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 新 於 2011 年 12 月 ) 檔 號 :PC/700/000/ 119 Pt. 5 香 港 政 府 總 部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2/2007 號 ( 注 意 : 這 是 丙 級 傳 閱 通 告, 各 常 任 秘 書 長 部 門 首 長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以 及 處 理 人 事 的 人 員 均 應 閱 讀 所 有 有 關 人 員 亦 應 知 悉 通 告 內 容 ) 有 關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管 理 指 引 有 關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 規 例 ) 第 9 04 條 批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管 理 指 引 現 已 修 訂, 本 通 告 載 述 有 關 修 訂 詳 情 指 引 闡 明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一 般 原 則 和 適 用 範 圍 經 考 慮 各 局 和 部 門 的 意 見 後, 當 局 已 修 訂 有 關 指 引 部 門 管 方 宜 根 據 修 訂 指 引, 因 應 部 門 的 運 作 情 況, 檢 討 其 內 部 措 施 和 程 序 部 門 首 長 須 確 保,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提 出 的 申 請 均 按 照 修 訂 指 引 所 載 的 一 般 原 則 妥 為 管 理, 並 須 制 定 一 套 切 合 部 門 運 作 情 況 的 妥 善 管 制 措 施 2. 如 對 本 通 告 有 任 何 查 詢, 或 在 制 定 內 部 措 施 和 程 序 方 面 需 要 協 助, 請 與 總 行 政 主 任 ( 服 務 條 件 )( 電 話 號 碼 : 2 810 3083) 或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服 務 條 件 )1 ( 電 話 號 碼 :2810 3082) 聯 絡 3.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通 告 第 10/2004 號 現 予 取 消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局 長 ( 梁 淑 儀 代 行 ) 分 發 名 單 : 各 局 長 各 常 任 秘 書 長 各 部 門 首 長 副 本 送 : 廉 政 專 員 司 法 機 構 政 務 長 公 務 員 敍 用 委 員 會 秘 書 申 訴 專 員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有 關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管 理 指 引 以 下 指 引 旨 在 協 助 部 門 管 方 有 效 管 理 有 關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 規 例 ) 第 904 條 批 准 員 工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安 排 指 引 闡 釋 規 例 第 904 條 的 基 本 原 則 和 適 用 範 圍, 也 說 明 部 門 管 方 執 行 規 例 第 904 條 時 可 採 取 的 行 政 措 施 一 般 原 則 2. 規 例 第 1 270(b ) 條 訂 明, 病 假 指 公 務 員 因 病 或 因 接 受 其 他 治 療 或 檢 驗 獲 准 缺 勤 而 無 須 喪 失 其 他 類 別 假 期 的 期 間 規 例 第 1 2 71 條 規 定, 獲 准 放 取 的 病 假 以 半 天 為 計 算 單 位 按 照 現 行 的 病 假 安 排, 公 務 員 可 申 請 病 假, 以 接 受 治 療 或 檢 驗 3. 規 例 第 904 條 規 定, 公 務 員 可 獲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前 往 診 所 接 受 認 可 的 治 療 檢 驗 或 診 症 服 務 規 例 第 904 條 所 訂 的 批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安 排, 屬 特 許 性 質, 旨 在 鼓 勵 員 工 在 接 受 治 療 檢 驗 或 診 症 服 務 之 前 及 / 或 之 後 返 回 工 作 崗 位 ( 假 如 病 情 許 可 ), 以 盡 量 減 少 因 缺 勤 ( 例 如 由 病 假 所 致 ) 而 對 所 屬 部 門 的 服 務 造 成 的 影 響 適 用 範 圍 4. 就 規 例 第 904 條 而 言, 公 務 員 可 獲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以 接 受 政 府 醫 生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醫 生 註 冊 私 家 醫 生 和 牙 醫, 以 及 憲 報 公 布 豁 免 註 冊 診 所 的 醫 生 所 提 供 或 轉 介 的 治 療 檢 驗 或 診 症 服 務 5.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時 間, 應 少 於 半 天 假 如 因 接 受 治 療 檢 驗 或 診 症 服 務 而 須 缺 勤 半 天 或 以 上 但 不 足 一 天, 則 可 以 下 列 方 式 抵 補 缺 勤 時 間.. ( a) 按 照 有 關 規 則 和 程 序, 以 病 假 已 賺 取 的 假 期 無 薪 假 期 或 1 從 未 獲 補 償 的 逾 時 工 作 時 數 餘 額 中 扣 除 的 補 假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 抵 補 缺 勤 時 間 ; 或 1 病 假 和 有 薪 例 假 可 以 半 天 為 單 位 放 取, 但 無 薪 例 假 只 可 以 整 天 為 單 位 放 取
- 2 - ( b ) 以 上 文 ( a) 項 所 列 的 任 何 一 類 假 期, 加 上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獲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時 間, 抵 補 缺 勤 時 間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安 排, 旨 在 鼓 勵 員 工 在 就 醫 之 前 及 / 或 之 後 返 回 工 作 崗 位 上 述 安 排 並 不 適 用 於 缺 勤 一 天 或 以 上 的 情 況 ; 缺 勤 一 天 或 多 於 一 天, 應 按 照 有 關 規 則 和 程 序, 以 病 假 已 賺 取 的 假 期 無 薪 假 期 或 從 未 獲 補 償 的 逾 時 工 作 時 數 餘 額 中 扣 除 的 補 假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 抵 補 整 段 缺 勤 時 間 6. 就 上 文 第 5 ( a) 及 (b ) 段 而 言, 如 缺 勤 就 醫 的 時 間 並 非 以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時 間 完 全 或 局 部 抵 補, 則 該 段 缺 勤 時 間 通 常 應 以 病 假 抵 補, 除 非 有 合 理 原 因, 須 以 已 賺 取 的 假 期 無 薪 假 期 或 從 未 獲 補 償 的 逾 時 工 作 時 數 餘 額 中 扣 除 的 補 假 抵 補, 例 如 積 存 病 假 總 額 不 足 已 賺 取 的 假 期 或 從 未 獲 補 償 的 逾 時 工 作 時 數 總 額 超 出 積 存 限 額 懷 疑 有 濫 用 的 情 況 等 7. 假 如 醫 生 已 向 有 關 人 員 簽 發 病 假 證 明 書, 則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安 排 並 不 適 用 在 此 情 況 下, 應 以 病 假 抵 補 整 段 缺 勤 時 間 有 關 人 員 本 身 如 果 認 為 治 療 後 需 要 休 息, 便 應 按 照 有 關 規 則, 請 准 以 病 假 已 賺 取 的 假 期 無 薪 假 期 或 從 未 獲 補 償 的 逾 時 工 作 時 數 餘 額 中 扣 除 的 補 假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 抵 補 缺 勤 時 間 8.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安 排, 有 別 於 逾 時 工 作 賺 取 的 補 假 該 員 不 論 是 否 已 積 存 從 未 獲 補 償 的 逾 時 工 作 時 數, 都 可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獲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而 缺 勤 時 間 無 須 從 該 員 或 已 累 積 但 從 未 獲 補 償 的 逾 時 工 作 時 數 餘 額 中 扣 除 9. 部 門 管 方 如 已 援 引 規 例 第 1 291 條 用 於 某 員, 則 不 應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該 員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規 例 第 1 291 條 規 定, 如 果 認 為 某 員 濫 用 放 取 病 假 的 權 利, 可 要 求 該 員 每 當 申 請 病 假 時, 須 向 政 府 或 醫 管 局 診 所 或 醫 生 求 診, 並 索 取 醫 生 證 明 書, 又 或 要 求 該 員 接 受 醫 事 委 員 會 的 檢 查 10. 假 如 懷 疑 某 員 是 否 真 正 患 病, 因 而 撤 銷 特 許 安 排, 不 根 據 規 例 第 1273(2)(a) 條 批 准 該 員 在 沒 有 出 示 醫 生 證 明 書 的 情 況 下 放 取 不 超 過 兩 個 工 作 天 的 病 假, 則 亦 不 應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該 員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 3-11. 部 門 管 方 假 如 已 撤 銷 根 據 規 例 第 1 273(2 ) ( a) 條 批 准 放 取 病 假 的 特 許 安 排, 作 為 適 用 於 某 些 指 定 類 別 人 員 的 一 般 措 施 ( 即 並 非 因 為 懷 疑 濫 用 ), 則 可 考 慮 應 否 根 據 規 例 第 9 04 條 批 准 有 關 人 員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還 是 不 予 批 准 如 該 員 獲 准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則 部 門 管 方 可 根 據 上 文 第 6 段 所 述 的 一 般 原 則 ( 即 如 因 接 受 2 治 療 檢 驗 或 診 症 服 務 而 缺 勤 半 天 或 以 上, 通 常 以 病 假 抵 補 ), 接 受 以 到 診 便 條 ( 或 具 同 等 效 力 的 證 明 ) 作 為 申 請 以 病 假 抵 補 缺 勤 時 間 的 證 明 文 件 12. 假 如 在 上 文 第 9 10 或 11 段 所 述 的 情 況 下, 不 根 據 規 例 第 9 04 條 批 准 有 關 人 員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則 該 員 可 按 照 有 關 規 則 和 程 序, 以 病 假 已 賺 取 的 假 期 無 薪 假 期 或 從 未 獲 補 償 的 逾 時 工 作 時 數 餘 額 中 扣 除 的 補 假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 抵 補 因 接 受 治 療 檢 驗 或 診 症 服 務 而 缺 勤 的 時 間 部 門 管 方 如 信 納 接 受 治 療 檢 驗 或 診 症 服 務 的 有 關 人 員 確 實 患 病, 則 通 常 應 批 准 該 員 放 取 病 假, 以 抵 補 缺 勤 時 間 有 關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904 條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申 請 批 核 和 記 錄 事 宜 13. 某 員 如 欲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申 請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應 事 先 向 上 司 申 請 批 准, 除 非 情 況 特 殊 令 他 不 能 這 樣 做, 則 作 別 論 在 此 情 況 下, 他 必 須 於 事 後 立 即 補 辦 申 請 手 續 14. 批 核 人 員 如 果 決 定 不 批 准 一 項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提 出 的 申 請, 應 向 有 關 人 員 說 明 理 由 ( 例 如 懷 疑 有 濫 用 之 嫌 ) 該 員 可 按 照 有 關 規 則 申 請 放 取 病 假 已 賺 取 的 假 期 無 薪 假 期 或 從 未 獲 補 償 的 逾 時 工 作 時 數 餘 額 中 扣 除 的 補 假 未 經 批 准 放 假 /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而 缺 勤, 一 概 作 擅 自 缺 勤 論, 應 考 慮 對 有 關 人 員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15. 為 有 效 管 理 和 監 察, 部 門 管 方 可 按 本 身 認 為 適 當 的 方 式, 妥 為 備 存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員 工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記 錄 加 強 管 制 / 懷 疑 濫 用 個 案 16. 因 應 個 別 局 / 部 門 的 運 作 情 況, 部 門 管 方 可 考 慮 就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事 宜, 擬 備 更 詳 細 的 內 部 指 引 指 引 可 適 用 於 有 關 局 / 部 門 內 所 有 人 員 或 指 定 組 別 的 人 員 舉 例 來 說, 指 引 可 包 括 規 定 有 關 人 員 出 示 診 症 預 約 便 條 到 診 便 條 或 轉 介 信 等 書 面 證 明 ; 拒 絶 引 用 規 例 第 9 04 條, 並 要 求 有 關 人 員 根 據 規 例 第 1270 條 申 請 病 假 2 病 假 指 病 假 或 病 假 加 上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獲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時 間, 視 乎 該 員 以 上 文 第 5(a) 或 (b) 段 所 述 方 式 抵 補 缺 勤 時 間 而 定
- 4-1 7. 部 門 管 方 應 特 別 留 意 那 些 經 常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申 請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人 員, 並 實 行 適 當 的 監 察 措 施 如 有 需 要, 可 因 應 運 作 情 況, 考 慮 設 定 一 個 展 開 監 察 工 作 的 引 發 點 這 個 引 發 點 應 根 據 經 驗 和 運 作 需 要, 不 時 加 以 檢 討 對 於 經 常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申 請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人 員, 管 方 應 及 早 採 取 適 當 的 管 理 行 動, 例 如 要 求 該 員 交 代 經 常 申 請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原 因, 並 採 取 所 需 的 跟 進 行 動 ( 例 如 視 乎 情 況, 建 議 他 放 取 病 假 ; 要 求 他 就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申 請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一 事, 出 示 證 明 文 件 等 ) 18. 對 於 涉 嫌 濫 用 規 例 第 904 條 的 個 案, 部 門 管 方 應 通 知 有 關 人 員, 說 明 會 採 取 哪 些 跟 進 措 施 ( 例 如 要 求 他 出 示 到 診 證 明 文 件, 以 及 拒 絶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他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等 ), 以 及 如 有 需 要, 或 會 對 他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這 些 個 案 應 定 期 檢 討 如 有 需 要, 亦 可 徵 詢 公 務 員 紀 律 秘 書 處 的 意 見, 也 應 通 知 有 關 人 員 所 屬 職 系 的 管 方 關 於 因 公 受 傷 或 職 業 病 個 案 的 安 排 19. 對 於 因 公 受 傷 或 患 上 職 業 病 的 人 員, 部 門 管 方 有 理 由 行 使 酌 情 權, 以 較 為 靈 活 的 方 法 執 行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他 們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由 於 有 關 人 員 的 傷 患 因 職 務 而 起, 管 方 應 協 助 他 們 從 這 些 與 職 務 有 關 的 傷 患 中 康 復 過 來 因 此, 規 例 第 904 條 所 設 以 半 天 為 分 界 線 的 規 定 ( 見 上 文 第 5 段 ), 並 不 適 用 於 這 類 個 案 然 而, 部 門 管 方 仍 須 作 出 判 斷, 以 防 出 現 濫 用 情 況 20. 為 方 便 監 察 和 防 止 濫 用, 對 於 因 公 受 傷 或 患 上 職 業 病 的 人 員 獲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以 接 受 治 療 的 個 案, 部 門 管 方 可 考 慮 另 外 備 存 記 錄 部 門 管 方 也 應 留 意 個 別 人 員 缺 勤 的 次 數 和 期 間, 並 及 早 調 查 如 懷 疑 濫 用 個 案 如 果 證 實 確 有 濫 用 情 況, 應 把 有 關 人 員 的 缺 勤 期 間 從 他 已 賺 取 的 假 期 餘 額 中 扣 除 如 有 需 要, 可 考 慮 對 他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查 詢 21. 如 對 上 述 指 引 有 任 何 查 詢, 應 向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提 出 部 門 主 任 秘 書 如 有 疑 問, 可 與 總 行 政 主 任 ( 服 務 條 件 )( 電 話 號 碼 : 2 8 10 3083) 或 高 級 行 政 主 任 ( 服 務 條 件 )1 ( 電 話 號 碼 :2810 3082) 聯 絡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
有 關 根 據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指 引 常 見 問 題 問 1: 指 引 中 所 述 的 註 冊 私 家 醫 生 和 牙 醫 指 哪 類 人 士? 答 1: 就 公 務 員 事 務 規 例 ( 規 例 ) 第 9 04 條 而 言, 上 述 人 士 一 般 指 根 據 有 關 法 例 註 冊 的 醫 生 牙 醫 中 醫 脊 醫 和 物 理 治 療 師 如 涉 及 放 取 病 假, 則 須 按 規 例 第 1 273(2 ) 條 的 規 定 處 理 如 有 關 人 員 須 出 示 醫 生 證 明 書 才 可 獲 准 放 取 病 假, 則 醫 生 證 明 書 須 按 規 例 第 1 273(2)(d ) 條 的 規 定, 由 本 港 的 註 冊 醫 生 註 冊 牙 醫 或 註 冊 中 醫 ( 只 限 於 非 因 公 引 致 的 病 假 ) 簽 發 除 在 豁 免 註 冊 診 所 工 作 的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外, 由 其 他 醫 護 專 業 人 員 ( 例 如 脊 醫 物 理 治 療 師 和 語 言 治 療 師 等 ) 所 簽 發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不 會 獲 得 接 納 問 2: 如 何 得 知 某 私 家 醫 生 是 否 已 經 註 冊? 答 2: [ www. dh.gov.hk] 問 3: 部 門 管 方 可 否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員 工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接 受 自 行 安 排 的 預 防 性 質 體 格 檢 驗 服 務? 答 3: 各 局 部 門 可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員 工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接 受 他 們 自 行 安 排 的 治 療 檢 驗 或 診 症 服 務, 但 這 些 服 務 須 由 政 府 醫 院 管 理 局 ( 醫 管 局 ) 醫 生 註 冊 私 家 醫 生 和 牙 醫 或 憲 報 公 布 豁 免 註 冊 診 所 所 提 供 或 轉 介 問 4: 規 例 第 904 條 的 適 用 範 圍 是 否 包 括 X 光 驗 血 等 檢 查? 答 4: 如 有 關 檢 查 屬 治 療 或 診 斷 的 一 部 分 並 由 註 冊 醫 生 指 示 進 行, 則 亦 屬 規 例 第 904 條 的 適 用 範 圍
- 2 - 問 5: 計 劃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部 門 管 方 可 否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提 供 的 服 務? 答 5: 部 門 管 方 可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員 工 離 開 工 作 崗 或 產 前 產 後 服 務, 即 使 這 些 服 務 並 非 由 政 府 醫 管 局 醫 生 或 註 冊 私 家 醫 生 所 轉 介 不 過, 規 例 第 904 條 的 適 用 範 圍 並 不 包 括 由 政 府 醫 管 局 醫 生 或 註 冊 私 家 醫 生 所 推 薦 的 講 座 或 研 討 會, 因 為 這 些 講 座 和 研 討 會 並 不 涉 及 治 療 檢 驗 或 診 症 服 務 問 6.. 公 務 員 求 診 如 為 時 半 天 或 以 上, 可 以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獲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時 間, 加 上 病 假 / 已 賺 取 的 假 期 / 無 薪 假 期 / 從 未 獲 補 償 的 逾 時 工 作 時 數 餘 額 中 扣 除 的 補 假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 抵 補 缺 勤 時 間 在 下 述 情 況 下, 應 如 何 抵 補 缺 勤 時 間.. ( a ) 因 求 診 而 缺 勤 半 天 ; ( b ) 因 求 診 而 缺 勤 半 天 以 上 但 不 足 一 天 ; ( c) 因 求 診 而 缺 勤 一 天? 答 6.. 在 ( a) 項 情 況 下, 半 天 的 缺 勤 時 間 通 常 應 以 病 假 抵 補, 除 非 有 合 理 原 因, 須 以 已 賺 取 的 假 期 無 薪 假 期 或 從 未 獲 補 償 的 逾 時 工 作 時 數 餘 額 中 扣 除 的 補 假 抵 補, 例 如 積 存 病 假 總 額 不 足 已 賺 取 的 假 期 或 未 獲 補 償 的 逾 時 工 作 時 數 總 額 超 出 積 存 限 額 懷 疑 有 濫 用 情 況 等 在 (b ) 項 情 況 下, 其 中 半 天 的 缺 勤 時 間, 無 論 是 在 上 午 還 是 下 午, 通 常 都 應 以 病 假 抵 補, 除 非 有 合 理 原 因, 須 以 已 賺 取 的 假 期 / 無 薪 假 期 / 從 未 獲 補 償 的 逾 時 工 作 時 數 餘 額 中 扣 除 的 補 假 抵 補, 而 其 餘 的 缺 勤 時 間 則 以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獲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時 間 抵 補 在 ( c) 項 情 況 下, 由 於 持 續 一 天 的 缺 勤 時 間 不 在 規 例 第 904 條 的 適 用 範 圍 內, 因 此, 整 段 缺 勤 時 間 須 以 病 假 已 賺 取 的 假 期 無 薪 假 期 或 從 未 獲 補 償 的 逾 時 工 作 時 數 餘 額 中 扣 除 的 補 假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 抵 補
- 3 - 問 7.. 在 證 明 屬 實 的 特 殊 情 況 下, 部 門 管 方 可 否 行 使 酌 情 權,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員 工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半 天 或 以 上? 答 7.. 規 例 第 904 條 所 訂 的 批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安 排, 屬 特 許 性 質, 旨 在 鼓 勵 員 工 在 接 受 治 療 檢 驗 或 診 症 服 務 之 前 及 / 或 之 後 返 回 工 作 崗 位 ( 假 如 病 情 許 可 ), 以 盡 量 減 少 因 缺 勤 而 對 所 屬 部 門 的 服 務 造 成 的 影 響 由 於 獲 准 放 取 的 病 假 以 半 天 為 計 算 單 位, 我 們 認 為, 把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時 間 定 為 少 於 半 天, 實 屬 合 理 為 此, 部 門 管 方 如 根 據 規 例 第 9 04 條 批 准 員 工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應 遵 循 少 於 半 天 的 規 則 問 8.. 答 8.. 假 使 某 員 到 專 科 診 療 所 就 診 接 受 物 理 治 療 患 有 慢 性 疾 病 懷 孕 或 需 要 長 途 跋 涉 往 返 就 診 地 方, 以 致 需 時 超 過 半 天, 該 員 可 否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獲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超 過 半 天? 少 於 半 天 的 規 則 在 這 些 情 況 下 仍 適 用, 因 為 這 類 較 長 時 間 的 缺 勤, 應 以 病 假 / 已 賺 取 的 假 期 / 無 薪 假 期 / 從 未 獲 補 償 的 逾 時 工 作 時 數 餘 額 中 扣 除 的 補 假 來 抵 補 各 局 / 部 門 因 監 察 目 的 而 檢 討 個 案 時, 可 作 靈 活 處 理, 例 如 不 把 這 些 個 案 納 入 須 予 覆 檢 的 範 圍 內 問 9.. 假 使 某 員 在 同 一 天 內 接 受 兩 項 診 治, 可 否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獲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超 過 半 天? 答 9.. 假 使 兩 項 診 治 完 全 不 同, 則 該 員 可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在 同 一 天 內 獲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兩 次 假 使 因 情 況 所 限, 該 員 無 法 在 兩 次 診 治 之 間 返 回 工 作 崗 位, 則 主 管 人 員 可 酌 情 批 准 該 員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合 共 超 過 半 天 不 過, 假 使 兩 項 診 治 屬 同 一 宗 醫 療 個 案 的 部 分 療 程, 則 少 於 半 天 的 規 則 仍 然 適 用 問 10: 對 於 當 局 已 援 引 規 例 第 1291 條 來 處 理 的 人 員, 或 已 被 撤 銷 享 用 規 例 第 1273(2)(a ) 條 所 述 特 許 安 排 的 人 員, 為 何 不 應 根 據 規 例 第 9 04 條 批 准 該 員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答 10: 根 據 規 例 第 90 4 條 批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是 在 指 定 情 況 下 作 出 的 特 許 安 排 倘 有 人 員 涉 嫌 濫 放 病 假, 當 局 可 援 引 規 例 第 1 291 條 或 撤 銷 規 例 第 1 273(2 ) ( a) 條 所 述 的 特 許 安 排 在 此 情 況 下, 我 們 認 為 不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作 出 本 可 適 用 的 特 許 安 排 是 合 理 的
- 4 - 問 11: 如 當 局 不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某 員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該 員 是 否 須 申 請 放 取 例 假, 以 便 接 受 治 療? 若 然, 則 該 員 即 使 稍 後 獲 得 醫 生 簽 發 證 明 書, 建 議 放 取 病 假, 亦 不 得 以 病 假 抵 銷 已 獲 准 放 取 的 例 假, 因 為 根 據 規 例 第 1273(4) 條, 公 務 員 在 已 獲 批 准 的 休 假 結 束 之 前, 不 能 享 有 病 假 這 對 該 員 有 欠 公 平 答 11: 假 如 當 局 因 某 員 涉 嫌 濫 放 病 假 ( 見 上 文 答 10) 而 不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該 員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則 該 員 應 按 照 有 關 規 則, 以 病 假 / 已 賺 取 的 假 期 / 無 薪 假 期 / 從 未 獲 補 償 的 逾 時 工 作 時 數 餘 額 中 扣 除 的 補 假 ( 視 乎 何 者 適 用 ), 抵 補 因 接 受 治 療 檢 驗 或 診 症 服 務 而 缺 勤 的 時 間 在 程 序 上, 有 關 人 員 可 在 接 受 治 療 檢 驗 和 診 症 服 務 後 才 決 定 以 何 種 假 期 抵 補 缺 勤 就 醫 的 期 間 該 員 如 能 出 示 獲 認 可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證 明 醫 生 建 議 他 放 取 病 假, 則 可 按 照 有 關 規 定 及 程 序 申 請 放 取 病 假 該 員 如 不 能 出 示 任 何 建 議 他 放 取 病 假 的 醫 生 證 明 書, 則 須 補 辦 手 續, 申 請 以 已 賺 取 的 假 期 無 薪 假 期 或 從 未 獲 補 償 的 逾 時 工 作 時 數 餘 額 中 扣 除 的 補 假, 抵 補 缺 勤 就 醫 的 期 間, 否 則 將 作 擅 自 缺 勤 論 問 12: 部 門 管 方 應 如 何 備 存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記 錄? 可 否 加 強 電 子 處 理 假 期 申 請 系 統 以 記 錄 這 些 資 料? 答 12: 為 有 效 管 理 和 監 察 起 見, 各 局 / 部 門 應 備 存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記 錄 不 過, 我 們 認 為 沒 有 必 要 規 定 以 何 種 方 式 ( 例 如 把 這 些 資 料 納 入 電 子 處 理 假 期 申 請 系 統 內 ) 記 錄 資 料 各 局 / 部 門 可 視 乎 情 況 而 考 慮 把 這 些 資 料 納 入 部 門 的 人 力 資 源 管 理 系 統 內 問 13: 就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員 工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會 否 制 定 指 引, 說 明 如 何 設 定 覆 檢 個 案 的 引 發 點? 答 13: 我 們 認 為, 較 為 恰 當 的 做 法, 是 由 各 局 / 部 門 因 應 經 驗 和 運 作 需 要, 就 根 據 規 例 第 904 條 批 准 離 開 工 作 崗 位 的 安 排, 制 定 最 適 切 的 覆 檢 引 發 機 制 我 們 會 繼 續 監 察 有 關 情 況, 並 在 適 當 時 候 檢 討 是 否 有 需 要 向 各 局 / 部 門 發 出 進 一 步 的 指 引
- 5 - 問 14: 有 關 指 引 是 否 也 適 用 於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答 14: 規 例 中 有 關 病 假 的 條 文, 以 及 規 例 第 904 條 所 訂 的 特 許 安 排, 並 不 適 用 於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這 類 人 員 應 按 有 關 非 公 務 員 合 約 僱 員 計 劃 的 通 告 所 載 的 規 定 予 以 管 理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二 零 零 七 年 一 月