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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為 何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第 1 章 為 何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壹 報 考 國 家 考 試 之 動 機 在 大 學 唸 書 時 期, 就 聽 過 一 種 戲 謔 式 的 說 法 : 兩 個 大 學 企 管 系 的 優 秀 畢 業 生,A 生 畢 業 後 進 入 民 間 企 業 工 作,B 生 畢 業 後 進 入 政 府 機 關 當 公 務 員 ;A 生 在 民 間 企 業 運 用 其 企 管 專 業 知 識, 以 原 編 列 預 算 的 一 半 完 成 了 某 一 個 重 大 的 專 案,B 生 也 同 樣 地 在 政 府 機 關 運 用 其 企 管 專 業 知 識, 以 原 編 列 預 算 的 一 半 完 成 了 某 一 個 重 大 的 專 案 結 果 A 生 因 執 行 績 效 良 好, 並 替 公 司 節 省 了 許 多 資 源, 而 獲 得 拔 擢 升 遷 為 主 管 ;B 生 則 招 致 主 計 單 位 質 疑 是 否 由 浮 編 預 算 或 預 算 執 行 不 力 之 問 題, 必 須 寫 報 告 說 明 這 個 說 法, 雖 然 是 開 玩 笑 的, 但 也 反 映 出 一 般 人 認 為 公 家 機 關 的 僵 化 性 在 1960 年 代 及 1970 年 代, 流 行 一 句 順 口 溜 : 來 來 來, 來 台 大! 去 去 去, 去 美 國! 當 時, 臺 灣 高 等 教 育 培 養 出 來 的 優 秀 學 生, 不 是 出 國 留 學, 就 是 進 入 民 間 企 業 工 作 然 而, 近 幾 年 因 為 整 體 大 環 境 的 因 素, 大 學 畢 業 生 積 極 投 入 國 家 考 試, 致 報 考 人 數 居 高 不 下 ; 其 中, 又 以 參 加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者 為 眾, 甚 至 許 多 博 士 碩 士 畢 業 生 亦 投 入 初 等 考 試 依 考 選 部 之 考 選 統 計 資 料,2012 年 各 種 考 試 報 考 人 數 共 794,867 人, 較 去 年 增 加 45,867 人 ( 增 加 6.12%); 其 中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報 考 518,349 人, 較 去 年 增 加 8,235 人 ( 增 加 1.61%), 而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報 考 276,518 人, 則 較 去 年 增 加 37,632 人 ( 增 加 15.75%) 當 6

第 1 章 為 何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然, 這 些 近 80 萬 的 考 生 中, 除 了 學 生 外, 尚 有 現 已 在 民 間 企 業 工 作 者 擬 轉 換 職 場 至 公 部 門 為 何 有 如 此 多 的 人 投 入 競 逐 擔 任 國 家 公 務 人 員? 就 筆 者 的 觀 察, 歸 結 可 能 原 因 如 下 : 一 工 作 環 境 層 面 ( 一 ) 公 部 門 的 工 作 穩 定 性 高 : 無 被 解 雇 之 憂 慮 公 務 人 員 具 有 永 業 性, 非 有 法 定 的 原 因, 不 會 遭 免 職 或 撤 職 一 旦 經 由 國 家 考 試 程 序 考 取, 並 分 發 任 用 後, 成 為 正 式 公 務 人 員, 相 關 權 利 義 務 皆 依 法 獲 得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之 身 分 應 予 保 障, 非 依 法 律 不 得 剝 奪 ; 基 於 身 分 之 請 求 權, 其 保 障 亦 同 ; 公 務 人 員 非 依 法 律, 不 得 予 以 停 職,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第 9 條 及 第 10 條 定 有 明 文 縱 使 機 關 裁 撤, 國 家 應 予 安 排 轉 任, 即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法 第 12 條 所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因 機 關 裁 撤 組 織 變 更 或 業 務 緊 縮 時,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其 具 有 考 試 及 格 或 銓 敘 合 格 之 留 用 人 員, 應 由 上 級 機 關 或 承 受 其 業 務 之 機 關 辦 理 轉 任 或 派 職, 必 要 時 先 予 輔 導 訓 練 依 前 項 規 定 轉 任 或 派 職 時, 除 自 願 降 低 官 等 者 外, 其 官 等 職 等 應 與 原 任 職 務 之 官 等 職 等 相 當, 如 無 適 當 職 缺 致 轉 任 或 派 職 同 官 等 內 低 職 等 職 務 者, 應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法 及 公 務 人 員 俸 給 法 有 關 調 任 之 規 定 辦 理 是 以, 因 為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機 制 健 全, 無 庸 像 民 間 企 業 擔 憂 隨 時 被 解 雇 的 可 能, 在 此 經 濟 大 環 境 不 佳 局 勢 下, 遂 吸 引 許 多 人 報 考 7

表 1-1: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機 制 身 分 保 障 工 作 權 保 障 薪 俸 保 障 工 作 環 境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之 身 分 應 予 保 障, 非 依 法 律 不 得 剝 奪 公 務 人 員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官 等 職 等 應 予 保 障, 非 依 法 律 不 得 變 更 公 務 人 員 非 依 法 律, 不 得 予 以 停 職 公 務 人 員 因 機 關 裁 撤 組 織 變 更 或 業 務 緊 縮 時, 除 法 律 另 有 規 定 者 外, 其 具 有 考 試 及 格 或 銓 敘 合 格 之 留 用 人 員, 應 由 上 級 機 關 或 承 受 其 業 務 之 機 關 辦 理 轉 任 或 派 職, 必 要 時 先 予 輔 導 訓 練 公 務 人 員 經 銓 敘 審 定 之 俸 級 應 予 保 障, 非 依 法 律 不 得 降 級 或 減 俸 公 務 人 員 依 其 職 務 種 類 性 質 與 服 務 地 區, 所 應 得 之 法 定 加 給, 非 依 法 令 不 得 變 更 公 務 人 員 之 長 官 或 主 管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不 得 作 違 法 之 工 作 指 派, 亦 不 得 以 強 暴 脅 迫 或 其 他 不 正 當 方 法, 使 公 務 人 員 為 非 法 之 行 為 公 務 人 員 對 於 長 官 監 督 範 圍 內 所 發 之 命 令 有 服 從 義 務, 如 認 為 該 命 令 違 法, 應 負 報 告 之 義 務 ; 該 管 長 官 如 認 其 命 令 並 未 違 法, 而 以 書 面 下 達 時, 公 務 人 員 即 應 服 從 ; 其 因 此 所 生 之 責 任, 由 該 長 官 負 之 但 其 命 令 有 違 反 刑 事 法 律 者, 公 務 人 員 無 服 從 之 義 務 前 項 情 形, 該 管 長 官 非 以 書 面 下 達 命 令 者, 公 務 人 員 得 請 求 其 以 書 面 為 之, 該 管 長 官 拒 絕 時, 視 為 撤 回 其 命 令 各 機 關 應 提 供 公 務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必 要 之 機 具 設 備 及 良 好 工 作 環 境 公 務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之 安 全 應 予 保 障 各 機 關 對 於 公 務 人 員 之 執 行 職 務, 應 提 供 安 全 及 衛 生 之 防 護 措 施 公 務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時, 現 場 長 官 認 已 發 生 危 害 或 明 顯 有 發 生 危 害 之 虞 者, 得 視 情 況 暫 時 停 止 執 行 公 務 人 員 因 機 關 提 供 之 安 全 及 衛 生 防 護 措 施 有 瑕 疵, 致 其 生 命 身 體 或 健 康 受 損 時, 得 依 國 家 賠 償 法 請 求 賠 償 公 務 人 員 因 公 受 傷 殘 廢 或 死 亡 者, 應 發 給 慰 問 金 但 該 公 務 人 員 有 故 意 或 重 大 過 失 情 事 者, 得 不 發 或 減 發 慰 問 金 8

第 1 章 為 何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加 班 費 等 費 用 執 行 職 務 涉 訟 禁 止 報 復 之 保 障 公 務 人 員 經 指 派 於 上 班 時 間 以 外 執 行 職 務 者, 服 務 機 關 應 給 予 加 班 費 補 休 假 獎 勵 或 其 他 相 當 之 補 償 公 務 人 員 執 行 職 務 墊 支 之 必 要 費 用, 得 請 求 服 務 機 關 償 還 之 公 務 人 員 依 法 執 行 職 務 涉 訟 時, 其 服 務 機 關 應 延 聘 律 師 為 其 辯 護 及 提 供 法 律 上 之 協 助 各 機 關 不 得 因 公 務 人 員 依 本 法 提 起 救 濟 而 予 不 利 之 行 政 處 分 不 合 理 之 管 理 措 施 或 有 關 工 作 條 件 之 處 置 公 務 人 員 提 起 保 障 事 件, 經 保 訓 會 決 定 撤 銷 者, 自 決 定 書 送 達 之 次 日 起 三 年 內, 該 公 務 人 員 經 他 機 關 依 法 指 名 商 調 時, 服 務 機 關 不 得 拒 絕 ( 二 ) 公 部 門 工 作 性 質 之 特 殊 性 : 可 成 就 個 人 夢 想 公 部 門 的 工 作 是 否 是 真 的 朝 九 晚 五, 一 成 不 變 的? 事 實 上, 部 分 的 公 職 工 作 是 充 滿 挑 戰 性 的 例 如, 須 從 事 反 制 敵 諜 滲 透 檢 肅 貪 污 防 制 重 大 經 濟 及 洗 錢 犯 罪 以 及 查 緝 毒 品 等 工 作 之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調 查 官 或 是 涉 及 國 家 安 全 局 各 類 情 資 之 蒐 研 工 作 的 國 家 安 全 局 國 家 安 全 情 報 官 或 是 可 以 周 遊 列 國, 從 事 涉 外 工 作 的 外 交 官 此 外, 公 部 門 的 許 多 工 作 是 需 要 24 小 時 輪 值 服 勤 的, 並 非 外 界 想 像 的 朝 九 晚 五 諸 如, 職 司 旅 客 入 出 國 證 照 查 驗 外 來 人 口 查 察 外 籍 配 偶 輔 導 推 動 等 工 作 之 移 民 署 移 民 官 或 是 入 出 港 船 舶 或 其 他 水 上 運 輸 工 具 之 安 全 檢 查 事 項 的 海 巡 署 但 此 類 工 作, 有 別 於 一 般 政 府 部 門 的 內 勤 或 例 行 性 工 作, 多 具 有 挑 戰 性 或 變 動 性, 常 吸 引 一 些 具 有 個 人 夢 想 的 考 生 參 加 此 類 的 考 試 9

圖1-1 可外派駐外的公務人員工作 外交部 外交官 經濟部 駐外館處之經濟組 教育部 駐外館處之教育組 國科會 駐外館處之科技組 陸委會 香港事務局 澳門事務處 僑委會 駐外僑務工作人員 可外派他國的機關 文化部 駐外文化中心 國防部 駐外武官 移民署 駐外移民秘書 國家安全局 駐外國安系統 法務部調查局 駐外國安系統 交通部觀光局 駐外館處之觀光組 二 自我成長層面 一 訓練進修管道暢通 成為國家公務人員之後 不但工作有保障性及安定性 更可 以透過訓練進修 增長個人知能 自我成長 所稱訓練 指為 因應業務需要 提升公務人員工作效能 由各機關 構 學校 主動提供特定知識與技能之過程 所稱進修 指為配合組織發展或促進個人自我發展 由各 機關 構 學校選送或由公務人員自行申請參加學術或其他機 10

第 1 章 為 何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關 ( 構 ) 學 校 學 習 或 研 究, 以 增 進 學 識 及 汲 取 經 驗 之 過 程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規 定, 公 務 人 員 專 業 訓 練 一 般 管 理 訓 練 進 用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及 前 項 所 定 以 外 之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及 進 修 事 項, 由 各 中 央 二 級 以 上 機 關 直 轄 市 政 府 或 縣 ( 市 ) 政 府 ( 以 下 簡 稱 各 主 管 機 關 ) 辦 理 或 授 權 所 屬 機 關 辦 理 之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分 為 入 學 進 修 選 修 學 分 及 專 題 研 究, 其 方 式 如 下 :(1) 國 內 外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入 學 進 修 或 選 修 學 分 (2) 國 內 外 機 關 學 校 專 題 研 究 (3) 國 內 外 其 他 機 關 ( 構 ) 進 修 前 項 進 修 得 以 公 餘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或 全 時 進 修 行 之 現 職 公 務 人 員 除 了 可 在 國 內 各 大 學 校 院 進 修 外, 尚 有 機 會 選 送 國 外 進 修 依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規 定, 各 機 關 學 校 選 送 國 外 進 修 之 公 務 人 員, 其 進 修 期 間 如 下 :(1) 入 學 進 修 或 選 修 學 分 期 間 為 一 年 以 內 但 經 各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延 長 者, 延 長 期 間 最 長 為 一 年 (2) 專 題 研 究 期 間 為 六 個 月 以 內 必 要 時, 得 依 規 定 申 請 延 長, 延 長 期 間 最 長 為 三 個 月 (3) 經 中 央 一 級 機 關 專 案 核 定 國 外 進 修 人 員, 其 進 修 期 限 最 長 為 四 年, 不 受 前 項 第 一 款 之 限 制 事 實 上, 只 要 有 心, 在 政 府 機 關 服 務 是 唸 書 的 好 機 會, 國 家 為 鼓 勵 公 務 員 進 修, 除 提 供 國 內 與 國 外 雙 軌 進 修 管 道 外 ; 更 提 供 公 假 或 學 費 補 助, 給 予 有 志 向 學 的 公 務 人 員 按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進 修 法 規 定, 各 機 關 學 校 選 送 或 自 行 申 請 進 修 之 核 定 與 補 助 規 定 如 下 :(1) 選 送 全 時 進 修 之 公 務 人 員, 於 核 定 進 修 期 間, 准 予 帶 職 帶 薪 並 得 給 予 相 關 補 助 (2) 選 送 公 餘 或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之 公 務 人 員, 於 核 定 進 修 期 間 得 給 予 相 關 補 助 (3) 自 行 申 請 全 時 進 修 之 公 務 人 員, 其 進 修 項 目 經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認 定 與 業 務 有 關, 並 同 意 其 前 往 進 修 者, 得 准 予 留 職 停 薪, 其 期 間 為 一 年 以 內 但 11

經 各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延 長 者, 延 長 時 間 最 長 為 一 年 ; 其 進 修 成 績 優 良 者, 並 得 給 予 部 分 費 用 補 助 (4) 自 行 申 請 以 公 餘 時 間 或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參 加 進 修 之 公 務 人 員, 經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認 定 與 業 務 有 關, 並 同 意 其 前 往 進 修 且 成 績 優 良 者, 得 給 予 部 分 費 用 補 助 當 然, 享 受 權 利, 也 須 負 擔 相 應 的 義 務 如 為 全 時 進 修 之 公 務 人 員 於 寒 暑 假 期 間, 應 返 回 機 關 上 班 但 因 進 修 研 究 需 要, 經 各 主 管 機 關 核 准 者, 不 在 此 限 另 外, 公 務 人 員 帶 職 帶 薪 全 時 進 修 期 滿, 其 回 原 服 務 機 關 學 校 繼 續 服 務 之 期 間, 應 為 進 修 期 間 之 二 倍 ; 留 職 停 薪 全 時 進 修 期 滿 者, 其 應 繼 續 服 務 期 間 與 留 職 停 薪 期 間 相 同 表 1-2: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機 制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專 業 訓 練 一 般 管 理 訓 練 進 用 初 任 公 務 人 員 訓 練 入 學 進 修 選 修 學 分 專 題 研 究 指 為 提 升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擔 任 現 職 或 晉 升 職 務 時 所 需 專 業 知 能, 以 利 業 務 發 展 之 訓 練, 或 為 因 應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業 務 變 動 或 組 織 調 整, 使 現 職 人 員 具 備 適 應 新 職 所 需 之 工 作 知 能 及 取 得 新 任 工 作 專 長, 所 施 予 之 訓 練 指 為 強 化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公 務 人 員 一 般 領 導 管 理 綜 合 規 劃 管 理 協 調 及 處 理 事 務 之 能 力 為 目 的 之 訓 練 指 對 依 公 務 人 員 任 用 有 關 法 律 規 定 進 用 或 轉 任, 初 次 至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任 職 人 員 所 施 予 之 訓 練 指 由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選 送 或 公 務 人 員 自 行 申 請 至 國 內 外 政 府 立 案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攻 讀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學 位 指 由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選 送 或 公 務 人 員 自 行 申 請 至 國 內 外 政 府 立 案 之 專 科 以 上 學 校 修 習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學 科 由 各 機 關 ( 構 ) 學 校 選 送 或 公 務 人 員 自 行 申 請 至 國 內 外 機 關 或 政 府 立 案 之 機 構 學 校 從 事 與 業 務 有 關 之 研 究 或 實 習 12

第 1 章 為 何 參 加 國 家 考 試 公 務 人 員 進 修 進 修 費 用 補 助 範 圍 公 餘 進 修 部 分 辦 公 時 間 進 修 全 時 進 修 指 公 務 人 員 利 用 非 上 班 時 間 進 修 指 公 務 人 員 利 用 一 部 分 之 上 班 時 間 進 修 指 公 務 人 員 利 用 全 部 之 上 班 時 間 進 修 其 他 必 要 費 用 ( 二 ) 循 序 漸 進, 依 年 資 及 表 現 陞 遷 為 建 構 完 善 的 現 代 國 家 文 官 體 制, 公 務 人 員 之 陞 遷 ( 內 陞 或 外 補 ), 皆 須 依 循 相 關 法 定 程 序, 如 能 勇 於 任 事, 盡 心 負 責, 陞 遷 快 速 自 不 在 話 下 縱 使 學 歷 不 高, 只 要 能 兢 兢 業 業, 熟 悉 相 關 業 務, 依 然 有 陞 遷 之 機 會 基 本 上, 公 務 人 員 之 陞 遷, 應 本 人 與 事 適 切 配 合 之 旨, 考 量 機 關 特 性 與 職 務 需 要, 依 資 績 並 重 內 陞 與 外 補 兼 顧 原 則, 採 公 開 公 平 公 正 方 式, 擇 優 陞 任 或 遷 調 歷 練, 以 拔 擢 及 培 育 人 才 在 內 部 陞 遷 部 分 ( 內 陞 ), 各 機 關 職 缺 如 由 本 機 關 人 員 陞 遷 時, 應 辦 理 甄 審 各 機 關 應 依 職 務 高 低 及 業 務 需 要, 訂 定 陞 遷 序 列 表, 並 得 區 別 職 務 性 質, 分 別 訂 定 各 機 關 職 缺 由 本 機 關 人 員 陞 遷 時, 應 依 陞 遷 序 列 逐 級 辦 理 陞 遷 如 同 一 序 列 中 人 數 眾 多 時, 得 按 人 員 銓 敘 審 定 之 職 等 官 稱 官 階 官 等 官 階 級 別 ( 以 下 簡 稱 職 等 ) 高 低 依 序 辦 理 但 次 一 序 列 中 無 適 當 人 選 時, 得 由 再 次 一 序 列 人 選 陞 任 各 機 關 辦 理 本 機 關 人 員 之 陞 任, 應 注 意 其 品 德 及 對 國 家 之 忠 誠, 並 依 擬 陞 任 職 務 所 需 知 能, 就 考 試 學 歷 職 務 歷 練 訓 練 進 修 年 資 考 績 ( 成 ) 獎 懲 及 發 展 潛 能 等 項 目, 訂 定 標 準, 評 定 分 數, 並 得 13

視 職 缺 之 職 責 程 度 及 業 務 性 質, 對 具 有 基 層 服 務 年 資 或 持 有 職 業 證 照 者 酌 予 加 分 必 要 時, 得 舉 行 面 試 或 測 驗 如 係 主 管 職 務, 並 應 評 核 其 領 導 能 力 在 外 部 陞 遷 部 分 ( 外 補 ), 各 機 關 職 缺 如 由 本 機 關 以 外 人 員 遞 補 時, 應 公 開 甄 選 ; 並 應 參 酌 內 陞 相 關 規 定 訂 定 資 格 條 件 辦 理 之 表 1-3: 陞 遷 序 列 表 範 例 序 列 職 稱 職 務 列 等 備 註 一 參 事 簡 任 第 十 二 職 等 二 研 究 委 員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至 第 十 二 職 等 三 副 司 長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四 專 門 委 員 秘 書 視 察 高 級 分 析 師 五 科 長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六 秘 書 視 察 專 員 分 析 師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至 第 十 一 職 等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至 第 十 一 職 等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至 第 十 一 職 等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至 第 十 一 職 等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薦 任 第 七 職 等 至 第 九 職 等 七 設 計 師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八 職 等 八 科 員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至 第 七 職 等 九 助 理 員 助 理 設 計 師 管 理 員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委 任 第 四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或 薦 任 第 六 職 等 十 辦 事 員 委 任 第 三 職 等 至 第 五 職 等 十 一 書 記 委 任 第 一 職 等 至 第 三 職 等 附 註 其 他 未 列 入 本 表 之 職 務, 依 據 所 列 職 務 列 等, 比 照 相 當 序 列 辦 理 如 :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至 第 十 一 職 等 資 訊 室 主 任, 相 當 第 四 序 列 ( 資 料 來 源 : 銓 敘 部 於 2009 年 11 月 16 日 部 銓 一 字 第 0983104828 號 函 )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