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 園 縣 龜 山 鄉 文 欣 國 小 102 學 年 度 預 防 狂 犬 病 應 變 計 畫 壹 目 的 一 為 維 護 本 校 學 生 健 康 及 受 教 之 權 益, 確 保 教 育 行 政 工 作 之 順 利 推 動, 並 避 免 疫 情 藉 由 校 園 集 體 傳 播 而 擴 大 流 傳, 擬 定 本 計 畫 二 為 維 護 校 園 安 寧 環 境 衛 生 教 學 環 境 品 質 師 生 安 全 及 防 疫 需 求, 提 供 親 師 生 預 防 狂 犬 病 之 參 考 貳 依 據 一 依 據 102 年 8 月 6 日 教 育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臺 教 國 署 學 字 第 1020076584 號 書 函 辦 理 二 依 據 102 年 8 月 9 日 桃 園 縣 政 府 桃 教 體 字 第 1020046821 號 函 辦 理 三 依 據 文 欣 國 小 102 學 年 度 健 康 促 進 計 畫 書 四 依 據 文 欣 國 小 102 學 年 度 校 園 安 全 計 畫 参 計 畫 概 述 一 結 合 整 體 教 育 行 政 資 源 與 人 力, 配 合 教 育 部 因 應 狂 犬 病 疫 情 應 變 計 畫 之 策 略 與 步 驟, 協 力 防 制 疫 情 蔓 延 二 依 據 教 育 部 公 告 教 育 部 就 有 關 各 級 學 校 ( 含 幼 兒 園 ) 因 應 狂 犬 病 疫 情 應 變 處 理 作 業 流 程 ( 詳 如 附 件 一 ), 明 確 規 範 校 園 疫 情 之 通 報 及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原 則, 依 項 擬 定 作 業 規 定 與 程 序 三 倘 校 內 狂 犬 病 疫 情 有 出 現 或 擴 大 蔓 延 趨 勢, 引 發 學 生 家 長 恐 慌, 影 響 學 生 上 課 考 試 等 相 關 權 益 及 正 常 教 育 行 政 工 作 時, 本 校 成 立 指 揮 系 統 並 採 取 適 當 作 為, 以 確 保 學 生 健 康 及 受 教 應 考 權 益 四 明 確 規 範 應 變 小 組 之 權 責 與 執 掌, 及 對 校 園 狂 犬 病 疫 情 之 通 報 及 緊 急 應 變 處 理 原 則, 依 預 擬 之 作 業 規 定 或 程 序, 採 取 適 切 之 應 變 措 施, 以 維 護 師 生 安 全 為 優 先 考 量 1
肆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本 校 各 單 位 編 成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 詳 如 附 件 二 ), 由 校 長 羅 仕 然 擔 任 召 集 人, 學 務 主 任 石 碧 玉 擔 任 副 召 集 人, 各 單 位 分 工 如 下 : ( 一 ) 教 務 處 : 1 規 劃 學 校 因 應 狂 犬 病 疫 情 之 課 業 輔 導 措 施, 並 依 疫 情 狀 況 等 級, 擬 定 補 課 計 畫 因 應 日 後 復 課 事 宜 ( 二 ) 學 務 處 1 利 用 學 生 朝 會 進 行 防 疫 宣 導 ( 各 級 學 校 犬 貓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詳 如 附 件 三 ) 2 彙 整 每 日 校 園 疫 情 狀 況 進 行 校 安 通 報 3 規 劃 學 校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疑 似 病 例 及 建 立 可 能 病 例 之 請 假 事 宜 4 通 報 學 校 實 施 心 理 輔 導 及 適 切 輔 導 受 隔 離 學 生 與 因 疫 情 管 制 無 法 順 利 參 加 考 試 學 生 5. 成 立 緊 急 聯 絡 單 一 窗 口, 負 責 統 整 疫 情 資 訊 及 各 項 事 宜 聯 繫 6. 辦 理 防 疫 宣 導 及 規 劃 關 閉 時 機 與 相 關 應 變 作 為 ( 三 ) 總 務 處 : 1 籌 措 本 計 畫 相 關 經 費 2 提 供 大 型 室 內 集 會 場 所 預 為 庇 護 場 所 之 用 3. 協 調 總 務 處 及 志 工 人 力 協 助 狂 犬 病 通 報 及 校 園 消 毒 清 掃 工 作 ( 四 ) 衛 生 組 與 健 康 中 心 : 1 配 合 衛 生 局 預 先 準 備 消 毒 劑 等 器 材, 以 利 疫 情 蔓 延 時 協 助 學 校 實 施 消 毒 作 業 2 負 責 有 關 狂 犬 病 疫 情 新 聞 聯 繫 與 發 佈, 並 提 供 媒 體 相 關 報 導 予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3 輔 導 學 校 實 施 學 生 每 日 上 下 學 安 全 路 徑 之 觀 察 與 記 錄 措 施 4 辦 理 口 罩 消 毒 藥 品 器 材 等 採 購 事 宜 ( 五 ) 資 訊 組 : 1 於 本 校 資 訊 網 首 頁 上 加 強 狂 犬 病 疫 情 宣 導 2
五 實 施 原 則 ( 一 ) 事 前 準 備 1 各 處 室 應 與 衛 生 單 位 密 切 協 調 聯 繫, 掌 握 疫 情 狀 況, 並 配 合 實 施 各 項 因 應 管 制 作 為 2 請 各 處 室 先 行 安 排 各 同 仁 代 理 名 冊, 以 備 處 理 突 發 緊 急 狀 況 3 各 項 應 變 措 施 或 作 業 規 定 程 序 等, 請 各 處 室 依 疫 情 的 發 展, 考 量 疫 情 適 時 修 訂 並 發 布 4 加 強 學 校 消 毒 及 狂 犬 病 防 治 宣 導 工 作 5 禁 止 開 放 有 固 定 飼 主 之 校 外 犬 貓 進 入 校 園 6. 對 於 校 犬 貓, 應 完 成 寵 物 登 記 晶 片 植 入 及 完 成 狂 犬 病 等 預 防 注 射, 並 應 配 戴 頸 圈 及 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頸 牌 等 其 他 可 供 識 別 之 標 記 7. 學 校 應 就 校 犬 貓 造 冊 列 管, 並 視 學 校 人 力 或 幅 員 等 條 件, 訂 定 策 略 善 加 管 理 ( 如 校 犬 貓 合 理 數 量 適 當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等 ) ( 二 ) 學 生 受 教 權 益 相 關 規 定 : 1 接 獲 通 報 後, 由 衛 生 組 通 知 各 處 室, 並 就 其 任 務 執 掌 啟 動 應 變 機 制, 處 理 各 種 狀 況 2 本 校 依 據 因 應 狂 犬 病 疫 情 停 課 規 定 視 疫 情 狀 況 報 請 縣 府 發 佈 停 課 3 隨 時 召 開 應 變 小 組 臨 時 會 議, 瞭 解 各 處 室 相 關 問 題, 並 協 調 緊 急 任 務 工 作 之 分 配 4 各 單 位 發 現 所 屬 同 仁 或 學 生 有 感 染 狂 犬 病 相 關 症 狀 時, 除 依 疾 病 管 制 局 規 定 送 醫 隔 離 外, 並 同 時 通 知 訓 育 組 於 校 安 中 心 通 報 ( 三 ) 復 原 工 作 1 學 校 依 據 防 疫 狂 犬 病 疫 情 心 理 輔 導 注 意 事 項 要 點, 進 行 學 生 心 理 輔 導 與 重 建 六 指 揮 與 通 報 ( 一 ) 應 變 指 揮 : 1 統 由 狂 犬 病 疫 情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召 集 人 羅 仕 然 校 長 負 責 指 揮 應 變 事 宜 2 指 揮 通 報 作 業 由 學 務 主 任 石 碧 玉 負 責 3 狂 犬 病 疫 情 資 訊 統 整 及 相 關 人 聯 絡 事 宜 由 訓 育 組 緊 急 聯 絡 單 一 窗 口 負 責 3
( 二 ) 通 報 網 路 : 1 桃 園 縣 各 級 學 校 ( 含 幼 稚 園 ) 狂 犬 病 個 案 通 報 應 循 規 定 進 行 處 理 2 校 園 狂 犬 病 疫 情 屬 校 安 事 件, 學 校 應 依 教 育 部 校 安 中 心 網 絡 之 規 定 上 網 通 報 至 教 育 部 七 生 效 時 間 : 本 計 畫 經 校 長 核 可 後 實 施 承 辦 單 位 : 學 務 處 承 辦 人 :: 學 務 主 任 : 校 長 : 訓 育 組 長 : 衛 生 組 長 : 護 師 : 會 辦 單 位 : 教 務 處 總 務 處 教 務 主 任 : 教 學 組 長 : 資 訊 組 長 : 總 務 主 任 : 主 計 : 4
附 件 二 桃 園 縣 文 欣 國 小 因 應 狂 犬 病 疫 情 緊 急 應 變 小 組 職 稱 姓 名 執 掌 召 集 人 校 長 羅 仕 然 督 導 綜 理 校 園 狂 犬 病 疫 情 因 應 事 宜 執 行 督 導 學 務 主 任 石 碧 玉 一 協 助 督 導 執 行 校 園 狂 犬 病 疫 情 因 應 事 宜 二 防 疫 宣 導 及 規 劃 關 閉 時 機 與 相 關 應 變 作 為 一 規 劃 學 校 教 職 員 及 學 生 遭 居 家 隔 離 疑 似 病 例 及 建 立 可 能 病 例 組 員 訓 育 組 長 之 請 假 事 宜 林 國 鎔 二 通 報 學 校 實 施 心 理 輔 導 及 適 切 輔 導 受 隔 離 學 生 與 因 疫 情 管 制 無 法 順 利 參 加 考 試 學 生 組 員 總 務 主 任 黃 家 榮 一 籌 措 本 計 畫 相 關 經 費 及 設 備 組 員 教 務 主 任 許 文 雄 一 依 疫 情 狀 況 等 級, 擬 定 補 課 計 畫 因 應 日 後 復 課 事 宜 組 員 衛 生 組 長 許 慈 娥 一 彙 整 每 日 校 園 疫 情 狀 況 進 行 校 安 通 報 二 配 合 衛 生 局 預 先 準 備 消 毒 劑 等 器 材, 以 利 疫 情 蔓 延 時 協 助 學 校 實 施 毒 作 業 三 負 責 有 關 狂 犬 病 新 聞 聯 繫 與 發 佈, 並 提 供 媒 體 相 關 報 導 予 相 關 單 位 參 考 四 進 行 狂 犬 病 防 疫 宣 導 組 員 組 員 護 理 師 陳 美 瑤 資 訊 組 長 莊 坤 展 一 成 立 緊 急 聯 絡 單 一 窗 口, 負 責 統 整 疫 情 資 訊 及 各 項 事 宜 聯 繫 二 輔 導 學 校 實 施 學 生 每 日 體 溫 之 測 量 與 記 錄 措 施 三 辦 理 口 罩 消 毒 藥 品 器 材 等 採 購 事 宜 本 校 資 訊 網 首 頁 上 加 強 狂 犬 病 疫 情 宣 導 組 員 警 衛 一 在 學 生 上 下 學 路 線 觀 察, 防 止 貓 狗 等 動 物 流 竄 ; 為 防 疫 第 一 道 防 線 組 員 級 任 導 師 一 每 天 監 督 家 長 協 助 學 生 上 下 學 路 線 觀 察, 防 止 貓 狗 等 動 物 流 竄 二 執 行 防 疫 各 項 措 施 5
附 件 三 各 級 學 校 犬 貓 管 理 注 意 事 項 一 為 維 護 校 園 安 寧 環 境 衛 生 教 學 環 境 品 質 師 生 安 全 及 防 疫 需 求, 提 供 各 級 學 校 管 理 進 入 學 校 之 犬 貓 及 訂 定 管 理 相 關 規 範 之 參 考, 特 訂 定 本 注 意 事 項 二 學 校 犬 貓 之 分 類 如 下 : ( 一 ) 第 一 類 : 校 犬 貓, 指 由 學 校 或 校 內 人 員 認 養 或 長 期 飼 養 之 犬 貓 ( 二 ) 第 二 類 : 校 外 犬 貓, 指 有 固 定 校 外 飼 主, 由 學 校 決 定 開 放 可 進 入 校 園 之 犬 貓 ( 三 ) 第 三 類 : 野 犬 貓, 指 以 上 二 類 之 外, 無 飼 主 之 犬 貓 三 第 一 類 校 犬 貓 之 管 理 如 下 : ( 一 ) 學 校 對 於 校 犬 貓, 應 善 盡 管 理 之 責, 經 校 內 主 管 單 位 許 可 並 指 定 飼 主, 由 飼 主 完 成 寵 物 登 記 晶 片 植 入 及 完 成 狂 犬 病 等 預 防 注 射, 並 應 配 戴 頸 圈 及 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頸 牌 等 其 他 可 供 識 別 之 標 記 ( 二 ) 學 校 應 就 校 犬 貓 造 冊 列 管 ( 格 式 可 參 考 附 件 1), 並 視 學 校 人 力 或 幅 員 等 條 件, 訂 定 策 略 善 加 管 理 ( 如 校 犬 貓 合 理 數 量 適 當 安 全 防 護 措 施 等 ) ( 三 ) 有 關 校 犬 貓 之 取 得 轉 讓 遺 失 死 亡 等 事 項, 應 依 寵 物 登 記 管 理 辦 法 確 實 執 行 四 第 二 類 校 外 犬 貓 之 管 理 如 下 : ( 一 ) 學 校 是 否 開 放 有 固 定 飼 主 之 校 外 犬 貓 進 入 校 園, 由 各 校 自 行 決 定 ( 二 ) 學 校 若 決 定 開 放, 應 訂 定 校 外 犬 貓 進 入 校 區 須 配 戴 狂 犬 病 預 防 注 射 頸 牌 狗 鍊 頸 圈 及 不 可 放 任 校 外 犬 貓 遊 蕩 等 之 注 意 事 項 ( 三 ) 飼 主 攜 帶 校 外 犬 貓 進 入 校 園 時, 應 由 七 歲 以 上 之 人 伴 同, 且 依 其 體 型 及 種 類, 使 用 口 罩 鏈 繩 箱 籠 或 其 他 適 當 防 護 措 施 ( 四 ) 學 校 應 視 需 要, 規 範 校 外 犬 貓 除 特 殊 情 形 外 不 得 進 入 或 需 特 殊 防 護 措 施 方 得 進 入 之 區 域 ( 如 餐 廳 廚 房 或 福 利 社 等 ) ( 五 ) 特 殊 用 途 之 校 外 犬 ( 如 導 盲 犬 等 ), 得 依 規 定 進 入 校 園 五 第 三 類 野 犬 貓 之 管 理, 學 校 應 掌 握 常 出 現 校 園 之 野 犬 貓, 視 需 要 詳 加 6
記 錄, 並 通 知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鄉 ( 鎮 市 ) 公 所 當 地 環 境 保 護 機 關 及 動 物 防 疫 機 關 協 助 處 理 六 如 遇 疫 情 流 行 期 間 或 學 校 犬 貓 出 現 異 常 行 為 時, 應 立 即 進 行 必 要 之 防 護 及 疏 散 人 員, 並 通 知 相 關 單 位 予 以 處 理 七 學 校 應 指 定 專 人 或 專 責 單 位 進 行 學 校 犬 貓 管 理, 並 訂 定 違 反 規 定 之 處 理 原 則, 俾 利 落 實 執 行 八 狂 犬 病 疫 情 流 行 期 間, 各 級 學 校 應 指 定 專 人 定 期 ( 每 週 四 ) 回 報 學 校 犬 貓 管 理 及 疫 苗 注 射 資 料, 國 私 立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及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統 計 轄 屬 各 級 學 校 回 報 至 本 部 國 民 及 學 前 教 育 署, 及 大 專 校 院 回 報 至 本 部 資 訊 及 科 技 教 育 司 後, 由 該 署 司 於 每 週 一 本 部 輿 情 會 議 上 報 告, 並 視 疫 情 需 要 調 整 回 報 頻 率 九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政 府 及 各 級 學 校 得 依 動 物 保 護 法 寵 物 登 記 管 理 辦 法 具 攻 擊 性 寵 物 及 其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該 採 取 之 防 護 措 施 及 各 直 轄 市 縣 ( 市 ) 動 物 自 治 條 例 等 相 關 法 規, 視 需 要 自 訂 及 增 列 學 校 犬 貓 管 理 事 項 十 學 校 辦 理 學 校 犬 貓 管 理 之 情 形, 應 列 入 直 轄 市 縣 ( 市 ) 督 學 視 導 事 項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及 私 立 學 校 各 項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之 參 考 十 一 社 教 機 構 短 期 補 習 班 及 兒 童 課 後 照 顧 服 務 中 心 得 比 照 本 注 意 事 項 之 規 定, 其 犬 貓 管 理 及 疫 苗 注 射 資 料 並 回 報 至 本 部 終 身 教 育 司 後 依 第 八 點 規 定 辦 理 7
附 件 1. 各 級 學 校 校 犬 貓 列 管 統 計 表 編 號 種 類 名 字 飼 主 1 犬 小 黃 OOO 2 貓 喵 喵 OOO 3 縣 市 ( 學 校 單 位 全 名 ) 犬 貓 列 管 統 計 表 特 徵 ( 大 是 否 施 最 後 一 次 施 是 否 植 入 是 否 完 成 小. 顏 色 晶 片 號 碼 打 狂 犬 打 狂 犬 病 疫 疫 苗 牌 證 號 碼 晶 片 絕 育 等 ) 病 疫 苗 苗 日 期 淺 黃 色 小 是 OOOOO 是 102.03.01 OOOOOOO 是 型 黑 白 黃 花 否 否 無 是 紋 中 型 備 註 ( 請 註 明 未 植 入 晶 片 及 施 打 疫 苗 之 犬 貓 預 定 完 成 日 期 ) 備 註 :1. 本 表 格 可 視 需 要 自 行 延 伸 欄 位 2. 校 方 容 許 經 常 出 現 於 校 園 之 野 犬 貓, 建 請 納 入 第 一 類 校 犬 貓 管 理 8
附 件 2. 相 關 法 令 摘 要 動 物 保 護 法 : 第 3 條 五 寵 物 : 指 犬 貓 及 其 他 供 玩 賞 伴 侶 之 目 的 而 飼 養 或 管 領 之 動 物 六 飼 主 : 指 動 物 之 所 有 人 或 實 際 管 領 動 物 之 人 第 5 條 動 物 之 飼 主, 以 年 滿 二 十 歲 者 為 限 未 滿 二 十 歲 者 飼 養 動 物, 以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法 定 監 護 人 為 飼 主 飼 主 對 於 其 管 領 之 動 物, 應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提 供 適 當 之 食 物 飲 水 及 充 足 之 活 動 空 間 二 注 意 其 生 活 環 境 之 安 全 遮 蔽 通 風 光 照 溫 度 及 清 潔 三 提 供 法 定 動 物 傳 染 病 之 必 要 防 治 四 避 免 其 遭 受 惡 意 或 無 故 之 騷 擾 虐 待 或 傷 害 五 提 供 其 他 妥 善 之 照 顧 飼 主 飼 養 之 動 物, 除 得 送 交 動 物 收 容 處 所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場 所 收 容 處 理 外, 不 得 棄 養 第 6 條 任 何 人 不 得 惡 意 或 無 故 騷 擾 虐 待 或 傷 害 動 物 第 7 條 飼 主 應 防 止 其 所 飼 養 動 物 無 故 侵 害 他 人 之 生 命 身 體 自 由 或 財 產 第 11 條 飼 主 對 於 受 傷 或 罹 病 之 動 物, 應 給 與 必 要 之 醫 療 動 物 之 醫 療 及 手 術, 應 基 於 動 物 健 康 或 管 理 上 需 要, 由 獸 醫 師 施 行 但 因 緊 急 狀 況 或 基 於 科 學 應 用 之 目 的 或 其 他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情 形 者, 不 在 此 限 第 20 條 寵 物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應 由 七 歲 以 上 之 人 伴 同 具 攻 擊 性 之 寵 物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應 由 成 年 人 伴 同, 並 採 取 適 當 防 護 措 施 前 項 具 攻 擊 性 之 寵 物 及 其 所 該 採 取 之 防 護 措 施,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第 21 條 應 辦 理 登 記 之 寵 物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無 人 伴 同 時, 任 何 人 均 可 協 助 保 護 送 交 動 物 收 容 處 所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場 所 前 項 寵 物 有 身 分 標 識 者, 應 儘 速 通 知 飼 主 認 領 ; 經 通 知 逾 十 二 日 未 認 領 或 無 身 分 標 識 者, 依 第 十 二 條 及 第 十 三 條 規 定 處 理 第 一 項 之 寵 物 有 傳 染 病 或 其 他 緊 急 狀 況 者, 得 逕 以 人 道 方 式 宰 殺 之 9
飼 主 送 交 動 物 收 容 處 所 或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場 所 之 寵 物, 準 用 前 二 項 規 定 辦 理 寵 物 登 記 管 理 辦 法 第 3 條 飼 主 應 於 寵 物 出 生 日 起 四 個 月 之 內,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向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或 其 委 託 之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 以 下 簡 稱 登 記 機 構 ) 辦 理 寵 物 登 記 : 一 飼 主 身 分 證 明 文 件 二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之 預 防 注 射 證 明 文 件 三 寵 物 晶 片 頸 牌 之 成 本 與 植 入 手 續 費 及 登 記 費 之 繳 費 收 據 營 利 性 寵 物 繁 殖 或 買 賣 業 者 所 飼 養 之 寵 物, 出 生 日 起 六 個 月 內, 未 經 販 售 者, 得 暫 免 辦 理 寵 物 登 記 第 6 條 經 取 得 轉 讓 已 登 記 寵 物 或 住 居 所 異 動 之 飼 主, 應 於 一 個 月 內 填 具 異 動 申 請 書 及 檢 附 寵 物 登 記 證 明 向 登 記 機 構 申 請 變 更 登 記, 換 發 寵 物 登 記 證 明 第 7 條 寵 物 遺 失, 飼 主 或 寄 養 者 應 於 遺 失 事 實 發 生 後 五 天 內, 檢 具 寵 物 登 記 證 明, 向 登 記 機 構 申 報 寵 物 遺 失 經 申 報 遺 失 之 寵 物, 於 一 年 內 未 能 尋 獲 者, 視 同 死 亡, 由 登 記 機 構 辦 理 註 銷 登 記 第 8 條 寵 物 死 亡 日 起 一 個 月 內, 飼 主 應 檢 具 寵 物 登 記 證 明, 向 登 記 機 構 辦 理 註 銷 登 記 第 9 條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申 請 為 寵 物 登 記 之 登 記 機 構 者, 應 檢 具 申 請 書, 向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申 請 辦 理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自 行 或 委 託 設 置 之 動 物 收 容 處 所, 辦 理 寵 物 登 記 業 務, 不 受 前 項 限 制 第 10 條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受 理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申 請 為 寵 物 登 記 之 登 記 機 構, 應 由 動 物 保 護 檢 查 人 員 勘 查 合 格 後, 始 得 辦 理 委 託 契 約 第 11 條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受 委 託 為 登 記 機 構 者, 應 於 每 年 一 月 底 以 前, 將 上 年 度 辦 理 各 項 登 記 之 件 數 及 飼 主 資 料, 報 請 所 在 地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備 查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每 年 應 至 少 一 次 派 動 物 保 護 檢 查 人 員 至 委 託 登 記 之 民 間 機 構 團 體, 稽 查 其 委 辦 業 務 執 行 情 形, 受 委 託 之 登 記 機 構 不 得 規 避 妨 礙 或 拒 絕 直 轄 市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於 訂 定 前 條 委 託 契 約 時, 應 將 前 二 項 文 字 於 委 託 契 約 中 載 明, 違 反 前 二 項 之 規 定 者, 得 予 終 止 委 託 契 約 第 12 條 為 防 範 寵 物 過 量 繁 殖, 各 級 主 管 機 關 得 補 助 寵 物 絕 育 之 費 用 10
具 攻 擊 性 寵 物 及 其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該 採 取 之 防 護 措 施 一 廿 三 公 斤 以 上 之 犬 隻,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應 由 成 年 人 伴 同, 及 以 長 度 不 超 過 一. 五 公 尺 之 鍊 繩 牽 引 作 為 防 護 措 施 具 攻 擊 性 品 種 或 有 攻 擊 紀 錄 之 犬 隻, 出 入 公 共 場 所 或 公 眾 得 出 入 之 場 所, 除 應 由 成 年 人 伴 同, 及 以 長 度 不 超 過 一. 五 公 尺 之 鍊 繩 牽 引 外, 應 戴 口 罩 作 為 防 護 措 施 二 以 下 品 種 犬 隻 屬 於 具 攻 擊 性 品 種 :( 包 括 與 此 類 品 種 混 血 的 犬 隻 ) ( 一 ) 比 特 犬 (Pit Bull Terrier): 包 括 美 國 比 特 鬥 牛 犬 (American Pit Bull Terrier or American Pit Bull ) 史 大 佛 夏 牛 頭 犬 (Staffordshire Bull Terrier) 美 國 史 大 佛 夏 牛 頭 犬 (American Staffordshire Terrier) ( 二 ) 日 本 土 佐 犬 (Japanese Tosa) ( 三 ) 紐 波 利 頓 犬 (Neapolitan Mastiff)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