务 费 工 会 经 费 福 利 费 公 务 用 车 运 行 维 护 费 以 及 其 他 费 用 等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