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 ) 鉴 于 有 关 的 事 宜 往 往 会 涉 及 可 能 难 以 应 付 的 复 杂 技 术 问 题, 申 请 人 务 须 在 申 请 初 期 聘 请 一 名 认 可 人 士 ( 根 据 建 筑 物 条 例 注 册 的 建 筑 师 工 程 师 或 测 量 师 ) 提 供 服 务, 以 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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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 四 屋 宇 署 有 关 楼 宇 安 全 规 定 的 一 般 指 引 ( 供 学 校 申 请 及 增 设 校 舍 之 用 ) 1. 屋 宇 署 署 长 的 角 色 ( a ) 如 拟 在 并 非 为 作 学 校 用 途 而 设 计 及 建 造 的 房 产 内 申 请 增 设 校 舍, 必 须 连 同 屋 宇 署 署 长 根 据 教 育 条 例 ( 第 279 章 ) 第 1 2 ( 1 ) ( a ) ( b ) 及 ( c a ) 条 作 为 主 管 当 局 所 发 出 的 证 明 书, 以 及 由 建 筑 事 务 监 督 根 据 同 一 条 例 第 1 2 ( 1 ) ( d ) 条 所 发 出 的 通 知 书 ( b ) 屋 宇 署 署 长 在 处 理 这 些 必 需 的 证 明 书 和 通 知 书 的 申 请 时, 须 评 估 有 关 房 产 是 否 适 合, 并 会 考 虑 是 否 适 宜 发 出 这 些 载 有 以 下 事 项 的 证 明 书 和 通 知 书 : ( i ) 对 有 关 房 产 的 设 计 荷 载 的 意 见 ( 第 1 2 ( 1 ) ( a ) 条 ); ( i i ) 有 关 房 产 并 无 结 构 性 的 木 地 板 ( 第 1 2 ( 1 ) ( b ) 条 ); ( i i i ) 有 关 房 产 内 设 有 足 够 的 逃 生 设 施 ( 第 1 2 ( 1 ) ( c a ) 条 ) ; 以 及 ( i v ) 建 筑 事 务 监 督 无 意 根 据 建 筑 物 条 例 ( 第 123 章 ) 第 25 条 行 使 所 赋 予 的 权 力, 禁 止 把 有 关 房 产 作 学 校 用 途 ( 第 1 2 ( 1 ) ( d ) 条 ) 2. 一 般 规 定 ( a ) 每 宗 申 请 均 会 在 充 分 考 虑 各 种 情 况 后, 因 应 个 案 本 身 的 情 况 作 出 决 定 本 指 引 所 载 内 容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不 得 视 作 可 以 削 减 屋 宇 署 署 长 根 据 建 筑 物 条 例 及 其 附 属 规 例 所 获 赋 予 的 权 力 ( b ) 如 有 关 房 产 以 结 构 性 的 木 地 板 建 造, 当 局 将 拒 绝 根 据 第 1 2 ( 1 ) ( b ) 条 发 出 证 明 书 26

( c ) 鉴 于 有 关 的 事 宜 往 往 会 涉 及 可 能 难 以 应 付 的 复 杂 技 术 问 题, 申 请 人 务 须 在 申 请 初 期 聘 请 一 名 认 可 人 士 ( 根 据 建 筑 物 条 例 注 册 的 建 筑 师 工 程 师 或 测 量 师 ) 提 供 服 务, 以 避 免 因 申 请 不 获 批 准 而 不 必 要 地 浪 费 了 时 间 和 努 力 ( d ) 如 要 进 行 涉 及 楼 宇 结 构 及 / 或 逃 生 途 径 的 改 动 及 加 建 工 程, 认 可 人 士 和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 如 有 需 要 ) 或 须 正 式 向 屋 宇 署 提 交 拟 议 工 程 的 图 则 申 请 人 务 须 预 早 征 询 认 可 人 士 或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的 意 见 屋 宇 署 备 有 根 据 建 筑 物 条 例 规 定 注 册 的 认 可 人 士 及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名 册 以 供 参 阅, 申 请 人 亦 可 于 屋 宇 署 网 站 ( 网 址 : w w w. b d. g o v. h k ) 参 阅 有 关 名 册 ( e ) 提 交 图 则 ( i ) 每 份 申 请 书 必 须 附 有 按 照 教 育 局 规 定, 示 明 有 关 房 产 的 范 围 和 规 划 设 计 及 附 录 六 a 所 列 数 据 的 足 够 数 目 的 图 则 ( 其 中 4 套 须 交 予 屋 宇 署 ) ( i i ) 提 交 的 图 则 应 以 合 适 的 比 例 ( 例 如 1 : 5 0 及 1 : 1 0 0 ) 绘 制, 备 有 有 关 房 产 各 主 要 部 分 的 尺 寸, 并 在 其 上 标 明 出 口 路 线 / 出 口 门, 亦 须 列 明 所 有 拟 议 间 隔 墙 和 出 口 门 采 用 的 建 造 物 料 ( i i i ) 必 须 在 图 则 上 显 示 每 个 课 室 最 高 可 容 纳 的 人 数 ( 老 师 和 学 生 的 数 目 ), 以 及 将 要 容 纳 的 学 校 教 职 员 总 人 数 (f) 随 着 建 筑 物 ( 小 型 工 程 ) 规 例 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实 施, 某 些 建 筑 工 程 已 被 指 明 为 小 型 工 程 小 型 工 程 可 根 据 小 型 工 程 监 管 制 度 下 的 简 化 规 定 进 行, 以 代 替 须 事 先 获 得 建 筑 事 务 监 督 批 准 及 同 意 的 规 定 关 于 小 型 工 程 项 目 及 相 关 规 定 等 详 情, 可 浏 览 屋 宇 署 网 站 ( 网 址 : w w w. b d. g o v. h k ) 3. 房 产 的 位 置 ( a ) 一 般 来 说, 如 申 请 所 涉 及 的 房 产 位 于 已 获 发 占 用 许 可 证 建 筑 物 内, 则 拟 议 校 舍 的 任 何 部 分, 均 不 得 位 于 未 获 建 筑 事 务 监 督 的 批 准 和 同 意 便 已 建 造 的 任 何 构 筑 物 之 内 之 下 或 之 上 ( b ) 下 列 指 引 适 用 于 位 于 地 下 以 上 的 幼 儿 园 : 27

位 置 ( i ) 位 于 在 地 下 以 上 设 有 不 超 过 两 层 商 业 楼 层 的 综 合 用 途 建 筑 物 内 ( i i ) 位 于 设 有 三 层 或 以 上 的 商 业 楼 层 的 综 合 用 途 建 筑 物 内, 而 幼 儿 园 本 身 占 用 一 整 层 或 多 于 一 整 层 的 商 业 楼 层, 但 地 下 以 上 作 商 业 用 途 的 楼 层 不 超 过 两 层 条 件 ( 1 ) 房 产 必 须 符 合 建 筑 物 消 防 安 全 守 则 ( 消 防 安 全 守 则 ) 的 一 般 标 准 ( 2 ) 幼 儿 园 须 受 教 育 规 例 第 7 条 所 订 的 24 米 高 度 限 制 规 则 规 限 ( i i i ) 位 于 社 团 建 筑 物 内 ( i v ) 位 于 多 层 住 用 建 筑 物 内 ( v ) 位 于 纯 商 业 建 筑 物 内 ( v i ) 位 于 在 地 下 以 上 设 有 三 层 或 以 上 的 商 业 楼 层 而 又 不 属 第 ( i i ) 项 的 综 合 用 途 建 筑 物 内 ( v i i ) 位 于 单 梯 建 筑 物 内, 但 并 非 第 ( v i i i ) 及 第 ( i x ) 项 所 述 情 况 ( v i i i ) 位 于 设 有 不 超 过 三 层 主 楼 层 的 单 一 家 庭 住 用 建 筑 物 内 ( 3 ) 除 符 合 第 ( 1 ) 及 第 ( 2 ) 项 的 条 件 外, 并 须 提 供 两 条 供 幼 儿 园 使 用 人 专 用 的 独 立 逃 生 途 径 ( 4 ) 除 符 合 第 ( 1 ) 及 第 ( 2 ) 项 的 条 件 外, 并 须 为 申 请 注 册 的 房 产 设 置 两 条 额 外 的 楼 梯, 以 及 将 校 舍 通 往 供 整 座 建 筑 物 使 用 的 单 梯 的 地 方 封 闭 ( 5 ) 必 须 符 合 消 防 安 全 守 则 的 一 般 标 准 ( 特 别 注 意 下 文 第 6 ( b ) ( i ) 段 ) ( i x ) 位 于 新 界 豁 免 管 制 建 筑 物 内 28

4. 结 构 安 全 ( a ) 在 结 构 安 全 方 面 须 考 虑 的 主 要 事 项 如 下 : ( i ) 房 产 为 作 学 校 及 幼 儿 园 用 途 的 最 少 设 计 荷 载 分 别 地 不 得 少 于 3 千 帕 斯 卡 ( 即 每 平 方 呎 60 磅 ) 及 2.5 千 帕 斯 卡 ( 即 每 平 方 呎 50 磅 ) ( i i ) 如 楼 板 铺 上 非 结 构 地 台 以 加 高 楼 面 水 平, 放 置 重 型 设 备 / 装 置 或 竖 设 间 隔 墙 1, 认 可 人 士 或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须 提 交 评 估 报 告, 以 证 明 原 有 支 撑 构 件 足 以 承 受 这 些 附 加 荷 载 5. 耐 火 结 构 ( a ) 房 产 必 须 按 照 建 筑 物 ( 建 造 ) 规 例 及 屋 宇 署 不 时 编 订 的 消 防 安 全 守 则 的 规 定 设 计, 并 以 符 合 相 关 条 文 的 耐 火 结 构 建 造 ( b ) 以 下 列 出 部 分 耐 火 结 构 的 一 般 规 定, 供 申 请 人 参 阅 : ( i ) 有 关 房 产 与 毗 邻 被 占 用 / 使 用 的 地 方 必 须 以 防 火 分 隔 隔 开, 防 火 分 隔 的 耐 火 效 能 以 消 防 安 全 守 则 表 C1 内 有 关 用 途 类 别 指 定 的 耐 火 效 能 值 中 较 高 者 为 准 ( i i ) 供 有 关 房 产 及 其 他 被 占 用 的 地 方 共 享 的 公 共 室 内 走 廊, 必 须 以 耐 火 效 能 不 少 于 该 楼 层 用 途 类 别 指 定 的 防 火 分 隔 隔 开 如 这 些 耐 火 效 能 各 有 不 同, 应 采 用 较 高 的 耐 火 效 能 值 至 于 位 于 购 物 商 场 内 的 房 产, 其 与 商 场 之 间 一 般 无 须 设 置 该 等 的 防 火 分 隔 ( i i i ) 通 过 防 火 分 隔 的 管 道 喉 管 电 缆 等 通 口 必 须 以 耐 火 结 构 妥 为 保 护, 以 维 持 该 防 火 分 隔 的 耐 火 效 能 1 在 楼 宇 单 位 内, 竖 设 用 砖 建 造 的 非 承 重 墙 及 铺 设 实 心 地 台, 以 加 厚 楼 宇 单 位 内 的 楼 板, 可 能 会 受 建 筑 物 ( 小 型 工 程 ) 规 例 管 制 关 于 小 型 工 程 项 目 及 相 关 规 定 等 详 情, 可 浏 览 屋 宇 署 网 站 ( 网 址 : w w w. b d. g o v. h k ) 29

( i v ) 如 涉 及 新 设 或 经 改 装 的 防 火 分 隔 2, 则 须 提 交 已 由 认 可 人 士 /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填 妥 的 表 格 ( 认 可 人 士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及 注 册 岩 土 工 程 师 作 业 备 考 A P P - 1 3 附 录 A ), 连 同 相 关 测 试 / 评 估 报 告, 证 明 该 等 耐 火 构 件 的 耐 火 效 能 如 认 可 人 士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及 注 册 岩 土 工 程 师 作 业 备 考 ADM- 20 适 用, 则 无 须 提 交 有 关 报 告 ( v ) 根 据 消 防 安 全 守 则 C 6. 1 条 和 C 1 6. 5 条, 与 房 产 相 关 的 门 须 具 有 防 烟 密 封 装 置 这 项 规 定 一 般 适 用 于 组 成 规 定 楼 梯 的 防 护 门 廊 一 部 分 的 房 产 入 口 门 此 外, 也 需 参 照 本 署 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 发 出 更 正 对 照 表 内 有 关 消 防 安 全 守 则 E 9. 1 条 和 E 9. 2 条 经 修 订 后 的 防 烟 密 封 装 置 的 现 行 规 定 该 更 正 对 照 表 已 上 载 于 屋 宇 署 网 站 ( 网 址 : w w w. b d. g o v. h k ) 6. 逃 生 途 径 及 消 防 和 救 援 进 出 途 径 ( a ) 每 所 校 舍 均 须 按 照 建 筑 物 ( 规 划 ) 规 例 第 V 部 及 屋 宇 署 不 时 编 订 的 消 防 安 全 守 则 的 规 定, 提 供 足 够 的 逃 生 途 径 及 消 防 和 救 援 进 出 途 径 ( b ) 就 建 筑 物 的 某 一 楼 层 或 整 座 建 筑 物 提 供 的 逃 生 途 径, 在 任 何 时 间 均 只 能 容 纳 指 明 的 最 高 人 数 消 防 安 全 守 则 列 明 这 些 限 制, 并 根 据 每 一 楼 层 及 整 座 建 筑 物 所 设 的 出 口 路 线 的 阔 度 及 数 目 来 厘 订 限 制 因 此, 假 如 营 办 学 校 会 导 致 某 一 楼 层 或 整 座 建 筑 物 在 同 一 时 间 内 容 纳 的 人 数 超 出 限 制, 当 局 会 建 议 拒 绝 接 纳 有 关 的 申 请 在 评 估 人 数 时, 当 局 会 以 先 递 交 者 先 处 理 的 原 则, 分 先 后 处 理 同 一 座 建 筑 物 内 不 同 房 产 的 申 请 现 将 部 分 一 般 规 定 载 列 如 下 供 参 考 : ( i ) 对 位 于 地 下 而 可 直 接 通 往 街 道 的 房 产 来 说, 提 供 逃 生 途 径 方 面 一 般 并 无 太 大 问 题 但 位 于 地 下 以 上 的 楼 层 及 地 库 的 房 产, 则 最 少 须 有 两 道 出 口 楼 梯 不 准 在 单 梯 建 筑 物 地 下 以 上 的 楼 层 开 设 学 校, 除 非 可 为 校 舍 提 供 两 条 额 外 的 出 口 楼 梯, 并 将 学 校 通 往 供 整 座 建 筑 物 使 用 的 单 梯 的 地 方 封 闭 2 在 用 作 逃 生 途 径 或 消 防 和 救 援 进 出 途 径 的 楼 梯 或 其 防 护 门 廊 的 围 封 部 分 ( 不 包 括 承 重 墙 ) 上 开 凿 洞 口, 或 改 动 该 等 楼 梯 或 围 封 部 分 之 上 的 洞 口, 可 能 会 受 建 筑 物 ( 小 型 工 程 ) 规 例 管 制 关 于 小 型 工 程 项 目 及 相 关 规 定 等 详 情, 可 浏 览 屋 宇 署 网 站 ( 网 址 : w w w. b d. g o v. h k ) 30

( i i ) 任 何 可 容 纳 30 人 以 上 的 房 间 / 校 舍, 最 少 须 设 有 两 个 出 口 出 口 门 必 须 向 出 口 方 向 开 启, 而 开 启 时 的 摆 幅 不 得 阻 碍 任 何 出 口 路 线 的 任 何 部 分 从 房 间 / 校 舍 中 任 何 一 处 通 向 该 两 个 出 口 的 直 接 路 线 所 形 成 的 角 度 必 须 不 少 于 30 度 ( i i i ) 一 般 来 说, 出 口 路 线 的 最 小 阔 度 不 得 少 于 1050 毫 米, 并 会 视 乎 整 所 学 校 及 学 校 所 处 的 楼 层 的 总 人 数 而 须 增 加 阔 度 如 容 纳 人 数 为 30 人 或 以 下, 则 其 出 口 门 的 最 小 阔 度 不 得 少 于 750 毫 米 ; 如 容 纳 人 数 为 31 至 200 人, 则 每 道 出 口 门 的 阔 度 不 得 少 于 850 毫 米, 而 所 有 出 口 门 的 总 阔 度 不 得 少 于 1750 毫 米 有 关 详 细 的 规 定, 应 参 阅 消 防 安 全 守 则 表 B2 ( i v ) 根 据 消 防 安 全 守 则 B 9. 1 条, 所 有 规 定 出 口 路 线 均 须 直 接 通 往 街 道, 而 地 面 楼 层 的 楼 梯 围 建 物 必 须 在 地 面 楼 层 延 续, 使 能 与 建 筑 物 的 其 余 部 分 分 隔 所 有 出 口 路 线 的 净 高 不 得 少 于 2 米, 并 且 畅 通 无 阻 各 出 口 路 线 的 每 一 部 分 均 须 设 有 足 够 的 照 明 系 统, 在 楼 面 水 平 提 供 不 少 于 30 勒 克 斯 的 水 平 照 明 照 明 系 统 可 结 合 天 然 照 明 和 人 工 照 明, 并 应 设 有 符 合 最 低 限 度 之 消 防 装 置 及 设 备 守 则 规 定 的 后 备 紧 急 照 明 系 统 ( v ) 所 有 出 口 门 必 须 可 以 随 时 从 内 开 启, 而 无 须 使 用 钥 匙 自 动 滑 动 门 必 须 在 电 力 中 断 时 保 持 完 全 开 启 ( v i ) 横 跨 出 口 的 保 安 卷 闸 必 须 在 上 课 时 间 内 保 持 开 启 ( v i i ) 在 学 校 与 建 筑 物 出 口 楼 梯 的 最 终 出 口 处 之 间 必 须 设 有 450 毫 米 的 实 心 分 隔 墙, 该 分 隔 墙 的 耐 火 效 能 应 不 少 于 该 出 口 楼 梯 的 围 封 墙 的 耐 火 效 能 ( v i i i ) 如 房 间 的 出 口 门 只 可 从 一 个 方 向 通 往 楼 梯 ( 即 位 处 尽 头 路 ), 沿 尽 头 路 由 房 间 的 任 何 部 分 至 防 护 出 口 或 至 一 处 可 从 不 同 方 向 通 往 两 个 或 以 上 出 口 的 行 走 距 离 只 限 18 米 如 可 从 多 于 一 个 方 向 通 往 其 他 出 口 路 线 的 话, 则 行 走 距 离 限 制 可 由 30 至 45 米 不 等 ( 视 乎 出 口 路 线 的 耐 火 结 构 而 定 ) ( i x ) 校 舍 的 可 容 纳 人 数 是 依 据 各 班 学 生 人 数 和 受 雇 教 职 员 人 数 的 总 和 厘 定 的, 从 而 评 估 逃 生 途 径 是 否 足 够 如 提 交 的 图 则 上 并 无 注 明 每 班 最 高 学 生 人 数, 则 当 局 会 按 照 教 育 规 例 第 40 条 的 规 定 评 估 每 班 学 生 人 数 31

7. 小 型 工 程 监 管 制 度 ( a ) 当 局 已 制 定 2008 年 建 筑 物 ( 修 订 ) 条 例, 并 订 立 新 的 建 筑 物 ( 小 型 工 程 ) 规 例, 以 引 入 一 套 新 制 度 来 监 管 小 型 工 程 的 进 行, 即 小 型 工 程 监 管 制 度 当 局 在 建 筑 物 条 例 内, 根 据 上 述 修 订 条 例 及 新 规 例, 除 保 留 原 有 制 度 ( 即 在 展 开 建 筑 工 程 前 须 事 先 获 得 建 筑 事 务 监 督 批 准 及 同 意 ), 亦 加 入 了 一 套 较 原 有 制 度 简 化 的 订 明 规 定 小 型 工 程 监 管 制 度 于 2010 年 12 月 31 日 开 始 实 施 ( b ) 为 此, 建 筑 物 条 例 已 引 入 一 个 名 为 小 型 工 程 的 新 建 筑 工 程 类 别, 以 及 一 个 为 进 行 小 型 工 程 而 设 立 的 注 册 小 型 工 程 承 建 商 新 名 册 如 进 行 小 型 工 程, 可 无 须 事 先 获 得 建 筑 事 务 监 督 批 准 图 则 及 同 意 展 开 工 程 小 型 工 程 按 其 性 质 规 模 复 杂 程 度 及 引 致 的 安 全 风 险, 分 为 3 个 级 别 与 校 舍 相 关 的 常 见 小 型 工 程 包 括 : ( i) 拆 除 外 墙 建 筑 上 的 伸 出 物 檐 篷 违 例 楼 板 或 违 例 构 筑 物 ; ( i i ) 竖 设 改 动 拆 除 或 巩 固 非 混 凝 土 建 造 的 檐 篷 或 用 于 支 承 空 调 机 或 冷 却 水 塔 的 构 筑 物 ; ( iii) 竖 设 改 动 或 拆 除 排 水 渠 ; ( i v ) 竖 设 改 动 或 拆 除 室 内 楼 梯 ; ( v) 在 楼 板 开 凿 洞 口 或 把 开 有 洞 口 的 楼 板 复 原 ; ( v i ) 更 换 招 牌 的 展 示 面, 竖 设 改 动 或 拆 除 招 牌 ; 以 及 ( v i i ) 建 造 改 动 修 葺 或 拆 除 窗 户 或 玻 璃 外 墙 ( c) 屋 宇 署 会 进 行 抽 样 查 核, 以 确 保 有 关 法 例 规 定 已 获 遵 从, 以 及 已 施 工 的 小 型 工 程 的 质 量 和 标 准 符 合 要 求 屋 宇 署 可 就 不 遵 从 法 例 规 定 的 个 案 采 取 纪 律 处 分 和 提 出 检 控 ( d) 屋 宇 署 亦 特 制 了 多 款 小 册 子, 内 附 更 详 尽 的 指 引 以 供 参 考 小 册 子 可 于 屋 宇 署 网 站 下 载 ( 网 址 : w w w. b d. g o v. h k / c h i n e s e T / d o c u m e n t s / i n d e x _ c g l i s t. h t m l ) ( e) 此 外, 申 请 人 也 可 聘 请 认 可 人 士, 在 展 开 有 关 工 程 之 前, 就 小 型 工 程 和 其 他 较 大 规 模 的 建 筑 工 程, 一 并 向 屋 宇 署 正 式 呈 交 图 则, 以 获 得 所 需 的 批 准 和 同 意 32

8. 影 响 公 众 安 全 的 违 例 建 筑 工 程 ( a ) 拟 申 请 注 册 为 学 校 的 房 产 内 如 有 违 例 建 筑 工 程, 可 能 会 对 教 职 员 及 学 生 构 成 危 险 申 请 人 应 审 慎 选 择 作 学 校 用 途 的 房 产, 因 为 房 产 内 如 有 违 例 建 筑 工 程 ( 例 如 违 例 将 一 层 楼 层 分 间 为 多 个 独 立 单 位, 但 没 有 按 上 文 第 5 ( b ) ( i i ) 段 的 规 定, 提 供 有 防 护 设 施 的 室 内 走 廊 ; 违 例 搭 建 阁 楼 / 阁 仔 ; 在 楼 梯 或 阁 楼 / 阁 仔 空 间 违 例 加 建 平 板 ; 在 公 用 地 方 进 行 违 例 建 筑 工 程, 以 致 阻 塞 校 舍 或 其 他 用 户 的 逃 生 途 径 ), 便 可 能 会 令 房 产 不 适 宜 注 册 为 学 校 倘 选 定 作 学 校 用 途 的 房 产 有 违 例 建 筑 工 程, 申 请 人 务 须 在 递 交 申 请 前 拆 除 这 些 工 程 项 目 此 拆 除 工 程 可 能 会 受 建 筑 物 ( 小 型 工 程 ) 规 例 管 制 关 于 小 型 工 程 项 目 及 相 关 规 定 等 详 情, 可 浏 览 屋 宇 署 网 站 ( 网 址 : w w w. b d. g o v. h k ) ( b ) 申 请 人 应 注 意, 教 育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或 不 接 纳 违 反 小 型 工 程 监 管 制 度 法 例 规 定 的 小 型 工 程 屋 宇 署 会 根 据 建 筑 物 条 例 及 建 筑 物 ( 小 型 工 程 ) 规 例, 另 行 处 理 就 已 完 成 小 型 工 程 所 提 交 的 指 明 表 格 及 相 片 / 图 则 / 文 件 并 进 行 抽 样 审 查, 以 确 保 小 型 工 程 符 合 法 例 规 定 如 有 关 的 小 型 工 程 没 有 根 据 建 筑 物 条 例 及 建 筑 物 ( 小 型 工 程 ) 规 例 的 规 定 完 成 ( 例 如 没 有 委 任 订 明 建 筑 专 业 人 士 ( 如 有 必 要 ) 及 或 订 明 注 册 承 建 商 进 行 小 型 工 程 ), 屋 宇 署 可 根 据 建 筑 物 条 例 对 有 关 工 程 另 行 采 取 执 法 行 动 申 请 人 应 注 意, 根 据 教 育 条 例 获 签 发 的 证 明 书, 不 应 视 作 有 关 的 小 型 工 程 已 根 据 建 筑 物 条 例 及 建 筑 物 ( 小 型 工 程 ) 规 例 的 规 定 完 成 見 附 件 A ( c ) 影 响 公 众 安 全 的 违 例 建 筑 工 程 一 览 表 载 于 附 件 A, 供 申 请 人 参 阅 ( d ) 如 申 请 人 拟 竖 设 广 告 招 牌, 除 非 根 据 建 筑 物 ( 小 型 工 程 ) 规 例 的 规 定 搭 建, 否 则 便 须 视 乎 情 况 向 屋 宇 署 呈 交 图 则 以 供 审 批 广 告 招 牌 必 须 按 照 屋 宇 署 发 出 的 安 装 及 维 修 广 告 招 牌 指 引 竖 设 一 般 来 说, 伸 出 行 人 路 的 广 告 招 牌 与 行 人 路 路 面 的 垂 直 净 空 最 少 须 为 3.5 米, 而 与 行 人 路 路 边 有 最 少 1 米 的 水 平 净 空 伸 出 车 路 的 广 告 招 牌 最 少 须 有 5.8 米 的 垂 直 净 空 屋 宇 署 备 有 上 述 指 引, 可 供 索 阅, 市 民 亦 可 从 屋 宇 署 网 站 ( 网 址 : w w w. b d. g o v. h k ) 下 载 上 述 指 引 属 于 小 型 工 程 级 别 的 广 告 招 牌, 须 根 据 建 筑 物 ( 小 型 工 程 ) 规 例 的 规 定 而 展 开 及 进 行 有 关 工 程 ( e ) 申 请 人 应 注 意 残 疾 歧 视 条 例 所 载 有 关 为 残 疾 人 士 提 供 通 道 及 设 施 的 规 定 9. 查 阅 和 复 印 经 批 准 图 则 及 文 件 市 民 在 缴 付 订 明 费 用 后, 可 在 屋 宇 署 查 阅 及 索 取 经 批 准 图 则 及 文 件 的 33

副 本 申 请 人 或 须 预 约 时 间, 以 便 检 索 记 录 有 关 的 标 准 申 请 表 格 可 向 屋 宇 署 索 取 或 从 网 站 ( 网 址 : w w w. b d. g o v. h k ) 的 百 楼 图 网 系 统 下 载 如 有 查 询, 请 与 屋 宇 署 楼 宇 信 息 中 心 联 络 ( 电 话 : 2 6 2 6 1 2 0 7 ) 34

附 件 A 影 响 公 众 安 全 的 违 例 建 筑 工 程 一 览 表 下 列 位 于 校 舍 内 的 违 例 建 筑 工 程 可 能 对 教 职 员 及 学 生 的 安 全 构 成 危 险 申 请 人 务 须 在 递 交 申 请 前 拆 除 这 些 工 程 项 目 : ( a ) 构 成 校 舍 一 部 分 的 违 例 天 台 / 平 台 / 天 井 搭 建 物 [ 例 外 : 天 井 内 状 况 及 结 构 良 好 的 开 放 式 轻 质 上 盖, 例 如 以 铁 丝 网 搭 建 的 开 放 式 上 盖 ] ( b ) 在 经 批 准 檐 篷 上 或 悬 挂 于 经 批 准 檐 篷 的 搭 建 物, 包 括 空 调 / 机 械 装 置 及 广 告 招 牌 ( c ) 在 行 人 路 或 公 用 地 方 的 违 例 檐 篷 / 伸 建 物 [ 例 外 ( 1 ) : 伸 越 楼 宇 外 墙 界 线 不 超 过 300 毫 米 的 装 饰 铺 面 伸 建 物 / 扩 建 物 ( 不 含 石 材 瓷 砖 玻 璃 或 水 泥 沙 浆, 以 及 并 非 由 混 凝 土 建 造 )] [ 例 外 ( 2 ) : 伸 越 楼 宇 外 墙 界 线 不 超 过 500 毫 米 最 少 有 2.5 米 垂 直 净 空 状 况 良 好 的 檐 篷 ( 不 含 石 材 瓷 砖 玻 璃 或 水 泥 沙 浆, 以 及 并 非 由 混 凝 土 建 造 ), 或 伸 越 楼 宇 外 墙 界 线 不 超 过 2 米 最 少 有 2.5 米 垂 直 净 空 及 与 行 人 路 路 边 最 少 有 600 毫 米 水 平 净 空 的 收 放 式 檐 篷 ] [ 例 外 ( 3 ) : 伸 越 楼 宇 外 墙 界 线 不 超 过 600 毫 米 最 少 有 2.5 米 的 垂 直 净 空, 以 及 并 无 任 何 空 调 装 置 的 铺 面 高 架 伸 建 物 ( 不 含 石 材 瓷 砖 玻 璃 或 水 泥 沙 浆, 以 及 并 非 由 混 凝 土 建 造 )] [ 例 外 ( 4 ) : 并 非 在 经 批 准 檐 篷 上 或 悬 挂 于 经 批 准 檐 篷 展 示 面 积 不 大 于 20 平 方 米, 以 及 并 非 处 于 危 险 状 况 的 现 有 广 告 招 牌, 伸 出 行 人 路 的 现 有 广 告 招 牌 与 行 人 路 路 面 的 垂 直 净 空 最 少 须 为 3.5 米, 而 与 行 人 路 路 边 有 最 少 1 米 的 水 平 净 空, 而 伸 出 车 路 的 广 告 招 牌 则 最 少 须 有 5.8 米 的 垂 直 净 空 ] ( d ) 伸 出 行 人 路 / 后 巷 或 悬 挂 于 经 批 准 檐 篷 及 露 台 的 空 调 装 置 及 其 附 属 设 备 ( 例 如 冷 却 塔 及 相 连 支 撑 物 ) [ 例 外 : 附 建 于 建 筑 物 外 墙 ( 并 非 露 台 的 外 墙 ) 不 处 于 危 险 状 况 不 阻 碍 行 人 或 车 辆 来 往, 并 且 伸 出 外 墙 不 超 过 600 毫 米 的 分 体 式 空 调 机 ] ( e ) 安 装 在 注 册 范 围 内 的 高 架 空 调 装 置 及 相 连 支 撑 物 [ 例 外 : 获 认 可 人 士 /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核 实, 并 有 数 据 支 持 为 结 构 安 全 的 高 架 空 调 节 装 置 及 相 连 支 撑 物 ] 35

(f) 阻 塞 烟 管 的 违 例 障 碍 物 ( g ) 经 非 法 改 动 或 拆 除 的 分 隔 墙 或 耐 火 墙 及 耐 火 门 ( h ) 在 现 有 的 楼 板 上 加 设 违 例 开 口 作 槽 管 用 途, 或 在 现 有 槽 管 开 口 违 例 加 建 楼 板 [ 例 外 : 获 认 可 人 士 /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核 实, 并 有 数 据 支 持 为 结 构 安 全 的 开 口 或 楼 板 ] ( i ) 用 以 填 补 经 批 准 阁 楼 / 阁 仔 及 楼 梯 空 间 的 违 例 钢 筋 混 凝 土 楼 板 ( j ) 违 例 加 建 阁 楼 / 阁 仔 中 间 楼 层 及 楼 面 扩 建 物 ( k ) 违 例 加 建 的 楼 梯 ; 在 现 有 的 楼 板 上 违 例 加 建 开 口, 作 建 造 楼 梯 用 途 ( l ) 违 例 拆 除 全 部 或 部 分 结 构 构 件, 或 大 规 模 改 动 结 构 构 件 ( m ) 在 公 用 地 方 进 行 违 例 建 筑 工 程, 以 致 阻 塞 校 舍 或 该 大 厦 的 逃 生 途 径 ( 例 如 : 违 例 将 一 层 楼 层 分 间 为 多 个 独 立 单 位, 以 致 某 些 单 位 的 逃 生 途 径 不 足 ; 以 及 违 例 围 封 出 口 楼 梯 的 信 道, 以 致 其 他 用 户 的 逃 生 途 径 不 足 ) ( n ) 违 例 将 一 层 楼 层 分 间 为 多 个 独 立 单 位, 但 没 有 提 供 有 耐 火 墙 和 耐 火 门 保 护 的 室 内 走 廊 ( o ) 用 途 出 现 重 大 及 不 可 接 纳 的 改 变 ( 例 如 : 将 机 房 改 作 可 用 的 楼 面 地 方 ) ( p ) 没 有 为 地 面 层 以 上 外 墙 的 开 口 设 防 护 栏 障 ( q ) 违 例 拆 除 供 残 疾 人 士 使 用 的 经 批 准 设 施 ( 例 如 厕 所 或 斜 道 ), 以 及 搭 建 阻 碍 残 疾 人 士 进 入 校 舍 的 僭 建 物 ( 例 如 加 高 的 平 台 ) 2. 假 如 拆 除 或 纠 正 违 例 建 筑 工 程 涉 及 进 行 并 不 属 于 建 筑 物 条 例 第 4 1 ( 3 ) 条 第 3 ( B ) 条 及 第 3 ( C ) 条 所 豁 免 的 建 筑 工 程, 则 申 请 人 必 须 委 聘 一 名 认 可 人 士 及 / 或 注 册 结 构 工 程 师, 并 事 先 获 得 建 筑 事 务 监 督 的 批 准 及 同 意, 才 可 进 行 有 关 建 筑 工 程 不 过, 建 筑 物 ( 小 型 工 程 ) 规 例 附 表 2 第 2 部 订 明 的 清 拆 工 程 中 有 部 分 属 指 定 豁 免 工 程, 可 根 据 该 规 例 施 工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