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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cription:

附 錄 B 香 港 目 前 的 醫 療 系 統 引 言 B.1 多 年 來, 香 港 已 建 立 了 一 個 高 效 率 的 醫 療 系 統, 在 促 進 市 民 健 康 方 面 取 得 令 人 稱 羨 的 成 果 以 一 般 用 作 量 度 人 口 健 康 的 指 標, 即 人 口 平 均 壽 命 及 嬰 兒 夭 折 率 計 算, 香 港 均 躋 身 全 球 最 佳 的 地 區 之 一 本 港 醫 療 系 統 的 水 平 及 質 素 享 譽 國 際, 在 使 用 最 先 進 的 醫 療 科 技 方 面 亦 位 居 前 列, 足 堪 媲 美 其 他 先 進 經 濟 體 系 B.2 我 們 一 向 奉 行 的 既 定 政 策 是.. 不 容 有 市 民 因 經 濟 困 難 而 得 不 到 適 當 的 醫 療 服 務 在 這 個 政 策 的 基 礎 上, 本 港 的 公 立 醫 院 得 到 大 幅 資 助, 讓 市 民 均 能 獲 得 他 們 能 夠 負 擔 且 公 認 優 質 的 醫 療 服 務 公 營 界 別 亦 提 供 全 面 的 公 共 衞 生 服 務, 並 發 揮 主 要 的 公 共 衞 生 職 能, 包 括 預 防 傳 染 病 並 為 此 作 好 應 變 措 施 與 此 同 時, 私 營 界 別 為 市 民 提 供 各 式 各 樣 可 供 選 擇 的 醫 療 服 務, 包 括 他 們 能 夠 負 擔 的 基 層 醫 療, 以 及 各 類 專 科 及 醫 院 服 務 B.3 兩 個 界 別 互 相 配 合, 私 營 界 別 是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的 主 要 提 供 者, 而 公 營 界 別 則 主 力 提 供 第 二 層 和 第 三 層 醫 療 服 務 門 診 服 務 約 70% 由 私 營 界 別 提 供, 而 住 院 服 務 超 過 90%( 以 病 牀 使 用 日 數 計 算 ) 由 公 立 醫 院 提 供 B.4 本 港 醫 療 系 統 有 賴 具 高 度 專 業 及 道 德 操 守 的 專 業 醫 護 隊 伍 提 供 服 務, 當 中 包 括 醫 生 護 士 和 其 他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他 們 從 享 負 盛 名 的 院 校, 包 括 大 學 及 其 他 專 門 培 訓 醫 生 護 士 和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的 教 育 和 培 訓 機 構, 以 及 香 港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15 間 醫 科 和 牙 科 分 科 學 院, 獲 得 高 水 平 的 國 際 認 可 培 訓 和 持 續 專 業 進 修 除 此 之 外, 專 業 團 體 亦 參 與 規 管 醫 護 人 員 的 專 業 水 平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B.5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是 個 人 和 家 庭 在 一 個 持 續 醫 護 過 程 當 中 的 第 一 個 接 觸 點, 目 的 是 改 善 他 們 的 健 康 狀 況 和 預 防 一 般 疾 病, 以 及 減 少 需 要 接 受 更 深 切 醫 療 的 機 會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包 括 多 種 與 保 健 和 預 防 疾 病 有 關 的 服 務 治 療 性 醫 療 服 務, 以 及 社 區 醫 護 服 務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的 另 一 重 要 組 成 部 分 是 肩 負 公 共 衞 生 職 能, 包 括 疾 病 監 察 和 傳 染 病 控 制 制 訂 公 共 衞 生 規 例 和 發 牌 執 行 港 口 衞 生 措 施 及 控 煙, 旨 在 保 障 全 體 市 民 的 健 康 在 香 港, 這 些 公 共 衞 生 職 能 主 要 由 衞 生 署 負 責 附 錄 B 香 港 目 前 的 醫 療 系 統 第 101 頁

預 防 性 護 理 B.6 保 健 和 預 防 疾 病 服 務 大 多 由 衞 生 署 提 供 這 些 服 務 包 括 中 央 健 康 教 育 組 由 母 嬰 健 康 院 提 供 的 家 庭 健 康 服 務 和 幼 童 防 疫 注 射 服 務 學 生 健 康 服 務, 以 及 經 長 者 健 康 中 心 和 外 展 醫 療 隊 提 供 的 長 者 健 康 服 務 這 些 服 務 都 是 免 費 或 只 收 取 象 徵 式 費 用 治 療 護 理 B.7 治 療 服 務 方 面, 大 多 數 市 民 都 是 使 用 私 營 界 別 的 門 診 服 務 這 些 服 務 由 約 6 000 名 私 人 執 業 醫 生 和 約 160 間 註 冊 私 家 診 所 提 供, 病 人 可 自 行 選 擇 私 家 醫 生 頗 常 見 的 現 象, 是 病 人 經 常 轉 換 醫 生, 以 期 盡 快 藥 到 病 除 由 家 庭 醫 生 提 供 連 貫 護 理, 向 來 並 不 普 及 至 於 未 能 負 擔 私 營 服 務 的 病 人,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轄 下 75 間 公 立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為 他 們 提 供 資 助 護 理 服 務, 但 向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求 診 的 病 人 則 不 可 以 選 擇 自 己 的 醫 生 二 零 零 六 年,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約 有 490 萬 求 診 人 次, 獲 得 政 府 資 助 13 億 元 B.8 在 主 流 西 方 醫 學 系 統 以 外, 主 要 由 中 醫 提 供 香 港 的 另 類 基 層 醫 療 很 多 病 人 同 時 接 受 這 兩 門 醫 學 治 療, 既 以 西 藥 抑 制 病 徵, 亦 同 時 服 用 中 藥 調 理 身 體 二 零 零 六 年, 私 人 執 業 的 註 冊 和 表 列 中 醫 分 別 有 5 268 人 和 2 897 人 此 外, 醫 管 局 開 設 八 間 中 醫 診 所, 資 助 額 為 3,240 萬 元 二 零 零 六 年, 這 些 診 所 有 132 000 求 診 人 次, 病 人 每 次 求 診 需 繳 交 120 元 診 金 B.9 估 計 每 年 分 別 約 有 2 700 萬 和 600 萬 人 次 到 私 家 西 醫 診 所 和 私 人 執 業 中 醫 診 所 求 診 社 區 醫 護 服 務 B.10 醫 管 局 營 辦 的 社 區 醫 護 服 務 提 供 外 展 醫 療 護 理 和 專 職 醫 療 服 務, 支 援 出 院 病 人 在 社 區 康 復 這 些 服 務 包 括 社 康 護 理 服 務 社 區 老 人 評 估 小 組 精 神 科 社 康 小 組 和 護 理 服 務, 以 及 社 區 專 職 醫 療 服 務 超 過 80% 的 社 康 護 理 病 人 是 長 者 不 過, 這 些 服 務 只 為 公 立 醫 院 的 出 院 病 人 而 設 為 了 加 強 安 老 院 舍 的 醫 療 護 理, 社 區 老 人 評 估 小 組 的 出 診 醫 生 每 星 期 會 到 訪 200 多 間 安 老 院 舍, 即 場 提 供 醫 療 服 務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醫 管 局 在 社 區 醫 護 服 務 方 面 的 開 支 為 6 億 元 第 二 層 和 第 三 層 醫 療 服 務 B.11 第 二 層 醫 療 服 務 涵 蓋 專 科 非 住 院 護 理 服 務 和 治 療 性 質 的 一 般 醫 院 護 第 102 頁 附 錄 B 香 港 目 前 的 醫 療 系 統

理 服 務 這 些 服 務 通 常 在 醫 院 內 由 專 科 醫 生 提 供, 但 也 有 部 分 專 科 服 務 是 在 社 區 提 供 第 二 層 醫 療 服 務 包 括 急 症 和 療 養 住 院 服 務 日 間 手 術 專 科 門 診 和 急 症 室 服 務 B.12 第 三 層 醫 療 服 務 是 指 高 度 複 雜 和 昂 貴 的 醫 院 護 理 服 務, 通 常 需 要 使 用 先 進 技 術 和 涉 及 多 個 專 科 的 專 業 知 識 第 三 層 醫 療 服 務 的 對 象 通 常 為 患 有 複 雜 但 較 罕 有 疾 病 的 病 人, 或 是 重 傷 或 身 罹 重 病 的 病 人 例 如 器 官 移 植 和 腦 部 放 射 外 科 手 術 ( 包 括 使 用 伽 馬 刀 ), 便 屬 於 第 三 層 醫 療 服 務 的 範 疇 B.13 有 別 於 治 療 性 質 的 基 層 醫 療, 本 港 的 第 二 層 和 第 三 層 醫 療 服 務 的 主 要 提 供 者 是 公 營 界 別 除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外, 醫 管 局 還 管 理 全 港 所 有 公 立 醫 院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年 底, 全 港 有 39 間 公 立 醫 院, 提 供 共 27 755 張 病 牀 ; 私 家 醫 院 則 有 12 間, 提 供 3 124 張 病 牀 專 科 門 診 服 務 B.14 除 了 提 供 基 層 醫 療 外, 社 區 內 6 000 名 私 家 醫 生 和 160 間 註 冊 私 家 診 所 不 少 同 時 提 供 非 資 助 的 專 科 護 理 不 過, 住 戶 統 計 調 查 難 以 區 分 私 營 基 層 醫 療 服 務 與 專 科 服 務 的 求 診 類 別, 因 此 不 能 確 知 由 私 營 界 別 提 供 的 這 兩 類 服 務 分 別 有 多 少 求 診 人 次 B.15 公 立 醫 院 亦 設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提 供 高 資 助 的 專 科 護 理 二 零 零 六 年, 公 立 醫 院 的 專 科 門 診 約 有 600 萬 求 診 人 次, 專 職 醫 療 門 診 約 有 190 萬 求 診 人 次 ; 這 些 服 務 獲 分 配 的 撥 款 約 為 56 億 元 B.16 很 多 病 人 的 病 情 即 使 已 經 穩 定, 無 需 接 受 專 科 護 理, 但 仍 由 公 立 醫 院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跟 進 多 年 由 此 看 來, 似 乎 需 長 期 服 藥 的 病 人 仍 繼 續 到 公 立 醫 院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求 診, 因 為 該 處 的 藥 物 均 獲 政 府 大 幅 資 助 由 於 病 情 已 經 穩 定 的 個 案 並 非 交 回 基 層 醫 療 醫 生 接 手 處 理, 專 科 門 診 的 個 案 數 目 便 累 積 起 來, 導 致 輪 候 名 單 不 斷 增 長 為 應 付 這 個 情 況, 公 立 醫 院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實 施 分 流 制 度, 從 而 篩 選 新 的 轉 介 個 案, 讓 更 急 需 醫 療 護 理 的 病 人 可 獲 較 早 的 診 所 排 期 住 院 服 務 B.17 住 院 服 務 是 為 病 情 需 要 密 集 治 療 的 病 人 而 設 除 了 提 供 各 個 內 外 專 科 的 第 二 層 醫 療 服 務 外, 公 營 界 別 的 主 要 急 症 醫 院 也 提 供 大 部 分 第 三 層 醫 療 服 務 另 一 方 面, 私 家 醫 院 則 主 要 提 供 第 二 層 醫 療 服 務, 範 圍 包 括 內 科 婦 產 科 和 外 科 等 專 科 附 錄 B 香 港 目 前 的 醫 療 系 統 第 103 頁

B.18 在 醫 管 局 成 立 之 前, 有 負 擔 能 力 的 病 人 往 往 選 擇 私 家 醫 院 的 醫 療 服 務 不 過, 隨 着 醫 管 局 在 一 九 九 零 年 成 立, 公 立 醫 院 的 服 務 水 平 得 以 改 善, 大 幅 收 窄 了 公 私 營 界 別 之 間 的 質 素 差 距 目 前, 超 過 80% 需 要 住 院 的 病 人 選 擇 入 住 公 立 醫 院, 期 望 得 到 大 幅 資 助 收 費 低 廉 且 優 質 的 服 務 公 立 醫 院 的 入 院 總 人 次, 由 一 九 九 零 年 的 64 萬 人 次 增 至 二 零 零 五 至 零 六 年 度 的 113 萬 人 次, 升 幅 達 76%, 而 公 立 醫 院 住 院 服 務 獲 得 的 撥 款 為 168 億 元 相 比 之 下, 二 零 零 六 年 入 住 私 家 醫 院 的 病 人 只 有 28 萬 人 次 就 病 牀 使 用 日 數 而 言, 私 家 醫 院 住 院 服 務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少 於 10% B.19 現 時 市 民 使 用 醫 院 的 模 式 反 映 公 立 醫 院 與 私 家 醫 院 的 市 場 佔 有 率 出 現 嚴 重 失 衡 公 立 醫 院 的 負 荷 量 已 超 越 極 限, 導 致 部 分 非 緊 急 手 術 ( 例 如 白 內 障 手 術 ) 需 輪 候 多 時, 這 個 情 況 並 不 健 康 而 且 不 能 長 遠 維 持 下 去 急 症 室 服 務 B.20 公 立 醫 院 中 有 15 間 是 主 要 的 急 症 醫 院, 提 供 急 症 室 服 務 雖 然 大 部 分 私 家 醫 院 都 附 設 24 小 時 門 診 診 所, 但 這 些 診 所 並 非 旨 在 提 供 與 公 立 醫 院 急 症 室 相 同 的 服 務 公 立 醫 院 急 症 室 為 需 要 急 症 治 療 的 病 人 提 供 緊 急 服 務, 為 危 殆 病 人 進 行 急 救, 以 及 應 付 造 成 大 量 傷 亡 的 災 難 二 零 零 六 年, 公 立 醫 院 急 症 室 錄 得 約 200 萬 求 診 人 次, 即 每 日 5 558 求 診 人 次 政 府 撥 出 約 15 億 元 以 提 供 這 類 服 務 B.21 不 過, 據 發 現 相 當 多 到 急 症 室 求 診 的 病 人 其 實 並 不 需 要 這 些 服 務 前 往 急 症 室 求 診 的 病 人 會 根 據 病 情 分 為 五 個 不 同 的 分 流 類 別, 分 別 是 危 殆 ( 第 一 類 ) 危 急 ( 第 二 類 ) 緊 急 ( 第 三 類 ) 半 緊 急 ( 第 四 類 ), 以 及 非 緊 急 ( 第 五 類 ), 病 情 較 緊 急 的 病 人 會 獲 優 先 治 理 第 四 和 第 五 類 病 人 屬 非 緊 急 個 案, 原 應 由 基 層 醫 療 提 供 者 治 理, 但 竟 佔 了 急 症 室 大 部 分 的 求 診 人 次 資 助 及 收 費 結 構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B.22 香 港 的 公 營 醫 療 資 助 水 平 在 已 發 展 經 濟 體 系 中 位 居 前 列, 達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整 體 成 本 的 95% 以 上, 尤 以 住 院 服 務 的 資 助 最 多, 達 成 本 的 97% 平 均 來 說, 獲 資 助 的 病 人 只 須 繳 付 低 於 成 本 5% 的 費 用 便 可 使 用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B.23 由 於 獲 大 幅 資 助,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的 費 用 及 收 費 極 為 低 廉 公 立 醫 院 及 診 所 資 助 服 務 的 收 費 結 構 及 資 助 水 平 撮 載 於 表 B.1 即 使 住 院 首 天 須 繳 交 額 外 的 50 元 入 院 費, 病 人 仍 只 須 繳 付 每 日 100 元 便 可 獲 得 住 院 服 務, 而 有 關 服 務 第 104 頁 附 錄 B 香 港 目 前 的 醫 療 系 統

平 均 成 本 為 每 日 3,290 元 收 取 的 費 用 為 劃 一 收 費, 已 包 括 醫 生 診 症 藥 物 診 斷 檢 測 治 療 程 序 住 宿 及 膳 食 儘 管 外 科 手 術 或 深 切 治 療 的 實 際 成 本 極 為 高 昂, 病 人 接 受 這 類 服 務 亦 無 須 繳 交 附 加 費 用 舉 例 來 說, 肝 臟 移 植 手 術 的 成 本 為 54 萬 元, 還 未 包 括 手 術 後 的 覆 診 和 抑 制 免 疫 系 統 治 療 的 費 用, 但 使 用 者 收 費 與 其 他 住 院 服 務 一 樣, 同 樣 為 每 日 100 元 表 B.1 公 立 醫 院 及 診 所 的 收 費 結 構 及 資 助 水 平 ( 二 零 零 六 至 零 七 年 度 ) 公 立 醫 院 及 診 所 使 用 者 收 費 ( 元 ) 成 本 ( 元 ) 政 府 資 助 (%) 住 院 ( 普 通 病 房 - 每 日 ) 100 3,290 97.0 急 症 ( 每 次 ) 100 700 85.7 專 科 門 診 ( 每 次 ) - 初 次 求 診 - 其 後 求 診 100 60 740 86.5 91.9 普 通 科 門 診 ( 每 次 ) 45 260 82.7 註 : 住 院 成 本 表 示 普 通 科 住 院 服 務, 並 不 包 括 療 養 科 智 障 科 及 精 神 科 住 院 服 務 資 料 來 源 : 醫 院 管 理 局 的 數 據 B.24 至 於 門 診 服 務, 急 症 的 資 助 收 費 為 每 次 100 元, 專 科 門 診 為 每 次 60 元 ( 但 首 次 就 診 的 收 費 為 100 元 ), 而 普 通 科 門 診 則 為 每 次 45 元 這 些 收 費 已 包 括 所 有 診 斷 檢 測 及 治 療 程 序 急 症 室 及 普 通 科 門 診 診 所 處 方 的 藥 物 亦 已 計 入 收 費 內, 而 由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處 方 並 在 醫 管 局 藥 物 名 冊 內 的 藥 物, 則 不 論 實 際 成 本 為 何, 每 項 藥 物 一 律 收 費 10 元 醫 管 局 藥 物 名 冊 以 外 的 藥 物 須 由 病 人 自 費 購 買 B.25 除 了 少 量 私 家 病 房 外, 公 立 醫 院 的 病 房 大 致 上 沒 有 分 等 級 公 立 醫 院 現 時 的 私 家 病 牀 數 量 不 足 400 張 每 張 頭 等 病 牀 的 私 家 收 費 為 每 日 3,900 元, 而 二 等 病 牀 則 為 每 日 2,600 元, 收 費 已 包 括 住 宿 及 膳 食 藥 物 及 個 別 診 斷 檢 測 住 院 醫 生 診 金 及 外 科 手 術 費 用 則 分 開 收 取, 由 小 手 術 的 3,900 元 至 特 大 型 手 術 的 30 萬 元 不 等 超 過 60% 的 私 家 病 牀 使 用 日 次, 其 使 用 者 是 在 職 或 退 休 公 務 員 或 醫 管 局 職 員 ; 一 般 來 說, 他 們 只 須 就 這 些 服 務 繳 付 象 徵 式 費 用 附 錄 B 香 港 目 前 的 醫 療 系 統 第 105 頁

現 行 收 費 結 構 的 利 弊 B.26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現 行 的 劃 一 收 費 結 構 十 分 簡 單, 病 人 容 易 明 白, 醫 院 亦 易 於 管 理 政 府 為 所 有 公 立 醫 院 病 人 提 供 大 幅 資 助 而 不 問 他 們 的 負 擔 能 力, 亦 可 確 保 全 民 獲 得 醫 療 服 務 不 過, 高 資 助 的 劃 一 收 費 無 助 於 以 負 責 任 的 態 度 運 用 公 共 資 源 舉 例 來 說, 一 如 前 文 所 述, 很 多 向 私 家 醫 生 求 診 的 長 期 病 患 者 亦 同 時 在 專 科 門 診 診 所 登 記, 以 取 得 高 資 助 的 藥 物, 導 致 浪 費 資 源 及 令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緊 絀 B.27 再 者, 由 於 病 房 等 級 沒 有 分 別 ( 除 100 元 的 公 立 醫 院 病 牀 及 2,600 元 或 3,900 元 的 私 家 病 牀 外, 中 間 不 設 其 他 等 級 ), 因 而 令 那 些 欲 使 用 公 立 醫 院 服 務 而 又 負 擔 得 起 並 願 意 多 付 點 錢 以 獲 得 較 佳 病 房 設 施 的 病 人 別 無 選 擇 安 全 網 措 施 B.28 儘 管 收 費 低 廉, 當 局 仍 為 公 營 醫 療 服 務 設 立 多 項 安 全 網 措 施 綜 合 社 會 保 障 援 助 ( 綜 援 ) 受 助 人 獲 豁 免 繳 付 公 營 醫 療 收 費 此 外, 當 局 亦 為 其 他 弱 勢 社 羣 ( 包 括 低 收 入 病 人 長 期 病 患 者 及 經 濟 拮 据 的 年 老 病 人 ) 提 供 醫 療 收 費 減 免 機 制 B.29 至 於 非 綜 援 人 士, 則 須 符 合 兩 項 經 濟 準 則 :(i) 每 月 家 庭 收 入 不 超 過 適 用 於 病 人 家 庭 人 數 的 家 庭 住 戶 每 月 入 息 中 位 數 的 75%; 以 及 (ii) 病 人 的 家 庭 資 產 值 ( 不 包 括 業 主 自 住 的 住 宅 物 業 ) 不 超 過 適 用 於 其 家 庭 人 數 的 指 定 資 產 值 上 限 如 家 中 有 長 者, 則 有 關 家 庭 的 資 產 限 額 會 較 高 每 月 家 庭 收 入 不 超 過 家 庭 住 戶 每 月 入 息 中 位 數 50% 並 通 過 資 產 限 額 審 查 的 病 人 可 獲 全 數 減 免 收 費 不 符 合 有 關 經 濟 準 則 的 申 請 人 仍 可 申 請 減 免 收 費, 醫 務 社 工 會 根 據 非 經 濟 準 則 評 估 其 申 請 B.30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 基 金 ) 是 一 項 由 一 九 五 零 年 開 始 設 立 的 慈 善 基 金, 由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負 責 管 理, 並 主 要 由 私 人 捐 款 和 政 府 撥 款 資 助 基 金 設 立 的 目 的 是 為 貧 窮 病 人 提 供 經 濟 援 助, 以 支 付 一 些 治 療 過 程 中 需 要 的 自 資 購 買 醫 療 項 目 ( 例 如 義 肢 及 醫 療 耗 材 植 入 體 內 或 只 用 一 次 的 用 品, 以 及 病 人 自 購 的 家 用 項 目 如 輪 椅 和 家 用 呼 吸 器 等 ), 公 立 醫 院 並 無 提 供 的 昂 貴 新 科 技 療 程 ( 例 如 伽 馬 刀 治 療 ), 在 境 外 抽 取 骨 髓 作 移 植 的 費 用, 以 及 已 証 實 療 效 但 由 於 費 用 昂 貴 而 不 包 括 在 公 共 醫 療 標 準 資 助 服 務 的 醫 療 項 目 ( 例 如 病 人 的 自 費 藥 物 如 生 長 激 素 和 干 擾 素 等 ) 其 理 念 是 確 保 沒 有 人 會 因 為 經 濟 問 題, 而 得 不 到 適 當 的 醫 療 服 務 第 106 頁 附 錄 B 香 港 目 前 的 醫 療 系 統

B.31 向 撒 瑪 利 亞 基 金 申 請 經 濟 援 助, 病 人 必 須 通 過 對 其 家 庭 之 經 濟 審 查 就 非 藥 物 項 目, 假 如 病 人 的 每 月 家 庭 總 收 入 相 等 於 或 低 於 相 同 住 戶 人 數 的 家 庭 住 戶 每 月 入 息 中 位 數, 而 病 人 家 庭 的 流 動 儲 蓄 亦 等 於 或 低 於 有 關 項 目 成 本 的 兩 倍, 基 金 會 考 慮 予 以 全 數 資 助 假 如 病 人 有 較 多 的 流 動 儲 蓄, 顧 及 到 病 人 及 / 或 其 家 人 可 負 擔 的 費 用 比 例, 以 及 病 人 面 對 的 其 他 特 殊 情 況, 基 金 可 考 慮 對 病 人 提 供 局 部 / 全 部 資 助 就 藥 物 項 目, 資 助 水 平 會 按 病 人 家 庭 每 年 可 動 用 之 財 務 資 源 來 評 估, 包 括 該 家 庭 每 年 的 可 動 用 收 入, 再 加 以 家 庭 的 可 動 用 資 產 病 人 須 按 累 進 計 算 表 中 的 分 擔 比 率, 由 每 年 可 動 用 之 財 務 資 源 中 分 擔 藥 費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B.32 私 營 醫 療 界 別 提 供 的 醫 療 服 務 不 獲 政 府 資 助, 其 收 費 也 不 受 規 管, 亦 無 法 例 規 定 私 營 醫 療 服 務 提 供 者 須 披 露 收 費 資 料 有 些 私 家 醫 院 已 主 動 增 加 透 明 度, 展 示 收 費 表 的 資 料 不 過, 這 些 資 料 主 要 涉 及 各 類 病 房 的 每 日 收 費 和 套 餐 服 務 ( 例 如 分 娩 套 餐 ) 的 收 費 其 他 可 以 影 響 醫 療 帳 單 金 額 的 分 項 收 費, 例 如 手 術 室 費 用 診 斷 檢 測 及 治 療 程 序 收 費, 則 並 非 一 定 全 部 列 明 B.33 私 家 醫 生 的 門 診 收 費 差 異 很 大, 約 為 100 元 至 250 元 不 等, 而 專 科 診 症 的 收 費 或 更 高 這 些 收 費 有 時 包 括 藥 費, 但 通 常 另 外 收 取 病 人 接 受 診 斷 檢 測 及 治 療 程 序 亦 須 繳 付 額 外 費 用 B.34 私 家 醫 院 的 收 費 不 盡 相 同, 由 普 通 病 房 病 牀 的 每 日 350 元 至 較 高 等 級 病 房 的 900 元 或 以 上 不 等 除 每 日 醫 生 診 金 外, 病 人 還 須 繳 付 如 藥 物 及 包 紮 傷 口 等 所 有 服 務 的 費 用 診 斷 檢 測 外 科 手 術 及 治 療 程 序 亦 以 分 項 形 式 另 行 收 取 費 用 醫 療 服 務 人 力 及 培 訓 B.35 根 據 現 行 法 例, 共 有 12 類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須 向 有 關 的 管 理 局 或 委 員 會 註 冊, 方 可 在 香 港 執 業 截 至 二 零 零 六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共 有 11 739 名 醫 生 1 976 名 牙 醫 5 336 名 中 醫 36 444 名 護 士 ( 包 括 註 冊 及 登 記 護 士 ) 4 648 名 助 產 士 1 649 名 藥 劑 師 90 名 脊 醫 2 034 名 物 理 治 療 師 1 225 名 職 業 治 療 師 2 584 名 醫 務 化 驗 師 1 925 名 視 光 師 及 1 605 名 放 射 技 師 已 向 本 身 所 屬 的 管 理 局 或 委 員 會 註 冊 醫 生 B.36 香 港 大 學 和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均 有 開 辦 醫 生 基 礎 訓 練 課 程 二 零 零 六 年, 附 錄 B 香 港 目 前 的 醫 療 系 統 第 107 頁

兩 所 大 學 分 別 錄 取 126 名 及 130 名 醫 科 學 生 年 內, 共 有 9 名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取 得 專 業 資 格 的 醫 科 畢 業 生, 通 過 香 港 醫 務 委 員 會 的 執 業 資 格 試 香 港 醫 學 專 科 學 院 是 獨 立 法 定 機 構, 獲 授 權 批 核 評 估 和 評 審 醫 科 和 牙 科 的 專 科 訓 練 課 程 專 科 學 院 通 過 15 所 分 科 學 院 開 辦 訓 練 課 程 和 舉 辦 考 試, 向 合 資 格 考 生 頒 授 專 科 資 格 牙 醫 B.37 香 港 大 學 亦 開 辦 牙 科 訓 練 課 程, 在 二 零 零 六 年 錄 取 了 53 名 牙 科 學 生 年 內, 共 有 6 名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方 完 成 牙 科 訓 練 課 程 的 考 生, 通 過 香 港 牙 醫 管 理 委 員 會 的 執 業 資 格 試 中 醫 B.38 本 港 共 有 三 所 大 學 提 供 全 日 制 中 醫 藥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二 零 零 六 年, 共 有 83 名 全 日 制 本 地 中 醫 藥 學 位 畢 業 生 通 過 執 業 資 格 試, 成 為 註 冊 中 醫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B.39 在 專 職 醫 療 人 員 方 面,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開 辦 醫 務 化 驗 學 物 理 治 療 職 業 治 療 視 光 學 及 放 射 學 的 學 位 課 程 二 零 零 六 年, 各 課 程 分 別 錄 取 了 35 61 44 37 及 35 名 學 生 護 士 B.40 香 港 大 學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均 開 辦 註 冊 護 士 基 礎 培 訓 課 程 二 零 零 六 年, 三 所 大 學 共 錄 取 553 名 四 年 制 護 理 學 士 學 位 課 程 學 生 同 時,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和 醫 管 局 均 開 辦 三 年 制 高 級 護 理 文 憑 課 程 二 零 零 六 年,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錄 取 了 120 名 高 級 護 理 文 憑 課 程 學 生, 而 醫 管 局 提 供 的 課 程 則 共 有 105 名 註 冊 護 士 畢 業 此 外, 養 和 醫 院 亦 開 辦 登 記 護 士 基 礎 培 訓 課 程, 錄 取 了 83 名 兩 年 制 護 理 證 書 課 程 學 生 第 108 頁 附 錄 B 香 港 目 前 的 醫 療 系 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